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Transcription

1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规 范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秩 序,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质 量,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培 训 ) 活 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的 部 门 对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安 全 培 训 是 指 以 提 高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和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素 质 为 目 的 的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前 款 所 称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是 指 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行 政 执 法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是 指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2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规 划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实 施 分 类 指 导 教 考 分 离 的 原 则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指 导 全 国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依 法 对 全 国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 指 导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依 法 对 全 国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指 导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的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 按 照 各 自 工 作 职 责, 依 法 对 所 辖 区 域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第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必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资 质 证 书 分 三 个 等 级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审 批 颁 发 ;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审 批 颁 发 设 立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由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从 事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培 训 机 构 二 级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审 批 颁 发

3 第 六 条 取 得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中 央 企 业 的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二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设 区 的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和 三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教 师 的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上 一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下 一 级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培 训 工 作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具 备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可 以 承 担 相 应 作 业 类 别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第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500 万 元 以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4 ( 四 ) 有 15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10 名 具 有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5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固 定 独 立 和 相 对 集 中 并 且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10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5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八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二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300 万 元 以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 四 ) 有 10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6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3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固 定 独 立 和 相 对 集 中 并 且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8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2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九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上 ; ( 一 ) 能 够 独 立 或 者 经 授 权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注 册 资 金 或 者 开 办 费 100 万 元 以

5 ( 二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机 构 章 程 管 理 制 度 工 作 规 则 ; ( 四 ) 有 8 名 以 上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教 师, 其 中 至 少 有 5 名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并 且 经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职 教 师, 专 职 教 师 中 至 少 有 2 名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 ( 五 ) 有 能 够 满 足 同 期 60 人 以 上 规 模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及 生 活 设 施, 其 中 专 用 教 室 使 用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以 上 ; ( 六 ) 安 全 培 训 需 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除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七 八 九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每 个 作 业 类 别 不 得 少 于 2 名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相 应 专 业 的 专 职 教 师, 从 事 实 际 操 作 教 学 的 教 师 应 当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师 以 上 等 级 证 书 ; ( 二 ) 具 备 相 应 作 业 类 别 的 实 际 操 作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将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和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报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进 行 初 审 ; ( 二 )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工 作, 并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材 料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 三 )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6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二 三 级 资 质 证 书,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将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申 请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设 置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和 本 办 法 第 八 九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报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 ( 二 )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查 工 作 符 合 条 件 的,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备 案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三 条 申 请 承 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的, 除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符 合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整 改 问 题 所 需 的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专 职 教 师 应 当 接 受 专 门 的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执 教 专 职 教 师 应 当 每 年 接 受 不 少 于 40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第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不 得 出 借 出 租 给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当 于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颁 发 证 书 的 机 构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第 十 六 条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考 核 发 证,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第 三 章 安 全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进 行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与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及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组 织 制 定

7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大 纲 由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组 织 制 定 除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以 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大 纲, 由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组 织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组 织 优 秀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的 评 选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优 先 使 用 优 秀 安 全 培 训 教 材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中 央 企 业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辖 区 域 内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8 除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第 二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所 需 经 费,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与 其 所 从 事 岗 位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 从 业 人 员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的,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档 备 查 第 二 十 一 条 下 列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 ( 一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二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 三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 四 ) 井 工 矿 山 企 业 的 生 产 技 术 通 风 机 电 运 输 地 测 调 度 等 职 能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组 织 培 训, 或 者 委 托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进 行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内 容 和 培 训 时 间, 应 当 符 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央 企 业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对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9 第 二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实 行 师 傅 带 徒 弟 制 度 矿 山 新 招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招 的 危 险 工 艺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除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外, 还 应 当 在 有 经 验 的 职 工 带 领 下 实 习 满 2 个 月 后, 方 可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招 录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院 校 毕 业 生 从 事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的 作 业, 可 以 免 予 参 加 初 次 培 训, 实 际 操 作 培 训 除 外 第 二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制 度 和 人 员 培 训 档 案, 落 实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安 全 培 训 相 关 情 况, 应 当 记 录 备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收 费,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应 当 按 照 行 业 自 律 标 准 或 者 指 导 性 标 准 收 费 第 二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包 括 远 程 培 训 第 四 章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第 二 十 八 条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应 当 坚 持 教 考 分 离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题 库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分 步 推 行 有 远 程 视 频 监 视 的 计 算 机 考 试 第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人 员,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及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及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相 关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一 制 定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国 家 煤 矿 安 监 局 制 定

10 除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以 外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由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负 责 省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各 级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中 央 企 业 的 总 公 司 总 厂 或 者 集 团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市 级 县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中 央 企 业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 负 责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市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中 央 企 业 省 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所 辖 区 域 内 煤 矿 企 业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除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外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按 照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考 核 标 准, 自 行 组 织 考 核 第 三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培 训 的 考 核 制 度, 建 立 考 核 管 理 档 案 备 查 第 五 章 安 全 培 训 的 发 证 第 三 十 二 条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由 考 核 部 门 在 考 核 结 束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颁 发 相 应 的 证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11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矿 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安 全 资 格 证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颁 发 上 岗 证 ; 其 他 人 员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颁 发 培 训 合 格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安 全 资 格 证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和 上 岗 证 的 式 样, 由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统 一 规 定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式 样, 由 负 责 培 训 考 核 的 部 门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证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证 安 全 资 格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有 效 期 届 满 需 要 延 期 的, 应 当 于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发 证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执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按 照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和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资 格 证,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第 三 十 七 条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和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的 考 核 发 证,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加 强 对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省 级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培 训 考 核 发 证 情 况, 并 报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12 第 三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查 颁 发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资 质 证 书 对 已 经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检 查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已 经 取 得 资 质 证 书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名 单,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年 度 评 估 检 查, 应 当 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对 培 训 质 量 的 意 见 第 四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 一 ) 按 照 资 质 许 可 范 围 开 展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二 ) 建 立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和 专 兼 职 教 师 配 备 的 情 况 ; ( 三 ) 执 行 培 训 大 纲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和 培 训 保 障 的 情 况 ; ( 四 ) 培 训 收 费 的 情 况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检 查 内 容 包 括 : 况 ; ( 一 ) 安 全 培 训 制 度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安 全 培 训 管 理 档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情 ( 二 ) 安 全 培 训 经 费 投 入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 ( 三 )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的 情 况 ;

13 ( 四 ) 应 用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以 及 转 岗 前 对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五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情 况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四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均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或 者 机 构 应 当 为 举 报 人 保 密,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举 报 进 行 核 查 和 处 理 第 四 十 三 条 监 察 机 关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情 况 实 施 监 察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煤 矿 安 全 培 训 监 管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安 全 培 训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中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五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资 质 许 可 的 范 围 开 展 培 训 的 ; ( 二 ) 未 按 照 统 一 的 培 训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培 训 的 ; ( 三 ) 专 职 教 师 未 经 考 核, 或 者 考 核 不 合 格 而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的 ;

14 ( 四 ) 未 建 立 培 训 档 案 或 者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不 规 范 的 ; ( 五 ) 将 安 全 培 训 资 质 证 书 出 借 出 租 给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的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采 取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故 意 贬 低 诋 毁 其 他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第 四 十 六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评 估 检 查 不 合 格 继 续 从 事 安 全 培 训 活 动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未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的 人 员 对 其 培 训 质 量 意 见 较 大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其 资 质 证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并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第 四 十 八 条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的, 除 撤 销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外,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自 撤 销 其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证 书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资 质 第 四 十 九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的, 除 撤 销 其 相 关 资 格 证 外, 处 3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自 撤 销 其 相 关 资 格 证 之 日 起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该 资 格 证 款 : 第 五 十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处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15 ( 一 )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由 相 应 资 质 安 全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的 ; ( 二 )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的 时 间 少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培 训 规 定 或 者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 ( 三 ) 矿 山 新 招 的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和 危 险 物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新 招 的 危 险 工 艺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未 经 实 习 期 满 独 立 上 岗 作 业 的 ; ( 四 ) 相 关 人 员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重 新 参 加 安 全 培 训 的 第 五 十 一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0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令 第 20 号 ) 同 时 废 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接 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的, 应 当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学 校 应 当 协 助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对 实 习 学 生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80 号 令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培 训 等 领 域 十 部 规 章 的 决 定 已 经 2015 年 2 月 2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附 件 1: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保 障 工 程 安 全,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新 建 扩 建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书 第 四 条 除 本 办 法 另 有 规 定 外,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第 五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附 件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以 下 简 称 会 计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适 用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黑 龙 江 北 大 荒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和 行 为,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质 量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抽 查 事 项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 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备 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监 督 检 查 动 态 管 理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 六 )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 ( 七 ) 总 账 ; ( 八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 ( 九 ) 会 计 机 构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2012 年 12 月 6 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厅政策文件

教育厅政策文件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教 电 传 2014 22 号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做 好 2013 年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统 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教 育 局 :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统 计 制 度 是 教 育 部 在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备 案 的 一 项 正 式 的 统 计 制 度 经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 国 统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与 原 料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功 能 目 录 和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的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按 照 各 自 权 限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第 六 条 财 政 部 委 托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按 照 各 自 权 限 分 别 负 责 中 央 在 京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管 理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负 责 所 属 单 位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 财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修 订 通 过,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公 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谢 旭 人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重 大 危 险 源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加 强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监 控 管 理,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范 围 内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登 记 评 价 监 控 应 急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管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建 立 公 平 竞 争 的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提 高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社 会 消 防 技

More information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专 利 代 理 条 例 ( 修 订 草 案 送 审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专 利 代 理 行 为, 保 障 委 托 人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专 利 代 理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的 正 常 秩 序, 促 进 专 利 代 理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发 挥 专 利 代 理 师 在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中 的 作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有 效 处 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88 号 修 订 后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第 13 次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杨 焕 宁 2016 年 6 月 3 日 1 生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从 业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组 织 机 构 企 ( 事 ) 业 法 人 税 务 登 记 基 本 账 户 资 质 等 级 生 产 许 可 进 疆 备 案 驻 疆 情 况 联 系 方 式 等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居 民 身 份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职 务 岗 位 专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6 月 17 日 新 水 厅 2014 49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自 治 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档 案, 加 强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推 进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和 诚 信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办 公 室 文 件 十 三 条 情 形 及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格 控 制 新 设 行 政 许 可 的 通 知 不 得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情 形 的 外 ), 法 律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省 政 府 规 章 明 确 由 市 县 两 级 实 施 或 国 务 院 省 政 府 下 放 给 市 县 的 行

More information

项 目 管 理 信 息 化 项 目 管 理 手 册 ( 第 六 分 册 质 量 管 理 ) V2.1 版 中 国 铁 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2 月 前 言 前 言 项 目 是 施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管 理 单 元 对 于 施 工 企 业 来 说, 项 目 稳, 则 企 业 稳 ; 项 目 强, 则 企 业 强 加 强 基 础 管 理, 提 高 项 目 管 理 规 范 化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从 业 人 员 在 三 百 人 以 下 的, 应 当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者 具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专 中 国 法 令 調 査 報 告 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改 正 案 )( 意 見 募 集 稿 ) ( 中 国 語 名 称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産 法 ( 修 正 案 )( 征 求 意 見 稿 )) 法 令 番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修 正 案 )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一 将 第 一 条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2007 825 京 建 发 2011 183 京 建 开 2008 441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5 对 具 有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资 格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记 分 京 建 法 2007 825 京 建 发 2011 183 京 建 开 2008 441 关 于 施 行 北 京 市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及 人 员 序 1 职 权 名 称 依 法 处 理 与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相 关 的 投 诉 举 报 职 权 类 型 法 律 依 据 ( 名 称 及 文 ) 建 质 2014 153 法 律 依 据 ( 条 款 及 内 容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 六 )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More information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会 计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维 护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审 议 通 过 甘 肃 省 会 计 管 理 条 例 在 甘 肃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上 全 票 通 过 审 议,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会 计 工 作 是 经 济 管 理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维 护 和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发 挥 着 重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322EC9F3BACBC8CBD4B1D7CAB8F1D7A2B2E1B9DCC0EDB9E6B7B6B8BDB1ED2E646F63> 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 四 ) 组 织 处 置 重 大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事 故 和 事 件 ; ( 五 ) 负 责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其 他 有 害 数 据 防 治 管 理 工 作 ; ( 六 ) 对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服 务 和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实 施 管 理 ; 各 市 县 公 安 局 : 现 将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工 作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报 告 省 公 安 厅 网 监 处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二 00 三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广 东 省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规 定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五 ) 对 虽 不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规 定 的 学 历 任 职 资 格 或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年 限, 但 审 计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的 人 员, 其 破 格 报 名 条 件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审 计 人 事 部 门 根 据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高 级 审 计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苏 职 称 [2003]2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审 计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整 体 素 质,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的 学 识 水 平 和 业 务 能 力, 健 全 和 完 善 审 计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选 拔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BFC6D5FED7D6A1B232303136A1B33738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桂 科 政 字 2016 78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和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各 市 科 技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自 治 区 本 级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基 金 等 )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力 事 故, 保 障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电 力 可 靠 供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电 力 监 管 条 例 生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5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工 程 硕 士 ( 控 制 工 程 领 域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一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 2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质 检 ( 量 ) 员 材 料 员 机 械 管 理 员 在 本 工 程 项 目 发 出 公 告 前, 必 须 已 办 完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参 加 投 标 投 标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各 类 岗 位 持 证 人 员 注 册 证 书, 一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修 改 为 : 本 工 程 对 投 标 申 请 人 采 用 现 场 预 报 名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报 名 时 投 标 人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26 日, 每 天 ( 节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9:30 至 11:00, 下 午 15:00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附 件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法 证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外 汇 管 理 理 念 和 方 式 转 变,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国 际 收 支 统 计 申 报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执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More information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河 南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文 件 豫 公 消 2014 86 号 关 于 印 发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消 防 支 队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总 队 对 河 南 省 社 会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进 行 了 修 订, 本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咨 询 通 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运 输 司 编 号 :AC-276-TR-2016-02 下 发 日 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活 动, 加 强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关于报送《江山市××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江 政 办 发 2012 118 号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江 山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 1 - 根 据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江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衢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总 局 第 119 号 令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9.8.21 第 119 号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1 号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已 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 国 务 院 第 17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第 二 章 登 记 机 构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化 学 品 登 记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中 心 ), 承 办 全 国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具 体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53 号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的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实 行 注 册 登 记 制 度 国 外 供 货 商 国 内 收 货 人 在 签 订 对 外 贸 易 合 同 前, 应 当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条 国 家 对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实 行 装 运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19 号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9 年 5 月 26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王 勇 二 〇 〇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192 号 ) 和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事 业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的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明 确 法 律 责 任, 规 范 执 业 行 为, 保 证 服 务 质 量, 促 进 工 程 咨 询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 20 号 ) 国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文 件 鲁 财 教 2013 45 号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财 政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 为 加 强 山 东 省 知 识 产 权 ( 专 利 )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有 效 发 挥 专 项 资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流 目 录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1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图... 2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3 招 生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图... 4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5 专 业 介 绍 修 订 工 作 流 程 图... 5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流 程... 6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1.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许 可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或 者 直 辖 市 的 区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