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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備 註 簡 發 報 綜 測 寄 章 售 名 合 驗 發 成 績 單 成 複 登 分 報 錄 公 績 查 記 發 到 取 告 102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起 網 路 報 名 : 103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3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本 會 各 招 生 學 校 本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本 會 網 址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3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新 竹 地 區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至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103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桃 園 考 區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新 竹 考 區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考 場 苗 栗 考 區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考 場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本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3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103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3 年 8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本 地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點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本 會 簡 稱 103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主 辦 學 校 為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聯 絡 地 址 :3209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聯 絡 電 話 : 轉 4142~ 網 路 報 名 : 限 國 內 一 般 學 歷 且 無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2. 於 網 路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完 成 後,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檢 查 應 繳 交 資 料, 於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聯 絡 電 話 : 轉 4142~4145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報 名 時 間 : 每 日 9:00-12:00 14:00-17:00 現 場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僅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00-17:00 可 跨 區 報 名 1.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3 考 區 同 時 實 施 2. 考 生 在 原 報 名 地 區 編 定 考 區 考 場 參 加 測 驗 相 關 綜 合 測 驗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4 頁 本 會 於 寄 發 成 績 單 時 同 時 開 放 網 路 查 分 本 會 網 址 : 以 通 訊 複 查 方 式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4 頁 1.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登 記 分 發 時 依 群 類 按 成 績 高 低 分 梯 次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一 般 生 :( 特 種 身 分 生 亦 可 持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生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參 加 分 發 ) (1) 分 區 分 發 :103 年 8 月 9 10 日 辦 理 (2) 跨 區 分 發 :103 年 8 月 11 日 辦 理 (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各 校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 特 種 身 分 生 :103 年 8 月 11 日 辦 理 ( 外 加 名 額 之 特 種 身 分 生 ) (1) 分 區 分 發 :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2) 跨 區 分 發 : 分 區 分 發 結 束 後 各 校 系 組 尚 有 缺 額 時,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標 示 時 間 辦 理 2. 考 生 因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應 以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相 關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103 年 8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本 會 網 站 本 會 網 址 : I

3 本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得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故 本 學 年 度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惟 並 非 所 有 校 系 組 皆 有 提 供 招 生 名 額,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6 至 10 頁 各 群 別 各 校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103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本 會 ) 招 生 係 採 申 請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二 本 會 報 名 考 生 區 分 為 A 類 考 生 及 B 類 考 生, 一 般 生 及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亦 區 分 為 A 類 招 生 名 額 及 B 類 招 生 名 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第 頁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三 A 類 考 生 優 先 分 發 於 A 類 招 生 名 額, 如 某 系 科 組 之 A 類 招 生 名 額 已 分 發 額 滿 或 無 名 額 時, 但 該 系 組 仍 有 B 類 招 生 名 額, 則 此 群 別 尚 未 分 發 之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該 系 組 剩 餘 B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考 生 僅 得 分 發 於 B 類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於 A 類 招 生 名 額 四 以 技 術 士 證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者, 須 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始 得 作 為 報 名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五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依 僑 生 回 國 及 就 學 輔 導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六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個 別 方 式 報 名 七 參 加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應 在 報 名 時 選 擇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考 區 八 本 會 分 桃 園 地 區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等 三 區 進 行 現 場 報 名 作 業, 考 生 限 擇 一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別 辦 理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不 得 同 時 跨 區 或 跨 群 類 重 複 報 名, 且 必 須 在 原 報 名 地 區 編 定 考 區 考 場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當 成 績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於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時, 限 填 原 報 名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之 各 校 系 組 志 願, 錄 取 以 1 校 1 系 組 為 限 ( 各 區 登 記 分 發 學 校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 5 頁 ), 不 得 跨 區 跨 群 類 登 記 選 填 志 願 九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分 區 分 發, 俟 分 區 分 發 後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IV 頁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十 一 分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已 接 受 電 腦 分 發 之 考 生 並 確 認 後, 若 認 為 系 組 不 合 理 想 而 放 棄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十 二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分 發 原 則 ( 一 ) 本 會 所 指 的 特 種 身 分 共 計 五 種, 分 別 為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共 五 種 ( 二 ) 前 開 所 提 五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及 特 種 生 身 分 之 總 成 績 比 序, 由 考 生 就 以 下 方 式 擇 一 分 發 : 1. 以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與 一 般 生 比 序 分 發 一 般 生 ( 內 含 ) 名 額 2. 特 種 身 分 生 以 優 待 加 分 後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 達 到 一 般 生 錄 取 標 準 者 ),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上 指 定 的 時 間 梯 次, 於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時, 依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錄 取 ( 三 ) 1. 前 開 五 種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外 加 名 額 計 算 方 式, 皆 以 招 生 學 校 各 系 組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分 別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外 加 名 額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10 頁 2.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分 發 時, 所 選 填 志 願 之 該 校 系 組, 惟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後 之 各 校 各 系 組 尚 未 額 滿 者, 則 不 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招 生 系 組 區 分 A B 類 招 生 名 額 時, 其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該 系 組 A 類 及 B 類 招 生 名 額 較 低 之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為 該 系 科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如 該 系 組 A 類 或 B 類 任 一 招 生 名 額 未 額 滿 時, 則 不 設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II

4 十 三 98 年 6 月 9 日 ( 含 ) 前 退 伍 之 考 生, 不 得 享 有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十 四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准 考 證 明 核 定 權 責 規 範,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9 頁 十 五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群 類 及 代 碼 :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6 頁 十 六 各 地 區 招 生 學 校 ( 共 9 所 學 校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十 七 103 學 年 度 開 放 持 有 勞 委 會 技 術 士 證 申 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之 考 生 可 網 路 報 名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 但 仍 須 符 合 無 申 請 其 他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規 定 十 八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學 奉 教 育 部 核 定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更 名 為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十 九 依 據 最 新 修 正 之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及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調 整 加 分 級 距, 由 原 先 4 等 級 之 加 分 優 待, 修 正 為 3 等 級 之 加 分 優 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2 頁 ) 二 十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說 明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光 碟 片 轉 檔 傳 遞 方 式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本 會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與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二 )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各 委 員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各 技 專 校 院 完 成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會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進 行 銷 毀 ( 三 )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及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技 專 校 院 進 修 部 招 生 聯 合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策 進 總 會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四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五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III

5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登 記 分 發 方 式 採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分 區 分 發, 俟 分 區 分 發 後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分 發 地 點 統 一 在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分 發 時 依 群 類 按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103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流 程 圖 桃 園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103 年 6 月 28 日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新 竹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103 年 6 月 28 日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苗 栗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103 年 6 月 28 日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桃 園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103 年 7 月 20 日 新 竹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103 年 7 月 20 日 苗 栗 考 區 測 驗 地 點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103 年 7 月 20 日 分 區 分 發 : 分 發 原 報 考 地 區 之 招 生 學 校 ( 統 一 在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一 般 生 :103 年 8 月 9 10 日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亦 可 以 未 含 特 種 身 分 之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參 加 分 發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 特 種 身 分 生 :103 年 8 月 11 日 辦 理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地 區 :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各 區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跨 區 分 發 :103 年 8 月 11 日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缺 額 之 系 組 ( 統 一 在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 一 般 生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特 種 身 分 生 : 分 發 時 間 依 照 成 績 通 知 單 所 列 之 梯 次 時 間 為 準 範 例 : 張 小 強 欲 報 名 桃 園 地 區 某 校 某 系 其 報 名 及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到 桃 園 地 區 報 名 承 辦 學 校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辦 理 報 名, 並 於 桃 園 考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考 場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 二 ) 成 績 達 到 登 記 標 準 後, 依 聯 招 會 指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梯 次, 至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第 一 階 段 分 區 ( 桃 園 地 區 ) 依 群 類 各 校 系 組 之 登 記 分 發, 張 小 強 在 此 階 段 未 分 發 到 學 校 時, 若 各 區 招 生 學 校 尚 有 缺 額 時, 則 可 至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跨 區 分 發 IV

6 目 錄 頁 次 重 要 日 程 表... I 本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II 報 名 測 驗 與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說 明... IV 壹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校 系 組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1 貳 報 名 資 格 叄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 請 攜 帶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核 驗 ) 陸 申 請 入 學 評 分 標 準 及 各 項 加 分 標 準 柒 綜 合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捌 綜 合 測 驗 內 容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成 績 複 查 拾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拾 壹 健 康 檢 查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拾 參 報 名 綜 合 測 驗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時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拾 伍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附 錄 附 表 : 一 附 錄 一 報 名 表 填 表 說 明 及 範 例 二 附 錄 二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及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 摘 錄 ) 三 附 錄 三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四 附 錄 四 綜 合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五 附 錄 五 答 案 卡 範 例 及 畫 卡 注 意 事 項 六 附 表 一 考 生 畢 ( 肄 ) 業 學 校 及 同 等 學 力 代 碼 表 七 附 表 二 考 生 畢 ( 肄 ) 業 科 組 代 碼 表 八 附 表 三 考 生 出 生 地 代 碼 表 九 附 表 四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十 附 表 五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成 績 優 待 標 準 表 十 一 附 表 六 各 報 名 群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及 代 碼 表 十 二 附 表 七 臺 灣 地 區 郵 遞 區 號 一 覽 表 十 三 附 表 八 考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十 四 附 表 九 考 生 申 訴 書 十 五 附 表 十 考 生 報 名 及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 本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圖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交 通 路 線 圖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交 通 路 線 圖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件 : 報 名 表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附 件 黏 貼 本 : 附 件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紙 附 件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附 件 四 退 伍 令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V

7 壹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校 系 組 別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招 生 學 校 之 校 址 及 聯 絡 方 式 ( 一 ) 桃 園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室 內 設 計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電 話 轉 4142~4145 傳 真 網 址 exam42tiit@tii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5 2.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3.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有 提 供 充 分 的 汽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另 備 有 宿 舍 ( 有 空 調 及 網 路 )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申 請 4. 圖 書 館 館 藏 豐 富, 以 自 動 化 作 業 方 式 便 利 學 生 查 詢 及 借 閱 書 籍, 可 利 用 館 際 合 作 取 得 最 新 資 料 5. 本 校 重 視 學 術 與 實 務 教 學 教 學 及 服 務 品 質 優 良, 校 內 並 有 數 間 技 術 士 檢 定 場 地 及 國 家 級 標 準 實 驗 室 6. 本 校 對 於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之 同 學, 除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外, 並 有 就 學 貸 款 可 供 申 辦, 另 提 供 學 生 工 讀 機 會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會 計 室 網 頁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組 電 機 工 程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組 機 械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系 工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規 劃 與 設 計 組 物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觀 光 行 銷 與 休 閒 管 理 組 財 務 金 融 系 投 資 理 財 組 應 用 外 語 系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健 行 路 229 號 電 話 轉 3711~3715 傳 真 網 址 cshu@uch.edu.tw 1 備 註 1.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鄰 近 中 壢 火 車 站 僅 約 500 公 尺, 步 行 只 要 5-10 分 鐘, 並 提 供 機 車 及 汽 車 停 車 位, 為 提 供 外 地 學 生 舒 適 的 求 學 環 境, 設 有 設 備 齊 全 的 學 生 宿 舍 供 申 請 2.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0, 週 六 暑 假 另 開 選 修 課 程 3. 本 校 校 園 全 面 支 援 無 線 上 網, 教 室 全 面 配 備 e 化 教 學 設 備, 數 位 講 桌 裝 配 數 位 教 材 製 作 軟 體, 教 師 可 同 步 錄 下 授 課 內 容, 供 學 生 課 後 複 習, 提 供 師 生 最 完 善 的 學 習 環 境 4. 本 校 每 年 提 供 優 厚 的 獎 助 學 金, 鼓 勵 成 績 優 秀 的 學 生 就 讀, 並 提 供 經 濟 困 難 學 生 助 學 金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補 助, 並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使 其 能 安 心 就 學 另 外, 亦 提 供 證 照 檢 定 獎 學 金, 鼓 勵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累 積 職 場 競 爭 力 5. 本 校 規 劃 就 業 輔 導 措 施, 在 就 學 期 間, 可 透 過 校 園 徵 才 協 助 學 生 掌 握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點 選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進 入 查 詢

8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營 建 科 技 系 不 動 產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環 境 工 程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業 設 計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校 址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萬 能 路 1 號 電 話 轉 25000~25100 傳 真 網 址 exam42@oms.vnu.edu.tw 備 註 1. 教 育 部 核 定 教 學 卓 越 重 點 大 學, 桃 竹 苗 地 區 之 冠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全 國 科 大 第 一 辦 學 品 質 通 過 國 際 ISO 認 證, 工 程 類 系 所 全 數 通 過 國 際 IEET 認 證, 管 理 類 系 所 為 國 際 AACSB 會 員 99 年 度 評 鑑 行 政 類 壹 等 專 業 類 高 標 通 過 桃 園 航 空 城 與 八 大 工 業 區 人 才 培 育 中 心, 國 家 級 技 能 檢 定 考 場 建 置 全 國 特 優 2. 各 系 ( 組 )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0, 週 六 及 暑 假 得 修 習 選 修 課 程 3. 本 校 設 備 新 穎, 提 供 高 頻 寬 之 網 路 環 境, 全 面 建 置 具 備 冷 氣 空 調 之 e 化 教 室, 教 室 皆 配 備 數 位 講 桌 單 槍 投 影 機 有 線 電 視 及 無 線 網 路 自 由 上 網, 並 精 心 規 劃 e-learning 教 學 平 台 ( 雲 端 數 位 教 學 網 6A 等 級 e 化 校 園 遠 距 教 學 ) 及 英 檢 資 訊 系 統 4. 溫 水 游 泳 池 漆 彈 場 攀 岩 練 習 場 體 適 能 中 心 高 爾 夫 球 練 習 場 及 羽 球 場 等 運 動 休 閒 設 施, 並 備 有 空 調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5.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校 內 設 有 公 車 站, 距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內 壢 交 流 道 500 公 尺, 汽 車 停 車 位 約 8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約 3000 個 6.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急 難 救 助 金 各 類 證 照 及 服 務 等 獎 學 金 及 提 供 工 讀 機 會 7. 學 雜 費 等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公 開 資 訊 財 務 公 開 專 區 查 詢 ( 二 ) 新 竹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化 妝 品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創 業 與 行 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校 址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電 話 轉 2721~2725 傳 真 網 址 sat@mus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六 晚 上 18:30 至 21:40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均 加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4. 本 校 交 通 方 便, 距 新 豐 火 車 站 步 行 約 10 分 鐘, 校 內 及 週 邊 設 有 汽 車 停 車 位 1,200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2,500 個 ; 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申 請 5. 可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及 減 免 學 雜 費 ; 為 鼓 勵 向 學, 本 校 每 學 期 皆 提 供 獎 助 學 金 和 校 內 工 讀 名 額 此 外,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歷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

9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招 生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校 址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轉 1126~1128 傳 真 網 址 hnacad@cute.edu.tw 備 註 1. 本 校 自 95~103 年 連 續 九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歷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獎 勵 特 色 典 範 計 畫 多 案, 有 效 融 整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敎 學 績 效 深 獲 肯 定 人 力 銀 行 公 佈 2010 企 業 愛 用 校 系 排 行, 全 國 73 所 私 立 技 職 校 院 中, 本 校 名 列 第 9 名 Cheers 雜 誌 2013 年 調 查 企 業 愛 用 私 立 科 大 畢 業 生, 本 校 排 名 全 國 第 5 名 3. 本 校 位 於 台 鐵 北 湖 車 站 ( 中 國 科 大 ) 旁, 下 車 後 步 行 3 分 鐘 即 進 入 校 園, 通 勤 上 下 學 非 常 便 利 4. 本 校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5.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 至 21:50, 週 六 視 情 況 排 課 6. 本 校 設 備 新 穎, 教 學 大 樓 均 可 無 線 上 網, 各 教 室 均 安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7. 每 學 期 皆 提 撥 當 學 期 全 部 學 雜 費 3% 作 為 獎 助 學 金, 並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另 設 急 難 互 助 金 解 決 同 學 經 濟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8.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9. 備 有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食 品 科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餐 飲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校 址 新 竹 市 元 培 街 306 號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kusy@mail.ypu.edu.tw 備 註 1.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六 晚 上 18:30 至 21:40 2. 全 校 教 室 採 用 空 調 視 訊 及 網 路 三 合 一 e 化 設 備 3. 交 通 便 利 (1)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新 竹 地 區 : 可 搭 乘 新 竹 客 運 及 苗 栗 客 運 台 北 地 區 : 往 返 台 北 及 板 橋 地 區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或 豪 泰 客 運 台 中 地 區 :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及 台 中 客 運 ( 香 山 轉 運 站 ) 頭 份 地 區 : 可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至 香 山 轉 運 站 轉 至 本 校 (2) 自 行 開 車 : 本 校 距 離 北 二 高 茄 苳 交 流 道 (103km) 僅 5 分 鐘 車 程 ( 約 4km); 並 提 供 汽 機 車 停 車 位 申 請 4. 清 寒 學 生 可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有 多 種 校 內 外 獎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5. 校 內 設 有 書 城, 方 便 學 生 採 購 文 具 教 科 書 等 另 設 有 便 利 商 店 咖 啡 屋 及 美 食 街 供 應 早 餐 自 助 餐 麵 食 等 各 式 小 吃, 學 生 實 習 餐 廳 供 應 簡 餐 套 餐 6.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3

10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航 空 電 子 系 觀 光 餐 旅 系 招 生 系 組 別 校 址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橫 山 村 中 華 街 200 號 電 話 轉 102 傳 真 網 址 sslo@cc.hc.cus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通 過 ISO9001 品 質 認 證 2.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四 技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3.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50 4. 全 校 無 線 網 路 化, 教 室 安 裝 e 化 教 學 設 備 及 空 調,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5. 本 校 距 橫 山 火 車 站 10 分 鐘 路 程, 並 提 供 汽 車 100 個 車 位 及 機 車 600 個 車 位 6.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住 宿 申 請 7. 可 申 辦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名 額 另 設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8.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觀 光 管 理 系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餐 飲 管 理 系 校 址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電 話 轉 2206~2209 傳 真 網 址 rec@tust.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2.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2:25 3. 本 校 教 學 設 備 新 穎, 各 教 室 皆 裝 空 調 及 電 化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校 園 已 完 成 無 線 網 路 化 4. 全 校 提 供 汽 車 1,200 車 位 機 車 2,200 車 位, 新 竹 客 運 芎 林 總 站 設 於 校 區 內 交 通 便 利 並 可 提 供 申 請 宿 舍 5. 校 內 設 有 便 利 商 店 及 美 食 街 供 應 自 助 餐 麵 食 等 各 式 小 吃 6. 清 寒 學 生 可 申 辦 助 學 貸 款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名 額 另 有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分 期 繳 費 辦 法, 幫 助 同 學 經 濟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7.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 4

11 ( 三 ) 苗 栗 地 區 校 名 聯 絡 方 式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系 組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旅 經 營 系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校 址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電 話 轉 8620~8623 傳 真 網 址 yclin@ydu.edu.tw 備 註 1. 本 校 年 連 續 六 年 榮 獲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展 現 優 異 成 果, 成 為 竹 苗 地 區 唯 一 六 年 連 續 獲 得 補 助 之 大 學 2. 天 下 雜 誌 (Cheers 最 佳 大 學 指 南 ) 調 查 67 所 科 技 校 院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本 校 達 71.3%, 排 名 第 5 名 3. 本 校 四 技 各 系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4. 上 課 時 間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 至 21:45 5. 全 校 無 線 網 路 化, 各 教 室 均 安 裝 空 調 及 e 化 教 學 設 備, 上 課 環 境 寧 靜 舒 適 6.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距 竹 南 火 車 站 後 龍 火 車 站 皆 約 10 分 鐘 車 程, 距 二 高 大 山 交 流 道 竹 南 交 流 道 皆 約 10 分 鐘 車 程 7. 本 校 提 供 學 生 機 車 及 汽 車 停 車 位, 校 內 設 有 公 車 站, 便 利 學 生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直 達 本 校, 並 備 有 宿 舍 提 供 學 生 住 宿 申 請 8. 可 申 辦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急 難 救 助 金 及 提 供 各 類 獎 ( 助 ) 學 金 工 讀 機 會, 幫 助 同 學 舒 緩 經 濟 上 及 生 活 上 之 困 難 9. 各 項 收 費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5

12 二 各 群 別 各 校 系 組 招 生 名 額 ( 一 ) 各 地 區 招 生 群 地 區 別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桃 園 地 區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 二 ) 招 生 名 額 說 明 特 種 生 名 詞 定 義 : 境 優 子 女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派 外 子 女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A 類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B 類 招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特 種 生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001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室 內 設 計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系 工 業 群 (01) 009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011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012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規 劃 與 設 計 組 物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投 資 理 財 組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科 技 系 不 動 產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13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生 特 種 生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020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工 業 群 (01) 續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化 妝 品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竹 地 區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衛 生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新 竹 地 區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航 空 電 子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工 業 群 招 生 名 額 小 計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生 特 種 生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033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商 管 群 (02) 037 桃 園 地 區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14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生 特 種 生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043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商 管 群 (02) 續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規 劃 與 設 計 組 048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物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049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觀 光 行 銷 與 休 閒 管 理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投 資 理 財 組 桃 園 地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營 建 科 技 系 不 動 產 與 室 內 設 計 組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化 妝 品 應 用 與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商 業 設 計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桃 園 地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化 妝 品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創 業 與 行 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071 新 竹 地 區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資 訊 管 理 系

15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生 特 種 生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商 管 群 (02) 續 2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72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校 區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73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校 區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74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新 竹 地 區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餐 旅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經 營 系 苗 栗 地 區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商 管 群 招 生 名 額 小 計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餐 旅 群 (03) 095 新 竹 地 區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6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校 區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7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16 A 類 招 生 名 額 B 類 招 生 名 額 特 種 生 特 種 生 群 類 系 組 ( 代 碼 ) 代 碼 地 區 別 校 名 系 組 名 稱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優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100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餐 旅 群 (03) 續 新 竹 地 區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英 語 系 新 竹 地 區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餐 旅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新 竹 地 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餐 旅 群 招 生 名 額 小 計 招 生 名 額 總 計

17 以 下 為 辦 理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運 動 績 優 及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單 獨 招 生 之 校 系 組 別 及 名 額, 若 其 招 生 尚 有 缺 額 時, 則 缺 額 可 回 流 本 會 招 生,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本 會 網 站 ( 公 告 各 項 單 獨 招 生 之 校 系 組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校 名 系 組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運 動 績 優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車 輛 工 程 組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室 內 設 計 系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餐 飲 廚 藝 管 理 系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資 訊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應 用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系 餐 旅 規 劃 與 設 計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物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系 觀 光 行 銷 與 休 閒 管 理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投 資 理 財 組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8 校 名 系 組 應 屆 高 中 畢 業 生 運 動 績 優 風 雲 再 起 - 鼓 勵 成 人 就 讀 大 學 方 案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旅 館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系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化 妝 品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創 業 與 行 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資 訊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企 業 管 理 系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航 空 電 子 系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 新 竹 校 區 ) 觀 光 餐 旅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與 電 子 工 程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管 理 系 餐 飲 與 烘 焙 組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經 營 系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19 貳 報 名 資 格 一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具 同 等 學 力 :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 一 ) ( 二 ) 點 規 定 ( 四 )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六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七 )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 八 )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 九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十 )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 一 )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十 一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 十 二 )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 十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 十 四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 十 五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六 )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13

20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區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 一 )A 類 考 生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生 2.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滿 1 年 3.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滿 1 年, 或 持 有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二 )( 九 )( 十 一 )( 十 二 )( 十 三 )( 十 四 )( 十 五 )( 十 六 ) 規 定 者 5. 就 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一 )( 四 )( 十 ) 規 定, 或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一 )( 三 )( 四 )( 十 ) 規 定 滿 1 年 6.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六 )( 七 )( 八 ) 規 定 滿 1 年 ( 二 )B 類 考 生 : 1.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生 畢 業 未 滿 1 年 2.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未 滿 1 年 3. 就 讀 高 級 中 學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一 )( 三 )( 四 )( 十 ) 規 定 未 滿 1 年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六 )( 七 )( 八 ) 規 定 未 滿 1 年 二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5 月 14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規 定, 指 公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日 夜 間 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學 程 學 校 三 就 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或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學, 準 用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一 ) 規 定, 就 讀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或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2 校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學 制,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二 ) 規 定 四 各 項 報 名 資 格 年 資 是 否 滿 1 年 之 計 算 基 準 為 103 年 9 月 30 日 五 一 般 生 及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 ( 一 )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A 類 招 生 名 額 及 B 類 招 生 名 額 ( 二 ) 特 種 身 分 生 分 為 退 伍 軍 人 原 住 民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生 及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5 種, 其 招 生 名 額 皆 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取 整 數,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前 開 5 種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亦 分 為 A 類 招 生 名 額 及 B 類 招 生 名 額 ( 三 ) 前 開 招 生 名 額 請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第 6-10 頁 六 A 類 考 生 及 B 類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原 則 如 下, 相 關 分 發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24 至 27 頁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 一 )A 類 及 B 類 考 生 得 分 別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如 A 類 或 B 類 考 生 符 合 特 種 身 分 生 規 定 者, 且 所 報 名 之 群 別 有 提 供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時,A 類 或 B 類 特 種 身 分 生 於 未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或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未 獲 錄 取 時, 方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身 分 生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惟 B 類 考 生 所 報 名 之 群 別, 未 提 供 B 類 特 種 身 分 生 招 生 名 額 時,B 類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特 種 身 分 生 登 記 分 發 ( 二 ) 登 記 分 發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據,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申 請 入 學 評 分 標 準 及 各 項 加 分 標 準 ( 三 )A 類 考 生 僅 得 就 本 會 所 提 供 A 類 招 生 名 額 之 群 別 擇 一 報 名, 且 就 所 選 之 群 別 提 供 A 類 招 生 系 組 之 名 額, 與 報 名 該 群 別 所 有 考 生 就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該 系 組 A 類 招 生 名 額, 如 某 系 組 之 A 類 招 生 名 額 已 分 發 額 滿 或 無 名 額 時, 但 該 系 組 仍 有 B 類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此 群 別 尚 未 分 發 之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該 系 組 剩 餘 B 類 招 生 名 額 14

21 ( 四 ) B 類 考 生 僅 得 就 本 會 所 提 供 B 類 招 生 名 額 之 群 別 擇 一 報 名, 且 就 所 選 之 群 別 提 供 B 類 招 生 系 組 之 名 額, 與 報 名 該 群 別 所 有 報 名 考 生 就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分 發, 至 該 系 組 B 類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止,B 類 考 生 僅 得 分 發 於 B 類 招 生 名 額,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於 A 類 招 生 名 額 七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十 五 )( 十 六 ) 報 名 之 考 生, 僅 得 分 發 於 通 過 審 查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供 之 四 技 學 制 系 組 名 額, 另 報 名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作 業 前, 取 得 學 校 出 具 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八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十 六 ) 所 稱 大 學 於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指 之 招 生 學 校 為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九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持 居 留 證 之 考 生, 限 以 現 場 個 別 方 式 報 名 十 持 國 外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應 另 附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且 應 檢 具 以 下 文 件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十 一 修 讀 相 當 於 英 制 大 學 預 科 第 一 年 程 度 以 上 者, 得 以 成 績 單 及 學 校 開 具 之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報 名, 併 附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檢 附 ) 十 二 已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招 生 管 道 獲 錄 取 並 報 到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參 加 本 會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並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三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等 級 之 認 定, 由 本 會 召 開 之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四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東 莞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八 所 海 外 學 校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持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六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有 關 大 學 法 第 23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本 文 所 定 入 學 資 格, 依 規 範 入 學 資 格 之 最 低 條 件 門 檻, 如 具 同 級 或 更 高 級 學 位 者, 因 允 得 報 考 修 讀 各 該 學 位 十 七 凡 臺 灣 人 民 或 已 在 臺 設 籍 之 大 陸 人 民 於 大 陸 地 區 取 得 高 職 ( 中 )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與 海 基 會 證 明, 再 至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辦 理 採 認, 換 發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十 八 報 名 考 生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皆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若 無 法 當 場 繳 交, 取 消 分 發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十 九 報 名 參 加 本 會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即 表 示 同 意 自 動 授 權 本 會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及 基 本 資 料 其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會 相 關 報 名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做 為 錄 取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資 料 為 原 則 二 十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15

22 叄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網 路 報 名 本 會 網 址 : 系 統 開 放 報 名 時 間 日 期 :103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3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15:00 ( 一 ) 網 路 報 名 限 國 內 一 般 學 歷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學 業 成 績 單 及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證 件 選 繳 ; 欲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請 以 現 場 個 別 方 式 報 名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選 擇 參 加 綜 合 測 驗 考 區 ( 即 分 區 分 發 地 區 ) ( 二 ) 備 妥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所 列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文 件 ( 不 含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7 頁 ): 1. 請 上 網 至 本 會 網 路 報 名 畫 面, 按 系 統 指 示,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後, 以 A4 白 紙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背 面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及 相 關 黏 貼 表 件 並 黏 貼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須 由 發 證 單 位 加 蓋 印 信, 請 勿 繳 交 正 本 ),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簽 名 欄 處 簽 章 2. 採 網 路 報 名 之 考 生 若 以 勞 委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申 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報 名 或 加 分 者, 請 先 至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 列 印 技 術 士 個 人 資 料 並 連 同 證 照 影 本 將 其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件 之 附 件 三 ( 非 勞 委 會 所 發 技 術 士 證 不 得 採 網 路 報 名 ) ( 三 ) 依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檢 查 應 繳 寄 資 料 : 1.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新 臺 幣 900 元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填 寫 103 學 年 度 桃 竹 苗 區 四 技 進 修 部 聯 招 會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請 參 閱 本 頁,( 二 )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2. 說 明 ) 2. 連 同 網 路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表 背 面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相 關 黏 貼 表 件 及 准 考 證 專 用 信 封 (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放 入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並 應 將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上 各 項 資 料 填 妥 勾 選 所 附 資 料 後,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本 會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最 遲 以 103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予 退 件 ( 四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登 錄, 而 未 按 時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文 件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應 以 現 場 報 名 表 件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經 審 核 退 件 者 亦 同 ( 五 ) 本 會 將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准 考 證, 報 名 考 生 若 在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聯 絡 電 話 : 轉 4142~4145 ( 六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持 居 留 證 或 非 本 國 學 歷 考 生 或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不 得 參 加 網 路 報 名 上 述 身 分 之 考 生, 請 參 加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並 於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二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 一 ) 現 場 個 別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各 地 區 每 日 9:00-12:00 及 14:00-17:00 於 各 地 區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應 親 自 報 名, 但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名 考 生 應 填 妥 委 託 書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59 頁 附 表 十 ) 並 親 自 填 妥 報 名 表 件, 由 代 理 人 攜 帶 報 名 考 生 及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印 章 辦 理 報 名 ( 僅 103 年 6 月 30 日 下 午 14:00-17:00 可 跨 區 報 名 ) ( 二 ) 現 場 報 名 程 序 1.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附 件 黏 貼 本 2.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凡 參 加 本 會 之 報 名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且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證 明 文 件 ( 清 寒 證 明 不 予 採 用 ), 報 名 費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且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630 元 整 3. 編 號 登 記 16

23 4. 核 發 准 考 證 : 經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即 發 予 准 考 證 肆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一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地 址 :32091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山 東 路 三 段 414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4142~4145 二 新 竹 地 區 :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 地 址 :30401 新 竹 縣 新 豐 鄉 新 興 路 1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2721~2725 三 苗 栗 地 區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地 址 :36143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聯 絡 電 話 : 轉 8620~8623 伍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 請 攜 帶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核 驗 )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及 附 件 黏 貼 本 之 文 件 概 不 退 還 ) 一 報 名 表 及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 含 准 考 證 聯 ) 各 一 份 應 以 正 楷 填 寫,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照 片 二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面,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三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畢 ( 結 ) 業 證 書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 修 業 證 明 書 請 黏 貼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四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高 職 ( 中 ) 成 績 單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正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五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一 份, 黏 貼 於 附 件 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以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者, 因 不 得 享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本 處 無 需 再 黏 貼 影 本 六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一 份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8 頁 注 意 事 項 六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應 退 伍 令 繳 驗 證 件 表 中 規 定 繳 交 所 須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附 件 四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證 件 影 印 本 黏 貼 紙 上, 並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七 本 人 相 片 ( 光 面 ) 一 式 2 張 : 需 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之 相 片,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報 考 地 區 報 考 群 類, 於 綜 合 測 驗 用 表 准 考 證 聯 各 貼 1 張 八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630 元 整 ; 低 收 入 戶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 九 備 註 說 明 : ( 一 ) 現 場 報 名 考 生, 於 現 場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無 誤 後, 即 可 當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持 身 分 證 明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現 役 軍 人 准 予 報 考 文 件 影 本 缺 驗 正 本 而 遭 扣 發 准 考 證 者, 得 於 103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四 )20:00 前, 至 本 會 ( 桃 園 縣 桃 園 創 新 技 術 學 院 ) 補 驗 證 件 正 本, 逾 期 未 補 驗 者 以 報 名 程 序 未 完 成 論,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缺 驗 加 分 優 待 項 目 證 件 正 本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加 分 優 待 論, 但 仍 可 當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 二 ) 如 有 參 加 暑 修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者, 亦 得 於 填 寫 切 結 書 後 准 予 報 名, 其 成 績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0 頁, 但 登 記 分 發 時 應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方 可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 三 ) 如 有 更 改 姓 名 者, 請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正 影 本 (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件 一 ), 俾 便 審 查 ( 四 ) 持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5 頁 貳 報 名 資 格 之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會 招 生 群 類 及 代 碼 : 工 業 群 (01) 商 管 群 (02) 餐 旅 群 (03) 17

24 二 考 生 報 名 時 僅 填 所 報 考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暫 不 填 就 讀 學 校 系 組 志 願, 俟 登 記 分 發 時, 再 依 報 考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選 填 校 系 組 志 願, 錄 取 以 1 校 1 系 組 為 限 三 考 生 報 名 時 限 選 擇 單 一 地 區 身 分 群 類 報 名 申 請 入 學, 不 得 同 時 跨 區 或 跨 群 類 重 複 報 考, 違 者 本 會 將 逕 以 考 生 第 一 次 報 名 之 地 區 及 群 類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應 在 表 上 指 定 位 置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將 視 為 手 續 不 完 備, 不 發 給 准 考 證 四 表 上 各 欄 應 正 楷 ( 不 得 潦 草 ) 詳 細 填 寫, 畢 業 學 校 校 名 應 填 寫 全 銜 五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如 學 歷 ( 力 )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不 符, 均 不 得 報 考, 考 生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報 名 時 必 須 持 有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大 專 院 校 畢 業 考 生 尚 須 繳 驗 已 服 兵 役 ( 含 國 民 兵 ) 退 役 或 除 役 ( 免 役 ) 證 明 文 件 ( 女 生 免 繳 ) 六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之 考 生, 除 應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外, 並 應 繳 驗 ( 交 ) 下 表 所 列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特 種 身 分 生 依 據 辦 法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表 五 )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驗 ( 交 ) 證 件 備 註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原 住 民 蒙 藏 生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及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 結 ) 業 證 書 ( 二 ) 士 官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三 )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免 繳, 本 會 逕 行 至 內 政 部 及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驗 ( 一 )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 二 )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三 ) 繳 交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考 本 會 申 請 入 學 予 以 加 分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 一 )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 一 ) 教 育 部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或 介 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入 學 之 函 件 ( 該 函 如 遺 失, 應 註 明 其 發 文 機 關 發 文 年 月 日 字 號 ) ( 二 ) 護 照 影 印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1. 左 列 各 該 證 件 均 應 連 同 影 印 本 ( 以 A4 紙 正 反 面 正 中 影 印 ) 一 併 送 驗, 原 始 證 件 驗 畢 發 還, 影 印 本 收 存 審 查, 如 影 印 本 模 糊 不 清 難 以 辨 認 者, 仍 應 收 取 原 始 證 件 2.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3.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志 願 役 軍 官, 凡 上 尉 以 下 者 ( 包 括 上 尉 ), 須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影 印 本 ; 病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繳 撫 卹 令 及 其 影 印 本 4. 凡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退 輔 會 (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5 段 222 號 ) 第 三 處 就 學 科 聯 繫, 以 憑 寄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1. 鄉 鎮 公 所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不 予 採 認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採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合 格 者, 或 參 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3. 本 年 度 將 採 線 上 查 驗 1. 原 非 蒙 藏 族 籍 之 養 子 女,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2.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1. 本 欄 所 稱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係 指 經 我 國 政 府 派 遣 在 駐 外 使 ( 領 ) 館 及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之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2. 返 國 時 間 超 過 3 年 均 不 予 優 待 ;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1.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於 完 成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學 程 後, 如 繼 續 在 臺 升 學, 其 入 學 方 式 應 與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 其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依 規 定 辦 理 2.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但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3. 大 陸 地 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不 適 用 七 本 會 為 輔 導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一 邊 工 作 一 邊 進 修, 並 鼓 勵 各 18

25 行 業 資 深 在 職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及 落 實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制 度, 提 升 在 職 人 員 專 業 素 質, 以 應 各 行 業 之 需 要, 因 此 凡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年 資 滿 一 年 以 上 或 持 有 政 府 單 位 所 頒 發 丙 級 以 上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依 年 資 及 報 考 群 類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持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於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時, 除 應 繳 驗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並 應 繳 交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影 印 本 及 核 驗 正 本 八 服 志 願 現 役 之 國 軍 官 兵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優 待, 但 可 由 各 單 位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並 須 繳 交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正 本 各 級 國 軍 官 兵 之 權 責 主 管 及 核 定 階 級 如 下 : 1.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官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2.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3.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依 國 防 部 99 年 1 月 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註 : 所 謂 准 予 報 名 證 明 書 為 核 准 單 位 發 給 考 生 之 核 准 函 或 令, 內 部 報 告 或 簽 呈 不 予 受 理 九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替 代 役 男 ), 如 在 103 年 9 月 30 日 以 前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者, 憑 各 部 隊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書 准 予 報 名 ( 請 攜 帶 正 本 核 驗 並 繳 交 影 印 本 乙 份 ) 於 報 名 時, 並 應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軍 人 身 分 證 此 項 考 生 僅 限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依 教 育 部 台 (88)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十 考 生 務 必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十 一 填 表 時 如 有 不 明 之 處, 可 向 本 會 詢 問 19

26 陸 申 請 入 學 評 分 標 準 及 各 項 加 分 標 準 一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申 請 入 學 總 序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成 績 同 分 參 號 酌 順 序 (1) 測 驗 內 容 : 電 腦 基 礎 智 力 測 驗 社 會 常 識 邏 輯 推 理 法 律 時 事 等 1 綜 合 測 驗 共 50 題, 每 題 3 分 1 (2) 測 驗 方 式 為 選 擇 題, 單 選 ( 四 選 一 ) 不 倒 扣, 以 答 案 卡 作 答, 採 電 腦 閱 卷 (1)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一 二 之 ( 四 ) 二 之 ( 十 四 ) 等 項 報 名 者, 以 持 高 職 ( 中 ) 在 校 學 業 ( 智 育 )6 學 期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5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2 計 算, 未 繳 交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2)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二 之 ( 一 ) 二 之 ( 五 ) 二 之 ( 六 ) 二 之 ( 七 ) 二 之 ( 八 ) 二 之 ( 十 ) 二 之 ( 十 二 ) 二 之 ( 十 三 ) 等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學 業 成 績 (3)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二 之 ( 二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五 年 制 專 科 在 校 前 三 年 學 ( 由 在 校 學 業 總 業 (6 學 期 ) 成 績 ( 缺 成 績 之 學 期 概 以 50 分 計 算 ) 總 平 均 分 數 2 計 算 未 2 平 均 成 績 或 103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概 以 60 分 2 計 算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4)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二 之 ( 九 ) 二 之 ( 十 五 ) 二 之 ( 十 六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2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總 以 80 分 2 計 算 平 均 成 績 擇 優 申 請 ) (5)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 二 之 ( 十 一 ) 項 報 名 者, 學 業 成 績 概 以 75 分 2 計 算 (6) 持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者, 學 業 成 績 以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總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3 計 算 平 均 分 數 未 達 40 分 者, 以 40 分 計 算 不 限 考 試 群 類, 跨 群 類 報 名 者 專 業 科 目 ( 二 ) 成 績 以 較 高 者 計 算 3 年 資 加 分 年 資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1 頁 3 4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1 頁 4 5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2 頁 5 二 原 始 總 分 計 分 方 式 原 始 總 分 = 綜 合 測 驗 成 績 + 學 業 成 績 三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申 請 入 學 原 始 綜 合 測 學 業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特 種 身 分 總 成 績 =總 分 ( 驗 成 績 +成 績 )+加 分 +證 照 加 分 +加 分 各 項 加 分 (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特 種 身 分 ) 分 別 計 算 至 小 數 後 第 三 位,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處 理 考 生 申 請 入 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3 頁 及 本 會 首 頁 常 見 問 題 網 頁 20

27 四 年 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特 種 身 分 加 分 標 準 ( 一 )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年 資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備 註 未 滿 1 年 者 不 予 加 分 1. 依 年 資 加 分 之 考 生, 無 最 高 年 資 加 分 限 制, 以 鼓 勵 資 深 人 員 返 校 繼 續 進 修 滿 1 年 未 滿 2 年 者 5% 2. 年 資 係 以 取 得 報 名 資 格 起 算,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滿 2 年 未 滿 3 年 者 6% 業 證 書 之 頒 發 年 月 起 算 如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自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肄 業 生 應 於 規 定 失 學 ( 離 校 或 休 學 ) 滿 3 年 未 滿 4 年 者 7% 年 數 期 滿 後 算 起 以 上 均 計 算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止, 滿 4 年 未 滿 5 年 者 8% 核 計 其 年 資, 並 依 前 項 規 定 標 準 加 分 3. 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者, 依 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滿 5 年 未 滿 6 年 者 9% 畢 業 證 書 頒 發 年 月 核 計 畢 業 年 資, 且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重 新 核 計 年 資 依 此 類 推 相 關 年 資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44 頁 附 表 四 ( 二 ) 政 府 單 位 頒 發 之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表 ( 無 證 照 或 證 照 與 報 考 群 類 不 相 關 者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 報 考 群 類 相 關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甲 級 15% 乙 級 10% 丙 級 5% 備 註 1. 具 有 多 項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並 限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2. 各 報 考 群 類 別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頁 附 表 六 3. 考 生 所 持 證 照 若 無 適 用 各 報 考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對 照 表 時, 本 會 得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負 責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及 相 關 之 審 核 認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參 加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臺 北 市 勞 工 局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 舉 辦 之 技 術 士 證 檢 定 考 試 合 格, 若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得 先 以 及 格 成 績 單 或 臨 時 證 明 提 出 申 請 ( 網 頁 列 印 成 績 單 不 受 理 ), 但 入 學 時 仍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證 正 本 驗 證 5.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之 認 定, 均 以 招 生 群 類 與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相 關 職 種 審 議 會 議 之 審 查 結 果 為 準 以 報 名 資 格 二 之 ( 九 ) 二 之 ( 十 一 )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不 得 享 有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21

28 ( 三 )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於 原 始 總 分 加 分 比 例 ( 具 多 種 特 種 身 分 資 格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 98 年 6 月 9 日 ( 含 ) 前 退 伍 之 考 生, 不 得 享 有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代 原 始 總 分 特 種 身 分 類 別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資 格 條 件 碼 加 分 優 待 比 例 1 退 伍 軍 人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25% 2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20% 3 退 伍 軍 人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15% 4 退 伍 軍 人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10% 5 退 伍 軍 人 (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20% 6 退 伍 軍 人 ( 六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15% 7 退 伍 軍 人 ( 七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10% 8 退 伍 軍 人 ( 八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5% 9 退 伍 軍 人 ( 九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增 加 15%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增 加 10% 11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增 加 5% 12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3% 1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增 加 5%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14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25% 15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者,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增 加 5% 16 原 住 民 ( 一 ) 原 住 民 族 籍 ( 未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增 加 10% 17 原 住 民 ( 二 )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之 原 住 民 族 籍 者 增 加 35% 18 蒙 藏 生 蒙 藏 生 增 加 25% 19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一 ) 返 國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25% 20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二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15% 21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三 )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增 加 10% 22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一 ) 來 臺 就 讀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增 加 25% 23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二 ) 來 臺 就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學 年 者 增 加 15% 24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三 ) 來 臺 就 讀 二 學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學 年 者 增 加 10% 備 註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之 退 伍 期 間 計 算 基 準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 係 指 102 年 6 月 10 日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 係 指 101 年 6 月 10 日 至 102 年 6 月 9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 係 指 100 年 6 月 10 日 至 101 年 6 月 9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係 指 98 年 6 月 10 日 至 100 年 6 月 9 日 期 間 退 伍 者 2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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