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 表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4 度 頁 次 甲 預 算 總 說 明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1 二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及 預 算 提 要 5 ( 一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暨 預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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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書 表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4 度 頁 次 甲 預 算 總 說 明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1 二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及 預 算 提 要 5 ( 一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暨 預 期 績 效 5 ( 二 )104 年 度 預 算 提 要 12 三 以 往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13 ( 一 ) 前 (102)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13 ( 二 ) 上 (103)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36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53 二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54 丙 附 屬 表 一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57 ( 一 ) 租 金 收 入 57 ( 二 )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58 ( 三 ) 雜 項 收 入 59 9 二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60 ( 一 ) 一 般 行 政 60 ( 二 ) 保 障 業 務 62 ( 三 )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64 ( 四 )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67 ( 五 ) 第 一 預 備 金 68 三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70 四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72 五 資 本 支 出 分 析 表 74 六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76 七 預 算 員 額 明 細 表 78 八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80

3 預 算 目 次 九 現 有 辦 公 房 舍 明 細 表 82 十 捐 助 經 費 分 析 表 84 十 一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總 表 86 十 二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88 十 三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 開 會 談 判 90 十 四 派 員 赴 大 陸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92 十 五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94 十 六 委 辦 經 費 分 析 表 96 十 七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98

4 預 算 總 說 明

5 預 算 總 說 明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 一 )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規 定, 本 會 為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之 專 責 機 關,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1.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培 訓 政 策 法 制 之 研 擬 訂 定 及 其 執 行 2.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工 作 條 件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與 其 他 公 法 上 財 產 等 有 關 權 益 保 障 之 研 議 及 建 議 ; 保 障 事 件 之 審 議 查 證 調 處 及 決 定 ; 保 障 業 務 之 宣 導 輔 導 及 協 調 聯 繫 等 3. 關 於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中 長 期 培 訓 ; 考 試 錄 取 升 任 官 等 行 政 中 立 人 事 人 員 等 訓 練 及 進 修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委 託 ;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推 動 ; 培 訓 機 關 ( 構 ) 之 資 源 共 享 整 合 之 協 調 ; 訓 練 評 鑑 方 法 與 技 術 之 研 發 各 項 培 訓 需 求 評 析 及 績 效 評 估 等 4.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培 訓 之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 二 ) 內 部 分 層 業 務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1 人 副 主 任 委 員 2 人 專 任 委 員 5 至 7 人 兼 任 委 員 5 至 7 人 主 任 秘 書 1 人, 並 置 參 事 處 長 副 處 長 室 主 任 專 門 委 員 科 長 等, 預 算 員 額 102 人 本 會 設 保 障 處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處 培 訓 發 展 處 培 訓 評 鑑 處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嗣 於 100 年 12 月 14 日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參 事 室, 其 分 工 如 次 : 1. 保 障 處 : (1)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政 策 法 制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其 執 行 事 項 (2)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工 作 條 件 官 職 等 級 俸 給 及 其 他 公 法 上 財 產 權 等 有 關 權 益 保 障 之 擬 議 事 項 (3)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之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事 項 (4) 關 於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之 審 議 查 證 調 處 協 調 聯 繫 及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5) 關 於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司 法 裁 判 之 研 析 (6) 關 於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之 宣 導 輔 導 及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7) 關 於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之 統 計 分 析 事 項 (8)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與 本 處 其 他 統 籌 性 質 及 綜 合 事 項 2.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處 : (1) 關 於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之 審 議 查 證 調 處 協 調 聯 繫 及 追 蹤 管 制 事 項 (2) 關 於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司 法 裁 判 之 研 析 (3) 關 於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之 宣 導 輔 導 及 協 調 聯 繫 事 項 (4) 關 於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之 統 計 分 析 事 項 (5) 關 於 本 處 其 他 統 籌 性 質 及 綜 合 事 項 3. 培 訓 發 展 處 : (1)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政 策 法 制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宣 導 事 項 (2)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升 任 官 等 與 其 他 有 關 訓 練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委 託 事 項 (3) 關 於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委 託 事 項 (4) 關 於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委 託 事 項 1

6 預 算 總 說 明 (5)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協 調 事 項 (6) 關 於 培 訓 機 關 ( 構 ) 之 資 源 共 享 整 合 之 協 調 事 項 (7)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之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事 項 (8) 關 於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發 展 事 項 (9)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與 本 處 其 他 統 籌 性 質 及 綜 合 事 項 4. 培 訓 評 鑑 處 : (1) 關 於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培 訓 政 策 與 法 制 之 研 擬 規 劃 協 調 及 評 估 事 項 (2) 關 於 公 務 人 力 核 心 知 能 需 求 之 調 查 及 評 估 事 項 (3)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培 訓 需 求 評 析 及 績 效 評 估 事 項 (4)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評 鑑 方 法 及 技 術 之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5) 關 於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講 座 薦 介 名 單 之 審 議 事 項 (6) 關 於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及 核 定 事 項 (7) 關 於 高 階 公 務 人 才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及 諮 詢 服 務 事 項 (8) 關 於 其 他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評 鑑 事 項 (9) 關 於 本 處 其 他 統 籌 性 質 及 綜 合 事 項 5. 秘 書 室 : (1) 關 於 本 會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與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管 制 事 項 (2) 關 於 委 員 會 議 及 會 務 會 議 之 議 事 事 項 (3) 關 於 考 試 院 院 會 議 事 之 聯 繫 彙 整 事 項 (4) 關 於 國 會 聯 絡 新 聞 聯 絡 及 公 共 關 係 等 事 項 (5) 關 於 文 書 檔 案 印 信 庶 務 出 納 及 財 產 管 理 等 事 項 (6) 關 於 本 會 資 訊 管 理 事 項 (7) 關 於 不 屬 其 他 各 處 室 事 項 6. 人 事 室 : 關 於 本 會 職 員 任 免 遷 調 考 績 差 勤 獎 懲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有 關 人 事 事 項 7. 主 計 室 : 關 於 本 會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之 編 製, 預 算 執 行 與 審 核 帳 務 處 理,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之 彙 編 等 有 關 事 項 8. 政 風 室 : 關 於 本 會 政 風 工 作 之 規 劃 執 行 宣 導, 員 工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政 風 興 革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等 有 關 事 項 9. 參 事 室 : (1) 關 於 施 政 計 畫 保 障 與 培 訓 法 規 及 重 要 文 稿 之 審 議 事 項 保 障 與 培 訓 制 度 之 研 究 及 建 議 事 項 法 令 疑 義 研 擬 之 會 辦 事 項 出 席 各 種 重 要 會 議 等 (2) 關 於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政 府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申 請 及 研 議 規 劃 等 相 關 事 宜 (3) 關 於 培 訓 發 展 處 培 訓 評 鑑 處 與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間 之 協 調 事 項 (4)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測 驗 閱 卷 及 請 領 及 ( 合 ) 格 證 書 等 事 宜 2

7 ( 三 ) 組 織 系 統 圖 及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1. 組 織 系 統 圖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預 算 總 說 明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會 議 專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人 事 室 秘 書 室 培 訓 評 鑑 處 培 訓 發 展 處 地 保 方 公 障 務 人 員 處 保 障 處 參 事 室 3

8 預 算 總 說 明 2.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名 稱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增 減 數 說 明 職 員 本 會 配 置 預 算 員 額 102 人, 包 括 工 友 正 式 職 員 90 人, 技 工 1 人, 駕 技 工 駛 8 人 及 工 友 3 人, 較 上 年 度 減 駕 駛 少 1 人, 係 因 本 會 駕 駛 1 人 於 102 年 9 月 病 故, 依 規 定 屬 駕 駛 合 計 超 額 出 缺 減 列 預 算 員 額 4

9 預 算 總 說 明 二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及 預 算 提 要 ( 一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暨 預 期 績 效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一 般 行 政 1. 加 強 行 政 事 務 人 事 會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依 法 令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支 計 政 風 及 其 他 行 政 支 援 援 輔 助 工 作, 以 順 利 推 展 保 障 及 培 訓 相 與 綜 合 性 事 項 關 業 務 2.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及 個 辦 理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人 資 料 保 護 事 項 關 措 施 及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同 仁 資 訊 安 全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防 護 觀 念, 並 強 化 本 會 整 體 防 護 能 力 3. 加 強 本 會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增 進 推 動 節 能 減 紙 及 行 政 e 化, 提 高 行 及 電 腦 軟 硬 體 配 置 政 效 率, 以 符 行 政 資 訊 化 潮 流 4. 增 購 及 汰 換 各 項 事 務 設 為 改 善 辦 公 環 境, 以 利 業 務 推 動, 增 購 備 及 辦 公 房 舍 維 護 與 汰 換 辦 公 設 備, 並 賡 續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作 業 保 障 暨 培 訓 保 障 業 務 1.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相 關 賡 續 蒐 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法 規 之 適 用 疑 義, 視 疑 義 性 質 適 時 召 開 保 障 法 制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並 辦 理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聽 取 專 家 學 者 修 法 建 議, 檢 討 保 障 法 規 修 正 施 行 後 現 況, 逐 步 規 劃 未 來 修 正 方 向 與 重 點, 俾 建 構 更 為 完 善 之 保 障 法 制 2. 強 化 保 障 事 件 審 議 程 序 為 確 保 本 會 公 正 公 平 客 觀 審 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並 合 理 調 和 公 務 人 員 與 機 關 間 之 爭 執, 本 會 於 保 障 事 件 審 查 會 及 委 員 會 個 案 審 理 時, 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或 言 詞 辯 論 之 參 與 機 會, 並 依 規 定 實 施 保 障 事 件 由 主 任 委 員 指 定 副 主 任 委 員 委 員, 或 由 專 任 委 員 1 至 2 人 聽 取 陳 述 意 見 之 方 式, 俾 增 加 公 務 人 員 到 會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以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之 合 理 保 障 5

10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3.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復 審 業 務 賡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復 審 事 件, 並 致 力 提 升 辦 案 品 質, 增 進 審 理 速 度, 使 公 務 人 員 因 遭 受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之 行 政 處 分,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提 起 之 復 審 事 件, 能 獲 得 迅 速 合 理 之 救 濟, 進 而 勇 於 任 事,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提 高 其 服 務 績 效 4.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審 議 業 賡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審 議 事 件, 並 致 力 務 提 升 辦 案 品 質, 增 進 審 理 速 度, 使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經 本 會 審 議 決 定 之 復 審 事 件, 除 復 審 人 已 依 法 向 司 法 機 關 請 求 救 濟 者 外, 於 復 審 決 定 確 定 後, 發 現 有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9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所 定 再 審 議 事 由 者, 允 由 原 處 分 機 關 復 審 人 申 請 再 審 議, 俾 迅 速 獲 得 救 濟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申 訴 業 賡 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申 訴 事 件, 並 致 力 務 提 升 辦 案 品 質, 增 進 審 理 速 度, 使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服 務 機 關 所 為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認 為 不 當 提 起 之 再 申 訴 事 件, 能 獲 得 迅 速 合 理 之 救 濟, 進 而 勇 於 任 事,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提 高 其 服 務 績 效 6. 追 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賡 續 列 管 追 蹤 保 障 事 件 執 行 情 形, 促 使 執 行 成 效 各 機 關 確 實 依 本 會 決 定 執 行 7.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之 國 賡 續 依 據 保 障 業 務 需 要 適 時 辦 理 公 務 際 交 流 合 作 業 務 人 員 保 障 之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作 為 改 進 保 障 業 務 及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之 參 考 8. 加 強 宣 導, 輔 導 及 聯 繫 推 為 使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能 充 分 瞭 解 保 障 制 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度, 本 會 除 將 派 員 赴 各 機 關 講 解 保 障 制 度 外, 並 將 保 障 法 規 釋 例 及 保 障 事 件 決 6

11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定 書 陸 續 更 新 公 布 於 本 會 網 站, 供 公 務 人 員 及 各 界 上 網 查 詢, 以 達 廣 為 宣 導 之 目 的 9.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深 入 研 析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司 法 裁 判 司 法 裁 判 之 研 析 及 建 議, 供 保 障 事 件 審 理 參 考, 以 提 升 保 障 事 件 品 質 10.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賡 續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相 關 法 規 及 保 相 關 書 刊 障 業 務 相 關 書 刊, 分 送 各 相 關 機 關 及 公 務 人 員 參 考, 俾 使 各 機 關 及 公 務 人 員 充 分 瞭 解 保 障 制 度, 進 而 讓 公 務 人 員 正 確 利 用 保 障 制 度 提 起 救 濟, 且 促 使 機 關 正 確 處 理 公 務 人 員 提 起 救 濟 之 事 件 11. 加 強 推 動 保 障 業 務 資 訊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多 項 線 上 申 辦 化 服 務 查 詢 及 簡 訊 通 知 服 務, 達 成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目 標,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保 障 事 件 相 關 程 序 之 便 利 性 12.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賡 續 依 據 保 障 業 務 需 要,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保 障 制 度 辦 理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作 為 改 進 保 障 業 務 及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之 參 考 13. 研 究 考 察 各 國 公 務 人 賡 續 依 據 保 障 業 務 需 要, 考 察 蒐 集 先 進 員 保 障 制 度 國 家 之 相 關 制 度, 作 為 改 進 保 障 業 務 及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之 參 考 14.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依 據 保 障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法 制 專 題 講 座, 以 即 時 掌 握 行 政 法 實 務 運 作 及 學 說 理 論 之 發 展 現 況, 使 保 障 制 度 之 運 作 更 臻 完 善 7

12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1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依 據 保 障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制 度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作 為 改 進 保 障 業 務 及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之 參 考 保 障 暨 培 訓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1.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1)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法 規 進 修 相 關 法 規 (2)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3)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4) 研 修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2. 辦 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培 育 具 卓 越 管 理 前 瞻 領 導 及 民 主 決 策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之 高 階 文 官, 並 瞭 解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洞 察 國 際 全 球 化 發 展 趨 勢, 有 助 於 推 動 機 關 業 務 及 提 升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3.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1)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考 與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及 其 相 關 訓 練, 並 於 每 年 進 行 成 效 檢 討 及 改 進, 以 提 高 訓 練 之 效 果 (2) 辦 理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進 行 統 一 命 題 初 複 選 ( 審 ) 題 入 闈 製 卷 及 成 績 公 布 事 宜 (3) 精 進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本 質 特 性 之 考 評 機 制 4.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1)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資 位 ) 訓 練, 包 括 : 1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2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3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4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8

13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5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2) 規 劃 辦 理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含 警 正 晉 升 警 監 訓 練 )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及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之 命 題 初 複 選 ( 審 ) 題 入 闈 製 卷 及 成 績 公 布 事 宜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因 應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公 布 施 行 訓 練 及 宣 導, 相 關 訓 練 及 宣 導 均 邁 入 另 一 階 段, 本 會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及 多 元 化 宣 導, 促 使 公 務 人 員 提 升 對 該 法 之 認 知, 並 確 實 在 公 務 體 系 中 落 實, 增 進 公 務 人 員 因 應 及 處 理 行 政 中 立 事 件 能 力 6. 加 強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宣 會 之 宣 導 導,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及 行 為 處 事 之 內 在 導 引, 將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價 值 觀 內 化 至 文 官 體 系,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文 化 7.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賡 續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宣 導, 並 將 宣 導 身 心 健 康 宣 導 納 入 相 關 課 程 中 8.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以 外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以 增 進 其 工 作 知 能 修,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9.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以 增 以 外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進 其 工 作 知 能, 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0.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知 能 (1) 賡 續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參 訓 學 員 9

14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需 求 之 調 查 及 評 估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回 饋 調 查, 瞭 解 參 訓 人 員 職 能 落 差, 並 依 據 回 饋 結 果 規 劃 客 製 化 課 程, 協 助 其 找 出 最 適 當 且 最 佳 的 學 習 管 道 及 模 式, 以 求 自 我 成 長 及 強 化 職 能 發 展, 進 而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2) 賡 續 辦 理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瞭 解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及 參 訓 人 員 職 能 落 差, 俾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講 義 編 製 及 實 施 評 量 之 參 考 11.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賡 續 辦 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訓 評 估 與 追 蹤 練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之 培 訓 需 求 調 查 及 訓 練 成 效 追 蹤 事 宜 12. 研 究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賡 續 研 發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評 鑑 方 法 及 技 評 鑑 方 法 及 技 術 術, 以 提 升 訓 練 評 鑑 之 有 效 性 13. 擴 大 參 與 國 際 培 訓 組 織 參 加 各 種 國 際 培 訓 組 織 年 會 及 活 動, 以 交 流 活 動, 拓 展 全 球 化 拓 展 國 際 訓 練 交 流,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之 發 視 野, 推 動 國 際 訓 練 新 展 知 交 流 14. 擴 大 教 育 訓 練 合 作 平 台 賡 續 辦 理 訓 練 資 源 供 需 媒 合 業 務, 以 使, 積 極 與 國 內 外 教 育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相 互 支 援 交 流, 並 積 訓 練 及 學 術 機 關 ( 構 ) 極 與 國 內 外 教 育 訓 練 及 學 術 機 關 ( 構 交 流 合 作 ) 聯 繫, 合 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及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15.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定 期 會 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召 開 協 協 調 會 報 及 觀 摩 學 習 活 調 會 報 及 觀 摩 學 習 活 動, 研 商 公 務 人 員 動 功 能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議 題, 供 政 策 研 訂 之 參 考 10

15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計 畫 重 點 預 期 成 果 16.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依 據 培 訓 業 務 需 要 委 託 學 者 專 家 研 究 培 訓 制 度, 以 作 為 改 進 培 訓 業 務 參 考 17. 研 究 考 察 各 國 公 務 人 依 據 培 訓 業 務 發 展 需 要, 考 察 蒐 集 先 進 員 培 訓 制 度 國 家 之 相 關 制 度, 以 汲 取 國 際 培 訓 新 知, 促 進 國 際 培 訓 實 務 交 流 18.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檢 討 各 項 訓 練 成 效, 據 以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業 務 及 研 究 改 進 培 訓 制 度 之 參 考, 以 落 實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19. 辦 理 培 訓 業 務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賡 續 加 強 辦 理 各 類 訓 練 業 務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作 為 改 進 培 訓 業 務 參 考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汰 換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節 省 維 修 經 費 並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及 安 全 性 第 一 預 備 金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適 時 辦 理 動 支 11

16 預 算 總 說 明 ( 二 )104 年 度 預 算 提 要 : 科 目 名 稱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合 計 經 常 門 資 本 門 歲 入 部 分 : 財 產 收 入 - 財 產 孳 息 租 金 收 入 財 產 收 入 -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其 他 收 入 -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合 計 歲 出 部 分 : 一 般 行 政 141, ,173 2,150 保 障 暨 培 訓 31,263 31,263 0 保 障 業 務 2,445 2,445 0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28,818 28,818 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第 一 預 備 金 合 計 174, ,352 2,970 12

17 預 算 總 說 明 三 以 往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一 ) 前 (102)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⒈ 前 (102)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一 般 行 政 1. 加 強 行 政 事 務 人 事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依 法 令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支 會 計 政 風 及 其 他 行 政 援 輔 助 工 作 支 援 與 綜 合 性 事 項 2.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作 辦 理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強 化 本 會 業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並 辦 理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同 仁 資 訊 軟 硬 體 應 用 技 能, 俾 提 升 公 務 作 業 效 率 3. 加 強 本 會 辦 公 室 自 動 增 進 推 動 節 能 減 紙 及 行 政 e 化, 提 升 行 化 及 電 腦 軟 硬 體 配 置 政 效 率, 以 符 行 政 資 訊 化 潮 流 保 障 暨 培 訓 保 障 業 務 4. 添 購 及 汰 換 各 項 事 務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依 法 令 增 購 及 汰 換 各 項 設 備 設 備, 並 賡 續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作 業 1. 檢 討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1)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障 相 關 法 規 為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合 理 權 益, 維 護 其 執 法 尊 嚴, 鼓 勵 其 勇 於 任 事,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經 本 會 委 員 會 及 考 試 院 院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經 102 年 1 月 15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叄 一 字 第 號 令 及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培 揆 字 第 號 令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在 案 (2)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為 加 強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身 心 安 全 與 健 康, 積 極 提 供 必 要 之 防 護 措 施 及 事 前 之 維 護 工 作, 研 修 13

18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業 經 103 年 1 月 7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叄 一 字 第 號 及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綜 字 第 號 令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在 案 2. 強 化 保 障 事 件 審 議 程 (1) 本 會 保 障 事 件 審 查 會 及 委 員 會 於 個 序 案 審 理 時, 均 儘 可 能 給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或 言 詞 辯 論 之 機 會, 對 遠 地 當 事 人 及 相 關 機 關, 則 以 視 訊 方 式 陳 述 意 見, 俾 當 事 人 參 與 程 序 之 機 會,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之 保 障 (2) 本 會 102 年 度 審 議 決 定 之 保 障 事 件 計 有 813 件, 其 中 通 知 當 事 人 或 機 關 派 員 陳 述 意 見 者, 計 有 141 件, 占 審 議 決 定 件 數 17.34% 3.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復 審 業 102 年 度 受 理 復 審 事 件 391 件, 累 計 上 年 務 度 未 結 61 件, 合 計 本 年 度 待 處 理 事 件 共 452 件, 其 中 419 件 已 辦 結 4.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審 議 102 年 度 受 理 再 審 議 事 件 11 件, 均 已 辦 業 務 結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申 訴 102 年 度 受 理 再 申 訴 事 件 446 件, 累 計 上 業 務 年 度 未 結 65 件, 合 計 本 年 度 待 處 理 事 件 共 511 件, 其 中 468 件 已 辦 結 6. 追 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協 調 聯 繫 並 追 蹤 列 管 各 機 關 執 行 保 障 事 件 執 行 成 效 件 成 效,102 年 度 1 月 至 12 月 應 將 執 行 14

19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情 形 回 復 本 會 者 計 93 件, 其 中 75 件 業 依 規 定 回 復, 並 將 回 復 情 形 彙 整 刊 登 考 試 院 公 報 ; 未 回 復 者 均 仍 在 本 會 列 管 中 7.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至 17 日 派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國 際 與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參 訪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及 湖 北 行 政 學 院, 並 合 作 業 務 及 考 察 各 國 參 加 相 關 研 討 會 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8. 積 極 宣 導 輔 導 及 聯 (1) 為 使 公 務 人 員 能 充 分 瞭 解 保 障 制 繫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度, 本 會 持 續 派 員 赴 各 機 關 講 解 保 障 制 度 制 度 102 年 度 應 其 他 機 關 邀 請 講 解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或 於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舉 辦 之 訓 練 課 程 安 排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規 課 程, 共 計 124 場 次, 聽 講 人 數 為 8,768 人 (2) 102 年 度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宣 導 活 動 計 12 場 次 輔 導 活 動 計 10 場 次,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所 屬 人 員 總 計 2,328 人 參 加 9.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深 入 研 析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行 政 訴 訟 相 項 司 法 裁 判 之 研 析 及 關 裁 判,102 年 度 計 有 2 件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建 議 撤 銷 本 會 決 定, 本 會 已 就 相 關 法 律 意 見 詳 為 研 析, 擬 具 檢 討 意 見 書, 作 為 辦 理 保 障 事 件 之 參 考 10.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編 印 101 年 保 障 法 制 座 談 會 及 專 題 講 座 務 相 關 書 刊 紀 錄 彙 編, 並 更 新 編 印 之 行 政 救 濟 法 15

20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規 彙 編,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使 用 ; 另 為 增 進 保 障 業 務 宣 導 暨 輔 導 之 成 效, 印 製 102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宣 導 暨 輔 導 活 動 講 義, 供 與 會 公 務 同 仁 參 考 11. 加 強 推 動 保 障 業 務 資 (1) 為 增 進 各 機 關 及 公 務 人 員 獲 得 公 務 訊 化 服 務 人 員 保 障 資 訊 之 便 捷 性, 本 會 均 將 保 障 法 規 相 關 釋 例 及 保 障 事 件 決 定 書 迅 速 更 新 公 布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2) 102 年 度 保 障 事 件 審 議 方 式 利 用 視 訊 設 備 陳 述 意 見 共 75 件 12.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人 針 對 追 繳 溢 領 給 與 保 障 事 件 相 關 法 律 適 員 保 障 制 度 用 疑 義,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溢 領 給 與 之 追 繳 及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專 題, 委 託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劉 如 慧 助 理 教 授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業 經 提 報 考 試 院 103 年 1 月 9 日 第 268 次 會 議 報 告 13.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保 (1) 隨 時 掌 握 與 行 政 法 學 相 關 之 司 法 實 障 業 務 務 見 解 及 學 說 理 論 之 發 展, 係 促 使 保 障 制 度 更 臻 完 善 之 不 二 法 門,102 年 賡 續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保 障 法 制 專 題 講 座, 計 辦 理 5 場 次, 包 括 行 政 機 關 請 求 公 務 人 員 返 還 金 錢 給 付 之 相 關 問 題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之 判 斷 基 準 - 兼 論 行 政 罰 法 及 從 新 從 輕 原 則 在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懲 處 之 運 用 等 專 題 16

21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2) 撰 寫 公 法 上 金 錢 給 付 追 繳 時 效 之 探 析 研 究 報 告, 作 為 本 會 處 理 相 關 保 障 事 件 之 參 考 (3) 撰 寫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辦 法 修 正 之 重 點 與 精 神 研 究 報 告, 作 為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因 公 涉 訟 輔 助 案 件 之 重 要 參 考 (4) 撰 寫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落 實 保 障 事 件 程 序 正 義 研 究 報 告, 加 強 宣 導 及 說 明 保 障 事 件 以 視 訊 方 式 陳 述 意 見 之 實 施 成 效 (5) 撰 寫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原 則 於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案 件 適 用 之 探 析 研 究 報 告, 析 論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適 用 於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案 件 之 可 行 性, 作 為 相 關 保 障 事 件 及 未 來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之 參 考 (6) 撰 寫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復 審 標 的 之 探 析 - 以 調 任 事 件 為 例 研 究 報 告, 提 供 未 來 處 理 調 任 事 件 之 審 理 基 準 (7) 撰 寫 踐 行 公 正 程 序 之 省 思 - 以 考 績 委 員 迴 避 義 務 之 探 討 為 中 心 研 究 報 告, 對 於 審 理 考 績 相 關 保 障 事 件, 認 定 考 績 委 員 會 委 員 有 無 迴 避 義 務 之 基 準, 有 實 質 助 益 14.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1) 本 會 與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度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研 究 中 心 合 作, 舉 辦 102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制 研 討 會, 分 別 就 公 17

22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務 人 員 之 言 論 自 由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原 則 於 人 事 案 件 中 之 適 用 疑 義 公 務 員 懲 處 處 分 之 審 查 密 度 及 公 務 員 福 利 措 施 與 信 賴 保 護 4 項 議 題 邀 請 學 者 發 表 論 文, 計 有 全 國 各 機 關 學 校 207 人 參 加, 對 本 會 未 來 規 劃 保 障 政 策 研 擬 法 規, 極 具 參 考 價 值 (2) 為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多 次 召 開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座 談 會 (3) 為 釐 清 違 反 行 政 法 義 務 行 為 個 數 計 算 之 疑 義,102 年 5 月 23 日 召 開 一 行 為 不 二 罰 原 則 於 公 務 人 員 懲 處 事 件 之 適 用 座 談 會, 透 過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探 討,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對 本 會 未 來 審 理 保 障 事 件, 及 保 障 法 規 之 研 修, 極 有 助 益 (4) 為 釐 清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兵 缺 代 理 ( 課 ) 教 師 年 資 採 認 之 法 規 適 用 疑 義,102 年 10 月 4 日 召 開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兵 缺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採 計 相 關 問 題 座 談 會, 與 會 人 員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對 本 會 未 來 審 理 是 類 事 件, 提 供 重 要 之 參 考 意 見 (5) 為 探 討 考 績 委 員 會 初 核 及 核 議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是 否 及 如 何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2 條 及 第 33 條 有 關 迴 避 規 定 相 關 問 題,102 年 10 月 18

23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25 日 召 開 考 績 委 員 會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32 條 及 第 33 條 迴 避 規 定 之 相 關 問 題 座 談 會, 作 為 本 會 審 理 相 關 保 障 事 件 之 參 考 1.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1)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法 規 辦 法 1 於 102 年 6 月 17 日 由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及 司 法 院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部 分 條 文 2 於 102 年 8 月 29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查 第 27 條 修 正 草 案, 嗣 經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11 月 29 日 函 請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同 意 會 銜 發 布 (2) 研 修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3) 研 修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4) 研 修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5) 研 修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6)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部 分 條 文, 於 102 年 12 月 11 日 經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7) 廢 止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19

24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於 102 年 12 月 11 日 公 告 (8) 廢 止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於 102 年 12 月 11 日 公 告 (9)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 1 為 應 專 題 研 討 實 務 作 業 等 需 要, 於 102 年 3 月 20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5 月 25 日 生 效 2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3 為 精 進 考 評 機 制, 於 102 年 11 月 27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10)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 於 102 年 3 月 20 日 修 正 發 布, 同 年 5 月 25 日 生 效 (11)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試 務 規 定 : 1 於 102 年 3 月 20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5 月 25 日 生 效 2 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12)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作 業 要 點 : 於 102 年 6 月 27 日 發 布 (13)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20

25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獎 懲 要 點 : 於 102 年 10 月 14 日 修 正 發 布, 同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2. 辦 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1) 訂 定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2 長 期 培 訓 年 實 施 計 畫 1 種 : 由 考 試 院 於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 布 實 施 (2) 採 用 評 鑑 中 心 法 實 施 訓 前 遴 選 作 業, 計 於 3 至 4 月 間 辦 理 8 場 次 遴 選 作 業 本 年 度 計 錄 取 55 人, 管 理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35 人 領 導 發 展 訓 練 14 人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6 人 (3) 管 理 領 導 及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分 別 前 往 比 利 時 聯 邦 行 政 訓 練 學 院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主 管 研 究 院 及 德 國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進 行 為 期 2 週 之 研 習 課 程, 並 參 訪 當 地 政 府 機 關 ( 構 ) (4) 針 對 102 年 高 階 文 官 參 訓 學 員 實 施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並 進 行 個 別 回 饋 (5) 針 對 101 年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參 訓 學 員, 實 施 訓 後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完 成 受 評 人 之 個 人 及 總 體 職 能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6)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核 心 職 能 線 上 自 我 檢 測 事 宜, 開 放 全 國 各 機 關 ( 學 校 ) 適 格 之 高 階 文 官 上 線 進 行 自 我 檢 測, 計 1,162 位 人 員 完 成 填 答, 並 據 以 完 成 總 體 分 析 報 告 及 個 別 機 關 報 告 3.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1) 研 訂 101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21

26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於 102 年 2 月 8 日 發 布 施 行 (2) 研 訂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於 102 年 3 月 14 日 發 布 施 行 (3) 研 訂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於 102 年 3 月 14 日 發 布 施 行 (4) 研 訂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於 102 年 4 月 23 日 發 布 施 行 (5) 研 訂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體 課 程 基 礎 訓 練 作 業 規 定,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發 布 施 行 (6) 研 訂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網 路 線 上 學 習 基 礎 訓 練 作 業 規 定, 於 102 年 6 月 13 日 發 布 施 行 (7) 研 訂 102 年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 發 布 施 行 (8)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及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有 5,152 人 完 成 訓 練, 並 辦 理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9)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有 7,252 人 完 成 訓 練, 並 辦 理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10) 針 對 各 梯 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22

27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進 行 統 一 命 題 初 ( 複 ) 選 審 題 入 闈 製 卷 及 成 績 計 算 公 布 事 宜 計 辦 理 13 梯 次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4.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晉 (1)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含 警 正 晉 升 警 監 訓 練 ), 計 有 1,240 人 取 得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2)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度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計 有 1,330 人 取 得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3)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度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計 有 759 人 取 得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4)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度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計 有 97 人 取 得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5) 試 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案 例 情 境 運 用 模 擬 影 片 進 行 成 績 評 量 作 業 (6) 針 對 各 梯 次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進 行 統 一 命 題 初 ( 複 ) 選 審 題 入 闈 製 卷 及 成 績 計 算 公 布 事 宜 委 升 薦 1 梯 次, 員 升 高 員 1 梯 次, 佐 升 正 1 梯 次, 薦 升 簡 3 梯 次, 計 辦 理 6 梯 次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1) 專 班 訓 練 :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立 訓 練 及 宣 導 員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各 項 專 班 : 包 括 規 劃 高 階 主 管 研 討 班 中 立 法 宣 導 班 講 座 座 談 會 等 3 種 專 班,102 23

28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年 計 有 2,410 人 參 訓 (2) 隨 班 訓 練 : 於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 含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 列 入 本 訓 練 課 程,102 年 計 有 48,709 人 參 訓 (3) 專 題 講 演 及 座 談 : 利 用 集 會 等 活 動, 舉 辦 本 訓 練 相 關 講 演 及 座 談, 102 年 計 有 63,598 人 參 訓 (4) 數 位 學 習 : 包 含 視 聽 學 習 及 網 路 學 習 2 種,102 年 計 有 75,578 人 參 訓 (5) 宣 導 部 分 : 1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暨 公 務 倫 理 ( 含 公 義 社 會 ) 案 例 徵 文 比 賽 : 活 動 期 間 自 4 月 2 日 至 5 月 28 日 止, 於 7 月 16 日 完 成 評 審 作 業, 7 月 26 日 將 獲 選 作 品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並 供 本 會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及 宣 導 使 用 2 印 發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摺 頁 40,000 份 發 送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3 運 用 圖 像 捲 軸 實 施 境 教 學 習 : 將 本 會 製 作 之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海 報 捲 軸 及 告 示 說 明 等 圖 像, 交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配 合 於 102 年 行 政 中 立 各 項 專 班 情 境 布 置 展 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4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整 合 公 務 倫 理 專 區 與 行 政 中 立 專 區, 合 併 為 單 一 線 上 平 台 5 函 請 全 國 各 機 關 利 用 多 元 宣 傳 管 道 ( 如 LED 電 子 看 板 或 LED 電 視 牆 設 施 等 ) 實 施 行 政 中 立 及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24

29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義 社 會 宣 導 6 調 查 統 計 各 機 關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事 由 及 輔 導 訓 練 情 形 6. 加 強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1) 102 年 3 月 新 編 公 務 倫 理 高 階 班 課 程 教 材 及 修 訂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班 課 程 教 材 (2) 102 年 6 月 更 新 及 充 實 公 務 倫 理 訓 練 講 座 薦 介 名 單, 作 為 辦 理 公 務 倫 理 訓 練 洽 聘 講 座 之 依 據 (3)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倫 理 高 階 主 管 研 討 班, 計 2 班, 計 79 人 參 訓 (4) 規 劃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班, 計 22 班, 計 1,950 人 參 訓 (5) 協 調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本 會 合 辦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相 關 專 班, 共 計 71 個 機 關 次 合 辦, 有 效 推 動 公 務 倫 理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6) 數 位 學 習 :102 年 計 有 8,298 人 次 取 得 認 證, 合 計 18,997 小 時 (7) 宣 導 部 分 : 1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暨 公 務 倫 理 ( 含 公 義 社 會 ) 案 例 聯 合 徵 文 比 賽 : 活 動 期 間 自 4 月 2 日 至 5 月 28 日 止, 於 7 月 16 日 完 成 評 審,7 月 26 日 將 獲 選 作 品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並 供 本 會 辦 理 相 關 訓 練 及 宣 導 使 用 2 印 製 宣 導 摺 頁 45,000 份 發 送 各 機 關 25

30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3 運 用 圖 像 捲 軸 實 施 境 教 學 習 : 將 本 會 製 作 之 捲 軸, 交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配 合 於 102 年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專 班 情 境 布 置 展 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4 提 供 多 元 輔 助 教 具 ( 孫 運 璿 傳 DVD ) 並 取 得 授 權, 交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提 供 講 座 教 學 使 用 5 函 請 全 國 各 機 關 利 用 多 元 宣 傳 管 道 ( 如 LED 電 子 看 板 或 LED 電 視 牆 設 施 等 ), 實 施 行 政 中 立 及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宣 導 6 調 查 統 計 各 機 關 違 反 公 務 倫 理 事 由 及 輔 導 訓 練 情 形 7.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宣 導 8.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繼 續 強 化 有 關 身 心 健 康 宣 導, 本 會 於 核 定 年 度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時, 業 將 身 心 健 康 等 相 關 課 程 予 以 納 入, 並 函 請 各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納 入 課 程 擬 定 102 年 度 新 世 紀 公 共 服 務 創 新 研 習 班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5 項 研 習 主 題, 於 102 年 5 月 至 9 月 間 辦 竣 9.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併 同 102 年 度 新 世 紀 公 共 服 務 創 新 研 習 班 辦 理, 其 中 針 對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規 劃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課 程 及 認 證 職 能 發 展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管 理 之 3 項 專 業 課 程, 於 102 年 6 月 至 9 月 間 辦 竣 10.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知 (1)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需 26

31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能 需 求 之 調 查 及 評 估 求 調 查 : 完 成 德 菲 法 問 卷 實 地 訪 談 調 查 並 辦 理 問 卷 調 查 事 宜, 並 據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分 析 報 告, 依 據 上 開 調 查 結 果 共 計 獲 致 3 項 核 心 職 能 8 項 職 能 內 涵 及 27 項 關 鍵 行 為 指 標, 作 為 課 程 教 材 及 評 量 等 規 劃 之 參 考 (2)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 蒐 集 高 績 效 表 現 人 員 相 關 行 為 事 例 以 歸 納 職 能, 並 據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分 析 報 告, 歸 納 出 相 關 核 心 職 能 及 關 鍵 行 為 指 標, 作 為 課 程 教 材 及 評 量 等 規 劃 之 參 考 (3)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 針 對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等 機 關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據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分 析 報 告, 歸 納 出 相 關 核 心 職 能 及 關 鍵 行 為 指 標, 以 作 為 課 程 教 材 及 評 量 等 規 劃 之 參 考 (4)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 針 對 交 通 部 所 屬 機 關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據 調 查 結 果 撰 寫 分 析 報 告, 歸 納 出 相 關 核 心 職 能 及 關 鍵 行 為 指 標, 以 作 為 課 程 教 材 及 評 量 等 規 劃 之 參 考 11.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需 (1)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99 年 參 求 評 析 及 績 效 評 估 訓 人 員 行 為 層 次 之 成 效 追 蹤 : 於 9 月 30 日 完 成 問 卷 調 查 及 針 對 已 陞 遷 27

32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學 員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並 完 成 分 析 報 告 (2) 規 劃 研 訂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關 ( 構 ) 訓 練 成 效 及 組 織 診 斷 訪 視 試 辦 計 畫 : 本 案 業 於 11 月 12 日 簽 奉 核 定, 並 於 102 年 11 月 14 日 函 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其 委 訓 班 所 知 照 12. 研 究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訓 (1) 撰 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測 驗 科 練 評 鑑 方 法 及 技 術 目 分 析 報 告 : 經 參 照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推 動 工 作 第 一 梯 次 職 能 評 估 成 果 及 國 家 考 試 職 能 分 析 推 動 工 作 第 一 及 第 二 梯 次 職 能 評 估 成 果 對 於 各 類 科 職 能 分 析 結 果, 研 擬 報 告 歸 納 整 理 出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核 心 職 能 上 開 報 告 作 為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執 行 之 依 據, 並 配 合 研 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技 能 評 量 及 適 任 性 考 評 等 相 關 評 測 工 具 (2) 精 進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本 質 特 性 考 核 方 式 : 於 基 礎 訓 練 期 間 施 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自 我 檢 測 量 表, 其 結 果 提 供 基 礎 訓 練 輔 導 員 及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員 考 核 參 訓 人 員 本 質 特 性 之 參 據 (3) 試 辦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測 驗 增 列 技 能 評 量 : 規 劃 公 文 製 作 與 習 作 及 顧 客 導 向 服 務 等 科 目 改 採 技 能 評 量 方 式, 於 嘉 義 大 學 試 辦 28

33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完 竣 有 關 實 務 寫 作 題 之 測 驗 科 目 及 範 圍, 自 102 年 高 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開 始 適 用 13. 參 與 國 際 培 訓 組 織 交 102 年 4 月 9 日 至 13 日, 派 員 出 席 在 澳 流 活 動, 推 動 國 際 訓 洲 墨 爾 本 舉 行 之 亞 洲 國 際 培 訓 總 會 ( 練 新 知 交 流 ARTDO Int l) 第 40 屆 年 會 活 動 14. 擴 大 教 育 訓 練 合 作 平 賡 續 辦 理 訓 練 資 源 供 需 媒 合 業 務, 以 使 台, 積 極 與 國 內 外 教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相 互 支 援 交 流 ; 另 亦 育 訓 練 及 學 術 機 關 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國 際 研 討 會, ( 構 ) 交 流 合 作 以 增 進 交 流 合 作 15. 強 化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102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業 報 及 觀 摩 學 習 活 動 功 分 別 於 102 年 6 月 26 日 11 月 20 日 在 能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2 次 會 報 竣 事, 共 計 281 人 次 參 加 會 報 共 計 有 報 告 案 10 案, 各 機 關 所 提 建 議 案 9 案, 均 能 獲 致 具 體 結 論, 有 效 解 決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問 題, 並 對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與 運 用 事 項 之 協 調, 發 揮 積 極 正 面 功 能 16.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人 辦 理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制 度 編 譯 員 培 訓 制 度, 由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陳 秋 政 助 理 教 授 擔 任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已 於 102 年 8 月 15 日 完 成 研 究 報 告 17. 考 察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1) 102 年 6 月 13 日 至 17 日 派 員 赴 大 陸 訓 制 度 地 區 參 訪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及 湖 北 行 政 29

34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學 院, 並 參 加 相 關 研 討 會 議 (2) 102 年 12 月 3 日 至 13 日, 派 員 赴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參 加 績 優 學 員 海 外 研 習 營 18.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業 務 (1) 銓 敘 部 協 同 考 選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本 會 共 同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間 實 施 未 占 缺 訓 練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報 告, 經 考 試 院 召 開 2 次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並 提 102 年 7 月 11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4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本 會 除 將 據 以 辦 理, 並 持 續 朝 向 精 進 訓 練 成 效 革 新 考 評 機 制, 提 升 評 鑑 信 度 與 效 度, 及 強 化 篩 選 機 制 等 方 向 努 力 (2) 依 上 開 考 試 院 決 議,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間 實 施 未 占 缺 訓 練 採 分 階 段 實 施, 其 中 第 1 階 段 特 考 部 分 ( 用 人 機 關 與 申 辦 考 試 機 關 有 隸 屬 關 係 之 特 考 ), 預 計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推 動 本 會 業 於 102 年 8 月 28 日 邀 集 相 關 特 考 申 辦 考 試 相 關 機 關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就 司 法 特 考 ( 監 獄 官 公 職 法 醫 師 ) 民 航 特 考 關 務 特 考 鐵 路 特 考 及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特 考, 自 103 年 度 之 考 試 起 實 施 未 占 缺 訓 練 (3) 為 因 應 並 執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修 正 草 案 相 關 內 容 規 劃 方 向, 本 會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召 30

35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開 2 次 研 商 會 議, 就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投 保 一 般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給 標 準 獲 致 共 識 並 函 請 委 託 臺 灣 銀 行 採 購 部 辦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後 續 事 宜 (4) 研 議 調 整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調 訓 方 式, 於 本 2 項 訓 練 辦 法, 增 訂 名 額 分 配 及 遴 選 等 相 關 規 定, 期 透 過 遴 選 機 制, 遴 選 最 具 發 展 潛 力 及 陞 遷 可 能 性 之 人 員 優 先 調 訓, 以 逐 步 落 實 訓 用 合 一 目 標, 並 配 合 國 家 財 政 狀 況, 有 效 運 用 訓 練 資 源 (5) 檢 討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102 年 4 月 22 日 研 修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另 檢 討 改 進 基 礎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講 座 教 學 方 法 講 義 撰 擬 編 排 及 編 班 調 訓 方 式 等 (6) 檢 討 改 進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訂 定 103 年 度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及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另 檢 討 改 進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教 學 方 法 及 課 程 目 標 等 19. 辦 理 培 訓 業 務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會 (1)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實 地 訪 視, 共 辦 理 28 場 次 (2) 辦 理 101 年 原 住 民 特 考 輔 導 員 實 務 31

36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訓 練 講 習,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有 77 人 參 加 (3) 辦 理 101 年 地 方 特 考 及 102 年 初 考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員 講 習, 共 辦 理 16 場 次, 計 有 1,565 人 參 加 (4) 辦 理 102 年 身 障 特 考 輔 導 員 實 務 訓 練 講 習, 共 辦 理 4 場 次,243 人 參 加 (5) 辦 理 2013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國 際 研 討 會, 計 有 比 利 時 聯 邦 行 政 訓 練 學 院 院 長 Sandra Schillemans 芬 蘭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總 裁 Anneli Temmes, 以 及 來 自 歐 洲 北 美 及 亞 洲 等 9 國 ( 地 區 ) 共 10 位 學 有 專 精 之 專 家 學 者 政 府 機 關 訓 練 機 關 ( 構 ) 人 士 計 293 人 與 會 (6) 舉 行 102 年 高 普 考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員 講 習, 共 辦 理 17 場 次, 計 有 1,814 人 參 加 (7) 101 年 地 方 特 考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分 區 座 談, 計 辦 理 北 中 南 東 4 場 次 完 竣, 計 有 515 人 參 加 (8) 辦 理 各 項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學 習 心 得 分 享 ( 含 結 訓 ) 計 32 場 次 (9)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結 訓 綜 合 座 談 計 36 場 次 (10)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作 業 講 習 6 場 次, 計 有 845 人 參 訓 (11) 辦 理 培 訓 專 題 研 習 4 場 次, 主 題 為 國 際 觀 養 成 - 活 路 外 交 與 國 際 觀 之 培 養 公 務 員 的 社 會 責 任 - 提 升 32

37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公 務 員 對 於 社 會 責 任 的 使 命 感 畫 人 測 驗 的 應 用 及 職 能 導 向 之 訓 練 課 程 設 計, 共 計 460 人 參 加 33

38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預 算 中 華 民 國 2. 前 (102) 年 度 決 算 辦 理 情 形 : 預 算 數 科 目 名 稱 原 預 算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預 算 增 減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小 計 歲 入 部 分 28,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17, 資 料 使 用 費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17, 財 產 收 入 11, 財 產 孳 息 - 租 金 收 入 2,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9,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歲 出 部 分 168,519, 一 般 行 政 133,354,000 1,107, ,107,000 保 障 暨 培 訓 34,058, 保 障 業 務 3,058,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31,000, 第 一 預 備 金 1,107,000-1,107, ,107,000 34

39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104 年 度 合 計 (1) 收 支 實 現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28,000 84, ,415 56,415 17,000 21, ,869 4, , ,086 3,086 17,000 18, ,783 1,783 11,000 16, ,423 5,423 2,000 2, , ,000 14, ,200 5, , ,123 46, , ,123 46, ,519, ,220, ,220, , ,461, ,449, ,449,074-11,926 34,058,000 33,771, ,771, ,442 3,058,000 2,973, ,973,711-84,289 31,000,000 30,797, ,797, ,

40 預 算 總 說 明 ( 二 ) 上 (103)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及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⒈ 上 (103)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成 果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一 般 行 政 1. 加 強 行 政 事 務 人 事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依 法 令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會 計 政 風 及 其 他 支 援 輔 助 工 作 行 政 支 援 與 綜 合 性 事 項 2.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作 辦 理 推 動 資 通 安 全 相 關 措 施, 強 化 本 業 會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並 辦 理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以 提 升 同 仁 資 訊 軟 硬 體 應 用 技 能, 俾 提 升 公 務 作 業 效 率 3. 加 強 本 會 辦 公 室 自 動 增 進 推 動 節 能 減 紙 及 行 政 e 化, 提 升 化 及 電 腦 軟 硬 體 配 置 行 政 效 率, 以 符 行 政 資 訊 化 潮 流 4. 添 購 及 汰 換 各 項 事 務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依 法 令 增 購 及 汰 換 各 設 備 項 設 備, 並 賡 續 推 動 綠 色 採 購 作 業 保 障 暨 培 訓 保 障 業 務 1. 檢 討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1) 研 修 復 審 文 書 使 用 收 費 標 準 障 相 關 法 規 本 修 正 草 案 業 以 本 會 103 年 7 月 3 日 公 保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在 案 (2)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保 障 事 件 審 議 規 則 本 修 正 草 案 業 以 考 試 院 103 年 7 月 7 日 考 臺 組 叁 一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在 案 (3) 研 訂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本 草 案 全 文 暫 訂 9 條, 迄 103 年 7 36

41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月, 召 開 5 次 內 部 會 議 及 1 次 外 部 會 議 研 商, 俟 研 商 完 成 後 即 發 布 實 施 2. 強 化 保 障 事 件 審 議 程 序 (1) 為 強 化 保 障 事 件 之 審 議 品 質, 提 升 信 服 度, 本 會 儘 可 能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並 採 遠 距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以 增 進 效 率 (2)103 年 1 月 至 7 月 計 審 議 決 定 保 障 事 件 381 件, 其 中 踐 行 陳 述 意 見 程 序 者 計 91 件, 占 23.88% 3.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復 審 業 務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受 理 復 審 事 件 計 242 件, 累 計 上 年 未 結 計 33 件, 本 年 待 處 理 者 計 275 件, 已 辦 結 198 件 4.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審 議 業 務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受 理 再 審 議 事 件 計 4 件, 均 辦 結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再 申 訴 業 務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受 理 再 申 訴 事 件 計 303 件, 累 計 上 年 未 結 計 43 件, 本 年 待 處 理 者 計 346 件, 已 辦 結 218 件 6. 追 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執 行 成 效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經 本 會 決 定 撤 銷 之 保 障 事 件, 各 機 關 應 將 執 行 情 形 回 復 本 會 者 計 55 件, 其 中 26 件 已 依 決 定 意 旨 辦 理 並 回 復, 均 予 刊 登 考 試 院 公 報 未 回 復 者 均 在 列 管 中 37

42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7.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之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業 務 及 考 察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規 劃 辦 理 中 8. 積 極 宣 導 輔 導 及 聯 繫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1)103 年 度 1 月 至 7 月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宣 導 業 務, 共 計 40 場 次, 參 加 之 公 務 人 員 計 3,369 人 (2)103 年 1 月 至 7 月 派 員 赴 保 障 事 件 案 件 量 較 多 或 撤 銷 件 數 較 多 之 機 關 進 行 分 區 或 個 別 輔 導, 共 計 7 場, 參 加 之 公 務 員 計 374 人 (3)103 年 1 月 至 7 月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宣 導 活 動 計 3 場 次, 參 加 之 公 務 人 員 計 450 人 9.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項 司 法 裁 判 之 研 析 及 建 議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保 障 事 件 經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計 3 件, 本 會 已 提 具 檢 討 意 見 書, 研 析 相 關 法 律 意 見, 以 作 為 辦 理 保 障 事 件 之 參 考 10.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1) 印 製 10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宣 業 務 相 關 書 刊 導 暨 輔 導 活 動 講 義 及 參 考 資 料, 供 與 會 者 參 考 (2) 編 印 102 年 保 障 法 制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及 專 題 講 座 紀 錄 彙 編, 及 修 編 行 政 救 濟 法 規 彙 編,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38

43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11. 加 強 推 動 保 障 業 務 (1) 為 使 各 界 獲 得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資 訊 化 服 務 之 最 新 資 訊, 均 將 最 新 之 保 障 法 規 函 釋 及 保 障 事 件 決 定 書, 即 時 公 布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2)103 年 1 月 至 7 月 踐 行 陳 述 意 見 程 序 之 91 件 保 障 事 件 中, 採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者 計 38 件 (3)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將 保 障 事 件 之 最 新 審 理 進 度, 以 簡 訊 通 知 當 事 人, 計 583 則 12.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103 年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 公 務 人 員 懲 處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救 濟 制 度 之 研 究 以 實 務 案 例 分 析 與 德 國 法 制 比 較 為 中 心, 由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陳 愛 娥 副 教 授 擔 任 計 畫 主 持 人,103 年 7 月 完 成 期 中 報 告 之 審 查 13.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1)103 年 4 月 25 日 7 月 22 日 邀 請 林 昱 保 障 業 務 梅 教 授 主 講 公 務 員 福 利 措 施 之 信 賴 保 護 103 年 6 月 13 日 邀 請 林 三 欽 教 授 主 講 人 事 法 令 變 遷 與 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則 由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717 號 解 釋 談 起, 計 3 場 次 專 題 講 座, 參 加 之 公 務 人 員 計 742 人 (2) 撰 寫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修 正 之 重 點 與 精 神 研 究 報 告, 刊 登 於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第 213 期 (3) 撰 寫 警 察 人 員 考 核 監 督 責 任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研 究 報 告 39

44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14.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1)103 年 2 月 7 日 舉 辦 追 繳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研 討 會 及 座 談 加 給 相 關 問 題 座 談 會, 研 議 追 繳 會 加 給 事 件 之 審 查 基 準 (2)103 年 7 月 16 日 舉 辦 追 繳 公 法 上 不 當 得 利 相 關 疑 義 座 談 會, 研 議 追 繳 公 務 員 溢 領 給 與, 是 否 得 以 行 政 處 分 命 其 返 還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1.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1) 研 修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法 規 級 資 位 訓 練 辦 法, 於 103 年 1 月 3 日 由 考 試 院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2) 廢 止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於 103 年 1 月 10 日 公 告 (3)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 經 提 103 年 4 月 10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0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月 21 日 函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會 銜 後, 業 於 103 年 5 月 2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4)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1 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由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及 司 法 院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第 27 條 2 為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及 實 務 作 業 需 要, 本 會 擬 具 本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經 提 103 年 5 月 15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5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同 年 月 26 日 函 送 行 政 院 及 司 法 院 會 銜 後, 業 於 同 年 7 月 10 日 會 同 上 開 2 院 修 正 發 布 (5) 研 訂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辦 法 草 案 : 為 規 範 高 階 公 務 人 40

45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事 宜, 經 參 照 考 試 院 發 布 之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內 容 及 參 酌 實 務 運 作 之 需 要 研 擬 本 辦 法 草 案, 經 考 試 院 6 月 12 日 第 288 次 院 會 決 議 交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並 於 7 月 24 日 及 7 月 29 日 進 行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完 竣 (6)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要 點 及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試 務 規 定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 為 因 應 各 項 升 官 等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修 正 專 題 研 討 實 務 需 要 及 成 績 評 量 作 答 方 式 調 整 等, 於 1 月 21 日 召 開 內 部 會 議 研 商 完 竣, 以 2 月 21 日 公 評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知 照 2. 辦 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1) 訂 定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3 長 期 培 訓 年 訓 練 計 畫, 於 1 月 2 日 提 報 考 試 院 院 會 通 過, 業 經 核 定 發 布 並 分 梯 次 辦 理 參 訓 人 員 遴 選 作 業 錄 取 名 單 於 4 月 17 日 公 布, 計 錄 取 53 人, 集 中 訓 練 課 程 於 6 月 20 日 開 始 (2) 與 比 利 時 聯 邦 行 政 訓 練 學 院 奧 地 利 聯 邦 行 政 學 院 及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主 管 研 究 院 進 行 合 作, 並 分 別 於 5 月 15 日 7 月 10 日 6 月 30 日 完 成 合 約 簽 訂 事 宜 41

46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3.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考 (1) 賡 續 規 劃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暨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2)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102 年 高 普 考 本 會 共 協 調 教 育 行 政 等 33 個 類 科 之 專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接 受 本 會 委 託 辦 理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共 計 2,547 人 參 訓 (3) 辦 理 102 年 地 方 特 考 及 103 年 初 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實 地 訪 視 於 103 年 1 月 至 7 月 已 辦 理 47 場 次, 訪 視 機 關 遍 及 北 中 南 各 區, 共 47 個 機 關, 計 訪 視 58 位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及 其 輔 導 員 (4) 辦 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暨 初 等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成 績 評 量 事 項, 計 辦 理 6 梯 次 兩 階 段 複 ( 選 ) 審 入 闈 製 卷 及 課 程 成 績 評 量, 並 賡 續 辦 理 閱 卷 成 績 公 布 及 成 績 單 提 供 下 載 事 宜 4. 辦 理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晉 (1) 規 劃 辦 理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官 等 ( 含 警 正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監 官 等 ) 訓 練, 並 配 合 辦 理 闈 內 複 選 ( 審 ) 題 及 入 闈 製 卷 (2) 規 劃 辦 理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3) 規 劃 辦 理 警 佐 警 察 人 員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4) 規 劃 辦 理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員 級 晉 升 高 員 級 資 位 訓 練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1) 專 班 訓 練 : 本 會 業 以 103 年 3 月 11 42

47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立 訓 練 及 宣 導 日 函 訂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相 關 專 班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高 階 主 管 研 討 班 中 立 法 宣 導 班 講 座 座 談 會 選 務 人 員 研 習 班 等 4 種 專 班, 函 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據 以 辦 理 103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793 人 參 訓 (2) 隨 班 訓 練 : 於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 含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 列 入 本 訓 練 課 程,103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4,829 人 參 訓 (3) 專 題 講 演 及 座 談 : 利 用 集 會 等 活 動, 舉 辦 本 訓 練 相 關 講 演 及 座 談, 103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954 人 參 訓 (4) 數 位 學 習 : 包 含 視 聽 學 習 及 網 路 學 習 2 種,103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4,128 人 次 參 訓 (5) 宣 導 部 分 : 1 辦 理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主 題 創 作 比 賽 : 已 完 成 評 審 作 業, 得 獎 作 品 將 廣 泛 運 用 於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及 專 班 教 材 2 運 用 圖 像 捲 軸 實 施 境 教 學 習 : 將 本 會 製 作 之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海 報 捲 軸 及 告 示 說 明 等 圖 像 於 103 年 行 政 中 立 各 項 專 班 布 置 展 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3 調 查 統 計 各 機 關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事 由 及 輔 導 訓 練 情 形 4 協 調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本 會 合 辦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相 關 專 班, 共 計 65 個 機 關 次 合 辦, 有 效 推 動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43

48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6. 加 強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1)103 年 3 月 修 訂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班 及 社 會 之 宣 導 高 階 班 課 程 教 材 (2) 規 劃 辦 理 103 年 公 務 倫 理 高 階 主 管 研 討 班 及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班,103 年 上 半 年 計 973 人 參 訓 (3) 協 調 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本 會 合 辦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相 關 專 班, 共 計 73 個 機 關 次 合 辦, 有 效 推 動 公 務 倫 理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4) 數 位 學 習 :103 年 上 半 年 計 有 5,502 人 次 參 訓 (5) 宣 導 部 分 : 1 運 用 圖 像 捲 軸 實 施 境 教 學 習 : 將 本 會 製 作 之 捲 軸 於 103 年 公 務 倫 理 宣 導 專 班 布 置 展 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2 調 查 統 計 各 機 關 違 反 公 務 倫 理 事 由 及 輔 導 訓 練 情 形 7.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身 心 健 為 繼 續 強 化 有 關 身 心 健 康 宣 導, 本 會 康 宣 導 於 核 定 年 度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時, 業 將 上 開 身 心 健 康 等 課 程 予 以 納 入, 並 函 請 各 機 關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納 入 課 程 8.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參 酌 銓 敘 部 及 往 年 研 習 班 參 訓 學 員 意 關 以 外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見, 於 103 年 2 月 11 日 訂 定 103 年 練 進 修 度 新 世 紀 公 共 服 務 創 新 研 習 班 實 施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6 項 研 習 主 題 (1) 政 府 專 案 管 理 培 訓 課 程 及 認 證 研 習 主 題 已 辦 理 完 竣, 計 調 訓 35 人 (2)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管 理 研 習 主 題 已 辦 理 完 竣, 計 調 訓 43 人 44

49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9.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併 同 103 年 度 新 世 紀 公 共 服 務 創 新 研 習 班 辦 理, 其 中 針 對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規 劃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基 礎 課 程 及 認 證 職 能 發 展 等 2 項 專 業 課 程 其 中 職 能 發 展 研 習 主 題 已 辦 理 完 竣, 計 調 訓 44 人 10.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1)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知 能 需 求 之 調 查 及 需 求 調 查 : 依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職 評 估 能 分 析 推 動 工 作 職 能 評 估 成 果 相 關 考 試 類 科 職 能 分 析 資 料, 並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後, 據 以 設 計 問 卷 題 項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並 撰 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完 成 核 心 職 能 架 構 及 關 鍵 行 為 指 標 (2) 辦 理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 業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及 25 日 召 開 2 場 次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依 據 討 論 結 果 研 擬 問 卷 初 稿 進 行 問 卷 前 測, 並 依 據 前 測 結 果, 調 整 題 項 內 容, 刻 正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及 分 析 等 事 宜 11.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2 年 訓 需 求 評 析 及 績 效 評 練 參 訓 人 員 訓 練 成 效 追 蹤 : 針 對 102 估 年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學 員, 於 103 年 3 月 8 日 至 3 月 26 日 止 辦 理 訓 後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調 查, 並 於 4 月 20 日 及 30 日 分 別 提 出 訓 後 個 別 與 總 體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45

50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12. 研 究 發 展 公 務 人 員 (1) 開 發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訓 練 遴 選 訓 練 評 鑑 方 法 及 技 評 測 工 具 : 為 使 相 關 評 測 工 具 更 加 術 符 合 領 導 發 展 訓 練 及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參 訓 人 員 目 標 職 位 所 面 臨 之 公 務 情 境, 增 列 4 項 評 測 工 具, 業 已 納 入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3 年 訓 練 計 畫, 並 奉 考 試 院 核 定, 於 3 月 17 日 及 18 日 辦 理 參 訓 人 員 遴 選 作 業 時 實 施 (2) 精 進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訓 練 遴 選 評 審 員 評 分 方 式 : 於 本 年 3 月 遴 選 作 業 時, 新 增 由 工 作 人 員 計 算 各 項 行 為 展 現 出 現 次 數, 以 提 供 評 審 員 綜 合 評 分 之 參 考 (3)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成 績 測 驗 之 命 題 最 佳 實 務 手 冊 : 針 對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進 行 分 析, 瞭 解 各 科 目 試 題 之 鑑 別 度 難 易 度 及 選 項 誘 答 力, 並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測 驗 初 選 審 ( 題 ) 作 業 手 冊 之 命 題 檢 核 表 並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後, 據 以 編 制 試 題 品 質 檢 核 表 (4) 精 進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本 質 特 性 考 核 機 制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自 我 檢 測 量 表 共 計 辦 理 6 梯 次, 施 測 結 果 回 饋 各 班 所 輔 導 人 員, 作 為 渠 等 進 行 生 活 考 評 評 分 之 參 據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關 ( 構 )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事 宜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中 區 培 訓 中 心 於 5 月 函 送 訓 練 成 效 自 評 報 告 書, 評 鑑 小 組 46

51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成 員 於 7 月 1 日 及 2 日 分 赴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中 區 培 訓 中 心 與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聽 取 受 評 機 關 簡 報 進 行 問 題 詢 答 文 件 抽 查 與 實 地 訪 視 等 複 評 作 業 13. 擴 大 參 與 國 際 培 訓 103 年 3 月 8 日 至 14 日, 派 員 出 席 在 組 織 交 流 活 動, 強 化 杜 拜 舉 行 之 國 際 培 訓 總 會 (IFTDO) 第 全 球 視 野, 推 動 國 際 43 屆 年 會 活 動 訓 練 新 知 交 流 14. 擴 大 教 育 訓 練 合 作 賡 續 辦 理 訓 練 資 源 供 需 媒 合 業 務, 以 平 台, 積 極 與 國 內 外 使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相 互 支 援 交 流 ; 教 育 訓 練 及 學 術 機 另 亦 規 劃 與 世 新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國 際 研 關 ( 構 ) 協 調 聯 繫 與 討 會, 以 增 進 交 流 合 作 交 流 合 作 15. 強 化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103 年 度 第 1 次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及 觀 摩 學 習 活 會 報, 業 於 2 月 14 日 在 文 官 學 院 辦 理 動 功 能 完 竣, 相 關 議 案 經 充 分 交 換 意 見 後, 獲 致 具 體 結 論, 有 效 解 決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問 題, 對 於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訓 練 資 源 整 合 與 運 用 事 項 之 協 調, 發 揮 積 極 正 面 功 能 及 價 值 16.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公 務 辦 理 高 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施 未 占 缺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訓 練 可 行 方 式 之 研 究 ; 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黃 教 授 東 益 擔 任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17. 考 察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刻 正 規 劃 辦 理 中 培 訓 制 度 47

52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18.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研 修 103 年 高 普 考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培 訓 業 務 及 配 當 表, 已 103 年 於 5 月 21 日 函 頒 訂 定 19. 辦 理 培 訓 業 務 研 討 (1) 辦 理 102 年 原 住 民 特 考 實 務 訓 練 輔 會 及 座 談 會 導 員 暨 人 事 人 員 講 習, 並 實 施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法 規 測 驗, 輔 導 員 部 分 計 有 88 人 參 加 ; 人 事 人 員 部 分 計 有 44 人 參 加 (2) 辦 理 102 年 地 方 特 考 及 103 年 初 等 考 試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員 暨 人 事 人 員 講 習, 並 實 施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法 規 測 驗 輔 導 員 部 分 計 有 985 人 參 加 ; 人 事 人 員 部 分 計 有 372 人 參 加 (3)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受 訓 人 員 一 般 團 體 保 險 說 明 會 ( 按 : 針 對 103 年 初 等 考 試 用 人 機 關 構 學 校 人 事 人 員 ), 計 辦 理 4 場 次, 共 計 251 人 參 加 (4) 辦 理 103 年 身 心 障 礙 特 考 錄 取 受 訓 人 員 一 般 團 體 保 險 及 訓 練 法 規 講 習, 計 辦 理 2 場 次, 共 計 230 人 ( 含 輔 導 員 及 人 事 人 員 ) 參 加 (5) 辦 理 102 年 地 方 特 考 及 103 年 初 等 考 試 實 務 訓 練 分 區 座 談, 計 辦 理 北 中 南 東 4 場 次, 共 512 人 參 加 (6) 辦 理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重 點 宣 導 暨 遴 選 作 業 講 習 : 於 考 試 院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等 9 個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共 辦 理 12 場 次 完 竣, 計 1,858 人 參 加 (7) 辦 理 103 年 度 薦 升 簡 訓 練 學 習 心 得 48

53 預 算 總 說 明 業 務 及 工 作 計 畫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實 施 概 況 實 施 成 果 分 享 ( 含 結 訓 ) 共 6 場 次 (8) 辦 理 103 年 度 第 1 次 培 訓 專 題 研 習, 計 有 110 人 參 加 汰 換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已 於 103 年 6 月 完 成 汰 換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第 一 預 備 金 配 合 業 務 需 求 適 時 辦 理 動 支 業 務 需 要 時 動 支 49

54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預 算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預 算 數 科 目 名 稱 原 預 算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預 算 增 減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小 計 歲 入 部 分 : 49,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資 料 使 用 費 財 產 孳 息 2, 租 金 收 入 2,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30, 雜 項 收 入 17,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17, 歲 出 部 分 : 172,433, 一 般 行 政 139,155, 保 障 暨 培 訓 31,550, 保 障 業 務 2,813,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28,737,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71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710, 第 一 預 備 金 1,018,

55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總 說 明 104 年 度 止 )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截 至 7 月 底 分 配 數 (1) 截 至 7 月 底 實 收 或 實 付 累 計 數 ( 含 暫 付 款 ) (2) 分 配 數 餘 數 (3)=(1)-(2) 執 行 率 % (4)=(2)/(1) 49,000 12,000 17,363-5, % 0 0 2,852-2, ,852-2,852-2,000 2,000 2, % 2,000 2,000 2, % 30, ,000 10,000 12,288-2, % 0 0 2,488-2,488-17,000 10,000 9, % 172,433, ,136, ,161,751 3,974, % 139,155,000 91,534,000 89,030,026 2,503, % 31,550,000 19,892,000 18,471,725 1,420, % 2,813,000 1,543,000 1,530,476 12, % 28,737,000 18,349,000 16,941,249 1,407, % 710, , ,000 50, % 710, , ,000 50, % 1,018,

56 主 要 表

57 科 款 項 目 節 名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稱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合 計 規 費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資 料 使 用 費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文 書 使 用 之 閱 覽 費 及 影 印 費 等 收 入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財 產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財 產 孳 息 租 金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場 地 租 金 收 入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出 售 廢 舊 物 品 等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說 明 53

58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考 試 院 主 管 174, ,433 1,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員 會 174, ,433 1, 考 試 支 出 174, ,433 1, 一 般 行 政 141, ,155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41,323 千 元, 包 括 人 事 費 126,049 千 元, 業 務 費 13,004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2,150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120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人 員 維 持 費 126,04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核 實 減 列 人 事 費 1,500 千 元 (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15,27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業 務 資 訊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維 護 及 汰 換 電 腦 軟 體 等 經 費 3,668 千 元 保 障 暨 培 訓 2 31,263 31, 保 障 業 務 2,445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445 千 元, 均 屬 業 務 費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政 策 法 規 之 研 擬 規 劃 及 解 釋 經 費 1, 08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會 議 資 料 等 經 費 100 千 元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制 度 之 宣 導 經 費 76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會 議 資 料 等 經 費 150 千 元 (3)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事 件 之 擬 議 及 審 理 經 費 36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保 障 業 務 所 需 教 育 訓 練 等 經 費 60 千 元 (4)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業 務 之 輔 導 及 協 調 聯 繫 經 費 11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會 議 資 料 等 經 費 38 千 元 (5)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案 例 之 編 印 經 費 11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編 印 各 種 保 障 案 例 等 經 費 20 千 元 訓 練 與 進 修 業 務 28,818 28,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8,818 千 元, 均 屬 業 務 費 明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訓 練 進 修 政 策 法 規 研 擬 及 解 釋 經 費 3,58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會 議 資 料 等 經 費 525 千 元 (2) 人 事 與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執 行 經 費 79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會 議 資 料 等 經 費 116 千 元 (3)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規 劃 及 宣 導 經 費 2,40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訓 練 場 地 佈 置 等 經 費 352 千 元 (4)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進 修 規 劃 遴 選 成 績 評 量 經 費 17,2 1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辦 理 高 階 文 官 國 外 研 習 等 經 費 2,259 千 元 54

59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5) 培 訓 評 鑑 技 術 研 發 規 劃 執 行 經 費 1,39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培 訓 評 鑑 業 務 等 經 費 709 千 元 (6)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及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評 量 經 費 3,42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測 驗 評 量 作 業 等 經 費 476 千 元 3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汰 換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經 費 820 千 元 2. 上 年 度 汰 換 副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預 算 業 已 編 竣, 所 列 7 10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第 一 預 備 金 916 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如 列 數 55

60 附 屬 表

61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財 產 孳 息 - 租 金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2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室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依 據 規 國 定 有 收 財 取 產 辦 法 公 第 廳 7 舍 條 外 等 借 相 之 關 租 規 金 定 收 辦 入 理 依 規 據 定 國 收 有 取 財 辦 產 公 法 廳 第 舍 7 條 外 等 借 相 之 關 租 規 金 定 收 辦 入 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財 產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財 產 孳 息 租 金 收 入 2 依 規 定 收 取 辦 公 廳 舍 外 借 之 租 金 收 入 說 明 57

62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預 算 金 額 30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室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依 出 據 售 國 廢 有 舊 財 物 產 品 法 等 第 收 7 入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出 依 售 據 廢 國 舊 有 物 財 品 產 等 法 收 第 入 7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財 產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30 係 出 售 廢 舊 物 品 等 收 入 說 明 58

63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雜 項 收 入 -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17 承 辦 單 位 秘 書 室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依 員 據 工 借 全 用 國 宿 軍 舍 公 自 教 薪 員 資 工 扣 待 回 遇 繳 支 庫 給 數 要 點 第 四 點 等 員 依 工 據 借 全 用 國 宿 軍 舍 公 自 教 薪 員 資 工 扣 待 回 遇 繳 支 庫 給 數 要 點 第 四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其 他 收 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雜 項 收 入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17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說 明 59

64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計 畫 內 容 : 本 計 畫 為 一 般 性 業 務, 包 括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主 計 室 政 風 室 等 單 位 業 務, 主 要 配 合 保 障 暨 培 訓 業 務 辦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務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41,323 預 期 成 果 : 各 行 政 管 理 單 位 依 其 職 掌, 適 時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工 作 及 增 購 汰 換 軟 硬 體 設 備, 俾 順 利 推 展 保 障 暨 培 訓 業 務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 員 維 持 0100 人 事 費 0102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0111 獎 金 0121 其 他 給 與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0151 保 險 0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0200 業 務 費 0201 教 育 訓 練 費 0202 水 電 費 0203 通 訊 費 0215 資 訊 服 務 費 0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0221 稅 捐 及 規 費 0231 保 險 費 0241 兼 職 費 025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126,049 人 事 室 1. 計 畫 內 容 : 本 計 畫 係 在 預 算 員 額 範 圍 內 ( 包 括 126,049 政 務 人 員 9 人, 職 員 81 人, 技 工 1 人, 駕 駛 8 人 14,380, 工 友 3 人 共 計 102 人 ),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67,430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標 準 核 實 計 列 所 需 人 事 費 4, 經 費 計 算 依 據 : 依 規 定 標 準 核 實 計 列, 包 括 : 17,755 (1) 待 遇 : 係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14,380 千 元 法 定 1,614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67,430 千 元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5,760 遇 4,718 千 元, 合 共 86,528 千 元 6,352 (2) 獎 金 : 係 考 績 獎 金 6,900 千 元 年 終 工 作 獎 8,040 金 10,805 千 元 特 殊 公 勳 獎 賞 50 千 元, 合 共 17,755 千 元 (3) 其 他 給 與 : 係 休 假 補 助 費 1,614 千 元 (4) 加 班 值 班 費 : 係 超 時 加 班 費 2,850 千 元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2,910 千 元, 合 共 5,760 千 元 (5)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 係 政 務 與 文 職 人 員 退 休 金 公 提 部 分 6,025 千 元 技 工 及 工 友 退 休 準 備 金 及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提 撥 327 千 元, 合 共 6,35 2 千 元 (6) 保 險 : 係 健 保 保 險 補 助 5,350 千 元 公 保 保 險 補 助 2,230 千 元 勞 保 保 險 補 助 460 千 元, 合 共 8,040 千 元 15,274 各 行 政 單 位 1. 計 畫 內 容 : 本 計 畫 係 維 持 本 會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所 13,004 需 經 費 經 費 計 算 依 據 : 1,898 (1) 為 提 升 員 工 專 業 知 能, 辦 理 員 工 相 關 教 育 357 訓 練 課 程 等, 所 需 經 費 488 千 元 3,300 (2) 辦 公 大 樓 水 電 費 計 需 1,898 千 元 420 (3) 網 際 網 路 專 線 及 資 訊 系 統 專 線 通 訊 費 150 千 138 元 118 (4) 寄 發 公 務 資 料 所 需 郵 資 及 公 務 聯 繫 電 話 費 489 計 207 千 元 15 (5) 網 路 伺 服 器 網 路 設 備 及 線 材 個 人 電 腦 1,130 印 表 機 不 斷 電 系 統 消 防 系 統 等 相 關 2,729 週 邊 設 備 公 文 整 合 系 統 等 應 用 系 統 之 保 300 養 維 護 與 租 用 及 資 安 健 檢 等 計 3,300 千 元 60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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