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民 志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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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二 篇 - 氏 族 資 料 來 源 : 呂 瀛 州 先 生 站 立 者 提 供 圖 52 嘉 義 縣 烈 山 五 姓 宗 親 會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資 料 來 源 : 柯 明 裕 先 生 前 排 右 六 提 供 圖 53 嘉 義 濟 陽 柯 蔡 宗 親 會 第 十 屆 理 監 事 成 員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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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第 三 篇 生 命 禮 俗 嘉 義 縣 古 為 諸 羅 縣, 是 臺 灣 開 發 最 早 的 地 方 之 一, 傳 統 民 風 刻 苦 耐 勞, 衣 食 住 行 儉 樸, 注 重 婚 喪 喜 祭 初 漢 人 與 原 住 民 鄒 族 相 處, 由 衝 突 到 融 合, 予 人 民 風 剽 悍 的 印 象 ; 又 常 面 臨 大 地 震 的 天 然 災 害, 民 俗 信 仰 迎 神 賽 會 與 祭 祀 活 動, 具 有 豐 富 而 多 采 的 面 貌 生 命 禮 俗 是 人 生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幾 乎 每 一 個 民 族 都 有 其 獨 特 的 儀 式 與 內 含, 也 各 有 自 己 的 特 色, 大 扺 而 言 可 以 分 成 兩 類 : 其 一 是 生 命 禮 俗, 如 誕 生 成 年 結 婚 及 死 亡 等 儀 式 ; 其 二 是 歲 時 祭 儀, 如 播 種 祭 或 收 穫 祭 等 人 類 學 者 將 生 命 禮 俗 作 深 入 的 分 析, 學 者 研 究 時, 其 討 論 重 點 在 生 命 禮 儀 俗 對 個 人 及 社 會 團 體 之 社 會 心 理 上 的 功 能 意 義 生 命 禮 俗 有 時 稱 之 為 生 命 危 機 或 過 程 儀 式, 是 指 藉 由 儀 式, 將 生 命 成 長 過 程 中 不 同 的 階 段 或 轉 變 過 渡 到 另 一 階 段 之 意, 整 個 過 程 包 括 三 個 階 段, 亦 即 從 分 離 到 轉 變 到 加 入 儀 式 的 舉 行 是 為 了 給 予 團 體 中 的 個 體, 在 其 生 命 成 長 中 的 過 程 中 所 需 的 支 持 協 助, 使 其 能 夠 承 擔 成 長 的 壓 力 和 挑 戰, 此 外, 它 包 括 傳 達 了 某 一 傳 統 社 會 的 倫 理 或 道 德 的 規 範, 使 個 體 得 到 應 有 的 文 化 教 育, 使 個 體 認 同 於 團 體 社 會 中, 並 成 為 團 體 中 的 一 份 子, 如 此 保 存 某 一 文 化 的 統 整 性 和 歸 屬 感 不 管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鄒 族, 隨 著 時 代 的 改 變, 生 命 習 俗 宗 教 文 化, 都 有 很 大 的 改 變 記 載 在 本 篇 的, 有 些 儀 式 已 經 簡 化, 甚 至 逐 漸 式 微 本 篇 共 分 四 章 : 第 一 章 生 活 習 俗, 以 食 衣 住 行 為 主 第 二 章 歲 時 節 令, 以 禮 俗 祭 祀 活 動 為 主 第 三 章 人 生 禮 儀, 以 生 育 婚 壽 喪 葬 為 主 第 四 章 信 仰 禁 忌, 以 道 德 風 尚 民 間 信 仰 與 禁 忌 為 主 嘉 義 縣 族 群 包 括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以 及 原 住 民 鄒 族, 幾 百 年 下 來, 族 群 雖 然 漸 趨 融 合, 但 是 各 族 群 的 特 色 依 然 存 在, 閩 南 和 客 家 同 屬 漢 人 系, 基 本 上 雷 同 處 多, 但 也 小 有 差 異, 鄒 族 則 相 差 甚 遠, 敘 述 時,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部 份, 原 則 上 合 併 論 述, 特 殊 之 處 才 分 開, 至 於 鄒 族 的 部 份, 則 單 獨 論 述 445

4 住 民 志 第 一 章 生 活 習 俗 第 一 節 飲 食 一 主 食 ( 一 ) 閩 南 人 閩 南 人 飲 食 歷 來 以 米 食 為 主, 甘 藷 ( 俗 稱 地 瓜 蕃 薯 ) 次 之, 小 麥 芋 頭 為 輔, 農 民 不 吃 牛 肉 日 常 菜 餚 主 要 有 肉 食 海 鮮 蔬 菜 等 農 家 多 自 製 鹹 菜 豆 豉 蘿 蔔 乾 高 麗 菜 乾 等, 早 年 農 民 常 將 甘 藷 切 成 細 條 狀, 曬 成 蕃 薯 薟 乾 保 存, 以 備 荒 年 不 時 之 需 傳 統 上, 閩 南 人 早 餐 多 吃 稀 飯, 邁 入 工 商 化 社 會 後, 逐 漸 被 麵 包 飯 團 蛋 餅 燒 餅 麵 食 等 取 代 午 晚 餐 則 以 乾 飯 為 主 農 村 常 以 榖 類 豆 類 加 工, 作 成 米 粉 麵 線 糕 粿 麵 筋 豆 簽 等 副 食, 也 用 於 祭 祀 與 待 客 ( 二 ) 客 家 人 客 家 人 的 飲 食, 也 是 以 米 食 為 主 以 業 農 為 主 的 客 家 人, 也 不 吃 牛 肉, 如 同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也 多 自 製 鹹 菜 高 麗 菜 乾 福 菜 等 傳 統 上, 客 家 人 喜 愛 吃 乾 飯, 不 喜 歡 吃 稀 販, 因 此 三 餐 以 乾 飯 為 主, 這 是 有 別 於 閩 南 人 的 1 客 家 菜 有 粄 條, 有 客 家 小 炒, 後 者 以 肥 肉 爆 炒 魷 魚 絲, 再 加 上 蔥 韭 菜 芹 菜 拌 炒, 風 味 獨 特 又 如 鑲 豆 腐 鹹 蛋 苦 瓜 等, 將 不 同 口 味 的 食 物 調 理 得 鮮 美 異 常 在 其 間, 油 香 鹹 是 客 家 菜 的 特 色, 主 要 是 可 以 補 充 熱 能 幫 助 食 慾 油 鹽 之 外, 通 常 以 香 辛 料 醋 紫 蘇 ( 柺 絲 ) 七 層 塔 ( 金 不 換 ) 等 佐 料 加 強 味 道 客 家 人 遵 循 歲 時 節 令, 製 作 紅 粄 ( 龜 粄 ), 用 於 嫁 娶 祝 壽 福 圓 ( 十 月 十 五 謝 平 安 ) 等 ( 三 ) 鄒 族 446 鄒 族 人 的 傳 統 飲 食 以 小 米 ( 粟 ) 為 主, 大 多 煮 成 乾 飯 或 是 稀 飯, 或 加 工 作 成 麻 薯 等 副 食 品 另 外 也 會 釀 成 小 米 酒, 是 鄒 族 勇 士 們 的 最 愛 ; 所 有 祭 祀 活 動 也 都 會 以 酒 作 為 和 神 溝 通 的 媒 介 竹 筒 飯 是 鄒 族 人 出 外 打 獵 或 爭 戰 時 所 攜 1 黃 榮 洛, 臺 灣 客 家 民 俗 文 集 ( 新 竹 : 新 竹 縣 文 化 局,2000 年 4 月 ), 頁 284

5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帶 的 主 食 魚 肉 類 的 來 源, 以 狩 獵 所 得 的 獸 肉 與 溪 水 中 魚 蝦 類 為 主 箭 竹 是 鄒 人 最 喜 愛 的 植 物, 其 幼 竹 只 有 大 拇 指 般 粗, 在 其 長 成 約 地 面 上 二 十 公 分 高 時, 就 以 手 折 之 取 食 傳 統 吃 法 以 前 是 生 食, 後 來 煮 熟 後 以 鹽 水 沾 食 下 飯 鄒 族 所 處 地 區 常 見 大 黃 蜂 窩, 由 於 大 黃 蜂 體 積 大 攻 擊 性 強 傷 害 性 巨 大, 鄒 族 人 視 為 大 患 為 破 除 其 災 害, 補 充 肉 食 性 蛋 白, 鄒 人 開 始 設 法 攝 取 蜂 蛹 通 常 在 深 秋 初 冬 月 圓 之 時, 蜂 群 準 備 過 冬, 油 脂 最 多 鄒 人 先 用 火 燒 方 式 將 警 戒 蜂 殺 死, 再 全 副 武 裝 將 密 蜂 土 巢 打 碎, 取 走 母 蜂 及 蜂 蛹 大 黃 蜂 的 蜂 蛹 可 直 接 肉 食, 而 母 蜂 用 來 泡 酒 治 病 鄒 族 常 用 煮 食 方 法 有 煮 蒸 烤 醃 ; 以 煮 食 為 主 食 具 方 面 則 大 多 數 都 是 以 竹 子 木 頭 製 成, 如 竹 製 碗 匙 筷 杯, 木 製 勺 子 鉆 板 瓢 子 又 有 鐵 鍋 ( 以 前 為 木 桶 蒸 煮 ) 藤 製 篩 酒 器 等 種 類 不 多, 因 為 以 前 大 多 數 都 是 以 手 抓 取 2 如 今 飲 食 已 多 元 化 的 今 天, 各 族 群 間 特 有 的 飲 食 文 化 逐 漸 融 和 彼 此 的 日 常 飲 食 生 活 當 中, 甚 至 開 發 出 新 的 飲 食 文 化, 尤 其 是 外 來 飲 食 漸 漸 深 入 臺 灣 各 地 方 的 同 時, 吃 的 藝 術 變 得 更 為 多 元 與 精 彩 二 嘉 義 縣 特 產 及 小 吃 本 縣 近 海 的 鄉 鎮, 如 東 石 鄉 布 袋 鎮, 為 漁 港, 其 特 產 是 蚵 仔 蝦 子 各 類 海 魚 等 海 鮮 特 別 是 東 石 鄉 的 海 產 西 施 舌, 為 珍 貴 貝 類 民 雄 鄉 有 鵝 肉 肉 粽 金 桔 果 醬 等 相 關 產 品 新 港 鄉 有 新 港 飴 笨 港 餅 等 歷 史 悠 久 的 特 產, 新 港 飴 又 稱 雙 仁 潤, 以 麥 芽 糖 和 花 生 仁 製 成, 始 創 於 清 朝 領 臺 末 期, 其 外 表 形 狀 有 如 老 鼠, 最 早 稱 為 老 鼠 仔 糖, 日 治 時 代 聲 名 大 起, 迄 今 不 衰 梅 山 鄉 以 生 產 梅 子 筍 乾 聞 名, 梅 子 經 過 醃 漬 後, 裝 瓶 販 賣 大 阿 里 山 區, 包 括 阿 里 山 鄉 竹 崎 鄉 番 路 鄉, 則 有 山 蘇 山 芹 菜 溪 蝦 溪 魚 等 風 味 小 吃, 並 生 產 高 山 茶 茶 葉, 後 者 以 阿 里 山 茶 之 名 聞 名 於 海 內 外 2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6 住 民 志 阿 里 山 鄉 原 住 民 鄒 族 人 的 米 食 製 品 有 小 米 麻 薯 小 米 酒 竹 筒 飯 等, 由 於 受 到 平 地 人 飲 食 習 慣 影 響, 竹 筒 飯 也 在 內 部 放 入 香 菇 蝦 米 肉 類 等, 成 為 觀 光 特 產 日 治 時 期 阿 里 山 伐 木 時 代, 奮 起 湖 火 車 站 的 便 當 及 其 老 街 的 大 餅, 均 成 為 今 日 觀 光 客 必 嚐 的 佳 餚 與 伴 手 禮 第 二 節 服 飾 一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服 飾 閩 南 人 以 臺 灣 衫 為 主 客 家 人 傳 統 以 藍 衫 為 主, 但 不 無 論 是 閩 南 人 或 是 客 家 人, 傳 統 的 服 飾 已 少 有 人 穿 著, 但 在 復 古 風 的 引 導 下, 閩 客 傳 統 服 飾 元 素 被 大 量 運 用 在 新 式 剪 裁 的 服 裝 上, 增 添 古 意 盎 然 的 興 味 與 懷 舊 風 潮 二 鄒 族 服 飾 448 鄒 族 往 日 的 服 飾 材 質 有 皮 革 麻 布 棉 布 三 種 皮 革 是 由 圖 54 客 家 婦 女 傳 統 服 飾 獵 殺 得 來, 麻 布 則 是 女 子 自 耕 自 織, 棉 布 是 由 漢 商 交 換 貿 易 得 來 他 們 的 服 飾 帶 有 祭 典 時 的 宗 教 意 味, 也 代 表 著 社 會 地 位 未 成 年 衣 飾 都 較 為 簡 單, 幼 兒 期 是 對 襟 長 衣 一 件, 男 女 皆 須 剪 髮, 無 其 他 衣 飾 用 品 少 年 期 男 女 皆 開 始 留 瀏 海 式 散 髮 向 周 圍 垂 下, 男 子 開 始 掛 上 敝 前 陰 部 的 斜 角 布 袋 束 腰, 穿 戴 鹿 皮 披 肩 ; 女 性 則 是 開 始 著 長 袖 上 衣 及 左 右 二 片 腰 裙 青 年 男 子 開 始 戴 鹿 皮 帽, 前 掛 胸 袋, 穿 鹿 皮 背 心 披 肩, 腰 部 束 皮 帶 且 掛 腰 刀 ; 女 子 則 是 開 始 以 黑 布 纏 頭, 穿 著 胸 部 加 斜 方 的 胸 衣 與 股 裙 老 年 男 子 皆 常 穿 着 隨 意, 通 常 都 是 半 長 上 衣 為 主 ; 女 性 則 多 數 仍 以 青 年 期 衣 裝 為 主, 也 可 穿 著 長 上 衣 等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文 物 聯 營 館, 網 址 : exhibit_content.jsp?mainexhid=20&exhid=53&formatid= 年 2 月 14 日 查

7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他 們 的 傳 統 服 飾, 婦 女 服 裝 上 衣 胸 兜 的 領 口 邊 縫 有 數 條 紅 白 黃 藍 等 顏 色 滾 邊, 帶 有 宗 教 性 的 神 秘 色 彩 搭 配 腰 裙 腰 帶 綁 腿, 佩 戴 繡 花 頭 巾 與 帽 飾 耳 飾 胸 飾 手 鐲 項 鍊 頸 圈 指 環 等 裝 飾 品, 特 別 注 重 美 觀 近 年 來 漸 改 用 漢 族 服 裝 穿 著 皮 鞋, 所 用 配 件, 也 帶 有 布 農 族 的 色 彩 男 子 服 裝 以 獵 物 所 得 皮 革 為 主, 藉 以 代 表 勇 武 程 度 男 子 的 衣 服 外 面 是 紅 色, 內 部 是 黑 色 出 征 時 穿 紅 色, 紅 色 是 戰 神 喜 歡 的 顏 色, 可 確 保 戰 爭 的 氣 運 旺 盛, 如 果 出 征 不 利, 返 回 部 落 要 反 穿 黑 色 那 一 面, 以 示 族 人, 遇 有 死 人, 則 全 部 的 人 都 反 穿 黑 色, 表 示 有 喪 事 黃 上 衣 則 是 祭 典 盛 裝 時 穿 戴, 今 已 失 傳 搭 配 皮 製 披 肩 套 褲 套 袖 背 心 皮 衣 等, 以 品 質 代 表 勇 士 地 位 裝 飾 品 有 耳 飾 胸 飾 貝 串 等, 形 狀 以 狩 獵 器 具 為 多 3 第 三 節 居 住 本 縣 住 民 主 要 是 漢 人 系 統 的 閩 南 人 和 客 家 人, 另 外 是 原 住 民 的 鄒 族, 居 住 設 施 與 環 境, 因 為 族 群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大 扺 而 言, 傳 統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住 家 差 別 不 大, 中 國 大 陸 客 家 人 原 鄉 的 圓 樓 並 未 在 本 縣 出 現 原 住 民 的 鄒 族 其 住 家 就 明 顯 不 同 同 屬 漢 人 的 閩 南 人 和 客 家 人, 傳 統 上 是 屬 於 父 系 社 會, 又 崇 尚 祖 先, 住 家 既 是 生 人 所 住 的 地 方, 也 是 祭 拜 祖 先 的 地 方, 家 中 的 正 廳 既 是 客 廳 也 是 祭 拜 祖 先 所 在, 男 性 在 此 一 住 家 中 神 聖 的 場 域, 行 使 權 威 原 住 民 的 鄒 族 也 是 男 性 為 中 心 的 父 系 社 會, 以 會 所 庫 巴 (Kuba) 行 使 男 性 權 力 一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住 本 縣 在 開 墾 初 期, 住 民 生 活 艱 困, 為 便 利 拓 墾 耕 種, 房 舍 都 是 就 地 興 建, 建 材 大 扺 都 是 使 用 竹 子 茅 草, 結 籬 架 竹, 填 土 為 牆, 覆 以 茅 草, 用 來 遮 蔽 風 雨, 其 後 生 活 條 件 逐 漸 改 善, 才 能 使 用 磚 瓦, 用 來 興 建 磚 牆 牆 瓦 房, 而 開 拓 有 成 的 大 富 人 家, 則 添 建 大 厝 樓 閣, 有 前 院 後 院 漢 人 住 宅 早 期 都 屬 三 合 院 式, 正 中 是 正 廳, 左 右 為 護 龍, 正 廳 神 桌 上 有 神 龕, 供 奉 祖 先 及 神 明, 左 右 護 龍 則 是 居 住 用, 三 面 房 子 中 間 包 住 的 地 方 為 3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第 八 次 民 俗 ( 曹 族 婚 喪 習 俗 ) 座 談 會 紀 錄, 臺 灣 文 獻, 第 38 卷 : 第 4 期, 1987 年 12 月 449

8 住 民 志 廣 場, 亦 稱 天 井, 主 要 當 曬 穀 用, 有 時 也 當 成 是 大 拜 拜 時 宴 客 用 圖 55 閩 南 式 傳 統 建 築 資 料 來 源 : 林 衡 道 編 著, 臺 灣 民 俗 論 集 ( 臺 中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79 年 6 月 ), 頁 6 隨 著 時 代 的 進 步, 三 合 院 式 的 住 宅 逐 漸 消 失, 新 式 的 房 子, 大 都 以 鋼 筋 混 泥 土 興 建, 在 各 鄉 鎮 市 的 市 區, 樓 房 櫛 比 鱗 次, 在 郊 外, 則 不 少 是 別 墅 型 式 的 獨 棟 式 房 子, 其 建 築 形 式, 日 新 月 異, 衛 生 與 裝 潢 都 很 講 究 大 體 而 言, 各 時 代 特 有 的 建 築 樣 式 隨 處 可 見, 可 一 覽 臺 灣 經 過 歲 月 的 洗 禮 表 現 在 建 築 上 的 痕 跡 二 鄒 族 的 聚 落 鄒 族 的 傳 統 住 屋 可 分 為 三 種 : 傳 統 住 屋 附 屬 建 築 物 會 所 庫 巴 住 屋 主 要 以 茅 草 搭 蓋 屋 頂, 泥 土 為 地, 以 竹 子 為 壁 ; 住 地 面 積 計 算 為 寬 十 一 公 尺 至 三 十 公 尺 長 十 六 至 三 四 十 尺, 屋 樑 高 十 二 三 尺 至 十 五 六 公 尺 視 家 庭 的 大 小 建 築, 可 容 多 人 一 起 居 住 四 周 以 石 塊 作 基, 築 低 矮 石 桓 圍 繞 住 屋 屋 內 中 央 有 火 塘 住 屋 正 門 面 向 會 所 庫 巴, 用 意 是 隨 時 聆 聽 庫 巴 傳 來 的 消 息, 入 口 一 個 至 三 個 不 等, 平 時 很 少 打 開, 其 功 能 是 防 備 和 逃 生 450 附 屬 建 築 物 主 要 是 榖 倉, 設 置 在 屋 內 角 落, 也 會 有 在 屋 外 田 間 大 致 有 兩 到 三 個 穀 倉, 除 了 儲 藏 糧 食 外, 有 一 個 是 做 為 祭 祀 粟 女 神 的 穀 倉 ; 如 達 邦 大 社 等 的 穀 倉 就 是 祭 祀 小 米 女 神 的 地 方 為 了 計 算 用 糧 情 況, 阿 里 山 鄒 人 會 在 倉 前 懸 掛 茅 莖 束, 代 表 儲 藏 的 數 量, 每 取 去 一 束 茅 莖, 則 會 減 少 約 一 袋

9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的 米 食 ; 藉 以 統 計 用 量 另 外 在 田 間 的 穀 倉, 除 了 派 人 巡 防, 也 會 加 設 茅 草 跟 柵 欄 等 防 止 偷 竊 會 所 庫 巴, 它 是 天 神 降 臨 之 所, 是 象 徵 父 權 的 權 力 架 構, 它 的 方 位 是 居 於 聚 落 的 中 心 位 置, 也 是 聚 落 中 唯 一 架 空 的 欄 干 式 建 築, 在 房 屋 的 地 板 和 地 面 有 高 差, 以 提 高 他 在 族 群 中 的 位 置 會 所 前 方 有 廣 場, 房 屋 的 地 板 和 地 面 層 是 有 高 差, 用 意 是 提 高 它 在 族 群 中 的 位 置, 不 單 純 只 是 實 際 空 間 的 高 度, 也 是 在 強 化 人 心 中 神 聖 的 位 置, 男 子 會 所 前 方 擁 有 寬 闊 的 廣 場 空 間, 場 邊 種 植 有 雀 榕 (eono), 雀 榕 是 鄒 族 的 聖 樹, 這 是 天 神 與 軍 神 降 臨 的 地 方, 平 常 不 可 以 接 觸, 更 不 准 任 意 折 取 其 枝 葉 每 逢 戰 祭, 青 少 年 會 爬 上 雀 榕, 修 剪 枝 葉, 最 後 只 會 留 下 朝 向 男 子 會 所 以 及 最 早 建 立 當 地 聚 落 氏 族 所 在 的 枝 葉, 象 徵 對 其 脈 絡 的 尊 敬 庫 巴 場 所 和 族 群 的 宗 教 信 仰 有 關, 鄒 族 在 這 裡 舉 辦 所 有 的 宗 教 儀 式 鄒 族 的 會 所 和 漢 人 廟 宇 的 廣 場 在 功 用 上, 有 共 同 的 特 徵, 空 間 上, 二 者 都 有 大 型 樹 種, 藉 此 圍 塑 空 間 的 氛 圍, 變 成 為 空 間 的 主 要 元 素 但 當 中 還 是 有 所 差 異 性, 漢 人 廟 場 的 樹 是 空 間 記 憶 的 元 素, 因 為 善 男 信 女 經 常 在 樹 下 休 憩, 以 愉 悅 的 心 態, 留 下 對 空 間 的 記 憶, 但 是 鄒 族 男 子 會 所 所 種 的 樹 是 空 間 精 神 象 徵, 因 為 鄒 族 以 它 作 為 對 神 明 的 尊 敬, 是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的, 不 管 是 廟 場 或 是 會 所, 雖 然 對 其 所 屬 族 群 都 有 重 大 的 象 徵 意 義, 但 是 族 群 置 身 其 間, 卻 有 不 同 的 心 態 庫 巴 是 鄒 族 的 重 要 建 築, 是 鄒 族 勇 士 養 成 教 育 的 場 所, 同 時 也 是 部 落 會 議 及 重 要 儀 式 進 行 的 場 所, 只 有 大 社 才 建 有 庫 巴, 小 社 是 沒 有 的 庫 巴 通 常 建 於 部 落 的 中 央, 為 一 長 方 形 干 欄 式 無 壁 建 築, 以 粗 大 的 圓 木 為 支 架, 屋 頂 覆 蓋 著 厚 厚 的 茅 草 屋 頂 上 方 及 左 右 兩 側 栽 植 木 檞 蘭 花, 鄒 人 稱 為 金 草 或 神 花, 在 祭 典 時 綁 在 手 臂 或 斜 插 頭 上 以 示 避 邪 傳 統 的 鄒 族 是 以 男 性 為 主 的 社 會, 男 子 到 了 十 一 二 歲, 就 必 須 進 入 會 所, 接 受 生 活 技 能 禮 儀 部 落 歷 史 的 學 習 與 訓 練, 鄒 族 男 子 一 生 與 會 所 關 係 極 為 密 切, 會 所 的 存 亡 也 代 表 部 落 的 存 亡 會 所 開 前 後 門, 其 內 部 分 為 前 後 兩 部 分 前 半 部 以 木 板 釘 成, 禁 止 女 子 進 入 後 半 部 以 黃 藤 條 編 排 而 成, 是 休 憩 遊 戲 的 空 間 達 邦 社 的 庫 451

10 住 民 志 巴, 允 許 女 子 由 後 門 進 入 會 所, 但 僅 限 於 黃 藤 區 域 會 所 會 所 入 口 處 左 側 有 一 籐 編 的 長 方 形 籐 籠, 是 放 置 敵 首 的 地 方 右 側 的 籐 籠 則 是 放 打 火 石 袋 ( 鄒 語 稱 popususa), 及 盾 牌 打 火 石 袋 是 每 一 個 男 子 上 山 打 獵 征 戰 的 隨 身 攜 帶 物 品, 對 部 落 有 特 殊 功 績 的 勇 士 死 後, 族 人 將 生 前 的 火 具 袋 放 在 會 所, 以 示 永 遠 的 懷 念, 也 是 族 人 最 大 的 榮 耀 會 所 中 央 有 一 火 塘, 終 年 不 滅, 代 表 鄒 族 的 生 生 不 息 4 此 外 鄒 族 尚 有 英 雄 屋, 主 要 是 擺 設 戰 利 品 及 外 出 用 的 狩 獵 刀 弓 箭 槍 茅 衣 物 ( 皮 衣 皮 帽 ) 等, 鄒 族 男 人 出 獵 的 英 勇 戰 績 特 富 野 英 雄 屋 內 部 是 放 山 豬 頭 骨, 達 邦 社 則 是 用 來 祭 祀 軍 神 之 地 此 地 只 歡 迎 男 性 進 入, 鄒 族 婦 女 永 遠 不 能 進 到 內 部 或 是 觸 碰 這 些 東 西, 那 是 極 大 禁 忌 在 日 治 時 代, 日 人 卻 要 求 他 們 將 英 雄 屋 拆 掉, 其 後 尚 武 精 神 逐 漸 消 退 族 中 內 部 常 見 建 築 還 有 具 警 戒 防 備 功 能 的 暸 望 臺 飼 養 家 畜 的 棚 圈 和 雞 舍 處 理 獵 物 肉 品 的 獵 寮 以 及 各 式 小 屋, 如 打 鐵 小 屋 漁 具 小 屋 農 作 小 屋 等 但 是 現 今 鄒 族 人 已 經 沒 有 人 具 打 鐵 的 技 能 現 今 鄒 族 的 傳 統 建 築 愈 來 愈 少, 很 難 看 到, 愈 來 愈 多 的 鄒 族 人 以 水 泥 和 鋼 筋 搭 蓋 住 宅, 新 式 建 築 到 處 可 見 第 四 節 行 一 鄒 人 的 搬 運 與 運 輸 ( 一 ) 搬 運 方 法 以 人 力 背 負 為 主 背 負 工 具 有 背 囊 網 袋 背 架 竹 筒 等 背 囊 用 於 收 穫 時 期 使 用, 以 竹 皮 和 籐 條 編 織 成 囊 狀, 上 口 以 布 條 或 是 結 藤 索 用 以 背 負 網 袋 則 是 用 麻 繩 編 織 背 袋 則 是 用 來 揹 負 薪 柴 竹 筒 則 是 行 路 時 喝 水 用 的 器 具, 此 外 也 有 穀 筒 跟 魚 筒, 以 竹 具 做 成 稍 微 大 點, 用 來 裝 運 穀 物 跟 魚 蝦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11

11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 二 ) 運 輸 方 式 鄒 族 人 沒 有 交 通 工 具, 所 以 大 多 數 都 以 人 力 方 式 搬 運 貨 物 即 使 族 與 族 之 間 連 絡, 都 是 以 步 行 為 主 在 以 往 古 時, 曾 向 漢 人 學 習 騎 馬, 但 是 由 於 馬 在 山 路 上 不 好 行 走, 只 適 用 於 平 地, 所 以 只 好 放 棄 現 今 有 車 子 公 路 可 以 代 步, 行 走 方 式 以 不 多 見 然 而, 車 子 與 公 路 的 開 拓 下, 現 代 文 明 進 入 了 山 區 內 部, 鄒 族 人 最 飽 受 文 化 摧 殘 的 莫 過 於 電 視 的 引 進, 如 何 將 現 代 與 傳 統 調 和, 是 一 大 課 題 453

12 住 民 志 第 二 章 歲 時 節 令 嘉 義 縣 傳 統 的 歲 時 節 令, 源 於 閩 粵 一 帶, 包 括 春 夏 秋 冬 等 四 季 各 項 節 俗, 保 存 許 多 漢 人 傳 統 的 時 間 觀 念 及 祭 祀 文 化 時 至 今 日, 本 縣 各 地 仍 有 民 眾 持 續 傳 統 歲 時 節 俗 的 生 活 節 奏, 渴 望 透 過 對 神 靈 和 祖 先 虔 誠 的 敬 獻, 獲 得 福 佑 與 安 康 本 節 包 括 時 間 流 變 下 的 節 氣 節 氣 關 卡 中 的 節 俗 節 俗 祭 祀 用 品 的 基 本 認 知, 及 各 項 歲 時 節 俗 的 細 節 有 關 歲 時 節 令 本 身 既 有 常 民 文 化 的 一 面, 同 時 也 會 有 傳 統 文 化 保 存 的 一 面 臺 灣 邁 入 工 業 化 都 市 化 的 社 會 後, 許 多 傳 統 歲 時 節 令 的 習 俗 逐 漸 沒 落 簡 化, 甚 至 消 逝 第 一 節 除 夕 除 夕 是 一 年 的 最 後 一 天, 農 曆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俗 稱 二 九 暝, 即 大 年 夜, 這 一 天 家 人 從 各 地 回 到 家 裡 大 團 圓, 晚 上 圍 爐 吃 飯, 稱 年 夜 飯, 爐 火 灑 鹽 以 示 興 旺, 飯 後 長 輩 發 壓 歲 錢 給 未 成 年 的 小 孩, 稱 為 紅 包 事 先 準 備 好 春 聯, 把 舊 聯 換 下, 貼 上 新 春 聯, 代 表 除 舊 佈 新 晚 上 多 數 家 人 過 午 夜 後 才 就 寢 休 息, 謂 之 守 歲, 午 夜 十 二 點 時, 大 放 鞭 炮, 稱 為 迎 春 舊 時 代 債 權 人 催 租 討 債, 只 能 到 除 夕 為 止, 一 入 除 夕 子 夜 就 不 能 再 討, 必 需 等 到 元 宵 過 後 才 能 再 討, 窮 人 為 了 躲 債, 除 夕 這 一 天 就 離 家 外 出 躲 債, 直 到 半 夜 才 回 家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變, 許 多 除 夕 的 禮 節 和 規 矩 逐 漸 式 微, 如 圍 爐, 漸 以 火 鍋 取 代 第 二 節 春 節 454 正 月 初 一, 是 一 年 的 頭 一 天, 全 家 人 起 了 一 個 大 早, 在 家 長 帶 領 下, 點 花 燭 放 鞭 砲, 此 稱 為 開 正, 也 稱 為 開 春 接 著 是 晚 輩 向 長 輩 拜 年, 向 左 鄰 右 舍 恭 喜, 之 後 吃 早 餐, 閩 南 人 平 常 早 餐 是 吃 稀 飯, 但 是 春 節 期 間 則 否, 改 用 乾 飯, 配 上 長 年 菜, 祈 求 長 壽 健 康 初 一 這 一 天 不 可 以 掃

13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地 倒 垃 圾, 不 可 以 打 破 碗 盤, 不 可 以 吵 架, 一 切 求 和 諧 並 求 財 不 外 流 正 月 初 二, 同 樣 是 早 起, 這 一 天 是 嫁 出 去 的 女 兒 回 娘 家 的 日 子, 民 間 稱 為 查 某 子 日, 這 一 天 女 兒 和 女 婿, 要 回 外 家 省 親, 外 家 以 豐 盛 菜 肴 款 待 正 月 初 三, 初 三 這 一 天 可 以 睡 晚 一 點, 民 間 俗 諺 初 一 早, 初 二 早, 初 三 睡 到 飽 民 間 以 為 這 天 是 赤 狗 日, 不 宜 外 出, 若 犯 此 禁, 將 會 赤 貧 正 月 初 四, 這 一 天 是 接 神 日, 農 曆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送 上 天 庭 的 諸 神, 本 日 紛 紛 由 天 上 歸 凡 間, 家 家 戶 戶 燃 放 鞭 炮, 祈 請 諸 神 降 賜 百 福, 萬 事 吉 祥 俗 謂 送 神 早, 接 神 遲, 送 神 都 在 黎 明 之 前, 接 神 都 在 過 午 以 後 正 月 初 五, 這 一 天 稱 做 初 五 隔 開, 各 行 各 業 開 門 正 式 營 業, 也 就 是 說 春 節 假 期 結 束 了, 這 一 天 開 始 恢 復 正 常 的 生 活 第 三 節 元 宵 節 農 曆 正 月 十 五 日, 號 稱 小 過 年, 也 稱 為 燈 節, 傳 統 上 稱 為 上 元 節 上 元 暝, 此 日 舉 行 花 燈 展 覽, 猜 燈 謎, 本 縣 朴 子 配 天 宮, 新 港 奉 天 宮 等 大 廟 宇, 均 舉 辦 花 燈 展 覽 和 猜 燈 謎 第 四 節 端 午 節 農 曆 五 月 初 五, 俗 稱 五 月 節, 也 稱 五 日 節, 也 是 詩 人 節, 民 間 多 在 門 上 掛 上 艾 草 菖 蒲 榕 樹 葉 或 稻 穗, 曬 書 曬 衣 服, 民 間 諺 語 說 未 過 五 日 節, 棉 裘 不 願 放, 意 謂 端 午 節 前 天 氣 還 未 穩 定, 忽 冷 忽 熱, 棉 被 或 是 厚 衣 服 還 不 敢 收 起 來, 因 為 天 氣 突 然 變 冷 時, 棉 被 還 得 要 蓋, 厚 衣 服 還 是 要 穿 端 午 節 這 一 天, 民 間 習 俗 要 包 香 包 划 龍 舟 包 粽 子 香 包 用 綢 布 栽 剪 而 成, 形 狀 有 花 果 鳥 禽 動 物 八 卦 葫 蘆 等, 上 繡 各 種 花 紋, 縫 製 前, 塞 入 香 料, 通 常 是 檀 香 的 粉 末, 並 配 上 帶 有 香 味 的 中 藥, 之 後 加 以 縫 合, 完 成 後 給 小 孩 配 帶, 香 包 主 要 功 用 是 避 邪 驅 邪 455

14 住 民 志 划 龍 舟 包 粽 子 這 兩 項 習 俗, 相 傳 是 為 了 紀 念 古 代 楚 國 的 愛 國 詩 人 屈 原 而 起, 划 龍 舟 是 聽 聞 屈 原 投 江, 楚 人 紛 紛 划 船 想 去 救 他, 龍 舟 競 渡 因 此 而 起, 之 後 每 年 都 舉 辦, 目 的 是 為 了 趨 趕 江 中 魚 類, 以 免 魚 類 吃 掉 屈 原 的 屍 體 而 包 粽 子 則 是 將 包 好 的 粽 子 投 入 江 中, 用 以 祭 拜 屈 原, 並 有 追 思 之 意, 相 沿 成 習 粽 子 主 要 材 料 是 糯 米, 配 料 有 豬 肉 香 菇 蝦 仁 蛋 黃 花 生 等, 口 味 多 種, 有 肉 粽 素 粽, 有 甜 粽 鹹 粽, 本 縣 住 民 有 閩 南 人, 有 客 家 人, 粽 子 的 製 作 也 有 閩 南 粽 子 和 客 家 粽 子 之 別 客 家 粽 子 有 粄 粽, 以 糯 米 加 上 在 來 米 為 原 料 在 古 諸 羅 縣 時 代, 本 縣 就 有 在 端 午 節 時 舉 辦 划 龍 船 比 賽 的 民 俗 活 動, 清 朝 康 熙 年 間 出 版 的 諸 羅 縣 志 記 載 : 笨 港 等 處 划 舟 競 渡, 遊 人 雜 遝, 亦 有 置 竿 掛 錦, 捷 者 奪 標 以 去, 6 從 此 記 載 來 看, 當 時 盛 況 可 以 想 見 民 國 七 十 二 年 (1983) 嘉 義 縣 政 府 首 度 恢 復 舉 辦 龍 舟 賽, 舉 辦 地 點 是 東 石 鄉 的 東 石 港, 由 東 石 鄉 的 先 天 宮 管 理 委 員 會 承 辦, 共 有 四 艘 龍 船, 分 別 是 國 泰 號 民 安 號 風 調 號 雨 順 號 7 第 五 節 七 夕 農 曆 七 月 七 日 晚 上, 稱 為 七 夕, 古 代 傳 說 牛 郎 和 織 女 一 年 之 中 只 有 這 一 天 才 能 相 會, 淒 美 的 神 話 故 事, 引 起 未 婚 青 年 男 女 的 同 情 和 遐 想, 衍 生 為 本 土 式 的 情 人 節 晚 近 西 洋 人 的 情 人 節, 更 受 年 輕 男 女 的 重 視, 本 縣 青 年 男 女 因 此 一 年 之 中 會 過 兩 個 情 人 節 七 夕 也 是 七 娘 媽 生, 七 娘 媽 為 兒 童 守 護 神, 此 日 為 其 生 日, 信 眾 都 往 廟 中 朝 拜, 祈 求 七 娘 媽 庇 佑 孩 子 健 康 長 大 第 六 節 中 元 節 農 曆 七 月 十 五 日, 稱 為 中 元 節 民 間 以 為 農 曆 七 月 為 鬼 月, 此 時 陰 間 鬼 周 鍾 瑄 陳 夢 林, 諸 羅 縣 志, 卷 8, 風 俗 志 ( 嘉 義 : 嘉 義 縣 政 府,1983 年 6 月 重 印 ), 頁 林 德 政 採 訪 記 錄, 吳 文 遠 先 生 口 述 訪 問 記 錄, 嘉 義 東 石,2007 年 11 月 9 日

15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門 關 大 開, 日 期 自 農 曆 七 月 一 日 鬼 門 關 開 起, 至 七 月 三 十 日 鬼 門 關 閉 止, 期 間 設 壇 做 醮, 搭 臺 演 戲, 請 出 家 和 尚 放 焰 口, 祭 拜 孤 魂, 對 於 孤 魂 野 鬼, 民 間 以 好 兄 弟 稱 之 農 曆 七 月, 民 間 各 廟 暫 時 封 閉 鐘 鼓, 以 免 好 兄 弟 受 到 驚 嚇 待 鬼 門 關 閉, 再 恢 復 擊 鼓 鳴 鐘 以 本 縣 新 港 奉 天 宮 為 例, 是 以 媽 祖 符 令 封 貼 鼓 架, 並 收 起 鐘 擺 佛 教 則 援 引 目 蓮 救 母 故 事, 以 七 月 十 五 日 為 教 義 之 節, 舉 行 盂 蘭 盆 會 本 縣 流 傳 一 句 俗 語 : 乞 丐 望 普 渡, 意 謂 七 月 普 渡 時, 家 家 戶 戶 大 拜 拜, 大 請 客, 乞 丐 也 受 到 利 益 第 七 節 中 秋 節 農 曆 八 月 十 五 日, 俗 稱 八 月 半, 民 眾 吃 柚 子, 吃 中 秋 月 餅, 烤 肉 郊 遊 賞 月, 或 施 放 煙 火, 也 有 在 中 秋 節 這 一 天 舉 行 猜 燈 謎 比 賽 第 八 節 重 陽 節 農 曆 九 月 九 日 稱 為 重 陽 節, 即 重 九 節 九 月 節, 又 稱 登 高 節 這 一 天 同 時 也 是 敬 老 節, 各 地 都 會 舉 辦 各 種 敬 老 活 動, 也 會 發 放 敬 老 年 金, 或 致 送 禮 物 第 九 節 冬 至 冬 至, 民 間 稱 冬 節, 日 期 是 新 曆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此 日 太 陽 行 至 冬 至 線 ( 赤 道 以 南 二 十 三 度 半 之 緯 度 線 ), 以 後 日 漸 回 北, 這 一 天 北 半 球 夜 最 長, 日 最 短, 南 半 球 則 相 反, 本 縣 位 於 北 半 球, 一 年 之 中 冬 至 夜 最 長, 過 此 以 後, 逐 漸 日 長 夜 短, 民 間 大 多 以 冬 至 到 來 之 先 後, 以 及 是 日 天 氣 之 好 壞, 來 推 測 未 來 一 年 的 氣 候, 民 間 謂 乾 冬 至, 濕 過 年 冬 至 這 一 天, 民 眾 大 多 搓 湯 圓 祭 祖, 湯 圓, 以 糯 米 製 成, 用 手 搓 成 圓 形, 下 鍋 以 水 煮 之, 本 縣 民 間 稱 圓 仔 湯, 分 甜 圓 仔 湯 與 鹹 圓 仔 湯 兩 種, 甜 湯 圓 有 兩 種 顏 色, 一 紅 一 白, 白 者 為 糯 米 原 來 的 顏 色 紅 的 是 用 食 用 色 素 染 成, 取 紅 色 吉 利 之 意 在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六 十 年 代 以 前, 都 是 全 家 大 小 在 家 庭 主 婦 帶 領 下, 全 家 總 動 員, 一 齊 搓 湯 圓, 其 樂 融 融, 今 則 少 457

16 住 民 志 有 人 自 製, 大 都 向 市 場 或 是 超 市 購 買 傳 統 習 俗 以 為 在 冬 至 吃 了 圓 仔 湯 就 增 長 一 歲, 清 康 熙 年 間 出 版 的 諸 羅 縣 志 記 載 : 糯 米 為 湯 丸, 祀 神 及 先 祖 畢, 卑 幼 賀 長 者 節, 略 如 元 旦, 團 圓 而 食, 謂 之 添 歲 8 除 了 搓 湯 圓, 民 眾 也 在 冬 至 這 一 天, 進 行 補 冬, 亦 即 以 中 藥 材 燉 煮 各 種 補 品 食 用, 如 四 物 湯 八 珍 湯 十 全 大 補 湯 等 ( 清 ) 周 鍾 瑄 陳 夢 林, 諸 羅 縣 志, 卷 8, 風 俗 志, 頁 153

17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第 三 章 人 生 禮 儀 臺 灣 漢 人 傳 統 的 生 命 禮 儀 沿 襲 閩 粵 習 俗, 例 如 : 出 生 禮 成 年 禮 婚 禮 壽 禮 與 喪 禮 等, 長 期 以 來, 逐 漸 構 成 臺 灣 漢 民 族 豐 富 的 生 命 習 俗 與 禮 儀 內 涵, 展 現 出 人 們 仰 賴 慈 悲 神 靈 作 為 心 靈 慰 藉 與 精 神 支 柱 的 信 仰 行 為, 也 表 達 對 眾 多 超 自 然 神 靈 和 祖 先 神 護 佑 的 感 恩 第 一 節 生 育 造 物 者 創 造 萬 物, 無 論 是 人 類 或 是 飛 禽 走 獸 魚 蝦 昆 蟲 乃 至 草 木, 都 有 雌 雄 二 性, 用 以 繁 殖 後 代, 易 經 有 云 : 男 女 媾 精, 萬 物 生 化, 實 為 孤 陰 則 不 生, 獨 陽 則 不 長 之 定 律, 有 關 生 育, 縣 內 同 為 漢 人 系 的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習 俗 大 同 小 異, 原 則 上 一 起 論 述, 有 特 別 處, 方 才 註 明 至 於 原 住 民 的 鄒 族 人 則 單 獨 敘 述 一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生 育 ( 一 ) 妊 娠 (1) 禱 神 婦 女 懷 孕, 閩 南 和 客 家 人 都 稱 為 有 身, 婆 家 與 娘 家 都 要 備 香 燭 供 品 前 往 寺 廟 求 神 拜 佛, 祈 求 生 男 孩, 並 許 願 答 謝 逢 年 過 節, 孕 婦 及 其 娘 家 都 要 禱 告 祖 先 神 明 賜 生 貴 子 並 保 佑 分 娩 順 利 母 子 平 安 (2) 禁 忌 民 間 認 為, 婦 女 懷 孕 後 就 由 土 神 在 孕 婦 房 間 內 保 護 胎 兒, 在 屋 內 牆 上 不 可 以 釘 釘 子 不 可 以 搬 動 家 具, 否 則 將 驚 擾 土 神, 導 致 流 產 同 時, 戴 孝 與 生 肖 屬 虎 者 也 不 得 進 入 孕 婦 房 內, 以 免 沖 犯 土 神 懷 孕 期 間, 孕 婦 不 拿 重 物 不 洗 冷 水 澡, 以 免 傷 及 胎 兒 ; 不 使 用 剪 刀 不 在 床 上 做 針 線 活, 否 則 胎 兒 皮 膚 會 受 傷 或 五 官 不 全 ; 不 吃 兔 肉, 以 免 胎 兒 兔 唇 ; 不 在 房 間 內 塞 瓶 口, 以 免 胎 兒 七 竅 閉 塞 ; 不 看 459

18 住 民 志 宰 殺 禽 畜, 以 免 胎 兒 四 肢 不 全 ; 不 看 偶 戲, 以 免 胎 兒 體 態 如 木 偶 ; 不 看 猴 子, 以 免 胎 兒 犯 猴 損 ( 佝 僂 病 ); 夜 間 不 出 門, 以 免 犯 白 虎 神 ; 不 參 加 紅 白 事, 以 免 犯 土 神 ; 不 食 用 醬 油 與 喝 茶, 以 免 生 出 來 的 小 孩 皮 膚 黝 黑 (3) 娘 家 禮 婦 女 懷 孕 後, 娘 家 要 送 橘 餅 等 甜 食 給 女 兒 食 用, 其 義 為 食 甜 甜 生 後 生 女 兒 產 期 鄰 近, 娘 家 要 送 來 雞 蛋 麵 線 嬰 兒 度 都 和 尿 布, 俗 稱 催 生 ( 二 ) 分 娩 (1) 產 房 孕 婦 臨 盆 時, 要 將 家 中 櫥 櫃 門 與 抽 屜 都 打 開, 以 利 嬰 兒 娩 出 但 分 娩 時 產 房 門 窗 要 緊 閉 一 個 月, 以 免 罹 患 月 內 風 ( 痛 風 ) (2) 接 生 舊 時 由 產 婆 ( 即 助 產 士 ) 幫 忙 接 生, 產 婆 一 詞, 無 論 是 閩 南 話 或 是 客 家 話 都 是 如 此 稱 呼, 客 家 話 亦 有 稱 為 穩 婆 的 生 產 後, 產 婦 家 以 紅 包 作 為 酬 金 送 給 產 婆 過 去 以 為 嬰 兒 胞 衣 被 動 物 吃 掉 對 嬰 兒 不 利, 故 男 嬰 胞 衣 以 陶 罐 收 藏, 至 滿 週 歲 才 拿 到 野 外 埋 掉 產 婆 接 生 以 及 胞 衣 處 理, 隨 著 醫 學 的 進 步, 現 今 婦 女 生 產 多 由 婦 產 科 醫 生 一 手 包 辦, 產 婆 行 業 瀕 臨 消 失, 愈 來 愈 少 產 婦 找 產 婆 接 生 嬰 兒 出 生, 床 邊 放 置 一 桃 枝 以 辟 邪, 並 嚴 禁 生 肖 與 嬰 兒 相 剋 人 士 進 房 探 視 460 (3) 報 生 生 男 嬰, 家 中 要 以 麻 油 雞 酒 祭 拜 祖 先 與 神 明, 並 祈 求 保 佑 母 子 平 安 嬰 兒 出 生 後, 夫 家 要 向 產 婦 娘 家 報 生 若 生 男 嬰, 要 送 禮 餅 報 喜 娘 家 也 要 送 禮 祝 賀, 賀 禮 要 在 嬰 兒 出 生 第 十 二 天 送 到, 主 要 是 雞 木 炭 酒 嬰 兒 衣 物, 或 加 上 蛋 魚 肉 紅 糖 湊 成 八 樣 或

19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十 二 樣 若 是 生 女 嬰, 則 娘 家 禮 品 不 如 生 男 嬰 豐 富, 通 常 以 一 份 豬 肚 表 示, 其 意 為 換 肚, 希 望 下 回 生 個 男 嬰 過 去, 嬰 兒 出 生 後 請 人 算 命, 如 有 生 辰 八 字 不 佳 者, 往 往 作 已 婚 親 友 的 契 子 嬰 兒 出 生 後, 如 哭 鬧 不 休 難 帶 養, 則 到 廟 中 許 願, 認 作 神 明 的 契 子, 期 許 神 明 保 佑 平 安 長 大 至 嬰 兒 年 十 六 歲 時, 則 前 往 退 契 三 產 後 ( 一 ) 做 月 內 ( 坐 月 子 ) 產 婦 在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要 留 在 自 己 的 房 裡, 民 間 俗 稱 做 月 內, 普 通 話 稱 坐 月 子 產 婦 在 此 期 間 有 諸 多 禁 忌, 如 忌 碰 冷 水, 主 要 與 產 後 生 理 虛 弱 有 關, 若 做 月 內 沒 有 適 當 調 養, 可 能 會 使 產 婦 日 後 留 下 後 遺 症 傳 統 觀 念 認 為 產 婦 若 於 月 內 患 病, 則 要 等 到 下 一 次 分 娩 之 後 才 能 治 癒 ; 產 婦 若 在 月 內 死 亡, 民 間 傳 說 其 亡 魂 在 陰 曹 地 府 受 浸 血 池 之 罪, 要 等 兒 子 長 大 成 人 做 佛 事, 為 其 因 產 子 而 亡 的 母 親 祈 福, 以 求 解 脫 產 婦 做 月 內 期 間, 以 麻 油 雞 酒 補 身, 麻 油 雞 酒 是 用 麻 油 炒 老 薑 和 雞 肉, 和 以 米 酒 煮 成, 另 外 也 喝 生 化 湯 調 理 產 後 的 虛 弱 身 體, 一 整 個 月 產 婦 都 要 溫 補 的 方 式 來 調 理 身 子, 嚴 禁 食 用 寒 性 蔬 菜 期 間 除 了 哺 育 嬰 兒, 產 婦 只 能 靜 養, 不 能 幹 粗 活, 以 免 日 後 腰 酸 背 痛 ; 也 不 能 從 事 女 紅, 以 免 日 後 視 力 減 退 產 婦 也 不 宜 走 出 戶 外, 尤 其 是 陰 天 或 晚 上 必 要 出 門 之 際, 則 需 要 頭 戴 斗 笠 或 撐 傘, 頭 不 能 見 天 產 婦 不 能 碰 冷 水, 只 能 用 開 水 盥 洗, 以 免 沾 染 水 氣 而 感 染 ; 不 得 洗 頭, 以 免 日 後 患 頭 風 ( 頭 痛 症 狀 ) 分 娩 後 產 婦 要 服 補 品 壓 腹, 一 般 用 龍 眼 乾 茶, 經 濟 狀 況 好 者 用 高 麗 參 產 婦 之 衣 物 與 衛 生 用 品 被 視 為 不 潔, 不 應 出 現 在 大 廳, 以 免 沖 犯 神 明 清 洗 後 不 高 掛 晾 乾, 以 免 從 下 經 過 者 受 穢 氣 傳 統 上 產 婦 也 不 得 出 入 寺 廟, 祈 求 神 明 須 由 家 人 代 為 祈 禱 461

20 住 民 志 ( 二 ) 三 朝 生 子 後 三 天, 稱 為 三 朝 家 長 做 油 飯, 甜 鹹 各 一 碗, 送 到 產 婦 娘 家 另 外 也 分 送 親 友 油 飯 嬰 兒 外 婆 前 來 道 賀, 送 上 一 份 紅 香 餅 與 兩 件 嬰 兒 服 這 一 天, 以 桂 花 煮 水 成 香 湯 給 嬰 孩 洗 澡, 換 上 衣 服, 由 長 輩 抱 見 親 友, 親 友 則 給 予 紅 包 祝 賀 同 時 也 要 以 牲 禮 祭 拜 床 母, 床 母 是 閩 南 話, 客 家 話 稱 做 床 下 阿 婆, 亦 稱 床 公 婆, 9 亦 即 嬰 兒 的 守 護 神, 祭 拜 的 目 的 是 藉 此 祈 求 保 佑 嬰 孩 健 康 成 長 10 客 家 人 在 嬰 兒 誕 生 三 天 時 遵 照 古 禮 為 嬰 兒 先 澡, 稱 做 洗 三 朝, 請 親 友 喝 鹹 茶, 稱 為 吃 三 朝 茶 11 ( 三 ) 十 二 朝 嬰 兒 出 生 十 二 天, 稱 為 十 二 朝 向 岳 父 母 家 按 房 分 送 雞 酒, 岳 父 母 與 舅 子 要 回 送 加 倍 活 雞 與 酒 ( 四 ) 滿 月 ( 彌 月 ) 嬰 兒 出 生 一 個 月, 閩 南 人 稱 滿 月, 客 家 人 除 稱 滿 月 外, 也 有 稱 為 彌 月 的 產 婦 可 抱 嬰 孩 出 房 見 天, 同 時 將 嬰 孩 剃 去 胎 髮, 並 以 紅 紙 包 藏 胎 髮 滿 月 當 天, 家 人 要 以 雞 酒 敬 神, 做 糖 圓 子 贈 送 親 友 和 四 鄰, 受 贈 者 以 一 碗 大 米 或 紅 包 祝 賀 做 滿 月 或 彌 月 時, 閩 南 人 分 贈 親 友 油 飯 與 紅 蛋, 客 家 人 也 有 送 這 些 東 西, 但 有 的 還 送 雞 酒 與 豬 腳, 油 飯 以 糯 米 加 上 香 菇 蝦 仁 瘦 肉 煮 成, 紅 蛋 則 是 水 煮 蛋 塗 上 紅 色 食 用 色 素 而 成 若 新 生 兒 為 女 兒, 則 分 贈 紅 龜 仔 粿 外 祖 父 母 則 贈 送 兔 耳 帽 虎 頭 帽 銀 飾 甜 餅 麵 線 滿 月 這 一 天, 家 長 會 擺 設 宴 席, 宴 請 親 友, 閩 南 人 稱 滿 月 酒, 客 家 人 稱 做 湯 餅 會 12 過 去 做 滿 月 彌 月 贈 送 親 友 的 油 飯 紅 蛋 紅 龜 仔 粿 等, 都 是 自 己 製 作, 近 來 則 因 為 工 商 業 社 會 急 遽 發 展 的 結 果, 大 都 改 向 專 門 製 作 的 業 者 購 買 黃 榮 洛, 臺 灣 客 家 民 俗 文 集 ( 新 竹 : 新 竹 縣 文 化 局,2000 年 4 月 ), 頁 楊 越 凱, 客 家 喜 慶 喪 葬 舊 禮 俗 述 略, 臺 灣 文 獻, 第 32 卷 第 4 期,1981 年 12 月 11 楊 越 凱, 客 家 喜 慶 喪 葬 舊 禮 俗 述 略 12 楊 越 凱, 客 家 喜 慶 喪 葬 舊 禮 俗 述 略

21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 五 ) 四 月 日 嬰 兒 出 生 滿 四 個 月, 稱 四 月 日 家 長 以 牲 禮 敬 神, 準 備 豬 腳 等 八 色 禮 品 送 親 家 嬰 兒 由 母 親 抱 回 娘 家 娘 家 以 婿 家 準 備 之 牲 禮 祭 祀 神 明 外 婆 會 以 紅 線 串 起 數 個 大 餅, 掛 在 嬰 兒 胸 前, 謂 之 收 涎 ( 涎, 即 口 水 ), 並 抱 著 嬰 孩 到 戶 外 遊 玩, 做 出 趕 老 鷹 聲 音, 稱 為 做 膽, 期 望 嬰 兒 長 大 後 有 膽 識 四 月 日 這 天, 客 家 習 俗 娘 家 會 贈 送 嬰 兒 木 製 椅 轎, 稱 做 登 輿 13 女 兒 返 回 婆 家 時, 娘 家 要 做 桃 粿 讓 女 兒 做 伴 手 帶 回, 同 時 要 贈 嬰 兒 衣 服 鞋 帽 涎 巾 褓 巾 花 帕 封 底 褲 銀 腳 環 和 豬 蹄 石 榴 花 等 禮 品 ( 六 ) 度 晬 ( 週 歲 ) 度 晬 是 閩 南 話, 即 北 京 話 所 謂 週 歲, 客 家 話 則 稱 為 對 歲 即 嬰 兒 出 生 滿 一 年 之 謂 嬰 兒 的 外 祖 父 母 要 送 新 衣 服 虎 頭 鞋, 金 飾 等 禮 品 衣 服 上 以 紅 絲 線 繡 卍 字, 嬰 孩 坐 在 神 案 前, 進 行 抓 周 儀 式 面 前 容 器 內 放 置 書 本 筆 算 盤 種 子 雞 腿 田 土 印, 等 十 二 樣 物 品 ; 若 女 嬰 則 換 成 胭 脂 針 線 秤 尺 等 物 品, 觀 察 小 孩 首 先 抓 取 的 物 品, 以 預 示 小 孩 長 成 後 之 志 向 與 發 展 在 舊 時 代, 抓 周 習 俗 非 常 普 遍, 近 數 十 年 來,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的 演 變, 此 習 俗 已 逐 漸 沒 落, 縱 或 行 之, 亦 不 若 往 日 隆 重 二 鄒 族 人 的 生 育 鄒 族 為 父 系 社 會, 向 來 雖 有 重 男 輕 女 之 風, 但 是 因 有 氏 族 外 婚 及 部 落 內 婚 之 習 慣, 所 以 對 於 女 性 人 口 並 沒 有 極 端 蔑 心 態, 除 對 私 生 子 雙 胞 胎 怪 胎 外, 並 無 殺 嬰 之 惡 習, 對 於 私 生 子 普 通 認 為 是 氏 族 之 恥 辱, 一 般 在 未 被 他 人 發 覺 時 即 予 墮 胎, 但 如 果 問 題 已 被 公 開, 則 私 生 子 仍 可 養 育 為 母 氏 族 之 一 員, 或 送 與 他 人 作 為 妻 子 鄒 族 對 雙 胞 胎 視 為 不 祥, 遇 有 雙 胞 胎 時, 其 處 理 法 是 : 若 兩 嬰 都 是 男 孩, 則 留 健 康 的 殺 弱 的, 若 為 一 男 一 女, 則 殺 女 留 男, 若 為 二 女, 則 一 併 棄 之, 或 送 給 他 人 收 養 丟 棄 的 地 點 是 郊 野 荒 地 令 其 自 生 自 滅 有 關 視 雙 胞 胎 為 不 祥 必 丟 棄 其 一 之 習 俗, 今 已 廢 棄 嬰 兒 出 生 時, 13 楊 越 凱, 客 家 喜 慶 喪 葬 舊 禮 俗 述 略 463

22 住 民 志 如 果 是 腳 先 下, 也 視 為 不 吉, 如 果 臍 帶 纏 頭, 也 視 為 不 吉, 必 需 請 女 巫 師 來 祈 禳 婦 女 懷 孕 時, 非 到 臨 盆 仍 照 常 工 作, 但 是 不 能 參 加 有 關 祭 儀 之 工 作, 不 能 接 觸 武 器 與 獵 具, 不 能 接 觸 汲 水 筒, 不 殺 害 昆 蟲, 不 捕 魚 生 產 時, 由 丈 夫 或 有 經 驗 之 婦 女 助 產, 產 婦 蹲 踞 在 地 上, 以 杵 架 於 木 桶 上 以 支 撑 身 體, 嬰 兒 生 下 後, 用 茅 葉 或 小 刀 切 斷 臍 帶, 留 下 三 四 寸 長, 結 於 臍 孔 上, 等 其 脫 落 後 置 於 屋 內 高 處 嬰 兒 生 下 後, 以 溫 水 洗 浴, 洗 好 用 布 包 起 來 產 婦 生 產 後, 在 房 屋 內 休 養 三 天, 不 出 十 天 不 到 田 間 工 作,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禁 止 和 丈 夫 共 宿, 產 婦 之 夫 也 有 一 些 禁 忌, 三 日 內 不 赴 田 間, 不 捕 魚, 十 日 內 不 能 外 出 打 獵, 不 能 接 觸 弓 矢, 不 能 遠 行, 不 能 參 與 戰 爭, 一 個 月 不 能 與 妻 共 宿 14 第 二 節 命 名 凡 是 人 都 有 名 字, 有 些 民 族 的 名 字 唸 起 來 很 長, 有 些 則 比 較 短 在 亞 洲 地 區, 以 印 度 人 和 泰 國 人 的 最 長 中 國 人 的 名 字, 平 均 起 來, 可 說 是 最 短 的, 通 常 最 多 兩 個 字, 單 名 只 有 一 個 字, 稱 呼 起 來 方 便 名 字 的 長 短 因 各 民 族 的 習 俗 而 異, 各 有 其 特 有 的 命 名 習 慣 來 源 形 式 應 用 與 種 類 一 名 字 的 來 源 人 的 名 字 是 通 過 語 言 的 形 式, 給 予 人 一 種 專 用 的 稱 呼, 用 以 指 名 每 一 個 人 的 特 殊 存 在, 一 般 將 名 字 的 來 源 分 成 三 類 :1 創 名 制, 系 指 一 個 社 會 中, 個 人 的 名 字 不 是 承 襲 別 人 的 名 字, 是 新 創 的, 如 行 諱 名 制, 即 避 免 與 祖 先 同 名 的 社 會 最 常 見 2 襲 名 制, 西 方 社 會 或 臺 灣 原 住 民 社 會, 有 一 定 的 名 表, 從 名 表 中 選 一 個 命 名, 除 親 子 間 避 免 同 名 外, 許 多 民 族 希 望 祖 孫 同 名, 叔 姪 同 諱, 臺 灣 的 原 住 民 社 會 大 多 如 此 3 混 合 制, 創 名 和 襲 名 同 時 並 存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誌,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25-26

23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二 字 的 形 式 名 字 的 形 式 可 分 為 三 類 :1 姓 名 制 : 姓 和 名 連 在 一 起 使 用, 姓 表 示 親 族, 名 表 示 個 人 世 界 上 許 多 民 族 是 有 姓 有 名 的, 但 有 些 民 族 只 有 名 而 沒 有 姓, 如 緬 甸 人 臺 灣 的 泰 雅 人 有 姓 的 民 族 中, 有 的 把 姓 放 在 最 後 面, 名 字 放 在 前 面, 西 方 社 會 多 是 如 此 有 人 認 為 把 姓 放 在 前 面 的 社 會 重 視 親 族 團 體, 把 名 字 放 在 前 面 的 民 族 比 較 重 視 個 人 存 在 的 個 人 主 義 2 連 名 制 : 有 些 民 族 沒 有 姓, 只 有 名, 若 要 指 出 這 個 人 是 哪 一 個 家 族, 只 有 連 上 父 母 的 名 字 ; 中 國 西 南 的 麼 些 族 臺 灣 有 些 原 住 民 都 是 行 父 子 連 名 制 連 名 制 中 亦 有 連 配 偶 的 名 字, 或 者 連 上 自 己 取 的 綽 號 3 親 從 子 名 制 : 尊 輩 的 親 屬 名 字, 隨 著 子 女 的 出 生 而 改 變, 如 臺 灣 蘭 嶼 島 上 的 達 悟 族, 當 小 孩 出 生 時, 小 孩 有 了 名 字, 他 的 父 母 就 失 去 了 自 己 的 名 字, 而 成 為 某 某 之 父, 某 某 之 母 臺 灣 民 間 亦 有 這 種 現 象, 如 一 對 夫 婦 生 了 一 個 男 孩 叫 正 雄, 這 對 夫 婦 有 時 被 稱 為 正 雄 的 娘 或 正 雄 的 爸 三 名 字 的 稱 呼 名 字 的 稱 呼, 常 因 人 際 關 係 而 異, 在 實 際 稱 呼 時, 個 人 的 名 字 有 時 簡 化, 有 時 增 加 稱 謂 模 式 大 致 上 有 :1 尊 稱 : 對 尊 長, 除 直 系 尊 親 之 外, 以 尊 稱 表 示 輩 分 與 尊 敬, 在 名 字 之 後 加 上 尊 輩 的 親 屬 稱 謂 2 諱 稱 : 或 忌 稱, 對 自 己 直 系 尊 親 避 呼 其 名, 在 世 時 以 親 屬 稱 謂 稱 之, 過 世 後 以 諡 號 稱 之 3 謙 稱 : 在 名 字 前 加 上 謙 卑 語 詞 表 示 謙 虛 4 貶 稱 : 對 於 不 道 德 而 嚴 重 傷 害 到 大 眾 利 益 的 人 用 貶 稱, 以 示 懲 罰 5 暱 稱 : 具 有 拉 近 彼 此 親 暱 關 係, 適 用 於 同 輩 或 晚 輩 四 名 字 的 種 類 民 間 的 命 名 習 俗, 各 地 都 相 近, 尤 其 是 知 識 分 子 為 然, 傳 統 上 一 個 人 不 但 有 名 而 且 有 字, 不 但 有 字 而 且 有 幾 個 號, 不 但 有 號 可 能 還 有 別 的 稱 呼, 到 了 死 後, 有 的 尚 有 諡 榮 等 等, 15 但 一 般 人 都 只 有 一 個 名 字 目 前 臺 灣 民 間 的 名 字 可 分 為 下 列 數 種 : 15 李 亦 園, 信 仰 與 文 化 ( 臺 北 : 巨 流 圖 書 公 司,1978 年 ), 頁

24 住 民 志 1 乳 名 : 在 小 孩 出 生 後 一 週 或 十 天 之 內, 家 長 爲 嬰 兒 命 名, 是 為 乳 名 2 土 名 : 土 名 又 稱 綽 號, 以 此 人 的 性 格 面 貌 特 徵 而 給 他 命 名 3 學 名 : 從 前, 在 入 學 時, 請 塾 師 命 名, 俗 稱 書 ( 冊 ) 名, 亦 即 正 名 臺 灣 光 復 後, 戶 籍 制 度 化, 規 定 嬰 兒 出 生 之 後 十 五 天 內 申 報 戶 口, 一 經 申 報 姓 名 後, 除 非 不 雅, 否 則 不 可 更 改 現 今 的 學 名, 並 不 是 老 師 命 的 名, 而 是 出 生 後 戶 長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登 記 之 名 4 字 名 : 古 時, 二 十 歲 行 冠 禮 後 才 有 字 名, 臺 俗 以 十 六 歲 成 年, 往 昔 亦 由 塾 師 爲 他 取 字, 為 字 名, 除 尊 長 之 外, 其 他 親 朋 以 字 名 相 呼, 比 較 禮 貌, 要 是 沒 有 上 學 的 人 就 少 有 人 取 字 名 5 雅 號 : 往 昔 臺 灣 有 地 位 或 有 學 問 的 人, 都 有 雅 號 6 諡 名 : 人 死 之 後 才 增 加 的 名 字 五 命 名 方 式 466 民 間 命 名, 男 女 有 別, 男 性 剛 強 雄 偉, 女 性 則 柔 順 美 麗, 命 名 方 式, 大 體 可 分 為 五 行 世 序 時 地 記 事 庇 佑 壓 勝 巫 術 型 態 假 借 屬 旺 和 典 故 等 項 1 五 行 命 名 : 以 子 女 生 的 生 辰 八 字, 請 命 理 師 按 五 行 時 辰 為 小 孩 取 名, 民 間 認 為 五 行 皆 有 才 能 靈 動, 可 補 八 字 之 不 足 2 世 序 命 名 : 由 祖 先 早 已 選 定 的 世 代 序 名, 每 一 代 的 男 子 應 依 同 族 世 代 預 排 之 次 序 名 字 或 字 為 名 傍, 一 世 代 之 同 門 男 女 皆 帶 其 一 字 排 名, 另 一 字 為 專 名 3 時 地 命 名 : 依 出 生 的 季 節 或 父 母 年 齡 及 其 出 生 地 而 命 名 4 記 事 命 名 : 在 孩 子 出 生 時 有 特 別 事 件 發 生 而 命 名 5 庇 祐 命 名 : 向 神 佛 求 子 而 後 生 子 6 壓 勝 命 名 : 往 昔 民 間 醫 藥 衛 生 不 發 達, 養 育 子 女 常 有 夭 折 情 況, 所 以 民 間 常 藉 壓 勝 的 方 式 以 求 好 養 飼, 這 些 多 用 於 乳 名, 取 名 大 都 不 雅 7 巫 術 命 名 : 父 母 希 望 藉 著 子 女 的 命 名 而 產 生 交 感 巫 術, 達 到 期 望 的 目 的, 如 只 生 一 個 男 孩, 則 取 再 生, 生 了 不 少 女 孩, 想 生 男 孩, 將 女 孩 命 名 為 招 弟 來 弟 轉 弟 招 子 招 治 8 型 態 命 名 : 以 身 體 相 貌 的 特 徵 或 缺 陷 而 命 名, 此 類 名 字 以 乳 名 和 綽 號 為 多 9 假 借 命 名 : 假 借 自 然 鳥 獸 花 木 之 名 以 比 喻 男 女 的 美 好 標 準 而 命 名 10 屬 望 命 名 : 父 母 希 望 子 女 長 大 後 成 為 完 善 賢 淑 的 人 11 典 故 命 名 : 知 識 分 子, 通 常 以 典

25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故 來 命 名 以 上 各 類 命 名 方 式, 民 間 以 五 行 時 地 庇 佑 壓 勝 和 型 態 命 名 為 常 見, 其 它 方 式 雖 少 見, 但 亦 無 特 別 偏 好 的 傾 向 姓 名 表 示 個 人 的 存 在, 以 及 與 其 親 族 之 間 的 關 係, 名 字 既 然 代 表 個 人, 名 如 其 人, 關 係 到 一 生 的 榮 枯, 一 個 不 雅 的 名 字 會 影 響 個 人 的 心 理 六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命 名 傳 統 為 新 生 兒 命 名, 講 究 的 家 庭, 往 往 請 命 相 師 命 名, 依 據 嬰 兒 的 生 辰 八 字, 再 配 合 陰 陽 五 行 為 之 如 果 家 族 中 有 族 譜 輩 序, 則 必 需 將 輩 序 的 字 云 嵌 進 去, 這 通 常 只 有 男 嬰 才 有, 例 如 善 字 云 輩 兄 弟, 則 分 別 取 名 為 : 善 仁 善 智 善 勇 等, 女 嬰 一 般 不 嵌 入 字 云, 但 也 有 例 外 姊 妹 也 有 用 同 一 字 嵌 入 名 字 的, 如 淑 玲 淑 珍 淑 英 等 以 陰 陽 五 行 所 謂 金 木 水 火 土 來 命 名 而 言, 斷 定 嬰 兒 命 中 缺 金 者, 名 字 加 上 金 字, 缺 火 者 加 上 火 字 缺 水 者 加 上 水 字,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的 就 直 接 取 名 為 火 炎 金 生 木 生 阿 土 等 如 果 不 直 接 加 上 這 些 五 行 字, 則 變 通 的 方 法 是 使 用 具 有 這 些 偏 旁 的 字, 如 缺 金 的, 使 用 銘 鋼, 銀, 缺 水 者, 使 用 浩 滿 清 泉 等 過 去 嬰 兒 的 命 名, 有 比 較 不 經 意 的, 例 如 男 嬰 取 名 為 憨 的 黑 的 海 豬 等 女 嬰 取 名 為 招 治 罔 腰 罔 市 等, 招 治 即 招 弟 的 諧 音, 意 思 是 希 望 下 一 胎 能 生 男 嬰, 至 於 罔 腰 和 罔 市 則 是 既 然 生 下 來, 就 姑 且 養 養 看 的 意 思 16 客 家 人 為 嬰 兒 命 名, 過 去 在 女 嬰 方 面, 常 有 妹 字, 如 平 妹 芳 妹 玲 妹 等, 現 在 客 家 人 這 種 命 名 方 式, 已 經 變 少 不 多 見 了 近 來 嬰 兒 的 命 名, 愈 來 愈 講 究, 整 體 而 言, 命 名 的 原 則 是 朝 向 典 雅 有 含 意 的 方 向 七 鄒 族 的 命 名 鄒 族 嬰 兒 出 生 數 日, 即 由 父 親 或 氏 族 中 長 老 命 名, 命 名 時, 先 以 冷 水 為 16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誌,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26 住 民 志 嬰 兒 洗 澡, 無 論 是 男 嬰 或 是 女 嬰, 都 依 照 祖 傳 名 譜, 男 性 名 字 有 十 種, 女 性 名 字 亦 有 十 種, 命 名 時 只 需 在 這 些 傳 統 的 名 字 選 取 一 個 即 可, 選 擇 的 標 準 並 沒 有 積 極 的 原 則, 只 有 近 親 不 同 名 的 避 忌, 即 男 孩 避 與 父 兄 同 名, 女 孩 避 與 母 姊 同 名, 此 外 即 同 一 亞 氏 族 之 親 屬, 也 不 在 避 忌 之 列, 如 祖 孫 叔 侄 姑 侄 以 及 堂 兄 弟 姊 妹, 皆 可 同 名 屬 於 父 系 社 會 的 鄒 族 人, 其 姓 名 制 度 是 採 取 姓 名 制, 一 個 人 正 式 的 名 字, 是 他 個 人 的 名 字 之 後, 加 上 他 所 屬 的 氏 族 名 鄒 族 人 的 名 字, 除 非 有 疾 病 或 是 其 它 不 幸 事 件, 絕 不 更 易 鄒 族 人 命 名 後, 自 幼 年 期 起 至 少 年 時 期, 皆 用 乳 名, 直 到 青 年 時 期 始 改 用 正 確 發 音 之 本 名 鄒 族 人 對 平 輩 及 下 輩, 經 常 直 呼 其 名, 對 長 輩 則 在 其 本 人 名 字 之 前 加 上 親 族 稱 謂 之 尊 稱, 對 異 氏 族 人 則 在 本 人 名 字 之 後 附 加 氏 族 名 對 於 部 落 之 特 殊 人 物 如 主 帥 祭 司 等, 則 呼 其 氏 族 名 與 其 名, 或 加 稱 其 職 銜, 以 示 尊 敬 17 第 三 節 婚 嫁 一 閩 南 人 與 客 家 人 的 婚 嫁 婚 嫁, 閩 南 語 稱 嫁 娶 縣 內 婚 嫁 禮 俗 繁 瑣, 有 問 名 送 日 送 聘 納 綵 下 訂 迎 娶 入 洞 房 請 客 頭 轉 客 等 等 行 聘 禮 物 都 要 貼 紅 紙, 且 要 雙 數 新 婚 廳 堂 掛 母 舅 贈 送 的 對 聯 結 婚 前 有 訂 婚 儀 式, 稱 之 為 下 訂 ( 一 ) 婚 姻 體 制 為 什 麼 要 結 婚? 或 是 說 : 支 配 婚 姻 的 動 機 是 什 麼? 這 一 個 問 題 的 答 案, 每 一 個 社 會 都 不 一 樣, 甚 至 同 一 社 會 因 時 代 變 遷 而 有 所 差 異 一 般 可 將 其 動 機 略 分 為 三 類 : 一 為 生 育, 即 為 傳 宗 接 代 ; 一 為 經 濟, 即 為 增 加 勞 力 ; 一 為 愛 情, 即 為 感 情 慰 藉 前 者 為 社 會 需 要, 次 為 經 濟 需 要, 後 者 為 心 理 需 要 當 然 這 三 種 基 本 上 都 是 附 加 在 生 物 需 要 上 ( 性 ) 之 上 臺 灣 民 間 婚 姻 的 目 的 與 傳 統 婚 姻 的 目 的 相 同, 在 於 生 育, 所 謂 : 廣 家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26-27

27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族, 繁 子 孫 如 禮 記 昏 義 所 說 : 將 合 二 姓 之 好, 上 以 事 宗 廟, 而 下 以 繼 後 世 也 而 在 婚 姻 儀 禮 上, 我 們 亦 可 看 出 強 調 生 育 男 孩 與 傳 宗 接 代 的 動 機 以 經 濟 為 目 的 的 婚 姻 在 臺 灣 亦 有, 但 目 前 已 較 少 臺 灣 開 發 之 初 此 類 婚 姻 較 盛 行, 由 於 當 時 家 庭 人 力 不 足, 勞 力 就 是 財 富, 娶 妻 納 妾 也 是 增 加 勞 力 的 方 法 因 此, 當 時 娶 妾 的 不 一 定 是 富 豪 之 家, 就 是 普 通 家 庭 為 工 作 需 要 而 蓄 妾 者 亦 不 乏 其 人 至 於 以 愛 情 為 目 的 而 結 婚, 古 時 雖 亦 有, 但 較 少, 可 說 是 現 代 男 女 社 交 公 開 後 的 新 產 品 ( 二 ) 擇 偶 的 範 圍 與 條 件 婚 姻 不 只 是 個 人 的 終 身 大 事, 對 社 會 群 體 的 聯 合 與 存 續 亦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世 界 上 任 何 民 族 與 社 會 對 選 擇 婚 配 的 對 象 都 有 其 特 定 的 範 圍 與 條 件 諸 如 何 人 可 以 結 婚? 何 人 不 能 結 婚? 怎 樣 的 人 結 婚 最 為 理 想? 怎 樣 的 人 結 婚 最 不 理 想? 在 民 間 都 有 一 套 習 俗 加 以 規 範 (1) 近 親 禁 婚 : 人 類 社 會 都 有 近 親 禁 婚 的 規 定, 以 防 紊 亂 倫 常, 而 維 家 庭 制 度, 但 是 禁 婚 的 範 圍 卻 不 一 致 在 臺 灣 基 本 上 是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之 間, 以 及 不 同 輩 份 的 親 戚 之 間 為 禁 婚 的 範 圍 ; 如 小 舅 與 外 甥 女, 小 姨 與 侄 兒, 雖 年 齡 相 近, 但 因 輩 分 與 血 緣 關 係 而 禁 婚 (2) 同 姓 不 婚 : 三 代 以 前, 男 女 無 別, 太 昊 始 制 嫁 娶, 以 儷 皮 為 禮, 正 姓 氏, 通 媒 妁, 以 重 人 倫 之 本, 而 民 始 不 瀆 國 語 說 : 同 姓 不 婚, 懼 不 殖 也 左 傳 也 說 : 男 女 同 姓, 其 生 不 繁 鄭 樵 通 志 略 氏 族 說 : 姓 所 以 別 婚 姻, 氏 同 姓 不 同 者 婚 姻 可 通, 姓 同 氏 不 同 者 婚 姻 不 可 通, 因 此, 臺 灣 民 間 一 直 遵 守 同 姓 不 婚 的 禁 忌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世 俗 所 謂 半 邊 宗 內 的 亦 在 禁 婚 之 列 半 邊 宗, 即 是 姓 不 同 而 聯 宗 的 意 思 在 臺 灣 地 區 屢 見 不 鮮, 例 如 蘇 姓 與 周 姓, 余 姓 與 徐 姓, 涂 姓 與 余 姓 等 等 雖 然 沒 有 絕 對 血 統 關 係, 但 卻 嚴 守 宗 族 規 定 但 戰 後 這 種 同 姓 不 婚 或 半 邊 宗 內 不 婚 的 禁 忌 已 經 打 破, 同 姓 結 婚 不 再 是 禁 忌 469

28 住 民 志 (3) 內 婚 : 內 婚 與 外 婚 是 相 對 的, 原 指 親 族 關 係 而 言, 但 廣 義 的 內 婚 制 卻 範 圍 較 大, 如 種 族 內 婚, 指 限 於 同 一 族 群 內 選 擇 對 象 一 般 而 言, 民 間 不 喜 歡 與 外 族 人 - 如 高 加 索 種 的 白 人 或 尼 格 羅 種 的 黑 人 - 通 婚 ; 又 如 地 域 內 婚, 民 間 地 域 觀 念 很 重, 不 喜 歡 和 外 地 區 人 通 婚 政 府 遷 臺 以 後 有 許 多 本 省 家 長 反 對 子 女 與 外 省 人 通 婚, 因 而 造 成 許 多 殉 情 的 怨 侶 ; 方 言 群 內 婚, 如 講 客 家 話 的 人 與 講 客 家 話 的 人 結 婚 據 報 載, 曾 有 一 閩 南 家 長 以 提 高 聘 金 來 阻 撓 其 女 兒 嫁 給 客 家 青 年 ; 宗 教 內 婚, 指 與 同 一 宗 教 信 仰 的 人 通 婚 從 前 還 有 從 事 某 些 職 業 的 人 只 和 同 業 的 人 通 婚,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職 業 內 婚 (4) 婚 年 範 圍 : 一 般 以 男 女 成 年 即 可 結 婚, 古 時 男 二 十 而 冠, 女 十 五 而 筓 即 可 結 婚 臺 灣 民 間 向 以 男 不 超 過 三 十, 女 不 超 過 二 十 為 理 想, 俗 語 云 : 男 三 十, 女 二 十 近 年 由 於 社 會 變 遷, 晚 婚 現 象 普 遍 男 女 婚 齡 的 差 距 過 去 以 男 長 於 女 五 歲 或 七 歲 最 好, 所 謂 : 大 五 與 大 七, 不 必 動 手 筆 但 忌 相 差 三 六 九 歲, 要 是 女 的 比 男 的 大 一 兩 歲 則 更 好, 所 謂 : 某 ( 妻 ) 大 姊, 坐 金 交 椅 但 是 若 男 的 大 女 的 太 多 歲 則 成 為 老 牛 食 幼 草, 視 為 不 正 常 但 是 年 齡 差 幾 歲 才 適 合 結 婚, 這 個 問 題 近 年 也 不 再 被 重 視 倘 若 男 人 入 贅 女 方 家 裡, 議 妥 生 兒 子, 頭 胎 要 姓 母 姓, 此 謂 抽 豬 母 稅, 閩 客 皆 然 470 女 孩 出 嫁 前, 第 一 次 挽 面 ( 除 去 臉 上 的 細 毛 ) 梳 頭, 表 示 成 人 出 嫁 時 要 哭 嫁 新 娘 身 帶 夾 心 肉 ( 甜 ), 與 新 郎 同 吃, 表 示 兩 人 同 心, 甜 蜜 美 好 新 娘 由 伴 嫁 娘 和 舅 子 陪 伴 迎 娶 隊 伍 有 拖 青 ( 拖 著 枝 葉 頭 齊 全 的 青 竹 ), 扛 妝 奩 擔 袋 ( 布 袋 內 裝 便 筒 洗 腳 筒 ) 宮 燈 ( 由 兩 個 或 四 個 小 孩 掌 燈 ) 等 傳 統 上, 洞 房 裡 準 備 十 二 道 菜, 俗 稱 新 娘 桌, 新 婚 夫 妻 吃 合 歡 酒, 扮 伴 嫁 娘 替 新 郎 新 娘 夾 菜, 每 吃 一 道 菜, 說 一 句 好, 今 日, 結 婚 新 人 則 公 開 露 面 於 請 客 現 場, 與 親 友 一 同 進 餐 喜 宴 過 後, 夫 妻 要 向 父 母 及 長 輩 請 安 奉 茶, 受 奉 茶 長 輩 則 回 以 紅 包 奉 茶 在 傳 統 婚

29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禮, 是 在 婚 禮 隔 天 進 行, 至 今, 移 民 原 鄉 仍 舊 保 留 此 舊 俗 新 婚 第 二 天, 一 般 都 是 第 二 天, 少 部 分 第 三 天, 新 娘 回 娘 家 做 頭 轉 客 ( 閩 南 語 ), 也 就 是 普 通 話 所 謂 歸 寧, 客 家 話 則 稱 為 回 門 或 轉 門, 這 一 天 新 郎 陪 同 新 娘 回 娘 家, 並 於 當 天 回 夫 家 有 部 分 客 家 人 的 習 俗 是 嫁 娶 三 天 後, 新 娘 才 能 回 娘 家, 表 示 新 娘 如 果 今 天 嫁 過 去, 隔 天 就 回 娘 家, 叫 做 回 頭 轎, 表 示 男 方 不 要 新 娘 之 意 本 縣 婚 嫁, 傳 統 的 迎 娶 過 程 中, 普 遍 有 一 習 俗, 亦 即 在 迎 親 隊 伍 的 前 方, 一 人 手 持 竹 竿, 竹 竿 頭 綁 有 一 塊 豬 肉, 這 是 來 自 福 建 省 安 溪 縣 的 習 俗 在 漢 人 傳 統 婚 禮, 虎 象 徵 沖 犯 不 祥, 凡 生 肖 屬 虎 者 必 需 迴 避 現 實 生 活 中, 安 溪 地 區 老 虎 出 沒 對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威 脅 嫁 娶 隊 伍 進 行 之 際, 竹 竿 掛 豬 肉, 目 的 在 於 轉 移 老 虎 的 目 標, 奪 食 隊 伍 前 的 豬 肉 而 不 傷 人 隨 著 移 民 來 臺, 在 本 縣 拓 墾, 也 把 這 項 原 鄉 習 俗 帶 來 臺 灣 臺 灣 原 生 野 生 動 物 並 無 老 虎, 但 這 項 習 俗 入 臺 後 仍 延 續 著 二 鄒 族 的 婚 嫁 鄒 族 是 父 系 社 會, 嚴 守 一 夫 一 妻 制 度, 夫 妻 年 齡 一 般 是 男 大 於 女, 男 子 在 十 六 歲 以 上 為 適 婚 年 齡, 傳 統 上, 以 父 母 作 主 為 子 女 尋 覓 對 象 為 原 則, 青 年 男 女 沒 有 選 擇 或 談 戀 愛 的 自 由, 甚 至 有 還 在 母 親 肚 子 裡 就 由 父 母 訂 定 婚 姻 的 鄒 族 提 親 前 有 禁 忌, 出 發 之 前, 不 管 是 在 場 或 是 鄰 居, 只 要 有 人 打 噴 嚏, 只 要 是 聽 得 到 就 認 為 是 不 吉 利, 就 不 能 前 往 提 親, 這 是 鄒 族 的 最 大 禁 忌 雙 方 父 母 談 妥 婚 事 後, 達 邦 方 面, 女 子 到 男 方 家 過 兩 夜, 男 子 也 到 女 方 家 住 兩 夜, 視 為 訂 婚 完 成, 在 特 富 野 方 面, 男 女 雙 方 互 相 到 對 方 家 工 作, 視 為 訂 婚 完 成, 亦 即 黎 明 時 男 方 要 到 家 附 近 山 上 找 柴 火 送 女 方, 如 果 準 新 郎 的 工 具 刀 柄 掉 落, 被 視 為 不 吉 利, 婚 約 可 能 解 除, 而 準 新 娘 也 要 到 男 方 家 田 裡 耕 作, 如 果 鋤 頭 的 柄 掉 落 了, 也 視 為 不 吉 利, 婚 約 會 因 忌 諱 解 除, 如 果 在 路 上 看 到 蛇, 也 是 個 忌 諱 訂 婚 時 以 黑 布 二 三 丈 做 為 定 禮, 訂 婚 後 雙 方 到 對 方 家 住 兩 夜, 是 婚 前 唯 一 同 居 的 短 暫 時 間 鄒 族 傳 統 上 忌 諱 未 結 婚 而 有 孩 471

30 住 民 志 子, 如 果 有 了 孩 子, 在 孩 子 落 地 之 前 要 趕 快 結 婚 從 訂 婚 到 結 婚, 一 般 而 言, 時 間 是 二 至 三 年 男 方 決 定 婚 期 後 通 知 女 方, 女 方 同 意 後, 男 方 就 開 始 釀 酒 殺 豬 做 年 糕, 這 些 東 西 全 部 由 男 方 負 責 準 備, 當 天 將 上 列 物 品 送 到 女 方 家, 要 一 大 早 就 送 去, 免 得 碰 到 打 噴 嚏 看 見 蛇 等 禁 忌 之 事 男 方 去 女 方 家 時, 是 男 方 的 家 長 媒 人 帶 新 郎 去, 媒 人 是 男 方 的 叔 叔 或 伯 伯, 以 及 女 方 的 舅 舅 一 到 女 方 家, 就 由 男 方 邀 女 方 家 人 分 食 酒 菜, 並 舉 行 一 個 小 拜 拜, 將 酒 灑 在 地 上, 說 求 上 蒼 保 佑 這 個 婚 事, 祝 福 新 人 百 年 偕 老 18 祭 拜 者 必 需 先 將 酒 菜 送 入 口 中 做 狼 吞 虎 嚥 狀, 之 後 才 能 享 用 酒 食, 賓 主 進 用 酒 食 之 前, 先 奉 獻 酒 肉 給 神, 之 後 大 家 才 動 用 酒 菜, 分 酒 而 飲 是 男 女 雙 方 家 長 開 始 一 杯 杯 輪 飲, 最 後 再 由 沒 有 親 戚 關 係 的 飲 用, 每 一 個 人 喝 第 一 杯 酒 時 不 可 以 嗆 到, 嗆 到 則 是 禁 忌 結 婚 後, 女 方 沒 有 如 同 漢 人 的 歸 寧 儀 式 婚 後, 男 方 必 需 到 岳 家 服 役, 時 間 不 等, 有 三 年 五 年, 甚 或 八 年 的 至 於 離 婚 一 事, 鄒 族 傳 統 上 幾 乎 沒 有 19 三 現 代 婚 禮 現 代 婚 禮 已 不 似 以 前 的 儀 節 繁 複, 不 論 是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或 是 鄒 族 人, 一 般 只 分 訂 婚 與 結 婚 兩 部 分 ( 一 ) 訂 婚 訂 婚 應 注 意 事 項, 有 在 訂 婚 證 書 上 載 明 訂 婚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籍 貫 及 訂 婚 時 間 地 點, 並 由 訂 婚 人 證 明 人 介 紹 人 主 婚 人 ( 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在 場 時, 為 當 然 主 婚 人 ), 在 訂 婚 證 書 上 蓋 章 或 簽 字 又, 訂 婚 證 書 需 一 式 二 份, 男 女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在 雙 方 同 意 時, 即 逕 行 結 婚 訂 婚 證 書 參 考 式 樣 如 下 : 衛 惠 林 余 錦 泉 林 衡 立 原 修, 洪 敏 麟 整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8, 同 胄 志, 曹 族 篇, 頁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第 八 次 民 俗 ( 曹 族 婚 喪 習 俗 ) 座 談 會 紀 錄

31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訂 婚 證 書 男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係 省 ( 市 ) 縣 ( 市 ) 人 女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係 省 ( 市 ) 縣 ( 市 ) 人 資 以 雙 方 同 意 並 報 告 家 長 謹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訂 婚 此 證 訂 婚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主 婚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介 紹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證 明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二 ) 結 婚 結 婚 應 注 意 到 婚 禮 時 邀 請 證 婚 人 到 場 證 明, 並 邀 介 紹 人 參 加, 可 柬 邀 親 友 觀 禮 結 婚 證 書 上 載 明 結 婚 男 女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籍 貫 及 結 婚 時 間 地 點 結 婚 人 證 婚 人 介 紹 人 主 婚 人, 在 結 婚 證 書 上 蓋 章 或 簽 字, 男 女 雙 方 互 相 交 換 信 物, 結 婚 證 書 一 式 兩 份, 男 女 各 執 一 份 式 樣 如 下 : 473

32 住 民 志 結 婚 證 書 男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係 省 ( 市 ) 縣 ( 市 ) 人 女 出 生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係 省 ( 市 ) 縣 ( 市 ) 人 資 以 雙 方 同 意 結 為 夫 婦 並 經 報 告 家 長 謹 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在 結 婚 此 證 結 婚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主 婚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介 紹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證 明 人 ( 蓋 章 或 簽 字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婚 禮 前, 得 由 介 紹 人 或 男 儐 相 陪 同 新 郎 至 女 家, 拜 見 其 尊 長 後, 迎 候 新 娘 同 行, 婚 禮 可 以 不 同 男 女 儐 相, 舉 行 婚 禮 時, 關 係 人 的 席 次 如 左 : 474

33 第 三 篇 - 生 命 禮 俗 婚 禮 須 莊 嚴 祥 和 寧 靜, 結 婚 人 須 穿 著 禮 服, 或 整 潔 服 裝, 親 友 觀 禮 應 保 持 肅 靜 婚 禮 儀 式 如 左 : 1. 結 婚 典 禮 開 始 2. 奏 樂 ( 不 同 者 略 ) 3. 來 賓 及 親 屬 就 位 4. 主 婚 人 就 位 5. 介 紹 人 就 位 6. 證 婚 人 就 位 7. 新 郎 新 娘 就 位 8. 證 婚 人 宣 讀 結 婚 證 書 9. 新 郎 新 娘 用 印 ( 或 簽 字 ) 10. 主 婚 人 用 印 ( 或 簽 字 ) 11. 介 紹 人 用 印 12. 證 婚 人 用 印 13. 新 郎 新 娘 交 換 信 物 14. 新 郎 新 娘 相 互 行 三 鞠 躬 禮 15. 證 婚 人 致 祝 詞 ( 宜 簡 單 莊 重 ) 16. 主 婚 人 致 謝 詞 ( 宜 簡 單 ) 17. 新 郎 新 娘 謝 證 婚 人 介 紹 人 主 婚 人 行 一 鞠 躬 禮 18. 新 郎 新 娘 謝 來 賓 及 親 屬 行 一 鞠 躬 禮 19. 奏 樂 ( 不 用 者 略 ) 20. 禮 成 475

34 住 民 志 婚 禮 後, 新 郎 宜 偕 同 新 娘 祭 拜 祖 先 及 拜 見 直 系 尊 親 20 婚 禮 除 自 行 辦 理 外, 亦 可 在 法 院 以 公 證 行 之, 或 參 加 機 關 團 體 舉 辦 之 公 證 結 婚 第 四 節 成 年 禮 一 客 家 人 的 成 年 禮 小 孩 長 大 到 十 五 歲 時, 在 農 曆 的 七 月 七 日, 亦 即 床 下 阿 婆 或 稱 床 公 婆 的 生 日 那 天, 長 輩 為 小 孩 在 床 前 擺 設 一 圓 形 大 竹 籃, 象 徵 花 園, 裡 面 放 酒 菜 佳 肴, 虔 誠 祭 拜, 禮 畢, 男 孩 坐 在 大 竹 籃 內, 面 對 床 下 阿 婆 的 神 位 而 食, 食 畢, 即 起 身 穿 上 籃 外 的 紅 皮 木 屐, 走 出 房 外, 稱 做 出 花 園, 表 示 已 經 長 大 成 人, 即 古 禮 已 冠 之 意 21 二 鄒 族 的 成 年 禮 鄒 族 男 孩 在 少 年 期 十 七 八 歲 時, 參 加 成 年 禮, 成 年 禮 在 年 終 敵 首 祭 後 舉 行 長 老 在 會 所 庫 巴 (kuba) 內 集 合, 參 加 成 年 禮 的 少 年 則 在 會 所 前 廣 場 集 合, 一 一 排 隊 進 入 會 所, 長 老 在 門 口 手 持 木 杖, 輕 打 少 年 的 屁 股, 作 象 徵 性 的 體 罰, 並 大 聲 訓 道 : 現 在 你 已 成 年, 不 要 再 貪 玩 要 勇 敢 要 勤 勞, 要 遵 守 祖 先 遺 訓, 不 可 以 懶 惰 受 誡 後 走 下 會 所, 由 武 士 長 ( 軍 及 首 領 ) 或 長 老 率 領 到 各 氏 族 的 宗 家 繞 行 一 周, 由 頭 目 持 大 酒 杯 給 每 個 少 年 飲 用, 需 一 口 飲 盡 後 才 算 完 成 此 成 年 禮 最 後 少 年 依 次 到 會 所 前 參 加 舞 蹈 少 年 從 此 成 為 成 年 人, 並 成 為 會 所 的 一 員, 夜 宿 會 所, 直 到 結 婚 22 舉 行 成 年 禮 時, 若 是 平 時 較 為 頑 冥 不 靈 的 青 年, 長 老 會 加 重 力 氣 抽 打, 以 挫 其 頑 劣 的 性 格, 通 常 漢 人 被 打 屁 股 只 會 發 生 在 年 幼 調 皮 犯 錯 時, 但 鄒 族 人 是 以 肅 穆 的 心 情, 期 待 透 過 打 屁 股 這 個 動 作 求 得 青 年 們 的 成 熟 與 成 長, 屁 股 打 完, 也 就 邁 向 成 年 之 路 阮 昌 銳 編 纂,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3, 住 民 志, 生 活 篇 禮 俗 篇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3 年 1 月 ), 頁 楊 越 凱, 客 家 喜 慶 喪 葬 舊 禮 俗 述 略 22 鄭 佩 茜, 鄒 族 的 戰 祭 - 瑪 亞 士 比, 收 入 於 陳 明 雄 等, 話 我 家 鄉 ( 臺 南 : 臺 灣 省 立 臺 南 社 會 教 育 館,1997 年 6 月 ), 頁 6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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