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係 依 據 統 計 法 規 定, 政 府 應 定 期 舉 辦 之 基 本 國 勢 調 查, 舉 辦 普 查 之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全 國 人 口 之 質 量 家 庭 結 構 就 學 就 業 及 住 宅 使 用 狀 況, 以 供 為 政 府 研 訂 施 政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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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臺 中 市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前 言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係 依 據 統 計 法 規 定, 政 府 應 定 期 舉 辦 之 基 本 國 勢 調 查, 舉 辦 普 查 之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全 國 人 口 之 質 量 家 庭 結 構 就 學 就 業 及 住 宅 使 用 狀 況, 以 供 為 政 府 研 訂 施 政 計 畫 規 劃 國 家 建 設 發 展 之 主 要 參 據 根 據 聯 合 國 統 計, 公 元 2000 年 前 後, 全 球 有 九 成 以 上 國 家 同 步 展 開 人 口 普 查 工 作, 普 查 對 象 涵 蓋 全 世 界 99% 以 上 人 口, 顯 示 各 國 對 人 口 普 查 之 重 視 程 度 臺 灣 地 區 第 1 次 戶 口 調 查 於 民 國 前 7 年 辦 理,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前 已 辦 理 過 7 次, 遷 臺 後 自 民 國 45 年 開 始 辦 理, 已 建 立 每 隔 10 年 辦 理 1 次 之 規 制, 前 4 次 普 查 係 依 戶 籍 法 及 戶 口 普 查 法 規 定, 由 內 政 部 會 同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今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 辦 理, 第 5 次 之 89 年 戶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因 修 訂 戶 籍 法 及 廢 止 戶 口 普 查 法, 乃 依 統 計 法 之 基 本 國 勢 調 查 體 系, 首 次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接 辦, 第 6 次 普 查 賡 續 於 99 年 辦 理, 改 採 公 務 登 記 輔 以 抽 樣 調 查 方 式 辦 理, 全 國 抽 選 約 16% 樣 本 普 查 區, 訪 查 區 內 所 有 住 宅 與 人 口, 於 99 年 12 月 26 日 起 展 開 實 地 訪 查 作 業 本 次 普 查 採 用 派 員 面 訪 調 查 法 為 主,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 至 100 年 1 月 22 日 止, 對 所 抽 選 樣 本 普 查 區 範 圍 內 之 宅 住 戶 及 人 口 進 行 全 面 訪 查, 填 報 普 查 表, 以 蒐 集 詳 細 資 料 此 次 普 查 全 國 共 抽 出 1 萬 1,743 個 樣 本 普 查 區, 樣 本 普 查 區 抽 出 率 為 16.3%; 其 中 原 台 中 縣 轄 區 抽 出 719 個 樣 本 普 查 區, 樣 本 普 查 區 抽 出 率 為 16.64%; 原 臺 中 市 轄 區 抽 出 505 個 樣 本 普 查 區, 樣 本 普 查 區 抽 出 率 為 14.70% 因 普 查 資 料 量 龐 大, 整 編 較 為 費 時, 依 統 計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僅 發 布 重 要 項 目, 本 處 擷 取 本 市 資 料, 彙 編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以 供 施 政 參 考 ; 至 於 較 詳 細 普 查 結 果, 待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今 (101) 年 12 月 底 前 陸 續 編 製 完 成 總 報 告 及 補 充 報 告 後, 本 處 再 彙 編 本 市 詳 實 資 料 並 分 析, 廣 供 各 界 應 用

3 凡 例 一 本 報 告 係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發 布 之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初 步 統 計 結 果 整 理 摘 編 而 成 二 本 普 查 資 料 採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處 理,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故 總 計 數 與 各 細 項 和 之 尾 數, 容 或 未 能 相 符 三 本 報 告 所 用 各 種 符 號 之 代 表 意 義 如 下 : 0 : 表 示 數 值 不 及 半 單 位 - : 表 示 無 數 值 : 表 示 數 值 不 明

4 目 次 前 言 凡 例 壹 普 查 結 果 摘 要 1 貳 普 查 結 果 提 要 分 析..2 ( 壹 ) 常 住 人 口 概 況..2 ( 貳 ) 住 戶 概 況..26 ( 參 ) 住 宅 概 況..32

5 壹 普 查 結 果 摘 要 ( 壹 ) 常 住 人 口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計 273 萬 2 千 人, 近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增 加 23 萬 2 千 人,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0.9%, 人 口 成 長 趨 緩 二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以 西 屯 區 常 住 人 口 增 加 4 萬 8,939 人 居 冠, 北 屯 區 增 加 4 萬 5,205 人 居 次, 以 中 區 減 少 9,321 人 最 多 三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1,233 人,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人 口 集 中 於 原 臺 中 市 四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密 度 以 北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2 萬 1,539.4 人 最 高, 和 平 區 6.9 人 最 低 五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中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占 78%,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4 六 大 臺 中 市 各 行 政 區 中, 常 住 人 口 高 於 戶 籍 人 口 最 多 為 西 屯 區,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最 多 為 豐 原 區 七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98.6 及 戶 籍 人 口 性 比 例 99.2 皆 低 於 100 八 近 10 年 因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使 得 燈 籠 型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愈 趨 明 顯 九 大 臺 中 市 老 化 指 數 51.7%,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2 低, 扶 養 比 34.5%,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2 高 十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歲 人 口 之 未 婚 率 增 加 15.1%, 顯 示 結 婚 年 齡 逐 漸 延 後 十 一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專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提 升,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十 二 大 臺 中 市 學 齡 前 兒 童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之 比 率 40.1%, 與 臺 閩 地 區 之 40.3% 相 當 十 三 大 臺 中 市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閩 南 語 最 多, 國 語 次 之 十 四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計 123 萬 2,213 人, 占 56.2% 十 五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以 從 事 製 造 業 占 31.7% 最 多,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6.7% 次 之 十 六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女 性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十 七 大 臺 中 市 平 均 每 一 百 個 老 年 人 口 就 有 13 人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十 八 大 臺 中 市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與 子 女 同 住 者 占 59.7%, 無 子 女 者 占 3.1% 十 九 臺 閩 地 區 6.8% 之 原 住 民 族 居 住 於 大 臺 中 市 二 十 大 臺 中 市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計 6 萬 6,929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59.2% ( 貳 ) 住 戶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數 計 82 萬 4 千 戶, 近 10 年 間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18%, 家 戶 組 成 規 模 持 續 縮 小 二 大 臺 中 市 家 戶 型 態 仍 以 核 心 家 戶 為 主, 占 58.0% 三 大 臺 中 市 單 親 家 庭 計 7 萬 4 千 戶, 單 親 家 長 以 女 性 居 多 占 75.5% 四 本 次 普 查 修 訂 自 有 住 宅 定 義,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自 有 率 為 78.5%,5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高 ( 参 ) 住 宅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數 計 94 萬 2 千 宅, 占 臺 閩 地 區 11.7% 二 大 臺 中 市 10 年 間 住 宅 數 增 幅 為 16.8%, 居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第 五 名 三 大 臺 中 市 空 閑 住 宅 率 21.2%,10 年 間 增 加 0.3 個 百 分 點 四 五 都 空 閑 住 宅 率 以 新 北 市 22.0% 最 高, 大 臺 中 市 21.2% 次 之 1

6 貳 普 查 結 果 提 要 分 析 ( 壹 ) 住 人 口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計 273 萬 2 千 人, 近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增 加 23 萬 2 千 人,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0.9%, 人 口 成 長 趨 緩 本 次 普 查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時 刻 (99 年 12 月 26 日 零 時 正 ) 實 際 居 住 在 大 臺 中 市 境 內 已 達 或 預 期 達 6 個 月 以 上 之 所 有 本 國 籍 與 外 國 籍 人 口 ; 亦 即 市 民 扣 除 出 國 時 間 已 達 或 預 期 達 183 日 以 上 之 出 國 人 口, 再 加 上 居 留 本 市 已 達 或 預 期 達 183 日 以 上 之 外 國 籍 人 口, 即 為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總 數,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計 273 萬 2 千 人, 於 年 間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0.9%, 較 年 間 之 2.0% 年 間 之 2.3% 下 降 許 多, 顯 示 本 市 人 口 成 長 愈 趨 緩 和 表 1 大 臺 中 市 歷 次 普 查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註 :1. 各 年 底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日, 以 下 各 表 同 大 臺 中 市 原 臺 中 市 原 臺 中 縣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 民 國 69 年 底 1,634, ,797-1,028,023 - 民 國 79 年 底 2,057, , ,285, 民 國 89 年 底 2,499, , ,510, 民 國 99 年 底 2,731, ,147, ,583,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 n 本 期 資 料 / 上 期 資 料 -1) 100 %,n= 本 期 年 度 - 上 期 年 度, 以 下 各 表 同 另 觀 察 五 大 直 轄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新 北 市 計 405 萬 4 千 人, 占 17.5% 最 多, 大 高 雄 市 計 277 萬 8 千 人, 占 12.0% 次 之, 本 市 計 273 萬 2 千 人, 占 11.8% 位 居 第 3 位, 接 著 分 別 為 臺 北 市 計 265 萬 6 千 人, 占 11.5%, 大 臺 南 市 計 184 萬 人, 占 8.0%; 合 計 五 大 直 轄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達 1,406 萬 人, 亦 即 60.8% 人 口 集 中 居 住 於 五 大 直 轄 市,10 年 間 五 大 直 轄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共 計 增 加 61 萬 1 千 人, 占 全 國 增 加 人 口 82 萬 3 千 人 之 74.2%, 顯 示 10 年 間 人 口 仍 持 續 往 都 會 區 集 中 再 按 各 縣 市 觀 察,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加 縣 市 計 10 個, 以 桃 園 縣 增 加 38 萬 1 千 人 或 21.1 % 居 冠 ; 新 北 市 增 加 33 萬 2 千 人 或 8.9% 居 次 ; 本 市 增 加 23 萬 2 千 人 或 9.3% 居 第 3; 新 竹 市 增 加 8 萬 人 或 20.3% 居 第 4; 新 竹 縣 增 加 7 萬 1 千 人 或 15.7% 居 第 5; 常 住 人 口 數 減 少 縣 市 計 12 個, 以 雲 林 縣 減 少 8 萬 7 千 人 或 12.3% 最 多 ; 其 次 為 屏 東 縣 減 少 7 萬 2 千 人 或 8.2%, 嘉 義 縣 減 少 6 萬 人 或 10.8% 居 第 3,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僅 有 大 臺 南 市 常 住 人 口 減 少, 10 年 間 減 少 6 千 人 或 0.3% 2

7 表 2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人 數 ( 人 )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人 ) 增 減 率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 人 / 平 方 公 里 )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8 圖 1 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減 情 形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 # 連 江 縣 新 竹 市 # 桃 園 縣 新 北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宜 蘭 縣 金 門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澎 湖 縣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花 蓮 縣 嘉 義 市 #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臺 東 縣 增 減 人 數 ( 人 ) ~ ~ -1 0 ~ ~ ~ 屏 東 縣 4

9 二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以 西 屯 區 常 住 人 口 增 加 4 萬 8,939 人 居 冠, 北 屯 區 增 加 4 萬 5,205 人 居 次, 以 中 區 減 少 9,321 人 最 多 按 大 臺 中 市 各 行 政 區 觀 察,10 年 間 常 住 人 口 數 增 加 之 行 政 區 計 17 個, 以 西 屯 區 增 加 4 萬 8,939 人 (25.4%) 居 冠 ; 北 屯 區 增 加 4 萬 5,205 人 (21.1%) 居 次 ; 南 屯 區 3 萬 9,223 人 (29.3%) 居 第 3; 大 里 區 增 加 3 萬 1,072 人 (17.3%) 居 第 4; 南 區 增 加 1 萬 8,849 人 (18%) 居 第 5; 常 住 人 口 數 減 少 之 行 政 區 計 12 個, 以 中 區 減 少 9,321 人 (-47.9%) 最 多 ; 其 次 為 大 肚 區 減 少 5,358 人 (-9.5%), 東 勢 區 5,116 人 (-9.4%) 居 第 3 表 3 大 臺 中 市 10 年 來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大 臺 中 市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豐 原 區 東 勢 區 大 甲 區 清 水 區 沙 鹿 區 梧 棲 區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潭 子 區 大 雅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外 埔 區 大 安 區 烏 日 區 大 肚 區 龍 井 區 霧 峰 區 太 平 區

10 表 3 大 臺 中 市 10 年 來 常 住 人 口 數 之 變 動 ( 續 )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結 構 比 (%)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大 里 區 和 平 區 圖 2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增 減 情 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6

11 三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1,233 人,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人 口 集 中 於 原 臺 中 市 99 年 本 市 人 口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1,233 人,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臺 北 市 每 平 方 公 里 9,770 人 最 高, 新 北 市 1,975 人 次 之, 大 高 雄 市 942 人 及 大 臺 南 市 840 人 則 低 於 本 市 分 居 第 4 及 第 5 合 併 前 原 臺 中 縣 原 臺 中 市 之 人 口 密 度 分 別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772 人 及 7,025 人, 分 別 較 10 年 前 每 平 方 公 里 增 加 36 人 及 972 人, 顯 示 大 臺 中 市 10 年 間 人 口 仍 持 續 往 原 臺 中 市 集 中 其 他 縣 市 中 人 口 密 度 較 高 者 有 新 竹 市 每 平 方 公 里 4,570 人 嘉 義 市 4,461 人 基 隆 市 2,876 人 等, 另 外 以 臺 東 縣 及 花 蓮 縣 人 口 密 度 最 低, 分 別 為 57 人 及 67 人 若 觀 察 10 年 間 各 縣 市 人 口 密 度 變 動 情 形, 以 新 竹 市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增 加 769 人 最 多, 其 次 為 桃 園 縣 增 加 312 人, 而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及 本 市 亦 均 增 加 超 過 100 人 以 上 ; 而 以 連 江 縣 人 口 密 度 10 年 間 每 平 方 公 里 減 少 110 人 為 最 多 四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密 度 以 北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2 萬 1,539.4 人 最 高, 和 平 區 6.9 人 最 低 99 年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密 度 每 平 方 公 里 1,233.3 人, 較 89 年 增 加 人, 就 各 行 政 區 觀 察, 高 於 大 臺 中 市 總 人 口 密 度 之 行 政 區 計 20 個, 以 北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2 萬 1,539.4 人 居 冠, 西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2 萬 0,341.6 居 次, 南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1 萬 8,187.8 人 第 3, 和 平 區 每 平 方 公 里 6.9 人 最 低 表 4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及 人 口 密 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面 積 ( 人 / 平 方 公 總 計 男 女 ( 平 方 公 里 ) 里 ) 大 臺 中 市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豐 原 區 東 勢 區 大 甲 區 清 水 區 沙 鹿 區 梧 棲 區 后 里 區

12 表 4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數 及 人 口 密 度 ( 續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面 積 ( 人 / 平 方 公 總 計 男 女 ( 平 方 公 里 ) 里 ) 后 里 區 神 岡 區 潭 子 區 大 雅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外 埔 區 大 安 區 烏 日 區 大 肚 區 龍 井 區 霧 峰 區 太 平 區 大 里 區 和 平 區 註 :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日 (99 年 12 月 26 日 ), 以 下 各 表 同 2. 人 口 密 度 = 常 住 人 口 數 / 土 地 面 積, 土 地 面 積 係 為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統 計 資 料 圖 3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密 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8

13 五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中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占 78%,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4 因 就 業 就 學 交 通 及 居 住 環 境 等 因 素 影 響, 造 成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不 一 致 之 情 形 ;99 年 本 市 常 住 人 口 273 萬 2 千 人 當 中,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計 212 萬 4 千 人 或 占 77.8 %,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計 60 萬 8 千 人 或 占 22.2% 以 五 大 直 轄 市 觀 之,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以 大 臺 南 市 82.4% 最 高, 其 次 為 新 北 市 82.1%, 臺 北 市 80.1% 居 第 3, 而 本 市 和 大 高 雄 市 以 77.8% 76.7% 分 居 第 4 5 位 另 本 市 的 戶 籍 人 口 中, 經 常 居 住 於 國 外 人 口 為 6 萬 4 千 人 其 他 縣 市 中,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者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以 基 隆 市 83.9% 最 高, 而 雲 林 縣 南 投 縣 屏 東 縣 及 苗 栗 縣 亦 均 超 過 80%; 而 最 低 之 縣 市 則 為 連 江 縣 占 30.4%, 其 次 為 金 門 縣 占 63.1 % 表 5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常 住 人 口 有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 未 設 戶 籍 於 常 住 地 本 國 籍 按 國 籍 分 外 國 籍 占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14 表 5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 續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戶 籍 人 口 設 籍 且 設 籍 但 常 住 占 戶 籍 人 口 按 居 住 地 分 占 戶 籍 人 口 未 常 住 比 率 (%) 居 住 國 內 居 住 國 外 比 率 (%)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1. 常 住 人 口 係 指 普 查 標 準 時 刻 在 現 住 地 已 經 實 際 居 住 或 預 期 居 住 6 個 月 以 上 之 人 口 2. 戶 籍 人 口 係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26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10

15 六 大 臺 中 市 各 行 政 區 中, 常 住 人 口 高 於 戶 籍 人 口 最 多 為 西 屯 區,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最 多 為 豐 原 區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分 別 為 273 萬 1,628 人 及 264 萬 8,419 人, 常 住 人 口 較 戶 籍 人 口 多 出 8 萬 3,209 人 依 各 行 政 區 觀 察, 常 住 人 口 高 於 戶 籍 人 口 之 行 政 區 計 16 個, 以 西 屯 區 3 萬 5,048 人 最 多, 南 屯 區 1 萬 9,346 人 居 次 ; 常 住 人 口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之 行 政 區 計 13 個, 以 豐 原 1 萬 2,718 人 最 多, 其 次 為 中 區 低 於 戶 籍 人 口 1 萬 2,320 人 表 6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與 戶 籍 人 口 之 分 布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人 常 住 人 口 戶 籍 人 口 差 異 數 差 異 百 分 比 ( 1-2 )/ 2 100% 大 臺 中 市 ,648, 中 區 , 東 區 , 南 區 , 西 區 , 北 區 , 西 屯 區 , 南 屯 區 , 北 屯 區 , 豐 原 區 , 東 勢 區 , 大 甲 區 , 清 水 區 , 沙 鹿 區 , 梧 棲 區 , 后 里 區 , 神 岡 區 , 潭 子 區 , 大 雅 區 , 新 社 區 , 石 岡 區 , 外 埔 區 , 大 安 區 , 烏 日 區 , 大 肚 區 , 龍 井 區 , 霧 峰 區 , 太 平 區 , 大 里 區 , 和 平 區 , 註 : 戶 籍 人 口 係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31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11

16 七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98.6 及 戶 籍 人 口 性 比 例 99.2 皆 低 於 年 底 閩 臺 地 區 常 住 人 口 ( 不 含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 性 比 例 為 99.6, 首 度 低 於 100, 而 戶 籍 人 口 之 性 比 例 為 100.9, 則 仍 高 於 100;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98.6 及 戶 籍 人 口 性 比 例 99.2 皆 低 於 100, 不 同 於 閩 臺 地 區 戶 籍 人 口 性 比 例 仍 高 於 100 若 依 年 齡 觀 察,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之 性 比 例 大 致 隨 年 齡 增 加 而 逐 漸 下 滑, 以 未 滿 5 歲 最 高, 至 歲 降 至 99.5, 女 性 已 高 於 男 性, 而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性 比 例 最 低 僅 90.2 表 7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總 計 男 女 常 住 人 口 性 比 例 ( 女 =100) 戶 籍 人 口 性 比 例 ( 女 =100) 總 計 未 滿 5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47,802 人 2. 戶 籍 人 口 係 按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31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12

17 八 近 10 年 因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使 得 燈 籠 型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愈 趨 明 顯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未 滿 15 歲 幼 年 人 口 計 45 萬 3,791 人 ( 占 16.9%),15-64 歲 青 壯 年 人 口 計 199 萬 5,563 人 ( 占 74.4%),65 歲 以 上 人 口 計 23 萬 4,472 人 ( 占 8.7%); 與 89 年 比 較, 幼 年 人 口 減 少 11 萬 8,773 人,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6 萬 4,986 人, 而 青 壯 年 人 口 亦 增 加 26 萬 9,293 人, 其 中 歲 人 口 減 少 4 萬 8,290 人,25-44 歲 人 口 增 加 5 萬 2,159 人, 而 歲 人 口 增 加 26 萬 5,424 人 10 年 間 本 市 未 滿 25 歲 人 口 呈 現 負 成 長, 而 45 歲 以 上 人 口 則 為 增 加 趨 勢, 顯 示 本 市 少 子 化 及 高 齡 化 現 象 愈 趨 明 顯 表 8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之 年 齡 結 構 單 位 :% 總 計 未 滿 15 歲 合 計 歲 歲 歲 歲 65 歲 以 上 89 年 底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年 底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 年 間 增 減 人 數 ( 人 )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若 以 人 口 金 字 塔 圖 觀 察 大 臺 中 市 近 10 年 常 住 人 口 之 變 動, 未 滿 15 歲 幼 年 人 口 較 10 年 前 減 少 20.74%,15-64 歲 青 壯 年 人 口 增 加 15.60%, 而 老 年 人 口 增 加 38.34%, 相 較 89 年 大 臺 中 市 人 口 結 構 為 幼 年 人 口 及 老 年 人 口 較 少 的 底 部 窄 腰 部 寬 之 燈 籠 型,99 年 之 幼 年 人 口 減 幅 更 加 顯 著, 使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為 以 青 壯 年 為 主 之 燈 籠 型 愈 趨 明 顯 13

18 圖 4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常 住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分 布 金 字 塔 圖 99 年 89 年 歲 歲 男 60- 女 男 60- 女 萬 人 萬 人 九 大 臺 中 市 老 化 指 數 51.7%, 扶 養 比 34.5%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為 老 年 人 口 與 幼 年 人 口 的 比 例,99 年 本 市 人 口 老 化 指 數 為 51.7%,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2 低, 臺 北 市 93.9% 第 1 高, 為 老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都 市, 其 次 為 臺 南 市 (81.8%) 大 高 雄 市 (67.7%), 新 北 市 (51.5%) 則 為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最 低 者 其 他 縣 市 中, 老 化 指 數 以 嘉 義 縣 102.8% 最 高, 雲 林 縣 95.5% 居 次, 澎 湖 縣 95.0% 居 第 3; 最 低 者 為 桃 園 縣 47.4% 最 低 扶 養 比 即 平 均 每 百 名 歲 人 口 須 扶 養 未 滿 15 歲 及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比 例, 本 市 扶 養 比 為 34.5%, 於 五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2 高, 大 臺 南 市 36.5% 最 高, 大 高 雄 市 33.2% 第 3 高, 臺 北 市 31.8% 及 新 北 市 30.0% 則 為 扶 養 負 擔 較 輕 的 城 市 就 全 國 來 看, 至 民 國 99 年 底, 扶 養 比 已 降 至 36.1%, 主 要 是 因 為 新 生 兒 數 量 減 少, 致 扶 幼 比 大 幅 下 降, 然 醫 療 發 達,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使 扶 老 比 日 漸 攀 升 其 他 縣 市 中 以 雲 林 縣 52.9% 最 高, 嘉 義 縣 47.9% 次 之, 而 以 連 江 縣 13.6% 最 低 14

19 表 9 常 住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扶 養 比 及 老 化 指 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年 齡 結 構 扶 養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未 滿 15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扶 幼 比 扶 老 比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1. 扶 幼 比 :( 未 滿 15 歲 人 口 /15-64 歲 人 口 ) 100%; 扶 老 比 :(65 歲 以 上 人 口 /15-64 歲 人 口 ) 100%; 扶 養 比 = 扶 幼 比 + 扶 老 比 2. 老 化 指 數 :(65 歲 以 上 人 口 / 未 滿 15 歲 人 口 ) 100% 3. 民 國 99 年 底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47,802 人 老 化 指 數 15

20 十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歲 人 口 之 未 婚 率 增 加 15.1%, 顯 示 結 婚 年 齡 逐 漸 延 後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223 萬 0,035 人, 未 婚 人 口 計 74 萬 3,900 人 ( 占 33.4%);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人 口 計 124 萬 3,251 人 ( 占 55.8%);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計 13 萬 5,132 人 ( 占 6.1%); 配 偶 死 亡 人 口 計 10 萬 7,752 人 ( 占 4.8%) 與 89 年 底 比 較, 以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增 加 8 萬 3,014 人 最 為 顯 著,89 至 99 年 增 幅 約 1.6 倍 觀 察 大 臺 中 市 各 年 齡 層 常 住 人 口 之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人 口 占 15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比 率 ( 以 下 簡 稱 未 婚 率 ),25-29 歲 者 由 55.1% 增 加 至 71.4%, 計 增 加 16.3 個 百 分 點 最 多,30-34 歲 亦 增 加 13.6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結 婚 年 齡 已 明 顯 延 後 ; 至 於 已 婚 或 分 居 人 口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 以 下 簡 稱 離 婚 率 ) 則 以 歲 及 歲 兩 個 年 齡 成 最 高, 分 別 為 10.5% 及 9.2%,10 年 間 各 增 加 5.5 及 4.5 個 百 分 點 若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觀 察, 男 性 未 婚 率 為 36.8%, 女 性 30.1% 就 教 育 程 度 觀 察, 專 科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之 未 婚 率 47.8% 最 高, 其 次 為 高 中 ( 職 ) 程 度 者 36.6%, 國 小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僅 3.3% 最 低, 整 體 而 言 未 婚 率 隨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而 增 加 表 10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單 位 :% 人 數 ( 人 ) 總 計 百 分 比 未 婚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配 偶 死 亡 99 年 底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21 表 10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 續 ) 單 位 :% 總 計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未 婚 有 配 偶 或 同 居 已 離 婚 或 分 居 配 偶 死 亡 89 年 底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年 間 增 減 數 ( 人 ) 年 間 增 減 百 分 比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31,207 人 17

22 十 一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專 科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提 升,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觀 察 10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教 育 之 變 動, 國 小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占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比 率 由 22.6% 下 降 至 14.7%, 減 少 7.9 個 百 分 點, 減 少 幅 度 最 大, 專 科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由 24.9% 上 升 至 37.7%, 增 加 12.8 個 百 分 點, 增 加 幅 度 最 大,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就 年 齡 觀 察, 專 科 以 上 程 度 者 占 各 年 齡 層 常 住 人 口 之 比 率 以 歲 最 高, 達 62.0%, 且 隨 年 齡 之 提 高 專 科 以 上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逐 漸 下 滑, 至 45 歲 以 上 者 僅 占 20.0%, 相 差 達 42 的 百 分 點, 而 國 小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與 國 ( 初 ) 中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則 隨 年 齡 之 提 高 逐 漸 上 升 再 按 性 別 觀 察, 女 性 國 ( 初 ) 中 以 上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較 男 性 為 低, 且 以 高 中 ( 職 ) 相 差 3.3 個 百 分 點 最 多 表 11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表 10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按 性 別 及 年 齡 分 單 位 :% 總 計 國 小 及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以 下 國 ( 初 ) 中 99 年 底 高 中 ( 職 ) 專 科 及 以 上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年 底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註 :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89 年 底 計 31,207 人,99 年 底 計 47,802 人 ) 18

23 十 二 大 臺 中 市 學 齡 前 兒 童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之 比 率 40.1%, 與 臺 閩 地 區 之 40.3% 相 當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學 齡 前 兒 童 計 15 萬 2,033 人, 未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者 計 9 萬 1,082 人, 占 59.9%;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者 計 6 萬 951 人, 占 40.1%, 與 臺 閩 地 區 之 比 率 40.3% 相 當 表 12 學 齡 前 兒 童 就 讀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總 計 人 數 ( 人 ) 未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已 上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台 閩 地 區 { 大 臺 中 市 {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註 : 學 齡 前 兒 童 係 指 民 國 93 年 9 月 1 日 及 以 後 出 生, 未 達 就 學 年 齡 之 兒 童 十 三 大 臺 中 市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閩 南 語 最 多, 國 語 次 之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每 百 人 中 有 89.9 人 使 用 閩 南 語 最 多, 國 語 87.1 人 次 之, 而 使 用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語 者 每 百 人 中 僅 有 3.4 人 及 0.6 人 而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以 每 百 人 中 有 83.6 人 使 用 國 語 最 多, 閩 南 語 81.9 人 次 之,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語 分 別 為 6.6 人 及 1.4 人 大 臺 中 地 區 使 用 閩 南 語 之 情 形 略 較 整 個 臺 閩 地 區 普 遍, 客 家 語 及 原 住 民 語 之 使 用 情 形 則 較 整 個 臺 閩 地 區 少 表 13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情 形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 人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每 百 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各 類 語 言 之 相 對 人 次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其 他 總 計 按 縣 市 別 分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中 部 地 區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24 表 13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情 形 ( 續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相 對 人 次 6 歲 以 上 本 國 籍 每 百 位 常 住 人 口 在 家 使 用 各 類 語 言 之 相 對 人 次 常 住 人 口 ( 人 ) 國 語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原 住 民 族 語 其 他 雲 林 縣 南 部 地 區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東 部 地 區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馬 地 區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 每 人 在 家 使 用 語 言 可 能 為 一 種 以 上, 本 表 係 指 各 類 語 言 占 常 住 人 口 相 對 人 次 十 四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計 123 萬 2,213 人, 占 56.2%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計 123 萬 2,213 人, 占 56.2%, 無 工 作 者 計 96 萬 1,117 人, 占 43.8% 按 性 別 觀 察, 男 性 有 工 作 者 占 66.2%, 女 性 有 工 作 者 占 46.8% 按 年 齡 觀 察, 以 歲 及 歲 有 工 作 者 比 率 最 高, 分 別 占 78.9% 與 79.8%,45-64 歲 有 工 作 者 占 59.8%, 而 歲 有 工 作 者 僅 占 25.7% 表 14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之 工 作 狀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有 工 作 無 工 作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總 計 人 數 ( 人 )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按 年 齡 分 歲 歲 歲 歲 歲 以 上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47,802 人 2.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不 包 括 武 裝 勞 動 力 及 監 管 人 口 20

25 十 五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以 從 事 製 造 業 占 31.7% 最 多,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6.7% 次 之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之 行 業, 以 服 務 業 最 多, 計 69 萬 7,214 人, 占 56.6%, 工 業 次 之, 計 49 萬 7,359 人, 占 40.4%, 而 農 林 漁 牧 業 最 少, 計 3 萬 7,640 人, 僅 占 3.1% 再 細 分 觀 察, 以 從 事 製 造 業 占 31.7% 最 多,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6.7% 次 之, 營 造 業 7.5% 再 次 之 按 性 別 觀 察, 女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比 率 67.8% 遠 高 於 男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比 率 48.1%, 而 女 性 從 事 工 業 比 率 30.5% 則 遠 低 於 男 性 從 事 工 業 比 率 47.8% 男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與 工 業 之 比 率 相 當, 而 女 性 從 事 服 務 業 比 率 較 從 事 工 業 比 率 高 出 37.3 個 百 分 點 表 15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之 行 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有 工 作 合 計 農 林 漁 工 業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牧 業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人 數 總 計 { ( 人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有 工 作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批 發 及 零 住 宿 及 餐 教 育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及 社 會 工 售 業 飲 業 業 業 業 作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47,802 人 2.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不 包 括 武 裝 勞 動 力 及 監 管 人 口 21

26 十 六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女 性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計 41 萬 5,244 人, 占 33.7%,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次 之, 計 24 萬 3,568 人, 占 19.8%,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再 次 支, 計 21 萬 7,685 人, 占 17.7%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者 職 業 之 比 例 結 構 與 整 個 臺 閩 地 區 結 構 相 當 按 性 別 觀 察, 大 臺 中 市 有 工 作 之 男 性 以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42.6%,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次 之, 占 17.9%,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再 次 之, 占 15.7%; 有 工 作 之 女 性 以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最 多, 占 25.2%,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次 之, 占 21.9%,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再 次 之, 占 19.3% 表 16 大 臺 中 市 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有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人 數 ( 人 ) 百 分 比 民 意 代 表 主 管 及 經 理 人 員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事 務 支 援 人 員 服 務 及 銷 售 工 作 人 員 農 林 漁 牧 業 生 產 人 員 生 產 操 作 人 員 臺 閩 地 區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大 臺 中 市 人 數 ( 人 ) 總 計 { 百 分 比 按 性 別 分 男 女 註 :1. 本 表 資 料 不 含 透 過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核 准 引 進 之 外 籍 產 業 勞 工 幫 傭 及 看 護 工, 計 47,802 人 2.15 歲 以 上 民 間 常 住 人 口 不 包 括 武 裝 勞 動 力 及 監 管 人 口 22

27 十 七 大 臺 中 市 平 均 每 一 百 個 老 年 人 口 就 有 13 人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常 住 人 口, 計 5 萬 991 人, 占 常 住 人 口 之 1.9%,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之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3 萬 370 人, 占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為 13.0%, 即 平 均 每 一 百 個 老 年 人 口 就 有 13 人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比 較 10 年 間 變 化, 大 臺 中 市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之 常 住 人 口, 由 89 年 底 之 3 萬 693 人 上 升 至 99 年 底 之 5 萬 991 人, 其 中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之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由 89 年 底 之 1 萬 5,664 人 上 升 至 99 年 底 之 3 萬 370 人, 增 加 將 近 2 倍, 顯 示 需 長 期 照 護 之 問 題 逐 漸 浮 現 23

28 十 八 大 臺 中 市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與 子 女 同 住 者 占 59.7%, 無 子 女 者 占 3.1%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23 萬 4,472 人, 有 子 女 者 占 96.9%, 其 中 與 子 女 同 住 者 占 59.7%,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與 子 女 居 住 地 點 為 同 一 縣 市 者 占 25.0%, 子 女 均 居 住 在 其 他 縣 市 者 占 11.0%, 而 子 女 居 住 在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及 其 他 地 區 者 則 占 1.3% 無 子 女 者 計 7,329 人, 占 3.1%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之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計 3 萬 370 人, 占 65 歲 以 上 常 住 人 口 比 例 為 13.0%, 其 中 有 子 女 者 占 95.3%, 與 子 女 同 住 者 占 56.9%, 未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與 子 女 居 住 地 點 為 同 一 縣 市 者 占 28.2%, 子 女 均 居 住 在 其 他 縣 市 者 占 9.4%, 而 子 女 居 住 在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 及 其 他 地 區 者 則 占 0.8% 無 子 女 者 占 4.7% 表 18 大 臺 中 市 65 歲 以 上 人 口 與 現 有 子 女 之 居 住 概 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底 單 位 :% 總 計 有 子 女 者, 與 其 居 住 距 離 最 近 的 子 女 之 居 住 地 點 實 數 ( 人 ) 百 分 比 合 計 大 陸 地 區 同 一 居 住 處 同 一 縣 市 不 無 子 女 者 其 他 縣 市 ( 含 港 澳 ) 及 所 同 居 住 處 所 其 他 實 數 總 計 { ( 人 ) 百 分 比 按 長 期 照 護 需 求 分 需 長 期 照 護 不 需 長 期 照 護 十 九 臺 閩 地 區 6.8% 之 原 住 民 族 居 住 於 大 臺 中 市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常 住 人 口 計 51 萬 487 人, 其 中 大 臺 中 市 原 住 民 族 常 住 人 口 計 3 萬 4,952 人, 占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之 6.8%, 其 中 設 戶 籍 於 大 臺 中 市 之 原 住 民 族 計 2 萬 7,796 人, 顯 示 實 際 居 住 於 大 臺 中 市 之 原 住 民 族 較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多 7,156 人 表 19 原 住 民 族 之 常 住 人 口 分 布 民 國 99 年 底 常 住 人 口 戶 籍 人 口 人 數 ( 人 ) 1 占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之 比 率 (%) 人 數 ( 人 ) 2 占 臺 閩 地 區 原 住 民 族 人 口 之 比 率 (%) 差 異 比 較 (1-2)/2 100(%) 臺 閩 地 區 大 臺 中 市 註 : 本 表 係 連 結 普 查 資 料 與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99 年 12 月 26 日 之 戶 籍 資 料 產 生 24

29 二 十 大 臺 中 市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計 6 萬 6,929 人, 較 10 年 前 增 加 59.2%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計 6 萬 6,929 人, 較 89 年 底 增 加 2 萬 4,875 人, 增 幅 達 59.2%, 高 於 臺 閩 地 區 40.4% 的 增 幅 就 性 別 觀 察, 大 臺 中 市 99 年 底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女 性 計 4 萬 319 人, 較 男 性 多 1 萬 3,709 人, 且 10 年 間 女 性 增 加 1 萬 9,055 人, 增 幅 達 89.6%, 而 男 性 只 增 加 28.0%, 顯 示 近 年 來 外 籍 常 住 人 口 女 性 較 男 性 明 顯 增 加 另 就 年 齡 觀 察,45 歲 以 上 10 年 間 增 加 169.3% 最 多, 其 次 為 歲, 增 加 56.7% 表 20 居 住 大 臺 中 市 外 籍 人 口 概 況 單 位 : 人 總 計 按 性 別 分 按 年 齡 分 男 女 未 滿 15 歲 歲 歲 45 歲 以 上 臺 閩 地 區 8 9 年 底 年 底 年 間 增 減 人 數 年 間 增 減 百 分 比 (%) 大 臺 中 市 8 9 年 底 年 底 年 間 增 減 人 數 年 間 增 減 百 分 比 (%)

30 ( 貳 ) 住 戶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數 計 82 萬 4 千 戶, 近 10 年 間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18%, 家 戶 組 成 規 模 持 續 縮 小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數 計 82 萬 3,519 戶, 較 10 年 前 增 加 12 萬 5,563 戶 或 18.0% 普 通 住 戶 中 以 3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最 多, 計 17 萬 9,264 戶 ( 占 21.8%), 其 次 為 4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計 17 萬 5,037( 占 21.3%),2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16 萬 8,242 戶 ( 占 20.4%) 居 第 3;1 人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居 第 4, 計 15 萬 141 戶 ( 占 18.2%);5 人 及 6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最 少, 分 別 為 8 萬 303 戶 及 7 萬 532 戶, 分 占 9.8% 及 8.6% 比 較 10 年 間 家 戶 規 模 之 變 動,4 人 以 下 之 家 戶 數 均 較 89 年 增 加, 其 中 以 2 人 所 組 成 家 戶 增 加 6 萬 418 戶 (56.0%) 最 多, 其 次 為 3 人 戶, 增 加 5 萬 9,000 戶 (49.1%); 而 5 人 以 上 家 戶 則 呈 明 顯 減 少, 其 中 6 人 以 上 家 戶 較 10 年 前 減 少 1 萬 7,516 戶 (-19.9%), 顯 示 家 戶 組 成 規 模 持 續 縮 小 表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家 戶 組 成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增 減 數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 戶 ) 增 減 率 (%) 總 計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以 上

31 二 大 臺 中 市 家 戶 型 態 仍 以 核 心 家 戶 為 主, 占 58.0%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計 82 萬 3,519 戶, 其 中 以 核 心 家 戶 為 主, 計 47 萬 8,049 戶 ( 占 58.0%), 其 次 為 單 人 家 戶 計 15 萬 141 戶 ( 占 18.2%), 主 幹 家 戶 計 13 萬 7,129 戶 ( 占 16.7%) 居 第 3, 而 其 他 家 戶 計 5 萬 8,200 戶 ( 占 7.1%) 比 較 10 年 間 之 變 動, 以 核 心 家 戶 增 加 7 萬 7,680 戶 最 多, 其 次 為 主 幹 家 戶 增 加 3 萬 3,142 戶, 單 人 家 戶 增 加 9,191 戶 居 第 3 就 核 心 家 戶 觀 察, 以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計 32 萬 2,451 戶 最 多 ; 由 夫 婦 夫 ( 或 婦 )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則 呈 增 加 趨 勢, 分 別 增 加 3 萬 5,759 戶 及 3 萬 4,398 戶 就 主 幹 家 戶 觀 察, 以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三 代 同 堂 家 戶 計 9 萬 7,387 戶 為 最 多 表 22 大 臺 中 市 普 通 住 戶 家 戶 型 態 之 轉 變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增 減 比 較 增 減 數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戶 數 ( 戶 ) 結 構 比 (%) ( 戶 ) 增 減 率 (%) 總 計 核 心 家 戶 夫 婦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 或 婦 ) 及 未 婚 子 女 ( 單 親 家 庭 ) 主 幹 家 戶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婦 及 已 婚 子 女 祖 父 母 及 未 婚 孫 子 女 單 人 家 戶 其 他 家 戶 有 親 屬 關 係 無 親 屬 關 係 註 :1. 核 心 家 戶 : 係 指 由 夫 婦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或 夫 ( 或 婦 )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2. 主 幹 家 戶 : 係 指 由 祖 父 母 父 母 及 未 婚 子 女 夫 婦 及 已 婚 子 女 或 祖 父 母 及 未 婚 孫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戶 3. 其 他 家 戶 : 凡 無 法 歸 類 於 核 心 家 戶 主 幹 家 戶 及 單 人 家 戶 者 均 屬 之 27

32 三 大 臺 中 市 單 親 家 庭 計 7 萬 4 千 戶, 單 親 家 長 以 女 性 居 多 占 75.5%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單 親 家 庭 計 7 萬 4,008 戶, 其 中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計 5 萬 5,886 戶 或 占 75.5 %,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計 1 萬 4,156 戶 或 占 19.1%,10 年 間 單 親 家 庭 增 加 3 萬 4,398 戶 或 86.8%; 單 親 家 長 年 齡 以 歲 者 居 多, 計 4 萬 1,282 戶 或 占 55.8%; 而 單 親 家 庭 中, 有 未 滿 18 歲 子 女 者 計 3 萬 1,581 戶 或 占 42.7%,10 年 間 增 加 1 萬 3,692 戶 或 76.5% 若 就 單 親 家 庭 形 成 原 因 觀 察, 因 未 婚 或 離 婚 所 致 者 計 4 萬 8,378 戶 或 占 65.4%, 因 配 偶 死 亡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致 者 則 占 34.6% 表 23 單 親 家 庭 之 概 況 單 位 :% 總 計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總 計 { 戶 數 百 分 比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合 計 合 計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99 年 底 實 數 ( 戶 ) 百 分 比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33 表 23 單 親 家 庭 之 概 況 ( 續 ) 總 計 男 性 單 親 家 長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單 位 :% 戶 數 百 分 比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未 婚 配 偶 死 亡 合 計 合 計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或 離 婚 或 其 他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工 作 狀 況 分 有 工 作 其 他 按 有 無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分 有 無 年 底 總 計 { 實 數 ( 戶 ) 百 分 比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年 齡 分 未 滿 45 歲 歲 歲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及 以 上 按 單 親 家 長 之 工 作 狀 況 分 有 工 作 無 工 作 按 有 無 未 滿 18 歲 子 女 分 有 無 註 :1. 單 親 家 庭 係 指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與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之 家 庭 2. 配 偶 死 亡 或 其 他 包 括 有 一 方 配 偶 死 亡 失 蹤 入 監 或 離 家 出 走 等 四 本 次 普 查 修 訂 自 有 住 宅 定 義,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自 有 率 為 78.5%,5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高 本 次 普 查 參 考 國 外 住 宅 所 有 權 屬 之 定 義 修 訂, 將 自 有 住 宅 區 分 為 自 有 ( 戶 內 經 常 居 住 成 員 所 擁 有 ), 及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兩 種, 俾 與 國 際 接 軌 99 年 底 本 市 住 宅 自 有 率 為 78.5%,5 大 直 轄 市 中 排 名 第 3 高, 最 高 者 為 新 北 市 79.0%, 大 臺 南 市 78.6% 次 之, 大 高 雄 市 78.1% 及 臺 北 市 71.5% 則 分 居 第 4 第 5 99 年 全 國 住 宅 為 自 有 者 計 79.2%, 依 各 縣 市 觀 察, 高 於 全 國 平 均 住 宅 自 有 率 之 縣 市 計 14 個, 以 宜 蘭 縣 87.8% 最 高, 其 次 為 彰 化 縣 86.4%, 苗 栗 縣 85.4% 居 第 3; 低 於 全 國 平 均 住 宅 自 有 率 之 縣 市 計 8 個, 以 臺 北 市 71.5% 最 低 29

34 戶 數 ( 戶 ) 表 24 臺 閩 地 區 普 通 住 戶 之 住 宅 所 有 權 屬 總 計 百 分 比 自 有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租 用 配 住 單 位 :% 其 他 ( 含 借 住 ) 89 年 底 { 戶 數 ( 戶 ) 百 分 比 年 底 { 戶 數 ( 戶 ) 百 分 比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35 戶 數 ( 戶 ) 表 24 臺 閩 地 區 普 通 住 戶 之 住 宅 所 有 權 屬 ( 續 ) 總 計 百 分 比 自 有 不 住 在 一 起 的 配 偶 父 母 或 子 女 所 擁 有 租 用 配 住 單 位 :% 其 他 ( 含 借 住 )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註 : 本 表 資 料 未 含 居 住 於 其 他 房 屋 及 其 他 處 所 之 普 通 住 戶 31

36 ( 参 ) 住 宅 概 況 一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數 計 94 萬 2 千 宅, 占 臺 閩 地 區 11.7% 99 年 底 臺 閩 地 區 住 宅 數 計 807 萬 4,391 宅,10 年 間 增 加 108 萬 1,292 宅 (15.5%) 若 比 較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住 宅 數, 以 新 北 市 住 宅 數 最 多, 達 149 萬 4,352 宅, 占 臺 閩 地 區 18.5%, 其 次 為 高 雄 市 99 萬 9,358 宅 ( 占 12.4%), 再 其 次 依 序 為 大 臺 中 市 94 萬 2,112 宅 ( 占 11.7%), 臺 北 市 91 萬 7,553 宅 ( 占 11.4%), 桃 園 縣 73 萬 2,720 宅 ( 占 9.1%) 二 大 臺 中 市 10 年 間 住 宅 數 增 幅 為 16.8%, 居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第 五 名 10 年 間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住 宅 數 之 變 動 情 形, 以 新 北 市 增 加 22 萬 2,008 宅 最 多, 桃 園 縣 增 加 16 萬 2,512 宅 次 之, 大 臺 中 市 及 高 雄 市 亦 分 別 增 加 13 萬 5,614 宅 與 13 萬 3,753 宅 ; 而 以 澎 湖 縣 增 加 3,177 宅 臺 東 縣 增 加 6,172 宅 及 花 蓮 縣 增 加 9,259 宅 為 最 少 至 於 10 年 間 住 宅 增 幅 最 大 者 為 新 竹 縣 之 35.7%, 桃 園 縣 28.5% 新 竹 市 21.7% 新 北 市 17.4% 及 大 臺 中 市 16.8%, 分 居 第 2 至 5 名 表 年 間 臺 閩 地 區 住 宅 數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宅 ) 增 減 率 (%)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37 表 年 間 臺 閩 地 區 住 宅 數 之 變 動 ( 續 )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宅 ) 增 減 率 (%)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三 大 臺 中 市 空 閑 住 宅 率 21.2%,10 年 間 增 加 0.3 個 百 分 點 99 年 底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數 計 94 萬 2,112 宅, 其 中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之 住 宅 計 70 萬 2,332 宅, 占 74.5%;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之 空 閑 住 宅, 包 括 待 租 待 售 已 售 或 已 租, 尚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有 第 2 棟 以 上 未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因 工 作 等 原 因 居 住 他 處 而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住 宅 等, 計 19 萬 8,962 宅, 占 21.2%;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但 供 其 他 用 途 者 占 3.4% 比 較 10 年 間 住 宅 數 變 動 情 形, 住 宅 數 計 增 加 13 萬 5,614 宅 (16.8%), 其 中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之 住 宅 計 增 加 9 萬 8,794 戶 (16.4%), 空 閑 住 宅 計 增 加 3 萬 0,061 宅 (17.8%), 空 閑 住 宅 率 21.2% 較 89 年 之 20.9% 增 加 0.3 個 百 分 點 表 年 間 大 臺 中 市 住 宅 居 住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10 年 間 比 較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住 宅 數 ( 宅 ) 結 構 比 (%) 增 減 數 ( 宅 ) 增 減 率 (%) 總 計 有 人 經 常 居 住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供 其 他 用 途 未 供 其 他 用 途

38 四 五 都 空 閑 住 宅 率 以 新 北 市 22.0% 最 高, 大 臺 中 市 21.1% 次 之 比 較 五 都 空 閑 住 宅 率, 以 新 北 市 空 閑 住 宅 率 22.0% 最 高, 其 次 為 大 臺 中 市 21.1%, 臺 南 市 19.6 % 居 第 三, 高 雄 市 17.6% 居 第 四, 臺 北 市 13.4% 最 低 若 比 較 臺 閩 地 區 各 縣 市 之 空 閑 住 宅 率, 高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空 閑 住 宅 率 之 縣 市 計 12 個, 以 基 隆 市 25.2% 最 高, 金 門 縣 24.1% 居 次 ; 花 蓮 縣 23.3% 宜 蘭 縣 22.8% 分 居 第 3 4 名, 澎 湖 縣 與 新 北 市 同 為 22.0%; 低 於 臺 閩 地 區 平 均 空 閑 住 宅 率 之 縣 市 計 10 個, 以 臺 北 市 13.4% 最 低, 其 次 為 連 江 縣 14.9%, 屏 東 縣 16.0% 居 第 3 至 於 10 年 間 空 閑 住 宅 率 增 加 最 為 明 顯 者 依 序 為 嘉 義 縣 增 加 5.1 個 百 分 點 新 北 市 增 加 4.6 個 百 分 點 臺 南 市 增 加 3.4 個 百 分 點 及 金 門 縣 增 加 3.3 個 百 分 點 ; 而 桃 園 縣 嘉 義 市 及 連 江 縣 之 空 閑 住 宅 率 則 均 呈 現 負 成 長 表 年 間 臺 閩 地 區 空 閑 住 宅 之 變 動 99 年 底 89 年 底 空 閑 住 宅 率 空 閑 住 宅 數 ( 宅 ) 空 閑 住 宅 數 ( 宅 ) 增 減 比 較 空 閑 住 宅 率 (%) 空 閑 住 宅 率 (%) (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 ( 無 人 經 常 居 住 ) ( 百 分 點 ) 總 計 新 北 市 ( 臺 北 縣 )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縣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臺 南 市 臺 南 縣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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