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地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平安财险地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Transcription

1 平 安 财 险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但 由 此 引 发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后 果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领 有 公 共 运 输 行 驶 执 照 的 车 船 及 飞 机 的 损 失 除 外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年 费 率 : ; 保 险 期 限 : 自 至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 1)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在 施 工 场 地 范 围 内 ( 施 工 场 地 是 指 为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征 用 的 施 工 场 地 ) 发 生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2) 保 险 人 对 于 任 何 领 有 行 驶 牌 照 的 公 路 车 辆 或 船 舶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3)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合 格 操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倾 覆 火 灾 爆 炸 的 意 外 事 故 或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本 身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 4) 在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将 所 有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放 置 于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以 上 的 地 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对 因 洪 水 造 成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5) 对 于 冻 灾 测 试 维 修 酒 后 或 无 有 效 证 件 操 作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保 险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2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契 约 责 任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任 何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中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契 约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认 可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损 失 造 成 污 染 的 保 险 财 产 进 行 清 除 的 特 别 费 用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包 括 : ( 一 ) 为 修 理 受 损 物 件 必 需 发 生 的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例 如 : 对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暴 露 于 离 子 辐 射 的 部 件 进 行 清 除 污 染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接 触 受 损 物 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卸 去 及 重 新 放 置 护 罩 和 防 护 墙 的 费 用 ; ( 三 ) 为 防 护 受 损 物 件 的 人 员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防 护 服, 为 避 免 辐 射 而 设 置 阻 隔 物 的 费 用 ; ( 四 ) 受 损 物 件 因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无 法 修 理, 只 能 重 置 所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 五 ) 受 损 物 件 修 理 后, 根 椐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试 验 检 查 验 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 六 ) 转 移 和 处 置 放 射 性 残 骸 的 费 用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但 本 保 险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承 保 的 财 产, 其 通 常 的 修 理 费 用 不 受 限 额 的 限 制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但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除 外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3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校 正 设 计 错 误 工 艺 不 善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该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予 以 举 证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特 别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限 内 由 于 安 装 错 误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或 铸 件 缺 陷 以 及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即 已 发 现 错 误 并 应 予 以 矫 正 的 费 用 除 外 本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既 不 承 保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火 灾 爆 炸 以 及 任 何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保 任 何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 个 月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财 产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供 货 地 点 到 本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除 水 运 和 空 运 以 外 的 内 陆 运 输 途 中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被 保 险 财 产 在 运 输 时 必 须 有 合 格 的 包 装 及 装 载 保 险 财 产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赔 偿 第 一 部 分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承 保 的 由 本 地 供 给 的 物 资 在 保 险 单 限 定 的 地 域 内, 运 往 建 筑 工 地 的 陆 上 运 输 途 中, 而 不 是 水 上 运 输 或 空 运 途 中, 由 于 碰 撞 冲 击 洪 水 地 震 水 灾 地 崩 或 山 崩 地 陷 盗 窃 或 火 灾 引 起 的 损 失

4 如 果 需 要 在 工 地 外 储 存, 则 要 加 批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和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本 地 供 给 物 资 的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免 赔 额 :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款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款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进 行 举 证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根 椐 以 下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燃 料 组 件 的 损 失 ( 一 ) 定 义 核 燃 料 组 件 包 括 : 1. 核 燃 料 ( 可 裂 变 的, 或 增 殖 的, 或 化 合 的, 或 合 成 的 原 料 ); 2. 燃 料 包 层 ; 3. 支 撑 结 构 ( 二 ) 承 保 期 限 在 本 保 险 单 有 效 期 限 内, 本 条 款 承 保 期 限 自 燃 料 组 件 在 安 装 工 地 卸 下 起, 至 每 一 燃 料 组

5 件 置 入 压 力 反 应 堆 的 位 置 后 止 若 本 条 款 承 保 的 平 均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三 ) 一 旦 发 生 损 失,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扣 除 免 赔 额 后 的 所 有 损 失 修 理 费 用, 该 费 用 包 括 : 1. 从 损 坏 的 燃 料 组 件 中 提 取 燃 料, 并 对 此 检 查 和 储 存 的 费 用 ; 2. 修 理 或 重 新 放 置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的 费 用 ; 3. 重 新 加 工 处 理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4. 重 新 放 置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5. 将 核 燃 料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组 装 成 燃 料 组 件 的 费 用 ; 6.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进 口 和 运 输 许 可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任 何 受 损 燃 料 组 件 的 赔 偿 金 额 都 不 超 过 该 燃 料 组 件 在 保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燃 料 组 件 的 实 际 金 额 : 日 期, 燃 料 重 量 ( 吨 ), 实 际 金 额 :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列 明 的 合 同 保 证 期 限 内 因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在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的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工 地 内 及 临 近 区 域 内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 无 论 死 亡 与 否 )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但 该 责 任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每 次 及 累 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业 主 方 派 驻 工 地 人 员 聘 请 的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顾 问 设 计 师 总 监 理 师 等 在 工 地 现 场 因 为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业 主 方 人 员 名 单 : ; 每 人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款 不 变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盾 构 机 设 备 ( 型 号 :, 台 数 : ) 保 险 条 件 责 任 以 及 理 赔 范 围 : 一 保 险 条 件 :

6 本 特 别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若 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他 规 定 相 冲 突, 则 以 本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单 条 款 为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附 加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标 准 条 款 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1 在 工 程 列 明 的 施 工 期 限 和 隧 道 区 间 范 围 内, 因 本 保 险 单 除 外 责 任 以 外 的 下 列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本 公 司 按 本 保 险 单 的 规 定 负 责 赔 偿 2 自 然 灾 害 是 指 地 震 水 灾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以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 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3 意 外 事 故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的 大 轴 承 唇 口 密 封 刀 盘 盘 体 以 及 螺 旋 输 送 机 的 损 坏, 致 使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无 法 修 复 掘 进 而 引 起 的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三 定 义 I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全 部 灭 失 或 整 体 损 毁 或 受 损 严 重 失 去 修 复 价 值 为 全 部 损 失 II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在 隧 道 中 的 每 一 台 盾 构 设 备 因 上 述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为 施 救 盾 构 机 和 修 复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合 计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盾 构 设 备 的 实 际 投 保 金 额 的 % 为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III 盾 构 设 备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进 出 洞 ( 含 下 井 出 井 ) 掘 进 调 头 的 施 工 过 程 IV 施 救 盾 构 机 是 指 盾 构 机 发 生 上 述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时, 为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必 要 的 合 理 措 施 凡 在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以 及 已 经 基 本 稳 定 后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不 属 施 救 责 任 范 围 四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义 务 : 1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遵 守 制 造 厂 商 制 定 的 关 于 机 器 设 备 使 用 的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付 诸 实 施, 聘 用 技 术 及 技 能 合 格 的 工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损 建 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2 对 因 电 压 不 稳 定 容 易 造 成 损 坏 的 机 器 设 备 部 分 应 配 置 稳 压 装 置 ; 3 按 照 机 器 设 备 的 规 范 要 求, 对 保 险 机 器 设 备 定 期 做 好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使 之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被 保 险 人 在 机 器 设 备 大 修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存 修 理 资 料 以 备 保 险 人 随 时 查 阅 及 复 印 ; 4 被 保 险 人 及 承 包 商 应 按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工 作 程 序 及 施 工 作 业 标 准 操 作 施 工 ; 5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和 冬 季 冻 灾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并 在 施 工 中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切 实 执 行 ;

7 6 严 格 按 施 工 有 关 的 法 规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确 实 落 实 对 土 体 加 固 等 围 护 结 构 和 工 程 沿 线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各 项 监 测,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围 护 结 构 渗 漏 及 坍 塌, 并 对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实 施 合 理 的 预 防 保 护 措 施 五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本 公 司 均 不 负 责 : 1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掘 进 施 工 中 进 行 的 维 修 保 养 测 试 正 常 检 修 的 费 用 ; 2 盾 构 机 器 设 备 运 行 必 然 引 起 的 后 果, 如 自 然 磨 损 氧 化 腐 蚀 锈 蚀 孔 蚀 金 属 疲 劳 断 裂 内 在 或 潜 在 缺 陷 物 质 本 身 变 化 自 燃 自 热 等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反 应, 以 及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 由 于 超 负 荷 超 电 压 碰 线 电 弧 漏 电 短 路 大 气 放 电 及 其 他 电 气 原 因 造 成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用 具 本 身 的 损 失 ; 4 除 保 险 责 任 外,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造 成 的 盾 构 机 设 备 本 身 损 失 ; 5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6 根 据 法 律 或 契 约 应 由 供 货 方 制 造 人 安 装 人 或 修 理 人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7 被 保 险 人 在 盾 构 机 的 施 工 施 救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对 隧 道 工 程 的 任 何 损 坏 费 用 和 责 任 ; 8 任 何 灾 害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六 赔 偿 处 理 :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后,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赔 偿 : 1 特 种 风 险 : 地 震 海 啸 洪 水 造 成 盾 构 机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每 台 盾 构 机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其 保 额 的 80% 2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赔 偿 时, 本 保 险 单 盾 构 设 备 的 折 旧 是 按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在 本 工 程 掘 进 的 长 度 或 时 间 以 公 里 或 年 先 者 为 准, 以 此 类 推 折 旧 率 3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的 盾 构 机, 其 施 救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的 40%; 盾 构 机 的 修 复 费 用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扣 除 施 救 盾 构 机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 盾 构 设 备 残 值 按 照 实 际 评 定 价 值 确 定, 若 盾 构 机 井 下 报 废,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若 盾 构 机 拆 卸 利 用,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5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该 盾 购 设 备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行 终 止

8 6 每 台 旧 盾 构 设 备, 在 投 入 隧 道 施 工 前,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0%; 而 未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85% 7 凡 未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2% 8 凡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6%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重 大 过 失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由 此 引 发 的 对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Any component part or individual item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a.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ny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Loss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caused to enabl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such defective Property Insured. But should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other than damage as defined in (b) above) result from such a defect, this exclus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costs of additional work resulting from the additional costs of improvements to the original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9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had been put in hand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said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to improve the original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二 限 制 类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立 的 库 房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 每 一 独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暴 风 台 风 或 暴 雨 所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本 身 的 实 际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该 实 际 损 失 按 受 损 工 棚 库 房 的 实 际 价 值 扣 除 折 旧 后 计 算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 1) 工 棚 库 房 的 使 用 年 限 按 两 年 半 计 算, 年 折 旧 率 为 %, 并 从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2)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不 足 六 个 月 发 生 损 失, 折 旧 率 为 %; 3)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六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4)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二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八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5)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八 个 月 但 不 足 二 十 四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6)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二 十 四 个 月 但 不 足 三 十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10 7) 自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起 满 两 年 半, 则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8) 若 在 本 保 险 单 起 保 两 年 半 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撤 离 工 地, 或 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所 建 造 的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或 者 工 棚 已 废 弃, 则 保 险 人 对 工 棚 不 再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注 意 工 棚 的 防 火 安 全, 并 作 好 防 火 措 施, 在 暴 风 或 台 风 来 临 之 前 必 须 对 工 棚 进 行 加 固, 做 好 一 切 防 护 工 作, 是 本 条 款 成 立 的 先 决 条 件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由 毛 竹 结 构 芦 席 蓬 布 茅 草 油 毛 毡 石 棉 瓦 楞 板 塑 料 膜 或 尼 龙 布 等 作 罩 棚 办 公 房 和 库 房 等, 以 及 对 存 放 在 上 述 结 构 内 保 险 财 产 等 因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雪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发 生 损 失 赔 偿 后 本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相 应 递 减, 不 再 恢 复 赔 款 累 计 达 到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后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库 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每 一 独 立 库 房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农 作 物 森 林 以 及 养 殖 类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三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四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 ( 五 ) 基 础 不 实 造 成 地 陷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六 ) 裂 缝 和 渗 漏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钻 井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一 ) 地 震 火 山 爆 发 海 啸 ;

11 ( 二 )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 三 ) 井 喷 或 形 成 坑 状 ; ( 四 ) 自 涌 水 流 ; ( 五 ) 火 灾 爆 炸 ; ( 六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泥 浆 损 失 ; ( 七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洞 孔 塌 方 或 由 于 异 常, 或 页 岩 膨 胀 导 致 洞 壁 塌 方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导 致 弃 井 后 果 的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已 发 生 的 钻 井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钻 机 及 钻 井 设 备 的 损 失 ( 钻 井 商 可 为 此 安 排 其 他 特 殊 的 保 险 )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井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研 究 检 查 ( 包 括 酸 处 理 断 面 切 除 等 促 进 工 作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均 得 以 满 足 时 才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爆 炸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工 地 上 应 始 终 配 备 足 够 的 和 有 效 的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充 足 容 量 的 灭 火 用 具, 并 使 之 处 于 随 时 可 用 的 状 态 ; ( 二 ) 保 证 足 够 数 量 的 人 员 受 到 使 用 该 消 防 设 备 的 训 练, 并 能 随 时 进 行 灭 火 工 作 ; ( 三 ) 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需 设 材 料 仓 库, 则 库 存 物 应 分 置 若 干 库 存 点, 每 一 库 存 点 的 材 料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金 额 每 个 库 存 点 必 须 至 少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 所 有 易 燃 物 ( 例 如 不 适 合 混 凝 土 浇 筑 的 模 板 材 料 枯 枝 落 叶 层 等 ), 尤 其 是 所 有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地 远 离 正 在 进 行 建 筑 安 装 的 财 产 或 任 何 明 火 作 业 区 ; ( 四 ) 易 燃 物 附 近 动 用 明 火, 或 进 行 烧 焊 切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 ( 五 ) 试 车 开 始 时, 所 有 为 设 备 运 行 而 设 计 的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安 装 就 绪 并 能 使 用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12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条 款 ( 一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将 为, 该 免 赔 额 也 适 用 于 因 火 灾 及 爆 炸 引 起 的 损 失 ; ( 二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2. 由 于 任 何 管 道 过 热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重 整 装 置 的 损 失 ; 3. 由 于 放 热 反 应 引 起 过 热 或 断 裂 并 导 致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4. 由 于 故 意 未 按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或 切 断 安 全 装 置 引 起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本 条 款 对 因 上 述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项 下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 二 ) 下 第 1 条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的 措 词 改 为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除 非 该 损 失 是 由 本 保 险 单 予 以 赔 偿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造 成 的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但 对 滑 坡 造 成 工 程 地 区 重 新 开 挖 的 费 用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对 被 保 险 人 未 采 取 或 未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斜 坡 腐 蚀 的 修 补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从 水 道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树 木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13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洪 水 暴 雨 来 临 前 从 水 道 中 涵 洞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泥 土 树 木 以 及 水 道 中 的 临 时 道 路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若 洪 水 暴 雨 造 成 工 程 内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获 得 本 保 险 单 的 保 障,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表, 包 括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及 技 术 资 料, 上 述 资 料 作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非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已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期 限, 保 险 人 对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期 限 所 引 起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星 期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超 过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以 及 因 此 而 增 加 的 回 填 费 用 ; ( 三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四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五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的 旧 设 备 的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在 本 次 安 装 之 前 的 运 行 ; ( 二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的 拆 卸 ( 若 本 保 险 单 未 承 保 该 拆 卸 工 程 ); ( 三 ) 任 何 非 金 属 部 分

14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沉 箱 基 床 超 爆 欠 爆 整 平 不 到 位, 以 及 沉 箱 安 放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达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标 准, 或 沉 箱 安 放 时 挫 坏 基 床 均 不 属 意 外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于 船 舶 ( 包 括 施 工 船 舶 ) 的 碰 撞 或 船 舶 缆 绳 影 响,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以 下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更 换 矫 正 桩 柱 或 挡 土 墙 : 1 在 施 工 中 错 误 放 置 错 误 连 接 或 挤 压 ; 2 在 打 桩 或 抽 取 过 程 中 丢 失 放 弃 或 损 坏 ; 3 打 桩 设 备 或 套 筒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导 致 阻 塞 ; ( 二 ) 修 复 断 开 或 分 离 的 板 桩 ; ( 三 ) 修 复 任 何 物 质 的 渗 漏 或 渗 透 ; ( 四 ) 填 充 空 隙 或 更 换 消 耗 掉 的 膨 润 土 ; ( 五 ) 由 于 桩 基 或 地 基 工 程 不 能 通 过 负 载 测 试 或 其 他 未 达 到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 ( 六 ) 修 复 侧 立 面 或 结 构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证 明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举 证 之 责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潮 汐 水 流 和 堤 坝 沉 降 等 原 因 ( 洪 水 和 滑 坡 除 外 )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15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自 本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中 增 加 下 列 条 件 : 关 于 隧 道 竖 井 洞 穴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地 下 工 程, 无 论 本 条 款 是 否 与 本 保 险 单 其 他 内 容 相 抵 触, 其 约 定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 1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情 况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开 挖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范 围 或 标 高, 由 此 引 起 的 清 除 塌 方 和 回 填 费 用 ; (2) 为 支 撑 加 固 和 稳 定 岩 土 而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无 论 这 种 损 失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或 尚 未 显 现 ; (3) 排 水 费 用 ; (4)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改 进 和 改 良 的 费 用 ; (5) 膨 润 土 护 壁 泥 浆 和 其 他 土 质 稳 定 添 加 剂 的 损 失 ; (6) 排 水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设 备 冻 结 引 起 的, 若 使 用 备 用 设 备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7) 工 程 废 弃 或 停 工 引 起 的 损 失 2 被 保 险 人 应 持 续 勘 查 和 监 测 岩 土 变 形 并 保 留 相 关 勘 测 记 录, 并 根 据 规 范 规 定 设 计 要 求 和 经 批 准 的 方 案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损 措 施 3 保 险 人 在 支 付 任 何 赔 款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供 按 照 下 述 条 4 记 录 的 调 查 程 序 的 数 据, 以 表 明 被 保 险 人 已 履 行 了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4 被 保 险 人 应 完 整 记 录 根 据 国 家 规 范 进 行 的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并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调 查 结 果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代 表 提 供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的 结 果 以 供 审 核 5 若 发 生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根 据 理 赔 基 础 条 款 和 以 上 1 条 款 的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物 质 损 失 直 接 引 起 的 修 理 重 建 重 置 和 其 他 为 使 工 程 完 工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的 费 用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本 应 采 取 的 防 损 减 损 措 施 的 费 用 除 外 ; (2) 赔 付 不 超 过 隧 道 塌 方 部 分 原 始 造 价 的 %( 包 括 清 残 费 用 和 施 救 费 用 ); (3) 无 论 损 失 发 生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开 挖 工 作 面, 保 险 人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的 最 高 赔 偿 责 任 为 米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承 包 商 :1) 未 按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规 范 或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2)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台 风 和 冬 季 冻 灾 未 制 定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或 者 施 工 中 未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执 行 ;3)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16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 1) 遇 有 发 布 台 风 警 报 或 因 暴 雨 河 水 上 涨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将 可 转 移 的 材 料 或 机 具 设 备 移 至 适 当 的 安 全 地 区, 并 对 于 已 完 成 或 正 施 工 中 的 工 程 及 无 法 搬 移 的 设 备 予 以 加 强 固 定, 将 易 为 水 流 冲 失 的 木 料 以 钢 丝 固 定 于 已 完 成 的 基 础 或 其 他 结 构 或 重 物 以 防 流 失 2) 所 有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仓 库 工 房 办 公 处 所 木 工 厂 预 制 场 等 均 应 设 于 堤 内 ( 即 河 床 外 )( 或 高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遇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的 高 地 ) 任 何 易 因 水 受 损 毁 的 材 料 均 应 设 置 于 防 水 设 备 良 好 的 仓 库 内, 应 加 垫 置 物, 并 盖 以 防 水 塑 胶 布 以 防 潮 湿 或 雨 水 侵 湿 至 于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的 钢 筋 加 工 场 铸 梁 场 等 亦 应 尽 量 择 高 地 为 之, 所 选 择 的 高 地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十 年 一 次 的 水 位 的 地 区 以 防 洪 水 冲 击 3)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 或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次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 的 钢 筋 水 泥 模 板 支 撑 物 料 竹 子 及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均 应 照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的 需 要 移 入 堤 外, 并 概 以 十 天 用 量 为 限 4)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损 毁 灭 失 必 须 予 以 拆 除 清 理 或 为 水 流 所 载 沙 粒 卵 石 块 石 滚 石 沉 泥 杂 草 滚 木 及 其 他 悬 浮 物 淤 盖 必 须 予 以 清 除 者, 一 律 不 予 赔 偿, 惟 有 设 计 内 的 挖 土 ( 或 回 填 方 ) 则 不 在 此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被 保 险 人 做 到 下 列 要 求 后,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火 灾 或 爆 炸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1) 工 地 上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以 供 随 时 使 用 ; 功 能 完 善 的 消 防 水 龙 必 须 安 装 至 最 高 施 工 层 的 下 一 层 并 用 临 时 端 盖 密 封 ; 2) 定 期 检 查 水 龙 带 和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每 周 至 少 两 次 ; 3) 拆 除 模 板 后, 应 立 即 根 据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设 立 消 防 分 割 墙 ; 在 安 装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尽 快 暂 时 关 闭 升 降 梯 井 施 工 通 道 及 其 他 开 口 ; 4) 废 弃 材 料 必 须 定 期 清 除, 安 装 楼 层 每 天 工 作 完 毕 后 必 须 清 扫 易 燃 废 弃 物 ; 5) 所 有 从 事 下 列 明 火 或 高 温 作 业 的 承 包 商 必 须 实 施 工 作 许 可 证 制 度 : a. 研 磨 切 割 和 焊 接 作 业 ; b. 使 用 喷 灯 焊 炬 ; c. 使 用 高 温 沥 青 ; d. 其 他 明 火 操 作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情 况 下 方 能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结 束 后 一 小 时 内 必 须 对 该 作 业 区 进 行 检 查 6) 建 筑 安 装 材 料 必 须 分 隔 储 存, 每 一 储 存 点 的 材 料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且 各 储 存 点 之 间 至 少 要 有 50 米 间 隔 或 用 防 火 墙 隔 离 所 有 易 燃 物 品 特 别 是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7)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安 全 协 调 员 现 场 安 装 可 靠 的 火 警 系 统, 如 有 可 能 应 与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建 立 直 接 的 通 讯 联 系 ; 制 定 防 火

17 规 章 和 现 场 消 防 预 案 并 定 期 更 新 ; 承 包 商 的 员 工 要 进 行 灭 火 培 训, 每 周 进 行 消 防 训 练 ; 向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提 供 现 场 情 况 并 始 终 保 持 工 地 内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8) 现 场 必 须 用 围 墙 封 闭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出 现 滑 坡 的 情 况 下, 本 保 险 单 仅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地 震 暴 雨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路 基 边 坡 滑 坡 造 成 被 保 险 的 工 程 护 坡 和 路 基 工 程 标 的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并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对 于 滑 坡 后 由 于 更 改 设 计 而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技 术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被 保 险 人 应 事 先 自 费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3) 保 险 人 对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每 次 事 故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但 对 超 过 设 计 红 线 外 的 该 部 分 的 滑 坡 清 除 费 用 以 总 清 除 费 用 的 % 为 限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合 拢 和 渡 汛 工 程 结 构 施 工 内 容, 必 须 按 拟 定 的 施 工 进 度 表 实 施 和 完 成, 并 在 汛 期 前 必 须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否 则 由 于 工 期 延 误, 未 完 成 拟 定 的 工 程 内 容, 或 者 在 汛 期 前 未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负 责 赔 偿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航 道 疏 浚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航 道 回 淤 均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台 风 损 失 是 指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实 测 风 速 大 于 24.5m/s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不 计 瞬 时 风 力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直 接 引 起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的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18 包 括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台 建 议 ; 被 保 险 人 在 台 风 季 节 获 悉 或 应 获 悉 可 能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损 失 和 影 响 的 预 报 和 信 息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其 他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防 台 抗 台 预 案 措 施 对 在 建 工 程 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加 固 防 护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采 取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的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考 虑 并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以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期 限 内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情 况 所 应 采 取 的 合 理 防 范 措 施 被 保 险 人 对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的 影 响 未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范 措 施, 而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损 失 扩 大,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不 负 责 赔 偿 任 何 文 物 古 迹 金 银 珠 宝 玉 器 古 玩 古 书 古 画 艺 术 品 和 其 他 珍 贵 财 物 历 史 遗 留 物 历 史 建 筑 物 及 其 复 制 品 或 类 似 物 品 的 损 失 ; 本 保 险 单 对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仅 以 基 本 恢 复 原 有 外 观 形 状 为 目 的, 采 用 现 有 的 普 通 材 质, 以 及 目 前 的 通 常 工 艺 进 行 修 理 的 费 用 为 限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下 的 财 产 损 失 指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不 包 括 对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坏, 对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对 以 下 责 任 不 予 赔 偿 : 1)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以 及 由 于 这 类 损 失 或 破 坏 造 成 任 何 营 业 中 断 损 失 但 本 条 款 对 因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直 接 造 成 的 财 产 的 实 质 性 物 质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2) 由 于 数 据 软 硬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功 能 有 效 性 使 用 范 围 或 转 换 的 损 坏 引 起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营 业 中 断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或 出 险 后 损 失 所 造 成 的 附 近 农 业 养 殖 业 或 各 种 资 源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虽 然 和 本 保 险 或 任 何 批 单 的 条 款 有 抵 触, 本 保 险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或 和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任 何 性 质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不 论 损 失 是 同 时 造 成 或 在 任 何 次 序 下 由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造 成 : 1) 战 争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意 或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起 义 内 部 骚 乱 承 担 部 分 或 等 同 于 军 队 或 篡 权 行 为 ;

19 2)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动 ; 在 本 批 单 下,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为 指 一 种 任 何 个 人 或 集 体 的 行 为,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单 独 行 动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的 行 动, 出 于 政 治 宗 教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包 括 企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和 / 或 造 成 公 众 或 公 众 的 任 何 部 门 恐 慌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暴 力 和 / 或 采 取 威 胁 方 式 3) 任 何 破 坏 行 为 ; 破 坏 行 为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任 何 非 法 的 怀 有 恶 意 的 有 害 的 不 计 后 果 的 或 是 任 性 的 行 为, 由 任 何 个 人 以 个 人 意 志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政 府 或 代 理 人 而 实 施, 由 使 用 暴 力, 武 力 或 威 胁 来 造 成 恐 惧,( 用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的 方 法 ), 或 由 使 用 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的 方 法 电 脑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或 方 法 来 造 成 工 作 进 程 的 中 断 或 妨 碍, 使 工 作 的 价 值 降 低,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破 坏, 个 人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或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无 论 什 么 或 者 不 管 如 何 造 成 的, 均 作 为 有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本 批 单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采 取 任 何 控 制 阻 止 抑 制 或 和 上 述 (1) 和 (2) 相 关 联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如 果 承 保 人 声 明, 对 于 任 何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因 为 本 责 任 免 除 而 不 予 承 担, 相 反 的 举 证 应 该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本 条 款 2000 年 问 题 系 指,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此 前 期 间 其 后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软 件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的 故 障, 进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和 导 致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问 题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无 论 计 算 机 设 备 是 否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 ( 二 ) 由 于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以 读 取 存 储 保 留 检 索 操 作 判 别 处 理 任 何 数 据 或 信 息, 或 执 行 命 令 和 指 令 ; ( 三 ) 在 任 何 日 期 或 该 日 期 之 后, 由 于 编 程 输 入 任 何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操 作 命 令 引 起 的 数 据 丢 失, 或 不 能 读 取 储 存 保 留 检 索 正 确 处 理 该 类 数 据 ; ( 四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而 不 能 正 确 进 行 计 算 比 较 识 别 排 序 和 数 据 处 理 ; ( 五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对 包 括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进 行 预 防 性 的 治 理 性 的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更 换 改 变 修 改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风 速 达 到 或 超 过 ( 蒲 福 )8 级 ( 平 均 风 速 超 过 62 千 米 / 小 时 ) 的 风 暴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20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改 变 施 工 方 法 或 地 质 条 件 不 可 预 见 的 变 化 或 地 质 障 碍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改 善 或 稳 定 地 质 条 件, 或 封 闭 入 水 口 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在 此 限 ; ( 三 ) 清 除 挖 掘 物, 或 者 清 除 超 挖 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回 填 费 用 ; ( 四 ) 排 水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排 水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此 限 ; ( 五 ) 使 用 备 用 设 施 本 可 以 避 免 的 排 水 系 统 损 坏 ; ( 六 ) 放 弃 或 恢 复 隧 道 挖 掘 设 备 ; ( 七 ) 为 挖 掘 进 行 支 撑 或 加 固 地 面 所 需 的 膨 润 土 等 任 何 媒 介 物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应 赔 偿 金 额 以 将 保 险 财 产 恢 复 至 受 损 前 技 术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为 限, 但 不 超 过 损 失 发 生 区 域 原 挖 掘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 %)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水 平 钻 探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二 ) 水 平 作 业 区 内 管 道 自 身 的 损 失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地 基 道 路 桥 梁 由 于 下 列 沉 降 引 起 的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未 进 行 足 够 的 加 固 或 改 良 所 引 起 的 沉 降 ; ( 二 ) 可 预 见 的 沉 降 ; ( 三 ) 与 所 用 的 材 料 或 施 工 方 法 有 关 的 沉 降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因 任 何 涉 及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赔 偿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做 以 下 修 改 :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21 或 引 起 的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互 联 网 或 类 似 设 施 或 任 何 企 业 内 部 网 或 私 人 网 络 或 类 似 设 施 的 任 何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运 行 ; 2 数 据 软 件 或 编 制 的 程 序 或 指 令 的 错 误 破 坏 失 真 丢 失 或 其 他 损 失 ; 3 部 分 或 整 体 数 据 编 码 程 序 软 件, 或 任 何 计 算 机 或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其 他 使 用 微 芯 片 或 内 置 逻 辑 模 块 的 设 备 的 不 能 使 用 或 功 能 丧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营 业 停 顿 所 导 致 的 间 接 损 失 如 非 特 别 除 外 说 明, 本 条 款 对 定 义 的 风 险 导 致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定 义 的 风 险 指 : 火 灾 闪 电 地 震 爆 炸 飞 行 物 坠 落 洪 水 烟 雾 车 辆 撞 击 暴 风 或 暴 风 雨 以 上 1 2 或 3 项 所 述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无 论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是 否 与 其 同 时 发 生, 本 条 款 都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条 件 和 责 任 免 除 均 保 持 不 变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terms, exclusions, provis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or endorsed thereon, the Insure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of whatsoever natur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contributed by or arising from the discharge, dispersal, release or escape of smoke, vapours, soot, fumes, acids, alkalis, toxic chemicals, liquids, or gases, waste materials or other irritants, contaminants or pollutants into or upon land, the atmosphere or any watercourse or body of water.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due to defective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which relies for its support or stability on (a) above c.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nd (b) above Exclusion (a) and (b)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22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超 过 3 天 的 用 量, 并 将 超 过 此 量 的 材 料 放 置 在 最 近 1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建 筑 材 料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于 施 工 结 束 后, 或 任 何 施 工 中 断 时, 都 将 施 工 用 机 具 放 置 在 最 近 2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施 工 用 机 具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数 额 超 过 给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作 业 井 沟 水 管 遭 受 水 淹 淤 塞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但 每 次 开 挖 的 长 度, 无 论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开 挖 均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长 度

23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予 以 赔 偿 : ( 一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填 实, 以 避 免 沟 壕 水 淹 后 水 管 移 位 ; ( 二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封 闭 管 口, 防 止 水 淤 泥 等 渗 透 ; ( 三 ) 一 旦 压 力 测 试 结 束, 水 管 测 试 部 分 的 沟 壕 应 立 即 填 实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 米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要 求 : ( 一 ) 一 旦 原 材 料 及 设 备 运 抵 工 地,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检 验 其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若 裸 装 货 物 损 失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二 ) 若 包 装 的 货 物 未 立 即 开 箱, 需 放 置 一 段 时 间, 则 被 保 险 人 应 观 察 检 验 外 包 装 是 否 有 货 损 迹 象 若 货 损 迹 象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三 ) 若 货 物 外 包 装 无 货 损 迹 象, 并 且 货 物 仍 处 于 包 装 状 态, 直 至 货 物 开 箱 时 才 发 现 损 失, 该 损 失 将 视 作 发 生 在 运 输 期 间, 除 非 从 损 失 的 性 质 上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表 明 损 失 确 系 发 生 在 运 输 保 险 终 止 后 ( 四 ) 若 无 明 显 证 据 确 定 损 失 的 发 生 时 间, 则 该 损 失 将 由 运 输 保 险 及 本 保 险 各 分 摊 50 %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不 因 在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场 所 无 法 履 行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条 件 而 受 影 响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开 挖 时 遭 受 暴 风 雨 雨 水 洪 水 而 引 起 泥 沙 淹 没 淤 塞 腐 蚀 塌 方 及 管 道 电 缆 埋 设 物 的 浮 起 导 致 的 损 失 但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里 数 被 保 险 人 应 保 证 管 口 处 备 有 应 急 的 封 堵 设 备, 并 在 任 何 停 工 期 间 诸 如 夜 晚 假 日 等, 封 堵 可 能 受 到 洪 水 侵 害 的 管 口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公 里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如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责 任 的 损 失,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24 和 理 算 师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可 以 同 意 % 的 预 付 赔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费 按 下 列 条 件 分 期 缴 付 : 分 期 数, 缴 付 保 险 费 金 额, 缴 付 日 期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上 述 缴 付 日 期 缴 付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从 应 付 日 起 至 实 际 缴 付 日 止 的 期 限 内, 若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付 清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全 部 保 险 费 之 前, 如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款 数 额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已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尚 未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无 论 被 保 险 工 程 完 工 与 否, 在 分 段 填 筑 开 挖 阶 梯 状 开 挖 明 沟 管 道 施 工 中 引 起 被 保 险 财 产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只 有 当 开 挖 不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的 长 度 时,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且 每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受 损 段 的 修 复 费 用 每 次 分 段 开 挖 最 长 不 超 过 米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 如 果 批 单 扩 展 该 责 任 )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结 构 结 构 部 件 机 器 或 设 备 的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如 下 : 前 两 次 损 失 赔 付 100%; 第 三 次 损 失 赔 付 80%; 第 四 次 损 失 赔 付 60%; 第 五 次 损 失 赔 付 50%; 超 过 五 次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被 保 险 人 能 证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材 料 工 艺 以 及 建 筑 物 结 构 均 已 符 合 有 关 当 局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要 求,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予 以 赔 偿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在 连 续 72 小 时 内 遭 受 暴 风 雨 台 风 洪 水

25 或 地 震 所 致 损 失 应 视 为 一 单 独 事 件, 并 因 此 构 成 一 次 事 故 而 扣 除 规 定 的 免 赔 额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72 小 时 期 限 起 始 时 间, 但 若 在 连 续 数 个 72 小 时 期 限 时 间 内 发 生 损 失,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72 小 时 期 限 不 得 重 叠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在 工 程 开 始 期 间 根 据 估 算 概 算 预 算 或 者 合 同 价 格 确 定 的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待 工 程 完 成 后, 应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三 个 月 内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最 终 的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不 超 过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 %,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再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调 整 保 险 费 如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超 过 预 计 总 保 险 金 额 的 ± % 时, 双 方 同 意 对 超 出 或 低 于 第 一 部 分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部 分, 按 照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的 保 险 费 率 对 保 险 费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增 或 调 减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非 故 意 地 延 迟 错 误 或 遗 漏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有 关 所 占 用 的 场 地 保 险 财 产 价 值 的 变 更 或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而 被 拒 付,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明 白 其 疏 忽 或 遗 漏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尽 快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要 求 支 付 自 风 险 增 加 之 日 起 的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不 正 确 的 有 缺 陷 的 或 错 误 的 评 估 不 可 视 为 非 故 意 的 错 误 与 遗 漏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对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应 按 规 范 设 计,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等 级 同 时 施 工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修 建 完 善 的 防 洪 排 涝 设 施,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 自 付 费 用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2) 对 于 无 设 计 等 级 的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本 保 险 单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对 于 具 备 相 应 设 计 等 级 的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本 保 险 单 赔 偿 仅 以 受 损 线 段 的 原 工 程 造 价 的 % 为 限 4) 待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期 结 束 后 的 站 后 配 套 期, 以 及 其 后 的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负 责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的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26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保 险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地 崩 山 崩 滑 坡 隧 道 坍 塌 涌 水 等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地 质 性 灾 害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 1) 为 整 治 地 质 报 告 中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而 必 须 投 入 的 防 护 费 用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地 质 结 构 等 与 地 质 报 告 有 差 异 而 更 改 设 计 所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因 他 人 的 恶 意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但 不 包 括 作 为 建 筑 物 组 成 部 分 的 玻 璃 破 碎 或 任 何 室 外 招 牌 的 破 碎 损 失, 也 不 包 括 偷 窃 损 失 ( 破 门 而 入 偷 窃 损 失 除 外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附 加 保 险 费 :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凡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的 调 整 ( 包 括 工 期 调 整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人,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保 险 人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风 险 性 质 和 状 况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有 权 酌 情 调 整 保 险 单 条 件 上 述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调 整 是 指 涉 及 工 程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的 重 大 调 整, 或 指 对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变 更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其 他 规 定 以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条 件 及 其 批 单 为 准 的 同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包 括 的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设 施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赔 偿 :

27 1)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按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的 部 分 标 的, 按 原 有 价 值 赔 偿 但 临 时 设 施 直 接 损 失 以 工 程 施 工 中 标 合 同 工 程 量 总 汇 中 相 应 章 节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细 表 所 对 应 的 各 细 目 金 额 为 限 ; 2)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使 用 的 周 转 材 料 和 机 具 部 分 标 的, 按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过 程 中 该 部 分 内 容 摊 销 进 入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赔 偿 但 对 于 该 部 分 标 的 赔 偿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值 的 %; 3) 对 于 任 何 价 值 低 于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对 于 罩 棚 ( 罩 棚 包 括 用 芦 苇 稻 草 竹 蓬 油 毛 毡 纸 板 塑 料 布 等 材 料 为 屋 顶 或 外 墙 的 简 陋 临 时 建 筑 物 ) 以 及 堆 放 在 露 天 或 罩 棚 下 的 保 险 标 的, 由 于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的 临 时 设 施 为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所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中 未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不 在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下 述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不 论 碰 撞 标 的 物 的 部 位, 也 不 论 此 时 水 下 地 形 有 无 冲 刷 或 淤 积 变 化 均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1) 因 承 包 商 施 工 船 舶 主 机 失 灵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2) 承 包 商 非 机 动 船 舶 在 抛 锚 起 锚 作 业 拖 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因 外 来 船 舶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后,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我 国 有 关 航 道 或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中 的 相 关 职 责, 同 时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全 证 据, 并 保 留 向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一 切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责 任 方 提 起 诉 讼 后 方 可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在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保 险 人 承 担 以 上 保 险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各 种 船 舶 的 适 航 能 力 拖 带 能 力 非 机 动 船 舶 的 抛 锚 定 位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施 工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 除 航 道 部 门 已 调 整 的 航 道 航 标 外, 在 危 险 区 域 仍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严 格 按 照 港 监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用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障 安 全 3) 所 有 在 建 和 已 建 水 上 建 筑 物 均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在 夜 间 挂 红 色 警 示 灯 4)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巡 航 船 舶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并 执 行 昼 夜 巡 逻 制 度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8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可 以 提 前 天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应 将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自 保 险 单 注 销 之 日 起 的 未 到 期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按 短 期 费 率 收 取 自 保 险 单 开 始 之 日 起 的 已 生 效 保 险 费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的 条 件 和 保 证 将 分 别 适 用 于 每 一 承 保 风 险, 而 非 共 同 适 用 于 所 有 承 保 风 险 因 此, 对 某 些 条 件 和 保 证 的 违 反 仅 使 该 违 反 所 适 用 风 险 的 那 一 部 分 保 障 失 效, 不 影 响 有 关 其 他 风 险 保 障 的 有 效 性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估 计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 币 种 )( 金 额 数 值 )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委 请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估 行 进 行 理 算 公 估 行 :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件 为 准,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财 产 ( 不 包 括 仓 储 物 品 ),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其 赔 偿 金 额 应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重 置 价 值 计 算 重 置 价 值 是 指 : 一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但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能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增 加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按 自 己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二 修 理 或 修 复 受 损 财 产 ; 无 论 属 于 哪 一 种 情 况, 受 损 财 产 应 达 到 等 同 或 基 本 近 似 但 不 超 出 其 崭 新 时 的 状 态 特 别 条 件 : 一 被 保 险 财 产 若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需 进 行 修 理 或 修 复 的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该 财 产 全 部 损 失 应 赔 偿 的 金 额 二 若 受 损 财 产 重 新 修 复 或 重 建 所 产 生 的 重 置 费 用 高 于 该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按 该 保 险 金 额 与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的 比 例 确 定,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29 ( 受 损 财 产 保 险 金 额 /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值 ) 损 失 金 额 - 免 赔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三 若 遇 下 列 情 况,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最 高 将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市 价 计 算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推 迟 延 误 重 建 或 修 复 工 作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对 受 损 财 产 进 行 重 建 替 换 或 修 复 ; ( 三 ) 发 生 损 失 时 保 险 财 产 由 其 他 有 效 保 险 单 承 保, 但 该 保 险 单 没 有 按 与 本 条 款 一 致 的 重 置 价 值 承 保 27 桩 基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桩 基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1) 地 震 海 啸 ; 2)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3) 不 可 预 料 的 突 发 性 的 意 外 事 故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4 ) 地 质 原 因 设 计 范 围 以 外 原 因 引 起 的 桩 基 事 故 ; 5) 非 施 工 方 法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等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等 但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洪 水 灾 害 以 该 桥 梁 工 程 洪 水 设 计 年 限 水 位 为 限 2)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正 在 施 工 中 已 发 生 的 桩 基 工 程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对 由 于 上 述 责 任 范 围 导 致 桩 报 废 而 在 修 复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超 出 保 险 标 的 10% 的 额 外 修 复 费 用 ( 在 不 提 高 技 术 标 准, 不 扩 大 工 程 规 模 的 前 提 下 ), 保 险 人 同 意 赔 偿 3)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要 求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并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恪 尽 职 守 地 对 施 工 中 常 见 的 桩 基 工 程 问 题,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与 处 理 方 法 在 岩 溶 地 质 应 进 行 一 桩 一 孔 的 施 工 勘 察, 并 由 岩 土 工 程 师 进 行 验 孔 槽 4) 施 工 承 包 商 在 进 行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时 必 须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检 验 合 格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下 步 工 序, 施 工 方 擅 自 作 为 引 发 事 故 导 致 正 在 施 工 的 桩 基 本 身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但 对 由 该 事 故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保 险 人 以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偿 5)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本 条 款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1)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桩 机 及 桩 机 设 备 的 损 失,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机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修 理 作 业 研 究 检 查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2) 设 计 错 误 或 地 质 勘 探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桩 的 折 断 弯 曲 卡 桩 等 ); 3 ) 因 地 质 水 文 原 因 导 致 的 设 计 变 更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4) 桩 基 试 桩 承 载 力 达 不 到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 5) 施 工 过 程 中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0 6)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非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引 起 的 吊 运 移 置 所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 7)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桩 位 误 差 而 引 起 的 桩 板 报 废 或 拔 除 ; 8) 打 桩 过 程 中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吊 锤 脱 落 ; 9) 对 保 险 财 产 在 修 复 或 重 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性 能 增 加 或 改 进 所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8 自 动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保 险 人 对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后, 原 保 险 金 额 自 动 恢 复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日 比 例 补 缴 自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保 险 单 终 止 之 日 止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29 盗 窃 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遭 抢 劫 偷 窃 或 盗 贼 侵 入 被 保 险 人 财 产 存 放 处 ( 以 下 简 称 盗 窃 ) 而 造 成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 以 下 简 称 损 失 )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属 或 雇 用 人 员 或 同 住 人 员 或 寄 宿 人 员 盗 窃 或 纵 容 他 人 盗 窃 保 险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三 ) 在 保 险 财 产 存 放 处 所 无 人 居 住 或 看 管 超 过 七 天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在 发 生 地 震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0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在 占 用 或 使 用 营 业 场 所 时, 由 于 不 知 情 或 远 非 其 所 能 控 制 的 事 件 发 生 造 成 的 遗 漏 申 报 或 任 何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的 有 效 性,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按 要 求 支 付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31 31 币 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赔 款 币 种 应 与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币 种 相 一 致 32 违 反 义 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在 索 赔 时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进 行 错 误 陈 述, 或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或 方 式 以 图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获 取 利 益, 保 险 人 对 其 虚 假 的 索 赔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尽 管 如 此,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义 务,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权 益, 但 是, 当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获 知 违 约 行 为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代 为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否 则, 保 险 人 依 照 合 同 拒 绝 赔 偿 的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33 试 车 特 别 条 款 试 车 和 启 动 指 每 台 设 备 通 过 通 电 或 者 锅 炉 第 一 次 点 火 进 行 运 行 测 试 或 负 载 测 试 以 上 试 车 和 启 动 不 包 括 任 何 水 压 气 压 电 气 机 械 测 试 或 其 他 检 测 34 诉 讼 及 劳 务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如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为 抗 辩 保 护 或 追 讨 保 险 财 产 而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诉 讼, 不 应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条 款 的 效 力 ; 同 样,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为 追 偿 保 护 或 保 存 保 险 财 产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也 不 应 视 为 放 弃 或 接 受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残 余 部 分 的 权 利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各 自 利 益 的 比 例 分 摊 35 临 时 通 道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承 保 的 临 时 通 道 所 遭 受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意 外 损 失 或 损 毁, 但 该 项 损 失 或 损 毁 发 生 只 有 在 该 通 道 完 工 前 或 为 承 包 商 按 其 意 图 所 使 用 之 前, 两 种 情 况 以 较 早 的 时 间 为 准 36 弃 井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原 因 放 弃 竖 井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责 任 损 失 或 损 毁 不 负 责 赔 偿 37 交 叉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保 障 范 围 将 适 用 于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就 如 同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均 持 有 一 份 独 立 的 保 险 单, 但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以 下

32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已 在 或 可 在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投 保 的 财 产 损 失, 包 括 因 免 赔 额 或 赔 偿 限 额 规 定 不 予 赔 偿 的 损 失 ; ( 二 ) 已 在 或 应 在 劳 工 保 险 或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项 下 投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员 的 疾 病 或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对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由 一 次 事 故 或 同 一 事 由 引 起 的 数 次 事 故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38 升 值 条 款 如 果 在 保 险 期 内, 工 程 合 同 的 实 际 合 同 总 价 值 将 超 过 原 先 估 计 的 合 同 总 价 值, 则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额 应 相 应 增 加, 但 增 加 部 分 不 能 超 过 原 保 险 金 额 的 % 39 扩 展 责 任 保 证 期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 ( 一 )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 ( 二 ) 因 受 损 部 分 完 工 证 书 签 发 前 的 建 造 期 内 的 施 工 原 因 引 起, 在 保 证 期 内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个 月 40 有 限 责 任 保 证 期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月, 自 年 月 日 时 起 到 年 月 日 时 止 41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本 扩 展 条 款 仅 负 责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引 起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D6B2D6CFDEB6EEB1EDB8F1D7EED6D52E646F63> 国 内 各 期 货 交 易 所 关 于 合 约 限 仓 方 面 的 规 定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经 纪 会 员 非 经 纪 会 员 和 客 户 的 期 货 合 约 在 不 同 时 期 限 仓 的 具 体 比 例 和 数 额 如 下 : ( 单 位 : ) 合 约 挂 牌 至 交 割 月 前 第 二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交 割 月 前 第 一 月 交 割 月 份 某 一 期 货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及 审 核 报 告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审 核 报 告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德 师 报 ( 核 ) 字 (13) 第 E0019 号 我 们 审 核 了 后 附 的 光 明 乳 业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I

I 机 电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广 东 培 训 点 网 上 报 名 操 作 使 用 手 册 (2013 年 1 月,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个 人 注 册 与 个 人 信 息 管 理 1. 个 人 注 册 ( 请 每 人 只 申 请 一 个 注 册 号, 如 果 单 位 批 量 报 班 单 位 帮 申 请 注 册, 不 需 个 人 再 注 册 ) 首 次 报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附 件 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交 易 业 务 指 引 一 总 述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上 证 所 将 于 2006 年 5 月 8 日 起 推 出 新 质 押 式 国 债 回 购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与 现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比 区 别 主 要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新 质 押 式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修改版-操作手册.doc 职 称 信 息 系 统 升 级 指 南 须 使 用 IE9 及 其 以 上 版 本 浏 览 器 或 谷 歌 浏 览 器 登 录 www.njrs.gov.cn 南 京 市 职 称 ( 职 业 资 格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6 年 5 月 目 录 一 申 报 人 员 操 作 指 南...1 1.1 职 称 初 定 申 报...1 1.1.1 职 称 初 定 基 础 信 息 填

More information

上证指数

上证指数 上 证 与 修 正 方 法 一 ( 一 ) 计 算 公 式 1.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均 采 用 派 许 加 权 综 合 价 格 指 数 公 式 计 算 2. 上 证 180 指 数 上 证 50 指 数 等 以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股 本 数 为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为 : 报 告 期 指 数 =( 报 告 期 样 本 股 的 调 整 市 值 / 基 期 )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一 开 放 性 的 政 策 与 法 规 二 两 岸 共 同 的 文 化 传 承 三 两 岸 高 校 各 自 具 有 专 业 优 势 远 见 杂 志 年 月 日 河 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新 时 期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问 题 探 讨 郑 若 玲 王 晓 勇 海 峡 两 岸 高 校 开 放 招 生 是 新 时 期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高 等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的 重 要 尝 试 系 统 梳 理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两 岸 招 生 政 策 与 就 学 人 数 发 展 变 化 的 历 史 进 程 可 发 现 促 进 两

More information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More information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4.2869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61.390 证 券 代 码 :603993 证 券 简 称 : 洛 阳 钼 业 公 告 编 号 :2016-080 洛 阳 栾 川 钼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二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及 2016 年 第 二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 1 - - 2 - - 3 - - 4 - - 5 - 做 四 个 全 面 的 宣 传 者 实 践 者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创 新 调 处 新 机 制 构 筑 稳 定 防 火 墙 - 21 - - 22 - - 23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303 10811046 高 等 数 学 ( 理 二 2) 复 材 1501-2 材 料 科 学 与 工 程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集 中 考 试 安 排 (18 周 ) 考 试 日 期 :6 月 27 日 星 期 一 考 场 所 在 教 学 楼 ( 教 学 区 ) 考 试 教 室 课 程 号 课 程 名 考 生 所 在 专 业 ( 班 级 ) 考 生 所 属 学 院 8:10-9:50 第 二 公 共 教 学 楼 A 区 A101 10811026 高 等 数 学 (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002258  公告编号:2008- 股 票 简 称 : 利 尔 化 学 股 票 代 码 :002258 公 告 编 号 :2016-021 利 尔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2016 年 2 月 25 日, 利 尔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2015-089: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股 票 代 码 :002235 股 票 简 称 : 安 妮 股 份 编 号 :2015-089 厦 门 安 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相 关 公 告 的 更 正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6 A 公 司 期 末 存 货 用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法 计 价 2005 年 8 月 9 日 A 公 司 与 N 公 司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由 A 公 司 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 向 N 公 司 销 售 计 算 机 5000 台, 每 台 1.20 万 元 第 四 章 存 货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1 某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本 月 购 入 原 材 料 150 公 斤, 收 到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注 明 价 款 900 万 元, 增 值 税 额 153 万 元 另 发 生 运 输 费 用 9 万 元 ( 运 费 抵 扣 7%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包 装 费 3 万 元, 途 中 保 险 费 用 2.7

More information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新 股 网 上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问 答 上 交 所 2016-01-05 一 网 上 发 行 业 务 问 答 1.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答 : 本 次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一 是 取 消 了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委 托 时 应 全 额 缴 纳 申 购 资 金 的 规 定, 明 确 了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8BDBCFE34A3BAD2A9C6B7B2B9B3E4C9EAC7EBD7A2B2E1CAC2CFEEBCB0C9EAB1A8D7CAC1CFD2AAC7F32E646F63> 附 件 4: 药 品 补 充 申 请 注 册 事 项 及 申 报 资 料 要 求 一 注 册 事 项 ( 一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补 充 申 请 事 项 : 1. 持 有 新 药 证 书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该 药 品 的 批 准 文 号 2. 使 用 药 品 商 品 名 称 3. 增 加 中 药 的 功 能 主 治 天 然 药 物 适 应 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Microsoft Word - 中节能_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导则Draft.doc 0 -------------------------------------------------------------------------------- 2 ----------------------------------------------------------------------------- 2 节 评 ----------------------------------------------------------------------------------------------------

More information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黄 金 原 油 总 持 仓 增 长, 同 比 增 幅 分 别 为 4.2% 和 4.1% 而 铜 白 银 以 及 玉 米 则 出 现 减 持, 减 持 同 比 减 少 分 别 为 9.4%,9.4% 以 及 6.5% 大 豆, 豆 粕 结 束 连 续 4 周 总 持 仓 量 增 长, 出 现 小 幅 小 麦 净 多 持 仓 增 加, 豆 油 豆 粕 净 多 持 仓 减 少 美 国 CFTC 持 仓 报 告 部 门 : 市 场 研 究 与 开 发 部 类 型 : 量 化 策 略 周 报 日 期 :212 年 5 月 7 日 电 话 :592-5678753 网 址 :www.jinyouqh.com 主 要 内 容 : 根 据 美 国 CFTC 公 布 的 数 据, 本 报 告 中 的 11 个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54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1B6C8DAD7CAC8DAC8AFBDBBD2D7CAB5CAA9CFB8D4F2A1B7D0DEB6A9BDE2B6C1A3A8C8DAD7CAC8DAC8AFD7A8C0B8A3A92E646F6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实 施 细 则 解 读 一 什 么 是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融 资 融 券 交 易, 又 称 信 用 交 易, 是 指 投 资 者 向 具 有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物, 借 入 资 金 买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或 借 入 本 所 上 市 证 券 并 卖 出 的 行 为 与 现

More information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洪 小 夏 中 美 合 作 所 是 抗 战 时 期 中 美 两 国 在 反 法 西 斯 统 一 战 线 背 景 下 建 立 的 一 个 抗 日 军 事 合 作 机 构 但 过 去 由 文 学 影 视 作 品 给 人 造 成 的 印 象 似 乎 是 一 个 美 蒋 反 动 派 勾 结 的 集 中 营 中 共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后 逐 渐 有 人 为 其 正 名 但 长 期 宣 传 形 成

More information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二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培 养 人 的 创 新 精 神,,,,,,,,,,,,, [ ],,,,,,,,,,, :, ;,,,,,,? ( 三 ) 现 行 统 一 高 考 制 度 不 利 于 全 体 学 生 都 获 得 全 面 发 展,, [ ],,,,,,,,,,, ( ) ( )... 李 雪 岩, 龙 耀 (.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商 学 院, 广 西 南 宁 ;. 中 山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 : 高 等 教 育 是 专 业 教 育 高 考 是 为 高 等 教 育 服 务 的, 是 为 高 等 专 业 教 育 选 拔 有 专 业 培 养 潜 质 的 人 才 现 行 高 考 制 度 忽 略 专 业 潜 质 的 因 素, 过 份 强

More information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证 券 代 码 :601998 证 券 简 称 : 中 信 银 行 公 告 编 号 :2016-31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2016 年 第 一 次 A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及 2016 年 第 一 次 H 股 类 别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More information

4.25日直播建筑实务讲义预习篇

4.25日直播建筑实务讲义预习篇 4.25 日 直 播 建 筑 实 务 讲 义 预 习 篇 知 识 点 一 工 程 造 价 的 构 成 与 计 算 1. 按 照 费 用 构 成 划 分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施 工 机 械 机 具 使 用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规 费 利 润 税 金 2. 按 照 费 用 组 成 划 分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规 费 税 金 例 1: 某 宿 舍 楼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网上办事事项办事指南格式样本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备 案 办 事 指 南 一 事 项 名 称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备 案 二 办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国 务 院 613 号 令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FEEC4BFCAD5CEB2D3EBBAF3C6C0BCDBB7BDC3E6C1B7CFB0CCE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FEEC4BFCAD5CEB2D3EBBAF3C6C0BCDBB7BDC3E6C1B7CFB0CCE22E646F63> 项 目 收 尾 与 后 评 价 方 面 练 习 题 一 单 选 题 1. 规 模 较 大 较 复 杂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的 程 序 是 () A. 一 次 性 竣 工 验 收 B. 初 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C. 初 步 验 收 部 分 项 目 验 收 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D. 初 步 验 收 单 项 工 程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2. 根 据 国 家 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Microsoft Word - 第7章 图表反转形态.doc 第 七 章 图 表 反 转 形 态 我 们 知 道 市 场 趋 势 共 有 三 种 : 上 升 趋 势 下 降 趋 势 和 横 向 整 理 市 场 的 价 格 波 动 都 是 运 行 在 这 三 种 趋 势 中, 所 有 的 走 势 都 是 这 三 种 趋 势 的 排 列 组 合 如 图 市 场 趋 势 结 构 示 意 图 7-1 所 示 市 场 趋 势 结 构 示 意 图 7-1 图 市 场 趋

More information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2016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证 券 代 码 :300439 证 券 简 称 : 美 康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宁 波 美 康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1 2016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国家职业标准:网络课件设计师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 网 络 设 师 1. 职 业 概 况 1.1 职 业 名 称 网 络 设 师 1.2 职 业 定 义 运 用 学 习 理 论 和 教 学 设 原 理, 依 托 多 媒 体 与 网 络 技 术, 从 事 网 络 内 容 分 设 制 作 和 评 价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1.3 职 业 等 级 本 职 业 共 设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为 : 四 级 网 络 设 师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More information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四 川 久 远 银 海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2015 年 修 订 ) ( 深 证 上 [2015]65 号 ) 及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将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实 际

More information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永 诚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 保 单 保 险 单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凡 涉 及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承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业 务

More information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2016-020号 证 券 简 称 : 中 珠 医 疗 证 券 代 码 :600568 编 号 :2016-090 号 中 珠 医 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上 半 年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的 专 项 报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附件1:

附件1: 附 件 5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申 请 表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类 别 ( 工 程 领 域 ): 工 程 硕 士 ( 控 制 工 程 领 域 )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 上 海 工 程 技 术 大 学 一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申 请 增 列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论 证 报 告 一 专 业 人 才 需 求

More information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6 拍 卖 行 业 从 业 人 中 国 拍 卖 行 员 资 格 业 协 会 准 入 拍 卖 管 理 办 法 ( 商 务 部 令 2004 年 第 24 7 中 国 机 械 工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业 质 量 管 理 理 咨 询 师 协 会 准 入 关 于 试 行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附 件 2 国 务 院 决 定 的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 录 ( 共 计 67 项 ) 12 项 ) 一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 共 计 26 项, 其 中 准 入 14 项,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部 门 ( 单 位 ) 资 格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备 注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管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