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地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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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榜 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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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 安 财 险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但 由 此 引 发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后 果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领 有 公 共 运 输 行 驶 执 照 的 车 船 及 飞 机 的 损 失 除 外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年 费 率 : ; 保 险 期 限 : 自 至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 1)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在 施 工 场 地 范 围 内 ( 施 工 场 地 是 指 为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征 用 的 施 工 场 地 ) 发 生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2) 保 险 人 对 于 任 何 领 有 行 驶 牌 照 的 公 路 车 辆 或 船 舶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3)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合 格 操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倾 覆 火 灾 爆 炸 的 意 外 事 故 或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本 身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 4) 在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将 所 有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放 置 于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以 上 的 地 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对 因 洪 水 造 成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5) 对 于 冻 灾 测 试 维 修 酒 后 或 无 有 效 证 件 操 作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保 险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2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契 约 责 任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任 何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中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契 约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认 可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损 失 造 成 污 染 的 保 险 财 产 进 行 清 除 的 特 别 费 用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包 括 : ( 一 ) 为 修 理 受 损 物 件 必 需 发 生 的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例 如 : 对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暴 露 于 离 子 辐 射 的 部 件 进 行 清 除 污 染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接 触 受 损 物 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卸 去 及 重 新 放 置 护 罩 和 防 护 墙 的 费 用 ; ( 三 ) 为 防 护 受 损 物 件 的 人 员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防 护 服, 为 避 免 辐 射 而 设 置 阻 隔 物 的 费 用 ; ( 四 ) 受 损 物 件 因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无 法 修 理, 只 能 重 置 所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 五 ) 受 损 物 件 修 理 后, 根 椐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试 验 检 查 验 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 六 ) 转 移 和 处 置 放 射 性 残 骸 的 费 用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但 本 保 险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承 保 的 财 产, 其 通 常 的 修 理 费 用 不 受 限 额 的 限 制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但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除 外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3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校 正 设 计 错 误 工 艺 不 善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该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予 以 举 证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特 别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限 内 由 于 安 装 错 误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或 铸 件 缺 陷 以 及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即 已 发 现 错 误 并 应 予 以 矫 正 的 费 用 除 外 本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既 不 承 保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火 灾 爆 炸 以 及 任 何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保 任 何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 个 月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财 产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供 货 地 点 到 本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除 水 运 和 空 运 以 外 的 内 陆 运 输 途 中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被 保 险 财 产 在 运 输 时 必 须 有 合 格 的 包 装 及 装 载 保 险 财 产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赔 偿 第 一 部 分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承 保 的 由 本 地 供 给 的 物 资 在 保 险 单 限 定 的 地 域 内, 运 往 建 筑 工 地 的 陆 上 运 输 途 中, 而 不 是 水 上 运 输 或 空 运 途 中, 由 于 碰 撞 冲 击 洪 水 地 震 水 灾 地 崩 或 山 崩 地 陷 盗 窃 或 火 灾 引 起 的 损 失
4 如 果 需 要 在 工 地 外 储 存, 则 要 加 批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和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本 地 供 给 物 资 的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免 赔 额 :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款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款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进 行 举 证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缴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根 椐 以 下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燃 料 组 件 的 损 失 ( 一 ) 定 义 核 燃 料 组 件 包 括 : 1. 核 燃 料 ( 可 裂 变 的, 或 增 殖 的, 或 化 合 的, 或 合 成 的 原 料 ); 2. 燃 料 包 层 ; 3. 支 撑 结 构 ( 二 ) 承 保 期 限 在 本 保 险 单 有 效 期 限 内, 本 条 款 承 保 期 限 自 燃 料 组 件 在 安 装 工 地 卸 下 起, 至 每 一 燃 料 组
5 件 置 入 压 力 反 应 堆 的 位 置 后 止 若 本 条 款 承 保 的 平 均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三 ) 一 旦 发 生 损 失,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扣 除 免 赔 额 后 的 所 有 损 失 修 理 费 用, 该 费 用 包 括 : 1. 从 损 坏 的 燃 料 组 件 中 提 取 燃 料, 并 对 此 检 查 和 储 存 的 费 用 ; 2. 修 理 或 重 新 放 置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的 费 用 ; 3. 重 新 加 工 处 理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4. 重 新 放 置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5. 将 核 燃 料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组 装 成 燃 料 组 件 的 费 用 ; 6.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进 口 和 运 输 许 可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任 何 受 损 燃 料 组 件 的 赔 偿 金 额 都 不 超 过 该 燃 料 组 件 在 保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燃 料 组 件 的 实 际 金 额 : 日 期, 燃 料 重 量 ( 吨 ), 实 际 金 额 :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列 明 的 合 同 保 证 期 限 内 因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在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的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工 地 内 及 临 近 区 域 内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 无 论 死 亡 与 否 )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但 该 责 任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每 次 及 累 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业 主 方 派 驻 工 地 人 员 聘 请 的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顾 问 设 计 师 总 监 理 师 等 在 工 地 现 场 因 为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业 主 方 人 员 名 单 : ; 每 人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款 不 变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盾 构 机 设 备 ( 型 号 :, 台 数 : ) 保 险 条 件 责 任 以 及 理 赔 范 围 : 一 保 险 条 件 :
6 本 特 别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若 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他 规 定 相 冲 突, 则 以 本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单 条 款 为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附 加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标 准 条 款 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1 在 工 程 列 明 的 施 工 期 限 和 隧 道 区 间 范 围 内, 因 本 保 险 单 除 外 责 任 以 外 的 下 列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本 公 司 按 本 保 险 单 的 规 定 负 责 赔 偿 2 自 然 灾 害 是 指 地 震 水 灾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以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 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3 意 外 事 故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的 大 轴 承 唇 口 密 封 刀 盘 盘 体 以 及 螺 旋 输 送 机 的 损 坏, 致 使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无 法 修 复 掘 进 而 引 起 的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三 定 义 I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全 部 灭 失 或 整 体 损 毁 或 受 损 严 重 失 去 修 复 价 值 为 全 部 损 失 II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在 隧 道 中 的 每 一 台 盾 构 设 备 因 上 述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为 施 救 盾 构 机 和 修 复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合 计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盾 构 设 备 的 实 际 投 保 金 额 的 % 为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III 盾 构 设 备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进 出 洞 ( 含 下 井 出 井 ) 掘 进 调 头 的 施 工 过 程 IV 施 救 盾 构 机 是 指 盾 构 机 发 生 上 述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时, 为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必 要 的 合 理 措 施 凡 在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以 及 已 经 基 本 稳 定 后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不 属 施 救 责 任 范 围 四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义 务 : 1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遵 守 制 造 厂 商 制 定 的 关 于 机 器 设 备 使 用 的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付 诸 实 施, 聘 用 技 术 及 技 能 合 格 的 工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损 建 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2 对 因 电 压 不 稳 定 容 易 造 成 损 坏 的 机 器 设 备 部 分 应 配 置 稳 压 装 置 ; 3 按 照 机 器 设 备 的 规 范 要 求, 对 保 险 机 器 设 备 定 期 做 好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使 之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被 保 险 人 在 机 器 设 备 大 修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存 修 理 资 料 以 备 保 险 人 随 时 查 阅 及 复 印 ; 4 被 保 险 人 及 承 包 商 应 按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工 作 程 序 及 施 工 作 业 标 准 操 作 施 工 ; 5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和 冬 季 冻 灾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并 在 施 工 中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切 实 执 行 ;
7 6 严 格 按 施 工 有 关 的 法 规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确 实 落 实 对 土 体 加 固 等 围 护 结 构 和 工 程 沿 线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各 项 监 测,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围 护 结 构 渗 漏 及 坍 塌, 并 对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实 施 合 理 的 预 防 保 护 措 施 五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本 公 司 均 不 负 责 : 1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掘 进 施 工 中 进 行 的 维 修 保 养 测 试 正 常 检 修 的 费 用 ; 2 盾 构 机 器 设 备 运 行 必 然 引 起 的 后 果, 如 自 然 磨 损 氧 化 腐 蚀 锈 蚀 孔 蚀 金 属 疲 劳 断 裂 内 在 或 潜 在 缺 陷 物 质 本 身 变 化 自 燃 自 热 等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反 应, 以 及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 由 于 超 负 荷 超 电 压 碰 线 电 弧 漏 电 短 路 大 气 放 电 及 其 他 电 气 原 因 造 成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用 具 本 身 的 损 失 ; 4 除 保 险 责 任 外,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造 成 的 盾 构 机 设 备 本 身 损 失 ; 5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6 根 据 法 律 或 契 约 应 由 供 货 方 制 造 人 安 装 人 或 修 理 人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7 被 保 险 人 在 盾 构 机 的 施 工 施 救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对 隧 道 工 程 的 任 何 损 坏 费 用 和 责 任 ; 8 任 何 灾 害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六 赔 偿 处 理 :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后, 本 公 司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赔 偿 : 1 特 种 风 险 : 地 震 海 啸 洪 水 造 成 盾 构 机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每 台 盾 构 机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其 保 额 的 80% 2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赔 偿 时, 本 保 险 单 盾 构 设 备 的 折 旧 是 按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在 本 工 程 掘 进 的 长 度 或 时 间 以 公 里 或 年 先 者 为 准, 以 此 类 推 折 旧 率 3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的 盾 构 机, 其 施 救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的 40%; 盾 构 机 的 修 复 费 用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扣 除 施 救 盾 构 机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 盾 构 设 备 残 值 按 照 实 际 评 定 价 值 确 定, 若 盾 构 机 井 下 报 废,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若 盾 构 机 拆 卸 利 用,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5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该 盾 购 设 备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行 终 止
8 6 每 台 旧 盾 构 设 备, 在 投 入 隧 道 施 工 前,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0%; 而 未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85% 7 凡 未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2% 8 凡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6%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重 大 过 失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由 此 引 发 的 对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Any component part or individual item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a.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ny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Loss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caused to enabl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such defective Property Insured. But should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other than damage as defined in (b) above) result from such a defect, this exclus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costs of additional work resulting from the additional costs of improvements to the original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9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had been put in hand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said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to improve the original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二 限 制 类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立 的 库 房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 每 一 独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暴 风 台 风 或 暴 雨 所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本 身 的 实 际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该 实 际 损 失 按 受 损 工 棚 库 房 的 实 际 价 值 扣 除 折 旧 后 计 算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 1) 工 棚 库 房 的 使 用 年 限 按 两 年 半 计 算, 年 折 旧 率 为 %, 并 从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2)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不 足 六 个 月 发 生 损 失, 折 旧 率 为 %; 3)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六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4)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二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八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5)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八 个 月 但 不 足 二 十 四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6)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二 十 四 个 月 但 不 足 三 十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10 7) 自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起 满 两 年 半, 则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8) 若 在 本 保 险 单 起 保 两 年 半 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撤 离 工 地, 或 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所 建 造 的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或 者 工 棚 已 废 弃, 则 保 险 人 对 工 棚 不 再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注 意 工 棚 的 防 火 安 全, 并 作 好 防 火 措 施, 在 暴 风 或 台 风 来 临 之 前 必 须 对 工 棚 进 行 加 固, 做 好 一 切 防 护 工 作, 是 本 条 款 成 立 的 先 决 条 件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由 毛 竹 结 构 芦 席 蓬 布 茅 草 油 毛 毡 石 棉 瓦 楞 板 塑 料 膜 或 尼 龙 布 等 作 罩 棚 办 公 房 和 库 房 等, 以 及 对 存 放 在 上 述 结 构 内 保 险 财 产 等 因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雪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发 生 损 失 赔 偿 后 本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相 应 递 减, 不 再 恢 复 赔 款 累 计 达 到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后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库 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每 一 独 立 库 房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农 作 物 森 林 以 及 养 殖 类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三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四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 ( 五 ) 基 础 不 实 造 成 地 陷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六 ) 裂 缝 和 渗 漏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钻 井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一 ) 地 震 火 山 爆 发 海 啸 ;
11 ( 二 )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 三 ) 井 喷 或 形 成 坑 状 ; ( 四 ) 自 涌 水 流 ; ( 五 ) 火 灾 爆 炸 ; ( 六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泥 浆 损 失 ; ( 七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洞 孔 塌 方 或 由 于 异 常, 或 页 岩 膨 胀 导 致 洞 壁 塌 方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导 致 弃 井 后 果 的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已 发 生 的 钻 井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钻 机 及 钻 井 设 备 的 损 失 ( 钻 井 商 可 为 此 安 排 其 他 特 殊 的 保 险 )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井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研 究 检 查 ( 包 括 酸 处 理 断 面 切 除 等 促 进 工 作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均 得 以 满 足 时 才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爆 炸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工 地 上 应 始 终 配 备 足 够 的 和 有 效 的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充 足 容 量 的 灭 火 用 具, 并 使 之 处 于 随 时 可 用 的 状 态 ; ( 二 ) 保 证 足 够 数 量 的 人 员 受 到 使 用 该 消 防 设 备 的 训 练, 并 能 随 时 进 行 灭 火 工 作 ; ( 三 ) 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需 设 材 料 仓 库, 则 库 存 物 应 分 置 若 干 库 存 点, 每 一 库 存 点 的 材 料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金 额 每 个 库 存 点 必 须 至 少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 所 有 易 燃 物 ( 例 如 不 适 合 混 凝 土 浇 筑 的 模 板 材 料 枯 枝 落 叶 层 等 ), 尤 其 是 所 有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地 远 离 正 在 进 行 建 筑 安 装 的 财 产 或 任 何 明 火 作 业 区 ; ( 四 ) 易 燃 物 附 近 动 用 明 火, 或 进 行 烧 焊 切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 ( 五 ) 试 车 开 始 时, 所 有 为 设 备 运 行 而 设 计 的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安 装 就 绪 并 能 使 用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12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条 款 ( 一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将 为, 该 免 赔 额 也 适 用 于 因 火 灾 及 爆 炸 引 起 的 损 失 ; ( 二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2. 由 于 任 何 管 道 过 热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重 整 装 置 的 损 失 ; 3. 由 于 放 热 反 应 引 起 过 热 或 断 裂 并 导 致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4. 由 于 故 意 未 按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或 切 断 安 全 装 置 引 起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本 条 款 对 因 上 述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项 下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 二 ) 下 第 1 条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的 措 词 改 为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除 非 该 损 失 是 由 本 保 险 单 予 以 赔 偿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造 成 的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但 对 滑 坡 造 成 工 程 地 区 重 新 开 挖 的 费 用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对 被 保 险 人 未 采 取 或 未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斜 坡 腐 蚀 的 修 补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从 水 道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树 木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13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洪 水 暴 雨 来 临 前 从 水 道 中 涵 洞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泥 土 树 木 以 及 水 道 中 的 临 时 道 路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若 洪 水 暴 雨 造 成 工 程 内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获 得 本 保 险 单 的 保 障,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表, 包 括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及 技 术 资 料, 上 述 资 料 作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非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已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期 限, 保 险 人 对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期 限 所 引 起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星 期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超 过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以 及 因 此 而 增 加 的 回 填 费 用 ; ( 三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四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五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的 旧 设 备 的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在 本 次 安 装 之 前 的 运 行 ; ( 二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的 拆 卸 ( 若 本 保 险 单 未 承 保 该 拆 卸 工 程 ); ( 三 ) 任 何 非 金 属 部 分
14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沉 箱 基 床 超 爆 欠 爆 整 平 不 到 位, 以 及 沉 箱 安 放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达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标 准, 或 沉 箱 安 放 时 挫 坏 基 床 均 不 属 意 外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于 船 舶 ( 包 括 施 工 船 舶 ) 的 碰 撞 或 船 舶 缆 绳 影 响,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以 下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更 换 矫 正 桩 柱 或 挡 土 墙 : 1 在 施 工 中 错 误 放 置 错 误 连 接 或 挤 压 ; 2 在 打 桩 或 抽 取 过 程 中 丢 失 放 弃 或 损 坏 ; 3 打 桩 设 备 或 套 筒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导 致 阻 塞 ; ( 二 ) 修 复 断 开 或 分 离 的 板 桩 ; ( 三 ) 修 复 任 何 物 质 的 渗 漏 或 渗 透 ; ( 四 ) 填 充 空 隙 或 更 换 消 耗 掉 的 膨 润 土 ; ( 五 ) 由 于 桩 基 或 地 基 工 程 不 能 通 过 负 载 测 试 或 其 他 未 达 到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 ( 六 ) 修 复 侧 立 面 或 结 构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证 明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举 证 之 责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潮 汐 水 流 和 堤 坝 沉 降 等 原 因 ( 洪 水 和 滑 坡 除 外 )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15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自 本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中 增 加 下 列 条 件 : 关 于 隧 道 竖 井 洞 穴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地 下 工 程, 无 论 本 条 款 是 否 与 本 保 险 单 其 他 内 容 相 抵 触, 其 约 定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 1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情 况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开 挖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范 围 或 标 高, 由 此 引 起 的 清 除 塌 方 和 回 填 费 用 ; (2) 为 支 撑 加 固 和 稳 定 岩 土 而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无 论 这 种 损 失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或 尚 未 显 现 ; (3) 排 水 费 用 ; (4)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改 进 和 改 良 的 费 用 ; (5) 膨 润 土 护 壁 泥 浆 和 其 他 土 质 稳 定 添 加 剂 的 损 失 ; (6) 排 水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设 备 冻 结 引 起 的, 若 使 用 备 用 设 备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7) 工 程 废 弃 或 停 工 引 起 的 损 失 2 被 保 险 人 应 持 续 勘 查 和 监 测 岩 土 变 形 并 保 留 相 关 勘 测 记 录, 并 根 据 规 范 规 定 设 计 要 求 和 经 批 准 的 方 案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损 措 施 3 保 险 人 在 支 付 任 何 赔 款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供 按 照 下 述 条 4 记 录 的 调 查 程 序 的 数 据, 以 表 明 被 保 险 人 已 履 行 了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4 被 保 险 人 应 完 整 记 录 根 据 国 家 规 范 进 行 的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并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调 查 结 果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代 表 提 供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的 结 果 以 供 审 核 5 若 发 生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根 据 理 赔 基 础 条 款 和 以 上 1 条 款 的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物 质 损 失 直 接 引 起 的 修 理 重 建 重 置 和 其 他 为 使 工 程 完 工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的 费 用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本 应 采 取 的 防 损 减 损 措 施 的 费 用 除 外 ; (2) 赔 付 不 超 过 隧 道 塌 方 部 分 原 始 造 价 的 %( 包 括 清 残 费 用 和 施 救 费 用 ); (3) 无 论 损 失 发 生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开 挖 工 作 面, 保 险 人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的 最 高 赔 偿 责 任 为 米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承 包 商 :1) 未 按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规 范 或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2)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台 风 和 冬 季 冻 灾 未 制 定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或 者 施 工 中 未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执 行 ;3)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16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 1) 遇 有 发 布 台 风 警 报 或 因 暴 雨 河 水 上 涨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将 可 转 移 的 材 料 或 机 具 设 备 移 至 适 当 的 安 全 地 区, 并 对 于 已 完 成 或 正 施 工 中 的 工 程 及 无 法 搬 移 的 设 备 予 以 加 强 固 定, 将 易 为 水 流 冲 失 的 木 料 以 钢 丝 固 定 于 已 完 成 的 基 础 或 其 他 结 构 或 重 物 以 防 流 失 2) 所 有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仓 库 工 房 办 公 处 所 木 工 厂 预 制 场 等 均 应 设 于 堤 内 ( 即 河 床 外 )( 或 高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遇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的 高 地 ) 任 何 易 因 水 受 损 毁 的 材 料 均 应 设 置 于 防 水 设 备 良 好 的 仓 库 内, 应 加 垫 置 物, 并 盖 以 防 水 塑 胶 布 以 防 潮 湿 或 雨 水 侵 湿 至 于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的 钢 筋 加 工 场 铸 梁 场 等 亦 应 尽 量 择 高 地 为 之, 所 选 择 的 高 地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十 年 一 次 的 水 位 的 地 区 以 防 洪 水 冲 击 3)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 或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次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 的 钢 筋 水 泥 模 板 支 撑 物 料 竹 子 及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均 应 照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的 需 要 移 入 堤 外, 并 概 以 十 天 用 量 为 限 4)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损 毁 灭 失 必 须 予 以 拆 除 清 理 或 为 水 流 所 载 沙 粒 卵 石 块 石 滚 石 沉 泥 杂 草 滚 木 及 其 他 悬 浮 物 淤 盖 必 须 予 以 清 除 者, 一 律 不 予 赔 偿, 惟 有 设 计 内 的 挖 土 ( 或 回 填 方 ) 则 不 在 此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被 保 险 人 做 到 下 列 要 求 后,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火 灾 或 爆 炸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1) 工 地 上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以 供 随 时 使 用 ; 功 能 完 善 的 消 防 水 龙 必 须 安 装 至 最 高 施 工 层 的 下 一 层 并 用 临 时 端 盖 密 封 ; 2) 定 期 检 查 水 龙 带 和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每 周 至 少 两 次 ; 3) 拆 除 模 板 后, 应 立 即 根 据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设 立 消 防 分 割 墙 ; 在 安 装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尽 快 暂 时 关 闭 升 降 梯 井 施 工 通 道 及 其 他 开 口 ; 4) 废 弃 材 料 必 须 定 期 清 除, 安 装 楼 层 每 天 工 作 完 毕 后 必 须 清 扫 易 燃 废 弃 物 ; 5) 所 有 从 事 下 列 明 火 或 高 温 作 业 的 承 包 商 必 须 实 施 工 作 许 可 证 制 度 : a. 研 磨 切 割 和 焊 接 作 业 ; b. 使 用 喷 灯 焊 炬 ; c. 使 用 高 温 沥 青 ; d. 其 他 明 火 操 作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情 况 下 方 能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结 束 后 一 小 时 内 必 须 对 该 作 业 区 进 行 检 查 6) 建 筑 安 装 材 料 必 须 分 隔 储 存, 每 一 储 存 点 的 材 料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且 各 储 存 点 之 间 至 少 要 有 50 米 间 隔 或 用 防 火 墙 隔 离 所 有 易 燃 物 品 特 别 是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7)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安 全 协 调 员 现 场 安 装 可 靠 的 火 警 系 统, 如 有 可 能 应 与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建 立 直 接 的 通 讯 联 系 ; 制 定 防 火
17 规 章 和 现 场 消 防 预 案 并 定 期 更 新 ; 承 包 商 的 员 工 要 进 行 灭 火 培 训, 每 周 进 行 消 防 训 练 ; 向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提 供 现 场 情 况 并 始 终 保 持 工 地 内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8) 现 场 必 须 用 围 墙 封 闭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出 现 滑 坡 的 情 况 下, 本 保 险 单 仅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地 震 暴 雨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路 基 边 坡 滑 坡 造 成 被 保 险 的 工 程 护 坡 和 路 基 工 程 标 的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并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对 于 滑 坡 后 由 于 更 改 设 计 而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技 术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被 保 险 人 应 事 先 自 费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3) 保 险 人 对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每 次 事 故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但 对 超 过 设 计 红 线 外 的 该 部 分 的 滑 坡 清 除 费 用 以 总 清 除 费 用 的 % 为 限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合 拢 和 渡 汛 工 程 结 构 施 工 内 容, 必 须 按 拟 定 的 施 工 进 度 表 实 施 和 完 成, 并 在 汛 期 前 必 须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否 则 由 于 工 期 延 误, 未 完 成 拟 定 的 工 程 内 容, 或 者 在 汛 期 前 未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负 责 赔 偿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航 道 疏 浚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航 道 回 淤 均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台 风 损 失 是 指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实 测 风 速 大 于 24.5m/s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不 计 瞬 时 风 力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直 接 引 起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的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18 包 括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台 建 议 ; 被 保 险 人 在 台 风 季 节 获 悉 或 应 获 悉 可 能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损 失 和 影 响 的 预 报 和 信 息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其 他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防 台 抗 台 预 案 措 施 对 在 建 工 程 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加 固 防 护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采 取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的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考 虑 并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以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期 限 内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情 况 所 应 采 取 的 合 理 防 范 措 施 被 保 险 人 对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的 影 响 未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范 措 施, 而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损 失 扩 大,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不 负 责 赔 偿 任 何 文 物 古 迹 金 银 珠 宝 玉 器 古 玩 古 书 古 画 艺 术 品 和 其 他 珍 贵 财 物 历 史 遗 留 物 历 史 建 筑 物 及 其 复 制 品 或 类 似 物 品 的 损 失 ; 本 保 险 单 对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仅 以 基 本 恢 复 原 有 外 观 形 状 为 目 的, 采 用 现 有 的 普 通 材 质, 以 及 目 前 的 通 常 工 艺 进 行 修 理 的 费 用 为 限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下 的 财 产 损 失 指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不 包 括 对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坏, 对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对 以 下 责 任 不 予 赔 偿 : 1)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以 及 由 于 这 类 损 失 或 破 坏 造 成 任 何 营 业 中 断 损 失 但 本 条 款 对 因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直 接 造 成 的 财 产 的 实 质 性 物 质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2) 由 于 数 据 软 硬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功 能 有 效 性 使 用 范 围 或 转 换 的 损 坏 引 起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营 业 中 断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或 出 险 后 损 失 所 造 成 的 附 近 农 业 养 殖 业 或 各 种 资 源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虽 然 和 本 保 险 或 任 何 批 单 的 条 款 有 抵 触, 本 保 险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或 和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任 何 性 质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不 论 损 失 是 同 时 造 成 或 在 任 何 次 序 下 由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造 成 : 1) 战 争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意 或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起 义 内 部 骚 乱 承 担 部 分 或 等 同 于 军 队 或 篡 权 行 为 ;
19 2)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动 ; 在 本 批 单 下,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为 指 一 种 任 何 个 人 或 集 体 的 行 为,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单 独 行 动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的 行 动, 出 于 政 治 宗 教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包 括 企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和 / 或 造 成 公 众 或 公 众 的 任 何 部 门 恐 慌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暴 力 和 / 或 采 取 威 胁 方 式 3) 任 何 破 坏 行 为 ; 破 坏 行 为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任 何 非 法 的 怀 有 恶 意 的 有 害 的 不 计 后 果 的 或 是 任 性 的 行 为, 由 任 何 个 人 以 个 人 意 志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政 府 或 代 理 人 而 实 施, 由 使 用 暴 力, 武 力 或 威 胁 来 造 成 恐 惧,( 用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的 方 法 ), 或 由 使 用 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的 方 法 电 脑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或 方 法 来 造 成 工 作 进 程 的 中 断 或 妨 碍, 使 工 作 的 价 值 降 低,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破 坏, 个 人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或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无 论 什 么 或 者 不 管 如 何 造 成 的, 均 作 为 有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本 批 单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采 取 任 何 控 制 阻 止 抑 制 或 和 上 述 (1) 和 (2) 相 关 联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如 果 承 保 人 声 明, 对 于 任 何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因 为 本 责 任 免 除 而 不 予 承 担, 相 反 的 举 证 应 该 在 被 保 险 人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本 条 款 2000 年 问 题 系 指,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此 前 期 间 其 后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软 件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的 故 障, 进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和 导 致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问 题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无 论 计 算 机 设 备 是 否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 ( 二 ) 由 于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以 读 取 存 储 保 留 检 索 操 作 判 别 处 理 任 何 数 据 或 信 息, 或 执 行 命 令 和 指 令 ; ( 三 ) 在 任 何 日 期 或 该 日 期 之 后, 由 于 编 程 输 入 任 何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操 作 命 令 引 起 的 数 据 丢 失, 或 不 能 读 取 储 存 保 留 检 索 正 确 处 理 该 类 数 据 ; ( 四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而 不 能 正 确 进 行 计 算 比 较 识 别 排 序 和 数 据 处 理 ; ( 五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对 包 括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进 行 预 防 性 的 治 理 性 的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更 换 改 变 修 改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风 速 达 到 或 超 过 ( 蒲 福 )8 级 ( 平 均 风 速 超 过 62 千 米 / 小 时 ) 的 风 暴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20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改 变 施 工 方 法 或 地 质 条 件 不 可 预 见 的 变 化 或 地 质 障 碍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改 善 或 稳 定 地 质 条 件, 或 封 闭 入 水 口 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在 此 限 ; ( 三 ) 清 除 挖 掘 物, 或 者 清 除 超 挖 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回 填 费 用 ; ( 四 ) 排 水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排 水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此 限 ; ( 五 ) 使 用 备 用 设 施 本 可 以 避 免 的 排 水 系 统 损 坏 ; ( 六 ) 放 弃 或 恢 复 隧 道 挖 掘 设 备 ; ( 七 ) 为 挖 掘 进 行 支 撑 或 加 固 地 面 所 需 的 膨 润 土 等 任 何 媒 介 物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应 赔 偿 金 额 以 将 保 险 财 产 恢 复 至 受 损 前 技 术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为 限, 但 不 超 过 损 失 发 生 区 域 原 挖 掘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 %)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水 平 钻 探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二 ) 水 平 作 业 区 内 管 道 自 身 的 损 失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地 基 道 路 桥 梁 由 于 下 列 沉 降 引 起 的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未 进 行 足 够 的 加 固 或 改 良 所 引 起 的 沉 降 ; ( 二 ) 可 预 见 的 沉 降 ; ( 三 ) 与 所 用 的 材 料 或 施 工 方 法 有 关 的 沉 降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因 任 何 涉 及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赔 偿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做 以 下 修 改 :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21 或 引 起 的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互 联 网 或 类 似 设 施 或 任 何 企 业 内 部 网 或 私 人 网 络 或 类 似 设 施 的 任 何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运 行 ; 2 数 据 软 件 或 编 制 的 程 序 或 指 令 的 错 误 破 坏 失 真 丢 失 或 其 他 损 失 ; 3 部 分 或 整 体 数 据 编 码 程 序 软 件, 或 任 何 计 算 机 或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其 他 使 用 微 芯 片 或 内 置 逻 辑 模 块 的 设 备 的 不 能 使 用 或 功 能 丧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营 业 停 顿 所 导 致 的 间 接 损 失 如 非 特 别 除 外 说 明, 本 条 款 对 定 义 的 风 险 导 致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定 义 的 风 险 指 : 火 灾 闪 电 地 震 爆 炸 飞 行 物 坠 落 洪 水 烟 雾 车 辆 撞 击 暴 风 或 暴 风 雨 以 上 1 2 或 3 项 所 述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无 论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是 否 与 其 同 时 发 生, 本 条 款 都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条 件 和 责 任 免 除 均 保 持 不 变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terms, exclusions, provis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or endorsed thereon, the Insure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of whatsoever natur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contributed by or arising from the discharge, dispersal, release or escape of smoke, vapours, soot, fumes, acids, alkalis, toxic chemicals, liquids, or gases, waste materials or other irritants, contaminants or pollutants into or upon land, the atmosphere or any watercourse or body of water.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due to defective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which relies for its support or stability on (a) above c.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nd (b) above Exclusion (a) and (b)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22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超 过 3 天 的 用 量, 并 将 超 过 此 量 的 材 料 放 置 在 最 近 1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建 筑 材 料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于 施 工 结 束 后, 或 任 何 施 工 中 断 时, 都 将 施 工 用 机 具 放 置 在 最 近 2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施 工 用 机 具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数 额 超 过 给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作 业 井 沟 水 管 遭 受 水 淹 淤 塞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但 每 次 开 挖 的 长 度, 无 论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开 挖 均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长 度
23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予 以 赔 偿 : ( 一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填 实, 以 避 免 沟 壕 水 淹 后 水 管 移 位 ; ( 二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封 闭 管 口, 防 止 水 淤 泥 等 渗 透 ; ( 三 ) 一 旦 压 力 测 试 结 束, 水 管 测 试 部 分 的 沟 壕 应 立 即 填 实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 米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要 求 : ( 一 ) 一 旦 原 材 料 及 设 备 运 抵 工 地,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检 验 其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若 裸 装 货 物 损 失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二 ) 若 包 装 的 货 物 未 立 即 开 箱, 需 放 置 一 段 时 间, 则 被 保 险 人 应 观 察 检 验 外 包 装 是 否 有 货 损 迹 象 若 货 损 迹 象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三 ) 若 货 物 外 包 装 无 货 损 迹 象, 并 且 货 物 仍 处 于 包 装 状 态, 直 至 货 物 开 箱 时 才 发 现 损 失, 该 损 失 将 视 作 发 生 在 运 输 期 间, 除 非 从 损 失 的 性 质 上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表 明 损 失 确 系 发 生 在 运 输 保 险 终 止 后 ( 四 ) 若 无 明 显 证 据 确 定 损 失 的 发 生 时 间, 则 该 损 失 将 由 运 输 保 险 及 本 保 险 各 分 摊 50 %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不 因 在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场 所 无 法 履 行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条 件 而 受 影 响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开 挖 时 遭 受 暴 风 雨 雨 水 洪 水 而 引 起 泥 沙 淹 没 淤 塞 腐 蚀 塌 方 及 管 道 电 缆 埋 设 物 的 浮 起 导 致 的 损 失 但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里 数 被 保 险 人 应 保 证 管 口 处 备 有 应 急 的 封 堵 设 备, 并 在 任 何 停 工 期 间 诸 如 夜 晚 假 日 等, 封 堵 可 能 受 到 洪 水 侵 害 的 管 口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公 里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如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责 任 的 损 失,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24 和 理 算 师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可 以 同 意 % 的 预 付 赔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费 按 下 列 条 件 分 期 缴 付 : 分 期 数, 缴 付 保 险 费 金 额, 缴 付 日 期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上 述 缴 付 日 期 缴 付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从 应 付 日 起 至 实 际 缴 付 日 止 的 期 限 内, 若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付 清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全 部 保 险 费 之 前, 如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款 数 额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已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尚 未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无 论 被 保 险 工 程 完 工 与 否, 在 分 段 填 筑 开 挖 阶 梯 状 开 挖 明 沟 管 道 施 工 中 引 起 被 保 险 财 产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只 有 当 开 挖 不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的 长 度 时,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且 每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受 损 段 的 修 复 费 用 每 次 分 段 开 挖 最 长 不 超 过 米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 如 果 批 单 扩 展 该 责 任 )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结 构 结 构 部 件 机 器 或 设 备 的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如 下 : 前 两 次 损 失 赔 付 100%; 第 三 次 损 失 赔 付 80%; 第 四 次 损 失 赔 付 60%; 第 五 次 损 失 赔 付 50%; 超 过 五 次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被 保 险 人 能 证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材 料 工 艺 以 及 建 筑 物 结 构 均 已 符 合 有 关 当 局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要 求,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予 以 赔 偿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在 连 续 72 小 时 内 遭 受 暴 风 雨 台 风 洪 水
25 或 地 震 所 致 损 失 应 视 为 一 单 独 事 件, 并 因 此 构 成 一 次 事 故 而 扣 除 规 定 的 免 赔 额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72 小 时 期 限 起 始 时 间, 但 若 在 连 续 数 个 72 小 时 期 限 时 间 内 发 生 损 失,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72 小 时 期 限 不 得 重 叠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在 工 程 开 始 期 间 根 据 估 算 概 算 预 算 或 者 合 同 价 格 确 定 的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待 工 程 完 成 后, 应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三 个 月 内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最 终 的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不 超 过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 %,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再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调 整 保 险 费 如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超 过 预 计 总 保 险 金 额 的 ± % 时, 双 方 同 意 对 超 出 或 低 于 第 一 部 分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部 分, 按 照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的 保 险 费 率 对 保 险 费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增 或 调 减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非 故 意 地 延 迟 错 误 或 遗 漏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有 关 所 占 用 的 场 地 保 险 财 产 价 值 的 变 更 或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而 被 拒 付,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明 白 其 疏 忽 或 遗 漏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尽 快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要 求 支 付 自 风 险 增 加 之 日 起 的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不 正 确 的 有 缺 陷 的 或 错 误 的 评 估 不 可 视 为 非 故 意 的 错 误 与 遗 漏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对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应 按 规 范 设 计,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等 级 同 时 施 工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修 建 完 善 的 防 洪 排 涝 设 施,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 自 付 费 用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2) 对 于 无 设 计 等 级 的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本 保 险 单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对 于 具 备 相 应 设 计 等 级 的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本 保 险 单 赔 偿 仅 以 受 损 线 段 的 原 工 程 造 价 的 % 为 限 4) 待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期 结 束 后 的 站 后 配 套 期, 以 及 其 后 的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负 责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的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26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保 险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地 崩 山 崩 滑 坡 隧 道 坍 塌 涌 水 等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地 质 性 灾 害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 1) 为 整 治 地 质 报 告 中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而 必 须 投 入 的 防 护 费 用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地 质 结 构 等 与 地 质 报 告 有 差 异 而 更 改 设 计 所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因 他 人 的 恶 意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但 不 包 括 作 为 建 筑 物 组 成 部 分 的 玻 璃 破 碎 或 任 何 室 外 招 牌 的 破 碎 损 失, 也 不 包 括 偷 窃 损 失 ( 破 门 而 入 偷 窃 损 失 除 外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附 加 保 险 费 :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凡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的 调 整 ( 包 括 工 期 调 整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人,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保 险 人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风 险 性 质 和 状 况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有 权 酌 情 调 整 保 险 单 条 件 上 述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调 整 是 指 涉 及 工 程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的 重 大 调 整, 或 指 对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变 更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其 他 规 定 以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条 件 及 其 批 单 为 准 的 同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包 括 的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设 施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赔 偿 :
27 1)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按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的 部 分 标 的, 按 原 有 价 值 赔 偿 但 临 时 设 施 直 接 损 失 以 工 程 施 工 中 标 合 同 工 程 量 总 汇 中 相 应 章 节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细 表 所 对 应 的 各 细 目 金 额 为 限 ; 2)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使 用 的 周 转 材 料 和 机 具 部 分 标 的, 按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过 程 中 该 部 分 内 容 摊 销 进 入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赔 偿 但 对 于 该 部 分 标 的 赔 偿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值 的 %; 3) 对 于 任 何 价 值 低 于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对 于 罩 棚 ( 罩 棚 包 括 用 芦 苇 稻 草 竹 蓬 油 毛 毡 纸 板 塑 料 布 等 材 料 为 屋 顶 或 外 墙 的 简 陋 临 时 建 筑 物 ) 以 及 堆 放 在 露 天 或 罩 棚 下 的 保 险 标 的, 由 于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的 临 时 设 施 为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所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中 未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不 在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下 述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不 论 碰 撞 标 的 物 的 部 位, 也 不 论 此 时 水 下 地 形 有 无 冲 刷 或 淤 积 变 化 均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1) 因 承 包 商 施 工 船 舶 主 机 失 灵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2) 承 包 商 非 机 动 船 舶 在 抛 锚 起 锚 作 业 拖 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因 外 来 船 舶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后,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我 国 有 关 航 道 或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中 的 相 关 职 责, 同 时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全 证 据, 并 保 留 向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一 切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责 任 方 提 起 诉 讼 后 方 可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在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保 险 人 承 担 以 上 保 险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各 种 船 舶 的 适 航 能 力 拖 带 能 力 非 机 动 船 舶 的 抛 锚 定 位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施 工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 除 航 道 部 门 已 调 整 的 航 道 航 标 外, 在 危 险 区 域 仍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严 格 按 照 港 监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用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障 安 全 3) 所 有 在 建 和 已 建 水 上 建 筑 物 均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在 夜 间 挂 红 色 警 示 灯 4)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巡 航 船 舶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并 执 行 昼 夜 巡 逻 制 度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8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可 以 提 前 天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应 将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自 保 险 单 注 销 之 日 起 的 未 到 期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按 短 期 费 率 收 取 自 保 险 单 开 始 之 日 起 的 已 生 效 保 险 费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的 条 件 和 保 证 将 分 别 适 用 于 每 一 承 保 风 险, 而 非 共 同 适 用 于 所 有 承 保 风 险 因 此, 对 某 些 条 件 和 保 证 的 违 反 仅 使 该 违 反 所 适 用 风 险 的 那 一 部 分 保 障 失 效, 不 影 响 有 关 其 他 风 险 保 障 的 有 效 性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估 计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 币 种 )( 金 额 数 值 )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委 请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估 行 进 行 理 算 公 估 行 :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件 为 准,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财 产 ( 不 包 括 仓 储 物 品 ),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其 赔 偿 金 额 应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重 置 价 值 计 算 重 置 价 值 是 指 : 一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但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能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增 加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按 自 己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二 修 理 或 修 复 受 损 财 产 ; 无 论 属 于 哪 一 种 情 况, 受 损 财 产 应 达 到 等 同 或 基 本 近 似 但 不 超 出 其 崭 新 时 的 状 态 特 别 条 件 : 一 被 保 险 财 产 若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需 进 行 修 理 或 修 复 的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该 财 产 全 部 损 失 应 赔 偿 的 金 额 二 若 受 损 财 产 重 新 修 复 或 重 建 所 产 生 的 重 置 费 用 高 于 该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按 该 保 险 金 额 与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的 比 例 确 定,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29 ( 受 损 财 产 保 险 金 额 /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值 ) 损 失 金 额 - 免 赔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三 若 遇 下 列 情 况,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最 高 将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市 价 计 算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推 迟 延 误 重 建 或 修 复 工 作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对 受 损 财 产 进 行 重 建 替 换 或 修 复 ; ( 三 ) 发 生 损 失 时 保 险 财 产 由 其 他 有 效 保 险 单 承 保, 但 该 保 险 单 没 有 按 与 本 条 款 一 致 的 重 置 价 值 承 保 27 桩 基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桩 基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1) 地 震 海 啸 ; 2)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3) 不 可 预 料 的 突 发 性 的 意 外 事 故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4 ) 地 质 原 因 设 计 范 围 以 外 原 因 引 起 的 桩 基 事 故 ; 5) 非 施 工 方 法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等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等 但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洪 水 灾 害 以 该 桥 梁 工 程 洪 水 设 计 年 限 水 位 为 限 2)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正 在 施 工 中 已 发 生 的 桩 基 工 程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对 由 于 上 述 责 任 范 围 导 致 桩 报 废 而 在 修 复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超 出 保 险 标 的 10% 的 额 外 修 复 费 用 ( 在 不 提 高 技 术 标 准, 不 扩 大 工 程 规 模 的 前 提 下 ), 保 险 人 同 意 赔 偿 3)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要 求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并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恪 尽 职 守 地 对 施 工 中 常 见 的 桩 基 工 程 问 题,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与 处 理 方 法 在 岩 溶 地 质 应 进 行 一 桩 一 孔 的 施 工 勘 察, 并 由 岩 土 工 程 师 进 行 验 孔 槽 4) 施 工 承 包 商 在 进 行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时 必 须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检 验 合 格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下 步 工 序, 施 工 方 擅 自 作 为 引 发 事 故 导 致 正 在 施 工 的 桩 基 本 身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但 对 由 该 事 故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保 险 人 以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偿 5)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本 条 款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1)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桩 机 及 桩 机 设 备 的 损 失,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机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修 理 作 业 研 究 检 查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2) 设 计 错 误 或 地 质 勘 探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桩 的 折 断 弯 曲 卡 桩 等 ); 3 ) 因 地 质 水 文 原 因 导 致 的 设 计 变 更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4) 桩 基 试 桩 承 载 力 达 不 到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 5) 施 工 过 程 中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0 6)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非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引 起 的 吊 运 移 置 所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 7)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桩 位 误 差 而 引 起 的 桩 板 报 废 或 拔 除 ; 8) 打 桩 过 程 中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吊 锤 脱 落 ; 9) 对 保 险 财 产 在 修 复 或 重 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性 能 增 加 或 改 进 所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8 自 动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保 险 人 对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后, 原 保 险 金 额 自 动 恢 复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日 比 例 补 缴 自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保 险 单 终 止 之 日 止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29 盗 窃 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遭 抢 劫 偷 窃 或 盗 贼 侵 入 被 保 险 人 财 产 存 放 处 ( 以 下 简 称 盗 窃 ) 而 造 成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 以 下 简 称 损 失 )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属 或 雇 用 人 员 或 同 住 人 员 或 寄 宿 人 员 盗 窃 或 纵 容 他 人 盗 窃 保 险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三 ) 在 保 险 财 产 存 放 处 所 无 人 居 住 或 看 管 超 过 七 天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在 发 生 地 震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0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在 占 用 或 使 用 营 业 场 所 时, 由 于 不 知 情 或 远 非 其 所 能 控 制 的 事 件 发 生 造 成 的 遗 漏 申 报 或 任 何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的 有 效 性,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按 要 求 支 付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31 31 币 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赔 款 币 种 应 与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币 种 相 一 致 32 违 反 义 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在 索 赔 时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进 行 错 误 陈 述, 或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或 方 式 以 图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获 取 利 益, 保 险 人 对 其 虚 假 的 索 赔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尽 管 如 此,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义 务,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权 益, 但 是, 当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获 知 违 约 行 为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代 为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否 则, 保 险 人 依 照 合 同 拒 绝 赔 偿 的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33 试 车 特 别 条 款 试 车 和 启 动 指 每 台 设 备 通 过 通 电 或 者 锅 炉 第 一 次 点 火 进 行 运 行 测 试 或 负 载 测 试 以 上 试 车 和 启 动 不 包 括 任 何 水 压 气 压 电 气 机 械 测 试 或 其 他 检 测 34 诉 讼 及 劳 务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如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为 抗 辩 保 护 或 追 讨 保 险 财 产 而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诉 讼, 不 应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条 款 的 效 力 ; 同 样,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为 追 偿 保 护 或 保 存 保 险 财 产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也 不 应 视 为 放 弃 或 接 受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残 余 部 分 的 权 利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各 自 利 益 的 比 例 分 摊 35 临 时 通 道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承 保 的 临 时 通 道 所 遭 受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意 外 损 失 或 损 毁, 但 该 项 损 失 或 损 毁 发 生 只 有 在 该 通 道 完 工 前 或 为 承 包 商 按 其 意 图 所 使 用 之 前, 两 种 情 况 以 较 早 的 时 间 为 准 36 弃 井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原 因 放 弃 竖 井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责 任 损 失 或 损 毁 不 负 责 赔 偿 37 交 叉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保 障 范 围 将 适 用 于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就 如 同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均 持 有 一 份 独 立 的 保 险 单, 但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以 下
32 赔 偿 责 任 : ( 一 ) 已 在 或 可 在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投 保 的 财 产 损 失, 包 括 因 免 赔 额 或 赔 偿 限 额 规 定 不 予 赔 偿 的 损 失 ; ( 二 ) 已 在 或 应 在 劳 工 保 险 或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项 下 投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员 的 疾 病 或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对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由 一 次 事 故 或 同 一 事 由 引 起 的 数 次 事 故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38 升 值 条 款 如 果 在 保 险 期 内, 工 程 合 同 的 实 际 合 同 总 价 值 将 超 过 原 先 估 计 的 合 同 总 价 值, 则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额 应 相 应 增 加, 但 增 加 部 分 不 能 超 过 原 保 险 金 额 的 % 39 扩 展 责 任 保 证 期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 ( 一 )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 ( 二 ) 因 受 损 部 分 完 工 证 书 签 发 前 的 建 造 期 内 的 施 工 原 因 引 起, 在 保 证 期 内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个 月 40 有 限 责 任 保 证 期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月, 自 年 月 日 时 起 到 年 月 日 时 止 41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本 扩 展 条 款 仅 负 责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引 起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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