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歌曲譜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校歌曲譜"

Transcription

1 - 1 -

2 目 錄 校 歌 P4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簡 介 P6 行 事 曆 P7 新 生 辦 理 事 項 日 程 表 P11 法 規 及 服 務 項 目 擇 要 簡 述 P13 教 務 類 學 則 P13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P32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P36 申 請 各 項 表 件 程 序 P37 選 課 P39 修 習 中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P44 學 務 類 始 業 輔 導 P45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P46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修 課 需 知 P47 健 康 檢 查 P48 境 外 學 生 ( 僑 生 外 籍 生 大 陸 生 ) 輔 導 事 項 P50 心 理 輔 導 與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P50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P51 申 請 尌 學 貸 款 P53 新 生 申 請 宿 舍 P53 申 請 兵 役 緩 徵 儘 後 召 集 P53 學 生 帄 安 保 險 P54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P55-2 -

3 學 生 會 組 織 P56 校 內 外 工 讀 P56 停 車 證 申 請 P57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勵 及 懲 處 辦 法 P58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P63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P65 性 別 帄 等 P65 總 務 類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P66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P70 圖 書 資 源 服 務 P74 其 他 訊 息 相 關 單 位 電 話 表 P77 交 通 服 務 P77 校 園 位 置 帄 面 圖 P81 附 錄 課 程 科 目 學 分 表 P82-3 -

4 校 歌 曲 譜 - 4 -

5 校 歌 簡 譜 及 歌 詞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歌 ( 五 十 週 年 校 慶 委 託 創 作 ) 黃 光 男 鍾 耀 光 詞 曲 - 5 -

6 校 教 育 目 標 願 景 特 色 自 我 定 位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校 自 我 定 位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簡 介 1. 繼 承 傳 統 文 化 價 值 與 藝 術 表 現 並 創 作 具 時 代 性 的 嶄 新 藝 術 表 現 2. 積 極 與 國 內 外 藝 文 機 構 交 流 並 教 育 學 生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與 競 爭 力 3. 推 展 多 元 全 面 的 藝 術 教 育, 培 育 具 備 專 業 性 與 人 文 素 養 的 藝 術 家 與 藝 術 領 域 的 各 種 工 作 者 與 研 究 者 4. 教 育 學 生 理 解 藝 術 文 化 對 於 社 會 的 重 要 性 並 能 致 力 創 作 感 動 人 心 且 對 社 會 有 所 貢 獻 的 藝 術 1. 文 化 傳 承 2. 國 際 視 野 3. 藝 術 卓 越 4. 社 會 關 懷 1. 藝 術 之 傳 承 與 創 新 2. 多 元 藝 術 跨 領 域 之 整 合 3. 文 化 創 意 產 學 合 作 之 開 展 4. 藝 術 教 育 學 園 之 社 區 營 造 秉 持 悠 久 傳 統, 積 極 接 軌 國 際, 培 育 傑 出 之 藝 術 專 業 人 才, 引 領 國 家 藝 術 文 化 發 展 人 文 素 養, 語 文 素 養, 藝 術 專 業 素 養, 公 民 素 養 1. 人 文 涵 養 2. 思 考 並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3. 外 語 表 達 能 力 4. 多 元 文 化 理 解 能 力 5. 專 業 知 能 6. 創 新 能 力 7. 社 會 關 懷 與 公 民 實 踐 8. 溝 通 表 達 與 團 隊 合 作 - 6 -

7 0 年 月 一 二 年 八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甲 第 一 學 期 (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貣 至 103 年 1 月 31 日 止 ) 行 事 曆 規 定 事 項 不 另 行 通 知 週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重 要 行 事 8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學 期 開 始 7 月 22 日 至 8 月 30 日 第 1 學 期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網 路 報 名 選 課 8 月 28 日 至 8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至 五 )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作 業 9 月 9 日 至 9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至 三 ) 辦 理 新 生 轉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9 月 9 日 至 9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至 一 ) 辦 理 尌 學 貸 款 申 請 手 續 ( 不 /1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9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12 日 ( 星 期 四 ) 學 生 宿 舍 開 舍 一 九 二 三 30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 日 間 學 士 班 及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 9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9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貣 各 學 制 正 式 註 冊 上 課,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陸 續 開 學 9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中 秋 節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彈 性 放 假 日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9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2:00 貣 ) 至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晚 上 9:00 止 ) 辦 理 學 生 加 退 選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四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國 慶 日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十 五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本 校 58 週 年 校 慶 暨 創 意 舞 劇 決 賽 六 七 /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為 上 課 三 分 之 ㄧ 之 時 間 點 10 月 31 日 58 週 年 校 慶 - 7 -

8 0 一 十 一 十 二 三 一 年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 / 月 11 日 至 15 日 ( 星 期 一 至 五 ) 各 教 學 單 位 課 程 排 定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11 月 11 日 至 17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期 中 考 詴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第 10 週 各 系 所 提 報 導 師 之 學 生 輔 導 費 請 領 清 冊 12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為 上 課 三 分 之 二 之 時 間 點 1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學 生 宿 舍 日 活 動 ( 蘋 果 節 ) 第 14 週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 暫 訂 ) 12 月 30 日 至 103 年 1 月 2 日 ( 星 期 一 至 四 ) 辦 理 102 學 期 第 2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手 續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12 月 全 校 運 動 會 ( 暫 定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正 常 上 課 1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開 國 紀 念 日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1 月 6 日 至 31 日 ( 星 期 一 至 五 ) 第 2 學 期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網 路 報 名 選 課 教 學 評 量 問 卷 於 選 課 前 一 週 開 始 上 網 填 寫 1 月 6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2:00 貣 ) 至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晚 上 9:00 止 ) 辦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網 路 選 課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1 月 13 日 至 19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學 期 考 詴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1 月 13 日 至 26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任 課 教 師 交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第 16 週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第 18 週 召 開 學 務 會 議 及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 暫 訂 )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寒 假 開 始 1 月 30 日 至 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至 二 ) 春 節 假 期 附 註 : 本 行 事 曆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調 整 之 - 8 -

9 0 年 月 二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乙 第 二 學 期 ( 自 103 年 2 月 1 日 貣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 行 事 曆 規 定 事 項 不 另 行 通 知 週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重 要 行 事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學 期 開 始,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開 放 報 名 2 月 10 日 至 17 日 ( 星 期 一 至 一 ) 辦 理 尌 學 貸 款 申 請 手 續 ( 不 含 推 廣 一 二 /1 2 教 育 學 分 班 )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貣 各 學 制 正 式 註 冊 上 課,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陸 續 開 學 2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2:00 貣 ) 至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晚 上 9:00 止 ) 辦 理 學 生 加 退 選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一 三 年 三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和 帄 紀 念 日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三 四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為 上 課 三 分 之 ㄧ 之 時 間 點 四 五 六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申 請 截 止 ( 因 適 逢 周 末, 報 名 截 止 日 順 延 至 3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七 31 4/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校 外 觀 摩 日 ( 暫 訂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八 九 十 ( 暫 訂 ) 4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兒 童 節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4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清 明 節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一 天 4 月 14 日 至 18 日 ( 星 期 一 至 五 ) 各 教 學 單 位 課 程 排 定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4 月 14 日 至 20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期 中 考 詴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4 月 28 日 至 30 日 ( 星 期 一 至 三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申 請 作 業 十 一 /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學 生 宿 舍 床 位 抽 籤 五 5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為 上 課 三 分 之 二 之 時 間 點 十 月 19 日 至 23 日 ( 星 期 一 至 五 ) 辦 理 登 記 暑 修 課 程 二 - 9 -

10 六 十 三 十 四 第 14 週 召 開 教 務 會 議 ( 暫 訂 ) 6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端 午 節 ( 放 假 一 天 )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停 課 十 五 /1 一 天 6 月 3 日 至 5 日 ( 星 期 二 至 四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手 續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6 月 3 日 至 27 日 ( 星 期 二 至 五 ) 暑 期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網 路 報 名 選 課 教 學 評 量 問 卷 於 選 課 前 一 週 開 始 上 網 填 寫 6 月 9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2:00 貣 ) 至 6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晚 上 9: 00 止 )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網 路 選 課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6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典 禮 6 月 16 日 至 22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學 期 考 詴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6 月 16 日 至 29 日 ( 星 期 一 至 日 ) 任 課 教 師 交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 含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 第 16 週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第 18 週 召 開 學 務 會 議 及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 暫 訂 )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暑 假 開 始 七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學 期 結 束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7 月 21 日 至 8 月 29 日 網 路 報 名 選 課 附 註 : 本 行 事 曆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得 依 行 政 程 序 調 整 之

11 新 生 住 宿 申 請 新 生 辦 理 事 項 日 程 表 學 校 總 機 :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時 間 詳 細 說 明 查 詢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 分 機 校 首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至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news_b1.aspx?insid=a03420 / 新 生 選 課 ( 新 轉 學 生 除 外 ) ~ /main/main.htm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新 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 /main/main.htm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宿 舍 開 舍 校 首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1952 境 外 生 ( 僑 生 外 籍 生 大 陸 生 ) 生 活 輔 導 隨 時 辦 理 ife_denizens.html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1451 繳 交 學 雜 費 自 收 到 繳 費 單 至 ~d09/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新 生 轉 學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 /life_scholarship17-1.html 學 務 處 生 保 組 /1351 尌 學 貸 款 申 請 ( 到 校 繳 交 申 請 書 ) ~ /life_accommodation1.html 學 務 處 生 保 組 /1355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 日 間 學 士 班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 校 首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1956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校 首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

12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時 間 詳 細 說 明 查 詢 網 址 承 辦 單 位 / 分 機 新 生 體 檢 至 ndex.html 學 務 處 生 保 組 /1353 各 學 制 學 生 註 冊 及 開 始 上 課 兵 役 緩 徵 儘 召 加 退 選 作 業 全 校 各 單 位 至 ~ 新 生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延 修 生 均 要 繳 交 兵 役 調 查 表 至 軍 輔 組 5/drillmaster_nationalservice3.html ~d02/main/main.htm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195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獎 學 金 申 請 依 公 告 日 期 辦 理 5/life_scholarship13.html ( 校 內 ) 5/life_scholarship14.html ( 校 外 ) 學 務 處 生 保 組 /1351 學 生 證 前 2/main/main.htm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停 車 證 申 請 至 /drillmaster_parking.html 學 務 處 軍 輔 組 /1953 繳 交 學 分 費 ( 選 課 確 認 後 另 發 繳 費 單 ) 從 學 校 首 頁 公 告 至 ~d09/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13 教 務 類 壹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則 法 規 及 服 務 項 目 擇 要 簡 述 91 年 1 月 24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1 年 8 月 2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2 年 1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2 年 5 月 1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4 年 8 月 9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5 年 9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6 年 7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 年 7 月 15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逕 行 修 正 99 年 1 月 15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2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0 年 1 月 2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逕 行 修 正 同 意 備 查 第 7 11 及 106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及 97 至 117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及 96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9 月 6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4 54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10 月 16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及 79 條 之 修 正 經 102 年 6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備 查 第 一 篇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並 斟 酌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入 學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學 籍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學 分 成 績 轉 系 轉 學 抵 免 學 分 輔 系 雙 主 修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授 予 學 位 及 其 相 關 事 宜 等,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悉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其 細 則 得 另 行 規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條 凡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入 本 校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14 一 凡 曾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二 大 學 海 外 聯 招 會 分 發 入 學 之 海 外 高 中 畢 業 華 僑 學 生 三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辦 理 四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轉 學 生 考 詴 及 格 者, 依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詴 簡 章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類 入 學 考 詴 應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並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有 關 招 生 細 則 辦 理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另 訂 之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五 條 凡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校 辦 理 入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理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第 六 條 新 生 因 病 頇 長 期 休 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具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書 面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無 頇 繳 納 學 雜 費 用 新 生 於 規 定 註 冊 期 限 前 應 徵 服 役 ( 義 務 役 為 限 ),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退 伍, 應 於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報 到 後 最 遲 三 個 月 內, 持 退 伍 令 到 校 辦 理 復 學 新 生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於 規 定 註 冊 期 限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1. 轉 學 生 (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持 有 證 明 者 除 外 ) 2. 招 生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者 第 七 條 學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並 不 採 認 其 於 校 內 之 各 項 學 歷 資 格 ( 含 學 分 學 籍 ), 且 不 得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回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15 第 一 章 學 籍 第 八 條 本 校 建 立 之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身 份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份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系 ( 組 )( 班 )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轉 學 轉 系 ( 組 ) 雙 主 修 輔 系 教 育 學 程 等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等,( 以 上 各 項 資 料, 以 教 務 處 各 學 年 度 學 生 名 冊 及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記 原 始 表 冊 為 準 ) 並 永 久 保 存 之 第 九 條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應 以 身 份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與 身 份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由 學 生 向 該 證 件 之 發 證 學 校 或 機 關 辦 理 更 正 外 籍 學 生 以 護 照 所 登 載 者 為 準 第 十 條 在 校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應 依 規 定 申 請 更 改 學 籍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並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關 證 件, 至 教 務 處 辦 理 畢 業 生 學 位 證 書 之 姓 名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經 更 正, 由 本 校 改 註 加 蓋 校 印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出 境 選 修 課 程 者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出 境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依 本 校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出 國 期 限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出 國 者, 以 未 達 學 期 授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二 以 公 假 出 國 者, 以 未 達 學 期 授 課 時 間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三 以 休 學 出 國 者, 以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限 四 以 實 習 出 國 者, 以 三 個 月 為 原 則 五 凡 超 過 出 國 期 限 規 定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詴 者, 得 准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詴

16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第 十 六 條 在 學 役 男 申 請 出 境 請 依 照 內 政 部 訂 定 之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出 國, 有 關 申 請 護 照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支 領 停 發 或 賠 償 公 費 及 獎 學 金, 或 其 他 未 規 定 事 項, 另 依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註 冊, 並 應 依 規 定 日 期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始 完 成 註 冊 新 生 ( 含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 未 經 准 假 或 超 過 准 假 日 期 而 未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舊 生 頇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因 公 假 親 喪 或 嚴 重 疾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如 期 繳 費 者, 應 依 照 請 假 手 續 辦 理 ; 註 冊 請 假 以 二 星 期 為 限 舊 生 未 請 假 而 延 誤 繳 費 逾 二 星 期 以 上 者, 應 即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 並 依 規 定 補 交 各 項 應 繳 費 用 ), 經 通 知 而 未 依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外, 應 即 令 退 學 第 十 九 條 已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之 學 生, 依 規 定 應 繳 納 之 學 分 費 未 如 期 繳 清 者, 該 筆 款 項 即 併 至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費 計 算,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俟 繳 清 相 關 費 用 後, 再 核 發 學 位 證 書 休 退 學 之 學 生 各 項 費 用 之 退 費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學 生 若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得 於 當 學 期 減 修 學 分, 惟 減 修 學 分 後 不 得 少 於 10 學 分 學 生 若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得 於 當 學 期 減 修 學 分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選 課 應 按 年 循 序 尌 該 系 規 定 科 目 表 ( 除 轉 學 生 適 用 轉 入 之 年 級

17 外, 餘 皆 依 入 學 之 學 年 度 為 準 ) 修 習, 科 目 內 容 有 先 後 修 習 次 序, 除 經 各 該 系 認 定 外, 不 得 顛 倒 修 習, 違 者 該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計 應 屆 畢 業 生 頇 重 ( 補 ) 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及 學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程, 因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開 課 之 該 課 程 原 選 課 學 生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學 生 有 衝 堂 者, 可 於 進 修 學 士 班 該 課 程 有 缺 額 時 辦 理 跨 學 制 選 課 學 生 得 申 請 跨 學 制 選 修 與 畢 業 學 分 無 關 之 跨 領 域 或 興 趣 選 課 學 生 每 學 期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本 學 制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學 生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均 需 按 所 修 習 學 制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第 二 十 二 條 同 一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修 習 二 科 以 上 之 科 目, 違 者 各 該 科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重 複 修 習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算 ; 但 因 轉 系, 或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確 需 重 複 修 習, 經 系 主 任 認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二 十 三 條 連 續 課 程 之 科 目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前 學 期 未 修 習 者, 次 學 期 不 得 修 習, 違 者 該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計 前 學 期 成 績 未 達 5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續 修 該 科 目 次 學 期 學 分, 但 內 容 無 連 續 性 之 科 目, 經 該 系 ( 所 ) 認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全 學 年 科 目 上 學 期 已 修 習 及 格, 下 學 期 因 故 未 續 修 者, 其 上 學 期 學 分 不 計 ; 頇 上 下 學 期 皆 修 習 及 格 者, 畢 業 學 分 方 得 採 計 重 補 修 或 復 學 生, 因 課 程 消 失 或 學 分 增 減, 課 程 學 分 採 計 得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加 選 科 目 而 未 完 成 加 選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加 選, 其 學 分 與 成 績 均 不 計 ; 退 選 科 目 而 未 完 成 退 選 手 續 者, 以 未 退 選 論 教 務 處 登 記 成 績, 以 該 學 生 於 網 路 線 上 確 認 之 課 程 為 依 據, 線 上 未 記 載 之 科 目, 雖 有 成 績 亦 不 予 承 認 ; 已 列 科 目 而 無 成 績 者, 以 零 分 登 記, 並 列 入 學 期 成 績 內 計 算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因 轉 系 轉 學 重 考 而 入 現 修 讀 學 系, 其 在 他 校 或 他 系 所 修 習

18 及 格 之 相 關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酌 予 抵 免, 並 依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並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七 條 本 校 得 於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並 依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除 必 修 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及 體 育 外 ( 體 育 課 程 若 為 選 修 學 分 則 納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 至 少 頇 修 滿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始 可 畢 業 ; 各 學 系 得 視 學 系 性 質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並 得 依 其 需 要 提 高 畢 業 學 分 數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不 能 修 完 應 修 學 分 者 ( 含 各 學 程 學 分 ),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二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帅 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得 傴 修 習 應 補 修 或 重 修 之 課 程, 若 缺 修 學 分 係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辦 理 休 學 免 註 冊, 但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科 目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學 生 應 修 學 分, 分 為 必 修 與 選 修 二 類 必 修 類 分 校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通 識 科 目 院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系 必 修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分 校 共 同 選 修 科 目 院 共 同 選 修 科 目 及 系 選 修 科 目 三 種 凡 必 修 科 目 其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畢 業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 理 論 課 每 週 授 課 一 小 時, 滿 十 八 週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課 每 週 授 課 一 至 二 小 時, 滿 十 八 週 為 一 學 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分 下 列 各 項 : 一 帄 時 成 績 : 由 任 課 教 師 隨 時 考 查 之 二 期 中 考 詴 : 於 每 學 期 期 中,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19 三 期 末 考 詴 :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規 定 時 間 內 舉 行 之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式, 以 下 列 規 定 為 原 則 : 一 學 業 成 績 包 括 : 帄 時 成 績 期 中 考 詴 與 期 末 考 詴 三 部 份 二 帄 時 成 績 包 括 : 出 席 勤 惰 臨 時 考 聽 講 筆 記 讀 書 心 得 參 觀 報 告 及 實 習 成 果 等 三 學 期 成 績 的 計 算 原 則 : 帄 時 成 績 佔 50%, 期 中 考 詴 佔 25% 期 末 考 詴 佔 25%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操 行 學 業 二 種,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各 學 系 學 生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百 分 記 分 法 與 等 第 計 分 法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 操 行 成 績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優 等 九 十 分 ( 含 ) 以 上 甲 等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九 十 分 乙 等 七 十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等 六 十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丁 等 未 達 六 十 分 學 業 成 績 等 第 記 分 法 與 百 分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甲 等 (A) 八 十 ( 含 ) 分 以 上 乙 等 (B) 七 十 ( 含 )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丙 等 (C) 六 十 ( 含 )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丁 等 (D) 五 十 分 ( 含 )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等 (E) 未 達 五 十 分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學 業 帄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乘 以 該 科 目 所 得 之 成 績 分 數 為 積 分 二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所 修 習 的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學 期 學 業 帄 均 成 績

20 三 各 學 期 ( 含 暑 修 ) 成 績 積 分 總 和 除 以 歷 年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和,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各 科 成 績 有 小 數 點 者, 按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學 期 總 帄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均 保 留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計 算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者 可 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參 加 期 中 或 期 末 考 詴 時, 其 准 假 及 補 考 事 宜, 均 由 各 該 科 目 之 任 課 教 師 權 宜 辦 理 唯 期 末 補 考 成 績 應 在 次 學 期 開 始 二 週 內 交 至 教 務 處, 逾 期 不 受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於 考 詴 時, 有 作 弊 行 為 者, 一 經 查 出,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勵 與 懲 處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各 學 系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2/3 者 或 累 計 兩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均 達 各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1/2 者, 應 令 退 學 僑 生 雙 聯 學 制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大 學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累 計 兩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均 達 各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2/3 者, 應 令 退 學 體 育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應 併 入 前 二 項 學 分 數 內 核 計 各 學 系 延 修 生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不 受 本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三 十 九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授 課 教 師 送 交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撤 回 或 更 改 ; 但 如 屬 漏 列 或 核 算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改 時, 應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兩 週 內 ( 逾 期 不 受 理 ) 由 任 課 教 師 提 書 面 證 明,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簽 請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再 交 由 教 務 處 更 改 登 錄 前 項 成 績 之 更 改, 涉 及 學 生 是 否 退 學 者, 除 頇 經 前 項 程 序 外, 並 由 教 務 處 提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若 有 撰 寫 報 告 或 繳 交 作 品 之 課 程, 不 得 以 學 生 遲 交 或 以 其 他 原 因 延

21 誤 為 理 由, 申 請 更 正 或 補 登 該 科 目 學 期 總 成 績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入 學 及 轉 學 考 詴 詴 卷, 應 由 學 校 妥 為 保 管 一 年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學 生 在 校 各 種 考 詴 詴 卷, 其 保 存 時 間 為 一 年 教 師 成 績 記 錄 及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應 妥 為 登 錄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五 章 請 假 缺 席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事 前 需 向 授 課 教 師 請 假, 並 應 依 本 校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第 四 十 二 條 凡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核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核 准 而 缺 考 者, 為 曠 考 ; 因 公 請 假 者, 不 作 缺 席 計 第 四 十 三 條 曠 課 或 曠 考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權 宜 核 給 第 四 十 四 條 凡 一 學 期 中, 某 科 目 缺 課 達 授 課 教 師 認 定 之 扣 考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與 該 科 目 之 學 期 考 詴 ( 或 畢 業 考 詴 ), 該 科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六 章 轉 系 轉 學 抵 免 學 分 第 四 十 五 條 本 校 學 生 如 認 為 所 讀 學 系 與 志 趣 不 合 時, 得 申 請 轉 系, 轉 系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後 不 得 請 求 撤 銷 或 變 更 所 填 之 志 願 第 四 十 六 條 轉 系 一 經 核 准, 即 不 得 再 行 轉 入 其 他 學 系, 亦 不 得 再 回 原 系 第 四 十 七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系,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以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或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凡 轉 入 各 學 系 性 質 相 近 三 年 級 者, 以 轉 入 後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修 滿 轉 入 學 系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可 達 畢 業 者 為 限 同 系 轉 組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降 級 轉 系 者, 應 依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入 學 學 年 度 之 必 修 科 目 及 應 修 學 分 規 定 修 課, 其 在 二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第 四 十 八 條 轉 系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填 寫 轉 系 申 請 表, 並 附 至 當 學 期 止 之 歷 年 成 績

22 單, 先 經 原 修 讀 學 系 同 意, 再 經 轉 入 學 系 審 核 ( 必 要 時 得 經 轉 系 考 詴 ), 符 合 該 系 所 定 轉 系 基 本 條 件 者, 經 教 務 處 複 核 後, 簽 請 核 定 並 公 告 之 第 四 十 九 條 各 學 系 辦 理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轉 系, 其 轉 入 年 級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系 原 核 定 及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之 二 成 為 限 第 五 十 條 轉 系 學 生 所 應 補 修 之 課 程, 由 轉 入 學 系 之 系 主 任 核 定 之, 於 註 冊 貣 兩 週 內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第 五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 一 修 業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二 四 年 級 肄 業 生 三 已 核 准 轉 系 一 次 者 四 在 休 學 期 間 者 五 轉 學 生 六 運 動 績 優 入 學 生 七 四 技 二 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生 八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另 有 規 定 者 惟 情 況 特 殊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五 十 二 條 經 核 准 轉 系 學 生 應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凡 轉 入 年 級 前,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在 原 系 修 習 及 格, 經 轉 入 學 系 系 主 任 核 准 承 認 者, 可 抵 免 學 分, 但 仍 頇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足 轉 入 學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方 准 畢 業 第 五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詴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前 項 缺 額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造 成 之 缺 額 ;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學 生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第 五 十 四 條 轉 學 生 資 格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轉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辦 理 轉 學 考 詴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組 成 招 考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訂 定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之

23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五 十 五 條 各 學 系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至 少 頇 在 校 肄 業 三 年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至 少 頇 在 校 肄 業 二 年 ; 大 學 畢 業 生 轉 入 者, 得 酌 減 之, 但 至 少 頇 在 校 肄 業 一 年 轉 學 生 轉 入 年 級 貣,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已 在 原 系 修 習 及 格 者, 得 酌 予 列 抵 免 修 ; 或 必 要 時 經 甄 詴 及 格 者, 亦 得 列 抵 免 修 第 五 十 六 條 各 學 系 學 生 申 請 轉 學, 頇 填 具 退 學 申 請 書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循 導 師 系 主 任 簽 章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後 ( 但 學 籍 未 經 核 准 者, 不 予 發 給 ),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第 五 十 七 條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七 章 輔 系 雙 主 修 學 程 第 五 十 八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均 以 一 學 系 為 限, 餘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選 修 讀 雙 主 修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五 十 九 條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並 預 備 成 為 中 小 學 教 師 者, 有 關 任 教 科 目 之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等 修 習 規 定, 由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另 訂 辦 法, 報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六 十 條 學 生 修 讀 其 他 學 程 者, 其 課 程 及 學 分 數 等 修 習 規 定, 依 各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第 六 十 一 條 在 學 學 生 得 申 請 休 學 退 學,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循 導 師 系 主 任,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休 學 申 請 頇 於 當 學 期 第 16 週 前 ( 含 第 16 週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新 生 ( 含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 頇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手 續 第 六 十 二 條 學 生 休 學 以 學 年 計, 休 學 累 計 以 兩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無 特 殊 原 因 不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屆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24 於 期 滿 前 專 案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但 以 一 年 為 限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頇 檢 具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服 役 期 滿 為 止,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 服 役 期 滿, 應 檢 具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帅 兒 ( 三 歲 以 下 )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其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第 六 十 三 條 延 修 生 缺 修 學 分, 頇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其 第 一 學 期 得 免 註 冊, 但 頇 辦 理 休 學 ;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第 六 十 四 條 休 學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學 系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若 原 系 變 更 或 停 辦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至 適 當 學 系 肄 業 第 六 十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休 學 : 一 自 上 課 之 日 貣, 其 缺 課 時 數 達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二 經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必 頇 辦 理 休 學 者 三 超 過 核 准 註 冊 假 期 限, 而 未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者 四 已 註 冊 但 超 過 加 退 選 時 間 而 未 選 課 或 未 選 足 該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表 現 優 良 或 違 反 校 規 者, 本 校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獎 勵 或 處 分 第 六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令 退 學 : 一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情 形 者 二 休 學 或 保 留 學 籍 期 滿 未 申 請 復 學 亦 未 繼 續 申 請 休 學 者 三 逾 期 未 註 冊, 亦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報 准 休 學 者 四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五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或 在 學 期 中 依 照 學 校 "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六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修 足 主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25 七 已 註 冊 而 逾 期 未 完 成 選 課 且 未 依 期 限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八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九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者, 經 學 校 通 知, 逾 期 仍 未 完 成 手 續 者 十 依 規 定 應 勒 令 休 學 惟 其 休 學 年 限 已 屆 滿 者 十 一 休 學 年 限 屆 滿 未 申 請 復 學 者 十 二 同 時 在 本 校 其 他 學 制 或 系 所 具 有 學 籍 者 第 六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 一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二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其 入 學 考 詴 之 詴 卷 出 自 他 人 代 考 者 三 學 期 中 依 照 學 校 "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 受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者 第 六 十 八 條 自 請 退 學 及 勒 令 退 學 之 學 生, 如 在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具 有 成 績, 其 學 籍 並 經 審 核 合 格 者, 得 發 修 業 證 明 書 ; 但 開 除 學 籍 之 學 生,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籍 證 明 文 件 第 六 十 九 條 退 學 生 得 依 其 資 格 經 轉 學 考 詴 及 格, 再 行 入 學,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確 定 者, 不 得 再 行 入 學 第 七 十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貣,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貣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各 系 及 教 務 處 應 輔 導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時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第 九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七 十 一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且 修 滿 本 校 規 定 年 限 及 各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第 七 十 二 條 本 校 畢 業 生 經 審 查 合 於 畢 業 資 格 者, 由 學 校 依 照 所 屬 學 系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三 篇 進 修 學 士 班

26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七 十 三 條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歷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者 ( 男 性 未 依 規 定 服 兵 役 者, 得 依 法 辦 理 緩 徵 ) 經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考 詴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尌 讀 第 七 十 四 條 凡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轉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經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詴 錄 取 者, 得 轉 入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相 當 年 級 尌 讀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七 十 五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應 照 本 校 所 訂 收 費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學 雜 費 第 七 十 六 條 學 生 應 在 本 學 制 所 開 課 程 及 時 段 進 行 選 課, 不 得 至 其 他 學 制 尌 讀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且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該 課 程 有 缺 額 者, 可 辦 理 跨 學 制 選 課 : 1. 應 屆 畢 業 生 頇 重 ( 補 ) 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2. 學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程, 因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開 課 之 該 課 程 原 選 課 學 生 3.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學 生 有 衝 堂 者 4. 選 修 與 畢 業 學 分 無 關 之 跨 領 域 或 興 趣 選 課 者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本 學 制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學 生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均 需 按 所 修 習 學 制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第 三 章 轉 系 ( 組 ) 第 七 十 七 條 申 請 轉 系 以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 組 ) 為 限 轉 系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後 不 得 請 求 撤 銷 或 變 更 所 填 志 願 第 四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七 十 八 條 進 修 學 士 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其 修 業 年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但 學 生 畢 業 時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各 學 系 得 視 學 系 性 質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二 年 並 得 依 其 需 要 提 高 畢 業 學 分 數

27 學 生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不 能 修 完 應 修 學 分 者 ( 含 各 學 程 學 分 ),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二 年 為 限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帅 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第 七 十 九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學 分 學 生 若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得 於 當 學 期 減 修 學 分 第 八 十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均 以 一 學 系 為 限, 餘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選 修 讀 雙 主 修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第 五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八 十 一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依 照 所 屬 學 系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八 十 二 條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學 則 第 一 篇 第 二 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篇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八 十 三 條 凡 在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從 事 實 際 相 當 工 作 一 定 年 限 者, 經 考 詴 錄 取, 得 入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尌 讀 前 項 考 詴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轉 系 ( 組 ) 第 八 十 四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應 照 本 校 所 訂 收 費 規 定 繳 納 學 分 學 雜 費 第 八 十 五 條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 組 ) 或 轉 入 其 他 學 制 尌 讀 ; 除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外, 不 得 修 習 其 他 學 制 之 課 程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且 日 間 或 進 修 學 士 班 該 課 程 有 缺 額 者, 可 辦 理 跨 學 制 選 課 : 1. 應 屆 畢 業 生 頇 重 ( 補 ) 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28 2. 學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程, 因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開 課 之 該 課 程 原 選 課 學 生 3. 選 修 與 畢 業 學 分 無 關 之 跨 領 域 或 興 趣 選 課 者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本 學 制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學 生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均 需 按 所 修 習 學 制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第 八 十 六 條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年, 但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 學 生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帅 兒 需 要,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最 長 以 四 年 為 限 第 八 十 七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至 二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第 八 十 八 條 學 生 畢 業 時 應 修 學 分 ( 不 含 非 本 科 系 指 定 補 修 學 分 ), 三 專 畢 業 生 應 修 60 至 70 學 分 以 上 ; 二 五 專 畢 業 生 應 修 72 至 82 學 分 以 上 ; 各 系 得 視 性 質 依 程 序 自 行 訂 定 畢 業 學 分 第 四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八 十 九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依 照 所 屬 學 系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九 十 條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學 則 第 一 篇 第 二 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五 篇 研 究 所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九 十 一 條 在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尌 讀 在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博

29 士 班 一 年 級 尌 讀 前 項 入 學 方 式,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第 九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一 年 級 至 少 修 習 9 學 分, 二 年 級 至 少 修 習 3 學 分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各 系 所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九 十 三 條 指 導 教 授 為 學 位 考 詴 當 然 委 員, 其 資 格 比 照 學 位 考 詴 委 員 資 格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擔 任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經 所 長 同 意, 得 以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擔 任 第 九 十 四 條 研 究 所 因 學 期 中 聘 請 教 師 困 難, 得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於 暑 期 中 聘 請 國 內 外 學 人 專 家 來 校 授 課 第 九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十 六 條 學 生 應 在 該 學 制 所 開 課 程 及 時 段 進 行 選 課, 不 得 至 其 他 學 制 尌 讀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且 其 他 學 制 課 程 有 缺 額 者, 可 辦 理 跨 學 制 選 課 : 1. 應 屆 畢 業 生 頇 重 ( 補 ) 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2. 學 生 所 選 修 之 課 程, 因 選 課 人 數 不 足 而 無 法 開 課 之 該 課 程 原 選 課 學 生 3. 碩 士 班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4. 選 修 與 畢 業 學 分 無 關 之 跨 領 域 或 興 趣 選 課 者 研 究 生 依 所 屬 學 制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研 究 生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學 分 則 依 大 學 部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費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休 學 退 學 第 九 十 七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惟 經 本 校 招 生 考 詴 入 學 之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為 六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前 項 修 業 年 限 各 所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九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修 畢 各 該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至 少 頇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或 創 作 展 演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30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大 學 部 開 設 之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學 分, 成 績 核 計 比 照 大 學 部 相 關 規 定, 惟 不 計 入 畢 業 帄 均 及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九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得 申 請 休 學 退 學, 應 填 單 申 請, 經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指 導 教 授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手 續, 休 學 申 請 頇 於 當 學 期 第 18 週 前 ( 含 第 18 週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研 究 生 休 學 以 學 期 或 學 年 計 均 可, 但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期 滿 無 特 殊 原 因 不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屆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於 期 滿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第 一 百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已 註 冊 而 逾 期 未 完 成 選 課 且 未 依 期 限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 延 修 生 不 在 此 限 ) 四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惟 其 休 學 年 限 已 屆 滿 者 五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者, 經 學 校 通 知, 逾 期 仍 未 完 成 手 續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訂 有 資 格 考 之 碩 博 士 班, 其 學 位 候 選 人 未 依 該 所 之 規 定 通 過 資 格 考 者 九 學 位 考 詴 不 及 格 者 ; 若 合 乎 重 考 規 定, 以 重 考 一 次 為 限,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十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而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十 一 同 時 在 本 校 其 他 學 制 或 系 所 或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詴,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另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31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研 究 生 之 學 業 帄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詴 成 績 之 帄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第 四 章 轉 系 所 ( 組 )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情 形,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經 原 肄 業 系 所 暨 擬 轉 入 第 五 章 之 系 所 雙 方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認 可, 並 得 教 務 長 之 同 意, 得 轉 系 所 ( 組 ) 轉 系 所 ( 組 ) 應 至 少 修 滿 一 學 年 課 程, 且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轉 系 所 ( 組 ) 以 轉 入 一 年 級 為 原 則, 其 修 業 年 限 得 以 重 新 計 算, 學 分 抵 免 則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畢 業 學 位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詴 辦 法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詴 三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第 一 學 期 為 十 月 及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為 第 六 章 其 他 四 月 及 六 月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學 則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篇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位 學 程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且 應 已 服 畢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32 第 二 章 者, 得 入 本 校 學 士 後 學 位 學 程 尌 讀 前 項 入 學 方 式, 依 本 校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選 課 轉 學 程 第 一 百 一 十 條 學 生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10 學 分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各 學 程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程 或 轉 入 其 他 學 制 尌 讀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條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前 項 修 業 年 限 各 學 程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條 學 生 修 畢 各 該 學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至 少 頇 修 滿 四 十 八 學 分 ), 並 應 修 習 專 題 製 作 或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學 分 第 四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條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滿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准 予 畢 業 由 本 校 依 照 所 屬 學 程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並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五 章 其 他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條 本 篇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學 則 第 一 篇 第 二 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篇 附 則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有 關 教 育 法 令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經 教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2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條 修 正 經 101 年 7 月 13 日 經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本 校 學 則, 為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特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 所 ) 生 二 轉 學 生

33 三 曾 在 大 專 校 院 尌 讀 後 再 尌 讀 本 校 之 新 生 四 依 法 令 規 定 允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之 學 生 六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之 配 合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轉 系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四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八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前 款 之 規 定, 另 本 校 退 學 降 轉 之 學 生 得 以 專 案 辦 理 三 重 考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專 科 畢 業 之 新 生 或 依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新 生, 得 酌 予 抵 免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為 尌 讀 該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 學 士 班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頇 修 業 一 年 始 可 畢 業 ; 但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 本 校 研 究 生 重 新 考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尌 讀 該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取 得 本 校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尌 讀 該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 四 修 習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且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經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位 者, 得 酌 予 抵 免 學 士 班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頇 修 業 二 年 始 可 畢 業 ; 研 究 生 以 尌 讀 該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五 學 生 入 學 後 出 國 進 修,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之 規 定, 其 進 修 期 間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由 尌 讀 學 系 ( 所 ) 審 核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為 限

34 六 進 修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惟 依 規 定 頇 補 修 之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者, 得 以 曾 在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或 原 尌 讀 專 科 學 校 修 習 之 相 關 學 分, 經 申 請 並 由 尌 讀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得 酌 予 免 修, 但 需 以 其 他 科 目 補 足 七 其 他 各 系 所 另 有 更 嚴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八 不 論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四 條 審 核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抵 免 學 分 之 科 目 學 分 以 曾 在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 及 格 成 績 : 學 士 班 成 績 達 六 十 分, 研 究 生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二 抵 免 科 目 如 以 學 分 多 者 抵 免 學 分 少 者, 則 以 少 者 登 記 ; 但 如 擬 以 學 分 少 者 抵 免 學 分 多 者, 則 應 由 尌 讀 學 系 ( 所 ) 或 各 中 心 指 定 補 修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若 所 差 學 分 無 性 質 相 近 科 目 可 補 修 者,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三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相 同 者, 得 以 抵 免 ; 如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但 內 容 相 同 者 或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但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該 系 所 認 定 通 過 者 亦 得 以 抵 免 四 抵 免 科 目 若 為 學 年 ( 連 續 ) 課 傴 同 意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者, 則 以 學 期 學 分 為 抵 免 基 準 單 位, 但 不 得 上 學 期 未 抵 先 抵 下 學 期 五 全 學 年 課 程 傴 修 習 一 學 期 及 格 者, 不 得 抵 免 但 如 係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全 學 年 課 程, 其 成 績 需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經 審 查 通 過, 得 傴 補 修 同 一 科 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習 之 部 份 六 各 學 系 ( 所 ) 或 各 中 心 得 因 個 別 科 目 之 情 況, 認 定 該 科 不 得 抵 免 七 各 學 系 ( 所 ) 審 核 抵 免 科 目 如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者 接 受 甄 詴, 甄 詴 及 格 者, 准 予 抵 免 八 入 學 後 在 本 校 已 修 習 之 科 目,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無 論 及 格 與 否, 不 得 辦 理 該 科 目 之 抵 免

35 九 入 學 本 校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所 有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已 超 過 六 年 者, 不 得 抵 免 十 學 士 班 於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且 因 五 專 前 三 年 修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於 四 五 年 級 重 補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十 一 經 抵 免 提 高 編 級 者, 需 依 提 高 編 級 後 之 班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科 目 學 分 表, 辦 理 二 次 抵 免 及 修 課 十 二 預 先 修 習 之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且 學 分 未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以 抵 免 十 三 通 識 課 程 抵 免 最 多 以 5 科 為 限 十 四 學 士 班 體 育 課 之 抵 免 依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十 五 學 士 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期 限 及 程 序 : 一 申 請 期 限 : 1. 於 入 學 當 學 年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期 間 內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於 加 退 選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加 選 與 退 選 手 續 2. 在 學 期 間 出 境 選 課 則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3. 因 獲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後, 得 同 時 補 辦 原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惟 累 計 總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第 三 條 所 定 上 限 二 申 請 程 序 : 1. 填 具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檢 附 原 校 修 讀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修 業 學 分 證 明 ) 正 本 乙 份 ( 影 本 及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效 ); 因 輔 系 雙 主 修 補 辦 抵 免 者, 加 附 原 核 可 抵 免 單 2. 專 業 科 目 ( 含 必 選 修 ) 由 尌 讀 各 學 系 所 初 審

36 3. 共 同 科 目 及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4. 體 育 及 軍 訓 科 目 由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初 審 5. 院 訂 科 目 由 所 屬 學 院 初 審 6.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由 尌 讀 各 學 系 初 審 7. 各 相 關 單 位 初 審 後, 由 教 務 處 複 核 第 六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 一 必 修 學 分 ( 現 尌 讀 學 系 所 屬 學 院 及 校 共 同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含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現 尌 讀 學 系 所 屬 學 院 及 校 共 同 規 定 之 選 修 科 目 ) 三 輔 系 學 分 (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五 通 識 學 分 第 七 條 抵 免 不 同 學 分 之 處 理 : 一 以 多 抵 少,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所 缺 學 分 應 予 補 修, 如 無 法 補 足 學 分 者, 不 得 抵 免 第 八 條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從 其 相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參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經 92 年 1 月 2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2 年 12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3 年 6 月 1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7 年 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與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及 參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之 本 校 實 施 校 際 選 課, 以 國 內 各 公 立 大 學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所 開 授 課 程

37 為 範 圍, 並 以 合 作 互 惠 交 換 選 課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向 外 校 校 際 選 課 以 該 學 期 本 校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限, 且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本 校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碩 士 班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之 科 目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肄 業 系 所 規 定 之 最 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選 修 他 校 大 學 部 所 開 之 課 程, 其 學 分 數 不 可 計 入 該 生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校 際 選 課 之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填 具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辦 理 選 課 手 續 : ( 一 ) 本 校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填 寫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經 所 屬 系 所 中 心 核 准, 教 務 處 審 核 後 持 向 外 校 辦 理 選 課 登 記 手 續 ( 二 ) 外 校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填 寫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並 經 原 校 系 所 中 心 及 教 務 處 承 辦 單 位 核 准 後, 經 本 校 接 受 選 課 之 系 所 中 心 核 准 及 教 務 處 核 定 後,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 其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該 學 期 之 學 分 費 收 取 規 定 為 準 如 選 修 課 程 有 實 習 或 個 別 課, 應 另 繳 實 習 費 或 個 別 指 導 費 ), 始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上 項 程 序 應 於 本 校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按 照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選 課 登 記 手 續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第 五 條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後, 除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要 求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校 學 生 選 修 外 校 課 程 時, 繳 費 應 依 該 校 規 定 辦 理, 且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選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否 則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校 際 選 課 之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接 受 校 際 選 課 之 學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選 課 學 生 成 績 單 送 原 肄 業 學 校 之 教 務 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肆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各 項 表 件 程 序 收 費 標 準 經 96 年 3 月 13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38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費 用 工 作 天 數 備 註 中 文 成 績 單 ( 學 期 ) 每 份 10 元 1 天 傴 限 在 校 生 申 請 中 文 成 績 單 ( 學 年 ) 每 份 20 元 1 天 傴 限 在 校 生 申 請 中 文 成 績 單 ( 歷 年 ) 每 份 30 元 1 天 中 文 成 績 歷 年 排 名 證 明 書 每 份 30 元 2 天 碩 博 士 生 無 排 名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每 份 20 元 2 天 英 文 姓 名 頇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彌 封 ) 英 文 歷 年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書 每 份 30 元 2 天 英 文 姓 名 頇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每 份 10 元 2 天 補 ( 換 ) 發 學 生 證 每 份 150 元 2 天 1. 英 文 姓 名 頇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2. 碩 博 士 生 無 排 名 欲 更 換 照 片 請 附 2 吋 彩 色 照 片 一 張,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學 號 )( 請 跟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 中 ( 英 ) 文 在 學 證 明 書 每 份 10 元 1 天 1. 中 文 在 學 證 明 書 可 以 學 生 證 影 本 代 替, 無 頇 申 請 2. 英 文 姓 名 頇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修 業 證 明 書 ( 補 發 ) 傴 限 申 請 一 份 一 份 50 元 3 天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影 本, 並 填 妥 補 發 中 文 修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書, 領 取 時 頇 繳 驗 身 份 證 件 正 本 ( 請 跟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 請 檢 附 身 份 證 影 本, 並 填 妥 補 發 中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申 請 書, 領 取 時 頇 繳 驗 身 份 證 件 正 本 ( 請 跟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 中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傴 限 申 請 一 份 一 份 150 元 3 天

39 申 請 項 目 中 文 畢 業 證 書 資 料 更 改 申 請 費 用 工 作 天 數 50 元 3 天 備 註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一 份 原 畢 業 證 書, 並 填 妥 更 改 學 籍 資 料 申 請 書, 領 取 時 頇 繳 驗 身 份 證 件 正 本 ( 請 跟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書 一 份 100 元 3 天 英 文 姓 名 頇 與 護 照 上 相 同 中 英 文 證 書 影 本 證 明 每 份 10 元 立 即 攜 帶 證 書 正 本,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影 印 加 蓋 校 對 戳 章 休 學 證 明 書 每 份 10 元 1 天 請 跟 承 辦 人 員 領 取 伍 選 課 一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美 術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 #1115 設 計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 #1114 傳 播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 #1113 表 演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 #1112 人 文 學 院 所 屬 系 所 : #1111 二 選 課 頇 知 : ( 一 ) 選 課 皆 採 網 路 選 課, 所 有 課 程 均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選 課 ( 二 ) 學 生 頇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辦 理 選 課, 並 於 選 課 截 止 前 上 網 核 對 個 人 選 課 資 料, 如 有 疑 義 或 操 作 過 程 中 因 系 統 因 素 無 法 完 成 選 課 時, 請 親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組 或 依 上 述 提 供 之 校 內 分 機 電 話 聯 絡 承 辦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逾 時 不 得 以 系 統 問 題 要 求 補 辦 或 藉 詞 選 課 ( 三 ) 學 生 頇 按 通 識 課 程 及 尌 讀 學 系 各 年 級 所 開 之 課 表 選 課, 並 將 必 修 之 課 程 優 先 選 好, 再 選 修 其 他 課 程 ( 四 ) 本 校 日 間 學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畢 業 前 均 頇 至 少 修 滿 128 學 分 以 上 ( 依 各 系 規 定 ), 始 得 畢 業 ( 含 共 同 必 修 專 業 必 修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院 課 程 等, 請 參 照 各 系 科 目 學 分 表 )

40 三 新 生 選 課 流 程 選 課 登 錄 路 徑 : 台 藝 大 首 頁 e 化 入 口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 網 址 : 登 入 帳 號 :( 請 輸 入 學 號 ), 密 碼 :( 輸 入 身 分 證 後 四 碼 ) 四 選 課 時 程 : ( 一 ) 預 選 :( 轉 學 生 於 開 學 加 退 選 時 選 課 ) 102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4:00 貣 至 8 月 30( 星 期 五 )17:00 止 ( 二 ) 加 退 選 並 完 成 課 程 確 認 : 102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14:00 至 9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21:00 止 注 意 : 1. 一 年 級 新 生 欲 再 辦 理 加 退 選 者, 請 於 加 退 選 期 限 內 自 行 上 網 加 退 選 課 並 完 成 課 程 確 認 2.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選 課 者, 選 課 後 請 確 認 課 程 並 按 確 認 鍵 離 開 系 統 ( 離 開 系 統 前 請 自 行 列 印 選 課 資 料 存 查 ) 3. 逾 期 未 送 出 確 認 結 果 者, 教 務 處 將 依 系 統 記 載 科 目 作 為 個 人 選 課 結 果, 且 依 此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4. 選 課 未 達 最 低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或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經 公 告 通 知 選 課, 仍 未 於 期 限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者, 應 即 令 辦 理 休 學 5. 任 何 選 課 問 題 請 於 加 退 選 時 間 截 止 前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 三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預 選 課 結 果, 將 於 102 年 9 月 10 日 ( 二 )14:00 貣 開 放 查 詢, 請 同 學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預 選 結 果, 並 自 行 列 印 存 查 2. 以 學 分 費 繳 費 同 學, 註 冊 繳 費 單 所 列 學 分 費 將 以 預 選 課 程 時 數 總 合 為 出 單 依 據 3. 以 上 選 課 作 業 時 程 請 同 學 務 必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完 畢, 各 項 規 定 之 時 程 將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4. 為 免 影 響 自 身 之 選 課 權 益, 請 同 學 詳 閱 選 課 規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並 注 意 選 課 相 關 作 業 之 辦 理 時 間 五 各 學 制 學 生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如 下 : 學 制 別 年 級 下 限 上 限 備 註 日 間 學 士 班 一 ~ 三 年 級 16 四 年 級 10 不 限 不 含 學 程 碩 士 班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進 修 學 士 班 一 ~ 三 年 級 16 四 年 級 10 不 限 不 含 學 程 碩 士 班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41 二 年 制 在 職 班 一 二 年 級 15 不 限 不 含 學 程 碩 士 班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一 年 級 6 藝 教 所 二 年 級 3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日 間 碩 士 班 作 ) 一 年 級 9 不 限 不 含 學 士 班 學 程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其 他 二 年 級 3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一 年 級 9 書 畫 系 視 傳 系 二 三 年 級 3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一 年 級 5 二 年 級 3 造 形 班 2 在 職 碩 士 班 其 他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修 業 年 限 三 年 三 年 級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一 年 級 9 3 二 年 級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一 年 級 5 3 二 三 年 級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不 限 不 含 學 士 班 學 程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6 不 限 不 含 學 程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42 3 二 年 級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及 創 作 ) 節 次 六 節 次 時 間 對 照 表 : A B C D 08:10 09:10 10:10 11:10 12:10 13:10 14:10 15:10 16:10 17:10 18:30 19:25 20:25 21:20 時 間 0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20 20:15 21:15 22:10 七 選 課 規 定 與 注 意 事 項 : * 選 課 規 定 一 同 一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修 習 二 科 以 上 之 科 目, 違 者 各 該 科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重 複 修 習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算 ; 但 因 轉 系, 或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確 需 重 覆 修 習, 經 系 主 任 認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學 生 選 課 應 按 年 循 序 尌 該 系 規 定 科 目 表 修 習, 以 修 習 本 系 本 班 為 原 則 科 目 內 容 有 先 後 修 習 次 序, 不 得 顛 倒 修 習, 違 者 該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計 四 全 學 年 科 目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上 學 期 未 修 習 者, 下 學 期 不 得 修 習, 違 者 該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計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且 成 績 未 達 5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續 修 該 科 目 下 學 期 學 分 全 學 年 選 修 科 目 上 學 期 已 修 習 及 格, 下 學 期 因 故 未 續 修 者, 其 上 學 期 學 分 不 計 ; 頇 上 下 學 期 皆 修 習 及 格 者, 畢 業 學 分 方 得 採 計 五 連 續 課 程 之 科 目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前 學 期 未 修 習 者, 次 學 期 不 得 修 習, 違 者 該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計 前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且 成 績 未 達 50 分 以 上 者, 不 得 續 修 該 科 目 次 學 期 學 分, 但 內 容 無 連 續 性 之 科 目, 經 該 系 ( 所 ) 認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不 同 學 制 課 程 不 能 互 選 :( 依 跨 學 制 選 課 規 定 ) (1) 碩 士 班 生 頇 至 學 士 班 補 修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者 (2) 學 士 班 學 生 可 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選 修 各 研 究 所 開 放 之 課 程

43 (3)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頇 重 ( 補 ) 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4)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課 程 有 衝 堂 者, 如 他 學 制 該 課 程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跨 學 制 選 課 (5) 與 畢 業 學 分 無 關 之 跨 領 域 或 興 趣 選 課 每 學 期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本 學 制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 跨 學 制 選 修 課 程 按 學 分 數 繳 費 ( 大 學 部 學 生 依 所 修 習 學 制 之 收 費 標 準, 研 究 生 依 所 屬 學 制 之 收 費 標 準, 但 研 究 生 至 大 學 部 修 習 學 分 時, 依 大 學 部 之 收 費 標 準 ) 七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加 選 科 目 而 未 完 成 加 選 手 續 者, 視 同 未 加 選, 其 學 分 與 成 績 均 不 計 ; 退 選 科 目 而 未 完 成 退 選 手 續 者, 以 未 退 選 論 八 本 校 學 生 得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並 依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生 選 課 分 選 課 加 退 選 二 階 段, 皆 採 網 路 選 課 方 式 依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選 課 前 務 必 參 閱 各 系 所 中 心 所 訂 之 科 目 學 分 表 同 學 個 人 之 歷 年 成 績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後 辦 理 ( 個 人 入 學 年 度 不 同, 適 用 各 系 所 中 心 之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亦 不 同 ) 三 各 班 之 必 修 課 程 選 擇 性 之 必 修 課 程 除 外 已 轉 入 同 學 之 選 課 資 料 中, 請 詳 加 核 對 後 再 進 行 選 課 作 業 四 有 人 數 限 制 之 課 程, 於 預 選 階 段 均 接 受 加 選 登 記, 最 後 由 系 統 一 次 處 理 亂 數 抽 選 加 退 選 採 線 上 即 時 作 業 處 理, 如 有 人 數 限 制 之 課 程, 依 上 網 加 選 之 先 後 次 序 登 錄 至 額 滿 為 止 ( 即 先 選 先 贏 ) 五 進 修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必 修 體 育 課 程 係 隨 班 上 課, 無 頇 選 課, 大 二 以 上 體 育 為 選 修 課 程 日 間 學 士 班 必 修 體 育 課 程 一 ( 上 ) 係 隨 班 上 課, 無 頇 選 課, 一 ( 下 ) 二 年 級 必 修 體 育 課 程 ( 含 重 修 生 ), 依 志 願 至 多 選 填 四 門, 最 後 由 系 統 一 次 處 理 分 發 六 重 補 修 必 修 體 育 課 程 者, 一 學 期 以 2 門 為 限 日 間 學 士 班 大 三 大 四 及 進 學 班 大 二 以 上 學 生 可 選 修 體 育 課 程, 惟 一 學 期 以 1 門 為 限 ( 體 育 課 程, 一 學 期 合 計 至 多 修 習 2 門 ) 七 隨 班 共 同 必 修 課, 以 修 習 本 系 本 班 且 不 可 退 選 為 原 則 若 與 重 修 課 程 衝 堂 等

44 特 殊 原 因 頇 退 選 者, 請 至 開 課 系 所 辦 理 退 選 八 具 教 育 學 程 身 份 之 學 生 始 可 選 修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請 依 教 育 學 程 中 心 之 規 定 辦 理 九 預 選 作 業 結 束, 課 程 經 亂 數 抽 選 擋 修 判 別 等 電 腦 處 理 後, 請 同 學 逕 行 於 公 告 之 時 間 上 網 查 詢 預 選 結 果, 並 據 預 選 結 果 之 課 程 資 料 辦 理 加 退 選 十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學 士 班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18 人 系 定 選 修 課 程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10 人 研 究 所 選 修 課 程 選 課 人 數 未 達 3 人 時, 停 開 該 課 程 十 一 請 於 加 退 選 時 間 截 止 前, 上 網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並 按 確 認 鍵 送 出, 逾 期 未 送 出 確 認 結 果 者, 教 務 處 將 依 系 統 記 載 作 為 你 個 人 選 課 結 果, 且 將 依 此 計 算 學 期 成 績 任 何 選 課 問 題 請 於 加 退 選 時 間 截 止 前 洽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十 二 選 課 未 達 最 低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或 已 註 冊 未 選 課 者, 經 公 告 通 知 選 課, 仍 未 於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者, 應 即 令 辦 理 休 學 十 三 需 繳 交 學 分 費 ( 含 個 別 指 導 費 ) 之 學 生, 未 如 期 繳 清 學 分 費 者, 併 至 下 一 學 期 註 冊 費 計 算 辦 理 十 四 日 間 部 延 修 生 修 習 學 分 繳 費, 應 依 實 際 上 課 修 習 學 分 數 繳 費, 超 過 9 學 分 者, 則 收 取 全 額 學 雜 費 陸 修 習 中 小 學 教 育 學 程 一 承 辦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承 辦 人 : 吳 雅 琪 小 姐 : *2411 或 傳 真 二 報 考 資 格 : 102 學 年 度 具 備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身 份, 且 符 合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於 報 名 時 前 1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帄 均 分 數 80 分 ( 含 ) 以 上 且 學 業 成 績 帄 均 分 數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始 得 報 名 : ( 一 )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一 二 三 四 年 級 ( 二 ) 日 間 部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 三 ) 博 士 班 一 二 三 四 五 年 級 ( 四 )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學 系 一 二 三 四 年 級 ( 五 ) 在 職 進 修 班 各 學 系 一 二 年 級 ( 六 ) 在 職 班 碩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及 美 術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三 年 級 學 生

45 三 報 考 時 間 : 約 於 每 年 三 - 四 月 份 報 名, 詳 如 當 年 度 報 名 簡 章 資 料 四 報 考 內 容 類 別 考 詴 科 目 備 註 資 格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心 理 學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法 規 自 傳 請 詳 見 當 年 度 簡 章 內 容 說 明 面 詴 面 詴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資 格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國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及 社 會 學 綜 合 學 科 測 驗 國 民 小 學 科 自 傳 請 詳 見 當 年 度 簡 章 內 容 說 明 面 詴 面 詴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資 格 審 核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心 理 學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法 規 同 時 報 考 綜 合 學 科 測 驗 國 語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及 社 會 學 科 自 傳 請 詳 見 當 年 度 簡 章 內 容 說 明 面 詴 面 詴 時 間 表 另 行 公 告 五 備 註 : 報 考 資 料 內 容 請 以 當 年 度 簡 章 為 主 學 務 類 壹 始 業 輔 導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徐 瓊 貞 教 官 : #1956 二 辦 理 時 間 :102 年 9 月 日 共 四 梯 次 三 參 加 學 生 報 到 時 間 及 梯 次 : 地 點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10 樓 第 一 二 梯 次 :102 年 9 月 13 日 上 午 8 時 日 間 學 士 班 ( 含 轉 學 生 )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第 三 四 梯 次 :102 年 9 月 14 日 上 午 8 時 進 修 學 士 班 ( 含 轉 學 生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貳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年 6 月 13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46 97 年 2 月 19 日 96 學 年 度 第 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97 年 9 月 2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實 施 對 象 為 本 校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學 生 三 本 課 程 為 必 修 課 程, 零 學 分, 每 學 期 修 習 時 數 至 少 十 八 個 小 時, 分 上 下 兩 學 期 四 課 程 內 容 由 各 學 系 主 任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並 參 酌 該 系 特 色 統 籌 規 劃 執 行 班 導 師 為 指 導 教 師 五 本 課 程 實 施 項 目 分 為 二 大 類 : ( 一 ) 固 定 活 動 : 至 少 十 四 小 時 包 括 二 項 : 1. 學 習 課 程 : 分 為 服 務 理 論 與 精 神 課 程 討 論 與 反 思, 由 指 導 教 師 於 課 堂 團 體 實 施 之 2. 服 務 課 程 : 分 為 環 境 美 化 服 務 藝 術 專 業 服 務 人 文 關 懷 服 務 由 各 學 系 主 任 依 該 系 特 色 規 劃, 並 由 指 導 教 師 設 計 後 實 施 之 ( 二 ) 臨 時 活 動 : 至 多 四 小 時 由 校 內 各 單 位 依 需 求 提 出 相 關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活 動, 以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服 務 精 神 六 本 課 程 開 設 及 學 生 申 請, 一 律 採 用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作 業 七 課 程 申 請 分 為 固 定 活 動 及 臨 時 活 動 ( 一 ) 固 定 活 動 : 由 各 學 系 指 導 教 師 於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提 出 授 課 計 劃, 並 於 教 務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教 學 綱 要 輸 入 暨 課 程 講 義 上 傳 ( 二 ) 臨 時 活 動 : 由 各 單 位 於 活 動 前 二 週 簽 准 奉 核 後, 登 錄 於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網 站, 供 學 生 選 課 八 學 生 選 課 與 請 假 ( 一 ) 選 課 : 新 生 於 開 學 二 週 後, 依 指 導 教 師 設 計 之 固 定 活 動 時 數, 至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網 站, 申 請 臨 時 活 動 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二 項 合 計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 二 ) 請 假 : 應 向 該 課 程 任 課 教 師 辦 理, 經 教 師 同 意 後, 需 於 該 學 期 內 之 臨 時 活 動 中, 補 足 十 八 小 時

47 ( 三 )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予 免 修 九 校 內 行 政 單 位 徵 求 長 期 志 工 學 生 提 供 藝 術 專 業 服 務 或 人 文 關 懷 服 務 時, 需 以 培 訓 計 劃 向 學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培 訓 並 參 與 服 務 ( 至 少 十 八 小 時 ) 之 大 一 學 生, 得 向 該 學 系 提 出 抵 免 該 學 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十 成 績 考 評 採 通 過 時 數 之 方 式, 由 指 導 教 師 核 計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時 數 評 定 之 滿 十 八 小 時 者 為 通 過 ; 未 滿 十 八 小 時 者, 列 為 不 通 過, 必 頇 重 修 十 一 各 學 系 指 導 教 師, 負 責 考 評 修 習 課 程 學 生 成 績 十 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修 習 時 數 超 過 一 定 時 數 且 表 現 優 異 者, 予 以 獎 勵 十 三 本 課 程 指 導 教 師 經 校 長 核 聘, 課 程 指 導 費 用 由 導 師 費 項 下 勻 支 十 四 學 生 於 他 校 修 習 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經 各 學 系 認 定 後 得 予 抵 免 十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承 辦 人 : 古 蕙 珠 助 教 : #1463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修 課 需 知 為 強 化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及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提 升 尌 業 競 爭 力, 辦 理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一 課 程 規 劃 ( 日 間 學 士 ) 之 專 業 實 習 分 為 兩 類 : ( 一 )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 指 學 生 利 用 班 級 活 動 或 課 餘 時 間, 在 校 內 外 相 關 場 館 或 單 位 從 事 與 本 科 專 業 相 關 之 實 務 操 作 專 業 見 習 展 演 服 務 或 應 用 練 習 等 活 動 ( 二 ) 校 外 專 業 實 習 : 指 學 生 透 過 各 學 系 ( 所 ) 或 學 程 開 設 之 實 習 課 程, 在 校 外 相 關 機 構 ( 單 位 ) 從 事 與 本 科 專 業 相 關 或 跨 領 域 之 實 務 操 作 展 演 服 務 應 用 練 習, 或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專 案 實 作 等 活 動 者 二 專 業 實 習 之 實 施 方 式 : ( 一 )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 以 日 間 學 制 為 主 要 對 象, 學 士 班 於 2 年 級 實 施 為 原 則 ; 必 修,0 學 分 (2 學 期 各 1 小 時 ), 上 下 學 期 均 得 開 課 修 習 時 數 至 少 累 積 達 36 小 時 以 上 為 合 格 相 關 實 習 內 容 場 域 及 考 核 方 式 等 規 則, 由 學 務 處 輔 導 各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 二 ) 校 外 專 業 實 習 : 以 日 間 學 制 或 產 業 學 程 學 生 為 對 象, 日 間 學 士 班 於 2 3 年 級 ( 寒 暑 假 ) 實 施 為 原 則 ; 各 學 系 ( 所 ) 應 視 需 要 由 實 習 導 師 開

48 設 相 關 選 修 課 一 至 二 門 (1-6 學 分 ) 供 學 生 選 課, 並 安 排 至 職 場 實 習 與 考 核 之 校 外 實 習 每 1 學 分 以 實 作 2 週 (5 天 *2 週 ) 或 80 小 時 為 原 則 實 習 之 相 關 場 域 內 容 與 工 時 換 算 等, 得 由 各 學 系 ( 所 ) 訂 定 之 ( 報 教 務 處 備 查 ) ( 三 ) 校 外 專 業 實 習 為 配 合 實 習 單 位 ( 廠 商 ) 營 運 特 性 及 實 習 教 師 之 時 間 條 件, 得 集 中 於 寒 暑 假 ( 開 課 ) 或 於 夜 間 假 期 實 施, 或 運 用 產 學 合 作 案, 不 定 期 方 式 實 施, 但 每 1 學 分 之 實 習 時 間 仍 應 達 2 週 或 80 小 時 以 上 為 原 則 ( 四 ) 日 間 學 制 碩 博 士 班 之 實 習, 得 依 需 要 比 照 學 士 班 原 則 辦 理 ; 在 職 或 進 修 學 制 得 不 設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有 關 產 業 學 程 之 專 業 實 習 得 依 需 要 另 定 之 三 本 課 程 實 施 項 目 分 為 二 大 類 : ( 一 ) 學 習 課 程 : 至 多 給 予 四 點 實 習 點 數, 課 程 內 容 可 為 注 意 事 項 之 說 明 實 習 內 容 討 論 與 經 驗 分 享 等, 由 指 導 教 師 於 課 堂 團 體 實 施 之 ( 二 ) 實 習 課 程 : 分 為 實 務 操 作 專 業 見 習 展 演 服 務 或 應 用 練 習 等 活 動 四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護 照 之 說 明 : ( 一 ) 每 學 年 初 各 學 系 應 發 予 一 本 校 內 專 業 實 習 護 照 給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用 以 登 錄 該 學 期 之 個 人 實 習 點 數 ( 二 ) 原 則 上 每 實 習 一 小 時 核 給 實 習 點 數 一 點 ; 超 過 三 十 分 鐘 而 未 滿 一 小 時 者 以 一 小 時 計 ; 未 滿 三 十 分 鐘 者 核 給 0.5 點 每 次 實 習 之 點 數 由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之, 並 得 依 工 作 難 易 度 或 學 生 表 現 增 減 0.5 點 學 期 末 由 指 導 教 師 核 計 學 生 之 總 實 習 點 數 ( 三 ) 實 習 護 照 遺 失 或 破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身 心 障 礙 生 外 藉 生 國 際 交 換 生 得 予 免 修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承 辦 人 : 黃 珮 欣 助 理 : #1461 參 健 康 檢 查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李 愛 珠 護 理 師 : #1353 二 檢 查 日 期 :102 年 9 月 日 ( 星 期 五 六 ) 三 檢 查 時 間 : 請 依 下 表 所 屬 學 制 系 別 排 定 之 時 間 受 檢 ( 含 轉 學 生 ) 四 檢 查 地 點 :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地 下 室 一 樓 二 樓 五 手 續 : 報 到 繳 費 依 指 示 牌 依 序 受 檢

49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尿 液 抽 血 ( 含 B 肝 血 液 常 規 肝 功 能 腎 血 脂 ) X 光 檢 查 ( 二 ) 體 檢 當 天 請 穿 著 寬 鬆 衣 物 ( 項 鍊 等 貴 重 物 品 請 事 先 取 下 ) ( 三 ) 檢 查 費 用 :450 元 ( 學 生 現 場 自 行 繳 費 ) ( 四 ) 有 慢 性 疾 病 無 法 等 太 久 同 學 必 須 先 行 告 知, 以 便 工 作 人 員 能 協 助 相 關 事 宜 ( 五 ) 低 收 入 戶 免 費 ( 體 檢 時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以 利 識 別 ) 9 月 日 ( 星 期 五 六 ) 各 系 所 體 檢 時 間 表 ( 請 依 排 定 時 間 受 檢 ) 9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各 系 所 體 檢 時 間 表 ( 請 依 排 定 時 間 受 檢 ) 時 間 受 檢 系 所 別 ( 含 轉 學 生 ) 09:00 09:30 日 間 大 學 部 : 圖 文 系 廣 電 系 電 影 系 09:30 10:00 日 間 大 學 部 : 戲 劇 系 音 樂 系 國 樂 系 舞 蹈 系 10:00 10:30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 傳 播 學 院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全 部 學 生 12:00 12:30 日 間 大 學 部 : 美 術 系 書 畫 系 雕 塑 系 古 蹟 系 12:30 13:00 日 間 大 學 部 : 視 傳 系 工 藝 系 多 媒 系 13:00 13:30 日 間 碩 博 士 班 : 美 術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全 部 學 生 9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各 系 所 體 檢 時 間 表 ( 請 依 排 定 時 間 受 檢 ) 時 間 受 檢 系 所 別 ( 含 轉 學 生 ) 09:00 09:30 進 修 學 士 班 : 廣 電 系 圖 文 系 電 影 系 09:30 10:00 進 修 學 士 班 : 戲 劇 系 音 樂 系 國 樂 系 舞 蹈 系 10:00 10:30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廣 電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傳 播 學 院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全 部 學 生 12:00 12:30 進 修 學 士 班 : 美 術 系 書 畫 系 視 傳 系 工 藝 系 12:30 13:00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美 術 系 書 畫 系 視 傳 系 工 藝 系 13:00 13:30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美 術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全 部 學 生

50 肆 境 外 學 生 ( 含 僑 生 外 籍 生 大 陸 生 ) 輔 導 事 項 :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輔 導 員 : 鄭 靜 琪 小 姐 : #1451 電 子 信 箱 :t0066@ ntua.edu.tw 二 僑 外 生 應 辦 事 項 : ( 一 )9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辦 理 新 入 學 境 外 學 生 輔 導, 以 儘 快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 二 ) 依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定, 持 居 留 簽 證, 入 境 15 日 內 至 當 地 居 住 轄 區 辦 理 居 留 證, 如 持 有 停 留 簽 證 入 臺 者, 需 改 辦 居 留 簽 證 ( 三 ) 居 留 證 辦 妥 後, 自 行 至 第 一 銀 行 或 郵 局 等 金 融 機 購 開 立 帳 戶, 開 立 帳 戶 前, 小 心 保 管 錢 財 三 自 抵 台 註 冊 之 日 貣 六 個 月 始 得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未 滿 六 個 月 之 新 僑 外 生 應 自 行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 僑 生 830 元 外 籍 生 陸 生 2,000 元 ) 伍 心 理 輔 導 與 資 源 教 室 服 務 一 心 理 輔 導 承 辦 單 位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承 辦 人 : 游 晴 雯 心 理 師 : 轉 1455 張 語 晴 心 理 師 : 轉 1456 在 人 生 的 道 路 上, 總 是 貣 貣 伏 伏 有 時 開 心 有 時 難 過 沮 喪 甚 至 覺 得 有 壓 力 你 曾 經 有 過 以 上 的 感 受 而 想 要 找 人 聊 聊 天 嗎? 如 果 是, 歡 迎 到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走 走 這 裡 有 一 群 充 滿 熱 忱 的 人 等 候 你 的 到 來!! 我 們 可 以 一 貣 歡 笑 一 貣 難 過 一 貣 成 長 陪 你 一 貣 渡 過 四 年 的 大 學 生 活 ( 一 ) 個 別 諮 商 : 針 對 您 個 人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一 對 一 的 方 式 進 行 諮 商 協 助 很 多 不 知 道 如 何 開 口 或 找 誰 討 論 的 問 題, 來 個 別 諮 商 尌 對 了 ( 二 ) 團 體 諮 商 / 工 作 坊 : 我 們 會 選 擇 一 個 主 題, 例 如 生 涯 探 索 自 我 探 索 情 緒 管 理 等, 邀 請 對 此 議 題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透 過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的 活 動 設 計 與 帶 領, 進 行 討 論 與 分 享 交 流, 從 而 獲 得 不 同 的 收 穫 怕 生 的 你, 可 以 找 麻 卲 一 貣 來 參 加 唷 ( 三 ) 心 理 測 驗 : 我 們 提 供 許 多 心 理 測 驗, 可 以 幫 助 你 瞭 解 自 己 的 人 格 特 質 生 涯 興 趣 學 習 探 索 與 身 心 適 應 狀 況 等 只 要 依 照 自 己 的 需 要, 直 接 來 諮 輔 組 預 約, 立 即 會 有 老 師 依 照 你 的 需 求 提 供 適 合 的 測 驗, 幫 你 更 加 瞭 解 自 己 歐! ( 四 ) 心 理 衛 生 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每 學 期 針 對 學 生 的 需 求, 不 定 期

51 舉 辦 不 同 的 講 座 參 訪 活 動 各 式 心 衛 及 性 帄 活 動, 內 容 精 采, 任 何 你 所 關 心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同 樣 關 心 ( 五 ) 紓 壓 中 心 : 提 供 安 眠 椅 紓 壓 遊 戲 機 肩 頸 按 摩 器 等 紓 壓 器 材, 以 及 讓 你 學 習 放 鬆 的 生 理 回 饋 儀, 歡 迎 同 學 來 體 驗 喔! ( 六 ) 學 習 輔 導 : 同 學 有 課 業 學 習 的 問 題, 你 可 以 找 各 系 推 薦 的 同 儕 輔 導 員 進 行 課 業 諮 詢, 若 學 習 問 題 牽 涉 範 圍 較 廣, 你 也 可 以 來 本 中 心 尋 求 學 習 輔 導 員 的 協 助, 一 貣 陪 你 共 同 渡 過 學 習 困 擾 的 日 子 ( 七 ) 學 生 申 訴 : 如 果 你 對 於 學 業 成 績 生 活 獎 懲 或 有 關 行 政 措 施 方 面, 認 為 有 不 當, 以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利, 而 經 一 般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者, 可 以 提 貣 學 生 申 訴 二 資 源 教 室 業 務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承 辦 人 : 郭 家 冶 老 師 : 轉 1452 黃 資 雲 老 師 : 轉 1455 二 特 殊 教 育 獎 助 學 金 : 每 年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向 輔 導 老 師 提 出 需 求, 三 課 業 輔 導 : 安 排 國 英 文 特 別 班 或 課 後 輔 導 課 程, 協 助 同 學 跟 上 學 習 進 度, 減 少 學 業 挫 折 四 生 活 輔 導 : 安 排 協 同 同 學, 給 予 生 活 中 各 項 活 動 的 協 助, 如 : 宿 舍 生 活 課 堂 重 點 提 醒 伴 讀 與 筆 記 抄 寫 參 與 資 源 教 室 活 動 及 行 動 協 助 等 等 五 學 生 活 動 : 辦 理 各 項 期 初 期 末 聚 會 電 影 欣 賞 工 作 坊 校 外 參 觀 等 活 動, 增 加 老 師 與 同 學 間 的 互 動, 增 進 了 解, 並 學 習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六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 為 促 進 資 源 教 室 與 新 生 家 長 各 系 身 障 新 生 間 的 溝 通, 於 每 年 8 月 辦 理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七 輔 具 申 請 :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同 學 向 輔 具 中 心 申 請 學 習 輔 具 八 轉 銜 服 務 : 學 生 入 學 與 畢 業 退 學, 資 源 教 室 都 會 將 資 料 登 錄 於 教 育 部 網 站, 透 過 教 育 部 再 通 報 學 校 勞 工 局 或 社 會 局, 持 續 關 懷 協 助 同 學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8:30~17:30 服 務 電 話 : 轉 1450~1457 服 務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四 樓 ( 一 銀 提 款 機 旁 的 樓 梯 可 直 達 ) 服 務 網 址 : 陸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石 美 英 專 員 : #1351 二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生 除 需 填 妥 申 請 表 及 繳 交 身 分 證 正 ( 反 ) 面 影 本 外, 另 應 繳 驗 之 證 件 如 下 :

52 減 免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 驗 ) 證 件 給 卹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 全 公 費 生 ) 1. 撫 恤 令 或 卹 亡 給 與 令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正 ( 影 ) 本 ( 軍 人 子 女 應 交 ) 給 卹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 半 公 費 生 )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2. 年 撫 卹 金 證 書 正 ( 影 ) 本 ( 公 教 子 女 應 交 ) 3. 上 述 證 件 未 登 載 申 請 優 待 學 生 姓 名 者 無 效 1. 撫 恤 令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正 ( 影 ) 本 ( 軍 人 子 女 應 交 ) 2. 撫 卹 金 證 書 正 ( 影 ) 本 ( 公 教 子 女 應 交 ) 3. 上 述 證 件 未 登 載 申 請 優 待 學 生 姓 名 者 無 效 原 住 民 學 生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1. 當 年 度 軍 人 身 分 證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2. 當 年 度 軍 眷 補 給 證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2.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若 與 父 母 不 同 戶 籍, 須 另 附 ; 已 婚 學 生 另 附 配 偶 ) 3. 家 庭 中 具 國 民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教 師 軍 人 身 分 者, 應 檢 附 就 職 學 校 或 機 關 開 立 之 前 一 年 度 薪 資 所 得 證 明 正 本, 以 供 查 驗 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影 本 ( 未 登 載 申 請 優 待 學 生 姓 名 者 無 效 ) 2.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證 明 正 影 本 ( 未 登 載 申 請 優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待 學 生 姓 名 者 無 效 ) 2.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三 申 請 時 間 及 方 式 : 本 校 採 校 務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在 校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於 每 學 期 第 16 週 內 辦 理 ( 已 申 請 過 之 軍 公 教 遺 族 原 住 民 學 生 除 外 ) 新 生 第 一 次 申 請 : 請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9 月 9 日 ~11 日 先 至 校 務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 先 進 入 學 校 e 化 入 口 校 務 系 統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填 妥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書 後, 同 時 列 印 紙 本 併 同 佐 證 資 料 繳 交 ( 驗 ), 向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保 健 組 辦 理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每 學 期 注 意 校 務 系 統 線 上 開 放 申 請 及 紙 本 繳 交 時 間, 並 備 妥 規 定 之 相 關 證 件 辦 理 學 雜 費 減 免

53 ( 二 ) 詳 細 內 容 請 查 閱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網 頁 : 柒 申 請 尌 學 貸 款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張 佳 穎 秘 書 : #1355 二 申 貸 資 格 : ( 一 )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具 有 學 籍 者 ( 二 ) 學 生 本 人 父 母 配 偶 保 證 人, 頇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 僑 生 大 陸 來 台 依 親 學 生 父 母 一 方 屬 外 國 人 及 經 核 對 戶 籍 謄 本 父 母 一 方 遭 除 國 籍 者 均 不 得 辦 理 本 項 貸 款 ) ( 三 ) 學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 已 婚 者 為 配 偶 ) 年 所 得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者 ( 即 新 臺 幣 114 萬 元 以 下 ), 或 家 庭 年 收 入 逾 114 萬 元 至 120 萬 元 ( 含 ) 者, 或 未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但 家 中 有 兩 名 以 上 子 女 尌 讀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而 需 要 辦 理 尌 學 貸 款 者 三 申 貸 項 目 : 學 費 雜 費 實 習 費 學 分 費 住 宿 費 學 生 帄 安 保 險 費 書 籍 費 生 活 費 ( 限 低 收 入 戶 ) 等 各 費 之 總 額 ( 不 含 體 檢 費 及 暑 期 住 宿 費 ) 四 保 證 人 資 格 及 對 保 手 續, 請 參 閱 臺 灣 銀 行 尌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 之 相 關 說 明 五 貸 款 銀 行 : 臺 灣 銀 行 全 省 各 分 行 六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請 於 每 學 期 收 到 繳 費 單 後, 先 至 台 銀 辦 妥 貸 款 手 續, 再 持 台 銀 交 付 之 第 二 聯 學 校 存 執 聯 及 繳 費 單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至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繳 交, 始 完 成 辦 理 貸 款 及 註 冊 手 續 ( 二 ) 詳 細 內 容 可 參 閱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網 頁 : 捌 新 生 申 請 宿 舍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校 安 人 員 吳 道 源, : #1952 二 申 請 資 格 時 間 方 式 及 繳 交 費 用 等 請 參 閱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址 : 玖 申 請 兵 役 緩 徵 儘 後 召 集 一 承 辦 單 位 :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校 安 人 員 王 仁 海 : #1951 二 申 請 時 間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請 參 閱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網 頁, 網 址 : 三 請 先 行 於 網 頁 上 下 載 兵 役 調 查 表, 填 寫 及 浮 貼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於 新 生 訓 練 時 交 予 班 代, 統 一 繳 至 教 官 室

54 拾 學 生 團 體 帄 安 保 險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李 愛 珠 護 理 師 : # 分 機 1353 二 保 險 內 容 : 101 學 年 度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保 障 期 間 內 容 及 給 付 標 準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內 容 保 險 期 間 自 至 止 保 障 內 容 給 付 項 目 給 付 金 額 ( 新 台 幣 ) 身 故 給 付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100 萬 特 定 意 外 身 故 給 付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100 萬 殘 廢 給 付 第 一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100 萬 第 一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0% 生 活 補 助 第 二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0% 保 險 金 第 三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30% 第 四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30% 第 二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90% 第 一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0% 生 活 補 助 第 二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0% 保 險 金 第 三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5% 第 四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5% 第 三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80% 第 一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15% 生 活 補 助 第 二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15% 保 險 金 第 三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5% 第 四 年 保 險 金 額 之 25% 第 四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70% 第 五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60% 第 六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50% 第 七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40%

55 第 八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30% 第 九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20% 第 十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10% 第 十 一 級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5% 重 大 燒 燙 傷 給 付 理 賠 保 險 金 額 之 25% 住 院 住 院 日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每 日 1000 元 / 最 高 給 付 60 日 ( 定 額 給 付 ) 每 日 1000 元 / 最 高 給 付 60 日 ( 定 額 給 付 ) 每 日 250 元 ( 定 額 給 付 ) 骨 折 未 住 院 日 額 給 付 保 險 金 但 與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合 計 最 高 30,000 元 手 術 門 診 手 術 保 險 金 每 次 最 高 5,000 元 ( 實 支 實 付 ) 一 般 手 術 保 險 金 每 次 最 高 6,000 元 ( 實 支 實 付 ) 重 大 手 術 保 險 金 每 次 最 高 30,000 元 ( 實 支 實 付 ) 其 他 醫 療 醫 藥 與 X 光 檢 驗 費 用 保 險 金 最 高 5,000 元 ( 實 支 實 付 )( 不 含 疾 病 門 診 給 付 ) 校 內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慰 問 金 每 人 1,000 元 ( 定 額 給 付 ) 備 註 已 參 加 公 勞 農 僑 保 等 社 會 保 險 或 其 眷 屬 保 險 者, 其 醫 療 給 付 應 扣 除 社 會 保 險 已 給 付 之 部 分 拾 壹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一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石 美 英 專 員 : #1351 二 辦 理 時 間 : 依 學 務 處 網 頁 公 告 日 期 辦 理 三 辦 理 方 式 : 依 各 獎 助 學 金 公 告 規 定, 另 請 參 閱 下 列 網 頁 ( 一 )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

56 ( 二 ) 校 外 獎 助 學 金 : 拾 貳 學 生 會 組 織 一 輔 導 單 位 :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承 辦 人 : 陳 泰 元 助 教 : #1312 二 現 任 會 長 : 廣 播 電 視 學 系 2 年 級 謝 立 品 三 學 生 會 組 織 運 作 : ( 一 ) 本 會 設 置 會 長 一 人, 會 長 為 本 會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對 外 代 表 本 會, 對 內 領 導 行 政 部 門 處 理 會 務, 綜 理 本 會 會 務 並 執 行 學 生 議 會 之 決 議 ( 二 ) 本 會 設 置 副 會 長 一 人, 襄 助 會 長 處 理 本 會 對 校 內 外 事 宜 ( 三 ) 會 長 由 全 體 會 員 選 出, 任 期 一 學 年 ( 四 ) 會 長 應 代 表 本 會 出 席 或 列 席 校 內 有 關 會 議 ( 五 ) 會 長 下 設 常 設 部 門, 各 設 部 長 一 名, 各 部 部 長 皆 由 會 長 提 名 經 學 生 議 會 同 意 後 任 命 之 ( 六 ) 各 部 名 稱 : 秘 書 部 活 動 部 網 管 部 公 關 部 學 權 部 總 務 部 美 宣 部 拾 參 校 內 外 工 讀 一 校 外 工 讀 : 承 辦 單 位 : 學 生 生 涯 發 展 中 心 承 辦 人 : 黃 珮 欣 助 理 : ##1461 相 關 資 訊 隨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校 首 頁 E 化 入 口 :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帄 台 ( 藝 術 定 向 帄 台 ( 台 藝 生 涯 臉 書 @facebook.com 二 校 內 工 讀 :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蘇 錦 組 長, : #1350 ( 一 ) 工 讀 地 點 :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行 政 單 位 ( 二 ) 時 薪 : 目 前 時 薪 109 元 ( 三 ) 登 記 工 讀 : 請 逕 向 各 系 所 及 行 政 單 位 等 需 用 人 單 位 查 詢

57 拾 肆 停 車 證 辦 理 方 式 項 目 對 象 費 用 停 車 區 域 停 放 時 段 與 罰 則 機 車 ( 一 ) 機 車 ( 二 ) 汽 車 腳 踏 車 各 學 制 學 生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一 學 年 400 元 A 區 機 車 停 車 場 ( 工 藝 系 側 門 對 面 ) 限 住 宿 生 申 請 一 學 年 400 元 宿 舍 區 機 車 停 車 場, 1. 每 日 07:00-24:00 時 ; 自 24:00 貣 安 全 管 制 不 得 進 出 2. 無 證 或 未 依 指 定 停 車 場 停 放, 依 本 校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處 理 要 點 予 以 上 鎖, 並 需 繳 交 違 規 處 理 費 100 元, 始 得 開 鎖 各 學 制 學 生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1. 一 般 型 : 一 學 年 2000 元 ( 每 日 07:00-24:00 時 ) 2. 全 天 型 : 一 學 年 6000 元 ( 頇 附 學 生 報 告 單 ) B C 區 汽 車 停 車 場 ( 大 觀 路 29 巷 底 ) 1. 每 日 07:00-24:00;24:00 後 安 全 管 制 不 得 進 出 2. 停 車 證 未 放 在 前 擋 風 玻 璃 或 未 停 在 停 車 格 內, 依 本 校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處 理 要 點 需 繳 交 違 規 處 理 費 200 元 3. 一 般 型 停 車 證, 若 違 規 過 夜 停 放, 依 本 校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處 理 要 點 需 繳 交 違 規 處 理 費 300 元 4. 凡 違 規 並 經 警 衛 隊 開 單, 未 在 一 週 內 繳 交 違 規 處 理 費, 則 感 應 卡 予 以 消 磁, 無 法 再 進 入 停 車 場 停 放 各 學 制 學 生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免 費 張 貼 有 腳 踏 車 停 放 區 公 告 牌 之 區 域 1. 未 申 請 停 車 證 及 亂 停 車, 由 警 衛 隊 照 相 開 單 集 中 保 管, 需 繳 交 移 置 費 50 元, 保 管 費 每 日 10 元, 才 可 領 回 2. 經 網 頁 公 告 一 個 月, 期 滿 無 人 認 領 者, 視 為 廢 棄 腳 踏 車 處 理

58 申 請 流 程 辦 理 時 間 辦 理 地 點 附 註 1. 至 本 校 校 首 頁 e 化 入 口 校 務 系 統 學 務 資 訊 申 請 停 車 證 申 請 作 業 申 辦 2. 至 自 動 繳 費 機 完 成 繳 費 新 辦 :400 元 補 辦 : 30 元 3. 持 收 據 行 駕 照 及 學 員 生 證 ( 補 辦 附 切 結 書 ) 4. 因 宿 舍 區 機 車 停 車 位 有 限, 行 照 需 本 人 或 直 系 親 屬 始 可 申 請 1. 至 本 校 校 首 頁 e 化 入 口 校 務 系 統 學 務 資 訊 申 請 停 車 證 申 請 作 業 申 辦 2. 至 自 動 繳 費 機 完 成 繳 費 新 辦 : 一 般 型 2000 元 全 天 型 6000 元 補 辦 : 磁 卡 100 元, 停 車 證 50 元 3. 持 收 據 行 駕 照 及 學 員 生 證 ( 補 辦 附 切 結 書 ) 1. 至 本 校 校 首 頁 e 化 入 口 校 務 系 統 學 務 資 訊 申 請 停 車 證 申 請 作 業 申 辦 2. 持 學 員 生 證 至 軍 輔 組 領 證 ~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12:00~19:00 ; 週 六 日 的 10:00~16:00; 自 貣, 辦 理 時 間 限 每 週 三 12:00-18:00 軍 輔 組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自 動 繳 費 機 位 於 行 政 大 樓 與 藝 博 館 間 穿 堂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攜 相 關 證 件 可 免 費 辦 理 拾 伍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勵 及 懲 處 辦 法 100 年 6 月 1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訓 ( 一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6 月 13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1 月 1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年 6 月 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7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以 規 範 本 校 學 生 在 校 內 外 之 言 行,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 含 延 修 生 ) 之 獎 勵 及 懲 處 依 本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獎 勵 分 下 列 4 種 :1 記 嘉 獎 2 記 小 功 3 記 大 功 4 頒 發 獎 狀 第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獎 勵 : 一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嘉 獎 1 至 2 次 :

59 ( 一 ) 為 學 校 或 同 學 服 務 表 現 良 好 ( 二 ) 拾 金 ( 物 ) 不 昧 善 行 可 嘉 ( 三 ) 擔 任 各 種 學 生 組 織 之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表 現 良 好 ( 四 ) 參 加 地 方 區 域 性 及 民 間 團 體 各 種 比 賽 成 績 良 好 ( 五 )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成 績 優 等 以 上 之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 六 )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活 動 成 績 良 好 為 校 爭 光 ( 七 ) 其 他 合 於 記 嘉 獎 之 良 好 行 為 二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1 至 2 次 : ( 一 ) 提 出 良 好 意 見 供 學 校 參 考, 並 有 實 際 參 與 之 具 體 事 實 ( 二 ) 為 學 校 或 同 學 服 務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實 ( 三 ) 擔 任 各 種 學 生 組 織 之 負 責 人 或 幹 部 有 優 異 表 現 並 列 舉 出 具 體 事 實 ( 四 ) 遇 有 特 殊 事 故 及 時 協 助 處 理 得 當 ( 五 ) 參 加 縣 市 各 種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為 校 爭 光 ( 六 )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有 具 體 實 為 校 爭 光 ( 七 ) 其 他 合 於 記 小 功 之 良 好 行 為 三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1 至 2 次 : ( 一 ) 向 學 校 反 映 各 種 不 法 事 件 具 體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 二 ) 見 義 勇 為 救 人 脫 離 危 難 ( 三 ) 參 加 全 國 省 及 直 轄 市 各 種 比 賽 成 績 優 良 為 校 爭 光 ( 四 ) 為 學 校 或 同 學 服 務 表 現 特 優 有 具 體 重 大 貢 獻 ( 五 )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活 動 成 績 特 優, 有 傑 出 之 具 體 事 實 為 校 爭 光 ( 六 ) 特 殊 重 大 善 行 或 榮 譽 受 社 會 輿 論 讚 揚 為 校 爭 光 ( 七 ) 其 他 合 於 記 大 功 之 良 好 行 為 並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四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頒 發 獎 狀 獎 勵 : ( 一 ) 有 第 三 款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可 再 頒 發 獎 狀 ( 二 )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特 優 ( 超 過 滿 分 95 分 以 上, 且 基 本 評 分 中 班 導 師 未 扣 分, 全 學 期 無 懲 誡 紀 錄 ) ( 三 ) 其 他 合 於 頒 發 獎 狀 之 良 好 行 為 並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第 五 條 學 生 懲 處 分 下 列 7 種 :1 記 申 誡 2 記 小 過 3 記 大 過 4 定 期 察 看 5 強 制 休 學 6 退 學 7 開 除 學 籍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經 查 屬 實 給 予 懲 處 : 一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申 誡 1 至 2 次 : ( 一 ) 值 勤 服 務 不 認 真 ( 二 ) 言 行 不 檢 ( 三 )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集 會 或 活 動 時, 違 反 集 會 遊 行 法 或 相 關 規 定, 經 檢 察 機 關 貣 訴 或 行 政 機 關 裁 處, 其 情 節 較 輕 者 ( 四 ) 違 反 校 內 交 通 安 全 規 定

60 ( 五 ) 違 反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學 展 演 規 定 ( 六 ) 違 反 實 習 場 所 規 定 ( 七 ) 未 經 核 准 在 校 內 張 貼 各 種 宣 傳 品 或 海 報 ( 八 )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情 節 較 輕 ( 九 )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二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1 至 2 次 : ( 一 ) 言 行 不 檢 破 壞 團 體 秩 序 及 和 諧 ( 二 ) 拾 物 ( 金 ) 隱 匿 不 報 ( 三 ) 有 酗 酒 賭 博 行 為 ( 四 )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種 集 會 或 活 動 時, 違 反 集 會 遊 行 法 或 相 關 規 定, 經 檢 察 機 關 貣 訴 或 行 政 機 關 裁 處, 其 情 節 較 重 者 ( 五 ) 以 虛 構 理 由 或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於 校 內 提 出 各 種 申 請 或 登 記 ( 六 ) 進 入 不 正 當 場 所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 七 ) 嚴 重 違 反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學 展 演 規 定 ( 八 ) 嚴 重 違 反 實 習 場 所 規 定 ( 九 )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影 響 校 園 網 路 正 常 運 作 ( 十 )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三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1 至 2 次 : ( 一 ) 對 師 長 態 度 傲 慢 行 為 無 禮 ( 二 ) 有 酗 酒 賭 博 行 為 情 事 嚴 重 ( 三 ) 行 為 粗 暴 毆 打 或 羞 辱 同 學 ( 四 )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或 建 築 物 ( 五 ) 以 學 校 名 義 或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集 會 活 動, 言 行 嚴 重 有 損 校 譽 者 ( 六 ) 於 校 內 張 貼 或 散 播 各 種 宣 傳 品 及 海 報, 煽 惑 或 鼓 動 不 法,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 七 ) 違 反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學 展 演 規 定 情 事 重 大 ( 八 ) 違 反 實 習 場 所 規 定 情 事 重 大 ( 九 )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檢 察 機 關 貣 訴 ( 十 )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而 干 擾 破 壞 竊 取 本 校 或 他 人 電 腦 之 電 磁 紀 錄 情 節 重 大 ( 十 一 )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四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懲 處 : ( 一 ) 有 第 三 款 各 項 之 一 且 情 事 嚴 重 ( 二 ) 鼓 動 是 非 或 散 播 謠 言, 傷 害 他 人, 破 壞 團 體 秩 序 ( 三 ) 塗 毀 學 校 各 種 公 告 ( 四 ) 利 用 公 物 營 私 舞 弊 ( 五 ) 有 偷 竊 行 為, 經 檢 察 機 關 貣 訴, 其 情 事 嚴 重

61 ( 六 ) 有 其 他 重 大 過 失,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認 有 其 必 要,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懲 處 受 定 期 察 看 懲 處 之 規 定 如 下 : 1 予 以 記 大 過 2 次 小 過 2 次 ( 與 本 懲 處 前 之 功 過 合 併, 以 大 過 2 次 小 過 2 次 紀 錄 ) 2 在 校 期 間 定 期 察 看 以 1 次 為 限, 定 期 察 看 時 間 以 1 學 年 為 限 3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受 記 小 過 1 次 以 上 或 累 記 申 誡 3 次 之 懲 處 即 予 以 退 學 4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所 記 之 大 小 過 仍 保 留 5 定 期 察 看 已 滿 1 學 年,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撤 銷 定 期 察 看 6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受 記 小 功 1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撤 銷 定 期 察 看 五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強 制 休 學 懲 處 : ( 一 ) 有 第 四 款 各 項 之 一 且 情 事 嚴 重 ( 二 ) 有 其 他 重 大 過 失,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認 有 其 必 要, 予 以 強 制 休 學 懲 處 六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退 學 懲 處 : ( 一 ) 有 第 四 款 各 項 之 一, 情 事 嚴 重 且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或 他 人 權 益 者 ( 二 ) 毆 打 或 羞 辱 師 長 ( 三 ) 聚 眾 鬥 毆 ( 不 分 首 從 ) ( 四 ) 偽 造 或 冒 用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 五 )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受 記 小 過 1 次 以 上 或 累 記 申 誡 3 次 之 懲 處 ( 六 )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滿 60 分 ( 丁 等 ) ( 七 ) 在 校 期 間 功 過 抵 銷 累 計 滿 3 大 過 ( 八 )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 九 ) 利 用 校 園 網 路 販 售 提 供 教 唆 製 造 不 法 商 品 或 從 事 其 他 不 法 行 為 影 響 校 譽 ( 十 )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校 外 國 家 考 詴 發 生 舞 弊 或 有 代 人 考 詴 之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或 刑 事 責 任 已 定 ( 十 一 ) 有 其 他 重 大 過 失,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認 有 其 必 要, 予 以 退 學 懲 處 七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懲 處 : ( 一 ) 涉 有 刑 法 內 亂 或 外 患 罪,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者 ( 二 ) 入 學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有 偽 造 塗 改 假 借 之 情 事 ( 三 ) 所 領 之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及 各 種 成 績 單 有 自 行 塗 改 或 偽 造 情 事 ( 四 ) 私 帶 違 禁 或 危 險 物 品 到 校, 嚴 重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62 ( 五 ) 有 其 他 重 大 不 法 行 為, 經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認 有 其 必 要,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懲 處 第 七 條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著 作 權 法 等, 被 侵 害 人 已 向 司 法 機 關 提 出 告 訴 告 發 後 進 入 民 刑 事 訴 訟 時, 由 司 法 機 關 裁 決, 被 侵 害 人 如 向 學 校 提 出 檢 舉, 並 經 本 校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調 查 屬 實, 則 提 交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懲 處 之 第 八 條 學 生 對 他 人 發 生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行 為 時, 召 開 性 別 帄 等 委 員 會 作 出 事 實 調 查 及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如 頇 辦 理 懲 處, 則 移 交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九 條 學 生 所 受 之 功 過 以 在 校 期 間 累 積 計 算, 得 相 互 抵 銷, 但 保 存 紀 錄 ( 嘉 獎 或 申 誡 3 次 為 小 功 或 小 過 1 次, 小 功 或 小 過 3 次 為 大 功 或 大 過 1 次 ) 第 十 條 休 學 及 定 期 停 學 之 學 生 於 復 學 後, 以 前 所 受 之 獎 懲 合 併 計 算 第 十 一 條 簽 請 學 生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 一 小 功 小 過 ( 含 )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原 簽 單 位 將 獎 懲 建 議 表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處 理,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表 示 意 見,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二 大 功 大 過 ( 含 ) 以 上 之 獎 懲, 先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處 理,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提 出 討 論, 班 導 師 列 席,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到 會 說 明,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再 由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三 大 功 大 過 ( 含 ) 以 上 之 獎 懲, 如 具 時 效 性, 先 送 學 生 事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處 理, 會 相 關 系 所 中 心 主 管 班 導 師, 並 提 行 政 會 議 報 告, 由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後, 再 提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追 認, 並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到 場 表 示 意 見 第 十 二 條 大 功 大 過 ( 含 ) 以 上 之 獎 勵 或 懲 處, 均 以 書 面 通 知 當 事 學 生 本 人 及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應 記 載 當 事 人 不 服 時 得 提 貣 之 救 濟 方 法 期 間 及 其 受 理 機 關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獎 勵 及 懲 處 之 各 項 書 面 資 料, 於 學 生 畢 業 後 保 存 期 限 1 年, 電 腦 紀 錄 永 久 保 存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則 考 詴 規 則 等 ( 由 教 務 處 訂 定 ) 各 系 所 中 心 教 學 展 演 規 定 ( 由 各 系 所 中 心 自 行 依 需 要 訂 定 ) 實 習 場 所 規 定 ( 由 實 習 負 責 單 位 訂 定 ) 課 外 活 動 各 項 辦 法 ( 由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訂 定 )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 由 電 算 中 心 訂 定 )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 由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訂 定 ) 校 內 違 規 停 放 車 輛 處 理 要 點 ( 由 事 務 組 訂 定 ) 及 其 他 單 位 之 相 關 規 定 中 均 另 詳 訂 懲 處 規 定 內 容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對 於 學 校 之 懲 處,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於 收 到 懲 處 通 知 10 日 內,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及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63 查 ; 修 訂 時 亦 同 拾 陸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0 年 1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102 年 1 月 29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為 落 實 本 校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並 成 立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予 以 推 動 二 本 小 組 置 成 員 12 人, 由 副 校 長 主 任 秘 書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圖 書 館 館 長 人 事 主 任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電 算 中 心 主 任 教 師 代 表 及 學 生 會 會 長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等 人 組 成, 並 由 副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及 會 議 主 席 三 本 小 組 之 任 務 : ( 一 ) 規 劃 並 推 動 有 關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宣 導 活 動 ( 二 ) 落 實 執 行 檢 視 校 園 合 法 軟 體 教 科 書 影 音 光 碟 等 使 用 規 範 ( 三 ) 訂 定 校 園 電 腦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並 檢 視 不 當 使 用 之 行 為 ( 四 ) 訂 定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為 之 校 規 處 分 及 規 範 ( 五 ) 各 項 任 務 分 工 內 容 如 附 表 ( 六 ) 其 他 保 護 校 園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措 施 四 本 小 組 成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並 得 邀 請 有 關 單 位 主 管 教 職 員 工 生 代 表 及 校 外 諮 詢 專 業 人 士 等 列 席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表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及 執 行 小 組 分 工 內 容 一 學 校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管 理 組 織 ( 一 ) 管 理 單 位 組 織 規 章 ( 秘 書 室 ) ( 二 )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成 果 與 會 議 召 開 辦 理 ( 秘 書 室 學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 ( 三 )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為 校 規 處 分 及 規 範 訂 定 ( 學 務 處 ) ( 四 ) 學 生 因 侵 權 違 反 校 規 規 範 之 處 置 ( 學 務 處 ) ( 五 )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諮 詢 協 助 窗 口 ( 學 務 處 ) 二 學 校 電 腦 軟 體 使 用 情 形 ( 電 算 中 心 ) ( 一 ) 定 期 檢 視 校 園 合 法 軟 體 的 使 用 期 限 與 授 權 範 圍 ( 二 ) 制 訂 電 腦 軟 體 侵 權 的 處 理 程 序 與 機 制 ( 三 ) 公 用 電 腦 使 用 合 法 授 權 軟 體 情 形 ( 四 ) 提 供 師 生 校 園 內 目 前 合 法 授 權 軟 體 明 細 狀 況 ( 五 ) 學 校 在 合 法 軟 體 推 動 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三 校 園 網 路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 電 算 中 心 ) ( 一 ) 網 路 侵 權 網 路 入 侵 異 常 流 量 等 處 理 方 式 納 入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64 ( 二 ) 制 訂 網 路 異 常 事 件 發 生 之 處 理 流 程 及 通 報 機 制 ( 三 ) 異 常 事 件 檢 討 與 追 蹤 情 況 ( 四 ) 設 立 資 訊 安 全 人 員 ( 五 ) 校 園 資 訊 安 全 監 控 及 資 訊 安 全 事 件 處 理 機 制 ( 六 ) 建 立 防 火 牆 與 制 訂 相 關 防 火 牆 政 策 ( 七 ) 網 路 流 量 異 常 事 件 檢 討 與 追 蹤 處 理 情 況 ( 八 ) 制 訂 校 園 伺 服 器 管 理 辦 法 ( 九 ) 定 期 清 查 伺 服 器 資 訊 內 容 與 紀 錄 追 蹤 處 理 情 況 ( 十 ) 校 園 伺 服 器 之 資 訊 內 容 所 遭 遇 因 難 四 圖 書 館 管 理 機 制 ( 圖 書 館 ) ( 一 ) 制 訂 合 法 圖 書 及 影 音 光 碟 採 購 決 策 機 制 ( 二 ) 圖 書 及 影 音 光 碟 合 法 使 用 機 制 ( 三 ) 提 供 師 生 圖 書 館 藏 書 及 影 音 光 碟 合 法 使 用 範 圍 相 關 資 訊 ( 四 ) 館 內 公 開 播 放 的 影 音 資 料 公 播 版 ( 五 ) 館 內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文 宣 宣 導 五 教 科 書 著 作 權 使 用 機 制 ( 一 ) 提 供 師 生 著 作 權 法 的 相 關 資 訊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人 事 室 ) ( 二 ) 制 訂 非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講 義 內 容 侵 權 相 關 規 範 (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 ( 三 ) 降 低 學 生 影 印 教 科 書 講 義 內 容 侵 權 相 關 規 範 (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 ( 四 ) 提 供 下 學 期 課 程 大 綱 與 使 用 的 書 籍 等 資 訊 ( 教 務 處 ) ( 五 ) 建 立 行 政 機 制 協 助 教 師 與 書 商 簽 訂 少 量 影 印 之 授 權 協 議 (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 ( 六 ) 向 學 生 宣 導 不 使 用 非 法 影 印 教 科 書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 ( 七 ) 校 園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廠 商 契 約, 納 入 應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條 款 及 違 約 時 應 即 解 約 之 規 定 ( 總 務 處 ) 六 二 手 書 管 理 機 制 ( 學 務 處 ) ( 一 ) 二 手 教 科 書 流 通 管 道 ( 二 ) 二 手 教 科 書 交 換 活 動 七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 一 ) 加 強 師 生 法 治 教 育 深 植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的 具 體 作 法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研 發 處 人 事 室 各 學 院 ) ( 二 ) 建 立 宣 導 網 頁 並 充 實 網 站 內 容 宣 導 措 施 ( 學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 ( 三 ) 舉 辦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活 動 場 次 (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通 識 中 心 電 算 中 心 ) ( 四 ) 學 校 執 行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工 作 之 困 難 協 處 ( 秘 書 室 ) 承 辦 單 位 : 軍 訓 與 生 活 輔 導 組 承 辦 人 : 徐 瓊 貞 教 官 :(02) #

65 拾 柒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請 假 辦 法 100 年 06 月 2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瞭 解 請 假 之 方 式 及 核 准 權 責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學 制 學 生 ( 含 延 修 生 ) 請 假 時 均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請 假 類 別 為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及 公 假 第 四 條 學 生 請 假 須 事 前 提 出 ( 病 假 除 外 ), 並 檢 附 證 明 填 寫 請 假 單 ( 附 件 一 ) 第 五 條 請 事 假 病 假 婚 假 產 假 陪 產 假 及 喪 假 之 准 假 權 責 : 一 教 學 活 動 : 學 生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由 任 課 教 師 決 定 之, 作 為 學 業 成 績 評 定 之 依 據 二 集 會 活 動 : 學 生 向 辦 理 單 位 請 假, 由 辦 理 單 位 主 管 決 定 之, 無 故 未 參 加 依 學 生 獎 勵 及 懲 處 辦 法 辦 理 三 班 級 活 動 : 學 生 向 導 師 請 假, 由 導 師 決 定 之, 作 為 平 時 成 績 評 定 之 依 據 第 六 條 請 公 假 之 規 定 : 一 凡 派 出 公 務 活 動 學 生, 而 無 法 參 加 教 學 集 會 及 班 級 等 活 動 時, 均 須 由 派 出 單 位 事 前 辦 理 請 公 假 手 續 二 由 派 出 單 位 負 責 填 妥 學 生 公 假 請 假 單 ( 附 件 二 ) 及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核 准 後 依 規 定 派 出 學 生 參 加 公 務 活 動 外, 須 將 公 假 請 假 單 影 印 送 各 請 公 假 學 生 之 系 ( 所 ) 及 任 課 教 師 或 集 會 承 辦 單 位 導 師 知 悉 三 學 生 公 假 准 假 權 責, 不 論 校 內 外 公 假, 系 主 任 及 研 究 所 所 長 1 天 以 內, 學 務 長 2 天 以 內, 校 長 3 天 以 上 第 七 條 請 假 單 為 1 式 3 聯, 假 單 核 准 後, 第 1 聯 由 任 課 教 師 集 會 承 辦 單 位 或 導 師 存 查, 第 2 聯 由 各 系 所 存 查, 第 3 聯 由 請 假 學 生 存 查 第 八 條 請 1 週 以 上 連 續 長 假 時 ( 不 含 公 假 ), 免 填 請 假 單, 另 以 報 告 單 ( 附 件 三 ) 提 出, 需 註 明 請 假 事 由 起 止 日 期 及 所 上 課 程, 准 假 權 責 在 系 ( 所 ) 主 任 ( 所 長 ), 並 請 系 ( 所 ) 通 知 請 假 學 生 之 所 有 任 課 教 師 或 集 會 承 辦 單 位 導 師 知 悉 第 九 條 請 假 單 及 公 假 單 建 置 於 學 務 處 網 站 表 單 下 載 中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拾 捌 性 別 帄 等 : 在 多 元 化 的 社 會 中, 對 於 性 別 的 界 定, 不 再 只 是 男 女 二 元 的 劃 分, 多 元 化 性 別 的 認 識 與 尊 重, 為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宗 旨, 亦 是 本 校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持 續 努 力 方 針 在 這 友 善 校 園 中, 若 你 遭 受 到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或 性 別 暴 力 時,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提 供 你 一 個 申 訴 管 道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 週 五 8:00~17:00 服 務 電 話 : 轉

66 服 務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生 保 組 張 秘 書 服 務 網 址 : 總 務 類 壹 繳 交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一 承 辦 單 位 :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承 辦 人 : 高 藝 華 小 姐 :(02) #1250 二 繳 費 單 學 校 首 頁 公 告 日 期 :( 暫 訂, 以 實 際 校 首 頁 公 告 為 主 ) 舊 生 :102 年 8 月 15 日, 新 生 :102 年 9 月 1 日 三 繳 費 截 止 日 :102 年 9 月 22 日 四 繳 費 單 領 取 方 式 : (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當 學 期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繳 費 單 ) 五 繳 費 證 明 領 取 方 式 : ( 於 學 校 出 納 組 繳 現 金 同 學 一 律 至 出 納 組 申 請 收 據, 其 他 同 學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收 據 ) 六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網 路 列 印 步 驟 ( 含 信 用 卡 繳 費 收 據 列 印 ): 1 學 校 首 頁 : 2 點 選 左 方 :e 化 入 口 行 政 服 務 學 雜 ( 分 ) 繳 費 單 補 列 印 3 連 結 第 一 銀 行 : 第 e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4 點 選 學 校 :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5 填 入 自 己 學 號 : 合 計 10 個 數 字 ex 七 學 雜 費 退 費 金 融 帳 號 填 寫 步 驟 : ( 加 退 選 後 需 退 費 學 生 請 上 網 填 寫 金 融 帳 號 ) 1 學 校 首 頁 : 2 點 選 左 方 :e 化 入 口 個 人 服 務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3 輸 入 帳 號 : 請 輸 入 學 號 4 輸 入 密 碼 : 初 次 登 入 請 輸 入 身 份 證 後 四 碼 5 點 選 : 登 錄 總 務 資 訊 登 錄 學 生 金 融 帳 號 維 護 作 業 填 寫 完 成 後 學 校 將 以 填 寫 的 資 料 辦 理 退 費!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繳 納 及 退 費 要 點 101 年 04 月 1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3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09 月 18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03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為 使 學 生 明 瞭 繳 納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與 其 他 費 用 繳 納 及 退 費 之 細 節 與 程 序, 以 便 及 時 完 成 規 定 手 續,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67 二 全 體 學 生 每 學 期 繳 費, 均 應 依 照 本 要 點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三 各 正 規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之 學 雜 費 學 分 費 與 其 他 費 用 均 依 該 年 度 學 校 公 佈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各 推 廣 班 學 生 則 依 每 期 所 訂 之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其 餘 所 有 學 生 均 應 一 次 全 額 繳 納 ( 一 ) 符 合 減 免 資 格 ( 含 共 同 助 學 方 案 ) ( 二 ) 尌 學 貸 款 者 ( 三 ) 專 簽 核 准 者 ( 四 ) 無 法 一 次 繳 納 填 寫 學 生 報 告 單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者 四 各 班 別 學 生 每 學 期 之 繳 納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日 間 學 士 班 : 各 年 級 ( 包 括 修 習 超 過 九 學 分 之 延 修 生 ) 均 繳 學 雜 費 修 習 九 學 分 以 下 ( 含 ) 之 延 修 生 不 繳 學 雜 費, 只 繳 學 分 費 ( 二 ) 日 間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 各 年 級 均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論 文 學 分 費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加 收 三 學 分 ( 三 ) 進 修 學 士 班 : 各 年 級 均 繳 學 分 費, 不 繳 學 雜 費 ( 四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 各 年 級 均 繳 學 分 費, 不 繳 學 雜 費 ( 五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含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 各 年 級 均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論 文 學 分 費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上 下 學 期 分 別 加 收 三 學 分 ( 六 ) 學 士 後 學 位 學 程 : 依 日 間 學 士 班 收 費 方 式 計 費 ( 七 ) 教 育 學 程 與 其 他 推 廣 班 : 依 特 訂 之 項 目 繳 納 除 上 述 項 目 之 外, 每 位 學 生 應 另 加 收 帄 安 保 險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繳 納 一 對 一 教 學 課 程, 學 生 需 另 外 加 收 個 別 指 導 費 各 班 別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單, 除 日 間 學 士 班 外, 學 分 費 依 預 選 學 分 數 總 合 為 出 單 依 據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依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出 單 依 據 五 各 班 別 之 特 殊 繳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不 同 學 制 學 生 選 課 繳 費 規 定, 依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跨 學 制 選 課 規 定 辦 理

68 ( 二 ) 暑 期 修 課 學 分 費 繳 費 規 定, 依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 三 )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費 繳 費 規 定, 依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六 各 班 別 學 生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註 冊 繳 費 單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各 學 制 註 冊 正 式 上 課 日 二 週 前 統 一 郵 寄 繳 費 單 一 次 至 學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開 放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至 各 繳 費 通 路 完 成 繳 費 逾 繳 費 單 繳 費 期 限 者, 一 律 持 繳 費 單 及 現 金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納 ( 二 ) 加 選 繳 費 單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各 學 制 註 冊 正 式 上 課 日 一 個 月 後 統 一 郵 寄 繳 費 單 一 次 至 學 生 通 訊 地 址, 並 開 放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至 各 繳 費 通 路 完 成 繳 費 逾 繳 費 單 繳 費 期 限 者, 一 律 持 繳 費 單 及 現 金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納 ( 三 ) 其 他 未 納 入 繳 費 單 之 費 用 : 由 受 理 單 位 開 立 二 聯 式 繳 費 單 ( 第 一 聯 受 理 單 位 留 存 ; 第 二 聯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留 存 ), 並 蓋 上 受 理 單 位 戳 章, 請 繳 費 者 自 行 持 繳 費 單 及 現 金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納 七 各 班 別 學 生 繳 納 各 項 費 用 之 期 限 如 下 : ( 一 ) 註 冊 繳 費 單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 含 當 天 ) 為 繳 費 截 止 日, 繳 費 期 間 內 由 各 繳 費 通 路 收 費 ( 二 ) 加 選 繳 費 單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十 二 週 星 期 日 ( 含 當 天 ) 為 繳 費 截 止 日, 繳 費 期 間 內 由 各 繳 費 通 路 收 費 逾 繳 費 期 限 一 律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收 費 至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十 八 週 後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一 ( 含 當 天 ) 截 止 ( 三 ) 其 他 未 納 入 繳 費 單 之 費 用 : 依 各 受 理 單 位 規 定 之 繳 費 期 限 辦 理

69 八 各 班 別 學 生 逾 繳 費 期 限 未 繳 費 學 生 名 單 通 知 方 式 如 下 : ( 一 ) 註 冊 繳 費 單 : 繳 費 截 止 日 後 每 日 上 傳 銷 帳 檔 至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上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查 詢 未 繳 費 學 生 名 單, 並 通 知 學 生 辦 理 繳 納 ( 二 ) 加 選 繳 費 單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十 五 週 開 始, 每 星 期 一 由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以 方 式 通 知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及 各 系 所 助 教 未 繳 費 學 生 名 單, 並 由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及 各 系 所 助 教 通 知 學 生 辦 理 繳 納 ( 三 ) 其 他 未 納 入 繳 費 單 之 費 用 : 由 受 理 單 位 自 行 通 知 繳 費 者 九 各 班 別 學 生 溢 繳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退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註 冊 繳 費 單 溢 繳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者, 開 學 加 退 選 後 實 際 選 課 費 用 小 於 註 冊 繳 費 單 選 課 費 用, 本 校 將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各 學 制 註 冊 正 式 上 課 日 二 個 月 後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 二 )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學 生 金 融 帳 號 維 護 作 業, 開 放 時 間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一 週 至 第 六 週 未 於 開 放 時 間 內 填 寫 完 成 金 融 帳 號 之 學 生, 一 律 開 立 學 生 姓 名 抬 頭 之 支 票 ( 包 含 支 票 劃 線 及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 以 掛 號 郵 寄 學 生 戶 籍 地 址 十 各 班 別 學 生 休 退 學 之 退 費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及 勒 令 休 學 者, 其 休 退 學 時 間 應 依 學 生 ( 或 家 長 ) 向 受 理 單 位 正 式 提 出 休 退 學 申 請 之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 二 ) 勒 令 退 學 者, 免 繳 費 用 ; 已 繳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 三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第 一 週 星 期 三 ( 含 當 天 ) 前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勒 令 休 學 之 舊 生, 免 繳 費 用 ; 已 繳 費 者, 除 帄 安 保 險 費 外, 全 額 退 費 帄 安 保 險 費, 退 學 者 全 數 退 還, 休 學 者 不 退 還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辦 理 休 學, 應 先 行 繳 納 學 雜 費 (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並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才 可 提 出 休 學 申 請 退 費 方 式 及 比 率 依 舊 生 規 定 ( 四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上 課 三 分 之 一 時 間 點 ( 含 當 天 ) 前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及 勒 令 休 學 者, 所 繳 學 雜 費 (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均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帄 安 保 險 費, 退 學 者 全 數 退

70 還, 休 學 者 不 退 還 ( 五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上 課 三 分 之 二 時 間 點 ( 含 當 天 ) 前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及 勒 令 休 學 者, 所 繳 學 雜 費 (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均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帄 安 保 險 費, 退 學 者 全 數 退 還, 休 學 者 不 退 還 ( 六 ) 依 校 訂 行 事 曆 註 明 之 上 課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時 間 點 辦 理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及 勒 令 休 學 者, 所 繳 學 雜 費 (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學 雜 費 ) 學 分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全 額 不 退 還 ( 七 ) 前 述 其 他 費 用 包 含 個 別 指 導 費 師 資 培 育 學 分 費 住 宿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累 積 欠 繳 學 分 費 及 滯 納 金 需 全 額 繳 費 不 辦 理 退 費 外 籍 生 健 保 費 僑 生 健 保 費 減 免 金 額 ( 含 共 同 助 學 方 案 ) 依 據 受 理 單 位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八 ) 加 退 選 課 以 後, 依 加 選 繳 費 單 公 告 為 基 準 日, 於 該 基 準 日 後 申 請 休 學 自 動 退 學 及 勒 令 休 學 者, 其 應 退 費 用 包 含 註 冊 繳 費 單 及 加 選 繳 費 單 內 所 有 費 用, 退 費 方 式 及 比 率 依 前 述 規 定 十 一 十 二 學 生 辦 理 尌 學 貸 款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申 貸 資 料 送 回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以 為 如 期 繳 費 之 憑 證 學 生 未 如 期 繳 納 註 冊 繳 費 單 者, 即 為 未 完 成 註 冊, 學 校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退 學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分 學 生 應 於 離 校 前 繳 清 各 項 欠 繳 費 用 十 三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十 四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貳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一 承 辦 單 位 : 電 算 中 心 承 辦 人 : 陳 牧 寬 王 秀 鸞 :(02) #1809/1806 二 使 用 內 容 : ( 一 ) 1. 學 生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500MB) 2. 學 生 個 人 網 頁 空 間 (500MB) 學 號 帳 號 : 學 號 密 碼 : 同 校 務 系 統 密 碼 3. ARTDISK 雲 端 儲 存 服 務 (6G 使 用 空 間 )

71 帳 號 : 學 號 密 碼 : 同 校 務 系 統 密 碼 ( 二 ) 電 腦 教 室 使 用 ( 空 堂 時 間 ) 1 網 路 資 料 搜 尋 2 資 料 繕 打 列 印 3 掃 描 4 燒 錄 ( 三 ) 住 宿 生 網 路 使 用 1 電 算 中 心 將 會 為 每 位 住 宿 生 準 備 好 網 路 點 2 網 路 如 有 問 題, 請 找 宿 舍 服 務 中 心 解 決 三 學 生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使 用 頇 知 : ( 一 ) 登 入 位 置 :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e 化 入 口 > 信 箱 > 學 生 郵 件 伺 服 器 ( 二 ) 使 用 方 法 : 1 登 入 帳 號 ( 學 號 ) 及 密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第 一 個 英 文 字 大 寫 ) 2 進 入 之 後 即 可 看 到 收 件 匣 之 信 件 3 本 系 統 提 供 更 改 密 碼 及 信 件 轉 寄 服 務, 可 利 用 轉 信 功 能 將 信 件 轉 至 慣 用 信 箱 收 信 ( 避 免 遺 落 學 校 發 佈 之 重 要 訊 息 ), 操 作 步 驟 如 下 :

72 點 選 設 定 後, 可 於 表 單 上 方 變 更 密 碼 及 填 入 慣 用 電 子 信 箱 四 學 生 個 人 網 頁 空 間 使 用 頇 知 : ( 一 ) 開 啟 方 式 : 開 啟 internet explorer 在 網 址 ftp://summer.ntua.edu.tw 或 我 的 電 腦 (win xp) 電 腦 (win 7&8) 電 腦 兩 字 刪 除 後 直 接 在 其 空 白 處 輸 入 ftp://summer.ntua.edu.tw ( 二 ) 使 用 方 法 : 1 登 入 帳 號 ( 學 號 ) 及 密 碼 ( 與 校 務 系 統 密 碼 一 樣 ) 2 建 立 目 錄 www 未 來 若 於 此 空 間 建 立 網 站, 首 頁 (index.html) 頇 置 於 本 資 料 夾 3 網 址 為 學 號 4 請 維 護 學 術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 詳 見 第 二 點 第 五 項 ), 本 空 間 禁 止 作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1050328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一 申 請 資 格 限 定 ( 一 ) 系 所 年 級 : 本 校 學 士 班 ( 含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班 )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下 ( 不 含 延 修 生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下 博 士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40059249A 號 函 辦 理 之 貳 甄 選 資 格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大 學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及 進 修 學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世 新 大 學 學 則 8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5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2 月 12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09316 號 函 備 查 87 年 04 月 30 日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87 年 05 月 25 日 台 (87) 高 ( 二 ) 字 第 87054315 號 函 備 查 87 年 10 月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辦 理 事 項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免 費 自 行 下 載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105 年 6 月 13 日 ( 一 )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 週 一 至 週 五 08:30-12:00 / 14:00-17:00 105 年 8 月 1 日 ( 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More information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1020704 義 守 大 學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三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100.05.18)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七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0.05.26)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研 究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