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母 性 保 護 之 定 義 與 緣 起 : 母 性 保 護 又 稱 為 生 育 保 護, 政 府 政 策 主 要 在 保 護 孕 產 婦 及 其 子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和 蓋 範 圍 包 括 孕 產 期 工 作 保 障 哺 乳 與 育 嬰 拖 兒 與 生 育 補 助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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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之 國 際 比 較 與 台 灣 現 況 調 查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n indices maternity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current conditions in Taiwan 一 前 言 : 據 勞 委 會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台 灣 約 有 46.7% 女 性 為 勞 動 人 口, 從 光 復 初 年 的 製 造 業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的 加 工 出 口 業 至 現 在 勞 動 人 口 最 多 的 服 務 業, 女 性 工 作 者 在 各 種 產 業 都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勞 動 價 值 由 於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生 理 構 造 與 生 俱 來 即 不 同, 女 性 除 了 會 遭 遇 孕 產 期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顧 慮 與 休 假 需 求, 照 顧 教 養 子 女 及 家 中 年 長 人 口 等 依 賴 人 口 的 責 任 亦 多 數 落 在 女 性 身 上, 造 成 女 性 比 男 性 多 一 層 就 業 時 的 顧 慮 與 考 量, 甚 至 有 些 女 性 選 擇 退 出 職 場, 或 者 企 業 雇 主 以 不 適 任 等 名 義 將 重 返 職 場 之 女 性 調 任 或 資 遣 等 現 存 的 法 令 中, 以 勞 委 會 頒 布 之 勞 基 法 及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通 過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為 要, 其 中 除 立 法 保 護 女 性 工 作 者 的 產 育 休 假 親 職 假 生 理 假 的 權 利 以 外, 也 跟 隨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所 呼 籲 遵 循 之 公 約, 訂 定 了 一 些 公 私 部 門 企 業 及 雇 主 須 設 立 之 職 場 母 性 保 護 親 善 設 施 與 津 貼 補 助 等, 企 圖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者 的 比 例, 並 維 護 女 性 就 業 者 的 工 作 權 益 與 安 全 衛 生 等 據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OECD)2003 年 所 做 的 研 究 指 出, 其 會 員 國 女 性 就 業 人 口 比 例 高 的 國 家, 其 總 生 育 率 亦 高 ;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經 濟 學 者 研 究 顯 示, 若 女 性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例 增 加 1%, 則 國 家 的 年 生 產 毛 額 之 增 長 率 可 達 9% 儘 管 台 灣 已 建 立 母 性 保 護 與 家 庭 親 善 的 法 令, 然 女 性 就 業 比 例 在 過 去 的 五 年 間 僅 有 微 幅 的 成 長,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民 國 九 十 七 的 總 生 育 率 僅 1.07/ 人, 為 全 世 界 之 新 低, 低 就 業 率 除 了 阻 礙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低 生 產 率 也 意 味 台 灣 未 來 的 勞 動 人 口 將 減 少, 當 依 賴 人 口 增 加, 則 國 家 勞 動 人 口 素 質 極 有 可 能 因 此 而 低 落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與 婦 女 團 體 都 積 極 推 動 訂 立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框 架 下, 適 合 現 今 台 灣 就 業 環 境 的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本 文 將 除 了 整 合 各 國 際 組 織 研 究 機 構 與 國 內 所 訂 定 之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與 評 量 制 度 以 外, 亦 蒐 集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學 者 權 益 團 體 勞 工 組 織 等 針 對 現 今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的 評 論 與 具 體 之 短 中 長 程 措 施 等 評 論 最 後, 本 文 以 公 共 衛 生 之 觀 點 出 發, 根 據 國 外 具 保 護 女 性 健 康 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為 主 軸, 提 出 筆 者 以 為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的 公 衛 條 件, 再 淺 探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在 公 私 部 門 之 實 踐 適 切 性

2 ( 一 ) 母 性 保 護 之 定 義 與 緣 起 : 母 性 保 護 又 稱 為 生 育 保 護, 政 府 政 策 主 要 在 保 護 孕 產 婦 及 其 子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和 蓋 範 圍 包 括 孕 產 期 工 作 保 障 哺 乳 與 育 嬰 拖 兒 與 生 育 補 助 和 女 性 生 理 期 等 ( 林 振 賢,1997:11)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於 1952 的 第 103 號 修 正 案 提 出 修 正 母 性 保 護 公 約 : 女 性 在 法 定 期 間 內 所 享 有 之 產 假 權 母 性 受 益 權 安 全 與 平 等 的 工 作 權 利 (ILO,2009), 不 過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並 沒 有 通 過 新 的 正 式 法 規 或 協 議, 僅 規 範 所 屬 會 員 國 必 須 更 重 視 這 些 新 議 題 ; 循 著 此 項 公 約, 各 國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都 因 政 經 社 會 政 策 與 企 業 型 態 女 權 與 工 會 等 的 立 法 與 歷 史 沿 革 有 所 差 異 母 性 保 護 立 法 的 目 的 在 肯 定 女 性 與 男 性 擁 有 同 等 價 值 與 權 利 的 觀 念, 且 呼 籲 父 系 社 會 生 育 非 女 性 個 人 義 務, 而 是 一 具 有 深 遠 社 會 價 值, 應 由 全 民 共 同 負 擔 的 任 務, 並 以 避 免 社 會 與 企 業 對 女 性 身 體 生 育 和 養 育 的 歧 視 為 制 定 當 前 國 內 母 性 保 護 的 主 軸 ( 周 玟 琪,1994) 台 灣 的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起 步 稍 晚, 除 了 勞 動 基 準 法 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對 女 工 予 以 特 別 保 護 規 定 外, 仍 沿 用 民 國 18 年 工 廠 法 內 之 母 性 保 護 規 定 共 三 類 : 產 假 懷 孕 請 調 輕 易 工 作 及 哺 乳 時 間, 並 遲 至 民 國 77 年 的 勞 基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才 稍 微 修 改 之 民 國 79 年,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與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女 性 勞 動 權 益 學 者 專 家 等, 草 擬 推 動 男 女 工 作 平 等 法, 而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於 民 81 年 提 出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草 案, 經 過 六 次 的 修 改 後 於 民 國 90 年 三 讀 通 過 ; 民 96 年 修 改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9) 台 灣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特 別 是 1993 年 東 南 亞 國 家 等 國 從 經 濟 蕭 條 復 甦 後, 女 性 隨 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和 工 作 機 會 的 增 加, 性 別 主 流 化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母 性 保 護 遂 成 為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和 兩 性 平 權 之 重 要 議 題 歐 盟 的 性 別 與 就 業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90 年 代 中 期, 結 合 多 國 的 政 府 單 位 與 學 術 機 構, 針 對 歐 盟 內 部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做 國 際 評 比 (EGGE,2002);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亦 針 對 全 球 14 國 的 母 性 保 護 的 政 策 與 實 施 細 則 做 了 跨 國 分 析, 並 加 以 定 義 指 標 細 則 和 提 議 修 正 等 (LIS,1996),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女 性 就 業 率 與 生 育 率 成 正 比, 在 瑞 典 挪 威 等 北 歐 社 會 民 主 制 的 國 家 即 如 此, 而 鼓 勵 生 育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為 頒 布 家 庭 親 善 法 令 給 予 養 育 子 女 的 所 有 夫 妻 單 親 未 婚 育 子 者 補 助 津 貼 育 兒 與 生 產 假 期 和 完 善 的 公 共 建 設 和 拖 兒 機 構 和 補 助 制 度 等 的 整 合 性 策 略 (EGGE, 2002)

3 ( 二 ) 與 維 護 母 子 健 康 有 關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 自 1970 年 聯 合 國 (UN) 通 過 性 別 主 流 政 策 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開 始 重 視 女 性 職 安 衛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的 職 場 健 康 面 向 (ILO, 2003b),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集 結 出 版 近 年 會 員 國 政 府 與 工 會 組 織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與 職 場 健 康 的 政 策 (ILO,2006), 在 全 球 少 子 化 晚 婚 與 女 性 職 家 衝 突 等 議 題 日 益 受 公 共 政 策 決 策 者 公 共 衛 生 專 員 與 女 性 權 益 學 者 關 注 的 已 開 發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裡,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影 響 的 是 女 性 的 結 婚 意 願, 婚 育 後 重 返 職 場 的 意 願 以 及 婚 後 之 生 育 意 願, 並 間 接 影 響 國 家 的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和 撫 養 比 等, 在 倡 導 平 權 的 同 時, 政 策 決 策 者 須 認 知 女 性 的 生 理 特 性 與 健 康 需 求 與 男 性 截 然 不 同 除 上 述 社 會 學 與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探 討 的 女 性 就 業 趨 勢 之 外, 母 性 保 護 能 夠 透 過 補 助 政 策 拖 兒 制 度 產 育 假 和 職 場 哺 乳 親 善 等 政 策, 強 化 養 育 子 女 為 企 業 與 社 會 的 共 同 責 任, 輔 助 就 業 女 性 能 安 心 生 產 享 有 充 裕 的 產 育 時 間, 免 除 經 濟 的 顧 慮, 與 家 庭 成 員 共 同 教 養 子 女 培 育 出 下 一 代 的 優 秀 勞 動 力, 確 保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在 完 善 的 就 業 保 障 與 母 性 保 護 下, 取 到 身 心 靈 乃 至 社 會 之 安 適 健 康 歐 美 等 國 與 研 究 機 構 等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廣 義 包 含 了 四 大 概 念 範 疇 :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child care) 職 場 婦 女 親 善 (women-friendly workplace practices) 家 務 分 擔 等 共 四 項 各 概 念 範 疇 包 含 諸 多 評 量 細 則, 筆 此 篇 除 彙 整 各 概 念 的 指 標 以 外, 將 以 公 共 衛 生 的 角 度 探 討 與 女 性 健 康 直 接 相 關 之 評 量 細 則 與 機 制, 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對 女 性 健 康 的 正 面 影 響 如 下 :1) 產 假 : 鼓 勵 適 合 生 育 年 齡 者 生 育 允 產 婦 周 間 進 行 例 行 健 康 篩 檢 完 整 的 產 婦 護 理 保 障 安 胎 與 流 產 產 婦 等 ;2) 育 嬰 假 與 親 職 假 : 預 防 產 後 憂 鬱 症 的 發 生 促 進 新 生 兒 與 女 性 自 我 照 護 之 能 力 培 養 協 助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調 適 就 業 與 養 育 子 女 之 心 理 健 康 ( 包 含 雙 親 與 單 親 家 庭 的 各 種 情 感 性 支 持 經 濟 支 持 訊 息 支 持 與 社 會 性 支 持 ) 鼓 勵 配 偶 照 顧 依 賴 人 口 並 減 少 女 性 之 照 護 負 荷 ;3) 職 場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 鼓 勵 婦 女 哺 乳 以 促 進 子 女 免 疫 力 ( 哺 乳 擠 奶 室 之 設 立 ) 增 進 女 性 孕 產 婦 之 自 我 肯 定 與 心 理 健 康 預 防 婦 女 輪 班 制 致 病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靜 脈 趨 張 癌 症 心 臟 病 等 ) 由 於 本 文 以 討 論 政 府 訂 定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在 此 不 加 以 討 論 個 人 因 素 ( 性 別 角 色 態 度 ) 家 務 分 擔 ( 家 事 時 數 分 配 比 養 育 依 賴 人 口 時 數 兩 性 的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多 寡 等 ) 或 社 會 ( 儒 家 思 想 與 華 人 文 化 社 會 脈 絡 等 ) 與 健 康 之 政 策

4 二 研 究 主 旨 : 本 章 研 究 主 旨 有 二 : 一 彙 整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所 訂 立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與 操 作 評 量 方 式, 與 國 內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做 比 較, 探 討 我 國 目 前 作 為 與 指 標 訂 定 有 無 貧 乏 之 處 二 了 解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實 際 運 作 之 情 形, 以 俾 提 出 落 實 政 策 之 方 案 與 建 議 三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本 文 用 文 獻 回 顧 法, 先 行 蒐 集 國 外 三 個 國 際 組 織 與 研 究 機 構 依 據 各 國 政 府 之 家 庭 親 善 與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政 策 的 指 標 整 合 ( 分 別 為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IS) 的 歐 盟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EES)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OECD)), 統 整 國 際 常 用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並 詳 述 與 女 性 健 康 直 接 相 關 的 指 標 之 概 念 與 評 量 機 制 ; 第 二 階 段, 除 蒐 集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和 法 令 的 發 展 沿 革 外, 亦 搜 尋 近 十 年 專 家 學 者 對 女 性 勞 動 者 的 母 性 保 護 及 其 法 令 的 研 究 與 政 策 建 議 等, 最 後, 根 據 國 外 具 保 護 女 性 健 康 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為 主 軸, 提 出 筆 者 以 為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的 公 衛 條 件 以 公 共 衛 生 的 角 度, 並 淺 探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在 公 私 部 門 之 實 踐 適 切 性 四 研 究 結 果 : ( 一 )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indices of maternity protection) 之 訂 立 : 本 章 節 歸 納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EES)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中 有 關 母 性 保 護 的 指 標, 並 簡 述 各 指 標 之 定 義 與 評 量 機 制 各 研 究 機 構 選 擇 歸 納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的 原 因 和 評 比 機 制 不 全 然 相 同,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為 1996 年 的 大 規 模 研 究, 以 探 討 婦 女 勞 動 力 的 支 持 性 政 府 政 策 為 研 究 主 軸, 綜 合 1980 年 代 中 期 的 十 四 個 OECD 會 員 國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建 立 了 三 大 類 別 如 下 : 兒 童 照 護 (child care) 育 嬰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公 立 學 校 系 統 (public school schedule) 評 比 等 ( 見 附 件 一 ) 此 研 究 亦 利 用 跨 國 學 術 與 官 方 的 資 料, 在 三 大 類 別 下 列 出 十 八 項 政 策 指 標 (policy indicators), 其 指 標 的 納 入 條 件 有 四 : 其 一, 所 有 指 標 均 屬 公 共 政 策, 任 何 政 府 頒 布 的 法 令 等 可 以 直 接 影 響 母 性 保 護 的 決 策 才 納 入 指 標, 舉 例 而 言, 女 性 就 業 率 是 由 政 策 和 社 會 因 素 所 導 致, 社 會 因 素 包 括 : 人 口 學 特 性 職 業 類 別 性 別 態 度 與 家 務 與 輔 育 照 護 壓 力 等 都 不 在 討 論 範 圍 內 ; 再 者, 此 處 僅 探 討 能 夠 直 接 影 響 女 性 藉 率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包 括 : 維 持 產 婦 就 業 率 鼓 勵 父 親 育 兒 增 進 托 兒 機 構 並 降 低 拖 兒 經 濟 負 擔 延 長 學 齡 前 與 學 齡 期 學 校 教 育 時 數 等 以 利 婦 女 重 返 職 場 等 的 措 施, 涵 蓋 福 利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不 在 此 列 第 三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特 殊

5 考 量 不 在 探 討 的 指 標 範 圍 內, 如 : 中 產 階 級 選 擇 讓 子 女 就 讀 私 立 小 學 或 雙 語 幼 稚 園 等 的 抉 擇, 與 政 府 政 策 為 鼓 勵 經 濟 能 力 較 低 之 婦 女 就 業 而 設 置 公 立 托 兒 所 的 政 策 決 策 不 同, 又 如 一 貧 窮 女 性 為 了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而 只 好 選 擇 領 補 助 津 貼 而 不 肯 因 工 作 失 去 津 貼 和 照 顧 父 母 的 時 間, 這 也 與 政 府 訂 立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的 美 意 相 違 政 府 政 策 仍 反 應 大 眾 對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之 需 求, 個 人 因 素 或 社 會 期 望 因 此 不 列 入 指 標 探 討 最 後, 在 進 行 指 標 評 比 時, 假 若 跨 國 資 料 不 夠 完 整 或 不 能 整 合, 亦 加 以 排 除 (LIS,1996) 此 一 研 究 報 告 不 僅 針 對 單 一 法 律 或 部 門 的 措 施 做 探 討, 而 是 先 挑 選 各 國 不 同 層 級 與 部 門 ( 如 : 勞 委 會 衛 生 署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的 政 策 中, 與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的 政 策, 繼 而 進 行 跨 國 政 策 的 比 較 ; 研 究 者 訂 定 的 指 標 都 有 完 整 的 跨 國 資 料, 再 以 各 國 各 政 策 最 寬 裕 之 福 利 計 算 之, 例 如 : 生 育 津 貼 以 各 國 津 貼 補 助 最 大 平 均 週 數 52 週 訂 定, 公 共 兒 童 照 護 以 各 國 兒 童 在 幼 兒 期 學 齡 前 期 學 齡 期 的 就 學 與 托 兒 津 貼 之 最 高 補 助 為 基 準 由 於 十 四 個 國 家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與 國 家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差 異 極 大, 研 究 者 於 是 根 據 Esping Andersen 的 三 大 福 利 國 理 論 社 會 民 主 主 義 體 制 (social democrats) ( 自 由 主 義 (liberals)) 保 守 主 義 體 制 (conservative corporals) 進 行 跨 國 評 比 之 結 果 討 論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及 就 業 專 家 小 組 (European Commission, Expert group of gender and employment) 於 2002 年 為 歐 盟 就 業 平 等 局 (EU Equal Opportunities Unit) 進 行 一 份 大 型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的 建 構 計 畫 (J. Rubery, C. Fagan, D. Grimshaw, H. Figueiredo and M.Smith,2002,p ) 2000 年, 歐 盟 論 任 之 法 國 總 理 在 北 京 的 第 四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簽 署 之 行 動 平 台 (platform of action), 共 有 下 述 五 點 : 育 兒 育 嬰 假 及 彈 性 工 時 (leave arrangements) 公 共 育 兒 制 度 (collective childcare provision) 兩 性 家 務 分 擔 比 (domestic division of labor work) 公 立 之 老 年 長 照 制 度 (collective care for dependent elder people) 便 民 服 務 之 開 放 營 運 時 間 (open hours of services); 歐 盟 根 據 行 動 平 台 訂 定 了 職 家 協 合 指 標 (reconciliation of employment and family life), 研 究 者 受 委 託 於 2002 年 蒐 集 各 國 母 性 保 護 的 法 令 歐 盟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與 學 術 單 位 跨 國 研 究, 修 訂 了 一 份 職 家 協 合 指 標 的 增 訂 版, 內 容 可 分 為 重 要 指 標 (key indicators) 與 內 容 指 標 (contextual indicators) 兩 種 ( 見 附 件 二 三 )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於 2009 年 七 月 於 官 方 網 站 上 建 立 了 一 個 家 庭 資 料 庫 (family database), 此 資 料 庫 是 因 應 會 員 國 對 國 際 資 料 評 比 的 需 求 而 開 設, 整 合 以 往 分 立 的 OECD 資 料 庫 如 :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social expenditures database) 福 利 與 開 支 (expenditure and wages database) 教 育 系 統 (education database) 和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等, 提 供 各 國 在 比 較 與 設 立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時, 有 詳 細 的 指 標 定 義

6 與 操 作 原 則 可 考 筆 者 僅 擷 取 家 庭 資 料 庫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public policies for families with children) 裡 的 三 項 : 稅 收 減 免 政 策 (general tax/benefit support) 育 嬰 與 親 值 假 (child-related leave) 的 國 際 制 度 比 較 公 立 幼 兒 照 護 (formal care for very young children) 政 策 比 較 ( 見 附 件 四 ) 綜 論 上 述 三 種 研 究 機 構 之 指 標, 筆 者 歸 類 母 性 保 護 之 四 大 概 念 類 別 如 下 ( 見 表 一 ): 待 補 充 各 類 別 的 細 則 解 釋 (1)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產 / 陪 產 假 育 嬰 假 親 職 假 等 (2)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child care): 各 年 齡 層 之 拖 兒 制 度 (0-3 歲 4-6 歲 7-14 歲 ) 就 學 率 政 府 之 公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補 助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3) 職 場 婦 女 親 善 (women-friendly workplace practices): 哺 乳 女 性 就 業 保 障 職 場 孕 產 歧 視 防 制 等 (4) 家 務 分 擔 : 家 事 時 數 分 配 比 養 育 依 賴 人 口 時 數 個 人 休 閒 時 數 等

7 表 一 母 性 保 護 之 四 大 概 念 類 別 : 研 究 機 構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及 就 業 專 家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LIS) 小 組 (EU, Expert group of (OECD)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gender and employment)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給 薪 產 假 薪 資 替 代 率 留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國 家 設 立 之 育 兒 與 法 (parental leave) 職 給 薪 產 假 普 及 率 產 假 延 (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 的 比 育 嬰 假 制 度 育 嬰 育 長 休 假 率 父 職 福 利 ( 陪 產 例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兒 假 普 及 率 雙 親 之 假 育 兒 假 ) 生 理 假 假 的 性 別 比 額 外 休 假,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公 共 托 兒 制 度 ( 育 兒 稅 收 減 家 庭 照 顧 外 之 托 兒 資 源 ( 幼 幼 教 國 家 補 助 幼 兒 (child care) 免 育 兒 費 用 育 兒 普 及 稚 園 前 的 非 義 務 教 育 日 間 登 記 入 學 普 及 率 托 率 ) 公 共 托 兒 設 施 ( 公 立 托 托 兒 制 度 幼 稚 園 課 程 以 外 兒 制 度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參 加 公 立 安 的 非 義 務 托 兒 制 度 義 務 教 親 班 的 比 例 ) 學 校 政 策 ( 義 育 開 始 後 的 課 餘 托 兒 制 度 )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上 課 日 數 與 天 數 ) 健 康 職 場 行 為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workplace practices) 障 有 無 職 場 勞 安 衛 指 標 有 障 有 無 法 定 保 障 有 無 無 職 場 母 性 親 善 設 施 建 制 ( 哺 乳 室 ) 婦 女 保 護 ( 性 騷 擾 防 治 反 孕 產 歧 視 ) 家 務 分 擔 未 提 及 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知 老 人 之 雙 親 之 額 外 休 假 (household 照 護 雙 親 家 庭 就 業 者 的 每 ( 如 : 長 者 照 護 ) responsibilities)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單 親 家 庭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8 ( 二 ) 台 灣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及 國 內 學 者 研 究 現 況 : 1. 本 國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基 法 2. 國 內 學 者 研 究 現 況 : 3. 學 者 政 策 與 建 議 : ( 三 ) 母 性 保 護 對 女 性 健 康 之 影 響 : 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對 女 性 健 康 的 正 面 影 響 如 下 : 1) 產 假 : 鼓 勵 適 合 生 育 年 齡 者 生 育 允 產 婦 周 間 進 行 例 行 健 康 篩 檢 完 整 的 產 婦 護 理 保 障 安 胎 與 流 產 產 婦 等 ; 2) 育 嬰 假 與 親 職 假 : 預 防 產 後 憂 鬱 症 的 發 生 促 進 新 生 兒 與 女 性 自 我 照 護 之 能 力 培 養 協 助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調 適 就 業 與 養 育 子 女 之 心 理 健 康 ( 包 含 雙 親 與 單 親 家 庭 的 各 種 情 感 性 支 持 經 濟 支 持 訊 息 支 持 與 社 會 性 支 持 ) 鼓 勵 配 偶 照 顧 依 賴 人 口 並 減 少 女 性 之 照 護 負 荷 ; 3) 職 場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 鼓 勵 婦 女 哺 乳 以 促 進 子 女 免 疫 力 ( 哺 乳 擠 奶 室 之 設 立 ) 增 進 女 性 孕 產 婦 之 自 我 肯 定 與 心 理 健 康 預 防 婦 女 輪 班 制 致 病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靜 脈 趨 張 癌 症 心 臟 病 等 ) 六 討 論 與 建 議 : ( 一 ) 國 內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尚 不 及 已 開 發 國 家 水 平 ( 二 ) 國 內 有 建 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的 需 求 ( 三 )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意 識 是 多 方 多 層 級 溝 通 妥 協 的 成 果 ( 四 )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對 保 障 兩 性 勞 動 平 等 與 健 康 之 重 視

9 七 參 考 資 料 : 1.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女 性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園 地 retrieved on July 15 th. 2.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與 國 際 評 比 資 料 庫 retrieved on July 15 th.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母 性 保 護 資 料 庫, retrieved on July 20 th. 4. 福 利 資 本 主 義 的 三 個 世 界, retrieved on July 12 th. 5.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Retrieved on June 26 th. 6.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retrieved on June 26 th. 7. 陳 芬 苓 婦 女 勞 動 與 健 康 : 由 聯 合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談 起 2005 年 性 別 與 醫 療 研 討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2005 年 8. 周 玟 琪 從 勞 動 階 級 動 員 觀 點 看 母 性 保 護 立 法 台 灣 與 瑞 典 的 比 較 勞 資 關 係 論 叢 第 四 期, 民 八 十 五 年 9. 李 芸 慧 論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法 中 母 性 保 護 的 規 定 T&D 飛 迅 第 48 期, 民 九 十 五 年 10. 張 玨 徐 璥 暉 女 性 勞 動 者 經 期 健 康 及 工 作 保 護 規 範 研 究 勞 研 所 民 九 十 七 年 11. R. Taylor (2001). The Future of Work-Life Balance. Swindon: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12. L. Fuster and J.M. Da Rocha (2006).Why are Fertility Rates and Female Employment Ratios Positively Correlated across O.E.C.D. Countries? Economic Review; 47(4): R. Crompton and C. Lyonette (2005).Work-life balance in Europe. GeNet Working Paper, 10, H-L. Chuang and H-Y., LEE (2003).The return on women's human capital and the role of male attitudes toward working wives - gender roles, work interruption, and women's earnings in Taiwan.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62(2), J. rubbery, C. Fagen, D. Grimshaw, H. Figueiredo, M. Smith. (2002) Indicators on gender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European work and employment research center. 16. J.C. Gornick, M.K. Meyers, K.E. Ross. (1996). Supporting the employment for mothers: policy variation across fourteen welfare states.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working paper # Babies and bosses, highlights Japan (2006). OECD publication. retrieved on June 10th, retrieved on June 6 th, retrieved on June 6 th, 2009

10 附 件 一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評 比 之 十 八 大 指 標 公 共 育 兒 補 助 政 策 量 測 指 標 / 定 義 1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障 : 評 比 方 法 / 附 注 有 / 無 保 障 女 性 生 育 期 間 能 保 留 職 位 之 工 作 保 障 2 給 薪 產 假 : 週 數 女 性 生 產 期 間 得 到 全 額 或 部 份 額 薪 水 之 周 數 3 薪 資 替 代 率 : 女 性 產 假 期 間 所 領 得 的 部 份 額 薪 資 領 取 比 率 之 平 均 值 4 普 及 率 : 就 業 女 性 可 申 請 國 家 或 國 家 規 範 企 業 補 助 留 所 領 薪 資 的 百 分 比 若 所 領 薪 資 隨 時 間 調 降, 以 加 權 平 均 值 計 算 之 不 包 括 生 育 補 助 產 假 補 助 與 補 助 總 金 額 就 業 女 性 百 分 比 不 包 括 生 育 補 助 產 假 補 助 與 補 助 總 金 額 職 給 薪 產 假 的 人 數 百 分 比 5 延 長 休 假 : 週 數 就 業 女 性 產 假 結 束 後 申 請 之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之 假 期 周 數 6 父 職 福 利 : 父 職 之 陪 產 假 育 兒 假 等 有 / 無 公 共 托 兒 制 度 7 育 兒 費 用 : 國 家 與 地 區 政 府 的 托 兒 費 用 支 出, 不 包 括 稅 收 支 出 和 家 庭 / 兒 童 補 助 津 貼 8 育 兒 稅 收 減 免 : 國 民 收 入 所 得 稅 之 育 兒 稅 賦 減 免 或 退 稅 優 惠 ( 美 金,1987 年 匯 率 ) 每 位 0-6 歲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設 施 與 私 立 托 兒 專 員 所 得 之 補 助 經 費 ( 國 家 地 區 政 府 總 額 ) ( 美 金,1987 年 匯 率 ) 家 庭 中 領 平 均 初 級 工 作 者 薪 水 的 全 職 員 工, 該 家 庭 領 取 的 最 大 獲 益 量

11 9 育 兒 保 障 普 及 率 (0-2): 由 國 家 立 法 或 執 政 者 推 行 之 0-3 歲 兒 童 照 護 普 及 率 10 育 兒 保 障 普 及 率 (3-5): 由 國 家 立 法 或 執 政 者 推 行 之 3-6 歲 兒 童 照 護 普 及 率 ( 照 護 歲 數 ) 包 含 實 際 普 及 率 百 分 百 與 部 分 普 及 者, 國 家 立 法 推 行 並 設 定 目 標 即 可 納 入 ( 照 護 歲 數 ) 包 含 實 際 普 及 率 百 分 百 與 部 分 普 及 者, 國 家 立 法 推 行 並 設 定 目 標 即 可 納 入 公 共 托 兒 設 施 歲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 入 學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之 0-2 歲 兒 童 百 分 比 ) 包 括 登 記 參 加 以 下 托 兒 單 型 態 者 : 托 兒 所 家 庭 式 托 兒 處 幼 幼 班 和 育 幼 院 不 論 補 助 資 源 何 處 來 都 不 包 括 : 保 姆 兒 童 教 室 褓 母 12 3 歲 至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 入 學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之 3 歲 至 學 齡 前 兒 童 百 分 比 ) 包 括 登 記 參 加 以 下 托 兒 單 型 態 者 : 托 兒 所 家 庭 式 托 兒 處 幼 幼 班 和 育 幼 院 不 論 補 助 資 源 何 處 來 都 不 包 括 : 保 姆 兒 童 教 室 褓 母 在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為 五 歲 的 三 個 國 家 裡, 只 計 算 3-4 歲 兒 童 的 托 兒 入 學 率 13 五 歲 兒 童 入 大 班 或 小 學 之 入 學 率 ( 五 歲 入 大 班 或 小 學 之 比 例 ) 14 兒 童 參 加 公 立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 (12 歲 以 下 登 記 參 加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 12 歲 以 下 兒 童 登 記 參 加 課 後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包 括 參 加 日 間 授 課 時 數 較 長 學 校 之 學 童 學 校 政 策 15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 16 上 課 日 數 : 常 規 每 周 上 課 時 數 ( 每 周 時 數 ) 包 括 午 餐 時 間 ( 若 有 老 師 監 督 ) 為 平 均 每 周 上 課 時

12 數, 未 調 整 周 六 辦 天 的 時 數 若 各 年 級 時 數 不 同, 取 最 小 年 齡 層 的 上 課 時 數 為 標 準 計 算 之 17 上 課 天 數 : 每 年 上 課 天 數 18 連 續 上 課 天 數 : ( 每 年 天 數 ) 每 周 天 數 x 學 年 週 數 ( 不 包 括 例 行 假 日 ) 有 / 無 常 規 公 立 學 校 每 周 一 到 五 的 午 餐 時 間 都 有 老 師 監 督

13 附 件 二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Indicators of reconciliation of family and work) 指 標 1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 的 比 例 定 義 / 附 註 育 有 子 女 且 有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的 就 業 男 女 / 育 有 子 女 的 總 就 業 男 女 2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的 性 別 比 女 性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總 人 口 數 / 男 性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總 人 口 數 3 家 庭 照 顧 外 之 托 兒 資 源 : (1) 幼 稚 園 前 的 非 義 務 教 育 日 間 托 兒 制 度 有 登 記 拖 兒 制 度 者 / 所 有 該 年 齡 層 之 兒 童, 三 種 制 度 分 開 計 算 百 分 比 (2) 幼 稚 園 課 程 以 外 的 非 義 務 托 兒 制 度 (3) 義 務 教 育 開 始 後 的 課 餘 托 兒 制 度 4 家 庭 親 善 之 職 場 政 府 政 策 有 / 無 5 老 人 照 護 ( 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者 ): 75 歲 以 上, 接 受 老 人 照 護 者 / 老 人 總 人 口 數 (1) 安 養 機 構 (2) 居 家 照 護 ( 專 員 照 護 ) (3) 居 家 照 護 ( 家 屬 照 護 ) 6 便 民 服 務 機 構 開 放 時 間 周 間 與 周 末 的 便 民 服 務 機 構 開 放 時 間, 包 括 地 區 行 政 中 心 郵 局 日 間 托 兒 所 等 7 商 店 開 放 時 間 周 間 與 周 末 開 放 時 間 8 有 偶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有 12 歲 以 下 小 孩 或 一 名 以 上 依 賴 人 口 者 的 有 偶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時 數 包 括 : 有 給 薪 上 班 時 數 通 勤 時 數 料 理 家 務 時 數 照 顧 家 人 ( 小 孩 年 長 者 依 賴 人 口 等 ) 的 時 數 9 單 親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有 12 歲 以 下 小 孩 或 一 名 以 上 依 賴 人 口 者 的 單 親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14 附 件 三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增 訂 版 : 一 主 要 指 標 (Key indicators) 指 標 生 產 養 育 子 女 對 全 職 男 女 的 雇 用 影 響 : 年 齡 層 :20-49 兒 童 年 齡 :0-6 歲 孕 產 對 雇 用 的 影 響 : 年 齡 層 :20-49 兒 童 最 小 年 齡 層 一 :0-6 歲 兒 童 最 小 層 二 :7-14 歲 就 業 男 女 使 用 育 嬰 假 的 天 數 政 府 提 供 的 幼 兒 照 護 服 務 普 及 率 政 府 提 供 的 老 年 照 護 服 務 普 及 率 定 義 / 計 算 方 式 絕 對 孕 產 差 距 = 全 職 就 業 母 親 無 子 女 之 全 職 婦 女 絕 對 性 別 差 據 = 全 職 就 業 母 親 全 職 就 業 父 親 ( 有 無 小 孩 皆 如 此 計 算 ) 註 : 絕 對 差 距 為 比 值, 讀 取 數 據 時 要 注 意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0-14 歲 ) 的 就 業 女 性 比 家 中 沒 有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0-14 歲 ) 的 就 業 女 性 比 年 輕 孕 產 差 距 ( 兒 童 0-6 歲 ) 和 年 長 孕 產 差 距 ( 兒 童 7-14 歲 ) 是 為 比 較 家 中 最 小 兒 童 年 齡 是 否 影 響 孕 產 差 距 在 此 不 詳 述 二 內 容 指 標 (Contextual indicators) 指 標 定 義 / 計 算 方 式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之 雇 用 情 形 : 相 對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0-2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家 中 無 0-2 年 齡 層 :20-49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依 教 育 程 度 分 層 計 算 兒 童 最 小 年 齡 層 一 :0-2 歲 相 對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3-6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家 中 無 3-6 兒 童 最 小 層 二 :3-6 歲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依 教 育 程 度 分 層 計 算 家 中 子 女 數 對 母 性 就 業 的 影 響 分 為 無 生 育 一 二 三 個 以 上 的 依 賴 年 齡 層 兒 童 (0-14 歲 ) 計 算 之 單 親 媽 媽 和 雙 親 家 庭 母 親 的 就 業 影 響 單 親 媽 媽 與 雙 親 家 庭 母 親 的 就 業 比 性 別 對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的 影 響 : 性 別 分 布 差 異 = 女 性 工 作 量 男 性 工 作 量 分 為 臨 時 工 部 分 工 時 半 全 職 與 全 職 四 類 孕 產 期 對 工 作 時 數 的 影 響 ( 有 / 無 0-6 歲 子 女 ) 孕 產 分 布 差 異 = 無 0-6 歲 子 女 的 女 性 比 有 0-6 歲 子 女 分 為 臨 時 工 部 分 工 時 半 全 職 與 全 職 四 類 的 女 性 比 絕 對 性 別 差 據 的 就 業 比, 性 別 差 距 = 家 中 無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的 歲 女 性 就 業 依 家 中 最 有 兒 童 年 齡 分 率 家 中 無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的 男 性 ; 家 中 有 0-6 歲 和 7-14 歲 兒 童 的 性 別 差 異 亦 如 此 計 算 男 女 從 事 照 護 與 無 給 薪 家 務 事 的 性 別 差 距 男 女 照 顧 小 孩 依 賴 人 口 等 做 家 務 事 的 時 數 差 距 資 料 來 源 :ECHP,the time use survey

15 附 件 四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OECD)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主 要 指 標 定 義 家 庭 稅 收 減 免 政 策 (general tax/benefit support for families with children) 國 家 給 予 的 家 庭 補 助 1. 國 家 育 兒 津 貼 2. 家 庭 親 善 之 公 共 建 設 費 用 3. 國 家 給 予 家 庭 之 稅 制 減 免 國 家 教 育 補 助 每 年 度 之 公 立 學 校 開 銷 ( 學 齡 前 義 務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學 術 機 構 ) 國 家 給 予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之 補 助 家 庭 現 金 補 貼 國 家 給 予 家 庭 之 子 女 養 育 津 貼 去 性 別 化 概 念 之 稅 收 申 報 制 度 雙 收 入 家 庭 稅 收 優 惠 之 有 無 ( 可 擇 共 同 申 報 與 分 開 申 報 制 ) 離 異 家 庭 育 兒 贍 養 離 婚 家 庭 之 子 女 膳 養 制 度 育 嬰 與 親 值 假 (child-related leave) 的 國 際 制 度 比 較 國 家 設 立 之 育 兒 與 育 嬰 假 制 度 1. 產 假 ( 包 括 流 產 假 安 胎 假 ) 2. 父 親 陪 產 及 育 嬰 假 3. 親 職 假 育 嬰 育 兒 假 普 及 率 雙 親 之 額 外 休 假 ( 包 括 長 者 照 護 ) 雙 親 及 單 親 家 庭 使 用 育 嬰 及 育 兒 假 的 使 用 率 1. 每 年 可 以 申 請 的 留 職 給 薪 額 外 休 假 天 數 2. 就 業 者 休 假 照 護 依 賴 人 口 的 申 請 天 數 3. 個 人 因 素 而 休 假 的 天 數 公 立 幼 兒 照 護 (formal care for very young children) 政 策 幼 教 國 家 補 助 幼 兒 登 記 入 學 普 及 率 托 兒 制 度 國 家 花 費 在 正 式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之 經 費 幼 兒 登 記 入 幼 幼 班 和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等 的 比 例 公 私 立 托 兒 機 構 與 課 後 / 周 末 安 親 班 等 普 及 率, 托 兒 機 構 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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