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母 性 保 護 之 定 義 與 緣 起 : 母 性 保 護 又 稱 為 生 育 保 護, 政 府 政 策 主 要 在 保 護 孕 產 婦 及 其 子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和 蓋 範 圍 包 括 孕 產 期 工 作 保 障 哺 乳 與 育 嬰 拖 兒 與 生 育 補 助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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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钰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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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之 國 際 比 較 與 台 灣 現 況 調 查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n indices maternity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current conditions in Taiwan 一 前 言 : 據 勞 委 會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台 灣 約 有 46.7% 女 性 為 勞 動 人 口, 從 光 復 初 年 的 製 造 業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的 加 工 出 口 業 至 現 在 勞 動 人 口 最 多 的 服 務 業, 女 性 工 作 者 在 各 種 產 業 都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勞 動 價 值 由 於 女 性 與 男 性 的 生 理 構 造 與 生 俱 來 即 不 同, 女 性 除 了 會 遭 遇 孕 產 期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顧 慮 與 休 假 需 求, 照 顧 教 養 子 女 及 家 中 年 長 人 口 等 依 賴 人 口 的 責 任 亦 多 數 落 在 女 性 身 上, 造 成 女 性 比 男 性 多 一 層 就 業 時 的 顧 慮 與 考 量, 甚 至 有 些 女 性 選 擇 退 出 職 場, 或 者 企 業 雇 主 以 不 適 任 等 名 義 將 重 返 職 場 之 女 性 調 任 或 資 遣 等 現 存 的 法 令 中, 以 勞 委 會 頒 布 之 勞 基 法 及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通 過 的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為 要, 其 中 除 立 法 保 護 女 性 工 作 者 的 產 育 休 假 親 職 假 生 理 假 的 權 利 以 外, 也 跟 隨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所 呼 籲 遵 循 之 公 約, 訂 定 了 一 些 公 私 部 門 企 業 及 雇 主 須 設 立 之 職 場 母 性 保 護 親 善 設 施 與 津 貼 補 助 等, 企 圖 提 升 女 性 就 業 者 的 比 例, 並 維 護 女 性 就 業 者 的 工 作 權 益 與 安 全 衛 生 等 據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協 會 (OECD)2003 年 所 做 的 研 究 指 出, 其 會 員 國 女 性 就 業 人 口 比 例 高 的 國 家, 其 總 生 育 率 亦 高 ; 另 一 方 面, 美 國 經 濟 學 者 研 究 顯 示, 若 女 性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例 增 加 1%, 則 國 家 的 年 生 產 毛 額 之 增 長 率 可 達 9% 儘 管 台 灣 已 建 立 母 性 保 護 與 家 庭 親 善 的 法 令, 然 女 性 就 業 比 例 在 過 去 的 五 年 間 僅 有 微 幅 的 成 長, 另 一 方 面, 台 灣 民 國 九 十 七 的 總 生 育 率 僅 1.07/ 人, 為 全 世 界 之 新 低, 低 就 業 率 除 了 阻 礙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低 生 產 率 也 意 味 台 灣 未 來 的 勞 動 人 口 將 減 少, 當 依 賴 人 口 增 加, 則 國 家 勞 動 人 口 素 質 極 有 可 能 因 此 而 低 落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與 婦 女 團 體 都 積 極 推 動 訂 立 在 性 別 主 流 化 框 架 下, 適 合 現 今 台 灣 就 業 環 境 的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本 文 將 除 了 整 合 各 國 際 組 織 研 究 機 構 與 國 內 所 訂 定 之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與 評 量 制 度 以 外, 亦 蒐 集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學 者 權 益 團 體 勞 工 組 織 等 針 對 現 今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的 評 論 與 具 體 之 短 中 長 程 措 施 等 評 論 最 後, 本 文 以 公 共 衛 生 之 觀 點 出 發, 根 據 國 外 具 保 護 女 性 健 康 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為 主 軸, 提 出 筆 者 以 為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的 公 衛 條 件, 再 淺 探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在 公 私 部 門 之 實 踐 適 切 性
2 ( 一 ) 母 性 保 護 之 定 義 與 緣 起 : 母 性 保 護 又 稱 為 生 育 保 護, 政 府 政 策 主 要 在 保 護 孕 產 婦 及 其 子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政 策 和 蓋 範 圍 包 括 孕 產 期 工 作 保 障 哺 乳 與 育 嬰 拖 兒 與 生 育 補 助 和 女 性 生 理 期 等 ( 林 振 賢,1997:11)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於 1952 的 第 103 號 修 正 案 提 出 修 正 母 性 保 護 公 約 : 女 性 在 法 定 期 間 內 所 享 有 之 產 假 權 母 性 受 益 權 安 全 與 平 等 的 工 作 權 利 (ILO,2009), 不 過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並 沒 有 通 過 新 的 正 式 法 規 或 協 議, 僅 規 範 所 屬 會 員 國 必 須 更 重 視 這 些 新 議 題 ; 循 著 此 項 公 約, 各 國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都 因 政 經 社 會 政 策 與 企 業 型 態 女 權 與 工 會 等 的 立 法 與 歷 史 沿 革 有 所 差 異 母 性 保 護 立 法 的 目 的 在 肯 定 女 性 與 男 性 擁 有 同 等 價 值 與 權 利 的 觀 念, 且 呼 籲 父 系 社 會 生 育 非 女 性 個 人 義 務, 而 是 一 具 有 深 遠 社 會 價 值, 應 由 全 民 共 同 負 擔 的 任 務, 並 以 避 免 社 會 與 企 業 對 女 性 身 體 生 育 和 養 育 的 歧 視 為 制 定 當 前 國 內 母 性 保 護 的 主 軸 ( 周 玟 琪,1994) 台 灣 的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起 步 稍 晚, 除 了 勞 動 基 準 法 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對 女 工 予 以 特 別 保 護 規 定 外, 仍 沿 用 民 國 18 年 工 廠 法 內 之 母 性 保 護 規 定 共 三 類 : 產 假 懷 孕 請 調 輕 易 工 作 及 哺 乳 時 間, 並 遲 至 民 國 77 年 的 勞 基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才 稍 微 修 改 之 民 國 79 年,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與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女 性 勞 動 權 益 學 者 專 家 等, 草 擬 推 動 男 女 工 作 平 等 法, 而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於 民 81 年 提 出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草 案, 經 過 六 次 的 修 改 後 於 民 國 90 年 三 讀 通 過 ; 民 96 年 修 改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9) 台 灣 自 1990 年 代 以 來, 特 別 是 1993 年 東 南 亞 國 家 等 國 從 經 濟 蕭 條 復 甦 後, 女 性 隨 著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高 和 工 作 機 會 的 增 加, 性 別 主 流 化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母 性 保 護 遂 成 為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和 兩 性 平 權 之 重 要 議 題 歐 盟 的 性 別 與 就 業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90 年 代 中 期, 結 合 多 國 的 政 府 單 位 與 學 術 機 構, 針 對 歐 盟 內 部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做 國 際 評 比 (EGGE,2002);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亦 針 對 全 球 14 國 的 母 性 保 護 的 政 策 與 實 施 細 則 做 了 跨 國 分 析, 並 加 以 定 義 指 標 細 則 和 提 議 修 正 等 (LIS,1996),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女 性 就 業 率 與 生 育 率 成 正 比, 在 瑞 典 挪 威 等 北 歐 社 會 民 主 制 的 國 家 即 如 此, 而 鼓 勵 生 育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為 頒 布 家 庭 親 善 法 令 給 予 養 育 子 女 的 所 有 夫 妻 單 親 未 婚 育 子 者 補 助 津 貼 育 兒 與 生 產 假 期 和 完 善 的 公 共 建 設 和 拖 兒 機 構 和 補 助 制 度 等 的 整 合 性 策 略 (EGGE, 2002)
3 ( 二 ) 與 維 護 母 子 健 康 有 關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 自 1970 年 聯 合 國 (UN) 通 過 性 別 主 流 政 策 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開 始 重 視 女 性 職 安 衛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的 職 場 健 康 面 向 (ILO, 2003b),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集 結 出 版 近 年 會 員 國 政 府 與 工 會 組 織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與 職 場 健 康 的 政 策 (ILO,2006), 在 全 球 少 子 化 晚 婚 與 女 性 職 家 衝 突 等 議 題 日 益 受 公 共 政 策 決 策 者 公 共 衛 生 專 員 與 女 性 權 益 學 者 關 注 的 已 開 發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裡,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影 響 的 是 女 性 的 結 婚 意 願, 婚 育 後 重 返 職 場 的 意 願 以 及 婚 後 之 生 育 意 願, 並 間 接 影 響 國 家 的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和 撫 養 比 等, 在 倡 導 平 權 的 同 時, 政 策 決 策 者 須 認 知 女 性 的 生 理 特 性 與 健 康 需 求 與 男 性 截 然 不 同 除 上 述 社 會 學 與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探 討 的 女 性 就 業 趨 勢 之 外, 母 性 保 護 能 夠 透 過 補 助 政 策 拖 兒 制 度 產 育 假 和 職 場 哺 乳 親 善 等 政 策, 強 化 養 育 子 女 為 企 業 與 社 會 的 共 同 責 任, 輔 助 就 業 女 性 能 安 心 生 產 享 有 充 裕 的 產 育 時 間, 免 除 經 濟 的 顧 慮, 與 家 庭 成 員 共 同 教 養 子 女 培 育 出 下 一 代 的 優 秀 勞 動 力, 確 保 婦 女 及 其 子 女 在 完 善 的 就 業 保 障 與 母 性 保 護 下, 取 到 身 心 靈 乃 至 社 會 之 安 適 健 康 歐 美 等 國 與 研 究 機 構 等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廣 義 包 含 了 四 大 概 念 範 疇 :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child care) 職 場 婦 女 親 善 (women-friendly workplace practices) 家 務 分 擔 等 共 四 項 各 概 念 範 疇 包 含 諸 多 評 量 細 則, 筆 此 篇 除 彙 整 各 概 念 的 指 標 以 外, 將 以 公 共 衛 生 的 角 度 探 討 與 女 性 健 康 直 接 相 關 之 評 量 細 則 與 機 制, 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對 女 性 健 康 的 正 面 影 響 如 下 :1) 產 假 : 鼓 勵 適 合 生 育 年 齡 者 生 育 允 產 婦 周 間 進 行 例 行 健 康 篩 檢 完 整 的 產 婦 護 理 保 障 安 胎 與 流 產 產 婦 等 ;2) 育 嬰 假 與 親 職 假 : 預 防 產 後 憂 鬱 症 的 發 生 促 進 新 生 兒 與 女 性 自 我 照 護 之 能 力 培 養 協 助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調 適 就 業 與 養 育 子 女 之 心 理 健 康 ( 包 含 雙 親 與 單 親 家 庭 的 各 種 情 感 性 支 持 經 濟 支 持 訊 息 支 持 與 社 會 性 支 持 ) 鼓 勵 配 偶 照 顧 依 賴 人 口 並 減 少 女 性 之 照 護 負 荷 ;3) 職 場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 鼓 勵 婦 女 哺 乳 以 促 進 子 女 免 疫 力 ( 哺 乳 擠 奶 室 之 設 立 ) 增 進 女 性 孕 產 婦 之 自 我 肯 定 與 心 理 健 康 預 防 婦 女 輪 班 制 致 病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靜 脈 趨 張 癌 症 心 臟 病 等 ) 由 於 本 文 以 討 論 政 府 訂 定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在 此 不 加 以 討 論 個 人 因 素 ( 性 別 角 色 態 度 ) 家 務 分 擔 ( 家 事 時 數 分 配 比 養 育 依 賴 人 口 時 數 兩 性 的 個 人 休 閒 時 間 多 寡 等 ) 或 社 會 ( 儒 家 思 想 與 華 人 文 化 社 會 脈 絡 等 ) 與 健 康 之 政 策
4 二 研 究 主 旨 : 本 章 研 究 主 旨 有 二 : 一 彙 整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所 訂 立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與 操 作 評 量 方 式, 與 國 內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做 比 較, 探 討 我 國 目 前 作 為 與 指 標 訂 定 有 無 貧 乏 之 處 二 了 解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實 際 運 作 之 情 形, 以 俾 提 出 落 實 政 策 之 方 案 與 建 議 三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 本 文 用 文 獻 回 顧 法, 先 行 蒐 集 國 外 三 個 國 際 組 織 與 研 究 機 構 依 據 各 國 政 府 之 家 庭 親 善 與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政 策 的 指 標 整 合 ( 分 別 為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IS) 的 歐 盟 發 展 策 略 小 組 (EES)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OECD)), 統 整 國 際 常 用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並 詳 述 與 女 性 健 康 直 接 相 關 的 指 標 之 概 念 與 評 量 機 制 ; 第 二 階 段, 除 蒐 集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和 法 令 的 發 展 沿 革 外, 亦 搜 尋 近 十 年 專 家 學 者 對 女 性 勞 動 者 的 母 性 保 護 及 其 法 令 的 研 究 與 政 策 建 議 等, 最 後, 根 據 國 外 具 保 護 女 性 健 康 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為 主 軸, 提 出 筆 者 以 為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的 公 衛 條 件 以 公 共 衛 生 的 角 度, 並 淺 探 台 灣 母 性 保 護 在 公 私 部 門 之 實 踐 適 切 性 四 研 究 結 果 : ( 一 )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indices of maternity protection) 之 訂 立 : 本 章 節 歸 納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EES)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中 有 關 母 性 保 護 的 指 標, 並 簡 述 各 指 標 之 定 義 與 評 量 機 制 各 研 究 機 構 選 擇 歸 納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的 原 因 和 評 比 機 制 不 全 然 相 同,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為 1996 年 的 大 規 模 研 究, 以 探 討 婦 女 勞 動 力 的 支 持 性 政 府 政 策 為 研 究 主 軸, 綜 合 1980 年 代 中 期 的 十 四 個 OECD 會 員 國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建 立 了 三 大 類 別 如 下 : 兒 童 照 護 (child care) 育 嬰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公 立 學 校 系 統 (public school schedule) 評 比 等 ( 見 附 件 一 ) 此 研 究 亦 利 用 跨 國 學 術 與 官 方 的 資 料, 在 三 大 類 別 下 列 出 十 八 項 政 策 指 標 (policy indicators), 其 指 標 的 納 入 條 件 有 四 : 其 一, 所 有 指 標 均 屬 公 共 政 策, 任 何 政 府 頒 布 的 法 令 等 可 以 直 接 影 響 母 性 保 護 的 決 策 才 納 入 指 標, 舉 例 而 言, 女 性 就 業 率 是 由 政 策 和 社 會 因 素 所 導 致, 社 會 因 素 包 括 : 人 口 學 特 性 職 業 類 別 性 別 態 度 與 家 務 與 輔 育 照 護 壓 力 等 都 不 在 討 論 範 圍 內 ; 再 者, 此 處 僅 探 討 能 夠 直 接 影 響 女 性 藉 率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包 括 : 維 持 產 婦 就 業 率 鼓 勵 父 親 育 兒 增 進 托 兒 機 構 並 降 低 拖 兒 經 濟 負 擔 延 長 學 齡 前 與 學 齡 期 學 校 教 育 時 數 等 以 利 婦 女 重 返 職 場 等 的 措 施, 涵 蓋 福 利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不 在 此 列 第 三 個 人 與 家 庭 的 特 殊
5 考 量 不 在 探 討 的 指 標 範 圍 內, 如 : 中 產 階 級 選 擇 讓 子 女 就 讀 私 立 小 學 或 雙 語 幼 稚 園 等 的 抉 擇, 與 政 府 政 策 為 鼓 勵 經 濟 能 力 較 低 之 婦 女 就 業 而 設 置 公 立 托 兒 所 的 政 策 決 策 不 同, 又 如 一 貧 窮 女 性 為 了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而 只 好 選 擇 領 補 助 津 貼 而 不 肯 因 工 作 失 去 津 貼 和 照 顧 父 母 的 時 間, 這 也 與 政 府 訂 立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的 美 意 相 違 政 府 政 策 仍 反 應 大 眾 對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之 需 求, 個 人 因 素 或 社 會 期 望 因 此 不 列 入 指 標 探 討 最 後, 在 進 行 指 標 評 比 時, 假 若 跨 國 資 料 不 夠 完 整 或 不 能 整 合, 亦 加 以 排 除 (LIS,1996) 此 一 研 究 報 告 不 僅 針 對 單 一 法 律 或 部 門 的 措 施 做 探 討, 而 是 先 挑 選 各 國 不 同 層 級 與 部 門 ( 如 : 勞 委 會 衛 生 署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的 政 策 中, 與 支 持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的 政 策, 繼 而 進 行 跨 國 政 策 的 比 較 ; 研 究 者 訂 定 的 指 標 都 有 完 整 的 跨 國 資 料, 再 以 各 國 各 政 策 最 寬 裕 之 福 利 計 算 之, 例 如 : 生 育 津 貼 以 各 國 津 貼 補 助 最 大 平 均 週 數 52 週 訂 定, 公 共 兒 童 照 護 以 各 國 兒 童 在 幼 兒 期 學 齡 前 期 學 齡 期 的 就 學 與 托 兒 津 貼 之 最 高 補 助 為 基 準 由 於 十 四 個 國 家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與 國 家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差 異 極 大, 研 究 者 於 是 根 據 Esping Andersen 的 三 大 福 利 國 理 論 社 會 民 主 主 義 體 制 (social democrats) ( 自 由 主 義 (liberals)) 保 守 主 義 體 制 (conservative corporals) 進 行 跨 國 評 比 之 結 果 討 論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及 就 業 專 家 小 組 (European Commission, Expert group of gender and employment) 於 2002 年 為 歐 盟 就 業 平 等 局 (EU Equal Opportunities Unit) 進 行 一 份 大 型 職 場 性 別 平 等 指 標 的 建 構 計 畫 (J. Rubery, C. Fagan, D. Grimshaw, H. Figueiredo and M.Smith,2002,p ) 2000 年, 歐 盟 論 任 之 法 國 總 理 在 北 京 的 第 四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簽 署 之 行 動 平 台 (platform of action), 共 有 下 述 五 點 : 育 兒 育 嬰 假 及 彈 性 工 時 (leave arrangements) 公 共 育 兒 制 度 (collective childcare provision) 兩 性 家 務 分 擔 比 (domestic division of labor work) 公 立 之 老 年 長 照 制 度 (collective care for dependent elder people) 便 民 服 務 之 開 放 營 運 時 間 (open hours of services); 歐 盟 根 據 行 動 平 台 訂 定 了 職 家 協 合 指 標 (reconciliation of employment and family life), 研 究 者 受 委 託 於 2002 年 蒐 集 各 國 母 性 保 護 的 法 令 歐 盟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與 學 術 單 位 跨 國 研 究, 修 訂 了 一 份 職 家 協 合 指 標 的 增 訂 版, 內 容 可 分 為 重 要 指 標 (key indicators) 與 內 容 指 標 (contextual indicators) 兩 種 ( 見 附 件 二 三 )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於 2009 年 七 月 於 官 方 網 站 上 建 立 了 一 個 家 庭 資 料 庫 (family database), 此 資 料 庫 是 因 應 會 員 國 對 國 際 資 料 評 比 的 需 求 而 開 設, 整 合 以 往 分 立 的 OECD 資 料 庫 如 :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social expenditures database) 福 利 與 開 支 (expenditure and wages database) 教 育 系 統 (education database) 和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等, 提 供 各 國 在 比 較 與 設 立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時, 有 詳 細 的 指 標 定 義
6 與 操 作 原 則 可 考 筆 者 僅 擷 取 家 庭 資 料 庫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public policies for families with children) 裡 的 三 項 : 稅 收 減 免 政 策 (general tax/benefit support) 育 嬰 與 親 值 假 (child-related leave) 的 國 際 制 度 比 較 公 立 幼 兒 照 護 (formal care for very young children) 政 策 比 較 ( 見 附 件 四 ) 綜 論 上 述 三 種 研 究 機 構 之 指 標, 筆 者 歸 類 母 性 保 護 之 四 大 概 念 類 別 如 下 ( 見 表 一 ): 待 補 充 各 類 別 的 細 則 解 釋 (1)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法 (parental leave): 產 / 陪 產 假 育 嬰 假 親 職 假 等 (2)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child care): 各 年 齡 層 之 拖 兒 制 度 (0-3 歲 4-6 歲 7-14 歲 ) 就 學 率 政 府 之 公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補 助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雜 費 減 免 等 (3) 職 場 婦 女 親 善 (women-friendly workplace practices): 哺 乳 女 性 就 業 保 障 職 場 孕 產 歧 視 防 制 等 (4) 家 務 分 擔 : 家 事 時 數 分 配 比 養 育 依 賴 人 口 時 數 個 人 休 閒 時 數 等
7 表 一 母 性 保 護 之 四 大 概 念 類 別 : 研 究 機 構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歐 盟 性 別 平 等 及 就 業 專 家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LIS) 小 組 (EU, Expert group of (OECD)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gender and employment) 育 兒 假 與 育 兒 補 助 辦 給 薪 產 假 薪 資 替 代 率 留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國 家 設 立 之 育 兒 與 法 (parental leave) 職 給 薪 產 假 普 及 率 產 假 延 (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 的 比 育 嬰 假 制 度 育 嬰 育 長 休 假 率 父 職 福 利 ( 陪 產 例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兒 假 普 及 率 雙 親 之 假 育 兒 假 ) 生 理 假 假 的 性 別 比 額 外 休 假, 兒 童 照 護 與 補 助 辦 法 公 共 托 兒 制 度 ( 育 兒 稅 收 減 家 庭 照 顧 外 之 托 兒 資 源 ( 幼 幼 教 國 家 補 助 幼 兒 (child care) 免 育 兒 費 用 育 兒 普 及 稚 園 前 的 非 義 務 教 育 日 間 登 記 入 學 普 及 率 托 率 ) 公 共 托 兒 設 施 ( 公 立 托 托 兒 制 度 幼 稚 園 課 程 以 外 兒 制 度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參 加 公 立 安 的 非 義 務 托 兒 制 度 義 務 教 親 班 的 比 例 ) 學 校 政 策 ( 義 育 開 始 後 的 課 餘 托 兒 制 度 )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上 課 日 數 與 天 數 ) 健 康 職 場 行 為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女 性 勞 動 工 作 權 之 (workplace practices) 障 有 無 職 場 勞 安 衛 指 標 有 障 有 無 法 定 保 障 有 無 無 職 場 母 性 親 善 設 施 建 制 ( 哺 乳 室 ) 婦 女 保 護 ( 性 騷 擾 防 治 反 孕 產 歧 視 ) 家 務 分 擔 未 提 及 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知 老 人 之 雙 親 之 額 外 休 假 (household 照 護 雙 親 家 庭 就 業 者 的 每 ( 如 : 長 者 照 護 ) responsibilities)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單 親 家 庭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8 ( 二 ) 台 灣 之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及 國 內 學 者 研 究 現 況 : 1. 本 國 母 性 保 護 法 規 :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基 法 2. 國 內 學 者 研 究 現 況 : 3. 學 者 政 策 與 建 議 : ( 三 ) 母 性 保 護 對 女 性 健 康 之 影 響 : 各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對 女 性 健 康 的 正 面 影 響 如 下 : 1) 產 假 : 鼓 勵 適 合 生 育 年 齡 者 生 育 允 產 婦 周 間 進 行 例 行 健 康 篩 檢 完 整 的 產 婦 護 理 保 障 安 胎 與 流 產 產 婦 等 ; 2) 育 嬰 假 與 親 職 假 : 預 防 產 後 憂 鬱 症 的 發 生 促 進 新 生 兒 與 女 性 自 我 照 護 之 能 力 培 養 協 助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調 適 就 業 與 養 育 子 女 之 心 理 健 康 ( 包 含 雙 親 與 單 親 家 庭 的 各 種 情 感 性 支 持 經 濟 支 持 訊 息 支 持 與 社 會 性 支 持 ) 鼓 勵 配 偶 照 顧 依 賴 人 口 並 減 少 女 性 之 照 護 負 荷 ; 3) 職 場 女 性 親 善 政 策 : 鼓 勵 婦 女 哺 乳 以 促 進 子 女 免 疫 力 ( 哺 乳 擠 奶 室 之 設 立 ) 增 進 女 性 孕 產 婦 之 自 我 肯 定 與 心 理 健 康 預 防 婦 女 輪 班 制 致 病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靜 脈 趨 張 癌 症 心 臟 病 等 ) 六 討 論 與 建 議 : ( 一 ) 國 內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尚 不 及 已 開 發 國 家 水 平 ( 二 ) 國 內 有 建 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的 需 求 ( 三 ) 落 實 母 性 保 護 意 識 是 多 方 多 層 級 溝 通 妥 協 的 成 果 ( 四 )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對 保 障 兩 性 勞 動 平 等 與 健 康 之 重 視
9 七 參 考 資 料 : 1.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女 性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園 地 retrieved on July 15 th. 2.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家 庭 親 善 政 策 與 國 際 評 比 資 料 庫 retrieved on July 15 th. 3.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母 性 保 護 資 料 庫, retrieved on July 20 th. 4. 福 利 資 本 主 義 的 三 個 世 界, retrieved on July 12 th. 5.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法 Retrieved on June 26 th. 6.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retrieved on June 26 th. 7. 陳 芬 苓 婦 女 勞 動 與 健 康 : 由 聯 合 國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談 起 2005 年 性 別 與 醫 療 研 討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2005 年 8. 周 玟 琪 從 勞 動 階 級 動 員 觀 點 看 母 性 保 護 立 法 台 灣 與 瑞 典 的 比 較 勞 資 關 係 論 叢 第 四 期, 民 八 十 五 年 9. 李 芸 慧 論 兩 性 平 等 工 作 法 中 母 性 保 護 的 規 定 T&D 飛 迅 第 48 期, 民 九 十 五 年 10. 張 玨 徐 璥 暉 女 性 勞 動 者 經 期 健 康 及 工 作 保 護 規 範 研 究 勞 研 所 民 九 十 七 年 11. R. Taylor (2001). The Future of Work-Life Balance. Swindon: 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 12. L. Fuster and J.M. Da Rocha (2006).Why are Fertility Rates and Female Employment Ratios Positively Correlated across O.E.C.D. Countries? Economic Review; 47(4): R. Crompton and C. Lyonette (2005).Work-life balance in Europe. GeNet Working Paper, 10, H-L. Chuang and H-Y., LEE (2003).The return on women's human capital and the role of male attitudes toward working wives - gender roles, work interruption, and women's earnings in Taiwan.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62(2), J. rubbery, C. Fagen, D. Grimshaw, H. Figueiredo, M. Smith. (2002) Indicators on gender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European work and employment research center. 16. J.C. Gornick, M.K. Meyers, K.E. Ross. (1996). Supporting the employment for mothers: policy variation across fourteen welfare states.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working paper # Babies and bosses, highlights Japan (2006). OECD publication. retrieved on June 10th, retrieved on June 6 th, retrieved on June 6 th, 2009
10 附 件 一 盧 森 堡 所 得 研 究 (Luxembourg Income Study, LIS) 之 母 性 保 護 指 標 : 母 性 保 護 政 策 評 比 之 十 八 大 指 標 公 共 育 兒 補 助 政 策 量 測 指 標 / 定 義 1 工 作 權 之 法 定 保 障 : 評 比 方 法 / 附 注 有 / 無 保 障 女 性 生 育 期 間 能 保 留 職 位 之 工 作 保 障 2 給 薪 產 假 : 週 數 女 性 生 產 期 間 得 到 全 額 或 部 份 額 薪 水 之 周 數 3 薪 資 替 代 率 : 女 性 產 假 期 間 所 領 得 的 部 份 額 薪 資 領 取 比 率 之 平 均 值 4 普 及 率 : 就 業 女 性 可 申 請 國 家 或 國 家 規 範 企 業 補 助 留 所 領 薪 資 的 百 分 比 若 所 領 薪 資 隨 時 間 調 降, 以 加 權 平 均 值 計 算 之 不 包 括 生 育 補 助 產 假 補 助 與 補 助 總 金 額 就 業 女 性 百 分 比 不 包 括 生 育 補 助 產 假 補 助 與 補 助 總 金 額 職 給 薪 產 假 的 人 數 百 分 比 5 延 長 休 假 : 週 數 就 業 女 性 產 假 結 束 後 申 請 之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之 假 期 周 數 6 父 職 福 利 : 父 職 之 陪 產 假 育 兒 假 等 有 / 無 公 共 托 兒 制 度 7 育 兒 費 用 : 國 家 與 地 區 政 府 的 托 兒 費 用 支 出, 不 包 括 稅 收 支 出 和 家 庭 / 兒 童 補 助 津 貼 8 育 兒 稅 收 減 免 : 國 民 收 入 所 得 稅 之 育 兒 稅 賦 減 免 或 退 稅 優 惠 ( 美 金,1987 年 匯 率 ) 每 位 0-6 歲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設 施 與 私 立 托 兒 專 員 所 得 之 補 助 經 費 ( 國 家 地 區 政 府 總 額 ) ( 美 金,1987 年 匯 率 ) 家 庭 中 領 平 均 初 級 工 作 者 薪 水 的 全 職 員 工, 該 家 庭 領 取 的 最 大 獲 益 量
11 9 育 兒 保 障 普 及 率 (0-2): 由 國 家 立 法 或 執 政 者 推 行 之 0-3 歲 兒 童 照 護 普 及 率 10 育 兒 保 障 普 及 率 (3-5): 由 國 家 立 法 或 執 政 者 推 行 之 3-6 歲 兒 童 照 護 普 及 率 ( 照 護 歲 數 ) 包 含 實 際 普 及 率 百 分 百 與 部 分 普 及 者, 國 家 立 法 推 行 並 設 定 目 標 即 可 納 入 ( 照 護 歲 數 ) 包 含 實 際 普 及 率 百 分 百 與 部 分 普 及 者, 國 家 立 法 推 行 並 設 定 目 標 即 可 納 入 公 共 托 兒 設 施 歲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 入 學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之 0-2 歲 兒 童 百 分 比 ) 包 括 登 記 參 加 以 下 托 兒 單 型 態 者 : 托 兒 所 家 庭 式 托 兒 處 幼 幼 班 和 育 幼 院 不 論 補 助 資 源 何 處 來 都 不 包 括 : 保 姆 兒 童 教 室 褓 母 12 3 歲 至 學 齡 前 兒 童 的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入 學 率 ( 入 學 公 立 托 兒 機 構 之 3 歲 至 學 齡 前 兒 童 百 分 比 ) 包 括 登 記 參 加 以 下 托 兒 單 型 態 者 : 托 兒 所 家 庭 式 托 兒 處 幼 幼 班 和 育 幼 院 不 論 補 助 資 源 何 處 來 都 不 包 括 : 保 姆 兒 童 教 室 褓 母 在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為 五 歲 的 三 個 國 家 裡, 只 計 算 3-4 歲 兒 童 的 托 兒 入 學 率 13 五 歲 兒 童 入 大 班 或 小 學 之 入 學 率 ( 五 歲 入 大 班 或 小 學 之 比 例 ) 14 兒 童 參 加 公 立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 (12 歲 以 下 登 記 參 加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 12 歲 以 下 兒 童 登 記 參 加 課 後 安 親 班 的 比 例, 包 括 參 加 日 間 授 課 時 數 較 長 學 校 之 學 童 學 校 政 策 15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 義 務 教 育 入 學 年 齡 ) 16 上 課 日 數 : 常 規 每 周 上 課 時 數 ( 每 周 時 數 ) 包 括 午 餐 時 間 ( 若 有 老 師 監 督 ) 為 平 均 每 周 上 課 時
12 數, 未 調 整 周 六 辦 天 的 時 數 若 各 年 級 時 數 不 同, 取 最 小 年 齡 層 的 上 課 時 數 為 標 準 計 算 之 17 上 課 天 數 : 每 年 上 課 天 數 18 連 續 上 課 天 數 : ( 每 年 天 數 ) 每 周 天 數 x 學 年 週 數 ( 不 包 括 例 行 假 日 ) 有 / 無 常 規 公 立 學 校 每 周 一 到 五 的 午 餐 時 間 都 有 老 師 監 督
13 附 件 二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Indicators of reconciliation of family and work) 指 標 1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 留 職 停 薪 或 留 職 給 薪 ) 的 比 例 定 義 / 附 註 育 有 子 女 且 有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的 就 業 男 女 / 育 有 子 女 的 總 就 業 男 女 2 就 業 男 女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的 性 別 比 女 性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總 人 口 數 / 男 性 申 請 育 嬰 育 兒 假 總 人 口 數 3 家 庭 照 顧 外 之 托 兒 資 源 : (1) 幼 稚 園 前 的 非 義 務 教 育 日 間 托 兒 制 度 有 登 記 拖 兒 制 度 者 / 所 有 該 年 齡 層 之 兒 童, 三 種 制 度 分 開 計 算 百 分 比 (2) 幼 稚 園 課 程 以 外 的 非 義 務 托 兒 制 度 (3) 義 務 教 育 開 始 後 的 課 餘 托 兒 制 度 4 家 庭 親 善 之 職 場 政 府 政 策 有 / 無 5 老 人 照 護 ( 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者 ): 75 歲 以 上, 接 受 老 人 照 護 者 / 老 人 總 人 口 數 (1) 安 養 機 構 (2) 居 家 照 護 ( 專 員 照 護 ) (3) 居 家 照 護 ( 家 屬 照 護 ) 6 便 民 服 務 機 構 開 放 時 間 周 間 與 周 末 的 便 民 服 務 機 構 開 放 時 間, 包 括 地 區 行 政 中 心 郵 局 日 間 托 兒 所 等 7 商 店 開 放 時 間 周 間 與 周 末 開 放 時 間 8 有 偶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有 12 歲 以 下 小 孩 或 一 名 以 上 依 賴 人 口 者 的 有 偶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時 數 包 括 : 有 給 薪 上 班 時 數 通 勤 時 數 料 理 家 務 時 數 照 顧 家 人 ( 小 孩 年 長 者 依 賴 人 口 等 ) 的 時 數 9 單 親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有 12 歲 以 下 小 孩 或 一 名 以 上 依 賴 人 口 者 的 單 親 就 業 者 的 每 日 工 作 與 家 務 時 數
14 附 件 三 歐 盟 就 業 策 略 工 作 小 組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增 訂 版 : 一 主 要 指 標 (Key indicators) 指 標 生 產 養 育 子 女 對 全 職 男 女 的 雇 用 影 響 : 年 齡 層 :20-49 兒 童 年 齡 :0-6 歲 孕 產 對 雇 用 的 影 響 : 年 齡 層 :20-49 兒 童 最 小 年 齡 層 一 :0-6 歲 兒 童 最 小 層 二 :7-14 歲 就 業 男 女 使 用 育 嬰 假 的 天 數 政 府 提 供 的 幼 兒 照 護 服 務 普 及 率 政 府 提 供 的 老 年 照 護 服 務 普 及 率 定 義 / 計 算 方 式 絕 對 孕 產 差 距 = 全 職 就 業 母 親 無 子 女 之 全 職 婦 女 絕 對 性 別 差 據 = 全 職 就 業 母 親 全 職 就 業 父 親 ( 有 無 小 孩 皆 如 此 計 算 ) 註 : 絕 對 差 距 為 比 值, 讀 取 數 據 時 要 注 意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0-14 歲 ) 的 就 業 女 性 比 家 中 沒 有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0-14 歲 ) 的 就 業 女 性 比 年 輕 孕 產 差 距 ( 兒 童 0-6 歲 ) 和 年 長 孕 產 差 距 ( 兒 童 7-14 歲 ) 是 為 比 較 家 中 最 小 兒 童 年 齡 是 否 影 響 孕 產 差 距 在 此 不 詳 述 二 內 容 指 標 (Contextual indicators) 指 標 定 義 / 計 算 方 式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之 雇 用 情 形 : 相 對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0-2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家 中 無 0-2 年 齡 層 :20-49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依 教 育 程 度 分 層 計 算 兒 童 最 小 年 齡 層 一 :0-2 歲 相 對 孕 產 差 距 = 家 中 有 3-6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家 中 無 3-6 兒 童 最 小 層 二 :3-6 歲 歲 兒 童 的 母 親, 依 教 育 程 度 分 層 計 算 家 中 子 女 數 對 母 性 就 業 的 影 響 分 為 無 生 育 一 二 三 個 以 上 的 依 賴 年 齡 層 兒 童 (0-14 歲 ) 計 算 之 單 親 媽 媽 和 雙 親 家 庭 母 親 的 就 業 影 響 單 親 媽 媽 與 雙 親 家 庭 母 親 的 就 業 比 性 別 對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的 影 響 : 性 別 分 布 差 異 = 女 性 工 作 量 男 性 工 作 量 分 為 臨 時 工 部 分 工 時 半 全 職 與 全 職 四 類 孕 產 期 對 工 作 時 數 的 影 響 ( 有 / 無 0-6 歲 子 女 ) 孕 產 分 布 差 異 = 無 0-6 歲 子 女 的 女 性 比 有 0-6 歲 子 女 分 為 臨 時 工 部 分 工 時 半 全 職 與 全 職 四 類 的 女 性 比 絕 對 性 別 差 據 的 就 業 比, 性 別 差 距 = 家 中 無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的 歲 女 性 就 業 依 家 中 最 有 兒 童 年 齡 分 率 家 中 無 依 賴 年 齡 兒 童 的 男 性 ; 家 中 有 0-6 歲 和 7-14 歲 兒 童 的 性 別 差 異 亦 如 此 計 算 男 女 從 事 照 護 與 無 給 薪 家 務 事 的 性 別 差 距 男 女 照 顧 小 孩 依 賴 人 口 等 做 家 務 事 的 時 數 差 距 資 料 來 源 :ECHP,the time use survey
15 附 件 四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OECD) 之 家 庭 親 善 指 標 主 要 指 標 定 義 家 庭 稅 收 減 免 政 策 (general tax/benefit support for families with children) 國 家 給 予 的 家 庭 補 助 1. 國 家 育 兒 津 貼 2. 家 庭 親 善 之 公 共 建 設 費 用 3. 國 家 給 予 家 庭 之 稅 制 減 免 國 家 教 育 補 助 每 年 度 之 公 立 學 校 開 銷 ( 學 齡 前 義 務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學 術 機 構 ) 國 家 給 予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之 補 助 家 庭 現 金 補 貼 國 家 給 予 家 庭 之 子 女 養 育 津 貼 去 性 別 化 概 念 之 稅 收 申 報 制 度 雙 收 入 家 庭 稅 收 優 惠 之 有 無 ( 可 擇 共 同 申 報 與 分 開 申 報 制 ) 離 異 家 庭 育 兒 贍 養 離 婚 家 庭 之 子 女 膳 養 制 度 育 嬰 與 親 值 假 (child-related leave) 的 國 際 制 度 比 較 國 家 設 立 之 育 兒 與 育 嬰 假 制 度 1. 產 假 ( 包 括 流 產 假 安 胎 假 ) 2. 父 親 陪 產 及 育 嬰 假 3. 親 職 假 育 嬰 育 兒 假 普 及 率 雙 親 之 額 外 休 假 ( 包 括 長 者 照 護 ) 雙 親 及 單 親 家 庭 使 用 育 嬰 及 育 兒 假 的 使 用 率 1. 每 年 可 以 申 請 的 留 職 給 薪 額 外 休 假 天 數 2. 就 業 者 休 假 照 護 依 賴 人 口 的 申 請 天 數 3. 個 人 因 素 而 休 假 的 天 數 公 立 幼 兒 照 護 (formal care for very young children) 政 策 幼 教 國 家 補 助 幼 兒 登 記 入 學 普 及 率 托 兒 制 度 國 家 花 費 在 正 式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之 經 費 幼 兒 登 記 入 幼 幼 班 和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等 的 比 例 公 私 立 托 兒 機 構 與 課 後 / 周 末 安 親 班 等 普 及 率, 托 兒 機 構 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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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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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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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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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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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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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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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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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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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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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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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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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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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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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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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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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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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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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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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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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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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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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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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