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 Portrait LETTER (2007 v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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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壑 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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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月 刊 2015 年 2 月 號 04 期
2 KPMG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月 刊 KPMG 台 灣 所 稅 務 投 資 部 編 前 言 在 全 球 化 組 織 分 工 與 佈 局 的 時 代, 企 業 經 營 早 已 打 破 地 域 框 架 的 限 制, 尤 其 是 跨 國 企 業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布 局 之 際, 日 益 重 視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Value Chain Management, 以 下 簡 稱 VCM ), 以 利 節 省 營 運 成 本, 進 而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近 年 多 數 已 開 發 國 家 深 陷 財 政 赤 字 窘 境, 引 發 人 民 與 政 府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所 支 付 之 低 水 平 稅 負 不 甚 滿 意, 加 上 現 有 課 稅 制 度 已 逐 漸 無 法 應 付 新 興 商 業 模 式, 以 及 日 益 複 雜 之 跨 國 交 易 帶 來 之 國 際 移 轉 訂 價 租 稅 問 題 有 鑑 於 此,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以 下 簡 稱 OECD) 應 20 國 集 團 (G20) 要 求 於 2013 年 2 月 發 佈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 報 告, 並 於 同 年 7 月 於 G20 財 金 首 長 會 議 發 布 該 項 報 告 之 15 項 行 動 計 畫, 正 式 啟 動 全 球 協 力 合 作 以 使 國 際 租 稅 系 統 現 代 化 在 BEPS 行 動 計 畫 之 影 響 下, 國 際 租 稅 發 展 及 各 國 稅 捐 機 關 之 查 核 趨 勢 皆 已 日 漸 著 重 經 濟 實 質 為 因 應 此 潮 流, 如 何 透 過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將 租 稅 規 劃 與 價 值 鏈 管 理 進 行 整 合, 以 提 高 經 營 效 率 降 低 稅 負, 更 好 地 控 制 購 銷 管 道 及 運 營 流 程, 實 為 跨 國 企 業 需 面 臨 之 重 要 課 題
3 Contents NO 年 2 月 號 VCM 簡 介 05 背 景 說 明 BEPS 議 題 07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14 對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之 影 響 Insert image 201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4 VCM 簡 介
5 05 VCM 簡 介 背 景 說 明 隨 著 企 業 營 運 版 圖 不 斷 向 世 界 各 地 擴 展, 企 業 價 值 鏈 之 複 雜 度 亦 不 斷 提 升, 在 人 力 資 源 法 律 稅 務 行 銷 研 發 及 財 務 功 能 上 亦 不 斷 面 臨 全 新 的 挑 戰 因 此, 整 合 企 業 稅 務 規 劃 及 價 值 鏈 管 理 之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Value Chain Management, 以 下 簡 稱 VCM ) 已 為 不 可 逆 之 趨 勢 所 在 於 VCM 規 劃 中, 企 業 首 先 需 要 確 認 稅 務 在 整 體 營 運 中 之 角 色, 以 及 稅 務 規 劃 可 以 對 企 業 全 球 價 值 鏈 帶 來 那 些 價 值, 並 在 價 值 鏈 有 所 更 動 時 考 量 可 能 之 稅 務 風 險 VCM 係 透 過 瞭 解 企 業 之 價 值 鏈, 再 進 行 價 值 鏈 之 塑 造, 以 協 助 企 業 因 應 不 同 之 稅 務 環 境 與 法 規 並 達 成 企 業 之 整 體 目 標 完 整 之 VCM 規 劃 包 括 : 價 值 鏈 分 析 : 就 企 業 現 行 之 勞 力 成 本 基 礎 設 備 及 組 織 架 構 相 關 之 重 要 決 策 進 行 分 析 透 過 檢 驗 存 貨 水 位 與 價 值 分 析 企 業 供 需 之 變 化 執 行 完 整 之 成 本 分 析 ( 由 製 造 端 至 客 戶 端 ) 與 銷 售 情 境 分 析 管 理 關 稅 遵 循 之 相 關 事 宜, 以 及 透 過 處 理 間 接 稅 問 題 改 善 企 業 現 金 流 量 與 稅 務 遵 循 事 宜 準 備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透 過 關 稅 優 惠 方 案, 例 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關 稅 同 盟 (Customs Unions) 及 自 由 貿 易 區 (Foreign Trade Zones), 降 低 關 稅 成 本 及 改 善 貨 物 之 跨 國 運 輸 透 過 發 展 採 購 製 造 及 經 銷 之 營 運 架 構 降 低 貨 物 之 落 地 成 本 ( 落 地 成 本 包 括 離 岸 價 格 保 險 費 以 及 運 費 ) 確 認 租 稅 優 惠 之 機 會 就 集 團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規 劃 分 析 及 執 行, 並 分 析 其 效 益 於 VCM 規 劃 中, 企 業 首 先 需 要 確 認 稅 務 在 整 體 營 運 中 之 角 色, 以 及 稅 務 規 劃 可 以 對 企 業 全 球 價 值 鏈 帶 來 那 些 價 值, 並 在 價 值 鏈 有 所 更 動 時 考 量 可 能 之 稅 務 風 險 一 般 而 言,VCM 規 劃 之 最 佳 時 機 係 為 企 業 進 行 重 大 營 運 模 式 變 革 時, 例 如 : 併 購 或 併 購 前 之 營 運 整 合 組 織 架 構 調 整 重 大 資 本 支 出 與 擴 展 營 運 擴 大 研 發 與 科 技 進 展 集 中 化 管 理 集 團 關 係 企 業 之 功 能 風 險 與 其 他 活 動 此 外, 稅 務 法 規 或 環 境 之 重 大 變 革 亦 為 進 行 VCM 規 劃 之 最 佳 時 機 於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The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以 下 簡 稱 OECD ) 於 2014 年 9 月 所 發 布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以 下 簡 稱 BEPS ) 報 告 影 響 下, 多 數 國 家 之 稅 務 機 關 已 開 始 注 意 跨 國 企 業 之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活 動, 並 研 擬 相 關 審 查 措 施, 以 避 免 跨 國 企 業 透 過 合 約 條 款 之 安 排, 降 低 應 歸 屬 於 關 係 企 業 所 在 地 之 利 潤 如 何 透 過 VCM 及 時 檢 視 並 修 正 現 行 租 稅 規 劃 及 營 運 安 排, 已 是 所 有 跨 國 企 業 急 需 面 對 之 重 要 課 題 K
6 BEPS 議 題
7 07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無 形 資 產 所 衍 生 之 移 轉 訂 價 爭 議 一 直 以 來 皆 為 相 當 複 雜 之 議 題, 而 稅 捐 機 關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間 就 此 所 發 生 之 訴 訟 案 例, 在 世 界 各 地 亦 屬 常 見 尤 其 是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之 議 題 上, 常 可 見 某 國 之 稅 捐 機 關 認 定 跨 國 公 司 於 當 地 之 子 公 司 有 於 其 日 常 營 運 中 創 造 當 地 之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而 進 一 步 要 求 跨 國 企 業 應 於 該 國 留 下 更 多 利 潤 隨 著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經 驗 上 之 累 積, 台 灣 稅 捐 機 關 亦 逐 漸 開 始 重 視 此 類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議 題, 並 開 始 關 注 其 他 各 國 對 此 類 議 題 之 態 度 台 灣 稅 捐 機 關 近 期 即 有 於 移 轉 訂 價 專 案 查 核 中, 舉 印 度 LG 案 之 判 決 為 例, 要 求 跨 國 企 業 之 台 灣 子 公 司 應 於 台 灣 留 下 更 多 利 潤 由 於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訂 價 指 引 (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 以 下 簡 稱 BEPS 行 動 計 畫 8 ) 亦 有 對 此 類 情 況 做 出 相 關 指 引 並 提 出 相 關 範 例, 故 以 下 將 分 別 就 印 度 LG 案 與 BEPS 行 動 計 畫 8 之 相 關 內 容 進 行 彙 整 說 明 : 印 度 LG 案 背 景 LG Electronics India Private Limited ( 以 下 簡 稱 LG I n d i a ) 為 LG Electronics Inc., Korea( 以 下 簡 稱 LG Korea ) 於 印 度 之 子 公 司, 依 據 雙 方 於 2001 年 7 月 所 簽 署 之 技 術 支 援 及 權 利 金 合 約,LG Korea 授 權 LG India 使 用 其 技 術 設 計 與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進 行 特 定 產 品 之 製 造 行 銷 銷 售 及 服 務 提 供, 而 LG India 則 需 支 付 LG Korea 1% 之 權 利 金 LG India 同 時 亦 被 授 權 無 償 使 用 LG Korea 之 品 牌 名 稱 及 商 標 印 度 稅 局 隨 後 發 現 LG India 之 廣 告 行 銷 及 促 銷 費 用 (AMP 費 用 ) 占 營 收 比 重 為 3.85%,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兩 家 可 比 較 公 司 之 1.39% 印 度 稅 局 並 認 定 LG India 有 於 當 地 從 事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之 活 動, 故 LG Korea 應 補 償 LG India 之 超 額 AMP 費 用 由 於 LG India 並 不 接 受 印 度 稅 局 之 觀 點, 故 將 本 案 送 至 爭 議 調 節 委 員 會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 進 一 步 審 核, 然 爭 議 調 節 委 員 會 除 同 意 印 度 稅 局 之 觀 點 外, 更 提 出 LG Korea 亦 應 就 前 述 超 額 AMP 費 用 加 成 13% 進 行 支 付 印 度 稅 局 據 此 要 求 LG India 就 應 收 未 收 之 AMP 費 用 及 13% 之 加 成 部 分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本 案 最 後 上 訴 至 印 度 所 得 稅 上 訴 法 院 (The Income-tax Appeal Tribunal)
8 08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1) 判 決 所 得 稅 上 訴 法 院 就 本 案 組 成 特 別 法 庭 (The Delhi Special Bench of the Income-tax Appeal Tribunal) 並 於 2013 年 1 月 做 出 判 決, 以 下 為 本 案 判 決 之 重 點 彙 整 : 本 案 中 之 AMP 費 用 確 有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而 由 於 品 牌 係 屬 LG Korea 所 有, 故 LG India 於 本 案 中 所 發 生 之 AMP 費 用 應 被 認 定 為 LG Korea 與 LG India 間 之 關 係 人 交 易 雖 LG India 相 較 於 其 他 可 比 較 公 司 擁 有 較 高 之 淨 利 率, 然 此 與 其 過 高 之 AMP 費 用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因 為 此 兩 類 交 易 並 不 相 同, 而 不 同 類 型 之 交 易 應 予 以 個 別 分 析 銷 售 相 關 之 費 用 不 應 與 增 加 品 牌 價 值 相 關 之 費 用 一 同 計 入 AMP 費 用 因 此, 給 付 予 代 理 商 及 通 路 商 之 佣 金 及 獎 金 不 應 計 入 AMP 費 用 成 本 加 成 率 之 決 定 應 基 於 提 供 類 似 服 務 可 比 較 公 司 之 成 本 加 成 率, 而 非 一 個 特 別 的 (Ad-hoc) 成 本 加 成 率 另 外, 由 於 爭 議 調 節 委 員 會 並 未 提 示 獨 立 可 比 較 公 司 可 自 類 似 之 跨 國 關 係 人 交 易 中 獲 得 之 利 潤, 故 其 所 要 求 之 13% 之 成 本 加 成 率 並 不 妥 當 觀 察 於 此 類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所 衍 生 之 移 轉 訂 價 爭 議 上, 重 點 係 在 於 定 位 交 易 雙 方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本 案 雖 LG Korea 並 未 向 LG India 收 取 使 用 品 牌 名 稱 及 商 標 之 權 利 金, 且 LG India 之 AMP 費 用 係 支 付 予 非 關 係 人, 然 印 度 稅 局 仍 質 疑 其 於 未 擁 有 品 牌 名 稱 法 定 所 有 權 之 情 況 下, 支 付 過 高 之 AMP 費 用, 並 認 定 LG Korea 應 就 超 額 AMP 之 費 用 及 合 理 之 加 成 補 償 LG India 可 見 於 銷 售 子 公 司 定 位 不 明 確 之 情 況 下, 跨 國 企 業 容 易 受 到 當 地 稅 局 質 疑 其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並 進 而 提 高 其 潛 在 移 轉 訂 價 風 險 透 過 VCM 規 劃 及 時 修 正 並 反 映 企 業 現 行 之 租 稅 規 劃 及 營 運 流 程, 並 將 兩 者 緊 密 結 合, 已 是 跨 國 企 業 急 需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BEPS 行 動 計 畫 8 BEPS 行 動 計 畫 8 係 由 OECD 於 2014 年 9 月 所 發 佈, 主 要 目 的 係 在 於 修 訂 現 行 之 OECD 跨 國 企 業 與 稅 務 機 關 移 轉 訂 價 指 南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中 第 一 二 與 六 章 關 於
9 09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2) 無 形 資 產 之 部 分, 以 防 止 跨 國 企 業 透 過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造 成 各 國 政 府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其 中 包 括 : 採 用 較 廣 泛 且 明 確 之 無 形 資 產 定 義 確 保 與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相 關 之 利 潤 與 價 值 創 造 一 致 針 對 難 以 計 價 之 無 形 資 產 研 擬 特 別 規 範 與 更 新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之 指 導 原 則 而 其 中 關 於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之 指 引, 主 要 列 示 於 第 六 章 修 訂 部 分 第 B 部 分 無 形 資 產 之 所 有 權 與 涉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發 展 提 升 維 護 保 護 及 運 用 之 交 易 (Ownership of intangibles and transactions involving the developement, enhancement, maintenance,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intangibles), 以 下 就 行 動 計 畫 8 中 關 於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之 指 引 及 範 例 彙 整 說 明 :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之 相 關 指 引 依 據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第 六 章 修 訂 部 分 中 之 第 6.73 至 6.75 段 落, 當 商 標 法 定 所 有 人 之 關 係 企 業 透 過 執 行 市 場 行 銷 或 銷 售 功 能, 例 如 某 種 行 銷 或 經 銷 安 排, 使 商 標 之 法 定 所 有 人 受 益 時, 需 確 認 該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是 否 應 僅 就 其 提 供 之 推 廣 與 經 銷 服 務 獲 取 報 酬, 或 亦 應 就 其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進 而 提 升 商 標 及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之 價 值 而 得 到 報 酬 對 於 此 類 議 題 之 分 析 需 要 評 估 : 1. 法 律 註 冊 文 件 及 與 交 易 雙 方 間 之 協 議 所 隱 含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 2. 交 易 各 方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 3. 預 期 可 透 過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之 活 動 所 創 造 之 無 形 價 值 ; 4. 就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提 供 之 報 酬 ( 同 時 考 量 其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 舉 例 說 明, 當 經 銷 商 僅 執 行 代 理 活 動 之 職 能, 而 由 商 標 或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之 法 定 所 有 人 來 補 償 其 推 廣 支 出, 並 指 導 及 控 制 其 活 動 時, 於 此 情 況 下, 該 經 銷 商 通 常 僅 有 權 獲 得 適 用 於 其 代 理 活 動 之 報 酬 而 當 該 經 銷 商 實 際 承 擔 行 銷 活 動 之 成 本 時 ( 例 如, 當 商 標 或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之 法 定 所 有 人 並 沒 有 對 行 銷 支 出 進 行 補 償 之 相 關 安 排 時 ), 分 析 重 點 應 在 於 該 經 銷 商 於 當 下 或 未 來, 能 於 何 種 程 度 上, 分 享 因 其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而 帶 來 之 潛 在 利 益 一 般 而 言, 在 常 規 交 易 中, 非 商 標 或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法 定 所 有 人 之 一 方 是 否 能 夠 享 有 提 升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之 行 銷 活 動 所 帶 來 之 利 益, 原 則 上 取 決 於 其 所 擁 有 權 利 之 實 質
10 10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3) 若 經 銷 商 擁 有 品 牌 產 品 獨 家 經 銷 權 之 長 期 合 約, 則 其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風 險 而 開 發 之 商 標 和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之 價 值, 或 許 能 夠 通 過 其 銷 售 量 和 市 場 占 有 率 獲 得 利 益 這 種 情 況 下, 該 經 銷 商 的 努 力 可 能 提 升 了 自 身 擁 有 之 無 形 資 產, 即 其 經 銷 權 之 價 值 在 此 類 個 案 中, 該 經 銷 商 能 獲 得 多 少 利 益 應 根 據 獨 立 經 銷 商 在 可 比 較 情 況 下 獲 得 之 利 益 來 決 定 有 些 案 例 中, 此 類 經 銷 商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可 能 超 過 了 其 他 為 其 自 身 經 銷 活 動 之 利 益 且 享 有 相 似 權 利 之 獨 立 經 銷 商, 並 創 造 超 越 其 他 相 似 情 況 下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所 創 造 之 價 值 獨 立 經 銷 商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通 常 向 商 標 或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所 有 人 要 求 額 外 的 補 償 這 種 補 償 可 能 通 過 多 種 方 式, 如 獲 得 更 高 的 經 銷 利 潤 ( 透 過 降 低 商 品 採 購 價 格 以 實 現 ) 降 低 權 利 金 比 率 或 分 享 商 標 或 其 他 行 銷 無 形 資 產 提 升 之 價 值 所 帶 來 的 利 潤, 以 補 償 經 銷 商 因 其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使 用 之 資 產 承 擔 之 風 險 及 預 期 創 造 之 價 值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之 相 關 範 例 為 更 清 楚 說 明 前 述 行 銷 性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指 引 之 適 用,BEPS 行 動 計 畫 8 亦 有 提 出 相 關 範 例 如 下 : 範 例 一 P 公 司 係 X 國 之 居 民 企 業, 所 生 產 之 手 錶 以 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行 銷 於 全 球 許 多 國 家 P 公 司 係 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之 註 冊 所 有 人 透 過 P 公 司 之 努 力,R 品 牌 於 所 銷 售 之 國 家 具 有 高 知 名 度, 且 於 這 些 市 場 取 得 了 非 常 可 觀 之 經 濟 價 值 惟 R 品 牌 手 錶 從 未 於 Y 國 行 銷,R 名 稱 於 Y 國 的 市 場 亦 不 為 所 知 於 第 一 年,P 公 司 決 定 進 入 Y 國 市 場, 並 於 Y 國 設 立 一 家 全 資 子 公 司 S 作 為 其 於 Y 國 之 經 銷 商 同 時,P 公 司 與 S 公 司 簽 訂 了 一 份 長 期 免 權 利 金 之 行 銷 與 經 銷 合 約 於 此 合 約 下,S 公 司 被 授 予 為 期 五 年 於 Y 國 行 銷 及 經 銷 具 有 R 商 標 之 手 錶 及 使 用 R 商 標 之 獨 家 權 利, 並 有 權 再 延 展 五 年 S 公 司 並 未 自 P 公 司 取 得 與 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相 關 之 其 他 權 利, 且 被 禁 止 將 具 有 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之 手 錶 再 次 出 口 S 公 司 唯 一 之 業 務 係 行 銷 和 經 銷 標 有 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之 手 錶 於 此 假 設 R 品 牌 手 錶 並 不 屬 於 S 公 司 於 Y 國 銷 售 之 產 品 組 合 S 公 司 並 未 從 事 二 次 加 工, 此 係 因 其 進 口 至 Y 國 之 手 錶 可 以 直 接 銷 售 予 最 終 顧 客
11 11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4) 依 據 P 公 司 和 S 公 司 簽 訂 之 合 約,S 公 司 以 Y 國 貨 幣 計 價 向 P 公 司 購 買 手 錶, 擁 有 品 牌 手 錶 之 所 有 權 並 於 Y 國 執 行 經 銷 功 能 且 發 生 相 關 持 有 成 本 ( 例 如, 存 貨 與 應 收 帳 款 融 資 ) 及 承 擔 相 對 應 之 風 險 ( 例 如, 存 貨 信 用 和 融 資 風 險 ) 依 據 P 公 司 和 S 公 司 簽 訂 之 合 約,S 公 司 必 須 擔 任 行 銷 代 理 商, 協 助 開 發 R 品 牌 手 錶 於 Y 國 之 市 場 S 公 司 於 發 展 R 品 牌 手 錶 在 Y 國 之 行 銷 策 略 時, 會 向 P 公 司 諮 詢 P 公 司 主 要 依 據 其 於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驗 開 發 整 體 行 銷 計 畫, 並 編 制 及 核 准 行 銷 預 算, 並 就 廣 告 設 計 產 品 定 位 及 核 心 之 廣 告 訊 息 做 出 最 後 決 定 S 公 司 就 有 關 廣 告 之 當 地 市 場 問 題 給 予 諮 詢, 並 於 P 公 司 之 指 導 下 協 助 執 行 行 銷 策 略, 並 針 對 行 銷 策 略 中 各 要 素 之 有 效 性 提 供 評 估 S 公 司 向 P 公 司 收 取 一 筆 服 務 費 作 為 提 供 這 些 行 銷 支 援 活 動 之 報 酬, 該 服 務 費 係 依 據 S 公 司 發 生 之 行 銷 費 用 加 上 適 當 之 利 潤 所 決 定 假 設 於 本 範 例 中, 根 據 完 整 之 可 比 較 分 析 ( 含 詳 細 的 功 能 性 分 析 ), 可 得 出 這 樣 的 結 論 :S 公 司 購 買 R 品 牌 手 錶 所 支 付 予 P 公 司 之 價 格, 應 與 S 公 司 代 表 P 公 司 執 行 行 銷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個 別 分 析 再 假 設 根 據 找 到 的 可 比 較 交 易, 購 買 手 錶 的 價 格 係 符 合 常 規, 且 該 價 格 得 以 使 S 公 司 就 執 行 之 經 銷 功 能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承 擔 之 風 險, 自 銷 售 該 手 錶 賺 取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水 準 之 報 酬 於 第 一 至 三 年 中,S 公 司 依 照 其 與 P 公 司 間 之 合 約 執 行 一 項 策 略, 以 開 發 R 手 錶 於 Y 國 之 市 場 於 此 過 程 中, 如 同 該 合 約 之 約 定,S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行 銷 費 用 係 由 P 公 司 進 行 補 償, 並 加 上 該 等 費 用 之 加 成 到 第 二 年 底,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已 於 Y 國 建 立 良 好 之 知 名 度 依 據 可 比 較 分 析 中 找 到 並 認 定 具 可 比 較 性 之 獨 立 廣 告 與 行 銷 代 理 商 所 收 取 之 報 酬, 並 與 之 進 行 比 較, 認 定 S 公 司 代 表 P 公 司 執 行 之 行 銷 活 動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係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於 此 情 況 下,P 公 司 有 權 保 有 其 於 Y 國 市 場 利 用 R 商 標 及 商 品 名 稱 所 衍 生 之 任 何 所 得 中, 超 出 S 公 司 之 功 能 應 得 之 常 規 交 易 報 酬 部 分, 且 於 此 情 況 下 無 需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範 例 二 本 範 例 之 情 況 與 前 述 範 例 相 同, 但 以 下 情 況 有 所 不 同, 根 據 P 公 司 與 S 公 司 間 之 合 約,S 公 司 有 義 務 開 發 並 執 行 Y 國 之 行 銷 計 畫, 而 P 公 司 不 針 對 計 畫 之 特 定 要 素 加 以 詳 細 地 控 制 S 公 司 會 承 擔 行 銷 活 動 之 相 關 費 用 與 部 分 風 險
12 12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5) P 公 司 與 S 公 司 簽 訂 之 合 約 並 未 明 確 記 載 S 公 司 被 預 期 要 發 生 之 行 銷 費 用 金 額, 只 規 定 S 公 司 應 盡 最 大 努 力 行 銷 手 錶 P 公 司 未 直 接 補 償 S 公 司 所 發 生 行 銷 費 用,S 公 司 亦 未 自 P 公 司 獲 得 其 他 任 何 間 接 或 隱 含 之 報 酬,S 公 司 預 期 僅 能 自 於 Y 國 市 場 向 第 三 方 顧 客 銷 售 R 品 牌 手 錶 之 所 得 中 獲 取 報 酬 詳 盡 的 功 能 性 分 析 顯 示,P 公 司 對 S 公 司 行 銷 活 動 之 控 制 程 度 低 於 前 述 範 例 之 情 況, 此 係 因 P 公 司 並 不 覆 核 及 批 准 行 銷 預 算 或 設 計 行 銷 計 畫 之 細 節 相 較 於 前 述 範 例,S 公 司 承 擔 不 同 之 風 險, 並 以 不 同 之 方 式 獲 得 報 酬 於 本 範 例 中,P 公 司 與 S 公 司 間 之 合 約 約 定 亦 不 相 同, 且 S 公 司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大 於 前 述 範 例 S 公 司 未 就 行 銷 活 動 收 取 直 接 之 成 本 補 償 或 另 外 之 收 費 於 本 範 例 中,P 公 司 與 S 公 司 間 唯 一 的 受 控 交 易 係 品 牌 手 錶 之 移 轉 因 此 S 公 司 僅 得 以 透 過 銷 售 R 品 牌 手 錶 予 第 三 方 顧 客 取 得 其 行 銷 活 動 之 報 酬 範 例 中 所 決 定 之 手 錶 價 格 由 於 在 功 能 性 分 析 中 界 定 之 差 異, 本 範 例 需 採 用 與 前 述 範 例 不 同 之 標 準, 以 找 出 可 比 較 對 象 及 並 進 行 可 比 較 程 度 調 整 此 將 導 致 S 公 司 在 本 範 例 中 因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風 險 及 更 廣 泛 的 功 能, 而 有 較 前 述 範 例 為 高 之 預 期 總 利 潤 假 設 從 第 一 至 三 年,S 公 司 依 照 其 與 P 公 司 間 之 合 約 執 行 一 項 策 略, 並 在 過 程 中 執 行 行 銷 功 能 且 發 生 行 銷 費 用 因 此,S 公 司 於 第 一 至 三 年 有 高 額 之 營 業 支 出 與 微 薄 的 利 潤 率 到 第 二 年 底 前, 由 於 S 公 司 之 努 力,R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已 於 Y 國 市 場 建 立 地 位 在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實 際 負 擔 行 銷 活 動 之 成 本 與 相 關 風 險 之 情 況 下, 議 題 為 行 銷 商 或 經 銷 商 得 以 於 何 種 程 度 上 分 享 這 些 活 動 衍 生 之 潛 在 利 益 假 設 依 據 對 可 比 較 經 銷 商 之 檢 視,Y 國 稅 務 機 關 之 調 查 得 出 之 結 論 為 : 若 S 公 司 獨 立 於 P 公 司, 其 會 被 期 待 應 執 行 其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及 發 生 之 其 實 際 之 行 銷 費 用 水 準 由 於 這 些 差 異,P 公 司 與 S 公 司 於 本 範 例 中 採 用 之 手 錶 價 格 較 低 於 前 述
13 13 BEPS 議 題 印 度 LG 案 & BEPS 行 動 計 畫 8( 續 6) 既 然 S 公 司 於 R 品 牌 手 錶 獨 家 經 銷 權 之 長 期 合 約 下 就 其 行 銷 活 動 執 行 功 能 承 擔 成 本 與 相 關 風 險,S 公 司 即 有 機 會 自 其 從 事 之 行 銷 和 經 銷 活 動 中 獲 利 ( 或 遭 受 損 失 ) 根 據 合 理 可 靠 之 可 比 較 數 據 分 析, 就 此 範 例 之 目 的, 可 結 論 S 公 司 獲 取 之 利 益 與 所 產 生 之 利 潤 相 類 似 於 承 擔 與 S 公 司 相 同 類 型 風 險 和 成 本 之 獨 立 行 銷 商 與 經 銷 商, 在 類 似 不 知 名 產 品 之 可 比 較 長 期 行 銷 與 經 銷 合 約 之 前 幾 年 所 賺 取 之 利 潤 動 沒 有 重 大 差 異 就 S 公 司 因 其 功 能 風 險 及 成 本 對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有 所 貢 獻 而 應 獲 得 之 常 規 收 益, 可 比 較 未 受 控 安 排 之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最 適 的 衡 量 該 報 酬 因 此 反 映 了 S 公 司 之 貢 獻 所 應 得 之 常 規 報 酬, 並 準 確 地 衡 量 其 在 Y 國 利 用 商 標 和 商 品 名 稱 衍 生 之 所 得 應 分 配 到 之 部 分 無 需 再 支 付 予 S 公 司 另 外 或 額 外 的 報 酬 K 基 於 前 述 假 設,S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符 合 常 規, 且 其 行 銷 活 動 ( 包 含 行 銷 費 用 ) 與 獨 立 行 銷 商 與 經 銷 商 在 可 比 較 未 受 控 交 易 中 所 執 行 之 行 銷 活
14 14 BEPS 議 題 對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之 影 響 在 BEPS 行 動 計 畫 8 之 影 響 下,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之 交 易 預 期 將 被 給 予 更 廣 泛 之 定 義, 而 隨 著 各 國 稽 徵 機 關 於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經 驗 上 之 累 積, 查 核 重 點 已 逐 漸 由 有 形 資 產 轉 變 為 複 雜 度 更 高 之 無 形 資 產, 雙 重 影 響 下, 各 國 稽 徵 機 關 預 期 將 會 重 新 檢 視 企 業 現 行 之 營 運 流 程, 以 鑒 定 是 否 有 藏 匿 無 形 資 產 相 關 交 易 之 情 況 除 前 述 之 LG 印 度 案 外, 近 期 江 蘇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所 推 出 之 年 度 國 際 稅 收 遵 從 管 理 規 劃 中, 亦 指 出 對 於 功 能 經 濟 實 質 與 利 潤 表 現 不 相 符 之 企 業, 稅 捐 機 關 將 採 用 風 險 提 醒 專 項 詢 問 等 方 式, 引 導 企 業 自 行 遵 循, 而 對 避 稅 嚴 重 之 企 業, 則 可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因 此, 著 重 於 財 務 投 資 及 契 約 約 定 之 風 險 配 置 等 形 式 安 排 之 傳 統 稅 務 規 劃, 預 期 將 會 受 到 稅 局 越 來 越 多 的 關 注 在 此 情 況 下,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現 行 價 值 鏈 之 配 置 與 瞭 解 每 各 集 團 個 體 對 價 值 鏈 中 無 形 資 產 在 發 展 提 升 維 護 保 護 及 運 用 上 之 貢 獻, 並 對 其 於 價 值 鏈 中 所 執 行 之 功 能 所 使 用 之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之 風 險 做 出 清 楚 定 位, 以 預 先 瞭 解 可 能 產 生 之 潛 在 衝 擊 與 挑 戰, 同 時 進 行 必 要 之 調 整 及 優 化, 已 是 跨 國 企 業 當 務 之 急 K
15 Contact Us 如 有 任 何 稅 負 管 理 問 題, 請 與 我 們 聯 繫 : 價 值 鏈 稅 負 優 化 管 理 許 志 文 執 業 會 計 師 stephenhsu@kpmg.com.tw +886 (2) ext 林 嘉 彥 協 理 chrislin@kpmg.com.tw +886 (2) ext 呂 國 豪 經 理 hlu@kpmg.com.tw +886 (2) ext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u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up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a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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