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40518)"

Transcription

1 三 合 一 照 顧 政 策 : 托 育 長 照 女 性 就 業 現 階 段 具 體 作 法 (v1.0) 新 境 界 文 教 基 金 會 智 庫 性 別 小 組 ( ) 目 錄 內 容 頁 數 前 言 2 壹 問 題 及 政 策 理 念 3-7 貳 托 育 + 就 業 政 策 現 階 段 作 法 : 推 動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8-13 參 長 照 + 就 業 政 策 現 階 段 具 體 作 法 : 推 動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肆 長 照 廣 開 決 策 參 與 管 道, 促 進 充 分 就 業, 全 面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24 附 件 一 民 間 推 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行 動 計 畫 ( 長 照 + 就 業 政 策 完 整 版 ) 附 件 二 育 兒 及 女 性 就 業 政 策 ( 完 整 版 )

2 前 言 : 解 決 低 生 育 率 長 照 困 境 女 性 生 涯 危 機 需 要 新 思 維 近 年 來, 紛 擾 分 裂 的 台 灣 社 會 至 少 逐 漸 達 成 了 一 個 共 識 : 我 們 正 面 臨 著 的 少 子 女 化 和 高 齡 化 困 境, 已 經 達 到 國 家 安 全 問 題 的 程 度 此 外, 我 們 也 逐 漸 共 同 意 識 到, 政 府 和 社 會 對 此 一 籌 莫 展! 讓 我 們 稍 作 回 顧 多 年 前 首 先 露 臉 的, 是 少 子 女 化 問 題 但 是, 政 黨 輪 來 替 去, 並 未 能 把 握 時 機 扭 轉 少 子 女 化 危 機 晚 近 幾 年 間 越 來 越 多 人 相 繼 面 對 的, 則 是 自 家 長 輩 的 棘 手 照 顧 問 題 同 時, 整 個 社 會 即 將 面 對 的 高 齡 化 嚴 峻 陡 坡, 也 開 始 對 我 們 露 出 其 猙 獰 面 目 同 樣 的, 我 們 找 不 出 對 策 在 這 當 兒, 青 年 貧 窮 有 如 海 嘯 襲 來, 挾 帶 著 世 代 正 義 的 怒 號, 令 整 個 社 會 幾 乎 束 手 無 策, 議 論 紛 紛, 開 始 了 解 到 少 女 化 是 因 為 青 年 低 薪 失 業, 窮 得 無 法 ( 多 ) 生 養 小 孩 這 樣 下 去, 接 著 大 家 想 到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改 善 青 年 貧 窮, 然 後 一 樣 議 論 紛 紛, 莫 衷 一 是 我 國 社 會 視 野 的 上 述 脈 絡, 有 著 根 本 的 盲 點, 沒 有 看 到 所 有 前 述 棘 手 問 題, 輻 輳 於 另 一 個 大 家 未 曾 多 加 注 意 的 因 素, 那 就 是 女 性 著 名 女 性 主 義 學 者 Hernes 於 二 十 年 前 就 已 經 指 出, 女 性 作 為 有 酬 與 無 酬 照 顧 者 主 要 的 高 齡 人 口 越 來 越 不 情 願 的 生 育 者, 站 到 了 人 口 難 題 的 中 心 點 上, 因 而 成 為 經 建 政 策 的 中 心 考 量 我 國 遲 遲 未 能 了 解 女 性 已 成 人 口 難 題 的 中 心 點, 至 今 未 曾 以 此 作 為 經 建 政 策 的 考 量, 遑 論 中 心 考 量, 以 致 使 女 性 困 境 成 為 社 會 困 境 的 核 心 而 茫 無 所 知 本 政 策 建 言 底 下 將 說 明, 首 先, 我 國 女 性 呈 現 高 教 育 低 就 業 低 生 育 的 多 重 矛 盾 困 境 ; 其 次, 如 果 能 夠 結 合 人 口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 女 性 ) 就 業 政 策 托 育 政 策 和 長 照 政 策, 反 轉 女 性 處 境, 使 之 成 為 高 教 育 高 就 業 高 生 育 的 正 相 關, 就 能 大 大 有 助 益 於 解 除 我 國 社 會 今 天 面 臨 的 糾 結 難 題 為 此, 本 政 策 小 組 提 出 本 三 合 一 照 顧 政 策 : 托 育 長 照 女 性 就 業 政 策 建 言, 說 明 其 背 景 理 念 具 體 政 策 與 預 期 成 效, 希 望 讓 社 會 了 解 這 套 政 策 具 有 阿 基 米 德 槓 桿 一 般 的 作 用, 可 望 成 為 解 開 難 題 的 關 鍵 性 力 量 總 而 言 之, 本 政 策 提 出 新 思 維 新 作 法, 讓 造 成 問 題 的 關 鍵 因 素 即 女 性 成 為 解 決 問 題 的 關 鍵 因 素 至 於 相 關 具 體 政 策 的 細 緻 形 塑 及 執 行, 則 有 賴 政 府 兩 性 和 整 個 社 會 共 同 努 力 2

3 壹 問 題 及 政 策 理 念 一 當 前 面 臨 的 問 題 超 低 生 育 率 及 其 與 高 齡 化 的 關 聯 主 計 處 於 2014 年 3 月 28 日 發 布 的 國 情 統 計 通 報, 以 2002~2013 年 嬰 兒 出 生 數 較 上 一 個 12 年 少 1/3 為 題, 分 析 生 肖 週 期 與 生 育 率 消 長 的 關 聯, 戳 破 龍 年 以 來 各 界 以 為 生 育 率 已 經 回 升 的 假 象, 並 嚴 詞 提 出 警 告 : 少 子 化 對 教 育 醫 療 社 會 保 險 等 社 經 體 系 衝 擊 甚 大, 我 國 少 子 化 速 度 極 快, 影 響 迫 在 眉 睫, 如 何 有 效 因 應, 刻 不 容 緩 我 國 生 育 率 的 生 肖 週 期 曲 線 圖 ( 見 圖 一 ), 清 楚 顯 示 生 育 率 呈 現 階 梯 狀 劇 烈 滑 落 的 趨 勢, 於 2012 龍 年 稍 稍 爬 升, 復 於 次 年 跌 回 總 生 育 率 1.07 的 世 界 超 低 點 ( 總 生 育 率 係 指 平 均 每 位 歲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一 生 中 所 生 育 之 子 女 數 ) 又, 根 據 內 政 部 新 公 布 的 統 計 數 字, 今 年 (2014) 第 1 季 出 生 嬰 兒 較 去 年 同 期 減 少 10.8%( 僅 剩 0.96!) 顯 示 生 育 率 仍 持 續 下 滑 此 生 育 率 趨 勢,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以 鉛 錘 滑 落 (plummeting) 描 述 之, 可 謂 已 經 形 成 危 急 的 人 口 土 石 流 圖 一 : 台 灣 生 肖 週 期 生 育 率 趨 勢 圖 生 育 率 與 高 齡 化 的 相 關 性, 可 由 底 下 表 呈 現 的 國 際 比 較 看 出 : 2013 年 台 灣 日 本 韓 國 德 國 瑞 典 總 生 育 率 歲 以 下 人 口 比 例 (%)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例 (%) ( 資 料 來 源 : 美 國 人 口 資 料 局 中 華 民 國 主 計 處 ) 3

4 瑞 典 由 於 福 利 做 得 好, 是 舉 世 各 國 中 最 早 高 齡 化 的 國 家, 但 由 於 生 育 率 高 ( 長 年 在 1.9 左 右, 接 近 人 口 替 代 率 ), 到 2013 年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僅 (19%), 且 15 歲 以 下 人 口 有 17%, 高 於 表 中 其 他 國 家 ; 相 對 而 言, 日 本 和 德 國 人 口 老 化 雖 然 晚 於 瑞 典, 但 由 於 兩 國 生 育 率 低 (2013 年 皆 為 1.4), 高 齡 化 程 度 後 來 居 上, 於 2013 年 分 別 高 達 21% 與 25% 台 灣 至 今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仍 低,2014 年 4 月 僅 11.7%, 但 由 於 生 育 率 超 低 ( 近 年 甚 至 徘 迴 在 1 上 下 ),15 歲 以 下 人 口 僅 14.2%, 且 可 預 期 將 持 續 下 探 其 中, 日 本 德 國 兩 國 由 於 生 育 率 低, 跟 高 生 育 率 的 瑞 典 比 較, 造 成 扶 老 比 曲 線 的 死 亡 交 叉 圖 ( 見 圖 二 ),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瑞 典 雖 為 國 際 上 人 口 老 化 最 早 的 國 家, 但 由 於 總 生 育 率 長 年 維 持 在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故 其 老 年 人 口 與 青 壯 人 口 比 率 ( 扶 老 比 ) 二 十 年 來 並 無 顯 著 增 加 ( 見 圖 二 ), 從 1992 年 27.7% 成 長 到 2012 年 29.5% 相 反 的, 扶 老 比 在 二 十 年 前 低 於 瑞 典 的 日 本 與 德 國, 卻 因 為 總 生 育 率 長 年 低 於 人 口 替 代 水 準, 其 扶 老 比 在 近 二 十 年 來 急 速 攀 升 遠 高 於 瑞 典, 日 本 從 1992 年 18.7% 升 到 2012 年 38.4%, 德 國 從 1992 年 22.3% 升 到 2012 年 31.9%, 分 居 世 界 第 一 第 二 高 此 背 景 造 成 德 國 與 日 本 在 近 二 十 年 面 臨 極 大 的 醫 療 照 顧 與 財 政 負 擔 台 灣 生 育 率 明 顯 低 於 日 本 和 德 國, 若 不 儘 速 改 善, 未 來 高 齡 化 發 展 曲 線 將 比 這 兩 國 更 加 陡 峭 猙 獰 由 此 可 知, 緩 解 人 口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的 治 本 之 道, 乃 在 解 決 少 子 女 化 圖 二 : 生 育 率 差 異 所 導 致 的 瑞 典 德 國 日 本 扶 老 比 趨 勢 差 異 ( ) 扶 老 比 (%) 40 瑞 典 德 國 日 本 扶 老 比 成 長 速 度 瑞 典 德 國 日 本 年 資 料 來 源 :OECD 資 料 庫, 網 址 : 註 : 扶 老 比 (%)= (65 歲 以 上 人 口 )/(15 至 64 歲 人 口 ) 青 年 貧 窮 與 少 子 女 化 息 息 相 關 的 是 青 年 育 齡 族 群 的 貧 窮 化 其 影 響 恰 如 勞 工 陣 線 對 4

5 崩 世 代 現 象 的 描 述 : 崩 世 代 指 一 個 貧 富 差 距 極 大, 年 輕 人 無 力 供 養 父 母 子 女, 以 致 整 個 世 代 崩 壞 的 年 代 如 此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青 年 貧 窮 是 全 新 的 問 題, 它 有 如 海 嘯 悄 然 成 形, 突 然 間 排 山 倒 海 而 來 其 成 因 巨 大 且 複 雜, 然 而 我 們 不 可 畏 懼 退 縮, 而 應 鎮 定 釐 清 問 題, 找 到 因 應 的 方 向 與 方 法, 沉 著 以 對 ( 請 見 底 下 政 策 理 念 具 體 政 策 與 預 期 成 效 說 明 ) 女 性 生 涯 困 境 女 性 職 涯 國 際 比 較 圖 ( 見 圖 三 ) 顯 示, 台 灣 女 性 由 於 受 教 育 時 間 較 長, 進 入 職 場 的 時 間 明 顯 晚 於 其 他 國 家, 但 約 於 25 歲 達 到 就 業 高 峰 後, 隨 即 碰 到 婚 育 年 齡, 從 此 大 量 退 出 職 場, 呈 現 一 去 不 回 的 倒 V 字 形 獨 特 圖 形 日 韓 呈 現 M 字 形, 女 性 於 婚 育 年 齡 就 業 率 下 降, 但 於 其 後 爬 升 德 國 瑞 典 女 性 職 涯 為 ㄇ 字 型, 於 20 歲 出 頭 到 達 高 峰 後, 便 一 直 處 於 高 原 期, 要 到 60 歲 以 後 才 下 降 圖 三 2012 年 女 性 職 涯 曲 線 國 際 比 較 圖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瑞 典 女 性 呈 現 高 學 歷 高 就 業 高 生 育 的 正 相 關, 是 符 合 新 世 紀 需 求 的 配 對 相 較 之 下, 台 灣 女 性 生 涯 呈 現 高 教 育 低 就 業 低 生 育 的 矛 盾 狀 態, 婚 育 年 齡 之 後 成 熟 女 性 勞 動 力 大 量 流 失, 去 多 回 少, 以 致 到 人 生 能 力 最 高 峰 的 歲 階 段, 女 性 就 業 率 比 韓 國 低 10%, 比 日 本 低 20%, 比 德 國 和 瑞 典 低 30%! 我 國 社 會 力 將 因 此 落 後 其 他 國 家 的 程 度, 這 張 圖 讓 我 們 一 目 了 然! 此 問 題 若 不 能 盡 速 妥 善 處 理, 將 造 成 我 國 女 性 與 社 會 的 長 程 嚴 重 雙 輸 二 政 策 理 念 國 家 和 社 會 應 積 極 因 應 新 世 紀 女 性 及 家 庭 需 求 女 性 作 為 有 酬 與 無 酬 照 顧 者 主 要 的 高 齡 人 口 越 來 越 不 情 願 的 生 育 者, 站 到 了 人 口 難 題 的 中 心 點 上, 因 而 成 為 經 建 政 策 的 中 心 考 量 (Hernes, 1987) 現 代 5

6 家 庭 所 面 臨 的 最 嚴 重 問 題 之 一 是 如 何 平 衡 事 業 與 母 職 因 此, 平 價 可 近 的 托 育 服 務 具 有 無 可 取 代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這 絕 對 不 可 能 來 自 自 由 市 場, 而 必 須 由 國 家 負 起 責 任 (Esping-Andersen, 未 完 成 的 革 命 : 福 利 國 家 如 何 因 應 女 性 新 角 色,2009) 總 之, 為 了 解 除 超 低 生 育 率 與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的 雙 重 國 安 問 題, 國 家 有 必 要 將 女 性 做 為 經 建 政 策 中 心 考 量, 採 取 相 關 作 為, 包 括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政 策, 與 促 進 女 性 充 分 就 業 之 政 策, 將 我 國 女 性 高 學 歷 低 就 業 低 生 育 的 矛 盾 處 境, 扭 轉 為 學 歷 就 業 生 育 三 高 的 良 性 循 環 托 育 + 長 照 + 就 業 三 合 一 政 策 及 其 良 性 循 環 ( 見 圖 四 ) 圖 四 托 育 + 長 照 + 就 業 三 合 一 政 策 及 其 良 性 循 環 圖 IV.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系 統 99 歲 I.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0 歲 V. 社 區 家 庭 服 務 及 就 業 服 務 III. 學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II. 社 區 幼 兒 園 以 政 府 主 責 + 民 主 審 議 模 式 的 公 民 共 辦 -- 提 供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服 務, 讓 居 民 安 心 出 外 就 業 創 造 有 合 理 薪 資 及 工 作 條 件 的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工 作 機 會, 讓 社 區 居 民 在 地 就 業, 維 持 一 家 溫 飽 以 前 述 雙 重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增 加 家 庭 收 入, 提 升 生 育 率, 活 絡 在 地 產 業, 建 立 社 區 的 永 續 經 濟 與 生 活 網 絡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 促 進 女 性 充 分 就 業 政 策 的 再 分 配 作 用 Esping-Andersen and Myles 強 調 其 再 分 配 效 果, 認 為 北 歐 福 利 國 家 的 最 關 鍵 性 再 分 配 作 用 可 能 是 產 生 於 再 分 配 之 前 的 原 始 收 入 之 平 等 化 實 質 的 普 及 就 業, 會 轉 換 成 異 常 低 的 貧 窮 風 險 這 套 政 策 發 揮 縮 小 人 力 資 本 差 距 的 作 用, 一 方 面 創 造 大 量 有 合 理 薪 資 的 公 共 照 顧 工 作, 並 讓 女 性 安 心 出 外 工 作, 大 幅 度 提 高 女 性 就 業 率 另 一 方 面, 它 讓 中 下 層 家 庭 小 孩 與 中 上 階 級 家 庭 小 孩 共 享 高 品 質 托 育, 為 小 孩 奠 立 往 後 教 育 和 職 涯 成 功 的 基 礎, 使 他 們 日 後 有 能 力 從 事 知 識 經 濟 活 動 如 此 產 生 雙 重 的 平 等 效 果 實 施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實 踐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與 照 顧 體 認 少 子 女 化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的 時 代, 托 育 和 長 照 有 賴 社 區 ( 社 會 ) 協 力 合 作, 以 追 求 服 務 體 系 的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藉 以 實 踐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讓 經 濟 較 優 勢 階 層, 與 經 濟 較 弱 勢 階 層, 都 能 享 受 服 務 握 有 決 策 權 的 經 濟 優 勢 階 層 尤 應 體 認, 6

7 除 非 把 握 高 度 高 齡 化 時 代 來 臨 前 夕 及 時 建 立 此 共 享 體 系, 否 則 來 日 無 論 哪 個 階 層 都 將 求 助 無 門 ; 而 托 育 高 度 營 利 化 的 錯 誤 政 策 走 向 若 不 儘 早 更 正, 少 子 女 化 將 無 以 緩 解, 高 齡 化 也 將 失 控 並 應 以 制 度 性 審 議 機 制 實 踐 民 主 共 決, 促 進 合 作 與 團 結, 實 現 永 續 社 區 / 社 會 與 世 代 正 義 財 源 架 構 本 政 策 所 稱 之 公 共 照 顧, 指 的 是 政 府 主 責 +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所 提 供 並 管 理 之 照 顧 服 務, 其 經 費 來 源 有 三 : 政 府 預 算 社 會 保 險 使 用 者 自 付 額 各 種 服 務 類 型 可 依 其 性 質 而 做 財 源 上 的 不 同 調 配, 使 用 者 自 付 額 佔 財 源 比 例 也 可 以 視 公 共 資 金 的 負 擔 能 力 高 低 而 做 調 整 財 源 之 設 計, 應 以 達 成 照 顧 服 務 之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以 及 公 共 照 顧 系 統 之 永 續 運 作 為 目 標 7

8 貳 托 育 + 就 業 政 策 現 階 段 作 法 : 推 動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 參 見 附 件 二 ) 托 育 問 題 及 政 策 理 念 本 文 第 一 部 份 對 於 問 題 的 分 析 和 政 策 理 念 的 說 明 中 指 出, 我 國 超 低 生 育 率 高 速 高 齡 化 所 形 成 的 雙 重 國 安 問 題, 根 由 在 於 高 學 歷 低 就 業 率 低 生 育 率 所 造 成 的 女 性 生 涯 矛 盾 解 決 之 道 則 為, 將 此 女 性 生 涯 困 境 轉 化 為 高 學 歷 高 就 業 率 高 生 育 率 的 正 向 配 對 就 此 而 言, 我 們 同 意 福 利 學 者 Esping-Andersen 的 晚 近 呼 籲 : 在 新 世 紀, 國 家 有 必 要 因 應 女 性 新 角 色, 否 則 社 會 將 無 以 存 續 其 關 鍵 因 素 在 於 使 用 政 策 工 具, 由 政 府 主 責 建 立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系 統, 提 供 平 價 可 近 的 服 務, 幫 助 女 性 平 衡 事 業 與 母 職 研 究 顯 示, 對 促 進 女 性 就 業 與 生 育 而 言, 唯 有 普 及 平 價 公 共 托 育 具 有 實 質 效 用, 其 餘 類 型 政 策, 包 括 兒 童 津 貼 或 甚 至 父 親 育 嬰 假, 都 只 具 有 宣 示 性 意 義 母 職 津 貼 和 僅 針 對 女 性 的 育 嬰 假, 尤 其 是 較 長 的 育 嬰 假, 對 女 性 就 業 和 生 育 率 反 而 具 有 負 面 作 用 由 這 個 角 度 去 看, 最 能 幫 助 我 們 釐 清 台 灣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根 據 2012 年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狀 況 調 查,15-49 歲 有 偶 女 性 認 為 能 夠 促 進 生 育 意 願 的 因 素 中, 跟 托 育 和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有 關 的 幾 個 項 目, 重 要 性 佔 所 有 因 素 近 七 成 同 一 份 調 查 也 顯 示,25-49 歲 未 婚 女 性 結 婚 意 願 的 最 主 要 因 素 竟 然 是 能 有 穩 定 的 工 作 及 收 入, 其 重 要 性 佔 40%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符 合 女 性 需 求 的 托 育 服 務 減 輕 經 濟 負 擔 有 工 作 和 收 入, 是 使 女 性 願 意 生 育 的 主 要 因 素 ; 這 驗 證 了 普 及 平 價 公 共 托 育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這 項 政 策 有 助 於 達 成 前 述 三 項 因 素 但 是, 偏 偏 我 國 托 育 政 策 素 來 走 的 是 高 度 營 利 化 路 線 ( 公 立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收 托 兒 童 人 數 比 例 為 3:7), 衍 生 的 弊 病 包 括 : 一 價 格 昂 貴, 多 數 家 庭 僅 有 能 力 負 擔 一 個 小 孩 的 費 用, 成 為 我 國 近 年 生 育 率 徘 迴 在 1 邊 緣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二 業 者 為 了 利 潤 而 違 法, 使 托 育 軟 硬 體 品 質 堪 虞 此 外, 業 者 普 遍 違 法, 導 致 政 府 督 管 功 能 失 效 (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於 2008 年 成 立 後, 抽 查 托 兒 安 親 機 構 結 果 皆 為 超 過 七 成 不 合 格! 顯 示 各 縣 市 主 管 機 關 的 管 理 無 效 ) 三 托 育 主 要 成 本 為 人 事, 營 利 化 必 然 造 成 業 者 苛 扣 教 保 人 員 待 遇, 形 成 低 薪 高 工 時, 導 致 私 幼 現 場 成 熟 人 才 幾 近 絕 對 流 失 的 可 怕 現 象, 對 托 育 品 質 有 絕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四 業 者 為 招 徠 而 訴 諸 噱 頭 教 育 與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背 離 照 顧 與 教 育 的 基 本 價 值, 對 兒 童 身 心 健 康 與 親 子 關 係 產 生 很 負 面 的 作 用, 更 讓 年 輕 人 視 育 兒 為 畏 途 以 上 分 析, 顯 示 我 國 托 育 制 度 有 必 要 儘 速 由 營 利 化 轉 向 公 共 化, 否 則 將 眼 睜 8

9 睜 看 著 托 育 營 利 化 斲 喪 社 會 的 永 續 發 展 ( 關 於 問 題 及 政 策 理 念 的 詳 細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二 ) 現 階 段 具 體 作 法 及 政 策 考 量 一 發 不 發 津 貼? 在 薪 資 低 落 就 業 不 穩 定 政 府 財 政 困 窘 的 今 天, 唯 有 促 進 雙 薪 才 能 為 小 孩 爭 取 較 有 利 的 成 長 條 件 因 此 應 捨 浮 濫 的 各 式 津 貼 而 取 普 及 公 共 托 育, 將 有 限 的 國 家 資 源 用 於 支 持 所 有 父 母 兼 顧 工 作 與 育 兒, 僅 對 真 正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提 供 津 貼, 才 是 對 國 家 社 會 和 家 庭 幼 兒 最 友 善 的 育 兒 政 策 路 線 二 保 母 及 托 嬰 中 心 針 對 居 家 保 母 及 托 嬰 中 心, 應 採 取 政 府 予 以 費 用 補 助 + 民 主 審 議 + 定 價 及 管 理 之 政 策 手 段, 使 之 公 共 化 此 政 策 方 向 具 有 絕 對 的 重 要 性 在 今 天, 年 輕 人 低 薪 化 造 成 育 兒 有 賴 雙 薪, 雙 薪 有 賴 托 育, 如 此 嬰 幼 兒 托 育 需 求 日 增 於 此 情 況 下, 如 果 不 立 即 實 施 政 府 予 以 費 用 補 助 + 民 主 審 議 + 定 價 及 管 理, 卻 聽 任 嬰 幼 兒 托 育 重 蹈 幼 兒 園 高 度 營 利 化 的 覆 轍, 坐 視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往 下 延 伸, 則 我 國 超 低 生 育 率, 以 及 因 此 而 來 的 高 速 高 齡 化, 即 將 迅 速 失 控 有 鑑 於 此, 並 為 提 升 嬰 幼 兒 托 育 的 質 與 量, 應 採 行 下 列 作 法 : 1. 針 對 居 家 保 母 及 托 嬰 中 心, 厲 行 政 府 予 以 費 用 補 助 + 民 主 審 議 + 定 價 及 管 理 之 政 策, 使 之 公 共 化 2. 居 家 托 育 辦 法 應 設 置 務 實 有 效 的 管 理 機 制, 切 實 執 行 之 並 由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遴 選 招 募 優 質 保 母, 轉 介 調 配 三 至 四 名 不 同 年 齡 幼 兒, 讓 幼 兒 有 玩 伴 互 相 學 習 一 起 成 長, 並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穩 定 其 收 入, 創 造 保 母 與 幼 兒 / 家 長 的 雙 贏 3. 兒 權 法 第 75 條 所 規 定 的 托 嬰 中 心 管 理 辦 法, 應 責 成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切 實 執 行, 並 透 過 政 府 予 以 費 用 補 助 + 民 主 審 議 + 定 價 及 管 理 之 政 策 使 之 公 共 化, 否 則 托 嬰 中 心 將 出 於 逐 利 心 理,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林 立, 重 蹈 私 立 幼 兒 園 普 遍 違 法 政 府 無 法 有 效 管 理 價 格 昂 貴 品 質 無 保 障 之 覆 轍 4. 由 於 對 育 齡 青 年 家 庭 而 言, 前 述 所 有 辦 法 之 托 嬰 費 用 仍 然 太 高, 因 此 有 必 要 研 發 新 的 方 案, 以 利 緩 解 少 子 女 化 危 機, 包 括 訂 定 妥 善 辦 法 開 辦 公 共 聯 合 收 托, 讓 公 共 機 構 或 單 位 ( 集 合 住 宅 管 理 委 員 會 村 里 辦 公 室 等 ) 及 企 業 設 置 育 嬰 室, 聘 僱 2 或 3 名 保 母 照 顧 最 多 6 名 或 9 名 幼 兒, 以 成 本 收 費 模 式 收 托 嬰 幼 兒, 並 納 入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管 理 這 個 方 法 可 滿 足 全 國 各 地 城 鄉 不 同 社 區 之 一 部 分 托 育 需 求, 包 括 偏 遠 地 區 需 求 台 中 市 在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及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的 基 礎 上, 自 行 加 碼 補 助, 使 托 嬰 費 用 達 於 平 價 ( 讓 該 市 各 區 日 托 家 長 負 擔 逐 步 全 面 下 降 至 元 / 月, 見 圖 五 ), 值 得 效 法 但 對 於 礙 於 財 政 無 法 跟 進 的 縣 市 而 言, 只 要 能 切 實 實 施 民 主 9

10 審議 定價及管理 讓中央政府補助發揮減輕家長負擔的效果 也是不無助益 此外 社區保母系統已於全國各地建置多年 已有相當完備的管理架構 此 時應該進一步實施當年提出此政策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所構想的一項 功能 連結政府相關部門 將有受忽視事實或嫌疑之嬰幼兒做早期處理 以強制 或規勸等方式 及早安排這些嬰幼兒由保母幫忙照顧 以補家庭功能之不足 其 費用由政府代墊並令家長繳納 圖五 台中市協力保母計畫各區一般家庭費用負擔圖 三 公共托嬰中心該不該設 公共托嬰中心政府負擔過重 無法普設 有擴大城鄉 階級差距之嫌 參見 底下三個表格 有違公平正義 故不應推廣 10

11 四 親 屬 保 母 補 助 ( 爺 奶 津 貼 ) 該 不 該 發? 親 屬 保 母 補 助 ( 爺 奶 津 貼 ) 由 於 中 央 政 府 無 法 負 擔 普 發 而 設 置 讓 爺 奶 很 難 跨 越 的 高 門 檻, 若 積 極 推 動 必 然 引 發 不 滿, 同 時 也 會 誤 導 職 場 中 高 齡 女 性 提 早 退 休, 使 女 性 成 熟 勞 動 力 嚴 重 流 失 之 現 況 益 加 惡 化, 將 產 生 不 利 女 性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降 低 我 國 整 體 勞 動 力 及 勞 動 素 質 之 負 面 作 用 育 兒 家 庭 的 理 想 三 代 關 係 應 為 父 母 就 業 + 保 母 托 育 + 阿 公 阿 嬤 逗 腳 手, 支 持 三 代 女 性 ( 外 加 保 母 ) 就 業, 並 增 進 三 代 家 人 和 樂 相 處, 才 是 符 合 新 世 紀 社 會 及 個 人 需 求 的 政 策 路 線 五 社 區 自 治 親 子 中 心 中 央 現 行 托 育 資 源 中 心 是 內 容 空 洞 的 政 策, 應 以 高 雄 市 愛 群 社 區 自 治 親 子 中 心 模 式 轉 化 之 社 區 自 治 親 子 中 心 連 結 里 長 衛 生 所 及 其 他 社 區 資 源, 服 務 內 容 可 包 含 : 家 庭 教 育 與 預 防 性 家 庭 諮 商 婦 幼 健 康 保 健 服 務 ( 結 合 地 區 性 衛 生 福 利 資 源 ) 托 育 資 源 服 務 親 職 教 育 開 放 育 兒 園 親 子 餐 廳 等 並 可 針 對 特 定 族 群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等 北 歐 模 式 社 區 自 治 親 子 中 心 可 提 升 育 兒 價 值, 豐 富 育 兒 內 容, 促 進 家 長 及 幼 兒 的 社 區 / 社 會 認 同, 打 破 育 兒 家 庭 社 會 孤 立, 形 塑 社 會 團 結, 是 治 本 兼 顧 治 標 的 低 成 本 政 策, 值 得 著 重 推 廣 六 五 歲 免 學 費 ( 教 育 券 ) 政 策 該 不 該 擴 大 實 施? 五 歲 免 學 費 政 策 無 法 有 效 降 低 私 營 合 作 園 所 的 價 格 或 提 高 人 員 薪 資, 也 無 法 保 障 其 品 質 地 方 政 府 慎 勿 擴 大 實 施 於 其 他 年 齡 層 七 公 幼 如 何 改 革? 公 幼 應 朝 下 列 方 向 進 行 改 革, 否 則 不 應 增 設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所 規 定 公 幼 契 約 聘 僱 人 員 薪 資 應 合 理 訂 定, 才 能 讓 地 方 政 府 有 能 力 普 設 公 幼, 以 改 正 公 幼 患 寡 又 患 不 均 有 違 公 平 正 義 之 現 況 服 務 時 間 應 考 量 就 業 家 長 需 求, 且 不 應 拒 收 2 足 歲 至 3 歲 幼 兒 收 費 改 為 非 弱 勢 小 孩 負 擔 成 本 費 用, 並 增 加 弱 勢 小 孩 的 政 府 補 助 與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合 併 設 置 民 主 審 議 會, 以 使 其 服 務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考 量 前 述 公 幼 改 革 並 不 容 易 實 施, 故 各 縣 市 目 前 應 致 力 於 增 設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八 廣 設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實 施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營 運 成 本 由 家 長 與 政 府 共 同 分 擔 之 類 型 幼 兒 園, 縣 市 應 推 動 於 各 鄉 鎮 區 廣 為 設 置 ; 而 營 運 成 本 由 家 長 自 行 負 擔 11

12 之 類 型 幼 兒 園, 可 於 非 弱 勢 地 區 設 置 為 了 處 理 空 間 之 取 得 及 改 善 等 事 項, 應 以 副 市 長 為 召 集 人, 成 立 跨 局 處 協 調 會 並 應 檢 討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破 除 立 法 從 嚴 難 以 實 施 的 困 境 教 育 部 已 編 列 未 來 五 年 推 廣 經 費, 縣 市 宜 積 極 爭 取 廣 設 九 廣 設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為 了 教 育 小 孩 而 退 出 職 場 的 媽 媽 們, 經 過 課 後 照 顧 人 員 課 程 培 訓 及 遴 選 後, 可 以 提 供 學 齡 兒 童 所 需 的 作 業 指 導 及 生 活 情 感 照 顧, 最 能 彌 補 家 庭 環 境 差 距 而 造 成 的 學 業 成 就 及 生 活 教 育 差 距, 效 用 遠 遠 大 於 補 救 教 學 應 以 訓 用 合 一 方 式, 廣 為 委 託 民 間 組 織 ( 宜 與 國 民 小 學 合 作 ) 辦 理 課 後 照 顧 人 員 培 訓 班, 並 促 進 學 校 家 長 會 民 間 團 體 社 區 組 織 承 辦 國 民 小 學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十 公 共 托 育 制 度 性 審 議 機 制 的 內 容 和 意 義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和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中 明 文 規 定 之 保 母 托 育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及 課 後 照 顧 審 議 機 制, 可 謂 我 國 最 早 建 置 的 制 度 性 審 議 (institutionalized deliberation) 機 制, 是 深 度 實 踐 民 主 的 管 道, 其 相 關 法 條 如 下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以 首 長 為 召 集 人, 邀 集 學 者 或 專 家 居 家 托 育 員 代 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團 體 代 表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協 調 研 究 審 議 及 諮 詢 居 家 式 托 育 服 務 收 退 費 人 員 薪 資 監 督 考 核 等 相 關 事 宜, 並 建 立 運 作 管 理 機 制,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之 機 構 團 體 辦 理 ( 兒 權 法 第 25 條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為 辦 理 前 項 事 項 [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 應 召 開 審 議 會, 由 機 關 首 長 或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為 召 集 人, 成 員 應 包 括 教 保 學 者 專 家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教 保 團 體 代 表 及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團 體 代 表 ( 幼 照 法 第 9 條 第 2 項 )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辦 理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班 及 中 心, 應 召 開 審 議 會, 由 機 關 首 長 或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為 召 集 人, 成 員 應 包 含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公 益 教 保 團 體 代 表 等 ( 兒 權 法 第 76 條 ) 幼 照 法 和 兒 權 法 甫 於 2011 年 下 半 年 通 過, 其 審 議 機 制 仍 在 建 制 階 段, 於 目 前 階 段, 尤 應 注 意 審 議 會 應 以 讓 所 有 階 層 家 庭 嬰 幼 兒 享 有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托 育 為 目 標, 聘 請 立 場 公 正 有 社 會 意 識 能 為 所 有 階 層 家 庭 及 幼 兒 之 福 祉 考 量 之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力 求 避 免 讓 有 錢 有 權 者, 甚 至 營 利 幼 托 機 構 之 利 益 集 團 人 12

13 士, 伺 機 倡 議 符 合 其 私 自 利 益 之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論, 以 免 使 貧 富 差 距 更 加 擴 大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更 為 加 劇 貧 富 差 距 急 遽 拉 大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L 型 化, 以 及 視 同 儕 為 敵 人 殘 害 下 一 代 身 心 破 壞 親 子 關 係 的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實 為 少 子 女 化 元 凶, 因 此, 唯 有 透 過 審 議 機 制 讓 所 有 家 庭 和 小 孩 共 享 平 價 優 質 托 育 服 務, 追 求 共 贏, 才 有 可 能 發 揚 教 育 的 正 向 作 用, 並 化 解 超 低 生 育 率 的 國 安 問 題 圖 六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的 作 用 圖 現 況 困 境 : 解 決 辦 法 : 政 府 與 業 者 對 峙 教 保 服 務 審 議 委 員 會 業 者 護 利, 政 府 制 定 超 高 標 準 反 制 之 大 家 坐 下 來 審 議 合 理 品 質 與 收 費 托 育 政 策 改 革 高 價 歪 風 人 民 享 用 平 價 優 質 托 育 延 宕 30 年 政 府 無 法 管 得 以 兼 顧 工 作 與 育 兒 少 子 女 化, 小 孩 不 見 了 壯 有 所 用, 幼 有 所 長 13

14 參 長 照 + 就 業 政 策 現 階 段 具 體 作 法 : 推 動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 按 : 長 照 政 策 目 前 (2014 年 ) 正 處 於 政 策 急 劇 變 化 的 階 段, 中 央 政 府 一 方 面 正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之 立 法, 另 一 方 面 將 十 年 長 照 計 畫 變 身 為 長 照 服 務 網 計 畫 及 提 升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量 能 計 畫 前 述 政 策 與 本 政 策 (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 的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本 政 策 認 為 預 防 性 社 區 式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應 被 視 為 長 照 政 策 基 礎 工 程, 因 此 應 被 納 入 長 照 體 系 進 行 管 理 與 提 供 ( 但 經 費 來 源 可 採 較 高 之 使 用 者 自 付 額 ) 但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將 此 部 分 服 務 歸 為 自 願 性 的 社 區 服 務 或 社 會 企 業, 或 甚 至 是 營 利 化 的 銀 髮 產 業 範 疇, 喪 失 以 公 共 長 照 服 務 延 緩 失 能, 並 減 少 重 癱 之 政 策 意 涵 與 契 機, 將 造 成 未 來 長 照 與 健 保 無 可 逆 轉 之 沉 重 負 擔 此 外, 民 進 黨 立 委 提 案 實 施 本 政 策, 目 前 也 在 衛 福 部 進 行 規 劃 中, 希 望 為 本 政 策 打 開 門 縫, 也 希 望 以 此 為 民 進 黨 建 立 長 照 政 策 的 長 遠 問 政 路 線 並 請 參 照 吳 宜 臻 立 委 於 2014 年 2 月 19 日 在 立 法 院 召 開 建 立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長 照 照 顧 服 務 公 聽 會 中 提 出 的 民 間 推 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行 動 計 畫 ( 見 附 件 一 ) ] 一 現 況 與 問 題 長 期 照 顧 負 擔 女 性 化 與 老 年 女 性 貧 窮 化 長 期 照 顧 不 僅 主 要 是 老 年 女 性 受 照 顧 者 的 問 題, 也 是 中 高 齡 女 性 照 顧 者 的 難 題 根 據 內 政 部 2009 年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報 告,65 歲 以 上 男 性 有 配 偶 者 占 73.8 %, 但 65 歲 以 上 女 性 有 配 偶 者 僅 為 41.6 % 65 歲 以 上 男 性 老 人 在 起 居 活 動 有 困 難 時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多 是 妻 子 (25.4%), 女 性 則 多 仰 賴 兒 子 (24 %)( 可 以 想 見 仰 賴 兒 子 的 實 際 情 況 可 能 是 仰 賴 媳 婦 ) 根 據 2013 年 行 政 院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報 告,15-64 歲 已 婚 女 性 中, 家 中 有 老 人 需 要 照 顧 之 女 性 主 要 集 中 於 歲, 他 們 平 均 每 天 花 費 2 小 時 8 分 於 照 顧 老 人, 另 平 均 每 天 花 費 近 3 小 時 於 照 顧 小 孩 及 老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家 人 與 2000 年 調 查 所 得 ( 照 顧 老 人 2 小 時 44 分 ) 改 變 甚 微, 顯 示 照 顧 老 人 與 其 他 家 人 的 責 任 與 負 擔 始 終 落 在 家 庭 中 的 中 高 齡 女 性 身 上 ( 王 舒 芸 王 品,2014)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運 用 調 查,2013 年 歲 女 性 平 均 勞 參 率 比 同 年 齡 層 男 性 低 30% 再 者, 壯 老 年 女 性 就 業 者 中, 非 典 型 就 業 比 率 偏 高 根 據 勞 動 部 性 別 勞 動 統 計,2012 年 歲 女 性 部 分 工 時 就 業 者 占 女 性 全 體 ( 各 年 齡 ) 就 業 者 24.1%, 高 於 男 性 之 15.5% 2011 年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中 老 年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亦 顯 示, 男 女 從 事 派 遣 工 作 之 主 要 原 因 均 為 找 不 到 全 日 長 期 性 等 正 式 工 作, 但 女 性 因 兼 顧 家 務 而 從 事 派 遣 性 質 工 作 者 高 達 32.7%, 明 顯 高 於 男 性 之 2.5%( 王 舒 芸 王 品,2014) 男 女 老 年 的 經 濟 自 主 情 形 如 何? 根 據 內 政 部 2000 年 2002 年 2005 年 及 2009 年 四 次 老 人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可 發 現,65 歲 以 上 男 女 性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雖 同 14

15 樣 有 三 個 支 柱 ( 自 主 經 濟 依 賴 家 人 依 賴 政 府 ), 但 男 性 始 終 以 仰 賴 自 主 經 濟 為 主 ( 約 50%), 女 性 則 主 要 依 賴 家 人 ( 約 70%) 擁 有 自 主 經 濟 來 源 的 老 年 女 性, 十 年 來 始 終 僅 及 男 性 的 一 半, 老 年 女 性 始 終 高 度 依 賴 子 女, 且 對 政 府 救 濟 或 津 貼 之 依 賴 亦 持 續 升 高, 可 見 女 性 因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導 致 低 就 業 率, 低 就 業 率 又 導 致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較 無 保 障 且 較 無 自 主 性 的 狀 況, 在 近 十 年 來 並 未 改 善 ( 王 舒 芸 王 品,2014) 欠 缺 社 區 長 照 服 務 人 力 不 足, 導 致 惡 性 循 環 我 國 不 論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之 照 顧 服 務, 尤 其 早 期 照 顧, 都 欠 缺 效 果 最 佳 的 社 區 化 服 務, 以 致 屢 釀 悲 劇, 或 紛 紛 求 助 外 勞, 造 成 惡 性 循 環 究 其 原 因, 恐 與 與 現 行 照 顧 體 系 過 於 僵 化 缺 乏 彈 性, 導 致 無 法 因 地 制 宜, 提 供 多 樣 的 在 地 的 服 務 有 關 空 間 規 格 上, 被 設 定 為 服 務 輕 度 至 中 度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者 的 日 照 中 心, 仍 被 高 規 格 要 求 :(1)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為 H 類, 即 等 同 於 供 特 定 人 住 宿 之 場 所 ;(2) 消 防 為 甲 類 場 所, 與 10 床 以 上 病 床 的 醫 院 面 積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的 護 理 之 家 為 同 樣 的 消 防 等 級 ( 老 盟,2013) 尤 其 嚴 重 的 是, 我 國 建 物 消 防 法 規 頻 仍 更 改, 但 長 照 場 所 一 律 採 行 最 新 規 格, 以 致 眾 多 社 區, 尤 其 是 老 化 程 度 較 高 的 老 舊 社 區, 無 法 覓 得 足 夠 的 合 法 場 地 辦 理 長 照 服 務 相 較 之 下, 日 本 採 取 不 溯 既 往 原 則, 或 由 政 府 負 責 規 畫 並 負 擔 場 地 改 善 費 用, 我 國 應 仿 效 之, 才 能 解 決 社 區 長 照 空 間 問 題 人 力 配 置 上, 日 照 中 心 要 求 需 聘 專 業 護 理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至 少 一 人, 但 是 衛 福 部 給 予 日 照 中 心 的 人 事 費 年 度 補 助 卻 又 存 在 矛 盾, 僅 補 助 社 工 不 補 助 護 理 師 此 外, 政 策 要 求 照 顧 服 務 員 須 達 一 定 的 人 數 比, 失 能 及 失 智 症 混 合 型 日 照 須 達 1:8, 純 失 智 症 型 日 照 須 達 1:6, 但 是 如 果 混 合 型 日 照 中 心 實 際 前 來 使 用 者 以 失 智 症 者 居 多, 政 府 人 事 補 助 規 格 並 不 會 提 高 為 1:6, 顯 未 考 量 實 際 情 況 給 予 彈 性 上 述 困 境 造 成 社 會 需 求 甚 殷 的 社 區 照 顧 嚴 重 欠 缺, 以 致 國 人 低 度 使 用 長 照 加 上 使 用 者 獲 得 政 府 核 准 補 助 之 時 數 過 低, 導 致 從 事 居 家 服 務 的 照 顧 服 務 員 (92% 為 女 性 ) 工 作 時 數 過 低 在 固 定 時 薪 的 情 況 下, 工 時 低 則 月 薪 低 吳 淑 瓊 陳 亮 汝 張 文 瓊 (2013:105) 研 究 發 現, 專 職 居 家 服 務 員 在 2011 年 每 月 平 均 僅 獲 得 125 小 時 之 工 作 時 數, 遠 低 於 勞 基 法 所 規 定 之 每 月 合 法 工 作 時 數 168 小 時 以 內 政 部 規 定 之 時 薪 150 元 計 算, 則 專 職 照 顧 服 務 員 之 月 薪 僅 18,690 元, 造 成 居 家 服 務 人 力 持 續 流 失 與 招 募 困 難 人 力 不 足 服 務 缺 乏, 政 府 受 迫 於 人 民 需 求 不 斷 放 寬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的 資 格, 甚 至 在 2012 年 開 放 讓 80 歲 以 上 失 能 評 估 工 具 巴 氏 量 表 60 分 以 下 者 皆 可 申 請, 使 符 合 長 照 資 格 者 大 量 轉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更 加 衝 擊 政 府 的 長 照 服 務 成 長 ( 吳 玉 琴,2013) 而 由 於 缺 乏 服 務 提 供 或 費 用 所 費 不 貲, 家 屬 多 會 在 長 輩 失 能 至 已 無 法 由 家 人 照 顧 時 方 才 尋 求 協 助, 一 則 錯 過 延 緩 長 者 失 能 的 黃 金 預 防 期, 二 則 重 度 失 能 之 臥 15

16 床 期 間 因 而 拉 長, 成 為 惡 性 循 環 依 據 行 政 院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 第 一 期 ) ~102 年 至 105 年 之 分 析, 一 般 戶 ( 政 府 補 助 七 成 費 用 ) 偏 向 重 度 失 能 時 申 請 使 用 長 照 服 務, 占 53.97%, 中 低 收 入 戶 ( 政 府 補 助 九 成 ) 及 低 收 入 戶 (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 則 傾 向 於 輕 度 失 能 即 求 助 就 其 結 果 而 言, 需 要 照 顧 者 可 能 受 限 於 現 行 長 照 服 務 的 類 型 偏 重 照 顧 中 重 度 失 能, 導 致 輕 度 失 能 時 無 服 務 可 用, 無 法 延 長 輕 度 失 能 者 自 立 生 活 的 階 段, 而 迅 速 走 向 重 度 失 能, 而 又 由 於 我 國 有 健 全 的 健 保 制 度, 以 致 延 長 重 度 失 能 者 的 存 活 期 如 此, 預 防 性 社 區 長 照 服 務 嚴 重 欠 缺, 但 醫 療 服 務 普 及 可 得, 形 成 了 詭 異 的 惡 性 循 環, 形 成 重 癱 長 者 家 庭 與 社 會 難 言 的 痛 苦 可 見 預 防 失 能 發 生 延 緩 失 能 惡 化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並 減 輕 醫 療 與 照 顧 負 擔, 應 是 我 國 長 照 的 核 心 任 務 當 前 長 照 政 策 走 向 窒 礙 難 行 行 政 院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101 至 104 年 中 程 計 畫 推 估,104 年 失 能 者 近 90 萬 人, 但 規 劃 將 有 46,603 位 照 顧 服 務 員 兩 者 落 差 顯 示 長 照 規 劃 預 留 了 大 量 家 屬 及 外 勞 照 顧 空 間 2013 年 核 定 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網 計 畫 ( 第 一 期 )~102 年 至 105 年, 一 五 一 十 複 製 上 述 窒 礙 難 行 的 制 度 架 構 目 前 正 進 行 中 之 長 照 服 務 法 立 法, 是 為 了 建 置 前 述 長 照 服 務 網, 此 法 一 樣 不 脫 同 一 套 架 構 模 子, 存 在 四 大 缺 失 :(1) 只 重 管 理, 無 法 滿 足 長 照 需 求,(2) 排 除 彈 性 與 創 新, 新 型 服 務 將 無 以 發 展,(3) 無 視 於 基 層 照 顧 服 務 員 的 特 性, 無 法 擴 展 服 務 人 力,(4) 扼 殺 了 地 方 自 治 與 民 主 參 與, 無 法 落 實 社 區 預 防 性 服 務 政 府 正 規 畫 於 長 照 服 務 網 及 長 照 服 務 法 的 基 礎 上, 開 辦 長 照 保 險 法 如 此 將 落 入 沒 有 人 力, 何 來 服 務? 沒 有 服 務, 保 險 何 用? 的 困 境, 使 我 國 長 照 制 度 走 向 死 胡 同 二 理 念 與 基 本 原 則 為 了 建 立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可 長 可 久 的 長 照 制 度, 需 要 的 是 新 思 維 與 新 作 法 : ( 一 ) 區 分 為 外 環 與 核 心 服 務 ( 見 圖 一 ), 讓 經 濟 實 惠 的 外 環 服 務 發 揮 預 防 功 能, 延 緩 失 能, 壓 縮 昂 貴 的 核 心 服 務 需 求 就 此 而 言, 外 環 應 被 視 為 長 照 的 基 礎 工 程, 自 應 納 入 長 照 系 統 管 理 及 提 供 的 範 圍 但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對 外 環 服 務 應 容 許 更 多 的 彈 性 多 樣 化 與 創 新, 對 核 心 服 務 則 得 採 取 較 高 的 設 置 與 管 理 標 準 16

17 圖 七 失 能 壓 縮 理 論 : 以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壓 縮 核 心 服 務 需 求 ( 二 ) 整 備 全 國 各 地 社 區 長 照 人 力 及 措 施, 以 因 應 即 將 到 來 的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時 代 之 需 求 有 鑑 於 此, 應 推 動 於 全 國 各 社 區 建 立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 亦 稱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 並 以 樂 高 積 木 組 合 式 可 多 可 少 的 方 式, 因 地 制 宜 引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並 依 據 各 項 服 務 所 需 之 職 能, 逐 步 培 訓 本 土 人 力 ( 三 ) 實 施 漏 斗 型 人 力 養 成, 各 種 學 歷 都 歡 迎 進 入 職 場 再 加 強, 擴 大 初 階 人 力 來 源, 以 利 長 期 整 備 ( 四 ) 體 認 少 子 女 化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的 時 代, 老 人 照 顧 有 賴 社 區 ( 社 會 ) 協 力 合 作, 以 追 求 服 務 體 系 的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藉 以 實 踐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讓 經 濟 較 優 勢 階 層, 與 經 濟 較 弱 勢 階 層, 都 能 享 受 服 務 握 有 決 策 權 的 經 濟 優 勢 階 層 應 體 認, 除 非 把 握 高 度 高 齡 化 時 代 來 臨 前 夕 及 時 建 立 此 共 享 體 系, 否 則 來 日 無 論 哪 個 階 層 都 將 求 助 無 門 ( 五 ) 以 針 對 衰 老 輕 度 失 能 者 的 外 環 服 務 作 為 長 照 基 礎 工 程, 採 行 較 高 之 使 用 者 自 付 額, 核 心 服 務 則 政 府 給 予 較 高 之 補 助 並 在 同 一 長 照 體 系 平 台 上 提 供 外 環 + 核 心 服 務, 由 長 照 體 系 與 在 地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訂 定 規 格, 包 括 人 員 薪 資 與 收 費 標 準, 以 便 一 方 面 達 到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提 高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之 存 活 力, 另 一 方 面 保 障 平 價 普 及 與 合 理 薪 資, 形 成 人 力 與 服 務 的 良 性 循 環 ( 六 ) 此 普 及 公 共 照 顧 體 系 的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之 就 業 面, 意 味 著 合 理 的 勞 動 條 件, 一 方 面 可 以 維 持 充 足 優 質 人 力, 是 服 務 質 量 的 最 佳 保 證, 另 一 方 面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大 量 工 作 機 會, 發 揮 消 除 及 預 防 貧 窮 的 作 用 ( 七 )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最 重 要 的 精 神 是 將 照 顧 視 為 社 區 的 事 務, 故 應 設 置 縣 市 層 級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審 議 及 推 動 委 員 會, 並 鼓 勵 設 置 社 區 層 級 的 自 治 委 員 會, 透 過 在 地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達 成 共 識 及 決 17

18 策, 以 利 協 力 執 行 三 服 務 類 型 及 內 容 ( 一 ) 到 宅 服 務 : 包 括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 每 日 一 次 至 多 次 服 務 ) 居 家 生 活 服 務 與 / 或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例 如 對 於 長 者 家 庭 的 延 伸 性 基 本 家 事 服 務, 老 年 學 研 究 顯 示 此 係 衰 弱 老 人 最 為 依 賴 之 支 持 性 服 務 ) 陪 伴 就 醫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與 能 力 提 升 訓 練 等 ( 二 ) 社 區 老 人 廚 房 : 由 承 辦 團 體 依 社 區 老 人 屬 性 與 需 求, 以 及 老 人 咀 嚼 與 吞 嚥 能 力 疾 病 與 營 養 狀 況, 提 供 平 價 送 餐 共 餐 或 購 餐 服 務, 採 固 定 制 或 預 約 制, 得 依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決 議 之 並 伴 隨 進 行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提 升 活 動 ( 三 ) 日 間 托 老 : 使 用 社 區 現 有 軟 硬 體 ( 現 有 公 共 場 地 社 區 組 織 人 員 等 ), 定 點 提 供 衰 老 者 及 輕 度 失 能 者 失 智 症 者 日 間 團 體 陪 伴 文 康 共 煮 共 食 健 康 復 健 及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提 升 活 動 等 服 務 ( 四 ) 日 間 照 顧 : 使 用 社 區 現 有 軟 硬 體, 定 點 提 供 輕 中 度 失 能 者 及 失 智 症 者 日 間 照 顧 文 康 共 煮 共 食 健 康 復 健 沐 浴 與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提 升 活 動 等 服 務 ( 五 ) 短 期 住 宿 : 針 對 日 間 照 顧 對 象 提 供 短 期 住 宿 之 喘 息 服 務 ( 六 ) 失 智 症 社 區 團 體 家 屋 : 位 於 社 區 之 小 規 模 似 家 之 軟 硬 體 營 造 家 庭 般 熟 悉 放 鬆 有 伴 的 氣 氛 發 揮 失 智 症 者 僅 存 的 生 活 能 力, 提 供 共 同 生 活 照 顧 之 服 務 模 式 ( 七 )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之 家 : 位 於 社 區, 以 非 失 智 症 之 中 度 以 上 失 能 老 人 為 服 務 對 象 之 小 規 模 單 元 化 照 顧 機 構 前 五 項 服 務 ( 日 間 照 顧 短 期 住 宿 到 宅 服 務 日 間 托 老 老 人 廚 房 ) 合 併 稱 為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整 合 服 務 ( 簡 稱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 其 中, 到 宅 服 務 每 一 鄉 鎮 區 應 至 少 設 置 一 個 系 統 到 宅 服 務 內 容, 除 了 針 對 失 能 者 的 居 家 服 務 外, 也 應 針 對 衰 老 者 及 失 能 者 提 供 陪 診 家 事 服 務 等 延 伸 性 服 務, 否 則 無 法 支 持 老 人 生 活 自 理, 也 因 而 無 法 扭 轉 我 國 長 照 偏 賴 外 勞 的 異 常 現 象 以 上 架 構 請 見 圖 八 ( 其 詳 細 規 劃 內 容, 請 見 附 件 一 ) 18

19 圖 八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的 類 型 及 發 展 方 向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類 型 + 發 展 方 向 以 國 中 學 區 為 社 區 範 圍 外 環 核 心 到 宅 服 務 ( 衰 老 + 輕 + 中 + 重 : 居 家 服 務 1 日 多 次 + 陪 診 家 事 等 支 持 性 服 務 ) 社 區 老 人 廚 房 ( 衰 老 + 輕 + 中 : 送 餐 + 共 餐 + 購 餐 + ) 日 間 托 老 ( 衰 老 + 輕 度 : 文 康 + 共 餐 + 復 健 ) 日 間 照 顧 + 短 期 住 宿 失 智 症 團 體 家 屋 ( 重 度 :24 小 時 照 顧 )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之 家 ( 重 度 :24 小 時 照 顧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服 務 衰 老 : 自 費 輕 / 中 / 重 度 : 補 助 到 宅 到 宅 + 日 托 到 宅 + 日 照 + 短 宿 ( 中 度 : 文 康 + 共 餐 + 復 健 + 沐 浴 + 老 人 夜 間 照 顧 ) 以 樂 高 積 木 模 式 由 簡 而 繁 漸 進 發 展 四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具 體 作 法 步 驟 及 各 項 服 務 定 位 1.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整 合 服 務 推 動 計 畫 制 定 合 理 可 行 之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軟 硬 體 規 格, 編 列 充 足 預 算, 於 短 程 : 每 一 鄉 鎮 區 至 少 成 立 一 套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整 合 服 務 中 長 程 : 每 一 國 中 學 區 成 立 一 套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整 合 服 務 2.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育 成 計 畫 配 合 前 項 計 畫 實 施, 於 短 程 : 每 一 鄉 鎮 區 育 成 一 所, 其 步 驟 為 - 第 一 階 段 : 遴 選 有 潛 力 之 社 區 團 隊, 進 行 到 宅 服 務 老 人 廚 房 日 間 托 老 等 三 項 服 務 - 第 二 階 段 : 引 導 該 團 隊 進 一 步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短 期 住 宿 服 務 中 長 程 : 於 每 一 國 中 學 區 育 成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團 隊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之 五 項 服 務, 屬 於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範 疇, 應 被 視 為 我 國 長 照 制 度 的 基 礎 工 程 與 主 體, 其 作 用 在 於 協 助 老 人 維 持 生 活 自 理 並 減 緩 失 能 於 此 視 野 下, 長 照 制 度 的 主 要 作 用 應 被 界 定 為 使 老 人 在 得 到 外 環 服 務 的 條 件 下, 得 以 儘 量 停 留 於 此 階 段, 如 此, 一 方 面 可 以 提 升 老 人 及 家 庭 生 活 品 質, 另 一 方 面 也 使 長 照 工 作 成 為 一 般 本 國 勞 工 可 以 勝 任 的 工 作, 實 踐 自 在 老, 輕 鬆 顧 又 因 為 我 國 衰 弱 輕 度 失 能 老 人 約 為 全 體 老 年 人 口 之 30%( 約 82 萬 人 ), 中 重 度 失 能 老 人 約 為 19

20 10%( 約 為 27 萬 人 )( 參 考 Millán-Calenti et al., 2010), 故 將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納 入 我 國 長 照 制 度 的 基 礎 工 程, 能 夠 引 導 全 民 預 防 失 能 之 保 健 行 為, 發 揮 防 止 衰 弱 輕 度 失 能 人 口 進 一 步 落 入 中 重 度 失 能 之 列, 因 而 應 被 視 為 長 照 制 度 的 基 礎 工 程 與 治 本 之 道 ; 除 此 之 外, 也 能 充 分 利 用 衰 弱 輕 度 失 能 需 求 人 口 之 規 模 與 較 高 度 之 自 付 額 能 力, 增 強 我 國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之 永 續 存 活 此 外,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之 發 展, 應 慎 防 由 醫 療 體 系 機 構 延 伸 辦 理 之 弊 病, 以 防 止 擴 大 此 類 機 構 利 用 失 能 者 領 取 健 保 經 費 欠 缺 延 緩 失 能 之 意 識 與 動 機 之 素 行, 以 免 讓 它 將 長 照 與 健 保 雙 雙 拖 垮 3. 失 智 症 社 區 團 體 家 屋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之 家 短 程 : 推 動 實 驗 計 畫 中 程 : 每 一 鄉 鎮 區 各 設 一 所 長 程 : 每 一 國 中 學 區 各 一 所, 加 上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完 成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之 建 構 入 住 型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的 失 智 症 社 區 團 體 家 屋 與 失 能 老 人 社 區 照 護 之 家, 兩 者 之 設 置 應 特 別 注 意 不 可 誤 蹈 醫 療 體 系 主 導 長 照 服 務 系 統 之 覆 轍, 坐 視 此 體 系 利 用 失 能 者 領 取 健 保 經 費, 且 無 制 度 性 鼓 勵 預 防 與 延 緩 失 能 之 誘 因 ( 例 如 受 照 顧 者 若 能 從 中 度 進 步 到 輕 度 失 能, 應 具 體 獎 勵 服 務 提 供 者 ), 造 成 服 務 提 供 者 不 求 延 緩 失 能, 聽 任 外 勞 + 重 癱 雙 重 體 逐 年 坐 大, 形 成 難 解 的 惡 性 循 環 4. 為 了 解 開 前 述 惡 性 循 環, 逐 步 建 立 永 續 長 照 體 系, 應 實 施 縣 市 層 級 之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以 及 社 區 層 級 之 自 治 機 制, 藉 住 民 自 治 之 管 道 促 進 減 少 重 癱 提 升 生 命 及 生 活 品 質 救 健 保 實 踐 世 代 正 義 之 意 識 5. 到 宅 服 務 每 一 鄉 鎮 區 至 少 一 個 系 統, 與 其 餘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形 成 鄉 鎮 區 長 照 服 務 及 人 才 從 初 階 到 進 階 的 完 整 網 絡 五 社 區 自 治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軟 硬 體 規 格 及 配 套 措 施 ( 參 見 附 件 一 ) ( 一 ) 人 員 資 格 訓 練 及 配 置 1. 服 務 人 員 : 採 漏 斗 型 人 力 養 成 方 式, 只 要 對 長 照 職 涯 有 興 趣 者, 各 種 學 歷 都 歡 迎 進 入 職 場 再 加 強, 以 擴 大 初 階 人 力 來 源 並 逐 步 培 訓 長 照 進 階 人 力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據 本 計 畫 各 項 服 務 類 型, 依 其 內 涵 分 別 訂 定 培 訓 課 程 綱 要 ; 各 類 型 服 務 培 訓 課 程 綱 要 應 具 組 合 性 質 ( 樂 高 積 木 的 概 念 ), 依 社 區 需 求 及 其 條 件, 採 訓 用 合 一 方 式, 引 導 各 地 社 區 逐 步 整 備 社 區 長 照 服 務 人 才 2. 專 業 人 員 : 營 養 師 社 工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等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由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視 需 要 20

21 決 定, 得 特 約 聘 雇 或 特 約 諮 詢 3.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 行 政 總 務 會 計 廚 工 司 機 等 工 作, 由 服 務 機 構 招 募 遴 選 社 區 居 民 具 有 上 述 專 長 資 格 者 為 之, 得 合 併 多 專 長 共 用 人 力 4. 照 顧 人 時 比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對 象 為 輕 中 度 失 能 失 智 混 合, 故 人 力 分 配 上, 採 用 人 時 比 制, 以 保 持 彈 性 日 間 在 場 所 有 受 訓 過 之 工 作 人 員 與 在 場 老 人 比 為 1:8, 當 服 務 對 象 中 失 智 者 比 例 高 於 50% 時, 得 視 需 要 提 高 照 顧 人 力, 最 高 不 超 過 1:6 前 述 人 力 比 依 實 際 需 要 提 高 後, 政 府 應 提 供 相 應 比 例 之 人 事 費 用 補 助 ( 二 ) 場 地 :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建 物 的 相 關 規 範, 一 律 採 取 最 新 規 定, 所 有 法 規 一 律 溯 及 既 往 除 非 使 用 全 新 建 物 開 辦 服 務, 否 則 必 然 遭 遇 建 物 不 合 規 定 必 須 修 繕 改 裝 以 符 合 最 新 規 範 的 難 題 然 而, 新 建 物 占 各 地 區 所 有 建 物 比 例 必 然 不 高, 於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偏 高 長 照 服 務 需 求 孔 急 的 老 化 社 區 尤 然, 導 致 能 夠 在 合 法 空 間 開 辦 服 務 的 機 會 更 低 相 較 之 下, 日 本 的 做 法 是 新 規 範 概 不 溯 及 既 往, 若 有 需 要 修 繕 則 由 政 府 專 案 補 助 為 了 因 應 當 今 不 同 地 區 的 長 照 空 間 需 求, 合 理 的 做 法 應 是 : 1. 場 地 取 得 : a. 中 央 及 縣 市 政 府 應 協 助 取 得 場 地, 包 括 覓 地 新 建 公 有 新 建 築 物 空 間 撥 用 舊 建 物 修 繕 改 裝, 以 及 處 理 地 目 等 疑 難 問 題 b. 各 地 社 區 內 現 有 公 有 場 地 或 建 築 物 應 優 先 撥 用, 亦 可 以 補 助 租 金 方 式 取 得 場 地 c. 與 居 住 及 民 生 相 關 之 各 類 型 公 有 半 公 有 建 築, 或 政 府 機 構 參 與 興 建 之 集 合 住 宅, 應 規 定 一 定 比 例 供 做 社 會 福 利 用 途 亦 可 以 容 積 獎 勵 等 方 式 鼓 勵 民 間 興 建 之 建 築 物 提 供 老 人 照 顧 場 所 2. 建 物 及 消 防 要 求 : 應 符 合 原 建 物 相 關 規 定, 或 經 安 全 鑑 定 合 格 有 關 場 地 之 規 定, 包 括 設 備 設 施 無 障 礙 措 施 等, 應 依 空 間 條 件 及 實 際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求 程 度, 予 以 不 同 調 配 與 彈 性 規 範 建 物 與 消 防 安 全 鑑 定 合 格 但 地 目 不 符 之 場 地, 得 協 調 准 予 辦 理 服 務, 俟 都 市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時 再 處 理 地 目 問 題 3. 針 對 前 述 事 項,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建 立 跨 部 門 協 調 機 制 及 單 一 窗 口,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並 組 成 硬 體 環 境 評 估 小 組 與 長 照 專 業 諮 詢 團 隊 予 以 協 助, 包 括 針 對 各 地 社 區 擬 做 福 利 機 構 之 空 間 予 以 評 估, 並 規 劃 務 實 可 行 的 改 善 相 關 經 費, 政 府 應 予 以 補 助 ( 三 ) 承 辦 者 之 條 件 : 具 有 社 區 組 織 能 力 或 照 顧 老 人 經 驗 之 社 團 法 人 或 財 團 法 人 公 益 團 體 ( 四 ) 服 務 範 圍 與 使 用 : 21

22 為 貫 徹 照 顧 社 區 老 人 之 目 的, 使 其 具 有 可 近 性, 原 則 上 以 三 十 分 鐘 車 程 內 的 距 離 為 範 圍, 或 一 個 中 學 ( 或 兩 個 小 學 ) 學 區 之 範 圍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以 社 區 為 範 圍, 故 由 該 社 區 居 民 優 先 使 用 ( 五 )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 為 了 因 地 制 宜, 使 人 力 服 務 使 用 皆 能 符 合 在 地 條 件, 從 而 發 展 具 體 可 行 的 本 勞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促 進 在 地 就 業 並 提 升 照 顧 品 質, 應 設 置 底 下 兩 個 層 級 自 治 機 制 1. 縣 市 層 級 : 由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邀 請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相 關 公 益 組 織 代 表 服 務 人 員 組 織 代 表 組 成 審 議 會, 審 議 該 縣 市 各 區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空 間 ( 場 所 提 供 設 備 設 施 建 物 / 消 防 / 地 目 等 ), 服 務 提 供 之 項 目 內 容 標 準 薪 資 收 費, 以 及 推 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之 普 及 設 置 等 事 項 2. 社 區 層 級 : 由 承 辦 單 位 邀 請 社 區 代 表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議 該 社 區 內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之 橫 向 聯 繫 資 源 整 合 因 地 制 宜 及 社 區 參 與 事 宜 ( 六 ) 經 費 來 源 : 由 政 府 補 助 與 使 用 者 付 費 六 預 期 成 效 ( 一 ) 漏 斗 型 人 力 招 募 方 式, 以 及 樂 高 積 木 模 式 人 力 養 成 與 服 務 項 目 發 展 方 式, 使 長 照 初 階 人 力 服 務 使 用 大 量 成 長 此 初 階 人 力 可 經 逐 步 施 以 進 階 訓 練, 使 之 有 能 力 隨 著 高 齡 化 之 需 而 逐 步 提 供 較 高 階 服 務 ( 二 ) 以 針 對 衰 老 輕 度 失 能 者 的 外 環 服 務 作 為 長 照 基 礎 工 程, 採 行 較 高 之 使 用 者 自 付 額, 核 心 服 務 則 政 府 給 予 較 高 之 補 助 並 在 同 一 長 照 體 系 平 台 上 提 供 外 環 + 核 心 服 務, 由 長 照 體 系 與 在 地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訂 定 規 格, 包 括 人 員 薪 資 與 收 費 標 準, 以 便 一 方 面 達 到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提 高 服 務 提 供 單 位 之 存 活 力, 另 一 方 面 保 障 平 價 普 及 與 合 理 薪 資, 形 成 人 力 服 務 使 用 三 方 面 之 間 的 良 性 循 環 : 1. 發 揮 預 防 功 能, 提 升 老 人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及 能 力, 延 緩 失 能, 壓 縮 昂 貴 的 核 心 服 務 需 求, 為 今 日 建 立 長 照 體 系 與 來 日 搶 救 健 保 體 系 的 必 要 作 為 2. 取 代 國 人 普 遍 雇 用 外 勞 照 顧 超 高 齡 衰 老 或 輕 度 失 能 長 者 現 象, 並 預 防 此 作 法 導 致 之 外 勞 + 重 癱 雙 重 體 現 象, 及 其 所 代 表 之 長 者 家 庭 及 照 顧 者 ( 以 外 勞 為 主 ) 沉 重 負 擔 3. 一 方 面 增 加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的 經 濟 規 模 與 存 活 力, 另 一 方 面 藉 著 減 少 重 度 失 能 / 癱 瘓 使 長 照 體 系 有 能 力 給 予 重 度 需 求 者 充 分 的 照 顧 4. 藉 著 前 三 項 功 效, 達 成 自 在 老 輕 鬆 顧, 使 長 照 成 為 國 家 和 家 庭 負 擔 得 起 本 勞 願 意 從 事 的 服 務 ( 三 ) 實 踐 平 價 優 質 普 及 公 共 照 顧, 一 方 面 讓 經 濟 較 優 勢 階 層, 與 經 濟 較 弱 勢 階 層, 都 能 享 受 優 質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維 持 照 顧 體 系 的 最 佳 經 濟 規 模, 提 供 各 22

23 地社區居民大量工作機會 並保障合理勞動條件 發揮消除及預防貧窮 減 少青壯年人口外流的作用 如此能夠將目前年年匯出的巨額外勞薪資留在國 內 化為養家活口 活絡社區經濟的資金 四 以制度性審議機制實踐民主共決 促進合作與團結 實現永續社區 社 會與世代正義 以上預期成效能夠將陷入惡性循環的我國長照現況 請見本部分第一節 扭轉為正向循環 提升生活自理能力 減少重度失能與癱瘓 實踐 自在老 輕 鬆顧 於此基礎上讓長照系統有以永續運作 其作用請見底下圖九 圖十 圖九 由現況 失能 Up Up 到未來 生活自理 Up Up 轉化圖 長照新思維 健康 健康 預防性照顧不足 充足的預防性照顧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 重度失能 家屬 外勞 機構照顧 重度失能 家屬 外勞 機構照顧 現況 失能 Up Up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 生活自理 Up Up 延緩失能 圖十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 良性循環圖 自在老 輕鬆顧 23

24 肆 廣 開 決 策 參 與 管 道, 促 進 充 分 就 業, 全 面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本 政 策 第 壹 部 份 說 明, 於 新 世 紀, 我 國 面 臨 超 低 生 育 率 超 高 速 高 齡 化 女 性 生 涯 充 滿 矛 盾 家 庭 負 擔 沉 重 的 四 重 危 機 其 中, 高 學 歷 低 就 業 率 低 生 育 率 所 形 成 的 女 性 生 涯 矛 盾, 既 是 其 餘 三 項 危 機 的 關 鍵 因 由, 也 是 解 決 困 境 的 關 鍵 因 素 本 政 策 對 症 下 藥, 提 供 普 及 平 價 優 質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服 務 ( 見 第 貳 及 第 參 部 分 ), 減 輕 家 庭 負 擔 支 持 國 民 ( 尤 其 女 性 )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提 供 大 量 有 合 理 薪 資 的 照 顧 工 作 機 會, 以 達 促 進 充 分 就 業 增 加 家 庭 收 入 提 振 生 育 率 緩 解 高 齡 化 的 功 效 為 了 實 現 前 述 願 景, 因 應 新 世 紀 女 性 新 角 色 及 社 會 新 需 求, 應 推 動 下 列 措 施 : 一 強 化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之 決 策 功 能, 廣 開 相 關 決 策 參 與 管 道, 以 促 進 充 分 就 業, 全 面 提 升 性 別 平 等 二 推 動 各 級 政 府 公 共 托 育 及 長 照 服 務 系 統 之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包 括 縣 市 層 級 之 審 議 會, 以 及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以 確 保 普 及 平 價 優 質, 實 踐 廣 面 且 深 層 的 決 策 參 與, 促 進 社 會 團 結 以 上 審 議 會 及 自 治 機 制, 皆 應 遵 守 組 成 委 員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之 原 則 三 推 動 家 庭 及 工 作 場 所 實 踐 性 別 平 等, 包 括 平 等 的 家 務 與 育 兒 分 工 所 有 性 傾 向 者 之 充 分 就 業, 以 及 育 兒 者 的 彈 性 工 時 等 此 外, 應 推 動 消 除 視 同 儕 為 敵 人 殘 害 下 一 代 身 心 破 壞 親 子 關 係 的 惡 性 競 爭 教 育 與 虎 媽 文 化, 以 減 輕 家 長 ( 尤 其 女 性 ) 的 育 兒 沉 重 身 心 負 擔, 提 升 女 性 充 分 就 業 與 自 我 實 現, 促 進 良 性 親 子 互 動 與 社 會 互 信, 並 發 揚 教 育 的 良 性 作 用 四 推 動 於 政 府 施 政 的 所 有 面 向, 包 括 教 育 與 文 化 衛 生 福 利 勞 動 國 家 發 展 國 土 規 劃 與 都 市 計 畫 等 等, 實 踐 性 別 平 等 顯 然 地, 本 政 策 之 主 軸, 即 普 及 平 價 優 質 托 育 及 長 照 服 務, 也 需 要 所 有 這 些 面 向 之 配 套 24

25 附 件 一 [ 按 : 附 件 一 為 民 進 黨 吳 宜 臻 立 委 於 2014 年 2 月 19 日 在 立 法 院 召 開 建 立 社 區 大 家 庭 的 整 體 長 照 照 顧 服 務 公 聽 會 中 提 出 的 民 間 推 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行 動 計 畫 此 行 動 計 畫 為 本 政 策 長 照 + 女 性 就 業 政 策 部 分 之 完 整 稿 ] 民 間 推 動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行 動 計 畫 壹 長 照 現 況 分 析 及 緣 起 台 灣 於 1993 年 進 入 高 齡 化 的 社 會, 預 估 將 於 2018 進 入 高 齡 社 會,65 歲 以 上 人 口 將 突 破 總 人 口 數 14%,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可 謂 相 當 快 速 為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政 府 自 2000 年 前 後 開 始 多 項 長 照 試 辦 計 畫, 目 前 則 有 自 2008 年 施 行 至 今 的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雖 中 央 地 方 勉 力 推 動, 然 而 老 人 照 顧 之 需 求 隨 著 人 口 老 化 與 高 齡 者 的 迅 速 增 加, 龐 大 且 多 樣 的 長 照 服 務 需 求, 顯 然 已 非 現 行 服 務 體 系 所 能 滿 足, 亦 造 成 家 有 失 能 老 人 的 民 眾, 在 照 顧 上 的 沈 重 負 擔, 甚 或 因 無 力 承 擔 屢 有 悲 劇 發 生 究 其 原 因, 恐 與 與 現 行 照 顧 體 系 過 於 僵 化 缺 乏 彈 性, 導 致 無 法 因 地 制 宜, 提 供 多 樣 的 在 地 的 服 務 有 關 台 灣 長 照 的 困 境 此 外, 由 於 過 高 規 格 的 要 求, 導 致 合 於 標 準 的 服 務 或 人 力 過 於 稀 少, 不 僅 服 務 量 能 服 務 人 力 多 年 來 無 法 依 需 求 成 長 另 一 個 可 見 的 現 況 是, 由 於 缺 乏 服 務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足 ( 例 如 : 對 輕 度 失 能 者 每 月 最 高 提 供 25 小 時 居 家 服 務 ), 或 費 用 所 費 不 貲, 家 屬 多 會 在 長 輩 失 能 至 已 無 法 由 家 人 照 顧 時 方 才 尋 求 協 助, 一 則 錯 過 延 緩 長 者 失 能 的 黃 金 預 防 期, 二 則 重 度 失 能 之 臥 床 期 間 因 而 拉 長, 成 為 惡 性 循 環 依 據 內 政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從 使 用 者 社 經 狀 況 與 失 能 程 度 分 析, 一 般 戶 ( 政 府 補 助 七 成 費 用 ) 申 請 協 助 者 以 重 度 失 能 比 例 偏 高, 占 53.97%, 中 低 收 入 ( 政 府 補 助 九 成 ) 及 低 收 入 戶 (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 則 傾 向 輕 度 失 能 即 求 助 究 其 原 因,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可 能 與 補 助 額 度 及 自 付 額 度 的 差 異 或 者 與 宣 導 及 轉 介 不 足 有 關 然 而, 就 其 結 果 而 言, 需 要 照 顧 者 也 有 可 能 受 限 於 現 行 長 照 服 務 的 類 型 偏 重 照 顧 中 重 度 失 能, 導 致 輕 度 失 能 時 無 服 務 可 用, 無 法 延 長 輕 度 失 能 者 自 立 生 活 的 階 段, 而 迅 速 走 向 重 度 失 能 因 此, 有 必 要, 在 現 行 的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當 中, 另 闢 蹊 徑, 以 拉 長 年 長 者 在 晚 年 健 康 自 立 的 期 間, 或 者 即 使 已 有 輕 度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亦 能 協 助 其 維 持 此 一 狀 態, 保 持 身 心 活 躍 參 與 社 會, 延 遲 其 邁 入 重 度 失 能 臥 床 的 進 程 25

26 社 區 失 智 症 照 顧 更 是 缺 乏 其 次, 隨 著 高 齡 人 口 增 加, 失 智 症 盛 行 率 日 益 增 高 根 據 衛 福 部 委 託 調 查 失 智 症 的 盛 行 率, 就 其 結 果 來 看,2004 年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失 智 症 盛 行 率 為 3.38%, 2011~2013 年 調 查 發 現 盛 行 率 已 上 升 至 4.97%, 且 與 年 齡 成 正 相 關 亦 即, 隨 著 平 均 餘 命 增 加, 失 智 症 照 顧 已 經 成 為 長 照 重 要 的 課 題 之 一 一 般 照 顧 實 務 上, 大 多 認 為 讓 失 智 症 老 人 在 熟 悉 的 環 境 與 熟 悉 的 人 群 中 有 助 於 延 緩 失 智 症 或 失 能 的 進 程, 參 照 其 他 國 家 經 驗, 早 期 失 智 症 的 照 顧 亦 多 採 取 就 近 的 社 區 照 顧 模 式 日 本 長 照 給 台 灣 的 啟 示 此 外, 參 照 日 本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的 經 驗, 從 黃 金 十 年 至 2000 年 開 辦 介 護 保 險 ( 日 文 介 護 即 中 文 照 顧 ),2006 年 第 一 次 修 正 服 務 項 目 納 入 社 區 整 體 性 的 服 務, 主 要 是 基 於 2000 年 4 月 開 辦 介 護 保 險 之 後 所 面 對 的 諸 多 問 題, 包 含 輕 度 失 能 失 智 症 者 逐 年 增 加 居 家 照 顧 服 務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對 失 智 症 老 人 照 護 量 增 加 以 及 對 介 護 保 險 財 務 面 永 續 經 營 之 考 慮, 因 而 認 為 有 強 化 社 區 照 顧 之 必 要 我 國 過 去 對 於 老 人 照 顧 多 集 中 於 機 構 照 顧, 因 此, 就 照 顧 資 源 整 體 而 言, 機 構 式 照 顧 資 源 由 床 位 與 入 住 率 來 看, 尚 稱 足 夠 反 而 是 社 區 服 務 居 家 照 顧 有 所 不 足 據 衛 福 部 的 報 告 指 出, 照 顧 服 務 人 力 不 足 已 成 為 我 國 未 來 長 照 服 務 亟 待 面 對 的 課 題 與 挑 戰 我 國 自 2008 年 推 動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以 來, 始 終 在 服 務 量 能 的 成 長 上 趕 不 上 照 顧 需 求 的 增 加 台 灣 社 區 照 顧 的 困 境 除 了 照 顧 人 力 不 足 之 外, 長 照 服 務 發 展 的 另 一 個 困 境 是, 在 目 前 社 區 照 顧 的 部 分, 主 要 有 針 對 失 能 老 人 的 居 家 服 務, 以 及 健 康 老 人 的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對 於 輕 度 失 能 老 人 近 期 雖 正 逐 步 推 動 各 地 成 立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但 至 2013 年 底 全 國 僅 設 立 120 家, 僅 能 服 務 3200 人 在 首 善 之 都 的 台 北 市 平 均 每 一 千 位 老 人 中 只 有 一 到 兩 位 能 夠 使 用 到 該 區 的 日 照 中 心, 更 有 北 投 及 中 正 兩 區 迄 今 完 全 沒 有 一 所 日 照 中 心, 可 以 說 輕 度 失 能 失 智 症 者 的 社 區 服 務 完 全 沒 有 可 及 性 甚 且, 被 設 定 為 服 務 輕 度 至 中 度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者 且 並 無 住 宿 的 日 照 中 心, 在 台 灣 目 前 的 設 置 規 格 上 仍 被 高 規 格 要 求 :(1) 建 築 物 使 用 類 組 為 H 類, 即 等 同 於 特 定 人 住 宿 之 場 所 ;(2) 消 防 為 甲 類 場 所, 與 10 床 以 上 病 床 的 醫 院 面 積 500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護 理 之 家 為 同 樣 的 消 防 等 級 ;(3) 專 業 人 力 的 配 置 要 求 需 聘 專 業 護 理 師 或 社 工 人 員 至 少 一 人, 但 是 衛 福 部 給 予 日 照 中 心 的 人 事 費 年 度 補 助 卻 又 存 在 矛 盾, 僅 補 助 社 工 不 補 助 護 理 師 ;(4) 要 求 照 顧 服 務 員 達 一 定 的 人 數 比 : 失 能 及 失 智 症 混 合 型 日 照 須 達 1:8, 純 失 智 症 型 日 照 須 達 1:6, 但 是 如 果 混 合 型 日 照 之 實 際 使 用 者 以 需 要 密 集 看 視 的 失 智 症 者 居 多, 衛 福 部 的 人 事 補 助 規 格 並 不 會 提 高 為 1:6, 未 考 量 實 際 情 況 給 予 彈 性 對 有 心 於 推 動 社 區 照 顧 之 非 營 利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囿 於 上 述 規 格, 光 是 硬 體 設 施 幾 乎 難 以 使 用 現 有 的 閒 置 公 共 空 間, 改 建 又 所 費 過 鉅, 而 難 以 負 擔 或 者, 遷 26

27 就 於 可 開 辦 服 務 之 硬 體 設 施 的 地 點, 造 成 服 務 難 以 優 先 於 高 需 求 社 區 開 辦, 更 增 加 交 通 接 送 的 成 本 此 外, 過 高 的 專 業 人 員 配 置 要 求, 亦 墊 高 經 營 成 本, 使 得 服 務 費 用 難 以 平 易 近 人 最 後, 因 為 整 體 服 務 能 量 成 長 緩 慢 且 幾 無 發 展 多 樣 化 之 服 務 更 無 預 防 性 支 援 性 服 務, 導 致 民 眾 普 遍 對 長 照 服 務 的 認 知 不 足 期 待 錯 誤 或 讓 活 躍 老 化 之 觀 念 推 展 不 易 如 此 多 的 困 境, 在 在 都 使 得 現 行 的 社 區 服 務, 難 以 真 的 成 為 社 區 化 的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的 長 照 正 面 臨 一 個 需 要 發 展 社 區 照 顧, 但 人 員 不 足 法 規 僵 化 的 處 境, 因 而 有 重 新 找 出 新 的 長 照 服 務 模 式 的 必 要 性 貳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一 內 涵 及 預 期 成 效 面 對 前 述 困 境 與 需 求, 實 有 必 要 重 新 界 定 政 府 對 於 各 類 長 照 服 務 之 規 格, 適 時 為 僵 局 鬆 綁 首 先, 由 於 長 照 服 務 需 求 比 幼 兒 照 顧 或 醫 療 照 護 更 為 多 元 多 樣, 失 能 與 失 智 症 者 需 要 的 服 務 有 相 同 的 部 分 也 有 不 相 同 的 地 方 ; 失 能 程 度 輕 重 與 照 顧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的 專 業 職 能 及 機 構 設 施 的 要 求 也 有 相 當 關 連 其 次, 高 齡 化 帶 來 的 龐 大 長 照 負 擔, 也 使 得 制 度 設 計 有 必 要 巧 妙 考 衡 社 會 / 社 區 / 家 庭 的 人 力 與 經 濟 平 衡 區 分 預 防 性 長 照 ( 外 環 ) 與 照 顧 性 長 照 ( 核 心 ) 有 鑑 於 此, 長 照 服 務 應 依 據 被 照 顧 者 的 需 求 與 失 能 程 度 區 分 為 核 心 與 外 環 服 務, 讓 便 宜 的 外 環 服 務 發 揮 預 防 功 能, 壓 縮 與 延 緩 昂 貴 的 核 心 需 求, 並 為 社 區 居 民 創 造 在 地 工 作 機 會 發 展 社 區 長 照 人 力 與 長 照 服 務 能 量 :(1) 長 照 核 心 服 務, 針 對 失 能 情 況 較 重 者 ( 例 如 : 重 度 失 能 或 部 分 中 度 失 能 以 及 重 度 中 度 之 失 智 症 ), 得 採 取 較 高 的 設 置 與 管 理 標 準, 政 府 得 作 較 多 介 入 ;(2)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針 對 失 能 情 況 較 輕 者 ( 輕 度 失 能 輕 度 失 智 症 老 人 ) 或 中 重 度 老 人 的 生 活 照 顧 ( 後 者 得 配 合 醫 事 人 員 服 務 ), 則 應 容 許 更 多 的 彈 性 與 多 樣 化 的 服 務, 因 此 政 府 應 鼓 勵 更 多 新 型 服 務 型 態, 並 且 採 取 較 少 的 介 入 與 管 理, 透 過 社 會 互 助, 提 供 確 實 可 行 且 符 合 需 求 的 服 務 ( 如 下 圖 ) 27

28 長 照 外 環 服 務 ( 以 下 稱 長 照 外 環 ) 對 於 專 業 人 員 或 醫 事 或 照 顧 機 構 服 務 的 依 賴 相 對 較 輕, 其 服 務 提 供 的 目 的 亦 與 長 照 核 心 服 務 有 所 不 同 長 照 外 環 主 要 目 的 是 延 緩 與 預 防 被 照 顧 者 進 一 步 失 能 維 持 其 目 前 身 心 自 立, 提 供 的 服 務 類 型 與 方 式, 參 照 日 本 經 驗, 應 引 進 較 多 的 社 區 型 照 顧 服 務 鑑 於 目 前 台 灣 各 地 社 區 需 求 能 力 等 均 有 不 同, 初 期 推 動 社 區 型 長 照 服 務 應 以 樂 高 積 木 組 合 式 可 多 可 少 的 方 式, 朝 向 整 體 性 的 方 向 發 展, 方 有 助 於 透 過 社 區 互 助 的 力 量 長 出 適 合 在 地 的 服 務, 即 是 我 們 所 稱 的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社 區 需 求 從 整 體 社 區 照 顧 的 角 度 觀 之,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至 少 包 含 健 康 與 社 交 促 進 活 動 到 宅 服 務 ( 包 含 照 顧 服 務 與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 社 區 老 人 廚 房 ( 送 餐 服 務 定 點 共 餐 買 餐 ) 日 間 托 老 短 期 住 宿 ( 喘 息 服 務 ) 夜 間 訪 視 以 及 合 併 辦 理 以 上 若 干 項 服 務 之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等, 並 可 進 一 步 涵 蓋 社 區 失 智 症 團 體 家 屋 與 失 能 老 人 照 護 之 家 其 中,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目 前 已 有 少 數 縣 市 由 縣 市 政 府 籌 備 當 中, 不 過 由 於 此 種 綜 合 型 的 服 務 類 型 最 需 要 彈 性 及 因 地 制 宜, 因 此 如 能 以 社 區 需 求 為 主, 透 過 社 區 調 查 或 其 他 民 主 機 制, 組 合 出 當 地 最 需 要 的 長 照 類 型, 對 於 解 決 當 地 照 顧 問 題 機 構 的 永 續 經 營 以 及 在 地 人 力 來 源 應 該 較 有 助 益 此 外, 以 社 區 需 求 為 主, 也 有 助 於 彈 性 組 合 不 同 類 型 服 務 ( 例 如 每 週 數 次 之 日 間 托 老 或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到 宅 服 務 ), 吸 引 被 照 顧 者 走 出 家 門 至 服 務 據 點, 比 起 單 純 提 供 居 家 服 務 更 有 助 於 以 社 會 互 動 的 方 式 延 緩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發 生 人 力 出 路 其 次,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由 於 對 象 為 衰 老 或 輕 度 失 能 者,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照 顧 專 業 要 求 較 低, 正 適 合 採 漏 斗 型 人 力 養 成 方 式, 亦 即 各 種 學 歷 都 歡 迎 進 入 職 場 再 加 強, 以 擴 大 初 階 人 力 來 源 並 逐 步 培 訓 長 照 進 階 人 力 因 此, 適 合 28

29 於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導 入 社 區 內 有 從 事 照 顧 工 作 意 願 者, 特 別 是 不 易 於 一 般 職 場 上 就 業 的 因 婚 育 而 離 職 女 性 與 中 高 齡 轉 業 者 ( 尤 其 是 女 性 ) 甚 至 應 仿 日 本 與 北 歐 的 作 法, 以 技 職 教 育 與 職 訓 體 系 等 多 元 方 式 開 發 各 年 齡 層 有 興 趣 者 之 人 力, 包 括 年 輕 人 經 過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的 職 業 培 訓, 採 訓 用 合 一, 讓 在 地 人 力 得 以 在 社 區 內 就 業, 並 可 視 其 意 願 及 能 力 持 續 予 以 在 職 進 階 訓 練, 以 儲 備 社 會 未 來 所 需 之 長 照 人 力 法 規 解 套 此 外,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對 於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建 物 的 相 關 規 範, 一 律 採 取 最 新 版 的 建 物 相 關 規 定, 也 就 是 所 有 法 規 一 律 溯 及 既 往, 但 日 本 的 經 驗 是 新 規 範 不 溯 及 既 往 ( 或 政 府 會 專 案 補 助 配 合 規 範 修 改 之 改 建 成 本 ) 依 照 我 國 的 作 法, 除 非 福 利 團 體 使 用 最 新 一 批 建 物 開 辦 服 務, 否 則 必 然 遭 遇 建 物 不 合 規 定 必 須 修 繕 改 裝 以 符 合 最 新 規 範 的 難 題 然 而, 新 建 物 占 各 地 區 所 有 建 物 比 例 必 然 不 高, 於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偏 高 長 照 服 務 需 求 孔 急 的 老 化 社 區 尤 然, 導 致 能 夠 在 合 法 空 間 開 辦 服 務 的 機 會 更 低 因 此, 較 合 理 作 法 應 是, 由 地 方 政 府 組 成 一 個 硬 體 環 境 評 估 小 組, 針 對 各 地 社 區 擬 做 福 利 機 構 之 現 有 空 間 予 以 評 估, 包 括 規 劃 務 實 可 行 的 改 善 以 保 障 安 全 唯 有 類 此 作 為, 方 足 以 為 不 同 地 區 的 長 照 空 間 需 求 解 套 預 防 性 長 照 + 在 地 福 利 與 就 業 最 後, 長 照 外 環 的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最 重 要 的 精 神 是 將 照 顧 視 為 社 區 的 事 務, 透 過 在 地 民 主 審 議 機 制 達 成 共 識 及 決 策, 包 括 :(1) 讓 各 地 社 區 以 現 有 軟 硬 體 條 件, 由 辦 理 較 簡 易 的 長 照 服 務 項 目 開 始, 逐 步 累 積 社 區 長 照 人 力 及 長 照 服 務 經 驗 與 能 量, 以 充 分 因 應 未 來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需 求 ;(2) 落 實 在 地 服 務 在 地 決 定, 提 供 付 得 起 可 靠 的 服 務, 實 踐 在 地 人 照 顧 在 地 人, 服 務 不 假 外 求 ;(3) 發 展 社 區 預 防 性 長 照 服 務, 落 實 基 層 生 活 中 的 疾 病 失 能 壓 縮, 減 少 重 度 照 護 需 求 ;(4) 帶 動 基 層 婦 女 在 地 充 分 就 業 如 此 必 能 一 舉 解 決 長 照 服 務 提 供 與 女 性 與 家 庭 貧 窮 這 兩 個 新 世 紀 棘 手 難 題 二 社 區 整 體 照 顧 服 務 的 服 務 類 型 ( 壹 ) 到 宅 服 務 : 居 家 生 活 服 務 與 / 或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陪 伴 就 醫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與 能 力 提 升 訓 練 等 ( 貳 ) 社 區 老 人 廚 房 : 由 承 辦 團 體 依 社 區 老 人 屬 性 與 需 求, 以 及 老 人 咀 嚼 能 力 疾 病 與 營 養 狀 況, 提 供 便 宜 合 理 之 供 餐 或 / 與 送 餐 服 務, 採 固 定 制 或 預 約 制, 得 依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決 議 之 並 伴 隨 進 行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提 升 活 動 ( 參 ) 日 間 托 老 : 使 用 社 區 現 有 軟 硬 體 ( 現 有 場 地 社 區 組 織 人 員 等 ), 定 點 提 供 文 康 共 煮 共 食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提 升 活 動 與 沐 浴 等 服 務 ( 肆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 提 供 上 述 各 項 服 務 一 至 多 項 綜 合 性 服 務, 得 包 含 29

30 日 夜 間 照 顧 或 短 期 住 宿 ( 其 內 涵 與 規 格 等, 詳 如 以 下 ) ( 伍 ) ( 失 智 症 ) 團 體 家 屋 : 以 小 規 模 似 家 之 軟 硬 體 營 造 家 庭 般 熟 悉 放 鬆 有 伴 的 氣 氛 發 揮 失 智 症 者 僅 存 的 生 活 能 力, 提 供 共 同 生 活 照 顧 之 服 務 模 式 ( 其 內 涵 與 規 格 等, 詳 如 以 下 ) ( 陸 ) ( 失 能 ) 老 人 照 護 之 家 : 以 非 失 智 症 之 中 度 以 上 失 能 老 人 為 服 務 對 象 之 小 規 模 單 元 化 照 顧 機 構 ( 其 內 涵 及 規 格 等, 詳 如 以 下 ) 針 對 上 述 ( 肆 )( 伍 )( 陸 ) 詳 細 規 格 說 明 : ( 肆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內 涵 與 規 格 ( 一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之 意 涵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small-scale and multifunctional in-home care) 係 指 在 住 家 或 照 顧 機 構 接 受 沐 浴 排 泄 飲 食 等 照 顧, 或 日 常 生 活 照 料 復 健 健 康 及 生 活 自 理 意 識 提 升 活 動 等 相 關 服 務 而 言 原 則 上, 為 滿 足 被 照 顧 者 居 家 照 顧 之 需 求, 多 以 被 照 顧 者 自 住 家 往 返 照 顧 機 構 接 受 照 顧 服 務 方 式 為 主 ; 惟 經 考 量 被 照 顧 者 身 心 狀 況 或 依 本 人 之 期 望, 亦 得 採 照 顧 員 前 往 訪 視 之 到 宅 或 住 宿 照 顧 等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由 此 可 知, 所 謂 多 功 能 係 指 往 返 到 宅 住 宿 照 顧 等 功 能 而 言 因 採 小 規 模 經 營 方 式, 每 一 照 顧 機 構 提 供 該 社 區 各 項 照 顧 服 務 總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25 名, 在 日 本, 其 服 務 對 象 係 以 失 能 程 度 經 判 定 為 需 要 照 顧 ( 輕 至 中 度 ) 等 級 者 為 限, 至 於 需 要 援 助 者 ( 極 輕 度 ) 則 予 以 排 除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於 日 本 2006 年 介 護 保 險 法 第 一 次 修 正 時, 納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屬 於 市 町 村 (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鄉 鎮 區 公 所 ) 的 社 區 緊 密 型 服 務 類 型 之 一 ( 二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服 務 類 型 與 範 圍 1. 服 務 對 象 : 以 輕 度 中 重 度 失 能 或 失 智 症, 以 及 虛 弱 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為 主 2. 服 務 類 型 與 人 力 : 原 則 上, 為 滿 足 被 照 顧 者 居 家 照 顧 之 需 求, 多 以 被 照 顧 者 自 住 家 往 返 於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接 受 照 顧 服 務 方 式 為 主 ; 惟 經 考 量 被 照 顧 者 身 心 狀 況 或 依 本 人 之 期 望, 亦 得 結 合 到 宅 服 務 或 日 夜 間 照 顧 或 短 期 住 宿 ( 喘 息 服 務 ) a. 服 務 類 型 : 提 供 綜 合 型 服 務, 可 包 含 到 宅 服 務 供 餐 或 送 餐 服 務 日 夜 間 照 顧 服 務 短 期 住 宿 ( 喘 息 ) 服 務 24 小 時 照 顧 服 務 ; 服 務 使 用 者 可 依 其 各 階 段 生 活 的 不 同 服 務 需 求 選 擇 服 務 內 容 易 言 之,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得 依 機 構 能 力 與 人 力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決 議 及 社 區 的 需 求, 擇 適 合 項 目 辦 理 日 間 或 夜 間 照 顧 與 短 期 住 宿 的 提 供, 原 則 上 以 經 常 使 用 該 機 構 服 務 者 為 主, 並 以 五 天 為 一 期,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決 議 b. 人 力 培 訓 : 為 增 強 社 區 照 顧 人 力 的 訓 練 以 滿 足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需 求, 辦 理 相 關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培 訓 等 課 程, 例 如 對 於 失 智 症 照 顧 能 力 之 增 進 與 提 供 家 屬 30

31 衛 教 諮 詢 之 能 力 c. 服 務 安 排 與 調 整 : 服 務 之 提 供, 由 服 務 機 構 評 估 後, 做 個 別 或 集 體 安 排 必 要 時, 得 諮 詢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整 體 服 務 內 容 並 得 經 由 社 區 自 治 機 制 ( 審 議 會 ) 決 議 安 排 與 調 整 3. 軟 硬 體 設 施 特 別 規 定 : (1) 服 務 人 數 : 參 照 日 本 規 定, 每 一 機 構 每 月 可 提 供 該 社 區 25 人 使 用 ( 此 為 各 項 服 務 使 用 者 加 總 ), 日 托 單 天 最 高 收 托 15 人, 短 期 住 宿 單 天 最 高 4 人 採 事 先 登 記 (2) 場 地 及 設 施 設 備 之 條 件 : (2-1) 必 要 空 間 : 建 築 物 應 具 備 辦 公 室 多 功 能 活 動 空 間 ( 兼 有 客 廳 餐 廳 簡 易 流 理 台 或 工 作 台 等 多 功 能 共 用 空 間 ) 廚 房 浴 室 廁 所 及 必 要 設 備 與 家 具 若 兼 辦 住 宿 服 務, 應 具 備 住 宿 房 間 相 關 空 間 應 有 足 夠 採 光 及 通 風 設 施 設 備 (2-2) 仿 家 庭 設 計 原 則 : 根 據 日 本 經 驗, 採 家 庭 化 空 間 尺 度 連 續 性 生 活 環 境 ( 避 免 空 間 過 度 切 割 ) 動 線 短 捷 化 以 熟 悉 的 家 具 佈 置 等 (2-3) 場 地 之 規 劃 及 所 需 之 改 造, 包 括 設 備 設 施 無 障 礙 措 施 等, 應 依 空 間 條 件 及 實 際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求 程 度, 彈 性 規 劃 政 府 得 組 織 地 方 長 照 專 業 諮 詢 團 隊 提 供 協 助 (2-4) 面 積 : 客 廳 餐 廳 等 多 功 能 室 之 面 積 規 格 為 每 1 人 至 少 3 平 方 公 尺, 最 小 應 以 15 人 計, 故 至 少 45 平 方 公 尺 短 期 住 宿 房 間, 原 則 上 以 單 人 房 為 主, 至 多 9 房 ( 參 照 日 本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照 顧 服 務 之 相 關 規 定 ), 平 均 每 人 7.43 平 方 公 尺 (= 2 坪 = 4 個 榻 榻 米 ) 但 可 運 用 通 用 設 計 之 概 念 提 供 可 分 用 亦 可 併 用 之 活 動 式 兩 人 房, 必 要 時 可 一 分 為 二 成 為 單 人 房, 能 以 傢 俱 等 隔 開 確 保 彼 此 隱 私 即 可 (2-5) 場 地 取 得 及 建 物 消 防 要 求 : 場 地 應 以 社 區 內 現 有 公 有 場 地 為 主, 亦 得 由 公 益 團 體 提 供 建 物 及 消 防 要 求, 應 符 合 原 建 物 相 關 規 定, 或 經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合 格 及 應 具 備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並 得 以 簡 易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配 置 平 面 圖 替 代, 以 為 不 同 地 區 的 長 照 空 間 需 求 合 理 解 套 主 管 機 關 得 成 立 專 家 小 組 協 助 之 ( 伍 )( 失 智 症 ) 團 體 家 屋 內 涵 與 規 格 ( 一 ) 團 體 家 屋 之 意 涵 團 體 家 屋 (group home), 是 一 種 國 際 知 名 的 失 智 症 照 護 模 式, 以 熟 識 的 環 境 熟 識 的 面 孔 ( 照 顧 者 和 其 餘 住 民 ) 溫 馨 的 家 庭 氣 氛 家 庭 式 的 擺 設 和 空 間 等, 紓 解 失 智 症 者 對 陌 生 環 境 和 人 物 的 適 應 困 難 與 壓 力 而 設 計 強 調 小 規 模 似 家 之 軟 硬 體 營 造 家 庭 般 熟 悉 放 鬆 有 伴 的 31

32 氣 氛 發 揮 失 智 症 者 僅 存 的 生 活 能 力, 提 供 共 同 生 活 照 顧 之 服 務 模 式 每 日 活 動 可 包 括 一 起 準 備 餐 食 擺 餐 桌 摺 衣 服 烘 焙 點 心 運 動 休 閒 藝 術 創 作 協 助 如 廁 與 沐 浴 等 團 體 家 屋 照 顧 模 式 已 經 證 實 可 控 制 並 減 輕 中 度 失 智 症 老 人 之 症 狀, 降 低 或 延 緩 其 住 進 護 理 機 構 的 風 險 團 體 家 屋 概 念 最 早 來 自 兒 童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養 護 服 務, 瑞 典 於 1985 年 首 創 將 此 模 式 運 用 於 失 智 症 老 人 照 顧, 強 調 社 會 照 顧 模 式 比 藥 物 治 療 模 式 重 要, 今 已 成 為 許 多 人 口 高 齡 化 嚴 重 國 家 失 智 症 老 人 照 顧 模 式 之 主 流 日 本 型 之 團 體 家 屋 型 態 包 括 傳 統 民 家 改 造 而 成 的 宅 老 所 公 寓 型 獨 立 設 置 之 團 體 家 屋 國 宅 附 設 或 與 其 他 服 務 型 態 合 併 設 置 之 團 體 家 屋 日 本 對 於 團 體 家 屋 之 設 置 型 態 並 無 標 準 格 式 ( 二 ) 團 體 家 屋 設 備 與 人 員 標 準 1. 服 務 對 象 : 中 度 以 上 失 智 症 且 具 行 動 能 力 ( 非 臥 床 ) 需 要 照 顧 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2. 服 務 :24 小 時 照 顧 3. 設 備 標 準 : 以 一 個 照 顧 單 元 (unit) 為 基 準,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以 9 人 為 上 限 4. 設 置 數 量 : 每 一 家 屋 最 多 設 三 個 照 顧 單 元, 不 超 過 27 人 5. 設 施 設 備 : (1) 必 要 空 間 :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應 設 寢 室 客 廳 餐 廳 ( 可 簡 易 ) 廚 房 衛 浴 設 備 ( 盥 洗 間 浴 室 及 廁 所 )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設 施 寢 室 應 有 足 夠 採 光 及 通 風 設 施 設 備 依 利 用 者 需 要 設 置 複 數 廁 所, 且 須 有 足 以 讓 輪 椅 有 迴 轉 空 間 之 無 障 礙 廁 所 各 種 設 施 以 方 便 照 護 服 務 員 使 用 及 失 智 症 老 人 能 自 行 使 用 的 設 計 為 原 則 (2) 面 積 :, 每 位 老 人 之 樓 地 板 面 積 至 少 須 有 16.5 平 方 公 尺 寢 室 原 則 上 以 單 人 房 為 主, 至 多 9 房, 平 均 每 人 7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 約 是 2 坪 = 4 個 榻 榻 米 ) 但 可 運 用 通 用 設 計 之 概 念 提 供 可 分 用 亦 可 併 用 之 活 動 式 兩 人 房, 必 要 時 可 一 分 為 二 成 為 單 人 房, 以 因 應 夫 妻 同 住 之 雙 人 需 要 (3) 似 家 的 空 間 設 計 : 採 家 庭 化 空 間 尺 度 連 續 性 生 活 環 境 ( 避 免 空 間 過 度 切 割 ) 動 線 短 捷 化 以 熟 悉 的 家 具 佈 置 等 空 間 採 層 次 化 設 計, 包 含 個 人 空 間 準 個 人 空 間 準 公 共 空 間 與 公 共 空 間, 以 促 進 人 際 關 係 建 立 與 方 便 各 種 生 活 活 動 之 進 行 (4) 場 地 之 規 劃 及 所 需 之 改 造, 包 括 設 備 設 施 無 障 礙 措 施 等 : 應 依 空 間 條 件 及 實 際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求 程 度, 彈 性 規 劃 政 府 得 組 織 長 照 專 業 諮 詢 團 隊 提 供 協 助 (5) 場 地 取 得 及 建 物 消 防 要 求 : 場 地 應 以 社 區 內 現 有 公 有 場 地 為 主 建 物 及 消 防 要 求, 應 符 合 原 建 物 相 關 規 定, 或 經 結 構 安 全 鑑 定 合 格 及 應 具 備 消 防 安 32

33 全 設 備 圖 說, 並 得 以 簡 易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配 置 平 面 圖 替 代, 以 為 不 同 地 區 的 長 照 空 間 需 求 合 理 解 套 主 管 機 關 得 成 立 專 家 小 組 協 助 之 ( 三 ) 人 員 資 格 與 配 置 : (1) 共 同 資 格 : 須 完 成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與 失 智 症 基 礎 照 顧 訓 練 (2) 管 理 人 員 :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應 置 1 人 須 具 失 智 症 照 顧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3) 指 導 員 : 日 間 每 一 照 顧 單 元 至 少 應 置 1 人, 並 得 兼 任 管 理 人 員 ; 夜 間 或 深 夜 時 段 得 由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兼 任 之 須 具 失 智 症 照 顧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並 具 護 理 社 工 或 老 人 照 顧 相 關 之 專 業 背 景 (4) 照 顧 服 務 員 : 照 顧 服 務 員 與 失 智 症 老 人 人 數 比 例 以 1:3 為 基 準 ; 夜 間 時 段 須 隨 時 保 持 有 一 位 照 顧 員 值 班 一 名 以 上 須 為 專 職 不 得 雇 用 外 籍 看 護 工 (5)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特 約 護 理 社 工 復 健 營 養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6) 前 述 管 理 人 員 指 導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應 由 固 定 人 員 擔 任, 以 提 升 失 智 症 老 人 對 生 活 環 境 之 熟 悉 與 信 賴 感 ( 陸 )( 失 能 ) 老 人 照 護 之 家 內 涵 與 規 格 此 項 服 務 係 提 供 給 失 能 長 輩 之 小 規 模 社 區 機 構 式 照 顧 住 宿 服 務 關 於 機 構 式 照 顧 服 務, 日 本 實 務 界 發 現 大 型 集 體 效 率 至 上 的 空 間 與 照 顧 方 式 會 造 成 長 輩 的 疏 離 焦 慮 與 身 心 狀 況 退 化, 小 到 像 家 的 規 模 與 照 顧 方 式 卻 能 帶 來 放 鬆 與 互 動, 因 此 單 元 照 顧 (unit care) 成 為 日 本 老 年 機 構 式 照 顧 服 務 的 趨 勢 日 本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 日 文 介 護 保 險 法 ) 亦 配 合 規 定 於 2005 年 後 興 建 的 新 型 特 養 ( 小 規 模 特 別 養 護 老 人 之 家 ), 須 採 小 規 模 ( 人 數 30 人 以 下 ) 設 置 於 社 區 附 近 個 人 房 注 重 隱 私 unit care 等 相 關 規 範, 又 稱 為 社 區 緊 密 型 ( 日 文 地 域 密 着 型 ) 服 務 ( 一 ) 台 灣 試 辦 ( 失 能 ) 老 人 照 護 之 家 設 備 與 人 員 標 準 1. 服 務 對 象 : 中 度 以 上 失 能 ( 可 含 鼻 胃 管 導 尿 管 等 兩 管 ) 需 要 照 顧 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2. 服 務 :24 小 時 照 顧 3. 設 備 標 準 : 以 下 設 備 標 準 均 以 一 個 照 護 單 元 (unit)( 小 家 ) 為 基 準, 每 一 照 護 單 元 以 10 人 為 上 限 4. 設 置 數 量 : 每 一 家 最 多 設 四 個 照 顧 單 元, 不 超 過 40 人 5. 設 施 設 備 標 準 : 33

34 公 共 空 間 玄 關 大 廳 機 構 入 口 應 設 玄 關, 以 區 分 裡 外, 並 提 供 放 置 鞋 櫃 穿 鞋 座 椅 傘 架 與 各 式 行 動 輔 具 等 之 空 間 玄 關 銜 接 大 廳, 且 大 廳 須 與 個 別 照 護 單 元 之 小 家 公 共 空 間 有 所 區 隔 數 個 照 護 單 元 可 共 用 一 大 廳, 作 為 社 區 互 動 家 人 來 訪 與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之 用 全 機 構 設 備 基 準 ( 續 ) 原 則 上 為 個 人 房, 但 必 要 時 可 2 人 共 用 一 間 每 1 照 護 單 元 入 住 者 原 則 上 10 人 以 下 不 可 設 在 地 下 室 寢 室 面 積 10.65m2 以 上 ( 含 洗 手 台, 但 不 含 廁 所 面 積 ) 雙 人 房 面 積 21.3m2 以 上 寢 室 寢 具 : 可 帶 自 己 的 被 單 與 棉 被 避 難 空 地 走 廊 客 廳 或 面 對 大 廳 處 要 有 1 個 以 上 之 出 入 口 樓 地 板 面 積 須 保 留 14 分 之 1 以 上 的 面 積 直 接 與 戶 外 開 放 空 間 空 氣 相 通 備 置 必 要 時 可 保 管 入 住 者 身 邊 物 品 的 櫥 櫃 適 合 需 照 護 者 使 用 蜂 鳴 器 ( 或 呼 叫 代 用 設 備 ) 各 照 護 單 元 ( 小 家 ) 須 分 別 設 置 小 家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 例 如 客 廳 餐 廳 ) 形 狀 不 拘, 供 該 照 護 單 元 之 住 民 互 相 交 流 共 同 經 營 日 常 生 活 用 各 照 護 單 元 之 寢 室 須 能 直 接 通 往 該 照 護 單 元 之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不 須 穿 過 不 屬 於 自 己 照 護 單 元 的 空 間 但 不 同 單 元 之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可 以 相 連 同 一 照 護 單 元 應 配 備 讓 全 體 住 民 可 與 該 單 元 之 照 護 職 員 等 一 起 共 同 生 活 用 餐 輕 鬆 談 話 之 設 備 ( 例 如 可 供 1 單 元 全 體 住 民 與 工 作 人 員 空 間 一 起 用 餐 的 1 至 2 個 餐 桌 ) 其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必 須 是 輪 椅 可 自 由 通 行 的 無 障 礙 空 間 每 1 照 護 單 元 的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2m2 乘 以 該 照 護 單 元 之 全 體 住 民 人 數 為 標 準 必 要 設 備 及 家 具 用 品 : 適 合 需 照 護 者 用 餐 談 話 等 用 途 的 桌 椅 和 居 家 環 境 類 似 之 簡 易 流 理 台 烹 調 設 備 等 ( 客 廳 ) 照 護 房 間 內 配 置 洗 手 台 或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配 置 適 當 數 目 洗 手 台 單 元 最 好 各 房 間 均 配 置 洗 手 台 ( 稱 洗 手 台 洗 手 台 須 適 合 成 讓 需 照 護 者 能 夠 自 行 使 用 的 規 格 ( 例 如 適 合 坐 輪 為 小 家 ) 椅 者 之 高 度 扶 手 等 ) 34

35 寢 室 內 或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須 配 置 適 當 數 目 廁 所 廁 所 最 好 各 房 間 內 配 置 廁 所 廁 所 內 須 設 適 合 需 照 護 者 使 用 之 警 鈴 ( 或 呼 叫 代 用 設 備 ) 其 他 必 備 簡 易 廚 房 洗 衣 設 備 污 物 處 理 設 備 照 護 用 具 儲 藏 室 辦 公 台 等 空 間 或 設 備 浴 室 須 為 適 合 需 照 護 者 使 用 的 沐 浴 設 備 最 好 設 有 寢 室 之 各 樓 層 均 設 置 浴 室 廚 房 火 爐 採 用 不 燃 物 材 料 須 設 餐 具 與 烹 調 用 具 之 消 毒 設 備 須 設 餐 具 烹 調 用 具 食 品 的 清 潔 保 管 設 備 須 有 防 蟲 防 鼠 設 備 設 備 基 準 ( 續 ) 照 護 單 元 及 浴 室 不 可 設 在 3 樓 以 上 樓 層 但 下 列 情 況 除 外 : (1)3 樓 以 上 的 照 護 單 元 及 浴 室 各 樓 層 通 道 設 有 特 別 避 難 樓 梯 2 處 以 上 ( 防 災 上 有 效 斜 坡 道 或 輪 椅 推 車 可 通 行 的 必 要 寬 度 陽 台 及 屋 外 避 難 樓 梯 1 處 以 上 ) (2)3 樓 以 上 的 照 護 單 元 及 浴 室 及 從 此 樓 層 到 地 面 走 廊 通 路 的 牆 壁 以 及 天 井 面 對 室 内 部 分 的 裝 潢 為 不 燃 物 材 料 (3)3 樓 以 上 的 照 護 單 元 及 浴 室 各 樓 層 為 耐 火 構 造 牆 壁 或 特 定 防 火 設 備 的 有 效 防 災 隔 間 ( 走 廊 寬 度 ) 單 排 房 間 走 廊 ( 靠 牆 )1.5m 以 上 雙 排 房 間 中 間 走 廊 1.8m 以 上 ( 測 量 方 式 為 兩 側 扶 手 到 扶 手 間 的 距 離 ) ( 其 他 ) 走 廊 共 同 生 活 空 間 廁 所 及 其 他 必 要 場 所 須 常 備 夜 燈 走 廊 及 樓 梯 須 設 置 扶 手 樓 梯 斜 坡 度 須 適 當 照 護 單 元 及 浴 室 不 可 設 在 2 樓 以 上 樓 層 且 2 樓 必 須 設 1 處 以 上 斜 坡 道 但 有 電 梯 裝 置 者, 不 強 制 要 求 設 置 斜 坡 道 6. 人 員 標 準 主 要 標 準 人 員 資 格 主 任 實 務 照 護 服 務 5 年 以 上 經 歷 同 等 以 上 能 力 被 認 可 者 内 容 照 管 員 護 理 人 員 社 工 護 理 或 老 人 照 顧 相 關 實 務 2 年 以 上 經 歷 同 等 以 上 能 力 被 認 可 者 具 護 士 證 照 者 35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內 政 部 97 年 4 年 1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2190 號 令 訂 定, 自 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內 政 部 97 年 12 年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0970809360 號 令 修 正 內 政 部 101 年 11 年 1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1010810415 號 令 修 正 目 錄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I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生 和 专 业 结 构 改 进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的 一 项

More information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1...1...4...15...18...19...24...26...31...35...39...48...57...60...62...66...68...72 I ...73...88...91...92... 100... 104... 144... 146... 146... 147... 148... 148... 148... 149... 149... 150... 151...

More information

疾病诊治实务(一)

疾病诊治实务(一) ...1...4...5...8...13...14...15...18...18...19...22...25...26...27...29...30...32...35 I ...38...42...43...45...48...51...53...56...59...60...60...61...63...65...67...69...72...74...77...80...82...84 II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72...73...75...77...80...83...85...91...92...93...95...96...97... 103... 107... 109... 110... 112... 1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嘉 義 地 區 客 家 禮 俗 研 究 第 一 章 前 言 嘉 義 地 區 的 客 家 族 群 約 略 可 分 為 福 佬 客 詔 安 客 與 北 部 客 等 三 種 類 別, 其 分 佈 區 域 以 海 線 地 區 平 原 地 形 沿 山 地 區 為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北 部 客 家 人, 是 二 次 大 戰 末 期 和 戰 後 初 期 才 移 民 嘉 義, 是 什 麼 因 素 令 許 多

More information

05301930

05301930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河 川 砂 石 法 規 範 之 探 討 - 以 採 取 土 石 及 挖 掘 河 川 認 定 基 準 為 主 指 導 教 授 : 盧 映 潔 博 士 研 究 生 : 王 瑞 德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五 月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3 第 三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1...2...3...4...5...6...8...9... 11 - -...13...15...17...18...20...22...23...25...26...28 I II...30...32...34...35...38...40...42...44...46...47...48...50...52...53 X...55...56...57...58...60...61...63...65

More information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23 29 15.6% 23 29 26.2% 3 25 2 15 1 5 1,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125 25 2 15 1 5 5,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485 23 24 25 26 4, 197823 2916.3%29 335, 23 29.5% 23 29 16.3% 14 35 33,535 14 135 13 125 1,292 1,3 1,38 1,314 1,321 1,328 1,335 3 25 2 15 1 5 1. 1.1 13,582 15,988 1.4 18,322 11.6 11.9 21,192 24,953 3,67 9. 8.7 12 1 8

More information

海淀区、房山区(四)

海淀区、房山区(四) ...1...1...2...7...8...9... 11... 15... 17... 17... 18... 19... 20... 21... 23... 25... 28... 31... 32 I ... 35... 36... 37... 39... 42... 43... 48... 53... 54... 58... 63... 64... 65... 66... 68... 71...

More information

穨ecr1_c.PDF

穨ecr1_c.PDF i ii iii iv 1 2 3 4 5 5555522 6664422 77722 6 7 8 9 10 11 22266 12833 1894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14 2.15 2.18 26 27 28 29 30 31 2.16 2.18 5.2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穨2005_-c.PDF

穨2005_-c.PDF 2005 10 1 1 1 2 2 3 5 4 6 2 7 3 11 4 1 13 2 13 3 14 4 14 5 15 6 16 7 16 8 17 9 18 10 18 2005 10 1 1. 1.1 2 1.2 / / 1.3 69(2) 70(2) 1.4 1.5 1.6 2005 10 1 2. 2.1 2.2 485 20(8) (a) (i) (ii) (iii) (iv) 571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理工大学.doc

北京理工大学.doc ( )...1...6...8...10...20...22...24...28...30...32...40 I ...53...55...61 ( )...62...71...74 ( )...77...81...84...86...88...89...91...92...96...99... 110...111... 112 II ... 113... 114... 115... 116...

More information

尲㐵.⸮⸮⸮⸮⸮

尲㐵.⸮⸮⸮⸮⸮ I...1...2...3...4...5...6...8...9...10... 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 II...27...28...28...29...30...31...32...34...35...36...37...38...39...39...40...41...43...43...44...45...46...47...48...48...49...50

More information

东城区(下)

东城区(下) ...1...1...2...3...9...9... 12... 12... 17... 17... 18... 19... 20... 29... 31... 37... 41... 70... 73 I ... 74... 78... 78... 79... 80... 85... 86... 88... 90... 90... 90... 92... 93... 95... 95... 96...

More information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 ) ...1...1...3...10... 11...12...15...17...18...19...20...22...23...24...26...27...28...30...31...32 I ...36...38...40...41...42...44...45...47...48...49...50...51...52...53...55...58...59...60...61...62...66...67

More information

物质结构_二_.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I...1...3...6...8 --...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2 --...24 --...25 --...26 --...28 --...30 --...32 --...34 --...35 --...37 --...38...40 II...41...44...46...47...48...49...51...52...55...58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華 嚴 一 真 法 界 思 想 研 究 指 導 教 授 : 王 俊 彥 研 究 生 : 許 瑞 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自 序 在 佛 教 經 典 中 最 初 接 觸 的 是 佛 說 無 量 壽 經, 此 經 乃 大 方 廣 佛 華 嚴 經 的 精 華 版 綱 要 版 為 了 瞭 解 經 義, 深 知 宇 宙 運

More information

水力发电(九)

水力发电(九) ...1...17...20...26...27...30...33...34...36...37...44...47...49...58...77...79...90...96...107 I ...114...115...132...134...137...138...139...140...142...142...144...146...146...146...148...148...149...149...150...151...151...152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1...5...26...27...43...44...48...50...52...54...55...57...60...61...62...63...65...67...68 I ...69...70...71...75...77...78...82...84...95...98...99... 101... 103... 107... 108... 109... 110...111...

More information

景观植物(一)

景观植物(一) ...1...5...6...8... 11...13...15...18...21...23...26...29...43...51 5...53...58...62...63...65 I ...67...70...72...74...76...77...78...80...81...84...85...87...88...90...92...94...97... 109... 113... 1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目 录 教 育 法 规 和 指 导 性 文 件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8 3.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2 4.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18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19 6.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要 点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三).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I II III IV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84k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_一_

厨房小知识_一_ ... 1... 1... 2... 3... 3... 5... 6... 7... 7... 8... 10...11... 12... 13... 15... 17... 18... 19... 19... 20... 23... 24... 24 ... 26... 26... 29... 30... 31... 32... 33... 34... 37... 38... 40... 41...

More information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1...16...20...22...31...32...34...37...38...40...44...46...54...58...59...60...61 I ...62...63...70...77...79...81...84...90...93...95...95...97... 100... 102... 104... 105... 106... 107... 109... 113

More information

1...................................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 I... 1...1...8... 9... 9...9...11...13...16...19...22...25...28...33...36...39...42 II...46...48...51...55...58...62... 67...67...70...73...76...79...83...86...89...92...96...99... 102... 105... 108...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五)

厨房小知识(五) I...1...2...3...4...5...6 ()...7 ()...9...10...10... 11...12...13...14...15...15...16...18...19...20...20...21...21 II...24...27...28...29...29...31...32...33...34...35...36...38...38...39...40...40...41...42...42...43...44...44...47...48...50...50

More information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 I ..................................................... II .......................................... III ... 2003......... IV ,

More information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 1... 4... 8... 8... 9... 9...11... 13... 15... 20... 23... 30... 31... 36... 39... 40... 43 I ... 47... 52... 57... 60 1... 65 2... 71 (3)... 78... 81... 87... 89... 91... 94... 95... 97 ( )... 100...

More information

华东师范大学.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1...3...4...5...6...7 ( )...9 ( )...10...16...19...21...22...23...27...27...31...31 I II...33...34 ( )...36 () ( )...44 () ( ) ( )...49 ( )...54...56...60 ( )...64...70...81...89 2004...95...97...9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I...1...1...4...4...6...6...13...24...29...44...44...45...46...47...48...50...50...56...60...64...68...73...73...85...92...99...105...113...121...127 ...127...131...135...142...145...148 II III IV 1 2

More information

乳业竞争_一_

乳业竞争_一_ ...1...7...10... 11...14...17...18...19...21...23...25...26...28 50...30...31 48...31 3000...34...35...37 I ...40...44...45...48...50...51...55...56...58...58...60 ()...62 ()...66...71...72...72...73...76...77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 I ......... 2003....................................... II III............................................................ IV..............................................................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1...1...3...5...6...8...8...15...16...19 21...21...24...25...26...29...30...33...36...38...41...41 ( )...41...42...48...48...57...57...63...67...67...67...67...71...74 I ...76...76...79...81...82...82...83...83...83...84...84...85...85...85

More information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 I ................................... II ........................... 2001......... III IV.........................................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1...6...8 2004... 11...15 2003...16...20...29...32...34...38...39...42...43...44...48 I ...53...58...61...63...71...75...77...79...83...91...94...95...98... 100... 102... 102... 105... 106... 107...

More information

胎儿健康成长.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1...2...5...6...7...8...9... 11...13...15...16...17...19...22...22...23...24...25 I II...26...27...30...31...32...33...36...38...38...39...40...43...44...46...46...47...48...50...52...54...55...59 ...62

More information

bnbqw.PDF

bnbqw.PDF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1 2 16 1608 100004 1 ( 2003 2002 6 30 12 31 7 2,768,544 3,140,926 8 29,054,561 40,313,774 9 11,815,996 10,566,353 11 10,007,641 9,052,657 12 4,344,697

More information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More information

nb.PDF

nb.PDF 3 4 5 7 8 9..10..15..16..19..52 -3,402,247-699,783-1,611,620 1,790,627 : - - -7,493 - -1,687 2,863 1,176 2,863 - -148,617 - - 12,131 51,325 - -12,131-2,165 14-2,157 8-3,393,968-794,198-1,620,094 1,781,367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第三章 第 三 章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 可 考 慮 的 議 題 行 政 長 官 的 憲 制 及 法 律 地 位 3.01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单 元 ( 一 ) 儿 童 文 学 理 论 内 容 提 要 : 本 单 元 共 分 成 三 个 小 课 目, 即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儿 童 文 学 创 作 和 儿 童 文 学 的 鉴 赏 与 阅 读 指 导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内 容 包 括 儿 童 文 学 的 基 本 含 义 儿 童 文 学 读 者 儿 童 文 学 与 儿 童 年 龄 特 征 和 儿 童 文 学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呂 氏 春 秋 音 樂 思 想 研 究 研 究 生 : 何 貞 宜 指 導 教 授 : 陳 章 錫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誌 謝 論 文 得 以 完 成,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陳 章 錫 博 士, 老 師 總 是 不 辭 辛 勞 仔 細 閱 讀 我 的 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Microsoft Word - 3.3.1 -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光 明 英 來 學 校 ( 中 國 文 學 之 旅 --- 散 文 小 說 教 學 ) 一 年 級 : 成 語 ( 主 題 : 勤 學 ) 節 數 : 六 教 節 ( 每 課 題 一 教 節 ) 課 題 : 守 株 待 兔 半 途 而 廢 愚 公 移 山 鐵 杵 磨 針 孟 母 三 遷 教 學 目 的 : 1. 透 過 活 動, 學 生 能 說 出 成 語 背 後 的 含 意 2. 學 生 能 指

More information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1 12,403 2,892 264,553 19,517 238,008 10,132 989 36 9,869 2,218 250 122 ( 126 108 1,563 278 159 260 478 35,563 1,073 74 190,283 104,352 140,658 20,349 16,733 21,607 (21,607) 58,689 303,699 339,262 339,262

More information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 進 度 報 告 在 2013 年 1 月 23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由 葛 珮 帆 議 員 就 幫 助 中 產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修 正 後 獲 得 通 過

More information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a) (b) (c) (d) (e) 207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17.29 17.29 13.16A(1) 13.18 (a) (b) 13.16A (b) 12 (a) 209 13.19 (a) 13.16A 12 13.18(1) 13.18(4) 155 17.43(1) (4) (b) 13.19 17.43 17.29

More information

女性健美保健(中).doc

女性健美保健(中).doc ...1...4... 11...12...13...15 3...16...19 6...22 10...25...29...32 31...33...40...45...48...50...55 10...58 I ...61...63...64...67...69...72...76 30...77...81...86 D...92...94 4...95... 102 10... 104 PP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城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提 高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研 究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研 究 上 海 教 科 院 智 力 开 发 研 究 所 课 题 组 2008 年 11 月 目 录 一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主 要 成 就... 2 ( 一 )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基 本 情 况... 2 ( 二 ) 城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的 敬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1) 2

(1) (2) (3) 1. (1) 2 0386 71.32% 14A 1 (1) (2) (3) 1. (1) 2 (a) (b) (i) (ii) (iii) 3 (iv) (a) (b) (c) (d) 6% 4 2013 3 26 [2013]624 10 5 2013 6 28 [2013]1246 2015 3 [2015]351 0.2 6 [2015]748 180C 7 * * 8 14A (2) 417,800,0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1012-2\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國 立 屏 北 高 級 中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壹 會 議 名 稱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貳 時 間 :102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 時 10 分 參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館 四 樓 視 聽 會 議 室 肆 出 列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簿 伍 主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 [] [] [] [] [] [] 1961 40 2,000 1990 [] (i) (ii) 38 (i) (ii) (iii) (iv) 380,000 [ ] 201017,763 201422,457 20152020 7.1% 2010 2020 2010 2015 6.2% 20152020 2010 2015 20152020 7.1% 5.5% 6.5% 2010 2011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1...4...6...8...9...10... 11...12...13...15...18...20...21...22...26...33...39...43 I II...47...52...53...59...60...63...65...68...69...71...73 1.5 ml...78...79...85...88...90...94...95...97...98...

More information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立 法 會 CB(4)1287/14-15(01) 2015 年 7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學 校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前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就 學 校 教 育 中 推 行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的 進 展 ( 包 括 基 本 法 教 育 及 推 廣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認 識 ), 匯 報 德 育 及 公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5 43 71 48 50 177 45 19 43 19 CEO 178 50 16 8 8011 1159 1191 2358 509 8276 907 3708601() 179 1181 10698305 756 71 1246 1315 48 180 509 28 39 41 41 28 39 181 41 41 182 36 8315 3708 1499 5.28 15 C3 5.34

More information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1...3...4...5...9...9...10...12...14 3...19...20...22...27...28...30...31...35...37 I 13...39...44...48...49...50...51...54...55...58...60...62...63...66...67...68...70...71 TOP10...73...77...79...80

More information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轻 松 性 谈 只 要 你 轻 松 自 然 的 面 对 自 己 的 性 生 活, 就 能 轻 松 自 然 的 与 人 谈 性 " 1. 自 幼 开 始 用 直 接 而 尊 重 的 态 度 来 解 释 男 孩 子 割 包 皮 和 女 孩 子 的 生 殖 器 官 是 什 么 回 事 让 儿 女 明 白 上 帝 所 创 造 的 身 体 是 可 爱 的. 当 幼 儿 开 始 对 自 己 的 身 体 产 生

More information

390 1975 23 664 25 117 1986 Km % % % I 3.61 23.1 387.8 15.4 35.8 A 2.21 14.1 300.1 11.9 33.44 B 1.40 9.0 87.7 3.5 2.36 II 6.11

More information

婴幼儿护理(四).doc

婴幼儿护理(四).doc I...1 &...6...10 5...15...18...21...25...27...29...33...37...38...39 9...40...48...53...57...57 3...58 II...60...61...62...67...70...71...71...72...75...79...80...81...85...86...87...88 20...89...93...94...96...98...99

More information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More information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1...3...6...10...12...13...14...15...17...20...21...22...23...23...24...25 B...28...31...32 I ...33...35...37...40...41...43 X...44...45...47...49...50...52...52...54...56...57...59...61...62...62...63...66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五).doc ...1...8...13...19...22...27...35...37 0-1...43...47...50...54...58...62...64...66...71...76...78 I ...81...83...84...86...87...88...90...92...93...94...97...99... 102... 105... 109... 110...111 ABC...

More information

ii

ii 1 7 1 213 16 1 401258) H183 17M ........................................................................ ii.................................................................. 1...................................................................

More information

名人养生.doc

名人养生.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I...1...3...4...6... 11...14...18...22...26...29...31...38...45...49...56...57...59...61...67

More information

常见病防治(二).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9...17...25...34...41...49...54...55...55...57...64...65...67...68...69...69...70...71

More information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女性减肥健身(一).doc 1...1...3...4...5...7 IN...10...13 smart...17...18...19...19...25...31...33...34...36...37...41...44 I ...47...48 6...52...55 7...59...62...64...66...67...69...71...73...75...82...88...90...92...93...9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Microsoft Word - 報告.doc 德 蘭 中 學 同 行 萬 里 高 中 學 生 內 地 交 流 計 劃 2011-2012 湖 北 水 利 及 工 業 規 劃 與 文 化 探 索 之 旅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22 日 至 26 日 隨 團 老 師 : 葉 美 寶 團 員 姓 名 : 楊 綺 婷 胡 夢 吟 關 可 瑤 蔡 沅 汶 黎 佩 霖 梅 如 霞 吳 長 虹 劉 綺 霞 胡 子 祈 李 詠 詩 1 ( 一 )

More information

奥运风云榜(上).doc

奥运风云榜(上).doc ...1 1920...3 1896 2004...5...8...8 9... 11 8 9...13...14...16...20...31...36 TP10...39...46...47...49...49 I II...50 2004 2008...52...56...59...64...67 1500...68...69...70...71...76...82...86...89...92

More information

肝病养生.doc

肝病养生.doc ...1...2...3...4...6...7...8...9... 11... 11...14...16...18...19...20...21...22...24...25 I ...26...29...30...32...37...38...40...43...46...47...49...53...61...72...72...73...75...77...80...81...82...84

More information

3510619-t02aplp

3510619-t02aplp [ ] 2009 3 17 (i) (ii) (iii) (iv) 2010 11 26 58 2013 9 282013 2013 2013 11 12 2013 2013 2013 12 30 (i)(ii) (iii) (iv) (v) 2014 11 26 (i) (ii) (iii) (iv) 1994 2 26 1994 9 1 1994 8 29 1994 9 1 2009 6 15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华北电力大学(下).doc ...1...5 ( )...6...7...14...21...26...30...32...36...41...47...51...55 I ...57...60...71...77 151 ( )...82 ( )...89 ( )...94 ( )...95 ( )...97 ( )... 100... 102... 104... 104... 107... 108... 109 ( )2004

More information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68.65% 39.72% 39.72% 6.86% 6.52% 3.43% 3.75% 30% 50% 171 1. 100% 2. 100%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4. 100% 5. 50% 50% 6. 7.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8. 100% 9. 100% 172 10. 100%

More information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明星资料大全(八).doc ...1...3...4...5...5...7...9...10...12...16...18...19...21...23...24...28...29...32...34...35...40...43...44 I II...46...46...48...48...50...51...52...53...54...55...56...57...59...60...61...63...66...76...78...80...82...85...86...88...90...91

More information

春季养生(上).doc

春季养生(上).doc I... 1...1...2...3...5...8...13...13...14...17...19...20...22 100...24...25...26...27...28...31 II...34...38...39...41...42...44...45...47...50...52...54...58...59...60...62...69...69...72...73...74...76...80

More information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胞 的 重 要 性 身 體 得 以 健 康 運 作, 最 主 要 靠 的 是 血 管 內 的 血 液 ; 它 帶 著 養 分 與 氧 給 細 胞, 並 帶 回 廢 雜 物 及 二 氧 化 碳 排 出 體 外, 若 此 血 管 阻 塞 導 致 運 作 不 順 時, 各 部 慢 性 疾 病 真 相 大 揭 開 作 者 : 陳 鴻 烈 自 然 療 法 醫 師 著 作 : 協 和 岩 寶 的 神 奇 療 效 慢 性 病 的 醫 療 革 命 排 毒 與 細 胞 修 護 現 任 : 中 日 負 離 子 協 會 理 事 長 協 和 溫 泉 ( 股 ) 公 司 董 事 長 手 機 ( 台 灣 )0936914100,( 大 陸 )15816194647 1. 血 液 對 身 體 細

More information

未命名-2

未命名-2 2 3 4 5 18 6 7 8 1,430 28 15 24 9 1 0 1 1 1 2 85% 260 1 3 1 4 1 5 15 29 1 6 1 7 200 6 1 8 75% 21 1 9 2006 2 0 2 1 2020 2 2 360 2 3 360 2006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3 2 3 3 3 4 3 5 3 2 3 6 3 7 3

More information

Policy Agenda

Policy Agenda ( ) 2 3 4 5 6 7 8 16 9 1 0 6 8% 7 0% 260 1 1 1 2 1 3 1 4 3 6 0 2 0 0 6 1 5 1 5 1 9 1 6 1 7 75% 1 8 2 1 1 9 2 0 2 0 2 0 2 1 2 0 00 1 0 00 15 24 2 2 2 3 2 4 2 5 2 6 2 7 2 8 2 9 3 0 3 1 2 3 2 3 3 3 3 4 3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奶粉业_一_

中国奶粉业_一_ ...1...1...2...4...5...8...9 2004...12...13...18...24...25...26...28...29...30 04...32 ( )...39 ( )...41 I ...44...44...47...48...49...53...55...56...58...61...62...63...66 1/4...72...74...75 5...82...83...83...84...85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