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議 (A) 具 體 的 管 理 和 維 修 標 準 3. 條 例 第 18(1) 條 特 別 訂 明 業 主 法 團 對 管 理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負 有 若 干 責 任, 但 條 例 卻 沒 有 具 體 訂 明 管 理 和 維 修 的 標 準 4. 我 們 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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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檔 號 :S/F(3) in HAB/CR/8/10/12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2000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前 言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2000 年 建 築 物 管 理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附 件 A) 應 提 交 立 法 會, 以 便 落 實 一 九 九 八 年 私 人 樓 宇 消 防 安 全 改 善 建 議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有 關 建 議, 以 及 糾 正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條 例 ) 的 若 干 缺 點 背 景 及 論 據 2.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我 們 向 行 政 會 議 匯 報 了 上 述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我 們 承 諾 會 制 訂 詳 細 的 措 施, 以 落 實 諮 詢 文 件 中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落 實 推 行 諮 詢 文 件 內 所 建 議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措 施 如 下 (a) (b) 訂 定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業 主 法 團 ) 所 須 遵 從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和 維 修 標 準 ; 對 有 嚴 重 管 理 和 維 修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實 施 強 制 性 管 理 ; 以 及 (c) 方 便 新 建 築 物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為 實 施 這 些 建 議, 我 們 必 須 對 規 管 業 主 法 團 的 成 立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事 宜 的 現 行 條 例, 作 出 修 訂 1
2 建 議 (A) 具 體 的 管 理 和 維 修 標 準 3. 條 例 第 18(1) 條 特 別 訂 明 業 主 法 團 對 管 理 和 維 修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負 有 若 干 責 任, 但 條 例 卻 沒 有 具 體 訂 明 管 理 和 維 修 的 標 準 4.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該 條 例, 授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當 局 ) 擬 備 複 審 和 在 憲 報 刊 登 一 套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守 則 ( 守 則 ), 以 供 業 主 法 團 遵 行 該 套 守 則 會 以 一 般 用 語 撰 寫, 使 市 民 易 於 明 白 業 主 法 團 在 履 行 建 築 物 管 理 和 維 修 責 任 方 面 所 須 遵 守 的 具 體 標 準 守 則 會 提 及 與 建 築 物 公 用 部 分 的 建 築 物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氣 體 裝 置 升 降 機 和 電 力 裝 置 以 及 斜 坡 安 全 等 有 關 的 現 行 法 例, 但 不 會 取 而 代 之 有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執 行 他 們 各 自 負 責 的 條 例 ( 例 如 建 築 物 條 例 和 消 防 條 例 ), 所 以 執 法 工 作 不 會 重 複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我 們 並 不 建 議 訂 定 罰 則, 直 接 對 未 有 遵 照 守 則 履 行 責 任 的 業 主 法 團 施 罰 守 則 的 初 稿 現 載 於 附 件 B, 以 供 參 閱 該 套 守 則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諮 詢 過 有 關 部 門 後 擬 備 的 制 訂 守 則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是 提 供 一 個 客 觀 的 準 則, 讓 當 局 評 估 應 否 對 有 嚴 重 管 理 和 維 修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實 施 強 制 性 管 理 (B) 對 有 嚴 重 管 理 和 維 修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實 施 強 制 性 管 理 5. 根 據 消 防 處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對 全 港 私 人 多 層 建 築 物 進 行 的 巡 查, 在 幢 建 築 物 中, 只 有 28% 在 消 防 裝 置 方 面 獲 得 滿 意 的 評 級 巡 查 結 果 亦 顯 示, 建 築 物 是 否 設 有 建 築 物 管 理 組 織 ( 例 如 業 主 法 團 或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 跟 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和 樓 宇 安 全 有 密 切 關 係 在 幢 設 有 建 築 物 管 理 組 織 的 私 人 建 築 物 中, 只 有 21% 曾 有 潛 在 火 警 危 險 的 報 告 6. 對 於 有 嚴 重 管 理 和 維 修 問 題 而 本 身 沒 有 管 理 人 的 建 築 物,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該 條 例, 賦 予 當 局 權 力, 令 這 類 有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從 當 局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代 理 人 名 單 上, 聘 請 其 中 一 名 管 理 代 理 人, 負 責 管 理 有 關 建 築 物 當 局 會 參 照 上 文 第 4 段 提 及 的 守 則 所 載 的 客 觀 準 則, 考 慮 是 否 發 出 指 令 在 實 際 運 作 方 面, 由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組 成 的 地 區 性 大 廈 管 理 統 籌 委 員 會 會 負 責 找 出 有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並 向 當 局 提 交 建 議, 以 考 慮 應 否 發 出 指 令 假 如 業 主 法 團 / 業 主 沒 有 合 理 理 由 而 未 能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遵 照 當 局 所 發 的 指 令 辦 理,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處 以 第 五 級 罰 款 (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50,000 元 ); 另 外, 違 例 者 每 日 更 可 被 罰 款 1,000 元 2
3 7. 如 果 該 有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沒 有 業 主 法 團,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鼓 勵 及 協 助 業 主 根 據 其 中 一 項 現 有 條 文 ( 第 3 3A 和 4 條 ) 的 規 定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如 果 業 主 未 能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當 局 或 獲 授 權 人 士 可 向 土 地 審 裁 處 申 請, 由 審 裁 處 令 一 名 業 主 聘 請 當 局 在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代 理 人 名 單 上 的 一 名 管 理 代 理 人, 負 責 管 理 有 關 建 築 物 該 指 令 可 訂 定 管 理 代 理 人 的 任 期, 及 決 定 其 聘 用 條 款, 例 如 業 主 須 繳 付 的 酬 金 及 費 用 等 至 於 找 出 有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的 方 法, 則 與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的 相 同 8. 當 局 會 在 諮 詢 過 有 關 部 門 和 專 業 團 體 的 意 見 後 編 訂 該 份 建 築 物 管 理 代 理 人 名 單, 並 會 在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在 憲 報 公 布 審 批 讓 管 理 代 理 人 加 入 該 份 名 單 的 建 議 準 則 ( 附 件 C), 與 房 屋 署 公 共 屋 認 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名 單 的 準 則 大 致 相 同 當 局 會 不 時 覆 檢 該 份 名 單, 並 有 權 予 以 修 改 (C) 方 便 新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9. 根 據 現 行 條 例 的 規 定, 業 主 如 要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首 先 必 須 按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方 式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以 便 委 出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委 會 ) (a) (b) (c) (d) 如 公 契 有 委 任 管 委 會 的 規 定, 按 照 公 契 規 定 委 任 ( 第 3(2)(a) 條 ); 或 如 無 公 契, 或 公 契 並 無 委 任 管 委 會 的 規 定, 由 擁 有 業 權 份 數 不 少 於 50% 的 業 主 決 議, 委 任 管 委 會 ( 第 3(2)(b) 條 ); 或 在 主 管 當 局 考 慮 過 由 擁 有 業 權 份 數 不 少 於 30% 的 業 主 提 出 的 申 請 後 而 下 令 召 開 的 業 主 會 議 上, 由 業 主 藉 親 自 出 席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投 票 並 以 多 數 票 通 過 的 決 議, 委 任 管 委 會 ( 第 3A 條 ); 或 在 土 地 審 裁 處 考 慮 過 由 擁 有 業 權 份 數 不 少 於 20% 的 業 主 或 主 管 當 局 提 出 的 申 請 後 而 下 令 召 開 的 業 主 會 議 上, 由 業 主 藉 親 自 出 席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投 票 並 以 多 數 票 通 過 的 決 議, 委 任 管 委 會 ( 第 4 條 )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委 任 的 管 委 會, 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管 委 會 委 員 的 任 期 為 兩 年, 但 可 經 業 主 周 年 大 會 通 過 而 獲 得 連 任 召 開 業 主 周 年 大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業 主 的 10% 3
4 10. 在 繼 續 鼓 勵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根 據 上 述 第 3 3A 或 4 條 的 規 定 成 立 業 主 法 團 的 同 時,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條 例, 以 便 簡 化 新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召 開 會 議 以 委 任 管 委 會 的 程 序 我 們 建 議, 上 述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業 主 的 10%, 即 等 於 現 時 業 主 法 團 重 新 委 任 管 委 會 所 需 的 法 定 人 數 管 委 會 可 由 業 主 藉 親 自 出 席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投 票 並 以 多 數 票 通 過 的 決 議 委 任 管 委 會 獲 委 任 後, 須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條 例 的 缺 點 11. 條 例 存 有 若 干 缺 點, 必 須 作 出 修 訂, 有 關 修 訂 會 在 下 文 加 以 闡 述 (A) 保 險 12. 不 少 業 主 法 團 都 沒 有 為 建 築 物 及 公 用 部 分 購 買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在 新 興 大 廈 的 個 案 中, 法 庭 下 令 業 主 法 團 須 向 一 名 在 該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時 受 傷 的 工 人 支 付 約 2000 萬 元 的 補 償 這 一 個 案 引 起 了 市 民 廣 泛 的 關 注 13.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現 行 條 例, 強 制 業 主 法 團 須 為 建 築 物 的 公 用 部 分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有 關 保 險 的 規 定 ( 例 如 投 保 範 圍 最 低 賠 償 保 障 額 承 保 人 的 資 格 ) 都 會 在 根 據 條 例 由 本 會 議 另 行 制 定 的 規 例 中 訂 明 業 主 法 團 如 無 合 理 理 由 而 不 按 照 法 例 規 定 購 買 保 險,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處 以 第 五 級 罰 款 (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50,000 元 ) 上 述 規 定 的 生 效 日 期 會 於 日 後 ( 當 有 關 規 例 制 定 後 ) 在 憲 報 公 布 (B) 業 主 法 團 帳 目 的 審 計 14. 目 前, 根 據 第 27(1A) 條 的 規 定, 業 主 法 團 的 帳 目 可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或 業 主 法 團 藉 業 主 大 會 通 過 的 決 議 所 批 准 的 其 他 人 審 計 由 於 多 層 建 築 物 業 主 法 團 的 帳 目 可 以 相 當 複 雜, 非 專 業 會 計 師 未 必 具 備 妥 善 審 計 有 關 帳 目 所 需 的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第 27(1A) 條, 刪 除 有 關 可 委 任 非 專 業 會 計 師 審 計 業 主 法 團 帳 目 的 規 定 不 過, 我 們 建 議 讓 單 位 數 目 在 50 個 或 以 下 的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法 團 獲 豁 免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業 主 法 團 如 無 合 理 理 由 而 未 有 遵 守 審 計 帳 目 方 面 的 強 制 性 規 定,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處 以 第 5 級 罰 款 ( 最 高 罰 款 額 為 50,000 元 ) (C) 在 報 章 刊 登 有 關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的 通 知 15. 第 5(3)(b) 條 規 定, 為 委 任 首 屆 管 委 會 而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的 4
5 通 知 除 了 必 須 送 達 個 別 業 主 之 外, 還 必 須 在 當 局 所 指 明 的 報 章 名 單 內 其 中 一 份 英 文 報 章 和 一 份 中 文 報 章 刊 登 為 了 減 低 業 主 召 開 會 議 的 初 步 開 支, 我 們 認 為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的 通 知, 只 須 在 一 份 報 章 刊 登 便 已 足 夠, 毋 須 在 兩 份 報 章 上 刊 登 因 此, 第 5(3)(b) 條 須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訂 (D) 業 主 法 團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16. 條 例 附 表 3 第 5 段 訂 明 業 主 法 團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可 是, 這 條 條 文 並 沒 有 清 楚 訂 明, 在 點 算 所 需 的 法 定 人 數 時, 可 否 把 由 業 主 根 據 同 一 附 表 第 4 段 所 委 任 的 代 表 計 算 在 內 不 過, 我 們 所 得 的 法 律 意 見 證 實, 業 主 委 任 的 代 表 可 計 算 在 法 定 人 數 之 內 我 們 不 時 接 到 市 民 查 詢 有 關 這 條 條 文 的 解 釋, 特 別 是 詢 問 有 關 代 表 是 否 計 算 入 法 定 人 數 之 內 我 們 認 為 須 對 附 表 3 第 5 段 作 出 修 訂, 以 清 楚 訂 明 在 點 算 業 主 法 團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時, 須 把 業 主 根 據 第 4 段 所 委 任 的 代 表 計 算 在 內 條 例 草 案 17. 本 條 例 草 案 載 有 以 下 的 主 要 條 款 (a) 第 3 條 訂 明 新 建 築 物 委 任 管 委 會 的 程 序 ; (b) 第 4 條 修 訂 原 有 條 例 的 第 5 條, 廢 除 須 在 兩 份 報 章 上 刊 登 會 議 通 知 的 規 定 ; (c) 第 5 條 訂 明 業 主 法 團 須 遵 守 工 作 守 則 的 規 定 ; (d) (e) (f) 第 6 條 修 訂 原 有 條 例 的 第 27 條, 訂 明 只 有 專 業 會 計 師 才 可 審 計 業 主 法 團 的 帳 目 ; 第 7 條 規 定 業 主 法 團 必 須 為 建 築 物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當 局 會 根 據 條 例 另 訂 一 條 規 例, 列 明 有 關 保 險 單 的 詳 細 規 定 ; 第 11 條 規 定 業 主 法 團 必 須 參 照 工 作 守 則 的 規 定, 並 考 慮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潛 在 危 險, 為 有 嚴 重 管 理 和 維 修 問 題 的 建 築 物 委 聘 建 築 物 管 理 代 理 人 ; (g) 第 12 條 訂 明 當 局 可 制 定 有 關 保 險 的 規 例 ; (h) 第 13 條 訂 明 當 局 可 發 出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及 維 修 標 準 的 工 作 守 則 ; 及 5
6 (i) 第 14 條 訂 明 根 據 附 表 3 第 4 段 所 委 任 的 代 表, 可 計 入 同 一 附 表 第 5 段 之 內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18. 立 法 程 序 時 間 表 如 下 - 刊 登 憲 報 首 讀 和 進 行 二 讀 辯 論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和 三 讀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另 行 通 知 對 基 本 法 的 關 係 19. 律 政 司 認 為, 條 例 草 案 沒 有 抵 觸 基 本 法 中 不 涉 及 人 權 的 條 文 對 人 權 的 影 響 20. 律 政 司 確 認, 條 例 草 案 與 基 本 法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並 無 抵 觸 法 例 的 約 束 力 21. 條 例 草 案 所 建 議 的 修 訂, 不 會 影 響 條 例 現 有 的 約 束 力 對 財 政 及 人 手 的 影 響 22. 條 例 草 案 不 會 對 財 政 和 人 手 帶 來 重 大 影 響 實 施 條 例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源, 可 以 從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現 有 資 源 撥 出, 以 應 所 需 6
7 對 經 濟 方 面 的 影 響 23. 條 例 草 案 將 會 提 高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及 安 全 標 準, 讓 市 民 得 以 安 居, 從 而 令 社 會 得 益 公 眾 諮 詢 24.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曾 徵 詢 各 區 臨 時 區 議 會 或 其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同 時 又 先 後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及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就 建 議 的 修 訂 向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簡 介, 後 一 次 會 議 更 有 18 區 臨 時 區 議 會 的 主 席 / 議 員 出 席 委 員 會 普 遍 支 持 建 議 的 修 訂, 並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把 條 例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我 們 又 分 別 諮 詢 了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香 港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協 會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和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他 們 亦 普 遍 支 持 上 述 的 建 議 修 訂 宣 傳 安 排 25. 我 們 會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即 條 例 草 案 刊 登 憲 報 當 日, 發 出 新 聞 稿, 屆 時 會 有 發 言 人 解 答 新 聞 界 和 巿 民 的 查 詢 查 詢 26. 任 何 有 關 本 摘 要 文 件 的 查 詢, 請 與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局 長 盧 志 偉 先 生 聯 絡 ( 電 話 : ) 民 政 事 務 局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S/F(3) in HAB/CR/8/10/12 7
8 A Annex A 2000 年 理 例 Building Management (Amendment) Bill 2000
9 2000 年 理 例 錄 理 力 不 立 句 4 9. 料 力 B. 令 理 理 5 40C. 令 理 理 6 40D. 令 理 理 力 7 i
10 12. 立 例 力 契 10 ii
11 例 理 例 立 1. (1) 例 2000 年 理 例 (2) 例 2. 理 例 不 3. 理 3 (a) (2) (3) (b) 1
12 (3) 契 2000 年 理 例 2000 年 3 立 契 不 數 10% 數 數 理 數 4. 5(3)(b) 5. 力 18 (a) (2)(d) (b) (2A) 不 (1) (2) 履 行 行 力 44(1) (a) (1A) 2
13 (1A) 不 50 立 (1) 來 錄 (b) (3) $2, (1) 立 行 (2) (1) 理 5 (a) 行 (b) 了 切 力 行 (3) 復 狀 3
14 (4) 立 理 理 (5) (4) 理 理 (6) (5) (7) 41 (insurance company) (a) 例 41 8 例 61(1) (2) (b) Lloyd's (c) 8. 不 立 句 35 $5, 料 36 $5,
15 10. 力 40A(2) $10, B. 令 理 理 (1) 理 (a) 理 (b) 理 度 履 行 18 不 (2A) (c) (a) (b) 令 理 令 理 理 理 理 (2) 理 理 (1) 令 理 5 行 行 $1,000 (a) 行 (b) 了 切 力 行 5
16 (3) 40C 40D 理 理 (building management agent) 不 理 40C. 令 理 理 (1) (a) 4 令 理 3 3A 4 不 理 (b) 理 (c) (a) (b) 令 列 令 令 理 理 (2) 理 (2) (1) (a) 理 理 (b) 不 理 理 理 (3) 契 6
17 (a) (2)(a) 不 數 10% 數 數 理 理 數 (b) (2)(b) 理 理 (i) (a) 理 理 (ii) (i) 理 不 (A) 數 不 數 (B) 數 數 10% 列 令 理 理 40D. 令 理 理 力 (1) 40C 理 理 行 理 不 7 理 類 7
18 (2) 40C 令 40C(2)(b) 理 理 令 理 行 理 令 數 理 12. 立 例 力 41 (ca) 立 不 (i) 力 (ii) 力 (iii) (iv) 履 行 (v) 力 索 (vi) 索 (vii) 8
19 (viii) (ix) 度 (x) (1) (1) 不 (a) (b) 理 (i) 理 (ii) (iii) (iv) (v) 降 (vi) 9
20 (a) 5(1) (b) (2) 數 契 7 34J 40D 說 例 理 例 344 例 理 (a) 3 例 3 理 數 理 數 不 數 10% (b) 4 例 5 5 理 5 (c) 5 例 18 理 (d) 6 例
21 (e) 7 例 28 (f) 11 令 理 理 理 理 令 理 理 理 狀 理 (g) 12 行 行 立 例 (h) 13 例 44 理 (i) 14 3 數 論 立 11
22 B Annex B 理 Draft "Code of Practice on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Home Affairs Bureau 零 零 零 年 January 2000
23 理 錄 理 力 降 錄 理 例 錄 理 例 料 理 1 1
24 論 理 理 例 344 [44(1)(b)] 行 理 例 例 1.2 理 立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不 律 力 不 例 律 律 例 [40B] 令 行 理 1.3 理 例 344 理 例 便 立 理 2.0 列 (Authority) (common parts) 理 2 2
25 (a) 不 (b) 理 例 錄 立 (owners' corporation(oc)) 理 例 立 例 (Ordinance) 理 例 理 例 立 契 立 不 論 理 行 立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行 3.2 理 契 良 狀 不 利 不 理 3 3
26 (i) 不 理 (ii) 列 錄 良 狀 立 行 例 132 樂 良 狀 良 狀 良 狀 料 樓 廊 路 理 漏 理 例 460 例 299 理 4 4
27 例 復 狀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理 例 6 7 理 行 錄 錄 年 數 立 金 3.7 料 料 例 44 料 錄 理 良 狀 理 5 5
28 理 理 理 理 理 行 行 錄 便 3.10 契 契 利 契 契 履 行 行 利 理 理 契 不 良 不 良 良 理 6 6
29 4.1.9 車 1. 例 95 9(1) 9B(1) 9B(2) 行 2. 例 95 9(4) 9C(1) 令 令 令 例 (a) (b) 數 量 領 不 數 量 領 例 露 理 理 理 理 理 行 例 行 若 便 樓 露 裂 落 隆 露 例 理 7 7
30 泥 裂 落 隆 離 冷 裂 落 金 更 欄 欄 更 5.3 露 露 不 濫 露 狀 裂 落 隆 漏 更 裂 落 隆 理 8 8
31 5.5.2 漏 漏 更 隆 樓 便 更 料 更 欄 欄 不 濫 更 漏 更 葉 爛 更 拉 列 理 9 9
32 塞 理 塞 理 更 漏 行 例 行 參 例 不 行 例 參 理 廊 降 樓 冷 類 連 不 例 5.11 理 不 塞 路 例 廊 樓 理 10 10
33 樓 廊 樓 不 冷 類 廊 樓 不 路 不 例 例 塞 路 5.12 理 冷 類 狀 良 不 樓 類 5.13 理 降 狀 良 不 參 立 良 狀 惡 理 11 11
34 理 年 理 行 1. 理 理 樓 例 例 見 2. 樓 樓 見 行 量 行 例 123 行 3. 行 例 度 例 123 行 令 行 復 5. 參 列 (i) 1996 年 (ii) (iii) 1995 年 1996 年 6. 樓 樓 例 復 參 例 力 狀 良 7.0 力 降 7.1 力 降 列 力 力 例 406 力 例 406 例 力 路 例 406 例 理 12 12
35 力 路 例 例 51 例 51 例 例 51 例 例 51 例 例 51 例 降 降 例 327 降 降 理 13 13
36 錄 廊 樓 3. 雷 1993 年 欄 年 理 落 1993 年 廊 樓 樓 樓 降 9. 降 降 10. 利 樂 樂 1993 年 樂 1993 年 年 年 FIRST SCHEDULE [s.2] COMMON PARTS 1. External walls and load bearing walls, foundations, columns, beams and other structural supports. 2. Walls enclosing passageways, corridors and staircases. 3. The roofs, chimneys, gables, gutters, lightning conductors, satellite dishes and ancillary equipment, aerials and aerial cables. (Amended 27 of 1993 s. 38) 4. Parapet walls, fences and boundary walls. 5. Vents serving 2 or more flats. (Amended 27 of 1993 s. 42) 6. Water tanks, reservoirs, pumps, wells, sewers, sewage treatment plants, drains, soil pipes, waste pipes, channels, water-courses, gutters, ducts, downpipes, cables, conduits, refuse chutes, hoppers and refuse container chambers. (Amended 27 of 1993 s. 38) 7. Cellars, toilets, water closets, wash houses, bathhouses, kitchens and caretakers' flats. 8. Passageways, corridors, staircases, landings, light wells, staircase window frames and glazing, hatchways, roofways and outlets to the roofs and doors and gates giving access thereto. 9. Lifts, escalators, lift shafts and machinery and apparatus used in connexion therewith and the housing thereof. 10. Lighting apparatus, air conditioning apparatus, central heating apparatus, fire fighting equipment and installations intended for the use and benefit of all of the owners generally and any room or chamber in which such apparatus, equipment or installation is fitted or installed. 11. Fixtures situated in a flat which are used in connexion with the enjoyment of any other flat or other portion of the building. 12. Lawns, gardens and playgrounds and any other recreational areas. (Added 27 of 1993 s. 38) 13. Swimming pools, tennis courts, basket-ball courts, squash courts and premises containing or housing any other sporting or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Added 27 of 1993 s. 38) 14. Clubhouses, gymnasiums, sauna rooms and premises containing health or leisure facilities. (Added 27 of 1993 s. 38) 15. Slopes, gradients and retaining walls including sea walls (if any) comprising or forming part of any land which is in common ownership with the building. (Added 27 of 1993 s. 38)
37 理 例 例 料 錄 6 3 理 見 理 例 44 料 7 不 8 列 理 1 料 (a) 100, ,000 (b) 年 20% 20% 料 2 1 理 列 料 類 3 (a) 1 牢 兩 (b) (a) 切 行 4 數 (a) 10,000 不 100,000 料 3 8 (a) 200, ,000 (b) 年 45% 45% 理 9 理 不 6 年 理 理 10 9 錄 料 11 理 理 金 利 利 理 理 利 理 利 理 (b) 100,000 料 5 5 說 不 年 7eobm.ml 1 2
38 C 理 理 理 行 理 理 理 理 理 1. 例 32 立 例 立 2. 理 500 宅 數 樓 年 理 理 列 理 年 (i) (ii) 理 量 年 理 理 量 類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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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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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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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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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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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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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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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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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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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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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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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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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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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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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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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STF 文 件 第 2 號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食 物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工 作 小 組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目 的 本 文 件 匯 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至 九 月 期 間 就 酒 牌 制 度 檢 討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以 及 擬 議 的 未 來 路 向 背 景 2. 政 府 當 局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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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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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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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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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見 問 答 個 別 行 業 :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18) 最 後 更 新 : 2015 年 1 月 I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1 II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2 III 最 低 居 留 條 件 3 I V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組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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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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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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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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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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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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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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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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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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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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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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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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