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_105社造補助須知(核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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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公 開 徵 求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申 請 須 知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1

2 目 錄 項 次 及 內 容 頁 壹 前 言 3 貳 執 行 期 間 3 參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及 經 費 3 肆 工 作 重 點 說 明 4 伍 105 年 各 議 題 辦 理 重 點 說 明 5 陸 申 請 方 式 12 柒 審 查 方 式 13 捌 經 費 撥 付 方 式 及 成 果 報 告 13 玖 計 畫 經 費 之 動 支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14 拾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14 附 件 附 件 1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推 動 架 構 18 附 件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 草 案 ) 20 附 件 3 各 項 議 題 推 動 成 果 目 標 值 33 附 件 4 衛 生 局 總 計 畫 書 格 式 35 附 件 5 社 區 子 計 畫 書 格 式 44 附 件 6 目 標 執 行 成 果 報 表 49 附 件 7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格 式 - 衛 生 局 51 附 件 8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格 式 -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54 附 件 年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範 圍 及 編 列 標 準 62 附 件 10-1~10-6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66 附 件 11 及 12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 捐 ) 助 收 支 明 細 表 及 經 費 結 報 明 細 表 76 附 件 年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契 約 書 ( 草 案 ) 78 2

3 壹 前 言 :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補 助 作 業 申 請 須 知 為 加 強 衛 生 局 輔 導 社 區, 依 照 地 區 人 口 結 構 分 布 疾 病 型 態 生 活 型 態 之 變 化, 整 合 協 調 社 區 資 源, 建 立 溝 通 與 聯 絡 機 制, 發 展 在 地 專 業 團 體 建 立 在 地 化 輔 導 機 制, 並 協 助 指 導 社 區 瞭 解 當 地 健 康 需 求, 促 進 社 區 參 與, 建 立 夥 伴 合 作 關 係, 以 共 同 解 決 社 區 健 康 問 題, 提 升 民 眾 健 康 與 生 活 品 質, 特 公 告 補 助 衛 生 局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推 動 健 康 營 造 議 題 分 為 指 定 議 題 及 自 選 議 題 方 式 辦 理, 請 衛 生 局 盤 整 所 轄 各 鄉 ( 鎮 市 區 )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之 現 況, 輔 導 有 意 參 與 健 康 營 造 之 社 區 組 織, 進 行 以 下 事 項 :( 一 ) 依 各 營 造 社 區 在 地 理 環 境 文 化 資 源 人 口 特 性 等 狀 況, 進 行 健 康 需 求, 擇 訂 推 動 健 康 營 造 議 題 ( 二 ) 組 織 動 員 帶 領 民 眾 參 與 檢 視 社 區 內 健 康 需 求 及 有 利 之 支 持 性 環 境 現 況, 凝 聚 改 善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的 共 識 ( 三 ) 招 募 社 區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及 提 供 相 關 訓 練, 以 永 續 推 動 ( 四 ) 以 渥 太 華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為 推 動 策 略, 結 合 社 區 相 關 組 織 及 資 源 (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企 業 與 民 間 團 體 等 ), 依 本 署 所 定 各 項 議 題 之 工 作 重 點, 提 報 執 行 計 畫, 以 共 同 營 造 健 康 的 社 區 ( 可 參 考 附 件 1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推 動 架 構 推 動 ) 貳 執 行 期 間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自 核 定 補 助 日 起 至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止 參 計 畫 補 助 對 象 及 經 費 : 一 補 助 對 象 : 由 衛 生 局 整 合 轄 區 之 下 列 單 位, 彙 整 為 一 份 計 畫 書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轄 下 單 位 資 格 包 括 : ( 一 ) 具 永 續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之 立 案 人 民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公 立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或 具 完 善 會 計 制 度 之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 二 ) 前 省 政 府 衛 生 處 於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設 置 之 社 區 衛 生 促 進 委 員 會 有 意 願 辦 理 者, 可 申 請 正 式 立 案 或 透 過 衛 生 所 申 請 二 補 助 經 費 為 指 定 用 途 之 專 案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及 營 造 單 位 應 專 款 專 用, 依 下 列 原 則 統 籌 規 劃 : ( 一 ) 每 輔 導 1 家 以 所 轄 鄉 鎮 市 區 為 營 造 範 圍 之 單 位, 衛 生 局 可 編 列 4 萬 元 行 政 輔 導 及 審 查 經 費 ; 輔 導 1 家 跨 鄉 鎮 市 區 或 全 縣 市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之, 衛 生 局 可 編 列 該 單 位 補 助 金 額 的 1/10 行 政 輔 導 及 審 查 經 費 ( 二 )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1. 以 所 轄 鄉 鎮 市 區 為 營 造 範 圍 3

4 每 一 社 區 營 造 點 之 補 助 上 限 為 40 萬 元 ( 含 5 項 指 定 議 題 : 健 康 飲 食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安 全 促 進, 自 選 議 題 : 其 他 地 方 健 康 特 色 議 題 ) 2. 跨 鄉 鎮 市 區 或 全 縣 市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營 造 單 位 得 以 全 縣 ( 市 ) 跨 鄉 鎮 市 區 為 範 圍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並 由 : 健 康 飲 食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安 全 促 進 等 5 項 議 題 中 至 少 選 擇 1 項 議 題 執 行 請 向 單 位 立 案 登 記 之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提 出 申 請, 每 一 營 造 單 位 合 計 補 助 上 限 以 80 萬 元 為 原 則 肆 衛 生 局 及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工 作 重 點 說 明 : 一 衛 生 局 ( 一 ) 延 攬 當 地 具 有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學 術 或 實 務 經 驗 的 學 者 專 家, 成 立 本 計 畫 的 專 家 輔 導 團 隊, 建 立 在 地 化 輔 導 機 制, 著 重 在 地 特 色, 以 有 計 畫 的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從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社 區 內 優 先 議 題 設 定 擬 定 及 執 行 介 入 性 社 區 健 康 計 畫, 到 紮 根 式 的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以 協 助 整 合 社 區 資 源 及 輔 導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執 行 計 畫, 請 於 計 畫 書 上 附 上 專 家 書 面 同 意 書, 如 僅 延 攬 外 縣 市 學 者 專 家, 需 於 計 畫 書 中 說 明 理 由 ) ( 二 ) 提 出 轄 區 鄉 鎮 市 區 有 多 少 單 位 預 定 推 動 此 計 畫, 規 劃 方 向 如 下 : 1. 為 提 高 有 限 資 源 之 配 置 公 平 性, 以 及 達 到 全 國 各 鄉 ( 鎮 市 區 ) 至 少 有 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之 目 標, 請 以 每 一 鄉 鎮 市 區 提 報 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之 原 則 規 劃, 並 以 當 地 組 織 為 優 先, 如 同 一 鎮 市 區 提 報 超 過 一 家 營 造 單 位, 本 署 得 視 情 形 擇 優 補 助 2. 如 規 劃 以 其 他 鄉 鎮 市 區 單 位 進 駐 協 助, 需 說 明 原 因, 並 需 有 輔 導 當 地 組 織 之 規 劃, 如 在 105 年 擬 由 當 地 組 織 接 手, 原 來 自 其 他 鄉 鎮 市 區 的 團 隊 將 轉 化 為 協 助 角 色 3. 原 住 民 離 島 地 區 營 造 單 位 亦 可 申 請 本 署 補 助, 如 該 鄉 鎮 市 區 提 報 超 過 一 家 營 造 單 位, 本 署 將 優 先 補 助 未 獲 衛 生 福 利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處 105 年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經 費 補 助 ( 委 託 ) 者 ( 三 ) 協 助 社 區 建 立 健 康 營 造 評 價 機 制 ( 四 ) 提 出 轄 區 內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 五 ) 為 鼓 勵 社 區 民 眾 踴 躍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整 合 社 區 人 力 資 源, 並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及 傳 承, 使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永 續 經 營, 請 衛 生 局 及 營 造 單 位 合 作, 共 同 招 募 及 培 訓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志 工, 並 輔 導 志 工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 六 ) 受 理 轄 區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的 計 畫 申 請 與 審 查, 並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前 將 彙 整 之 衛 生 局 輔 導 計 畫 書 及 各 社 區 之 子 計 畫 書 函 送 本 署 4

5 二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 ( 一 ) 以 所 轄 鄉 鎮 市 區 為 營 造 範 圍 之 營 造 單 位 1. 5 項 指 定 健 康 營 造 議 題 : 健 康 飲 食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安 全 促 進 2. 自 選 議 題 : 其 他 地 方 健 康 特 色 議 題, 亦 可 無 自 選 議 題 3. 各 項 議 題 另 訂 有 目 標 值 ( 如 附 件 3), 請 縣 市 衛 生 局 彙 總 各 營 造 單 位 之 目 標 值 後, 填 報 於 計 畫 書 中 ( 二 ) 跨 鄉 鎮 市 區 或 全 縣 市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1. 請 於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營 造 區 域, 並 參 考 單 一 鄉 鎮 各 議 題 目 標 值 ( 如 附 件 2), 於 5 項 指 定 議 題 中 至 少 選 擇 1 項 議 題 執 行, 提 出 自 訂 之 推 動 議 題 目 標 值 2. 請 於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如 何 結 合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及 當 地 營 造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伍 105 年 各 議 題 辦 理 重 點 說 明 : 推 動 步 驟 一 辦 理 社 區 需 求 評 估 : 請 參 採 1986 年 安 德 森 (Anderson) 及 麥 法 倫 (McFarlane) 所 提 之 社 區 照 護 模 式 中 的 八 大 系 統 ( 物 理 環 境 健 康 及 社 會 服 務 經 濟 安 全 及 交 通 運 輸 政 府 及 政 治 溝 通 教 育 娛 樂 ), 以 行 政 區 域 ( 鄉 鎮 市 區 ) 為 單 位, 進 行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並 將 評 估 結 果 運 用 於 社 區 所 引 述 資 料 請 提 供 參 考 來 源 二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盤 點 : 社 區 透 過 資 源 盤 點, 盤 點 社 區 內 外 可 用 如 人 力 物 力 等 資 源, 並 運 用 於 計 畫 之 推 動, 公 部 門 資 源 如 鄉 鎮 區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消 防 隊 衛 生 所 縣 政 府, 私 部 門 資 源 如 民 間 團 體 ( 基 金 會 協 會 等 ) 社 團 企 業 及 公 司 社 會 福 利 組 織 或 社 區 非 營 利 單 位 志 工 團 隊 宗 教 等 ( 可 於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時 一 併 進 行 ) 三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 社 區 透 過 人 力 財 物 等 結 合 方 式, 藉 由 共 同 合 作, 達 成 共 同 的 目 標, 因 此, 可 藉 由 前 項 資 源 盤 點, 找 出 計 畫 所 需 資 源, 透 過 溝 通 會 議 等 方 式, 賦 予 計 畫 中 不 同 的 任 務 與 使 命, 共 同 為 了 社 區 居 民 的 健 康 而 努 力 四 訂 定 推 動 策 略 : 依 據 渥 太 華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訂 定 計 畫 策 略 並 據 以 執 行 5

6 ( 一 ) 訂 定 健 康 的 公 共 政 策 : 訂 定 社 區 宣 言 規 範, 意 見 領 袖 的 參 與 取 得 地 方 上 首 長 或 是 主 管 的 承 諾, 將 相 關 健 康 議 題 納 入 機 關 或 單 位 的 推 動 工 作 重 點 成 立 核 心 推 動 小 組 及 跨 單 位 局 處 工 作 小 組 等 ( 二 ) 創 造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 建 構 健 康 的 友 善 的 支 持 性 環 境, 帶 動 社 區 醫 院 職 場 校 園 等 場 域, 建 構 健 康 的 環 境, 並 促 進 健 康 產 業 化, 產 業 健 康 化 等 ( 三 ) 發 展 個 人 技 巧 : 強 化 民 眾 落 實 健 康 生 活 之 技 能, 由 衛 生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主 動 提 供 健 康 諮 詢, 並 培 訓 相 關 種 籽 人 員 及 志 工, 教 導 民 眾 對 健 康 相 關 知 能, 落 實 生 活 動 等 ( 四 ) 強 化 社 區 行 動 : 整 合 轄 區 資 源, 激 發 社 區 及 民 眾 參 與, 與 衛 生 局 形 成 夥 伴 關 係, 召 募 及 培 訓 保 健 志 工, 並 運 用 媒 體 傳 播 行 銷, 辦 理 各 項 傳 播 活 動, 鼓 勵 社 區 組 織 團 隊 參 與, 力 行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以 維 持 民 眾 之 健 康 等 ( 五 ) 調 整 健 康 服 務 方 向 : 調 整 衛 生 服 務 方 向, 將 健 康 減 重 工 作 納 入 衛 生 局 各 項 服 務 中, 包 含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保 健 服 務 整 合 式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個 案 管 理 學 童 健 康 管 理 等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並 輔 導 轄 區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健 康 減 重 諮 詢 講 座 及 減 重 班 等 服 務, 傳 播 健 康 知 能, 並 轉 介 個 案 至 所 需 醫 療 院 所 以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等 指 定 議 題 ( 本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請 獨 立 辦 理, 不 可 與 其 他 計 畫 重 複 ) 一 健 康 飲 食 ( 六 )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需 推 廣 健 康 餐 飲 店 及 產 業, 內 容 包 括 : 1. 推 廣 開 發 包 括 減 鹽 減 油 減 糖 減 熱 量 之 節 慶 食 品, 含 粽 子 月 餅 各 2 款 ; 2. 推 廣 減 鹽 減 油 減 糖 減 熱 量 之 健 康 盒 餐 至 少 5 款, 健 康 盒 餐 定 義 如 下 : (1) 具 有 熱 量 標 示 之 盒 餐 (2) 提 供 全 穀 類 米 飯 ( 如 五 穀 米 胚 芽 米 ) (3) 蔬 菜 份 量 達 1.5 份 (4) 不 使 用 油 炸 食 品 及 減 少 加 工 食 品 (5) 不 送 含 糖 飲 料, 建 議 業 者 提 供 水 果 6

7 3. 輔 導 餐 飲 店 烹 調 方 式 減 油 減 糖 減 鹽 並 使 用 加 碘 鹽, 並 進 行 簽 署, 簽 署 店 家 需 達 10 家, 簽 署 書 格 式 不 限 ; 並 進 行 餐 廳 減 鹽 標 語 海 報 本 店 以 客 為 尊 標 語 之 張 貼, 張 貼 店 家 需 達 10 家 ( 海 報 檔 案 請 逕 自 本 署 健 康 九 九 網 站 下 載 ) ( 七 )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需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每 月 至 少 1 場, 需 包 含 天 天 五 蔬 果 減 鹽 正 確 鈣 攝 取 正 確 堅 果 攝 取 均 衡 飲 食 等 健 康 飲 食 衛 教 宣 導 健 康 採 購 各 生 命 期 ( 特 別 是 婦 幼 營 養 老 人 營 養 等 ) 營 養 教 育 與 疾 病 防 治 等 議 題, 邀 請 營 養 師 或 或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以 講 座 或 營 養 教 室 方 式 教 導 民 眾 學 習 製 作 健 康 餐, 或 可 結 合 在 地 農 會 之 家 政 班 等 共 同 辦 理, 加 強 健 康 飲 食 教 育 並 鼓 勵 民 眾 健 康 採 購 如 可 選 購 健 康 盒 餐 健 康 點 心, 送 禮 禮 品 改 用 在 地 蔬 果 健 康 伴 手 禮 且 別 拿 不 健 康 食 物 作 為 孩 童 的 獎 賞 或 慶 祝, 避 免 購 買 含 糖 飲 料 糖 果 甜 食 或 速 食 慶 生 或 獎 賞, 教 導 孩 童 選 擇 對 身 體 健 康 有 幫 助 的 食 物, 例 如 新 鮮 蔬 果 鮮 奶 糙 米 飯 等, 以 白 開 水 取 代 含 糖 飲 料, 避 免 洋 芋 片 炸 雞 速 食 等 高 油 高 鹽 高 熱 量, 卻 容 易 造 成 過 重 或 肥 胖 的 食 品, 讓 孩 童 從 知 能 到 習 慣 能 從 小 就 能 建 立 ( 八 ) 於 召 開 會 議 及 辦 理 活 動 時, 依 據 健 康 採 購 原 則 辦 理 : 1. 活 動 或 會 議 之 健 康 盒 餐 購 買 ( 健 康 盒 餐 定 義 如 說 明 8) 2. 會 議 及 活 動 提 供 白 開 水, 並 建 議 提 供 無 糖 茶 飲 及 水 果, 不 供 應 含 糖 飲 料 及 甜 點 ( 九 ) 與 衛 生 局 共 同 執 行 105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 附 件 2), 於 轄 區 內 自 行 選 擇 示 範 學 校, 需 輔 導 至 少 1 所 學 校, 全 國 各 公 私 立 國 小 及 國 中 皆 可, 針 對 距 離 學 校 500 公 尺 以 內, 輔 導 超 商 ( 或 傳 統 雜 貨 店 / 柑 仔 店 )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及 飲 料 店 開 發 健 康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建 構 學 童 安 全 營 養 均 衡 的 綠 色 飲 食 環 境, 並 於 超 商 店 內 設 置 綠 色 食 物 區, 櫃 檯 點 餐 式 的 店 家 如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及 飲 料 店 等, 則 於 桌 上 菜 單 或 菜 單 看 板 等 處 設 置 綠 色 食 物 區 並 加 強 促 銷 ; 綠 色 食 物 應 符 合 計 畫 附 件 1-1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建 議 選 擇 食 品 表 及 附 件 1-2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設 計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健 康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並 且 標 示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 第 25~ 28 頁 ) 7

8 1. 輔 導 業 者 開 發 少 油 少 鹽 少 糖 多 蔬 果 及 符 合 規 範 的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 以 下 簡 稱 健 康 餐 飲 ), 並 且 標 示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 2. 輔 導 之 健 康 餐 飲 需 同 時 推 出 促 銷 方 案, 以 分 區 或 專 區 方 式 展 售 ( 例 如 放 置 離 店 門 口 最 近 處 或 易 取 得 的 地 方 等 ), 或 以 價 格 差 異 策 略 鼓 勵 消 費 者 購 買 ( 例 如 : 搭 配 蔬 菜 沙 拉 水 果 等 的 套 餐 組 合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搭 配 薯 條 薯 餅 甜 飲 品 等 的 套 餐 組 合 價 格 ); 3. 可 運 用 本 計 畫 海 報 單 張 或 營 養 標 示 圖 像 等 資 源 加 強 宣 傳 ; 4. 針 對 校 園 周 邊 業 者 家 長 及 學 童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宣 導 ( 十 ) 加 強 蔬 果 之 行 銷 以 提 升 民 眾 蔬 果 攝 取 量, 例 如 於 各 蔬 果 銷 售 點 附 上 蔬 果 的 營 養 及 好 處 之 宣 傳 文 字 小 卡, 以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二 肥 胖 防 治 ( 一 ) 領 導 與 政 策 : 訂 定 有 效 推 動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之 健 康 公 共 政 策 ( 包 括 政 策 內 容 影 響 範 疇 全 人 口 與 特 殊 族 群 涵 蓋 率 等 ) ( 二 ) 支 持 性 環 境 : 營 造 有 益 民 眾 採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的 支 持 性 環 境 ( 包 括 健 走 路 線 運 動 地 圖 提 供 營 養 標 示 之 市 場 及 餐 飲 店 數 營 造 場 域 類 別 數 量 行 銷 宣 導 民 眾 回 應 與 利 用 情 形 等 ) ( 三 ) 團 體 參 與 和 行 動 : 整 合 運 用 各 類 資 源, 強 化 社 區 行 動 力, 倡 議 動 態 生 活 ( 包 括 所 結 合 之 社 區 類 別 及 數 量 或 比 率, 如 醫 院 學 校 職 場 等, 與 各 類 資 源 整 合 運 用 情 形 ) ( 四 ) 強 化 個 人 技 能 : 發 展 個 人 技 巧, 提 供 簡 易 可 行 且 可 協 助 落 實 健 康 生 活 的 技 巧 教 材, 運 用 適 當 策 略, 如 輔 導 及 鼓 勵 商 家 提 供 及 宣 導 民 眾 購 買 健 康 食 物 及 飲 料 的 健 康 促 進 措 施 等 ( 五 ) 專 業 服 務 : 調 整 健 康 服 務 方 向, 與 轄 區 內 健 康 照 護 相 關 機 構 體 系 之 結 合 ( 如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等 ) ( 六 ) 以 每 社 區 帶 動 民 眾 減 重 1 公 噸 給 予 5 萬 元,2 公 噸 給 予 10 萬 元 補 助 經 費 為 原 則 ( 七 ) 衛 生 局 需 輔 導 營 造 單 位 將 減 重 成 果 上 傳 至 本 署 肥 胖 防 治 網 站, 請 於 申 請 計 畫 時 提 供 各 營 造 單 位 之 上 傳 單 位 名 稱 ( 詳 如 計 畫 書 格 式 )( 註 : 營 造 單 位 若 有 申 請 本 署 其 他 補 助 健 康 減 重 之 計 畫, 減 重 成 果 不 得 重 複 提 報 ) 8

9 ( 八 ) 每 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需 邀 請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者 且 符 合 其 參 加 對 象 者 參 加, 參 加 者 人 數 中 之 10% 須 為 未 參 加 過 人 員 且 不 得 低 於 20 人 三 健 康 體 能 ( 一 ) 為 利 生 活 化 運 動 的 推 動,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需 邀 集 社 區 代 表 及 民 眾, 共 同 盤 點 及 討 論, 如 何 在 住 家 環 境 周 遭 營 造 可 讓 社 區 居 民 就 近 安 全 的 社 區 步 道 : 1. 建 議 鼓 勵 社 區 夥 伴 多 利 用 閒 置 空 間 或 可 運 用 步 道 予 以 整 理, 以 提 升 使 用 效 益 2. 或 可 運 用 現 有 之 步 道, 重 新 計 算 熱 量 消 耗 標 示, 並 共 同 討 論 如 何 提 用 利 用 率 3. 以 上 各 熱 量 消 耗 標 示, 需 有 可 代 換 高 熱 量 食 物 之 圖 示 ( 至 少 1 樣 ) 及 中 英 文 對 照 標 示 之 步 道 至 少 2 條 ( 熱 量 消 耗 之 計 算 請 參 考 本 署 健 康 生 活 動 起 來 手 冊 之 各 類 運 動 消 耗 熱 量 表 ) ( 二 ) 可 由 營 造 區 域 中 志 工 熱 心 人 士 等, 依 社 區 在 地 需 要, 培 訓 健 康 體 能 種 子 師 資 至 少 5 位, 有 關 課 程 規 劃 及 師 資 等 事 宜,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可 洽 衛 生 局 協 助 ( 三 ) 鼓 勵 轄 內 村 里 成 立 各 類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 至 少 2 類 以 上 ), 每 班 每 月 應 辦 理 至 少 4 次 以 上 活 動 ; 如 室 外 活 動 外 應 至 少 設 置 一 處 室 內 活 動 場 所, 以 避 免 天 候 影 響 體 能 活 動 進 行, 前 述 各 類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必 須 於 計 畫 中 提 出 課 表 規 劃, 並 不 得 與 其 他 課 程 或 活 動 共 同 辦 理, 亦 可 由 前 項 已 完 訓 之 種 子 教 師 擔 任 四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 ( 一 ) 營 造 健 康 無 菸 酒 檳 榔 之 社 區 氛 圍 1. 訂 定 社 區 宣 言 規 範, 意 見 領 袖 的 參 與 2. 整 合 社 區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資 源, 依 社 區 特 性, 辦 理 1 場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倡 議 內 容 請 加 強 : (1) 菸 : 提 高 菸 價 為 全 球 防 治 慢 性 病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策 略 之 一, 也 是 降 低 青 少 年 吸 菸 率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倡 議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9

10 益 提 高 菸 價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者 之 伎 倆 (2) 酒 : 飲 得 醉 醉, 撞 得 碎 碎 ; 酒 後 輕 飄 飄, 小 心 變 阿 飄 (3) 檳 榔 : 即 便 不 加 添 加 物, 檳 榔 子 即 為 致 癌 物 ;10 個 口 腔 癌,9 個 哺 檳 榔 ; 檳 榔 不 入 口 健 康 就 可 守 ; 檳 榔 有 敗 害 麥 哺 卡 實 在 ; 檳 榔 含 檳 榔 素 及 檳 榔 鹼, 成 癮 又 致 癌 ( 二 ) 青 少 年 菸 害 酒 害 及 檳 榔 危 害 防 制 : 為 保 護 青 少 年 免 於 菸 品 與 酒 品 之 誘 惑, 根 據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2 條 規 定,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不 得 吸 菸, 該 法 第 18 條 亦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供 應 菸 品 予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根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3 條 第 3 項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供 應 菸 酒 檳 榔 予 兒 童 及 少 年, 復 依 國 內 台 灣 大 學 研 究 團 隊 指 出 : 學 校 附 近 便 利 商 店 密 度 為 中 高 等 級 的 學 生, 最 近 半 年 內 有 喝 酒 的 風 險 分 別 增 加 4% 及 8%, 規 劃 下 列 建 議 辦 理 事 項 : 1. 訂 定 社 區 與 菸 品 酒 品 及 檳 榔 販 賣 場 所 宣 言 與 規 範, 納 於 該 計 畫, 辦 理 社 區 附 近 販 買 菸 品 酒 品 場 所 的 調 查 2.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如 志 工 家 長 團 體 青 少 年 學 校 協 會 或 民 間 團 體 等, 針 對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販 酒 及 販 檳 榔 場 所 ( 包 含 四 大 超 商 檳 榔 攤 檳 榔 販 賣 機 業 者 或 雜 貨 店 ) 進 行 盤 點, 並 對 業 者 加 強 宣 導 拒 售 菸 酒 檳 榔 給 未 成 年 者, 社 區 宣 導 比 率 至 少 達 50%(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酒 及 販 檳 榔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其 中 販 賣 檳 榔 業 者 宣 導 比 例 需 佔 25%), 建 議 的 推 動 策 略, 可 於 中 學 生 放 學 期 間, 請 社 區 志 工 於 學 校 附 近 便 利 商 店 或 檳 榔 攤 等 販 菸 及 販 檳 榔 場 所 站 崗 舉 牌, 以 家 長 的 關 愛 提 醒 場 所 禁 賣 菸 品 酒 品 及 檳 榔 予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為 優 先 宣 導 方 式, 以 達 警 惕 作 用, 若 發 現 有 販 賣 檳 榔 予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之 業 者, 除 向 業 者 宣 導 外 應 通 知 當 地 警 察 局 及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局 加 強 輔 導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8 場 次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 因 個 人 住 家 範 圍 屬 私 人 領 域, 並 未 列 入 菸 害 防 制 法 第 15 條 中 的 禁 菸 場 所, 又 根 據 一 篇 刊 載 於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期 刊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的 研 究 指 出, 沒 有 訂 定 禁 菸 規 10

11 範 的 家 庭 平 均 每 周 吸 菸 量 為 114 支, 明 顯 高 於 有 禁 菸 規 範 家 庭 的 30 支, 且 家 庭 室 內 空 氣 之 尼 古 丁 濃 度 也 相 對 較 高, 更 何 況 這 些 多 數 家 庭 中 有 0-6 歲 的 嬰 幼 兒 童, 所 以 無 菸 家 庭 的 私 領 域 介 入 是 保 護 嬰 幼 兒 免 受 二 手 菸 之 苦 的 重 要 策 略 建 議 的 推 動 策 略, 可 結 合 本 署 開 發 之 無 菸 的 家 立 體 遊 戲 書 無 菸 家 庭 唱 跳 MV( 影 音 錄 影 帶 ) 宣 導 我 家 不 吸 菸, 健 康 每 一 天 之 概 念, 讓 無 菸 概 念 向 下 扎 根 ( 三 ) 檳 榔 防 制 : 申 請 單 位 應 推 動 至 少 4 場 域 2 處 社 區 及 2 家 職 場, 須 延 續 舊 有 場 域, 惟 1 處 社 區 與 1 家 職 場 為 新 設 置 ( 未 曾 獲 本 署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且 為 高 嚼 檳 榔 率 之 職 場 ) 1. 社 區 應 辦 項 目 : (1) 營 造 社 區 不 嚼 檳 榔 支 持 性 環 境 : 透 過 生 活 公 約 與 衛 教 宣 導, 自 主 營 造 不 嚼 檳 榔 支 持 環 境 並 於 社 區 內 選 擇 至 少 輔 導 或 設 立 2 處 無 檳 公 共 空 間, 例 如 公 園 廣 場 綠 地 或 建 築 物 室 內 外 公 共 區 域 ( 須 延 續 舊 有 場 域, 惟 1 處 需 為 新 設 置 無 檳 公 共 空 間 ), 需 提 出 配 合 當 地 民 眾 生 活 習 性 與 文 化 之 如 何 營 造 無 檳 公 共 空 間 具 體 方 案, 如 : 標 語 張 貼 志 工 巡 迴 管 理 與 衛 生 單 位 合 作 開 設 戒 檳 衛 教 服 務, 並 在 發 現 嚼 檳 榔 者 的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等 (2) 辦 理 創 意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創 意 宣 導 素 材, 如 活 動 設 計, 口 號 海 報 等 2. 職 場 應 辦 項 目 : 至 少 2 家 職 場 須 延 續 舊 有 場 域, 惟 1 家 職 場 為 新 設 置 (1) 協 助 職 場 建 立 不 嚼 檳 榔 的 公 共 政 策 : 與 職 場 溝 通, 取 得 推 動 檳 榔 防 制 之 認 同 ; 協 助 職 場 建 立 相 關 無 檳 公 約 ( 如 進 入 廠 區 不 嚼 檳 榔 等 規 定 ) (2) 協 助 職 場 營 造 不 嚼 檳 榔 的 支 持 環 境 : 協 助 廠 區 於 明 顯 處 張 貼 不 嚼 檳 榔 海 報 或 標 誌 ; 協 助 廠 區 人 員 負 責 相 關 管 理 工 作 (3) 協 助 培 養 職 場 從 業 人 員 不 嚼 檳 榔 生 活 技 能 :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教 育 活 動 五 安 全 促 進 11

12 自 選 議 題 ( 一 ) 本 計 畫 所 稱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如 下 :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老 人 學 校 居 家 交 通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公 共 場 域 等 議 題 ( 二 )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 運 用 本 署 長 者 防 跌 妙 招 手 冊,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至 少 3 場, 提 高 社 區 長 者 防 跌 知 能 強 化 個 人 居 家 安 全 及 社 區 安 全 ( 三 ) 結 合 縣 市 轄 區 內 之 鄉 鎮 ( 市 區 ) 之 公 私 立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規 劃 轄 區 推 動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並 檢 視 社 區 運 作 條 件, 俾 執 行 下 列 工 作 重 點 : 1. 針 對 社 區 內 6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家 庭 進 行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並 協 助 實 地 檢 視 及 改 善, 至 少 50 戶 家 庭 2. 推 動 其 他 安 全 促 進 議 題 時, 建 議 基 於 實 證 資 料 來 制 定 ( 可 先 調 查 或 收 集 相 關 量 性 數 據 ), 或 結 合 其 他 安 全 或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例 如 列 為 健 康 城 市 計 畫 推 動 項 目 或 連 結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針 對 安 全 用 藥 或 長 者 防 跌 等 議 題 3. 建 立 執 行 工 作 評 估 機 制 上 述 成 果, 將 依 所 提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擇 優 邀 請 於 本 署 所 辦 理 之 成 果 發 表 會 上 分 享 地 方 健 康 特 色 議 題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自 行 規 劃 工 作 項 目 及 目 標 值, 並 於 計 畫 書 中 敘 明 申 請 方 式 : 一 請 衛 生 局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整 前 將 計 畫 書 送 達 本 署 (106 臺 北 市 塔 城 街 36 號 國 民 健 康 署 ), 逾 期 未 送 達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各 申 請 資 料 收 件 後 概 不 退 還 二 計 畫 書 至 少 包 括 過 去 推 動 成 果 摘 要 計 畫 目 標 辦 理 方 式 預 期 成 果 擬 合 作 學 者 專 家 等 資 料 一 式 10 份 及 Word 電 子 檔 1 份 ( 格 式 如 附 件 4 5) 三 計 畫 書 請 統 一 左 側 裝 訂, 以 A4 大 小 直 式 橫 書, 並 請 務 必 標 示 頁 碼, 請 雙 面 印 刷 陸 審 查 方 式 : 一 依 據 菸 害 防 制 及 衛 生 保 健 基 金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由 本 署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之 內 容 包 含 縣 市 衛 生 局 總 計 畫 書 及 各 營 造 單 位 子 計 畫 書, 必 要 時, 得 視 需 要 請 衛 生 局 進 行 簡 報 補 充 書 面 資 料 12

13 二 評審標準 計畫分數達 80 分 含 以上 始得通過補助 評審項目 及配分如下 評 審 項 目 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適當性 預期成果是否有益於衛生保健工作之推動 計畫書創意性 計畫內容是否具創意 可否達成預期目標及成果 計畫內 (一)計畫之實施方法及內容步驟具體 可行 內容包括 容之具 (40 分): 體性及 1. 依據社區需求評估(needs assessment)訂定計畫 可行 2. 建立社區夥伴關係(partnership) 性 3. 社區參與(community engagement) 4. 如何整合轄內社區相關資源 及明訂操作策略 (二) 計畫之工作時程及人力配置適當 分工明確 並 已配合計畫預期目標 訂定各項具體 明確之指標 20 分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總 計 配 分 柒 經費撥付方式 經費撥付方式及成果報告 撥付方式及成果報告 及成果報告 一 付款方式 採分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 衛生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經本署核定並簽約完成 後 本署據以撥付該年計畫總經費 80%金額 (二)第二期款 於 105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二 星期二 前將修正後期末成果報告 併同收支明細表 經費結報明細表(各一式 3 份) 原始憑證 裝訂 成冊 及領據等函送本署 經本署審查通過後 撥付該年計畫總經 費 20%金額 二 成果報告格式及繳交期限 (一) 105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四 星期四 前繳交初步成果報告 含衛生局初審 修正後之各社區營造單位期末初步成果報告 一式 10 份及 Word 電 子檔 1 份 格式如附件 7 及 8 (二) 105 年 12 月 20 日 星期二 星期二 前繳交修正後期末成果報告一式 4 份 及 Word 電子檔 1 份暨收支明細表 經費結報表 1 式 3 份函送本署辦 13

14 理 全 案 經 費 之 核 銷 三 本 計 畫 之 各 目 標 執 行 成 果 自 計 畫 執 行 起 始 日 開 始 計 算, 請 衛 生 局 及 營 造 單 位 依 此 標 準 填 報 執 行 成 果 四 本 計 畫 經 費 需 視 年 度 預 算 經 行 政 院 及 立 法 院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若 經 費 遭 刪 除, 本 署 得 終 止 契 約 ; 若 經 費 遭 刪 減, 則 以 預 算 經 法 定 程 序 審 查 通 過 之 金 額 為 準 ; 若 經 費 遭 凍 結 無 法 如 期 動 支, 本 署 將 延 遲 辦 理 支 付 捌 計 畫 經 費 之 動 支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補 助 經 費 專 款 專 用, 並 自 計 畫 執 行 起 始 日 始 得 動 支 計 畫 如 有 變 更 或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檢 具 相 關 事 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2 個 月 (105 年 10 月 20 日 ), 由 受 補 助 之 單 位 ( 縣 市 衛 生 局 ) 函 報 本 署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且 每 年 一 次 為 限 二 補 助 計 畫 核 定 之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 用 途 別 科 目 ), 應 在 核 定 範 圍 支 用 實 際 執 行 時, 倘 發 現 甲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有 賸 餘, 乙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有 不 足, 必 須 於 用 途 別 科 目 間 流 用, 其 流 入 流 出 金 額 未 超 過 各 該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百 分 之 十 五 時 ( 業 務 費 不 得 流 入 人 事 費 ), 得 由 受 補 助 之 單 位 ( 縣 市 衛 生 局 ) 首 長 核 定 辦 理, 若 超 過 上 述 規 定 時,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前 二 個 月 由 受 補 助 之 單 位 ( 縣 市 衛 生 局 ) 來 函 申 請 變 更, 本 署 同 意 後, 始 得 變 更 如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其 流 用 金 額, 應 予 以 減 列 三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之 項 目 及 比 例 : ( 一 )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原 則 依 105 年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經 費 編 列 標 準 及 使 用 範 圍 編 列 ( 如 附 件 9), 但 不 得 編 列 維 護 費 設 備 費 國 外 旅 費 ( 二 ) 人 事 費 總 額 上 限 為 35% ( 三 ) 旅 運 費 總 額 上 限 為 10% ( 四 ) 行 政 管 理 費 編 列 以 ( 人 事 費 + 業 務 費 ) 10% 為 上 限 四 本 計 畫 請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附 屬 機 關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助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附 件 9) 五 年 度 經 費 結 報, 倘 有 結 餘, 應 全 數 繳 回 玖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一 衛 生 局 應 審 核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資 格 :( 相 關 資 料 請 一 併 函 送 本 署, 缺 者 退 14

15 件 ) ( 一 ) 具 完 善 會 計 制 度 者 ( 二 ) 應 審 核 之 資 格 及 相 關 文 件 : 1. 執 行 單 位 為 立 案 之 人 民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者, 需 提 供 立 案 證 明 及 最 近 一 次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影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如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 2. 會 計 制 度 : (1) 執 行 單 位 為 立 案 之 人 民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者, 需 提 供 最 近 兩 年 經 會 計 師 或 相 關 團 體 主 辦 會 計 簽 認 之 決 算 資 料 (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 影 本 (2) 新 成 立 之 單 位 請 提 供 財 務 證 明 相 關 資 料 3. 上 開 資 料 需 隨 衛 生 局 所 提 計 畫 書 送 本 署 供 參 二 智 慧 財 產 權 :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要 求 執 行 單 位 必 須 遵 守 著 作 權 及 專 利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交 付 執 行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本 案 相 關 報 告 或 文 件, 如 包 含 第 三 者 開 發 之 產 品 ( 或 無 法 判 斷 是 否 為 第 三 者 之 產 品 時 ), 應 保 證 ( 或 提 供 授 權 證 明 文 件 ) 其 使 用 之 合 法 性 ( 以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著 作 權 法 規 範 為 準 ), 如 隱 瞞 事 實 或 取 用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使 用 之 識 別 標 誌 圖 表 及 圖 檔 等, 致 使 本 署 遭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聲 譽 損 害 時,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負 一 切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含 訴 訟 及 律 師 費 用 ), 於 涉 訟 或 仲 裁 中 為 本 署 之 權 益 辯 護 三 衛 生 局 應 配 合 事 項 : ( 一 ) 應 依 審 查 後 修 正 之 計 畫 書 確 實 執 行 及 依 原 訂 用 途 支 用 補 ( 捐 ) 助 款, 執 行 期 間 不 得 拒 絕 本 署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或 相 關 監 測 措 施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本 署 得 派 員 至 執 行 單 位 瞭 解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或 要 求 向 本 署 簡 報, 執 行 單 位 須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窗 口, 處 理 計 畫 執 行 事 宜 ( 二 ) 計 畫 內 容 不 得 有 推 銷 商 品 藥 品 等 商 業 行 為, 若 有 違 反 情 事, 致 使 本 署 遭 致 任 何 損 失 或 聲 譽 損 害 時, 執 行 單 位 與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負 一 切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三 )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嚴 禁 任 何 營 利 行 為, 並 應 保 護 服 務 對 象 隱 私 權, 若 有 任 何 侵 犯 第 三 人 合 法 權 益 時, 社 區 執 行 單 位 與 受 補 助 機 關 負 責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四 為 確 保 計 畫 如 期 執 行, 請 受 補 助 單 位 衛 生 局 應 加 強 輔 導 與 評 核, 並 得 與 各 子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私 校 及 團 體 ) 訂 定 補 助 契 約, 並 參 酌 中 央 政 15

16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4 點 :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 捐 ) 助, 應 就 下 列 事 項 納 入 前 點 之 作 業 規 範 內 或 於 補 ( 捐 ) 助 契 約 中 訂 定 : ( 一 ) 同 一 案 件 向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補 ( 捐 ) 助, 應 列 明 全 部 經 費 內 容, 及 向 各 機 關 申 請 補 ( 捐 ) 助 之 項 目 及 金 額 ( 二 ) 對 補 ( 捐 ) 助 款 之 運 用 考 核, 如 發 現 成 效 不 佳 未 依 補 ( 捐 )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除 應 繳 回 該 部 分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外,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補 ( 捐 ) 助 案 件 停 止 補 ( 捐 )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三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中 如 涉 及 採 購 事 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結 報 時, 除 應 詳 列 支 出 用 途 外, 並 應 列 明 全 部 實 支 經 費 總 額 及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 捐 ) 助 金 額 ( 五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於 補 ( 捐 ) 助 案 件 結 案 時 尚 有 結 餘 款, 應 按 補 ( 捐 ) 助 比 例 繳 回 ( 六 ) 受 補 ( 捐 ) 助 經 費 產 生 之 利 息 或 其 他 衍 生 收 入 應 繳 回 本 署 辦 理 五 執 行 本 申 請 須 知 有 關 事 項, 應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得 以 換 文 方 式 代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六 違 反 本 申 請 須 知 之 玖 壹 拾 點 規 定 者, 本 署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正, 視 情 節 輕 重 撤 銷 補 助, 追 回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撥 付 之 補 助 經 費, 並 列 為 本 署 下 一 年 度 審 查 補 助 之 參 考 16

17 七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本 署 各 健 康 營 造 議 題 承 辦 人 : 議 題 單 位 承 辦 人 電 話 號 碼 健 康 飲 食 社 區 健 康 組 黃 莉 婷 (02) 健 康 體 能 社 區 健 康 組 成 庭 甄 (02) 肥 胖 防 治 社 區 健 康 組 曾 薇 (02) 菸 害 防 制 健 康 教 育 及 菸 害 防 制 組 葉 勇 志 (02) 檳 榔 防 制 癌 症 防 治 組 楊 絮 斐 (02) 安 全 促 進 社 區 健 康 組 周 杏 芬 (02)

18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推 動 架 構 架 構 概 念 工 作 項 目 說 明 結 構 面 組 織 過 程 面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推 動 策 略 六 大 面 向 ( 渥 太 華 健 康 促 進 五 大 行 動 綱 領 + 永 續 發 展 ) 社 區 健 康 理 念 推 動 組 織 及 資 源 結 合 社 區 組 織 運 作 及 人 才 培 訓 訂 定 健 康 的 公 共 政 策 附 件 1 社 區 具 備 健 康 理 念, 有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推 動 組 織, 該 組 織 能 依 推 動 議 題, 結 合 相 關 資 源 1.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推 動 組 織 能 依 擬 定 的 健 康 議 題, 凝 聚 共 識, 並 配 合 社 區 特 性, 共 同 討 論 推 動 目 標 及 策 略, 並 針 對 目 標 及 策 略 培 訓 組 織 成 員 2. 社 區 組 織 中, 建 議 婦 女 之 決 策 參 與 不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社 區 有 依 據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訂 定 之 健 康 生 活 規 範 ( 如 : 正 式 之 規 章 制 度 或 非 正 式 之 備 忘 錄 承 諾 等 ), 及 民 眾 可 自 行 實 踐 健 康 行 為 的 簡 易 方 法, 並 藉 由 推 動 組 織 成 員 身 體 力 行, 影 響 社 區 居 民 社 區 的 領 導 人 及 重 要 人 士, 有 公 開 支 持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進 而 影 響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執 行 創 造 支 持 性 的 環 境 社 區 有 針 對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及 目 標, 設 置 可 促 進 民 眾 執 行 健 康 行 為 實 踐 健 康 生 活 的 場 所, 例 如 : 健 走 路 線 社 區 健 康 飲 食 環 境 發 展 個 人 技 巧 ( 一 ) 社 區 有 針 對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及 目 標, 發 展 出 簡 易 可 行 落 實 健 康 生 活 的 技 巧 及 教 材 ( 二 ) 相 關 培 訓 應 與 上 述 技 巧 及 教 材 結 合, 並 追 蹤 民 眾 實 踐 的 情 形, 針 對 問 題 謀 求 改 善 策 略, 並 以 獎 勵 機 制 維 持 民 眾 健 康 行 為 強 化 社 區 行 動 社 區 有 健 康 促 進 傳 播 之 相 關 通 路, 或 策 略 聯 盟 等 行 銷 方 式, 強 化 社 區 民 眾 落 實 健 康 行 為 社 區 種 子 人 員 能 與 社 區 組 織 團 體 親 朋 好 友 家 庭 等 結 合, 形 成 具 體 之 互 助 網 絡, 進 而 形 成 通 路, 而 達 到 健 康 行 為 及 環 境 改 變 之 影 響 層 面 之 擴 散 18

19 架 構 概 念 工 作 項 目 說 明 結 果 面 成 果 其 他 調 整 健 康 服 務 方 向 社 區 內 衛 生 單 位 或 醫 療 院 所, 能 針 對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及 目 標, 整 合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並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調 整 健 康 服 務 的 方 向, 共 同 促 進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例 如 : 共 同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行 動 教 室 健 康 日 提 供 相 關 健 康 諮 詢 活 動 社 區 醫 療 營 養 運 動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能 共 同 參 與,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天 天 5 蔬 果 飲 食 衛 教 及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永 續 發 展 健 康 議 題 是 社 區 固 定 運 作 議 題 之 一 社 區 有 與 其 他 社 區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持 續 互 相 協 助, 並 分 享 學 習 彼 此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之 經 驗 與 心 得 社 區 有 自 籌 款, 並 運 用 於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有 助 於 社 區 永 續 發 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質 性 與 量 性 成 果 結 合 多 元 健 康 促 進 場 域 社 區 能 針 對 社 區 健 康 議 題 及 目 標, 呈 現 相 對 應 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質 性 量 性 成 果 社 區 民 眾 在 參 與 健 康 營 造 後, 個 人 健 康 知 能 自 發 性 執 行 健 康 行 為 個 人 健 康 狀 態 等 有 提 升 社 區 能 有 多 元 性 的 策 略 及 永 續 經 營, 使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的 實 行, 及 健 康 的 環 境, 能 夠 由 點 到 面 拓 展, 增 加 普 及 性 社 區 有 與 現 有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單 位 安 全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或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等 結 合 19

20 附 件 2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105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一 宗 旨 健 康 的 飲 食 習 慣 需 有 健 康 的 環 境 支 持, 為 提 供 兒 童 安 全 營 養 均 衡 的 飲 食 環 境, 教 育 部 已 參 照 我 國 每 日 飲 食 指 南 之 國 中 小 學 童 一 日 飲 食 建 議 量 ( 全 榖 根 莖 類 份 ; 低 脂 乳 品 類 份 ; 豆 魚 肉 蛋 類 4-8 份 ; 蔬 菜 類 3-5 份 ; 水 果 類 2-4 份 ;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5-8 份 ), 針 對 校 園 食 品 及 學 校 午 餐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惟 因 校 外 周 邊 手 搖 飲 料 速 食 店 炸 物 攤 林 立, 為 改 善 兒 童 飲 食 習 慣 及 減 少 肥 胖 發 生, 本 署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各 地 方 政 府, 針 對 國 中 小 學 校 周 邊 之 連 鎖 早 餐 店 及 超 商 所 販 售 之 早 餐 飲 料 及 點 心, 研 議 以 分 區 或 專 區 標 示 警 語 方 式, 擬 定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並 自 104 年 起 辦 理 ; 為 促 進 學 生 健 康 及 延 續 執 行 成 效,105 年 續 擴 大 辦 理 並 另 訂 定 目 標 與 執 行 需 求, 以 強 化 輔 導 綜 效 二 目 標 校 園 周 邊 商 家 供 應 健 康 飲 食, 同 時 強 化 及 落 實 學 生 對 健 康 飲 食 的 選 擇 能 力 三 職 掌 分 工 主 辦 單 位 : 國 民 健 康 署 ; 協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執 行 單 位 :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申 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及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計 畫 之 單 位 ; 配 合 單 位 : 學 校 四 計 畫 適 用 項 目 ( 一 ) 場 所 : 由 各 縣 市 執 行 單 位 於 所 在 行 政 區 內 自 行 選 擇 示 範 學 校, 不 限 示 範 校 區 的 數 目, 全 國 各 公 私 立 國 小 及 國 中 皆 可 ( 二 ) 範 圍 : 距 離 學 校 500 公 尺 以 內 ( 兒 童 走 路 10 分 鐘 約 500 公 尺 ) 20

21 ( 三 ) 輔 導 對 象 : 1. 超 商 ( 或 傳 統 雜 貨 店 / 柑 仔 店 )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飲 料 店 2. 上 述 對 象 若 屬 連 鎖 業 者 由 本 署 或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之 衛 生 局 輔 導, 非 連 鎖 業 者 則 由 各 縣 市 執 行 單 位 輔 導 店 家 ( 四 ) 輔 導 飲 食 類 別 : 1. 飲 品 : 非 酒 精 性 液 態 飲 料 2. 點 心 : 指 用 於 補 充 正 餐 之 不 足, 且 含 有 適 量 蛋 白 質 及 其 他 營 養 素 之 食 品 ; 其 熱 量 較 正 餐 為 少, 具 有 補 充 營 養 及 矯 正 偏 食 之 功 用 3. 早 餐 : 於 上 午 進 食 之 正 餐 五 執 行 方 式 ( 一 ) 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透 過 地 方 推 動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計 畫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或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計 畫 進 行 輔 導, 需 分 別 輔 導 至 少 1 所 學 校, 其 他 階 段 性 量 化 目 標 可 由 執 行 單 位 依 城 鄉 差 距 等 因 素 自 行 訂 定 ( 二 ) 由 執 行 單 位 進 行 資 源 盤 點, 例 如 縣 市 衛 生 局 教 育 局 地 方 衛 生 所 及 合 作 學 校 等, 綜 整 其 人 力 物 力 預 期 可 輔 導 之 業 者 數 量 及 類 別 等 ( 三 ) 由 執 行 單 位 針 對 所 選 擇 學 校 周 邊 之 非 連 鎖 業 者 如 超 商 ( 或 傳 統 雜 貨 店 / 柑 仔 店 )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及 飲 料 店 進 行 輔 導 : 1. 超 商 ( 或 傳 統 雜 貨 店 / 柑 仔 店 )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 (1) 執 行 單 位 輔 導 業 者 推 出 符 合 附 件 1( 附 件 1-1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建 議 選 擇 食 品 表 及 附 件 1-2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設 計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 之 健 康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 以 下 簡 稱 健 康 餐 飲 ), 並 且 標 示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若 輔 導 之 健 康 餐 飲 能 進 一 步 符 合 附 件 2-1 及 2-2 之 營 養 建 議 尤 佳, 其 中 符 合 附 件 2-1 之 健 康 早 餐 套 餐 除 標 示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外, 需 一 併 標 註 適 用 對 象 為 國 小 1-3 年 級 國 小 4-6 年 級 或 國 中 1-3 年 級 (2) 輔 導 之 健 康 餐 飲 需 同 時 推 出 促 銷 方 案, 以 分 區 或 專 區 方 式 展 售 ( 例 如 放 置 離 店 門 口 最 近 處 或 易 取 得 的 地 方 等 ), 或 以 價 格 差 異 策 略 鼓 勵 消 21

22 費 者 購 買 ( 例 如 : 搭 配 蔬 菜 沙 拉 水 果 等 的 套 餐 組 合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搭 配 薯 條 薯 餅 甜 飲 品 等 的 套 餐 組 合 價 格 ) (3) 可 運 用 本 計 畫 海 報 單 張 或 營 養 標 示 圖 像 等 資 源 加 強 宣 傳 2. 飲 料 店 : (1) 執 行 單 位 應 輔 導 該 業 者 推 出 符 合 附 件 1 之 健 康 餐 飲, 並 且 標 示 熱 量 及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2) 同 時 輔 導 業 者 利 用 張 貼 海 報 等 方 式 鼓 勵 消 費 者 選 擇 無 糖 產 品 3. 健 康 餐 飲 之 促 銷 方 案 應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105 年 1 月 1 日 實 行 之 不 適 合 兒 童 長 期 食 用 之 食 品 廣 告 及 促 銷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 四 ) 由 執 行 單 位 依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針 對 超 商 ( 柑 仔 店 ) 早 餐 店 速 食 店 飲 料 店 餐 飲 業 者 辦 理 營 養 教 育 ; 並 與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營 養 教 育, 提 升 學 童 及 家 長 健 康 識 能, 選 擇 均 衡 飲 食 22

23 六 階 段 性 目 標 與 執 行 需 求 本 計 畫 階 段 性 目 標 與 執 行 需 求 如 下 表 ( 可 彈 性 運 用, 自 行 設 定 階 段 性 量 化 目 標 ): 執 行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 例 如 OO 衛 生 局 ) ( 聯 絡 人 電 話 分 機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配 合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OO 學 校 ) ( 聯 絡 人 電 話 分 機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輔 導 業 者 情 形 盤 點 距 離 該 校 500 公 尺 以 內 之 業 者 數 量 及 類 別 ; 訂 定 預 計 完 成 輔 導 之 目 標 數 ( 例 如 業 者 數 量 推 出 健 康 餐 飲 數 量 等 ) 學 校 配 合 情 形 例 如 訂 定 有 關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師 生 家 長 說 明 會 健 康 講 座 表 演 活 動 等 場 次 目 標, 並 運 用 本 計 畫 海 報 單 張 等 資 源 加 強 宣 傳 其 他 創 意 亮 點 請 自 行 增 列 說 明 成 效 評 估 例 如 學 生 肥 胖 率 下 降 學 生 營 養 知 能 提 升 等 七 本 輔 導 計 畫 經 費 可 於 本 署 補 助 縣 市 衛 生 局 辦 理 之 105 年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或 105 年 度 補 助 地 方 推 動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計 畫 之 子 計 畫 健 康 體 能 暨 代 謝 症 候 群 及 肥 胖 防 治 或 105 年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計 畫 支 應, 並 請 執 行 單 位 多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辦 理 23

24 八 參 考 資 料 ( 一 )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 二 ) 教 育 部 校 園 飲 品 及 點 心 販 售 範 圍 ( 三 ) 教 育 部 學 校 午 餐 食 物 內 容 及 營 養 基 準 ( 四 )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 五 ) 衛 生 福 利 部 連 鎖 飲 料 便 利 商 店 及 速 食 業 之 現 場 調 製 飲 料 標 示 規 定 ( 六 ) 衛 生 福 利 部 不 適 合 兒 童 長 期 食 用 之 食 品 廣 告 及 促 銷 管 理 辦 法 ( 七 ) 國 中 小 學 每 日 飲 食 指 南 食 物 種 類 國 小 1-3 年 級 國 小 4-6 年 級 國 中 熱 量 ( 大 卡 ) 份 份 份 未 精 緻 1/3 以 上 全 穀 根 莖 類 ( 包 括 根 莖 雜 糧 : 如 糙 米 全 大 麥 片 全 燕 麥 片 糙 薏 仁 紅 豆 綠 豆 芋 頭 地 瓜 玉 米 馬 鈴 薯 南 瓜 山 藥 豆 薯 等 ) 少 選 擇 全 穀 根 莖 類 替 代 品 ( 如 不 建 議 甜 不 辣 米 血 糕 等 ) 低 脂 乳 品 類 1.5 份 1.5 份 份 豆 魚 肉 蛋 類 4-6 份 6 份 6-8 份 少 選 擇 魚 肉 類 半 成 品 ( 如 不 建 議 各 式 丸 類 蝦 捲 香 腸 火 腿 熱 狗 重 組 雞 塊 等 ) 蔬 菜 類 3-4 份 3-4 份 4-5 份 水 果 類 2-3 份 3-4 份 3-4 份 油 脂 4-5 份 4-5 份 5-7 份 堅 果 種 子 類 1 份 1 份 1 份 24

25 附 件 1-1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建 議 選 擇 食 品 表 註 1 食 品 類 別 可 每 天 吃 ( 設 計 時 多 選 擇 此 類 ) 定 義 豐 富 營 養 可 促 進 健 康 的 食 品, 通 常 是 指 新 鮮 天 然 原 味, 且 油 糖 較 少 熱 量 適 中 營 養 高 的 食 品 全 榖 根 莖 類 各 種 蒸 煮 烤 之 - 糙 米 飯 ( 粥 ) 紫 米 飯 ( 粥 ) 五 穀 雜 糧 白 米 飯 ( 粥 ) - 芋 頭 地 瓜 玉 米 馬 鈴 薯 南 瓜 山 藥 豆 薯 等 註 - 全 麥 製 品 2 ( 吐 司 麵 包 漢 堡 麵 包 饅 頭 等 ) 白 饅 頭 註 3 - 無 / 低 糖 之 紅 豆 湯 綠 豆 湯 薏 仁 漿 燕 麥 奶 乳 品 類 - 脫 脂 / 低 脂 鮮 乳 原 味 脫 脂 / 低 脂 奶 粉 原 味 脫 脂 / 低 脂 保 註 3 久 乳 無 / 低 糖 之 原 味 優 酪 乳 / 優 格 - 低 脂 乳 酪 / 起 司 豆 魚 肉 蛋 類 - 蒸 蛋 白 煮 蛋 滷 蛋 茶 葉 註 3 蛋 無 / 低 糖 豆 漿 板 豆 腐 豆 乾 濕 豆 包 - 蒸 煮 烤 瘦 肉 ( 牛 羊 豬 雞 魚 等 ) 水 煮 鮪 魚 蔬 菜 類 水 果 類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 各 種 水 煮 涼 拌 蔬 菜 少 量 油 炒 青 菜 ( 不 加 肉 燥 ) - 各 種 新 鮮 水 果 - 生 菜 沙 拉 ( 和 風 醬 少 許 ) - 腰 果 杏 仁 核 桃 開 心 果 花 生 瓜 子 葵 花 子 南 瓜 子 偶 爾 吃 ( 設 計 時 少 選 擇 此 類 ) 熱 量 及 油 糖 略 高, 營 養 稍 低 的 食 品 - 早 餐 穀 片 煎 蘿 蔔 糕 - 炒 飯 / 麵 / 米 粉 陽 春 麵 ( 不 加 肉 燥 ) - 貝 果 非 全 麥 吐 司 / 麵 包 / 漢 堡 麵 包 鬆 餅 ( 不 外 加 糖 ) - 紅 豆 湯 綠 豆 湯 薏 仁 漿 燕 麥 奶 - 全 脂 鮮 乳 原 味 奶 粉 原 味 保 久 乳 - 原 味 優 酪 乳 / 優 格 註 4 - 乳 酪 / 起 司 - 豆 漿 註 4 - 皮 蛋 炒 蛋 煎 蛋 - 煎 瘦 肉 ( 牛 羊 豬 雞 魚 等 ) - 100% 純 果 ( 蔬 菜 ) 汁 ( 不 加 糖 ) - 水 果 乾 ( 不 加 糖 ) 飲 品 - 白 開 水 不 加 糖 的 紅 茶 綠 茶 鮮 奶 茶 新 鮮 果 ( 蔬 菜 ) 汁 25 盡 量 少 吃 ( 設 計 時 不 使 用 此 類 ) 高 熱 量 ( 高 油 高 糖 ) 低 營 養 的 加 工 食 品 - 蛋 糕 甜 甜 圈 雙 胞 胎 牛 角 麵 包 可 頌 麵 包 各 式 麵 包 ( 菠 蘿 奶 酥 肉 鬆 夾 心 ) - 薯 條 薯 餅 油 條 燒 餅 蔥 油 餅 韭 菜 餅 酥 餅 水 煎 包 煎 餃 - 油 飯 油 麵 滷 肉 飯 米 血 糕 甜 不 辣 - 蚵 仔 / 大 腸 麵 線 - 米 漿 - 稀 釋 乳 酸 飲 料 調 味 乳 調 味 優 酪 乳 / 優 格 - 調 味 奶 粉 果 汁 奶 粉 - 煉 乳 - 煎 炸 裹 粉 之 肉 排 或 肉 塊, 如 : 豬 排 雞 排 雞 翅 雞 塊 / 球 魚 排 蝦 排 - 肉 / 魚 鬆 火 腿 培 根 香 腸 熱 狗 蝦 捲 丸 子 火 鍋 料 漢 堡 排 等 各 式 加 工 品 - 肥 肉 三 層 肉 絞 肉 - 麵 筋 油 炸 豆 包 / 豆 皮 百 頁 豆 腐 - 油 漬 鮪 魚 - 鹹 豆 漿 - 稀 釋 果 汁 飲 料 水 果 罐 頭 果 醬 - 油 炸 蔬 菜 洋 蔥 圈 - 蜜 餞 水 果 乾 ( 加 糖 ) - 各 式 烹 調 油 天 然 奶 油 - 乳 瑪 琳 / 瑪 琪 琳 人 造 奶 油 奶 精 巧 克 力 ( 醬 ) 花 生 醬 奶 油 球 鮮 奶 油 - 含 糖 紅 茶 / 綠 茶 - 奶 茶 咖 啡 - 汽 水 可 樂 熱 可 可 麥 芽 飲 品

26 註1 食品類別 備註 可每天吃 設計時多選擇此類 偶爾吃 設計時少選擇此類 盡量少吃 設計時不使用此類 - 運動飲料 -漢堡 蛋餅 御/中式飯糰 三明治 包子 水餃 餛飩等 內餡建議選擇瘦肉 -烹調方式建議選擇蒸 煮 烤 川燙等方式 煎 炒時減少用油 -建議減少美奶滋 沙拉醬 凱薩醬 千島醬 和風醬 醬油 醬油膏 番茄醬 胡椒 鹽等調味料之使用 註 1. 設計點心 飲品及早餐套餐時 多選擇 可每天吃 之食品 少選擇 偶爾吃 之食品 不使用 盡量少吃 的食品作搭配 2.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之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 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占 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 (含) 以上 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 若產品中單一穀類占 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以上 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 如 全麥oo 全蕎麥oo等 3. 符合食品藥物管理署之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該食品若標示 無糖 其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或每 100 毫升之液體所含糖量不得超過 0.5 克 該食品若標示 少糖 或 低糖 其每 100 公克之固體 半固體 所含糖量不 得超過 5 克 其每 100 公克之液體所含糖量不得超過 2.5 克 4. 豆漿及優酪乳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需低於總熱量之 30% 26

27 附 件 1-2 點 心 飲 品 及 早 餐 套 餐 設 計 原 則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早 餐 店 : ( 一 ) 食 材 方 面 : 1. 避 免 提 供 加 工 半 成 品, 如 : 肉 / 魚 鬆 火 腿 培 根 漢 堡 排 香 腸 熱 狗 及 雞 塊 等 ; 多 使 用 未 加 工 品, 如 里 肌 肉 雞 肉 蛋 及 水 煮 鮪 魚 等 2. 避 免 提 供 高 油 的 食 品, 如 可 頌 麵 包 油 條 薯 餅 薯 條 洋 蔥 圈 雞 塊 / 球 炸 雞 排 炸 豬 排 等 3. 主 食 以 未 精 製 全 榖 根 莖 類 為 主, 如 全 麥 吐 司 全 麥 漢 堡 玉 米 紫 米 等 4. 飲 品 中 盡 量 提 供 低 脂 原 味 乳 品 無 / 低 糖 豆 漿 或 無 / 低 糖 之 原 味 優 酪 乳 供 學 童 選 擇 5. 盡 量 在 餐 點 中 加 入 蔬 菜 類 及 水 果 類, 如 蔬 菜 蛋 餅 蔬 果 三 明 治 等, 且 注 意 蔬 菜 及 水 果 的 保 存 及 清 潔 6. 盡 量 供 應 含 碘 食 物, 如 海 帶 紫 菜 等 海 藻 類 食 物, 並 建 議 選 用 加 碘 鹽 ( 二 ) 製 備 方 面 : 1. 減 少 餐 點 中 高 油 高 糖 或 高 鹽 的 調 味 醬 料, 如 : 美 奶 滋 沙 拉 醬 凱 薩 醬 千 島 醬 和 風 醬 醬 油 醬 油 膏 番 茄 醬 胡 椒 鹽 等 2. 烹 調 方 式 以 少 油 少 鹽 及 少 糖 為 主, 如 蒸 煮 或 烤, 油 煎 及 炒 時 減 少 用 油 量 3. 肉 類 食 物 應 煮 熟 4. 食 物 應 避 免 燒 焦 烤 焦 ( 三 ) 其 他 : 1. 盡 量 提 供 較 符 合 國 中 小 學 生 早 餐 飲 食 及 營 養 建 議 之 早 餐 套 餐 供 學 童 選 擇 2. 使 用 包 裝 標 示 清 楚 完 整 的 食 品 原 料 3. 注 意 餐 點 的 保 存, 餐 點 包 裝 後 不 得 於 室 溫 下 放 置 超 過 2 小 時 4. 不 主 動 提 供 額 外 的 調 味 醬 料, 如 : 醬 油 醬 油 膏 番 茄 醬 胡 椒 鹽 等 二 超 商 : ( 一 ) 食 材 方 面 : 1. 避 免 含 加 工 半 成 品 之 餐 點, 如 : 火 腿 培 根 漢 堡 肉 香 腸 熱 狗 及 雞 塊 等 ; 多 提 供 含 未 加 工 品, 如 里 肌 肉 雞 肉 蛋 及 水 煮 鮪 魚 之 餐 點 2. 主 食 以 未 精 製 全 榖 根 莖 類 為 主, 如 全 麥 吐 司 / 漢 堡 包 地 瓜 玉 米 紫 米 等 3. 早 餐 套 餐 應 盡 量 搭 配 低 脂 原 味 乳 品 無 / 低 糖 豆 漿 或 無 / 低 糖 之 原 味 優 酪 乳 供 學 童 選 擇 4. 盡 量 在 餐 點 中 加 入 蔬 菜 類 及 水 果 類, 如 : 增 加 餐 點 中 蔬 果 的 份 量 或 將 蔬 菜 沙 拉 和 水 果 列 入 早 餐 套 餐 組 合 5. 避 免 經 煎 炸 裹 粉 等 烹 調 方 式 的 食 材, 如 : 炸 雞 排 炸 豬 排 等 6. 減 少 經 醬 燒 紅 燒 鹽 漬 等 烹 調 方 式 的 食 材 7. 盡 量 供 應 含 碘 食 物, 如 海 帶 紫 菜 等 海 藻 類 食 物, 並 建 議 選 用 加 碘 鹽 ( 二 ) 製 備 方 面 : 減 少 餐 點 中 高 油 高 糖 或 高 鹽 的 調 味 醬 料, 如 : 美 奶 滋 沙 拉 醬 凱 薩 醬 千 島 醬 和 風 醬 醬 油 醬 油 膏 番 茄 醬 胡 椒 鹽 等 ( 三 ) 其 他 : 1. 有 效 利 用 包 裝 上 之 營 養 標 示 資 訊, 盡 量 提 供 較 符 合 國 中 小 學 生 早 餐 飲 食 及 營 養 建 議 之 早 餐 套 餐 供 學 童 選 擇 2. 早 餐 套 餐 應 避 免 高 油 高 鹽 高 糖 的 食 物 做 搭 配, 如 可 頌 麵 包 或 蛋 糕 搭 配 各 式 含 糖 飲 料 三 速 食 店 : ( 一 ) 食 材 方 面 : 1. 避 免 含 加 工 半 成 品 之 餐 點, 如 : 火 腿 培 根 香 腸 熱 狗 及 雞 塊 等 27

28 2. 避 免 提 供 高 油 的 食 品, 如 : 雞 塊 雞 米 花 炸 雞 洋 蔥 圈 薯 條 薯 餅 等 3. 主 食 以 未 精 製 全 榖 根 莖 類 為 主, 如 玉 米 地 瓜 全 麥 吐 司 全 麥 漢 堡 等 4. 飲 品 中 盡 量 提 供 低 脂 原 味 乳 品 無 / 低 糖 豆 漿 或 無 / 低 糖 之 原 味 優 酪 乳 供 學 童 選 擇 5. 盡 量 在 餐 點 中 加 入 蔬 菜 類 及 水 果 類, 如 : 增 加 餐 點 中 蔬 果 的 份 量 或 將 蔬 菜 沙 拉 和 水 果 列 入 早 餐 套 餐 組 合 6. 盡 量 供 應 含 碘 食 物, 如 海 帶 紫 菜 等 海 藻 類 食 物, 並 建 議 選 用 加 碘 鹽 ( 二 ) 製 備 方 面 : 1. 減 少 餐 點 中 高 油 高 糖 或 高 鹽 的 調 味 醬 料, 如 : 美 奶 滋 沙 拉 醬 凱 薩 醬 千 島 醬 和 風 醬 醬 油 醬 油 膏 番 茄 醬 胡 椒 鹽 等 2. 烹 調 方 式 以 少 油 少 鹽 及 少 糖 為 主, 如 蒸 煮 或 烤, 油 煎 及 炒 時 減 少 用 油 量 3. 肉 類 食 物 應 煮 熟 4. 食 物 應 避 免 燒 焦 烤 焦 ( 三 ) 其 他 : 1. 盡 量 提 供 較 符 合 國 中 小 學 生 早 餐 飲 食 及 營 養 建 議 之 早 餐 套 餐 供 學 童 選 擇 2. 使 用 包 裝 標 示 清 楚 完 整 的 食 品 原 料 3. 注 意 餐 點 的 保 存, 餐 點 包 裝 後 不 得 於 室 溫 下 放 置 超 過 2 小 時 4. 不 主 動 提 供 額 外 的 調 味 醬 料, 如 : 番 茄 醬 胡 椒 鹽 糖 漿 果 醬 等 四 飲 料 店 : ( 一 ) 食 材 方 面 : 1. 盡 量 以 原 味 鮮 乳 取 代 奶 精 或 奶 油 球 2. 盡 量 提 供 新 鮮 果 ( 蔬 菜 ) 汁 供 選 擇 ( 二 ) 製 備 方 面 : 1. 提 供 無 糖 產 品 之 選 擇 2. 新 鮮 果 ( 蔬 菜 ) 汁 不 額 外 添 加 糖 3. 避 免 添 加 已 調 味 含 糖 的 珍 珠 布 丁 椰 果 蒟 蒻 糖 漬 梅 子 百 香 果 醬 柚 子 醬 金 桔 醬 等 ) 五 備 註 : ( 一 ) 具 營 業 登 記 之 連 鎖 飲 料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及 連 鎖 速 食 業 之 現 場 調 製 飲 料, 應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年 7 月 20 日 公 告 之 連 鎖 飲 料 便 利 商 店 及 速 食 業 之 現 場 調 製 飲 料 標 示 規 定 辦 理 標 示 ( 二 ) 相 關 衛 生 規 範 應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103 年 11 月 7 日 發 布 之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GHP), 包 括 : 餐 飲 業 使 用 之 竹 製 木 製 筷 子 或 其 他 免 洗 餐 具, 應 用 畢 即 行 丟 棄 ; 共 桌 分 食 之 場 所, 應 提 供 分 食 專 用 之 匙 筷 叉 及 刀 等 餐 具 28

29 附件 2-1 國中小學生早餐飲食及營養建議 國中小學生早餐飲食及營養建議 國中小學生早餐飲食及營養建議 一 國中小學生早餐飲食及營養建議 一般飲食 熱量(大卡) 國小 1-3 年級 國小 4-6 年級 國中 1-3 年級 熱量的基準 以女生稍低活動至男生適度活動 DRIs 熱量扣除點心熱量 10%的 1/5 蛋白質(公克) <15 < 蛋白質的基準 佔熱量之 16% 脂肪(公克) <13 脂肪的基準 佔熱量之<30 碳水化合物 (公克) 碳水化合物的基準 佔熱量之 54% 食物份數建議量 全穀根莖類 2份 2.5 份 份 低脂乳品類 份 份 份 豆魚肉蛋類 份 份 份 合計 份 合計 份 合計 份 1份 1.5 份 1.5 份 蔬菜類 水果類 油脂與堅果種子類 29

30 二 國 中 小 學 生 早 餐 飲 食 及 營 養 建 議 ( 純 素 食 ) 國 小 1-3 年 級 國 小 4-6 年 級 國 中 1-3 年 級 熱 量 ( 大 卡 ) 熱 量 的 基 準 : 以 女 生 稍 低 活 動 至 男 生 適 度 活 動 DRIs 熱 量 扣 除 點 心 熱 量 10% 的 1/5 蛋 白 質 ( 公 克 ) 蛋 白 質 的 基 準 : 佔 熱 量 之 16% 脂 肪 ( 公 克 ) <13 <15 <17 脂 肪 的 基 準 : 佔 熱 量 之 <30% 碳 水 化 合 物 ( 公 克 ) 碳 水 化 合 物 的 基 準 : 佔 熱 量 之 54% 食 物 份 數 建 議 量 全 穀 根 莖 類 2 份 2.5 份 份 豆 類 份 份 1-2 份 蔬 菜 類 水 果 類 份 份 份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1 份 1.5 份 1.5 份 註 : 1. 份 數 範 圍 : 最 低 值 適 合 女 生 活 動 量 稍 低 者, 最 高 值 適 合 男 生 活 動 量 適 度 者 不 同 活 動 量 所 需 熱 量 參 考 國 人 膳 食 營 養 素 參 考 攝 取 量 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 (DRIs) 2. 上 表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數 係 依 熱 量 及 三 大 營 養 素 所 佔 熱 量 百 分 比 設 計, 份 數 說 明 如 下 : 30

31 食 物 種 類 全 穀 根 莖 類 1 份 ( 重 量 為 可 食 重 量 ) 豆 魚 肉 蛋 類 1 份 ( 重 量 為 可 食 生 重 ) 份 量 說 明 = 糙 米 飯 雜 糧 飯 米 飯 1/4 碗 (50 公 克 ) = 熟 麵 條 小 米 稀 飯 燕 麥 粥 半 碗 = 米 大 麥 小 麥 蕎 麥 燕 麥 麥 粉 麥 片 20 公 克 = 中 型 芋 頭 1/4 個 (55 公 克 ) 小 蕃 薯 半 個 (55 公 克 ) = 全 麥 大 饅 頭 1/3 個 (25 公 克 ) 或 全 麥 吐 司 1/3 片 (25 公 克 ) = 玉 米 1/3 根 (70 公 克 ) 中 型 馬 鈴 薯 半 個 (90 公 克 ) = 綠 豆 紅 豆 花 豆 蠶 豆 20 公 克 = 黃 豆 (20 公 克 ) 或 毛 豆 (50 公 克 ) 或 黑 豆 (20 公 克 ) = 無 糖 豆 漿 1 杯 (260 毫 升 ) = 傳 統 豆 腐 3 格 (80 公 克 ) 或 嫩 豆 腐 半 盒 (140 公 克 ) 或 小 方 豆 干 1 又 1/4 片 (40 公 克 ) 或 五 香 豆 干 4/5 片 (35 公 克 ) 或 ( 濕 ) 豆 腐 皮 30 公 克 = 魚 (35 公 克 ) 或 蝦 仁 (30 公 克 ) = 牡 蠣 (65 公 克 ) 或 文 蛤 (60 公 克 ) 或 白 海 參 (100 公 克 ) = 去 皮 雞 胸 肉 (30 公 克 ) 或 鴨 肉 豬 小 里 肌 肉 羊 肉 牛 腱 (35 公 克 ) = 雞 蛋 1 個 (65 公 克 購 買 重 量 ) 或 雞 蛋 白 70 公 克 或 皮 蛋 1 個 (60 公 克 可 食 量 ) 或 鹹 鴨 蛋 1 個 (60 公 克 可 食 量 ) 或 鵪 鶉 蛋 6 個 (60 公 克 可 食 量 ) 低 脂 乳 品 類 1 份 = 低 脂 或 脫 脂 牛 奶 或 優 酪 乳 1 杯 (240 毫 升 ) = 低 脂 或 脫 脂 奶 粉 3 湯 匙 (25 公 克 ) = 低 脂 乳 酪 ( 起 司 )1 又 3/4 片 (35 公 克 ) 蔬 菜 類 1 份 ( 重 量 為 可 食 重 量 ) 水 果 類 1 份 ( 重 量 為 購 買 量 ) 油 脂 與 堅 果 種 子 類 1 份 ( 重 量 為 可 食 重 量 ) = 生 菜 沙 拉 ( 不 含 醬 料 )100 公 克 = 煮 熟 後 相 當 於 直 徑 15 公 分 盤 一 碟 或 約 大 半 碗 = 收 縮 率 較 高 的 蔬 菜 如 莧 菜 地 瓜 菜 等, 煮 熟 後 約 占 半 碗 = 收 縮 率 較 低 的 蔬 菜 如 芥 藍 菜 青 花 菜 等, 煮 熟 後 約 占 半 2/3 碗 = 紅 西 瓜 1 片 (365 公 克 ) 小 玉 西 瓜 1/3 個 (320 公 克 ) 美 濃 瓜 (245 公 克 ) = 椪 柑 1 個 桶 柑 1 個 (190 公 克 ) 聖 女 蕃 茄 23 個 (175 公 克 ) 水 蜜 桃 (150 公 克 ) = 木 瓜 1/3 個 百 香 果 2 個 (190 公 克 ) 櫻 桃 (85 公 克 ) 加 州 李 (110 公 克 ) = 粗 梨 棗 子 (140 公 克 ) 奇 異 果 (125 公 克 ) 香 蕉 ( 大 1/2 根 小 1 根 ) (95 公 克 ) = 青 龍 蘋 果 ( 小 1 個 ) 葡 萄 13 個 龍 眼 13 個 (130 公 克 ) = 愛 文 芒 果 哈 密 瓜 (225 公 克 ) 鳳 梨 1/10 片 (205 公 克 ) = 草 莓 ( 小 16 個 ) 柳 丁 1 個 (170 公 克 ) = 土 芭 樂 1 個 (155 公 克 ) = 黃 豆 沙 拉 油 橄 欖 油 芥 花 油 等 各 種 烹 調 用 油 1 茶 匙 (5 公 克 ) = 瓜 子 1 湯 匙 杏 仁 果 5 粒 開 心 果 10 粒 核 桃 仁 2 粒 (7 公 克 ) 或 南 瓜 子 1 湯 匙 葵 瓜 子 1 湯 匙 各 式 花 生 仁 10 粒 腰 果 5 粒 (8 公 克 ) = 黑 ( 白 ) 芝 麻 1 湯 匙 +1 茶 匙 (10 公 克 ) = 沙 拉 醬 2 茶 匙 (10 公 克 ) = 蛋 黃 醬 1 茶 匙 (5 公 克 ) 31

32 附 件 2-2 飲 品 及 點 心 之 營 養 建 議 : 一 份 供 應 量 之 熱 量 應 在 250 大 卡 以 下, 其 中 由 脂 肪 所 提 供 之 熱 量 應 在 30% 以 下 飽 和 脂 肪 所 提 供 之 熱 量 應 在 10% 以 下 ( 但 鮮 乳 保 久 乳 蛋 及 豆 漿 得 不 受 上 述 脂 肪 熱 量 比 例 限 制 ); 添 加 糖 類 所 提 供 之 熱 量 應 在 10% 以 下 ( 但 優 酪 乳 豆 漿 之 添 加 糖 量 得 占 總 熱 量 之 30% 以 下 ); 鈉 含 量 應 在 400 毫 克 以 下 ; 烘 焙 食 品 ( 麵 包 餅 乾 米 製 品 ) 油 及 糖 所 提 供 熱 量 之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總 熱 量 之 40%, 且 油 糖 個 別 所 占 之 熱 量 亦 不 得 超 過 總 熱 量 之 30% 前 述 用 語 定 義 如 下 : 一 鮮 乳 : 指 生 乳 經 加 溫 殺 菌 包 裝 後 冷 藏 供 飲 用 之 乳 汁, 並 合 於 CNS 3056 之 鮮 乳 定 義 者 二 保 久 乳 : 指 生 乳 經 高 壓 滅 菌 或 超 高 溫 滅 菌 後, 以 瓶 ( 罐 ) 裝 或 無 菌 包 裝 供 飲 用 之 乳 汁, 並 合 於 CNS 之 保 久 乳 定 義 者 三 豆 漿 : 指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之 豆 奶 規 格, 粗 蛋 白 質 含 量 在 百 分 之 二. 六 以 上, 且 添 加 之 糖 類 所 提 供 之 熱 量 低 於 總 熱 量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四 優 酪 乳 : 指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3058 之 濃 稠 發 酵 乳 或 凝 態 發 酵 乳 之 規 格, 非 脂 肪 乳 固 形 物 (MSNF) 含 量 達 百 分 之 八 以 上, 且 添 加 之 糖 類 所 提 供 之 熱 量 低 於 總 熱 量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者 五 糖 類 : 指 單 醣 雙 醣 之 總 稱 32

33 附 件 3 議 題 志 工 召 募 健 康 飲 食 各 項 議 題 推 動 成 果 目 標 值 指 標 項 目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並 實 際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的 志 工 數 20 人 1. 推 動 健 康 產 業 2.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需 包 含 天 天 五 蔬 果 減 鹽 正 確 鈣 攝 取 正 確 堅 果 攝 取 均 衡 飲 食 等 健 康 飲 食 衛 教 宣 導 健 康 採 購 各 生 命 期 ( 特 別 是 婦 幼 營 養 老 人 營 養 等 ) 3. 辦 理 健 康 採 購 目 標 值 粽 子 月 餅 各 2 款 ; 健 康 盒 餐 至 少 5 款 ; 餐 飲 店 簽 署 烹 調 方 式 減 油 減 糖 減 鹽 並 使 用 加 碘 鹽 達 10 家 ; 張 貼 餐 廳 減 鹽 標 語 海 報 店 家 10 家 每 月 1 場 健 康 採 購 率 100% ( 健 康 採 購 次 數 / 會 議 活 動 總 次 數 ) 4. 辦 理 105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1 所 學 校 5. 提 升 蔬 果 行 銷 方 案 依 所 提 計 畫 100% 完 成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社 區 推 動 健 康 減 重 活 動 所 達 成 之 減 重 公 斤 數 邀 集 新 成 員 (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者 ) 1. 營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社 區 步 道, 並 有 高 熱 量 代 換 食 物 消 耗 及 中 英 文 對 照 標 示 食 物 代 換 圖 示 ( 至 少 1 樣 ) 至 少 1 公 噸, 每 社 區 帶 動 民 眾 減 重 1 公 噸 給 予 5 萬 元,2 公 噸 給 予 10 萬 元 補 助 經 費 參 加 者 人 數 中 之 10% 須 為 未 參 加 過 人 員 且 不 得 低 於 20 人 2 條 2. 培 訓 健 康 體 能 種 子 師 資 至 少 5 人 3.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 含 一 處 室 內 活 動 ) 每 個 月 至 少 4 次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1. 辦 理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者 之 伎 倆 ) 2.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酒 檳 榔 場 所 宣 導 比 率 (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至 少 1 場 至 少 達 50% 33

34 議 題 安 全 促 進 指 標 項 目 目 標 值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檳 榔 販 酒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 其 中 販 賣 檳 榔 業 者 宣 導 比 例 需 佔 25%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至 少 8 場 次 推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至 少 20 場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素 材 一 式 ( 含 ) 以 上 至 少 推 動 4 場 域 (2 處 社 區 及 2 家 職 場, 須 延 續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舊 有 場 域, 惟 1 處 社 區 及 1 家 職 場 為 新 設 置 ) 6. 檳 榔 議 題 之 地 方 媒 體 露 出 至 少 3 則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至 少 3 場 2.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至 少 50 戶 34

35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助 縣 市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總 計 畫 書 附 件 4 一 申 請 單 位 : 縣 ( 市 ) 衛 生 局 二 計 畫 主 持 人 : 三 承 辦 科 室 : 科 / 課 四 承 辦 科 室 主 管 : 五 承 辦 人 : 六 連 絡 電 話 :, 填 報 日 期 : 註 : 本 計 畫 書 限 用 中 文 書 寫 本 計 畫 經 費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運 用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支 應 35

36 105 年度社區健康營造 年度社區健康營造計畫 社區健康營造計畫計畫- 縣市 縣市衛生局總計畫書 縣市 衛生局總計畫書 壹 計畫摘要 貳 過去推動成果摘要 勿超過 3 頁 參 各鄉鎮的社區健康營造現況盤整 單位 萬元 鄉鎮 市 區 社區健康營 造單位 1 推動健 康議題 補助 經費 2 經費來源 聯絡人 申 請 中 V 已 核 定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範例 協會 肥胖防 10 計畫 王小明 10 衛生福利部 02-xxxxxx 治 衛生所 菸酒檳 榔防制 V 照護司 備註 1. 請填報 105 年由本署及衛生福利部照護處補助 委辦 推動社區健康營造之鄉鎮和社區執 行單位 2. 請填報本署或衛生福利部照護司所補助之經費 肆 計畫目標 伍 辦理方式 一 105 年度審查通過之社區健康營造單位推薦理由 鄉鎮 市區 社區健康營造 單位 推動健康議題 指定 議題 自選議題 1 V 安全促進 自選議題 2 推薦理由 衛生局核定 補助經費(元) 範例 鄉 社區發展 協會 450,000 36

37 二 縣 市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策 略 及 輔 導 方 法 : 三 縣 市 建 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評 價 機 制 : 四 縣 市 建 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 陸 預 期 成 果 柒 經 費 編 列 表 表 1 捌 各 議 題 目 標 彙 總 表 表 2 玖 減 重 上 傳 單 位 名 稱 彙 總 表 表 3 : 請 務 必 附 上, 缺 者 退 件 壹 拾 合 作 同 意 書 附 件 1 請 務 必 附 上, 缺 者 退 件 37

38 表 1 經費編列表 經費編列表(單位: 單位:元) 彙總編列即可 不需按健康議題分成幾個表 一 縣市 單位) 縣市計畫經費 縣市計畫經費彙整總 計畫經費彙整總表 彙整總表(含 縣市 縣市衛生局及 縣市衛生局及社區 衛生局及社區營造單位 社區 項 目 單價( 單價(1) 數量/ 數量/單位 國民健康署 國民健康署補助經 主協辦單位配合 (2 費(3)=(1)*(2 款(4) )=(1)*(2) 一 人事費 研究助理 保險 小計 二 業務費 臨時工資 文具紙張 印刷費 電腦處理費 調查訪問費 台澎金馬旅費 郵電費 材料費 出席費 鐘點費 其他 小計 三 管理費 管理費 小計 總計 總預算包括 1.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補助金額 2.配合款金額 主 協辦單位自籌或民間捐助等 38 總 價 (5)=(3 )=(3)+(4 )+(4) 說明

39 二 縣市 縣市衛生局經費表 縣市衛生局經費表( 衛生局經費表(衛生局輔導及審查經費) 衛生局輔導及審查經費) 項 目 單價( 單價(1) 數量/ 數量/單位 國民健康署 國民健康署補助經 主協辦單位配合 (2 費(3)=(1)*(2 款(4) )=(1)*(2) 一 人事費 研究助理 保險 小計 二 業務費 臨時工資 文具紙張 印刷費 電腦處理費 調查訪問費 台澎金馬旅費 郵電費 材料費 出席費 鐘點費 其他 小計 三 管理費 管理費 小計 總計 總預算包括 1.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補助金額 2.配合款金額 主 協辦單位自籌或民間捐助等 39 總 價 (5)=(3 )=(3)+(4 )+(4) 說明

40 表 2 各議題目標彙總表 請各縣市衛生局彙總轄內社區營造單位之目標 議題 指標項目 志工召募 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實際參與社 區健康營造的志工數 1. 推動健康產業 2. 辦理健康飲食講座 需包含天 天五蔬果 減鹽 正確鈣攝 取 正確堅果攝取 均衡飲食 等健康飲食衛教宣導 健康採 購 各生命期(特別是婦幼營 養 老人營養等) 3. 辦理健康採購 4. 辦理 105 年校園周邊健康飲 食輔導示範計畫 5. 提升蔬果行銷方案 1. 社區推動健康減重活動所達 成之減重公斤數 邀集新成員 過去未曾參加健 康體重管理計畫者 營造安全 便利的社區步道 並有高熱量食物消耗代換及 中英文對照標示 健康飲食 肥胖防治 健康體能 2. 培訓健康體能種子師資 3. 成立社區健康體能活動班 含 一處室內活動 1. 辦理菸酒檳防制踩街或遊 合計 行 倡議菸酒檳危害相關議題 (如倡議提高菸價 拒絕收受 菸商利益 揭露菸商 假公益 贊助之名 行美化形象與廣告 菸酒檳榔 之實 吸引年輕族群成為吸 防制 菸者之伎倆 ) 2. 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1 公里 範圍內之販菸 酒 檳榔場所 宣導比率(分母 高中職以下 各級學校 1 公里範圍內之所 有販菸 販酒場所 分子 實 40 營造 單位 目標值 營造 營造 單位 單位 營造 單位 營造 單位

41 議 題 指 標 項 目 合 計 營 造 單 位 目 標 值 營 造 營 造 單 位 單 位 營 造 單 位 營 造 單 位 際 宣 導 家 數 )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高 嚼 檳 榔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6. 檳 榔 議 題 以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記 者 會 或 新 媒 體 宣 導 ( 如 影 音 行 銷 - 網 路 影 音 製 作 及 youtube 廣 告 Google 廣 告 社 群 網 站 行 動 聯 播 網 特 殊 LBS 廣 告 網 路 懶 人 包 製 作 及 行 銷 部 落 客 行 銷 等 等 ) 的 方 式 露 出 安 全 促 進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2.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地 方 特 色 議 題 ( 請 自 訂 指 標 及 目 標 值 ) 41

42 地方特色議題目標彙總表 地方特色議題 目標值 指標項目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表 3 減重上傳單位名稱彙總表 縣市別 1. 營造鄉 營造鄉 鎮 市 區 名稱 社區健康營造申請單位 位名稱 本表請務必填寫並不得與其他單位 機關共用帳號 若計畫書缺此總表則必退 件 2. 減重資料上傳單 請獨立辦理肥胖防治工作 其成果不可與其他計畫項目重複 42

43 附 件 1 合 作 同 意 書 本 人 同 意 參 與 ( 單 位 名 稱 )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之 專 家 輔 導 團 隊 此 致 衛 生 局 立 書 人 : 服 務 單 位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3

44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補 助 附 件 5 壹 營 造 區 域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 社 區 子 計 畫 書 以 所 轄 鄉 鎮 市 區 為 營 造 範 圍 跨 鄉 鎮 市 區 或 跨 縣 市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貳 申 請 單 位 一 申 請 單 位 : 縣 市 ( 例 : 發 展 協 會 ) 二 營 造 鄉 鎮 : 參 健 康 營 造 議 題 : 一 指 定 議 題 : ( 一 ) 健 康 飲 食 ( 二 ) 肥 胖 防 治 ( 三 ) 健 康 體 能 ( 四 )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 五 ) 安 全 促 進 二 自 選 議 題 ( 請 敘 明 ): 註 : 本 計 畫 書 限 用 中 文 書 寫 本 計 畫 經 費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運 用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支 應 44

45 壹 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基本資料 1. 機關團體名稱 2. 登記地址 3. 立案字號及日期 (政府機關構免填) 4.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5. 組織宗旨或任務 (政府機關構免填) 6. 負責人姓名 7. 主要推動者姓名 至多三名 8. 聯絡人姓名 9. 連絡電話 10. 傳真 11. 電子郵件信箱 12. 請摘要過去執行相關計畫之經驗 13. 推動健康促進之標的鄉 鎮 市 區 人口數 貳 計畫合作 計畫合作或 合作或協辦之相關機關 協辦之相關機關 相關機關 團體基本資料 團體基本資料 機關/ 機關/團體名稱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絡人 連絡電話 連絡電話 配合/ 配合/協助事項 請依社區需求評估結果 請依社區需求評估結果 研擬社區計畫 研擬社區計畫 而非將各議題分開提列 參 社區需求評估 社區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 請參採 1986 年安德森 Anderson 及麥法倫 McFarlane 所提之社區照護模式中的八大系統 物理環境 健康及社會服務 經濟 安 全及交通運輸 政府及政治 溝通 教育 娛樂 以行政區域 鄉 鎮 市 區 為單位 進行社區健康評估 並將評估結果運用於社區 所引述資 料請提供參考來源 肆 計畫目標 計畫目標 請條列出可達成之量化目標 建議從 環境改變 及 行為改 變 分別提出 45

46 一 環境改變 二 行為改變 伍 實施策略與方式 實施策略與方式 方式 (請依渥太華健康促進五大行動綱領擬定) 1. 訂定健康的公共政策 2. 創造支持性的環境 3. 發展個人技巧 4. 強化社區行動 5. 調整健康服務方向 陸 預期成果 預期成果 柒 預定工作內容與進度 以甘特圖呈現 執 行 進 度 工作 內容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捌 各議題目標彙總表 議題 志工召募 指 標 項 目 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實際參與社區健康營造的志工數 1. 推動健康產業 2. 辦理健康飲食講座 需包含天天五蔬果 減鹽 正確鈣攝 取 正確堅果攝取 均衡飲食等健康飲食衛教宣導 健康 採購 各生命期(特別是婦幼營養 老人營養等) 3. 辦理健康採購 4. 辦理 105 年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 5. 提升蔬果行銷方案 1. 社區推動健康減重活動所達成之減重公斤數 2. 邀集新成員 過去未曾參加健康體重管理計畫者 1. 營造安全 便利的社區步道 並有高熱量代換食物消耗及 中英文對照標示 2. 培訓健康體能種子師資 3. 成立社區健康體能活動班 含一處室內活動 健康飲食 肥胖防治 健康體能 46 目標值

47 議 題 指 標 項 目 目 標 值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1. 辦 理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者 之 伎 倆 ) 2.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酒 檳 榔 場 所 宣 導 比 率 (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酒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高 嚼 檳 榔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6. 檳 榔 議 題 以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記 者 會 或 新 媒 體 宣 導 ( 如 影 音 行 銷 - 網 路 影 音 製 作 及 youtube 廣 告 Google 廣 告 社 群 網 站 行 動 聯 播 網 特 殊 LBS 廣 告 網 路 懶 人 包 製 作 及 行 銷 部 落 客 行 銷 等 等 ) 的 方 式 露 出 安 全 促 進 地 方 特 色 議 題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2.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 請 自 訂 指 標 及 目 標 值 ) 47

48 玖 經費編列表(單位:元) 項 目 單價( 單價(1) 數量/ 數量/單位 (2 營造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小計 (3)=(1)*(2 )=(1)*(2) 說明 一 人事費 研究助理 保險 小計 二 業務費 臨時工資 文具紙張 印刷費 電腦處理費 調查訪問費 台澎金馬旅費 郵電費 材料費 出席費 鐘點費 其他 小計 三 管理費 管理費 小計 總計 配合款金額 主 協辦單位自籌或民間捐助等 元 48

49 附 件 6 衛 生 局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目 標 執 行 成 果 報 表 轄 區 內 共 個 社 區 營 造 單 位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議 題 志 工 召 募 健 康 飲 食 計 畫 目 標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並 實 際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的 志 工 數 1. 推 動 健 康 產 業 2.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需 包 含 天 天 五 蔬 果 減 鹽 正 確 鈣 攝 取 正 確 堅 果 攝 取 均 衡 飲 食 等 健 康 飲 食 衛 教 宣 導 健 康 採 購 各 生 命 期 ( 特 別 是 婦 幼 營 養 老 人 營 養 等 ) 3. 辦 理 健 康 採 購 4. 辦 理 105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5. 提 升 蔬 果 行 銷 方 案 目 標 值 / 單 位 衛 生 局 目 標 值 期 中 達 成 數 完 成 率 製 表 日 :105 年 月 日 期 末 累 計 達 累 計 完 成 數 成 率 肥 胖 防 治 健 康 體 能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1. 社 區 推 動 健 康 減 重 活 動 所 達 成 之 減 重 公 斤 數 2. 邀 集 新 成 員 (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者 ) 1. 營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社 區 步 道, 並 有 高 熱 量 代 換 食 物 消 耗 及 中 英 文 對 照 標 示 2. 培 訓 健 康 體 能 種 子 師 資 3.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 含 一 處 室 內 活 動 ) 1. 辦 理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49

50 者 之 伎 倆 ) 2.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酒 檳 榔 場 所 宣 導 比 率 (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酒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高 嚼 檳 榔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6. 檳 榔 議 題 以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記 者 會 或 新 媒 體 宣 導 ( 如 影 音 行 銷 - 網 路 影 音 製 作 及 youtube 廣 告 Google 廣 告 社 群 網 站 行 動 聯 播 網 特 殊 LBS 廣 告 網 路 懶 人 包 製 作 及 行 銷 部 落 客 行 銷 等 等 ) 的 方 式 露 出 安 全 促 進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2.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承 辦 人 : 單 位 主 管 : 機 關 首 長 : 50

51 105 年度社區健康營造 年度 社區健康營造計畫 社區健康營造 計畫 縣市 縣市衛生局 縣市衛生局期末成果報告 衛生局 期末成果報告 附件 7 壹 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基本資料 貳 計畫成果摘要 計畫成果摘要 參 描述轄區內專家輔導團隊之運作情形(含輔導成果 含輔導成果 請條列並提供照片): 請條列並提供照片): 一 專家輔導團隊名單及定期開會等運情形 二 說明如何建立轄區內社區健康營造評價機制等 三 專家輔導團隊對於 105 年社區健康營造計畫之建議及衛生局之辦理情形 肆 辦理轄區內社區健康營造人才之培訓 辦理轄區內社區健康營造人才之培訓等成果 健康營造人才之培訓等成果 伍 社區志工招募及培訓說明 陸 其他成果 其他成果 柒 執行成果統計表 執行成果統計表 彙總填報 彙總填報 一 各項議題推動成果目標值: 各項議題推動成果目標值: 議題 指標項目 志工召募 領有志願服務手冊並實際參與社區健康營造的志工數 1. 推動健康產業 2. 辦理健康飲食講座 需包含天天五蔬果 減鹽 正 確鈣攝取 正確堅果攝取 均衡飲食等健康飲食衛 教宣導 健康採購 各生命期(特別是婦幼營養 老人營養等) 3. 辦理健康採購 4. 辦理 105 年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 5. 提升蔬果行銷方案 1. 社區推動健康減重活動所達成之減重公斤數 2. 邀集新成員 過去未曾參加健康體重管理計畫者 1. 營造安全 便利的社區步道 並有高熱量代換食 物消耗及中英文對照標示 2. 培訓健康體能種子師資 3. 成立社區健康體能活動班 含一處室內活動 健康飲食 肥胖防治 健康體能 目標值 累積達 成數 累積完 成率 本計畫經費由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51

52 議 題 指 標 項 目 目 標 值 累 積 達 成 數 累 積 完 成 率 1. 辦 理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者 之 伎 倆 ) 2.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酒 檳 榔 場 所 宣 導 比 率 (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酒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 菸 酒 檳 榔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防 制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高 嚼 檳 榔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6. 檳 榔 議 題 以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記 者 會 或 新 媒 體 宣 導 ( 如 影 音 行 銷 - 網 路 影 音 製 作 及 youtube 廣 告 Google 廣 告 社 群 網 站 行 動 聯 播 網 特 殊 LBS 廣 告 網 路 懶 人 包 製 作 及 行 銷 部 落 客 行 銷 等 等 ) 的 方 式 露 出 安 全 促 進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2. 幼 兒 居 家 安 全 檢 視 52

53 地方特色議題成果統計表 地方特色議題 目標值 指標項目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營造單位 營造單位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捌 其他量性成果 項目 數量 志工總人數 人 女性志工% (女性志工/志工總人數) % 65 歲以上志工 人 65 歲以上女性志工(65 歲以上女性志工/65 歲 以上志工) % 玖 檢討 檢討 檢討 建議與未來展望 拾 各社區經費決算表 單位 元 縣市別 受補助社區 核定經費 實際執行經費 賸餘數 A B C=A-B 合計 53

54 105 年 度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縣 市 營 造 單 位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附 件 8 營 造 鄉 鎮 : 一 社 區 綜 合 資 料 : 二 計 畫 成 果 摘 要 : 三 計 畫 經 費 : 元, 實 際 執 行 數 : 元, 執 行 率 : % 四 計 畫 合 作 或 協 辦 之 相 關 機 關 團 體 基 本 資 料 : 機 關 / 團 體 名 稱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配 合 / 協 助 事 項 五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結 果 簡 述 : 六 推 動 策 略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七 執 行 成 果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事 項 達 到 之 成 果 撰 寫 ): ( 一 ) 健 康 飲 食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撰 寫 成 果 表 1 ( 二 ) 肥 胖 防 治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撰 寫 成 果 表 2 ( 三 ) 健 康 體 能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撰 寫 成 果 表 3 ( 四 ) 菸 酒 檳 榔 防 制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撰 寫 成 果, 並 填 報 表 4 菸 酒 防 制 簡 要 成 果 表 及 表 5 檳 榔 防 制 簡 要 成 果 表 ( 五 ) 安 全 促 進 : 請 依 工 作 重 點 撰 寫 成 果, 並 填 報 表 6 簡 要 成 果 表 八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表 54 本 計 畫 經 費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運 用 菸 品 健 康 福 支 應 利 捐

55 議 題 志 工 召 募 指 標 項 目 領 有 志 願 服 務 手 冊 並 實 際 參 與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的 志 工 數 目 標 值 累 積 達 成 數 累 積 完 成 率 1. 推 動 健 康 產 業 健 康 飲 食 2.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需 包 含 天 天 五 蔬 果 減 鹽 正 確 鈣 攝 取 正 確 堅 果 攝 取 均 衡 飲 食 等 健 康 飲 食 衛 教 宣 導 健 康 採 購 各 生 命 期 ( 特 別 是 婦 幼 營 養 老 人 營 養 等 ) 3. 辦 理 健 康 採 購 4. 辦 理 105 年 校 園 周 邊 健 康 飲 食 輔 導 示 範 計 畫 5. 提 升 蔬 果 行 銷 方 案 肥 胖 防 治 1. 社 區 推 動 健 康 減 重 活 動 所 達 成 之 減 重 公 斤 數 2. 邀 集 新 成 員 ( 過 去 未 曾 參 加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者 ) 1. 營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社 區 步 道, 並 有 高 熱 量 代 換 食 物 消 耗 及 中 英 文 對 照 標 示 健 康 體 能 2. 培 訓 健 康 體 能 種 子 師 資 3.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 含 一 處 室 內 活 動 ) 1. 辦 理 菸 酒 檳 防 制 踩 街 或 遊 行, 倡 議 菸 酒 檳 危 害 相 關 議 題 ( 如 倡 議 提 高 菸 價 拒 絕 收 受 菸 商 利 益 ; 揭 露 菸 商 假 公 益 贊 助 之 名, 行 美 化 形 象 與 廣 告 之 實 吸 引 年 輕 族 群 成 為 吸 菸 者 之 伎 倆 ) 2.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販 菸 酒 檳 榔 場 所 宣 導 比 率 ( 分 母 : 高 中 職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1 公 里 範 圍 內 之 所 有 販 菸 販 酒 場 所 ; 分 子 : 實 際 宣 導 家 數 ) 菸 酒 檳 榔 3. 以 我 家 不 吸 菸 之 宣 導 主 軸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並 推 防 制 動 無 菸 家 庭 之 簽 署 4. 針 對 高 嚼 檳 榔 民 眾 辦 理 檳 榔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提 供 具 創 意 之 宣 導 素 材 5. 推 動 無 檳 支 持 環 境 ( 公 共 空 間 ) 及 無 檳 職 場 6. 檳 榔 議 題 以 平 面 媒 體 電 子 媒 體 記 者 會 或 新 媒 體 宣 導 ( 如 影 音 行 銷 - 網 路 影 音 製 作 及 youtube 廣 告 Google 廣 告 社 群 網 站 行 動 聯 播 網 特 殊 LBS 廣 告 網 路 懶 人 包 製 作 及 行 銷 部 落 客 行 銷 等 等 ) 的 方 式 露 出 安 全 促 進 1. 辦 理 長 者 防 跌 宣 導 活 動 55

56 議題 指標項目 2. 地方特色 目標值 累積達 成數 累積完 成率 幼兒居家安全檢視 請自訂指標及目標值 九 檢討及建議 十 精彩照片 每項議題至多 每項議題至多 4 張 請加註說明 照片原始檔請另存於電子 光碟片送本署 56

57 表 1 健康飲食簡要成果表格式 健康飲食簡要成果表格式 縣市 承辦社區 營造場域 縣 鄉 鎮 區 協會(或 衛生所 醫院 等) 社區 職場 請填寫詳細社區或職場名稱 健康採購 月餅 (輔導店家名稱 電話 地址 產品名) 粽子 (輔導店家名稱 電話 地址 產品名) 健康盒餐 (輔導店家名稱 電話 地址 產品名) 烹調方式減油 減糖 (簽署店家名稱 電話 地址) 減鹽並使用加碘鹽簽署 店家(後附簽署書) 張貼餐廳減鹽標語海報 (張貼店家名稱 電話 地址) 店家 10 家 辦理健康飲食講座 講座/活動名稱 參與人數 簡要說明 (請自行增列表格) 辦理健康採購 活動/會議名稱 會議/活動人數 健康採購內容(如採購健康盒餐) (請自行增列表格) 辦理 105 年校園周邊健康飲食輔導示範計畫 輔導學校: 輔導具體事蹟: 提升蔬果行銷方案 具體宣導成果: 57

58 表 2 健 康 體 能 簡 要 成 果 表 格 式 縣 市 社 區 單 位 一 營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社 區 步 道, 營 造 安 全 便 利 的 社 區 步 道, 並 有 高 熱 量 食 物 代 中 英 文 對 照 標 示, 至 少 2 條 步 道 名 稱 新 增 步 道 特 色 說 明 照 片 ( 檔 案 大 小 在 0.5M 以 上 ) 是 否 是 否 二 健 康 體 能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 至 少 5 名 ) 類 別 ( 例 如 : 可 提 供 教 授 體 能 活 動 類 )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 例 如 : 亦 可 社 區 之 聯 絡 電 話 ) 可 提 供 授 課 之 鄉 鎮 市 區 備 註 三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班 ( 至 少 2 類, 可 包 含 健 走 隊, 需 有 1 類 是 室 內 活 動 ) 類 別 課 程 名 稱 參 與 人 數 活 動 描 述 ( 例 如 : 舞 蹈 類 ) ( 例 如 : 排 舞 ) 註 : 類 別 如 下 : 舞 蹈 類 : 有 氧 舞 蹈 元 極 舞 土 風 舞 球 類 : 籃 球 排 球 羽 毛 球 瑜 珈 : 舒 緩 瑜 珈 有 氧 瑜 珈 單 車 類 : 飛 輪 單 車 隊 健 走 類 : 其 他 : 58

59 表 3 肥胖防治成果表格式 縣市 縣市 社區單位 社區單位 社區單位 健康系 健康系統上傳單位名稱: 統上傳單位名稱: 說明: 說明: 105 年參加 年參加人數分析: 數分析: 請以 105 年參加日起為體重計算基準 項目 類別 人數 104 年已加入者 已減重者 105 年新加入 小計 104 年已加入者 體重維持者 105 年新加入 小計 104 年已加入者 體重增加 105 年新加入 小計 失聯 (無法取得後測資料者) 合 計 59

60 表 4 菸酒防制簡要成果表格式 縣市 縣 鄉 鎮 區 承辦社區 協會(或 衛生所 醫院 等) 營造場域 社區 職場 請填寫詳細社區或職場名稱 指標一 標一 辦理菸酒檳防制踩街 辦理菸酒檳防制踩街或 踩街或遊行 倡議菸酒檳危害相 議菸酒檳危害相關議題 危害相關議題 簡述推動過程與特色 指標二 標二 高中職以下各級 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1 公里範圍內 公里範圍內販 範圍內販菸 酒 檳場所宣導比率 分母 營造單位內所 分子 實際宣導家數 宣導比率(B/A) 有販菸 酒 檳場所 (B) 家數(A) 範例 % 社區 宣導日誌 導日誌 宣導場所(請簡要摘 宣導時間 錄受宣導店家之店 宣導家數(B) 名或位置) 全家 月 日 7-11 檳榔攤 總計 指標三 標三 辦理 辦理 我家不吸菸 不吸菸 不喝酒 不喝酒 宣導議題之活 導議題之活動場次 推動無 推動無菸家庭簽署 菸家庭簽署 一 無菸家庭簽署數 二 簡述推動過程與特色 宣導日誌 導日誌 宣導時間 參與人數 宣導場次 月 日 國小 總計 請提供執行 提供執行菸酒防制 執行菸酒防制議題過 菸酒防制議題過程中最 議題過程中最值 程中最值得分享之 得分享之故事 包含文字及照片 包含文字及照片 4 張至少 1 則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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