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 題 論 述 貳 年 金 體 系 的 兩 個 世 界 回 溯 公 共 年 金 的 歷 史 起 源, 各 國 基 於 政 策 目 標 的 差 異 而 發 展 出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制 度 模 式, 一 是 推 動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例 如 德 國 於 1889 年 施 行 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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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壹 前 言 年 金 改 革 仍 是 所 有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在 政 治 議 程 上 持 續 受 到 矚 目 的 政 策 領 域, 原 因 之 一 在 於 多 數 歐 洲 國 家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是 公 共 社 會 支 出 的 最 大 項 目, 並 且 循 著 人 口 老 化 與 經 濟 成 長 走 緩 的 趨 勢, 形 成 公 共 年 金 在 財 政 永 續 性 上 的 一 大 考 驗 因 此, 許 多 國 際 組 織 如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與 各 國 政 策 專 家 於 九 零 年 代 開 始 倡 議 將 既 有 的 隨 收 隨 付 公 共 年 金 (pay-as-you-go financed public pension) 體 系 轉 型 為 私 人 提 存 年 金 模 式 (funded pension), 以 減 少 國 家 財 政 的 龐 大 支 出, 並 帶 動 金 融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過 去 的 30 年 以 降, 歐 洲 ( 西 歐 ) 國 家 持 續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年 金 改 革 工 程, 分 別 在 傳 統 俾 斯 麥 與 貝 弗 里 奇 體 系 的 基 礎 之 上, 開 展 出 不 同 的 改 革 方 向, 但 隨 著 各 國 先 後 陸 續 擴 張 私 人 年 金 體 系, 現 階 段 逐 漸 走 往 公 私 混 合 的 趨 同 路 徑 本 文 依 據 俾 斯 麥 貝 弗 里 奇 的 典 型 傳 統 分 類, 比 較 屬 於 不 同 體 系 之 國 家 的 年 金 改 革 歷 程, 並 嘗 試 區 分 為 三 個 觀 察 階 段 : 首 先 是 制 度 建 立 與 成 熟 時 期 俾 斯 麥 與 貝 弗 里 奇 年 金 體 系 分 別 構 築 於 19 世 紀 末 與 一 次 大 戰 期 間, 因 採 取 不 同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制 度 形 式, 以 致 於 日 後 兩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年 金 體 系 會 踏 上 殊 異 的 擴 張 方 向 ;1980 年 代, 受 限 於 人 口 結 構 與 經 濟 環 境, 兩 種 年 金 模 式 都 共 同 承 受 沈 重 的 財 政 負 擔, 年 金 改 革 進 入 緊 縮 的 階 段, 雖 然 仍 存 有 部 分 的 擴 張 面 向 ;1990 年 代 晚 期, 則 是 相 繼 發 展 私 人 年 金, 呈 現 出 年 金 公 私 混 合 的 發 展 圖 像 實 際 上, 年 金 改 革 過 程 一 定 程 度 反 映 出 福 利 國 家 的 發 展 軌 跡, 年 代 的 建 構 與 擴 張, 年 代 早 期 面 臨 成 長 限 制 與 危 機,1990 年 代 晚 期 到 2000 年 以 後 則 開 始 轉 型 (Bonoli and Natali, 2012: 4) 同 時, 本 文 亦 分 析 後 金 融 危 機 歐 洲 國 家 的 年 金 改 革, 由 於 公 共 債 務 持 續 擴 大, 以 及 私 人 年 金 基 金 遭 逢 損 失, 造 成 許 多 國 家 的 公 共 年 金 或 私 人 年 金 都 面 臨 給 付 水 準 或 權 利 資 格 的 緊 縮 選 擇 討 論 西 歐 國 家 的 理 由 在 於 年 金 體 系 建 構 於 百 年 之 前, 歷 經 長 時 間 的 醞 釀 與 成 熟 階 段, 後 續 面 對 許 多 外 在 與 內 部 挑 戰, 諸 多 的 改 革 經 驗 如 回 應 改 革 障 礙 未 來 年 金 政 策 的 方 向 等, 十 分 值 得 後 進 國 家 作 為 參 考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27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專 題 論 述 貳 年 金 體 系 的 兩 個 世 界 回 溯 公 共 年 金 的 歷 史 起 源, 各 國 基 於 政 策 目 標 的 差 異 而 發 展 出 兩 種 截 然 不 同 的 制 度 模 式, 一 是 推 動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例 如 德 國 於 1889 年 施 行 殘 廢 與 老 年 保 險 法, 最 初 僅 適 用 於 少 數 職 業 團 體 且 提 供 有 限 的 給 付 額 度, 二 為 許 多 國 家 在 一 次 大 戰 前 後 建 立 老 年 基 礎 年 金 的 貝 弗 里 奇 模 式, 以 英 國 為 例,1908 年 通 過 老 年 年 金 法, 實 施 非 繳 費 式 的 資 產 調 查 年 金 制 度, 年 滿 70 歲 且 所 得 低 於 一 定 標 準 者 可 領 取 年 金 給 付 傳 統 俾 斯 麥 國 家 的 社 會 政 策 立 基 於 社 會 保 險 原 則, 以 就 業 為 本 的 取 向, 以 致 於 政 策 目 的 是 地 位 維 持 而 非 預 防 貧 窮, 並 且 可 進 一 步 歸 結 出 三 項 制 度 特 徵 :( 一 ) 繳 費 式 社 會 保 險, 由 雇 主 與 受 僱 者 共 同 負 擔 ( 對 等 原 則 ) ( 二 ) 給 付 與 在 職 薪 資 相 關 ( 等 價 原 則 ) 以 及 ( 三 ) 強 制 特 定 職 業 團 體 適 用 專 用 方 案, 並 交 由 職 業 團 體 自 行 管 理 ( 職 業 團 結 )(Ebbinghaus and Gronwald, 2011: 27-28), 最 初 類 屬 於 俾 斯 麥 國 家 是 德 國 奧 地 利 義 大 利 法 國 比 利 時 以 及 美 國 等 貝 弗 里 奇 模 式 則 是 來 自 於 濟 貧 法 (Poor Law) 的 傳 統, 最 初 建 立 的 公 共 年 金 是 在 達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或 失 能 標 準, 並 經 資 產 調 查 後 給 予 均 一 給 付 (Hinrichs, 2000: ), 日 後 才 逐 漸 成 為 基 於 公 民 權 的 普 及 式 基 礎 年 金, 主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包 括 ( 一 ) 公 民 或 住 民 的 強 制 性 國 家 年 金 ( 普 及 式 ) 與 ( 二 ) 提 供 均 一 給 付 ( 基 礎 年 金 ) 且 財 源 來 自 於 稅 收 或 無 基 數 保 費 ( non-credited payroll contributions)( 公 共 財 政 )(Ebbinghaus and Gronwald, 2011: 29), 早 期 被 歸 類 為 貝 弗 里 奇 國 家 有 瑞 典 芬 蘭 挪 威 加 拿 大 丹 麥 荷 蘭 英 國 澳 洲 和 瑞 士 等 然 而, 二 次 戰 後 隨 著 經 濟 成 長 與 工 資 上 漲 的 趨 勢, 造 成 就 業 收 入 與 退 休 所 得 之 間 逐 漸 拉 大 的 差 距, 引 起 擴 張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以 保 障 老 年 所 得 維 持 的 討 論 (Ebbinghaus and Gronwald, 2011: 34) 因 此, 傳 統 俾 斯 麥 國 家 逐 漸 朝 向 三 個 面 向 延 伸, 分 別 是 給 付 水 準 權 利 資 格 可 近 性 與 強 制 納 保 的 涵 蓋 率 (Hinrichs, 2000: 357), 後 續 南 歐 國 家 如 西 班 牙 與 希 臘, 也 在 1960 年 代 晚 期 擴 展 公 共 年 金 體 系, 提 供 核 心 勞 工 慷 慨 的 工 資 替 代 率 (Hinrichs, 2010: 355) 此 外, 這 些 國 家 ( 德 國 除 外, 見 註 1) 也 為 保 險 年 資 不 足 而 缺 乏 給 付 資 格 的 退 休 者, 建 立 最 低 保 障, 例 如 奧 地 利 與 法 國 另 行 獨 立 於 一 般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之 外 的 最 低 年 金 制 度 (Bonoli, 2003: 400; Hinrichs, 2000: 357) 換 句 話 說, 俾 斯 麥 年 金 體 系 的 擴 張 過 程, 不 僅 強 化 原 先 地 位 維 持 的 功 能, 也 一 併 考 量 低 收 入 者 的 最 低 所 得 保 障 相 對 的, 貝 弗 里 奇 國 家 則 出 現 重 大 的 變 化, 朝 往 不 同 的 方 向 發 展 一 方 面,1960 年 代 瑞 典 芬 蘭 挪 威 及 加 拿 大 等 國 家 著 手 在 基 礎 年 金 向 上 加 層 (topping-up), 繳 費 式 無 基 金 準 備 (nonfunded) 的 薪 資 相 關 補 充 年 金 ( 公 共 柱 第 二 層 ), 維 繫 生 命 週 期 的 所 得 連 續 性, 進 而 導 致 這 些 國 家 的 年 金 體 系 發 生 質 變 轉 型 為 俾 斯 麥 國 家 ; 另 一 方 面, 其 餘 的 貝 弗 里 奇 國 家 如 荷 蘭 英 國 與 丹 麥 等 則 晚 至 1970 年 代 才 開 始 透 過 推 動 職 業 年 金 方 案 擴 展 年 金 體 系, 但 不 同 於 瑞 典 等 國 家 選 擇 隨 收 隨 付 (PAYG) 的 公 共 年 金, 反 而 是 採 取 私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28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人 完 全 提 存 的 形 式, 呈 現 出 多 柱 的 取 向 ( 圖 2-1), 另 僅 有 紐 西 蘭 與 愛 爾 蘭 沒 有 出 現 加 層 的 現 象 (Hinrichs, 2000: ) 綜 合 而 言, 歷 經 戰 後 期 間 的 擴 張 改 革,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在 1970 年 代 已 經 建 立 完 整 的 年 金 體 系, 實 現 預 防 貧 窮 與 所 得 替 代 的 必 要 功 能, 但 各 國 受 到 不 同 階 段 決 策 的 影 響, 沿 著 傳 統 俾 斯 麥 與 貝 弗 里 奇 二 分 的 軸 線 發 展 出 社 會 保 險 ( 單 柱 ) 與 多 柱 等 兩 類 年 金 體 系, 而 兩 者 在 給 付 分 配 來 源 以 及 財 務 形 式 的 根 本 性 差 異, 也 意 味 著 未 來 年 金 體 系 將 分 殊 於 不 同 的 改 革 路 徑 俾 斯 麥 體 系 貝 弗 里 奇 體 系 ( 地 位 維 持 ) ( 基 礎 安 全 ) 德 國 普 及 式 加 層 奧 地 利 (1) 早 鳥 者 ( 隨 收 隨 付 公 共 ) 義 大 利 瑞 典 法 國 芬 蘭 比 利 時 挪 威 美 國 加 拿 大 (2) 後 到 者 ( 提 撥 私 人 ) 西 班 牙 荷 蘭 希 臘 英 國 葡 萄 牙 瑞 士 丹 麥 奧 地 利 無 普 及 式 加 層 紐 西 蘭 愛 爾 蘭 資 料 來 源 :(Hinrichs, 2010: 355) 圖 2-1 年 金 體 系 類 型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29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專 題 論 述 參 公 私 混 合 的 趨 同 路 徑 時 序 進 入 1980 年 代 以 後, 隨 著 年 金 體 系 已 臻 成 熟 之 際, 卻 也 分 別 面 臨 來 自 於 人 口 老 化 提 早 退 休 等 社 會 變 遷 因 素, 以 及 經 濟 成 長 走 緩 全 球 經 貿 競 爭 等 經 濟 趨 勢 的 雙 重 壓 力, 迫 使 各 國 拉 開 年 金 改 革 的 序 幕 在 1998 年 之 前, 多 數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都 至 少 經 歷 過 一 次 重 大 的 改 革 工 程 (Myles and Pierson, 2001: 305) 然 而, 從 許 多 比 較 年 金 研 究 的 討 論 可 以 發 現, 問 題 壓 力 改 革 機 會 與 方 向 是 取 決 年 金 體 系 的 制 度 設 計, 也 就 是 說, 年 金 改 革 呈 現 出 高 度 路 徑 依 賴 (path-dependent) 的 特 性 (Bonoli, 2003; Bonoli and Shinkawa, 2005; Hinrichs, 2000; Myles and Pierson, 2001) 一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國 家 的 改 革 路 徑 由 於 俾 斯 麥 國 家 的 年 金 體 系 採 取 代 間 移 轉 的 隨 收 隨 付, 特 別 敏 感 於 人 口 失 衡, 隨 著 扶 老 比 的 持 續 攀 升, 加 上 過 去 退 休 保 障 的 慷 慨 承 諾, 反 映 出 公 共 年 金 支 出 日 益 膨 脹, 財 務 收 支 逐 漸 難 以 平 衡 不 過, 改 革 過 程 卻 遭 逢 許 多 障 礙, 導 致 變 革 的 幅 度 十 分 有 限, 少 有 根 本 性 改 革 的 出 現, 例 如 年 金 體 系 創 造 出 龐 大 的 受 益 人 口, 人 口 老 化 也 連 帶 增 強 相 對 的 政 治 影 響 力, 在 政 黨 競 爭 的 民 主 體 制 之 下, 任 何 嘗 試 削 減 給 付 內 容 或 水 準 的 決 定, 都 將 招 致 選 舉 處 罰 或 失 去 政 治 資 本, 以 義 大 利 1995 年 的 改 革 經 驗 為 例, 當 時 的 總 理 貝 魯 斯 柯 尼 (Berlusconi) 提 出 年 金 改 革 計 畫 書, 內 容 以 緊 縮 年 金 給 付 額 度 為 目 標, 卻 引 來 大 規 模 的 抗 議, 超 過 百 萬 民 眾 占 據 羅 馬 街 頭, 同 時 議 會 多 數 聯 盟 內 部 出 現 衝 突, 內 外 交 迫 的 行 政 內 閣 被 迫 撤 回 改 革 計 畫, 貝 魯 斯 柯 尼 也 在 隨 後 宣 佈 辭 去 總 理 一 職 ; 再 者,Myles 與 Pierson(2001: ) 認 為 雙 重 付 費 (double payment) 所 帶 來 龐 大 的 轉 換 成 本 ( 註 2), 形 成 隨 收 隨 付 制 走 向 完 全 提 存 制 的 障 礙, 譬 如 英 國 在 柴 契 爾 政 府 執 政 期 間, 欲 關 閉 1975 年 工 黨 執 政 時 期 實 施 的 國 家 薪 資 所 得 相 關 年 金 (State Earning-Related Pension Scheme, SERPS), 並 研 擬 轉 移 成 提 撥 體 制, 不 僅 工 黨 與 老 人 團 體 反 對, 保 險 公 司 與 英 國 工 業 聯 合 會 也 因 考 量 雙 重 付 費 將 導 致 更 高 的 工 資 稅 (payroll tax), 所 以 並 不 支 持 保 守 黨 政 府 提 出 的 改 革 方 案 因 此, 多 數 歐 陸 國 家 在 八 零 年 代 改 革 初 期, 主 要 策 略 均 是 透 過 增 加 保 險 費 率 或 一 般 稅 收 移 轉 以 維 持 年 金 支 出 與 收 益 之 間 的 平 衡, 不 難 看 出 政 治 人 物 運 用 既 有 的 制 度 資 源 來 解 決 財 政 問 題, 嘗 試 避 免 選 擇 具 有 政 治 風 險 的 緊 縮 措 施, 但 其 中 提 高 費 率 的 作 法 存 在 侷 限 性 與 選 票 成 本 首 先, 增 加 保 險 費 代 表 著 非 工 資 勞 動 成 本 負 擔 加 重, 涉 及 經 濟 競 爭 力 也 不 利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其 次, 提 高 費 率 將 直 接 減 少 可 支 配 所 得, 且 多 繳 並 不 會 提 高 未 來 退 休 的 給 付 水 準, 現 下 勞 工 普 遍 不 歡 迎, 可 能 付 出 選 票 流 失 的 代 價 在 費 率 不 宜 過 度 調 整 的 限 制 之 下, 改 革 焦 點 就 從 財 務 面 轉 移 到 給 付 面, 惟 考 量 直 接 降 低 給 付 水 準 將 衍 生 出 的 政 治 風 險, 而 選 擇 漸 進 間 接 微 調 的 方 式, 減 少 改 革 的 顯 著 性, 例 如 德 國 於 1992 年 實 施 的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將 年 金 給 付 調 整 指 數, 由 稅 前 薪 資 改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0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變 為 稅 後 薪 資, 並 逐 年 取 消 提 早 退 休, 也 就 是 Pierson(1994) 所 稱 的 遞 減 主 義 (decrementalism) 再 者, 將 年 金 體 系 納 入 人 口 要 素 或 總 體 經 濟 要 素, 作 為 調 節 所 得 替 代 率 與 費 率 之 間 的 平 衡 機 制 如 同 德 國 在 2004 年 的 改 革 將 給 付 計 算 公 式 加 入 永 續 性 要 素, 以 勞 動 人 口 與 退 休 人 口 之 比 率 衡 量 保 障 水 準 ( 葉 崇 揚 施 世 駿,2009:22) 直 到 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隨 著 經 濟 全 球 化 與 自 由 化 的 腳 步, 以 及 馬 斯 垂 克 條 約 (Maastricht Treaty) 對 於 各 國 公 共 赤 字 的 要 求,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國 家 才 重 新 定 位 年 金 政 策, 開 始 往 私 人 提 存 式 年 金 發 展, 這 意 味 著 退 休 所 得 從 公 共 年 金 主 導 轉 移 到 公 私 混 合 的 路 徑 德 國 在 2001 年 與 2004 年 兩 次 的 年 金 改 革, 確 立 年 金 私 有 化 的 方 向, 藉 由 企 業 附 加 年 金 體 系 與 個 人 附 加 年 金, 試 圖 擴 充 私 人 年 金 市 場 的 發 展, 改 變 以 公 共 年 金 為 主 幹 的 傳 統, 邁 往 多 柱 保 障 的 典 範 轉 移 ( 葉 崇 揚 施 世 駿,2009:18-25) 總 的 來 說,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國 家 採 取 的 是 階 段 性 改 革 策 略 ( Bonoli and Palier, 2007) 最 初 改 革 措 施 明 顯 是 制 度 內 部 技 術 性 的 調 整 (parametric changes), 譬 如 調 整 給 付 公 式 延 長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與 提 高 保 險 費 率 等, 九 零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才 陸 續 進 行 結 構 改 革 (structure reform), 從 單 一 柱 轉 型 至 多 柱 年 金 體 系, 加 強 第 二 柱 ( 職 業 年 金 ) 與 第 三 柱 ( 個 人 年 金 ) 的 重 要 性, 降 低 公 共 年 金 在 退 休 所 得 來 源 的 比 重, 呈 現 出 年 金 公 私 混 合 的 發 展 圖 像 二 貝 弗 里 奇 國 家 的 發 展 過 程 貝 弗 里 奇 多 柱 年 金 體 系 國 家 也 跟 上 1980 年 代 以 來 的 改 革 風 潮, 一 方 面 是 為 回 應 財 務 健 全 與 制 度 永 續 性, 基 礎 年 金 與 職 業 年 金 都 分 別 出 現 給 付 水 準 緊 縮 例 如 英 國 在 柴 契 爾 政 府 執 政 期 間, 將 基 礎 年 金 的 給 付 後 調 整 (indexation), 由 薪 資 成 長 改 與 物 價 指 數 連 動, 造 成 給 付 水 準 一 定 程 度 的 削 減 (Blake, 2003: 22), 而 荷 蘭 的 基 礎 年 金 (AOW) 也 在 1980 年 代 暫 停 指 數 調 整, 並 進 一 步 於 1992 年 規 定 當 每 100 位 經 濟 人 口 中 超 過 82 位 處 於 非 經 濟 活 動 狀 態 時, 即 無 指 數 調 整 的 適 用, 導 致 後 續 1993 年 到 1995 年 期 間 給 付 後 調 整 暫 止 (Anderson, 2011: 301) 再 者, 許 多 私 人 職 業 年 金 方 案 將 給 付 方 式 由 確 定 給 付 (defined benefit) 轉 為 確 定 提 撥 (defined contribution), 或 者 給 付 計 算 公 式 的 參 數 自 最 終 薪 資 改 成 生 涯 平 均 薪 資, 從 而 降 低 給 付 的 慷 慨 性, 並 且 將 退 休 所 得 的 風 險 轉 移 給 個 別 受 僱 者 ( 註 3) 英 國 在 2001 年 至 2003 年 之 間 有 近 41% 的 企 業 改 選 擇 確 定 提 撥 制, 同 時 採 計 平 均 薪 資 的 年 金 方 案 比 例 也 逐 年 升 高 (Bridgen and Meyer, 2011: ) 另 一 方 面, 擴 張 私 人 年 金 的 涵 蓋 率, 以 及 改 善 第 二 柱 職 業 年 金 的 給 付 水 準, 成 為 多 柱 年 金 體 系 國 家 主 要 的 改 革 目 標, 但 不 同 的 國 家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並 不 一 致 譬 如 瑞 士 在 1985 年 推 動 強 制 性 職 業 年 金 計 畫,199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業 已 普 及 於 全 體 男 性 受 僱 者, 女 性 受 僱 者 的 涵 蓋 率 則 僅 達 80%(Bonoli and Häusermann, 2011: 320)( 註 4); 此 外, 丹 麥 與 荷 蘭 則 是 藉 著 集 體 協 商 與 強 盛 工 會 的 傳 統, 大 幅 度 增 加 職 業 年 金 的 涵 蓋 率 (Anderson,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專 題 論 述 2011: 197; Anderson, 2011: 305), 而 英 國 也 在 2008 年 年 金 法 規 定 雇 主 須 為 受 僱 者 自 動 加 入 (automatic enrolment) 一 個 合 格 的 企 業 年 金 方 案, 以 更 高 程 度 強 制 性 拓 展 職 業 年 金 的 涵 蓋 率 ( 傅 從 喜 施 世 駿 與 陳 明 芳, 2011:32-33) 第 三 個 改 革 面 向 在 於 適 應 勞 動 市 場 家 庭 與 社 會 的 結 構 變 遷, 例 如 修 改 年 金 權 的 賦 益 權 與 可 攜 帶 性 之 規 定 引 入 再 分 配 機 制 如 給 予 非 正 式 照 顧 者 年 金 基 數 (credit) 延 後 退 休 年 齡 ( Hinrichs and Jessoula, 2012: 14-15), 以 及 將 非 典 型 就 業 者 如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納 入 年 金 方 案 ( 荷 蘭 瑞 士 ) 肆 金 融 危 機 後 的 年 金 改 革 2008 年 的 金 融 危 機 對 於 公 共 年 金 與 私 人 年 金 的 財 政 永 續 性, 帶 來 立 即 短 暫 與 長 期 的 影 響 為 挽 救 金 融 體 系 的 財 政 負 擔 限 制 未 來 福 利 國 家 資 助 公 共 年 金 與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的 能 力, 甚 至 後 續 的 歐 債 危 機 進 一 步 放 大 改 革 公 共 年 金 的 財 務 壓 力 例 如 南 歐 國 家 的 公 共 年 金 已 經 推 出 一 系 列 的 改 革 措 施 ( 莊 正 中, 2012:87-91;Casey, 2012: ;Orenstein, 2011: 74) 然 而, 多 數 歐 洲 福 利 國 家 的 經 濟 成 長 仍 然 依 舊 疲 弱, 加 上 高 失 業 率 問 題 ( 特 別 是 青 年 失 業 ), 將 進 一 步 侵 蝕 未 來 的 財 政 健 全 性 其 次, 金 融 危 機 也 影 響 私 人 年 金 的 發 展, 更 且 為 過 去 席 捲 全 球 的 年 金 私 有 化 策 略 帶 來 許 多 省 思 與 啟 示 事 實 上, 年 金 私 有 化 的 趨 勢 形 塑 歐 洲 各 國 2000 年 之 後 年 金 政 策 的 走 向, 尤 其 是 在 英 國 於 1990 年 代 發 生 年 金 醜 聞 ( 註 5) 以 及 2000 年 初 期 的 經 濟 危 機 之 後, 私 人 提 存 制 年 金 的 規 範 與 治 理 成 為 近 年 受 到 關 注 的 改 革 面 向 也 就 是 說, 規 範 架 構 的 重 點 在 於 確 保 年 金 基 金 更 具 安 全 性, 並 且 更 能 抵 擋 經 濟 危 機 的 震 盪, 譬 如 投 資 限 制 或 基 金 償 付 能 力 的 要 求 ( 例 如 荷 蘭 ) 但 是 一 連 串 的 改 革 顯 然 不 足 以 因 應 2008 年 爆 發 的 金 融 危 機 自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後 的 一 年 之 內, 多 數 歐 洲 國 家 的 年 金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大 幅 滑 落, 其 中 愛 爾 蘭 年 金 基 金 資 產 降 低 高 達 35%, 而 其 餘 國 家 則 都 下 跌 10% 至 20% 之 間, 丹 麥 是 少 數 例 外, 資 產 規 模 反 而 出 現 成 長 ; 年 金 基 金 的 損 失 程 度 取 決 於 投 資 組 合 (portfolio), 亦 即 風 險 性 股 票 市 場 投 資 ( 股 票 避 險 基 金 等 ) 相 較 於 保 守 投 資 ( 政 府 債 券 國 內 不 動 產 等 ), 換 句 話 說, 投 資 組 合 的 規 範 可 以 有 效 限 制 暴 露 於 風 險 投 資 的 範 圍, 愛 爾 蘭 與 丹 麥 就 是 最 鮮 明 的 對 照 (Ebbinghaus, 2012: 190) 被 視 為 解 決 公 共 年 金 財 政 永 續 性 困 局 的 私 人 提 存 式 年 金, 卻 反 倒 出 現 財 務 與 長 期 報 酬 收 益 不 確 定 性 的 問 題 整 體 而 言, 為 恢 復 以 往 的 資 金 提 存 比 率 (funding ratio), 未 來 將 朝 向 緊 縮 的 改 革 方 向, 職 業 年 金 ( 尤 其 是 企 業 層 級 的 職 業 年 金 ) 的 給 付 方 式 會 因 壓 力 而 撤 回 確 定 給 付 方 案 (DB), 而 往 後 以 確 定 提 撥 方 案 (DC) 為 主 流 的 趨 勢 更 為 明 顯 再 者, 降 低 給 付 額 度 增 加 提 撥 費 率 或 延 後 退 休 也 是 回 應 的 作 法 之 一, 以 瑞 士 為 例,2008 年 私 部 門 提 存 比 率 降 至 97%, 進 而 暫 止 給 付 後 的 指 數 調 整 和 提 高 提 撥 費 率 (Ebbinghaus, 2013) 從 而, 年 金 改 革 面 臨 難 解 的 雙 重 矛 盾,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2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7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更 多 政 策 試 圖 降 低 私 人 提 存 制 度 的 金 融 風 險, 卻 不 能 夠 提 供 高 於 隨 收 隨 付 體 系 的 給 付 水 準 ; 但 允 許 更 高 的 金 融 市 場 風 險, 而 難 以 確 保 更 多 老 年 所 得 安 全 的 不 確 定 性 (Ebbinghaus, 2012: 191) 伍 結 論 與 啟 示 總 的 來 說, 考 察 近 年 來 歐 洲 地 區 的 年 金 改 革 趨 勢, 無 論 是 俾 斯 麥 或 貝 弗 里 奇 體 系 國 家 都 持 續 調 降 公 共 年 金 的 給 付 水 準, 但 在 緊 縮 的 同 時 積 極 透 過 稅 式 優 惠 或 推 動 立 法 發 展 職 業 年 金 與 個 人 年 金, 以 彌 補 削 減 之 後 產 生 的 所 得 落 差 (Ebbinghaus, 2011); 另 一 方 面, 俾 斯 麥 年 金 體 系 逐 步 降 低 公 共 年 金 在 退 休 所 得 來 源 的 比 重, 並 且 推 動 更 多 以 防 止 貧 窮 為 目 的 的 最 低 年 金 保 障 制 度, 以 及 補 償 非 經 濟 活 動 人 口 的 年 金 基 數, 而 將 所 得 維 持 的 功 能 留 給 雇 主 工 會 及 個 人, 與 貝 弗 里 奇 國 家 的 年 金 結 構 圖 像 日 趨 相 近, 公 私 混 合 的 多 柱 年 金 體 系 成 為 目 前 的 主 流 模 式 再 者, 後 金 融 危 機 時 期, 國 家 財 政 債 臺 高 築 迫 使 公 共 年 金 面 對 另 一 波 的 緊 縮 壓 力 ; 再 者, 由 於 私 人 年 金 基 金 的 資 產 規 模 下 滑, 許 多 職 業 年 金 開 始 透 過 改 變 給 付 方 式 增 加 費 率 或 延 後 退 休 來 降 低 整 體 支 出 此 外, 也 可 以 觀 察 到 政 府 在 改 革 過 程 中 的 角 色 演 變 私 人 年 金 可 預 期 地 在 未 來 取 代 公 共 年 金 的 重 要 性, 意 味 著 國 家 在 退 休 保 障 的 職 能 出 現 轉 變, 業 已 從 年 金 提 供 者 轉 變 為 制 度 的 規 範 者, 特 別 是 2000 年 之 後 遭 逢 兩 次 經 濟 危 機 的 挑 戰, 國 家 必 須 在 公 共 監 督 投 資 限 制 與 給 付 保 障 機 制 等 規 範 需 求 上 提 出 回 應 除 此 之 外, 如 何 從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體 系 漫 長 的 改 革 歷 程 獲 得 啟 發, 是 本 文 寫 作 的 另 一 重 要 目 的, 雖 然 與 歐 洲 國 家 在 制 度 發 展 與 改 革 進 程 上 並 不 相 同, 但 仍 有 許 多 作 法 可 以 借 鏡 1990 年 代 以 降, 國 內 老 年 退 休 經 濟 安 全 體 系 的 改 革 圍 繞 於 公 共 年 金 與 國 家 規 範 職 業 年 金 的 整 合 與 建 構, 但 隨 著 人 口 結 構 轉 變 促 使 老 年 依 賴 比 快 速 攀 升, 導 致 老 年 經 濟 保 障 在 擴 張 的 同 時, 就 開 始 面 臨 緊 縮 的 壓 力 然 而, 最 近 一 波 修 法 過 程 受 到 來 自 於 退 休 者 屆 齡 退 休 者 利 益 團 體 或 在 野 政 黨 的 反 對 壓 力, 甚 至 引 起 勞 工 或 教 師 團 體 先 後 發 動 遊 行 抗 爭, 一 方 面 反 映 出 政 府 忽 略 維 繫 退 休 所 得 的 適 足 性, 削 減 給 付 卻 缺 乏 替 中 低 所 得 者 規 劃 其 他 所 得 來 源 的 結 果 ; 換 句 話 說, 整 體 改 革 方 向 過 於 強 調 財 政 永 續, 遺 忘 年 金 制 度 的 基 本 功 能 是 對 抗 老 年 貧 窮, 尤 其 是 勞 保 年 金 改 革 之 後, 可 能 發 生 給 付 水 準 過 低 的 風 險, 現 階 段 如 何 藉 由 公 共 年 金 與 職 業 年 金 的 互 動 關 係 補 足 緊 縮 而 來 的 保 障 缺 口, 是 未 來 改 革 可 以 嘗 試 思 考 的 方 向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臺 灣 屬 於 類 俾 斯 麥 社 會 保 險 國 家, 呈 現 出 高 度 零 碎 職 業 分 立 和 差 別 待 遇 的 特 徵, 部 分 退 休 者 確 實 存 在 過 度 保 障, 包 括 相 對 慷 慨 的 給 付 額 度 與 提 早 退 休 衍 生 所 謂 嬰 兒 年 金 (baby pension) 的 現 象, 引 起 不 同 受 益 者 之 間 的 公 平 性 爭 議 從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整 合 不 同 制 度 之 間 的 歧 異 性, 並 非 單 一 檢 視 所 得 替 代 率 的 差 距, 而 須 細 緻 地 考 量 方 案 之 間 的 費 率 財 務 負 擔 比 例 計 算 公 式 與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因 為 年 金 給 付 被 視 為 準 財 產 權, 而 且 許 多 屆 齡 或 退 休 者 早 已 擬 定 相 關 退 休 計 畫, 突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3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8 專 題 論 述 如 其 來 的 削 減 動 作 容 易 招 致 反 彈 ; 因 此, 許 多 國 家 都 嘗 試 降 低 反 對 改 革 者 影 響 程 度 的 作 法, 例 如 修 正 後 的 給 付 辦 法 與 計 算 公 式 則 採 取 漸 進 式 只 適 用 於 未 來 世 代 的 改 革 步 調, 不 過 相 對 付 出 的 成 本 是 財 政 代 價, 抑 或 是 將 人 口 要 素 納 入 年 金 給 付 或 財 務 平 衡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當 中, 可 以 透 過 制 度 設 計 避 免 改 革 的 政 治 敏 感 性, 亦 同 時 強 化 世 代 正 義, 或 者 選 擇 衝 突 性 較 低 的 替 代 措 施 ( 註 6), 都 有 助 於 改 革 進 程 的 成 功 推 行 最 後, 回 顧 去 年 勞 工 保 險 與 勞 退 基 金 發 生 弊 端 醜 聞, 凸 顯 目 前 管 理 規 範 與 保 障 的 不 足, 歐 洲 國 家 在 年 金 基 金 的 規 範 與 治 理 經 驗, 提 供 我 國 政 府 許 多 可 參 照 之 處 ( 劉 侑 學 為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博 士 生 ; 呂 建 德 為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本 文 是 中 正 大 學 前 瞻 頂 尖 製 造 中 心 所 支 持 的 部 份 研 究 成 果, 謹 此 致 謝 ) 關 鍵 詞 : 年 金 改 革 私 人 年 金 金 融 危 機 註 釋 註 1: 德 國 於 2003 年 針 對 年 資 過 短 不 穩 定 就 業 工 作 生 涯 中 斷 者, 建 立 以 稅 收 為 來 源 寬 鬆 資 產 調 查 的 老 年 社 會 救 助 方 案, 舒 緩 退 休 生 活 的 貧 窮 危 機 註 2: 雙 重 付 費 係 指 現 下 的 就 業 者 不 僅 須 繳 費 以 支 付 當 期 退 休 者 的 年 金 給 付, 仍 得 額 外 為 自 身 未 來 退 休 所 得 提 繳 費 用 註 3: 荷 蘭 的 公 共 基 礎 年 金 針 對 所 有 65 歲 以 上, 且 在 15 歲 至 65 歲 期 間 居 住 於 荷 蘭 50 年 以 上 者, 給 予 均 一 給 付, 每 少 一 年 居 住 年 資 則 減 額 給 付 2% 財 政 來 源 是 一 部 份 來 自 於 課 徵 所 得 稅 階 前 兩 級,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但 從 1990 年 晚 期 起 設 定 最 高 費 率 的 限 制 (18.25%), 而 支 出 不 足 之 處 改 由 一 般 稅 收 補 充 ;2007 年 基 礎 年 金 的 支 出 約 占 GDP 的 5% 近 年 來 荷 蘭 政 府 著 手 建 立 基 礎 年 金 預 備 基 金 (AWO Reserve Fund), 財 源 來 自 於 每 年 政 府 存 款 (government deposits), 從 2020 年 開 始 協 助 支 應 給 付 註 4: 瑞 士 強 制 性 職 業 年 金 的 適 用 對 象, 僅 涵 蓋 薪 資 高 於 基 礎 年 金 (minimum AHV/AVS) 兩 倍 的 受 僱 者, 女 性 因 薪 資 較 低 之 故, 涵 蓋 率 並 非 普 及 而 只 達 80% 註 5: 英 國 在 1991 年 發 生 麥 斯 威 爾 醜 聞 (Maxwell pension scandal), 這 間 具 有 領 導 指 標 地 位 的 報 業 公 司, 負 責 人 涉 嫌 挪 用 企 業 年 金 基 金 投 資 在 瀕 臨 破 產 的 企 業, 後 來 事 件 曝 光 引 起 社 會 嘩 然 註 6: 比 利 時 預 期 扶 老 比 會 於 2010 年 至 2030 年 之 間 達 到 高 峰, 特 別 在 2001 年 藉 由 通 信 業 務 執 照 收 益 預 算 盈 餘 社 會 安 全 財 政 結 餘 等 財 源 建 立 儲 備 基 金 (buffer fund), 因 應 未 來 逐 漸 走 高 的 年 金 支 出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4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參 考 文 獻 劉 侑 學 呂 建 德 歐 洲 國 家 年 金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莊 正 中 (2012) 南 歐 國 家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的 經 驗 與 啟 示, 臺 灣 勞 工 季 刊, 第 32 期 (12 月 號 ), 頁 葉 崇 揚 施 世 駿 (2009) 典 範 連 續 或 典 範 轉 移? 德 國 與 英 國 年 金 改 革 研 究,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刊, 第 13 卷 第 1 期, 頁 1-51 Andersen, J. G. (2011). Demark: The Silent Revolution towards a 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 in B. Ebbinghaus (ed.), The Varieties of Pension Governance, pp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erson, K. M. (2011). The Netherlands: Adapting a Multipillar Pension System to Demographic and Economic Change, in B. Ebbinghaus (ed.), The Varieties of Pension Governance, pp 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lake, D. (2004). Contracting out of the State Pension System: the British Experience of Carrots and Sticks, in M. Rein et al. (eds.), Rethinking the Welfare Stat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ension Reform, pp Cheltenham, UK;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Bonoli, G. (2003). Two Worlds of Pension Reform in Western Europe, Comparative Politics, 35(4): Bonoli, G. and B. Palier (2007). When Past Reforms Open New Opportunities: Comparing Old-age Insurance Reforms in Bismarckian Welfare Systems,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41(6): Bonoli, G. and T. Shinkawa (2005). Ageing and Pension Reform Around the World : Evidence From Eleven Countries. Cheltenham, UK;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Casey, B. H. (2012).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Economic Crisis for Pensions and Pension Policy in Europe, Global Social Policy, 12(3): Ebbinghaus, B. (2011). Introduction: Studying Pension Privatization in Europe, in B. Ebbinghaus (ed.), The Varieties of Pension Governance, pp 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bbinghaus, B. and M. Gronwald (2011). The Changing Public-Private Pension Mix in Europe: From Path Dependence to Path Departure, in B. Ebbinghaus (ed.), The Varieties of Pension Governance, pp Oxford ;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bbinghaus, B. (2012). Europe s Transformations Towards a Renewed Pension System, in D. Natali et al. (eds.), The Politics of the New Welfare State, pp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bbinghaus, B. (2013). Second Thoughts on the Multipillar Paradigm: Pension Privatization in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5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專 題 論 述 Europe Facing the Financial Crisis, presented at SASE 25 th Annual Conference States in Crisis, June 27-29, 2013, University of Milan, Italy. Hinrichs, K. (2000). Elephants on the Move. Patterns of Public Pension Reform in OECD Countries, European Review, 8(3): Hinrichs, K. and J. F. Lynch (2010). Old-Age Pensions, in F. G. Castles et al.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Welfare State, pp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inrichs, K. and M. Jessoula (2012). Labour Market Flexibility and Pension Reforms: What Prospects for Old-Age Security?, in K. Hinrichs et al. (eds.), Labour Market Flexibility and Pension Reforms: Flexible Today, Secure Tomorrow?, pp 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Myles, J. and P. Pierson (2001). The Comparative Political Economy of Pension Reform, in P. Pierson (ed.), The New Politics of the Welfare State, pp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Meyer, T. and P. Bridgen (2011). Britain: Exhausted Voluntarism-The Evolution of a Hybrid Pension Regime, in B. Ebbinghaus (ed.), The Varieties of Pension Governance, pp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renstein, M. A. (2011). Pension Privatization in Crisis: Death or Rebirth of A global Policy Trend?,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64(3): Pierson, P. (1994). Dismantling the welfare state?: Reagan, Thatcher, and the politics of retrenchment. Cambridge, England;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44 期 23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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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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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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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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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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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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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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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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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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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左 鎮 區 104 年 人 口 婚 姻 結 構 狀 況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公 所 會 計 室 編 製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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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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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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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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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參、社會 黎萬民 吳允明 華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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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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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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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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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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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2009 年 署 長 簡 報 會 號 外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先 生 講 辭 P.16 22 員 工 提 問 及 部 門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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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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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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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