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碩博甄簡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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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網 址 :
2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1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4 肆 招 生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甄 試 方 式 6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20 陸 評 分 方 式 20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20 捌 報 到 20 玖 成 績 複 查 21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21 拾 壹 註 冊 入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2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22 附 錄 : 1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23 2 淡 江 大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25 3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27 4 所 組 代 碼 表 28 5 校 代 碼 表 30 6 推 薦 函 參 考 格 式 31 7 國 外 歷 切 結 書 35 8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36 9 造 字 申 請 表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參 考 格 式 退 費 申 請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淡 江 大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淡 江 大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42 2
3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及 網 址 簡 章 網 路 公 告 104 年 10 月 02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104 年 11 月 03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11 月 18 日 下 午 4 時 止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104 年 11 月 18 日 止 ( 星 期 三 )( 逾 期 不 受 理 ) 准 考 證 查 詢 及 列 印 試 場 查 詢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至 考 試 當 天 年 12 月 03 日 ( 星 期 四 ) 筆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05 日 ( 星 期 六 ) 榜 單 公 告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招 生 資 訊 成 績 單 寄 發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4 年 12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12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依 網 頁 公 告 說 明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105 年 02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淡 水 校 園 地 址 及 電 話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總 機 (02) 本 校 網 址 : 院 簡 介 : ( 點 選 術 單 位 / 選 擇 院 / 選 擇 ) 分 抵 免 : ( 點 選 行 政 單 位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法 規 章 程 ) 考 古 題 :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及 分 機 一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 二 就 貸 款 兵 役 就 優 待 減 免 奬 助 金 : 務 處 ( 生 輔 組 ) 住 宿 : 務 處 ( 住 輔 組 ) 三 雜 費 : 財 務 處 ( )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及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請 由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查 詢 及 下 載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4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所 別 淡 水 校 園 總 機 :(02) 序 號 所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序 號 所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1 中 國 文 經 濟 歷 史 會 計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統 計 大 眾 傳 播 企 業 管 理 資 訊 傳 播 資 訊 管 理 數 運 輸 管 理 物 理 公 共 行 政 化 管 理 科 建 築 商 管 院 經 營 管 理 全 英 語 位 程 10 土 木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西 牙 語 文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法 國 語 文 電 機 工 程 日 本 語 文 電 機 工 程 機 器 人 工 程 歐 洲 研 究 所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國 際 研 究 院 臺 灣 與 亞 太 研 究 全 英 語 位 程 19 資 訊 工 程 全 英 語 教 育 科 技 財 務 金 融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保 險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國 際 企 業 未 來 研 究 所 產 業 經 濟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博 所 別 序 號 所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序 號 所 名 稱 聯 絡 分 機 1 土 木 工 程 財 務 金 融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產 業 經 濟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管 理 科 電 機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教 育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資 訊 工 程 歐 洲 研 究 所 2703
5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大 校 院 或 國 外 大 畢 業 並 持 有 證 明,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大 同 等 歷 認 定 標 準 之 報 考 資 格 ( 附 錄 1),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所 博 訂 定 之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者 二 相 關 規 定 ( 一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者, 報 考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時, 得 以 軍 中 專 長 抵 充 工 作 經 驗, 但 需 持 有 足 以 辨 識 專 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二 ) 依 據 大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考 試 ( 四 ) 持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之 各 院 校 歷 報 考 者, 須 以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持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 須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籍 ( 五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校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六 ) 持 大 陸 地 區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七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八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前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或 不 實 等 情 事, 一 經 發 現, 本 校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二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1 月 3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1 月 18 日 下 午 4 時 止, 逾 時 不 受 理 報 名 統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關 閉, 請 留 意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統 關 閉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或 延 遲 繳 費 導 致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報 名 異 常 未 能 及 時 解 決, 請 儘 早 上 網 填 表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需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備 審 資 料 ( 二 ) 報 名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博 甄 試, 填 表 完 成 確 認 後, 依 統 賦 予 之 銀 行 代 碼 及 帳 號,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 郵 局 請 選 非 約 定 帳 號 ) 轉 帳 繳 費, 並 將 各 所 規 定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裝 入 自 行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之 B4 信 封,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郵 戳 為 憑 ) ( 三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5 時 ), 交 至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1 -
6 四 報 名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104 年 11 月 3 日 上 午 10:00 至 11 月 18 日 下 午 4:00 截 止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選 取 研 究 所 博 甄 試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輸 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表 登 錄 上 傳 照 片 取 得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繳 費 帳 號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銀 行 / 郵 局 繳 費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 轉 帳 至 11 月 18 日 晚 上 8 時 止 ) 請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 確 認 轉 帳 成 功 否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3. 同 等 力 生 是 1.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2.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30% 3. 受 理 同 等 力 考 生 報 名 1. 低 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證 明 文 件 至 招 生 組 2. 同 等 力 生 寄 送 相 關 資 料 至 招 生 組 是 審 核 身 分 及 資 格 依 各 所 規 定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送 書 審 資 料 (11 月 3 日 ~18 日 止 ) 完 成 報 名 否 1.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均 不 退 費 2. 不 具 同 等 力 報 考 資 格 不 受 理 報 名 於 11 月 30 日 起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並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一 ) 請 使 用 windows 作 業 統 中 的 IE5.0 以 上 瀏 覽 器 登 錄 ( 二 ) 輸 入 姓 名 若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先 以 _ 輸 入, 另 填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錄 9) 傳 真 至 招 生 組 - 2 -
7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考 生 須 繳 報 名 表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者, 須 另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供 相 關 單 位 審 核 以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各 款 報 考 者 ( 附 錄 1), 相 關 資 料 需 於 報 名 時 先 經 報 考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請 儘 早 繳 交, 若 審 議 不 具 報 考 資 格,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二 ) 備 審 資 料 : 請 詳 簡 章 各 所 之 規 定,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繳 交 ( 三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校 歷 者, 應 繳 交 國 外 歷 切 結 書 ( 附 錄 7) ( 四 ) 其 他 應 繳 資 料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錄 9)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 附 錄 8) 考 生 如 有 上 述 第 ( 三 ) ( 四 ) 項 資 料, 報 名 期 間 請 傳 真 至 招 生 組 (02) , 免 郵 寄 六 報 名 費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350 元 博 新 台 幣 2,550 元 ( 內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等 費 50 元 ) ( 二 ) 繳 費 方 式 與 注 意 事 項 : 參 閱 附 錄 3 1 請 確 認 登 錄 之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至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報 名 截 止, 若 無 繳 費 紀 錄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報 名, 逾 期 無 法 受 理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者,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 若 為 其 他 行 庫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可 於 次 1 工 作 日 查 詢 2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2 所 組 以 上 者, 請 依 個 別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繳 費 博 報 名 費 金 額 不 同, 如 有 誤 繳, 以 報 名 不 符 規 定 處 理 ( 三 )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須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核 考 試 當 天 請 帶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辦 理 退 報 名 費 30%( 辦 理 期 限 至 104 年 12 月 18 日 截 止 ) 1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2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 四 ) 退 費 申 請 : 1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其 餘 已 繳 報 名 費 者 概 不 退 還 (1) 溢 繳 報 名 費 (2)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故 未 完 成 報 名 (3) 已 繳 報 名 費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2 合 於 前 項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錄 11),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02)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3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經 扣 除 匯 費 ( 親 領 者 免 ) 及 審 查 行 政 作 業 費 ( 新 臺 幣 300 元 ) 後, 一 律 退 還,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轉 撥 至 考 生 帳 戶 七 准 考 證 查 詢 與 列 印 ( 一 ) 於 11 月 30 日 起 至 考 試 當 天, 開 放 考 生 網 頁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生 證 等 ) 應 試 ( 二 )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需 補 印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至 淡 水 校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行 政 大 樓 A213 室 ) 辦 理 八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照 片 上 傳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檔 案 為 jpg 格 式, 勿 超 過 1MB, 五 官 需 清 晰 可 辨 無 電 子 檔 者, 請 掃 描 2 吋 證 件 照 請 勿 傳 送 生 活 照,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報 名 費 繳 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所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 繳 費 前 請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 - 3 -
8 ( 三 ) 所 要 求 之 備 審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11 月 18 日 ) 前 寄 出 或 交 至 招 生 組, 超 過 報 名 期 限 以 致 影 響 後 續 審 查 作 業,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補 寄 送 資 料 繳 驗 之 備 審 資 料,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報 名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入 考 試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 四 ) 本 校 博 甄 試, 除 外, 其 餘 所 可 重 複 報 考 甄 試 均 安 排 於 同 一 天 舉 行,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量 各 所 組 之 時 程 考 生 報 名 2 所 組 以 上, 需 分 別 登 錄 報 名 表, 依 不 同 帳 號 繳 費, 備 審 資 料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不 同 資 料 袋, 註 明 報 考 之 所 組 後 寄 送 筆 試 科 目 成 績 可 同 時 採 計, 考 科 可 擇 一 所 組 應 考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筆 試 書 面 審 查 或 成 績 如 缺 考 或 零 分, 即 不 予 錄 取 ( 五 ) 除 博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所 生 均 需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語 檢 定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 六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入 錄 取 新 生 應 於 本 校 105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止 確 定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如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因 未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且 已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凡 具 有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七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函 :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緩 徵 條 件 ( 八 )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所 本 校 成 人 教 育 部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提 供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附 錄 14 ( 九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及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参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4 年 12 月 5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考 前 3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台 北 校 園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考 場 公 告 三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 應 試 時 請 自 備 2B 軟 心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以 備 選 擇 題 試 題 答 案 劃 卡 時 使 用 ( 所 ) 別 組 別 中 文 歷 史 資 圖 大 傳 資 傳 數 物 理 化 建 築 土 木 博 水 環 博 機 電 博 8:30~10:00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10:30 起 ~ - 4 -
9 ( 所 ) 別 組 別 電 機 電 機 機 器 人 化 材 航 太 資 工 資 工 資 訊 網 路 資 工 全 英 語 財 金 保 險 國 企 產 經 經 濟 會 計 統 計 企 管 資 管 運 管 公 行 管 科 商 管 院 西 語 法 文 日 文 歐 洲 所 博 博 博 博 博 博 8:30~10:00 A ( 含 英 美 文 議 題 ) B ( 含 英 語 語 言 議 題 ) 博 A ( 含 英 美 文 議 題 ) B ( 含 英 語 語 言 議 題 ) 博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10:30 起 ~ - 5 -
10 ( 所 ) 別 組 別 拉 美 所 日 本 所 大 陸 所 國 際 研 究 院 教 科 教 政 所 教 心 所 未 來 所 課 程 所 博 教 育 院 8:30~10:00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10:30 起 ~ 肆 招 生 所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甄 試 方 式 別 中 國 文 招 生 名 額 11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 含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論 文 報 告 創 作 等 ) 二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書 審 2 3 筆 試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331 歷 史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研 究 計 畫 書 1 份 ( 含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論 文 報 告 創 作 等 ) 二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簡 歷 1 份 50%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大 眾 傳 播 7 名 6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含 操 行 成 績 ) 二 簡 歷 1 份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作 品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書 等 ) 一 附 排 名 之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自 傳 三 推 薦 函 1 封 四 研 讀 計 畫 書 五 相 關 作 品 集 30% 30% 30% 20% 50% 2 書 審 3 2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非 本 科 畢 業 生 2382 入 後 須 選 修 本 所 指 定 之 3 門 課 程, 並 計 入 畢 業 分 本 習 內 容 包 含 視 覺 聽 覺 相 關 課 程, 辨 色 力 需 正 2305 常, 重 度 視 聽 障 礙 者, 宜 審 慎 考 慮 - 6 -
11 別 資 訊 傳 播 招 生 名 額 5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附 排 名 之 大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簡 歷 1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說 明 ) 三 推 薦 函 1 封 四 作 品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266 數 數 與 數 據 科 A 組 3 名 B 組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推 薦 函 2 封 三 簡 歷 1 份 1 2 書 審 3 筆 試 A 組 : 數 組 ( 內 容 線 性 代 數 微 積 分 ) B 組 : 數 據 科 組 ( 內 容 微 積 分 統 計 ) 2501 物 理 化 8 名 化 組 12 名 化 生 物 組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推 薦 函 2 封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原 畢 業 校 曾 授 課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推 薦 函 2 封 三 簡 歷 1 份 四 論 文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50% 2 2 本 提 供 入 獎 金 若 干 名 2578 如 有 缺 額 併 入 考 試 入 化 組 中 補 足 2533 建 築 A 組 9 名 B 組 6 名 B 組 原 住 民 3 名 一 A 組 : 建 築 相 關 畢 業 力 者 二 B 組 及 B 組 原 住 民 : 大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3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作 品 集 六 報 考 B 組 原 住 民 須 附 身 分 證 明 60% 30% 2 一 A 組 :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組 B 組 : 建 築 都 市 與 永 續 環 境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2610 三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3Y177 號 - 7 -
12 別 土 木 工 程 博 招 生 名 額 A 組 13 名 B 組 5 名 A 組 1 名 B 組 1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A 組 : 相 關 畢 業 B 組 : 國 內 外 建 築 與 相 關 研 究 所 畢 業 之 ( 含 全 或 之 名 次 )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了 解 生 性 向 及 能 力 之 文 件 A 組 :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B 組 : 一 簡 歷 作 品 集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各 1 份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各 1 份 三 推 薦 函 3 封 四 其 他 補 充 資 料 1 份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50%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一 A 組 ( 結 構 / 大 地 組 ):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鋪 面 工 程 B 組 ( 資 營 組 ):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發 展 營 建 企 業 專 案 管 理 鋪 面 管 理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4Y111 號 2611 一 A 組 : 土 木 組 B 組 : 建 築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4Y111 號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博 A 組 8 名 B 組 9 名 1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自 傳 簡 歷 1 份 五 相 關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自 傳 簡 歷 1 份 五 相 關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50% 50% 1 書 審 2 3 筆 試 1 書 審 2 3 筆 試 一 A 組 :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B 組 : 環 境 工 程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Y176 號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3Y176 號 - 8 -
13 別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博 招 生 名 額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12 名 精 密 機 械 組 12 名 2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1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作 品 研 究 能 力 證 明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1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作 品 研 究 能 力 證 明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2 備 註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4Y112 號 聯 絡 分 機 2613 電 機 工 程 博 通 訊 與 電 波 組 9 名 控 制 晶 片 與 統 組 5 名 積 體 電 路 與 計 算 機 統 組 9 名 4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審 查 之 專 題 報 告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審 查 之 資 料 50% 50% 2 2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2Y108 號 2615 電 機 工 程 機 器 人 工 程 A 組 7 名 B 組 10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審 查 之 專 題 報 告 課 外 活 動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50% 2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2615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2Y108 號 - 9 -
14 別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博 博 招 生 名 額 A 組 11 名 B 組 6 名 C 組 10 名 1 名 A 組 5 名 B 組 8 名 18 名 A 組 4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一 在 成 績 單 1 份 二 名 次 證 明 1 份 三 研 讀 計 畫 書 1 份 四 原 校 專 任 教 師 或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推 薦 函 2 封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簡 歷 1 份 三 計 畫 書 1 份 四 推 薦 函 2 封 五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三 簡 歷 1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三 推 薦 函 2 封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著 作 與 專 業 資 料 審 查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50% 50% 50% 60% 3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一 A 組 : 化 工 程 組 B 組 : 材 料 工 程 組 C 組 : 專 業 實 務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A B 組 生 畢 業 前 必 須 完 成 術 論 文 並 通 過 相 關 口 試 C 組 2045 生 畢 業 前 必 須 至 產 業 界 實 習 及 完 成 一 個 實 務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或 實 作 成 品, 並 通 過 相 關 口 試 四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3Y175 號 一 A 組 : 熱 流 組 B 組 : 固 力 與 控 制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2617 三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2Y106 號 一 A 組 : 統 組 B 組 : 理 論 組 ( 入 後 上 課 分 組 )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博 口 試 內 容 著 重 在 程 式 設 計 和 統 開 發 的 能 力 四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2Y107 號
15 別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全 英 語 招 生 名 額 6 名 7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2 封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 托 福 雅 思 多 益 全 民 英 檢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字 號 : 認 證 第 Y107 號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本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證 書 2616 字 號 : 認 證 第 2012Y107 號 財 務 金 融 博 A 組 12 名 B 組 8 名 4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一 研 讀 計 畫 書 ( 詳 述 個 人 選 擇 至 本 進 修 之 動 機 未 來 志 趣 及 自 我 能 力 評 估 等 ) 二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 三 其 他 相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未 來 研 究 領 域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 二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2 2 A 組 : 財 務 金 融 組 B 組 : 金 融 實 務 組
16 別 保 險 保 險 經 營 招 生 名 額 9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等 ) 三 推 薦 信 2 封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564 國 際 企 業 A 組 5 名 B 組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含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傑 出 證 明 ( 例 如 :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 等 ; 並 請 封 面 上 加 註 就 讀 校 聯 絡 電 話 及 住 址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歷 年 各 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成 績 影 本 乙 份 ( 如 能 提 供 者 ) 六 若 已 有 出 版 之 研 究 著 作 而 希 望 被 用 來 作 為 額 外 加 分 之 參 考 者 須 由 就 讀 科 相 關 之 任 課 教 師 及 主 任 簽 證 20% 2 一 A 組 : 國 際 企 業 組 B 組 : 國 際 經 貿 組 二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 含 )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2567 產 業 經 濟 博 A 組 5 名 B 組 5 名 2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等 ) 三 推 薦 函 2 封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推 薦 信 2 封 三 簡 歷 1 份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50% 1 書 審 2 3 筆 試 1 書 審 2 3 筆 試 A 組 : 產 業 分 析 組 B 組 : 產 業 管 理 組
17 別 經 濟 招 生 名 額 9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1 封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2 書 審 3 筆 試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595 會 計 1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二 經 歷 及 自 傳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歷 年 成 績 單 推 薦 函 2 封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20% 2 一 本 採 分 組 教,A 組 ( 會 計 審 計 專 業 組,12 名 ) 及 B 組 ( 會 計 審 計 實 務 組,3 名 ), 於 開 後 依 照 入 考 試 成 績 2594 排 序, 由 成 績 最 高 者 依 序 選 定 就 讀 組 別, 各 組 別 額 滿 為 止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統 計 應 用 統 計 6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50% 1 2 書 審 3 筆 試 2046 企 業 管 理 12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研 讀 計 畫 書 ( 詳 述 個 人 選 擇 至 本 進 修 之 動 機 未 來 志 趣 及 自 我 能 力 評 估 等 ) 二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排 名 ) 三 其 他 相 關 個 人 能 力 經 歷 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20%
18 別 資 訊 管 理 招 生 名 額 20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 或 工 作 經 歷 成 果 ) 三 推 薦 函 2 封 ( 或 曾 在 職 工 作 經 歷 ) 四 簡 歷 自 傳 1 份 五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專 題 報 告 專 案 計 畫 資 訊 成 果 活 動 表 現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645 運 輸 管 理 運 輸 科 9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科 公 共 政 策 博 6 名 A 組 7 名 B 組 7 名 7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履 歷 表 1 份 三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無 則 免 附 ) : 例 如 自 傳 讀 書 或 研 究 計 畫 習 心 得 各 類 證 照 得 獎 證 明 等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簡 歷 1 份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研 讀 計 畫 書 專 題 報 告 專 題 計 畫 活 動 表 現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或 報 告 六 專 業 領 域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50% 30% 30% 20% 1 2 書 審 3 筆 試 2 2 一 A 組 : 管 理 科 組 B 組 : 工 商 管 理 組 二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三 生 入 後, 應 依 報 考 組 別 分 別 修 讀 該 組 課 程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於 台 北 校 園 上 課
19 別 商 管 院 經 營 管 理 全 英 語 位 程 招 生 名 額 10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二 簡 歷 1 份 三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研 讀 計 畫 書 專 題 報 告 專 題 計 畫 活 動 表 現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0% 3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2186 英 文 A 組 3 名 B 組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1. 曾 修 專 業 科 目 數 及 其 成 績 2.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3.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如 TOEFL(CBT/iBT) TOEIC IELTS GEPT Cambridge Main Suite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 五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語 言 測 驗 成 績 參 與 專 題 及 公 共 事 務 榮 譽 事 蹟 等 ) A 組 : ( 含 英 美 文 議 題 ) B 組 : ( 含 英 語 語 言 議 題 ) 20% 2 一 繳 交 之 資 料 均 請 使 用 版 二 A 組 : 英 美 文 組 B 組 : 英 語 教 組 2329 博 A 組 2 名 B 組 3 名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1. 曾 修 專 業 科 目 數 及 其 成 績 2.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 五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或 報 告 ( 含 參 與 專 題 及 公 共 事 務 情 形 榮 譽 事 蹟 等 ) A 組 : ( 含 英 美 文 議 題 ) B 組 : ( 含 英 語 語 言 議 題 ) 20% 30% 50% 2 一 繳 交 之 資 料 均 請 使 用 版 二 A 組 : 英 美 文 組 B 組 : 英 語 教 組
20 別 西 牙 語 文 招 生 名 額 5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二 最 高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參 與 專 題 及 公 共 事 務 榮 譽 事 蹟 等 ) ( 以 西 牙 文 進 行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研 讀 計 畫 書 : 應 自 訂 主 題, 契 合 本 教 範 疇 ( 西 語 國 家 文 化 文 作 品 翻 譯 等 ), 以 術 論 文 格 式, 提 出 1.5 萬 至 2 萬 字 之 書 面 專 題 報 2337 告 法 國 語 文 4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1. 曾 修 專 業 科 目 數 及 其 成 績 2.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三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 四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參 與 專 題 作 品 榮 譽 事 蹟 英 法 文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等 ) 50% 日 本 語 文 6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及 其 他 等 ) 三 推 薦 函 2 封
21 別 歐 洲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組 10 名 俄 羅 斯 研 究 組 3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大 畢 業 力 者 二 最 高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1. 曾 修 專 業 科 目 數 及 其 成 績 2. 各 專 長 領 域 基 本 資 料 ( 含 操 行 成 績 ) 三 簡 歷 1 份 四 其 他 研 究 成 果 二 筆 試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20%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2 備 註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聯 絡 分 機 2703 博 3 名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最 高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簡 歷 1 份 ( 含 求 與 成 長 過 程 生 涯 目 標 及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四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歐 俄 研 究 背 景 及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50% 2 一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二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2703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 含 操 行 成 績 )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30% 30% 2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22 別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在 成 績 單 1 份 二 自 傳 簡 歷 三 1 位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推 薦 信 四 研 讀 ( 究 ) 計 畫 書 五 個 人 優 異 資 料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0% 3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聯 絡 分 機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及 日 語 檢 定 二 級 者, 始 得 畢 業 2709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經 濟 貿 易 組 8 名 文 化 教 育 組 8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研 讀 計 畫 書 ( 含 自 傳 求 工 作 經 驗 未 來 發 展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15% 2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2713 國 際 研 究 院 臺 灣 與 亞 太 研 究 全 英 語 位 程 5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 含 操 行 成 績 )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30% 30% 2 須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者, 始 得 畢 業 2706 教 育 科 技 9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 含 簡 歷 讀 書 計 畫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或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 含 操 行 成 績 ) 三 推 薦 函 2 封 30% 20% 50% 1 2 書 審 3 筆 試
23 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二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35% 5% 6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聯 絡 分 機 2115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12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 含 操 行 成 績 ) 三 推 薦 函 2 封 四 簡 歷 1 份 五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研 習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六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50% 2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3003 未 來 研 究 所 6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二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30% 20% 50% 1 2 書 審 3 筆 試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3001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8 名 大 畢 業 力 者 一 自 傳 ( 含 求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二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現 等 ) 1 份 5% 50% 2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24 別 教 育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招 生 名 額 4 名 資 格 條 件 備 審 資 料 甄 試 方 式 獲 位 或 具 同 等 力 者 二 大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三 簡 歷 1 份 四 論 文 或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或 報 告 五 專 業 領 域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占 總 成 績 比 例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2 備 註 可 申 請 提 前 入 聯 絡 分 機 2111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一 修 業 年 限 : 1 年 至 4 年 博 2 年 至 7 年 為 限 二 上 課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 管 科 博 於 台 北 校 園 上 課 ) 陸 評 分 方 式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3 位 四 捨 五 入 ) 筆 試 及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係 以 考 生 繳 交 的 備 審 資 料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所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三 筆 試 成 績 係 以 各 科 得 分 乘 比 重 後 之 總 和 除 以 比 重 和, 再 乘 以 各 所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四 成 績 係 以 各 所 委 員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所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五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為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筆 試 成 績 與 成 績 之 總 和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各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使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所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即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時, 根 據 各 所 訂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排 定 名 次 並 優 先 錄 取 ;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五 ) 分 組 招 生 之 所 ( 不 含 籍 分 組 ) 如 遇 各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除 各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互 為 流 用,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其 缺 額 亦 得 流 用 流 用 名 額 時, 則 依 同 所 不 同 組 之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遞 補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後, 各 所 若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則 併 入 一 般 招 生 考 試 入 名 額 內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 二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淡 水 台 北 校 園 及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錄 取 結 果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並 至 考 生 信 箱 捌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同 時 錄 取 多 所 組 時, 僅 能 擇 1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 正 取 生 同 時 備 取 其 他 所 組 時, 如 正 取 所 已 辦 理 報 到, 於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前 獲 備 取 所 遞 補 時, 考 生 可 放 棄 原 已 報 到 之 所 組, 選 擇 備 取 之 所 組 辦 理 報 到
25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或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淡 水 校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A212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遞 補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遞 補 說 明 依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遞 補 作 業 至 105 年 2 月 15 日 止, 未 遞 補 到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遞 補 資 格 三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准 考 證, 並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 一 ) 歷 證 件 : 1 或 畢 業 者, 繳 交 位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者, 依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1)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校 歷 者, 依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需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4 持 大 陸 地 區 歷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歷 者, 依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本 校 則 第 8 條 規 定, 入 報 到 時,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緩 期 補 繳 歷 證 件 經 核 准 者 外, 須 繳 驗 以 上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四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會 計 管 理 科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未 來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歐 洲 研 究 所 博 教 育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工 院 各 ( 建 築 土 木 水 環 機 電 電 機 化 材 航 太 資 工 ) 錄 取 生 已 畢 業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資 格, 欲 申 請 於 104 年 度 第 2 期 (105 年 2 月 ) 提 前 入 者,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提 前 入 申 請 表, 並 於 第 2 期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繳 費,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五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日 期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如 入 資 格 不 符 放 棄 或 已 向 他 校 報 到, 請 務 必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明 錄 取 所 及 資 格 不 符 或 放 棄 原 因,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註 冊 組 六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12)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所 組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及 收 件 人 姓 名, 並 貼 足 回 郵,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各 所 之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入 考 試 試 卷 及 審 查 資 料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簡 章 附 錄 13 淡 江 大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以 雙 掛 號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申 訴 人
26 拾 壹 註 冊 入 及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錄 取 生 自 105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上 網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新 生 入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5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 以 瞭 解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 本 校 不 再 寄 紙 本 資 料 錄 取 生 應 如 期 繳 費 選 課 方 為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資 格 繳 費 單 另 由 財 務 處 於 8 月 中 旬 寄 送,8 月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至 自 行 列 印 或 洽 詢 財 務 處 (02) 轉 2067 二 105 年 度 研 究 生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年 度 資 料 作 為 參 考 104 年 度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 研 究 生 院 / 收 費 項 目 文 院 外 語 院 教 育 院 國 際 研 究 院 理 院 工 院 商 管 院 費 39,975 41,820 41,820 39,975 雜 費 8,075 13,800 14,270 8,805 註 :( 一 ) 大 傳 所 資 傳 所 資 管 所 等 比 照 工 院 標 準 收 費 ( 二 ) 延 修 生 核 准 選 修 在 職 專 課 程 者, 依 在 職 專 分 費 標 準 收 費 ( 三 ) 其 他 費 用 請 至 財 如 務 處 網 頁 點 選 雜 費 業 務 查 詢 ( 四 ) 博 延 修 生 :103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之 博 延 修 生, 每 期 修 習 9 分 以 下 ( 含 ) 者, 另 加 收 雜 費 4,500 元 三 生 出 國 留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校 規 定 繳 交 該 校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需 繳 交 本 校 1/4 雜 費 ; 交 換 生 需 在 本 校 繳 交 全 額 之 雜 費, 但 在 姐 妹 校 不 需 繳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27 附 錄 1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 條 文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 略 )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 一 在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或 休,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校 畢 業 程 度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博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 一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或 休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位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獲 有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畢 業 獲 有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28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校 歷,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但 大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位,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 肄 ) 業 歷, 其 畢 ( 肄 ) 業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校 副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技 術 院 二 年 制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 肄 ) 業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 肄 ) 業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 肄 ) 業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 肄 ) 業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9 附 錄 2 淡 江 大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95 年 10 月 20 日 96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96 年 7 月 31 日 96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9 月 17 日 98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9 年 3 月 31 日 99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3 月 15 日 102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9 月 18 日 103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30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二 十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二 十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校 權 益 者,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31 附 錄 3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費 須 知 : (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依 各 銀 行 / 郵 局 提 款 機 轉 帳 規 定 扣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2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請 仔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 5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350 或 2,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務 必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已 扣 款, 轉 帳 成 功 7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1 請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2 受 款 人 名 稱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3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請 仔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 4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或 2,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6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三 )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依 各 銀 行 / 郵 局 轉 帳 規 定 扣 手 續 費 ) 1 填 寫 匯 款 單 2 填 寫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淡 江 大 4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請 仔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 5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350 或 2,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同,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繳 費 帳 號 考 生 如 報 名 2 所 組 以 上, 每 一 所 組 之 報 名 表 上 的 帳 號 亦 不 相 同, 請 詳 細 確 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尚 未 繳 費 前, 如 登 錄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操 作, 錯 誤 報 名 表 作 廢, 請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帳 號 繳 費 報 名 費 繳 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所 組 別 應 考 資 格 ( 二 ) 繳 費 後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至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報 名 截 止, 若 無 繳 費 紀 錄 者, 一 律 視 同 未 報 名, 逾 期 無 法 受 理 若 為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者,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 若 為 其 他 行 庫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可 於 次 1 工 作 日 查 詢 ( 三 ) 考 生 請 務 必 至 網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 招 生 簡 章 ) 下 載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B4 信 封, 於 報 名 期 限 截 止 前, 將 資 料 備 妥 以 掛 號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送 至 招 生 組 ( 四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可 依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至 進 行 : 繳 費 查 詢 / 試 場 查 詢 / 錄 取 查 詢 /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32 附 錄 4 淡 江 大 105 年 度 博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 所 ) 組 代 碼 表 ( 所 ) 別 組 別 代 碼 中 國 文 3010 歷 史 3020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3040 大 眾 傳 播 3050 資 訊 傳 播 3060 數 數 與 數 據 科 A 組 ( 數 組 ) B 組 ( 數 據 科 組 ) A 組 ( 建 築 與 都 市 設 計 組 ) B 組 ( 建 築 都 市 與 永 續 環 境 組 ) B 組 ( 原 住 民 ) A 組 ( 結 構 / 大 地 組 ) B 組 ( 資 營 組 ) A 組 ( 水 資 源 工 程 組 ) B 組 ( 環 境 工 程 組 ) 光 機 電 整 合 組 精 密 機 械 組 通 訊 與 電 波 組 控 制 晶 片 與 統 組 積 體 電 路 與 計 算 機 統 組 A 組 B 組 A 組 ( 化 工 程 組 ) B 組 ( 材 料 工 程 組 ) A 組 ( 熱 流 組 ) B 組 ( 固 力 與 控 制 組 ) 物 理 3130 化 組 3151 化 化 生 物 組 建 築 土 木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機 器 人 工 程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A 組 統 組 B 組 理 論 組 ( 入 分 組 ) 3280 資 訊 工 程 資 訊 網 路 與 多 媒 體 3281 資 訊 工 程 全 英 語 3282 財 務 金 融 A 組 ( 財 務 金 融 組 ) 3311 B 組 ( 金 融 實 務 組 ) 3312 保 險 保 險 經 營 3330 國 際 企 業 產 業 經 濟 A 組 ( 國 際 企 業 組 ) B 組 ( 國 際 經 貿 組 ) A 組 ( 產 業 分 析 組 ) B 組 ( 產 業 管 理 組 ) 經 濟 3380 商 管 院 經 營 管 理 全 英 語 位 程 3410 A 組 會 計 審 計 專 業 組 B 組 會 計 審 計 實 務 會 計 組 ( 入 分 組 )
33 ( 所 ) 別 組 別 代 碼 統 計 應 用 統 計 3430 企 業 管 理 3440 資 訊 管 理 3460 運 輸 管 理 運 輸 科 3470 公 共 行 政 公 共 政 策 3480 管 理 科 A 組 ( 管 理 科 組 ) B 組 ( 工 商 管 理 組 ) A 組 ( 英 美 文 組 ) B 組 ( 英 語 教 組 ) 西 牙 語 文 3520 法 國 語 文 3530 日 本 語 文 3540 歐 洲 研 究 所 歐 洲 聯 盟 研 究 組 俄 羅 斯 研 究 組 拉 丁 美 洲 研 究 所 3620 日 本 政 經 研 究 所 3640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國 際 研 究 院 臺 灣 與 亞 太 研 究 全 英 語 位 程 經 濟 貿 易 組 文 化 教 育 組 教 育 科 技 3710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3720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3730 未 來 研 究 所 3740 課 程 與 教 研 究 所 3750 土 木 工 程 博 A 組 ( 土 木 組 ) 4221 B 組 ( 建 築 組 ) 4222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博 4230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博 4240 電 機 工 程 博 4250 化 工 程 與 材 料 工 程 博 4260 資 訊 工 程 博 4280 財 務 金 融 博 4310 產 業 經 濟 博 4360 管 理 科 博 4490 博 A 組 ( 英 美 文 組 ) B 組 ( 英 語 教 組 ) 歐 洲 研 究 所 博 4610 教 育 院 教 育 領 導 與 科 技 管 理 博
34 附 錄 5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校 代 碼 表 代 號 校 名 稱 代 號 校 名 稱 代 號 校 名 稱 代 號 校 名 稱 代 號 校 名 稱 0001 國 立 台 灣 大 0055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校 0178 開 南 大 088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校 1030 大 仁 科 技 大 0002 國 立 政 治 大 0056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校 018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0889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校 1031 南 亞 技 術 院 0003 國 立 清 華 大 0057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校 0186 國 立 高 雄 大 0890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校 1032 東 南 科 技 大 0004 國 立 交 通 大 0058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校 01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0891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校 1033 中 華 科 技 大 0005 國 立 中 央 大 0059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校 0192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0892 永 達 技 術 院 1034 南 榮 技 術 院 0006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0060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校 0193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0893 私 立 南 華 大 1035 弘 光 科 技 大 0007 國 立 成 功 大 0061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校 0194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0895 國 立 空 中 大 1036 建 國 科 技 大 0008 國 立 中 興 大 0062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校 0195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 和 科 技 大 0009 國 立 陽 明 大 0063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校 0197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0897 私 立 明 新 科 技 大 103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0010 國 立 僑 生 大 先 修 0064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校 019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0899 私 立 和 春 技 術 院 1039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0011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0065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校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校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校 1040 致 理 技 術 院 00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0066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校 0206 興 國 管 理 院 09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1041 輔 英 科 技 大 001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0067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校 02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院 0923 環 球 科 技 大 1042 遠 東 科 技 大 0014 私 立 東 海 大 0068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校 0423 明 道 大 0926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1043 龍 華 科 技 大 0015 私 立 輔 仁 大 0069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校 0599 慈 濟 技 術 院 0927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1044 修 平 科 技 大 0016 私 立 東 吳 大 0070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校 07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092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1045 僑 光 科 技 大 0017 私 立 中 原 大 0071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校 0759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院 0929 國 立 東 華 大 1046 中 台 科 技 大 0018 私 立 高 雄 醫 大 0072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校 0760 樹 德 科 技 大 0931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1047 元 培 科 技 大 0019 私 立 淡 江 大 0073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校 0761 私 立 景 文 科 技 大 0932 國 立 聯 合 大 1048 中 州 科 技 大 00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0074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校 0776 國 立 臺 北 大 0933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1049 台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0021 私 立 台 北 醫 大 0075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校 0777 私 立 高 苑 科 技 大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1050 育 達 商 業 科 技 大 0022 私 立 逢 甲 大 0076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校 077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0938 陸 軍 財 務 經 理 校 1121 台 灣 首 府 大 0023 私 立 中 國 文 化 大 0077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校 0851 私 立 玄 奘 大 0948 私 立 長 榮 大 1124 康 寧 大 0024 私 立 靜 宜 大 0078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校 0852 吳 鳳 科 技 大 0950 私 立 大 漢 技 術 院 1125 亞 東 技 術 院 0025 私 立 大 同 大 0079 私 立 大 華 工 商 專 科 校 0856 中 國 科 技 大 0951 私 立 清 雲 科 技 大 1126 國 立 金 門 大 0026 陸 軍 軍 官 校 0080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校 0857 私 立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校 0952 私 立 嶺 東 科 技 大 1127 黎 明 技 術 院 0027 海 軍 軍 官 校 0081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校 0858 私 立 大 華 技 術 院 0953 明 志 科 技 大 1128 東 方 設 計 院 0028 空 軍 軍 官 校 0082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校 0860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校 0955 醒 吾 技 術 院 1129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院 0029 國 防 醫 院 0083 私 立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校 0861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校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校 1130 長 庚 科 技 大 0030 中 正 理 工 院 0084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校 0862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校 0957 私 立 文 藻 外 語 院 1131 崇 右 技 術 院 0031 政 治 作 戰 校 0085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校 0863 私 立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校 0958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校 1132 大 同 技 術 院 0032 國 防 管 理 院 0086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校 0864 私 立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校 0959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校 1133 臺 灣 觀 光 院 0033 國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0087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校 0865 私 立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校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1134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校 0034 私 立 真 理 大 0088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校 0866 私 立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校 0961 私 立 慈 濟 大 1135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校 0035 國 立 中 山 大 0089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校 0867 私 立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校 0963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校 1136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校 0036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0090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校 0868 私 立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校 0972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校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校 0037 私 立 中 山 醫 大 0091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校 0869 私 立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校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1138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校 003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院 0092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校 0870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校 0974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院 ( 台 中 ) 1139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0093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校 0871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校 097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1140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0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0094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校 0872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校 097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校 114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1 國 立 台 南 大 0095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校 0874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校 0977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校 1142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校 0042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0096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補 校 0875 私 立 嘉 南 藥 專 科 校 0978 國 立 中 正 大 1143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3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0097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校 0876 私 立 大 仁 藥 專 科 校 0979 私 立 實 踐 大 1144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0098 國 立 宜 蘭 大 0877 私 立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校 0980 私 立 世 新 大 114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45 國 立 嘉 義 大 ( 含 師 院 ) 0099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校 0878 私 立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校 0984 亞 太 創 意 技 術 院 1146 外 國 校 ( 大 ) 0046 國 立 台 東 大 ( 含 師 院 ) 011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0879 私 立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校 0985 私 立 華 梵 大 1147 華 夏 技 術 院 0047 私 立 長 庚 大 0158 南 開 科 技 大 0880 私 立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校 0986 私 立 中 華 大 1148 外 國 校 ( 院 ) 0048 私 立 光 明 醫 專 科 校 0162 蘭 陽 技 術 院 0881 私 立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校 0987 私 立 大 葉 大 1149 國 立 體 育 大 ( 桃 園 ) 0049 私 立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校 0164 德 霖 技 術 院 0882 私 立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校 0988 私 立 義 守 大 11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院 0050 國 立 政 治 大 附 設 空 中 行 專 0165 亞 洲 大 0883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校 0989 私 立 銘 傳 大 1152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校 005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0167 佛 光 大 0884 私 立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校 0991 私 立 元 智 大 1153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校 0052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校 0170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院 0885 私 立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校 099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1154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校 0053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校 0176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0886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0994 正 修 科 技 大 1155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院 0054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校 0177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院 0887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校 0999 其 他 1156 法 鼓 佛 教 院 考 生 若 查 無 就 讀 校 代 碼, 請 依 更 名 後 之 校 名 稱 填 報
35 附 錄 6 淡 江 大 甄 試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可 自 製 ) 報 考 ( 所 ) 別 : 應 申 請 貴 ( 所 ) 同 之 託, 本 人 作 如 下 評 語 申 請 人 姓 名 : 原 就 讀 別 : 本 人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大 部 課 程 教 授 導 師 專 題 指 導 教 授 其 他 本 人 曾 教 授 申 請 者 課 程 及 對 其 綜 合 評 估 如 下 :( 請 勾 選 ) 能 力 極 為 突 出 前 5% 前 前 25% 前 50% 無 法 判 定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能 創 造 力 及 想 像 獨 立 工 作 能 力 恆 心 與 毅 力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書 面 表 達 能 力 合 作 態 度 整 體 評 估 與 申 請 者 熟 稔 程 度 : 其 他 評 語 : 推 薦 人 : 職 稱 :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電 話 :(O) (H) 推 薦 函 請 密 封, 於 報 名 前 逕 交 申 請 者
36 Recommendation Letter for Tamkang University Master's Program Application (A) The following are to be completed by the applicant: ( 適 用 ) Department: Name Sex M F Date of Birth Current Address Current Employer Tel. Tel. Undergraduate University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Research Direction/Area Major Year of Graduation Recommender Name Employer Position Address Tel. (B)The following are to be completed by the referee: Explan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letter is to help the members of the Master's program admissions committee to evaluate the applicant s past academic research and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and to ascertain whether the applicant is qualified to enter the program. We greatly appreciate your assistance. The contents of this letter will be kept confidential. 1. Your relationship with the applicant: Master s thesis advisor Graduate school teacher Undergraduate instructor Others. 2. How long have you known the applicant? years. 3. Based upon your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please fill in the following categories by selecting the appropriate box. (1)General academic achievement: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2)Research achievement: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3)Independent research ability: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4)Creativity: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5)Writing ability: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6)Oral ability: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7)Willingness to Cooperate: top 5% 5~ 11~25% 26~50% below 51% No basis for judgment. 4. What do you feel about the applicant s attitude toward his/her work and studies? Self-motivated Extremely careful Passive Average Poor If convenient, please give examples:. 5. What do you feel about the applicant s preparation and knowledge of required basic coursework for his/her master's plans(as stated above in A)? Complete Good Acceptable Lacking No basis for judgment. If convenient, please give examples or further explanation:. 6. If the applicant has any other important strengths or special achievements worth mentioning, please explain:. 7. If the applicant has any major weaknesses which should be mentioned, please explain:. 8. Admission to the master's program is: Strongly recommended Recommended Recommended with reservations NOT recommended 9. Additional explanation:. (If there is insufficient space, please use an additional sheet.) Referee s signature: Date: Tel.: 推 薦 函 請 密 封, 於 報 名 前 逕 交 申 請 者
淡 江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9 月 16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淡 江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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