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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绕 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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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 諾 撒 聖 心 中 學 SACRED HEART CANOSSIAN COLLEGE 年 度 學 生 守 則 中 小 學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2 目 錄 甲 聖 心 學 生 之 形 象... 2 一 言 行 態 度... 2 二 品 德 要 求... 3 三 儀 容 衣 飾... 4 乙 秩 序... 5 一 總 則... 5 二 本 校 上 下 課 時 間 及 校 門 開 放 時 間... 6 三 非 上 課 時 間 內 家 長 / 學 生 停 留 的 場 地... 7 四 課 室 秩 序... 7 五 特 別 室 規 則... 8 六 紀 律 丙 獎 懲 規 則 一 總 則 二 獎 勵 一 覽 表 三 懲 處 一 覽 表 丁 升 留 班 及 畢 業 準 則 一 升 留 班 條 件 一 覽 表 二 品 行 評 核 三 學 段 計 分 法 四 升 班 或 留 班 補 考 五 畢 業 或 修 業 狀 況 六 科 目 之 棄 修 戊 請 假 一 手 續 二 學 段 補 測 補 考 三 請 假 節 數 上 限 己 有 關 費 用 一 收 費 類 別 二 收 費 方 式 庚 聖 心 助 學 金 辛 家 校 合 作 一 家 長 教 師 會 二 家 長 與 老 師 約 見 三 班 級 電 郵 四 電 子 通 告 五 家 校 通 短 訊 六 個 人 密 碼 七 網 上 家 課 冊 八 書 面 溝 通 九 上 訴 機 制 十 反 映 意 見 之 渠 道 十 一 輔 導 服 務 壬 輔 助 課 程 一 中 學 專 題 探 討 ( 初 二 至 高 三 ) 二 餘 暇 活 動 三 班 會 四 各 科 學 會 五 校 隊 六 社 會 服 務 癸 安 全 措 施 一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三 健 康 稍 遜 的 學 生 四 學 生 外 遊 五 學 童 保 險 六 火 警 演 習 七 學 校 在 颱 風 信 號 及 暴 雨 情 況 中 採 取 之 措 施 八 學 校 在 空 氣 質 素 欠 佳 情 況 中 採 取 之 措 施 九 缺 席 通 傳 其 他 一 證 明 文 件 二 學 期 中 退 學 手 續 附 件 一 班 務 共 承 一 覽 表 附 件 二 課 室 壁 報 附 件 三 活 力 小 組
3 甲 聖 心 學 生 之 形 象 本 校 為 天 主 教 學 校, 師 生 職 工 都 必 須 在 言 行 態 度 上 尊 重 本 校 的 宗 教, 至 於 信 與 不 信 則 屬 個 人 選 擇 一 言 行 態 度 1. 自 重 自 律, 謙 仁 共 執, 致 知 格 物 2. 事 事 關 心, 心 懷 社 稷, 放 眼 世 界 3. 寬 厚 待 人 : 要 有 思 德 口 德 及 行 德, 言 談 要 溫 文 有 禮 大 方 得 體 遇 見 師 長 同 學 及 來 賓, 均 要 有 禮 招 呼, 且 懂 得 說 請 謝 謝 再 會 等 等 在 任 何 場 所 應 遵 守 秩 序, 懂 得 禮 讓, 特 別 對 老 人 幼 童 傷 殘 人 士 及 孕 婦 4. 尊 師 重 道 : 學 生 應 在 能 力 範 圍 內 主 動 幫 助 老 師, 發 揮 先 意 承 志 有 事 弟 子 服 其 勞 的 精 神 ; 以 四 端 之 心 作 為 自 己 言 行 的 尺 度 5. 團 結 友 愛 : 切 戒 自 我 中 心, 要 有 易 地 而 處 的 做 人 態 度 ; 同 學 之 間 要 互 諒 互 恕, 團 結 友 愛, 發 揚 嘉 諾 撒 會 祖 謙 遜 仁 愛 的 精 神, 並 率 先 力 行 高 年 級 同 學 應 勉 力 照 顧 低 年 級 同 學, 低 年 級 同 學 也 應 尊 重 高 年 級 同 學, 服 從 勸 喻 不 可 只 顧 個 人 玩 樂 或 貪 圖 個 人 方 便 而 危 害 他 人 安 全 破 壞 公 德 不 可 以 食 物 或 禮 物 哄 幼 稚 園 及 低 小 同 學, 嬉 戲 時 也 不 可 抱 她 們 及 與 她 們 追 逐 6. 面 對 過 錯 : 對 於 自 己 的 過 失 應 勇 於 承 認 及 承 擔 責 任, 不 卑 不 亢, 知 錯 能 改 永 遠 勝 人 一 籌 ; 對 於 他 人 的 過 失 則 要 有 揚 善 隱 惡 的 氣 量, 不 要 淪 為 逐 臭 之 士 7. 質 樸 無 華 : 學 校 是 學 習 的 地 方, 與 學 校 課 程 無 關 的 書 本 刊 物 物 品 等 均 不 應 帶 回 校 手 提 電 話 在 校 期 間 關 上 可 獲 豁 免, 一 經 發 現, 將 全 部 沒 收 ( 註 一 ) 學 習 用 品 應 以 簡 樸 為 上, 款 式 誇 張 之 用 品 及 文 具, 不 宜 在 校 使 用 8. 路 不 拾 遺 : 學 生 如 撿 獲 任 何 失 物, 應 投 交 失 物 籃 或 校 務 處, 不 可 據 為 己 有 若 學 生 於 校 內 遺 失 任 何 物 品, 應 向 班 主 任 及 校 務 處 報 失, 以 便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 虛 報 者 則 會 受 罰 ) 失 物 籃 逢 星 期 六 11:45 13:00 開 啟, 請 失 主 依 時 認 領 自 己 的 失 物 三 個 月 都 無 人 認 領 的 失 物 會 於 學 年 終 結 時 義 賣, 得 款 撥 歸 聖 心 助 學 金 註 一. 領 回 沒 收 物 品 程 序 : 凡 違 規 物 件 被 沒 收 ( 其 配 件 如 記 憶 卡 等 不 獲 提 前 發 回 ), 而 價 錢 高 於 澳 門 幣 600 元 者, 最 早 到 期 終 才 能 領 回, 且 須 付 保 管 費 每 天 澳 門 幣 2 元 在 期 終 考 試 完 結 的 那 天 連 同 發 票 家 長 信 及 罰 款 向 校 長 提 出 申 請 領 回 逾 期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作 不 予 申 領 論 2
4 二 品 德 要 求 行 為 表 現 1 責 任 感 小 學 準 時 上 學, 不 無 故 缺 席 校 內 全 年 各 項 活 動 ; 帶 齊 課 本, 能 獨 立 完 成 及 準 時 遞 交 功 課 ; 能 盡 責 地 完 成 老 師 託 付 之 任 務 ; 能 妥 善 保 管 個 人 財 物 中 學 ( 在 小 學 的 行 為 表 現 上 加 上 以 下 行 為 表 現 ) 有 學 習 的 熱 忱, 不 因 困 難 而 退 縮 卸 責 ; 能 為 自 己 的 言 行 負 責 任 ; 處 事 有 緩 急 先 後, 能 有 計 劃 地 去 安 排 學 習 及 生 活 的 常 規 2 自 律 謹 守 校 規 ; 主 動 溫 習 ; 明 辨 是 非 ; 對 好 的 事 物 立 場 堅 定, 對 壞 的 就 不 受 誘 惑 ; 不 欺 負 弱 小 ; 有 公 德 心, 懂 得 妥 善 分 類 處 理 垃 圾, 保 持 個 人 與 公 共 衛 生 ; 珍 惜 用 水 及 能 源 擇 善 固 執 ; 慎 獨 內 省 ; 具 獨 立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不 隨 波 逐 流 ; 能 積 極 地 響 應 環 保 ; 懂 得 分 類 處 理 垃 圾 及 廢 物 利 用 3 誠 實 4 禮 貌 儀 表 5 情 緒 控 制 6 主 動 性 7 團 隊 精 神 不 說 謊, 不 作 任 何 欺 詐 行 為 ; 言 而 有 信, 知 錯 能 改 ; 不 嫁 禍 他 人 以 掩 飾 己 過 儀 容 整 潔 端 莊, 坐 立 行 走 有 姿 有 態, 時 刻 保 持 學 生 應 有 的 形 象 ; 主 動 向 人 問 好 ; 能 虛 心 聽 從 老 師 及 長 輩 的 教 導 能 自 我 控 制, 不 會 任 意 哭 鬧 或 亂 發 脾 氣 ; 可 以 接 受 延 遲 的 滿 足 能 積 極 回 答 問 題 及 向 師 長 提 問, 主 動 爭 取 多 元 評 核 ; 能 適 時 協 助 旁 人 解 決 困 難 樂 意 參 與 校 內 外 活 動 ; 努 力 學 習 接 受 不 同 性 格 的 同 學 及 師 長, 也 能 接 受 與 自 己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做 法 ; 能 與 別 人 從 不 同 角 度 溝 通 以 完 成 團 隊 工 作 實 事 求 是, 勇 於 認 錯 ; 尊 重 知 識 產 權, 自 己 功 課 自 己 做 時 刻 表 現 出 聖 心 學 生 應 有 的 形 象 ; 虛 心 接 納 別 人 的 意 見, 亦 能 客 觀 理 智 地 分 析 及 表 達 自 己 的 想 法 在 不 同 的 情 境 下 表 現 出 合 理 的 情 緒 ; 選 詞 及 身 體 語 言 能 發 放 正 能 量 ; 開 玩 笑 也 能 知 底 線 所 在, 適 可 而 止 主 動 學 習, 具 探 索 精 神 ; 能 與 師 長 緊 密 溝 通 ; 洞 察 旁 人 需 要, 主 動 提 供 協 助 熱 心 參 與 小 組 學 習 和 校 內 外 活 動 ; 具 有 團 體 榮 辱 感, 正 確 地 在 團 體 中 為 大 我 及 小 我 定 位, 樂 於 助 人 3
5 三 儀 容 衣 飾 學 生 在 校 服 指 定 便 服 * 及 飾 物 方 面 須 符 合 本 校 要 求, 且 不 可 用 化 妝 品 ( 無 色 的 潤 膚 品 或 防 曬 品 除 外 ) * 指 定 便 服 是 指 經 校 方 發 售 的 粉 紅 或 粉 藍 色 之 Polo 上 衣 配 對 的 寶 藍 色 長 褲 白 襪 ( 應 及 腳 踝 ) 和 白 色 運 動 鞋 1.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1.1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代 表 學 校 的 歷 史 與 校 風, 學 生 應 以 之 為 榮, 故 應 在 上 學 或 參 加 學 校 活 動 時 穿 著, 嚴 禁 學 生 在 校 內 換 上 其 他 服 飾 離 校 1.2 校 裙 : 長 度 以 挺 直 腰 部 靠 牆 直 立 直 望 時 離 膝 不 超 過 3 吋 為 標 準 必 須 穿 著 白 色 內 衣 及 襯 裙, 校 裙 之 鈕 扣 及 拉 鍊 必 須 全 部 扣 上, 並 配 戴 整 齊 合 身 之 腰 帶 及 鮮 紅 色 領 呔 1.3 恤 衫 : 純 白 色, 二 級 恤 衫 領, 應 將 所 有 恤 衫 鈕 扣 上, 衫 袖 不 得 捲 起 1.4 校 褸 規 格 為 深 寶 藍 色 鬆 身, 且 不 添 加 任 何 裝 飾, 可 接 受 一 個 小 小 的 標 誌 (4cm 2cm), 可 於 網 上 訂 購 1.5 本 校 並 無 規 定 換 季 日 期, 指 定 便 服 可 在 任 何 季 節 穿 著 ; 而 校 服, 學 生 則 可 視 乎 個 人 體 質 及 需 要 自 行 轉 換 冬 夏 季 校 服 及 運 動 服 合 乎 情 理 的 表 現 是 當 天 最 高 氣 溫 為 20 或 以 下 時 應 穿 冬 季 校 服, 當 天 最 高 氣 溫 為 28 或 以 上 時 應 穿 夏 季 校 服 ( 在 冷 氣 開 放 的 環 境 下 可 因 個 人 體 質 加 添 衣 服 ), 但 不 應 在 大 熱 天 下 配 以 禦 寒 衣 物 如 冷 衫 冷 背 心 及 頸 巾 等 1.6 課 餘 回 校 亦 須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或 運 動 服, 同 時 請 帶 備 本 校 學 生 證, 以 便 隨 時 查 核 1.7 未 經 校 方 批 准, 不 得 穿 著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 運 動 服 進 行 售 賣 或 派 發 傳 單 等 活 動 1.8 無 論 穿 著 任 何 服 飾 都 應 注 意 適 時 及 儀 表, 不 得 過 於 暴 露, 不 得 放 恣 狂 野, 口 出 粗 言, 要 時 刻 保 持 聖 心 學 生 的 大 方 得 體 的 形 象 1.9 出 席 任 何 本 校 活 動 或 以 學 校 名 義 參 加 之 校 外 活 動, 均 應 穿 著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或 運 動 服 2. 運 動 服 ( 沿 用 至 2016 年 8 月 ) 2.1 上 體 育 / 舞 蹈 課 時, 必 須 按 學 校 規 定 穿 著 整 齊 運 動 服 / 指 定 便 服 ; 沒 有 體 育 / 舞 蹈 課 時, 則 不 可 穿 運 動 服 當 天 參 與 上 課 時 間 前 後 的 校 隊 訓 練 者, 需 帶 校 裙 / 指 定 便 服 替 換 2.2 運 動 長 褲 分 厚 薄 兩 款, 學 生 可 因 應 不 同 天 氣 穿 著 2.3 運 動 鞋 顏 色 ( 包 括 鞋 底 ) 必 須 為 純 白 色 3. 禦 寒 衣 物 3.1 只 可 穿 著 保 暖 的 純 寶 藍 色 外 套 3.2 頸 巾 以 純 寶 藍 色 及 白 色 為 準 4
6 4. 儀 容 細 則 4.1 儀 容 應 以 整 齊 樸 實 為 主, 不 應 整 容 或 紋 身 4.2 不 得 加 長 眼 睫 毛 4.3 頭 髮 : 髮 型 必 須 以 簡 單 為 主 不 可 染 髮 或 在 頭 髮 上 加 添 任 何 化 工 合 成 品, 長 髮 及 肩 必 須 束 髮, 劉 海 不 得 遮 及 眉 毛 不 可 剷 青 或 剃 光 4.4 髮 飾 : 以 紅 色 系 列 及 校 服 色 辦 為 依 歸 ( 包 括 紅 色 粉 紅 色 棗 紅 色 桃 紅 色 藍 色 淺 藍 粉 藍 等 ), 同 一 時 間 只 可 佩 戴 一 種 顏 色 之 髮 飾 ( 幼 稚 園 學 生 髮 飾 不 限, 但 不 可 過 於 浮 誇 顏 色 太 多 或 太 大 面 積, 像 帽 子 一 樣 為 確 保 安 全, 不 可 配 戴 頭 箍 ) 4.5 眼 鏡 : 只 可 配 戴 無 色 無 花 紋 的 鏡 片 款 式, 鏡 框 顏 色 以 深 色 樸 素 為 主 隱 形 眼 鏡 的 鏡 片 不 可 有 特 別 效 果 4.6 耳 環 : 只 可 配 戴 一 對 款 式 一 致 之 單 粒 或 透 明 耳 針, 且 必 須 戴 在 耳 珠 並 不 超 出 耳 珠 外 ( 螢 光 顏 色 一 律 不 可 穿 戴 ) 4.7 指 甲 : 學 生 要 定 時 修 剪 指 甲, 不 可 蓄 甲 塗 擦 指 甲 油 或 在 指 甲 上 構 建 立 體 飾 物 4.8 飾 物 : 手 鍊 手 繩 腳 鍊 戒 指 或 任 何 飾 物, 皆 不 應 穿 戴 回 校, 頸 鍊 不 可 露 在 衣 服 外 掛 在 書 包 外 的 飾 物 不 應 多 於 一 件 4.9 手 錶 : 只 可 配 戴 鋼 帶 皮 帶 膠 帶 款 式 ( 不 包 括 珠 鍊 狀 ) 錶 面 面 積 不 可 超 過 4cm 4cm 4.10 鞋 襪 : 學 生 應 穿 款 式 簡 單 的 黑 色 皮 鞋 ( 幼 稚 園 學 生 亦 可 選 穿 白 色 皮 鞋 ), 夏 天 穿 著 樸 實 的 白 短 襪, 襪 上 不 可 有 任 何 標 誌 及 通 花, 而 短 襪 長 度 最 少 應 及 腳 踝 ( 任 何 花 巧 類 別 均 不 得 穿 回 校 ) 不 可 穿 靴 形 的 皮 鞋, 鞋 跟 保 持 吋 半 以 下 一 總 則 乙 秩 序 1. 學 生 要 有 責 任 感, 盡 己 所 能 做 一 個 聖 心 引 以 為 榮 的 學 生 : 精 神 煥 發 ; 儀 容 端 莊 ; 温 文 有 禮 ; 帶 齊 課 本 用 品 ; 應 在 個 人 用 品 上 標 示 出 姓 名 及 班 別 ; 準 時 交 齊 功 課 ; 上 課 不 遲 到 ; 不 無 故 缺 席, 因 事 或 病 請 假 要 及 時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2. 輪 候 是 文 明 及 有 教 養 的 行 為 表 現, 凡 有 兩 人 以 上 的 場 合, 同 學 必 須 自 動 列 隊 輪 候, 不 要 爭 先 恐 後 及 搭 買, 製 造 不 必 要 的 混 亂, 如 在 食 物 部 校 務 處 洗 手 間 及 進 出 校 門 等 5
7 二 本 校 上 下 課 時 間 及 校 門 開 放 時 間 1. 各 部 門 上 下 課 時 間 中 學 上 午 8:20--12:25 午 膳 12:25--13:55 小 學 正 課 下 午 13:55--16:50 13:55--16:10 督 課 ( 自 願 選 擇 項 目 ) 17:05--18:05 16:25--17:25 週 六 多 元 活 動 日 08:20 12:25 專 項 餘 暇 活 動 訓 練 逢 週 六 下 午, 詳 情 個 別 通 知 2. 校 門 開 放 時 間 連 勝 馬 路 羅 若 翰 神 父 街 開 校 門 08:00 / 中 小 學 上 學 08:00--08:20 08:10--08:20 幼 稚 園 上 學 08:35--09:00 / 中 午 放 學 / 11:25--11:50;12:20--12:40 12:45--13:00 明 恭 聖 體 / 門 禁 正 課 下 午 上 學 13:30--13:55 / ( 包 括 幼 稚 園 非 午 睡 者 ) 13:00--13:30 13:00--13:55 / 下 午 放 學 16:25--16:45 15:30--16:20 督 課 放 學 / 16:50--17:35 放 學 17:40--18:20 / 鎖 校 門 18:30 / 開 校 門 08:00 / 中 小 學 上 學 08:00--08:20 / 週 六 幼 稚 園 上 學 08:35--09:00 / 活 動 日 09:45--10:00 11:55--12:40 中 午 放 學 12:45--18:20 / 考 試 上 學 / 放 學 開 考 前 15 分 鐘 考 試 結 束 學 校 假 期 / 09:00 16:30 ( 星 期 日 及 勞 工 假 期 除 外 ) 6
8 三 非 上 課 時 間 內 家 長 / 學 生 停 留 的 場 地 1. 為 免 影 響 校 園 秩 序 及 學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著 想, 家 長 接 送 及 停 留 的 場 地 只 限 於 小 食 部 前 地, 不 得 超 越 沙 池 及 A 梯 口 2. 上 課 前 應 先 在 操 場 集 隊, 早 禱 及 做 早 操, 不 得 自 行 進 入 課 室 3. 學 生 進 入 學 校 後 一 律 禁 止 自 行 離 開 ;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應 該 由 家 長 陪 同 由 班 主 任 或 當 值 老 師 認 可 4. 不 論 晴 天 或 雨 天, 學 生 在 放 學 及 小 息 時 間 後 十 分 鐘 內 必 須 到 操 場 為 確 保 課 室 的 空 氣 流 通, 學 生 應 準 時 離 開 課 室, 並 在 離 開 前 開 啟 百 葉 窗 但 關 好 門 戶 ( 冷 氣 開 放 時 除 外 ), 中 學 課 室 必 須 在 下 午 放 學 後 40 分 鐘 內 完 成 清 場 及 清 潔 工 作 5. 為 尊 重 私 人 場 地 及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本 校 學 生 不 得 於 任 何 時 間 經 中 英 交 界 到 英 文 部 ; 違 反 規 定 者, 將 被 記 缺 點 一 個 6. 在 沒 有 老 師 或 本 校 職 員 陪 同 下, 不 應 擅 自 進 入 或 停 留 在 任 何 課 室 特 別 室 或 天 台, 違 者 會 作 出 懲 處 ; 有 需 要 使 用 特 別 室 或 留 在 課 室 者, 可 循 借 用 手 續 借 用 ; 借 用 期 間 有 教 師 / 專 職 人 員 巡 查 7. 送 午 飯 : 家 長 不 得 留 校 餵 食 送 飯 來 校 的 家 長 必 須 把 飯 盒 交 到 學 生 手 上, 經 羅 若 翰 神 父 街 校 門 離 開 8. 為 培 養 學 生 責 任 感 及 個 人 自 理 能 力, 本 校 將 逐 步 取 消 家 長 在 學 生 上 學 後 補 送 物 品 服 務 ( 例 如.. 功 課 課 本 文 具 水 壼 等 ),15-16 年 度 由 中 學 率 先 開 始 實 施 9. 遊 樂 場 於 上 午 小 息 只 供 幼 稚 園 學 生 活 動, 午 膳 時 段 只 供 初 小 學 生 使 用, 避 免 因 人 太 多 而 衍 生 意 外 10. 各 梯 閘 於 午 膳 期 間 會 被 鎖 上, 學 生 如 有 需 要 可 於 上 課 前 十 分 鐘 經 A 梯 前 往 校 務 處 或 教 員 休 息 室 辦 事 11. 下 午 列 隊 : 因 紫 外 線 指 數 漸 趨 強 烈, 各 班 可 自 行 尋 找 一 個 陰 涼 地 方 排 隊, 但 必 須 要 保 持 安 靜 12. 非 督 課 學 生 : 小 學 不 參 加 督 課 的 學 生 應 於 下 午 放 學 後 儘 快 回 家, 這 時 學 校 的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室 都 不 作 個 人 式 開 放, 因 為 不 同 的 班 級 尚 在 上 課 留 校 等 待 家 長 的 學 生 應 坐 在 門 房 處 安 靜 等 待, 不 得 到 處 奔 跑 喧 嘩, 干 擾 尚 在 上 課 的 班 級 13. 中 小 學 小 休 時 間, 學 生 不 可 徘 徊 在 幼 稚 園 課 室 門 外, 要 懂 得 尊 重 他 人 四 課 室 秩 序 1. 上 課 秩 序 1.1 上 課 時 不 得 喧 嘩 滋 擾, 與 師 長 對 立, 惡 意 作 弄 同 學, 破 壞 公 物 等 1.2 為 免 干 擾 課 堂 秩 序, 學 生 應 帶 齊 文 具 書 本 上 課, 不 可 在 轉 堂 時 向 別 班 同 學 借 用 1.3 如 要 發 問 應 先 舉 手, 對 老 師 的 提 問 也 應 有 禮 作 答 1.4 學 生 因 種 種 理 由 需 往 護 理 室, 應 先 由 該 節 上 課 老 師 填 寫 表 格, 然 後 請 一 位 同 學 陪 同 不 適 之 同 學 到 護 理 室 ; 已 康 復 之 同 學 在 離 開 護 理 室 時 要 向 校 務 處 職 員 言 明 離 開 之 時 間 1.5 未 得 老 師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調 位 或 抽 去 有 自 己 名 字 的 標 籤 1.6 抱 頭 大 睡 無 精 打 采 懶 洋 洋 愛 理 不 理 隨 時 插 嘴 等 都 是 十 分 無 禮 的 表 現 7
9 2. 轉 堂 2.1 即 使 下 課 鈴 聲 已 響 起, 但 老 師 並 未 停 止 授 課, 仍 須 專 心 聽 課 2.2 轉 堂 後 應 儘 快 清 潔 黑 板 教 師 桌 椅 及 準 備 下 一 節 用 書 有 時 亦 應 服 從 指 示 誦 讀 2.3 轉 堂 時 往 洗 手 間, 須 由 班 內 風 紀 按 章 處 理, 每 班 每 次 只 限 二 人 ; 若 在 上 課 期 間 有 離 開 課 室 之 需 要, 須 先 徵 得 老 師 同 意 3. 小 息 3.1 小 息 時 要 有 秩 序 地 離 開 課 室, 不 得 爭 先 恐 後 ; 切 勿 於 走 廊 徘 徊 或 停 留, 製 造 無 必 要 的 堵 塞 ; 上 落 樓 梯 須 遵 守 靠 左 上 落 之 成 規 3.2 小 息 是 讓 學 生 休 息 的 時 間, 除 了 在 老 師 的 要 求 及 監 督 下, 學 生 不 可 做 功 課 及 溫 習, 亦 不 可 攜 帶 危 險 之 物 品 到 操 場 ( 如 初 小 及 幼 稚 園 學 生 不 得 攜 帶 掛 頸 式 水 壺 ) 4. 其 他 4.1 為 保 障 個 人 及 他 人 安 全, 在 任 何 時 段 及 情 況 下, 學 生 不 可 在 走 廊 及 梯 間 奔 跑 和 跳 躍 走 路 時 必 須 維 持 眼 望 前 方 4.2 課 室 總 電 掣 由 校 工 負 責 開 關, 學 生 不 得 擅 自 把 動, 老 師 亦 不 得 指 令 學 生 把 動, 以 確 保 安 全 4.3 嚴 禁 學 生 未 經 培 訓 操 作 影 音 系 統 4.4 除 在 特 殊 節 日 並 得 校 方 許 可 外, 不 可 在 課 室 內 進 食, 平 日 學 生 所 攜 之 食 物 在 上 課 時 應 集 中 存 放 在 課 室 內 指 定 地 方 飲 用 的 清 水 可 放 在 桌 面, 在 上 課 時 隨 時 飲 用, 但 須 用 透 明 器 皿 盛 載, 讓 人 一 眼 看 出 是 清 水 4.5 凡 由 食 品 造 成 之 廢 物 不 可 棄 置 於 課 室 或 洗 手 間 之 垃 圾 桶 內, 以 免 滋 生 鼠 曱 蚊 蟲 4.6 冷 氣 開 放 : 冷 氣 之 使 用 應 合 情 理, 並 調 較 至 大 多 數 人 能 接 受 之 溫 度 冷 氣 開 放 時 要 確 保 關 好 門 窗, 出 入 關 門 環 保 措 施 : 超 過 兩 小 時 不 在 課 室 應 將 冷 氣 關 閉 ; 少 於 兩 小 時 的 離 開, 應 將 其 溫 度 調 到 25 及 用 小 風 ( 午 膳 時 間 亦 然 ) 五 特 別 室 規 則 1. 聖 堂 : 1.1 主 耶 穌 以 存 留 在 聖 體 內 的 方 式 與 我 們 時 刻 同 在, 故 同 學 們 到 聖 堂 時 須 遵 守 規 例, 向 聖 體 下 跪 行 禮 1.2 明 供 聖 體 :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午 休 時 間 (13:00-13:55) 本 校 聖 堂 進 行 明 供 聖 體, 歡 迎 老 師 同 學 及 家 長 同 來 誠 心 禱 告, 共 沐 主 恩 1.3 學 生 可 以 自 由 進 出 聖 堂, 校 方 亦 鼓 勵 學 生 多 到 聖 堂 與 上 主 交 談, 但 必 須 謹 記 聖 堂 是 一 個 祈 禱 讚 美 上 主 的 地 方, 為 己 為 人 都 必 須 保 持 安 靜, 不 得 喧 嘩 嬉 戲 2. 教 員 休 息 室 2.1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教 員 休 息 室 若 有 事 找 老 師, 可 使 用 門 外 對 講 機 2.2 不 應 在 教 員 休 息 室 外 之 走 廊 喧 嘩 玩 耍 閒 盪 等 8
10 3.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室 3.1 開 放 時 間 : 日 期 週 一 至 週 五 時 間 10:40-10:55 14:25-18:00 週 六 ( 中 小 學 短 週 ) 09:30-12: 為 培 養 學 生 養 成 閱 讀 習 慣, 每 名 中 學 生 每 學 年 於 9 月 1 日 至 5 月 30 日 期 間 需 累 積 11 小 時 閱 讀 時 數, 且 每 次 閱 讀 15 分 鐘 或 以 上 才 獲 累 積 ( 期 間 不 得 做 功 課 ), 如 全 學 年 累 積 時 數 不 足, 將 於 成 績 表 上 記 錄, 並 須 在 期 末 補 回 所 欠 時 數 的 1.5 倍 進 出 時 擦 本 校 學 生 證 確 認 學 生 可 閱 讀 自 携 之 有 益 圖 書 或 雜 誌, 但 需 先 向 閱 讀 推 廣 員 登 記 3.3 書 包 按 指 示 不 得 帶 入 圖 書 館, 錢 包 及 貴 重 物 品 隨 身 攜 帶 3.4 未 經 老 師 同 意, 不 得 複 製 或 向 外 傳 送 任 何 電 腦 檔 案, 否 則 視 為 偷 竊 行 為 3.5 不 得 攜 帶 食 物 或 飲 品 入 內, 清 水 亦 不 可 3.6 室 內 應 保 持 絕 對 安 靜, 不 得 作 小 組 討 論, 也 不 可 在 圖 書 架 上 攀 爬 嬉 戲 3.7 學 生 的 坐 立 都 該 有 一 個 相, 即 坐 立 時 該 有 的 儀 態, 不 要 趴 著 沒 精 打 采 睡 覺 等 3.8 本 校 學 生 證 是 使 用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室 之 許 可 證, 亦 為 校 內 考 試 准 考 證 及 非 上 課 時 間 進 入 校 內 的 通 行 證 進 入 圖 書 館 及 電 腦 室 時 要 先 在 入 口 處 以 本 校 學 生 證 進 行 確 認 手 續 發 證 : 每 學 年 派 發 一 次 ( 免 費 ), 遺 失 本 校 學 生 證 者, 獲 重 發 一 次 ( 手 續 費 10 元 ), 又 再 遺 失 者, 只 獲 發 閱 書 證 ( 手 續 費 20 元 ); 閱 書 證 不 能 借 書 連 閱 書 證 亦 遺 失 者, 要 在 每 次 考 試 前 向 班 主 任 要 求 發 出 本 校 學 生 身 份 證 明 咭 應 試 ( 每 次 手 續 費 10 元 ) 補 發 : 每 月 號 向 圖 書 館 職 員 提 出 申 請,5-10 號 由 班 主 任 派 發 新 證 借 還 書 手 續 : 每 人 每 次 可 借 三 本 書, 限 期 為 兩 星 期, 逾 期 未 還 之 書 籍, 罰 款 為 每 天 每 本 書 澳 門 幣 2 元 ( 假 日 亦 算 未 還 書 日 ) 4. 家 政 室 及 實 驗 室 4.1 學 生 必 須 在 老 師 陪 同 下 才 可 進 入, 不 得 擅 自 按 鈕 掣 或 取 用 各 種 物 品 4.2 使 用 過 程 中, 必 須 開 啟 窗 戶 及 接 通 抽 氣 扇, 以 確 保 空 氣 流 通 若 弄 濕 地 面, 要 立 即 抹 乾, 以 策 安 全 4.3 使 用 後, 必 須 把 用 具 和 場 地 清 理 妥 當 才 可 離 開 4.4 若 弄 壞 了 上 述 特 別 室 用 品 ( 例 如 試 管 顯 微 鏡 碗 碟 等 ) 應 向 該 科 老 師 登 記 若 為 無 心 之 失 可 以 被 原 諒 ; 但 若 因 為 違 規 嬉 戲 或 不 服 從 指 引 而 導 致 之 損 毀, 則 必 須 負 上 賠 償 的 責 任 除 賠 償 貨 品 的 原 價 外, 亦 要 支 付 採 購 者 的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及 往 返 交 通 費 9
11 5. 沖 身 設 施 在 新 翼 四 樓 的 洗 手 間 設 有 簡 單 的 沖 身 設 施, 方 便 校 隊 集 訓 後 使 用 手 續 如 下 : 5.1 使 用 者 請 簽 名 5.2 只 可 沖 身, 不 得 洗 髮 5.3 使 用 後 必 須 抹 乾 所 弄 濕 的 種 種, 如 牆 壁 厠 所 和 地 面 等, 以 惠 及 下 一 位 使 用 者 5.4 由 專 人 負 責 熱 水 器 的 開 關 5.5 請 愛 護 公 物, 若 有 損 壞 應 如 實 報 告 6. 電 梯 6.1 電 梯 已 老 化, 不 宜 載 人 6.2 若 子 女 因 傷, 家 長 要 求 使 用 電 梯, 須 向 校 方 申 請 獲 批 後 親 自 接 送, 並 負 責 推 輪 椅 入 電 梯 到 課 室 六 紀 律 1. 全 班 紀 律 分 計 算 表 獎 懲 項 目 合 條 件 之 評 核 者 項 目 合 條 件 之 評 核 者 1. 迅 速 而 安 靜 地 集 隊 1. 沒 按 時 關 燈 風 扇 或 門 2. 認 真 祈 禱 2. 儀 容 不 整 3. 認 真 地 做 早 操 3. 亂 拋 垃 圾 未 清 理 環 保 區 4. 安 靜 地 上 落 樓 梯 4. 沒 按 時 清 場 5. 轉 堂 守 規 5. 漠 視 秩 序 不 排 隊 插 隊 等 6. 課 室 及 環 保 區 保 持 清 潔 6. 在 走 廊 及 梯 間 奔 跑 7. 轉 堂 喧 嘩, 無 故 離 場 8. 抄 襲 功 課 評 核 方 法 : 1. 每 學 年 作 四 次 評 核 2. 各 班 每 項 若 獲 得 兩 位 合 條 件 評 核 者 推 薦 可 獲 一 分 評 核 方 法 : 以 上 第 1-2 項 各 扣 1 分 ; 第 3-7 項 各 扣 2 分 ; 第 8 項 抄 襲 者 及 被 抄 者 各 扣 3 分 以 校 內 任 何 一 位 合 條 件 評 核 者 發 出 之 行 為 評 分 表 為 計 算 準 則 備 註 : 1. 合 條 件 之 評 核 者 : 負 責 該 班 所 經 梯 口 秩 序 之 老 師 該 班 之 班 主 任 或 副 班 主 任 任 教 該 班 之 老 師 該 班 列 隊 時 站 於 兩 旁 之 老 師 負 責 該 班 清 潔 之 工 友 當 值 老 師 校 內 任 何 一 位 師 長 或 工 友 2. 以 上 獎 懲 兩 項 經 對 銷 後 紀 律 總 分 低 於 或 等 於 -4 分 時, 學 生 需 在 期 末 作 若 干 時 數 之 校 園 服 務 ( 例 如 : 早 上 7:45 回 校 協 助 維 持 秩 序 ; 負 責 清 潔 工 作 : 掃 操 場 課 後 洗 厠 所 等 ; 放 假 日 子 回 校 執 勤 ) 10
12 2. 環 保 本 校 推 行 環 保 經 已 二 十 多 年, 學 生 基 本 上 都 有 豐 富 及 正 確 的 環 保 常 識, 但 這 類 常 識 往 往 停 留 於 理 念 層 面, 未 能 轉 化 為 行 動 ; 有 見 及 此, 校 方 推 行 環 保 會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2.1 將 學 校 分 為 若 干 個 校 園 環 保 區, 分 別 由 指 定 班 別 各 自 負 責 一 個 環 保 區 若 垃 圾 出 現 於 錯 誤 地 方 而 無 人 承 擔 責 任 時, 由 該 區 負 責 之 班 別 全 體 共 承 責 任 2.2 當 值 老 師 及 風 紀 合 作 負 責 勸 喻 及 舉 報 罔 顧 環 保 者 2.3 任 何 學 生 除 了 必 須 履 行 環 保 外, 均 有 義 務 舉 報 罔 顧 環 保 隨 地 拋 棄 垃 圾 者 2.4 學 生 應 馬 上 處 理 個 人 產 生 之 廢 物, 否 則 視 為 罔 顧 環 保 論 2.5 在 校 內 不 可 進 食 香 口 膠 或 吹 波 糖 2.6 凡 浪 費 冷 氣 電 力 及 自 來 水 者, 按 本 守 則 丙. 三.5 項 懲 處 ; 若 為 全 班 齊 犯 的 情 況, 初 則 勸 喻, 再 犯 警 告 及 全 班 扣 紀 律 分, 三 犯 者 全 班 扣 紀 律 分 及 上 述 費 用 自 付 ( 全 班 每 人 每 日 交 澳 門 幣 1 元 ), 直 至 行 為 有 所 改 善 為 止 丙 獎 懲 規 則 一 總 則 缺 點 (3 個 ) 小 過 (3 個 ) 大 過 (3 個 ) 離 校 學 年 終 結 時 自 動 取 消 365 日 沒 重 犯 者 可 申 請 清 銷 一 個 一 直 累 積 積 點 (3 個 ) 小 功 (3 個 ) 大 功 不 能 帶 過 年 不 能 帶 過 年 一 直 累 積 1. 所 有 獎 懲 都 由 班 主 任 統 籌 且 在 期 終 成 績 表 上 顯 示 2. 所 有 獎 懲 都 是 全 年 累 積 計 算 2.1 積 點 及 缺 點 每 年 學 期 終 結 時 清 銷 一 次 ; 2.2 被 記 小 過 者 如 在 365 日 內 未 有 犯 同 樣 過 錯 且 行 為 表 現 得 所 有 該 年 度 任 教 該 生 老 師 推 薦 為 良 好 者, 可 於 期 滿 時 主 動 書 面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清 銷 申 請 ( 每 365 日 只 可 申 請 清 銷 一 個 同 類 型 的 小 過 ), 申 請 期 為 7 日, 否 則 逐 年 累 積 且 存 案 於 註 冊 表 內 2.3 大 過 逐 年 累 積 且 存 案 於 註 冊 表 ; 非 畢 業 班 者 若 被 記 大 過 後, 直 至 畢 業 時 ( 至 少 仍 有 365 日 在 校 ) 能 保 持 品 行 良 好 且 不 再 有 大 過 之 記 錄, 該 大 過 在 學 生 主 動 要 求 下 可 考 慮 不 顯 示 於 某 些 對 外 文 件 上 ( 學 生 必 須 書 面 向 校 方 作 出 上 述 要 求, 申 請 期 限 為 25/5-31/5); 但 在 畢 業 班 時 才 犯 大 過 之 情 況 下, 該 大 過 則 不 含 上 述 (365 日 ) 之 先 決 條 件 2.4 大 功 及 大 過 會 跨 學 部 一 直 累 積 3. 三 個 同 類 型 缺 點 構 成 一 小 過 三 個 小 過 構 成 一 大 過 三 個 大 過 就 必 須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4. 三 個 積 點 可 晉 升 為 一 小 功 三 個 小 功 可 晉 升 為 一 大 功 每 次 記 錄, 必 須 經 班 主 任 及 家 長 聯 合 簽 署, 否 則 無 效 11
13 二 獎 勵 一 覽 表 項 目 原 則 獎 勵 備 註 1. 學 業 測 驗 默 書 獲 三 次 成 績 達 88 分 或 以 上 ( 各 科 獨 立 計 算 ) 1 個 積 點 凡 用 以 換 取 積 點 的 分 數 皆 會 由 班 主 任 寫 上 該 分 數 已 被 沿 用 字 句, 並 加 上 日 期 及 簽 署 2. 盡 責 交 齊 功 課 帶 齊 書 本 各 得 2 個 積 點 每 學 年 結 算 一 次 3. 自 律 a. 全 班 紀 律 分 數 累 積 到 8 分 b. 正 課 及 餘 暇 活 動 均 沒 有 遲 到 及 缺 席 且 行 為 表 現 良 好 1 個 積 點 / 每 人 ( 以 兩 個 積 點 為 上 限 ) 詳 見 乙 項 六 2 個 積 點 以 電 腦 資 料 為 依 歸 學 生 在 校 內 或 校 外 有 突 出 的 服 務 行 4. 服 務 為 並 經 老 師 推 薦 學 生 的 成 績 及 行 為 表 現 能 突 破 自 己 顯 著 5. 以 往 的 記 錄, 而 且 達 升 班 水 平 和 品 進 步 行 評 級 中 不 出 現 F 級 者 學 年 之 星 ( 每 級 設 一 名 ) 學 年 可 造 之 材 ( 每 級 設 二 名 ) 綜 合 獎 6. 先 決 條 件 為 謹 守 明 日 之 光 ( 每 級 設 三 名 ) 校 規, 家 長 合 作 好 學 生 ( 人 數 不 限 ) 蓮 花 獎 ( 小 學 初 中 及 高 中 畢 業 級 各 設 兩 名 ) 李 白 獎 ( 小 學 初 中 及 高 中 畢 業 級 各 設 一 名 ) 蔡 氏 基 金 會 霍 英 東 基 金 會 郵 政 儲 金 局 澳 門 基 金 會 領 域 學 科 語 言 與 文 學 中 文 / 英 文 7. 校 外 奬 項 數 學 數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體 育 1 個 積 點 例 : 表 現 出 傑 出 品 德 有 創 意 勇 於 服 ( 每 學 年 以 兩 個 服 務 務 熱 心 公 益 幫 助 別 人 等 積 點 為 上 限 ) 禮 物 一 份 品 行 與 上 次 比 較 沒 有 退 步 品 行 優 異, 有 所 為 亦 有 所 不 為, 自 重 重 人, 在 團 隊 中 起 積 極 作 用, 成 績 良 好 品 行 優 良, 尊 師 重 道, 友 愛 同 學, 成 績 奬 金 及 獎 狀 中 上 品 行 良 好, 好 學 不 倦, 樂 於 服 務, 成 績 中 下 或 以 上 品 行 良 好, 百 折 不 撓, 知 錯 能 改, 成 績 奬 金 達 升 班 水 平 獎 狀 獎 牌 及 獎 金 甄 選 標 準 為 : 學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及 學 習 進 展 情 況 品 行 學 生 之 勤 謹 性 及 參 與 教 獎 狀 及 獎 章 育 機 構 內 外 教 育 活 動 之 積 極 性 按 該 機 構 該 年 公 佈 之 準 則 藝 術 科 學 與 科 技 音 樂 / 美 術 電 腦 / 生 物 / 物 理 / 化 學 按 該 機 構 該 年 公 佈 之 準 則 地 理 / 歷 史 / 個 人 社 會 與 人 文 通 識 / 常 識 成 績 進 步 獎 品 行 優 良 獎 12
14 三 懲 處 一 覽 表 項 目 懲 處 備 註 1. 遲 到 三 次 ( 包 括 所 有 學 日 及 餘 暇 活 動 ) 1 個 缺 點 凡 上 下 午 上 學 遲 到 超 過 20 分 鐘 者, 將 視 作 遲 到 一 次 及 缺 席 一 節 處 理 2. 欠 帶 書 三 次 1 個 缺 點 a. 學 生 需 因 應 上 課 當 天 的 需 要 穿 著 校 服 / 指 定 便 服 / 運 動 服, 帶 齊 必 須 使 用 的 配 件 ( 如. 校 呔 跳 舞 鞋 ) b. 已 全 面 使 用 電 子 課 本 (E-Book) 上 課 的 科 目 不 在 此 例 c. 早 禱 欠 帶 祈 禱 手 冊 或 考 試 時 欠 帶 本 校 學 生 證 3. 遲 交 功 課 三 次 1 個 缺 點 a. 凡 未 能 於 每 天 09:00 前 交 出 完 整 完 成 之 功 課 或 改 正 者 屬 遲 交 功 課 b. 凡 所 交 之 功 課 過 度 馬 虎 只 完 成 一 小 部 分 或 被 證 實 抄 襲 者, 均 作 欠 交 功 課 及 訛 騙 師 長 論 c. 第 二 次 重 改 仍 錯 者, 視 作 欠 改 正, 欠 改 正 三 次 作 欠 功 課 處 理 任 何 學 生 果 真 不 會 做 該 部 份 之 功 課, 應 把 思 維 過 程 及 嘗 試 軌 跡 寫 出 而 不 是 留 空 了 該 部 份 或 抄 襲 4. 儀 容 不 整 a. 一 個 缺 點 b. 第 二 次 犯 者, 兩 個 缺 點 及 停 課, 直 至 儀 容 符 合 本 校 之 要 求 時, 才 可 復 課 a. 以 校 內 任 何 一 位 老 師 發 出 之 行 為 評 分 表 為 計 算 準 則 b. 因 儀 容 不 整 而 停 課 1 節 記 缺 點 1 個 5. 罔 顧 環 保 在 校 內 外 亂 丟 垃 圾 進 食 後 不 立 即 清 理 個 人 產 生 之 廢 物 浪 費 資 源 水 電 等 第 一 次 一 個 缺 點 第 二 次 重 犯 一 個 小 過 第 三 次 再 犯 記 小 過 一 個 且 停 課 思 過 為 教 育 罔 顧 環 保 者, 小 息 時 要 戴 上 螢 光 手 袖 在 操 場 撿 拾 垃 圾, 為 期 1 星 期 ; 行 為 未 見 改 善 者, 將 於 成 績 表 內 記 錄 並 存 檔 環 保 區 ( 無 人 承 擔 責 任 時 ) 扣 全 班 紀 律 分 (2 分 ) 全 班 在 小 息 時 戴 上 螢 光 手 袖 在 操 場 撿 拾 垃 圾, 為 期 1 星 期 6. 干 擾 課 堂 常 規 轉 堂 時 向 他 人 借 書 記 缺 點 一 次 借 書 情 況 如 發 生 在 小 息 或 午 膳 時 間, 在 不 干 擾 上 課 且 不 是 長 期 性 的 情 況 下, 可 視 作 同 學 間 的 互 相 幫 轉 堂 時 借 書 給 他 人 記 缺 點 一 次 助, 不 予 以 懲 罰 刻 意 不 專 注, 或 干 擾 授 課 進 展, 對 師 長 無 禮 記 缺 點 一 次 如 上 課 自 顧 自 塗 鴉 看 圖 書 與 同 學 傳 紙 條 抱 頭 大 睡 愛 理 不 理 隨 時 插 嘴 看 扁 師 長, 出 言 冒 犯 等 13
15 抄 襲 功 課 ( 註 ) 給 同 學 抄 襲 者 抄 襲 功 課 者 兩 個 小 過 全 班 扣 紀 律 分 (3 分 ) ( 重 犯 者 懲 處 加 倍 ) 凡 於 08:20 之 前 在 學 校 做 功 課 或 借 功 課 給 同 學 者 皆 被 視 作 抄 襲, 小 過 之 數 目 按 被 多 少 人 抄 襲 之 人 數 計 算 7. 欺 詐 行 為 作 弊 塗 改 積 分 刪 改 考 卷 答 案 2 個 小 過 ( 重 犯 者 記 1 個 大 過 ) 2 個 小 過 及 該 文 件 視 作 0 分 ( 重 犯 者 記 1 個 大 過 ) 包 括 節 節 練 默 書 測 驗 或 考 試 同 謀 者 或 方 便 同 學 作 弊 者 同 罪, 故 每 人 都 有 責 任 保 護 好 自 己 的 答 案 包 括 節 節 練 默 書 測 驗 或 考 試 a. 冒 簽 名 b. 蓄 意 訛 騙 編 造 謊 言 嫁 禍 他 人 c. 使 用 假 證 件 虛 報 個 人 資 料 或 盜 用 他 人 資 料 2 個 小 過 ( 重 犯 者 記 1 個 大 過 ) 8. 校 園 欺 凌 及 暴 力 1 個 小 過 例 如 :a. 冒 充 或 塗 改 父 母 或 同 學 之 簽 名 b. 毀 壞 校 方 派 發 的 文 件 隱 瞞 老 師 與 家 長 的 通 訊, 以 及 使 用 過 期 / 偽 造 的 證 件 c. 把 自 己 的 證 件 ( 如 學 生 證 )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或 使 用 他 人 的 證 件 在 校 內 外 或 網 上 出 言 奚 落 以 文 毀 謗 以 力 或 以 器 械 傷 害 別 人 9. 曠 課 一 節 連 續 七 個 上 課 日 1 個 缺 點 等 同 自 動 退 學 無 故 缺 席 或 回 校 後 躲 匿 起 來 不 上 課 ( 包 括 餘 暇 活 動 校 隊 等 ), 作 為 曠 課 論 自 動 退 學 者 必 須 辦 妥 退 學 手 續, 否 則 學 校 在 往 後 的 日 子 將 無 足 夠 條 件 發 出 在 學 證 明 書 10. 偷 竊 行 為 1 個 大 過 ( 重 犯 者 加 倍 懲 處 ) 未 經 物 主 同 意 將 物 品 據 為 己 有 者 皆 為 偷 竊, 若 偷 竊 行 為 已 成 習 慣 或 因 家 長 拒 絕 合 作 而 令 校 方 無 法 有 效 教 導 該 生, 為 了 及 早 幫 助 該 生 改 過 自 新, 應 立 即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11. 其 他 未 列 於 本 守 則 內, 但 言 行 態 度 與 該 生 的 教 育 程 度 不 成 正 比, 足 以 證 明 該 生 存 在 品 德 缺 失 之 行 為 1 個 大 過 或 視 情 況 之 嚴 重 程 度 處 理 如 罔 顧 校 園 安 全 ; 破 壞 公 物 ; 粗 言 穢 語 ; 對 師 長 同 學 出 言 恐 嚇 侮 辱, 作 出 人 身 攻 擊 ; 惡 意 揭 人 私 隱 ; 糾 黨 生 事 ; 沉 溺 不 雅 書 刊 ; 教 唆 他 人 作 不 法 行 為 ; 在 校 內 進 行 販 賣 活 動 以 牟 取 利 益 ; 聚 賭 或 以 各 種 方 式 進 行 賭 博 ; 服 食 販 賣 毒 品 ; 伙 黨 作 通 靈 等 迷 信 玩 意 註 1: 功 課 為 每 個 學 生 之 學 習 結 晶, 標 誌 著 個 人 的 風 格 優 點 或 不 足 之 處 享 有 被 尊 重 的 知 識 產 權, 絕 對 不 可 以 外 借 以 供 抄 襲 同 學 有 疑 難 之 處, 應 用 心 教 導 對 方 才 是 互 助 互 愛 之 道 註 2: 放 學 後 可 在 圖 書 館 或 電 腦 室 做 功 課, 但 不 可 抄 襲, 若 抄 襲 的 證 供 明 確 仍 會 被 懲 處 14
16 丁 升 留 班 及 畢 業 準 則 一 升 留 班 條 件 一 覽 表 本 校 的 教 學 宗 旨 是 德 智 並 重, 而 德 重 於 智, 故 在 評 核 學 生 的 整 體 表 現 時, 德 智 重 要 性 的 比 例 為 2:1 ( 操 行 成 績 之 合 格 評 級 為 C-; 學 業 成 績 之 合 格 分 數 為 60 分 ) 升 留 班 狀 況 a.. 操 行 b. 不 合 格 單 位 c. 單 科 成 績 d. 總 平 均 分 補 救 措 施 42( 高 中 ) 1 升 班 沒 有 F 且 不 多 於 2 及 分 數 44( 初 中 ) 不 少 於 46( 高 小 ) 48( 初 小 ) 及 不 少 於 不 能 直 接 升 班 (A) 沒 有 F 且 1 或 2 3 不 能 直 接 升 班 (B) 出 現 1F 且 1 或 2 4 留 班 (A) ( 因 整 體 學 業 成 績 ) 5 留 班 (B) 不 多 於 1F 6 留 班 (C) ( 因 品 行 成 績 ) 不 多 於 1F 但 3 或 4 但 單 科 成 績 連 續 三 年 不 合 格 2F 或 3F 且 不 多 於 2 7 不 能 直 接 留 班 不 多 於 3F 及 3 或 4 及 分 數 少 於 或 分 數 少 於 且 分 數 不 少 於 42( 高 中 ) 44( 初 中 ) 46( 高 小 ) 48( 初 小 ) 42( 高 中 ) 44( 初 中 ) 46( 高 小 ) 48( 初 小 ) 42( 高 中 ) 44( 初 中 ) 46( 高 小 ) 48( 初 小 ) 因 應 不 同 級 別 的 合 格 分 數 線 因 應 不 同 級 別 的 合 格 分 數 線 但 不 合 格 科 目 中 分 數 少 於 ( 出 現 單 科 或 多 科 ) 42( 高 中 ) 44( 初 中 ) 46( 高 小 ) 48( 初 小 ) 及 不 少 於 60 或 少 於 60 及 不 少 於 60 任 何 情 形 任 何 情 形 或 少 於 60 必 須 主 動 申 請 升 班 補 考 試, 否 則 作 同 意 留 班 論 ( 若 補 考 未 達 補 考 分 數 要 求, 仍 須 留 班 ) 必 須 主 動 申 請 升 班 補 考 試, 否 則 作 同 意 留 班 論 ( 若 補 考 未 達 補 考 分 數 要 求, 仍 須 留 班 ), 日 期 限 制 詳 看 本 章 第 四 項 同 意 留 班 者 須 於 接 獲 成 績 表 後 三 天 內 書 面 知 會 校 方, 否 則 作 放 棄 學 位 論 必 須 主 動 申 請 留 班 補 考, 否 則 作 放 棄 學 位 論 ( 若 補 考 未 達 補 考 分 數 要 求, 便 須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日 期 限 制 詳 看 本 章 第 四 項 8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A) 多 於 3F 或 多 於 4 任 何 情 形 任 何 情 形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B) ( 跨 年 判 斷 ) 情 況 1: 同 一 部 門 第 3 次 留 班 情 況 2: 同 一 年 級 第 2 次 留 班 註 :1. 單 科 指 成 績 表 內 顯 示 為 1 單 位 的 科 目, 不 足 1 單 位 的 科 目 稱 為 子 科 目 2. 凡 因 子 科 目 連 續 三 年 或 以 上 不 合 格, 即 使 單 科 成 績 達 合 格 水 平, 在 成 績 表 內 仍 會 顯 示 相 關 備 註 3. 操 行 評 級 中,1G=2F 4. 品 德 教 育.. 凡 學 生 在 品 行 評 級 中 出 現 F 者, 強 制 性 修 讀 品 德 夏 令 班, 以 改 善 本 身 不 足 之 處, 若 此 課 程 結 束 後 仍 被 評 為 不 合 格 者 : 該 生 選 擇 離 校 ; 該 生 選 擇 留 校 試 讀, 則 該 生 及 其 家 長 需 具 體 並 詳 細 地 擬 訂 計 劃 書 以 協 助 該 生 盡 速 改 善 陋 習, 並 於 來 年 最 少 每 兩 個 月 一 次 到 校 向 輔 導 老 師 報 告 執 行 計 劃 的 得 與 失, 使 校 方 了 解 並 跟 進 學 生 的 表 現, 以 確 保 該 生 的 品 德 行 為 有 顯 著 進 步 否 則 需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15
17 二 品 行 評 核 1. 品 行 評 級 分 A,A-,B+,B,B-,C+,C,C-,F,G 十 個 等 級 ( 量 化 對 照 表 如 下 ), 其 中 F,G 為 不 合 格 等 級 A A B B B C C C F G 50 以 下 2. 學 生 可 自 主 地 爭 取 品 行 評 分 : 每 位 學 生 皆 有 50 分 基 本 分, 另 外 50 分 由 班 主 任 及 科 任 老 師 之 評 分 按 比 例 組 合 而 成 基 本 分 的 獲 取 是 全 年 沒 有 因 任 何 方 面 的 違 規 而 被 記 過, 若 被 記 過, 基 本 分 會 被 扣 除.. 每 個 大 過 減 15 分, 每 個 小 過 減 5 分, 每 個 缺 點 減 2 分, 壞 習 慣 若 屢 勸 不 改 亦 會 被 減 分 三 學 段 計 分 法 部 門 小 學 中 學 分 類 段 數 平 時 考 試 段 數 平 時 考 試 段 考 1 st 6% 8% 2 nd 8% 10% 3 rd 10% 12% 4 th 12% 34% 1 st 16% 26% 2 nd 20% 38% 學 年 分 100% 36% 64% 100% 36% 64% 註 :(1) 由 於 各 科 均 具 本 科 特 色, 故 平 時 分 之 採 分 由 各 科 組 自 定 ; 本 年 度 之 多 元 評 核 計 分 法 可 參 照 外 聯 網 上 資 料 (2) 校 外 活 動 及 週 六 多 元 活 動 日 都 提 供 平 台 讓 學 生 盡 展 才 能, 藉 此 獲 取 多 元 評 核 分 數, 學 生 可 以 自 主 組 織 自 己 的 得 分 科 目, 但 需 先 向 科 任 老 師 預 約, 避 免 浪 費 時 間 輪 候 各 科 評 核 細 則 詳 載 於 本 校 外 聯 網 四 升 班 或 留 班 補 考 1. 參 加 補 考 方 法 1.1 學 生 家 長 須 於 派 發 成 績 表 後 三 天 內 書 面 向 校 方 申 請 補 考, 逾 時 作 自 動 放 棄 論 1.2 校 方 回 應 家 長 來 函 時 會 自 該 生 不 合 格 科 目 中 選 取 指 定 補 考 科 目 ( 品 德 亦 然 ), 並 標 明 該 科 補 考 應 取 得 之 最 起 碼 分 數, 使 合 格 的 科 目 和 分 數 達 標 ( 升 或 留 ) 1.3 家 長 收 到 校 方 覆 函 後 須 於 三 天 內 書 面 回 應 是 否 接 受 補 考 條 件, 若 然 接 受, 應 盡 快 繳 交 補 考 費 及 全 年 成 績 表 正 本 以 備 補 考 後 跟 進 紀 錄 之 用, 逾 時 作 主 動 放 棄 補 考 論 1.4 補 考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由 校 方 指 定 ( 不 早 於 8 月 24 日 ) 學 生 自 修 補 考 科 目, 如 期 應 試 在 指 定 日 期 不 應 試 者, 作 自 動 放 棄 論 16
18 2. 補 考 成 績 公 佈 2.1 補 考 結 果 在 補 考 後 三 日 內 公 佈 2.2 補 考 成 績 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顯 示 2.3 每 學 年 每 學 生 只 有 一 次 補 考 機 會 2.4 補 考 結 果 會 在 成 績 表 的 備 註 欄 顯 示, 但 絶 不 改 變 成 績 表 上 之 原 始 分 數 2.5 畢 業 班 學 生 若 補 考 成 績 達 升 班 水 平 者, 會 獲 發 補 考 後 畢 業 證 書 2.6 畢 業 班 不 設 品 德 補 考, 因 校 方 在 短 時 間 內 無 法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品 德 之 進 展 情 況 五 畢 業 或 修 業 狀 況 1. 畢 業 : 畢 業 班 學 生 凡 達 到 升 班 水 平 者 均 可 畢 業 ; 達 到 升 班 水 平 而 含 不 合 格 科 目 者 屬 帶 科 畢 業 狀 態 2. 修 業 完 滿 : 畢 業 班 學 生 若 成 績 或 操 行 不 達 標 準 者 均 不 獲 派 發 畢 業 證 書, 只 獲 修 業 證 明 書 ( 例 如 在 期 終 才 累 積 達 三 個 大 過, 操 行 評 級 有 F) 3. 高 三 畢 業 或 修 業 完 滿 的 學 生 獲 發 之 文 件 包 括 : 畢 業 或 修 業 證 書, 在 學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總 表 及 歷 年 非 量 化 項 目 一 覽 表, 以 上 文 件 正 本 只 能 派 發 一 次, 請 務 必 妥 善 保 管 六 科 目 之 棄 修 1. 校 方 為 照 顧 在 某 些 科 目 成 績 較 弱 但 具 特 殊 專 長 的 學 生, 設 定 了 科 目 棄 修 之 許 可 細 則 如 下 : 1.1 只 限 高 二 和 高 三 的 學 生 申 請 1.2 校 方 並 不 承 諾 一 定 會 批 准 所 有 申 請, 只 會 就 申 請 作 個 別 回 應 1.3 只 可 棄 修 中 英 數 以 外 的 一 至 兩 科 1.4 因 棄 修 而 不 用 上 課 的 時 間, 也 視 為 正 常 上 課 時 間, 學 生 須 於 圖 書 館 或 電 腦 室 自 修 1.5 修 讀 課 程 中 有 棄 修 科 目 者, 會 失 去 排 名 次 機 會 ; 留 班 的 單 位 上 限 亦 相 應 減 少, 成 績 表 中 會 註 明 棄 修 的 科 目 及 時 段 2. 申 請 手 續 : 2.1 每 學 年 第 一 個 測 驗 週 後, 申 請 期 為 兩 週, 由 家 長 及 學 生 聯 名 向 校 方 作 書 面 申 請 2.2 需 具 體 說 明 棄 修 該 科 的 原 因 ( 如 學 生 因 修 讀 該 科 而 付 出 之 時 間 及 精 力 過 長 等 ) 2.3 付 上 自 身 擁 有 的 特 殊 專 長 之 證 明 ( 如 賽 果 作 品 ), 而 且 有 意 朝 該 方 面 發 展 之 決 心, 並 附 有 培 訓 該 生 之 專 業 人 士 的 書 面 意 見 2.4 獲 得 至 少 一 位 校 內 對 該 生 有 較 深 認 識 的 老 師 之 分 析 和 意 見 ( 該 老 師 必 須 在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該 生 不 少 於 兩 年 ) 17
19 戊 請 假 一 手 續 1. 事 假 : 須 最 少 於 三 個 工 作 天 前 書 面 通 知 校 方, 若 遇 突 發 事 件, 應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校 方, 再 於 復 課 當 日 補 上 由 家 長 簽 署 之 告 假 紙 告 假 紙 可 在 校 務 處 購 得 2. 病 假 : 請 假 者 須 致 電 回 校, 並 須 於 復 課 當 天 遞 交 醫 生 證 明 及 由 家 長 簽 署 之 告 假 紙 由 學 生 自 簽 的 告 假 紙 非 但 無 效, 且 會 依 章 予 以 訛 騙 師 長 的 懲 處 患 有 傳 染 病 的 學 生 應 在 病 症 確 保 不 會 傳 染 後 才 可 回 校, 在 這 情 況 下 應 出 示 醫 生 紙 證 明 該 生 已 完 全 康 復, 所 耗 日 子 將 以 缺 席 但 不 缺 勤 方 式 計 算 倘 若 三 個 學 日 內 未 能 提 交 醫 生 證 明 及 告 假 紙, 則 視 作 曠 課 論 3. 學 生 缺 席 由 家 長 領 取 當 天 家 課 之 程 序 3.1 家 長 表 態 願 意 到 校 領 取 當 天 之 功 課 ( 可 用 電 話 通 知, 或 在 告 假 紙 上 列 明 ) 3.2 家 長 於 每 部 門 ( 中 小 幼 ) 放 學 後 20 分 鐘 至 17:45 到 連 勝 馬 路 門 房 具 名 領 取 3.3 詳 細 之 功 課 內 容, 請 參 閱 該 班 該 天 之 網 上 家 課 冊 4. 早 退 4.1 因 病 : 學 生 不 適 需 早 退 時, 應 先 填 寫 早 退 紙, 由 上 課 教 師 及 班 主 任 聯 合 簽 署 後, 到 校 務 處 蓋 章, 校 方 隨 即 會 通 知 該 生 家 長 來 接 該 生 離 校, 在 離 校 時 由 負 責 來 接 的 人 士 簽 署 早 退 紙 後 交 給 門 房 當 值 工 人, 手 續 才 算 完 成 4.2 因 事 : 學 生 因 事 需 早 退, 必 須 事 先 書 面 通 知 班 主 任 班 主 任 核 實 早 退 之 理 由 可 被 接 受 後, 一 切 離 校 手 續 如 上 若 初 二 至 高 三 學 生 的 早 退 理 由 為 合 理 且 有 能 力 可 自 行 離 校, 如 : 參 加 考 試 身 體 檢 查 換 領 證 件 等, 學 生 可 在 家 長 同 意 下 ( 家 長 須 於 請 假 紙 上 列 明 該 生 可 自 行 離 校 ) 自 行 離 校 二 學 段 補 測 補 考 ( 具 充 分 及 合 理 原 因 請 假 者 ) 1. 非 考 試 類 型.. 凡 校 內 採 分 項 目 如 測 驗 默 書 作 文 閱 讀 理 解 聆 聽 節 節 練 等 1.2 申 請 方 法.. 於 復 課 後 三 個 學 日 內 主 動 書 面 向 老 師 提 出 申 請, 並 附 請 假 證 明 1.3 回 覆.. 校 方 確 認 請 假 原 因 合 理 後 會 盡 快 安 排 補 測, 否 則 該 次 分 數 作 零 分 計 算 2. 考 試 : 凡 考 試 缺 考 任 何 一 科, 將 於 成 績 表 中 標 明 該 科 缺 考, 缺 考 會 導 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和 失 去 排 名 次 之 條 件 ; 若 不 想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補 考 細 則 如 下 : 2.1 即 時 知 會 學 校 該 生 缺 考 原 因, 並 附 病 假 證 明 2.2 復 課 後 三 個 學 日 內, 先 由 家 長 書 面 向 班 主 任 提 出 補 考 申 請, 並 附 整 個 病 假 證 明, 再 由 老 師 知 會 校 長 酌 情 處 理 2.3 若 請 假 理 由 被 接 納, 校 方 會 盡 快 安 排 補 考 時 間 學 生 須 依 時 出 席, 否 則 該 分 數 置 零 2.4 凡 成 績 表 上 出 現 補 考 情 況 都 會 導 致 排 名 條 件 不 完 整 而 該 段 及 全 學 年 無 法 排 名 3. 學 生 若 在 體 藝 類 課 ( 早 操 體 育 美 勞 音 樂 及 舞 蹈 等 ) 參 與 率 少 於 82%, 不 設 補 測 補 考, 同 時 失 去 排 名 次 資 格 4. 補 測 補 考 之 原 因 必 須 屬 實, 訛 騙 將 導 致 失 去 任 何 補 測 補 考 的 機 會 及 作 違 規 處 理 18
20 三 請 假 節 數 上 限 1. 凡 學 生 全 年 請 假 總 節 數 超 逾 100 節 者 ( 各 學 部 的 上 課 節 數 見 下 表 ), 不 得 參 加 學 段 考 試 若 為 全 面 停 課 情 況 則 不 屬 此 例 平 日 週 六 多 元 活 動 日 學 部 上 午 下 午 上 午 中 學 4 節 4 節 4 節 小 學 4 節 3 節 4 節 * 若 未 能 參 加 其 餘 各 類 校 內 活 動, 均 作 缺 席 論 2. 本 校 不 設 公 假 制 度, 任 何 學 生 家 長 均 有 權 自 由 支 配 上 述 之 100 節 唯 請 假 滿 80 節 或 以 上 者, 將 接 獲 校 方 例 行 通 知, 提 醒 家 長 往 後 要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餘 下 的 節 數 ( 若 因 病 入 院 作 長 時 間 護 理 則 作 個 別 處 理, 不 屬 此 例 ) 3. 學 生 在 自 由 支 配 上 述 100 節 請 假 限 額 時, 應 清 楚 知 道 學 校 一 切 節 節 練 默 書 測 驗 考 試 等 會 在 學 生 請 假 期 間 如 常 進 行 ; 能 否 獲 得 補 默 補 測 機 會 則 視 乎 請 假 理 由 是 否 " 合 理 及 被 接 納 " 決 定 4. 學 生 在 學 習 期 間 應 以 學 業 為 重, 不 應 在 上 課 日 子 參 加 與 學 業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活 動 不 獲 校 方 認 同 的 請 假 理 由 ( 如 外 出 參 賽 ) 仍 會 獲 得 尊 重 而 得 享 假, 但 不 能 獲 准 補 默 / 補 測 / 補 考, 該 科 該 次 採 分 得 零 分 一 收 費 類 別 1. 必 要 性 類 別 己 有 關 費 用 1.1 學 雜 費 : 本 校 已 加 入 澳 門 政 府 免 費 教 育 學 校 網, 學 生 的 學 雜 費 由 特 區 政 府 支 付, 家 長 無 須 繳 交 ( 註 : 未 能 享 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免 費 教 育 的 學 生 需 按 學 校 所 定 銀 碼 繳 交 費 用 ) 1.2 留 位 費 : 於 每 學 年 期 終 試 前 收 取 ( 詳 見 該 年 度 校 曆 表 ) 留 位 費 一 經 交 妥, 學 位 ( 根 據 升 留 班 準 則 決 定 ) 將 被 保 留, 在 校 方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學 位 之 情 況 下, 預 交 款 項 將 會 全 數 退 還, 但 在 學 生 因 不 滿 意 校 方 所 安 排 的 學 位 而 選 擇 退 學 時, 恕 不 退 還 已 繳 之 款 項 所 有 退 款 將 統 一 於 七 月 交 收 ( 日 期 見 於 該 年 度 校 曆 表 ) 2. 選 擇 性 類 別 2.1 午 膳 服 務 : 本 校 星 期 一 至 五 提 供 午 膳 服 務 (150 名 額 ) 每 學 年 分 四 次 收 費, 家 長 可 以 逐 次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一 經 選 定 中 途 退 出 不 獲 退 款 午 膳 地 點 在 本 校 操 場 ( 沒 有 空 調 ) 詳 情 見 該 項 服 務 之 通 告 2.2 預 付 卡 : 本 校 小 食 部 使 用 預 付 卡 買 賣, 每 張 收 取 手 續 費 澳 門 幣 10 元 正, 增 值 金 額 由 10 元 起, 不 使 用 預 付 咭 者 每 次 交 易 需 附 加 手 續 費 澳 門 幣 1 元 學 生 遺 失 預 付 咭, 若 想 取 回 餘 額 及 補 領, 需 向 班 主 任 申 報 凡 補 領 預 付 卡 者, 另 須 支 付 補 領 手 續 費 10 元 增 值 手 續 如 下 : 19
21 部 門 日 期 時 間 接 洽 處 高 小 ( 個 人 ) 中 學 ( 個 人 ) 週 二 週 三 下 午 放 學 後 半 小 時 內 校 務 處 初 小 ( 集 體 ) 週 四 下 午 把 增 值 之 現 金 連 同 預 付 咭 直 接 交 班 主 任 代 辦 有 關 手 續 2.3 購 買 校 簿 服 務 : 詳 見 下 表 : 學 部 購 買 方 式 領 取 時 間 領 取 地 點 小 一 至 小 四 由 班 主 任 統 籌 逢 週 一 上 午 小 息 由 校 方 送 至 班 主 任 座 位, 由 班 主 任 派 發 小 五 至 小 六 中 學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登 記 逢 週 五 下 午 小 息 逢 週 五 早 上 小 息 學 生 自 行 到 三 樓 簿 房 領 取, 貨 銀 兩 訖 到 期 不 取 者, 每 天 罰 款 澳 門 幣 1 元 ; 有 三 次 記 錄 不 領 取 者, 記 缺 點 一 個 2.4 遺 失 本 校 自 編 課 本 : 為 了 尊 重 知 識 產 權, 學 生 若 遺 失 本 校 的 自 編 課 本 ( 包 括 祈 禱 手 冊 家 校 通 訊 小 冊 子 多 元 評 核 護 照 ), 請 向 科 任 老 師 或 班 主 任 提 出 申 請 購 買, 不 得 自 行 複 印 2.5 督 課 班 : 本 校 中 小 幼 均 設 有 督 課 班, 中 學 為 分 科 制, 學 生 可 自 由 組 合 ;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為 全 科 制 家 長 可 自 由 選 擇 參 加 與 否, 但 在 督 課 班 學 額 不 夠 分 配 時, 校 方 保 留 篩 選 權 每 學 年 分 兩 期, 收 費 見 每 年 度 九 月 份 及 十 二 月 份 之 通 告 中 途 退 出 者 不 作 退 款 若 學 生 當 天 只 缺 席 督 課, 將 在 成 績 表 備 註 欄 內 註 明 ( 研 習 校 外 體 藝 活 動 而 在 期 初 已 申 請 固 定 日 子 請 假 並 獲 批 准 者, 不 作 缺 席 論 ) 二 收 費 方 式 凡 學 校 收 取 之 費 用, 均 會 以 蓋 有 校 印 之 回 條 知 會 家 長, 並 說 明 收 費 之 用 途, 家 長 如 未 有 接 獲 上 述 之 回 條, 請 不 要 繳 交 任 何 費 用 細 則 如 下 : 1. 本 校 收 費 大 部 份 以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形 式 收 取 2. 第 一 次 轉 賬 : 繳 費 前 兩 個 星 期, 校 方 會 發 通 告 知 會 及 提 醒 家 長 繳 費 細 則, 轉 賬 不 成 功 者, 校 方 會 作 個 別 通 知 3. 第 二 次 轉 賬 : 第 一 次 轉 賬 不 成 功 者 銀 行 會 自 動 於 七 日 後 作 第 二 次 轉 賬 4. 交 現 金 : 第 二 次 轉 賬 仍 不 成 功 者, 校 方 會 個 別 通 知 家 長, 家 長 必 須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把 現 金 直 接 交 到 校 務 處 會 計 部, 同 時 須 承 擔 過 期 罰 款 ( 每 個 工 作 日 罰 款 50 元 ) 交 收 後 應 向 出 納 員 索 取 交 費 憑 單 5. 因 任 何 理 由 與 學 校 達 成 協 議 遲 交 費 者, 必 須 在 承 諾 繳 費 日 期 親 自 到 校 務 處 交 現 金, 交 收 後 應 向 出 納 員 索 取 交 費 憑 單, 在 承 諾 繳 費 日 期 上 不 自 動 繳 費 者 必 須 承 擔 過 期 罰 款, 或 停 課 的 暫 時 處 理 20
22 庚 聖 心 助 學 金 由 於 得 到 部 份 學 生 家 長 舊 生 社 會 賢 達 等 熱 心 人 士 的 捐 助, 本 校 設 有 聖 心 助 學 計 劃, 為 一 些 清 貧 且 品 學 良 好 的 學 生 提 供 援 助 1. 基 礎 教 育 助 學 金 : 幫 助 在 經 濟 上 有 困 難 而 又 未 能 從 社 會 上 取 得 足 夠 資 助 的 學 生, 使 能 專 注 學 業 ; 並 希 望 藉 此 能 給 予 一 定 的 鼓 勵, 使 學 生 對 學 業 抱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1.1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者 須 為 在 讀 學 生, 並 且 必 須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於 政 府 公 佈 的 或 家 中 遇 突 發 事 件 ( 如 有 親 人 受 傷 或 身 故 ) 而 直 接 影 響 其 經 濟 狀 況 者 學 業 成 績 中 等 或 以 上 : 幼 稚 園 達 72 分, 小 學 達 70 分, 初 中 達 68 分, 高 中 達 66 分 ( 以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計 ) 品 行 良 好 : 操 行 評 級 不 可 低 於 B 級 且 過 去 365 日 內 沒 有 大 過 紀 錄 1.2 申 請 成 功 者 將 獲 減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費 用 1.3 申 請 表 格 需 如 實 填 報, 如 有 虛 報, 一 經 核 實, 將 會 即 時 失 去 校 方 資 助 且 要 退 還 已 發 放 之 款 項 此 外, 凡 受 資 助 之 學 生 若 不 再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時, 校 方 亦 會 適 時 終 止 對 該 生 之 援 助 1.4 全 年 均 可 申 請 2. 畢 業 生 高 等 教 育 助 學 金 : 為 幫 助 本 校 清 貧 學 生 升 讀 大 學 或 完 成 高 等 課 程 而 設 2.1 申 請 資 格 : 申 請 者 須 為 本 校 舊 生 且 繼 續 升 讀 大 學, 並 且 必 須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於 政 府 公 佈 的 品 學 良 好 : 沒 有 大 過 紀 錄 及 高 中 學 年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達 70 分 或 以 上, 在 大 學 亦 要 取 得 良 好 品 學 紀 錄 助 學 金 主 要 作 繳 交 全 部 或 部 分 高 等 教 育 學 費 之 用 2.2 助 學 金 等 同 貸 學 金, 一 般 於 完 成 學 業 後 第 三 年 開 始 償 還 ( 細 則 由 貸 款 者 與 學 校 協 定 ) 2.3 成 功 申 請 者 須 於 未 還 清 款 項 前, 保 持 每 年 至 少 二 至 三 次 與 校 方 聯 絡, 並 遞 交 學 費 單 成 績 表 等 在 學 証 明 文 件 3. 自 助 助 人 計 劃 : 3.1 高 年 級 品 學 兼 優 的 學 生 可 以 加 入 自 助 助 人 計 劃 為 低 年 級 家 境 清 貧 品 行 良 好 但 成 績 稍 遜 的 學 生 補 習, 補 習 費 用 由 聖 心 助 學 金 支 付 3.2 高 中 學 生 可 以 參 加 午 膳 託 管 服 務 行 列, 自 助 助 人 託 管 津 補 費 用 以 助 學 金 形 式 發 放 辛 家 校 合 作 一 家 長 教 師 會 本 校 中 小 幼 均 設 有 家 長 教 師 會, 歡 迎 家 長 加 入, 以 增 進 家 長 間 之 團 結 互 助 加 強 家 長 與 學 校 的 聯 繫 協 助 學 校 開 展 教 育 活 動 ; 對 學 校 的 教 育 環 境 規 劃 管 理 組 織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 維 護 家 長 學 生 及 學 校 的 合 理 權 益 21
23 二 家 長 與 老 師 約 見 1. 校 方 十 分 鼓 勵 家 長 多 與 老 師 溝 通, 在 學 生 成 長 過 程 中 共 同 合 作 為 了 節 省 雙 方 時 間, 應 先 預 約, 預 約 後 家 長 須 按 時 出 席, 遲 到 或 早 到 者, 要 視 乎 約 見 之 老 師 屆 時 是 否 有 職 務 在 身 才 能 面 談, 否 則, 要 耐 心 等 待 或 另 約 時 間 2. 如 學 生 在 校 內 有 特 殊 表 現, 老 師 會 通 過 家 校 通 或 e-class 約 見 家 長 3. 家 長 與 老 師 面 談 期 間, 禁 止 錄 音 錄 影 拍 照, 以 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外 泄 三 班 級 電 郵 為 了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拓 展 老 師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途 徑, 本 校 為 每 一 班 分 別 設 立 一 個 電 郵 地 址, 以 便 家 長 與 班 主 任 直 接 聯 絡, 各 班 之 電 郵 地 址 為 : 級 別 [email protected]( 例 如 小 一 甲 班 的 電 郵 地 址 為 :[email protected] ), 如 此 類 推 四 電 子 通 告 為 了 響 應 環 保, 減 少 使 用 紙 張 本 校 將 以 網 上 通 告 形 式 發 放 通 知, 家 長 可 憑 個 人 密 碼 登 入 本 校 e-class 系 統 瀏 覽 有 關 通 告 之 內 容, 蓋 有 校 印 之 回 條 將 同 步 發 給 學 生 回 條 內 將 會 列 明 本 人 已 細 閱 本 通 告 之 所 有 內 容 本 人 會 簽 署 所 附 之 回 條 並 於 x 月 x 日 或 之 前 交 回 班 主 任 老 師 有 關 之 操 作 流 程 已 上 載 於 本 校 外 聯 網 五 家 校 通 短 訊 為 了 讓 家 長 更 快 地 了 解 學 生 在 校 的 情 況, 校 方 將 以 電 話 短 訊 發 放 部 份 有 迫 切 性 的 消 息 給 家 長, 請 家 長 提 供 正 確 的 本 澳 流 動 電 話 號 碼 校 方 發 放 的 短 訊 將 會 註 明 貴 子 弟 及 發 放 短 訊 老 師 的 姓 名 遇 有 誤 發, 敬 請 致 電 回 校 查 詢 或 稍 等 片 刻, 校 方 核 實 消 息 後 會 儘 快 發 放 更 正 短 訊 六 個 人 密 碼 個 人 密 碼 是 為 方 便 學 生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而 設, 學 生 或 家 長 可 自 行 於 網 上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更 改 後 請 以 便 條 通 知 班 主 任, 班 主 任 確 認 後, 電 腦 部 會 將 資 料 存 檔 基 於 個 人 私 隱 及 保 密 原 因, 學 生 必 須 將 個 人 密 碼 保 密, 若 忘 卻 此 密 碼 而 向 校 方 查 詢 者, 需 承 擔 行 政 費 用, 詳 情 如 下 : 獲 發 個 人 密 碼 次 數 繳 付 之 行 政 費 用 第 一 次 ( 學 期 初 ) 免 費 第 二 次 澳 門 幣 10 元 第 三 次 澳 門 幣 20 元 三 次 以 上 者 請 耐 心 等 待 明 年 期 初 之 通 知 七 網 上 家 課 冊 每 天 17:30 後, 家 長 可 在 本 校 外 聯 網 之 校 園 區 查 詢 小 學 至 初 中 各 班 家 課 要 求 本 校 網 址 : 八 書 面 溝 通 家 校 通 訊 小 冊 子 是 學 校 與 家 長 的 書 面 溝 通 途 徑 之 一, 家 長 應 經 常 查 閱 或 簽 署 該 小 冊 子 之 通 訊 記 錄 22
24 九 上 訴 機 制 1. 學 生 如 對 平 日 功 課 或 任 何 考 核 之 分 數 有 任 何 疑 問 及 申 訴, 應 在 派 發 後 兩 日 內 向 相 關 老 師 提 出, 過 期 恕 不 受 理 2. 學 校 會 在 派 發 成 績 表 前 指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將 學 生 之 平 時 成 績 及 考 試 成 績 於 外 聯 網 上 公 佈, 學 生 及 家 長 可 憑 個 人 密 碼 在 網 上 查 閱 ( 未 經 他 人 書 面 同 意, 不 能 擅 自 查 閱 他 人 成 績 ), 並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通 常 為 公 佈 成 績 之 當 天 ) 直 接 到 學 校 向 該 科 老 師 或 班 主 任 提 出 疑 問, 逾 期 沒 有 意 見 者 作 同 意 網 上 所 載 論 十 反 映 意 見 之 渠 道 對 於 校 政 之 意 見, 家 長 可 以 (a) 傳 真 ( 傳 真 號 碼 : ) 或 (b) 書 面 ( 地 址 : 澳 門 美 副 將 大 馬 路 75 號 ) 或 (c) 通 過 電 話 ( 電 話 號 碼 ) 留 言 方 式 反 映 所 提 之 問 題, 校 方 均 會 在 適 當 時 間 予 以 正 視 但 校 方 不 接 受 亦 不 處 理 匿 名 投 訴, 故 反 映 者 必 須 報 上 貴 子 弟 之 真 實 姓 名 十 一 輔 導 服 務 本 校 輔 導 服 務 主 要 著 眼 於 家 庭 狀 況 讀 書 方 法 情 緒 人 際 關 係 及 升 學 就 業 問 題 等 歡 迎 學 生 及 家 長 約 見 輔 導 老 師, 共 創 美 好 前 程 壬 輔 助 課 程 一 中 學 專 題 探 討 ( 初 二 至 高 三 ) 1 目 的 : 訓 練 團 隊 精 神 分 工 合 作 人 際 溝 通 技 巧 懂 得 搜 尋 及 篩 選 有 用 的 資 料, 會 主 動 尋 求 老 師 的 指 導 且 樂 於 聽 取 及 接 納 意 見 2 組 員 : 每 組 人 數 為 3-4 人, 並 選 定 一 名 組 長, 可 以 由 不 同 年 級 和 不 同 班 別 的 同 學 組 成, 而 組 員 間 的 組 合 不 得 重 複 去 年 的 50% 3 導 師 要 求 : 以 往 指 導 過 的 導 師 不 得 重 複 4 選 材 範 圍 : 4.1 若 為 學 科 性 必 須 與 該 學 年 課 程 所 學 習 之 內 容 相 近 4.2 若 為 個 人 成 長 性 則 應 循 自 身 家 庭 團 體 社 會 國 家 世 界 的 方 向 擬 題 4.3 高 中 基 本 要 求 為 跨 學 科 研 究, 而 所 跨 學 科 至 少 兩 科 ; 文 理 跨 科 是 最 佳 選 擇 ; 初 中 不 需 要 跨 科 4.4 同 一 課 題 內 容 全 校 不 得 超 過 三 組, 原 則 為 先 到 先 得 4.5 個 人 以 前 研 究 過 的 題 目 不 得 重 做 4.6 以 全 年 時 間 參 加 一 項 校 外 大 型 比 賽 ( 賽 期 為 每 年 5 月 1 日 至 翌 年 4 月 30 日 ), 而 該 比 賽 內 容 又 與 學 校 課 程 內 容 相 接 近 者, 可 以 該 比 賽 作 為 專 題 探 討, 但 在 年 終 時 同 樣 需 要 提 交 專 題 文 本, 內 容 包 括 研 習 心 得 出 賽 技 巧 賽 後 檢 討 等 4.7 黃 金 比 例 各 地 美 食 流 行 潮 語 鬼 怪 故 事 民 間 傳 說 澳 門 世 遺 及 幾 何 圖 形 等 題 目 已 廣 被 研 究 或 含 不 良 意 識, 故 現 階 段 不 得 作 為 研 究 範 圍 4.8 專 題 探 討 之 分 析 及 研 究 結 果 部 份 如 被 發 現 並 證 實 為 抄 襲, 整 份 報 告 將 以 零 分 計 算 ; 有 關 組 別 需 要 重 做 重 做 以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標 示 5 報 名 方 法 及 研 究 流 程 : 5.1 通 過 與 指 導 老 師 的 協 商, 選 定 科 目 與 研 究 題 目, 並 在 學 校 內 聯 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5.2 學 生 必 須 定 期 約 見 指 導 老 師, 並 把 每 次 訪 談 內 容 記 錄 於 與 指 導 老 師 溝 通 一 覽 表 中, 該 部 分 亦 作 為 評 分 項 目 之 一 5.3 遞 交 各 階 段 報 告 給 指 導 老 師 之 最 後 限 期 見 該 年 度 之 校 曆 表 23
25 6 評 核 : 各 報 告 均 由 指 導 老 師 負 責 評 核 成 績 在 成 績 表 備 註 欄 內 顯 示, 並 會 直 接 影 響 畢 業 狀 態 註 :(1) 初 二 至 高 三 學 生 每 學 年 必 須 參 加 一 組 報 告 (2) 整 個 中 學 階 段 的 選 科 需 包 含 至 少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各 一 次, 英 文 科 須 於 高 中 階 段 才 可 選 做, 其 他 科 目 任 選 (3) 在 學 生 找 不 到 指 導 老 師 或 組 員 時, 由 校 方 作 統 一 分 派 二 餘 暇 活 動 ( 原 則 上 免 費, 但 少 數 項 目 得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准 後 會 收 取 其 差 額 費 用 ) 本 校 設 有 不 同 性 質 的 餘 暇 活 動, 為 學 生 開 拓 學 科 以 外 的 天 地, 通 過 多 元 化 的 活 動, 培 養 學 生 的 興 趣 責 任 感 恆 心 毅 力 及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此 為 全 人 教 育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項 目 1. 澳 門 教 青 局 資 助 學 生 每 年 最 少 參 加 一 項 餘 暇 活 動 2. 全 體 學 生 均 需 參 加 本 校 開 辦 的 餘 暇 活 動, 在 校 外 習 藝 者 亦 不 能 豁 免 3. 在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能 兼 顧 時, 學 生 可 選 擇 參 加 多 一 項 活 動, 但 需 先 取 得 家 長 書 面 同 意 才 可 申 請 三 班 會 1. 中 學 初 一 至 高 三 均 設 有 班 會 初 一 先 設 有 財 政 小 組, 待 時 機 成 熟, 才 設 立 其 他 相 關 職 位 2. 職 位 : 正 / 副 理 事 長 ( 各 1 人 ), 秘 書 (2 人 ), 財 政 (2 人 ), 公 關, 宣 傳 等 3. 使 命 : 負 責 監 管 本 班 的 班 風, 帶 領 同 學 作 小 組 交 流 及 檢 討, 收 集 意 見, 作 老 師 及 同 學 間 的 橋 樑 4. 職 務 : 討 論 有 關 本 班 的 日 常 事 宜, 如 制 定 流 程 工 作 分 配, 促 使 及 監 督 執 行 等 5. 編 寫 匯 報 : 交 代 班 風, 如 該 班 的 強 弱 項 學 習 態 度 秩 序 環 保 成 績 德 育 新 措 施 的 實 行 效 果 等, 往 後 的 針 對 計 劃 及 日 程, 依 範 本 附 電 子 檔 作 存 檔 之 用 每 段 向 班 主 任 匯 報 一 次, 每 學 期 向 校 長 匯 報 一 次 6. 班 會 運 作 基 金 指 引 6.1 啟 動 基 金 : 校 方 於 每 年 9 月 份 及 2 月 份 向 每 班 發 放 運 作 基 金, 分 上 下 學 期 支 付 因 此 課 室 之 壁 報 費 用 及 文 具 費 均 需 自 負 盈 虧 6.2 團 隊 奬 金 : 在 指 定 時 限 內 全 班 行 為 達 標 ( ) 可 得 校 方 所 發 奬 金, 成 為 班 會 經 費 詳 見 下 表 : 期 數 週 次 團 隊 獎 金 ( 每 人 ) 第 一 期 至 上 學 期 測 驗 週 1.0 元 第 二 期 至 期 中 考 試 週 1.5 元 第 三 期 至 下 學 期 測 驗 週 1.8 元 第 四 期 (*) 至 期 末 考 試 週 2.0 元 ( ) 達 標 方 法 :(1) 全 班 於 該 期 內 沒 有 接 獲 行 為 評 分 表 之 舉 控 (2) 全 班 於 該 期 內 沒 有 遲 到 欠 交 功 課 及 欠 帶 書 記 錄 (*) 這 期 獎 金 可 用 作 大 考 後 之 惜 別 會 或 外 遊 參 觀 之 用, 但 不 宜 把 現 金 平 分 6.3 班 會 費 : 每 位 同 學 每 一 學 習 日 最 高 只 可 收 0.5 元 24
26 6.4 籌 款 : 可 以 利 用 家 長 日 聖 誕 節 新 春 運 動 會 等 日 子 推 出 富 有 本 班 特 色 的 攤 位 6.5 捐 贈 : 班 會 可 以 接 受 沒 有 任 何 附 帶 條 件 的 捐 贈, 但 贈 款 必 須 在 會 計 賬 中 清 楚 反 映 出 用 法 及 目 的, 同 時 贈 款 的 運 用 必 須 嚴 格 尊 重 及 遵 守 捐 贈 者 的 意 願 四 各 科 學 會 學 會 是 一 羣 志 同 道 合 的 老 師 和 同 學 聚 在 一 起, 交 流 對 該 門 知 識 的 心 得 及 新 知, 培 養 鑽 研 該 門 知 識 的 興 趣 ; 通 過 學 會 組 織 使 學 生 初 步 學 習 領 導 理 財 文 書 及 公 關 宣 傳 等 在 老 師 的 引 領 下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為 成 為 一 位 專 業 人 仕 作 好 準 備 五 校 隊 有 特 別 天 份 及 潛 質 之 學 生, 將 被 邀 請 加 入 校 隊, 由 資 深 老 師 悉 心 培 訓, 學 年 中 有 選 擇 性 地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比 賽, 發 揮 學 生 個 人 潛 質, 為 校 爭 光 校 隊 的 集 訓 時 間 平 均 為 每 週 一 小 時 六 社 會 服 務 校 方 鼓 勵 學 生 多 參 與 社 會 服 務 ( 如 賣 旗 探 訪 義 工 協 助 學 校 籌 辦 活 動 等 ), 服 務 時 數 每 年 達 20 小 時 者, 校 方 將 在 該 年 度 的 成 績 表 上 註 明 該 生 已 參 與 之 社 會 服 務 項 目 及 時 數 手 續 如 下.. 學 生 主 動 在 校 園 區 輸 入 資 料 及 上 載 證 明, 每 次 記 錄, 必 須 由 負 責 老 師 及 家 長 聯 合 簽 署, 否 則 無 效 一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癸 安 全 措 施 為 保 障 學 校 及 有 關 人 員 之 財 物 及 人 身 安 全, 校 方 已 在 公 眾 地 方 安 裝 視 像 監 控 系 統, 以 及 在 電 話 和 校 務 處 櫃 位 加 設 錄 音 設 備, 敬 請 自 律 自 重 二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根 據 第 8/2005 號 法 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規 定.. 1. 台 端 向 本 校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等 資 料 ) 會 用 作 處 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的 用 途 2. 基 於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有 關 資 料 亦 有 可 能 轉 交 其 他 有 權 限 實 體 3. 台 端 有 義 務 以 最 快 速 度 更 正 或 更 新 存 於 本 校 的 個 人 資 料 4. 本 校 在 處 理 學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時, 均 會 作 出 保 密 及 妥 善 保 管 的 措 施, 直 至 該 等 資 料 使 用 完 畢 及 保 存 期 結 束, 屆 時 有 關 資 料 將 按 規 定 銷 毀 或 封 存 三 健 康 稍 遜 的 學 生 在 健 康 上 需 要 另 類 照 顧 的 學 生, 如 患 有 心 漏 羊 癇 糖 尿 哮 喘 或 不 宜 做 劇 烈 運 動 之 病 症, 請 家 長 於 每 年 9 月 15 日 或 之 前 書 面 知 會 校 方, 並 附 上 醫 生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知 會 校 方 最 有 效 的 緊 急 聯 絡 方 法 年 中 在 上 述 聯 絡 方 式 有 所 變 動 時, 請 家 長 及 時 到 校 更 改 資 料 逾 期 不 遞 交 信 件 者 作 健 康 上 沒 有 特 別 要 求 論 學 期 中 才 發 現 有 這 類 需 要 的 學 生, 請 家 長 第 一 時 間 知 會 校 方 25
27 四 學 生 外 遊 外 遊 活 動 依 以 下 標 準 安 排 成 人 協 助 ( 一 般 情 況 下 為 家 長 或 老 師 ): 班 級 幼 稚 園 小 一 至 小 三 小 四 至 小 六 初 中 高 中 一 個 成 人 所 協 助 之 學 生 數 目 4 至 5 人 6 至 7 人 8 至 10 人 15 人 20 人 在 不 能 邀 得 合 理 之 成 人 數 目 以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時, 取 消 是 次 外 遊, 該 天 該 班 回 校 上 課 五 學 童 保 險 ( 學 生 意 外 保 險 一 概 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審 批, 學 校 只 是 負 責 簽 署 及 蓋 章, 至 於 文 件 之 交 收 均 由 家 長 跟 進 ) 1.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已 為 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登 記 的 學 生 購 買 學 童 保 險, 其 保 障 範 圍 如 下 : 1.1 澳 門 地 區 : 在 校 內 上 課 期 間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上 學 或 放 學 必 經 的 途 徑 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或 學 校 組 織 獲 批 准 的 教 學 體 育 旅 遊 及 參 觀 等 活 動 1.2 澳 門 地 區 以 外 : 由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學 校 組 織 或 獲 批 准 學 生 出 外 參 與 的 境 外 學 習 旅 行 交 流 計 劃 學 界 體 育 比 賽, 以 及 與 學 校 教 育 活 動 有 關 的 其 他 境 外 活 動 2. 索 償 程 序 : 2.1 意 外 發 生 後 三 天 內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意 外 保 險 申 請 表 格 ( 請 向 班 主 任 索 取 ) 學 生 之 學 生 證 副 本 學 生 之 身 份 證 副 本 監 護 人 之 證 件 副 本 ( 領 取 支 票 者 或 銀 行 賬 戶 持 有 人 ) 轉 賬 之 銀 行 戶 口 資 料 頁 副 本 ( 如 選 擇 銀 行 轉 賬 時 ) 申 請 表 格 填 妥 後, 連 同 上 述 文 件 先 交 校 方 簽 名 及 蓋 章, 再 由 家 長 交 教 青 局 2.2 學 生 康 復 後 繳 交 : 解 除 責 任 聲 明 書 歷 次 看 醫 生 之 M7 表 格 或 由 鏡 湖 醫 院 發 出 之 收 據 疾 病 證 明 正 本 康 復 證 明 正 本 ( 最 後 一 次 看 醫 生 時 向 醫 生 申 請 ) 解 除 責 任 聲 明 書 填 妥 後, 副 本 交 校 方, 正 本 連 同 上 述 文 件 由 家 長 交 保 險 公 司 2.3 可 供 選 擇 的 醫 療 機 構 包 括 : 山 頂 醫 院 鏡 湖 醫 院 衛 生 中 心 及 所 有 政 府 註 冊 的 醫 療 診 所 醫 生 及 跌 打 醫 師 ( 倘 選 擇 到 山 頂 醫 院 就 診, 請 於 就 診 時 向 醫 院 遞 交 學 校 簽 發 的 證 明 書 該 証 明 書 可 向 校 務 處 索 取 ) 26
28 六 火 警 演 習 1. 每 年 校 方 均 設 有 不 定 時 但 規 定 次 數 之 火 警 演 習 2. 當 火 警 之 警 號 響 起 時 ( 手 搖 鈴 聲 ), 全 體 學 生 請 保 持 冷 靜 並 依 老 師 指 示 由 最 近 及 最 安 全 之 梯 口 迅 速 及 有 秩 序 地 疏 散 到 操 場 集 隊, 並 將 室 內 之 門 窗 關 上 ; 若 是 次 火 警 之 起 火 原 因 與 漏 電 有 關, 校 方 會 發 出 特 定 之 訊 號, 這 時 就 不 應 該 接 觸 任 何 電 器 四 樓 美 副 將 馬 路 樓 梯 兩 側 之 兩 個 課 室 在 聽 到 鈴 聲 後 各 派 25 位 同 學 迅 速 到 天 台, 若 有 幼 稚 園 學 生 在 天 台, 每 人 負 責 帶 領 一 位 幼 兒 逃 走,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助 教 殿 後 3. 學 生 要 由 校 園 疏 散 到 街 道 上 時, 由 老 師 帶 頭, 風 紀 殿 後, 班 務 領 導 跟 隊 中 以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同 學 4. 老 師 在 點 名 後 第 一 時 間 向 校 務 處 報 告 結 果, 以 便 及 時 救 出 失 散 之 學 生 5. 待 校 長 宣 佈 是 次 演 習 所 用 之 時 間 及 要 改 善 之 處 後, 演 習 才 告 完 畢 七 學 校 在 颱 風 信 號 及 暴 雨 情 況 中 採 取 之 措 施 在 颱 風 信 號 和 暴 雨 的 情 況 下, 依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透 過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公 佈 之 決 定 執 行 1. 上 課 期 間 遇 上 颱 風 或 暴 雨 若 於 上 課 期 間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佈 停 課, 學 校 會 如 常 運 作 至 平 日 放 學 時 間, 家 長 可 選 擇 即 時 / 隨 時 到 校 接 走 就 讀 初 一 或 以 下 各 級 子 女, 或 在 上 午 下 課 / 下 午 下 課 時 才 到 學 校 接 走 子 女 ; 就 讀 初 二 或 以 上 的 同 學 則 可 自 行 回 家, 校 方 會 分 批 疏 散 學 生, 以 免 在 路 面 擠 塞 時 發 生 另 類 意 外 若 家 長 不 放 心 其 自 行 回 家, 請 於 9 月 8 日 或 之 前 書 面 知 會 校 方 以 歸 入 個 別 處 理 檔 案, 逾 期 不 遞 交 信 件 者 作 同 意 以 上 安 排 論 2. 相 應 之 上 課 測 驗 考 試 及 外 遊 之 安 排 2.1 遇 有 颱 風 或 突 發 事 件, 校 曆 表 上 的 週 次 日 不 變, 缺 去 的 週 次 日 將 在 系 統 溫 習 時 補 上, 詳 情 容 後 通 知 2.2 全 日 停 課 時 當 天 的 考 試 ( 每 年 四 次 ) 將 順 延 至 復 課 當 天 同 樣 時 間 進 行, 如 此 類 推 2.3 旅 行 或 其 他 校 外 活 動 取 消,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為 止 八 學 校 在 空 氣 質 素 欠 佳 情 況 中 採 取 之 措 施 1. 當 天 氣 及 或 空 氣 質 素 欠 佳 時, 有 特 殊 健 康 需 要 的 學 生 將 被 勸 喻 不 出 席 由 學 校 舉 辦 的 戶 外 活 動 2. 當 天 氣 及 或 空 氣 質 素 嚴 重 欠 佳 時, 由 學 校 舉 辦 的 戶 外 活 動 將 被 取 消 九 缺 席 通 傳 為 確 保 學 生 的 安 全, 對 每 天 在 上 課 後 30 分 鐘 內 仍 未 到 校 而 沒 有 預 先 請 假 的 學 生, 校 方 會 發 放 SMS 訊 息 給 家 長, 若 家 長 確 認 事 實 則 無 須 回 應 ; 否 則 請 於 10:30 前 致 電 回 校 查 詢, 以 便 雙 方 合 力 跟 進 事 件 至 於 所 欠 之 請 假 文 件 可 以 容 後 補 交 27
29 其 他 一 證 明 文 件 1. 本 校 以 中 文 為 法 定 語 文,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以 中 文 為 主 文 件 正 本 只 能 派 發 一 次, 請 務 必 妥 為 保 管 若 有 任 何 遺 失, 可 按 章 程 手 續 辦 理, 但 只 能 獲 發 正 本 之 歸 檔 文 本 複 印 2. 校 方 不 會 收 取 學 生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 如 畢 業 證 書 成 績 表 身 份 證 針 簿 金 咭 等 ), 核 對 有 關 資 料 後 會 隨 即 歸 還 二 學 期 中 退 學 手 續 1. 學 生 無 論 因 任 何 理 由 退 學, 均 須 向 班 主 任 及 校 務 處 辦 妥 退 學 手 續 : 包 括 呈 交 退 學 信 教 青 局 學 生 證 本 校 學 生 證 及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的 相 片 ( 中 小 學..2 張 1.5 吋 及 4 張 1 吋 ; 幼 稚 園..2 張 1.5 吋 及 2 張 1 吋 ), 否 則 校 方 無 從 得 知 該 生 下 落, 在 校 方 的 存 檔 紀 錄 中 將 出 現 自 從 某 年 某 月 起, 該 生 下 落 不 明 之 結 語, 而 這 結 語 將 出 現 於 往 後 由 校 方 所 簽 發 的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中 2. 已 退 學 及 離 校 之 學 生, 請 儘 早 取 消 銀 行 自 動 轉 賬 戶 口 向 本 校 之 授 權 遇 有 誤 收 請 書 面 向 校 方 索 回 款 項, 但 在 遺 失 支 票 的 情 況 下, 則 需 由 家 長 自 付 銀 行 停 付 支 票 手 續 費 28
30 家 長 留 底 副 本 學 生 姓 名 : 班 級 : * 本 人 已 細 閱 年 度 學 生 守 則 之 內 容, 願 意 負 起 家 長 之 責 任, 並 樂 意 與 校 方 合 作 * 本 人 確 認 同 意 把 小 兒 / 小 女 之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等 資 料 ) 提 交 貴 校 作 為 辦 理 學 生 註 冊 存 檔 及 各 類 文 件 及 活 動 之 用 * 有 效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12 * 遇 颱 風 時 由 家 長 或 受 託 人 接 走 / 自 行 回 家 ( 此 欄 只 限 初 二 至 高 三 填 寫, 請 圈 出 合 適 者 ) * 健 康 的 特 殊 需 要 : 沒 有 / 有 ( 請 約 見 校 醫 / 護 闡 述 詳 情 ); 小 兒 / 小 女 患 ; 發 病 時 請 * 學 生 回 校 後 感 不 適, 選 擇 讓 其 自 行 離 校 ( 此 欄 只 限 初 二 至 高 三 勾 選 ) 必 須 由 家 長 陪 同 離 校 * 當 學 生 健 康 狀 態 需 要 送 院 時, 優 先 選 擇 醫 院 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印 鑑 或 簽 名 : 日 期 : 嘉 諾 撒 聖 心 中 學 學 生 姓 名 : 班 級 : * 本 人 已 細 閱 年 度 學 生 守 則 之 內 容, 願 意 負 起 家 長 之 責 任, 並 樂 意 與 校 方 合 作 * 本 人 確 認 同 意 把 小 兒 / 小 女 之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及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副 本 等 資 料 ) 提 交 貴 校 作 為 辦 理 學 生 註 冊 存 檔 及 各 類 文 件 及 活 動 之 用 * 有 效 的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12 * 遇 颱 風 時 由 家 長 或 受 託 人 接 走 / 自 行 回 家 ( 此 欄 只 限 初 二 至 高 三 填 寫, 請 圈 出 合 適 者 ) * 健 康 的 特 殊 需 要 : 沒 有 / 有 ( 請 約 見 校 醫 / 護 闡 述 詳 情 ); 小 兒 / 小 女 患 ; 發 病 時 請 * 學 生 回 校 後 感 不 適, 選 擇 讓 其 自 行 離 校 ( 此 欄 只 限 初 二 至 高 三 勾 選 ) 必 須 由 家 長 陪 同 離 校 * 當 學 生 健 康 狀 態 需 要 送 院 時, 優 先 選 擇 醫 院 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印 鑑 或 簽 名 : 日 期 : 29
31 附 件 一 班 務 共 承 一 覽 表 職 位 任 務 班 務 領 導 負 責 交 收 點 名 簿 及 教 室 日 誌 2. 統 計 同 學 參 與 之 各 項 比 賽 名 單 3. 每 天 負 責 對 時 一 次 ( 以 校 務 處 之 時 鐘 為 標 準 ), 若 多 次 調 校 仍 不 準 確, 請 把 時 鐘 交 校 務 處 4. 凡 老 師 於 轉 堂 時 超 過 10 分 鐘 仍 未 到 達 課 室, 必 須 : a. 到 教 員 休 息 室 找 該 老 師 b. 若 該 老 師 不 在 教 員 休 息 室, 必 須 立 即 知 會 校 務 處 5. 向 班 主 任 報 告 同 學 間 及 課 室 內 發 生 之 不 尋 常 事 件 6. 各 班 其 中 一 名 班 務 領 導 要 負 責 將 當 日 的 家 課 輸 入 電 腦, 另 一 名 要 負 責 核 對 7. 提 醒 班 主 任 約 每 四 星 期 調 位 一 次 8. 其 中 三 名 除 了 以 上 班 務 外, 同 時 兼 任 中 英 數 組 長 ; 另 外 兩 名 兼 任 班 會 副 秘 書 及 副 財 政 1. 負 責 收 簿 送 簿 派 簿 登 記 遲 交 欠 交 功 課 及 欠 帶 書 之 同 學 姓 名, 並 向 有 關 老 師 遞 交 2. 作 為 同 學 與 該 科 老 師 間 之 橋 樑, 傳 遞 消 息 及 反 映 意 見 宗 教 中 文 英 文 數 學 常 識 電 腦 音 樂 體 育 舞 蹈 美 勞 科 目 組 長 品 公 普 通 話 戲 劇 餘 暇 活 動 商 科 中 史 世 史 地 理 家 政 化 學 生 物 通 識 生 命 教 育 物 理 機 械 人 入 門 拼 說 風 紀 記 錄 該 班 之 紀 律 情 況 及 向 班 主 任 報 告 維 持 轉 堂 及 下 午 小 息 之 秩 序, 包 括 同 學 上 洗 手 間 之 安 排 離 開 課 室 時 要 關 門 執 行 各 個 時 段 之 課 室 清 場 工 作 協 助 負 責 風 紀 之 老 師 執 行 校 內 紀 律 30
32 職 位 護 理 公 共 衞 生 總 務 任 務 1. 定 期 接 受 救 傷 培 訓 2. 管 理 課 室 小 藥 箱 ( 包 括 藥 油 藥 水 膠 布 ) 並 為 同 學 提 供 簡 單 的 初 步 護 理 3. 負 責 在 同 學 不 適 時 帶 他 們 到 護 理 室 及 填 妥 有 關 表 格 1. 編 打 掃 課 室 之 輪 值 表 " 並 協 調 執 行 2. 確 保 教 師 桌 面 抽 屜 及 椅 子 清 潔 3. 補 給 粉 筆 和 粉 刷, 以 空 盒 或 殘 舊 的 粉 刷 向 校 務 處 換 取 新 的 4. 編 排 值 日 同 學 之 名 單 並 跟 進 其 工 作 1. 負 責 到 校 務 處 登 記 班 裏 損 壞 之 物, 如 燈 桌 椅 擴 音 器 等 ; 跟 進 有 沒 有 在 7 天 內 修 理 好, 否 則 要 再 次 到 校 務 處 登 記 2. 有 需 要 時 代 表 本 班 預 約 場 地 3. 冷 氣 燈 光 風 扇 電 腦 投 影 機 及 布 幕 電 源 開 關 管 理 4. 協 助 風 紀 執 行 清 場 工 作 環 保 區 之 清 潔 及 中 學 課 室 之 打 掃 每 若 干 人 為 一 小 組 作 循 環 式 輪 值 高 小 學 生 負 責 清 理 課 室 垃 圾, 中 學 學 生 負 責 課 室 之 打 掃 工 作 ( 逢 週 一 至 五 放 學 後 40 分 鐘 內 完 成 ) 附 件 二 課 室 壁 報 ( 每 次 壁 報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80 元, 並 於 指 定 月 份 之 十 號 或 之 前 完 成 ) 月 份 九 月 十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二 月 三 月 五 月 主 題 中 秋 節 珍 惜 資 源 飲 水 思 源 團 圓 去 舊 迎 新 婦 女 節 默 默 耕 耘 負 責 組 長 31
33 附 件 三 活 力 小 組 ( 適 用 於 高 小 及 中 學 ) 活 動 名 稱 總 負 責 同 學 系 統 式 溫 習 每 組 3-4 人 課 室 壁 報 學 校 旅 行 家 長 日 ( 派 成 績 表 ) 慶 祝 聖 誕 新 春 團 拜 運 動 會 散 學 禮 以 下 項 目 適 用 於 畢 業 班 謝 主 彌 撒 謝 師 宴 畢 業 禮 32
34 學 生 應 付 學 習 要 求 的 理 想 時 間 安 排 小 學 督 課 或 在 家 做 功 課 初 小 16:20-17:30 ( 完 成 80%-90%) 高 小 16:20-17:30 ( 完 成 60%-70%) 溫 習 ( 讀 書 ) 18:30-19:30 18:30-19:30 吃 飯 / 休 息 19:30-21:00 19:30-21:00 執 拾 書 包 21:00-21:15 21:00-21:15 睡 覺 21:30 22:00 起 床 翌 日 07:00 中 學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上 午 活 動 日 / 溫 習 / 做 功 課 做 自 己 有 興 趣 之 事 14:00 ~ 15:00 做 功 課 / 溫 習 溫 習 15:00 ~ 16:00 上 課 休 息 16:00 ~ 17:00 溫 習 17:00 ~ 18:00 休 息 做 自 己 有 興 趣 之 事 休 息 19:30 ~ 21:00 吃 飯 / 休 息 吃 飯 / 休 息 21:15 ~ 23:15 做 功 課 / 溫 習 預 習 23:30 睡 覺 睡 覺 睡 覺 每 天 學 習 2 小 時 3 小 時 3 小 時 33
35 不 以 規 矩, 不 成 方 圓 不 方 不 圓, 不 成 大 器 學 校 首 次 派 發 免 費, 如 有 遺 失 需 到 校 務 處 購 買
36 我 兒, 你 若 願 意, 就 可 受 教 ; 你 若 專 心, 就 會 明 智 你 若 愛 聽, 就 必 得 到 智 慧 ; 你 若 側 耳 靜 聽, 必 成 為 智 者 ( 德 6:33,34) Be joyful, be of good cheer, smile even when you are busy. St. Magdalen of Canossa 天 主 所 行 的 一 切 事 宜, 都 很 適 時, 並 賜 給 人 認 識 時 事 的 經 歷 ; 人 人 有 吃 有 喝, 享 受 自 己 一 切 勞 苦 之 所 得, 也 是 天 主 的 恩 賜 ( 訓 3:11,13)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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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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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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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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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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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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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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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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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2015 2016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通 告 編 號..15-16/076 家 長 通 告 中 四 及 中 五 級 期 終 考 試 本 學 年 期 終 考 試 將 於 2016 年 6 月 7 日 至 6 月 20 日 舉 行, 各 科 的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及 考 生 規 則 請 參 閱 附 件 考 試 當 日, 如 因 天 雨 或 特 別 事 件 而 學 校 宣 佈 停 課, 考 試 將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時 間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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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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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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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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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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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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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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