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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數 金 列 H 數 金 ( 2828) ( ) ( ) 金 不 讀 金 ( ) (1) H ETF ( H ETF ) ( ) ( 曆 年 年 曆 年 年 ) H ETF H ETF (2) 數 - H 數 料 (%) 939 H H H H H H ( ) H H H H 2.58

2 (852)

3 料 H (ETF) H ( H ETF ) H ETF H ETF : 2828 : : : 200 *: 0.65% : : H ETF : : ETF :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 H ETF ( H ETF ) ( ) ( 曆 年 年 曆 年 年 ) * H ETF H ETF H ETF ( ) H ETF ETF H ETF H ETF 數 金 數 ( H ) H ETF H H H ETF H H H H ETF ( )

4 H ETF H ETF 1 H H H H 15 更 H 2 H H H 40 H H H 10% H 10 (%) 939 H H H H H H ( ) H H H H 2.58 H H ETF H ETF H ETF 1. H ETF H ETF 2. H ETF H H ETF H ETF H H ETF H

5 3. H ETF H H ETF H H H 4. H ETF H ETF H H H ETF H ETF H ETF H H ETF H H ETF H 5. H ETF H ETF 6. ( ) 7. H ETF H ( )( ) H ETF H ETF H ETF H ETF H ETF / H ETF H ETF H ETF H ETF ( ) 2(i) H ETF 0.003% 0.005% 0.1%

6 H ETF H ETF H ETF H ETF ^ 0.55% ^ 0.05% ( H ETF ) ^ H ETF H ETF H ETF ( ) H ETF / H ETF ( ) H ETF ( )

7 恒 生 H 股 指 數 上 市 基 金 ( 上 市 編 號 :2828) 香 港 銷 售 文 件 重 要 提 示 - 閣 下 如 對 本 文 件 之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諮 詢 閣 下 之 股 票 經 紀 銀 行 經 理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財 務 顧 問 恒 生 H 股 指 數 上 市 基 金 ( 簡 稱 恒 生 H 股 ETF ) 之 基 金 單 位 乃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及 可 於 該 兩 交 易 所 買 賣 恒 生 H 股 ETF 之 基 金 單 位 將 來 亦 可 於 其 他 交 易 所 上 市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簡 稱 證 監 會 )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不 會 就 本 文 件 全 部 或 部 分 任 何 內 容 所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起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恒 生 H 股 ETF 為 已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一 項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如 對 恒 生 H 股 ETF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恒 生 H 股 ETF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恒 生 H 股 ETF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恒 生 H 股 ETF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8 出 售 及 持 有 限 制 於 香 港 及 臺 灣 要 約 發 售 恒 生 H 股 ETF 之 單 位 ( 簡 稱 基 金 單 位 ) 及 於 香 港 派 發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已 獲 許 可 基 金 單 位 將 來 亦 可 於 其 他 交 易 所 上 市 關 於 恒 生 H 股 ETF 在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認 可 / 上 市 狀 況, 投 資 者 可 向 有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認 可 代 理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查 詢 於 某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派 發 本 銷 售 文 件 及 要 約 發 售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會 受 到 限 制 本 銷 售 文 件 並 不 構 成 及 不 應 被 視 作 為 任 何 人 士 在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的 要 約 發 售 或 邀 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倘 該 要 約 發 售 或 邀 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乃 未 經 認 可 或 可 能 是 非 法 的, 或 進 行 該 要 約 發 售 或 邀 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並 未 獲 認 可, 或 接 受 該 要 約 發 售 或 邀 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的 人 士 並 不 可 合 法 地 接 受 該 要 約 發 售 或 邀 請 認 購 基 金 單 位 尤 其 是 : (a) 基 金 單 位 尚 未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令 註 冊, 並 沒 有 在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 簡 稱 美 國 ) 作 出 認 購 要 約 基 金 單 位 的 認 購 要 約 或 出 售 亦 不 可 間 接 或 直 接 地 在 美 國 或 其 領 地 或 屬 地 或 其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的 地 區 作 出,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為 任 何 美 國 公 民 居 民 合 夥 經 營 實 體 或 公 司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 及 (b) 除 非 根 據 相 關 豁 免, 基 金 單 位 不 可 被 受 美 國 退 休 金 保 障 法 計 劃 取 得 或 持 有 或 以 其 資 產 取 得 美 國 退 休 金 保 障 法 計 劃 指 受 經 修 訂 的 1974 年 美 國 僱 員 退 休 金 保 障 法 第 1 條 所 規 限 之 退 休 金 計 劃, 或 任 何 受 經 修 訂 的 1986 年 美 國 國 內 稅 收 法 第 4975 條 所 規 限 之 個 人 退 休 戶 口 或 計 劃 恒 生 H 股 ETF 未 有 及 將 不 會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1940 年 美 國 投 資 公 司 法 註 冊, 而 恒 生 H 股 ETF 之 基 金 經 理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基 金 經 理 ) 亦 未 根 據 經 修 訂 的 1940 年 美 國 投 資 顧 問 法 註 冊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於 加 拿 大 發 售, 亦 不 會 發 售 予 任 何 加 拿 大 居 民 於 加 拿 大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或 以 任 何 加 拿 大 居 民 為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一 方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設 立 其 認 為 必 須 之 限 制, 以 確 保 基 金 單 位 不 會 由 下 列 任 何 人 士 購 入 或 持 有 : (a) 違 反 任 何 國 家 政 府 機 構 或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聯 交 所 ) 的 法 律 或 規 定 之 人 士, 而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該 違 反 可 能 導 致 恒 生 H 股 ETF 受 到 負 面 影 響 ; 或 (b) 在 某 情 況 下 的 任 何 人 士 或 團 體, 該 情 況 ( 無 論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該 人 士 或 團 體, 亦 不 論 是 否 獨 立, 或 聯 同 其 他 人 士 ( 不 論 是 否 有 關 連 ), 或 是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有 關 的 其 他 情 況 ) 為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可 能 導 致 恒 生 H 股 ETF 負 上 任 何 稅 務 責 任 或 蒙 受 其 他 金 錢 上 不 利 情 況 倘 基 金 經 理 獲 悉 有 任 何 人 士 違 反 基 金 經 理 設 立 之 限 制 並 直 接 或 實 益 擁 有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經 理 可 要 求 該 人 士 轉 讓 或 贖 回 該 等 基 金 單 位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出 的 查 詢 及 投 訴 所 有 向 基 金 經 理 提 出 的 投 資 者 查 詢 及 投 訴 應 以 書 面 形 式 送 達 以 下 地 址 :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83 號 基 金 經 理 將 盡 實 際 可 能 盡 快 以 書 面 形 式 回 應 投 資 者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9 目 錄 概 要 1 我 是 否 適 合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2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什 麼? 2 恒 生 H 股 ETF 採 用 什 麼 投 資 策 略? 2 是 否 有 任 何 適 用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或 其 他 限 制 存 在? 3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有 何 風 險? 6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9 證 書 11 基 金 單 位 之 不 同 交 易 方 式 及 相 關 費 用 概 覽 11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11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權 利 12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12 發 行 及 贖 回 價 格 的 計 算 12 市 場 價 格 12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費 用 及 開 支 13 投 資 者 就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收 費 13 派 息 政 策 13 對 投 資 者 之 報 告 13 恒 生 H 股 ETF 之 管 理 14 恒 生 H 股 ETF 之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15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之 稅 務 及 稅 項 16 投 資 者 應 付 之 稅 務 及 稅 項 17 信 託 契 據 及 參 與 協 議 17 文 件 的 提 供 及 查 閱 17 一 般 資 料 18 恒 生 H 股 ETF 的 終 止 18 網 站 參 考 19 附 錄 一 - 目 前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20 附 錄 二 - 有 關 H 股 指 數 的 資 料 22 附 錄 三 -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之 程 序 24 附 錄 四 - 詞 彙 27

10 概 要 以 下 為 恒 生 H 股 ETF 之 概 要 本 概 要 資 料 乃 摘 錄 自 本 銷 售 文 件, 故 應 與 本 銷 售 文 件 所 有 內 容 一 併 閱 讀 閣 下 務 請 留 意 標 題 為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有 何 風 險? 一 節 有 關 恒 生 H 股 ETF 之 主 要 資 料 投 資 工 具 類 型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追 蹤 指 數 恒 生 中 國 企 業 指 數 上 市 日 期 2003 年 12 月 10 日 於 香 港 上 市 之 交 易 所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編 號 2828 每 手 交 易 數 額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港 元 派 息 每 半 年 ( 如 有 ) 基 金 單 位 市 價 所 佔 H 股 指 數 比 重 值 約 1/100 1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 只 可 透 過 參 與 最 少 1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經 紀 商 ) 2 估 計 總 開 支 比 率 每 年 0.65% 基 金 經 理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人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登 記 處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網 站 何 謂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乃 恒 生 投 資 指 數 基 金 系 列 ( 簡 稱 指 數 基 金 系 列 ) 之 一 部 分, 指 數 基 金 系 列 為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於 2003 年 11 月 18 日 以 傘 子 基 金 形 式 成 立 的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以 協 助 設 立 包 括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在 內 的 各 種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恒 生 H 股 ETF 是 指 數 基 金 系 列 的 首 隻 附 屬 基 金, 並 於 2003 年 11 月 19 日 成 立 恒 生 H 股 ETF 為 一 隻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尋 求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盡 實 際 可 能 緊 貼 H 股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回 報 恒 生 H 股 ETF 的 基 金 經 理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基 金 經 理 ) 擬 採 用 複 製 策 略 以 達 致 該 目 標 H 股 指 數 追 蹤 於 香 港 以 H 股 形 式 上 市 的 中 國 內 地 ( 簡 稱 內 地 ) 註 冊 成 立 企 業 之 表 現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恒 生 H 股 ETF 之 基 金 單 位 以 港 元 為 計 算 單 位 投 資 者 可 : (1) 於 二 級 市 場 ( 聯 交 所 ) 以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及 / 或 (2) 透 過 認 可 參 與 者 ( 簡 稱 參 與 經 紀 商 ) 以 最 少 1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申 請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就 聯 接 基 金 而 言,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 以 現 金 及 實 物 方 式 均 可 ) 1 此 乃 粗 略 估 計 及 僅 供 參 考 ( 不 包 括 經 紀 及 其 它 交 易 費 ) 實 際 比 例 或 會 因 市 場 對 基 金 單 位 的 供 求 狀 況 及 其 它 因 素 有 所 變 化 基 金 經 理 將 不 會 就 此 粗 略 估 計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2 總 開 支 比 率 是 恒 生 H 股 ETF 的 總 開 支 對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比 率 資 料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

11 我 是 否 適 合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答 案 須 視 乎 閣 下 對 自 己 本 身 情 況 的 評 估 而 定 於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決 定 前, 閣 下 應 經 過 考 慮 本 身 的 情 況 後, 包 括 閣 下 的 財 務 狀 況 投 資 經 驗 及 投 資 目 標, 才 自 行 確 定 恒 生 H 股 ETF 是 適 合 閣 下 的 閣 下 應 注 意 投 資 與 否 純 屬 閣 下 個 人 的 決 定 閣 下 如 對 恒 生 H 股 ETF 是 否 適 合 自 己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徵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就 背 景 而 言, 恒 生 H 股 ETF 為 尋 求 較 廉 宜 及 以 被 動 的 方 式 投 資 於 H 股 組 合 的 投 資 者 而 設 立 在 追 蹤 H 股 指 數 時, 恒 生 H 股 ETF 將 投 資 於 一 些 內 地 公 司, 其 等 的 業 務 就 內 地 之 發 展 潛 力 作 出 重 大 投 資 於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閣 下 應 仔 細 考 慮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以 及 本 銷 售 文 件 所 載 的 所 有 其 他 資 料 閣 下 亦 請 特 別 參 閱 標 題 為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有 何 風 險? 一 節 此 外, 閣 下 應 避 免 過 度 投 資 於 任 何 單 一 類 型 之 投 資 ( 就 閣 下 的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中 所 佔 比 例 而 言 ), 包 括 任 何 擬 對 基 金 單 位 的 投 資, 以 避 免 閣 下 的 投 資 組 合 過 度 承 受 任 何 特 定 投 資 風 險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什 麼? 恒 生 H 股 ETF 是 一 隻 追 蹤 H 股 指 數 表 現 的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具 體 說 明 將 於 下 文 詳 述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於 扣 除 費 用 前 盡 實 際 可 能 緊 貼 作 為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基 準 的 該 指 數 之 表 現 股 份 指 數 追 蹤 一 組 由 指 數 提 供 者 所 選 定 代 表 一 個 市 場 特 定 行 業 界 別 或 市 場 層 份 之 股 份 ( 簡 稱 指 數 股 份 ) 的 表 現 指 數 提 供 者 決 定 某 一 指 數 內 該 組 指 數 股 份 的 相 對 比 重, 並 公 佈 與 該 指 數 市 值 有 關 的 資 料 恒 生 H 股 ETF 尋 求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盡 實 際 可 能 緊 貼 H 股 指 數 表 現 的 投 資 回 報 有 關 H 股 指 數 及 其 成 份 股 ( 簡 稱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 之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有 關 H 股 指 數 之 資 料 恒 生 H 股 ETF 採 用 什 麼 投 資 策 略? 複 製 策 略, 於 下 文 詳 述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將 不 採 用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就 經 濟 金 融 及 市 場 分 析 及 投 資 判 斷 而 進 行 證 券 買 賣 的 傳 統 的 積 極 投 資 管 理 方 式 與 主 動 管 理 投 資 基 金 不 同,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不 會 試 圖 超 越 任 何 特 定 股 市 或 界 別, 或 任 何 基 準 或 股 票 指 數 之 表 現 相 反, 利 用 被 動 方 式 或 指 數 投 資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將 試 圖 盡 實 際 可 能 緊 貼 與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相 關 的 指 數 之 表 現 何 謂 指 數 投 資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將 採 用 指 數 投 資 策 略 以 達 致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複 製 及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為 兩 項 最 普 遍 的 策 略 複 製 策 略 採 用 複 製 策 略,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大 致 上 對 所 有 的 指 數 股 份 進 行 投 資, 其 投 資 比 重 與 該 等 股 份 在 該 指 數 的 比 重 大 致 相 同 當 一 隻 股 份 不 再 為 指 數 股 份, 基 金 經 理 將 作 出 調 整, 賣 出 該 退 出 的 指 數 股 份 並 以 所 得 款 項 買 入 新 加 入 的 指 數 股 份 採 用 複 製 策 略 的 不 足 之 處 在 於 交 易 費 用 可 能 高 於 採 用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採 用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基 金 經 理 利 用 組 合 樣 本 複 製 技 術 中 的 量 化 分 析 模 式 從 指 數 股 份 揀 選 的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的 股 份 根 據 該 技 術, 基 金 經 理 將 根 據 各 股 份 對 特 定 市 值 的 貢 獻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考 慮 是 否 納 入 該 股 在 基 金 內 基 金 經 理 尋 求 建 立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以 達 至 總 體 而 言, 其 市 值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與 2

12 該 指 數 表 現 相 似 採 用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的 風 險 在 於 其 不 是 像 複 製 策 略 般 緊 密 地 追 蹤 該 指 數, 但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可 以 有 效 節 約 成 本 的 方 式 與 該 指 數 保 持 緊 密 關 係 恒 生 H 股 ETF 採 用 什 麼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主 要 採 用 複 製 策 略 為 提 升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效 率 及 將 交 易 成 本 及 追 蹤 錯 誤 降 低, 基 金 可 能 會 採 用 其 他 指 數 追 蹤 策 略 或 能 為 恒 生 H 股 ETF 提 供 反 映 H 股 指 數 表 現 的 回 報 的 金 融 工 具 該 等 策 略 及 工 具 基 於 其 與 H 股 指 數 的 相 互 關 係 和 成 本 效 率 而 予 選 用, 以 反 映 H 股 指 數 特 式 因 此,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時 決 定 使 用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或 另 一 投 資 策 略, 以 達 致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目 標 倘 基 金 經 理 實 施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基 金 經 理 將 根 據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限 制 (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是 否 有 任 何 適 用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或 其 他 限 制 存 在? 一 節 ) 應 用 該 策 略, 以 令 基 金 經 理 可 根 據 以 下 限 制 相 對 於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於 H 股 指 數 內 各 相 應 比 重 調 高 其 比 重 股 份 於 H 股 指 數 內 的 比 重 可 分 配 之 最 高 額 外 比 重 10% 以 下 4% 1 10% 至 30% 4% 30% 至 50% 3% 50% 以 上 2% 附 註 1 當 持 有 的 成 份 股 於 H 股 指 數 所 佔 比 重 低 於 10%, 且 倘 於 分 配 最 高 額 外 比 重 4% 後 該 成 份 股 的 分 配 總 額 仍 低 於 10% 時, 分 配 至 該 成 份 股 的 總 比 重 可 能 最 高 調 至 10% 恒 生 H 股 ETF 之 報 告 及 賬 目 中 將 披 露 以 上 限 制 是 否 完 全 被 遵 守 是 否 有 任 何 適 用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或 其 他 限 制 存 在? 有 恒 生 H 股 ETF 乃 為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認 可 於 香 港 地 區 向 投 資 者 出 售 的 一 項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簡 稱 認 可 基 金 ), 證 監 會 認 可 不 等 如 對 恒 生 H 股 ETF 作 出 推 介 或 認 許, 亦 不 是 對 恒 生 H 股 ETF 的 商 業 利 弊 或 表 現 作 出 保 證, 更 不 代 表 恒 生 H 股 ETF 適 合 所 有 投 資 者, 或 認 許 恒 生 H 股 ETF 適 合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或 任 何 類 別 的 投 資 者 倘 證 監 會 認 為 H 股 指 數 不 再 可 接 受, 其 有 權 收 回 對 恒 生 H 股 ETF 的 認 可 此 外, 作 為 一 項 認 可 基 金, 恒 生 H 股 ETF 不 可 進 行 若 干 投 資, 亦 不 可 參 與 若 干 借 貸 行 為 有 關 投 資 及 借 貸 方 面 的 限 制 概 述 如 下 : 投 資 限 制 (1) 恒 生 H 股 ETF 所 持 有 由 單 一 名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證 券 ( 政 府 證 券 除 外 ) 的 價 值 不 可 超 逾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淨 值 ( 簡 稱 資 產 淨 值 ) 的 10%, 惟 在 以 下 情 形 下 可 超 出 此 10% 的 限 制 : (i) (ii) 僅 限 於 獨 立 佔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比 重 10% 以 上 的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 且 恒 生 H 股 ETF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該 等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並 未 超 逾 其 於 H 股 指 數 中 的 比 重 ( 惟 超 出 比 重 的 結 果 是 由 於 H 股 指 數 組 成 成 份 變 動 造 成, 且 本 質 上 屬 於 過 渡 性 及 暫 時 性 者 除 外 ); 或 恒 生 H 股 ETF 已 採 用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 及 (A) 該 策 略 已 於 本 銷 售 文 件 ( 及 其 不 時 之 修 訂 本 ) 中 作 出 清 楚 披 露 ; (B) (C) 由 恒 生 H 股 ETF 持 有 的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比 重 超 過 其 於 H 股 指 數 的 比 重 乃 因 實 施 具 代 表 性 之 樣 本 複 製 策 略 所 致 ;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之 比 重 超 逾 其 於 H 股 指 數 中 的 比 重 的 程 度, 須 受 到 基 金 經 理 在 諮 詢 證 監 會 後 合 理 釐 定 的 上 限 所 限 制 在 釐 定 有 關 限 額 時, 會 顧 及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特 性 其 比 3

13 重 及 H 股 指 數 之 投 資 目 標 及 其 他 適 當 因 素 適 用 於 恒 生 H 股 ETF 之 上 限 已 於 上 文 標 題 為 恒 生 H 股 ETF 採 用 什 麼 投 資 策 略? 分 部 披 露 ; (D) 由 恒 生 H 股 ETF 根 據 上 述 (C) 段 所 作 出 的 限 額 已 清 楚 披 露 於 本 銷 售 文 件 ( 及 其 不 時 之 修 訂 本 ) 中 ; 及 (E)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中 期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中 將 披 露 是 否 已 遵 守 所 有 (C) 段 所 載 之 上 限 (2) 恒 生 H 股 ETF 不 可 持 有 超 過 任 何 由 單 一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普 通 股 數 額 的 10% (3) 任 何 未 於 認 可 證 券 或 認 可 商 品 市 場 ( 為 有 關 證 券 定 期 交 易 的 市 場 ) 上 市 或 掛 牌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之 公 司 的 證 券 佔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15% (4) 所 持 有 同 一 種 發 行 類 別 單 次 發 行 的 政 府 證 券 不 得 超 過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的 30%, 惟 下 列 情 形 者 除 外 : 符 合 上 文 第 (1)(ii) 段 或 該 超 出 數 額 僅 限 於 本 身 為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且 每 隻 於 H 股 指 數 比 重 超 過 30% 的 任 何 政 府 證 券, 而 同 時 恒 生 H 股 ET F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該 等 成 份 股 不 超 出 其 各 自 在 H 股 指 數 中 的 比 重 ( 惟 超 出 比 重 的 結 果 是 由 於 H 股 指 數 組 成 成 份 變 動 造 成, 且 本 質 上 屬 於 過 渡 性 及 暫 時 性 者 除 外 ) (5) 非 用 作 對 沖 的 認 股 權 證 及 期 權 所 佔 份 額 不 得 超 過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的 15%( 就 已 付 溢 價 總 額 而 言 ) (6) 根 據 所 有 就 恒 生 H 股 ETF 非 用 作 對 沖 而 訂 立 的 期 貨 合 約 其 中 未 到 期 的 期 貨 合 約 的 總 淨 值, 不 論 是 須 付 予 該 基 金 的 或 是 須 由 該 基 金 繳 付 的, 連 同 該 基 金 所 持 的 實 物 商 品 ( 包 括 黃 金 白 銀 白 金 或 其 他 金 條 ) 及 以 商 品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 由 從 事 商 品 生 產 加 工 或 貿 易 的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證 券 除 外 ) 的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20% (7) 投 資 於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股 份 或 單 位 不 得 超 過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及 基 金 經 理 不 可 按 該 ( 等 )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或 其 管 理 公 司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費 用 或 收 費 收 取 回 佣 ) (8) 倘 若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於 任 何 由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管 理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必 須 豁 免 就 該 ( 等 )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而 收 取 的 所 有 認 購 費 用 或 首 次 費 用 (9) 倘 任 何 股 份 存 在 任 何 尚 未 付 清 款 項 而 即 將 作 出 催 繳 款 項 通 知, 則 恒 生 H 股 ETF 不 可 投 資 於 該 等 股 份, 惟 倘 該 等 催 繳 款 項 可 由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以 現 金 或 近 似 現 金 方 式 全 部 償 付 者 除 外, 而 該 等 數 額 並 未 計 入 以 下 (10)(e) 段 所 述 數 額 (10) 基 金 經 理 不 可 代 恒 生 H 股 ETF: (a) 在 基 金 經 理 之 任 何 董 事 或 高 級 職 員 單 獨 擁 有 任 何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任 何 類 別 證 券, 而 其 票 面 值 超 逾 該 類 別 全 數 已 發 行 證 券 之 總 面 值 之 0.5%, 或 基 金 經 理 之 董 事 及 高 級 職 員 聯 合 共 擁 有 超 過 該 等 證 券 5% 的 情 況 下, 投 資 該 等 公 司 或 機 構 之 該 類 證 券 ; (b) 投 資 任 何 類 型 的 房 地 產 ( 包 括 樓 宇 ) 或 房 地 產 權 益 ( 包 括 期 權 或 權 利, 但 不 包 括 房 地 產 公 司 股 份 ); (c) 作 出 賣 空, 而 導 致 恒 生 H 股 ETF 需 交 付 價 值 超 逾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10% 的 證 券, 且 賣 空 的 證 券 在 准 許 進 行 賣 空 並 對 國 際 開 放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場 外 證 券 市 場 或 其 他 有 組 織 的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必 須 有 活 躍 的 交 易 ; (d) 提 供 空 頭 期 權 ; (e) (f) 提 供 有 關 證 券 的 認 購 期 權, 且 該 等 認 購 期 權 及 就 恒 生 H 股 ETF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期 權 之 行 使 價 合 計 超 逾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的 25%; 在 未 獲 受 託 人 事 前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為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作 出 借 貸, 惟 在 取 得 抵 押 或 作 出 存 款 而 可 能 構 成 借 款 的 情 況 下 除 外 ; 4

14 (g) 在 未 獲 受 託 人 事 前 的 書 面 同 意 下, 就 任 何 人 因 所 作 借 款 的 任 何 責 任 或 負 債 承 受 責 任 作 出 擔 保 背 書 票 據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直 接 或 或 然 地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或 (h) 代 恒 生 H 股 ETF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或 為 其 收 購 任 何 將 會 使 其 承 擔 無 限 制 責 任 之 資 產 借 款 限 制 恒 生 H 股 ETF 最 高 借 款 額 為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25%, 惟 在 釐 定 該 限 額 是 否 已 超 出 時, 對 銷 借 款 將 不 計 在 內 應 基 金 經 理 要 求, 受 託 人 可 為 恒 生 H 股 ETF 就 以 下 用 途 借 入 任 何 貨 幣 的 款 項 : (1) 促 進 基 金 單 位 的 認 購 或 贖 回, 或 支 付 經 營 費 用 ; (2) 使 基 金 經 理 能 為 恒 生 H 股 ETF 取 得 投 資 ; (3) 使 基 金 經 理 能 變 現 基 金 單 位 或 為 恒 生 H 股 ETF 支 付 開 支 ; 或 (4)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協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恰 當 用 途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可 為 恒 生 H 股 ETF 的 借 款 作 為 抵 押 品 予 以 抵 押 或 質 押 如 違 反 適 用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任 何 投 資 或 借 貸 限 制, 基 金 經 理 將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以 彌 補 該 情 況 證 券 出 借 基 金 經 理 可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要 求 受 託 人 為 恒 生 H 股 ETF 進 行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將 恒 生 H 股 ETF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產 貸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第 三 者 借 用 者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只 能 在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才 能 進 行 : (1) 如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均 信 納 借 用 者 將 為 被 借 用 的 證 券 而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產 作 為 抵 押 品, 其 價 值 相 等 於 或 超 逾 被 借 用 的 證 券 及 該 抵 押 品 必 需 為 優 質 流 通 的 抵 押 品 ; 及 (2) 此 等 交 易 只 可 經 由 認 可 交 收 系 統, 或 為 進 行 這 類 交 易 的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接 受 的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均 須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保 該 抵 押 品 在 對 其 作 審 慎 的 扣 減 及 按 每 日 市 值 計 算 後, 維 持 於 足 夠 的 水 平, 以 確 保 恒 生 H 股 ETF 的 風 險 ( 包 括 任 何 可 能 發 生 的 交 易 對 手 違 約 事 件 ) 皆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此 外, 安 排 之 詳 情 如 下 : (a) (b) (c) (d) (e) 透 過 此 等 證 券 出 借 所 得 之 收 入, 在 扣 除 任 何 應 付 費 用 或 佣 金 後, 將 會 撥 入 恒 生 H 股 ETF 之 帳 目 內, 而 該 等 收 入 將 會 在 恒 生 H 股 ETF 的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予 以 披 露 ; 預 期 每 一 名 借 用 者 擁 有 至 少 為 穆 迪 之 A2 信 貸 評 級 或 等 同 之 信 貸 評 級, 或 被 視 為 擁 有 隱 含 A2 評 級 ; 或 者, 若 恒 生 H 股 ETF 獲 擁 有 至 少 A2 信 貸 評 級 的 實 體 就 借 用 者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提 供 彌 償 保 證, 則 亦 可 接 受 未 被 評 級 的 借 用 者 ; 受 託 人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的 要 求 將 收 取 抵 押 品, 抵 押 品 代 理 人 ( 由 受 託 人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的 指 示 或 基 金 經 理 根 據 其 與 受 託 人 之 間 的 決 定 而 委 任 ) 將 每 日 審 核 該 抵 押 品 的 價 值, 以 確 保 其 價 值 至 少 相 等 於 被 借 用 的 證 券 的 價 值 ; 該 抵 押 品 可 包 括 現 金 由 任 何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 經 合 組 織 ) 或 歐 盟 之 政 府 政 府 機 構 或 任 何 其 他 公 共 或 超 國 家 組 織 或 機 構 或 任 何 其 他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具 有 類 似 信 貸 質 素 的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或 擔 保 的 證 券, 以 及 年 期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存 款 證 ; 最 高 達 恒 生 H 股 ETF100% 的 資 產 可 貸 予 一 名 或 多 名 借 用 者 ; 及 倘 若 任 何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是 經 由 受 託 人 或 受 託 人 之 或 基 金 經 理 之 關 連 人 士 安 排 進 行 的, 該 交 易 須 為 公 平 交 易 及 以 可 取 得 之 最 佳 條 款 執 行, 及 有 關 方 面 有 權 保 留 就 此 安 排 按 商 業 基 準 收 取 之 任 何 費 用 或 佣 金, 以 作 自 用 ( 證 券 出 借 費 用 將 會 在 恒 生 H 股 ETF 的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中 的 關 連 人 士 交 易 一 節 予 以 披 露 ) 5

15 基 金 經 理 現 時 無 意 為 恒 生 H 股 ETF 進 行 任 何 證 券 出 借 回 購 或 類 似 的 場 外 交 易 將 來, 若 基 金 經 理 擬 為 恒 生 H 股 ETF 進 行 任 何 證 券 出 借 回 購 或 類 似 的 場 外 交 易, 在 取 得 證 監 會 的 預 先 批 准 下, 將 會 向 有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1 個 月 事 先 通 知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有 何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於 以 下 所 述 的 風 險 因 素 乃 為 與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有 關 的 一 般 風 險, 而 投 資 者 在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前 應 考 慮 此 銷 售 文 件 所 載 的 資 料 就 基 金 經 理 所 知, 本 銷 售 文 件 包 括 可 讓 投 資 者 對 他 們 的 投 資 特 別 是 其 附 帶 風 險 作 充 分 判 斷 的 所 需 資 料, 但 投 資 者 不 應 僅 依 賴 該 等 資 料 而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及 應 注 意 可 因 當 時 的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其 他 狀 況 而 產 生 的 各 類 其 他 風 險 或 事 項, 並 且 應 在 作 出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決 定 前 予 以 考 慮 投 資 者 應 連 同 本 銷 售 文 件 所 載 的 其 他 資 料 小 心 考 慮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並 於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應 經 過 考 慮 本 身 的 情 況 後, 包 括 本 身 的 財 務 狀 況 投 資 經 驗 及 投 資 目 標, 才 自 行 確 定 恒 生 H 股 ETF 是 適 合 其 本 身 的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投 資 與 否 純 屬 投 資 者 個 人 的 決 定 投 資 者 如 對 恒 生 H 股 ETF 是 否 適 合 自 己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徵 詢 獨 立 專 業 意 見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跌 亦 可 升 概 無 保 證 投 資 者 將 可 就 投 資 於 基 金 單 位 取 得 任 何 回 報 或 就 所 投 資 的 本 金 取 得 回 報 除 非 投 資 者 完 全 明 白 及 願 意 承 受 與 恒 生 H 股 ETF 的 相 關 投 資 有 關 的 各 種 各 樣 風 險 ( 該 等 風 險 可 能 令 恒 生 H 股 ETF 承 受 收 益 以 及 本 金 方 面 的 重 大 損 失 ) 以 及 擁 有 所 需 的 財 政 資 源 以 承 擔 重 大 部 分 ( 甚 至 全 部 ) 的 投 資 本 金 損 失, 否 則 投 資 者 不 應 投 資 於 恒 生 H 股 ETF 另 外, 投 資 者 應 避 免 過 度 投 資 於 任 何 一 類 投 資 產 品 ( 就 該 項 投 資 佔 整 個 投 資 組 合 之 比 例 計 ), 包 括 任 何 擬 對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以 避 免 投 資 組 合 過 度 受 某 一 種 投 資 風 險 所 影 響 許 多 因 素 將 影 響 恒 生 H 股 ETF 的 表 現 恒 生 H 股 ETF 之 資 產 淨 值 將 根 據 市 況 的 變 動 而 變 動, 而 市 況 會 就 其 他 經 濟 政 治 貨 幣 及 金 融 發 展 而 反 應 恒 生 H 股 ETF 對 該 等 發 展 所 做 出 的 反 應 將 受 恒 生 H 股 ETF 所 投 資 的 證 券 類 型, 某 一 發 行 人 的 財 務 狀 況 行 業 及 經 濟 界 別 和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以 及 恒 生 H 股 ETF 於 該 發 行 人 之 證 券 之 投 資 水 平 影 響 就 H 股 指 數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集 中 於 某 個 特 定 行 業 或 一 組 行 業 之 證 券, 基 金 經 理 或 會 同 樣 地 集 中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之 表 現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該 行 業 或 一 組 行 業 之 表 現, 因 此 較 分 散 投 資 的 基 金 之 表 現 更 具 波 動 性 此 外,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或 會 將 恒 生 H 股 ETF 重 大 部 分 資 產 投 資 於 單 一 發 行 人, 因 此, 恒 生 H 股 ETF 之 表 現 可 與 該 發 行 人 密 切 相 關, 及 可 較 多 樣 化 基 金 之 表 現 更 具 波 動 性 類 似 恒 生 H 股 ETF 之 類 的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為 非 積 極 管 理 型 基 金 基 金 經 理 並 無 酌 情 權, 逐 個 挑 選 股 票 或 於 股 市 下 跌 時 採 取 防 御 措 施 因 此, 任 何 H 股 指 數 的 下 跌 將 會 致 使 恒 生 H 股 ETF 的 價 格 相 應 下 跌 當 閣 下 贖 回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時, 基 金 單 位 之 交 易 價 格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閣 下 的 投 資 價 格, 這 代 表 閣 下 可 能 蒙 受 虧 損 當 閣 下 決 定 投 資 基 金 單 位 時, 請 務 必 牢 記 以 下 額 外 因 素 資 產 淨 值 及 價 格 波 動 恒 生 H 股 ETF 每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通 常 隨 H 股 指 數 的 變 動 而 波 動 H 股 指 數 於 日 間 的 高 位 及 低 位 可 能 與 交 易 日 收 市 時 的 水 平 出 現 重 大 差 異 基 金 單 位 可 透 過 聯 交 所 按 市 價 於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而 市 價 將 於 交 易 日 內 出 現 波 動 儘 管 一 個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價 料 將 與 每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接 近, 但 由 於 受 二 級 市 場 中 市 場 供 求 流 動 性 及 買 賣 差 價 等 因 素 影 響 (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 因 此, 每 基 金 單 位 於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之 市 價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就 如 任 何 ETF 一 樣, 由 於 潛 在 買 方 買 盤 價 與 潛 在 賣 方 賣 盤 價 存 在 差 異, 因 此 基 金 單 位 市 價 將 受 買 賣 價 差 影 響 在 受 嚴 重 市 場 干 擾 或 基 金 單 位 買 家 和 賣 家 的 數 目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買 賣 價 差 或 會 顯 著 擴 大 當 基 金 單 位 市 價 迅 速 下 跌, 每 基 金 單 位 極 有 可 能 以 低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折 價 進 行 買 賣, 而 此 時 可 能 正 是 閣 下 最 想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的 時 候 然 而,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於 正 常 市 場 情 況 下, 由 於 存 在 套 戥 機 會, 相 對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大 幅 折 價 或 溢 價 之 基 金 單 位 市 價 交 易 將 不 會 持 久 6

16 與 H 股 指 數 之 相 互 關 係 並 沒 有 保 證 恒 生 H 股 ETF 之 表 現 會 與 H 股 指 數 表 現 完 全 一 致 這 是 由 於 有 情 況 例 如 : 恒 生 H 股 ETF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每 一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調 整 ( 被 視 為 反 映 恒 生 H 股 ETF 在 發 行 及 贖 回 價 格 的 計 算 一 節 中 所 述 的 若 干 情 況 下 購 入 或 出 售 投 資 所 可 能 引 致 的 稅 項 ( 如 印 花 稅 ) 及 收 費 的 適 當 備 抵 ) 恒 生 H 股 ETF 所 持 證 券 與 H 股 指 數 證 券 並 非 完 全 相 關 從 H 股 指 數 中 新 增 及 移 除 成 份 證 券 時 產 生 的 時 差 以 及 恒 生 H 股 ETF 的 成 份 股 之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之 改 變 恒 生 H 股 ETF 之 資 產 有 時 可 能 無 法 獲 完 全 投 資 於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最 後, 樣 本 複 制 技 術 或 期 貨 或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的 倉 盤 使 用 可 能 影 響 恒 生 H 股 ETF 就 某 一 交 易 日 或 其 他 情 況 與 H 股 指 數 達 到 緊 密 相 關 的 能 力 買 賣 及 上 市 問 題 倘 若 H 股 指 數 被 中 斷 或 H 股 指 數 專 利 權 人 及 提 供 者 對 基 金 經 理 之 牌 照 被 終 止, 基 金 經 理 在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或 會 尋 求 有 關 監 管 部 門 事 先 批 准, 將 H 股 指 數 更 換 為 其 他 可 買 賣 並 與 H 股 指 數 目 標 相 似 的 指 數 為 免 生 疑 問,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目 標 的 追 蹤 指 數 元 素 將 維 持 不 變 倘 若 基 金 單 位 從 聯 交 所 除 牌, 基 金 經 理 或 會 在 諮 詢 受 託 人 後, 尋 求 有 關 監 管 部 門 事 先 批 准, 將 恒 生 H 股 ETF 以 傳 統 指 數 基 金 方 式 運 作, 及 將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通 知 若 是 如 此, 倘 若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者 希 望 贖 回 其 基 金 單 位 以 獲 得 現 金, 則 毋 須 承 擔 任 何 贖 回 費 或 者 在 此 情 況 下, 若 受 託 人 認 為 對 投 資 者 為 最 有 利,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將 恒 生 H 股 ETF 清 盤, 及 將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通 知 由 於 基 金 經 理 須 將 恒 生 H 股 ETF 所 有 投 資 變 賣, 因 此, 投 資 者 可 收 回 於 清 盤 日 的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該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投 資 者 於 原 先 投 資 時 所 付 的 基 金 單 價 若 該 等 寄 存 於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寄 存 資 格 從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中 被 取 消, 基 金 單 位 將 從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轉 出 至 不 同 的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 基 金 單 位 將 轉 出 至 的 名 義 持 有 者 )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代 理 人 ) 將 通 知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有 關 之 除 牌 日 任 何 由 該 轉 讓 及 登 記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將 由 恒 生 H 股 ETF 承 擔 在 此 等 情 況 下,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及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將 全 力 確 保 基 金 單 位 轉 讓 及 註 冊 的 即 時 性 然 而, 閣 下 須 留 意, 基 金 單 位 的 轉 讓 及 登 記 可 能 被 延 遲 儘 管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但 無 法 確 保 將 會 維 持 一 個 活 躍 交 投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H 股 指 數 的 成 份 可 能 有 所 變 動,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亦 可 能 遭 除 牌 股 市 波 動 股 價 ( 包 括 H 股 股 價 ) 隨 發 行 人 政 治 市 場 及 經 濟 發 展 變 化 而 波 動 短 期 而 言, 股 價 會 跟 隨 該 等 變 化 急 劇 波 動 市 場 不 同 部 分 及 不 同 類 型 之 股 份 對 該 等 變 化 所 做 出 反 應 亦 不 相 同 例 如, 大 資 本 股 份 與 細 資 本 股 份 增 長 型 股 份 與 價 值 型 股 份 均 可 有 不 相 同 的 反 應 發 行 人 政 治 或 經 濟 情 況 的 變 化 可 影 響 單 一 發 行 人 屬 於 某 一 行 業 或 經 濟 界 別 或 地 區 內 的 發 行 人 或 整 個 市 場 證 券 出 借 恒 生 H 股 ETF 證 券 出 借 交 易 面 臨 多 項 風 險, 包 括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例 如, 交 易 對 手 因 無 法 歸 還 所 借 證 券 而 可 能 違 約 ) 有 關 法 律 或 規 定 令 交 易 無 效 或 不 可 執 行 之 監 管 風 險 及 由 價 格 波 動 市 場 流 動 量 及 匯 率 波 動 引 致 的 市 場 風 險 賣 空 恒 生 H 股 ETF 可 因 預 期 能 於 公 開 市 場 以 低 於 賣 空 價 之 價 格 購 回 證 券 而 進 行 賣 空 然 而, 恒 生 H 股 ETF 因 賣 空 證 券 可 能 帶 來 的 虧 損 與 以 現 金 投 資 於 同 一 證 券 的 虧 損 不 同 由 於 證 券 價 格 並 無 上 漲 之 上 限, 該 等 虧 損 為 無 限, 而 現 金 投 資 的 最 大 潛 在 虧 損 有 其 限 額, 即 現 金 投 資 之 總 額 發 行 人 具 體 之 變 動 發 行 人 財 務 狀 況 之 變 動 影 響 特 定 類 型 證 券 或 發 行 人 之 特 定 經 濟 或 政 治 狀 況 之 變 動 及 經 濟 或 政 治 狀 況 之 一 般 變 動 均 會 影 響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證 券 之 價 值 小 型 較 不 知 名 的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證 券 價 值 可 較 大 型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的 證 券 價 值 更 具 波 動 性 該 發 行 人 具 體 之 變 動 或 將 對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造 成 影 響 7

17 莊 家 恒 生 H 股 ETF 可 有 或 沒 有 莊 家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若 恒 生 H 股 ETF 沒 有 莊 家, 基 金 單 位 在 二 級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或 會 因 而 受 負 面 影 響 恒 生 H 股 ETF 終 止 的 風 險 受 託 人 可 於 標 題 為 恒 生 H 股 ETF 的 終 止 一 節 所 說 明 的 若 干 情 況 下 終 止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者 有 可 能 須 在 作 出 該 終 止 時 變 現 其 投 資 虧 損, 並 將 無 法 取 回 相 等 於 其 當 初 投 資 本 金 的 金 額 涉 及 內 地 的 投 資 的 一 般 性 風 險 政 治 及 經 濟 考 慮 恒 生 H 股 ETF 追 蹤 H 股 指 數 及 其 投 資 包 括 一 些 於 內 地 註 冊 成 立 的 企 業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主 要 在 香 港 買 賣 的 股 票 ( 簡 稱 H 股 ) 該 等 企 業 的 業 務 就 內 地 之 發 展 潛 力 作 出 重 大 投 資 然 而,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內 地 之 經 濟 與 大 多 數 已 發 展 之 國 家 之 經 濟 在 許 多 方 面 存 在 差 異, 包 括 政 府 對 經 濟 的 參 與 程 度 發 展 水 平 增 長 率 及 外 匯 管 制 等 與 該 等 已 發 展 之 國 家 相 比, 內 地 就 資 本 市 場 及 公 司 企 業 方 面 的 監 管 及 法 律 架 構 尚 不 完 善 就 投 資 於 H 股, 恒 生 H 股 ETF 須 承 受 一 般 投 資 於 新 興 市 場 的 風 險, 以 及 特 別 是 內 地 市 場 的 特 殊 風 險, 而 投 資 於 已 發 展 國 家 之 市 場 則 通 常 毋 須 承 受 該 等 風 險 一 般 投 資 於 新 興 市 場 的 風 險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證 券 市 場 流 通 性 及 效 率 較 低 ; 價 格 波 動 較 大 ; 匯 率 波 動 及 外 匯 管 制 ; 有 關 發 行 人 之 公 開 資 料 較 少 ; 對 資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調 離 本 國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 交 易 費 及 託 管 費 用 較 高 及 較 高 的 結 算 風 險 ; 使 令 履 行 合 約 責 任 之 困 難 ; 證 券 市 場 之 監 管 較 為 寬 鬆 ; 會 計 披 露 及 申 報 規 定 不 同 ; 政 府 對 經 濟 參 與 較 大 ; 通 脹 率 較 高 ; 社 會 經 濟 及 政 治 之 不 穩 定 ; 及 資 產 國 有 化 或 沒 收 之 風 險 及 戰 爭 或 恐 怖 主 義 之 風 險 以 上 可 能 會 影 響 恒 生 H 股 ETF 全 面 實 施 或 繼 續 進 行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目 標 及 策 略 的 能 力 投 資 者 須 留 意, 逾 半 個 世 紀 以 來, 中 國 政 府 一 直 採 用 計 劃 經 濟 體 制 自 1978 年 開 始, 中 國 政 府 進 行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強 調 將 權 力 下 放 及 利 用 市 場 力 量 以 發 展 內 地 經 濟 該 等 改 革 導 致 顯 著 經 濟 增 長 及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然 而, 內 地 的 經 濟 改 革 大 多 史 無 前 例, 或 處 於 試 驗 性 階 段, 需 不 斷 調 整 與 修 正, 該 等 調 整 與 修 正 未 必 會 經 常 對 證 券 市 場 產 生 正 面 影 響 另 外, 內 地 還 有 許 多 法 律 及 法 規 是 新 訂 立 及 未 經 測 試 的 因 此, 於 其 應 用 上 仍 存 在 不 明 確 因 素 這 些 法 律 及 法 規 亦 可 能 於 未 來 被 更 改 內 地 的 經 濟 於 過 去 數 年 經 歷 顯 著 增 長, 但 該 增 長 於 地 理 上 及 經 濟 體 系 內 各 行 業 之 分 佈 並 不 平 均 此 外, 概 無 保 證 該 增 長 能 得 以 持 續 涉 及 內 地 的 投 資 易 受 到 內 地 政 治 社 會 或 經 濟 政 策 之 任 何 重 大 變 動 而 產 生 波 動 一 如 上 述 原 因, 這 些 波 動 或 會 對 資 本 增 長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從 而 影 響 投 資 表 現 中 國 政 府 對 貨 幣 兌 換 及 匯 率 走 勢 的 管 制 作 為 貨 幣 政 策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中 國 政 府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 取 消 其 匯 率 雙 軌 制,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以 基 於 市 場 供 求 統 一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2005 年 7 月 21 日, 中 國 政 府 開 始 實 行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參 考 貨 幣 組 合 進 行 調 節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人 民 幣 匯 率 不 再 盯 住 單 一 美 元, 形 成 更 富 彈 性 的 人 民 幣 匯 率 機 制 中 國 外 匯 交 易 中 心 經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授 權, 於 每 個 工 作 日 上 午 9 時 15 分 對 外 公 佈 當 日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歐 元 日 元 英 鎊 和 港 幣 匯 率 中 間 價, 作 為 當 日 銀 行 間 即 期 外 匯 市 場 以 及 銀 行 櫃 檯 交 易 匯 率 的 中 間 價, 人 民 幣 兌 上 述 外 匯 的 匯 率 在 該 中 間 價 的 上 下 一 定 範 圍 內 浮 動 由 於 匯 率 主 要 由 市 場 決 定, 人 民 幣 兌 包 括 美 元 及 港 元 在 內 等 其 他 貨 幣 之 匯 率 易 受 外 圍 因 素 之 影 響 而 變 動 概 8

18 無 保 證 該 等 匯 率 在 日 後 兌 美 元 港 元 或 兌 任 何 其 他 外 幣 時 不 會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自 1994 年 至 2005 年 7 月,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及 兌 港 元 之 匯 率 相 對 穩 定 2005 年 7 月 以 來, 人 民 幣 升 值 步 伐 顯 著 加 快 儘 管 中 國 政 府 不 斷 重 申 其 欲 保 持 人 民 幣 穩 定 性 的 意 願, 但 中 國 政 府 或 會 引 進 措 施 ( 例 如 降 低 出 口 退 稅 率 ), 以 解 決 中 國 貿 易 夥 伴 的 問 題, 因 此 不 排 除 人 民 幣 因 此 進 一 步 加 快 升 值 的 可 能 性 此 外, 亦 無 法 確 保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人 民 幣 若 出 現 任 何 貶 值, 將 對 投 資 者 於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的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會 計 審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及 慣 例 內 地 公 司 適 用 的 會 計 審 計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及 慣 例, 可 能 與 金 融 市 場 發 展 較 成 熟 之 國 家 適 用 的 標 準 及 慣 例 不 同 例 如, 在 物 業 與 資 產 估 值 方 法 及 向 投 資 者 披 露 資 料 之 規 定 均 存 在 差 異 法 律 系 統 近 年 來, 內 地 的 整 體 法 律 系 統, 特 別 是 證 券 市 場 的 法 律 系 統 經 過 了 一 段 時 間 的 急 劇 改 變, 此 可 能 引 致 詮 釋 及 應 用 新 演 變 的 法 規 上 出 現 困 難 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的 經 修 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在 證 券 的 發 行 上 市 交 易 制 度 等 方 面 對 原 證 券 法 作 出 了 全 面 的 修 訂 近 年 來, 中 國 政 府 已 實 施 數 項 稅 制 改 革 政 策 無 法 保 證 現 行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於 未 來 將 不 會 進 行 修 正 或 修 訂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任 何 修 正 或 修 訂 或 會 影 響 內 地 公 司 的 稅 後 溢 利 有 關 中 國 的 稅 項 考 慮,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之 稅 務 及 稅 項 一 節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可 : (1) 於 二 級 市 場 ( 聯 交 所 )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 及 / 或 (2) 透 過 參 與 經 紀 商 申 請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就 聯 接 基 金 而 言, 可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 以 現 金 及 實 物 方 式 均 可 )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可 於 聯 交 所 開 市 的 任 何 時 間, 如 買 賣 普 通 上 市 股 份 般, 透 過 經 紀 行 或 銀 行 或 其 他 財 務 顧 問 提 供 的 任 何 股 票 交 易 服 務 等 中 介 人, 以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但 投 資 者 須 留 意, 聯 交 所 二 級 市 場 的 交 易 乃 按 市 場 價 格 進 行, 市 場 價 格 可 於 交 易 日 內 有 所 變 動, 並 可 能 受 二 級 市 場 對 基 金 單 位 之 市 場 供 求 流 通 性 及 買 賣 差 價 等 因 素 影 響 而 與 每 基 金 單 位 之 資 產 淨 值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於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場 價 格 或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有 關 投 資 者 於 二 級 市 場 交 易 之 應 付 費 用,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投 資 者 就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收 費 一 節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投 資 者 亦 可 以 每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透 過 交 付 一 籃 子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 簡 稱 股 票 籃 子 ) 及 由 基 金 經 理 預 先 釐 定 及 宣 佈 之 現 金 總 額 ( 簡 稱 現 金 款 額 ), 透 過 參 與 經 紀 商 申 請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基 金 單 位 亦 可 以 類 似 方 式 透 過 交 付 有 關 數 量 的 基 金 單 位 取 得 股 票 籃 子 及 現 金 款 額, 從 而 以 實 物 方 式 按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請 留 意,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之 最 低 交 易 數 額 較 高, 現 時 實 物 交 易 最 低 數 額 為 100,000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此 外, 透 過 申 請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在 新 增 情 況 下, 投 資 者 實 質 上 是 將 H 股 指 數 的 成 份 股 轉 換 成 基 金 單 位, 而 在 贖 回 情 況 下, 則 與 之 相 反 投 資 者 持 有 的 投 資 所 承 受 之 市 場 風 險 並 無 重 大 變 動 換 言 之, 投 資 者 於 H 股 市 場 的 投 資 不 會 因 透 過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增 加 或 減 少, 但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恒 生 H 股 ETF 將 要 承 受 由 於 費 用 及 其 他 因 素 引 起 的 追 蹤 誤 差 在 決 定 股 票 籃 子 組 合 時, 基 金 經 理 將 考 慮 恒 生 H 股 ETF 的 指 數 追 蹤 策 略,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比 重, 以 及 將 進 行 的 任 何 指 數 重 組 事 項 現 金 款 額 為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或 認 購 申 請 被 接 收 之 交 易 日 構 成 申 請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與 股 票 籃 子 收 市 時 的 市 值 兩 者 之 間 的 差 額 的 現 金 價 值 現 金 款 額 可 能 為 正 值, 亦 可 能 為 負 值 9

19 有 關 參 與 經 紀 商 所 作 的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之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 簡 稱 交 易 時 限 ), 為 每 一 交 易 日 聯 交 所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後 的 15 分 鐘,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決 定 並 與 受 託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時 間, 但 該 時 間 須 在 該 交 易 日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計 算 之 前 若 該 交 易 日 為 聯 交 所 一 整 天 的 買 賣 日 或 聯 交 所 僅 在 下 午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之 日 子, 現 時 之 交 易 時 限 為 下 午 4 時 15 分 ( 香 港 時 間 ); 若 聯 交 所 於 有 關 交 易 日 僅 在 上 午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交 易 時 限 則 為 下 午 12 時 15 分 ( 香 港 時 間 ) 基 金 單 位 將 按 照 相 應 股 票 籃 子 及 現 金 款 額 ( 反 之 亦 然 ),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兩 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日 或 基 金 經 理 決 定 的 較 後 日 子 發 行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的 申 請 之 操 作 程 序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每 宗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需 支 付 交 易 費 用,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經 理 亦 可 接 受 聯 接 基 金 以 現 金 方 式 認 購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及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上 述 透 過 參 與 經 紀 商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最 低 交 易 額 並 不 適 用 於 聯 接 基 金 的 此 等 以 現 金 方 式 的 認 購 及 贖 回 有 關 聯 接 基 金 所 作 的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之 申 請, 交 易 時 限 為 有 關 交 易 日 聯 交 所 正 式 收 市 時 間, 或 由 基 金 經 理 決 定 並 與 受 託 人 同 意 的 其 他 時 間, 但 該 時 間 須 在 該 交 易 日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計 算 之 前 若 該 交 易 日 為 聯 交 所 一 整 天 的 買 賣 日 或 聯 交 所 僅 在 下 午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之 日 子, 現 時 之 交 易 時 限 為 下 午 4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 若 聯 交 所 於 有 關 交 易 日 僅 在 上 午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買 賣, 則 該 交 易 時 限 為 中 午 12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 下 圖 闡 述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以 及 在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狀 況 : (1)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聯 接 基 金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 透 過 參 與 經 紀 商 ) 聯 接 基 金 之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 股 票 籃 子 + 現 金 款 額 1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或 其 倍 數 股 票 籃 子 + 現 金 款 額 或 現 金 1 個 基 金 單 位 或 其 倍 數 恒 生 H 股 ETF (2) 在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 買 家 聯 交 所 賣 家 現 金 10

20 證 書 將 不 會 發 行 任 何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物 證 書 所 有 基 金 單 位 在 恒 生 H 股 ETF 的 名 冊 將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代 理 人 的 名 義 登 記 恒 生 H 股 ETF 的 名 冊 為 基 金 單 位 擁 有 權 的 證 據 閣 下 之 基 金 單 位 之 實 益 權 或 將 透 過 閣 下 所 選 擇 之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或 其 他 中 介 人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的 戶 口 建 立 基 金 單 位 之 不 同 交 易 方 式 及 相 關 費 用 概 覽 基 金 單 位 之 不 同 交 易 方 式 最 低 基 金 單 位 數 量 ( 或 其 倍 數 ) 1 渠 道 可 參 與 人 士 代 價 費 用 及 收 費 於 聯 交 所 透 過 經 紀 以 現 金 購 買 及 銷 售 ( 二 級 市 場 ) 每 手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交 易 任 何 符 合 最 低 基 金 單 位 數 量 要 求 的 投 資 者 聯 交 所 基 金 單 位 的 市 價 經 紀 佣 金 及 稅 項 及 收 費 ( 見 下 文 附 錄 1)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100,000 透 過 參 與 經 紀 商 任 何 符 合 最 低 基 金 單 位 數 量 要 求 的 投 資 者 股 票 籃 子 現 金 款 額 交 易 費 其 他 費 用 及 收 費 ( 應 付 予 香 港 結 算 及 HK Co nversion Agency Services Limited) 特 別 新 增 及 贖 回 1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只 限 於 聯 接 基 金 股 票 籃 子 + 現 金 款 額 ( 實 物 方 式 ) 或 發 行 價 ( 現 金 方 式 ) 1 詳 情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投 資 者 就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收 費 一 節 任 何 款 項 不 得 交 付 予 並 非 為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第 V 部 獲 發 牌 或 註 冊 進 行 第 1 類 ( 證 券 買 賣 )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香 港 中 介 人 拒 絕 申 請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拒 絕 認 購 或 新 增 基 金 單 位 申 請 的 權 利 零 碎 基 金 單 位 恒 生 H 股 ETF 不 會 發 行 零 碎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淨 值 會 按 其 信 託 契 據 ( 簡 稱 信 託 契 據 ) 之 規 定 釐 定 若 基 金 經 理 ( 在 已 顧 及 到 匯 率 適 用 利 率 到 期 日 市 場 營 銷 性 及 其 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有 關 之 因 素 下 ) 認 為 須 要 調 整 恒 生 H 股 ETF 所 作 之 任 何 投 資 的 價 值, 或 須 採 用 其 他 估 值 方 法 釐 定 投 資 之 價 值, 以 反 映 該 投 資 的 公 平 價 值,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會 於 取 得 受 託 人 同 意 後, 調 整 該 投 資 之 價 值 或 准 許 以 其 他 估 值 方 法, 對 該 投 資 進 行 估 值 資 產 淨 值 會 在 每 一 交 易 日, 於 每 一 估 值 點 釐 定 11

21 暫 停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權 利 當 發 生 下 列 事 項,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通 知 受 託 人 後, 宣 佈 暫 停 釐 定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淨 值, 及 宣 佈 任 何 期 間 之 整 個 或 部 分 時 間 內 暫 停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權 利 : (1) 聯 交 所 沒 有 營 業 ; 或 (2)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或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受 到 限 制 或 被 暫 停 ; 或 (3) 透 過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交 收 或 結 算 交 易 受 到 干 擾 ; 或 (4) 未 有 編 製 或 公 佈 H 股 指 數 ; 或 (5) 存 在 任 何 情 況 導 致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當 時 無 法 正 常 或 在 不 會 損 害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者 利 益 之 情 況 下, 交 付 或 買 入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或 出 售 恒 生 H 股 ETF 下 之 投 資 ; 或 (6) 基 金 經 理 通 常 採 用 以 確 定 資 產 淨 值 的 方 法 不 能 如 常 運 作,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恒 生 H 股 ETF 之 任 何 投 資 的 價 值 因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合 理 及 時 及 正 當 地 被 確 定 ; 或 (7) 在 將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變 現 或 就 其 付 款 時, 將 會 或 可 能 涉 及 的 資 金 的 匯 付 或 匯 回 本 國 或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或 贖 回 發 生 延 誤, 或 基 金 經 理 認 為 不 能 按 正 常 匯 價 即 時 進 行 任 何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將 於 宣 布 後 隨 即 生 效, 且 其 後 亦 不 會 釐 定 資 產 淨 值, 直 至 基 金 經 理 宣 布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結 束 為 止 惟 無 論 如 何 在 (i) 導 致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之 情 況 不 再 存 在 及 (ii) 並 無 存 在 有 權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之 其 他 情 況 後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後 當 日,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須 予 結 束 每 當 基 金 經 理 宣 布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則 須 於 宣 布 後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下 盡 快 在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刊 登 一 份 通 知, 及 / 或 安 排 向 投 資 者 及 申 請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會 受 該 暫 停 影 響 之 所 有 人 士 ( 無 論 是 否 投 資 者 ) 發 出 一 份 通 知, 說 明 已 宣 布 暫 停 買 賣 及 贖 回 於 上 述 暫 停 期 間, 不 會 發 行 或 不 可 贖 回 任 何 有 關 恒 生 H 股 ETF 的 基 金 單 位 暫 停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倘 若 聯 交 所 認 為 在 某 情 況 下, 必 須 保 障 投 資 者 或 維 持 市 場 秩 序, 聯 交 所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暫 停 基 金 單 位 在 聯 交 所 的 買 賣, 且 受 到 聯 交 所 視 為 合 適 的 條 件 所 限 制 發 行 及 贖 回 價 格 的 計 算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每 一 基 金 單 位, 在 任 何 有 關 的 交 易 日 的 發 行 價 格 或 贖 回 價 格 ( 受 限 於 下 文 之 限 定 ) 將 根 據 恒 生 H 股 ETF 在 估 值 點 的 資 產 淨 值 除 以 當 時 已 發 行 或 視 為 已 發 行 的 基 金 單 位 的 數 目 釐 定, 對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進 行 四 捨 五 入 調 整, 精 確 至 小 數 點 後 兩 位 (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雙 方 另 有 協 定 者 除 外 ) 該 調 整 得 出 之 利 益 撥 歸 恒 生 H 股 ETF 為 使 所 有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者 獲 公 平 對 待, 就 現 金 認 購 及 贖 回 而 言, 在 某 交 易 日 將 發 行 之 基 金 單 位 數 目 超 過 在 該 交 易 日 基 金 單 位 將 被 贖 回 的 數 目,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確 定 基 金 單 位 的 發 行 價 格 時, 在 每 一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 在 作 出 任 何 四 捨 五 入 調 整 之 前 ), 就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賬 目 加 上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數 額, 以 反 映 若 適 當 數 量 的 H 股 以 在 計 算 每 一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被 賦 予 的 價 值 之 買 入,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稅 項 ( 如 印 花 稅 ) 及 收 費 同 樣, 就 現 金 認 購 及 贖 回 而 言, 在 某 交 易 日 當 將 被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數 目 超 過 在 該 交 易 日 基 金 單 位 將 發 行 的 數 目, 基 金 經 理 可 在 確 定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贖 回 價 格 時, 從 每 一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 在 作 出 任 何 四 捨 五 入 調 整 之 前 ) 就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賬 目 扣 除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數 額, 以 反 映 若 適 當 數 量 的 H 股 以 在 計 算 每 一 基 金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時 被 賦 予 的 價 值 之 發 售, 可 能 引 致 的 稅 項 ( 如 印 花 稅 ) 及 收 費 市 場 價 格 基 金 單 位 可 按 聯 交 所 的 市 場 價 格 於 二 級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市 場 價 格 可 於 交 易 日 內 有 所 變 動, 並 有 可 能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12

22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費 用 及 開 支 關 於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目 前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管 理 費 恒 生 H 股 ETF 須 向 基 金 經 理 支 付 根 據 每 日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的 每 月 費 用 任 何 由 目 前 水 平 增 加 至 最 高 限 額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的 變 動 將 會 透 過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公 佈 或 刊 登 任 何 調 高 最 高 限 額 的 變 動 必 須 於 特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經 由 恒 生 H 股 ETF 的 登 記 單 位 持 有 人 批 准 受 託 人 費 恒 生 H 股 ETF 須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根 據 每 日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的 每 月 費 用 任 何 由 目 前 水 平 增 加 至 最 高 限 額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的 變 動 將 會 透 過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公 佈 或 刊 登 任 何 調 高 最 高 限 額 的 變 動 必 須 於 特 別 股 東 大 會 上 經 由 恒 生 H 股 ETF 的 登 記 單 位 持 有 人 批 准 其 他 開 支 恒 生 H 股 ETF 承 擔 其 應 付 的 開 支 該 等 開 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代 表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的 成 本 ( 包 括 適 用 之 稅 項 ) 其 資 產 代 管 人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登 記 處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核 數 師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估 值 費 用 律 師 費 用 指 數 牌 照 費 就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及 證 監 會 認 可 作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所 引 致 之 費 用 編 製 及 刊 發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及 信 託 契 據 所 引 致 的 費 用 與 投 資 者 通 訊 及 舉 行 會 議 的 費 用 就 為 投 資 者 編 製 及 印 發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報 告 所 引 致 的 費 用 ( 包 括 或 經 基 金 經 理 同 意, 任 何 代 理 人 為 相 關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分 發 該 等 報 告 時 所 產 生 的 郵 費 ) 及 其 他 營 運 費 用 為 免 生 疑 問, 恒 生 H 股 ETF 的 任 何 廣 告 或 宣 傳 活 動 的 開 支 將 不 會 由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支 付 非 金 錢 利 益 基 金 經 理 與 其 關 連 人 士 均 不 會 就 恒 生 H 股 ETF 進 行 的 交 易 收 取 來 自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的 現 金 或 其 他 回 佣 然 而, 基 金 經 理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可 就 向 其 提 供 對 投 資 者 明 顯 有 利 的 物 品 及 服 務, 而 與 經 紀 或 交 易 商 達 成 非 金 錢 佣 金 安 排 恒 生 H 股 ETF 交 易 的 執 行 須 符 合 最 佳 執 行 標 準, 而 恒 生 H 股 ETF 所 承 擔 的 經 紀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慣 常 向 機 構 提 供 全 面 服 務 的 經 紀 所 支 付 的 經 紀 佣 金 投 資 者 就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應 付 之 費 用 及 收 費 投 資 者 須 就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的 任 何 買 賣 支 付 經 紀 佣 金 交 易 徵 費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及 印 花 稅 有 關 目 前 應 付 費 用 之 金 額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目 前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派 息 政 策 基 金 經 理 可 酌 情 決 定 將 恒 生 H 股 ETF 所 獲 得 全 部 收 入 每 半 年 以 現 金 股 息 ( 如 有 ) 方 式 分 派 ( 預 期 分 別 為 就 每 個 曆 年 的 上 半 年 以 及 每 個 曆 年 的 下 半 年 ), 而 宣 佈 派 息 日 期 及 股 息 數 額 除 息 日 以 及 股 息 派 付 日 期 的 詳 情 將 刊 登 於 及 聯 交 所 網 站 對 投 資 者 之 報 告 報 告 及 賬 目 恒 生 H 股 ETF 年 末 為 每 曆 年 12 月 31 日 經 審 核 年 報 及 賬 目 將 於 恒 生 H 股 ETF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後 四 個 月 內 安 排 提 供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未 經 審 核 的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及 賬 目 亦 將 於 有 關 期 間 後 兩 個 月 內 安 排 提 供 予 恒 生 H 股 ETF 的 登 記 單 位 持 有 人 中 期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備 有 中 英 文 版, 將 提 供 有 關 期 間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每 日 收 市 價 與 每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之 間 差 額 的 概 要 於 相 關 期 限 內, 將 有 通 告 給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通 知 在 何 處 可 取 得 財 務 報 告 的 印 刷 本 及 電 子 版 本 13

23 恒 生 H 股 ETF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資 料 基 金 經 理 會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上 亦 有 其 超 連 結 ) 公 佈 有 關 恒 生 H 股 ETF 之 中 英 文 資 料 敬 請 定 期 查 閱 該 等 資 料 包 括 : 將 不 時 進 行 更 新 的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恒 生 H 股 ETF 的 最 新 中 期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 及 恒 生 H 股 ETF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公 告, 包 括 有 關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恒 生 H 股 ETF 主 要 服 務 提 供 商 ( 如 兌 換 代 理 人 登 記 處 及 核 數 師 ) 投 資 目 標 及 該 指 數 之 變 動, 以 及 暫 停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之 通 知 及 暫 停 及 恢 復 買 賣 的 通 知 恒 生 H 股 ETF 終 止 或 與 其 他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之 合 併 的 通 知 股 票 籃 子 的 組 合 將 於 每 一 交 易 日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出 現, 予 參 與 經 紀 商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交 易 資 料 恒 生 H 股 ETF 之 交 易 資 料 ( 包 括 最 新 收 市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披 露 恒 生 H 股 ETF 之 日 間 估 計 資 產 淨 值 ( 或 RUPV) 在 交 易 時 間 內 每 隔 15 秒 更 新 及 可 於 網 站 獲 取 有 關 H 股 指 數 的 資 料 有 關 H 股 指 數 及 該 指 數 的 指 數 提 供 者 的 資 料 見 附 錄 二 有 關 H 股 指 數 的 即 時 更 新 資 料 可 透 過 聯 交 所 的 電 子 報 價 系 統 Thomson Reuters Bloomberg 及 網 站 獲 取, 網 站 亦 載 列 有 關 H 股 指 數 的 其 他 及 最 新 資 料 以 及 其 計 算 方 法 介 紹 閣 下 有 責 任 自 行 透 過 網 站 獲 取 現 時 H 股 指 數 資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H 股 指 數 成 份 的 任 何 改 變 編 製 及 計 算 H 股 指 數 的 方 法 的 任 何 改 變 )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網 站 參 考 一 節 有 關 該 網 站 所 載 資 料 的 警 告 及 免 責 聲 明 有 關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資 料 有 關 個 別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資 料 可 於 聯 交 所 的 網 站 獲 取, 或 透 過 查 閱 有 關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官 方 網 站 獲 取 閣 下 有 責 任 自 行 查 閱 個 別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最 新 更 新 資 料, 該 等 資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事 宜 引 起 的 事 件, 例 如 任 何 個 別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發 行 人 所 披 露 的 任 何 價 格 敏 感 資 料 有 關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於 聯 交 所 被 停 牌 的 任 何 公 告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網 站 參 考 一 節 有 關 該 等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所 載 資 料 的 警 告 及 免 責 聲 明 恒 生 H 股 ETF 之 管 理 基 金 經 理 / 上 市 代 理 人 恒 生 H 股 ETF 的 基 金 經 理 及 上 市 代 理 人 是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可 委 任 其 他 投 資 經 理 或 投 資 顧 問 協 助 基 金 經 理 管 理 恒 生 H 股 ETF 於 本 銷 售 文 件 刊 發 之 日 暫 並 無 委 任 任 何 該 等 投 資 經 理 或 投 資 顧 問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於 1993 年 4 月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它 是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恒 生 銀 行 )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為 其 母 公 司 的 投 資 機 構 它 亦 為 恒 生 銀 行 及 恒 生 銀 行 的 客 戶 提 供 投 資 管 理 服 務, 並 在 管 理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機 構 客 戶 及 私 人 客 戶 投 資 組 合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它 是 恒 生 精 選 基 金 系 列 ( 一 個 以 傘 子 基 金 形 式 並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的 法 律 成 立 的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 的 基 金 經 理, 該 基 金 系 列 下 的 恒 生 指 數 基 金 於 1998 年 推 出, 是 其 中 一 隻 在 香 港 早 期 推 出 追 蹤 恒 生 指 數 表 現 的 指 數 基 金 它 亦 是 恒 生 及 滙 豐 強 積 金 計 劃 旗 下 兩 隻 成 分 基 金 恒 指 基 金 及 恒 生 H 股 指 數 基 金 的 投 資 經 理 恒 生 銀 行 於 1933 年 創 立, 為 全 球 最 大 金 融 服 務 機 構 之 一 的 滙 豐 集 團 之 主 要 成 員 恒 生 銀 行 設 有 約 220 個 服 務 網 點, 為 個 人 及 商 業 客 戶 提 供 理 財 服 務 恒 生 銀 行 於 深 圳 設 有 1 間 分 行, 從 事 外 滙 批 發 業 務, 並 於 澳 門 及 新 加 坡 設 有 分 行, 以 及 於 廈 門 及 台 北 設 有 代 表 處 於 2007 年 5 月 28 日 成 立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恒 生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在 北 京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東 莞 福 州 南 京 杭 州 寧 波 天 津 昆 明 佛 山 中 山 惠 州 及 廈 門 共 設 有 42 個 中 國 內 地 網 點 於 2011 年 年 底, 該 行 之 集 團 資 產 為 港 幣 9,754 億 元, 而 2011 年 全 年 之 股 東 應 得 溢 利 為 港 幣 億 元 作 為 恒 生 銀 行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在 財 務 及 技 術 支 援 方 面, 包 括 電 腦 操 作 系 統 及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均 獲 得 母 公 司 的 全 力 支 援 14

24 受 託 人 代 管 人 及 登 記 處 恒 生 H 股 ETF 的 受 託 人 為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該 公 司 亦 是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代 管 人 及 登 記 處 受 託 人 負 責 保 管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但 受 託 人 亦 可 委 任 任 何 一 位 或 多 位 其 他 人 士 作 為 恒 生 H 股 ETF 資 產 代 管 人 或 登 記 處 受 託 人 須 行 使 合 理 技 能 謹 慎 細 致 地 甄 選 委 任 及 監 管 該 等 人 士, 且 須 於 委 任 期 間 內, 考 慮 到 該 人 士 被 委 任 的 市 場, 認 為 該 等 人 士 可 持 續 提 供 代 管 服 務 或 登 記 服 務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兌 換 代 理 人 有 關 恒 生 H 股 ETF 之 兌 換 代 理 人 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獨 資 子 公 司 HK Conv ersion Agency S ervices Limited( 簡 稱 兌 換 代 理 人 ), 兌 換 代 理 人 根 據 與 基 金 經 理 兌 換 代 理 商 及 香 港 結 算 簽 訂 之 兌 換 代 理 協 議, 從 事 與 參 與 經 紀 商 所 提 供 的 新 增 及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的 有 關 的 服 務 參 與 經 紀 商 參 與 經 紀 商 為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以 本 人 帳 戶 或 其 代 表 客 戶 帳 戶 作 出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 及 贖 回 申 請 ( 最 低 數 額 為 1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最 新 參 與 經 紀 商 名 錄 見 莊 家 ( 如 有 ) 莊 家 為 獲 聯 交 所 許 可 的 經 紀 或 證 券 商, 負 責 在 二 級 買 賣 市 場 為 基 金 單 位 作 價, 其 職 責 包 括 當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存 在 較 大 買 賣 差 價 時, 向 潛 在 賣 方 提 供 買 盤 價 及 向 潛 在 買 方 提 供 賣 盤 價 該 等 莊 家 會 在 必 要 時 根 據 聯 交 所 作 價 規 定, 在 二 級 市 場 提 供 流 通 量, 協 助 基 金 單 位 有 效 地 買 賣 若 聯 交 所 撤 回 對 現 有 莊 家 的 許 可, 基 金 經 理 將 竭 力 確 保 至 少 有 另 一 名 莊 家, 協 助 基 金 單 位 有 效 地 進 行 交 易 最 新 莊 家 名 錄 見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網 站 參 考 一 節 有 關 該 網 站 所 載 資 料 的 警 告 及 免 責 聲 明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為 H 股 指 數 名 稱 及 商 標 之 所 有 商 譽 權 利 業 權 及 權 益 之 東 主 及 專 利 權 人, 並 已 向 管 理 編 製 H 股 指 數 及 恒 生 H 股 ETF 指 數 的 提 供 者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授 出 使 用 該 名 稱 及 標 記 的 牌 照 有 關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的 更 多 資 料 見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網 站 參 考 一 節 有 關 該 網 站 所 載 資 料 的 警 告 及 免 責 聲 明 恒 生 H 股 ETF 之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及 受 託 人 可 不 時 以 受 託 人 管 理 人 登 記 處 秘 書 基 金 經 理 代 管 人 投 資 經 理 或 投 資 顧 問 的 身 份 行 事, 或 提 供 與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目 標 類 似 的 其 他 基 金 及 客 戶 的 服 務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涉 及 該 等 基 金 或 客 戶 於 恒 生 H 股 ETF 與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受 託 人 的 有 關 連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或 會 存 在 恒 生 H 股 ETF 潛 在 利 益 衝 突 倘 發 生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將 盡 全 力 確 保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者 受 到 公 平 對 待 基 金 經 理 及 有 關 連 人 士 可 以 當 事 人 身 份 進 行 恒 生 H 股 ETF 的 交 易 該 等 交 易 將 於 恒 生 H 股 ETF 經 審 核 年 報 中 披 露 及 經 受 託 人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除 非 該 等 交 易 是 (i) 申 請 新 增 或 贖 回 單 位 或 (ii) 投 資 由 基 金 經 理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管 理 的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有 關 投 資 並 非 以 較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有 利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進 行, 而 是 以 恒 生 H 股 ETF 當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該 集 合 投 資 計 劃 當 時 的 資 產 淨 值 ( 視 情 況 而 定 ) 進 行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及 其 等 之 關 連 人 士, 可 與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公 司 有 銀 行 或 其 他 財 務 關 係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及 其 等 關 連 人 士, 可 為 其 本 身 或 代 其 客 戶 持 有 及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或 恒 生 H 股 ETF 所 持 投 資 恒 生 H 股 ETF 的 款 項 可 寄 存 於 基 金 經 理 及 / 或 受 託 人 之 關 連 人 士, 或 投 資 於 由 該 等 人 士 所 發 行 的 存 款 證 或 銀 行 票 據, 利 率 將 不 會 低 於 公 平 商 定 之 利 率 H 股 指 數 提 供 者 恒 生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及 指 數 專 利 權 人 恒 生 資 訊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均 為 滙 豐 集 團 的 成 員 公 司 15

25 各 運 營 方 ( 包 括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參 與 經 紀 商 及 莊 家 ) 相 互 間 可 能 存 在 銀 行 業 務 或 其 他 財 務 關 係 該 等 實 體 間 有 可 能 出 現 存 在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倘 發 生 衝 突, 基 金 經 理 將 盡 全 力 確 保 恒 生 H 股 ETF 投 資 者 受 到 公 平 對 待 基 金 經 理 亦 為 恒 生 中 國 H 股 指 數 基 金 之 基 金 經 理 及 恒 生 H 股 指 數 基 金 之 投 資 經 理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之 稅 務 及 稅 項 以 下 有 關 稅 務 及 稅 項 之 資 料 乃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就 本 銷 售 文 件 刊 發 日 期 香 港 及 內 地 現 行 之 法 律 及 慣 例 所 獲 得 的 意 見 作 出 香 港 利 得 稅 作 為 認 可 基 金, 恒 生 H 股 ETF 透 過 沽 出 或 出 售 證 券 所 得 之 利 潤 恒 生 H 股 ETF 獲 得 或 產 生 之 投 資 淨 收 益 及 恒 生 H 股 ETF 其 他 所 有 利 潤 均 獲 豁 免 香 港 利 得 稅 印 花 稅 根 據 香 港 庫 務 局 局 長 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之 減 免 令, 投 資 者 向 一 隻 ETF 轉 讓 股 票 籃 子 以 作 為 獲 分 配 基 金 單 位 的 代 價, 應 繳 之 任 何 香 港 印 花 稅 ( 即 定 額 及 從 價 印 花 稅 ) 將 獲 豁 免 或 退 回 同 樣 地,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由 恒 生 H 股 ETF 向 投 資 者 轉 讓 股 票 籃 子 應 繳 之 香 港 印 花 稅 亦 將 獲 豁 免 或 退 回 恒 生 H 股 ETF 以 現 金 方 式 發 行 或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無 須 繳 付 香 港 印 花 稅 恒 生 H 股 ETF 買 賣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須 繳 印 花 稅, 現 時 稅 率 為 買 賣 香 港 股 份 價 格 之 0.2% 恒 生 H 股 ETF 須 負 責 該 香 港 印 花 稅 之 一 半 內 地 就 投 資 於 H 股, 恒 生 H 股 ETF 需 要 被 徵 收 內 地 的 預 提 企 業 所 得 稅 恒 生 H 股 ETF 亦 可 能 需 要 被 徵 收 內 地 的 其 他 稅 項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就 在 內 地 境 內 未 設 立 機 構 場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業 來 源 於 內 地 境 內 的 收 入 需 要 被 徵 收 稅 率 為 10% 的 預 提 企 業 所 得 稅 ( 但 該 稅 率 可 不 時 予 以 更 改 ) 因 此, 就 恒 生 H 股 ETF 於 H 股 的 投 資, 而 其 收 入 ( 例 如 該 等 投 資 之 股 息 )( 如 有 ) 乃 是 來 源 於 中 國 內 地 而 言, 恒 生 H 股 ETF 需 要 被 徵 收 預 提 企 業 所 得 稅 ; 而 該 預 提 稅 將 會 減 少 從 恒 生 H 股 ETF 所 獲 取 之 收 入 及 對 恒 生 H 股 ETF 的 表 現 有 不 利 影 響 然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的 應 用 仍 存 在 不 確 定 性 ( 例 如 現 時 並 不 清 楚 出 售 該 等 H 股 所 得 之 收 益 是 否 需 要 被 徵 收 預 提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如 需 要, 該 預 提 的 應 用 會 否 有 追 溯 性 ) 現 時, 基 金 經 理 没 有 預 留 任 何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為 使 所 有 單 位 持 有 人 獲 得 公 平 對 待, 基 金 經 理 保 留 權 利 按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 就 恒 生 H 股 ETF 的 投 資 而 使 其 可 能 要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向 中 國 稅 務 當 局 負 責 的 稅 項 ) 從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中 預 留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或 為 該 稅 項 扣 除 或 保 留 款 項 當 中 國 稅 務 當 局 發 出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在 應 用 上 的 不 明 確 之 處 的 進 一 步 通 知 或 澄 清 後, 基 金 經 理 可 盡 實 際 可 能 盡 快 按 其 認 為 需 要 的 預 留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或 對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額 ( 如 有 ) 作 出 調 整 如 有 需 要 預 留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基 金 經 理 將 會 盡 實 際 可 能 盡 快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該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或 為 該 稅 項 扣 除 或 保 留 的 數 額 將 會 在 恒 生 H 股 ETF 的 財 務 報 告 內 予 以 披 露 若 並 沒 有 預 留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或 恒 生 H 股 ETF 的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 如 有 ) 與 其 實 際 的 中 國 稅 項 責 任 有 差 別, 有 關 數 額 將 撥 入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或 從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產 中 扣 除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因 此, 從 恒 生 H 股 ETF 所 獲 取 之 收 入 及 / 或 恒 生 H 股 ETF 的 表 現 可 能 會 / 可 能 不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而 對 恒 生 H 股 ETF 個 別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影 響 / 其 受 影 響 之 程 度 或 會 有 所 不 同, 視 乎 因 素 如 於 有 關 時 間 恒 生 H 股 ETF 預 扣 稅 準 備 金 ( 如 有 ) 的 水 平 及 差 別 的 數 額 以 及 有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買 及 / 或 賣 其 於 恒 生 H 股 ETF 的 基 金 單 位 之 時 間 / 恒 生 H 股 ETF 的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的 新 增 及 / 或 贖 回 之 時 間 而 定 現 時 內 地 的 稅 務 法 律 細 則 法 規 及 慣 例 及 / 或 目 前 對 其 等 之 闡 釋 或 理 解 有 可 能 會 於 日 後 有 所 改 變, 而 該 等 改 變 可 16

26 能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恒 生 H 股 ETF 可 能 需 要 被 徵 收 於 本 文 件 刊 發 日 期 或 於 作 出 有 關 投 資 對 其 估 值 或 將 其 出 售 時 沒 有 預 期 的 額 外 稅 項 任 何 該 等 改 變 均 可 能 減 少 投 資 者 從 恒 生 H 股 ETF 的 有 關 投 資 可 獲 取 之 收 入 及 / 或 該 等 投 資 之 價 值 投 資 者 應 付 之 稅 務 及 稅 項 閣 下 應 就 購 買 持 有 贖 回 轉 讓 或 出 售 基 金 單 位 而 根 據 閣 下 所 屬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法 律 引 起 的 後 果 ( 包 括 稅 務 負 擔 及 任 何 外 匯 管 制 規 定 ) 諮 詢 閣 下 之 專 業 顧 問 這 些 後 果 ( 包 括 閣 下 是 否 享 有 稅 務 減 免 及 其 價 值 ) 根 據 閣 下 的 國 籍 居 住 所 在 或 登 記 註 冊 之 國 家 的 法 律 和 慣 例 及 閣 下 情 況 而 各 有 不 同 以 下 有 關 稅 務 及 稅 項 之 資 料 乃 根 據 基 金 經 理 就 本 銷 售 文 件 刊 發 日 期 有 關 香 港 現 行 之 法 律 及 慣 例 所 獲 得 的 意 見 閣 下 應 注 意 課 稅 水 平 及 稅 基 可 能 會 有 所 改 變, 而 且 稅 務 減 免 價 值 視 乎 納 稅 人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因 此, 無 法 保 證 閣 下 於 投 資 時 之 課 稅 情 況 於 日 後 不 會 發 生 變 動 下 列 的 陳 述 只 擬 作 為 一 般 的 指 引, 且 並 不 一 定 描 述 恒 生 H 股 ETF 內 所 有 種 類 的 投 資 者 的 稅 務 後 果, 因 此 不 應 對 該 等 陳 述 予 以 依 賴 香 港 稅 項 就 於 香 港 境 外 達 成 的 基 金 單 位 或 其 他 證 券 之 買 賣 所 産 生 之 利 潤 產 生 於 或 源 自 香 港 境 外 之 利 息 具 備 資 本 增 值 性 質 而 非 經 營 利 潤 性 質 之 利 潤 以 及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12 章 ) 獲 免 稅 之 收 益 或 利 潤, 投 資 者 均 毋 須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出 售 證 券 或 其 他 投 資 諸 如 基 金 單 位 一 般 毋 須 繳 納 資 本 增 值 稅, 惟 任 何 人 士 於 香 港 經 營 某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或 被 視 為 於 香 港 經 營 某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則 出 售 該 等 證 券 或 投 資 之 增 值 或 利 潤 或 將 被 視 為 源 自 該 等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之 一 般 營 業 收 益 而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給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派 息 毋 須 扣 除 預 扣 稅 印 花 稅 根 據 香 港 庫 務 局 局 長 於 1999 年 10 月 20 日 發 出 之 減 免 令, 投 資 者 向 ETF 轉 讓 股 票 籃 子 以 作 為 獲 分 配 基 金 單 位 的 代 價, 應 繳 之 任 何 香 港 印 花 稅 ( 即 定 額 及 從 價 印 花 稅 ) 將 獲 豁 免 或 退 回 同 樣 地, 於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時 由 恒 生 H 股 ETF 向 投 資 者 轉 讓 股 票 籃 子 應 繳 之 香 港 印 花 稅 亦 將 獲 豁 免 或 退 回 投 資 者 於 二 級 市 場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須 繳 納 香 港 印 花 稅, 現 時 稅 率 為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之 0.2% 該 香 港 印 花 稅 將 由 基 金 單 位 的 買 賣 雙 方 各 承 擔 一 半 投 資 者 毋 須 就 發 行 或 贖 回 之 基 金 單 位 繳 納 香 港 印 花 稅 信 託 契 據 及 參 與 協 議 信 託 基 金 乃 按 基 金 經 理 受 託 人 與 指 數 專 利 權 人 訂 立 之 信 託 契 據, 根 據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恒 生 H 股 ETF 有 一 定 數 目 的 參 與 經 紀 商, 且 每 個 參 與 經 紀 商 均 簽 署 了 一 份 參 與 協 議 所 有 投 資 者 均 有 權 享 有 信 託 契 據 及 標 準 參 與 協 議 的 條 款 帶 來 之 利 益, 同 時 亦 須 受 其 約 束 及 視 作 已 知 悉 其 條 款 若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所 載 之 任 何 條 款 與 信 託 契 據 或 標 準 參 與 協 議 所 載 者 有 任 何 不 符, 概 以 信 託 契 據 或 標 準 參 與 協 議 所 載 之 條 款 為 準 信 託 契 據 載 有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給 予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之 彌 償 保 證 及 免 除 法 律 責 任 之 條 款 閣 下 敬 請 參 閱 信 託 契 據 之 有 關 條 款 以 知 悉 進 一 步 之 詳 情 文 件 的 提 供 及 查 閱 閣 下 可 在 任 何 一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任 何 時 間 於 基 金 經 理 設 於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83 號 的 辦 事 處 免 費 查 閱 恒 生 H 股 ETF 之 組 成 文 件 副 本, 包 括 其 信 託 契 據 與 兌 換 代 理 人 訂 立 的 協 議 及 參 與 協 議 的 表 格, 並 可 於 上 述 地 址 支 付 合 理 費 用 購 買 該 等 資 料 之 副 本 17

27 一 般 資 料 反 洗 黑 錢 規 例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有 責 任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之 活 動, 並 可 要 求 有 意 申 請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詳 細 的 身 份 及 投 資 於 基 金 單 位 款 項 之 來 源 證 明 公 司 收 購 合 併 及 股 份 購 回 守 則 閣 下 請 留 意, 任 何 因 以 實 物 方 式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而 持 有 之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或 須 受 香 港 公 司 收 購 守 則 之 規 範 在 閣 下 持 有 相 當 數 目 H 股 指 數 成 份 股 之 情 況 下, 閣 下 應 諮 詢 律 師 或 財 務 顧 問 之 意 見, 確 保 符 合 香 港 公 司 收 購 守 則 之 規 定 給 予 投 資 者 的 通 知 在 取 得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事 前 的 同 意 後, 有 關 一 般 事 項 的 通 知 可 在 及 透 過 聯 交 所 網 站 刊 登, 以 通 知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按 照 證 監 會 之 要 求, 通 知 會 按 郵 寄 地 址 郵 寄 至 投 資 者, 或 經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經 有 關 投 資 者 同 意 可 通 過 電 子 郵 件 電 子 刊 物 或 其 他 電 子 媒 介 發 出 通 知 投 資 者 會 議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受 託 人 或 基 金 經 理 召 開 投 資 者 會 議 至 少 須 發 出 21 日 通 知 投 資 者 可 委 派 代 表 任 何 會 議 之 法 定 人 數 為 親 身 或 由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且 所 持 有 不 少 於 已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10%( 或 若 與 特 別 決 議 案 有 關, 則 不 得 少 於 25%) 的 投 資 者 若 未 達 到 法 定 人 數, 會 議 將 延 期 至 少 15 日 出 席 延 會 的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人 數 ( 無 論 其 人 數 或 無 論 其 所 持 基 金 單 位 數 額 為 何 ) 即 為 法 定 人 數 特 別 決 議 案 乃 為 根 據 信 託 契 據 就 若 干 目 的 須 作 出 且 就 此 建 議 為 特 別 決 議 案 者, 且 須 經 佔 投 票 權 75% 或 以 上 的 投 資 者 投 票 表 決 通 過 信 託 契 據 規 定,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的 任 何 會 議 中, 親 身 出 席 ( 若 為 個 人 ) 或 由 授 權 代 表 出 席 ( 若 為 合 夥 人 或 公 司 ) 的 各 投 資 者 於 投 票 表 決 時 每 持 有 一 個 基 金 單 位 即 享 有 一 投 票 權 責 任 聲 明 基 金 經 理 之 董 事 對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於 出 版 日 所 載 資 料 之 準 確 性 承 擔 責 任 恒 生 H 股 ETF 的 終 止 恒 生 H 股 ETF 可 於 下 列 情 況 下 由 受 託 人 作 出 終 止.. (a) 基 金 經 理 清 盤 ( 根 據 受 託 人 之 事 先 書 面 批 準 就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自 願 清 盤 者 除 外 ) 或 就 其 任 何 資 產 委 任 接 管 人 60 日 內 仍 未 解 除 委 任 ; (b) (c) (d)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經 理 無 法 履 行 或 未 能 在 令 人 滿 意 之 情 況 下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基 金 經 理 將 作 出 令 恒 生 H 股 ETF 聲 譽 受 損 或 投 資 者 權 益 受 損 之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 新 通 過 任 何 法 例 導 致 恒 生 H 股 ETF 繼 續 運 作 成 為 不 合 法, 或 受 託 人 認 為 延 續 恒 生 H 股 ETF 為 不 切 實 際 或 不 合 適 ; 基 金 經 理 不 再 擔 任 基 金 經 理, 而 受 託 人 在 其 後 30 日 內 未 能 委 出 獲 證 監 會 接 納 的 替 任 基 金 經 理 ; 或 (e) H 股 指 數 中 止 或 基 金 經 理 從 指 數 提 供 者 及 指 數 專 利 權 人 處 所 獲 牌 照 被 終 止 或 基 金 單 位 停 止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18

28 網 站 參 考 基 金 單 位 的 要 約 發 售 僅 基 於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所 載 資 料 以 及 於 聯 交 所 官 方 網 站 及 網 站 不 時 公 佈 或 宣 佈 之 有 關 恒 生 H 股 ETF 的 資 料 而 作 出 本 銷 售 文 件 中 所 提 及 之 可 獲 取 更 多 資 料 的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僅 為 輔 助 閣 下 獲 取 有 關 所 示 內 容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而 該 等 資 料 並 不 構 成 本 銷 售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上 市 代 理 基 金 經 理 或 受 託 人 一 概 不 負 責 確 保 該 等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所 載 資 料 ( 如 有 ) 為 準 確 完 整 及 / 或 趨 時 的, 亦 不 會 就 任 何 人 士 因 使 用 或 依 賴 該 等 其 他 網 站 及 資 料 來 源 所 載 資 料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閣 下 在 評 估 該 等 資 料 之 價 值 時, 應 行 使 適 當 程 度 的 審 慎 19

29 附 錄 一 - 目 前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1)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費 用 及 開 支 管 理 費 ^ 每 年 為 0.55% 受 託 人 費 ^ 每 年 為 0.05% ^ 請 注 意, 所 述 年 率 乃 恒 生 H 股 ETF 現 時 所 收 取 的 比 率 此 年 率 可 以 向 有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發 出 一 個 月 事 先 通 知 的 方 式 而 增 加 至 最 高 為 信 託 契 據 所 載 之 所 容 許 的 上 限 比 率 ( 即 管 理 費 每 年 為 2.5% 及 受 託 人 費 每 年 為 1%) 此 外, 恒 生 H 股 ETF 亦 需 承 擔 其 他 開 支, 其 中 包 括 登 記 處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核 數 師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律 師 費 用 指 數 牌 照 費 刊 發 本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恒 生 H 股 ETF 之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 及 信 託 契 據 之 印 刷 費 用 等 詳 情 請 參 閱 標 題 為 恒 生 H 股 ETF 應 付 費 用 及 開 支 部 分 (2) 恒 生 H 股 ETF 之 投 資 者 應 付 費 用 及 收 費 (i) 參 與 經 紀 商 以 實 物 方 式 新 增 及 贖 回 應 付 之 費 用 應 付 費 用 項 目 費 用 ( 如 適 用 ) 金 額 ( 港 元 ) 應 付 予 以 實 物 方 式 申 請 發 行 基 金 單 位 代 公 司 履 行 權 責 費 申 請 註 銷 費 延 期 費 部 分 交 付 申 請 費 交 易 費 每 手 0.80 港 元 * (1) (1) (1) (2) 香 港 結 算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以 實 物 方 式 申 請 贖 回 基 金 單 位 代 公 司 履 行 權 責 費 申 請 註 銷 費 延 期 費 交 易 費 基 金 單 位 註 銷 費 每 手 0.80 港 元 * (1) (1) (2) 每 手 1.00 港 元 香 港 結 算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恒 生 H 股 ETF 兌 換 代 理 人 * 以 10,000 港 元 為 上 限, 須 遵 守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運 作 程 序 規 則 不 時 訂 立 之 交 易 系 統 使 用 費 附 註 : (1) 就 有 關 日 期 的 所 有 新 增 及 贖 回, 適 用 金 額 最 高 為 每 位 參 與 經 紀 商 10,000 港 元 (2) 就 有 關 日 期, 適 用 金 額 為 每 位 參 與 經 紀 商 15,000 港 元, 此 費 用 包 括 兌 換 代 理 人 費 用, 視 乎 有 關 參 與 經 紀 商 於 有 關 日 子 新 增 及 贖 回 申 請 總 值 而 定, 該 兌 換 代 理 人 費 用 由 每 日 每 參 與 經 紀 商 5,000 港 元 至 12,000 港 元 不 等 詳 情 請 見 下 表 : 每 日 交 易 總 值 兌 換 代 理 人 費 用 1 港 元 至 2,000,000 港 元 5,000 港 元 2,000,001 港 元 至 5,000,000 港 元 8,000 港 元 5,000,001 港 元 至 10,000,000 港 元 10,000 港 元 10,000,000 港 元 以 上 12,000 港 元 20

30 (ii) 投 資 者 就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於 聯 交 所 買 賣 應 付 款 項 經 紀 佣 金... 市 價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的 0.003% (1) 證 監 會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2) 暫 停 徵 費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的 0.005% (3) 印 花 稅...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的 0.1% (4) 附 註 : (1)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003% 的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買 方 及 賣 方 各 自 均 需 支 付 此 費 用 (2) 證 監 會 已 暫 停 徵 收 為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002% 的 證 監 會 投 資 者 賠 償 徵 費 (3)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005% 的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買 方 及 賣 方 各 自 均 需 支 付 此 費 用 (4)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0.1% 的 印 花 稅, 買 方 及 賣 方 各 自 均 需 支 付 此 費 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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