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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參 訪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考 選 部 姓 名 職 稱 : 王 司 長 俊 卿 簡 專 門 委 員 名 祥 派 赴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99 年 6 月 7 日 至 11 日 報 告 日 期 :99 年 9 月

2 目 錄 壹 前 言 1 一 緣 起 1 二 考 察 機 關 與 人 員 2 三 考 察 項 目 3 貳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 外 交 官 ) 考 選 制 度 8 一 簡 介 8 二 考 選 組 織 10 三 考 選 運 作 情 形 11 參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選 制 度 24 一 簡 介 24 二 考 選 組 織 26 三 考 選 運 作 情 形 30 肆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人 事 測 驗 研 究 中 心 43 伍 參 訪 心 得 與 建 議 47 陸 結 語 55 附 錄 一 : 考 察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行 程 表 57 附 錄 二 :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58 附 錄 三 : 參 訪 活 動 照 片 62

3 摘 要 我 國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分 二 階 段 考 試, 每 一 階 段 均 有 口 試, 第 一 階 段 較 著 重 於 語 文 表 達 能 力 之 評 量,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則 重 視 應 考 人 專 業 能 力 展 現 以 及 主 持 會 議 能 力 之 評 量 而 採 團 體 討 論 方 式, 惟 團 體 討 論 自 實 施 以 來, 迭 受 應 考 人 詬 病 已 淪 為 學 長 ( 姊 ) 與 學 弟 ( 妹 ) 間 互 相 套 招 之 表 演, 且 評 分 委 員 僅 能 從 旁 觀 察 無 法 實 際 參 與, 爰 派 員 就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進 行 瞭 解, 以 作 為 本 部 未 來 改 進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之 參 考 日 本 外 交 官 領 事 官 考 試 最 初 由 人 事 院 舉 辦,1952 年 制 定 人 事 院 規 則 8-12 後, 始 依 該 規 則 第 89 條 之 規 定, 委 由 外 務 省 自 行 辦 理 甄 補, 稱 為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惟 自 2001 年 開 始, 為 避 免 外 務 省 文 官 體 系 過 於 封 閉, 缺 乏 與 其 它 政 府 部 門 之 聯 繫 溝 通, 將 日 本 外 務 省 與 其 它 省 廳 駐 外 人 員 之 甄 選, 藉 由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甄 選 人 才, 並 由 人 事 院 主 辦 日 本 外 務 省 任 用 外 交 官 的 主 要 途 徑 是 透 過 考 試 任 用, 其 主 要 徵 才 管 道 與 考 試 種 類 有 下 列 三 種 : 一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Ⅰ 種 考 試 ; 二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 三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Ⅲ 種 考 試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僅 有 年 齡 設 限, 並 無 學 歷 性 別 限 制,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Ⅰ 種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年 齡 限 制 為 21~33 歲 參 加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採 用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年 齡 限 制 為 20 ~29 歲,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Ⅲ 種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年 齡 限 制 為 18~22 歲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甄 選 考 試 之 應 考 年 齡 限 制 均 較 我 國 18~45 歲 嚴 格 日 本 在 考 選 初 期 並 不 注 重 外 交 專 業 知 識, 僅 列 考 基 本 學 科, 但 其 相 當 重 視 後 續 培 訓 制 度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列 考 之 外 國 語 有 18 種, 較 我 國 之 13 種 外 國 語 言 廣 泛 多 元, 且 日 本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準 備 之 全 部 外 語 授 課 教 材 達 41 種 語 言, 每 年 研 修 所 開 設 之 語 言 訓 練 至 少 有 20 種 外 國 語 言, 目 前 並 無 研 修 評 鑑 之 淘 汰 制 度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之 團 體 討 論 ( 類 似 我 國 之 團 體 討 論 ), 口 試 開 始 前 30 分 鐘 發 放 試 題 ( 外 交 議 題 一 則 ), 並 提 供 該 外 交 議 題 相 關 之 正 反 面 意 見 參 考 資 料 給 應 考 人 先 行 研 讀 準 備, 開 始 團 體 討 論 時 才 隨 機 分 派 應 考 人 擔 任 正 方 或 反 方, 並 藉 此 觀 察 應 考 人 溝 通 及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委 員 評 分 標 準 重 視 成 員 間 之 協 調 性 創 見, 日 本 此 種 團 體 討 論 方 式 及 防 止 套 招 表 演 之 作 法, 頗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關 鍵 字 : 考 試 制 度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日 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4 壹 前 言 一 緣 起 我 國 憲 法 第 141 條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之 外 交, 應 本 獨 立 自 主 之 精 神,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敦 睦 邦 交, 尊 重 條 約 及 聯 合 國 憲 章, 以 保 護 僑 民 權 益, 促 進 國 際 合 作, 提 倡 國 際 正 義, 確 保 世 界 和 平 明 確 指 出 我 國 外 交 政 策 方 針 之 基 本 精 神 與 原 則, 因 此 我 國 外 交 政 策 之 最 終 目 標 即 在 於 確 保 並 提 供 國 家 生 存 與 永 續 發 展 之 良 好 環 境, 當 前 外 交 施 政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就 是 為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外 在 環 境 外 交 是 國 家 推 動 外 交 政 策 的 主 要 工 具 之 一, 外 交 工 作 之 成 效 優 劣 不 僅 與 國 民 的 福 祉 密 不 可 分, 且 攸 關 國 家 之 安 危 優 秀 的 外 交 人 員 不 僅 能 增 進 本 國 與 外 國 的 友 好 關 係, 而 且 還 能 協 助 本 國 化 解 危 機 事 件 反 之, 表 現 拙 劣 的 外 交 人 員, 不 但 無 法 確 保 本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甚 至 對 本 國 造 成 難 以 彌 補 的 損 害,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重 視 外 交 人 員 之 遴 選 廣 義 外 交 人 員 包 括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外 交 行 政 人 員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國 際 經 濟 商 務 人 員, 外 交 部 所 提 報 之 需 用 名 額 大 部 分 均 為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因 此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是 目 前 我 國 外 交 部 進 用 外 交 人 員 的 主 要 途 徑 民 國 49 年 以 前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係 經 由 考 選 部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外 交 官 領 事 官 考 試 進 用 ; 民 國 49 年 以 後, 為 配 合 考 用 合 一, 貫 徹 即 考 即 用 原 則, 改 以 特 種 考 試 辦 理, 並 舉 辦 特 種 考 試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乙 等 考 試 ; 自 85 年 1 月 17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公 布 後,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乙 等 特 考 改 稱 為 三 等 特 考 自 民 國 49 年 起 至 98 年 止, 本 項 考 試 共 舉 辦 51 次, 平 均 錄 取 率 約 為 10.05% 現 行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分 二 階 段 考 試, 每 一 階 段 均 有 口 試, 第 一 階 段 較 著 重 於 語 文 表 達 能 力 之 評 量,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則 重 視 應 考 人 專 業 能 力 展 現 以 及 主 持 會 議 能 力 之 評 量 而 採 團 體 討 論 方 式, 惟 團 體 討 論 自 實 施 以 來, 迭 受 應 考 人 詬 病 已 淪 為 學 長 ( 姊 ) 與 學 弟 ( 妹 ) 間 互 相 套 招 之 表 演, 且 評 分 委 員 僅 能 從 旁 觀 察 無 法 實 際 參 與, 爰 有 改 進 之 議 日 本 的 典 章 文 物 極 大 部 分 都 是 在 唐 朝 時 向 中 國 學 習, 日 本 1869 年 明 治 維 新 以 後,1899 年 頒 佈 了 文 官 任 用 令, 日 本 的 人 事 制 度 開 始 邁 向 近 代 化 的 道 路 1947 年 日 本 制 訂 國 家 公 務 員 法,1950 年 又 制 訂 地 方 公 務 員 法, 人 事 行 政 革 新 成 為 日 本 國 家 重 建 的 重 要 項 目, 並 奠 定 日 本 成 為 東 亞 強 權 之 基 礎 今 天 日 本 的 人 事 制 度 已 發 展 成 其 獨 特 性, 且 世 人 對 日 本 公 務 員 之 守 法 性 與 公 務 效 率 評 價 甚 高, 雖 然 我 國 有 悠 久 的 考 試 制 度, 但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藉 由 實 地 考 察, 可 深 入 觀 摩 學 習 他 國 之 優 點 1

5 , 進 而 檢 視 本 身 制 度 是 否 有 改 善 之 處, 本 次 考 察 旨 為 瞭 解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現 況, 蒐 集 其 最 新 制 度 演 進 資 料, 以 汲 取 其 寶 貴 經 驗 及 發 展 趨 勢, 作 為 未 來 改 進 外 交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制 度 設 計 之 參 考 二 考 察 機 關 與 人 員 本 次 赴 日 本 考 察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經 簽 奉 部 長 核 派 本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王 司 長 俊 卿 率 同 簡 專 門 委 員 名 祥 自 99 年 6 月 7 日 至 同 月 11 日 前 往 考 察, 並 分 別 函 請 駐 日 本 代 表 處 安 排 參 訪 機 關 等 事 宜, 茲 將 本 次 考 察 拜 訪 機 關 與 人 員 臚 列 如 下 : ( 一 ) 日 本 人 事 院 : 係 日 本 中 央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人 事 管 理 的 公 正 性, 而 設 置 的 中 立 專 業 機 關 其 掌 管 公 務 員 任 用 考 試 給 薪 進 修 等 人 事 行 政 事 項 其 下 的 人 材 局, 負 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任 用 的 事 項, 如 舉 辦 招 徠 人 材 的 募 集 活 動, 製 作 試 驗 題 目, 實 施 考 試, 任 用 候 選 人 名 單 的 管 理 等 受 訪 接 待 人 員 :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試 驗 課 課 長 補 佐 齋 藤 元 宣 等 人 ( 二 ) 日 本 外 務 省 : 外 務 省 是 負 責 日 本 對 外 關 係 的 行 政 機 關, 包 括 對 外 政 策 派 駐 使 節 通 商 航 海 及 締 結 條 約 的 事 項, 並 且 做 為 駐 外 單 位 與 國 內 政 府 溝 通 的 橋 樑 派 駐 在 外 的 外 務 省 職 員 即 為 外 交 官 受 訪 接 待 人 員 : 外 務 省 大 臣 官 房 人 事 課 首 席 事 務 官 田 隆 外 務 事 務 官 德 本 香 等 人 ( 三 ) 日 本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成 立 於 1946 年, 主 要 提 供 外 務 省 新 進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即 將 派 駐 國 外 職 員 的 派 外 訓 練 中 階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語 言 訓 練 外 交 事 務 國 外 文 化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等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設 有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禮 堂 圖 書 館 及 教 學 教 室, 並 提 供 網 球 場 等 戶 外 運 動 場 所, 約 可 容 納 90 名 學 員 受 訪 接 待 人 員 :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副 所 長 西 岡 淳 教 務 主 事 野 村 浩 司 等 人 ( 四 )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人 事 測 驗 研 究 中 心 : 日 本 人 事 測 驗 研 究 中 心 係 由 已 退 休 之 人 事 院 事 務 總 長 們 擔 任 會 長 理 事 長 及 理 事 組 成, 屬 內 閣 府 所 管 之 公 益 財 團 法 人 理 事 14 人 中, 有 2 人 為 常 務 理 事, 職 員 有 35 人 其 業 務 為 考 試 之 研 究 講 習 會 之 舉 行 及 考 試 試 題 之 製 作 從 該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使 用 率 超 過 90% 該 中 心 連 面 試 考 試 之 實 施 方 法 及 評 分 要 領, 都 有 詳 細 的 操 作 手 冊, 指 導 口 試 委 員 及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該 中 心 作 成 之 考 試 試 題, 到 目 前 為 止 為 非 公 開 受 訪 接 待 人 員 : 研 究 開 發 本 部 副 本 部 長 石 山 茂 男 專 務 理 事 藤 原 恒 夫 2

6 等 人 三 考 察 項 目 ( 一 ) 籌 備 階 段 1. 貴 國 於 考 試 報 名 前, 有 無 辦 理 各 種 宣 導 活 動 以 吸 引 優 秀 人 力 投 入 國 家 考 試 行 列? 主 要 之 宣 導 方 式 與 內 容 為 何? 貴 国 において 受 験 申 し 込 み 前 に 各 種 の 宣 伝 を 行 うことで 国 家 試 験 に 優 秀 な 人 材 を 惹 きつけることはありますか 主 な 宣 伝 方 法 と 内 容 はどのようなものですか 2.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之 主 要 辦 理 機 關 為 何? 是 否 區 分 類 別 ( 如 領 事 人 員 或 行 政 人 員 )?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における 主 な 試 験 機 関 はどんなところです か 類 別 によって 分 かれていますか( 領 事 人 員 または 行 政 人 員 など) 3.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與 方 式 為 何? 是 否 定 期 舉 辦? 一 年 辦 理 幾 次?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の 種 類 と 方 法 はどのようなものですか 定 期 的 に 行 いますか 1 年 に 何 回 行 いますか ( 二 ) 報 名 階 段 4.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費 之 收 費 標 準 為 何?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申 込 み 料 ( 受 験 料 )の 基 準 はどのようになっ ていますか 5.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為 何? 本 考 試 有 無 特 殊 排 除 規 定 ( 如 年 齡 性 別 學 歷 身 高 體 重 等 )? 有 無 辦 理 個 人 忠 誠 查 核? 民 眾 有 無 對 應 考 年 齡 限 制 提 出 陳 情 或 訴 訟?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における 受 験 資 格 はどのようになっていま すか 本 試 験 には 特 別 な 制 限 規 定 ( 年 齢 性 別 学 歴 身 長 体 重 等 )はありますか 個 人 の 忠 誠 心 についての 検 証 は 行 いますか 人 々 は 年 齢 制 限 に 対 して 陳 情 や 訴 訟 を 行 いますか 6. 貴 國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報 名 方 式 採 行 現 場 報 名 及 通 訊 報 名, 有 無 實 施 網 路 報 名? 如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考 人 之 學 歷 證 件 照 片 等 如 何 傳 送 或 寄 送? 現 在 貴 国 での 公 務 員 試 験 の 受 験 申 込 み 方 法 には 現 地 での 申 込 みと 郵 便 による 申 込 みがありますが インターネット 経 由 での 申 込 みは 行 っていますか もし 行 うとしたら 受 験 者 の 学 歴 証 明 写 真 など はどのようにして 伝 送 または 送 付 しますか 3

7 7.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 外 務 省 人 事 課 ) 之 組 織 架 構 為 何? 各 單 位 人 數 約 有 多 少 人? 辦 理 考 試 時 約 需 動 員 多 少 工 作 人 員? 有 無 另 請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或 派 遣 人 員 協 助 校 對 或 整 理 報 考 人 員 表 件?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 外 務 省 人 事 課 )の 組 織 枠 組 み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各 部 門 に 何 人 ぐらいいますか 試 験 を 実 施 する 際 は 何 人 ぐらい 作 業 人 員 を 動 員 しますか 臨 時 に 作 業 人 員 を 登 用 または 派 遣 して 申 し 込 み 書 類 の 突 合 せや 整 理 に 協 力 してもらいますか 8.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之 筆 試 科 目 有 那 些? 是 否 公 布 命 題 大 綱 供 應 考 人 事 先 知 悉? 是 否 採 電 腦 化 測 驗?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における 筆 記 試 験 科 目 は 何 がありますか 出 題 要 綱 を 公 表 して 事 前 に 受 験 者 に 知 らせますか コンピュータによ る 試 験 を 行 いますか ( 三 ) 考 試 閱 卷 階 段 9. 貴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命 題 委 員 產 生 之 方 式 為 何? 有 無 使 用 題 庫 試 題 或 於 每 次 考 試 前 再 臨 時 命 題? 若 有 建 置 題 庫, 題 庫 之 建 置 程 序 為 何? 其 酬 勞 標 準 為 何? 貴 国 の 公 務 員 試 験 または 外 交 官 試 験 の 出 題 委 員 はどのようにして 決 めますか 試 験 問 題 データベースなどを 使 用 するのですか それと も 試 験 の 前 に 改 めて 出 題 を 考 えるのですか 試 験 データベースを 構 築 する 場 合 構 築 プログラムはどのようなものですか これに 対 す る 報 酬 の 基 準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10. 貴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閱 卷 是 否 採 集 中 評 閱 或 由 委 員 攜 回 個 別 評 閱? 命 題 與 閱 卷 委 員 之 酬 勞 為 何? 閱 卷 期 間 有 無 限 定 評 閱 總 數 或 每 日 本 數? 委 員 閱 卷 完 畢 後, 是 否 有 複 審 機 制 以 避 免 閱 卷 錯 誤? 貴 国 の 公 務 員 試 験 または 外 交 官 試 験 の 採 点 は 複 数 で 集 まり 採 点 す るのですか あるいは 委 員 が 持 ち 帰 って 個 別 に 採 点 するのですか 出 題 及 び 採 点 委 員 の 報 酬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採 点 期 間 中 採 点 する 答 案 の 総 数 や 毎 日 の 作 業 数 に 制 限 はありますか 委 員 による 採 点 が 終 わってから 採 点 ミスを 防 ぐため 複 次 審 査 などのチェックを 行 いますか 11. 貴 國 目 前 對 於 應 考 人 考 畢 之 試 題, 是 否 允 許 應 考 人 攜 帶 離 場? 考 試 後 有 無 公 布 考 畢 試 題 或 答 案 ( 測 驗 題 參 考 答 案 申 論 題 或 簡 答 題 參 考 解 答 )? 貴 国 では 現 在 受 験 者 が 試 験 終 了 後 に 試 験 用 紙 を 持 ち 帰 ることを 許 4

8 めていますか 試 験 後 に 試 験 問 題 と 答 案 を 公 開 していますか(テス ト 問 題 の 参 考 答 案 論 述 試 験 または 簡 単 な 質 問 に 対 する 参 考 解 答 ) 12.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後, 是 否 允 許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是 否 收 費? 試 題 疑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為 何? 貴 国 では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後 に 受 験 者 が 試 験 問 題 に 対 して 疑 義 を 唱 え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か 料 金 は 取 りますか 問 題 への 疑 義 について どのような 処 理 プロセスをとりますか 13.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有 無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其 檢 查 項 目 與 及 格 標 準 為 何?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與 否 由 誰 判 定? 體 格 檢 查 有 無 指 定 專 門 醫 院 負 責? 有 無 集 中 檢 查 日 期 之 作 法? 檢 查 不 合 格 時 有 無 複 檢 機 制?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では 体 格 検 査 を 実 施 しますか 検 査 項 目 と 合 格 基 準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体 格 検 査 の 合 否 は 誰 が 決 めますか 体 格 検 査 ではどこか 指 定 の 専 門 病 院 がありますか 検 査 日 は 集 中 し て 行 いますか 検 査 が 不 合 格 だった 場 合 再 検 査 を 行 う 制 度 はあり ますか ( 四 ) 面 試 口 試 階 段 14.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之 面 試 辦 理 機 關 為 何? 面 試 進 行 方 式 與 面 試 流 程 為 何 ( 如 面 試 委 員 有 幾 位? 面 試 委 員 由 那 些 機 關 人 員 擔 任? 有 無 面 試 參 考 題 目 ( 如 果 有, 題 目 由 誰 來 擬 訂 )? 每 一 位 受 試 者 之 面 試 時 間 為 何 ( 有 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與 項 目 為 何 )?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において 面 接 を 行 う 機 関 はどこですか 面 接 試 験 の 進 め 方 と 全 体 の 流 れ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面 接 試 験 委 員 は 何 人 ですか 面 接 試 験 委 員 はどの 機 関 人 員 が 担 当 しますか 面 接 試 験 で 参 考 にできる 問 題 はありますか あればテーマは 誰 が 決 め ますか) 受 験 者 ひとり 当 りの 面 接 時 間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規 定 の 時 間 を 定 めていますか) 面 接 試 験 の 採 点 基 準 と 項 目 はどうな っていますか 15.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之 口 試 辦 理 機 關 為 何? 口 試 進 行 方 式 與 口 試 流 程 為 何 ( 如 口 試 委 員 有 幾 位? 口 試 委 員 由 那 些 機 關 人 員 擔 任 ( 學 者 或 用 人 單 位 )? 有 無 口 試 參 考 題 目 ( 如 果 有, 題 目 由 誰 來 擬 訂 )? 每 一 位 受 試 者 之 口 試 時 間 為 何 ( 有 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 口 試 評 分 標 準 與 項 目 為 何 )? 貴 国 の 口 述 試 験 において 口 述 試 験 を 行 う 機 関 はどこですか 口 述 試 験 の 進 め 方 と 全 体 の 流 れ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口 述 試 験 委 員 は 何 人 ですか 口 述 試 験 委 員 はどの 機 関 人 員 が 担 当 しますか( 学 者 5

9 または 雇 用 者 側 ) 口 述 試 験 で 参 考 にできる 問 題 はありますか(あ る 場 合 問 題 は 誰 が 決 めますか) 受 験 者 ひとり 当 りの 口 述 試 験 時 間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規 定 の 時 間 を 定 めていますか) 口 述 試 験 の 採 点 基 準 と 項 目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16. 貴 國 外 交 人 員 口 試 之 團 體 討 論 辦 理 機 關 為 何? 團 體 討 論 之 進 行 方 式 與 流 程 為 何 ( 如 面 試 委 員 有 幾 位? 面 試 委 員 由 那 些 機 關 人 員 擔 任? 有 無 團 體 討 論 參 考 題 目? 每 一 組 團 體 討 論 之 時 間 為 何 ( 有 無 統 一 規 定 時 間 )? 團 體 討 論 之 評 分 標 準 與 項 目 為 何 )? 貴 国 の 外 交 公 務 員 試 験 でグループ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を 取 り 行 う 機 関 はどこですか グループ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の 進 め 方 と 全 体 の 流 れ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面 接 委 員 は 何 人 ですか 面 接 委 員 はどの 機 関 人 員 が 担 当 しますか グループ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で 参 考 にで きる 問 題 はありますか グループ 当 りが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する 時 間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規 定 の 時 間 を 定 めていますか)) グループ ディスカッションの 採 点 基 準 と 項 目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17. 貴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或 外 交 人 員 考 試 有 無 實 施 性 向 測 驗? 本 測 驗 有 無 列 入 考 試 評 分 項 目 或 門 檻? 有 無 參 考 題 目? 貴 国 の 公 務 員 試 験 または 外 交 員 試 験 では 適 性 検 査 を 行 いますか 本 試 験 は 試 験 採 点 項 目 や 制 約 がありますか 参 考 にできる 問 題 はあり ますか ( 五 ) 錄 取 階 段 18. 考 試 結 果 公 布 錄 取 人 員 後, 應 考 人 可 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收 費? 若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結 果 不 服, 可 否 提 出 行 政 爭 訟? 試 験 結 果 の 採 用 者 が 公 布 された 後 に 受 験 者 は 成 績 の 再 点 検 を 申 請 できますか 費 用 はかかりますか 受 験 者 が 試 験 結 果 に 不 服 な 場 合 は 行 政 訴 訟 を 起 こせますか 年 日 本 外 務 省 開 始 通 過 全 國 公 務 員 考 試 來 選 拔 外 交 人 才, 其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為 何? 外 務 省 近 年 任 用 人 數 似 乎 仍 是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貴 國 於 考 試 時 是 否 有 依 性 別 分 定 錄 取 名 額? 現 行 職 務 輪 派 外 國, 女 性 是 否 一 體 適 用? 2001 年 日 本 の 外 務 省 は 全 国 公 務 員 試 験 に 受 かることで 外 交 人 材 を 選 抜 し 始 めましたが 主 にどんな 要 因 を 考 慮 しましたか 近 年 外 務 省 の 任 用 数 は 女 性 より 男 性 のほうが 多 いですが 貴 国 は 試 験 の 際 に 性 別 の 採 用 枠 を 設 けていますか 現 行 の 職 務 で 順 に 外 国 に 派 遣 する 際 に 女 性 にも 一 元 的 に 適 用 されますか 6

10 20. 目 前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性 別 比 例 為 何? 現 在 日 本 の 外 交 員 の 平 均 年 齢 と 性 別 における 割 合 はどうなって いますか 21. 何 謂 官 廳 訪 問 業 務 說 明 會? 其 分 別 由 那 一 機 關 主 辦? 參 與 之 機 關 有 那 些? 其 主 要 功 能 與 實 施 步 驟 為 何? 官 庁 訪 問 業 務 説 明 会 とはどんなものですか それぞれ どの 機 関 が 主 催 していますか 参 加 する 機 関 はどのようなところ ですか 主 な 機 能 と 実 施 手 順 はどうなっていますか 7

11 貳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 外 交 官 ) 考 選 制 度 日 本 公 務 員 考 選 之 主 要 依 據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與 人 事 院 規 則, 日 本 外 交 官 即 外 務 省 派 駐 在 外 公 使 館 的 外 務 省 職 員 日 本 外 交 官 領 事 官 考 試 最 初 由 人 事 院 舉 辦,1952 年 制 定 人 事 院 規 則 8-12 後, 始 依 該 規 則 第 89 條 之 規 定, 委 由 外 務 省 自 行 辦 理 甄 補, 稱 為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 日 本 人 事 制 度,1967) 惟 自 2001 年 開 始, 為 避 免 外 務 省 文 官 體 系 過 於 封 閉, 缺 乏 與 其 它 政 府 部 門 之 聯 繫 溝 通, 將 日 本 外 務 省 與 其 它 省 廳 駐 外 人 員 之 甄 選, 藉 由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甄 選 人 才, 並 由 人 事 院 主 辦 ( 日 本 外 務 省,2007) 日 本 外 務 省 任 用 外 交 官 的 主 要 途 徑 是 透 過 考 試 任 用, 其 主 要 徵 才 管 道 與 考 試 種 類 有 下 列 三 種 : 一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Ⅰ 種 考 試 ; 二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 三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Ⅲ 種 考 試 第 Ⅰ 種 考 試 與 第 Ⅲ 種 考 試 由 人 事 院 辦 理,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則 由 外 務 省 辦 理, 因 此 欲 瞭 解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有 必 要 就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選 制 度 與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分 別 予 以 細 究, 方 能 窺 其 全 貌 一 簡 介 日 本 並 無 公 務 員 考 試 法 ( 單 行 法 律 ), 而 有 關 考 試 的 規 定 則 係 載 明 於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 第 42 至 49 條 ), 另 依 據 人 事 院 規 則 辦 理 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是 人 事 院 及 各 地 方 事 務 局, 人 事 院 亦 得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辦 理 考 試 考 試 以 鑑 定 應 考 人 是 否 具 有 執 行 職 務 之 能 力 為 目 的 ( 第 45 條 ), 而 以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之 ( 第 46 條 ), 為 公 開 舉 辦 考 試, 考 試 公 告 事 項 多 藉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廣 為 報 導, 以 吸 引 具 有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者 應 考 ( 第 42 條 ) 日 本 公 務 員 考 試 方 法 共 有 7 種, 其 主 要 規 定 為 人 事 院 規 則 8-12( 職 員 的 任 免 ) 第 30 條 : 為 判 定 參 與 考 試 者 具 備 執 行 職 務 能 力 之 目 的, 應 符 合 以 下 各 種 所 揭 示 方 法 中 的 二 種 以 上 一 筆 試, 二 經 歷 評 定, 三 實 地 考 試, 四 勤 務 評 定, 五 口 試, 六 身 體 檢 查, 七 其 他 得 以 客 觀 評 定 執 行 職 務 能 力 的 方 法 除 以 筆 試 口 試 為 主 的 競 爭 性 公 開 考 試 之 外, 為 判 定 參 與 考 選 者 有 無 執 行 該 官 職 的 能 力, 以 及 作 為 考 選 基 準 是 否 合 適 的 基 礎 架 構 下, 除 了 人 事 院 有 規 定 者, 依 據 其 所 定 方 法 辦 理 之 外, 為 配 合 特 殊 必 要 者, 亦 得 使 用 經 歷 評 定 實 地 考 試 筆 試 等 其 它 方 法 而 考 選 的 基 準, 就 一 般 分 類 官 職 而 言, 除 對 應 官 職 的 職 種 與 等 級 之 外, 應 具 備 命 令 所 定 的 經 歷 學 歷 或 者 是 技 能, 而 且 應 具 備 根 據 命 令 所 8

12 定 的 執 照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資 格 日 本 公 務 員 的 類 別 除 有 中 央 公 務 員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以 及 特 別 職 務 與 一 般 職 務 的 區 分 外, 在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方 面 有 限 定 為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者 報 考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Ⅰ 種 考 試 國 家 公 務 員 Ⅱ 種 考 試 國 稅 專 門 官 考 試 勞 動 基 準 監 督 官 考 試 法 務 教 官 考 試 以 及 航 空 管 制 官 考 試 等 ; 為 高 中 畢 業 程 度 報 考 的 有 國 家 公 務 員 Ⅲ 種 考 試 入 國 警 備 官 考 試 皇 宮 護 衛 官 考 試 刑 務 官 考 試 海 上 保 安 學 校 學 生 考 試 航 空 保 安 大 學 校 學 生 考 試 海 上 保 安 大 學 校 學 生 考 試 氣 象 大 學 校 學 生 考 試 等, 一 般 所 謂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主 要 是 指 Ⅰ 種 考 試 Ⅱ 種 考 試 與 Ⅲ 種 考 試 三 類 ( 註 : 相 當 於 我 國 的 高 普 考 試 ), 其 它 則 被 歸 類 為 特 定 單 位 需 求 的 特 定 考 試 ( 註 : 相 當 於 我 國 的 特 種 考 試 ) 日 本 一 般 職 務 國 家 公 務 員 的 進 用 考 試 可 分 為 Ⅰ 種 考 試 Ⅱ 種 考 試 Ⅲ 種 考 試 等 三 類 的 競 爭 性 公 開 考 試 現 行 國 家 公 務 員 Ⅰ 種 考 試 分 為 二 試, 第 一 試 筆 試, 以 測 驗 題 (5 選 1) 方 式 進 行, 科 目 為 公 務 員 所 應 具 備 的 通 識 與 專 業 ; 第 二 試 則 以 申 論 題 方 式 進 行 筆 試, 科 目 除 專 業 之 外, 另 有 測 試 判 斷 力 與 思 考 力 等 的 綜 合 考 科, 且 在 筆 試 之 外, 另 加 上 以 個 別 面 談 進 行 的 口 試 二 階 段 考 試 後, 人 事 院 會 根 據 合 格 者 的 志 願 與 成 績 作 成 進 用 候 選 人 名 冊 (3 年 內 有 效 ), 依 序 推 薦 ( 每 次 5 位 ) 給 有 需 求 的 單 位 需 求 單 位 選 出 候 選 人 之 後, 會 再 進 行 面 試 與 身 體 檢 查, 乃 至 於 英 語 測 試 等, 以 從 中 找 出 符 合 單 位 所 需 的 適 當 人 選 日 本 現 行 公 務 員 考 試 雖 分 為 Ⅰ 種 Ⅱ 種 Ⅲ 種 等 三 類, 惟 Ⅰ 種 Ⅱ 種 均 為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應 考, 兩 者 並 無 明 顯 區 分, 未 如 我 國 將 高 等 考 試 依 教 育 程 度 分 為 一 級 ( 博 士 應 考 ) 二 級 ( 碩 士 應 考 ) 與 三 級 等 三 種 等 別 有 鑑 於 此, 日 本 於 招 生 簡 章 亦 明 確 指 定, 自 平 成 24 年 (2012 年 ) 度 的 考 試 開 始, 將 廢 止 現 行 Ⅰ 種 Ⅱ 種 及 Ⅲ 種 考 試, 而 重 組 成 綜 合 職 考 試 及 一 般 職 考 試 綜 合 職 考 試 將 預 定 創 設 博 碩 士 考 試, 及 重 新 評 估 創 設 專 業 職 考 試 與 中 途 錄 取 考 試 關 於 重 新 評 估 後 的 錄 取 考 試 內 容, 將 於 決 定 後 公 佈 於 日 本 人 事 院 網 站, 至 於 平 成 22 年 (2010 年 ) 度 23 年 (2011 年 ) 度, 仍 將 賡 續 實 施 現 行 各 項 考 試 從 上 述 文 字 說 明 指 出, 未 來 日 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等 別 與 種 類, 將 有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與 變 化, 頗 值 後 續 追 蹤 觀 察 9

13 二 考 選 組 織 按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8 條 規 定 : 考 試 依 據 人 事 院 規 則 之 規 定, 由 人 事 院 指 定 之 機 關 行 之 準 此,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人 事 院, 並 由 人 事 院 指 定 之 機 關 辦 理, 被 指 定 之 考 試 機 關, 不 能 自 定 施 行 規 則, 須 依 照 人 事 院 所 定 之 規 則 行 之 日 本 人 事 院 於 1948 年 2 月 設 立, 以 人 事 官 3 人 組 織 之, 其 中 1 人 為 總 裁, 總 理 院 務, 對 外 代 表 人 事 院 另 人 事 院 規 則 8-18( 採 用 考 試 ) 第 3 條 規 定, 採 用 考 試 之 種 類 計 有 16 種 人 事 院 所 掌 理 者 為 一 般 職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因 此, 關 於 特 別 職 之 國 家 公 務 員 防 衛 廳 職 員 國 會 職 員 法 院 職 員 等 則 非 屬 人 事 院 所 掌 理 人 事 院 規 則 8-12( 職 員 之 任 免 ) 第 33 條 規 定, 考 試 機 關 之 權 限 為 : ( 一 ) 考 試 之 公 告 事 項 ;( 二 ) 考 試 之 實 施 事 項 ;( 三 ) 依 據 考 試 結 果, 作 成 任 用 候 補 者 名 冊, 交 付 負 有 提 示 該 項 名 冊 之 主 管 當 局 ;( 四 ) 辦 理 機 關 於 考 試 實 施 必 要 事 項 之 調 查 ;( 五 ) 其 他 依 法 或 人 事 院 規 則 所 定, 屬 於 考 試 機 關 權 限 之 內 之 事 項 又 規 定, 考 試 機 關 得 將 考 試 事 務 之 一 部,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或 屬 於 其 他 機 關 者 ( 包 括 機 關 及 個 人 ) 辦 理 之 人 事 院 為 日 本 中 央 人 事 行 政 機 關, 為 了 確 保 公 務 員 人 事 管 理 的 公 正 性, 而 設 置 的 中 立 專 業 機 關 其 掌 管 公 務 員 任 用 考 試 給 薪 進 修 等 人 事 行 政 事 項 其 下 的 人 材 局, 負 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任 用 的 事 項, 如 舉 辦 招 徠 人 材 的 募 集 活 動, 製 作 試 驗 題 目, 實 施 考 試, 任 用 候 選 人 名 單 的 管 理 等,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之 組 織 編 制 如 下 : ( 一 ) 企 劃 課 : 任 用 制 度 之 規 劃 立 案 經 營 及 設 定 範 圍 官 民 人 事 交 流 人 才 確 保 對 策 (31 人 ) ( 二 ) 試 驗 課 : 競 爭 考 試 之 辦 理 (17 人 ) ( 三 ) 研 修 調 整 課 : 研 修 制 度 相 關 對 策 之 制 定 (10 人 ) ( 四 ) 研 修 指 導 課 : 有 關 各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研 修 之 指 導 援 助 (9 人 ) ( 五 ) 試 驗 專 門 官 室 : 試 題 之 作 成 判 定 基 準 之 設 定 考 試 結 果 之 分 析 (48 人 )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雖 然 從 事 考 試 業 務 之 職 員, 計 有 試 驗 課 (17 人 ) 試 驗 專 門 官 室 (48 人 ) 及 地 方 事 務 局 ( 所 ) 之 考 試 承 辦 人 (38) 等 共 103 人, 但 在 考 試 舉 行 ( 當 天 ) 時, 其 他 課 或 局 之 職 員 也 會 被 指 派 為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另 外 考 試 舉 行 ( 考 試 當 日 ) 時, 各 行 政 機 關 之 職 員 會 被 指 派 為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另 為 及 時 整 理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亦 會 僱 用 非 專 職 之 職 員 及 工 讀 生, 但 基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必 要, 並 未 委 請 外 部 之 派 遣 人 員 協 10

14 助 處 理 試 務 工 作 平 成 21 年 (2009 年 ) 人 材 局 辦 理 考 試 動 用 人 力 統 計 詳 如 下 表 : 考 試 投 入 人 力 年 度 試 種 類 區 人 事 院 各 行 政 機 關 臨 時 人 員 合 計 I 24 試 區 平 成 21 年 II 26 試 區 ,492 (2009 年 ) III 62 試 區 ,101 三 考 選 運 作 情 形 ( 一 ) 籌 備 階 段 1 考 試 目 的 :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5 條 規 定 : 考 試 以 判 定 有 無 執 行 職 務 之 能 力 為 目 的, 因 此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乃 證 明 能 力 之 考 試, 而 非 僅 為 證 明 教 育 程 度 之 手 段, 學 識 當 然 包 括 在 能 力 之 內, 所 謂 能 力, 不 僅 包 括 應 考 人 所 具 之 專 門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運 用 熟 練 程 度, 其 待 人 處 事 態 度 與 人 品, 亦 相 當 重 視, 此 可 由 其 各 項 考 試 均 列 有 面 試 一 項 即 可 得 知 2 考 試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1) 在 舉 行 考 試 之 前, 辦 理 考 試 機 關 應 先 擬 定 考 試 計 畫 (2) 向 政 府 各 機 關 調 查 缺 額 實 況 (3) 對 各 機 關 需 用 人 才, 用 何 種 方 式 補 充, 須 先 在 原 則 上 決 定 最 適 當 之 方 式 ( 如 考 試 進 用 升 任 或 調 任 等 ) (4) 對 於 缺 額 之 職 務 內 容, 須 詳 加 分 析 (5) 按 照 分 析 結 果, 列 出 各 該 職 位 所 需 要 之 能 力 及 特 性 (6) 按 照 列 出 之 能 力 與 特 性, 決 定 考 試 內 容 及 方 法 (7) 考 試 區 域 之 決 定 (8) 公 告 考 試 (9) 考 試 報 名 (10) 實 施 考 試 3 考 試 程 序 : 考 試 實 施 的 重 要 程 序 如 下 (1) 第 一 試 考 試 : 包 括 教 養 考 試 專 門 考 試 (2) 第 一 試 考 試 榜 示 (3) 第 二 試 考 試 : 專 門 考 試 綜 合 考 試 口 試 及 身 體 檢 查 (4) 身 分 調 查 : 對 於 第 一 次 考 試 及 格 者, 調 查 有 無 應 考 資 格, 報 名 書 表 11

15 記 載 事 項, 是 否 屬 實 (5) 最 後 及 格 者 之 決 定 榜 示 : 各 考 區 總 合 計 算, 決 定 及 格 總 人 數 (6) 候 用 名 冊 之 作 成 : 候 用 名 冊 之 記 載 事 項 包 括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名 稱 編 制 日 期 考 試 字 號 姓 名 名 次 成 績 住 所 考 試 地 點 准 考 證 號 碼 等 4 考 試 宣 導 與 公 告 :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7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任 用 考 試 之 告 知, 應 公 告 之 ( 第 2 項 ) 前 項 告 知 中, 應 記 載 其 考 試 相 關 職 位 之 職 務 與 責 任 之 概 要, 以 及 給 與 應 考 資 格 條 件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申 請 書 之 領 取 與 受 理 地 點 日 期 與 程 序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應 考 程 序 暨 人 事 院 認 為 必 要 之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第 3 項 ) 依 第 1 項 規 定 之 公 告, 應 依 據 人 事 院 規 則 規 定, 使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之 所 有 人 員 明 白 應 考 之 必 要 事 項 ( 第 4 項 ) 人 事 院 對 於 認 為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者, 應 經 常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考 試 ( 第 5 項 ) 人 事 院 得 取 消 或 變 更 已 公 告 之 考 試 或 實 施 中 之 考 試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109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 違 反 第 47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遲 延 或 抑 止 考 試 公 告 之 職 員 者, 處 1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或 科 處 3 萬 日 圓 以 下 之 罰 金, 由 上 述 規 定 可 知, 日 本 對 於 公 務 員 應 考 必 要 之 公 告 事 項, 務 使 應 考 人 一 體 周 知, 是 非 常 重 視 的 因 此, 人 事 院 基 於 公 開 平 等 之 原 則 辦 理 考 試, 原 則 在 考 試 報 名 前 三 星 期, 除 了 於 政 府 公 報 刊 登 考 試 消 息 外, 並 在 電 視 電 台 中 廣 播 及 報 紙 中 刊 出, 充 分 做 到 對 應 考 人 的 服 務 另 外 為 擴 大 考 情 資 訊 範 圍, 尚 印 製 宣 傳 品 分 送 高 中 大 專 院 校 全 國 主 要 圖 書 館 及 公 共 職 業 安 定 所 又 為 與 民 間 企 業 或 地 方 公 共 團 體 競 逐 優 秀 人 才, 以 確 保 具 備 一 定 水 準 以 上 能 力 資 質 之 人 才 投 入 公 務 體 系 內, 還 應 學 校 的 邀 請 辦 理 考 試 業 務 說 明 會, 就 各 行 政 機 關 業 務 內 容 公 務 之 魅 力 及 各 行 政 機 關 期 待 之 人 才 等, 進 行 公 共 場 合 的 宣 傳 活 動, 其 主 要 目 的 係 與 民 間 企 業 爭 才, 因 民 間 企 業 徵 才 活 動 會 熱 烈 進 行, 為 網 羅 大 學 優 秀 畢 業 生, 遂 在 全 國 主 要 大 學 及 主 要 城 市 舉 辦 業 務 說 明 會, 除 提 供 公 務 機 關 曝 光 率 外, 更 可 製 造 更 多 對 公 務 關 心 的 機 會 再 者 亦 會 召 開 各 大 學 就 業 服 務 部 的 課 長 懇 談 會, 聽 取 他 們 對 人 事 院 辦 理 考 試 的 意 見 ( 上 述 各 種 公 務 宣 導 作 法 與 我 國 相 似, 我 國 近 年 來, 每 年 自 3 月 份 起 至 6 月 間, 即 派 員 參 加 各 大 學 就 業 博 覽 會 宣 導 並 發 放 國 家 考 試 宣 傳 品 (99 年 共 88 場 ), 並 不 定 期 接 受 各 大 學 就 業 服 務 組 之 邀 請, 派 簡 任 以 上 職 員 講 解 各 項 國 家 12

16 考 試 訊 息 ) ( 二 ) 報 名 階 段 1 應 考 資 格 消 極 限 制 :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務 員 須 以 民 主 方 式 選 拔, 所 謂 民 主 方 式, 原 則 上 不 但 需 資 訊 公 開, 而 且 應 使 國 民 有 廣 泛 參 加 競 爭 之 平 等 機 會, 因 此, 限 制 越 少 越 好 同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人 事 院 得 以 人 事 院 規 則, 規 定 應 考 人 所 需 合 於 該 職 位 之 資 格, 並 規 定 其 執 行 職 務 所 不 可 或 缺 之 最 低 限 度 的 客 觀 統 一 要 件, 第 33 條 規 定 : 除 第 44 條 所 定 有 關 資 格 之 限 制 外,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者, 不 得 應 考 所 謂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共 有 5 款 如 下 : (1) 禁 治 產 人 或 準 禁 治 產 人 (2) 受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責 處 分, 仍 在 執 行 期 或 應 執 行 之 時 效 尚 未 終 止 者 (3) 受 免 職 懲 戒 處 分, 自 該 處 分 之 日 起 未 滿 二 年 者 (4) 任 人 事 院 人 事 官 或 事 務 總 長, 犯 第 109 條 至 112 條 規 定 之 罪 遭 判 刑 者 (5) 日 本 國 憲 法 施 行 後, 組 織 或 加 入 以 主 張 暴 力 破 壞 日 本 國 憲 法 或 依 該 憲 法 成 立 之 政 府 之 政 黨 或 其 他 團 體 者 準 此, 日 本 民 眾 如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雖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亦 不 得 應 考 2 應 考 資 格 等 級 與 應 試 方 式 : 日 本 公 務 員 考 試 可 分 試 驗 採 用 ( 競 爭 考 試 ) 與 選 考 ( 甄 試 ) 兩 種, 前 者 須 辦 理 考 試, 含 初 任 ( 錄 用 ) 與 升 等 ( 升 任 ) 兩 種 ( 公 務 員 法 第 條 ), 至 於 後 者 選 考, 即 面 試 學 經 歷 審 查 或 論 文 評 審 之 甄 選 方 式, 凡 經 人 事 院 ( ) 規 定 之 官 職 如 獸 醫 造 船 林 產 原 子 工 學 等 技 術 人 員 得 以 選 考 方 式 錄 取 日 本 中 央 機 關 辦 理 的 公 務 員 考 試,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每 年 舉 行 一 次 : (1) 第 Ⅰ 種 考 試 : 相 當 大 學 程 度 的 人 員 參 加, 年 齡 限 制 在 滿 21 歲 至 33 歲 未 滿, 本 項 考 試 較 難, 及 格 後 分 發 至 中 央 各 省 廰 ( 部 會 ) 服 務, 為 高 等 文 官 之 主 要 來 源, 相 當 我 國 之 高 等 考 試 本 項 考 試 早 期 錄 取 者 以 國 立 或 公 立 大 學 佔 最 大 宗, 近 年 來 私 立 大 學 錄 取 者 已 逐 年 增 加 中, 另 本 項 考 試 雖 限 制 為 大 學 程 度, 惟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報 考 人 數 與 及 格 比 率 均 逐 年 增 加 13

17 (2) 第 Ⅱ 種 考 試 : 相 當 大 學 程 度 的 人 員 參 加, 年 齡 限 制 在 滿 21 歲 至 29 歲 未 滿, 本 項 考 試 較 Ⅰ 種 考 試 容 易, 及 格 後 分 發 派 出 各 地 之 中 央 機 關 服 務 本 項 考 試 報 考 者 以 私 立 大 學 佔 大 宗, 無 論 報 考 或 錄 取 均 以 私 立 學 校 佔 過 半 數 (3) 第 Ⅲ 種 考 試 : 相 當 高 中 程 度 的 人 員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在 滿 18 歲 以 上 至 22 歲 未 滿, 及 格 者 分 發 各 中 央 機 關 中 下 層 職 務 3 報 名 費 : 由 人 事 院 及 外 務 省 所 舉 行 之 採 用 考 試, 均 不 收 取 報 名 費 年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考 試 流 程 概 況 : (1) 主 辦 機 關 : 人 事 院 (2) 應 考 資 格 : 平 成 22 年 ( 西 元 2010 年 ) 甲 昭 和 52 年 (1977 年 )4 月 2 日 ~ 平 成 元 年 (1989 年 )4 月 1 日 出 生 者 ( 即 年 齡 21 歲 以 上 未 滿 33 歲 者 ) 乙 平 成 元 年 (1989 年 ) 年 4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 即 年 齡 未 滿 21 歲 ), 且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亦 得 報 考 ( 甲 ) 大 學 已 畢 業 者 或 將 於 平 成 23 年 (2011 年 )3 月 自 大 學 畢 業 者 ( 乙 ) 經 人 事 院 認 定 與 上 列 學 歷 具 同 等 資 格 者 有 關 應 考 資 格 限 制 部 分, 日 本 僅 有 年 齡 設 限 並 無 學 歷 限 制, 其 年 齡 限 制 較 我 國 嚴 格, 當 詢 及 是 否 有 應 考 人 對 年 齡 限 制 提 出 放 寬 之 議 時,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表 示 : 有 關 放 寬 年 齡 限 制 議 題, 日 本 於 規 則 改 革 會 議 及 內 閣 會 議 曾 作 成 決 定, 請 人 事 院 提 出 關 於 應 試 年 齡 是 否 放 寬 之 檢 討, 在 未 完 成 具 體 檢 討 評 估 報 告 前, 仍 依 現 行 規 定 辦 理 註 : 外 國 人 不 得 應 考 (3) 考 試 日 程 甲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 傳 統 紙 本 與 網 路 報 名 併 行, 禁 止 重 複 報 名 ( 甲 ) 網 路 報 名 :4 月 1 日 ~4 月 3 日 22:00( 計 3 日 ), 但 Ⅱ 種 考 試 網 站 報 名 為 5 日, 截 止 時 間 為 17:00 ( 乙 ) 現 場 及 通 訊 報 名 :4 月 1 日 ~4 月 8 日 ( 計 8 日 ),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需 將 照 片 黏 貼 於 入 場 證 上 根 據 人 事 院 統 計,2010 年 度 I 種 考 試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者, 佔 全 體 報 名 總 人 數 的 63.1% Ⅱ 種 考 試 則 是 61.3% 乙 第 一 試 考 試 日 期 :5 月 2 日 (9:00 開 始 ~17:00 考 試 結 束 ) 丙 第 一 試 合 格 者 發 表 :5 月 14 日 ( 無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相 關 法 規, 故 能 快 速 榜 示 ) (4) 第 二 試 考 試 日 期 14

18 甲 筆 試 :5 月 23 日 (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類 科 -9:00 開 始 ~17:10 考 試 結 束, 其 他 類 科 -9:00 開 始 ~16:40 考 試 結 束 ) 乙 面 試 :5 月 27 日 ~6 月 11 日 (5) 最 終 合 格 者 發 表 :6 月 22 日 ( 從 報 名 至 最 後 榜 示, 時 程 約 3 個 月 ) (6)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 日 本 對 於 考 試 科 目 之 命 題 範 圍, 除 由 人 事 院 公 告 周 知 外, 對 於 試 題 之 題 數 與 題 型 亦 會 詳 載 於 應 考 須 知, 充 分 做 到 考 情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答 題 時 間 配 分 比 例 内 容 教 養 考 試 ( 選 擇 題 - 5 選 1) 第 一 試 3 小 時 2/13 作 為 公 務 員 所 必 須 具 備 之 一 般 知 識 及 智 能 相 關 的 筆 試, 出 題 數 為 55 題, 其 中 25 題 -- 時 事 3 題 文 章 理 解 10 題 及 判 斷 數 學 推 理 ( 包 含 資 料 解 釋 )12 題 -- 為 必 答, 其 餘 30 題 ( 自 然 10 題 人 文 12 題 社 會 8 題 ) 中 選 擇 20 題 作 答 専 門 考 試 ( 選 擇 題 - 5 選 1) 専 門 考 試 ( 申 論 題 ) 3 小 時 30 分 3/13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4 小 時 / 其 他 類 別 3 小 時 30 分 4/13 因 應 各 考 試 類 別 所 必 要 之 專 門 知 識 技 術 等 能 力 筆 試 第 二 試 綜 合 考 試 ( 申 論 題 ) 2 小 時 2/13 綜 合 的 判 斷 力 思 考 力 等 能 力 之 筆 試 ( 分 析 所 給 予 的 試 題 資 料, 設 定 議 題 或 展 開 論 理 之 論 文 考 試 ) 面 試 2/13 人 格 待 人 處 世 能 力 等 的 個 別 面 試 (7) 考 試 費 用 : 免 費 (8) 過 去 4 年 報 考 合 格 人 數 : 因 考 量 合 格 者 可 能 因 繼 續 進 修 或 進 入 私 人 機 構 就 職 等 因 素 而 放 棄 公 務 員 任 用, 故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考 試 合 格 人 數 較 預 定 任 用 人 數 多, 其 中 行 政 法 律 及 經 濟 類 科 合 格 人 數 為 預 定 任 用 人 數 的 2.5 倍 最 終 及 格 者 將 記 載 於 依 考 試 類 別 所 作 成 的 候 用 名 冊 (3 年 內 有 效, 但 Ⅱ 種 考 試 則 為 1 年 內 有 效 ) 各 府 省 等 將 對 候 用 名 冊 中 所 記 載 者, 進 行 官 廳 訪 問 以 決 定 任 用 者 15

19 考 試 年 度 18 年 度 (2006 年 ) 19 年 度 (2007 年 ) 20 年 度 (2008 年 ) 21 年 度 (2009 年 ) 申 請 人 數 6,426(2,370) 4,832(1,798) 4,914(1,867) 4,507(1,719) 行 政 第 一 試 合 格 人 數 113(21) 110(26) 99(19) 100(20)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50(10) 48(9) 40(5) 41(11) 法 律 申 請 人 數 7,732(2,531) 7,495(2,442) 7,141(2,374) 8,249(2,916) 第 一 試 合 格 人 數 876(216) 910(192) 921(227) 931(238)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476(121) 477(98) 492(131) 490(137) 申 請 人 數 1,985(392) 1,731(342) 1,591(309) 1,915(395) 經 濟 第 一 試 合 格 人 數 386(51) 401(47) 421(77) 419(62)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214(30) 213(23) 220(38) 224(31) 理 工 農 業 人 類 科 學 申 請 人 數 10,125(2,503) 8,377(2027) 7,554(1,911) 7,515(1,873) 第 一 試 合 格 人 數 1,591(216) 1,499(201) 1454(185) 1,384(214)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852(121) 843(127) 793(123) 739(121) 註 :() 內 代 表 女 性 人 數 年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Ⅲ 種 考 試 流 程 概 況 : (1) 主 辦 機 關 : 人 事 院 (2) 應 考 資 格 : 平 成 21 年 ( 西 元 2009 年 ) 平 成 元 年 (1989 年 )4 月 2 日 ~ 平 成 5 年 (1993 年 )4 月 1 日 出 生 者 ( 即 年 齡 18 歲 以 上 未 滿 22 歲 者 ) (3) 考 試 日 程 : 甲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6 月 22 日 ~6 月 29 日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報 名 及 通 訊 報 名 ) 乙 第 一 試 考 試 日 期 :9 月 5 日 丙 第 一 試 試 驗 合 格 者 發 表 :10 月 7 日 丁 第 二 試 考 試 日 期 :10 月 14 日 ~10 月 21 日 戊 最 終 合 格 者 發 表 :11 月 11 日 16

20 考 試 (4)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法 考 試 科 目 職 種 教 養 考 全 職 種 試 (5 選 1 單 選 題 ) 答 題 時 間 1 時 40 分 行 政 事 務 配 分 比 例 稅 務 電 氣 情 報 機 械 土 木 林 業 4/8 2/3 1/3 內 容 共 45 題 : 一 般 知 識 ( 國 語 社 會 數 學 理 科 等 )22 題 ; 智 力 ( 文 章 理 解, 包 含 英 文 )9 題 ; 推 理 判 斷 8 題 ; 數 的 推 理 4 題 ; 資 料 解 釋 2 題 第 一 試 適 應 性 測 驗 行 政 事 務 稅 務 作 文 行 政 事 務 稅 務 15 分 2/8 1/3 50 分 1/8 * 共 120 題 : 解 題 的 速 度 測 驗, 在 限 定 時 間 內 解 答 有 關 置 換 對 照 計 算 分 類 等 較 簡 單 的 題 目 測 驗 文 章 表 達 以 及 問 題 理 解 能 力 專 業 科 目 電 氣 情 報 機 械 土 木 林 業 1 時 40 分 2/3 因 應 各 考 試 類 別 所 必 要 之 專 門 知 識 技 術 等 能 力 筆 試 第 二 試 面 試 全 職 種 體 檢 稅 務 1/8 * * * 人 格 待 人 處 世 能 力 等 的 個 別 面 試 主 要 檢 查 胸 部 疾 病 ( 胸 部 X 線 攝 影 ) 尿 液, 以 及 其 他 一 般 內 科 的 檢 查 註 : 配 分 比 例 中 的 * 代 表 該 項 考 試 科 目 不 占 配 分 比 率, 只 看 是 否 合 格 (5) 過 去 4 年 外 務 省 採 用 職 系 類 科 之 報 考 及 合 格 人 數 17

21 因 考 量 合 格 者 可 能 因 繼 續 進 修 或 進 入 私 人 機 構 就 職 等 因 素 而 辭 退 公 務 員 採 用, 故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Ⅲ 種 考 試 合 格 人 數 較 預 定 採 用 人 數 多, 最 終 及 格 者 將 記 載 於 依 考 試 類 別 所 作 成 的 任 用 候 用 者 名 冊 (1 年 內 有 效 ) 各 府 省 等 將 對 任 用 候 用 者 名 冊 中 所 記 載 者, 進 行 面 談 以 決 定 任 用 者 行 政 事 務 考 試 年 度 18 年 度 (2006 年 ) 19 年 度 (2007 年 ) 20 年 度 (2008 年 ) 21 年 度 (2009 年 ) 申 請 人 數 12,354(4283) 8,251(2,933) 8,289(3,014) 7,977(3,186) 第 一 試 合 格 人 數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1,041(337) 1,206(398) 1,251(443) 1,328(503) 727(270) 850(301) 885(356) 906(383) 申 請 人 數 122(10) 42(2) 61(8) 60(4) 第 一 試 合 格 電 氣 情 人 數 報 最 終 合 格 人 數 註 :() 內 代 表 女 性 人 數 35(9) 6(0) 23(2) 8(0) 25(1) 6(0) 15(1) 1(0) ( 三 ) 考 試 閱 卷 階 段 1 命 題 委 員 事 先 公 開 :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Ⅰ 種 考 試 與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均 於 考 試 前 將 命 題 委 員 名 單 公 布 於 政 府 公 報 上, 應 考 人 可 事 先 知 悉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且 命 題 數 亦 會 事 先 登 載 於 應 考 須 知, 命 題 資 訊 完 全 公 開 透 明, 使 各 應 考 人 立 足 點 完 全 平 等 2 命 題 與 評 分 : 日 本 中 央 公 務 員 考 試 並 無 實 施 題 庫 試 題, 試 題 均 採 臨 時 命 題 並 於 考 試 前 完 成 考 試 試 題 分 別 由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試 驗 專 門 官 室 之 職 員 及 受 人 事 院 委 託 之 考 試 專 門 委 員 擔 任 考 試 專 門 委 員 由 熟 稔 應 考 人 實 際 情 況 之 大 學 教 授 及 精 通 公 務 實 情 之 行 政 官 組 成 在 大 學 教 授 選 任 方 面, 由 大 學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由 具 有 上 述 專 業 知 識 且 對 教 育 擁 有 熱 誠 之 專 家 中 遴 聘 而 在 行 政 官 選 任 方 面, 係 由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或 研 究 機 關 的 職 18

22 員 中, 選 聘 具 備 與 考 試 專 門 委 員 相 符 之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等 能 力 與 經 歷 者 擔 任 專 業 考 試 之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由 二 位 大 學 教 授 分 別 命 題 (1-2 題 ), 每 6-9 年 更 換 一 批 命 題 委 員 在 評 閱 試 卷 方 面, 專 業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由 人 材 局 將 應 考 人 試 卷 送 至 考 試 專 門 委 員 ( 大 學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 所 在 之 大 學, 委 託 其 評 分 至 綜 合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則 由 受 指 派 之 人 事 院 職 員 分 擔 進 行 評 閱, 每 一 職 員 約 分 配 100 份 試 卷, 在 閱 卷 規 定 期 間 ( 約 10 日 ) 內 評 閱, 閱 卷 期 間 並 會 準 備 評 閱 專 用 的 會 議 室 供 閱 卷 委 員 使 用 對 於 各 項 申 論 式 試 題 之 評 閱, 亦 會 提 供 各 閱 卷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之 實 施 要 領, 此 要 領 僅 供 閱 卷 委 員 參 考, 不 對 外 公 開 在 命 題 與 閱 卷 費 支 給 方 面, 依 考 試 種 類 而 各 有 內 規 以 Ⅰ 種 考 試 為 例, 每 位 命 題 委 員 均 評 閱 自 己 命 題 部 分, 命 題 兼 閱 卷 費 最 高 為 94,000 元 日 幣 ( 約 為 台 幣 33,500 元 ) 另 日 本 各 大 學 教 授 視 擔 任 國 家 考 試 命 題 閱 卷 委 員 為 一 種 學 術 上 的 肯 定 與 榮 譽, 並 不 會 在 意 命 題 閱 卷 費 之 多 寡, 但 命 題 委 員 之 個 人 著 作 將 會 因 此 而 賣 作 暢 銷, 無 形 利 益 大 於 實 質 利 益, 各 命 題 委 員 為 保 有 榮 譽, 均 會 遵 守 保 密 相 關 規 定 與 義 務, 自 律 甚 嚴 3 試 題 委 外 印 製 及 運 送 : 日 本 人 事 院 對 於 考 題 之 印 刷 與 運 輸 係 委 由 民 間 私 人 公 司 負 責, 與 民 間 企 業 簽 有 保 密 契 約, 人 事 院 於 考 題 印 刷 完 成 後 會 派 員 至 印 刷 公 司 督 察 印 刷 裝 箱 情 形, 並 督 察 運 輸 公 司 ( 有 專 用 運 輸 車 輛 ) 運 送 箱 數 與 抽 查 內 裝 物 是 否 正 確, 此 與 我 國 入 闈 印 製 試 題, 並 由 警 車 沿 途 護 送 試 題 至 考 場 之 作 法 完 全 不 同 日 本 完 全 相 信 民 間 私 人 公 司 之 信 用 與 商 譽, 且 私 人 公 司 為 保 護 公 司 之 信 用 與 商 譽, 均 會 完 全 依 據 契 約 內 容 保 密 執 行 公 務, 至 目 前 為 止, 並 無 任 何 弊 端 情 事 發 生 人 事 院 對 於 我 國 需 入 闈 繕 印 試 題 並 有 警 車 沿 途 護 送 之 嚴 密 措 施 深 感 敬 佩 4 考 試 方 式 : 考 試 採 分 試 方 式 : 包 括 第 一 試 筆 試 : 教 養 考 試 ( 一 般 知 識 ) 專 門 考 試 ( 知 能 考 試 ) 第 二 試 筆 試 ( 專 門 考 試 或 稱 專 業 知 能 考 試,2-4 科 綜 合 考 試 ( 推 理 思 考...) 及 面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始 能 應 考 第 二 試, 兩 試 均 及 格, 始 計 總 分 錄 取 人 員 編 列 候 用 名 冊, 由 考 選 機 關 ( 人 事 院 ) 提 供 用 人 機 關 自 行 選 用 ( 若 干 機 關 再 以 口 試 甄 試 ), 此 即 提 示 制 度 至 於 升 等 考 試, 係 斟 酌 各 機 關 需 要 而 由 人 事 院 舉 辦 ( 目 前 甚 少 辦 理 ) 在 各 項 考 試 中, 以 Ⅰ 種 考 試 最 受 矚 目, 考 試 類 別 計 有 14 種 ( 如 行 政 法 律 經 濟 心 理 教 育 社 會 數 學...), 測 驗 19

23 題 與 申 論 題 並 重, 第 一 試 之 教 養 考 試 社 會 科 學 概 論 包 括 法 律 政 治 社 會 勞 動 國 際 問 題 與 時 事 等 科, 另 加 文 字 推 理 數 理 與 統 計 資 料 考 評 第 一 試 各 科 及 格 後 始 能 參 加 第 二 試, 並 與 第 二 試 及 格 計 其 總 分 順 序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合 計 約 7 8 萬 人 以 上, 錄 取 率 約 在 13.7% (Ⅰ 種 考 試 ) 5%(Ⅱ 種 考 試 ), 近 年 來 碩 士 報 考 人 數 及 科 技 專 才 報 考 獲 錄 取 者 增 多, 女 性 報 考 人 數 及 私 立 大 學 畢 業 生 錄 取 率 亦 漸 增 5 試 題 公 開 與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依 據 日 本 資 訊 公 開 法, 自 2001 年 度 ( 平 成 13 年 ) 起 日 本 中 央 公 務 員 考 試, 公 布 申 論 式 考 試 之 試 題, 應 考 人 於 考 畢 後 可 將 考 題 攜 回,2002 年 度 ( 平 成 14 年 ) 起 更 進 一 步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考 試 完 畢 次 日 公 布 於 人 事 院 網 站,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則 不 公 布 但 地 方 公 務 員 考 試 因 係 各 地 方 政 府 分 別 向 日 本 人 事 試 驗 研 究 中 心 購 買 試 題, 故 其 考 畢 試 題 及 答 案 均 未 公 布, 形 成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機 關 考 試 作 法 各 異 情 形, 頗 為 特 殊 6 試 題 疑 義 : 日 本 民 族 性 極 為 守 法, 且 日 本 將 公 務 員 考 試 界 定 為 能 力 測 試, 因 此 中 央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考 畢 試 題 及 測 驗 式 試 題 雖 有 公 布, 但 幾 乎 沒 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如 有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者 亦 不 收 取 任 何 處 理 費 用 另 日 本 公 職 補 習 班 亦 僅 就 各 科 目 考 題 做 試 題 分 析 與 解 答, 並 未 有 如 台 灣 公 職 補 習 班 協 助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之 情 形 惟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對 於 考 畢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答 案, 於 榜 示 前 會 將 各 題 之 選 項 答 案 作 統 計 分 析, 遇 有 異 常 情 形, 如 公 布 答 案 之 答 對 比 例 太 低 有 違 常 理 者, 亦 會 再 詳 予 檢 視 試 題 及 答 案 選 項 之 正 確 性, 如 確 有 錯 誤 則 主 動 更 正 並 重 新 計 算 成 績, 由 此 可 看 出 日 本 考 試 機 關 處 事 態 度 之 嚴 謹 ( 四 ) 面 試 口 試 階 段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於 面 試 前, 均 有 實 施 適 性 考 試 ( 或 稱 性 格 考 試 ), 考 試 時 間 點 之 安 排 互 異,Ⅰ 種 與 Ⅱ 種 考 試 於 第 二 試 筆 試 時 舉 行,Ⅲ 種 考 試 則 於 第 一 試 筆 試 舉 行 以 Ⅲ 種 考 試 為 例 : 適 性 考 試 共 有 120 題 選 擇 題, 考 試 時 間 15 分 鐘 Ⅰ 種 與 Ⅱ 種 考 試 考 試 之 適 性 考 試 僅 供 口 試 參 考, 不 列 為 錄 取 與 否 之 門 檻 以 下 謹 就 日 本 公 務 員 面 試 方 式 及 口 試 現 況 摘 述 如 下 : 1 面 試 方 式 :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面 試 方 式 有 個 別 面 試 集 體 面 試 與 團 體 討 論 等 三 種, 早 期 口 試 評 分 僅 由 面 試 官 依 面 試 結 果 評 定 為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為 使 評 定 結 果 更 加 公 平 客 觀, 從 平 成 5 年 ( 西 元

24 年 ) 起, 就 開 始 了 以 分 數 記 錄 Ⅰ 種 考 試 中 的 面 試 結 果, 並 與 筆 試 成 績 加 總 的 做 法 後 來 提 高 了 面 試 成 績 在 總 成 績 中 的 比 重, 並 且 在 Ⅱ 種 考 試 Ⅲ 種 考 試 當 中 也 採 用 了 以 分 數 來 記 錄 面 試 結 果 的 做 法 日 本 所 謂 集 體 面 試 係 由 主 考 官 擔 任 試 場 指 揮 的 角 色 進 行 面 試, 將 重 點 置 於 應 試 者 的 相 互 比 較 集 體 面 試 之 特 徵 為 :(1) 每 次 以 6 8 名 進 行 分 鐘 的 面 試,1 天 可 設 定 多 名 的 應 試 者 (2) 因 可 掌 握 該 次 團 體 內 個 人 的 行 為 特 性, 較 容 易 獲 得 線 索 (3) 因 可 對 團 體 內 應 試 者 進 行 相 對 的 評 估, 可 較 為 正 確 的 掌 握 人 物 條 件 集 體 面 試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法 為 :(1) 試 場 的 布 置 有 一 定 之 排 列 方 式 (2) 主 考 官 設 3 5 名, 應 試 者 以 6 8 名 為 1 組 (3) 面 試 時 間 依 應 試 者 而 定, 以 分 鐘 為 限 (4) 主 考 官 也 可 透 過 提 問 而 成 為 團 體 的 一 員, 而 且 擔 任 團 體 的 指 揮 角 色 集 體 面 試 的 進 行 順 序 為 :(1) 應 試 者 就 座 後, 從 某 一 應 試 者 開 始 依 序 進 行, 讓 應 試 者 說 明 自 己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及 志 願 動 機 等 (2) 請 應 試 者 1 人 ( 由 主 考 官 就 有 舉 手 的 多 位 應 考 人 中 指 定 1 人 ) 就 某 一 問 題 發 表 意 見, 再 請 其 他 受 試 者 就 所 發 表 之 意 見 發 表 感 想 或 進 行 評 論 在 此 階 段, 要 讓 各 應 試 者 至 少 有 發 表 1 次 自 己 的 意 見, 並 給 予 就 其 他 應 試 者 的 意 見 發 表 感 想 或 評 論 的 機 會 (3 ) 面 試 所 定 的 時 間 一 到, 就 宣 告 面 試 結 束 日 本 所 謂 團 體 討 論 係 請 各 應 試 者 就 某 一 課 題 互 相 討 論, 主 考 官 邊 觀 察 其 討 論 過 程, 邊 開 始 評 估 應 試 者 的 人 格 ( 特 別 是 其 社 會 性 的 另 一 面 ) 團 體 討 論 的 優 點 為 :(1) 評 估 應 試 者 行 為 之 社 會 性 的 另 一 面 ( 例 如, 指 導 性 及 協 調 性 等 ) 較 為 容 易 (2) 集 體 場 面 的 討 論, 可 在 接 近 實 際 職 場 之 狀 態 下 進 行 評 量 (3) 可 在 很 長 的 時 間 中 仔 細 觀 察 應 試 者 (4) 討 論 的 展 開 全 部 委 由 應 試 者 進 行, 可 確 實 掌 握 應 試 者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而 獲 得 妥 適 的 判 斷 團 體 討 論 較 適 用 於 參 與 企 畫 提 案 處 理 涉 外 或 複 雜 的 人 際 關 係 等 高 層 次 職 務 內 容 之 工 作 人 員, 或 未 來 幹 部 人 選 之 遴 選 等 的 任 用 考 試, 或 作 為 職 場 內 晉 升 考 試 等 均 可 適 用 不 過, 此 種 方 法 亦 有 缺 點 :(1) 討 論 試 題 的 內 容 如 專 門 性 很 高 時, 試 題 的 知 識 會 在 前 面 預 先 提 示, 對 於 應 試 者 的 人 格 特 徵 等 有 時 會 因 而 很 難 加 以 評 估 (2) 在 討 論 的 場 合, 由 於 試 題 的 專 門 性 等 其 他 理 由, 應 考 人 有 時 幾 乎 沒 有 發 言 的 機 會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很 難 掌 握 應 試 者 的 人 格 特 徵 等 日 本 團 體 討 論 的 具 體 實 施 方 式 為 :(1) 設 3 5 名 面 試 委 員, 其 中 1 名 為 主 考 官 (2) 應 試 者 以 6 8 名 為 1 組 (3) 設 輔 導 員 21

25 ( 類 似 我 國 之 監 場 人 員 ) 以 引 導 應 試 者 進 入 試 場, 並 將 預 先 準 備 的 討 論 課 題 向 應 試 者 出 示, 及 說 明 討 論 課 題 之 內 容 與 進 行 討 論 的 程 序 ( 4) 各 應 試 者 就 所 討 論 的 課 題 約 有 10 分 鐘 的 時 間, 整 理 各 自 的 意 見 (5) 討 論 開 始 後, 每 人 約 有 1 分 鐘 的 時 間 陳 述 自 己 的 想 法, 面 試 委 員 完 全 不 干 涉 討 論 的 進 行, 僅 就 應 試 者 的 發 言 內 容 儀 態 反 應 等 方 面 加 以 觀 察 並 評 分 (6) 輔 導 員 在 所 定 的 時 間 到 了 時, 令 應 試 者 中 止 討 論 並 離 開 試 場 (7) 面 試 委 員 各 自 獨 立 評 定 應 試 者 各 面 試 委 員 評 定 完 畢 後, 再 進 行 全 體 委 員 之 合 議, 對 各 應 試 者 進 行 總 評 定 2 國 家 考 試 I 種 考 試 面 試 現 況 : 日 本 中 央 公 務 員 Ⅰ 種 考 試 之 第 二 試 是 面 試 ( 即 人 物 考 試 ), 由 人 事 院 辦 理, 它 是 對 應 考 人 性 格 態 度 的 總 評 價, 特 別 注 重 被 錄 用 後, 人 際 關 係 的 適 應 性 與 對 工 作 的 適 格 性 其 評 定 項 目, 因 職 務 而 異 但 對 於 一 般 常 識 及 專 門 知 識, 在 教 養 考 試 及 專 門 考 試 中, 已 經 考 過 的, 不 再 重 複 口 試 委 員 如 為 1 人, 易 陷 於 主 觀, 但 如 人 數 過 多, 則 應 考 人 易 受 心 理 上 的 壓 迫 故 經 常 為 3 人, 其 中 1 人 為 主 任 口 試 委 員 之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一 ) 態 度 自 然 ( 二 ) 發 問 適 度 ( 三 ) 問 題 預 先 計 畫 組 織 ( 四 ) 予 應 考 人 充 分 考 慮 的 時 間 ( 五 ) 儘 量 避 免 給 予 解 答 途 徑 的 暗 示 ( 六 ) 需 誠 意 傾 聽 應 考 人 發 言, 不 可 打 斷 應 考 人 發 言 為 了 讓 面 試 委 員 對 應 試 者 有 更 多 的 了 解, 俾 使 面 試 結 果 更 有 客 觀 性, 在 展 開 面 試 之 前, 會 對 應 試 者 先 進 行 性 格 測 驗 ( 或 稱 適 性 測 驗 ) 性 格 測 驗 的 結 果 不 會 反 映 在 考 試 分 數 上, 也 不 會 作 為 合 格 與 否 之 條 件, 性 格 測 驗 的 試 題 是 不 公 開 的 ( 不 對 外 提 供, 故 無 法 取 得 參 考 試 題 ) 面 試 階 段 時 面 試 官 由 3 人 組 成, 其 中 1 名 由 人 事 院 職 員 擔 任 主 任 面 試 官 ( 與 其 他 面 試 官 協 議 並 進 行 綜 合 評 定, 判 斷 是 否 合 格 ) 其 他 2 名 面 試 官 為 出 缺 任 用 機 關 之 職 員 每 一 應 考 人 面 試 時 間 為 20 分 鐘 面 試 官 會 使 用 個 別 面 試 評 定 表, 並 參 考 每 項 評 定 項 目 分 別 給 予 評 分 口 試 評 分 內 容 包 括 導 入 性 問 題 以 面 試 卡 上 記 載 內 容 為 基 礎 之 問 題, 並 刊 載 每 項 評 定 項 目 之 問 題 範 例 另 於 實 際 面 試 前 會 由 人 事 院 製 作 及 分 發 問 題 指 引, 供 各 面 試 官 作 為 口 試 參 考 資 料, 該 份 問 題 指 引 於 面 試 結 束 後 收 回, 由 於 其 列 屬 公 務 機 密,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不 便 提 供 我 國 參 考, 殊 為 可 惜 22

26 ( 五 ) 錄 取 階 段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並 不 是 合 格 即 等 於 任 用, 人 事 院 會 根 據 合 格 者 的 志 願 與 成 績 作 成 任 用 候 補 名 冊, 依 序 推 薦 ( 每 次 5 位 ) 給 有 出 缺 需 求 的 機 關 需 求 機 關 選 出 候 選 人 之 後, 會 再 進 行 面 試 與 身 體 檢 查, 乃 至 於 英 語 測 試 等, 以 從 中 找 出 符 合 機 關 所 需 的 適 當 人 選 採 用 後 即 具 各 相 關 機 關 任 用 資 格, 大 多 數 考 試 及 格 錄 用 人 員 均 能 久 任 至 退 休, 中 途 離 職 者 較 少, 離 職 率 約 為 4.9% 再 者, 公 務 員 考 試, 尤 其 第 Ⅰ 種 考 試, 大 抵 以 測 驗 一 般 行 政 通 識 與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為 主, 即 執 行 職 務 之 能 力, 而 非 證 明 教 育 程 度 之 測 驗 手 段 ( 法 令 並 無 學 歷 限 制 之 規 定, 但 一 般 以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應 考 第 Ⅰ 種 考 試 與 第 Ⅱ 種 考 試 ) 由 於 競 爭 激 烈, 教 育 程 度 高 及 素 質 優 異 者 ( 如 東 京 大 學 ) 易 於 錄 取, 但 這 也 說 明 日 本 高 等 文 官 仍 為 第 一 流 大 學 畢 業 生 所 嚮 往 ( 東 京 大 學 文 法 商 科 系, 畢 業 生 第 一 志 願 多 報 考 文 官 考 試 ) 在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部 分 : 由 於 日 本 將 公 務 員 考 試 界 定 為 職 務 能 力 之 檢 驗, 而 非 證 明 教 育 程 度 之 測 驗, 且 不 收 取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故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榜 示 後, 沒 有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之 相 關 法 令, 亦 無 應 考 人 提 出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之 請 求 另 有 關 考 試 結 果 不 服 之 救 濟 部 分, 對 於 專 業 人 員 之 學 識 技 能 相 關 考 試 或 檢 定 結 果 之 處 分, 根 據 行 政 不 服 審 查 法 ( 昭 和 37 年 (1962 年 ) 第 160 號 法 律 )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規 定, 應 考 人 無 法 作 審 查 請 求 或 提 出 異 議 之 訴 訟 行 為 23

27 參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選 制 度 日 本 外 交 官 領 事 官 考 試 在 2000 年 以 前 係 由 人 事 院 委 由 外 務 省 自 行 辦 理 甄 補, 自 2001 年 開 始, 為 避 免 外 務 省 文 官 體 系 過 於 封 閉, 缺 乏 與 其 它 政 府 部 門 之 聯 繫 溝 通, 將 日 本 外 務 省 與 其 它 省 廳 駐 外 人 員 之 甄 選, 藉 由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甄 選 人 才, 並 由 人 事 院 主 辦 日 本 外 務 省 任 用 外 交 官 的 主 要 途 徑 是 透 過 考 試 任 用, 其 主 要 徵 才 管 道 與 考 試 種 類, 除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Ⅰ 種 考 試 ( 高 級 儲 備 幹 部 ) 與 第 Ⅲ 種 考 試 ( 擔 任 會 計 通 信 文 書 管 理 等 秘 書 事 務 ) 外, 即 屬 外 務 省 辦 理 之 外 務 省 一 簡 介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如 果 國 家 考 試 任 用 第 Ⅰ 種 考 試 歸 屬 為 通 才 考 試, 則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即 為 專 才 考 試, 本 項 考 試 一 般 被 界 定 為 具 區 域 性 特 殊 專 長 的 特 別 考 試 日 本 外 交 官, 即 外 務 省 派 駐 在 外 公 使 館 的 外 務 省 職 員 外 務 省 管 轄 事 務 係 依 外 務 省 設 置 法 之 規 定, 涵 蓋 日 本 安 全 保 障 對 外 經 濟 關 係 經 濟 協 助 文 化 等 領 域 上 的 國 際 交 流 相 關 外 交 政 策 與 外 國 政 府 交 涉 協 助 參 加 與 協 助 聯 合 國 等 國 際 協 調 組 織 簽 署 條 約 國 際 約 定 國 際 情 勢 相 關 訊 息 之 蒐 集 分 析 調 查 保 護 與 增 進 日 本 國 民 在 海 外 的 利 益 保 護 海 外 日 籍 人 士 的 生 命 與 身 體 技 術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機 構 之 企 畫 及 立 案 的 規 劃 調 整 等 日 本 外 務 公 務 員 包 括 特 命 全 權 大 使 特 命 全 權 公 使 政 府 代 表 全 權 委 員 政 府 代 表 與 全 權 委 員 之 代 理 顧 問 及 隨 員 外 務 職 員 其 中 外 務 職 員 屬 於 一 般 職, 適 用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的 一 般 規 定, 需 具 法 定 任 用 資 格 日 本 外 務 省 目 前 共 有 5,520 名 職 員, 約 2,200 人 在 位 於 日 本 東 京 霞 關 的 外 務 省 工 作, 其 餘 的 3,320 人 則 於 日 本 在 外 公 使 館 ( 在 外 公 使 館 包 含 大 使 館 總 領 事 館 政 府 代 表 部 ) 工 作 截 至 平 成 22 年 (2010)3 月 止, 日 本 駐 外 使 館 計 有 133 所 大 使 館 64 所 總 領 事 館 7 所 政 府 代 表 部 共 計 204 所 使 館 日 本 政 府 甄 選 外 交 人 員, 雖 未 分 類 甄 選, 但 仍 在 其 甄 選 公 告 上 指 出 外 交 人 員 應 具 備 以 下 核 心 能 力 : 一 與 外 國 談 判 時, 有 能 力 清 楚 表 達 日 本 政 府 立 場, 並 獲 得 對 方 信 賴 之 魅 力 二 即 使 派 駐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刻 苦 工 作 環 境 中, 也 能 適 應 良 好, 健 康 樂 24

28 觀 的 工 作 三 具 備 良 好 的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包 括 使 用 英 語 及 派 駐 國 家 語 言 能 力 四 外 交 工 作 之 進 展 非 短 期 間 可 以 竟 全 功, 外 交 人 員 需 具 備 挫 折 容 忍 力 以 及 找 尋 適 當 的 工 作 方 法, 並 有 強 烈 的 企 圖 心 與 責 任 感, 才 能 提 昇 外 交 工 作 績 效 外 務 省 任 用 外 交 官 的 途 徑 是 透 過 考 試 任 用, 其 主 要 徵 才 管 道 與 考 試 種 類 有 下 列 三 種 : 一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Ⅰ 種 考 試 ( 高 級 儲 備 幹 部 ) 由 日 本 人 事 院 舉 辦, 每 年 的 5 月 辦 理 一 試,6 月 辦 理 二 試, 二 試 合 於 日 本 第 Ⅰ 種 考 試 經 人 事 院 認 定 具 大 學 同 等 資 格 者 亦 可 報 考, 因 此 外 務 省 高 級 官 員 中 屬 東 京 大 學 出 身 但 沒 有 畢 業 的 人 不 在 少 數 這 是 因 為 外 務 省 原 本 有 自 己 獨 有 的 外 交 公 務 員 考 試, 通 稱 外 交 官 考 試 它 被 認 為 是 日 本 最 難 的 考 試 早 期 外 交 官 考 試 對 於 未 達 規 定 年 齡 下 限 者, 並 不 要 求 需 具 備 畢 業 生 資 格, 因 而 經 常 有 大 學 三 年 級 學 生 甚 至 二 年 級 學 生 考 上 外 交 官 的, 考 上 外 交 官 後 就 不 繼 續 就 學, 直 接 到 外 務 省 工 作 所 以 目 前 外 務 省 最 紅 的 不 是 東 京 大 學 畢 業, 而 是 東 京 大 學 沒 畢 業 根 據 2008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8 年 通 過 第 Ⅰ 種 考 試 之 高 級 公 務 員 1303 人 中, 東 京 大 學 出 身 者 就 有 417 人 (32%), 而 第 二 位 的 京 都 大 學 只 有 161 人 (12.6%) 二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 中 高 級 儲 備 幹 部 ) 由 外 務 省 自 行 舉 辦, 每 年 的 6 月 辦 理 第 一 試,8 月 辦 理 第 二 試 三 國 家 公 務 員 任 用 第 Ⅲ 種 考 試 由 人 事 院 舉 辦, 每 年 的 9 月 辦 理 第 一 試,10 月 辦 理 第 二 試, 合 格 者 經 外 務 省 面 試 採 用 後, 在 外 務 省 擔 任 會 計 通 信 文 書 管 理 等 秘 書 事 務 經 過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開 始 進 入 外 務 省 1 個 月 內, 需 在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 神 奈 川 縣 相 模 原 市 ) 接 受 國 內 研 修, 正 式 服 務 於 外 務 省 總 省 後, 則 再 於 研 修 所 進 行 研 修 原 則 上 將 以 候 補 外 交 官 身 份, 配 屬 於 適 合 研 修 語 言 國 家 的 駐 外 使 館 此 時 並 非 從 事 館 務 工 作, 而 是 在 該 國 大 學 接 受 為 期 約 2 年 ( 阿 拉 伯 語 約 為 3 年 ) 的 駐 外 研 修 語 言, 結 束 研 修 後 則 直 接 就 任 館 務 工 作 或 轉 為 服 務 於 以 研 修 語 為 國 語 ( 或 通 用 語 ) 之 他 國 駐 外 使 館 或 返 回 總 省 值 勤 往 後, 每 5~6 年 左 右, 重 複 在 本 省 與 駐 外 使 館 輪 值, 因 此 不 僅 能 精 通 專 業 語 學, 還 可 成 為 精 通 該 語 學 和 相 關 國 家 地 區 的 社 會 文 化 歷 史 等 專 家, 或 成 為 經 濟 經 濟 協 助 條 25

29 約 等 領 域 專 家 外 務 省 並 會 為 此 段 期 間 個 人 累 積 的 能 力 及 勤 務 成 績 予 以 升 遷, 以 培 養 優 秀 人 才 成 為 儲 備 幹 部 二 考 選 組 織 ( 一 ) 日 本 外 務 省 人 事 課 外 務 省 是 負 責 日 本 對 外 關 係 的 行 政 機 關, 包 括 對 外 政 策 派 駐 使 節 通 商 航 海 及 締 結 條 約 的 事 項, 並 且 做 為 駐 外 單 位 與 國 內 政 府 溝 通 的 橋 樑 外 務 省 包 含 大 臣 官 房 ( 含 廣 報 文 化 交 流 部 ) 等 綜 合 外 交 政 策 局 ( 含 軍 縮 不 擴 散 暨 科 學 部 ) 亞 洲 大 洋 州 局 ( 含 南 部 亞 洲 部 ) 北 美 局 中 南 美 局 歐 洲 局 中 東 非 洲 局 經 濟 局 國 際 協 力 局 國 際 法 局 領 事 局, 共 10 局 3 部 及 國 際 情 報 統 括 官 組 織 與 附 屬 機 關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等 派 駐 在 外 的 外 務 省 職 員 即 為 外 交 官 外 務 省 人 事 課 隸 屬 外 務 省, 負 責 外 務 省 職 員 的 採 用 以 及 人 事 管 理 除 了 配 合 人 事 院 人 材 局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相 關 活 動 外, 也 會 自 行 舉 辦 說 明 會 及 獨 立 實 施 任 用 考 試, 其 組 織 編 制 與 相 關 業 務 如 下 : 1 人 事 課 組 織 體 制 : (1) 職 稱 : 課 長 首 席 事 務 官 人 事 業 務 主 管 之 調 查 官 企 劃 官 人 事 企 劃 官 上 級 專 門 官 (2) 單 位 人 數 : 總 務 組 10 人 翻 譯 組 2 人 採 用 組 8 人 庶 務 組 7 人 任 用 組 8 人 紀 錄 組 6 人 給 與 組 10 人 海 外 赴 任 歸 國 組 7 人 榮 典 恩 給 證 明 組 6 人 子 女 教 育 商 談 室 3 人 業 務 回 歸 支 援 室 1 人, 共 計 約 80 人 2 考 試 相 關 業 務 (1) 考 試 主 要 業 務 由 人 事 院 辦 理 只 有 機 關 訪 問 事 項 由 外 務 省 準 備 另 為 I 種 考 試 機 關 訪 問 之 對 應, 啟 動 機 關 訪 問 準 備 室 ( 包 括 總 務 組 之 主 管 官 在 內 的 9 人 組 織 再 加 上 於 機 關 訪 問 期 間, 動 員 第 3 年 度 職 員 27 人 期 間 是 6 月 4 日 ~7 月 9 日 ) (2) 辦 理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業 務 ( 包 括 採 用 組 成 員 36 名 職 員, 從 事 在 東 京 及 京 都 舉 行 第 1 次 考 試 之 考 試 監 督 事 務 ) ( 二 )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按 我 國 係 將 公 務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列 為 整 個 考 試 過 程 之 一 環,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標 準 60 分 者,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因 此 為 順 道 瞭 解 日 本 外 交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有 關 訓 練 事 項, 遂 商 請 我 國 駐 日 本 代 表 26

30 處 接 洽 商 請 日 本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接 受 本 部 參 訪, 爰 得 以 實 地 考 察 其 訓 練 概 況, 謹 將 考 察 情 形 整 理 摘 述 如 后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Foreign Service Training Institute) 成 立 於 1946 年, 位 於 神 奈 川 縣 相 模 原 市, 並 於 外 務 省 內 成 立 分 部 主 要 提 供 外 務 省 新 進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即 將 派 駐 國 外 職 員 的 派 外 訓 練 和 中 階 訓 練 (mid-career training) 課 程 包 含 語 言 訓 練 外 交 事 務 國 外 文 化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等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內 設 有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禮 堂 圖 書 館 及 教 學 教 室, 並 提 供 網 球 場 等 戶 外 運 動 場 所, 最 高 約 可 容 納 90 名 學 員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將 訓 練 課 程 分 成 下 列 三 種 : 一 外 務 省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training for newly-recruited foreign ministry officials) 本 項 訓 練 針 對 不 同 考 試 進 來 的 外 務 省 學 員, 分 成 下 列 三 類 課 程 分 別 訓 練 : ( 一 ) 第 二 類 訓 練 課 程 (Division II Training Course): 對 象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考 試 合 格 者, 人 數 約 20 人, 於 日 本 外 務 省 訓 練 26 個 月 與 國 外 訓 練 2~3 年 ( 二 ) 第 三 類 訓 練 課 程 (Division III Training Course): 對 象 為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合 格 者, 人 數 約 40 人, 於 日 本 外 務 省 訓 練 15 個 月 與 國 外 訓 練 :2~3 年 ( 三 ) 第 四 類 訓 練 課 程 (Division IV Training Course): 對 象 為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Ⅲ 種 考 試 合 格 者, 人 數 約 30~50 人, 於 日 本 外 務 省 訓 練 24 個 月 二 駐 外 人 員 訓 練 (training for overseas posting) 以 即 將 駐 外 的 日 本 公 務 員 ( 不 限 外 務 省 ) 及 其 配 偶 為 訓 練 對 象, 並 針 對 其 需 求 開 設 不 同 的 課 程, 如 駐 外 訓 練, 國 家 安 全 官 訓 練, 語 言 訓 練, 配 偶 課 程 等 三 中 階 主 管 訓 練 (training for mid-career officials) 有 管 理 課 程 語 言 訓 練 行 政 事 務 訓 練 等 課 程 有 關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之 訓 練 課 程 部 分, 以 下 僅 針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考 試 合 格 者 及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合 格 者 的 訓 練 課 程 概 述 如 下 表 : 27

31 項 目 課 程 第 二 類 訓 練 課 程 (Division Ⅱ Training Course) 第 三 類 訓 練 課 程 (Division Ⅲ Training Course) 訓 練 對 象 基 礎 訓 練 (Initial Training) < 前 期 進 修 > 輔 助 課 程 與 實 務 訓 練 (Supplementary Course and In-Service Training) < 實 務 及 中 期 進 修 > 外 交 課 程 訓 練 (Diplomatic studies training ) 暑 期 英 文 集 訓 ( Summer intensive English Training ) 最 後 集 訓 (final intensive training) < 後 期 進 修 > 海 外 訓 練 (Overseas Training)( 海 外 留 學 )< 在 外 進 修 > 通 過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第 Ⅰ 種 考 試, 將 代 表 日 本 派 駐 國 外, 成 為 外 交 官 的 學 員, 人 數 約 20 人 對 象 為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合 格 者, 人 數 約 40 人 訓 練 時 程 :1 個 月 (4 月 ~5 月 上 旬 ) 課 程 :1 語 言 訓 練 : 學 員 需 進 修 指 定 的 語 文 課 程 (7~8 種 語 文 中 選 一 種, 包 含 英 文 ), 共 80 堂 課 *80 分 鐘 2 國 外 事 務 課 程 : 如 日 本 外 交 政 策 國 家 安 全 等, 約 30 堂 課 *80 分 鐘 3 英 文 能 力 訓 練 : 加 強 英 聽 英 文 演 講 筆 記 能 力 翻 譯 等 技 巧, 共 16~32 課 堂 *80 分 鐘 訓 練 時 程 :22 個 月 (5 月 上 旬 ~ 第 3 年 的 2 月 下 旬 ) 訓 練 時 程 :10 個 月 (5 月 上 旬 ~ 第 2 年 的 2 月 下 旬 ) 課 程 內 容 : 在 外 務 省 工 作 期 間, 學 員 每 週 兩 次 至 外 務 省 的 研 修 所 分 部, 繼 續 進 修 指 定 的 語 言 課 程 訓 練 時 程 :2 週 ( 第 一 年 的 8 月 下 旬 - 中 期 訓 練 的 第 1 年 夏 季 ) 課 程 內 容 : 教 授 國 際 法 及 經 濟 學, 使 學 員 擁 有 作 為 外 交 官 的 基 本 知 識 針 對 指 定 進 修 語 言 為 英 文 的 學 員 所 加 開 的 課 程 訓 練 時 程 :2 週 ( 第 二 年 的 7 月 下 旬 ~8 月 上 旬 - 中 期 訓 練 的 第 2 年 夏 季 ) 課 程 內 容 : 加 強 論 文 寫 作 及 其 他 英 文 能 力 技 巧, 有 助 學 員 之 後 申 請 國 外 學 校 入 學 許 可 派 駐 國 外 前 的 3 個 月, 學 員 結 束 外 務 省 的 工 作, 以 合 宿 方 式 再 次 密 集 進 修, 作 為 未 來 駐 外 的 準 備 訓 練 時 程 :3.5 個 月 (3 月 ~6 月 中 旬 ) 課 程 內 容 :1 語 言 訓 練 : 繼 續 進 修 指 定 的 語 言 課 程 2 演 講 : 有 關 國 外 事 務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主 題 3 研 討 會 : 有 關 國 外 事 務 經 濟 合 作 外 館 工 作 等 範 疇 4 外 館 工 作 事 務 課 程 5 危 機 處 理 課 程 學 員 於 當 地 學 校 留 學 ( 約 2~3 年, 視 進 修 的 語 言 而 定 ), 繼 續 語 言 進 修, 同 時 學 習 該 國 歷 史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等 當 地 知 識 早 期 外 務 省 Ⅰ 級 考 試 被 公 認 是 日 本 最 難 的 考 試 之 一, 現 在 已 併 入 無 28

32 第 Ⅰ 種 考 試 之 中, 應 考 人 錄 取 報 到 後, 一 旦 決 定 專 攻 何 種 外 國 語 言 後, 未 來 將 一 直 從 事 此 一 語 言, 但 如 選 擇 英 語 者, 仍 會 被 鼓 勵 學 習 第 二 種 外 國 語, 如 選 擇 英 語 以 外 之 語 言 者, 因 英 語 為 世 界 語 言, 仍 會 要 求 加 強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 此 點 作 法 與 我 國 類 似, 即 報 考 非 英 文 者, 如 德 文 仍 要 兼 試 基 礎 英 文 )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強 調 為 某 區 域 之 專 家 或 具 地 區 性 之 專 長 語 言, 故 開 設 學 習 語 種 多 達 41 種, 如 斯 洛 伐 克 語 言 即 為 較 特 殊 性 者, 另 因 其 已 具 有 特 殊 專 業 語 言 專 長, 故 其 輔 助 課 程 與 訓 練 時 程 為 1 年 3 個 月, 即 較 第 Ⅰ 種 考 試 錄 取 者 訓 練 時 程 縮 短 約 1 年 不 管 第 Ⅰ 種 考 試 或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實 習 成 績 均 由 原 任 用 機 關 之 單 位 主 管 評 分 目 前 日 本 海 外 研 修 訓 練 逐 漸 遭 到 外 界 嚴 厲 監 督 與 輿 論 抨 擊, 如 果 參 加 海 外 研 修 後 離 職, 機 關 即 會 要 求 賠 償 研 修 費 用, 以 避 免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另 關 於 有 無 發 現 受 訓 學 員 不 適 任 者, 因 日 本 Ⅰ 種 考 試 於 考 試 前 並 未 要 求 其 必 需 具 有 特 殊 外 國 語 言 ( 註 : 考 試 時 英 語 為 必 要 基 本 學 能 ), 完 全 於 分 發 報 到 後, 由 國 家 給 予 長 期 培 養 訓 練, 目 前 確 實 發 現 有 少 數 個 案 於 赴 海 外 訓 練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日 本 公 務 員 考 試 第 Ⅲ 種 考 試 錄 取 者, 需 有 1.5 個 月 基 礎 訓 練 與 4 年 實 務 訓 練, 第 5 年 派 往 海 外 工 作 第 Ⅲ 種 考 試 訓 練 課 程 分 前 後 兩 期, 前 期 講 義 以 外 務 省 工 作 人 員 應 有 之 認 識 ( 包 括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主 題 ) 身 為 公 務 員 必 具 之 基 本 態 度 等 為 主, 並 由 外 務 省 退 休 之 優 秀 學 長 到 所 授 課, 講 述 其 實 務 歷 練 以 達 經 驗 傳 承 後 期 研 修 者 因 具 備 前 期 基 本 訓 練, 將 赴 海 外 研 修, 故 其 重 點 在 如 何 向 外 國 人 宣 導 與 認 識 日 本, 講 師 由 退 休 大 使 或 主 管 司 處 長 授 課 傳 承, 或 請 大 學 教 授 學 者 授 課, 或 文 化 界 人 士 到 所 授 予 茶 道 或 花 道 技 術, 以 利 推 廣 日 本 文 化 日 本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除 了 語 言 訓 練 有 作 測 試 外, 其 餘 課 程 並 未 作 考 試 評 量, 因 到 研 修 所 研 習 者 均 經 國 家 公 務 員 考 試 合 格, 研 修 所 完 全 站 在 如 何 培 訓 學 員 各 方 面 學 識 與 技 能 考 量, 且 如 經 由 短 期 訓 練 即 評 定 一 個 人 未 來 之 發 展 性 合 格 與 否, 亦 非 研 修 所 之 宗 旨, 且 太 過 武 斷 惟 研 修 所 仍 會 考 核 學 員 上 課 學 習 態 度, 並 將 考 核 情 形 回 報 外 務 省, 迄 目 前 為 止, 尚 無 受 訓 不 合 格 之 案 例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考 試 合 格 者 含 括 法 律 系 政 治 系 經 濟 系 等 背 景, 且 無 外 國 語 言 測 試, 故 初 始 無 法 要 求 太 高, 但 會 於 研 修 所 訓 練 時 給 予 重 新 學 習, 而 口 試 時 亦 會 請 前 2 期 之 學 長 做 口 試 評 鑑, 此 一 評 鑑 僅 於 第 一 次 面 試 時 採 用, 並 提 供 後 續 參 與 官 廳 訪 問 用 人 機 關 之 參 考 日 本 目 前 之 公 務 員 制 度 受 到 民 間 與 國 會 議 員 甚 多 批 判, 有 關 海 外 29

33 研 修 未 來 是 否 改 變, 因 日 本 目 前 並 無 研 修 評 鑑 制 度, 但 研 修 所 之 主 要 重 點 在 如 何 培 養 學 員 未 來 的 專 業 知 能, 且 日 本 在 考 選 初 期 並 不 注 重 外 交 專 業 知 識, 僅 列 考 基 本 學 科, 但 相 當 注 重 後 續 培 訓 ( 即 採 先 考 試 錄 用 後 再 慢 慢 培 訓, 以 融 入 機 關 組 織 文 化 ), 目 前 此 項 培 訓 制 度 需 花 費 昂 貴 經 費, 在 人 事 精 簡 之 浪 潮 下, 外 務 省 研 修 所 副 所 長 認 為 台 灣 目 前 要 求 應 考 人 於 錄 取 前 即 需 具 備 一 定 水 準 之 外 國 語 言 專 長, 很 值 得 日 本 參 考, 且 此 項 改 革 議 題 亦 受 到 民 主 黨 所 重 視, 目 前 政 府 亦 積 極 在 規 劃 人 事 精 簡 作 業, 未 來 日 本 公 務 人 員 考 選 制 度 應 會 變 動 很 大 另 輿 論 對 公 務 員 向 持 負 面 批 評, 亦 影 響 民 眾 對 於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之 報 考 意 願, 窄 門 越 來 越 窄, 優 秀 人 才 將 不 再 以 公 務 人 員 為 第 一 志 願, 日 本 研 修 所 副 所 長 語 重 心 長 道 出 外 務 省 未 來 面 臨 之 困 境 三 考 選 運 作 情 形 ( 一 ) 籌 備 階 段 1 辦 理 業 務 說 明 會 及 招 募 宣 導 活 動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7 條 規 定 : ( 第 1 項 ) 任 用 考 試 之 告 知, 應 公 告 之 ( 第 3 項 ) 依 第 1 項 規 定 之 公 告, 應 依 據 人 事 院 規 則 規 定, 使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之 所 有 人 員 明 白 應 考 之 必 要 事 項 ( 第 4 項 ) 人 事 院 對 於 認 為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者, 應 經 常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考 試 同 法 第 109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 違 反 第 47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遲 延 或 抑 止 考 試 公 告 之 職 員 者, 處 1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或 科 處 3 萬 日 圓 以 下 之 罰 金, 由 上 述 規 定 可 知, 日 本 對 於 公 務 員 應 考 必 要 之 公 告 事 項, 務 使 應 考 人 一 體 周 知, 是 非 常 重 視 的 因 此, 人 事 院 基 於 公 開 平 等 之 原 30

34 則 辦 理 考 試, 而 外 務 省 既 受 人 事 院 委 託 辦 理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自 應 全 力 執 行 上 述 各 項 政 策 規 定 及 宣 導 活 動 業 務 說 明 會 包 含 下 列 4 項 主 要 活 動 : (1) 霞 關 OPEN 發 表 會 : 將 各 中 央 省 廳 的 工 作 場 所 對 外 開 放 的 活 動, 讓 有 興 趣 投 入 公 職 的 民 眾 可 與 新 進 職 員 交 換 意 見 (2) 中 央 省 廳 研 討 會 : 是 各 府 省 的 聯 合 業 務 說 明 會, 針 對 國 家 公 務 員 第 Ⅰ 種 及 第 Ⅱ 種 考 試 所 舉 辦, 民 眾 可 以 與 在 各 府 省 任 職 的 職 員 直 接 對 談 並 詢 問 相 關 資 訊 (3) 女 學 生 研 討 會 : 以 志 在 加 入 公 職 的 女 性 為 對 象, 由 女 性 公 務 員 分 享 工 作 經 驗, 以 及 如 何 在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做 協 調 等, 並 和 與 會 民 眾 交 換 意 見 (4) 霞 關 特 別 演 講 : 由 各 府 省 機 關 在 第 一 線 活 躍 的 行 政 官 說 明 工 作 性 質 及 其 魅 力, 並 和 與 會 者 直 接 對 話 互 動 以 上 由 人 事 院 所 主 辦 的 招 募 人 才 活 動, 外 務 省 皆 有 參 加 在 霞 關 OPEN 發 表 會 裡 則 是 安 排 了 4 場 演 講, 並 於 會 後 安 排 課 室 長 級 官 員 說 明 外 務 省 的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與 新 進 的 外 務 省 職 員 的 交 流 時 間 此 外, 外 務 省 亦 另 外 自 行 舉 辦 或 參 加 民 間 的 宣 導 活 動 : (1) 主 題 研 討 會 暨 採 用 諮 詢 會 : 由 外 務 省 舉 辦, 針 對 不 同 的 外 交 議 題 舉 辦 研 討 會, 並 於 會 後 與 講 師 進 行 一 對 一 的 採 用 應 對 諮 詢 (2)Epoch 研 討 會 : 由 私 人 企 業 舉 辦, 為 官 廳 訪 問 的 模 擬 會 2 應 考 須 知 的 發 送 與 宣 傳 海 報 的 寄 送 及 張 貼 ( 二 ) 報 名 階 段 1 應 考 資 格 消 極 限 制 : 依 日 本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44 條 規 定 : 人 事 院 得 以 人 事 院 規 則, 規 定 應 考 人 所 需 合 於 該 職 位 之 資 格, 並 規 定 其 執 行 職 務 所 不 可 或 缺 之 最 低 限 度 的 客 觀 統 一 要 件, 同 法 第 33 條 規 定 : 除 第 44 條 所 定 有 關 資 格 之 限 制 外,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者, 不 得 應 考 所 謂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依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共 有 5 款 如 下 : (1) 禁 治 產 人 或 準 禁 治 產 人 (2) 受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責 處 分, 仍 在 執 行 期 或 應 執 行 之 時 效 尚 未 終 止 者 (3) 受 免 職 懲 戒 處 分, 自 該 處 分 之 日 起 未 滿 二 年 者 (4) 任 人 事 院 人 事 官 或 事 務 總 長, 犯 第 109 條 至 112 條 規 定 之 罪 遭 判 刑 者 31

35 (5) 日 本 國 憲 法 施 行 後, 組 織 或 加 入 以 主 張 暴 力 破 壞 日 本 國 憲 法 或 依 該 憲 法 成 立 之 政 府 之 政 黨 或 其 他 團 體 者 爰 此 日 本 民 眾 如 無 充 任 公 務 員 之 能 力, 雖 具 有 應 考 資 格, 亦 不 得 應 考 另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亦 不 得 擔 任 外 務 省 外 務 公 務 員 2 應 考 資 格 與 應 試 方 式 科 目 :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僅 有 年 齡 限 制, 無 性 別 學 歷 兵 役 等 特 別 限 制, 凡 年 滿 20 歲 至 29 歲 未 滿 者, 且 未 具 不 得 應 考 之 消 極 條 款 者 均 得 應 考 早 期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1 級 考 試, 被 公 認 為 係 日 本 最 難 的 考 試 之 一, 現 行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之 難 度, 介 於 國 家 公 務 員 Ⅰ 種 考 試 與 Ⅱ 種 考 試 之 間, 及 格 後 分 發 外 務 省 及 派 駐 在 外 公 使 館 服 務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採 二 階 段 方 式 辦 理, 各 階 段 考 試 方 式 如 下 : (1)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參 加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包 括 憲 法 國 際 法 經 濟 學 一 般 教 養 時 事 論 文 外 語 雙 向 翻 譯 憲 法 以 日 本 憲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際 判 例 作 為 考 試 重 點, 採 申 論 題 型 ; 國 際 法 著 重 於 國 家 責 任 國 家 機 關 權 力 及 國 際 法 近 年 來 的 理 論 發 展, 採 申 論 題 ; 經 濟 學 考 試 內 容 包 括 總 體 經 濟 學 個 體 經 濟 學 與 國 際 經 濟 學, 採 申 論 題 ; 一 般 教 養 之 考 試 範 圍 有 文 章 理 解 判 斷 推 理 資 料 解 釋 一 般 自 然 人 文 與 社 會 之 常 識, 採 選 擇 題 ; 時 事 論 文 配 合 國 際 間 發 展 情 勢 出 題, 過 去 曾 經 考 過 國 際 政 治 國 際 關 係 經 濟 問 題 國 際 和 平 與 聯 合 國 相 關 問 題, 以 論 文 寫 作 方 式 測 驗 應 考 人 能 力 與 寫 作 能 力 ; 外 語 雙 向 翻 譯, 視 應 考 人 選 擇 考 選 之 語 種, 採 文 章 互 為 翻 譯 之 測 驗 方 式 (2)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通 過 第 一 試 之 應 考 人 始 能 參 加 第 二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包 括 外 語 會 話 個 別 面 試 與 團 體 討 論 三 種, 並 無 特 定 範 圍 第 一 階 段 著 重 於 筆 試, 語 言 聽 說 係 藉 由 外 語 會 話 考 試 確 認 其 語 言 溝 通 能 力 ; 個 別 面 試 則 對 應 考 人 之 人 品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專 業 領 域 基 礎 知 識 加 以 評 量 ; 團 體 討 論 則 設 計 會 議 討 論 流 程 與 外 交 相 關 議 題, 請 應 考 人 研 擬 可 行 方 案, 評 審 無 需 介 入, 只 需 在 一 旁 觀 察 並 給 予 評 分 ( 註 : 與 我 國 現 行 團 體 討 論 類 似 ) 錄 取 之 標 準, 則 需 以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各 項 測 驗 之 總 分 加 總, 依 名 額 與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高 低 排 序 決 定 3 報 名 費 : 不 收 取 報 名 費 年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概 況 : 32

36 (1) 主 辦 機 關 : 外 務 省 (2) 平 成 22 年 ( 西 元 2010 年 )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甲 昭 和 56 年 (1981 年 )4 月 2 日 ~ 平 成 2 年 (1990 年 )4 月 1 日 出 生 者 ( 即 20 歲 ~29 歲 ) 乙 平 成 2 年 (1990 年 )4 月 2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即 年 齡 未 滿 20 歲 ), 且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者 亦 得 報 名 考 ( 甲 ) 平 成 23 年 (2011 年 )3 月 將 自 短 期 大 學 或 高 級 專 門 學 校 畢 業 者 ( 乙 ) 經 人 事 院 認 定 與 上 列 學 歷 具 同 等 資 格 者 註 : 外 國 人 不 得 應 考 (3) 考 試 日 程 甲 公 告 日 :4 月 1 日 乙 受 理 報 名 期 間 :4 月 5 日 ~4 月 21 日 ( 報 名 方 式 : 外 務 省 現 場 報 名 或 通 訊 報 名 ) 丙 第 一 試 考 試 日 期 :6 月 19 日 ~6 月 20 日 丁 第 一 試 合 格 者 發 表 :7 月 21 日 戊 第 二 試 考 試 日 期 :7 月 29 日 ~8 月 6 日 己 最 終 合 格 者 發 表 :8 月 31 日 ( 考 試 流 程 約 需 5 個 月 ) 庚 預 定 任 用 人 數 : 約 40 名 (4)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以 是 否 具 備 大 學 畢 業 程 度 之 知 識 理 解 力 判 斷 力 表 現 能 力, 及 應 考 人 是 否 適 合 公 務 員 工 作 作 為 測 驗 基 準 甲 第 一 試 試 驗 日 期 試 驗 種 目 ( 答 題 時 間 ) 試 驗 科 目 出 題 數 解 答 數 等 6 月 19 日 専 門 試 驗 ( 申 論 題 ) (6 小 時 ) 憲 法 (2 小 時 ) 國 際 法 (2 小 時 ) 經 濟 學 (2 小 時 ) 3 題 中 選 擇 2 題 回 答 33

37 試 驗 日 期 試 驗 種 目 ( 答 題 時 間 ) 試 驗 科 目 教 養 試 驗 ( 選 擇 題 ) 一 般 教 養 (2 小 時 30 分 ) 6 月 20 日 論 文 試 驗 時 事 論 文 (1 小 時 30 分 ) 外 國 語 試 驗 外 語 翻 日 語 ( 申 論 題 ) 口 試 面 試 出 題 數 解 答 數 等 共 55 題 其 中 25 題 必 須 回 答 餘 30 題 中 選 擇 20 題 回 答 本 科 若 未 達 到 合 格 分 數, 其 他 科 目 視 為 不 合 格 1 題 2 題 (2 小 時 ) 日 語 翻 外 語 2 題 乙 第 二 試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内 容 第 一 試 選 試 之 外 國 語 言 會 話 個 別 面 試 團 體 討 論 身 體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含 胸 部 X 光 ) (5) 應 考 地 點 : 自 英 語 法 語 德 語 俄 語 中 國 語 韓 語 等 18 國 語 言 中 選 擇 一 國 應 試 第 一 試 : 東 京 都 京 都 市 第 二 試 : 東 京 都 (6) 平 成 21 年 ( 西 元 2009 年 ) 報 考 及 合 格 人 數 統 計 : 最 終 合 格 者 將 記 載 於 任 用 候 補 者 名 冊, 於 次 年 4 月 任 用 報 名 人 數 719 第 一 試 應 考 人 數 442 第 一 考 試 合 格 者 人 數 110 最 終 合 格 者 人 數 39 ( 三 ) 考 試 閱 卷 階 段 1 命 題 委 員 事 先 公 開 : 日 本 外 務 省 專 門 職 員 考 試, 均 於 考 試 前 事 先 將 命 題 委 員 名 單 公 布 於 政 府 公 報 上, 應 考 人 可 事 先 知 悉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且 命 題 數 亦 會 事 先 登 載 於 應 考 須 知, 命 題 資 訊 完 全 公 開 透 明, 使 各 應 考 人 立 足 點 完 全 平 等 2 命 題 與 評 分 : 外 務 省 對 於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委 員 人 選, 係 遴 聘 大 學 教 授 或 學 者 擔 任, 但 有 關 語 言 學 方 面 則 任 命 外 務 省 職 員 為 典 試 委 員 34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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