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排球運動
|
|
|
- 夯颛 梅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排 球 運 動 第 一 節 起 源 與 發 展 ( 一 ) 排 球 源 自 網 球 與 籃 球 許 多 運 動 的 發 展 都 已 有 百 年 歷 史, 排 球 運 動 的 起 源, 同 樣 源 自 十 九 世 紀, 排 球 運 動 創 始 於 美 國, 可 是 對 美 國 人 來 說, 直 到 最 近 排 球 才 成 為 大 眾 化 的 運 動 但 在 全 球 各 地 則 排 球 早 已 廣 受 歡 迎, 可 能 只 有 足 球 的 熱 潮 能 勝 過 它 據 統 計 全 球 有 八 億 人 口 正 熱 衷 於 排 球 運 動 呢! 許 多 人 知 道 排 球 已 是 目 前 世 界 上 流 行 的 " 大 球 " 運 動 之 一, 可 是 更 多 人 不 知 道, 排 球 的 發 明 是 源 自 於 網 球 與 籃 球 的 綜 合 體 1895 年, 美 國 麻 州 好 立 克 鎮 青 年 會 的 教 師 威 廉 摩 根 (William G.Morgan) 想 要 為 他 所 教 授 的 一 個 由 商 人 所 組 成 的 班 級 創 造 一 種 結 合 了 籃 球 棒 球 網 球 以 及 手 球 的 遊 戲, 而 這 種 遊 戲 必 須 避 免 像 籃 球 那 種 肢 體 的 接 觸 ; 於 是 他 發 明 了 排 球 ( 當 時 稱 為 mintonette), 摩 根 先 生 從 網 球 場 借 來 了 球 網 後, 把 它 掛 在 六 尺 六 寸 高 的 地 方 這 個 高 度 只 比 當 時 男 人 的 平 均 身 高 高 一 點 點 在 某 次 示 範 中, 有 個 人 提 醒 摩 根 先 生, 球 員 將 球 打 過 網 的 動 作 很 像 網 球 中 的 截 擊 (volleying), 可 能 將 這 種 運 動 稱 為 volleyball 會 更 貼 切 一 點, 這 種 遊 戲 就 成 了 排 球 運 動 發 展 的 前 身 於 是 在 1896 年 7 月 7 日 歷 史 上 的 第 一 場 排 球 賽 就 在 春 田 學 院 舉 行 了 ( 二 )1949 年 排 球 組 織 成 立 雖 然 排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源 起 於 1895 年, 國 際 間 的 排 球 組 織 直 到 1949 年 才 於 法 國 巴 黎 成 立, 目 前 全 球 已 發 展 至 有 近 二 百 個 國 家 ( 地 區 ) 是 國 際 排 球 總 會 (FIVB) 的 會 員, FIVB 總 部 設 在 永 久 中 立 國 瑞 士 洛 桑, 洛 桑 還 是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IOC) 總 部 排 球 現 在 的 打 法 是 六 人 制, 國 內 仍 有 九 人 制 以 聯 誼 方 式 進 行, 制 度 中 六 人, 九 人, 十 二 人 到 十 六 人 制 由 1918 年 美 國 人 所 確 立 1916 年 美 國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和 全 國 大 學 生 體 育 協 會 (NCAA) 聯 合 公 布 排 球 規 則 ;1917 年 喬 治 (George) 博 士 曾 編 輯 排 球 指 南 及 規 則, 由 美 國 運 動 出 版 公 司 發 行 整 個 排 球 的 打 法, 制 度, 組 織, 規 則, 在 本 世 紀 中 確 立 後, 接 下 來 這 項 運 動 很 快 的 由 歐 洲 向 全 世 界 推 展, 國 際 間 的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界 盃 與 奧 運 會, 成 了 排 球 運 動 的 重 要 賽 制, 直 到 近 幾 年, 才 又 有 大 獎 賽 推 出 1952 年 第 一 屆 女 子 世 界 錦 標 賽 於 蘇 聯 莫 斯 科 揭 開 序 幕 1964 年, 日 本 東 京 十 八 屆 奧 運 會, 排 球 活 動 首 度 被 列 入 正 式 奧 運 會 項 目 至 今 至 於 世 界 盃, 男 子 第 一 屆 世 界 盃 於 1965 年 於 波 蘭 華 沙 舉 行, 女 子 第 一 屆 世 界 盃 1973 年 在 南 半 球 烏 拉 圭 展 開 ( 三 ) 列 強 勢 力 由 歐 洲 轉 移 九 年 代 以 後,FIVB 在 比 賽 方 面 有 所 改 變,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的 年 次 縮 短, 直 至 五 年 前, 又 舉 行 由 世 界 男 女 列 強 參 加 的 世 界 女 排 大 獎 賽, 這 些 變 化 使 得 排 球 運 動
2 有 更 好 的 發 展 由 於 排 球 發 展 始 緣 於 歐 洲, 本 世 紀 中 以 前, 排 球 實 力 優 勢 儘 在 歐 洲, 六 年 代 後 期, 有 " 東 洋 魔 女 " 之 稱 的 日 本 女 排 崛 起, 其 男, 女 並 主 宰 世 界 排 壇 浮 沉 七 年 代, 古 巴 女 排 隊 以 " 黑 色 轟 炸 機 " 般 強 大 的 實 力 擠 入 世 界 強 權, 美 國, 秘 魯, 古 巴 是 這 個 時 期 后 主 ; 古 巴, 巴 西, 美 國 稱 霸 男 排 八 年 代 開 始, 中 國 大 陸 女 排 快 速 爬 至 排 壇 屋 脊, 美 國 男 排 亦 稱 雄 全 球 至 今 ; 中 國 大 陸 女 子 隊 從 1981 年 起, 在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與 奧 運 會 接 連 得 到 五 次 冠 軍, 美 國 隊 從 1984 年 洛 杉 磯 奧 運 起 也 有 連 冠 1988 年 漢 城 奧 運 後, 中 心 大 陸 光 環 開 始 失 落, 女 子 由 蘇 聯 ( 俄 羅 斯 ) 古 巴 巴 西 等 三 分 天 下, 男 排 則 由 美 蘇 互 爭 霸 主 在 臺 灣, 排 球 運 動 的 發 展 始 於 在 東 京 青 年 會 工 作 的 美 國 人 布 朗 (F.H.Brown) 先 生 1922 年 10 月 30 日, 布 朗 應 臺 灣 體 育 協 會 邀 請 抵 達 臺 灣 指 導 陸 上 競 技, 由 於 其 在 球 技 方 面 的 造 詣, 協 會 領 導 人 乃 召 集 鐵 道 部 及 各 學 校 較 具 潛 力 的 學 生 集 合 在 臺 北 的 新 公 園, 接 受 他 的 指 導, 排 球 運 動 至 此 傳 入 臺 灣 ( 四 ) 排 球 發 展 歷 程 1900 年, 專 為 排 球 運 動 設 計 的 專 用 球 誕 生 了 1916 年, 在 菲 律 賓 開 始 推 廣 舉 球 和 扣 殺 動 作 1917 年, 比 賽 制 度 由 21 分 制 放 為 15 分 制 1920 年, 每 邊 三 次 擊 球 和 後 排 攻 擊 規 則 成 立 1922 年, 第 一 次 青 年 會 全 國 錦 標 賽 在 紐 約 布 魯 克 林 舉 行 1928 年, 全 美 排 球 協 會 成 立 1930 年, 第 一 次 二 人 制 沙 灘 排 球 出 現 1934 年, 承 認 國 家 裁 判 的 地 位 1947 年,FIVB 國 際 排 協 總 會 成 立 1948 年, 第 一 次 二 人 制 沙 灘 排 球 比 賽 舉 行 1949 年, 第 一 屆 世 界 錦 標 賽 於 捷 克 布 拉 格 舉 行 1964 年, 東 京 奧 運 會 中 排 球 頊 目 首 次 為 奧 運 會 所 接 收 1974 年, 於 墨 西 哥 舉 行 的 世 界 錦 標 賽 於 東 京 以 電 視 轉 播 1983 年,AVP 職 業 排 球 聯 盟 成 立 1986 年,WPVA 女 子 職 業 排 球 聯 盟 成 立 1987 年,FIVB 增 設 世 界 沙 灘 排 球 錦 標 賽 1990 年,WORLD LEAGUE 世 界 聯 盟 成 立 1995 年, 排 球 運 動 發 明 100 年 1996 年, 奧 運 會 增 設 二 人 制 沙 灘 排 球 比 賽 項 目
3 第 二 節 場 地 與 器 材 ( 一 ) 球 場 面 積 及 界 1. 比 賽 區 域 包 括 比 賽 球 場 和 無 障 礙 區 2. 比 賽 球 場 為 長 18 公 尺, 寬 9 公 尺 的 長 方 形 場 地, 四 周 至 少 有 3 公 尺 寬 的 無 障 礙 區 域 場 內 自 地 面 向 上 至 少 7 公 尺 的 空 間 必 須 無 任 何 障 礙 3. 球 場 邊 與 端 均 包 含 在 比 賽 球 場 範 圍 內 4. 球 場 所 有 界 皆 為 5 公 分 寬 邊 18m 發 球 區 端 攻 擊 中 攻 擊 端 9m 3m 3m 發 球 區 圖 7-1 排 球 場 地 及 界 圖 ( 二 ) 球 網 和 球 柱 1. 男 子 網 高 2.43 公 尺, 女 子 網 高 2.24 公 尺 2. 球 網 高 度 的 測 量, 以 測 量 竿 自 比 賽 球 場 的 中 央 量 起 3. 球 網 寬 1 公 尺 長 9.50~10 公 尺 ( 三 ) 排 球 1. 外 型 : 球 必 須 為 圓 形, 顏 色 可 用 一 種 淺 色 或 組 合 的 顏 色 ( 目 前 多 使 用 白 藍 黃 三 色 球 ) 2. 材 質 : 以 柔 軟 的 皮 革 或 人 造 皮 革 製 成 3. 球 賽 中 所 使 用 的 球 必 須 具 有 相 同 的 特 性, 如 圓 周 重 量 氣 壓 式 樣 等 第 三 節 簡 易 規 則 ( 一 ) 參 加 人 員 1. 每 一 球 隊 最 多 可 登 錄 十 二 名 球 員 2. 球 員 中, 自 由 球 員 之 外, 一 名 為 隊 長, 且 須 在 記 錄 表 中 註 明
4 3. 只 有 登 錄 在 記 錄 表 上 的 隊 員 可 參 加 比 賽, 一 經 教 練 隊 長 在 記 錄 表 上 簽 名 後, 即 不 可 更 換 4. 除 自 由 球 員 外, 其 他 球 員 的 運 動 衫 短 褲 及 襪 子 必 須 全 隊 一 致, 且 整 潔 及 顏 色 相 同 5. 運 動 衫 的 號 碼 必 須 使 用 1 至 18 號, 號 碼 位 置 在 胸 前 與 背 後 的 中 央 部 分 6. 隊 長 胸 前 號 碼 下 方 應 配 戴 一 條 帶 子 以 資 識 別 7. 隊 長 的 職 責 : (1) 比 賽 開 始 前, 應 在 記 錄 表 上 簽 字, 並 代 表 球 隊 參 與 擲 硬 幣 (2) 比 賽 時, 球 隊 隊 長 在 場 上 即 為 比 賽 隊 長, 未 上 場 比 賽 則 須 由 教 練 或 隊 長 本 人 指 定 另 一 位 自 由 球 員 之 外 的 球 員 擔 任 比 賽 隊 長 職 務, 直 到 隊 長 回 到 場 上 比 賽 或 一 局 結 束 為 止 (3) 只 有 比 賽 隊 長 有 權 向 裁 判 提 出 規 則 解 釋 之 請 求, 若 無 法 接 受 裁 判 的 解 釋, 必 須 立 即 向 裁 判 提 出 異 議, 並 保 留 比 賽 後 將 異 議 記 載 於 記 錄 表 上, 以 作 為 正 式 抗 議 的 權 利 (4) 隊 長 可 請 求 暫 停 和 替 補 (5) 比 賽 結 束 向 裁 判 員 致 謝, 並 於 記 錄 表 上 簽 字 以 承 認 比 賽 結 果 ; 若 曾 向 第 一 裁 判 提 出 異 議, 可 在 記 錄 表 上 確 認 抗 議 的 記 錄 8. 教 練 的 職 責 : (1) 教 練 在 比 賽 前 登 記 或 核 對 己 方 球 員 記 錄 表 上 的 姓 名 與 號 碼 並 簽 字 (2) 每 一 局 比 賽 前, 教 練 應 將 填 妥 並 已 簽 字 之 球 員 上 場 陣 容 單 交 給 記 錄 員 或 第 二 裁 判 (3) 比 賽 時, 教 練 得 向 第 二 裁 判 提 出 暫 停 替 補 等 請 求 ( 二 ) 比 賽 形 式 1. 得 一 分 (1) 球 成 功 地 落 在 對 方 場 地 內 當 對 方 球 隊 犯 規 或 當 對 方 球 隊 受 處 罰 時, 球 隊 得 一 分 (2) 球 隊 比 賽 動 作 違 反 規 則 時 ( 或 違 反 其 他 情 況 ), 裁 判 員 依 照 規 則 判 決 其 犯 規 並 做 以 下 的 裁 決 : a. 如 果 有 二 次 以 上 連 續 犯 規 時, 只 計 第 一 次 的 犯 規 b. 如 果 雙 方 的 犯 規 同 時 發 生 時, 即 為 雙 方 犯 規, 該 球 不 計, 重 新 比 賽 (3) 發 球 隊 贏 得 一 球, 則 得 一 分, 且 繼 續 發 球 (4) 接 球 隊 贏 得 一 球, 則 得 一 分, 且 得 發 球 權 2. 勝 一 局 (1) 先 獲 得 25 分 並 至 少 領 先 2 分 則 勝 一 局 ( 第 五 局 除 外 ) (2) 比 數 為 24:24 時, 則 須 領 先 對 隊 2 分 為 止 ( 例 如 26:24 27:25) 3. 勝 一 場
5 (1) 獲 勝 三 局 之 球 隊 為 該 場 比 賽 的 勝 隊 (2) 若 局 數 為 二 比 二 時, 在 決 勝 局 ( 第 五 局 ) 之 比 賽, 先 獲 15 分 並 領 先 對 隊 2 分 者 為 勝 (3) 若 球 隊 經 召 喚 後 仍 拒 絕 出 場, 則 宣 布 缺 席 並 沒 收 比 賽, 以 每 局 0:25 及 該 場 零 比 三 的 比 數 由 對 隊 獲 勝 (4) 若 球 隊 陣 容 不 完 整 以 致 該 局 或 該 場 無 法 繼 續 比 賽 時, 則 判 對 隊 以 勝 一 局 或 勝 一 場 所 需 的 比 數 獲 勝, 未 能 完 成 比 賽 的 球 隊 則 維 持 其 原 得 分 數 或 局 數 4. 擲 硬 幣 (1) 賽 前 第 一 裁 判 在 兩 隊 隊 長 面 前 執 行 擲 硬 幣 事 宜, 以 決 定 第 一 局 發 球 權 及 場 地 權, 若 須 進 入 決 勝 局, 第 一 裁 判 須 再 次 進 行 擲 硬 幣 的 選 擇 (2) 擲 硬 幣 獲 勝 者 可 任 選 下 列 之 一, 輸 者 只 有 另 一 選 擇 : a. 發 球 權 或 接 發 球 權 b. 選 擇 場 地 5. 熱 身 時 間 (1) 兩 隊 先 後 進 行 網 前 熱 身 時, 由 先 發 球 的 球 隊 先 行 開 始 (2) 如 賽 前 已 有 場 地 練 習, 則 每 隊 上 場 各 有 3 分 鐘 的 熱 身 時 間 ; 否 則 可 各 有 5 分 鐘 時 間 (3) 若 兩 隊 隊 長 同 意 一 起 進 行 賽 前 熱 身, 則 依 據 前 述 規 定, 兩 隊 可 同 時 進 行 6 分 鐘 或 10 分 鐘 的 熱 身 活 動 6. 球 隊 先 發 陣 容 (1) 各 隊 必 須 始 終 保 持 六 名 隊 員 在 場 比 賽, 每 局 開 始 時 所 決 定 的 球 員 位 置 輪 轉 順 序 均 須 維 持 到 該 局 結 束 (2) 凡 該 局 未 列 在 先 發 陣 容 單 內 的 球 員 即 為 該 局 的 替 補 球 員 ( 自 由 球 員 除 外 ), 陣 容 提 交 第 二 裁 判 或 記 錄 員 後, 不 得 更 改 (3) 若 球 員 的 實 際 位 置 與 陣 容 單 上 所 填 的 位 置 不 符 時 : a. 若 在 該 局 比 賽 開 始 前, 球 員 依 陣 容 單 上 的 位 置 作 更 正, 不 予 判 罰 b. 若 上 場 球 員 未 登 於 陣 容 單 上, 則 必 須 依 照 陣 容 單 中 所 列 更 換 球 員, 不 予 判 罰 c. 若 教 練 希 望 保 留 陣 容 單 上 未 登 錄 的 球 員 上 場, 則 必 須 請 求 合 法 的 替 補, 並 登 記 於 記 錄 表 上 7. 位 置 (1) 當 發 球 員 擊 球 瞬 間, 雙 方 球 員 均 須 在 各 自 的 場 區 內 ( 依 照 輪 轉 次 序 的 位 置 ) (2) 三 名 沿 著 球 網 排 列 的 球 員 為 前 排 球 員, 應 站 在 4 號 ( 左 ) 3 號 ( 中 ) 及 2 號 位 置 ( 右 ); 另 三 名 為 後 排 球 員, 站 在 5 號 ( 左 ) 6 號 ( 中 ) 及 1 號 位 置 ( 右 ) ( 如 下 圖 ) (3) 每 一 名 後 排 球 員 的 位 置 均 須 比 其 所 對 應 的 前 排 球 員 離 球 網 更 遠 (4) 球 員 的 位 置 是 以 其 足 部 接 觸 地 面 的 位 置 來 判
6 定, 如 下 : a. 每 一 位 前 排 球 員 均 必 須 至 少 有 一 腳 的 一 部 分 較 其 相 對 位 置 的 後 排 球 員 之 雙 腳 更 靠 近 中 b. 每 一 位 右 ( 左 ) 側 球 員 均 必 須 至 少 有 一 腳 的 一 部 分, 較 同 排 中 間 球 員 的 雙 腳 更 靠 近 右 ( 左 ) 側 的 邊 緣 (5) 球 一 旦 發 出, 球 員 即 可 在 己 方 的 場 區 及 無 障 礙 區 域 任 意 移 動 (6) 當 發 球 員 擊 球 的 瞬 間, 若 有 球 員 未 按 其 規 定 位 置 站 立, 則 判 該 隊 球 隊 位 置 錯 誤, 該 隊 失 一 球, 球 員 位 置 應 改 正 (7) 若 發 球 員 擊 球 時 犯 規, 則 以 發 球 犯 規 先 於 位 置 錯 誤 論 之, 判 發 球 犯 規, 該 隊 失 一 球, 並 喪 失 發 球 權 ; 若 發 球 員 是 擊 球 後 的 犯 規, 則 判 位 置 錯 誤, 該 隊 失 一 球, 球 員 位 置 應 改 正 8. 輪 轉 (1) 整 局 比 賽 輪 轉 順 序 發 球 順 序 及 球 員 位 置 均 依 陣 容 單 來 決 定 (2) 當 接 發 球 隊 取 得 發 球 權 時, 該 隊 球 員 必 須 依 順 時 針 方 向 輪 轉 一 個 位 置 (2 號 輪 轉 到 1 號 位 置 發 球,1 號 則 輪 轉 至 6 號 位 置, 依 此 類 推 ) (3) 當 發 球 未 按 輪 轉 順 序 進 行 時, 即 為 輪 轉 錯 誤, 應 判 罰 該 隊 喪 失 一 球, 並 改 正 球 員 輪 轉 次 序 (4) 若 發 生 輪 轉 錯 誤, 犯 規 隊 在 錯 誤 期 間 所 得 分 數 均 取 消, 而 對 隊 所 得 分 數 依 然 有 效 ; 若 無 法 確 定 錯 誤 時 間 則 分 數 不 取 消, 僅 判 罰 該 隊 失 一 球 9. 球 員 替 補 (1) 球 員 替 補 是 指 裁 判 員 允 許, 經 過 記 錄 員 登 記, 一 名 球 員 退 場, 另 一 名 球 員 進 場 代 替 其 位 置 ( 自 由 球 員 除 外 ) (2) 每 隊 每 局 最 多 可 准 許 有 六 人 替 補, 且 同 時 可 替 補 一 名 或 多 名 球 員 (3) 每 局 的 先 發 球 員 僅 可 在 該 局 中 退 場 一 次 及 再 進 場 一 次, 但 僅 以 回 到 原 陣 容 位 置 為 限 (4) 替 補 球 員 每 局 僅 可 上 場 一 次, 且 僅 可 替 補 先 發 球 員 (5) 球 員 受 傷 無 法 繼 續 比 賽 時 ( 自 由 球 員 除 外 ), 應 由 自 由 球 員 以 外 的 球 員 替 補, 該 受 傷 球 員 不 得 再 進 場 比 賽, 此 替 補 不 計 算 在 正 常 替 補 次 數 內 (6) 被 判 驅 逐 或 取 消 資 格 的 球 員 必 須 以 合 法 的 方 式 進 行 替 補, 若 是 無 合 法 替 補 的 可 能, 則 應 判 該 隊 為 陣 容 不 完 整 (7) 凡 球 員 替 補 超 出 上 述 規 定 者, 即 為 非 法 替 補 ; 當 球 隊 構 成 非 法 替 補 且 比 賽 已 重 新 開 始 後 才 發 現, 則 判 罰 該 隊 喪 失 一 球, 錯 誤 替 補 應 即 改 正, 且 該 隊 在 犯 錯 期 間 所 得 分 數 一 律 取 消, 而 對 隊 所 得 分 數 依 然 有 效 ( 三 ) 比 賽 行 為
7 1. 比 賽 情 況 (1) 比 賽 開 始 : 始 於 第 一 裁 判 鳴 笛 後, 發 球 員 擊 球 的 瞬 間 (2) 死 球 構 成 : 比 賽 中 犯 規, 裁 判 鳴 笛 時, 即 構 成 死 球 ; 若 無 犯 規, 則 自 鳴 笛 時 即 構 成 死 球 (3) 界 內 球 : 當 球 觸 及 包 括 球 場 界 在 內 的 場 地 地 面 時 (4) 界 外 球 : a. 球 體 觸 地 的 部 份 完 全 落 在 界 外 時 b. 球 觸 及 球 場 以 外 的 任 何 物 體 天 花 板 或 非 比 賽 球 員 時 c. 球 觸 及 標 誌 竿 繩 子 網 柱 或 標 誌 帶 以 外 的 球 網 本 身 時 d. 球 體 全 部 或 一 部 份 在 有 效 的 球 網 空 間 外 通 過 其 垂 直 面 時 e. 球 體 全 部 通 過 網 下 垂 直 面 2. 球 賽 中 的 擊 球 (1) 每 隊 必 須 在 自 己 比 賽 區 域 內 打 球, 救 球 時 可 自 無 障 礙 區 將 球 打 回 (2) 各 隊 均 賦 予 至 多 三 次 的 擊 球 ( 攔 網 除 外 ), 擊 回 對 區, 若 超 過 就 構 成 四 擊 球 (3) 同 一 名 球 員 不 得 連 續 擊 球 兩 次 ( 攔 球 除 外 ) (4) 二 名 或 三 名 球 員 可 同 時 觸 球, 且 應 視 同 二 或 三 次 的 擊 球 ( 攔 網 除 外 ) (5) 若 雙 方 球 員 於 球 網 上 方 同 時 觸 球 而 比 賽 繼 續 進 行, 則 接 球 的 一 方 仍 有 三 次 擊 球 權 ; 若 該 球 落 於 界 外, 則 為 該 隊 所 在 場 區 的 對 隊 犯 規 (6) 若 因 雙 方 球 員 同 時 觸 球 而 造 成 持 球, 則 判 雙 方 犯 規, 重 新 發 球 (7) 在 比 賽 區 域 內, 球 員 不 得 以 隊 友 或 任 何 建 造 物 體 作 為 擊 球 時 的 支 撐 ; 但 當 球 員 即 將 犯 規 ( 觸 網 或 越 過 中 等 ), 隊 友 可 予 以 阻 止 或 將 其 拉 回 (8) 球 員 可 用 身 體 任 何 部 位 擊 球 (9) 球 必 須 擊 打, 不 可 持 球 或 拋 擲 (10) 球 可 觸 及 身 體 數 個 部 位, 惟 須 同 時 觸 及 3. 近 網 球 (1) 送 到 對 隊 場 區 的 球, 必 須 由 網 上 有 效 穿 越 空 間 越 過, 有 效 穿 越 空 間 是 有 效 空 間 限 於 球 網 垂 直 面 的 部 分, 其 範 圍 為 下 至 球 網 上 緣, 兩 側 到 標 誌 竿 及 其 假 想 延 伸 內, 上 至 天 花 板 ( 如 右 圖 ) (2) 當 球 飛 越 球 網 時 可 以 觸 網 (3) 擊 球 中 網 時, 可 在 球 隊 三 次 擊 球 的 限 制 下 將 球 救 起 4. 近 網 球 員 (1) 攔 網 時, 若 未 妨 礙 對 方 球 員 攻 擊 前 或 攻 擊 時 的 活 動, 可 越 網 觸 球 (2) 當 進 攻 球 員 在 自 己 的 比 賽 空 間 擊 球 時, 手 於 擊 球 後 可 順 勢 越 過 球 網 (3) 只 要 不 妨 礙 對 方 的 活 動, 允 許 球 員 由 球 網 下 方 侵 入 對 方 空 間 (4) 越 中 侵 入 對 方 場 區 時, 允 許 單 腳 ( 手 掌 ) 或 雙 腳 ( 手 掌 ) 觸 及 對 方 場 地,
8 惟 侵 入 的 單 腳 ( 手 掌 ) 或 雙 腳 ( 手 掌 ) 須 仍 有 一 部 份 與 中 接 觸 或 在 中 的 上 方 此 外, 禁 止 以 身 體 的 其 他 部 位 觸 及 對 方 場 地 (5) 球 員 若 非 要 擊 球 或 非 妨 礙 比 賽 的 動 作 而 觸 及 球 網, 不 視 為 犯 規 ; 但 有 意 擊 球 動 作 雖 無 實 際 觸 及 球 而 觸 網 者, 視 為 犯 規 (6) 球 員 一 旦 擊 球 後, 可 觸 及 網 柱 繩 子 或 其 他 物 體 ( 球 網 除 外 ), 但 不 得 妨 礙 比 賽 (7) 若 球 被 擊 中 網, 並 致 使 球 網 觸 及 對 方 球 員, 不 作 犯 規 論 (8) 近 網 球 員 犯 規 : a. 在 對 方 攻 擊 前 或 攻 擊 時, 球 員 於 對 方 空 間 內 觸 及 球 或 對 方 球 員 b. 球 員 由 網 下 侵 入 對 方 空 間 干 擾 對 方 的 活 動 c. 球 員 侵 入 對 方 場 地 d. 球 員 企 圖 擊 球 或 妨 礙 比 賽 時, 觸 及 球 網 及 標 誌 竿 5. 發 球 (1) 發 球 係 指 後 排 右 後 方 球 員 在 發 球 區 內 擊 球 使 球 進 入 比 賽 的 動 作 (2) 第 一 局 與 決 勝 局 ( 第 五 局 ) 的 第 一 次 發 球, 以 擲 硬 幣 方 式 決 定 之, 其 他 各 局 則 由 前 一 局 未 先 發 球 的 球 隊 開 始 發 球 (3) 各 隊 球 員 須 依 照 上 場 陣 容 單 的 順 序 依 次 發 球 (4) 當 發 球 隊 贏 得 該 球 時, 由 原 球 員 ( 或 其 替 補 員 ) 再 發 球 ; 當 接 發 球 隊 贏 得 該 球 時, 則 由 接 發 球 隊 獲 得 發 球 權 並 輪 轉 (5) 第 一 裁 判 鳴 笛 指 示 球 員 發 球 時, 發 球 員 必 須 在 八 秒 鐘 內 將 球 擊 出 ; 裁 判 鳴 笛 前 所 發 出 的 球 無 效, 應 重 新 發 球 (6) 球 拋 起 或 離 手 後 應 以 單 手 或 單 臂 的 任 何 部 位 將 球 擊 出, 只 允 許 拋 起 或 離 手 一 次, 但 向 地 上 運 球 或 雙 手 之 間 的 移 轉 是 允 許 的 (7) 發 球 擊 球 的 瞬 間 或 跳 躍 發 球 起 跳 時, 發 球 員 不 得 觸 及 球 場 場 區 ( 含 端 ) 或 發 球 區 以 外 的 地 面 ; 擊 球 後, 可 踏 入 或 落 於 發 球 區 外 或 場 內 (8) 發 球 時, 發 球 隊 球 員 不 得 以 個 人 或 集 體 以 揮 動 手 臂 跳 躍 左 右 移 動 或 聚 集 掩 蓋 發 球 路 或 妨 礙 對 方 觀 察 發 球 者 (9) 發 球 員 發 球 犯 規 瞬 間 ( 不 當 發 球 輪 轉 錯 誤 等 ) 同 時 對 方 越 位, 應 判 發 球 犯 規 ; 反 之, 完 成 發 球 後 的 犯 規 ( 出 界 掩 護 等 ) 則 位 置 錯 誤 發 生 在 先, 應 判 位 置 錯 誤 2. 攻 擊 (1) 除 發 球 與 攔 網 外, 一 切 將 球 擊 向 對 方 場 地 的 動 作 皆 視 為 攻 擊 (2) 攻 擊 時, 允 許 吊 球, 但 須 是 明 確 的 擊 球 動 作, 且 無 持 球 或 拋 擲 球 情 形 (3) 球 完 全 通 過 球 網 的 垂 直 面 或 觸 及 對 隊 球 員 的 瞬 間, 便 是 完 成 攻 擊 動 作 (4) 前 排 球 員 在 自 己 的 場 地 空 間 內, 可 在 任 何 高 度 完 成 攻 擊, 惟 當 對 方 發 球 時, 該 球 在 本 方 前 區 且 完 全 高 於 球 網 時, 不 得 完 成 攻 擊 (5) 後 排 球 員 可 在 後 區 的 任 何 高 度 完 成 攻 擊 動 作, 但 在 擊 球 起 跳 時, 其 單 腳 ( 或 雙 腳 ) 不 得 觸 及 或 越 過 攻 擊, 擊 球 後, 則 可 落 入 前 區 範 圍
9 (6) 若 在 觸 球 的 瞬 間, 球 體 未 完 全 高 於 球 網 的 上 緣, 則 後 排 球 員 也 可 在 前 區 完 成 攻 擊 (7) 攻 擊 犯 規 : a. 在 對 方 場 地 的 空 間 擊 球 b. 擊 球 出 界 c. 後 排 球 員 在 前 區 將 完 全 高 於 球 網 上 端 的 球 完 成 攻 擊 d. 對 方 發 球, 球 在 前 區 且 整 個 球 體 在 球 網 上 端 的 空 間 時, 球 員 完 成 攻 擊 動 作 e. 自 由 球 員 將 高 於 球 網 上 端 的 球 完 成 攻 擊 f. 自 由 球 員 在 前 區 使 用 高 手 傳 出 的 球, 高 於 球 網 上 端 時, 其 隊 友 將 該 球 完 成 攻 擊 3. 攔 網 (1) 攔 網 係 指 靠 近 球 網 的 球 員, 在 球 網 上 方 攔 截 對 方 來 球 的 動 作, 只 有 前 排 球 員 可 以 完 成 攔 網 (2) 在 同 一 動 作 中, 一 名 或 一 名 以 上 的 攔 網 球 員 可 連 續 觸 球 (3) 攔 網 時, 球 員 的 手 及 手 臂 可 伸 越 球 網, 但 不 得 妨 礙 對 方 球 員 的 活 動 ; 因 此, 在 對 方 球 員 完 成 攻 擊 前, 不 得 越 網 觸 球 (4) 攔 網 時 的 觸 球 不 計 入 球 隊 的 擊 球 次 數 中, 即 攔 網 觸 球 後, 該 隊 仍 有 三 次 的 擊 球 將 球 擊 回 對 方 的 場 地 (5) 攔 網 後 的 第 一 次 擊 球 可 由 任 何 球 員 執 行, 包 括 攔 網 時 觸 球 的 球 員 (6) 對 方 發 球 時 不 得 攔 網 (7) 攔 網 犯 規 : a. 在 對 方 球 員 擊 球 前 或 同 時, 攔 網 球 員 在 對 方 空 間 內 觸 球 b. 後 排 球 員 或 自 由 球 員 完 成 攔 網 或 參 與 完 成 集 體 攔 網 c. 攔 截 對 方 的 發 球 d. 攔 網 後 球 出 界 e. 在 標 誌 竿 外 側, 越 過 對 方 空 間 攔 網 f. 自 由 球 員 試 圖 個 別 或 集 體 參 與 攔 網 ( 四 ) 中 止 與 延 誤 1. 暫 停 (1) 每 隊 在 每 局 比 賽 中 各 有 二 次 暫 停 (2) 唯 有 教 練 或 比 賽 隊 長 可 以 請 求 暫 停, 其 請 求 必 須 在 死 球 時, 鳴 笛 指 示 發 球 前, 以 適 當 的 手 勢 提 出 (3) 無 須 經 過 恢 復 比 賽, 任 何 一 隊 可 連 續 請 求 一 次 或 二 次 的 暫 停 (4) 所 有 的 暫 停 時 間 為 30 秒 鐘 (5) 暫 停 時, 場 上 球 員 須 回 到 靠 近 球 隊 席 之 無 障 礙 區 2. 替 補
10 (1) 每 隊 在 每 局 比 賽 中 各 有 六 人 次 球 員 替 補 的 權 利 (2) 唯 有 教 練 或 比 賽 隊 長 可 以 請 求 替 補, 其 請 求 必 須 在 死 球 時, 鳴 笛 指 示 發 球 前, 以 適 當 的 手 勢 提 出 (3) 同 一 球 隊 補 得 連 續 請 求 球 員 替 補, 除 非 經 恢 復 比 賽 ; 但 在 同 一 次 的 比 賽 中 止 時 間 ( 暫 停 或 替 補 ), 可 替 換 二 名 或 二 名 以 上 的 球 員 (4) 替 補 必 須 在 替 補 區 內 進 行 (5) 替 補 時, 應 先 在 記 錄 表 上 完 成 登 記 替 補, 並 靠 近 替 補 區 準 備 進 場, 經 裁 判 允 許 時, 始 可 進 退 場 進 行 替 補 ; 若 球 員 未 依 此 規 定, 則 不 允 許 該 次 替 補, 並 判 罰 該 隊 延 誤 比 賽 一 次 (6) 若 教 練 欲 做 一 人 以 上 的 替 補 時, 必 須 在 請 求 時 做 出 替 補 人 數 的 手 勢, 並 以 一 對 接 一 對 的 方 式 相 繼 進 行 替 補 (7) 不 適 當 的 請 求 比 賽 中 止 ( 暫 停 或 替 補 ): a. 球 賽 進 行 中 或 裁 判 鳴 笛 發 球 時 或 鳴 笛 後, 請 求 比 賽 中 止 b. 未 經 授 權 的 成 員 請 求 比 賽 中 止 c. 在 球 賽 未 恢 復 前, 要 求 替 補 的 球 隊 再 一 次 請 求 球 員 替 補 d. 超 過 合 法 的 暫 停 與 替 補 次 數 後, 請 求 比 賽 中 止 e. 第 一 次 不 適 當 的 請 求, 在 不 影 響 或 延 誤 比 賽 情 形, 應 予 以 拒 絕 但 不 予 判 罰 ; 若 重 複 不 適 當 的 請 求, 則 構 成 延 誤 比 賽 3. 延 誤 比 賽 (1) 球 隊 以 不 適 當 行 為 延 緩 比 賽 的 恢 復, 稱 之, 包 括 : a. 替 補 延 誤 時 間 b. 指 示 恢 復 比 賽 後, 延 誤 中 止 時 間 c. 請 求 非 法 替 補 d. 重 複 不 適 當 的 請 求 e. 球 隊 成 員 延 誤 比 賽 (2) 延 誤 比 賽 的 判 罰 包 括 延 誤 警 告 和 延 誤 處 罰, 屬 全 隊 的 判 罰 ; 延 誤 處 罰 以 全 場 累 計, 均 須 於 記 錄 表 上 登 記 之 (3) 比 賽 中 的 第 一 次 延 誤 比 賽, 應 判 罰 延 誤 警 告 (4) 同 一 場 比 賽 中, 同 隊 任 何 成 員 第 二 次 及 以 後 的 任 何 類 型 延 誤 比 賽 應 處 以 延 誤 處 罰, 喪 失 一 球 (5) 局 前 或 局 間 的 延 誤 處 罰 均 適 用 於 下 一 局 4. 局 間 休 息 及 交 換 場 地 (1) 所 有 局 間 休 息 時 間 為 3 分 鐘, 在 此 時 間 內 應 完 成 交 換 場 地 (2) 除 決 勝 局 外, 每 局 結 束 後, 球 隊 應 交 換 場 地, 隊 職 員 則 交 換 球 隊 席 (3) 在 決 勝 局 中, 一 旦 某 隊 取 得 8 分 時, 應 立 即 交 換 場 地, 同 時 球 員 位 置 保 持 原 狀 ; 若 未 能 於 正 當 時 機 交 換 場 地, 應 於 發 覺 錯 誤 後 立 即 交 換, 並 保 留 原 比 數
11 ( 五 ) 自 由 球 員 1. 指 定 自 由 球 員 (1) 各 隊 均 得 在 十 二 名 球 員 中, 指 定 一 名 專 門 為 防 守 的 自 由 球 員 (2) 自 由 球 員 於 比 賽 前, 必 須 登 記 在 記 錄 表 上 的 特 別 欄 內, 同 時 也 必 須 登 記 在 第 一 局 的 球 員 陣 容 單 上 (3) 自 由 球 員 不 得 擔 任 球 隊 隊 長 和 比 賽 隊 長 (4) 自 由 球 員 運 動 衫 的 顏 色 應 與 其 他 隊 友 明 顯 不 同, 式 樣 也 可 以 和 隊 友 不 同, 但 必 須 有 號 碼 2. 自 由 球 員 的 行 為 (1) 自 由 球 員 可 以 和 後 排 任 何 一 位 球 員 交 換 位 置 (2) 自 由 球 員 限 制 只 能 扮 演 後 排 球 員 的 角 色, 且 不 得 將 高 於 網 上 端 的 球 擊 向 對 區 ( 包 含 場 內 及 無 障 礙 區 的 球 ) (3) 自 由 球 員 不 得 發 球 攔 網 或 試 圖 攔 網 (4) 自 由 球 員 在 前 區 及 延 長 區 域 內 使 用 高 手 傳 球 時, 其 隊 友 不 得 將 高 於 網 上 端 的 球 完 成 攻 擊 ; 但 自 由 球 員 在 後 區 以 高 手 動 作 傳 球 時, 其 隊 友 得 任 意 攻 擊 3. 自 由 球 員 的 的 替 補 (1) 自 由 球 員 的 替 補 不 計 為 正 常 的 替 補 次 數, 交 換 次 數 亦 不 受 限 制 ; 但 替 補 時 機 必 須 在 死 球 期 間 裁 判 鳴 笛 發 球 前 進 行, 且 退 場 必 須 與 原 球 員 相 互 替 換 (2) 每 局 開 始 前, 自 由 球 員 不 得 進 入 場 內, 須 經 第 二 裁 判 員 核 對 先 發 陣 容 後 始 可 替 補 入 場 (3) 指 定 的 自 由 球 員 發 生 受 傷 情 況 時, 經 第 一 裁 判 允 許, 教 練 得 以 當 時 在 比 賽 場 外 的 球 員 中, 再 指 定 一 名 新 的 自 由 球 員 ; 受 傷 的 自 由 球 員 不 得 再 參 與 剩 餘 的 比 賽 ( 六 ) 參 賽 者 行 為 1. 行 為 要 求 (1) 參 賽 者 必 須 表 現 出 運 動 家 的 風 度, 服 從 裁 判 員 的 判 決, 不 與 之 爭 執, 有 關 疑 問 可 經 由 比 賽 隊 長 要 求 解 釋 (2) 參 賽 者 必 須 避 免 企 圖 影 響 裁 判 員 判 決 或 掩 護 其 球 隊 犯 規 的 行 為 和 態 度 (3) 參 加 者 必 須 公 平 競 爭 的 精 神 表 現 尊 重 與 禮 貌, 此 一 態 度 不 僅 是 針 對 裁 判 員, 也 及 於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對 隊 隊 友 及 觀 眾 2. 不 當 行 為 及 其 處 罰 ( 如 表 9-1) (1) 輕 微 的 不 當 行 為 可 以 不 予 處 罰, 但 第 一 裁 判 可 透 過 場 內 隊 長 口 頭 或 手 勢 警 告, 以 防 止 球 隊 成 員 的 不 當 行 為 此 警 告 不 是 處 罰, 不 必 登 記 在 記 錄 表 上 (2) 球 隊 成 員 的 不 當 行 為, 依 其 嚴 重 程 度 可 分 為 三 類 : a. 無 禮 行 為 : 違 反 良 好 禮 儀 道 德 情 操 或 表 現 輕 蔑 的 行 為 b. 冒 犯 行 為 : 誹 謗 侮 辱 的 言 詞 或 動 作
12 c. 侵 犯 行 為 : 身 體 的 攻 擊 或 蓄 意 侵 犯 (3) 第 一 裁 判 依 據 不 當 行 為 的 嚴 重 程 度 施 予 判 罰, 包 括 : a. 懲 罰 : 球 隊 任 何 成 員 在 比 賽 中 第 一 次 無 禮 行 為, 判 以 喪 失 一 球 懲 罰 b. 驅 逐 出 場 : 球 隊 成 員 第 一 次 的 冒 犯 行 為 或 同 一 位 球 員 在 同 一 場 比 賽 中 第 二 次 的 無 禮 行 為, 應 判 處 驅 逐 出 場 c. 取 消 資 格 : 球 隊 成 員 第 一 次 的 侵 犯 行 為 同 一 位 球 員 在 同 一 場 比 賽 中 第 二 次 的 冒 犯 行 為 或 第 三 次 的 無 禮 行 為, 應 判 處 取 消 資 格 (4) 每 局 開 始 前 或 局 間 休 息 時 的 一 切 不 當 行 為, 須 依 上 述 規 則 制 裁, 並 於 次 局 執 行 之 (5) 處 罰 卡 a. 警 告 - 口 頭 或 手 勢, 不 須 使 用 處 罰 卡 b. 處 罰 - 黃 卡 c. 驅 逐 出 場 - 紅 卡 d. 取 消 資 格 - 黃 卡 加 紅 卡 ( 同 時 示 出 ) 表 7-1 不 當 行 為 制 裁 等 級 名 稱 發 生 次 數 對 象 制 裁 卡 別 懲 罰 結 果 第 一 次 任 一 成 員 處 罰 黃 卡 喪 失 發 球 權 且 失 一 分 無 禮 行 為 冒 犯 行 為 第 二 次 同 一 成 員 驅 逐 出 場 紅 卡 在 該 場 所 剩 的 比 賽 中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並 應 坐 在 球 員 席 後 方 之 懲 罰 區 內, 無 其 他 判 罰 第 三 次 同 一 成 員 取 消 資 格 黃 卡 + 紅 卡 在 該 場 所 剩 的 比 賽 中 離 開 比 賽 控 制 場 地, 無 其 他 判 罰 離 開 比 賽 控 制 場 地, 並 應 坐 在 球 第 一 次 任 一 成 員 驅 逐 出 場 紅 卡 員 席 後 方 之 懲 罰 區 內, 無 其 他 判 罰 第 二 次 同 一 成 員 取 消 資 格 黃 卡 + 紅 卡 離 開 比 賽 控 制 場 地 侵 犯 行 為 第 一 次 任 一 成 員 取 消 資 格 黃 卡 + 紅 卡 在 該 場 所 剩 的 比 賽 中 離 開 比 賽 控 制 場 地, 無 其 他 判 罰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244\361\301\311\263W\253h\244\316\255p\244\300\257\3102015-16 \(1\))
參 賽 詳 細 須 知 比 賽 日 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比 賽 地 點 : 保 良 局 錦 泰 小 學 四 樓 禮 堂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9: 50am 四 樓 禮 堂 集 合 時 間 及 就 座 :10:00am 四 樓 禮 堂 講 解 比 賽 規 則 時 間 :10:10am 比 賽 時 間 :10:20am ~ 11:50am 評 分 時 間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彈 翻 床 規 定 動 作 擬 自 103 年 訓 練 班 實 踐 後 開 始 實 施 動 作 圖 畫 部 分 描 自 :トランポリン 競 技 大 林 正 憲 著 道 和 書 院 出 版 公 開 組 規 定 動 作 擬 自 103 年 訓 練 班 實 踐 後 開 始 實 施 動 作 圖 畫 部 分 描 自 :トランポリン 競 技 大 林 正 憲 著 道 和 書 院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投影片 1
文 件 的 格 式 化 本 章 重 點 文 字 的 格 式 設 定 段 落 格 式 的 處 理 使 用 定 位 點 讓 文 章 整 齊 排 列 美 化 條 列 項 目 為 文 字 及 段 落 加 上 框 線 與 網 底 複 製 文 字 與 段 落 的 格 式 設 定 文 字 的 方 向 與 亞 洲 方 式 配 置 將 段 落 首 字 放 大 調 整 英 文 字 的 大 小 寫 與 全 半 形 2 設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1011_HANDBOOK
中 一 級 體 育 教 育 領 域 教 學 手 冊 (2010-2011) ( 技 能 課 ) 點 2010 年 9 月 田 徑 短 跑 : 起 跑 姿 勢 4X100 米 9-10 月 田 徑 - 跳 遠 : 跳 遠 規 則 姿 勢 及 技 巧 掌 握 11-12 12 月 籃 球 : 步 法 傳 接 球 籃 球 : 運 球 ( 高 運 球 ) 投 籃 ( 接 回 籃 板 球 雙 手 定 射 )
4. 比 賽 項 目 4.1 英 雄 聯 盟 (League of Legends) 報 名 及 規 則 4.1.1 參 賽 者 需 組 成 最 少 五 人 為 一 隊 的 參 賽 單 位, 以 隊 伍 形 式 報 名 4.1.2 參 賽 隊 伍 人 數 上 限 為 八 人, 比 賽 時 需 從 中
第 四 十 六 屆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學 生 會 幹 事 會 候 選 內 閣 星 火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計 畫 書 1. 目 的 1.1 電 子 競 技 大 會 ( 下 稱 大 會 ) 旨 在 為 推 廣 電 子 競 技, 為 同 學 於 中 大 提 供 認 識 及 參 與 電 子 競 技 的 機 會 ; 及 讓 大 眾 了 解 電 子 競 技 與 傳 統 體 育 競 技 所 共 通 的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1
地 獄 少 女 地 獄 少 女 ( 藤 商 事 ) 八 通 屋 育 樂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07-3733316 www.8tw.com.tw 此 攻 略 本 是 引 至 日 本 遊 戲 攻 略 說 明,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一 切 演 出 以 官 方 為 主, 若 有 任 何 錯 誤 或 問 題 敬 請 告 知, 我 們 會 盡 快 改 善, 謝 謝 本 書 圖 片 取 材 自 網 路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1Part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2 飲 料 調 製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必 勝 寶 典 Beverage Modulation Preparation 應 考 綜 合 注 意 事 項 1. 980301 980302 980303 A1 A2 A3 A4 A5 A6 B7 B8 B9 B10 B11 B12 C13 C14 C15 C16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B0AEFCAAC5AD78AA41A8EEB1F8A8D2AAFEB9CF2E646F63>
陸 海 空 軍 服 制 條 例 附 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總 統 府 公 報 第 6769 號 附 件 附 圖 一 : 軍 常 服 制 式 圖 附 圖 一 之 一 : 陸 軍 男 性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軍 常 服 一 茶 綠 色 大 盤 帽, 淺 茶 綠 色 襯 衣, 黑 色 領 帶 二 茶 綠 色 上 下 裝, 上 裝 為 翻 領 對 襟 式, 衣 襟 上 下 各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Word - \246\250\301Z\272\336\262z.doc)
模 組 名 稱 : 成 績 管 理 適 用 單 位 : 國 小 目 錄 第 一 章 模 組 簡 介... 5 一 模 組 架 構 圖... 5 二 模 組 權 限 說 明... 6 三 模 組 功 能 說 明... 6 第 二 章 操 作 流 程 - 成 績 管 理... 8 一 成 績 管 理 ( 管 理 權 ) 流 程 圖... 8 二 成 績 管 理 ( 級 任 權 限 ) 流 程 圖...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 教 師 版 使 用 手 冊 v2.0 2015.10.31 關 於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教 育 部 於 (103) 年 度 整 合 各 縣 市 政 府 部 屬 機 構 大 學 及 民 間 的 數 位 資 源 與 服 務, 依 不 同 類 型, 分 別 匯 集 於 教 育 大 市 集 教 育 百 科 教 育 媒 體 影 音 教 育 部 學 習 拍 立 得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