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2.衛莊姜論劉文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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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2007 年 12 月 頁 1~2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衛 莊 姜 論 * 劉 文 強 [ 摘 要 ] 左 傳 載 衛 莊 姜 事, 謂 其 美 而 無 子, 衛 人 所 為 賦 碩 人 也, 言 下 頗 有 惋 惜 之 意 ; 詩 序 亦 謂 莊 姜 美 而 有 賢 德, 皆 美 之 者 然 亦 有 謂 其 操 行 衰 惰 有 冶 容 之 行, 淫 佚 之 心, 如 列 女 傳 正 反 之 說, 各 有 所 本 本 文 以 為, 衛 莊 姜 賢 德 與 否, 可 再 討 論 ; 更 重 者, 在 於 縱 橫 捭 闔, 影 響 衛 國 政 局 本 文 擬 從 二 方 面 討 論, 一 為 莊 姜 與 衛 莊 公 之 夫 妻 關 係 ; 一 為 齊 國 之 勢 力 於 此 中 之 影 響 云 關 鍵 詞 : 衛 莊 公 莊 姜 石 碏 列 女 傳 詩 序 毛 詩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07 年 8 月 6 日, 審 查 通 過 日 期 :2007 年 9 月 20 日 責 任 編 輯 : 蔡 崇 名 教 授
2 2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一 前 言 歷 來 對 衛 莊 姜 其 人 之 相 關 評 論, 往 往 根 據 詩 經 中 碩 人 綠 衣 燕 燕 日 月 終 風 等 篇 之 詩 序 發 論 1 學 者 或 就 碩 人 之 內 容 文 字 多 方 解 讀, 藉 以 品 評 莊 姜, 結 論 則 多 指 向 其 人 之 美 而 有 賢 德 ; 或 討 論 碩 人 篇 以 外 之 四 篇 是 否 為 描 述 莊 姜 所 作, 而 說 法 亦 莫 衷 一 是, 如 傅 孟 真 ( 斯 年, ) 於 詩 經 講 義 稿 中 即 云 : 以 上 四 詩 ( 筆 者 按 : 即 綠 衣 燕 燕 日 月 終 風 ), 毛 詩 以 為 莊 姜 詩, 魯 詩 遺 說 可 考 者, 則 以 燕 燕 為 定 姜 詩 ( 傅 氏 自 云 : 韓 詩 同 ), 日 月 為 宣 姜 詩, 其 實 皆 無 徵, 但 為 婦 人 見 棄 之 詞 耳 2 由 於 對 此 數 篇 詩 旨 之 看 法 頗 有 分 歧, 本 文 不 擬 陷 入 其 中, 而 是 透 過 左 傳 史 記 等 史 料 的 記 載, 討 論 莊 姜 與 衛 莊 公 之 間 的 關 係, 及 其 在 衛 國 州 吁 之 亂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而 後 重 新 檢 視 莊 姜 在 歷 史 上 的 評 價, 是 否 真 如 諸 儒 所 說 之 有 賢 德, 還 是 另 有 別 的 樣 貌, 為 世 人 所 忽 略 者 二 相 關 記 載 上 引 詩 經 邶 風 綠 衣 等 四 篇, 是 否 屬 於 莊 姜 悲 情 之 詩, 暫 且 不 論 ; 衛 風 碩 人 係 稱 道 莊 姜 為 美 人 之 詩, 則 確 有 所 本, 其 事 見 左 傳 隱 公 三 年 : 衛 莊 公 娶 于 齊 東 宮 得 臣 之 妹, 曰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衛 人 所 為 賦 碩 人 也 如 清 儒 顧 棟 高 ( 字 復 初, ) 即 以 為 : 莊 姜 嚴 正, 見 氏 撰 : 春 秋 大 事 表 ( 臺 北 : 廣 學 社 印 書 館,1975 年 ), 頁 3152 傅 斯 年 撰 : 詩 經 講 義 稿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4 年 ), 頁 61 晉 杜 預 ( 字 元 凱, )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 字 仲 達, )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 頁 53
3 衛 莊 姜 論 3 不 過 根 據 這 條 記 載, 我 們 僅 能 得 知 莊 姜 甚 美, 對 於 其 人 之 性 格 實 未 有 描 述 清 人 陳 奐 ( 字 碩 甫, ) 於 詩 毛 氏 傳 疏 中 認 為 美 與 賢 同 義, 4 當 是 受 詩 序 之 說 所 影 響, 詩 序 於 碩 人 一 篇 言 曰 : 碩 人, 閔 莊 姜 也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使 驕 上 僭 莊 姜 賢 而 不 答, 終 以 無 子, 國 人 閔 而 憂 之 5 後 世 對 於 莊 姜 賢 而 不 答 之 形 象, 蓋 因 此 而 來 實 則 左 傳 中 使 用 美 字 與 德 性 無 關, 乃 指 外 貌 言, 如 : 宋 華 父 督 見 孔 父 之 妻 于 路, 目 逆 而 送 之, 曰 : 美 而 艷 ( 桓 公 元 年 ) 6 楚 之 討 陳 夏 氏 也, 莊 王 欲 納 夏 姬 申 公 巫 臣 曰 : 不 可! 君 召 諸 侯, 以 討 罪 也 ; 今 納 夏 姬, 貪 其 色 也 巫 臣 曰 : 是 不 祥 人 也!, 是 夭 子 蠻, 殺 御 叔, 弒 靈 便, 戮 夏 南, 出 孔 儀, 喪 國 國, 何 不 祥 如 是? 人 生 實 難, 其 有 不 獲 死 乎? 天 下 多 美 婦 人, 何 必 是? ( 成 公 二 年 ) 7 齊 棠 公 之 妻, 東 郭 偃 之 姊 也 東 郭 偃 臣 崔 武 子 棠 公 死, 偃 御 武 子 以 弔 焉 見 棠 姜 而 美 之, 使 偃 取 之 ( 襄 公 二 十 五 年 ) 8 以 上 數 例, 都 是 婦 人 有 美 色, 但 無 一 言 及 其 賢 德 據 此 可 知, 陳 氏 美 與 賢 同 義 之 說 並 無 根 據 故 左 傳 言 莊 姜 美, 但 指 其 有 美 色 而 已, 其 有 賢 德 與 否, 並 無 明 文 確 證 當 然, 還 有 與 詩 序 讚 美 莊 姜 賢 德 相 反, 指 稱 其 淫 泆 無 操 的 說 法 根 據 這 個 說 法, 我 們 對 於 莊 姜 其 人, 將 得 到 不 同 的 印 象 劉 向 ( 字 子 政,77-6 B.C.) 撰 之 列 女 傳 齊 女 傅 母 載 : 清 陳 奐 撰 : 詩 毛 氏 傳 疏 ( 臺 北 : 學 生 書 局,1986 年 ), 頁 158 漢 毛 亨 傳 漢 鄭 玄 ( 字 康 成, ) 箋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毛 詩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 頁 129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89 同 前 註, 頁 428 同 前 註, 頁 617
4 4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傅 母 者, 齊 女 之 傅 母 也 女 為 衛 莊 公 夫 人, 號 曰 莊 姜 姜 交 好, 始 往, 操 行 衰 惰, 有 冶 容 之 行, 淫 泆 之 心 傅 母 見 其 婦 道 不 正, 諭 之 云 : 子 之 家, 世 世 尊 榮, 當 為 民 法 則 ; 子 之 質, 聰 達 於 事, 當 為 人 表 式 儀 貌 壯 麗, 不 可 不 自 修 整 衣 錦 絧 裳, 飾 在 輿 馬, 是 不 貴 德 也 乃 作 詩 曰 : 碩 人 其 頎, 衣 錦 絧 衣, 齊 侯 之 子, 衛 侯 之 妻, 東 宮 之 妹, 邢 侯 之 姨, 譚 公 維 私 砥 厲 女 之 心 以 高 節, 以 為 人 君 之 子 弟, 為 國 之 夫 人, 尤 不 可 有 邪 僻 之 行 焉, 女 遂 感 而 自 修 9 如 果 根 據 這 條 記 載, 那 麼 莊 姜 初 至 衛 國 時, 曾 有 所 謂 冶 容 之 行, 淫 泆 之 心 的 行 為, 非 如 詩 序 所 謂 賢 德 之 質 劉 向 列 女 傳 莊 姜 淫 行 之 說 雖 與 詩 序 大 相 逕 庭, 但 亦 非 空 穴 來 風, 實 與 當 時 人 所 認 知 的 齊 國 風 俗 有 關, 班 固 ( 字 孟 堅,32-92) 漢 書. 地 理 志 云 : 初 太 公 治 齊, 修 道 術, 尊 賢 智, 賞 有 功, 故 至 今 其 土 多 好 經 術, 矜 功 名, 舒 緩 闊 達 而 足 智 其 失 夸 奢 朋 黨, 言 與 行 繆, 虛 詐 不 情, 急 之 則 離 散, 緩 之 則 放 縱 始 桓 公 兄 襄 公 淫 亂, 姑 姊 妹 不 嫁, 於 是 令 國 中 民 家 長 女 不 得 嫁, 名 曰 巫 兒, 為 家 主 祠, 嫁 者 不 利 其 家, 民 至 今 以 為 俗 痛 乎, 道 民 之 道, 可 不 慎 哉! 10 可 知 當 時 人 認 為 齊 國 之 風 俗 如 此, 國 君 之 子 女 淫 泆 成 性 然 此 說 究 竟 可 信 否? 是 否 頗 有 歷 史 上 的 證 據? 關 於 這 點, 在 左 傳 中 確 實 有 若 干 例 證, 記 載 齊 國 女 子 出 嫁 後, 其 作 風 行 徑 大 受 時 人 非 議, 且 皆 涉 淫 行 者, 左 傳 載 : 9 10 漢 劉 向 編 撰 : 古 列 女 傳,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第 448 冊 (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1985 年 ), 頁 12 漢 班 固 撰 : 漢 書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97 年 ), 頁 1661 按 : 此 說 非 出 自 班 固 杜 撰, 實 有 所 承, 地 理 志 云 : 凡 民 函 五 常 之 性, 而 其 剛 柔 緩 急, 音 聲 不 同, 繫 水 土 之 風 氣, 故 謂 之 風 ; 好 惡 取 舍, 動 靜 亡 常, 隨 君 上 之 情 欲, 故 謂 之 俗 孔 子 曰 : 移 風 易 俗, 莫 善 於 樂 言 聖 王 在 上, 統 理 人 倫, 必 移 其 本, 而 易 其 末, 此 混 同 天 下 一 之 虖 中 和, 然 後 王 教 成 也 漢 承 百 王 之 末, 國 土 變 改, 民 人 遷 徒, 成 帝 時 劉 向 略 言 地 分, 丞 相 張 禹 使 屬 潁 川 朱 贛 條 其 風 俗, 猶 未 宣 究, 故 輯 而 論 之, 終 其 本 末 著 於 篇 ( 同 上 註, 頁 1642) 則 相 關 的 言 論 與 劉 向 有 關, 與 朱 贛 有 關, 當 然 也 與 班 固 有 關
5 衛 莊 姜 論 5 十 八 年 春, 公 將 有 行, 遂 與 姜 氏 如 齊 公 會 齊 侯 于 濼, 遂 及 文 姜 如 齊 齊 侯 通 焉 公 謫 之 以 告 ( 桓 公 十 八 年 ) 11 七 年 春, 文 姜 會 齊 侯 于 防, 齊 志 也 ( 莊 公 七 年 ) 12 文 姜 本 性 難 移, 雖 已 嫁 至 魯 國, 仍 數 與 齊 襄 公 通 姦, 乃 齊 國 女 子 淫 亂 之 最 為 代 表 者 鄭 太 子 忽 甚 至 寧 可 娶 國 勢 弱 小 的 陳 國 女 子 為 妻, 也 不 敢 娶 文 姜, 可 見 文 姜 艷 名 之 遠 播 13 此 外, 尚 有 晉 齊 姜 魯 哀 姜 等 齊 國 女 子, 皆 有 淫 行, 左 傳 云 : 晉 獻 公 娶 於 賈, 無 子 烝 於 齊 姜, 生 秦 穆 夫 人 及 大 子 申 生 ( 莊 公 二 十 八 年 ) 14 閔 公, 哀 姜 之 娣 叔 姜 之 子 也, 故 齊 人 立 之 共 仲 通 於 哀 姜, 哀 姜 欲 立 之 ( 閔 公 二 年 ) 15 若 據 齊 國 之 風 俗 與 左 傳 中 之 記 載 兩 相 印 證, 則 齊 國 女 子 之 行 為 可 見 一 斑 而 莊 姜 亦 為 齊 國 女 子, 其 時 代 與 上 述 嫁 至 晉 魯 之 二 齊 國 女 子 頗 為 接 近, 雖 不 得 據 此 斷 言 其 行 為 舉 止 必 如 出 一 轍, 然 就 此 數 條 以 對 照 列 女 傳 之 記 載, 可 知 相 關 之 說 並 非 全 無 根 據, 16 而 詩 序 賢 德 之 說 是 否 有 護 短 之 嫌, 頗 令 人 懷 疑 退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130 同 前 註, 頁 左 傳 桓 公 六 年 : 公 之 未 昏 於 齊 也, 齊 侯 欲 以 文 姜 妻 鄭 大 子 忽, 大 子 忽 辭, 人 問 其 故, 大 子 曰 : 人 各 有 偶, 齊 大, 非 吾 偶 也 詩 云 : 自 求 多 福, 在 我 而 已, 大 國 何 為? 君 子 曰 : 善 自 為 謀 及 其 敗 戎 師 也, 齊 侯 又 請 妻 之, 固 辭, 人 問 其 故, 大 子 曰 : 無 事 於 齊, 吾 猶 不 敢 ; 今 以 君 命 奔 齊 之 急, 而 受 室 以 歸, 是 以 師 昏 也, 民 其 謂 我 何? 遂 辭 諸 鄭 伯 ( 同 前 註, 頁 142) 看 來 大 子 忽 不 但 不 敢 娶 文 姜, 甚 至 只 要 是 齊 國 女 子, 就 一 概 拒 絕, 何 故? 豈 非 齊 國 女 子 聲 名 在 外, 人 之 所 懼 也? 是 故 大 子 忽 表 面 上 的 謙 虛, 振 振 有 辭 的 文 藻, 都 只 是 為 了 遮 掩 心 中 的 恐 懼, 不 想 戴 綠 帽, 更 不 想 落 到 魯 桓 公 的 下 場 吧 同 前 註, 頁 177 同 前 註, 頁 190 大 陸 學 者 譚 德 興 (1968-) 於 詩 經 人 物 新 論 論 莊 姜 一 文, 從 碩 人 中 之 用 語 與 先 秦 詩 學 用 語 相 比 較, 認 為 當 中 形 容 莊 姜 之 詞 確 有 善 淫 之 暗 示, 可 為 旁 證 詳 見 氏 撰 : 詩 經 人 物 新 論 論 莊 姜, 畢 節 師 範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學 報 第 21 卷 第 4
6 6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一 步 說, 至 少 其 說 尚 有 討 論 空 間, 不 可 輕 信 據 上 所 述, 可 知 歷 來 對 莊 姜 之 評 價 甚 佳 者, 主 要 皆 是 受 詩 序 影 響, 認 為 其 人 美 而 有 賢 德 實 則 左 傳 僅 言 其 美 而 無 子, 其 餘 並 未 多 有 著 墨, 而 列 女 傳 的 記 載 則 提 供 了 莊 姜 負 面 的 形 象, 頗 令 人 玩 味 三 夫 妻 關 係 ( 一 ) 美 而 無 子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事 見 左 傳 隱 公 三 年, 上 文 已 引 若 干, 此 處 則 具 引 其 事, 並 及 州 吁 之 出 身, 傳 文 云 : 衛 莊 公 娶 于 齊 東 宮 得 臣 之 妹, 曰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衛 人 所 為 賦 碩 人 也 又 娶 于 陳, 曰 厲 媯, 生 孝 伯, 早 死 其 娣 戴 媯 生 桓 公, 莊 姜 以 為 己 子 公 子 州 吁, 嬖 人 之 子 也 17 莊 姜 何 以 無 子, 左 傳 無 明 文, 但 以 其 美 而 無 子, 而 頗 為 其 抱 憾 上 引 碩 人 之 詩 序 則 明 言 莊 姜 無 子 之 故, 乃 在 於 :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使 驕 上 僭 莊 姜 賢 而 不 答, 終 以 無 子, 國 人 閔 而 憂 之 照 詩 序 的 說 法, 無 子 的 責 任 在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疏 遠 莊 姜, 因 而 無 子 唯 碩 人 一 篇 之 內 容 旨 在 稱 道 莊 姜 之 美, 全 與 無 子 無 關, 則 詩 序 所 說 何 自? 清 儒 王 先 謙 ( 字 益 吾, ) 以 為 詩 序 蓋 引 左 傳 為 說, 於 詩 三 家 義 集 疏 中 辨 之 甚 詳, 其 言 曰 : 案 左 隱 三 年 : 衛 莊 公 娶 於 齊 東 宮 得 臣 之 妹, 曰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衛 人 所 為 賦 碩 人 也 此 序 義 所 本 但 衛 人 云 云, 謂 當 日 曾 為 莊 姜 賦 詩, 非 謂 詠 其 無 子, 此 自 左 氏 行 文 之 法 如 是 與 高 克 奔 陳, 17 期 (2003 年 12 月 ), 頁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53
7 衛 莊 姜 論 7 鄭 人 為 之 賦 清 人 句 例 略 同, 不 得 執 此 為 閔 憂 無 子 之 證, 毛 似 誤 會 左 意 易 林 豫 之 家 人 : 夫 婦 相 背, 和 氣 弗 處, 陰 陽 俱 否, 莊 姜 無 子 用 左 傳 文, 無 一 字 及 詩 義 詩 但 言 莊 姜 族 戚 之 貴, 容 儀 之 美, 車 服 之 備, 媵 從 之 盛, 其 為 初 嫁 時 甚 明 何 楷 云 : 詩 作 於 莊 姜 始 至 之 時, 當 以 列 女 傳 為 正 18 王 氏 據 左 傳 之 文, 反 駁 詩 序 莊 姜 因 夫 妻 不 和 遂 無 子 的 說 法 為 無 據 但 王 氏 雖 不 信 莊 姜 因 為 夫 婦 不 和 遂 致 無 子 之 說, 然 此 說 實 有 所 承, 即 上 引 王 氏 文 中 所 引 焦 氏 易 林 卷 四 豫 中 之 家 人 曰 : 夫 婦 相 背, 和 氣 弗 處, 陰 陽 俱 否, 莊 姜 無 子 19 以 夫 婦 相 背, 因 而 無 子, 此 事 亦 於 理 解 但 是 為 何 不 舉 他 人, 卻 舉 衛 莊 姜 為 例? 是 漢 人 明 謂 莊 姜 夫 婦 不 和, 因 而 無 子 至 於 是 否 因 為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之 故, 導 致 夫 婦 失 和? 或 此 亦 原 因 之 一, 而 尚 有 其 它 因 素? 王 氏 以 為 易 林 用 左 傳 文, 但 左 傳 只 云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卻 未 指 明 衛 莊 公 莊 姜 夫 婦 相 背, 可 見 易 林 此 說 非 自 左 傳, 而 是 另 有 源 頭 且 照 左 傳 的 說 法, 因 為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所 以 衛 人 才 為 之 賦 碩 人 這 與 詩 序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使 驕 上 僭 莊 姜 賢 而 不 答, 終 以 無 子 的 說 法, 顯 然 因 果 關 係 完 全 不 同 照 左 傳, 衛 莊 公 莊 姜 夫 婦 二 人 感 情 甚 篤, 唯 以 無 子 為 憾 ; 但 是 照 詩 序, 則 是 衛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變 了 心, 冷 落 了 莊 姜, 以 至 於 莊 姜 雖 貴 雖 美, 唯 乏 人 問 津, 終 至 無 子 但 是 衛 莊 公 若 果 有 惑 於 嬖 妾 一 事, 至 少 也 應 發 生 在 莊 公 娶 於 陳 之 後 從 莊 公 娶 莊 姜 到 惑 於 嬖 妾 之 間, 還 生 了 二 個 兒 子 莊 姜 如 此 之 美, 難 道 衛 莊 公 好 惡 不 與 人 同, 以 至 於 都 不 親 好 於 莊 姜 嗎? 此 大 反 常 情, 而 莊 公 為 之, 甚 不 合 理, 豈 有 它 故? 較 為 合 理 的 解 釋, 一 是 莊 姜 本 身 有 生 育 上 的 障 礙, 因 而 無 子 然 詩 序 直 以 莊 公 惑 於 嬖 妾, 則 生 育 障 礙 的 可 能 性 便 大 大 降 低 所 以 其 中 必 有 其 它 因 素, 以 致 於 無 子, 非 如 詩 序 之 說, 以 惑 於 嬖 妾 而 不 相 親, 因 而 無 子 然 即 便 莊 姜 無 清 王 先 謙 撰 : 詩 三 家 義 集 疏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73 年 ), 頁 101 漢 焦 延 壽 ( 字 贛, 生 卒 年 不 詳 ) 撰 : 焦 氏 易 林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70 年 ), 頁 106
8 8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子 乃 生 育 問 題, 也 不 等 同 莊 姜 與 衛 莊 公 的 夫 妻 關 係 良 好, 這 才 是 最 值 得 我 們 注 意 之 處 唯 近 人 李 辰 冬 ( ) 則 以 為 莊 公 莊 姜 夫 婦 甚 篤, 其 碩 人 篇 寫 作 年 代 考 云 : 衛 世 家 講 得 很 明 白, 就 是 好 而 無 子, 又 取 陳 女 為 夫 人, 好 字 作 和 美 解 就 是 莊 公 與 莊 姜 非 常 和 美, 可 惜 莊 姜 不 生 ; 然 莊 公 即 位 後 承 繼 人 發 生 問 題, 不 能 不 再 娶 陳 女, 所 以 衛 世 家 又 說 : 生 子 早 死, 陳 女 女 弟 亦 幸 於 莊 公, 而 生 子 完, 母 死, 莊 公 令 夫 人 齊 女 子 之, 立 為 太 子, 這 不 是 為 承 繼 人 問 題 而 再 娶 的 明 證 麼? 20 李 氏 認 為 衛 莊 公 與 莊 姜 之 感 情 良 好, 再 娶 實 是 肇 因 於 繼 承 的 問 題 然 其 說 其 可 商 榷, 蓋 立 太 子 之 說 乃 見 之 於 史 記, 左 傳 僅 載 生 桓 公, 莊 姜 以 為 己 子 杜 預 注 曰 : 雖 為 莊 姜 子, 然 大 子 之 位 未 定 21 且 左 傳 下 續 載 石 碏 之 言 : 石 碏 諫 曰 : 臣 聞 愛 子, 教 之 以 義 方, 弗 納 於 邪 驕 奢 淫 泆, 所 自 邪 也 四 者 之 來, 寵 祿 過 也 將 立 州 吁, 乃 定 之 矣 ; 若 猶 未 也, 階 之 為 禍 22 孔 穎 達 正 義 曰 : 石 碏 言 : 將 立 州 吁, 乃 定 之 矣 請 定 州 吁, 明 大 子 之 位 未 定, 衛 世 家 立 完 為 大 子, 非 也 李 辰 冬 撰 : 詩 經 研 究 ( 臺 北 : 水 牛 出 版 社,1982 年 ), 頁 175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53 同 前 註, 頁 同 前 註, 頁 53
9 衛 莊 姜 論 9 是 以 知 史 記 之 說 有 誤, 莊 公 娶 陳 女 後 並 沒 有 立 太 子 之 動 作 且 真 正 得 寵 於 莊 公 的, 也 不 是 莊 姜 以 為 己 子 的 公 子 完 ( 桓 公 ), 而 是 嬖 人 之 子 州 吁 兩 相 對 照, 則 李 氏 之 說 便 難 成 立 且 衛 世 家 之 好 而 無 子 顯 是 從 左 傳 之 美 而 無 子 來, 李 氏 之 說 解, 不 免 臆 測 24 本 人 以 為 : 莊 姜 與 衛 莊 公 之 關 係 並 不 和 諧, 甚 且 十 分 緊 張 此 事 頗 為 可 異, 學 者 多 不 察, 然 而 事 證 俱 在 蓋 男 人 向 來 惑 於 美 色, 欲 親 近 獨 佔, 將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何 以 衛 莊 公 反 其 道 而 行? 據 詩 經 碩 人 和 左 傳 中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的 記 載, 可 知 莊 姜 容 貌 之 美, 已 是 定 論 據 左 傳 之 相 關 記 載, 可 知 美 女 不 但 令 時 人 欲 親 近, 更 多 的 是 不 擇 手 段 強 取 之, 如 : 宋 華 督 見 孔 父 之 妻 于 路, 目 逆 而 送 之, 曰 : 美 而 艷 ( 桓 公 元 年 ) 25 二 年 春, 宋 督 攻 孔 氏, 殺 孔 父 而 取 其 妻 ( 桓 公 二 年 ) 26 而 其 中 最 令 當 時 男 士 們 瘋 狂 的 美 女, 當 屬 已 見 上 引 的 陳 國 夏 姬 : 楚 之 討 陳 夏 氏 也, 莊 王 欲 納 夏 姬 申 公 巫 臣 曰 : 不 可 君 召 諸 侯, 以 討 罪 也 ; 今 納 夏 姬, 貪 其 色 也 巫 臣 曰 : 是 不 祥 人 也! 是 夭 子 蠻, 殺 御 叔, 弒 靈 便, 戮 夏 南, 出 孔 儀, 喪 國 國, 何 不 祥 如 是? 人 生 實 難, 其 有 不 獲 死 乎? 天 下 多 美 婦 人, 何 必 是? ( 成 公 二 年 ) 申 公 巫 臣 把 夏 姬 講 得 如 此 不 堪, 簡 直 就 是 天 字 第 一 號 的 禍 水, 常 人 少 惹 為 妙 話 雖 如 此, 申 公 巫 臣 固 然 能 冷 靜 地 為 他 人 分 析 美 女 之 禍, 但 是 他 本 身 是 否 言 行 一 致 呢? 由 於 事 情 太 過 複 雜, 內 容 太 多, 為 了 不 偏 離 本 文 主 題, 無 法 盡 述, 只 好 約 略 成 公 二 年 傳 文 而 言 之 : 申 公 巫 臣 想 辦 法 娶 了 這 位 美 女 為 了 娶 美 女, 申 公 巫 臣 盡 室 而 行, 盡 賣 家 當, 一 去 不 復 反, 以 示 決 心 結 果 在 半 路 遇 到 熟 人, 被 熟 人 發 現 夫 子 有 三 軍 之 懼, 而 又 有 桑 中 之 喜, 宜 將 竊 妻 以 逃 者 也 經 過 種 種 波 折, 李 氏 之 說 頗 為 取 巧, 而 其 說 則 來 自 鄭 玄 釋 君 子 好 逑 之 好, 以 為 乃 和 好 嬪 妃 之 謂 然 鄭 說 實 誤, 說 見 本 人 論 君 子 好 逑, 收 入 晉 國 伯 業 研 究 ( 臺 北 : 學 生 書 局,2004 年 ), 頁 同 前 註, 頁 89 同 前 註, 頁 90
10 10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申 公 巫 臣 終 於 如 願 以 償, 娶 得 美 人 歸 所 以 夏 姬 這 位 美 女 真 值 得 大 書 特 書, 試 看 多 少 男 士 為 了 她 傾 家 蕩 產, 身 首 離 異, 亦 在 所 不 惜 在 左 傳 裡 所 有 的 美 女 之 中, 是 最 傑 出 的 一 位, 當 為 之 立 碑 立 傳 才 是 其 它 的 案 例 還 有 : 齊 棠 公 之 妻, 東 郭 偃 之 姊 也 東 郭 偃 臣 崔 武 子 棠 公 死, 偃 御 武 子 以 弔 焉 見 棠 姜 而 美 之, 使 偃 取 之 ( 襄 公 二 十 五 年 ) 27 美 女 既 具 備 這 樣 的 條 件, 為 人 所 寵 幸 也 是 極 為 自 然 的 事 又 如 驪 姬 得 到 晉 獻 公 的 寵 愛, 也 是 美 人 受 寵 的 典 型 例 證 驪 姬 之 美, 據 莊 子 齊 物 論 曰 : 毛 嬙 麗 姬, 人 之 所 美 也 魚 見 之 深 入, 鳥 見 之 高 飛, 麋 鹿 見 之 決 驟 28 此 即 所 謂 沉 魚 落 雁 一 語 之 事 典 也 既 然 美 女 向 來 大 受 寵 愛, 色 美 之 莊 姜 嫁 給 衛 莊 公 之 後, 應 當 是 非 常 受 到 衛 莊 公 的 寵 愛 才 是, 但 事 實 似 乎 並 不 如 此, 左 傳 隱 公 三 年 之 記 載 : 公 子 州 吁, 嬖 人 之 子 也 有 寵 而 好 兵, 公 弗 禁 莊 姜 惡 之 29 傳 文 特 言 莊 姜 惡 之, 與 前 之 有 寵 好 兵 公 弗 禁 形 成 強 烈 對 比 莊 姜 若 與 衛 莊 公 關 係 良 好, 莊 公 何 有 好 莊 姜 之 所 惡 的 理 由? 韓 非 子 備 內 曰 : 夫 妻 者, 非 有 骨 肉 之 恩 也, 愛 則 親, 不 愛 則 疏 語 曰 : 其 母 好 者 其 子 抱 然 則 其 為 之 反 也, 其 母 惡 者 其 子 釋 30 莊 姜 無 子, 雖 以 桓 公 為 己 子, 然 莊 公 所 寵 乃 州 吁 若 照 上 引 韓 非 (?-B.C.233) 其 母 好 者 其 子 抱, 其 母 惡 者 其 子 釋 之 說 法, 理 論 上 衛 莊 公 便 應 常 抱 莊 姜 之 子 才 是 而 衛 莊 公 不 然, 卻 常 抱 莊 姜 所 惡 的 嬖 人 之 子 州 吁, 顯 然 莊 姜 的 姜 色 並 未 能 發 揮 出 同 前 註, 頁 617 清 郭 慶 藩 ( 字 孟 純, ) 撰 : 莊 子 集 釋 ( 臺 北 : 頂 淵 文 化,1991 年 ), 頁 93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53 陳 奇 猷 (1917-) 撰 : 韓 非 子 集 釋 ( 高 雄 : 復 文 圖 書 出 版 社,1991 年 ), 頁 289
11 衛 莊 姜 論 11 如 韓 非 所 言 的 效 用, 如 是 也 就 意 味 著 衛 莊 公 與 莊 姜 的 夫 妻 關 係 並 不 好 至 於 為 何 夫 妻 不 和, 或 真 如 劉 向 列 女 傳 所 言 莊 姜 之 有 淫 佚 之 心, 或 有 其 他 原 因, 於 史 無 載, 亦 無 從 得 知 若 單 就 莊 姜 對 州 吁 的 態 度 言, 則 詩 序 的 說 法 或 可 供 參 考, 於 綠 衣 曰 : 衛 莊 姜 傷 己 也, 妾 上 僭, 夫 人 失 位 而 作 是 詩 也 31 鄭 玄 曰 : 莊 姜, 莊 公 夫 人, 齊 女, 姓 姜 氏 妾 上 僭 者, 謂 公 子 州 吁 之 母, 母 嬖 而 州 吁 驕 32 詩 序 於 日 月 曰 : 衛 莊 姜 傷 己 也, 遭 州 吁 之 難, 傷 己 不 見 答 於 先 君, 以 至 困 窮 之 詩 也 33 於 終 風 曰 : 衛 莊 姜 傷 己 也, 遭 州 吁 之 暴, 見 侮 慢 而 不 能 正 也 34 今 且 不 論 諸 詩 篇 是 否 為 莊 姜 作, 詩 序 的 說 法 皆 共 同 指 向 州 吁 可 以 確 定 的 是, 州 吁 有 寵 而 好 兵 的 事 實, 已 經 危 及 莊 姜 的 地 位 一 旦 州 吁 繼 位, 莊 姜 在 衛 國 的 影 響 力 必 然 大 失, 故 左 傳 言 莊 姜 惡 之 但 莊 姜 是 否 真 如 詩 序 所 形 容 這 般 柔 弱, 毫 無 抵 抗 力 地 逆 來 順 受, 我 們 還 得 再 加 探 究 ( 二 ) 莊 姜 之 身 份 在 做 進 一 步 探 究 之 前, 當 先 明 莊 姜 在 衛 國 之 身 份 及 地 位 除 了 上 引 左 傳 漢 毛 亨 傳 漢 鄭 玄 箋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毛 詩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75 同 前 註 同 前 註, 頁 78 同 前 註, 頁 79
12 12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曾 記 載 了 莊 姜 的 高 貴 身 分, 為 衛 莊 公 夫 人 以 外, 史 記 衛 世 家 亦 載 : 莊 公 五 年, 取 齊 女 為 夫 人, 好 而 無 子 又 取 陳 女 為 夫 人, 生 子, 蚤 死 陳 女 女 弟 亦 幸 於 莊 公, 而 生 子 完 35 其 娶 妻 順 序 與 左 傳 所 載 略 同 唯 太 史 公 明 說 莊 姜 及 厲 媯 戴 媯 皆 為 夫 人 楊 伯 峻 ( ) 春 秋 左 傳 注 曰 : 諸 侯 是 否 應 當 再 娶, 三 禮 無 文 可 徵 公 羊 傳 謂 諸 侯 不 再 娶, 白 虎 通 亦 主 是 言, 以 左 傳 考 之, 不 合 史 實 36 可 知 夫 人 並 非 只 能 有 一 位, 如 左 傳. 僖 公 十 七 年 載 : 齊 侯 之 夫 人 三, 王 姬 徐 嬴 蔡 姬, 皆 無 子 齊 侯 好 內, 多 內 寵, 內 嬖 如 夫 人 者 六 人 37 齊 桓 公 不 但 有 三 夫 人, 如 夫 人 者 亦 有 六 人 大 陸 學 者 蘇 冰 (1956-) 云 : 周 代 宗 法 家 族 制 度, 實 由 殷 商 漸 變 而 來, 仍 行 事 實 上 的 一 夫 多 妻 制, 但 為 繼 嗣 無 爭, 一 妻 為 正, 其 餘 為 副, 嫡 妻 之 子 承 嗣 然 而, 男 權 發 達 之 後, 一 男 擁 有 諸 妻 不 是 困 難 的 事, 諸 妻 之 間 也 不 一 定 非 得 細 分 正 副 嫡 庶 38 是 以 知 夫 人 之 間 並 無 絕 對 的 地 位 之 分 至 於 戴 媯 的 身 份, 對 比 左 傳 隱 公 元 年 : 繼 室 以 聲 子 一 句 杜 預 之 注 曰 : 聲, 謚 也 蓋 孟 子 之 姪 娣 也 諸 侯 始 娶, 則 同 姓 之 國 以 姪 娣 媵 元 妃 死, 漢 司 馬 遷 ( 字 子 長, B.C.) 撰 : 史 記 (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2002 年 ), 頁 1592 楊 伯 峻 撰 : 春 秋 左 傳 注 ( 高 雄 : 復 文 圖 書 出 版 社,1991 年 ), 頁 31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237 蘇 冰 魏 林 (1953-) 撰 : 中 國 婚 姻 史 (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1994 年 ), 頁 39
13 衛 莊 姜 論 13 則 次 妃 攝 治 內 事 39 孔 疏 曰 : 釋 言 云 : 媵, 送 也 言 妾 送 適 行, 故 夫 人 姪 娣 亦 稱 媵 也 40 公 羊 傳 莊 公 十 九 年 曰 : 媵 者 何? 諸 侯 娶 一 國, 則 二 國 往 媵 之, 以 姪 娣 從 姪 者 何? 兄 之 子 也, 娣 者 何? 弟 也 41 據 此, 則 戴 媯 的 身 份 當 為 媵 妾, 其 地 位 介 於 夫 人 及 一 般 的 妾 之 間, 較 嬖 人 之 流, 身 分 似 為 高 貴 然 身 為 夫 人 之 厲 媯 既 死, 而 戴 媯 可 為 繼 室, 則 是 繼 為 夫 人 矣, 一 如 惠 公 元 妃 孟 子, 孟 子 卒, 繼 室 以 聲 子, 傳 云 繼 室, 其 身 份 實 與 夫 人 無 異 若 非 繼 室 之 身 分 實 比 照 夫 人, 為 國 小 君, 否 則 何 必 如 此 大 費 周 章 的 記 載 相 較 於 莊 姜 厲 媯 戴 媯 三 人, 州 吁 之 母 的 身 份 甚 低 左 傳 言 州 吁 為 嬖 人 之 子, 嬖 乃 相 對 於 嫡 而 發, 明 非 正 也 史 記 衛 世 家 載 : 莊 公 有 寵 妾, 生 子 州 吁 42 直 以 妾 言 之, 則 知 其 身 份 不 如 莊 姜 等 人 如 是, 在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州 吁 是 無 法 立 為 太 子 的, 蓋 公 羊 傳 隱 公 元 年 云 : 立 適 以 長 不 以 賢, 立 子 以 貴 不 以 長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29 同 前 註 漢 何 休 ( 字 邵 公, ) 注 唐 徐 彥 疏 : 春 秋 公 羊 傳 注 疏, 十 三 經 注 疏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 頁 97 漢 司 馬 遷 撰 : 史 記, 頁 1592 漢 何 休 注 唐 徐 彥 疏 : 春 秋 公 羊 傳 注 疏,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11
14 14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何 休 注 曰 : 適 謂 適 夫 人 之 子, 尊 無 與 敵, 故 以 齒 ; 子 謂 左 右 媵 及 姪 娣 之 子, 位 有 貴 賤, 又 防 其 同 時 而 生, 故 以 貴 也 禮 : 嫡 夫 人 無 子, 立 右 媵 ; 右 媵 無 子, 立 左 媵 ; 左 媵 無 子, 立 嫡 姪 娣 44 在 莊 姜 無 子 的 情 況 下, 當 立 者 為 厲 媯 之 子 孝 伯 或 戴 媯 之 子 完 若 州 吁 有 幸, 至 多 僅 能 為 第 三 順 位 然 這 畢 竟 只 是 原 則, 春 秋 時 繼 承 制 度 其 實 不 一 定 照 章 執 行, 諸 侯 是 否 遵 循 所 謂 舊 章, 仍 要 視 國 君 本 身 之 意 願, 說 詳 下 節 ( 三 ) 立 太 子 據 上 述, 州 吁 雖 有 寵 於 衛 莊 公, 而 衛 莊 公 卻 不 直 接 立 其 為 太 子, 或 可 能 囿 於 宗 法 制 度 然 問 題 在 於, 若 莊 公 無 意 以 州 吁 為 太 子, 何 以 對 於 州 吁 之 好 兵, 亦 弗 禁 之? 蓋 好 兵 即 擅 於 武 事, 鄭 之 公 叔 段 亦 以 武 聞 名, 好 兵 而 不 禁, 則 明 欲 其 為 繼 位 做 準 備 從 此 可 見, 衛 莊 公 非 是 不 願 立 州 吁, 而 是 迫 於 現 實, 不 能 立 的 成 分 較 大 此 中 的 關 鍵 當 繫 之 於 莊 姜, 左 傳 隱 公 三 年 載 : 衛 莊 公 娶 于 齊 東 宮 得 臣 之 妹, 曰 莊 姜, 美 而 無 子, 衛 人 所 為 賦 碩 人 也 又 娶 于 陳, 曰 厲 媯, 生 孝 伯, 早 死 其 娣 戴 媯, 生 桓 公, 莊 姜 以 為 己 子 公 子 州 吁, 嬖 人 之 子 也 有 寵 而 好 兵, 公 弗 禁 莊 姜 惡 之 45 史 記 衛 世 家 則 作 : 莊 公 五 年, 取 齊 女 為 夫 人, 好 而 無 子 又 取 陳 女 為 夫 人, 生 子, 蚤 死 陳 女 女 弟 亦 幸 於 莊 公, 而 生 子 完 完 母 死, 莊 公 令 夫 人 齊 女 子 之, 立 為 太 子 莊 公 有 寵 妾, 生 子 州 吁 十 八 年, 州 吁 長, 好 兵, 莊 公 使 將 石 碏 諫 莊 公 曰 : 庶 子 好 兵, 使 將, 亂 自 此 起 不 聽 二 十 三 年, 莊 公 卒, 太 子 完 同 前 註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53
15 衛 莊 姜 論 15 立, 是 為 桓 公 46 由 於 莊 姜 無 子, 這 對 於 她 在 衛 莊 公 死 後 是 否 仍 保 有 相 當 之 地 位 非 常 不 利, 所 以 她 以 戴 媯 之 子 為 己 子, 莊 姜 此 舉 雖 非 鮮 例, 然 實 有 其 深 意 若 就 史 記 的 記 載, 是 因 為 完 母 死, 而 由 莊 公 令 莊 姜 以 完 為 子, 看 似 合 理 然 此 與 左 傳 之 記 載 大 有 出 入, 且 不 甚 合 理 一 者, 厲 媯 亦 早 死, 何 不 在 當 時 就 以 其 子 孝 伯 為 莊 姜 之 子? 二 者, 左 傳 並 沒 有 提 到 完 母 死 這 件 事, 且 關 於 詩 經. 邶. 燕 燕 這 首 詩, 毛 詩 曰 : 衛 莊 姜 送 歸 妾 也 47 鄭 玄 曰 : 莊 公 薨, 完 立, 而 州 吁 殺 之 戴 媯 於 是 大 歸, 莊 姜 遠 送 之 于 野 48 若 據 此 說, 則 當 時 戴 媯 未 死 若 不 信 詩 序 之 說, 則 對 於 戴 媯 當 時 是 否 已 死, 亦 當 存 疑 三 者, 就 左 傳 的 記 載, 以 桓 公 為 莊 姜 子, 是 出 於 莊 姜 個 人 之 意 願, 與 莊 公 無 關, 且 更 無 立 太 子 之 事 事 情 的 關 鍵 便 在 此, 無 緣 無 故 何 以 莊 姜 突 然 要 收 戴 媯 之 子 為 己 子? 此 舉 動 可 以 引 發 出 的 合 理 推 論, 便 是 莊 姜 已 經 意 識 到 她 漸 不 受 重 視, 而 且 無 子 的 事 實 令 她 的 地 位 毫 無 保 障, 所 以 她 以 戴 媯 之 子 為 己 子 而 此 舉 的 最 終 目 的 顯 然 是 為 了 逼 莊 公 立 完 為 太 子, 從 左 傳 的 記 載 可 知 莊 公 並 未 因 此 順 服, 但 此 舉 亦 達 到 了 一 定 的 效 果, 日 人 竹 添 光 鴻 ( ) 左 氏 會 箋 便 於 此 則 記 載 下 曰 : 大 子 之 位 雖 未 定, 莊 姜 子 之, 便 見 當 立 49 此 說 可 謂 是 完 全 料 中 莊 姜 之 機 心 莊 公 雖 未 順 其 意 而 立 完, 然 以 莊 姜 夫 人 之 地 位, 漢 司 馬 遷 撰 : 史 記, 頁 1592 漢 毛 亨 傳 漢 鄭 玄 箋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毛 詩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77 同 前 註 日 竹 添 光 鴻 撰 : 左 氏 會 箋 第 一 ( 臺 北 : 廣 文 書 局,1963 年 ), 頁 47
16 16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日 後 莊 公 欲 立 其 他 妾 之 子 為 太 子, 便 會 有 所 顧 忌 因 為 莊 姜 不 再 無 子, 若 欲 立 太 子, 莊 姜 之 子 當 為 首 選 此 即 石 碏 對 莊 公 之 諫 言 所 特 別 提 醒 之 處, 左 傳 隱 公 三 年 : 石 碏 諫 曰 : 且 夫 賤 妨 貴, 少 陵 長, 遠 間 親, 新 間 舊, 小 加 大, 淫 破 義, 所 謂 六 逆 也 50 楊 伯 峻 注 曰 : 賤 妨 貴 : 此 以 地 位 也, 完 為 夫 人 娣 子, 貴 ; 州 吁 嬖 人 子, 賤 遠 間 親 : 此 以 親 疏 言, 完 親, 州 吁 疏 51 州 吁 後 來 之 出 現, 顯 然 印 證 了 莊 姜 事 先 做 好 防 範 之 用 處 故 州 吁 雖 然 有 寵 於 莊 公, 莊 公 亦 不 敢 輕 立 莊 姜 雖 然 有 恃 無 恐, 但 州 吁 之 見 寵 確 實 帶 給 她 不 小 的 壓 力, 莊 姜 惡 之 一 句 完 全 表 現 出 其 心 態, 加 上 詩 序 數 言 莊 姜 遭 州 吁 之 難, 強 調 莊 姜 之 處 境 及 顧 忌 此 時 石 碏 便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其 諫 衛 莊 公, 數 度 暗 示 莊 姜 之 子 完 才 是 太 子 的 人 選, 且 將 立 州 吁, 乃 定 之 矣 顯 是 以 退 為 進 之 辭, 竹 添 光 鴻 箋 曰 : 傳 云 : 乃 者, 急 之 辭 是 也 莊 姜 以 桓 為 己 子, 則 宜 立 者 在 桓 然 桓 名 義 未 定, 故 石 碏 為 寵 吁 則 立, 不 立 則 不 可 寵 之 言, 激 切 以 甚 之 石 碏 豈 肯 教 公 以 定 州 吁 哉! 52 石 碏 在 莊 姜 及 衛 莊 公 之 間 顯 是 選 擇 了 前 者, 在 己 身 利 益 的 前 題 之 下, 接 受 莊 姜 的 拉 攏 因 為 以 石 碏 在 衛 國 之 地 位, 莊 公 雖 弗 聽, 實 際 卻 已 察 覺 到 石 碏 的 暗 示 在 夫 人 莊 姜 及 卿 士 石 碏 的 雙 重 壓 力 之 下, 不 得 不 桓 公 立, 見 寵 的 吁 州 終 究 不 敵 莊 姜 的 佈 局 如 是, 詩 序 謂 莊 姜 遭 州 吁 之 難, 也 就 得 考 慮 是 否 為 公 正 之 辭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楊 伯 峻 撰 : 春 秋 左 傳 注, 頁 32 日 竹 添 光 鴻 撰 : 左 氏 會 箋 第 一, 頁 47
17 衛 莊 姜 論 17 了 事 實 上, 及 至 桓 公 立 這 個 階 段 為 止, 莊 姜 在 繼 承 人 的 爭 奪 戰 中, 是 勝 利 的 一 方 53 因 為 州 吁 除 了 見 寵 於 莊 公 外, 並 沒 有 得 到 其 他 便 宜 以 此 再 觀 詩 序 屢 言 莊 姜 遭 州 吁 之 暴, 恐 是 未 確, 實 際 遭 受 壓 迫 者, 州 吁 或 較 莊 姜 為 甚 四 齊 國 或 以 為 憑 莊 姜 之 力, 僅 以 夫 人 之 位, 如 何 能 左 右 衛 莊 公 之 決 定? 又 同 為 夫 人 之 厲 媯 戴 媯 何 不 亦 出 而 相 爭? 夫 人 不 能 決 定 繼 承 人 選, 國 君 才 是 最 後 的 決 定 者, 有 例 可 證, 今 舉 之 以 為 比 對, 左 傳. 隱 公 元 年 : 初, 鄭 武 公 娶 于 申, 曰 武 姜, 生 莊 公 及 共 叔 段 莊 公 寤 生, 驚 姜 氏, 故 名 曰 寤 生, 遂 惡 之 愛 共 叔 段, 欲 立 之 亟 請 於 武 公, 公 弗 許 54 無 論 武 姜 怎 麼 討 厭 鄭 莊 公, 亟 請 於 武 公, 欲 立 叔 段, 但 是 鄭 武 公 就 是 弗 許, 而 武 姜 亦 無 如 之 何 可 見 國 君 一 旦 心 意 已 決, 欲 立 某 子 繼 承, 旁 人 很 難 改 變 其 決 定, 就 連 枕 邊 人 都 不 行 當 然, 這 個 國 君 的 抗 壓 性 也 得 夠 高, 因 為 不 是 每 一 個 國 君 都 能 這 麼 堅 持 原 則, 立 場 如 一 既 然 如 此, 莊 姜 為 何 能 夠 主 宰 君 位 的 繼 承 呢? 她 在 衛 國 何 以 有 如 此 大 之 影 響 力 呢? 這 當 然 不 是 因 為 她 是 君 夫 人, 最 主 要 原 因 猶 在 於 : 她 是 齊 國 之 女 齊 國 於 當 時 之 勢 力 頗 大, 而 且 又 有 鄭 莊 公 之 同 盟, 成 為 唯 一 能 與 周 天 子 抗 衡 的 強 權 相 較 之 下, 衛 國 國 力 遠 不 及 齊, 是 以 處 處 受 制 前 文 雖 言 夫 人 之 間 並 無 絕 對 的 高 下 地 位, 但 是 一 旦 加 上 娘 家 的 因 素, 齊 人 女 子 往 往 後 來 居 上, 成 為 夫 人 中 的 首 位 而 衛 莊 公 與 莊 姜 不 合, 前 已 論 述, 但 衛 莊 公 何 以 不 敢 明 與 莊 姜 翻 臉, 原 因 便 是 對 齊 國 勢 力 之 顧 忌 觀 左 傳 桓 公 六 年 之 記 載 : 公 之 未 昏 於 齊 也, 齊 侯 欲 以 文 姜 妻 鄭 大 子 忽 大 子 忽 辭 人 問 其 故 大 子 大 陸 學 者 譚 德 興 認 為 : 衛 桓 公 能 夠 繼 位, 完 全 是 因 為 莊 姜 而 對 於 州 吁, 莊 姜 惡 之, 則 宮 廷 權 力 的 鬥 爭 實 早 已 開 始 衛 莊 公 活 著 時, 莊 姜 取 得 了 鬥 爭 勝 利 莊 公 死 後, 莊 姜 失 去 了 保 護 傘 按 : 其 推 論 與 本 文 相 類, 然 其 認 為 莊 姜 乃 靠 莊 公 之 幫 助 方 能 勝 出, 則 與 本 文 立 場 完 全 相 反 莊 姜 之 能 勝 利, 實 是 因 為 她 成 功 地 克 制 了 衛 莊 公, 否 則 繼 位 者 便 不 是 完, 而 是 見 寵 的 州 吁 了 參 見 氏 撰 : 詩 經 人 物 新 論 論 莊 姜, 頁 38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35
18 18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曰 : 人 各 有 耦, 齊 大, 非 吾 耦 也 詩 云 : 自 求 多 福 在 我 而 已, 大 國 何 為? 君 子 曰 : 善 自 為 謀 55 從 這 條 記 載 可 知 齊 國 於 當 時 勢 力 之 大, 56 但 鄭 大 子 忽 之 所 以 拒 絕, 除 了 文 姜 淫 亂 之 外, 恐 怕 就 是 顧 慮 到 日 後 齊 國 藉 文 姜 對 鄭 國 內 部 之 干 涉 屆 時, 對 外 得 罪 於 齊, 對 內 有 夫 人 掣 肘, 兩 面 為 難 故 鄭 大 子 忽 寧 可 失 齊 之 援, 也 不 願 娶 齊 之 女 57 從 這 一 點 來 看 衛 國, 當 更 能 瞭 解 衛 莊 公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衛 莊 公 屬 意 的 人 選 實 是 好 兵 之 州 吁, 但 最 後 即 位 的 卻 是 公 子 完, 而 日 後 州 吁 之 亂 的 主 因 亦 正 在 於 此 其 實 強 者 干 涉 弱 國 繼 承 之 事, 可 謂 層 出 不 窮, 這 或 許 是 弱 小 國 家 的 宿 命 吧 例 如 周 宣 王 對 魯 國 繼 承 人 選 的 介 入, 就 是 一 個 著 例, 國 語 周 語 上 載 : 魯 武 公 以 括 與 戲 見 王, 王 立 戲 ( 筆 者 按 : 戲 乃 括 之 弟, 不 當 立 ) 王 卒 立 之, 魯 侯 歸 而 卒, 及 魯 人 殺 懿 公 ( 筆 者 按 : 懿 公 即 戲 ), 而 立 伯 御 三 十 二 年 春, 宣 王 伐 魯, 立 孝 公 ( 筆 者 按 : 懿 公 之 弟 也 ) 58 宣 王 不 但 以 其 勢 力 介 入, 後 魯 伯 御 不 順 其 意, 殺 懿 公 自 立, 宣 王 更 出 兵 伐 之 再 如 秦 穆 公 前 後 助 晉 惠 公 晉 文 公 即 位, 藉 以 從 中 取 得 好 處, 皆 為 其 例 對 照 之 下, 同 前 註, 頁 112 齊 國 之 崛 起, 與 鄭 莊 公 密 不 可 分, 詳 見 本 人 撰 : 論 以 一 軍 為 晉 侯 下, 收 入 晉 國 伯 業 研 究, 頁 , 以 及 再 論 鄭 莊 公 補 左 傳 微, 文 與 哲 第 9 期 (2006 年 12 月 ), 頁 按 : 章 太 炎 ( 炳 麟, ) 認 為 鄭 大 子 忽 不 當 拒 絕 婚 事 以 失 齊 援, 其 春 秋 左 傳 讀 曰 : 桓 六 年 : 善 自 為 謀 案 : 若 因 太 子 言 自 求 多 福, 在 我 而 已, 故 為 此 言 美 之, 則 棄 援 無 可 美 預 謂 獨 絜 其 身, 謀 不 及 國, 又 與 因 太 子 之 言 而 為 言 之 意 不 合 案 : 善 借 為 嫸 忽 拒 齊 意, 故 曰 偏 忮 欲 以 我 致 福 而 不 恃 大 援, 故 曰 自 為 謀 嫸, 與 自 為 謀 相 因, 嫸 自 為 謀, 誼 與 剛 愎 自 用 同 文 法, 與 強 不 可 使 忍 弗 能 與 等 同, 蓋 忽 引 詩 而 言 在 我, 君 子 謂 其 言 誠 是 也 而 身 無 致 福 之 才, 則 徒 有 其 言, 而 不 能 如 其 言 之 實, 是 嫸 自 為 謀 而 已 矣 君 子 探 其 不 欲 昏 齊 之 意, 而 責 其 坐 失 大 援, 故 以 嫸 自 為 謀 為 刺, 乃 括 前 後 二 次 辭 昏 言 之, 非 專 指 辭 取 文 姜 也 參 見 氏 撰 : 春 秋 左 傳 讀 ( 臺 北 : 學 海 出 版 社,1984 年 ), 頁 三 國 韋 昭 ( 字 弘 嗣, ) 註 : 國 語 (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74 年 ), 頁 史 記 魯 世 家 略 同
19 衛 莊 姜 論 19 齊 國 藉 嫁 出 去 之 女 子 對 各 國 產 生 影 響 力, 或 介 入 各 國 君 位 繼 承 之 事, 便 不 足 為 奇 齊 人 介 入 衛 國 繼 承 之 事, 衛 莊 公 之 遭 遇 甚 且 僅 為 開 始 而 已, 左 傳 桓 公 十 六 年 : 初, 衛 宣 公 烝 於 夷 姜, 生 急 子, 屬 諸 右 公 子 為 之 娶 於 齊, 而 美, 公 取 之 生 壽 及 朔 屬 壽 於 左 公 子 夷 姜 縊 宣 姜 與 公 子 朔 構 急 子 公 使 諸 齊 使 盜 待 諸 莘, 將 殺 之 壽 子 告 之, 使 行 不 可, 曰 : 棄 父 之 命, 惡 用 子 矣? 有 無 父 之 國 則 可 也 及 行, 飲 以 酒 壽 子 載 其 旌 以 先, 盜 殺 之 急 子 至, 曰 : 我 之 求 也, 此 何 罪? 請 殺 我 乎! 又 殺 之 二 公 子 故 怨 惠 公 十 一 月, 左 公 子 洩 右 公 子 職 立 公 子 黔 牟 惠 公 奔 齊 59 宣 姜 靠 其 美 貌 得 寵 於 衛 宣 公, 再 運 用 其 優 勢 除 去 急 子, 而 立 其 子 公 子 朔, 遂 造 成 衛 國 之 亂, 此 與 衛 莊 公 之 事 相 類, 皆 衛 受 齊 偪 迫 之 例 其 它 受 齊 人 迫 害 的 例 子, 還 有 可 憐 的 魯 桓 公, 左 傳 桓 公 十 八 年 之 記 載 : 公 會 齊 侯 于 濼, 遂 及 文 姜 如 齊 齊 侯 通 焉 公 謫 之 以 告 夏 四 月 丙 子, 享 公 使 公 子 彭 生 乘 公, 公 薨 于 車 60 此 事 史 記 齊 世 家 亦 有 記 載 : 四 年, 魯 桓 公 與 夫 人 如 齊 齊 襄 公 故 嘗 私 通 魯 夫 人 魯 夫 人 者, 襄 公 女 弟 也, 自 釐 公 時 嫁 為 魯 桓 公 婦, 及 桓 公 來 而 襄 公 復 通 焉 魯 桓 公 知 之, 怒 夫 人, 夫 人 以 告 齊 襄 公 齊 襄 公 與 魯 君 飲, 醉 之, 使 力 士 彭 生 抱 上 魯 君 車, 因 拉 殺 魯 桓 公, 桓 公 下 車 則 死 矣 魯 人 以 為 讓, 而 齊 襄 公 殺 彭 生 以 謝 魯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128 顧 棟 高 不 信 左 傳, 以 為 此 乃 萬 萬 必 無 之 事 ( 春 秋 大 事 表 衛 夷 姜 晉 齊 姜 辨, 頁 ) 顧 氏 以 為 : 莊 姜 嚴 正, 惡 州 吁 之 好 兵, 豈 反 不 惡 宣 公 之 淫 亂? 而 石 碏 老 臣 謀 國, 手 定 州 吁 之 難, 創 深 痛 鉅, 豈 有 迎 穢 亦 彰 聞 之 公 子, 而 奉 以 為 君? ( 同 上 ) 按 : 顧 氏 之 說 不 足 信, 宣 公 縱 淫 亂, 而 齊 女 仍 操 控 衛 國 政 局, 莊 姜 自 有 主 意, 何 必 定 反 宣 公? 至 於 顧 氏 論 石 碏 以 為 千 古 一 人,( 同 上, 頁 ) 此 說 尤 為 迂 腐, 說 見 本 人 論 石 碏, 文 與 哲 第 5 期 (2004 年 12 月 ), 頁 同 前 註, 頁 130
20 20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61 此 例 則 是 因 文 姜 之 淫 亂, 而 始 魯 君 致 死, 雖 不 同 於 莊 姜 宣 姜 之 汲 汲 營 營 於 繼 承 之 事, 然 對 於 魯 國 來 講, 亦 是 無 妄 之 災 又 如 左 傳 莊 公 二 十 八 年 所 載 : 晉 獻 公 娶 於 賈, 無 子 烝 於 齊 姜, 生 秦 穆 夫 人 及 大 子 申 生 62 此 亦 是 因 齊 姜 之 淫 亂 而 導 致 的 繼 承 問 題, 因 為 晉 獻 公 之 烝 於 齊 姜, 使 得 太 子 申 生 之 身 份 地 位 不 明, 不 知 其 為 獻 公 之 子 或 獻 公 之 兄 弟, 而 後 復 演 成 驪 姬 之 亂 63 綜 觀 上 引 諸 例, 可 知 春 秋 初 由 齊 國 嫁 出 去 之 女 子, 每 以 美 貌 聞 名, 且 多 淫 行 之 事, 不 論 見 寵 於 否, 皆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該 國 之 發 展 及 繼 承 問 題, 其 結 果 多 半 引 起 爭 亂 當 然, 在 美 人 計 的 運 用 上, 齊 國 可 謂 相 當 成 功, 此 對 於 齊 國 在 當 時 保 有 強 權 地 位 亦 有 一 定 的 助 益 再 回 到 衛 國 之 事, 左 傳 隱 公 四 年 載 : 四 年 春, 衛 州 吁 弒 桓 公 而 立 64 桓 公 至 是 為 州 吁 所 殺, 但 此 時, 石 碏 又 復 挺 身 而 出, 定 計 以 殺 州 吁, 左 傳 隱 公 四 年 載 : 州 吁 未 能 和 其 民, 厚 問 定 君 於 石 子 石 子 曰 : 王 覲 為 可 曰 : 何 以 得 覲? 曰 : 陳 桓 公 方 有 寵 於 王 陳 衛 方 睦, 若 朝 陳 使 請, 入 可 得 也 厚 從 州 吁 如 陳 石 碏 使 告 于 陳 曰 : 衛 國 褊 小, 老 夫 耄 矣, 無 能 為 也 此 二 人 者, 實 弒 寡 君, 敢 即 圖 之 陳 人 執 之, 而 請 涖 于 衛 九 月, 衛 人 使 右 宰 醜 涖 殺 州 吁 于 濮 石 碏 使 其 宰 獳 羊 肩 涖 殺 石 厚 于 陳 漢 司 馬 遷 撰 : 史 記, 頁 1483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177 關 於 申 生 之 問 題, 詳 參 本 人 撰 : 未 竟 其 志 的 伯 者 論 晉 獻 公, 收 入 晉 國 伯 業 研 究, 頁 再 論 晉 獻 公, 收 入 第 四 屆 中 國 經 學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臺 北 : 洪 葉 文 化,2006 年 ), 頁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頁 56 同 前 註, 頁 57
21 衛 莊 姜 論 21 此 事 雖 為 石 碏 一 人 所 策 劃, 但 莊 姜 的 存 在 實 為 說 動 陳 國 相 助 之 關 鍵 因 素 之 一 這 只 要 注 意 到 莊 姜 與 戴 媯 及 桓 公 之 間 的 關 係 便 可 明 白, 假 使 詩 序 之 說 為 確, 則 燕 燕 一 詩 便 為 莊 姜 送 戴 媯 歸 陳 之 作, 據 此 便 可 見 莊 姜 與 戴 媯 之 關 係 甚 佳, 桓 公 又 同 為 二 人 之 子, 石 碏 只 要 利 用 此 關 係 以 說, 且 陳 衛 方 睦, 要 陳 人 出 力, 何 難 之 有? 又 假 使 戴 媯 一 如 史 記 所 說 為 早 死, 則 姜 莊 之 以 其 子 為 己 子, 甚 而 助 其 繼 承 衛 國 國 君 之 位 同 樣 地, 石 碏 以 此 為 由, 桓 公 母 黨 所 在 之 陳 國 又 豈 會 坐 視? 由 是 可 知, 州 吁 之 死, 不 論 莊 姜 是 否 直 接 參 與, 必 然 都 發 揮 一 定 的 效 用 而 莊 姜 在 衛 國 之 所 以 極 具 影 響 力, 實 非 靠 衛 莊 公 之 寵 幸, 反 倒 是 藉 齊 國 之 勢 力 在 背 後 支 撐, 方 得 與 莊 公 分 庭 抗 禮 五 結 語 歷 來 對 莊 姜 之 評 價, 往 往 受 詩 序 之 說 所 影 響, 認 為 其 人 美 而 有 賢 德, 本 人 以 為 不 然 不 論 莊 姜 是 因 何 故 而 無 子, 她 終 能 借 立 戴 媯 之 子 為 己 子, 成 功 地 牽 制 衛 莊 公, 使 莊 公 不 敢 輕 立 她 所 惡 的 州 吁 為 太 子, 進 而 達 到 鞏 固 自 己 地 位 之 目 的 外 有 齊 國 勢 力 的 支 撐, 對 內 拉 攏 權 臣 石 碏, 內 外 交 相 逼 迫 之 下, 終 使 衛 莊 公 傳 位 于 完, 而 非 其 所 寵 愛 之 州 吁 其 後 州 吁 雖 殺 桓 公 而 自 立, 石 碏 猶 能 利 用 莊 姜 與 桓 公 之 關 係, 取 得 陳 國 支 持, 殺 掉 州 吁 對 於 莊 姜 來 說, 也 可 算 是 報 了 一 箭 之 仇 衛 國 州 吁 之 亂, 莊 公 的 態 度 雖 是 導 致 整 起 事 件 之 關 鍵, 然 莊 姜 於 其 中 的 作 為, 亦 足 左 右 其 結 果 當 我 們 討 論 衛 莊 公 衛 桓 公 州 吁 三 者 於 君 位 繼 承 的 問 題 時, 向 來 並 未 重 視 衛 莊 姜 在 其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而 今 看 來, 這 位 女 子 的 能 耐, 值 得 學 者 重 視 如 是, 就 莊 姜 而 言, 雖 其 歷 來 之 形 象 為 有 賢 德 之 美 女, 但 也 有 認 為 她 是 有 冶 容 之 行, 淫 佚 之 心 的 負 面 形 象 二 說 是 非 所 在, 若 參 酌 本 文 相 關 的 討 論, 學 者 或 許 將 會 得 到 不 同 的 見 解, 是 所 盼 焉
22 22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引 用 文 獻 一 專 書 中 國 婚 姻 史, 蘇 冰 魏 林 撰, 臺 北 : 文 津 出 版 社,1994 年 毛 詩 正 義, 漢 毛 亨 傳 漢 鄭 玄 箋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古 列 女 傳, 漢 劉 向 編 撰, 景 印 文 淵 閣 四 庫 全 書 第 448 冊,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85 年 史 記, 漢 司 馬 遷 撰,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2002 年 左 氏 會 箋, 日 竹 添 光 鴻 撰, 臺 北 : 廣 文 書 局,1963 年 春 秋 大 事 表, 清 顧 棟 高 撰, 臺 北 : 廣 學 社 印 書 館,1975 年 春 秋 公 羊 傳 注 疏, 漢 何 休 注 唐. 徐 彥 疏, 十 三 經 注 疏,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春 秋 左 傳 正 義, 晉 杜 預 集 解 唐 孔 穎 達 正 義, 十 三 經 注 疏,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2001 年, 據 清 嘉 慶 二 十 年 江 西 南 昌 府 學 版 影 印 春 秋 左 傳 注, 楊 伯 峻 撰, 高 雄 : 復 文 圖 書 出 版 社,1991 年 春 秋 左 傳 讀, 章 炳 麟 撰, 臺 北 : 學 海 出 版 社,1984 年 晉 國 伯 業 研 究, 劉 文 強 撰, 臺 北 : 學 生 書 局,2004 年 國 語, 三 國 韋 昭 註,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74 年 莊 子 集 釋, 清 郭 慶 藩 撰, 臺 北 : 頂 淵 文 化,1991 年 焦 氏 易 林, 漢 焦 延 壽 撰, 臺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1970 年 詩 三 家 義 集 疏, 清 王 先 謙 撰,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73 年 詩 毛 氏 傳 疏, 清 陳 奐 撰, 臺 北 : 學 生 書 局,1986 年 詩 經 研 究, 李 辰 冬 撰, 臺 北 : 水 牛 出 版 社,1982 年 詩 經 講 義 稿, 傅 斯 年 撰,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4 年 漢 書, 漢 班 固 撰,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97 年 韓 非 子 集 釋, 陳 奇 猷 撰, 高 雄 : 復 文 圖 書 出 版 社,1991 年
23 衛 莊 姜 論 23 二 期 刊 論 文 詩 經 人 物 新 論 論 莊 姜, 譚 德 興 撰, 畢 節 師 範 高 等 專 科 學 校 學 報 第 21 卷 第 4 期 (2003 年 12 月 ), 頁 再 論 鄭 莊 公 補 左 傳 微, 劉 文 強 撰, 文 與 哲 第 9 期 (2006 年 12 月 ), 頁 論 石 碏, 劉 文 強 撰, 文 與 哲 第 5 期 (2004 年 12 月 ), 頁 35-56
24 24 文 與 哲. 第 十 一 期 On Wei Chuang-chiang Liu, Wen-ch iang [Abstract] Tso-chuan records the life of Wei Chuang-chiang by saying that she is a beauty but with no son, so the people of Wei compose the poem Shou-jen.. The poem is intended to show their sympathy. The preface of Shih-ching says that Chunag-chiang is beautiful and virtuous, while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narrates that she is depraved and lecherous. All these records have their resource. This article will delve into the issue from two different respects: one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ei-chuang and her husband, the other is the influence of the state of Ch s power. Keywords: the Duke of Wei-chuang, Chuang-chiang, the biographies of exceptional women, the preface of Shih-chiang, Mao-shih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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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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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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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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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 表 目 錄 一 父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2 二 母 系 家 族 長 輩 稱 謂... 3 三 父 母 稱 謂... 3 四 家 族 同 輩 稱 謂... 3 五 夫 婦 及 子 女 稱 謂... 3 六 妻 外 家 家 族 稱 謂... 3 七 夫 家 家 族 稱 謂... 3 八 姻 親 家 族 稱 謂 因 結 婚 而 形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3 九 其 他 稱 謂...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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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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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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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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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答 曰 : 為 米 二 斗 一 升 五 分 升 之 三 術 曰 : 以 粟 求 米, 十 二 之, 二 十 五 而 一 臣 淳 風 等 謹 按 : 粺 米 之 率 二 十 有 四, 以 為 率 大 繁, 故 因 而 半 之, 故 半 所 求 之 率, 以 乘 所 有 之 數 所 求 之 率 既 減
九 章 算 術 西 漢 張 蒼 耿 壽 昌 編 定 魏 劉 徽 注 唐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郭 書 春 校 點 九 章 算 術 卷 第 二 魏 劉 徽 注 唐 朝 議 大 夫 行 太 史 令 上 輕 車 都 尉 李 淳 風 等 注 釋 粟 米 以 御 交 質 變 熒 易 粟 米 之 法 凡 此 諸 率 相 與 大 通, 其 特 相 求, 各 如 本 率 可 約 者 約 之, 別 術 然 也 粟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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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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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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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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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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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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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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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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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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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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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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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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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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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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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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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我 為 你 祝 福 目 錄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2 從 普 門 品 談 如 何 自 助 助 人 12 從 大 悲 咒 談 如 何 祈 福 有 福 22 我 為 你 祝 福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從 心 經 談 如 何 安 定 人 心 ( 一 ) 建 立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我 為 你 祝 福 1. 三 世 因 果, 還 願 受 報 2. 四 大 假 合, 歡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心 五 四 運 動 目 錄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張 2 心 五 四 運 動 的 時 代 意 義 4 四 安 : 提 昇 人 品 的 主 張 14 四 要 : 安 定 人 心 的 主 張 18 四 它 : 解 決 困 境 的 主 張 22 四 感 : 與 人 相 處 的 主 張 26 四 福 : 增 進 福 祉 的 主 張 30 心 五 四 運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的 生 活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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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名 : 將 母 狗 變 性 來 解 決 流 浪 狗 問 題 之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作 者 : 王 柏 勝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柯 志 翰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蔡 其 宏 國 立 鹿 港 高 級 中 學 養 二 甲 班 指 導 老 師 : 陳 光 烈 老 師 1 壹 前 言 流 浪 狗 的 問 題 存 在 已 久,( 註 一 ) 目 前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三 婚 姻 成 長 63 奉 子 不 離 婚 63 家 庭 主 夫 不 丟 臉 66 做 家 事 的 福 報 69 家 暴 是 前 世 報 應? 72 太 太 為 什 麼 不 再 是 知 己? 75 外 遇 毀 掉 一 家 人 78 娶 外 籍 配 偶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81 娶 外 籍 配
方 外 看 紅 塵 家 庭 溝 通 目 錄 一 親 子 教 育 3 讓 孩 子 走 自 己 的 路 3 以 佛 心 陪 孩 子 成 長 7 我 不 是 小 流 氓 10 以 勉 勵 代 替 責 罵 13 尊 重 孩 子 的 意 願 16 悲 哀 小 皇 帝 19 青 少 年 為 何 迷 戀 網 路? 22 小 爸 媽 問 題 多 24 接 受 同 性 戀 兒 子 27 單 身 者 適 合 收 養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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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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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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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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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論 觀 縛 解 品 [ 吉 藏 釋 此 品 由 來 ] 此 一 品 生 有 遠 近 通 別 (p.592) ( 一 ). 遠 來 由 所 言 遠 者, 小 乘 大 乘 外 道 內 道 並 言 有 縛 有 解 約 內 外 大 小 所 計 以 辨 解 縛 : 總 約 外 道 執 以 辨 解 縛 外 道 有 二 : 一 者 云 眾 生 縛 解, 自 然 而 有, 無 有 因 緣, 一 切 眾 生,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山 與 海 對 話 推 薦 序 推 薦 序 山 與 海 對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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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 瑰 經 聖 號 經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阿 門 信 經 我 信 唯 一 的 天 主, 全 能 的 聖 父, 天 地 萬 物, 無 論 有 形 無 形, 都 是 祂 所 創 造 的 我 信 唯 一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天 主 的 獨 生 子, 祂 在 萬 世 之 前, 由 聖 父 所 生, 祂 是 出 自 天 主 的 天 主, 出 自 光 明 的 光 明, 出 自 真 天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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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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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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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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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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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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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象 棋 暗 棋 一 象 棋 是 什 麼? 象 棋 是 中 國 老 祖 先 發 明 的, 下 象 棋 可 以 讓 頭 腦 變 聰 明, 所 以 象 棋 是 益 智 遊 戲 象 棋 的 棋 子 有 二 種 顏 色 : 黑 色 和 紅 色 請 你 數 一 數, 總 共 有 多 少 個 棋 子? - 1 - 休 閒 教 育 領 域 教 材 範 例 紅 色 的 棋 子 有 16 個 黑 色 的 棋 子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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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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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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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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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一 篇 人 救 主 的 神 人 生 活 ( 二 ) 書 名 : 路 加 福 音 生 命 讀 經 第 六 十 一 篇 人 救 主 的 神 人 生 活 ( 二 ) 讀 經 : 希 伯 來 書 二 章 十 四 節 上, 十 六 至 十 七 節 上, 腓 立 比 書 二 章 六 至 八 節, 約 翰 福 音 一 章 一 節, 十 四 節, 五 章 三 十 節, 六 章 三 十 八 節 在 本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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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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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