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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穴衍 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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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會 刊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V-7 V LEGISLATURA 1.ª SESSÃO LEGISLATIVA ( ) II Série N.º V-7 目 錄 1. 5/ / /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2 2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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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 /V/ /V/ /V/ /V/ /V/
6 6 V /2003 二 零 一 四 年 月 日 簽 署 命 令 公 佈 /2014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5/2003 立 法 會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 一 ) 及 ( 三 ) 項, 制 定 本 法 律 經 第 5/2010 號 法 律 修 改 的 第 5/2003 號 法 律 批 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承 擔 債 務 第 一 條 及 第 三 條 修 改 如 下 : 2. /2014 立 法 會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 一 ) 項, 制 定 本 法 律 100 第 14/2009 號 法 律 附 件 一 內 表 一 所 載 薪 俸 表 中 的 薪 俸 點 100 點 的 金 額 調 整 為 $7,400.00( 澳 門 幣 柒 仟 肆 佰 圓 整 ) $1,000,000,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按 上 條 所 指 增 加 依 比 例 調 整 $900,000, 本 法 律 自 公 佈 翌 日 起 生 效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通 過 本 法 律 所 產 生 的 負 擔, 由 下 列 款 項 承 擔 : ( 一 ) 如 屬 中 央 部 門, 由 本 財 政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或 經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 ( 二 ) 如 屬 自 治 機 構, 由 本 身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承 擔 ; 如 有 需 要, 由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為 承 擔 因 本 法 律 所 產 生 的 負 擔, 第 十 二 章 共 用 開 支 的 經 濟 分 類 備 用 撥 款 得 追 加 金 額 $550,000, ( 澳 門 幣 伍 億 伍 仟 萬 圓 整 ), 從 第 13/2013 號 法 律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所 指 的 中 央 預 算 結 餘 中 取 出 同 等 金 額
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7 13/ /2014 第 13/2013 號 法 律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修 改 如 下 : 6/2014 $78,161,732, 根 據 行 政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提 交 執 行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及 執 行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決 定, 將 二 零 一 三 財 政 年 度 立 法 會 管 理 帳 目 及 報 告 交 由 全 體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根 據 經 第 14 / 號 法 律 及 第 1 / 號 法 律 修 改 的 第 11/2000 號 法 律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立 法 會 議 決 通 過 二 零 一 三 財 政 年 度 立 法 會 管 理 帳 目 及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通 過 $63,610,731, /2014 廢 止 第 6/2013 號 法 律 7/2014 立 法 會 根 據 經 第 14/2008 號 法 律 及 第 1/2010 號 法 律 修 改 的 第 11/2000 號 法 律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以 及 經 第 28/2009 號 行 政 法 規 修 改 的 第 6/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第 四 十 二 條 及 第 六 十 八 條 的 本 法 律 自 公 佈 翌 月 之 首 日 起 生 效 規 定, 通 過 本 議 決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通 過 通 過 二 零 一 四 財 政 年 度 立 法 會 第 一 補 充 預 算, 金 額 為 澳 門 二 零 一 四 年 月 日 簽 署 立 法 會 副 主 席 林 香 生 幣 7,021, 元 ( 七 百 零 二 萬 一 千 一 百 七 二 元 九 角 九 分 ), 該 預 算 以 附 件 公 佈, 並 作 為 本 議 決 之 組 成 部 份 命 令 公 佈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通 過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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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9 5. (3) 訂 定 可 採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情 況 和 聘 用 程 序, 更 好 地 統 一 有 關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並 增 加 公 共 部 門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的 靈 活 性 1. 回 歸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持 續 推 動 公 共 行 政 的 發 展 和 改 革 為 逐 步 使 公 務 人 員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趨 向 一 致, 特 區 政 府 先 後 對 下 列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進 行 修 訂 : 第 8/2004 號 法 律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原 則 第 8/2006 號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公 積 金 制 度 第 14/2009 號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第 13/2010 號 法 律 因 執 行 公 共 職 務 的 司 法 援 助 及 第 2/2011 號 法 律 年 資 獎 金 房 屋 津 貼 及 家 庭 津 貼 制 度 2. 在 公 務 人 員 的 任 用 制 度 方 面,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主 要 可 分 為 編 制 內 人 員 和 編 制 外 人 員 兩 大 類 編 制 內 人 員 採 用 委 任 方 式 任 用, 有 關 人 員 納 入 公 共 部 門 的 人 員 編 制, 屬 公 共 部 門 的 基 本 人 力 資 源 另 外, 編 制 外 人 員 則 採 用 合 同 方 式 任 用, 包 括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3. 隨 著 社 會 及 經 濟 不 斷 發 展, 公 共 部 門 處 理 的 工 作 不 但 日 趨 專 業 化 複 雜 化, 且 有 不 少 臨 時 或 突 發 性 的 工 作, 在 確 保 各 公 共 部 門 配 備 基 本 人 力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核 心 職 能 的 基 礎 上 持 續 優 化 公 共 服 務, 有 必 要 繼 續 以 合 同 制 度 聘 用 公 務 人 員, 以 有 效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4. 隨 著 各 項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相 繼 落 實, 我 們 認 為 適 宜 對 由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組 成 的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作 出 檢 討 及 修 訂, 更 好 地 統 一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5.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就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展 開 調 研 及 分 析, 於 2013 年 2 月 19 日 至 3 月 20 日 期 間 就 修 訂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向 各 公 共 部 門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及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諮 詢, 並 分 別 於 2013 年 2 月 和 3 月 舉 辦 了 多 場 諮 詢 會, 各 公 共 部 門 領 導 主 管 及 公 務 人 員,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團 體 代 表 參 加 另 外, 透 過 電 郵 傳 真 及 郵 寄 等 多 個 渠 道 廣 泛 收 集 意 見 及 建 議 經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及 總 結, 普 遍 認 同 諮 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修 改 方 向 和 建 議 為 了 讓 廣 大 公 務 員 了 解 是 次 諮 詢 的 總 體 情 況, 行 政 公 職 局 和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已 撰 寫 諮 詢 總 結 報 告 制 定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完 善 公 共 部 門 以 勞 動 合 同 方 式 任 用 人 員 的 制 度, 通 過 (1) 創 設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2) 設 立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的 返 聘 制 度 和 調 職 制 度, 以 及 目 前, 公 共 部 門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和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方 式 任 用 具 勞 動 性 質 的 人 員, 當 中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 以 下 簡 稱 通 則 ) 規 範 經 過 一 系 列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檢 討 與 修 訂,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已 趨 向 一 致 具 體 而 言, 兩 種 合 同 人 員 皆 統 一 適 用 評 核 制 度 公 積 金 制 度 職 程 制 度 年 資 獎 金 及 津 貼 制 度 等 然 而, 上 述 兩 種 合 同 屬 不 同 的 聘 用 方 式, 在 試 用 期 合 同 期 間, 以 至 終 止 合 同 時 的 賠 償 等 方 面 存 有 差 異 此 外,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不 屬 通 則 第 2 條 所 指 的 公 務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因 此 其 不 適 用 通 則 第 六 編 所 規 範 的 紀 律 制 度 本 法 案 建 議 創 設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以 取 代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 第 3 條 及 第 21 條 ) 採 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任 用 的 人 員 將 被 賦 予 服 務 人 員 身 份, 並 統 一 適 用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 第 7 條 及 經 法 案 第 24 條 修 改 的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2 條 ) 1.2. 根 據 現 行 制 度, 訂 立 編 制 外 合 同 前, 公 共 部 門 可 與 工 作 人 員 簽 訂 最 長 6 個 月 的 試 用 期, 而 散 位 合 同 則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基 於 此, 本 法 案 建 議 為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設 立 一 套 統 一 的 試 用 期 制 度,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受 聘 的 工 作 人 員 在 其 試 用 期 內 需 按 照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原 則 的 規 定 接 受 評 核, 使 公 共 部 門 以 客 觀 標 準 評 估 有 關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執 行 受 聘 職 務 的 能 力 參 考 現 行 工 作 人 員 在 訂 立 編 制 外 合 同 前 需 通 過 最 長 6 個 月 的 試 用 期 的 規 定, 本 法 案 建 議 公 共 部 門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任 用 人 員 時 須 設 定 6 個 月 的 試 用 期 ( 第 5 條 第 1 款 ), 但 規 定 不 設 試 用 期 的 情 況 除 外 ( 第 5 條 第 3 款 ) 同 時, 建 議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適 用 於 試 用 期, 以 評 定 有 關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擔 任 相 關 職 務 的 能 力 ( 第 5 條 第 2 款 )
10 10 V 根 據 現 行 制 度, 編 制 外 合 同 的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2 年, 並 得 以 相 同 或 較 短 之 期 間 續 期 ;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可 按 日 提 供 服 務, 如 散 位 合 同 預 先 訂 定 期 間, 則 合 同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1 年, 並 得 以 相 同 或 較 短 期 間 續 期 本 法 案 建 議,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期 間 最 長 不 可 超 過 2 年 ( 第 6 條 第 1 款 ) 另 外, 倘 充 分 說 明 公 共 部 門 有 用 人 的 需 要 工 作 人 員 在 該 部 門 已 連 續 服 務 滿 4 年 且 在 合 同 續 期 前 緊 接 的 4 年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均 取 得 不 低 於 十 分 滿 意 的 評 語, 合 同 續 期 的 期 間 可 適 當 延 長, 但 最 多 不 超 過 5 年 ( 第 6 條 第 3 款 ) 1.4. 根 據 現 行 制 度, 行 政 當 局 可 提 前 60 日 通 知 工 作 人 員 終 止 編 制 外 合 同, 並 設 有 賠 償, 最 多 可 收 取 不 超 過 相 當 於 3 個 月 的 報 酬 散 位 合 同 方 面, 如 合 同 期 間 無 預 先 訂 定, 公 共 部 門 可 以 最 少 提 前 30 日 通 知 散 位 人 員 終 止 合 同, 但 現 行 制 度 沒 有 規 定 任 何 賠 償 為 統 一 上 述 兩 種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本 法 案 建 議, 當 公 共 部 門 提 前 60 日 通 知 工 作 人 員 終 止 合 同, 以 及 因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絕 對 無 擔 任 職 務 的 能 力 而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時, 該 工 作 人 員 可 獲 得 終 止 合 同 當 月 的 薪 俸 以 及 收 取 合 同 尚 餘 期 間 的 報 酬,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相 當 於 3 個 月 報 酬 的 賠 償 ( 第 13 條 ) 2. 為 增 加 公 共 部 門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的 靈 活 性, 本 法 案 建 議 設 立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的 返 聘 制 度 和 調 職 制 度 2.1.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編 制 外 合 同 人 員 和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如 需 暫 時 中 斷 工 作 關 係, 只 能 選 擇 辭 職 為 使 公 共 部 門 能 留 用 具 經 驗 的 人 才, 現 建 議 設 立 返 聘 制 度, 以 允 許 具 有 相 當 經 驗 的 人 才 在 短 期 離 職 後 能 重 返 原 工 作 崗 位, 繼 續 為 政 府 服 務 已 離 職 的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可 無 須 經 過 開 考 程 序 而 向 原 任 職 公 共 部 門 申 請 重 返 公 職, 只 要 合 同 是 由 工 作 人 員 提 出 或 經 雙 方 協 議 而 終 止, 具 體 條 件 包 括 : (1) 公 共 部 門 有 用 人 需 要 和 有 編 制 外 人 員 配 備 的 空 缺 ; (2) 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終 止 日 前, 申 請 人 須 在 該 公 共 部 門 連 續 提 供 服 務 滿 7 年 ; (3) 申 請 人 在 上 述 7 年 期 間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中 取 得 的 評 語 均 不 低 於 十 分 滿 意 ; (4) 申 請 人 沒 有 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終 止 後 擔 任 任 何 公 共 職 務 ; (5) 返 聘 的 申 請 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終 止 日 起 計 2 年 內 向 原 公 共 部 門 提 出 如 原 公 共 部 門 接 受 申 請, 可 藉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按 其 離 職 前 相 同 職 程 職 級 及 職 階 重 新 聘 用 有 關 人 員 ( 第 8 條 ) 2.2. 現 行 的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沒 有 一 套 適 合 合 同 人 員 的 調 職 制 度, 為 增 加 調 動 人 員 的 靈 活 性, 並 使 人 員 可 從 中 擴 闊 經 驗, 本 法 案 建 議 設 立 一 套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在 公 共 部 門 之 間 調 職 的 制 度, 如 工 作 人 員 在 調 職 建 議 之 日 在 原 公 共 部 門 連 續 提 供 服 務 滿 2 年 或 以 上, 可 無 須 經 過 開 考 程 序 而 轉 至 其 他 公 共 部 門 ( 第 9 條 第 1 款 ), 具 體 程 序 包 括 : (1) 調 職 建 議 由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經 取 得 工 作 人 員 的 同 意 或 應 工 作 人 員 的 申 請 而 作 出 ( 第 9 條 第 2 款 ); 調 職 建 議 須 取 得 工 作 人 員 的 原 公 共 部 門 的 贊 同 意 見, 並 附 同 行 政 公 職 局 按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編 制 外 人 員 配 備 的 空 缺 情 況 所 給 予 的 意 見 ( 第 9 條 第 3 款 ); (2) 調 職 須 經 原 公 共 部 門 所 屬 的 監 督 實 體 及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所 屬 的 監 督 實 體 許 可 ( 第 9 條 第 4 款 )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人 員 調 至 擬 聘 用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的 職 程 職 級 及 職 階 與 原 合 同 保 持 一 致 ( 第 9 條 第 1 款 ), 原 公 共 部 門 訂 定 的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則 自 該 工 作 人 員 按 新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之 日 起 失 效, 但 為 產 生 一 切 法 律 效 力, 原 先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均 予 以 計 算 ( 第 9 條 第 5 款 ) 3. 為 保 障 公 共 部 門 可 採 用 相 對 彈 性 的 方 式 任 用 特 定 人 員 以 履 行 職 責, 本 法 案 建 議 保 留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作 為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以 外 的 一 種 例 外 任 用 方 式, 而 該 種 合 同 僅 可 用 作 任 用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顧 問 或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以 及 任 用 工 作 人 員 以 應 付 臨 時 性 或 緊 急 性 的 工 作 需 要 ( 第 3 條 ), 但 以 專 有 人 員 通 則 任 用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則 不 適 用 於 本 法 案 的 規 定 ( 第 2 條 第 2 款 (1) 項 ) 3.1. 由 於 採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任 用 人 員 是 一 種 例 外 情 況, 故 須 訂 定 機 制 以 監 督 該 用 人 制 度 的 應 用 本 法 案 建 議 當 公 共 部 門 有 實 際 工 作 需 要 且 其 組 織 法 規 中 亦 允 許 採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在 經 由 行 政 長 官 不 可 轉 授 權 批 示 許 可 後,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方 可 採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外 地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擔
1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1 任 顧 問 或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 第 16 條 ), 並 對 該 工 作 人 員 適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條 款, 以 及 補 充 適 用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編 規 定 的 紀 律 制 度 ( 第 19 條 ) 3.2. 本 法 案 建 議 公 共 部 門 可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聘 用 臨 時 工 作 人 員 ( 第 17 條 ), 對 其 適 用 有 關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條 款, 並 補 充 適 用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編 規 定 的 紀 律 制 度 ( 第 19 條 )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合 併 為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有 關 人 員 的 薪 俸 津 貼 和 補 助 均 予 以 保 留 ( 第 20 條 ), 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亦 將 計 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服 務 時 間 ( 第 21 條 第 4 款 ) 4.2. 門 自 治 基 金 公 務 法 人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及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三 按 本 法 律 訂 定 的 制 度 不 影 響 特 別 制 度 的 適 用, 但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一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公 共 部 門 以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二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工 作 人 員 : ( 一 ) 按 專 有 人 員 通 則 獲 任 用 ; ( 二 ) 由 公 共 企 業 公 共 團 體 又 或 全 部 或 部 分 資 本 屬 公 共 資 本 的 公 司 任 用 ; ( 三 ) 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外 辦 事 處 的 駐 在 地 法 例 任 用 考 慮 到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是 透 過 公 共 部 門 和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訂 定 的, 在 本 法 律 生 效 前 訂 立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及 其 續 期, 繼 續 受 該 等 合 同 的 原 有 條 款 規 範 ( 第 22 條 第 1 款 ), 但 如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人 員 已 納 入 職 程 制 度 規 範, 同 時 符 合 擔 任 公 共 職 務 所 需 的 一 般 要 件 及 特 別 要 件, 並 經 雙 方 同 意, 可 在 本 法 案 指 定 期 間 內 選 擇 訂 立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 第 22 條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 一 以 合 同 方 式 任 用 工 作 人 員 在 公 共 部 門 擔 任 職 務, 原 則 上 須 採 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但 允 許 採 用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例 外 情 況 除 外 /2014 二 上 款 所 指 任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例 外 情 況 包 括 : ( 一 ) 擔 任 顧 問 或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 或 ( 二 ) 為 滿 足 臨 時 性 或 緊 急 性 的 需 求 立 法 會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 一 ) 項, 制 定 本 法 律 一 本 法 律 訂 定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二 為 適 用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公 共 部 門 指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的 機 關 及 部 門,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要 官 員 的 辦 公 室 及 行 政 輔 助 部 一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須 以 書 面 訂 立, 並 使 用 專 用 印 件, 其 式 樣 由 行 政 長 官 以 批 示 核 准
12 12 V 二 立 約 人 簽 署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後, 該 合 同 視 為 已 訂 立, 工 作 人 員 可 立 即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 三 ) 工 作 人 員 在 緊 接 的 前 四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中 均 取 得 不 低 於 十 分 滿 意 的 評 語 三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修 改 及 續 期 透 過 立 約 人 在 附 註 上 簽 署 作 出 四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附 註 自 其 所 訂 定 的 日 期 起 產 生 效 力, 但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一 試 用 期 的 期 間 為 六 個 月, 用 以 驗 證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具 備 將 出 任 的 工 作 崗 位 的 職 務 內 容 所 要 求 的 能 力 二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度 適 用 於 試 用 期 除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外,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適 用 於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三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不 設 試 用 期 : ( 一 ) 進 入 職 程 取 決 於 實 習 或 入 職 培 訓 課 程 ; ( 二 ) 任 用 曾 以 相 同 職 程 連 續 擔 任 職 務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工 作 人 員, 只 要 該 任 用 是 在 該 等 職 務 終 止 後 一 年 內 作 出 ; 一 如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由 工 作 人 員 提 出 或 經 雙 方 協 議 而 終 止, 則 工 作 人 員 可 向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方 式 任 職 的 原 公 共 部 門 申 請, 重 新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方 式 受 聘 而 無 須 採 用 開 考 制 度 二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者, 公 共 部 門 可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 ( 三 ) 根 據 第 八 條 的 規 定 以 返 聘 方 式 任 用 ; ( 一 ) 公 共 部 門 有 人 員 需 求 及 有 編 制 外 人 員 配 備 的 空 缺 ; ( 四 ) 根 據 第 九 條 的 規 定 以 調 職 方 式 任 用 四 為 產 生 一 切 法 律 效 力, 試 用 期 內 的 服 務 時 間 均 予 以 計 算 ( 二 ) 直 至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終 止 日 為 止, 申 請 人 須 在 該 公 共 部 門 連 續 提 供 服 務 滿 七 年 或 以 上 ; ( 三 ) 在 上 項 所 指 的 七 年 期 間, 申 請 人 在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中 均 取 得 不 低 於 十 分 滿 意 的 評 語 ; ( 四 ) 申 請 人 沒 有 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終 止 後 擔 任 任 何 公 共 職 務 ; 一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期 間 不 可 超 過 兩 年, 但 不 影 響 根 據 以 下 數 款 的 規 定 續 期 二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可 以 兩 年 或 以 下 的 期 間 續 期, 為 此, 公 共 ( 五 ) 返 聘 的 申 請 在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終 止 日 起 計 兩 年 內 向 公 共 部 門 提 出 三 返 聘 須 以 申 請 人 之 前 所 處 的 相 同 職 程 職 級 及 職 階 作 出 部 門 須 在 合 同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續 期 的 意 願, 並 由 立 約 人 在 有 關 附 註 上 簽 署 三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者, 公 共 部 門 可 提 出 或 應 工 作 人 員 的 申 請, 以 兩 年 以 上 但 不 超 過 五 年 的 期 間 為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續 期 : ( 一 ) 充 分 說 明 該 公 共 部 門 有 人 員 需 求 ; ( 二 ) 工 作 人 員 在 緊 接 的 前 四 年 連 續 在 該 公 共 部 門 任 職 ; 一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制 度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只 要 在 調 職 建 議 之 日 在 原 公 共 部 門 的 相 關 職 程 連 續 提 供 服 務 滿 兩 年 或 以 上, 可 以 相 同 職 程 職 級 及 職 階, 從 原 公 共 部 門 轉 至 其 他 公 共 部 門 而 無 須 採 用 開 考 制 度
1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3 二 調 職 建 議 由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經 取 得 工 作 人 員 的 同 意 或 應 工 作 人 員 的 申 請 而 提 出 ( 一 ) 根 據 紀 律 制 度 或 刑 法 規 定 對 工 作 人 員 科 處 終 止 職 務 的 處 罰 ; 三 調 職 建 議 須 取 得 工 作 人 員 的 原 公 共 部 門 的 贊 同 意 見, 並 附 同 行 政 公 職 局 按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編 制 外 人 員 配 備 的 空 缺 情 況 所 給 予 的 意 見 四 調 職 須 經 原 公 共 部 門 所 屬 的 監 督 實 體 及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所 屬 的 監 督 實 體 許 可 五 調 職 獲 許 可 後,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可 與 工 作 人 員 簽 署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原 合 同 則 自 該 工 作 人 員 按 新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之 日 起 失 效, 但 為 產 生 一 切 法 律 效 力, 原 先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均 予 以 計 算 ( 二 ) 因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結 果 而 終 止 擔 任 職 務 ; ( 三 ) 工 作 人 員 在 試 用 期 內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中 取 得 不 滿 意 的 評 語, 又 或 終 止 職 務 是 實 習 或 入 職 培 訓 制 度 所 規 定 的 後 果 ; ( 四 ) 工 作 人 員 長 期 絕 對 無 擔 任 職 務 的 能 力, 但 不 影 響 在 職 意 外 制 度 規 定 的 適 用 二 公 共 部 門 亦 可 在 合 同 期 間 屆 滿 前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為 此, 應 將 終 止 的 意 願 提 前 最 少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工 作 人 員 三 在 第 一 款 ( 四 ) 項 及 上 款 所 指 情 況 下, 工 作 人 員 有 權 收 取 終 止 職 務 當 月 的 薪 俸 一 根 據 上 條 第 一 款 ( 四 ) 項 或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工 作 人 員 有 權 按 照 以 下 規 定 收 取 賠 償 :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終 止 : ( 一 ) 經 雙 方 協 議 ; ( 二 ) 由 任 一 方 提 出 ; ( 三 ) 失 效 一 公 共 部 門 與 工 作 人 員 可 透 過 雙 方 協 議 在 合 同 期 間 屆 滿 前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二 上 款 所 指 的 協 議 須 透 過 經 立 約 人 簽 署 的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附 註 作 出, 有 關 合 同 在 附 註 所 訂 定 的 日 期 終 止 ( 一 ) 由 終 止 合 同 至 合 同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終 止 的 期 間 內, 如 工 作 人 員 並 無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再 擔 任 公 職 或 由 行 政 當 局 指 派 的 其 他 職 務, 又 或 並 無 在 公 共 機 構 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出 資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的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職 務, 則 收 取 相 等 於 直 至 合 同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終 止 時 原 應 收 取 的 報 酬, 但 不 可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報 酬 ; ( 二 ) 如 無 職 務 上 的 中 斷, 而 工 作 人 員 在 上 項 所 指 任 一 情 況 下 擔 任 職 務, 則 收 取 合 同 終 止 前 尚 餘 的 以 三 個 月 為 限 的 時 段 中, 原 報 酬 與 轉 職 後 所 獲 報 酬 的 差 額 二 如 工 作 人 員 在 根 據 上 款 ( 一 ) 項 規 定 收 取 賠 償 的 期 間 屆 滿 前 重 新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在 該 項 所 指 的 任 何 情 況 下 擔 任 職 務, 則 應 返 還 在 賠 償 期 間 內 擔 任 職 務 的 相 關 月 份 的 賠 償 金 額 三 本 條 規 定 的 賠 償 由 與 工 作 人 員 有 聯 繫 的 公 共 部 門 支 付, 並 連 同 終 止 職 務 當 月 的 月 薪 俸 一 併 支 付 ; 如 不 能 在 該 月 支 付, 則 在 隨 後 的 六 十 日 內 支 付 一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公 共 部 門 在 合 同 期 間 屆 滿 前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 一 不 論 所 依 據 的 理 由 為 何, 工 作 人 員 可 隨 時 終 止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但 應 將 終 止 的 意 願 提 前 最 少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14 14 V 二 試 用 期 內, 上 款 所 指 的 通 知 應 提 前 最 少 三 十 日 作 出 ( 一 )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須 向 有 關 的 監 督 實 體 提 交 開 展 聘 用 程 序 的 建 議 及 附 同 合 同 擬 本, 並 為 任 用 需 求 說 明 理 由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根 據 一 般 規 定 失 效, 尤 其 是 : 以 取 得 許 可 及 指 定 典 試 委 員 會 ; ( 二 ) 以 適 當 途 徑 公 佈 公 告 後, 程 序 視 為 開 始, 該 公 告 須 提 及 投 考 部 門 職 務 內 容 合 同 期 間 建 議 薪 俸 要 求 條 件 甄 選 方 法 及 公 佈 成 績 名 單 的 途 徑 ; ( 一 ) 如 公 共 部 門 在 合 同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十 日 不 表 示 續 期 的 意 願, 則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在 期 滿 後 失 效 ; ( 二 ) 如 屬 調 職 的 情 況, 則 自 該 工 作 人 員 按 新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之 日 起 失 效 ( 三 ) 實 施 甄 選 方 法 結 束 後, 典 試 委 員 會 須 編 製 載 明 成 績 名 單 的 會 議 錄 ; ( 四 ) 成 績 名 單 根 據 開 展 程 序 公 告 的 規 定 作 出 公 佈 二 成 績 名 單 所 列 的 被 淘 汰 投 考 人 可 向 許 可 開 展 聘 用 程 序 的 實 體 提 起 上 訴 三 提 起 上 訴 的 期 限 為 十 日, 自 成 績 名 單 公 佈 之 日 起 計 四 上 訴 具 有 中 止 效 力, 就 上 訴 作 出 決 定 的 期 限 為 十 日, 如 期 限 屆 滿 而 無 明 示 決 定, 上 訴 視 為 被 默 示 駁 回 一 僅 在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的 組 織 法 明 確 規 定 及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不 可 轉 授 權 的 許 可 下, 方 可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聘 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員 擔 任 顧 問 或 專 業 技 術 職 務 二 受 行 政 監 督 的 公 共 部 門 須 預 先 向 有 權 限 的 監 督 實 體 提 交 聘 用 建 議, 並 充 分 說 明 理 由 及 附 同 合 同 擬 本 及 行 政 公 職 局 的 五 及 格 的 投 考 人 按 成 績 名 單 的 名 次 聘 用 六 在 充 分 說 明 理 由 的 情 況 下, 行 政 長 官 可 免 除 以 上 數 款 所 指 的 甄 選 程 序 七 如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的 職 務 內 容 與 職 程 制 度 無 法 對 應, 則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以 批 示 方 式 訂 定 有 關 職 務 意 見 三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須 以 書 面 訂 立, 經 擬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的 公 共 部 門 的 代 表 及 工 作 人 員 簽 署 後, 該 工 作 人 員 可 立 即 開 始 擔 任 職 務 四 在 不 修 改 合 同 其 他 內 容 的 情 況 下,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續 期 由 立 約 人 在 附 註 上 簽 署 作 出, 無 須 取 得 第 一 款 規 定 的 許 可 一 任 用 上 條 所 指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合 同 期 間 不 可 超 過 一 年, 但 不 影 響 下 款 規 定 的 適 用 五 除 上 款 規 定 的 情 況 外, 凡 對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內 容 作 任 何 修 改, 均 須 遵 守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二 合 同 不 可 續 期, 但 涉 及 嚴 重 事 故 疫 情 災 害 或 災 難 的 情 況 除 外, 在 此 情 況 下, 續 期 的 期 間 應 與 恢 復 正 常 狀 況 所 需 的 時 間 相 符 三 上 款 所 指 的 例 外 續 期 須 經 行 政 公 職 局 發 表 意 見, 並 由 行 政 長 官 以 不 可 轉 授 權 的 批 示 許 可 一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聘 用 工 作 人 員 滿 足 臨 時 性 或 緊 急 性 的 需 求, 須 遵 守 按 以 下 規 則 進 行 的 甄 選 程 序 : 四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終 止 後 的 三 個 月 內, 公 共 部 門 不 可 與 同 一 名 工 作 人 員 訂 立 新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1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5 作 出 三 上 款 所 指 的 選 擇 應 自 本 法 律 生 效 之 日 起 計 一 百 八 十 日 內 一 對 根 據 本 章 規 定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適 用 有 關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條 款, 並 補 充 適 用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四 提 供 服 務 的 時 間 自 進 入 職 程 之 日 起 計 算 二 工 作 人 員 受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六 編 規 定 的 紀 律 制 度 規 範 一 除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外, 在 適 用 於 公 共 部 門 的 現 行 法 例 中 有 關 編 制 外 合 同 散 位 合 同 及 散 位 的 提 述, 均 視 為 對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提 述 工 作 人 員 的 原 有 薪 俸 津 貼 及 補 助 不 可 因 適 用 本 法 律 而 二 為 適 用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在 允 許 訂 立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公 共 部 門 組 織 法 中 就 私 人 勞 動 關 係 制 度 或 私 法 合 同 制 度 的 提 述, 以 及 其 他 具 相 同 性 質 的 提 述, 均 視 為 對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的 提 述 減 少 一 在 本 法 律 生 效 之 日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或 散 位 合 同 制 度 任 用 的 工 作 人 員, 均 被 視 為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制 度 任 用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修 改 如 下 : 二 上 款 所 指 的 合 同 在 本 法 律 生 效 後 作 首 次 續 期 時, 立 約 人 須 簽 署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的 專 用 印 件 三 本 法 律 的 規 定 不 影 響 在 本 法 律 生 效 前 已 開 展 但 尚 未 完 成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或 散 位 合 同 制 度 招 聘 工 作 人 員 的 程 序, 而 該 等 任 用 均 應 以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制 度 作 出 四 為 產 生 一 切 法 律 效 力,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或 散 位 合 同 制 度 所 提 供 的 原 服 務 時 間 均 予 以 計 算, 但 另 有 規 定 者 除 外 一 在 本 法 律 生 效 前 訂 立 的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及 其 續 期 繼 續 受 該 等 合 同 的 原 有 條 款 規 範 二 如 工 作 人 員 已 納 入 職 程 且 符 合 擔 任 公 共 職 務 所 需 的 一 般 要 件 及 特 別 要 件, 經 當 事 人 建 議 並 獲 雙 方 同 意, 可 選 擇 根 據 本 法 律 訂 立 與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所 載 的 職 務 內 容 相 同 的 行 政 任 用 合 同
16 16 V /2006 訂 定 獄 警 隊 伍 職 程 人 員 通 則 的 第 7/2006 號 法 律 第 九 條 修 改 如 下 : /2014 立 法 會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一 條 ( 一 ) 項, 制 定 本 法 律 100 第 14/2009 號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附 件 一 內 表 一 所 載 薪 俸 表 中 的 薪 俸 點 100 點 的 金 額 調 整 為 $7,400.00( 澳 門 幣 柒 仟 肆 佰 圓 整 )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按 上 條 所 指 增 加 依 比 例 調 整 廢 止 一 切 與 本 法 律 相 抵 觸 的 規 定, 尤 其 是 經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至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法 律 所 產 生 的 負 擔, 由 下 列 款 項 承 擔 : ( 一 ) 如 屬 中 央 部 門, 由 本 財 政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或 經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 ( 二 ) 如 屬 自 治 機 構, 由 本 身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承 擔 ; 如 有 需 要, 由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本 法 律 自 二 零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二 零 年 月 日 通 過 二 零 年 月 日 簽 署 命 令 公 佈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為 承 擔 因 本 法 律 所 產 生 的 負 擔, 第 十 二 章 共 用 開 支 的 經 濟 分 類 備 用 撥 款 得 追 加 金 額 $550,000, ( 澳 門 幣 伍 億 伍 仟 萬 圓 整 ), 從 第 13/2013 號 法 律 2014 年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所 指 的 中 央 預 算 結 餘 中 取 出 同 等 金 額
1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7 13/ /V/2014 第 13/2013 號 法 律 2014 年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三 條 及 第 四 條 修 改 如 下 : 2/V/2014 法 案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78,161,732,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於 2014 年 3 月 17 日 提 交 了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法 案, 法 案 於 同 月 18 日 $63,610,731, 獲 接 納 2. 上 述 法 案 於 2014 年 3 月 25 日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進 行 了 引 介 和 討 論, 並 在 29 票 贊 成 且 無 反 對 或 棄 權 的 情 況 下 獲 得 一 般 性 通 過 年 3 月 25 日, 以 第 356/V/2014 號 批 示 將 細 則 性 審 議 本 法 案 和 提 交 意 見 書 的 工 作 交 予 本 委 員 會, 同 時 以 第 6/V/2014 號 通 知, 指 派 顧 問 團 B 工 作 小 組 協 助 分 析 審 議 4. 為 此, 委 員 會 於 2014 年 3 月 31 日 及 4 月 2 日 和 10 日 召 開 會 議, 廢 止 第 6/2013 號 法 律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對 上 述 法 案 進 行 了 詳 盡 分 析 5. 經 過 條 文 討 論 及 考 慮 法 案 的 立 法 取 向 和 解 決 方 案 後, 委 員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發 表 意 見, 並 製 作 意 見 書 為 便 於 敘 述 及 引 述, 意 見 書 按 如 下 方 式 編 列 : I II III 本 法 律 自 公 佈 翌 月 之 首 日 起 生 效 二 零 一 四 年 月 日 通 過 IV I 二 零 一 四 年 月 日 簽 署 命 令 公 佈 行 政 長 官 崔 世 安 6. 在 附 隨 本 法 案 的 理 由 陳 述 中, 提 案 人 指 出 本 法 案 旨 在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金 額, 以 薪 俸 點 一 百 點 計 算, 建 議 由 目 前 澳 門 幣 七 千 元 調 升 至 澳 門 幣 七 千 四 百 元, 升 幅 為 5.71%
18 18 V 政 府 還 表 示 經 聽 取 公 務 人 員 薪 酬 評 議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綜 合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後, 提 出 本 法 案 : 一 根 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資 料,2013 年 第 四 季 的 本 澳 總 體 失 業 率 為 1.8%, 就 業 不 足 率 進 一 步 下 降 至 0.4%, 就 業 情 況 良 好 同 時, 私 人 市 場 主 要 行 業 本 地 全 職 僱 員 的 平 均 薪 酬 整 體 呈 上 升 趨 勢, 按 2012 年 10 月 至 2013 年 9 月 調 查 數 據 的 同 期 對 比, 總 體 平 均 薪 酬 增 幅 為 8.4%, 一 些 大 型 企 業 亦 宣 佈 今 年 將 陸 續 調 升 僱 員 的 薪 酬, 調 幅 約 為 5% 14. 經 綜 合 考 慮 2013 年 的 通 貨 膨 脹 率 私 人 勞 動 市 場 的 工 資 水 平 公 務 人 員 薪 酬 評 議 會 中 公 務 員 團 體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特 區 的 財 政 狀 況 這 四 個 因 素 後, 政 府 建 議 將 每 一 薪 俸 點 由 澳 門 幣 70 元 上 調 至 澳 門 幣 74 元, 升 幅 為 5.71% 委 員 會 大 部 分 成 員 對 此 表 示 認 同 15. 法 案 建 議 按 上 述 水 平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恤 金, 即 由 目 前 每 一 薪 俸 點 澳 門 幣 70 元 上 調 至 澳 門 幣 74 元, 升 幅 為 5.71% 二 2013 年 的 整 體 通 貨 膨 脹 率 為 5.5%, 雖 略 低 於 2012 的 6.11%, 但 仍 維 持 在 較 高 的 水 平 16. 政 府 認 為 這 一 增 幅 與 2013 年 的 整 體 通 貨 膨 脹 率 基 本 相 約, 並 可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的 實 質 收 入 不 致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受 影 響 三 2013 年 首 三 季,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按 年 實 質 增 長 10.5%, 而 澳 門 特 區 庫 房 持 續 錄 得 盈 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現 建 議 的 調 薪 幅 度 將 不 會 影 響 澳 門 特 區 財 政 狀 況 的 穩 健 性 8. 在 理 由 陳 述, 政 府 還 指 出 基 於 以 上 各 點 考 慮, 建 議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金 額, 以 薪 俸 點 一 百 點 計 算, 由 目 前 澳 門 幣 七 千 元 調 升 至 澳 門 幣 七 千 四 百 元 9. 政 府 提 議 薪 酬 調 整 自 公 佈 翌 月 的 首 日 起 生 效 為 承 擔 因 調 升 薪 酬 而 產 生 的 額 外 財 務 開 支, 本 法 案 建 議 在 第 十 二 章 共 用 開 支 的 經 濟 分 類 備 用 撥 款 得 追 加 金 額 $550,000,000.00( 澳 門 幣 伍 億 伍 仟 萬 圓 整 ), 從 第 13/2013 號 法 律 2014 年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案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所 指 的 中 央 預 算 結 餘 中 取 出 同 等 金 額 17. 本 法 案 所 建 議 的 薪 俸 調 整 的 受 益 人 範 圍 包 括 現 職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以 及 領 取 退 休 金 和 撫 恤 金 的 人 士 18. 然 而, 按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今 年 3 月 25 日 在 全 體 會 議 上 所 述, 一 如 既 往, 以 個 人 勞 動 合 同 受 聘 為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服 務 的 人 員, 其 薪 酬 調 幅 及 實 施 日 期 將 與 本 法 案 的 規 定 相 同 19. 職 務 薪 酬 與 行 政 長 官 薪 俸 掛 鉤 的 人 士, 如 特 區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司 法 官, 其 薪 酬 將 按 本 法 案 所 定 的 調 整 幅 度 而 自 動 調 升 20. 行 政 長 官 及 主 要 官 員 的 薪 酬 制 度 是 廣 義 上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當 中 的 一 部 份 1, 故 上 述 人 士 自 回 歸 以 來 共 6 次 的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中, 均 獲 得 自 動 加 薪 10. 最 後, 提 案 人 表 示 本 法 律 生 效 後 所 產 生 的 額 外 負 擔, 如 屬 中 央 部 門, 由 本 財 政 年 度 各 部 門 的 運 作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或 經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 如 屬 自 治 機 構, 由 本 身 預 算 內 的 可 動 用 款 項 承 擔 ; 如 有 需 要, 由 財 政 局 調 撥 的 款 項 承 擔 II 11. 今 年 3 月 25 日,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在 全 體 會 議 引 介 本 法 案 時 指 出, 本 法 案 的 提 出 是 為 了 激 勵 人 員 的 士 氣, 讓 公 務 人 員 在 各 崗 位 上 盡 忠 職 守, 竭 誠 為 市 民 服 務, 共 同 推 進 特 區 社 會 的 發 展 12. 委 員 會 對 今 年 這 一 施 政 政 策 表 示 認 同 13. 委 員 會 亦 支 持 政 府 努 力 完 善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待 21. 法 案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式 仍 沿 用 了 過 往 多 年 的 慣 常 做 法, 即 不 論 公 務 人 員 的 級 別 高 低, 全 部 均 按 同 一 比 例 調 薪 22. 有 委 員 會 成 員 認 為, 這 一 調 薪 方 式 對 減 輕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活 負 擔 幫 助 有 限, 因 其 薪 俸 點 數 相 對 較 低, 因 此 所 獲 調 升 的 實 質 薪 酬 數 額 可 能 很 少 再 者, 薪 俸 點 數 較 高 的 公 務 人 員 與 點 數 較 低 的 公 務 人 員 如 按 同 一 比 例 調 升 薪 酬, 將 導 致 兩 者 之 間 薪 酬 收 入 差 距 日 漸 擴 大 23. 為 此, 呼 籲 政 府 考 慮 採 用 分 級 加 薪 的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薪 俸 點 數 較 低 的 公 務 員 可 享 有 較 高 的 加 薪 幅 度, 從 而 可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出 現 薪 酬 的 兩 極 分 化 24. 對 於 這 一 問 題, 本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審 議 類 同 法 案 時, 曾 在 第 2/V/2013 號 意 見 書 中 指 出 : 將 來 在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遇, 而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政 府 已 先 後 於 2005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11 年 2012 年 及 2013 年, 六 次 調 升 了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1 同 一 委 員 會 的 第 1/V/2014 號 意 見 書 第 7 頁
1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9 問 題 上, 是 否 適 宜 以 及 如 何 採 取 差 別 化 的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也 是 將 來 在 完 善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問 題, 政 府 需 要 予 以 關 注 並 加 以 解 決 實 上 這 一 條 文 ( 即 第 3/2013 號 法 律 第 四 條 ) 總 共 只 得 三 款 因 此, 政 府 於 4 月 2 日 提 交 了 法 案 最 後 文 本, 更 正 了 這 一 筆 誤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之 一 委 員 會 認 為, 公 務 員 薪 酬 制 度 是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薪 酬 的 調 整 不 但 直 接 影 響 到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表 現, 更 直 接 關 係 到 政 府 整 體 的 服 務 表 現 及 工 作 成 效, 為 此, 政 府 必 須 建 立 一 套 科 學 而 合 理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制 度, 以 有 效 提 升 公 務 員 團 隊 的 整 體 穩 定 性 和 工 作 績 效 26. 事 實 上, 按 第 9/2012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的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薪 酬 評 議 會 有 權 就 完 善 公 務 人 員 薪 酬 的 結 構 及 調 整 機 制 提 出 建 議, 因 此 委 員 會 再 次 促 請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發 揮 公 務 人 員 薪 酬 評 議 會 的 作 用, 並 就 分 級 式 或 階 梯 式 調 整 薪 俸 的 可 行 性 再 作 出 更 為 深 入 的 研 究 27.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調 整 自 本 法 案 公 佈 翌 月 之 首 日 起 生 效, 且 不 具 追 溯 效 力, 這 與 第 6/2013 號 法 律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的 規 定 相 同 IV 32. 委 員 會 經 對 法 案 進 行 分 析, 作 出 如 下 結 論 : ( 一 ) 認 為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俸 退 休 金 及 撫 卹 金 法 案 已 經 具 備 在 全 體 會 議 作 細 則 性 審 議 及 表 決 所 必 需 的 要 件 ; ( 二 ) 建 議 邀 請 政 府 代 表 列 席 細 則 性 審 議 法 案 的 全 體 會 議, 以 提 供 必 需 的 解 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於 澳 門 委 員 會 : 鄭 志 強 ( 主 席 ) 崔 世 平 ( 秘 書 ) 張 立 群 黃 顯 輝 高 天 賜 梁 安 琪 陳 明 金 劉 永 誠 鄭 安 庭 李 靜 儀 黃 潔 貞 28. 對 於 這 一 問 題, 本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審 議 類 同 法 案 時, 就 已 在 第 2/V/2013 號 意 見 書 中 清 楚 指 出 : 政 府 對 此 的 解 釋 是, 之 所 以 不 追 溯 至 本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是 因 為 去 年 調 升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是 從 去 年 五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如 果 今 年 從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生 效, 將 會 導 致 在 同 一 年 度 內 重 疊 加 薪 的 問 題 儘 管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並 沒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規 定 從 何 時 起 生 效, 但 基 於 政 治 決 定 的 合 理 性, 並 不 適 宜 在 同 一 段 時 間 內 兩 次 調 升 公 務 人 員 的 薪 酬 III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29. 委 員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條 規 定, 分 析 法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是 否 與 法 案 的 立 法 原 則 相 符, 以 及 確 保 法 律 規 定 在 技 術 上 是 妥 善 的 30. 由 於 法 案 在 行 文 上 與 第 6/2013 號 法 律 相 同, 並 且 有 關 的 行 文 已 採 用 多 年, 故 在 技 術 上 並 無 必 要 進 行 任 何 修 改 與 變 動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31. 然 而 在 細 則 性 審 議 期 間, 發 現 法 案 第 五 條 在 修 改 2014 年 預 算 法 3 第 四 條 的 規 定 時, 誤 將 該 條 規 定 標 注 為 四 款, 但 事 INTERPELAÇÃO ESCRITA Recentemente, o nosso Gabinete de Atendimento aos 2 3 參 見 第 三 常 設 委 員 會 第 2/IV/2013 號 意 見 書 中 文 本 第 9 頁, 葡 文 本 第 15 至 第 16 頁 第 13/2013 號 法 律 Cidadãos, tem recebido muitos residentes queixando-se contra o facto da moeda local cair cada vez mais em desuso quer localmente assim como regional e internacionalmente.
20 20 V Os queixosos verificam que cerca de 15 anos após a criação da RAEM a pataca não é aceite em HK e no interior do contente causando enormes transtornos para os viajantes. Por outro lado, a pataca continua a ser aceite internacionalmente como uma moeda convertível em outras moedas não obstante o notável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A nível local, aumenta o número de estabelecimentos comerciais de venda de bens 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que exigem o pagamento em dólares de HK e em algumas situações em moeda de curso legal no interior do continente. Os queixosos alegam que muitos estabelecimentos locais ostensivamente fixam os preços dos bens em dólares de HK, nomeadamente na venda de automóveis principalmente de luxo, relógios, malas de marcas afamadas para senhoras, produtos de joalharia, ciclomotores, produtos electrónicos e na venda de produtos nos navios da carreira regular entre Macau, Hong-Kong e interior do continente, o que encarece os produtos. Muitos terminais electrónicos (ATM) colocados nos terminais marítimos não permitem que sejam efectuados levantamentos em moeda local dispondo unicamente de dólares da RAEHK e Yuan.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º do D.L. n.º 16/95/M de 3 de Abril, os estabelecimentos comerciais quer de venda de bens 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vem indicar de modo claro o respectivo preço em patacas podendo fazê-lo cumulativamente noutras moedas. Assim sendo, interpelo o Governo, solicitando, que me sejam dadas respostas, de uma forma CLARA, PRECI- SA, COERENTE, COMPLETA e em tempo útil sobre o seguinte: 1. Nos últimos três anos até à presente data quais as autoridades que intervieram em defesa do uso da moeda local e qual o resultado das acções de fiscalização aos estabelecimentos de venda bens e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no sentido de exigir o uso obrigatório e generalizado da pataca em Macau? 2. Decorridos quase 15 anos após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que medidas foram efectuadas para que a moeda local seja facilmente convertível nas regiões adjacentes e em países estrangeiros? 3. Que medidas vão ser adoptadas no futuro para defesa da moeda local quer em Macau quer no estrangeiro? 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os 20 de Março de José Pereira Coutinho 譯 本 最 近, 我 們 的 接 待 市 民 辦 事 處 收 到 很 多 居 民 就 本 地 貨 幣 在 澳 門 在 鄰 近 地 區 及 國 際 上 越 來 越 多 被 棄 用 的 投 訴 投 訴 人 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已 設 立 了 約 十 五 年, 澳 門 元 在 香 港 及 在 內 地 均 不 能 用, 對 外 遊 人 士 造 成 很 大 的 不 便 另 外, 雖 然 澳 門 的 經 濟 有 著 明 顯 的 發 展, 但 澳 門 元 在 外 地 仍 舊 不 能 轉 換 成 其 他 貨 幣 在 本 澳, 要 求 以 港 幣 付 款 的 零 售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商 業 場 所 的 數 量 增 加, 而 另 有 些 情 況 則 要 求 以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定 貨 幣 付 款 投 訴 人 指 出, 很 多 商 業 場 所 場 明 確 以 港 幣 標 明 貨 品 的 價 格, 尤 其 是 售 賣 汽 車 ( 主 要 是 名 貴 汽 車 ) 手 錶 名 牌 女 裝 手 袋 珠 寶 首 飾 摩 托 車 電 子 用 品 往 返 澳 門, 香 港 及 中 國 內 地 的 船 舶 內 的 商 品, 因 而 使 得 貨 品 的 價 格 更 為 昂 貴 很 多 放 置 在 碼 頭 內 的 提 款 機 不 會 提 供 澳 門 本 地 貨 幣, 僅 可 提 取 港 幣 及 人 民 幣 根 據 四 月 三 日 第 16/95/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出 售 財 貨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商 業 場 所 均 應 以 明 確 方 式 標 明 澳 門 幣 價 格, 並 可 同 時 以 數 種 其 他 貨 幣 標 明 價 格 一 這 三 年 來 直 至 今 日, 哪 些 機 關 負 責 倡 導 使 用 本 地 貨 幣? 為 著 要 求 在 交 易 上 強 制 使 用 澳 門 元, 對 出 售 財 貨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商 業 場 所 進 行 的 監 察 行 動 之 成 效 如 何? 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了 近 十 五 年, 到 底 採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使 澳 門 元 更 容 易 在 鄰 近 地 區 及 外 國 轉 換? 三 不 論 是 在 澳 門 還 是 在 外 地, 將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維 護 本 地 貨 幣?
2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的 問 題, 即 使 軟 件 做 得 再 好, 硬 件 的 不 足 也 會 導 致 嚴 重 問 題 的 發 生, 倘 若 把 責 任 茅 頭 通 通 指 向 前 線 的 警 務 人 員, 這 是 十 分 不 公 平 的 綜 觀 世 界 各 地 的 司 法 機 關, 都 有 專 門 的 司 法 機 關 大 樓, 惟 獨 本 澳 的 司 法 機 關 大 多 選 址 在 商 業 大 廈 內, 當 中 只 有 終 審 及 中 級 法 院 才 有 專 門 的 獨 立 大 樓, 儘 管 特 區 政 府 已 表 明 將 會 興 建 政 法 機 關 辦 公 大 樓, 但 至 今 仍 未 見 有 相 關 的 規 劃 時 間 表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早 前, 新 口 岸 皇 朝 一 宗 走 失 嫌 犯 事 件 引 起 全 澳 市 民 對 社 會 安 全 的 關 注, 事 發 當 時 由 三 名 警 員 同 時 押 解 嫌 犯 至 檢 察 院, 嫌 犯 突 然 發 難, 並 成 功 逃 去, 因 此 不 少 人 將 此 事 的 責 任 通 通 指 向 三 名 前 線 的 警 員, 而 在 某 程 度 上, 他 們 卻 成 為 了 特 區 政 府 的 代 罪 羔 羊 特 區 政 府 不 少 部 門 均 位 於 商 業 大 廈 內, 包 括 檢 察 院 及 法 院 等 需 要 押 送 嫌 犯 及 囚 犯 的 部 門, 由 於 這 些 商 業 大 廈 硬 件 設 備 有 限, 未 能 協 助 前 線 公 務 員 執 行 公 務, 甚 至 更 大 大 增 加 了 某 程 度 上 的 困 難, 就 如 是 次 嫌 犯 逃 走 之 個 案, 完 全 是 與 該 商 業 大 廈 設 備 不 完 善 有 關, 在 硬 件 設 施 配 套 不 足 情 況 下, 大 大 增 加 嫌 犯 逃 脫 的 機 會 而 商 業 大 廈 人 流 量 大, 每 當 有 囚 犯 被 押 送 至 法 院 審 訊 的 過 程 中, 經 常 與 市 民 同 時 使 用 電 梯, 儘 管 有 警 員 看 守 及 戴 上 手 銬, 但 不 免 也 會 引 起 市 民 的 不 安, 一 旦 發 生 起 挾 持 人 質 的 事 件, 後 果 將 不 堪 設 想, 而 屆 時 成 為 代 罪 羔 羊 的 將 會 再 次 是 前 線 的 警 務 人 員 另 外, 除 行 政 法 院 外, 本 澳 大 多 數 的 司 法 機 構 均 設 有 羈 留 室, 用 以 關 押 在 專 門 場 所 被 剝 奪 人 身 自 由 的 人, 包 括 對 社 會 構 成 暴 力 威 脅 的 嫌 犯, 但 由 於 商 業 大 廈 的 設 計 不 是 專 為 司 法 機 關 而 設, 安 全 設 備 及 可 靠 性 必 然 不 足, 容 易 出 現 漏 洞 記 得 三 年 前, 位 於 澳 門 廣 場 內 的 初 級 法 院 發 生 停 電 一 事, 導 致 法 院 的 設 施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足 見 商 業 大 廈 的 安 全 大 大 存 有 隱 患 無 容 置 疑, 涉 及 此 次 事 件 的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需 要 負 起 部 分 的 責 任, 但 也 必 須 要 歸 責 於 特 區 政 府 在 硬 件 配 套 設 施 不 完 善 而 出 一. 特 區 政 府 將 法 院 及 檢 察 院 等 司 法 機 關 設 在 商 業 大 廈 內 的 原 因 為 何? 在 決 定 選 址 前 有 否 認 真 考 慮 商 業 大 廈 的 設 備 是 否 真 的 配 合 司 法 機 關 所 需? 二. 商 業 大 廈 人 流 量 大, 更 不 時 會 有 囚 犯 押 送 至 法 院 作 審 訊, 與 普 通 市 民 有 較 多 的 接 觸 機 會, 因 此 將 法 院 設 置 在 商 業 大 廈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三. 特 區 政 府 曾 於 2012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到 將 會 在 新 城 填 海 區 興 建 政 法 機 關 辦 公 大 樓, 但 在 及 後 兩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卻 未 見 有 隻 字 提 及, 試 問, 特 區 政 府 對 興 建 政 法 機 關 辦 公 大 樓 有 否 確 實 的 規 劃 時 間 表?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22 22 V 政 府 接 管 維 澳 蓮 運 巴 士 服 務 營 運 半 年 期 限 屆 滿,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日 前 宣 佈, 由 於 推 動 接 管 及 法 律 等 方 面 工 作 複 雜, 只 能 再 以 現 行 模 式 繼 續 接 管 營 運 三 個 月 如 此 臨 渴 掘 井 的 做 法, 令 人 質 疑 當 局 過 去 半 年 的 時 間 到 底 做 了 哪 些 具 體 有 效 的 籌 劃 工 作? 另 外, 維 澳 聯 運 當 時 宣 稱 破 產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於 外 在 不 可 控 制 的 情 況, 以 及 員 工 的 工 資 成 本 比 預 期 高, 令 公 司 每 月 最 少 虧 蝕 600 萬 元, 累 計 虧 損 1.2 億 元 以 上, 出 現 無 法 改 變 的 財 政 困 難 社 會 對 此 持 有 不 少 的 質 疑 意 見 為 此, 交 通 事 務 局 專 門 設 立 接 管 維 澳 公 司 營 運 小 組, 該 小 組 有 5 個 重 要 職 責, 其 中 就 包 括 瞭 解 維 澳 蓮 運 的 資 產 及 財 務 狀 況, 以 及 掌 握 該 公 司 的 營 運 狀 況 對 此, 在 接 管 維 澳 聯 運 半 年 期 間, 當 局 有 無 做 好 相 關 的 工 作, 進 而 藉 此 全 面 檢 討 新 巴 士 服 務 模 式 中 存 在 的 系 列 問 題?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而 更 加 迫 切 的 問 題 是, 無 論 是 廉 署 報 告 所 指 的 嚴 重 違 法, 還 是 交 通 事 務 局 法 務 局 所 稱 的 瑕 疵 偏 差, 現 行 的 巴 士 服 務 模 式 批 給 始 終 存 在 未 能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辦 事 的 問 題, 換 句 話 說, 現 時 三 家 巴 士 公 司 服 務 都 仍 處 於 非 法 運 行 的 狀 態, 這 與 本 澳 所 秉 持 的 法 治 精 神 相 違 背 當 局 應 盡 快 給 予 糾 正, 絕 不 能 夠 再 拖 拖 拉 拉, 以 免 進 一 步 損 害 特 區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早 在 去 年 12 月, 交 通 事 務 局 官 員 在 回 應 接 管 相 關 巴 士 服 務 半 年 後 的 安 排, 曾 表 示 已 經 有 後 續 方 案 ; 今 年 2 月,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在 被 傳 媒 查 問 若 果 4 月 後 依 然 沒 有 機 構 接 手 巴 士 營 運 服 務 有 何 應 對 時, 再 次 指 稱 將 會 有 後 備 方 案 然 現 時 只 是 簡 單 的 以 現 有 接 管 模 式 延 期 三 個 月, 令 人 質 疑 當 局 是 否 真 有 所 謂 的 後 備 方 案? 具 體 為 何 及 應 否 盡 早 公 佈? 2 當 局 曾 經 表 示, 政 府 正 式 接 管 維 澳 蓮 運 後 會 對 該 公 司 每 月 實 際 營 運 金 額 作 評 估 在 接 管 的 半 年 時 間, 當 局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政 府 為 接 管 該 公 司 所 承 擔 的 相 關 開 支 至 今 總 共 投 入 了 多 少 公 帑? 3 立 法 會 1 月 舉 行 的 有 關 巴 士 服 務 批 給 模 式 辯 論 上, 法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三 家 巴 士 公 司 的 批 給 合 同 需 要 糾 正 回 公 共 批 給 的 法 律 制 度, 並 表 示 爭 取 在 三 個 月 限 期 內 完 成 現 三 個 月 期 限 已 至, 當 局 解 決 的 具 體 方 案 為 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明 金 2014 年 3 月 31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經 徵 詢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之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9 日 第 83/E71/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創 造 條 件, 推 動 市 民 做 好 樓 宇 管 理 工 作 樓 宇 滲 漏 水 聯 合 處 理 中 心 於 2009 年 成 立, 負 責 協 調 和 處 理 樓 宇 滲 漏 水 問 題, 成 員 包 括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民 政 總 署 衛 生 局 法 務 局 及 房 屋 局, 透 過 跨 部 門 的 協 作 機 制, 以 房 屋 局 負 責 統 籌 中 心 的 運 作, 按 各 自 職 能 以 協 調 方 式 輔 助 居 民 尋 找 滲 漏 源 頭, 使 責 任 人 履 行 維 修 樓 宇 的 責 任, 解 決 滲 漏 水 問 題 滲 漏 中 心 接 收 滲 漏 個 案 後, 會 安 排 人 員 先 遣 行 動 作 初 步 判 斷 滲 漏 情 況, 若 問 題 嚴 重 會 安 排 跨 部 門 的 聯 合 行 動 對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檢 測 並 作 相 應 的 協 調 工 作, 期 間 中 心 人 員 與 相 關 單 位 及 管 理 公 司 保 持 溝 通, 以 期 推 動 盡 快 安 排 維 修 工 作 至 於 滲 漏 水 個 案 風 險 評 級 之 釐 定, 是 根 據 衛 生 局 委 派 之 衛 生 監 督 到 滲 漏 水 現 場 的 專 業 判 斷 ; 倘 若 經 衛 生 監 督 評 定 滲 漏 情 況 已 嚴 重 影 響 第 三 者 或 對 公 共 衛 生 構 成 威 脅 時, 可 按 照 其 專 屬 職 權 要 求 其 他 成 員 部 門 即 時 採 取 臨 時 措 施 處 理 滲 漏 水 問 題, 如 民 政 總 署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等 作 出 即 時 疏 理 滲 漏 水, 解 除 即 時 的 公 共 衛 生 威 脅 此 外, 按 照 現 時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的 個 案 處 理 評 級 的 規 定, 倘 滲 漏 源 頭 被 證 實 由 違 法 工 程 直 接 引 致 時, 如 非 法 接 駁 排 水 渠 至 公 共 渠 網, 且 引 致 滲 漏, 工 務 局 會 將 有 關 違 法 工 程 個 案 的 處 理
2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23 評 級 提 升, 以 加 快 有 關 個 案 的 處 理 然 而, 惡 意 排 放 污 水 或 不 配 合 維 修 屬 個 人 不 當 行 為, 並 不 涉 及 工 程 技 術 範 疇, 倘 懷 疑 造 成 滲 漏 的 單 位 業 主 不 配 合 進 行 檢 查 或 已 確 定 為 滲 漏 源 頭 單 位 而 不 進 行 維 修 的 個 案, 受 影 響 之 單 位 業 權 人 可 按 民 法 典 相 關 規 定, 透 過 法 院 判 決 處 理 或 司 法 訴 訟 提 出 索 償 隨 著 澳 門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環 境 變 遷, 分 層 樓 宇 共 同 部 分 的 管 理 亦 不 斷 出 現 新 的 問 題 和 爭 議, 顯 示 出 現 時 以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為 基 礎 構 建 的 有 關 法 律 制 度 未 能 完 全 妥 善 解 決 現 時 樓 宇 共 同 部 分 管 理 的 問 題 因 此,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已 開 展 了 修 訂 民 法 典 的 分 層 樓 宇 共 同 部 分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諮 詢 工 作 已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結 束, 目 前 工 作 小 組 正 編 製 相 關 諮 詢 總 結 報 告, 並 參 考 是 次 諮 詢 意 見 草 擬 相 關 的 法 案 為 完 善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的 管 理 和 運 作, 有 效 地 統 計 本 澳 建 築 廢 料 的 產 生 量, 以 及 配 合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的 工 作, 環 境 保 護 局 在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的 出 入 口 增 設 了 地 磅 系 統, 並 於 2011 年 11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所 有 進 出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地 磅 稱 重, 以 及 記 錄 車 輛 資 料, 才 能 按 駐 場 工 作 人 員 的 指 示 往 指 定 區 域 傾 倒 建 築 廢 料 為 確 保 有 關 地 磅 的 準 確 性, 環 保 局 將 於 短 期 內 再 次 進 行 地 磅 的 技 術 性 定 期 檢 測, 待 有 關 測 試 完 成 及 結 果 獲 相 關 權 限 實 體 認 可 後, 便 可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關 於 使 用 設 於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出 入 口 的 地 磅 數 據 作 為 執 法 標 準 的 工 具, 治 安 警 察 局 已 完 成 相 關 的 準 備 工 作, 同 時, 已 與 有 關 業 界 代 表 講 解 及 宣 傳, 待 正 式 落 實 地 磅 使 用 前, 亦 會 再 次 進 行 講 解 及 宣 傳 工 作 房 屋 局 代 局 長 郭 惠 嫻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治 安 警 察 局 對 道 路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非 常 重 視, 同 時 嚴 厲 打 擊 重 型 車 輛 超 載 行 為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於 2013 年 全 年, 檢 控 各 類 重 型 車 輛 違 規 數 字 合 共 4182 宗, 而 本 年 1 至 2 月 份 為 895 宗, 當 中 涉 及 超 重 超 高 裝 卸 貨 物 不 安 全 及 運 載 物 品 無 蓋 布 等 違 規 行 為 對 於 現 時 重 型 運 輸 車 輛 超 重 和 超 高 的 違 規 情 況, 治 安 警 察 局 交 通 廳 已 成 立 專 責 行 動 小 組 進 行 針 對 性 打 擊, 並 安 排 不 定 時 不 定 點 之 檢 控 行 動 ; 同 時, 為 加 強 執 法 力 度, 除 交 通 廳 專 責 行 動 小 組 /V/2014 外, 巡 邏 警 員 在 發 現 各 類 違 規 駕 駛 行 為 時, 均 會 依 法 作 出 檢 控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405/V/2014 黃 傳 發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廿 八 日 /V/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意 見,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5 日 第 168/E139/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24 24 V 否 吸 毒 的 知 識 和 方 法, 同 時 舉 辦 面 向 教 職 員 工 的 辨 識 毒 品 講 解 會, 至 2013 年 11 月, 已 完 成 21 場 講 解 會, 參 與 的 教 職 員 工 達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司 法 警 察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29/E94/V/GPAL/2013 號 公 函 轉 來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關 於 現 時 青 少 年 吸 毒 情 況 趨 隱 蔽 化, 以 及 如 何 制 定 有 效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 社 會 工 作 局 就 減 少 毒 品 需 求 方 面 制 定 各 項 防 治 藥 物 依 賴 政 策 和 措 施, 並 配 合 禁 毒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以 發 展 及 完 善 本 澳 的 禁 毒 工 作 與 此 同 時, 亦 直 接 向 本 澳 學 校 家 庭 及 社 區 提 供 適 切 的 禁 毒 預 防 宣 傳 教 育, 透 過 與 跨 部 門 及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加 強 本 澳 市 民 對 毒 品 禍 害 的 認 識 和 抗 毒 意 識 近 年 更 因 應 吸 毒 隱 蔽 化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社 工 局 已 經 開 展 以 家 長 為 目 標 的 禁 毒 預 防 工 作, 包 括 禁 毒 電 影 專 場, 讓 家 長 對 毒 品 問 題 提 高 警 惕, 於 2013 年 共 進 行 了 34 場 禁 毒 電 影 專 場, 參 與 的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士 接 近 1,300 人 同 時 開 展 了 戒 毒 錦 囊 計 劃, 讓 前 線 執 法 人 員 對 懷 疑 有 吸 毒 之 青 年 人 提 供 即 時 之 評 估 和 勸 戒, 並 對 其 家 長 提 供 錦 囊, 增 進 家 長 對 青 少 年 在 家 中 吸 毒 之 警 覺 性, 提 供 應 對 吸 毒 子 女 的 方 法 和 支 援 為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社 工 局 在 近 兩 年 內, 大 量 開 展 培 訓 工 作, 對 前 線 執 法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戒 毒 知 識 專 業 培 訓, 於 2013 年, 開 展 了 49 場 專 業 培 訓, 超 過 2,100 名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並 正 式 開 始 對 懷 疑 吸 毒 之 青 少 年 及 家 長 發 放 錦 囊 訊 息 (SMS), 兩 年 內 已 培 訓 超 過 3,000 多 名 專 業 人 士 此 外, 社 工 局 向 來 重 視 學 校 的 禁 毒 預 防 教 育 工 作, 一 方 面 長 期 在 學 校 開 展 中 小 學 禁 毒 課 程, 每 年 約 為 3 萬 名 中 小 學 生 提 供 生 動 活 潑 的 預 防 課 程 ; 並 開 發 青 少 年 禁 毒 輔 助 教 材 套, 定 期 為 學 校 老 師 提 供 培 訓, 協 助 其 在 學 校 內 開 展 適 切 的 禁 毒 講 座 在 社 區 推 廣 方 面, 社 工 局 除 了 透 過 傳 播 媒 介 宣 傳 禁 毒 訊 息 外, 更 著 力 與 民 間 機 構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社 會 各 階 層 參 與 禁 毒 活 動 2013 年 與 五 個 民 間 機 構 共 同 主 辦 了 青 年 禁 毒 微 電 影 創 作 比 賽, 獲 參 與 的 青 年 人 家 長 及 演 藝 界 支 持 參 賽 的 禁 毒 微 電 影 透 過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體, 在 青 年 人 及 其 家 長 之 間 傳 播, 達 到 讓 青 年 人 影 響 青 年 人 之 效 果, 讓 青 年 人 直 接 參 與 禁 毒 工 作, 是 富 有 成 效 的 宣 傳 策 略, 因 此, 類 似 的 活 動 將 會 繼 續 深 化 和 推 廣 在 預 防 青 少 年 毒 品 犯 罪 方 面, 多 年 來, 警 方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和 形 式 對 青 少 年 開 展 禁 毒 宣 傳 教 育 因 應 校 園 學 生 濫 藥 事 件, 自 2013 年 5 月 開 始, 為 加 強 警 校 合 作, 共 同 預 防 毒 品 滲 入 校 園, 司 法 警 察 局 向 全 澳 學 校 派 發 宣 傳 海 報, 並 與 社 工 局 合 作 共 同 派 員 到 本 澳 學 校 教 導 教 職 員 辨 識 毒 品 及 確 認 青 少 年 學 生 是 1,735 人 次, 未 來 將 會 繼 續 到 其 他 學 校 舉 行 相 關 講 座 2012 年, 司 法 警 察 局 為 本 澳 多 間 學 校 及 社 團 舉 辦 了 21 場 以 拒 絕 毒 品 為 題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講 座, 參 與 人 數 達 4,392 人 次 2013 年 1 至 10 月, 在 全 澳 學 校 舉 辦 65 場 防 罪 主 題 講 座, 當 中, 相 當 部 份 與 毒 品 犯 罪 的 宣 傳 與 教 育 有 關, 共 有 10,775 名 學 生 參 加 二 關 於 在 打 擊 跨 境 販 毒 犯 罪 方 面, 如 何 加 強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情 報 交 流, 以 防 止 毒 品 流 入 本 澳 禍 害 青 少 年, 以 及 如 何 有 效 堵 截 以 郵 遞 物 品 販 毒 方 面 : 一 直 以 來, 警 方 非 常 關 注 毒 品 犯 罪 的 趨 勢, 十 分 重 視 毒 品 犯 罪 所 帶 來 的 社 會 問 題, 尤 其 關 注 毒 品 對 青 少 年 及 校 園 所 帶 來 的 禍 害 青 少 年 處 於 成 長 階 段, 容 易 受 到 不 良 誘 惑 而 染 上 毒 癮, 故 此 警 方 採 取 一 系 列 有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打 擊 和 預 防 涉 及 青 少 年 和 校 園 的 毒 品 犯 罪 活 動 治 安 警 察 局 持 續 對 網 吧 遊 戲 機 中 心 卡 拉 OK 公 共 籃 球 場 桌 球 室 等 容 易 滋 生 罪 案 的 場 所 進 行 監 察 及 稽 查 工 作, 預 防 及 打 擊 青 少 年 在 這 些 場 所 進 行 濫 藥 活 動 同 時 亦 會 透 過 警. 校 聯 絡 機 制 與 校 方 保 持 溝 通, 了 解 學 生 問 題 和 校 內 情 況, 希 望 儘 早 發 現 任 何 青 少 年 違 規 問 題 及 從 源 頭 打 擊 此 外, 亦 會 因 應 各 中 學 之 上 下 課 時 段, 安 排 警 員 在 學 校 附 近 範 圍 巡 邏, 避 免 不 法 份 子 伺 機 滲 入 校 園 在 社 區 進 行 預 防 犯 罪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方 面, 司 法 警 察 局 經 常 性 透 過 電 視 及 電 台 廣 告 諮 詢 奉 告 報 章 專 欄 大 型 宣 傳 海 報 巴 士 車 身 廣 告 電 子 屏 幕 和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等 方 式, 當 中 約 25% 以 預 防 毒 品 犯 罪 為 主 題, 目 的 是 宣 傳 毒 品 禍 害 及 呼 籲 舉 報 毒 品 犯 罪 此 外, 警 方 亦 一 直 與 各 社 區 團 體 及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保 持 溝 通, 包 括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及 定 期 進 行 會 議 等, 以 收 集 相 關 的 青 少 年 問 題 訊 息 同 時 亦 會 進 行 針 對 性 的 情 報 搜 集 工 作, 透 過 接 觸 大 廈 居 民 學 校 及 民 間 團 體, 鼓 勵 各 界 關 注 和 舉 報 毒 品 犯 罪 的 線 索, 以 更 有 效 發 現 預 防 和 打 擊 青 少 年 利 用 私 人 大 廈 單 位 進 行 集 體 吸 毒 的 犯 罪 活 動 為 打 擊 跨 境 販 毒 犯 罪 和 其 他 犯 罪, 警 方 不 定 期 與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珠 海 市 公 安 局 緝 毒 部 門 及 香 港 警 務 部 門 進 行 工 作 會 晤, 加 強 與 鄰 近 地 區 的 情 報 交 流 和 聯 合 行 動, 務 求 掌 握 最 新 犯 罪 動 向 資 料, 以 打 擊 及 預 防 犯 罪 治 安 警 察 局 亦 已 加 派 人 員 在 關 閘 口 岸 截 查 可 疑 人 士, 警 犬 隊 每 天 亦 會 委 派 領 犬 員 帶 領 緝 毒 犬 於 邊 境 口 岸 聯 同 海 關, 針 對 行 李 包 裹 貨 物 出 入 境 人 士 進 行 緝 毒 工 作, 截 查 可 疑 人 士, 以 防 止 這 些 人 士 北 上 濫 藥 或 將 毒 品 帶 入 澳 門 另 一 方 面, 治 安 警 察 局 亦 聯 同 海 關 不 定 期 進 行 檢 查 郵 件 及
2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25 包 裹 的 工 作, 以 防 止 毒 品 及 違 禁 藥 物 進 入 澳 門 倘 發 現 青 少 年 有 吸 毒 販 毒 或 濫 藥 等 犯 罪 行 為, 治 安 警 察 局 會 作 出 檢 舉 並 移 交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另 外, 司 法 警 察 局 於 2011 年 9 月 和 2013 年 11 月 分 別 在 國 際 機 場 及 外 港 碼 頭 安 裝 X 光 人 體 透 視 機, 以 高 科 技 手 段 協 助 緝 毒, 取 得 良 好 的 執 法 效 果, 並 計 劃 在 北 安 碼 頭 安 裝 同 樣 設 備 三 關 於 校 園 驗 毒 等 計 劃 之 開 展, 禁 毒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關 注 青 少 年 毒 品 問 題 工 作 小 組 早 於 2009 年 9 月 已 進 行 了 深 入 討 論, 當 時 及 至 目 前 一 致 認 為 本 澳 不 適 宜 實 行, 小 組 亦 一 直 有 關 注 相 關 議 題 不 贊 同 實 行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考 慮 到 社 會 對 校 園 驗 毒 計 劃 的 期 望 是 要 及 早 發 現 吸 毒 個 案, 而 香 港 校 園 驗 毒 計 劃 至 今 仍 是 零 發 現 率, 無 法 達 到 原 先 發 現 吸 毒 學 生 之 目 的, 現 已 改 為 健 康 校 園 計 劃 澳 門 如 要 實 施 強 制 校 園 驗 毒, 就 必 須 透 過 立 法 程 序, 但 警 方 曾 提 出 強 化 緝 毒 的 手 段, 例 如 對 高 度 懷 疑 吸 毒 個 案, 在 特 殊 娛 樂 場 所 內 實 施 強 制 驗 尿 措 施, 當 時 亦 未 能 獲 得 通 過 強 制 校 園 驗 毒 計 劃 與 之 相 比, 其 爭 議 性 更 大, 因 為 要 充 分 考 慮 學 校 和 家 長 的 意 願, 以 及 私 隱 等 問 題, 而 且 對 象 為 一 般 沒 有 吸 毒 跡 象 的 所 有 學 生 根 據 澳 洲 禁 毒 議 會 -ANCD(Australian National Council on Drugs)2013 年 8 月 份 報 告, 校 園 驗 毒 會 增 加 學 生 被 懷 疑 成 為 嫌 疑 犯 的 社 會 印 象 且 亦 違 反 了 國 際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有 關 侵 犯 隱 私 部 份 (ANCD Position Paper, Drug Testing, August 2013) 綜 合 上 述, 目 前 校 園 驗 毒 還 未 有 成 功 的 驗 證, 但 引 發 的 問 題 相 當 多, 在 缺 乏 實 證 基 礎 下, 禁 毒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本 澳 仍 不 適 宜 推 行 有 關 措 施 至 於 在 強 制 驗 毒 計 劃 方 面, 需 要 在 禁 毒 委 員 會 進 行 討 論, 以 評 估 其 必 要 性 及 尋 求 社 會 共 識 警 方 會 在 有 關 單 位 的 要 求 下,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並 作 出 必 要 的 配 合 青 少 年 吸 毒 及 販 毒 現 象 不 僅 是 日 趨 複 雜 的 犯 罪 問 題, 更 是 一 個 嚴 重 和 複 雜 的 社 會 問 題, 需 要 全 社 會 共 同 關 注 共 同 解 決 社 工 局 及 警 方 將 依 法 履 行 職 責, 積 極 與 相 關 部 門 合 作 及 集 結 學 校 社 區 民 間 團 體 的 力 量, 開 展 有 效 的 防 治 藥 物 依 賴 及 打 擊 吸 毒 販 毒 的 工 作, 共 同 創 建 無 毒 健 康 城 市 最 後, 本 局 衷 心 感 謝 鄭 安 庭 議 員 對 青 少 年 吸 毒 問 題 及 禁 毒 工 作 的 關 注 社 會 工 作 局 局 長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第 226/ E168/V/GPAL/2013 號 函 轉 來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衛 生 局 非 常 關 注 路 環 居 民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並 密 切 留 意 各 項 大 型 公 共 房 屋 的 入 住 情 況, 適 時 通 過 人 員 的 合 理 調 配, 平 衡 各 區 的 醫 療 衛 生 資 源 2013 年 4 月, 設 於 路 環 石 排 灣 樂 群 樓 的 臨 時 衛 生 站 投 入 使 用, 為 市 民 提 供 成 人 保 健 兒 童 保 健 孕 婦 保 健 家 庭 計 劃 護 理 等 服 務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石 排 灣 臨 時 衛 生 站 於 2013 年 4 至 12 月 期 間 平 均 每 月 的 服 務 量 不 足 55 人 次 考 慮 到 居 民 的 遷 入 進 度, 衛 生 局 於 初 期 只 安 排 醫 生 在 周 一 和 周 三 上 午 駐 診 但 是, 隨 着 入 住 人 口 逐 漸 增 多 和 該 區 居 民 對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需 求 的 上 升, 由 2014 年 1 月 13 日 起, 石 排 灣 臨 時 衛 生 站 的 門 診 服 務 時 間 已 擴 展 至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每 個 工 作 日 提 供 服 務, 進 一 步 回 應 了 市 民 的 訴 求 同 時, 維 持 路 環 衛 生 站 的 醫 療 服 務, 安 排 病 人 分 時 段 就 診 容 光 耀 2014 年 3 月 10 日 衛 生 局 正 積 極 通 過 完 善 醫 療 系 統 建 設 方 案, 優 化 本 澳 的 醫 療 衛 生 設 施, 完 善 初 級 衛 生 保 健 網 絡 其 中 路 環 衛 生 站 的 重 建 工 程 即 將 展 開, 石 排 灣 衛 生 中 心 所 處 的 公 共 設 施 大 樓 則 預
26 26 V 計 於 2014 年 動 工, 施 工 期 為 兩 年 半, 衛 生 局 將 在 該 大 樓 落 成 後 隨 即 開 展 相 關 的 裝 修 工 程 衛 生 局 局 長 李 展 潤 24/01/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8 日 第 68/E57/ 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為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問 題, 旅 遊 部 門 聯 同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緊 密 合 作, 持 續 進 行 巡 查 打 擊, 並 定 期 檢 討 執 法 成 效, 調 整 工 作 部 署 自 禁 止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法 律 於 2010 年 8 月 13 日 生 效 至 今 (2014 年 2 月 10 日 ), 旅 遊 部 門 聯 同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合 共 進 行 了 838 次 聯 合 行 動, 巡 查 涉 嫌 單 位 2027 個, 封 印 了 458 個 懷 疑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單 位, 並 對 涉 及 違 反 法 律 的 人 士 展 開 制 裁 程 序 由 於 充 足 和 有 效 的 舉 報 資 料 能 大 大 促 進 打 擊 工 作 的 成 效, 故 此, 旅 遊 部 門 積 極 鼓 勵 市 民 合 作, 提 供 更 多 詳 細 和 可 靠 的 舉 報 訊 息, 以 部 署 有 效 的 打 擊 行 動 除 了 設 立 由 專 人 接 聽 的 24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 旅 遊 部 門 亦 開 通 了 網 上 舉 報 專 頁 eservice.macautourism.gov.mo/complaint, 方 便 市 民 舉 報 同 時, 旅 遊 部 門 不 時 與 受 影 響 的 社 區 居 民 組 織 和 各 團 體 會 面 交 換 訊 息, 並 到 受 影 響 社 區 實 地 考 察, 與 居 民 會 面, 了 解 打 擊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情 況, 並 聽 取 居 民 意 見 另 外, 旅 遊 部 門 不 時 更 新 宣 傳 海 報 單 張 和 短 片, 提 醒 業 主 慎 防 物 業 被 用 作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並 向 旅 客 宣 傳 入 住 持 牌 酒 店 的 重 要 性 隨 著 旅 遊 部 門 完 成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在 人 員 編 制 擴 充 後, 透 過 專 業 培 訓 逐 步 充 實 工 作 隊 伍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提 升 打 擊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的 執 法 成 效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三 年 多, 行 政 當 局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貫 徹 禁 止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法 律, 嚴 厲 打 擊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活 動, 已 關 停 了 一 定 數 量 的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場 所 然 而, 隨 著 打 擊 行 動 的 增 加,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的 運 作 亦 變 得 更 隱 蔽 須 指 出,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並 非 單 一 獨 立 存 在 的 問 題, 它 涉 及 多 方 面 問 題, 僅 靠 單 一 法 例 並 不 能 徹 底 解 決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問 題 該 問 題 的 解 決, 取 決 於 多 方 面 環 環 相 扣 問 題 的 一 同 解 決, 並 非 一 蹴 而 就 的 工 作 一 直 以 來, 旅 遊 部 門 與 警 察 當 局 緊 密 合 作, 透 過 巡 查 打 擊 遏 止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活 動 ; 至 於 在 非 法 旅 館 發 現 的 罪 案, 則 一 如 在 其 他 任 何 地 點 發 現 的 罪 案 一 樣, 依 法 由 警 察 當 局 負 責 處 理 旅 遊 部 門 作 為 執 法 部 門, 一 直 關 注 坊 間 關 於 修 改 禁 止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法 律 的 意 見 誠 然, 以 行 政 處 罰 角 度 而 言, 禁 止 非 法 提 供 住 宿 法 律 的 罰 則 已 屬 十 分 嚴 厲, 除 了 罰 款, 還 有 封 印 單 位 截 斷 水 電 供 應 等 措 施 ; 因 此, 倘 修 改 法 例, 如 何 加 重 處 罰 為 一 大 考 量, 當 中 涉 及 在 本 澳 現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對 各 行 業 的 經 營 行 為 以 及 各 類 違 規 行 為 的 量 刑 標 準 作 整 體 衡 量 和 通 盤 考 慮, 這 方 面 需 要 由 法 務 部 門 作 深 入 研 究 及 綜 合 考 量 2014 年 2 月 17 日 局 長 文 綺 華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天
2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27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93/E81/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5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重 視 公 務 人 員 的 津 貼 待 遇 及 實 際 訴 求, 並 有 序 完 善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讓 人 員 更 好 地 履 行 職 責, 服 務 市 民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 以 下 簡 稱 通 則 ) 第 190 條 第 1 款 所 規 定 的 超 時 工 作 及 輪 值 工 作 屬 強 制 性 根 據 通 則 第 194 及 第 195 條 的 規 定, 因 應 實 際 工 作 需 要, 公 務 人 員 可 由 上 級 決 定 在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以 外 每 周 休 息 日 或 補 充 休 息 日 公 眾 假 期, 以 及 輪 值 工 作 制 度 值 班 時 間 以 外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當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超 時 工 作 後, 可 根 據 通 則 第 196 條 的 規 定, 有 權 選 擇 附 加 報 酬 或 扣 除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的 方 式 作 為 補 償, 但 須 以 不 致 對 部 門 的 工 作 造 成 不 便 為 限 因 此, 基 於 預 算 或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上 須 配 合 整 體 管 理, 公 共 部 門 可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對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安 排 適 當 的 補 償 方 式, 從 而 保 障 相 關 人 員 享 有 合 理 的 休 息 時 間 為 疏 導 旅 客 及 減 輕 邊 檢 口 岸 人 員 之 壓 力, 治 安 警 察 局 除 了 在 各 口 岸 增 加 人 手 外, 亦 會 在 硬 件 設 備 等 方 面 持 續 優 化 近 年 招 聘 了 200 多 名 文 職 人 員 處 理 內 部 行 政 工 作, 騰 出 更 多 警 員 處 理 口 岸 的 前 線 工 作, 以 改 善 各 口 岸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此 外, 本 澳 關 閘 邊 境 站 外 港 邊 境 站 機 場 邊 境 站 氹 仔 客 運 碼 頭 邊 境 站 路 氹 城 邊 境 站 均 已 安 裝 了 自 助 過 關 系 統, 適 用 範 圍 除 了 澳 門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證 外, 已 擴 至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外 地 僱 員 及 學 生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之 探 親 簽 注 及 商 務 簽 注 未 來 隨 著 自 助 過 關 系 統 適 用 範 圍 的 增 加, 治 安 警 察 局 正 與 相 關 部 門 籌 備 調 整 各 邊 境 站 的 自 助 過 關 系 統 數 量, 以 應 付 日 後 的 通 關 需 求 此 外, 由 2012 年 春 節 開 始, 治 安 警 察 局 開 始 試 行 由 各 個 警 司 處 調 配 警 員 往 口 岸 作 出 支 援, 有 關 支 援 會 按 各 口 岸 不 同 時 段 及 繁 忙 程 度 作 安 排 為 有 效 改 善 邊 境 口 岸 的 通 關 秩 序, 已 於 2013 年 3 月 起 推 出 邊 境 口 岸 實 時 資 訊 平 台, 市 民 及 旅 客 可 透 過 互 聯 網 查 看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務 廳 轄 下 之 關 閘 邊 境 站 外 港 邊 境 站 和 路 氹 城 邊 境 站 之 出 入 境 大 堂 和 車 道 的 實 時 通 關 影 像, 從 而 靈 活 選 擇 合 適 的 時 段 和 口 岸 進 出 境 同 時, 於 2013 年 7 月 份 起, 對 所 有 經 本 澳 各 邊 境 口 岸 入 出 境 的 旅 客 實 施 免 蓋 章 措 施, 大 大 加 快 驗 證 效 率 及 速 度, 有 效 減 輕 前 線 人 員 的 工 作 壓 力 及 降 低 旅 客 輪 候 時 間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此 外, 根 據 通 則 第 202 條 的 規 定, 輪 值 工 作 會 根 據 輪 值 情 況 給 予 相 應 的 輪 值 津 貼 另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體 系 中 現 行 的 一 般 規 則, 於 公 眾 假 期 輪 值 工 作 應 獲 補 償 有 報 酬 的 休 息 日 一 天 如 公 眾 假 期 日 是 在 曆 年 的 上 半 年,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經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後, 可 於 該 曆 年 內 補 償 其 休 息 日 一 天 ; 如 是 在 曆 年 的 下 半 年, 經 部 門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後, 該 補 償 休 息 日 可 延 至 下 一 曆 年 執 行 行 政 當 局 於 本 年 3 月 已 向 各 公 共 部 門 發 出 上 述 事 宜 的 相 關 勸 喻, 要 求 部 門 自 發 出 該 通 告 之 日 起 予 以 執 行 二 現 行 法 律 對 澳 門 保 安 部 門 人 員 的 工 作 時 數 及 補 償 作 出 了 規 範 經 第 33/2012 號 行 政 命 令 修 改 的 第 13/2005 號 行 政 命 令 第 1 至 3 條 之 規 定, 澳 門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的 軍 事 化 人 員 海 關 關 員 及 澳 門 監 獄 獄 警 隊 伍 人 員 可 被 要 求 提 供 每 周 時 數 超 過 四 十 四 小 時 的 工 作, 並 有 權 每 月 收 取 相 當 於 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所 訂 薪 俸 表 100 點 的 增 補 性 報 酬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唐 曉 晴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28 28 V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145/E122/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唐 曉 晴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立 法 保 護 動 物 除 了 是 社 會 的 文 化 及 道 德 價 值 的 一 個 反 映, 相 關 工 作 亦 須 結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執 行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而 作 為 國 際 旅 遊 城 市, 本 澳 還 要 考 慮 鄰 近 地 區 相 應 範 疇 的 發 展 取 向 及 趨 勢 因 此, 有 必 要 謹 慎 認 真 地 對 草 案 擬 制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專 業 研 究 及 社 會 諮 詢 等 的 多 層 面 工 作 最 新 修 訂 有 關 動 物 保 護 的 草 案 正 進 行 後 期 階 段 的 修 訂, 在 完 成 後 將 儘 快 按 規 定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黃 有 力 2014 年 3 月 28 日 務 領 域 施 政 方 針 時, 政 府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再 質 問 之 下, 仍 無 法 交 代 官 員 判 斷 最 嚴 重 違 法 與 偏 差 與 瑕 疵 的 客 觀 分 別 和 判 斷 標 準 本 人 曾 為 此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今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交 通 事 務 局 遵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函 覆 本 人 的 書 面 質 詢, 承 認 在 推 行 新 的 巴 士 服 務 模 式 時, 沒 有 嚴 格 遵 照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制 度, 反 而 採 用 了 取 得 勞 務 制 度, 從 而 導 致 政 府 與 三 間 巴 士 公 司 簽 署 的 合 同, 在 選 用 合 同 形 式 上 出 現 問 題 本 人 認 為, 這 次 在 選 用 合 同 形 式 上 出 現 問 題 已 導 致 公 共 利 益 遭 受 損 失 特 區 政 府 為 保 持 巴 士 路 線 運 作 和 相 關 員 工 就 業, 去 年 決 定 接 管 維 澳 蓮 運 的 營 運, 但 由 於 當 初 沒 有 嚴 格 遵 照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制 度, 以 致 承 批 者 不 能 履 行 批 給 責 任 後, 批 給 服 務 中 的 營 運 資 產 沒 有 撥 歸 特 區 政 府, 不 能 由 特 區 政 府 展 開 公 開 競 投, 讓 中 標 者 在 確 保 相 關 員 工 就 業 的 條 件 承 批 營 運, 反 而 要 政 府 租 用 這 些 資 產 來 接 管 營 運 近 日 有 傳 媒 工 作 者 向 本 人 辦 事 處 反 映, 曾 向 政 府 當 局 查 詢 政 府 在 租 用 資 產 接 管 營 運 方 面 已 耗 資 多 少, 但 當 局 指 是 機 密 不 予 透 露 特 區 政 府 租 用 資 產 暫 時 接 管 營 運, 尚 可 視 為 在 錯 誤 選 用 合 同 形 式 造 成 的 困 局 下, 為 了 保 持 巴 士 路 線 運 作 和 相 關 員 工 就 業 而 不 得 已 暫 行 的 措 施 這 個 暫 行 措 施 最 終 如 何 了 結, 至 今 未 見 /V/2014 定 策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辦 事 處 反 映, 維 澳 蓮 運 原 有 巴 士 群 中 有 一 批 地 台 特 高, 不 適 合 本 澳 路 面 的 巴 士 接 管 營 運 而 續 用 這 批 巴 士 只 是 令 乘 客 繼 續 受 罪 有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向 本 人 辦 事 處 反 映, 411/V/2014 憂 慮 特 區 政 府 在 黑 箱 作 業 之 下, 在 沒 有 明 定 確 保 相 關 員 工 就 業 的 條 件 下, 外 判 服 務 以 保 持 這 些 巴 士 路 線 運 作, 卻 令 員 工 就 業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條 件 不 保, 甚 至 打 開 缺 口 容 許 僱 用 外 勞 司 機 本 人 認 為, 及 早 公 開 資 訊, 可 減 少 疑 慮 為 此, 本 人 就 政 府 接 管 巴 士 營 運 的 工 作 提 出 下 列 質 詢 : 一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承 認, 由 於 在 選 用 合 同 形 式 上 出 現 問 題 已 導 致 在 接 管 維 澳 蓮 運 事 件 上, 批 給 服 務 中 的 營 運 資 產 沒 有 撥 歸 特 區 政 府, 反 而 要 政 府 租 用 這 些 資 產 來 接 管 營 運, 從 而 已 造 成 具 體 的 公 共 利 益 損 失? 若 然, 有 否 落 實 主 要 官 員 問 責? 二 為 落 實 陽 光 政 府 的 許 諾,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應 當 公 開 資 料,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自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開 始 租 用 資 產 接 管 營 運 至 今 已 耗 用 多 少 公 帑, 而 繼 續 下 去, 又 預 計 再 耗 用 多 少 公 帑? 廉 政 公 署 分 析 報 告 指 政 府 不 遵 守 法 定 制 度, 違 法 採 用 提 供 服 務 合 同, 導 致 各 種 不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及 違 法 狀 態 廉 政 公 署 直 指 這 是 最 嚴 重 的 違 法 個 案 可 是, 去 年 十 二 月 立 法 會 辯 論 運 輸 工 三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最 終 如 何 了 結 這 個 租 用 資 產 暫 時 接 管 營 運 的 暫 行 措 施? 可 否 承 諾 將 來 任 何 新 的 安 排, 除 確 保 巴 士 路 線 運 作 外, 更 須 更 新 淘 汰 維 澳 蓮 運 原 有 巴 士 群 中 有 一 批 地 台
2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29 特 高 不 適 合 本 澳 路 面 的 巴 士, 以 及 確 保 相 關 員 工 就 業, 維 持 司 機 不 輸 入 外 勞 的 政 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吳 國 昌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賣 淫 的 不 法 行 為, 但 仍 然 無 視 本 澳 法 律 和 社 會 善 良 道 德 規 範, 公 然 在 本 澳 公 共 場 所 大 量 散 發 色 情 單 張 卡 片, 其 行 為 明 顯 涉 嫌 觸 犯 關 於 色 情 及 猥 褻 物 品 的 公 開 販 賣 陳 列 及 展 出 罪 若 採 取 分 割 看 待 僅 科 處 行 政 罰 款 的 做 法 將 影 響 整 件 賣 淫 犯 罪 案 件 的 調 查 及 處 罰, 令 派 發 色 情 單 張 人 士 亦 不 思 悔 改, 更 令 繼 續 協 助 整 個 集 團 的 不 法 行 為 故 當 局 若 能 考 慮 通 過 修 法 完 善, 將 有 助 檢 察 院 法 院 更 準 確 定 性 定 罪, 方 能 標 本 兼 治, 從 而 更 加 有 效 打 擊 操 控 賣 淫 的 行 為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色 情 單 張 泛 濫, 影 響 市 容, 更 對 青 少 年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是 老 大 難 的 問 題 近 期, 治 安 警 察 局 接 連 抓 獲 多 個 在 公 眾 地 方 派 發 色 情 單 張 的 人 士, 而 檢 察 院 也 表 示 正 逐 漸 調 整 刑 事 檢 控 策 略, 將 符 合 條 件 的 派 發 色 情 單 張 案 件 以 簡 易 訴 訟 程 序 迅 速 進 行 控 訴, 力 爭 即 審 即 決, 其 中 接 連 發 生 的 7 宗 相 關 案 件, 檢 察 院 皆 是 在 警 方 移 送 案 件 的 當 天 即 以 簡 易 程 序 提 出 檢 控 對 於 治 安 警 與 檢 察 院 所 做 的 工 作 應 給 予 充 分 肯 定, 使 得 我 們 對 於 解 決 色 情 單 張 泛 濫 問 題 有 更 大 信 心 但 更 為 本 質 而 言, 還 是 需 要 對 相 關 法 律 加 以 檢 討 修 訂 過 去 打 擊 非 法 散 播 色 情 單 張 等 問 題 效 果 不 彰, 與 旨 在 規 範 色 情 及 猥 褻 物 品 的 公 開 販 賣 陳 列 及 展 出 的 行 為 的 第 10/78/M 號 法 律 的 滯 後 性 亦 有 很 大 關 係, 由 於 該 法 滯 後, 使 得 適 用 法 律 時 發 生 偏 差, 未 能 清 晰 定 罪 量 刑, 誠 如 檢 察 院 所 言 : 目 前 對 此 類 行 為 是 否 能 最 後 定 罪 量 刑 存 在 爭 議, 也 有 完 全 相 反 的 司 法 判 決, 甚 至 只 定 性 為 行 政 違 法, 以 違 反 公 共 地 方 總 規 章 科 處 罰 款 了 事, 削 弱 法 律 阻 嚇 力 須 知, 色 情 犯 罪 一 般 採 取 一 體 化 運 作, 派 發 色 情 單 張 作 為 其 中 的 一 環, 有 關 人 士 清 晰 明 白 其 行 為 是 協 助 操 控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對 有 關 當 局 以 簡 易 訴 訟 程 序 迅 速 對 散 播 色 情 單 張 的 不 法 行 為 進 行 控 訴 的 策 略, 相 信 更 有 效 解 決 這 個 老 大 難 問 題, 值 得 肯 定, 但 本 質 上, 過 去 打 擊 非 法 散 播 色 情 單 張 等 問 題 效 果 不 彰, 與 旨 在 規 範 色 情 及 猥 褻 物 品 的 公 開 販 賣 陳 列 及 展 出 行 為 的 第 10/78/M 號 法 律 的 滯 後 性 亦 有 很 大 關 係 因 此, 當 局 如 何 對 有 關 法 律 作 出 全 面 深 入 的 檢 討? 當 局 是 否 能 考 慮 色 情 犯 罪 屬 一 體 化 運 作 的 客 觀 現 狀, 因 應 其 對 社 會 治 安 和 道 德 的 危 害, 更 與 時 俱 進 對 此 類 行 為 作 出 更 為 科 學 的 定 罪 量 刑, 提 升 阻 嚇 力, 更 有 效 保 障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成 長 環 境? 2. 事 實 上, 第 10/78/M 號 法 律 生 效 至 今 超 過 三 十 年, 警 方 亦 認 同 應 進 行 修 法, 當 局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政 府 2009 年 已 著 手 修 訂 規 範 色 情 物 品 法 律 制 度 及 管 制 色 情 物 品 規 章, 並 表 明 2011 年 內 將 會 完 成 有 關 法 律 草 案, 但 法 律 一 拖 再 拖, 至 今 仍 未 出 台, 有 關 的 立 法 進 程 如 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宋 碧 琪 2014 年 4 月 1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虹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30 30 V /V/2014 四 月 將 至, 家 長 又 將 忙 於 為 子 女 四 處 尋 找 托 兒 所 入 托 據 了 解, 今 年 保 守 估 計 至 少 有 一 萬 三 千 名 龍 蛇 寶 寶 爭 奪 六 千 餘 414/V/2014 個 托 兒 學 額 1, 料 必 競 爭 激 烈 不 少 家 長 對 此 憂 心 不 已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早 前 當 局 發 佈 消 息 稱, 今 年 會 爭 取 將 半 日 托 服 務 拓 展 至 全 澳 各 區 的 托 兒 所 2 當 前, 托 兒 所 的 人 資 問 題 將 是 當 局 首 要 迫 切 解 決 的 托 兒 所 教 師 上 班 時 間 長 強 度 大, 又 要 悉 心 照 顧 幼 兒, 如 果 再 增 加 半 日 托 服 務, 屆 時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將 大 幅 增 加, 服 務 質 量 能 否 得 到 保 證? 托 兒 服 務 人 資 十 分 短 缺, 托 兒 教 師 流 失 率 大, 保 育 員 也 青 黃 不 接, 政 府 一 直 向 社 會 承 諾 增 加 托 額, 要 求 托 兒 所 增 加 每 班 容 量, 但 人 力 資 源 資 助 卻 未 能 相 應 提 升, 難 以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當 局 將 推 出 社 區 保 姆 計 劃, 但 遲 遲 未 有 公 佈 計 劃 的 詳 情, 很 多 家 長 對 此 毫 無 認 識, 坦 言 對 計 劃 的 成 效 有 所 保 留, 不 敢 貿 然 嘗 試 日 前, 社 會 工 作 局 局 長 容 光 耀 透 露, 有 意 於 下 半 年 引 入 物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理 語 言 職 業 等 專 業 治 療 師 外 僱, 以 回 應 兩 三 年 內 相 繼 落 成 的 托 兒 所 青 少 年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長 者 日 間 中 心 等 數 十 個 1. 托 兒 所 招 生 時 間 將 至,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便 捷 家 長 為 子 女 報 名? 會 否 制 訂 行 政 措 施, 加 快 對 新 開 托 兒 所 的 行 政 審 批 速 度? 究 竟 今 年 托 兒 學 額 能 不 能 滿 足 社 會 需 求? 2. 托 兒 服 務 人 資 短 缺 問 題 直 接 影 響 服 務 質 量,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解 決 人 資 短 缺 的 問 題? 會 否 考 慮 提 升 資 助, 吸 引 更 多 人 入 行, 以 保 障 托 兒 服 務 質 量? 3. 當 局 為 何 遲 遲 未 向 社 會 公 佈 社 區 保 姆 計 劃 的 詳 情? 是 否 有 預 期 計 劃 的 成 效? 社 區 保 姆 服 務 的 人 力 資 源 服 務 形 式 監 管 責 任 等 方 面 具 體 如 何? 怎 樣 確 保 社 區 保 姆 計 劃 的 質 素 及 保 障 幼 兒 安 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公 屋 群 社 服 設 施 的 需 求 多 年 來, 本 澳 對 物 理 語 言 職 業 等 範 疇 的 專 業 治 療 師 一 直 存 在 需 求 ; 無 論 從 保 障 本 地 人 就 業 推 動 本 地 人 專 業 成 長 抑 或 為 本 地 區 儲 備 必 須 人 才 隊 伍 的 角 度, 政 府 均 有 責 任 作 出 具 實 效 的 培 訓 推 動 或 獎 勵 計 劃, 以 推 動 專 業 治 療 人 才 成 長,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求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據 業 界 透 露, 今 年 有 將 近 30 名 治 療 師 學 成 回 澳 ; 而 至 2017 年 則 有 約 110 名 治 療 師 回 澳, 究 竟 社 工 局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及 未 來 五 年 本 澳 物 理 語 言 職 業 等 專 業 治 療 師 的 供 求 情 況? 若 確 實 引 入 相 關 外 僱 治 療 師, 究 竟 有 何 機 制 確 保 學 成 回 澳 治 療 師 的 就 業 空 間 及 本 澳 治 療 師 隊 伍 的 職 涯 發 展 不 受 影 響? 陳 虹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二 多 年 來, 本 地 對 專 業 治 療 師 一 直 存 在 需 求, 過 去 十 年, 當 局 是 否 曾 在 推 動 或 獎 勵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讀 物 理 語 言 職 業 等 治 療 專 業 方 面 做 過 相 關 工 作? 若 有, 請 詳 細 告 知 相 關 計 劃 的 落 實 情 況 及 成 效? 1 2 澳 門 日 報 A7 版, 澳 門 電 台 新 聞, 半 日 托 今 年 拓 至 全 澳 各 區 托 兒 所, 三 面 對 數 十 個 社 服 設 施 即 將 投 入 使 用 專 業 治 療 師 求 才 若 渴 的 情 況, 為 推 動 本 地 人 的 專 業 成 長, 給 澳 門 年 青 人 多 一 個 擇
3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31 業 機 會, 當 局 今 年 內 會 否 已 有 相 應 計 劃 鼓 勵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讀 物 理 語 言 職 業 等 治 療 專 業, 而 非 僅 停 留 在 討 論 及 研 究 階 段?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李 靜 儀 2014 年 4 月 2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為 此, 因 應 上 述 的 居 民 意 見,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如 下 的 質 詢 : 一 審 批 需 時, 對 於 居 民 冀 盼 多 年 的 氹 仔 街 市 初 步 優 化 方 案, 未 知 民 政 總 署 確 定 何 時 交 與 工 務 部 門 審 批? 二 民 政 總 署 指 優 化 方 案 中 擴 建 街 市 中 庭 之 後, 將 增 加 檔 位, 究 竟 未 來 落 成 之 後 可 增 多 少 個 檔 位 以 及 檔 位 是 濕 貨 抑 或 乾 貨 檔 位 兩 者 間 的 比 例 如 何? 三 民 政 總 署 是 否 有 計 劃 應 居 民 要 求, 向 政 府 提 交 興 建 新 氹 仔 街 市 的 方 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鄭 安 庭 2014 年 4 月 2 日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V/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2014 年 2 月 20 日, 民 政 總 署 管 理 委 員 會 羅 永 德 副 主 席 在 立 法 會 全 體 會 議 上 回 覆 本 人 口 頭 質 詢 時 表 示, 關 於 氹 仔 街 市 擴 建 及 優 化 計 劃 的 進 度, 初 步 優 化 方 案 準 備 交 給 工 務 部 門 審 批, 計 劃 擴 建 街 市 中 庭, 增 加 面 積 及 檔 位, 同 時 擴 寬 通 道 優 化 環 境, 設 一 部 升 降 機 及 改 善 通 風 系 統 等 其 實 民 署 早 在 2009 已 提 到 有 關 的 計 劃, 五 年 後 方 表 示 有 一 個 初 步 優 化 方 案 準 備 交 給 工 務 部 門 審 批 的 回 覆, 氹 仔 居 民 均 表 示, 實 在 是 太 緩 慢 和 未 能 滿 足 需 要 就 攤 販 居 民 向 我 反 映, 以 及 就 我 實 地 的 視 察 所 得, 氹 仔 近 年 發 展 非 常 迅 速, 人 口 急 增, 對 街 市 停 車 場 及 政 府 綜 合 服 務 等 公 共 設 施 的 需 求 大 增 近 年 雖 然 有 大 型 超 市 落 戶, 但 民 生 所 需 的 傳 統 街 市 只 有 氹 仔 舊 區 一 個, 唯 規 模 細 小, 未 能 配 合 社 區 人 口 急 增 的 需 求 民 署 準 備 交 給 工 務 部 門 審 批 的 初 步 優 化 方 案, 限 於 空 間, 對 優 化 氹 仔 街 市 和 滿 足 居 民 的 生 活 需 要 作 用 不 大 長 遠 而 言, 興 建 具 規 模 的 街 市 有 其 必 要, 民 署 應 就 興 建 新 街 市 及 早 向 政 府 提 交 詳 盡 完 善 的 方 案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關 翠 杏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內 地 旅 遊 法 去 年 十 月 實 施, 明 令 禁 止 零 團 費 強 迫 或 威 脅 旅 客 購 物 等 行 為, 藉 以 重 整 旅 遊 市 場 秩 序 措 施 生 效 後, 到 本 澳 的 內 地 團 客 數 目 隨 即 由 九 月 的 75.9 萬, 大 跌 45% 至 十 月 的 52.7 萬, 數 字 足 以 令 人 反 思 以 零 團 費 等 方 式 組 團 來 澳 情 況 之 嚴 重 日 前, 中 央 電 視 台 記 者 以 消 費 券 報 團 參 加 了 港 澳 遊, 並 把 導 遊 各 種 強 迫 旅 客 購 物 手 法 呈 現 觀 眾 眼 前, 而 澳 門 導 遊 更 被 指 訛
32 32 V 騙 團 員 繳 交 一 百 六 十 元 作 威 尼 斯 人 的 入 場 費, 記 者 因 拒 絕 參 與 而 即 時 被 趕 下 旅 遊 巴, 要 自 行 辦 理 手 續 返 回 內 地 事 件 反 映, 現 時 零 團 費 在 本 澳 依 然 存 在, 劏 客 醜 聞 繼 續 嚴 重 損 害 本 澳 的 旅 遊 形 象 旅 行 社 為 何 能 以 低 於 成 本 價 或 零 團 費 接 客? 核 心 在 於 透 過 威 迫 旅 客 購 物 賺 錢, 這 是 造 成 眾 多 旅 遊 糾 紛 和 投 訴 的 根 源 為 打 擊 零 團 費 和 減 少 旅 遊 糾 紛, 早 在 2006 年 旅 遊 局 已 表 示 會 考 慮 參 考 香 港 限 制 最 低 收 費 ; 直 至 2011 年 當 局 才 與 內 地 旅 遊 部 門 制 訂 內 地 居 民 赴 澳 旅 遊 組 團 社 與 地 接 社 合 同 要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點, 規 定 雙 方 不 得 以 低 於 接 待 服 務 成 本 的 價 格 承 接 旅 行 團, 合 同 中 要 訂 明 吃 住 行 安 排, 並 禁 止 欺 騙 或 脅 迫 遊 客 購 物 或 參 加 自 費 項 目 但 上 述 合 同 要 點 並 未 就 何 謂 低 於 成 本 設 定 標 準 和 相 關 可 操 作 的 監 察 規 範, 令 制 度 形 同 虛 設! 去 年 訪 澳 旅 客 已 逾 二 千 九 百 萬 人 次, 坊 間 早 已 對 本 澳 旅 遊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承 載 力 提 出 質 疑, 並 期 望 本 澳 旅 遊 業 發 展 應 該 朝 重 質 轉 向 為 何 當 局 明 知 部 分 旅 遊 糾 紛 是 源 於 低 團 費 和 零 團 費, 卻 從 沒 有 對 症 下 藥, 立 法 訂 定 明 晰 的 最 低 收 費 標 準, 並 嚴 厲 打 擊 與 此 相 關 的 不 法 營 銷 和 強 迫 購 物 的 行 為?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針 對 零 團 費 和 旅 遊 糾 紛 的 出 現, 當 局 除 作 個 案 的 跟 進 和 處 理 外, 曾 否 考 慮 過 要 明 晰 澳 門 遊 的 最 低 成 本 價, 並 訂 定 可 操 作 的 監 管 機 制 以 確 保 地 接 社 不 得 以 低 於 該 價 格 接 團, 從 根 源 上 杜 絕 零 團 費 或 低 團 費 的 不 良 操 作? 二 根 據 傳 媒 報 導, 旅 遊 局 表 示 按 照 現 行 法 規, 沒 有 規 定 本 地 旅 行 社 必 須 通 報 接 待 外 地 旅 行 團 的 費 用, 以 及 外 地 旅 行 社 接 收 旅 客 時 收 取 的 費 用, 故 無 法 掌 握 本 澳 零 團 費 數 字 為 能 有 效 對 訪 澳 旅 行 團 的 接 待 質 量 進 行 監 管, 當 局 會 否 從 法 規 上 要 求 本 澳 地 接 社 必 須 向 相 關 部 門 通 報 與 接 團 有 關 的 費 用? 三 當 局 表 示 在 接 獲 糾 紛 及 投 訴 個 案 後, 均 會 調 查 相 關 的 旅 行 社 及 導 遊, 如 發 現 有 違 規, 將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處 罰 程 序, 並 會 根 據 具 體 情 況, 向 內 地 主 管 部 門 通 報 本 澳 發 生 的 內 地 旅 行 團 問 題, 以 便 其 按 照 國 家 旅 遊 法 跟 進 為 確 保 資 訊 的 透 明 度, 當 局 會 否 同 步 向 社 會 公 開 有 關 被 處 罰 的 地 接 社 名 單, 既 利 於 旅 客 可 慎 選 參 團 社, 同 時 加 強 對 違 法 地 接 社 的 阻 嚇 力? 從 2013 年 6 月 中 級 法 院 判 決 公 天 公 司 必 須 停 止 轉 播 未 經 授 權 的 電 視 信 號 至 今, 澳 門 居 民 陷 入 看 電 視 難 的 境 況, 所 有 人 都 希 望 政 府 能 有 所 動 作, 保 障 居 民 看 電 視 及 自 由 接 收 資 訊 的 權 利 政 府 早 前 促 成 有 線 電 視 與 公 天 公 司 達 成 合 作 協 議, 讓 居 民 在 過 渡 期 內 不 至 於 完 全 沒 電 視 看 ; 亦 委 託 澳 門 大 學 進 行 專 項 研 究, 提 出 基 本 頻 道 與 收 費 頻 道 的 概 念, 並 終 決 定 成 立 全 資 公 司, 負 責 傳 送 日 後 基 本 頻 道 電 視 訊 號, 涉 及 工 程 技 術 設 備 及 網 絡 維 修 保 養 等 工 作 則 外 判 技 術 人 員 處 理 然 而, 有 線 公 天 爭 議 事 件 擾 嚷 至 今 尚 未 塵 埃 落 定, 有 線 的 專 營 合 同 到 本 月 21 日 截 止, 而 澳 大 第 二 階 段 的 關 於 電 視 服 務 長 遠 發 展 的 建 議 方 案 需 到 9 月 方 能 提 交 另 外, 報 告 只 是 參 考, 政 府 未 必 會 立 刻 照 做, 仍 需 再 咨 詢 談 判 決 策 招 標 等 等, 有 專 家 指 此 事 起 碼 會 耗 時 一 兩 年 目 前 這 個 過 渡 期 和 即 將 到 來 的 新 的 過 渡 期, 政 府 打 算 採 取 何 種 方 案, 來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自 由 市 場 及 公 帑 的 有 效 利 用, 為 整 個 澳 門 社 會 所 關 注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如 下 質 詢 : 一 據 媒 體 報 導, 政 府 計 劃 成 立 全 資 公 司 負 責 傳 送 基 本 頻 道, 作 為 新 的 過 渡 方 案 在 當 前 公 天 和 有 線 達 成 初 步 協 議, 而 最 終 處 理 方 案 未 有 明 確 之 前, 當 局 基 於 何 種 理 由 不 繼 續 延 長 原 有 的 過 渡 方 案 而 去 重 新 制 定 新 過 渡 方 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關 翠 杏 2014 年 4 月 4 日 二 政 府 計 劃 成 立 的 全 資 公 司, 暫 定 公 司 員 工 為 2-3 人 1, 又 計 劃 將 技 術 等 有 關 服 務 外 判 給 有 資 格 的 主 體, 其 中 的 關 係 顯 得 較 為 曲 折 當 局 是 否 可 以 清 晰 解 釋 新 過 渡 模 式 下 電 訊 管 理 局 政 府 全 資 公 司 有 資 格 服 務 主 體 各 自 的 性 質 及 它 們 之 間 的 工 作 關 係?
3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33 三 新 過 渡 方 案 主 要 負 責 基 本 頻 道 方 面 的 事 宜, 即 會 承 接 現 有 公 天 公 司 的 大 部 份 功 能 而 有 線 電 視 的 收 費 電 視 頻 道 專 營 權 也 即 將 到 期, 需 要 加 以 考 慮 新 過 渡 方 案 在 有 線 電 視 和 公 天 公 司 的 相 關 業 務 方 面 有 何 具 體 的 銜 接 措 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施 家 倫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事 實 上, 澳 門 土 地 面 積 有 限, 居 民 對 環 保 的 要 求 愈 來 愈 高, 特 區 政 府 已 不 能 單 靠 堆 填 與 焚 化 處 理 固 體 垃 圾, 儘 管 宣 傳 源 頭 減 廢 加 強 回 收 可 減 少 垃 圾 的 製 造, 減 輕 堆 填 區 的 負 擔, 但 隨 著 垃 圾 數 量 不 斷 增 多, 澳 門 實 應 及 早 探 尋 更 加 合 理 的 垃 圾 管 理 機 制, 否 則 垃 圾 處 理 無 門 只 會 影 響 整 個 城 市 的 形 象 及 運 作 特 區 政 府 於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 當 中 提 出 要 逐 步 引 入 污 染 者 自 付 或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政 策, 相 比 鄰 埠 香 港 早 已 實 行 膠 袋 徵 費, 並 於 去 年 進 行 垃 圾 徵 費 計 劃 的 公 眾 諮 詢 等, 反 觀 本 澳 的 相 關 工 作 至 今 仍 處 於 研 究 階 段, 難 免 讓 人 感 覺 本 澳 的 環 保 工 作 停 滯 不 前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另 外, 根 據 現 行 第 28/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共 地 方 總 規 章 規 定 非 家 庭 固 體 垃 圾 應 透 過 垃 圾 收 集 公 司 待 為 收 集 或 自 行 運 往 垃 圾 焚 化 爐 傾 倒, 不 能 將 該 等 垃 圾 放 置 一 般 垃 圾 桶 內, 否 則 會 違 反 有 關 規 章 而 被 罰 款 澳 門 幣 600 圓 4 惟 不 少 居 民 反 映, 不 時 見 到 有 人 把 建 築 廢 料 隨 處 拋 棄, 佔 用 公 共 地 方 的 同 時, 亦 存 在 衛 生 隱 患, 因 而 質 疑 有 關 規 章 的 處 罰 過 輕 未 能 有 效 遏 止 此 等 違 法 行 為, 亦 未 能 令 垃 圾 生 產 者 負 起 妥 善 處 理 的 責 任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隨 著 本 澳 經 濟 急 速 發 展, 城 市 垃 圾 的 產 量 與 日 俱 增, 每 家 每 戶 的 生 活 垃 圾 各 式 食 肆 每 天 的 廚 餘 大 小 基 建 及 私 人 建 築 裝 潢 工 程 的 建 築 廢 料 等, 都 增 加 了 本 澳 在 垃 圾 處 理 上 的 壓 力 根 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的 數 字,2012 年 收 集 的 固 體 垃 圾 已 達 29 萬 公 噸,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亦 接 收 了 約 240 萬 立 方 米 的 建 築 廢 料 1 去 年 五 月, 有 關 部 門 指 本 澳 的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於 去 年 年 底 面 臨 飽 和 2, 其 後 又 表 示 會 積 極 覓 地 增 設 堆 填 區 及 爭 取 於 今 年 首 季 開 展 首 階 段 惰 性 拆 建 物 料 篩 選 設 施 的 建 設, 並 預 計 於 今 年 年 底 或 2015 年 投 入 運 作 3, 以 緩 解 堆 填 區 滿 瀉 的 情 況 一 有 關 部 門 去 年 指 本 澳 的 建 築 廢 料 堆 填 區 已 接 近 飽 和, 雖 然 已 推 出 緩 解 措 施, 但 有 關 設 施 最 快 將 於 今 年 年 底 方 能 使 用 換 言 之, 今 年 內 堆 填 區 仍 有 滿 瀉 的 可 能, 而 早 前 有 關 部 門 表 示 會 積 極 覓 地 增 設 堆 填 區, 請 問 現 階 段 有 關 工 作 進 度 如 何? 二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 提 出 於 2010 年 至 2012 年 間 開 展 固 體 廢 棄 物 收 費 制 度 前 期 研 究, 促 進 固 體 廢 棄 物 的 減 量 化 與 資 源 化, 並 逐 步 引 入 污 染 者 自 付 或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政 策 5, 而 有 關 當 局 於 去 年 五 月 表 明 會 先 從 建 築 廢 料 處 理 費 用 著 手 6, 請 問 現 時 有 否 具 體 的 方 案? 三 承 上, 不 少 居 民 反 映 現 時 隨 處 棄 置 非 家 庭 固 體 垃 圾 的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請 問 有 關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遏 止 上 述 不 法 行 為,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相 關 法 規, 加 大 處 罰 力 度?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何 潤 生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環 境 統 計 澳 擬 污 者 自 付 治 廢 料,2013 年 5 月 19 日, 澳 門 日 報,A1 版 惰 性 拆 建 物 料 篩 選 設 施 首 季 建 設,2014 年 1 月 1 日,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址 : php?id= 第 106/2005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附 件 違 法 行 為 清 單 第 2 條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 P 同 註 2
34 34 V /V/2014 車 場 停 泊, 本 局 網 頁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或 街 道 上 的 訊 息 顯 示 屏 等 均 可 提 供 大 部 分 公 共 停 車 場 的 即 時 車 位 資 訊 ; 同 時, 政 府 亦 結 合 整 治 美 化 區 內 步 行 環 境 和 完 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鼓 勵 居 民 採 用 419/V/2014 私 人 車 輛 以 外 的 出 行 方 式, 透 過 綜 合 的 措 施 紓 緩 交 通 及 泊 車 壓 力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遵 照 代 理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財 政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6 日 第 11/E9/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2013 年 12 月 31 星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為 改 善 車 輛 胡 亂 停 泊, 影 響 正 常 的 交 通 秩 序, 交 通 事 務 局 近 年 先 後 在 多 個 巴 士 站 黃 實 線 及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設 置 車 輛 違 泊 偵 此 外, 政 府 希 望 對 關 閘 重 新 進 行 整 體 城 市 設 計, 藉 此 理 順 該 區 交 通 路 網 及 完 善 北 段 之 外 環 快 速 通 道, 重 新 調 整 與 改 善 關 閘 口 岸 的 各 項 基 礎 和 社 區 設 施, 並 配 合 全 區 的 整 治, 落 實 建 構 澳 門 環 島 外 圍 快 速 通 道 的 構 想, 配 合 輕 軌 系 統 關 閘 站 的 建 設, 提 高 關 閘 地 區 作 為 本 澳 現 代 化 城 市 門 戶 和 交 通 樞 紐 的 功 能 ; 又 會 藉 這 次 總 體 設 計 探 索 善 用 地 下 空 間 的 方 向, 建 設 一 個 更 能 配 合 本 澳 可 持 續 發 展 功 能 完 備 的 門 戶 至 於 關 閘 綜 合 體 育 場 館 內 的 兩 層 地 下 停 車 場 屬 特 區 政 府 財 產, 共 設 有 812 個 輕 型 汽 車 泊 位 和 602 個 電 單 車 泊 位, 在 落 成 之 初 交 予 澳 門 聯 合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臨 時 保 養 及 管 理, 直 至 政 府 將 該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及 經 營 確 定 判 給 為 止 目 前, 正 計 劃 對 有 關 停 車 場 的 確 定 判 給 事 宜 作 出 跟 進, 務 求 達 致 改 善 停 車 場 環 境 的 目 的, 總 體 配 合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整 治 關 閘 及 周 邊 環 境 的 工 作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測 系 統, 透 過 科 學 化 手 段 對 違 例 車 輛 進 行 監 控 及 整 治, 打 擊 車 輛 違 例 對 交 通 環 境 造 成 的 影 響 違 泊 偵 測 系 統 只 是 供 執 法 部 門 輔 助 舉 證 之 用, 真 正 能 改 善 交 通 阻 塞 情 況, 關 鍵 在 於 駕 駛 者 本 身 應 自 覺 守 法,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另 一 方 面, 本 局 亦 從 多 個 層 面 著 手, 以 紓 緩 道 路 交 通 擁 塞, /V/2014 如 透 過 泊 車 位 及 上 落 客 貨 區 的 調 整, 優 化 道 路 空 間 ; 針 對 較 常 出 現 交 通 擁 塞 之 路 口 及 路 段, 研 擬 道 路 整 治 方 案, 以 及 行 車 方 420/V/2014 向 或 巴 士 路 線 之 優 化 分 流 ; 強 化 交 通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居 民 守 法 意 識, 灌 輸 正 確 觀 念 ; 與 執 法 部 門 協 調, 加 強 繁 忙 路 段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之 執 法, 力 求 從 管 理 工 程 教 育 及 執 法 等 方 面, 改 善 本 澳 交 通 狀 況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目 前, 除 關 閘 工 人 球 場 停 車 場 外, 其 周 邊 還 有 栢 麗 停 車 場 祐 漢 公 園 停 車 場 青 葱 大 廈 停 車 場 青 翠 樓 停 車 場 及 永 寧 街 停 車 場 等 均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同 時, 本 局 亦 致 力 於 區 內 或 其 周 邊 位 置 適 度 增 加 泊 車 空 間, 包 括 於 新 建 的 公 共 房 屋 內 設 置 公 共 停 車 場, 以 紓 緩 關 閘 一 帶 的 泊 車 需 求 而 為 方 便 市 民 選 擇 合 適 的 停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3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35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財 政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0 日 第 49/E39/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23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關 閘 綜 合 體 育 場 館 內 的 兩 層 地 下 停 車 場 屬 特 區 政 府 財 產, 共 設 有 812 個 輕 型 汽 車 泊 位 和 602 個 電 單 車 泊 位, 在 落 成 之 初 交 予 澳 門 聯 合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臨 時 保 養 及 管 理, 直 至 政 府 將 該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及 經 營 確 定 判 給 為 止 目 前, 正 計 劃 對 有 關 停 車 場 的 確 定 判 給 事 宜 作 出 跟 進, 相 關 部 門 正 跟 進 將 該 停 車 場 歸 還 交 通 事 務 局 管 理, 待 確 定 接 收 後, 本 局 會 就 該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和 經 營 判 給 事 宜 跟 進 相 關 的 招 標 程 序, 務 求 達 致 改 善 停 車 場 環 境 的 目 的, 總 體 配 合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整 治 關 閘 及 周 邊 環 境 的 工 作 此 外, 本 局 一 直 關 注 市 民 對 該 停 車 場 所 反 映 的 意 見, 並 會 即 時 轉 介 相 關 管 理 公 司 跟 進, 而 在 惡 劣 天 氣 的 情 況 下 亦 會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做 好 應 對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停 車 場 的 影 響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去 年 十 月 一 日 維 澳 蓮 運 宣 告 申 請 破 產, 特 區 政 府 火 速 接 管 了 其 服 務, 這 是 罕 有 的 動 作 快 捷 之 舉 可 是, 接 管 其 服 務 以 後, 似 乎 又 故 態 復 萌, 繼 續 唱 慢 板, 且 更 要 命 的 是 應 對 毫 無 章 法 這 從 一 次 又 一 次 向 法 院 申 請 續 租 維 澳 蓮 運 的 巴 士, 卻 未 有 了 期 甚 至 接 管 巴 士 服 務 至 今 超 過 半 年, 政 府 連 到 底 如 何 處 理 一 個 公 共 服 務 公 司 破 產 後 之 服 務 如 何 延 續 仍 無 頭 緒, 最 少, 作 為 持 份 者 和 使 用 服 務 的 市 民, 就 完 全 被 蒙 在 鼓 裏 這 作 為 一 個 現 代 政 府, 且 涉 及 到 重 要 的 公 共 服 務 的 事 情,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想 像 從 政 府 接 管 維 澳 蓮 運 的 巴 士 服 務 之 後, 社 會 上 就 一 直 關 心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到 底 是 將 綠 巴 的 路 線 分 配 給 兩 間 巴 士 公 司? 抑 或 用 甚 麼 方 式 讓 新 公 司 接 手 等 都 是 疑 團, 反 映 政 府 沒 有 清 晰 規 劃 準 備, 處 理 問 題 亦 完 全 缺 乏 透 明 度, 實 質 上 是 在 損 害 政 府 的 管 治 威 信 日 前, 工 務 運 輸 司 司 長 在 回 應 記 者 問 詢 問 時 稱, 已 有 公 司 表 示 有 興 趣 接 手 經 營, 現 時 正 在 商 討 但 卻 拒 絕 進 一 步 透 露 相 關 訊 息, 也 沒 有 期 限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為 此, 本 人 向 行 政 當 局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一 若 巴 士 服 務 的 批 給, 是 正 確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方 式, 則 當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專 營 權 結 束 或 因 特 別 情 況 ( 如 今 次 維 澳 蓮 運 的 突 然 破 產 ) 而 不 能 提 供 服 務 時, 其 用 於 營 運 的 資 產 就 會 撥 歸 政 府 所 有, 當 局 可 以 繼 續 維 持 服 務 而 由 於 政 府 實 施 的 巴 士 新 營 運 模 式 時 竟 違 法 地 使 用 了 提 供 服 務 合 同 方 式 與 巴 士 公 司 建 立 關 係, 導 致 現 時 要 一 期 又 一 期 的 續 約, 造 成 公 帑 的 進 一 步 損 失, 有 否 官 員 需 要 承 擔 責 任? 二 劉 仕 堯 司 長 在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時 透 露, 已 有 公 司 表 示 有 興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趣 接 手 營 運 問 題 是, 巴 士 服 務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公 共 服 務, 在 新 的 營 運 模 式 下 是 採 用 公 開 競 投 方 式 批 出 的, 維 澳 蓮 運 也 是 透 過 公 開 競 投 而 取 得 提 供 服 務 資 格 但 現 時 所 謂 有 公 司 有 興 趣 參 與 經 營, 政 府 到 底 準 備 如 何 交 託 其 經 營, 是 透 過 公 開 競 投 還 是 私 下 批 給? 三 任 何 公 共 服 務,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甚 至 國 際 招 標, 才 可 能 知 道 真 正 有 興 趣 參 與 營 運 的 公 司 有 多 少, 各 自 條 件 如 何, 才 能 從 中 選 出 條 件 最 優 的 公 司 參 與 服 務 但 現 時 按 劉 司 長 所 透 露 的, 已 有 人 有 興 趣 接 手, 問 題 是 政 府 如 何 知 道 有 人 有 興 趣, 又 如 何 知 道 只 有 這 個 公 司 有 興 趣 而 其 他 公 司 沒 有 興 趣? 立 法 議 員 區 錦 新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36 36 V /V/2014 公 司, 可 見 市 民 對 現 時 的 服 務 極 不 滿 意, 而 有 關 部 門 所 謂 的 監 督 尤 如 虛 設, 就 如 一 隻 無 牙 老 虎,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引 入 更 嚴 格 的 罰 則 機 制, 以 加 強 對 電 訊 行 業 的 監 督? 另 外, 又 有 何 實 措 422/V/2014 施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不 受 損 害, 包 括 強 化 法 制 及 法 規?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二. 儘 管 現 時 固 網 市 場 已 局 部 開 放, 惟 消 息 公 布 至 今 已 接 近 一 年, 新 的 固 網 公 司 仍 未 有 正 式 提 供 固 網 服 務, 以 致 市 民 仍 未 有 任 何 選 擇 的 權 利, 只 能 在 開 放 市 場 之 名 下, 繼 續 承 受 專 營 之 苦,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與 新 的 固 網 公 司 協 調 及 商 討 提 供 固 網 服 務 的 確 實 時 間, 以 確 保 市 民 儘 快 有 選 擇 固 網 服 務 的 權 利? 三. 現 時 澳 門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仍 持 有 電 信 固 網 主 幹 道 的 控 制 權, 限 制 了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的 能 力, 而 電 信 固 網 主 幹 道 作 為 公 共 資 源, 理 應 在 專 營 合 同 結 束 後 交 由 特 區 政 府 管 理,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何 時 才 會 收 回 特 許 資 產, 並 嚴 格 監 督 使 用, 以 保 持 市 場 的 公 平 競 爭? 最 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布 了 2013 年 的 投 訴 個 案 統 計 報 告, 當 中 占 大 多 數 的 是 對 電 訊 服 務 的 投 訴, 總 共 有 209 宗, 為 表 現 最 為 突 出 的 行 業, 而 從 統 計 的 數 字 上 基 本 就 可 看 到 本 澳 市 民 對 電 訊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而 且 更 連 續 兩 年 都 高 居 首 位, 可 見 市 民 對 電 訊 的 服 務 尤 其 不 滿 事 實 上, 本 人 辦 事 處 亦 經 常 收 到 市 民 的 投 訴, 指 出 現 時 的 電 訊 服 務 經 常 出 現 問 題, 包 括 訊 號 不 穩 定 及 斷 網 的 情 況 經 常 發 生, 而 大 多 數 的 投 訴 更 是 針 對 有 固 網 專 營 權 的 公 司, 指 出 收 費 超 越 世 界 的 水 平, 但 實 際 的 服 務 卻 是 市 鎮 的 水 平, 質 素 強 差 人 意 儘 管 將 會 有 新 的 電 訊 公 司 提 供 固 網 服 務, 惟 至 今 仍 未 見 有 任 何 的 喜 訊, 而 且 即 使 提 供 固 網 服 務, 亦 會 由 於 對 特 許 資 產 的 被 動 而 受 限 於 現 時 的 專 營 公 司, 缺 乏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V/ /V/2014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時 有 關 部 門 對 電 訊 行 業 的 監 督 工 作 尤 如 虛 設, 即 使 出 現 嚴 重 的 失 誤, 也 僅 以 罰 款 草 草 了 事, 變 相 縱 容 現 時 的 電 訊 公 司, 尤 其 是 財 雄 勢 大 的 專 營 公 司, 以 致 往 往 專 營 公 司 實 際 掌 握 的 權 力 彷 彿 比 監 督 實 體 還 要 大, 好 比 妹 仔 大 過 主 人 婆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基 於 此, 本 人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並 要 求 以 清 晰 明 確 連 貫 和 完 整 的 方 式 適 時 給 予 本 人 答 覆 : 一. 在 2012 和 2013 年 短 短 兩 年 期 間, 共 錄 得 接 近 四 百 多 宗 關 於 電 訊 服 務 的 投 訴, 當 中 更 不 少 是 針 對 提 供 固 網 服 務 的 專 營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3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2014 由 黑 沙 環 海 傍 污 水 長 期 積 累 而 發 出 的 惡 臭, 以 致 近 日 筷 子 基 北 灣 青 州 塘 及 鴨 涌 河 一 帶 出 現 大 量 死 魚, 都 與 污 水 的 排 放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而 且 亦 可 從 中 見 有 關 當 局 在 污 水 排 放 的 系 統 上 出 現 問 題 黑 沙 環 海 傍 污 水 產 生 的 惡 臭 問 題 已 經 持 續 多 個 月, 嚴 重 影 響 到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雖 然 該 處 本 來 就 是 污 水 的 排 放 口, 但 在 填 海 A 區 的 工 程 進 行 前, 污 水 排 放 的 流 動 性 較 高, 產 生 的 污 染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有 限, 惟 隨 著 填 海 A 區 工 程 正 式 開 展, 工 程 的 污 染 增 加, 阻 塞 了 水 域 的 出 海 口, 以 致 排 出 的 污 水 未 能 順 利 流 動, 在 污 水 長 期 靜 滯 積 累 的 情 況 下, 終 導 致 惡 臭 散 發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而 鄰 近 的 居 民 也 只 能 無 奈 接 受 424/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另 一 方 面, 在 污 水 排 放 口 的 另 一 地 點 筷 子 基 北 灣, 近 日 再 次 出 現 大 量 死 魚, 而 有 專 家 指 出, 該 處 十 多 年 來 由 於 污 水 排 放, 水 底 淤 泥 充 滿 重 金 屬 等 有 害 物 質, 導 致 魚 類 因 缺 氧 而 大 量 死 亡, 長 期 置 之 不 理 的 話, 將 可 能 會 有 細 菌 滋 生, 而 且 更 發 出 惡 臭, 嚴 重 影 響 了 鄰 近 的 環 境 衛 生 和 居 民 的 生 活 基 於 此, 本 人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並 要 求 以 清 晰 明 確 連 貫 和 完 整 的 方 式 適 時 給 予 本 人 答 覆 : 近 日 有 媒 體 報 導 : 內 港 一 帶 連 續 第 三 天 出 現 大 量 死 魚 1 近 日 內 港 碼 頭 筷 子 基 北 灣 海 面 和 鴨 涌 河 一 帶 遍 佈 死 魚,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連 日 來 已 打 撈 數 噸 死 魚, 昨 日 仍 有 收 穫, 當 局 公 佈 又 打 撈 逾 3 噸 死 魚 本 澳 周 邊 水 域 死 魚 頻 現, 早 前 甚 至 發 現 死 豬, 有 關 水 域 每 逢 盛 夏 臭 氣 難 頂, 市 民 經 過 均 掩 鼻 而 行, 鴨 涌 河 更 是 變 身 臭 水 溝 2 一. 黑 沙 環 海 傍 及 筷 子 基 北 灣 均 為 人 口 密 集 區 之 一, 亦 有 不 少 運 動 愛 好 者 均 不 時 前 往 運 動, 現 時 卻 由 於 臭 氣 沖 天 的 關 係, 嚴 重 影 響 到 附 近 居 民 的 生 活 和 環 境,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改 善 現 時 污 水 積 累 及 不 流 動 的 情 況, 以 消 除 惡 臭? 二. 未 來 一 旦 填 海 A 區 工 程 完 成 後, 黑 沙 環 海 傍 污 水 的 積 累 可 能 更 為 嚴 重, 將 會 引 發 更 多 的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到 未 來 填 海 新 區 對 海 傍 污 水 處 理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會 否 研 究 相 應 的 對 策? 三 年 澳 門 國 際 環 保 合 作 發 展 論 壇 及 展 覽 剛 剛 完 滿 落 幕,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從 中 成 功 汲 取 鄰 近 地 區 的 經 驗? 並 會 否 與 鄰 近 地 區 商 討 合 作 發 展 的 機 會? 有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本 澳 正 在 構 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改 善 環 境 質 素 將 是 一 項 重 要 指 標 隨 著 社 會 的 進 一 步 發 展, 區 內 各 類 型 場 所 公 屋 項 目 等 相 繼 落 成, 人 口 和 城 市 規 模 均 同 步 擴 大, 汙 水 排 放 勢 必 進 一 步 增 加, 以 現 時 沿 岸 水 質 和 治 汙 手 段, 汙 染 問 題 實 在 令 人 憂 慮 澳 門 擁 有 獨 特 的 海 岸 資 源, 優 化 善 用 可 為 居 民 帶 來 理 想 的 休 憩 運 動 和 親 水 空 間, 但 與 民 居 相 連 的 海 岸, 一 旦 汙 染, 對 社 區 和 居 民 生 活 便 帶 來 最 直 接 的 影 響 筷 子 基 北 灣 和 青 洲 塘 河 面 再 次 出 現 大 量 死 魚 事 件, 顯 示 出 水 質 汙 染 問 題 仍 然 未 有 解 決, 面 對 持 續 惡 化 的 澳 門 沿 岸 水 環 境, 為 什 麼 政 府 一 直 未 有 綜 合 整 治 措 施 的 出 臺 及 落 實 呢? 為 什 麼 始 終 都 未 見 有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出 臺 呢? 一 切 難 道 還 是 未 有 定 案 嗎? 這 是 科 學 施 政 嗎? 陽 光 政 府 又 從 何 說 起 呢? 也 有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治 理 水 質 汙 染 問 題, 政 府 應 該 從 截 汙 清 淤 和 防 治 三 方 面 着 手 制 訂 更 具 體 針 對 的 整 治 措 施, 跨 部 門 協 作, 從 截 汙 開 始, 加 強 沿 岸 海 域 汙 水 廢 物 排 放 的 日 常 監 察, 加 重 胡 亂 排 放 汙 水 油 脂 垃 圾 者 的 處 罰 隨 著 汙 水 量 的 大 幅 增 參 考 資 料 1 2 內 港 一 帶 連 續 第 三 天 出 現 大 量 死 魚 ; 澳 門 電 臺 ; 加 緊 改 善 環 境 質 素 ; 濠 江 日 報 ;
38 38 V 加, 亦 應 考 慮 及 早 完 成 汙 水 廠 硬 件 升 級, 有 需 要 檢 討 現 時 維 修 保 養 程 序, 改 善 出 水 水 質, 減 少 汙 染 環 境 另 外, 亦 有 媒 體 報 導 : 更 令 人 憂 慮 的 是 沿 岸 釣 魚 撈 魚 鑿 蠔 行 為 長 期 存 在, 受 汙 染 的 海 產 容 易 被 人 食 用, 威 脅 居 民 的 身 體 健 康 3 因 此, 亦 有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加 強 宣 傳 有 關 海 產 不 宜 食 用, 加 強 巡 查 禁 止 垂 釣 行 為, 再 加 密 抽 檢 沿 岸 水 質, 定 時 公 佈, 掌 握 不 同 期 間 的 汙 染 程 度, 部 署 應 對 手 段, 制 訂 突 發 事 件 的 後 備 方 案, 盡 可 能 避 免 汙 染 水 源 及 海 產 為 居 民 食 用 有 鑑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如 下 : 1. 有 市 民 叫 我 問 一 聲 行 政 當 局, 面 對 持 續 惡 化 的 澳 門 沿 岸 水 環 境, 為 什 麼 一 直 未 有 綜 合 整 治 措 施 的 出 臺 及 落 實 呢? 當 中 是 否 存 在 什 麼 困 難? 請 向 市 民 解 釋 及 說 明 之 2. 對 於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的, 跨 部 門 協 作, 截 汙 清 淤 和 防 治 三 方 面 着 手 全 面 整 理 汙 水, 行 政 當 局 對 此 有 何 回 應? 如 果 認 為 不 可 行, 則 行 政 當 局 又 有 何 具 體 的 方 案 及 措 施 去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可 向 市 民 公 佈 嗎? 3. 市 民 非 常 擔 心 受 汙 染 的 海 產 會 流 入 市 場 售 賣, 行 政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從 源 頭 監 管, 杜 絕 受 汙 染 海 產 流 入 市 面, 被 人 食 用 呢? 澳 門 立 法 會 議 員 麥 瑞 權 2014 年 4 月 8 日 /V/2014 第 7/2008 號 法 律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下 列 事 宜 由 特 別 法 例 規 範 :( 一 ) 與 外 地 僱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 二 )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 三 ) 非 全 職 工 作 可 是, 自 勞 動 關 係 法 制 定 以 來,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和 非 全 職 工 作 均 未 有 制 定 特 別 法 例 今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一 批 從 事 廿 多 年 浚 河 工 作 的 員 工 集 體 向 勞 工 事 務 局 求 助, 本 人 列 席 其 中, 發 現 由 於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三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加 上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未 有 制 定 特 別 法 例, 一 旦 出 現 勞 資 糾 紛, 連 勞 工 事 務 局 都 難 以 依 法 主 持 公 道 個 別 個 案 或 可 協 商 處 理, 但 法 律 真 空 實 不 應 長 期 放 任 引 申 到 非 全 職 工 作 亦 存 在 同 樣 的 法 律 真 空 翻 查 經 濟 財 政 範 疇 施 政 方 針 的 法 律 法 規 完 善 政 策 方 面, 倒 有 提 及 在 繼 續 促 進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基 礎 上 制 定 非 全 職 工 作 制 度 法 案, 只 是 未 見 實 質 進 展, 但 對 於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則 仍 隻 未 不 提?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下 列 質 詢 : 一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有 責 任 立 即 啟 動 規 範 與 海 員 之 間 的 勞 動 關 係 的 立 法 籌 備 工 作, 填 補 真 空? 二 特 區 政 府 在 繼 續 促 進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基 礎 上 制 定 非 全 職 工 作 制 度 法 案 的 工 作, 有 何 實 質 進 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吳 國 昌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425/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安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3 綜 合 治 理 沿 岸 水 質 保 環 境 ; 澳 門 日 報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3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39 社 工 局 宣 佈 推 出 第 二 期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 社 會 企 業 ), 並 將 以 一 千 七 百 五 十 萬 作 為 計 劃 的 預 算, 合 共 資 助 五 個 名 額 ; 但 該 計 劃 的 主 要 資 助 仍 是 財 政 方 面 的 援 助, 未 能 顧 及 到 社 會 企 業 在 籌 辦 及 經 營 過 程 中 遇 到 的 挑 戰 2010 年 的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先 導 計 劃 只 有 一 家 洗 衣 店 成 功 運 作, 但 據 該 機 構 負 責 人 表 示, 自 2011 年 開 業 以 來, 經 營 路 上 可 謂 荊 棘 滿 途, 當 中 面 對 經 營 成 本 上 漲, 甚 至 有 客 戶 質 疑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等 等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的 目 的 是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和 發 展 機 會, 但 相 關 部 門 只 撥 款 以 授 人 以 魚 的 做 法 未 臻 完 善, 獲 資 助 的 社 企 在 持 續 發 展 上 只 能 用 艱 苦 經 營 來 形 容, 未 能 令 計 劃 真 正 發 揮 作 用 當 局 應 從 先 導 計 劃 的 各 個 個 案 汲 取 經 驗, 研 究 和 完 善 該 計 劃 及 改 變 資 助 模 式 ; 並 因 應 本 澳 房 地 產 租 賃 成 本 高 企, 幫 助 社 企 解 決 經 營 空 間 的 問 題 而 在 經 營 期 間, 可 為 該 等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專 業 技 術 支 援, 包 括 會 計 市 場 管 理 等 各 方 面 的 輔 助 及 指 導 現 時 社 會 經 濟 迅 速 發 展, 企 業 的 租 金 經 營 開 支 不 斷 上 升, 有 關 第 二 期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同 樣 只 提 供 上 限 為 300 萬 的 開 業 資 助, 沒 有 任 何 後 續 支 援, 社 企 的 經 營 問 題 難 以 解 決,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未 能 真 正 發 揮 其 功 效 鑒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第 一 期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只 有 一 商 舖 成 功 運 作, 而 第 二 期 的 資 助 計 劃 仍 只 見 是 作 出 財 政 援 助, 請 問 有 否 對 第 一 期 資 助 計 劃 作 任 何 檢 討 或 總 結 工 作? 2. 當 局 對 社 會 企 業 除 資 金 上 的 資 助 外, 有 否 考 慮 提 供 其 他 方 面 的 後 續 支 援, 例 如 與 成 功 企 業 合 作, 為 他 們 提 供 經 營 空 間 會 計 市 場 推 廣 管 理 等 的 輔 助 及 指 導? 立 法 議 員 梁 安 琪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澳 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佈 的 數 據 顯 示,2013 年 澳 門 賭 收 達 到 3,607.5 億, 同 比 增 長 18.6%,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已 達 拉 斯 維 加 斯 的 7 倍 之 多 1 博 彩 業 在 對 澳 門 發 展 產 生 巨 大 促 進 作 用 的 同 時, 也 對 澳 門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產 生 了 一 定 的 負 面 影 響, 博 彩 企 業 應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承 擔 其 活 動 產 生 的 社 會 成 本, 盡 量 消 弭 一 些 負 面 影 響, 這 也 是 當 前 社 會 普 遍 期 望 博 企 應 更 多 承 擔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要 原 因 澳 門 博 彩 一 業 獨 大, 博 彩 資 訊 泛 濫, 博 彩 企 業 人 資 需 求 巨 大 從 博 彩 業 行 業 內 部 來 看, 目 前 本 澳 博 彩 從 業 者 高 達 5 萬 餘 人, 從 事 博 彩 業 家 庭 數 字 亦 十 分 可 觀 近 年 來, 不 時 有 關 於 博 企 員 工 離 婚 率 上 升, 心 理 問 題 嚴 重 等 數 據 披 露, 博 企 員 工 希 冀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照 顧 子 女 老 人 等 家 庭 困 難 呼 籲 也 日 益 強 烈 因 此, 推 動 博 彩 企 業 承 擔 其 對 員 工 的 照 顧 責 任, 使 得 員 工 對 企 業 有 歸 屬 感, 進 一 步 建 立 幸 福 企 業, 亦 是 博 彩 企 業 完 善 社 會 責 任 的 重 要 方 面 另 外 博 彩 業 的 發 展 對 本 澳 青 少 年 成 長 就 業 價 值 觀 影 響 都 不 可 低 估 一 方 面, 因 受 到 社 會 環 境 和 風 氣 影 響, 青 年 人 容 易 受 到 博 彩 誘 惑 ; 另 一 方 面, 博 彩 業 為 員 工 個 人 提 供 的 發 展 空 間 相 對 不 足, 企 業 並 未 能 為 員 工 提 供 更 多 技 能 及 知 識 培 訓, 使 得 入 職 的 年 輕 人 未 來 上 流 通 道 有 限 ; 更 為 深 遠 的 是, 因 為 就 業 結 構 過 於 單 一, 博 彩 業 爭 奪 人 力 資 源 對 其 他 產 業 產 生 擠 出 效 應, 使 得 本 澳 多 元 化 產 業 發 展 步 履 維 艱, 直 接 影 響 本 澳 經 濟 的 多 元 發 展 鑒 於 博 彩 業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對 本 澳 的 重 要 性, 本 人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V/ /V/ 至 2014 年, 本 澳 20 年 博 彩 合 約 履 行 時 間 已 過 大 半,2015 年 前 後 將 是 政 府 檢 討 賭 牌 發 放 舊 合 約, 擬 訂 新 合 約 的 重 要 階 段,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時 間 表, 積 極 檢 討 6 家 博 企 有 關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w w.d ic j.gov.mo/web/c n/i n for mation/dadose stat_ mensal/2013/index.html
40 40 V 承 諾 的 執 行 情 況, 並 對 外 界 公 佈? 企 業 對 有 關 社 會 責 任 的 承 擔 與 否 會 否 作 為 擬 訂 新 合 約 的 前 提 條 件?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2. 本 澳 自 年 推 行 負 責 任 博 彩 2, 但 本 澳 隔 離 制 度 3 至 今 仍 停 留 在 紙 面 階 段, 此 外, 針 對 博 彩 導 致 的 各 類 心 理 困 擾, 儘 管 各 類 社 團 設 置 了 不 少 輔 助 機 構, 但 至 今 仍 未 開 通 統 一 的 博 彩 求 助 熱 綫, 既 不 方 便 求 助 者, 也 導 致 多 頭 工 作, 資 源 浪 費 請 問 當 局 如 何 推 動 博 彩 企 業 落 實 負 責 任 博 彩 的 責 任, 令 6 家 博 企 共 同 協 助 本 澳 的 博 彩 者, 免 成 為 問 題 博 彩 的 一 員? 3. 當 前, 博 彩 員 工 對 就 業 前 景 心 理 與 家 庭 問 題 都 十 分 突 出 坊 間 也 提 出 博 企 應 利 用 其 資 源 優 勢, 擔 負 起 照 顧 員 工 的 責 任 例 如 博 彩 從 業 員 的 向 上 流 動 機 會 提 供 紓 緩 心 理 壓 力 的 支 援 推 行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協 助 雙 職 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及 加 強 對 家 庭 支 援 等 等 由 於 企 業 推 行 社 會 責 任 有 更 多 道 德 層 面 的 追 求, 並 涉 及 到 複 雜 的 利 益 因 素, 需 要 政 府 作 為 政 策 的 主 導 者 加 以 關 注 因 此,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計 劃 就 推 動 博 企 社 會 責 任 而 制 訂 具 體 及 可 操 作 性 的 政 策? 註 解 : 負 責 任 博 彩 : 根 據 澳 門 大 學 博 彩 研 究 所 的 明 確 定 義, 負 責 任 博 彩 是 指 在 一 個 適 度 監 管 的 環 境 下, 博 彩 者 在 參 與 博 彩 時 不 會 對 本 人 家 人 親 人 其 他 博 彩 者 娛 樂 場 員 工 的 安 康 構 成 威 脅, 或 使 本 地 區 及 博 彩 者 原 居 地 帶 來 負 面 的 影 響 換 句 話 說, 負 責 任 博 彩 是 把 博 彩 行 為 引 致 的 危 害 減 到 社 會 可 接 受 的 水 準 為 達 至 這 個 目 標, 需 要 政 府 博 彩 者 及 其 親 友 博 彩 營 運 商 問 題 賭 博 防 治 機 構 教 育 及 其 他 社 區 團 體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以 確 保 博 彩 者 的 博 彩 決 定 在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的, 且 博 彩 行 為 對 其 個 人 親 友 以 致 社 會 都 是 負 責 任 的 ( 資 料 來 源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mo/web/cn/responsible/responsible01/content.html#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黃 潔 貞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四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隨 着 澳 門 經 濟 的 快 速 發 展, 本 澳 居 民 及 訪 澳 旅 客 人 數 的 持 續 攀 升, 公 共 交 通 面 臨 著 巨 大 的 壓 力, 而 相 對 完 善 的 交 通 配 套 設 施, 對 輔 助 公 眾 出 行 改 善 居 民 出 行 難 問 題 可 起 到 一 定 的 作 用 多 年 來, 交 通 事 務 局 一 直 研 究 建 設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計 劃 通 過 一 個 全 面 的 巴 士 管 理 系 統, 全 面 監 察 全 澳 巴 士 及 為 候 車 乘 客 提 供 方 便 準 確 的 巴 士 發 車 及 到 站 訊 息 但 是, 事 與 願 違, 交 通 局 首 先 於 2010 年 耗 資 200 萬 元 自 主 研 發 一 套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 隨 著 新 巴 士 服 務 模 式 投 入 運 作, 當 局 又 決 定 建 設 一 個 全 面 的 巴 士 管 理 系 統, 於 2011 年, 通 過 書 面 諮 詢 的 招 標 方 式, 將 有 關 系 統 的 供 應 和 安 裝 工 作 判 予 中 國 電 信 ( 澳 門 )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 中 國 電 信 ); 然 而, 到 2012 年 首 季, 當 局 以 資 訊 準 確 度 及 穩 定 程 度 未 如 理 想 而 暫 停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中 國 電 信 負 責 的 工 程 具 體 內 容 包 括 : 在 本 澳 約 650 台 巴 士 供 應 及 安 裝 GPS 定 位 等 設 備 建 設 30 個 電 子 巴 士 報 站 牌 數 據 中 心 硬 件 編 寫 管 理 系 統 及 報 站 系 統 程 序 供 應 及 安 裝 ZIGBEE 及 WIFI 設 備 關 閘 總 站 行 車 道 的 視 頻 監 控 系 統, 費 用 約 二 千 萬 元 期 間, 交 通 局 還 因 中 國 電 信 未 能 按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工 作, 對 政 府 推 行 公 交 優 先 政 策 造 成 阻 礙, 對 該 公 司 罰 款 3,507,984 元, 並 已 收 取 罰 款 直 至 2013 年 5 月, 交 通 局 又 宣 佈 要 重 新 推 廣 報 站 系 統, 由 中 國 電 信 繼 續 負 責 工 程, 有 關 進 度 時 至 今 日 無 任 何 下 文 事 實 上, 回 歸 後, 民 署 就 曾 經 在 部 門 車 輛 安 裝 GPS 系 統, 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實 時 監 測 車 輛 位 置 和 行 車 路 線, 最 終 也 因 為 無 法 獲 得 確 切 的 位 置, 以 失 敗 告 終 在 多 次 試 行 不 利 的 情 況 下, 社 會 普 遍 質 疑, 澳 門 街 道 密 集,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多 變 不 易 估 計 車 輛 到 站 時 間, 並 不 適 合 推 廣 報 站 系 統, 但 政 府 仍 然 堅 持 繼 續 採 用 有 關 模 式, 箇 中 原 因 值 得 總 結, 政 府 重 啟 政 策 的 理 據, 也 需 要 向 社 會 交 代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2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responsible/index.html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responsible/isolation/index.html 1. 第 一 期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試 行 了 兩 年 左 右 暫 停 運 作, 交 通 局 總 結 失 敗 的 原 因 為 何? 對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是 否 適 合 在 澳 門 推 廣, 有 何 評 估?
4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年, 政 府 通 過 諮 詢 標 的 方 式, 將 報 站 系 統 建 設 判 給 了 中 國 電 信, 期 間 因 承 建 公 司 未 按 合 同 履 約 遭 到 罰 款, 但 是,2013 年 政 府 又 宣 佈 重 新 推 廣 報 站 系 統, 繼 續 由 中 國 電 信 開 展 有 關 工 程, 工 程 內 容 跟 2011 年 的 判 給 似 乎 無 異 中 國 電 信 後 展 開 的 工 程, 在 原 來 的 基 礎 上, 技 術 上 做 了 哪 些 更 新, 報 站 達 標 率 預 期 是 多 少? 3. 中 國 電 信 繼 續 有 關 工 程, 至 今 大 約 一 年 時 間, 具 體 進 展 如 何, 何 時 可 以 完 工? 可 否 公 佈 批 給 合 同, 以 便 監 督? 對 有 關 行 為 採 用 定 額 罰 款 處 理, 對 屢 犯 者 則 會 進 一 步 加 重 罰 款, 以 便 加 強 處 罰 及 監 管 的 力 度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有 不 少 接 送 中 心 借 接 送 之 名, 做 補 習 社 之 實, 藉 現 時 法 例 對 於 名 義 上 不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的 接 送 中 心 是 冇 王 管 的 漏 洞, 走 法 律 隙 經 營 補 習 社, 在 五 年 前 特 區 政 府 啟 動 有 關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的 法 律 法 規 修 訂 工 作 時, 社 會 上 已 有 意 見 將 包 括 接 送 中 心 接 送 學 童 車 輛 等 納 入 規 管 範 疇, 惟 當 局 至 今 仍 未 作 出 撥 亂 反 正 措 施, 相 反 接 送 中 心 就 越 開 越 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為 監 督 政 府 提 高 效 率,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陳 明 金 2014 年 4 月 8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1. 教 青 局 提 出 的 上 述 修 訂 並 不 周 詳, 當 局 自 去 年 就 開 始 修 訂 的 新 法 規, 為 盡 快 加 強 對 學 生 的 保 護, 能 否 明 確 新 法 規 修 訂 何 時 可 以 完 成 及 具 體 的 立 法 時 間 表 ; 另 一 方 面, 按 38/98/M 號 法 令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之 發 牌 及 監 察 制 度 第 七 條 規 定, 如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 即 補 習 社 ) 之 申 請 實 體 與 協 調 員 屬 同 一 人, 並 於 同 一 時 間 最 多 向 六 名 補 習 生 且 每 日 累 計 最 多 向 二 十 名 補 習 生 提 供 補 習 服 務, 則 無 需 牌 照, 但 必 須 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登 記 換 句 話 說, 現 時 有 118 家 補 習 中 心 只 需 向 教 青 局 登 記 而 無 需 領 取 牌 照, 當 中 師 資 及 環 境 安 全 均 缺 乏 保 障, 對 此, 當 局 目 前 是 否 有 1 對 無 需 牌 照 118 家 補 習 中 心 進 行 巡 查 和 監 管, 以 及 會 否 修 改 法 規, 要 求 所 有 補 習 中 心 均 需 牌 照? 2. 教 青 局 表 示 近 3 年 共 巡 查 了 近 70 間 懷 疑 存 有 無 牌 補 習 服 務 的 場 所, 並 對 確 認 進 行 無 牌 補 習 服 務 的 30 間 場 所 作 出 處 罰 從 此 數 據 我 們 可 以 發 現,3 年 才 巡 查 70 間 實 在 監 督 不 夠, 而 且 教 青 局 在 70 間 存 疑 無 牌 補 習 社 中, 查 獲 要 處 罰 的 竟 然 有 30 間, 比 例 之 高 令 人 驚 歎 ( 已 達 43%), 可 見 混 亂 問 題 嚴 重, 今 後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對 違 規 開 辦 的 補 習 社 加 強 巡 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早 前 有 傳 媒 報 導, 有 家 長 揭 發 補 習 社 員 工 涉 毆 打 學 生, 教 青 局 介 入 調 查 後 於 2014 年 3 月 24 日 發 佈 新 聞 稿, 表 示 將 嚴 格 依 法 監 管 補 習 社, 同 時 認 為 38/98/M 號 法 令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之 發 牌 及 監 察 制 度 需 要 修 改 完 善 教 青 局 表 示 自 去 年 起 正 積 極 修 訂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執 照 發 出 和 監 察 制 度 的 法 規, 新 修 訂 的 法 規 建 議 把 托 管 中 心 及 接 送 中 心 納 入 監 管 的 範 圍 ; 現 3. 現 時 經 營 接 送 中 心 是 無 需 領 取 專 屬 牌 照, 加 上 缺 乏 法 律 規 範,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難 以 對 接 送 中 心 進 行 監 管, 請 問 當 局 如 何 改 善 托 送 中 心 冇 王 管 的 問 題, 會 否 考 慮 盡 快 修 訂 法 例, 將 接 送 中 心 納 入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執 照 發 出 和 監 察 制 度 的 監 管 範 圍 內?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美 儀 2014 年 4 月 9 日 行 法 規 對 無 牌 補 習 社 從 事 補 習 活 動 的 罰 款 相 對 較 輕 ( 澳 門 幣 3,000 元 至 15,000 元 ), 教 青 局 在 新 修 訂 的 相 關 法 規 中, 已 建 議 1 教 青 局 公 佈 的 2010 年 統 計 數 據
42 42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及 常 識 科 教 學 需 要 修 建 了 種 有 120 種 植 物 的 自 然 研 習 徑,2013 年 年 底 新 增 香 草 植 物 區 及 農 耕 作 物 區, 讓 市 民 認 識 常 見 的 香 料 及 蔬 菜 等 生 態 一 區 自 2012 年 有 限 度 開 放 以 來 已 累 計 超 過 4 千 人 次 入 內 參 觀 學 習 而 今 年 開 始, 每 月 更 有 公 眾 觀 賞 日, 讓 更 多 市 民 可 在 導 賞 員 的 帶 領 下 欣 賞 生 態 區 之 動 植 物 資 源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會 透 過 更 多 不 同 的 活 動 形 式 及 渠 道, 多 元 地 向 市 民 推 廣 澳 門 濕 地 之 美, 推 動 生 態 教 育 而 特 區 政 府 亦 會 透 過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推 動 粵 澳 兩 地 的 生 態 科 普 教 育 和 相 關 研 究, 提 升 生 態 保 育 的 工 作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環 境 保 護 局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123/E106/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民 政 總 署 持 續 對 轄 下 濕 地 及 生 態 區 進 行 監 測 及 作 出 積 極 管 理 以 保 育 本 澳 濕 地 生 態 以 龍 環 葡 韻 濕 地 為 例, 民 政 總 署 於 2012 年 中 邀 請 了 中 山 大 學 生 態 研 究 所 及 華 南 瀕 危 動 物 研 究 所 共 同 組 成 專 家 隊, 針 對 龍 環 葡 韻 濕 地 之 水 生 環 境 及 動 植 物 等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並 委 託 獲 國 家 認 證 的 化 驗 機 構 對 水 質 和 底 泥 進 行 化 驗 經 專 家 組 實 地 調 查 及 綜 合 相 關 化 驗 結 果, 顯 示 望 德 聖 母 灣 生 態 環 境 狀 況 良 好, 生 物 多 樣 性 豐 富 二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本 澳 的 自 然 環 境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除 採 取 應 對 措 施 以 維 護 生 態 區 保 護 本 澳 濕 地 的 環 境 質 素 外, 亦 會 持 續 與 工 程 的 承 建 單 位 溝 通, 要 求 承 建 單 位 必 須 嚴 格 遵 循 工 程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周 邊 環 境 的 影 響, 共 同 維 護 本 澳 珍 貴 的 自 然 資 源 三 2012 年, 環 境 保 護 局 發 佈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 提 出 了 根 據 不 同 地 區 的 環 境 特 性, 計 劃 以 環 境 嚴 格 保 護 區 環 境 引 導 開 發 區 和 環 境 優 化 控 制 區 三 大 類 作 劃 分, 有 助 日 後 採 取 分 階 段 分 類 實 施 的 環 境 保 護 策 略 其 中, 擬 將 生 態 敏 感 性 較 高 的 區 域 列 為 環 境 嚴 格 保 護 區, 以 盡 量 避 免 所 有 與 環 境 保 護 和 生 態 建 設 無 關 的 開 發 活 動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黃 有 力 2014 年 4 月 3 日 為 提 昇 龍 環 葡 韻 生 境 的 多 樣 性, 除 持 續 對 該 區 的 水 質 進 行 監 測 外, 亦 通 過 多 種 生 態 工 法, 從 多 方 位 提 高 龍 環 葡 韻 濕 地 功 能 及 對 野 生 動 植 物 的 價 值 例 如 以 人 工 誘 捕 手 段 來 控 制 外 來 入 侵 物 種 ; 營 造 生 物 島 及 改 善 蘆 葦 叢 構 成 立 體 的 生 態 空 間, 增 加 整 體 的 生 物 量, 為 水 鳥 營 造 合 適 生 境 ; 掛 置 蝙 蝠 箱 吸 引 食 蟲 性 蝙 蝠 等 為 讓 大 眾 認 識 澳 門 的 濕 地 資 源, 民 政 總 署 通 過 舉 辦 生 態 遊 濕 地 導 賞 舉 辦 展 覽 及 出 版 書 刊 等 不 同 形 式 進 行 推 廣, 希 望 大 家 共 同 愛 護 本 澳 珍 貴 的 濕 地 資 源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九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而 環 境 保 護 局 負 責 路 氹 城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管 理 及 日 常 養 護 工 作, 包 括 開 展 定 期 的 生 態 調 查 水 質 和 環 境 監 測, 以 及 進 行 灘 塗 優 化 等 環 境 保 護 局 亦 積 極 拓 展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教 育 研 習 功 能, 如 已 於 生 態 一 區 建 造 了 4 個 觀 鳥 台 和 2 間 觀 鳥 屋, 配 合 本 澳 生 物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4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43 從 上 月 內 地 發 生 的 3.1 雲 南 昆 明 火 車 站 殘 忍 暴 力 恐 怖 事 件, 血 案 震 驚 中 外, 也 敲 响 警 鐘, 提 醒 人 們 當 前 恐 怖 分 子 的 破 壞 確 實 無 孔 不 入,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受 到 較 大 的 威 脅 安 保 反 恐 形 勢 十 分 複 雜 澳 門 作 為 一 個 世 界 旅 遊 城 市, 每 天 出 入 境 人 數 數 以 十 萬 計, 不 能 不 予 以 提 防, 眾 所 周 知, 今 年 澳 門 要 舉 辦 三 件 大 事 : 第 四 任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承 辦 APEC 旅 遊 部 長 會 議, 以 及 慶 祝 回 歸 祖 國 十 五 周 年 這 些 大 事 都 會 舉 辦 連 串 的 大 型 官 方 或 群 眾 活 動, 其 保 安 工 作 勢 必 更 加 繁 重 為 此, 本 人 向 行 政 當 局 作 出 如 下 質 詢 : 一 據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消 息 指, 在 第 十 七 屆 粵 澳 警 務 工 作 會 晤 會 議 中, 雙 方 商 討 各 個 領 域 的 合 作 議 題, 包 括 反 恐 合 作, 並 磋 商 為 澳 門 回 歸 十 五 周 年 慶 典 及 舉 辦 A PEC 旅 遊 部 長 會 議 的 安 保 合 作 等 事 宜 當 局 可 否 就 有 關 合 作 更 多 的 透 露 今 年 反 恐 工 作 訊 息, 如 採 取 了 什 麼 加 強 和 升 級 措 施 得 以 令 市 民 安 心 兼 起 阻 嚇 作 用? 二 恐 襲 暴 力 事 件 對 任 何 地 區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威 脅, 珠 海 本 月 已 提 升 拱 北 口 岸 的 安 保 級 別, 出 境 大 廳 入 口 處 增 設 一 個 安 檢 區 域, 添 置 了 六 套 安 檢 設 備, 包 括 金 屬 探 測 門 和 行 李 安 檢 機 與 珠 海 水 陸 相 連 的 澳 門 海 關 的 安 檢 設 備 是 否 足 夠 和 已 經 作 好 維 修 保 養 準 備 嗎? 三 澳 門 已 成 了 國 際 知 名 博 彩 業 興 旺 的 地 區, 其 衍 生 出 的 治 安 刑 事 案 件 雖 然 未 必 同 恐 怖 暴 力 襲 擊 事 件 有 直 接 的 關 連, 但 兩 者 互 相 滲 透, 互 相 影 響 是 完 全 可 能 的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可 否 公 佈 將 有 什 麼 措 施 配 合, 以 增 添 市 民 對 本 澳 保 安 的 信 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鄭 安 庭 2014 年 04 月 09 日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現 行 勞 動 關 係 法 規 定, 僱 員 每 年 至 少 可 享 有 68 天 法 定 假 期, 當 中 包 括 52 天 週 假 10 天 強 制 性 假 日 及 6 天 年 假 但 多 年 來, 不 少 僱 員 反 映 因 每 週 休 息 日 與 強 制 性 假 期 重 疊, 甚 至 有 僱 主 刻 意 將 每 週 休 息 日 安 排 在 強 制 性 假 期, 令 他 們 未 能 獲 得 全 數 的 法 定 假 期 與 此 同 時, 這 幾 年 行 政 長 官 豁 免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的 日 數 增 加, 今 年 共 有 八 天, 當 中 大 多 屬 每 週 休 息 日 與 假 期 重 疊 之 補 假, 基 本 形 成 一 種 補 假 制 度 全 澳 打 工 仔 普 通 期 望, 有 關 補 假 做 法 能 推 而 廣 之, 讓 其 他 行 業 的 僱 員 都 能 受 惠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行 政 長 官 會 否 訂 定 豁 免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的 規 定, 以 確 保 當 局 有 章 可 循 及 增 加 透 明 度, 以 減 少 行 政 隨 意 性 和 社 會 質 疑? 二 假 期 重 疊 令 不 少 僱 員 未 能 全 數 享 受 應 有 的 法 定 假 期, 當 局 是 否 認 同 需 於 勞 動 關 係 法 中 明 晰 每 週 休 息 日 與 強 制 性 假 期 重 疊 之 補 假 規 定, 以 確 保 所 有 僱 員 的 法 定 假 期 一 日 都 不 能 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靜 儀 2014 年 4 月 10 日 /V/ /V/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虹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44 44 V /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V/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七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日 前 有 報 導 指 出, 有 家 長 為 兒 子 報 讀 補 習 社, 經 過 一 星 期 後, 家 長 發 現 兒 子 身 上 有 不 明 紅 腫, 小 孩 表 示 被 補 習 社 人 員 用 間 尺 打 手 掌 家 長 與 補 習 社 人 員 理 論 時, 對 方 卻 回 應 他 們 無 牌 經 營, 因 而 不 受 部 門 監 管 家 長 繼 而 向 教 育 部 門 投 訴, 當 局 回 應 竟 是 補 習 社 無 牌, 較 難 跟 進 1 後 來 教 青 局 主 動 回 應 指, 在 法 律 層 面, 局 方 無 權 監 管 接 送 中 心, 但 只 要 有 人 舉 報, 或 發 現 有 可 疑 場 所, 都 會 派 員 巡 查 及 跟 進, 防 止 無 牌 經 營 的 補 習 場 所 繼 續 運 作 局 方 現 正 完 善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的 發 牌 及 監 察 制 度, 建 議 將 接 送 中 心 納 入 監 管 範 圍, 但 未 有 具 體 完 成 時 間 2 現 時, 私 人 開 設 補 習 社 督 學 中 心 或 自 修 室, 主 要 受 第 38/98/M 號 法 令, 即 澳 門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執 照 發 出 和 監 察 制 度 所 規 範, 實 施 至 今 已 超 過 十 年 早 年 更 有 報 章 揭 發 懷 疑 補 習 社 學 童 走 鬼 3 補 習 社 人 員 性 侵 孩 童 等 違 規 事 件 4, 教 育 當 局 曾 表 示 要 重 新 檢 討 法 律, 已 分 別 於 2009 年 4 月 和 2010 年 4 月 進 行 了 兩 次 公 開 咨 詢 當 局 多 次 表 示, 該 法 規 會 於 2010 年 年 底 前 出 台, 但 時 至 今 日, 拖 沓 將 近 5 年, 仍 未 見 法 規 出 台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經 徵 詢 衛 生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0 日 第 97/E85/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黃 潔 貞 議 員 2014 年 2 月 7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努 力 讓 每 一 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享 有 適 合 其 身 心 發 展 的 教 育 機 會, 並 且 重 視 早 期 介 入 的 相 關 工 作 1 拖 沓 將 近 5 年 的 新 補 習 社 條 例, 為 何 遲 遲 未 能 出 台? 有 沒 有 推 出 的 時 間 表? 會 否 把 托 管 接 送 中 心 納 入 其 監 管 範 圍? 2 現 時 不 少 家 庭 為 雙 職 工, 對 接 送 托 管 的 服 務 有 實 質 需 要 請 問 現 時 對 於 接 送 看 管 服 務 的 場 所 是 否 有 法 律 監 管, 有 沒 有 發 牌 制 度? 當 局 將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加 強 對 托 管 接 送 中 心 的 監 管, 以 保 障 學 童 的 安 全 和 托 管 質 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虹 衛 生 局 於 1986 年 已 設 立 兒 童 心 智 發 育 科 門 診, 為 精 神 或 智 力 發 展 障 礙 的 兒 童 提 供 診 治 服 務, 並 於 1995 年 針 對 性 地 開 展 自 閉 症 和 學 習 障 礙 兒 童 的 早 期 診 斷 和 轉 介 工 作 其 後, 衛 生 局 於 2005 年 設 立 了 多 動 症 門 診, 為 患 有 專 注 力 不 足 過 動 症 (ADHD) 的 兒 童 進 行 診 治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曾 經 診 治 的 自 閉 症 及 多 動 症 個 案 合 共 約 有 1,000 例 由 於 早 期 介 入 對 發 展 有 偏 差 兒 童 的 治 療 效 果 良 好, 因 此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採 取 普 通 篩 檢 方 法, 及 早 將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轉 介 至 相 關 機 構 進 行 訓 練 同 時, 亦 將 持 續 加 強 人 員 的 相 關 培 訓, 提 升 對 有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的 識 別 能 力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澳 門 日 報 A6 版, 澳 門 日 報 B2 版, 華 僑 報 澳 聞, 正 報 P01 版,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一 直 與 衛 生 局 等 政 府 部 門 以 及 民 間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和 合 作 對 於 懷 疑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會 為 其 提 供 教 育 安 置 評 估, 並 確 保 未 入 學 和 在 學 的 學 生
4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45 能 夠 分 別 不 遲 於 2 個 月 和 4 個 月 獲 得 初 步 的 教 育 安 置 建 議, 以 讓 其 儘 早 獲 取 適 切 的 教 育 對 於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會 因 應 其 需 要 提 供 定 期 的 治 療 跟 進, 例 如 語 言 治 療 職 業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或 將 學 生 轉 介 至 復 康 機 構 作 密 集 式 治 療 訓 練 以 自 閉 症 學 生 為 例,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會 因 應 其 在 社 交 語 言 及 行 為 方 面 的 需 要, 派 員 與 教 師 以 及 輔 導 和 治 療 人 員 商 討 學 生 的 特 別 輔 助 措 施, 還 會 支 持 學 校 和 民 間 機 構 為 他 們 提 供 社 交 溝 通 及 行 為 適 應 等 多 方 面 的 訓 練, 務 求 讓 其 有 全 面 發 展 的 機 會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十 分 重 視 特 教 人 員 的 專 業 成 長, 持 續 與 本 澳 香 港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大 專 院 校 合 作, 舉 辦 系 統 的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融 合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資 源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語 言 訓 練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資 賦 優 異 培 訓 課 程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訓 練 課 程 及 特 殊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延 伸 班 等, 其 他 的 培 訓 還 包 括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的 設 計 與 執 行 不 同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教 學 輔 導 策 略 等, 並 支 持 學 校 針 對 學 生 的 教 學 和 輔 導 舉 行 相 關 的 校 本 培 訓, 例 如 :TEACCH 結 構 化 教 學 法 聯 情 繫 意 發 展 自 閉 症 幼 兒 的 社 交 及 溝 通 能 力 系 列 培 訓 課 程 等 為 了 進 一 步 協 助 教 師 及 早 識 別 和 支 援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童, 並 提 升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的 積 極 性, 自 2010/2011 學 年 起 推 行 幼 兒 教 育 輔 導 服 務 先 導 計 劃,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方 向 是 與 幼 兒 教 師 結 成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所 需 的 協 助 和 培 訓, 有 關 服 務 已 於 2011/2012 學 年 擴 展 至 全 澳 幼 稚 園 目 前, 本 澳 的 特 殊 教 育 共 分 為 三 種 類 別, 包 括 為 學 習 能 力 稍 弱 的 學 生 而 設 的 融 合 班, 為 整 體 學 習 出 現 顯 著 困 難 的 學 生 而 設 的 特 殊 教 育 小 班, 以 及 為 智 力 屬 於 輕 度 智 能 不 足 或 更 嚴 重 程 度 整 體 適 應 能 力 出 現 顯 著 障 礙 的 學 生 而 設 的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當 中, 融 合 教 育 在 世 界 各 地 已 被 認 為 是 實 施 特 殊 教 育 的 行 之 有 效 方 式 之 一, 本 澳 的 非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綱 要 法 亦 要 求 特 殊 教 育 優 先 在 普 通 學 校 內 以 融 合 的 方 式 實 施 為 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自 2005/2006 學 年 開 始 向 私 立 學 校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資 助 計 劃, 為 每 名 融 合 生 提 供 除 免 費 教 育 外 的 額 外 兩 倍 資 助, 鼓 勵 私 立 的 普 通 學 校 開 辦 融 合 教 育, 近 年 來 在 普 通 學 校 就 讀 的 融 合 生 ( 包 括 公 立 及 私 立 學 校 ) 持 續 增 長,2009/2010 學 年 為 372 人,2013/2014 學 年 則 增 加 至 692 人, 參 與 融 合 教 育 的 學 校 數 在 此 期 間 也 由 30 所 增 加 至 37 所, 可 見 融 合 教 育 在 本 澳 已 日 漸 受 到 重 視 為 向 教 導 融 合 生 的 普 通 班 教 師 提 供 更 充 足 的 支 援,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近 年 積 極 透 過 各 項 措 施 加 大 對 學 校 的 支 持, 當 中 包 括 : 以 資 助 方 式 鼓 勵 學 校 每 收 取 8 名 融 合 生 便 聘 請 1 名 資 源 教 師, 2013/2014 學 年 公 立 私 立 學 校 共 有 62 名 資 源 教 師 為 融 合 生 提 供 教 學 輔 助 同 時, 自 2010/2011 學 年 起 開 展 了 巡 迴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安 排 資 深 的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為 學 校 提 供 到 校 支 援 服 務, 並 提 供 教 學 策 略 教 學 評 量 調 適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等 方 面 的 建 議 多 年 來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包 括 構 建 網 上 平 台, 製 作 特 殊 教 育 家 長 手 冊 以 及 各 類 不 同 主 題 的 宣 傳 單 張, 不 斷 加 強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宣 傳, 一 方 面 為 家 長 及 學 校 提 供 有 效 及 時 的 資 訊, 同 時 亦 向 他 們 宣 導 特 殊 教 育 的 理 念 及 政 策 自 2014 年 開 始,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巡 迴 到 校 舉 辦 融 合 教 育 宣 傳 工 作 坊, 通 過 講 解 和 體 驗 活 動, 提 升 學 校 人 員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認 識 和 關 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每 年 還 與 社 會 工 作 局 等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機 構 合 辦 國 際 復 康 日 系 列 活 動, 以 提 升 社 會 對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的 認 識 及 接 納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還 十 分 重 視 與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學 生 家 長 的 溝 通, 並 加 強 對 他 們 的 支 援 一 方 面, 透 過 多 種 途 徑 收 集 家 長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意 見, 包 括 每 年 與 有 關 家 長 組 織 舉 行 會 議, 以 訂 立 更 切 合 學 生 及 家 長 需 要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另 一 方 面, 因 應 家 長 的 需 要 定 期 為 他 們 舉 辦 專 題 講 座, 讓 其 瞭 解 子 女 的 需 要, 並 學 習 相 關 的 管 教 技 巧 本 澳 的 特 殊 教 育 制 度 受 七 月 一 日 第 33/96/M 號 法 令 的 規 範, 該 法 令 自 1996 年 實 施 以 來 對 推 動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為 檢 視 澳 門 特 殊 教 育 發 展 的 現 狀, 總 結 相 關 經 驗, 並 進 一 步 完 善 相 關 法 規 及 制 度,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於 2010/2011 學 年 委 託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的 專 業 研 究 團 隊 開 展 了 澳 門 特 殊 教 育 專 項 評 鑑, 目 前 正 分 析 相 關 結 論 及 建 議, 並 參 考 鄰 近 地 區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積 極 推 進 上 述 法 令 的 修 訂 工 作, 逐 步 完 善 特 殊 教 育 整 體 的 規 劃 為 促 進 特 殊 教 育 的 發 展,2014/2015 學 年 將 增 加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資 助, 鼓 勵 學 校 在 午 間 課 後 及 假 日 為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的 學 生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親 子 活 動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並 資 助 特 殊 教 育 的 學 校 和 相 關 機 構 增 設 接 載 服 務, 藉 此 減 輕 家 長 照 顧 子 女 的 生 活 壓 力, 持 續 改 善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學 習 條 件 局 長 梁 勵 2014 年 03 月 13 日
46 46 V /V/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1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5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立 法 保 護 動 物 除 了 是 社 會 的 文 化 及 道 德 價 值 的 一 個 反 映, 相 關 工 作 亦 須 結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政 策 及 執 行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而 作 為 國 際 旅 遊 城 市, 本 澳 還 要 考 慮 鄰 近 地 區 相 應 範 疇 的 發 展 取 向 及 趨 勢 因 此, 有 必 要 謹 慎 認 真 地 對 草 案 擬 制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專 業 研 究 及 社 會 諮 詢 等 的 多 層 面 工 作 二 對 於 特 別 種 類 大 型 或 曾 有 傷 害 人 或 動 物 紀 錄 的 犬 隻, 本 署 將 於 准 照 內 訂 定 准 照 持 有 人 必 需 履 行 的 特 定 防 護 措 施, 否 則 可 被 科 處 行 政 處 罰, 且 不 影 響 因 而 觸 犯 倘 有 之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三 根 據 現 行 第 28/2004 號 行 政 法 規 所 核 准 的 公 共 地 方 總 規 章 第 九 條 第 一 款 ( 三 ) 項 的 規 定, 動 物 持 有 人 必 須 陪 伴 及 將 動 物 置 於 籠 中 或 以 鏈 帶 牽 引, 並 佩 備 准 照 所 訂 定 的 識 別 標 記 及 安 全 裝 備, 且 無 明 顯 患 病 徵 狀 或 滋 擾 車 輛 或 行 人 通 行 的 行 為, 方 可 讓 動 物 於 公 共 地 方 走 動, 否 則 可 被 科 以 罰 款 澳 門 幣 六 百 元 正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黃 有 力 2014 年 4 月 8 日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虹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5 日 第 169/ E140/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陳 虹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秉 持 教 育 興 澳 的 施 政 理 念, 致 力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以 培 育 配 合 和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的 各 級 各 類 人 才 為 從 制 度 上 進 一 步 支 持 本 澳 高 教 的 發 展, 特 區 政 府 積 極 開 展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法 律 的 修 訂 工 作 經 過 與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進 行 深 入 的 磋 商, 同 時 借 鑒 世 界 高 教 發 展 經 驗 和 分 析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法 律 法 案 文 本 的 主 要 內 容 已 基 本 確 定, 當 中 的 修 改 重 點 包 括 加 強 院 校 的 自 主 性 和 靈 活 性, 為 院 校 的 發 展 創 造 有 利 條 件 ; 規 定 校 董 會 的 設 立, 藉 此 強 化 院 校 的 自 我 管 理 和 監 督 ; 構 建 高 教 評 鑑 制 度, 以 保 障 和 促 進 院 校 教 研 素 質 的 持 續 提 升 ; 訂 立 學 分 制 度 並 明 確 規 範 主 修 和 副 修 雙 學 位 雙 主 修 等 課 程, 順 應 世 界 高 教 發 展 趨 勢 並 促 進 院 校 間 跨 地 域 的 合 作 ; 設 立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保 障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資 源 投 入 並 支 持 院 校 的 持 續 發 展 ; 籌 設 為 高 等 教 育 的 協 調 與 發 展 出 謀 獻 策 的 相 關 委 員 會, 以 便 集 合 社 會 的 力 量, 並 更 有 效 地 發 揮 各 院 校 的 專 長 和 特 色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相 關 的 部 門 正 共 同 就 法 案 內 容 進 行 全 面 檢 視 和 反 覆 磋 商, 並 深 入 研 究 法 案 內 容 與 其 他 法 律 法 規 之 間 相 互 配 合 的 情 況, 以 便 法 案 條 文 能 得 到 更 進 一 步 的 優 化 有 關 完 善 條 文 的 工 作 現 已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將 爭 取 儘 快 進 入 下 一 階 段 的 立 法 進 程 此 外, 亦 已 積 極 就 法 案 中 各 項 主 要 的 修 訂 擬 定 補 充 說
4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47 明 和 參 考 資 料, 為 日 後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參 與 法 案 討 論 的 各 方 奠 定 良 好 的 討 論 基 礎 與 此 同 時, 各 項 配 套 法 規 的 訂 定 工 作 亦 在 同 步 進 行 中, 當 中 包 括 學 分 制 度 評 鑑 制 度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高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等 法 規, 以 便 待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法 律 獲 通 過 後, 加 快 啟 動 其 他 配 套 法 規 的 立 法 進 程 此 外, 亦 正 研 究 調 整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部 門 的 法 規, 讓 相 關 部 門 更 能 配 合 澳 門 高 教 的 整 體 發 展 優 化 其 組 織 與 運 作, 為 順 利 落 實 新 制 度 的 各 項 規 定 創 造 有 利 條 件 透 過 上 述 法 律 法 規 的 訂 定, 將 可 從 制 度 上 緩 解 目 前 制 約 院 校 發 展 的 各 項 規 定, 並 為 本 澳 高 教 的 發 展 提 供 支 持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與 本 澳 高 等 院 校 已 建 立 定 期 會 面 的 機 制, 分 享 高 等 教 育 人 才 資 料 庫 和 各 院 校 課 程 設 置 等 資 料, 並 就 共 同 關 心 的 議 題 進 行 磋 商, 待 高 等 教 育 的 相 關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將 更 有 效 地 因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協 調 院 校 發 揮 優 勢 互 補 的 作 用, 錯 位 發 展 此 外, 高 等 教 育 基 金 除 可 保 障 公 共 資 源 投 入, 以 及 為 高 教 領 域 的 發 展 性 項 目 提 供 長 期 和 穩 定 的 財 政 支 持 之 外, 亦 可 藉 著 設 定 不 同 的 資 源 投 放 重 點, 發 揮 宏 觀 的 政 策 引 導 作 用, 並 可 參 考 外 地 經 驗 考 慮 在 部 分 項 目 當 中 引 入 良 性 的 競 爭 機 制, 從 而 為 本 澳 高 教 的 協 調 發 展 和 整 體 優 化 創 造 更 有 利 的 條 件 代 主 任 何 絲 雅 Sílvia Ribeiro Osório Ho ( 副 主 任 ) 2014 年 3 月 24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局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1.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的 內 容, 明 確 了 雙 方 合 作 的 定 位 原 則 目 標, 全 面 涵 蓋 兩 地 在 經 濟 社 會 等 多 個 領 域 的 合 作, 確 立 了 粵 澳 在 有 關 橫 琴 南 沙 開 發 上 的 合 作 內 容, 也 有 產 業 協 同 發 展, 推 進 區 域 合 作 規 劃 等 多 方 面 的 重 點 其 中, 透 過 參 與 橫 琴 南 沙 的 合 作 發 展, 是 推 動 粵 澳 雙 方 經 貿 協 同 並 進 的 重 要 內 容 在 這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對 於 參 與 區 域 經 貿 合 作, 主 要 的 取 向 是 政 府 推 動 企 業 主 導 針 對 參 與 橫 琴 開 發 的 具 體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訂 定 了 政 府 支 持 項 目 主 導 企 業 參 與 以 大 帶 小 的 工 作 方 針, 從 多 個 方 面 開 展 工 作, 支 持 本 澳 工 商 企 業 參 與 橫 琴 的 發 展 其 中, 佔 地 約 1.09 平 方 公 里 的 澳 大 橫 琴 校 區 佔 地 約 5 平 方 公 里 的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 含 佔 地 約 0.5 平 方 公 里 之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 是 本 澳 參 與 橫 琴 開 發 之 下 的 兩 個 重 點 內 容 需 要 補 充 的 是, 澳 門 工 商 界 對 橫 琴 發 展 的 參 與 並 不 只 於 澳 大 橫 琴 校 區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的 橫 琴 發 展 澳 門 項 目 評 審 委 員 會, 已 對 2013 年 10 月 底 所 收 到 的 89 個 申 請 進 入 4.5 平 方 公 里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項 目 作 評 審 和 項 目 排 序 (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以 另 一 形 式 申 請 落 戶 ), 然 後 向 橫 琴 推 薦 約 30 個 項 目, 入 園 項 目 主 要 包 括 休 閒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高 新 科 技 及 科 教 系 統 等 領 域 根 據 工 作 日 程, 澳 門 經 貿 部 門 目 前 主 要 集 中 力 量 在 4.5 平 方 公 里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的 工 作, 尤 其 是 協 助 本 澳 企 業 處 理 具 體 的 落 戶 橫 琴 工 作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由 澳 門 投 資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珠 海 大 橫 琴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投 資 組 建 的 粵 澳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合 作 公 司 ), 負 責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的 建 設 和 運 作 等 工 作, 並 已 從 多 方 面 進 行 推 介 和 招 商 工 作, 也 於 去 年 在 本 澳 舉 行 了 兩 場 專 題 項 目 推 介 會 此 外, 也 有 澳 門 企 業 推 進 在 橫 琴 建 設 葡 語 國 家 主 題 商 業 項 目, 計 劃 建 設 大 型 旅 遊 設 施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開 業 等 例 子 綜 合 來 說, 已 陸 續 有 澳 門 企 業 按 照 自 身 業 務 和 發 展 策 略, 直 接 到 橫 琴 發 展 或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的 工 作 2.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項 目 的 註 冊 資 金 要 求 不 少 於 1 億 人 民 幣, 是 由 於 涉 及 購 買 土 地 程 序, 對 於 不 需 要 購 地 的 企 業 並 沒 有
48 48 V 相 關 要 求 企 業 可 根 據 橫 琴 新 區 產 業 准 入 目 錄, 到 橫 琴 登 記 註 冊 公 司 及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後 即 可 開 展 業 務 推 進 和 互 為 發 展, 取 得 更 多 方 面 的 合 作 成 果 目 前 已 按 相 關 計 劃, 開 展 在 澳 門 設 立 三 個 中 心 的 籌 備 工 作 對 於 申 請 4.5 平 方 公 里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項 目 的 資 金 和 業 務 領 域 要 求, 主 要 是 面 向 從 事 項 目 開 發 的 投 資 者, 希 望 以 大 帶 小, 由 此 帶 動 更 多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到 橫 琴 拓 展 業 務 因 此, 橫 琴 發 展 澳 門 項 目 評 審 委 員 會 在 成 立 初 期 便 對 評 審 訂 定 了 三 個 原 則 :1. 項 目 投 資 者 必 須 是 澳 門 居 民 或 澳 門 註 冊 的 公 司 ;2. 投 資 項 目 有 利 於 澳 門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化 ;3. 具 實 力 及 規 模, 並 能 帶 動 本 澳 中 小 企 業 共 同 參 與 的 大 型 項 目 當 中 需 要 強 調 的 是, 評 審 工 作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張 祖 榮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主 席 不 僅 著 眼 於 項 目 的 投 資 規 模 可 行 性 經 濟 效 益 等 內 容, 更 著 重 能 否 帶 動 澳 門 其 他 企 業 (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 進 入 橫 琴, 為 澳 門 產 業 適 度 多 元 發 展 提 供 更 多 空 間 概 括 來 說, 是 通 過 具 實 力 及 規 模 的 企 業 建 園 區, 中 小 企 業 以 合 作 或 租 賃 等 多 種 形 式 進 入 園 區 有 關 項 目 開 展 業 務, 不 同 規 模 和 類 型 的 本 澳 企 業 各 自 發 揮 自 身 優 勢 和 特 點, 合 力 拓 展 新 空 間 根 據 從 市 場 方 面 了 解 到 的 信 息, 由 於 目 前 橫 琴 處 於 開 發 建 設 階 段, 以 工 程 建 造 項 目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等 的 業 務 需 求 較 大, 商 貿 服 務 尚 處 於 初 步 階 段, 軟 硬 件 經 貿 設 施 實 體 商 業 運 作 等 仍 需 時 集 合 更 多 的 發 展 條 件 此 外, 本 澳 中 小 企 相 當 關 注 的 橫 琴 稅 務 優 惠 通 關 等 政 策 措 施, 隨 著 橫 琴 新 區 產 業 優 惠 目 錄 的 出 台, 以 及 預 期 橫 琴 新 區 封 關 運 作 在 今 年 內 的 實 施, 會 有 更 多 明 確 的 資 料 讓 本 澳 工 商 界 了 解 另 一 方 面, 按 照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的 工 作 日 程, 其 將 建 設 面 向 中 小 企 業 的 孵 化 中 心 等 設 施, 協 助 相 關 產 業 有 意 到 橫 琴 投 資 的 澳 門 企 業 開 展 前 期 的 準 備 和 成 長 對 於 有 意 向 到 橫 琴 發 展 的 中 小 企 業, 也 可 聯 絡 設 於 澳 門 商 務 促 進 中 心 的 橫 琴 新 區 產 業 發 展 局 駐 澳 門 投 資 諮 詢 聯 絡 點, 或 聯 絡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投 資 者 服 務 廳 ( 電 話 :(853) ; 傳 真 :(853) ; 電 子 信 箱 : [email protected]), 以 了 解 更 多 方 面 的 投 資 信 息 3. 按 照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特 區 政 府 把 建 設 世 界 旅 遊 休 閑 中 心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商 貿 服 務 平 台 作 為 施 政 的 重 點 內 容, 從 多 個 方 面 圍 繞 一 個 中 心 一 個 平 台 的 構 建 開 展 工 作 其 中, 國 家 領 導 人 在 2013 年 11 月 在 澳 門 舉 行 的 中 國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第 四 屆 部 長 級 會 議 上, 提 出 在 澳 門 建 立 有 關 葡 語 國 家 的 三 個 中 心 ( 中 小 企 業 商 貿 服 務 中 心 食 品 集 散 中 心 中 葡 經 貿 合 作 會 展 中 心 ), 為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訂 定 了 更 為 明 確 的 工 作 方 向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已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等 內 地 單 位 共 同 就 落 實 有 關 工 作 進 行 磋 商, 祈 望 通 過 中 葡 平 台 三 個 中 心 的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6 日 第 173/E144/ 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3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就 有 關 嘉 模 泳 池 事 件, 由 於 案 件 目 前 的 訴 訟 程 序 仍 在 進 行, 至 今 未 有 最 終 裁 決 而 為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游 泳 池 提 供 救 生 員 服 務 是 以 公 開 招 標 形 式 進 行, 所 有 有 關 的 招 標 評 審 以 及 判 給 程 序, 體 育 發 展 局 均 按 照 既 定 的 公 共 行 政 手 續 來 進 行 此 外, 在 有 關 之 公 開 招 標 競 投 程 序 中, 只 有 一 位 競 投 者 遞 交 標 書, 而 經 過 審 議 標 書 委 員 會 審 核 資 料 後, 認 為 符 合 招 標 要 求 而 作 出 判 給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向 非 常 關 注 救 生 服 務 的 監 管 機 制, 並 在 2008 年 邀 請 專 家 組 對 本 澳 救 生 服 務 的 監 管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評 估 和 意 見, 不 斷 完 善 救 生 員 的 督 導 工 作 及 提 升 救 生 系 統 的 整 體 水 平, 當 中 包 括 在 救 生 服 務 的 招 標 中 加 強 有 關 條 款 內 容 和 要 求, 同 時
4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49 亦 優 化 有 關 服 務 的 監 管 制 度, 為 場 地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舒 適 及 規 範 的 環 境 進 行 運 動 2014 年 03 月 25 日 代 局 長 戴 祖 義 José Tavares 二 為 2013 年 第 五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所 組 成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於 較 早 前 解 散, 該 委 員 會 在 解 散 前 依 法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了 總 結 報 告, 檢 討 了 選 舉 程 序 中 各 個 環 節 的 不 同 情 況, 以 及 對 發 現 的 問 題 作 了 分 析 及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將 會 以 該 報 告 為 基 礎, 對 立 法 會 選 舉 各 項 工 作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和 作 出 改 善 至 於 報 告 中 涉 及 修 改 法 律 的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將 會 作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諮 詢 三 2008 年 特 區 政 府 於 修 訂 三 項 選 舉 法 律 時, 諮 詢 期 間 已 注 意 到 有 意 見 指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作 為 常 設 機 構 以 統 籌 選 舉 事 務, 當 時 經 考 慮 社 會 各 界 的 意 見, 以 及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後, 特 區 政 府 修 訂 相 關 法 律 時 延 長 了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存 續 期 特 區 政 /V/2014 府 對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應 否 成 為 常 設 機 構 持 開 放 態 度, 將 繼 續 聽 取 社 會 各 方 的 意 見 並 研 究 合 適 的 運 作 模 式 439/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至 於 宣 傳 工 作 方 面, 事 實 上, 無 論 是 否 選 舉 年 及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否 已 經 成 立 和 運 作, 作 為 選 舉 技 術 支 援 部 門 的 行 政 公 職 局 推 行 社 會 公 民 教 育 的 民 政 總 署 及 推 廣 基 本 法 知 識 的 法 務 局, 日 常 亦 有 與 民 間 社 團 機 構 和 學 校 合 作 推 動 各 項 選 民 登 記 及 選 舉 的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3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V/ /V/2014 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三 項 選 舉 法 律, 即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法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和 選 民 登 記 法, 是 相 互 關 聯 的, 因 此 三 項 選 舉 法 律 的 修 訂 宜 一 併 處 理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已 於 本 年 3 月 17 日 第 11 期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了 第 13/2014 號 行 政 命 令, 訂 定 本 年 6 月 29 日 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選 舉 日, 因 此, 有 關 的 選 舉 程 序 已 經 開 始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重 視 和 配 合 廉 政 公 署 檢 察 院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提 出 修 訂 立 法 會 選 舉 法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現 階 段 將 首 先 對 立 法 會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中 的 內 容 進 一 步 檢 討 和 跟 進, 然 後 在 適 當 時 候 啟 動 修 改 選 舉 法 律 的 工 作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50 50 V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轉 介 立 法 會 第 185/E156/V/GPA L/2014 號 公 函 關 於 高 天 賜 議 員 提 出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作 為 提 供 公 營 廣 播 服 務 的 機 構, 澳 廣 視 的 新 聞 與 節 目 秉 持 專 業 自 主 與 自 律 精 神, 服 務 公 共 利 益, 維 護 公 眾 知 情 權 和 表 達 自 由, 同 時 兼 顧 社 會 責 任, 為 促 進 理 性 的 公 民 社 會 而 努 力 新 聞 與 節 目 以 客 觀 持 平 不 渲 染 報 導 事 實 這 些 元 素 為 基 本 價 值, 竭 盡 一 切 可 能 探 究 真 相, 真 實 完 整 報 導 公 共 議 題, 避 免 預 設 立 場, 客 觀 呈 現 各 種 意 見 與 觀 點 製 作 公 眾 節 目 時, 尊 重 所 有 受 訪 者 和 觀 聽 眾, 給 予 公 平 參 與 或 回 應 的 機 會 澳 廣 視 尊 重 新 聞 自 由 和 創 作 自 由, 公 司 上 下 包 括 管 理 層 和 員 工, 有 責 任 維 護 獨 出 意 見 或 批 評 澳 廣 視 非 常 重 視 公 眾 意 見, 傳 訊 事 務 部 會 將 意 見 通 報 公 司 管 理 層 及 相 關 部 門 主 管 回 答 或 跟 進 澳 廣 視 已 實 行 公 開 招 聘 的 制 度, 杜 絕 任 人 為 親 的 情 況, 並 持 續 完 善 內 部 晉 升 機 制 由 於 澳 廣 視 是 一 間 以 接 近 全 公 帑 營 運 的 有 限 公 司, 其 財 務 狀 況 是 受 到 嚴 格 監 管 的 按 法 律 規 定 每 年 在 中 葡 文 報 章 公 佈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及 帳 目, 包 括 營 運 狀 況 財 務 報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和 損 益 表, 除 了 公 司 本 身 的 會 計 制 度, 還 有 外 部 核 數 師 以 及 審 計 署 會 按 其 職 能 要 求 澳 廣 視 提 供 每 年 營 運 情 況 資 料 等, 資 源 運 用 受 到 多 方 面 的 監 管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 白 文 浩 ) 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2014 年 4 月 8 日 於 澳 門 立 自 主 公 正 客 觀 的 聲 譽, 不 因 個 人 利 益 左 右 新 聞 及 節 目 的 內 容 和 決 策 新 聞 部 以 新 聞 編 輯 手 冊 作 為 實 踐 的 準 則, 其 他 節 目 部 門 可 作 參 考 澳 廣 視 會 繼 續 製 作 多 元 觀 點 的 節 目, 也 鼓 勵 多 元 創 意, 共 同 努 力 提 升 製 播 水 準 基 本 法 賦 予 澳 門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包 括 享 有 言 論 新 聞 出 版 的 自 由, 特 區 政 府 已 重 申 會 確 保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澳 廣 視 作 為 傳 媒 機 構 可 享 有 新 聞 自 由, 其 核 心 就 是 編 輯 自 主 權 新 聞 部 在 行 使 採 訪 編 輯 播 送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關 的 消 息 時, 不 應 受 到 同 一 機 構 非 新 聞 部 門 的 人 員, 也 不 應 受 到 政 府 官 員 議 員 政 商 界 及 社 團 的 無 理 干 預 但 是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新 聞 部 是 一 個 整 體, 雖 然 因 應 工 作 的 不 同 而 分 工 為 編 採 兩 部 分, 在 同 一 新 聞 部 門 內 記 者 應 服 從 編 輯 的 指 揮, 所 有 的 報 導 由 編 輯 把 關, 然 後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向 公 眾 呈 現 所 報 導 的 消 息 編 輯 把 關 是 基 於 專 業 及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尤 其 對 於 不 公 平 的 失 實 的 報 導 或 涉 及 誹 謗 等 出 現 時 需 要 及 時 糾 正, 也 是 對 公 眾 負 責 的 表 現 這 種 運 作 模 式 由 來 已 久, 實 在 不 能 將 編 輯 把 關 與 新 聞 審 查 混 淆 編 輯 把 關 就 是 編 輯 自 主 權 的 體 現, 而 其 同 時 亦 對 新 聞 內 容 負 起 責 任 澳 廣 視 執 行 委 員 會 為 董 事 會 授 權 的 日 常 管 理 機 構, 為 實 現 公 營 廣 播 機 構 貼 近 群 眾 的 理 念, 澳 廣 視 已 設 立 渠 道, 讓 受 眾 參 與 及 申 訴, 並 已 委 託 獨 立 顧 問 公 司 持 續 進 行 收 視 收 聽 調 查, 以 便 改 善 節 目 素 質 ; 設 立 諮 詢 熱 線, 受 眾 可 以 透 過 電 話 或 電 郵 提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廉 政 和 審 計 建 設, 積 極 配 合 廉 政 公 署 及 審 計 署 依 法 履 行 監 督 職 能 政 府 部 門 就 其 發 出 的 報 告 指 引 建 議 及 勸 喻, 會 適 時 作 出 回 應 及 跟 進, 讓 公 眾 了 解, 加 強 社
5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51 會 監 督 同 時 通 過 制 度 規 範 培 訓 運 作 流 程 優 化 等 方 式, 完 善 管 理 及 監 督, 確 保 依 法 行 政 及 公 共 財 政 得 到 合 理 運 用 二 目 前 從 制 度 上 已 有 規 範 政 府 部 門 必 須 重 視 及 回 應 監 督 機 構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例 如 根 據 經 第 4/2012 號 法 律 修 改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組 織 法, 當 中 第 12 條 第 5 項 規 定 如 被 勸 喻 機 關 不 接 受 或 部 分 接 受 第 4 條 第 12 項 所 指 的 勸 喻, 應 於 15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予 有 理 據 的 回 覆 ; 如 被 勸 喻 機 關 指 出 勸 喻 所 涉 問 題 複 雜 並 附 理 據, 回 覆 期 限 則 按 相 同 期 間 延 長 ; 第 12 條 第 6 款 規 定 如 廉 政 公 署 發 出 的 勸 喻 在 欠 缺 值 得 考 慮 的 理 由 下 不 被 接 受, 廉 政 公 署 可 向 勸 喻 所 針 對 的 實 體 的 上 級 或 監 督 實 體 陳 述 此 情 況 ; 如 循 上 級 解 決 的 方 法 用 盡 而 未 果, 應 儘 快 將 此 情 況 呈 報 行 政 長 官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的 修 訂, 推 動 行 政 機 關 及 時 回 應 並 跟 進 廉 政 公 署 發 出 的 勸 喻 事 實 上, 就 廉 政 公 署 和 審 計 署 提 出 的 建 議 及 勸 喻, 政 府 部 門 會 深 入 檢 討 及 跟 進, 持 續 改 善, 並 適 時 對 外 發 佈 相 關 的 後 續 跟 進 改 善 措 施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關 翠 杏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三 特 區 政 府 明 白 到 作 為 執 法 主 體 的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尤 其 是 領 導 級 官 員, 需 知 法 懂 法 並 嚴 格 執 行, 方 能 促 進 依 法 行 政 以 及 各 項 施 政 工 作 的 落 實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提 升 各 級 人 員 的 法 律 知 識, 以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團 隊 依 法 施 政 的 能 力 為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掌 握 基 本 的 法 律 知 識 和 執 法 能 力, 新 入 職 公 務 人 員 須 強 制 修 讀 公 務 人 員 基 本 培 訓 課 程, 當 中 包 括 了 一 般 基 本 法 律 知 識 作 為 課 程 的 核 心 內 容, 如 基 本 法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等 另 外, 為 了 強 化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的 執 法 能 力 及 持 續 鞏 固 其 法 律 基 礎 知 識, 行 政 當 局 均 會 開 辦 不 同 的 法 律 培 訓 課 程, 供 各 級 人 員 在 其 職 業 生 涯 中 的 不 同 階 段 修 讀, 以 提 升 人 員 準 確 應 用 及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的 能 力 其 次, 為 了 進 一 步 深 化 公 務 人 員, 尤 其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對 其 職 務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的 正 確 及 清 晰 瞭 解, 確 保 人 員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及 操 守, 嚴 格 執 法 行 政 當 局 於 2013 年 9 月 起, 已 開 始 有 序 地 為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舉 辦 依 法 行 政 和 廉 潔 意 識 培 訓 計 劃, 以 強 化 有 關 人 員 對 相 關 法 律 的 透 徹 掌 握, 並 就 個 別 較 複 雜 的 法 令 條 文 及 內 容, 與 法 律 專 家 作 較 深 入 的 交 流 及 研 討 此 外, 為 加 強 培 訓 的 針 對 性 及 實 效 性, 此 計 劃 會 透 過 行 動 學 習 的 方 式, 讓 各 部 門 的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修 讀 上 述 計 劃 後, 共 同 重 新 檢 視 部 門 運 作 流 程 及 規 範, 以 及 提 出 相 關 的 優 化 建 議 及 改 善 措 施, 並 加 以 落 實, 務 求 從 上 而 下 達 到 依 法 施 政 之 目 的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為 優 化 本 澳 環 境 和 空 氣 質 素, 特 區 政 府 確 立 了 能 源 供 應 多 元 和 安 全 的 策 略, 尤 其 推 展 天 然 氣 應 用, 包 括 : 天 然 氣 發 電 城 市 燃 氣 天 然 氣 公 交, 並 規 劃 天 然 氣 市 場 的 三 層 結 構 : 進 口 與 傳 輸 分 配 和 出 售 政 府 在 二 七 年 與 中 天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中 天 ) 簽 訂 了 為 期 十 五 年 的 天 然 氣 輸 入 及 傳 輸 公 共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由 其 負 責 為 澳 門 尋 找 及 輸 入 天 然 氣, 並 簽 訂 長 期 的 供 應 合 同 日 前,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透 露 : 自 二 一 年 起 已 要 求 中 天 提 交 長 遠 的 供 氣 方 案, 期 間, 中 天 一 直 未 能 按 照 當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長 遠 供 氣 方 案, 令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條 件 檢 討 門 站 價 直 至 去 年 四 月, 中 天 始 向 當 局 提 交 了 一 份 二 一 四 至 二 二 一 年 的 長 期 供 氣 合 同, 但 提 交 的 長 期 合 同 中, 存 在 眾 多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包 括 未 能 確 保 長 期 供 氣 安 全 供 氣 不 穩 定 對 中 斷 供 氣 欠 缺 罰 則, 以 及 天 然 氣 門 站 價 上 升 將 近 一 倍, 若 政 府 接 受 此 購 氣 方 案, 天 然 氣 發 電 成 本 亦 相 應 增 加 約 一 倍, 影 響 民 生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天 然 氣 輸 入 及 傳 輸 公 共 服 務 專 營 合 約 時 效 已 過 一 半, 但 專 營 公 司 仍 未 能 提 交 政 府 可 接 受 的 長 遠 供 氣 方 案, 有 關 結 果 著 實 令 人 質 疑 專 營 公 司 的 履 約 能 力 和 監 管 部 門 的 履 職 能 力 究 竟 相 關 部 門 對 專 營 公 司 曾 否 作 出 過 任 何 的 警 告 與 處 罰? 為 何 能 讓 專 營 公 司 在 合 約 期 過 半 仍 未 履 行 基 本 的 合 約 責 任? 二 二 一 一 年 政 府 曾 撥 款 一 億 二 千 萬 元 補 助 因 橫 琴 工 程 施 工 令 天 然 氣 中 斷 供 應 一 百 九 十 日, 所 增 加 的 供 電 成 本 和 電 費,
52 52 V 但 相 關 天 然 氣 自 中 斷 供 應 至 今 已 經 接 近 三 年 仍 未 恢 復 當 局 早 前 明 確 指 出, 作 為 本 澳 唯 一 一 家 負 責 天 然 氣 輸 入 和 傳 輸 的 專 營 公 司, 按 照 專 營 合 同 的 規 定, 為 本 澳 尋 找 和 輸 入 天 然 氣 是 其 職 責, 其 對 澳 門 的 天 然 氣 用 戶 負 有 不 可 推 卸 的 供 氣 義 務 和 責 任, 倘 有 任 何 供 氣 中 斷 情 況, 其 都 必 須 承 擔 後 果 就 此, 當 局 會 否 向 專 營 公 司 追 討 因 為 天 然 氣 中 斷 供 應, 導 致 發 電 成 本 上 升 及 相 關 損 失 的 所 有 費 用? 三 倘 專 營 公 司 繼 續 未 能 履 行 合 約,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政 府 會 否 當 機 立 斷, 取 消 其 合 約, 重 新 開 設 相 關 專 營 服 務, 以 確 保 天 然 氣 正 常 供 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長 率 不 足 1%, 但 本 澳 人 口 實 質 增 長 卻 超 過 4% 2 可 見 外 地 僱 員 已 成 為 本 澳 人 口 增 長 的 引 擎 外 僱 人 數 大 幅 增 長 固 然 是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需 要 大 量 勞 動 力 所 致 但 本 澳 經 濟 增 長 主 要 由 博 彩 業 推 動, 不 少 外 僱 為 各 大 博 企 所 聘, 社 會 有 意 見 憂 慮 這 種 增 速 是 否 與 本 澳 社 會 發 展 相 適 應 現 時 龐 大 的 外 僱 群 體 已 對 本 澳 的 公 共 空 間 和 公 共 資 源 帶 來 影 響, 例 如 : 外 來 人 口 的 增 加 刺 激 租 務 市 場 持 續 活 躍 在 大 型 地 盤 附 近 的 巴 士 站 出 現 外 僱 與 居 民 爭 巴 士 的 情 況 等, 本 澳 公 共 空 間 和 公 共 資 源 有 限, 面 對 外 地 僱 員 的 大 幅 增 長, 政 府 卻 只 從 本 地 人 資 市 場 及 補 充 勞 動 力 的 角 度 考 量 外 僱 政 策, 根 本 未 有 從 社 會 治 理 層 面 上 作 通 盤 的 考 量 及 進 行 長 遠 的 部 署, 正 視 其 對 本 澳 承 載 力 所 構 成 的 壓 力 關 翠 杏 2014 年 04 月 11 日 現 時, 本 澳 外 僱 人 數 已 佔 人 口 超 過 五 分 之 一, 未 來 數 年, 多 家 大 型 娛 樂 場 相 繼 開 業, 可 預 見 外 僱 人 數 佔 人 口 的 比 例 將 會 進 一 步 加 重, 但 其 增 長 似 乎 不 為 政 府 所 控 眼 下 博 彩 業 佔 本 澳 生 產 總 值 的 比 例 居 高 不 下, 政 府 在 落 實 經 濟 適 度 多 元 上 作 為 有 限, 各 大 博 企 輸 入 外 僱 對 於 促 進 本 澳 經 濟 多 元 化 發 展 的 效 果 並 不 明 顯, 政 府 應 針 對 本 澳 失 衡 的 產 業 結 構, 訂 定 引 入 外 僱 的 方 /V/2014 向, 以 助 提 升 本 澳 整 體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443/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一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向 好, 預 計 未 來 本 澳 對 外 僱 仍 有 一 定 的 需 求 當 外 僱 人 數 不 斷 膨 脹 時, 其 在 澳 的 衣 食 住 行 需 求 同 樣 會 膨 脤, 屆 時 必 定 對 公 共 空 間 及 公 共 資 源 構 成 更 大 的 負 擔 對 此,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緩 解 外 僱 增 速 過 快 對 本 澳 公 共 空 間 及 公 共 資 源 的 影 響, 會 否 要 求 聘 用 大 量 外 僱 的 企 業 採 取 如 提 供 住 宿 接 送 服 務 等 措 施, 以 減 少 外 僱 對 公 共 資 源 造 成 的 負 擔?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二 外 地 僱 員 已 由 原 來 作 為 勞 動 力 的 補 充 劑 演 變 成 現 時 佔 本 地 勞 動 人 口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新 力 軍, 但 現 階 段 本 澳 輸 入 的 外 僱 絕 大 部 分 流 入 博 彩 企 業, 對 於 非 博 彩 業,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解 決 人 資 問 題 成 效 不 大 請 問 有 否 針 對 本 澳 的 人 資 市 場 作 深 入 的 分 析, 究 竟 本 澳 輸 入 外 僱 是 旨 在 單 純 地 補 充 勞 動 力, 抑 或 是 長 遠 解 決 本 澳 缺 乏 專 門 人 才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等 提 升 的 困 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本 澳 外 地 僱 員 數 字 在 過 去 十 年 呈 上 升 趨 勢, 截 至 2013 年, 在 本 澳 工 作 的 外 地 僱 員 已 達 137,838 人, 佔 本 澳 人 口 22.69%, 更 佔 本 澳 總 勞 動 人 口 的 36.54% 1 此 外, 綜 觀 近 年 本 澳 人 口 自 然 增 何 潤 生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1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2013 年 第 4 季 人 口 統 計 2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歷 年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5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自 回 歸 後,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伴 隨 而 來 的 是 通 脹 嚴 重 和 物 價 高 企 的 問 題, 導 致 市 民 的 購 買 力 大 減, 加 上 生 活 必 需 食 品 市 場 遭 到 壟 斷, 特 區 政 府 卻 對 此 坐 視 不 理, 市 民 無 奈 之 下 只 能 默 默 承 受, 生 活 可 說 是 苦 不 堪 言 近 日, 一 宗 報 導 指 出 現 時 本 澳 的 菜 類 價 格 高 企, 菜 心 價 格 竟 由 澳 門 幣 每 斤 16 元 升 至 28 元, 升 幅 達 75%, 儘 管 部 分 原 因 是 由 於 天 氣 及 通 脹 的 影 響, 但 反 觀 鄰 近 內 地 的 價 格 僅 升 15%, 約 為 澳 門 幣 9 元 / 斤, 僅 一 關 之 隔, 當 中 的 差 價 竟 然 可 以 高 達 接 近 3 倍, 這 樣 的 情 況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長 久 以 來, 本 澳 的 蔬 菜 和 鮮 活 市 場 均 遭 到 壟 斷, 令 商 品 的 價 格 一 直 比 鄰 近 地 區 高, 儘 管 於 2002 年 時, 內 地 指 定 供 澳 鮮 活 商 品 制 度 經 已 廢 除, 明 義 上 市 場 經 已 開 放, 而 供 澳 的 貨 品 看 似 不 收 任 何 的 限 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任 何 要 入 口 本 澳 的 菜 類 及 鮮 活 類 均 需 經 過 民 政 總 署 轄 下 位 於 批 發 市 場 內 的 檢 疫 中 心 作 檢 驗, 而 該 批 發 市 場 是 由 一 間 私 人 公 司 負 責 經 營, 限 制 了 需 作 檢 驗 的 商 品 的 出 入, 各 個 批 發 商 只 能 與 內 地 特 定 的 供 貨 市 場 取 貨 才 能 進 入 該 批 發 市 場 作 檢 驗 並 出 售, 曾 有 例 子 從 其 他 的 市 場 進 口 商 品, 但 卻 未 能 進 入 批 發 市 場 作 檢 驗, 以 致 商 品 根 本 無 法 出 售, 這 種 經 營 手 段 變 相 壟 斷 了 整 個 市 場, 影 響 市 場 的 健 康 運 作 在 物 價 高 企 的 情 況 下, 不 少 市 民 為 節 省 開 支, 尤 其 是 長 者, 寧 願 選 擇 前 往 內 地 買 菜, 間 接 導 致 本 澳 的 街 市 商 戶 生 意 大 減, 而 當 中 得 益 最 多 的 就 僅 得 壟 斷 經 營 批 發 市 場 的 私 人 公 司 基 於 此, 本 人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並 要 求 以 清 晰, 明 確 連 貫 和 完 整 的 方 式 適 時 給 予 本 人 答 覆 : 一. 本 澳 的 菜 類 及 鮮 活 類 價 格 長 期 處 於 高 位, 原 因 是 批 發 市 場 遭 到 壟 斷, 商 戶 取 貨 來 源 受 到 限 制, 變 相 只 能 從 特 定 的 供 應 商 取 貨,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何 時 才 能 真 正 開 放 市 場 和 加 強 對 批 發 市 場 專 營 公 司 的 規 管? 二. 為 避 免 有 商 品 未 能 進 入 批 發 市 場 作 檢 驗, 導 致 未 能 出 售,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日 後 的 新 批 發 市 場 外, 另 設 檢 疫 中 心, 以 增 加 本 澳 貨 源 供 應 的 管 道? 三. 上 述 所 指 的 經 營 手 段, 嚴 重 影 響 了 市 場 的 公 平 競 爭 和 自 由 運 作,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何 時 會 制 訂 反 壟 斷 法, 打 擊 影 響 市 場 健 康 運 作 的 行 為?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路 環 九 澳 空 氣 污 染 的 問 題 困 擾 了 當 地 居 民 多 時, 政 府 成 立 了 跨 部 門 小 組 去 處 理, 卻 未 見 任 何 成 果 早 前, 當 局 回 應 本 人 查 詢 時 只 強 調 會 由 醫 療 機 構 密 切 跟 進 居 民 的 健 康 狀 況, 定 期 安 排 體 檢 以 加 強 監 測, 以 保 障 居 民 的 健 康 問 題 是, 靠 定 期 體 檢 來 掌 握 居 民 的 受 污 染 影 響, 這 完 全 是 說 不 通 的 居 民 身 體 是 最 後 一 度 防 線, 要 等 到 居 民 經 過 一 段 較
54 54 V 長 時 間 因 吸 入 污 染 空 氣 累 積 而 出 現 問 題, 才 可 透 過 體 檢 發 現, 等 同 為 荷 蘭 豬 餵 食 懷 疑 有 毒 物 質, 經 一 段 時 間 後 看 荷 蘭 豬 是 否 會 有 中 毒 跡 象 以 判 斷 這 些 物 質 是 否 有 毒 甚 至 會 否 致 命 用 於 豬 身 進 行 如 此 實 驗, 已 經 是 不 人 道 的 了, 而 用 於 人 身 上 更 是 荒 天 下 之 大 謬 政 府 除 了 以 人 身 作 實 驗 檢 視 空 氣 污 染 及 含 毒 成 份 外, 到 底 還 有 些 甚 麼 切 實 的 工 作 防 止 居 民 受 空 氣 污 染 殘 害 為 此, 本 人 向 行 政 當 局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一. 政 府 有 否 在 九 澳 地 區 作 嚴 密 的 空 氣 監 測, 以 確 保 空 氣 污 染 程 度 不 對 居 民 健 康 構 成 傷 害? 二. 若 有 監 測 及 發 現 存 在 空 氣 污 染 的 情 況, 政 府 到 底 有 否 掌 握 污 染 源 來 自 何 處? 三. 針 對 污 染 源, 當 局 有 否 嚴 厲 要 求 污 染 源 產 生 者 作 出 適 當 措 施 遏 止 污 染 的 持 續 發 生? 立 法 議 員 區 錦 新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立 法 工 作 延 誤 誠 然, 當 局 廣 泛 聽 取 社 會 大 眾 的 聲 音 是 對 的, 但 當 局 承 諾 完 成 草 擬 法 案 的 時 間, 卻 因 而 一 再 被 拖 延, 令 坊 間 質 疑 當 局 忽 略 了 防 治 家 暴 立 法 的 迫 切 性 然 而, 法 案 作 為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卻 由 於 遲 遲 未 能 立 法, 令 家 暴 受 害 人 未 能 得 到 應 有 的 及 時 的 保 護 當 局 於 2013 年 已 表 示 基 本 完 成 草 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文 本, 待 完 成 最 後 的 完 善 階 段, 就 能 在 短 期 內 送 交 立 法 會 正 式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如 今 2013 年 經 已 過 去, 草 案 仍 未 能 送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當 局 也 沒 有 任 何 解 釋 直 到 今 年 二 月, 當 局 再 表 示 會 於 今 年 首 季 將 家 暴 法 草 案 作 最 後 修 改 並 提 交 立 法 會 1, 但 首 季 過 去, 法 案 依 舊 未 送 立 法 會 須 知 對 這 樣 一 項 重 要 的 立 法 工 作, 當 局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未 能 兌 現 自 己 的 承 諾, 在 沒 有 任 何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容 易 讓 人 產 生 質 疑, 一 來 質 疑 有 關 部 門 的 工 作 效 率, 二 來 質 疑 當 局 的 承 諾 不 可 信, 這 些 都 有 損 政 府 的 形 象 當 局 勢 有 必 要 加 快 立 法 效 率, 以 保 障 遭 受 家 暴 傷 害 的 家 庭 因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1.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草 案 一 再 延 期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請 問 當 局 當 中 到 底 存 在 什 麼 問 題? 2. 當 局 2013 年 年 底 已 表 示 草 案 已 基 本 完 成, 短 期 內 將 送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但 到 2014 年 二 月, 當 局 又 表 示 草 案 快 將 完 成 修 改,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爭 取 首 季 正 式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遺 憾 的 是 至 今 仍 是 只 聽 樓 梯 響, 未 見 人 下 來 請 問 當 局 法 案 何 時 才 能 提 交 立 法 會, 正 式 進 入 立 法 程 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黃 潔 貞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2011 年 社 工 局 正 式 展 開 家 暴 防 治 諮 詢 工 作, 但 由 於 社 會 出 /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向 本 人 提 交 的 公 共 部 門 勞 動 合 同 制 度 法 案 文 本 現 不 同 的 聲 音, 令 當 局 對 家 暴 法 法 案 的 內 容 一 再 修 改, 導 致 年 2 月 27 日, 市 民 日 報, 家 暴 立 法 擴 公 罪 條 文 增 保 障
5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55 此 外,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的 規 定, 審 議 該 法 案 的 期 限 由 本 批 示 簽 署 日 起 計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時, 長 期 牙 病 所 引 發 的 身 體 折 磨 及 面 容 改 變, 更 會 影 響 長 者 的 情 緒 危 害 心 理 健 康 目 前, 本 澳 似 乎 無 相 關 的 公 開 資 料, 但 相 鄰 地 區 的 情 況 亦 應 引 起 當 局 的 重 視 不 少 長 者 反 映, 雖 然 現 時 達 到 65 歲 可 以 享 有 免 費 醫 療 服 務, 但 公 立 醫 院 有 關 牙 齒 方 面 的 醫 療 服 務 卻 十 分 有 限, 特 別 是 鑲 牙 服 務, 往 往 只 能 尋 求 私 家 診 所 或 前 往 珠 海 治 療, 然 鑲 牙 的 費 用 不 菲, 動 輒 數 千 元 甚 至 上 萬 元,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的 長 者 難 以 負 擔, 無 奈 只 能 長 期 忍 受 牙 患 之 苦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強 調 關 懷 長 者 的 晚 年 生 活,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應 給 予 切 實 解 決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現 時, 當 局 有 無 了 解 本 澳 長 者 牙 齒 整 體 健 康 狀 況? 有 否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適 時 檢 視 所 提 供 的 牙 齒 醫 療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2 針 對 長 者 因 經 濟 問 題 而 難 以 負 擔 牙 齒 保 健 鑲 補 等 醫 療 費 用 問 題, 兩 岸 地 區 已 有 不 少 措 施 及 資 助 項 目, 如 內 地 2008 年 起 開 展 針 對 西 部 地 區 老 人 免 費 鑲 牙 的 口 福 活 動 台 灣 自 1995 年 起 全 民 健 保 牙 醫 門 診 香 港 有 2010 年 長 者 基 礎 牙 科 外 展 服 務 先 導 計 劃 及 2012 年 關 愛 基 金 資 助 長 者 鑲 牙 等 項 目 本 澳 庫 房 充 裕, 為 進 一 步 體 現 特 區 政 府 對 長 者 的 實 質 關 懷,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向 鄰 近 地 區 看 齊, 設 立 類 似 的 鑲 牙 津 貼, 針 對 性 地 資 助 一 些 有 實 際 需 要 而 經 濟 狀 況 欠 佳 的 長 者? 3 面 對 人 口 老 齡 化 的 不 斷 加 速, 政 府 必 須 及 早 部 署 應 對 之 策, 完 善 長 者 各 方 面 的 醫 療 及 保 障 制 度 牙 齒 醫 療 作 為 長 者 最 大 需 求 之 一, 當 局 會 否 將 其 納 入 整 體 醫 療 發 展 藍 圖, 以 便 將 來 為 長 者 提 供 切 實 全 面 的 醫 療 保 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明 金 澳 門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持 續 加 快, 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數 據 顯 示, 截 至 去 年 底, 本 澳 65 歲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約 為 48,700 人, 佔 總 人 口 的 8.0%, 預 計 至 2036 年 將 增 長 至 23.7% 因 此, 老 齡 化 社 會 2014 年 4 月 14 日 衍 生 出 的 一 系 列 長 者 保 障 問 題, 如 長 者 牙 科 健 康 問 題, 亟 需 政 府 及 早 重 視 /V/2014 根 據 第 三 次 全 國 口 腔 健 康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顯 示, 全 國 65 歲 到 74 歲 老 年 人 有 牙 齒 缺 失 的 為 86.1%, 有 鑲 牙 的 僅 為 42.6% 香 港 450/V/2014 有 逾 50% 的 65 歲 以 上 長 者 需 要 長 期 佩 戴 假 牙 醫 界 人 士 指 出, 長 者 牙 齒 缺 失 卻 沒 有 及 時 鑲 補, 不 僅 會 造 成 進 食 困 難 導 致 營 養 不 良, 長 期 甚 至 會 影 響 心 腦 肺 等 功 能 而 誘 發 其 他 疾 病 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56 56 V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有 相 同 土 質 地 區 相 同 設 計 缺 陷 或 由 相 同 團 隊 所 建 造 等 等 ) 進 行 抽 查 檢 測, 以 保 公 眾 安 全?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吳 國 昌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沙 梨 頭 海 邊 街 善 豐 花 園 等 多 幢 樓 宇 受 鄰 近 地 盤 拆 建 影 響, 樓 字 出 現 裂 牆 傾 側, 屢 次 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投 訴 求 助 無 果, 善 豐 花 園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月 因 為 主 力 柱 爆 裂, 爆 發 結 構 危 險, 以 致 200 多 戶 住 客 須 即 時 遷 出, 無 家 可 歸 反 覆 調 查 處 理 糾 纏 一 年 半, 特 區 政 府 終 於 在 今 年 四 月 十 日 公 布 補 充 調 查 及 行 政 調 查 結 果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劉 仕 堯 指 責 任 應 在 承 建 商, 但 因 善 豐 花 園 已 建 成 逾 五 年 而 不 可 作 出 懲 處 作 為 一 個 具 體, 個 案 善 豐 花 園 之 家 園 重 建 正 由 各 方 繼 續 協 力, 而 民 事 賠 價 責 任 尚 待 提 請 法 院 處 理, 但 事 件 引 發 公 眾 對 於 檢 討 改 進 法 制 和 堵 塞 行 政 缺 漏 的 質 疑, 亦 不 應 迴 避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下 列 質 詢 : 一 善 豐 花 園 是 在 工 務 部 門 監 督 下 建 成, 並 經 工 務 部 門 驗 收, 而 事 後 確 實 揭 發 違 反 建 築 規 範 危 害 安 全 的 事 實, 卻 因 已 建 成 逾 五 年 而 不 可 作 出 懲 處 然 則 現 行 監 管 樓 宇 建 築 的 法 制 是 否 急 需 檢 討 改 進, 包 括 樓 宇 建 成 五 年 後 倘 揭 發 重 大 違 規 是 否 仍 須 予 適 當 懲 處, 以 及 如 何 防 止 工 務 部 門 的 監 督 驗 收 存 在 的 重 大 漏 洞? 二 沙 梨 頭 海 邊 街 善 豐 花 園 等 多 幢 樓 宇 受 鄰 近 地 盤 拆 建 影 響, 樓 字 出 現 裂 牆 傾 側, 屢 次 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投 訴 求 助 無 果, 而 調 查 報 告 亦 指 善 豐 花 園 主 力 柱 爆 裂 不 是 鄰 近 地 盤 拆 建 直 接 引 致 然 而, 公 眾 擔 心 在 地 下 土 質 參 差 的 地 方, 即 使 依 政 府 現 行 監 督 的 規 範 進 行 拆 建, 仍 會 導 致 鄰 近 樓 宇 受 裂 牆 傾 側 的 損 害, 甚 至 可 間 接 引 發 更 嚴 重 的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急 需 針 對 地 下 土 質 參 差 的 實 現, 檢 討 改 進 現 行 監 督 拆 建 的 規 範, 確 保 居 住 樓 宇 安 全? 三 對 於 不 幸 發 生 建 築 物 嚴 重 安 全 事 故 和 證 實 違 規 事 實 之 後,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應 有 公 開 透 明 的 機 制 每 次 作 出 判 斷 和 向 公 眾 說 明, 會 否 因 重 大 事 故 之 揭 發 而 啟 動 針 對 類 似 建 築 物 ( 例 如 是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安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交 通 事 務 局 於 2010 年 斥 資 200 萬 元, 率 先 在 本 澳 5 個 巴 士 站 點 設 置 第 一 期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電 子 資 訊 屏, 以 及 於 交 通 事 務 局 的 網 站 上 提 供 即 時 的 巴 士 預 計 進 站 的 時 間 和 剩 餘 站 數, 方 便 候 車 的 市 民 及 旅 客 掌 握 出 行 時 間 該 系 統 運 作 至 2012 年 第 一 季, 卻 又 被 當 局 以 由 於 資 訊 準 確 度 及 穩 定 程 度 未 如 理 想, 以 免 訊 息 引 起 誤 導, 故 決 定 全 面 暫 停 該 系 統 顯 示 屏 運 作 而 隨 著 本 澳 新 巴 士 服 務 模 式 投 入 運 作, 交 通 事 務 局 決 定 建 設 全 面 的 巴 士 管 理 系 統, 並 已 於 2011 年 啟 動 招 標 工 作, 由 一 家 在 本 地 營 運 的 電 訊 商 成 功 投 得, 標 書 內 容 包 括 在 本 澳 約 六 百 五 十 台 巴 士 上, 供 應 及 安 裝 GP S 定 位 等 設 備 建 設 三 十 個 電 子 巴 士 報 站 屏 以 及 報 站 系 統 程 式 等 根 據 當 局 於 2013 年 5 月 表 示, 由 於 合 同 承 包 公 司 未 能 於 2011 年 內 完 成 有 關 巴 士 管 理 系 統 的 各 項 工 程 建 設, 故 被 罸 款 350 多 萬 元 事 隔 至 今 已 數 年 時 間, 屬 於 巴 士 管 理 系 統 組 成 部 分 之 一 的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仍 未 出 台, 是 否 該 中 標 公 司 被 罸 款 之 後 就 當 了 事? 坊 間 質 疑, 對 於 新 報 站 系 統 在 重 新 設 計 之 前, 有
5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57 否 檢 討 第 一 期 報 站 系 統 的 數 據 和 成 效, 以 免 新 系 統 重 蹈 舊 系 統 錯 誤 的 覆 轍? 而 且 在 進 行 新 系 統 的 研 發 工 作 前, 當 局 有 否 徵 詢 用 家 的 意 見 ; 亦 有 否 向 社 會 交 代 新 系 統 的 工 作 目 標 和 預 期 成 效? 據 資 料 顯 示, 第 一 期 報 站 系 統 是 由 交 通 事 務 局 自 行 計 劃, 委 託 一 家 公 司 進 行 系 統 的 軟 硬 件 研 究 工 作, 並 預 定 兩 年 之 後 覆 蓋 全 澳 但 該 系 統 運 作 不 久 就 發 現 問 題 百 出, 究 竟 當 局 是 否 配 備 相 應 的 人 才, 以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能 力 是 否 能 應 付 需 要, 同 時 有 否 經 過 深 入 分 析 和 研 究 才 開 發 此 系 統, 坊 間 並 質 疑 當 局 投 入 研 發 用 的 公 帑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另 一 方 面, 內 地 的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已 在 不 同 城 市 使 用, 技 術 亦 已 進 入 成 熟 階 段 且 成 效 獲 市 民 認 同, 當 局 會 否 參 考 國 內 在 相 關 技 術 的 研 究 經 驗, 引 入 本 澳, 提 升 系 統 的 整 體 性 能 鑒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16 日 第 44/E34/ 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13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1.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是 本 澳 智 能 交 通 系 統 組 成 的 其 中 一 項, 設 立 的 意 義 主 要 體 現 公 交 運 輸 人 性 化 並 與 市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同 時 對 綠 色 出 行 起 到 推 動 作 用 而 新 的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事 隔 多 年 仍 未 出 台, 當 局 對 此 有 何 跟 進 工 作? 為 充 分 發 揮 社 區 衛 生 資 源, 特 區 政 府 通 過 與 非 牟 利 醫 療 機 構 合 作, 不 斷 加 大 購 買 服 務 名 額 和 資 源 的 投 入, 為 市 民 提 供 方 便 適 切 的 服 務, 將 病 人 分 流 至 社 區 2. 當 局 有 否 檢 討 第 一 期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的 運 作 數 據 和 成 效 並 為 新 報 站 系 統 的 設 計 提 供 參 考 指 引? 如 當 局 曾 對 此 進 行 檢 討, 會 否 向 外 界 公 佈 相 關 內 容? 3. 當 局 會 否 向 社 會 明 確 交 代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何 時 投 入 運 作, 以 及 預 期 目 標 和 成 效? 以 及 請 當 局 交 代 現 時 公 共 巴 士 報 站 系 統 的 建 設 工 作 如 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梁 安 琪 2013 年, 衛 生 局 以 增 加 資 助 的 方 式, 協 調 延 長 4 間 非 牟 利 醫 療 機 構 轄 下 的 8 個 門 診 點 增 加 夜 診 及 節 假 日 門 診 服 務, 藉 以 舒 緩 醫 院 急 診 的 壓 力 據 資 料 顯 示,4 間 機 構 合 共 提 供 了 3,870 小 時 的 夜 診 和 1,660 小 時 的 假 日 門 診 服 務 而 在 增 加 有 關 服 務 後, 2013 年 通 過 上 述 機 構 向 合 資 格 市 民 提 供 的 免 費 資 助 門 診 服 務 總 數 達 11 萬 人 次, 較 2012 年 上 升 17.3% 經 檢 討 和 評 估 分 析 後, 雙 方 均 認 同 有 關 服 務 具 一 定 成 效 未 來, 衛 生 局 將 繼 續 與 非 牟 利 機 構 保 持 溝 通,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及 協 助, 並 視 乎 人 力 資 源 情 况, 開 拓 更 多 便 民 的 醫 療 服 務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致 力 提 升 初 級 衛 生 保 健 服 務 水 平, 並 得 到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的 認 同 各 區 衛 生 中 心 自 2008 年 起 已 逐 步 延 長 服 務 至 晚 上 8 時 ; 而 由 2012 年 11 月 開 始, 筷 子 基 及 黑 沙 環 兩 間 衛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何 潤 生 中 心 的 服 務 時 間 更 延 至 晚 上 10 時, 不 斷 完 善 社 區 衛 生 服 務 此 外,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大 樓 已 於 2013 年 10 月 投 入 使 用, 除 了 加 強 急 診 服 務 外, 亦 新 設 24 小 時 門 診, 確 保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得 到 合 適 的 醫 療 服 務 2014 年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 即 初 一 至 初 五 ) 期 間,6 間 衛 生 中 心 分 時 段 為 為 市 民 提 供 非 預 約 門 診 服 務, 進 一 步 擴 大 醫 療 服 務 的 供 給 衛 生 局 並 採 取 加 強 訊 息 發 放 的 措 施, 適 時 公 佈 在 春 節 期 間 仁
58 58 V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鏡 湖 醫 院 急 診 各 衛 生 中 心 受 資 助 及 津 助 民 間 醫 療 機 構 的 服 務 時 間, 並 透 過 媒 體 網 站 傳 單 張 貼 告 示 等 方 式, 加 大 力 度 向 市 民 作 出 宣 傳, 充 分 利 用 本 澳 的 醫 療 資 源 據 資 料 顯 示, 上 述 期 間 共 有 3,468 人 次 使 用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服 務 ( 包 括 離 島 急 診 站 及 24 小 時 門 診 ), 以 及 有 460 人 次 使 用 衛 生 中 心 服 務, 求 診 者 主 要 集 中 位 於 北 區 的 2 間 衛 生 中 心 ; 個 別 衛 生 中 心 服 務 需 求 較 低, 每 日 平 均 只 有 7 人 次 使 用 根 據 就 診 情 況 分 析, 本 澳 並 沒 有 因 為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期 間 私 人 醫 療 機 構 休 息, 而 大 幅 增 加 政 府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 且 需 考 量 增 加 對 醫 療 資 源 的 投 入, 將 同 時 導 致 更 多 醫 療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衛 生 局 網 站 已 設 有 從 事 私 人 衛 生 護 理 服 務 註 冊 單 位 及 個 人 的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士 的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等 資 料, 以 便 市 民 查 詢 服 務 詳 情, 並 將 積 極 研 究 加 強 和 優 化 系 統 的 資 訊 發 佈 衛 生 局 局 長 李 展 潤 17/02/2014 函 轉 來 陳 虹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體 育 發 展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及 民 政 總 署 均 十 分 關 心 重 視 青 少 年 的 健 康 成 長, 一 直 與 相 關 部 門 學 校 和 民 間 機 構 合 作, 積 極 投 入 資 源, 努 力 優 化 各 類 文 體 活 動 設 施 和 活 動 空 間, 同 時 鼓 勵 青 少 年 積 極 參 與 各 類 有 益 身 心 的 活 動, 建 立 健 康 的 生 活 模 式 以 下 將 會 就 澳 門 西 灣 大 橋 休 憩 區 重 新 規 劃 新 填 海 區 規 劃 及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的 優 化 方 面 作 出 回 應 : 1. 民 政 總 署 一 向 重 視 本 澳 市 民 對 康 體 活 動 場 地 的 殷 切 需 求, 持 續 優 化 民 署 轄 下 設 施, 並 對 具 條 件 的 公 共 空 間 重 新 規 劃, 如 氹 仔 海 濱 休 憩 區 建 有 全 長 2,300 米 的 單 車 徑 緩 步 徑 及 休 憩 設 施,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不 同 類 型 的 康 體 活 動 設 施, 豐 富 餘 暇 生 活 考 慮 到 澳 門 西 灣 大 橋 休 憩 區 落 成 至 今 已 接 近 十 年, 區 內 的 各 類 設 施 相 繼 出 現 老 化 損 壞, 部 分 功 能 未 能 符 合 市 民 需 要, 基 此, 經 整 合 相 關 意 見 及 與 體 育 發 展 局 商 議, 西 灣 大 橋 休 憩 區 將 分 階 段 改 建 為 運 動 康 體 場 地, 包 括 重 建 公 廁 興 建 籃 球 場 健 身 器 材 區 青 年 健 體 練 習 區 等, 並 強 化 指 示 功 能 以 便 引 導 市 民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首 階 段 優 化 計 劃 爭 取 今 年 內 施 工 未 來 本 署 將 繼 續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土 地 政 策 及 規 劃, 完 善 社 區 的 康 體 設 施 建 設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虹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及 民 政 總 署 的 意 見 後,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16 日 第 45/E35/V/GPA L/2014 號 2. 近 年 來,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直 積 極 透 過 不 同 的 途 徑, 希 望 為 本 澳 市 民 增 設 更 多 體 育 設 施 作 為 發 展 本 地 體 育 運 動 之 用, 當 中 包 括 持 續 與 新 填 海 地 的 相 關 規 劃 部 門 進 行 工 作 會 議 及 保 持 長 期 溝 通, 表 達 體 育 空 間 的 需 求, 並 一 直 積 極 爭 取 在 相 關 新 填 海 地 區 內, 預 留 相 對 使 用 人 口 的 體 育 空 間, 作 為 興 建 體 育 設 施 用 途, 而 相 關 規 劃 部 門 將 會 對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作 出 整 合 的 分 析 和 考 慮 3. 特 區 政 府 自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為 提 升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而 努 力, 而 在 體 育 設 施 範 疇 方 面, 本 局 亦 遵 照 競 技 體 育 與 大 眾 體 育 雙 軌 並 行 的 施 政 方 針, 透 過 各 項 措 施, 一 方 面 除 全 力 為 澳 門 市 民 開 創 更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創 造 更 多 參 與 體 育 鍛 鍊 的 機 會 外, 同 時 以 不 與 成 本 掛 鉤 的 收 費 對 外 開 放 相 關 體 育 設 施, 讓 市 民 可 以 低 廉 的 價 格 租 用 體 育 設 施,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長 期 參 與 體 育 運 動 鍛 鍊 身 體, 從 而 達 至 改 善 身 體 健 康 的 目 的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向 樂 於 看 到 愈 來 愈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供 市 民 使 用, 然 而 由 於 本 澳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而 用 作 體 育 空 間 的 資 源 亦 愈 見 緊 張, 故 自 2006 年 起 推 出 的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將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所 有 體 育 場 地 與 本 澳 市 民 常 規 性 進 行 體 育 運 動 的 時
5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59 段 作 出 整 合 後 開 放,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充 份 運 用 各 個 體 育 設 施, 以 及 更 好 地 服 務 市 民, 同 時, 亦 對 原 有 的 場 地 設 施 不 斷 作 出 優 化, 積 極 開 拓 更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包 括 充 份 利 用 現 有 體 育 設 施 的 其 他 空 間 作 出 重 新 整 合, 藉 此 增 加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的 體 育 場 地, 如 近 年 對 奧 林 匹 克 體 育 中 心 多 層 停 車 場 及 游 泳 館 旁 的 部 份 空 間 加 以 整 合 利 用, 先 後 增 設 了 羽 毛 球 區 三 人 籃 球 場 及 休 閒 運 動 區 等 體 育 設 施, 而 重 建 中 的 望 廈 體 育 館 及 規 劃 中 的 運 動 員 培 訓 及 集 訓 中 心 亦 包 括 不 同 項 目 的 配 套 設 置 ;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推 出 至 今,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的 體 育 場 地 已 達 到 23 個, 主 要 分 佈 於 澳 門 區 (11 個 ) 氹 仔 區 (5 個 ) 及 路 氹 區 (7 個 ),2013 年 各 場 地 共 累 積 5,855,038 使 用 人 次 此 外, 面 對 體 育 設 施 需 求 仍 在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況, 體 育 發 展 局 近 年 亦 積 極 嘗 試, 邀 請 設 有 體 育 設 施 條 件 的 學 校 及 社 團 單 位 合 作, 將 非 常 規 使 用 時 段 撥 出, 對 外 開 放 予 市 民 使 用, 以 便 有 關 社 會 資 源 更 得 以 充 份 善 用, 而 目 前 正 在 合 作 的 單 位 包 括 : 鏡 平 學 校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澳 門 三 育 中 學 鮑 思 高 小 學 澳 門 婦 女 聯 合 月 推 出 陽 光 新 一 代 推 動 計 劃, 收 集 了 全 澳 238 個 公 共 機 構 的 場 地 資 訊, 並 設 立 相 關 網 站 ( 和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定 期 組 織 專 題 活 動, 藉 此 向 青 少 年 提 供 一 個 方 便 快 捷 的 搜 尋 渠 道, 鼓 勵 其 擁 抱 陽 光, 玩 得 健 康, 全 面 提 升 身 體 素 質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還 透 過 餘 暇 活 動 資 助 計 劃, 向 學 校 提 供 財 政 資 助, 以 創 造 條 件 確 保 每 名 學 生 至 少 參 加 一 項 持 續 性 的 餘 暇 活 動 未 來,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將 繼 續 關 注 青 少 年 的 體 育 活 動 場 地 和 運 動 設 施, 與 相 關 部 門 學 校 及 機 構 保 持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以 便 為 青 少 年 營 造 更 好 的 成 長 環 境 2014 年 03 月 14 日 代 局 長 戴 祖 義 José Tavares 總 會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及 澳 門 新 橋 區 坊 眾 互 助 會, 未 來 會 繼 續 積 極 邀 請 其 他 有 條 件 的 學 校 及 社 團 加 入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以 便 開 拓 更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V/2014 此 外, 在 優 化 體 育 活 動 設 施 與 空 間 方 面,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多 年 來 一 直 關 注 學 校 體 育 設 施 和 空 間 的 完 善 一 方 面, 鼓 勵 學 校 有 計 劃 地 擴 建 或 重 建, 在 相 關 設 施 和 配 套 上 更 充 份 考 慮 學 生 的 需 要, 為 青 少 年 創 設 更 合 適 的 體 育 鍛 鍊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自 2012 年 開 始 提 供 專 門 資 助, 鼓 勵 私 立 學 校 引 入 先 進 地 區 的 經 驗, 利 用 校 內 已 有 的 合 適 空 間 設 立 多 元 健 體 中 心, 增 設 運 動 器 材, 並 引 導 學 生 透 過 多 元 的 模 式 參 與 體 育 鍛 鍊 2012/2013 學 年, 共 有 23 個 校 ( 部 ) 設 立 了 多 元 健 體 中 心 另 外,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持 續 優 化 轄 下 的 公 立 學 校 以 及 4 間 青 年 中 心 的 相 關 設 施 和 設 備, 並 全 部 對 外 開 放 尤 其 是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增 設 了 保 齡 球 和 射 擊 等 青 少 年 喜 愛 的 體 育 活 動 設 施 及 場 地, 並 延 長 其 開 放 時 間 至 凌 晨 2 時, 受 到 普 遍 歡 迎 與 此 同 時,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持 續 透 過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資 助 學 校 在 餘 暇 時 段 開 放 校 園 設 施,2012/2013 學 年, 共 有 17 所 學 校 以 不 同 方 式 對 外 開 放, 其 中 有 14 所 學 校 開 放 室 內 外 運 動 場 地 予 公 眾 使 用, 再 加 上 圖 書 館 自 修 室 電 腦 室 等 其 他 設 施, 使 用 者 超 過 29 萬 人 次 在 鼓 勵 青 少 年 廣 泛 參 與 體 育 及 戶 外 活 動 方 面,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從 2011/2012 學 年 開 始 推 行 踏 上 健 康 生 活 路 計 劃, 鼓 勵 學 生 每 天 步 行 1 萬 步, 以 改 善 心 肺 功 能 ; 同 時 推 出 活 力 恆 動 123 計 劃, 在 學 校 推 動 一 系 列 針 對 學 生 教 師 及 家 長 三 個 層 面 的 活 動 與 指 導, 以 從 小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的 作 息 及 運 動 習 慣 2012 年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交 通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3 日 第 62/E51/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24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關 於 春 節 期 間 出 現 的 食 住 行 困 難 的 現 象, 由 於 春 節 為 華 人 社 會 團 圓 歡 聚 的 日 子, 也 是 出 外 旅 遊 的 旺 季, 澳 門 作 為 休 閒 旅 遊 目 的 地, 需 要 接 待 較 日 常 為 多 的 旅 客 量 目 前, 旅 遊 部
60 60 V 門 已 分 別 在 春 節 及 國 慶 黃 金 周 期 間, 與 廣 東 省 旅 遊 局 共 同 實 施 黃 金 周 旅 遊 通 報 機 制, 方 便 旅 客 更 好 地 計 劃 來 澳 的 行 程 同 時, 旅 遊 部 門 亦 在 黃 金 周 期 間, 與 相 關 部 門 業 界 及 團 體 合 作, 加 強 黃 金 周 前 及 期 間 的 訊 息 發 放, 確 保 旅 客 權 益 及 保 證 旅 遊 質 量, 包 括 發 函 提 醒 業 界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以 及 印 製 / 派 發 餐 飲 指 南 及 推 出 系 列 賀 年 活 動 等, 盡 力 體 貼 市 民 及 旅 客 需 要, 優 化 旅 遊 環 境 及 服 務 質 素 在 新 春 期 間, 因 應 大 量 旅 客 來 澳, 各 相 關 部 門 於 假 期 前 作 出 緊 密 溝 通 和 部 署, 以 保 障 居 民 和 旅 客 順 利 出 行 其 中, 考 慮 到 新 馬 路 一 帶 旅 客 眾 多, 尤 其 每 逢 節 假 日 期 間, 新 馬 路 的 士 站 會 出 現 大 批 排 隊 等 候 的 士 的 乘 客, 導 致 行 人 道 非 常 擠 湧, 交 通 部 門 與 治 安 警 察 部 門 協 調 後, 採 取 了 臨 時 交 通 安 排, 由 2014 年 1 月 30 日 ( 年 三 十 ) 至 2 月 9 日 ( 年 初 十 ) 期 間, 臨 時 取 消 新 馬 路 的 士 站, 並 引 導 乘 客 轉 往 使 用 設 於 附 近 的 南 灣 大 馬 路 和 蘇 亞 利 斯 博 士 大 馬 路 的 臨 時 的 士 站 上 落 而 由 於 有 關 措 施 對 新 馬 路 的 交 通 情 況 起 到 正 面 作 用, 故 交 通 部 門 決 定 將 其 延 續 實 施 3 個 月, 期 間 將 評 估 措 施 的 實 際 成 效, 以 籌 劃 該 區 一 帶 的 士 站 設 置 的 長 遠 安 排 同 時, 在 新 春 期 間, 交 通 部 門 與 巴 士 公 司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聯 繫, 協 調 各 路 線 的 調 度 安 排, 因 應 不 同 路 線 客 量 需 要, 適 時 調 配 特 班 車 ( 包 括 單 頭 車 區 間 車 ) 到 所 需 站 點 接 載 乘 客, 並 增 加 容 量 較 多 的 巴 士 路 線 發 車 班 次 密 度, 方 便 公 眾 使 用 公 交 出 行 另 外, 亦 加 派 站 點 輔 助 人 員 流 動 稽 查 人 員 及 交 通 輔 導 員 等, 負 責 協 助 候 車 乘 客 巡 查 各 區 巴 士 站 的 候 車 情 況 匯 報 站 點 客 流 情 況 等 工 作, 以 便 對 巴 士 服 務 作 出 即 時 的 監 控 及 班 次 的 靈 活 調 度 微 信 及 手 機 短 訊 予 計 劃 於 黃 金 週 來 澳 的 內 地 旅 客, 提 醒 他 們 儘 早 訂 房, 以 及 可 在 旅 遊 局 網 站 查 閱 房 價 ; 又 鼓 勵 旅 客 來 澳 前 先 下 載 旅 遊 資 料 或 到 旅 客 詢 問 處 免 費 索 取, 務 求 讓 旅 客 掌 握 更 多 實 用 資 訊 旅 遊 部 門 在 2014 年 春 節 舉 辦 多 項 大 型 戶 外 賀 歲 活 動, 包 括 大 金 龍 巡 遊 駿 馬 喜 躍 花 車 匯 演 花 車 展 覽 春 節 煙 花 表 演, 並 在 論 區 行 賞 四 條 步 行 路 線 上 舉 行 特 備 賀 年 活 動, 期 望 有 助 延 長 旅 客 留 澳 時 間 及 分 流 旅 客 因 應 未 來 的 發 展 方 向, 旅 遊 部 門 將 不 會 追 求 旅 客 量 的 增 長, 而 會 着 重 旅 遊 模 式 的 改 變, 達 到 質 的 提 升, 以 及 推 動 國 際 客 源 市 場 的 增 長 同 時, 將 展 開 旅 遊 業 發 展 總 體 規 劃 的 制 訂 工 作, 從 整 體 層 面 提 出 中 長 期 旅 遊 業 發 展 計 劃 為 了 持 續 提 升 本 地 居 民 及 旅 客 的 舒 適 度, 旅 遊 部 門 將 繼 續 推 動 社 區 旅 遊 計 劃, 讓 旅 客 分 流 至 不 同 區 域 ; 繼 續 推 動 旅 遊 認 知 計 劃, 提 升 本 地 居 民 的 旅 遊 意 識, 以 及 開 展 旅 遊 教 育 的 工 作 亦 會 透 過 跨 部 門 的 機 制, 包 括 旅 遊 局 治 安 警 察 局 海 關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交 通 事 務 局 等 共 同 舉 行 跨 部 門 工 作 會 議, 商 討 在 旅 客 入 境 高 峰 期, 做 好 口 岸 及 景 點 分 流 資 料 通 報 及 交 通 疏 導 的 工 作 此 外, 並 參 照 旅 遊 學 院 的 旅 遊 承 載 力 報 告, 進 行 優 化 工 作, 以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要 旅 遊 局 局 長 文 綺 華 2014 年 3 月 7 日 為 配 合 本 澳 接 待 能 力 的 進 一 步 提 升, 旅 遊 部 門 作 為 旅 遊 行 業 監 管 實 體, 一 直 依 法 監 管 相 關 行 業, 鼓 勵 和 倡 導 業 界 透 過 自 律 守 法 優 化 服 務 質 素 等 舉 措 提 升 自 身 的 競 爭 優 勢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以 行 政 規 範 和 採 取 處 罰 手 段, 改 善 市 場 的 不 規 則 行 為 在 黃 金 周 期 間, 旅 遊 部 門 加 強 巡 查 打 擊 不 規 則 行 為, 確 保 旅 遊 質 量 和 服 務 水 平 對 於 酒 店 場 所 和 餐 廳, 雖 然 現 行 法 令 及 規 章 並 未 對 有 關 場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定 價 進 行 規 管, 但 有 關 場 所 需 將 擬 實 行 的 價 目 表 通 知 發 牌 實 體, 價 目 的 更 改 亦 然, 違 者 將 科 以 罰 款 此 外, 在 黃 金 周 期 間, 旅 遊 部 門 亦 加 強 對 出 入 境 口 岸 和 旅 遊 景 點 的 巡 查 次 數, 包 括 對 旅 行 團 進 行 抽 查 以 監 控 旅 遊 團 質 量, 以 及 派 員 於 旅 客 抵 澳 高 峰 時 段 駐 守 巡 查 同 時, 設 立 了 由 專 人 接 聽 的 24 小 時 旅 遊 熱 線 , 以 解 答 旅 客 的 查 詢 及 對 求 助 旅 客 提 供 即 時 支 援 現 時, 旅 遊 局 網 站 已 恆 常 公 佈 由 業 界 申 報 的 本 澳 各 酒 店 及 公 寓 不 同 房 型 的 客 房 價, 讓 旅 客 獲 取 最 新 訊 息 亦 在 春 節 前 發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6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61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之 意 見,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24 日 第 227/E188/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25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一 根 據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34/85/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工 作 管 制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規 則 ) 第 四 章 規 定, 能 通 過 體 格 檢 查 體 能 測 試 常 識 測 試 及 倘 有 的 專 業 測 試 等 一 系 列 考 核 的 投 考 人, 將 根 據 規 則 第 五 章 規 定 獲 錄 取 為 提 供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之 學 員, 在 培 訓 階 段 的 期 間 內, 賦 予 提 供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學 員 之 身 份, 並 受 規 章 所 規 範 學 員 在 完 成 並 通 過 規 則 第 六 章 所 指 的 訓 練 及 實 習 階 段, 方 可 根 據 上 述 規 則 第 七 章 加 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成 為 在 職 人 員, 倘 若 未 能 通 過 有 關 訓 練 及 實 習, 又 或 出 現 規 則 內 所 指 的 其 它 淘 汰 的 情 況, 有 關 學 員 將 會 被 淘 汰 明 確 而 言, 成 為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在 職 人 員, 取 決 於 在 訓 練 及 實 習 階 段 是 否 合 格, 由 於 行 政 當 局 無 法 預 知 學 員 在 訓 練 及 實 習 階 段 是 否 合 格, 故 此, 只 有 在 學 員 正 式 加 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成 為 在 職 人 員 後, 方 能 根 據 規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的 規 定, 為 退 休 之 效 力, 在 有 關 人 員 的 薪 俸 中 作 相 等 於 培 訓 階 段 期 間 內 的 法 定 扣 除 正 如 廢 止 上 述 法 令 的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第 54/98/M 號 法 令 第 一 條 第 二 款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條, 以 及 該 法 令 核 准 的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工 作 管 制 規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亦 有 相 應 的 規 定 於 本 法 規 生 效 之 日 仍 任 職 的 保 安 部 隊 軍 事 化 人 員 及 消 防 隊 人 員 司 法 警 察 刑 事 偵 查 人 員 及 獄 警, 為 著 上 款 的 效 力 而 繼 續 有 權 享 受 有 關 服 務 時 間 的 20% 補 貼 意 味 著, 自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生 效 後 入 職 的 上 述 人 員, 不 享 有 服 務 時 間 的 20% 補 貼 的 權 利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傳 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在 規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公 共 服 務, 按 照 該 法 規 的 立 法 背 景, 是 指 為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提 供 的 服 務 然 而, 按 照 第 一 點 所 述, 僅 當 學 員 通 過 有 關 訓 練 及 實 習, 並 正 式 加 入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成 為 在 職 人 員 後, 在 培 訓 階 段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時 間, 作 為 有 關 人 員 為 計 算 在 公 職 內 的 服 務 時 間 方 具 重 要 意 義 另 根 據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第 54/98/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a) 項 規 定, 廢 止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34/85/M 號 法 令, 即 自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第 54/98/M 號 法 令 生 效 日 前,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34/85/M 號 法 令 是 必 然 適 用 於 為 處 理 有 關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的 事 宜 及 程 序 而 一 九 九 零 年 入 職 之 學 員 亦 受 四 月 二 十 日 第 34/85/M 號 法 令 核 准 的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工 作 管 制 規 則 所 規 範 三 最 後, 規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享 有 增 加 服 務 時 間 之 權 利,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正 是 指 提 供 地 區 治 安 服 務 的 學 員 享 有 增 加 百 份 之 二 十 的 提 供 服 務 時 間 的 權 利, 當 然 這 一 項 權 利, 亦 需 取 決 於 具 體 個 案 是 否 符 合 當 時 生 效 的 七 月 七 日 第 7/81/M 號 法 律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另 就 本 個 案 而 言, 若 一 九 九 零 年 入 職 的 學 員, 應 適 用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生 效 的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7/89/M 號 法 令, 按 照 該 法 令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款 4) 項 規 定, 廢 止 七 月 七 日 第 7/81/M 號 法 律, 另 按 同 一 法 令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據 傳 媒 報 導 : 國 際 組 織 神 秘 顧 客 協 會 日 前 公 佈 全 球 微 笑 報 告 (The Smiling Report), 在 37 個 國 家 或 城 市 錄 得 的 指 數 作 排 名 比 較, 全 球 微 笑 指 數 平 均 分 為 83 分 其 中, 得 分 最 高 的 地 方 是 波 蘭, 取 得 96 分, 第 二 位 為 愛 爾 蘭, 有 95 分, 澳 門 排 名 是 倒 數 第 二 只 有 54 分, 韓 國 則 排 名 倒 數 第 一 報 告 顯 示 澳 人 太 吝 嗇 微 笑, 由 此 亦 聯 想 到 澳 門 服 務 業 水 平 每 下 愈 況 的 問 題, 商 界 則 認 為 人 手 不 足 是 窒 礙 服 務 提 升 的 關 鍵 1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澳 門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居 民 的 財 富 快 速 增 長, 其 實 澳 門 在 2006 人 均 GDP 已 經 超 過 香 港, 位 居 亞 洲 前 列, 但 是 參 考 資 料 : 1 全 球 排 尾 二 澳 人 吝 嗇 微 笑 服 務 水 平 不 足. 澳 門 日 報,
62 62 V 澳 門 市 民 卻 依 舊 遭 遇 搭 車 難 泊 車 難 睇 病 難 住 屋 難 租 屋 難 揾 工 難 中 小 企 業 做 生 意 難 等 困 難, 讓 澳 門 居 民 的 幸 福 指 數 降 低, 如 何 能 夠 微 笑 示 人 呢? 例 如, 據 傳 媒 報 道 : 去 年 居 民 財 富 快 速 增 長, 銀 行 業 總 存 款 額 為 6,800 億 元, 按 年 增 長 26%; 銀 行 業 盈 利 84 億 元, 增 長 35%, 澳 門 銀 行 業 呈 現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2 澳 門 人 均 存 款 達 到 百 萬 級 別, 如 此 高 速 發 展 之 下, 但 實 際 上 卻 是 市 民 難 以 享 受 到 經 濟 發 展 的 成 果, 怎 麼 會 有 笑 容 呢? 即 使 笑 得 出 那 都 是 苦 笑 喇! 全 球 微 笑 報 告 的 現 實 正 好 說 明 澳 門 確 實 存 在 上 述 問 題, 起 碼 有 很 強 的 的 相 關 性 澳 門 作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服 務 行 業 佔 據 主 要 經 濟 收 入, 根 據 澳 門 統 計 局 數 據 顯 示,2012 年 澳 門 第 三 產 業 GDP 佔 據 比 重 為 93.8% 3 服 務 行 業 講 究 服 務 態 度, 但 近 年 澳 門 常 被 評 為 服 務 水 平 欠 佳, 旅 客 貼 錢 買 難 受, 這 與 第 三 產 業 為 主 體 的 經 濟 結 構 是 很 不 協 調 的 有 鑒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如 下 : 1. 最 近 數 據 顯 示 澳 門 第 三 產 業 佔 據 GDP 比 重 為 93.8%, 但 全 球 微 笑 報 告 本 澳 卻 排 名 尾 二, 試 問 有 這 樣 惡 劣 的 服 務 微 笑, 卻 還 能 有 如 此 高 的 GDP 比 重,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這 是 自 由 行 的 功 勞 抑 或 是 政 府 的 功 勞 呢? 請 詳 細 解 釋 及 說 明 之 2.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民 生 所 蘊 涵 的 物 質 生 活 和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相 輔 相 成, 只 有 在 物 質 生 活 上 得 到 滿 足, 擺 脫 了 物 質 條 件 的 束 縛, 人 們 才 有 可 能 和 有 時 間 去 完 善 和 充 實 精 神 生 活 4 近 年 來, 澳 門 經 濟 飛 速 發 展, 行 政 當 局 以 改 善 民 生 為 主 要 施 政 目 標, 但 現 在 澳 門 市 民 卻 遭 遇 搭 車 難 泊 車 難 睇 病 難 住 屋 難 租 屋 難 揾 工 難 中 小 企 業 做 生 意 難 等 困 難, 市 民 有 苦 難 言, 如 何 笑 得 出 來 呢?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對 此 有 何 回 應 呢? 3. 澳 門 的 目 標 是 打 造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正 所 謂 有 朋 自 遠 方 來 不 亦 樂 乎, 但 是 如 今 卻 連 基 本 的 服 務 態 度 都 難 搞 掂, 如 此 下 去 將 會 對 澳 門 的 國 際 形 象 產 生 很 壞 的 影 響,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是 否 意 識 到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和 迫 切 性? 如 果 有,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改 善 澳 門 的 服 務 行 業 微 笑 問 題 呢? 請 向 市 民 詳 細 解 釋 及 說 明 之 澳 門 立 法 會 議 員 麥 瑞 權 2014 年 4 月 16 日 2 去 年 銀 行 業 總 存 款 6800 億 升 26%, 市 民 日 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h t t p:// w w w.d s e c.g o v. m o / TimeSeriesDatabase.aspx?KeyIndicatorID= 民 生 建 設 要 重 視 群 眾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求 是 理 論 網,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關 翠 杏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中 指 出, 因 應 首 階 段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完 結, 為 繼 續 鼓 勵 居 民 持 續 學 習 增 長 知 識 提 升 技 能, 當 局 在 優 化 計 劃 的 基 礎 上, 會 推 出 第 二 階 段 的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向 年 滿 十 五 歲 的 本 澳 居 民 提 供 為 期 三 年 的 進 修 資 助 作 為 上 述 計 劃 執 行 部 門 的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曾 表 示, 首 階 段 的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會 有 課 程 延 續 至 今 年 三 月 及 四 月, 當 局 會 做 好 銜 接, 減 少 市 民 的 混 亂 ; 第 二 階 段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爭 取 今 年 四 月 審 批 新 的 課 程, 市 民 可 於 五 六 月 報 讀 儘 管 這 段 時 間 教 青 局 已 陸 續 向 各 參 與 機 構 舉 行 講 解 會, 介 紹 該 計 劃 的 申 請 步 驟 及 要 求 等, 可 惜 現 時 已 是 四 月 中, 計 劃 仍 未 落 實, 令 希 望 透 過 計 劃 繼 續 報 讀 課 程 的 居 民 十 分 著 急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教 青 局 曾 表 明, 第 二 階 段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預 計 在 四 月 一 日 推 出, 究 竟 計 劃 至 今 仍 未 落 實 的 原 因 何 在? 具 體 會 在 何 時 推 出 有 關 計 劃? 二 持 續 進 修 發 展 計 劃 是 一 項 明 確 列 於 本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的 延 續 性 惠 民 措 施, 無 論 行 政 當 局 乃 至 相 關 執 行 人 員 理 應 盡 力 做 好 落 實 該 措 施 的 一 切 工 作, 尤 其 在 兩 個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方 面, 一 旦 出 現 延 遲, 不 但 會 令 居 民 失 望, 且 會 影 響 當 局 施 政 形 象 和 威 信, 究 竟 現 時 有 何 機 制 確 保 部 門 能 依 時 貫 徹 落 實 施 政 方 針 所 定 的 計 劃 和 措 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關 翠 杏 2014 年 04 月 16 日
6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2014 取 方 式 和 分 配 比 例, 而 本 澳 有 關 業 界 則 批 評 政 府 有 麻 鷹 唔 管 管 雞 仔, 在 發 生 事 故 時 只 針 對 處 罰 導 遊, 請 問 有 關 當 局 會 否 參 考 國 內 方 式, 以 立 法 方 式 保 障 導 遊 基 本 收 入 外, 同 時 立 法 規 管 旅 行 社, 以 規 範 旅 遊 市 場 的 整 體 健 康 發 展?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二. 零 負 團 費 旅 行 團 禁 之 不 絕, 無 可 否 認 一 定 程 度 上 頗 受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影 響, 但 多 年 來 當 局 有 否 從 中 吸 取 到 教 訓? 有 關 當 局 又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減 少 同 類 事 件 發 生? 政 府 及 有 關 當 局 如 何 與 鄰 近 地 區 加 強 合 作, 檢 討 或 重 新 訂 定 與 內 地 部 門 溝 通 合 作 的 機 制? 三. 旅 遊 糾 紛 主 要 發 生 定 點 購 物 環 節, 政 府 雖 已 立 法 禁 止 旅 行 社 經 營 其 他 服 務 業 務, 但 有 市 民 反 映, 當 局 打 擊 黑 店 或 違 規 經 營 的 力 度 不 足, 與 購 物 店 或 服 務 點 以 掛 鈎 合 作 形 式 的 現 象 在 業 界 依 然 是 十 分 普 遍, 請 問 政 府 有 何 打 擊 措 施 和 監 管 巡 查 機 制? 當 局 又 有 何 措 施 令 旅 客 能 分 辨 此 類 非 法 掛 鈎 的 購 物 場 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澳 門 自 回 歸 以 來, 在 中 央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旅 遊 業 蓬 勃 發 展, 訪 澳 遊 客 數 字 屢 創 新 高, 帶 動 澳 門 的 經 濟 穩 步 上 揚, 尤 其 在 酒 店 服 務 業 餐 飲 零 售 以 及 會 展 等 行 業 都 取 得 驕 人 之 成 績, 就 業 率 更 跌 至 新 低, 社 會 各 界 在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針 之 下, 共 同 合 力 創 建 世 界 休 閒 旅 遊 中 心 但 旅 遊 飛 速 發 展 的 同 時, 卻 又 面 對 著 不 同 的 考 驗 和 衝 擊 早 前 有 媒 體 報 導, 變 相 零 團 費 港 澳 遊 再 次 死 灰 復 燃, 強 迫 旅 客 到 指 定 地 點 購 物 以 及 購 票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不 從 之 旅 客 更 被 威 脅 趕 出 旅 行 團, 要 自 行 返 回 內 地 事 件 不 但 影 響 本 澳 的 旅 遊 服 務 素 質, 更 令 其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帶 來 負 面 的 衝 擊, 嚴 重 阻 礙 本 澳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根 據 尼 爾 森 內 地 出 境 遊 報 告 顯 示, 如 今 國 內 遊 客 赴 澳 旅 遊 已 經 不 再 僅 僅 為 了 購 物, 亦 包 括 參 與 其 他 的 娛 樂 項 目, 推 動 本 澳 各 個 行 業 的 發 展 然 而, 有 部 分 的 不 法 分 子 卻 企 圖 瞞 天 過 海, 透 過 低 價 或 優 惠 等 巧 名 手 段 變 相 成 各 種 零 負 團 費 旅 行 團 作 招 徠, 再 安 排 旅 行 團 到 指 定 的 地 點 購 物 以 從 中 賺 取 回 佣, 或 者 在 各 環 節 中 巧 名 立 目 收 取 費 用 再 瓜 分 上 述 的 報 導 也 許 只 屬 個 別 事 件, 但 此 類 手 法 一 宗 也 嫌 多, 且 前 車 之 鑑, 有 關 當 局 若 不 立 即 杜 絕, 將 來 必 定 會 衍 生 更 多 的 零 負 團 費 的 衝 突 和 矛 盾, 並 對 整 體 旅 遊 服 務 素 質 帶 來 衝 擊, 對 澳 門 現 正 努 力 建 設 的 世 界 旅 遊 休 閒 中 心 形 象 造 成 極 大 的 負 面 影 響 為 此, 本 人 謹 提 出 下 列 質 詢 : 一. 國 家 多 年 前 已 經 明 文 立 法 禁 止, 規 範 旅 遊 市 場 秩 序, 並 建 立 業 界 及 從 作 業 員 之 薪 酬 管 理 機 制, 明 確 規 定 其 佣 金 的 收 鄭 安 庭 2014 年 4 月 16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特 區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社 會 民 生 建 設, 多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均 強 調 要 大 力 發 展 社 會 服 務 人 才, 推 動 社 會 工 作 者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依 照
64 64 V 行 政 長 官 所 提 的 施 政 方 針,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人 口 政 策 框 架 下, 既 然 政 府 對 於 各 個 年 齡 層 結 構 及 其 發 展 趨 勢 已 經 有 較 為 明 確 的 掌 握, 則 各 個 部 門 應 當 要 認 真 瞭 解 清 晰 掌 握 社 會 各 個 階 層 的 服 務 需 求, 做 好 服 務 人 才 的 培 養 工 作 多 位 議 員 曾 經 就 職 業 治 療 師 社 會 工 作 者 註 冊 認 證 制 度 提 出 質 詢, 而 從 對 書 面 質 詢 及 口 頭 質 詢 的 回 覆 來 看, 當 局 對 於 社 會 需 求 量 及 其 人 才 的 供 應 數 據 未 有 全 面 的 摸 底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施 政 報 告 大 篇 幅 重 點 提 出 多 項 人 才 發 展 計 劃, 作 為 執 行 部 門 有 必 要 貫 徹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所 提 的 上 述 施 政 方 針, 培 育 更 多 本 地 社 會 服 務 人 才 以 滿 足 社 會 所 需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如 下 質 詢, 要 求 當 局 給 予 清 晰 明 確 的 回 覆 : 一 從 當 局 對 多 位 議 員 的 書 面 質 詢 來 看, 在 社 會 服 務 及 其 人 才 需 求 方 面 已 經 做 了 大 量 的 研 究 工 作 請 問 當 局 對 於 哪 些 社 會 服 務 範 疇 做 了 服 務 需 求 與 服 務 人 才 的 趨 勢 性 匹 配 分 析? 是 否 可 以 將 服 務 對 象 人 數 及 其 人 才 規 劃 做 個 簡 明 表 格 解 釋? 二 社 工 註 冊 認 證 制 度 中 關 於 政 府 社 工 和 機 構 社 工 的 雙 軌 註 冊 制 曾 引 發 社 服 界 很 大 爭 議, 當 局 結 合 前 期 諮 詢 意 見 之 後, 對 於 專 業 的 公 平 性 和 自 主 性 方 面 是 否 有 明 確 的 修 訂 取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施 家 倫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本 澳 醉 駕 導 致 的 交 通 事 故, 是 居 民 最 痛 恨 的 馬 路 殺 手, 然 而 醉 駕 事 件 近 年 卻 有 上 升 趨 勢 根 據 治 安 警 察 局 最 新 公 佈 的 數 據, 今 年 一 月 至 二 月 涉 交 通 意 外 中 明 顯 屬 於 醉 駕 交 通 意 外 的, 被 驗 出 酒 精 含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一 點 二 克 的 私 家 車 司 機 有 十 二 人, 同 比 增 一 倍, 當 中 有 多 起 傷 亡 事 故 1 醉 駕 相 當 於 危 險 駕 駛, 極 有 可 能 威 脅 無 辜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本 澳 醉 駕 事 故 呈 上 升 趨 勢, 與 相 關 部 門 對 醉 酒 駕 駛 的 處 罰 力 度 不 夠, 阻 嚇 力 不 足 有 關 本 人 認 為 應 加 大 處 罰 力 度 治 理 這 個 馬 路 殺 手, 並 真 正 做 到 醉 駕 入 刑, 保 護 市 民 大 眾 的 生 命 安 全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九 十 條 醉 酒 駕 駛 或 受 麻 醉 品 或 精 神 科 物 質 影 響 下 駕 駛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被 驗 出 每 公 升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一 點 二 克 時, 會 構 成 刑 事 犯 罪, 最 高 刑 罰 可 判 監 禁 一 年 及 禁 止 駕 駛 一 年 至 三 年 此 外, 假 如 因 酒 後 駕 駛 導 致 他 人 死 亡 或 受 傷, 亦 可 構 成 過 失 殺 人 罪 或 過 失 傷 害 身 體 完 整 性 罪, 最 高 刑 罰 分 別 可 判 監 五 年 和 兩 年 而 對 於 可 能 影 響 全 部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醉 駕 行 為, 則 是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九 十 六 條 受 酒 精 影 響 下 駕 駛 處 理 但 居 民 普 遍 認 為 實 踐 上 述 規 定 中 的 以 罰 款 代 刑, 對 肇 事 者 起 不 了 阻 嚇 作 用 如 年 前 發 生 在 施 拿 地 馬 路 發 生 的 私 家 車 自 炒 交 通 意 外, 肇 事 女 司 機 被 法 院 判 醉 駕 罪 成, 被 判 以 三 個 月 徒 刑, 准 以 九 千 元 罰 金 代 刑, 禁 止 駕 駛 一 年 2 社 會 普 遍 認 為 以 罰 金 代 刑 處 理 醉 駕, 只 會 令 駕 駛 者 輕 視 醉 酒 駕 駛 的 嚴 重 性, 使 得 醉 駕 處 罰 難 以 形 成 真 正 的 阻 嚇 力 而 之 前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有 議 員 就 違 例 駕 駛 扣 分 制 度 的 問 題, 向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提 出 的 書 面 質 詢, 當 局 回 應 時 指 出 會 積 極 與 相 關 專 屬 部 門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及 聯 繫, 因 應 日 後 負 責 建 立 該 制 度 的 單 位 之 要 求, 將 有 關 資 料 進 行 收 集 及 分 析, 作 出 必 要 的 配 合 並 提 供 警 方 專 業 意 見 3 即 意 味 著 如 當 局 需 要 改 變 醉 駕 可 以 以 罰 金 代 刑, 以 及 引 入 違 例 駕 駛 扣 分 制 度, 則 需 要 修 改 道 路 交 通 法 以 至 相 關 的 刑 事 法 律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請 問 相 關 專 屬 部 門 對 於 改 變 醉 駕 可 以 以 罰 金 代 刑 的 做 法, 及 引 入 違 例 駕 駛 扣 分 制 度 的 研 究 進 度 如 何?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澳 門 日 報,2014 年 2 月 5 日,A01 版, 交 諮 委 冀 檢 討 法 例 遏 醉 駕 澳 門 日 報,2013 年 2 月 5 日,B05 版, 女 子 醉 駕 停 牌 罰 九 千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對 何 潤 生 議 員 2013 年 11 月 1 日 書 面 質 詢 之 回 覆, 批 示 編 號 87/V/2013
6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請 問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所 指 的 相 關 專 屬 部 門, 對 於 改 變 醉 駕 可 以 以 罰 金 代 刑 的 做 法, 及 引 入 違 例 駕 駛 扣 分 制 度 的 意 向 和 工 作 時 間 表 如 何? 3. 在 相 關 的 法 律 未 修 改 前, 當 局 有 什 麼 措 施 打 擊 醉 駕, 提 升 道 路 安 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黃 潔 貞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年 齡 差 距 遂 有 這 群 長 者 要 求 政 府 將 養 老 金 的 發 放 年 齡 提 前 至 六 十 歲 之 議 政 府 最 終 接 受 了 這 建 議, 將 養 老 金 發 放 年 齡 提 前 至 六 十 歲, 但 卻 極 為 算 死 草 地 將 從 六 十 五 歲 到 八 十 年 這 十 五 年 的 養 老 金 拖 開 二 十 年 來 領 取, 即 若 你 提 前 至 六 十 歲 領 養 老 金 的 話, 就 只 能 從 六 十 歲 至 八 十 歲 期 間 只 能 領 取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其 餘 按 此 比 例 類 推 計 算 若 養 老 金 是 恒 久 不 變 的, 按 這 個 比 例 領 取, 二 十 年 取 得 的 金 額 和 二 十 年 取 得 的 金 額 是 完 全 相 同 的 ( 如 養 老 金 每 月 二 千 元, 十 五 年 即 將 此 2000 元 X 180 個 月, 與 分 二 十 年 每 月 拿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即 1500 元 X 240 個 月, 總 數 都 是 三 十 六 萬 元 ), 但 當 養 老 金 在 這 二 十 年 內 有 提 升 時, 提 前 領 取 的 便 損 失 慘 重 ( 以 第 六 年 養 老 金 從 二 千 元 加 至 三 千 元 計 算, 到 六 十 五 歲 才 領 取 養 老 金 的, 即 其 從 六 十 五 歲 至 八 十 歲 這 十 五 年 內, 每 月 3000 元 X 180 個 月, 所 /V/2014 得 養 老 金 是 五 十 四 萬 元 但 提 前 至 六 十 歲 領 養 老 金 者, 前 五 年 是 每 月 1500 元 X 60 個 月, 加 上 後 十 五 年 是 每 月 2250 元 X 180 個 月, 其 二 十 年 所 獲 養 老 金 的 總 數 是 四 十 九 萬 五 千 元, 損 失 了 五 萬 461/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多 元 而 且 養 老 金 在 二 十 年 內 當 然 不 斷 提 升, 而 愈 升 得 多, 提 前 領 養 老 金 者 損 失 愈 慘 重 要 提 前 養 老 金 者, 通 常 是 經 濟 較 困 難 的 長 者, 結 果 是 在 這 樣 的 制 度 下, 是 愈 窮 愈 見 鬼 回 顧 當 年, 這 些 長 者 是 基 於 相 信 政 府 尊 老 敬 老 的 精 神, 所 以 要 求 特 區 政 府 調 整 政 策, 將 養 老 金 的 領 取 年 齡 下 調 至 六 十 歲, 而 非 簡 單 地 提 早 支 取 養 老 金 而 政 府 以 上 述 方 式 回 應 其 實 只 是 一 項 因 應 的 措 施, 而 非 養 老 政 策 的 調 整 結 果 是 反 而 令 提 前 領 養 老 金 者 蒙 受 損 失, 愈 幫 愈 忙 為 此, 本 人 向 行 政 當 局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一 提 前 領 養 老 金 者 因 蒙 受 損 失, 多 年 來 一 直 向 特 區 政 府 反 映 有 關 問 題, 去 年 行 政 長 官 在 立 法 會 答 問 大 會 在 回 答 吳 國 昌 議 員 提 問 時 曾 承 諾 會 切 實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會 對 之 進 行 精 算 後 再 作 恰 當 處 理 但 精 算 至 今, 已 大 半 年 了, 結 果 如 何? 幾 年 前, 許 多 年 屆 六 十 歲 而 失 去 工 作 和 收 入 的 長 者, 要 求 政 府 將 養 老 金 發 放 年 齡 下 調 至 六 十 歲, 以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生 活 上 所 面 對 的 困 境 這 個 要 求 亦 有 其 適 合 理 由, 因 為 在 澳 門, 雖 然 近 年 經 濟 起 飛, 創 造 了 不 少 的 就 業 職 位, 並 且 聲 稱 人 資 嚴 重 短 缺 但 實 際 上, 年 逾 五 十 者, 若 一 旦 失 去 工 作, 則 要 重 新 就 業 便 極 為 困 難 尤 其 當 政 府 在 批 准 外 勞 方 面 鬆 手 的, 則 不 少 僱 主 只 會 着 眼 於 聘 用 外 勞, 視 本 地 長 者 甚 至 壯 年 求 職 者 不 屑 一 顧 而 也 有 不 少 機 構 是 年 屆 五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亦 被 逼 退 休 在 此 情 況 下, 五 十 多 歲 的 退 休 者 或 失 業 者, 與 六 十 五 歲 領 取 養 老 金 尚 有 一 個 相 當 大 二 因 應 精 算 及 其 他 研 究 結 果, 政 府 會 有 何 種 措 施 以 彌 補 提 前 領 養 老 金 者 的 損 失? 三 經 過 幾 年 的 實 踐, 及 結 合 社 會 現 實, 政 府 會 否 認 真 考 慮 對 養 老 政 策 作 出 調 整, 切 實 將 養 老 金 的 發 放 年 齡 調 低 至 六 十 歲? 立 法 議 員 區 錦 新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66 66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第 178/E128/V/GPAL/2013 號 函 轉 來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遵 循 先 易 後 難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制 訂 適 合 本 澳 的 控 煙 政 策 在 娛 樂 場 控 煙 工 作 方 面, 衛 生 局 先 後 完 成 對 本 澳 44 間 娛 樂 場 中 場 吸 煙 區 的 空 氣 質 量 檢 測, 以 及 對 首 輪 檢 測 中 不 合 格 的 28 間 娛 樂 場 的 複 檢 工 作, 並 於 早 前 公 佈 了 複 檢 不 合 格 的 16 間 娛 樂 場 名 單 及 縮 減 吸 煙 區 面 積 10% 的 措 施 現 時, 除 兩 間 已 結 業 的 娛 樂 場 外, 衛 生 局 已 接 獲 14 間 娛 樂 場 提 交 的 縮 減 圖 則 具 體 改 善 措 施 計 劃, 並 正 進 行 分 析 和 研 究 在 娛 樂 場 空 氣 質 量 的 監 管 上, 衛 生 局 除 透 過 定 期 和 突 擊 抽 查 外, 又 去 函 各 間 博 企 公 司, 要 求 其 必 須 依 法 進 行 檢 測 工 作, 以 確 保 採 樣 和 檢 測 的 真 確 性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執 行 控 煙 政 策, 有 關 娛 樂 場 吸 煙 區 的 設 置 管 理 和 空 氣 質 量 監 測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衛 生 局 執 行, 而 娛 樂 場 吸 煙 區 內 的 常 規 控 煙 執 法 和 票 控 工 作 則 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為 主 另 外, 透 過 建 立 相 應 的 轉 介 機 制, 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負 責 即 時 跟 進 於 娛 樂 場 內 違 法 吸 煙 的 電 話 投 訴 個 案, 其 他 投 訴 和 建 議 則 轉 交 予 權 限 部 門 處 理 2013 年, 衛 生 局 與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在 娛 樂 場 進 行 了 523 次 聯 合 巡 查 行 動, 轉 介 處 理 了 563 宗 違 法 吸 煙 的 投 訴 個 案 同 時, 控 煙 執 法 部 門 對 娛 樂 場 違 法 吸 煙 者 作 出 檢 控 的 總 數 有 437 宗, 當 中 衛 生 局 佔 263 宗,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佔 171 宗, 治 安 警 察 局 佔 3 宗 採 取 縮 減 吸 煙 區 面 積 的 程 序 並 非 一 項 處 罰, 而 是 依 法 執 行 促 使 娛 樂 場 吸 煙 區 室 內 空 氣 質 量 符 合 標 準 而 採 取 的 必 要 控 煙 措 施 未 來, 衛 生 局 將 因 應 控 煙 執 法 和 娛 樂 場 空 氣 質 量 的 情 況, 適 時 作 出 全 面 的 評 估, 聽 取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並 於 2015 年 對 新 控 煙 法 作 出 整 體 性 的 檢 討 衛 生 局 局 長 李 展 潤 17/02/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2 日 第 80/E68/ 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7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3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優 化 郵 遞 服 務 質 素,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郵 政 服 務 因 應 近 年 本 澳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郵 件 派 遞 量 也 隨 之 增 加, 但 同 時 人 力 資 源 供 應 市 場 亦 有 所 拉 緊 為 應 付 每 年 11 月 至 12 月 的 郵 量 傳 統 高 峯 期, 郵 政 局 採 取 了 多 項 應 對 措 施, 儘 力 維 持 正 常 的 派 遞 服 務, 例 如 對 員 工 的 休 假 作 出 調 度 安 排, 盡 量 協 調 派 遞 員 暫 停 休 假, 並 在 豁 免 上 班 日 上 班 或 加 班 工 作 等 即 使 2013 年 12 月 的 辦 工 日 只 有 16 天, 但 已 有 23 天 維 持 了 正 常 的 派 遞 工 作 除 近 年 郵 件 量 持 續 增 加 外, 郵 政 局 亦 要 面 對 郵 差 退 休 之 高 峯 期, 因 此, 已 增 加 郵 差 人 員 名 額, 並 分 別 於 2011 年 及 2013 年 進
6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67 行 了 郵 差 入 職 開 考, 以 填 補 新 增 名 額 及 離 職 人 員, 在 成 功 招 聘 的 18 名 郵 差 中, 有 15 名 已 於 本 年 2 月 起 相 繼 入 職 此 外, 本 局 一 直 積 極 尋 求 其 他 解 決 方 法, 以 補 充 人 力 資 源 之 不 足, 包 括 提 早 展 開 招 聘 程 序 以 填 補 未 來 退 休 的 郵 差 空 缺 簡 化 相 關 招 聘 程 序 展 開 編 制 內 郵 差 招 聘 程 序 採 用 信 件 分 揀 外 判 服 務 以 紓 緩 信 件 分 揀 人 手 緊 張 問 題 以 及 研 究 優 化 郵 差 所 享 有 福 利 之 可 能 性 等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萬 國 郵 聯 郵 政 公 約, 指 定 郵 政 經 營 者 只 為 掛 號 郵 件 普 通 包 裹 及 保 價 郵 件 的 遺 失 被 盜 竊 或 損 毀 承 擔 責 任, 並 不 包 括 普 通 函 件 的 遺 失 或 遲 延 上 述 規 定 完 全 符 合 商 業 社 會 的 一 般 運 作, 就 是 按 不 同 客 戶 群 體 的 需 要 設 立 不 同 的 服 務, 又 按 不 同 的 服 務 特 點, 設 立 相 應 的 收 費 和 合 約 條 款 ( 包 括 賠 償 ); 故 此, 倘 若 用 戶 有 特 別 需 要, 須 與 本 局 商 訂 特 別 的 合 約 條 款, 而 非 未 經 通 知, 且 在 任 何 時 間 將 任 何 數 量 的 郵 件 投 遞, 本 局 也 只 能 按 投 遞 的 次 序, 以 先 入 先 出 原 則 處 理 鑒 於 服 務 承 諾 是 針 對 主 要 的 服 務 使 用 者, 因 此, 作 為 信 函 服 務, 支 付 郵 費 的 投 寄 者 就 是 立 約 一 方 ; 現 時 大 量 投 寄 者 不 足 本 澳 人 口 百 份 之 一, 故 此 並 沒 有 為 此 設 立 服 務 承 諾, 此 類 投 寄 者 可 循 商 業 協 議 方 向 與 本 局 協 商 特 別 安 排 在 拓 展 服 務 方 面, 為 使 郵 政 服 務 得 以 覆 蓋 全 澳, 亦 為 配 合 社 會 的 高 速 發 展, 本 局 已 計 劃 在 路 環 石 排 灣 橫 琴 島 澳 大 新 校 區 設 立 郵 政 分 局, 進 一 步 完 善 服 務 網 絡, 並 正 重 新 裝 修 氹 仔 舊 城 區 的 郵 政 分 局, 以 迎 合 氹 仔 人 口 發 展 的 需 求 此 外, 澳 門 郵 政 亦 按 照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標 準 於 去 年 引 進 了 安 全 電 子 郵 箱, 使 大 企 業 在 發 送 大 量 函 件 時, 除 考 慮 實 物 投 遞 外, 可 選 擇 使 用 快 捷 及 安 全 可 靠 的 電 子 派 遞 服 務, 既 可 減 輕 人 力 資 源 的 負 擔, 亦 可 達 致 環 保 新 世 代 的 目 標 郵 政 局 局 長 劉 惠 明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V/2014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3 日 第 110/ E94/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為 方 便 市 民 使 用 轄 下 體 育 設 施, 體 育 發 展 局 於 2008 年 推 出 運 動 易 會 員 計 劃 目 的 以 會 員 的 形 式, 鼓 勵 更 多 市 民 參 與 運 動, 有 關 會 員 卡 除 可 利 用 作 預 約 租 場 外, 同 時 可 進 行 網 上 租 場 服 務, 簡 化 參 加 本 局 活 動 的 報 名 手 續, 以 及 配 合 積 分 獎 勵 計 劃 而 記 錄 運 動 時 數 等, 為 市 民 提 供 專 屬 運 動 的 一 站 式 便 利 服 務 對 於 提 出 以 澳 門 居 民 身 份 證 預 約 場 地 的 意 見 反 映, 體 育 發 展 局 曾 作 相 關 考 慮, 但 由 於 需 兼 備 上 述 的 各 項 功 能, 同 時 在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硬 件 配 合 及 系 統 技 術 兼 容 性 等 方 面 亦 涉 及 相 當 程 度 的 規 模 及 複 雜 需 要 協 調 和 處 理, 故 將 與 相 關 證 件 部 門 保 持 溝 通, 以 便 對 居 民 身 份 證 技 術 應 用 方 面 的 可 行 性 作 進 一 步 研 究 和 考 慮 有 關 場 地 租 用 方 面, 現 時 轄 下 場 地 的 個 人 租 場 服 務 可 分 為 即 租 即 用 及 未 來 7 天 預 約 形 式, 市 民 如 選 擇 即 租 即 用 形 式 是 毋 須 使 用 運 動 易 會 員 卡 便 可 即 時 繳 費 用 場 ; 如 以 未 來 7 天 預 約 形 式 租 場, 為 保 障 已 預 約 場 地 的 資 源 得 以 適 當 使 用, 市 民 必 須 使 用 運 動 易 會 員 卡, 並 同 時 可 選 擇 透 過 親 臨 轄 下 指 定 的 6 個 聯 網 租 場 地 點 ( 塔 石 體 育 館 得 勝 體 育 中 心 蓮 峰 體 育 中 心 奧 林 匹 克 體 育 中 心 運 動 場 戶 外 天 地 及 保 齡 球 中 心 ) 或 於 互 聯 網 上 作 出 其 他 場 地 的 預 留 申 請, 未 來 亦 將 持 續 研 究 有 關 服 務 的 優 化 464/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鄭 安 本 局 為 實 現 終 身 體 育 的 工 作 目 標, 提 升 市 民 對 體 育 運 動 的 關 注 和 興 趣,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多 元 化 的 體 育 鍛 煉, 同 時 也 為 本 澳 體 壇 擴 大 選 才 的 機 會, 每 一 年, 體 育 發 展 局 都 會 於 不 同 時 間, 不 同 季 節 不 同 地 點, 針 對 不 同 的 社 群 和 階 層,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68 68 V 康 體 活 動, 供 社 會 大 眾 參 加, 當 中 包 括 : 大 眾 體 育 健 身 興 趣 班 暑 期 活 動 春 季 及 秋 季 自 由 波 地 球 類 比 賽 賀 歲 體 育 活 動 春 季 及 秋 季 單 車 遊 體 育 健 康 諮 詢 站 大 眾 康 體 日 澳 門 婦 女 體 育 嘉 年 華 全 澳 殘 障 人 士 運 動 日 公 共 機 構 體 育 競 技 大 會 親 子 運 動 日 全 澳 長 者 運 動 日 世 界 挑 戰 日 世 界 步 行 日 歡 樂 跑 及 世 界 步 行 日 行 山 樂 等 等 亦 利 用 位 於 觀 光 塔 街 之 地 段 ( 旅 遊 塔 旁 ) 在 土 地 未 來 規 劃 前 的 空 隙 時 間, 修 建 成 包 括 有 籃 球 場 足 球 場 及 健 身 器 械 的 旅 遊 塔 臨 時 體 育 場, 並 以 24 小 時 形 式 對 外 開 放, 藉 此 希 望 作 為 場 館 開 放 時 間 的 觀 察 試 點 而 自 2011 年 8 月 開 放 後 一 直 有 記 錄 相 關 的 使 用 人 次, 發 現 市 民 大 部 分 均 集 中 於 週 六 週 日 及 平 日 的 傍 晚 至 午 夜 前 時 段 使 用, 午 夜 後 時 段 則 較 少 人 使 用 為 更 有 效 地 運 用 本 澳 各 種 資 源, 進 一 步 擴 展 大 眾 體 育 的 發 展 規 模, 使 不 同 階 層 的 市 民 均 可 感 受 參 加 大 眾 體 育 的 樂 趣, 本 局 自 2010 年 開 始 與 本 澳 三 個 具 群 眾 基 礎 及 舉 辦 大 眾 體 育 經 驗 豐 富 的 社 團 :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及 澳 門 婦 女 聯 合 總 會, 展 開 合 作 發 展 大 眾 體 育 的 合 作 計 劃, 向 全 澳 市 民 提 供 更 廣 泛 的 服 務, 讓 市 民 有 更 多 參 與 大 眾 體 育 的 機 會 經 過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的 合 作, 在 各 方 面 不 斷 作 出 改 善 和 優 化 的 情 況 下, 該 等 社 團 均 能 配 合 本 局 在 資 源 及 技 術 上 的 支 援, 運 用 其 本 身 所 具 備 之 條 件, 積 極 地 作 出 調 動, 更 好 地 組 合 大 眾 體 育 方 面 的 資 源 分 配, 為 澳 門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的 大 眾 體 育 活 動 及 服 務, 達 到 良 好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直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體 育 鍛 鍊, 培 養 運 動 的 良 好 習 慣, 對 於 需 要 輪 班 工 作 人 士, 本 局 亦 一 直 提 倡 他 們 選 擇 日 間 不 需 上 班 的 空 餘 時 間 使 用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體 育 場 地 來 進 行 運 動, 積 極 投 入 健 康 生 活 模 式, 同 時 亦 可 更 充 分 善 用 有 關 的 場 地 資 源 2014 年 03 月 07 日 代 任 代 局 長 潘 永 權 效 果 同 時, 為 了 讓 廣 大 澳 門 市 民 可 以 親 身 接 觸 及 欣 賞 到 高 水 準 的 體 育 盛 事, 感 受 大 型 賽 事 的 緊 張 氣 氛, 體 驗 運 動 員 的 拼 博 精 神, 體 育 發 展 局 每 年 均 會 舉 行 各 項 國 際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包 括 有 : 澳 門 國 際 龍 舟 賽 澳 門 世 界 女 子 排 球 大 獎 賽, 澳 門 高 爾 夫 球 公 開 賽 澳 門 國 際 馬 拉 松 賽 此 外, 本 局 亦 於 一 些 澳 門 節 慶 日 子, 多 次 舉 辦 了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及 大 型 綜 合 體 藝 匯 演 活 動, 以 推 動 市 民 大 眾 參 與 體 育 鍛 鍊, 鼓 勵 參 與 終 身 體 育 的 生 活 模 式 活 動 更 配 以 演 藝 娛 樂 相 結 合 的 形 式, 讓 澳 門 市 民 一 同 度 過 這 些 普 天 同 慶 的 歡 樂 日 子, 深 受 市 民 大 眾 歡 迎, 取 得 滿 意 的 效 果 這 些 活 動 包 括 : 五 一 體 育 活 動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慶 祝 國 慶 體 藝 匯 演 以 及 慶 祝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 體 藝 匯 演 促 進 本 澳 體 育 事 業 的 發 展, 舉 辦 多 元 化 的 體 育 盛 事, 推 動 市 民 養 成 良 好 的 運 動 習 慣, 增 強 體 魄, 提 高 市 民 生 活 素 質, 是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直 以 來 的 工 作 目 標 未 來 本 局 將 就 現 時 的 服 務 不 斷 作 出 檢 討 改 善, 同 時 將 就 整 體 資 源 社 會 人 口 經 濟 狀 況 市 民 對 體 育 運 動 的 興 趣 喜 好 科 學 技 術 的 發 展 等 多 方 面 研 究,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體 育 活 動, 讓 廣 大 市 民 參 與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現 時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場 館 大 部 分 均 是 由 早 上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一 時 對 外 開 放, 部 分 場 館 如 蓮 峰 體 育 中 心 及 奧 林 匹 克 體 育 中 心 的 田 徑 跑 道 更 是 為 方 便 晨 運 市 民 而 提 早 於 早 上 六 時 開 放 此 外,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6 日 第 178/E149/ 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6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69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向 樂 於 看 到 愈 來 愈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供 市 民 使 用, 然 而 由 於 本 澳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而 用 作 體 育 空 間 的 資 源 亦 愈 見 緊 張, 故 自 2006 年 起 推 出 的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將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所 有 體 育 場 地 與 本 澳 市 民 常 規 性 進 行 體 育 運 動 的 時 段 作 出 整 合 後 開 放,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充 份 運 用 各 個 體 育 設 施, 以 及 更 好 地 服 務 市 民, 同 時, 亦 對 原 有 的 場 地 設 施 不 斷 作 出 優 化, 積 極 開 拓 更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包 括 充 份 利 用 現 有 體 育 設 施 的 其 他 空 間 作 出 重 新 整 合, 藉 此 增 加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的 體 育 場 地, 如 近 年 對 奧 林 匹 克 體 育 中 心 多 層 停 車 場 及 游 泳 館 旁 的 部 份 空 間 加 以 整 合 利 用, 先 後 增 設 了 羽 毛 球 區 三 人 籃 球 場 及 休 閒 運 動 區 等 體 育 設 施, 而 重 建 中 的 望 廈 體 育 館 及 規 劃 中 的 運 動 員 培 訓 及 集 訓 中 心 亦 包 括 不 同 項 目 的 配 套 設 置 另 外, 亦 利 用 設 施 規 劃 前 的 空 隙 時 間 而 開 發 臨 時 性 休 閒 體 育 設 施, 如 下 環 區 臨 時 體 育 休 憩 天 地 及 旅 遊 塔 臨 時 體 育 場, 並 在 下 環 區 臨 時 體 育 休 憩 天 地 拆 卸 後 正 興 建 中 的 下 環 街 社 會 服 務 綜 合 大 樓 內 獲 分 配 預 留 了 部 份 空 間 作 日 後 體 育 方 面 的 用 途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推 出 至 今,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的 體 育 場 地 已 達 到 24 個, 主 要 分 佈 於 澳 門 區 (12 個 ) 氹 仔 區 (5 個 ) 及 路 氹 區 (7 個 ),2013 年 各 場 地 共 累 積 5,855,038 使 用 人 次 此 外, 面 對 體 育 設 施 需 求 仍 在 不 斷 增 加 的 情 況, 體 育 發 展 局 近 年 亦 積 極 嘗 試, 邀 請 設 有 體 育 設 施 條 件 的 學 校 及 社 團 單 位 合 作, 將 非 常 規 使 用 時 段 撥 出, 對 外 開 放 予 市 民 使 用, 以 便 有 關 社 會 資 源 更 得 以 充 份 善 用, 而 目 前 正 在 合 作 的 單 位 包 括 : 鏡 平 學 校 澳 門 科 技 大 學 澳 門 三 育 中 學 鮑 思 高 小 學 澳 門 婦 女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及 澳 門 新 橋 區 坊 眾 互 助 會, 未 來 會 繼 續 積 極 邀 請 其 他 有 條 件 的 學 校 及 社 團 加 入 公 共 體 育 設 施 網 絡, 以 便 開 拓 更 多 的 體 育 空 間 現 時 由 於 本 澳 土 地 空 間 資 源 緊 拙, 但 為 提 供 更 多 休 閒 和 運 動 空 間 予 市 民, 因 此 部 分 自 由 波 地 的 選 址 亦 只 能 因 地 制 宜 以 見 縫 插 針 方 式 設 置, 對 所 提 及 的 自 由 波 地 目 前 同 樣 存 在 環 境 條 件 限 制 的 因 素, 故 建 議 考 慮 可 透 過 綠 化 方 面 來 優 化 使 用 環 境,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為 市 民 提 供 舒 適 的 活 動 空 間 對 於 現 時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場 館 的 開 放 時 間, 大 部 分 均 是 由 早 上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一 時 對 外 開 放, 部 分 場 館 如 蓮 峰 體 育 中 心 及 奧 林 匹 克 體 育 中 心 的 田 徑 跑 道 更 是 為 方 便 晨 運 市 民 而 提 早 於 早 上 六 時 開 放 此 外, 亦 利 用 位 於 觀 光 塔 街 之 地 段 ( 旅 遊 塔 旁 ) 在 土 地 未 來 規 劃 前 的 空 隙 時 間, 修 建 成 包 括 有 籃 球 場 足 球 場 及 健 身 器 械 的 旅 遊 塔 臨 時 體 育 場, 並 以 24 小 時 形 式 對 外 開 放, 藉 此 希 望 作 為 場 館 開 放 時 間 的 觀 察 試 點 而 自 2011 年 8 月 開 放 後 一 直 有 記 錄 相 關 的 使 用 人 次, 發 現 市 民 大 部 分 均 集 中 於 週 六 週 日 及 平 日 的 傍 晚 至 午 夜 前 時 段 使 用, 午 夜 後 時 段 則 較 少 人 使 用 體 育 發 展 局 一 直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體 育 鍛 鍊, 培 養 運 動 的 良 好 習 慣, 對 於 需 要 輪 班 工 作 人 士, 本 局 亦 一 直 提 倡 他 們 選 擇 日 間 不 需 上 班 的 空 餘 時 間 使 用 體 育 發 展 局 轄 下 的 體 育 場 地 來 進 行 運 動, 積 極 投 入 健 康 生 活 模 式, 同 時 亦 可 更 充 份 善 用 有 關 的 場 地 資 源 2014 年 03 月 25 日 代 局 長 戴 祖 義 José Tavares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3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為 充 分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增 加 及 優 化 社 區 生 活 設 施, 民 政 總 署 會 按 照 地 理 條 件, 分 階 段 將 舊 式 街 市 重 建 為 多 用 途 的 街 市 綜 合 大 樓 由 於 街 市 綜 合 大 樓 包 含 街 市 及 各 類 社 區 活 動 設 施, 重 建 項 目 在 建 築 設 計 上 須 考 慮 環 境 條 件 設 施 分 佈 與 使 用 空 間 分 配 亦 涉 及 多 項 技 術 和 安 全 要 求 等, 故 審 批 建 築 設 計 圖 則 所 涉 及 的 範 疇 較 廣, 亦 須 聽 取 各 職 能 部 門 之 技 術 意 見 同 時, 由 於 街 市 綜 合 大 樓 的 建 築 設 計 圖 則 複 雜 程 度 較 高, 一 般 需 經 過 數 次 的 修 訂 及 審 批 程 序
70 70 V 新 水 上 街 市 綜 合 大 樓 在 建 築 設 計 上, 經 吸 納 審 批 部 門 技 術 意 見 作 出 了 多 項 優 化, 亦 配 合 社 區 規 劃, 預 留 公 共 設 施 的 連 接 位 置 等, 相 關 建 築 設 計 修 改 圖 則 已 於 去 年 年 底 入 則 工 務 部 門, 舊 水 上 街 市 的 拆 卸 工 作 亦 將 配 合 工 程 的 審 批 進 度 而 開 展, 估 計 今 年 下 半 年 可 開 展 拆 卸 及 重 建 招 標 工 序, 整 體 工 期 約 為 3 年 為 確 保 街 市 設 施 能 符 合 運 作 需 要, 民 署 與 業 界 持 續 溝 通, 在 設 施 的 細 部 設 計 上, 透 過 設 置 示 範 檔 位 的 方 式, 讓 業 界 了 解 未 來 營 運 環 境, 將 可 改 善 因 對 設 計 圖 則 認 知 或 理 解 不 一 而 出 現 施 工 期 間 修 改 設 計 的 情 況 另 本 署 會 按 照 核 准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合 同 之 法 律 制 度 及 工 程 招 標 卷 宗 之 相 關 規 定, 對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進 行 監 督 及 懲 處, 且 會 加 大 執 法 力 度, 減 少 因 承 建 商 問 題 而 引 致 的 工 期 延 誤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黃 有 力 個 人 遊 ( 自 由 行 ) 政 策 是 2003 年 起 內 地 與 澳 門 簽 署 的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下 簡 稱 安 排 )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框 架 下 所 推 動 的 措 施 之 一,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與 中 央 跨 部 門 設 有 檢 討 機 制, 每 年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對 安 排 的 開 放 政 策 作 出 檢 討 或 修 正 因 此, 可 透 過 檢 討 及 磋 商 機 制, 對 個 人 遊 政 策 的 推 行 作 出 反 映 及 商 討 同 時,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已 經 恆 常 公 佈 按 主 要 省 市 劃 分 的 中 國 內 地 入 境 旅 客 人 數 及 個 人 遊 入 境 旅 客 人 數 等 統 計 資 料, 供 公 眾 查 閱 旅 遊 局 局 長 文 綺 華 2014 年 3 月 27 日 2014 年 4 月 11 日 /V/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14 日 第 193/ E163/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2011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本 澳 殘 疾 人 口 有 人, 佔 總 人 口 2.0%, 與 2006 年 相 比 有 所 上 升 同 年, 為 體 現 特 區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關 懷, 回 應 相 關 人 士 及 其 家 庭 的 期 望, 政 府 推 出 殘 疾 津 貼 及 殘 疾 人 士 免 費 衛 生 護 理 服 務 的 制 度 法 案 通 過 生 效 依 此, 澳 門 特 區 所 有 殘 疾 人 士, 不 分 貧 富 都 可 領 取 殘 疾 津 貼 除 了 殘 疾 津 貼 外, 特 區 殘 疾 人 士 在 符 合 第 4/2010 號 法 律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須 在 取 得 受 益 人 的 資 格 後 才 出 現 上 項 所 指 的
7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71 殘 疾 情 況 下 可 以 領 取 殘 疾 金, 而 符 合 第 18/2003 號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批 示 訂 定 弱 勢 家 庭 特 別 援 助 規 章 的 整 個 家 團 處 於 最 低 維 生 指 標 以 下 的 弱 勢 家 庭, 還 可 領 取 殘 疾 補 助 和 特 別 生 活 津 貼 本 人 多 次 接 到 有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的 家 團 求 助, 表 示 上 述 兩 項 制 度 存 在 不 合 理 之 處 : 一 則 要 求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必 須 發 生 在 交 社 保 以 後 才 能 領 取 殘 疾 金, 無 考 慮 到 先 天 無 法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的 特 殊 情 況 ; 一 則 強 制 將 先 天 殘 疾 人 捆 綁 家 庭 成 員 收 入 水 平, 沒 有 合 理 地 顧 及 有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家 團 在 時 間 精 力 與 金 錢 承 受 的 多 重 壓 力, 令 到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無 法 享 受 與 後 天 殘 疾 人 同 等 的 社 會 福 利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如 下 質 詢 : 一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1 年 的 名 殘 疾 人 中,0-14 歲 的 有 256 人, 佔 全 部 殘 疾 人 口 的 2.3%, 佔 少 年 兒 童 人 口 0.4%, 目 前 暫 無 資 料 顯 示 其 中 有 多 少 是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建 立 相 關 資 料 庫, 清 楚 掌 握 本 澳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需 求 狀 況, 並 依 此 制 定 更 具 針 對 性 的 支 援 措 施?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25 日 第 142/ E119/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社 保 基 金 在 投 資 方 面 一 向 秉 持 審 慎 理 財 的 原 則, 採 用 較 保 守 及 低 風 險 的 策 略 去 進 行 各 項 投 資 有 鑑 於 社 保 資 產 的 逐 步 增 二 面 對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政 府 曾 在 回 覆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2013 年 10 月 的 書 面 質 詢 中 稱 天 生 殘 疾 者 也 可 能 因 其 他 疾 病 或 意 外 而 導 致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這 部 分 人 也 可 領 取 殘 疾 金, 政 府 無 意 將 他 們 排 除 在 外 但 事 實 是, 有 一 部 分 人 是 生 來 就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他 們 的 情 況 比 後 天 致 殘 更 嚴 重, 更 需 要 幫 助, 卻 反 因 現 有 制 度 而 不 能 領 取 殘 疾 金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賦 予 先 天 無 法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申 領 殘 疾 金 的 資 格? 三 政 府 一 再 強 調, 殘 疾 津 貼 不 是 經 濟 援 助 而 是 普 及 性 的 社 會 津 貼, 所 以 金 額 不 可 多 做 調 升 ; 殘 疾 金 屬 於 社 會 保 險 性 質, 不 同 於 一 般 的 救 濟 式 援 助 ; 殘 疾 補 助 和 特 別 生 活 津 貼 是 針 對 收 入 低 於 維 生 指 數 的 特 別 貧 困 家 團 發 出 那 麼 針 對 那 些 收 入 略 高 於 維 生 指 數 在 多 項 社 會 保 障 覆 蓋 範 圍 之 外 的 先 天 殘 疾 人 士 及 其 家 團,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另 行 研 究 制 定 支 援 政 策, 以 保 障 他 們 的 諸 多 權 利?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施 家 倫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加, 一 方 面 增 加 人 民 幣 定 期 存 款, 以 獲 取 較 高 的 利 息, 提 高 投 資 的 回 報 率, 另 一 方 面, 亦 增 聘 兩 間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調 整 資 產 分 配 比 例, 增 加 環 球 基 金 投 資, 減 少 現 金 存 款 佔 資 產 的 比 重, 以 提 高 資 產 整 體 的 回 報 率 社 保 基 金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市 場 變 化, 以 居 民 利 益 作 前 提 下, 適 時 增 加 具 效 益 和 有 利 社 保 基 金 發 展 的 投 資 事 實 上, 特 區 政 府 對 第 一 層 社 保 制 度 已 設 有 既 定 的 恆 常 性 注 資 機 制, 包 括 從 每 年 財 政 總 預 算 經 常 性 收 入 的 1% 撥 款 及 博 彩 經 營 毛 收 入 百 分 之 三 的 款 項 中 的 75% 撥 款, 作 為 對 社 保 基 金 恆 常 性 的 財 政 支 持 同 時, 亦 因 應 社 保 對 財 政 狀 況 的 精 算 研 究 預 測 與 發 展 需 要 而 作 出 特 別 撥 備,2013 年 已 向 社 保 基 金 進 行 額 外 注 資 50 億 澳 門 元, 至 2016 年 將 合 共 注 資 370 億 澳 門 元, 目 的 為 穩 定 社 保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並 為 偏 離 社 會 保 障 原 則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重 新 納 回 正 軌 創 造 條 件 但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社 會 應 建 立 調 升 供 款 的 共 識, 避 免 過 度 地 依 賴 政 府 的 財 政 支 撐, 保 持 社 保 基 金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第 二 層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是 以 儲 蓄 積 累 式 的 退 休 基 金 作 為 運 作 模 式, 資 金 來 源 主 要 為 個 人 及 僱 主 的 供 款, 透 過 供 款 對 個 人 帳 戶 進 行 投 資 增 值, 為 退 休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要 構 建 及 完 全 落 實 符 合 本 澳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所 需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需 要 一 定 時 間,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自 2010 年 開 始, 首 先 建 立 中 央 儲 蓄 制 度 ( 即 現
72 72 V 時 的 公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 除 撥 入 鼓 勵 性 基 本 款 項 ( 即 啟 動 基 金 ) 外, 每 年 在 考 慮 財 政 盈 餘 後 撥 出 一 定 款 項 ( 預 算 盈 餘 特 別 分 配 ) 轉 入 居 民 的 個 人 帳 戶 內, 作 為 鼓 勵 及 推 動 措 施, 以 便 在 公 積 金 制 度 建 立 初 期, 為 居 民 個 人 帳 戶 累 積 一 定 資 金, 有 利 於 日 後 與 供 款 一 併 投 資 及 滾 存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在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上 已 作 出 大 量 的 撥 款 以 作 支 撐, 因 此, 對 必 須 每 年 按 財 政 盈 餘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作 出 撥 款 的 額 外 注 資 設 定, 特 區 政 府 持 審 慎 態 度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廣 義 的 社 會 保 障 體 系, 並 非 只 有 養 老 金, 對 弱 勢 社 群 的 經 濟 援 助 對 長 者 發 放 無 需 經 濟 審 查 的 敬 老 金 免 費 醫 療 以 及 其 他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及 服 務 等, 都 是 構 成 全 面 社 會 保 障 網 絡 的 重 要 元 素, 政 府 在 其 上 的 財 政 分 配 和 撥 備 的 考 慮, 必 須 符 合 可 承 擔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管 治 原 則, 而 在 社 保 基 金 資 源 上 作 不 合 理 的 過 度 承 擔, 必 然 會 減 弱 在 社 會 其 他 方 面 的 資 源 分 配 和 發 展 社 保 基 金 正 積 極 有 序 地 籌 建 第 二 層 的 非 強 制 性 中 央 公 積 金 制 度, 以 加 強 及 提 升 長 者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質 素 社 保 基 金 所 制 訂 的 方 案 已 訂 於 今 年 第 二 季 向 社 會 進 行 公 開 諮 詢, 在 收 集 及 彙 整 公 開 諮 詢 的 意 見 後, 將 建 議 方 案 送 交 社 會 協 調 常 設 委 員 會 討 論, 以 及 加 快 落 實 有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推 進 雙 層 式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的 建 設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炳 權 2014 年 3 月 18 日 機 動 車 產 生 的 廢 氣 污 染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已 成 為 澳 門 空 氣 污 染 的 主 要 源 頭 之 一, 據 統 計 局 資 料 顯 示, 去 年 底 行 駛 機 動 車 已 近 22.8 萬 架 1 為 鼓 勵 居 民 及 業 界 購 置 環 保 車, 汰 換 高 污 染 車 輛, 特 區 政 府 於 2012 年 透 過 修 改 機 動 車 輛 稅 規 章 法 律, 對 符 合 環 保 排 放 標 準 的 輕 型 汽 車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可 獲 減 免 機 動 車 輛 稅 率 50% 亦 於 2013 年 施 政 方 針 提 出 汰 換 高 污 染 車 輛 資 助 計 劃, 分 階 段 於 2013 年 至 2015 年 淘 汰 高 污 染 車 輛, 計 劃 首 階 段 的 資 助 對 象 為 二 衝 程 摩 托 車 及 車 齡 達 十 年 及 以 上 的 柴 油 車 輛, 並 爭 取 2014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由 於 近 年 居 民 收 入 上 升, 加 上 政 府 推 出 環 保 車 輛 稅 務 優 惠, 新 登 記 車 輛 數 量 增 長 加 快, 去 年 全 年 新 登 記 機 動 車 有 19,143 架, 按 年 升 9% 2, 當 中 49% 為 私 家 車 儘 管 這 些 稅 務 優 惠 及 資 助 措 施 是 為 了 改 善 空 氣 質 量, 出 發 點 正 確, 但 特 區 政 府 似 乎 未 有 考 慮 車 輛 過 度 增 長 及 淘 汰 車 輛 的 處 置 等 問 題, 倘 若 只 以 經 濟 手 段 作 為 降 低 空 氣 污 染 的 重 要 措 施, 似 乎 更 容 易 演 變 成 單 純 鼓 勵 買 車 或 換 車 的 政 策, 實 質 刺 激 車 輛 增 長, 加 重 路 面 的 負 荷, 亦 產 生 不 少 廢 棄 車 輛, 不 利 改 善 環 境 這 無 疑 與 政 府 致 力 控 制 車 輛 數 量 增 長 的 大 方 向, 打 造 宜 行 宜 居 宜 遊 的 城 市 定 位 存 在 一 定 衝 突 針 對 上 述 情 況,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鼓 勵 購 買 環 保 車 的 優 惠 政 策 原 意 是 為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但 在 未 有 舊 車 退 場 機 制 的 情 況 下, 優 惠 政 策 變 相 成 了 刺 激 居 民 購 買 新 車 的 補 貼 政 策, 因 此,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及 檢 討 現 時 環 保 車 輛 稅 務 優 惠 對 本 澳 環 境 保 護 的 成 效?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二 稅 務 優 惠 政 策 固 然 有 助 推 廣 居 民 轉 用 環 保 車 輛, 但 本 澳 現 時 有 關 方 面 的 配 套 設 施 缺 乏, 包 括 : 充 電 設 施 維 修 人 員 水 平 零 件 供 應 等, 都 嚴 重 影 響 環 保 車 輛 的 普 及 進 度 除 了 採 用 經 濟 手 段 刺 激 居 民 的 購 買 欲 望 外,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針 對 環 保 車 輛 推 廣 使 用 作 整 體 的 規 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何 潤 生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澳 門 資 料 P. 10 同 註 1
7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2014 經 驗, 也 從 澳 門 走 出 去 呢? 就 算 不 能 面 向 世 界, 起 碼 都 要 爭 取 在 國 內 落 地, 對 此 行 政 當 局 有 何 回 應? 472/V/2014 澳 門 立 法 會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麥 瑞 權 2014 年 4 月 24 日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有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根 據 第 46/2004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1, 澳 亞 衛 視 獲 發 提 供 衛 星 電 視 廣 播 電 信 服 務 的 准 照, 并 是 中 國 政 府 批 准 作 為 世 界 25 家 可 在 中 國 大 陸 落 地 的 境 外 衛 星 頻 道 之 一, 成 為 了 澳 門 與 內 地 聯 繫 的 橋 樑 媒 體 澳 亞 衛 視 能 在 中 國 大 陸 落 地, 但 為 什 麼 作 為 澳 門 人 的 電 視 臺 澳 廣 視 就 未 能 在 內 地 落 地 呢? 澳 廣 視 是 由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實 質 注 資 的 公 共 廣 播 電 視 機 構, 倘 若 能 在 內 地 落 地, 勢 必 可 以 進 一 步 宣 揚 一 國 兩 制, 彰 顯 中 央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重 視, 擴 大 澳 門 特 區 在 內 地 的 宣 傳, 有 助 於 澳 門 的 旅 遊 文 化 的 推 廣, 並 讓 澳 廣 視 招 攬 到 內 地 企 業 的 廣 告, 加 上 特 區 政 府 繼 續 大 力 的 支 持, 當 然 是 可 以 有 充 足 的 財 源, 增 加 更 多 的 節 目, 豐 富 澳 門 居 民 的 精 神 生 活 也 有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澳 亞 衛 視 這 一 成 功 的 榜 樣, 相 信 澳 廣 視 亦 可 突 破 區 域 的 瓶 頸, 一 樣 可 以 從 澳 門 走 出 去 而 澳 廣 視 也 應 該 從 現 在 開 始, 仿 效 澳 亞 衛 視 的 模 式, 與 海 外 多 家 媒 體 內 地 多 家 省 級 電 視 台 建 立 密 切 的 合 作 關 係, 建 立 互 動 的 資 訊 網 絡, 繼 續 立 足 澳 門, 背 靠 祖 國, 走 出 真 正 內 含 豐 富 澳 門 特 色 的 新 路 有 鑒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如 下 : 1.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澳 廣 視 作 為 澳 門 人 的 電 視 臺, 理 應 爭 取 為 澳 門 與 內 地 聯 繫 的 主 要 橋 樑 媒 體, 故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對 澳 廣 視 落 地 國 內 的 計 劃 可 否 有 具 體 的 時 間 表? 可 否 向 市 民 公 佈? 2. 市 民 叫 我 問 一 聲 行 政 當 局, 既 然 澳 亞 衛 視 能 夠 走 出 澳 門, 面 向 世 界, 點 解 我 們 澳 門 人 的 電 視 臺 澳 廣 視, 就 不 能 借 鑒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特 區 政 府 曾 經 成 立 諮 詢 委 員 會 研 究 澳 門 居 民 內 地 超 齡 子 女 來 澳 團 聚 問 題, 並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其 後, 中 央 政 府 應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請 求,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有 關 主 管 部 門 經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協 商, 決 定 解 決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超 齡 子 女 來 澳 門 定 居 與 父 母 團 聚 問 題, 將 其 納 入 正 常 的 赴 澳 定 居 安 排 ( 註 1)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之 後, 在 相 關 安 排 中 未 獲 處 理 的 超 齡 子 女 家 長 們 一 再 提 出 要 求 進 一 步 處 理, 作 出 安 排 部 份 家 長 一 再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反 映 訴 求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 進 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定 居 的 人 數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徵 求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確 定 參 考 資 料 : 1 第 46/2004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印 務 局 註 1: 內 容 目 以 下 網 頁
74 74 V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下 列 質 詢 : 一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同 意,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為 解 決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超 齡 子 女 來 澳 門 定 居 與 父 母 團 聚 問 題 的 安 排 實 施 之 外, 仍 然 有 在 相 關 安 排 中 未 獲 處 理 的 超 齡 子 女 來 澳 團 聚 問 題 有 待 解 決? 二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在 此 透 過 適 當 機 制 作 出 諮 詢 處 理? 又 有 否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吳 國 昌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交 通 事 務 局 為 居 民 提 供 的 更 換 續 期 或 補 領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如 果 在 中 華 廣 場 服 務 專 區 辦 理, 申 請 人 只 要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前 通 過 申 請 即 時 印 發 駕 駛 執 照, 約 1 小 時 後 便 可 取 得 正 式 駕 照 ; 若 於 馬 交 石 服 務 專 區 提 出 同 樣 的 申 請, 在 完 成 有 關 手 續 後, 申 請 人 只 能 獲 得 一 份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大 約 1 個 月 後 才 可 領 取 正 式 駕 照 為 何 同 一 個 部 門 提 供 的 同 一 項 公 共 服 務, 行 政 效 率 差 異 如 此 之 大? 事 實 上,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 起, 交 通 事 務 局 就 於 中 華 廣 場 服 務 專 區 推 出 即 時 印 發 駕 駛 執 照 措 施 之 後 為 了 進 一 步 方 便 不 同 區 域 的 居 民 辦 理 涉 及 車 輛 和 駕 駛 執 照 等 相 關 行 政 手 續, 交 通 事 務 局 又 設 立 馬 交 石 服 務 專 區, 並 於 2012 年 5 月 2 日 正 式 投 入 運 作 然 而, 作 為 分 流 或 補 充 原 來 公 共 服 務 的 部 門, 非 但 無 法 提 升 有 關 服 務 的 行 政 效 率, 相 反 大 大 拖 慢 辦 理 時 間, 而 交 通 事 務 局 長 期 漠 視 有 關 情 況, 未 對 公 共 服 務 質 量 作 出 檢 視, 造 成 居 民 更 多 的 不 便 和 等 待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中 華 廣 場 服 務 專 區 馬 交 石 服 務 專 區, 均 屬 於 交 通 事 務 局, 而 且 居 民 申 請 辦 理 更 換 續 期 或 補 領 駕 駛 執 照, 兩 個 服 務 專 區 所 需 的 資 料 和 費 用 亦 是 相 同, 辦 事 效 率 卻 是 天 差 地 別 中 華 廣 場 專 區 的 即 時 印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如 此 便 民 快 捷, 為 何 不 推 廣 至 其 他 專 區, 而 要 徒 增 發 放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的 程 序 外 加 一 個 月 的 等 待 時 間? 同 屬 一 個 部 門 的 兩 個 服 務 區 是 如 何 協 調, 共 同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2. 不 少 市 民 亦 反 映, 此 前 並 不 了 解 上 述 兩 個 服 務 專 區 在 處 理 換 領 駕 照 的 時 限 方 面 存 在 差 異, 因 而 錯 失 申 請 即 時 印 發 駕 駛 執 照 服 務 的 機 會, 導 致 其 他 事 情 的 延 誤, 如 未 能 及 時 申 換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交 通 事 務 局 網 站 上 也 只 是 提 供 了 辦 理 相 關 申 請 所 需 的 資 料 及 費 用 等 訊 息, 並 沒 有 清 楚 說 明 兩 個 服 務 專 區 的 審 批 時 限 不 同, 對 此, 當 局 是 否 應 該 作 出 檢 討? 3. 早 於 2010 年 上 半 年 交 通 事 務 局 就 稱, 局 方 正 研 究 於 當 年 下 半 年 推 行 對 外 服 務 承 諾, 以 更 有 效 準 確 的 回 應 市 民 訴 求, 提 供 更 優 質 高 效 的 服 務, 但 是 至 今 未 有 下 文 該 項 計 劃 是 否 已 經 擱 置, 若 沒 有, 當 局 何 時 才 會 公 佈 有 關 服 務 承 諾 的 具 體 內 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明 金 2014 年 4 月 22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關 翠 杏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立 法 會 代 主 席 林 香 生 ( 副 主 席 )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7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75 本 澳 活 雞 均 由 內 地 指 定 雞 場 供 應, 從 養 殖 運 輸 到 進 口, 均 應 採 取 嚴 密 的 禽 流 感 防 控 措 施 和 嚴 格 的 檢 疫 機 制, 以 防 止 雞 隻 感 染 禽 流 感 病 毒 ;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檢 疫 工 作 的 安 全 性, 今 年 一 月 底, 民 署 與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及 相 關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達 成 共 識, 開 始 對 供 澳 活 禽 開 展 H7 型 血 清 抗 體 監 測, 確 保 相 關 活 禽 在 養 殖 及 運 輸 的 整 個 過 程 都 沒 有 接 觸 過 H7 型 禽 流 感 病 毒, 本 應 可 提 升 供 澳 活 禽 養 殖 場 源 頭 預 警 能 力 和 減 少 禽 流 感 病 毒 進 入 本 澳 的 風 險 然 而, 本 澳 在 不 到 四 十 日 的 時 間 內, 因 在 雞 隻 和 街 市 發 現 H7 型 禽 流 感 病 毒, 當 局 已 先 後 撲 殺 逾 萬 雞 隻, 並 兩 次 停 止 本 澳 活 家 禽 交 易 21 日 反 映 出 現 有 檢 疫 抗 疫 機 制 並 未 能 成 功 阻 截 有 關 病 毒, 而 在 短 期 內 接 連 兩 次 全 澳 停 售 活 雞, 對 市 民 飲 食 業 界 和 雞 販 也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本 澳 短 時 間 內 已 先 後 兩 次 在 街 市 驗 出 H7 型 病 毒, 對 此 當 局 有 否 深 入 調 查 目 前 的 進 口 檢 疫 機 制 為 何 未 能 成 功 阻 截 染 病 雞 隻 流 入 街 市? 今 後 會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二 今 年 初 民 署 已 開 始 對 供 澳 活 禽 開 展 H7 型 血 清 抗 體 監 測, 確 保 相 關 活 禽 在 養 殖 及 運 輸 的 整 個 過 程 都 沒 有 接 觸 過 H7 型 禽 流 感 病 毒, 措 施 實 施 後, 當 局 會 否 驗 出 輸 澳 活 禽 對 血 清 檢 測 呈 陽 性 反 應? 有 何 機 制 促 使 相 關 養 殖 場 加 強 防 疫 措 施? 三 連 續 兩 次 停 業 21 日, 對 街 市 攤 販 生 計 著 實 帶 來 衝 擊,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協 助 他 們 渡 過 難 關? 早 前 已 承 諾 發 放 的 補 貼 何 時 到 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關 翠 杏 2014 年 04 月 24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高 天 賜 議 員 曾 於 2009 年 4 月 14 日 向 政 府 質 詢 關 於 前 線 保 安 部 隊 人 員 待 遇 的 問 題, 其 後 在 同 年 6 月 2 日 獲 得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答 覆, 惟 答 覆 中 卻 沒 有 正 面 回 應 問 題, 因 此 本 人 現 時 提 起 有 關 的 質 詢 隨 著 社 會 的 迅 速 發 展, 本 澳 的 治 安 環 境 備 受 挑 戰, 社 會 對 保 安 部 隊 人 員 的 要 求 也 越 來 越 高, 而 他 們 長 期 面 對 不 規 律 的 工 作 時 間 和 危 險 的 工 作 環 境, 職 責 更 關 乎 到 公 共 的 安 全, 面 對 如 此 沉 重 的 壓 力, 精 力 將 會 耗 損 得 更 快 一 般 來 說, 有 長 遠 退 休 保 障 的 保 安 部 隊 人 員 將 能 更 安 心 地 工 作, 原 因 是 長 遠 的 退 休 保 障 才 能 確 保 無 後 顧 之 休, 令 他 們 更 加 盡 心 盡 力 投 入 工 作, 加 上 特 別 假 及 十 年 補 兩 等 措 施, 相 信 工 作 的 成 效 將 會 更 為 顯 著 基 於 此, 本 人 向 政 府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並 要 求 以 清 晰 明 確 連 貫 和 完 整 的 方 式 適 時 給 予 本 人 答 覆 : 一. 有 1990 年 接 受 培 訓 的 保 安 部 隊 學 員 反 映, 未 能 享 受 特 別 假 及 十 年 補 兩 等 措 施, 而 按 照 規 定,1991 年 前 入 職 的 保 安 部 隊 人 員 均 可 享 有 上 述 的 待 遇, 而 法 律 當 中 存 在 著 灰 色 的 地 帶,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未 來 恢 復 特 別 假 及 十 年 補 兩 的 權 利? 二. 保 安 部 隊 的 精 力 容 易 在 長 期 不 規 律 的 工 作 時 間 和 沉 重 的 壓 力 下 流 失, 尤 其 對 於 年 紀 較 大 的 警 員 來 說, 對 前 線 艱 辛 的 工 作 不 免 感 到 有 心 無 力, 甚 至 可 能 會 造 成 工 作 上 的 失 誤,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應 對 的 措 施, 如 在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分 配 年 齡 較 大 的 保 安 部 隊 人 員 較 合 適 的 工 作? 三.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適 時 檢 討 現 行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並 針 對 保 安 部 隊 加 入 部 分 長 遠 的 退 休 保 障 措 施?
76 76 V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黃 潔 貞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北 區 一 直 是 本 澳 的 北 大 門, 每 年 數 以 千 萬 人 次 計 的 旅 客 都 是 由 關 閘 拱 北 口 岸 進 入 本 澳, 而 本 澳 居 民 前 往 內 地, 也 大 多 以 關 閘 拱 北 口 岸 為 主 要 通 道 北 區 可 以 說 是 澳 門 與 內 地 遊 客 出 入 境 的 必 經 之 路 但 是 北 區 作 為 澳 門 舊 城 區, 人 口 稠 密, 房 屋 密 集, 舊 區 重 建 又 遲 遲 未 能 啟 動, 加 上 沒 有 足 夠 的 交 通 規 劃, 車 輛 流 量 很 大, 道 路 負 荷 過 重, 造 成 日 常 交 通 嚴 重 堵 塞, 且 存 在 問 題 時 日 已 久 由 於 關 閘 口 岸 是 本 澳 最 大 的 通 關 口 岸, 日 均 出 入 境 人 次 逾 二 十 萬, 人 多 車 多, 交 通 流 量 很 大, 區 內 停 車 場 泊 車 位 嚴 重 不 足, 繁 忙 時 段 關 閘 附 近 多 個 停 車 場 均 現 等 候 停 泊 車 龍 每 日 有 不 少 車 輛 於 工 人 體 育 場 停 車 場 外 彎 位 及 關 閘 隧 道 內 等 候, 令 原 本 雙 行 車 道 減 少 一 半, 導 致 連 接 西 北 區 和 東 北 區 的 關 閘 隧 道 於 繁 忙 時 段 經 常 出 現 交 通 堵 塞 此 外, 發 財 巴 規 管 不 善 亦 讓 北 區 交 通 雪 上 加 霜, 發 財 巴 數 量 眾 多, 上 落 客 也 沒 有 安 全 設 施 防 患 意 外, 以 致 時 常 出 現 人 車 爭 路 情 況 接 載 旅 客 的 發 財 巴 亦 沿 同 一 路 線 進 入 關 閘, 結 果 令 關 閘 口 岸 一 帶 交 通 大 打 困 龍, 更 波 及 整 個 北 區 尤 其 每 日 傍 晚 時 段, 塞 在 關 閘 口 岸 的 車 龍, 更 延 綿 至 友 誼 大 橋 圓 形 地, 令 塞 車 連 鎖 效 應 輻 射 至 澳 氹 交 通 隨 著 本 澳 遊 客 未 來 還 將 進 一 步 增 長, 以 及 未 來 隨 着 港 珠 澳 大 橋 落 成 和 粵 澳 新 通 道 的 建 設, 本 澳 北 區 作 為 遊 客 出 入 境 主 要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請 問 當 局 短 期 內 有 什 麼 具 體 的 方 案 整 治 北 區 的 交 通, 以 緩 解 該 區 擠 迫 的 交 通 問 題?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是 否 會 藉 建 設 港 珠 澳 大 橋 和 粵 澳 新 通 道 的 契 機, 重 新 規 劃 北 區 的 行 車 路 段, 以 改 善 交 通? 2. 請 問 當 局 目 前 對 發 財 巴 的 規 管 情 況 如 何? 未 來 會 否 限 制 其 車 輛 數 目 的 增 長 及 進 一 步 規 範 發 財 巴? 3. 隨 著 橫 琴 開 發, 橫 琴 口 岸 的 建 設 也 應 同 步 跟 進 澳 門 與 珠 海 如 能 大 力 完 善 橫 琴 - 蓮 花 口 岸 的 交 通 配 套, 也 將 為 拱 北 口 岸 及 澳 門 北 區 的 交 通 壓 力 分 流 請 問 當 局 對 蓮 花 口 岸 的 交 通 配 套 建 設 有 何 規 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黃 潔 貞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據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去 年 底, 貨 幣 市 場 資 產 佔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總 額 的 39%, 其 中 離 岸 人 民 幣 存 款 佔 總 存 款 的 比 重 由 2012 年 的 10% 大 幅 增 至 45% 在 債 券 市 場 方 面, 當 局 亦 顯 着 增 加 了 人 民 幣 計 價 的 債 券 產 品 1 去 年, 受 惠 於 人 民 幣 升 值, 外 匯 重 估 錄 得 17.3 通 道 的 交 通 問 題 亟 需 得 到 解 決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財 政 儲 備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報 告 書 及 帳 目
7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77 億 澳 門 幣 的 收 益 然 而, 由 年 初 至 今, 人 民 幣 即 期 匯 率 已 貶 值 約 3%, 在 新 興 市 場 中 表 現 最 差 由 於 人 民 幣 相 關 資 產 收 益 佔 財 政 儲 備 的 年 度 化 投 資 回 報 率 日 增, 其 匯 價 波 動 勢 必 影 響 本 澳 的 財 政 儲 備 投 資 收 益 雖 然, 過 去 兩 年, 財 政 儲 備 投 資 回 報 率 分 別 為 1.4% 及 3.0%, 並 未 大 幅 落 後 於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但 是,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投 資 始 於 僅 計 及 年, 避 開 了 2008 年 的 金 融 海 嘯, 且 基 數 不 足, 難 以 反 映 其 投 資 回 報 率 的 穩 定 性 而 且,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的 投 資 組 合 相 當 有 限, 主 要 集 中 於 海 外 債 券 相 較 於 新 加 坡 主 權 基 金 淡 馬 錫 控 股 中 投 公 司, 以 至 香 港 外 匯 基 金 的 多 元 化 投 資 組 合,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的 投 資 雖 然 相 對 穩 健, 但 亦 過 於 保 守, 以 致 投 資 回 報 率 遠 低 於 本 地 通 脹 水 平, 作 為 財 政 儲 備 管 理 機 構, 這 種 績 效 實 在 有 提 升 的 必 要 另 外,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持 續 錄 得 資 金 流 入, 主 要 得 益 於 本 澳 博 彩 稅 收 的 增 長 然 而, 當 局 不 能 忽 視 本 澳 博 彩 業 興 衰 與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息 息 相 關, 且 佔 比 過 重 財 政 儲 備 監 察 委 員 會 表 示 金 管 局 有 條 件 採 取 較 外 匯 儲 備 更 為 進 取 和 長 期 的 策 略, 例 如 投 放 於 股 票 市 場 參 與 粵 澳 區 域 合 作 ( 如 橫 琴 開 發 項 目 ) 等 方 面 的 投 資, 以 提 升 中 長 期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2 因 此, 政 府 應 豐 富 投 資 種 類, 考 慮 投 資 包 括 內 地 各 重 點 發 展 區 及 投 資 項 目 以 及 其 他 具 潛 力 的 企 業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中, 人 民 幣 資 產 的 佔 比 逐 漸 提 高 但 人 民 幣 匯 價 在 今 年 持 續 走 弱, 當 局 於 財 政 儲 備 二 零 一 三 年 度 報 告 書 及 帳 目 中 曾 展 望 本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率 有 條 件 提 升 至 更 高 水 平, 以 目 前 情 況 而 言 並 不 樂 觀 但 當 局 對 龐 大 的 財 政 儲 備 的 運 用 及 投 資 取 向 鮮 有 向 公 眾 解 釋 和 公 布, 請 問 政 府 能 否 適 時 發 布 相 關 信 息, 詳 細 解 釋 現 時 財 政 儲 備 的 運 用 情 況? 二 當 局 一 再 表 示 財 政 儲 備 的 投 資 應 以 穩 健 為 主 但 事 實 上, 投 資 回 報 率 遠 低 於 通 脹 水 平 雖 然 現 時 博 彩 稅 收 增 長 勢 頭 持 續,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但 本 澳 經 濟 單 一 與 外 圍 經 濟 環 境 高 度 相 關 針 對 財 政 儲 備 監 察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投 資 組 合 的 多 元 性 戰 略 性, 積 極 投 資 內 地 各 重 點 發 展 區 和 投 資 項 目, 既 可 促 進 內 地 經 濟 發 展, 亦 令 本 澳 財 政 儲 備 受 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何 潤 生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近 日, 本 人 辦 事 處 收 到 一 群 衛 生 局 員 工 的 投 訴, 指 出 職 務 主 管 及 秘 書 未 有 獲 發 依 法 不 在 位 期 間 時 的 職 務 津 貼, 令 到 應 有 的 權 利 及 福 利 遭 到 損 害 由 於 職 務 主 管 及 秘 書 為 特 別 職 程, 需 提 供 額 外 的 工 作 及 服 務, 因 此 法 律 規 定 他 們 有 權 在 職 級 薪 俸 上 收 取 津 貼, 而 且 該 津 貼 為 職 務 津 貼, 理 應 按 照 職 務 的 特 性 而 發 放 的, 不 應 視 乎 有 否 在 位 而 發 放 津 貼 事 實 上, 有 部 門 的 工 作 人 員 依 法 不 在 位 期 間 一 直 有 權 收 取 相 關 的 津 貼, 而 除 了 衛 生 局 外, 還 有 一 小 部 份 的 政 府 部 門 則 採 用 相 反 的 做 法, 不 獲 發 放 有 關 的 津 貼, 導 致 各 部 門 間 的 做 法 不 一, 原 因 是 各 部 門 對 公 職 法 各 有 各 的 解 讀 和 看 法, 長 久 下 去, 這 種 不 公 平 的 做 法 將 會 對 公 務 人 員 團 隊 造 成 負 面 的 影 響 一. 根 據 第 14/2009 號 法 律 公 務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第 五 十 一 條 及 五 十 二 條 的 規 定, 職 務 主 管 及 秘 書 均 可 享 有 附 加 報 酬, 另 外, 亦 根 據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通 則 第 八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合 理 缺 勤 期 間, 工 作 人 員 的 權 利 及 待 遇 不 受 損 害, 但 現 時 不 單 止 衛 生 局, 還 有 不 少 的 部 門 在 職 務 主 管 及 秘 書 依 法 不 在 期 間, 均 不 發 放 有 關 的 津 貼, 因 此 衛 生 局 會 否 重 新 發 放 有 關 的 津 貼? 並 追 溯 期 限? 2 同 上 二. 作 為 專 職 部 門 的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會 如 何 處 理 及 評 論 有 關 的 事 件?
78 78 V 三. 現 時 各 部 門 對 公 職 法 的 看 法 及 解 讀 各 有 不 同, 導 致 各 部 門 的 做 法 不 一, 尤 其 產 生 了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現 象,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能 夠 確 保 部 門 間 統 一 的 做 法?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者 加 強 人 際 交 往, 拓 展 社 區 網 絡, 避 免 出 現 疏 離 隔 閡, 本 局 長 期 以 來 與 數 十 間 長 者 服 務 機 構 緊 密 協 作, 通 過 有 關 機 構 恆 常 性 地 舉 辦 各 類 社 交 活 動, 支 持 包 括 獨 居 長 者 在 內 的 老 年 居 民 參 與 社 會 為 對 獨 居 長 者 提 供 社 會 關 懷 和 特 別 協 助, 本 局 亦 與 多 個 民 間 機 構 合 作 開 展 了 獨 居 長 者 連 網 計 劃 及 長 者 關 懷 服 務 網 絡, 目 前 分 別 約 為 810 名 和 1,900 名 獨 居 長 者 提 供 電 話 慰 問 定 期 探 訪 節 日 活 動 家 居 支 援 和 社 區 活 動 等 服 務 項 目 上 述 兩 項 計 劃 亦 特 設 有 發 掘 和 協 助 隱 蔽 長 者 的 服 務 內 容, 負 責 社 工 和 相 關 人 員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前 往 長 者 聚 集 的 社 區 場 所, 又 或 透 過 其 他 長 者 提 供 的 相 關 資 訊, 主 動 接 觸 隱 蔽 長 者, 透 過 訊 息 提 供 和 個 案 工 作 等 方 法, 鼓 勵 和 帶 引 他 們 參 與 機 構 舉 辦 的 各 類 活 動, 協 助 該 等 長 者 加 強 人 際 交 往, 拓 展 社 區 網 絡, 逐 步 脫 離 隱 蔽 生 活 此 外, 本 局 在 數 年 前 亦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承 辦 了 平 安 通 呼 援 服 務, 現 為 2,300 多 名 獨 居 長 者 提 供 家 居 事 故 和 緊 急 支 援 等 專 項 服 務 針 對 健 康 欠 佳 的 獨 居 長 者, 本 局 與 民 間 機 構 合 作 開 展 的 家 居 照 顧 服 務, 目 前 正 為 約 450 名 該 等 長 者 提 供 送 膳 服 務 清 潔 家 居 個 人 照 顧 衛 生 護 理 康 復 訓 練 和 護 送 服 務 而 除 了 透 過 民 間 機 構 開 展 上 述 各 項 服 務 外, 本 局 轄 下 的 社 會 工 作 中 心 和 長 者 服 務 處 亦 會 透 過 日 常 服 務 和 各 種 渠 道, 包 括 報 章 電 台 或 電 視 台 等 傳 播 媒 介 報 導 的 相 關 個 案, 主 動 為 獨 居 長 者 等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跟 進 服 務 現 時, 接 受 本 局 社 會 援 助 的 獨 居 長 者 約 有 1,000 名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2 月 10 日 第 166/ E116/V/GPA L/2013 號 公 函 轉 來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2013 年 12 月 5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家 庭 照 顧, 原 居 安 老 是 特 區 政 府 推 動 長 者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發 展 的 基 本 方 針 多 年 以 來, 本 局 透 過 技 術 支 援 財 政 資 助 和 設 施 讓 與 等 政 策 措 施, 積 極 與 民 間 機 構 攜 手 合 作, 設 立 了 家 居 照 顧 日 間 護 理 和 院 舍 服 務 等 社 會 設 施, 為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提 供 生 活 支 援 和 照 護 服 務, 對 於 獨 居 長 者 的 社 區 照 顧, 本 局 尤 為 重 視 根 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當 年 本 澳 共 有 5,071 名 獨 居 長 者, 佔 老 年 人 口 的 12.69% 而 為 協 助 獨 居 長 對 於 鄭 安 庭 議 員 關 注 長 者 及 其 家 屬 在 資 訊 不 清 的 情 況 下 不 必 要 地 使 用 院 舍 服 務 的 問 題, 目 前 申 請 本 局 資 助 院 舍 的 個 案, 必 須 接 受 院 方 進 行 的 入 住 需 要 評 估, 經 社 工 護 士 或 相 關 的 專 業 人 員 評 定 其 確 有 需 要 使 用 院 舍 服 務 後, 才 會 安 排 他 們 入 住 近 年, 本 局 為 配 合 家 庭 照 顧, 原 居 安 老 政 策 而 逐 步 實 施 統 一 評 估 及 中 央 轉 介 機 制, 但 凡 申 請 由 本 局 分 配 院 舍 宿 位 的 個 案, 必 須 接 受 由 本 局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的 統 一 評 估, 從 長 者 的 健 康 狀 況 自 理 能 力 認 知 功 能 及 其 家 庭 的 護 老 條 件 等 多 元 角 度, 評 定 長 者 的 入 住 需 要, 避 免 他 們 過 早 或 不 必 要 地 使 用 院 舍 服 務 而 對 於 不 需 使 用 院 舍 服 務 的 個 案, 有 關 人 員 亦 會 介 紹 和 指 引 長 者 及 其 家 屬 使 用 倘 需 的 社 區 服 務, 例 如 家 居 照 顧 或 日 間 護 理 在 社 區 教 育 方 面, 本 局 與 民 間 機 構 合 作, 持 續 透 過 各 類 宣 傳 推 廣 和 社 區 活 動, 倡 導 敬 老 護 長 鄰 里 互 助 以 及 原 居 安 老 等 政 策 方 針 和 服 務 計 劃, 同 時 支 持 長 者 日 間 和 護 理 中 心 增 聘 專 業 社 工 開 展 護 老 者 支 援 服 務, 提 供 護 老 技 巧 培 訓 情 緒 支 援 服 務 輔 具 借 用 服 務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和 個 案 轉 介 服 務, 鼓 勵 和 支 持 居 民 照 顧 家 中 親 長 此 外, 由 本 局 和 本 局 資 助 的 民 間 機 構 亦 會 推 動 各 種 睦 鄰 計 劃, 呼 籲 和 動 員 居 民 關 懷 身 邊 長 者, 並 在 需 要 時 將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至 本 局 或 民 間 機 構 跟 進
7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79 未 來, 本 局 將 會 因 應 人 口 老 化 和 服 務 發 展 的 實 際 情 況, 繼 續 投 放 資 源 增 設 各 類 長 者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同 時 進 一 步 完 善 各 項 工 作, 致 力 通 過 各 類 社 區 教 育 和 推 廣 計 劃, 鼓 勵 居 民 關 心 長 者 的 需 要 此 外, 亦 會 加 強 對 長 者 服 務 工 作 人 員 的 在 職 培 訓, 協 助 他 們 持 續 提 高 專 業 能 力, 以 利 落 實 原 居 安 老 的 政 策 方 針 最 後, 本 局 感 謝 鄭 安 庭 議 員 對 有 關 事 宜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社 會 工 作 局 局 長 容 光 耀 2014 年 1 月 6 日 關 問 題 初 步 得 到 理 順 然 而, 仲 裁 庭 於 2012 年 12 月 就 有 線 對 政 府 未 有 履 行 收 費 電 視 地 面 服 務 特 許 合 同 的 規 定 確 保 其 專 營 權 而 提 起 的 仲 裁 程 序, 裁 定 有 線 勝 訴, 政 府 已 就 仲 裁 裁 決 再 次 提 起 撤 銷 之 訴, 但 會 尊 重 最 終 的 裁 決 為 嚴 格 執 行 2013 年 6 月 6 日 中 級 法 院 對 有 線 提 起 的 訴 訟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政 府 在 尊 重 有 線 的 特 許 合 同, 以 及 確 保 市 民 收 看 開 放 電 視 頻 道 的 習 慣 不 受 影 響 的 前 提 下, 協 調 有 線 與 公 天 服 務 商 簽 署 短 期 的 合 作 協 議, 由 有 線 提 供 電 視 信 號, 透 過 原 有 的 公 天 服 務 商 網 絡 傳 送 給 用 戶 考 慮 到 上 述 合 作 協 議 將 於 本 年 4 月 21 日 屆 滿, 政 府 已 成 立 全 資 公 司 負 責 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接 收 的 支 援 服 務, 並 將 於 2014 年 4 月 22 日 起 與 原 公 天 服 務 商 合 作, 透 過 原 公 天 的 網 絡 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而 新 建 樓 宇 則 透 過 固 網 營 運 商 的 頻 寬 傳 送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至 樓 宇 的 接 入 點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代 理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就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5 日 第 74/ E63/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澳 門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公 天 服 務 商 之 間 的 矛 盾, 由 於 當 中 涉 及 歷 史 遺 留 的 問 題 有 線 的 專 營 以 及 市 民 收 看 電 視 的 習 慣, 問 題 存 在 一 定 的 複 雜 性, 故 政 府 在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秉 持 審 慎 的 態 度 2010 年, 因 應 廉 政 公 署 發 出 關 於 澳 門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公 共 天 線 服 務 商 的 調 查 報 告 及 勸 喻 ( 建 議 方 案 ) 的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了 規 管 公 共 天 線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跟 進 有 關 問 題, 並 於 2012 年 對 著 作 權 及 有 關 權 利 之 制 度 作 出 修 訂, 自 有 關 法 案 生 效 後, 公 天 服 務 商 已 停 止 接 收 加 密 的 電 視 頻 道, 令 有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與 有 線 在 續 期 問 題 上 亦 已 達 成 共 識, 並 於 4 月 15 日 簽 訂 了 以 非 專 營 形 式 的 收 費 電 視 地 面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續 期 新 的 批 給 合 同 內 容 將 有 所 優 化, 其 中 包 括 以 專 營 制 度 經 營 的 收 費 電 視 服 務 改 為 非 專 營 方 式 提 供 政 府 重 申 對 網 絡 的 建 設 規 範 化 的 要 求, 落 實 架 空 電 纜 地 下 化 工 程, 明 確 規 定 有 線 將 現 有 架 空 電 纜 改 為 以 地 下 管 道 或 線 纜 鋪 設, 以 整 頓 多 年 來 本 澳 架 空 電 纜 的 亂 象, 而 有 線 亦 將 進 一 步 完 善 網 絡 的 覆 蓋 率, 以 回 應 社 會 發 展 及 居 民 的 需 求 ; 同 時, 政 府 會 進 一 步 加 強 監 管, 以 強 化 批 給 合 同 的 執 行 情 況 電 信 管 理 局 代 局 長 許 志 樑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80 80 V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7 日 第 86/E74/ 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9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就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8 日 第 67/E56/ 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高 開 賢 鄭 志 強 及 崔 世 平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1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器 官 捐 贈 摘 取 和 移 植 必 須 考 慮 眾 多 的 因 素, 包 括 捐 贈 的 用 途 是 否 存 在 非 法 買 賣 的 情 況 ( 例 如 冒 充 親 人 名 義 進 行 買 賣 ) 是 否 存 在 適 當 的 受 益 人 ( 例 如 輪 候 名 單 ) 進 行 移 植 的 條 件 倫 理 道 德 等 根 據 六 月 三 日 第 2/96/M 號 法 律 規 範 人 體 器 官 及 組 織 之 捐 贈 摘 取 及 移 植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的 內 容, 腦 死 亡 為 器 官 捐 贈 的 先 決 條 件, 而 如 何 界 定 腦 死 亡 是 一 項 嚴 謹 的 程 序 又 根 據 同 一 法 律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生 命 科 學 道 德 委 員 會 負 責 對 腦 死 亡 的 標 準 及 規 則 作 出 建 議 現 時 衛 生 局 正 積 極 重 組 生 命 科 學 道 德 委 員 會, 以 配 合 和 推 動 相 關 領 域 的 醫 學 發 展 考 慮 到 澳 門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公 天 服 務 商 於 2013 年 8 月 6 日 簽 署 的 合 作 協 議 將 於 本 年 4 月 21 日 屆 滿, 特 區 政 府 參 考 了 澳 門 大 學 就 澳 門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提 交 的 中 期 報 告, 認 同 將 本 澳 的 電 視 服 務 市 場 區 分 為 免 費 電 視 及 收 費 電 視 兩 個 市 場,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設 定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確 保 市 民 收 看 電 視 的 習 慣 不 受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在 考 慮 到 尊 重 市 場 運 作, 故 界 定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應 以 開 放 頻 道 為 主, 並 透 過 原 公 天 網 絡 傳 送 予 市 民 政 府 已 於 4 月 15 日 簽 署 了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接 收 的 支 援 服 務 批 給 公 證 合 同, 釐 訂 了 本 澳 免 費 電 視 及 收 費 電 視 服 務 的 方 向 衛 生 局 局 長 李 展 潤 11/03/2014 在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接 收 的 支 援 服 務 批 給 公 證 合 同 中, 政 府 成 立 的 全 資 公 司 主 要 負 責 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接 收 的 支 援 服 務, 該 公 司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廣 播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郵 政 局 組 成, 以 過 渡 性 質 存 續 兩 年, 並 計 劃 於 過 渡 期 後 轉 由 公 司 的 第 二 大 股 東 澳 廣 視 負 責 相 關 的 工 作 全 資 公 司 將 於 2014 年 4 月 22 日 起 與 原 公 天 服 務 商 合 作, 透 過 原 公 天 的 網 絡 向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而 新 建 樓 宇 則 透 過 固 網 營 運 商 的 頻 寬 傳 送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至 樓 宇 的 接 入 點 公 天 業 界 /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開 賢 鄭 志 強 及 崔 世 平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在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的 傳 送 上 除 擔 當 維 持 大 廈 樓 宇 內 網 絡 維 護 的 角 色, 亦 可 協 助 居 民 就 衛 星 電 視 的 接 收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就 澳 門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方 面, 澳 門 大 學 為 此 組 成 了 跨 領 域 的 學 術 團 隊, 從 技 術 方 案 政 府 監 管 法 律 規 範 及 電 視 市 場 制 度 等 多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並 向 政 府 提 供 經 各 方 綜 合 考 慮 後 的 建 議 方 案 未 來 待 技 術 法 制 和 市 場 運 作 上 具 備 三 網 融 合 的 有 利 條 件, 並 在 綜 合 澳 門 大 學 於 今 年 9 月 提 交 的 澳 門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最 終 報 告 及 建 議, 政 府 將 整 合 相 關 牌 照 條 件, 推 動 本 澳 邁 向 三 網 融 合 的 格 局, 使 居 民 可 以 多 元 方 式 享 用 價 廉 和 優 質 的 電 視 電 信 和 互 聯 網 的 融 合 服 務 電 信 管 理 局 代 局 長 許 志 樑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8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之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0 日 第 96/E84/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和 關 注 醉 駕 行 為, 現 行 於 2007 年 生 效 的 道 路 交 通 法 中, 按 駕 駛 員 每 公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的 多 寡 訂 定 相 應 的 罰 則 任 何 人 在 公 共 道 路 上 駕 駛 車 輛 而 其 每 公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1.2 克, 視 為 實 施 醉 酒 駕 駛 的 犯 罪, 可 被 科 處 最 高 1 年 徒 刑 及 禁 止 駕 駛 1 年 至 3 年 ; 如 駕 駛 員 的 每 公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等 於 或 超 過 0.5 克, 但 低 於 1.2 克, 被 視 為 受 酒 精 影 響 駕 駛, 構 成 輕 微 違 反, 將 按 其 嚴 重 性 可 被 科 處 罰 金 澳 門 幣 2,000 元 至 30,000 元 及 禁 止 駕 駛 兩 個 月 至 6 個 月, 累 犯 者 最 高 可 被 科 處 6 個 月 徒 刑 或 罰 金 澳 門 幣 12,000 元 至 60,000 元, 以 及 禁 止 駕 駛 1 年 至 3 年 ; 當 被 判 處 禁 止 駕 駛 而 在 實 際 禁 止 駕 駛 期 間 於 公 共 道 路 上 駕 駛 車 輛 者, 將 以 加 重 違 令 罪 處 罰, 並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在 抽 查 駕 駛 者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中 被 證 實 酒 精 超 標 之 人 士, 由 2010 年 的 1,550 人 降 至 2011 年 的 1,115 人, 及 2012 年 的 1,012 人, 而 2013 年 則 稍 有 回 升 至 1,109 人 為 有 效 地 打 擊 酒 後 駕 駛, 治 安 警 察 局 會 持 續 關 注, 研 討 成 效, 適 當 地 作 出 部 署, 採 取 更 靈 活 的 打 擊 措 施 從 現 行 法 律 規 定 所 見, 對 醉 駕 行 為 已 作 出 相 關 規 範, 且 當 屬 較 高 危 險 性 及 嚴 重 性 的 情 況, 會 以 刑 事 犯 罪 處 理, 並 且 在 駕 駛 員 漠 視 禁 止 駕 駛 的 裁 判 而 駕 駛 的 情 況 下, 處 以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的 附 加 刑 然 而, 任 何 法 律 的 實 施 均 需 確 保 其 嚴 謹 性 和 穩 定 性, 當 經 歷 相 當 時 間 而 認 為 法 律 未 能 符 合 現 實 情 況, 可 研 究 修 法 至 於 檢 控 交 通 違 例 的 工 作, 治 安 警 察 局 於 2013 年 針 對 行 人 違 章 過 馬 路 及 駕 駛 者 在 斑 馬 線 沒 有 禮 讓 行 人 的 行 為 共 作 出 3,484 宗 檢 控, 其 中 在 關 閘 臨 時 停 車 場 及 廣 州 街 附 近 一 帶, 檢 控 則 有 825 宗 該 局 會 持 續 阻 遏 有 關 違 規 行 為, 並 適 當 調 配 警 力 加 強 巡 查 及 檢 控 違 規 行 為, 除 由 交 通 廳 專 責 行 動 小 組 執 行 外, 負 責 日 常 警 務 巡 邏 工 作 的 警 員 亦 會 對 所 屬 範 圍 內 的 違 規 駕 駛 情 況 依 法 作 出 檢 控 此 外, 為 加 強 打 擊 力 度, 治 安 警 察 局 會 因 應 情 況 作 出 不 同 警 力 部 署, 針 對 交 通 意 外 多 發 地 點, 增 加 不 定 時 及 不 定 點 截 查 車 輛 行 動 次 數, 嚴 格 執 行 檢 控 工 作, 以 起 阻 嚇 之 效 事 實 上, 改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除 透 過 檢 討 有 關 法 律 外, 還 應 關 注 教 育 及 宣 傳 守 法 的 執 行 力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等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與 社 會 團 體 加 強 聯 繫 和 合 作, 共 同 開 展 全 民 的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藉 此 形 成 交 通 安 全 的 社 會 風 氣 和 培 養 市 民 對 交 通 安 全 的 生 活 習 慣 而 治 安 警 察 局 作 為 監 察 道 路 交 通 的 執 法 機 關, 必 定 竭 力 執 罰, 保 障 駕 駛 者 及 行 人 安 全, 同 時 亦 期 望 透 過 教 育 宣 傳 及 檢 控 三 方 面, 增 強 市 民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致 力 營 造 暢 通 及 良 好 秩 序 的 交 通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交 通 事 務 局 會 持 續 檢 視 各 處 道 路 的 交 通 設 置, 清 除 阻 礙 或 混 淆 道 路 使 用 者 視 線 及 可 能 引 發 交 通 意 外 的 設 置 物 或 障 礙 物, 以 減 低 意 外 發 生 的 潛 在 危 險 其 中, 計 劃 研 究 分 階 段 對 現 時 友 誼 大 馬 路 近 廣 州 街 的 道 路 設 施 進 行 整 治, 結 合 藝 園 停 車 場 現 有 的 過 路 設 施, 改 善 現 時 友 誼 大 馬 路 及 仙 德 麗 街 的 行 人 過 路 情 況 關 閘 方 面 則 期 望 透 過 綜 合 整 治, 優 化 整 體 城 市 設 計 及 空 間 佈 局, 整 合 輕 軌 公 共 巴 士 的 士 旅 遊 巴 酒 店 娛 樂 場 及 私 人 車 輛 等 交 通 配 套 及 轉 乘 設 施, 並 結 合 步 行 系 統 下, 理 順 關 閘 之 交 通 秩 序 交 通 事 務 局 代 局 長 鄭 岳 威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82 82 V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0 日 第 100/E88/ 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關 注 的 士 行 業 的 運 作 情 況, 致 力 促 進 的 士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對 於 的 士 行 業 內 有 部 分 司 機 出 現 拒 載 揀 客 及 濫 收 車 資 等 違 規 行 為, 認 同 應 透 過 提 高 罰 則 加 強 對 違 規 司 機 的 阻 嚇 力 度, 基 此, 現 先 以 行 政 法 規 形 式 修 訂 輕 型 出 租 汽 車 ( 的 士 ) 客 運 規 章 中 部 分 不 合 時 宜 的 條 文, 增 加 對 該 等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罰 金 額 及 引 入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執 法 權 限, 以 提 升 執 法 效 率,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的 士 拒 載 揀 客 及 濫 收 車 資 等 違 規 行 為 目 前, 有 關 法 規 修 訂 的 草 案 文 本 已 基 本 完 成 在 法 規 修 改 期 間, 交 通 事 務 局 亦 接 獲 社 會 各 方 面 就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例 如 除 透 過 加 重 對 的 士 違 法 行 為 的 罰 款 金 額 外, 建 議 增 加 對 違 法 者 取 消 的 士 專 業 工 作 證 等 附 加 處 罰, 以 及 引 入 放 蛇 制 度 等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一 直 是 政 府 努 力 的 方 向, 凡 有 助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的 任 何 方 式 都 可 以 構 思, 並 期 望 經 充 分 社 會 諮 詢 後 以 法 律 形 式 整 體 規 範 的 士 制 度, 故 此, 同 步 亦 會 啟 動 改 為 以 法 案 形 式 整 體 修 改 現 行 規 章 的 研 究 工 作, 藉 此 全 方 位 檢 討 現 行 的 執 法 程 序, 並 期 望 能 有 效 加 強 監 管 力 度, 嚴 懲 的 士 司 機 的 違 規 行 為 另 一 方 面, 為 加 強 執 法 力 度, 本 局 在 負 責 稽 查 的 士 人 員 數 目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會 盡 力 加 強 日 常 稽 查 工 作, 並 會 聯 同 警 方 開 展 行 動, 打 擊 的 士 違 規 行 為 與 此 同 時, 正 研 究 透 過 不 同 措 施, 包 括 研 究 引 入 智 能 管 理 系 統 的 可 行 性, 利 用 科 學 化 的 派 遣 與 管 理 技 術, 改 善 地 區 的 士 服 務 不 均 的 情 況, 落 實 對 的 士 服 務 品 質 的 監 管, 並 結 合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積 極 研 究 和 制 定 合 適 的 操 作 機 制, 務 求 對 本 澳 的 士 採 取 有 效 的 懲 治 和 鼓 勵 兼 備 之 管 理 措 施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經 徵 詢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和 體 育 發 展 局 之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7 日 第 94/E82/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6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石 排 灣 公 共 房 屋 群 為 本 澳 最 大 型 的 公 屋 項 目, 是 一 個 人 口 眾 多 的 全 新 社 區 為 滿 足 區 內 居 民 對 各 類 型 的 社 會 服 務 及 生 活 設 施 的 需 求, 以 及 儘 量 減 少 居 民 跨 區 出 行 的 需 要, 政 府 在 樓 宇 的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透 過 跨 部 門 工 作 會 議 共 同 對 石 排 灣 公 共 房 屋 群 及 其 周 邊 的 各 項 配 套 設 施 作 整 體 的 規 劃 設 計, 除 於 區 內 3 幅 地 段 (CN6a CN6b 及 CN6d) 配 置 交 通 醫 療 衛 生 教 育 文 娛 康 體 及 商 業 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外, 其 他 公 屋 大 廈 群 樓 亦 配 有 不 同 的 社 會 及 商 業 配 套, 如 居 雅 大 廈 設 有 社 會 工 作 中 心 托 兒 所 殘 疾 人 士 輔 助 宿 舍 ; 樂 群 樓 設 有 銀 行 食 肆 超 級 市 場 臨 時 衛 生 站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家 舍 長 者 日 間 中 心 殘 疾 人 士 展 能 暫 托 服 務 及 綜 合 職 業 康 復 訓 練 中 心 等 ; 業 興 大 廈 設 有 購 物 中 心 食 肆 便 利 店 麵 包 店 藥 房 西 醫 診 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郵 政 服 務 社 區 及 家 庭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等 目 前 有 部 份 商 業 配 套 及 社 會 服 務 已 逐 步 分 階 段 投 入 服 務, 其 他 配 套 場 所 正 加 緊 進 行 裝 修 工 程, 將 於 2014 年 上 半 年 起 逐 步 提 供 服 務 在 交 通 配 套 方 面, 為 便 利 該 區 居 民 的 出 行 需 要, 已 安 排 行 經 路 環 的 多 條 巴 士 路 線 A 50 及 N3 進 入 區 內, 亦 先 後 開 啟 了 至 關 閘 總 站 及 亞 馬 喇 前 地 站 的 25F 及 22F 快 速 巴 士 線, 連 接 至 其 他 大 型 轉 乘 站 的 快 速 路 線 亦 會 於 稍 後 開 通 除 巴 士 服
8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83 務 外, 區 內 設 有 5 個 公 共 停 車 場, 其 中 居 雅 大 廈 業 興 大 廈 及 樂 群 樓 停 車 場 已 開 放 使 用 另 一 方 面, 配 合 橫 琴 島 澳 大 校 區, 先 後 亦 啟 運 了 37U 及 MT3U 路 線, 提 供 校 區 至 氹 仔 市 區 澳 門 中 區 和 北 區 之 巴 士 服 務 同 時,22F 路 線 也 連 接 橫 琴 島 澳 大 校 區 河 底 隧 道 出 入 口, 兼 顧 澳 大 新 校 區 逐 步 開 放 所 需, 去 年 11 月 初 還 開 放 的 士 進 入 校 區 總 體 來 說, 重 整 公 交 系 統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正 有 序 進 行 中, 務 求 達 到 保 障 居 民 便 利 出 行 的 目 標 隨 著 石 排 灣 公 屋 社 區 居 民 陸 續 遷 入, 交 通 事 務 局 亦 接 獲 居 民 反 映 有 關 巴 士 班 次 路 線 及 服 務 時 間 等 意 見, 自 上 述 路 線 投 入 運 作 後, 該 局 有 派 員 不 定 期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自 快 速 路 線 啟 運 後, 在 下 午 放 工 時 段, 附 近 地 盤 人 員 均 會 前 往 石 排 灣 巴 士 總 站 乘 車 前 往 關 閘, 因 應 客 量 需 求 增 加, 已 即 時 增 加 班 次 調 整 發 車 時 間 及 車 型, 以 疏 導 乘 客, 其 中 22 路 線 已 由 小 型 巴 士 調 整 為 中 型 巴 士 行 駛,25F 路 線 由 原 來 早 上 7 時 開 出 提 早 至 6 時, 下 午 時 段 班 次 頻 率 由 原 來 每 12 分 鐘 一 班 變 更 為 每 10 分 鐘 一 班 未 來,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石 排 灣 的 巴 士 服 務 和 容 量 需 求, 並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適 度 再 增 加 班 次 的 同 時, 增 開 由 石 排 灣 總 站 至 其 他 大 型 轉 乘 場 站 的 快 速 路 線, 便 利 居 民 出 入 此 外, 區 內 已 預 留 地 段 設 置 巴 士 總 站, 政 府 亦 正 進 行 輕 軌 系 統 石 排 灣 線 可 行 性 研 究 意 見 徵 集, 希 望 透 過 各 項 公 交 服 務, 便 利 居 民 往 來 澳 門 半 島 及 離 島 教 育 方 面, 為 配 合 離 島 區 發 展 過 程 中 的 需 要, 特 區 政 府 積 極 完 善 區 內 各 種 配 套 設 施, 努 力 滿 足 市 民 對 教 育 和 青 年 服 務 的 需 求 當 中, 石 排 灣 區 內 的 C N6a 地 段 已 規 劃 為 教 育 用 地,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以 善 用 資 源 為 原 則, 在 綜 合 分 析 本 澳 教 育 的 整 體 發 展 需 要, 以 及 離 島 區 各 教 育 程 度 學 額 的 供 求 情 況 和 青 年 人 口 的 變 化 趨 勢 下, 將 在 該 地 段 興 建 一 所 公 立 學 校, 並 設 立 一 個 職 業 教 育 實 至 於 路 環 小 型 賽 車 場 的 事 宜, 該 車 場 自 1996 年 起 便 一 直 服 務 市 民 至 今, 並 在 本 澳 小 型 賽 車 的 發 展 上 長 期 提 供 支 持 和 配 合 該 場 地 本 身 具 備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賽 道, 除 每 年 為 不 少 愛 好 小 型 賽 車 運 動 的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機 會 作 體 驗 外, 亦 為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提 供 日 常 訓 練 場 地, 以 及 舉 辦 各 項 本 地 賽 事, 是 本 澳 目 前 唯 一 推 動 機 動 運 動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地 路 環 小 型 賽 車 場 日 常 的 公 眾 開 放 時 間 為 : 星 期 二 至 五 下 午 2 時 至 晚 上 7 時 星 期 六 下 午 1 時 至 晚 上 7 時 星 期 日 早 上 11 時 至 晚 上 7 時, 逢 星 期 一 不 作 開 放 此 外, 星 期 三 五 晚 上 7 時 至 9 時 及 星 期 六 早 上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則 預 留 予 總 會 作 常 規 訓 練 在 公 眾 時 段 均 採 用 引 擎 音 量 較 低 的 車 種, 同 時 在 開 放 時 間 結 束 後 便 停 止 所 有 機 動 車 的 運 作 對 於 鄰 近 居 民 反 映 場 地 開 放 期 間 的 噪 音 問 題, 環 境 保 護 局 收 到 投 訴 後, 已 派 員 到 現 場 跟 進 調 查, 以 及 向 場 所 的 監 管 實 體 反 映 有 關 投 訴 及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建 議 其 適 當 調 整 運 作 時 間, 加 裝 合 適 的 隔 音 措 施 等, 以 減 低 對 附 近 居 民 的 影 響 為 此, 體 育 發 展 局 經 過 早 前 與 相 關 總 會 協 調 後, 已 自 本 年 3 月 份 起 將 總 會 逢 星 期 三 五 的 常 規 訓 練 時 間 提 前 至 下 午 6 時 至 8 時 進 行, 縮 減 了 晚 間 的 部 分 開 放 時 段,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並 希 望 市 民 能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以 及 對 上 述 場 地 的 開 放 能 夠 互 相 理 解 和 配 合 房 屋 局 代 局 長 郭 惠 嫻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踐 中 心 和 一 個 語 言 培 訓 中 心, 預 計 將 於 2016 年 投 入 運 作 石 排 灣 的 公 立 學 校 首 階 段 將 提 供 450 至 630 個 小 學 學 額, 以 及 225 至 315 個 幼 兒 學 額 ; 職 業 教 育 實 踐 中 心 分 會 展 服 務 與 舞 台 設 計 區 /V/2014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區 及 國 際 廚 藝 區, 為 修 讀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生 提 供 專 業 的 實 踐 環 境, 以 促 進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培 養 ; 語 言 培 訓 中 心 為 學 生 學 習 普 通 話 葡 文 和 英 文 提 供 體 驗 式 和 互 動 式 的 學 習 情 境, 以 及 生 活 化 的 學 習 平 台 為 讓 公 共 資 源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將 把 學 校 的 球 場 圖 書 館 開 放 予 社 區 使 用, 其 他 設 施 亦 會 因 應 各 項 青 年 活 動 和 社 區 教 育 的 需 要 而 對 外 開 放 此 外, 近 年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持 續 支 持 離 島 區 學 校 重 建 和 擴 建 校 舍, 同 時 調 整 路 環 和 周 邊 區 域 公 立 學 校 的 招 生, 例 如 路 環 中 葡 學 校 經 過 重 建 校 舍 後,2014/2015 學 年 起 將 會 開 設 幼 兒 教 育 和 小 學 教 育, 相 信 透 過 上 述 措 施 可 以 滿 足 離 島 區 市 民 中 短 期 的 教 育 需 求 487/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84 84 V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3 日 第 109/E93/ 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0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的 士 為 居 民 及 旅 客 提 供 直 達 目 的 地 的 個 人 化 運 輸 服 務, 隨 着 司 法 訴 訟 確 認 政 府 對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續 期 要 求, 且 以 純 電 召 的 營 運 模 式 為 本 澳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亦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長 期 訴 求, 交 通 事 務 局 在 過 去 一 年 朝 着 優 化 純 電 召 的 士 的 服 務 的 方 向, 積 極 與 營 運 公 司 磋 商 准 照 續 期 問 題 過 去, 本 澳 未 有 真 正 落 實 單 一 營 運 純 電 召 之 的 士 服 務, 對 於 該 營 運 模 式 的 運 作 細 則 在 澳 門 的 適 應 性 以 至 監 管 措 施 等 方 面, 仍 需 要 收 集 實 質 營 運 數 據 和 汲 取 經 驗 後 才 能 作 出 詳 細 的 分 析, 而 在 純 電 召 營 運 模 式 的 現 實 環 境 下 收 集 具 體 營 運 數 據 及 公 眾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有 助 在 制 定 監 管 機 制 及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等 工 作 上, 更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考 慮 到 與 營 運 公 司 磋 商 期 間, 其 多 次 反 映 請 人 難 及 人 員 流 失 等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因 此, 經 綜 合 評 估 後, 適 宜 設 定 短 期 的 營 運 模 式 作 試 驗, 並 在 此 期 間 收 集 實 質 營 運 數 據, 以 期 合 理 地 制 定 營 運 條 款, 亦 可 為 純 電 召 營 運 模 式 制 定 更 為 合 適 的 監 管 措 施 及 處 罰 機 制 此 外, 考 慮 到 公 眾 對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而 為 解 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較 難 獲 得 的 士 服 務 等 問 題, 營 運 公 司 亦 願 意 逐 步 投 入 純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的 需 求, 因 而 延 續 100 個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為 9 個 月 此 期 間, 營 運 公 司 將 透 過 60 部 純 電 召 的 士 及 40 部 混 合 型 的 士 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的 士 服 務, 以 滿 足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需 要 至 於 收 費 電 視 地 面 服 務 特 許 合 同 的 跟 進 工 作, 該 合 同 將 於 本 年 4 月 屆 滿, 早 在 2012 年, 政 府 已 就 特 許 合 同 的 續 期 事 宜, 與 營 運 公 司 展 開 商 討 及 相 關 跟 進 工 作, 在 配 合 本 澳 電 視 服 務 市 場 全 面 開 放 的 政 策 原 則 下, 引 入 競 爭, 令 本 澳 的 電 視 服 務 更 能 符 合 社 會 的 需 求 此 外, 為 更 好 地 對 本 澳 電 視 服 務 市 場 作 出 規 劃, 政 府 將 參 考 澳 門 大 學 澳 門 電 視 服 務 研 究 的 中 期 報 告, 明 確 界 定 免 費 電 視 及 收 費 電 視 服 務,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設 定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基 本 電 視 頻 道, 以 協 助 市 民 接 收 電 視 信 號 澳 門 大 學 將 於 本 年 9 月 完 成 上 述 研 究 之 最 終 報 告 中, 將 詳 述 電 視 服 務 長 遠 發 展 的 建 議 方 案, 有 關 方 案 將 為 政 府 在 制 訂 本 澳 未 來 電 視 發 展 策 略 方 面 提 供 參 考, 以 便 政 府 從 不 同 層 面 作 出 適 當 的 部 署 政 府 明 白 社 會 關 注 各 種 公 用 事 業 及 大 型 基 建 項 目, 為 進 一 步 讓 社 會 及 立 法 議 員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在 過 往 曾 就 不 同 的 項 目 及 公 用 事 業 主 動 到 立 法 會 作 出 解 說, 如 輕 軌 的 預 算 建 設 規 劃 及 進 度 巴 士 服 務 橫 琴 島 澳 門 大 學 新 校 區 的 建 設 等, 通 過 多 元 的 交 流 形 式, 有 效 增 強 了 行 政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互 動 溝 通, 而 近 期 亦 已 就 輕 軌 建 設 電 視 服 務 及 善 豐 事 件 等 社 會 關 注 事 件, 到 立 法 會 介 紹 最 新 的 相 關 情 況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與 此 同 時, 交 通 事 務 局 將 深 入 了 解 宏 益 的 實 際 操 作, 探 討 及 制 訂 監 管 措 施 及 處 罰 機 制, 同 步 亦 會 對 各 類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及 檢 討 檢 討 後, 倘 營 運 公 司 申 請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並 全 面 提 供 純 電 召 的 士, 而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存 在 需 求 且 營 運 公 司 能 滿 足 的 話, 則 可 考 慮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但 不 妨 礙 政 府 重 新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倘 營 運 公 司 未 能 滿 足 需 求, 政 府 會 考 慮 增 發 的 士 執 照 以 作 補 充 現 階 段, 本 局 已 開 展 特 別 的 士 公 開 競 投 可 行 性 研 究, 若 符 合 條 件 便 可 開 展 相 關 競 投 工 作 過 程 中, 會 與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溝 通, 充 分 聽 取 和 收 集 社 會 意 見, 妥 善 處 理 特 別 的 士 之 服 務 安 排 而 在 完 成 修 改 的 士 規 章 的 行 政 法 規 後, 將 緊 接 展 開 對 整 體 的 士 發 牌 制 度 的 立 法 研 究 有 關 巴 士 服 務 的 後 續 安 排 方 面,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目 前 已 參 照 廉 政 公 署 提 出 的 意 見 進 行 一 系 列 修 訂 工 作, 爭 取 盡 快 完 成, 確 保 巴 士 服 務 的 穩 定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8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85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7 日 第 115/E99/ 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關 閘 臨 時 停 車 場 昔 日 為 關 閘 總 站 提 供 臨 時 巴 士 站 用 途 按 第 24/2003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核 准 設 置 停 車 場 作 臨 時 巴 士 總 站 及 公 共 客 運 重 型 車 輛 的 專 用 停 車 場 交 通 事 務 局 遵 照 第 3/2008 號 行 政 法 規 第 三 條 所 賦 予 職 權, 履 行 交 通 基 礎 設 施 的 興 建 與 優 化 工 作 而 關 閘 廣 場 地 下 客 運 總 站 竣 工 啟 用 後, 關 閘 臨 時 停 車 場 相 關 的 巴 士 路 線 已 遷 移 至 地 下 客 運 總 站 營 運, 原 有 的 關 閘 臨 時 停 車 場 則 改 為 公 共 客 運 重 型 車 輛 的 專 用 停 車 場 用 途 自 博 彩 業 開 放, 不 同 規 模 的 酒 店 及 娛 樂 場 設 立 車 隊, 並 於 各 口 岸 提 供 客 運 專 車 服 務 關 閘 口 岸 為 澳 門 連 接 內 地 的 重 要 陸 路 口 岸, 而 酒 店 及 娛 樂 場 客 運 專 車 亦 起 到 大 量 運 送 旅 客 的 作 用, 為 減 輕 客 運 專 車 停 泊 對 關 閘 口 岸 一 帶 的 影 響, 故 現 階 段 容 許 使 用 關 閘 臨 時 停 車 場 隨 着 社 會 的 發 展, 關 閘 口 岸 一 帶 車 流 和 人 流 量 大 幅 上 升, 有 必 要 重 新 就 關 閘 周 邊 地 區 的 發 展 重 新 作 出 規 劃, 為 此, 政 府 委 託 顧 問 公 司 開 展 了 關 閘 口 岸 暨 周 邊 環 境 總 體 概 念 性 城 市 設 計, 期 望 透 過 整 體 的 城 市 設 計, 整 合 土 地 利 用 城 市 功 能 與 景 觀 交 通 基 建, 以 完 善 關 閘 區 內 整 體 環 境, 尤 其 希 望 使 到 將 來 輕 軌 第 一 期 工 程 巴 士 的 士 和 酒 店 旅 遊 巴 士 的 站 點 佈 局 互 為 配 合, 設 施 資 源 運 用 更 為 合 理 有 效, 提 高 關 閘 作 為 本 澳 城 市 門 戶 及 交 通 樞 紐 的 功 能, 從 而 在 整 體 城 市 功 能 上, 配 合 拱 北 口 岸 擴 建 帶 來 的 人 流 增 長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V/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7 日 第 116/ E100/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交 通 事 務 局 十 分 關 注 的 士 行 業 的 質 與 量, 然 而 對 於 的 士 營 運 模 式 以 至 數 量 等 問 題, 必 須 客 觀 評 估 各 項 因 素 及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利 弊, 包 括 需 要 綜 合 考 慮 公 眾 出 行 的 士 行 業 營 運 道 路 承 載 力 及 未 來 發 展 等 情 況 因 此, 在 考 慮 增 發 的 士 執 照 時, 會 對 的 士 需 求 的 總 量 作 出 評 估 和 研 究, 透 過 科 學 分 析, 以 尋 求 整 體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方 案, 回 應 公 眾 的 需 求, 達 致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的 目 標 因 應 市 民 和 旅 客 對 的 士 服 務 需 求 的 殷 切, 計 劃 於 今 年 上 半 年 增 發 200 個 普 通 的 士 執 照 而 在 有 關 的 士 執 照 的 公 開 競 投, 將 於 招 標 文 件 中 明 確 訂 定 的 士 服 務 的 營 運 及 管 理 條 款, 尤 其 針 對 的 士 執 照 轉 讓 方 面 的 限 制, 讓 有 意 投 身 的 士 服 務 業 的 人 士, 可 透 過 公 平 公 正 的 方 式 投 得 的 士 執 照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一 直 是 政 府 努 力 的 方 向, 就 社 會 各 界 對 的 士 服 務 提 出 的 多 項 改 善 建 議, 如 引 入 放 蛇 方 式 的 監 管 扣 分 制 度 停 牌 措 施 為 營 運 困 難 的 司 機 提 供 補 助 等, 凡 有 助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的 任 何 方 式 都 可 以 構 思, 並 期 望 經 充 分 社 會 諮 詢 後 以 法 律 形 式 作 出 規 範, 但 由 於 相 關 制 度 的 修 改 需 要 從 法 律 整 體 框 架 作 出 考 慮, 暫 未 有 具 體 落 實 時 間 表 另 一 方 面, 為 使 的 士 服 務 真 正 能 達 致 為 居 民 及 旅 客 提 供 直 達 目 的 地 的 個 人 化 運 輸 服 務, 將 持 續 優 化 特 別 的 士 的 服 務, 加 強 監 察 營 運 公 司 的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情 況, 包 括 純 電 召 的 士 的 出 車 率 及 應 召 率, 以 及 公 眾 對 電 召 的 士 的 實 際 需 求 等, 以 期 積 極 完 善 本 澳 的 士 服 務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86 86 V /V/2014 及 檢 討 檢 討 後, 倘 營 運 公 司 申 請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並 全 面 提 供 純 電 召 的 士, 而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存 在 需 求 且 營 運 公 司 能 滿 足 的 話, 則 可 考 慮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但 不 妨 490/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8 日 第 119/E102/ 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何 潤 生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礙 政 府 重 新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倘 營 運 公 司 未 能 滿 足 需 求, 政 府 會 考 慮 增 發 的 士 執 照 以 作 補 充 現 階 段, 本 局 已 開 展 特 別 的 士 公 開 競 投 可 行 性 研 究, 若 符 合 條 件 便 可 開 展 相 關 競 投 工 作 過 程 中, 政 府 會 與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溝 通, 充 分 聽 取 和 收 集 意 見, 妥 善 處 理 特 別 的 士 之 服 務 安 排 而 在 完 成 修 改 的 士 規 章 的 行 政 法 規 後, 將 緊 接 展 開 對 整 體 的 士 發 牌 制 度 的 立 法 研 究 至 於 營 運 公 司 反 映 存 在 請 人 難 和 人 員 流 失 等 情 況, 政 府 會 持 續 關 注, 但 人 力 資 源 的 鞏 固 始 終 屬 營 運 公 司 商 業 營 運 內 部 管 理 問 題, 政 府 期 望 該 公 司 能 透 過 調 整 人 員 薪 酬 福 利 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穩 定, 以 滿 足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士 為 居 民 及 旅 客 提 供 直 達 目 的 地 的 個 人 化 運 輸 服 務 過 去, 本 澳 未 有 真 正 落 實 單 一 營 運 純 電 召 之 的 士 服 務, 對 於 該 營 運 模 式 的 運 作 細 則 在 澳 門 的 適 應 性 以 至 監 管 措 施 等 各 方 面, 仍 需 要 收 集 實 質 營 運 數 據 和 汲 取 經 驗 後 才 能 作 出 詳 細 的 分 析, 而 在 純 電 召 營 運 模 式 的 現 實 環 境 下 收 集 具 體 營 運 數 據 及 公 眾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有 助 在 制 定 監 管 機 制 及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等 工 作 上, 更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在 與 營 運 公 司 磋 商 期 間, 其 多 次 反 映 請 人 難 及 人 員 流 失 等 人 力 資 源 問 題, 因 此, 經 綜 合 評 估 後, 適 宜 設 定 短 期 的 營 運 模 式 作 試 驗, 並 在 此 期 間 收 集 營 運 公 司 的 實 質 營 運 數 據, 以 期 合 理 地 制 定 營 運 條 款, 亦 可 為 純 電 召 營 運 模 式 制 定 更 為 合 適 的 監 管 措 施 及 處 罰 機 制 此 外, 考 慮 到 公 眾 對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而 為 解 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較 難 獲 得 的 士 服 務 等 問 題, 營 運 公 司 亦 願 意 逐 步 投 入 純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的 需 求, 因 而 延 續 100 個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期 限 為 9 個 月 此 期 間, 營 運 公 司 將 透 過 60 部 純 電 召 的 士 及 40 部 混 合 型 的 士 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以 滿 足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需 要 與 此 同 時, 交 通 事 務 局 將 深 入 了 解 營 運 公 司 的 實 際 操 作, 探 討 及 制 訂 監 管 措 施 及 處 罰 機 制, 同 步 亦 會 對 各 類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文 化 局 之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18 日 第 120/E103/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1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8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87 渡 船 街 一 號 於 2006 年 被 工 務 局 列 入 失 修 樓 宇, 稽 查 人 員 到 現 場 了 解 並 根 據 現 場 的 地 址 ( 門 牌 為 1A) 開 立 卷 宗, 並 要 /V/2014 求 業 主 展 開 維 修 或 清 拆 簷 篷 的 工 作 該 棟 樓 宇 長 期 處 於 失 修 並 於 2006 年 發 生 過 簷 篷 倒 塌 事 件, 外 牆 又 呈 現 明 顯 的 損 毀, 且 樓 齡 已 有 數 十 年, 業 主 雖 曾 對 樓 宇 外 部 進 行 修 葺, 但 內 部 並 沒 有 展 開 維 修, 內 部 依 然 相 當 殘 破 其 後, 該 樓 宇 業 權 人 於 2013 年 下 半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拆 卸 計 劃, 有 關 申 請 資 料 是 以 現 場 門 牌 號 碼 (1A) 的 建 築 物 作 為 申 請 標 的 由 於 該 樓 宇 處 於 人 流 較 頻 繁 的 地 段, 考 慮 到 公 眾 安 全, 相 關 建 築 物 亦 非 處 於 文 物 保 護 區 內, 亦 不 是 文 物 清 單 範 圍, 故 本 局 同 意 業 權 人 申 請 將 之 拆 卸, 以 消 除 公 眾 安 全 隱 患 之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本 局 分 別 於 2012 年 12 月 與 2013 年 5 月 應 業 主 要 求 發 出 街 道 準 線 圖 在 審 批 該 街 道 準 線 圖 的 申 請 時, 均 參 考 當 時 物 業 登 記 局 及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的 資 料, 鑒 於 該 兩 個 部 門 當 時 的 資 料 顯 示 均 為 渡 船 街 1E, 故 發 出 的 街 道 準 線 圖 亦 是 以 1E 的 地 址 發 出 儘 管 負 責 相 關 審 批 工 作 的 部 門 將 2013 年 5 月 發 出 的 該 建 築 物 之 最 新 街 道 準 線 圖 資 料 ( 以 1E 發 出 ) 送 交 負 責 處 理 失 修 樓 宇 的 部 門 正 如 前 述, 處 理 失 修 樓 宇 的 部 門 是 以 現 場 地 址 ( 門 牌 1A) 開 立 卷 宗 跟 進, 由 於 出 現 門 牌 號 碼 不 一 致, 故 無 法 將 最 新 的 街 道 準 線 圖 資 料 存 入 已 於 2006 年 開 立 的 失 修 樓 宇 卷 宗 之 內 為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的 再 次 發 生, 已 建 立 了 內 部 協 調 機 制, 在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拆 卸 樓 宇 的 個 案 時, 會 先 確 定 是 否 有 對 該 樓 宇 發 出 街 道 準 線 圖 此 外, 亦 將 聯 同 民 政 總 署, 以 及 物 業 登 記 局 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就 本 澳 樓 宇 出 現 現 場 地 址 與 政 府 文 件 上 的 地 址 不 符 的 情 況, 作 進 一 步 的 跟 進 有 關 修 復 的 及 復 原 的 工 程, 若 建 築 物 被 評 為 文 物, 其 所 有 人 或 其 他 物 權 權 利 人, 須 負 責 進 行 保 護 必 須 的 修 復 及 復 原 工 程, 但 如 遇 實 際 需 要 時, 有 關 所 有 人 可 向 文 化 局 提 出 技 術 上 或 財 政 上 的 協 助 要 求 文 化 局 對 於 未 及 列 入 保 護 文 物 清 單 內, 但 具 文 化 歷 史 價 值 的 不 動 產, 倘 其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及 價 值 評 定 之 理 據 充 足, 會 按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法 內 相 關 的 規 定, 啟 動 評 定 程 序, 並 聽 取 文 化 遺 產 委 員 會 及 公 開 諮 詢 結 果 後, 作 最 終 之 決 定 關 於 渡 船 街 1 號 建 築 物 之 事 宜, 與 前 述 情 況 相 同, 文 化 局 與 工 務 局 為 此 亦 曾 多 次 召 開 會 議 及 交 換 意 見 現 階 段 文 化 局 現 正 積 極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若 初 步 分 析 結 果 指 出 該 建 築 物 具 有 被 評 定 之 條 件, 將 同 樣 會 按 文 化 遺 產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啟 動 其 評 定 程 序, 並 對 之 進 行 保 護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局 長 賈 利 安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492/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25 日 第 144/ E121/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關 注 的 士 行 業 的 運 作 情 況, 致 力 促 進 的 士 服 務 的 質 與 量, 對 於 的 士 行 業 內 有 部 分 司 機 出 現 拒 載 揀 客 及 濫 收 車 資 等 違 規 行 為, 認 同 應 透 過 提 高 罰 則 加 強 對 違 規 司 機 的 阻 嚇 力 度, 基 此, 現 先 以 行 政 法 規 形 式 修 訂 現 時 輕 型 出 租 汽 車 ( 的 士 ) 客 運 規 章 中 部 分 不 合 時 宜 的 條 文, 包 括 增 加 對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罰 金 額 由 以 往 的 1,000 元 提 升 至 5,000 元, 以 及 引 入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執 法 權 限, 以 提 升 執 法 效 率,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相 關 違 規 行 為 目 前, 有 關 法 規 修 訂 的 草 案 文 本 已 基 本 完 成 過 去, 交 通 事 務 局 接 獲 社 會 各 方 面 就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如 建 議 增 加 對 違 法 者 取 消 的 士 專 業 工 作 證 等 附 加 處 罰 引 入 放 蛇 制 度 於 的 士 上 增 設 錄 音 和 錄 像 裝 置 等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一 直 是 政 府 努 力 的 方 向, 凡 有 助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的 任 何 方 式 都 可 以 構 思, 並 期 望 經 充 分 社 會 諮 詢 後 以 法 律 形 式 整 體 規 範 的 士 制 度, 本 局 將 同 步 開 展 相 關 法 案 的 研 究 工 作, 藉 此 全 方 位 檢 討 現 行 的 執 法 程 序 有 關 的 士 稽 查 工 作, 縱 使 負 責 相 關 工 作 的 人 員 數 目 確 實 不 多, 但 會 盡 力 加 強 日 常 稽 查 工 作, 亦 會 聯 同 警 方 開 展 聯 合 行 動, 打 擊 的 士 違 規 行 為 與 此 同 時, 正 研 究 透 過 不 同 措 施, 包 括 研 究
88 88 V 引 入 智 能 管 理 系 統 的 可 行 性, 利 用 科 學 化 的 派 遣 與 管 理 技 術, 改 善 地 區 的 士 服 務 不 均 的 情 況, 落 實 對 的 士 服 務 品 質 的 監 管, 並 結 合 本 澳 的 實 際 情 況, 積 極 研 究 和 制 定 合 適 的 操 作 機 制, 務 求 對 本 澳 的 士 採 取 有 效 的 懲 治 和 鼓 勵 兼 備 之 管 理 措 施 此 外,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95 條 至 第 104 條 亦 對 受 酒 精 影 響 下 駕 駛 超 速 逆 駛 不 讓 行 人 先 行 等 的 輕 微 違 反 行 為, 訂 立 累 犯 制 度, 而 累 犯 者 將 按 不 同 的 行 為 性 質 分 別 被 科 處 罰 金 徒 刑 及 禁 止 駕 駛 的 處 罰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民 政 總 署 和 治 安 警 察 局 之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26 日 第 148/E124/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1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和 關 注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法 是 按 駕 駛 員 所 實 施 的 行 為 的 危 險 性 及 嚴 重 程 度 制 定 相 適 應 的 制 裁, 如 對 醉 酒 駕 駛 和 受 麻 醉 品 或 精 神 科 物 質 影 響 下 駕 駛 等 屬 較 高 危 險 性 及 嚴 重 性 的 行 為, 視 為 刑 事 犯 罪, 可 被 科 處 最 高 1 年 徒 刑 及 禁 止 駕 駛 1 年 至 3 年 ; 對 於 駕 駛 員 衝 紅 燈 及 斑 馬 線 前 不 讓 先 等 行 為, 則 構 成 輕 微 違 反, 可 被 科 處 罰 金, 累 犯 者 更 可 被 禁 止 駕 駛 兩 個 月 至 6 個 月, 且 在 駕 駛 員 漠 視 禁 止 駕 駛 的 裁 判 而 駕 駛 的 情 況 下, 更 可 被 處 以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的 附 加 刑 對 於 社 會 上 提 出 引 入 違 例 扣 分 制 的 問 題, 政 府 持 開 放 態 度 廣 泛 聽 取 不 同 意 見 然 而,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法 針 對 一 些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的 行 為 所 訂 定 的 處 罰, 相 對 於 扣 分 制 度 來 說 更 為 嚴 厲, 並 起 著 預 防 及 阻 嚇 作 用, 也 對 提 升 駕 駛 者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持 正 面 作 用, 如 第 92 條 第 1 款 規 定 在 實 際 禁 止 駕 駛 期 間 於 公 共 道 路 上 駕 駛 車 輛 者, 除 處 以 加 重 違 令 罪 外, 並 被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 第 108 條 第 1 款 又 規 定, 如 駕 駛 員 自 首 次 判 罰 其 禁 止 駕 駛 的 判 決 轉 為 確 定 之 日 起 計 5 年 內 已 兩 次 被 判 罰 禁 止 駕 駛, 而 又 實 施 另 一 可 科 處 禁 止 駕 駛 的 違 法 行 為, 法 院 應 裁 定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 再 者, 根 據 第 108 條 第 2 款 規 定, 當 出 現 第 93 條 第 3 款 所 指 之 重 過 失 犯 罪 的 情 況, 即 現 時 社 會 上 較 關 注 的 醉 酒 駕 駛 嚴 重 超 速 逆 駛 不 遵 守 停 車 義 務 等 嚴 重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的 行 為, 除 屬 刑 事 罪 行 外, 法 院 亦 可 裁 定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由 於 各 地 的 法 律 制 度 不 同, 在 澳 門 實 行 扣 分 制 需 要 作 深 入 探 討, 政 府 會 繼 續 廣 泛 收 集 社 會 意 見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綜 合 考 慮 是 否 有 更 可 行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事 實 上, 改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工 作, 除 透 過 檢 討 有 關 法 律 外, 還 應 關 注 教 育 及 宣 傳 守 法 的 執 行 力 加 強 道 路 交 通 執 法 工 作 等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與 社 會 團 體 加 強 聯 繫 和 合 作, 共 同 開 展 全 民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藉 此 形 成 交 通 安 全 的 社 會 風 氣 和 培 養 市 民 對 交 通 安 全 的 生 活 習 慣 而 治 安 警 察 局 作 為 監 察 道 路 交 通 的 執 法 機 關, 從 不 鬆 懈 打 擊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對 違 法 者 依 法 作 出 檢 控 或 處 罰, 以 保 障 駕 駛 者 及 行 人 安 全, 同 時 亦 期 望 透 過 教 育 宣 傳 及 檢 控 三 方 面, 增 強 市 民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致 力 營 造 暢 通 及 良 好 秩 序 的 交 通 環 境 另 一 方 面, 隨 著 近 年 本 澳 經 濟 急 速 發 展, 大 型 基 建 亦 陸 續 開 展, 道 路 上 工 程 車 輛 及 重 型 車 輛 的 流 通 量 大 增, 衍 生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均 予 以 重 視, 並 訂 立 相 應 的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計 劃 此 外, 亦 會 派 員 進 行 路 面 狀 況 巡 查, 如 發 現 路 面 損 毀 會 作 維 修, 並 根 據 路 面 損 毀 程 度 和 交 通 條 件 等, 按 先 後 緩 急 安 排 路 面 維 修 的 工 作 為 保 障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民 政 總 署 每 年 均 會 訂 立 道 路 重 整 計 劃, 對 大 面 積 損 壞 的 道 路 作 出 整 體 重 鋪 和 優 化, 並 設 有 道 路 設 施 巡 查 機 制 和 專 責 的 維 修 隊 伍, 當 發 現 道 路 設 施 損 壞 的 情 況, 會 及 時 作 出 維 修 隨 著 本 澳 車 輛 的 增 加, 道 路 設 施 的 損 耗 的 情 況 亦 日 益 加 重, 民 政 總 署 將 加 大 道 路 維 護 方 面 的 投 入, 以 加 快 道 路 維 修 的 速 度 和 頻 率
8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89 對 於 在 公 共 道 路 進 行 的 大 型 工 程 或 路 面 工 程, 民 政 總 署 亦 根 據 職 能 作 出 監 察, 並 與 相 關 的 工 程 監 管 部 門 協 調, 要 求 承 建 商 對 界 定 範 圍 內 之 公 共 道 路 作 出 維 護 倘 施 工 期 間 路 面 出 現 損 壞, 交 通 事 務 局 會 促 使 承 建 單 位 作 臨 時 修 補,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駕 駛 者 之 安 全, 並 於 工 程 完 結 後, 對 路 面 作 整 體 性 的 回 復 治 安 警 察 局 方 面, 在 日 常 巡 邏 期 間 倘 發 現 有 路 面 出 現 嚴 重 損 壞 凹 凸 不 平 等 情 況, 會 即 時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跟 進 同 時, 交 通 事 務 局 亦 會 持 續 檢 視 各 處 道 路 的 交 通 設 置, 清 除 阻 礙 或 混 淆 道 路 使 用 者 視 線 及 可 能 引 發 交 通 意 外 的 設 置 物 或 障 礙 物, 減 低 意 外 發 生 的 潛 在 危 險 交 通 事 務 局 代 局 長 鄭 岳 威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V/ /V/2014 士 營 運 模 式 的 運 作 細 則 監 管 機 制 及 罰 則 等, 並 朝 著 以 純 電 召 的 營 運 模 式 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對 於 該 營 運 模 式 的 運 作 細 則 在 澳 門 的 適 應 性 以 至 監 管 措 施 等 方 面, 仍 需 要 收 集 實 質 營 運 數 據 及 汲 取 經 驗 後 才 能 作 出 詳 細 的 分 析, 來 制 定 監 管 機 制 及 完 善 配 套 措 施 至 於 黃 的 續 約 事 宜, 考 慮 到 公 眾 對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仍 然 殷 切, 為 解 決 缺 乏 的 士 服 務 之 地 區 及 殘 疾 人 士 較 難 獲 得 的 士 服 務 等 問 題, 營 運 公 司 亦 願 意 逐 步 投 入 純 電 召 的 士 服 務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的 需 求, 因 而 延 續 100 個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期 限 為 9 個 月 此 期 間, 營 運 公 司 將 透 過 60 部 純 電 召 的 士 及 40 部 混 合 型 的 士 提 供 的 士 服 務, 以 滿 足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需 要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將 深 入 了 解 營 運 公 司 的 實 際 操 作, 探 討 及 制 訂 監 管 措 施 及 處 罰 機 制, 同 步 亦 會 對 各 類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及 檢 討 檢 討 後, 倘 營 運 公 司 申 請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並 全 面 提 供 純 電 召 的 士, 而 社 會 對 特 別 的 士 服 務 存 在 需 求 且 營 運 公 司 能 滿 足 的 話, 則 可 考 慮 延 續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期 限, 但 不 妨 礙 政 府 重 新 發 給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倘 營 運 公 司 未 能 滿 足 需 求, 政 府 會 考 慮 增 發 的 士 執 照 以 作 補 充 現 階 段, 本 局 已 開 展 特 別 的 士 公 開 競 投 可 行 性 研 究, 若 符 合 條 件 便 可 開 展 相 關 公 開 競 投 工 作, 過 程 中 會 與 社 會 各 界 保 持 溝 通, 充 分 聽 取 和 收 集 意 見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安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2 月 26 日 第 151/ E127/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梁 安 琪 議 員 於 2014 年 2 月 25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2 月 2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的 士 為 居 民 及 旅 客 提 供 直 達 目 的 地 的 個 人 化 運 輸 服 務 過 去, 本 澳 未 有 真 正 落 實 單 一 營 運 純 電 召 之 的 士 服 務, 隨 著 司 法 訴 訟 釐 清 的 士 特 別 准 照 的 續 期 要 求, 政 府 正 著 手 制 定 相 關 的 有 關 的 士 行 業 內 出 現 拒 載 揀 客 及 濫 收 車 資 等 違 規 行 為, 認 同 應 透 過 提 高 罰 則 加 強 對 違 規 司 機 的 阻 嚇, 基 此, 現 正 加 緊 相 關 法 律 的 修 訂 工 作, 其 中 先 以 行 政 法 規 形 式 修 訂 輕 型 出 租 汽 車 ( 的 士 ) 客 運 規 章 中 部 分 不 合 時 宜 的 條 文, 增 加 對 該 等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罰 金 額 及 引 入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執 法 權 限, 以 提 升 執 法 效 率, 更 有 效 地 打 擊 相 關 違 規 行 為 在 法 規 修 改 期 間, 交 通 事 務 局 亦 接 獲 社 會 各 方 面 就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例 如 建 議 增 加 對 違 法 者 取 消 的 士 專 業 工 作 證 等 附 加 處 罰 ; 於 的 士 上 增 設 錄 音 錄 像 裝 置 和 引 入 放 蛇 制 度 等 提 升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一 直 是 政 府 努 力 的 方 向, 凡 有 助 改 善 的 士 服 務 質 素 的 任 何 方 式 都 會 研 究 考 慮, 並 期 望 經 充 分 社 會 諮 詢 後 以 法 律 形 式 整 體 規 範 的 士 制 度, 故 此, 同 步 亦 會 開 展 相 關 法 案 的 研 究 工 作, 籍 此 全 方 位 檢 討 現 行 的 執 法 程 序, 並 期 望 能 有 效 加 強 監 管 力 度, 嚴 懲 的 士 司 機 的 違 規 行 為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90 90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秩 序 及 安 全 同 時, 恪 守 第 2/93/M 號 法 律 之 相 關 規 定, 尊 重 居 民 基 本 權 利 是 治 安 警 察 局 秉 持 的 重 要 執 法 原 則, 此 一 態 度 恆 定 明 確 治 安 警 察 局 遵 循 合 法 適 度 等 行 政 原 則 執 行 職 務, 並 以 不 斷 提 升 人 員 素 質 為 長 久 目 標, 一 如 既 往 認 真 審 視 每 一 次 行 動 或 處 理 效 果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傳 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V/2014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及 司 法 警 察 局 之 意 見,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14 日 第 194/E164/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3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首 先, 於 集 會 示 威 過 程 中 展 開 維 持 秩 序 的 執 法 工 作 為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法 定 職 責, 除 非 有 關 示 威 集 會 可 能 產 生 或 存 在 犯 罪 的 跡 象, 基 於 預 防 犯 罪 或 調 查 犯 罪 的 執 法 需 要, 司 法 警 察 局 可 在 嚴 格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開 展 必 要 法 定 的 執 法 工 作 在 上 述 書 面 質 詢 所 指 事 件 中, 並 沒 有 預 先 獲 取 的 證 據 證 明 存 在 上 述 犯 罪 跡 象, 所 以 司 法 警 察 局 在 第 一 時 間 能 夠 斷 定 該 局 沒 有 派 員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並 已 迅 速 加 以 澄 清 需 要 重 申 的 是, 治 安 警 察 局 一 向 尊 重 法 律 對 集 會 權 賦 予 的 保 障 於 2014 年 2 月 23 日, 治 安 警 察 局 得 悉 有 善 豐 花 園 小 業 主 在 沙 梨 頭 某 地 點 聚 集, 並 有 人 擬 返 回 善 豐 花 園, 遂 派 員 到 場 了 解 事 件 其 後 得 知 約 有 一 百 名 善 豐 花 園 業 主 在 沙 梨 頭 一 所 學 校 內 舉 行 會 議, 並 在 會 議 結 束 後, 有 約 三 十 名 與 會 者 到 達 善 豐 花 園 門 口 並 要 求 入 內, 為 保 障 上 述 人 士 安 全, 治 安 警 察 局 警 員 立 即 勸 止 此 外, 為 預 防 有 人 透 過 毗 鄰 數 座 大 廈 天 台 進 入 善 豐 花 園, 治 安 警 察 局 於 是 馬 上 派 員 巡 察 附 近 大 廈 範 圍 作 出 避 險 防 範 治 安 警 察 局 強 調 指 出, 當 日 執 行 工 作 目 的 是 為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及 安 全 參 考 是 次 事 件, 倘 日 後 出 現 相 類 似 情 況, 治 安 警 察 局 將 與 活 動 主 辦 方 加 強 溝 通 和 聯 繫 治 安 警 察 局 高 度 重 視 市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並 會 以 民 為 本 依 法 辦 事 竭 力 履 行 職 責 維 護 社 會 496/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6 日 第 174/E145/ 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7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面 對 本 澳 社 會 的 急 速 變 化 新 社 區 的 建 設 和 落 成, 政 府 近 年 不 斷 調 整 及 擴 展 巴 士 線 網, 以 回 應 居 民 出 行 所 需 為 方 便 乘 客 在 初 期 熟 識 及 掌 握 搭 乘 新 闢 路 線 及 調 整 後 的 路 線, 有 關 路 線 定 名 主 要 參 照 現 有 的 巴 士 路 線 號 碼 為 基 礎 附 以 相 關 英 文 字 母 作 辨 識, 如 F 代 表 快 速 路 線 H 代 表 醫 院 路 線 N 代 表 夜 間 路 線 X 代 表 補 充 原 路 線 部 份 行 程 服 務 的 路 線 等, 而 過 去 一 直 沿 用 的 A B C 主 要 為 原 路 線 的 輔 助 路 線, 或 由 原 路 線 分 拆 後 的 路 線, 例 如 9 及 9A 10 及 10B 28A 至 28C 等
9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91 考 慮 到 市 民 對 巴 士 編 號 提 出 的 不 同 意 見, 交 通 事 務 局 在 巴 士 線 網 系 統 優 化 至 較 成 熟 的 階 段, 將 進 一 步 優 化 整 體 公 共 巴 士 路 線 編 碼 系 統, 或 參 照 其 他 地 區 的 做 法, 讓 市 民 及 外 來 遊 客 更 易 於 識 別 搭 乘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也 十 分 重 視 長 者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公 交 服 務 的 需 要, 為 令 他 們 可 舒 適 地 使 用 巴 士 服 務, 近 年 正 積 極 優 化 巴 士 站 點 候 車 設 施 和 車 箱 設 施, 包 括 在 具 條 件 的 位 置 增 設 候 車 站 亭 和 座 椅, 讓 有 需 要 人 士 乘 坐 ; 巴 士 公 司 亦 於 巴 士 上 設 立 長 者 孕 婦 及 殘 疾 人 士 的 優 先 坐 位, 並 透 過 標 示 及 車 上 語 音 廣 播 系 統, 提 示 乘 客 優 先 讓 坐 予 有 需 要 乘 客 ; 日 常 亦 透 過 不 同 的 宣 傳 活 動, 加 強 居 民 互 相 扶 助 的 意 識 有 關 導 乘 人 員 的 安 排, 凡 在 節 假 日 和 調 整 巴 士 路 線 初 期, 本 局 均 會 安 排 稽 查 人 員 及 交 通 輔 導 員 等, 在 相 關 站 點 協 助 候 車 乘 客 和 解 答 乘 客 查 詢, 亦 會 要 求 巴 士 公 司 加 派 人 員 巡 視 站 點 候 車 情 況, 協 助 乘 客 及 適 時 對 巴 士 班 次 作 出 調 度 安 排 由 於 相 關 工 作 需 要 調 配 較 多 人 手, 須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安 排, 未 來 會 繼 續 與 各 巴 士 公 司 保 持 溝 通, 加 強 相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同 時, 會 尋 求 更 多 可 行 措 施, 便 利 長 者 和 殘 疾 人 士 的 出 行 此 外, 政 府 會 持 續 檢 討 和 改 善 交 通 場 站 內 外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公 交 車 輛 與 車 上 設 備, 並 要 求 各 巴 士 公 司 盡 可 能 引 入 低 台 階 巴 士, 以 符 合 長 者 及 行 動 不 便 者 的 使 用 需 要 同 時, 會 加 強 日 常 巡 查, 如 發 現 相 關 巴 士 輔 助 設 施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會 責 成 巴 士 公 司 作 出 改 善, 亦 會 與 殘 疾 人 士 或 相 關 團 體 建 立 溝 通 渠 道, 期 望 在 推 出 相 應 措 施 前 吸 納 更 多 使 用 者 的 意 見, 以 能 更 符 合 殘 疾 人 士 的 切 實 需 要 交 通 事 務 局 局 長 汪 雲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7 日 第 182/E153/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5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政 府 重 視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積 極 透 過 法 制 結 合 宣 傳 教 育, 以 及 致 力 優 化 交 通 硬 件 設 施, 創 造 更 完 善 的 交 通 環 境 西 灣 大 橋 電 單 車 專 道 的 措 施 自 2012 年 8 月 19 日 起 試 行 以 來, 交 通 事 務 局 持 續 監 察 評 估, 並 針 對 市 民 提 出 的 意 見, 優 化 相 關 配 套, 如 增 加 相 應 的 指 示 牌 增 設 分 導 標 及 水 馬 改 善 大 橋 出 入 口 之 照 明, 並 制 定 大 橋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方 案 等 從 相 關 數 據 和 調 查 資 料 反 映, 電 單 車 專 道 實 施 後 對 改 善 電 單 車 跨 海 交 通 安 全 起 到 一 定 作 用, 同 時 考 慮 到 措 施 試 行 期 間, 整 體 跨 海 交 通 運 作 大 致 暢 順, 且 居 民 普 遍 適 應 有 關 安 排, 因 此, 有 需 要 繼 續 維 持 有 關 措 施 針 對 友 誼 大 橋 方 面, 過 去 政 府 和 民 間 也 曾 提 出 一 些 不 同 的 改 善 措 施, 如 禁 止 輕 型 或 所 有 電 單 車 行 駛 調 整 友 誼 大 橋 限 速 等, 唯 相 關 措 施 均 存 在 利 弊, 對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出 行 習 慣 會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影 響, 社 會 爭 議 較 大, 故 需 廣 泛 聽 取 社 會 意 見 然 而, 因 應 友 誼 大 橋 的 現 狀, 治 安 警 察 局 已 就 安 全 流 通 和 應 急 反 應 等 設 定 了 警 務 方 針 和 預 案, 亦 會 透 過 多 種 方 式 不 斷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推 廣, 提 醒 駕 駛 人 士, 特 別 是 電 單 車 駕 駛 者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作 為 監 察 道 路 交 通 的 執 法 機 關, 治 安 警 察 局 將 繼 續 為 相 關 交 通 規 劃 部 門 提 供 警 務 管 理 方 面 的 專 業 意 見, 並 配 合 有 關 措 施 之 執 行, 以 保 障 道 路 使 用 者 之 安 全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施 家 要 減 低 交 通 意 外 的 發 生, 除 要 完 善 道 路 設 施, 更 需 要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配 合, 自 覺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為 提 升 大 眾 的 交 通 安 全 意 識, 交 通 事 務 局 與 治 安 警 察 局 將 繼 續 加 強 溝 通 協 調, 打 擊 各 類 違 法 駕 駛 行 為, 也 會 加 大 力 度 和 投 放 資 源 開 展 交 通 安 全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 針 對 現 時 不 少 市 民 駕 駛 電 單 車 往 返 澳 氹 之 間, 兩 局 會 主 動 深 入 社 區, 包 括 走 進 學 校 社 團 或 機 構 舉 行 相 關 推 廣 活 動, 喚 起 駕 駛 者 對 交 通 安 全 的 重 視
92 92 V 展 望 未 來, 為 配 合 澳 門 整 體 城 市 的 發 展 需 要, 回 應 澳 氹 間 日 益 增 長 的 往 來 交 通 需 求, 尤 其 離 島 方 面 尚 有 多 個 建 設 項 目 仍 在 興 建, 公 屋 社 區 逐 漸 形 成, 對 未 來 跨 海 交 通 均 構 成 影 響, 政 府 經 過 綜 合 研 究, 提 出 希 望 透 過 新 城 規 劃 工 作, 構 思 建 造 連 接 新 城 A E 區 的 第 四 條 跨 海 通 道 與 此 同 時, 計 劃 建 造 大 潭 山 隧 道, 連 接 第 四 條 跨 海 通 道 新 城 填 海 A 區 主 幹 道 路, 貫 通 路 網, 為 往 來 澳 門 半 島 與 路 氹 城 打 造 便 捷 通 道, 應 付 路 氹 未 來 的 新 區 發 展 與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緩 解 日 益 加 重 的 交 通 壓 力 預 計 有 關 通 道 建 成 後, 將 有 助 分 流 友 誼 大 橋 的 車 流, 並 藉 其 構 成 的 雙 環 雙 軸 道 路 網, 可 更 具 條 件 探 討 跨 海 通 道 的 交 通 安 排 交 通 事 務 局 代 局 長 鄭 岳 威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接 點 在 設 計 上 的 客 觀 因 素, 在 硬 件 未 能 短 期 內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治 安 警 察 局 認 為 目 前 採 取 放 置 雪 糕 筒 調 整 車 流 是 較 具 可 行 性 的 做 法 此 外, 在 上 下 班 高 峰 時 段, 治 安 警 察 局 需 要 調 度 前 線 人 員 到 全 澳 各 區 疏 導 交 通, 尤 其 在 學 校 附 近 交 通 樞 紐 等 車 流 量 大 的 地 點 安 排 適 量 警 員 指 揮 交 通 考 慮 到 友 誼 大 橋 交 匯 的 特 點, 目 前 放 置 雪 糕 筒 作 分 隔, 能 夠 使 友 誼 大 馬 路 往 引 橋 的 車 流 順 暢 進 入 主 橋 面 雖 然 此 措 施 會 令 東 方 明 珠 方 向 的 來 車 速 度 放 緩, 但 能 保 持 一 定 流 通 量, 且 確 保 該 交 匯 點 整 體 行 車 安 全 治 安 警 察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關 注 和 監 察 該 路 段 的 交 通, 視 乎 運 作 情 況 的 需 要, 隨 時 抽 調 警 員 到 場 指 揮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傳 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499/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之 意 見,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17 日 第 202/E171/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治 安 警 察 局 長 期 關 注 全 澳 交 通 情 況, 對 於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地 點, 由 於 屬 於 三 線 入 二 線 之 行 進 方 式, 受 限 於 引 橋 與 大 橋 連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207/E174/V/GPA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梁 榮 仔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本 澳 的 自 然 環 境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除 採 取 應 對 措 施 以 維 護 生 態 區 保 護 本 澳 濕 地 的 環 境 質
9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93 素 外, 亦 會 持 續 與 工 程 的 承 建 單 位 溝 通, 要 求 承 建 單 位 必 須 嚴 格 遵 循 工 程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以 盡 量 減 低 對 周 邊 環 境 的 影 響, 共 同 維 護 本 澳 珍 貴 的 自 然 資 源 年, 環 境 保 護 局 發 佈 澳 門 環 境 保 護 規 劃 ( ), 提 出 了 根 據 不 同 地 區 的 環 境 特 性, 計 劃 以 環 境 嚴 格 保 護 區 環 境 引 導 開 發 區 和 環 境 優 化 控 制 區 三 大 類 作 劃 分, 有 助 日 後 採 取 分 階 段 分 類 實 施 的 環 境 保 護 策 略 其 中, 擬 將 生 態 敏 感 性 較 高 的 區 域 列 為 環 境 嚴 格 保 護 區, 以 盡 量 避 免 所 有 與 環 境 保 護 和 生 態 建 設 無 關 的 開 發 活 動 二 民 政 總 署 一 直 致 力 保 育 和 維 護 本 澳 的 濕 地 資 源, 如 將 荒 廢 的 農 地 透 過 生 態 恢 復 方 式 改 建 為 九 澳 水 庫 淡 水 濕 地, 持 續 優 化 龍 環 葡 韻 人 工 湖 濕 地 等 經 積 累 過 往 移 植 紅 樹 的 經 驗, 民 政 總 署 於 2010 年 起 在 氹 仔 東 亞 運 大 馬 路 沿 岸 灘 塗 種 植 紅 樹, 每 年 育 苗 及 種 植 紅 樹 四 千 至 八 千 株, 在 十 字 門 水 道 形 成 紅 樹 林 帶, 透 過 其 淨 化 功 能 優 化 本 澳 沿 岸 生 態 環 境 三 龍 環 葡 韻 之 望 德 聖 母 灣, 前 身 為 與 海 水 相 連 的 鹹 淡 水 區 域, 隨 著 城 市 發 展, 已 轉 變 為 封 閉 的 淡 水 人 工 湖 自 2000 年 開 始, 民 政 總 署 一 方 面 以 遷 地 保 育 的 方 式, 將 該 處 的 紅 樹 植 物 逐 步 移 植 至 蓮 花 大 橋 下 ; 另 一 方 面, 在 湖 內 種 植 荷 花 等 淡 水 水 生 植 物, 並 於 周 邊 種 植 木 麻 黃 林 等, 促 進 生 態 恢 復 及 優 化 景 觀 現 時 該 處 已 成 為 本 澳 的 重 要 旅 遊 景 區 而 為 提 升 大 眾 對 澳 門 濕 地 的 認 識, 民 政 總 署 通 過 舉 辦 生 態 遊 濕 地 導 賞 舉 辦 展 覽 及 出 版 書 刊 等 不 同 形 式 進 行 推 廣, 希 望 大 家 共 同 愛 護 本 澳 珍 貴 的 濕 地 資 源 未 來, 亦 會 透 過 更 多 不 同 的 活 動 形 式 及 渠 道, 多 元 地 向 市 民 推 廣 澳 門 濕 地 之 美, 推 動 生 態 教 育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羅 永 德 2014 年 4 月 16 日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陳 虹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7 日 所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一 截 至 2014 年 2 月, 全 澳 有 229,645 架 行 駛 機 動 車 輛, 修 車 場 是 社 區 不 可 或 缺 之 場 所 然 而, 修 車 場 所 在 營 運 過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火 警 隱 患 環 境 污 染 等 問 題, 因 此 需 積 極 制 定 補 充 性 法 規, 讓 行 業 經 營 更 能 符 合 防 火 安 全 環 境 衛 生 及 公 共 衛 生, 以 配 合 社 會 發 展 所 需 有 關 規 範 及 監 管 機 動 車 輛 修 理 場 所 的 立 法 工 作, 關 鍵 是 在 行 業 生 存 空 間 與 維 護 居 民 生 活 素 質 安 全 及 環 境 保 護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為 廣 泛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民 政 總 署 先 後 與 多 個 業 界 和 社 團 舉 行 座 談 會, 當 中 包 括 向 消 防 局 環 境 保 護 局 等 相 關 專 責 部 門 進 行 諮 詢, 以 完 善 法 規 草 案 的 內 容 目 前, 有 關 法 規 草 案 正 進 行 修 正, 完 成 後 將 安 排 相 關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二 民 政 總 署 稽 查 人 員 如 發 現 修 車 場 所 存 有 違 例 情 況, 如 非 法 佔 用 公 地 非 法 排 放 廢 料 液 體 以 及 噪 音 等 情 況, 將 按 相 關 法 例 處 理, 必 要 時 亦 會 轉 介 其 他 部 門 跟 進 民 政 總 署 在 2013 年 依 法 檢 控 佔 用 公 地 修 車 39 宗, 並 會 繼 續 加 強 相 關 工 作 的 執 行 此 外, 民 政 總 署 亦 印 製 宣 傳 單 張, 藉 以 提 升 修 車 場 所 對 遵 守 污 染 控 制 事 項 的 認 知 三 政 府 冀 能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讓 業 界 健 康 有 序 地 發 展, 減 低 對 社 會 環 境 和 居 民 的 負 面 影 響 而 對 於 將 修 車 行 業 遷 移 到 合 適 地 點 集 中 經 營, 由 於 本 澳 地 少 人 多, 土 地 資 源 匱 乏, 存 在 一 定 困 /V/2014 難 因 此, 為 使 法 規 能 更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對 於 目 前 所 關 注 的 修 理 車 輛 場 所 用 地 問 題, 民 政 總 署 將 會 積 極 研 究 有 關 意 見 的 可 行 性 500/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陳 虹 管 理 委 員 會 代 主 席 羅 永 德 2014 年 4 月 16 日
94 94 V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特 區 政 府 於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生 效 後, 共 開 展 了 4 個 對 外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每 個 中 央 開 考 之 甄 選 方 法, 均 設 有 筆 試 形 式 的 知 識 考 試 為 確 保 監 考 人 員 能 準 確 理 解 及 執 行 相 關 監 考 工 作, 在 每 次 考 試 開 始 前, 行 政 公 職 局 均 會 對 監 考 人 員 進 行 培 訓, 為 了 完 善 每 次 考 試 的 各 項 程 序 及 安 排, 在 考 試 完 結 後 均 會 進 行 檢 討, 以 使 中 央 開 考 日 後 的 各 項 工 作 更 加 完 善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2. 根 據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公 務 人 員 的 招 聘 甄 選 及 晉 級 培 訓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知 識 考 試 的 複 雜 程 度 視 乎 進 入 開 考 職 程 所 要 求 的 學 歷 要 求 而 定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第 / E / V / 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18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25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1. 特 區 政 府 於 2013 年 10 月 開 展 了 法 律 範 疇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對 外 入 職 中 央 開 考, 開 考 通 告 中 訂 定 了 知 識 考 試 分 兩 個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筆 試, 第 二 階 段 為 口 試 在 筆 試 安 排 方 面, 行 政 公 職 局 已 根 據 第 23/2011 號 行 政 法 規 的 相 關 規 定, 於 3 月 5 日 公 佈 有 關 3 月 15 日 筆 試 的 安 排 詳 情 另 外, 亦 公 佈 了 准 考 人 須 知 及 問 題 集, 其 中 准 考 人 須 知 列 明 了 考 試 期 間 必 須 遵 守 之 考 試 規 則, 包 括 考 試 期 間 可 參 閱 的 資 料 的 規 定 問 題 集 內 亦 包 含 考 試 期 間 可 參 考 資 料 的 具 體 闡 述, 詳 細 解 釋 了 有 關 規 定 行 政 公 職 局 於 3 月 14 日 考 試 前 亦 發 出 了 新 聞 稿, 提 醒 各 准 考 人 於 考 試 前 必 須 細 閱 已 公 佈 的 准 考 人 須 知, 尤 其 是 有 關 違 反 規 則 者 將 被 除 名 的 規 定, 並 對 考 試 期 間 准 予 參 閱 之 法 規 資 料 再 次 作 出 說 明 在 考 試 當 日, 典 試 委 員 會 在 開 考 前 發 現 有 准 考 人 所 帶 備 之 參 考 書 本 含 有 非 考 試 範 圍 內 所 指 的 法 律 法 規, 或 一 些 彙 編 含 有 註 譯 註 解 及 不 屬 原 法 律 的 序 言 等 資 料 為 了 避 免 准 考 人 因 違 反 有 關 規 則 而 被 除 名,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在 開 考 前 給 予 一 定 時 間 讓 准 考 人 對 已 帶 備 但 不 符 合 考 試 規 則 的 資 料 作 出 處 理, 以 便 他 們 在 答 卷 時 可 參 閱 之, 否 則 准 考 人 會 違 反 規 則 被 除 名 或 是 考 試 期 間 不 能 使 用 及 參 閱 所 帶 備 的 法 律 彙 編 雖 然 准 考 人 在 處 理 可 參 閱 之 法 規 資 料 時 耗 用 了 一 些 時 間, 但 須 強 調 的 是, 考 試 的 作 答 時 間 為 三 小 時, 所 有 准 考 人 的 作 答 時 間 均 不 受 影 響 由 於 是 次 開 考 所 填 補 的 職 缺 是 公 共 部 門 法 律 範 疇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故 對 法 律 的 基 礎 知 識 要 求 更 嚴 謹, 准 考 人 除 需 具 備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的 法 律 知 識, 對 於 重 大 法 典 的 認 識 也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因 此, 考 試 範 圍 涵 蓋 了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法 律 內 容, 包 括 : 特 區 組 織 及 政 制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行 政 程 序 有 關 工 程 取 得 財 貨 及 勞 務 之 開 支 制 度 ; 以 及 基 本 法 刑 事 民 事 及 商 業 實 體 法 的 內 容 和 刑 事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的 內 容 是 次 考 試 題 目 的 結 構 包 括 40 題 簡 答 題,3 條 論 述 題 及 3 條 案 例 分 析 題, 內 容 涵 蓋 了 上 述 不 同 領 域 之 法 律 基 礎 知 識, 簡 答 題 的 數 量 雖 然 較 多, 但 准 考 人 只 需 以 簡 短 文 字 準 確 表 達 出 題 目 要 求 回 答 的 主 要 內 容, 而 不 用 展 開 論 述, 為 此, 要 求 准 考 人 具 清 晰 的 思 維 層 次 及 邏 輯 性 另 外, 須 強 調, 試 卷 內 每 一 道 題 目 均 沒 有 重 複, 要 求 作 答 的 核 心 內 容 都 不 相 同 關 於 論 述 題 及 案 例 分 析 題 方 面, 由 於 法 律 範 疇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職 務 是 著 重 於 進 行 法 律 範 疇 的 科 學 技 術 研 究, 並 撰 寫 意 見 書 參 與 撰 寫 法 律 項 目 及 其 實 施 提 出 解 決 方 法 等, 為 此, 論 述 法 律 觀 點 及 處 理 實 例 的 試 題, 將 可 更 有 效 地 評 估 准 考 人 整 體 的 法 律 綜 合 能 力 法 律 邏 輯 及 思 維 能 力 辨 識 分 析 及 解 決 法 律 問 題 的 能 力, 從 而 有 助 挑 選 合 適 的 法 律 人 才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朱 偉 幹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美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9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95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法 規, 對 食 品 添 加 劑 食 物 洗 滌 用 品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農 藥 殘 留 進 行 規 範 和 監 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美 儀 2014 年 4 月 24 日 2014 年 以 來 本 澳 接 連 出 現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如 : 今 年 1 月 7 日 的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1 1 月 15 日 發 生 的 22 名 獄 警 學 員 教 官 食 物 中 毒 月 14 日 衛 生 局 接 獲 1 宗 懷 疑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等, 單 在 2014 年 前 4 月 已 發 生 不 少 於 3 宗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雖 然 2013 年 通 過 的 食 品 安 全 法 中 規 定 了 生 產 經 營 有 害 食 品 罪, 但 從 實 際 效 果 看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并 未 得 到 有 效 保 證, 與 食 品 安 全 有 關 的 配 套 法 律 法 規 亦 有 待 進 一 步 完 善 例 如, 第 50/92/M 號 法 令 訂 定 供 應 予 消 費 者 之 熟 食 產 品 標 簽 所 應 該 遵 守 之 條 件 規 定 食 品 標 籤 上 的 資 料, 應 以 不 能 抹 掉 易 見 易 讀 的 文 字 印 製, 該 等 文 字 應 以 正 確 清 楚 及 準 確 的 方 式 表 達, 且 不 得 被 其 他 資 料 或 圖 象 隱 藏 掩 蓋 或 隔 開 該 法 令 只 是 規 定 對 隱 藏 或 掩 蓋 食 品 的 基 本 保 存 期 限 標 示 進 行 罰 款, 未 有 規 定 對 隱 藏 或 掩 蓋 產 品 的 成 分 使 用 方 法 等 其 它 信 息 如 何 進 行 處 罰 為 了 督 促 政 府 完 善 工 作,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當 局 能 否 完 善 法 例 對 隱 藏 或 掩 蓋 商 標 標 籤 內 容 的 行 為 一 律 予 以 處 罰, 以 及 有 何 措 施 對 隱 藏 或 掩 蓋 商 標 標 籤 內 容 的 行 為 進 行 有 效 稽 查 和 監 管? 2. 為 保 證 食 品 安 全, 第 6/2014 號 行 政 法 規 食 品 中 禁 用 物 質 清 單 明 確 將 孔 雀 石 綠 硝 基 呋 喃 類 已 烯 雌 酚 氯 黴 素 三 聚 氰 胺 五 種 類 物 質 列 為 禁 用 目 前 當 局 如 何 進 行 有 效 監 察, 以 杜 絕 本 澳 食 品 中 出 現 上 述 物 質? 除 上 述 物 質 外, 如 何 及 時 跟 進 禁 止 新 出 現 的 有 害 添 加 物 質 進 入 本 澳 的 食 品 中? 3. 除 食 品 本 身 外, 與 食 品 相 關 的 配 套 領 域 也 亟 需 加 強 監 管, 如 清 洗 碗 筷 的 洗 滌 液 其 實 亦 直 接 關 係 到 市 民 的 衛 生 和 安 全, 亦 需 要 加 強 監 管 並 制 定 行 業 技 術 標 準 當 局 何 時 能 夠 推 出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善 豐 花 園 事 件 由 於 有 社 會 熱 心 人 士 出 手 提 供 墊 支, 令 事 件 有 望 喜 劇 收 場, 體 現 了 澳 門 人 的 拍 硬 檔 搞 掂 佢 的 優 良 傳 統 當 然, 有 了 墊 支, 重 建 有 望, 但 並 不 表 示 事 件 已 圓 滿 解 決 最 少, 透 過 兩 份 報 告 確 認 了 責 任 人 善 長 所 提 供 的 只 是 墊 支, 即 若 有 責 任 人 的 話 亦 應 償 還 墊 支 方 為 正 道 而 即 使 撇 開 重 建 墊 支 的 問 題, 過 去 的 一 年 半 政 府 為 受 災 業 主 所 提 供 的 墊 支, 相 信 亦 金 額 不 菲 這 些 公 帑 都 不 可 能 不 了 了 之 因 此, 當 有 善 長 墊 支, 重 建 有 望 之 後, 部 份 小 業 主 表 示 傾 向 不 透 過 法 律 途 徑 追 討, 結 果 引 來 強 烈 的 批 評, 指 其 為 問 題 解 決 便 忘 記 公 義, 這 樣 的 批 評 可 能 是 過 苛 了 一 點 事 實 上, 若 需 要 進 行 訴 訟, 以 這 樣 一 項 複 雜 而 案 件 利 益 值 龐 大 的 訴 訟, 之 前 已 有 律 師 指 出 訴 訟 費 用 可 能 數 以 百 萬 計 對 財 單 力 薄 且 仍 須 籌 錢 重 建 家 園 的 小 業 主 來 說, 誰 不 卻 步? 雖 然, 有 人 認 為 澳 門 有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缺 乏 財 政 能 力 者 可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這 是 未 申 請 過 司 法
96 96 V 援 助 的 人 的 天 真 想 法 他 們 不 會 知 道,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並 非 手 到 拿 來 特 別 是 新 的 司 法 援 助 制 度 下, 司 法 援 助 的 批 准 就 更 嚴 格 而 且, 即 使 你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獲 派 律 師 給 你, 若 被 派 的 律 師 不 願 意 或 沒 信 心 或 認 為 法 理 依 據 不 充 分 的 話, 也 可 能 出 現 申 請 迴 避 的 情 況 若 一 個, 兩 個, 三 個 律 師 也 是 申 請 迴 避 的 話, 則 有 關 的 司 法 援 助 便 會 被 取 消 過 去 不 少 想 透 過 司 法 援 助 來 討 回 公 道 的 人 便 因 為 律 師 的 迴 避 而 被 取 消 已 獲 批 准 的 司 法 援 助, 成 了 有 冤 難 訴 公 義 難 伸 所 以 簡 單 地 以 為 申 請 司 法 援 助 便 可 以 一 條 直 路 打 官 司 討 回 公 道, 未 免 是 過 於 理 想 化 況 且, 本 澳 的 司 法 效 率 低 劣 乃 是 眾 所 週 知 的, 一 個 如 此 複 雜 的 訴 訟 到 底 要 拖 多 久 才 能 開 庭, 又 要 審 多 久 才 能 審 完, 更 是 難 於 想 像, 這 也 是 連 政 府 亦 視 法 院 訴 訟 為 畏 途 的 原 因 試 問 叫 一 個 平 民 百 姓 如 何 經 受 起 如 此 折 騰 所 以, 鼓 勵 善 豐 花 園 受 災 的 小 業 主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討 回 公 義 是 對 的, 但 關 鍵 在 政 府 又 能 提 供 多 少 支 援? 為 此, 本 人 向 行 政 當 局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 一 在 善 豐 花 園 事 件 中, 政 府 官 員 亦 認 為 市 民 應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尋 求 社 會 公 義, 但 政 府 官 員, 包 括 身 為 司 法 援 助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張 永 春 局 長, 會 有 何 措 施 盡 量 方 便 受 災 者 獲 取 司 法 援 助? 二 根 據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澳 門 居 民 有 權 訴 諸 法 律,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得 到 律 師 的 幫 助 以 保 護 自 己 的 會 法 權 益, 以 及 獲 得 司 法 補 救 但 過 去 部 份 人 士 雖 獲 得 司 法 援 助, 但 因 律 師 接 二 連 三 地 申 請 迴 避, 結 果 是 其 司 法 援 助 遭 到 取 消, 令 他 們 無 法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討 回 公 道,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行 政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市 民 享 有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的 權 利 不 受 損 害? 三 在 善 豐 事 件 中, 官 員 鼓 勵 受 害 人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去 體 現 社 會 公 義, 卻 沒 有 交 待 對 已 作 出 的 墊 支 會 否 透 過 司 法 訴 訟 向 責 任 人 索 回 會 否 出 現 官 員 建 議 市 民 去 司 法 訴 訟, 而 政 府 卻 只 作 壁 上 觀? 立 法 議 員 區 錦 新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施 家 倫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土 地 面 積 小 是 澳 門 特 區 經 濟 發 展 與 民 生 改 善 的 重 要 制 約 因 素, 為 此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於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直 接 或 間 接 擴 大 澳 門 面 積, 前 者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填 海, 後 者 則 是 與 鄰 近 的 內 地 城 市 合 作 其 中, 填 海 在 解 決 居 民 住 屋 問 題 上 起 著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然 而, 特 區 政 府 主 導 下 的 填 海 計 劃 執 行 情 況 卻 進 展 遲 緩 2009 年 12 月 中 央 政 府 就 批 准 了 整 個 新 城 填 海 計 劃, 如 若 執 行 成 功 可 為 澳 門 增 加 350 公 頃 面 積, 也 應 該 可 為 澳 門 增 加 不 少 私 樓 與 公 屋, 相 信 可 助 為 數 不 少 的 市 民 實 現 置 業 夢 可 惜 不 知 何 故, 整 個 計 劃 拖 至 2013 年 2 月 下 旬, 才 有 一 部 分 填 海 區 (A 區 ) 動 工, 展 開 清 淤 工 作, 並 且 進 展 緩 慢, 可 否 按 時 完 工 現 在 還 是 未 知 數 E1 區 填 海 工 程 則 因 為 招 標 判 給 標 準 不 嚴 謹, 導 致 出 現 兩 個 中 標 人, 出 現 司 法 上 訴, 政 府 至 今 仍 訴 訟 纏 身, 招 標 工 作 進 展 如 何 與 餘 下 的 B C D 三 區 計 劃 一 起 成 謎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如 下 質 詢 : 一 澳 門 土 地 極 為 缺 乏, 填 海 造 地 工 程 為 此 顯 得 意 義 重 大, 然 而 從 中 央 批 准 至 今 已 四 年 多, 填 海 工 程 一 再 拖 延 請 問, 政 府 有 無 檢 討 過 去 幾 年 來 的 工 作 情 況, 分 析 其 中 問 題 並 制 定 解 決 方 案? 二 政 府 從 填 海 伊 始 至 今, 執 行 計 劃 過 程 的 透 明 度 都 極 低, 導 致 成 效 不 彰, 政 府 未 來 會 否 就 填 海 計 劃 及 日 後 發 展 規 劃 加 強 與 立 法 會 及 傳 媒 的 溝 通, 及 時 公 佈 相 關 信 息, 接 受 全 民 監 察? 三 行 政 長 官 日 前 透 露, 政 府 已 正 式 向 中 央 申 請 租 用 橫 琴 約 十 平 方 公 里 的 土 地, 又 申 請 澳 門 習 慣 水 域 的 使 用 權, 擴 容 大 計 振 奮 人 心 本 人 相 信 該 計 劃 對 解 決 本 澳 缺 乏 土 地 的 問 題 有 重 要 作 用,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初 步 的 發 展 構 思, 其 與 現 已 獲 批 的 填 海 區 將 如 何 相 互 配 合 發 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施 家 倫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9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INTERPELAÇÃO ESCRITA No dia 28 de Outubro de 2013 interpelei por escrito o Governo se iria modernizar a actual legislação compensando 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quando tenham de trabalhar no regime de turnos em dias de feriados obrigatórios (anexo I). No dia 6 de Dezembro do 2013, em resposta à minha supracitada interpelação, a Directora dos Serviços de Administração e Função Pública (SAFP) substituta respondeu que a concessão de subsídio de turno mensal aos trabalhadores sob o regime de turnos prevê as situações em que, possivelmente, o trabalhador tenha que estar de serviço em dias de feriado, pelo que, não lhe é atribuído uma compensação adicional (anexo II). No dia 20 de Janeiro de 2014 o Director dos SAFP em resposta a um pedido idêntico feito por um trabalhador da função pública (Ofício n.º SAFP , parágrafo 22) informa que Resulta do regime jurídico do trabalho por turnos que cada período de turno pode incluir a prestação de trabalho em qualquer dia semanal, sendo pois, juridicamente irrelevante que o turno abranj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 em sábado, domingo ou feriado. Assim, e uma vez adoptado o regime de trabalho por turnos, recai sobre os trabalhadores que o prestam a obrigatoriedade de trabalhar em dias de feriados da RAEM ou em fins-de-semana, de acordo com o seu horário normal de serviço (anexo III). Finalmente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14, o Director dos SAFP através do Ofício Circular n.º /DIR informa os serviços públicos da Recomendação d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que o trabalho por turnos prestado em dias de feriados deve ser compensado por um dia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remunerado (anexo IV). Mais recomenda 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que quando o feriado tenha lugar no primeiro semestre do ano civil, o serviço público pode conceder um dia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remunerado no mesmo ano em data a acordar com trabalhador, e quando o feriado tenha lugar no segundo semestre do ano civil, obtendo acordo entre o serviço e o trabalhador, a concessão do dia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poderá prolongar-se até ao termo do ano civil seguinte. Assim sendo, interpelo o Governo, solicitando, que me sejam dadas respostas, de uma forma CLARA, PRECISA, COERENTE, COMPLETA e em tempo útil sobre o seguinte: 1. Tendo em consideração a Recomendação do Comissariado contra a Corrupção que o trabalho por turnos prestado em dias de feriados deve ser compensado por um dia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remunerado vai o Governo compensar todos os trabalhadores que trabalharam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até à presente data no regime de turnos e que foram explorados na não atribuição do dia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remunerado face à errada interpretação da lei, compensando-os com dias de descanso compensatório remunerado mediante acordo entre o serviço público e o trabalhador quanto às datas do respectivo gozo? 2. Vai o Governo proceder ao levantamento do número de trabalhadores sujeitos ao regime de turnos desde o estabelecimento da RAEM até à presente data e que ficaram prejudicados por uma errada interpretação da lei? 3. Face à gravidade da situação e ao elevado número de trabalhadores que ficaram prejudicados vai o Governo assacar responsabilidades legais e disciplinares face à errada interpretação da lei durante vários anos? Os Deputados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os 11 de Abril de José Pereira Coutinho
98 98 V ( 譯 本 ) 三 鑒 於 事 情 的 嚴 重 性 以 及 遭 受 損 害 的 工 作 人 員 眾 多, 政 府 會 否 追 究 多 年 來 錯 誤 解 釋 法 律 的 人 的 法 律 和 紀 律 責 任?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本 人 曾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質 詢 政 府 會 否 更 新 現 行 法 律, 以 便 對 需 要 按 輪 值 制 度 在 強 制 性 假 日 工 作 的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作 出 補 償 ( 附 件 一 ) 高 天 賜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行 政 公 職 局 代 局 長 就 上 述 質 詢 回 覆 本 人 : 給 予 輪 值 制 度 下 的 工 作 人 員 每 月 收 取 的 輪 值 津 貼 已 預 視 了 其 可 能 在 公 眾 假 日 值 班 情 況, 故 不 會 再 額 外 給 予 補 償 ( 附 件 /V/2014 二 )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在 回 覆 ( 第 SAFP 號 公 函, 第 22 段 ) 一 名 公 務 員 所 提 出 涉 及 同 一 事 宜 的 申 請 時 表 明 : 輪 值 工 作 的 法 律 制 度 規 定, 輪 值 的 時 間 可 以 是 在 一 周 的 任 何 一 日, 所 以 在 法 律 上 不 理 會 此 時 間 是 否 安 排 在 星 期 六 日 或 公 眾 假 期 鑒 於 此, 需 值 班 的 工 作 人 員 有 義 務 在 澳 506/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公 眾 假 期 星 期 六 或 星 期 日 按 其 服 務 的 正 常 辦 公 時 間 上 班 ( 附 件 三 ) 最 後 到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行 政 公 職 局 局 長 透 過 第 /DI R 號 傳 閱 公 函, 就 廉 政 公 署 的 勸 喻 向 各 公 共 部 門 作 出 通 知 : 於 公 眾 假 期 輪 值 工 作 應 獲 補 償 有 報 酬 的 休 息 日 一 天 ( 附 件 四 ) 廉 政 公 署 還 勸 喻 : 如 公 眾 假 期 日 是 在 曆 年 的 上 半 年, 有 關 公 共 部 門 經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後, 可 於 該 曆 年 內 補 償 其 休 息 一 天 ; 如 是 在 曆 年 的 下 半 年, 經 部 門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後, 該 補 償 休 息 日 可 延 至 下 一 曆 年 執 行 : 一 鑒 於 廉 政 公 署 的 勸 喻 所 指, 於 公 眾 假 期 輪 值 工 作 應 獲 補 償 有 報 酬 的 休 息 日 一 天, 政 府 會 否 向 所 有 由 澳 門 特 區 成 立 至 今 曾 經 需 要 輪 值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員 作 出 補 償, 讓 這 些 因 為 政 府 錯 誤 解 釋 法 律, 而 在 有 關 補 償 問 題 上 一 直 被 剝 削 的 工 作 人 員 能 夠 與 所 屬 部 門 協 商, 使 他 們 可 以 在 協 商 的 期 間 內 享 受 所 欠 的 有 報 酬 的 休 息 日? 二 政 府 會 否 查 核 由 特 區 成 立 至 今 有 多 少 輪 值 制 度 的 工 作 人 員, 因 為 錯 誤 解 釋 法 律 而 蒙 受 損 失?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INTERPELAÇÃO ESCRITA O desenvolvimento sustentável dos serviços de telecomunicações em Macau depende muito das novas tecnologias aplicadas, qualidade da rede, investimento nas infra- -estruturas, (cabos submarinos) regulamentação adequada e eficaz, tarifas competitivas com as regiões adjacentes, fiscalização eficiente e eficaz, concorrência leal,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nível de satisfação dos clientes, etc. Neste momento, apesar dos serviços de telecomunicações em Macau já se encontrarem numa fase de quase total liberalização, a população de Macau ainda não usufrui dos respectivos benefícios em termos de serviços de baixo custo e de alta qualidade. Macau mantém tarifas altas nos serviços prestados ao público no que diz respeito aos circuitos alugados privados, quer locais ou internacionais com um tarifário extremamente elevado em comparação com as
9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99 aplicadas nas regiões vizinhas, dificultando deste modo, o desenvolvimento das respectivas infra-estruturas e a diversificação de serviços por parte destes operadores. A má qualidade e o dispendioso serviço de Internet, vulgarmente criticada pelos cidadãos, constituem também outros factores e obstáculos para o bom desenvolvimento das telecomunicações em Macau. Macau é uma cidade internacional com cerca de 30 milhões de visitantes por ano que usam essas facilidades durante a sua estadia o que afecta a boa imagem de Macau. Estas situações, foram criadas em resultado da CTM continuar a monopolizar o mercado local das telecomunicações e a continuada negligência por parte da entidade fiscalizadora em termos de deficiente fiscalização, atraso na liberalização do mercado das telecomunicações, incompetência na análise e aprovação de tarifas inapropriadas, contribuindo deste modo, para um contínuo aumento do lucro anual por parte da CTM que em 2013 já ultrapassou os milhões de patacas conforme anunciado recentemente. Convém lembrar, que os activos da concessão da CTM que abrangem as condutas, instalações e equipamentos que constituem a rede fixa local, estações terrenas de satélite bem como o sistema de cabo submarino, cabines telefónicas, bens imóveis construídos ou instalados em virtude d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de telecomunicações, foram revertidos gratuitamente à RAEM após a cessação do respectiv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assinado em 10/12/1999. O Governo tem obrigação e dever de repartir, de modo equitativo, todas essas infra-estruturas entre os operadores de telecomunicações em Macau, possibilitando que estes possam reduzir os seus custos e tarifas aos clientes além de melhorar a qualidade de serviço facilitando desde modo uma concorrência leal e uma maior diversificação dos serviços. Assim sendo, interpelo o Governo, solicitando, que me sejam dadas respostas, de uma forma CLARA, PRECI- SA, COERENTE, COMPLETA e em tempo útil sobre o seguinte: 1. Após a revisão intercalar do respectivo Contrato de Concessão com a CTM celebrado em 6 de Novembro de 2009, os respectivos activos da Concessão já foram revertidos gratuitamente à RAEM, a RAEM cobra qualquer taxa à CTM pela utilização dos mesmos? 2. O Governo já tem um plano para disponibilizar esses activos de concessão para uso equitativo entre outros operadores de telecomunicações em Macau de forma a poderem baixar os custos nos seus investimentos nas infra-estruturas e melhorar a qualidade dos seus serviços e das suas ofertas aos clientes beneficiando os consumidores? 3. O Governo já planeou, em prol do interesse público e do desenvolvimento da economia de Macau, a exigência de redução das tarifas dos serviços de telecomunicações, nomeadamente os circuitos alugados locais e internacionais, as tarifas de IDD e do serviço da Banda Larga da Internet, tomando como referência os preços praticados nas regiões vizinhas? O Deputado à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os 16 de Abril de José Pereira Coutinho ( 譯 本 ) 澳 門 電 訊 服 務 的 持 續 發 展 有 賴 新 技 術 的 使 用 優 質 網 絡 的 設 置 基 建 的 投 資 ( 海 底 電 纜 ) 合 適 和 有 效 的 規 範 可 與 鄰 近 地 區 競 爭 的 收 費 公 平 的 競 爭 優 質 服 務 的 提 供 客 人 的 滿 意 度 等 現 時, 雖 然 澳 門 的 電 訊 服 務 已 處 於 近 乎 完 全 開 放 的 階 段, 但 市 民 仍 然 未 能 為 此 而 得 益, 即 還 未 能 享 受 低 廉 和 優 質 的 服 務 在 私 人 專 線 服 務 上, 不 論 是 本 地 還 是 國 際 通 訊 服 務 的 收 費 都 遠 遠 高 於 鄰 近 地 區, 因 而 對 經 營 者 在 發 展 相 關 基 建 和 服 務 多 元 化 方 面 造 成 障 礙 素 質 差 劣 和 收 費 昂 貴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一 直 被 人 詬 病, 除 了 成 為 影 響 澳 門 電 訊 良 好 發 展 的 原 因 和 障 礙 之 外, 亦 損 害 澳 門 的 形 象, 因 澳 門 是 每 年 三 千 萬 遊 客 到 訪 的 國 際 旅 遊 城 市, 他 們 在 澳 門 逗 留 的 期 間 都 會 使 用 本 地 的 服 務 這 些 情 況 都 拜 澳 門 電 訊 C T M 仍 然 壟 斷 電 訊 市 場 以 及 監 管 部 門 疏 忽 缺 乏 監 察 遲 遲 未 開 放 電 訊 市 場 和 沒 有 能 力 分 析 和 核 准 適 當 收 費 所 賜 這 一 切 造 成 了 C T M 每 年 盈 餘 都 錄 得 持 續 的 增 長, 而 根 據 最 近 的 公 佈,2013 年 的 盈 餘 已 超 過 10 億 元 澳 門 幣
100 100 V 需 要 提 醒 的 是,C T M 的 批 給 資 產 包 括 : 管 道 組 成 本 地 固 定 網 絡 的 設 備 和 器 材 衛 星 地 面 接 收 站 海 底 電 纜 電 話 亭 以 及 根 據 公 共 電 訊 服 務 批 給 合 同 建 成 或 設 置 的 不 動 產, 而 這 些 都 已 經 於 1999 年 12 月 10 日 簽 署 的 有 關 批 給 合 同 終 止 時 無 償 返 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有 責 任 和 義 務 將 全 部 相 關 的 基 建 平 均 分 給 各 本 地 的 電 訊 經 營 者, 使 他 們 能 夠 提 高 服 務 的 素 質, 減 低 成 本 和 對 客 人 的 收 費, 從 而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和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一 經 對 2009 年 11 月 6 日 與 C T M 簽 署 的 批 給 合 同 進 行 中 期 檢 討 後, 相 關 的 批 給 資 產 均 已 無 償 返 還 澳 門 特 區 在 有 關 資 產 的 使 用 上, 澳 門 特 區 有 否 收 取 CTM 任 何 費 用? 二 政 府 有 否 計 劃 將 有 關 的 批 給 資 產 平 均 分 給 各 本 地 的 電 訊 經 營 者 使 用, 以 便 他 們 能 夠 減 低 基 建 投 資 的 成 本 改 善 各 自 的 服 務 和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產 品, 令 消 費 者 受 惠? 三 政 府 有 否 為 公 眾 利 益 和 澳 門 經 濟 的 發 展 計 劃 要 求 減 低 電 訊 服 務 的 收 費, 尤 其 是 本 地 和 國 際 的 專 線 服 務 I DD 服 務 和 寬 頻 服 務 的 費 用, 並 以 鄰 近 地 區 的 費 用 作 參 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高 天 賜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V/2014 為 方 便 內 地 旅 客 透 過 澳 門 飛 往 第 三 地, 本 澳 允 許 有 關 人 士 作 過 境 短 期 逗 留 根 據 規 定, 持 內 地 護 照 或 旅 遊 證 件 者 在 具 備 前 往 第 三 地 機 票 及 入 境 簽 證 的 情 況 下, 最 多 可 在 本 澳 逗 留 七 天, 若 再 經 本 澳 返 回 內 地, 可 再 過 境 逗 留 兩 天, 而 自 離 境 日 起 計, 三 十 日 後 有 關 人 士 便 可 再 以 同 樣 方 式 入 境 澳 門, 即 每 月 可 留 澳 九 天 上 述 規 定, 較 現 時 兩 月 一 簽 的 自 由 行 方 式 方 便, 而 且 逗 留 期 限 更 長, 故 自 內 地 收 緊 來 澳 自 由 行 政 策 後, 不 少 人 會 利 用 上 述 途 徑 來 澳 進 行 博 彩 商 務 及 其 他 活 動, 而 非 真 正 途 經 澳 門, 實 有 濫 用 過 境 逗 留 規 定 之 嫌 隨 著 澳 門 城 市 日 益 國 際 化, 經 商 旅 遊 對 外 交 往 密 切, 大 量 人 流 物 流 不 但 給 各 大 出 入 口 岸 帶 來 沉 重 通 關 壓 力, 亦 對 本 澳 的 城 市 承 載 力 帶 來 衝 擊 有 效 的 出 入 境 管 理 才 能 確 保 本 澳 城 市 治 安 減 低 對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響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據 本 澳 傳 媒 報 導, 內 地 收 緊 澳 門 自 由 行 政 策 後, 不 少 內 地 居 民 轉 以 持 護 照 加 上 第 三 地 簽 證 的 方 式 來 澳, 而 非 真 正 過 境 本 澳 究 竟 本 澳 給 予 內 地 居 民 便 利 的 過 境 逗 留 措 施 這 幾 年 在 實 踐 方 面 有 否 新 變 化? 當 局 是 否 認 為 措 施 已 被 濫 用? 二 因 應 近 年 澳 門 城 市 承 載 壓 力 大 增 及 內 地 收 緊 自 由 行 政 策 的 情 況 變 化, 當 局 會 否 收 緊 現 時 內 地 旅 客 過 境 澳 門 的 措 施?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靜 儀 2014 年 4 月 25 日 507/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508/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宋 碧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10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01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隨 著 本 澳 經 濟 向 好, 雙 職 家 庭 續 增, 而 且 近 年 來 新 生 嬰 兒 增 加, 資 料 指 出, 年 累 計 新 生 嬰 兒 24,852 人, 使 得 托 兒 服 務 需 求 與 日 俱 增 對 此, 一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依 職 權 投 入 公 共 資 源 努 力 增 加 相 關 托 兒 服 務, 遺 憾 的 是, 缺 口 依 然 很 大 ; 另 一 方 面, 市 場 對 此 亦 反 映 快 速, 托 兒 服 務 市 場 發 展 很 快, 除 了 傳 統 的 托 兒 所 外, 更 有 不 少 以 補 習 社 接 途 中 心 等 私 立 補 充 教 學 輔 助 中 心 ( 下 稱 中 心 ) 變 相 提 供 托 管 服 務, 由 於 這 些 中 心 與 托 兒 所 的 發 牌 和 監 管 制 度 有 所 不 同, 容 易 造 成 管 理 上 的 混 亂 2. 托 兒 服 務 業 界 反 映, 當 前 在 申 請 托 兒 牌 照 存 在 的 行 政 緩 慢 的 現 狀, 對 此, 當 局 怎 樣 加 以 檢 討, 提 升 牌 照 審 批 效 率, 以 及 加 強 托 兒 服 務 的 市 場 監 管, 以 令 到 市 場 運 作 更 快 滿 足 社 會 對 於 托 兒 服 務 與 日 俱 增 的 需 求 及 提 升 托 兒 服 務 的 素 質? 3. 今 年 的 社 會 工 作 領 域 的 施 政 方 針 表 示, 爭 取 在 2016 年 或 之 前 逐 步 增 加 托 額 至 8,000 至 10,000 個, 目 前 全 澳 可 提 供 的 托 額 約 6,600 個, 未 來 政 府 有 何 規 劃 落 實 這 個 缺 口? 是 仍 然 通 過 現 在 政 府 資 助 的 方 式, 或 有 一 定 的 比 例 引 入 市 場 運 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宋 碧 琪 2014 年 4 月 25 日 /V/2014 截 止 2013 年 5 月, 澳 門 註 冊 的 托 兒 所 有 38 家, 其 中 30 家 為 政 府 資 助, 非 資 助 的 8 家, 也 就 是 說 澳 門 的 托 兒 服 務 基 本 上 靠 政 府 承 擔, 更 有 意 見 反 映, 由 於 申 請 條 件 過 於 苛 刻, 程 序 繁 瑣, 私 人 申 請 經 營 托 兒 所 牌 照 十 分 困 難, 無 助 市 場 發 展 本 人 認 為, 隨 著 社 會 的 快 速 發 展, 並 非 全 部 的 社 會 需 求 及 服 務, 都 應 由 政 府 承 擔 政 府 的 職 責 更 主 要 是 做 好 監 管, 確 保 托 兒 服 務 的 素 質, 保 障 嬰 幼 兒 健 康 成 長 及 促 進 行 業 的 有 序 發 展, 而 對 於 托 兒 服 務 的 增 減, 當 局 應 該 在 完 善 監 管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發 揮 市 場 的 調 節 作 用, 積 極 應 對 社 會 對 有 關 服 務 需 求 的 變 化 為 回 應 近 幾 年 托 兒 服 務 快 速 增 加 的 需 求, 當 局 擬 推 出 為 期 兩 年 的 社 區 保 姆 計 劃, 旨 在 透 過 民 間 機 構 招 募 義 工 保 姆 提 供 服 務, 由 政 府 監 督 及 資 助 部 分 費 用, 可 見 卻 更 多 的 仍 然 是 政 府 主 導, 缺 乏 市 場 化 運 作, 這 對 於 能 否 更 有 效 促 進 行 業 健 康 發 展 及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都 值 得 深 思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面 對 與 日 俱 增 的 托 兒 需 求, 當 局 積 極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可 以 理 解, 但 是 市 場 對 於 各 項 社 會 需 求 的 反 應 並 不 比 政 府 慢, 針 對 托 兒 服 務, 同 樣 可 以 市 場 化 運 作 加 以 完 善 素 質 請 問 當 局, 對 於 托 兒 服 務 究 竟 有 何 全 盤 的 政 策 規 劃, 在 公 共 資 源 投 入 與 市 場 健 康 引 導 上 取 得 平 衡, 有 效 促 進 托 兒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更 得 以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509/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政 府 大 開 綠 燈 式 的 外 僱 審 批 取 向, 加 上 缺 乏 具 阻 嚇 力 的 懲 處 機 制, 縱 容 僱 主 聘 請 外 僱 而 拒 聘 解 僱 本 地 人 的 情 況 持 續 發 生 去 年 底 公 佈 的 2012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報 告 揭 示 :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主 任 在 某 大 酒 樓 沒 有 營 業 牌 照 幾 乎 沒 有 任 何 本 地 員 工 以 及 拒 絕 聘 用 勞 工 局 轉 介 的 八 十 多 名 本 地 僱 員 的 情 況 下, 無 視 該 辦 技 術 員 不 批 准 相 關 申 請 的 建 議, 居 然 批 出 了 十 六 名 外 僱 配 額 審 批 之 手 鬆 程 度 可 見 一 斑
102 102 V 此 外, 本 人 早 前 陸 續 收 到 多 批 建 築 業 員 工 投 訴, 指 在 地 盤 工 程 仍 進 行 的 情 況 下 被 僱 主 無 理 停 工 甚 至 解 僱, 但 外 僱 則 繼 續 有 工 開, 令 本 地 人 淪 為 外 僱 的 替 更 ; 日 前 亦 有 一 批 建 築 業 員 工 到 勞 工 局 請 願, 投 訴 外 僱 到 場 後 即 被 解 僱 凡 此 種 種, 確 切 印 證 了 外 僱 輸 入 程 序 存 在 重 大 漏 洞 之 申 請 書 此 外,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將 該 申 請 書 的 副 本 派 發 給 其 他 議 員, 並 訂 定 十 日 期 限, 即 由 本 批 示 簽 署 日 起 計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五 月 八 日 接 受 其 他 議 員 根 據 該 決 議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提 出 的 其 他 質 詢 申 請 書 為 了 跟 進 有 關 質 詢 回 覆 以 及 促 請 政 府 完 善 現 有 外 僱 輸 入 機 制, 本 人 再 次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本 人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曾 就 廉 署 工 作 報 告 的 內 容 提 出 質 詢, 要 求 當 局 明 晰 人 資 辦 主 任 在 審 批 程 序 中 不 聽 從 技 術 員 建 議 的 理 據, 以 及 當 局 會 否 完 善 外 僱 的 申 請 及 審 批 機 制, 可 惜 部 分 問 題 未 獲 正 面 回 覆 而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生 僱 主 拒 聘 本 地 僱 員 後 仍 獲 批 外 僱 的 個 案, 則 不 斷 印 證 本 澳 外 僱 審 批 程 序 存 在 極 大 漏 洞, 究 竟 人 資 辦 的 外 僱 審 批 程 序 中, 如 何 真 正 體 現 優 先 聘 用 本 地 僱 員 的 法 定 要 求? 二 廉 署 報 告 揭 示 人 資 辦 主 任 曾 在 企 業 一 再 拒 絕 聘 用 勞 工 局 轉 介 的 求 職 者 以 及 該 辦 技 術 員 建 議 不 批 准 相 關 申 請 之 前 提 下, 仍 作 出 完 全 相 反 的 決 定, 變 相 令 勞 工 局 的 就 業 轉 介 成 為 假 招 工 的 渠 道 對 此, 廉 政 公 署 已 指 出 人 資 辦 在 外 僱 的 審 批 程 序 上 欠 缺 嚴 謹 性 到 底 當 局 在 此 之 後 具 體 作 出 了 哪 些 完 善 外 僱 申 請 及 審 批 的 工 作? 引 入 了 哪 些 新 機 制 以 堵 塞 欠 缺 嚴 謹 性 的 漏 洞? 三 一 直 以 來, 當 局 未 能 有 效 處 理 外 僱 到 場 後 本 地 人 即 被 停 工 或 解 僱 的 情 況, 建 築 業 更 是 重 災 區 當 局 能 否 承 諾 日 後 一 旦 發 現 有 關 違 法 侵 權 情 況 時 會 立 即 取 消 相 關 企 業 的 外 僱 配 額 及 不 再 批 出 其 新 申 請, 以 建 立 起 明 晰 及 具 阻 嚇 性 的 處 罰 機 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李 靜 儀 2014 年 4 月 17 日 /V/ /V/2014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澳 門 人 力 資 源 短 缺 為 人 資 市 場 長 久 以 來 的 問 題, 早 於 賭 權 開 放 時 已 出 現 人 資 爭 奪 戰, 導 致 不 少 中 小 微 企 因 無 法 解 決 人 資 問 題, 最 終 走 向 結 業 之 路, 此 實 與 每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強 調 澳 門 要 走 產 業 多 元 化 道 路 的 方 向 背 道 而 馳 本 澳 現 時 的 中 小 微 企 面 對 著 高 通 脹 高 租 金 高 人 工 的 經 營 困 境, 政 府 雖 推 出 扶 助 中 小 企 計 劃, 解 決 他 們 在 資 金 方 面 的 問 題, 但 人 資 問 題 至 今 仍 未 解 決, 很 多 中 小 企 都 表 示 其 隨 時 面 對 大 量 人 資 流 失, 若 政 府 無 法 徹 底 解 決 中 小 企 的 人 資 問 題, 實 難 以 長 久 經 營, 屆 時 澳 門 產 業 多 元 化 發 展 便 淪 為 一 個 口 號 據 報 章 所 述 1, 隨 著 各 大 博 企 於 路 氹 城 的 項 目 動 工, 市 場 預 測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博 企 須 增 聘 四 萬 人 以 配 合 新 項 目 的 發 展, 屆 時 定 必 爆 發 新 一 輪 人 資 爭 奪 戰, 具 有 雄 厚 經 濟 實 力 的 博 企 各 出 奇 謀 以 吸 引 更 多 人 力 資 源, 中 小 企 實 難 以 挽 留 人 力 政 府 雖 已 設 立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負 責 規 劃 和 協 調 本 澳 的 人 才 培 養, 為 澳 門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作 人 資 儲 備, 但 至 今 仍 未 公 佈 任 何 規 劃 或 研 究 內 容, 為 應 對 新 一 輪 的 人 資 爭 奪 戰, 政 府 應 盡 快 建 立 完 善 的 本 澳 人 才 資 料 庫, 作 好 人 才 對 接 和 培 育 工 作 鑒 於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就 澳 門 的 經 濟 發 展, 會 否 訂 立 短 中 長 期 的 人 資 規 劃? 2. 就 報 導 預 測 二 零 一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博 企 須 增 聘 四 萬 人 的 情 況,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紓 解 人 資 爭 奪 帶 來 的 惡 性 競 爭 及 其 對 中 小 微 企 的 影 響?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梁 安 琪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要 求 召 開 質 詢 政 府 工 作 的 全 體 會 議 年 4 月 3 日 澳 門 日 報 A10 版
103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本 澳 目 前 亦 很 缺 乏 基 層 及 技 術 人 員,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有 沒 有 相 應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立 法 議 員 梁 安 琪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政 府 應 該 加 快 落 實 設 立 職 業 學 校 制 度 的 建 設, 是 有 助 解 決 人 力 資 源 多 元 化 及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的 途 徑 之 一, 並 以 此 創 造 更 多 機 會 讓 市 民 向 上 流 動, 達 到 自 力 更 生, 助 人 自 助 的 理 想 行 政 當 局 亦 都 講 了 好 多 年 要 加 大 資 源, 完 善 發 展 職 業 學 校 制 度,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的 產 業 多 元 化, 以 及 提 升 本 澳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借 鑒 周 邊 地 區, 例 如 : 德 國 國 內 以 及 香 港 等 周 邊 地 區 成 功 的 職 業 教 育 培 訓 方 法, 從 而 提 升 本 澳 的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及 人 才 儲 備 但 現 實 的 是 澳 門 雖 然 經 濟 飛 躍 發 展, 人 均 GDP 位 居 亞 洲 前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五 條 第 三 款 的 規 定, 接 納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根 據 該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提 出 的 口 頭 質 詢 申 請 書 現 將 該 申 請 書 的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政 府 在 二 一 四 財 政 年 度 施 政 報 告 中 強 調 人 才 建 澳 理 念, 首 次 提 出 構 建 本 地 人 才 培 養 的 長 效 機 制 的 設 想, 要 求 把 全 面 落 實 教 育 發 展 作 為 人 才 培 養 重 要 的 途 徑, 將 培 養 經 濟 社 會 進 步 所 需 的 本 地 人 才 放 在 優 先 考 慮 的 位 置 1 證 明 職 業 教 育 在 培 養 未 來 本 澳 所 需 人 才 方 面 將 會 起 到 重 要 的 作 用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人 才 就 是 將 某 個 專 業 做 精 做 熟, 並 且 要 對 工 作 心 存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讓 別 人 感 受 對 你 的 信 任, 他 就 是 這 個 專 業 領 域 的 人 才, 並 不 只 是 高 等 教 育 才 能 培 養 出 人 才 來 如 此 為 真, 則 承 擔 著 澳 門 發 展 重 擔 的 基 礎 市 民, 就 是 最 貼 切 的 現 實 反 映 然 而, 職 業 教 育 是 一 種 跨 界 教 育, 跨 越 了 職 業 與 教 育 企 業 與 學 校 工 作 與 學 習 的 界 域, 具 有 顯 著 的 開 放 性, 是 面 向 全 民 教 育 ; 更 是 一 種 終 身 教 育, 是 激 發 人 學 習 行 為 的 拓 展 教 育, 貫 穿 人 的 全 方 位 培 養 過 程 2 在 去 年 的 施 政 辯 論, 本 人 亦 有 提 出 澳 門 列, 但 目 前 的 職 業 教 育 現 狀, 情 況 卻 令 人 擔 憂, 因 為 本 澳 到 現 在 都 沒 有 真 正 的 職 業 學 校, 又 如 何 培 養 社 會 所 需 的 各 類 人 才 呢? 澳 門 現 在 有 十 所 高 等 院 校 3, 卻 沒 有 一 所 職 業 學 校, 專 家 學 者 向 政 府 多 次 建 議 如 果 在 未 有 職 業 學 校 之 前, 政 府 可 否 將 整 個 課 程 連 版 權 師 資 都 買 回 來, 培 訓 本 澳 急 需 的 人 才, 以 解 決 澳 門 的 人 才 匱 乏 的 困 境 呢? 澳 門 建 設 需 要 人 才, 人 才 培 養 需 要 教 育 完 善 的 教 育 制 度, 需 包 括 職 業 培 訓 教 育 故 此, 本 人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人 才 建 澳 理 念, 但 是 各 類 人 才 的 培 養, 除 了 在 大 學 實 現 外, 專 業 的 技 術 職 業 就 必 須 依 靠 職 業 學 校 去 培 養 出 來, 另 外 請 問 行 政 當 局 澳 門 什 麼 時 候 才 能 設 立 職 業 學 校 制 度? 如 果 沒 有 職 業 學 校, 本 澳 人 才 的 發 展 儲 備 要 如 何 解 決? 可 否 向 市 民 公 佈? 2. 專 家 學 者 認 為 澳 門 的 經 濟 在 飛 躍 發 展 之 後, 目 前 正 出 現 瓶 頸, 例 如 : 人 力 資 源 的 素 質 問 題 及 全 球 微 笑 報 告 中 排 名 尾 二 等 問 題, 若 要 突 破 瓶 頸 再 發 展, 必 需 多 元 化 培 養 人 才, 故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已 是 發 達 國 家 和 地 區 中 成 功 的 例 子, 現 階 段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將 整 個 課 程 連 版 權 師 資 都 買 回 來 以 解 決 澳 門 的 人 才 匱 乏 的 困 境, 請 問 政 府 對 此 有 何 回 應? 3. 專 家 學 者 指 出 行 政 當 局 口 口 聲 聲 說 給 機 會 讓 本 地 人 向 上 流 動, 讓 他 們 有 更 多 選 擇 工 作 的 機 會, 但 行 政 當 局 有 沒 有 作 出 相 關 的 調 查 研 究, 統 計 分 類 本 澳 現 有 或 現 缺 什 麼 樣 的 人 才? 又 何 時 才 能 正 式 設 立 人 才 資 料 庫? 請 解 釋 及 說 明 之 澳 門 立 法 會 議 員 麥 瑞 權 參 考 資 料 : 1 澳 門 人 才 培 養 的 辯 證 思 考, 澳 門 日 報, 德 國 職 業 教 育 制 度 對 澳 門 教 育 的 啟 示 : blog_6a272e1e0101elaz.html 年 4 月 25 日 3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
104 104 V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鄭 安 庭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本 澳 首 季 由 2 月 中 旬 至 3 月 期 間, 先 後 發 生 三 次 電 壓 波 動 供 電 網 絡 故 障, 造 成 部 份 住 宅 工 廈 和 商 舖 靈 敏 度 較 高 的 電 器 設 備 和 操 作 系 統 損 壞, 流 動 數 據 通 訊 和 家 居 互 聯 網 服 務 亦 受 牽 連 ; 上 月 中 氹 仔 區 停 電 事 件, 令 多 個 大 型 屋 苑 學 校 和 酒 店 逾 2000 用 戶 受 影 響 ; 相 隔 不 足 一 星 期, 位 於 白 朗 古 將 軍 大 馬 路 的 兩 幢 大 廈 亦 因 電 力 工 程 停 電 逾 六 個 小 時 ( 澳 電 致 歉 時 表 示 主 要 是 忘 記 通 知 大 廈 業 主 ), 造 成 該 兩 幢 大 廈 的 照 明 系 統 和 升 降 機 無 法 運 作, 有 住 戶 摸 黑 爬 樓 梯 才 能 回 家, 部 份 商 戶 被 迫 暫 停 營 業, 凍 肉 及 海 產 等 冷 藏 食 品 變 壞, 家 居 雪 櫃 的 食 物 及 魚 缸 的 觀 賞 魚 亦 無 一 倖 免, 損 失 嚴 重 其 中, 有 一 名 當 時 受 害 的 苦 主 向 本 人 反 映 : 上 月 發 生 的 停 電 事 件 為 一 家 印 刷 廠 帶 來 經 營 和 設 備 兩 方 面 的 嚴 重 損 失 事 因 當 時 其 印 刷 設 備 和 電 子 系 統 在 正 常 運 作 期 間 因 遭 遇 突 發 性 停 電, 導 致 機 器 設 備 零 件 損 壞, 製 作 中 的 印 刷 品 和 原 材 料 全 數 報 銷, 須 立 即 採 購 全 新 的 設 備 零 件 和 印 刷 物 料 更 換, 由 於 零 件 採 購 需 時, 商 戶 被 迫 向 客 戶 延 期 交 貨, 蒙 受 經 濟 和 信 譽 方 面 的 雙 重 損 失 基 於 上 述 情 況, 本 人 謹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出 如 下 的 質 詢 : 一. 穩 定 的 供 電 系 統 直 接 影 響 市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和 經 濟 活 動, 鑒 於 炎 夏 即 將 來 臨, 社 會 各 界 的 用 電 范 圍 和 用 電 數 量 必 然 明 顯 大 幅 增 加, 電 力 需 求 無 疑 將 會 更 趨 緊 張, 有 關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監 督 力 度, 確 保 本 澳 的 供 電 正 常? 三. 連 串 的 停 電 事 件 對 居 民 和 商 戶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損 失, 而 電 力 公 司 最 終 都 以 提 交 解 釋 報 告 歸 檔 了 事, 請 問 當 局 會 否 設 立 完 善 的 監 管 和 懲 罰 機 制, 有 效 處 罰 供 電 營 運 商 以 儆 效 尤?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鄭 安 庭 2014 年 4 月 25 日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虹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本 澳 缺 少 平 價 酒 店, 節 假 日 客 房 常 滿, 近 年 來, 內 地 一 些 自 由 行 旅 客 到 澳 門 旅 遊 時 選 擇 在 黑 沙 海 灘 等 地 方 露 營, 高 峰 期 黑 沙 海 灘 駐 紮 逾 百 帳 篷 1 由 此 衍 生 出 一 系 列 的 問 題, 必 須 引 起 政 府 和 社 會 的 足 夠 重 視 當 中 除 了 環 境 衛 生 和 防 火 問 題 外, 青 少 年 活 動 場 地 也 長 期 被 旅 客 佔 據, 青 少 年 要 體 驗 露 營 生 活 十 分 困 難! 本 澳 可 供 青 少 年 和 市 民 露 營 的 地 方 本 已 不 多, 主 要 場 地 有 黑 沙 水 庫 郊 野 公 園 九 澳 水 庫 郊 野 公 園 和 黑 沙 海 灘 休 憩 區 其 中 黑 沙 海 灘 休 憩 區 露 營 場 更 是 青 少 年 最 愛 去 最 常 去 的 地 方, 很 多 團 體 也 喜 歡 在 此 舉 行 青 少 年 戶 外 訓 練 活 動 以 往, 黑 沙 海 灘 休 憩 區 露 營 場 共 設 有 30 個 可 供 露 營 的 露 天 場 地 其 中 一 至 五 號 營 地 開 放 給 公 眾 ; 六 至 三 十 號 營 地 供 本 澳 政 府 註 冊 之 社 團 學 校 銀 行 工 廠 及 本 澳 其 他 單 位 以 團 體 名 義 使 用 但 是, 早 年 前 當 局 在 毫 無 交 代 的 情 況 下, 把 黑 沙 露 營 場 全 面 免 費 開 放 給 公 眾 使 用, 並 以 先 到 先 得 方 式 使 用 營 區 此 消 息 一 經 網 上 傳 播, 便 長 期 吸 引 一 大 批 國 內 旅 客 到 此 扎 營 二. 對 於 在 停 電 事 件 中 受 影 響 的 居 民 和 商 戶, 當 局 可 否 設 立 賠 償 機 制 提 供 合 理 的 經 濟 賠 償? 1 澳 門 日 報 慳 皮 旅 客 大 露 營,2013 年 10 月 4 日
105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05 有 青 少 年 服 務 團 體 向 我 反 映, 不 滿 當 局 因 規 劃 管 理 不 善 而 導 致 青 少 年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減 少, 亂 象 叢 生 他 們 要 舉 行 野 外 求 生 訓 練 等 活 動, 往 往 要 找 人 提 前 霸 位, 當 他 們 參 加 活 動 回 營 地 休 息 時, 才 發 現 扎 好 的 營 地 被 人 霸 佔 了, 求 助 無 門 這 種 無 人 管 理 無 秩 序 的 情 況 如 何 保 障 青 少 年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活 動 質 量?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還 有 團 體 會 向 有 關 當 局 想 借 黑 沙 海 灘 渡 假 屋 作 為 活 動 場 地, 但 得 到 的 回 應 卻 是 該 設 施 已 停 止 對 外 開 放 據 我 所 知,2012 年 當 局 已 發 出 黑 沙 海 灘 渡 假 屋 暫 停 對 外 開 放 的 通 知, 原 因 是 要 進 行 內 部 裝 修 2 但 直 到 現 在, 黑 沙 海 灘 渡 假 屋 仍 沒 恢 復 對 外 開 放, 當 局 也 未 說 明 原 因 在 青 少 年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已 買 少 見 少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仍 未 積 極 採 取 調 整 措 施, 實 在 令 人 費 解! 為 此, 本 人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1. 當 局 在 毫 無 交 代 的 情 況 下, 為 甚 麼 改 變 黑 沙 海 灘 露 營 場 原 本 的 管 理 模 式?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恢 復 原 來 做 法, 以 供 社 會 團 體 和 學 校 舉 辦 青 少 年 戶 外 活 動 之 用? 2. 黑 沙 海 灘 渡 假 屋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恢 復 對 外 開 放? 對 該 設 施 的 用 途 有 沒 有 作 出 新 的 思 考? 3. 本 澳 青 少 年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嚴 重 不 足, 特 別 是 能 進 行 接 觸 大 自 然 和 舉 行 野 外 訓 練 的 場 所 更 是 鳳 毛 麟 角, 當 局 有 何 計 劃 和 措 施 解 決 場 地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促 進 青 少 年 身 心 全 面 健 康 發 展?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虹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新 城 填 海 工 程 事 關 澳 門 眾 多 民 生 建 設 及 未 來 的 持 續 發 展, 全 社 會 關 注 但 從 相 關 情 況 了 解 到, 目 前, 除 了 B 區 及 E2 區 的 填 土 工 作 經 已 完 成, 開 展 中 的 A 區 及 E1 區 填 海 工 程 卻 分 別 面 臨 著 進 度 緩 慢 及 司 法 上 訴, 而 剩 餘 區 域 的 計 劃 則 至 今 未 見 公 佈, 難 免 令 人 擔 憂 整 個 新 城 填 海 工 程 如 何 順 利 完 成? 當 局 於 2011 年 3 月 先 就 A 區 填 土 及 圍 堰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然 時 隔 兩 月 後 於 5 月 3 日 截 標 當 日, 卻 以 需 修 改 評 標 標 準 為 由 臨 時 撤 回 招 標 程 序, 隨 後 拖 延 至 2012 年 底 才 以 億 元 判 給 工 程, 施 工 期 990 天 但 據 建 設 部 門 於 今 年 3 月 回 覆 有 關 質 詢 時 透 露, 工 程 於 去 年 2 月 下 旬 才 正 式 動 工, 並 表 示 將 督 促 承 建 單 位 必 須 按 照 招 標 案 卷 之 要 求, 全 力 以 赴 按 時 完 成 項 目 的 建 設 但 結 合 實 際 的 施 工 情 況, 能 否 如 期 完 工 令 人 質 疑? 而 於 去 年 4 月 12 日 開 標 的 E1 區 填 海 工 程, 原 本 預 計 於 去 年 第 三 季 動 工, 但 據 了 解, 由 於 判 給 標 準 存 在 問 題, 出 現 了 兩 個 相 同 的 最 低 價 而 鬧 雙 胞, 有 關 的 兩 家 競 投 者 均 對 判 給 結 果 提 出 司 法 上 訴, 情 況 令 人 擔 憂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事 實 上, 今 年 1 月, 有 議 員 就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書 面 質 詢 但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官 員 於 3 月 10 日 簽 發 出 的 回 覆 卻 避 重 就 輕, 特 別 對 相 關 工 程 的 進 度 等 問 題 刻 意 迴 避, 諱 莫 如 深 結 合 社 會 的 有 關 疑 惑, 為 了 增 加 填 海 工 程 的 透 明 度 及 居 民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陳 明 金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的 知 情 權,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質 詢 如 下 : 1 根 據 新 城 填 海 整 體 規 劃, 面 積 約 138 公 傾 的 A 區, 擬 規 劃 用 作 商 住 社 區 公 共 社 會 設 施 等, 並 將 作 為 配 合 本 澳 產 業 多 元 化 的 用 地, 以 及 日 後 興 建 第 四 條 通 道, 連 接 到 興 建 中 的 北 安 碼 頭 及 國 際 機 場 ; 而 其 東 面 為 將 於 2016 年 落 成 的 港 珠 澳 大 橋 之 落 腳 點 的 口 岸 人 工 島 可 以 講, 該 區 的 規 劃 建 設, 對 本 澳 進 一 步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起 著 重 要 的 作 用 目 前, 相 關 工 程 進 度 具 體 如 2 黑 沙 海 灘 渡 假 屋 暫 停 對 外 開 放 的 通 知 h t t p://s e r v i c e s.g o v.m o/ showforml.asp?idp01=15653 何? 有 何 舉 措 督 促 承 建 單 位 按 時 完 成? 倘 屆 時 未 能 如 期 完 工, 當 局 有 無 評 估 對 上 述 其 將 賦 予 的 功 能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106 106 V 據 了 解, 原 計 劃 於 去 年 動 工 的 E1 區 填 海 工 程, 因 判 給 標 準 問 題 鬧 雙 胞 而 遭 競 投 者 提 出 司 法 上 訴 工 程 有 否 因 此 而 拖 延 進 度? 當 局 如 何 應 對? 3 本 人 早 前 提 出 質 詢 促 請 當 局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在 公 共 服 務 或 工 程 招 標 時 制 訂 更 為 全 面 的 應 變 方 案, 以 確 保 執 行 過 程 中 出 現 訴 訟 或 重 大 問 題 時 可 以 及 時 有 效 應 對 當 局 回 覆 時 表 示, 將 會 吸 取 相 關 經 驗, 確 保 招 標 程 序 得 以 規 範 有 效 進 行, 亦 會 建 立 應 對 可 能 出 現 上 訴 情 況 的 預 備 方 案 填 海 工 程 事 關 重 大, 當 局 有 無 制 訂 相 應 的 預 備 方 案, 以 確 保 整 個 新 城 填 海 工 程 順 利 完 成?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議 員 陳 明 金 2014 年 4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貿 促 局 ) 設 立 橫 琴 工 作 小 組, 並 與 橫 琴 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持 工 作 聯 繫 和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2012 年 11 月, 特 區 政 府 收 到 澳 門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有 關 在 珠 海 橫 琴 新 區 興 建 佔 地 五 十 畝 老 人 院 舍 之 投 資 意 向, 並 按 工 作 安 排, 由 貿 促 局 跟 進 此 投 資 意 向 隨 著 2013 年 2 月 橫 琴 新 區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目 錄 的 出 台, 貿 促 局 與 橫 琴 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就 推 進 澳 門 項 目 進 入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尤 其 在 政 策 宣 傳 項 目 招 商 等 方 面 共 同 進 行 工 作 2013 年 4 月, 由 本 澳 各 界 代 表 聯 同 政 府 官 員 共 9 名 成 員 組 成 的 橫 琴 發 展 澳 門 項 目 評 審 委 員 會 成 立, 以 評 選 出 投 資 計 劃 推 薦 到 橫 琴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中 4.5 平 方 公 里 之 用 地 落 戶 2013 年 7 月,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及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分 別 在 澳 門 舉 行 招 商 活 動, 並 公 佈 有 意 進 入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中 4.5 平 方 公 里 用 地 ( 即 不 包 含 中 醫 藥 園 ) 的 項 目, 可 於 8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提 交 申 請 項 目 同 時, 亦 公 開 呼 籲 之 前 已 提 出 投 資 意 向 的 項 目, 也 有 需 要 在 2013 年 8 至 10 月 期 間 正 式 提 交 申 請 項 /V/2014 目 至 於 申 請 進 入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則 尚 未 有 截 止 提 交 期 限 在 2013 年 8 月 至 10 月 期 間, 貿 促 局 分 別 通 過 信 函 工 作 會 議 515/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形 式, 與 澳 門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溝 通 了 有 關 進 入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及 粵 澳 合 作 中 醫 藥 科 技 產 業 園 的 資 料, 以 及 有 關 的 程 序 和 日 程 安 排, 也 了 解 到 澳 門 鏡 湖 醫 院 慈 善 會 提 出 的 反 饋 信 息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12 日, 尚 未 收 到 有 關 老 人 院 舍 項 目 的 申 請 文 件 為 跟 進 有 關 項 目, 貿 促 局 將 繼 續 與 該 會 保 持 聯 繫, 提 供 信 息 協 調 等 方 面 之 協 助 而 在 長 者 院 舍 服 務 的 供 給 計 劃 方 面, 特 區 政 府 現 行 政 策 是 按 年 滿 65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人 口 的 3.4% 作 為 院 舍 宿 位 規 劃 的 供 應 基 準 按 照 目 前 經 已 確 定 的 規 劃 項 目, 至 2016 年 時 本 澳 新 增 的 長 者 院 舍 共 可 增 加 約 1,000 多 個 服 務 名 額 屆 時, 全 澳 的 長 者 院 舍 宿 位 合 共 將 有 2,300 多 個, 預 計 將 能 應 付 長 者 在 這 方 面 的 服 務 需 求 未 來, 特 區 政 府 將 會 繼 續 在 新 建 的 公 共 房 屋 和 新 城 用 地 之 中 適 當 預 留 地 方 興 建 長 者 院 舍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及 房 屋 局 的 意 見,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年 11 月 21 日 第 12 0/ E 8 6/ V/ GPAL/2013 號 公 函 轉 來 麥 瑞 權 議 員 於 2013 年 11 月 19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為 跟 進 粵 澳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中 雙 方 共 同 建 設 粵 澳 合 作 產 業 園 區 之 工 作, 特 區 政 府 於 2011 年 8 月 在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在 房 屋 政 策 範 疇, 特 區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居 民 的 基 本 住 屋 需 求, 堅 持 居 有 其 所 安 居 樂 業 的 施 政 方 針,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原 則 下, 積 極 發 展 公 共 房 屋 項 目, 並 明 確 提 出 了 社 屋 為 主 經 屋 為 輔 的 公 共 房 屋 政 策 方 針, 協 助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家 庭 解 決 住 房 問 題 從 長 遠 規 劃 上 亦 保 持 公 共 房 屋 與 私 人 市 場 間 的 平 衡, 通 過 社 會 房 屋 經 濟 房 屋 及 私 人 房 屋 三 方 面 配 合, 回 應 不 同 階 層 居 民 的 住 屋 訴 求
107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07 為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公 共 房 屋 供 應, 政 府 從 來 沒 有 鬆 懈, 積 極 尋 找 更 多 土 地 資 源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目 前, 萬 九 後 公 屋 的 氹 仔 東 北 馬 路 地 段 社 會 房 屋 項 目 青 洲 坊 大 廈 經 濟 房 屋 項 目, 快 盈 大 廈 經 濟 房 屋 項 目 已 動 工, 筷 子 基 青 濤 大 廈 經 濟 房 屋 和 氹 仔 日 暉 大 廈 經 濟 房 屋 已 相 繼 於 去 年 完 成 招 標 及 動 工 本 澳 土 地 資 源 稀 缺, 政 府 一 直 以 實 事 求 是 的 態 度, 透 過 連 貫 及 多 層 面 的 政 策 措 施, 穩 步 推 進 房 屋 的 發 展 工 作 就 中 長 期 的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策 略, 政 府 將 從 確 保 土 地 資 源 資 金 到 位 建 立 土 地 儲 備 制 度 三 個 方 向 構 思, 以 達 到 供 應 不 斷 層 的 目 標, 推 進 供 應 量 在 長 遠 措 施 方 面, 將 預 留 新 城 土 地 支 持 公 共 房 屋 發 展 及 配 合 土 地 儲 備 制 度 的 建 立 目 前, 新 城 規 劃 工 作 已 進 展 到 第 三 階 段 由 於 新 城 規 劃 仍 是 總 體 規 劃 的 階 段, 規 劃 小 組 主 要 就 土 地 利 用 城 市 景 觀 整 體 空 間 和 交 通 佈 局 等 層 面 開 展 工 作 至 於 涉 及 將 來 更 具 體 的 公 共 房 屋 數 目 交 通 運 輸 或 其 他 細 節 佈 局 安 排, 還 需 根 據 未 來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求 和 居 民 意 見, 在 詳 細 規 劃 工 作 上 進 行 細 化 至 於 有 關 透 過 區 域 合 作 方 式 興 建 澳 門 公 共 房 屋, 橫 琴 島 非 屬 澳 門 特 區 的 土 地, 需 要 處 理 很 多 複 雜 性 的 事 宜, 但 無 論 如 何, 政 府 會 一 如 既 往, 繼 續 積 極 尋 找 更 多 土 地 資 源 興 建 公 共 房 屋 最 後, 社 會 工 作 局 感 謝 麥 瑞 權 議 員 對 有 關 事 宜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社 會 工 作 局 局 長 容 光 耀 2014 年 1 月 28 日 /V/2014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1 月 26 日 第 130/ E95/V/GPA L/2013 號 公 函 轉 來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2013 年 11 月 22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1 月 2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實 施 教 育 興 澳 的 方 針, 重 視 人 才 培 養, 努 力 為 居 民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育 服 務 在 學 額 方 面, 本 局 從 保 障 學 生 享 有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的 角 度 予 以 高 度 重 視, 持 續 對 出 生 率 和 學 生 人 數 的 變 化 進 行 跟 蹤 分 析, 並 據 此 規 劃 學 校 系 統 的 發 展, 以 保 障 各 教 育 階 段 有 足 夠 的 學 額 供 應 在 非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十 年 規 劃 ( 年 ) 和 2014 年 的 施 政 方 針 中, 均 強 調 要 重 視 和 不 斷 完 善 學 校 系 統 澳 門 正 規 教 育 系 統 學 生 的 人 數 事 實 上 一 直 處 於 變 化 之 中, 回 歸 初 期 小 學 和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的 人 數 大 為 減 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的 人 數 則 不 斷 增 加 ; 近 年 則 相 反, 中 學 階 段 的 人 數 持 續 減 少, 而 幼 兒 教 育 和 小 學 的 人 數 則 隨 著 出 生 率 的 回 升 而 明 顯 增 加 但 從 總 體 上 看, 正 規 教 育 的 學 額 可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過 去 正 規 教 育 系 統 所 容 納 的 學 生 總 人 數 曾 達 到 95,000 餘 人, 隨 著 小 班 制 的 推 行, 近 年 的 學 額 數 有 所 改 變, 但 直 到 2013/2014 學 年, 按 每 班 35 人 計 算, 全 澳 正 規 教 育 可 提 供 的 學 額 總 數 仍 達 85,500 個, 而 學 生 的 實 際 人 數 僅 68,923 人 在 幼 兒 教 育 方 面, 由 於 近 年 ( 尤 其 是 2012 年 ) 新 生 嬰 兒 數 的 增 加, 學 生 人 數 也 明 顯 增 加, 預 計 至 2015/2016 學 年 將 由 現 時 的 13,000 人 上 升 至 大 約 18,000 人, 其 中 幼 兒 教 育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和 三 年 級 分 別 約 為 7,300 人 5,700 人 和 5,000 人 目 前,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可 提 供 的 學 額 大 約 有 17,500 個, 政 府 在 近 期 加 緊 開 展 工 作, 預 計 學 額 會 逐 年 增 加, 至 2015/2016 學 年 可 達 到 21,100 個 本 局 會 與 學 校 密 切 溝 通, 及 早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靈 活 安 排 新 增 學 額 在 三 個 年 級 的 分 配, 相 信 能 滿 足 幼 兒 教 育 各 年 級 學 生 的 就 學 需 求 516/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非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人 數 總 體 而 言 目 前 仍 處 於 下 降 的 階 段, 尤 其 是 中 學 教 育 的 學 生 人 數 未 來 幾 年 仍 會 持 續 減 少, 小 學 教 育 則 會 逐 步 開 始 增 加 為 此, 本 局 將 於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加 大 推 行 小 班 制 的 力 度, 同 時 充 分 發 揮 學 校 的 自 主 調 節 功 能, 從 財 務 政 策 和 技 術 上 支 援 和 引 導 學 校 規 劃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發 展, 及 時 調 整 學 額 分 配, 包 括 進 一 步 增 加 小 學 學 額 的 供 應 長 期 而 言, 本 局 將 結 合 未 來 人 口 的 增 長 及 新 城 規 劃 的 實 施, 綜 合 考 慮 學 校 系 統 的 發 展, 合 理 爭 取 和 規 劃 教 育 用 地, 並 透 過 批 地 建 校 校 舍 擴 建 與 改 建 以 及 對 學 校 其 他 設 施 設 備 的 資
108 108 V 助, 在 完 善 學 校 的 區 域 分 佈 保 證 各 教 育 階 段 學 額 的 同 時, 優 化 教 育 的 整 體 環 境, 促 進 人 才 培 養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嚴 格 遵 守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所 規 定 的 義 務, 以 及 相 關 部 門 以 此 為 基 礎 所 訂 定 的 指 引 代 局 長 老 柏 生 ( 副 局 長 ) 2013 年 12 月 17 日 本 局 在 2013 年 11 月 7 日 發 出 第 67/DPGA E/DGP/2013 號 內 部 通 告, 主 要 是 基 於 以 下 考 慮 : 其 一, 根 據 現 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通 則 第 279 條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擔 任 公 共 職 務 時, 專 門 為 公 共 利 益 服 務, 並 應 以 莊 重 之 方 式 從 事 其 活 動, 從 而 為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之 聲 譽 作 出 貢 獻, 同 時 必 須 遵 守 無 私 熱 心 服 從 忠 誠 保 密 有 禮 勤 謹 守 時 等 一 般 義 務 廉 政 公 署 於 2004 年 出 版 的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操 守 指 引 在 闡 述 有 關 公 職 義 務 的 內 容 時, 亦 要 求 /V/2014 公 務 人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注 意 個 人 行 為 操 守, 避 免 破 壞 個 人 誠 信 損 害 部 門 / 機 構 聲 譽 517/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高 天 賜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其 二, 第 5/2011 號 法 律 預 防 及 控 制 吸 煙 制 度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其 中 的 第 4 條 規 定 了 禁 止 吸 煙 的 特 定 地 點, 如 行 政 當 局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所 在 地 工 作 地 點 以 及 行 人 天 橋 等, 本 局 認 為 有 必 要 提 醒 同 事 遵 守 上 述 法 律 的 相 關 規 定 未 來 本 局 會 繼 續 要 求 工 作 人 員 嚴 格 遵 守 前 述 法 規 和 相 關 指 引 的 規 定, 並 鼓 勵 工 作 人 員 積 極 提 出 意 見, 透 過 良 好 的 溝 通 達 致 同 心 合 力, 共 同 實 現 為 市 民 提 供 卓 越 服 務 的 美 好 願 景 局 長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梁 勵 2014 年 1 月 9 日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本 局 對 立 法 會 2013 年 12 月 12 日 第 174/E124/V/GPAL/2013 號 函 轉 來 高 天 賜 議 員 2013 年 11 月 29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3 年 12 月 16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V/ /V/2014 按 照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 本 局 是 一 個 構 思 指 導 協 調 管 理 和 評 核 非 高 等 教 育 的 各 項 教 育 和 輔 助 青 年 及 其 社 團 的 組 織 單 位,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之 一 同 時, 本 局 作 為 一 個 負 責 非 高 等 教 育 行 政 和 青 年 工 作 的 部 門, 服 務 的 對 象 除 學 校 和 普 通 市 民 外, 還 有 大 批 未 成 年 的 青 少 年 及 兒 童 因 此, 我 們 有 必 要 建 立 一 支 優 秀 的 工 作 團 隊, 發 揮 積 極 和 正 面 公 眾 形 象 的 良 好 作 用, 以 確 保 向 市 民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本 局 多 年 來 盡 力 為 局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營 造 健 康 和 諧 關 愛 和 尊 重 的 工 作 環 境, 同 時 透 過 內 部 培 訓 和 具 提 示 性 的 內 部 文 件 等 途 徑, 要 求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109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09 儀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五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1 月 29 日 第 81/E69/ V/GPA L/2014 號 函 轉 來 吳 國 昌 議 員 於 2014 年 1 月 27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1 月 3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不 斷 完 善 急 診 服 務, 並 按 輕 重 緩 急 做 好 分 流, 確 保 有 緊 急 需 要 的 患 者 得 到 適 切 的 診 治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急 診 服 務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效 率,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服 務 由 原 有 的 三 級 分 流 改 為 四 級 分 流 根 據 資 料 顯 示, 在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大 樓 投 入 服 務 後, 第 二 級 緊 急 病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24 分 鐘, 第 三 級 次 緊 急 病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54 分 鐘, 而 第 四 級 非 緊 急 病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1 小 時 30 分 鐘, 符 合 整 體 的 情 況 與 此 同 時, 自 仁 伯 爵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大 樓 及 離 島 急 診 站 啟 用 後, 求 診 人 次 較 啟 用 前 大 幅 增 加, 如 2014 年 1 月 每 日 平 均 求 診 數 接 近 900 人 次, 較 2013 年 每 日 平 均 750 人 次 增 長 17% 因 此, 需 考 量 醫 療 資 源 的 投 入 將 導 致 更 多 的 醫 療 需 求, 同 時 亦 造 成 醫 療 成 本 不 斷 上 升 衛 生 局 正 積 極 檢 討 和 總 結 急 診 大 樓 使 用 後 的 情 況, 包 括 醫 務 人 員 和 各 項 配 套 設 施 的 完 善, 將 適 當 補 充 醫 護 人 員 的 數 目, 並 為 優 化 乘 客 候 車 環 境 已 與 相 關 部 門 聯 繫, 積 極 為 市 民 提 供 舒 適 的 求 診 環 境 同 時, 衛 生 局 正 考 慮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加 強 向 市 民 發 放 就 診 和 輪 候 資 訊, 但 由 於 當 中 涉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開 發 和 應 用 等 問 題, 故 衛 生 局 將 積 極 研 究 並 期 望 為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周 全 的 服 務 衛 生 局 局 長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本 人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7 日 第 181/ E152/V/GPA L/2014 號 公 函 轉 來 李 靜 儀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5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特 區 政 府 按 照 教 育 興 澳 和 人 才 建 澳 的 方 針, 多 年 來 不 斷 加 大 資 源 投 放, 優 先 發 展 免 費 教 育 學 校 系 統, 並 努 力 促 進 教 育 公 平 特 區 政 府 成 立 以 來, 高 度 重 視 免 費 教 育 的 發 展, 按 照 第 9/ 號 法 律 ( 非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綱 要 法 ) 的 規 定, 自 2007/2008 學 年 起 在 澳 門 全 面 推 行 十 五 年 免 費 教 育 與 此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的 原 則, 對 加 入 免 費 教 育 學 校 系 統 的 不 牟 利 私 立 學 校 給 予 優 先 扶 持, 不 僅 提 供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用 以 支 付 學 校 運 作 上 的 大 部 分 費 用, 而 且 在 批 地 建 校 校 舍 擴 建 與 改 建 以 及 學 校 其 他 設 施 設 備 的 資 助 上 給 予 最 大 支 持 為 促 進 教 育 平 等, 政 府 對 就 讀 於 非 入 網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生 亦 依 法 給 予 必 要 的 學 費 津 貼 李 展 潤 11/03/2014 在 收 費 方 面, 非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綱 要 法 以 及 第 19/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制 度 ) 規 定, 免 費 是 指 免 繳 學 費 補 充 服 務 費 和 其 他 與 報 名 就 讀 及 證 書 方 面 有 關 的 費 用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要 求 納 入 免 費 教 育 學 校 系 統 的 學 校 不 能 收 取 報 名 費, 這 是 基 於 法 規 的 明 確 規 定 非 入 網 私 立 學 校 雖 然 按 /V/ /V/2014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李 靜 照 法 律 的 規 定 可 以 收 取 學 費, 但 每 學 年 須 在 招 生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將 收 費 標 準 通 知 教 育 行 政 當 局,2013/2014 學 年 全 澳 12 間 非 入 網 學 校 所 收 報 名 費 的 收 入 平 均 每 校 為 71,518 元 須 要 強 調 的 是, 本 局 在 訂 定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和 學 費 津 貼 的 金 額 時, 會 充 分 考 慮 這 兩 類 學 校 在 收 費 方 面 的 上 述 差 異 以 2013/2014 學 年 為 例, 幼 兒 教 育 小 學 初 中 和 高 中 每 班 的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的 金 額 比 2012/2013 學 年 分 別 增 加 24.79% 26.09% 22.93% 和 22.90%,
110 110 V 而 非 入 網 學 校 幼 兒 教 育 小 學 和 中 學 學 生 的 學 費 津 貼 僅 分 別 增 加 了 12.86% 10.00% 和 15.29%,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包 含 了 學 校 運 作 上 所 有 的 基 本 費 用 考 慮 到 幼 兒 教 育 需 求 的 發 展,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在 身 份 證 明 局 的 協 助 下, 為 2014/2015 學 年 的 幼 兒 教 育 學 生 推 出 首 次 入 學 註 冊 新 措 施, 以 優 化 幼 兒 教 育 招 生 工 作 新 措 施 令 家 長 可 以 在 3 月 31 日 或 之 前 獲 取 全 部 學 校 錄 取 名 單 的 資 訊, 然 後 經 過 周 詳 考 慮, 在 規 定 的 期 間 把 註 冊 憑 條 遞 交 予 決 定 入 讀 的 學 校 措 施 實 施 至 今 普 遍 獲 得 學 校 和 家 長 的 支 持, 家 長 可 儘 早 安 排 子 女 入 學, 學 校 亦 簡 化 了 招 生 的 行 政 工 作, 並 有 條 件 準 確 掌 握 學 位 情 況, 及 早 做 好 開 學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此 外, 為 保 障 兒 童 獲 得 公 平 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本 局 在 學 校 運 作 指 南 中 明 確 規 定 了 學 校 在 取 錄 學 生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法 規, 並 提 出 學 校 在 幼 兒 教 育 新 生 入 學 面 談 時 應 該 注 意 的 事 項 未 來 本 局 會 繼 續 以 提 升 教 育 素 質 保 證 教 育 公 平 為 原 則, 努 力 加 大 教 育 投 入, 優 先 保 證 免 費 教 育 學 校 系 統 的 發 展 和 免 費 教 育 津 貼 的 增 長, 並 繼 續 優 化 招 生 工 作, 保 障 所 有 學 生 依 法 享 有 公 平 的 受 教 育 權 利 局 長 梁 勵 2014 年 03 月 25 日 /V/2014 遵 照 行 政 長 官 指 示, 經 徵 詢 治 安 警 察 局 之 意 見, 本 辦 對 立 法 會 2014 年 3 月 25 日 第 230/E191/V/GPAL/2014 號 函 轉 來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2014 年 3 月 20 日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於 2014 年 3 月 25 日 收 到 之 書 面 質 詢, 回 覆 如 下 : 治 安 警 察 局 尊 重 居 民 依 法 享 有 集 會 示 威 請 願 遞 信 等 基 本 權 利, 但 強 調 這 些 權 利 必 須 在 合 法 合 理 的 基 礎 上 行 使, 並 要 尊 重 公 共 利 益 和 其 他 人 的 合 法 權 利 治 安 警 察 局 一 直 以 來 致 力 在 執 法 及 保 障 市 民 權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除 了 協 助 有 關 人 士 依 法 表 達 訴 求 外, 亦 須 履 行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的 職 責, 確 保 公 共 道 路 上 車 輛 及 行 人 的 良 好 通 行, 以 減 少 活 動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治 安 警 察 局 向 來 以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為 核 心 工 作 理 念, 在 處 理 任 何 集 會 或 遞 信 活 動 時 都 會 評 估 考 慮 當 時 實 際 環 境 交 通 情 況 人 車 流 行 人 路 範 圍, 以 至 遞 信 過 程 可 能 對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運 作 帶 來 之 影 響 等 多 個 因 素, 然 後 視 乎 客 觀 需 要 與 團 體 作 出 協 調 或 勸 喻, 務 求 活 動 能 在 安 全 及 對 公 眾 的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的 情 況 下 順 利 進 行 警 方 考 慮 到 政 府 總 部 是 澳 門 特 區 的 重 要 政 府 機 關 及 行 政 當 局 的 主 要 辦 公 地 點, 在 內 設 有 行 政 長 官 和 多 位 主 要 官 員 的 辦 公 室 行 政 會 及 多 個 輔 助 部 門, 這 些 機 構 都 是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的 運 作 核 心, 十 分 重 要 及 高 度 敏 感 此 外, 政 府 總 部 亦 是 本 澳 極 具 標 誌 性 的 建 築 物, 圍 繞 總 部 之 行 人 道 並 不 寬 闊, 且 周 邊 道 路 都 是 單 線 行 車, 不 適 宜 聚 集 大 量 人 群 ; 總 部 周 邊 亦 為 高 密 度 住 宅 區, 附 近 更 有 兩 所 學 校 和 世 遺 建 築 物, 上 下 課 或 上 下 班 時 段 節 假 日 期 間 等, 都 有 不 少 市 民 旅 客 途 經 該 區, 加 上 上 述 地 點 所 處 龍 嵩 街 為 往 來 南 灣 大 馬 路 之 主 要 行 人 通 道, 所 以 必 須 考 慮 到 遞 信 活 動 的 人 數 對 該 區 的 公 共 秩 序 和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造 成 的 影 響 澳 門 基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負 責 澳 門 特 區 的 社 會 治 安 ; 根 據 第 22/2001 號 行 政 法 規 第 3 條,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治 520/V/2014 安 警 察 局 負 有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社 會 安 寧 的 職 責 此 外, 道 路 交 通 法 第 6 條 2 款 規 定, 公 共 道 路 使 用 者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可 阻 礙 交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序 ) 第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現 將 政 府 就 區 錦 新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提 出 的 質 詢 所 作 出 的 書 面 答 覆 副 本 派 發 給 全 體 議 員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通 影 響 其 他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或 對 其 他 使 用 者 造 成 不 便 的 行 為, 以 及 同 一 法 律 第 7 條 2 款 之 規 定, 公 共 道 路 使 用 者 應 服 從 有 職 權 指 揮 及 監 察 交 通 且 已 適 當 表 明 身 份 的 執 法 人 員 的 命 令 基 於 上 述 各 方 面 的 分 析, 為 使 活 動 能 夠 順 利 進 行 及 減 少 對 政 府 辦 公 及 居 民 工 作 生 活 的 影 響, 治 安 警 察 局 會 建 議 及 勸 喻 所 有 前 來 政 府 總 部 遞 信 之 請 願 團 體 派 出 適 量 代 表 到 達 政 府 總 部 遞 信, 目 前 雖 然 無 一 明 文 之 量 化 規 範, 但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以 及 多 年 來 現 場 處 理 及 協 調 經 驗, 警 方 認 為, 在 朝 向 龍 嵩 街 總 部 大 門 之
111 N.º V Diário da Assembleia Legislativ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II Série 111 遞 信 活 動, 原 則 上 以 五 名 為 參 考 並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作 少 量 調 整, 是 較 為 適 當 的 做 法 治 安 警 察 局 強 調 指 出, 警 方 一 直 以 來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在 合 法 及 適 度 的 基 礎 上 處 理 有 關 遞 信 活 動, 並 努 力 與 活 動 組 織 者 保 持 良 好 溝 通 和 協 調, 以 使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希 望 居 民 和 有 關 團 體 理 解 並 配 合 警 方 的 工 作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黃 傳 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廿 三 日 日 前, 先 後 有 多 名 居 民 向 自 來 水 公 司 反 映 家 用 食 水 出 現 異 味, 雖 然 該 公 司 過 去 十 天 兩 次 回 應 已 增 加 投 放 活 性 碳 消 除 異 味, 並 強 調 水 質 安 全 不 受 影 響 但 至 今 為 止,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或 自 來 水 公 司 並 未 公 佈 食 水 出 現 異 味 的 真 正 原 因, 單 純 回 應 水 質 安 全 不 受 影 響, 並 不 能 消 除 公 眾 對 供 水 安 全 的 疑 慮, 有 關 方 面 應 該 查 明 導 致 食 水 出 現 異 味 的 真 正 原 因, 並 向 公 眾 作 出 交 代! 為 此, 本 人 向 當 局 提 出 以 下 質 詢 : 一 就 四 月 中 下 旬 本 澳 食 水 出 現 異 味, 自 來 水 公 司 解 釋 為 受 季 節 氣 候 轉 變 影 響, 河 道 水 質 出 現 變 化, 故 令 供 澳 原 水 出 現 異 味 對 此, 現 時 本 澳 與 內 地 有 何 監 督 機 制 從 源 頭 上 把 關, 以 確 保 供 澳 原 水 水 質 得 到 有 效 檢 測 和 監 督, 並 確 保 出 現 異 常 情 況 時 會 即 時 通 報, 讓 自 來 水 公 司 能 及 時 做 好 應 變 措 施, 並 向 社 會 公 佈? /V/ /V/2014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九 條 c 項 的 規 定, 接 納 關 翠 杏 議 員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書 面 質 詢 同 時, 根 據 經 第 2/2007 號 及 第 3/2009 號 決 議 修 改 的 第 2/2004 號 決 議 ( 對 政 府 工 作 的 質 詢 程 二 零 一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二 當 原 水 出 現 異 味 後, 自 來 水 公 司 表 示 已 即 時 向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報 事 關 食 水 安 全 問 題, 當 局 曾 否 作 出 事 故 原 因 調 查? 為 何 至 今 仍 未 公 佈 造 成 異 味 的 真 正 原 因? 三 現 時 自 來 水 公 司 及 民 政 總 署 均 在 網 上 公 佈 其 定 期 水 質 檢 測 和 抽 查 結 果, 但 前 者 只 能 查 閱 當 日 的 數 值, 後 者 只 公 佈 過 去 五 個 工 作 日 的 抽 查 結 果, 當 局 會 否 進 一 步 完 善 公 佈 方 式, 讓 公 眾 可 以 方 便 查 閱 所 有 歷 史 檢 測 數 據, 從 而 能 更 全 面 了 解 本 澳 食 水 水 質 的 變 化?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關 翠 杏 2014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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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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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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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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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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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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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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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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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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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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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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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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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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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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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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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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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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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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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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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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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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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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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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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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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總目143-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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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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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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