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參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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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蝉偶 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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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展 出 日 期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8 日 ( 星 期 日 ) 展 出 地 點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三 段 160 號 ) (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捷 運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步 行 3-5 分 鐘 抵 達 ) 展 出 時 間 :12 月 15 日 ~18 日 10:00~18:00 展 出 商 品 :HI-END 音 響 暨 AV 影 音 產 品 家 庭 劇 院 系 統 專 業 舞 台 燈 光 音 響 影 音 週 邊 配 件 智 能 多 室 影 音 控 制 系 統 耳 機 耳 擴 數 位 流 產 品 ( 內 附 參 展 資 料 : 邀 請 參 展 函 參 展 辦 法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 主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TEL:( 02) FAX:( 02) 地 址 :10405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131 號 12 樓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26OR17 林 瑋 甄 或 郭 月 桃 [email protected] 洽 詢 網 址 :
2 敬 愛 的 廠 商 您 好 邀 請 參 展 函 去 年 2015 年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承 蒙 參 展 廠 商 的 支 持, 買 氣 及 人 潮 突 破 往 年 的 三 成 獲 得 好 評 的 努 力 後, 今 年 2016 年 12 月 日 第 37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為 了 使 音 樂 愛 好 者 能 在 展 覽 期 間, 享 受 到 視 覺 與 聽 覺 的 震 撼 與 感 動, 經 過 多 次 的 溝 通, 選 定 在 房 間 地 毯 空 調 為 上 上 之 選,2014 年 重 新 整 修 大 安 區 高 級 地 段 的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開 展 擁 有 近 40 年 辦 展 經 驗 的 台 北 市 電 器 公 會, 整 合 了 宣 傳 銷 售 以 及 所 有 資 源, 以 最 專 業, 規 模 最 大, 公 信 力 最 強, 配 合 度 最 佳 的 態 度 及 精 神, 在 今 年 聖 誕 節 的 前 夕, 舉 辦 一 場 結 合 美 麗 時 尚 獨 特 且 動 人 的 音 樂 響 宴, 誠 摯 邀 請 各 位 廠 商 一 同 共 襄 盛 舉! 本 屆 優 勢 特 色 : 1. 位 於 仁 愛 路 林 蔭 大 道, 遴 近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走 路 3~5 分 鐘 即 抵 達 交 通 便 利 經 觀 光 局 評 鑑 為 五 星 級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尊 爵 紅 木 傢 俱 客 房, 館 內 擁 有 10 家 餐 廳, 取 得 了 ISO HACCP 雙 項 國 際 認 證, 為 台 灣 首 家 取 得 雙 項 認 證 的 本 土 品 牌 飯 店 2. 配 合 文 宣 與 專 業 音 響 媒 體 總 編 輯 合 作 舉 辦 音 樂 講 座 活 動 3. 策 劃 創 意 活 動 展 現 引 爆 媒 體 高 度 曝 光 營 造 一 波 波 話 題 不 斷 4. 提 升 策 展 質 感, 規 劃 規 劃 世 界 美 聲 精 品 響 宴 從 音 響 出 發 再 展 現 出 音 樂 文 化 精 品 生 活 品 味 之 頂 級 盛 宴 5. 鎖 定 精 準 客 群 : 針 對 高 消 費 族 群 看 展 邀 約, 透 過 有 效 廣 告 精 準 分 配 廣 告 預 算, 有 效 的 傳 達 並 吸 引 精 準 客 群 6. 展 前 1.5 個 月 前 網 站 開 跑 : 展 覽 介 紹 最 新 消 息 新 品 上 市 好 康 廠 商 活 動 特 殊 商 品 優 惠 促 銷 等 7. 透 過 網 路 擴 大 宣 傳 效 益, 增 加 對 本 展 的 興 趣, 促 成 實 際 看 展 利 用 網 路 預 購 方 式 端 出 優 惠 方 案 來 吸 引 人 潮 8. 透 過 本 會 9 12 月 發 行 7 千 本 會 刊, 夾 送 大 展 文 宣 資 料 給 7 千 家 會 員 暨 同 業 同 步 文 宣 9. 印 製 展 覽 DM 四 萬 份, 在 四 鐵 共 構 區 派 2 名 工 讀 生 發 送 DM 以 廣 文 宣 10.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週 邊 道 路 及 路 段 插 設 旗 子 以 廣 文 宣 本 屆 的 展 覽 規 劃 別 具 用 心, 絕 對 一 新 耳 目, 一 切 都 是 在 為 業 界 開 創 最 大 商 機, 整 合 行 銷 通 路, 創 造 人 潮 高 峰, 雖 整 體 經 濟 下 滑, 然 人 潮 買 氣 逆 勢 成 長! 我 們 做 過 的, 就 是 最 好 的 承 諾 携 手 合 作, 共 創 雙 嬴 慶 祝 創 會 70 週 年 優 惠 價 : 詳 請 參 考 參 展 辦 法 2016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登 記 8 折 優 惠 久 聞 貴 公 司 為 業 界 領 導 知 名 廠 商, 本 會 誠 摯 邀 請 貴 公 司 參 加 第 37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檢 附 參 展 辦 法, 或 洽 下 載, 房 間 有 限, 請 儘 速 報 名 以 免 錯 失 良 機 敬 祝 生 意 興 隆 鴻 圖 大 展 第 37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籌 備 委 員 會 理 事 長 兼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副 主 任 委 員 廖 全 平 林 振 慶 鄭 博 文 聯 合 敬 邀 1
3 壹 參 展 辦 法 一 展 覽 目 的 : 為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協 助 音 響 影 視 業 者, 拓 展 國 內 外 市 場 之 繁 榮 二 主 辦 單 位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三 展 出 地 點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樓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三 段 160 號 4~6 樓 ) ( 捷 運 忠 孝 復 興 站 2 號 出 口 捷 運 大 安 站 4 號 出 口 步 行 3-5 分 鐘 抵 達 ) 四 展 出 日 期 及 進 ( 退 ) 場 時 間 : 名 稱 館 別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日 期 時 間 備 註 進 場 2016 年 12 月 14 日 08:00-24:00 展 出 2016 年 12 月 15~18 日 10:00-18:00 出 場 2016 年 12 月 18 日 18:00-24:00 註 :1. 展 覽 場 地 佈 置 展 出 退 場 等 一 切 作 業, 均 應 遵 照 上 列 作 息 時 間 2. 另 排 定 進 撤 場 貨 車 時 間 表 進 撤 場 請 確 實 要 求 裝 潢 公 司 並 簽 約 按 時 完 成 五 展 出 商 品 : HI-END 音 響 暨 AV 影 音 產 品 家 庭 劇 院 系 統 專 業 舞 台 燈 光 音 響 影 音 週 邊 配 件 智 能 多 室 影 音 控 制 系 統 耳 機 耳 擴 區 數 位 流 產 品 以 上 展 出 商 品 需 符 合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檢 驗 合 格 或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展 出 商 品, 謹 供 參 考 六 展 區 規 劃 : 4 樓 HI-END 旗 艦 音 響 福 5 樓 HI-END 音 響 華 6 樓 家 庭 劇 院 及 音 響 區 ( 以 上 為 暫 訂 展 區 規 劃, 將 視 報 名 情 況, 由 籌 備 會 統 籌 規 劃 ) 七 參 展 資 格 : 1. 本 會 ( 友 會 ) 會 員 廠 商 及 領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之 公 司 行 號 2. 國 內 外 ( 含 中 國 大 陸 ) 生 產 廠 商 及 與 國 外 生 產 工 廠 直 接 往 來, 並 持 有 原 廠 授 權 代 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之 公 司 行 號 3. 國 外 參 展 廠 商 按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專 案 處 理 4. 嚴 禁 陳 列 展 出 產 品 標 示 不 實 仿 冒 商 標 侵 犯 他 人 專 利 或 不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等 之 產 品 5. 本 會 有 權 就 展 品 性 質 或 廠 商 以 往 參 展 之 不 良 紀 錄, 選 擇 或 拒 絕 該 廠 商 報 名 6. 參 展 廠 商 ( 品 牌 ) 如 涉 及 損 害 消 費 者 及 本 會 權 益 或 糾 紛 時, 本 會 有 權 拒 絕 展 出 2
4 八 場 地 面 積 及 參 展 費 用 :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房 型 房 間 總 數 1. 標 準 房 2. 高 級 房 3. 豪 華 客 房 4. 行 政 套 房 5. 豪 華 套 房 四 樓 會 議 室 四 樓 會 議 室 403 四 樓 會 議 室 405 四 樓 會 議 室 406 四 樓 電 梯 入 口 Lounge 注 意 若 干 約 8 坪 坪 數 定 價 ( 新 台 幣 ) 4 萬 展 覽 DM 每 則 價 格 43,750 元 / 每 間 80 間 約 10 坪 65,000 元 / 每 間 18 間 約 12 坪 82,500 元 / 每 間 18 間 約 13 坪 ( 子 母 房 ) 90,000 元 / 每 間 4 間 約 16 坪 ( 子 母 房 ) 106,250 元 / 每 間 各 1 間 16 坪 200,000 元 / 每 間 ( 已 訂 ) 1 間 33 坪 350,000 元 / 間 1 間 28 坪 300,000 元 / 間 ( 已 訂 ) 1 間 22 坪 275,000 元 / 間 1 間 22 坪 350,000 元 / 間 每 個 型 號 商 品 每 則 簡 介 5 千 元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1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贈 展 覽 DM 商 品 介 紹 2 則, 協 調 安 排 大 會 講 座 1. 參 展 費 用 ( 除 另 有 規 定 以 外 ) 包 含 場 地 租 金 電 費 ( 每 房 間 15A 基 本 電 力 ) 宣 傳 廣 告 費 等 ( 不 含 : 裝 潢 配 水 電 拉 線 費 臨 時 電 話 申 請 費 用 ) 2. 房 間 數 量 有 限, 請 儘 早 報 名 避 免 向 隅 3. 各 級 房 型 面 積 大 小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使 用 面 積 依 現 場 為 準, 本 會 將 於 近 日 擇 期 通 知 廠 商, 統 一 時 段 開 放 勘 場, 請 務 必 派 員 報 名 參 加 熟 悉 場 地 九 參 展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登 記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優 先 抽 籤 選 房 間 號 ( 以 郵 戳 為 憑 ) 報 名 時 間 攸 關 選 位 優 先 順 序, 請 準 時 報 名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2. 報 名 郵 寄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131 號 12 樓 ( 捷 運 中 和 新 蘆 線 松 江 南 京 站 7 號 出 口 ) 3. 洽 詢 電 話 : 分 機 26 林 瑋 甄 4. 洽 詢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3
5 5. 應 繳 資 料 及 支 票 : 1. 報 名 表 一 張 ( 限 每 家 廠 商 填 寫 乙 份 ) P7 2. 遵 守 同 意 書 一 張 (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P8 3. 繳 費 通 知 單 一 張 P9 4. 支 票 二 張 ( 攤 位 費 一 張 保 證 金 一 張 ) 5. 檢 附 品 牌 原 廠 代 理 權 證 明 或 授 權 書 ( 未 檢 附 品 牌 授 權 書 者, 該 品 牌 不 得 展 出 ) 證 照 影 印 本 ( 加 蓋 公 司 大 小 章 ) 一 張 ( 本 會 會 員 免 附 ) 第 一 次 參 展 者, 應 檢 附 參 展 品 型 錄 二 份 房 間 / 攤 位 費 支 票 : 開 立 105 年 9 月 30 日 保 證 金 支 票 : 開 立 105 年 12 月 18 日 ( 每 個 房 間 新 台 幣 :30,000 元 ) 支 票 抬 頭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海 外 參 展 廠 商 - 請 洽 [email protected] 6. 廠 商 一 經 報 名 參 展, 即 視 同 遵 守 同 意 本 辦 法 各 項 條 款 規 定, 絕 無 異 議 ( 報 名 後 由 大 展 籌 備 會 審 核 參 展 資 格 未 通 過 者 ; 無 息 退 還 繳 納 費 用,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十 保 證 金 : 1. 每 個 攤 位 / 房 間 新 台 幣 :30,000 元 若 參 展 廠 商 損 壞 公 物, 須 恢 復 原 狀 並 賠 償 損 害 未 於 限 期 內 遷 出 應 付 租 金, 或 有 違 本 辦 法 各 項 條 款 罰 款 及 各 項 應 付 款 者 經 本 會 書 面 通 知 概 由 保 證 金 中 扣 抵 多 退 少 補 2. 對 一 切 遵 守 規 定 之 廠 商, 無 違 規 罰 款 或 應 付 款 未 清 者 ; 保 證 金 支 票 於 展 覽 結 束 會 議 後 ( 約 十 五 天 ) 於 原 支 票 蓋 上 作 廢 章 以 雙 掛 號 寄 還 十 一 房 間 攤 位 分 配 : 1. 本 會 擇 期 以 書 面 通 知 審 查 通 過 之 廠 商, 舉 行 參 展 廠 商 座 談 會 分 配 攤 位 / 房 間, 會 前 未 繳 清 參 展 費 用 保 證 金 之 廠 商 不 得 參 加 廠 商 座 談 會 (1) 以 各 級 房 間 金 額 加 總 最 多 者 先 選 ( 含 4 樓 ) 2016/09/30 前 完 成 參 展 報 名 繳 費 者, 享 有 優 先 選 位 同 金 額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2) 為 展 出 會 場 整 齊 美 觀, 本 會 保 留 規 劃 房 間 攤 位 權 2. 不 克 出 席 廠 商 選 位 座 談 會 者 由 本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代 行 之,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3. 本 會 有 權 視 展 場 容 納 狀 況, 酌 減 報 名 訂 租 房 間 數,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4. 各 級 房 間 近 期 將 安 排 統 一 勘 場, 敬 請 把 握 出 席 勘 場 時 間 十 二 退 展 : 1. 場 地 費 一 經 繳 納, 概 不 退 還, 攤 位 分 配 後 退 出 參 展 者, 恕 無 法 退 還 費 用, 將 逕 自 轉 入 本 展 經 費 2. 繳 交 場 地 費 後 通 知 退 展 或 部 份 攤 位 者,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且 不 得 抵 繳 任 何 費 用 3. 本 會 保 留 變 更 展 出 日 期 及 地 點 之 權 利, 如 因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開 展 時, 將 不 辦 理 退 費, 亦 不 負 其 他 賠 償 責 任 十 三 保 險 安 全 : 1. 展 覽 期 間 由 本 會 統 一 辦 理 展 場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保 額 各 新 台 幣 : 貳 仟 肆 佰 萬 元 正 ( 參 展 廠 商 應 視 需 要 再 自 行 加 保 火 險 水 漬 險 竊 盜 險 公 共 意 外 險 第 三 人 責 任 險 等 ) 2. 參 展 廠 商 房 間 攤 位 之 設 施 物 品 ( 展 覽 品 ) 在 展 出 期 間 ( 含 進 退 場 期 間 ) 因 設 置 操 作 保 養 疏 忽 或 管 理 不 當 致 其 工 作 人 員 或 第 三 人 遭 受 傷 亡 或 財 務 損 失, 應 由 引 起 事 故 之 廠 商 自 負 一 切 賠 償 及 法 律 責 任 3. 展 覽 期 間 ( 含 進 退 場 ) 請 確 實 遵 照 本 會 配 置 之 警 衛, 管 制 展 場 出 入 口 規 定, 以 維 持 秩 序 與 安 全 惟 參 展 廠 商 對 其 展 覽 品 及 物 料 裝 潢 及 工 程 設 施 等, 均 應 自 行 負 責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本 會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4. 廠 商 展 出 展 覽 品, 應 儘 量 採 用 固 定 式 或 加 派 專 人 看 管 展 出 4
6 5. 進 場 ( 佈 置 ) 展 出 結 束 離 場 時, 請 依 清 場 警 衛 指 示 後 始 可 離 開 攤 位, 隔 日 進 場 準 時 到 達 切 勿 自 行 提 早 離 去 或 晚 到, 以 確 保 展 覽 品 之 安 全 十 四 禁 止 事 項 及 罰 則 : 1 禁 止 事 項 : 1. 凡 易 爆 易 燃 危 險 物 品 瓦 斯 明 火 電 焊 等 違 禁 品 禁 止 攜 入 展 場 2. 消 防 栓 安 全 門 公 共 走 道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等 禁 止 阻 塞 遮 蔽 堆 積 空 箱 或 物 品 等 3. 參 展 廠 商 禁 止 私 自 轉 讓 分 租 攤 位 懸 掛 非 參 展 廠 商 招 牌 或 展 示 非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產 品 4. 全 部 展 示 產 品 必 須 於 展 出 前 一 日 (12/14) 進 場 展 出 至 最 後 一 日 (12/18) 下 午 6 時 為 止, 不 得 延 遲 進 場 或 提 前 撤 離 會 場 5. 參 展 廠 商 之 展 示 範 圍 ( 含 花 盆 裝 潢 物 基 座 等 ) 僅 限 於 各 自 展 房 及 攤 位 內, 不 得 超 出 展 房 及 攤 位 以 外 地 區 如 公 共 設 施 走 道 牆 柱 上 陳 列 堆 積 展 品 或 張 貼 任 何 宣 傳 物 品 或 分 發 目 錄 出 版 品 紀 念 品 等 宣 傳 資 料 6. 參 展 廠 商 不 得 在 言 詞 介 紹 宣 傳 海 報 展 出 產 品 文 字 或 圖 表 等 上 面 刺 激 攻 擊 同 業 7. 參 展 廠 商 如 欲 放 音 或 作 商 品 介 紹 時, 放 音 量 依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標 準 85 分 貝 (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 或 自 行 設 置 隔 間 隔 音 或 套 用 耳 機 試 聽 8. 廠 商 工 作 證 僅 限 於 工 作 人 員 出 入 展 場 識 別 之 用, 禁 止 借 用 或 帶 人 入 場 9. 廠 商 進 場 佈 置, 禁 止 破 壞 展 場 既 有 設 施 或 使 用 會 破 壞 場 地 裝 潢 等 之 材 料 10. 進 退 場 禁 止 將 裝 潢 材 料 廢 料 地 毯 標 示 膠 帶 不 透 明 容 器 ( 含 塑 膠 袋 ) 包 裝 之 垃 圾 玻 璃 信 號 線 材.. 等 留 置 現 場, 應 全 部 立 即 清 除 並 運 離 展 覽 現 場 11. 禁 止 偽 造 冒 用 參 展 廠 商 工 作 證.. 等 12. 現 場 銷 售 或 收 取 訂 金 時, 未 依 法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經 稅 捐 機 關 查 獲 漏 開 發 票 情 事 者 13. 裝 潢 作 業 請 依 照 飯 店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損 壞 物 品 得 負 責 全 額 賠 償 ) 14. 以 上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裝 潢 作 業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15.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請 本 會 宣 導 於 展 場 所 播 放 音 樂 須 支 付 使 用 報 酬, 方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再 次 提 醒 廠 商 注 意 2 罰 則 : 違 反 條 款 罰 鍰 金 額 違 規 處 理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 2 款 者 10,000 元 告 發, 強 制 清 除 或 停 止 展 出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3 款 者 10,000 元 告 發, 禁 止 繼 續 展 出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4~6 款 者 5,000 元 告 發, 停 電 或 沒 收 或 停 展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7 款 者 全 額 ( 最 高 5 萬 ) 告 發, 強 制 斷 電 或 停 展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8 款 者 1,000 元 沒 收 工 作 證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9 10 款 者 全 額 視 實 際 衍 生 金 額 全 數 賠 償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1 款 者 10,000 元 沒 收 工 作 證, 偽 造 文 書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12 款 者 10,000 元 依 稅 捐 機 關 查 獲 漏 開 發 票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禁 止 事 項 第 款 者 全 額 視 實 際 衍 生 金 額 全 數 賠 償 註 : 以 上 各 項 罰 款 ; 得 檢 附 告 發 單 或 稅 捐 處 取 締 單 或 違 規 相 片 或 其 他 證 明 等 任 憑 一 項 證 明 ( 罰 款 自 保 證 金 扣 繳, 廠 商 不 得 異 議 ) 十 五 稅 捐 : 各 參 展 廠 商 如 因 參 展 而 需 任 何 版 權 版 稅 稅 捐 公 播 費 營 業 稅 或 其 他 費 用 等, 自 行 負 責 十 六 違 規 處 理 : 1. 參 展 廠 商 如 違 反 台 北 福 華 飯 店 或 本 會 規 定 或 未 盡 督 促 裝 潢 之 責, 經 本 會 勸 告 無 效 或 情 況 急 迫 無 從 勸 告 時, 本 會 將 立 即 停 止 水 電 之 供 應 或 強 制 清 除 或 停 止 展 出 之 措 施 2. 禁 止 參 加 本 會 舉 辦 之 任 何 展 覽 活 動 十 七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會 修 正 提 呈 大 展 籌 備 會 備 查 5
7 貮 報 名 表 1 展 出 商 品 : 請 用 打 字 或 正 楷 詳 細 書 寫 ( 不 敷 使 用 另 紙 填 寫 ) 主 要 展 出 商 品 名 稱 國 別 廠 牌 主 要 展 出 商 品 名 稱 國 別 廠 牌 附 註 : 未 填 列 出 之 商 品 或 未 經 審 核 通 過 或 未 得 授 權 書.. 等 之 產 品, 不 得 陳 列 2 經 營 區 別 : 以 下 請 打 製 造 商 代 理 商 零 售 商 本 國 產 品 國 進 口 3 公 司 (1)5.6 樓 標 準 房 間 高 級 房 間 豪 華 房 間 行 政 套 房 間 豪 華 套 房 間 (2) 4 樓 會 議 室 希 望 展 區 請 打 台 北 4 樓 會 議 室 HI-END 旗 艦 音 響 福 華 5 樓 HI-END 音 響 6 樓 家 庭 劇 院 及 音 響 區 ( 以 上 為 暫 訂 展 區 規 劃, 將 視 報 名 情 況, 由 籌 備 會 統 籌 規 劃 ) 2016 年 月 日 6
8 參 參 展 廠 商 遵 守 同 意 書 本 公 司 已 知 悉 並 承 諾 遵 守 第 三 十 七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參 展 辦 法 所 列 之 各 項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時, 願 依 規 定 接 受 貴 會 處 置 因 而 遭 受 之 一 切 損 失, 概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接 受 禁 止 參 加 貴 會 主 辦 之 音 響 展 活 動, 特 立 此 書 為 證 此 致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公 司 名 稱 : ( 蓋 章 ) 負 責 人 : ( 蓋 章 ) 統 一 編 號 : 公 司 地 址 : 連 絡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分 機 傳 真 :( ) 承 辦 人 : 手 機 : http( 網 址 ): 年 月 日 7
9 第 三 十 七 屆 台 北 音 響 大 展 台 北 福 華 大 飯 店 繳 費 單 註 :1. 請 用 正 楷 書 寫 2. 支 票 抬 頭 : 台 北 市 電 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樓 層 5 6 樓 四 樓 D M 支 票 明 細 房 間 等 級 / 參 展 攤 位 數 1. 標 準 房 43,750/ 每 間 2. 高 級 房 65,000/ 每 間 3. 豪 華 客 房 82,500/ 每 間 4. 行 政 套 房 90,000/ 每 間 5. 豪 華 套 房 106,250/ 每 間 房 間 承 租 費 單 價 ( 每 間 / 每 攤 位 ) 價 格 四 樓 會 議 室 ,000/ 每 間 ( 已 訂 ) 四 樓 會 議 室 ,000/ 間 四 樓 會 議 室 ,000/ 間 ( 已 訂 ) 四 樓 會 議 室 406 四 樓 電 梯 入 口 Lounge 每 個 型 號 商 品 每 則 簡 介 支 票 號 碼 : 275,000/ 間 350,000/ 間 5000 元 / 每 則 則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第 號 支 票 日 期 :105 年 9 月 30 日 金 額 合 計 元 收 款 證 明 財 務 簽 章 備 註 至 年 月 止 左 列 款 項 如 數 收 訖 無 訛, 俟 參 展 資 格 審 查 同 意 後, 另 開 立 攤 位 正 式 收 據 本 繳 費 通 知 單 則 自 動 作 廢 總 房 間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 拾 萬 元 正 每 間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30,000 元 正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第 號 支 票 號 碼 : 支 票 日 期 :105 年 12 月 18 日 本 保 證 金 支 票 於 展 覽 結 束 會 議 後, 如 無 違 規 罰 款 或 各 項 應 付 款 者, 即 在 原 支 票 上 加 蓋 作 廢 章, 以 雙 掛 號 寄 還 廠 商 名 稱 : 承 辦 人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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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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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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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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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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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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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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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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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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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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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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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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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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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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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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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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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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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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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105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交 通 資 訊 考 生 接 駁 專 車 :105 年 4 月 9 日 及 10 日 ( 週 六 日 ) 考 生 接 駁 專 車 時 間 ( 捷 運 劍 潭 站 士 林 捷 運 站 文 化 大 學 ) 07:30 08:30 09:40 11:00 13:00 07:45 08:45 10:00 11:30 13:30 08:00 09:00 10:20 12:00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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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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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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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 ○○○○○○訂戶契約書修改條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契 約 陽 明 山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與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訂 戶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雙 方 同 意 就 甲 方 提 供 乙 方 收 視 收 聽 及 使 用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視 訊 服 務, 特 訂 立 下 列 條 款 以 資 遵 守 : 第 一 條 : 契 約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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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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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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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子 發 票 實 施 作 業 要 點 暨 消 費 通 路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試 辦 作 業 要 點 法 規 簡 介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電 子 發 票 推 動 小 組 法 規 組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1 大 綱 壹 前 言 貳 一 般 性 規 範 參 B2B 作 業 規 範 肆 B2C 作 業 規 範 2 壹 前 言 3 法 規 沿 革 電 子 發 票 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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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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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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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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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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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