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我國專技人員證照制度與人才國際接軌之研究期末報告20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我國專技人員證照制度與人才國際接軌之研究期末報告20"

Transcription

1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考 試 院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立 金金 門 大 學 主 持 人 : 劉劉 佩 怡 助 理理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耀 昌 副 教 授 研 究 助 理理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年 12 月 I

2 摘 要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我 國 應 參參 考 他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考 核 類類 科 項 目 方 式, 進 一 步 與 他 國 協 商 共 同 承 認 彼 此 證 照 的 可 能 性, 以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使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能 走 出 台 灣,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 同 時 也 讓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能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在 研 究 途 徑 部 分, 本 研 究 係 採 取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與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型 態, 視 為 一 全 球 化 與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的 現 象 來來 看 待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他 國 執 業, 與 他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我 國 服 務, 人 才 的 流流 動 都都 將 有 助 於 彼 此 國 家 與 社 會 發 展 ; 不不 過, 相 對 地 也 會 出 現 就 業 與 職 業 的 強 烈烈 競 爭 而 在 此 需 求 與 趨 勢 下, 各 國 壁 壘壘 仍 可 能 存 在, 唯 有 在 制 度度 性 趨 同 的 條 件 建 立立 後,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才 能 達 成 本 研 究 建 議, 我 國 在 加 入 WTO 後, 所 提 特 定 行行 業 承 諾諾 表 中 之 11 類類 部 門,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所 提, 外 國 人 來來 台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共 35 項 職 業 類類 別, 自 應 成 為 我 國 最 優 先 進 行行 國 際 接 軌 之 專 技 人 員 項 目 而 其 中, 建 築 師 與 技 師 中 的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水 利利 工 程 科 技 師, 已 分 別 取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資 格 而 亞 太 建 築 師 部 分, 亦 已 與 澳 洲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此 一 國 際 接 軌 之 途 徑 與 方 式, 值 得 進 一 步 確 立立 與 推 廣 國 與 國 談 判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則 以 我 國 建 築 師 與 澳 洲 所 簽 訂 之 雙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代 表 國 與 國 證 照 認 可 談 判, 牽 涉 到 我 國 各 部 會, 甚 至 各 院 間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考 試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不不 啻 是 做 好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及 品 質 之 把 關 者 當 我 國 的 部 會 代 表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行 國 際 談 判 時, 考 試 院 不不 僅 能 提 供 專 業 之 判 斷, 更更 能 協 助 進 行行 市 場 管 控, 使 國 際 人 才 的 流流 通 不不 會 對 我 國 國 內 執 業 市 場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衝 擊 II

3 此 外, 我 國 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已 有 許 多 交 流流 與 合 作, 然 礙 於 兩兩 岸 之 政 治 發 展 局 勢 及 法 令令 規 章 之 限 制, 兩兩 岸 政 府 尚 未 就 專 技 人 員 之 證 照 學 歷歷 進 行行 廣 泛 的 認 證 從 就 業 市 場 來來 看, 兩兩 岸 之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市 場 已 有 需 求, 雖 在 法 令令 上 未 被 許 可, 但 實 質 上 已 是 正 在 進 行行 因 此, 如 何 讓 已 正 在 進 行行 之 兩兩 岸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法 制 化, 將 會 是 未 來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擬 定 政 策 時, 應 密 切切 注 意 的 III

4 Abstract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Taiwan should refer to other OECD countries for the system of recognizing for the licenses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in subjects of assessment, types of assessment and methods of assessment. Furthermore, to cope with such trend in the world market, Taiwan should discuss the possibilities of recognition of license in other countri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research approaches of this study are the globalization theory and the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theory. Under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such transfer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working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ill defiantly help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se countries. In addition, this will bring relatively strong competition of job employment. However, countries barriers may still exist. Only when institutional isomorph is established can these barriers disappear so that Taiwan can reach the goal of keeping the tracks with internationalizat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after Taiwan has joined WTO, the specified commitments in the 11 sectors, as well as the recognition for foreign professional workers who can choose to work in the 35 genres listed from Article 1 to Article 8 in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Examinations Act Enforcement Rule, should become of the most priority to start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icenses recognition. Among the 35 genres,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in the Civil Engineering Division, Structural Enginee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Divisio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ivision,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Division, and Water Resource Engineer have been made qualified as APEC Engineer and APEC Architect. Taiwan has also signed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with Australia in IV

5 the area of APEC Architect. It is worthy of promotion for further establishment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cognition. The more successful case of state-to-state negotiations is the bilateral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that Taiwan has signed with Austral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 State-to-state license recognition and negotiations involve cooperation and negotiations among ministries and departments of bureaus in Taiwan. The role of Examination Yuan is to do the detailed checks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qualifications. When Taiwan's representatives from other ministries are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with other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Examination Yuan is not only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advices and judgment, but also to assist with the market flow control, so that such open market policy will not cause irreparable impact for Taiwan s domestic market. In addition, Taiwan s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have had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with mainland China. Yet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status and the laws of regulations, the Taiwan and China have not signed any agreement with regards to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icenses or qualifications of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Although it is not yet permitted by laws, these exchanges in fact exist as there have been demands of such exchange in the job markets. Therefore, Taiwan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making the already ongoing cross-strait exchanges legalized when making policy planning in the near future. V

6 目 錄錄 第 一 章 緒 論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源 起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6 第 三 節 概 念念 與 研 究 範 圍 界 定...9 第 四 節 研 究 途 徑...24 第 五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36 第 二 章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41 第 一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概 述...41 第 二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現 行行 制 度度...50 第 三 章 本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國 際 接 軌...57 第 一 節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概 況...57 第 二 節 專 技 人 員 學 歷歷 認 證 證 現 況...65 第 三 節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探 討 與 國 際 接 軌...76 第 四 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模 式 探 討 第 一 節 在 WTO 及 APEC 架 構 下 之 協 議 認 證 第 二 節 國 與 國 之 協 商 談 判 第 三 節 在 ECFA 架 構 下 兩兩 岸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五 章 結 論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果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VI

7 參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四 深 度度 訪 談 訪 談 逐 字 稿 附 件 五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法 規 附 件 六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記 錄錄 VII

8 表 次 表 1 訪 談 名 單 一 覽 表 表 2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整 理理 表...73 表 3 澳 洲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表 表 4 歷歷 屆 APEC 會 議 重 點 及 重 要 決 議 表 5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比 較 表 VIII

9 圖 次 圖 1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流流 程 圖...8 圖 2 技 術 環 境 制 度度 環 境 對 組 織 的 影 響 強 度度...34 圖 3 研 究 設 計 圖...36 圖 4 研 究 範 圍 概 念念 圖...39 圖 5 認 證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架 構 圖...69 圖 6 參參 加 IEET 認 證 流流 程 圖...70 圖 7 澳 洲 建 築 師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BA) 程 序 圖...93 圖 8 APE 程 序 的 主 要 參參 與 團 體...95 圖 9 WTO 至 雙 邊 協 議 流流 程 圖 圖 10 APEC 工 程 師 與 建 築 師 證 照 認 證 流流 程 圖 圖 11 國 際 談 判 與 人 才 接 軌 路路 徑 圖 IX

10 第 一 章 緒 論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隨 著 全 球 化 與 知 識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來 臨臨, 產 業 結 構 與 技 術 快 速 變 遷, 先 進 國 家 均 積 極 推 動 專 業 人 才 證 照 及 認 證 制 度度, 作 為 培 訓 體 系 與 因 應 產 業 需 求 的 機 制,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縮 小 人 才 供 需 的 落落 差, 以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力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也 可 提 供 就 業 者 明 確 職 涯 地 圖 與 終 身 學 習 努 力力 目 標 因 此, 建 立立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制 度度 已 形 成 就 業 市 場 發 展 新 趨 勢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而 言 依 現 行行 法 制,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執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得 登 錄錄 後 掛 牌, 獨 立立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律 保 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由 考 試 院 舉 辦, 分 成 三 大 類類, 分 別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前 二 類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理 之 考 試, 第 三 類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行 之 考 試 所 謂 證 照, 係 指 執 業 者 擁 有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所 辦 理理 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在 我 國 政 府 部 門 所 舉 辦 者, 包 括 考 選 部 辦 理理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與 勞勞 委 會 的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在 我 國 雖 然 已 經 有 多 項 立立 法, 部 份 行行 業 從 業 者 的 就 業 或 執 業 資 格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但 與 全 面 實 施 的 理理 想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目 前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行行 業 尚 未 普 遍, 但 已 有 各 類類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或 足 以 影 響 消 費 大 眾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行行 業 列列 入, 如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保 養 鍋 爐 操 作 工 業 配 電 等, 其 工 作 範 圍 牽 涉 到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者, 先 予 納 入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範 疇, 而 其 他 如 美 髮 按 摩 汽 車 修 護 乃 至 於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律律 師 等 專 業 技 術 職 業, 由 於 足 以 影 響 其 服 務 水 準 甚 至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故 亦 列列 入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實 施 範 圍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6 條 規 定 左 列列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 1

11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賦 予 了了 考 試 院 對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考 選 銓 定 的 法 源 而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行 細 則 規 定, 政 府 針 對 與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安 全 或 權 益益 關 係 密 切切 的 職 業, 例例 如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類類 醫 事 人 員 及 各 類類 技 師, 應 領領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練 法 規 定, 例例 如 技 術 士 檢 定, 由 各 業 管 機 關 所 推 動 的 證 照, 例例 如 金金 管 會 經 濟 部 和 勞勞 委 會, 這 類類 證 照 與 職 能 標 準, 隨 著 產 業 發 展, 也 扮 演 愈 來來 愈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各 類類 科 考 試, 嚴 格 把 關, 已 獲 得 社 會 相 當 之 肯 定 基 本 上, 產 經 環 境 變 遷 與 專 技 考 試 職 業 別 的 變 化 有 高 度度 相 關,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的 類類 科 多 與 當 初 社 會 重 大 現 象 或 政 府 重 大 政 策 有 關 1940 年年 代 的 農 業 社 會, 傳 統 交 易易 標 的 物 以 天 然 資 源 交 易易 如 土 地 資 金金 勞勞 務 為 主, 律律 師 會 計 師 醫 師 各 科 技 師 自 政 府 遷 台 以 降降 即 是 重 要 行行 業 ; 年年 代 我 國 經 歷歷 進 口 替 代 出 口 擴 張 等 策 略略, 國 際 貿 易易 鼎 盛, 航 海 人 員 更更 是 外 貿 導 向 為 主 的 台 灣 不不 可 或 缺 的 要 角,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報 關 人 員 專 業 能 力力 的 認 定 更更 顯 重 要 ;1970 年年 代 是 經 濟 起 飛 時 期, 國 內 各 地 大 興 土 木, 建 築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專 業 人 士 強 烈烈 需 求 ;1980 年年 代 是 經 濟 過 熱 房 地 產 飆 漲 時 期, 對 土 地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的 規 範 加 強, 以 維 持 交 易易 秩 序 更更 顯 必 要, 如 地 政 士 (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皆 是 在 此 時 期 完 成 立立 法 ; 1990 年年 代 社 會 福福 利利 議 題 成 為 社 會 關 注 焦 點, 心 理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等 專 業 需 求 就 更更 加 顯 著 ( 程 麗 弘,2005: 105) 以 政 府 社 會 福福 利利 支 出 為 例例, 自 1995 年年 開 始 社 福福 支 出 占 政 府 支 出 比 例例 從 8.7% 大 幅 上 揚 至 12.1%, 之 後 每 年年 持 續 維 持 在 13.7%-16.9 之 間,2000 年年 曾 高 達 17.5% 因 為 預 算 大 幅 上 揚, 因 此, 與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工 作 福福 利利 服 務 醫 療療 保 險 等 相 關 法 案 於 立立 法 部 門 中 的 位 階 也 相 對 提 高 甚 至 在 待 審 議 的 社 會 福福 利利 基 本 法 明 文 規 定 社 福福 預 算 比 照 教 科 文 預 算 編 列列 25% 下 限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改 造 行行 政 院 組 織 法 草 案 將 相 關 醫 療療 健 康 資 源 及 服 務 2

12 全 民 健 保 疾 病 防 治 藥 物 食 品 中 醫 藥 發 展 社 會 扶 助 家 庭 及 婦 幼 國 民 年年 金金 老 人 照 護 社 會 保 險 等 業 務 整 合 在 衛 生 及 社 會 安 全 部, 這 些 現 象 不不 僅 造 成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師 的 須 求 增 加 層 級 提 高 且 專 業 分 工 更更 細 整 合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與 國 家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分 析, 可 發 現 國 家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在 金金 融 服 務 業 與 電 腦 資 訊 業, 二 類類 服 務 的 交 易易 商 品 是 資 金金 與 資 訊, 都都 是 能 跨 國 迅 速 流流 動, 相 當 國 際 化 的 專 業 隨 著 服 務 經 濟 成 熟, 有 哪 些 新 興 專 業 正 在 躍 升, 也 值 得 研 析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跨 國 公 司 在 這 過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不不 僅 傳 播 全 球 化 市 場 全 球 化 更更 是 生 產 全 球 化 金金 融 全 球 化 (Webster, 2002) Piore and Sabel (1994) 認 為 專 業 (specialization) 彈 性 (flexibility) 的 社 會 已 經 來來 臨臨, 他 們 分 析 工 作 內 容, 發 現 資 訊 / 知 識識 的 角 色 在 當 今 工 作 環 境 愈 顯 重 要 大 量量 生 產 大 量量 標 準 化 產 品 的 製 造, 專 門 的 機 器 與 泰 勒 式 的 技 術 ( 嚴 格 的 時 間 及 動 作 嚴 密 監 控 重 複 勞勞 動 ) 造 成 低 技 術 工 人, 這 種 現 象 應 逐 漸 不不 見見 ; 而 因 為 企 業 外 包 (outsourcing), 小 型 高 技 術 公 司 有 生 存 空 間, 加 上 消 費 者 品 味 差 異異, 鎖 定 小 量量 高 品 質 的 市 場 頗 有 發 展 空 間 ; 還 有 新 科 技 發 展, 使 規 模 經 濟 優 勢 減 少, 小 公 司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台 灣 的 電 腦 資 訊 產 業 的 興 起 是 跨 國 公 司 全 球 垂 直 分 工 ( vertical disintegration) 與 外 包 策 略略 下 的 產 物, 也 就 是 代 工 產 業 因 此, 其 執 業 人 員 須 符 合 跨 國 公 司 制 定 的 專 業 標 準, 而 不不 必 然 是 國 家 認 定 的 專 業 標 準, 如 微 軟 (Microsoft) 系 列列 認 證 思 科 (Cisco) 系 列列 認 證 Linux 系 列列 認 證 甲 骨 文 (Oracle) 系 列列 認 證 在 金金 融 專 業 認 證 方 面, 金金 融 業 的 主 管 機 關 是 行行 政 院 金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包 括 證 券 業 的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的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銀 行行 業 的 銀 行行 內 部 控 制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外 匯 人 員 授 信 人 員 理理 財 規 劃 人 員, 保 險 業 的 壽 險 業 務 人 員 產 險 業 務 人 員 等 各 項 專 業 人 員 受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投 信 投 顧 法 信 託 業 法 保 險 法 等 法 規 規 範, 其 中 除 了了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三 項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外,( 近 三 年年 每 年年 約 1500 名 報 考, 到 考 率率 約 五 3

13 成 ) 其 餘 多 由 民 間 單 位 如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發 展 基 金金 會 台 灣 金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理 國 際 性 相 關 證 照 包 括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金金 融 風 險 管 理理 師 (FRM) 合 格 理理 財 規 劃 師 (CFP) 精精 算 師 (FSA) 等 民 間 測 驗 機 構 參參 考 了了 不不 少 國 外 相 關 機 構 認 證 之 作 法, 提 供 包 含 教 考 訓 之 作 業, 各 功 能 別 訓 練練 課 程 及 考 試 之 證 照 班, 甚 至 定 期 回 訓 的 課 程 與 機 制 探 討 證 照 制 度度 的 發 展,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是 政 府 以 專 業 證 照 來來 管 制 及 規 範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行行 為 的 合 理理 化 理理 由 (Shapiro,1986;Graddy,1991) 此 概 念念 與 政 治 市 場 理理 論論 ( political market theory ) ( Przeworski, 1991 ; Weingast,1995) 相 互 呼 應, 政 治 市 場 理理 論論 認 為 管 制 政 策 的 形 成 是 利利 益益 團 體 不不 斷 競 逐 的 結 果, 政 策 需 求 者 與 提 供 者 均 在 追 逐 自 我 利利 益益 與 目 標 實 現, 在 紛 歧 的 目 標 下, 政 策 結 果 取 決 於 政 治 市 場 利利 益益 各 造 的 相 對 實 力力, 並 是 相 關 政 策 利利 害 關 係 人 (policy stakeholders) 的 共 識識 結 果 以 專 利利 師 的 立立 法 過 程 為 例例,2001 年年 修 正 通 過 的 專 利利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規 定, 專 利利 師 之 資 格 及 管 理理, 另 以 法 律律 定 之 ; 法 律律 未 制 定 前, 代 理理 人 資 格 之 取 得 撤 銷 廢 止 及 其 管 理理 規 則,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2003 年年 通 過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管 理理 規 則, 但 是 專 利利 師 法 則 一 直 尚 在 協 商 中 問 題 爭 議 點 在 當 時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積 極 爭 取 就 地 合 法 地 位, 近 8,000 名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希 望 爭 取 法 案 通 過 後 可 不不 經 國 家 考 試 就 地 合 法 取 得 專 利利 師 資 格 部 分 利利 害 相 關 人 認 為, 現 行行 的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證 書, 不不 論論 是 以 律律 師 會 計 師 或 技 師 資 格 取 得, 均 已 通 過 高 等 考 試, 基 於 尊 嚴 問 題, 現 行行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應 在 專 利利 師 法 通 過 後, 得 以 繼 續 執 業, 不不 須 另 行行 考 試 至 於 國 外 推 動 證 照 制 度度 的 情 形, 以 歐 盟 為 例例,2006 年年 9 月 歐 盟 執 委 會 發 布 了了 歐 盟 議 會 及 歐 盟 理理 事 會 共 同 倡 議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指 導 方 針, 建 議 歐 盟 會 員 國 在 2009 年年 前 建 立立 相 對 應 的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後 續 將 進 一 步 推 動 在 2012 年年 發 行行 的 求 學 與 工 作 的 護 照 - 歐 洲 通 行行 證 (Europass) 中, 附 加 申 請 者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證 明 文 件 4

14 就 此,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之 設 計, 尤 其 是 考 試 制 度度, 如 何 能 夠 配 合 全 球 化 趨 勢, 與 國 際 接 軌, 為 應 加 以 研 究 的 重 要 課 題 5

15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證 照 考 試 種 類類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類類 : 第 一 是 納 入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 第 二 是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1 依 行行 政 院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來來 看, 內 政 部 行行 政 院 金金 管 會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衛 生 署 環 保 署 原 能 會 農 委 會 體 委 會 公 程 會 等, 概 採 取 以 上 兩兩 種 方 式 第 三 是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尤 其 在 金金 融 保 險 企 業 風 險 內 部 稽 核 及 資 訊 技 能 方 面 依 現 行行 法 制 規 定,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證 照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得 自 行行 登 錄錄 後 掛 牌 獨 立立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律 保 障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分 成 三 大 類類, 分 別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前 二 類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理 之 考 試, 第 三 類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行 之 考 試 目 前 考 試 院 規 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共 有 82 類類 科, 其 中, 高 等 考 試 有 64 類類 科, 包 括 : 律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32 類類 科 ) 專 利利 師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護 理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助 產 師 中 醫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引 水 人 ( 甲 種 乙 種 )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輪 ) 普 通 考 試 有 18 類類 科, 包 括 : 護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領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導 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財 產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理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1 為 避 免 與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混 淆, 這 些 證 照 資 格 之 實 施 乃 多 避 免 使 用 考 試 一 詞, 而 以 資 格 考 驗 測 驗 甄 試 審 查 資 格 認 定 代 之 6

16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地 政 士 記 帳 士 航 海 人 員 ( 二 等 船 副 二 等 管 輪輪 ) 特 種 考 試 共 5 類類 科, 包 括 : 中 醫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牙 體 技 術 生 而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我 國 可 以 參參 考 他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考 核 類類 科 項 目 方 式, 進 一 步 與 他 國 協 商 共 同 承 認 彼 此 證 照 的 可 能 性, 以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使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能 走 出 台 灣,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 同 時 也 讓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能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依 上 述 構 想, 本 計 畫 研 究 主 題 規 劃 如 下 : 一 全 球 化 與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之 關 係 二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如 何 進 行行 資 格 認 證, 以 及 如 何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三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如 何 被 他 國 認 可, 以 及 如 何 進 入 他 國 服 務 四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化, 推 動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證 照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7

17 圖 1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流流 程 圖 8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18 第 三 節 概 念念 與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壹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Professionals and Technologists)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學 者 觀 點 論論 述 多 有 不不 同, 如 張 金金 鑑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需 具 備 五 個 要 素, 分 別 為 :1. 知 識識 技 術 之 獲 得, 須 經 正 式 教 育 及 訓 練練 ; 2. 須 以 專 門 知 識識 及 特 別 技 術 為 基 礎 ;3. 須 具 政 府 所 承 認 之 資 格 與 憑 證, 非 取 得 執 照 不不 得 執 行行 業 務 ;4. 有 相 當 數數 量量 合 格 執 行行 業 務 者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此 團 體 並 有 能 力力 維 持 執 業 標 準 ;5. 同 業 間 具 有 執 業 倫倫 理理 道 德 觀 念念, 以 決 定 其 內 外 關 係 ( 張 金金 鑑,1961) 郭 介 恆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指 該 項 職 業 需 具 特 別 智 能, 經 專 業 訓 練練, 同 時 強 調 該 項 專 業 之 社 會 性 及 自 律律 性, 由 於 專 門 職 業 涉 及 公 眾 利利 益益, 國 家 經 由 認 可 以 保 障 其 獨 占 地 位, 以 維 持 其 專 業 品 質 ( 郭 介 恆, 1999) 李 惠 宗 則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之 執 行行, 必 與 第 三 者 發 生 關 係, 考 試 制 度度 之 目 的, 乃 使 其 具 備 一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 現 今 分 工 越 細 密 之 社 會, 應 由 考 試 制 度度 漸 次 形 成 證 照 制 度度 ( 李 惠 宗,2004) 歐 美 國 家 對 專 門 職 業 之 論論 述, 不不 同 學 者 亦 有 不不 同 觀 點, 在 Kuperand Kuper 編 輯 的 社 會 科 學 百 科 全 書 (The Social Science Encyclopedia) 中, Waddington 說說 明 在 學 者 之 間 最 常 提 到 的 有 六 種 特 徵 :1. 擁 有 以 學 理理 知 識識 為 基 礎 的 能 ;2. 提 供 訓 練練 及 教 育 ;3. 測 驗 所 屬 成 員 的 勝 任 能 力力 ;4. 組 織 ;5. 遵 守 一 套 行行 為 準 則 ;6. 利利 他 主 義 的 服 務 精精 神 McClelland 在 研 究 德 國 專 門 職 業 的 歷歷 史 發 展 經 驗 時, 則 列列 舉 了了 屬 於 英 美 傳 統 的 九 項 專 門 職 業 特 徵 :1. 高 度度 專 精精 化 及 進 階 化 的 教 育 ;2. 特 別 的 行行 為 ( 倫倫 理理 ) 準 則 ;3. 利利 他 主 義 或 公 共 服 務 ; 4. 嚴 格 的 能 力力 測 驗 考 試 授 予 執 照 之 程 序 ;5. 崇 高 的 社 會 聲 望 ;6. 優 厚 的 經 濟 報 酬 ;7. 職 業 生 涯 的 永 續 性 ;8. 壟 斷 其 所 服 務 之 市 場 ;9. 獨 立立 自 主 性 在 定 義 上, 參參 照 外 國 字 典 上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的 定 義,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professionals), 依 Oxford 及 Webster 字 典 所 載, 是 指 從 事 一 種 有 學 問 的 或 有 技 能 的 專 門 職 業 之 人 員 至 於 專 門 職 業 (profession), 則 是 指 運 用 某 種 學 科 的 專 業 知 識識, 據 以 處 理理 他 人 事 務 的 職 業, 通 常 涉 及 心 智 的 而 非 勞勞 力力 的 工 作, 9

19 而 且 不不 具 有 純 粹 的 商 業 機 械 農 業 等 性 質 此 一 辭 彙 特 別 是 用 於 神 學 法 律律 及 醫 學 這 三 種 有 學 問 的 專 門 職 業 (learned professions) 2 基 本 上, 專 門 職 業 一 般 傾 向 於 具 有 某 種 程 度度 的 品 質 ; 專 門 職 業 總 是 由 個 人 所 擁 有, 且 為 該 人 的 生 財 之 道 在 專 門 職 業 中 的 會 員 資 格 通 常 要 求 自 我 約 束 以 及 自 我 管 理理 例例 如, 律律 師 透 過 律律 師 協 會 自 我 管 理理, 並 透 過 證 照 的 頒 發 及 法 律律 學 院 的 認 證 限 制 會 員 資 格 因 此, 專 門 職 業 通 常 有 非 常 大 的 自 治 權, 也 通 常 是 排 外 的, 亦 即 非 會 員 會 被 依 法 禁 止 或 被 認 定 缺 乏 必 要 條 件, 而 不不 得 從 事 該 職 業 例例 如, 人 們 通 常 被 法 律律 禁 止 無 執 照 從 事 醫 療療 工 作 ; 而 沒 有 醫 師 所 需 要 的 專 門 知 能, 也 無 法 適 當 地 去 從 事 好 該 項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至 少 也 需 要 一 個 基 礎 大 學 學 位 的 嚴 格 訓 練練 與 學 校 教 育 最 後, 因 為 進 入 專 門 職 業 相 當 具 有 競 爭 性, 其 成 員 也 具 有 一 般 水 準 以 上 的 專 業 能 力力 在 歐 美 專 門 職 業 的 沿 革 上, 專 門 職 業 的 人 數數 是 受 限 制 的 : 神 職 人 員 醫 師, 以 及 律律 師 的 成 員 擁 有 獨 佔 的 專 業 身 分 以 及 專 業 教 育, 軍 官 偶 爾 也 被 認 定 為 社 會 同 等 地 位 者 自 我 管 理理 的 法 人 諸諸 如 民 間 團 體 或 學 會, 受 到 國 家 授 予 並 保 證 其 獨 占 的 支 持, 限 制 了了 進 入 的 機 會 以 及 從 事 於 這 樣 的 專 門 職 業 範 圍 之 內 然 而 由 於 在 十 九 世 紀 各 種 技 術 的 提 昇 以 及 職 業 的 專 門 化, 其 他 團 體 開 始 宣 稱 其 專 業 地 位 : 從 會 計 師 工 程 師 醫 務 輔 助 人 員, 以 及 甚 至 教 育 家, 幾 乎 任 何 一 個 職 業 團 體 都都 渴 望 專 業 的 地 位 與 認 可 3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在 我 國 係 指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與 專 門 職 2 國 外 字 典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professional) 之 定 義, 參參 見見 : 1. 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 Third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1955): One Who Belongs to One of the Learned or Skilled Professions 2. Webster s New World Dictionary of the American Language, College Edition. (World Pub. Co. 1959): A Person Belonging to One of the Professions, Webster 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unabridged. (Springfield, Mass., USA: G. & C. Merriam Company, Publishers, 1955): One Who Engages in Anything Professionally; A Professional Worker; - Opposed to Amateur. 3. OneLook Dictionary Search, Professional, : A Person Engaged in One of the Learned Professions 3 Wikipedia article Profession. 10

20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所 指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 另 其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而 與 此 一 條 文 有 關 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共 有 三 號 解 釋 :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1989 年年 12 月 29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第 2 4 項 規 定, 符 合 上 開 意 旨, 與 憲 法 並 無 抵 觸 ( ) 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60 號 解 釋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第 2 項 係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而 制 定, 與 憲 法 並 無 牴 觸, 業 經 本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釋 示 在 案 內 政 部 於 1990 年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管 理理 辦 法, 則 係 依 據 上 開 法 條 第 四 項 授 權 訂 定, 其 第 四 條 : 合 於 左 列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請 領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證 書 : 一 經 專 業 代 理理 人 考 試 或 檢 覈 及 格 者 二 領領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土 地 代 書 人 登 記 合 格 證 明 者 三 領領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代 理理 他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專 業 人 員 登 記 卡 者 之 規 定, 並 未 逾 越 法 律律 授 權 範 圍, 與 憲 法 亦 無 牴 觸 ( ) 三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謂 依 據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從 事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理 及 據 以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其 性 質 涉 及 公 共 利利 益益 與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是 以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為 職 業 者, 須 具 備 一 定 之 會 計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同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得 委 由 會 計 師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辦 理理 之 ; 其 認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所 稱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既 在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之 一 種,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之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自 應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委 由 中 央 主 11

21 管 機 關 認 可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之 資 格 部 分, 有 違 上 開 憲 法 之 規 定, 應 不不 予 適 用 ( ) 按 何 種 職 業 活 動 屬 於 憲 法 第 86 條 所 稱 之 專 技, 攸 關 考 試 院 憲 法 上 職 權, 由 考 選 部 舉 辦 國 家 考 試, 並 賦 予 通 過 考 試 者 享 有 排 他 性 執 業 權 利利, 同 時 亦 涉 及 到 對 他 人 或 未 通 過 考 試 者 的 從 事 該 專 技 職 業 活 動 工 作 權 之 限 制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作 了了 定 義 上 界 定, 考 試 院 於 1998 年年 亦 曾 歸 納 整 理理 專 務 上 有 效 區 分 根 本 上 仍 然 要 視 國 家 對 專 業 證 照 制 度度 整 體 管 理理 的 理理 念念 而 定 在 知 識識 經 濟 自 由 市 場 之 下, 每 一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各 有 專 門 知 識識,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不不 是 以 理理 論論 為 主, 針 對 師 徒 傳 授 技 術 學 校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專 技 複 雜 細 緻 程 度度 與 日 俱 增, 緊 密 的 與 人 民 生 活 結 合, 深 深 地 影 響 公 共 利利 益益, 任 何 職 業 難 謂 與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不不 產 生 影 響 1994 年年 6 月 17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第 352 號 解 釋 文 中 認 定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為 專 門 職 業,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則 說說 明 其 緣 由, 因 土 地 登 記 涉 及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故 以 代 理理 當 事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為 職 業 者, 需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是 故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 前 述 解 釋 中 約 略略 提 到 專 門 職 業 之 構 成 要 件, 包 括 以 該 項 工 作 為 職 業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等, 但 可 惜 只 界 定 專 門 職 業, 而 未 觸 及 技 術 人 員 1998 年年 5 月 8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第 453 號 解 釋 出 爐, 針 對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亦 確 認 其 為 專 門 職 業 之 一 種,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則 就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所 稱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明 確 界 定 其 意 涵 為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而 言 依 此 意 旨 而 言, 專 技 人 員 需 具 備 三 項 條 件, 其 一 須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此 知 識識 技 能 倘 不不 需 具 備 高 深 學 識識 才 能 操 作, 如 水 電 技 工 汽 車 駕 駛 等 即 不不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範 圍 ; 其 二 需 能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達 成 培 養 目 的, 所 謂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指 其 教 育 或 訓 練練 方 法 內 容 符 合 現 代 科 學 精精 神, 故 民 間 堪 輿 或 卜 卦 等 雖 是 職 業, 但 無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可 供 培 養 ; 其 三 從 事 之 職 業 與 公 益益 或 人 民 重 大 法 益益 如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有 關 ( 吳 12

22 庚,200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其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考 選 機 關 在 認 定 某 項 職 業 是 否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時, 通 常 綜 合 前 述 法 律律 與 大 法 官 之 解 釋, 即 以 依 法 規 ( 指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及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法 規 命 令令, 排 除 職 權 命 令令 或 行行 政 規 則 ) 應 領領 證 書 ( 指 職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照 ) 屬 性 為 專 技 人 員 ( 指 須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需 能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達 成 培 養 目 的 從 事 之 職 業 與 公 益益 或 人 民 重 大 法 益益 如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有 關 ) 作 為 具 體 檢 視 之 指 標 ( 考 選 部,1998) 1929 年年 8 月 1 日 公 布 之 考 試 法 首 見見 依 法 應 領領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一 詞, 嗣 其 細 則 發 布, 對 於 何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 或 ) 技 術 人 員 亦 無 界 定 具 體 之 定 義, 僅 具 體 列列 舉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之 職 類類 並 概 括 其 他 法 令令 規 定 應 領領 證 書 之 人 員 嗣 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雖 經 多 次 之 制 修, 實 際 上 仍 維 持 這 種 沒 有 定 義, 僅 由 其 細 則 作 考 試 範 圍 界 定 的 情 形 ; 迄 至 1999 年年 12 月 29 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公 布 後, 其 第 2 條 始 見見 專 技 人 員 之 概 括 定 義 在 此 之 前, 僅 於 1934 年年 11 月 第 一 屆 全 國 考 銓 會 議 考 選 類類 議 程 第 13 案 考 試 院 交 議 之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辦 法 案 之 提 案 背 景 中 提 及 :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於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之 安 寧 所 關 甚 鉅, 亟 應 賡 續 規 劃 開 始 舉 行行, 以 完 成 考 試 院 之 職 責, 初 見見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係 關 係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之 安 寧 之 論論 述 1994 年年 6 月 17 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之 解 釋 理理 由 書 載 以 : 土 地 登 記 涉 及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其 以 代 理理 當 事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為 職 業 者, 須 具 備 相 關 之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是 故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係 對 於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作 了了 定 義 性 的 闡 述 隨 後,1998 年年 2 月 26 日 考 試 院 第 9 屆 第 70 次 會 議 決 議 :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8 款 之 規 定, 以 依 法 規 應 領領 證 書 13

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三 項 檢 視 之 指 標 其 中 依 法 規 係 以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及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令 為 限, 排 除 職 權 命 令令 與 機 關 之 內 規 ; 應 領領 證 書 之 規 定, 係 指 職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照 而 言 ; 至 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屬 性 之 界 定, 參參 照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之 解 釋 理理 由 書 內 涵, 即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且 需 具 備 相 當 之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之 行行 業, 即 屬 專 門 職 業 於 1998 年年 5 月 8 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復復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範 疇 有 關, 於 其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指 出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有 更更 為 明 晰 之 闡 述 考 選 部 為 落落 實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規 定, 自 1992 年年 起, 開 始 蒐 集 資 料料, 以 瞭 解 考 試 院 外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辦 理理 證 照 考 試 之 情 形, 於 年年 間 更更 召 開 多 次 會 議, 與 學 者 專 家 職 業 團 體 及 考 試 委 員 進 行行 研 討, 期 能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之 考 試 有 所 釐 清 其 中 1996 年年 12 月 就 此 亦 曾 邀 集 有 關 法 律律 專 家 研 商, 綜 合 其 意 見見 :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範 圍, 宜 以 依 法 律律 或 經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之 行行 政 命 令令, 已 明 文 規 定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或 有 專 屬 之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明 確 規 範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以 考 試 銓 定 之 人 員 為 限, 不不 宜 僅 依 行行 政 命 令令 之 規 定, 即 將 其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二 如 要 將 目 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技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考 選 部 宜 先 考 量量 本 身 之 能 力力 及 相 關 之 設 備 資 源 是 否 足 以 負 荷, 以 及 收 回 自 辦, 是 否 會 比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更更 為 理理 想 三 如 該 項 職 業 在 法 制 上 須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以 銓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亦 宜 採 委 託 或 授 權 方 式,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四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專 技 人 員, 宜 以 具 下 列列 之 特 性 為 限 : 14

24 1. 該 項 職 業 具 有 高 度度 之 專 業 性 或 技 術 性 2. 對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有 直 接 重 大 之 影 響 者 3. 對 社 會 安 全 有 直 接 重 大 影 響 者 五 目 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技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宜 尊 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意 見見, 信 任 人 民 團 體, 如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管 理理 得 當, 該 職 業 團 體 自 律律 良良 好, 則 無 需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六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除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為 必 要 條 件 外, 另 亦 涉 及 憲 法 第 15 條 人 民 之 工 作 權 應 予 保 障 及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之 規 定 因 此, 於 考 量量 某 項 職 業 應 否 以 考 試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時, 宜 併 予 考 量量 是 否 會 侵 害 前 述 憲 法 對 於 人 民 自 由 權 利利 保 障 之 精精 神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所 指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定 義 既 經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及 453 號 解 釋 理理 由 書 闡 明, 則 其 具 體 之 定 義 應 綜 合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前 開 兩兩 號 司 法 院 解 釋 說說 明 2004 年年 4 月 23 日 考 選 部 曾 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4 其 結 論論 建 議 了了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或 可 作 為 檢 視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之 妥 適 性 之 參參 考, 其 如 下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獨 立立 的 專 業 判 斷,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經 立立 法 機 關 制 定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或 以 法 律律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命 令令, 規 定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始 能 依 職 業 管 理理 程 序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並 組 織 職 業 團 體, 依 執 業 範 圍 行行 為 規 範 之 管 理理 規 定 執 行行 業 務 者 依 此 定 義,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具 有 5 項 特 點 : ( 一 ) 執 業 行行 為 涉 及 獨 立立 的 專 業 判 斷, 必 須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之 專 業 知 識識 及 技 能 4 參參 見見 考 選 部 研 究 報 告 (2004), 國 內 各 項 證 照 考 試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妥 適 性 探 討 15

25 ( 二 ) 必 須 有 法 律律 基 於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而 對 人 民 工 作 權 設 定 資 格 之 限 制 ( 三 ) 依 法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 四 ) 設 有 完 整 之 職 業 管 理理 制 度度 ( 五 ) 有 健 全 與 自 律律 性 之 職 業 組 織 其 中 前 三 個 條 件 為 判 斷 一 行行 業 是 否 足 以 成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要 件, 後 二 個 條 件 為 該 行行 業 管 理理 上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董 保 城,2009) 貳 證 照 制 度度 自 人 類類 文 明 開 始, 社 會 便便 形 成 各 行行 各 業 並 逐 漸 開 始 分 工, 對 於 某 一 部 分 特 許 專 業 的 認 可 方 式 也 逐 漸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一 方 面 是 同 業 之 間 開 始 以 特 定 的 資 格 規 範 同 業 的 操 作 方 法, 再 一 方 面 為 了了 保 障 同 樣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能 夠 提 供 社 會 一 致 的 服 務 品 質, 且 防 堵 不不 具 備 專 業 背 景 的 人 士 跨 行行 執 業 專 業 人 士 進 行行 考 核 和 認 證 制 度度 的 起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第 十 二 世 紀, 在 當 時 歐 洲 的 諾諾 曼 地 國 王 羅羅 傑 士 (King Roger of Normandy, 1140A.D.) 首 先 倡 議 在 當 時 所 有 執 業 的 醫 師 們, 必 須 在 開 始 行行 醫 之 前, 提 出 某 種 文 獻 來來 佐 證 其 執 業 的 能 力力, 以 保 障 人 民 的 福福 祉 於 是 在 當 時 欲 取 得 醫 師 開 業 資 格 的 人, 首 先 必 須 參參 加 考 試 並 且 通 過 同 為 醫 師 的 同 儕 核 准 之 後, 方 能 開 業 行行 醫 專 業 許 可 的 制 度度 以 近 年年 來來 的 美 國 為 例例, 專 業 執 照 的 開 端 是 到 1883 年年 才 發 展 出 來來, 最 先 開 始 頒 發 所 謂 的 執 照 種 類類 為 牙 醫 師, 隨 後 才 逐 漸 建 立立 了了 醫 師 執 照 律律 師 執 照 藥 劑 師 執 照 會 計 師 執 照 等, 最 後 才 開 發 其 他 不不 同 行行 業 及 領領 域 的 專 業 執 照 目 前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專 業 證 照 之 定 義 主 要 有 下 :Friedman(1965) 認 為 Certificate 係 指 政 府 部 門 用 以 證 明 個 人 的 專 業 技 術, 但 無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禁 止 未 具 有 該 專 業 證 照 之 人,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來 執 業 ; 熊 純 生 (1980) 在 其 主 編 的 辭 海 中 說說 明 證 書 係 指 證 明 資 格 或 授 予 權 力力 特 權 及 名 譽 的 書 件, 如 畢 業 證 書 特 許 證 書 等 ; 而 執 照 係 指 政 府 對 於 人 民 請 求 為 一 定 業 務 16

26 之 行行 為 者 所 發 給 之 許 可 證, 如 各 種 營 業 執 照 註 冊 執 照 等 ;Jordan(1988)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一 種 非 法 律律 之 文 件, 表 示 擁 有 者 具 備 相 當 的 能 力力 且 被 此 專 業 的 人 員 所 承 認 ;Janet(1989) 認 為 證 照 制 度度 乃 是 依 照 由 專 業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建 立立 的 標 準 審 查 合 格 之 過 程, 包 括 執 業 實 務 能 力力 教 育 與 專 業 能 力力 的 評 價 等 證 據 足 以 顯 示 從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Certificate 亦 是 一 種 法 定 認 可 過 程, 授 權 檢 定 合 格 者 可 在 檢 定 機 構 指 定 的 區 域 內 服 務 ;Smith(1990)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藉 由 檢 定 某 人 所 具 備 專 業 之 特 殊 知 能, 以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某 人 成 為 某 種 專 業 的 成 員 ; License 則 是 指 某 人 可 以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而 給 予 其 擔 任 此 職 位 康 龍龍 魁 (1993) 認 為 專 業 證 照 係 指 對 某 一 職 業 從 業 人 員 從 業 資 格 的 一 種 認 定, 不不 但 認 定 證 照 持 有 者 具 有 從 事 某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的 技 術 能 力力 或 專 業 知 能, 甚 至 可 作 為 某 特 定 工 作 執 業 的 憑 藉 其 形 成 的 原 因, 乃 在 希 望 能 透 過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以 提 高 從 業 人 員 的 素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益 一 般 人 常 混 淆 證 照 (License) 證 書 (Certificate) 以 及 認 可 (Accreditation) 等 三 者 的 定 義 一 般 來來 說說, 證 照 通 常 是 指 當 某 位 人 士 具 備 某 一 行行 業 或 領領 域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知 識識 技 能 (skill) 與 能 力力 (competency) 時, 由 政 府 權 責 部 門 所 頒 授 的 一 項 證 明 ; 而 證 書 則 是 指 某 位 人 士 具 備 或 通 過 某 一 行行 業 或 領領 域 的 專 業 組 織 所 訂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時, 由 該 專 業 組 織 所 頒 發 的 證 明 ; 另 外, 認 可 則 包 括 對 個 人 以 及 對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兩兩 方 面 ; 就 個 人 來來 說說, 其 意 義 係 指 當 某 個 人 具 備 了了 某 個 領領 域 或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能 要 求 時, 所 獲 頒 的 證 明 ; 就 單 位 而 言, 則 是 指 某 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其 培 育 人 才 的 內 容 方 法 與 過 程, 符 合 該 領領 域 之 專 業 協 會 所 訂 立立 之 標 準, 而 由 該 專 業 協 會 發 給 該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的 證 明 (Andersen, 1993) 依 據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對 專 業 證 照 的 定 義, 可 知 證 照 證 書 與 認 可 三 者 具 有 差 異異, 但 並 不不 容 易易 明 確 區 分 Fridman(1993) 曾 指 出, 職 業 證 照 形 成 的 原 因, 是 希 望 透 過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以 提 高 從 業 人 員 的 素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益 因 此, 我 們 可 將 證 照 制 度度 視 為 一 種 經 濟 活 動 的 控 17

27 制 措 施, 而 且 一 般 而 言, 其 控 制 措 施 可 分 為 註 冊 證 書 以 及 證 照 等 三 種 層 次 :( 一 ) 註 冊 (Registration): 是 指 如 果 個 人 參參 加 某 種 活 動, 必 須 將 其 姓 名 列列 在 官 方 登 記 簿 上 的 措 施 ; 不不 過 這 種 作 法 並 未 有 法 律律 條 款 否 定 任 何 人 參參 與 活 動 的 權 利利 ( 二 ) 證 書 (Certification):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證 明 個 人 具 有 某 些 技 術, 但 是 不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防 止 不不 具 證 書 者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來 執 業 ( 三 ) 證 照 (Licence): 個 人 若若 欲 在 某 行行 業 中 執 業, 必 須 從 核 定 的 機 構 獲 得 證 照 ; 而 證 照 的 獲 得 不不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尚 須 證 明 持 有 人 是 否 具 備 某 種 能 力力, 或 是 某 種 顯 然 是 為 確 認 該 能 力力 而 設 計 之 測 驗 標 準, 任 何 人 如 果 沒 有 證 照 便便 不不 能 執 業, 如 果 執 業 的 話, 則 可 能 會 遭 受 到 主 管 機 關 的 罰 鍰 或 刑 罰 由 前 述 內 容 可 知, 註 冊 和 證 書 係 用 於 承 認 某 一 個 人 具 有 資 格 和 能 力力 去 從 事 某 種 專 業 性 的 工 作 ; 而 證 照 則 係 指 從 事 專 業 的 合 法 權 利利, 通 常 是 由 政 府 部 門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所 頒 發, 亦 為 較 嚴 格 的 職 業 規 定 的 形 式 就 專 業 證 照 管 制, 依 林 子 儀 大 法 官 於 釋 字 第 655 號 部 分 協 同 意 見見 書 認 為 可 分 為 下 列列 三 種 類類 型 其 分 別 是 :( 一 ) 登 記 制 (Registration),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向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取 得 證 照, 始 得 執 業 登 記 的 目 的 是 為 了了 掌 握 從 業 人 員 之 資 料料, 便便 於 日 後 追 蹤 管 理理 例例 如 計 程 車 司 機 駕 駛 執 照 ( 二 ) 公 證 制 (Certification),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通 過 較 嚴 格 之 資 格 檢 測, 給 予 合 格 者 一 定 之 名 稱, 如 會 計 師 經 由 檢 測, 對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能 力力 賦 予 認 證 效 力力, 以 表 示 該 類類 人 員 業 已 通 過 較 為 嚴 格 的 資 格 考 覈 ; 但 並 未 排 除 其 他 未 獲 認 證 之 人 從 事 該 類類 業 務, 而 交 由 社 會 大 眾 依 其 需 求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延 請 已 獲 認 證 者 為 其 處 理理 事 務 ( 三 ) 執 照 制 (Licensure),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通 過 嚴 格 檢 測 合 格, 經 政 府 核 發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 未 取 得 執 照 者 即 不不 得 執 行行 該 項 業 務, 如 醫 師 建 築 師 等 高 度度 複 雜 專 業 與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與 財 產 緊 密 黏 著, 政 府 事 前 對 其 執 業 資 格, 甚 至 教 育 養 成 作 嚴 格 規 範, 嗣 後 對 紛 爭 傷 害 責 任 鑑 定 與 回 復復 原 狀狀 較 易易 處 理理 反 之, 對 於 美 髮 師 廚 師 水 電 師 傅 重 技 藝 則 紛 爭 傷 害 小, 責 任 歸 屬 容 易易, 回 復復 原 狀狀 單 純, 則 無 庸 國 家 介 入 其 執 業 資 格, 可 由 其 行行 會 自 行行 規 範 之 18

28 而 我 國 證 照 制 度度 之 建 制 從 發 照 主 管 機 關 依 種 類類 性 質 及 立立 法 所 擬 採 取 管 理理 之 方 法 不不 同, 可 以 區 分 下 列列 三 種 類類 型 : 第 一 類類 是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 行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為 了了 執 行行 各 項 任 務, 順 利利 完 成 其 法 定 職 掌, 往 往 在 其 主 管 法 律律 或 法 規 中 設 置 有 助 於 達 成 任 務 並 要 求 人 民 或 業 者 必 須 設 置 之 專 業 人 員, 就 基 本 工 作 能 力力 或 開 業 能 力力 作 評 量量 作 要 求 至 於 該 專 業 人 員 之 資 格 認 定 與 訓 練練 由 該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或 學 術 團 體 負 責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的 證 照, 其 人 員 之 培 植 養 成 或 訓 練練 往 往 不不 是 直 接 來來 自 各 大 學 院 系 所 畢 業 之 科 系, 而 是 委 託 有 關 機 關 或 學 術 團 體 培 植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了了 促 使 此 類類 證 照 人 員 發 揮 功 能,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對 業 者 或 事 業 單 位 作 評 鑑 訪 視 時, 通 常 會 將 之 列列 為 評 比 項 目 第 二 類類 證 照 管 理理 是 由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理 專 業 證 照 : 基 於 職 業 訓 練練 法 第 31 條 之 規 定, 為 提 高 技 能 水 準, 建 立立 證 照 制 度度,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有 關 機 構 團 體 辦 理理 技 能 檢 定 ; 第 33 條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稱 技 術 士,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發 給 技 術 士 證 ; 第 35 條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應 僱 用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 其 業 別 及 比 率率 由 行行 政 院 定 之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自 1974 年年 開 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迄 今 將 近 開 辦 165 職 類類 分 甲 乙 丙 三 級, 期 約 開 辦 380 級 別 由 於 技 術 士 證 為 就 業 能 力力 證 明, 作 為 僱 佣 參參 據, 同 時 為 鼓 勵勵 業 者 多 僱 佣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並 定 有 各 種 獎 勵勵 措 施 職 位 晉 升 加 薪 與 加 分 等 近 幾 年年 經 濟 發 達, 人 民 消 費 能 力力 提 昇, 要 求 品 質 安 全 的 生 活 水 準 增 加, 因 而, 技 術 士 之 設 置 不不 應 再 拘 限 於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別, 應 擴 及 公 共 衛 生 與 國 民 健 康, 有 關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亦 應 僱 傭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第 三 類類 是 由 考 試 院 掌 理理 之 專 技 證 照 :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考 選 部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之 授 權, 於 其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列列 有 14 款 考 試 類類 種, 其 中 第 1 至 13 款 分 別 列列 舉, 於 第 14 款 規 定 其 他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19

29 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而 所 謂 專 技 人 員, 憲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與 其 施 行行 細 則 雖 未 明 定, 但 經 前 述 三 次 大 法 官 釋 字 的 解 釋, 已 有 具 體 輪輪 廓 因 此, 我 國 目 前 各 種 證 照 考 試 除 了了 已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國 家 考 試 外, 亦 有 由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 測 驗 檢 定 甄 試 ), 此 係 由 公 部 門 所 主 辦 並 執 行行 者 此 外, 尚 有 由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以 上 各 種 證 照 考 試 項 目, 經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一 納 入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現 行行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之 職 類類 繁 多, 茲 分 類類 列列 示 如 後 : ( 一 ) 法 律律 專 業 : 律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 二 ) 醫 事 專 業 : 醫 師 (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 藥 師 ( 生 ) 心 理理 師 (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 醫 事 輔 助 人 員 (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醫 事 放 射 師 護 理理 師 ( 士 ) 助 產 師 ( 士 )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 生 ) 職 能 治 療療 師 ( 生 ) 等 )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 佐 ) ( 三 ) 建 築 專 業 : 建 築 師 ( 四 ) 工 程 技 術 專 業 : 各 科 技 師 (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測 量量 環 境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機 械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航 空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紡 織 工 程 食 品 冶 金金 工 程 農 藝 園 藝 林 業 畜 牧 漁 撈 水 產 養 殖 水 土 保 持 採 礦 工 程 應 用 地 質 礦 業 安 全 交 通 工 程 等 32 科 技 師 ) ( 五 ) 消 防 設 備 專 業 :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 六 ) 金金 融 保 險 商 業 專 業 : 會 計 師 記 帳 士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 財 產 保 險 代 理理 人 等 6 種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七 ) 不不 動 產 專 業 :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地 政 士 20

30 ( 八 )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 社 會 工 作 師 ( 九 ) 交 通 電 信 旅旅 遊 專 業 :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 一 等 及 二 等 航 行行 員 一 等 及 二 等 輪輪 機 員 )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二 等 無 線 電 子 員 通 用 值 機 員 ) 漁 船 船 員 ( 漁 航 員 包 括 一 等 船 長 等 6 種 輪輪 機 員 包 括 一 等 輪輪 機 長 等 4 種 電 信 員 包 括 無 線 電 子 員 等 5 種 ) 導 遊 人 員 ( 外 語 華 語 ) 領領 隊 人 員 ( 外 語 華 語 ) 二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行行 政 機 關 為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於 各 種 行行 業 管 理理 法 規 中 規 定 特 定 行行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應 經 資 格 考 驗 測 驗 甄 試 審 查 或 資 格 認 定 等, 合 格 者 發 給 證 照 由 於 為 免 與 由 考 試 院 辦 理理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混 淆, 這 些 證 照 資 格 之 實 施 乃 多 避 用 考 試 一 詞 其 情 形 依 主 管 機 關 別 列列 示 如 下 : ( 一 )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救 護 技 術 員 ( 初 中 高 級 ) 專 科 醫 師 專 科 護 理理 師 ( 二 ) 行行 政 院 體 委 會 :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救 生 員 ( 三 ) 行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核 子 反 應 器 運 轉 人 員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高 強 度度 輻 射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非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高 級 操 作 執 照 ( 四 ) 經 濟 部 : 電 匠 計 量量 技 術 人 員 ( 計 量量 技 術 師 計 量量 技 術 士 ) 自 來來 水 事 業 技 術 人 員 ( 甲 乙 丙 級 ) 氣 體 燃 料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地 下 水 鑿 井 技 工 ITC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能 力力 鑑 定 EEC 製 造 業 電 子 化 人 才 能 力力 鑑 定 ( 五 )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訓 練練 師 ( 訓 練練 師 副 訓 練練 師 助 理理 訓 練練 師 )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21

31 ( 六 ) 行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事 業 廢 水 處 理理 專 責 人 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理 人 員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廢 棄 物 處 理理 技 術 員 汽 機 車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及 惰 轉 狀狀 態 檢 查 人 員 柴 油 車 排 放 煙 度度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空 氣 污 染 物 目 測 檢 查 人 員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檢 查 人 員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七 ) 交 通 部 :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練 機 構 班 主 任 汽 車 駕 駛 教 練練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道 路路 交 通 法 規 講 師 汽 車 檢 驗 員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航 空 人 員 (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航 空 器 維 修 廠 所 維 修 員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飛 航 教 師 教 師 駕 駛 員 ) 航 行行 員 適 任 證 書 輪輪 機 員 適 任 證 書 擔 任 助 理理 級 航 行行 與 輪輪 機 當 值 之 乙 級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及 安 全 系 統 無 線 電 操 作 員 適 任 證 書 三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經 濟 及 資 訊 業 之 發 展, 民 間 團 體 也 自 行行 辦 理理 甚 多 的 證 照 考 試, 尤 其 在 金金 融 保 險 企 業 風 險 內 部 稽 核 及 資 訊 技 能 方 面 其 方 式 有 由 國 內 相 關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證 照 之 考 試 核 發 者, 亦 有 引 進 國 際 性 之 證 照 者 其 大 致 情 況 列列 示 如 下 : ( 一 ) 精精 算 : 中 華 民 國 精精 算 師 學 會 辦 理理 之 壽 險 產 險 保 險 精精 算 人 員 及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十 八 號 精精 算 人 員 ( 二 ) 保 險 業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理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辦 理理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理 學 會 辦 理理 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理 人 員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核 保 學 會 辦 理理 之 產 物 保 險 核 保 暨 理理 賠 人 員 ; 產 險 公 會 辦 理理 之 產 險 業 務 員 ( 三 ) 風 險 管 理理 : 中 華 民 國 風 險 管 理理 學 會 辦 理理 之 個 人 風 險 管 理理 師 企 22

32 業 風 險 管 理理 師 ( 四 ) 銀 行行 業 : 台 灣 金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理 之 銀 行行 內 部 控 制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理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銀 行行 授 信 人 員 台 灣 理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辦 理理 之 理理 財 規 劃 師 (CFP) ( 五 ) 證 券 期 貨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金 會 辦 理理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期 貨 交 易易 分 析 人 員 債 券 人 員 股 務 人 員 票 券 商 業 務 員 ( 六 ) 內 部 稽 核 :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辦 理理 之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CIA) 國 際 內 控 自 評 師 (CCSA) 並 代 辦 國 際 金金 融 業 稽 核 師 (CFSA) 國 際 政 府 機 關 稽 核 師 (CGAP) ( 七 ) 資 訊 技 能 : 財 團 法 人 電 腦 技 能 基 金金 會 (CSF) 辦 理理 之 TQC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 專 業 知 識識 電 腦 技 能 領領 域 ) ICDL 國 際 電 腦 認 證 ( 八 ) 國 際 知 名 軟 硬 體 及 網 路路 公 司 :MicroSoft 公 司 辦 理理 之 微 軟 認 證 桌 面 支 援 技 術 員 (MCDST) 系 統 管 理理 員 (MCSA) 系 統 工 程 師 (MCSE) 資 料料 庫 管 理理 員 (MCDBA) 講 師 (MCT)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程 師 (MCAD) 解 決 方 案 開 發 工 程 師 (MCSD) 辦 公 室 套 裝 軟 體 專 家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Cisco 公 司 辦 理理 之 CCNA 等 ;Sun 公 司 辦 理理 之 Java J2EE 等 ;Oracle 公 司 辦 理理 之 (OCP)DBA;IBM 公 司 辦 理理 之 IBM AS 400 系 統 專 家 認 證 ; 及 LPI 機 構 辦 理理 之 LPIC 23

33 第 四 節 研 究 途 徑 壹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Richard Longworthy 在 Global Squeeze- The Coming Crisis for First-World Nations ㄧ 書 中, 將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定 義 為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的 形 成 這 是 一 項 革 命, 使 企 業 家 夠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籌 募 資 金金, 藉 著 這 些 資 金金, 利利 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科 技 通 訊 管 理理 和 人 力力,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製 造 產 品, 賣 給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顧 客 真 正 的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是 把 全 世 界 變 成 單 一 經 濟 體, 在 這 個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裡裡, 貨 幣 商 品 服 務 工 作 和 人 民 可 以 在 各 國 間 自 由 流流 通, 就 像 任 何 資 源 在 各 國 內 往 來來 自 如 一 樣 Ulrich Beck(Beck, 1998) 於 Was ist Globalisierung? 一 書 中, 特 別 引 介 重 要 學 者 對 全 球 化 不不 同 面 向 之 關 切切 ( 詹 中 原,2008) Wallerstein 指 出 :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社 會 政 府 企 業 文 化 階 級 家 計 單 位 和 個 人, 都都 必 須 將 自 己 定 位 並 維 持 在 一 個 分 工 體 系 中 這 樣 的 世 界 體 系 並 不不 平 等, 而 且 必 須 透 過 資 本 主 義 的 內 在 邏 輯 ( 全 球 性 ) 才 能 實 現 這 樣 的 論論 證 方 式, 將 全 球 化 視 為 單 一 因 果 和 經 濟 決 定 的 過 程 (Beck, 1998: 46-47) Rosenau 認 為 全 球 化 意 味 人 類類 已 經 告 別 國 際 政 治 ( 民 族 國 家 之 主 宰 ) 的 時 代, 如 今 民 族 國 家 的 行行 動 者 必 須 與 國 際 組 織 跨 國 集 團 和 跨 國 社 會 分 享 全 球 舞 臺 和 權 力力 這 樣 的 論論 證 將 全 球 化 視 為 一 種 多 中 心 世 界 政 策, 其 由 國 家 社 會 和 跨 國 情 境 的 互 動 所 形 成 (Beck, 1998: 49-51) Gilpin 提 到 全 球 化 係 以 民 族 國 家 的 默 許 為 前 提, 跨 國 社 會 空 間 和 行行 動 者 的 產 生 和 發 展, 仍 須 建 立立 在 一 個 霸 權 結 構 上, 否 則 到 處 都都 將 發 生 衝 突, 使 整 合 的 全 球 網 絡 和 社 會 空 間 中 的 市 場 擴 展 無 法 實 現 換 言 之, 全 球 化 指 霸 權 力力 量量 之 允 許, 使 各 民 族 國 家 權 威 以 外 及 其 ( 民 族 國 家 權 威 ) 之 間, 建 立立 擴 展 和 維 持 互 賴 性 關 係 網 絡 (Beck, 1998: 52) Held 指 出 在 全 球 化 的 進 程 中, 政 府 和 國 家 的 行行 動 自 由 持 續 受 到 限 制, 國 家 主 權 應 被 視 為 一 個 分 割 的 權 力力 來來 理理 解 和 研 究 此 一 分 割 的 權 力力 為 一 系 24

34 列列 國 家 的 地 區 的 國 際 的 行行 動 者 共 同 擁 有, 也 因 此 永 遠 受 到 此 一 多 數數 性 ( 一 系 列列 國 家 的 地 區 的 國 際 的 行行 動 者 ) 的 限 制 與 束 縛 (Beck, 1998: 53-58) Robertson 認 為 全 球 化 所 應 關 切切 的 是 世 界 的 視 野 如 何 在 意 義 世 界 和 文 化 象 徵 的 跨 文 化 生 產 中 開 啟 地 方 和 全 球 並 不不 彼 此 排 除, 相 反 地 ; 地 方 必 須 作 為 全 球 的 一 個 面 向 來來 理理 解, 亦 所 謂 全 球 地 方 化 全 球 化 也 意 味 著 地 方 文 化 的 匯 集 及 彼 此 接 觸, 兩兩 者 都都 必 須 於 多 個 地 方 性 的 衝 擊 中, 在 內 容 上 重 新 界 定, 而 全 球 地 方 化 即 是 文 化 全 球 化 之 同 義 字 (Beck, 1998: 65-72) 究 上 而 論論,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應 可 視 為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的 革 命 此 一 革 命 使 企 業 家 能 夠 在 (1)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籌 募 資 金金,(2) 並 藉 此 資 金金, 結 合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之 科 技 通 訊 管 理理 知 識識 與 人 力力,(3)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製 造 產 品,(4) 行行 銷 往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顧 客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並 期 將 全 變 成 單 一 經 濟 體, 其 體 系 內 貨 幣 商 品 服 務 工 作 和 人 民 可 以 在 各 國 間 自 由 流流 通, 其 如 各 國 資 源 在 境 內 往 來來 自 如 一 般 (Longworth, 1998) 全 球 化 從 不不 同 角 度度 解 讀讀 便便 產 生 不不 同 的 意 義, 對 經 濟 學 家 而 言 全 球 化 是 邁 向 完 全 整 合 世 界 市 場 的 步 驟 ; 對 政 治 學 者 而 言 是 從 國 家 的 傳 統 定 義 中 抽 離 領領 土 主 權 與 在 世 界 秩 序 中 非 國 家 力力 量量 的 出 現 ; 對 商 學 領領 域 而 言 全 球 化 是 一 個 無 國 界 世 界, 是 私 人 企 業 驅 動 的 現 象 無 論論 何 者, 皆 有 一 共 同 點 - 皆 圍 繞 著 國 界 問 題, 國 家 權 限 的 劃 分 其 他 如 統 治 權 經 濟 社 區 等 全 球 化 之 意 涵 包 括 : 1. 全 球 化 是 國 際 化 (globalization as internationalization): 組 織 間 越 界 關 係 增 加, 其 次 認 同 感 與 社 團 附 屬 感 超 越 國 家 權 限 2. 全 球 化 是 國 界 開 放 (globalization as border openness): 透 過 國 家 有 形 疆 界 與 貿 易易 保 護 主 義 的 移 除 以 造 成 大 規 模 猶 如 國 界 開 放, 進 而 促 進 快 速 的 金金 融 交 易易 貿 易易 文 化 關 係 等 之 互 動 對 公 共 行行 政 而 言, 全 球 化 意 味 著 全 球 化 思 考 本 土 化 行行 動 3.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過 程 (globalization as a process): 從 政 治 經 濟 的 觀 點, 25

35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資 本 聚 集 的 持 續 進 行行 過 程, 現 代 技 術 的 使 用 加 速 這 個 過 程 4.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意 識識 型 態 (globalization as ideology): 在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民 主 的 意 識識 型 態 是 美 國 與 西 歐 自 由 民 主 全 球 化 的 基 礎 透 過 媒 體 衛 星 傳 播 系 統 將 各 種 資 訊 散 播 全 世 界, 提 供 出 一 個 理理 想 政 治 系 統 讓 其 他 國 參參 與 競 爭, 因 此 諸諸 如 自 由 個 人 主 義 多 元 民 主 等 詞 便便 是 全 球 化 的 意 識識 型 態 趨 力力 5.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現 象 (globalization as a phenomenon): 晚 期 資 本 主 義 認 為 全 球 化 是 1970 年年 代 蕭 條 時 期 全 球 資 本 主 義 朝 向 全 球 市 場 以 加 速 累累 積 資 本 的 無 止 境 努 力力 疆 界 與 距 離 便便 成 為 阻 礙, 此 觀 點 下 地 球 便便 是 單 一 地 區 全 球 化 的 觀 點 在 了了 解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的 全 球 變 遷 上 是 極 為 有 用 的, 將 世 界 視 為 全 球 村 6. 全 球 化 是 超 越 現 象 及 過 程 (globalization as both a transcending phenomenon and process): 此 觀 點 綜 合 前 素 述 二 類類 型 而 認 為 全 球 化 將 造 成 全 球 資 本 的 集 中 ( 詹 中 原,2008) 全 球 化 對 政 府 相 當 大 的, 第 一 個 衝 擊 就 是 對 民 族 國 家 出 現 的 挑 戰, 第 二 個 衝 擊 就 是 全 球 化 下 所 出 現 的 二 律律 背 反, 所 謂 的 二 律律 背 反 是 指, 在 哲 學 上 面 兩兩 個 相 反 的 現 象, 同 時 存 在, 但 是 兩兩 種 現 象 都都 是 可 以 解 釋 的 以 政 府 部 門 而 言, 全 球 化 擴 大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例例 如 在 國 際 公 共 政 策 學 層 面, 公 共 政 策 以 前 不不 必 談 國 際 關 係, 政 府 只 要 處 理理 國 內 的 市 場 失 靈靈, 但 全 球 性 的 市 場 經 濟 化 和 市 場 經 濟 的 全 球 化 使 市 場 失 靈靈 出 現 了了 新 的 內 容 - 全 球 性 的 市 場 失 靈靈, 也 就 是 世 界 市 場 失 靈靈 (The World Market Failure) 這 就 意 謂 著 政 府 必 須 要 有 相 對 應 的 發 展 第 一, 特 別 是 以 環 保 政 策 為 例例, 不不 能 說說 在 我 國 國 內 沒 有 受 到 污 染, 就 忽 視 了了 這 個 問 題, 跨 國 公 司 在 南 極 生 產 或 是 在 澳 洲 生 產 產 品 所 產 生 的 外 部 性 都都 會 影 響 到 各 國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訂, 這 便便 是 擴 大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第 二, 不不 僅 要 克 服 市 場 失 靈靈, 還 有 積 極 的 推 行行 行行 政 改 革, 強 化 政 府 的 職 能 以 維 護 民 族 國 家 本 國 社 會 政 治 穩 定 之 職 能, 例例 如 須 考 慮 經 濟 滲 透 貿 易易 及 關 稅 等 ( 汪 永 成,1998:222) 26

36 除 了了 全 球 化 增 強 政 府 的 職 能 與 政 府 角 色 的 改 變 之 外, 也 同 樣 削 弱 政 府 的 權 力力, 一 方 面, 跨 國 公 司 的 企 業 是 和 國 家 分 離 的, 它 無 形 之 中 削 弱 了了 對 其 影 響 的 力力 量量 以 及 政 府 權 力力 的 向 下 轉 移, 例例 如 跨 國 企 業 的 活 動 不不 受 到 母 國 約 束, 不不 以 母 國 利利 益益 為 準 繩, 使 得 跨 國 企 業 的 權 力力 越 來來 越 大 另 外 一 面, 它 也 改 變 縮 減 政 府 的 權 利利, 政 府 的 權 利利 會 被 超 國 家 (supernational) 所 代 替, 全 球 化 不不 僅 使 得 政 府 權 力力 無 形 之 中 向 上 轉 移 到 跨 國 性 組 織 當 中, 例例 如 政 府 被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TO) 等 集 團 所 代 替 ( 汪 永 成,1998:227) 所 以, 它 既 擴 大 了了 強 化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與 角 色, 同 時, 它 又 弱 化 了了 縮 減 了了 政 府 的 權 力力, 這 就 是 二 律律 背 反 的 影 響 那 麼 全 球 化 對 我 們 而 言, 也 就 是 在 面 臨臨 全 球 化 的 時 候 我 們 比 較 少 去 思 考, 全 球 化 其 實 有 不不 同 的 看 法, 在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New Marxism) 左 派 的 影 響 之 下, 左 派 較 是 強 調 國 家 社 會 福福 利利 廢 棄 私 有 財 產 制 等, 對 全 球 化 的 看 法 是 比 較 負 面 的 ; 而 新 自 由 主 義 (New Liberalism) 為 主 的 右 派 強 調 的 是 市 場 個 人 以 及 私 有 財 產 的 主 張 等, 所 以 右 派 對 全 球 化 的 看 法 是 比 較 正 面 的 由 全 球 化 的 觀 點 分 析,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主 要 受 到 四 個 因 素 的 影 響 : 第 一,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global economic competition); 第 二, 民 主 化 (democratization); 第 三, 資 訊 革 命 (information revolution); 第 四, 績 效 匱 乏 (the performance deficit) ( 詹 中 原,2008) 第 一,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主 要 在 於 降降 低 財 政 赤 字,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例例 如 紐紐 西 蘭蘭 工 業 政 府 及 加 拿 大 政 府 改 革 第 二, 民 主 化 : 南 非 的 種 族 主 義 的 結 束 促 使 政 府 科 層 體 制 的 改 革, 分 權 (decentralization) 成 為 重 要 的 行行 政 改 革 措 施 又 如 1989 年年 波 蘭蘭 之 團 結 工 聯聯 (the Solidarity movement) 所 導 引 的 地 方 分 權 運 動 其 他 如 匈 牙 利利 捷 克 以 及 中 南 美 巴 西 及 智 利利 均 是 此 類類 行行 政 改 革 之 例例 第 三, 資 訊 革 命 : 最 明 顯 的 是 資 訊 革 命 使 得 國 家 得 以 分 享 政 治 詞 彙 (rhetoric) 與 改 革 運 動 的 實 況 (reality), 例例 如 OECD 國 家 分 享 其 網 站, 以 做 為 相 互 瞭 解 相 互 改 革 進 展 的 平 台, 則 為 一 例例 同 時,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27

37 間 之 資 訊 交 流流, 亦 刺 激 了了 政 府 改 革 績 效 的 需 求 第 四, 績 效 匱 乏 : 感 受 到 政 府 績 效 不不 足 的 趨 力力 (driven) 影 響, 因 為 施 政 績 效 不不 足 是 最 容 易易 被 觀 察 的 總 之, 由 全 球 觀 點 分 析, 許 多 國 家 都都 在 調 整 本 身 政 府 治 理理 機 制 以 符 合 新 全 球 經 濟 或 知 識識 基 礎 經 濟 之 需 要 此 種 全 球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學 習, 可 由 已 開 發 國 家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行行 政 改 革 模 仿 (imitation), 到 開 發 中 國 家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模 仿 前 者 如 美 國 對 英 國 的 績 效 制 度度 改 革, 後 者 如 坦 尚 尼 亞 直 接 轉 換 英 國 的 代 理理 執 行行 機 構 (executive agencies), 此 也 正 是 所 謂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的 全 球 性 模 仿 趨 勢 (global imi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之 形 成 很 多 的 工 業 國 家 改 革, 已 超 越 二 十 世 紀 的 科 層 體 制 典 範, 使 得 政 府 更更 有 效 率率 與 對 私 部 門 更更 有 創 新 的 能 力力 1980 年年 代 新 世 界 秩 序 引 導 大 多 數數 的 國 家,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結 構 調 整 將 順 服 於 新 全 球 秩 序 下 的 規 範 規 則 與 價 值, 並 會 修 正 與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關 係 政 府 在 社 會 與 經 濟 中 的 角 色 市 場 擴 展 政 治 與 經 濟 影 響 力力 的 範 圍 ( 詹 中 原,2008) 貳 新 制 度度 主 義 :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20 世 紀 70 年年 代, 西 方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經 濟 學 的 產 生 和 發 展, 引 起 了了 處 於 困 境 中 的 政 治 科 學 的 研 究 者 們 的 極 大 關 注, 並 將 其 納 入 政 治 學 分 析 的 視 野 1984 年年,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的 重 要 代 表 人 物 在 美 國 政 治 科 學 評 論論 上 John Olsson 發 表 了了 一 篇 題 為 新 制 度度 主 義 :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組 織 因 素 的 文 章, 倡 導 政 治 科 學 應 該 重 視 制 度度 研 究, 並 提 出 了了 制 度度 研 究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則 一 般 認 為, 該 文 的 發 表 標 誌 著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的 誕 生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是 在 對 行行 為 主 義 理理 性 選 擇 理理 論論 和 傳 統 制 度度 主 義 研 究 批 判 和 繼 承 的 基 礎 上, 在 吸 收 並 改 造 經 濟 學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的 基 礎 上, 重 新 以 政 治 制 度度 作 為 分 析 的 核 心, 並 著 重 分 析 制 度度 與 行行 為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發 現 制 度度 的 缺 失 或 對 行行 為 進 行行 糾 正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力力 圖 把 舊 制 度度 主 義 與 行行 為 主 義 各 自 只 關 注 制 度度 和 政 治 行行 為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作 用 的 研 究 結 合 起 來來 因 此, 新 制 度度 政 治 學 既 關 注 制 度度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又 吸 收 行行 為 主 義 的 動 態 過 程 定 量量 28

38 化 的 研 究 方 法 這 實 質 上 是 對 政 治 學 中 實 證 研 究 和 規 範 研 究 整 體 主 義 方 法 論論 和 個 體 主 義 方 法 論論 進 行行 整 合 的 嘗 試 這 種 嘗 試 計 不不 同 於 傳 統 政 治 學 中 的 巨 觀 研 究, 也 不不 同 於 行行 為 主 義 的 微 觀 研 究, 而 是 一 種 中 層 理理 論論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政 治 學 者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注 意 到 經 濟 生 活 和 政 治 生 活 存 在 著 巨 大 的 差 異異, 分 析 對 象 上 表 現 出 很 大 的 不不 同, 但 是 在 建 構 理理 論論 框 架 時, 還 是 以 制 度度 經 濟 學 中 借 基 本 概 念念 和 方 法 論論, 諸諸 如 制 度度 的 含 意 制 度度 變 遷 路路 徑 依 賴 及 個 體 主 義 分 析 方 法 等 尤 其 在 強 調 制 度度 影 響 個 人 選 擇, 從 而 影 響 社 會 結 局 的 作 用 上 與 制 度度 經 濟 學 取 得 一 致 以 前, 受 韋 伯 (Weber) 理理 性 組 織 理理 論論 和 權 變 理理 論論 的 影 響, 組 織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組 織 的 多 樣 性 但 是 近 30 年年 來來 情 況 發 生 了了 變 化 組 織 趨 同 化 研 究 受 到 重 視 組 織 社 會 學 家 開 始 從 不不 同 的 角 度度 對 組 織 趨 同 化 現 象 進 行行 解 釋, 形 成 了了 一 些 頗 有 影 響 的 理理 論論 流流 派, 其 中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就 是 這 些 流流 派 的 典 型 代 表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是 對 於 早 期 制 度度 主 義, 特 別 是 Philip Selenick 所 代 表 的 制 度度 主 義 而 言 的 在 傳 統 的 韋 伯 式 理理 性 組 織 模 式 中, 組 織 只 是 一 個 技 術 的 組 合 體, 是 為 了了 完 成 某 種 任 務 而 建 立立 的 一 個 封 閉 的 技 術 體 系, 這 個 體 系 按 效 率率 原 則 進 行行 按 照 這 一 理理 論論 邏 輯, 組 織 的 內 部 結 構 應 隨 著 它 的 目 標 任 務 技 術 和 環 境 條 件 的 變 化 而 變 化, 呈 現 出 多 樣 性 但 是,Philip Selenick 的 研 究 有 了了 新 的 發 現 他 通 過 對 田 納 西 水 利利 大 壩 工 程 和 管 理理 機 構 的 變 化 的 研 究, 于 1949 年年 發 表 了了 TVA 與 基 層 結 構 (TVA and Grassroots) 這 部 早 期 制 度度 主 義 的 經 典 之 作 Selenick 發 現, 理理 性 組 織 在 實 際 進 行行 中 發 生 了了 目 標 偏 離 現 象 : 組 織 並 不不 像 傳 統 組 織 理理 論論 所 說說 的 那 樣 是 一 個 封 閉 的 技 術 體 系, 而 實 際 上 受 到 所 處 環 境 的 影 響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說說, 組 織 (organization) 是 一 個 制 度度 化 的 組 織 (institution), 是 處 于 社 會 環 境 歷歷 史 影 響 之 中 的 一 個 有 機 體 組 織 的 發 展 演 變 是 一 個 自 然 的 過 程, 是 在 與 周 圍 環 境 相 互 作 用 中 不不 斷 演 化 不不 斷 適 應 周 圍 社 會 環 境 的 自 然 產 物, 而 不不 是 人 為 設 計 的 結 果 Selenick 把 制 度度 化 定 義 為 超 過 了了 組 織 的 具 體 任 務 或 者 技 術 需 要 的 價 值 判 斷 滲 透 滲 入 進 組 織 內 部 的 過 程 據 此 它 得 出 結 論論 : 在 研 究 組 織 時, 要 29

39 走 出 理理 性 模 式, 要 超 越 效 率率 超 越 組 織 本 身, 因 為 組 織 並 不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效 率率 機 器, 而 是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的 有 機 體 Selenick 的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雖 然 與 韋 伯 的 理理 性 組 織 理理 論論 不不 同, 強 調 了了 組 織 面 臨臨 的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但 它 仍 屬 於 舊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體 系, 因 為 從 根 本 上 說說, 他 的 制 度度 理理 論論 仍 屬 於 權 變 理理 論論 的 框 架 權 變 理理 論論 認 為, 組 織 的 最 佳 結 構 取 決 於 組 織 具 體 的 環 境 條 件 技 術 目 標 和 規 模 等 要 素 每 個 組 織 所 面 臨臨 的 環 境 條 件 不不 同, 它 的 技 術 規 模 和 目 標 也 可 能 不不 同, 因 此 它 的 組 織 形 式 也 應 該 不不 同 組 織 的 結 構 因 環 境 技 術 目 標 的 不不 同 而 變 化, 如 果 環 境 條 件 變 了了, 組 織 結 構 也 應 該 發 生 相 應 的 變 化 但 是, 從 80 年年 代 開 始, 權 變 理理 論論 受 到 挑 戰 : 為 什 麼 不不 同 的 組 織 表 現 出 相 似 的 內 部 結 構 和 行行 為 方 式? 這 恰 恰 是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關 注 的 核 心 問 題 按 照 周 雪 光 的 說說 法, 組 織 社 會 學 中 的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是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John Meyer 和 Rowan 創 立立 的, 其 標 誌 是 他 們 於 1977 年年 在 美 國 社 會 學 雜 誌 上 發 表 的 制 度度 化 的 組 織 : 作 為 象 徵 符 號 和 禮 儀 的 正 式 結 構 一 文 隨 後, DiMaggio 和 Powell 於 1983 年年 在 美 國 社 會 學 評 論論 上 發 表 的 另 一 篇 文 章 鐵 的 牢 籠 新 探 討 : 組 織 領領 域 的 制 度度 趨 同 化 和 集 體 理理 性, 其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向 前 推 進 了了 一 大 步 Meyer 和 Rowan 從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的 角 度度 解 釋 了了 組 織 的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現 象 他 們 首 先 肯 定 組 織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認 為 必 須 從 組 織 環 境 的 角 度度 去 研 究 和 認 識識 各 種 各 樣 的 組 織 行行 為, 去 解 釋 各 種 各 樣 的 組 織 現 象, 這 與 Selenick 的 制 度度 主 義 沒 有 區 別 但 同 時 他 們 認 為, 如 果 要 關 注 環 境, 不不 能 只 考 慮 技 術 環 境, 還 必 須 要 考 慮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說說 也 是 更更 重 要 的 它 的 制 度度 環 境, 即 一 個 組 織 所 處 的 法 律律 制 度度 文 化 期 待 社 會 規 範 觀 念念 制 度度 等 為 人 們 廣 為 接 受 (taken-for-granted) 的 社 會 事 實 組 織 正 是 在 不不 同 環 境 條 件 的 多 重 壓 迫 下 進 行行 的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解 釋 趨 同 化 的 重 要 工 具 就 是 合 法 性 機 制, 他 們 將 組 織 為 生 存 而 適 應 制 度度 環 境 的 行行 為 稱 為 追 求 合 法 性, 把 這 一 機 制 稱 為 合 法 性 機 制 合 法 性 機 制 趨 使 組 織 不不 斷 接 受 制 度度 環 境 內 建 構 起 來來 的 具 有 合 30

40 法 性 的 形 式 和 做 法 因 此, 制 度度 化 的 過 程 即 是 一 個 不不 斷 採 納 制 度度 環 境 強 加 於 組 織 之 上 的 形 式 作 法 的 過 程 合 法 性 機 制 對 組 織 產 生 了了 兩兩 個 影 響 : 一 個 是 組 織 之 間 的 趨 同 現 象, 即 為 了了 與 制 度度 環 境 一 致, 各 個 組 織 採 用 了了 類類 似 的 結 構 和 做 法 另 一 個 是 組 織 之 間 的 相 互 模 仿, 這 些 模 仿 行行 為 減 輕 了了 組 織 的 動 盪, 使 組 織 得 到 了了 合 法 性, 不不 容 易易 受 到 環 境 的 衝 擊 合 法 性 機 制 可 以 幫 組 織 提 高 社 會 地 位, 得 到 社 會 承 認, 從 而 促 進 組 織 間 的 資 源 交 換, 提 高 組 織 的 生 存 能 力力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所 理理 解 的 組 織 場 域, 是 指 那 些 由 組 織 所 建 構 的 在 總 體 上 獲 得 認 可 的 一 種 制 度度 生 活 領領 域 組 織 場 域 的 結 構, 不不 能 被 先 驗 地 確 定, 一 個 場 域, 只 有 其 制 度度 輪輪 廓 形 成 時 才 存 在 在 此 基 礎 上, 邁 耶 和 斯 科 特 區 分 了了 組 織 場 域 中 的 技 術 環 境 與 制 度度 環 境, 認 為 在 技 術 環 境 中 進 行行 的 組 織, 會 將 主 要 精精 力力 放 在 協 調 和 控 制 其 技 術 過 程 方 面, 通 過 組 織 績 效 的 提 高 來來 有 效 應 對 環 境 的 動 盪 和 不不 確 定 性 ; 而 在 制 度度 環 境 中 進 行行 的 組 織, 則 必 須 透 過 對 代 表 組 織 理理 性 的 規 則 和 規 範 得 遵 守 來來 獲 得 支 持 和 合 法 性 按 照 這 種 區 分, 大 多 數數 製 造 業 組 織 關 注 的 主 要 是 強 的 技 術 要 求, 而 面 臨臨 的 制 度度 要 求 相 對 較 弱 且 變 化 不不 定 ; 而 學 校 醫 院 教 堂 等 專 門 服 務 組 織, 主 要 進 行行 於 強 調 制 度度 而 弱 技 術 要 求 的 環 境 中, 儘 管 技 術 要 求 的 程 度度 也 會 變 化 不不 定 趨 同 是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進 行行 組 織 分 析 的 一 個 重 要 概 念念, 在 Hawley (1968) 的 描 述 中, 趨 同 是 一 個 限 制 性 過 程, 迫 使 組 織 場 域 中 一 個 單 元 與 其 他 得 面 臨臨 同 一 環 境 條 件 的 單 元 相 似,Meyer 和 Rowan 則 將 同 形 表 述 為 某 些 組 織 在 社 會 規 範 規 則 技 術 性 競 爭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下, 組 織 之 間 結 構 設 置 方 面 日 益益 相 同 或 相 似 總 之, 趨 同 這 一 概 念念 刻 畫 了了 場 域 中 組 織 同 質 化 過 程 的 實 質 DiMaggio 和 Powell 進 一 步 劃 分 了了 競 爭 性 同 形 和 制 度度 性 同 形 這 兩兩 個 概 念念, 認 為 前 者 適 合 於 解 釋 自 由 開 放 的 競 爭 場 域 而 後 者 則 是 解 釋 組 織 之 間 為 了了 資 源 和 消 費 者 而 競 爭 以 外, 還 要 為 了了 制 度度 合 法 性 而 競 爭, 以 獲 得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正 當 性 的 一 個 有 用 工 具 而 趨 同 又 可 分 為 三 種 類類 型 : 3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參、計畫目標及內容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方 案 目 錄 壹 計 畫 緣 起 1 貳 計 畫 目 標 內 容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1 5 參 專 案 小 組 組 成 6 8 肆 計 畫 執 行 及 控 管 9 附 件 A: 專 案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圖 10 附 件 B: 工 作 項 目 及 分 工 11-13 1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計 畫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