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我國專技人員證照制度與人才國際接軌之研究期末報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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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侍顶 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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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委 託 單 位 : 考 試 院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立 金金 門 大 學 主 持 人 : 劉劉 佩 怡 助 理理 教 授 協 同 主 持 人 : 郭 耀 昌 副 教 授 研 究 助 理理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年 12 月 I
2 摘 要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我 國 應 參參 考 他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考 核 類類 科 項 目 方 式, 進 一 步 與 他 國 協 商 共 同 承 認 彼 此 證 照 的 可 能 性, 以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使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能 走 出 台 灣,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 同 時 也 讓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能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在 研 究 途 徑 部 分, 本 研 究 係 採 取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與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型 態, 視 為 一 全 球 化 與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的 現 象 來來 看 待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他 國 執 業, 與 他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我 國 服 務, 人 才 的 流流 動 都都 將 有 助 於 彼 此 國 家 與 社 會 發 展 ; 不不 過, 相 對 地 也 會 出 現 就 業 與 職 業 的 強 烈烈 競 爭 而 在 此 需 求 與 趨 勢 下, 各 國 壁 壘壘 仍 可 能 存 在, 唯 有 在 制 度度 性 趨 同 的 條 件 建 立立 後,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才 能 達 成 本 研 究 建 議, 我 國 在 加 入 WTO 後, 所 提 特 定 行行 業 承 諾諾 表 中 之 11 類類 部 門,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所 提, 外 國 人 來來 台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共 35 項 職 業 類類 別, 自 應 成 為 我 國 最 優 先 進 行行 國 際 接 軌 之 專 技 人 員 項 目 而 其 中, 建 築 師 與 技 師 中 的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水 利利 工 程 科 技 師, 已 分 別 取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資 格 而 亞 太 建 築 師 部 分, 亦 已 與 澳 洲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此 一 國 際 接 軌 之 途 徑 與 方 式, 值 得 進 一 步 確 立立 與 推 廣 國 與 國 談 判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則 以 我 國 建 築 師 與 澳 洲 所 簽 訂 之 雙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代 表 國 與 國 證 照 認 可 談 判, 牽 涉 到 我 國 各 部 會, 甚 至 各 院 間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考 試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不不 啻 是 做 好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及 品 質 之 把 關 者 當 我 國 的 部 會 代 表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行 國 際 談 判 時, 考 試 院 不不 僅 能 提 供 專 業 之 判 斷, 更更 能 協 助 進 行行 市 場 管 控, 使 國 際 人 才 的 流流 通 不不 會 對 我 國 國 內 執 業 市 場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衝 擊 II
3 此 外, 我 國 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已 有 許 多 交 流流 與 合 作, 然 礙 於 兩兩 岸 之 政 治 發 展 局 勢 及 法 令令 規 章 之 限 制, 兩兩 岸 政 府 尚 未 就 專 技 人 員 之 證 照 學 歷歷 進 行行 廣 泛 的 認 證 從 就 業 市 場 來來 看, 兩兩 岸 之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市 場 已 有 需 求, 雖 在 法 令令 上 未 被 許 可, 但 實 質 上 已 是 正 在 進 行行 因 此, 如 何 讓 已 正 在 進 行行 之 兩兩 岸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法 制 化, 將 會 是 未 來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擬 定 政 策 時, 應 密 切切 注 意 的 III
4 Abstract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Taiwan should refer to other OECD countries for the system of recognizing for the licenses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in subjects of assessment, types of assessment and methods of assessment. Furthermore, to cope with such trend in the world market, Taiwan should discuss the possibilities of recognition of license in other countri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The research approaches of this study are the globalization theory and the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theory. Under the trend of globalization, such transfer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working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ill defiantly help with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se countries. In addition, this will bring relatively strong competition of job employment. However, countries barriers may still exist. Only when institutional isomorph is established can these barriers disappear so that Taiwan can reach the goal of keeping the tracks with internationalizat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after Taiwan has joined WTO, the specified commitments in the 11 sectors, as well as the recognition for foreign professional workers who can choose to work in the 35 genres listed from Article 1 to Article 8 in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Examinations Act Enforcement Rule, should become of the most priority to start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icenses recognition. Among the 35 genres,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in the Civil Engineering Division, Structural Engineer,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Division, Electrical Engineering Division,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Division, and Water Resource Engineer have been made qualified as APEC Engineer and APEC Architect. Taiwan has also signed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with Australia in IV
5 the area of APEC Architect. It is worthy of promotion for further establishment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cognition. The more successful case of state-to-state negotiations is the bilateral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that Taiwan has signed with Australia in the field of architect. State-to-state license recognition and negotiations involve cooperation and negotiations among ministries and departments of bureaus in Taiwan. The role of Examination Yuan is to do the detailed checks of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qualifications. When Taiwan's representatives from other ministries are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with other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Examination Yuan is not only to provide professional advices and judgment, but also to assist with the market flow control, so that such open market policy will not cause irreparable impact for Taiwan s domestic market. In addition, Taiwan s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have had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with mainland China. Yet due to the limitation of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cross-strait status and the laws of regulations, the Taiwan and China have not signed any agreement with regards to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icenses or qualifications of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Although it is not yet permitted by laws, these exchanges in fact exist as there have been demands of such exchange in the job markets. Therefore, Taiwan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on making the already ongoing cross-strait exchanges legalized when making policy planning in the near future. V
6 目 錄錄 第 一 章 緒 論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源 起 與 目 的...1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6 第 三 節 概 念念 與 研 究 範 圍 界 定...9 第 四 節 研 究 途 徑...24 第 五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36 第 二 章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41 第 一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概 述...41 第 二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現 行行 制 度度...50 第 三 章 本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國 際 接 軌...57 第 一 節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概 況...57 第 二 節 專 技 人 員 學 歷歷 認 證 證 現 況...65 第 三 節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探 討 與 國 際 接 軌...76 第 四 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模 式 探 討 第 一 節 在 WTO 及 APEC 架 構 下 之 協 議 認 證 第 二 節 國 與 國 之 協 商 談 判 第 三 節 在 ECFA 架 構 下 兩兩 岸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五 章 結 論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果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VI
7 參參 考 文 獻 附 件 一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附 件 四 深 度度 訪 談 訪 談 逐 字 稿 附 件 五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相 關 考 試 法 規 附 件 六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記 錄錄 VII
8 表 次 表 1 訪 談 名 單 一 覽 表 表 2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整 理理 表...73 表 3 澳 洲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表 表 4 歷歷 屆 APEC 會 議 重 點 及 重 要 決 議 表 5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比 較 表 VIII
9 圖 次 圖 1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流流 程 圖...8 圖 2 技 術 環 境 制 度度 環 境 對 組 織 的 影 響 強 度度...34 圖 3 研 究 設 計 圖...36 圖 4 研 究 範 圍 概 念念 圖...39 圖 5 認 證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架 構 圖...69 圖 6 參參 加 IEET 認 證 流流 程 圖...70 圖 7 澳 洲 建 築 師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BA) 程 序 圖...93 圖 8 APE 程 序 的 主 要 參參 與 團 體...95 圖 9 WTO 至 雙 邊 協 議 流流 程 圖 圖 10 APEC 工 程 師 與 建 築 師 證 照 認 證 流流 程 圖 圖 11 國 際 談 判 與 人 才 接 軌 路路 徑 圖 IX
10 第 一 章 緒 論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隨 著 全 球 化 與 知 識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來 臨臨, 產 業 結 構 與 技 術 快 速 變 遷, 先 進 國 家 均 積 極 推 動 專 業 人 才 證 照 及 認 證 制 度度, 作 為 培 訓 體 系 與 因 應 產 業 需 求 的 機 制,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縮 小 人 才 供 需 的 落落 差, 以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力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也 可 提 供 就 業 者 明 確 職 涯 地 圖 與 終 身 學 習 努 力力 目 標 因 此, 建 立立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制 度度 已 形 成 就 業 市 場 發 展 新 趨 勢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而 言 依 現 行行 法 制,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執 業 證 照 之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得 登 錄錄 後 掛 牌, 獨 立立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律 保 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由 考 試 院 舉 辦, 分 成 三 大 類類, 分 別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前 二 類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理 之 考 試, 第 三 類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行 之 考 試 所 謂 證 照, 係 指 執 業 者 擁 有 政 府 或 民 間 團 體 所 辦 理理 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在 我 國 政 府 部 門 所 舉 辦 者, 包 括 考 選 部 辦 理理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與 勞勞 委 會 的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在 我 國 雖 然 已 經 有 多 項 立立 法, 部 份 行行 業 從 業 者 的 就 業 或 執 業 資 格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但 與 全 面 實 施 的 理理 想 尚 有 一 段 距 離 目 前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行行 業 尚 未 普 遍, 但 已 有 各 類類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或 足 以 影 響 消 費 大 眾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的 行行 業 列列 入, 如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裝 置 保 養 鍋 爐 操 作 工 業 配 電 等, 其 工 作 範 圍 牽 涉 到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者, 先 予 納 入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範 疇, 而 其 他 如 美 髮 按 摩 汽 車 修 護 乃 至 於 醫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律律 師 等 專 業 技 術 職 業, 由 於 足 以 影 響 其 服 務 水 準 甚 至 個 人 生 命 財 產, 故 亦 列列 入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實 施 範 圍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6 條 規 定 左 列列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 1
11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賦 予 了了 考 試 院 對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考 選 銓 定 的 法 源 而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行 細 則 規 定, 政 府 針 對 與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安 全 或 權 益益 關 係 密 切切 的 職 業, 例例 如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類類 醫 事 人 員 及 各 類類 技 師, 應 領領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練 法 規 定, 例例 如 技 術 士 檢 定, 由 各 業 管 機 關 所 推 動 的 證 照, 例例 如 金金 管 會 經 濟 部 和 勞勞 委 會, 這 類類 證 照 與 職 能 標 準, 隨 著 產 業 發 展, 也 扮 演 愈 來來 愈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各 類類 科 考 試, 嚴 格 把 關, 已 獲 得 社 會 相 當 之 肯 定 基 本 上, 產 經 環 境 變 遷 與 專 技 考 試 職 業 別 的 變 化 有 高 度度 相 關,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的 類類 科 多 與 當 初 社 會 重 大 現 象 或 政 府 重 大 政 策 有 關 1940 年年 代 的 農 業 社 會, 傳 統 交 易易 標 的 物 以 天 然 資 源 交 易易 如 土 地 資 金金 勞勞 務 為 主, 律律 師 會 計 師 醫 師 各 科 技 師 自 政 府 遷 台 以 降降 即 是 重 要 行行 業 ; 年年 代 我 國 經 歷歷 進 口 替 代 出 口 擴 張 等 策 略略, 國 際 貿 易易 鼎 盛, 航 海 人 員 更更 是 外 貿 導 向 為 主 的 台 灣 不不 可 或 缺 的 要 角,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報 關 人 員 專 業 能 力力 的 認 定 更更 顯 重 要 ;1970 年年 代 是 經 濟 起 飛 時 期, 國 內 各 地 大 興 土 木, 建 築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專 業 人 士 強 烈烈 需 求 ;1980 年年 代 是 經 濟 過 熱 房 地 產 飆 漲 時 期, 對 土 地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的 規 範 加 強, 以 維 持 交 易易 秩 序 更更 顯 必 要, 如 地 政 士 (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皆 是 在 此 時 期 完 成 立立 法 ; 1990 年年 代 社 會 福福 利利 議 題 成 為 社 會 關 注 焦 點, 心 理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等 專 業 需 求 就 更更 加 顯 著 ( 程 麗 弘,2005: 105) 以 政 府 社 會 福福 利利 支 出 為 例例, 自 1995 年年 開 始 社 福福 支 出 占 政 府 支 出 比 例例 從 8.7% 大 幅 上 揚 至 12.1%, 之 後 每 年年 持 續 維 持 在 13.7%-16.9 之 間,2000 年年 曾 高 達 17.5% 因 為 預 算 大 幅 上 揚, 因 此, 與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工 作 福福 利利 服 務 醫 療療 保 險 等 相 關 法 案 於 立立 法 部 門 中 的 位 階 也 相 對 提 高 甚 至 在 待 審 議 的 社 會 福福 利利 基 本 法 明 文 規 定 社 福福 預 算 比 照 教 科 文 預 算 編 列列 25% 下 限 除 此 之 外, 政 府 改 造 行行 政 院 組 織 法 草 案 將 相 關 醫 療療 健 康 資 源 及 服 務 2
12 全 民 健 保 疾 病 防 治 藥 物 食 品 中 醫 藥 發 展 社 會 扶 助 家 庭 及 婦 幼 國 民 年年 金金 老 人 照 護 社 會 保 險 等 業 務 整 合 在 衛 生 及 社 會 安 全 部, 這 些 現 象 不不 僅 造 成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師 的 須 求 增 加 層 級 提 高 且 專 業 分 工 更更 細 整 合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與 國 家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分 析, 可 發 現 國 家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在 金金 融 服 務 業 與 電 腦 資 訊 業, 二 類類 服 務 的 交 易易 商 品 是 資 金金 與 資 訊, 都都 是 能 跨 國 迅 速 流流 動, 相 當 國 際 化 的 專 業 隨 著 服 務 經 濟 成 熟, 有 哪 些 新 興 專 業 正 在 躍 升, 也 值 得 研 析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跨 國 公 司 在 這 過 程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不不 僅 傳 播 全 球 化 市 場 全 球 化 更更 是 生 產 全 球 化 金金 融 全 球 化 (Webster, 2002) Piore and Sabel (1994) 認 為 專 業 (specialization) 彈 性 (flexibility) 的 社 會 已 經 來來 臨臨, 他 們 分 析 工 作 內 容, 發 現 資 訊 / 知 識識 的 角 色 在 當 今 工 作 環 境 愈 顯 重 要 大 量量 生 產 大 量量 標 準 化 產 品 的 製 造, 專 門 的 機 器 與 泰 勒 式 的 技 術 ( 嚴 格 的 時 間 及 動 作 嚴 密 監 控 重 複 勞勞 動 ) 造 成 低 技 術 工 人, 這 種 現 象 應 逐 漸 不不 見見 ; 而 因 為 企 業 外 包 (outsourcing), 小 型 高 技 術 公 司 有 生 存 空 間, 加 上 消 費 者 品 味 差 異異, 鎖 定 小 量量 高 品 質 的 市 場 頗 有 發 展 空 間 ; 還 有 新 科 技 發 展, 使 規 模 經 濟 優 勢 減 少, 小 公 司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台 灣 的 電 腦 資 訊 產 業 的 興 起 是 跨 國 公 司 全 球 垂 直 分 工 ( vertical disintegration) 與 外 包 策 略略 下 的 產 物, 也 就 是 代 工 產 業 因 此, 其 執 業 人 員 須 符 合 跨 國 公 司 制 定 的 專 業 標 準, 而 不不 必 然 是 國 家 認 定 的 專 業 標 準, 如 微 軟 (Microsoft) 系 列列 認 證 思 科 (Cisco) 系 列列 認 證 Linux 系 列列 認 證 甲 骨 文 (Oracle) 系 列列 認 證 在 金金 融 專 業 認 證 方 面, 金金 融 業 的 主 管 機 關 是 行行 政 院 金金 融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包 括 證 券 業 的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的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銀 行行 業 的 銀 行行 內 部 控 制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外 匯 人 員 授 信 人 員 理理 財 規 劃 人 員, 保 險 業 的 壽 險 業 務 人 員 產 險 業 務 人 員 等 各 項 專 業 人 員 受 證 券 交 易易 法 投 信 投 顧 法 信 託 業 法 保 險 法 等 法 規 規 範, 其 中 除 了了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三 項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外,( 近 三 年年 每 年年 約 1500 名 報 考, 到 考 率率 約 五 3
13 成 ) 其 餘 多 由 民 間 單 位 如 財 團 法 人 證 券 發 展 基 金金 會 台 灣 金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理 國 際 性 相 關 證 照 包 括 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CFA) 金金 融 風 險 管 理理 師 (FRM) 合 格 理理 財 規 劃 師 (CFP) 精精 算 師 (FSA) 等 民 間 測 驗 機 構 參參 考 了了 不不 少 國 外 相 關 機 構 認 證 之 作 法, 提 供 包 含 教 考 訓 之 作 業, 各 功 能 別 訓 練練 課 程 及 考 試 之 證 照 班, 甚 至 定 期 回 訓 的 課 程 與 機 制 探 討 證 照 制 度度 的 發 展, 有 些 學 者 認 為 是 政 府 以 專 業 證 照 來來 管 制 及 規 範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行行 為 的 合 理理 化 理理 由 (Shapiro,1986;Graddy,1991) 此 概 念念 與 政 治 市 場 理理 論論 ( political market theory ) ( Przeworski, 1991 ; Weingast,1995) 相 互 呼 應, 政 治 市 場 理理 論論 認 為 管 制 政 策 的 形 成 是 利利 益益 團 體 不不 斷 競 逐 的 結 果, 政 策 需 求 者 與 提 供 者 均 在 追 逐 自 我 利利 益益 與 目 標 實 現, 在 紛 歧 的 目 標 下, 政 策 結 果 取 決 於 政 治 市 場 利利 益益 各 造 的 相 對 實 力力, 並 是 相 關 政 策 利利 害 關 係 人 (policy stakeholders) 的 共 識識 結 果 以 專 利利 師 的 立立 法 過 程 為 例例,2001 年年 修 正 通 過 的 專 利利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規 定, 專 利利 師 之 資 格 及 管 理理, 另 以 法 律律 定 之 ; 法 律律 未 制 定 前, 代 理理 人 資 格 之 取 得 撤 銷 廢 止 及 其 管 理理 規 則,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2003 年年 通 過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管 理理 規 則, 但 是 專 利利 師 法 則 一 直 尚 在 協 商 中 問 題 爭 議 點 在 當 時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積 極 爭 取 就 地 合 法 地 位, 近 8,000 名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希 望 爭 取 法 案 通 過 後 可 不不 經 國 家 考 試 就 地 合 法 取 得 專 利利 師 資 格 部 分 利利 害 相 關 人 認 為, 現 行行 的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證 書, 不不 論論 是 以 律律 師 會 計 師 或 技 師 資 格 取 得, 均 已 通 過 高 等 考 試, 基 於 尊 嚴 問 題, 現 行行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應 在 專 利利 師 法 通 過 後, 得 以 繼 續 執 業, 不不 須 另 行行 考 試 至 於 國 外 推 動 證 照 制 度度 的 情 形, 以 歐 盟 為 例例,2006 年年 9 月 歐 盟 執 委 會 發 布 了了 歐 盟 議 會 及 歐 盟 理理 事 會 共 同 倡 議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指 導 方 針, 建 議 歐 盟 會 員 國 在 2009 年年 前 建 立立 相 對 應 的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後 續 將 進 一 步 推 動 在 2012 年年 發 行行 的 求 學 與 工 作 的 護 照 - 歐 洲 通 行行 證 (Europass) 中, 附 加 申 請 者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證 明 文 件 4
14 就 此,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之 設 計, 尤 其 是 考 試 制 度度, 如 何 能 夠 配 合 全 球 化 趨 勢, 與 國 際 接 軌, 為 應 加 以 研 究 的 重 要 課 題 5
15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證 照 考 試 種 類類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類類 : 第 一 是 納 入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 第 二 是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1 依 行行 政 院 各 專 業 證 照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來來 看, 內 政 部 行行 政 院 金金 管 會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衛 生 署 環 保 署 原 能 會 農 委 會 體 委 會 公 程 會 等, 概 採 取 以 上 兩兩 種 方 式 第 三 是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尤 其 在 金金 融 保 險 企 業 風 險 內 部 稽 核 及 資 訊 技 能 方 面 依 現 行行 法 制 規 定,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證 照 取 得, 必 須 先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得 自 行行 登 錄錄 後 掛 牌 獨 立立 執 行行 業 務 或 受 聘 受 僱 執 行行 業 務 專 業 證 照 不不 僅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到 法 律律 保 障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分 成 三 大 類類, 分 別 為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前 二 類類 為 常 態 性 永 續 辦 理理 之 考 試, 第 三 類類 則 為 限 期 舉 行行 之 考 試 目 前 考 試 院 規 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普 通 考 試 共 有 82 類類 科, 其 中, 高 等 考 試 有 64 類類 科, 包 括 : 律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32 類類 科 ) 專 利利 師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護 理理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助 產 師 中 醫 師 法 醫 師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消 防 設 備 師 引 水 人 ( 甲 種 乙 種 )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 一 等 船 副 一 等 管 輪輪 ) 普 通 考 試 有 18 類類 科, 包 括 : 護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領領 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導 遊 人 員 ( 華 語 外 語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財 產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人 身 保 險 代 理理 人 財 產 保 險 經 紀 人 人 身 保 險 經 紀 人 一 般 保 險 公 證 人 海 1 為 避 免 與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混 淆, 這 些 證 照 資 格 之 實 施 乃 多 避 免 使 用 考 試 一 詞, 而 以 資 格 考 驗 測 驗 甄 試 審 查 資 格 認 定 代 之 6
16 事 保 險 公 證 人 消 防 設 備 士 地 政 士 記 帳 士 航 海 人 員 ( 二 等 船 副 二 等 管 輪輪 ) 特 種 考 試 共 5 類類 科, 包 括 : 中 醫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牙 體 技 術 生 而 在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我 國 可 以 參參 考 他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考 核 類類 科 項 目 方 式, 進 一 步 與 他 國 協 商 共 同 承 認 彼 此 證 照 的 可 能 性, 以 達 到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使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能 走 出 台 灣,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 同 時 也 讓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能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依 上 述 構 想, 本 計 畫 研 究 主 題 規 劃 如 下 : 一 全 球 化 與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之 關 係 二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如 何 進 行行 資 格 認 證, 以 及 如 何 進 入 我 國 服 務 三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如 何 被 他 國 認 可, 以 及 如 何 進 入 他 國 服 務 四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化, 推 動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證 照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7
17 圖 1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流流 程 圖 8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18 第 三 節 概 念念 與 研 究 範 圍 界 定 壹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Professionals and Technologists)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學 者 觀 點 論論 述 多 有 不不 同, 如 張 金金 鑑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需 具 備 五 個 要 素, 分 別 為 :1. 知 識識 技 術 之 獲 得, 須 經 正 式 教 育 及 訓 練練 ; 2. 須 以 專 門 知 識識 及 特 別 技 術 為 基 礎 ;3. 須 具 政 府 所 承 認 之 資 格 與 憑 證, 非 取 得 執 照 不不 得 執 行行 業 務 ;4. 有 相 當 數數 量量 合 格 執 行行 業 務 者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此 團 體 並 有 能 力力 維 持 執 業 標 準 ;5. 同 業 間 具 有 執 業 倫倫 理理 道 德 觀 念念, 以 決 定 其 內 外 關 係 ( 張 金金 鑑,1961) 郭 介 恆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指 該 項 職 業 需 具 特 別 智 能, 經 專 業 訓 練練, 同 時 強 調 該 項 專 業 之 社 會 性 及 自 律律 性, 由 於 專 門 職 業 涉 及 公 眾 利利 益益, 國 家 經 由 認 可 以 保 障 其 獨 占 地 位, 以 維 持 其 專 業 品 質 ( 郭 介 恆, 1999) 李 惠 宗 則 認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之 執 行行, 必 與 第 三 者 發 生 關 係, 考 試 制 度度 之 目 的, 乃 使 其 具 備 一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 現 今 分 工 越 細 密 之 社 會, 應 由 考 試 制 度度 漸 次 形 成 證 照 制 度度 ( 李 惠 宗,2004) 歐 美 國 家 對 專 門 職 業 之 論論 述, 不不 同 學 者 亦 有 不不 同 觀 點, 在 Kuperand Kuper 編 輯 的 社 會 科 學 百 科 全 書 (The Social Science Encyclopedia) 中, Waddington 說說 明 在 學 者 之 間 最 常 提 到 的 有 六 種 特 徵 :1. 擁 有 以 學 理理 知 識識 為 基 礎 的 能 ;2. 提 供 訓 練練 及 教 育 ;3. 測 驗 所 屬 成 員 的 勝 任 能 力力 ;4. 組 織 ;5. 遵 守 一 套 行行 為 準 則 ;6. 利利 他 主 義 的 服 務 精精 神 McClelland 在 研 究 德 國 專 門 職 業 的 歷歷 史 發 展 經 驗 時, 則 列列 舉 了了 屬 於 英 美 傳 統 的 九 項 專 門 職 業 特 徵 :1. 高 度度 專 精精 化 及 進 階 化 的 教 育 ;2. 特 別 的 行行 為 ( 倫倫 理理 ) 準 則 ;3. 利利 他 主 義 或 公 共 服 務 ; 4. 嚴 格 的 能 力力 測 驗 考 試 授 予 執 照 之 程 序 ;5. 崇 高 的 社 會 聲 望 ;6. 優 厚 的 經 濟 報 酬 ;7. 職 業 生 涯 的 永 續 性 ;8. 壟 斷 其 所 服 務 之 市 場 ;9. 獨 立立 自 主 性 在 定 義 上, 參參 照 外 國 字 典 上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的 定 義,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professionals), 依 Oxford 及 Webster 字 典 所 載, 是 指 從 事 一 種 有 學 問 的 或 有 技 能 的 專 門 職 業 之 人 員 至 於 專 門 職 業 (profession), 則 是 指 運 用 某 種 學 科 的 專 業 知 識識, 據 以 處 理理 他 人 事 務 的 職 業, 通 常 涉 及 心 智 的 而 非 勞勞 力力 的 工 作, 9
19 而 且 不不 具 有 純 粹 的 商 業 機 械 農 業 等 性 質 此 一 辭 彙 特 別 是 用 於 神 學 法 律律 及 醫 學 這 三 種 有 學 問 的 專 門 職 業 (learned professions) 2 基 本 上, 專 門 職 業 一 般 傾 向 於 具 有 某 種 程 度度 的 品 質 ; 專 門 職 業 總 是 由 個 人 所 擁 有, 且 為 該 人 的 生 財 之 道 在 專 門 職 業 中 的 會 員 資 格 通 常 要 求 自 我 約 束 以 及 自 我 管 理理 例例 如, 律律 師 透 過 律律 師 協 會 自 我 管 理理, 並 透 過 證 照 的 頒 發 及 法 律律 學 院 的 認 證 限 制 會 員 資 格 因 此, 專 門 職 業 通 常 有 非 常 大 的 自 治 權, 也 通 常 是 排 外 的, 亦 即 非 會 員 會 被 依 法 禁 止 或 被 認 定 缺 乏 必 要 條 件, 而 不不 得 從 事 該 職 業 例例 如, 人 們 通 常 被 法 律律 禁 止 無 執 照 從 事 醫 療療 工 作 ; 而 沒 有 醫 師 所 需 要 的 專 門 知 能, 也 無 法 適 當 地 去 從 事 好 該 項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至 少 也 需 要 一 個 基 礎 大 學 學 位 的 嚴 格 訓 練練 與 學 校 教 育 最 後, 因 為 進 入 專 門 職 業 相 當 具 有 競 爭 性, 其 成 員 也 具 有 一 般 水 準 以 上 的 專 業 能 力力 在 歐 美 專 門 職 業 的 沿 革 上, 專 門 職 業 的 人 數數 是 受 限 制 的 : 神 職 人 員 醫 師, 以 及 律律 師 的 成 員 擁 有 獨 佔 的 專 業 身 分 以 及 專 業 教 育, 軍 官 偶 爾 也 被 認 定 為 社 會 同 等 地 位 者 自 我 管 理理 的 法 人 諸諸 如 民 間 團 體 或 學 會, 受 到 國 家 授 予 並 保 證 其 獨 占 的 支 持, 限 制 了了 進 入 的 機 會 以 及 從 事 於 這 樣 的 專 門 職 業 範 圍 之 內 然 而 由 於 在 十 九 世 紀 各 種 技 術 的 提 昇 以 及 職 業 的 專 門 化, 其 他 團 體 開 始 宣 稱 其 專 業 地 位 : 從 會 計 師 工 程 師 醫 務 輔 助 人 員, 以 及 甚 至 教 育 家, 幾 乎 任 何 一 個 職 業 團 體 都都 渴 望 專 業 的 地 位 與 認 可 3 所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在 我 國 係 指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與 專 門 職 2 國 外 字 典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professional) 之 定 義, 參參 見見 : 1. 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n Historical Principles, Third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1955): One Who Belongs to One of the Learned or Skilled Professions 2. Webster s New World Dictionary of the American Language, College Edition. (World Pub. Co. 1959): A Person Belonging to One of the Professions, Webster s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Second Edition, unabridged. (Springfield, Mass., USA: G. & C. Merriam Company, Publishers, 1955): One Who Engages in Anything Professionally; A Professional Worker; - Opposed to Amateur. 3. OneLook Dictionary Search, Professional, : A Person Engaged in One of the Learned Professions 3 Wikipedia article Profession. 10
20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所 指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 另 其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而 與 此 一 條 文 有 關 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共 有 三 號 解 釋 :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1989 年年 12 月 29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第 2 4 項 規 定, 符 合 上 開 意 旨, 與 憲 法 並 無 抵 觸 ( ) 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360 號 解 釋 土 地 法 第 37 條 之 1 第 2 項 係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而 制 定, 與 憲 法 並 無 牴 觸, 業 經 本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釋 示 在 案 內 政 部 於 1990 年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之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管 理理 辦 法, 則 係 依 據 上 開 法 條 第 四 項 授 權 訂 定, 其 第 四 條 : 合 於 左 列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請 領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證 書 : 一 經 專 業 代 理理 人 考 試 或 檢 覈 及 格 者 二 領領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土 地 代 書 人 登 記 合 格 證 明 者 三 領領 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代 理理 他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案 件 專 業 人 員 登 記 卡 者 之 規 定, 並 未 逾 越 法 律律 授 權 範 圍, 與 憲 法 亦 無 牴 觸 ( ) 三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謂 依 據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從 事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理 及 據 以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其 性 質 涉 及 公 共 利利 益益 與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是 以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為 職 業 者, 須 具 備 一 定 之 會 計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同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得 委 由 會 計 師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辦 理理 之 ; 其 認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所 稱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既 在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之 一 種, 依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之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自 應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規 定, 委 由 中 央 主 11
21 管 機 關 認 可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之 資 格 部 分, 有 違 上 開 憲 法 之 規 定, 應 不不 予 適 用 ( ) 按 何 種 職 業 活 動 屬 於 憲 法 第 86 條 所 稱 之 專 技, 攸 關 考 試 院 憲 法 上 職 權, 由 考 選 部 舉 辦 國 家 考 試, 並 賦 予 通 過 考 試 者 享 有 排 他 性 執 業 權 利利, 同 時 亦 涉 及 到 對 他 人 或 未 通 過 考 試 者 的 從 事 該 專 技 職 業 活 動 工 作 權 之 限 制 大 法 官 在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作 了了 定 義 上 界 定, 考 試 院 於 1998 年年 亦 曾 歸 納 整 理理 專 務 上 有 效 區 分 根 本 上 仍 然 要 視 國 家 對 專 業 證 照 制 度度 整 體 管 理理 的 理理 念念 而 定 在 知 識識 經 濟 自 由 市 場 之 下, 每 一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各 有 專 門 知 識識,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不不 是 以 理理 論論 為 主, 針 對 師 徒 傳 授 技 術 學 校 提 供 正 規 課 程, 專 技 複 雜 細 緻 程 度度 與 日 俱 增, 緊 密 的 與 人 民 生 活 結 合, 深 深 地 影 響 公 共 利利 益益, 任 何 職 業 難 謂 與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不不 產 生 影 響 1994 年年 6 月 17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第 352 號 解 釋 文 中 認 定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為 專 門 職 業,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則 說說 明 其 緣 由, 因 土 地 登 記 涉 及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故 以 代 理理 當 事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為 職 業 者, 需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是 故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 前 述 解 釋 中 約 略略 提 到 專 門 職 業 之 構 成 要 件, 包 括 以 該 項 工 作 為 職 業 具 備 相 關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等, 但 可 惜 只 界 定 專 門 職 業, 而 未 觸 及 技 術 人 員 1998 年年 5 月 8 日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第 453 號 解 釋 出 爐, 針 對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亦 確 認 其 為 專 門 職 業 之 一 種,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則 就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所 稱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明 確 界 定 其 意 涵 為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而 言 依 此 意 旨 而 言, 專 技 人 員 需 具 備 三 項 條 件, 其 一 須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此 知 識識 技 能 倘 不不 需 具 備 高 深 學 識識 才 能 操 作, 如 水 電 技 工 汽 車 駕 駛 等 即 不不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範 圍 ; 其 二 需 能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達 成 培 養 目 的, 所 謂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指 其 教 育 或 訓 練練 方 法 內 容 符 合 現 代 科 學 精精 神, 故 民 間 堪 輿 或 卜 卦 等 雖 是 職 業, 但 無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可 供 培 養 ; 其 三 從 事 之 職 業 與 公 益益 或 人 民 重 大 法 益益 如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有 關 ( 吳 12
22 庚,200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其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考 選 機 關 在 認 定 某 項 職 業 是 否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時, 通 常 綜 合 前 述 法 律律 與 大 法 官 之 解 釋, 即 以 依 法 規 ( 指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及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法 規 命 令令, 排 除 職 權 命 令令 或 行行 政 規 則 ) 應 領領 證 書 ( 指 職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照 ) 屬 性 為 專 技 人 員 ( 指 須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需 能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達 成 培 養 目 的 從 事 之 職 業 與 公 益益 或 人 民 重 大 法 益益 如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有 關 ) 作 為 具 體 檢 視 之 指 標 ( 考 選 部,1998) 1929 年年 8 月 1 日 公 布 之 考 試 法 首 見見 依 法 應 領領 證 書 之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一 詞, 嗣 其 細 則 發 布, 對 於 何 謂 專 門 職 業 及 ( 或 ) 技 術 人 員 亦 無 界 定 具 體 之 定 義, 僅 具 體 列列 舉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之 職 類類 並 概 括 其 他 法 令令 規 定 應 領領 證 書 之 人 員 嗣 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雖 經 多 次 之 制 修, 實 際 上 仍 維 持 這 種 沒 有 定 義, 僅 由 其 細 則 作 考 試 範 圍 界 定 的 情 形 ; 迄 至 1999 年年 12 月 29 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公 布 後, 其 第 2 條 始 見見 專 技 人 員 之 概 括 定 義 在 此 之 前, 僅 於 1934 年年 11 月 第 一 屆 全 國 考 銓 會 議 考 選 類類 議 程 第 13 案 考 試 院 交 議 之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辦 法 案 之 提 案 背 景 中 提 及 :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於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之 安 寧 所 關 甚 鉅, 亟 應 賡 續 規 劃 開 始 舉 行行, 以 完 成 考 試 院 之 職 責, 初 見見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係 關 係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社 會 之 安 寧 之 論論 述 1994 年年 6 月 17 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之 解 釋 理理 由 書 載 以 : 土 地 登 記 涉 及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其 以 代 理理 當 事 人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為 職 業 者, 須 具 備 相 關 之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是 故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理 人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係 對 於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作 了了 定 義 性 的 闡 述 隨 後,1998 年年 2 月 26 日 考 試 院 第 9 屆 第 70 次 會 議 決 議 :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8 款 之 規 定, 以 依 法 規 應 領領 證 書 13
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三 項 檢 視 之 指 標 其 中 依 法 規 係 以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及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令 為 限, 排 除 職 權 命 令令 與 機 關 之 內 規 ; 應 領領 證 書 之 規 定, 係 指 職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照 而 言 ; 至 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屬 性 之 界 定, 參參 照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解 釋 之 解 釋 理理 由 書 內 涵, 即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且 需 具 備 相 當 之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之 行行 業, 即 屬 專 門 職 業 於 1998 年年 5 月 8 日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453 號 解 釋 復復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範 疇 有 關, 於 其 解 釋 理理 由 書 中 指 出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為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者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有 更更 為 明 晰 之 闡 述 考 選 部 為 落落 實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規 定, 自 1992 年年 起, 開 始 蒐 集 資 料料, 以 瞭 解 考 試 院 外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辦 理理 證 照 考 試 之 情 形, 於 年年 間 更更 召 開 多 次 會 議, 與 學 者 專 家 職 業 團 體 及 考 試 委 員 進 行行 研 討, 期 能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之 考 試 有 所 釐 清 其 中 1996 年年 12 月 就 此 亦 曾 邀 集 有 關 法 律律 專 家 研 商, 綜 合 其 意 見見 : 一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範 圍, 宜 以 依 法 律律 或 經 法 律律 授 權 訂 定 之 行行 政 命 令令, 已 明 文 規 定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或 有 專 屬 之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明 確 規 範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以 考 試 銓 定 之 人 員 為 限, 不不 宜 僅 依 行行 政 命 令令 之 規 定, 即 將 其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二 如 要 將 目 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技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考 選 部 宜 先 考 量量 本 身 之 能 力力 及 相 關 之 設 備 資 源 是 否 足 以 負 荷, 以 及 收 回 自 辦, 是 否 會 比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更更 為 理理 想 三 如 該 項 職 業 在 法 制 上 須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以 銓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亦 宜 採 委 託 或 授 權 方 式,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四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專 技 人 員, 宜 以 具 下 列列 之 特 性 為 限 : 14
24 1. 該 項 職 業 具 有 高 度度 之 專 業 性 或 技 術 性 2. 對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有 直 接 重 大 之 影 響 者 3. 對 社 會 安 全 有 直 接 重 大 影 響 者 五 目 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涉 及 專 技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之 考 試 及 訓 練練, 宜 尊 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意 見見, 信 任 人 民 團 體, 如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管 理理 得 當, 該 職 業 團 體 自 律律 良良 好, 則 無 需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六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除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為 必 要 條 件 外, 另 亦 涉 及 憲 法 第 15 條 人 民 之 工 作 權 應 予 保 障 及 職 業 選 擇 自 由 之 規 定 因 此, 於 考 量量 某 項 職 業 應 否 以 考 試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時, 宜 併 予 考 量量 是 否 會 侵 害 前 述 憲 法 對 於 人 民 自 由 權 利利 保 障 之 精精 神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所 指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其 定 義 既 經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52 號 及 453 號 解 釋 理理 由 書 闡 明, 則 其 具 體 之 定 義 應 綜 合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前 開 兩兩 號 司 法 院 解 釋 說說 明 2004 年年 4 月 23 日 考 選 部 曾 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提 出 研 究 報 告, 4 其 結 論論 建 議 了了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定 義, 或 可 作 為 檢 視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之 妥 適 性 之 參參 考, 其 如 下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而 其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獨 立立 的 專 業 判 斷,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經 立立 法 機 關 制 定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或 以 法 律律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命 令令, 規 定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始 能 依 職 業 管 理理 程 序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並 組 織 職 業 團 體, 依 執 業 範 圍 行行 為 規 範 之 管 理理 規 定 執 行行 業 務 者 依 此 定 義,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具 有 5 項 特 點 : ( 一 ) 執 業 行行 為 涉 及 獨 立立 的 專 業 判 斷, 必 須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之 專 業 知 識識 及 技 能 4 參參 見見 考 選 部 研 究 報 告 (2004), 國 內 各 項 證 照 考 試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妥 適 性 探 討 15
25 ( 二 ) 必 須 有 法 律律 基 於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而 對 人 民 工 作 權 設 定 資 格 之 限 制 ( 三 ) 依 法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 四 ) 設 有 完 整 之 職 業 管 理理 制 度度 ( 五 ) 有 健 全 與 自 律律 性 之 職 業 組 織 其 中 前 三 個 條 件 為 判 斷 一 行行 業 是 否 足 以 成 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要 件, 後 二 個 條 件 為 該 行行 業 管 理理 上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董 保 城,2009) 貳 證 照 制 度度 自 人 類類 文 明 開 始, 社 會 便便 形 成 各 行行 各 業 並 逐 漸 開 始 分 工, 對 於 某 一 部 分 特 許 專 業 的 認 可 方 式 也 逐 漸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一 方 面 是 同 業 之 間 開 始 以 特 定 的 資 格 規 範 同 業 的 操 作 方 法, 再 一 方 面 為 了了 保 障 同 樣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能 夠 提 供 社 會 一 致 的 服 務 品 質, 且 防 堵 不不 具 備 專 業 背 景 的 人 士 跨 行行 執 業 專 業 人 士 進 行行 考 核 和 認 證 制 度度 的 起 源, 可 以 追 溯 到 第 十 二 世 紀, 在 當 時 歐 洲 的 諾諾 曼 地 國 王 羅羅 傑 士 (King Roger of Normandy, 1140A.D.) 首 先 倡 議 在 當 時 所 有 執 業 的 醫 師 們, 必 須 在 開 始 行行 醫 之 前, 提 出 某 種 文 獻 來來 佐 證 其 執 業 的 能 力力, 以 保 障 人 民 的 福福 祉 於 是 在 當 時 欲 取 得 醫 師 開 業 資 格 的 人, 首 先 必 須 參參 加 考 試 並 且 通 過 同 為 醫 師 的 同 儕 核 准 之 後, 方 能 開 業 行行 醫 專 業 許 可 的 制 度度 以 近 年年 來來 的 美 國 為 例例, 專 業 執 照 的 開 端 是 到 1883 年年 才 發 展 出 來來, 最 先 開 始 頒 發 所 謂 的 執 照 種 類類 為 牙 醫 師, 隨 後 才 逐 漸 建 立立 了了 醫 師 執 照 律律 師 執 照 藥 劑 師 執 照 會 計 師 執 照 等, 最 後 才 開 發 其 他 不不 同 行行 業 及 領領 域 的 專 業 執 照 目 前 國 內 外 學 者 對 於 專 業 證 照 之 定 義 主 要 有 下 :Friedman(1965) 認 為 Certificate 係 指 政 府 部 門 用 以 證 明 個 人 的 專 業 技 術, 但 無 法 以 任 何 方 式 禁 止 未 具 有 該 專 業 證 照 之 人,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來 執 業 ; 熊 純 生 (1980) 在 其 主 編 的 辭 海 中 說說 明 證 書 係 指 證 明 資 格 或 授 予 權 力力 特 權 及 名 譽 的 書 件, 如 畢 業 證 書 特 許 證 書 等 ; 而 執 照 係 指 政 府 對 於 人 民 請 求 為 一 定 業 務 16
26 之 行行 為 者 所 發 給 之 許 可 證, 如 各 種 營 業 執 照 註 冊 執 照 等 ;Jordan(1988)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一 種 非 法 律律 之 文 件, 表 示 擁 有 者 具 備 相 當 的 能 力力 且 被 此 專 業 的 人 員 所 承 認 ;Janet(1989) 認 為 證 照 制 度度 乃 是 依 照 由 專 業 團 體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建 立立 的 標 準 審 查 合 格 之 過 程, 包 括 執 業 實 務 能 力力 教 育 與 專 業 能 力力 的 評 價 等 證 據 足 以 顯 示 從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達 到 合 格 標 準, Certificate 亦 是 一 種 法 定 認 可 過 程, 授 權 檢 定 合 格 者 可 在 檢 定 機 構 指 定 的 區 域 內 服 務 ;Smith(1990) 指 出 Certificate 是 藉 由 檢 定 某 人 所 具 備 專 業 之 特 殊 知 能, 以 決 定 是 否 允 許 某 人 成 為 某 種 專 業 的 成 員 ; License 則 是 指 某 人 可 以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而 給 予 其 擔 任 此 職 位 康 龍龍 魁 (1993) 認 為 專 業 證 照 係 指 對 某 一 職 業 從 業 人 員 從 業 資 格 的 一 種 認 定, 不不 但 認 定 證 照 持 有 者 具 有 從 事 某 特 定 工 作 所 需 的 技 術 能 力力 或 專 業 知 能, 甚 至 可 作 為 某 特 定 工 作 執 業 的 憑 藉 其 形 成 的 原 因, 乃 在 希 望 能 透 過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以 提 高 從 業 人 員 的 素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益 一 般 人 常 混 淆 證 照 (License) 證 書 (Certificate) 以 及 認 可 (Accreditation) 等 三 者 的 定 義 一 般 來來 說說, 證 照 通 常 是 指 當 某 位 人 士 具 備 某 一 行行 業 或 領領 域 所 要 求 的 最 低 知 識識 技 能 (skill) 與 能 力力 (competency) 時, 由 政 府 權 責 部 門 所 頒 授 的 一 項 證 明 ; 而 證 書 則 是 指 某 位 人 士 具 備 或 通 過 某 一 行行 業 或 領領 域 的 專 業 組 織 所 訂 定 的 基 本 要 求 時, 由 該 專 業 組 織 所 頒 發 的 證 明 ; 另 外, 認 可 則 包 括 對 個 人 以 及 對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兩兩 方 面 ; 就 個 人 來來 說說, 其 意 義 係 指 當 某 個 人 具 備 了了 某 個 領領 域 或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能 要 求 時, 所 獲 頒 的 證 明 ; 就 單 位 而 言, 則 是 指 某 個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其 培 育 人 才 的 內 容 方 法 與 過 程, 符 合 該 領領 域 之 專 業 協 會 所 訂 立立 之 標 準, 而 由 該 專 業 協 會 發 給 該 人 才 培 育 單 位 的 證 明 (Andersen, 1993) 依 據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對 專 業 證 照 的 定 義, 可 知 證 照 證 書 與 認 可 三 者 具 有 差 異異, 但 並 不不 容 易易 明 確 區 分 Fridman(1993) 曾 指 出, 職 業 證 照 形 成 的 原 因, 是 希 望 透 過 從 業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建 立立, 以 提 高 從 業 人 員 的 素 質,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益 因 此, 我 們 可 將 證 照 制 度度 視 為 一 種 經 濟 活 動 的 控 17
27 制 措 施, 而 且 一 般 而 言, 其 控 制 措 施 可 分 為 註 冊 證 書 以 及 證 照 等 三 種 層 次 :( 一 ) 註 冊 (Registration): 是 指 如 果 個 人 參參 加 某 種 活 動, 必 須 將 其 姓 名 列列 在 官 方 登 記 簿 上 的 措 施 ; 不不 過 這 種 作 法 並 未 有 法 律律 條 款 否 定 任 何 人 參參 與 活 動 的 權 利利 ( 二 ) 證 書 (Certification): 政 府 機 關 可 以 證 明 個 人 具 有 某 些 技 術, 但 是 不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防 止 不不 具 證 書 者 使 用 這 些 技 術 來來 執 業 ( 三 ) 證 照 (Licence): 個 人 若若 欲 在 某 行行 業 中 執 業, 必 須 從 核 定 的 機 構 獲 得 證 照 ; 而 證 照 的 獲 得 不不 只 是 一 種 形 式, 尚 須 證 明 持 有 人 是 否 具 備 某 種 能 力力, 或 是 某 種 顯 然 是 為 確 認 該 能 力力 而 設 計 之 測 驗 標 準, 任 何 人 如 果 沒 有 證 照 便便 不不 能 執 業, 如 果 執 業 的 話, 則 可 能 會 遭 受 到 主 管 機 關 的 罰 鍰 或 刑 罰 由 前 述 內 容 可 知, 註 冊 和 證 書 係 用 於 承 認 某 一 個 人 具 有 資 格 和 能 力力 去 從 事 某 種 專 業 性 的 工 作 ; 而 證 照 則 係 指 從 事 專 業 的 合 法 權 利利, 通 常 是 由 政 府 部 門 或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所 頒 發, 亦 為 較 嚴 格 的 職 業 規 定 的 形 式 就 專 業 證 照 管 制, 依 林 子 儀 大 法 官 於 釋 字 第 655 號 部 分 協 同 意 見見 書 認 為 可 分 為 下 列列 三 種 類類 型 其 分 別 是 :( 一 ) 登 記 制 (Registration),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向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取 得 證 照, 始 得 執 業 登 記 的 目 的 是 為 了了 掌 握 從 業 人 員 之 資 料料, 便便 於 日 後 追 蹤 管 理理 例例 如 計 程 車 司 機 駕 駛 執 照 ( 二 ) 公 證 制 (Certification),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通 過 較 嚴 格 之 資 格 檢 測, 給 予 合 格 者 一 定 之 名 稱, 如 會 計 師 經 由 檢 測, 對 從 業 人 員 之 專 業 能 力力 賦 予 認 證 效 力力, 以 表 示 該 類類 人 員 業 已 通 過 較 為 嚴 格 的 資 格 考 覈 ; 但 並 未 排 除 其 他 未 獲 認 證 之 人 從 事 該 類類 業 務, 而 交 由 社 會 大 眾 依 其 需 求 自 由 決 定 是 否 延 請 已 獲 認 證 者 為 其 處 理理 事 務 ( 三 ) 執 照 制 (Licensure), 政 府 要 求 欲 從 事 某 種 職 業 者, 必 須 通 過 嚴 格 檢 測 合 格, 經 政 府 核 發 執 照 始 得 執 業 ; 未 取 得 執 照 者 即 不不 得 執 行行 該 項 業 務, 如 醫 師 建 築 師 等 高 度度 複 雜 專 業 與 人 民 生 命 健 康 與 財 產 緊 密 黏 著, 政 府 事 前 對 其 執 業 資 格, 甚 至 教 育 養 成 作 嚴 格 規 範, 嗣 後 對 紛 爭 傷 害 責 任 鑑 定 與 回 復復 原 狀狀 較 易易 處 理理 反 之, 對 於 美 髮 師 廚 師 水 電 師 傅 重 技 藝 則 紛 爭 傷 害 小, 責 任 歸 屬 容 易易, 回 復復 原 狀狀 單 純, 則 無 庸 國 家 介 入 其 執 業 資 格, 可 由 其 行行 會 自 行行 規 範 之 18
28 而 我 國 證 照 制 度度 之 建 制 從 發 照 主 管 機 關 依 種 類類 性 質 及 立立 法 所 擬 採 取 管 理理 之 方 法 不不 同, 可 以 區 分 下 列列 三 種 類類 型 : 第 一 類類 是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 行行 政 院 各 部 會 為 了了 執 行行 各 項 任 務, 順 利利 完 成 其 法 定 職 掌, 往 往 在 其 主 管 法 律律 或 法 規 中 設 置 有 助 於 達 成 任 務 並 要 求 人 民 或 業 者 必 須 設 置 之 專 業 人 員, 就 基 本 工 作 能 力力 或 開 業 能 力力 作 評 量量 作 要 求 至 於 該 專 業 人 員 之 資 格 認 定 與 訓 練練 由 該 法 規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或 學 術 團 體 負 責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的 證 照, 其 人 員 之 培 植 養 成 或 訓 練練 往 往 不不 是 直 接 來來 自 各 大 學 院 系 所 畢 業 之 科 系, 而 是 委 託 有 關 機 關 或 學 術 團 體 培 植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了了 促 使 此 類類 證 照 人 員 發 揮 功 能,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對 業 者 或 事 業 單 位 作 評 鑑 訪 視 時, 通 常 會 將 之 列列 為 評 比 項 目 第 二 類類 證 照 管 理理 是 由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理 專 業 證 照 : 基 於 職 業 訓 練練 法 第 31 條 之 規 定, 為 提 高 技 能 水 準, 建 立立 證 照 制 度度,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有 關 機 構 團 體 辦 理理 技 能 檢 定 ; 第 33 條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者 稱 技 術 士,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發 給 技 術 士 證 ; 第 35 條 技 術 上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應 僱 用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 其 業 別 及 比 率率 由 行行 政 院 定 之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自 1974 年年 開 辦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迄 今 將 近 開 辦 165 職 類類 分 甲 乙 丙 三 級, 期 約 開 辦 380 級 別 由 於 技 術 士 證 為 就 業 能 力力 證 明, 作 為 僱 佣 參參 據, 同 時 為 鼓 勵勵 業 者 多 僱 佣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並 定 有 各 種 獎 勵勵 措 施 職 位 晉 升 加 薪 與 加 分 等 近 幾 年年 經 濟 發 達, 人 民 消 費 能 力力 提 昇, 要 求 品 質 安 全 的 生 活 水 準 增 加, 因 而, 技 術 士 之 設 置 不不 應 再 拘 限 於 與 公 共 安 全 有 關 業 別, 應 擴 及 公 共 衛 生 與 國 民 健 康, 有 關 業 別 之 事 業 機 構, 亦 應 僱 傭 一 定 比 率率 之 技 術 士 第 三 類類 是 由 考 試 院 掌 理理 之 專 技 證 照 :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考 選 部 依 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之 授 權, 於 其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列列 有 14 款 考 試 類類 種, 其 中 第 1 至 13 款 分 別 列列 舉, 於 第 14 款 規 定 其 他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19
29 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而 所 謂 專 技 人 員, 憲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與 其 施 行行 細 則 雖 未 明 定, 但 經 前 述 三 次 大 法 官 釋 字 的 解 釋, 已 有 具 體 輪輪 廓 因 此, 我 國 目 前 各 種 證 照 考 試 除 了了 已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國 家 考 試 外, 亦 有 由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 測 驗 檢 定 甄 試 ), 此 係 由 公 部 門 所 主 辦 並 執 行行 者 此 外, 尚 有 由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以 上 各 種 證 照 考 試 項 目, 經 分 別 概 述 如 下 一 納 入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現 行行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之 職 類類 繁 多, 茲 分 類類 列列 示 如 後 : ( 一 ) 法 律律 專 業 : 律律 師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 二 ) 醫 事 專 業 : 醫 師 (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 藥 師 ( 生 ) 心 理理 師 (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 醫 事 輔 助 人 員 (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醫 事 放 射 師 護 理理 師 ( 士 ) 助 產 師 ( 士 ) 呼 吸 治 療療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 生 ) 職 能 治 療療 師 ( 生 ) 等 ) 營 養 師 獸 醫 師 ( 佐 ) ( 三 ) 建 築 專 業 : 建 築 師 ( 四 ) 工 程 技 術 專 業 : 各 科 技 師 ( 土 木 工 程 水 利利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測 量量 環 境 工 程 都都 市 計 畫 機 械 工 程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造 船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航 空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安 全 工 礦 衛 生 紡 織 工 程 食 品 冶 金金 工 程 農 藝 園 藝 林 業 畜 牧 漁 撈 水 產 養 殖 水 土 保 持 採 礦 工 程 應 用 地 質 礦 業 安 全 交 通 工 程 等 32 科 技 師 ) ( 五 ) 消 防 設 備 專 業 :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 六 ) 金金 融 保 險 商 業 專 業 : 會 計 師 記 帳 士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 財 產 保 險 代 理理 人 等 6 種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七 ) 不不 動 產 專 業 :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地 政 士 20
30 ( 八 )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 社 會 工 作 師 ( 九 ) 交 通 電 信 旅旅 遊 專 業 :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 一 等 及 二 等 航 行行 員 一 等 及 二 等 輪輪 機 員 )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 二 等 無 線 電 子 員 通 用 值 機 員 ) 漁 船 船 員 ( 漁 航 員 包 括 一 等 船 長 等 6 種 輪輪 機 員 包 括 一 等 輪輪 機 長 等 4 種 電 信 員 包 括 無 線 電 子 員 等 5 種 ) 導 遊 人 員 ( 外 語 華 語 ) 領領 隊 人 員 ( 外 語 華 語 ) 二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自 行行 辦 理理 或 委 由 其 他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行行 政 機 關 為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於 各 種 行行 業 管 理理 法 規 中 規 定 特 定 行行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應 經 資 格 考 驗 測 驗 甄 試 審 查 或 資 格 認 定 等, 合 格 者 發 給 證 照 由 於 為 免 與 由 考 試 院 辦 理理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混 淆, 這 些 證 照 資 格 之 實 施 乃 多 避 用 考 試 一 詞 其 情 形 依 主 管 機 關 別 列列 示 如 下 : ( 一 )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救 護 技 術 員 ( 初 中 高 級 ) 專 科 醫 師 專 科 護 理理 師 ( 二 ) 行行 政 院 體 委 會 :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救 生 員 ( 三 ) 行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 核 子 反 應 器 運 轉 人 員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高 強 度度 輻 射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輻 射 防 護 人 員 非 醫 用 放 射 性 物 質 及 可 發 生 游 離 輻 射 設 備 高 級 操 作 執 照 ( 四 ) 經 濟 部 : 電 匠 計 量量 技 術 人 員 ( 計 量量 技 術 師 計 量量 技 術 士 ) 自 來來 水 事 業 技 術 人 員 ( 甲 乙 丙 級 ) 氣 體 燃 料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地 下 水 鑿 井 技 工 ITC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能 力力 鑑 定 EEC 製 造 業 電 子 化 人 才 能 力力 鑑 定 ( 五 )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訓 練練 師 ( 訓 練練 師 副 訓 練練 師 助 理理 訓 練練 師 ) 就 業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21
31 ( 六 ) 行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專 責 人 員 事 業 廢 水 處 理理 專 責 人 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理 人 員 廢 棄 物 清 除 技 術 員 廢 棄 物 處 理理 技 術 員 汽 機 車 排 放 控 制 系 統 及 惰 轉 狀狀 態 檢 查 人 員 柴 油 車 排 放 煙 度度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空 氣 污 染 物 目 測 檢 查 人 員 公 私 場 所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儀 器 檢 查 人 員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檢 查 人 員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七 ) 交 通 部 :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練 機 構 班 主 任 汽 車 駕 駛 教 練練 汽 車 構 造 講 師 道 路路 交 通 法 規 講 師 汽 車 檢 驗 員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航 空 人 員 (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飛 航 機 械 員 航 空 器 維 修 廠 所 維 修 員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飛 航 管 制 員 飛 航 教 師 教 師 駕 駛 員 ) 航 行行 員 適 任 證 書 輪輪 機 員 適 任 證 書 擔 任 助 理理 級 航 行行 與 輪輪 機 當 值 之 乙 級 船 員 適 任 證 書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及 安 全 系 統 無 線 電 操 作 員 適 任 證 書 三 民 間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考 試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經 濟 及 資 訊 業 之 發 展, 民 間 團 體 也 自 行行 辦 理理 甚 多 的 證 照 考 試, 尤 其 在 金金 融 保 險 企 業 風 險 內 部 稽 核 及 資 訊 技 能 方 面 其 方 式 有 由 國 內 相 關 團 體 自 行行 辦 理理 證 照 之 考 試 核 發 者, 亦 有 引 進 國 際 性 之 證 照 者 其 大 致 情 況 列列 示 如 下 : ( 一 ) 精精 算 : 中 華 民 國 精精 算 師 學 會 辦 理理 之 壽 險 產 險 保 險 精精 算 人 員 及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十 八 號 精精 算 人 員 ( 二 ) 保 險 業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理 之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辦 理理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理 學 會 辦 理理 之 人 壽 保 險 管 理理 人 員 ;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核 保 學 會 辦 理理 之 產 物 保 險 核 保 暨 理理 賠 人 員 ; 產 險 公 會 辦 理理 之 產 險 業 務 員 ( 三 ) 風 險 管 理理 : 中 華 民 國 風 險 管 理理 學 會 辦 理理 之 個 人 風 險 管 理理 師 企 22
32 業 風 險 管 理理 師 ( 四 ) 銀 行行 業 : 台 灣 金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理 之 銀 行行 內 部 控 制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理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銀 行行 授 信 人 員 台 灣 理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辦 理理 之 理理 財 規 劃 師 (CFP) ( 五 ) 證 券 期 貨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發 展 基 金金 會 辦 理理 之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期 貨 交 易易 分 析 人 員 債 券 人 員 股 務 人 員 票 券 商 業 務 員 ( 六 ) 內 部 稽 核 : 中 華 民 國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辦 理理 之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CIA) 國 際 內 控 自 評 師 (CCSA) 並 代 辦 國 際 金金 融 業 稽 核 師 (CFSA) 國 際 政 府 機 關 稽 核 師 (CGAP) ( 七 ) 資 訊 技 能 : 財 團 法 人 電 腦 技 能 基 金金 會 (CSF) 辦 理理 之 TQC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 專 業 知 識識 電 腦 技 能 領領 域 ) ICDL 國 際 電 腦 認 證 ( 八 ) 國 際 知 名 軟 硬 體 及 網 路路 公 司 :MicroSoft 公 司 辦 理理 之 微 軟 認 證 桌 面 支 援 技 術 員 (MCDST) 系 統 管 理理 員 (MCSA) 系 統 工 程 師 (MCSE) 資 料料 庫 管 理理 員 (MCDBA) 講 師 (MCT)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工 程 師 (MCAD) 解 決 方 案 開 發 工 程 師 (MCSD) 辦 公 室 套 裝 軟 體 專 家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Cisco 公 司 辦 理理 之 CCNA 等 ;Sun 公 司 辦 理理 之 Java J2EE 等 ;Oracle 公 司 辦 理理 之 (OCP)DBA;IBM 公 司 辦 理理 之 IBM AS 400 系 統 專 家 認 證 ; 及 LPI 機 構 辦 理理 之 LPIC 23
33 第 四 節 研 究 途 徑 壹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Richard Longworthy 在 Global Squeeze- The Coming Crisis for First-World Nations ㄧ 書 中, 將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定 義 為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的 形 成 這 是 一 項 革 命, 使 企 業 家 夠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籌 募 資 金金, 藉 著 這 些 資 金金, 利利 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科 技 通 訊 管 理理 和 人 力力,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製 造 產 品, 賣 給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顧 客 真 正 的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是 把 全 世 界 變 成 單 一 經 濟 體, 在 這 個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裡裡, 貨 幣 商 品 服 務 工 作 和 人 民 可 以 在 各 國 間 自 由 流流 通, 就 像 任 何 資 源 在 各 國 內 往 來來 自 如 一 樣 Ulrich Beck(Beck, 1998) 於 Was ist Globalisierung? 一 書 中, 特 別 引 介 重 要 學 者 對 全 球 化 不不 同 面 向 之 關 切切 ( 詹 中 原,2008) Wallerstein 指 出 :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社 會 政 府 企 業 文 化 階 級 家 計 單 位 和 個 人, 都都 必 須 將 自 己 定 位 並 維 持 在 一 個 分 工 體 系 中 這 樣 的 世 界 體 系 並 不不 平 等, 而 且 必 須 透 過 資 本 主 義 的 內 在 邏 輯 ( 全 球 性 ) 才 能 實 現 這 樣 的 論論 證 方 式, 將 全 球 化 視 為 單 一 因 果 和 經 濟 決 定 的 過 程 (Beck, 1998: 46-47) Rosenau 認 為 全 球 化 意 味 人 類類 已 經 告 別 國 際 政 治 ( 民 族 國 家 之 主 宰 ) 的 時 代, 如 今 民 族 國 家 的 行行 動 者 必 須 與 國 際 組 織 跨 國 集 團 和 跨 國 社 會 分 享 全 球 舞 臺 和 權 力力 這 樣 的 論論 證 將 全 球 化 視 為 一 種 多 中 心 世 界 政 策, 其 由 國 家 社 會 和 跨 國 情 境 的 互 動 所 形 成 (Beck, 1998: 49-51) Gilpin 提 到 全 球 化 係 以 民 族 國 家 的 默 許 為 前 提, 跨 國 社 會 空 間 和 行行 動 者 的 產 生 和 發 展, 仍 須 建 立立 在 一 個 霸 權 結 構 上, 否 則 到 處 都都 將 發 生 衝 突, 使 整 合 的 全 球 網 絡 和 社 會 空 間 中 的 市 場 擴 展 無 法 實 現 換 言 之, 全 球 化 指 霸 權 力力 量量 之 允 許, 使 各 民 族 國 家 權 威 以 外 及 其 ( 民 族 國 家 權 威 ) 之 間, 建 立立 擴 展 和 維 持 互 賴 性 關 係 網 絡 (Beck, 1998: 52) Held 指 出 在 全 球 化 的 進 程 中, 政 府 和 國 家 的 行行 動 自 由 持 續 受 到 限 制, 國 家 主 權 應 被 視 為 一 個 分 割 的 權 力力 來來 理理 解 和 研 究 此 一 分 割 的 權 力力 為 一 系 24
34 列列 國 家 的 地 區 的 國 際 的 行行 動 者 共 同 擁 有, 也 因 此 永 遠 受 到 此 一 多 數數 性 ( 一 系 列列 國 家 的 地 區 的 國 際 的 行行 動 者 ) 的 限 制 與 束 縛 (Beck, 1998: 53-58) Robertson 認 為 全 球 化 所 應 關 切切 的 是 世 界 的 視 野 如 何 在 意 義 世 界 和 文 化 象 徵 的 跨 文 化 生 產 中 開 啟 地 方 和 全 球 並 不不 彼 此 排 除, 相 反 地 ; 地 方 必 須 作 為 全 球 的 一 個 面 向 來來 理理 解, 亦 所 謂 全 球 地 方 化 全 球 化 也 意 味 著 地 方 文 化 的 匯 集 及 彼 此 接 觸, 兩兩 者 都都 必 須 於 多 個 地 方 性 的 衝 擊 中, 在 內 容 上 重 新 界 定, 而 全 球 地 方 化 即 是 文 化 全 球 化 之 同 義 字 (Beck, 1998: 65-72) 究 上 而 論論, 全 球 化 (globalization) 應 可 視 為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的 革 命 此 一 革 命 使 企 業 家 能 夠 在 (1)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籌 募 資 金金,(2) 並 藉 此 資 金金, 結 合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之 科 技 通 訊 管 理理 知 識識 與 人 力力,(3) 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製 造 產 品,(4) 行行 銷 往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的 顧 客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並 期 將 全 變 成 單 一 經 濟 體, 其 體 系 內 貨 幣 商 品 服 務 工 作 和 人 民 可 以 在 各 國 間 自 由 流流 通, 其 如 各 國 資 源 在 境 內 往 來來 自 如 一 般 (Longworth, 1998) 全 球 化 從 不不 同 角 度度 解 讀讀 便便 產 生 不不 同 的 意 義, 對 經 濟 學 家 而 言 全 球 化 是 邁 向 完 全 整 合 世 界 市 場 的 步 驟 ; 對 政 治 學 者 而 言 是 從 國 家 的 傳 統 定 義 中 抽 離 領領 土 主 權 與 在 世 界 秩 序 中 非 國 家 力力 量量 的 出 現 ; 對 商 學 領領 域 而 言 全 球 化 是 一 個 無 國 界 世 界, 是 私 人 企 業 驅 動 的 現 象 無 論論 何 者, 皆 有 一 共 同 點 - 皆 圍 繞 著 國 界 問 題, 國 家 權 限 的 劃 分 其 他 如 統 治 權 經 濟 社 區 等 全 球 化 之 意 涵 包 括 : 1. 全 球 化 是 國 際 化 (globalization as internationalization): 組 織 間 越 界 關 係 增 加, 其 次 認 同 感 與 社 團 附 屬 感 超 越 國 家 權 限 2. 全 球 化 是 國 界 開 放 (globalization as border openness): 透 過 國 家 有 形 疆 界 與 貿 易易 保 護 主 義 的 移 除 以 造 成 大 規 模 猶 如 國 界 開 放, 進 而 促 進 快 速 的 金金 融 交 易易 貿 易易 文 化 關 係 等 之 互 動 對 公 共 行行 政 而 言, 全 球 化 意 味 著 全 球 化 思 考 本 土 化 行行 動 3.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過 程 (globalization as a process): 從 政 治 經 濟 的 觀 點, 25
35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資 本 聚 集 的 持 續 進 行行 過 程, 現 代 技 術 的 使 用 加 速 這 個 過 程 4.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意 識識 型 態 (globalization as ideology): 在 西 方 資 本 主 義 民 主 的 意 識識 型 態 是 美 國 與 西 歐 自 由 民 主 全 球 化 的 基 礎 透 過 媒 體 衛 星 傳 播 系 統 將 各 種 資 訊 散 播 全 世 界, 提 供 出 一 個 理理 想 政 治 系 統 讓 其 他 國 參參 與 競 爭, 因 此 諸諸 如 自 由 個 人 主 義 多 元 民 主 等 詞 便便 是 全 球 化 的 意 識識 型 態 趨 力力 5. 全 球 化 是 一 種 現 象 (globalization as a phenomenon): 晚 期 資 本 主 義 認 為 全 球 化 是 1970 年年 代 蕭 條 時 期 全 球 資 本 主 義 朝 向 全 球 市 場 以 加 速 累累 積 資 本 的 無 止 境 努 力力 疆 界 與 距 離 便便 成 為 阻 礙, 此 觀 點 下 地 球 便便 是 單 一 地 區 全 球 化 的 觀 點 在 了了 解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的 全 球 變 遷 上 是 極 為 有 用 的, 將 世 界 視 為 全 球 村 6. 全 球 化 是 超 越 現 象 及 過 程 (globalization as both a transcending phenomenon and process): 此 觀 點 綜 合 前 素 述 二 類類 型 而 認 為 全 球 化 將 造 成 全 球 資 本 的 集 中 ( 詹 中 原,2008) 全 球 化 對 政 府 相 當 大 的, 第 一 個 衝 擊 就 是 對 民 族 國 家 出 現 的 挑 戰, 第 二 個 衝 擊 就 是 全 球 化 下 所 出 現 的 二 律律 背 反, 所 謂 的 二 律律 背 反 是 指, 在 哲 學 上 面 兩兩 個 相 反 的 現 象, 同 時 存 在, 但 是 兩兩 種 現 象 都都 是 可 以 解 釋 的 以 政 府 部 門 而 言, 全 球 化 擴 大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例例 如 在 國 際 公 共 政 策 學 層 面, 公 共 政 策 以 前 不不 必 談 國 際 關 係, 政 府 只 要 處 理理 國 內 的 市 場 失 靈靈, 但 全 球 性 的 市 場 經 濟 化 和 市 場 經 濟 的 全 球 化 使 市 場 失 靈靈 出 現 了了 新 的 內 容 - 全 球 性 的 市 場 失 靈靈, 也 就 是 世 界 市 場 失 靈靈 (The World Market Failure) 這 就 意 謂 著 政 府 必 須 要 有 相 對 應 的 發 展 第 一, 特 別 是 以 環 保 政 策 為 例例, 不不 能 說說 在 我 國 國 內 沒 有 受 到 污 染, 就 忽 視 了了 這 個 問 題, 跨 國 公 司 在 南 極 生 產 或 是 在 澳 洲 生 產 產 品 所 產 生 的 外 部 性 都都 會 影 響 到 各 國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訂, 這 便便 是 擴 大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第 二, 不不 僅 要 克 服 市 場 失 靈靈, 還 有 積 極 的 推 行行 行行 政 改 革, 強 化 政 府 的 職 能 以 維 護 民 族 國 家 本 國 社 會 政 治 穩 定 之 職 能, 例例 如 須 考 慮 經 濟 滲 透 貿 易易 及 關 稅 等 ( 汪 永 成,1998:222) 26
36 除 了了 全 球 化 增 強 政 府 的 職 能 與 政 府 角 色 的 改 變 之 外, 也 同 樣 削 弱 政 府 的 權 力力, 一 方 面, 跨 國 公 司 的 企 業 是 和 國 家 分 離 的, 它 無 形 之 中 削 弱 了了 對 其 影 響 的 力力 量量 以 及 政 府 權 力力 的 向 下 轉 移, 例例 如 跨 國 企 業 的 活 動 不不 受 到 母 國 約 束, 不不 以 母 國 利利 益益 為 準 繩, 使 得 跨 國 企 業 的 權 力力 越 來來 越 大 另 外 一 面, 它 也 改 變 縮 減 政 府 的 權 利利, 政 府 的 權 利利 會 被 超 國 家 (supernational) 所 代 替, 全 球 化 不不 僅 使 得 政 府 權 力力 無 形 之 中 向 上 轉 移 到 跨 國 性 組 織 當 中, 例例 如 政 府 被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TO) 等 集 團 所 代 替 ( 汪 永 成,1998:227) 所 以, 它 既 擴 大 了了 強 化 了了 政 府 的 職 能 與 角 色, 同 時, 它 又 弱 化 了了 縮 減 了了 政 府 的 權 力力, 這 就 是 二 律律 背 反 的 影 響 那 麼 全 球 化 對 我 們 而 言, 也 就 是 在 面 臨臨 全 球 化 的 時 候 我 們 比 較 少 去 思 考, 全 球 化 其 實 有 不不 同 的 看 法, 在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New Marxism) 左 派 的 影 響 之 下, 左 派 較 是 強 調 國 家 社 會 福福 利利 廢 棄 私 有 財 產 制 等, 對 全 球 化 的 看 法 是 比 較 負 面 的 ; 而 新 自 由 主 義 (New Liberalism) 為 主 的 右 派 強 調 的 是 市 場 個 人 以 及 私 有 財 產 的 主 張 等, 所 以 右 派 對 全 球 化 的 看 法 是 比 較 正 面 的 由 全 球 化 的 觀 點 分 析,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主 要 受 到 四 個 因 素 的 影 響 : 第 一,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global economic competition); 第 二, 民 主 化 (democratization); 第 三, 資 訊 革 命 (information revolution); 第 四, 績 效 匱 乏 (the performance deficit) ( 詹 中 原,2008) 第 一,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 全 球 化 經 濟 的 競 爭 主 要 在 於 降降 低 財 政 赤 字, 解 決 經 濟 危 機, 例例 如 紐紐 西 蘭蘭 工 業 政 府 及 加 拿 大 政 府 改 革 第 二, 民 主 化 : 南 非 的 種 族 主 義 的 結 束 促 使 政 府 科 層 體 制 的 改 革, 分 權 (decentralization) 成 為 重 要 的 行行 政 改 革 措 施 又 如 1989 年年 波 蘭蘭 之 團 結 工 聯聯 (the Solidarity movement) 所 導 引 的 地 方 分 權 運 動 其 他 如 匈 牙 利利 捷 克 以 及 中 南 美 巴 西 及 智 利利 均 是 此 類類 行行 政 改 革 之 例例 第 三, 資 訊 革 命 : 最 明 顯 的 是 資 訊 革 命 使 得 國 家 得 以 分 享 政 治 詞 彙 (rhetoric) 與 改 革 運 動 的 實 況 (reality), 例例 如 OECD 國 家 分 享 其 網 站, 以 做 為 相 互 瞭 解 相 互 改 革 進 展 的 平 台, 則 為 一 例例 同 時, 公 部 門 與 私 部 門 27
37 間 之 資 訊 交 流流, 亦 刺 激 了了 政 府 改 革 績 效 的 需 求 第 四, 績 效 匱 乏 : 感 受 到 政 府 績 效 不不 足 的 趨 力力 (driven) 影 響, 因 為 施 政 績 效 不不 足 是 最 容 易易 被 觀 察 的 總 之, 由 全 球 觀 點 分 析, 許 多 國 家 都都 在 調 整 本 身 政 府 治 理理 機 制 以 符 合 新 全 球 經 濟 或 知 識識 基 礎 經 濟 之 需 要 此 種 全 球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學 習, 可 由 已 開 發 國 家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行行 政 改 革 模 仿 (imitation), 到 開 發 中 國 家 對 已 開 發 國 家 之 模 仿 前 者 如 美 國 對 英 國 的 績 效 制 度度 改 革, 後 者 如 坦 尚 尼 亞 直 接 轉 換 英 國 的 代 理理 執 行行 機 構 (executive agencies), 此 也 正 是 所 謂 公 共 行行 政 改 革 的 全 球 性 模 仿 趨 勢 (global imi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之 形 成 很 多 的 工 業 國 家 改 革, 已 超 越 二 十 世 紀 的 科 層 體 制 典 範, 使 得 政 府 更更 有 效 率率 與 對 私 部 門 更更 有 創 新 的 能 力力 1980 年年 代 新 世 界 秩 序 引 導 大 多 數數 的 國 家,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結 構 調 整 將 順 服 於 新 全 球 秩 序 下 的 規 範 規 則 與 價 值, 並 會 修 正 與 公 私 部 門 間 的 關 係 政 府 在 社 會 與 經 濟 中 的 角 色 市 場 擴 展 政 治 與 經 濟 影 響 力力 的 範 圍 ( 詹 中 原,2008) 貳 新 制 度度 主 義 :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20 世 紀 70 年年 代, 西 方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經 濟 學 的 產 生 和 發 展, 引 起 了了 處 於 困 境 中 的 政 治 科 學 的 研 究 者 們 的 極 大 關 注, 並 將 其 納 入 政 治 學 分 析 的 視 野 1984 年年,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的 重 要 代 表 人 物 在 美 國 政 治 科 學 評 論論 上 John Olsson 發 表 了了 一 篇 題 為 新 制 度度 主 義 :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組 織 因 素 的 文 章, 倡 導 政 治 科 學 應 該 重 視 制 度度 研 究, 並 提 出 了了 制 度度 研 究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則 一 般 認 為, 該 文 的 發 表 標 誌 著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的 誕 生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政 治 學 是 在 對 行行 為 主 義 理理 性 選 擇 理理 論論 和 傳 統 制 度度 主 義 研 究 批 判 和 繼 承 的 基 礎 上, 在 吸 收 並 改 造 經 濟 學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的 基 礎 上, 重 新 以 政 治 制 度度 作 為 分 析 的 核 心, 並 著 重 分 析 制 度度 與 行行 為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發 現 制 度度 的 缺 失 或 對 行行 為 進 行行 糾 正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力力 圖 把 舊 制 度度 主 義 與 行行 為 主 義 各 自 只 關 注 制 度度 和 政 治 行行 為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作 用 的 研 究 結 合 起 來來 因 此, 新 制 度度 政 治 學 既 關 注 制 度度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又 吸 收 行行 為 主 義 的 動 態 過 程 定 量量 28
38 化 的 研 究 方 法 這 實 質 上 是 對 政 治 學 中 實 證 研 究 和 規 範 研 究 整 體 主 義 方 法 論論 和 個 體 主 義 方 法 論論 進 行行 整 合 的 嘗 試 這 種 嘗 試 計 不不 同 於 傳 統 政 治 學 中 的 巨 觀 研 究, 也 不不 同 於 行行 為 主 義 的 微 觀 研 究, 而 是 一 種 中 層 理理 論論 另 一 方 面, 儘 管 政 治 學 者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注 意 到 經 濟 生 活 和 政 治 生 活 存 在 著 巨 大 的 差 異異, 分 析 對 象 上 表 現 出 很 大 的 不不 同, 但 是 在 建 構 理理 論論 框 架 時, 還 是 以 制 度度 經 濟 學 中 借 基 本 概 念念 和 方 法 論論, 諸諸 如 制 度度 的 含 意 制 度度 變 遷 路路 徑 依 賴 及 個 體 主 義 分 析 方 法 等 尤 其 在 強 調 制 度度 影 響 個 人 選 擇, 從 而 影 響 社 會 結 局 的 作 用 上 與 制 度度 經 濟 學 取 得 一 致 以 前, 受 韋 伯 (Weber) 理理 性 組 織 理理 論論 和 權 變 理理 論論 的 影 響, 組 織 研 究 的 重 點 是 組 織 的 多 樣 性 但 是 近 30 年年 來來 情 況 發 生 了了 變 化 組 織 趨 同 化 研 究 受 到 重 視 組 織 社 會 學 家 開 始 從 不不 同 的 角 度度 對 組 織 趨 同 化 現 象 進 行行 解 釋, 形 成 了了 一 些 頗 有 影 響 的 理理 論論 流流 派, 其 中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就 是 這 些 流流 派 的 典 型 代 表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是 對 於 早 期 制 度度 主 義, 特 別 是 Philip Selenick 所 代 表 的 制 度度 主 義 而 言 的 在 傳 統 的 韋 伯 式 理理 性 組 織 模 式 中, 組 織 只 是 一 個 技 術 的 組 合 體, 是 為 了了 完 成 某 種 任 務 而 建 立立 的 一 個 封 閉 的 技 術 體 系, 這 個 體 系 按 效 率率 原 則 進 行行 按 照 這 一 理理 論論 邏 輯, 組 織 的 內 部 結 構 應 隨 著 它 的 目 標 任 務 技 術 和 環 境 條 件 的 變 化 而 變 化, 呈 現 出 多 樣 性 但 是,Philip Selenick 的 研 究 有 了了 新 的 發 現 他 通 過 對 田 納 西 水 利利 大 壩 工 程 和 管 理理 機 構 的 變 化 的 研 究, 于 1949 年年 發 表 了了 TVA 與 基 層 結 構 (TVA and Grassroots) 這 部 早 期 制 度度 主 義 的 經 典 之 作 Selenick 發 現, 理理 性 組 織 在 實 際 進 行行 中 發 生 了了 目 標 偏 離 現 象 : 組 織 並 不不 像 傳 統 組 織 理理 論論 所 說說 的 那 樣 是 一 個 封 閉 的 技 術 體 系, 而 實 際 上 受 到 所 處 環 境 的 影 響 從 這 個 意 義 上 說說, 組 織 (organization) 是 一 個 制 度度 化 的 組 織 (institution), 是 處 于 社 會 環 境 歷歷 史 影 響 之 中 的 一 個 有 機 體 組 織 的 發 展 演 變 是 一 個 自 然 的 過 程, 是 在 與 周 圍 環 境 相 互 作 用 中 不不 斷 演 化 不不 斷 適 應 周 圍 社 會 環 境 的 自 然 產 物, 而 不不 是 人 為 設 計 的 結 果 Selenick 把 制 度度 化 定 義 為 超 過 了了 組 織 的 具 體 任 務 或 者 技 術 需 要 的 價 值 判 斷 滲 透 滲 入 進 組 織 內 部 的 過 程 據 此 它 得 出 結 論論 : 在 研 究 組 織 時, 要 29
39 走 出 理理 性 模 式, 要 超 越 效 率率 超 越 組 織 本 身, 因 為 組 織 並 不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效 率率 機 器, 而 是 受 外 在 環 境 影 響 的 有 機 體 Selenick 的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雖 然 與 韋 伯 的 理理 性 組 織 理理 論論 不不 同, 強 調 了了 組 織 面 臨臨 的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但 它 仍 屬 於 舊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體 系, 因 為 從 根 本 上 說說, 他 的 制 度度 理理 論論 仍 屬 於 權 變 理理 論論 的 框 架 權 變 理理 論論 認 為, 組 織 的 最 佳 結 構 取 決 於 組 織 具 體 的 環 境 條 件 技 術 目 標 和 規 模 等 要 素 每 個 組 織 所 面 臨臨 的 環 境 條 件 不不 同, 它 的 技 術 規 模 和 目 標 也 可 能 不不 同, 因 此 它 的 組 織 形 式 也 應 該 不不 同 組 織 的 結 構 因 環 境 技 術 目 標 的 不不 同 而 變 化, 如 果 環 境 條 件 變 了了, 組 織 結 構 也 應 該 發 生 相 應 的 變 化 但 是, 從 80 年年 代 開 始, 權 變 理理 論論 受 到 挑 戰 : 為 什 麼 不不 同 的 組 織 表 現 出 相 似 的 內 部 結 構 和 行行 為 方 式? 這 恰 恰 是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關 注 的 核 心 問 題 按 照 周 雪 光 的 說說 法, 組 織 社 會 學 中 的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是 美 國 社 會 學 家 John Meyer 和 Rowan 創 立立 的, 其 標 誌 是 他 們 於 1977 年年 在 美 國 社 會 學 雜 誌 上 發 表 的 制 度度 化 的 組 織 : 作 為 象 徵 符 號 和 禮 儀 的 正 式 結 構 一 文 隨 後, DiMaggio 和 Powell 於 1983 年年 在 美 國 社 會 學 評 論論 上 發 表 的 另 一 篇 文 章 鐵 的 牢 籠 新 探 討 : 組 織 領領 域 的 制 度度 趨 同 化 和 集 體 理理 性, 其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向 前 推 進 了了 一 大 步 Meyer 和 Rowan 從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的 角 度度 解 釋 了了 組 織 的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現 象 他 們 首 先 肯 定 組 織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認 為 必 須 從 組 織 環 境 的 角 度度 去 研 究 和 認 識識 各 種 各 樣 的 組 織 行行 為, 去 解 釋 各 種 各 樣 的 組 織 現 象, 這 與 Selenick 的 制 度度 主 義 沒 有 區 別 但 同 時 他 們 認 為, 如 果 要 關 注 環 境, 不不 能 只 考 慮 技 術 環 境, 還 必 須 要 考 慮 從 某 種 意 義 上 說說 也 是 更更 重 要 的 它 的 制 度度 環 境, 即 一 個 組 織 所 處 的 法 律律 制 度度 文 化 期 待 社 會 規 範 觀 念念 制 度度 等 為 人 們 廣 為 接 受 (taken-for-granted) 的 社 會 事 實 組 織 正 是 在 不不 同 環 境 條 件 的 多 重 壓 迫 下 進 行行 的 新 制 度度 主 義 理理 論論 解 釋 趨 同 化 的 重 要 工 具 就 是 合 法 性 機 制, 他 們 將 組 織 為 生 存 而 適 應 制 度度 環 境 的 行行 為 稱 為 追 求 合 法 性, 把 這 一 機 制 稱 為 合 法 性 機 制 合 法 性 機 制 趨 使 組 織 不不 斷 接 受 制 度度 環 境 內 建 構 起 來來 的 具 有 合 30
40 法 性 的 形 式 和 做 法 因 此, 制 度度 化 的 過 程 即 是 一 個 不不 斷 採 納 制 度度 環 境 強 加 於 組 織 之 上 的 形 式 作 法 的 過 程 合 法 性 機 制 對 組 織 產 生 了了 兩兩 個 影 響 : 一 個 是 組 織 之 間 的 趨 同 現 象, 即 為 了了 與 制 度度 環 境 一 致, 各 個 組 織 採 用 了了 類類 似 的 結 構 和 做 法 另 一 個 是 組 織 之 間 的 相 互 模 仿, 這 些 模 仿 行行 為 減 輕 了了 組 織 的 動 盪, 使 組 織 得 到 了了 合 法 性, 不不 容 易易 受 到 環 境 的 衝 擊 合 法 性 機 制 可 以 幫 組 織 提 高 社 會 地 位, 得 到 社 會 承 認, 從 而 促 進 組 織 間 的 資 源 交 換, 提 高 組 織 的 生 存 能 力力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所 理理 解 的 組 織 場 域, 是 指 那 些 由 組 織 所 建 構 的 在 總 體 上 獲 得 認 可 的 一 種 制 度度 生 活 領領 域 組 織 場 域 的 結 構, 不不 能 被 先 驗 地 確 定, 一 個 場 域, 只 有 其 制 度度 輪輪 廓 形 成 時 才 存 在 在 此 基 礎 上, 邁 耶 和 斯 科 特 區 分 了了 組 織 場 域 中 的 技 術 環 境 與 制 度度 環 境, 認 為 在 技 術 環 境 中 進 行行 的 組 織, 會 將 主 要 精精 力力 放 在 協 調 和 控 制 其 技 術 過 程 方 面, 通 過 組 織 績 效 的 提 高 來來 有 效 應 對 環 境 的 動 盪 和 不不 確 定 性 ; 而 在 制 度度 環 境 中 進 行行 的 組 織, 則 必 須 透 過 對 代 表 組 織 理理 性 的 規 則 和 規 範 得 遵 守 來來 獲 得 支 持 和 合 法 性 按 照 這 種 區 分, 大 多 數數 製 造 業 組 織 關 注 的 主 要 是 強 的 技 術 要 求, 而 面 臨臨 的 制 度度 要 求 相 對 較 弱 且 變 化 不不 定 ; 而 學 校 醫 院 教 堂 等 專 門 服 務 組 織, 主 要 進 行行 於 強 調 制 度度 而 弱 技 術 要 求 的 環 境 中, 儘 管 技 術 要 求 的 程 度度 也 會 變 化 不不 定 趨 同 是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學 派 進 行行 組 織 分 析 的 一 個 重 要 概 念念, 在 Hawley (1968) 的 描 述 中, 趨 同 是 一 個 限 制 性 過 程, 迫 使 組 織 場 域 中 一 個 單 元 與 其 他 得 面 臨臨 同 一 環 境 條 件 的 單 元 相 似,Meyer 和 Rowan 則 將 同 形 表 述 為 某 些 組 織 在 社 會 規 範 規 則 技 術 性 競 爭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下, 組 織 之 間 結 構 設 置 方 面 日 益益 相 同 或 相 似 總 之, 趨 同 這 一 概 念念 刻 畫 了了 場 域 中 組 織 同 質 化 過 程 的 實 質 DiMaggio 和 Powell 進 一 步 劃 分 了了 競 爭 性 同 形 和 制 度度 性 同 形 這 兩兩 個 概 念念, 認 為 前 者 適 合 於 解 釋 自 由 開 放 的 競 爭 場 域 而 後 者 則 是 解 釋 組 織 之 間 為 了了 資 源 和 消 費 者 而 競 爭 以 外, 還 要 為 了了 制 度度 合 法 性 而 競 爭, 以 獲 得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正 當 性 的 一 個 有 用 工 具 而 趨 同 又 可 分 為 三 種 類類 型 : 31
41 1. 強 制 性 趨 同 : 強 制 性 趨 同 源 於 一 個 組 織 所 依 賴 的 場 域 中 的 其 他 組 織 向 它 施 加 的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壓 力力, 以 及 由 其 所 運 行行 的 社 會 中 存 在 的 文 化 期 待 對 其 所 施 加 的 壓 力力 這 種 壓 力力 可 能 被 組 織 感 知 為 要 求 其 加 入 或 共 謀 的 某 一 種 強 制 力力 量量 一 種 勸 誘 或 一 種 邀 請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強 制 性 趨 同 是 對 國 家 法 令令 的 一 種 直 接 反 映 從 根 本 說說, 這 種 制 度度 趨 同 來來 源 於 強 制 性 權 力力 2. 模 仿 性 趨 同 : 模 仿 性 趨 同 主 要 源 自 組 織 對 不不 確 定 性 的 回 應, 當 一 個 組 織 的 目 標 模 糊 不不 清 甚 至 相 互 矛 盾 時, 或 當 組 織 環 境 中 出 現 了了 符 號 象 徵 方 面 的 不不 確 定 性 時, 該 組 織 可 能 以 其 他 組 織 作 為 參參 照 模 型, 來來 建 構 自 己 的 制 度度 結 構 面 臨臨 原 因 不不 明 解 決 辦 法 不不 確 定 的 問 題 時, 對 場 域 中 看 上 去 更更 為 成 功 或 更更 具 合 法 性 的 類類 似 組 織 進 行行 模 仿 無 疑 是 一 條 可 資 利利 用 且 更更 具 經 濟 性 的 捷 徑 3. 規 範 性 趨 同 : 規 範 性 趨 同 主 要 原 於 專 業 化 過 程, 專 業 化 為 一 個 職 業 中 的 成 員 集 體 界 定 他 們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方 法 以 控 制 生 產 者 的 培 育, 並 為 他 們 的 專 業 自 治 確 立立 一 種 認 知 和 合 法 性 基 礎 的 努 力力 在 此 基 礎 上,DiMaggio 和 Powell 用 三 個 機 制, 即 強 制 機 制 (coercive) 模 仿 機 制 (mimetic) 和 社 會 規 範 機 制 (normative), 進 一 步 解 析 了了 組 織 的 趨 同 現 象 強 調 機 制 是 指 迫 使 組 織 必 須 無 條 件 接 受 的 制 度度 環 境 的 作 用, 如 國 家 法 律律 法 令令 對 組 織 的 作 用 在 強 調 機 制 作 用 下, 組 織 對 制 度度 環 境 無 能 為 力力, 只 能 被 動 接 受, 其 結 果 只 能 走 向 區, 這 一 點 更更 接 近 Meyer 和 Rowan 所 強 調 在 意 義 上 的 合 法 性 機 制 ; 模 仿 機 制 是 指 組 織 間 係 中 的 成 功 組 織 學 習, 學 習 成 功 組 織 的 內 部 結 構 外 部 型 態 和 戰 略略 目 標 模 仿 機 制 的 一 個 重 要 條 件 是 組 織 環 境 的 不不 確 定 性 在 一 個 不不 確 定 的 環 境 中, 組 織 由 於 目 標 模 糊, 不不 知 所 措, 為 了了 減 少 組 織 動 盪, 就 模 仿 那 些 成 功 的 組 織 與 強 調 機 制 相 比, 模 仿 機 制 中 組 織 行行 為 的 自 覺 性 和 主 動 性 更更 強 一 些, 往 往 是 為 了了 獲 得 更更 多 的 外 部 資 源 而 採 取 的 自 覺 行行 動 ; 社 會 規 範 機 制 簡 單 的 說說, 就 是 通 過 長 期 的 訓 練練, 使 組 織 中 的 成 員 擁 有 共 同 的 思 維 和 共 同 的 觀 念念, 人 類類 學 家 道 格 拉拉 斯 把 32
42 這 種 觀 念念 稱 為 共 享 觀 念念 正 是 因 為 組 織 內 存 在 著 這 種 共 享 觀 念念, 並 且 成 為 社 會 規 範, 才 導 致 組 織 的 趨 同 性 : 1. 強 調 機 制 的 作 用 : 強 調 機 制 的 作 用, 是 指 如 法 律律 法 令令 等 要 素 形 成 的 制 度度 環 境 對 組 織 的 由 內 而 外 的 影 響 它 是 不不 以 人 的 意 志 為 轉 移 的 客 觀 強 制 力力 量量 2. 模 仿 機 制 的 作 用 :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說說 的 模 仿 (mimetic), 就 是 向 其 它 榜 樣 組 織 學 習, 它 是 一 種 由 內 而 外 的 作 用 方 式 模 仿 機 制 的 前 提 是 環 境 的 不不 確 定 性, 是 自 己 不不 能 把 握 自 己 命 運 的 本 能 反 應 3. 社 會 規 範 機 制 的 作 用 : 前 面 提 到, 社 會 規 範 機 制 就 是 通 過 某 種 訓 練練 使 組 織 中 的 成 員 具 有 了了 共 同 的 思 維 共 同 的 觀 念念, 這 種 共 同 的 觀 念念 指 導 著 人 們 和 組 織 沿 著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路路 徑 發 展 研 究 者 發 現, 專 業 化 程 度度 高 的 組 織 通 常 有 著 驚 人 的 相 似 性 ( 例例 如 醫 院 法 律律 事 務 所 學 校 研 究 機 構 ), 原 因 就 是 這 些 組 織 經 過 了了 嚴 格 的 規 範 訓 練練 ( 不不 僅 是 技 術 的 訓 練練, 而 且 更更 重 要 的 是 行行 為 規 範 訓 練練 ), 使 組 織 內 成 員 具 有 了了 共 享 的 思 維 和 觀 念念 以 及 共 同 的 行行 為 準 則 新 制 度度 主 義 認 為, 組 織 不不 僅 是 在 技 術 環 境 中 進 行行, 而 且 更更 重 要 的 是 在 制 度度 環 境 中 進 行行 這 要 求 研 究 組 織 行行 為 時 不不 僅 要 考 慮 它 的 技 術 環 境, 更更 要 考 慮 它 的 制 度度 環 境 但 是, 各 種 組 織 受 這 兩兩 種 環 境 的 影 響 是 不不 同 的, 如 下 圖 所 示 : 33
43 制 度度 環 境 強 強 公 用 事 業 弱 一 般 製 造 業 技 術 環 境 銀 行行 綜 合 醫 院 弱 精精 神 科 醫 院 學 校 教 會 政 黨 餐 廳 健 身 房 托 兒 機 構 圖 2 技 術 環 境 制 度度 環 境 對 組 織 的 影 響 強 度度 Scott(1992).Organization :Rational, Natural and Open System. Third edition, Prentice-Hall, p133. 總 結 來來 說說,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說說 的 趨 同 是 指 組 織 的 制 度度 同 形 性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of organization) 這 裡裡 的 制 度度, 主 要 是 組 織 層 面 的 有 形 制 度度, 即 組 織 的 正 式 結 構 和 組 織 內 的 制 度度 結 構 這 一 學 派 試 圖 解 釋 的 問 題 是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為 什 麼 各 種 組 織 的 正 式 結 構 和 組 織 內 的 規 章 制 度度 越 來來 越 相 似? DiMaggio and Powell 用 組 織 域 (Organization Field) 和 制 度度 的 同 質 化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來來 分 析 同 一 個 組 織 域 中 的 組 織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最 終 在 形 式 與 運 作 方 式 上 表 現 出 趨 同 性 和 一 致 性 的 問 題 因 此,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說說 的 組 織 趨 同 化 過 程 可 以 理理 解 為 組 織 領領 域 內 不不 同 組 織 採 納 某 一 制 度度 的 過 程, 它 包 含 兩兩 個 相 互 關 聯聯 的 含 意 : 某 種 制 度度 的 普 及 過 程 和 標 準 化 過 程 從 以 上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研 究 的 組 織 趨 同, 主 要 是 組 織 的 制 度度 趨 同, 及 組 織 普 遍 接 受 某 一 制 度度 的 過 程 34
44 以 上 的 研 究 都都 是 從 靜 態 上 分 析 組 織 趨 同, 並 不不 關 心 趨 同 的 動 態 變 化 過 程 而 Tolbert 和 Zucker 對 美 國 各 個 城 市 實 行行 公 務 員 制 度度 的 實 證 研 究, 則 是 在 動 態 上 分 析 制 度度 化 組 織 形 成 的 過 程, 即 一 項 制 度度 ( 如 實 行行 公 務 員 制 度度 ) 是 如 何 逐 漸 被 接 受 的 1983 年年,Tolbert 和 Zucker 發 表 了了 正 式 組 織 結 構 變 革 的 制 度度 根 源 : 年年 公 務 員 改 革 的 擴 散, 這 項 研 究 是 針 對 美 國 各 城 市 採 納 公 務 員 制 度度 在 時 間 上 有 先 有 後 所 作 的 實 證 研 究 研 究 指 出, 組 織 趨 同 受 到 兩兩 個 相 互 競 爭 機 制 的 影 響 第 一 個 機 制 是 理理 性 選 擇, 即 每 個 城 市 是 否 採 納 何 時 採 納 公 務 員 制 度度 應 該 由 其 城 市 本 身 的 特 點 來來 決 定 這 是 一 個 競 爭 模 仿 和 理理 性 選 擇 的 過 程 第 二 個 機 制 是 合 法 性 機 制, 即 一 個 制 度度 在 被 廣 泛 接 受, 成 為 社 會 事 實 之 後 就 會 轉 化 成 為 一 個 重 要 制 度度 力力 量量, 迫 使 其 他 組 織 採 納 接 受 當 越 來來 越 多 的 市 政 府 採 納 了了 公 務 員 制 度度 後, 這 一 制 度度 就 成 為 廣 為 接 受 的 理理 性 組 織 形 式, 形 成 一 種 概 念念 的 力力 量量, 這 時, 城 市 的 特 點 已 不不 再 起 重 要 作 用 而 本 研 究 亦 即 在 上 述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與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的 論論 述 下, 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型 態, 視 為 一 全 球 化 與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的 現 象 與 必 然 來來 看 待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他 國 執 業, 與 他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我 國 服 務, 人 才 的 流流 動 都都 將 有 助 於 彼 此 國 家 與 社 會 發 展 ; 不不 過, 相 對 地 也 會 出 現 就 業 與 職 業 的 強 烈烈 競 爭 而 在 此 需 求 與 趨 勢 下, 各 國 壁 壘壘 仍 可 能 存 在, 唯 有 在 制 度度 性 趨 同 的 條 件 建 立立 後,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才 能 達 成 35
45 第 五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研 究 方 法 壹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目 的 : 全 球 化 對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的 影 響 簡 要 回 顧 現 有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文 獻 進 行行 相 關 人 員 初 訪, 並 確 認 訪 談 名 單, 以 愈 加 釐 清 研 究 問 題 與 假 設 釐 清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現 況 進 行行 第 一 階 段 深 度度 訪 談 以 確 認 研 究 方 向 與 範 圍 從 深 度度 訪 談 中 瞭 解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現 況 以 及 目 前 最 新 修 訂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關 係 為 何 找 尋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文 獻 進 行行 第 二 階 段 訪 談, 透 過 訪 談 以 瞭 解 瞭 解 我 國 不不 同 類類 科 之 專 技 人 員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現 況 困 境 及 可 能 突 破 困 境 的 方 向 對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因 應 全 球 化 所 帶 來來 的 人 才 國 際 流流 通 與 接 軌 的 衝 擊 圖 3 研 究 設 計 圖 36
46 貳 研 究 方 法 本 計 畫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深 度度 訪 談 法 (In-depth interview), 訪 談 對 象 與 訪 談 主 題 規 劃 如 下 : 一 訪 談 對 象 共 12 位, 包 括 : (1)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2) 與 研 究 主 題 密 切切 相 關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公 會 及 業 界 人 士 (3) 學 者 專 家 二 訪 談 主 題 : (1) 考 試 院 在 推 動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國 際 接 軌 時, 扮 演 何 種 角 色? (2) 我 國 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類類 科 之 國 際 接 軌 的 途 徑 方 式 如 何 建 立立? (3)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在 國 際 化 過 程 中, 相 關 法 規 應 如 何 修 訂? (4)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途 徑 程 序 及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為 何? 本 研 究 訪 談 人 員 名 單 臚 列列 如 下 表 表 1 訪 談 名 單 一 覽 表 編 號 部 門 類類 別 單 位 職 稱 訪 談 時 間 1. 政 府 部 門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5 月 20 日 2.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9 月 2 日 3.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8 月 12 日 37
47 4.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8 月 23 日 5.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相 關 司 主 管 11 月 25 日 6. APEC 建 築 師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主 管 7 月 21 日 7. 民 間 團 體 APEC 建 築 師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主 管 7 月 21 日 8.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主 管 8 月 19 日 9. 學 者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主 管 8 月 10 日 10. 學 者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主 管 8 月 10 日 11. 學 者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主 管 8 月 10 日 12. 學 者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教 授 11 月 11 日 參參 預 期 研 究 成 果 本 計 畫 預 期 對 相 關 施 政 之 助 益益 有 以 下 幾 點 : 1 釐 清 全 球 化 對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所 帶 來來 的 衝 擊, 以 有 助 於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制 定 2 瞭 解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現 況 及 與 國 際 接 軌 時 所 面 臨臨 之 困 難 及 改 進 方 針 3. 瞭 解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藉 以 充 分 汲 取 外 國 辦 理理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之 實 務 經 驗 4 擬 定 我 國 在 進 行行 國 際 人 才 接 軌 時 所 需 之 政 策 框 架 (policy framework) 為 何 5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參參 考 依 據 38
48 肆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以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為 主 題 進 行行 研 究, 而 在 與 委 託 單 位 及 訪 談 過 程 中, 考 試 院 相 關 司 建 議, 泛 談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將 失 去 研 究 焦 點, 應 將 焦 點 置 於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方 對 委 託 單 位 有 所 助 益益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的 議 題 包 括 : 教 考 訓 用 等 幾 個 層 面, 而 專 技 人 員 的 國 際 接 軌 議 題 亦 涉 及 教 考 訓 用 各 層 面 因 此, 乃 須 聚 焦 於 專 技 人 員 的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的 討 論論 其 概 念念 如 下 圖 : 用 教 訓 考 國 際 接 軌 專 技 人 員 圖 4 研 究 範 圍 概 念念 圖 39
49 40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50 第 二 章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 第 一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概 述 有 關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考 試 之 法 源 依 據, 最 早 係 根 據 1941 年年 7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舊 考 試 法 第 29 條 制 定, 但 在 1986 年年 1 月 24 日, 考 試 院 配 合 新 人 事 制 度度 之 實 施 修 正 考 試 法, 該 法 修 正 草 案 於 立立 法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審 議 時, 由 當 時 立立 法 委 員 張 子 揚 等 四 十 四 位 委 員 連連 署 提 案, 主 動 將 考 試 院 送 請 審 議 之 考 試 法 一 分 為 二,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兩兩 法 併 行行, 並 同 時 於 1986 年年 1 月 24 日 制 定 公 布 此 次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另 以 法 律律 定 之 按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原 係 依 1948 年年 7 月 21 日 修 正 公 布 施 行行 之 考 試 法 第 29 條 制 定, 該 法 既 已 於 1986 年年 廢 止, 且 新 制 定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亦 已 法 律律 授 權, 有 關 外 國 人 報 考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法 源 依 據 已 變 更更, 於 是 考 選 部 研 擬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修 正 草 案, 報 經 考 試 院 於 1988 年年 4 月 30 日 送 請 立立 法 院 審 議, 並 分 別 於 同 年年 10 月 11 月 由 立立 法 院 法 制 內 政 及 邊 政 委 員 會 聯聯 席 委 員 會 議 完 成 初 審, 復復 於 1993 年年 經 立立 法 院 第 二 屆 第 一 會 期 進 行行 二 讀讀 大 體 討 論論 完 畢, 並 決 議 定 期 逐 條 討 論論, 其 後 並 未 賡 續 審 議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乃 依 前 考 試 法 第 29 條 ( 即 現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 之 規 定 制 定, 凡 外 國 人 依 法 律律 及 條 約 之 規 定, 請 求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執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者, 均 應 依 本 條 例例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及 格 證 書 後, 向 主 管 機 關 請 領領 執 業 證 書 但 該 應 考 人 之 本 國, 不不 許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在 該 國 執 行行 同 類類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時, 得 不不 許 其 應 考 而 外 國 政 府 執 業 證 書 之 認 可, 指 對 外 國 政 府 執 41
51 業 證 書 之 採 認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證 書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各 種 職 業 法 及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檢 覈 辦 法 之 規 定, 應 經 考 選 部 或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而 外 國 人 領領 有 該 國 或 其 他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證 書 者, 依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應 經 考 選 部 或 由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但 在 我 國 加 入 WTO 之 後, 對 國 際 社 會 作 出 承 諾諾, 以 最 惠 國 待 遇 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我 國 即 開 始 一 連連 串 的 修 法 工 作 此 節 首 論論 我 國 加 入 WTO 所 面 臨臨 的 開 放 衝 擊, 次 論論 有 關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的 修 法 工 作 壹 從 關 稅 暨 貿 易易 總 協 定 到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關 稅 暨 貿 易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 以 下 簡 稱 GATT) 於 1947 年年 肇 建,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國 際 貿 易易 自 由 化 首 重 的 是 對 於 關 稅 障 礙 的 排 除 與 減 低, 另 外 對 於 各 項 非 關 稅 障 礙 措 施 ( 例例 如 : 限 制 進 口 數數 量量 對 進 口 貨 品 課 徵 以 具 有 歧 視 性 稅 捐 或 不不 正 當 競 爭 規 則 傾 銷 政 府 補 貼 等 等 的 排 除 ), 均 有 所 貢 獻 然 而, 由 於 牽 涉 到 先 進 國 家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背 景 南 北北 差 距 等 相 異異 體 質 ; 也 因 為 各 項 議 題 談 判 及 關 稅 減 免, 均 為 具 有 相 當 指 標 性 的 主 權 行行 為, 也 牽 動 會 員 國 內 政 的 各 項 因 應 變 動 GATT/WTO 的 貿 易易 談 判 與 承 諾諾, 可 謂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在 GATT 的 架 構 下, 進 行行 一 系 列列 的 多 邊 談 判 除 降降 低 關 稅 與 非 關 稅 性 貿 易易 障 礙 以 達 成 貿 易易 自 由 化 的 目 標 外, 迄 今 共 進 行行 八 次 多 邊 貿 易易 回 合 談 判 :1947 年年 於 日 內 瓦 展 開 的 第 一 回 合 談 判 ;1949 年年 於 法 國 的 第 二 回 合 ( 安 西 回 合 );1950 年年 至 1951 年年 期 間 於 英 國 多 奎 的 第 三 回 合 ;1955 年年 至 1956 年年 期 間 的 第 四 回 合 ;1961 年年 至 1962 年年 期 間 的 狄 戎 回 合 ;1964 年年 至 1967 年年 期 間 的 甘 迺 迪 回 合 ;1973 年年 至 1979 年年 期 間 的 東 京 回 合, 以 及 1986 年年 至 1994 年年 期 間 的 烏 拉拉 圭 回 合 以 上, 各 次 談 判 協 商 關 稅 減 讓 的 成 果, 可 以 從 統 計 上 反 映 其 成 果 : 從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各 國 築 起 平 均 關 稅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的 堡 壘壘 ; 到 八 次 談 判 回 合 的 結 果, 平 均 關 稅 下 降降 至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惟 42
52 各 國 在 關 稅 壁 壘壘 的 拆 除 之 後, 卻 使 用 各 種 的 非 關 稅 障 礙, 形 成 阻 撓 貿 易易 自 由 化 的 另 一 道 高 牆 1993 年年 12 月 15 日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 達 成 最 終 協 議,GATS 自 此 成 為 國 際 間 規 範 服 務 貿 易易 之 準 則 1995 年年 1 月 1 日 起 WTO 成 立立 之 後,GATS 的 執 行行 任 務 由 服 務 貿 易易 理理 事 會 賡 續 執 行行 GATS 共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一 ) 一 般 多 邊 架 構 協 定 ( 二 ) 附 件 部 長 決 議,( 三 ) 特 定 承 諾諾 表 : 由 144 個 會 員 (member) 承 諾諾, 包 括 市 場 進 入 國 民 待 遇 及 額 外 承 諾諾 之 開 放 項 目 等 各 國 依 據 GATS 第 16 條 至 第 21 條 的 規 定, 針 對 某 些 服 務 業 以 表 列列 方 式 提 出 開 放 市 場 與 符 合 國 民 待 遇 的 承 諾諾 GATS 對 何 種 服 務 與 服 務 貿 易易 進 行行 作 規 範? 對 服 務 的 定 義, 可 說說 是 眾 說說 紛 紜 基 本 上 是 相 對 於 有 形 貨 品 的 貿 易易 而 言, 指 不不 具 有 可 儲 存 性 不不 可 見見 不不 具 可 觸 摸 性, 且 通 常 涉 及 服 務 生 產 者 與 服 務 消 費 者 之 間 的 緊 密 互 動 GATS 規 範 的 服 務, 則 依 據 第 1 條 第 3 項 第 b 款 所 稱 包 括 各 行行 各 業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排 除 執 行行 政 府 功 能 而 提 供 之 服 務 外 的 各 項 服 務 依 據 第 1 條 第 2 項 所 界 定 的 服 務 貿 易易 的 範 圍 包 括 以 下 四 項 : 5 ( 一 ) 自 一 會 員 境 內 向 其 他 會 員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 僅 有 服 務 本 身 跨 國 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及 消 費 者 並 未 移 動 此 類類 服 務 貿 易易 大 都都 藉 通 訊 運 輸 郵 寄 等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其 型 態 無 異異 於 傳 統 的 國 際 貿 易易 概 念念 ( 二 ) 在 一 會 員 境 內 對 其 他 會 員 的 消 費 者 提 供 服 務 : 通 常 消 費 者 本 身 進 行行 跨 國 移 動, 而 由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該 國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不不 過 亦 有 消 費 者 本 身 並 不不 移 動, 而 是 其 財 產 移 動 或 位 於 國 外 以 接 受 服 務 例例 如 : 出 國 遊 學 旅旅 行行 船 舶 於 國 外 修 繕 等 均 屬 此 類類 ( 三 ) 由 一 會 員 之 服 務 供 應 者, 以 設 立立 據 點 方 式 在 其 他 會 員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 接 受 服 務 的 消 費 者 並 不不 移 動, 而 接 受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地 主 國 5 盧盧 素 蓮蓮 (1997), 加 入 WTO 對 我 國 服 務 業 之 影 響 及 對 策 分 析 43
53 提 供 服 務 除 了了 外 國 企 業 的 直 接 投 資 外, 這 仍 然 包 括 合 資 企 業 合 夥 等 其 他 具 有 法 律律 意 義 上 的 合 法 服 務 ( 四 ) 由 一 會 員 之 服 務 供 給 者, 以 自 然 人 身 分 在 其 他 會 員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 此 與 第 三 項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型 態 相 通, 均 屬 於 接 受 服 務 的 消 費 者 並 不不 移 動, 而 接 受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地 主 國 提 供 服 務 然 而, 提 供 此 種 服 務 的 為 自 然 人, 也 包 括 受 僱 於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自 然 人 而 WTO 下 專 業 服 務 的 規 定, 係 相 關 一 個 自 然 人 或 者 是 代 表 法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者 得 否 以 及 合 法 地 在 他 國 提 供 服 務 參參 照 前 述 之 烏 拉拉 圭 談 判 的 相 關 背 景, 服 務 貿 易易 廣 受 注 意 並 成 為 攻 防 的 焦 點, 乃 導 因 於 欲 排 除 以 上 各 種 對 服 務 貿 易易 自 由 化 的 技 術 性 障 礙 雖 然, 目 前 各 國 不不 至 於 使 用 直 接 且 明 顯 的 歧 視 性 障 礙, 以 法 律律 明 文 禁 止 外 國 人 士 在 本 國 執 行行 服 務 業 務 惟 對 於 他 國 人 士 而 言,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技 術 性 進 入 障 礙, 如 同 貨 物 貿 易易 的 關 稅 壁 壘壘 一 般, 使 得 服 務 提 供 者 無 法 在 他 國 提 供 服 務 例例 如 : 對 於 取 得 國 外 律律 師 執 照, 而 無 法 得 到 我 國 的 認 證, 而 不不 得 於 我 國 境 內 執 行行 法 律律 相 關 業 務 ; 或 者, 對 於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應 考 資 格 多 所 限 制, 以 至 於 外 國 人 無 法 取 得 應 考 資 格, 並 通 過 考 試 以 執 行行 相 關 職 業 服 務 貳 GATS 下 之 一 般 性 義 務 與 特 定 承 諾諾 ( 一 ) 最 惠 國 待 遇 最 惠 國 待 遇 條 款 目 的 為 避 免 及 減 少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定 中 優 待 某 些 國 家 所 造 成 的 歧 視 依 此 確 保 國 際 貿 易易 自 由 化 過 程 中, 各 國 能 在 公 平 的 環 境 下 競 爭, 以 達 成 貿 易易 增 長 的 目 的 依 據 GATS 第 2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 關 於 本 協 定 所 涵 蓋 的 任 何 措 施, 會 員 國 應 立立 即 且 無 條 件 地 對 來來 自 其 他 會 員 國 之 服 務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不不 低 於 該 會 員 國 給 予 其 他 國 家 相 同 服 務 或 服 務 供 給 者 之 待 遇 在 GATS 下 最 惠 國 待 遇 的 適 用, 無 論論 加 入 的 國 家 是 以 雙 邊 或 複 邊 談 判 或 自 動 提 供 方 式 採 行行 之, 必 須 無 條 件 地 擴 及 其 他 所 有 會 員 而 會 員 對 44
54 於 其 他 會 員 或 者 是 非 會 員 的 最 優 惠 待 遇, 其 他 會 員 也 得 應 享 有 之 ( 二 ) 公 開 化 原 則 在 服 務 貿 易易 中, 會 員 內 的 國 內 法 令令 規 章, 不不 但 複 雜 同 時 受 到 政 府 高 度度 化 管 制, 可 說說 是 限 制 服 務 貿 易易 流流 動 的 最 大 阻 礙 法 令令 的 透 明 化, 不不 但 避 免 了了 會 員 製 造 以 非 明 顯 的 技 術 障 礙, 同 時 也 積 極 地 使 得 其 他 會 員 國 能 夠 取 得 相 關 服 務 業 貿 易易 規 定 之 資 訊, 以 增 加 其 進 入 市 場 之 機 會 因 此,GATS 第 三 條 明 定, 法 規 措 施 的 透 明 化, 必 須 藉 由 立立 即 通 知 定 期 通 知 經 請 求 通 知, 而 達 到 公 開 化 的 目 標 對 於 相 關 服 務 貿 易易 的 法 律律 相 關 規 章, 會 員 有 義 務 每 年年 至 少 一 次 通 知 服 務 貿 易易 理理 事 會 同 時 會 員 也 有 義 務, 對 於 其 他 會 員 所 要 求 的 資 訊 予 以 回 應 在 WTO 正 式 成 立立 兩兩 年年 內, 各 會 員 也 建 立立 查 詢 窗 口 (enquiry point), 以 因 應 其 他 會 員 的 請 求 除 了了 第 6 條 對 於 技 術 性 貿 易易 障 礙 的 規 範 以 外, 實 踐 上,WTO 於 烏 拉拉 圭 回 合 所 作 成 的 的 專 業 服 務 決 議 (Decision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確 認 了了 關 於 專 業 服 務 的 相 關 規 範, 不不 但 成 為 了了 關 於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的 規 範, 也 成 為 日 後 多 邊 談 判 的 基 礎, 以 利利 各 國 遵 守 已 經 承 諾諾 之 事 項 另 一 方 面,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簡 稱 WPPS) 的 成 立立, 也 成 為 重 要 的 協 議 基 礎 其 目 的 在 於 : 1 建 立立 多 邊 規 範, 以 確 保 國 內 管 理理 規 則 符 合 客 觀 及 透 明 化 的 標 準 ; 2 與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並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 3 建 立立 非 拘 束 性 (non-binding) 的 部 門 相 互 承 認 協 定 或 協 議 準 則, 並 選 定 會 計 服 務 部 門 為 優 先 處 理理 項 目 ( 三 ) 相 互 承 認 各 國 對 於 服 務 業 所 設 定 的 標 準 及 品 質 的 要 求 上, 常 有 不不 同 ; 此 乃 因 各 國 的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情 形 不不 同 會 員 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對 他 國 服 務 教 育 專 業 等 考 量量, 對 於 外 國 人 證 書 職 業 資 格 的 承 認 上 亦 有 不不 同 GATS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45
55 定 : 為 使 服 務 業 者 符 合 該 會 員 國 所 要 求 之 所 有 或 部 份 應 具 備 之 許 可 核 照 或 檢 定 之 標 準 或 要 件, 並 符 合 第 3 項 之 規 定, 會 國 國 對 在 特 定 國 家 取 得 之 學 位 經 歷歷 資 格 或 執 照 證 書 得 予 以 認 許 此 項 認 許 得 透 過 一 致 化 或 其 他 方 式 達 成, 或 依 據 與 相 關 國 家 之 協 定 或 協 議, 或 單 方 自 主 地 給 予 等 方 式 達 成 據 此 GATS 對 於 專 業 服 務 的 相 互 認 證, 雖 非 強 制 但 已 給 予 相 當 鼓 勵勵 之 態 度度, 承 認 他 國 所 核 發 之 專 業 服 務 執 照 實 務 上, 對 於 他 國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的 相 互 認 定 可 分 為 兩兩 種 型 態 : 一 種 是 單 方 面 的 承 認, 在 沒 有 兩兩 國 間 雙 方 協 定 下, 對 於 他 國 教 育 機 構 所 核 發 的 證 書, 以 及 所 發 給 的 專 業 服 務 執 照 另 一 種 是 基 於 彼 此 的 雙 邊 協 定, 以 承 認 在 雙 方 兩兩 國 取 得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以 利利 於 雙 方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相 互 流流 動 由 於 兩兩 個 或 以 上 的 會 員 所 簽 訂 的 雙 方 協 定, 或 是 一 會 員 給 予 他 國 的 片 面 承 認, 對 於 其 他 的 國 家 亦 造 成 了了 實 質 性 的 歧 視 效 果 為 了了 提 供 日 後 加 強 合 作 的 機 會, 以 防 止 出 現 另 一 種 歧 視,GATS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會 員 若若 係 第 一 項 所 稱 協 定 之 當 事 國, 不不 論論 該 協 定 已 經 存 在 或 在 將 來來 訂 定, 該 會 員 應 提 供 其 他 有 興 趣 之 會 員 適 當 機 會, 以 談 判 加 入 此 一 協 定 或 談 判 相 當 的 類類 似 協 定 在 一 會 員 以 自 動 之 方 式 提 供 承 認 之 情 形, 該 國 應 提 供 適 當 之 機 會 予 以 其 他 會 員, 使 其 以 證 明 在 該 其 他 會 員 所 獲 得 之 教 育 經 驗 許 可 或 證 書, 或 其 所 符 合 之 要 件, 宜 被 承 認 參參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及 義 務 GATS 下 的 特 定 承 諾諾 與 一 般 義 務 中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有 別 在 WTO 體 系 下 必 須 一 律律 開 放, 恪 遵 最 惠 國 待 遇 與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 在 GATS 下, 不不 同 於 WTO 的 原 則 開 放, 例例 外 保 留留 雖 然 會 員 對 於 所 有 服 務 部 門 需 遵 循 第 二 編 之 一 般 義 務 原 則 ; 然 對 於 第 三 編 關 於 市 場 開 放 及 國 民 待 遇, 只 有 在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內 的 表 列列 項 目, 會 員 依 據 所 承 諾諾 的 事 項 盡 義 務 雖 然 WTO 會 員 不不 必 對 於 所 有 的 貿 易易 服 務 事 項 作 出 承 諾諾, 不不 過 每 個 會 員 都都 必 須 提 出 自 己 的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對 於 新 加 入 WTO 的 會 員, 提 出 一 份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也 是 必 需 的 正 式 文 件 在 1994 年年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 結 束 後, 共 計 有 52 國 對 於 各 種 專 業 服 務, 就 會 計 46
56 審 計 租 稅 等 專 業 服 務 提 出 承 諾諾 就 比 例例 上 而 言, 包 括 了了 OECD 全 體 的 會 員 國 以 及 28 個 開 發 中 國 家, 已 涵 蓋 了了 全 球 專 業 服 務 市 場 規 模 的 九 成 以 上 在 營 造 工 程 業 裡裡 有 39 國 對 工 程 專 業 服 務 作 出 承 諾諾, 而 有 34 國 對 於 營 建 服 務 作 出 承 諾諾 對 於 加 入 WTO 有 關 服 務 貿 易易 的 談 判 方 面, 我 國 於 1997 年年 7 月 首 次 提 出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免 除 適 用 表 草 案, 便便 與 各 會 員 密 集 展 開 磋 商 為 了了 審 慎 因 應 加 入 WTO 對 個 別 行行 業 的 衝 擊, 由 各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審 慎 評 估 後, 考 慮 到 市 場 開 放 及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後, 提 出 最 惠 國 待 遇 豁 免 清 單 在 此 原 則 之 下, 我 國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豁 免 待 遇 表 於 1999 年年 10 月 5 日 提 出, 由 WTO 工 作 小 組 對 我 國 的 承 諾諾 表 採 認, 並 交 由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認 證 加 入 WTO 後, 我 國 不不 僅 能 夠 享 受 會 員 的 權 利利, 同 時 也 必 須 依 照 承 諾諾 表 履履 行行 義 務 依 據 GATS 服 務 業 分 類類 表 (MTN.GNS/W/120) 對 於 專 業 服 務 業 之 分 業, 計 分 為 下 列列 十 一 類類 : 一 法 律律 服 務 業 ( 關 於 本 國 及 國 際 公 法 之 諮 詢 服 務 業 ) 二 會 計 審 計 及 簿 記 服 務 業 (CPC862) 三 稅 務 服 務 業 (CPC863) 四 建 築 服 務 業 (CPC8671) 五 工 程 服 務 業 (CPC8672) 六 綜 合 工 程 服 務 業 (CPC8673) 七 都都 市 計 畫 及 景 觀 建 築 服 務 業 (CPC8674) 八 醫 療療 服 務 及 牙 科 服 務 業 (CPC9312) 九 獸 醫 服 務 業 (CPC932) 十 由 助 產 士 護 士 復復 健 師 及 醫 療療 防 護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CPC93191) 十 一 其 它 ( 資 料料 來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 肆 相 關 法 律律 之 修 正 為 了了 符 合 WTO 對 於 服 務 貿 易易 的 相 關 規 定 義 務 與 我 國 與 各 會 員 入 會 前 所 完 成 的 台 澎 金金 馬 個 別 關 稅 領領 域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關 於 外 國 人 如 何 取 得 我 國 專 業 服 務 之 資 格,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也 一 併 修 正 此 一 條 例例 於 1954 年年 12 月 17 日 公 佈,2000 年年 12 月 2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請 立立 法 院 審 議 修 訂, 後 於 2001 年年 11 月 14 日 改 列列 為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考 試 條 例例 廢 除 後, 原 本 的 相 關 規 定 改 列列 為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當 時,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劉劉 初 枝 部 長 於 立立 法 院 法 制 委 員 會 說說 明 時 特 別 強 調, 47
57 此 修 正 草 案 除 了了 由 以 前 的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改 採 WTO 規 範 下 的 最 惠 國 待 遇, 同 時 涵 蓋 我 國 已 對 談 判 國 承 諾諾 之 開 放 專 業 服 務 項 目 然 而, 為 了了 維 護 我 國 民 的 權 益益, 以 及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具 備 一 定 水 準 : 外 國 人 申 請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者, 應 依 條 例例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使 得 為 之 如 此, 便便 能 兼 顧 我 國 的 承 諾諾, 同 時 對 於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做 相 當 程 度度 的 把 關 和 品 質 控 制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考 試 院 乃 依 據 相 關 法 源, 於 2001 年年 11 月 21 日 發 布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九 八 二 四 九 號 令令 修 正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專 技 人 員 之 應 試 種 類類 如 下 : 一 二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三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醫 事 檢 驗 生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生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船 舶 電 信 人 員 漁 船 船 員 十 一 十 二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社 會 工 作 師 48
58 十 三 十 四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其 他 依 法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使 能 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然 而,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技 考 試 種 類類, 以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為 限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中, 除 了了 第 3 款 外, 均 為 我 國 於 服 務 貿 易易 承 諾諾 表 上 之 承 諾諾 開 放 項 目 而 第 三 款 的 醫 師 牙 醫 等 醫 事 技 術 人 員, 雖 然 並 非 為 我 國 應 諾諾 於 服 務 承 諾諾 表 上 之 開 放 項 目 但 因 其 原 本 便便 列列 於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考 試 法 多 年年, 為 了了 避 免 相 關 爭 議, 是 以, 最 後 仍 列列 入 外 國 人 得 應 考 之 項 目 就 外 國 人 應 考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的 語 文, 乃 是 依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第 5 項 規 定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除 非 法 律律 另 有 除 外 規 定, 例例 如 : 同 條 第 6 項, 若若 外 國 人 已 領領 有 醫 師 執 照, 在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必 要 時, 筆 試 可 以 用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然 而, 外 國 人 依 此 取 得 之 醫 師 執 照, 僅 限 於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不不 足 之 偏 遠 地 區 華 僑 應 專 職 考 試, 也 有 規 定 筆 試 以 本 國 ( 中 華 民 國 ) 文 字 作 答, 必 要 時 得 以 用 外 國 文 字 補 充 說說 明 6 依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24 條 第 1 項, 除 非 另 有 其 他 法 律律 規 定 者, 否 則 依 本 法 考 試 即 獲 得 專 技 資 格 而 大 部 分 的 專 技 人 員 法 律律 都都 由 相 關 高 普 考 法 規 加 以 規 範 例例 如 專 職 技 術 人 員 高 考 律律 師 考 試 規 則 會 計 師 考 試 規 則 建 築 師 考 試 規 則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規 則 等 等 ( 如 會 計 師 法 第 47 條 規 定 : 外 國 人 經 參參 加 我 國 會 計 師 考 試, 並 經 財 政 部 許 可 執 業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列列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關 於 外 國 人 得 應 試 者, 共 計 有 7 大 類類, 其 中 大 部 分 已 經 包 含 於 專 職 技 人 員 高 普 考 法 規 以 及 特 種 考 試 法 規 後 續 法 規 修 正, 見見 下 節 敘 述 6 在 考 選 部 最 新 函 送 立立 法 院 最 新 修 正 案 中, 做 了了 相 關 的 調 整 : 外 國 與 我 國 締 結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其 國 民 領領 有 該 國 執 業 證 書, 且 相 當 我 國 同 等 級 同 類類 科 之 執 業 證 書,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者,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與 締 約 國 相 互 對 等 方 式 行行 之 49
59 第 二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現 行行 制 度度 台 灣 加 入 WTO 之 歷歷 程 中, 有 關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考 試 及 證 照 管 理理, 入 會 相 關 法 案 之 準 備 作 業, 共 修 正 55 項 法 律律 我 國 WTO 案 入 會 業 於 2001 年年 11 月 11 日 在 卡 達 舉 行行 之 第 四 屆 部 長 會 議 中 獲 得 通 過, 嗣 立立 法 院 於 同 年年 月 16 日 審 議 通 過 我 入 會 議 定 書 之 後, 諮 請 總 統 完 成 批 准 程 序 我 國 為 配 合 加 入 WTO 須 修 正 之 入 會 相 關 法 律律, 總 計 55 項 法 律律, 包 括 : 建 築 師 法 會 計 師 法 貿 易易 法 商 品 檢 驗 法 商 標 法 國 營 事 業 管 理理 法 公 路路 法 食 品 衛 生 法 中 央 銀 行行 法 等 為 利利 彙 整 及 追 蹤 各 項 入 會 法 律律 之 實 施 情 形,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易 局 並 於 2001 年年 11 月 28 日 函 請 表 列列 機 關, 就 所 主 管 之 法 律律 報 請 行行 政 院 訂 定 施 行行 日 期, 俾 配 合 我 入 會 同 步 施 行行 嗣 我 國 於 2001 年年 12 月 2 日 向 WTO 秘 書 處 遞 交 我 國 批 准 並 接 受 入 會 議 定 書 的 通 知 函 件, 並 於 2002 年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為 WTO 會 員 立立 法 院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3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於 2001 年年 10 月 15 日 審 查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修 正 草 案 時, 鑒 於 外 國 人 與 本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相 關 規 定 趨 於 一 致, 為 精精 簡 立立 法, 決 議 將 外 國 人 參參 加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事 項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中 規 範, 並 於 10 月 25 日 29 日 兩兩 度度 進 行行 朝 野 協 商 後, 決 定 修 正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增 列列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並 擬 廢 止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全 案 於 10 月 30 日 立立 法 院 朝 野 協 商 後 獲 致 結 論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條 文 逕 付 二 讀讀 與 相 關 提 案 併 案 討 論論 ( 即 廢 止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條 例例 ), 同 日 立立 法 院 第 4 屆 第 6 會 期 第 6 次 會 議 三 讀讀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2001 年年 11 月 14 日 修 正 公 布 該 條 文 規 定 : ( 第 1 項 ) 外 國 人 申 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執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50
60 術 人 員 業 務 者, 應 依 本 法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執 業 證 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 第 2 項 )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 第 3 項 )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時, 其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及 減 免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體 格 檢 查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方 式 等, 準 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 第 4 項 ) 外 國 人 領領 有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證 明 之 各 該 政 府 相 等 之 各 類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證 書 暨 中 文 譯 本, 經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得 應 各 該 類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 第 5 項 )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但 法 律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不 在 此 限 ( 第 6 項 ) 外 國 人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並 志 願 在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醫 師 類類 科 考 試 者, 除 筆 試 外, 得 併 採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必 要 時, 筆 試 並 得 以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及 格 證 書 應 註 明 其 服 務 地 區 ( 第 7 項 ) 前 項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由 考 選 部 會 同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 第 8 項 ) 華 僑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依 本 條 文 規 定, 考 選 部 必 須 訂 定 外 國 人 得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之 考 試 種 類類, 並 規 定 其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體 格 檢 查 成 績 計 算 考 試 方 式 及 格 方 式 等, 此 外, 必 須 會 同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之 範 圍 上 開 條 文 第 2 項 之 考 試 種 類類, 考 選 部 旋 即 配 合 研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增 訂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以 報 考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醫 事 檢 驗 生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人 經 紀 人 保 公 證 人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等 為 限 至 有 關 外 國 人 報 考 前 列列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及 減 免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體 格 檢 查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方 式 等 並 均 已 於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中 明 文 規 定 ; 此 外, 第 6 項 及 第 7 項 有 關 外 國 人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志 願 在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之 認 定, 業 經 考 選 部 函 徵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意 見見, 擬 定 為 除 台 北北 市 高 雄 市 台 中 市 嘉 義 市 台 南 市 外 之 臺 閩 地 51
61 區, 並 提 報 考 試 院 2001 年年 7 月 4 日 第 九 屆 第 二 八 八 次 會 議 備 查 至 此, 有 關 我 入 會 之 外 國 人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考 選 法 規 之 修 訂, 已 告 完 成 現 今 外 國 人 可 應 考 種 類類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規 定, 則 包 括 8 種 項 目, 共 35 項 職 業 類類 別, 包 括 : 一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利 師 二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三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助 產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四 獸 醫 師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六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七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八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為 配 合 承 諾諾 內 容, 建 築 師 法 及 會 計 師 法 係 最 早 配 合 於 入 會 前 予 以 修 正, 其 餘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亦 均 陸陸 續 配 合 修 正, 謹 說說 明 如 下 : ( 一 ) 律律 師 法 第 20 條 之 1 律律 師 得 聘 僱 外 國 人 從 事 助 理理 或 顧 問 性 質 之 工 作 ; 其 許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法 務 部 會 同 行行 政 院 勞勞 工 委 員 會 定 之 第 45 條 外 國 人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律律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律律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律律 師 業 務, 應 經 法 務 部 之 許 可 第 46 條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律律 師 職 務 者,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律律 師 之 一 切切 法 令令 律律 師 倫倫 理理 規 範 律律 師 公 會 章 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令令 懲 處 外, 法 務 部 得 撤 銷 其 許 可, 並 將 所 領領 證 書 註 銷 第 47 條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律律 師 職 務 者, 於 法 院 開 庭 或 偵 查 訊 ( 詢 ) 問 在 場 時, 應 用 國 語, 所 陳 文 件, 應 用 中 華 民 國 文 字 ( 二 ) 獸 醫 師 法 52
62 第 54 條 外 國 人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適 用 本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之 法 令令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獸 醫 師 獸 醫 佐 業 務 者, 其 有 關 業 務 上 所 使 用 或 記 載 之 文 件 記 錄錄 及 證 明 書 等,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文 字 為 主 ( 三 ) 不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理 條 例例 第 38 條 外 國 人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考 試 或 參參 加 營 業 員 訓 練練 前 項 領領 有 及 格 證 書 或 訓 練練 合 格 並 第 13 條 第 2 項 登 陸陸 及 領領 有 證 明 之 外 國 人,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一 切切 法 令令, 使 得 受 雇 於 經 濟 業 為 經 紀 人 員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在 中 華 民 國 充 任 經 紀 人 員 者, 其 有 關 業 務 上 所 使 用 之 文 件 圖 說說,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文 字 為 之 ( 四 )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第 42 條 外 國 人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之 外 國 人,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不不 動 產 估 價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一 切切 法 令令 及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公 會 章 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撤 銷 其 許 可, 並 將 所 領領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撤 銷 第 43 條 外 國 人 經 許 可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業 務 者, 其 所 為 之 文 件 圖 說說,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文 字 為 之 ( 五 ) 心 理理 師 法 第 60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理 師 考 53
63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理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臨臨 床 心 理理 及 諮 商 心 理理 師 之 相 關 法 令令 專 業 倫倫 理理 規 範 及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公 會 或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 六 ) 呼 吸 治 療療 師 法 第 39 條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呼 吸 治 療療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呼 吸 治 療療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呼 吸 治 療療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呼 吸 治 療療 及 醫 療療 之 相 關 法 令令 及 呼 吸 治 療療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 七 ) 醫 師 法 第 41 條 之 3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得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醫 師 考 試 前 項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醫 師 證 書 之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醫 療療 業 務,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並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關 於 醫 療療 之 相 關 法 令令 醫 學 倫倫 理理 規 範 及 醫 師 公 會 章 程 ; 其 執 業 之 許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懲 處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而 列列 入 承 諾諾 範 圍, 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尚 未 配 合 修 正, 尚 有 保 險 法 地 政 士 法 然 而 保 險 法 地 政 士 法 雖 未 明 定, 惟 考 選 部 配 合 承 諾諾 表 規 定, 准 予 外 國 人 報 考 因 此 建 議, 為 因 應 加 入 WTO 後 我 國 已 承 諾諾 開 放 的 國 54
64 際 壓 力力, 主 管 機 關 應 盡 速 進 行行 修 法 工 作 55
65 56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66 第 三 章 本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國 際 接 軌 第 一 節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概 況 台 灣 在 加 入 WTO 之 後, 面 臨臨 開 放 專 技 職 業 考 試 及 認 證 之 國 際 壓 力力, 但 也 出 現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到 他 國 服 務 的 機 會 因 此, 有 關 其 現 況 及 困 境 應 有 明 確 認 識識 本 節 首 論論 歐 盟 會 員 國 彼 此 的 認 證 情 況, 藉 以 瞭 解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的 程 序 ; 其 次, 討 論論 各 國 目 前 的 認 證 制 度度 ; 再 來來 說說 明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的 問 題 壹 歐 盟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認 證 歐 洲 聯聯 盟 (Europe Union) 雖 係 廿 一 世 紀 政 治 及 經 貿 整 合 的 典 範, 但 在 人 員 自 由 流流 動 (Free movement of people) 上, 仍 是 壁 壘壘 高 築, 難 以 跨 越 此 因 歐 盟 自 1990 年年 代 初 期 加 強 整 合 以 來來, 各 會 員 國 一 直 長 期 遭 受 高 失 業 率率 之 苦 1992 年年 起, 歐 盟 會 員 國 之 間 逐 漸 打 開 邊 境 海 關 管 制 之 後, 會 員 國 人 民 雖 可 自 由 遷 徙, 但 在 就 業 管 理理 方 面, 仍 然 極 為 嚴 格 各 會 員 國 政 府 及 相 關 之 工 會 商 會 及 公 會 等 團 體, 仍 為 保 護 本 國 就 業 市 場 及 本 國 勞勞 務 人 員, 進 行行 職 業 管 理理 十 五 個 歐 盟 會 員 國 雖 皆 係 WTO 會 員 國, 然 而, 各 會 員 國 之 間 之 職 業 相 互 認 證 統 合, 僅 允 許 建 築 師 及 醫 學 行行 業 這 兩兩 大 有 關 人 身 安 全 之 專 業 部 門, 進 行行 統 合 其 他 行行 業 則 列列 為 一 般 體 系, 等 待 整 合 至 於 律律 師 及 會 計 師 兩兩 大 部 門, 則 屬 於 第 三 柱 整 合 範 圍, 由 於 涉 及 獨 立立 司 法 權, 會 員 國 仍 無 法 輕 易易 接 受 統 合, 故 仍 屬 一 般 體 系, 控 制 在 各 會 員 國 手 中, 未 加 入 統 合 的 行行 列列 整 體 而 言, 歐 盟 對 於 專 技 職 業, 仍 以 認 證 為 主, 考 試 為 輔, 統 合 之 際, 重 視 認 證, 比 較 不不 重 視 考 試 於 2004 年年 加 入 歐 盟 之 中 東 歐 國 家, 仍 需 在 入 盟 之 後 十 年年, 通 過 觀 察 及 考 驗 後, 方 能 參參 加 職 業 自 由 化 統 合 這 些 中 東 歐 國 家 人 民, 仍 無 法 完 全 享 受 人 員 自 由 流流 動 與 就 業 之 便便 57
67 可 見見, 加 入 WTO 及 歐 盟, 並 不不 等 於 開 放 區 內 職 業 市 場 歐 盟 會 員 國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仍 將 專 技 職 業 考 試 大 權 掌 握 手 中, 並 未 輕 易易 鬆 動 他 們 開 放 的 項 目 指 侷 限 於 醫 師 相 關 行行 業 及 建 築 師 之 相 互 認 證 歐 盟 會 員 國 內 之 勞勞 務 者, 可 因 自 由 遷 徙 之 故, 在 會 員 國 境 內 遷 動 自 己 的 技 術 認 證, 但 必 須 遵 守 以 下 三 項 指 令令 之 一 的 規 定 一 過 渡 時 期 的 條 件 : 在 一 些 歐 盟 會 員 國, 對 於 從 事 手 工 或 工 會 會 員 者 希 望 獨 立立 工 作 或 自 營 商 者, 必 須 持 有 特 殊 的 職 業 執 照 過 渡 時 期 的 指 令令 規 範 中, 必 須 允 許 以 勞勞 務 者 的 工 作 經 驗 來來 代 替 國 家 執 照 過 渡 時 期 特 指 新 會 員 國 加 入 歐 盟 的 過 渡 時 期, 過 渡 限 制 指 令令 協 助 從 事 手 工 藝 或 工 會 會 員, 如 建 築 工 人 美 髮 師 保 險 代 理理 人 與 經 理理 人 ( 這 些 人 是 個 別 從 事 工 作 或 自 營 商 ) 這 些 指 令令 要 求 會 員 國 承 認 接 受 申 請 認 證 者 過 去 在 本 國 的 工 作 經 驗 ( 自 營 商 一 般 需 要 5 至 6 年年 ) 的 權 利利, 以 取 代 在 本 國 取 得 資 格 的 限 制 工 作 經 驗 與 訓 練練 必 須 由 自 己 的 國 家 自 行行 認 證, 指 令令 的 要 求 包 括 工 作 地 區 必 須 開 立立 工 作 經 驗 的 證 明 二 專 業 部 分 的 條 件 : 專 業 部 分 的 指 令令 是 為 調 和 全 體 會 員 國 內, 具 有 基 本 訓 練練 的 建 築 師 與 健 康 相 關 的 專 門 職 業 者 歐 盟 執 委 會 協 調 所 有 會 員 國 進 行行 所 有 專 門 職 業 的 認 證 工 作, 其 目 標 是 讓 全 體 會 員 國 能 自 動 對 其 他 會 員 國 進 行行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這 項 工 作 的 焦 點 是 放 在 與 健 康 有 關 的 專 門 職 業 與 建 築 師 歐 盟 的 指 令令 權 限 必 須 涵 蓋 各 會 員 國 的 國 內 限 制 條 件, 會 員 國 勞勞 務 者 必 須 要 取 得 清 單 上 的 專 業 證 照, 才 會 符 合 歐 盟 指 令令 所 賦 予 的 自 動 認 證 資 格 以 英 國 為 例例, 假 如 勞勞 務 者 想 取 得 英 國 專 門 職 業 的 的 證 照, 可 向 各 專 門 職 業 工 作 單 位 詢 問 歐 盟 執 委 會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資 訊 公 告, 放 置 於 歐 盟 有 關 公 民 事 務 (citizens and business) 的 網 頁 上 三 一 般 體 系 的 條 件 : 該 指 令令 是 與 會 員 國 內 對 專 門 職 業 的 執 照 相 互 認 證 有 關 其 原 則 是 勞勞 務 者 必 須 在 任 何 一 個 會 員 國 取 得 專 業 執 照, 而 且 該 執 照 的 考 試 方 式 必 須 與 其 他 會 員 國 的 管 理理 辦 法 相 同 每 一 個 會 58
68 員 國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認 證, 都都 有 自 己 的 本 國 法 規 的 限 定, 其 內 容 包 含 取 得 國 家 專 門 證 照 的 規 定 與 管 理理 專 門 職 業 的 辦 法 一 般 體 系 的 建 立立 是 為 了了 讓 各 會 員 國 進 行行 相 互 認 證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的 辦 法, 涵 蓋 管 理理 專 門 職 業 的 施 行行 細 則, 但 不不 含 過 渡 時 期 指 令令 或 專 業 部 門 的 指 令令 內 容 一 般 體 系 是 根 據 各 會 員 國 國 內 專 門 職 業 的 考 試 辦 法, 對 於 相 同 領領 域 的 職 業, 給 予 認 證, 但 不不 涵 蓋 全 部 的 領領 域 會 員 國 之 間 專 門 職 業 的 活 動 結 構 也 不不 盡 相 同, 在 一 般 體 系 中, 最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對 相 同 名 稱 的 職 業 申 請 辦 法 的 規 定 因 為 相 同 的 職 業 名 稱 的 標 示 並 不不 足 夠, 而 且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活 動, 也 必 須 有 清 楚 的 相 互 對 應, 才 能 方 便便 管 理理 相 互 認 證 的 事 務 而 當 教 育 與 訓 練練 制 度度 在 本 國 與 外 國 出 現 不不 同 的 要 求 時, 會 員 國 之 間 必 須 作 出 抵 補 的 相 關 規 定 一 般 體 系 的 法 源 是 依 據 兩兩 個 歐 盟 的 指 令令 : ( 一 )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1989 年年 第 48 號 指 令令 (Directive 89/48/EEC:First Diploma Directive) : 含 蓋 管 理理 專 門 職 業 的 需 求 至 少 三 年年 ( 或 相 同 持 續 的 兼 職 時 間 ), 在 大 學 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加 上 任 何 實 務 的 專 門 職 業 訓 練練 要 求 ( 二 )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1992 年年 第 51 號 指 令令 (Directive92/51/EEC:Second Diploma Directive) 含 蓋 教 育 與 訓 練練 對 專 門 職 業 的 層 面 這 項 指 令令 的 判 斷 是 從 第 二 制 度度 層 面 來來 區 別, 包 括 至 少 修 過 3 年年 短 期 的 職 業 課 程 或 評 估 個 人 的 技 術 與 能 力力 這 個 鑑 定 的 部 門, 以 英 國 為 例例, 是 由 國 家 職 業 認 證 機 構 與 蘇 格 蘭蘭 職 業 認 證 機 構 來來 進 行行 鑑 定, 必 須 要 達 到 第 四 級 ( 包 含 第 四 級 ) 才 算 通 過 鑑 定 所 有 歐 盟 的 會 員 國 必 須 委 任 國 家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機 構, 來來 處 理理 上 述 的 兩兩 個 指 令令, 並 將 這 兩兩 個 指 令令 的 規 定, 落落 實 為 成 對 專 門 職 業 的 資 訊 與 建 議 的 來來 源 會 員 國 國 內 得 立立 法 接 受 專 門 職 業 以 及 特 殊 專 門 職 業 之 認 證 以 英 國 為 例例, 專 門 職 業 的 認 證 是 有 法 源 依 據 的, 能 被 接 受 的 合 法 職 業 包 括 合 法 的 法 學 專 門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海 商 官 員 駕 駛 教 練練 藥 劑 師 眼 鏡 行行 的 驗 光 師 與 已 註 冊 的 健 康 部 門 職 業 如 腳 病 治 療療 師 與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59
69 在 法 律律 與 行行 政 管 理理 上 也 使 用 專 門 職 業 的 職 銜 以 英 國 為 例例, 一 般 體 系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職 銜 申 請, 例例 如 有 執 照 的 調 查 員, 其 職 業 證 照 是 由 皇 家 特 許 狀狀 所 授 與 的 專 門 職 業 團 體, 例例 如 特 許 工 程 師 工 程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師 (Member of the Institute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簡 稱 MIME) 等 等, 必 須 確 保 自 己 的 會 員 會 遵 守 專 門 職 業 的 內 容 與 職 銜 所 賦 予 的 權 利利 或 指 定 的 職 業 工 作 有 些 會 員 國 使 用 簡 明 的 職 銜 來來 限 制 工 程 師 從 事 特 殊 的 職 業 資 格 在 英 國, 專 門 職 業 的 活 動 不不 受 法 律律 的 規 範, 而 是 受 特 許 職 業 公 會 的 管 理理 有 些 會 員 國, 對 健 康 專 門 職 業 進 行行 限 制 醫 療療 費 用 的 補 償, 對 於 落落 實 健 康 專 門 職 業 的 管 理理 辦 法 則 受 限 於 會 員 國 的 規 定 在 英 國,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的 資 格 辦 法 相 關 條 法 律律 條 文 規 定 是 罕 見見 的, 英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資 格 認 證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一 般 體 系 管 理理 之 勞勞 務 者 在 一 般 體 系 中, 其 管 理理 辦 法 是 依 據 證 照 (diploma) 管 理理 辦 法 證 照 管 理理 辦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是 歐 盟 會 員 國 與 歐 洲 經 濟 區 (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 的 國 家, 而 證 照 必 須 結 合 學 術 或 職 業 證 照 與 訓 練練 或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假 如 勞勞 務 者 的 證 照 是 由 非 歐 盟 會 員 國 或 非 歐 洲 經 濟 區 會 員 國 所 發 的, 則 會 員 國 將 會 依 一 般 體 系 的 指 令令, 慎 重 評 估 是 否 要 對 該 勞勞 務 者 的 證 照 做 認 證, 但 假 如 會 員 國 願 意 接 受 勞勞 務 者 所 提 出 的 專 門 職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則 勞勞 務 者 還 必 須 提 出 在 會 員 國 有 專 門 職 業 的 工 作 經 驗 勞勞 務 者 的 工 作 資 格 將 視 一 般 體 系 的 指 令令 而 有 所 調 整, 假 如 勞勞 務 者 在 會 員 國 國 內 從 事 專 門 職 業 得 有 許 可 的 話, 還 必 須 提 供 從 勞勞 務 者 母 國 所 頒 布 的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以 英 國 為 例例, 假 如 勞勞 務 者 想 在 英 國 從 事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的 工 作, 首 先 必 須 先 加 入 英 國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公 會, 而 且 必 須 依 照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法 :Directive 89/48/EEC 的 規 定, 在 申 請 時 提 出 學 歷歷 與 已 經 在 其 他 會 員 國 從 事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的 紀 錄錄 換 句句 話 說說, 勞勞 務 者 需 要 增 補 自 己 的 工 程 師 學 位, 如 此 才 符 合 指 令令 所 規 定 的 資 格 條 件, 甚 至 進 一 步 必 須 符 合 訓 練練 項 目 名 稱 60
70 貳 國 外 證 照 考 試 情 形 概 述 一 美 國 美 國 是 一 個 證 照 的 社 會, 其 與 人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健 康 與 安 全 福福 祉 關 係 重 大 之 專 業, 如 醫 事 人 員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各 類類 工 程 師 等, 應 領領 有 證 照 始 能 執 業 此 等 證 照 之 核 發 係 各 州 政 府 的 權 限, 其 是 否 納 入 州 政 府 管 理理, 各 州 未 必 完 全 相 同 ; 其 證 照 核 發 條 件 也 不不 盡 相 同, 惟 近 年年 若若 干 職 類類 因 全 國 性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團 體 之 組 成, 而 有 漸 趨 一 致 的 發 展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社 會 愈 益益 專 業 化 的 發 展, 若若 干 行行 業 職 類類 也 組 成 專 業 團 體, 發 展 證 照 制 度度, 作 為 個 人 在 某 一 行行 業 能 力力 的 證 明 者 也 不不 在 少 數數 以 紐紐 約 州 為 例例, 其 納 為 專 門 職 業 者 主 要 為 註 冊 公 共 會 計 師 ; 建 築 師 ; 專 業 工 程 師 ; 經 檢 定 室 內 設 計 師 ; 土 地 測 量量 師 ; 景 觀 建 築 師 ; 醫 療療 醫 師 醫 師 助 理理 專 科 醫 師 助 理理 ; 脊 椎 按 摩 療療 法 師 ; 醫 學 物 理理 師 包 括 之 專 門 領領 域 有 診 斷 放 射 物 理理 醫 學 衛 生 物 理理 醫 學 核 子 物 理理 治 療療 放 射 物 理理 或 放 射 腫 瘤 物 理理 ; 牙 科 牙 科 醫 生 牙 齒 麻 醉 / 鎮 靜 員 牙 科 保 健 員 經 檢 定 牙 科 助 手 ; 藥 師 ; 心 理理 師 ; 公 證 人 等, 再 加 上 由 州 最 高 法 院 主 管 之 律律 師, 聯聯 邦 專 利利 及 商 標 局 主 管 之 專 利利 師 與 專 利利 代 理理 人 7 二 日 本 日 本 也 是 一 個 證 照 的 社 會, 尤 其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的 複 雜 化 與 高 度度 化, 各 種 專 門 知 識識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國 家 資 格 制 度度, 面 對 其 社 會 需 要, 而 逐 步 創 設, 可 謂 到 了了 舉 凡 百 業 幾 乎 無 不不 需 要 證 照 的 地 步 依 據 該 國 平 成 11( 西 元 1999 年年 ) 12 年年 間 統 計, 該 國 政 府 依 據 法 令令 等 等 所 設 置 的 資 格 制 度度 為 280 種 ; 鼓 勵勵 民 間 技 能 審 查 專 業 認 證 制 度度 有 26 種, 認 證 之 業 別 為 173 種, 總 計 其 國 家 證 照 與 委 由 民 間 辦 理理 之 證 照 計 達 450 餘 種 之 多 從 辦 理理 的 主 管 省省 廳 別 來來 看, 國 家 專 業 資 格 制 度度 設 置 在 各 省省 廳 中 者, 以 厚 生 勞勞 動 省省 ( 醫 療療 福福 祉, 以 及 勞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者 ) 的 職 業 資 格 為 多, 占 全 部 的 一 半 ; 而 民 間 7 參參 見見 美 國 職 業 前 景 手 冊 (Occupational Outlook Handbook), 美 國 勞勞 工 部 勞勞 動 統 計 局, 刊 載 網 站 61
71 技 能 審 查 專 業 認 定 制 度度 專 業 數數, 則 以 文 部 科 學 省省 的 認 證 職 別 最 多, 約 占 全 部 認 證 職 別 的 6 成 國 家 專 業 資 格 制 度度 以 及 職 業 認 證 多 數數 都都 是 以 規 定 一 定 的 實 務 經 驗 與 學 歷歷 等,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或 受 講 習 資 格 並 以 考 試 訓 練練 講 習 及 考 試, 或 單 純 訓 練練 講 習 為 其 發 證 條 件 三 英 國 英 國 社 會 專 業 化 的 程 度度 相 當 高, 社 會 上 各 個 行行 業 多 有 其 專 業 證 照 團 體, 雖 然 若若 干 傳 統 意 義 之 專 業 人 員 如 醫 師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等, 領領 有 執 業 證 照 係 各 該 職 業 執 業 的 前 提 要 件 ; 但 若若 干 的 專 業 未 必 有 法 律律 規 範 強 制 須 於 執 業 前 領領 有, 其 領領 有 證 照 或 係 僱 主 之 要 求, 或 可 在 就 業 上 佔 得 較 大 的 優 勢 而 已 英 國 證 照 制 度度 許 多 專 業, 於 領領 照 之 申 請, 除 了了 學 歷歷 資 格 之 外, 並 不不 需 要 另 行行 的 考 試, 這 歸 功 於 英 國 的 教 育 制 度度 相 當 完 善, 尤 其 職 業 教 育, 證 照 的 核 發 常 連連 結 於 學 校 教 育 或 所 謂 三 明 治 式 教 育 體 制 這 與 美 日 及 我 國 多 所 不不 同 另 外, 其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的 發 展 成 熟, 也 是 政 府 可 從 更更 為 宏 觀 角 度度 作 必 要 的 管 理理 規 劃, 其 他 執 行行 全 委 由 民 間 專 業 團 體 來來 辦 理理, 政 府 雖 然 精精 簡, 但 各 個 專 業 仍 可 全 面 蓬 勃 發 展, 運 行行 良良 好 因 此, 要 瞭 解 英 國 的 專 業 證 照 核 發, 必 須 對 其 教 育 制 度度 及 專 業 證 照 的 種 類類 及 發 展 情 形 有 所 瞭 解 ( 一 ) 英 國 延 續 教 育 及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之 職 業 資 格 延 續 教 育 是 指 為 年年 齡 16 歲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繼 續 提 供 的 教 育 和 培 養 訓 練練 這 些 學 院 開 設 的 課 程 種 類類 廣 泛, 包 括 英 語 語 言 課 程 某 些 普 通 中 等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中 學 高 級 水 準 考 試 課 程 及 其 同 等 水 準 課 程 職 業 課 程 銜 接 課 程 以 及 部 分 本 科 生 課 程 8 在 英 國 的 擴 充 教 育 (FE) 及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HE), 大 致 來來 說說 類類 似 美 國 所 謂 的 社 區 學 院 在 英 國 有 許 多 擴 充 教 育 學 院 提 供 廣 泛 的 學 術 課 程, 包 括 : 8 參參 見見 大 英 國 協 教 育 資 訊 中 心 ( UKEAS) 網 站, 刊 載 網 站 62
72 英 文 GCSEs 中 學 教 育 普 通 證 書 A levels 進 階 級 課 程 職 業 資 格, 而 有 些 學 院 也 提 供 大 學 先 修 課 程 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英 國 在 職 業 訓 練練 的 教 育 發 展 趨 於 領領 導 之 地 位, 擴 充 教 育 學 院 提 供 各 種 不不 同 領領 域 的 課 程, 尤 其 在 商 業 及 工 業 方 面 在 英 國 的 擴 充 教 育 (FE) 及 高 等 教 育 (HE) 學 院 中 所 開 辦 的 職 訓 課 程, 包 括 : 美 容 美 髮 餐 飲 管 理理 觀 光 機 械 商 業 管 理理 幼 教 等 針 對 16 歲 以 上 不不 同 程 度度 的 學 生 教 授 GNVQs ( 普 通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 以 協 助 學 生 進 入 大 學 就 讀讀 職 業 的 教 育 資 格 在 大 學 階 段 亦 能 繼 續 完 成, 進 而 取 得 BTEC( 商 業 技 術 教 育 協 會 ) 及 HND ( 高 等 教 育 資 格 證 書 ), 這 相 當 於 大 學 第 一 及 二 年年 的 程 度度 若若 成 績 優 異異,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申 請 進 入 大 學 就 讀讀 第 三 年年 級, 如 此 可 繼 續 完 成 大 學 學 位, 同 時 也 能 完 成 一 般 求 學 的 固 定 管 道 與 傳 統 學 校 學 術 學 位 ( 如 :GCSE 中 等 教 育 普 通 證 書,A level 進 階 級 課 程 及 學 士 學 位 ) 的 課 程 相 較 之 下, 職 業 課 程 以 實 習 訓 練練 為 主, 將 學 術 課 程 理理 論論 的 架 構 結 合 實 用 技 巧 以 融 會 貫 通 ( 二 ) 英 國 的 專 業 證 照 種 類類 概 況 基 本 上, 英 國 對 於 一 些 傳 統 上 與 人 民 福福 祉 關 係 緊 密 之 專 業, 會 在 立立 法 上 規 範 必 須 由 特 定 法 人 來來 管 理理 其 註 冊 (register) 學 位 或 其 他 教 育 訓 練練 資 格 證 書 之 認 證 (Accredit) 職 業 倫倫 理理 規 範 之 訂 定 及 遵 守 之 監 督, 以 及 其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等 工 作 如 醫 療療 法 (Medical Act 1983) 即 規 範 授 權 總 醫 療療 理理 事 會 (GMC) 進 行行 保 護 提 昇 並 維 持 公 眾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從 而 GMC 即 執 行行 醫 師 教 育 標 準 的 擬 定 醫 師 註 冊 的 管 理理 執 業 規 範 與 倫倫 理理 規 範 的 訂 定 以 及 醫 師 執 業 適 任 性 的 監 督 等 除 了了 醫 師 之 外, 舉 凡 醫 事 類類 專 業 人 員 者 幾 乎 均 需 經 註 冊 或 領領 有 執 業 證 照 ( 但 替 代 性 醫 學 亦 稱 有 療療 效 的 療療 法, 如 針 灸 師 催 眠 治 療療 師 草 藥 師 等, 目 前 並 無 法 律律 要 求 須 註 冊 成 為 執 業 者 ; 但 其 若若 干 職 類類 正 與 政 府 合 作 有 關 以 管 理理 主 流流 健 康 照 護 專 業 相 同 之 方 式 來來 管 理理 這 個 專 業 的 計 劃 ) 其 他 一 些 傳 統 上 認 為 專 技 人 員 者 如 建 築 師 律律 師 等 也 如 醫 師 一 般 在 立立 法 上 有 其 根 據 有 許 多 專 業 則 非 法 律律 上 強 制 需 經 註 冊 或 領領 有 證 照 或 成 為 專 業 團 體 之 會 員 才 可 以 執 業, 惟 該 等 證 照 為 業 界 公 認 者, 如 工 程 師 資 訊 業 專 業 人 63
73 員 等 均 是 64
74 第 二 節 專 技 人 員 學 歷歷 認 證 現 況 各 國 對 我 國 以 獲 證 照 的 專 技 人 員 進 行行 執 業 認 可, 通 常 必 須 通 過 多 邊 或 雙 邊 協 議 來來 達 成 ; 或 者 基 於 WTO 架 構 下, 給 予 等 同 於 本 國 人 的 考 試 權 利利, 而 給 予 認 證 而 不不 論論 是 透 過 協 議 或 是 考 試, 一 般 而 論論 都都 必 須 經 過 學 歷歷 認 證 亦 即, 在 協 議 中 會 將 學 歷歷 列列 為 審 查 條 件, 或 列列 為 應 考 資 格 當 中 除 開 我 國 學 歷歷 在 外 交 困 境 下, 通 常 不不 被 認 可 的 情 況, 如 何 建 立立 一 個 被 國 際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工 程 大 部 分 國 家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是 透 第 三 方, 經 由 民 間 社 團 ( 學 會 或 協 會 ) 協 助 完 成 本 節 先 敘 述 歐 盟 如 何 進 行行 認 證 資 格, 其 次 討 論論 我 國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9 壹 歐 盟 一 般 體 系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認 證 的 規 定 所 謂 一 般 體 系 的 建 立立 是 依 據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1989 年年 第 48 號 指 令令 (Directive89/48/EEC) 的 原 則 與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1992 年年 第 51 號 指 令令 (Directive 92/51/EEC) 作 補 充 原 則 而 訂 立立 設 立立 的 原 意 是 針 對 歐 盟 會 員 國 內 對 於 落落 實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以 及 會 員 國 間 相 互 認 證 的 工 作 一 般 體 系 的 適 用 者 專 門 職 業 工 作 者 希 望 在 歐 盟 會 員 國 正 式 從 事 專 門 職 業 工 作 的 慾 望, 通 常 高 於 獲 得 專 門 職 業 的 認 證 如 果 想 從 事 專 門 職 業 的 工 作 者, 沒 有 在 歐 盟 會 員 國 內 完 成 學 業 時, 他 首 先 必 須 向 國 家 學 術 認 證 資 訊 中 心 (National Academic Recognition Information Centre, 簡 稱 NARIC) 提 出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部 分 的 學 術 項 目 認 證, 其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向 歐 盟 會 員 國 提 出 申 請 落落 實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但 不不 是 所 有 的 專 門 職 業 都都 能 獲 得 認 證 一 般 體 系 的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申 請 者 已 經 完 整 地 在 歐 盟 會 員 國 提 出 申 請 職 業 認 證 者 9 本 規 定 是 依 據 歐 盟 執 委 會 在 內 部 市 場 規 範 的 貨 物 人 員 服 務 自 由 移 動 規 則 所 制 定,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的 限 制 是 依 MARKT/D/8327/2001-EN 所 訂 立立 對 於 歐 盟 職 業 認 證 的 公 告 細 目, 可 參參 考 網 路路 資 料料 : 65
75 歐 盟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中 的 一 般 體 系, 其 適 用 的 對 象 是 包 含 18 個 國 家 的 公 民, 包 括 15 個 歐 盟 的 會 員 國 公 民 以 及 三 個 歐 洲 經 濟 區 的 公 民 然 而 美 國 加 拿 大 瑞 典 與 中 東 歐 國 家 非 洲 國 家 亞 洲 國 家 的 公 民 並 不不 能 適 用 於 一 般 體 系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也 就 是 非 歐 盟 的 會 員 國 公 民 不不 能 向 歐 盟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即 使,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也 不不 能 以 外 國 人 身 份 申 請 歐 盟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例例 如 同 時 擁 有 阿 根 廷 國 籍 與 義 大 利利 國 籍 的 勞勞 務 者, 不不 能 以 阿 根 廷 籍 申 請 歐 盟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也 就 是 說說, 當 勞勞 務 者 在 申 請 歐 盟 會 員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時, 仍 需 以 歐 盟 會 員 國 國 內 法 來來 處 理理 如 果 要 使 用 一 般 體 系 處 理理 時, 則 必 須 充 分 符 合 會 員 國 本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辦 法, 也 就 是 國 籍 問 題 是 申 請 者 第 一 個 要 面 臨臨 的 問 題 一 般 體 系 中, 申 請 者 容 易易 遇 到 的 基 本 問 題 例例 如, 義 大 利利 籍 的 工 程 師 必 須 在 義 大 利利 提 出 工 程 師 職 業 認 證 申 請, 瑞 典 籍 的 教 師 則 必 須 向 瑞 典 政 府 提 出 教 師 職 業 認 證 的 申 請, 但 法 國 籍 的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可 向 比 利利 時 政 府 提 出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的 職 業 認 證 奧 地 利利 籍 的 律律 師 可 在 德 國 提 出 律律 師 職 業 認 證, 不不 同 國 籍 的 歐 盟 會 員 國 公 民 在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時, 還 需 端 視 工 作 場 域 國 家 的 國 內 規 定 例例 如 義 大 利利 籍 的 工 程 師 想 在 西 班 牙 從 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時, 必 須 向 義 大 利利 政 府 提 出 工 程 師 職 業 認 證, 在 取 得 認 證 後 才 可 以 再 向 西 班 牙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工 程 師 職 業 認 證 ; 擁 有 挪 威 籍 的 教 師 如 果 想 在 英 國 從 事 教 師 的 工 作, 他 必 須 先 向 挪 威 政 府 申 請 教 師 資 格 的 職 業 認 證 一 般 體 系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並 不不 純 粹 侷 限 於 會 員 國 內 部, 申 請 一 般 體 系 的 職 業 認 證 時 還 涉 及 會 員 國 之 間 的 相 互 認 證 問 題, 因 為 勞勞 務 者 在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以 便便 在 當 地 正 式 從 事 勞勞 務 工 作 時, 必 須 考 量量 到 可 能 不不 只 涉 及 一 個 會 員 國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問 題, 可 能 會 涉 及 跨 界 (cross-border) 就 業 的 層 級 例例 如, 法 國 籍 的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如 果 想 在 法 國 進 行行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的 工 作 時, 他 必 須 已 經 在 比 利利 時 執 業 過 ; 而 奧 地 利利 籍 的 律律 師 想 在 奧 地 利利 執 業 時, 他 必 須 先 取 得 德 國 律律 師 的 職 業 認 證 66
76 一 般 體 系 所 涵 蓋 的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之 資 格 認 證 條 件 想 申 請 歐 盟 一 般 體 系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時, 必 須 符 合 基 礎 的 條 件 規 範, 此 即 教 育 與 訓 練練 的 兩兩 個 要 素, 這 將 會 影 響 會 員 國 公 民 在 申 請 一 般 體 系 認 證, 因 為 專 門 職 業 的 理理 論論 與 訓 練練 是 在 小 學 中 學 或 高 級 教 育 中 所 培 養 如 果 會 員 國 要 求 申 請 者 提 出 在 本 國 的 一 段 期 間 或 服 務 訓 練練 以 取 代 基 礎 或 中 級 或 高 級 的 教 育 課 程 時, 申 請 者 必 須 完 全 配 合 該 認 證 機 構 的 要 求, 才 能 通 過 申 請 一 般 體 系 的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例例 如 一 些 歐 盟 會 員 國 對 於 律律 師 這 項 專 門 職 業 就 會 要 求 後 第 二 課 程 (postsecondary course) 的 學 習, 還 必 須 在 服 務 訓 練練 一 段 時 間 後 通 過 檢 定 考 試 貳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本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學 歷歷 受 外 國 大 學 或 學 會 認 可 最 成 功 的 案 例例, 要 以 技 師 類類 科 最 為 顯 著 根 據 考 試 院 今 年年 最 新 公 佈 之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2011 年年 8 月 ),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共 分 為 以 下 25 類類 科 :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量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都都 市 計 畫 技 師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電 子 工 程 技 師 資 訊 技 師 化 學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工 程 技 師 工 業 安 全 技 師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食 品 技 師 農 藝 技 師 園 藝 技 師 林 業 技 師 畜 牧 技 師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應 用 地 質 技 師 以 及 交 通 工 程 技 師 國 內 技 師 種 類類 之 多, 且 技 術 良良 好, 再 加 上 近 年年 來來 國 外 市 場 的 需 求 大 增, 於 是 儼 然 成 為 了了 專 技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推 動 目 標 2003 年年 1 月, 教 育 部 校 院 長 論論 壇 責 成 工 作 小 組 以 成 立立 專 屬 機 構 推 動 工 程 教 育 認 證,2003 年年 6 月,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nstitu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 簡 稱 IEET) 成 立立, 專 門 進 行行 國 際 工 程 及 國 內 科 技 教 育 之 認 證 2010 年年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結 果, 即 有 59 校 187 系 所 通 過 10 從 我 國 目 前 的 狀狀 況 來來 看, 如 何 在 國 內 推 動 專 業 的 認 證 制 度度, 建 立立 一 個 10 見見 99 年年 度度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結 果 公 告, 評 鑑 雙 月 刊, 劉劉 曼 君,2011, 5 月, 第 31 期 67
77 永 續 發 展 的 認 證 機 制, 持 續 研 究 發 展 合 適 我 國 國 情 的 認 證 法 則 與 標 準, 同 時 配 合 世 界 潮 流流 推 動 與 世 界 各 國 相 互 的 承 認, 這 些 工 作 在 在 都都 需 要 有 獨 立立 專 責 的 機 構 來來 負 責 1989 年年 開 始 由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愛 爾 蘭蘭 紐紐 西 蘭蘭 首 先 簽 署 華 盛 頓 公 約, 使 得 參參 與 公 約 組 織 的 認 證 在 各 參參 與 國 家 都都 受 承 認 而 參參 與 簽 署 的 國 家 正 逐 年年 增 多, 新 興 國 家 包 括 大 陸陸 都都 積 極 的 爭 取 參參 與 簽 署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於 2003 年年 6 月 21 日 正 式 成 立立, 其 宗 旨 即 為 一 個 推 動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改 進 的 學 術 團 體, 而 其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即 為 推 動 與 執 行行 國 內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本 學 會 由 國 內 絕 大 多 數數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和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院 長 及 設 計 學 院 所 籌 組 而 成, 經 過 許 多 的 討 論論, 定 名 為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英 文 名 稱 為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 簡 稱 IEET) 依 照 國 際 慣 例例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需 要 由 獨 立立 客 觀 的 第 三 機 構 來來 對 各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單 位 ( 學 系 ) 或 是 個 別 訓 練練 學 程 進 行行 評 鑑, 並 藉 提 供 認 證 來來 保 證 這 些 教 學 單 位 與 學 程 的 教 育 品 質 此 學 會 的 成 立立 一 方 面 顯 示 了了 國 內 從 教 育 部 到 各 學 校 對 於 工 程 教 育 品 質 的 重 視, 而 各 校 院 長 在 籌 設 這 個 學 會 的 時 候 就 有 共 識識, 希 望 以 這 個 學 會 為 工 作 平 台 來來 推 動 國 內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工 作 為 落落 實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工 作 之 執 行行,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依 其 章 程 第 24 條 之 規 定 設 立立 認 證 委 員 會, 指 導 及 推 動 認 證 相 關 工 作 之 執 行行 其 組 織 架 構 以 及 工 作 任 務 說說 明 如 下 頁 圖 : 68
78 圖 5 認 證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架 構 圖 69
79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乃 為 一 非 政 府 組 織 (NGO) 透 過 IEET 之 同 儕 間 的 審 查 機 制 (Peer-review) 認 證, 則 可 以 使 得 畢 業 學 生 在 畢 業 當 下 其 學 歷歷 立立 即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認 可 IEET 2007 年年 正 式 代 表 我 國 成 為 國 際 工 程 認 證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簡 稱 WA) 的 會 員, 因 此 凡 通 過 IEET 認 證 之 系 所 畢 業 之 學 生, 就 擁 有 WA 會 員 國 美 加 澳 紐紐 英 愛 南 非 港 日 韓 星 及 馬 等 12 國 之 學 歷歷 認 可 學 歷歷 認 可 之 流流 程 圖 見見 下 圖 參參 加 認 證 系 所 IEET 認 證 通 過 我 國 國 內 學 歷歷 被 WA 會 員 國 認 可 及 其 他 認 證 福福 利利 未 參參 加 認 證 系 所 未 通 過 我 國 國 內 學 歷歷 不不 被 WA 會 員 國 認 可 且 未 享 有 通 過 認 證 之 福福 利利 圖 6 參參 加 IEET 認 證 流流 程 圖 資 料料 來來 源 : 筆 者 自 繪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育 開 始 於 專 業 的 養 成 教 育, 負 責 承 擔 制 訂 教 育 目 標 規 劃 教 學 內 容 和 從 事 製 造 工 程 人 員 的 機 構, 與 該 系 統 下 實 際 造 就 出 來來 的 工 程 師 的 執 業 能 力力, 有 著 許 多 需 要 不不 斷 調 整 和 累累 積 經 驗 的 空 間 國 際 間 對 於 工 程 教 育 界 最 具 影 響 力力 的 組 織 非 華 盛 頓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簡 稱 WA) 莫 屬, 該 協 定 所 規 範 的 國 際 工 程 教 育 標 準, 特 別 針 對 工 程 師 養 成 訓 練練 中, 對 於 一 般 大 學 畢 業 生 所 需 具 備 之 基 本 特 質 (graduate attributes), 共 分 為 70
80 12 類類 要 求, 從 工 程 基 本 知 識識 分 析 問 題 的 能 力力 設 計 並 發 展 解 決 方 案 調 查 能 力力 使 用 先 進 工 具 的 能 力力 等, 甚 至 到 社 會 關 懷 環 境 生 態 及 永 續 經 營 專 業 倫倫 理理 溝 通 能 力力 專 案 管 理理 及 財 務 意 識識, 最 後 也 觸 及 到 個 人 與 團 隊 工 作 互 動 與 關 係, 和 展 現 終 身 學 習 的 特 質 等 無 不不 詳 盡 表 列列 透 過 廣 大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在 養 成 教 育 中, 各 個 教 育 機 構 所 應 努 力力 的 目 標, 係 在 教 案 中 應 適 度度 變 化 因 材 器 使 綜 觀 目 前 國 內 各 項 教 育 機 構, 對 於 工 程 教 育 中 針 對 學 生 所 應 具 備 之 訓 練練 和 所 具 備 的 特 質, 已 逐 漸 朝 上 述 各 項 發 展 出 更更 加 具 體 且 詳 實 的 教 育 系 統 此 外, 單 單 仰 賴 學 歷歷 作 為 專 業 認 可 的 基 本 門 檻, 也 將 受 到 教 育 普 及 的 挑 戰, 過 去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發 展 曲 線 上, 高 職 或 是 五 專 畢 業 的 訓 練練 便便 可 以 解 決 許 多 工 程 上 的 問 題 ; 如 今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 後, 大 學 生 畢 業 後, 往 往 發 現 4 年年 的 訓 練練 可 能 都都 不不 夠 應 付 現 今 問 題 的 一 部 分 碩 士 學 位 逐 漸 成 了了 專 業 工 程 人 員 開 始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的 基 本 門 檻, 加 上 近 年年 來來 各 界 對 通 識識 教 育 的 提 倡 和 普 及, 大 學 生 在 專 業 訓 練練 所 投 入 的 深 度度 有 限, 受 英 國 教 育 體 係 的 影 響, 長 久 以 來來 香 港 的 大 學 將 從 三 年年 制 逐 漸 改 為 四 年年 制, 而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師 學 會 近 20 年年 來來 更更 極 力力 鼓 吹 碩 士 學 位 為 工 程 專 業 資 格 的 第 一 個 學 位, 相 信 更更 嚴 謹 制 訂 時 間 更更 長 的 工 程 學 科 訓 練練, 將 是 未 來來 不不 可 避 免 之 大 勢 所 趨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是 希 望 由 獨 立立 客 觀 的 第 三 機 構 來來 對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單 位 或 是 個 別 訓 練練 學 程 進 行行 評 鑑, 並 藉 提 供 認 證 來來 保 證 這 些 教 學 單 位 與 學 程 的 教 育 品 質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工 作 的 執 行行 需 要 藉 著 執 行行 機 構 與 學 界 工 業 界 密 切切 的 配 合, 建 立立 一 套 有 權 威 性 同 時 受 世 界 認 同 的 標 準 使 得 到 認 證 的 學 程 即 確 實 據 有 世 界 級 的 標 準, 也 直 接 可 以 獲 得 世 界 其 他 國 家 的 認 可 因 此 如 何 達 到 真 正 的 客 觀 公 正 的 評 鑑 建 立立 適 當 的 權 威 性, 而 且 能 衡 量量 出 各 認 證 單 位 或 各 學 程 真 正 關 鍵 的 優 劣 成 為 一 件 相 當 困 難 的 工 作 更更 何 況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國 情 不不 同, 所 需 要 的 衡 量量 方 式 必 然 也 不不 盡 相 同 實 際 執 行行 認 證 的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單 位 有 下 列列 幾 項 工 作 : 71
81 一 建 立立 認 證 標 準 和 認 證 程 序, 執 行行 考 試 和 評 鑑, 推 廣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學 程 之 認 證 工 作 二 訓 練練 認 證 人 員 實 際 執 行行 認 證 工 作 三 指 定 管 理理 與 協 調 專 業 領領 域 之 夥 伴 機 構 協 助 各 項 專 業 認 證 之 進 行行 四 對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學 程 之 各 項 評 鑑 工 作 進 行行 意 見見 調 查 並 發 佈 評 鑑 計 畫 五 協 調 學 術 界 和 工 業 界 參參 與 考 試 與 評 鑑 工 作 六 對 各 界 宣 導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考 試 與 認 證 制 度度 之 內 涵 與 其 重 要 性 七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促 進 雙 方 相 互 承 認 認 證 資 格, 同 時 進 行行 工 程 科 技 教 育 方 面 各 項 資 訊 之 交 流流 這 些 工 作 是 各 國 的 認 證 單 位 都都 需 要 進 行行 的, 歐 美 日 本 澳 洲 等 先 進 國 家 都都 已 經 有 獨 立立 的 團 體 來來 持 續 積 極 地 推 動 這 項 工 作 這 些 單 位 包 括 美 國 的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ABET), 日 本 的 Japan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Education (JABEE), 英 國 的 Engineering Council, 我 們 鄰 近 的 香 港 則 是 Hong Kong Institution of Engineers (HKIE) 參參 小 節 現 行行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職 類類 主 要 應 考 資 格,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成 長 及 與 國 際 制 度度 接 軌, 部 分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類類 科 大 幅 提 高 應 考 學 歷歷 條 件, 如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及 諮 商 心 理理 師, 應 考 資 格 從 法 定 專 科 畢 業 提 昇 至 臨臨 床 ( 或 諮 商 ) 心 理理 研 究 所 碩 士 乃 可 報 考 甚 至 現 正 積 極 推 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研 修, 必 要 時 將 視 考 試 等 級 類類 科 需 要, 應 考 資 格 得 提 高 學 歷歷 條 件 或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等 另 外 結 合 學 術 界 力力 推 教 育 品 質 認 證 制 度度, 如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現 正 進 行行 之 國 內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加 速 國 內 工 程 科 技 領領 域 科 系 教 學 品 質 之 提 昇,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效 率率, 並 使 教 育 內 容 能 配 合 產 業 界 及 國 際 發 展 需 72
82 求 在 本 研 究 訪 談 中, 許 多 受 訪 者 認 為 考 試 院 應 積 極 扮 演 提 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素 質 之 把 關 者 也 就 是 說說, 考 試 院 之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設 計, 除 了了 目 前 已 逐 漸 與 世 界 主 流流 國 家 制 度度 設 計 同 軌 外, 在 考 試 資 格 規 定 與 錄錄 取 率率 上, 也 應 持 續 進 行行 把 關, 以 因 應 未 來來 國 際 上 之 各 種 國 與 國 之 雙 邊 與 多 邊 談 判 此 外, 關 於 國 與 國 之 證 照 認 可 談 判 之 相 關 討 論論, 收 錄錄 在 本 案 之 第 四 章 現 行行 專 技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職 類類 主 要 應 考 資 格 及 所 依 據 之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整 理理 如 下 表 表 2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整 理理 表 職 類類 名 稱 主 要 應 考 資 格 職 業 法 規 名 稱 律律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律律 師 法 民 間 公 證 人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公 證 法 會 計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會 計 師 法 建 築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建 築 師 法 技 師 (32 科 )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技 師 法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醫 師 法 藥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藥 師 法 營 養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營 養 師 法 護 理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師 ( 士 ) 醫 事 放 射 師 ( 士 )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士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士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生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生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護 理理 人 員 法 助 產 人 員 法 醫 事 放 射 師 法 醫 事 檢 驗 師 法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 生 )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法 73
83 職 能 治 療療 師 ( 生 ) 生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士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職 能 治 療療 師 法 心 理理 師 ( 臨臨 床 諮 商 ) 研 究 所 特 地 學 門 心 理理 師 法 呼 吸 治 療療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呼 吸 治 療療 師 法 獸 醫 師 ( 佐 )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佐 級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受 醫 師 法 社 會 工 作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記 帳 士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記 帳 士 法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保 險 法 保 險 代 理理 人 經 紀 人 公 證 人 管 理理 規 則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關 稅 法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理 辦 法 航 海 人 員 一 等 船 副 管 輪輪 交 通 部 認 可 國 際 認 證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二 等 船 副 管 輪輪 高 職 特 定 科 系 船 員 法 船 舶 電 信 二 等 無 線 電 子 員 大 專 特 定 科 別 人 員 通 用 值 機 員 高 職 特 定 科 別 引 水 人 船 長 一 定 經 歷歷 引 水 法 引 水 人 管 理理 規 則 驗 船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船 舶 法 驗 船 機 構 監 督 辦 法 漁 船 船 員 一 等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二 等 高 職 特 定 科 系 三 等 國 中 漁 業 法 漁 船 船 員 管 理理 辦 法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發 展 觀 光 條 例例 導 遊 人 員 管 理理 規 則 領領 隊 人 員 管 理理 規 則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不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理 條 例例 地 政 士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別 地 政 士 法 74
84 消 防 設 備 師 ( 士 ) 大 專 特 定 科 系 士 級 高 中 職 不不 限 科 系 消 防 法 消 防 設 備 師 及 消 防 設 備 士 管 理理 辦 法 75
85 第 三 節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探 討 與 國 際 接 軌 國 際 性 與 統 一 性 程 度度 較 高 者, 往 往 較 易易 亦 較 早 完 成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措 施 ; 反 之,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措 施 的 進 程 則 較 易易 受 到 阻 礙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之 國 家, 又 以 語 言 相 同 文 化 關 聯聯 經 濟 發 展 程 度度 類類 似 者 居 多 另 在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的 行行 業 部 門 分 面, 因 建 築 工 程 服 務 等 二 項 服 務 之 國 際 性 與 統 一 性 較 高, 故 以 此 二 項 服 務 為 內 容 之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數數 最 多 11 在 全 球 化 重 視 國 際 整 合 的 情 形 下, 各 國 國 內 法 有 著 逐 漸 趨 同 化 的 趨 勢 在 不不 同 法 域 互 動 的 逐 漸 增 加 下, 各 國 應 該 留留 意 到 世 界 的 普 遍 性 標 準 漸 漸 產 生, 不不 能 單 純 依 賴 其 國 家 傳 統, 也 開 始 必 須 訴 諸諸 全 球 社 群 的 基 礎 由 另 一 個 角 度度 來來 說說, 如 著 眼 於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的 國 際 接 軌 問 題, 除 了了 對 各 國 不不 一 處, 尋 找 或 建 立立 國 際 標 準, 透 過 認 許 機 制, 尋 求 協 調 一 致 之 外, 對 於 早 已 有 國 際 化 傳 統, 業 存 在 高 密 度度 高 共 識識 國 際 公 約 與 慣 例例 的 專 業 領領 域, 如 國 際 交 通 往 來來 航 空 航 海 業 務 的 專 技 人 員, 在 政 策 上 如 何 建 立立 以 國 際 層 次 的 相 容 性 為 考 量量 的 考 試 制 度度, 相 當 重 要 以 航 空 人 員 為 例例, 李 清 香 巫 義 政 周 秀 端 的 研 究 指 出, 航 空 人 員 中 的 駕 駛 員 不不 論論 是 從 其 工 作 所 需 之 專 業 性 養 成 過 程 的 嚴 密 訓 練練, 還 是 其 執 行行 工 作 會 密 切切 影 響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的 特 性 來來 看, 其 均 適 合 於 納 入 一 般 通 念念 認 知 下 的 專 技 人 員 概 念念 範 疇, 甚 至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亦 未 表 示 反 對 將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改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考 試 12 不不 過, 航 空 業 具 有 跨 國 交 流流 互 動 特 質, 各 類類 航 空 人 員 養 成 職 責 攸 關 整 體 飛 行行 安 全 體 系, 甚 早 即 發 展 出 國 際 標 準 與 業 界 共 識識, 我 國 現 行行 航 空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建 制, 大 多 11 方 秀 雀,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如 何 因 應, 考 選 部 2006 年年 5 月 出 版, 考 選 部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彙 編, 頁 李 清 香 巫 義 政 周 秀 端, 國 內 各 項 證 照 考 試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之 妥 適 性 研 究, 考 選 部 2006 年年 5 月 出 版, 考 選 部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彙 編, 頁
86 依 照 或 參參 考 1944 年年 芝 加 哥 公 約 及 其 附 約 的 規 定 作 法, 如 何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航 空 人 員 需 求 量量 大, 其 證 書 復復 有 效 期, 考 試 次 數數 頻 繁, 是 否 能 符 合 航 空 業 界 的 彈 性 需 求, 必 須 正 視 另 外, 航 海 人 員 依 據 船 員 法 第 6 條 規 定, 船 員 資 格 應 符 合 1978 年年 航 海 人 員 訓 練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之 國 際 公 約 規 定, 其 訓 練練 檢 覈 及 申 請 核 發 證 書 辦 法, 由 交 通 部 訂 之 其 實 也 是 著 眼 於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的 國 際 接 軌 問 題, 對 於 早 已 存 在 國 際 化 傳 統, 業 有 高 密 度度 國 際 公 約 與 慣 例例 的 專 業 領領 域, 如 何 在 考 試 制 度度 上 與 國 際 接 軌, 亦 值 得 討 論論 就 此 等 事 例例, 宜 依 專 技 人 員 概 念念 內 涵, 認 為 就 航 海 人 員 之 專 業 性 以 及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來來 看, 應 有 列列 為 應 經 國 家 考 試 之 專 技 人 員 之 必 要 再 來來, 是 全 球 化 造 成 國 際 與 國 內 外 交 與 內 政 的 界 線 模 糊, 產 生 國 內 外 相 交 事 務 (intermestic affairs) 領領 域, 使 得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可 能 遭 受 國 際 因 素 的 牽 連連 衝 擊, 而 帶 來來 治 理理 難 題, 也 必 須 正 視 與 因 應 近 年年 來來 曾 為 輿 論論 關 注 的 波 蘭蘭 醫 生 爭 議 事 件, 即 為 此 類類 問 題 的 代 表 事 例例 西 方 醫 學 產 業 甚 早 即 有 全 球 知 識識 教 育 規 格 及 醫 學 教 育 交 流流 經 驗, 為 處 理理 不不 同 國 家 地 域 之 醫 學 教 育 體 系 的 國 際 交 流流 接 軌 問 題, 現 行行 醫 師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具 有 下 列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醫 師 考 試 :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大 學 獨 立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同 法 第 4 之 1 條 規 定, 依 第 2 條 至 第 4 條 規 定, 以 外 國 學 歷歷 參參 加 考 試 者, 其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紐 西 蘭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歷歷, 應 先 經 教 育 部 學 歷歷 甄 試 通 過, 始 得 參參 加 考 試 為 教 育 部 所 承 認 的 外 國 醫 學 系 學 歷歷, 總 計 有 香 港 新 加 坡 日 本 美 國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紐 西 蘭蘭 及 歐 洲 等 9 大 醫 療療 先 進 地 區, 其 中 的 歐 洲 地 區 係 指 以 西 歐 先 進 國 家 為 主 的 歐 盟 地 區, 就 讀讀 其 醫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均 可 依 規 定 免 學 歷歷 甄 試 由 於 波 蘭蘭 等 東 歐 國 家 從 2004 年年 起 陸陸 續 加 入 歐 盟, 使 得 波 蘭蘭 等 新 進 加 入 77
87 歐 盟 的 東 歐 國 國 家 的 醫 學 生 學 歷歷 均 得 到 教 育 部 的 承 認 台 灣 的 大 學 制 醫 學 系, 需 修 習 7 年年 同 時 內 含 1 至 2 年年 的 實 習,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亦 須 實 習 完 成 後 才 能 畢 業 然 而, 波 蘭蘭 的 醫 學 系 學 制 只 須 讀讀 4 至 6 年年, 學 生 於 畢 業 後 無 須 留留 在 波 蘭蘭 實 習, 其 返 台 之 後, 依 前 述 規 定 可 直 接 報 考 台 灣 的 醫 師 國 家 考 試, 取 得 醫 師 執 照 加 上 波 蘭蘭 部 分 醫 學 院 針 對 外 國 學 生 開 設 以 英 語 教 學 的 班 別, 積 極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遂 有 不不 少 人 在 留留 學 代 辦 業 者 或 是 知 道 門 路路 者 的 引 介 或 建 議 下, 先 後 前 往 波 蘭蘭 習 醫 2008 年年 至 2010 年年 間, 因 為 一 些 特 定 社 會 氛 圍 的 催 化, 赴 東 歐 國 家 例例 如 波 蘭蘭 就 讀讀 醫 學 院 的 學 生, 得 否 比 照 西 歐 國 家 標 準, 認 可 其 學 歷歷 認 證 問 題, 遂 全 面 浮 上 檯 面, 引 發 國 內 輿 論論 熱 烈烈 的 討 論論 2008 年年 總 統 大 選 結 束 後, 兩兩 岸 經 貿 密 切切 交 流流 話 題 發 燒, 開 放 認 證 大 陸陸 學 歷歷 的 聲 浪 順 勢 高 漲, 媒 體 相 應 挖 掘 報 導 在 大 陸陸 已 有 不不 少 台 籍 醫 學 生 ; 長 庚 紀 念念 醫 院 在 廈 門 設 立立 分 院 等 關 聯聯 訊 息, 在 大 陸陸 習 醫 的 醫 師 來來 台 灣 任 職, 似 乎 早 晚 將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前 一 波 自 波 蘭蘭 畢 業 的 醫 學 生 又 恰 巧 於 此 時 陸陸 續 回 台 行行 醫, 其 中 7 名 學 生 經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招 收 為 住 院 醫 師, 引 起 注 意 這 些 前 往 波 蘭蘭 習 醫 並 且 取 得 醫 師 執 照 的 醫 師 回 台 進 入 醫 院 後, 被 和 他 們 共 事 的 醫 師 認 為 臨臨 床 能 力力 不不 足, 也 揭 露 波 蘭蘭 醫 學 生 未 經 實 習 即 可 進 入 醫 院 工 作 之 事 實 在 爭 議 受 到 關 注 後, 媒 體 又 陸陸 續 揭 露 了了 更更 多 國 人 前 往 波 蘭蘭 以 外, 其 他 新 加 入 歐 盟 的 國 家, 如 斯 洛 伐 克 (2004 年年 加 入 歐 盟 ) 羅羅 馬 尼 亞 (2007 年年 加 入 歐 盟 ) 等 歐 洲 國 家 習 醫 的 消 息, 輿 論論 訴 求 儘 快 修 法 防 堵 波 蘭蘭 醫 學 院 畢 業 生 來來 台 行行 醫, 斷 了了 外 國 醫 學 生 直 接 考 台 灣 醫 師 執 照 的 路路 衛 生 署 於 是 考 慮 重 新 修 正 醫 師 法, 檢 討 要 求 國 外 習 醫 者 皆 需 學 歷歷 認 證 和 實 習 才 可 回 台 灣 行行 醫 ; 惟 部 分 波 蘭蘭 醫 學 生 及 其 家 長 紛 表 反 對, 認 為 他 們 係 依 法 律律 規 定 合 法 取 得 應 醫 師 國 家 考 試 之 學 歷歷 資 格,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不不 應 溯 及 既 往 取 消 這 些 波 蘭蘭 醫 學 生 的 應 考 資 格, 同 時 政 府 應 該 針 對 兩兩 地 制 度度 差 異異, 輔 導 建 立立 起 實 習 的 管 道 與 制 度度 聯聯 合 報,2009 年年 7 月 9 日, 今 年年 取 得 波 醫 學 歷歷 不不 能 國 考 衛 署 : 尊 重 考 選 部 決 定 78
88 由 以 上 可 知, 建 立立 一 套 國 際 接 軌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或 者 模 式, 是 既 重 要, 但 又 困 難 的 工 作 本 節 擬 以 在 國 際 上 制 度度 接 軌 較 為 成 熟 的 建 築 師 及 工 程 師 為 例例, 從 應 考 資 格 考 科 及 考 試 方 式, 探 討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 其 次, 再 論論 我 國 航 海 人 員 的 國 際 認 證 問 題 壹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 一 ) 德 國 建 築 師 德 國 大 學 建 築 系 教 育 大 致 採 講 座 式, 原 則 上 是 職 業 技 術 的 養 成 教 育, 其 具 有 權 威 性 及 實 質 性, 且 建 築 教 育 界 與 職 業 界 關 係 密 切切 另 一 方 面 透 過 建 教 計 劃, 多 方 面 訓 練練 的 課 程 都都 是 很 實 際 的 案 例例 所 以, 他 們 的 大 學 教 育 是 培 養 建 築 師 的 一 種 訓 練練 14 德 國 大 學 並 無 學 士 學 位, 第 一 個 學 位 即 是 碩 士 學 位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相 當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後 需 參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國 考, 通 過 後, 取 得 實 習 文 官 資 格, 並 應 實 習 2 年年 後, 再 參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國 考, 通 過 後 方 取 得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一 般 大 學 建 築 課 程 分 兩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採 學 期 制, 無 選 修 自 由 ; 第 二 階 段 採 學 分 制, 可 自 由 選 修, 大 學 期 學 教 育 重 視 實 習 經 驗 通 常 在 開 始 課 程 前 或 課 程 進 行行 中 須 有 實 習, 其 中 一 部 分 時 間 在 建 築 或 相 關 企 業, 另 一 部 份 在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完 成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所 有 的 課 程, 取 得 學 位 後, 具 有 2 年年 的 實 務 經 驗, 得 向 建 築 師 協 會 申 請 建 築 師 註 冊 登 記 取 得 建 築 師 資 格, 加 入 建 築 師 協 會 始 得 執 業 實 際 註 冊 登 記 為 建 築 師 的 程 序 完 成 建 築 師 註 冊 登 記 手 續, 並 被 登 錄錄 於 建 築 師 名 冊 (Architektenliste) 後, 方 得 稱 之 為 建 築 師 建 築 師 加 入 當 地 建 築 師 協 會 (Architektenkammer) 後, 才 可 執 業 之 報 導 14 有 關 德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取 得 辦 法 主 要 參參 考 丁 育 群,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建 築 師 考 試 及 證 照 制 度度 之 研 究 -- 以 美 德 日 三 國 為 例例 ( 下 ), 北北 縣 工 務,2001 年年 3 月 79
89 各 區 建 築 師 協 會 組 成 德 國 聯聯 邦 建 築 師 協 會, 該 建 築 機 構 為 財 團 法 人, 隸隸 屬 中 央 內 政 部 管 轄, 其 為 建 築 師 之 職 業 代 表 自 行行 執 業 的 建 築 師 必 須 是 建 築 師 協 會 的 會 員, 在 某 些 邦 公 務 員 和 受 雇 之 建 築 師 也 必 須 強 制 加 入 公 會, 而 其 他 邦 這 類類 的 會 員 可 以 志 願 性 入 會 具 有 下 列列 (1) 或 (2) 之 條 件 者, 得 向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申 請 建 築 師 註 冊 登 記 : (1) 相 關 學 位 暨 實 務 經 驗 : 取 得 大 學 藝 術 學 院 技 術 學 院 或 同 等 的 職 業 技 術 訓 練練 所 之 建 築 學 位 取 得 學 位 後, 具 有 2 年年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之 實 務 經 驗, 且 無 業 務 過 失 以 及 無 判 刑 犯 罪 記 錄錄 (2) 實 務 經 驗 並 通 過 檢 覈 考 試 : 不不 具 有 建 築 學 位, 但 具 有 10 年年 以 上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之 實 務 經 驗, 且 無 業 務 過 失 無 判 刑 犯 罪 記 錄錄 通 過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的 建 築 專 業 知 識識 檢 覈 考 試 綜 合 上 述 之 研 究 德 國 建 築 師 考 試 與 証 照 制 度度 有 下 列列 特 色 : 大 學 教 育 即 為 建 築 師 養 成 教 育, 兩兩 年年 實 務 經 驗 即 取 得 建 築 師 資 格, 而 其 建 築 師 無 名 額 限 制, 故 其 業 務 競 爭 激 烈烈, 建 築 師 必 須 發 展 其 專 長 特 色 德 國 建 築 師 資 格 採 用 申 請 制, 原 則 上 無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以 大 學 教 育 為 建 築 師 之 訓 練練 養 成, 實 務 經 驗 為 建 築 師 之 養 成 教 育 具 建 築 師 資 格 其 自 行行 執 業 者 及 從 事 公 務 人 員 或 相 關 企 業 之 職 員, 必 須 強 制 加 入 建 築 師 協 會, 亦 受 建 築 師 協 會 ( 其 係 隸隸 屬 於 內 政 部 之 財 團 法 人 ) 之 監 督, 並 享 有 公 會 之 保 障 與 福福 利利 建 築 師 必 須 選 擇 相 關 專 長 為 建 築 師 職 業 註 冊 登 記 之 職 稱, 以 確 保 日 後 執 業 建 築 師 之 專 業 服 務 之 品 質, 並 達 到 專 業 分 工 之 品 質 ( 二 ) 英 國 建 築 師 英 國 的 建 築 師 執 照 取 得 辦 法 是 先 取 得 大 學 建 築 系 畢 業 證 書, 係 取 得 建 築 師 資 格, 之 後 憑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向 工 作 所 在 地 的 英 國 皇 家 建 築 師 協 會 (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簡 稱 RIBA) 與 建 築 師 註 冊 公 會 (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 簡 稱 ARB) 登 記 為 特 許 會 員, 即 取 得 正 式 建 築 師 執 照 80
90 再 者, 如 果 是 非 一 般 大 學 建 築 系 學 生, 則 可 以 自 己 的 學 歷歷 與 相 關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向 RIBA 與 ARB 提 出 建 築 師 資 格 認 證 申 請, 如 果 通 過 兩兩 處 的 認 證 後, 成 為 特 許 會 員, 一 樣 可 稱 為 建 築 師 在 取 得 建 築 系 入 學 資 格 後, 一 般 學 生 要 接 受 三 階 段 的 教 育 與 訓 練練 一 般 入 學 後, 首 先 要 接 受 五 年年 的 學 習 課 程, 在 修 課 過 程 中 還 有 兩兩 階 段 的 實 習 課 程 ; 畢 後 還 要 經 過 RIBA 與 ARB 的 資 格 審 核 第 一 階 段 : 時 間 是 發 生 在 5 年年 學 習 課 程 的 前 3 年年, 在 修 完 前 3 年年 的 課 程 時, 必 須 參參 加 RIBA 舉 辦 為 期 1 年年 的 專 業 實 習, 實 習 可 在 英 國 本 土 或 海 外 都都 可, 通 過 專 業 實 習 後 才 能 再 回 到 學 校 進 入 剩 下 兩兩 年年 的 學 習 課 程, 同 時 可 向 RIBA 申 請 登 記 為 學 生 會 員 由 於 英 國 各 大 學 建 築 系 對 於 課 程 認 同 不不 一, 主 要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仍 是 由 RIBA 統 籌 管 理理 RIBA 依 據 每 一 年年 的 國 家 需 求 來來 確 認 課 程 安 排 與 修 業 年年 限 辦 法, 每 一 年年 都都 有 不不 同 的 做 法, 而 且 各 大 學 的 建 築 系 還 必 須 經 由 RIBA 的 認 證, 方 能 正 式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 在 修 畢 兩兩 年年 的 學 校 課 程 後 還 要 再 參參 加 RIBA 舉 辦 為 期 1 年年 的 專 業 實 習, 實 習 地 點 不不 限 於 國 內 在 通 過 第 2 階 段 的 實 習 後, 方 能 進 入 第 三 階 段 的 學 習 課 程, 這 時 可 向 RIBA 登 記 為 研 究 生 會 員 第 三 階 段 : 第 三 階 段 主 要 是 參參 加 由 RIBA 主 導 的 管 理理 與 操 作 的 考 試 後, 在 憑 學 科 資 格 向 ARB 與 RIBA 登 記 為 特 許 會 員, 然 後 便便 可 成 為 正 式 的 建 築 師 ( 三 ) 法 國 建 築 師 法 國 的 建 築 師 教 育 是 由 政 府 嚴 格 監 控 的 一 個 教 學 領領 域 學 校 的 管 理理, 學 生 的 錄錄 取 條 件 及 程 序 學 歷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的 有 效 性 評 估 課 程 內 容 文 憑 的 頒 發, 均 有 明 確 的 法 律律 規 定, 建 築 師 文 憑 DPLG 由 政 府 頒 發 (1) 第 一 階 段 : 為 建 築 學 方 法 與 知 識識 的 啟 蒙 階 段,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是 養 成 基 礎 的 建 築 素 養 處 理理 建 築 與 都都 市 分 析 掌 握 建 築 表 現 的 工 具 與 方 法 製 作 簡 單 設 計 圖 第 一 階 段 共 有 1600 小 時 的 課 程 單 元, 分 別 為 設 計 圖 課 程 指 導 課 習 作 課 課 程 單 元 可 以 累累 81
91 計, 除 了了 第 1 年年 的 課 程 單 元 若若 考 試 不不 及 格 就 必 須 全 部 重 修 第 一 階 段 結 束 成 績 及 格, 學 校 發 給 第 一 階 段 建 築 學 業 文 憑, 為 高 等 教 育 國 家 文 憑 (2) 第 二 階 段 : 是 熟 悉 基 本 觀 念念 工 具 及 建 築 設 計 與 都都 市 設 計 的 階 段,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要 使 學 生 能 熟 悉 工 具 觀 念念 與 歷歷 史 科 學 及 技 術 的 根 本 知 識識 ; 學 習 建 築 本 身 相 關 問 題 不不 同 範 圍 之 批 評 思 想 : 公 共 建 設 都都 市 計 劃 領領 土 規 劃 等 領領 域, 以 教 學 方 式 支 援 複 雜 的 建 築 設 計 第 二 階 段 共 有 1500 小 時 的 課 程 單 元, 分 為 計 畫 課 程 指 導 課 習 作 課 以 及 第 2 年年 結 束 時 要 撰 寫 一 份 論論 文 第 二 階 段 結 束 成 績 及 格, 學 校 核 發 第 二 階 段 建 築 學 業 文 憑, 為 高 等 教 育 國 家 文 憑 (3) 第 三 階 段 : 為 深 入 知 識識 與 準 備 就 業 的 階 段, 學 校 核 發 政 府 建 築 師 文 憑 (D.P.L.G.) 第 三 階 段 使 學 生 能 掌 握 設 計 作 品, 藉 高 程 度度 建 築 設 計 與 都都 市 設 計 的 訓 練練, 學 生 有 不不 同 的 練練 習 方 式 與 專 業 領領 域 的 訓 練練 第 三 階 段 包 括 三 個 單 元 實 習 以 及 個 人 畢 業 作 品 (TPFF), 第 一 種 是 250 小 時 為 單 元 的 建 築 設 計 或 都都 市 計 畫 的 深 入 課 程 ; 第 二 種 是 250 小 時 為 單 元 的 專 題 討 論論, 目 的 是 深 入 一 個 主 題 或 對 建 築 物 範 圍 的 建 築 專 業 研 究, 自 城 市 至 地 方 政 府 的 計 劃, 進 而 撰 寫 一 篇 論論 文 ; 第 三 種 是 至 少 70 小 時 為 單 元 的 法 律律 建 築 與 經 濟 管 理理 課 程 以 及 一 學 期 的 實 習 : 可 以 在 法 國 或 外 國, 或 事 務 所 地 方 政 府 行行 政 單 位 或 企 業 公 司 實 習 第 三 階 段 課 程 包 含 設 計 圖 課 程 指 導 課 習 作 課 以 及 專 題 討 論論 課 在 三 階 段 學 習 期 滿 後,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學 校 核 發 合 格 的 建 築 學 院 國 家 文 憑 先 進 三 個 國 家 的 建 築 師 資 格 取 得 辦 法 中, 除 建 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者 可 取 得 建 築 師 外, 非 經 建 築 教 育 者, 如 有 相 當 時 間 之 實 務 經 驗,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機 構 認 定 者 都都 可 題 身 政 任 取 得 建 築 師 資 格 因 為 德 英 法 三 國 之 建 築 師 在 職 學 習 制 度度, 皆 行行 之 有 年年, 主 要 是 以 學 生 學 習 方 式 與 實 習 表 現 來來 做 專 業 判 斷 的 重 要 經 驗 82
92 法 則, 並 不不 特 別 強 調 建 築 師 專 門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綜 上 而 論論, 歐 盟 雖 自 共 同 市 場 時 期, 便便 進 行行 人 員 自 由 流流 動 之 整 合, 但 自 1958 至 2003 年年 之 間, 職 業 流流 動 整 合 之 成 就 仍 然 有 限, 僅 醫 師 與 建 築 師 兩兩 大 專 門 職 業, 較 有 明 顯 成 就 其 他 列列 入 一 般 體 系 之 行行 業, 仍 在 整 合 之 中, 律律 師 業 及 會 計 師 業 仍 掌 控 在 會 員 國 手 中, 並 無 鬆 手 跡 象 事 實 上, 職 業 流流 動 整 合 干 涉 到 各 國 主 權, 屬 於 整 合 第 三 柱 的 內 政 社 會 整 合 範 圍, 各 國 尚 缺 乏 整 合 的 意 願 職 業 整 合 干 係 到 工 作 權 居 留留 權 公 民 權 等 歐 盟 會 員 國 並 非 歡 迎 移 民 國 家, 公 民 權 只 對 血 親 開 放, 居 留留 權 及 工 作 權 只 對 特 殊 急 需 人 力力 之 特 別 行行 業 開 放, 並 非 無 限 制 開 放 德 國 境 內 之 排 斥 土 耳 其 裔 族 裔 後 代 西 歐 會 員 國 之 抗 拒 中 東 歐 會 員 國 等 事 例例, 便便 是 明 證 由 此 推 論論 及 建 議, 台 灣 雖 已 加 入 WTO, 但 實 無 輕 易易 開 放 職 業 考 試 或 認 證 之 必 要 即 使 開 放, 則 仍 可 比 照 歐 盟, 未 將 公 職 市 場 開 放 對 外 國 人 來來 台, 可 依 各 行行 業 之 職 業 市 場 之 需 求, 開 放 考 試 及 認 證, 以 儲 備 可 用 之 外 國 人 才 至 於 開 放 就 業, 則 需 以 工 作 權 居 留留 權 公 民 權 等 工 具, 進 行行 控 管 歐 盟 重 視 認 證, 而 以 考 試 為 輔 的 政 策, 實 係 遵 會 員 國 就 近 管 理理 及 民 主 化 之 結 果 此 外, 歐 盟 對 於 外 國 人 之 前 往 參參 加 職 業 考 試 或 認 證, 一 直 採 取 厚 待 友 邦 及 前 殖 民 地 人 民 之 政 策, 台 灣 不不 妨 比 照 辦 理理 其 具 體 而 且 合 於 國 際 慣 例例 之 做 法 則 是, 在 轉 請 駐 外 單 位 提 供 適 當 資 訊, 以 利利 外 國 人 申 請 ( 四 ) 美 國 建 築 師 美 國 為 聯聯 邦 制, 對 於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事 項 多 由 地 方 各 州 辦 理理, 各 州 皆 有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Architect Registration Board, 簡 稱 A.R.B) 受 理理 各 相 關 業 務, 惟 各 州 之 間 不不 一 定 全 然 相 互 認 證, 為 方 便便 跨 州 執 業, 並 減 少 過 多 行行 政 作 業, 成 立立 國 家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National Council of Architectural Registration Boards, 簡 稱 NCARB), 而 各 州 原 有 之 A.R.B 則 加 入 為 其 成 員 並 相 互 承 認 其 建 築 師 資 格 NCARB 並 結 合 美 國 建 築 師 協 會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簡 稱 AIA) 美 國 建 築 系 學 生 協 會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Students, 簡 稱 稱 AIAS) 建 83
93 築 院 校 協 會 (The Association of Collegiate Schools of Architecture, 簡 稱 ACAS ) 建 築 組 成 執 行行 評 議 會 ( Council of Architectural Component Executives, 簡 稱 CACE ) 設 計 管 理理 學 會 ( Society of Design Administration, 簡 稱 SDA) 及 實 習 隸隸 屬 計 劃 之 協 調 委 員 會, 共 同 辦 理理 建 築 師 證 照 之 相 關 業 務 在 美 國 要 執 行行 建 築 師 業 務, 必 須 要 先 取 得 建 築 師 執 照, 要 成 為 一 位 註 冊 登 記 的 建 築 師, 必 須 要 符 合 下 列列 條 件, 方 得 為 之 : 一 具 有 建 築 學 位 或 相 當 之 專 業 ; 二 相 當 時 間 的 實 務 訓 練練 或 實 習 ; 三 通 過 建 築 師 註 冊 考 試 (Architect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簡 稱 A.R.E) 之 所 有 科 目 各 州 的 註 冊 委 員 會 多 規 定 由 NAAB 或 加 拿 大 建 築 認 定 委 員 會 (CACB), 依 據 NCARB 所 訂 的 建 築 教 育 標 準 (Education Standard) 來來 認 定 國 內 外 的 建 築 學 位 及 相 關 課 程, 茲 將 應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之 機 構 列列 舉 如 下 : ( 一 ) 國 家 的 建 築 師 認 定 委 員 會 (National Architectural Accrediting Board, 簡 稱 NAAB) ( 二 ) 加 拿 大 建 築 師 認 定 委 員 會 (Canadian Architectural Certification Board, 簡 稱 CACB) ( 三 ) 專 業 發 展 技 師 評 議 會 (Engineer's Council fo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簡 稱 ECPD) ( 四 ) 工 程 及 技 術 認 定 委 員 會 (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簡 稱 ABET) ( 五 ) 室 內 設 計 教 育 及 研 究 基 金金 會 (Foundation for Interior Design Education and Research, 簡 稱 FIDER) 美 國 各 州 之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對 於 建 築 師 之 應 考 資 格 不不 盡 相 同, 它 隨 著 應 考 人 申 請 前 之 學 位 專 長 及 認 定 機 構 之 不不 同, 而 有 不不 同 的 實 務 及 訓 練練 的 年年 期, 且 應 分 別 由 各 不不 同 之 專 業 團 體 來來 認 定 其 原 學 位 之 效 力力 茲 列列 舉 目 前 84
94 多 數數 州 委 員 會 通 常 要 求 的 不不 同 專 長 及 其 實 務 訓 練練 年年 期 : ( 一 ) 由 NAAB 承 認 課 程 的 建 築 專 業 學 位 (Professional Degree):3 年年 ( 二 ) 非 由 NAAB 承 認 課 程 的 建 築 專 業 學 位 :5 年年 ( 三 ) 四 年年 制 而 建 築 專 業 學 位 (Pre-Professional Degree):7 年年 ( 四 ) 被 ECPD 或 ABET 承 認 的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技 術 或 在 土 木 機 電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7 年年 ( 五 ) 被 FIDER(4) 承 認 的 室 內 建 築 學 士 學 位 :7 年年 ( 六 ) 具 任 何 其 他 的 學 士 學 位 者 :7 年年 ( 七 ) 具 中 學 畢 業 文 憑 者 :13 年年 設 立立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IDP) 以 延 續 學 校 到 辦 公 室 之 過 渡 性, 藉 以 培 養 熟 練練 的 專 業 人 才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對 尚 未 註 冊 登 記 的 建 築 人 而 言, 可 以 被 視 為 完 成 參參 加 ARE 考 試 前 訓 練練 需 求 的 考 試 資 格, 對 已 註 冊 登 記 的 建 築 師 而 言, 完 成 IDP 訓 練練 可 以 獲 得 多 數數 州 的 承 認 並 符 合 各 州 的 訓 練練 需 求, 進 而 取 得 他 州 的 註 冊 登 記 ; 也 可 以 符 合 取 得 NCARB 證 書 對 訓 練練 的 需 求 以 滿 足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的 訓 練練 需 求, 以 取 得 考 試 資 格 在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中, 有 2 個 主 要 關 鍵 人 分 擔 這 責 任 : 就 是 監 督 人 和 督 教 人 監 督 人 是 在 公 司 或 組 織 的 人, 他 提 供 一 個 訓 練練 環 境, 監 督 每 日 的 行行 動 準 則, 定 期 評 定 你 工 作 的 能 力力, 並 以 文 件 證 明 你 的 訓 練練 活 動, 監 督 人 通 常 是 註 冊 登 記 的 建 築 師 身 為 監 督 人 的 建 築 師 必 須 有 開 業 州 的 執 照 定 期 評 定 的 工 作 能 力力, 並 對 訓 練練 和 補 充 教 育 的 記 錄錄 作 證 明 實 習 生 必 須 建 立立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的 活 動 記 錄錄, 可 以 選 擇 NCARB 的 評 議 記 錄錄 (Council Record) 當 作 他 們 的 文 件 記 錄錄 系 統 而 有 些 註 冊 委 員 會 也 要 求 考 試 和 註 冊 登 記 的 評 議 記 錄錄 以 確 認 考 試 資 格 IDP 訓 練練 單 位 除 了了 可 以 藉 由 計 劃 內 容 取 得 外, 亦 可 藉 由 補 充 教 育 活 動 取 得, 但 合 計 最 多 只 承 認 235 個 訓 練練 單 位 美 國 建 築 師 協 會 已 經 發 展 許 多 85
95 教 育 資 源, 各 地 成 員 不不 同 各 登 記 委 員 會 多 有 合 適 的 補 充 教 育 資 源, 因 此 應 優 先 以 註 冊 委 員 會 承 認 的 補 充 教 育 資 源 以 獲 得 訓 練練 單 位 NCARB 承 認 的 補 充 教 育 活 動 包 括 建 築 後 專 業 學 位 (Post-Professional Degree) 及 專 業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Continuing Education Program) 美 國 各 州 建 築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對 於 各 該 州 之 建 築 師 考 試 內 容, 或 部 分 行行 政 作 業 方 式 皆 略略 有 不不 同, 但 建 築 師 註 冊 登 記 考 試 (Architect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簡 稱 A.R.E) 是 NCARB 籌 備 的 唯 一 考 試, 已 被 全 美 國 55 個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另 基 於 互 惠 協 定 亦 為 加 拿 大 各 省省 所 採 用 此 考 試 在 測 驗 考 生 的 專 業 知 識識 技 術 和 能 力力, 亦 為 提 供 日 後 他 們 在 建 築 設 計 構 造 及 設 備 中 多 方 面 之 服 務 A.R.E 的 考 試 科 目 皆 由 民 眾 使 用 建 築 之 基 本 需 求 建 築 師 的 工 作 任 務 發 展 出 來來, 其 分 類類 性 質 較 屬 於 技 術 與 實 務 層 面 考 試 科 目 分 為 2 類類 : 第 一 類類 為 多 項 單 選 科 目 (Multiple Choice) 之 選 擇 題, 計 有 6 科, 另 一 類類 為 繪 圖 科 目 (Graphic Division), 為 提 出 解 決 方 式 之 測 驗 題 計 有 3 科, 合 計 共 9 科 美 國 是 聯聯 邦 制 國 家, 各 州 之 間 對 於 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取 得 之 標 準 不不 一, 州 與 州 之 間 也 不不 一 定 互 相 認 證, 然 為 使 執 業 人 員 具 有 全 國 一 定 的 水 準, 各 專 門 職 業 通 常 會 設 立立 一 個 機 構, 統 籌 來來 規 劃 該 職 業 未 來來 之 方 向 政 策 及 辦 理理 考 試 認 證 工 作, 再 由 各 州 該 專 業 委 員 會 去 管 理理 與 執 行行, 各 個 統 籌 規 劃 辦 理理 之 機 構 不不 一 定 是 政 府 機 構, 但 是 大 部 分 是 非 營 利利 機 構 或 團 體, 在 專 業 考 試 及 認 證 上 扮 演 重 要 地 位 另 美 國 雖 由 各 州 辦 理理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及 資 格 認 證, 為 期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具 有 該 行行 業 一 定 之 水 準 及 具 基 本 專 業 能 力力, 促 進 人 員 可 動 性, 漸 有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之 設 計 與 執 行行, 且 成 效 良良 好 美 國 在 加 入 WTO 後, 在 專 業 服 務 貿 易易 方 面 與 各 國 之 承 諾諾 亦 各 州 不不 同, 一 本 國 民 待 遇 與 開 放 自 由 漸 進 原 則, 因 此 WTO 對 美 國 各 專 業 服 務 業 並 無 多 大 衝 擊, 仍 採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不不 因 開 放 競 爭 而 縮 減 名 額 或 加 以 限 制 美 國 有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取 得 之 標 準 因 各 行行 業 職 業 性 質 服 務 86
96 對 象 工 作 內 涵 及 環 境 文 化 差 異異 而 不不 同 然 為 使 專 門 職 業 具 一 定 水 準, 申 請 人 必 須 經 由 該 行行 業 認 可 之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修 畢 規 定 之 學 分 數數 才 能 應 該 行行 業 考 試, 通 過 考 試 後 才 能 申 請 執 照, 申 請 執 照 時, 除 提 出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外, 有 些 行行 業 要 求 先 登 錄錄, 待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後 才 核 發 證 照 另 有 一 點, 各 行行 業 在 審 核 資 格 條 件 時 都都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除 通 過 考 試 具 經 驗 外 必 須 要 有 良良 好 的 品 性 又 為 使 執 業 人 員 能 加 強 專 業 知 能,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定 期 換 照, 規 定 各 執 業 人 員 每 年年 需 學 習 規 定 之 時 數數, 才 准 予 換 照 外 國 人 欲 至 美 國 執 業, 通 常 必 須 通 過 專 業 認 可 之 考 試 及 該 行行 業 該 專 業 團 體 之 認 證, 考 試 時 是 以 英 文 應 試, 另 外 美 國 大 部 分 之 行行 業 資 格 考 試 採 電 腦 測 試, 試 務 大 部 分 亦 採 自 動 化 方 式, 應 考 人 隨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考 試 日 期 及 安 排 考 試 時 間, 相 當 具 有 彈 性, 不不 過 費 用 較 高 另 各 行行 業 專 業 考 試 大 部 分 採 選 擇 題 方 式, 較 能 客 觀 評 量量 應 考 人 之 專 業 知 識識, 並 節 省省 試 務 處 理理 時 間, 因 此 其 考 試 期 程 遠 較 我 國 為 短 其 次 在 應 試 科 目 方 面, 美 國 大 部 分 專 技 考 試 只 考 專 業 科 目, 不不 考 普 通 科 目, 有 關 該 行行 業 之 職 業 倫倫 理理, 亦 都都 在 通 過 專 業 考 試 後, 具 相 當 工 作 經 驗 後 才 測 試, 雖 然 為 取 得 執 照 條 件 之 一, 但 不不 與 專 業 考 試 同 時 考 在 應 考 資 格 方 面, 美 國 重 視 學 校 之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其 學 歷歷 之 認 可, 通 常 須 經 專 業 協 會 認 可 才 有 效 力力 由 於 美 國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考 試 一 向 以 保 護 社 會 大 眾 立立 場 為 出 發 點, 不不 以 限 制 及 格 人 數數 為 目 的, 對 專 技 人 員 之 發 展 一 向 採 開 放 方 式, 聽 諸諸 市 場 競 爭, 因 此 加 入 WTO 對 美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生 存 權 及 工 作 權 影 響 並 不不 大, 然 我 國 國 情 環 境 文 化 與 美 國 有 很 大 的 差 異異, 加 入 WTO 對 於 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多 或 少 有 影 響, 為 求 生 存 與 競 爭,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考 試 制 度度 亦 應 隨 環 境 市 場 變 化 而 有 所 改 革, 從 美 國 職 業 資 格 取 得 之 研 究 發 現 美 國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之 考 試 制 度度 可 堪 借 鏡 之 處 很 多, 然 如 何 落落 實 至 我 國, 仍 有 待 我 國 相 關 機 關 職 業 團 體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學 術 單 位 實 務 界 共 同 商 議 研 究, 去 除 設 限 之 保 護 政 策, 致 力力 改 革, 才 能 使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考 試 制 度度 更更 趨 完 善 87
97 ( 五 ) 澳 洲 建 築 師 根 據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證 全 國 聯聯 合 會 (AACA) (2007) 的 定 義, 澳 洲 建 築 師 執 業 範 圍, 係 提 供 與 一 棟 建 築 物 或 一 群 建 築 物 之 規 劃 及 設 計 建 造 增 建 保 存 整 建 或 變 更更 等 有 關 之 各 種 專 業 服 務 澳 洲 與 大 多 數數 國 家 相 同, 建 築 師 的 登 錄錄 (registration) 受 到 法 律律 規 範 在 提 供 專 業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時, 若若 要 使 用 建 築 師 的 頭 銜, 就 必 須 向 所 屬 轄 區 主 管 機 關 登 錄錄 登 錄錄 是 根 據 AACA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in Architecture) 所 列列 各 項 專 業 職 能 進 行行 評 估 登 錄錄 的 最 主 要 途 徑, 是 先 完 成 一 項 經 認 證 的 建 築 學 位, 再 經 一 段 期 間 列列 有 紀 錄錄 的 實 務 經 歷歷, 成 功 完 成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後, 即 可 在 澳 洲 任 一 轄 區 內 申 請 登 錄錄 在 澳 洲, 使 用 建 築 師 頭 銜 的 權 利利, 依 法 保 留留 給 各 州 或 特 區 法 定 機 關 所 登 錄錄 之 人 員 在 澳 洲 各 州 及 特 區, 任 何 人 使 用 建 築 師 稱 號 或 以 建 築 師 方 式 對 大 眾 提 供 服 務, 依 法 律律 之 規 定, 必 須 向 所 屬 管 轄 區 域 之 建 築 師 委 員 會 辦 理理 登 錄錄 澳 洲 有 8 個 州 (State) 及 特 區 (Territory), 均 有 各 自 的 建 築 師 委 員 會 (Architects Boards), 亦 即 建 築 師 登 錄錄 機 關 (Architect Registration Authorities) 各 州 及 特 區 建 築 師 登 錄錄 機 關 均 係 依 該 轄 區 之 建 築 師 法 (Architects Act) 設 立立, 均 屬 法 人 組 織, 成 員 5 至 11 人, 涵 蓋 建 築 師 業 界 學 界 公 益益 代 表, 任 期 2 年年 或 3 年年 各 州 及 特 區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主 要 業 務 為 維 護 其 轄 區 內 之 建 築 師 登 錄錄 簿 認 證 轄 區 內 之 建 築 課 程 協 助 AACA 辦 理理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PE) 及 學 歷歷 對 等 審 查 (RAE) 處 理理 民 眾 對 建 築 師 專 業 行行 為 的 檢 舉 案 件 及 無 照 建 築 師 取 締 事 件 頒 發 獎 學 金金 及 獎 章 等 在 澳 洲, 針 對 其 國 內 建 築 師 之 登 錄錄, 及 外 國 登 錄錄 機 關 對 於 澳 洲 建 築 師 之 認 許 等 事 項, 負 責 建 立立 協 調 推 廣 各 項 國 家 標 準 的 全 國 性 組 織, 為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證 全 國 聯聯 合 會 (AACA) AACA 同 時 也 是 針 對 欲 移 民 至 澳 洲 者, 評 估 其 海 外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的 評 估 主 管 機 關 其 處 理理 之 業 務 (functions) 包 括 6 88
98 項 :(1)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rchitecture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 (2) 學 歷歷 對 等 審 查 (Review of Academic Equivalence, RAE) (3) 國 家 評 估 程 序 (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NPA) (4) 認 證 建 築 課 程 (Accreditation of Program in Architecture) (5) 移 民 學 歷歷 評 估 程 序 (Migration Assessment Programs) (6) 特 殊 專 案 (Special Projects), 諸諸 如 :AACA 參參 與 澳 洲 和 新 加 坡 美 國 香 港 及 英 國 之 間 的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協 商 作 業,AACA 積 極 參參 與 以 縮 減 建 築 師 國 際 跨 境 登 錄錄 障 礙 為 目 的 的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APEC Architect Project);AACA 也 與 紐紐 西 蘭蘭 建 築 師 教 育 及 登 錄錄 委 員 會 (Architects Education and Registration Board of New Zealand) 合 作 處 理理 泛 塔 斯 曼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Trans Tasman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TTMRA) 執 行行 過 程 中, 涉 及 登 錄錄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認 許 的 互 惠 事 項 AACA 成 立立 於 1974 年年, 原 先 負 責 提 名 代 表 組 成 AACA 的 機 構, 包 括 各 州 及 特 區 的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以 及 澳 洲 皇 家 建 築 師 協 會 (Royal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RAIA), 其 後 RAIA 於 1996 年年 退 出 其 成 員 身 分,AACA 改 由 澳 洲 各 州 及 特 區 之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推 舉 之 代 表 所 組 成 ;2004 年年 再 由 原 先 根 據 人 民 團 體 法 人 法 (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Act) 的 法 律律 地 位, 改 組 成 為 一 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以 適 應 當 前 強 調 公 司 治 理理 的 外 在 環 境 (AACA, 2007) AACA 設 有 若若 干 委 員 會, 包 括 常 設 性 的 全 國 評 估 小 組 (National Assessment Panel, NAP), 以 及 針 對 學 校 認 證 及 認 許 持 續 教 育 及 專 業 發 展 專 家 責 任 保 險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審 核 等 事 項, 隨 時 成 立立 各 種 臨臨 時 性 的 委 員 會 AACA 收 入 來來 源 包 括 :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PE) 學 歷歷 對 等 審 查 (RAE) 國 家 評 估 程 序 (NPA) 移 民 學 歷歷 評 估 程 序 所 收 取 之 各 項 規 費, 以 及 向 各 州 及 特 區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收 取 之 費 用 ;AACA 經 費 自 給 自 足, 未 接 受 政 府 或 公 眾 的 財 力力 支 援 不不 過,AACA 本 質 上 並 非 有 權 登 錄錄 機 關, 僅 能 對 各 登 錄錄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登 錄錄 建 築 師 之 決 定 權, 完 全 屬 於 各 登 錄錄 委 員 會 各 州 及 特 區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扮 演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完 成 該 轄 區 法 律律 所 規 定 之 法 定 義 務, 負 責 執 行行 該 轄 區 法 律律 及 保 障 公 共 利利 益益 ; 各 委 員 會 不不 能 也 不不 願 將 任 何 職 責 授 權 給 89
99 AACA; 但 各 委 員 會 均 採 用 AACA 訂 定 之 各 種 程 序, 以 協 助 其 執 行行 州 或 特 區 之 法 令令 規 定 同 樣 的, 雖 然 AACA 與 澳 洲 皇 家 建 築 師 協 會 (Royal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RAIA) 組 成 聯聯 合 工 作 小 組 處 理理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及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等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務, 但 是 否 能 成 為 RAIA 的 會 員, 是 該 協 會 的 權 責 範 圍,AACA 無 從 干 涉 1. 澳 洲 職 能 標 準 澳 洲 建 築 師 考 試, 性 質 上 為 一 種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ompetency Based Assessment, CBA), 亦 即 根 據 AACA 在 1993 年年 採 行行 2001 年年 修 正 的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NCSA 01 評 估 應 考 人 按 澳 洲 聯聯 邦 政 府 為 改 革 國 內 勞勞 力力 市 場 與 工 業, 以 及 對 其 境 外 專 門 職 業 及 準 專 門 職 業 技 能 之 認 許, 採 用 發 展 國 家 職 能 標 準 (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策 略略 工 具 澳 洲 首 相 於 1989 年年 啟 動 多 元 文 化 澳 洲 的 聯聯 邦 計 畫 (the Commonwealth s Agenda for a Multicultural Australia), 其 中 包 括 對 於 進 口 技 能 的 更更 佳 利利 用, 其 後 在 1990 年年 於 就 業 教 育 及 訓 練練 部 中 設 置 國 家 技 能 認 許 中 心 (National Office of Skills Recognition, NOOSR); 同 年年 5 月,NOOSR 授 權 AACA 發 展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NCSA), 歷歷 經 研 究 發 展 後,AACA 於 1993 年年 9 月 正 式 採 用 這 些 標 準 發 展 NCSA 的 初 始 目 的 是 在 改 善 對 於 進 口 技 能 的 運 用, 但 各 界 逐 漸 體 認 到, 基 於 公 平 性 的 考 量量, 原 本 適 用 於 境 外 受 訓 者 的 程 序, 也 應 該 適 用 於 本 地 受 訓 者 因 此, 最 後 決 定 所 有 可 以 取 得 建 築 師 登 錄錄 資 格 的 評 估 程 序, 均 應 以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BA) 進 行行, 並 於 1994 年年 採 行行 一 套 集 中 化 的 評 估 系 統 此 外,NCSA 也 被 高 等 教 育 機 關 及 法 院 採 行行 或 參參 考 作 為 澳 洲 建 築 實 務 的 基 礎 標 準 AACA 代 表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負 責 讓 CBA 程 序 順 利利 運 作, 並 維 護 更更 新 NCSA 現 行行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NCSA 01 針 對 加 入 登 錄錄 成 為 一 位 澳 洲 建 築 師 所 必 備 的 專 業 職 能, 設 立立 基 礎 性 的 標 準, 作 為 評 估 欲 在 澳 洲 及 紐紐 西 蘭蘭 登 錄錄 為 建 築 師 者 之 知 識識 技 能 及 經 歷歷 的 一 套 工 具 ; 其 所 期 待 的 建 築 90
100 師, 必 須 能 勝 任 於 獨 立立 進 行行 各 種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組 織 及 營 建, 並 必 須 能 夠 協 助 處 理理 複 雜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技 術 整 合 及 採 購 方 法 NCSA 01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的 概 念念 架 構, 分 別 為 : (1) 專 業 職 能 (Competency): 指 執 行行 建 築 專 門 職 業 活 動 達 到 實 務 界 所 期 待 標 準 的 能 力力 (2) 專 業 職 能 單 元 (Unit of Competency):NCSA 01 計 有 設 計 (Design) 文 件 製 作 (Documentation) 計 畫 管 理理 (Project Management) 實 作 管 理理 (Practice Management) 等 4 個 單 元 所 謂 專 業 職 能 單 元, 是 指 若若 干 專 業 職 能 要 素 的 集 合, 這 些 要 素 彼 此 聯聯 繫, 可 以 被 認 定 為 成 相 關 連連 活 動 的 單 一 組 合 單 元 為 各 種 活 動 的 組 合, 很 可 能 成 為 具 資 歷歷 之 實 作 建 築 師 選 擇 專 業 化 的 領領 域 (3) 參參 考 情 境 (Contextual Reference): 設 立立 應 用 NCSA 01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各 單 元 之 規 模 及 複 雜 度度 其 中 單 元 1 設 計 適 用 的 參參 考 情 境 為 一 棟 複 雜 建 築 物 ; 其 他 3 個 單 元 適 用 的 參參 考 情 境 則 為 一 棟 中 度度 複 雜 建 築 物 (4) 專 業 職 能 情 境 (Context of Competency): 各 單 元 有 1 至 5 種 不不 等 的 情 境, 係 就 產 生 績 效 且 為 專 業 職 能 單 元 連連 結 至 完 成 建 築 之 整 體 過 程 的 專 業 環 境, 所 作 的 描 述 性 規 定 (5) 專 業 職 能 要 素 (Element of Competency): 為 一 位 具 專 業 職 能 之 建 築 師 必 須 能 夠 完 成 的 具 體 活 動 (6) 績 效 標 準 (Performance Criteria): 為 各 種 評 估 式 的 敘 述, 明 定 可 以 指 涉 專 業 職 能 的 績 效,NCSA 01 合 計 列列 有 142 個 績 效 標 準 表 3 澳 洲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表 UNIT1 設 計 (design) 績 效 標 準 91
101 參參 考 情 境 : 一 棟 複 雜 建 築 物 UNIT2 文 件 製 作 (documentation) 績 效 標 準 參參 考 情 境 : 一 棟 中 度度 複 雜 建 築 物 UNIT3 計 劃 管 理理 (project management) 績 效 標 準 參參 考 情 境 : 一 棟 中 度度 複 雜 建 築 物 UNIT4 實 作 管 理理 (practice management) 績 效 標 準 參參 考 情 境 : 一 棟 中 度度 複 雜 建 築 物 資 料料 來來 源 : 修 改 自 AACA(2003) 2. 資 格 取 得 流流 程 澳 洲 全 境 對 所 有 建 築 師 的 共 同 登 錄錄 條 件, 不不 管 是 在 澳 洲 或 其 境 外 培 訓, 均 須 符 合 3 個 條 件 :(1) 經 澳 洲 或 其 境 外 經 認 證 或 認 許 之 建 築 課 程, 取 得 獲 採 認 的 學 歷歷 資 格 (2) 以 在 一 位 建 築 師 監 督 下 為 原 則 所 取 得 的 2 年年 實 務 經 歷歷 境 外 的 訓 練練 可 被 部 分 採 認, 並 視 境 外 訓 練練 之 期 間 長 短 及 經 歷歷 性 質, 各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可 能 在 認 定 上 酌 作 調 整 ; 此 外,2 年年 實 務 經 歷歷 中 必 須 至 少 1 年年 的 經 歷歷 是 在 澳 洲 境 內 取 得 (3) 通 過 AACA 的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rchitectural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 申 請 人 分 為 下 列列 3 類類 (AACA, 2005): 第 1 類類 : 具 備 經 由 一 個 獲 認 證 之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取 得 之 建 築 專 業 學 歷歷 資 格, 或 其 他 AACA 正 式 認 證 之 境 外 學 歷歷 資 格 者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BA) 之 要 求 : 經 一 定 期 間 實 務 訓 練練 (practical experience) 後,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PE) 第 2 類類 : 具 有 未 經 AACA 正 式 認 證 之 境 外 建 築 專 業 學 歷歷 資 格 者 CBA 之 92
102 要 求 : 申 請 學 歷歷 對 等 審 查 (Review of Academic Equivalence, RAE); 如 經 認 定 為 對 等 時, 須 經 一 定 期 間 實 務 訓 練練 後,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第 3 類類 : 不不 具 建 築 專 業 學 歷歷 資 格, 但 在 建 築 實 務 或 相 關 領領 域 具 有 豐 富 經 驗 者 CBA 之 要 求 : 參參 加 國 家 評 估 程 序 (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NPA); 如 果 及 格, 經 一 定 期 間 實 務 訓 練練 後,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CBA 程 序, 參參 見見 下 圖 圖 7 澳 洲 建 築 師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BA) 程 序 圖 資 料料 來來 源 :AACA (2005) 3.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登 錄錄 建 築 師 3 個 步 驟 中 的 第 一 階 段 程 序 為 養 成 教 育,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獲 得 認 許 後, 申 請 人 尚 須 取 得 實 務 經 歷歷 及 通 過 AACA 的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才 能 取 得 登 錄錄 資 格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部 分 州 或 特 區 有 特 別 規 定 ( 如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 在 AACA 權 責 部 分, 原 則 上 可 區 分 為 三 種 情 況 : (1) 在 澳 洲 接 受 教 育, 具 備 認 可 學 歷歷 資 格 者 93
103 在 澳 洲, 經 各 登 錄錄 機 關 依 法 採 認 的 學 歷歷 資 格, 稱 為 澳 洲 已 認 證 學 歷歷 資 格 (accredited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 以 2007 年年 10 月 為 基 準,AACA 所 認 可 的 澳 洲 已 認 證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Accredited Australian Architectural Qualifications), 計 有 15 所 大 學 (2) 具 備 國 外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者 一 般 而 言, 在 澳 洲 境 外 取 得 的 所 有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均 須 以 和 澳 洲 資 格 對 等 (equivalence) 之 方 式 進 行行 評 估, 始 能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PE) (3) 未 經 認 許 之 資 格, 亦 得 申 請 國 家 評 估 程 序 如 果 未 具 正 規 的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或 所 持 資 格 未 獲 評 估 為 等 同 於 澳 洲 境 內 被 認 證 的 學 歷歷 資 格, 但 當 事 人 擁 有 建 築 專 門 職 業 的 豐 富 技 能 及 經 驗 時, 仍 舊 可 以 參參 加 國 家 評 估 程 序 (National Program of Assessment, NPA) 通 過 NPA 者, 即 代 表 其 水 準 等 同 於 取 得 正 規 建 築 學 歷歷 資 格 者, 可 以 申 請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PE), 通 過 後 可 以 申 請 登 錄錄 4. 澳 洲 建 築 師 考 試 申 請 登 錄錄 成 為 澳 洲 建 築 師 的 第 二 階 段 程 序, 為 實 務 訓 練練 及 考 試 符 合 第 一 階 段 的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並 完 成 規 定 之 實 務 訓 練練 (practical experience) 後, 申 請 人 始 得 申 請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Architectural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 包 括 筆 試 及 面 談 APE 奠 基 於 AACA 的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考 試 之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申 請 登 錄錄 為 建 築 師 者, 具 備 澳 洲 建 築 實 務 的 適 當 知 識識 及 認 識識, 並 擁 有 應 用 專 業 技 能 的 能 力力 APE 是 由 AACA 與 各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共 同 開 發, 自 2000 年年 起 採 用 目 前 的 運 作 形 式 AACA 負 責 全 國 性 的 協 調 工 作, 提 供 所 有 的 考 試 文 件, 監 督 考 試 之 執 行行 及 結 果 ; 為 確 保 全 國 一 致 運 作 的 考 試 程 序,APE 所 有 環 節 均 設 有 品 質 保 證 作 業 流流 程 實 務 訓 練練 其 實 也 是 APE 的 應 考 資 格, 因 此, 也 可 以 將 APE 看 成 是 分 3 個 94
104 部 分 舉 行行, 應 考 人 均 須 通 過 並 及 格 : 第 一 部 分 : 應 考 資 格 (Eligibility) 第 二 部 分 : 國 家 筆 試 (National Examination Paper, NEP) 第 三 部 分 : 面 談 式 考 試 (Examination by Interview) APE 上 述 3 個 部 分 均 通 過 後,AACA 會 核 發 一 張 證 書 (certificate) 由 於 APE 為 一 項 國 家 考 試, 不不 管 申 請 人 是 在 何 處 應 考, 各 州 及 特 區 均 會 接 受 AACA 的 APE 結 果, 亦 即 AACA 證 書 可 作 為 決 定 登 錄錄 資 格 的 一 項 基 礎, 但 各 州 及 特 區 的 法 律律 也 可 能 會 有 額 外 的 條 件, 如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等 依 照 協 議,APE 每 隔 5 年年 會 就 程 序 進 行行 檢 討, 以 確 保 能 持 續 提 供 應 考 人 一 個 適 當 透 明 及 可 信 賴 的 機 制, 依 AACA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評 量量 其 資 格 及 經 歷歷 圖 8 APE 程 序 的 主 要 參參 與 團 體 資 料料 來來 源 :AACA(2007) 95
105 貳 工 程 師 考 試 制 度度 ( 一 ) 美 國 工 程 師 美 國 工 程 師 實 務 經 驗 一 般 需 要 4 年年, 工 程 師 制 度度 之 建 立立 主 要 在 保 障 公 眾 之 健 康 安 全 及 利利 益益, 決 定 工 程 師 之 基 本 資 格 : (1) 適 當 的 教 育 : 通 常 須 在 美 國 工 程 教 育 驗 證 委 員 會 (EAC/ABET) 認 可 之 大 學 畢 業 (2) 足 夠 的 工 作 經 驗 : 通 常 須 在 有 相 關 執 照 之 工 程 師 下 工 作 4 年年, 並 經 理理 事 會 認 可 通 過 美 國 國 家 工 程 及 測 量量 考 試 委 員 會 (NCEES) 所 命 題 之 資 格 考 試 其 資 格 考 試 主 管 機 關 及 考 選 單 位 由 政 府 考 選 各 州 政 府 內 設 有 專 門 機 構 來來 管 理理 工 程 師 例例 如 伊 利利 諾諾 州 設 置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管 理理 部, 夏 威 夷 州 則 設 置 商 務 及 公 共 事 務 管 理理 部 但 實 際 上, 主 管 工 程 師 事 務 的 是 由 民 問 工 程 師 或 建 築 師 組 成 的 一 個 隸隸 屬 於 該 部 之 理理 事 會 理理 事 會 中 之 理理 事, 通 常 由 州 內 的 工 程 師 公 會 或 建 築 師 公 會 提 名, 經 州 長 任 命 後 而 產 生, 各 州 之 理理 事 會 下 有 理理 事 長 秘 書 財 務 監 事 等 理理 事 會 人 數數 各 州 規 定 不不 一, 理理 事 大 部 分 為 有 執 照 之 技 術 人 員, 且 須 具 相 當 經 驗, 但 亦 有 數數 位 民 眾 代 表 同 時, 各 州 理理 事 會 共 同 組 成 之 美 國 國 家 工 程 及 測 量量 考 試 委 員 會 (NCEES) 則 為 民 間 機 構, 其 任 務 為 探 討 全 國 性 之 工 程 師 事 務 並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如 提 供 統 一 考 試 之 題 目 給 各 州 理理 事 會 等 各 州 理理 事 會 之 權 責 分 為 下 列列 4 項 : a. 負 責 工 程 師 資 格 之 審 核 和 舉 辦 考 試 b. 負 責 工 程 師 執 業 之 管 理理 及 糾 紛 的 仲 裁 c. 負 責 法 規 之 修 訂 96
106 d. 其 他 業 務, 例例 如 做 為 州 長 之 工 程 顧 問 與 其 他 專 門 職 業 之 協 調 參參 與 ( 二 ) 加 拿 大 工 程 師 加 拿 大 工 程 師 規 定 申 請 者 必 須 具 有 大 學 學 位, 並 接 受 加 拿 大 國 家 專 業 工 程 師 教 育 委 員 會 (CEAB) 審 查 或 筆 試, 以 確 定 申 請 者 具 有 合 格 的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歷, 經 考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登 記 為 見見 習 工 程 師 (EIT) 註 冊 成 為 見見 習 工 程 師 必 須 具 備 下 列列 資 格 條 件 : (1) 經 加 拿 大 全 國 性 組 織 - 專 業 工 程 師 教 育 委 員 會 (CEAB) 認 可 的 學 位 ; (2) 加 國 公 民 或 具 居 留留 權 者 ( 須 年年 滿 18 歲 ); (3) 表 明 接 受 該 區 法 律律 及 工 程 倫倫 理理 規 範 約 束 ; (4) 部 分 省省 或 行行 政 區 域 須 要 通 過 其 認 證 協 會 的 初 步 考 試 (Professional Practice Test), 其 內 容 包 含 該 區 專 業 法 規 協 會 規 則 倫倫 理理 規 範 (5) 良良 好 品 行行 和 推 薦 未 取 得 專 業 工 程 師 資 格 前, 部 分 省省 或 行行 政 區 域 的 認 證 協 會 (Licensing Bodies) 規 定 見見 習 工 程 師 應 接 受 職 前 教 育 職 業 發 展 和 職 業 服 務 等 課 程 的 訓 練練 (EIT Pre- Registration Program) 取 得 見見 習 工 程 師 資 格 之 後, 尚 需 至 少 四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其 中 至 少 一 年年 於 加 拿 大 所 屬 區 域 內 獲 得 四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需 包 括 如 : 理理 論論 的 應 用 實 務 經 驗 技 術 的 溝 通 發 展 工 程 管 理理 職 業 道 德 觀 倫倫 常 的 責 任 感 等 各 方 面 的 訓 練練 受 訓 者 和 指 導 顧 問 每 年年 必 須 交 二 次 的 實 習 報 告 與 指 導 報 告 欲 成 為 正 式 的 專 業 工 程 師, 見見 習 者 必 須 接 受 三 個 小 時 的 筆 試 當 訓 練練 工 程 師 經 實 務 訓 練練 滿 一 年年, 未 滿 三 年年, 可 申 請 實 務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目 前 由 加 拿 大 國 家 專 業 工 程 師 考 試 委 員 會 (CEQB) 負 責 命 題, 各 省省 和 行行 政 區 域 由 不不 同 機 構 所 負 責 舉 辦, 為 每 年年 舉 辦 四 次 的 全 國 性 考 試 (National 97
107 Professional Practice Examination), 一 般 於 四 月 與 八 月 至 十 月 舉 行行 ; 可 隨 意 選 擇 參參 加, 直 至 通 過 為 止 通 過 考 試 及 訓 練練 完 成 後, 受 訓 者 可 取 得 申 請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申 請 者 必 須 自 行行 尋 覓 推 薦 者, 經 推 薦 審 查 通 過 後 取 得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 三 ) 澳 洲 工 程 師 澳 洲 工 程 師 資 格 考 試 制 度度 必 須 提 出 : (1) 學 歷歷 審 查 - 取 得 認 可 之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或 通 過 同 等 學 歷歷 之 審 查, 在 相 關 專 業 之 公 司 工 作 三 年年 以 上, 然 其 工 作 經 驗 必 須 經 由 澳 洲 工 程 師 學 會 認 可 方 能 報 考 註 冊 工 程 師 (CPEng.) 考 試 (2) 經 歷歷 審 查 - 工 程 實 務 報 告 書 (Engineering Practice Report): 申 請 者 必 須 提 出 一 份 工 程 實 務 報 告 書 (EPR) 予 澳 洲 工 程 師 學 會 審 查, 內 容 包 含 申 請 者 對 個 人 專 業 經 驗 工 作 期 間 專 業 上 遭 遇 的 問 題 和 如 何 解 決 等 事 項 的 描 述 通 過 學 經 歷歷 之 資 格 審 查 後, 學 會 會 通 知 參參 加 專 業 面 試 (Professional Interview), 由 數數 位 面 試 委 員 所 組 成, 依 據 考 生 之 學 經 歷歷 及 所 提 出 之 工 程 實 務 報 告 書 評 估 其 專 業 能 力力, 以 作 為 通 過 審 查 與 否 之 主 要 依 據, 口 試 不不 合 格 者 必 須 再 進 行行 筆 試 ( 四 )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的 專 業 面 試 檢 視, 每 年年 舉 辦 三 次 分 別 於 四 七 十 月, 針 對 想 要 加 入 其 會 員 與 辦 理理 註 冊 者,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對 於 要 成 為 其 會 員 及 申 請 註 冊 者, 執 行行 所 有 的 專 業 檢 核 : (1) 申 請 者 於 過 去 兩兩 年年 內 的 持 續 養 成 教 育 的 紀 錄錄 (2) 個 人 的 經 歷歷 報 告, 包 括 工 作 內 容 及 負 責 的 程 度度 作 簡 短 的 敘 述 (3) 三 千 字 的 個 人 報 告, 根 據 個 人 工 作 訓 練練 經 過 及 實 務 經 驗 98
108 (4) 兩兩 位 專 業 工 程 師 以 推 薦 人 的 身 分, 以 報 告 書 的 方 式, 對 於 申 請 者 的 學 經 歷歷 作 報 告 (5) 工 程 報 告 書, 此 為 針 對 申 請 者 所 涉 及 的 案 子, 作 詳 細 的 調 查, 並 以 圖 示 的 方 式, 強 調 其 成 為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與 能 力力 (6) 由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的 兩兩 位 會 員 組 成 的 面 試, 由 面 試 考 試 委 員 先 對 於 申 請 者 的 資 料料 先 做 核 檢 (7) 三 小 時 的 筆 試, 為 面 試 之 後 並 由 主 考 官 決 定 筆 試 試 題 取 得 認 許 之 教 育 文 憑, 畢 業 後 可 加 入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的 畢 業 能 力力 發 展 計 畫, 此 系 統 根 據 其 工 作 時 間, 記 錄錄 了了 個 人 的 工 作 經 驗 鑑 定 責 任 階 級 的 高 低 以 鑑 定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能 力力, 而 訓 練練 報 告 書 則 每 年年 由 畢 業 生 完 成 後, 並 且 由 監 督 者 簽 署, 而 後 副 本 則 送 至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審 核 畢 業 工 程 師 需 具 有 以 下 資 格 才 能 申 請 專 業 面 試 :1. 畢 業 工 程 師 需 證 明 具 有 至 少 有 一 年年 負 責 較 重 大 的 專 業 工 程 案 的 經 驗 2. 一 般 畢 業 工 程 師 需 至 少 具 有 四 至 六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對 於 具 有 碩 士 文 憑 者, 如 果 有 參參 與 紐紐 西 蘭蘭 工 程 師 學 會 (IPENZ) 的 畢 業 工 程 師 的 能 力力 發 展 課 程, 則 需 要 三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但 若若 無 參參 加 此 課 程 則 需 要 四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才 能 申 請 專 業 面 試 即 使 工 程 師 不不 具 有 認 可 的 四 年年 工 程 文 憑, 但 仍 具 有 資 格 被 專 業 承 認 及 申 請 註 冊 但 須 具 有 至 少 十 年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經 驗 才 具 有 資 格 申 請 接 受 專 業 的 承 認 ( 五 ) 英 國 工 程 師 英 國 工 程 師 委 員 會 依 工 程 師 服 務 性 質 與 工 作 類類 別 分 為 三 大 類類 別, 執 照 工 程 師 (CEng) 責 任 工 程 師 (IEng) 與 技 術 人 員 工 程 師 (Eng Tech), 英 國 國 內 共 有 35 個 工 程 師 的 相 關 機 構 為 英 國 政 府 承 認, 執 照 工 程 師 又 可 分 為 16 種 科 別, 只 有 相 關 之 工 程 師 委 員 會 承 認 之 機 關 給 予 工 程 師 頭 銜 成 為 英 國 工 程 師 之 審 定 程 序 為 :1. 學 歷歷 資 格 的 證 明 與 檢 定,2. 工 作 經 驗 及 職 業 訓 練練,3. 經 由 專 業 檢 定, 包 括 專 題 論論 文 撰 寫 面 試 再 經 由 考 試 合 格 後 給 99
109 予 執 照 工 程 師 註 冊 最 直 接 的 方 法 就 是 完 成 大 學 教 育 給 與 其 文 憑 且 為 工 程 師 委 員 會 認 證 之 16 所 教 育 機 構 對 於 其 短 期 工 程 課 程 文 憑 則 需 要 職 訓 及 工 作 經 驗 作 為 其 註 冊 的 補 助 條 件 英 國 工 程 師 委 員 會 執 行行 一 套 考 試 制 度度 此 為 世 界 聞 名 工 程 師 資 格 檢 定, 提 供 機 會 與 應 考 者 為 某 原 因 無 法 繼 續 認 證 之 課 程 其 擁 有 文 憑 並 未 承 認 或 其 他 國 家 人 士 希 望 取 得 英 國 工 程 師 資 格 工 程 師 委 員 會 考 試 (The Engineering Council Examination) 包 括 兩兩 部 分 的 測 試 : 第 一 部 分 學 生 為 一 年年 級 榮 譽 學 位 : 測 試 包 括 六 科, 四 科 為 必 試 科 目 另 外 兩兩 科 則 為 選 試 科 目, 其 最 低 參參 加 考 試 資 格 為 兩兩 項 成 績 為 GCE 'A' 等 級 或 其 他 同 等 資 格 第 二 部 分 若若 通 過 其 測 試 相 當 獲 得 英 國 榮 譽 學 士, 測 試 包 括 三 個 部 分 : a. 通 過 要 求 之 五 科 ( 由 30 科 中 選 出 ) b. 通 過 一 必 考 科 目 (The Engineer in Society) c. 順 利利 完 成 一 件 工 程 專 案 ( 六 ) 德 國 工 程 師 相 較 與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如 英 國 工 程 師 制 度度 體 系 或 是 美 國 的 工 程 制 度度 體 系 不不 同 之 處, 德 國 專 業 工 程 師 制 度度 並 無 提 供 註 冊 制 度度 以 及 任 何 CPD 持 續 養 成 制 度度 此 外 德 國 專 業 工 程 師 的 定 義 為 畢 業 於 德 國 大 學 的 工 程 課 程, 符 合 學 術 界 規 定 的 條 件 就 執 業 資 格 管 理理 法 規 而 言, 德 國 工 程 師 的 執 業 資 格 由 各 州 的 聯聯 邦 法 及 州 法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來來 管 理理, 而 執 業 階 段 主 管 機 關 則 為 鑑 定 協 會 Akkrediterungsrat(Accreditation Council) 來來 負 責, 由 於 德 國 並 無 註 冊 制 度度, 100
110 且 以 工 程 課 程 研 究 與 要 求 嚴 格 著 名, 因 此 經 由 德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會 與 德 國 教 育 文 化 部 共 同 設 立立 的 鑑 定 協 會 對 於 德 國 高 等 大 學 課 程 與 考 試 做 鑑 定, 以 確 定 工 程 師 的 認 可 標 準, 而 執 業 資 格 由 大 學 的 工 程 學 系 核 發 ( 七 ) 法 國 工 程 師 法 國 國 內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CTI( 工 程 師 資 格 認 證 委 員 會 ), 負 責 國 內 工 程 師 之 註 冊 制 度度, 學 制 則 為 四 年年 制, 依 據 畢 業 學 校 認 許 標 準 的 不不 同, 能 取 得 之 工 程 師 資 格 亦 相 異異, 同 時 必 須 取 得 專 業 工 程 師 資 格 才 能 在 國 內 執 業 法 國 工 程 師 組 成 CNISF( 法 國 工 程 師 與 科 學 國 家 協 會 ), 後 續 教 育 CPD 則 是 承 認 FEANI 歐 洲 聯聯 盟 國 際 工 程 師 協 會 的 後 續 教 育 學 程 規 則 參參 從 國 際 接 軌 角 度度 論論 證 照 考 試 職 類類 納 為 國 家 考 試 必 要 性 之 討 論論 近 年年 來來 若若 干 行行 政 機 關 為 因 應 社 會 之 發 展, 就 所 掌 業 務 之 發 展 及 管 控 需 要, 於 各 種 行行 業 管 理理 法 規 中 規 定 特 定 行行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應 經 資 格 考 驗 測 驗 甄 試 審 查 或 資 格 認 定 等, 合 格 者 發 給 證 照, 其 職 類類 不不 在 少 數數 這 些 證 照 有 無 納 為 應 經 國 家 考 試 之 專 技 人 員 之 必 要, 當 有 探 討 之 空 間 經 檢 視 這 些 證 照 多 屬 為 所 管 理理 之 行行 業 業 務 發 展 及 管 控 需 要, 結 合 短 期 訓 練練 及 測 驗, 就 各 該 行行 業 受 僱 人 員 之 能 力力 予 以 提 昇 及 認 定 為 目 的, 發 給 證 照 這 些 證 照 中 若若 干 對 於 其 入 門 者 無 正 規 專 業 教 育 訓 練練 要 求 而 定 位 為 工 或 匠 級 者, 如 電 匠 自 來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等 固 勿 論論 ; 若若 干 證 照 並 無 任 何 學 歷歷 要 求, 如 救 生 員 是 ; 若若 干 證 照 之 報 考 資 格 多 未 限 定 需 相 當 之 專 業 教 育, 常 以 國 中 或 高 中 職 畢 業 或 再 逐 級 報 考 即 可, 如 救 護 技 術 員 是 ; 部 分 證 照 並 僅 限 業 主 經 營 者 推 薦 其 受 僱 人 員 報 名 者, 如 核 子 反 應 器 運 轉 人 員 放 射 性 物 質 生 產 設 施 運 轉 人 員 等 是 ; 部 分 證 照 係 著 眼 於 訓 練練 為 主 者, 故 其 取 得 之 證 照 或 更更 類類 似 於 結 業 證 書 者, 如 行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練 所 所 掌 理理 之 各 類類 環 境 保 護 污 染 管 制 相 關 專 業 訓 練練 及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廢 水 處 理理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理 等 各 類類 環 保 專 業 證 照 訓 練練, 係 以 提 昇 各 級 環 保 機 關 事 業 機 構 污 染 防 治 從 業 人 員 環 保 專 業 知 識識 與 技 能 為 目 的 101
111 ( 一 ) 航 空 人 員 航 空 人 員 中 之 航 空 駕 駛 員 自 其 專 業 性 而 言, 符 合 當 具 備 經 由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之 培 養 過 程 獲 得 之 特 殊 專 業 知 識識 及 技 能, 且 所 從 事 之 業 務 與 公 共 利利 益益 或 人 民 之 生 命 身 體 財 產 等 權 利利 有 密 切切 關 係 之 要 件 若若 從 航 海 人 員 納 入 應 經 國 家 考 試 之 專 技 人 員 職 類類, 則 航 空 駕 駛 員 實 無 由 獨 不不 納 入 考 選 部 之 前 也 曾 探 討 此 一 問 題, 交 通 部 民 航 局 並 未 表 示 反 對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惟 因 現 行行 航 空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建 制, 依 1944 年年 芝 加 哥 公 約 及 其 附 約 與 整 體 飛 安 體 系 息 息 相 關, 若若 將 考 試 權 獨 立立, 應 在 制 度度 設 計 上 多 加 思 考, 以 利利 未 來來 納 入 考 試 範 圍 ( 二 ) 精精 算 人 員 精精 算 人 員 較 之 會 計 師 更更 為 專 業 乃 許 多 人 都都 有 的 體 認 年年 間, 檢 討 若若 干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理 或 委 由 民 間 團 體 辦 理理 之 執 業 資 格 或 證 照 職 類類 時, 考 試 院 1996 年年 第 9 屆 第 70 次 會 議 即 決 議 此 職 類類 應 屬 專 技 人 員, 宜 由 考 選 部 續 洽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研 訂 職 業 法 規 建 立立 完 善 職 業 管 理理 制 度度 後,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範 圍, 但 迄 今 精精 算 人 員 仍 未 予 納 入 固 然 我 國 的 精精 算 師 職 業 和 制 度度 與 亞 洲 大 多 數數 國 家 包 括 日 本 在 內, 都都 是 在 精精 算 業 逐 步 國 際 化 的 過 程 中 發 展 起 來來 的, 故 多 採 用 英 國 和 北北 美 精精 算 學 會 的 考 試 制 度度 或 是 仿 照 英 美 的 精精 算 考 試 體 系 建 立立 自 己 的 精精 算 考 試 制 度度, 由 精精 算 學 ( 協 ) 會 負 責 辦 理理 考 試 賦 予 資 格 及 職 業 管 理理 然 而, 並 非 世 界 各 國 均 由 民 間 精精 算 團 體 授 予 精精 算 人 員 資 格, 亦 不不 乏 由 政 府 機 關 辦 理理 考 試 賦 予 資 格 者, 如 芬 蘭蘭 (Finland), 其 精精 算 師 資 格 非 由 協 會 負 責, 而 是 受 法 律律 規 範 其 資 格 及 角 色 其 負 責 精精 算 資 格 委 員 會 的 社 會 事 務 及 衛 生 部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and Health) 負 責 其 專 業 標 準 安 排 考 試 及 資 格 授 與 之 申 請 ; 再 如 墨 西 哥 (Mexico), 其 雖 然 有 3 個 精精 算 組 織 墨 西 哥 精精 算 協 會 (AMA) 墨 西 哥 顧 問 精精 算 師 協 會 (AMAC) 以 及 國 家 精精 算 學 院 (CONAC) 但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是 由 政 府 所 授 與, 要 成 為 一 位 精精 算 師, 無 需 屬 於 任 何 前 面 提 及 的 任 何 組 織 ( 三 ) 航 海 人 員 102
112 依 據 聯聯 合 國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1(International Marine Organization;IMO) 修 正 之 1978 年年 航 海 人 員 訓 練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STCW 78) ( 以 下 簡 稱 STCW 公 約 ) 及 其 附 錄錄 規 定, 航 海 人 員 係 指 專 門 航 行行 於 內 水 或 港 口 規 則 所 適 用 之 遮 蔽 水 域 或 地 區 或 其 鄰 近 水 域 地 區 之 船 舶 服 務 之 船 長 甲 級 船 員 乙 級 船 員 無 線 電 報 務 員 及 無 線 電 話 務 員 航 海 人 員, 簡 言 之 即 指 商 船 船 員 或 持 證 船 員, 亦 即 此 類類 商 船 船 員 之 執 業, 必 須 領領 有 執 業 證 書 我 國 商 船 航 線 遍 及 環 宇, 船 員 之 管 理理 具 國 際 性, 因 此 船 員 之 執 業 資 格 應 達 一 定 之 標 準 我 國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實 施 多 年年, 要 求 嚴 謹, 在 國 際 間 已 建 立立 良良 好 之 評 價, 政 府 核 發 之 執 業 證 書, 在 世 界 各 國 多 獲 得 認 可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前 稱 河 海 航 行行 人 員 考 試, 其 在 行行 憲 前 後 及 政 府 遷 臺 初 期, 由 交 通 部 在 各 重 要 港 口 舉 行行 檢 定 給 證 考 試, 直 至 1950 年年 底 始 正 式 納 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範 疇, 由 考 選 部 委 託 交 通 部 轉 交 基 隆 高 雄 兩兩 港 務 局 輪輪 流流 辦 理理 考 試 試 務 ; 而 自 1961 年年 起 再 由 考 選 部 辦 理理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自 1946 年年 1 月 16 日 經 考 試 院 訂 定 發 布 後 ( 時 稱 特 種 考 試 河 海 航 行行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 迄 今 業 經 21 次 之 修 正 與 重 新 訂 定 第 7 次 於 2000 年年 12 月 26 日 修 正 後 配 合 1999 年年 12 月 29 日 2000 年年 7 月 25 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其 施 行行 細 則 兩兩 次 修 正 公 ( 發 ) 布, 其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4. 原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規 定,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航 海 人 員 執 業 證 書, 應 經 考 選 部 會 同 交 通 部 認 可 之 條 文, 因 已 不不 符 合 1978 年年 航 海 人 員 訓 練練 發 證 及 當 值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1995 年年 修 正 案 之 要 求, 予 以 刪 除 1978 年年 STCW 公 約 附 錄錄 1995 修 正 案 對 航 海 人 員 最 低 適 任 能 力力 之 要 求 1978 年年 STCW 公 約 附 錄錄 1995 修 正 案, 對 於 航 海 人 員 的 適 任 標 準, 在 適 任 能 力力 方 面 依 執 行行 職 務 之 需 要, 將 航 海 人 員 之 適 任 能 力力 歸 類類 為 七 種 專 長, 即 航 海 貨 物 作 業 與 儲 存 控 制 船 舶 操 作 與 船 上 人 員 管 理理 輪輪 機 工 程 電 機 電 子 103
113 及 控 制 工 程 保 養 及 維 護 無 線 電 通 信 等 並 依 工 作 性 質 及 職 責 關 係, 區 分 為 三 種 層 級, 即 管 理理 級 操 作 級 助 理理 級 此 項 規 定 異異 於 以 往 單 獨 依 各 種 級 證 書 所 作 之 最 低 知 識識 要 求 規 定, 而 允 許 航 海 人 員 可 因 具 備 多 重 專 長, 申 請 簽 發 替 代 證 書, 對 於 選 擇 執 行行 船 上 的 職 務, 更更 具 彈 性 及 交 互 性 為 助 於 上 述 課 程 之 準 備, 各 科 目 之 知 識識 水 準 應 比 照 IMO 典 型 課 程 (IMO Model Course)7.03 負 責 當 值 之 航 行行 員 及 7.04 負 責 當 值 之 輪輪 機 員 之 要 求, 對 於 航 海 人 員, 考 選 機 關 以 基 於 專 技 人 員 本 質 國 際 公 約 (STCW-F) 規 定 政 府 一 體 行行 政 簡 化 原 則 應 考 人 權 益益 等 綜 合 考 量量 ( 考 選 部,2006), 已 於 第 11 屆 143 次 會 議 決 議, 停 止 辦 理理 目 前 係 由 交 通 部 自 行行 辦 理理 104
114 第 四 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模 式 探 討 第 一 節 在 WTO 及 APEC 架 構 下 之 協 議 認 證 隨 著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不不 斷 推 進, 國 際 人 才 之 接 軌 與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乃 發 展 為 一 趨 勢 本 節 將 先 探 討 我 國 在 加 入 WTO 及 APEC 後,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認 可 之 現 況 與 影 響 壹 WTO 之 沿 革 及 對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影 響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 稱 WTO) 是 現 今 最 重 要 之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迄 至 2008 年年 9 月 共 有 153 個 會 員, 另 有 約 30 個 國 家 或 獨 立立 關 稅 領領 域 正 申 請 加 入 該 組 織 WTO 會 員 透 過 共 識識 決 或 票 決 之 方 式, 決 定 WTO 各 協 定 規 範 之 內 容 及 對 各 會 員 之 權 利利 義 務, 將 多 邊 貿 易易 體 系 予 以 法 制 化 及 組 織 化, 各 會 員 並 據 此 制 定 與 執 行行 其 國 內 之 貿 易易 法 規 此 外, WTO 為 會 員 間 討 論論 如 何 建 置 經 貿 規 範 之 論論 壇, 監 督 會 員 執 行行 及 遵 守 相 關 協 定 之 規 範, 並 協 助 會 員 進 行行 執 行行 協 定 之 技 術 合 作 我 國 自 1990 年年 申 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 下 簡 稱 WTO), 於 2002 年年 元 月 1 日 正 式 成 為 WTO 第 144 個 會 員 國 WTO 之 眾 多 談 判 中, 其 中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貿 易易 談 判, 即 為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 1986 年年 9 月 各 國 於 烏 拉拉 圭 東 岬 (Punta del Este) 展 開 第 八 回 合 貿 易易 談 判, 幾 經 波 折, 終 於 在 1986 年年 9 月 25 日 的 東 岬 部 長 宣 言, 宣 佈 了了 有 關 服 務 貿 易易 的 三 項 談 判 目 標 : ( 一 ) 建 構 服 務 貿 易易 的 多 邊 原 則 及 規 則 之 架 構, 包 括 對 個 別 產 業 的 詳 盡 規 範 ( 二 ) 在 透 明 化 與 漸 進 式 自 由 化 的 條 件 下, 拓拓 展 服 務 貿 易易 ( 三 ) 促 進 所 有 貿 易易 夥 伴 國 的 經 濟 成 長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發 展, 並 尊 重 各 國 法 律律 及 規 則 的 政 策 目 標 105
115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 完 成 後,WTO 所 對 於 傳 統 之 貨 品 貿 易易 之 規 範 更更 為 清 晰 1996 年年 WTO 第 一 屆 新 加 坡 部 長 會 議 後,WTO 更更 進 一 步 對 經 濟 發 展 競 爭 政 策 投 資 政 府 採 購 透 明 化 與 資 訊 科 技 等 議 題 進 行行 討 論論 ;2001 年年 杜 哈 部 長 會 議 並 展 開 農 業 服 務 業 非 農 產 品 市 場 進 入 貿 易易 規 則 等 議 題 之 新 回 合 談 判 此 外,WTO 各 會 員 可 將 任 何 與 WTO 協 定 相 關 之 貿 易易 爭 端 訴 諸諸 具 準 司 法 性 質 之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且 其 裁 決 對 於 各 會 員 具 有 拘 束 力力, 因 此 WTO 實 質 上, 可 稱 為 經 貿 聯聯 合 國 另 WTO 透 過 與 聯聯 合 國 及 各 個 專 業 性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貨 幣 基 金金 世 界 銀 行行 世 界 關 務 組 織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等 之 密 切切 合 作, 實 際 上 已 成 為 國 際 經 貿 體 系 之 總 樞 紐紐 我 國 自 從 加 入 WTO 後, 因 國 內 市 場 逐 步 開 放 且 趨 向 自 由 化, 衍 生 出 諸諸 多 問 題, 例例 如 在 未 加 入 WTO 前, 我 國 並 未 開 放 國 內 之 服 務 業 市 場, 但 加 入 WTO 後, 由 於 必 須 遵 守 其 服 務 貿 易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以 下 簡 稱 GATS) 之 相 關 規 範, 我 國 遂 對 若若 干 法 規 加 以 修 正, 如 漸 近 式 放 寬 律律 師 法 相 關 限 制 保 險 規 範 等, 亦 即 就 入 會 所 做 承 諾諾 開 放 本 國 服 務 業 市 場 GATS 下 的 一 般 性 義 務 與 特 定 承 諾諾 有 以 下 幾 項 : 最 惠 國 待 遇 公 開 化 原 則 相 互 承 認 國 民 待 遇 以 及 漸 進 式 自 由 化 而 我 國 當 時 為 了了 要 加 入 WTO 有 所 準 備, 於 1997 年年 7 月 提 出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免 除 適 用 表 草 案, 以 作 為 與 各 會 員 國 磋 商 的 談 判 工 具 我 國 之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免 除 適 用 表 草 案 對 於 我 國 之 服 務 業 之 承 諾諾 提 出 以 下 要 點 : 15 一 配 合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計 劃, 依 據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全 力力 推 動 服 務 業 自 由 化 措 施 二 參參 照 其 他 會 員 市 場 開 放 程 度度 與 承 諾諾 水 準, 並 斟 酌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程 度度, 作 出 合 理理 的 承 諾諾 三 依 據 國 內 產 業 接 受 競 爭 的 能 力力, 顧 及 國 內 產 業 的 發 展 條 件 對 現 15 見見 林 宜 男, 我 國 參參 加 WTO 後 專 門 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因 應 之 研 究,1993:
116 階 段 尚 無 法 與 外 國 業 者 競 爭 之 行行 業, 爭 取 不不 作 承 諾諾 四 依 據 開 放 後 對 國 內 法 制 秩 序 等 可 能 衝 擊 若若 市 場 開 放 後 對 國 內 現 行行 法 律律 管 理理 制 度度 市 場 秩 序 社 會 秩 序 等 將 產 生 重 大 衝 擊 者, 盡 量量 爭 取 不不 作 承 諾諾 由 此 原 則, 我 國 於 1999 年年 提 出 我 國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豁 免 待 遇 表, 並 且 於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時, 受 到 認 證 我 國 所 提 交 之 有 關 於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涵 蓋 了了 以 下 十 一 個 部 門 : 商 業 服 務 ( 含 專 業 服 務 ) 通 訊 服 務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配 銷 服 務 ( 經 銷 批 發 零零 售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環 境 服 務 金金 融 服 務 健 康 及 社 會 服 務 觀 光 及 旅旅 遊 服 務 娛 樂樂 文 化 及 運 動 服 務 運 輸 服 務 等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的 認 證 代 表 了了 我 國 雖 然 能 享 有 WTO 會 員 國 的 權 利利, 但 也 必 須 履履 行行 承 諾諾 表 中 之 義 務, 也 因 此 引 發 了了 外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來來 台 執 業, 其 可 能 帶 給 本 國 就 業 市 場 之 衝 擊 等 諸諸 多 問 題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 原 稱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 於 1954 年年 12 月 17 日 公 佈,2000 年年 12 月 2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請 立立 法 院 審 議 修 訂, 後 於 2001 年年 11 月 14 日 改 列列 為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本 法 最 新 修 訂 日 期 為 2010 年年 12 月 8 日, 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亦 於 2011 年年 7 月 25 日 修 訂, 並 明 訂 外 國 人 來來 台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由 原 本 的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變 更更 為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在 此 說說 明 如 下 : 我 國 專 門 及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應 試 種 類類 有 以 幾 種 ( 即 該 法 第 2 條 所 定 ): 一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利 師 二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三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助 產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107
117 護 士 助 產 士 四 獸 醫 師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六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七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八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九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法 醫 師 十 物 理理 治 療療 生 職 能 治 療療 生 牙 體 技 術 生 十 一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十 二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十 三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十 四 其 他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本 法 第 24 條 所 定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為 限 至 於 外 國 人 應 考 時 所 使 用 的 考 試 語 言, 若若 根 據 目 前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第 5 項 規 定,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除 非 法 律律 另 有 除 外 規 定, 例例 如 : 同 條 第 6 項, 若若 外 國 人 已 領領 有 醫 師 執 照, 在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 僅 限 於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不不 足 之 偏 遠 地 區 ), 必 要 時, 筆 試 可 以 用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但 有 鑑 於 使 用 本 國 語 言 考 試, 對 於 中 文 非 母 語 的 外 國 人 事 來來 講, 實 屬 不不 易易, 在 加 上 近 年年 來來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逐 漸 普 及, 前 往 偏 遠 地 區 之 領領 有 醫 師 執 照 外 國 人 急 遽 下 降降 ; 考 選 統 計 資 料料 亦 顯 示, 外 國 人 報 考 以 上 一 到 八 款 之 考 試, 年年 年年 都都 僅 限 於 個 位 數數 因 此, 在 考 選 部 最 新 函 送 立立 法 院 最 新 修 正 案 中, 108
118 即 做 了了 相 關 的 調 整 其 中 第 20 條 之 修 正 條 文 如 下 : 外 國 與 我 國 締 結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其 國 民 領領 有 該 國 執 業 證 書, 且 相 當 我 國 同 等 級 同 類類 科 之 執 業 證 書,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者,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與 締 約 國 相 互 對 等 方 式 行行 之 並 刪 除 原 本 之 第 24 條 之 部 份 條 文 : 外 國 人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並 志 願 在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醫 師 類類 科 考 試 者, 除 筆 試 外, 得 併 採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必 要 時, 筆 試 並 得 以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及 格 證 書 應 註 明 其 服 務 地 區 前 項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由 考 選 部 會 同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此 外, 對 於 華 僑 應 專 職 考 試 的 相 關 規 定, 在 最 新 函 送 立立 法 院 之 修 正 案 中, 亦 做 了了 調 整 第 20 條 修 正 條 文 : 外 國 人 及 華 僑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其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及 其 減 免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方 式 等, 準 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由 以 上 修 正 條 文 可 以 看 出, 我 國 為 因 應 加 入 WTO 後, 為 了了 符 合 WTO 及 GATS 對 於 服 務 貿 易易 的 相 關 規 定 義 務, 在 法 律律 層 面, 尤 其 是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及 施 行行 細 則, 已 逐 年年 修 正, 以 符 合 履履 行行 義 務 之 規 定 然 而, 為 了了 維 護 我 國 民 的 權 益益, 以 及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具 備 一 定 水 準 : 外 國 人 申 請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者, 除 了了 應 依 條 例例 考 試 及 格, 且 領領 有 證 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使 得 為 之 以 外, 在 實 際 操 作 面 上, 也 應 明 定 締 約 國 中 已 領領 有 該 國 執 業 證 書 的 專 技 人 員, 在 參參 加 筆 試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時 我 國 審 議 之 準 則, 如 此 才 能 兼 顧 我 國 的 承 諾諾, 同 時 對 於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也 能 夠 管 控 外 國 人 事 來來 台 執 業 之 執 業 品 質 109
119 在 服 務 貿 易易 領領 域 中, 會 員 國 之 國 內 法 令令 規 章 往 往 複 雜 且 受 政 府 嚴 格 管 制, 阻 礙 國 際 間 服 務 貿 易易 之 交 流流 因 此, 法 令令 的 公 開 化 可 以 減 少 會 員 國 間 造 成 之 技 術 障 礙, 增 加 市 場 進 入 之 機 會 除 了了 GATS 對 技 術 貿 易易 障 礙 訂 有 規 範 外,WTO 同 時 作 成 專 業 服 務 決 議, 便便 於 確 認 專 業 服 務 之 相 關 規 範 不不 僅 成 為 專 業 資 格 証 書 之 規 範, 亦 成 為 各 會 員 國 遵 守 承 諾諾 之 事 項 另,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Working Party on Professional Services, WPPS) 的 目 的, 同 時 成 為 重 要 之 協 議 基 礎, 其 目 的 在 於 : (1) 建 立立 多 邊 規 範, 確 保 國 內 管 理理 規 則 系 符 合 客 觀 及 透 明 化 之 標 準 (2) 與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採 行行 統 一 之 國 際 標 準 (3) 建 立立 非 拘 束 性 之 服 務 部 門, 先 行行 訂 定 相 互 承 諾諾 協 定 或 協 議 準 則 部 分 區 域 性 國 際 協 定 對 專 門 執 業 之 資 格 相 互 承 認 訂 有 規 定, 此 協 定 准 許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或 資 格 之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可 藉 由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承 認 之 方 式, 取 得 當 地 國 之 同 類類 專 業 資 格 ; 並 經 由 相 互 承 認 取 得 資 格 後, 即 可 享 受 國 民 待 遇, 在 當 地 國 提 供 相 同 服 務 此 協 定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得 進 入 當 地 國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之 管 道 及 機 會 一 般 而 言, 相 互 承 認 之 成 立立 須 要 具 備 下 列列 三 項 要 件 : (1) 申 請 者 須 已 取 得 其 原 籍 國 之 執 業 資 格 ; (2) 准 許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之 當 地 國 與 原 籍 國 間 需 有 相 當 程 度度 之 共 通 性 ; (3) 當 地 國 主 管 機 關 可 採 行行 考 試 之 補 償 性 措 施, 藉 以 彌 補 兩兩 國 在 教 育 資 格 專 業 需 求 或 其 他 資 格 之 差 異異 而 根 據 我 國 在 加 入 WTO 後, 所 提 特 定 行行 業 承 諾諾 表 中 之 七 大 類類 專 技 人 員 項 目, 自 應 成 為 我 國 最 優 先 進 行行 國 際 接 軌 之 專 技 人 員 項 目 而 其 中, 建 築 師 與 技 師 中 的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外 電 機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技 師, 已 分 別 取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資 格 而 亞 太 建 築 師 部 分, 亦 已 與 澳 洲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 見見 下 圖 ) 此 一 國 際 接 軌 之 途 110
120 徑 與 方 式, 值 得 進 一 步 確 立立 圖 9 WTO 至 雙 邊 協 議 流流 程 圖 貳 APEC 之 沿 革 及 影 響 一 APEC 之 源 起 及 沿 革 1989 年年 初 澳 洲 提 議 在 亞 太 地 區 成 立立 一 經 濟 論論 壇, 希 望 經 由 各 會 員 體 部 長 之 間 的 對 話 與 協 商, 促 進 亞 太 地 區 貿 易易 暨 投 資 自 由 化 與 區 域 合 作, 維 持 區 域 之 成 長 與 發 展, 促 成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簡 稱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於 1989 年年 11 月 成 立立,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經 濟 體 高 階 政 府 官 員 之 間 非 正 式 諮 商 論論 壇 APEC 迄 今 有 21 個 會 員 體, 總 人 口 約 站 全 球 人 口 的 40%, 貿 易易 總 111
121 額 已 接 近 世 界 貿 易易 總 額 的 54% 16 APEC 之 宗 旨 為 增 加 會 員 體 間 經 濟 之 相 互 依 存 度度, 鼓 勵勵 商 品 勞勞 務 資 本 及 技 術 之 流流 通, 增 進 區 域 及 全 球 經 濟 之 利利 益益 ; 加 強 開 放 多 邊 貿 易易 體 系 ; 以 符 合 GATS 之 原 則, 且 不不 損 害 其 他 經 濟 體 利利 益益 之 前 提 下, 減 少 各 會 員 體 間 之 商 品 與 服 務 業 貿 易易 及 投 資 之 障 礙 年年 APEC 十 七 個 會 員 體 經 濟 領領 袖 在 印 尼 茂 物 (Bogor) 舉 行行 領領 袖 會 議 後, 共 同 發 表 茂 物 宣 言 : 全 面 促 進 亞 太 地 區 貿 易易 暨 投 資 自 由 化 與 便便 捷 化, 藉 由 減 少 和 消 除 會 員 體 在 關 稅 標 準 投 資 及 進 入 市 場 的 行行 政 障 礙, 進 一 步 推 動 各 經 濟 體 間 商 品 勞勞 務 與 資 本 的 自 由 流流 通 ; 強 化 亞 太 地 區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加 強 亞 太 經 濟 體 間 經 濟 與 技 術 之 開 發 合 作 其 後, 並 宣 示 在 考 量量 APEC 會 員 的 差 異異 性 及 經 濟 發 展 程 度度 之 不不 同 下, 已 開 發 國 家 於 2010 年年 開 發 中 國 家 於 2020 年年 完 成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之 目 標, 並 責 成 各 會 員 體 訂 出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APEC 於 1995 年年 通 過 大 阪 行行 動 綱 領領 (Osaka Action Agenda), 以 表 明 實 踐 自 由 化 之 決 心, 綱 領領 包 括 兩兩 大 部 分 : 一 為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與 便便 捷 化 18, 二 為 歷歷 屆 APEC 會 議 重 點 及 重 要 決 議 ( 請 見見 表 5 ) 表 4 歷歷 屆 APEC 會 議 重 點 及 重 要 決 議 屆 次 時 間 地 點 會 議 重 點 及 特 色 1. 支 持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APEC 不不 以 建 立立 貿 易易 第 一 屆 1989 年年 11 月 澳 洲 坎 培 拉拉 集 團 為 目 的 2. 加 強 經 濟 發 展 貿 易易 自 由 化 投 資 人 力力 資 源 科 技 移 轉 等 合 作 16 見見 APEC Secretariat website: 年年,APEC 第 三 屆 部 長 級 年年 會 發 表 漢 城 宣 言, 確 立立 APEC 之 宗 旨 18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一 般 性 原 則 推 動 之 架 構 以 及 包 含 關 稅 非 關 稅 服 務 業 ( 含 電 信 運 輸 能 源 及 觀 光 ) 投 資 標 準 及 符 合 性 關 務 程 序 智 慧 財 產 權 競 爭 政 策 政 府 採 購 解 除 管 制 原 產 地 規 定 爭 端 調 解 商 業 人 士 之 移 動 烏 拉拉 圭 回 合 結 果 之 執 行行 資 訊 蒐 集 與 分 析 等 十 五 項 之 特 定 領領 域 之 行行 動 計 畫 112
122 3. 承 認 中 共 香 港 及 台 灣 對 亞 太 地 區 繁 榮 之 影 響 與 入 會 之 必 要 性 1. 新 加 坡 呼 籲 早 日 完 成 烏 拉拉 圭 回 合 談 判 2. 成 立立 貿 易易 及 投 資 貿 易易 推 廣 工 業 科 技 人 第 二 屆 1990 年年 7 月 新 加 坡 力力 資 源 發 展 能 源 海 洋 資 源 電 信 等 七 個 工 作 小 組 3. 將 APEC 定 位 為 非 正 式 諮 商 論論 壇 1. 台 灣 中 共 香 港 同 時 入 會, 成 員 增 至 十 五 個 2. 漢 城 宣 言 確 立立 APEC 的 目 標 活 動 範 圍 第 三 屆 1991 年年 11 月 南 韓 漢 城 運 作 方 式 組 織 結 構 及 未 來來 展 望 3. 加 入 漁 業 交 通 與 觀 光 三 個 工 作 小 組 4. 強 調 私 人 部 門 是 亞 太 經 濟 成 長 的 動 力力, 鼓 勵勵 私 人 部 門 參參 與 APEC 1. 決 定 於 新 加 坡 設 立立 APEC 秘 書 處 第 四 屆 1992 年年 9 月 泰 國 曼 谷 2. 成 立立 APEC 名 人 小 組 (EPG), 研 究 APEC 之 遠 景 3. 鼓 勵勵 私 人 企 業 參參 與 APEC 工 作 小 組 活 動 1. 召 開 第 一 次 APEC 非 正 式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西 雅 圖 領領 袖 宣 言, 強 調 亞 太 經 濟 社 區 2. 倡 議 成 立立 太 平 洋 企 業 論論 壇 (PBF) 3. 成 立立 貿 易易 及 投 資 委 員 會 (CTI), 提 出 關 稅 第 五 屆 1993 年年 11 月 美 國 西 雅 圖 投 資 透 明 化 市 場 開 放 產 品 標 準 和 關 稅 資 料料 庫 等 區 域 貿 易易 自 由 化 工 作 計 畫 建 議 4. 通 過 貿 易易 及 投 資 架 構 宣 言 5. 墨 西 哥 巴 布 亞 紐紐 幾 內 亞 加 入 APEC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成 員 增 至 十 七 個 第 六 屆 1994 年年 11 月 印 尼 雅 加 達 1. 第 二 次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茂 物 宣 言, 確 立立 已 開 113
123 發 國 家 於 2010 年年 開 發 中 國 家 於 2020 年年 完 成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之 目 標 2. 通 過 APEC 不不 具 約 束 力力 投 資 原 則 1. 第 三 次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大 阪 宣 言, 通 過 執 行行 茂 物 宣 言 之 自 由 化 行行 動 綱 領領, 推 動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便便 捷 化 和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計 畫 第 七 屆 1995 年年 11 月 日 本 大 阪 2. 各 國 提 出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頭 期 款 (Downpayment) 3.PBF 改 組 為 APEC 企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ABAC) 4. 智 利利 成 為 APEC 會 員,APEC 成 員 增 至 十 八 個 1. 第 四 次 領領 袖 會 議 提 出 蘇 比 克 灣 宣 言, 支 持 所 有 會 員 體 加 入 WTO 和 WTO 資 訊 科 技 協 定 第 八 屆 1996 年年 11 月 菲 律律 賓 馬 尼 拉拉 2. 提 出 APEC 加 強 支 持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架 構 宣 言 3. 各 國 提 出 馬 尼 拉拉 行行 動 計 畫, 自 1997 年年 1 月 開 始 執 行行 1. 檢 討 並 強 化 貿 易易 與 投 資 自 由 化 和 便便 捷 化 措 施 確 立立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的 優 先 項 目 2. 達 成 產 品 部 門 提 前 自 由 化 清 單 第 九 屆 1997 年年 11 月 加 拿 大 溫 哥 華 3. 在 APEC 架 構 下 成 立立 區 域 金金 融 風 暴 因 應 機 第 十 屆 1998 馬 來來 西 亞 制, 以 輔 助 國 際 貨 幣 基 金金 的 不不 足 4. 決 議 越 南 俄 羅羅 斯 以 及 秘 魯 加 入 亞 太 經 合 論論 壇 1. 第 六 次 領領 袖 會 議, 亞 洲 金金 融 風 暴 影 響 擴 大 2.EVSL 未 獲 通 過, 提 交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TO) 處 理理 3. 祕 魯 俄 羅羅 斯 越 南 入 會 ( 共 計 二 十 一 各 會 114
124 第 十 一 屆 第 十 二 屆 第 十 三 屆 第 十 四 屆 第 十 五 屆 1999 年年 11 月 紐紐 西 蘭蘭 2000 年年 11 月 汶 萊 2001 年年 中 國 上 海 2002 年年 10 月 墨 西 哥 2003 年年 10 月 泰 國 曼 谷 員 體 ) 1. 第 七 次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奧 克 蘭蘭 宣 言, 肯 定 貿 易易 便便 捷 化 及 建 立立 食 品 體 系 之 成 就, 期 能 追 蹤 每 年年 進 度度, 並 提 出 Y2K 百 日 合 作 倡 議 以 因 應 年年 序 危 機 2. 通 過 整 合 婦 女 參參 予 APEC 架 構, 重 視 社 會 安 全 網 倡 議 3. 領領 袖 會 議 通 過 我 國 倡 議, 透 過 新 創 事 業 與 創 業 投 資 基 金金 加 速 經 濟 成 長 之 倡 議 1. 第 八 次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汶 萊 領領 袖 宣 言 強 調 全 球 化 與 新 經 濟 挑 戰, 重 視 經 濟 發 展 造 成 之 區 域 貧 富 差 距 問 題 2. 領領 袖 會 議 通 過 新 經 濟 行行 動 議 程, 訂 定 2005 年年 APEC 區 域 人 民 上 網 人 口 成 長 3 倍, 及 2010 年年 達 到 全 民 上 網 之 目 標 3. 南 韓 提 議 讓 北北 韓 參參 與 APEC 各 項 活 動 1. 第 九 屆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上 海 約 章, 宣 示 繼 續 推 動 1994 年年 的 茂 物 宣 言 2. 擴 大 全 球 化 及 新 經 濟 的 福福 利利 3. 促 進 貿 易易 與 投 資 4. 推 動 永 續 成 長 1. 持 續 永 續 經 濟 發 展 並 善 用 數數 位 經 濟 2. 培 養 從 全 球 化 中 獲 益益 的 能 力力 3.APEC 走 向 社 群 4. 焦 聚 在 增 進 APEC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與 能 力力 建 構 1. 第 十 一 次 領領 袖 會 議 發 表 曼 谷 宣 言, 主 題 著 重 在 未 來來 的 夥 伴 關 係 115
125 2. 促 進 貿 易易 與 投 資 的 自 由 化 3. 增 進 人 類類 安 全 4. 善 用 APEC 使 人 民 與 社 會 自 全 球 化 中 受 益益 資 料料 來來 源 : 中 華 台 北北 APEC 研 究 中 心 (2004)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等 十 三 項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項 目, 19 各 國 及 APEC 各 工 作 小 組 依 據 行行 動 綱 領領 提 出 個 別 及 共 同 行行 動 計 畫 1996 年年 各 會 員 體 提 出 個 別 行行 動 計 畫 (IAP), 同 時 共 同 發 表 蘇 比 克 灣 宣 言, 更更 舉 出 強 調 邁 向 實 踐 自 由 開 放 貿 易易 與 投 資 新 階 段 提 出 便便 捷 商 業 措 施 同 意 在 WTO 追 求 共 同 目 標 制 定 加 強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方 法 接 納 企 業 界 為 發 展 APEC 之 完 全 夥 伴 等 項 目 1997 年年 APEC 更更 進 入 自 由 化 行行 動 期, 各 會 員 體 更更 各 自 提 出 提 前 自 由 化 部 門 之 倡 議, 希 望 藉 由 多 次 諮 商 溝 通, 能 夠 促 成 若若 干 部 門 產 品 關 稅 及 非 關 稅 措 施 之 提 前 自 由 化 對 此 結 果, 部 長 級 會 議 聯聯 合 聲 明, 重 申 將 不不 斷 改 進 和 實 行行 單 邊 行行 動 計 畫 和 集 體 行行 動 計 畫, 致 力力 謀 求 貿 易易 及 投 資 自 由 化 提 供 便便 利利 及 加 強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努 力力 實 現 2010 年年 或 2020 年年 貿 易易 投 資 自 由 化 目 標 加 強 經 濟 科 技 合 作 在 貿 易易 與 投 資 便便 捷 化 上, 與 會 部 長 決 議 縮 短 海 關 作 業 流流 程 投 資 障 礙, 研 擬 海 關 現 代 化 和 海 關 合 作 措 施 的 計 畫, 以 降降 低 成 本 和 減 少 障 礙, 方 便便 貨 物 和 服 務 資 金金 及 商 務 人 員 的 流流 通, 增 加 政 府 採 購 透 明 化 以 及 採 取 保 障 智 慧 財 產 權 和 標 準 化 的 措 施 在 經 濟 及 技 術 合 作 方 面, 會 議 承 諾諾 繼 續 加 強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通 過 成 立立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委 員 會, 以 加 強 在 人 力力 資 源 資 本 市 場 經 濟 基 礎 設 施 未 來來 技 術 環 保 和 中 小 型 企 業 等 六 個 優 先 領領 域 的 合 作, 對 成 員 經 濟 平 衡 和 持 續 發 展 至 關 重 要 ( 林 庭 芳,2004) 2003 年年 10 月 在 泰 國 的 曼 谷 舉 行行 的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會 後 公 佈 曼 谷 宣 言, 概 括 三 個 主 題 : 第 一 是 同 意 加 強 自 由 化 及 促 進 區 域 貿 易易 和 投 資, 19 包 括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產 業 科 技 中 小 企 業 經 濟 基 礎 建 設 能 源 運 輸 電 信 與 資 訊 觀 光 貿 易易 與 投 資 資 料料 貿 易易 推 廣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漁 業 農 業 科 技 等 十 三 項 經 濟 與 技 術 合 作 項 目 116
126 致 力力 朝 向 廢 除 所 有 形 式 的 農 業 出 口 補 貼, 不不 公 平 的 出 口 禁 令令 及 限 制, 並 共 同 承 諾諾 制 定 條 例例, 以 改 善 貿 易易 紀 律律 ; 第 二 是 保 護 人 民 和 社 會 的 安 全, 打 擊 擴 展 中 的 跨 國 恐 怖 主 義 和 大 量量 毀 滅 性 武 器 ; 第 三 是 讓 人 民 做 好 從 自 由 及 開 放 市 場 全 面 受 惠 的 準 備, 包 括 女 性 與 年年 輕 人 更更 能 融 入 世 界 經 濟 體 制 的 努 力力 ( 顧 長 永,2003) 二 APEC 對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影 響 APEC 乃 奠 基 於 WTO 服 務 暨 貿 易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Services, GATS) 所 定 之 縮 減 法 規 限 制, 以 利利 服 務 業 貿 易易 漸 進 自 由 化 的 原 則, 期 望 儘 量量 能 達 成 會 員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互 惠 協 定 在 此 架 構 底 下, 我 國 專 門 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均 可 根 據 此 兩兩 協 定, 秉 持 著 實 質 相 當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原 則, 相 互 認 證 專 人 員 之 執 業 證 照 目 前 在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認 證 類類 別 中, 以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亞 太 建 築 師 最 為 成 功 (1)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亞 太 建 築 師 之 成 立立 經 過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有 鑒 於 歐 盟 北北 美 自 由 貿 易易 協 定 澳 紐紐 緊 密 關 係 協 定 等 區 域 整 合 漸 趨 興 盛, 經 澳 洲 提 議, 於 1989 年年 成 立立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Asia Pacific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1995 年年 APEC 領領 袖 在 大 阪 集 會, 共 識識 之 一 是 認 為 有 必 要 促 進 會 員 經 濟 體 之 間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流流 動 ;1996 年年 1 月,18 個 會 員 經 濟 體 的 亞 太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相 關 部 長 (APEC HRD Ministers) 在 馬 尼 拉拉 開 會, 也 催 請 加 快 及 擴 大 技 術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的 計 畫 提 案 ; 同 年年 月, 亞 太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APEC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APEC HRDWG) 在 紐紐 西 蘭蘭 威 靈靈 頓 開 會, 經 澳 洲 提 案, 決 定 先 針 對 專 業 工 程 師 (Professional Engineers) 進 行行 認 證 認 許 及 發 展, 並 由 澳 洲 執 行行 亞 太 工 程 師 資 格 相 互 認 證 計 畫 1999 年年 11 月, 於 澳 洲 召 開 亞 太 工 程 師 協 調 委 員 會 (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Committee, AECC) 成 立立 大 會, 創 始 會 員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香 港 日 本 韓 國 馬 來來 西 亞 紐紐 西 蘭蘭 等 7 個 經 濟 體, 並 由 各 會 員 經 濟 體 分 別 成 立立 監 督 委 員 會 (Monitoring Committee), 亞 太 工 程 師 協 議 (APEC Engineer agreement) 乃 宣 告 成 立立 117
127 亞 太 建 築 師 的 成 立立,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約 莫 在 同 一 時 間 1999 年年,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證 全 國 聯聯 合 會 (Architects Accreditation Council of Australia, AACA) 與 紐紐 西 蘭蘭 建 築 師 教 育 暨 註 冊 局 (New Zealand Architects Education and Registration Board,AERB), 首 先 發 起 了了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APEC Architect), 他 們 提 倡 先 在 澳 洲 共 同 主 辦 有 關 建 築 師 註 冊 等 議 題 的 區 域 論論 壇, 並 邀 請 西 太 平 洋 區 域 國 家 參參 與, 並 在 論論 壇 舉 辦 的 基 礎 上, 愈 加 致 力力 於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之 發 展 2000 年年 澳 洲 正 式 提 出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APEC Architect Project), 當 時 與 會 之 日 本 紐紐 西 蘭蘭 及 菲 律律 賓 等 3 國 代 表 表 示 有 意 願 參參 加 AACA 及 澳 洲 政 府 於 是 參參 考 澳 洲 皇 家 建 築 師 學 會 (Royal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RAIA) 之 架 構, 草 擬 的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其 主 要 之 目 的 有 以 下 三 點 : 釐 清 目 前 各 種 認 證 (accreditation) 及 認 許 (recognition) 建 築 師 學 歷歷 資 格 及 課 程 的 制 度度 設 計 及 最 佳 作 法 2. 參參 考 國 際 建 築 師 聯聯 盟 (UIA) 及 聯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UNESCO) 對 於 建 築 師 專 門 職 業 認 證 認 許 及 發 展 的 工 作 成 果 3. 對 於 符 合 各 方 接 受 之 標 準 的 建 築 師 成 立立 登 錄錄 名 冊 (registers), 以 促 進 亞 太 各 國 建 築 師 的 自 由 移 動 2001 年年 9 月 澳 洲 首 次 召 開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會 議, 其 後 接 續 召 開 4 次 推 動 委 員 會 議,2 次 臨臨 時 議 會 會 議, 並 於 2005 年年 正 式 成 立立 亞 太 建 築 師 中 央 議 會 21 為 鼓 勵勵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簽 訂 建 築 師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協 定,2006 年年 亞 太 建 20 黃 慶 章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架 構,2008:4 21 創 始 會 員,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中 國 香 港 日 本 馬 來來 西 亞 墨 西 哥 紐紐 西 蘭蘭 菲 律律 賓 中 華 台 北北 泰 國 美 國 等 共 12 國 118
128 築 師 中 央 議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建 立立 一 套 亞 太 建 築 師 互 惠 認 許 架 構 (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ork), 由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分 別 承 諾諾 將 提 供 何 種 開 放 外 國 建 築 師 執 業 之 條 件, 並 鼓 勵勵 承 諾諾 開 放 程 度度 相 當 之 經 濟 體 儘 快 展 開 相 互 認 許 的 談 判 這 套 互 惠 認 許 架 構 將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對 其 他 參參 與 經 濟 體 亞 太 建 築 師 的 登 錄錄 申 請, 可 能 採 行行 之 資 格 認 許 條 件 區 分 成 3 種 型 態 :(1) 進 行行 特 定 科 目 考 試 (Domain specific assessment),(2) 進 行行 綜 合 性 登 錄錄 考 試 (Comprehensive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3) 要 求 在 母 國 經 濟 體 居 住 / 實 習 一 定 期 間 (Period of host economy residence/experience),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應 公 布 其 對 於 來來 自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亞 太 建 築 師, 準 備 提 供 的 哪 一 種 型 態 的 認 許 條 件 具 有 類類 似 互 惠 認 許 承 諾諾 的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應 考 量量 於 近 期 內 展 開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的 談 判 經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選 擇 結 果, 同 意 採 行行 第 一 種 條 件 者 有 7 個 經 濟 體 : 澳 洲 日 本 墨 西 哥 紐紐 西 蘭蘭 新 加 坡 中 華 台 北北 美 國 ; 選 擇 採 行行 第 3 種 條 件 者 為 中 國 香 港 ; 至 於 加 拿 大 中 國 韓 國 馬 來來 西 亞 菲 律律 賓 泰 國 等 6 個 經 濟 體 則 未 作 選 擇 我 國 能 以 中 華 台 北北 之 身 份, 加 入 亞 太 建 築 師 以 及 亞 太 工 程 師, 實 為 一 由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行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行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以 及 數數 間 民 間 團 體 ( 如 各 大 公 會 ) 所 統 合 完 成 的 一 項 艱 巨 的 任 務 民 國 2004 年年 5 月, 於 台 北北 君 悅 飯 店 召 開 第 三 次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指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中 決 議 為 了了 積 極 配 合 辦 理理 APEC 建 築 師 之 資 格 要 求 及 其 認 證 註 冊 機 制, 需 邀 集 政 府 各 相 關 單 位, 即 行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新 聞 局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易 局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共 同 籌 備 成 立立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協 助 處 理理 APEC 建 築 師 之 認 證 業 務 在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推 動 方 面,2005 年年 3 月,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工 程 師 推 動 委 員 會 改 組 為 中 華 民 國 亞 太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正 式 向 亞 太 工 程 師 協 調 委 員 會 提 出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的 申 請 案, 並 於 同 年年 6 月 協 調 委 員 會 在 香 港 召 開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時, 順 利利 成 為 正 式 會 員 中 國 工 程 師 學 會 則 受 委 託 119
129 擔 任 工 程 師 流流 動 論論 壇 (Enginner Mobility Forum) 之 代 表 機 構 工 程 師 流流 動 論論 壇 (Engineers Mobility Forum) 協 定, 乃 各 會 員 轄 區 內 之 工 程 組 織 彼 此 簽 署 的 多 國 協 定 (multi-national agreement), 以 創 設 專 業 工 程 職 能 國 際 標 準 未 來來 建 立立 之 架 構, 俾 其 後 授 權 每 一 會 員 組 織 成 立立 此 一 國 際 專 業 工 程 師 註 冊 名 錄錄 的 一 個 支 部 目 前 的 會 員 國 共 有 15 個, 而 我 國 於 2009 年年 正 式 加 入 (2) 考 選 部 我 國 加 入 在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工 程 師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由 上 述 我 國 加 入 APEC 工 程 師 與 APEC 建 築 師 的 經 過 來來 看, 此 種 工 程 師 執 照 之 相 互 認 證, 乃 是 針 對 已 在 執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其 證 照 之 相 互 認 許, 而 認 許 流流 程 圖 可 參參 照 以 下 : 經 過 APEC 工 程 師 或 建 築 師 計 畫, 進 行行 實 尚 未 取 得 執 業 證 照 之 工 程 或 建 築 類類 科 畢 業 學 生 參參 加 由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專 技 人 員 國 考, 通 過 考 試 並 取 得 執 照 質 相 當 Substantial Equivelant 認 可 經 審 核 後 成 為 APEC Engineer ( 亞 太 工 程 師 ) 或 APEC Architect ( 亞 太 建 築 師 ) 認 許 通 過 或 審 核 通 過 者, 可 直 接 至 APEC 國 家 執 業 圖 10 APEC 工 程 師 與 建 築 師 證 照 認 證 流流 程 圖 ( 筆 者 自 繪 ) 由 上 圖 可 知, 我 國 技 師 類類 科 及 建 築 師 之 專 技 人 員, 在 APEC 架 構 下, 可 以 在 取 得 我 國 執 業 證 照 後, 通 過 協 議, 至 他 國 工 作, 而 他 國 專 技 人 員 亦 可 透 過 相 同 管 道, 進 入 我 國 執 業 這 對 於 我 國 之 技 師 以 及 建 築 師 來來 說說, 不不 啻 是 提 昇 市 場 人 力力 流流 動 與 競 爭 力力 之 一 大 助 力力 在 此 要 特 別 說說 明, 任 何 一 APEC 經 濟 體 內 之 成 員, 若若 要 成 為 APEC Engineer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要 求, 包 括 : 見見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130 1. 完 成 受 國 家 認 證 或 認 許 的 工 程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2. 已 在 所 屬 經 濟 體 通 過 考 核 認 定 為 具 備 獨 立立 執 業 資 格 3. 在 畢 業 後 取 得 至 少 7 年年 的 實 務 經 驗 4. 此 7 年年 中 至 少 2 年年 負 責 重 要 工 程 業 務 5. 接 受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6. 遵 守 工 程 倫倫 理理 規 範 自 2008 年年 起, 我 國 國 內 可 申 請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類類 科 共 有 5 種 :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電 機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2010 年年 再 加 入 水 利利 工 程 科, 共 6 科 至 於 其 他 科 目, 尚 在 協 商 階 段 由 此 可 知, 考 選 部 在 APEC 建 築 師 與 工 程 師 之 相 互 認 證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即 為 國 內 考 試 證 照 取 得 之 把 關 者 考 選 部 不不 僅 可 以 參參 照 國 外 技 師 建 築 師 考 試 之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以 及 及 格 標 準 進 行行 深 入 瞭 解, 也 可 以 使 得 國 內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以 及 證 照 取 得 成 為 國 際 談 判 之 工 具 一 方 面, 便便 利利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之 流流 動 與 國 際 接 軌 ; 另 一 方 面, 亦 嚴 格 把 關 將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之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執 業 水 準, 在 APEC 架 構 下, 符 合 相 關 之 國 際 規 定 與 義 務, 但 同 時 又 將 外 國 人 事 來來 台 對 於 市 場 之 衝 擊 降降 到 最 低, 以 保 護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之 就 業 環 境 以 上, 也 是 本 研 究 之 初 步 研 究 發 現 參參 見見 受 訪 人 A-a-2,A-a-3 及 A-a-5 之 受 訪 記 錄錄 121
131 第 二 節 國 與 國 之 協 商 談 判 誠 如 前 一 節 所 述, 世 界 貿 易易 組 織 (WTO) 及 亞 太 經 合 會 (APEC) 兩兩 者 均 為 國 與 國 之 間 之 服 務 暨 貿 易易 總 協 定, 參參 與 之 國 數數 之 多, 層 面 之 廣, 乃 為 世 界 型 之 重 要 國 際 貿 易易 協 定 雖 然 參參 加 國 家 在 此 架 構 下, 各 種 物 品 以 及 人 員 之 流流 動, 均 受 到 協 定 中 之 保 護 與 規 範, 然 畢 竟 每 國 國 情 不不 同, 再 加 上 貿 易易 協 定 下 所 訂 定 之 物 品 之 多, 種 類類 之 雜, 因 此 本 研 究 結 果 初 步 顯 示, 與 其 在 兩兩 架 構 下 之 採 取 多 國 協 商, 不不 如 先 以 國 與 國 之 間 之 協 商 談 判 做 起, 較 容 易易 獲 得 成 果 以 下 就 以 我 國 與 澳 洲 亞 太 建 築 師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做 為 我 國 與 他 國 協 商 之 案 例例 來來 說說 明 我 國 考 選 部 自 2006 年年, 編 列列 了了 一 連連 串 與 亞 太 建 築 師 (APEC Architect) 證 照 認 可 之 相 關 書 籍 其 中,2007 年年 12 月 所 編 印 的 澳 洲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台 澳 相 互 認 許, 更更 是 詳 細 描 述 了了 我 國 與 澳 洲 談 判 相 互 認 許 制 度度 的 經 過 及 困 難 以 下, 將 介 紹 台 澳 建 築 師 之 相 互 認 許 之 過 程 及 考 試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1) 台 澳 建 築 師 之 相 互 認 許 之 介 紹 誠 如 上 節 所 提, 澳 大 利利 亞 是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APEC Architect) 的 主 要 催 生 者 2000 年年 5 月, 澳 洲 向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會 議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提 出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2005 年年 9 月 19 日 起, 參參 與 經 濟 體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開 始 受 理理 亞 太 建 築 師 登 錄錄 申 請 案, 開 始 正 式 運 作 24 所 謂 亞 太 建 築 師 (APEC Architect), 係 指 在 參參 與 經 濟 體 之 中, 已 經 註 冊 核 照 或 認 可 為 建 築 師 的 人 士, 該 經 濟 體 於 APEC 建 築 師 註 冊 處 的 單 位 已 登 錄錄 其 姓 名 APEC 建 築 師 遵 守 移 入 經 濟 體 的 專 業 行行 為 守 則, 力力 求 保 障 公 共 健 康 安 全 與 福福 祉 年年 之 墨 西 哥 會 議, 特 別 針 對 亞 太 建 築 師 互 惠 認 許 架 構 進 行行 討 24 考 選 部 編 印, 亞 太 建 築 師 中 央 議 會 之 創 設 與 其 資 格 認 許 制 度度,2005: 見見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網 站 : 122
132 論論 而 做 出 以 下 決 議 亞 太 建 築 師 本 身 所 應 具 備 之 附 加 審 核 資 格 (supplementary assessment), 有 以 下 三 種 型 態 : 進 行行 特 定 科 目 考 試 (Domain specific assessment) 2. 進 行行 綜 合 性 登 錄錄 考 試 (Comprehensive registration examination) 3. 要 求 在 母 國 經 濟 體 居 住 / 實 習 一 定 期 間 (Period of host economy residence/ Experience) 雖 然 有 以 上 三 種 資 格 審 核 規 範, 各 參參 與 經 濟 體 仍 須 自 行行 公 佈 其 對 於 其 他 經 濟 體 的 亞 太 建 築 師 採 取 何 種 資 格 認 證, 且 實 際 之 施 行行 細 節, 亦 須 透 過 國 與 國 之 協 商 談 判, 才 能 決 定 因 此, 我 國 與 澳 國 即 是 在 這 種 背 景 之 下 展 開 會 談, 並 最 終 達 成 協 議 之 簽 訂 以 往, 未 在 澳 洲 登 錄錄 (register) 取 得 建 築 師 執 照 的 外 國 人 事, 若若 要 前 往 澳 洲 必 須 按 部 就 班 的 完 成 澳 洲 建 築 師 的 訓 練練 過 程, 即 取 得 建 築 師 頭 銜 後, 才 能 執 業 簡 單 來來 說說, 要 成 為 澳 洲 建 築 師, 必 須 先 取 得 經 澳 國 認 證 過 之 建 築 學 位, 經 過 列列 有 紀 錄錄 之 實 務 養 成 經 歷歷, 並 完 成 建 築 師 實 務 考 試 後, 才 能 在 澳 洲 任 一 轄 區 內 申 請 登 錄錄 成 為 建 築 師 而 澳 洲 建 築 師 登 錄錄 之 過 程, 乃 是 根 據 AACA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National Competency Standards in Architecture) 所 訂 定 之 專 業 職 能 進 行行 評 估 反 觀 我 國, 在 我 國 若若 愈 取 得 建 築 師 執 照, 則 亦 須 先 取 得 受 國 家 認 證 之 建 築 師 學 位, 取 得 考 試 院 所 辦 理理 之 建 築 師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資 格, 並 實 習 兩兩 年年 後, 才 能 取 得 自 行行 開 業 的 執 照 相 對 於 澳 洲, 澳 洲 建 築 師 之 登 錄錄 是 透 過 民 間 學 會, 我 國 則 是 必 須 通 過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國 家 考 試, 才 能 取 得 合 格 證 書 由 於 兩兩 國 建 築 師 養 成 之 制 度度 大 不不 同, 故 過 去 鮮 少 有 建 築 師 互 通 的 機 會 然 而 在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於 2000 年年 由 澳 洲 發 起, 並 於 2005 年年 正 式 運 作 後, 我 國 與 澳 洲 建 築 師 之 互 通 -- 亦 即 證 照 相 互 認 可, 似 乎 看 到 了了 可 能 發 展 之 曙 光 簡 言 之, 過 去 以 26 見見 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 ORK, 擷 取 自 mentprocess.pdf 123
133 來來, 若若 是 我 國 建 築 師 欲 前 往 澳 洲 執 業, 必 須 將 其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送 請 評 估, 以 澳 洲 居 民 身 分 完 成 一 定 期 間 的 專 業 經 歷歷, 並 通 過 筆 試 及 口 試 的 專 門 職 業 考 試 ; 而 澳 洲 建 築 師 欲 來來 台 執 業, 也 必 須 根 據 我 國 專 門 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之 規 定 : 外 國 人 申 請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者, 應 依 ( 本 ) 法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執 業 證 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方 可 成 為 我 國 建 築 師 這 使 得 雙 方 之 建 築 師 互 通, 困 難 重 重 亞 太 建 築 師 計 畫, 即 是 為 了了 打 破 以 上 的 僵 局, 而 在 APEC 架 構 下 發 展 出 的 一 套 人 力力 資 源 互 通 的 模 式 就 我 國 與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可 為 例例, 我 國 建 築 師 透 過 亞 太 建 築 師 架 構, 申 請 澳 洲 登 陸陸 執 業, 就 比 透 過 澳 洲 當 地 之 移 民 法 與 建 築 師 法 來來 取 得 建 築 師 執 照 要 來來 的 容 易易 如 果 我 國 已 在 本 國 取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身 分, 則 當 他 欲 在 澳 洲 以 建 築 師 身 分 執 業 時, 澳 洲 各 州 及 特 區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均 同 意 採 對 等 方 式 認 許 其 資 格 亦 即, 如 果 澳 洲 以 外 的 經 濟 體, 對 澳 洲 亞 太 建 築 師 採 互 惠 減 免 考 試 程 序 (reciprocal exemptions), 則 澳 洲 各 州 及 特 區 對 該 經 濟 體 所 屬 亞 太 建 築 師, 也 會 免 除 一 般 移 民 所 適 用 的 專 業 認 許 資 格 條 件 而 其 減 免 範 圍, 須 通 過 上 述 三 項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本 身 所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資 格 之 任 一 項, 則 可 原 則 性 免 除 其 他 各 項 條 件 此 外, 澳 洲 政 府 於 2006 年年 11 月 22 日, 提 出 一 份 亞 太 建 築 師 補 充 評 估 程 序 草 案 (Draft of APEC Architect Supplementary Assessment Process) 予 我 國 當 時 赴 澳 拜 訪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草 案 中 聲 明 我 國 國 人 若若 欲 申 請 在 澳 洲 登 陸陸 成 為 檢 築 師, 尚 須 接 受 澳 洲 之 以 面 談 評 估, 以 確 認 我 國 建 築 師 是 否 具 備 以 下 三 項 能 力力 : 了了 解 現 行行 職 業 法 規 所 隱 含 之 各 項 普 遍 原 則 2. 能 展 現 安 全 地 及 有 效 地 應 用 這 些 原 則 的 能 力力 3. 知 悉 地 主 經 濟 體 目 前 運 作 之 特 別 要 求 27 考 選 部 編 印, 亞 太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台 澳 相 互 認 許,2007:24 124
134 而 面 談 的 範 圍, 則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三 項 標 準 為 主 : 澳 洲 特 有 之 技 術 議 題 ; 2. 澳 洲 特 有 之 法 律律 及 執 業 議 題 ; 3. 關 於 專 業 責 任 可 信 度度 及 義 務 之 議 題 雖 然 我 國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仍 然 不不 能 像 其 他 APEC 經 濟 體 ( 如 紐紐 西 蘭蘭 )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一 般, 至 澳 洲 各 區 直 接 登 錄錄 執 業, 不不 過, 已 經 成 為 我 國 亞 太 建 築 師 之 建 築 師, 可 以 免 除 澳 方 之 學 歷歷 資 格 審 查 兩兩 年年 實 務 經 歷歷 要 求 以 及 澳 洲 國 家 筆 試 等 程 序, 並 且 直 接 進 入 面 試 階 段, 且 面 試 題 目 也 已 縮 減, 這 對 於 我 國 建 築 師 人 才 欲 至 澳 國 執 業 時 之 證 照 互 通, 不不 啻 是 一 大 躍 進 在 以 上 框 架 之 建 構 背 景 下, 我 國 終 於 在 2007 年年 9 月 16 日, 由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全 國 聯聯 合 會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在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之 大 力力 支 持 下, 與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證 全 國 聯聯 合 會 (AACA) 澳 洲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The Australian APEC Architect Monitoring Committee) 共 同 簽 署 雙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29, 雙 方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未 來來 可 望 藉 由 地 主 經 濟 體 舉 辦 之 特 定 科 目 考 試, 取 得 在 地 主 經 濟 體 提 供 建 築 服 務 之 執 業 身 分 (2) 考 試 院 在 國 與 國 協 商 談 判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我 國 於 2007 年年 正 式 與 澳 洲 正 式 簽 署 台 澳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 30 APEC 建 築 師 : 中 華 台 北北 與 澳 洲 互 惠 承 認 註 冊 / 認 可 建 築 師 之 雙 邊 協 定 (Bilateral Agreement on Receprocal Recognition of Regietered/Licensed Architects in Chiense Taipei and Australia to Faciliate Mobility of Architects in the Provision of Archiectural Services) 然 雙 方 在 簽 署 的 過 程 中, 曾 經 因 為 澳 方 提 出 簽 約 雙 方 不不 對 等 之 議 題, 而 進 行行 多 次 協 商 與 談 判 此 不不 對 等 爭 28 同 上 29 見見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網 站 : 30 參參 閱 考 選 部 編 印, 亞 太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台 澳 相 互 認 許,2007:
135 議 之 來來 源, 乃 因 我 國 之 簽 署 代 表 ( 即 中 國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師 全 國 聯聯 合 會 ) 為 非 官 方 團 體, 而 澳 方 之 簽 署 代 表 為 可 以 代 表 政 府 之 AACA 來來 簽 訂, 而 造 成 簽 約 雙 方 不不 對 等 之 狀狀 況 出 現 為 此,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會 幾 經 會 議 協 商 討 論論, 最 終 取 得 考 選 部 同 意, 並 協 助 研 議 辦 理理 特 定 領領 域 之 評 估 程 序, 而 使 得 簽 約 過 程 出 現 了了 轉 機 也 因 此, 雙 方 才 得 以 在 2007 年年 9 月 正 式 簽 署 建 築 師 之 相 互 認 許 雙 邊 協 定 基 於 國 際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我 國 亦 必 須 同 意 澳 方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來來 台 執 業 之 事 項, 因 此 考 選 部 於 台 澳 雙 方 正 式 簽 訂 協 定 後, 進 行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擬, 期 望 將 亞 太 建 築 師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及 其 補 充 措 施 予 以 納 入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並 擬 以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等 考 試 方 式 行行 之 同 時, 也 促 請 行行 政 院 進 行行 建 築 師 法 之 法 條 修 正, 而 法 條 的 修 正, 除 須 回 應 平 等 互 會 員 則 外, 仍 必 須 兼 顧 維 持 國 內 建 築 及 工 程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的 立立 場 來來 修 訂 2008 年年 4 月 22 日 行行 政 院, 函 請 立立 法 院 審 議 之 建 築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73 條 增 訂 了了 第 1 及 第 2 項 條 文 : ( 第 1 項 ) 外 國 人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律 應 建 築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依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請 領領 建 築 師 證 書 ( 第 2 項 ) 外 國 與 我 國 依 下 列列 方 式 締 結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該 國 國 民 應 前 項 建 築 師 考 試, 得 以 口 試 及 審 查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方 式, 或 其 他 對 等 方 式 行行 之 : 一 由 國 家 或 國 際 組 織 談 判 及 締 約 二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之 專 業 團 體 代 表 政 府 談 判 締 約 三 由 專 業 團 體 談 判 締 結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不不 過 根 據 2009 年年 12 月 30 日 最 新 修 訂 之 建 築 師 法, 似 乎 仍 未 看 到 第 1 項 與 第 2 項 之 修 訂 然 而, 在 2010 年年 10 月 12 日 考 試 院 最 新 送 請 立立 法 院 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 院 總 第 1339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號 ) 中 第 20 條, 則 是 針 對 了了 與 我 國 與 締 約 國 家 專 技 人 員 至 我 國 參參 與 相 關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做 了了 相 當 幅 度度 之 考 試 審 核 修 訂 : 外 國 與 我 國 締 結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其 國 民 領領 有 該 國 執 業 證 書, 且 相 當 我 國 同 等 級 同 類類 科 之 執 業 證 書,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與 締 約 國 相 互 對 等 方 式 行行 之 126
136 此 法 若若 正 式 被 通 過, 則 澳 洲 亞 太 建 築 師 來來 台 執 業 也 將 會 取 得 了了 我 國 法 源 依 據, 並 符 合 了了 我 國 與 澳 洲 簽 署 協 定 時 之 國 際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雖 然 有 若若 干 學 者 及 專 家 認 為, 此 法 若若 不不 是 在 立立 法 院 此 一 會 期, 則 會 是 在 下 一 會 期, 就 會 被 通 過, 然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初 步 訪 談 結 果, 似 乎 也 有 利利 益益 團 體 企 圖 從 中 阻 隔, 希 望 可 以 延 後 此 法 被 通 過 的 時 間 而 上 述 這 些 團 體 從 中 阻 隔 之 原 因, 似 乎 也 與 立立 法 開 放 外 國 建 築 師 來來 台 後, 對 於 台 灣 建 築 師 就 業 市 場 之 衝 擊 有 關 因 此, 立立 法 通 過 後,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若若 能 再 針 對 外 國 專 技 人 才 來來 台 執 業 進 行行 相 關 規 定 之 研 擬, 亦 即 所 謂 的 配 套 措 施, 在 不不 傷 及 台 灣 本 土 專 技 人 才 的 前 提 下, 完 成 專 技 人 才 互 通 之 國 際 接 軌 目 標, 實 為 接 下 來來 政 策 制 定 之 一 大 考 驗 而 考 試 院 在 未 來來 我 國 繼 續 推 動 簽 署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研 擬 及 推 動 配 套 法 案 時, 則 是 在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來來 台 執 業 之 考 試 方 式 設 計 以 及 科 目 減 免 上 等 議 題 扮 演 了了 重 要 的 角 色 例例 如, 在 日 澳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中, 日 本 特 別 提 出 澳 洲 建 築 師 到 日 本 在 特 定 科 目 上 之 考 試 方 式 仍 要 以 筆 試 來來 考, 31 則 可 看 出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外 來來 專 技 人 才 把 關 之 嚴 謹 因 此, 以 上 之 範 例例, 亦 可 作 為 我 國 未 來來 進 行行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談 判 時 參參 考 方 向, 以 強 化 談 判 之 靈靈 活 度度, 俾 保 障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之 就 業 市 場, 真 正 達 到 拓拓 展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就 業 市 場 以 及 其 就 業 環 境 品 質 把 關 之 終 極 目 標 (3) 未 來來 我 國 與 他 國 協 商 談 判 之 模 式 探 討 在 上 述 討 論論 中, 筆 者 已 經 探 討 考 試 院 在 證 照 國 際 認 證 中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為 何, 事 實 上, 專 業 人 才 之 證 照 認 可 以 及 國 際 人 才 之 流流 通, 牽 涉 到 國 內 許 多 其 他 部 會 所 掌 管 之 業 務, 例例 如 行行 政 院 各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專 證 照 之 管 理理, 教 育 部 對 於 他 國 學 歷歷 之 認 證 以 及 立立 法 相 關 機 構 對 於 外 國 人 專 技 人 員 來來 台 執 業 之 相 關 法 令令 規 定 修 定 根 據 國 際 上 對 於 國 與 國 之 學 歷歷 認 證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所 給 予 之 一 些 原 則 32, 筆 者 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繪 成 下 方 圖 示 31 有 關 日 澳 協 定 之 相 關 細 節, 參參 閱 考 選 部 編 印,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架 構 - 第 三 次 中 央 議 會 成 果 與 展 望,2008: 請 參參 考 OECD 於 2004 年年 所 出 版 之 Quality and Recognition in Higher Education: The cross-border challenge, OECD 之 第 九 章 及 第 十 章. 127
137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服 務 貿 易易 總 協 定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PEC (Asia-Pacific Economic 民 間 團 體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對 談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之 談 判 政 府 與 政 府 之 談 判 行行 政 院 考 試 院 教 育 部 立立 法 院 ( 執 業 主 ( 考 試 制 ( 學 歷歷 認 ( 處 理理 立立 管 機 關 對 度度 設 計 含 證 ) 法 相 關 事 於 證 照 之 實 務 養 成 宜 ) 管 理理 ) 規 劃 ) 圖 11 國 際 談 判 與 人 才 接 軌 路路 徑 圖 根 據 OECD 的 報 告 指 出, 認 證 (recognition) 通 常 包 含 學 歷歷 認 證 以 及 專 業 執 照 認 證 在 執 業 認 證 部 份, 又 通 常 包 含 了了 對 於 人 員 受 訓 內 容 之 實 質 相 當 認 可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以 及 認 證 主 國 (home country) 對 於 該 人 員 於 學 位 取 得 期 間 之 訓 練練 或 其 他 可 證 明 資 格 之 相 關 資 歷歷 認 可 等 兩兩 項 然 而, 128
138 認 證 之 過 程 不不 僅 繁 複, 也 牽 涉 到 許 多 不不 同 單 位 之 協 調 與 互 相 承 認 在 認 證 的 過 程 中, 最 常 被 考 量量 之 因 素 即 為 如 果 最 終 受 認 可 之 證 照 數數 量量 遠 不不 及 投 資 進 入 之 人 力力 與 時 間, 是 否 值 得 會 員 國 一 一 進 行行 認 證? 因 此, 一 般 認 為, 充 斥 著 不不 同 文 化 與 各 種 同 等 或 不不 同 等 條 件 之 證 照 認 證 談 判, 是 相 當 複 雜 (highly complex) 並 且 耗 時 (time- consuming) 又 費 力力 雖 然 如 此,WTO 下 的 GATS 仍 提 供 了了 會 員 國 在 進 行行 證 照 或 是 學 歷歷 認 證 時 的 一 些 參參 考, 而 大 多 數數 的 APEC 會 員 國 也 是 參參 照 GATS 著 準 則 在 進 行行 國 際 性 談 判 例例 如,GATS 之 第 7 條 (Article VII) 就 明 白 指 出,GATS 准 許 會 員 國 在 經 驗 取 得 獲 得 認 同, 且 其 他 相 關 需 求 也 被 達 成 之 情 況 下, 可 以 進 行行 國 與 國 之 教 育 (education) 執 照 (license) 以 及 證 照 (certificate) 之 認 可, 但 GATS 並 沒 有 指 出 認 證 之 標 準 (standers) 為 何 GATS 第 6 條 之 6 (Article VI.6) 則 指 出, 當 國 與 國 在 進 行行 相 關 認 證 ( 不不 管 是 教 育 或 是 執 業 證 照 ) 時,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程 序 (adequate procedures), 然 而,GATS 並 未 深 入 定 義 適 當 程 序 究 竟 為 何 畢 竟, 國 與 國 ( 不不 管 是 雙 邊 或 是 多 邊 ) 之 協 商 牽 涉 到 太 多 議 題, 若若 GATS 進 一 步 擬 定 相 關 標 準, 應 該 會 阻 礙 了了 國 與 國 談 判 時 的 彈 性, 也 會 增 加 談 判 的 困 難 度度 其 實, 執 業 證 照 之 相 互 認 可, 通 常 都都 與 市 場 需 求 脫 離 不不 了了 關 係 以 目 前 在 國 際 上 已 經 有 相 當 程 度度 之 證 照 認 可 領領 域 為 例例, 如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會 計 師 護 理理 類類 科 人 員 等 都都 是 因 為 有 相 當 的 市 場 需 求, 才 能 開 展 至 現 在 的 局 面 如 同 上 圖 11 所 顯 示, 當 國 與 國 之 談 判 有 了了 初 步 的 認 同, 可 以 以 APEC 或 是 WTO 會 員 國 模 式 進 行行 談 判 時, 究 竟 由 誰 來來 負 責 談 判, 則 會 有 三 種 模 式 第 一 種 是 政 府 與 政 府 代 表 之 直 接 協 商, 成 功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極 為 政 府 官 員 代 表 我 國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後, 取 得 會 員 國 一 至 認 可 通 過, 而 使 得 我 國 得 以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行行 列列 第 二 種 模 式 為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談 判, 例例 如 我 國 與 澳 洲 建 築 師 代 表 簽 訂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當 時, 我 國 之 談 判 代 表 為 由 政 府 授 權 之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之 民 間 團 體, 而 澳 方 代 表 則 可 以 類類 似 政 府 代 表 之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The Australian APEC Architect Monitoring Committee) 來來 簽 訂 雖 然 雙 方 也 曾 因 為 簽 約 不不 對 等 129
139 進 行行 多 次 談 判, 最 後 我 國 之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得 到 我 國 考 選 部 之 支 持, 才 得 以 使 簽 約 順 利利 完 成 因 此, 雖 然 說說 形 式 上 看 似 民 間 團 體 與 政 府 協 商, 而 這 個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台 灣 在 國 際 上 的 特 殊 地 位 所 導 致, 但 實 質 上, 民 間 團 體 背 後, 少 不不 了了 有 政 府 之 背 書, 才 能 使 得 國 與 國 之 談 判 順 利利 進 行行 第 三 種 模 式 為 民 間 團 體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談 判, 此 種 模 式 應 該 只 能 說說 是 國 與 國 談 判 的 先 行行 者, 而 這 種 談 判 的 產 生, 也 通 常 是 起 因 於 市 場 需 求 例例 如,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陸 之 建 築 師 證 照 認 證, 即 是 相 關 民 間 公 會 與 團 體 為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而 不不 斷 進 行行 交 流流, 最 後 促 成 中 共 中 央 認 可 我 國 37 位 建 築 師 可 至 中 國 大 陸陸 執 業, 然 目 前 我 國 因 為 各 種 考 量量, 仍 未 放 行行 對 岸 之 建 築 師 來來 台 執 業 ( 有 關 我 國 建 築 師 如 何 在 大 陸陸 取 得 建 築 師 執 業 執 照, 請 見見 下 節 之 討 論論 ) 由 此 可 知, 單 單 是 一 種 證 照 一 種 類類 別 之 國 際 相 互 認 可, 就 牽 涉 到 國 與 國 之 間 對 於 學 歷歷 之 認 證, 以 及 專 技 人 員 取 得 證 照 後 的 教 育 訓 練練 ( 或 稱 實 務 養 成 ) 之 認 可, 還 有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市 場 的 控 管 以 及 相 關 法 令令 之 配 合 修 訂 可 見見, 證 照 認 證 的 過 程, 不不 僅 需 要 根 據 不不 同 類類 科 進 行行 嚴 謹 的 執 業 空 間 33 規 劃 以 及 各 院 會 之 充 分 協 調 外, 也 必 須 因 應 國 際 市 場 的 趨 勢 及 運 行行 規 則, 才 能 做 出 最 佳 的 政 策 規 劃 與 判 斷 誠 如 以 上 所 提, 目 前 在 執 照 認 證 階 段 上 (industry level), 已 有 許 多 國 家 完 成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之 認 認 程 序, 而 台 灣 業 已 在 2009 年年 及 2007 年年 完 成 相 關 之 手 續 並 加 入 國 際 市 場, 至 於 其 他 領領 域 如 會 計 師 以 及 護 理理 專 業 人 才 甚 至 在 科 技 (IT) 人 才 之 國 際 流流 通, 則 是 我 國 未 來來 可 以 持 續 推 動 的 方 向 在 國 際 化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常 常 會 有 國 與 國 對 於 某 種 職 業 技 能 缺 乏 共 識識 的 情 況 產 生, 因 此, 建 立立 能 各 類類 科 服 膺 於 國 際 社 會 之 職 能 標 準 (qualification framework), 34 亦 是 我 國 未 來來 在 推 行行 證 照 國 際 接 軌 之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4) 小 節 33 參參 見見 受 訪 人 A-a-5 之 受 訪 紀 錄錄 34 參參 見見 受 訪 人 A-a-4 之 受 訪 紀 錄錄 130
140 本 章 節 針 對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模 式 進 行行 了了 相 關 的 探 討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以 及 亞 太 建 築 師 (APEC Architect) 我 國 亞 太 工 程 師 於 2009 年年 正 式 加 入 亞 太 地 區 之 多 國 協 定 簽 署, 目 前 該 會 員 國 共 有 15 個 國 與 國 談 判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則 以 我 國 建 築 師 與 澳 洲 所 簽 訂 之 雙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代 表 我 國 於 2007 年年 9 月 正 式 簽 署 建 築 師 相 換 認 許 雙 邊 協 定, 並 且 我 國 也 逐 步 進 行行 建 築 師 法 之 相 關 修 訂 最 後, 本 章 根 據 以 上 討 論論, 歸 納 出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認 證 之 模 式 架 構 圖 架 構 圖 中 清 楚 顯 現 國 與 國 證 照 認 可 談 判, 是 牽 涉 到 我 國 各 部 會, 甚 至 各 院 會 間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考 試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不不 啻 是 做 好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及 品 質 之 把 關 者 (quality assurance) 如 此 一 來來, 當 我 國 其 他 部 會 代 表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行 國 際 談 判 時, 考 試 院 不不 僅 能 提 供 專 業 之 判 斷, 更更 能 協 助 進 行行 市 場 管 控, 使 國 際 人 才 的 流流 通 不不 會 對 我 國 國 內 職 業 市 場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衝 擊 因 此, 嚴 加 修 訂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以 及 建 立立 各 類類 科 之 職 能 標 準 為 未 來來 院 裡裡 面 在 推 動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化 時 之 核 心 目 標, 以 上 也 是 本 研 究 對 於 政 府 未 來來 在 政 策 制 定 上 所 做 的 建 議 131
141 第 三 節 在 ECFA 架 構 下 兩兩 岸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壹 兩兩 岸 入 會 及 其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職 業 服 務 的 影 響 兩兩 岸 的 入 會, 可 說說 是 十 餘 載 相 互 角 力力 的 競 賽 除 了了 國 際 經 濟 層 面, 還 多 了了 些 政 治 意 涵 由 於 彼 岸 同 為 華 文 文 化 圈, 對 於 開 放 服 務 市 場, 以 及 專 技 資 格 的 取 得 格 外 敏 感 台 灣 與 中 國, 必 須 在 WTO 的 競 賽 規 則 中, 取 得 本 身 最 大 的 利利 益益, 值 得 探 討 首 先, 就 我 國 與 九 七 後 回 歸 中 國 的 香 港 澳 門 的 特 殊 關 係 加 以 探 討 香 港 於 1842 年年 鴉 片 戰 爭 後 割 讓 給 英 國, 而 1860 年年 復復 割 讓 九 龍龍 半 島 予 以 英 國 而 1898 年年, 英 國 強 租 新 界, 租 約 期 限 為 九 十 九 年年 在 1984 年年 12 月 19 日 的 中 英 聯聯 合 聲 明 中, 中 英 雙 方 協 議 於 1997 年年 7 月 1 日 起, 中 共 恢 復復 對 香 港 的 主 權 行行 使 而 香 港 的 地 位, 不不 但 活 絡 了了 東 南 沿 海 的 經 濟 發 展, 同 時 更更 成 為 了了 中 國 對 外 的 窗 口 在 兩兩 岸 局 勢 尚 未 柳 暗 花 明 之 際, 則 成 為 兩兩 岸 的 轉 運 中 介 地 在 九 七 年年 回 歸 後, 香 港 的 轉 口 地 位 仍 然 重 要, 同 時 也 多 些 一 國 兩兩 制 模 範 區 的 政 治 意 味 至 於 香 港 與 中 國 的 關 係, 則 由 中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於 1994 年年 4 月 4 日 所 通 過 的 香 港 特 別 行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所 規 範, 而 特 區 政 府 則 依 此 享 有 高 度度 自 治 行行 政 管 理理 權 立立 法 權 以 及 司 法 權 在 香 港 特 別 行行 政 區 基 本 法 下, 香 港 仍 保 有 自 由 貿 易易 與 金金 融 自 由 的 特 色 我 國 在 九 七 年年 回 歸 以 後, 也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條 例例 的 架 構 繼 續 交 流流 就 事 實 而 論論, 港 澳 於 回 歸 大 陸陸 以 後, 於 主 權 歸 屬 上 屬 於 中 國 我 國 雖 限 於 兩兩 岸 分 治 的 事 實, 目 前 對 於 中 國 的 經 貿 人 員 交 流流 有 所 限 制, 而 面 對 港 澳 回 歸 的 事 實 仍 然 保 持 彈 性 依 據 港 澳 條 例例 第 57 條, 在 台 灣 與 大 陸陸 直 接 通 信 通 航 或 通 商 前, 得 視 港 澳 為 第 三 地 因 此 在 尚 未 三 通 以 前, 港 澳 地 區 在 模 糊 的 地 帶 中, 成 為 台 灣 與 中 國 的 緩 衝 區 域 然 而, 第 60 條, 規 定 了了 若若 港 澳 地 區 情 況 發 生 變 化, 至 施 行行 此 條 例例 有 危 害 台 灣 地 區 安 全 之 虞, 得 停 止 適 用 之 的 安 全 門 132
142 機 制, 以 因 應 港 澳 地 區 的 局 勢 變 化 依 據 GATT 第 24 條 與 WTO 協 定 的 第 12 條 規 定 : 任 何 國 家 及 就 對 外 關 係 以 及 與 此 協 定 及 各 項 多 邊 貿 易易 協 定 有 關 事 項 具 有 自 主 性 的 獨 立立 關 稅 領領 域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均 可 加 入 此 協 定 而 香 港 澳 門 均 在 九 七 回 歸 前, 藉 由 宗 主 國 的 幫 助 加 入 GATT 因 此, 在 九 五 年年 WTO 成 立立 時, 香 港 澳 門 都都 成 為 WTO 的 會 員 國 ( 目 前 為 Macau,China; Hong Kong,China) 我 國 於 入 會 時 未 對 於 香 港 澳 門 提 出 排 除 條 款, 則 在 WTO 的 架 構 下 對 於 港 澳 的 關 係 與 其 他 會 員 國 一 致 因 此, 我 國 對 於 港 澳 的 服 務 貿 易易, 也 必 須 恪 守 GATS 的 規 範 正 因 為 這 種 和 港 澳 歷歷 史 上 以 及 情 感 上 的 特 殊 性, 論論 者 有 謂 : 若若 以 國 際 規 範 處 理理 台 港 澳 地 區 的 關 係, 是 否 有 不不 當 之 處? 就 WTO 的 規 範 而 言, 若若 雙 方 不不 願 意 接 受 WTO 規 範, 則 必 須 依 照 第 13 條 提 出 排 除 對 方 的 適 用 而 此 時 雙 方 都都 可 以 有 全 權 歧 視 對 方, 相 互 報 復復 然 而, 這 並 不不 是 台 灣 所 樂樂 見見, 或 者 在 我 國 談 判 入 會 的 議 程 中, 我 國 也 無 法 負 擔 多 生 枝 節 所 耗 的 政 治 成 本 另 外 的 辦 法 是 依 照 WTO 關 於 經 濟 區 域 組 織 的 相 關 規 定, 建 立立 區 域 整 合 這 在 當 前 的 情 況 下, 可 說說 是 機 會 微 渺, 更更 受 制 於 北北 京 政 府 的 政 治 遙 控 與 利利 益益 考 量量 35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港 澳 地 區 居 民 取 得 我 國 職 業 服 務 之 資 格 規 定, 依 據 港 澳 關 係 條 例例 第 21 條 規 範, 其 規 定 :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其 考 試 辦 法 準 用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之 規 定 而 關 於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之 檢 覈, 則 依 據 第 22 條 規 範, 準 用 外 國 政 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職 業 證 書 認 可 之 相 關 規 定 因 此, 對 於 港 澳 地 區 人 民 取 得 我 國 職 業 服 務 資 格, 除 了了 法 源 不不 同, 實 質 上 與 其 他 外 國 人 並 無 差 別 關 於 學 歷歷 認 證 的 問 題, 也 依 據 港 澳 條 例例 第 20 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法 制 化, 而 由 教 育 部 訂 立立 相 關 辦 法 而 教 育 部 也 於 1997 年年 6 月 29 日 發 布 台 (86) 參參 字 35 羅羅 昌 發 1997, WTO 發 展 方 向 及 台 港 經 貿 關 係, 台 北北, 新 時 代 法 律律 事 務 所, 頁
143 第 號 令令 的 香 港 澳 門 學 歷歷 檢 覈 及 採 證 辦 法, 對 於 香 港 澳 門 各 級 學 校 的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證 明 等 進 行行 台 灣 同 類類 學 校 之 學 歷歷 認 定 據 此, 港 澳 地 區 於 我 國 合 法 居 留留 之 期 間, 便便 取 得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且 得 應 考 我 國 開 放 外 國 人 得 應 考 之 職 業 服 務 資 格 考 試 而 為 給 予 港 澳 特 別 行行 政 區 優 惠, 2003 年年 6 月 29 日 大 陸陸 與 香 港 簽 署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立 更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2003 年年 10 月 17 日 大 陸陸 與 澳 門 簽 署 <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立 更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簡 稱 CEPA 根 據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立 更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中 國 大 陸陸 與 香 港 特 別 行行 政 區 就 開 放 服 務 貿 易易 領領 域 的 具 體 承 諾諾 制 定 附 件 自 2004 年年 1 月 1 日 起, 中 國 大 陸陸 對 香 港 服 務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實 施 附 件 所 列列 明 的 具 體 承 諾諾, 附 件 於 2003 年年 9 月 29 日 在 香 港 簽 署 其 中, 筆 者 簡 述 有 關 法 律律 服 務 與 醫 療療 服 務 兩兩 類類 制 度度 規 劃, 以 瞭 解 中 國 大 陸陸 與 香 港 之 間 專 技 人 員 的 接 軌 法 律律 服 務 (CPC861): 1. 允 許 在 內 地 設 立立 代 表 機 構 的 香 港 律律 師 事 務 所 ( 行行 ) 與 內 地 律律 師 事 務 所 聯聯 營 聯聯 營 組 織 不不 得 以 合 伙 形 式 運 作, 聯聯 營 組 織 的 香 港 律律 師 不不 得 辦 理理 內 地 法 律律 事 務 2. 允 許 內 地 律律 師 事 務 所 聘 用 香 港 法 律律 執 業 者, 被 內 地 律律 師 事 務 所 聘 用 的 香 港 法 律律 執 業 者 不不 得 辦 理理 內 地 法 律律 事 務 3. 允 許 已 獲 得 內 地 律律 師 資 格 的 15 名 香 港 律律 師 在 內 地 實 習 並 執 業, 從 事 非 訴 訟 法 律律 事 務 4.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按 照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參參 加 內 地 統 一 司 法 考 試, 取 得 內 地 法 律律 職 業 資 格 醫 療療 及 牙 醫 服 務 (CPC9312): 1.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資 合 作 設 立立 的 醫 院 或 診 所 聘 用 的 醫 務 人 員 可 大 多 數數 134
144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2. 具 有 香 港 特 別 行行 政 區 合 法 行行 醫 權 的 醫 師 在 內 地 短 期 執 業 的 最 長 時 間 為 3 年年 短 期 執 業 期 滿 需 要 延 期 的, 可 重 新 辦 理理 短 期 執 業 3. 允 許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的 醫 學 ( 西 醫 ) 專 業 畢 業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完 成 了了 1 年年 的 實 習 期 並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行 醫 權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4. 允 許 香 港 大 學 的 口 腔 ( 牙 醫 ) 專 業 畢 業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行 醫 權 並 執 照 行行 醫 一 年年 以 上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5. 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學 校 醫 學 ( 西 醫 )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歷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後, 完 成 了了 1 年年 的 實 習 期 並 已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行 醫 權 的,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6. 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學 校 口 腔 ( 牙 醫 )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歷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過 許 可 試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行 醫 權 並 執 照 行行 醫 1 年年 以 上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7.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學 校 醫 學 ( 西 醫 ) 專 業 及 口 腔 ( 牙 醫 )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歷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以 分 別 按 上 述 第 5 6 條 規 定 參參 加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也 可 以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在 內 地 實 習 期 滿 1 年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8. 允 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和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的 中 醫 專 業 畢 業 並 取 得 香 港 合 135
145 法 行行 醫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三 級 中 醫 醫 院 實 習 期 滿 1 年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或 在 香 港 已 經 執 照 行行 醫 1 年年 以 上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9. 允 許 具 有 內 地 國 務 院 教 育 行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全 日 制 高 等 學 校 中 醫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歷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通 過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試 取 得 香 港 合 法 行行 醫 權 並 執 照 行行 醫 1 年年 以 上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 也 可 以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在 內 地 實 習 期 滿 1 年年 並 考 核 合 格 後, 參參 加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10.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申 請 參參 加 內 地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類類 別 為 臨臨 床 中 醫 口 腔 貳 大 陸陸 學 歷歷 開 放 採 認 的 可 能 衝 擊 2008 年年 5 月 新 政 府 上 任 以 來來, 整 體 大 陸陸 政 策 朝 開 放 鬆 綁 方 向 發 展 對 國 家 考 試 而 言, 大 陸陸 地 區 高 中 以 下 學 歷歷 在 過 去 依 大 陸陸 地 區 學 歷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經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行 政 機 關 認 定 早 已 採 認 多 年年, 並 無 任 何 問 題 ; 此 次 係 針 對 大 陸陸 地 區 高 等 教 育 學 歷歷 部 分 研 議 如 何 逐 步 放 寬 採 認 逐 步 開 放 大 陸陸 地 區 高 等 教 育 學 歷歷 採 認, 涉 及 到 二 個 層 面, 包 括 ( 一 ) 陸陸 生 來來 台 就 讀讀 國 內 研 究 所 及 大 專 院 校, 其 後 能 否 繼 續 在 台 應 考 試 及 就 業 問 題 ;( 二 ) 台 生 前 往 大 陸陸 就 讀讀 研 究 所 及 大 專 院 校, 回 台 後 能 否 據 以 應 各 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問 題 可 能 產 生 之 影 響 則 有 是 否 會 排 擠 到 國 內 學 生 受 教 育 之 有 限 資 源? 政 策 未 開 放 前 已 先 行行 偷 跑 就 讀讀 者 能 否 給 予 追 溯 承 認? 大 陸陸 地 區 醫 事 教 育 品 質 較 台 灣 地 區 為 差, 因 此 大 陸陸 醫 事 相 關 院 校 學 歷歷 能 否 開 放 採 認? 開 放 政 策 對 國 內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人 力力 供 需 是 否 會 雪 上 加 霜? 對 國 內 景 氣 低 迷 的 就 業 市 場 是 否 將 產 生 巨 大 衝 擊? 從 法 制 面 來來 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8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且 無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復 136
146 權 等 消 極 條 款 情 形, 得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因 此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之 台 商 子 弟 或 其 餘 赴 大 陸陸 就 讀讀 之 國 人 同 胞, 在 取 得 大 陸陸 大 專 以 上 學 歷歷, 該 學 歷歷 又 被 列列 入 開 放 採 認 名 單, 應 可 參參 加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無 虞 ; 至 於 未 在 開 放 採 認 之 列列 的 學 校, 或 基 於 兩兩 岸 教 育 水 準 及 品 質 差 異異 而 暫 不不 開 放 之 專 業 領領 域 ( 如 醫 事 護 理理 類類 等 ), 自 不不 得 據 以 參參 加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至 於 大 陸陸 地 區 人 民, 無 論論 其 持 大 陸陸 大 專 學 歷歷 或 來來 台 灣 就 讀讀 取 得 台 灣 地 區 大 專 學 歷歷, 因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自 不不 得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 惟 其 如 透 過 先 居 留留 後 定 居 方 式,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以 後, 自 得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此 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雖 有 外 國 人 得 應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規 定, 但 其 得 應 考 試 之 種 類類 受 到 限 制 ( 如 涉 及 領領 海 及 港 口 航 行行 權 等 主 權 象 徵 意 義 之 引 水 人, 及 涉 及 刑 事 司 法 鑑 定 之 法 醫 師 等 專 門 職 業, 外 國 人 皆 不不 得 應 考 ); 且 大 陸陸 地 區 人 民 係 適 用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例 特 別 規 範, 並 非 外 國 人, 自 然 沒 有 前 述 第 24 條 適 用 情 形, 也 因 此 大 陸陸 地 區 人 民 不不 得 應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理理 依 據 極 為 明 確 惟 一 例例 外 情 形, 則 是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例 中, 對 香 港 及 澳 門 特 別 行行 政 區 之 居 民, 如 應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準 用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規 定 辦 理理 參參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進 入 中 國 大 陸陸 市 場 就 業 分 析 目 前 我 國 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已 有 許 多 交 流流 與 合 作, 然 礙 於 兩兩 岸 之 政 治 發 展 局 勢 及 法 令令 規 章 之 限 制, 到 目 前 為 止, 兩兩 岸 政 府 尚 未 就 專 技 人 員 之 證 照 學 歷歷 進 行行 廣 泛 的 認 證 不不 過,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目 前 台 灣 之 建 築 師 從 業 人 員, 已 可 前 往 大 陸陸 考 取 大 陸陸 之 建 築 師 執 照, 而 其 考 試 名 額 之 限 定 考 試 資 格 的 審 核 等, 則 於 中 國 大 陸陸 國 台 辦 第 131 號 文 件 中 臚 列列 36 依 國 人 部 發 號 關 於 允 許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取 得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文 中 表 示 為 促 進 兩兩 岸 建 築 領領 域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交 流流, 經 人 事 部 建 設 部 國 務 院 臺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研 究, 現 就 允 許 臺 灣 地 區 36 見見 國 辦 發 號 文 件 擷 取 自 137
147 居 民 取 得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 一 自 2007 年年 度度 起, 凡 符 合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條 件 的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均 可 在 大 陸陸 的 任 何 省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的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考 試 考 務 管 理理 機 構, 報 名 參參 加 全 國 統 一 組 織 的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和 二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考 試, 在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通 過 相 應 級 別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全 部 科 目 考 試 的 人 員, 可 獲 得 該 級 別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二 對 部 分 符 合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評 估 認 定 條 件 的 臺 灣 地 區 知 名 資 深 建 築 師, 開 展 一 次 評 估 認 定 工 作 經 評 估 認 定 合 格 人 員, 可 獲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具 備 相 應 條 件 者 可 申 請 註 冊 執 業 根 據 其 附 件 :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取 得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具 體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可 通 過 參參 加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方 式 取 得 相 應 級 別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臺 灣 地 區 部 分 知 名 資 深 建 築 師 可 通 過 一 次 性 評 估 認 定 方 式 取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據 訪 談 了了 解, 目 前 台 灣 已 有 37 位 建 築 師 透 過 此 一 管 道, 取 得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認 證 資 格 下 表 是 有 關 我 國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比 較 37 表 5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比 較 表 比 較 項 目 我 國 大 陸陸 制 度度 建 立立 1972 年年 7 月 發 布 建 築 師 檢 覈 辦 1992 年年 開 始 建 立立 註 冊 建 築 師 考 法 1979 年年 開 始 辦 理理 高 等 考 試 試 制 度度,1995 年年 11 月 首 次 進 行行 建 築 師 考 試 ( 以 前 稱 建 築 技 師 ) 全 國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名 稱 建 築 師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範 圍 不不 受 限 制 二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範 圍 限 小 規 模 的 專 案 37 資 料料 提 供 : 考 選 部 138
148 組 織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辦 理理 考 試 機 關 : 考 選 部 ; 國 務 院 建 設 主 管 部 門 人 事 主 管 部 門 按 職 責 分 工 對 註 冊 建 築 師 典 試 委 員 會 負 責 命 題 閱 卷 等 典 考 試 實 施 指 導 和 監 督 ; 全 國 註 冊 試 工 作 建 築 師 管 理理 委 員 會 負 責 具 體 工 作, 各 省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也 有 本 地 區 註 冊 建 築 師 管 理理 委 員 會 ;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 執 業 資 格 註 冊 中 心 和 人 力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部 人 事 考 試 中 心 從 事 註 冊 建 築 師 考 試 實 施 性 工 作, 各 省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也 設 地 方 中 心 建 築 教 育 以 30 多 所 建 築 系 所 為 主 以 建 築 學 專 業 的 高 校 229 所 為 主 建 築 系 所 學 生 大 學 部 約 4,000 人 約 68,800 人 教 育 評 鑑 有 大 學 評 鑑, 屬 景 觀 與 建 築 學 1992 年年 5 月 第 一 屆 全 國 高 等 學 門, 未 來來 希 望 建 立立 建 築 教 育 認 證 制 度度 校 建 築 學 專 業 教 育 評 估 委 員 會 對 清 華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東 南 大 應 考 資 格 建 立立 題 庫 專 科 以 上 建 築 系 畢 業 或 修 滿 一 定 課 程 學 分 非 建 築 系 之 相 當 科 系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建 築 結 構 建 築 與 施 工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4 科 2008 年年 10 月 成 立立 常 設 題 庫 小 組,2009 年年 12 月 考 試 開 始 採 用 題 庫 試 題 學 天 津 大 學 等 4 校 進 行行 試 點 評 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需 5 年年 制 建 築 建 築 學 學 士 後 從 事 3 年年 職 業 實 踐 ; 高 於 或 低 於 建 築 學 學 試 者, 則 縮 短 或 延 長 職 業 實 踐 年年 限 無 139
149 實 務 經 驗 認 定 設 建 築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對 申 在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者, 就 學 歷歷 資 700 單 元 (8 小 時 / 單 元 ) 職 業 實 踐 歷歷 採 個 案 審 查 ( 另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建 築 工 程 科 及 格, 擔 任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三 年年 以 ( 包 括 設 計 550 單 元 施 工 配 合 60 單 元 管 理理 40 單 元 專 業 活 動 50 單 元 ) 上, 得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100 元 知 識識 題 ( 測 驗 ) 每 科 人 民 幣 60, 作 圖 題 每 科 人 民 幣 120 元,9 科 計 人 民 幣 720 元 折 算 新 台 幣 約 3,240 元 報 考 人 數數 2010 年年 3,545 人 2011 年年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報 名 167,122 人 次, 單 科 報 考 人 數數 最 多 為 建 築 方 案 設 計 23,389 人 是 否 先 預 試 無 無 考 試 次 數數 及 天 數數 每 年年 12 月 舉 辦 一 次, 共 三 天 每 年年 5 月 舉 辦 一 次, 一 級 考 4 天, 二 級 考 2 天 考 試 科 目 / 題 型 / 以 2010 年年 考 試 為 例例 : 以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考 試 為 例例 : 題 數數 / 節 數數 / 時 間 一 營 建 法 規 與 實 務 (2 小 一 設 計 前 期 與 場 地 設 計 時, 測 驗 80 題 ) (2 小 時, 測 驗 90 題 ) 二 建 築 結 構 (2 小 時, 測 驗 二 40 題 申 論論 3 題 ) 建 築 設 計 (3.5 小 時, 測 驗 140 題 ) 三 建 築 構 造 與 施 工 (2 小 三 建 築 結 構 (4 小 時, 測 驗 時, 測 驗 80 題 ) 120 題 ) 四 建 築 環 境 控 制 (2 小 四 建 築 物 理理 與 建 築 設 備 時, 測 驗 40 題 申 論論 2 題 ) (2.5 小 時, 測 驗 100 題 ) 五 敷 地 計 畫 與 都都 市 設 計 五 建 築 材 料料 與 構 造 (2.5 小 (4 小 時, 申 論論 2 題, 以 繪 圖 時, 測 驗 100 題 ) 為 主 ) 六 建 築 經 濟 施 工 與 設 計 140
150 六 建 築 計 劃 與 設 計 (8 小 時, 申 論論 2 題, 以 繪 圖 為 主 ) 業 務 管 理理 (2 小 時, 測 驗 85 題 ) 七 建 築 方 案 設 計 (6 小 時, 作 圖 題 ) 八 建 築 技 術 設 計 (6 小 時, 作 圖 題 ) 九 場 地 設 計 (3.5 小 時, 作 圖 題 ) 是 否 有 命 題 大 綱 有 有 及 格 方 式 2001 年年 開 始 採 行行 科 別 及 格 制, 每 單 科 合 格 標 準 以 單 一 科 目 試 卷 科 以 各 滿 60 分 為 及 格 ; 第 一 年年 總 分 的 60% 為 合 格 分 數數 線 ; 一 級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准 予 保 留留 三 年年 ; 註 冊 建 築 師 考 生 在 8 年年 內 通 過 9 未 及 格 科 目, 得 於 連連 續 三 年年 內 繼 科 目 的 考 試 為 合 格 續 補 考 四 年年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及 格 率率 2008 年年 13.62% 2009 年年 7.66% 未 提 供 2010 年年 6.56% 考 後 試 題 分 析 有 無 是 否 公 布 試 題 及 答 案 公 布 試 題 及 測 驗 標 準 答 案, 不不 公 否 布 申 論論 題 參參 考 答 案 有 無 免 試 規 定 有 無 建 築 師 人 數數 領領 有 建 築 師 證 書 5,922 人, 建 築 至 2010 年年 底, 全 國 一 級 註 冊 建 師 開 業 登 記 3,395 人 築 師 24,453 人 執 照 更更 新 6 年年 2 年年 繼 續 教 育 6 年年 內 積 分 300 點 以 上 之 研 習 證 分 必 修 課 和 選 修 課, 每 個 註 冊 期 明 (2 年年 ) 累累 計 不不 得 少 於 80 學 時 ( 小 141
151 時 ) 登 記 機 關 須 向 所 在 地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審 查 登 記 後, 並 應 加 入 各 縣 ( 市 ) 公 會 無 國 際 協 定 2007 年年 9 月 與 澳 洲 簽 APEC 雙 邊 2008 年年 4 月 坎 培 拉拉 協 定, 與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英 美 加 澳 墨 共 同 簽 屬 建 築 學 專 業 教 育 認 證 實 習 性 對 等 協 定 資 料料 來來 源 : 考 選 部 提 供 (2011 年年 8 月 ) 由 表 中 所 列列 可 得 知, 我 國 建 築 師 與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異, 例例 如 實 務 經 驗 認 定 我 國 是 由 審 議 委 員 會 來來 進 行行 個 人 學 歷歷 資 歷歷 的 審 查, 而 大 陸陸 則 必 須 完 成 700 單 元 ( 一 單 元 80 小 時 ) 的 執 業 實 習 顯 然, 目 前 我 國 建 築 師 執 照 的 考 試, 較 重 視 知 識識 之 累累 積, 實 習 的 部 份 尚 未 被 強 調 再 從 考 試 科 目 來來 看, 雖 然 雙 方 都都 強 調 基 本 建 築 學 之 基 本 知 識識 測 驗, 不不 過 我 國 考 六 科, 大 陸陸 考 九 科, 考 科 內 容 上 似 乎 也 有 所 差 異異 因 此 在 本 研 究 案 中 所 訪 談 人 員 中, 即 有 相 關 人 事 建 議 是 否 能 將 我 國 之 考 試 制 度度 ( 在 考 試 科 目 以 及 設 計 上 ) 進 行行 制 度度 面 的 統 合, 使 得 我 國 的 學 子 在 準 備 考 試 時, 可 以 同 時 報 考 兩兩 地 之 建 築 師 考 試, 也 可 以 增 加 我 國 學 子 畢 業 後 之 就 業 機 會, 並 提 昇 市 場 競 爭 力力 2010 年年 6 月 29 日 我 國 與 大 陸陸 簽 訂 了了 海 峽 兩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又 稱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work Agreement( 簡 稱 ECFA) 此 協 定 之 主 要 內 容 是 約 定 兩兩 岸 之 關 稅 減 免, 亦 即 兩兩 岸 也 就 是 達 成 簽 署 自 由 貿 易易 之 協 議 該 合 約 簽 署 至 今, 剛 滿 一 年年 又 二 個 月, 姑 且 不不 論論 ECFA 對 於 兩兩 岸 之 經 貿 衝 擊, 隨 著 貿 易易 關 稅 減 免, 兩兩 岸 政 治 局 勢 和 緩, 再 加 上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接 下 來來 將 要 衝 擊 的, 就 會 是 兩兩 岸 之 就 業 市 場, 也 不不 免 干 係 到 專 技 人 才 之 兩兩 142
152 岸 互 相 流流 通 以 及 證 照 認 可 問 題 在 工 程 學 科 類類 方 面, 由 於 中 國 大 陸陸 目 前 尚 未 加 入 Washington Accord (WA), 因 此, 兩兩 岸 之 工 程 類類 科 畢 業 學 生 之 學 歷歷 認 證, 模 式 仍 不不 顯 著 然 而 若若 從 就 業 市 場 來來 看, 根 據 本 研 究 所 專 訪 的 相 關 人 士 表 示, 兩兩 岸 之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市 場 已 有 需 求, 雖 在 法 令令 上 未 被 許 可, 但 實 質 上 已 是 正 在 進 行行 因 此, 如 何 讓 已 正 在 進 行行 之 兩兩 岸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法 制 化, 將 會 是 未 來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擬 定 政 策 時, 應 密 切切 注 意 的 143
153 144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154 第 五 章 第 一 節 結 論論 研 究 結 果 綜 整 以 上 各 章 對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議 題 的 討 論論, 本 節 整 理理 結 論論 如 下 : 第 一, 本 文 以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與 新 制 度度 主 義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為 研 究 途 徑 筆 者 以 為, 隨 著 全 球 化 與 知 識識 經 濟 時 代 的 來來 臨臨, 產 業 結 構 與 技 術 快 速 變 遷, 先 進 國 家 均 積 極 推 動 專 業 人 才 證 照 及 認 證 制 度度, 作 為 培 訓 體 系 與 因 應 產 業 需 求 的 機 制, 最 終 目 的 在 於 縮 小 人 才 供 需 的 落落 差, 以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力力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也 可 提 供 就 業 者 明 確 職 涯 地 圖 與 終 身 學 習 努 力力 目 標 因 此, 建 立立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制 度度 已 形 成 就 業 市 場 發 展 新 趨 勢 而 此 種 型 態 與 新 趨 勢 會 出 現 全 球 一 體 化 的 現 象, 此 即 所 謂 的 趨 同 現 象 新 制 度度 主 義 所 說說 的 趨 同 是 指 組 織 的 制 度度 同 形 性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of organization) 這 裡裡 的 制 度度, 主 要 是 組 織 層 面 的 有 形 制 度度, 即 組 織 的 正 式 結 構 和 組 織 內 的 制 度度 結 構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各 種 組 織 的 正 式 結 構 和 組 織 內 的 規 章 制 度度 越 來來 越 相 似 此 可 用 組 織 和 制 度度 的 同 質 化, 來來 分 析 組 織 隨 著 時 間 的 推 移, 最 終 在 形 式 與 運 作 方 式 上 表 現 出 趨 同 性 和 一 致 性 本 文 透 過 文 獻 的 探 討, 以 及 12 位 重 要 人 士 的 深 度度 訪 談 結 果, 肯 定 應 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型 態, 視 為 一 全 球 化 與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的 現 象 與 必 然 性 來來 看 待 在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他 國 執 業, 與 他 國 專 技 人 員 到 我 國 服 務, 人 才 的 流流 動 都都 將 有 助 於 彼 此 國 家 與 社 會 發 展 ; 不不 過, 相 對 地 也 會 出 現 就 業 與 職 業 的 強 烈烈 競 爭 而 在 此 需 求 與 趨 勢 下, 各 國 壁 壘壘 仍 可 能 存 在, 唯 有 在 制 度度 性 趨 同 的 條 件 建 立立 後,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目 標 才 能 達 成 第 二, 有 關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部 分, 我 國 145
155 已 於 加 入 WTO 後 提 出 修 正 方 案 我 國 於 1997 年年 7 月 首 次 提 出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待 遇 免 除 適 用 表 草 案, 便便 與 各 會 員 密 集 展 開 磋 商 為 了了 審 慎 因 應 加 入 WTO 對 個 別 行行 業 的 衝 擊, 由 各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審 慎 評 估 後, 考 慮 到 市 場 開 放 及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後, 提 出 最 惠 國 待 遇 豁 免 清 單 在 此 原 則 之 下, 我 國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及 最 惠 國 豁 免 待 遇 表 於 1999 年年 10 月 5 日 提 出, 由 WTO 工 作 小 組 對 我 國 的 承 諾諾 表 採 認, 並 交 由 卡 達 部 長 會 議 認 證 就 我 國 於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有 關 於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取 得 的 相 關 承 諾諾, 包 括 十 一 個 部 門 : 商 業 服 務 ( 含 專 業 服 務 ) 通 訊 服 務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配 銷 服 務 ( 經 銷 批 發 零零 售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教 育 服 務 環 境 服 務 金金 融 服 務 健 康 及 社 會 服 務 觀 光 及 旅旅 遊 服 務 娛 樂樂 文 化 及 運 動 服 務 運 輸 服 務 等 為 了了 符 合 WTO 對 於 服 務 貿 易易 的 相 關 規 定 義 務 與 我 國 與 各 會 員 入 會 前 所 完 成 的 台 澎 金金 馬 個 別 關 稅 領領 域 服 務 業 特 定 承 諾諾 表, 關 於 外 國 人 如 何 取 得 我 國 專 業 服 務 之 資 格,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條 例例 也 一 併 修 正 此 一 條 例例 於 2001 年年 11 月 14 日 改 列列 為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考 試 條 例例 廢 除 後, 原 本 的 相 關 規 定 改 列列 為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亦 於 2011 年年 7 月 25 日 修 訂, 並 明 訂 外 國 人 來來 台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由 原 本 的 第 1 款 至 第 7 款, 變 更更 為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共 35 項 職 業 類類 別, 包 括 : 一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利 師 二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三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助 產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四 獸 醫 師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六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七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八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第 三, 台 灣 在 加 入 WTO 之 後, 面 臨臨 開 放 專 技 職 業 考 試 及 認 證 之 國 際 壓 力力, 但 也 出 現 我 國 專 技 人 才 到 他 國 服 務 的 機 會 各 國 對 我 國 以 獲 證 照 的 專 146
156 技 人 員 進 行行 執 業 認 可, 通 常 必 須 通 過 多 邊 或 雙 邊 協 議 來來 達 成 ; 或 者 基 於 WTO 架 構 下, 給 予 等 同 於 本 國 人 的 考 試 權 利利, 而 給 予 認 證 而 不不 論論 是 透 過 協 議 或 是 考 試, 一 般 而 論論 都都 必 須 經 過 學 歷歷 認 證 亦 即, 在 協 議 中 會 將 學 歷歷 列列 為 審 查 條 件, 或 列列 為 應 考 資 格 當 中 除 開 我 國 學 歷歷 在 外 交 困 境 下, 通 常 不不 被 認 可 的 情 況, 如 何 建 立立 一 個 被 國 際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個 工 程 大 部 分 國 家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是 透 第 三 方, 經 由 民 間 社 團 ( 學 會 或 協 會 ) 協 助 完 成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本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學 歷歷 受 外 國 大 學 或 學 會 認 可 最 成 功 的 案 例例, 要 以 技 師 類類 科 最 為 顯 著 2003 年年 1 月, 教 育 部 校 院 長 論論 壇 責 成 工 作 小 組 以 成 立立 專 屬 機 構 推 動 工 程 教 育 認 證,2003 年年 6 月,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nstitu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 簡 稱 IEET) 成 立立, 專 門 進 行行 國 際 工 程 及 國 內 科 技 教 育 之 認 證 2010 年年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結 果, 即 有 59 校 187 系 所 通 過 從 我 國 目 前 的 狀狀 況 來來 看, 如 何 在 國 內 推 動 專 業 的 認 證 制 度度, 建 立立 一 個 永 續 發 展 的 認 證 機 制, 持 續 研 究 發 展 合 適 我 國 國 情 的 認 證 法 則 與 標 準, 同 時 配 合 世 界 潮 流流 推 動 與 世 界 各 國 相 互 的 承 認, 這 些 工 作 在 在 都都 需 要 有 獨 立立 專 責 的 機 構 來來 負 責 透 過 IEET 之 同 儕 間 的 審 查 機 制 (Peer-review) 認 證, 則 可 以 使 得 畢 業 學 生 在 畢 業 當 下 其 學 歷歷 立立 即 受 到 其 他 國 家 認 可 IEET 2007 年年 正 式 代 表 我 國 成 為 國 際 工 程 認 證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簡 稱 WA) 的 會 員, 因 此 凡 通 過 IEET 認 證 之 系 所 畢 業 之 學 生, 就 擁 有 WA 會 員 國 美 加 澳 紐紐 英 愛 南 非 港 日 韓 星 及 馬 等 12 國 之 學 歷歷 認 可 此 一 認 證 模 式, 顯 然 為 我 國 技 師 教 育 的 專 業 認 證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值 得 各 類類 科 參參 考 第 四, 國 際 性 與 統 一 性 程 度度 較 高 者, 往 往 較 易易 亦 較 早 完 成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措 施 ; 反 之,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認 許 措 施 的 進 程 則 較 易易 受 到 阻 礙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之 國 家, 又 以 語 言 相 同 文 化 關 聯聯 經 濟 發 展 程 度度 類類 似 者 居 147
157 多 另 在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的 行行 業 部 門 分 面, 因 建 築 工 程 服 務 等 二 項 服 務 之 國 際 性 與 統 一 性 較 高, 故 以 此 二 項 服 務 為 內 容 之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數數 最 多 在 全 球 化 重 視 國 際 整 合 的 情 形 下, 各 國 國 內 法 有 著 逐 漸 趨 同 化 的 趨 勢 在 不不 同 法 域 互 動 的 逐 漸 增 加 下, 各 國 應 該 留留 意 到 世 界 的 普 遍 性 標 準 漸 漸 產 生, 不不 能 單 純 依 賴 其 國 家 傳 統, 也 開 始 必 須 訴 諸諸 全 球 社 群 的 基 礎 由 另 一 個 角 度度 來來 說說, 如 著 眼 於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的 國 際 接 軌 問 題, 除 了了 對 各 國 不不 一 處, 尋 找 或 建 立立 國 際 標 準, 透 過 認 許 機 制, 尋 求 協 調 一 致 之 外, 對 於 早 已 有 國 際 化 傳 統, 業 存 在 高 密 度度 高 共 識識 國 際 公 約 與 慣 例例 的 專 業 領領 域, 如 國 際 交 通 往 來來 航 空 航 海 業 務 的 專 技 人 員, 在 政 策 上 如 何 建 立立 以 國 際 層 次 的 相 容 性 為 考 量量 的 考 試 制 度度,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其 他 國 家 對 專 業 人 員 的 認 證 機 制, 必 然 須 要 加 以 參參 考 而 我 國 與 澳 洲 透 過 WTO 與 APEC, 建 立立 了了 台 澳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機 制, 成 為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的 一 個 典 範 而 澳 洲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取 得, 亦 值 得 分 析 在 澳 洲, 使 用 建 築 師 頭 銜 的 權 利利, 依 法 保 留留 給 各 州 或 特 區 法 定 機 關 所 登 錄錄 之 人 員 在 澳 洲 各 州 及 特 區, 任 何 人 使 用 建 築 師 稱 號 或 以 建 築 師 方 式 對 大 眾 提 供 服 務, 依 法 律律 之 規 定, 必 須 向 所 屬 管 轄 區 域 之 建 築 師 委 員 會 辦 理理 登 錄錄 而 其 國 內 建 築 師 之 登 錄錄, 及 外 國 登 錄錄 機 關 對 於 澳 洲 建 築 師 之 認 許 等 事 項, 負 責 建 立立 協 調 推 廣 各 項 國 家 標 準 的 全 國 性 組 織, 為 澳 洲 建 築 師 認 證 全 國 聯聯 合 會 (AACA) 澳 洲 建 築 師 考 試, 性 質 上 為 一 種 專 業 職 能 本 位 評 估 (Competency Based Assessment, CBA) NCSA 01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的 概 念念 架 構, 分 別 為 :(1) 專 業 職 能,(2) 專 業 職 能 單 元,(3) 參參 考 情 境 (4) 專 業 職 能 情 境 (5) 專 業 職 能 要 素 (6) 績 效 標 準,NCSA 01 合 計 列列 有 142 個 績 效 標 準 申 請 登 錄錄 成 為 澳 洲 建 築 師 符 合 第 一 階 段 的 學 歷歷 資 格 條 件, 並 完 成 規 定 之 實 務 訓 練練 (practical experience) 後, 申 請 人 始 得 申 請 參參 加 建 築 實 務 考 試 148
158 (Architectural Practice Examination, APE), 包 括 筆 試 及 面 談 APE 奠 基 於 AACA 的 建 築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考 試 之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申 請 登 錄錄 為 建 築 師 者, 具 備 澳 洲 建 築 實 務 的 適 當 知 識識 及 認 識識, 並 擁 有 應 用 專 業 技 能 的 能 力力 APE 是 由 AACA 與 各 建 築 師 登 錄錄 委 員 會 共 同 開 發, 自 2000 年年 起 採 用 目 前 的 運 作 形 式 AACA 負 責 全 國 性 的 協 調 工 作, 提 供 所 有 的 考 試 文 件, 監 督 考 試 之 執 行行 及 結 果 ; 為 確 保 全 國 一 致 運 作 的 考 試 程 序,APE 所 有 環 節 均 設 有 品 質 保 證 作 業 流流 程 從 以 上 澳 洲 的 經 驗 來來 看, 在 全 球 化 重 視 國 際 整 合 的 情 形 下, 各 國 有 著 逐 漸 趨 同 化 的 趨 勢, 我 國 應 注 意 各 類類 科 之 國 家 專 業 職 能 標 準 的 建 立立 與 評 估 機 制 ; 以 及, 他 國 對 於 將 實 務 訓 練練 鑲 崁 於 整 體 認 證 機 制 的 有 關 作 法 第 五, 在 服 務 貿 易易 領領 域 中, 為 促 進 國 際 間 服 務 貿 易易 之 交 流流, 法 令令 的 公 開 化 可 以 減 少 會 員 國 間 造 成 之 技 術 障 礙, 增 加 市 場 進 入 之 機 會 除 了了 GATS 對 技 術 貿 易易 障 礙 訂 有 規 範 外,WTO 同 時 作 成 專 業 服 務 決 議, 便便 於 確 認 專 業 服 務 之 相 關 規 範, 亦 成 為 各 會 員 國 遵 守 承 諾諾 之 事 項 專 業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WPPS) 的 目 的, 同 時 成 為 重 要 之 協 議 基 礎, 其 目 的 在 於 : (1) 建 立立 多 邊 規 範, 確 保 國 內 管 理理 規 則 系 符 合 客 觀 及 透 明 化 之 標 準 (2) 與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採 行行 統 一 之 國 際 標 準 (3) 建 立立 非 拘 束 性 之 服 務 部 門, 先 行行 訂 定 相 互 承 諾諾 協 定 或 協 議 準 則 部 分 區 域 性 國 際 協 定 對 專 門 執 業 之 資 格 相 互 承 認 訂 有 規 定, 此 協 定 准 許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或 資 格 之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可 藉 由 專 業 資 格 相 互 承 認 之 方 式, 取 得 當 地 國 之 同 類類 專 業 資 格 ; 並 經 由 相 互 承 認 取 得 資 格 後, 即 可 享 受 國 民 待 遇, 在 當 地 國 提 供 相 同 服 務 此 協 定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得 進 入 當 地 國 市 場 提 供 服 務 之 管 道 及 機 會 一 般 而 言, 相 互 承 認 之 成 立立 須 要 具 備 下 列列 三 項 要 件 : (1) 申 請 者 須 已 取 得 其 原 籍 國 之 執 業 資 格 ; 149
159 (2) 准 許 執 行行 專 業 服 務 之 當 地 國 與 原 籍 國 間 需 有 相 當 程 度度 之 共 通 性 ; (3) 當 地 國 主 管 機 關 可 採 行行 考 試 之 補 償 性 措 施, 藉 以 彌 補 兩兩 國 在 教 育 資 格 專 業 需 求 或 其 他 資 格 之 差 異異 而 根 據 我 國 在 加 入 WTO 後, 所 提 特 定 行行 業 承 諾諾 表 中 之 11 類類 部 門,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所 提, 外 國 人 來來 台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種 類類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共 35 項 職 業 類類 別, 包 括 :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利 師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助 產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獸 醫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自 應 成 為 我 國 最 優 先 進 行行 國 際 接 軌 之 專 技 人 員 項 目 而 其 中, 建 築 師 與 技 師 中 的 土 木 工 程 科 結 構 工 程 科 大 地 工 程 科 外 電 機 工 程 科 環 境 工 程 科 水 利利 工 程 科 技 師, 已 分 別 取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資 格 而 亞 太 建 築 師 部 分, 亦 已 與 澳 洲 簽 訂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此 一 國 際 接 軌 之 途 徑 與 方 式, 值 得 進 一 步 確 立立 與 推 廣 第 六,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亞 太 建 築 師 我 國 亞 太 工 程 師 於 2009 年年 正 式 加 入 亞 太 地 區 之 多 國 協 定 簽 署, 目 前 該 會 員 國 共 有 15 個 而 國 與 國 談 判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則 以 我 國 建 築 師 與 澳 洲 所 簽 訂 之 雙 邊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為 代 表 我 國 於 2007 年年 9 月 正 式 簽 署 建 築 師 相 換 認 許 雙 邊 協 定, 並 且 我 國 也 逐 步 進 行行 建 築 師 法 之 相 關 修 訂 本 文 根 據 以 上 討 論論, 歸 納 出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認 證 之 模 式 架 構 圖 國 與 國 證 照 認 可 談 判, 牽 涉 到 我 國 各 部 會, 甚 至 各 院 會 間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考 試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不不 啻 是 做 好 專 技 人 員 資 格 及 品 質 之 把 關 者 如 此 一 來來, 當 我 國 其 他 部 會 代 表 政 府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行 國 際 談 判 時, 考 試 院 不不 僅 能 提 供 專 業 之 判 斷, 更更 能 協 助 進 行行 市 場 管 控, 使 國 際 人 才 的 流流 通 不不 會 對 我 國 國 內 執 業 市 場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衝 擊 因 此, 嚴 加 修 訂 專 技 人 員 150
160 考 試 制 度度, 以 及 建 立立 各 類類 科 之 職 能 標 準, 為 未 來來 考 試 院 在 推 動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化 時 之 核 心 目 標 第 七, 目 前 我 國 之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人 員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已 有 許 多 交 流流 與 合 作, 然 礙 於 兩兩 岸 之 政 治 發 展 局 勢 及 法 令令 規 章 之 限 制, 到 目 前 為 止, 兩兩 岸 政 府 尚 未 就 專 技 人 員 之 證 照 學 歷歷 進 行行 廣 泛 的 認 證 不不 過,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目 前 台 灣 之 建 築 師 從 業 人 員, 已 可 前 往 大 陸陸 考 取 大 陸陸 之 建 築 師 執 照, 而 其 考 試 名 額 之 限 定 考 試 資 格 的 審 核 等, 則 於 中 國 大 陸陸 國 台 辦 第 131 號 文 件 中 臚 列列 根 據 其 附 件 :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取 得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具 體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居 民 可 通 過 參參 加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方 式 取 得 相 應 級 別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臺 灣 地 區 部 分 知 名 資 深 建 築 師 可 通 過 一 次 性 評 估 認 定 方 式 取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證 書 而 據 了了 解, 目 前 台 灣 已 有 37 位 建 築 師 透 過 此 一 管 道, 取 得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築 師 認 證 資 格 2010 年年 6 月 29 日 我 國 與 大 陸陸 簽 訂 了了 海 峽 兩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work Agreement, 簡 稱 ECFA) 此 協 定 之 主 要 內 容 是 約 定 兩兩 岸 之 關 稅 減 免, 亦 即 兩兩 岸 也 就 是 達 成 簽 署 自 由 貿 易易 之 協 議 該 合 約 簽 署 至 今, 剛 滿 一 年年 又 二 個 月, 姑 且 不不 論論 ECFA 對 於 兩兩 岸 之 經 貿 衝 擊, 隨 著 貿 易易 關 稅 減 免, 兩兩 岸 政 治 局 勢 和 緩, 再 加 上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接 下 來來 將 要 衝 擊 的, 就 會 是 兩兩 岸 之 就 業 市 場, 也 不不 免 干 係 到 專 技 人 才 之 兩兩 岸 互 相 流流 通 以 及 證 照 認 可 問 題 在 工 程 學 科 類類 方 面, 由 於 中 國 大 陸陸 目 前 尚 未 加 入 Washington Accord (WA), 因 此, 兩兩 岸 之 工 程 類類 科 畢 業 學 生 之 學 歷歷 認 證, 模 式 仍 不不 顯 著 然 而 若若 從 就 業 市 場 來來 看, 根 據 本 研 究 所 專 訪 的 相 關 人 士 表 示, 兩兩 岸 之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市 場 已 有 需 求, 雖 在 法 令令 上 未 被 許 可, 但 實 質 上 已 是 正 在 進 行行 因 此, 如 何 讓 已 正 在 進 行行 之 兩兩 岸 工 程 人 才 互 通 法 制 化, 將 會 是 未 來來 相 關 單 位 在 擬 定 政 策 時, 應 密 切切 注 意 的 151
161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考 試 院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議 題, 自 2005 年年 即 已 舉 辦 建 築 師 技 師 教 考 訓 用 與 國 計 接 軌 研 討 會, 針 對 我 國 目 前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較 有 成 效 的 建 築 師 技 師 進 行行 討 論論 其 後,2009 年年 10 月 與 2010 年年 4 月 分 別 成 立立 技 師 與 建 築 師 改 進 推 動 委 員 會, 進 行行 改 革 方 案 之 討 論論, 今 (2011) 年年 4 月 全 面 推 動 職 能 分 析 就 訪 談 與 文 獻 資 料料 來來 看, 考 試 院 改 革 目 的 有 三 : 一 在 整 體 目 標 方 面 : 滿 足 專 業 人 才 質 量量 需 求 並 以 核 心 職 能 為 焦 點 二 在 考 試 制 度度 方 面 : 採 分 試 及 多 元 考 試 制 度度 方 式, 並 著 重 實 務 養 成 三 在 國 際 接 軌 方 面 : 協 助 配 合 各 部 會 在 未 來來 進 行行 國 際 接 軌 時 之 相 關 考 試 設 計 之 準 備 ( 含 應 考 資 格 修 訂 及 考 試 內 涵 之 討 論論 ) 就 此 而 論論, 顯 見見 考 試 院 已 對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議 題 已 有 注 意, 並 嘗 試 著 手 進 行行 改 革 以 技 師 改 進 推 動 委 員 會 之 近 期 討 論論 為 例例, 其 即 以 : 土 木 工 程 技 師 水 利利 工 程 技 師 結 構 工 程 技 師 大 地 工 程 技 師 測 量量 技 師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技 師 電 機 工 程 技 師 水 土 保 持 技 師 等 九 種 類類 科, 作 為 改 革 主 要 項 目, 超 越 我 國 原 有 參參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的 土 木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大 地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等 五 類類 技 師 並 擬 成 立立 技 師 與 建 築 師 實 務 養 成 審 議 委 員 會, 進 行行 分 試 的 考 試 制 度度 改 革 而 根 據 以 上 的 討 論論 與 分 析, 本 文 提 出 以 下 幾 項 建 議 : 類類 型 建 議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立立 即 可 行行 建 積 極 促 成 專 技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通 考 選 部 各 職 業 主 議 過 管 機 關 152
162 由 考 選 部 函 請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考 選 部 各 職 業 主 針 對 各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對 於 執 業 空 間 管 機 關 管 理理 進 行行 必 要 之 修 正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列列 入 承 諾諾 範 考 選 部 各 職 業 主 圍, 但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尚 未 配 合 修 管 機 關 正 者, 包 括 : 保 險 法 地 政 士 法, 由 考 選 部 函 請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盡 速 進 行行 修 法 工 作, 明 列列 外 國 人 應 考 試 之 權 利利 與 方 式 為 持 續 提 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執 考 選 部 各 職 業 主 業 素 質, 宜 根 據 不不 同 類類 科 召 開 管 機 關 產 官 學 座 談 會, 瞭 解 拉拉 長 專 技 人 員 養 成 年年 限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參參 與 考 試 意 願 以 及 業 主 之 影 響, 以 提 出 因 應 策 略略 中 期 性 建 議 規 劃 我 國 亞 太 工 程 師, 從 土 木 內 政 部 考 選 部 結 構 大 地 電 機 環 境 水 利利 六 工 程 類類 科, 擴 大 至 其 他 類類 科 為 使 國 內 專 技 人 員 之 學 歷歷 獲 得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國 際 認 證, 應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部 門, 及 專 技 法 所 列列 開 放 外 國 人 應 考 之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協 助 各 類類 科 建 立立 一 套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與 教 育 部 及 專 技 人 員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共 同 建 立立 專 業 職 能 評 估 機 制, 將 學 歷歷 認 證 考 試 與 實 務 各 職 業 主 153
163 養 成, 共 同 建 構 專 技 人 員 核 心 管 機 關 職 能 標 準 長 期 性 建 議 探 討 台 澳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行行 政 院 公 考 選 部 協 議 模 式, 適 用 到 其 他 國 家 或 其 共 工 程 委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之 可 能 性 員 會 探 討 開 放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進 入 國 各 職 業 主 考 選 部 內 就 業 市 場 後 所 將 帶 來來 之 衝 擊 管 機 關 為 何, 並 著 手 進 行行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擬 定, 以 保 障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之 就 業 機 會 與 中 國 大 陸陸 洽 談, 除 建 築 師 外, 行行 政 院 大 考 選 部 我 國 於 WTO 承 諾諾 表 中 的 其 他 專 陸陸 事 務 委 技 人 員 類類 科, 達 成 人 員 交 流流 雙 邊 員 會 各 協 議 的 可 能 性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各 職 業 主 考 選 部 部 門, 及 專 技 法 所 列列 開 放 外 國 人 管 機 關 應 考 之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推 動 與 APEC 簽 約 國 洽 商 雙 邊 協 議 154
164 參參 考 文 獻 一 英 文 文 獻 ANTA.(1997).Australian 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System. Annual National Report. Volume 3: Benchmark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 Training Sector in AU:ANTA. ANTA. (1999). Australian Recognition Framework Arrangements.AU:ANTA. ANTA.(2000). List of Endorsed Training Packages. Retrieved from Andersen D.G.(1993). The journey toward professionalism: Accreditation,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national Forum,73(4), Bech,Ulrich.(1998).Was it globalisierung? Frankfurt:Suhrkamp Verlag. Brophy,M.(2002).Competencies: a new sector. Journal of European industrial training,26(2-4), Commissiom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Our Global Neighbo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m on Global Governan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arazmande,Ali.(1999).Globalozation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59(6) EU (European Union).(2011).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Retrieved from Friedman M. (1965),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occupational licensing : A legal and social study. California law review, Gonczi,A.,Hager,P.,and Oliver, L.(1990).Establishing competency-based standards in the professions. Canberra: Department of employ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Giddens,A.(1999). Runaway World:How Globalisation is Reshaping Our Lives.London: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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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議 實 錄錄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6b) 95 年年 考 選 制 度度 研 討 會 系 列列 六 : 牙 醫 師 教 考 訓 用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錄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6c)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資 格 之 國 際 相 互 認 許 出 席 亞 太 建 築 師 第 二 次 中 央 議 會 經 過 與 展 望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7a) 96 年年 考 選 制 度度 研 討 會 系 列列 六 : 護 理理 人 員 之 教 考 訓 用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錄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7b) 澳 洲 建 築 師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台 澳 相 互 認 許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8a)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架 構 : 第 三 次 中 央 議 會 成 果 與 展 望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8b) 97 年年 考 選 制 度度 研 討 會 系 列列 二 : 心 理理 師 之 教 考 訓 用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錄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8c) 97 年年 考 選 制 度度 研 討 會 系 列列 四 : 醫 師 放 射 師 之 教 考 訓 用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錄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8d) 中 華 民 國 97 年年 考 選 統 計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09) 中 華 民 國 98 年年 考 選 統 計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2010) 中 華 民 國 99 年年 考 選 統 計 臺 北北 : 考 選 部 行行 政 院 勞勞 委 會 職 訓 局 (1999) 我 國 實 施 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之 現 況 我 國 成 功 加 入 國 際 工 程 師 論論 壇 並 取 得 2011 年年 會 議 主 辦 權 奇 摩 新 聞 取 自 吳 秉 恩 (1991) 策 略略 性 人 力力 資 源 管 理理 : 理理 念念 運 作 與 實 務 臺 北北 : 華 泰 吳 美 連連 (2005) 人 力力 資 源 管 理理 : 理理 論論 與 實 務 臺 北北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吳 偉 文 李 右 婷 (2006) 人 力力 資 源 管 理理 - 讀讀 解 職 能 密 碼 臺 北北 : 普 林 斯 頓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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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念念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雙 月 刊,17,24 蕭 錫 錡 (1999a) 落落 實 技 術 士 證 照 制 度度 效 用 知 評 估 與 推 廣 之 研 究 臺 北北 : 行行 政 院 勞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蕭 錫 錡 (1999b) 技 能 檢 定 的 效 用 與 推 廣 與 發 展 取 向 就 業 與 訓 練練,17(3),17-20 謝 季 壽 (2004) 前 進 全 球 舖 軌 熱 身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認 證 制 度度 勢 在 必 行行 營 建 知 訊, 257,31-36 顏 愛 靜 (2006) 由 知 識識 經 濟 談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證 照 制 度度 國 家 菁 英 季 刊, 2(2), 關 中 (1999) 專 門 執 業 與 技 術 執 業 人 員 範 圍 之 芻 議 考 銓 季 刊 18,2-12 顧 長 永 (2003)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化 : 台 灣 的 觀 點 臺 北北 : 翰 蘆 出 版 社 164
174 附 件 一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期 初 審 查 會 議 所 提 意 見見 修 改 或 回 應 內 容 陳 委 員 德 禹 1. 本 計 畫 書 之 說說 明 相 當 簡 略略, 令令 人 難 以 評 1. 已 在 期 中 報 告, 加 以 說說 明, 見見 本 報 告 第 一 估 及 建 言 章 2. 未 交 代 研 究 目 的, 建 議 明 確 補 加 說說 明 2. 已 補 充, 並 說說 明 見見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與 第 四 本 計 畫 書 雖 然 提 出 4 個 研 究 主 題, 但 研 節 究 結 構 為 何? 又 如 何 分 析? 均 未 說說 明 3. 欲 進 行行 之 個 案 分 析 是 如 何 選 擇? 理理 由 3. 請 見見 第 一 章 第 五 節, 另 有 說說 明 何 在? 研 究 者 應 交 代 清 楚 4. 計 畫 書 參參 研 究 方 法 只 採 用 深 度度 訪 4. 研 究 發 法 中 已 補 入 文 獻 分 析 法, 且 礙 於 研 談 法, 而 未 列列 入 文 獻 分 析 法 另 是 否 增 究 經 費 限 制, 本 案 將 僅 兩兩 階 段 之 進 行行 深 度度 訪 加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法? 談 法, 並 不不 會 加 入 專 家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法 5. 計 畫 書 只 提 出 4 個 擬 訪 談 主 題, 至 於 如 5. 見見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與 第 四 節 何 進 行行 及 各 主 題 下 較 具 體 問 題 各 為 何? 未 見見 說說 明 6.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之 訪 談 重 點 差 異異 6. 第 一 階 段 訪 談 為 確 定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向, 第 及 兩兩 次 對 象 是 否 相 同? 亦 未 見見 說說 明, 有 二 階 段 則 是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進 行行 深 入 之 探 待 補 強 究, 並 希 冀 於 結 論論 提 出 政 策 建 議 黃 委 員 榮 護 1. 建 議 對 國 際 接 軌 能 有 更更 明 確 的 定 7. 根 據 此 兩兩 主 題, 期 中 報 告 已 分 別 分 成 兩兩 的 義 從 研 究 主 題 來來 看, 國 際 接 軌 似 章 節 進 行行 討 論論, 其 中 第 二 章 為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乎 有 兩兩 種 意 涵 : 其 一 為 我 國 對 他 國 專 技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 第 人 員 證 照 之 認 可 ; 其 二 為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三 章 則 為 本 國 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至 他 證 照 取 得 國 際 認 可 此 兩兩 種 意 涵 所 發 展 國 執 業 時 之 證 照 認 可 之 研 究 出 來來 的 研 究 方 法 應 有 所 不不 同 2. 建 議 研 究 者 除 進 行行 深 度度 訪 談 之 外, 宜 召 8. 訪 談 名 單 已 略略 做 更更 動, 見見 本 研 究 第 一 章 第 開 專 家 會 議, 邀 請 相 關 領領 域 之 專 家 實 五 節 另 外, 專 家 座 談 會 議 已 於 回 應 4. 中 做 務 工 作 者 機 關 首 長 等, 針 對 深 度度 訪 談 說說 明 的 結 果, 以 突 破 現 況 為 題 進 行行 深 入 剖 析 與 腦 力力 激 盪 如 經 費 允 許, 可 邀 請 國 際 學 者 或 證 照 推 行行 機 構 人 士 參參 與, 當 可 提 供 更更 具 參參 考 價 值 之 意 見見 3. 本 案 主 軸 為 國 際 接 軌, 研 究 主 題 規 9. 參參 考 資 料料 已 經 補 入 較 新 有 關 外 國 專 技 人 劃 亦 提 及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個 案 員 證 照 制 度度 個 案 分 析 之 期 刊 文 獻 各 式 報 分 析, 因 此, 建 議 本 案 參參 考 文 獻 儘 量量 告 以 及 相 關 之 英 文 文 獻 以 近 5 年年 內 的 資 料料 為 主 軸, 藉 由 瞭 解 實 165
175 際 國 際 現 況, 以 期 提 供 更更 為 精精 準 之 參參 考 意 見見 林 委 員 水 波 1. 本 案 主 題 為 一 重 要 課 題, 但 相 關 參參 考 文 10. 已 於 回 應 9. 中 做 說說 明 獻 有 待 進 一 步 增 修 2. 對 於 國 際 接 軌 一 詞, 用 制 度度 趨 同 化 11. 制 度度 趨 同 或 政 策 趨 同 之 部 份, 為 本 研 究 (Institutional convergence) 之 概 念念 接 下 來來 要 處 理理 之 中 要 議 題, 亦 會 加 入 期 末 報 來來 分 析, 非 常 貼 切切 因 為, 我 國 證 照 制 告 之 報 告 討 論論 中 度度 之 取 得 如 與 其 他 國 家 制 度度 趨 同 ( 雷 同 ), 則 彼 此 互 相 接 受 認 證 之 可 能 性 便便 會 提 高, 臺 灣 面 臨臨 趨 同 的 壓 力力 為 何? 從 制 度度 趨 同 或 政 策 趨 同 的 文 獻 來來 看, 或 許 可 明 瞭 台 灣 面 臨臨 壓 力力 的 來來 源, 有 助 本 案 研 究 之 合 理理 性 在 接 軌 或 趨 同 化 的 過 程 中, 可 能 面 臨臨 的 議 題 問 題 或 困 難 為 何? 如 何 因 應 管 理理 或 解 決? 均 為 本 案 探 討 的 重 點 蘇 委 員 彩 足 1.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 European 12. 經 討 論論, 本 案 將 簡 略略 介 紹 歐 盟 職 能 標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的 內 涵 具 準 架 構, 並 不不 會 將 之 與 台 灣 之 制 度度 做 比 參參 考 價 值, 但 歐 盟 體 制 與 臺 灣 制 度度 畢 竟 較 不不 同, 其 推 動 過 程 似 無 須 關 注 太 多 蔡 委 員 敏 廣 1. 研 究 緣 起 第 3 段 中 考 選 詮 定 之 詮 13. 已 修 正 字, 應 修 正 為 銓 ; 另 依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任 用 條 例例 進 用 之 人 員, 並 非 專 技 人 員, 非 本 案 研 究 範 圍, 故 同 段 末 : 由 14. 已 刪 除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各 類類 科 考 試 通 過 檢 覈 人 數數 已 近 三 十 萬 人, 此 外 各 種 檢 定 考 試 或 因 交 通 專 業 人 員 任 用 條 例例 辦 理理 的 郵 政 電 信 公 路路 鐵 路路 航 運 人 員 考 試, 亦 檢 覈 及 格 十 餘 萬 人 一 節, 建 請 修 正 或 刪 除 2. 建 議 對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的 建 立立 15. 本 案 目 前 已 經 提 供 亞 太 工 程 師 及 亞 太 建 組 織 及 運 作 多 加 論論 述, 並 蒐 集 有 關 國 際 築 師 計 畫 作 為 國 與 國 之 間 證 照 制 度度 相 互 認 間 相 互 承 認 證 照 制 度度 之 資 料料, 供 我 國 專 證 之 案 例例 對 於 歐 盟 職 能 標 準 架 構 已 於 技 證 照 人 才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參參 考, 個 人 非 回 應 12 中 回 應 常 期 待 166
176 3. 報 告 第 20 頁 有 關 研 究 主 題 述 及 自 由 16. 已 刪 除, 並 修 正 文 句句 職 業 一 詞, 現 行行 法 規 並 無 此 專 有 名 詞, 建 請 再 酌 邱 委 員 永 森 1. 本 案 研 究 主 題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17. 將 會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進 行行 深 入 探 討 度度 個 案 分 析 及 如 何 因 應 全 球 化, 推 動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2 項, 建 議 增 加 探 討 國 外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是 否 有 將 訓 練練 列列 為 程 序 規 定, 或 我 國 如 何 因 應? 較 為 周 延 柯 委 員 三 吉 1.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應 明 定 那 些 主 要 國 家 18. 目 前 暫 時 以 我 國 較 為 成 功 之 案 例例 AEPC 亞 ( 如 : 美 日 英 德 ) 太 建 築 師 及 工 程 師 所 屬 之 亞 太 經 濟 體 為 本 2. 接 軌 是 否 指 我 國 認 可 國 際 證 照 制 度度, 而 研 究 之 研 究 主 題 與 範 圍 未 來來 若若 有 需 要, 將 其 他 國 家 亦 認 可 我 國 證 照 制 度度? 會 再 就 其 他 國 家 制 度度 做 介 紹 與 比 較 另 本 案 3. 應 先 搜 集 各 國 資 料料 ( 最 好 有 時 間 數數 列列 分 研 究 之 接 軌 即 為 外 國 人 來來 台 執 業, 與 本 國 人 析 ), 再 進 行行 深 度度 訪 談 以 求 言 之 有 至 他 國 執 業 兩兩 面 向 物, 而 最 好 能 分 成 二 次, 第 一 次 諮 詢 19. 將 會 在 第 二 階 段 訪 談 中, 提 出 較 具 爭 議 性, 第 二 次 則 為 批 判 性 討 論論 之 議 題, 讓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他 們 的 看 法 及 解 決 之 道 翁 委 員 興 利利 1. 訪 談 對 象 僅 12 位 是 否 足 夠? 且 主 要 為 20. 已 增 加 至 約 20 位 訪 談 對 象, 並 增 加 訪 談 業 管 人 員 並 無 學 界 人 士 與 本 案 相 關 之 學 界 人 士 2. 4 項 訪 談 主 題 之 第 3 項 相 關 法 規 如 何 21. 相 關 法 規 實 為 本 案 討 論論 之 重 點, 將 提 前 修 訂? 應 放 在 最 後 又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拿 到 第 一 項 做 討 論論 相 關 時 序 與 恕 列列 表, 將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途 逕 程 序 困 難 為 何? 宜 在 期 中 報 告 中 展 現 以 改 進 目 前 現 況 或 達 到 相 關 國 家 情 形 為 目 標, 或 按 不不 同 年年 限 期 程 訂 定 不不 同 達 成 率率 呂 委 員 理理 正 1. 研 究 主 題 應 先 釐 清 定 性, 何 謂 專 技 人 22. 本 案 已 加 入 大 法 官 釋 憲 條 文, 並 放 入 榜 員 證 照 制 度度 及 國 際 接 軌 等, 案 之 附 件 資 料料 中 專 技 考 試 法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第 352 號 等 解 釋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已 有 明 確 定 義, 又 本 研 究 主 題 範 圍 很 廣, 應 聚 焦 與 本 院 業 務 相 關 並 具 國 際 性 質 者, 較 有 意 義 2. 專 技 證 照 取 得 與 管 理理, 考 試 只 是 其 中 一 23.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研 究 團 隊 亦 發 現 此 問 個 點, 僅 少 部 分 涉 及 本 院 職 掌 至 於 與 題 因 此, 待 第 一 階 段 訪 談 結 束 並 確 定 研 究 167
177 國 際 接 軌 一 議, 除 考 試 問 題 外, 尚 關 涉 範 圍 與 主 題 後, 將 會 針 對 考 試 院 在 證 照 考 試 專 技 人 員 相 關 工 會 及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等 制 度度 國 際 接 軌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進 行行 深 入 探 事 宜, 請 於 訪 談 對 象 一 併 審 酌 訪 與 討 論論 3. 請 關 注 本 院 辦 理理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類類 科 之 24. 已 在 文 獻 分 析 中, 進 行行 說說 明 變 動 情 形 4. 專 有 名 詞 之 使 用 務 須 精精 確 25. 已 參參 照 學 術 用 語, 加 以 修 飾 盧盧 委 員 鄂 生 1. 有 關 訪 談 對 象 請 增 列列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26. 均 已 在 第 一 階 段 訪 談 中, 訪 談 各 單 位 之 APEC 建 築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及 工 程 會 高 階 主 管 APEC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因 建 築 師 與 土 木 技 師 等 近 年年 來來 已 進 行行 相 關 雙 邊 會 談, 且 部 分 已 有 結 果 168
178 附 件 二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所 提 意 見見 修 改 或 回 應 內 容 呂 委 員 理理 正 一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包 1. 已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限 縮 括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與 證 照 管 理理, 涉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就 業 市 場 與 人 才 流流 動, 而 各 國 的 差 異異 性 頗 大, 如 欲 統 一 研 究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似 有 困 難, 建 議 選 定 限 縮 在 某 些 專 技 類類 科, 做 焦 點 性 研 究 即 可 二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的 專 技 類類 科, 目 前 仍 2. 已 將 航 海 人 員 相 關 議 題 將 報 告 中 刪 在 發 展 中, 部 分 類類 科 例例 如 航 海 人 除 員, 業 經 本 院 院 會 認 非 屬 專 技 人 員, 決 議 不不 列列 入 國 家 考 試, 建 請 注 意 本 院 辦 理理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類類 科 的 變 動 情 形 三 建 請 統 一 用 詞 用 語, 例例 如, 文 中 引 3. 已 修 正 並 統 一 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解 釋, 應 為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避 免 使 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 又 如,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證 照 制 度度, 用 語 應 一 致 林 委 員 麗 明 一 第 89 頁, 有 關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業 4. 同 回 應 2. 經 本 院 院 會 決 議 排 除 在 國 家 考 試 之 外, 目 前 係 交 通 部 自 行行 辦 理理, 請 洽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資 料料 二 第 86 頁 至 89 頁 所 述, 有 關 航 空 人 員 精精 算 人 員 及 航 海 人 員, 從 國 際 5. 已 在 報 告 中 加 註 說說 明 並 討 論論 接 軌 角 度度 論論 其 證 照 考 試 職 類類 納 為 國 家 考 試 之 必 要 性 一 節, 事 實 上, 國 家 考 試 多 以 筆 試 為 主, 對 於 高 科 技 專 技 類類 科 人 員 的 考 試 多 由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理 故 建 議 從 各 職 業 169
179 三 主 管 機 關 的 執 業 證 照 制 度度 加 以 論論 述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本 研 究 所 述 專 技 人 員 種 類類, 例例 如 律律 6. 同 註 1, 已 在 期 末 報 告 中 限 縮 師 會 計 師 工 程 技 師 等, 性 質 差 異異 頗 大, 且 各 國 國 情 不不 同, 是 否 再 予 限 縮 研 究 範 圍, 請 考 慮 盧盧 委 員 鄂 生 ( 陳 副 司 長 玉 貞 代 ) 一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的 認 定, 除 司 法 院 大 7. 相 關 資 訊 已 納 入 本 案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外, 考 選 部 已 明 定 其 認 定 標 準 草 案, 刻 正 送 院 審 議 中 二 對 於 航 空 航 海 人 員 的 專 門 技 術, 8. 航 空 航 海 人 員 已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刪 因 國 際 公 約 已 有 成 熟 的 規 範, 故 不不 除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航 空 人 員 考 試, 目 前 係 由 交 通 部 辦 理理,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預 定 自 101 年年 起, 交 由 交 通 部 辦 理理 三 專 技 人 員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的 種 類類, 近 9. 相 關 訊 息 已 納 入 本 案 來來 有 所 變 革 為 提 升 專 技 人 員 素 質 及 因 應 社 會 用 人 需 要, 獸 醫 佐 業 於 98 年年 間 停 辦, 助 產 士 物 理理 治 療療 生 職 能 治 療療 生 業 於 100 年年 停 辦, 而 護 士 將 於 102 年年 停 辦, 請 配 合 修 正 四 就 國 際 接 軌 部 分, 考 選 部 贊 同 本 研 10. 關 於 分 試 之 考 試 設 計, 已 在 本 案 中 究 報 告 之 見見 解 就 考 試 制 度度 與 方 法 討 論論, 參參 見見 第 五 章 而 言, 考 選 部 期 望 能 與 國 際 主 流流 市 場 水 準 齊 一, 不不 論論 是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考 試, 刻 正 積 極 研 議 改 進 措 施, 包 括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 是 否 採 取 分 階 段 考 試 ) 考 試 方 法 等, 未 來來 可 能 明 定 應 考 人 須 具 一 定 年年 限 的 實 務 養 成 教 育, 始 得 應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五 有 關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部 分, 因 我 國 教 11. 與 民 間 公 會 學 會 結 合 之 討 論論, 已 育 制 度度 係 採 各 校 自 主 多 元 發 展 方 納 入 本 案, 參參 見見 第 五 章 式, 故 在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的 認 定 上 較 困 難, 未 來來 或 將 明 定 須 具 備 最 170
180 低 修 課 標 準 的 應 考 資 格 至 於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 簡 稱 IEET) 認 證 範 圍 與 國 家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的 認 定 尚 有 差 距, 建 議 可 進 一 步 研 議 如 何 與 民 間 公 會 學 會 結 合, 使 認 證 制 度度 更更 加 完 備 黃 委 員 錦 堂 一 以 下 4 層 面 問 題, 建 請 納 入 探 討 : 12. 外 國 學 歷歷 認 證 外 國 證 照 認 證 之 相 1. 外 國 學 歷歷 如 何 承 認?2. 外 國 證 關 討 論論 期 中 報 告 中 已 有 著 墨, 期 末 報 告 照 如 何 承 認?3. 各 該 專 技 領領 域 的 中, 另 針 對 法 規 層 面 以 及 對 外 國 人 實 際 特 別 管 制 規 定 如 何? 例例 如 德 國 刑 在 當 地 國 執 業 的 限 制 再 進 行行 深 入 探 討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重 大 刑 案 的 辯 護 律律 師 如 係 外 國 人, 應 再 選 任 德 國 國 籍 律律 師 共 同 擔 任 辯 護 人, 以 保 障 被 告 權 益益 在 律律 師 會 計 師 方 面, 或 亦 有 類類 似 限 制 規 定 4. 對 外 國 人 實 際 在 當 地 國 執 業 的 限 制 如 何? 例例 如, 受 限 於 當 地 國 的 風 土 人 情 人 際 網 絡 等 因 素,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如 何 能 與 當 地 國 專 技 人 員 競 爭? 二 如 從 上 述 第 3 點 及 第 4 點 加 以 蒐 集 13.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資 料料, 再 舉 其 他 國 家 ( 例例 如 OECD 國 家 ) 為 例例, 進 一 步 論論 述 開 放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在 我 國 執 業 的 可 行行 性 本 人 以 為, 開 放 似 無 影 響 國 人 就 業 的 疑 慮, 反 而 可 以 促 進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與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相 互 合 作 的 機 會 三 對 於 承 認 外 國 學 歷歷 證 照 方 面, 基 14. 學 歷歷 認 證 問 題, 非 本 案 討 論論 範 圍, 於 全 球 化 自 由 化 趨 勢, 似 應 採 開 然 本 案 仍 在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中 略略 有 探 討 放 的 態 度度 因 國 際 間 各 大 學 院 校 對 於 學 歷歷 採 認 制 度度 運 作 成 熟, 我 教 育 部 亦 訂 有 學 歷歷 採 認 規 定, 各 國 均 有 可 對 照 性 基 礎, 較 無 問 題 但 應 進 一 步 研 議, 學 歷歷 採 認 是 否 可 委 由 私 部 門 辦 理理, 或 非 由 教 育 部 親 自 辦 理理 不不 可? 從 長 遠 計, 似 可 委 由 私 部 門 辦 理理 對 於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的 認 定, 亦 可 一 併 研 議 委 外 辦 理理 的 可 行行 171
181 性 在 學 歷歷 認 證 方 面, 既 有 國 際 化 標 準 可 循, 即 無 須 過 於 保 守 四 對 於 外 國 人 可 否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考 15.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試 一 節, 從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的 觀 點, 應 允 許 其 有 參參 加 本 國 考 試 的 應 考 資 格 但 在 考 試 方 法 上, 因 涉 及 平 等 權, 參參 考 國 際 作 法, 明 定 外 國 人 須 以 中 文 作 答, 尚 屬 妥 適 五 對 於 外 國 職 業 證 照 認 可 方 面, 如 採 16. 取 得 證 照 前 的 實 習 規 劃, 已 為 考 選 直 接 認 可 制 度度, 似 比 較 容 易易 與 國 際 部 實 施 之 政 策 本 案 有 針 對 OECD GATS 接 軌, 但 建 議 採 折 衷 方 式, 例例 如 規 及 APEC 的 經 驗 進 行行 探 討 定 須 參參 加 一 定 時 數數 的 講 習, 並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後, 始 給 予 認 可, 請 進 一 步 了了 解 GATS APEC OECD 的 相 關 規 範 如 何 楊 委 員 戊 龍龍 一 本 研 究 題 目 包 括 專 門 職 業 與 技 術 17. 已 於 期 末 報 告 時 從 證 照 制 度度 加 以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接 軌 三 個 論論 述 另 關 於 證 照 的 定 義, 已 經 修 正 並 概 念念, 重 點 應 在 於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統 一 部 分 就 此 而 言, 考 試 院 或 考 選 部 職 掌 範 圍 內 能 參參 與 的 面 向 實 屬 有 限 如 欲 處 理理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問 題, 建 議 從 證 照 制 度度 加 以 論論 述 本 研 究 報 告 第 1 頁 第 3 段 謂 : 所 謂 證 照 係 指 執 業 者 必 須 擁 有 政 府 辦 理理 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顯 然 與 後 述 證 照 制 度度 的 分 類類 不不 一 致, 對 於 證 照 的 定 義, 建 請 再 酌 二 專 技 證 照 只 是 眾 多 證 照 之 一 種, 而 18. 與 國 證 照 認 可 的 部 份, 已 以 澳 洲 建 專 技 人 員 種 類類 甚 多, 專 業 性 程 度度 不不 築 師 認 證 作 為 案 例例 分 析 同, 如 要 談 與 國 外 接 軌 問 題, 應 限 縮 範 圍, 找 出 國 外 與 國 內 同 屬 專 技 人 員 的 類類 別 進 行行 比 較 三 證 照 的 取 得, 根 據 本 研 究 資 料料, 國 19.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內 係 經 由 考 試 制 度度 取 得 專 技 證 照, 而 國 外 乃 是 經 由 學 歷歷 採 認 實 習 等 方 式 取 得 證 照, 差 異異 性 頗 大 探 討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時, 應 探 討 我 172
182 四 五 六 七 國 專 技 人 員 前 往 他 國 執 業 與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進 入 我 國 執 業 二 者 如 何 平 衡? 此 涉 及 整 個 職 業 證 照 管 理理 制 度度 問 題, 非 考 試 制 度度 所 能 處 理理 如 本 研 究 範 圍 限 縮 後, 在 專 技 考 試 20.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方 面, 可 從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法 等 方 面 進 一 步 討 論論 本 研 究 第 125 頁 的 後 續 研 究 方 21. 已 經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刪 除, 並 且 縮 小 向, 所 列列 第 1 點 至 第 3 點 似 非 本 委 研 究 範 圍 託 研 究 的 重 點, 研 究 焦 點 建 請 再 予 限 縮 本 研 究 報 告 引 述 的 資 料料, 建 請 註 明 22. 資 料料 來來 源 已 補 上 第 3 頁 表 1 來來 源, 並 注 意 資 料料 來來 源 的 正 確 性 亦 已 修 正 例例 如, 第 3 頁 表 一 : 我 國 產 經 發 展 與 專 業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時 間 對 照 表, 例例 如 所 列列 的 報 關 人 員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並 非 在 表 列列 時 期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範 圍, 也 許 納 入 管 理理, 但 納 入 管 理理 與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是 兩兩 件 事 關 於 本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究 應 採 積 極 23.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或 消 極 策 略略, 應 視 政 策 環 境 而 定 對 於 開 放 取 得 外 國 學 歷歷 或 證 照 的 專 技 人 員 進 入 我 國 市 場, 似 可 樂樂 觀 其 成, 以 台 灣 經 濟 市 場 規 模 而 言, 開 放 市 場 不不 致 於 對 國 人 就 業 產 生 太 大 衝 擊, 或 亦 可 積 極 給 予 外 國 專 技 人 員 優 惠 或 鼓 勵勵 措 施, 以 吸 引 人 才 進 入 台 灣 市 場 173
183 附 件 三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見 回 應 表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所 提 意 見見 修 改 或 回 應 內 容 林 委 員 麗 明 四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之 標 題 為 外 國 人 參參 1. 已 修 正, 並 更更 新 資 料料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現 況 其 內 容 如 仍 僅 引 述 90 年年 11 月 21 日 發 布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或 僅 對 當 時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開 放 外 國 人 應 考 之 規 定 作 討 論論, 似 與 該 節 題 旨 未 符, 且 報 告 第 58 頁 五 迄 今 仍 未 配 合 開 放, 包 括 : 易易 使 讀讀 者 產 生 誤 解, 本 節 內 容 建 請 修 正 五 報 告 第 149 頁, 係 研 究 結 果 之 論論 2. 已 修 正, 並 更更 新 資 料料 述, 亦 不不 宜 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列列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關 於 外 國 人 得 應 試 者, 共 計 有 七 大 類類 作 結, 請 併 同 修 正 六 報 告 第 106 頁 末 段 為 助 於 上 述 課 3. 已 修 正 程 之 準 備, 各 科 目 之 知 識識 水 準 應 比 照 IMO 典 型 課 程 ( IMO Model Course)7.03 負 責 當 值 之 航 行行 員 之 要 求 一 節, 查 航 海 人 員 之 分 類類 除 執 行行 艙 面 職 務 之 航 行行 員 外, 尚 包 括 執 行行 輪輪 機 職 務 之 輪輪 機 員, 建 請 修 正 七 漁 船 船 員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及 發 證 事 4. 已 修 正 宜 自 96 年年 1 月 起 由 行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理 航 海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及 發 證 事 宜 自 101 年年 7 月 起 由 交 通 部 辦 理理, 業 分 別 經 本 院 第 10 屆 第 222 次 會 議 及 第 11 屆 第 143 次 會 議 決 議, 不不 知 報 告 第 106 頁 末 段 但 此 議 題 尚 未 定 案 所 指 為 何? 八 建 議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5. 已 修 正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建 立立 一 套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並 以 本 院 為 主 辦 機 關 一 節, 茲 因 本 院 並 非 174
184 九 主 管 教 育 及 辦 理理 學 歷歷 採 認 之 權 責 機 關, 復復 以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為 例例, 該 學 會 係 於 92 年年 在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共 同 支 持 下 成 立立, 是 以,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之 建 立立 似 宜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探 討 亞 太 建 築 師 或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6. 已 修 正 國 際 接 軌 途 徑 是 否 可 適 用 於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之 議 題 時, 仍 應 以 各 該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主 辦 機 關, 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或 行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則 係 以 其 經 驗 予 以 協 助 黃 委 員 慶 章 四 第 156 頁, 長 期 建 議 探 討 台 澳 亞 7. 已 修 正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一 項, 因 建 築 師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技 師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工 程 會,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則 分 屬 各 該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爰 建 議 將 主 辦 機 關 改 為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五 第 156 頁, 建 議 擴 大 亞 太 工 程 師 8.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五 類類 科 為 九 類類 科 一 項, 目 前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共 有 6 類類 科 ( 去 年年 增 加 水 利利 工 程 技 師 類類 科 ), 並 非 5 類類 科 ; 又 是 否 僅 擴 大 為 9 類類 科 或 9 類類 科 以 上, 建 請 再 酌 六 第 156 頁, 建 議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立立 相 9. 刪 除 當 或 對 等 制 度度 一 節, 因 兩兩 岸 制 度度 水 平 差 距 大, 似 難 協 調 建 立立 對 等 制 度度, 請 再 酌 七 第 156 頁, 中 期 建 議 與 中 國 大 陸陸 10.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洽 談, 除 建 築 師 外, 我 國 於 WTO 承 諾諾 表 中 的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達 成 人 員 交 流流 雙 邊 協 議 的 可 能 性 一 項, 因 考 選 部 並 未 參參 與 協 議 洽 談, 建 請 將 協 辦 機 關 改 為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175
185 八 第 156 頁, 中 期 建 議 針 對 WTO 11. 已 修 正, 並 更更 改 為 長 期 建 議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與 APEC 簽 約 國 洽 商 雙 邊 協 議 之 可 能 性 一 項, 主 管 機 關 並 非 考 試 院 又 因 我 國 目 前 僅 工 程 師 與 建 築 師 等 2 類類 科 與 APEC 簽 約 國 有 簽 訂 雙 邊 協 議, 但 均 由 澳 洲 發 起, 故 本 項 建 議 似 有 不不 妥, 建 請 免 列列 九 第 155 頁, 立立 即 可 行行 建 議 針 對 12. 已 修 正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建 立立 一 套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一 項, 學 歷歷 認 證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建 請 將 主 辦 機 關 改 為 教 育 部, 協 辦 機 關 改 列列 考 選 部 即 可 十 第 156 頁 倒 數數 第 1 段 首 句句 : 第 六, 13. 已 修 正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漏 列列 建 築 師 部 分, 似 有 不不 妥, 建 請 再 酌 十 一 第 106 頁 倒 數數 第 1 段 中 : 對 於 漁 14.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船 船 員 的 去 專 技 人 員 化, 考 選 部 林 主 任 秘 書 光 基 建 議 加 入 考 試 兩兩 字, 變 成 去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化 一 句句, 建 議 刪 除 十 二 第 58 頁 五 迄 今 未 能 配 合 開 15.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放 一 段, 建 議 直 接 引 述 林 宜 男 教 授 之 論論 述, 並 註 明 資 料料 來來 源 出 處 十 三 第 47 頁 所 列列 我 國 於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16. 已 修 正, 並 更更 新 資 料料 中, 有 關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取 得 的 相 關 承 諾諾, 列列 有 7 類類 服 務 業, 但 依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公 布 於 官 網 的 資 料料 顯 示, 似 非 該 7 類類, 請 再 查 證 十 四 有 關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業 經 本 院 院 會 17.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決 議 排 除 在 國 家 考 試 之 外, 目 前 係 交 通 部 自 行行 辦 理理, 建 議 涉 及 航 海 人 176
186 員 之 部 分 均 刪 除 十 五 在 國 與 國 協 商 談 判 中, 僅 提 及 台 18. 已 修 正 澳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漏 未 提 及 工 程 師 與 他 國 間 的 協 定 ; 上 述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則 又 漏 列列 建 築 師, 請 再 檢 視 黃 委 員 錦 堂 六 第 149 頁 第 2 段 提 到 : 但 筆 者 以 19.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歐 盟 會 員 國 彼 此 認 證 情 況, 了了 解 即 使 高 度度 統 合 的 體 系,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仍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工 作 一 節, 未 見見 其 論論 證 依 據 因 從 歐 盟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所 發 布 之 若若 干 指 令令 (Direction) 來來 看, 指 令令 的 效 力力 優 先 於 會 員 國 內 國 法 律律 制 度度, 歐 盟 會 員 國 對 於 其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制 度度, 尚 無 窒 礙 難 行行 之 處, 反 而 是 一 些 會 員 國 對 於 外 國 人 所 為 營 業 ( 執 業 ) 管 制 的 規 定, 例例 如 德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重 大 刑 案 的 辯 護 律律 師 如 係 外 國 人, 應 再 選 任 德 國 國 籍 律律 師 共 同 擔 任 辯 護 人 之 規 定, 曾 引 起 爭 訟 七 德 國 的 學 制, 大 學 約 6 至 10 年年 ( 視 20.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學 分 規 定 而 異異 ),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相 當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後 需 參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國 考, 通 過 後, 取 得 實 習 文 官 資 格, 並 應 實 習 2 年年 後, 再 參參 加 第 2 階 段 國 考 八 制 度度 趨 同 的 原 因 並 非 新 制 度度 論論, 而 21. 該 研 究 途 徑 係 依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時, 是 全 球 化 現 代 性 及 資 本 主 義 擴 部 分 審 查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本 報 告 已 於 期 張 WTO 談 判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必 然 進 中 報 告 時 有 部 分 呈 現, 並 經 確 認 因 此 展 此 處 修 正 方 式, 乃 參參 酌 期 末 報 告 時 委 員 意 見見, 再 進 行行 微 調 177
187 楊 委 員 戊 龍龍 六 第 3 頁 表 1 我 國 產 經 發 展 與 專 業 22. 已 刪 除 該 表, 並 進 行行 修 正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時 間 對 照 表 所 列列 之 年年 代 時 代 背 景 與 產 經 發 展 及 專 業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之 專 技 類類 科, 無 法 對 應 其 關 聯聯 性, 且 有 錯 誤, 建 議 刪 除 本 表 七 第 49 頁 提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修 正 規 定, 對 於 已 承 諾諾 之 服 務 貿 易易 類類 別 產 生 衝 擊, 似 倒 果 為 因, 請 再 酌 八 第 52 頁 有 關 第 二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24.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現 況, 其 內 容 與 節 名 有 出 入, 因 本 節 內 容 為 現 行行 制 度度 介 紹, 並 未 述 及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考 試 的 現 況, 至 於 制 度度 與 現 況 產 生 的 落落 差 問 題, 即 是 本 研 究 報 告 要 探 討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其 他 章 節 亦 請 一 併 檢 視 調 整 其 章 節 名 稱 與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九 結 論論 部 分, 請 就 本 研 究 報 告 的 兩兩 大 25. 已 參參 酌 委 員 意 見見 納 入 本 案 重 點, 即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證 照 考 試 及 我 國 專 技 證 照 與 國 際 接 軌, 作 提 要 式 文 字 整 理理, 俾 有 助 於 考 選 機 關 參參 考 178
188 附 件 四 深 度度 訪 談 訪 談 逐 字 稿 受 訪 者 : 考 試 院 A-a-2 地 點 : 考 試 院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八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五 ) 10:00~11:30 A: 我 比 較 想 知 道 的 是, 到 目 前 為 止 有 沒 有 一 個 路路 徑 圖? 因 為 這 次 的 主 題 是 證 照 的 取 得 與 國 際 人 才 接 軌, 有 沒 有 一 個 路路 徑 圖, 是 我 們 可 以 畫 出 來來, 或 是 本 來來 就 已 經 有, 就 不不 算 是 他 們 的 研 究 發 現? 我 所 說說 的 路路 徑 圖 是 指, 假 如 說說 我 們 一 個 國 民, 他 從 讀讀 書 開 始 受 完 教 育 之 後, 是 考 試, 然 後 考 試 完 是 實 習, 還 是 說說 教 育 完 之 後, 加 一 個 實 習, 然 後 再 考 照 考 照 之 後 取 照, 然 後 在 這 中 間, 實 習 是 放 在 哪 裡裡? 到 最 後 真 正 實 行行 業 務, 這 是 一 個 圖 形, 我 們 國 內 一 定 有 這 樣 的 流流 程 但 是 後 半 段 就 分 成 兩兩 大 塊, 一 塊 是 留留 在 國 內 執 業, 另 外 一 塊 是 已 經 執 業 了了, 而 執 業 之 後 要 出 國, 那 出 國 這 個 程 序 怎 麼 跑 法? 還 有 一 種 就 是 外 國 人, 外 國 人 的 部 份 目 前 有 專 技 法 待 修, 尚 未 通 過, 如 果 專 技 法 修 過 之 後, 外 國 人 一 樣 有 途 徑 進 來來, 透 過 我 們 的 考 試, 這 個 程 序 是 什 麼? 這 樣 的 流流 程 圖, 依 你 所 研 究, 因 為 你 研 究 APEC 的 東 西, 這 些 年年 你 也 在 XX 司, 邏 輯 上 XX 部 在 做 這 個 事 情 時, 都都 會 有 一 個 流流 程 圖, 現 在 有 沒 有 這 個 流流 程 圖? A-a-2: 當 時 國 內 正 在 推 國 際 接 軌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他 們 在 國 際 間 談 判 的 時 候, 當 外 國 人 問 到 說說, 貴 國 的 執 照 取 得 A: 就 會 回 到 教 考 訓 這 個 過 程, 對 不不 對? A-a-2: 對, 他 們 也 會 問 這 個 事 情 因 為 出 去 是 要 談 判 的, 其 實 他 們 會 瞭 解, 但 怕 不不 清 楚, 所 以 希 望 各 相 關 機 關 能 夠 派 人 一 起 去 我 當 時 在 規 劃 的 時 候 是 閒 差, 每 次 遇 到 這 種 活 動 就 叫 我 去, 不不 管 是 XX 部 或 是 XX 部 編 的 國 家 預 算, 依 照 考 試 院 的 規 定, 回 來來 都都 一 定 要 寫 報 告, 所 以 這 是 迫 不不 得 已, 當 時 的 背 景 是 這 樣 證 照 這 一 塊, 國 內 研 究 比 較 大 宗 的 其 實 是 勞勞 委 會 的 執 業 訓 練練 那 一 塊, 但 國 外 如 果 要 來來 跟 我 們 談 倒 不不 是 那 一 塊, 所 以 不不 能 用 那 部 份 跟 國 外 談 179
189 A: 職 訓 局 那 一 塊 是 比 較 低 階 的 勞勞 工 A-a-2: 對, 我 們 這 邊 的 流流 程 是 從 教 育 考 試, 考 完 試 之 後, 基 本 上 以 技 師 這 一 塊, 會 加 上 工 作 經 驗, 才 能 夠 執 業, 而 執 業 的 部 份 是 指 在 國 內 大 概 的 流流 程 是, 大 學 畢 業 考 證 照, 考 完 證 照 不不 能 馬 上 執 業, 因 為 這 有 他 的 歷歷 史 變 革 過 去 其 實 是 先 執 業 再 考 試, 而 現 在 是 先 考 試 再 執 業, 這 個 互 有 利利 弊 A: 中 間 他 要 做 什 麼? A-a-2: 中 間 他 可 以 去 顧 問 公 司 或 技 師 的 事 務 所, 反 正 一 定 要 經 過 兩兩 年年, A: 經 過 兩兩 年年 實 際 的 從 業 經 驗? 等 於 是 實 習? A-a-2: 對, 幾 乎 是 實 習 A: 但 是 有 些 不不 是 這 樣, 醫 師 的 話 就 不不 是 這 樣 A-a-2: 每 個 行行 業 不不 太 一 樣, 因 為 醫 師 的 教 育 時 間 長, 在 第 六 年年 或 第 七 年年 就 已 經 在 實 習 不不 上 課 A: 我 的 意 思 就 是 說說, 我 們 現 在 是 受 教 育 之 後, 接 著 考 試, 考 試 之 後 取 得 資 格 證 照, 接 著 某 種 程 度度 上 是 實 習, 實 習 之 後 才 真 正 是 執 業 執 照, A-a-2: 對, 或 者 有 些 稱 為 開 業 執 照 A: 其 中 分 成 兩兩 條, 一 個 在 本 國 執 業, 這 部 份 沒 問 題 但 假 定 要 到 外 國 執 業, 他 要 怎 麼 走 法? A-a-2: 視 我 們 與 對 方 國 有 無 簽 約, 或 是 我 們 的 資 格 在 他 國 有 無 被 承 認, 不不 見見 得 要 簽 約, 雖 然 簽 約 當 然 是 最 有 保 障 A: 一 種 是 透 過 兩兩 國 的 協 議, 應 該 是 叫 協 定 ; 另 一 種 是 證 照 相 互 採 認, 只 是 單 獨 的 證 照 相 互 採 認? A-a-2: 不不 是, 應 該 是 說說 這 個 協 議 裡裡 面 包 括 證 照 相 互 承 認, 而 且 也 包 括 學 歷歷, 採 認 的 程 度度 有 分 並 且 要 回 溯, 回 溯 就 是 說說, 這 一 部 份 有 沒 有 採, 另 一 部 份 有 沒 有 採 180
190 A: 所 以 在 兩兩 國 協 議 過 程 當 中, 他 就 開 始 回 到 這 裡裡 了了? A-a-2: 對, 因 為 外 國 基 本 上 也 是 走 這 條 路路, 現 在 就 是 說說, 你 可 以 免 除 這 個, 或 是 免 除 這 個 B: 所 以 那 是 一 個 資 格 認 定 的 問 題? A-a-2: 對 像 學 歷歷 的 部 份, 我 們 台 灣 公 職 的 學 歷歷 在 美 國 基 本 上 是 沒 問 題, 會 被 採 認 但 是 醫 學 的 部 份, 在 美 國 就 不不 見見 得 會 被 採 認 A: 所 以 這 其 中 牽 涉 到 學 歷歷 採 認 然 後 我 們 的 考 試 認 可? A-a-2: 我 們 的 資 格 目 前 在 國 外, 即 使 最 寬 的 部 份, 到 澳 洲 的 話, 會 要 求 口 試 A: 所 以 如 果 採 認 學 歷歷 的 話, 筆 試 就 不不 見見 得 會 採? 也 有 可 能 是 筆 試? A-a-2: 對, 但 他 可 能 採 用 筆 試, 但 再 加 一 個 口 試, 他 可 能 只 要 一 個 口 試 就 好, 等 於 是 只 要 一 個 口 試 A: 那 就 自 然 得 以 取 照 然 後 執 業? A-a-2: 對, 但 最 寬 的 其 實 不不 是 澳 洲, 是 紐紐 西 蘭蘭 紐紐 西 蘭蘭 就 工 程 師 的 部 份, 有 分 兩兩 級, 比 較 初 級 的 部 份, 如 果 我 們 願 意 過 去 的 話, 只 要 有 國 內 的 執 照, 是 直 接 給 我 們 執 照 但 要 在 當 地 實 際 執 業 一 年年 之 後, 才 能 取 得 第 二 級 較 為 高 級 的 執 照 A: 所 以 他 這 邊 可 以 經 過 一 個 格 子 將 其 分 開, 就 是 不不 同 國 家? A-a-2: 對 A: 不不 同 的 國 家 就 會 走 不不 同 的 路路 徑 出 去? 看 他 到 這 個 地 方 怎 麼 走? A-a-2: 對, 而 且 要 看 他 的 國 內 市 場 像 紐紐 西 蘭蘭, 很 缺 人 ; 而 澳 洲 的 話, 基 本 上 不不 缺 人, 他 們 想 以 台 灣 為 跳 板, 進 攻 大 陸陸 市 場, 所 以 他 會 願 意 像 他 們 和 日 本 簽 的 更更 有 趣, 日 本 要 求 澳 洲 建 築 師 到 日 本 去, 要 參參 加 日 文 筆 試 再 加 上 口 試 ; 但 是 日 本 的 建 築 師 到 澳 洲 去, 只 需 要 口 試, 基 本 上 是 不不 平 等 條 約, 可 是 澳 洲 同 意, 每 個 國 家 不不 一 樣 因 為 我 們 國 內 的 技 師 建 築 師 團 體 算 是 滿 有 力力 量量 的, 我 們 這 邊 出 去 外 面 談 判 的 話, 不不 敢 比 對 方 開 的 條 件 還 要 壞, 不不 然 回 來來 沒 辦 法 交 代 我 們 跟 對 方 談 一 定 起 碼 要 對 等, 你 口 試 我 們 181
191 也 口 試 像 紐紐 西 蘭蘭 最 好, 我 們 去 根 本 不不 用 考 試, 這 樣 回 來來 對 技 師 團 體 都都 可 以 交 代 A: 先 談 到 這 裡裡 如 果 一 個 外 國 人, 根 據 現 在 要 修 的 專 技 考 試, 他 一 樣 可 透 過 我 們 的 考 試, 但 中 間 是 一 個 教 育 學 歷歷 的 認 證, 還 是 說說 只 要 有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就 是 執 照? A-a-2: 當 然 每 一 個 類類 科 不不 太 一 樣 如 果 是 技 師, 有 無 外 國 執 照 是 有 差 別, 如 果 沒 有 領領 有 外 國 執 照, 可 以 來來 考 試, 但 考 的 科 目 是 六 科, 全 部 都都 要 考 A: 但 專 技 人 員 那 個 考 試 原 則 上 沒 有 規 範 有 沒 有 執 照, 只 要 是 外 國 人 就 可 以? A-a-2: 對, A: 所 以 這 其 中 外 國 人 又 可 以 分 兩兩 塊, 一 個 是 有 照, 一 個 是 無 照? A-a-2: 有 照 的 考 三 科 A: 有 照 的 也 是 要 考 試? 考 試 完 之 後 就 按 照 我 們 這 樣 走? A-a-2: 對 A: 可 是 他 有 照 的 話, 就 代 表 說說 他 已 經 有 開 業 過 的 經 驗 了了, 外 國 人 的 話, 是 不不 是 直 接 可 以 在 國 內 開 業? A-a-2: 差 別 在 於, 比 如 說說 在 國 外 知 名 的 建 築 師, 像 我 們 在 淡 水 捷 運 站 旁 的 知 名 建 築 師, 他 掛 他 的 名 字 出 來來, 但 實 際 上 在 營 建 執 照 上 簽 的 名 不不 是 他 的 名 字, 他 不不 能 簽 名, 否 則 是 違 法 的 如 果 要 在 執 照 上 簽 他 的 名 字, 他 就 必 須 考 國 家 考 試 A: 他 還 是 一 定 要 考 試? A-a-2: 對 A: 但 基 本 上 只 要 他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證 照, 原 則 上 就 可 以 在 台 灣 開 業 了了? A-a-2: 對 A: 如 果 無 照 的 話, 就 沒 有 第 二 句句 話 講, 一 定 要 經 過 我 們 的 考 試 了了? A-a-2: 對 182
192 A: 也 是 一 樣 要 進 入 我 們 相 關 的 職 場 裡裡 面 去 取 得 實 際 執 業 經 驗, 就 進 來來 了了? A-a-2: 對, 其 實 跟 我 們 台 灣 的 一 樣, 我 們 到 美 國 或 是 日 本 去, 我 們 走 的 是 他 們 當 地 學 生 一 樣 的 路路, 他 們 也 沒 有 因 為 我 們 是 從 台 灣 來來 的, 就 可 以 直 接 拿 台 灣 的 牌 在 美 國 的 某 一 州 直 接 執 業, 如 果 要 執 業 的 話, 就 是 看 當 地 的 規 定 美 國 各 州 規 定 的 不不 一 樣, 有 些 台 灣 的 留留 學 生 想 要 快 速 拿 到 PE 的 資 格, 他 可 能 會 選 擇 像 科 羅羅 拉拉 多 州 那 種, 他 也 不不 用 什 麼 考 試, 有 學 歷歷 就 可 以 了了 A: 我 們 考 試 院 現 在 比 較 能 著 力力 的 是 在 這 一 塊, 假 定 我 們 自 己 國 人 這 一 塊, 比 較 能 著 力力 的 是 在 考 試 及 資 格 取 得 到 實 習 這 一 塊 的 規 定, 不不 曉 得 我 的 理理 解 對 不不 對? A-a-2: 沒 錯 B: 實 習 的 部 份 是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管 A: 假 如 這 塊 我 們 倒 過 來來 的 話 我 們 能 夠 修 的 過 來來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改 變 因 為 根 據 我 們 跟 相 關 的 學 會 或 者 Association 聯聯 繫, 他 們 原 則 上 還 是 認 為 這 部 份 由 考 試 院 來來 管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現 在 有 的 意 見見 是 這 樣 A-a-2: 有 部 份 的 意 見見 是 這 樣 基 本 上 國 內 證 照 這 一 塊 管 的 機 關 滿 多 的 實 習 的 部 份, 如 果 我 們 是 在 一 個 協 商 會 議 裡裡 面, 衛 生 署 主 張, 實 習 是 屬 於 教 育 的 一 環 ; 教 育 部 認 為 實 習 是 屬 於 職 前 訓 練練 的 一 環 A: 事 實 上 的 考 訓 在 一 塊, 對 不不 對? A-a-2: 對, 這 種 場 合 我 看 過 很 多 次, 兩兩 個 機 關 的 看 法 不不 一 樣 XX 部 有 時 候 說說, 你 們 都都 不不 管, 那 我 就 管 好 了了 A: 所 以 現 在 當 務 之 急 就 是 我 們 的 考 科, 在 我 們 和 其 他 國 家 協 商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考 科 對 方 是 認 可 的, 基 本 上 現 在 都都 沒 問 題? 不不 用 再 作 改 善? A-a-2: 現 在 都都 沒 問 題, 目 前 跟 國 外 談 判 的 話, 考 科 是 一 個 談 判 籌 碼, 連連 考 試 方 式 都都 是 在 考 試 院, 這 塊 我 們 其 實 還 可 以 再 努 力力, 可 以 把 這 塊 考 試 的 籌 碼 設 計 得 再 靈靈 活 一 點, 我 們 談 判 代 表 處 去 的 時 候, 他 有 一 些 彈 性 不不 要 說說 在 談 的 時 候, 只 能 一 句句 話 說說, 到 我 們 台 灣 來來 一 定 要 經 過 考 試, 那 就 談 不不 下 去 了了 183
193 A: 這 個 是 指 外 國 人 進 來來, 考 科 的 部 份 還 是 可 以 再 談 清 楚 但 本 國 的 考 科 部 份, 原 則 上 趨 向 於 水 準 高 一 點 的, 人 家 外 國 人 和 我 們 談 的 時 候, 雖 然 不不 同 的 國 家 有 不不 同 的 看 法, 攤 開 來來 說說, 我 們 的 考 試 是 這 個 樣 子, 對 方 會 比 較 接 受 嗎? A-a-2: 這 個 是 我 們 目 前 在 推 技 師 改 革 及 建 築 師 考 試 改 革 的 時 候, 拿 出 來來 的 一 個 主 要 的 說說 帖 這 是 積 極 主 張 說說 要 推 兩兩 階 段, 或 是 考 試 科 目 要 跟 APEC 所 規 範 的 那 些 核 心 能 力力 要 搭 配 在 一 起, 這 些 說說 法 主 要 的 論論 點 在 於, 我 們 如 果 試 著 改 制 考 試 的 內 容, 能 夠 和 國 際 接 軌, 出 去 外 面 比 較 好 談, A: 你 也 這 樣 認 為? A-a-2: 不不 是, 這 是 一 個 說說 帖 一 個 論論 點 我 過 去 在 xx 司, 我 的 說說 法 比 較 另 類類 我 們 談 了了 很 多 國 家, 也 簽 了了 約, 我 們 今 天 出 去 談, 目 的 是 在 於 已 經 在 執 業 的 人 這 些 執 業 的 人 不不 會 回 來來 考 試, 他 們 已 經 是 在 台 灣 執 業 了了, 所 以 我 們 這 些 改 革 其 實 都都 是 往 後 看 的, 但 是 我 們 跟 外 面 談 是 往 前 看 的, 是 不不 一 樣 的 東 西 我 們 對 外 談 的 話, 應 該 要 談 的 重 點, 我 們 現 在 在 執 業 的 這 些 技 師 或 者 工 程 師, 不不 管 他 們 以 前 是 以 什 麼 樣 的 方 式 取 得 資 格, 但 他 們 的 水 準 一 定 不不 比 你 們 差, 我 們 一 定 要 這 樣 講, 對 方 才 能 夠 接 受 不不 然 等 我 們 改 革 完, 還 要 經 過 多 少 年年 才 能 再 跟 他 們 談 A: 所 以 要 分 兩兩 大 塊, 一 塊 是 目 前 已 經 在 執 業 的, 另 外 一 塊 是 現 在 正 在 學 校 受 教 育, 或 者 是 某 一 個 大 學 某 一 個 技 師 獸 醫 師 等 等 的 類類 科, 那 一 個 類類 科 的 考 試 科 目 可 以 針 對 國 際 的 條 約 規 定 的 核 心 職 能 去 改 變 考 科? A-a-2: 對 A: 可 以 兩兩 全 其 美 嗎? 一 個 是 說說, 我 們 過 去 已 經 考 得 非 常 好, 但 是 我 們 是 主 要 針 對 國 內 的 教 育 環 境 背 景, 而 技 術 這 一 部 份 是 絕 對 沒 有 問 題 的 將 來來 因 為 考 慮 到 我 們 的 學 生 會 到 你 們 的 國 家 去 執 業, 所 以 我 們 會 注 意 相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跟 國 際 條 約 所 規 定 的 核 心 職 能, 我 們 下 去 考, 讓 你 們 覺 得 他 們 更更 棒 這 是 兩兩 個 說說 法, 這 是 可 以 兩兩 全 其 美 的 可 以 再 把 不不 同 的 類類 別 放 進 去 嗎? 就 是 說說 獸 醫 師 律律 師 會 計 師 還 有 技 師 部 份, 還 有 各 種 不不 同 的 東 西 放 進 去 裡裡 面? A-a-2: 這 裡裡 第 八 點 有 提 到 WTO 的 規 定, 這 個 牽 涉 到 不不 同 領領 域 的 問 題 當 初 每 一 個 國 家 184
194 進 都都 要 簽 一 個 承 諾諾 書, 要 開 放 哪 些 考 試 類類 科 讓 外 國 人 可 以 來來 考 我 們 當 時 開 了了 六 個 類類 科, 這 是 因 為 美 國 教 我 們 的, 我 們 就 開 了了, 他 們 也 接 受 了了 但 實 際 上 我 們 不不 只 開 這 幾 個, 實 務 上 幾 乎 全 部 都都 開 了了, B: 你 是 說說 貿 易易 服 務 的 那 個 名 單 嗎? A-a-2: 對, 現 在 去 查 也 只 有 這 幾 個 實 際 上 我 們 當 時 也 不不 只 這 幾 個, 但 我 們 就 提 了了 這 些 A: 但 是 如 果 根 據 專 技 法 的 話, 他 事 實 上 都都 可 以 進 來來 考? 考 試 的 部 份 都都 可 以? A-a-2: 對, 幾 乎 都都 可 以 除 了了 技 師 建 築 師 之 外, 其 他 類類 科 有 沒 有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這 是 另 外 一 個 問 題 所 有 的 外 國 人 都都 可 以 來來 考, 但 有 沒 有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是 另 外 一 個 狀狀 況 其 實 建 築 師 技 師 還 有 會 計 師, 這 三 個 行行 業 比 較 特 別, 因 為 他 基 本 上 都都 是 數數 字 還 有 符 號, 不不 會 有 語 文 的 問 題 所 以 在 國 際 間 能 夠 成 立立 不不 同 語 言 間 的 協 定 的 話, 以 這 三 個 類類 科 為 主 A: 這 是 指 外 國 人 有 照, 但 他 不不 用 經 過 我 們 的 考 試, 對 不不 對? 所 以 他 只 是 透 過 行行 政 協 定 進 來來 的? A-a-2: 對, 這 三 個 比 較 特 別 但 像 律律 師 如 果 進 來來 的 話, 言 語 不不 通, 就 沒 辦 法 A: 律律 師 我 是 覺 得 很 困 難 的, 律律 師 這 個 部 份 因 為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法 律律 又 不不 同, 你 怎 麼 去 執 業? 只 有 一 種 移 民 律律 師, 涉 外 事 件, 這 個 牽 涉 到 國 際 法 上, 可 能 是 比 較 國 際 商 法 之 類類 的 A-a-2: 那 個 部 份 有 開 放, 我 們 已 經 開 放 了了, 但 國 內 法 部 份 沒 有 A: 另 外 就 是 移 民 法 律律, 他 大 概 都都 會 找 一 個 相 對 的 合 作 人, 甚 至 他 不不 會 直 接 去 執 業 A-a-2: 對, 他 沒 辦 法, 因 為 那 是 實 際 上 的 困 難 A: 比 較 有 可 能 還 是 全 世 界 通 用 的 一 些 技 術, 這 其 中 當 然 是 建 築 醫 師 獸 醫 工 程 類類 的, 大 概 他 們 的 規 格 標 準 全 世 界 幾 乎 都都 差 不不 多 A-a-2: 有 一 個 部 份 比 較 特 別, 就 是 醫 學 類類 的 醫 學 類類 各 國 都都 採 保 護 政 策, 雖 然 醫 學 標 185
195 準 全 世 界 一 致, 但 涉 及 到 國 人 的 生 命 健 康, 所 以 全 世 界 都都 一 樣, 都都 採 保 護 政 策 外 國 的 醫 師 不不 可 以 隨 便便 進 來來 但 是 基 本 上 這 部 份 流流 通 的 範 圍 也 有, 像 歐 盟, 雖 然 其 中 有 二 十 五 個 國 家, 但 基 本 上 律律 師 執 照 是 流流 通 的 A: 所 以 這 個 題 目 可 能 就 不不 合 適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這 似 乎 不不 是 專 門 考 試 院 在 管 的, 應 該 是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A-a-2: 對, 而 且 比 較 聚 焦 A: 這 要 和 研 發 處 說說, 因 為 證 照 的 部 份 似 乎 會 談 到 太 多 行行 政 機 關 的 事 情, 業 管 機 關, 根 本 跟 我 們 無 關 A-a-2: 教 育 也 有 問 題 當 時 在 推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時, 外 國 人 各 國 持 反 對 的 立立 場, 第 一 個 大 問 題 害 我 們 差 點 招 架 不不 住 : 你 們 台 灣 大 學 這 麼 多, 你 們 培 育 出 來來 的 工 程 失 水 準 一 定 是 參參 差 不不 齊 的, 就 這 麼 一 個 問 題 大 學 的 部 份 這 是 事 實, 後 來來 推 動 委 員 會 就 趕 快 來來 找 我, 麻 煩 你 們 把 技 師 的 錄錄 取 率率 拿 出 來來, 百 分 之 十, 還 好 A-a-2: 因 為 有 考 試 院 的 制 度度, 所 以 我 們 考 選 出 來來 的 技 師, 素 質 是 相 當 的 好 B: 我 覺 得 很 意 思 的 一 部 分 在 於 政 府 扮 演 的 角 色, 尤 其 是 考 試 院 譬 如 說說 我 們 的 技 師 工 程 師 和 建 築 師, 在 和 人 家 談 協 定 的 時 候, 他 那 個 團 隊, 是 如 何 組 成? 像 我 們 都都 會 有 一 個 學 會 或 是 協 會, 去 和 對 方 談, 而 在 談 判 的 時 候, 有 沒 有 政 府 官 員? 比 如 說說 像 工 程 會 的 人, 或 營 建 署 的 人, 院 的 部 份 你 也 參參 與, 你 們 是 在 二 線, 那 其 他 像 行行 政 院 那 邊 的 部 會 有 參參 與 這 個 團 隊 嗎? A-a-2: 基 本 上 在 國 際 會 議 場 合, 原 則 上 都都 是 坐 三 個 人, 第 二 排 是 官 員, 大 陸陸 也 是 這 樣 子 除 了了 新 加 坡 的 官 員 坐 在 前 面, 很 多 國 家 的 官 員 都都 是 坐 第 二 排, 指 導 前 面 的 人 如 何 發 言 B: 因 為 新 加 坡 考 試 也 是 政 府 在 負 責, 其 他 國 家 比 如 說說 澳 洲, 他 們 官 員 基 本 上 不不 負 責 考 試, 所 以 他 們 坐 在 第 二 排 A: 但 是 他 要 取 得 證 照 資 格 還 是 要 有 公 權 力力 去 核 可, 每 個 國 家 都都 一 定 是 這 樣 的 A-a-2: 官 員 坐 第 二 排 應 該 不不 是 特 別 的 現 象 因 為 畢 竟 這 是 屬 於 專 業 團 體 的 會 議, 在 一 186
196 個 國 家, 工 程 界 或 建 築 界 具 相 當 高 地 位 的 人, 都都 坐 在 前 面, 他 們 在 很 多 國 際 場 合 也 都都 認 識識 他 們 講 話 回 來來 政 府 要 背 書, 所 以 政 府 代 表 都都 會 在 場 B: 剛 剛 A 畫 了了 一 個 圖, 本 國 人 和 外 國 人 的 部 份, 還 有 一 個 情 況, 是 之 前 波 蘭蘭 醫 生 的 事 件, 我 國 的 學 生 到 了了 波 蘭蘭 唸 了了 醫 學 院, 因 為 波 蘭蘭 的 考 試 很 簡 單, 畢 業 之 後 幾 乎 等 於 是 考 完 了了, 回 來來 執 業 後 就 出 現 了了 和 我 們 醫 學 技 術 的 落落 差, 這 個 部 份 是 我 覺 得 比 較 疑 惑 了了, 為 什 麼 在 他 們 那 邊 拿 到 學 位 通 過 考 試 之 後 就 可 以 回 來來 執 業? 他 們 那 個 程 序 是 怎 麼 樣? 也 是 要 經 過 我 們 這 邊 的 醫 生 考 試 程 序 嗎? A-a-2: 對, 他 們 要 的 是 應 考 資 格 權, 我 們 不不 給 的 是 應 考 資 格 權 他 要 求 能 夠 參參 加 考 試, 但 國 內 很 多 人 覺 得 他 們 水 準 不不 夠, 根 本 不不 能 參參 加 考 試 B: 可 是 新 聞 上 看 到 的 是, 他 們 已 經 在 執 業 了了? 所 以 有 醫 生 覺 得, 為 什 麼 他 們 也 可 以 在 執 業? A-a-2: 這 是 延 續 的 問 題 原 始 的 問 題 在 於 台 灣 的 醫 學 生 在 入 學 時 有 管 制, 全 國 每 年年 招 收 的 醫 學 生 大 約 是 一 千 三 百 個, 各 大 學 的 醫 學 系 設 置 也 有 管 制, 總 招 生 名 額 的 限 制 就 是 一 千 三 百 個 如 果 說說 在 國 內 參參 加 聯聯 考, 考 不不 進 去 的 話, 就 不不 能 讀讀 醫 學 系, 也 就 不不 可 能 考 醫 生 很 多 醫 院 或 診 所 的 院 長 或 所 長, 希 望 子 承 父 業, 但 因 為 在 國 內 考 不不 上, 所 以 把 他 送 到 國 外 去 早 年年 是 送 菲 律律 賓 緬 甸, 美 國 或 英 國 也 有, 但 有 時 候 考 慮 小 孩 子 去 美 國 會 比 較 辛 苦, 醫 學 系 的 教 育 也 很 嚴 格, 所 以 會 送 到 比 較 容 易易 的 國 家 後 來來 這 個 事 件 會 引 發 是 因 為 波 蘭蘭 加 入 歐 盟 這 個 消 息 一 出 來來, 補 習 班 就 開 始 作 廣 告, 歐 盟 的 國 家 原 來來 只 有 十 幾 個, 這 都都 是 先 進 的 國 家, 他 們 的 醫 學 教 育 都都 是 可 以 採 認 的, 如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但 因 為 歐 盟 不不 斷 擴 張, 原 來來 我 們 規 定 只 要 是 歐 盟 的 會 員 國 的 學 歷歷 就 直 接 採 認, 可 以 考 試 當 時 歐 盟 要 將 波 蘭蘭 納 入 的 消 息 一 出 來來, 補 習 班 就 開 始 作 廣 告, 之 後 這 些 醫 界 的 大 老 級 就 將 兒 女 送 往 波 蘭蘭, 總 人 數數 大 概 五 六 百 人 他 們 回 來來 之 後, 因 為 規 定 尚 未 修 改, 所 以 可 以 參參 加 考 試 剛 開 始 一 二 年年 人 數數 不不 多, 後 來來 人 越 來來 越 多, 國 內 的 醫 學 生 就 開 始 抗 議, 為 什 麼 這 些 人 可 以 繞 一 個 方 便便 之 門 B: 所 以 一 開 始 從 教 育 的 部 份 就 出 了了 問 題? A-a-2: 對 就 法 論論 法, 不不 能 說說 他 不不 能 考 後 來來 加 上 規 定, 可 以 參參 加 考 試, 但 畢 竟 是 在 187
197 國 外 實 習, 和 國 內 的 狀狀 況 不不 一 樣, 要 跟 病 人 實 際 上 接 觸, 不不 能 以 波 蘭蘭 的 那 種 醫 病 關 係 和 病 人 互 動 所 以 國 外 回 來來 的 不不 能 僅 憑 畢 業 證 書, 還 必 須 要 有 在 國 內 實 習 六 個 月 或 一 年年 的 證 明, 才 能 考 第 二 試 留留 學 波 蘭蘭 的 學 生 當 然 也 反 對, 甚 至 美 國 日 本 英 國 澳 洲 的 都都 跳 出 來來 反 對, 因 為 我 們 是 公 平 對 待, 所 以 其 他 留留 學 生 也 要 在 國 內 實 習 所 以 美 國 日 本 和 波 蘭蘭 各 自 形 成 一 派 的 團 體 抗 議 反 正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只 要 是 留留 學 外 國 的 醫 學 生, 都都 必 須 要 在 國 內 實 習 經 過 這 個 程 序 進 來來 後, 他 們 勉 強 接 受 實 習, 然 後 去 考 第 二 試, 拿 到 醫 師 證 書 從 美 國 英 國 回 國 的, 基 本 上 醫 院 都都 沒 問 題, 但 從 波 蘭蘭 回 來來 的, 因 為 他 們 之 前 已 經 有 不不 愉 快, 所 以 會 持 續 之 前 的 恩 怨 B: 我 們 在 討 論論 比 較 有 可 能 國 際 接 軌 國 際 化 的 職 業, 除 了了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律律 師 醫 師, 會 計 師 現 在 好 像 也 有 一 些 進 展? 現 在 會 計 師 有 和 他 國 談 判 什 麼 嗎? A-a-2: 應 該 不不 是 談 判, 有 一 些 國 際 組 織, 應 該 是 金金 融 業, 名 稱 我 還 要 查 一 下, 但 好 像 金金 融 建 設 委 員 會 有 在 網 上 張 貼 參參 加 全 世 界 的 國 際 組 織, 像 是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現 在 我 們 也 開 始 要 使 用 了了 B: 我 們 現 在 在 處 理理 這 一 塊 的 是 哪 一 個 單 位? A-a-2: 金金 管 會 但 這 種 國 際 組 織 基 本 上 是 屬 於 要 不不 要 使 用 同 樣 的 會 計 標 準 的 問 題, 參參 加 這 種 國 際 組 織 比 較 不不 會 碰 到 資 格 認 定 的 問 題 金金 管 會 參參 加 很 多 國 際 組 織, 但 是 與 證 照 資 格 的 認 證 比 較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我 們 現 在 也 參參 加 會 計 方 面 的 組 織, 但 是 要 到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當 會 計 師, 還 是 要 經 過 他 們 的 資 格 認 定 的 程 序 B: 所 以 現 在 金金 管 會 處 理理 的 這 塊 其 實 是 會 計 制 度度 的 問 題, 還 不不 是 證 照 的 問 題? A-a-2: 對 B: 我 們 這 邊 好 像 沒 有 工 程 師 的 協 會, 或 是 金金 融 業 的 協 會, 好 像 還 沒 看 到 這 一 塊? A-a-2: 你 是 說說 會 計 師 的 部 份? 這 部 份 的 話 沒 有 似 乎 這 次 已 經 有 以 監 督 管 理理 委 員 會 的 名 義 去 加 入 了了, 對 方 也 不不 會 反 對, 因 為 對 方 處 理理 的 不不 是 資 格 的 問 題, 而 是 你 要 不不 要 用 我 這 套 標 準 C: 所 以 在 台 灣 沒 有 例例 如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組 織? 就 你 所 知, 他 們 目 前 有 沒 有 對 證 照 的 認 可 188
198 進 行行 相 關 的 聯聯 繫? 像 工 程 師 已 經 有 透 過 APEC 的 協 定 下 去 做, 不不 曉 得 在 會 計 師 的 領領 域 有 沒 有? A-a-2: 他 們 如 果 要 做 這 些 事 情, 他 們 就 會 直 接 去 做, 比 較 不不 會 找 我 們 而 國 內 會 計 師 法 明 確 規 定, 一 定 要 通 過 我 國 的 會 計 師 考 試 才 能 夠 執 業 他 們 沒 有 找 我 們 的 意 思 是 指, 目 前 也 沒 有 外 國 人 突 破 限 制, 如 果 要 突 破 限 制 就 一 定 要 修 會 計 師 法 B: 勞勞 委 會 就 和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的 部 份 不不 同, 他 們 那 邊 是 技 術 師 等 等 的 考 試, 勞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在 技 術 師 這 部 份, 他 們 有 跨 出 去 嗎? 比 如 說說 廚 師, 我 看 到 很 多 的 廣 告 說說, 我 們 這 邊 拿 到 執 照 後, 到 中 國 大 陸陸 一 樣 可 以 當 廚 師, 這 是 因 為 勞勞 委 會 有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還 是 只 是 民 間 商 業 的 行行 為? A-a-2: 這 種 專 業 證 照 的 部 份, 我 們 如 果 不不 談 國 際 協 定, 在 每 一 個 國 家 都都 屬 於 國 內 法 的 問 題, 屬 於 各 個 國 家 對 於 這 個 專 業 領領 域 要 不不 要 做 一 個 管 制 假 使 不不 談 認 定 的 話, 就 算 是 證 照, 我 們 台 灣 的 證 照 到 大 陸陸 去, 他 們 有 很 多 的 考 慮, 也 許 是 是 政 治 上 的 考 慮, 也 許 是 是 市 場 有 需 求, 他 們 曾 經 開 放 我 們 的 建 築 師 到 那 邊 可 以 執 業, 技 師 也 在 談 B: 似 乎 當 時 建 築 師 有 開 放 七 十 幾 位? A-a-2: 對, 也 許 有 很 多 的 考 慮, 但 是 我 們 並 沒 有 同 意 他 們 的 建 築 師 可 以 到 台 灣, 雖 然 他 們 常 常 來來, 但 只 要 我 們 國 內 法 沒 有 變 動, 他 們 仍 沒 有 資 格 但 我 們 去 那 邊, 他 們 就 賦 予 我 們 這 種 資 格 我 們 也 可 以 這 樣 做, 比 如 說說 目 前 日 本 知 名 的 建 築 師 來來 台 灣, 我 們 就 發 予 建 築 師 證 書, 但 是 目 前 沒 有, 這 是 一 個 各 個 國 家 可 以 自 主 管 理理 的 規 定 我 們 台 灣 的 廚 師 證 書, 他 基 本 上 是 一 個 技 術 師 證, 這 個 技 術 師 證 也 許 是 乙 級 的 到 大 陸陸 去, 但 問 題 是, 大 陸陸 對 廚 師 有 沒 有 管 理理, 是 不不 是 一 定 要 證 照 才 可 以? 不不 一 定 要 有 廚 師 證 照, 你 就 可 以 工 作 了了, 在 大 陸陸 也 許 根 本 不不 用 第 二 個 是 有 規 範, 也 許 是 高 級 大 飯 店, 一 定 要 有 廚 師 證 照, 這 個 時 候 才 有 台 灣 的 乙 級 證 書 大 陸陸 承 不不 承 認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這 是 大 陸陸 國 內 法 的 問 題, 我 們 應 該 沒 有 大 陸陸 的 廚 師 到 台 灣 就 可 以 直 接 換 乙 級 的 廚 師 證 書 C: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的 項 目 有 八 十 幾 種 類類 科, 像 建 築 和 工 程 這 塊 目 前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是 很 成 功 的, 就 您 所 看, 這 麼 多 種 類類 科, 因 為 像 律律 師 或 是 醫 師 他 們 有 各 自 的 限 制, 有 沒 有 哪 一 種 類類 型, 比 如 說說 中 醫 師, 是 華 人 的 特 色, 假 定 一 個 外 國 人 要 來來, 或 是 台 灣 人 拿 到 189
199 中 醫 師 執 照 要 國 外 就 業, 不不 曉 得 下 一 個 階 段,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哪 一 個 類類 科 比 較 有 可 能 去 推 動? A-a-2:OECD 曾 經 做 過 一 個 研 究, 去 瞭 解 專 業 證 照 簽 訂 國 際 協 定 的 情 況, 基 本 上 可 以 分 兩兩 種 方 式, 對 特 定 的 專 業 去 跨 國 談, 目 前 比 較 成 功 的 主 要 還 是 在 於 建 築 師 及 技 師, 會 計 師 也 有, 但 是 不不 是 在 亞 太 地 區, 應 該 是 在 南 美 那 邊, 主 要 是 這 三 個 他 們 流流 通 的 語 言, 和 語 文 比 較 沒 有 關 係, 是 用 數數 字 等 符 號, 所 以 流流 通 上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這 是 一 種 形 式 另 外 一 種 形 式 是, 放 在 區 域 整 合, 例例 如 東 協, 加 拿 大 每 國 墨 西 哥 簽 訂 的 經 濟 協 定, 或 者 是 歐 盟, 他 們 的 協 定 不不 是 只 針 對 單 一 的 證 照 來來 談, 他 們 是 一 次 全 部 歐 盟 中 開 放 的 證 照 就 有 很 多, 建 築 師 醫 師 律律 師 會 計 師, 一 次 把 所 有 的 專 業 證 照 用 歐 盟 的 架 構 一 次 談 成, 這 是 一 個 區 域 組 織 的 模 式 我 們 台 灣 走 的 是 單 一 專 業 去 談, 在 一 個 區 域 整 合 組 織 之 下 個 別 去 談 用 單 一 談 的, 全 世 界 就 只 有 三 種, 會 計 師 可 能 也 不不 容 易易 去 談 好, 所 以 基 本 上 談 了了 兩兩 種 就 是 極 限 了了 將 來來 應 該 是 走 要 不不 要 跟 美 國 談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或 者 加 入 東 協 如 果 加 入 的 話, 在 東 協 很 可 能 會 談 到 專 業 證 照 認 定 的 問 題 我 們 其 實 還 有 一 個 急 待 因 應 的 狀狀 況, 就 是 兩兩 岸 將 來來 如 果 更更 加 密 切切 合 作 的 話, 我 們 不不 會 一 個 一 個 跟 他 談, 我 們 應 該 要 一 次 全 部 談 我 們 當 然 不不 用 他 們 一 次 全 部 跑 進 來來, 可 能 要 考 慮 香 港 回 歸 大 陸陸 時, 跟 大 陸陸 的 經 濟 協 定, 協 定 中 有 明 訂, 所 有 專 業 團 體, 包 含 律律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他 們 兩兩 邊 都都 可 以, 但 這 是 不不 平 等 的, 大 陸陸 其 實 不不 太 願 意 進 去, 這 是 香 港 人 可 否 進 大 陸陸 市 場 的 問 題 這 一 塊 其 實 對 台 灣 而 言, 其 實 是 更更 迫 切切 要 去 解 決 的, 要 如 何 去 因 應 B: 這 個 在 之 前 我 們 在 談 ECFA 的 時 候 有 談 到 A-a-2: 我 們 當 然 不不 能 套 用 香 港 的 模 式, 這 就 把 自 己 矮 化 了了 B: 但 是 證 照 這 個 部 份 是 可 以 去 談, 假 設 之 後 全 面 開 放 的 話, B: 專 技 司 是 不不 是 只 負 責 考 試 業 務 而 已? A-a-2: 專 技 司 比 較 屬 於 執 行行 面, 裡裡 面 有 很 多 科, 每 一 科 負 責 的 考 試 不不 太 一 樣, 細 節 我 可 能 不不 太 清 楚 像 波 蘭蘭 醫 生 的 事 件, 面 對 抗 爭 陳 情 等, 基 本 是 都都 是 專 技 師 在 處 理理, 他 們 比 較 可 以 明 確 表 達 出 受 到 外 界 壓 力力 的 感 受 而 規 劃 司 是 走 政 策 方 面 的, 還 有 參參 加 190
200 會 議 等 目 前 有 三 個 法 律律 提 到 國 際 協 定, 建 築 師 法 和 技 師 法 都都 有 一 個 條 文 提 到, 與 外 國 人 經 過 國 際 協 定 進 來來 的 話, 可 以 用 比 較 彈 性 的 方 式 取 得 資 格 之 後 專 技 考 試 法 在 去 年年 十 月 多 送 立立 法 院 時, 也 有 這 個 條 文 但 三 個 法 案 都都 沒 有 過, 跟 這 個 條 文 有 關 係 我 們 國 內 的 這 些 團 體, 利利 益益 團 體, 在 立立 法 院 那 邊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力力 我 們 在 溝 通 協 調 上 可 能 做 的 還 不不 夠 好, 但 當 然 有 些 團 體 講 得 很 明 白, 我 們 這 些 技 師, 能 夠 走 出 去 的, 其 實 不不 多, 我 們 大 部 分 的 人 都都 出 不不 去, 那 我 何 必 開 這 個 門 這 是 一 個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國 際 會 議 的 部 份,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要 參參 加 就 去 參參 加, 或 是 也 可 以 接 回 來來 舉 辦, 例例 如 今 年年 五 六 月 時, 我 們 接 了了 一 個 國 際 工 程 師 會 談, 全 世 界 各 個 國 家 都都 有 參參 加, 但 是 談 判 就 免 了了 這 在 韓 國 也 是 一 樣, 可 以 去 參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但 回 國 後, 實 質 尚 要 開 放 就 免 了了 他 們 國 內 發 亞 太 建 築 師 的 證 照 很 貴, 好 像 要 美 金金 兩兩 千 元, 而 且 是 每 年年 都都 要 繳, 大 家 搶 著 去 申 請, 但 是 跟 外 國 完 全 沒 有 交 流流, 他 們 買 那 個 東 西 回 來來 是 沒 有 實 質 作 用 的 韓 國 可 以 拿 那 個 證 書, 但 是 他 們 並 沒 有 和 其 他 國 家 談 判, 那 他 們 拿 這 個 證 書 完 全 沒 用 泰 國 也 是, 他 們 的 代 表 講 得 很 清 楚, 如 果 對 我 們 泰 國 不不 尊 重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直 接 從 會 場 離 席, 有 一 次 就 直 接 離 席, 在 國 際 場 合 揮 袖 離 去 在 國 際 場 合 上 台 灣 這 樣 談 是 有 成 就, 但 是 實 質 上 在 國 內 那 三 個 草 案 要 通 過 也 很 困 難 各 個 國 家 比 較 積 極 要 走 出 來來 的, 澳 洲 紐紐 西 蘭蘭 日 本 馬 來來 西 亞 台 灣, 就 這 幾 個 國 家, 但 是 加 拿 大 菲 律律 賓 美 國 也 來來 參參 加, 有 些 國 家 參參 加 是 因 為, 雖 然 他 們 目 前 不不 太 可 能, 但 先 來來 看 看 在 討 論論 什 麼 B: 因 為 您 剛 剛 提 到 三 個 法 案 沒 有 通 過, 因 為 利利 益益 團 體 在 阻 撓 這 件 事 情 但 我 們 在 訪 談 時, 比 如 說說 建 築 師, 他 們 都都 要 參參 加 公 會, 這 個 事 情 其 實 就 是 公 會 在 辦 的, 我 覺 得 這 是 有 點 菁 英 主 義, 有 一 些 人 在 公 會 扮 演 指 導 角 色, 雖 然 我 是 建 築 師, 並 參參 加 這 個 公 會, 但 我 其 實 是 反 對 你 的 A-a-2: 對, 建 築 師 公 會 裡裡 面 的 派 系 更更 多 跟 每 三 年年 一 次 的 理理 事 長 選 舉 有 密 切切 關 係 B: 如 果 再 提 也 是 會 過 不不 了了? 因 為 這 個 其 實 牽 涉 到 很 多 國 內 市 場 的 問 題, 是 生 存 戰 A-a-2: 是 生 存 戰, 有 些 人 會 想 說說, 如 果 開 放 後, 得 利利 的 不不 是 我, 然 後 我 是 受 害 者 也 許 有 些 人 會 得 利利, 大 的 顧 問 公 司 就 不不 用 說說, 它 的 資 金金 龐 大, 不不 用 透 過 協 定, 它 們 目 前 已 經 在 很 多 國 家 在 做 了了 連連 私 人 的 在 東 南 亞 大 陸陸, 到 處 都都 在 做, 這 些 顧 問 公 司 雖 然 跳 出 來來 說說, 這 個 要 開 放, 可 是 實 質 上 它 已 經 在 做 了了 191
201 B: 我 知 道 有 些 是 用 合 作, 有 些 是 用 下 包, 名 字 不不 是 他, 但 事 實 上 是 他 在 做 的, 是 這 種 情 況 A-a-2: 特 別 是 比 較 基 層 的, 比 如 說說 技 師 會 認 為, 你 們 出 得 去 但 我 出 不不 去 這 不不 容 易易 也 許 將 來來 市 場 切切 割 上 可 以 考 慮, 對 於 國 內 技 師 做 部 份 的 市 場 保 護, 不不 過 這 也 很 奇 怪 台 灣 實 在 太 小 了了, 台 灣 的 這 個 經 濟, 有 它 的 難 度度 如 果 用 ECFA 走 到 大 陸陸 去, 也 許 比 較 好 台 灣 的 這 些 基 層 的 建 築 師 技 師 可 能 會 想 說說, 如 果 今 天 路路 是 單 向 道, 我 可 以 出 去, 然 後 外 人 進 來來 的 關 卡 比 較 難 的 話, 他 們 也 許 就 願 意 支 持 特 別 是 我 們 跟 大 陸陸 談 的 話, 他 們 會 想 說說 有 機 會 跟 市 場 C: 您 剛 剛 有 提 到 韓 國 的 部 份, 他 們 好 像 要 想 要 再 弄 個 首 爾 的 協 定, 尤 其 是 電 腦 的 方 面 台 灣 有 沒 有 可 能 加 入? A-a-2: 今 年年 我 在 台 灣 召 開 國 際 會 議 之 前, 我 有 問 我 們 的 執 行行 長, 首 爾 協 定 有 沒 有 跟 這 次 的 大 會 一 起 談? 我 不不 曉 得 資 訊 對 不不 對, 首 爾 協 定 是 電 腦 方 面 的 內 容, 倒 不不 是 說說 不不 好 ; 換 一 個 說說 法, 台 灣 曾 經 想 學 韓 國, 韓 國 辦 的 是 電 玩 競 賽, 我 們 台 灣 還 在 那 邊 拿 第 一 名, 這 應 該 是 五 六 年年 前 的 事 情, 那 時 候 行行 政 院 就 提 出, 是 不不 是 把 電 玩 納 入 證 照, 但 是 這 種 東 西 不不 能 用 國 家 的 制 度度 去 規 範, 拿 到 國 家 發 給 的 電 玩 證 照, 就 很 厲 害 嗎? 沒 有 拿 到 的 話, 就 不不 用 出 去 了了 嗎? 沒 有 證 照 就 不不 能 從 事 這 種 行行 業, 這 是 很 奇 怪 的 電 腦 也 是, 我 們 有 那 種 資 訊 技 師, 每 年年 來來 考 的 沒 有 幾 個, 其 實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好 現 象, 如 果 我 們 在 國 內 真 的 去 落落 實 資 訊 技 師 制 度度 的 話, 台 灣 就 不不 會 是 電 腦 王 國 如 果 我 們 這 些 大 廠 的 從 業 人 員 沒 有 考 過 資 訊 技 師 就 不不 能 工 作 的 話, 那 就 完 了了 兩兩 年年 前, 我 們 很 容 易易 就 加 入 那 個 協 定 了了, 政 府 也 很 支 持, 我 個 人 會 覺 得, 這 跟 韓 國 一 樣, 每 個 國 際 組 織 都都 可 以 去 加 入, 但 也 僅 止 於 加 入 而 已, 不不 過 這 是 我 個 人 看 法 B: 因 為 這 是 外 交, 跟 實 際 上 的 情 形 不不 一 樣 192
202 受 訪 者 : 考 試 院 A-a-3 地 點 : 考 試 院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15:00~16:00 A: 先 前 看 了了 在 民 國 九 十 幾 年年 考 試 院 委 託 林 XX 的 那 個, 他 們 好 像 花 了了 一 年年 的 時 間 才 把 題 目 的 內 容 搞 定, 題 目 的 內 容 很 大, 那 個 是 WTO 我 們 這 個 題 目 當 時 寫 得 時 候 也 是 滿 大 的,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他 們 的 研 究 團 隊 跟 我 們 這 邊 是 有 保 持 聯聯 繫, 我 發 覺 證 照 那 個 部 份, 其 實 一 大 部 分 我 們 管 不不 到, 因 為 有 一 部 分 是 執 業 的 證 照 跟 我 們 考 試 院 比 較 有 關 的, 應 該 是 指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跟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題 目 不不 用 他 們 去 改, 但 是 要 和 研 發 處 的 人 說說, 主 要 的 內 容 能 要 是 往 這 方 面 去 會 比 較 對 A-a-3: 第 一, 題 目 不不 曉 得 有 沒 有 辦 法 改, 要 改 簡 單 的 話 就 加 一 個 考 試,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假 如 題 目 沒 有 辦 法 改 的 話, 就 在 研 究 範 圍 把 它 界 定, 因 為 談 到 證 照 的 話, 脫 離 不不 了了 考 試 考 試 跟 證 照 是 連連 體 嬰, 假 如 不不 能 改 的 話, 就 把 它 留留 在 研 究 範 圍 裡裡 面 A: 改 的 話 法 規 那 邊 可 能 有 點 問 題, 那 就 在 研 究 範 圍 把 它 界 定 就 好 A-a-3: 我 覺 得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ok, 因 為 要 取 得 這 個 證 照 一 定 要 經 過 考 試, 而 且 基 於 考 試 院 的 委 託, 一 定 要 談 到 考 試 因 為 專 技 人 院 的 證 照 要 與 國 際 接 軌, 也 脫 離 不不 了了 考 試 像 現 在 的 建 築 師 法 會 技 師 法, 已 經 融 入 到 裡裡 面 了了, 所 以 應 該 是 可 以 不不 過 這 個 題 目 是 滿 大 的 因 為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好 多 類類 A: 現 在 在 考 慮 幫 他 們 縮 小, 因 為 才 四 十 萬 塊 錢 的 東 西, 不不 可 能 做 這 麼 大 而 且 是 六 個 月 還 是 七 個 月 就 要 有 結 果 出 來來 所 以 初 步 是 想 讓 他 們 弄 清 楚 幾 個 問 題, 這 是 急 著 跟 您 作 訪 談 的 一 個 原 因 A-a-3: 他 們 時 間 到 什 麼 時 候? B: 到 十 一 月 底 我 們 在 九 月 十 號 的 時 候 就 要 交 期 中 報 告 193
203 A: 實 質 上 才 五 到 六 個 月 的 時 間, 非 常 趕 我 想 說說 找 幾 位 熟 悉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把 這 個 範 圍 縮 小, 照 原 先 送 的 又 要 美 國 歐 徵 怎 麼 可 能? A-a-3: 可 能 把 現 有 一 些 資 料料 融 入 進 去 其 實 像 議 事 人 員 的 部 份, 應 該 是 和 國 際 接 軌 有 相 當 程 度度 的 牽 連連 A: 第 一 章 當 然 是 跟 研 究 有 關 的 東 西, 舊 的 架 構 做 出 來來 的 可 能 性 不不 大, 做 出 來來 一 定 是 充 滿 資 料料 的 堆 砌 A-a-3: 只 要 不不 是 談 各 國 的 話, 歐 盟 這 塊 可 能 不不 要 談 其 實 歐 盟 的 專 技 人 員 是 最 沒 有 考 試 制 度度 的 他 們 是 有 證 照 制 度度, 但 沒 有 考 試 一 般 他 們 是 學 校 教 育 結 束 之 後, 就 可 以 申 請 像 我 們 現 在 專 技 人 員 審 查, 他 們 都都 是 依 照 難 度度 最 高 的, 歐 盟 我 覺 得 可 以 不不 要 談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陸 方 面 我 覺 得 可 以, 要 的 話 加 韓 國 也 可 以 但 是 韓 國 的 制 度度 和 日 本 差 不不 多, 一 般 韓 國 都都 是 抄 日 本 的 中 國 大 陸陸 的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大 部 分 都都 以 美 國 的 為 主, 或 者 是 日 本, 因 為 中 國 大 陸陸 等 於 零零, 它 從 零零 到 一 是 可 以 完 全 移 植 國 外 的 制 度度, 它 們 的 制 度度 突 破 性 滿 大 的, 也 是 滿 值 得 借 鏡 的 第 三 章 國 際 接 軌 的 法 規, 這 一 章 很 難 喔 很 多 為 了了 與 國 際 接 軌, 像 建 築 師 法 技 師 法, 尤 其 是 技 師 建 築 師 都都 加 入 APEC, 結 果 現 在 修 法 都都 擋 在 立立 法 院 像 技 師 法, 公 會 的 阻 力力 很 大 其 實 我 們 要 走 出 去 的 話, 我 們 一 定 要 讓 別 人 走 進 來來 第 三 章 如 果 不不 要 單 獨 一 章 會 比 較 好 我 覺 得 可 以 先 探 討 專 技 人 員 的 證 照 制 度度, 要 先 探 討 專 技 人 員 制 度度 之 教 考 用, 再 用 這 個 部 份 談 這 個 制 度度 的 現 況 問 題 點, 及 未 來來 有 何 改 進 之 處 當 然 這 個 改 進 是 要 朝 國 際 接 軌, 和 國 際 制 度度 可 以 結 合 在 一 起 所 以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可 能 要 往 這 方 面 走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考 試 證 照 制 度度 一 定 要 和 先 進 國 家 結 合 在 一 起 結 合 在 一 起 的 話, 他 們 就 認 同 我 們 的 水 準, 那 我 們 要 走 出 去 就 比 較 方 便便, 他 們 要 進 來來 也 方 便便 最 後 達 成 地 球 村 的 觀 念念, 最 重 要 的 是 台 灣 很 小, 可 以 讓 台 灣 的 人 才 能 到 世 界 各 國 去 可 能 重 點 大 概 擺 在 這 樣, 這 樣 寫 可 行行 性 會 比 較 高 一 點 A: 當 時 討 論論 過 後 是 這 樣 想 : 前 面 是 緒 論論 的 部 份, 第 二 部 份 是 incoming, 人 才 進 來來 的 部 份, 進 來來 之 後 我 們 討 論論 專 門 執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考 試 法 修 正 案 的 草 案, 在 幾 個 相 關 條 文 修 正 後, 外 國 人 現 在 要 進 來來 考 都都 沒 問 題 A-a-3: 其 實 現 在 就 沒 有 問 題, 他 們 可 以 來來, 但 是 沒 有 優 待 必 須 要 全 部 都都 考 194
204 A: 那 出 去 外 面, 就 是 outgoing 這 個 部 份, 如 果 我 們 的 人 出 去 參參 加 他 們 的 考 試, 當 然 沒 問 題 另 外 一 個 途 徑 就 是 兩兩 國 相 互 認 證, 相 互 認 證 就 要 透 過 條 約 談 判 A-a-3: 沒 錯, 所 以 現 在 像 建 築 師 法, 還 有 技 師 法, 另 外 我 們 專 技 考 試 法, 這 次 的 修 正 草 案 也 有 一 條 事 實 上 是 因 為 我 們 當 初 專 技 考 試 法 還 沒 有 修, 我 們 希 望 職 業 法 那 兩兩 個 法 一 定 要 有, 這 個 兩兩 個 法 好 了了 之 後, 在 專 技 考 試 法 修 的 時 候, 也 一 定 要 納 進 去 A: 所 以 這 個 是 現 況 檢 討, 這 就 是 outgoing 的 部 份 然 後 第 四 部 份 就 是 把 相 互 認 證 拉拉 出 來來 談 相 互 認 證 裡裡 面 有 一 個 通 盤 的 討 論論 是 在 APEC, WTO 那 部 份, 到 底 有 什 麼 的 規 定 ; 第 二 大 部 分 是 兩兩 國 談 判 的 部 份, 有 沒 有 更更 細 緻 的 東 西 ; 第 三 個 部 份 是 ECFA 之 後 大 陸陸 跟 台 灣 之 間 有 關 的 人 才 互 相 交 流流 第 五 大 章 是 談 目 前 考 選 部 正 在 談 的 七 大 項, 裡裡 面 好 像 最 多 的 是 技 師 工 程 師? A-a-3: 但 是 七 大 項 中, 技 師 還 不不 成 熟 A: 所 以 成 熟 的 是 工 程 師? A-a-3: 所 以 我 等 一 下 要 講,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所 稱 的 技 師, 就 是 國 外 的 工 程 師 關 於 技 師 我 們 現 在 有 九 個 類類 科, 第 一 個, 明 年年 行行 政 院 組 織 再 造, 所 以 像 工 程 會 一 分 為 三,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本 來來 三 十 二 種 技 師 是 工 程 會 的, 現 在 就 到 處 分 散 可 能 那 個 業 務 是 屬 於 交 通 建 設 部, 到 時 候 很 多 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大 概 目 的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可 能 是 七 到 九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又 要 變 動, 假 如 到 104 年年 12 月 實 施 雙 軌 制, 坦 白 說說, 考 選 部 沒 辦 法 做 現 在 是 一 階 段 考 試, 而 且 不不 需 要 實 務 工 程 經 驗 就 可 以 考 試, 怎 麼 會 有 人 去 考 分 試? 而 且 我 們 本 來來 希 望 分 試 改 成 分 階 段 所 謂 分 試 是 指, 一 年年 內 考 試 分 成 兩兩 試, 就 像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第 一 試 筆 試, 第 二 試 口 試, 在 一 年年 內 考 試 分 成 兩兩 次 就 完 成 了了 分 階 段 是 指 在 校 的 時 候 考 第 一 階 段, 或 是 畢 業 的 時 候 考 第 一 階 段, 像 是 醫 師 牙 醫 師 或 中 醫 師 在 校 的 時 候 先 考 基 礎 醫 學, 畢 業 再 實 習 期 滿, 以 後 可 能 再 增 加 一 個, 及 格 了了 以 後 就 可 以 考 第 二 階 段 未 來來 的 技 師 應 該 是 屬 於 分 階 段 的 概 念念, 因 為 它 是 畢 業 才 能 考 第 一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完 後 照 理理 講 應 該 是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規 劃 變 為 實 務 養 成, 坦 白 講 我 覺 得 實 務 養 成 考 選 部 沒 辦 法 做 加 入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目 的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考 選 部 沒 有 權 限, 而 且 我 覺 得 我 們 撈 過 界 太 多, 所 以 應 該 是 像 我 們 目 前 的 實 務 工 作, 他 應 該 是 可 以 把 實 務 工 作 的 項 目 界 定 清 楚, 但 是 像 他 們 現 在 擬 定 的, 每 個 類類 科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195
205 實 務 養 成 的 年年 限 都都 不不 一 樣, 不不 一 樣 的 話 考 試 承 辦 機 關 要 怎 麼 作 業, 真 的 非 常 南, 所 以 我 對 技 師 說說 一 百 零零 一 年年, 坦 白 講 不不 樂樂 觀, 現 在 已 經 八 月 了了, 而 且 有 很 多 制 度度, 有 很 多 像 XX 司 擬 出 來來 的 專 技 考 試 有 很 多 意 見見 我 是 沒 參參 與 考 選 XX 司, 但 是 我 們 推 動 委 員 會 那 時 候 有, 從 應 考 資 格 開 始 就 有 意 見見, 而 且 及 格 標 準 第 一 試 用 一 定 比 例例, 第 二 試 用 科 別 及 格 制, 我 覺 得 應 該 第 一 試 用 六 十 分 及 格 第 二 試 也 是 一 樣 A: 所 以 你 還 是 贊 成 第 一 試 是 在 學 校 時 就 可 以 考? A-a-3: 假 如 照 醫 師 的 話, 醫 師 牙 醫 師 或 中 醫 師, 學 校 時 就 可 以 考, 學 校 可 以 考 所 以 叫 分 階 段 考 試 A: 第 二 試 是 等 到 它 實 習 完 的 時 後, 這 樣 就 會 比 較 好, 可 是 這 就 變 成 教 育 單 位 要 配 合 我 們 這 樣 做? A-a-3: 沒 有 錯, 所 以 像 醫 事 人 員 幾 乎 是 都都 可 以 今 天 假 如 說說 實 務 養 成 要 由 考 選 機 關 來來 做 的 話, 坦 白 講 真 的 做 不不 到, 而 且 會 讓 考 選 部 的 核 心 工 作 沒 做 好, 反 而 是 去 做 不不 屬 於 我 們 的 工 作, 我 覺 得 可 能 到 時 候 兩兩 敗 俱 傷, 而 且 我 們 會 分 散 很 多 的 人 力力 物 力力 A: 但 是 如 果 整 個 第 二 階 段 放 給 實 務 機 關 去 的 話 又 會 出 問 題 A-a-3: 我 覺 得 是 我 們 幫 他 們 規 劃, 像 現 在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不不 管 是 技 師 或 是 建 築 師, 若若 是 參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三 級 建 築 工 程, 或 者 土 木 工 程 電 機 工 程 等 等, 考 試 及 格 後 在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滿 三 年年, 有 實 務 工 程 經 驗 滿 三 年年 後 可 以 申 請 全 部 科 目 免 試, 透 過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他 可 以 取 得 建 築 師 還 有 土 木 技 師 的 證 照 A: 所 以 我 們 還 是 維 持 委 員 會 審 議 來來 當 作 最 後 一 關 A-a-3: 所 以 像 建 築 師 的 話, 因 為 我 八 十 三 年年 十 二 月, 我 在 當 XXX 司 長, 到 九 十 一 年年 二 月 這 段 期 間 我 們 建 築 師 在 政 府 機 關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我 們 當 時 把 它 界 定 清 楚 像 部 份 科 目 免 試 也 一 樣, 項 目 界 定 清 楚, 透 過 公 證 制 度度, 政 府 機 關 有 考 績 考 核 民 間 機 構 的 話, 除 了了 原 來來 的 機 構 或 是 事 務 所 營 建 公 司 等 等, 現 在 有 了了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政 府 裡裡 面 也 有 公 證 人 而 且 各 法 院 也 是 有 公 證 人,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是 用 比 較 簡 便便 的 方 式, 還 可 以 達 到 專 業 理理 想 且 具 有 可 行行 性, 不不 要 大 費 周 章 弄 實 務 養 成 其 實 實 際 上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實 務 196
206 教 育 養 成 都都 設 計 好 了了, 就 可 以 很 順 利利 事 實 上 當 初 我 們 辦 建 築 師 考 試, 我 第 一 個 就 是 請 建 築 系 能 夠 和 醫 事 類類 科 醫 事 人 員 的 系 科 一 樣, 規 定 畢 業 前 一 定 要 先 實 習 從 教 育 方 面 改 革, 對 我 們 台 灣 絕 對 很 有 幫 助 其 實 你 現 在 也 可 以 把 醫 事 人 員 加 進 去, 增 加 版 面 而 且 現 在 台 灣 幾 乎 醫 事 人 員 都都 可 以 和 各 國 接 軌 但 是 各 國 接 軌, 大 概 都都 還 是 要 參參 加 各 國 考 試 啦! A:XXX 委 員 的 意 思 我 問 過 他, 他 說說 醫 師, 原 則 上 來來 講, 因 為 台 灣 的 醫 學 環 境 不不 一 樣, 所 以 去 參參 與 小 組 的 運 作 都都 沒 問 題, 但 假 定 要 單 獨 開 刀, 那 就 要 經 過 一 定 的 程 序, 如 果 是 參參 加 醫 療療 小 組 那 都都 沒 問 題, 我 們 醫 師 人 員 幾 乎 跟 各 國 有 相 互 之 間 的 agreement A-a-3: 我 考 試 院 在 推 動 技 師 考 試 新 制 及 相 關 審 查 的 工 作 重 點, 目 前 部 裡裡 面 我 們 考 選 部 有 一 個 技 師 考 試 改 進 推 動 小 組, 本 來來 是 考 選 XX 司 聯聯 合 報 告, 後 來來 定 了了 一 個 分 試 考 試 規 則, 但 是 目 前 是 因 為 我 們 XX 司 有 些 意 見見 上 次 我 們 台 大 某 位 教 授 有 些 意 見見, 所 以 我 們 有 再 修 正 我 們 專 技 考 試 法, 第 一 款 是 本 系 科, 第 二 款 是 修 習 二 十 學 分 或 是 六 科 十 八 學 分, 甚 至 五 科 十 四 十 五 學 分, 但 是 這 基 本 原 則 是 對 的, 因 為 當 初 這 是 專 技 考 試 法 九 十 年年 開 始 實 施, 以 前 專 技 高 普 考 試 應 考 除 了了 醫 事 類類 科 外, 他 們 是 比 較 從 寬 的, 只 要 修 習 專 類類 科 目 兩兩 科 以 上 就 可 以 報 考, 以 前 專 技 的 應 考 資 格 太 寬, 後 來來 改 為 本 系 科 第 一 款, 只 要 是 說說 像 土 木 技 師, 土 木 系 的 或 是 營 建 系 本 來來 就 是 為 了了 培 育 這 類類 人 才, 第 二 款 的 話 假 如 不不 是 這 些 本 系 科 的 話, 一 定 要 修 習 這 些 我 們 類類 級 的 系 科, 一 般 是 七 科 二 十 學 分, 但 是 因 為 三 十 二 種 技 師, 尊 重 各 專 業 產 官 學 意 見見 所 以 不不 一 樣 這 次 為 什 麼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引 起 反 彈, 就 是 不不 分 青 紅 皂 白 本 系 科 科 目 拿 掉, 所 有 人 一 定 要 修 習 它 的 領領 域, 它 的 領領 域 都都 一 定 要 必 修, 所 以 目 前 專 技 考 試 規 則 裡裡 面, 其 實 有 幾 個 類類 科, 有 的 是 一 百 零零 二 年年 一 百 零零 四 年年 一 百 零零 三 年年 就 開 始 實 施, 現 在 我 在 怕 一 百 零零 二 年年 實 施 會 引 起 很 多 反 彈, 因 為 很 多 應 考 人 不不 知 道 舉 例例 來來 講, 像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九 十 七 年年 修 正 了了 三 年年 過 渡 期 專 科 可 以 考 高 考 三 級, 我 們 以 為 是 三 年年 過 渡 期 的 話 就 知 道, 今 年年 改 大 學 畢 業, 結 果 發 現 很 多 應 考 人 不不 知 道 所 以 技 師 的 話, 越 接 近 問 題 來來 了了 所 以 我 覺 得 X 主 任 是 對 得, 如 果 在 台 灣 連連 土 木 系 畢 業 的 你 都都 不不 相 信 他, 你 還 要 叫 他 把 成 績 拿 來來, 我 覺 得 為 什 麼 我 們 要 勞勞 師 動 眾? 而 且 我 們 大 概 是 技 師 方 面 本 系 科 佔 百 分 之 九 十 三 左 右, 其 他 相 關 系 科 才 百 分 之 七, 現 在 為 了了 百 分 之 七 把 百 分 之 九 三 陪 葬 下 去, 專 技 考 試 人 力力 為 了了 應 考 資 格, 以 前 只 要 管 這 百 分 之 七 的 審 查, 現 在 幾 乎 都都 要 審 查, 而 且 當 初 還 規 定 考 選 部 一 197
207 定 去 評 鑑, 我 們 考 選 部 何 德 何 能 可 以 去 評 鑑 所 有 應 該 要 維 持 本 系 科 或 是 相 關 系 科 相 關 系 科 的 部 份, 它 領領 域 是 對 的 第 一 款 本 系 科 只 要 發 現 學 校 教 育, 它 幾 大 領領 域 沒 有 符 合 的 範 圍, 我 們 先 用 新 聞 去 告 訴 他, 學 校 教 育 課 程 要 修 正, 若若 是 沒 有 改 就 拿 掉, 應 該 從 教 育 課 程 去 改, 而 不不 是 由 我 們 整 個 顛 覆, 所 以 從 應 考 資 格 這 部 份 就 受 到 人 家 學 校 的 反 抗 現 在 我 們 考 選 部 目 前 技 師 考 試 制 度度 還 在 審 慎 規 劃 開 會 中, 其 實 推 動 委 員 會, 應 把 考 資 格 規 範 第 一 款 本 系 科, 第 二 款 相 關 系 科 界 定 好, 分 成 兩兩 階 段 這 部 份 大 家 都都 贊 成, 連連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都都 贊 成, 而 且 因 為 要 與 國 際 接 軌, 一 定 要 兩兩 階 段, 這 是 一 項 趨 勢 但 就 應 試 科 目 數數, 到 底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各 要 考 幾 科, 應 該 在 委 員 會 裡裡 面 先 決 定, 還 有 及 格 標 準 委 員 會 也 要 先 決 定, 我 這 些 類類 科 不不 要 說說 九 個 類類 科 都都 不不 一 致, 不不 一 致 的 話 國 家 考 試 沒 有 齊 一 水 準, 當 然 大 同 小 異異, 如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方 式 口 試 等 等 會 有 所 不不 一 樣, 但 是 總 歸 都都 要 有 齊 一 的 標 準, 所 以 才 要 由 考 選 部 來來 辦 理理, 這 是 我 們 的 一 個 優 勢 A: 目 前 開 會 討 論論 是 要 在 部 裡裡 面 專 技 司 還 是 規 劃 司? A-a-3: 在 部 裡裡 面, 部 內 參參 加 的 大 概 有 規 劃 司 還 有 專 技 司 有 相 關 的 資 料料 剛 剛 說說 的 技 師 部 分 我 覺 得 要 和 兩兩 階 段 考 試 牽 連連 在 一 起, 可 能 我 覺 得 A: 考 試 方 式 是 一 定 要 談 的 A-a-3: 考 試 方 式 我 覺 得 兩兩 階 段 是 對 的, 其 實 以 前 我 們 為 了了 要 加 入 APEC, 你 們 的 資 料料 應 該 都都 有, 實 錄錄 等 等, 其 實 那 本 有 很 多 東 西 值 得 參參 考, 像 國 際 接 軌 已 經 把 未 來來 應 該 要 怎 樣 弄 都都 放 進 去 了了, 目 前 考 試 院 在 推 動 技 師 加 入 工 程 師 協 定 工 作 重 點, 現 在 因 為 APEC 有 組 織 一 個 中 華 台 北北 亞 太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另 外 更更 有 加 入 中 華 台 北北 國 際 工 程 師 監 督 委 員 會, 這 就 國 際 論論 壇, 工 程 師 的 論論 壇 事 實 上 我 們 也 參參 加 他 們 的 監 督 委 員 會, 因 為 我 是 從 第 一 屆 開 始 到 現 在 都都 還 是 委 員, 目 前 我 們 審 議 的 亞 太 工 程 師 總 共 有 一 百 零零 二 人, 那 包 括 土 木 四 十 三 人 結 構 技 師 十 七 人 大 地 十 一 環 工 十 九 電 機 九 還 有 水 力力 三 個, 總 共 是 一 百 零零 二 人 九 月 一 號 監 督 委 員 會 還 要 再 開 會, 把 機 械 工 程 技 師 納 入 中 華 台 北北 APEC 工 程 師 中, 那 流流 動 論論 壇 國 際 工 程 師 現 在 我 們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台 北北 六 十 八 人, 有 土 木 三 十 五 個 人 結 構 十 一 人 大 地 七 人 電 機 七 人 環 工 六 人 水 力力 兩兩 人 所 以 我 們 目 前 也 是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幫 助 他 們 審 查 APEC 因 為 他 有 一 個 條 件, 只 要 中 華 台 北北 APEC 工 程 師 的 話, 一 定 要 符 合 他 們 APEC 的 規 定, 像 執 業 要 七 年年, 最 低 七 年年, 還 有 大 學 畢 業 198
208 等 條 件, 規 定 都都 滿 嚴 的 第 二 個 重 點 在 配 合 建 築 師 法 及 技 師 法 的 修 訂, 等 於 是 練練 習 國 際 制 度度, 但 是 現 在 的 確 在 立立 法 院 遭 遇 困 難, 建 築 師 因 為 單 一 類類 科 還 好, 但 是 技 師 本 身 像 結 構 不不 願 意 外 面 的 進 來來, 只 要 我 們 出 去 不不 要 外 面 進 來來, 其 實 我 覺 得 只 要 有 實 力力 的 話, 我 覺 得 就 不不 用 怕 那 個, 最 主 要 本 身 的 水 準 夠, 那 就 讓 國 外 和 我 們 一 起 競 爭, 其 實 國 外 進 來來 的 話 也 可 以 等 於 是 趁 機 會 提 升 我 們 的 水 準,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事 實 上 我 們 在 專 技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送 到 立立 法 院 的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有 就 是 最 後 一 項, 其 實 我 們 已 經 有 列列 了了, 其 實 這 個 條 文 大 概 和 建 築 師 法 還 有 技 師 法 的 修 正 案 條 文 差 不不 多, 所 以 最 主 要 是 和 國 際 接 軌, 所 以 第 二 個 的 部 分 大 概 重 點 在 這 裡裡 當 然 我 們 推 動 技 師 加 入 工 程 師 協 定, 我 們 還 是 把 考 試 辦 好, 能 夠 和 國 際 接 軌 這 部 份, 所 謂 國 際 接 軌 當 然 在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等 等 這 些 我 們 要 能 夠 和 他 們 一 樣 第 三 個 是 你 對 我 國 專 技 員 證 照 取 得 的 考 試 有 何 建 議, 事 實 上 因 為 我 們 最 重 要 還 是 要 修 改 專 技 考 試 法,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最 主 要 是 考 試 的 話, 這 個 是 滿 大 的, 因 為 後 面 可 能 放 到 最 後 再 來來 講, 先 把 細 項 好 好 講 就 ABC 我 先 講, 應 由 國 家 辦 理理 考 試 還 是 可 委 託 民 間 辦 理理? 目 前 的 話 我 是 建 議 還 是 先 由 考 選 部, 然 後 再 由 選 擇 類類 科 由 職 業 主 管 辦 理理,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委 託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再 來來 才 委 託 專 業 協 會 或 是 職 業 工 會 來來 辦 理理, 這 情 形 就 像 日 本 專 技 員 都都 是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來來 辦 理理, 後 來來 覺 得 成 熟 了了, 成 立立 一 個 協 會 好 像 公 法 人 社 團 法 人 由 他 們 來來 辦 理理, 然 後 再 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來來 監 督, 甚 至 他 們 的 人 員 還 可 以 以 兩兩 年年 為 期, 調 到 另 一 邊 辦 理理, 兩兩 年年 以 後 又 回 來來, 其 實 他 們 制 度度 滿 靈靈 活 的, 所 以 很 多 專 技 人 員 他 們 是 採 取 這 樣 因 為 日 本 和 我 們 國 家 不不 一 樣, 我 們 是 由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來來 辦 理理, 未 來來 的 話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委 託, 委 託 的 話 職 業 主 管 當 然 機 關 沒 問 題, 但 是 現 在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都都 不不 願 意, 以 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都都 願 意 辦, 但 是 現 在 都都 不不 願 意, 就 像 導 遊 領領 隊 的 話, 以 前 我 們 要 收 回 來來 的 話 他 們 還 願 意, 但 是 現 在 各 機 關 的 業 務 都都 一 直 增 加, 結 果 後 來來 導 遊 領領 隊 我 們 是 說說, 要 不不 要 觀 光 局 來來 幫 我 們 辦, 所 以 我 們 是 可 以 委 託, 但 應 該 漸 進 式 的, 就 像 航 海 人 員, 我 們 就 是 交 給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來來 辦, 基 本 上 航 海 員 是 專 技 員, 但 是 政 府 一 體, 試 權 統 一, 因 為 我 們 辦 完 了了 以 後, 他 們 還 要 經 過 訓 練練 才 發 證, 我 們 這 一 關 前 面 就 讓 他 們 一 起 處 理理 會 比 較 好 以 前 我 們 航 海 員 以 前 是 十 六 個 類類 科, 我 們 九 十 三 年年 已 經 放 出 十 二 個 類類 科 給 他 們, 所 以 剩 下 這 四 個 類類 科,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是 基 於 試 權 統 一 所 以 上 次 也 是 開 審 查 會 開 了了 很 多, 但 是 委 員 之 間 可 能 對 我 們 考 選 部 有 點 像 割 地 移 民 一 樣, 其 實 我 們 是 基 於 比 199
209 較 高 度度 政 府 一 體 試 權 統 一, 我 們 希 望 是 這 樣, 就 像 民 航 人 員 機 師 的 部 分, 那 個 都都 有 國 際 證 照, 國 際 公 會 的 規 定, 那 就 交 給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本 來來 飛 行行 員 機 師, 八 十 幾 年年 我 也 去 民 航 局 討 論論 過, 那 時 候 我 們 也 希 望 把 他 納 進 來來, 但 是 發 現 困 難 重 重, 因 為 他 一 定 要 模 擬 機, 因 為 只 要 說說 不不 委 託 他 們 的 話, 這 樣 難 辦, 頂 多 我 們 到 時 候 只 辦 筆 試, 後 來來 在 有 口 試, 其 他 實 地 考 還 是 由 他 們, 後 來來 是 因 為 有 這 方 面 困 難 才 不不 敢 納 入 所 以 現 在 航 海 人 員 的 業 界 就 講, 你 那 開 飛 機 的 就 沒 有 列列 入 專 技 考 試, 為 什 麼 航 海 就 有 納 入, 現 在 事 實 上 他 們 是 業 界 希 望, 因 為 坦 白 講 我 們 考 是 比 較 嚴, 畢 業 的 話 像 我 們 及 格 率率 大 概 百 分 之 二 十 幾, 有 時 候 百 分 之 十 幾, 所 以 他 們 是 希 望, 能 夠 由 交 通 部 一 起 辦 一 起 訓 練練 會 比 較 好 A: 那 現 在 有 國 際 執 照 的, 剛 剛 講 的 航 海 人 員 航 空 人 員 還 有 漁 船 船 員 現 在 都都 交 給 他 們 了了, 只 要 有 國 際 執 照 的 就 交 給 他 們, 是 以 這 為 基 準 還 是 國 際 條 約 為 基 準? A-a-3: 是 以 國 際 公 約 危 機 準 假 如 拿 到 國 家 航 海 員 人 員 證 書 的 話, 在 世 界 都都 通 行行, 但 是 我 們 國 家 坦 白 講 比 較 吃 虧 的 地 方, 因 為 我 們 又 不不 是 聯聯 合 國 會 員 國, 所 以 國 際 公 約 很 多 都都 在 聯聯 合 國 底 下, 像 海 事 組 織 民 航 組 織, 但 是 我 們 因 為 要 走 出 去, 所 以 我 們 只 有 依 照 他 們 的 規 定 來來 做, 這 樣 等 於 是 說說 我 們 才 能 夠 出 去 A: 差 不不 多 有 幾 種 國 際 公 約, 牽 涉 到 我 們 這 個 A-a-3: 假 如 目 前 的 話, 海 空 這 兩兩 個 當 然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也 有 國 際 駕 照, 但 是 我 們 不不 列列 入 A: 當 時 有 院 長 講 了了 一 句句 話 說說, 國 際 條 約 的 地 位 頂 多 等 同 與 法 律律 而 已, 不不 可 以 比 憲 法 還 高 A-a-3: 但 是 你 要 讓 我 們 人 員 走 出 去, 我 們 還 是 要 依 照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個, 應 由 考 試 院 辦 理理 考 試 或 交 由 主 管 機 關, 應 該 可 能 先 決 條 件 還 是 先 從 一 開 始, 其 實 是 可 以, 然 後 再 走 到 A, 會 比 較 好 再 來來 是 對 於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及 考 試 資 格 的 看 法, 就 目 前 的 話 事 實 上 從 考 試 資 格 先 談, 應 考 資 格 我 們 以 前 是 從 最 寬 的, 再 來來 改 成 目 前 的 適 中 以 目 前 技 師 為 例例, 大 概 應 該 是 走 向 從 嚴, 但 是 我 覺 得 不不 好, 院 長 有 講 說說 應 考 資 格 以 從 寬 為 原 則, 然 後 其 實 這 是 公 務 人 員 吃 虧, 而 且 我 覺 得 專 技 人 員 也 是 可 以, 但 是 我 比 較 傾 向 不不 200
210 要 從 寬 從 嚴, 從 合 理理 化, 從 合 理理 化 就 是 說說 顧 及 到 我 們 的 專 業, 顧 及 到 應 考 人 權 益益, 專 業 和 應 考 人 權 利利 能 夠 結 合 在 一 起, 然 後 合 理理 化, 這 個 部 份 我 覺 得 應 考 資 格 的 確 是 要 修, 但 應 朝 合 理理 化 第 二 個 考 試 科 目, 目 前 大 概 專 技 人 員 假 如 沒 有 普 通 科 目 的 話, 高 考 是 六 個 專 業 科 目, 普 考 是 四 個 專 業 科 目, 但 高 考 的 話 護 理理 師 是 考 五 個 科 目, 最 主 要 為 什 麼 它 考 五 個 科 目, 因 為 一 般 來來 講 他 們 會 護 士 護 理理 師 都都 考, 所 以 護 士 是 考 四 科, 四 科 也 有 很 多 科 目 是 差 不不 多, 但 是 難 易易 度度 比 較 低 一 點, 所 以 那 時 候 護 理理 師 我 們 就 把 他 考 五 科 就 好, 但 是 未 來來 可 能 一 百 零零 二 年年 開 始 我 們 就 沒 有 護 士 了了, 未 來來 應 試 科 目 可 能 會 調 整, 那 假 如 說說 純 粹 專 業 科 目 的 話 那 六 科 我 們 目 前 應 該 是 還 是 適 當, 當 然 假 如 要 檢 討 的 話, 有 一 些 類類 科 我 們 到 覺 得 是 應 該 走 向 綜 合 性 科 目 的 設 計, 因 為 可 能 有 一 些 專 技 人 員 的 話, 可 能 很 多 結 合 好 幾 個 科 目, 以 前 為 什 麼 我 們 應 試 科 目 最 主 要 就 是 以 學 校 教 育 為 主 學 校 教 育 的 話 當 然 就 是 有 授 課 的 科 目, 但 是 現 在 我 們 要 改 變 了了, 我 們 應 該 專 精精 於 核 心 職 能, 核 心 職 能 的 話 以 往 我 們 是 根 據 他 的 職 業 法, 職 業 法 規 定 了了 他 的 職 業 範 圍, 其 實 他 的 職 業 範 圍 就 是 我 們 的 核 心 職 能, 其 實 我 們 以 前 並 不不 是 說說 沒 有, 我 們 還 是 按 照 它 的 職 業 範 圍 來來 設 計 它 的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還 有 考 試 方 式, 其 實 還 是 有 現 在 是 部 裡裡 面, 更更 進 一 步 是 職 能 指 標 其 實 當 初 職 能 的 話, 最 主 要 的 是 因 為 當 初 我 們 國 家 沒 有 建 立立 一 個 國 家 標 準, 國 家 標 準 建 立立 後, 以 某 幾 個 類類 科 按 照 這 個 標 準, 應 該 是 這 樣 但 是 勞勞 委 會 假 如 要 做 的 話, 其 實 是 勞勞 委 會 應 該 做 的, 或 者 是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來來 做 當 然 現 在 我 們 考 選 部 帶 動, 基 於 政 府 一 體, 起 碼 要 有 一 個 機 關 當 領領 頭, 我 覺 得 這 也 是 對 的, 所 以 我 們 考 選 部 當 領領 頭 羊, 促 進 這 樣 的 發 展 另 外 這 個 科 目 可 以 再 檢 討, 尤 其 XXX 委 員 一 直 在 主 張 國 文 很 重 要, 所 以 我 們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改 為 人 文 素 養 與 語 文 知 識識 A: 我 也 贊 成 這 樣, 把 國 文 跟 公 務 倫倫 理理 結 合 A-a-3: 其 實 這 樣 結 合 的 話, 我 覺 得 應 該 都都 可 以, 但 是 現 在 因 為 有 很 多 電 腦 化 都都 是 測 驗 題, 只 要 有 這 一 個 科 目 的 話, 那 應 該 他 們 就 申 論論 題 看 看 所 以 應 試 科 目 這 個 部 份, 配 合 考 試 方 式 來來 再 來來 是 考 試 方 式 的 話, 事 實 上 我 們 目 前 考 試 方 式 種 類類 滿 多 的,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包 括 體 能 測 驗 紙 筆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發 明 審 查, 其 實 這 些 方 式 都都 夠 了了, 只 不不 過 因 為 我 們 傳 統 還 是 以 筆 試 為 主, 筆 試 為 主 其 實 有 一 部 分 是 可 以 加 口 試, 或 是 加 其 他 的 以 前 口 試 比 較 少, 最 主 要 是 一 方 面 我 們 評 估 的 結 果 筆 試 的 鑑 別 力力 還 蠻 高 的, 信 度度 效 力力 高, 另 一 方 面 是 考 慮 成 本, 增 加 口 試 的 話, 考 試 期 程 就 會 延 長, 本 來來 是 201
211 兩兩 個 月 就 可 以 放 榜, 如 果 加 入 口 試 就 三 個 月 了了 所 以 事 實 上 這 考 試 方 式, 但 是 要 試 各 類類 科,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部 裡裡 面 可 能 有 比 較 能 夠, 現 在 要 朝 向 多 元, 當 然 部 裡裡 面 還 是 很 忙 再 來來 第 四, 專 技 考 試 法 需 要 修 正 案, 事 實 上 我 們 還 是 滿 肯 定, 我 們 去 年年 十 月 送 到 立立 法 院 的 考 試 法, 唯 一 假 如 個 人 來來 講, 我 覺 得 大 概 有 兩兩 點 有 改 善 空 間, 第 一 點 是 第 二 條 的 第 二 項, 前 項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之 認 定 基 準 認 定 程 序 認 定 成 員 組 成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其 實 這 一 項 的 話 我 覺 得 未 來來 運 作 不不 樂樂 觀, 事 實 上 現 在 我 們 列列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的 話, 第 一 個 一 定 是 從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先 發 動, 先 訂 職 業 法, 在 訂 職 業 法 草 案 的 時 候 會 邀 請 我 們 考 選 部 去, 事 實 上 我 們 要 考 選 部 的 話,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就 可 以 把 有 關 的 認 定 基 準, 我 們 檢 視 他 有 沒 有 按 照 我 們 現 在 的 基 準, 就 同 意 他, 我 們 就 說說 這 個 可 以 納 入, 因 為 學 校 教 育 也 有, 等 於 社 會 需 要 這 類類 人 員, 然 後 他 有 排 他 性 等 等, 對 國 民 生 命 健 康 對 社 會 安 全 國 民 福福 祉 有 正 面, 那 當 然 就 同 意 他 因 為 現 在 都都 是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如 要 新 增 職 列列 的 話, 就 訂 職 業 法 其 實 現 在 還 有 一 個 驗 光 師 法, 還 躺 在 立立 法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又 提 出 一 個 名 稱, 希 望 改 成 視 光 師, 其 實 我 覺 得 名 稱 沒 有 關 係, 為 了了 名 稱 就 仍 躺 在 立立 法 院 其 實 應 該 先 建 立立, 建 立立 之 後 再 修 正, 因 為 若若 有 專 業 考 試, 事 實 上 就 提 昇 這 個 專 業 的 社 會 地 位 還 有 專 業 地 位 從 零零 到 一, 這 個 很 困 難 把 它 突 破, 一 到 十 就 比 較 簡 單 了了 所 以 像 這 一 點 的 話, 現 在 都都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訂 之, 而 行行 政 院 等 於 有 發 動 權, 我 們 到 底 是 在 法 律律 訂 定 時 來來 開 會, 還 是 立立 法 院 通 過 之 後 我 們 開 這 個 會, 若若 立立 法 院 通 過 的 話, 當 然 依 法 行行 政, 那 這 個 會 的 用 途 為 何? 第 二 個, 現 在 很 多 都都 由 立立 法 院 委 員 提 案 訂 定 職 業 法, 有 時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被 動 配 合, 並 有 對 案 出 來來 立立 法 院 提 案 且 行行 政 機 關 也 有 對 案, 那 我 們 再 來來 開 會 是 做 什 麼? 當 初 對 於 這 一 項, 我 們 內 部 也 有 不不 同 意 見見, 我 們 認 為 依 照 現 制 就 好, 因 為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訂 職 業 法 的 時 候, 也 是 會 找 我 們 去 商 量量, 然 後 我 們 提 供 意 見見, 立立 法 院 在 審 議 時, 我 們 的 意 見見 也 都都 受 到 滿 大 的 尊 重 所 以 郭 XX 教 授, 他 就 一 直 主 張 這 一 項 不不 要 訂, 以 前 我 們 開 過 研 討 會, 他 也 覺 得 依 照 現 行行 法 並 沒 有 問 題 A: 委 員 們 大 概 覺 得 兩兩 部 把 關, 應 該 很 很 嚴 謹 A-a-3: 其 實 像 新 增 的 就 不不 會, 因 為 就 另 一 方 面 而 言, 你 認 為 沒 有 訂 職 業 法,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應 該 是 要 列列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但 是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不不 去 訂 職 業 法, 那 我 們 如 何 去 辦 考 試? 我 們 就 說說, 依 照 開 會 的 結 果, 這 個 應 該 列列 入 新 的 職 業, 但 是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那 時 202
212 候 沒 有 辦 法 其 實 像 以 前 我 們 去 其 他 院 會 開 會, 我 們 都都 還 是 已 維 護 考 試 權 為 主 B: 現 在 認 為 什 麼 是 考 試 院 認 為 要 列列 入? A-a-3: 證 券 分 析 師, 其 實 在 民 國 八 十 幾 年年 我 們 就 認 為 證 券 分 析 師 應 該 列列 入, 還 有 精精 算 師 這 部 份 以 前 是 財 政 部 管 的, 現 在 是 金金 管 會, 他 們 認 為 不不 需 要 所 以 像 證 券 分 析 師, 立立 法 院 都都 講 話 了了, 院 長 也 講 話 了了, 但 我 們 在 跟 他 們 開 會 的 過 程 當 中, 他 們 覺 得 還 是 由 民 間 辦 就 好 B: 所 以 現 在 精精 算 師 是 由 民 間 辦 理理? A-a-3: 對, 尤 其 最 大 的 證 券 分 析 師 所 以 第 二 項 遇 到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納 入, 但 是 它 就 不不 去 訂 證 券 分 析 師 法, 或 者 於 證 券 交 易易 法 中 先 增 訂, 先 訂 一 個 根, 有 一 個 法 源, 結 果 他 們 就 覺 得 不不 需 要 有 這 個 的 話, 到 時 候 也 一 樣, 即 使 我 們 開 會 的 結 果 是 應 該 納 入 專 技 考 試, 可 是 那 邊 沒 有 訂 定 法 律律, 所 以 會 遇 到 這 個 困 難 另 外 有 一 個 地 方 就 是 及 格 方 式, 第 十 六 條 目 前 因 為 我 們 現 行行 的 及 格 方 式 有 三 種, 第 一 種 是 科 別 及 格 制, 像 目 前 的 建 築 師 航 海 人 員 還 有 會 技 師 ; 第 二 種 是 總 成 績 六 十 分 及 格 制,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很 多 類類 科 都都 是 採 取 此 制 ; 第 三 種 是 錄錄 取 各 類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一 定 比 例例 制, 像 律律 師, 以 前 是 足 額 百 分 之 八, 目 前 是 今 年年 開 始 是 第 一 試 錄錄 取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第 二 試 也 是 百 分 之 三 十 三 另 外 技 師 就 是 一 定 比 例例, 錄錄 取 全 程 到 考 百 分 之 十 六 我 認 為 唯 一 應 該 再 加 一 種, 就 目 前 三 種 之 外, 應 該 再 加 一 種 混 合 制, 所 謂 混 合 制, 就 是 以 前 王 XX 部 長 的 時 代, 從 民 國 七 十 九 年年 到 八 十 九 年年 一 直 實 施 的, 它 的 及 格 方 式 是, 總 成 績 達 到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一 律律 錄錄 取, 但 假 如 及 格 人 數數 達 不不 到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的 一 定 比 例例, 假 如 那 時 候 是 界 定 百 分 之 十 六, 可 以 降降 低 分 數數, 最 低 不不 能 低 於 五 十 分 這 個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調 節 試 題 的 難 易易 度度, 我 覺 得 應 該 增 加 這 個 本 來來 條 文 有 規 定, 但 當 時 XX 司 向 X 部 長 簡 報 時,X 部 長 就 認 為 這 項 不不 要, 其 實 這 項 是 滿 重 要 的 所 以 假 如 唯 一 要 檢 討 的 是 這 個 部 份, 應 該 多 增 加 這 個 及 格 方 式 因 為 每 一 次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有 時 候 試 題 比 較 難, 結 果 就 像 坐 雲 霄 飛 車, 根 本 沒 有 一 個 調 節, 當 然 這 個 可 以 從 典 試 法 中 的 量量 子 分 數數 做 個 轉 換, 但 這 邊 應 該 要 立立 一 個 比 較 彈 性 的, 我 們 也 不不 是 要 降降 低 標 準, 最 低 還 是 維 持 五 十 分, 這 部 份 是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增 加 其 他 的 部 份, 我 認 為 專 技 考 試 法 這 次 的 修 正 有 滿 多 的 突 破, 都都 很 不不 錯, 所 以 你 們 可 以 從 專 技 考 試 法 裡裡 面 的 說說 明 找 出 這 一 次 的 理理 想 性 對 技 師 考 試 分 203
213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的 看 法, 這 個 對 另 外 建 築 師 的 部 份, 因 為 我 九 十 二 年年 十 二 月 到 九 十 八 年年 五 月, 都都 在 XX 司 當 司 長, 那 幾 年年 中 關 於 建 築 師, 我 們 有 一 個 考 試 制 度度 委 員 會, 產 官 學 界 結 合, 其 實 我 們 那 時 候 擬 定 的 建 築 師 考 試 就 分 兩兩 階 段, 包 括 建 築 師 高 考 規 則 都都 擬 好 了了 後 來來 是 因 為 X 次 長 說說 要 另 起 爐 灶, 就 有 另 外 一 個 委 員 會 在 司 長 會 議 時, 我 就 跟 部 長 說說, 應 該 朝 兩兩 階 段 我 不不 曉 得 另 外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情 況 如 何, 應 該 仍 在 討 論論 當 中 當 初 我 們 兩兩 階 段 的 規 劃 是 這 樣, 因 為 建 築 師 也 沒 有 實 習 其 實 早 期 建 築 系, 有 一 度度 是 改 成 五 年年 制 的, 五 年年 制 中 就 有 實 習, 其 實 這 是 正 確 的 作 法, 後 來來 反 而 是 五 年年 制 改 為 四 年年 制, 當 然 現 在 還 是 有 五 年年 制, 我 記 得 中 原 大 學 還 有 幾 個 大 學 是 採 五 年年 制 我 們 希 望 建 築 師 先 考 第 一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考 四 科, 及 格 並 有 兩兩 年年 工 作 經 驗 之 後, 然 後 再 考 第 二 試 第 二 試 考 哪 兩兩 科, 像 建 築 計 劃 與 設 計 還 有 更更 地 計 劃, 這 兩兩 個 科 目 涉 及 到 繪 圖 的, 第 二 階 段 就 考 這 個 未 來來 也 許 電 腦 化 測 驗, 用 比 較 便便 宜 電 腦 繪 圖 軟 體, 我 們 就 可 以 電 腦 測 驗 在 電 腦 上 繪 圖, 這 樣 也 比 較 符 合 現 在 的 業 界, 現 在 建 築 設 計 圖 等 等 的 都都 是 使 用 電 腦 當 初 的 規 劃 是 這 樣, 我 個 人 認 為 兩兩 個 要 統 一 我 們 當 初 規 劃 的 也 可 以 拿 給 你 們 參參 考, 但 不不 曉 得 會 不不 會 製 造 你 們 的 困 擾, 因 為 我 不不 曉 得 他 們 現 在 的 規 劃, 應 該 還 沒 有 完 成, 但 可 以 對 這 方 面 有 比 較 正 確 的 看 法 像 技 師 的 部 份, 雖 然 我 們 還 沒 完 成, 但 你 們 也 可 以 朝 向, 去 思 考 我 們 國 家 的 技 師 的 考 試 制 度度 應 該 走 向 什 麼, 也 可 以 把 考 選 部 正 在 草 擬 的 做 個 參參 考, 然 後 再 提 出 更更 有 前 瞻 性, 且 具 有 可 行行 性 的, 我 覺 得 這 樣 非 常 好 技 師 的 實 習 我 們 前 面 也 講 很 多 了了, 實 習 之 實 務 養 成 內 容, 我 看 到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監 造 營 造 管 理理 及 專 業 研 修, 我 們 考 選 部 沒 有 辦 法, 它 還 弄 一 個 合 格 證, 還 要 一 個 實 務 養 成 委 員 會, 事 實 上 委 員 會 沒 有 辦 法 其 實 現 在 我 們 已 經 有 專 技 人 員 各 類類 科 的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由 這 個 委 員 會 來來 就 好, 到 時 候 應 考 資 格 由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到 時 候 中 間 的 實 務 養 成, 又 是 這 個 委 員 會, 為 什 麼 不不 事 前 統 一 呢? 由 一 個 委 員 會, 然 後 功 能 加 強, 這 樣 更更 好 或 者 是 到 時 候 這 個 制 度度 有 什 麼 問 題, 就 由 這 個 委 員 會 來來, 等 於 是 考 選 部 平 時 就 有 專 業 的 諮 詢 委 員 來來 幫 助 我 們, 讓 這 個 制 度度 更更 好 實 務 養 成 內 容, 前 面 我 已 經 講 了了 對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實 習 應 該 是 學 校 教 的 ;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只 要 規 定 實 務 工 作 項 目 為 何, 以 及 如 何 取 得 等 等, 再 由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來來 審 議, 這 是 最 簡 便便 的 方 式, 不不 需 要 大 費 周 章, 專 技 司 很 怕 的 就 是 這 個 B: 請 教 一 下, 像 醫 事 人 員 的 部 份, 他 的 養 成 是 由 學 校 負 責, 主 管 機 關 是 沒 有 介 入 實 習? 204
214 A-a-3: 其 實 現 在 是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還 有 考 選 部 都都 一 起 介 入 最 主 要 是 這 部 份 還 是 學 校 教 育 的 一 部 份 B: 因 為 學 校 願 意 承 擔 這 一 個 過 程? A-a-3: 對 那 為 什 麼 考 選 部 會 一 起 介 入, 是 因 為 這 部 份 的 實 習 涉 及 到 教 學 意 願 的 評 鑑, 這 個 是 衛 生 署 要 負 責 考 選 部 會 一 起 合 作, 主 導 權 當 然 還 是 教 育 部, 是 因 為 畢 業 且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後, 必 須 要 考 國 家 考 試 像 醫 師 法, 或 是 各 醫 師 職 業 法, 都都 有 界 定 實 習 的 地 點 B: 那 個 就 當 作 是 應 考 資 格? A-a-3: 對, 實 習 的 部 份 B: 那 現 在 如 果 說說 所 有 的 專 技 人 員 都都 這 樣 子, 推 動 得 了了 嗎? 因 為 這 樣 會 變 成 學 校 有 很 大 的 負 擔 A-a-3: 對, 所 以 目 前 學 校 我 覺 得 還 推 動 不不 了了 其 實 最 有 可 能 推 動 的, 我 個 人 認 為 是 建 築 系 但 坦 白 講, 我 看 建 築 系 在 各 校 都都 沒 有 這 個 理理 想 性 以 龍龍 頭 來來 講, 成 大 建 築 系 都都 沒 有 這 樣 的 主 張 他 們 當 然 會 講,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不不 夠 學 生 去 實 習, 但 我 覺 得 是 要 不不 要 做 的 問 題 應 該 先 求 有, 然 後 再 求 品 質, 應 該 是 這 樣 這 個 實 習 制 度度 先 建 立立, 也 許 剛 開 始 是 六 十 分, 然 後 再 慢 慢 提 升 到 八 十 九 十 分 因 為 像 其 他 的 技 師 類類 科, 技 師 的 部 份 有 三 十 二 種 技 師, 除 非 從 土 木 開 始 才 有 可 能, 否 則 如 果 所 有 的 技 師 類類 科 都都 要 實 習, 我 覺 得 有 困 難 但 我 覺 得 是 可 以 選 擇 系 科 來來 做, 這 方 面 其 實 你 們 也 可 以 去 著 墨 第 七 在 考 試 制 度度 修 正 方 面, 對 技 師 考 試 或 新 制 在 明 年年 7 月 實 施 的 看 法, 現 在 是 八 月, 明 年年 七 月 要 實 施, 規 則 假 如 是 這 樣 勉 強 出 去 的 話, 我 覺 得 雙 軌 制 不不 妥 適 因 為 於 一 百 零零 四 年年 十 二 月 前, 應 考 人 可 報 考 這 個, 但 如 我 前 面 所 講 得, 大 家 一 定 選 擇 一 階 段 的 考 試, 怎 麼 會 選 擇 考 分 試 那 雙 軌 的 分 試 制 度度 就 沒 用 了了, 所 以 事 實 上 設 計 雙 軌 不不 對 而 醫 師 牙 醫 師, 我 們 當 初 是 雙 軌, 他 分 試 和 一 階 段 一 起 考, 因 為 他 的 應 試 科 目 完 全 一 樣 以 前 的 畢 業 生 一 次 可 以 考 六 科, 就 快 速 的 取 得, 否 則 馬 上 實 施 單 軌 制, 就 要 分 兩兩 次, 先 考 兩兩 科 及 格 再 考 四 科, 那 他 可 能 要 一 年年 才 能 完 成 但 是 因 為 我 們 一 年年 考 兩兩 次, 可 能 第 一 次 他 就 可 以 及 格 了了, 所 以 醫 師 的 分 試 還 有 一 階 段 雙 軌 制 有 其 道 理理 現 在 技 師 的 分 試 205
215 的 應 試 科 目 和 技 師 的 一 階 段 的 應 試 科 目 不不 一 樣, 不不 只 是 XX 司 的 作 業 很 複 雜,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不不 是 訂 了了 技 師 規 則 就 好, 其 實 傳 統 的 技 師 規 則 也 要 有 配 套 的 處 理理 第 一 個, 應 試 科 目 如 實 施 分 試 的 話, 採 取 雙 軌 制 下, 應 試 科 目 要 一 樣, 才 有 可 能 雙 軌 所 謂 應 試 科 目 一 樣, 不不 論論 是 第 一 試 還 是 第 二 試 考 的 科 目, 就 是 第 一 試 加 第 二 試 的 應 試 科 目 要 等 於 一 階 段 的 應 試 科 目, 應 該 是 這 樣 第 二 個, 及 格 標 準 一 定 要 一 樣 要 整 個 都都 採 行行 一 定 比 例例 的 話, 應 該 是 只 有 在 第 二 試, 不不 應 該 在 第 一 試 實 施 一 定 比 例例 第 一 試 的 話, 也 許 可 以 六 十 分, 第 二 試, 我 覺 得 最 理理 想 是 我 講 的 那 個 部 份 所 以 基 本 上, 分 試 制 度度 應 該 等 到 專 技 考 試 法 通 過 之 後, 因 為 有 法 源,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的 部 份 也 有 個 法 源, 才 能 去 做,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可 以 去 準 備 B: 技 師 法 也 要 修? A-a-3: 對 阿, 沒 有 錯 我 覺 得 我 們 可 以 先 規 劃 好, 將 程 序 都都 規 劃 好, 待 前 面 的 職 業 法 和 專 技 考 試 法 通 過 後, 我 們 可 以 馬 上 端 出 來來 B: 所 以 法 還 沒 修 之 前 不不 能 夠 做 阿! A-a-3: 對, 所 以 他 們 現 在 是 便便 宜 行行 事, 他 們 認 為 沒 有 違 法 但 是 分 試 和 分 階 段, 我 們 以 新 的 專 技 考 試 法 做 明 確 的 界 定 所 以 現 在 雙 軌 制 的 配 套, 包 括 標 準 應 試 科 目 的 設 計 都都 不不 對 如 此 的 設 計 並 沒 有 實 益益, 在 過 渡 期 沒 有 人 會 來來 考 分 試, 第 二 個 會 增 加 事 務 作 業 的 困 難, 也 會 造 成 許 多 民 怨, 所 以 這 部 份 應 該 要 慎 重 第 八 點 的 部 份, 這 部 份 也 開 放 律律 師, 律律 師 其 實 是 最 徹 底, 因 為 律律 師 法 的 修 正, 已 經 有 把 外 國 律律 師 融 入 到 律律 師 法, 這 個 部 份 可 以 看 林 宜 男 那 本 律律 師 法 當 初 把 外 國 律律 師 的 部 份 融 入, 關 於 這 部 份 立立 法 院 的 公 報, 可 以 去 把 他 找 出 來來 會 技 師 後 來來 也 有 修 正 建 築 師 還 有 技 師 這 個 部 份, 還 躺 在 立立 法 院, 我 個 人 覺 得 這 要 儘 快 通 過, 通 過 的 話 我 覺 得 對 國 家 是 正 面 的, 要 從 長 遠 來來 看, 而 不不 是 看 短 期 的 獸 醫 師 的 部 份, 外 國 人 還 是 一 樣 要 參參 加 國 家 考 試, 這 些 外 國 人 一 樣 可 以 參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所 以 有 關 考 試 的 部 份 沒 有 問 題 目 前 台 灣 已 順 利利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計 劃, 因 為 WTO 還 是 有 一 個 平 等 的 原 則, 而 且 其 中 也 有 提 到, 可 以 根 據 各 國 政 府 法 令令, 所 以 我 覺 得 各 國 還 是 在 保 護 個 人 是 比 較 傾 向 是 可 以 談 到 接 軌, 接 軌 的 部 份 是 談 到 九, 應 該 是 考 試 院 在 專 技 人 員 國 際 接 軌 上 可 以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第 一 個, 我 覺 得 應 該 讓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的 考 試 制 度度 更更 周 延 完 善, 要 和 國 際 先 進 國 家 相 同 像 是 他 們 的 應 206
216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當 然 沒 辦 法 完 全 一 樣, 但 是 考 試 方 式 等 等 要 一 樣 ; 第 二 個, 讓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的 信 效 度度 更更 高, 就 是 提 高 鑑 別 度度, 也 就 是 讓 專 技 人 員 的 品 質 維 持 水 準, 先 讓 專 技 人 員 受 到 國 人 的 肯 定, 然 後 再 受 到 外 國 人 的 肯 定 而 考 試 院 在 幫 助 這 方 面 就 是 在 職 業 法 修 正 之 後, 我 們 就 配 合 辦 理理 考 試, 尤 其 是 有 國 際 公 約 的, 像 APEC 這 邊, 我 們 會 有 比 較 彈 性 的 考 試 方 式, 比 如 說說 口 試 還 有 審 查 學 經 歷歷 證 明 等 等, 其 實 能 夠 進 來來 的 都都 是 很 優 秀 的, 所 以 這 個 部 份 可 以 搭 配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我 們 認 為 兩兩 者 要 兼 具, 就 是 讓 外 國 的 專 技 人 員 可 以 進 來來, 然 後 我 們 也 可 以 出 去 當 然 要 出 去 的 話, 我 們 本 身 的 條 件 水 準 都都 弄 好 談 到 八 會 技 師 律律 師 獸 醫 師 目 前 的 國 際 接 軌, 其 實 這 個 前 面 已 經 講 了了, 大 概 接 軌 也 大 概 限 於 這 樣, 也 就 是 律律 師 法 的 規 定 會 技 師 法 獸 醫 師 法 的 規 定 B: 一 個 題 外 話, 因 為 我 們 在 談 專 技 人 員 的 界 定, 根 據 大 法 官 解 釋, 跟 我 們 的 生 命 財 產 有 關, 那 獸 醫 師 會 什 麼 會 變 成 專 技 人 員? A-a-3: 獸 醫 師 很 需 要, 動 物 的 話 也 會 傳 染 給 人, 有 很 多 我 們 要 吃 牠 B: 不不 是 動 物 本 身 的 生 命, 而 是 跟 我 們 的 生 命 有 關 A-a-3: 對, 是 和 我 們 國 民 及 公 共 利利 益益 有 關 例例 如 口 蹄 疫, 沒 有 獸 醫 師 去 診 療療 的 話, 因 為 傳 染 等 等 而 我 們 不不 知 情 吃 了了, 對 國 民 健 康 受 損 B: 領領 隊 跟 導 遊 從 主 管 事 業 移 到 我 們 考 試 院 來來 辦, 領領 隊 導 遊 這 樣 的 性 質, 它 和 專 技 人 員 如 何 界 定? A-a-3: 其 實 導 遊 領領 隊 大 家 覺 得 他 level 很 低, 其 實 不不 見見 得, 而 且 導 遊 在 國 外 其 實 是 水 準 滿 高 的, 而 且 社 會 地 位 跟 專 業 性 都都 很 高 B: 他 必 須 要 很 懂 文 化? A-a-3: 沒 有 錯, 所 以 事 實 上 我 們 認 為 他 是 一 個 專 技 人 員 所 以 以 前 考 試 院 也 有 檢 討 過, 哪 一 些 應 該 要 收 回 來來, 檢 討 現 在 自 己 辦 的, 或 者 委 託 別 人 辦 的, 就 把 它 收 回 來來, 因 為 它 已 經 有 法 規 了了, 其 實 我 們 現 在 的 機 制 就 可 以 了了 講 到 導 遊 領領 隊, 第 一 個, 學 校 有 養 成, 像 休 閒 觀 光 系 等 等 很 多 ; 第 二 個, 業 界 也 需 要 ; 第 三, 可 以 提 昇 我 們 的 觀 光 品 質 ; 207
217 第 四, 可 以 爭 取 我 們 的 外 匯, 甚 至 讓 外 國 人 更更 認 識識 台 灣 等 等 具 備 現 代 教 育, 或 訓 練練 的 培 養 過 程 都都 是 透 過 特 殊 學 識識 或 技 能, 從 事 的 業 務 也 是 有 關 係, 所 以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導 遊 領領 隊 品 質 好 的 話, 對 於 財 產 生 命 健 康 也 都都 有 關 係, 所 以 這 是 為 什 麼 納 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本 來來 我 們 收 回 來來 的 時 候 觀 光 局 不不 太 願 意, 但 收 回 來來 後 我 們 要 讓 它 辦 反 而 又 不不 願 意 B: 未 來來 廚 師 會 納 入 嗎? A-a-3: 廚 師 大 概 是 不不 會, 廚 師 屬 於 技 術 師 C: 就 您 的 專 業 來來 看, 假 定 我 們 未 來來 跟 對 岸 有 一 些 合 作, 因 為 現 在 我 們 的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在 APEC 的 國 家 中 已 經 被 認 可 了了, 如 果 未 來來 假 定 兩兩 國 有 一 些 合 作, 您 認 為 會 有 如 何 的 發 展? A-a-3: 第 一 個 應 該 是 先 開 放 學 歷歷 A: 學 歷歷 的 部 份 先 開 放, 後 面 才 有 得 談, 這 是 個 關 鍵 A-a-3: 沒 錯, 學 歷歷 的 部 份 不不 談 的 話, 坦 白 講, 這 沒 有 辦 法 我 是 支 持 兩兩 岸 的 這 些 證 照 應 該 流流 動 A: 我 跟 你 看 法 相 同, 其 實 不不 應 該 怕 他 們, 我 們 應 該 進 去 搶 它 的 市 場 A-a-3: 沒 有 錯, 所 以 我 們 要 進 去 之 前, 我 們 要 先 提 高 我 們 的 專 業 水 準, 最 重 要 的 就 在 這 裡裡, 所 以 所 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的 改 進, 我 覺 得 要 著 眼 於 我 們 水 準 的 提 高 我 們 考 試 制 度度 能 夠 改 進, 一 方 面 我 們 站 在 考 選 機 關, 我 們 最 不不 願 意 談 的 就 是 考 試 領領 導 教 學, 某 個 程 度度 應 該 是 說說, 考 試 促 進 教 學 正 常 化 及 教 育 品 質 這 方 面 我 們 醫 事 類類 科 做 的 比 較 好, 所 以 我 們 像 教 考 用, 三 個 機 關 結 合 弄 的 還 不不 錯 醫 學 教 育 如 何 改 進, 我 們 這 邊 考 試 制 度度 趕 快 來來 改, 包 括 命 題 等 等, 改 了了 之 後, 衛 生 署 現 在 在 推 動 畢 業 後 一 般 醫 學 的 訓 練練, 所 謂 PGY100, 我 們 當 然 就 往 這 個 制 度度 去 配 合 208
218 受 訪 者 : 考 試 院 A-a-4 地 點 : 考 試 院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九 月 二 日 ( 星 期 五 ) 09:30~11:00 A-a-4: 院 裡裡 面 的 一 個 研 究 案, 我 知 道 A: 這 個 題 目 院 長 很 關 心, 現 在 也 正 在 推 動, 你 們 那 邊 有 七 個 分 組? A-a-4: 那 是 技 師, 理理 論論 上 是 九 個, 有 三 個 組 上 面 還 有 一 個 大 組, 就 是 土 木 大 地 結 構, 這 三 個 東 西 上 面 有 一 個 大 組, 下 面 有 三 個 小 組 是 一 般 運 作, 運 作 完 之 後 還 要 到 大 組, 台 科 大 校 長 那 邊, 他 當 召 集 人, 所 以 還 要 到 那 邊 彙 整 A: 所 以 這 個 東 西 在 underway 當 中, 後 來來 我 才 理理 解 為 什 麼 幾 個 題 目 送 上 去 之 後, 院 長 會 選 這 個, 表 示 他 某 種 程 度度 相 當 重 視, 因 為 我 有 認 識識, 就 找 他 們 這 個 研 究 團 隊, 但 很 擔 心 他 們 方 向 不不 對, 因 為 行行 政 單 位 做 的 研 究 計 劃 基 本 上 是 政 策 取 向, 不不 是 從 學 術, 做 出 來來 的 東 西 要 對 政 策 有 幫 助, 所 以 就 盡 量量 約 這 些 主 管, 包 括 您 在 內 來來 跟 他 們 談 一 談 一 方 面 他 們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深 度度 訪 談, 所 以 希 望 他 們 的 方 向 是 符 合 我 們 要 的 東 西, 這 題 目 很 大, 太 大 了了 現 在 他 們 期 中 報 告 的 架 構, 他 們 原 則 上 是 往 證 照 考 試 跟 國 際 化, 第 一 章 是 一 般 的 研 究 緒 論論, 第 二 章 是 談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 這 個 就 是 我 們 專 技 法 修 了了 之 後, 當 然 現 在 還 躺 在 立立 法 院 裡裡 面, 所 以 他 們 想 說說 再 把 那 個 拿 出 來來 看 一 下 原 則 上 專 技 法 修 了了 之 後, 外 面 的 人 進 來來 就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證 照 考 試 的 國 際 化, 我 們 一 方 面 是 人 才 進 來來, 一 方 面 是 我 們 要 進 入 國 際 市 場, 所 以 第 三 章 就 是 談 本 國 的 專 技 人 員 要 出 去, 出 去 這 部 份 就 是 專 技 人 員 的 學 歷歷 認 證, 這 牽 涉 到 我 們 的 學 歷歷 人 家 要 承 認, 然 後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的 現 況, 以 及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探 討 是 否 能 夠 跟 國 際 接 軌 我 們 自 己 考 試, 而 不不 是 外 國 人 來來 考, 這 個 部 份 跟 各 國 的 狀狀 況 到 底 能 不不 能 接 軌 第 四 章 是 考 取 證 照 後 相 互 認 證 的 一 些 模 式, 現 有 的 狀狀 況 他 們 做 一 個 探 討, 這 主 要 是 WTO 跟 APEC 裡裡 面, 然 後 會 談 到 國 跟 國 的 談 判 其 中 有 一 大 塊 很 重 要 的 是,ECFA 之 後 的 兩兩 岸, 這 個 會 比 較 現 實 實 際 一 點, 如 果 這 樣 的 話 會 比 較 扣 緊 在 我 們 實 際 政 策 執 行行 面 上, 也 許 那 些 困 難 問 題 及 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又 是 什 麼, 這 對 我 們 政 策 會 比 較 有 幫 助 第 五 章 就 是 後 續 的 研 究 方 向 和 預 期 的 成 果 大 概 他 們 做 的,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目 前 考 試 的 方 法 讓 外 國 人 進 來來, 一 個 是 我 們 出 去 ;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考 完 之 後 的 證 照, 甚 至 於 包 209
219 括 可 以 實 行行 業 務 的 職 業 的 證 照, 在 國 際 架 構 之 下, 到 底 那 個 相 互 認 證 是 怎 麼 回 事, 他 們 最 後 是 把 範 圍 侷 限 在 這 上 面 現 在 第 一 個 大 問 題 請 教 您, 在 他 們 這 個 題 目 之 下, 要 呈 現 出 來來 的 內 容 到 底 妥 不不 妥 當? 其 他 細 的 問 題 大 概 會 請 教 您 A-a-4: 就 大 架 構 方 向 來來 看, 都都 是 值 得 去 討 論論, 是 確 定 的 東 西 我 們 國 家 跟 其 他 國 家 唯 一 的 差 別 就 是, 我 們 有 一 個 考 試 院, 然 後 所 有 的 對 談, 我 們 都都 是 站 在 後 面 那 一 排, 前 面 那 排 就 是 職 業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特 別 是 APEC 的 建 築 師 都都 已 經 在 進 展 中 了了, 都都 已 經 在 談 了了, 而 且 有 些 都都 已 經 有 備 忘 錄錄 了了, 那 這 種 東 西 就 是 職 業 法 建 築 師 法 要 先 修, 像 我 們 專 技 考 試 法 跟 它 一 起 修, 裡裡 面 都都 有 一 個 條 文 是, 因 為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會 經 過 考 試 院 的 考 試, 他 們 沒 有 考 試 院, 所 以 對 等 之 間 的 關 鍵 就 是, 你 要 用 什 麼 方 法 來來 考 我 們 要 去 的 人, 我 就 要 用 什 麼 方 法 考 你 去 的, 完 全 是 對 等, 這 個 不不 是 一 致 的 我 們 將 來來 如 果 跟 澳 洲 紐紐 西 蘭蘭 日 本 談 的 話, 可 能 都都 是 個 別 對 個 別 因 為 後 面 牽 涉 的 是, 以 建 築 師 為 例例, 建 築 師 的 考 試 制 度度, 從 教 開 始, 一 直 到 發 證, 跟 我 們 的 從 教 開 始, 一 直 到 發 證, 制 度度 差 別 很 大, 如 何 讓 我 們 互 相 看 來來 差 不不 多, 他 拿 到 證 照 代 表 他 背 後 的 那 一 群 的 水 準, 我 們 有 些 認 為 他 比 我 低, 有 些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比 他 們 低, 最 後 一 關 就 是, 我 要 考 他 們 或 是 他 們 要 考 我 們 的 時 候, 就 會 有 一 個 談 判 的 條 件 現 在 我 們 急 著 要 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這 一 塊, 從 教 到 發 證 這 個 東 西, 要 如 何 跟 國 際 接 軌, 這 才 是 真 的 接 軌, 接 軌 要 從 教 開 始, 不不 是 只 有 發 證 的 最 後 就 像 中 醫 師, 我 們 認 為 全 世 界 沒 有 一 個 合 格 的, 我 們 全 部 不不 採 認, 已 經 到 這 種 水 準 了了,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我 們 是 最 老 祖 宗 的 哪 一 天 我 們 的 考 試 制 度度, 從 教 到 發 證, 人 家 看 不不 起, 水 準 不不 夠, 那 根 本 不不 跟 你 談 的, 這 個 是 蠻 關 鍵 的 但 是 我 們 要 把 從 教 到 發 證 這 整 個 制 度度 變 成 與 國 際 接 軌, 工 程 是 滿 大 的, 現 在 技 師 就 是 朝 這 個 方 向, 從 教 就 要 開 始, 但 是 我 們 碰 到 的 阻 力力 也 是 滿 大 的 待 會 有 些 資 料料 跟 這 個 議 題 都都 有 關, 只 是 接 著 剛 剛 您 的 意 見見, 我 就 直 接 跳 到 這 一 段 因 為 我 從 美 國 日 本 及 澳 洲 一 些 建 築 師 的 資 料料, 我 把 從 教 到 發 證 的 過 程 蒐 集 了了 一 些 圖, 以 前 出 過 報 告 滿 多 次 的 國 外 教 的 這 一 塊 都都 是 採 取 認 證, 我 們 也 有 認 證, 也 有 一 個 稱 作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可 是 這 個 認 證 只 是 對 工 程 教 育 那 一 塊, 但 是 工 程 教 育 涉 及 到 考 試 的 部 分, 我 們 有 土 木 水 利利, 那 認 證 過 的, 能 去 考 土 木 嗎? 能 去 考 水 利利 嗎? 沒 有 第 二 層 他 那 個 只 是 說說 你 這 個 認 證 過 的 到 那 邊 去 就 學 或 做 甚 麼 是 可 以 的, 但 是 以 美 國 的 技 師 考 試 的 話 不不 是 這 個 認 證 這 個 教 育 認 證 是 美 國 華 盛 頓 公 約 的 一 個 認 證, 是 教 育 之 間 的 互 相 認 證, 已 經 密 210
220 切切 跟 國 際 接 軌, 這 是 沒 問 題 的 你 畢 業 以 後 要 去 報 考 學 校 升 學 或 是 其 他 ( 是 沒 問 題 的 ) 但 是 美 國 的 考 試 有 另 外 一 個 叫 ABET, 那 是 技 師 考 試 專 門 的 認 證 學 位, 他 來來 認 證 你 這 個 學 校 的 這 個 系 可 以 來來 考 我 的 土 木 技 師 A: 等 於 應 考 資 格 的 認 證 A-a-4: 對 對 對, 這 是 差 多 了了 因 為 國 外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不不 像 我 們 由 考 試 院 集 大 成 來來 辦, 它 都都 是 各 工 會 各 州 政 府, 像 律律 師 每 州 都都 不不 一 樣, 然 後 它 是 州 政 府 授 權, 然 後 它 來來 做 認 證 認 證 過 的 能 考 律律 師, 沒 認 證 過 的 不不 能 直 接 考, 或 是 說說 能 考 但 後 面 的 實 務 養 成 或 是 實 習 要 加 碼, 它 都都 有 個 認 證 機 制 那 國 內 從 教 的 角 度度 來來 看, 這 塊 就 很 難 做 到, 因 為 誰 來來 做 類類 科 認 證? 那 我 們 只 好 從 修 課 條 件 來來 開 始 做 起 A: 現 在 是 我 們 考 試 院 認 證 A-a-4: 但 是 那 只 是 審 查 應 考 資 考, 那 應 考 資 格 去 看 你 的 成 績 單 畢 業 證 書 科 目, 並 沒 有 對 系 做 認 證 現 在 遇 到 滿 大 一 個 問 題, 我 們 的 應 考 資 格 是 寬 嚴 不不 一 的 狀狀 態, 像 從 公 務 員 到 專 技 人 員 那 個 光 譜 展 下 來來 是 由 完 全 不不 限 的 到 很 嚴 格 限 的, 像 醫 師 是 只 有 醫 學 系 才 能 考, 其 他 都都 不不 能 考 可 是 中 間 有 很 多 是 有 列列 舉 科 系, 又 有 應 該 修 幾 科 幾 學 分, 可 是 那 個 列列 舉 科 系 因 為 是 十 年年 前 列列 的 科 系, 十 年年 後 來來 看, 現 在 來來 看 都都 是 五 花 八 門, 變 化 太 多 列列 舉 的 科 系 不不 見見 得 滿 足 下 面 該 修 的 學 分, 因 為 一 列列 舉 科 系 以 後 我 們 只 看 畢 業 證 書, 不不 看 他 成 績 單 我 就 拿 土 木 來來 講, 因 為 土 木 前 陣 子 上 水 果 日 報, 說說 土 木 系 不不 能 考 土 木 技 師, 這 樣 的 標 題, 把 我 們 打 了了 一 棍 子 那 事 實 上 我 們 的 看 法 是, 從 北北 到 南 這 麼 多 的 土 木 工 程 系, 它 的 必 修 是 不不 是 達 到 我 們 的 修 課 標 準? 譬 如 說說 我 們 要 求 七 科 二 十 學 分, 他 的 必 修 都都 沒 有 滿 足 我 七 科 的 學 分, 他 有 些 是 在 選 修 裡裡 面, 可 是 一 旦 是 選 修 以 後, 我 們 就 不不 知 道 這 個 學 生 是 不不 是 修 了了? 所 以 我 們 就 不不 把 科 系 名 稱 的 列列 舉 擺 在 法 規 裡裡 面, 我 是 採 用 另 外 一 個 公 告 的 方 式, 就 是 說說 我 這 個 規 則 宣 布 以 後, 我 就 看 你 的 必 修, 你 必 修 跟 我 的 七 科 滿 足 以 後, 我 就 宣 告 說說, 例例 如 : 台 灣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幾 年年 起, 這 個 學 校 這 個 系 畢 業 的 就 不不 要 成 績 單 了了, 我 只 是 把 它 拿 出 來來 而 已, 不不 把 它 擺 在 法 規 那 邊, 把 那 個 法 規 變 成 天 王 條 款 他 科 系 課 程 怎 麼 改, 我 們 還 要 讓 他 考, 是 這 個 問 題 A: 所 以 這 個 是 兩兩 個 都都 要 滿 足, 還 是 說說 其 中 一 個 就 可 以? A-a-4: 七 科 是 當 作 標 準, 我 不不 管 你 哪 個 系, 你 學 生 要 滿 足 這 個 標 準, 那 如 果 你 的 必 修 是 滿 足, 學 生 畢 業 當 然 滿 足, 我 就 不不 看 成 績 單 了了, 是 這 個 過 程 211
221 A: 那 管 不不 管 科 系 呢? A-a-4: 審 查 過 啊! 台 大 土 木 系 中 大 土 木 系 A: 所 以 你 把 那 些 科 目 都都 看 過 之 後, 從 網 路路 上 抓 七 科 出 來來 A-a-4: 把 他 四 年年 的 科 目 拿 下 來來, 必 修 一 對 照 就 出 來來 了了 A: 所 以 基 本 上 如 果 滿 足 你 訂 下 來來 的 七 科 的 話, 那 些 科 系 大 概 都都 進 來來 了了 A-a-4: 對 那 沒 有 的 話 拜 託 他 學 生 拿 成 績 單, 因 為 學 生 可 能 是 選 修, 我 們 有 一 張 表, 填 一 填 也 可 以 考, 我 們 是 對 人, 以 人 為 本, 那 你 的 科 系 必 修 滿 足, 當 然 學 生 畢 業 是 滿 足 的, 我 是 用 這 個 邏 輯 A: 那 這 個 如 果 將 來來 跟 核 心 職 能 搭 配 就 可 以 了了 A-a-4: 對 那 應 考 資 格 的 修 課 標 準 就 是 跟 核 心 職 能 過 來來 所 以 我 們 的 技 師 搞 了了 差 不不 多 快 一 年年, 我 們 還 不不 是 核 心 之 前, 從 職 業 範 圍 開 始, 你 沒 有 從 職 業 範 圍, 你 怎 麼 知 道 要 什 麼 核 心 職 能? 但 是 職 業 範 圍 誰 管? 工 程 會 管 我 們 當 初 在 研 討 的 時 候, 他 們 有 些 會 說說 : 這 個 不不 是 你 們 管, 你 們 還 討 論論 幹 嘛? 但 是 我 們 沒 有 那 個 職 業 範 圍, 我 們 怎 麼 討 論論 它 職 能? 一 樣 的 問 題 職 業 範 圍 我 們 檢 討 完 以 後 也 送 給 工 程 會 修 訂, 這 是 他 們 的 事 情, 我 們 只 是 掌 握 他 們 的 職 業 範 圍, 它 那 個 恐 怕 也 是 十 幾 年年 前 的 東 西 那 科 技 的 發 展 職 業 的 範 圍 難 道 都都 不不 會 動 嗎? 我 不不 相 信, 特 別 是 科 技 所 以 九 個 類類 科 裡裡 面, 滿 多 的 委 員 對 那 塊 也 做 了了 一 些 建 議, 甚 至 說說 有 些 都都 已 經 現 在 在 教 了了 現 在 在 學 在 做 了了, 但 是 上 面 沒 有 接 下 來來 就 是 核 心 職 能, 我 們 現 在 推 動 職 能 分 析, 那 是 全 面 的, 不不 是 只 有 核 心, 那 核 心 的 部 分 純 粹 就 比 較 偏 專 業 那 塊, 九 個 組 通 通 弄 完, 弄 完 才 來來 訂 所 謂 的 修 課 標 準, 分 領領 域 的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那 這 塊 像 剛 剛 講 的, 如 果 要 跟 國 際 接 軌 的 話, 因 為 國 外 都都 是 採 直 接 類類 科 認 證,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認 證 機 制, 我 到 XX 司 才 兩兩 年年, 那 我 在 XX 司 有 五 年年 的 時 間, 因 為 XX 司 有 很 多 的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每 個 類類 科, 技 師 建 築 師 醫 師 每 個 審 議 會 就 看 你 要 做 到 什 麼 程 度度 A: 一 般 委 員 是 幾 個? A-a-4: 都都 十 幾 個, 看 大 小 因 為 審 議 委 員 會 現 在 比 較 侷 限 在 純 粹 根 據 我 們 的 考 試 規 則 應 考 資 格 去 做 審 查, 還 有 就 是 課 程 名 稱 稍 有 不不 一 樣, 到 底 能 不不 能 比 照? 我 是 很 想 說說 如 果 未 來來 考 試 院 能 夠 踏 出 一 步 的 話, 審 議 會 是 不不 是 能 夠 變 成 我 們 的 認 證 團 隊? 但 不不 一 定 要 用 認 證, 就 是 透 過 一 個 程 序, 訂 出 一 些 標 準, 你 要 考 我 這 個, 你 的 教 學 環 境 師 資 應 該 是 212
222 怎 麼 樣? 現 在 社 工 師 已 經 出 問 題 了了, 前 幾 天 那 個 詹 XX, 他 們 談 的 問 題 就 是, 南 部 某 個 學 校 掛 名 叫 社 會 工 作 系, 裡裡 面 沒 有 一 個 社 工 專 業 出 生 的 教 授, 你 說說 它 能 夠 教 什 麼 東 西? 但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法 規 是 明 訂 社 會 工 作 系 畢 業 就 可 以 來來 考, 那 怎 麼 辦? A: 沒 有 提 到 課 程? A-a-4: 沒 有 A: 政 大 社 工 所 成 立立 的 時 候 我 們 對 它 的 課 程 安 排 也 很 有 意 見見, 因 為 它 是 從 社 會 系 裡裡 面 抓 一 批 人 出 來來 A-a-4: 對, 那 我 是 覺 得 這 種 改 革 沒 辦 法 快 速, 我 們 先 從 底 層 的 修 課 標 準 著 手, 然 後 由 核 心 職 能 來來 當 作 焦 點 來來 要 求, 那 接 下 來來 就 是 運 作 的 機 制, 假 如 審 委 員 議 會 提 升 它 的 功 能, 擴 大 它 的 功 能, 那 建 築 師 已 經 踏 出 另 外 一 步 了了, 除 了了 學 生 修 課 標 準 以 外, 還 有 一 個 叫 做 授 課 標 準, 授 課 標 準 已 經 不不 是 學 生 的 問 題 了了, 是 建 築 系 開 課 的 標 準 問 題, 它 已 經 訂 出 來來 了了, 而 且 它 要 求 要 執 行行 那 這 樣 的 狀狀 況, 因 為 建 築 系 這 些 主 流流 的 學 校 都都 有 共 識識 要 求 要 這 樣 做, 那 到 時 候 我 們 部 裡裡 面 如 果 能 夠 授 權 學 會 來來 對 授 課 標 準 作 審 查 認 定, 那 就 達 到 認 證 的 第 二 段 A: 等 如 要 去 認 證 老 師 的 上 課 教 學 內 容 A-a-4: 對 對 對, 那 就 慢 慢 走 到 跟 國 外 差 不不 多 當 然 光 靠 考 選 部 來來 授 權 學 位 可 能 還 不不 太 足, 還 要 教 育 部 這 兩兩 個 東 西 一 定 要 給 他 有 這 個 權 力力 才 有 辦 法 做, 就 是 針 對 教 的 部 分, 但 是 這 塊 好 像 也 最 難 的 樣 子 因 為 考 試 科 目 變 動 是 很 容 易易 的, 我 要 跟 你 一 樣 那 還 不不 簡 單, 只 要 有 教 課, 而 且 照 我 們 的 考 試 規 則 是, 考 試 科 目 的 變 動 是 四 個 月 之 前 公 告, 院 那 邊 通 過 就 可 以 改 了了 但 是 應 考 資 格, 如 果 是 趨 嚴, 很 抱 歉, 四 年年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已 經 入 學 的, 你 要 等 到 畢 業 之 後, 所 以 我 們 都都 是 給 他 四 年年, 就 是 我 今 天 訂 規 則 的 話, 今 年年 入 學 的 才 算, 變 成 四 年年 後 來來 執 行行, 考 試 科 目 OK, 很 容 易易 然 後 接 下 來來 最 大 的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專 業 養 成 跟 實 務 訓 練練 這 個 東 西, 我 們 現 在 的 專 技 考 試 大 部 分 都都 是 當 學 校 的 畢 業 考, 就 一 次 就 結 束 了了, 現 在 當 然 是 希 望 把 我 們 的 及 格 證 書 放 在 一 個 有 實 習 完 的, 確 實 做 的 一 個 動 作, 現 在 要 把 這 個 及 格 證 書 往 後 放, 那 也 只 是 茲 事 體 大, 也 是 個 大 工 程 A: 我 跟 吳 XX 建 議 過 這 件 事, 不不 是 談 12 年年 國 教, 他 如 果 能 夠 把 大 學 幾 乎 所 有 的 科 系 都都 建 立立 起 實 習 制... A-a-4: 那 就 跟 醫 師 一 樣 啦! 你 看 我 們 現 在 醫 師 就 很 順 213
223 A: 醫 師 是 最 容 易易 參參 考 A-a-4: 因 為 醫 師 是 七 年年 制, 那 我 們 的 第 一 次 是 大 四, 基 礎 學 科 完, 然 後 去 實 習, 大 七 畢 業, 這 是 標 準, 我 們 都都 拿 這 個 來來 當 典 範, 但 其 他 類類 科 要 做 這 塊 真 的 是 很 困 難 的 事 情 當 然 現 在 我 們 是 想 從 技 師 開 始 建 置 這 樣 一 個 機 制, 因 為 實 務 養 成, 你 說說 要 管 理理 要 弄 標 準 弄 書 面 那 是 快, 但 是 實 際 要 執 行行 的 時 候, 你 的 人 力力 你 的 組 織 你 的 團 隊 到 底 怎 麼 弄? 國 外 全 部 都都 是 工 會 那 像 前 陣 子 對 技 師 來來 講, 我 們 可 以 信 賴 把 它 丟 給 公 會 嗎? A: 公 會 不不 敢 接? A-a-4: 倒 過 來來! 公 會 很 想 接 A: 律律 師 公 會 我 問 過 他 們, 好 像 對 律律 師 這 個 部 分 好 像 有 一 點 怕 吧 A-a-4: 律律 師 就 在 辦 它 的 實 習 啊, 實 務 訓 練練 啊, 但 是 全 部 及 格, 完 全 管 制 不不 了了, 不不 能 得 罪 人, 而 且 及 格 證 書 在 前 面 已 經 給 他 了了, 現 在 它 出 的 比 較 大 的 問 題 是, 人 數數 越 來來 越 多, 實 習 的 事 務 所 容 量量 不不 夠 還 有 關 鍵 是 你 要 去 實 習, 決 定 權 是 在 事 務 所 老 闆, 沒 有 公 權 力力, 因 為 它 是 將 本 就 利利, 不不 可 能 無 限 制 當 訓 練練 機 構, 來來 是 要 幫 他 做 事, 同 時 訓 練練, 還 要 付 薪 水, 它 不不 可 能 當 公 益益 來來 做, 這 就 是 個 問 題 所 以 實 習 這 塊, 技 師 的 部 分 我 們 現 在 是 想, 先 由 考 選 部 成 立立 審 議 委 員 會, 從 登 記 管 理理 中 間 一 直 到 最 後 期 滿 合 格 的 動 作, 全 程 讓 它 管, 當 然 部 裡裡 面 成 立立 委 員 會, 因 為 我 們 畢 竟 也 不不 是 有 專 業 的 東 西 我 們 是 幕 僚 行行 政 嘛, 可 能 委 員 會 還 要 設 立立 專 責, 就 類類 似 為 了了 專 門 的, 就 是 要 把 各 種 專 家 組 成 起 來來, 該 有 的 專 業 判 斷 由 它 們 來來 做, 行行 政 事 務 我 們 做, 大 概 就 是 這 樣 的 結 果 那 我 們 也 想 說說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如 果 公 會 願 意 派 人 一 起 做, 可 以, 那 經 過 兩兩 三 年年 它 也 會 了了, 慢 慢 開 始 成 長 了了, 經 過 我 們 評 鑑 公 會 夠 資 格, 慢 慢 就 移 出 去, 也 未 嘗 不不 可 要 把 八 十 幾 個 類類 科 通 通 來來 那 也 不不 得 了了, 把 公 會 培 植 起 來來 也 是 一 個 好 方 向, 因 為 我 們 公 會 目 前 還 沒 有 這 樣 一 個 條 件 一 定 要 淘 汰 篩 選 才 有 正 面 的, 要 不不 然 做 到 最 後 都都 是 虛 的, 這 是 實 務 養 成, 目 前 大 概 是 比 較 大 的 工 程 那 時 習 完 後 的 考 試, 我 們 現 在 想 法, 我 看 到 國 外 的 哪 說說 沒 有 口 試, 通 通 都都 有 口 試! 那 口 試 我 們 就 很 難 去 因 為 有 兩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個 我 們 的 口 試 委 員 的 素 質 和 水 準, 還 有 一 個 是 口 試 的 方 法, 我 們 太 欠 缺 了了, 所 以 那 個 百 分 比 就 不不 敢 提 高, 只 能 在 小 小 的 A: 所 以 我 後 來來 說說 你 如 果 只 是 小 小 修 改, 那 其 實 意 義 不不 大, 要 不不 然 你 就 要 touch 到 核 心 的 問 題, 而 且 我 後 來來 講 恆 平 性 的 問 題, 那 個 集 體 討 論論 跟 加 入, 那 為 什 麼 個 別 口 試 跟 集 體 口 試 題 目 不不 事 先 經 過 審 查, 那 X 委 員 他 馬 上 懂, 所 以 他 說說 停 下 來來 214
224 A-a-4: 這 是 比 較 困 難, 因 為 沒 有 專 一 的 關 係, 但 這 扯 到 部 裡裡 面, 部 裡裡 面 所 有 同 仁 入 口, 全 部 都都 是 人 事 執 行行, 那 專 業 從 哪 裡裡 來來? 你 們 那 個 專 業 真 的 是 很 麻 煩, 我 是 半 路路 出 來來, 我 本 來來 在 研 考 會, 我 本 身 是 土 木 測 量量 的, 我 也 有 測 量量 技 師 的 執 照, 所 以 當 時 X 部 長 把 我 弄 回 來來 去 幹 XX 師 部 裡裡 面 它 只 能 做 框 架, 像 那 個 口 試 只 是 個 架 子, 內 涵 在 哪 裡裡? A: 以 後 我 們 考 選 部 用 人 部 分, 我 們 能 不不 能 趁 這 次 各 單 位 的 直 系 歸 屬 來來 改? A-a-4: 我 提 了了 很 多 次, 我 在 專 技 師 我 就 要 求 說說 專 技 師 出 缺 的 時 候, 能 不不 能 要 求 院, 像 專 技 考 試 有 醫 事 人 員, 社 會 科 學 的, 有 工 程 的, 我 能 不不 能 要 求 這 些 呢? 人 事 還 說說 問 銓 敘 部, 因 為 我 們 的 組 織 架 構 跟 直 系 都都 歸 到 人 事 行行 政, 我 們 現 在 變 成 說說 出 缺 只 能 拜 託 部 長 用 外 補 的, 就 不不 用 報 缺 的, 報 缺 就 是 按 照 直 系, 那 外 補 可 以 加 條 件, 你 有 什 麼 背 景? A: 這 個 我 找 機 會 來來 跟 X 部 長 講 一 下, 趁 這 次 要 調 整 A-a-4: 但 要 立立 刻 實 施 的 話, 就 是 要 跟 我 們 部 長 講, 當 出 缺 的 時 候 考 量量, 不不 要 一 律律 都都 是 等 報 缺 那 外 補 的 時 候 要 讓 高 普 考 或 是 三 個 業 務 司 出 缺 的 時 候, 能 夠 去 外 補 加 條 件 第 一 個 當 然 它 職 系 資 料料 要 照 規 定, 可 以 調 過 來來, 然 後 他 的 背 景 因 為 公 務 員 考 試 很 多 職 系 是 不不 限 的, 所 以 都都 可 以 考, 那 條 件 就 是 哪 個 學 校 畢 業 的? 專 長? 我 們 就 可 以 挑 選 甄 審 都都 是 口 試, 靠 筆 試 都都 是 人 事 執 行行, 所 以 這 是 部 裡裡 面 的 問 題 我 們 現 在 的 技 師 也 準 備 在 實 務 養 成 完 了了 以 後 要 經 過 口 試, 後 來來 技 師 的 九 個 類類 科, 大 約 將 近 一 百 位 的 委 員 們 都都 贊 成 口 試, 但 很 奇 怪 建 築 師 反 而 不不 贊 成, 文 化 真 的 差 異異 很 大 我 們 是 認 為 我 們 原 來來 的 文 化, 實 習 工 作 經 驗 的 資 料料 是 虛 的, 現 在 工 作 經 歷歷 證 明 也 是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的, 他 經 過 我 們 的 考 試 及 格 拿 到 以 後, 要 有 兩兩 年年 的 工 作 經 驗 才 能 去 領領 執 業 證 書, 可 是 這 兩兩 年年 是 任 何 人 都都 可 以, 只 要 是 公 司 可 以 掛 名, 不不 做 事 也 審 查 那 我 們 現 在 要 把 這 納 到 考 試 的 一 環, 要 來來 執 行行, 原 來來 的 文 化 是 那 樣 的 話, 你 能 保 證 那 個 實 習 報 告 都都 是 真 的 嗎? 我 們 要 求 他 三 年年 要 寫 報 告, 要 做 過 什 麼, 你 能 夠 確 認 他 那 個 是 真 的 嗎? 只 好 列列 入 口 試, 你 的 報 告 交 過 來來 我 就 拿 口 試 來來 問 所 以 考 試 的 方 式 也 要 多 元 化, 要 跟 國 際 接 軌, 你 看 人 家 的 過 程 是 一 關 一 關 的 好 幾 關, 哪 像 我 們 就 一 個 筆 試 而 已 但 這 個 要 跟 國 際 接 軌, 因 為 這 是 比 較 技 術 面, 比 較 容 易易, 只 要 我 們 落落 實 實 務 養 成 的 機 制, 筆 試 口 試, 甚 至 現 在 我 們 對 實 務 養 成 想 把 它 變 成 經 歷歷 審 查, 因 為 經 歷歷 審 查 也 是 我 們 考 試 方 式 之 一 所 以 回 過 頭 來來, 我 們 的 考 試 法 制 面 其 實 框 架 都都 有, 只 是 執 行行 面 落落 差 是 滿 大 的, 大 概 結 果 是 這 樣 A: 所 以 他 們 能 夠 著 力力 法 制 面 去 看, 但 可 能 執 行行 面 你 們 來來 看 這 部 分 也 很 複 雜 215
225 A-a-4: 那 整 個 考 試 及 格 完 以 後, 接 下 來來 當 然 就 是 他 拿 到 我 們 的 及 格 證 書, 然 後 到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也 取 得 他 的 執 業 證 書, 接 下 來來 就 是 跟 國 外 的 動 作 了了 那 跟 國 外 的 動 作 現 在 比 較 明 確 的 就 是 APEC 的 建 築 師 APEC 的 技 師, 這 兩兩 個 是 有 在 運 作 的, 因 為 我 們 也 都都 是 它 的 會 員 這 裡裡 面 剛 剛 談 到, 在 技 師 法 跟 建 築 師 法, 已 經 要 加 對 等 條 文, 同 時 我 們 專 技 法 也 要 修, 這 兩兩 個 都都 通 過 以 後 就 沒 有 問 題 了了 那 這 是 針 對 已 經 在 各 國 家 自 己 已 經 有 證 書 的 人, 要 做 跨 國 交 流流 的 時 候 就 要 靠 這 個 制 度度 那 另 一 個 跟 國 際 接 軌 的 是, 國 外 的 他 有 這 樣 的 學 經 歷歷, 應 考 資 格 符 合 的, 他 要 到 我 們 國 內 來來 執 業, 很 抱 歉, 要 經 過 考 試 因 為 你 在 你 國 家 還 沒 有 證 書 嘛, 那 你 要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就 是 要 參參 加 我 們 的 考 試 A: 這 個 是 沒 問 題 A-a-4: 這 是 沒 問 題, 早 都都 有 了了 但 事 實 上 是 滿 困 難 的, 因 為 要 用 中 文 考, 除 非 是 華 裔 的 外 國 人, 他 有 了了 學 歷歷, 用 中 文 來來 考 制 度度 都都 有, 但 我 在 XX 司 五 年年, 除 了了 醫 師 有 以 外, 幾 乎 沒 有, 所 以 那 個 也 是 虛 的, 反 過 來來 搞 不不 好 是 我 們 的 人 出 去, 外 國 人 到 別 的 國 家, 在 那 邊 畢 業 完 考 人 家 的 很 多, 但 是 回 過 來來 的 反 而 少, 這 塊 比 較 少 A: 這 唯 一 的 辦 法 就 是 他 對 中 文 有 某 種 程 度度 的 嫻 熟, 那 考 英 文 將 來來 有 沒 有 可 能? A-a-4: 本 來來 醫 師 的 專 技 考 試 法 有 一 個 針 對 醫 師 部 有 後 來來 刪 掉 了了 因 為 那 時 候 是 對 偏 遠 地 區, 特 別 是 傳 教 士 他 們 那 種 身 分 的 人, 當 初 開 了了 一 個 門, 那 些 人 可 以 用 英 文 考, 但 是 後 來來 慢 慢 都都 沒 有, 這 條 就 沒 有 用 了了, 所 以 上 次 專 技 法 連連 這 個 沒 有 了了, 大 概 是 這 樣 從 教 考 訓 用 這 樣 跟 國 際 接 軌 的 概 念念 看 來來, 簡 單 的 來來 形 容, 教 的 部 分 跟 國 際 要 相 當, 做 不不 到 跟 他 們 一 樣, 還 是 要 慢 慢 要 努 力力 上 去 ; 考 的 部 分 要 相 符, 像 前 陣 子 我 們 討 論論 建 築 師 的 時 候, 人 家 考 九 科, 我 們 考 六 科, 我 們 還 做 了了 對 照 表, 我 們 六 科 的 大 綱 其 實 涵 蓋 他 的 九 科, 只 是 輕 重 比 例例, 包 含 稍 有 不不 一 樣 而 已, 但 是 內 容 基 本 上 都都 涵 蓋 到 了了, 起 碼 要 做 到 這 樣 但 這 個 都都 是 跟 執 業 範 圍 跟 核 心 職 程 都都 有 密 切切 相 關, 不不 然 你 為 什 麼 考 這 科? 那 如 果 執 業 的 狀狀 況 是 差 不不 多 的 時 候, 那 當 然 考 試 的 東 西 就 會 蠻 一 致 的, 但 各 國 的 執 業 範 圍 跟 他 的 核 心 職 程 會 有 不不 一 樣 以 建 築 來來 講, 像 日 本 他 們 很 在 乎 木 造 建 築, 所 以 他 對 於 木 造 還 專 門 考, 那 我 們 這 邊 對 木 造 就 比 較 害 怕, 因 為 地 震 多, 高 樓 不不 可 能 木 造, 所 以 對 於 那 個 還 是 稍 有 差 異異, 跨 國 談 的 時 候 都都 會 理理 解, 因 為 這 有 不不 同 當 然 你 如 果 要 過 去 那 邊 的 時 候, 人 家 有 木 造 這 樣 的 一 個 專 業 東 西, 自 己 就 要 先 準 備 可 能 就 是 最 後 那 關 考 試 的 時 候 會 看 說說, 在 對 方 國 家 你 比 較 缺 哪 一 塊? 這 是 國 情 問 題, 情 有 可 原, 那 我 們 在 這 邊 你 要 過 來來 的 216
226 時 候, 就 要 對 這 部 分 來來 加 強, 來來 做 一 些 約 制 動 作 我 感 覺 是 國 外 要 過 來來, 我 們 可 能 要 在 乎 的 就 是, 搞 不不 好 是 語 言 或 是 溝 通, 或 是 我 們 法 的 問 題, 比 較 窄 的 問 題, 這 個 他 要 了了 解 專 業 技 術 部 分 都都 是 蠻 通 得, 沒 有 國 際 的 關 係, 是 沒 問 題 的, 大 概 就 是 這 幾 個 概 念念 A: 訓 就 等 同 於 是 實 習 了了 A-a-4: 那 現 在 談 到 國 際 接 軌, 你 在 教 跟 教 育 部 扯 上 關 係, 我 們 也 必 須 要 一 起 來來 弄 中 間 考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比 較 自 主, 後 面 人 員 交 換 又 是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以 我 們 是 站 在 中 間, 各 有 兩兩 個 部 門 來來 做 結 合, 所 以 我 們 大 概 都都 很 難 去 越 過 那 塊, 我 們 只 能 在 要 談 判 的 時 候, 像 是 建 築 師 或 是 技 師, 他 們 當 主 要 的, 變 成 這 樣 一 個 狀狀 況 B: 您 在 第 一 次 審 查 會 給 我 們 一 些 書 面 的 指 示, 那 我 們 基 本 上 往 那 個 方 向 去 發 展, 包 括 您 談 到 那 些 APEC, 或 是 WTO 體 系 的 一 些 資 料料, 我 們 都都 在 蒐 集, 也 在 做 這 方 面 的 訪 談, 包 括 建 築 師 跟 土 木 技 師 這 個 部 分 還 有 一 個 東 西 比 較 國 際 性 的, 像 是 航 海 航 空 人 員, 那 部 分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現 在 我 們 的 力力 朝 政 策 的 方 向 是? A-a-4: 坦 白 來來 講, 我 們 的 航 海 不不 是 移 給 交 通 部 了了 嗎? 可 是 最 源 頭 的 時 候, 其 實 應 該 是 幾 個 學 校 培 養 之 後, 他 們 覺 得 我 們 的 考 試 沒 辦 法 符 合 他 們 整 個 培 訓 過 程, 他 們 希 望 在 畢 業 之 前 就 能 夠 到 證 照 因 為 他 們 有 上 船 實 習 的 要 求, 上 船 實 習 就 是 上 到 國 外 去 了了 嘛, 然 後 我 們 的 考 試 好 像 又 非 常 嚴, 及 格 率率 又 低, 我 們 都都 要 等 他 畢 業 才 能 夠 來來 考, 制 度度 上 始 終 沒 辦 法 符 合, 那 時 候 我 還 在 XX 司 那 我 想 到 這 部 分 問 題 時, 其 實 你 說說 一 定 要 在 畢 業 之 前, 像 我 們 的 醫 師 畢 業 前 就 開 始 考 了了, 只 是 說說 你 考 試 制 度度 怎 麼 去 搭 配 而 已 我 的 想 法 是 說說, 你 在 學 校 裡裡 面, 上 船 實 習 之 前, 你 的 基 礎 課 程 學 完 了了, 比 照 醫 師 我 考 你 第 一 次, 你 上 船 實 習 完 了了 以 後, 我 考 第 二 次, 第 二 次 用 多 元 方 法 來來 考, 你 到 底 要 考 什 麼? 第 二 次 來來 設 計, 因 為 這 應 該 是 從 專 業 角 度度, 他 上 船 實 習 完 應 該 具 備 甚 麼 樣 的 能 力力, 考 這 個 就 好 啦 那 你 什 麼 時 候 上 岸 什 麼 時 候 上 船, 我 們 就 什 麼 時 候 考 我 們 現 在 的 航 海 已 經 一 年年 考 四 次 了了, 已 經 在 配 合 大 家 的 動 作, 但 這 個 概 念念 沒 有 被 接 受, 一 定 要 畢 業, 就 卡 在 那 邊 卡 在 那 以 後, 後 來來 那 時 X 部 長 來來, 他 們 就 找 XX 部 長, 這 個 簡 單 啊, 就 給 X 部 長 一 通 電 話, 移 給 你 們 自 己 辦, 政 策 就 決 定, 我 們 只 好 想 盡 辦 法 如 何 來來 找 出 一 條 路路 說說 可 以 移 回 交 通 部, 我 們 想 也 想 的 到 考 試 委 員 一 定 會 在 乎 這 個 道 理理 是 不不 是 專 門 職 業 技 師, 如 果 是, 非 考 試 院 辦 不不 可, 後 來來 我 們 想 了了 一 個 叫 做 國 際 公 約 有 約 束 的 職 業 人 員, 另 外 一 個 是 境 外 執 業, 他 開 船 一 出 去 就 是 境 外 ; 另 外 一 個 對 照 就 是 航 空 人 員, 飛 機 飛 到 國 外 去 了了 嘛, 這 兩兩 個 條 件 之 下, 217
227 我 們 現 在 是 把 條 件 變 成 當 有 國 際 公 約 或 是 有 境 外 執 業 這 種 專 門 人 員 的 時 候, 如 果 立立 法 院 通 過 立立 法,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或 考 選 部 辦 都都 可 的 話, 那 我 們 就 移 給 它 辦, 我 們 自 己 辦 也 可 以, 但 是 大 條 件, 這 還 是 專 門 執 業 人 員 我 的 意 思 是 說說, 國 際 公 約 境 外 執 業, 立立 法 院 通 過 這 兩兩 個 都都 可 辦 的 時 候, 就 可 以 移 給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B: 那 這 必 須 修 法? A-a-4: 我 們 現 在 是 兩兩 個 法, 一 個 是 航 海 人 員 法, 一 個 是 我 們 的 考 試 規 則, 那 移 給 他 我 們 慢 慢 廢 掉 就 好 那 它 那 邊 航 海 人 員 法 裡裡 面 它 已 經 有 一 條, 前 陣 子 也 在 立立 法 院 通 過 了了, 就 是 說說 或, 它 用 或, 這 個 已 經 是 既 成 事 實 應 該 是 倒 過 來來, 原 來來 的 航 海 人 員 約 法, 反 而 沒 有 說說 這 是 要 經 過 國 家 考 試, 原 來來 的 法 是 沒 有 要 我 們 考 的, 但 是 不不 知 道 是 哪 一 年年 開 始, 我 們 一 直 幫 它 在 考, 討 論論 不不 多, 後 來來 因 為 航 海 人 員 法 是 分 很 多 等 級, 下 面 比 較 屬 於 初 等 的 大 概 有 好 幾 級, 幾 年年 前 就 已 經 移 給 交 通 部 辦, 剩 下 這 一 塊 那 時 候 沒 有 移 走, 但 是 它 法 案 裡裡 面 沒 有 說說 要 辦 後 來來 它 要 修 法, 那 時 候 我 在 XX 司,X 部 長 還 沒 來來, 你 們 既 然 要 修 法, 法 案 裡裡 面 又 沒 有 說說 要 我 們 辦, 然 後 現 在 是 我 們 在 辦, 而 且 從 專 門 職 業 來來 看, 這 個 是 滿 典 型 的 涉 及 到 人 民 財 產 安 全 的 東 西, 那 你 應 該 要 修 法, 要 說說 這 是 要 經 過 國 家 考 試, 所 以 他 們 就 加 了了 這 一 條 加 了了 這 條 送 到 立立 法 院, 後 來來 政 策 轉 變 之 後, 那 條 又 撐 不不 下 來來, 這 是 實 際 的 過 程 機 師 的 其 實 在 最 早 是 XXX 部 長 那 個 時 代 就 曾 經 有 研 究 過, 航 空 駕 駛 要 不不 要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為 什 麼 不不 用 委 託 呢? 這 可 以 用 委 託 出 去 嘛, 然 後 很 抱 歉, 你 考 完 以 後 成 績 單 過 來來, 考 試 院 發 證 書, 這 也 可 以 啊! A: 其 實 航 海 人 員 那 個 部 分,XXX 監 事 也 說說 委 託, 不不 要 引 起 憲 法 限 定 職 權 的 爭 執 航 海 這 塊 主 要 是 XXX 委 員 他 造 船 的, 他 也 是 請 教 傾 向 主 張 交 通 部 管, 那 個 審 查 會 我 也 參參 加 過, 最 後 一 次 就 是 我 剛 好 出 國, 所 以 我 給 了了 書 面 意 見見 院 長 後 來來 也 講 了了 話, 這 中 間 應 該 是 還 可 以 再 緩 和 一 下 A-a-4: 院 假 如 後 來來 扯 到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的 認 定, 認 定 的 動 作 我 特 別 把 關 中 那 篇 88 年年 的 文 章 給 他 們 看, 我 兩兩 年年 前 到 XX 司, 第 一 個 工 作 就 是 修 專 技 考 試 法, 專 技 考 試 法 第 二 條 就 是 專 業 種 類類 要 考 試 院 訂 之, 那 這 個 是 考 選 部 規 劃 司 它 執 行行 工 作 的 動 作, 它 執 行行 工 作 要 負 責, 考 試 院 訂 之 那 我 們 根 據 什 麼 來來 訂? 什 麼 都都 沒 有 啊, 正 在 修 法 那 我 們 就 要 求 要 把 標 準 什 麼 的 要 弄 出 來來, 部 裡裡 面 一 缸 子 全 部 反 對, 還 好 X 次 長 在, 要 是 沒 有 他 一 定 被 打 下 來來 開 研 討 會 的 時 候 還 把 以 前 一 個 考 選 部 離 職 的 教 授 請 來來 當 專 技 報 告, 也 是 反 對 過 去 幾 年年 218
228 他 認 為 我 們 撈 過 界, 這 個 都都 是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只 要 主 管 機 關 立立 法 裡裡 面 要 國 家 考, 立立 法 院 通 過 我 們 就 該 考, 這 是 被 動 的, 考 試 權 到 哪 理理 去? 那 我 說說 考 試 院 訂 之 不不 是 很 明 確 嗎? 怎 麼 是 立立 法 院? 怎 麼 是 行行 政 院 呢? 後 來來 這 次 比 較 接 受, 他 也 研 究 了了 一 下, 因 為 你 要 認 定 走 到 實 質 操 作, 中 間 那 塊 不不 清 楚 也 難,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密 切切 相 關, 那 什 麼 叫 密 切切 相 關 就 不不 太 清 楚 他 研 究 了了 幾 個 指 標, 我 們 根 據 那 個 指 標 衍 伸 出 來來, 我 發 現 還 滿 可 行行, 認 定 案 終 於 通 過, 準 備 要 到 院 裡裡 面 來來, 那 經 過 這 個 認 定, 我 們 也 設 計 了了 一 些 細 節 跟 過 程, 我 們 甚 至 也 想 說說 用 一 些 量量 化 的 方 法, 來來 做 初 步 的 認 定 : 第 一 個 就 是 說說 這 個 事 情 跟 公 共 利利 益益 到 底 重 要 性 跟 密 切切 性 到 什 麼 程 度度? 這 個 程 度度 是 非 常 密 切切 或 是 差 不不 多, 或 是 普 通, 我 們 把 它 分 級, 然 後 可 能 要 多 方 面 的 分 數數 來來 中 和, 看 大 家 對 密 切切 程 度度 的 感 受, 到 底 是 落落 在 ? 就 有 一 個 數數 字 再 來來 就 是 跟 生 命 財 產 的 程 度度, 還 有 跟 生 命, 其 他 有 些 跟 財 產, 這 都都 可 以 去 感 受 有 了了 量量 化 以 後, 最 後 做 綜 合 判 斷, 另 外 還 有 一 個 是 說說, 即 使 對 前 面 這 幾 個 它 沒 有 說說 非 常 密 切切, 可 是 它 發 生 問 題 的 時 候, 它 的 鑑 定 責 任 非 常 困 難, 回 復復 很 難 回 復復, 這 也 是 留留 一 個 指 標, 根 據 這 個 指 標 做 過 判 斷 以 後, 如 果 超 過 這 個 指 標, 我 們 就 可 能 要 認 定 它 是 那 當 然 這 個 認 定 可 以 經 過 好 幾 輪輪, 最 後 總 是 要 有 一 個 大 家 的 共 識識, 最 後 到 院 裡裡 面 也 決 定 了了, 這 個 應 該 是 屬 於 專 門 職 業 行行 政 院 的 主 管 機 關 才 能 夠 把 這 個 送 到 立立 法 院, 行行 政 院 就 把 跟 考 試 院 共 同 對 這 個 認 定, 做 指 標 衡 量量 的 時 候,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當 然 可 以 一 起 討 論論, 應 該 是 大 家 一 起 討 論論, 不不 是 我 們 單 獨 就 來來 的 經 過 這 樣 的 一 個 過 程, 立立 法 院 也 接 受 我 們 這 樣 的 看 法, 密 切切 程 度度 到 達 這 樣 的 水 準, 因 為 已 經 經 過 考 試 院 了了, 接 下 來來 我 們 來來 弄 考 試 規 則 才 有 道 理理, 要 不不 然 現 在 前 面 都都 沒 有, 然 後 它 過 了了 我 們 就 弄 考 試 規 則, 所 以 以 前 被 很 多 考 試 委 員 在 質 疑, 好 像 考 試 院 都都 是 在 接 受 人 家 決 定 的 事 情, 那 專 技 考 試 法 第 二 條 那 個 考 試 院 定 之 就 是 假 的 A: 幫 人 家 辦 考 試 而 已 A-a-4: 所 以 專 門 職 業 認 定 也 是 經 過 這 一 兩兩 年年 的 動 作, 然 後 接 下 來來 就 是 新 增 當 然 是 照 著 這 個, 還 有 檢 討 現 在, 其 實 現 在 那 麼 多 的 類類 科, 有 滿 多 的 類類 科 職 業 法 裡裡 面 雖 然 明 訂 是 國 家 考 試, 可 是 後 面 配 套 措 施, 要 罰 的 要 管 的 根 本 就 沒 有, 都都 是 虛 的 那 個 我 們 答 案 就 是, 有 了了 一 個 標 準 以 後, 將 來來 就 逐 個 逐 個 檢 討, 要 求 它 管 理理 要 上 軌 道, 如 果 他 管 理理 不不 提 升 層 次, 讓 我 們 認 為 說說 沒 有 到 達 密 切切 相 關, 那 就 我 們 自 己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就 好, 這 應 該 是 滿 合 理理 的 一 條 路路 過 去 因 為 沒 有 標 準, 所 以 到 底 是 你 辦 還 是 我 辦? 沒 有 一 個 依 據 219
229 所 以 以 前 就 發 生 過,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像 是 會 計 師 好 像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造 成, 財 政 部 說說 它 自 己 辦, 我 們 考 試 院 說說 這 應 該 是 我 們 辦 啊, 釋 憲, 動 不不 動 就 釋 憲 A: 不不 過 專 技 人 員 這 個 部 分 打 憲 法 官 司, 基 本 上 我 們 是 蠻 站 得 住 腳, 因 為 這 是 限 定 職 權, 明 明 確 確 A-a-4: 但 打 到 憲 法 官 司 就 是 跟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有 面 子 問 題, 最 近 比 較 在 火 線 上 的 就 是 金金 融 管 理理 那 一 段, 你 看 我 們 金金 融 管 理理 幾 乎 都都 是 他 們 自 己 在 辦 A: 對, 金金 融 人 員 這 是 很 大 一 個 問 題 A-a-4: 那 金金 融 管 理理 可 能 也 面 臨臨 到 同 樣 的 問 題, 就 是 它 現 在 對 職 業 管 理理 的 程 度度 深 度度, 因 為 是 比 較 弱 勢, 所 以 造 成 那 個 執 業 人 員 有 問 題, 立立 法 院 在 乎 了了 意 思 就 是 說說 金金 融 管 理理 對 民 眾,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管 理理 的 層 次 沒 有 配 合, 結 果 造 成 不不 良良 的 影 響 那 以 它 現 在 管 理理 法 規 的 制 度度 面 看 來來, 好 像 是 該 它 自 己 辦 就 好, 可 是 跟 社 會 的 期 待 是 沒 有 達 到 一 致 那 社 會 期 待 已 經 是 這 樣,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有 密 切切 到, 那 你 的 法 就 應 該 要 跟 上 來來, 可 是 你 的 法 一 跟 上 來來 就 頂 到 我 們 標 準, 就 變 成 我 們 要 B: 剛 剛 您 提 到 我 們 各 科 都都 有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這 個 審 議 會 當 然 人 數數 有 多 有 少, 十 幾 人, 它 的 結 構 跟 功 能 是 怎 麼 做 決 定? 它 有 沒 有 一 個 規 則? A-a-4: 當 然 我 們 有 一 個 組 織 規 程, 那 審 議 會 它 其 實 就 是 兩兩 件 事 情, 第 一 個 是 諮 詢, 就 是 說說 如 果 我 們 有 新 的 一 些 制 度度, 因 為 他 們 畢 竟 是 那 個 類類 科, 它 的 專 業 都都 是 一 些 學 者 專 家 嘛, 包 括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都都 在 內, 所 以 一 個 是 政 策 諮 詢, 那 是 比 較 軟 性 面 的 另 外 真 正 執 行行 面 只 是 針 對 應 考 資 格 的 審 查, 大 概 是 這 樣 因 為 我 們 的 考 試 規 則 裡裡 面 雖 然 是 好 像 看 起 來來 滿 明 確, 由 哪 些 科 系 畢 業? 有 哪 些 學 分 要 修? 可 是 各 學 校 報 來來 的 課 程 名 稱, 跟 我 們 不不 一 樣, 那 我 們 很 難 認 定, 就 由 這 個 委 員 會 來來 認 定, 基 本 上 他 們 就 是 一 個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幫 忙 審 查 我 們 從 一 般 同 仁 大 概 就 只 能 是 形 式 觀 察, 名 稱 一 樣 那 OK, 名 稱 有 一 個 字 不不 對 就 送 到 這 邊 來來, 目 前 的 審 議 會 大 概 就 是 只 做 到 這 個 程 度度 那 剛 跟 XX 講 了了, 這 審 議 會 應 該 是 介 入 有 這 樣 機 制, 我 是 覺 得 考 慮 怎 麼 樣 擴 大 它 的 功 能 B: 變 成 一 個 認 證 的 機 制 A: 現 在 就 是 應 考 資 格, 是 不不 是 符 合 考 試 資 格 而 已, 可 以 抵 免 A-a-4: 對, 還 有 國 外 的 一 定 要 經 過 他 們 220
230 B: 這 個 應 考 資 格, 因 為 牽 扯 到 學 歷歷 認 證, 就 是 說說 我 們 出 去 跟 人 家 進 來來, 像 我 們 針 對 外 國 人 考 試 這 部 分, 他 們 進 來來, 我 們 的 應 考 資 格 的 認 定 也 是 這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A-a-4: 對,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那 國 外 的 學 歷歷 對 人 來來 講, 有 時 候 是 我 們 自 己 的 國 人, 去 國 外 修 了了 學 分 回 來來, 另 外 可 能 是 外 國 人, 這 都都 有 可 能 國 外 的 學 歷歷 我 們 有 一 個 叫 國 外 學 歷歷 審 查 辦 法, 那 是 教 育 部 訂 頒 的 那 我 們 審 查 國 外 學 歷歷 的 時 候, 是 根 據 那 個 辦 法 來來 做 審 查, 第 一 個 他 的 入 學 資 格 是 不不 是 跟 我 們 一 樣? 另 外 就 是 它 的 修 課 年年 限 是 不不 是 跟 我 們 一 樣? 另 外 就 是 修 課 內 容, 就 是 這 三 個 條 件 那 因 為 國 外 的 學 制 課 程 都都 不不 太 一 樣, 英 文 還 要 翻 譯 滿 複 雜 的, 所 以 就 要 拜 託 他 們 來來 審, 他 們 認 為 過 了了 就 過 了了 過 去 還 有 一 個 盲 點 就 是, 我 們 有 時 候 修 課 年年 限 比 較 容 易易, 一 致 跟 不不 一 致 比 較 容 易易, 然 後 修 課 內 容 要 相 近 要 相 當, 這 種 字 眼 就 是 不不 明 確 我 現 在 是 比 較 想 建 議 的 是, 國 外 它 再 怎 麼 修, 它 的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應 該 要 跟 我 這 邊 的 最 低 標 準 是 一 致 的, 哪 些 課 程 你 要 修 過? 這 個 可 以 找 嘛 然 後 這 個 課 程 修 了了 多 久? 也 許 學 分 算 法 不不 太 一 樣 或 是 怎 樣, 可 以 做 一 個 對 照, 那 合 乎 我 這 個 標 準 的, 我 才 可 以 承 認 它 什 麼 科 系 名 稱 那 個 都都 應 該 是 擺 在 邊 上, 不不 能 說說 他 是 土 木 系 就 一 律律 可 以 考, 那 就 很 苦, 掉 到 考 生 可 能 沒 有 完 成 該 要 修 的 東 西, 可 能 有 這 個 問 題 B: 尤 其 有 些 新 興 的 學 校, 如 果 是 老 牌 大 學 那 就 基 本 上 是 被 肯 認 A-a-4: 還 有 一 個 大 前 提 就 是, 國 外 的 學 歷歷 要 教 育 部 承 認 的 學 校, 它 有 一 個 列列 冊, 是 根 據 那 個, 是 專 門 有 國 外 的 一 個 審 查 辦 法 B: 您 剛 說說 教 育 部 有 列列 冊? A-a-4: 對, 好 像 網 上 有 B: 剛 剛 我 們 一 直 在 談 技 師, 但 是 國 外 用 的 名 稱 是 工 程 師, 這 個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面 有 沒 有 在 名 稱 上 的 問 題? A-a-4: 這 個 倒 還 好, 因 為 這 是 解 釋 的 問 題, 因 為 技 師 拿 到 國 外 去, 它 的 英 文 一 翻 譯 搞 不不 好 比 工 程 師 低 一 等 的 樣 子, 好 像 有 那 個 味 道 目 前 從 他 們 接 觸 的 角 度度 來來 看, 好 像 還 沒 有 遇 到 障 礙, 這 是 解 釋 問 題, 我 們 就 翻 工 程 師 engineer, 翻 譯 是 翻 譯 的 問 題 B: 除 了了 現 在 工 程 師 建 築 師 之 外, 剛 我 們 也 提 到 好 幾 個 包 括 像 律律 師 會 計 師, 還 有 些 什 麼 樣 的 職 業? A-a-4: 我 剛 講 的 就 是 說說, 我 們 業 務 接 觸 的 狀狀 況 之 下, 碰 到 了了 APEC 的 建 築 師, 跟 APEC 的 技 師 以 外, 其 他 好 像 還 沒 有 那 麼 明 顯, 或 者 是 有 什 麼 公 文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要 配 合 我 們 的 221
231 考 試 去 接 觸 的 都都 沒 有 那 有 些 是 單 向 的, 直 接 就 出 去 了了, 但 是 他 們 要 進 來來 恐 怕 是 有 問 題, 因 為 法 都都 沒 有 動 像 前 陣 子 我 們 的 獸 醫 師, 香 港 本 來來 滿 吃 香 的, 他 同 意 就 去 了了, 但 他 們 要 過 來來 好 像 依 法 無 據, 這 好 像 有 點 單 向, 這 塊 我 們 覺 得 好 像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也 沒 有 在 動 不不 管 怎 樣, 我 們 現 在 的 專 技 考 試 法 修 正 條 文, 因 為 我 們 的 專 技 考 試 法 是 適 合 所 有 類類 科, 那 我 們 訂 好 以 後, 其 實 各 個 類類 科, 像 法 務 部 的 律律 師 法, 或 者 是 農 委 會 的 獸 醫 師 管 理理 辦 法, 它 裡裡 面 將 來來 要 跟 國 外 訂 約, 或 它 可 以 修 它 們 的 法, 把 我 們 的 條 文 跟 他 一 致 就 可 以 了了, 都都 是 對 等 關 係, 但 是 看 來來 他 們 好 像 也 沒 在 動 的 樣 子, 那 沒 在 動 表 示 外 面 的 要 進 來來 好 像 還 沒 有 跡 象 的 樣 子 B: 這 個 牽 扯 到 市 場 的 問 題 A-a-4: 對 啊! C: 想 跟 司 長 您 請 教, 就 是 第 四 題 的 部 分, 我 們 去 年年 99 年年 10 月 12 日 就 已 經 送 修 考 試 法, 送 修 案 已 經 到 立立 法 院 那 邊, 那 好 像 我 們 資 料料 蒐 集 的 部 分, 這 個 法 案 為 什 麼 遲 遲 沒 有 通 過? 是 不不 是 有 什 麼 狀狀 況? 他 們 不不 是 很 想 審? A-a-4: 應 該 不不 是, 第 一 個 是 它 的 法 案 都都 在 排 隊 中, 然 後 它 的 會 期 重 點, 像 馬 上 要 選 舉 了了, 要 排 從 前 面 開 始 排 坦 白 講 我 們 考 試 院 的 法 案 送 那 邊 也 滿 多 的, 有 一 個 優 先 次 序, 這 個 專 技 法 還 不不 是 在 最 前 面, 這 個 會 期 一 結 束 搞 不不 好 又 回 來來, 下 個 會 期 再 送, 大 概 是 這 樣 過 去 也 滿 多 的 法 案 是 這 樣, 來來 來來 回 回 等 很 久 當 然 目 前 這 個 法 案 裡裡 面 有 幾 個 滿 重 要 的 條 文, 我 們 也 是 滿 期 待 趕 快 的, 第 一 個 就 是 專 技 考 試 法 的 認 定, 也 就 是 剛 剛 談 的 問 題, 專 技 法 案 裡裡 面 第 二 條 要 授 權 我 們 來來 認 定, 那 在 專 技 法 案 還 沒 通 過 之 前, 我 們 是 拿 我 們 的 組 織 規 程, 來來 成 立立 一 個 特 別 的 委 員 會, 然 後 到 考 試 院 通 過 以 後, 我 們 就 先 做, 事 實 上 是 專 技 考 試 法 還 沒 有 明 白 授 權, 這 個 我 們 希 望 專 技 法 能 夠 盡 快 通 過 另 外 就 是 考 試 的 方 式 有 一 個 叫 做 分 階 段, 分 試 分 試 跟 分 階 段 的 定 義 上 是 有 差 別 的 當 然 現 在 的 專 技 考 試 法 只 有 分 試, 沒 有 分 階 段 分 試 是 什 麼 意 思 呢? 就 是 把 原 來來 考 試 分 成 好 幾 次, 這 個 好 幾 次 是 連連 續 性 的, 中 間 沒 有 間 斷, 照 我 認 為 一 個 典 試 會 之 下, 考 完 放 榜, 考 完 放 榜, 最 後 就 結 束 了了, 這 叫 分 試 分 階 段 中 間 是 有 過 程, 像 醫 事 人 員 大 四 考, 隔 三 年年 以 後 才 考 另 一 個, 中 間 有 一 個 階 段, 但 這 個 在 專 技 考 試 還 沒 有, 沒 有 分 階 段 這 個 名 稱, 我 們 現 在 暫 時 是 用 分 試, 但 中 間 的 動 作 還 得 另 外 來來 處 理理 還 有 一 個 滿 重 要 就 是, 專 技 考 試 法 工 作 經 驗 當 作 應 考 資 格, 原 來來 沒 有, 我 們 還 不不 能 立立 刻 現 在 要 立立 刻 把 我 們 剛 講 的 實 習 222
232 實 務 養 成 當 作 工 作 還 做 不不 到, 所 以 我 們 走 另 外 的 路路 還 有 比 較 小 一 點 的 像 是 重 大 舞 弊 要 給 他 停 考, 限 期 停 考, 因 為 我 覺 得 國 家 考 試 經 不不 起 人 家 來來 舞 弊, 現 在 舞 弊 幾 乎 沒 什 麼 罰 的 樣 子 A: 簡 單 直 講 就 是 承 認 有 關 職 務 滿 幾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可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還 有 第 八 條, 像 剛 您 講 到 有 幾 個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考 試,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不 得 應 考, 現 在 要 把 它 加 入 有 考 試 舞 弊 的, 是 指 國 家 考 試 舞 弊, 不不 要 小 學 考 試 有 舞 弊 A-a-4: 刑 法 裡裡 面 是 對 國 家 考 試, 其 他 考 試 都都 沒 有 刑 法 事 務 另 外 還 有 一 個 滿 重 要 就 是, 增 列列 外 國 人 跟 我 們 締 約, 這 個 也 是 希 望 立立 法 院 能 夠 趕 快 通 過 B: 立立 法 院 沒 有 通 過, 是 不不 是 有 利利 益益 團 體 在 阻 擋? A-a-4: 沒 有, 專 技 考 試 法 不不 會 它 是 通 的, 不不 是 對 哪 個 行行 業 而 已, 是 一 個 上 層 的 架 構 A: 我 們 是 從 99 年年 12 月 之 後 到 現 在 送 修, 還 沒 再 修 過 嘛 A-a-4: 專 技 考 試 法? A: 對, 修 過 一 次 99 年年 12 月 A-a-4: 這 個 才 剛 剛 送 到 立立 法 院 A: 還 沒 通 過 現 在 這 個 99 年年 12 月 還 是 現 行行 的, 今 年年 100 年年 嘛 A-a-4: 我 們 還 是 適 用 現 在 的, 那 個 新 的 99 年年 12 月 到 立立 法 院 的 還 在 等 C: 另 外 想 請 問 司 長, 在 我 們 去 年年 考 試 院 送 的 案 子 裡裡 面, 也 是 剛 剛 的 法 規 部 分, 他 們 特 別 提 到 說說, 外 國 人 如 果 來來 考 的 話, 假 定 不不 是 使 用 本 國 語 言 考, 他 們 可 以 有 點 像 是 經 歷歷 審 核, 就 是 等 於 開 放, 您 覺 得 說說 這 個 部 分? A-a-4: 不不 可 能! C: 為 什 麼 不不 可 能? A-a-4: 他 如 果 已 經 有 拿 到 他 們 的 證 書 的, 那 種 身 分 就 要 透 過 雙 方 締 約, 那 它 要 先 取 得 APEC 的 建 築 師, 那 是 一 條 路路 他 如 果 在 他 們 國 家 沒 有 取 得 證 書, 必 須 參參 加 我 們 的 考 試, 完 全 一 樣 的 考 試, 沒 有 第 二 條 路路, 這 個 是 蠻 明 確 的 我 們 不不 可 能 對 外 國 人 還 優 惠, 不不 必 筆 試 隨 便便 口 試 就 好 C: 不不 過 因 為 您 剛 有 提 到 說說, 因 為 他 們 要 用 本 國 語 言 考, 所 以 變 成 說說 考 試 的 人 數數 很 少 A-a-4: 幾 乎 沒 有 223
233 C: 對, 他 們 有 修 正, 除 了了 不不 一 定 要 用 本 國 語 言, 他 們 可 以 透 國 他 們 的 學 經 歷歷 去 代 替, 您 覺 得 這 方 案 可 不不 可 行行? A-a-4: 他 如 果 要 走 這 條 路路, 他 就 必 須 經 過 他 們 自 己 國 家 的 考 試, 就 是 這 樣 一 條 路路, 你 要 做 那 樣 一 條 路路, 你 就 先 取 得 你 們 自 己 國 家 的 證 書, 這 樣 合 理理 吧! 你 考 你 們 的 都都 考 不不 過 了了, 你 還 想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嗎? B: 那 如 果 他 已 經 有 取 得 他 們 國 家 的 證 書 了了 呢? A-a-4: 那 就 是 雙 方 對 等 締 約 的 問 題, 要 有 雙 方 締 約 嘛! B: 像 我 們 已 經 有 拿 到 證 書, 我 們 要 到 國 外 去 執 業, 我 們 還 要 經 過 他 們 的 考 試 的 程 序? A-a-4: 雙 方 對 等 就 是, 我 們 兩兩 個 國 家 談 好 了了 以 後, 你 那 邊 你 國 人 有 證 書, 我 國 人 有 證 書 的 時 候, 是 經 過 這 樣 一 個 方 式 B: 像 跟 我 們 台 澳, 但 是 如 果 沒 有 締 約 的 話? A-a-4: 沒 有 締 約 的 話 那 就 看 著 辦 我 們 就 兩兩 種, 第 一 種 是 你 有 取 得 證 書 的 話, 我 們 有 締 約 那 就 可 以 走 這 條 路路, 沒 有 締 約, 很 抱 歉 就 是 走 考 試 這 條 路路, 就 是 這 樣 有 一 點 點 不不 同 的, 就 是 拿 外 國 學 歷歷, 有 外 國 證 書 的 人, 沒 有 締 約, 結 果 它 來來 報 名 我 們 的 考 試, 這 是 有 的, 因 為 有 的 是 我 們 自 己 的 國 人, 出 國 留留 學 回 來來, 他 在 那 邊 拿 到 證 書 想 回 來來 了了, 還 是 要 參參 加 我 們 的 考 試, 但 是 好 像 有 減 免 考 試 科 目 不不 能 夠 改 變 考 試 方 式, 但 有 減 免 考 試 科 目, 考 六 科 可 能 少 掉 兩兩 科 或 幾 科 這 樣 子, 每 個 規 則 不不 一 樣 B: 限 定 是 限 定 本 國 人? A-a-4: 外 國 人 也 可 以 啊! 你 有 證 書 的, 不不 管 你 是 什 麼, 外 國 人 也 可 以 B: 那 個 是 在 考 試 規 則 裡裡 面? A-a-4: 對 每 個 考 試 規 則 不不 一 樣, 因 為 有 的 減 免, 有 的 不不 減 免 B: 有 些 是 還 可 以 全 部 免 試, 譬 如 說說 你 曾 任 法 官 檢 察 官, 還 可 以 全 部 免 試? A-a-4: 全 免 通 常 是 經 過 了了 公 務 人 員 的 國 家 考 試, 然 後 服 務 滿 三 年年 後, 這 是 合 理理 的, 因 為 專 業 科 目 都都 考 過 了了, 專 技 人 員 都都 只 考 專 業 課 目, 又 不不 考 國 文 B: 所 以 我 們 還 要 看 每 一 個 的 考 試 科 目 A-a-4: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全 免 跟 國 際 接 軌 不不 太 有 關 係 外 國 人 來來 他 有 證 照 可 能 有 些 類類 科 有 減 免, 不不 太 可 能 是 全 免 我 這 邊 有 幾 張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的 制 度度, 可 以 給 你 們 參參 考 你 們 224
234 看 內 容 就 知 道, 一 張 圖 大 概 就 可 以 把 制 度度 搞 清 楚 這 是 一 個 CA Program, CPA Program 這 兩兩 個 program 不不 一 樣, 對 照 一 下 這 是 美 國 的 建 築 師, 美 國 建 築 師 是 相 當 嚴 密 的, 你 看 這 事 他 們 整 個 相 關 機 構 的 運 作, 教 考 訓 用 的 關 係, 滿 多 的 機 構 組 成 這 是 建 築 的 一 個 組 織 架 構 跟 分 工, 這 是 他 們 報 名 考 試 的 流流 程 這 是 美 國 律律 師, 美 國 律律 師 每 洲 不不 一 樣 的, 他 有 一 個 全 國 性 的 關 係, 跟 各 州 有 不不 同 的 內 容, 但 他 也 有 全 國 的, 甚 至 有 些 題 目 是 全 國 的, 各 州 可 以 自 己 選 另 外 日 本 的 律律 師 前 陣 子 有 做 一 些 改 革, 改 革 的 一 些 概 念念 這 是 日 本 新 舊 制 的 考 試 過 程 所 以 我 的 觀 念念 就 是, 要 跟 國 際 接 軌 應 該 是 從 整 個 教 考 訓 用 的 制 度度 要 跟 他 能 夠 對 等, 不不 是 最 後 那 個 接 頭 所 以 我 們 最 欠 缺 的 就 是 在 學 校 教 育 那 一 塊, 跟 專 門 職 業 對 應 的 認 證 標 準, 這 個 我 們 沒 有, 我 們 只 有 一 個 通 的 工 程 教 育 那 是 教 育 目 標 的, 跟 我 們 每 一 個 類類 科 沒 有 對 應 我 們 前 一 陣 子 也 曾 經 試 想 說說 比 照 它 工 程 教 育 的 認 證, 蠻 簡 單 你 看, 假 設 是 學 校 系 通 過 認 證 年年 度度 起, 它 一 期 就 是 六 年年, 那 我 的 意 思 是 說說 再 多 一 個 欄 位, 備 註 欄, 這 個 系 可 以 考 我 哪 個 類類 科? 能 夠 幫 我 們 認 證 就 好 結 果 是 所 有 的 學 校 都都 反 對, 因 為 要 交 很 多 錢 那 後 來來 就 說說 不不 要 交 錢 可 不不 可 以 呢? 請 它 只 要 根 據 我 們 的 修 課 標 準 做 一 個 對 照 就 好, 只 認 定, 隨 著 它 有 效 年年 度度, 六 年年 期 就 好 那 我 們 審 查 資 格 也 很 簡 單, 看 到 有 列列 的, 只 要 畢 業 證 書 就 好 沒 有 列列 的, 就 請 學 生 把 成 績 單 拿 過 來來, 或 者 學 校 幫 我 們 開 一 個 學 分 證 明, 那 個 學 分 證 明 是 我 們 設 計 的 一 個 表 格, 那 我 們 把 我 們 的 標 準 擺 左 邊, 學 生 修 了了 課 自 己 填, 只 要 一 看 這 個 學 科 是 這 裡裡 面 的, 學 分 數數 夠 了了 就 過 了了 先 幫 我 們 整 理理 成 那 樣 一 張 學 分 表, 要 不不 然 我 們 看 成 績 單, 用 螢 光 筆 去 塗 要 數數 到 七 科 太 麻 煩 了了 學 校 如 果 每 個 系 幫 我 們 開 那 一 張, 叫 做 學 分 證 明, 那 我 們 一 看 到 學 分 證 明 就 過 了了, 多 簡 單 但 這 樣 的 一 個 制 度度, 我 們 部 裡裡 面 都都 還 有 聲 音, 他 們 認 為 太 麻 煩 了了, 還 要 每 六 年年 審 查 現 在 多 簡 單, 考 試 規 則 裡裡 面 是 什 麼 系, 管 他 是 哪 個 學 校, 通 通 都都 可 以, 差 異異 就 在 這 我 們 要 不不 要 盯 到 那 種 程 度度, 這 是 寬 嚴 問 題 B: 像 這 個 是 技 師 工 程 師 這 個 部 分, 因 為 有 學 會 可 以 協 助 來來 做, 譬 如 說說 像 建 築 師, 建 築 師 現 在 重 視 的 不不 是 教 育 這 塊, 是 教 考 訓 用 的 訓 用 那 個 部 分, 他 們 基 本 上 對 這 種 教 育 的 認 證 制 度度, 也 沒 有 在 做 A-a-4: 你 說說 建 築 是 不不 是? 建 築 是 這 樣 你 如 果 把 建 築 看 成 是 工 程 教 育, 好 像 也 有 建 築 的 來來 認, 像 聯聯 合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也 有, 這 是 各 學 校 各 系 他 們 自 己 選 擇 我 剛 講 的 建 築 學 會, 他 要 來來 協 助 來來 認 定 開 課 標 準, 他 這 個 開 課 標 準 只 針 對 一 個 學 科, 就 是 建 築 設 計 這 門 課 的 225
235 開 課 標 準, 不不 是 針 對 整 個 系 的, 是 針 對 那 個 學 科, 總 共 要 開 多 少 學 期? 每 學 期 要 開 幾 週? 每 週 要 幾 小 時? 總 共 要 幾 學 分? 這 個 是 授 課 標 準, 它 希 望 對 這 個 要 管 控 那 因 為 這 種 內 容 在 學 生 報 名 的 時 候, 學 生 畢 業 證 書 跟 成 績 單 看 不不 出 來來, 要 學 會 先 來來 做 審 查 公 告 的 工 作, 我 們 一 看 到 他 來來 了了 以 後, 建 築 設 計 這 個 學 分 能 不不 能 算? 還 要 看 是 不不 是 落落 在 我 們 公 告 的 學 系? 如 果 沒 有 公 告 這 個 學 分 就 不不 算, 就 有 問 題 了了 這 等 於 說說 是 又 比 原 來來 只 認 成 績 單 學 科 要 提 升 一 個, 那 以 社 工 系, 可 能 他 們 會 發 展 成 對 師 資 也 有 所 標 準, 搞 不不 好 是 這 樣 的 問 題 等 到 學 分 授 課 跟 師 資 都都 含 在 一 起, 那 不不 就 幾 乎 是 要 認 同 然 後 如 果 說說 我 們 即 使 不不 委 託, 把 我 們 剛 剛 講 的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本 來來 只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那 塊, 把 它 功 能 加 強, 能 夠 去 出 動 做 審 查 認 定, 那 也 是 我 們 的 權 力力 啊! 當 然, 教 育 界 會 不不 會 又 反 過 來來 說說 我 們 考 試 領領 導 教 學, 又 是 另 外 的 聲 音 了了 好 幾 個 層 級 還 要 再 努 力力 B: 所 以 一 個 是 我 們 自 己 院 裡裡 面 的 問 題, 一 個 是 我 們 跟 教 育 部, 一 個 是 跟 學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A-a-4: 對 我 們 又 回 到 醫 師, 醫 師 為 什 麼 能 夠 走 的 那 麼 前 面, 那 麼 嚴 謹? 因 為 教 育 部 成 立立 一 個 叫 做 醫 教 會, 應 該 是 醫 學 教 育 管 理理 委 員 會, 它 對 各 個 學 校 裡裡 面, 你 要 設 醫 學 系 要 經 過 它, 它 有 這 個 管 理理, 有 它 管 理理 我 們 當 然 就 相 信, 只 要 醫 學 系 的 參參 考 醫 師, 我 們 就 不不 再 訂 什 麼 標 準 嘛, 很 簡 單, 一 條 就 是 醫 學 系, 多 好 但 是 教 育 部 只 有 對 醫 有 關 愛, 其 他 都都 沒 有 B: 現 金金 大 概 就 是 要 成 立立 這 個 系, 在 明 年年, 但 希 望 大 概 就 百 分 之 五 十 A-a-4: 它 有 總 量量 管 制 B: 對 A-a-4: 我 們 大 概 希 望, 如 果 說說 教 育 部 能 夠 對 各 個 科 系, 跟 我 們 考 試 院 能 夠 合 作, 然 後 針 對 專 技 人 員 的 類類 科, 能 夠 做 科 系 的 認 定, 那 我 們 就 簡 單 多 了了 認 定 完 了了 公 告 清 冊, 拿 畢 業 證 書 來來 了了 就 好 了了, 我 們 審 查 也 簡 單 當 然 從 國 外 的 例例 子 來來 看, 它 雖 然 還 是 有 認 證, 但 還 是 有 沒 認 證 過 的 啊! 那 沒 認 證 過 的 來來 怎 麼 辦 呢? 有 不不 同 的 對 付 條 件, 有 些 說說 我 還 是 讓 你 考, 但 是 很 簡 單, 本 來來 三 年年 養 成 實 習, 很 抱 歉, 你 那 個 要 六 年年 B: 因 為 你 不不 在 那 個 list 裡裡 面 A-a-4: 對, 就 是 用 不不 同 的 條 件 來來 對 待, 大 概 就 是 這 樣, 就 可 以 解 決 B: 我 們 的 憲 法 規 範 不不 一 樣, 我 們 有 了了 考 試 權, 所 以 它 的 考 試 的 權 力力 機 關 把 他 拉拉 出 來來 之 226
236 後, 反 而 缺 少 了了 那 樣 子 的 一 個 統 合 機 制, 變 成 我 們 每 個 單 位 都都 在 做 自 己 的 東 西 A-a-4: 對 B: 像 國 外 的 話, 他 們 學 會 跟 學 校 之 間 的 關 係 緊 密 度度 就 很 強, 像 我 們 就 變 成 考 試 院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部, 這 幾 個 A-a-4: 對 227
237 受 訪 者 :A-a-5 地 點 : 考 試 院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11:00~12:00 A: 證 照 國 際 化 是 跟 XX 司 比 較 有 關, 可 是 前 半 段 跟 你 們 這 邊 比 較 有 關 A-a-5: 實 際 上 在 執 行行 考 試 這 個 部 分 的 話, 是 跟 XXX 也 滿 密 切切 的 關 聯聯 性 A: 那 麼 當 時 院 裡裡 面 在 委 託 他 們 團 隊 做 這 研 究 的 時 候, 我 有 特 別 跟 秘 書 長 講 過, 因 為 我 一 進 來來 一 直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秘 書 長 也 希 望 他 們 這 個 團 隊 跟 我 保 持 聯聯 繫, 因 為 這 個 事 情 對 我 們 這 一 任 的 考 委 來來 講, 會 是 一 個 很 重 的 事 情 將 來來 有 一 些 專 技 人 才 究 竟 怎 麼 跟 國 際 接 軌? 連連 院 長 都都 很 關 心 有 九 大 類類 的 專 技 證 照 部 分 的 考 試, 目 前 也 在 推 動, 看 什 麼 樣 一 個 方 式, 將 來來 能 夠 透 過 什 麼 樣 的 管 道 跟 國 際 接 軌 接 起 來來 這 就 牽 涉 到 學 歷歷, 雙 方 互 相 採 認, 接 著 就 是 考 試 的 過 程, 那 個 部 分 國 外 在 談 判 的 時 候, 到 底 人 家 是 不不 是 肯 認 我 們, 接 受 我 們? 那 就 牽 涉 到 後 面 的 證 照 相 互 認 可 他 們 之 前 都都 訪 問 過 XXX, 還 有 XXX 等 等, 連連 XXX 他 們 都都 訪 談 過, 就 剩 你, 因 為 你 對 這 業 務 也 熟 悉 A-a-5: 都都 是 X 司 長 他 在 處 理理 B: 麻 煩 您 給 我 們 一 些 指 導, 在 資 料料 蒐 集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也 發 現 院 裡裡 已 經 做 了了 許 多, 尤 其 是 在 建 築 師 及 技 師 的 這 部 分, 已 經 走 得 蠻 快 的 了了, 因 此 想 請 教 您, 這 部 分 做 的 情 形 如 何, 以 及 是 否 有 遇 到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在 國 際 接 軌 這 方 面 問 題 是 在 哪 裡裡? A-a-5: 首 先, 目 前 我 們 國 家 考 試 裡裡 屬 於 專 技 人 員 的 考 試 有 86 類類 科, 明 年年 大 概 會 少 一 類類 科, 即 是 中 醫 師 特 考 專 技 人 員 的 制 度度 是 包 含 教 訓 考 用 或 教 考 訓 用, 訓 這 部 分 在 我 們 現 行行 專 技 人 員 的 制 度度 裡裡, 有 一 部 分 是 放 在 教 育 裡裡, 像 醫 事 人 員, 他 會 把 實 習 的 部 分 放 在 教 育 端 裡裡 去 完 成, 你 剛 才 說說 的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是 排 在 考 試 及 格 後 要 執 業 之 前 去 做, 他 有 一 個 兩兩 年年 的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因 此 每 一 類類 專 技 人 員 都都 有 特 色, 都都 不不 太 一 樣 B: 有 一 些 還 沒 有 A-a-5: 很 少 數數, 除 了了 一 些 普 考 等 級 的 部 分, 即 使 像 普 考 等 級 的 導 遊 人 員 或 領領 隊 人 員, 他 們 都都 會 在 執 業 之 前 有 一 個 職 前 訓 練練, 像 專 利利 師 等 等 都都 是 類類 似 的 制 度度 設 計, 因 此 每 種 專 技 人 員 都都 有 不不 同 的 特 色, 所 以 訓 的 那 個 點, 以 及 持 續 教 育 的 部 分, 大 部 分 的 專 228
238 技 人 員 都都 有 設 計 這 樣 的 制 度度 在 我 國 當 然 很 特 殊, 有 個 考 試 院 的 機 關, 國 外 大 部 份 的 主 要 設 計, 教 育 當 然 都都 是 教 育 單 位 主 管, 相 對 的 教 育 認 證 考 試 跟 執 業 管 理理 的 部 分 則 是 由 某 一 負 責 的 部 會 處 理理, 比 如 這 次 我 到 日 本 去, 他 們 的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都都 是 用 這 樣 的 制 度度 設 計, 那 當 然 我 國 很 特 殊, 因 為 憲 法 第 86 條 的 授 權, 所 以 賦 予 考 試 院 獨 立立 辦 理理 專 技 人 員 唯 一 國 家 考 試 的 機 關, 第 二 點 來來 說說, 在 部 裡裡 涉 及 到 考 選 政 策 的 規 劃 或 草 擬 制 定, 或 政 策 對 外 的 窗 口 或 主 要 通 用 性 的 法 則, 例例 如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以 及 底 下 一 些 通 用 性 的 專 技 類類 部 分, 部 裡裡 面 都都 由 考 選 規 劃 司 在 處 理理, 所 以 剛 才 說說 到 的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涉 及 到 政 策 的 部 分, 都都 是 由 規 劃 司 在 主 導, 其 實 國 際 接 軌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部 分 即 是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法 的 工 作, 也 是 由 規 劃 司 在 主 導, 有 兩兩 個 很 重 要 的 條 文 在 裡裡 面 首 先, 團 隊 想 要 了了 解 的 是 技 師 實 習 的 實 務 養 成 內 容 及 時 數數 部 分, 比 例例 為 實 務 養 成 年年 限 之 六 到 七 成, 還 有 規 劃 是 否 因 應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國 際 接 軌 所 做 修 改 的 部 分, 這 部 分 我 提 供 幾 點 給 團 隊 參參 考 現 行行 技 師 總 共 有 32 類類 技 師, 每 類類 技 師 差 異異 性 很 大,32 類類 技 師 裡裡 目 前 落落 入 到 考 選 規 劃 司 技 師 考 試 改 進 推 動 計 畫 部 分, 則 是 拿 9 類類 出 來來 做 而 非 全 部, 那 為 什 麼 要 拿 這 9 類類? 一 般 來來 說說 是 這 9 類類 比 較 有 執 業 空 間, 他 們 的 執 業 人 數數 簽 證 制 度度, 就 是 職 業 管 理理 部 分 是 比 較 健 全 的 就 技 師 類類 科 來來 說說, 當 然 在 國 際 接 軌 的 主 要 舞 台 是 在 APEC 裡裡 面, 還 有 一 個 國 際 工 程 師 協 會, 我 們 是 加 入 會 員 國 那 APEC 裡裡 主 要 的 會 員 體 比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日 本 大 陸陸 等, 與 我 們 國 內 養 成 最 大 的 差 異異 點, 是 在 實 務 經 驗 養 成 的 這 個 點 他 們 的 制 度度 大 概 都都 是 畢 業 後, 看 學 歷歷 是 否 有 經 過 認 證, 如 果 有 經 過 認 證, 有 些 還 免 考 第 一 試, 例例 如 加 拿 大 日 本 等, 免 考 第 一 試 直 接 進 入 實 務 經 驗 養 成 的 工 作, 養 成 完 後 再 來來 參參 加 最 後 一 次 考 試 的 部 分, 所 以 他 們 的 時 間 點 就 是 畢 業 後 直 接 參參 加 實 務 養 成 再 來來 參參 加 最 後 一 次 考 試 ; 那 國 內 剛 好 顛 倒, 畢 業 後 先 參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後 取 得 兩兩 年年 工 作 經 驗, 然 後 開 始 執 業, 所 以 擺 的 時 間 點 不不 一 樣, 這 個 主 要 在 技 師 法 第 8 條 有 規 定 那 我 國 不不 管 是 技 師 或 建 築 師 部 分, 主 要 平 台 是 在 APEC 架 構 底 下, 其 實 我 們 國 內 的 現 行行 制 度度 其 實 是 獲 得 APEC 相 關 組 織 所 接 受 的, 我 們 的 養 成 這 種 制 度度 是 被 他 們 所 接 受 的 所 以 我 們 目 前 這 兩兩 類類 人 員 大 概 都都 有 七 十 幾 人 都都 獲 得 亞 太 建 築 師 或 亞 太 工 程 師 的 資 格, 那 獲 得 這 個 資 格 當 然 代 表 他 們 對 我 們 養 成 過 程 的 肯 定, 那 現 在 規 劃 司 在 推 動 技 師 改 進 推 動 這 部 分, 主 要 是 說說 大 部 份 的 會 員 體 與 國 內 是 有 一 些 差 異異 性, 因 此 規 劃 司 是 說說 改 的 部 分 是 希 望 國 內 走 的 是 與 主 要 會 員 體 比 較 相 近 的 制 度度, 也 就 229
239 是 說說 畢 業 的 時 候 先 考 第 一 試, 第 一 試 及 格 後 先 去 做 實 務 經 驗 養 成, 等 時 間 到 的 時 候 再 去 考 第 二 試, 考 完 第 二 試 之 後 再 去 執 業 你 們 也 提 到 有 關 現 行行 技 師 實 務 經 驗 養 成 的 部 分, 目 前 初 步 的 結 論論 是 希 望 有 三 年年 的 時 間, 現 在 的 技 師 法 是 規 定 有 兩兩 年年 嘛, 那 我 們 是 希 望 在 考 試 的 應 考 資 格 部 分 是 三 年年, 至 於 單 元 數數 的 部 分 及 單 元 的 項 目 是 有 些 差 異異, 比 如 像 單 元 數數 目 前 是 350 到 600 單 元,9 個 類類 科 設 計 的 也 不不 太 一 樣, 單 元 的 名 稱 實 際 上 也 不不 太 一 樣 B: 跟 您 請 教 一 下, 我 們 在 研 究 過 程 裡裡, 在 思 考 說說 要 跟 國 際 接 軌 有 幾 個 途 徑, 其 中 一 個 是 我 跟 國 際 組 織, 國 際 組 織 通 常 就 有 一 個 協 議, 透 過 這 個 協 議, 我 們 取 得 跟 它 同 樣 的 標 準 與 資 格, 我 們 就 可 以 到 其 他 國 家 去 執 業 ; 另 外 一 條 路路 是 雙 邊 協 議, 就 是 我 們 與 這 個 國 家 取 得 某 種 承 諾諾 或 制 度度, 那 就 會 有 兩兩 種 不不 同 做 法,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的 考 試 制 度度, 我 們 是 比 較 廣 義, 就 是 說說 教 考 訓 用 的 過 程 必 須 與 這 個 協 議 是 一 樣 的, 可 是 如 果 是 雙 邊 協 議 的 話, 其 實 是 我 跟 它 達 成 一 個 共 同 的 制 度度 就 可 以 我 想 知 道 說說, 我 們 實 務 養 成 的 時 間 點, 包 括 我 們 的 技 師 改 進 計 畫 也 分 成 一 試 二 試, 這 個 做 法 是 有 助 於 我 們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與 其 他 國 家 接 軌, 還 是 說說 我 其 實 是 可 以 與 其 他 國 家 雙 邊 協 議 可 以 達 成, 因 為 比 如 說說 當 我 想 透 過 APEC, 其 實 我 們 的 工 程 師 已 經 可 以 獲 得 這 個 資 格, 也 就 是 說說 APEC 其 實 接 受 我 們 這 種 制 度度,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們 為 什 麼 還 需 要 一 試 二 試 或 是 說說 實 務 養 成 制 度度 上 的 改 變? A-a-5: 我 想 我 們 XX 司 也 有 考 慮 它 的 點, 像 這 種 通 用 性 的 架 構 比 如 GATS, 因 為 因 應 GATS, 國 內 法 制 其 實 做 了了 很 大 幅 度度 的 處 理理, 這 是 較 大 範 圍 的 部 分, 那 現 在 要 走 更更 直 接 的 部 分, 比 如 說說 雙 邊 直 接 認 證, 是 不不 是 透 過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條 約 或 協 定 的 處 理理, 當 然 每 個 會 員 體 不不 同 的 考 量量 點 那 至 於 您 說說 為 什 麼 要 改, 這 個 我 的 身 分 不不 太 適 合 回 答 您, 這 是 規 劃 司 那 邊 的 想 法, 當 然 主 要 是 希 望 走 國 際 接 軌, 在 考 試 這 個 點 來來 說說, 分 試 的 話, 大 學 畢 業 後 先 考 理理 論論 的 東 西, 那 經 過 實 務 養 成 後 再 考 實 務 的 東 西, 就 代 表 你 就 有 能 力力 去 職 業 那 現 行行 是 說說 兩兩 年年 擺 在 後 面 考 試 及 格 之 後, 因 為 主 管 機 關 是 在 行行 政 院 的 系 統 不不 是 考 試 院 處 理理, 所 以 技 師 法 第 8 條 的 規 定 是 在 那 邊, 所 以 如 果 說說 配 合 得 很 好 的 話, 這 2 年年 應 該 也 可 以 做 得 很 好, 只 是 看 行行 政 院 的 想 法, 那 我 們 這 邊 再 推, 不不 知 道 是 不不 是 考 量量 與 APEC 其 他 主 要 會 員 體 比 較 相 近 的 制 度度, 如 果 我 沒 有 誤 解 它 的 意 思, 將 來來 在 認 定 什 麼 叫 實 質 相 當 的 時 候 也 許 比 較 容 易易 處 理理 230
240 B: 也 就 是 說說 希 望 跟 其 他 國 家 類類 似, 達 到 實 質 相 當 我 們 訪 談 與 蒐 集 資 料料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到 不不 論論 是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他 們 也 都都 提 到 我 們 跟 其 他 國 家 不不 一 樣, 他 們 也 會 擔 心 其 他 國 家 接 受 的 情 況, 因 為 不不 只 是 國 際 協 議 的 問 題, 重 點 還 是 國 際 協 議 下 來來 後 各 別 國 家 之 間 的 簽 約 的 問 題, 雖 然 有 個 國 際 協 議, 但 別 的 國 家 不不 一 定 接 受 所 以 這 是 我 們 為 什 麼 可 能 嘗 試 修 改 的 原 因, 那 我 們 在 修 改 的 過 程 中, 有 些 可 以 突 破, 有 些 不不 容 易易 突 破, 像 我 們 的 建 築 師 或 技 師 已 經 有 些 突 破 點 了了, 那 其 他 的 部 分 還 沒 有 能 突 破, 它 的 原 因 是 什 麼? 是 剛 您 提 到 的 執 業 空 間 問 題, 各 個 國 家 也 沒 有 這 個 需 求, 還 是 說說 其 他 原 因 呢? A-a-5: 國 際 接 軌 的 概 念念, 大 概 就 是 你 們 標 題 所 寫 的, 涉 及 到 外 國 人 來來 談, 還 有 本 國 人 到 他 國 跨 域 去 執 業 的 問 題 這 個 部 分 當 然 要 涉 及 到, 相 互 認 證 就 是 說說 直 接 使 用 原 來來 他 持 有 的 證 照 種 類類, 它 直 接 承 認 是 相 當 他 們 國 內 的, 當 然 這 還 有 一 些 不不 同 層 級 的 問 題 那 以 我 們 國 內 現 在 來來 看, 因 為 我 們 因 應 加 入 WTO, 所 有 的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跟 考 試 相 關 法 規 其 實 都都 有 修, 修 正 完 以 後 在 我 們 考 試 這 端 來來 講, 其 實 現 在 大 部 分 的 專 技 人 員 都都 開 放 外 國 人 可 以 來來 台 灣 考 試, 那 相 對 的 職 業 管 理理 法 類類, 它 也 配 有 一 些 所 謂 的 執 業 的 規 定, 也 在 那 個 地 方, 外 國 人 就 可 以 執 業 規 定 考 試 的 部 分 其 實 是 跟 本 國 人 走 的 完 全 相 同, 這 個 大 概 是 國 民 待 遇 的 問 題 也 就 是 說說 我 們 對 我 們 國 人 要 求 的, 不不 管 是 在 應 考 資 格 或 是 考 試 內 容, 其 實 跟 外 國 人 都都 要 一 樣, 所 以 走 的 是 所 謂 的 國 民 待 遇 的 問 題 所 以 現 行行 外 國 人 來來 參參 加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不不 管 是 在 應 考 資 格 或 是 在 考 試 內 容, 甚 至 在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的 規 定, 比 如 說說 他 如 果 已 經 持 有 國 外 的 證 照, 來來 考 我 們 考 試, 有 部 分 的 類類 科 都都 給 他 減 免, 跟 國 人 一 樣, 同 樣 的 規 定 就 是 給 他 減 免 考 試 的 科 目, 所 以 這 個 是 完 全 相 同 那 相 對 我 們 本 國 人 到 其 他 國 家 去 執 業, 其 實 應 該 也 是 受 到 這 個 架 構, 應 當 是 跟 他 們 的 國 民 待 遇 是 相 同 的 再 來來, 我 們 要 不不 要 進 一 步 再 去 突 破, 去 採 取 所 謂 的 相 互 認 證 這 個 部 分? 其 實 這 是 涉 及 到 很 多 的 問 題, 第 一 個, 雙 方 可 能 是 締 結 條 約, 或 是 締 結 協 定 的 部 分, 那 執 業 管 理理 法 例例 要 去 改 它, 考 試 法 規 也 要 去 改 為 什 麼 要 改? 因 為 如 果 你 是 用 原 來來 的 考 試 方 式 的 話, 其 實 外 國 人 要 進 入 不不 容 易易, 所 以 一 般 來來 講 會 在 考 試 這 個 部 分 去 做, 就 是 證 照 的 承 認 要 求, 會 再 做 一 些 比 較 彈 性 的 方 式 比 如 說說 你 已 經 持 有 證 照, 我 就 來來 口 試, 或 是 審 查 學 經 歷歷 的 方 式, 不不 要 用 筆 試, 而 且 要 要 求 你 用 當 地 語 文 去 做 答, 那 就 是 非 常 高 的 門 檻, 幾 乎 是 難 以 突 破 所 以 這 個 就 是 簽 署 所 謂 的 條 約 或 是 協 定, 它 主 要 的 目 的, 其 實 就 是 希 望 比 較 放 寬 一 點, 甚 至 有 些 區 域 來來 講, 因 為 它 制 度度 幾 乎 完 全 231
241 相 同, 比 如 說說 美 國 跟 加 拿 大, 也 許 它 就 直 接 承 認, 也 沒 有 另 外 所 謂 的 類類 似 於 補 償 性 措 施, 或 是 怎 麼 樣 的 一 個 限 制 這 點 大 概 是 我 的 感 覺, 就 是 說說 國 內 當 然 也 希 望 走 出 去, 但 是 這 類類 的 專 技 人 員 他 們 也 面 臨臨 到 一 個 選 擇 的 問 題, 要 不不 要 給 外 國 人 引 進 來來? 這 個 是 相 互 認 證 裡裡 面,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一 個 點, 我 們 看 從 這 次 技 師 法, 當 然 現 在 建 築 師 法 現 在 立立 法 案 還 在 修 正 當 中, 技 師 法 當 時 也 考 慮 到 所 謂 的 相 互 認 證, 不不 管 是 雙 邊 或 是 多 邊 的 相 互 認 證 問 題, 也 把 這 種 彈 性 的 條 文 擺 上 來來, 工 程 會 送 出 的 條 文 裡裡 面, 其 實 是 有 這 樣 的 條 文, 我 記 得 是 在 草 案 裡裡 面 的 五 十 六 條 的 部 分, 應 當 是 有 這 樣 的 條 文, 你 們 可 以 去 參參 考 一 下 但 是 最 後 立立 法 院 有 沒 有 過? 沒 有 過 六 月 二 十 二 號 發 布 的 時 候 沒 有 過, 當 然 沒 有 過 一 般 大 家 的 瞭 解 就 是 大 概 有 一 些 遊 說說 團 體, 如 果 是 開 放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不不 是 有 辦 法? 是 不不 是 反 而 市 場 被 人 家 拿 走? 國 內 不不 一 定 能 走 出 去 的 問 題 當 然 立立 法 機 關 對 這 些 遊 說說 團 體 的 意 見見 當 然 會 重 視, 所 以 這 個 條 文 最 後 就 是 沒 有 通 過, 所 以 您 剛 才 講 說說 要 不不 要 走 相 互 認 證? 我 覺 得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這 類類 的 專 技 人 員, 他 們 的 態 度度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站 在 考 試 機 關, 如 果 國 家 政 策 要 走 這 個 方 向, 我 們 考 試 機 關 可 以 完 全 配 合, 這 沒 有 問 題 B: 剛 剛 我 們 提 到 32 種 技 師, 因 為 它 的 範 圍 很 廣, 我 們 現 在 提 出 了了 其 中 9 種 技 師 的 修 正, 國 外 因 為 他 們 是 叫 工 程 師 engineer, 那 我 們 現 在 把 這 9 種 列列 出 來來, 等 於 這 麼 多 種 技 師, 我 們 先 找 9 個, 看 看 他 們 能 不不 能 去 跟 其 他 國 家 接 軌 的 起 來來 其 他 的 部 分, 它 的 困 難 度度 可 能 就 比 這 9 個 要 來來 的 高 一 些 這 9 種 技 師, 如 果 說說 這 個 模 式 出 現 可 行行 的 話, 能 不不 能 推 廣 到 其 他 技 師? 以 及 推 廣 到 其 它 的 考 試 類類 科? A-a-5: 我 們 先 想 講 淺 一 點, 這 9 類類 如 果 成 功 的 話, 可 不不 可 以 再 推 到 其 他 所 謂 的 23 類類 的 部 分? 其 實 我 們 這 樣 子 改, 對 取 得 資 格 的 時 間 是 拉拉 長, 那 拉拉 長 有 沒 有 誘 因, 是 一 個 考 量量 因 為 國 內 的 工 程 科 系 畢 業 生, 其 實 他 來來 考 我 們 技 師 考 試 的 比 例例 不不 一 定 很 高, 因 為 我 們 每 年年 國 內 的 工 程 類類 科 畢 業 生 很 多, 所 以 學 校 培 養 的 人 員, 他 會 不不 會 來來 走 所 謂 考 技 師 這 個 路路? 不不 一 定, 因 為 現 在 校 園 的 發 展 都都 是 非 常 多 元 那 你 現 在 原 來來 的 制 度度 把 它 設 定 的 比 較 嚴 謹 一 點, 相 對 的 我 要 不不 要 投 入? 就 有 選 擇 的 問 題 那 選 擇 在 哪 裡裡? 就 是 說說 你 這 個 行行 業 我 進 去 以 後 是 不不 是 會 給 我 比 較 好 的 發 展? 這 個 是 很 現 實 的 問 題 再 來來, 執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這 9 類類 的 職 業 空 間 做 了了 比 較 好 的 設 計, 比 如 說說 它 有 一 些 簽 證 規 則, 你 做 什 麼 樣 的 項 目, 你 就 經 過 技 師 的 sign, 簽 證 這 樣 的 東 西, 有 簽 證 如 果 是 說說 所 有 的 人 都都 可 以 做, 不不 是 說說 一 232
242 定 要 有 技 師 才 可 以 做, 那 取 得 的 技 師 跟 沒 有 取 得 的 技 師 沒 有 什 麼 兩兩 樣, 就 沒 有 誘 因 所 以 選 這 9 類類 當 然 就 是 有 經 過 這 樣 的 考 量量, 考 慮 到 它 實 際 上 的 簽 證 制 度度 到 底 有 沒 有 已 經 比 較 健 全 了了 等 等 這 9 類類 做 了了 以 後, 將 來來 其 他 類類 有 沒 有 空 間? 那 就 是 看 主 管 機 關 要 不不 要 積 極 的 來來 把 其 他 這 23 類類 的 職 業 空 間 做 出 來來 我 覺 得 這 都都 會 面 臨臨 到 很 多 的 拉拉 扯, 雖 然 這 個 我 們 考 試 業 務, 但 我 們 也 知 道 這 會 面 臨臨 到 很 多 拉拉 扯, 因 為 你 設 定 所 謂 的 簽 證 規 則, 相 對 的 業 主 的 成 本 就 會 拉拉 高, 這 是 一 定 的, 所 以 彼 此 的 立立 場 應 當 是 不不 太 相 同 的, 所 以 就 是 看 主 管 機 關 的 選 擇, 它 如 果 選 擇 要 讓 這 類類 的 專 技 人 員 健 全 一 點, 譬 如 說說 像 食 品 技 師, 因 為 有 一 個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的 實 施, 它 就 要 求 所 謂 的 管 制 小 組, 至 少 要 有 一 位 食 品 技 師 這 樣 的 人 員, 那 我 們 歷歷 年年 來來 只 考 了了 800 多 個 食 品 技 師, 他 說說 明 年年 開 始 大 概 需 要 將 近 到 1500 位, 他 馬 上 就 有 市 場 空 間 出 來來, 所 以 關 鍵 是 在 主 管 機 關 其 他 類類 當 然 也 是 相 同 的 情 形 B: 所 以 還 牽 涉 到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市 場 的 觀 察, 還 有 名 額 的 問 題 A-a-5: 對, 當 然 它 也 要 考 慮 到 各 方 的 想 法, 訂 一 個 簽 證 規 則 代 表 業 主 的 成 本 就 會 拉拉 高, 他 們 願 不不 願 意 接 受 這 樣 的 東 西? 最 後 就 是 看 在 主 管 機 關 的 選 擇 那 站 在 我 們 考 試 端 的 部 分, 當 然 就 是 盡 量量 來來 提 升 專 技 人 員 的 職 業 品 質, 因 為 既 然 專 技 人 員 比 較 重 要, 是 涉 及 到 人 民 的 公 共 利利 益益,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等 等, 這 個 比 較 有 密 切切 關 連連 的 部 分, 所 以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他 養 成 的 品 質 會 比 較 好 一 點, 其 實 是 對 國 人 的 服 務 比 較 有 保 障 第 二 個 部 分 就 是, 將 來來 我 們 如 果 說說 養 成 的 制 度度 比 較 嚴 謹 一 點 的 時 候, 我 們 就 比 較 容 易易 走 出 去, 舉 個 例例 子 來來 講, 像 我 們 航 海 人 員, 我 們 是 IMO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的 會 員 國, 但 是 台 灣 的 船 到 處 跑 來來 跑 去, 為 什 麼 人 家 會 承 認 跑 來來 跑 去 的? 因 為 其 實 我 們 是 透 過 挪 威 DMV 來來 做 認 證, 就 是 學 歷歷 端 去 做 認 證, 還 有 考 試 端 跟 訓 練練 端 都都 來來 看, 他 一 看 就 發 現 我 們 航 海 人 員 的 考 試 非 常 嚴 謹, 及 格 率率 非 常 低, 而 且 科 目 的 設 計 都都 跟 他 們 認 證 的 重 要 核 心 相 符, 所 以 他 就 承 認 台 灣 的 船 員 可 以 到 世 界 各 國 去, 這 是 滿 重 要 的 一 個 東 西 第 一, 除 了了 提 升 服 務 國 人 的 品 質, 第 二 個 部 分, 將 來來 如 果 有 機 會 我 們 要 走 出 去, 比 較 有 空 間, 當 然 相 對 的 這 是 對 人 民 執 業 權 利利 比 較 高 的 限 制, 相 對 的 就 是 要 屬 專 技 人 員 這 個 部 分 比 較 有 可 能, 如 果 是 一 般 性, 比 如 說說 理理 頭 髮, 你 給 他 規 定 很 嚴 格 的 資 格 條 件, 這 不不 符 合 比 例例 原 則 的 問 題 所 以 重 要 的 部 份, 我 們 可 以 盡 量量 讓 養 成 制 度度 設 計 的 比 較 嚴 謹,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比 較 好, 就 是 剛 剛 那 兩兩 個 主 要 的 目 的 : 服 務 國 人 跟 國 際 競 爭 力力 的 問 題 B: 現 在 因 為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的 考 試, 它 是 專 門 技 術 的 東 西, 專 門 職 業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技 術, 233
243 因 為 它 專 業 性 比 較 高, 所 以 我 們 把 它 列列 入 考 試, 其 實 我 現 在 看 到, 反 而 不不 是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這 個 部 份 的 職 業, 在 國 際 接 軌 上 面 走 得 還 滿 順, 譬 如 說說 像 廚 師, 因 為 他 的 技 術 低 層 次 低, 所 以 勞勞 委 會 考 試 後, 它 的 證 照 很 多, 有 各 種 協 會, 國 際 接 軌 走 得 很 順, 反 而 是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是 這 個 部 分, 要 走 出 去 很 困 難, 因 為 他 的 技 術 層 面 高, 專 業 性 高, 有 時 候 我 看 一 些 資 料料 提 到 說說, 考 試 院 考 的 時 候, 這 個 執 照 反 而 變 得 沒 有 用, 有 這 種 很 奇 怪 的 說說 法 A-a-5: 其 實 是 看 後 端 的 執 業 管 理理 部 分, 有 沒 有 整 體 性 去 設 計, 這 是 滿 重 要 的 關 鍵 你 說說 像 醫 生 來來 講 就 滿 重 要 的, 他 是 從 教 育 端 開 始 總 量量 管 制, 再 來來 就 是 考 試 端 再 去 篩 選, 反 正 整 個 教 考 訓 到 最 後 用 的 過 程 非 常 嚴 謹, 所 以 他 證 照 效 用 就 非 常 高 有 些 如 果 你 後 端 根 本 沒 有 執 業 空 間, 雖 然 你 把 它 設 定 為 專 技 人 員, 其 實 考 了了 效 用 不不 一 定 很 大, 大 概 有 這 樣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跟 後 端 執 業 管 理理 的 部 分, 是 不不 是 有 配 套 做 得 很 好, 這 個 是 滿 重 要 的 B: 中 醫 師 特 考 要 廢 除, 那 個 部 份 是 A-a-5: 因 為 國 內 兩兩 次 的, 第 一 個 是 89 年年 我 們 專 技 法 的 修 正, 本 來來 90 年年 1 月 1 號 開 始 實 施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一 版 的 時 候 本 來來 是 通 過 中 醫 師 檢 定, 不不 是 正 規 養 成 教 育 可 以 來來 考 中 醫 師 高 考, 那 立立 法 委 員 馬 上 就 提 案, 這 怎 麼 可 以 繼 續 來來 考 高 考? 認 為 沒 有 正 規 養 成 教 育, 就 重 新 提 案 把 那 條 修 掉 在 民 國 91 年年 的 時 候, 又 在 醫 師 法 設 定 一 個 落落 日 條 款, 就 是 經 過 十 年年 的 過 渡, 中 醫 師 檢 定 考 試, 可 以 有 十 年年 的 時 間 來來 考 中 醫 師 的 特 種 考 試, 十 年年 過 了了 以 後 就 廢 掉, 就 考 到 民 國 100 年年, 是 基 於 這 樣 的 理理 由 當 然 檢 定 有 它 存 在 的 歷歷 史, 早 期 其 實 沒 有 什 麼 中 醫 系 這 樣 的 東 西, 大 概 民 國 56 還 是 57 年年, 那 個 時 候 是 叫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才 開 始 成 立立 所 謂 的 中 醫 系, 陸陸 陸陸 續 續 後 來來 長 庚 也 有 設 置, 現 在 義 守 大 學 也 有 學 士 後 中 醫 系, 接 著 現 在 慈 濟 大 學 的 學 士 後 中 醫 系 也 通 過 了了, 所 以 中 醫 的 正 規 教 育 養 成 部 分, 已 經 很 完 整 了了, 就 配 合 在 考 試 跟 執 業 管 理理 法 部 分, 植 一 個 根 讓 他 落落 日 B: 那 以 後 他 們 是 考 什 麼? A-a-5: 中 醫 師 檢 定 以 後 不不 能 考 中 醫 師 高 考, 這 十 年年 過 了了 以 後 大 概 就 B: 所 以 他 們 就 是 全 部 人 都都 考 高 考 A-a-5: 但 是 中 醫 師 檢 定 不不 能 考 高 考, 要 中 醫 系 畢 業 的 才 可 以, 走 的 完 全 是 所 謂 的 學 校 教 育 的 部 分 B: 我 們 在 實 務 養 成 那 個 部 分, 像 醫 師 其 實 因 為 在 學 歷歷 端 那 個 部 分, 就 已 經 嵌 了了 實 習, 234
244 但 現 在 我 們 其 他 的 行行 業, 比 如 說說 技 師 建 築 師, 它 其 實 是 放 在 教 考 訓 用 的 後 端, 這 時 候 就 出 現 一 個 問 題, 我 看 了了 我 們 改 進 的 計 劃, 也 質 疑 到 一 個 東 西, 在 實 務 養 成 這 個 部 分 的 認 證, 怎 麼 去 被 肯 定? 是 要 透 過 協 會? 還 是 透 過 個 別 的 建 築 師 或 是 技 師 他 們 事 務 所 來來 認 證? 這 個 部 分 考 試 院 的 考 量量 是? 蘇 : 因 為 這 個 涉 及 到 我 們 規 劃 司 的 制 度度 設 計 想 法, 當 然 針 對 實 務 養 成 的 部 分, 當 然 有 一 種 是 非 常 嚴 謹 的, 譬 如 說說 像 美 國 建 築 師 的 承 認,IDP 的 制 度度, 那 是 實 習 發 展 計 畫 它 有 這 樣 的 制 度度, 非 常 嚴 謹, 你 要 實 習 開 始 就 要 先 去 某 一 個 單 位 登 記, 定 期 要 繳 交 報 告, 而 且 要 指 導 的 建 築 師 去 介 入 等 等 有 些 是 採 取 比 較 沒 那 麼 嚴 謹, 意 思 是 說說 你 也 許 到 一 個 事 務 所, 去 從 事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當 然 就 跟 你 的 執 業 範 圍 有 關 係, 這 些 工 作 經 驗 是 不不 是 在 你 執 業 範 圍 內 第 二 個 看 法 規 有 沒 有 規 定 哪 一 些 項 目? 最 後 的 部 分 就 是 提 出 書 面 的 證 明 文 件, 當 然 這 些 工 作 資 歷歷, 一 半 來來 講 大 部 分 都都 會 請 技 師 或 建 築 師 幫 你 sign, 幫 你 證 明 確 實 是 在 這 個 地 方 從 事 哪 些 工 作, 經 過 書 面 審 查 的 方 式 我 們 這 次 技 師 初 步 想 走 的 比 較 像 是 登 記 管 理理 的 部 分, 我 看 我 們 規 劃 司 設 計 的 是 比 較 屬 於 要 登 記 要 管 理理 的 B: 好 像 要 設 計 一 個 委 員 會 A-a-5: 它 叫 做 實 務 養 成 委 員 會, 希 望 藉 由 這 樣 一 個 委 員 會 的 組 織 來來 做 管 理理 那 第 三 題 大 概 就 是 說說, 專 業 人 才 國 際 流流 通, 包 含 個 人 的 教 育 養 成 及 學 歷歷 認 證, 還 有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或 者 國 際 認 證, 未 來來 如 果 繼 續 推 動, 需 要 哪 些 部 門 的 配 合 等 等 這 些 問 題 第 一 個, 現 行行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在 學 歷歷 資 格, 強 制 要 求 學 歷歷 一 定 要 經 過 認 證 的, 目 前 是 航 海 人 員 四 個 類類 科, 這 四 個 類類 科 當 然 是 因 為 受 到 國 際 公 約 的 關 係, 它 有 一 個 叫 做 STCW 的 國 際 公 約, 這 樣 國 際 公 約 的 規 範, 所 以 學 校 的 教 育 課 程,course 要 經 過 一 個 交 通 部 委 託 的 DMV 來來 做 認 證, 他 才 可 以 來來 考 我 們 航 海 人 員 的 考 試 那 國 內 的 大 家 都都 知 道,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是 由 政 府 授 權 的 一 個 團 體, 因 為 由 它 去 代 表 政 府 去 出 面 參參 加 華 盛 頓 公 約, 我 看 它 在 93 年年 開 始 也 做 了了 國 內 很 多, 像 工 程 教 育 建 築 教 育 的 認 證 等 等, 其 實 超 過 一 半 的 科 系 都都 有 參參 加 這 樣 的 學 歷歷 認 證 但 是 在 學 歷歷 認 證 的 部 分, 在 我 們 應 考 資 格 不不 是 一 種 強 制 性 的 規 範, 但 是 國 內 大 概 都都 是 很 主 動 的 去 參參 加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的 認 證, 因 為 它 是 屬 於 國 際 性 的 華 盛 頓 公 約, 所 以 這 個 會 員 體 之 間, 其 實 要 互 相 承 認 經 過 它 認 證 的 學 歷歷, 所 以 這 個 當 然 有 它 的 好 處, 我 舉 一 個 例例 子, 譬 如 像 華 僑, 以 前 一 個 華 僑 即 使 念念 台 大 電 機 系, 你 回 去 以 後, 國 家 不不 會 承 認 你 的 學 歷歷 但 是 現 在 如 果 說說 經 過 IEET 的 認 證 以 後, 235
245 這 個 課 程 是 經 過 它 認 證 了了, 回 國 以 後 當 地 就 要 承 認 他, 就 可 以 直 接 去 考 當 地 的 技 師 考 試, 那 就 不不 一 樣 了了, 當 然 有 這 個 好 處, 所 以 大 概 很 多 學 校 都都 有 參參 與 對 IEET 來來 做 認 證 的 動 作 要 不不 要 走 到 國 際 認 證 的 部 分? 最 重 要 當 然 就 是 剛 才 講 的, 就 是 面 臨臨 到 主 管 機 關 還 有 工 學 會 這 些 團 體, 他 們 的 意 願 問 題 如 果 說說 有 意 願 的 話, 其 實 在 我 們 考 試 端 這 邊 都都 可 以 來來 配 合, 或 是 說說 他 願 意 走 出 去 跟 國 際 競 爭, 考 試 端 這 邊 都都 願 意 配 合 它 的 改 革 當 然 還 有 一 些 困 難 是 我 們 面 臨臨 的, 像 剛 才 講 的 遊 說說 團 體 的 想 法, 立立 法 院 都都 會 尊 重 這 一 些, 像 我 們 專 技 法 裡裡 面 有 兩兩 個 很 重 要 的 條 文, 第 一 個 就 是 我 們 應 考 資 格 要 增 加 實 務 經 驗 的 養 成 這 種 條 件, 涉 及 到 人 民, 應 考 是 權 利利 的 一 種 限 制, 基 本 上 要 取 得 法 律律 的 規 定 或 是 法 律律 的 授 權,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專 技 法 的 修 正 草 案 現 在 送 到 立立 法 院 去, 另 外 還 有 一 個 就 是, 相 互 認 證 的 時 候 可 以 採 取 比 較 彈 性 平 等, 比 如 說說 用 口 試, 審 查 學 歷歷 經 歷歷 就 可 以, 不不 需 要 走 我 們 很 完 整 的 筆 試 等 等, 這 樣 的 條 文 我 們 也 在 專 技 法 的 修 正 草 案 裡裡 面, 就 是 考 試 院 通 過 以 後 送 到 立立 法 院, 在 99 年年 12 月 12 號, 但 到 目 前 都都 沒 有 被 排 入 議 程 所 以 我 們 要 實 施 這 樣 的 制 度度, 要 有 配 套 的 法 制 措 施, 就 是 一 直 沒 辦 法 取 得 法 制 措 施, 當 然 是 我 們 將 來來 要 再 繼 續 努 力力 的 部 分 B: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院 裡裡 面 跟 立立 法 院 之 間, 院 際 的 協 調? A-a-5: 當 然 就 是 優 先 審 議 法 案 等 等 都都 有 一 直 在 推, 但 是 立立 法 院 有 它 的 生 態, 它 的 優 先 法 案, 一 些 想 法, 當 然 部 裡裡 也 積 極 希 望 立立 法 院 那 邊 不不 過 這 樣 實 際 上 在 審 的 時 候, 碰 到 這 樣 的 條 文 可 能 也 會 面 臨臨 到 跟 技 師 法, 還 有 現 在 要 審 的 建 築 師 法 相 同 的 一 些 意 見見, 應 當 也 會 面 臨臨 到 這 些 問 題 B: 您 這 邊 的 修 法 過 程 要 是 一 直 停 頓 的 話, 其 實 到 後 面 都都 影 響 很 大 A-a-5: 對, 但 其 實 還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關 鍵 是, 這 些 團 體 願 不不 願 意 走 出 去 的 問 題, 這 個 其 實 是 最 大 的 關 鍵 B: 考 試 院 在 這 個 部 分 有 沒 有 想 過 跟 這 些 團 體? A-a-5: 當 然 我 們 制 度度 在 修 一 定 是 產 官 學 都都 來來, 我 們 會 傾 聽 他 們 的 聲 音, 認 為 他 們 說說 話 是 不不 是 合 理理, 如 果 合 理理 的 話 我 們 就 積 極 推, 如 果 是 提 出 一 些 主 張, 根 本 就 不不 是 很 合 理理 B: 基 本 上 是 在 維 護 他 們 自 己 利利 益益 的 A-a-5: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當 然 是 不不 會, 因 為 我 們 還 是 有 我 們 的 判 斷, 當 然 希 望 國 家 的 制 度度 236
246 設 計 比 較 好, 這 是 我 們 最 想 要 去 做 的 部 分 另 外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這 問 題 大 概 是 37 位 建 築 師, 因 為 大 陸陸 在 95 年年 訂 定 一 個 台 灣 地 區 居 民 取 得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具 體 辦 法, 透 過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建 築 師 公 會 幾 次 的 努 力力, 大 概 有 取 得 這 樣 的 部 分, 但 是 相 對 大 陸陸 目 前 是 沒 有 要 求 大 陸陸 的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可 以 來來 台 灣 執 業, 他 們 沒 有 提 出 要 求 那 要 不不 要 走 這 個 部 分? 因 為 兩兩 岸 關 係 很 特 殊, 涉 及 到 國 家 很 重 要 的 政 策, 將 來來 這 部 分 應 該 會 是 由 陸陸 委 會 去 主 導, 像 你 們 講 的 到 國 際 的, 或 是 要 走 的 是 ECFA 的 模 式 等 等, 這 個 將 來來 可 能 由 陸陸 委 會 去 主 導, 這 個 我 們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回 答 你, 就 是 看 我 們 的 選 擇 B: 基 本 上 其 實 我 們 對 於 中 國 大 陸陸, 大 概 是 想 要 進 去, 其 他 國 家 也 想 要 進 去, 因 為 那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市 場, 可 是 我 們 大 概 不不 會 放 任 何 人 進 來來, 包 括 像 對 學 歷歷 的 限 制 都都 非 常 多, 譬 如 說說 像 大 陸陸 學 生 來來 這 邊 也 不不 能 拿 獎 學 金金, 也 不不 能 打 工, 就 只 是 讓 你 單 純 拿 一 個 學 歷歷 走, 所 以 這 時 候 我 們 開 放, 其 實 是 限 縮 的 非 常 緊 據 我 了了 解, 因 為 限 制 的 很 緊, 大 陸陸 的 學 生 也 沒 有 很 想 進 來來, 因 為 他 進 來來 沒 有 其 他 任 何 其 他 發 展 機 會, 我 們 這 邊 的 學 歷歷 也 沒 具 有 吸 引 力力, 所 以 就 變 單 向 的, 譬 如 我 們 的 專 技 人 員 過 去, 他 們 的 過 不不 來來,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這 個 部 份 因 為 其 實 牽 涉 到 雙 邊 的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到 底 跟 他 們 之 間 怎 麼 談 的? 現 在 就 是 在 建 築 師 這 個 部 分, 因 為 有 市 場 需 求, 才 有 這 麼 一 個 缺 口, 其 他 大 概 都都 不不 容 易易 A-a-5: 看 他 們 那 邊 的 市 場 或 選 擇, 比 如 說說 醫 生 那 邊 有 缺, 可 能 就 會 開 放, 那 臺 灣 的 市 場 太 小 了了, 所 以 開 放 就 要 面 對 很 多 的 挑 戰, 這 就 要 看 國 家 政 策 的 想 法 了了 C: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請 教 您, 考 選 部 從 94 年年 起 就 開 了了 許 多 跟 國 際 接 軌 的 研 討 會, 像 技 師 和 建 築 師 就 蠻 成 功 的, 那 會 計 師 比 較 特 別, 它 是 有 一 個 認 證 的 準 則, 跟 執 業 不不 太 像, 那 部 裡裡 面 也 開 過 牙 醫 師 跟 護 理理 人 員 的 研 討 會 等 等, 那 不不 知 道 部 裡裡 面 接 下 來來 的 比 較 未 來來 規 劃 為 何? 技 師 和 建 築 師 後 接 下 來來 是 不不 是 就 是 牙 醫 師 護 理理 人 員 或 獸 醫 師 等? A-a-5: 基 本 上 國 內 的 專 技 人 員 的 制 度度 設 計, 我 們 是 覺 得 水 準 一 直 再 提 升 當 中, 譬 如 像 我 們 醫 師 考 試 在 102 年年 馬 上 要 加 入 OSCE, 即 臨臨 床 技 能 考 試, 以 醫 生 七 年年 制 制 度度 來來 看, 他 在 大 四 結 業 之 後 就 可 以 參參 加 醫 師 第 一 次 考 試, 原 則 來來 說說 畢 業 以 後 就 可 以 考 第 二 次, 即 使 他 六 年年 級 見見 習 七 年年 級 實 習 這 部 分 完 了了 之 後, 七 年年 級 畢 業 之 後 就 可 以 考 第 二 次, 就 可 以 免 執 業 那 將 來來 在 七 年年 級 實 習 的 部 分, 加 了了 臨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實 際 上 要 操 作 許 多 臨臨 場 技 能 測 驗, 通 過 以 後 才 可 以 參參 加 第 二 次 考 試 那 臨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很 多 先 進 國 家 醫 師 養 成 部 分 大 概 都都 有 這 部 分, 國 內 各 醫 學 院 校 也 都都 很 稱 許 護 理理 人 員 我 們 也 希 望 往 這 個 方 面 推, 醫 師 237
247 算 是 領領 頭 羊 嘛, 其 他 部 分 像 護 理理 人 員 或 中 醫 師 也 都都 想 推 嘛, 如 果 條 件 成 熟 的 話, 像 醫 師 這 樣, 接 下 來來 我 們 就 會 把 他 拉拉 起 來來, 走 的 其 實 是 跟 國 際 先 進 國 家 的 水 準 搞 不不 好 還 會 超 過 都都 有 可 能 像 營 養 師 昨 天 院 會 剛 剛 通 過, 以 前 是 修 過 7 科 20 學 分, 非 本 科 系 也 可 以 來來 考, 我 們 在 105 年年 就 要 廢 掉 所 以 就 是 對 專 業 提 升 大 家 都都 有 共 識識, 對 行行 業 養 成 的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可 以 做, 我 們 國 內 大 概 也 可 以 做, 條 件 成 熟 大 家 也 願 意, 那 當 然 就 水 到 渠 成, 就 一 直 做 下 去 那 如 果 說說 將 來來 這 行行 業 要 走 出 去, 當 然 就 很 容 易易, 因 為 實 質 相 當 的 問 題, 走 相 互 認 證 主 要 是 考 慮 實 質 相 當 的 問 題, 你 的 實 力力 的 問 題 其 實 產 官 學 都都 很 注 意 國 際 的 動 態, 因 為 資 訊 的 交 流流 很 容 易易 國 內 86 類類 科 專 技 人 員 其 實 水 準 一 直 有 再 提 升, 像 我 們 最 近 也 在 做 醫 士 人 員 實 習 標 準 的 部 分, 將 標 準 一 一 訂 出 來來, 所 以 不不 是 只 有 技 師 及 建 築 師 在 做, 其 實 很 多 種 類類 都都 再 做, 不不 要 說說 甲 學 校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實 習 500 小 時 可 以, 乙 學 校 300 小 時 就 可 以, 我 們 要 有 一 個 最 低 門 檻 在, 同 時 國 外 的 要 進 來來 我 就 用 這 門 檻 看 你 有 沒 有 達 到, 沒 有 達 到 就 不不 會 給 你 考, 因 為 我 們 要 保 障 國 人 的 健 康 嘛, 我 們 想 走 出 去, 國 外 要 進 來來 我 們 就 用 這 看 有 沒 有 達 到 跟 國 內 一 樣 的 水 準 嘛 B: 各 個 類類 科 改 革 的 推 動, 基 本 上 都都 會 走 向 更更 嚴 謹 更更 規 格 化 A-a-5: 對, 不不 管 在 教 育 端 實 習 或 還 有 考 試 內 涵 的 部 分, 尤 其 是 通 過 考 試 院 的 考 試, 應 該 有 相 當 的 嚴 謹 度度 如 果 實 施 分 式, 教 育 端 期 程 比 較 長, 我 們 就 會 去 做 實 施 分 試, 譬 如 醫 師, 接 下 來來 是 牙 醫 師 和 中 醫 師, 因 為 他 們 的 教 育 養 成 端 期 程 比 較 長, 我 們 就 用 分 階 段 考 試 來來 做 篩 選 B: 所 以 現 在 分 試 是 一 定 要 走 的 一 條 路路 A-a-5: 看 類類 科 的 選 擇 專 技 人 員 的 制 度度 蠻 靈靈 活 的, 你 可 以 實 施 分 試, 也 可 以 用 一 次 考 試, 考 試 的 方 式 也 很 多 元, 有 六 種, 有 用 筆 試 口 試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審 查 有 關 學 歷歷 之 證 明 條 件 等 等, 看 這 行行 業 哪 樣 比 較 適 合, 我 們 就 去 做 改 革 譬 如 說說 專 利利 師, 原 本 所 考 之 科 目 是 比 較 理理 論論 性 的, 現 在 我 們 認 為 要 跟 實 務 結 合, 就 有 一 個 科 目 稍 改 那 麼 其 實 這 個 影 響 就 很 大 了了, 因 為 競 爭 都都 很 激 烈烈 其 實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競 爭 都都 相 當 激 烈烈, 譬 如 說說 建 築 師 的 通 過 率率, 都都 才 有 百 分 之 6 到 8, 技 師 雖 然 號 稱 是 16%, 但 是 有 一 個 50 分 的 門 檻, 所 以 實 際 上 執 行行 下 來來 及 格 率率 平 均 都都 是 只 有 13%, 這 個 在 學 測 裡裡 面 幾 乎 都都 是 頂 標 了了! 像 專 利利 師 才 8%, 律律 師 現 在 大 概 是 10.89% 國 內 其 實 一 些 專 技 類類 科 的 養 成, 是 相 當 嚴 謹 的! B: 技 師 的 分 試 是 明 年年 就 開 始? 238
248 A-a-5: 我 看 規 劃 司 目 前 擬 的 期 程 是 明 年年 2 3 月 就 要 去 辦 公 聽 會, 看 看 外 界 的 意 見見 239
249 受 訪 者 :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B-a-1, B-a-2, B-a-3 地 點 :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八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 10:00~11:30 B-a-1: 我 們 在 國 際 接 軌 的 這 部 份, 基 本 上 是 工 程, 在 國 際 工 程 的 領領 域 有 一 個 會 叫 做 IEA: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Alliance 在 這 底 下 有 分 好 幾 塊, 主 要 是 技 師, 那 另 外 有 功 能 教 育, 還 有 些 技 師 技 士 的 教 育, 那 個 技 士 跟 我 們 所 謂 的 技 師 又 不不 太 一 樣, 是 有 點 像 我 們 乙 級 執 照 那 種 他 們 現 在 很 努 力力 在 推 動, 希 望 工 程 師 之 間 能 夠 互 相 承 認 各 國 技 師 的 執 照, 我 相 信 這 是 你 們 今 天 來來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在 那 底 下 有 一 個 叫 EMF: Engineering Mobility Form, 翻 譯 成 國 際 專 業 工 程 師 流流 動, 在 這 個 form 旁 邊 就 有 好 幾 個 相 關, 比 方 說說 還 有 APEC Engineer, 那 APEC Engineer 的 狀狀 況 比 較 不不 同,EMF 目 前 我 覺 得 算 是 滿 鬆 散 的 架 構, 只 能 靠 國 跟 國 之 間 去 簽 一 些 Economy 或 Jurisdiction 協 定 來來 做 交 換 APEC Engineer 就 不不 太 一 樣, 好 像 是 已 經 有 assistant engineer 的 back, 所 以 他 基 本 上 是 政 府 承 認 的, 他 旁 邊 還 有 一 個 叫 做 FIA 的 東 西, 暫 時 我 們 不不 太 管 它, 但 是 這 兩兩 個 我 覺 得 我 們 需 要 瞭 解, 尤 其 現 在 APEC Engineer 我 們 有 一 部 分 已 經 在 裡裡 面, 那 到 底 有 沒 有 文 獻 在 裡裡 面 還 不不 是 很 清 楚 在 教 育 的 這 部 份 就 有 Washington Accord, 主 要 是 工 程 師 的 部 份, 就 是 四 年年 制 的 大 學 那 在 工 程 師 跟 這 些 教 育 的 協 定 之 間 互 相 的 關 係, 工 程 師 為 了了 達 成 各 國 工 程 師 之 間 的 承 認, 這 邊 就 有 兩兩 個 層 次, 最 主 要 是 engineering competence, 工 程 師 專 業 核 心 能 力力, 你 要 互 相 承 認 就 要 show 給 我 看 你 的 工 程 師 有 我 所 要 求 的 核 心 能 力力, 他 們 就 會 開 始 檢 討 技 師 的 承 認 制 度度, 這 部 份 比 較 複 雜 在 這 裡裡 面 就 在 討 論論 如 果 大 家 的 教 育 到 一 個 水 準, 就 會 知 道 你 的 工 程 師 在 考 之 前 所 受 到 的 一 個 training 有 足 夠 多 的 水 準 的 話, 後 面 我 們 要 說說 工 程 師 的 能 力力 比 較 容 易易 一 點, 所 以 說說 目 前 EMF 跟 APEC Engineer 都都 是 拿 Washington Accord 當 作 它 基 本 要 求, 你 要 進 來來 EMF 我 們 才 能 來來 談 交 換 或 進 到 APEC Engineer 才 能 談 互 相 承 認, 進 來來 的 要 求 基 本 上 就 是 互 相 要 承 認, 就 是 他 要 在 Washington Accord 裡裡 已 經 被 承 認 反 過 來來 假 如 說說 你 要 進 到 Washington Accord 當 一 個 full signatory 的 話, 你 要 同 意 互 相 學 會 要 承 認, 承 認 的 話 就 必 須 大 家 考 技 師 的 資 格 要 一 樣, 目 前 我 們 台 灣 是 它 的 signatory, 可 是 我 們 240
250 跟 人 家 資 格 的 容 許 度度 不不 太 一 樣, 這 個 你 們 可 能 也 瞭 解, 所 以 最 後 他 們 要 來來 review 我 們 的 時 候 一 定 會 來來 問 為 什 麼 人 家 都都 承 認 你, 你 不不 承 認 人 家, 這 部 份 考 選 部 好 像 有 做 了了 一 些 動 作 但 不不 是 很 多 A: 現 在 我 們 考 試 的 類類 科 等 等 之 類類 的 東 西, 他 們 認 為 我 們 not qualified B-a-1: 沒 有, 我 們 的 學 生 去, 都都 跟 他 們 已 經 被 承 認 一 樣 的 條 件, 也 就 是 說說 他 可 以 wave 哪 幾 個 考 試, 我 們 的 學 生 去 都都 可 以 wave, 但 他 們 來來 不不 能 wave A: 他 們 來來 我 們 有 一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B-a-1: 可 是 那 個 審 議 委 員 會 是 要 另 外 申 請, 它 不不 能 說說 因 為 我 們 已 經 在 美 國 被 認 證 過 了了, 或 者 你 們 審 議 委 員 會 可 以 去 問 他 們, 我 會 給 你 一 個 名 單, 是 各 國 代 表 的 單 位, 你 可 以 問 他 說說 你 承 不不 承 認 這 個 學 生 或 工 程 師 以 前 畢 業 的 學 位, 那 如 果 它 承 認 你 們 也 承 認 的 話 就 可 以 跟 人 家 講 B-a-2: 所 以 關 鍵 還 是 在 於 學 位 要 先 相 互 承 認 B-a-1: 不不 只 學 位 相 互 承 認, 現 在 是 這 樣, 在 美 國 的 話 如 果 是 Washington Accord 承 認 的 系 畢 業 的 可 以 少 一 個 考 試, 可 以 少 兩兩 三 年年 的 經 驗, 因 為 你 現 在 要 考 EIT,EIT 之 後 要 考 professional engineer 需 要 兩兩 三 年年 工 作 經 驗, 如 果 是 Washington Accord APEC 承 認 的 話 好 像 可 以 不不 用 考 EIT, 直 接 考 PE, 所 以 我 們 目 前 是 佔 了了 些 便便 宜, 但 不不 知 道 能 佔 多 久? A: 我 們 好 像 國 家 考 試 技 士 方 面 有 32 種 B-a-1: 對, 但 基 本 上 國 外 學 生 來來 考 是 有 一 點 點 困 難, 要 問 問 看 他 們 技 師 的 看 法 B-a-2: 就 我 的 瞭 解, 像 我 是 土 木 背 景 的, 相 關 的 技 師 其 實 滿 多 的, 土 木 技 師 結 構 技 師 大 地 測 量量, 土 木 類類 應 該 是 最 多 技 師 的, 我 也 滿 多 技 師 朋 友, 對 他 們 來來 說說, 現 階 段 是 什 麼 方 面 要 開 放? 他 們 會 覺 得 有 點 擔 心, 當 然 還 是 站 在 自 己 職 業 上 的 角 度度, 覺 得 說說 這 個 市 場, 特 別 是 很 多 技 師 要 做 的 業 務 是 跟 國 內 自 己 的 環 境 比 較 有 關 的, 台 灣 的 環 境 地 政 水 文, 這 個 外 面 的 技 師 恐 怕 也 不不 是 很 瞭 解 另 外 他 們 也 擔 心 說說 國 外 的 技 師 來來 做 一 做 工 程 就 離 開 了了, 到 時 候 出 事 誰 來來 負 責 任? 這 牽 涉 到 整 個 安 全 的 問 題, 所 以 你 241
251 說說 要 開 放 是 用 什 麼 方 式? 這 些 得 與 施 可 能 要 先 談 清 楚, 我 的 瞭 解 是 他 們 滿 排 斥 的, 覺 得 說說 你 自 己 的 內 需 就 很 大, 去 國 外 找 得 到 什 麼 市 場 嗎? 可 能 也 不不 見見 得, 將 來來 自 己 的 市 場 又 被 吃 掉, 也 沒 什 麼 好 處,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工 程 做 完 拍 拍 屁 股 走 人, 將 來來 出 事 了了 誰 在 負 責 這 件 事 情, 因 為 一 個 公 共 工 程 做 下 去 可 能 好 幾 十 年年, 他 可 能 跟 台 灣 的 淵 源 很 少, 做 一 做 就 走 掉 了了, 長 久 下 來來 怎 麼 去 追 蹤 管 理理, 肯 定 是 有 一 些 問 題, 我 瞭 解 的 是 這 樣 A: 所 以 他 們 對 incoming( 指 外 國 人 來來 台 執 業 ) 的 部 分 比 較 保 留留? B-a-2: 對 基 本 上 是 這 樣 B-a-1: 考 試 不不 是 說說 你 來來 我 就 直 接 承 認, 只 是 說說 可 以 給 你 某 種 資 格, 不不 是 說說 交 換 就 直 接 來來 了了, 包 括 地 方 法 規 跟 特 色 都都 是 可 以 再 考 的 B-a-2: 另 外 也 不不 是 說說 拿 到 證 照 就 可 以 職 業, 可 能 會 限 制 外 國 人 拿 到 這 個 證 照 也 要 跟 本 國 人 去 搭 配, 不不 能 超 過 一 個 百 分 比, 也 保 障 到 本 國 的 技 師, 這 樣 的 好 處 是 我 們 自 己 的 技 師 一 旦 有 外 國 人 跟 他 合 作, 這 是 互 相 的 比 如 說說 你 在 馬 來來 西 亞, 我 在 台 灣, 你 來來 找 我 做 這 份 工 程, 我 也 去 找 你, 意 思 說說 主 導 權 還 是 要 在 我 們, 假 如 任 由 開 放 市 場 的 話 是 滿 危 險, 將 來來 出 了了 問 題 誰 來來 負 責? 不不 是 說說 你 做 完 一 年年 沒 事 就 是 沒 事, 明 年年 地 震 一 來來 垮 了了, 公 司 可 能 收 一 收 就 跑 了了, 去 哪 裡裡 追 這 個 責 任? 那 國 內 技 師 就 在 國 內 執 業, 所 以 可 能 可 以 規 定 一 個 參參 與 的 百 分 比, 還 有 一 些 配 套 是 可 以 談 的, 比 較 容 易易 被 接 受, 這 也 是 合 理理 的, 畢 竟 保 障 自 己 是 很 基 本 的, 你 開 放 但 是 如 果 自 己 的 技 師 都都 活 不不 下 去, 那 這 個 開 放 是 完 全 沒 有 意 義 的, 害 得 我 們 的 學 生 出 來來 執 業 沒 有 保 障 的 話, 這 個 行行 業 就 不不 會 有 人 來來 念念 了了, 對 整 個 國 家 絕 對 是 很 糟 糕 的 事 情 B-a-1: 現 在 這 個 事 情 是 考 選 部 還 是 公 共 工 程 會 來來 管? A: 如 果 是 要 經 過 考 試 的 話 就 一 定 是 考 試 院, 職 業 執 照 是 主 管 機 關 給 的 就 像 兩兩 位 所 講, 要 管 理理 的 話 就 要 從 源 頭 管 起, 特 別 是 在 practicing 這 個 部 份, 又 牽 涉 到 一 些 問 題 的 考 量量, 到 時 候 外 交 等 等 壓 力力 一 來來 全 都都 開 掉 了了 就 像 剛 院 長 提 的, 相 關 license 的 類類 科 考 試 都都 是 由 考 試 院 來來 決 定, 你 對 我 們 local 的 東 西 沒 有 某 種 程 度度 的 瞭 解, 怎 麼 讓 你 進 來來? B-a-1: 管 理理 就 像 剛 X 主 任 講 的, 工 業 工 程 部 那 邊 應 該 有 些 法 規 出 來來 242
252 B-a-1: 管 理理 應 該 是 公 程 會 的 業 務 我 的 看 法 是 我 們 產 生 出 來來 的 學 生, 台 灣 的 教 育 水 準 其 實 比 其 他 國 家 高, 所 以 我 們 工 程 師 外 銷 的 狀狀 況 會 比 進 口 多, 如 果 你 從 產 生 人 才 的 立立 場, 我 們 是 滿 希 望 多 一 些 交 換 的 管 道, 當 然 國 內 的 技 師 也 許 會 比 較 擔 心, 不不 過 這 不不 只 是 土 木 的 技 師, 甚 至 連連 土 木 我 們 都都 會 覺 得 國 內 產 生 的 技 師 不不 只 是 台 灣 夠 用, 可 能 還 要 外 銷, 換 句句 話 說說 交 換 對 我 們 應 該 是 有 利利 益益 的 B-a-2: 其 實 技 師 應 該 是 國 與 國 之 間 怎 麼 樣 交 換, 一 定 要 大 家 覺 得 對 彼 此 有 好 處, 否 則 沒 有 人 願 意 做 這 件 事 情, 也 不不 是 說說 我 們 講 了了 就 算 數數, 顧 問 公 司 要 走 出 去, 我 想 日 本 更更 關 心, 像 日 本 它 以 前 營 造 的 海 外 市 場 量量 值 很 大, 現 在 一 直 在 下 降降, 因 為 日 本 的 成 本 很 高, 所 以 市 場 是 很 不不 好 的, 也 會 很 積 極 想 要 走 出 去 但 是 以 一 些 比 較 沒 那 麼 進 步 的 國 家, 他 們 自 己 的 工 程 師 也 會 想 要 保 護 自 己, 互 相 都都 會 有 衝 突, 但 要 有 一 個 平 衡 點 A: 技 術 上 來來 說說, 如 果 他 們 做 不不 到 的 話, 它 當 然 會 希 望 我 們 技 術 上 比 較 強 的 國 家 去 支 援 我 到 歐 洲 去, 像 開 山 洞 那 個 東 西, 奧 地 利利 瑞 士, 他 們 就 很 proud of it. 雪 燧 最 後 好 像 也 是 請 奧 地 利利 的 人 來來 看 相 較 之 下, 以 台 灣 的 技 術, 我 是 不不 懂 啦, 因 為 我 是 social sciences, 我 想 在 全 球 假 定 接 近 200 個 國 家, 我 們 應 該 絕 對 是 在 前 30 個 國 家 B-a-1: 我 想 我 們 應 該 是 前 五 一 定 有 至 少 打 隧 道, 我 們 一 定 很 強! B-a-2: 土 木 技 術 工 程 技 術 這 塊 我 們 當 然 是 滿 不不 錯 的, 我 覺 得 技 師 也 不不 會 一 味 排 斥, 但 他 要 看 到 整 個 架 構 到 底 是 什 麼? 而 不不 是 說說 政 府 說說 要 去 做 了了, 他 們 完 全 不不 知 道 是 什 麼 東 西, 要 有 一 個 溝 通, 不不 是 說說 上 面 的 人 想 開 放, 都都 不不 想 到 下 面 的 人, 或 是 政 府 也 會 想 到 幫 這 些 技 師 在 海 外 爭 取 一 些 市 場, 如 果 有 的 話 大 家 都都 很 願 意, 而 不不 是 好 像 只 是 宣 示 性 的, 沒 有 配 套 措 施, 這 樣 大 家 都都 不不 會 覺 得 很 高 興 如 果 有 一 個 很 完 整 的 計 畫, 也 取 得 大 家 的 共 識識, 那 遲 早 是 要 開 放 的, 只 是 說說 你 怎 麼 去 做, 技 師 都都 有 工 會 嘛, 比 如 說說 理理 事 長 有 來來 參參 與 討 論論, 這 樣 訂 出 來來 的 東 西 會 比 較 可 行行, 而 不不 是 都都 上 面 的 人 在 訂, 不不 跟 下 面 的 人 討 論論, 到 時 候 訂 出 來來 的 東 西 也 沒 辦 法 執 行行 A: 關 於 核 心 能 力力 的 問 題, 在 國 際 專 技 考 試 上 面, 我 們 是 否 會 比 國 外 規 範 得 更更 嚴 謹? 還 是 需 要 參參 考 他 們 的 東 西, 那 將 來來 在 國 際 認 證 是 否 會 有 影 響? B-a-2: 各 國 的 做 法 其 實 差 異異 很 大, 我 們 目 前 較 被 詬 病 的 是 有 經 驗 的 工 程 師 考 不不 上 技 243
253 師, 反 而 是 大 學 畢 業 生 容 易易 考 上, 因 為 我 們 的 考 法 不不 一 樣 B-a-1: 就 我 的 了了 解, 比 較 有 問 題 的 是 建 築 師 C: 關 於 認 證 的 部 份, 學 分 認 證 的 部 份 是 跟 考 試 院 連連 結 的, 這 部 份 學 會 沒 有 參參 與 嗎? B-a-2:IEET 認 證 裡裡 面, 只 是 規 定 一 些 像 應 用 科 學 類類, 有 一 些 學 分 的 規 定, 百 分 比 是 多 少, 沒 有 到 課 程 名 稱 的 階 段 B-a-3: 我 們 有 一 個 是 規 範 核 心 能 力力, 另 一 個 是 規 範 課 程, 基 本 上 是 說說 數數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是 佔 總 畢 業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一, 專 業 課 程 是 八 分 之 三 B-a-2: 所 謂 專 業 科 目 不不 會 訂 到 那 麼 細, 你 自 己 會 去 認 定 你 的 專 業 科 目 是 什 麼? 去 檢 討 說說 滿 足 它 的 規 定 C: 因 為 我 們 是 學 會, 跟 我 上 次 去 訪 談 的 建 築 師 工 會, 找 了了 XXX 理理 事 長, 他 們 是 屬 於 業 界, 我 發 現 他 們 的 看 法 跟 學 界 的 看 法 還 是 有 差 別 不不 只 是 土 木 跟 建 築 之 間 的 界 線, 而 且 是 業 界 跟 學 界 之 間 的 界 線 B-a-2: 建 築 師 很 多 東 西 都都 跟 人 家 訂 的 不不 太 一 樣, 我 是 覺 得 一 國 兩兩 制, 考 試 也 是 C: 關 於 考 試 委 外 的 部 份, 其 實 我 們 看 了了 一 些 paper 也 在 討 論論 這 到 底 可 不不 可 行行, 尤 其 是 專 技 人 員 的 部 份, 公 務 人 員 基 本 上 大 家 還 是 滿 認 同 考 試 院 來來 負 責, 但 專 技 人 員 這 部 份 就 有 不不 一 樣 的 聲 音, 有 些 認 為 應 該 仿 照 其 他 國 家, 給 學 會 或 是 NGO 來來 負 責 比 如 說說 業 界 或 是 學 會 要 來來 參參 與 或 承 擔 考 試 業 務, 可 行行 性 到 底 有 多 高? 我 們 常 講 考 試 院 考 用 不不 合 一, 考 出 來來 之 後, 學 生 不不 一 定 能 去 做 這 個 工 作, 如 果 這 樣 的 情 況 是 委 外 的 話, 有 可 能 改 善 嗎? B-a-1: 我 覺 得 某 種 程 度度 可 以 改 善, 這 絕 對 可 以 做, 唯 一 比 較 敏 感 的 是 委 外 的 外 它 的 quality 比 較 難 控 制, 目 前 為 止 我 看 到 所 有 工 程 師 協 會 學 會, 只 要 是 國 家 承 認 的 執 照, 那 些 協 會 都都 生 存 的 非 常 好, 所 以 絕 對 可 以 做, 只 是 怕 不不 好 的 人 去 把 持, 因 為 這 些 協 會 學 會 的 核 心 人 物 產 生 的 方 式 不不 是 很 能 控 制 C: 這 跟 每 個 國 家 的 文 化 還 是 有 些 差 別, 像 專 業 人 員 整 個 訓 練練 的 文 化 跟 台 灣 不不 太 一 樣 244
254 B-a-1: 我 目 前 感 覺 到 他 們 做 得 比 較 好 的 國 家, 它 的 學 會 協 會 的 組 織 比 較 大, 要 幾 個 人 自 己 隨 便便 操 作 比 較 難 另 一 個 其 實 考 選 部 如 果 真 的 要 做, 可 以 對 那 些 協 會 做 一 些 規 定, 比 方 說說 裡裡 面 成 員 必 須 要 多 少 人 以 上, 要 有 某 些 成 份 的 業 界 學 界 等 等, 這 些 都都 可 以 做 規 定 做 一 定 可 以 做, 只 是 做 完 會 不不 會 被 罵 是 比 較 要 小 心 的 B-a-2: 我 覺 得 改 成 那 樣 的 話 要 先 瞭 解 一 下 人 家 運 作 的 模 式, 因 為 如 果 朝 那 個 方 向 規 劃 是 很 大 的 改 變, 台 灣 很 多 工 會 都都 是 利利 益益 團 體 B-a-1: 所 以 要 從 技 師 來來 看 的 話, 因 為 其 實 機 械 這 邊 我 會 比 較 朝 向 開 放, 一 方 面 企 業 技 師 比 較 沒 那 麼 敏 感, 可 另 外 要 考 慮 engineering competence 的 時 候, 我 覺 得 考 選 部 來來 訂 一 個 competence 非 常 吃 力力 不不 討 好, 因 為 人 手 又 少, 又 離 專 業 那 麼 遠, 土 木 就 不不 太 一 樣, 可 能 要 找 到 十 個 比 較 有 代 表 性 的 就 比 較 B-a-2: 我 們 的 土 木 在 學 界 業 界 工 會 都都 還 滿 一 致 的 B-a-1: 因 為 設 計 的 對 象 滿 一 致 的, 但 機 械 電 機 電 子 要 去 訂 核 心 能 力力 就 很 困 難 B: 剛 兩兩 位 都都 提 到, 我 們 國 家 所 培 訓 的 學 生 品 質 比 其 他 國 家 要 好 一 些, 所 以 我 們 的 外 銷 能 力力 強, 就 是 說說 我 們 的 國 際 競 爭 力力 比 較 強, 就 實 際 的 成 果 來來 說說, 因 為 現 在 已 經 簽 了了 協 定, 我 們 現 在 的 確 能 夠 往 外 推, 這 部 份 我 們 這 邊 已 經 有 多 少 人 拿 到 license, 到 其 他 國 家 執 業 的 成 果 如 何? B-a-1: 我 們 被 承 認 的 就 直 接 出 去 考 試 或 執 業, 那 些 不不 會 回 報, 我 們 手 上 有 的 是 過 去 畢 業 的 事 實 上 很 多 國 家 目 前 那 個 系 以 前 還 沒 有, 我 們 也 很 新, 大 概 十 年年,2001 年年 才 開 始,2007 年年 才 進 入 signatory, 所 以 真 正 進 入 signatory 的 時 間 不不 長 在 那 之 前 當 時 的 畢 業 生 想 考 執 照, 主 考 單 位 會 寫 信 過 來來, 那 些 資 料料 我 們 都都 有, 每 年年 都都 好 幾 百 人 B-a-3: 國 內 目 前 登 記 APEC Engineer 的 大 概 有 一 百 多 個, 其 中 這 些 都都 是 很 senior 的 engineer, 他 們 當 時 的 學 歷歷 並 沒 有 受 IEET 認 可, 目 前 至 少 有 七 八 十 位 過 去 國 內 的 工 程 師 也 是 技 師 要 申 請 APEC Engineer 另 一 批 不不 見見 得 是 在 國 內 申 請 APEC Engineer, 比 如 說說 像 X 主 任 的 系 有 很 多 學 生 是 僑 生, 過 去 是 僑 生, 現 在 不不 是 在 台 灣 申 請 APEC Engineer, 是 要 到 香 港 澳 洲 英 國 申 請 專 業 工 程 師 執 照, 我 們 今 年年 大 概 處 理理 了了 三 四 十 位 這 樣 的 例例 子 但 這 些 都都 是 過 去 通 過 認 證 的 學 生, 因 為 他 們 畢 業 的 時 候 還 沒 有 245
255 IEET 的 存 在, 像 台 大 土 木 2005 年年 通 過 IEET 認 證, 我 們 從 2007 年年 就 已 經 進 入 Washington Accord, 舉 凡 是 2007 年年 之 後 通 過 IEET 認 證 畢 業 的 學 生, 在 國 外 就 直 接 被 承 認 了了 B: 我 看 了了 一 份 資 料料 才 知 道 這 種 情 況, 關 於 學 位 認 證 的 問 題, 我 們 台 灣 學 校 的 學 會 沒 有 變 成 像 香 港 英 國 馬 來來 西 亞, 這 會 出 現 一 個 國 際 化 的 障 礙 目 前 這 問 題 的 解 決 就 是 靠 我 們 IEET 來來 認 證, 基 本 上 沒 有 別 的 途 徑 了了 嗎? B-a-1: 事 實 上 每 個 都都 是 途 徑, 只 是 這 方 面 已 經 有 成 果 了了, 我 相 信 教 育 部 還 在 努 力力, 但 我 們 因 為 Washington Accord 的 關 係, 至 少 馬 來來 西 亞 跟 新 加 坡 打 進 去 了了 B: 有 一 個 我 在 訪 談 建 築 師 時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的 是, 他 們 跟 澳 洲 的 合 作 非 常 的 密 切切, 澳 洲 也 願 意 跟 台 灣 合 作 有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因 為 澳 洲 的 建 築 師 很 想 出 去, 尤 其 是 看 到 中 國 的 市 場, 所 以 他 們 希 望 透 過 台 灣 到 那 邊 中 國 大 陸陸 其 實 是 分 開 看 的, 不不 因 為 台 澳 之 間 有 APEC 就 都都 接 受, 它 對 澳 洲 是 說說 NO, 但 對 台 灣 是 給 位 置, 有 多 少 名 額 你 過 來來 單 獨 談, 土 木 或 是 技 師 這 個 部 份, 打 得 進 去 中 國 大 陸陸 的 市 場 嗎? B-a-3: 目 前 中 國 還 沒 有 申 請 Washington Accord, 所 以 目 前 還 沒 辦 法 達 到 全 面 認 可 B-a-2: 但 土 木 在 大 陸陸 沒 辦 法 單 獨 執 業, 要 透 過 他 們 的 設 計 院, 也 就 是 做 人 家 的 下 包, 比 例例 我 想 不不 高, 建 築 土 木 應 該 都都 不不 高, 而 且 很 多 都都 是 做 台 商 自 己 的 生 意, 像 台 灣 很 多 日 本 廠 房 都都 是 日 本 的 公 司 在 蓋, 台 商 很 多 還 是 會 找 自 己 的 人, 大 陸陸 自 己 在 土 木 建 築 這 塊 人 也 滿 多 的 B-a-1: 大 陸陸 那 麼 大, 國 家 管 理理 上 不不 容 易易, 要 有 某 一 個 單 位 出 來來 統 一 天 下, 需 要 有 很 大 的 支 持 連連 政 府 對 那 些 新 的 東 西 可 能 都都 要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互 相 競 爭 才 會 產 生 共 識識, 目 前 還 在 吵 技 師 的 部 份 他 們 有 很 多 的 審 查, 我 們 都都 是 考 試 B-a-2: 執 業 的 情 況 可 以 到 一 些 工 會 去 瞭 解, 像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結 構 技 師 公 會, 因 為 他 們 是 註 冊 的 工 程 師, 透 過 訪 談 比 較 瞭 解 他 們 的 會 員 在 大 陸陸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他 們 是 第 一 線 的 B: 我 們 在 跟 APEC 結 合 的 時 候, 政 府 部 門 像 公 程 會, 到 底 扮 演 什 麼 樣 的 角 色? 基 本 上 我 們 是 NGO, 他 們 給 予 什 麼 樣 的 協 助, 我 們 跟 公 程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怎 樣? 246
256 B-a-3: 跟 公 程 會 沒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我 們 是 教 育 B-a-1: 亞 太 他 們 只 要 的 是 技 師 的 管 理理, 當 然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是 有 給 他 們 一 些 資 源, 以 計 畫 方 式 補 助 一 些 出 國 開 會 的 經 費, 他 們 現 在 也 成 立立 了了 協 調 委 員 會, 後 面 的 監 督 委 員 會 好 像 有 進 到 APEC 裡裡 面 去, 不不 過 好 像 涵 蓋 的 領領 域 不不 是 很 廣 B: 我 們 跟 APEC 的 連連 結, 政 府 部 門 沒 有 給 什 麼 支 持 嗎? 都都 是 靠 我 們 自 己? B-a-1: 幾 乎 是 這 樣, 基 本 上 還 是 需 要 專 業 工 程 師 才 能 跟 那 邊 談, 唯 一 給 的 就 是 有 給 一 些 出 國 的 經 費, 細 節 的 部 份 你 可 能 要 找 他 們 的 執 行行 長 C: 最 後 有 兩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剛 秘 書 長 提 到 東 亞 人 才, 其 實 如 果 互 相 輸 出 是 好 事, 中 國 他 們 還 是 自 己 一 塊, 假 如 他 們 也 加 入 WA, 也 許 中 國 的 技 師 會 到 台 灣 來來, 目 前 大 家 對 中 國 的 教 育 水 準 的 素 養 看 法 是 怎 樣? B-a-1: 我 想 目 前 台 灣 的 工 程 師 還 是 很 驕 傲, 其 實 我 們 也 瞭 解 大 陸陸 的 學 界 一 直 在 追, 而 且 強 的 學 校 經 費 又 充 裕, 好 的 學 生 程 度度 也 很 高, 要 比 程 度度 很 難 說說, 因 為 spectrum 太 寬 了了, 但 我 們 頂 尖 的 人 絕 對 不不 輸 他 們 頂 尖 的 人, 可 是 他 們 有 很 大 一 塊 人 比 我 們 差, 因 此 平 均 的 水 準 沒 有 保 證 另 外 從 人 的 角 度度 來來 看, 我 們 目 前 跟 大 陸陸 工 程 師 接 觸 的 感 覺, 他 們 的 平 常 的 態 度度 跟 我 們 的 工 程 師 不不 太 一 樣 台 灣 訓 練練 出 來來 的 小 孩 對 外 是 比 較 開 放 的, 大 陸陸 的 小 孩 比 較 封 閉, 他 們 對 自 己 有 蠻 高 的 自 恃, 但 不不 見見 得 能 接 受 外 國 新 東 西 目 前 只 有 土 木 開 放, 這 個 已 經 早 在 執 行行, 只 是 法 令令 上 還 沒 有 開 放 你 說說 用 考 試 來來 卡 他, 說說 實 在 大 陸陸 學 生 比 台 灣 學 生 還 會 考 試 B: 現 在 考 試 上 唯 一 會 有 點 限 制 的 原 因 就 是 簡 體 字 跟 繁 體 字 的 問 題 B-a-1: 對 他 們 好 的 學 生 來來 講 考 試 不不 是 困 難, 我 們 現 在 學 校 收 了了 很 多 交 換 學 生, 他 們 不不 會 有 問 題 B: 現 在 已 經 有 交 換 學 生 這 種 學 制, 那 技 師 的 考 試 這 部 份 都都 還 沒 開 放, 如 果 開 放 的 話 呢? B-a-1: 依 目 前 技 師 的 考 法 我 們 的 確 會 吃 虧, 因 為 都都 是 考 大 學 的 內 容, 幾 乎 沒 有 考 經 驗, 如 果 考 經 驗 的 話 我 們 自 己 本 地 的 特 色 滿 難 進 到 考 試 裡裡 面 C: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學 會 有 做 認 證, 有 看 到 年年 通 過 認 證 的 學 校, 剛 B-a-2 247
257 提 到 資 格 審 核 的 問 題, 因 為 學 會 有 叫 每 個 系 設 計 core course, 如 果 每 個 系 本 身 有 core course, 有 沒 有 可 能 考 選 部 在 資 格 審 核 上, 假 如 是 學 會 通 過 認 證 的 話, 在 考 試 資 格 上 就 可 以 被 認 定? B-a-1: 我 們 當 然 是 希 望 這 樣 不不 過, 我 們 比 較 希 望 是 要 對 整 個 WA 裡裡 面 的 signatory 都都 要 能 夠 接 受, 當 然 WA 本 身 不不 是 那 麼 容 易易 進 去 B-a-3: 其 他 國 家 在 專 業 技 師 的 registration, 不不 像 我 們 台 灣 是 考 試, 他 們 是 registration 的 方 式, 所 以 第 一 條 就 是 hold a degree, 某 個 organization accredited, 但 要 18 歲 以 上, 第 二 條 就 是 必 須 某 個 單 位 accredited it, 你 要 graduate from 等 等 學 校 並 且 有 一 單 位 accredit, 所 以 是 有 這 樣 的 限 制 及 背 景 B-a-1: 我 們 比 較 擔 心 很 多 學 校 有 很 多 校 長 是 反 對 的, 他 們 會 覺 得 就 必 須 要 來來 認 證, 所 以 要 有 一 個 配 套 措 施, 另 一 個 比 較 困 難 的 是 其 他 Washington Accord signatory 的 programme 我 們 這 邊 承 不不 承 認 B: 我 們 這 邊 是 否 有 在 推 動 承 不不 承 認? B-a-3: 我 們 現 在 就 在 做 這 個 事, 其 實 我 們 在 審 查 過 程 當 中 別 的 國 家 也 會 問 我 們, 一 定 會 問 說說 我 認 可 你 IEET, 你 代 表 台 灣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什 麼? 新 加 坡 在 2005 年年 就 進 入 Washington Accord, 但 每 一 年年 在 WA 會 議 上 都都 被 問, 可 能 很 多 人 想 進 新 加 坡 的 市 場, 一 直 到 2009 年年 底 它 立立 法 通 過 修 改 專 業 技 師 法, 認 可 所 有 有 加 入 Washington Accord 認 可 的 學 位, 他 們 做 這 個 改 變 就 是 因 為 被 其 他 國 家 push, 我 們 也 會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B-a-1: 我 們 也 是 有 在 爭 取, 但 顯 然 身 份 還 不不 到 有 被 人 家 聽 到 的 狀狀 況 B: 他 們 那 邊 的 作 法 其 實 是 我 們 要 學 習 的, 一 個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訓 過 程 是 好 多 個 連連 結, 包 括 像 教 育 部 考 試 院 主 管 機 關 工 程 會, 這 幾 個 都都 沒 有 連連 結 在 一 起, 變 成 是 你 們 在 打 頭 陣, 政 府 部 份 都都 沒 有 在 做 支 援 B-a-1: 不不 敢 說說 沒 有 在 做, 我 們 可 能 走 得 比 較 快, 做 了了 一 些 成 果 終 於 給 長 官 們 看 到, 我 們 的 成 立立 其 實 是 教 育 部 來來 推 動 我 們 成 立立 那 時 候 就 是 教 育 部 顧 問 室 有 一 些 長 官 跑 來來 要 248
258 求 我 們 做 這 些 事 情, 覺 得 台 大 來來 做, 別 的 學 校 比 較 願 意 跟, 不不 然 可 能 做 不不 起 來來 所 以 在 我 們 的 法 規 範 圍 之 內, 因 為 老 實 說說 我 們 現 在 這 些 審 查 審 計 的 制 度度 也 是 蠻 困 擾 的, 政 府 也 是 滿 努 力力 在 協 助 的 B: 我 們 學 會 經 費 的 支 持, 教 育 部 有 支 援 嗎? B-a-1: 剛 開 始 2004 年年 時, 當 時 X 小 姐 過 來來 第 一 年年, 還 給 我 們 運 轉 的 費 用, 再 來來 就 沒 有 了了 還 好, 後 來來 我 們 進 到 WA 成 為 provisional, 所 以 學 校 系 就 比 較 有 意 願 說說 來來 做 認 證, 那 我 們 有 收 費 用, 所 以 就 這 樣 稱 下 來來 那 關 撐 過, 到 了了 2007 年年 一 進 到 Washington Accord 後 稍 微 好 一 點, 政 府 沒 辦 法 真 的 給 我 們 支 持, 因 為 我 們 是 NGO, 有 的 時 候 會 給 一 些 小 project, 所 以 大 的 主 要 是 靠 各 系 的 認 證 費 用, 所 以 我 們 是 經 得 起 檢 查 的 B: 建 築 跟 土 木 是 我 們 很 重 視 的 兩兩 個 個 案, 很 想 知 道 政 府 跟 NGO 的 統 合 關 係 是 怎 麼 建 立立 起 來來 的? B-a-1: 看 土 木 倒 是 滿 好 的 case, 去 找 余 XX, 現 在 他 在 APEC Engineer 當 執 行行 長, 政 府 怎 麼 幫 忙, 你 問 他 你 會 聽 到 蠻 多 故 事 249
259 受 訪 者 : APEC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B-b-1 地 點 :APEC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B-b-1 紀 錄錄 :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11:30~12:00 B-b-1: 大 陸陸 有 一 個 文 件 叫 131 號 文 件, 提 到 兩兩 件 事, 提 到 的 是 在 台 灣 的 居 民 都都 可 以 去 大 陸陸 考 建 築 師 B: 考 建 築 師? B-b-1: 很 多 不不 行行, 中 國 大 陸陸 是 限 制 某 些 才 可 以 考, 因 為 它 需 要 這 種 的, 所 以 開 放 了了 大 學 學 建 築 的, 當 然 細 節 要 看 它 怎 麼 寫, 它 開 放 了了 台 灣 的 居 民 是 可 以 去 考 建 築 師, 我 聽 說說 台 灣 有 人 考 上, 但 不不 多, 那 份 文 件 第 一 個 講 這 點, 第 二 個 就 是 說說 在 台 灣 知 名 資 深 的 建 築 師, 可 以 經 過 一 個 形 式 後 取 得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的 資 格, 所 以 我 們 那 時 候 就 過 去 談 說說, 你 的 知 名 資 深 到 哪 個 程 度度? B: 是 哪 個 單 位? B-b-1: 建 設 部, 管 建 築 師 這 一 塊, 慢 慢 的 透 過 國 台 辦, 基 本 上 我 們 目 前 有 37 位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已 拿 到, 我 們 去 了了 38 個, 有 1 個 沒 拿 到 我 們 是 藉 由 這 個 去 跟 他 談 APEC 的 事, 他 說說 不不 跟 我 們 談 B: 所 以 基 本 上 這 37 位 是 我 們 兩兩 岸 之 間 的 關 係, 跟 APEC 沒 有 關 係? B-b-1: 對 所 以 很 多 APEC 跑 去 跟 他 談 我 想 大 概 都都 沒 消 息 B: 您 是 說說 APEC 其 他 國 家? B-b-1: 對 其 他 經 濟 體 去 談, 我 相 信 一 定 有, 但 大 概 吃 了了 閉 門 羹 都都 不不 會 說說, 那 我 們 去 了了 幾 次 說說 實 在 也 是 吃 閉 門 羹, 像 我 都都 直 接 跟 APEC 的 副 部 長, 就 是 建 設 部 副 部 長, 他 說說 不不 要 談 這 個, 他 的 意 思 根 本 就 是 沒 想 過 這 一 塊 B: 所 以 我 們 這 37 位 是 用 什 麼 身 分 過 去? 250
260 B-b-1: 就 是 我 剛 才 說說 的 131 號 文 件 裡裡 發 布 的 裡裡 面, 兩兩 項 的 其 中 一 項, 知 名 資 深 的 建 築 師 已 經 取 得 了了, 那 這 件 事 已 經 結 束 了了, 當 然 我 們 不不 甘 心 嘛, 當 然 這 個 議 題 跟 APEC 比 較 沒 關 係, 但 是 是 比 較 精精 彩 的, 目 前 我 們 還 很 努 力力 的 在 爭 取 這 一 塊, 一 直 在 跟 他 們 溝 通, 我 們 五 月 份 又 去 了了 一 趟, 透 過 XXX 主 席 去 跟 他 溝 通, 據 說說 今 年年 八 月 後 他 要 來來 跟 我 們 在 廈 門 碰 面 要 繼 續 談, 那 我 們 談 的 方 式 談 的 對 象, 當 然 是 希 望 我 們 國 內 已 經 考 上 建 築 師 的 都都 可 以 去, 因 為 大 家 都都 知 道 國 內 案 件 有 限,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考 上 的 都都 能 去, 所 以 知 名 資 深 這 件 事 已 經 結 束 了了, 因 為 在 他 從 設 計 院 轉 向 建 築 師 的 過 程 裡裡 有 三 步 驟, 第 一 步 驟 就 是 知 名 資 深, 類類 似 這 樣, 這 些 老 院 長... 你 不不 給 他 還 玩 什 麼 咧? 他 當 然 就 建 築 師, 就 給 了了, 但 是 他 的 知 名 資 深 的 建 築 師 拿 了了 是 個 榮 譽 職, 不不 能 執 業, 我 們 是 可 以, 但 他 就 要 我 們 去 蹲, 第 一 個 階 段 就 是 這 樣 第 二 個 階 段 就 是 幹 部 級 的, 你 院 長 拿 了了, 那 副 院 長 總 公 咧? 那 些 怎 麼 辦 咧? 第 二 階 段 也 換 了了, 但 他 透 過 一 個 形 式 或 透 過 一 個 基 本 的 認 定 B: 那 他 們 是 可 以 正 式 在 那 邊 執 業? B-b-1: 執 業, 我 剛 剛 特 別 講 他 們 從 設 計 院 轉 向 建 築 師 的 過 程 就 是 這 樣, 剩 下 就 是 考 試 了了 我 們 私 下 在 跟 考 選 部 溝 通, 可 不不 可 以 台 灣 畢 業 的 建 築 系 的 學 生 在 台 灣 考 試 的 科 目 考 試 的 方 式 就 跟 大 陸陸 一 樣, 不不 要 在 台 灣 考 一 次 不不 一 樣 的, 在 大 陸陸 又 不不 一 樣, 準 備 都都 不不 一 樣, 目 前 我 們 考 選 部 的 政 策 是 兩兩 階 段, 某 位 官 員 去 一 趟 大 陸陸 看 了了 覺 得 不不 行行 回 來來, 好 像 考 試 院 沒 有 同 意, 還 是 希 望 分 兩兩 階 段 考 試, 一 次 跟 二 次 我 們 希 望 說說 比 照 國 際 的 歐 美 的 考 試 方 法, 一 次 就 給 它 過, 當 然 可 以 保 留留, 就 是 說說 一 次 考 這 麼 多 科,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國 內 的 學 子 不不 管 是 在 大 陸陸 考 還 是 在 台 灣 考, 基 本 上 考 試 方 法 是 一 樣 的, 但 是 目 前 修 法 的 方 向 不不 是, 目 前 修 的 方 向 是 一 試 過 了了 以 後, 二 試 還 要 有 七 百 個 工 作 時 數數, 那 個 滿 嚴 格 的 B: 所 以 基 本 上 XX 這 邊 是 不不 認 為 應 該 如 此, 就 是 一 試 就 決 定, 但 以 前 就 一 試? B-b-1: 對, 就 改 的 過 程, 這 次 五 月 份 去 大 陸陸 去 看 他 們 考 試 制 度度 等 等, 我 們 考 選 部 XXX 好 像 也 去 了了, 他 也 覺 得 跟 歐 美 接 軌, 把 它 變 一 次, 但 這 部 份 我 聽 我 們 理理 事 長 說說 好 像 考 試 院 沒 接 受 這 個 B: 您 是 指 XXX? B-b-1: 對,XXX XXXAPEC 也 有 去, 他 去 菲 律律 賓 的 時 候 我 們 一 起 去 的, 這 次 去 大 陸陸 他 主 251
261 動 要 去, 就 去 看 了了 考 試 制 度度 B:XXX 覺 得 考 試 科 目 要 改 嗎? B-b-1: 其 實 考 試 科 目 不不 改 對 我 們 建 築 的 意 義 是 一 樣 的, 只 是 大 家 名 稱 不不 同, 但 內 容 是 一 樣 的, 現 在 是 方 式 最 大 不不 同, 我 們 是 分 兩兩 試, 他 們 是 一 試 我 們 現 在 國 內 目 前 有 兩兩 個 計 畫, 一 個 是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一 個 是 工 程 師 計 畫, 為 什 麼 我 們 建 築 師 計 畫 會 跑 得 比 較 快? 在 民 國 66 年年 我 考 上 建 築 系 後, 我 是 逢 甲 建 築 系 的, 我 就 問 我 爸 爸 說說 只 聽 過 土 木 沒 聽 過 建 築, 建 築 是 搞 什 麼? 根 本 就 不不 知 建 築 是 什 麼 就 跑 去 了了, 就 叫 我 們 畫 炭 筆 畫 素 描, 畫 到 都都 不不 想 念念 了了! 修 微 積 分, 同 樣 都都 是 工 學 院, 人 家 一 周 四 小 時 我 們 三 小 時, 所 以 每 次 會 考, 學 期 末 大 家 一 起 考, 考 完 就 知 道 最 後 就 是 我 們 了了 當 然 現 在 我 們 回 頭 看 目 前 建 築 系, 我 們 現 在 微 積 分 也 不不 修 工 程 力力 學 也 不不 修, 結 構 的 部 分 竟 然 完 全 也 不不 修, 當 初 我 們 修 微 積 分 修 工 程 力力 學 材 料料 力力 學 結 構 學, 慢 慢 的 修 上 來來, 當 時 唯 一 遺 憾 的 是 沒 讓 我 們 去 學 工 程 數數 學, 我 們 沒 有 修 工 程 數數 學, 我 們 對 地 震 的 分 析 就 不不 懂, 很 吃 力力, 因 為 工 程 數數 學 講 的 就 是 這 個 東 西 B: 您 談 的 這 個 東 西 就 是 職 能 標 準? B-b-1: 對 B: 那 現 在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科 目 有 考 這 些 東 西 嗎? 如 果 我 們 沒 有 教 的 話? B-b-1: 我 們 還 是 有 考, 不不 能 說說 完 全 沒 有, 但 感 覺 跟 以 前 比 例例 上 差 很 多 B: 剛 剛 您 講 到 中 共 上 的 因 素, 就 是 我 們 在 討 論論 APEC 建 築 師 這 部 分, 中 共 的 態 度度 如 何? B-b-1: 沒 有 什 麼 不不 一 樣 B: 他 們 有 沒 有 阻 擾? B-b-1: 沒 有, 為 什 麼 建 築 師 計 畫 與 工 程 師 的 進 度度 會 差 很 多, 因 為 我 們 從 民 國 50 年年, 建 築 從 土 木 分 出 來來, 以 前 還 在 一 起, 建 築 都都 是 外 國 回 來來 的 老 師 在 推 廣 這 個 部 分, 包 括 我 們 建 築 要 學 五 年年, 大 學 要 念念 五 年年, 經 過 這 一 二 十 年年 的 教 育 下 來來, 事 實 上 我 們 建 築 所 學 的 內 容 跟 土 木 是 完 全 不不 一 樣, 所 以 經 過 這 些 人 這 樣 的 培 訓 下 來來, 事 實 上 在 外 面 執 業 的 建 築 師, 看 到 的, 不不 是 叫 老 師, 就 是 叫 學 長, 就 是 叫 學 弟 同 學 在 以 前 我 們 科 系 還 沒 那 麼 252
262 多 的 時 候, 大 概 大 學 只 有 六 個 學 校, 成 大 東 海 中 原 淡 江 文 化 逢 甲 六 大 院 校, 勉 強 如 果 把 臺 北北 公 專 也 要 湊 進 去, 大 概 以 前 那 個 情 況, 近 親 繁 殖 怎 麼 繁 就 這 些, 老 師 就 這 幾 個 學 校 跑 來來 跑 去, 所 以 考 試 耳 濡 目 染 之 下, 這 個 老 師 去 那 邊 教, 大 概 講 的 東 西 的 差 不不 多 所 以 我 們 老 一 輩 的 建 築 師 他 們 所 學 的, 跟 出 來來 以 後 所 講 的, 都都 差 不不 了了 太 多, 建 築 師 之 間 很 容 易易 溝 通, 加 上 我 們 的 法 規 等 等 的, 別 人 就 不不 容 易易 進 來來, 如 果 不不 是 學 這 個 的 就 不不 容 易易 跨 進 這 個 界 線, 所 以 建 築 師 不不 僅 是 國 內 是 這 樣, 在 國 外 也 是 一 樣 我 們 去 菲 律律 賓, 菲 律律 賓 就 跟 我 們 抱 怨 說說 他 們 當 地 也 是 土 木 室 內 裝 修 來來 爭 風 作 權, 爭 得 很 厲 害, 結 果 是 都都 沒 飯 吃 我 們 問 紐紐 西 蘭蘭, 紐紐 西 蘭蘭 說說, 我 們 建 築 師 沒 那 麼 嚴 格, 只 要 大 學 畢 業 就 是 建 築 師, 墨 西 哥 也 是 這 樣 其 實 我 們 建 築 所 學 的 或 是 所 談 的, 基 本 上 大 家 的 共 識識 是 很 強 的, 所 以 有 時 候 建 築, 它 不不 僅 是 建 築, 它 還 可 以 撈 過 界, 撈 到 都都 市 計 畫 去, 撈 上 去 ; 有 的 往 下 撈, 撈 到 室 內 裝 修, 什 麼 都都 會, 因 為 他 學 的 東 西 大 概 都都 跟 建 築 有 關 係, 所 以 我 們 常 常 對 外 講 說說, 建 築 物 的 事 情 我 們 建 築 事 務 所 大 概 可 以 理理 解 到,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稍 微 跨 領領 域 一 點 的, 我 們 大 概 也 可 以 談 但 是 我 們 最 近 這 幾 十 年年 下 來來, 都都 被 這 個 學 結 構 的 學 景 觀 的 學 室 內 裝 修 的, 都都 認 為 說說 他 們 都都 會 搞 建 築, 搞 得 我 們 實 在 是 就 是 騎 馬 打 仗, 每 次 都都 到 立立 法 院 去 打, 都都 是 這 種 情 況 B: 第 一 個 層 次 是 我 們 在 APEC 的 過 程, 我 們 想 知 道 各 個 國 家 參參 與 的 情 況, 像 我 們 跟 日 本 跟 澳 洲, 他 們 也 都都 簽 訂 了了 這 樣 的 一 個 協 定, 在 這 個 國 際 的 往 來來 過 程 中, 中 共 他 的 情 況 是 怎 麼 樣, 第 二 個 是 我 們 政 府 的 角 色, 像 我 們 知 道 說說, 像 工 程 師 的 部 份 是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他 們 有 介 入 那 我 們 這 個 部 份, 是 內 政 部 還 是 營 建 署, 他 們 的 協 助 或 是 輔 導 的 過 程 是 怎 麼 樣, 是 我 想 瞭 解 另 外 一 個 部 份, 因 為 我 們 這 是 考 試 院 的 案 子, 我 們 想 知 道 說說, 回 過 頭 來來, 我 們 是 不不 是 有 哪 些 東 西 有 考 試 科 目 要 修 改 考 試 的 方 式 要 修 改 等 等 的, 這 幾 個 部 份 亞 太 建 築 師 這 個 計 畫 是 從 澳 洲 所 先 發 起 的, 然 後 進 入 APEC 的 歷歷 程 中 我 們 在 參參 與 這 個 計 畫 時, 是 政 府 在 主 導 還 是 民 間? 在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B-b-1: 一 開 始 的 時 候 是 民 間, 在 西 元 二 千 年年 的 時 候, 在 汶 萊,APEC 有 談 過 這 件 事, 他 們 談 完 之 後 就 交 給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小 組 去 研 究, 人 力力 資 源 發 展 小 組 就 請 澳 洲 作 為 發 起 人 接 著 在 2000 年年 於 布 里 斯 本 就 進 行行 第 一 次 開 會 當 時 開 會 的 公 文 是 向 所 有 的 經 濟 體 發 出, 事 實 上 收 到 這 個 公 文 的, 在 官 方 部 分, 只 有 教 育 部 ; 而 民 間 是 建 築 學 會 建 築 學 會 與 建 築 師 公 會 不不 一 樣 的 地 方 是, 只 要 對 建 築 有 興 趣, 就 可 以 加 入 建 築 學 會 因 為 253
263 APEC 不不 曉 得 哪 個 單 位 管 理理 台 灣 的 建 築 師, 所 以 寄 到 建 築 學 會 剛 好 當 時 建 築 學 會 的 理理 事 長 是 建 築 師, 也 是 XX 大 學 的 教 授, 叫 作 XXX, 他 認 為 這 次 的 會 議 一 定 要 參參 加, 所 以 就 向 各 單 位 籌 募 資 金金, 結 果 各 單 位 都都 不不 予 補 助,X 老 師 一 氣 之 下 就 自 費 前 往 開 會, 因 為 參參 與 了了 該 次 開 會 後 就 成 為 了了 發 起 國, 而 發 起 後 自 然 就 成 為 了了 會 員, 與 工 程 師 不不 同 剛 剛 委 員 提 到 的 工 程 師, 有 很 多 限 定 的 資 格, 是 因 為 其 他 國 家 已 經 發 起 並 成 立立, 我 們 要 加 入 就 被 阻 撓 被 阻 撓 之 後, 公 程 會 就 委 由 民 間 中 華 土 木 水 利利 協 會, 作 了了 一 些 報 告, 自 己 訂 定 了了 一 些 資 格 送 交 中 央 議 會 審 議, 並 經 同 意 最 初 他 們 訂 定 的 資 格 限 於 國 立立 大 學 畢 業, 遭 私 立立 大 學 強 力力 反 彈 但 近 年年 來來 已 經 逐 漸 放 寬 條 件 他 們 與 我 們 的 監 督 委 員 會 最 大 的 不不 同 是, 總 共 31 個, 我 們 公 會 佔 了了 17 位, 學 術 代 表 與 官 方 代 表 各 有 7 名 相 關 機 構 基 本 上 都都 是 學 建 築 的, 所 以 基 本 上 學 界 與 公 會 的 理理 念念 是 一 致 的 但 公 程 師 的 監 督 委 員 會 不不 同, 大 部 份 是 由 土 木 界 的 大 老 組 成, 公 會 代 表 中 有 土 木 1 位 水 利利 1 位 結 構 1 位,3 個 公 會 代 表, 所 以 公 會 代 表 並 沒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力力, 造 成 外 面 的 技 師 時 常 抱 怨 監 督 委 員 會 的 想 法 與 他 們 不不 同 所 以 這 兩兩 個 監 督 委 員 會 不不 同 的 最 大 理理 由 還 是 在 於 我 們 的 組 成, 大 部 分 都都 是 學 建 築 的 B: 剛 剛 您 有 提 到 現 在 法 案 仍 躺 在 立立 法 院, 但 法 案 是 屬 於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還 有 沒 有 細 節 上 或 是 制 度度 上 的 東 西 要 修 改, 比 如 說說 考 試 制 度度 的 改 變, 它 的 影 響 是 很 大 的 我 們 目 前 的 考 試 是 由 考 試 院 的 考 選 部 負 責, 但 有 人 提 議 由 其 他 機 關 進 行行 考 試, 例例 如 交 給 公 會 考 交 由 主 管 機 關 考, 哪 一 種 的 制 度度 會 好 一 些? B-b-1: 我 覺 得 在 目 前 的 情 況 之 下, 還 是 由 考 試 院 負 責 較 具 有 公 平 性 通 常 民 間 團 體 都都 認 為 事 情 很 好 做, 但 要 求 花 時 間 投 入 又 不不 願 意, 關 於 考 試 本 就 是 一 個 長 期 嚴 肅 的 議 題 B: 考 試 院 負 責 考 試, 第 一 個 是 因 為 憲 法 規 定, 二 方 面 是 幾 十 年年 來來 都都 是 這 樣 考, 並 且 考 試 院 考 試 的 公 平 性 是 被 肯 定 的 所 以 考 試 機 關 仍 是 考 試 院 的 話, 考 試 的 方 法 科 目? B-b-1: 這 部 分 是 可 以 大 家 一 起 溝 通, 這 本 來來 就 要 隨 著 環 境 變 化 而 調 整 B: 像 您 剛 才 提 到, 兩兩 岸 的 考 試 內 容 都都 差 不不 多, 只 是 科 目 的 名 稱 不不 太 相 同 那 實 習 的 部 分 呢? 254
264 B-b-1: 實 習 是 時 間 先 後 的 問 題, 大 陸陸 是 必 須 先 實 習, 我 們 的 部 分, 依 照 新 的 規 定, 一 定 要 一 試 之 後 再 實 習 B: 您 認 為 分 兩兩 次 考 試 更更 嚴 格, 但 現 在 新 的 趨 勢 是, 第 一 個 是 大 學 畢 業 後 的 資 格 考, 接 下 來來 是 實 習 三 年年 的 時 間, 然 後 再 第 二 試, 這 樣 的 方 式 比 較 嚴 格, 您 的 看 法? 公 程 師 好 像 也 是 這 個 樣 子? B-b-1: 以 過 來來 人 來來 看 是 真 的 滿 嚴 格 的 B: 閱 讀讀 過 相 關 的 資 料料 後, 有 些 建 築 師 是 滿 肯 定 的, 是 因 為 他 已 經 是 建 築 師 了了 B-b-1: 雖 然 嚴 格 說說 起 來來, 我 們 成 為 建 築 師 之 前, 絕 對 不不 只 700 小 時 的 實 習, 但 現 在 要 成 為 一 個 制 度度, 制 度度 與 自 己 的 認 為 是 不不 一 樣 的 像 我 71 年年 大 學 畢 業, 當 完 兵 73 年年, 到 78 年年 才 考 上, 這 5 年年 間 我 都都 在 外 面 工 作, 加 起 來來 的 時 間 一 定 足 夠 B: 我 們 現 在 的 實 習 制 度度 沒 有 規 劃 好, 像 是 國 外 有 導 師 的 制 度度? B-b-1: 國 外 有, 但 我 忘 記 名 稱 了了, 他 們 有 打 算 這 麼 做, 例例 如 限 定 將 你 sign-in 的 人 的 資 格, 但 現 在 仍 很 粗 糙 我 個 人 認 為 滿 嚴 格 的 B: 所 以 您 認 為 考 試 資 格 的 部 份, 現 狀狀 是 沒 問 題 的? B-b-1: 對, 其 實 嚴 格 講 起 來來 現 在 台 灣 也 沒 什 麼 案 子, 目 前 現 在 在 這 個 公 會 有 2200 多 個 建 築 師, 在 北北 市 的 有 1400,1500 個, 但 並 沒 有 這 麼 多 案 子, 一 堆 人 力力 都都 閒 置 在 那 裡裡, 早 期 的 建 築 師 賺 到 錢 就 不不 做 了了, 而 年年 輕 的 建 築 師 做 的 都都 很 辛 苦 B: 當 年年 要 進 入 中 國 大 陸陸 市 場 跟 中 國 共 產 黨 談 的 時 候, 都都 不不 會 有 政 府 的 代 表? B-b-1: 沒 有 B: 那 考 選 部 或 考 試 院 他 們 應 該 扮 演 什 麼 角 色? 可 以 在 哪 邊 施 力力 嗎? B-b-1: 沒 辦 法 他 們 為 了了 瞭 解 我 們 的 整 個 制 度度, 來來 過 台 灣 一 次, 由 他 們 的 建 設 部 某 個 司 的 司 長 來來, 我 們 將 台 灣 的 制 度度 完 整 的 介 紹, 他 們 也 去 考 察, 例例 如 事 務 所 學 校 結 束 之 後, 我 們 去 拜 訪 他 們, 問 他 們 有 何 感 想, 他 們 只 提 出 一 點, 他 們 對 於 我 們 專 科 學 校 的 教 育 制 度度, 例例 如 五 專 三 專, 覺 得 很 奇 怪, 他 們 認 為 這 些 人 怎 麼 可 以 來來 當 建 築 師 255
265 大 學 的 部 份 就 沒 問 題 這 又 造 成 專 科 生 的 反 彈, 尤 其 先 前 在 APEC 的 會 議 已 經 要 求 要 有 四 年年 制 的 大 學 B: 因 為 他 們 的 考 試 也 是 用 同 一 個 學 歷歷 考 試 B-b-1: 大 陸陸 考 建 築 師 更更 嚴 格, 如 果 中 央 的 評 鑑 小 組 認 為 某 一 學 校 的 評 鑑 不不 通 過, 全 系 都都 不不 能 參參 加 考 試 B: 所 以 他 們 的 評 鑑 小 組 還 有 連連 結 到 考 試 的 部 份? B-b-1: 對, 其 實 大 陸陸 和 我 們 有 很 多 東 西 是 不不 一 樣 的, 這 個 不不 是 我 們 能 想 像 到 的 他 們 認 為 不不 可 能 去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一 個 小 小 的 建 築 物 上 B: 所 以 爭 取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對 我 們 來來 說說 是 很 重 要 的? B-b-1: 當 然 很 重 要, 對 我 們 的 後 輩 建 築 師 而 言, 他 們 的 生 存 在 中 國 大 陸陸 B: 就 我 們 這 個 研 究 案, 您 覺 得 有 沒 有 什 麼 事 是 要 跟 考 試 院 講 的? B-b-1: 我 認 為 我 們 的 考 試 方 式 應 盡 量量 跟 美 國 相 同, 因 為 連連 中 國 大 陸陸 也 是 學 美 國 的, 我 們 何 必 去 創 造 一 套 和 歐 美 不不 一 樣 的 制 度度 我 們 可 以 把 實 習 挪 到 前 面 去 以 我 為 例例, 在 考 上 之 後, 我 沒 辦 法 馬 上 開 業, 我 一 定 要 舉 證 證 明 我 有 作 過 兩兩 年年 事, 才 能 開 業 而 且 幫 我 證 明 的 人, 必 須 是 具 有 公 正 性 的 人, 我 那 時 候 是 由 一 個 高 考 及 格 的 同 學 幫 我 證 明 的, 這 是 不不 容 易易 的 我 比 較 擔 心 的 是 在 學 的 這 些 學 生 我 們 為 了了 APEC, 有 去 幾 個 學 校 宣 導, 他 們 現 在 跟 我 們 過 去 是 完 全 不不 一 樣 的, 你 也 不不 能 太 苛 責 他 們, 但 是 你 要 用 這 麼 嚴 格 的 標 準 去 看 他 們, 會 造 成 大 家 都都 不不 考 台 灣 的 考 試 而 去 考 大 陸陸 的 事 實 上 我 心 裡裡 是 希 望 他 們 去 考, 因 為 這 個 市 場 太 大 了了, 誰 進 去 的 人 多, 就 佔 優 勢 我 們 要 替 我 們 後 面 的 人 想, 讓 他 們 往 外 去, 尤 其 台 灣 培 養 的 這 些 人 力力 素 質 都都 比 較 高, 只 要 肯 學, 就 可 以 在 外 面 立立 足 台 灣 的 資 源 等 等 都都 太 少 了了, 尤 其 幾 年年 前 大 學 一 直 開 放, 系 所 越 來來 越 多 256
266 受 訪 者 :APEC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B-b-2 地 點 :APEC 中 華 台 北北 監 督 委 員 會 紀 錄錄 :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12:00~12:15 B-b-2: 人 才 資 源 的 國 際 化, 這 是 APEC 部 長 會 議 底 下 的 人 力力 資 源 小 組, 是 由 澳 洲 提 倡 的, 就 是 人 力力 資 源 要 互 動, 所 以 說說 才 有 建 築 師 計 畫, 我 們 接 任 了了 第 一 屆 的 APEC 的 建 築 師 計 畫 的 秘 書 處, 我 們 是 第 一 屆, 我 們 第 一 屆 作 的 很 好, 就 是 因 為 有 營 建 署 的 支 持, 所 以 作 的 很 好 因 為 建 築 師 依 照 建 築 師 法 的 規 範, 內 政 部 是 主 管 機 關, 其 實 是 營 建 署 才 對, 營 建 署 是 我 們 的 頭, 他 在 這 個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裡裡 面, 他 是 百 分 之 百 全 力力 支 援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那 時 說說 借 重 外 交 部 的 力力 量量, 甚 至 於 連連 國 科 會 國 貿 局, 還 有 駐 外 單 位 的, 一 些 像 中 研 院 的 駐 外 單 位, 因 為 我 們 駐 外 單 位 很 多, 借 助 到 處 都都 是, 連連 國 安 局 都都 有 協 助 第 二 點 我 們 講 到 中 國, 依 我 的 看 法, 他 ( 指 中 國 ) 一 定 排 斥, 因 為 他 認 為 這 個 是 開 發 他 們 的 市 場, 若若 要 透 過 中 國 大 陸陸 去 執 行行 這 個 職 業, 這 個 部 份 是 透 過 陸陸 委 會 還 有 其 他 的 事 項, 在 積 極 辦 理理, 目 前 是 個 好 的 開 始, 他 已 經 答 應 我 們 一 三 一 文 件, 但 是 因 為 設 得 條 件 非 常 嚴 格, 迫 得 台 灣 的 建 築 師 到 目 前 為 止, 好 像 沒 有 辦 法 過 去, 但 是 就 去 找 當 地 的 建 築 師 去 合 作, 當 然 台 灣 也 是 一 樣 所 以 第 三 個 階 段 就 談 到, 考 選 部 一 定 要 修 改 一 些 考 試 的 法 規, 但 修 改 法 規 不不 是 那 麼 簡 單, 現 在 已 經 躺 在 立立 法 院 我 們 有 告 訴 考 選 部, 考 選 部 這 個 部 份 也 很 配 合, 就 是 公 平 對 等, 這 個 已 經 納 在 法 規 裡裡 面 B: 你 是 說說 建 築 師 法? B-b-2: 對 還 有 納 在 考 選 部 關 於 外 國 者 的 專 技 人 員, 我 有 要 求, 他 也 列列 進 去, 就 是 公 平 換 句句 話 說說, 美 國 澳 洲, 如 果 我 這 樣 去 可 以 活, 那 你 將 來來 也 可 以 在 這 邊, 就 是 說說 大 家 公 平 公 平, 同 意 因 為 台 灣 的 走 向 到 現 在, 專 技 人 員 素 質 都都 不不 怕 現 在 台 灣 的 國 際 競 爭 力力 軟 實 力力 越 來來 越 強, 現 在 都都 不不 怕 這 些? 其 實 台 灣 這 麼 小, 你 怕 也 沒 辦 法, 你 不不 能 因 為 怕 而 鎖 國, 你 鎖 國 是 鎖 了了 自 己, 因 為 外 面 的 肉 比 台 灣 太 太 多, 你 怎 麼 可 以 輸 人 家, 所 以 這 個 東 西 倒 是 我 們 都都 很 同 意 開 放 建 築 師 在 我 們 修 了了 建 築 師 法 裡裡 面 接 受 外 國 人 來來, 我 們 幾 乎 沒 有 什 麼 阻 力力 建 築 師 團 體 裡裡 面 大 家 都都 同 意 大 家 只 要 求 一 個 公 257
267 平, 就 是 我 可 以 去 你 們 那 邊 目 前 APEC 的 情 況 走 到 現 在 的 階 段 是 很 成 熟, 尤 其 對 台 灣 來來 講, 這 一 個 部 份 對 外 來來 講, 可 以 說說 成 功 這 是 考 選 部 講 的, 是 外 交 部 講 的, 尤 其 國 民 外 交, 我 們 這 個 辦 的 是 最 好 我 們 到 墨 西 哥 澳 洲 菲 律律 賓 去, 外 交 部 都都 把 這 個 寫 成 是 他 們 的 政 績 跟 成 報, 我 們 當 然 樂樂 觀 其 成, 這 個 榮 耀 成 就 功 勞勞 都都 給 你, 我 們 有 一 些 錢 就 可 以 了了 到 目 前 為 止, 各 單 位 對 於 APEC 建 築 師 計 畫, 依 我 持 平 的 判 斷, 非 常 支 持 跟 配 合 至 於 工 程 師 計 畫 裡裡 面 他 們 所 有 的 問 題 我 們 都都 沒 有, 因 為 他 們 科 別 不不 同 人 員 不不 同 限 制 又 多, 這 就 是 因 為 他 們 當 初 參參 與 APEC 的 時 候, 可 能 是 太 慢 了了, 可 能 是 有 些 阻 撓, 也 可 能 是 辦 事 不不 力力, 都都 有 這 個 部 份 至 少 到 目 前 為 止, 我 認 為 我 們 辦 的 很 好, 政 府 也 認 同, 所 以 說說 到 目 前 為 止 是 很 好 的 B: 我 們 現 在 能 夠 到 澳 洲 職 業 的 情 況 如 何? B-b-2: 我 們 可 以 去 澳 洲, 對 方 也 同 意, 但 是 對 方 仍 不不 能 來來, 問 題 在 我 們 的 建 築 師 法 與 考 試 法, 這 兩兩 個 法 已 經 修 訂, 在 立立 法 院 等 候 審 議, 如 果 修 法 通 過 之 後, 對 方 也 能 夠 來來 台 灣 我 們 的 重 點 是 對 等, 對 等 是 一 個 最 基 本 的 門 檻 關 於 這 兩兩 個 法 的 審 議, 有 可 能 在 這 屆 會 期, 依 我 的 看 法, 也 有 可 能 到 下 一 屆, 才 可 能 通 過 258
268 受 訪 者 : C-a-1 地 點 : 公 平 交 易易 委 員 會 紀 錄錄 : 李 佳 容 巫 季 珍 時 間 : 民 國 一 百 年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五 ) 11:00~12:00 B: 這 個 研 究 案 我 們 去 蒐 集 資 料料 看 到 您 對 這 主 題 的 瞭 解 非 常 深 刻, 最 近 這 幾 年年 不不 曉 得 變 數數 上 面 有 沒 有 什 麼 差 異異, 基 本 上 我 是 從 制 度度 設 計 上 面 去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當 我 們 在 討 論論 國 際 接 軌 的 時 候, 第 一 個 想 到 的 就 是 一 定 要 同 軌, 不不 同 軌 就 很 難 接 軌, 同 軌 之 後 再 談 接 軌 的 問 題, 所 以 它 有 兩兩 個 層 次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如 果 真 的 不不 同 軌, 因 為 現 在 制 度度 是 不不 一 樣, 在 不不 同 軌 之 下 要 接 軌 的 話, 有 沒 有 什 麼 困 難, 如 何 去 突 破? 大 概 是 這 種 思 考 所 以 從 這 個 角 度度 去 想 的 話, 大 概 有 幾 個 東 西 我 跟 您 再 請 教 一 下 一 個 就 是 考 試 機 關, 辦 理理 考 試 的 機 關, 到 底 要 不不 要 做 調 整? 還 有 它 的 一 些 程 序 上 制 度度 設 計 上 面 的 一 些 問 題 C-a-1: 基 本 上 這 個 還 是 國 家 主 權 的 一 個 象 徵, 可 能 要 從 WTO 的 角 度度 去 思 考 一 下, 因 為 WTO 來來 講 的 話, 如 果 他 能 夠 取 得 我 們 這 邊 的 證 照, 當 然 就 是 國 民 待 遇, 或 是 甚 至 如 果 他 能 不不 能 取 得 我 們 這 邊 的 證 照, 可 能 就 是 最 惠 國 民 的 待 遇 問 題 這 個 可 能 要 經 過 兩兩 國 之 間 的 簽 署, 就 是 如 果 假 如 簽 署 的 話, 那 相 對 的 話 譬 如 說說 美 國 也 可 以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執 業 的 話, 就 是 他 在 美 國 那 已 經 有 考 照 的 話, 就 可 以 轉 換 我 們 這 邊 的 證 照, 就 不不 用 再 經 過 考 試, 同 樣 我 們 也 可 以, 有 我 們 的 執 照 的 話, 去 那 邊 只 要 轉 換 證 照 就 可 以 所 以 基 本 上 可 能 還 是 要 透 過 國 跟 國 之 間 的 簽 署 問 題 B: 這 個 是 雙 邊 的? C-a-1: 對, 雙 邊 之 間 的 一 個 簽 署 問 題 那 至 於 您 剛 提 到 假 設 以 我 國 來來 看, 如 果 取 得 證 照 來來 講 的 話, 因 為 我 們 那 時 候 是 有 討 論論 到 憲 法 的 層 次 問 題, 就 是 人 民 有 工 作 權 的 問 題, 工 作 權 的 問 題, 好 像 是 某 種 程 度度 上, 你 不不 能 藉 考 試 來來 限 制 人 民 執 業 或 工 作 的 自 由, 但 是 為 了了 公 益益 或 為 了了 什 麼 東 西 的 話, 等 於 就 是 說說 因 為 有 這 樣 證 照, 具 有 這 個 資 格 以 後, 將 來來 在 執 業 的 時 候, 可 能 對 一 般 的 民 眾 會 比 較 有 保 障, 所 以 是 從 公 益益 的 角 度度 去 思 考 那 其 實 過 去 假 如 有 證 照, 都都 是 考 試 院 來來 辦, 因 為 據 我 所 了了 解, 後 來來 好 像 是 XXX 當 財 政 部 部 長 的 時 候, 那 時 候 他 好 像 是 比 較 強 勢 一 點, 所 以 他 就 把 一 些 比 較 屬 於 證 券 的 考 照 拉拉 出 259
269 來來, 現 在 不不 是 有 些 是 證 基 會 那 些 考 上 嗎? 那 變 成 說說 其 實 現 在 大 概 就 只 有 證 基 會 那 部 分, 證 券 那 塊 是 比 較 會 拉拉 出 來來 一 點 另 外 就 是 我 們 那 時 候 也 在 思 考 說說, 考 照 這 個 東 西, 比 如 說說 它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具 有 專 業 知 識識 的 人 可 能 才 需 要 去 考 照, 但 是 如 果 說說 不不 是 需 要 專 業 知 識識, 就 是 個 人 假 如 可 以 執 業 的 話, 不不 需 要 透 過 一 個 所 謂 的 公 會 的 形 式, 因 為 現 在 會 計 師 跟 律律 師 都都 還 要 登 錄錄 嘛! 所 以 它 必 須 還 是 有 一 個 協 會 去 控 制 它 但 問 題 是 我 們 那 時 候 看, 以 前 我 是 在 國 貿 系, 像 國 貿 系 那 時 候 一 直 在 推 國 貿 大 會 考 的 問 題, 問 題 是 台 北北 那 個 貿 易易 協 會 還 是 什 麼 貿 易易 進 出 口 公 會, 它 一 直 要 推 這 個 東 西, 為 什 麼 都都 一 直 沒 辦 法 推? 因 為 我 現 在 做 貿 易易 的, 我 不不 需 要 去 透 過 一 個 協 會 或 公 司, 我 不不 需 要 有 一 個 雇 傭 關 係, 我 只 要 自 己 懂 進 出 口 那 些 填 表 格, 填 一 填 我 就 進 出 口 了了 不不 像 保 險 來來 講, 個 人 不不 能 去 拉拉 保 險, 它 必 須 是 當 作 一 個 公 司 的 雇 員, 透 過 公 司 跟 公 司 之 間, 這 邊 有 一 個 協 會 的 方 式, 變 成 協 會 有 時 候 要 監 控 它 公 司 監 控 雇 員 的 資 格, 或 是 萬 一 發 生 事 情 的 話, 儘 管 你 可 以 跟 公 司 追 繳, 甚 至 比 如 說說 公 司 跟 公 司 如 果 有 一 些 問 題 的 時 候, 那 起 碼 協 會 它 可 以 去 有 一 個 紀 律律 的 管 核, 或 是 有 個 仲 裁 的 機 制, 所 以 像 這 種 東 西 才 需 要 有 一 個 證 照 的 東 西 那 假 設 我 只 是 一 般 老 百 姓 的 話, 根 本 不不 太 需 要 去 辦 理理 證 照 這 會 變 成 一 個 問 題, 假 設 考 試 院 到 底 還 需 要 什 麼 東 西? 比 如 說說 考 試 院 有 時 候 在 開 玩 笑, 像 辦 所 謂 的 高 普 考, 還 有 一 些 證 照, 律律 師 會 計 師 那 些 對 不不 對? 它 現 在 可 能 就 是 負 責 所 謂 的 公 務 人 員 的 一 些 銓 敘 的 制 度度, 保 險 的 東 西 那 如 果 它 都都 委 託 的 話, 那 考 試 院 還 需 要 什 麼 東 西? 至 於 委 託 的 話, 要 委 託 什 麼? 什 麼 東 西 要 委 託 出 去? 委 託 出 去 以 後, 到 底 考 試 院 這 邊 還 可 不不 可 以 監 控? 可 能 必 須 要 委 託 那 種 具 有 組 織 性 的 協 會 來 辦, 或 是 比 較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團 體 像 是 證 劵 發 展 基 金 會, 因 為 基 本 上 它 已 經 有 一 個 很 有 歷歷 史 的 東 西, 跟 公 會 之 間 的 連連 結 也 比 較 好, 那 部 分 委 託 出 去 大 概 比 較 沒 什 麼 問 題 但 假 設 你 要 委 託 出 去 的 話, 當 然 這 有 時 候 是 不不 同 層 次 的 看 法, 因 為 我 現 在 在 公 部 門, 我 當 然 會 比 較 希 望 是 由 國 家 來來 辦 理理, 但 是 如 果 我 回 到 學 術 圈, 或 是 回 到 民 間 裡裡 面, 當 然 希 望 民 間 來來 辦 畢 竟 政 府 來來 講 的 話, 你 的 效 率率 又 不不 是 那 麼 好, 績 效 總 是 比 較 差 一 點, 割 給 民 間 的 話, 民 間 才 會 比 較 知 道 民 間 的 需 求, 所 以 這 有 時 候 層 次 會 不不 太 一 樣 B: 這 一 定 有 優 點 有 缺 點, 如 果 從 別 的 國 家 角 度度 來來 看, 我 要 不不 要 接 受 你, 或 是 我 跟 你 來來 往, 我 們 的 人 員 有 這 樣 的 一 個 交 流流, 是 看 你 辦 理理 考 試 機 關 是 公 部 門 比 較 好, 還 是 私 部 門 比 較 好, 從 別 的 國 家 來來 看? 260
270 C-a-1: 因 為 我 們 國 家 可 能 還 有 一 個 比 較 特 殊 啦! 我 們 主 要 是 公 務 人 員 這 塊 的 話, 還 是 由 國 家 來來 考 試 但 據 我 所 了了 解 的 話, 就 是 其 他 的 國 家 假 如 你 要 進 入 到 政 府 部 門 裡裡 面 去 服 務 的 話, 感 覺 它 的 要 求 不不 是 那 麼 嚴 格, 因 為 我 們 可 能 還 有 一 些 退 休 金金 所 以 這 邊 你 可 能 要 先 切切 開, 到 底 這 個 委 託 是 委 託 誰, 應 該 是 指 證 照 中 心, 那 證 照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可 能 首 先 必 須 先 了了 解 一 下, 那 個 證 照 到 底 有 沒 有 那 個 需 要? 是 不不 是 你 要 工 作 的 話 要 有 這 個 證 照? 因 為 我 記 得 我 們 那 時 候 有 分 幾 種, 一 種 是 醫 師, 一 種 是 會 計 師, 一 種 是 律律 師, 還 有 建 築 師 等 等 這 幾 大 部 分 現 在 其 實 看 起 來來 已 經 慢 慢 成 熟 了了, 那 像 我 本 身 讀讀 法 律律 的, 可 能 我 覺 得 律律 師 公 會 那 塊 可 以 委 託 出 去, 會 計 師 來來 講 應 該 也 大 概 OK, 就 是 說說 這 種 協 會 如 果 已 經 很 健 全 的 時 候, 那 或 許 其 實 可 以 委 託 它, 應 該 也 比 較 不不 會 有 問 題 但 是 如 果 說說 它 有 些 組 織 還 不不 是 很 健 全 的 時 候, 你 委 託 它 可 能 到 時 候 也 會 有 一 些 問 題 B: 西 方 國 家 它 之 所 以 有 協 會 來來 處 理理, 是 因 為 它 本 身 有 這 樣 的 一 個 歷歷 史 原 因, 我 們 其 實 是 沒 有, 我 們 一 直 是 由 國 家 來來 掌 控 C-a-1: 但 問 題 是 西 方 國 家 有 時 候 它 是 市 場 機 能 的 一 個 東 西, 因 為 那 時 候 我 們 有 在 討 論論, 比 如 說說 假 設 我 現 在 證 照 是 不不 是 一 個 終 身 的, 就 是 一 旦 通 過 後 是 不不 是 就 可 以 終 身 呢? 還 是 說說 應 該 要 給 你 一 段 期 間? 比 如 說說 有 效 期 間 是 五 年年 或 是 六 年年 的 時 間, 那 起 碼 你 要 每 六 年年 來來 換, 你 要 來來 跟 我 申 請, 那 你 要 怎 麼 去 申 請, 我 再 Renew 給 你 一 個 新 的 license, 那 你 可 能 要 上 課 或 是 經 過 什 麼 考 試 甚 至 我 們 那 時 候 有 在 考 慮 是 不不 是 應 該 分 科? 比 如 說說 我 律律 師 考 試 考 過 了了 以 後, 我 是 不不 是 除 了了 有 律律 師 的 資 格 之 外, 還 有 一 個 專 科 的 資 格? 因 為 律律 師 還 是 很 多 不不 同 的 行行 業, 有 些 可 能 是 離 婚 的, 訴 訟 的, 反 正 就 不不 同 東 西, 那 我 是 不不 是 給 你 一 個 license 以 後, 你 全 部 都都 可 以 辦? 還 是 應 該 要 再 慢 慢 分 科, 那 時 候 是 有 在 討 論論 這 一 塊 東 西 B: 現 在 如 果 說說, 一 個 就 是 由 考 試 院 自 己 來來 辦, 就 我 們 了了 解 關 院 長 的 想 法, 其 實 還 是 自 己 辦, 這 跟 王 建 煊 部 長 的 時 候, 他 會 有 不 一 樣 的 政 策 作 為 一 個 是 考 試 院 自 己 辦, 一 個 是 拉拉 出 來來 給 主 管 機 關 辦, 另 外 一 個 是 委 託 給 協 會 來來 辦 林 : 我 覺 得 主 管 機 關 有 沒 有 這 個 能 力力 問 題, 因 為 畢 竟 你 考 試 院 已 經 行行 之 多 年年 了了, 它 的 資 料料 庫 其 實 都都 已 經 滿 健 全 了了, 主 管 機 關 有 沒 有 那 個 能 力力 的 問 題 還 有 就 是 說說 將 來來 如 果 你 要 考 試 的 話, 你 的 場 地 問 題, 因 為 它 可 能 還 是 要 有 一 個 場 地, 我 覺 得 可 能 要 分 兩兩 種, 假 設 261
271 是 政 府 來來 辦, 還 是 民 間 來來 辦? 如 果 是 政 府 來來 辦, 當 然 就 考 試 院 來來 辦 就 好 了了, 因 為 其 實 也 不不 用 再 去 增 加 其 他 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的 負 擔, 甚 至 我 覺 得 很 難, 到 底 什 麼 東 西 要 分 出 來來? 什 麼 東 西 不不 分 出 來來? 這 個 我 不不 曉 得 他 們 那 邊, 假 設 他 們 要 分 的 話, 什 麼 要 分, 什 麼 不不 應 該 分? 那 什 麼 證 照 該 給, 什 麼 證 照 不不 該 給? 像 我 們 公 平 會, 是 多 層 次 傳 銷 的 目 的 式 主 管 機 關, 那 傳 銷 現 在 也 沒 有 證 照, 但 傳 銷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的 時 候, 那 我 們 傳 銷 是 不不 是 該 有 證 照? 還 是 不不 應 該 有 個 證 照? 這 個 東 西 也 是 可 以 討 論論 的, 也 是 很 忙 但 問 題 就 是 你 如 果 分 給 其 他 機 關 的 話, 其 他 機 關 的 話 會 不不 會 全 部 都都 要 有 證 照? 比 如 我 們 公 平 會 來來 講, 如 果 現 在 有 個 證 照 的 話, 我 管 他 們 就 會 比 較 好 管, 不不 會 感 覺 這 麼 亂 那 這 個 證 照 該 不不 該 改 考 證 照, 是 由 我 來來 認 定? 還 是 由 考 試 院 來來 認 定? 就 是 說說 你 一 旦 權 力力 完 全 下 放 的 時 候, 就 會 產 生 一 個 問 題, 到 底 應 該 是 誰 來來 認 定 要 有 證 照 這 個 東 西? 就 會 很 麻 煩 劉劉 : 對, 根 據 您 提 的 憲 法 的 原 則, 到 底 這 個 是 考 試 院 的 職 權 呢? 還 是 主 管 機 關 自 己 來來 辦? C-a-1: 對, 假 設 你 完 全 都都 授 權 出 去, 我 是 不不 曉 得 他 什 麼 東 西 該 授 權, 什 麼 東 西 不不 該 授 權? 我 覺 得 他 要 先 站 在 一 個 至 高 點 先 去 分 看 看, 要 去 區 分, 假 設 他 們 有 這 個 東 西, 可 能 就 會 有 麻 煩, 甚 至 說說 可 能 要 去 考 慮 到 有 沒 有 一 個 授 權 條 款? 畢 竟 你 將 來來 如 果 真 的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去 辦 的 話, 或 是 民 間 團 體 辦 的 話, 如 果 你 還 是 考 試 院, 你 還 是 要 負 責 啊! 問 題 是 說說 它 有 沒 有 一 個 法 律律 要 求 要 有 可 以 授 權, 或 是 甚 至 有 個 母 法, 要 求 要 有 一 個 證 照 比 如 說說 我 知 道 如 果 律律 師 要 考 證 照 的 話, 律律 師 是 有 律律 師 法, 會 計 師 是 有 會 計 師 法, 那 其 他 有 沒 有 可 能, 還 是 要 有 一 些 相 關 的 法 律律 的 法 源 基 礎, 才 可 以 要 求 可 不不 可 以 有 證 照? 可 不不 可 以 有 授 權 出 去? 包 括 如 果 說說 你 民 間 出 去 的 話, 甚 至 相 關 的 經 費 問 題, 比 如 說說 像 證 基 會 它 畢 竟 還 是 金金 管 會 的 外 圍 組 織, 那 可 能 它 的 一 些 業 務 單 位, 業 務 費 可 能 是 金金 管 會 所 支 持 的, 可 能 又 會 牽 到 一 個 問 題, 假 設 不不 是 由 主 管 機 關 去 支 持 的, 是 由 民 間 團 體 去 弄 的 話, 這 辦 也 是 一 筆 很 大 收 入, 這 些 錢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考 試 院 可 以 限 定 他 每 個 人 收 多 少 錢 嗎? 比 如 說說 現 在 是 由 國 家 來來 考 的 話, 我 起 碼 可 以 保 證 那 個 費 用 不不 會 太 高, 但 是 如 果 是 民 間 的 話, 可 能 就 要 計 算 成 本 那 些 東 西, 因 為 我 們 去 改 考 卷, 錢 都都 一 點 點, 他 們 算 一 題 十 塊 錢 十 五 塊 錢, 一 份 才 五 十 五 塊, 改 得 頭 昏 腦 脹 起 碼 它 把 成 本 往 下 壓 問 題 是 如 果 是 民 間 的 話, 假 設 這 個 單 位 是 有 接 受 政 府 補 貼, 可 能 還 好, 那 個 費 用 還 可 以 控 制, 假 設 完 全 是 交 給 律律 師 公 會, 那 律律 師 公 會 它 搞 不不 好 以 它 的 營 利利 為 考 量量 問 題, 那 弊 端? 因 為 這 個 就 會 有 一 個 公 信 力力 的 問 題, 起 碼 國 家 辦 的 話, 現 在 比 較 不不 會 有 人 去 挑 戰 公 信 力力, 但 如 果 交 給 民 間, 我 262
272 不不 曉 得 公 信 力力 會 不不 會 比 較 劉劉 : 考 試 院 這 幾 十 年年 來來, 它 的 考 試 制 度度 其 實 做 民 意 調 查 分 數數 都都 滿 高 的, 還 是 對 它 有 信 任 C-a-1: 對, 因 為 現 在 台 灣 大 家 認 為 考 試 這 塊 應 該 還 算 是 滿 公 平 的 啦! 起 碼 它 在 閱 卷 的 過 程, 它 整 個 密 卷, 對 我 來來 講 我 根 本 搞 不不 太 懂 這 個 考 卷 是 誰 寫 的 東 西, 誰 寫 的 我 們 還 是 一 樣 改 那 如 果 交 給 民 間 的 話, 萬 一 它 沒 有 這 樣, 甚 至 是 說說 從 一 開 始 出 題 那 邊 就 開 始 怎 麼 樣 的 話, 因 為 假 設 由 國 家 來來 主 辦 的 話, 它 比 較 不不 會 怕.. 如 果 我 是 律律 師 公 會 來來 主 辦 的 話, 我 可 能 就 會 考 慮 到, 這 個 市 場 飽 和 了了 沒 有? 當 然 考 試 院 也 是 要 考 慮 到 那 個 問 題, 市 場 飽 和 的 問 題 也 是 需 要 萬 一 如 果 是 這 個 市 場 已 經 飽 和 的 話, 那 我 現 在 應 該 給 多 少? 如 果 給 越 多, 那 是 不不 是 這 些 將 來來 出 來來 是 跟 我 挑 戰? 跟 我 競 爭, 那 我 當 然 就 不不 希 望 太 多 人 通 過, 我 要 保 護 我 現 在 自 己 的 利利 益益 問 題 如 果 是 考 試 院 來來 主 辦 的 話, 就 比 較 會 以 國 家 整 個 的 立立 場 及 需 求 來來 考 量量 B: 您 剛 剛 也 提 到 像 我 們 考 試 去 閱 卷 去 出 題, 那 錢 真 的 是 少 到 可 憐 C-a-1: 那 真 的 是 花 很 多 時 間 B: 對 啊! 我 都都 覺 得 以 後 不不 要 再 接 了了 C-a-1: 就 甲 乙 卷 啊! 每 次 去 都都 要 吃 一 兩兩 個 禮 拜 的 便便 當 劉劉 : 這 個 是 如 果 由 國 家 來來 辦 理理 的 優 點, 它 也 有 一 些 缺 點, 就 是 它 如 果 去 考 量量 市 場 的 問 題, 在 這 部 分 它 是 比 較 沒 效 率率, 比 較 緩 慢 的, 它 沒 辦 法 及 時 的 去 瞭 解 說說 現 在 市 場 的 情 況 是 如 何? 然 後 考 試 及 格 比 例例 人 數數 的 問 題 C-a-1: 它 比 較 不不 會 去 反 應 到 市 場 的 一 個 需 求, 但 相 對 它 雖 然 不不 會 去 反 應, 起 碼 名 額 的 話, 它 會 比 較 固 定, 反 正 就 會 固 定 釋 放 因 為 假 如 你 完 全 交 給 協 會 的 話, 它 有 它 自 己 的 一 個 既 得 利利 益益 的 考 量量, 所 以 這 個 有 時 候 也 不不 一 定 是 好, 不不 一 定 是 不不 好, 很 難 講 B: 如 果 說說 交 給 民 間 去 辦, 這 是 一 個 想 法, 然 後 有 一 些 比 較 特 殊 的 被 選 定 的 協 會, 比 如 說說 比 較 成 熟 的, 像 您 剛 剛 提 到 說說 會 計 師 律律 師, 有 些 是 沒 有, 有 些 是 有, 那 它 就 有 點 像 示 範 的 性 質, 有 沒 有 可 能 往 這 個 方 向 去 走? C-a-1: 當 然 是 可 以 啊! 可 以 找 民 間 單 位 去 示 範, 但 問 題 是 要 看 它 的 政 策 走 向, 它 示 範 263
273 之 後 要 怎 麼 樣? 如 果 他 示 範 之 後 要 變 成 以 後 完 全 放 掉 呢? 還 是 說說 它 示 範 之 後, 它 覺 得 這 個 不不 錯 的 話, 就 接 著 以 後 慢 慢 也 要 開 始 示 範 了了? 那 我 覺 得 這 個 OK, 當 然 可 以 先 去 走 看 看, 就 變 成 是 考 試 院 的 功 能, 如 果 它 要 轉 型 的 話, 可 能 必 須 要 走 這 種 試 辦 B: 就 是 委 外 C-a-1: 對, 就 我 慢 慢 要 去 委 外 但 假 如 沒 有 要 去 轉 型 的 話, 其 實 沒 有 必 要 B: 因 為 思 考 這 個 東 西 的 一 個 前 提, 其 實 還 是 從 國 際 接 軌 的 角 度度 去 看, 要 不不 要 同 軌? 因 為 其 他 國 家 是 這 個 樣 子, 我 們 同 軌 之 後, 國 際 化 的 可 能 性 是 否 因 此 提 高? 還 是 說說 其 實 沒 有 影 響, 如 果 沒 有 影 響 那 就 不不 用 改 變 了了 C-a-1: 因 為 這 有 一 個 問 題, 其 他 國 家 沒 有 考 試 院 這 個 東 西, 只 有 我 們 國 家 有 這 個 特 殊 而 已, 人 家 都都 是 所 謂 三 權 分 立立, 人 家 的 監 察 權 就 在 立立 法 權 裡裡 面, 人 家 的 考 試 權 就 在 行行 政 權 裡裡 面, 只 有 我 們 國 家 有 這 個, 比 較 特 殊 甚 至 像 監 察 院, 其 實 監 察 院 說說 實 在 的 權 力力 也 沒 有 人 事 行行 政 局 的 權 力力 大, 它 也 只 有 彈 劾, 要 不不 要 記 過 等 等 所 以 這 個 可 能 會 比 較 特 殊, 它 不不 能 只 是 單 單 看 國 際 接 軌 的 情 況, 要 看 我 國 比 較 特 殊 的 一 個 情 況, 因 為 我 們 還 有 一 個 考 試 院 啊! 假 設 如 果 說說 你 都都 在 按 照 國 家, 變 成 其 他 國 家 那 樣 委 外 的 話, 那 你 考 試 院 幹 嘛? 我 就 不不 曉 得, 除 非 你 將 來來 改 憲 法, 如 果 你 考 試 院 還 存 在 的 話, 可 能 首 先 要 定 位 考 試 院 的 功 能 是 什 麼 東 西? 假 設 考 試 院 功 能 還 是 在 考 照 那 塊 的 話, 那 它 真 的 能 放 很 多 嗎? 我 不不 太 相 信 B: 有 一 些 解 釋 是 說說, 考 試 權 還 是 在 它 身 上, 但 是 考 試 業 務 可 以 轉 移 C-a-1: 考 試 權 在 它 身 上 我 不不 曉 得 這 是 指 什 麼 東 西, 是 指 簡 章 的 發 送, 還 有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是 由 它 來來 決 定 嗎? 這 可 能 就 引 發 到 我 們 那 時 候 在 討 論論, 到 底 是 應 該 考 教 用, 還 是 教 考 用? 我 應 該 是 要 用 什 麼 東 西, 我 就 教 什 麼 東 西, 我 就 考 什 麼 東 西? 還 是 我 是 考 什 麼 東 西, 教 什 麼 東 西, 用 什 麼 東 西? 這 個 就 牽 涉 到 一 個 問 題, 那 時 候 也 在 討 論論, 現 在 律律 師 來來 講, 目 前 律律 師 的 考 試 科 目 都都 還 是 過 去 傳 統 的, 當 然 訴 訟 制 度度 還 是 很 重 要, 刑 法 民 法 很 重 要, 我 自 己 本 身 讀讀 財 經 法 律律 的, 理理 論論 上 財 經 法 律律 也 都都 很 重 要, 甚 至 公 平 交 易易 法 也 很 重 要,WTO 也 很 重 要 啊! 問 題 是 我 們 現 在 WTO, 有 沒 有 已 經 加 入 WTO 的 國 際 貿 易易 法? 還 有 智 慧 財 產 法 現 在 當 然 也 已 經 拉拉 進 來來 了了, 只 是 說說 我 們 的 考 試 科 目, 還 沒 有 完 全 跟 264
274 市 場 的 需 求 去 做 接 軌, 所 以 變 成 理理 論論 上 來來 講, 其 實 現 在 法 律律 系 裡裡 面, 財 經 組 現 在 是 比 司 法 組 法 學 組 的 分 數數 還 高, 問 題 是 現 在 考 試 的 科 目 還 是 過 去 的 傳 統 科 目, 所 以 導 致 將 來來 如 果 出 來來 以 後, 真 的 有 用 的 還 是 財 經 法 律律 比 較 有 用, 但 這 一 塊 好 像 感 覺 考 試 還 沒 有 顯 現 出 來來, 所 以 變 成 一 般 考 試 好 像 還 是 以 考 什 麼 東 西, 老 師 就 教 什 麼 東 西, 學 什 麼 東 西, 比 較 不不 會 是 市 場 需 要 什 麼 東 西, 我 就 教 什 麼 東 西, 考 什 麼 東 西, 導 回 去 這 樣 子 B: 如 果 是 民 間 辦 的 話, 它 會 市 場 導 向, 這 時 候 它 可 能 考 試 的 科 目 考 試 的 方 式 就 會 改 變, 先 前 考 試 院 這 個 部 分 是 被 批 評 的, 因 為 以 前 就 是 這 樣 子 考, 所 以 就 是 請 這 些 老 師 出 這 樣 子 的 題 目, 都都 是 筆 試, 其 他 國 家 就 不不 一 樣 C-a-1: 對, 它 現 在 也 慢 慢 改 了了 啦! 像 過 去 會 計 師 來來 講 的 話, 它 現 在 慢 慢 也 建 立立 題 庫 了了, 也 是 慢 慢 有 些 是 非 題 選 擇 題 有 釋 放 出 來來, 所 以 它 考 試 科 目 是 有 比 較 靈靈 活, 比 如 說說 會 計 師 可 以 有 三 年年 之 內 通 過 就 可 以 B: 所 以 其 實 考 試 掌 握 在 考 試 院, 它 自 己 還 是 可 以 做 修 正, 沒 有 一 定 要 委 外 C-a-1: 對, 而 且 如 果 假 設 考 試 院 自 己 在 做 的 話, 它 要 改 應 該 也 是 很 容 易易 改, 因 為 你 只 要 公 布, 比 如 說說 要 過 兩兩 年年 過 三 年年 實 施 的 話, 我 覺 得 OK 的, 因 為 考 試 這 個 東 西 也 不不 能 說說 今 天 改, 明 年年 馬 上 換, 因 為 考 生 的 準 備 東 西, 它 其 實 也 不不 太 適 合 改 變 得 太 快, 還 是 要 有 一 個 緩 衝 的 期 間 B: 其 實 我 一 直 在 想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一 定 要 同 軌 才 能 夠 接 軌 的 問 題, 我 覺 得 在 不不 同 軌 的 情 況 之 下, 一 樣 是 可 以 接 軌, 因 為 其 他 國 家 也 不不 會 去 管 你 這 個 證 照, 是 協 會 頒 給 你, 然 後 我 會 承 認 你, 還 是 因 為 是 國 家 考 試, 我 會 給 你? C-a-1: 因 為 在 WTO 這 塊 的 話, 其 實 因 為 服 務 貿 易易 的 開 放 來來 講, 是 各 自 都都 有 各 自 不不 同 的 開 放 程 度度, 因 為 它 不不 像 商 品, 開 放 程 度度 是 一 樣 的, 因 為 它 只 要 關 稅 下 降降 的 話, 基 本 上 它 沒 有 各 自 的 承 諾諾 表 但 是 服 務 貿 易易 的 話, 這 塊 是 有 各 自 的 承 諾諾 表, 所 以 其 實 如 果 我 們 要 開 放 什 麼 東 西 OK, 我 們 開 放 什 麼 東 西 是 我 們 自 己 決 定 的, 那 它 進 來來 之 後, 我 們 可 能 就 必 須 要 變 成 是 國 民 待 遇 的 一 個 原 則 性 了了, 就 不不 能 對 它 有 任 何 的 歧 視, 除 了了 有 什 麼 特 殊 的 情 況 所 以 其 他 國 家 倒 是 不不 會 去, 比 如 說說 假 設 考 照 都都 是 由 國 家 辦 的, 那 如 果 外 國 人 也 要 考 的 話, 那 沒 有 問 題 啊! 不不 要 變 成 是 國 人 由 國 家 來來 考, 然 後 一 般 外 面 的 由 民 間 來來 考, 那 變 265
275 成 兩兩 個 考 試 的 不不 同 制 度度, 那 可 能 就 會 有 爭 議 性 了了 或 是 說說 假 設 你 給 人 家 這 個 證 照, 又 對 它 某 種 執 業 上 有 些 限 制 的 話, 那 可 能 就 會 一 些 爭 議 性 了了 B: 現 在 考 試 院 這 一 兩兩 年年 在 討 論論 技 師 的 考 試, 這 個 部 份 現 在 大 概 是 所 有 的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裡裡 面 改 變 度度 最 大 的 C-a-1: 技 師 好 像 滿 雜 的, 好 幾 種 是 不不 是? B: 對, 總 共 32 種 它 現 在 就 是 分 成 幾 類類, 然 後 現 在 考 試 要 分 階 段, 分 試, 它 先 考, 接 著 實 習, 實 習 之 後 再 考 一 次, 它 現 在 要 做 這 樣 一 個 改 變, 其 實 就 是 為 了了 要 跟 其 他 國 家 同 步 C-a-1: 我 覺 得 這 個 改 變 是 OK, 因 為 這 個 改 變 就 是 變 成 你 考 出 來來 以 後, 你 真 的 就 可 以 去 就 像 我 們 明 年年 考 駕 照, 明 年年 考 駕 照 就 要 在 直 接 在 道 路路 上 考 了了, 因 為 不不 要 變 成 好 像 你 在 教 練練 場 練練, 然 後 駕 照 拿 的 到, 結 果 到 馬 路路 上 看 到 機 車 都都 不不 敢 看, 所 以 等 於 它 也 是 讓 他 先 去 實 習 一 段 時 間, 然 後 考 上 以 後 就 可 以 馬 上 為 市 場 所 需 要, 就 不不 需 要 考 完 以 後 也 不不 會 講 道 理理, 理理 論論 一 大 堆, 實 務 上 也 沒 有 多 少 實 務 經 驗, 對 市 場 上 也 沒 有 辦 法 馬 上 接 受 B: 就 您 所 知, 比 如 說說 律律 師 這 個 部 分, 如 果 也 是 這 樣 分 階 段 考 試, 是 不不 是 也 比 較 好 呢? C-a-1: 先 考, 然 後 再 去 實 習 再 考? B: 對 第 一 次 的 考 試 就 有 點 像 是 資 格 考, 就 是 你 大 學 畢 業 之 後, 你 就 可 以 先 考, 就 像 醫 師 的 部 分 也 是 這 樣 子, 有 些 是 在 還 沒 畢 業 之 前, 你 也 可 以 先 去 考, 考 完 之 後 然 後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實 習, 接 下 來來 再 去 考 C-a-1: 當 然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從 實 用 角 度度 來來 講 的 話, 因 為 你 本 身 有 經 過 一 些 實 習 過 了了, 你 也 了了 解 市 場 了了 對 不不 對, 那 到 時 候 假 設 說說 他 再 去 考 的 時 候, 考 出 來來 以 後 當 然 會 比 較 為 市 場 所 需 要, 但 另 外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說說, 到 底 實 習 的 場 所 多 不不 多 的 問 題? 像 醫 生 來來 講, 他 可 以 到 很 多 的 醫 院 實 習, 他 可 以 經 過 衛 生 署 認 可 的 那 種 大 型 醫 院, 那 律律 師 事 務 所 是 不不 是 要 有? 那 你 就 要 去 承 認 律律 師 事 務 所 夠 資 格 的 問 題, 首 先 它 必 須 多 少 人? 或 是 它 承 辦 多 少 案 例例 過? 因 為 我 小 孩 今 年年 也 是 念念 牙 醫 一 年年 級, 好 像 是 說說 他 們 六 年年 畢 業 以 後, 可 以 在 醫 院 或 是 診 所 裡裡 面, 但 那 個 診 所 也 必 須 是 衛 生 署 認 可 的 診 所, 那 假 設 他 經 過 兩兩 年年 實 習 以 後, 他 266
276 將 來來 就 可 以 自 己 開 診 所, 就 是 如 果 要 以 自 己 名 字 開 診 所 的 話 就 可 以, 要 不不 然 就 是 他 們 大 學 六 年年 畢 業 以 後, 就 可 以 去 外 面 執 業 了了, 但 這 可 能 就 牽 涉 到 兩兩 個 問 題, 當 然 理理 論論 上 如 果 有 經 過 這 樣 的 階 段 是 很 好, 問 題 是 實 習 是 誰 來來 認 可 那 個 實 習? 那 律律 師 事 務 所 有 時 候 層 次 參參 差 不不 齊, 另 外 就 是 實 習 過 程 裡裡 面, 比 如 說說 它 算 是 雇 傭 關 係? 因 為 現 在 很 多 實 習 生 他 其 實 過 的 也 滿 辛 苦 的, 感 覺 好 像 被 壓 榨, 也 沒 賺 多 少 錢, 那 你 實 習 之 後, 是 不不 是 慢 慢 也 要 像 醫 生 一 樣 分 科 呢? 還 是 說說 你 實 習 之 後, 你 考 的 科 目 還 是 一 樣 的 話, 你 出 來來 還 是 執 業, 沒 有 什 麼 差 別 的 話, 因 為 實 習 也 只 是 實 習, 你 在 一 個 律律 師 事 務 所 裡裡 面, 它 真 的 有 辦 法 讓 你 變 成 是 一 個 全 科 的 實 習, 但 是 你 真 的 到 了了 一 個 大 的 律律 師 事 務 所 裡裡 面, 其 實 它 分 科 也 分 得 很 細, 比 如 說說 訴 訟 民 事 或 是 刑 事, 這 個 利利 益益 是 不不 錯, 就 是 有 經 過 讓 他 實 習 以 後, 當 然 這 個 為 市 場 所 需 要, 問 題 是 會 衍 發 出 來來 實 習 那 段 的 問 題, 還 有 就 是 實 習 之 後, 是 不不 是 要 分 科 還 是 幹 嘛? 我 是 覺 得 可 能 還 是 要 把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先 弄 清 楚 以 後, 才 能 夠 最 後 有 一 個 結 論論, 不不 能 只 是 看 那 個 結 論論 就 直 接 跳 過 去, 中 間 那 段 就 會 亂 掉 B: 因 為 我 們 講 說說, 我 們 是 教 考 訓 用, 別 的 國 家 是 教 訓 考 用, 我 們 為 了了 要 跟 別 的 國 家 一 樣,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有 了了 這 種 分 試 的 制 度度, 但 是 必 須 要 有 配 套, 包 括 實 習 場 所 的 問 題, 實 習 認 可 的 問 題, 這 些 必 須 要 做 好 C-a-1: 還 有 實 習 應 該 多 少 的 比 例例 通 過 呢? 還 有 就 是 你 一 旦 實 習 之 後, 你 是 不不 是 到 最 後 在 第 二 試 的 時 候, 考 試 的 比 例例 就 會 很 高 呢? 還 是 比 如 說說 你 實 習 百 分 之 八 十 可 以 過, 到 第 二 試 的 時 候, 你 又 給 人 家 砍 一 次, 給 人 家 只 有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多 少 可 以 過, 因 為 現 在 律律 師 是 百 分 之 八 嘛! 又 給 人 家 砍 一 次, 那 何 必 要 去 實 習 呢? 假 設 如 果 實 習 之 後, 比 如 說說 到 時 候 你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可 以 實 習 的, 通 過 以 後 大 概 百 分 之 八 十 或 是 百 分 之 六 十 又 可 錄錄 取 的, 那 OK 我 覺 得 那 個 實 習 是 有 意 義 的, 否 則 如 果 說說 假 設 你 實 習 之 後, 錄錄 取 率率 百 分 之 十 或 二 十, 不不 是 又 多 給 考 生 一 個 負 擔 嗎? 那 起 碼 我 如 果 去 考 試 的 話, 我 考 不不 過 搞 不不 好 我 還 可 以 做 其 他 事 情 啊! 不不 要 讓 我 實 習 等 兩兩 年年, 準 備 考 試 就 要 花 一 兩兩 年年 了了, 或 是 花 好 幾 年年, 因 為 像 我 們 讀讀 法 律律 很 多 人 都都 在 準 備 律律 師 這 個 部 分, 甚 至 還 要 實 習, 這 樣 不不 是 又 漫 長 的 等 待 嗎? 比 如 說說 百 分 比 過 的 比 例例 很 高 的 話, 甚 至 就 是 你 只 要 把 考 試 變 成 一 個 資 格 的 認 定, 就 是 我 只 認 定 你 這 個 東 西, 那 至 於 你 將 來來 執 業 好 不不 好, 除 了了 你 違 反 律律 師 法, 或 是 你 有 一 些 刑 事 或 是 有 些 問 題 糾 紛 的 話, 可 能 慢 慢 就 是 走 民 事 解 決, 比 如 說說 顧 客 跟 律律 師 之 間 有 些 糾 紛 的 話, 反 正 你 就 應 該 把 它 變 成 說說, 考 試 只 是 一 個 資 格, 我 只 審 核 你 可 以 執 業, 那 你 執 267
277 業 的 好 不不 好? 可 不不 可 以 賺 錢? 有 沒 有 能 力力? 這 個 東 西 我 不不 對 你 認 可, 這 完 全 就 是 由 市 場 的 機 制 去 淘 汰 就 好 了了, 變 成 說說 你 只 要 實 習 的 話, 到 時 候 第 二 次 過 的 比 例例 就 非 常 高, 那 個 實 習 才 有 意 義 啊! 否 則 到 時 候 你 實 習 之 後, 第 二 試 還 卡 在 那, 我 相 信 那 以 後 實 習 那 段 一 定 會 被 大 家 罵 死 B: 這 個 是 要 去 考 量量, 就 是 比 例例 的 問 題 C-a-1: 比 例例 的 問 題 我 是 覺 得 因 為 我 們 一 直 還 是 由 考 試 來來 卡, 那 現 在 比 較 有 足 額 錄錄 取 了了, 就 慢 慢 去 開 始 由 市 場 導 向 這 個 方 向 去 處 理理 B: 其 實 我 對 一 個 東 西 很 好 奇, 我 不不 知 道 考 試 院 每 次 怎 麼 算 出 來來 的, 到 底 比 例例 應 該 要 多 少? 怎 樣 的 分 數數 才 算 是 及 格? 每 年年 都都 會 有 一 些 調 整, 他 們 是 怎 麼 算 出 來來 這 個 東 西 的? 它 是 有 一 個 執 業 人 口 的 估 計 嗎? 還 是 從 市 場 去 估 計 的? 還 是 用 什 麼 去 算 的? C-a-1: 因 為 通 常 還 是 以 法 律律, 如 果 是 公 務 人 員, 那 我 知 道 這 可 能 是 由 各 個 用 人 的 單 位 填 表 出 去, 但 是 假 設 一 般 的 律律 師 的 話, 等 於 是 一 個 足 額 錄錄 取, 它 根 本 就 不不 管 今 天 考 多 少, 它 就 是 一 個 百 分 比 這 樣 去 算 B: 它 的 百 分 之 八 怎 麼 算 出 來來 的? C-a-1: 我 不不 曉 得, 反 正 律律 師 法 是 什 麼 東 西 我 不不 曉 得, 因 為 我 現 在 也 沒 有 去 研 究 這 個 東 西, 以 前 是 有 訂 一 個 百 分 比, 但 都都 沒 有 足 額 錄錄 取, 後 來來 就 變 成 是 不不 管 怎 樣, 你 一 定 要 足 額 錄錄 取 B: 如 果 我 們 去 看 這 八 十 六 個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哪 一 些 是 比 較 有 可 能 我 們 可 以 跨 出 去 的? WTO 我 們 當 然 有 一 個 承 諾諾 表, 哪 一 些 是 我 們 要 開 放 的 但 是 承 諾諾 並 不不 表 示 說說 真 的 走 的 出 去 或 是 人 家 進 得 來來, 那 有 哪 些 職 業 是 有 可 能 相 互 合 作 的? 比 如 說說 像 我 們 之 前 去 訪 談 建 築 師, 中 國 大 陸陸 那 邊 現 在 開 放 了了 三 十 幾 個 名 額, 台 灣 的 建 築 師 可 以 到 那 邊 去 執 業, 像 這 個 是 因 為 政 治 上 的 因 素, 因 為 其 實 他 們 政 策 上 的 一 個 開 放, 所 以 選 定 了了 建 築 師, 那 其 他 的 行行 業 有 沒 有 可 能 是 也 有 這 樣 的 模 式? 或 是 有 可 能 突 破? 就 您 所 知 道 的 話, 就 是 說說 律律 師 或 是 醫 生 會 計 師? C-a-1: 我 覺 得 這 個 完 全 是 要 看 市 場 的 大 小 問 題, 當 然 對 我 們 來來 講, 我 們 認 為 我 們 在 服 268
278 務 貿 易易 裡裡 面, 這 塊 我 們 應 該 是 比 較 有 自 信, 因 為 有 時 候 常 在 講 那 我 們 兩兩 岸 競 爭 之 後, 到 底 還 有 什 麼 東 西? 我 們 優 勢 到 底 是 在 哪 個 地 方? 那 起 碼 我 們 在 人 的 方 面, 可 能 創 意 方 面 還 稍 微 有 優 勢 問 題 是 其 實 有 時 候 再 看 大 陸陸 學 生 真 的 是 比 我 們 滿 認 真 的, 所 以 他 們 學 生 來來 考 就 可 以 好 很 多, 所 以 有 時 候 就 是 兩兩 岸 之 間, 到 底 人 跟 人 之 間 還 有 什 麼 樣 的 優 勢?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的 優 勢 慢 慢 就 會 比 較 因 為 這 又 牽 到 一 個 問 題, 為 什 麼 兩兩 岸 之 間, 我 們 現 在 ECFA 簽 了了 之 後, 為 什 麼 我 們 沒 辦 法 再 去 跟 大 陸陸 談 下 去? 還 有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簽 了了 ECFA 之 後, 為 什 麼 沒 辦 法 報 給 WTO? 其 實 理理 論論 上 來來 講,ECFA 真 的 有 用 其 實 只 有 走 的 時 候 的 清 單 有 用 而 已, 因 為 FTA 沒 辦 法 一 次 簽 完, 因 為 FTA 很 多 問 題, 當 然 FTA 裡裡 面 也 包 括 商 品 貿 易易 的 FTA 服 務 貿 易易 的 FTA, 還 有 就 是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的 FTA, 那 變 成 就 是 可 能 無 法 一 步 到 位 的 時 候, 就 是 先 簽 一 個 類類 似 像 ECFA 東 南 亞 國 協 跟 中 國 在 簽 的 框 架 協 議, 其 實 當 初 東 南 亞 國 協 在 跟 中 國 大 陸陸 要 簽 框 架 協 議 的 時 候, 它 是 有 報 給 WTO, 那 理理 論論 上 我 們 的 ECFA 也 應 該 報 給 WTO, 只 是 說說 報 給 WTO 之 後, 我 就 跟 WTO 講 說說 我 要 分 幾 階 段? 要 分 幾 年年 去 簽 FTA? 因 為 WTO 下 面 只 有 FTA, 要 不不 然 就 是 像 歐 盟 一 樣 關 稅 同 盟, 不不 然 就 是 RTA,RTA 下 面 就 是 FTA 跟 關 稅 同 盟, 那 FTA 當 然 是 有 很 多 不不 同 名 稱, 反 正 那 個 名 稱 可 以 很 多 種, 普 遍 都都 叫 FTA 問 題 是 我 們 有 沒 有 辦 法 知 道 我 們 要 跟 大 陸陸 簽 FTA, 什 麼 時 候 多 早 要 簽? 多 少 年年 要 簽? 那 階 段 時 候 不不 是 只 侷 限 在 我 們 要 人 家 的 市 場, 就 像 我 們 現 在 一 直 談 美 國 跟 韓 國 簽 FTA, 我 們 的 產 品 現 在 出 口 到 美 國 去 損 失 多 少? 我 們 常 常 沒 去 講 到 韓 國 同 樣 也 開 放 美 國 的 牛 肉, 或 是 美 國 的 農 產 品 進 到 韓 國 去, 我 們 如 果 真 的 跟 大 陸陸 簽 FTA 以 後, 我 們 市 場 也 要 開 放, 大 陸陸 農 產 品 也 要 進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那 我 們 願 意 嗎? 我 們 可 以 受 的 了了 嗎?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每 次 都都 想 說說 要 簽 FTA 只 是 想 到 我 們 到 人 家 那 邊 去, 都都 沒 有 想 到 人 家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我 是 覺 得 如 果 真 的 兩兩 岸 不不 扯 政 治 問 題, 就 把 它 當 作 一 個 市 場, 那 個 市 場 對 我 們 來來 講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市 場, 我 們 應 該 多 鼓 勵勵 我 們 這 些 人 去 那 邊, 甚 至 搶 佔 我 覺 得 這 部 分 在 不不 牽 到 國 家 安 全 問 題 的 話, 我 個 人 是 滿 贊 成 做 一 些 適 度度 的 開 放, 就 像 現 在 陸陸 資 來來 台 也 是 一 樣, 是 採 正 面 表 類類, 就 變 成 是 不不 對 等, 好 像 這 幾 年年 好 像 就 只 有 一 點 六 億, 我 們 是 過 去 了了 幾 百 億, 我 們 為 什 麼 不不 能 在 不不 違 反 國 家 安 全 之 下, 從 正 面 表 類類 改 成 負 面 表 類類 呢? 為 什 麼 不不 讓 陸陸 資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到 一 些 中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增 加 我 們 的 就 業 率率, 不不 要 每 次 我 們 接 單 接 了了 好 多, 整 個 工 廠 都都 移 到 那 邊 去, 才 會 造 成 一 些 失 業 問 題, 所 以 這 部 分 我 是 覺 得 在 不不 違 反 國 家 安 全 問 題 的 話, 其 269
279 實 我 們 應 該 是 可 以 開 放 的, 可 以 讓 我 們 的 人 去 那 邊 增 加 一 些 就 業 率率, 當 然 我 們 相 對 的 也 要 開 放 給 他 們 到 我 們 台 灣 這 邊 來來 B: 最 後 如 果 我 們 如 果 來來 看 說說, 整 體 來來 講 我 們 真 的 要 走 國 際 接 軌 這 條 路路 的 話, 困 難 會 在 哪 一 些 地 方? 在 整 個 制 度度 設 計 上 面 C-a-1: 你 的 國 際 接 軌 是 指 什 麼 意 思? B: 就 是 剛 您 也 提 到 的, 假 設 我 們 專 技 人 員 到 別 的 國 家 就 業, 然 後 別 的 國 家 的 專 技 人 員 也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就 業 的 話, 大 概 走 回 來來 有 哪 些 困 難? C-a-1: 我 覺 得 最 主 要 還 是 語 言 的 問 題 吧! 我 是 覺 得 在 科 技 方 面 的 東 西, 其 他 那 些 可 能 他 們 比 較 沒 有 所 謂 語 言 障 礙 問 題 其 實 相 對 性 這 部 分 出 去 會 比 較 容 易易 點, 問 題 是 說說 起 碼 像 律律 師 來來 講, 其 實 這 個 是 比 較 屬 於 門 檻 比 較 高 的, 因 為 你 要 到 法 院 的 話, 起 碼 要 跟 法 官 講 中 文 吧! 既 使 這 部 分 我 們 開 放 的 話, 外 國 的 律律 師 也 當 然 他 可 能 進 行行 一 些 非 訴 訟 的 案 子, 那 如 果 訴 訟 的 案 子, 大 概 外 國 律律 師 到 我 們 這 邊 來來 也 是 沒 有 什 麼 用 的, 都都 是 一 些 非 訟 案 子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說說 如 果 我 們 要 鼓 勵勵 能 夠 出 去 的 話, 當 然 可 能 就 是 語 言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那 時 候 甚 至 還 在 考 慮, 如 果 我 們 要 開 放 的 時 候, 我 們 是 不不 是 應 該 要 出 不不 同 的 兩兩 個 版 本, 一 個 中 文 版 本, 一 個 英 文 版 本, 那 時 候 我 記 得 我 們 還 有 在 討 論論 說說, 我 們 要 開 放 給 外 國 人 來來 考 試 的 時 候, 是 不不 是 應 該 出 一 個 英 文 版 本? 那 如 果 考 過 以 後, 他 是 不不 是 在 國 內 也 可 以 執 業 的 問 題, 但 我 不不 曉 得 會 不不 會 出 英 文 版 本, 這 可 能 又 是 一 個 問 題 否 則 我 是 覺 得 應 該 是 OK, 應 該 是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B: 其 實 開 放 是 一 回 事, 有 沒 有 能 力力 去 執 業 這 個 其 實 是 另 外 一 回 事 C-a-1: 對 啊! 我 是 覺 得 我 們 其 實 是 可 以 開 放 的, 那 開 放 其 實 外 國 人 如 果 真 的 要 到 我 們 國 內 來來 執 業 的 話, 因 為 也 不不 是 說說 只 有 一 個 證 照 就 可 以 來來 執 業 了了, 有 時 候 服 務 業 是 人 跟 人 之 間 的 一 個 關 係, 畢 竟 你 要 了了 解 當 地 的 風 土 人 情, 還 有 一 些 資 源, 也 不不 是 說說 馬 上 就 可 以 執 業, 其 實 也 不不 是 那 麼 容 易易 的 事 情 我 是 覺 得 或 許 在 證 照 這 塊, 或 許 可 以 比 較 大 膽 的, 或 是 可 以 適 度度 的 開 放, 也 不不 見見 得 對 我 們 的 人 才 真 的 會 有 所 流流 失 太 多, 應 該 不不 至 於 流流 失 太 多 而 且 台 灣 來來 講 的 話, 台 灣 現 在 的 問 題, 台 灣 現 在 的 人 才 已 經 是 慢 慢 是 淨 流流 而 出 了了, 但 問 題 是 我 們 人 才 流流 到 哪 裡裡 去? 還 是 流流 到 跟 我 們 比 較 同 文 同 種 的 中 國 大 陸陸 香 港 新 加 270
280 坡, 因 為 這 些 對 我 們 來來 講, 我 們 還 是 比 較 熟 悉 的 地 方 啊! 我 們 的 人 才 真 的 會 流流 到 歐 美 去 嗎? 也 不不 會 啊! 變 成 是 說說 假 如 我 們 開 放 的 話, 會 覺 得 我 們 也 可 以 把 那 些 人 才 吸 到 台 灣 來來, 這 樣 的 話 其 實 是 對 我 們 的 人 才, 流流 失 的 也 比 較 不不 會 那 麼 大 損 失 假 設 我 們 相 對 沒 有 開 放 的 時 候, 人 家 已 經 在 開 放 的 時 候, 變 成 我 們 的 人 是 流流 出 去 了了 但 如 果 說說 假 設 我 們 開 放 之 後, 其 實 我 們 也 可 以 吸 引 人 家 的 人 進 來來, 這 樣 反 而 是 可 以 補 充 我 們 的 人 才, 因 為 這 有 點 是 對 等 的 271
281 附 件 五 我 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相 關 法 規 壹 大 法 官 釋 憲 年年 度度 字 號 : 釋 字 453 號 資 料料 日 期 : 民 國 87 年年 5 月 10 日 資 料料 來來 源 : 司 法 院 相 關 法 條 : 憲 法 第 86 條 第 2 款 ( )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 )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 ) 解 釋 文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依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謂 依 據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從 事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理 及 據 以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其 性 質 涉 及 公 共 利利 益益 與 人 民 財 產 權 益益, 是 以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為 職 業 者, 須 具 備 一 定 之 會 計 專 業 知 識識 與 經 驗, 始 能 勝 任 同 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得 委 由 會 計 師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辦 理理 之 ; 其 認 可 及 管 理理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所 稱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既 在 辦 理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係 屬 專 門 職 業 之 一 種, 依 憲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自 應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委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商 業 會 計 記 帳 人 之 資 格 部 分, 有 違 上 開 憲 法 之 規 定, 應 不不 予 適 用 年年 度度 字 號 : 釋 字 547 號 資 料料 日 期 : 民 國 91 年年 6 月 28 日 資 料料 來來 源 : 司 法 院 相 關 法 條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7 86 條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第 條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第 6 10 條 醫 師 法 第 1 3 條 272
28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 4 條 解 釋 文 : 憲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銓 定 之 醫 師 從 事 醫 療療 行行 為, 不不 僅 涉 及 病 患 個 人 之 權 益益, 更更 影 響 國 民 健 康 之 公 共 利利 益益, 自 須 具 備 專 門 之 醫 學 知 識識 與 技 能, 醫 師 既 屬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其 執 業 資 格 即 應 按 首 開 規 定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二 年年 九 月 二 十 二 日 公 布 之 醫 師 法 第 一 條 明 定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充 醫 師 ( 八 十 一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為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依 本 法 領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得 充 醫 師 ) 第 醫 師 應 如 何 考 試, 涉 及 醫 學 上 之 專 門 知 識識, 醫 師 法 已 就 應 考 資 格 等 重 要 事 項 予 以 規 定, 其 屬 細 節 性 與 技 術 性 事 項, 自 得 授 權 考 試 機 關 及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命 令令 為 之 補 充 關 於 中 醫 師 考 試, 醫 師 法 對 其 應 考 資 格 已 定 有 明 文, 至 於 中 醫 師 檢 覈 之 科 目 方 法 程 序 等 事 項, 則 授 權 考 試 院 會 同 行行 政 院 依 其 專 業 考 量量 及 斟 酌 中 醫 之 傳 統 醫 學 特 性, 訂 定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以 資 規 範, 符 合 醫 師 法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之 意 旨, 與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無 違 考 試 院 會 同 行行 政 院 於 七 十 一 年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中 醫 師 檢 覈 除 審 查 證 件 外, 得 舉 行行 面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但 以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之 資 格 應 檢 覈 者, 一 律律 予 以 面 試, 同 條 第 二 項 又 規 定 : 華 僑 聲 請 中 醫 師 檢 覈 依 前 項 規 定 應 予 面 試 者, 回 國 執 業 時 應 行行 補 試 嗣 因 配 合 七 十 五 年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之 公 布, 考 試 院 乃 重 新 訂 定, 於 七 十 七 年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同 行行 政 院 發 布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其 第 六 條 規 定 申 請 中 醫 師 檢 覈 者, 予 以 筆 試, 並 於 第 十 條 規 定 : 已 持 有 僑 字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回 國 執 業 時, 仍 應 依 照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補 行行 筆 試 此 一 規 定, 依 法 律律 整 體 規 定 之 關 聯聯 意 義 為 綜 合 判 斷, 僅 屬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暨 醫 師 法 所 授 權 訂 定 之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中 關 於 考 試 技 術 之 變 更更, 並 不不 影 響 華 僑 依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所 已 取 得 僑 字 中 醫 師 及 格 證 書 及 僑 中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之 效 力力, 更更 無 逾 越 前 開 法 律律 授 權 之 範 圍 或 增 加 母 法 所 無 之 限 制, 與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利利 之 意 旨 並 無 違 背 次 按 憲 法 上 所 謂 平 等 原 則, 係 指 實 質 上 之 平 等 而 言, 若若 為 因 應 事 實 上 之 需 要 及 舉 辦 考 試 之 目 的, 就 有 關 事 項, 依 法 自 得 酌 為 適 當 之 限 制 華 僑 申 請 中 醫 師 檢 覈, 其 未 回 國 參參 加 面 試 者, 於 審 查 證 件 合 格 後, 即 發 給 僑 字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及 僑 中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此 種 證 書 之 發 給 性 質 上 為 具 體 行行 政 行行 為, 惟 其 適 用 地 之 效 力力 受 到 限 制 其 既 未 依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回 國 參參 加 面 試 或 筆 試, 即 不不 得 主 張 取 得 273
283 與 參參 加 面 試 或 筆 試 及 格 者 所 得 享 有 在 國 內 執 行行 中 醫 師 業 務 之 權 利利, 否 則 反 而 造 成 得 以 規 避 面 試 或 筆 試 而 取 得 回 國 執 行行 中 醫 師 業 務 之 資 格, 導 致 實 質 上 之 不不 平 等 是 上 開 中 醫 師 檢 覈 辦 法 將 中 醫 師 檢 覈 分 成 兩兩 種 類類 別 而 異異 其 規 定, 並 未 違 背 憲 法 平 等 原 則 及 本 院 歷歷 來來 解 釋 之 旨 意 又 面 試 包 括 一 筆 試, 二 筆 試 及 口 試, 是 考 試 之 方 法 雖 有 面 試 筆 試 口 試 等 之 區 別, 但 無 非 均 為 拔 擢 人 才 銓 定 資 格 之 方 式, 苟 能 在 執 行行 上 力力 求 客 觀 公 平, 並 不不 影 響 當 事 人 之 權 益益 或 法 律律 上 地 位, 其 領領 有 僑 中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本 未 取 得 在 國 內 執 業 之 資 格, 尚 無 值 得 保 護 之 信 賴 利利 益益 可 言 則 前 開 辦 法 重 新 訂 定 發 布 後, 即 依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自 發 布 日 起 算 至 第 三 日 起 發 生 效 力力 而 無 過 渡 期 間 之 規 定, 並 無 違 背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至 九 十 一 年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之 醫 師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項 : 已 領領 有 僑 中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應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經 中 醫 師 檢 覈 筆 試 及 格, 取 得 臺 中 字 中 醫 師 證 書, 始 得 回 國 執 業, 亦 係 為 配 合 八 十 八 年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已 廢 止 檢 覈 制 度度 所 為 之 過 渡 規 定, 對 其 依 法 所 已 取 得 之 權 利利, 並 無 影 響, 與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利利 之 意 旨 亦 無 違 背, 併 此 指 明 解 釋 字 號 : 釋 字 第 655 號 解 釋 日 期 : 民 國 98 年年 02 月 20 日 資 料料 來來 源 : 司 法 院 相 關 法 條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6 條 ( )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2 條 (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 ) 記 帳 士 法 第 條 ( ) 解 釋 文 : 記 帳 士 係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依 憲 法 第 八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之 記 帳 士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使 未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274
284 之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理 業 務 人 取 得 與 經 依 法 考 選 為 記 帳 士 者 相 同 之 資 格, 有 違 上 開 憲 法 規 定 之 意 旨,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失 其 效 力力 貳 相 關 法 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99 年年 12 月 08 日 法 規 沿 革 1.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五 年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總 統 令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2.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總 統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全 文 27 條 ; 本 法 修 正 條 文 自 九 十 年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行 4.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年 六 月 十 四 日 總 統 (89)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3 條 條 文 5.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9 條 條 文 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總 統 (90)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4 條 條 文 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條 條 文 ; 除 第 8 條 條 文 自 九 十 八 年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行 外, 其 餘 自 公 布 日 施 行行 275
285 9.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年 十 二 月 八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公 布 第 22 條 條 文 第 1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執 業, 依 本 法 以 考 試 定 其 資 格 第 2 條 本 法 所 稱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指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人 員 ; 其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3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得 分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三 等 視 類類 科 需 要, 每 年年 或 間 年年 舉 行行 一 次 ; 遇 有 必 要, 得 臨臨 時 舉 行行 之 為 適 應 特 殊 需 要, 得 舉 行行 特 種 考 試 其 分 等 比 照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初 等 考 試 三 等 第 4 條 各 種 考 試, 得 採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審 查 著 作 或 發 明 或 所 需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件 及 論論 文 等 方 式 行行 之 除 筆 試 外, 其 他 應 採 二 種 以 上 方 式 筆 試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外, 應 使 用 本 國 文 字 第 5 條 各 種 考 試, 得 單 獨 或 合 併 舉 行行, 並 得 分 試 分 地 舉 行行 其 考 試 類類 科 地 點 日 期 等, 由 考 選 部 於 考 試 兩兩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應 考 人 在 學 期 間 得 視 類類 科 之 不不 同, 參參 加 前 項 所 定 分 試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以 外 之 考 試 分 試 考 試 之 類類 科 及 其 考 試 規 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6 條 應 考 人 參參 加 各 種 考 試, 應 繳 報 名 費, 其 費 額 由 考 選 部 定 之 為 增 進 考 選 業 務 之 發 展, 得 設 置 考 選 業 務 基 金金 ;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定 之 第 7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得 視 各 類類 科 需 要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其 標 準 及 時 間 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8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考 資 格 者,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但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不 得 應 考 : 276
286 一 曾 服 公 務 有 侵 占 公 有 財 物 或 收 受 賄 賂 行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服 刑 期 滿 尚 未 滿 三 年年,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復 權 三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四 施 用 煙 毒 尚 未 戒 絕 應 考 人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外,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規 定 不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不 得 應 考 第 9 條 具 有 下 列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二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研 究 所 畢 業 資 格 者, 如 各 該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對 其 執 業 有 特 殊 限 制 者, 不不 得 應 考 第 10 條 具 有 下 列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一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二 初 等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11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年 滿 十 八 歲, 得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第 12 條 本 法 修 正 公 布 施 行行 前,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分 別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類類 科 之 應 考 資 格 ; 部 分 科 目 不不 及 格 並 於 三 年年 內 繼 續 補 考 及 格 者 亦 同 前 項 檢 定 考 試 之 補 考, 依 原 檢 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理 之 第 13 條 中 醫 師 檢 定 考 試 於 本 法 修 正 公 布 施 行行 後 五 年年 內 繼 續 辦 理理 五 次 ; 部 分 科 目 不不 格 者, 准 予 三 年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三 次 277
287 中 醫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其 補 考, 依 原 檢 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理 之 第 14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及 初 等 考 試 之 考 試 規 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前 項 考 試 規 則 應 包 括 考 試 等 級 及 其 分 類類 分 科 之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第 15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各 種 特 種 考 試 之 考 試 規 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前 項 考 試 規 則 應 包 括 考 試 等 級 及 其 分 類類 分 科 之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第 16 條 具 有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相 當 之 資 歷歷 者,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得 視 其 不不 同 資 歷歷,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前 項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之 標 準,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 其 申 請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審 議 費 額, 由 考 選 部 定 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申 請 檢 覈 經 核 定 准 予 筆 試 或 面 試 者, 得 就 原 核 定 科 目 於 五 年年 內 參參 加 筆 試 或 面 試 第 17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其 有 關 考 試 之 規 定 與 本 法 牴 觸 者, 應 適 用 本 法 第 18 條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之 審 查, 由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理 試 務 機 關 團 體 辦 理理 ; 其 審 查 規 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19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得 視 等 級 或 類類 科 之 不不 同, 其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總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或 以 錄錄 取 各 類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一 定 比 例例 為 及 格 前 項 及 格 方 式,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20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榜 示 後 一 年年 內 發 現 因 典 試 或 試 務 之 疏 失, 致 應 錄錄 取 而 未 錄錄 取 者 或 不不 應 錄錄 取 而 錄錄 取 者,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補 行行 錄錄 取 或 撤 銷 其 錄錄 取 資 格 278
288 第 21 條 應 考 人 得 向 考 選 部 或 辦 理理 試 務 機 關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22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由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登 載 公 報 但 必 要 時 得 視 類類 科 需 要 於 錄錄 取 後 施 以 訓 練練 或 學 習, 訓 練練 或 學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前 項 訓 練練 或 學 習 之 期 間 實 施 方 式 請 假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停 訓 重 訓 退 訓 延 訓 補 訓 免 訓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訓 練練 費 用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規 定, 其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之 式 樣 及 費 額,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但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考 試 院 得 免 徵 減 徵 或 停 徵 第 23 條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錄 取 考 試 訓 練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吊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理.. 一 有 第 八 條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二 冒 名 頂 替 者 三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四 自 始 不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五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第 24 條 外 國 人 申 請 在 中 華 民 國 執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業 務 者, 應 依 本 法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執 業 證 書 並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但 其 他 法 律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不 在 此 限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279
289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時, 其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及 減 免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體 格 檢 查 成 績 計 算 及 格 方 式 等, 準 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外 國 人 領領 有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使 領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證 明 之 各 該 政 府 相 等 之 各 類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執 業 證 書 暨 中 文 譯 本, 經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者, 得 應 各 該 類類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但 法 律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不 在 此 限 外 國 人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醫 師 執 業 證 書, 並 志 願 在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醫 師 類類 科 考 試 者, 除 筆 試 外, 得 併 採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必 要 時, 筆 試 並 得 以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之 及 格 證 書 應 註 明 其 服 務 地 區 前 項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由 考 選 部 會 同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華 僑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辦 法, 由 考 選 部 報 請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25 條 本 法 未 規 定 事 項, 準 用 典 試 法 監 試 法 及 有 關 法 律律 之 規 定 第 26 條 本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第 27 條 本 法 自 公 布 日 施 行行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自 九 十 年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行 ; 九 十 九 年年 一 月 七 日 修 正 之 第 八 條 條 文, 自 九 十 八 年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施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0 年年 07 月 25 日 280
290 法 規 沿 革 1.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五 年年 五 月 二 日 考 試 院 (75) 考 台 秘 議 字 第 1428 號 令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22 條 2.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七 年年 四 月 十 三 日 考 試 院 (77) 考 台 秘 議 字 第 0874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條 文 3.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考 試 院 (84)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增 訂 發 布 第 8-1 條 條 文 4.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考 試 院 (89)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7 條 ; 本 次 修 正 條 文, 自 九 十 年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施 行行 5.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考 試 院 (90)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5 條 條 文 6.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考 試 院 (90)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條 文 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條 條 文 ; 並 刪 除 第 條 條 文 8.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年 一 月 八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3 條 條 文 9.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17 條 條 文 10.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考 試 院 考 台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15 條 條 文 11.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年 六 月 六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條 文 281
291 12.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年 五 月 十 四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全 文 13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年 二 月 三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5 條 條 文 14.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考 試 院 考 臺 組 壹 一 字 第 號 令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 條 條 文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如 下 : 一 律律 師 會 計 師 專 利利 師 二 建 築 師 各 科 技 師 三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護 理理 師 助 產 師 臨臨 床 心 理理 師 諮 商 心 理理 師 呼 吸 治 療療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營 養 師 物 理理 治 療療 師 職 能 治 療療 師 語 言 治 療療 師 聽 力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護 士 助 產 士 四 獸 醫 師 五 社 會 工 作 師 六 不不 動 產 估 價 師 地 政 士 不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七 保 險 代 理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保 險 公 證 人 記 帳 士 八 導 遊 人 員 領領 隊 人 員 九 民 間 之 公 證 人 法 醫 師 十 物 理理 治 療療 生 職 能 治 療療 生 牙 體 技 術 生 十 一 引 水 人 驗 船 師 航 海 人 員 282
292 十 二 消 防 設 備 師 消 防 設 備 士 十 三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十 四 其 他 依 法 規 應 經 考 試 及 格 領領 有 證 書 始 能 執 業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定 外 國 人 應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以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為 限 第 3 條 本 法 第 五 條 所 稱 分 試, 分 為 二 試, 必 要 時 得 分 為 三 試 第 一 試 未 錄錄 取 者, 不不 得 應 第 二 試 ; 第 二 試 未 錄錄 取 者, 不不 得 應 第 三 試 各 試 成 績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不不 予 合 併 計 算 第 4 條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應 繳 下 列列 費 件 : 一 報 名 履履 歷歷 表 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三 最 近 一 年年 內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四 報 名 費 或 審 議 費 五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屆 畢 業, 於 各 該 考 試 報 名 時 無 法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經 審 查 結 果 暫 准 報 名 者, 至 遲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 屆 時 未 繳 交 者, 不不 得 應 考 但 特 殊 情 形 經 考 試 院 同 意 者, 得 延 長 繳 驗 期 限 應 考 人 報 名 得 以 通 訊 或 網 路路 報 名 方 式 為 之 採 網 路路 報 名 方 式 之 考 試, 試 務 機 關 得 視 需 要, 規 定 應 考 人 免 繳 第 一 項 之 部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人 依 規 定 應 繳 交 費 件 而 未 繳 交 或 所 繳 費 件 未 齊 全 者, 試 務 機 關 應 通 知 應 考 人 限 期 繳 交 或 補 正, 未 依 限 期 繳 交 或 補 正 者, 不不 予 受 理理 或 予 以 退 件 本 項 通 知 除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以 電 傳 文 件 傳 真 簡 訊 或 其 他 電 子 文 件 行行 之, 並 視 為 自 行行 送 達 應 考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行行 動 電 話 等 通 283
293 訊 資 料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並 適 時 查 閱 試 務 機 關 之 通 知 第 5 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其 學 歷歷 之 採 認,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發 布 之 大 學 辦 理理 國 外 學 歷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理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包 括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或 其 他 同 等 之 學 校 公 立立 或 立立 案 之 私 立立 大 學 獨 立立 學 院 二 年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航 海 人 員 以 外 普 通 考 試 之 應 考 資 格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指 經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初 等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指 經 公 務 人 員 或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等 級 相 當 類類 科 及 格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十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曾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四 年年, 其 計 算 自 有 關 考 試 相 當 類類 科 錄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行 前 一 日 止 之 服 務 年年 資 滿 四 年年 者 前 項 所 稱 有 關 職 務, 指 在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或 經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登 記 有 案 之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之 經 歷歷, 其 服 務 年年 資 以 專 任 者 為 限 第 6 條 應 考 人 應 考 年年 齡 之 計 算, 其 年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年 齡 為 準, 年年 齡 上 限 以 算 至 報 名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年 齡 為 準 第 7 條 考 選 部 得 設 各 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理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申 請 減 免 應 試 科 目 案 件 之 審 議 第 8 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由 考 選 部 另 定 命 題 大 綱 應 試 科 目 如 有 修 正, 應 於 考 試 舉 行行 四 個 月 前 公 告 之 但 新 增 類類 科 或 應 試 科 目 減 列列 者, 得 於 考 試 舉 行行 二 個 月 前 公 告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括 弧 內 之 法 規 名 稱 如 有 修 正, 不不 受 公 告 時 間 之 限 制 284
294 第 9 條 各 種 考 試 應 考 人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理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錄錄 取 人 員, 各 類類 科 按 其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名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按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排 名 ;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相 同 者, 按 國 文 成 績 排 名 ; 如 應 試 科 目 中 無 國 文 或 國 文 成 績 相 同 或 採 行行 科 別 及 格 制 者, 按 入 場 證 字 號 順 序 排 名 第 10 條 依 本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其 及 格 方 式 採 科 別 及 格 者, 指 各 類類 科 各 應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以 各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但 會 計 師 高 等 考 試 國 文 成 績, 以 達 當 次 考 試 該 科 目 到 考 者 之 平 均 成 績 為 及 格 部 分 科 目 及 格 者 准 予 保 留留 三 年年 ; 其 未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於 連連 續 三 年年 內 繼 續 補 考 之, 期 限 屆 滿 尚 有 部 分 科 目 未 及 格 者, 全 部 科 目 應 重 新 應 試 採 總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者, 指 各 類類 科 總 成 績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計 算 後 滿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採 以 錄錄 取 各 類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一 定 比 例例 為 及 格 者, 指 依 各 該 考 試 規 則 之 規 定, 以 錄錄 取 該 類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之 一 定 百 分 比 為 及 格 前 項 總 成 績 滿 六 十 分 及 格 或 以 錄錄 取 各 類類 科 全 程 到 考 人 數數 一 定 比 例例 為 及 格 者, 若若 其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零 分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不不 滿 五 十 分 特 定 科 目 未 達 規 定 最 低 分 數數 者, 均 不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零 分 計 算 第 11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所 稱 典 試 或 試 務 之 疏 失, 指 下 列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一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者 二 試 卷 卷 面 分 數數 與 卷 內 分 數數 不不 相 符 者 三 因 登 算 成 績 作 業 發 生 錯 誤 者 四 因 典 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者 第 12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稱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不 予 錄錄 取, 指 應 考 人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零 分 計 算, 且 不不 予 錄錄 取 285
295 第 13 條 本 細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行 參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總 說說 明 現 行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於 八 十 八 年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修 正 公 布, 並 自 九 十 年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行, 期 間 曾 五 度度 做 個 別 條 文 修 正 自 九 十 年年 修 正 施 行行 迄 今 已 近 十 年年,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潮 流流, 教 育 體 制 大 幅 變 易易, 以 及 專 業 分 工 日 趨 精精 細, 各 種 新 興 專 技 人 員 職 類類 日 益益 增 加, 為 因 應 國 際 化 趨 勢 及 回 應 各 界 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改 革 之 期 待, 期 使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制 度度 之 改 革 更更 周 延 妥 適, 考 選 部 除 擬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問 卷 調 查 表, 調 查 產 官 學 界 之 修 法 意 見見 外, 另 照 開 十 餘 次 部 內 外 研 修 會 議, 並 基 於 授 權 明 確 性 原 則, 擬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其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界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定 義 及 考 試 種 類類 之 認 定 基 準 認 定 程 序 認 定 成 員 組 成 等 規 範 事 宜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條 ) 二 因 應 專 技 人 員 屬 性 及 提 升 專 業 性, 刪 除 初 等 考 試 等 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現 行行 條 文 第 十 一 條 ) 三 增 列列 考 試 辦 理理 次 數數 得 視 類類 科 需 要 增 減 或 暫 停 辦 理理 之 規 定, 以 符 應 實 務 需 求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 四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得 依 考 試 等 級 類類 科 及 考 試 方 式 定 之, 以 符 應 類類 科 需 求 及 彈 性 ( 修 正 條 文 第 六 條 ) 五 刪 除 烤 事 程 序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規 定 ( 現 行行 條 文 第 七 條 ) 六 刪 除 應 考 資 格 消 極 條 款 之 限 制, 由 各 職 業 管 理理 法 規 依 其 職 業 需 求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七 因 應 專 技 人 員 屬 性 及 提 升 專 業 性, 修 正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並 基 於 信 賴 保 護, 增 訂 適 當 緩 衝 期 間, 使 具 同 等 級 或 低 一 等 級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者, 286
296 於 本 法 修 正 公 布 後 五 年年 內 得 繼 續 應 考 ( 修 正 條 文 第 八 條 ) 八 因 應 各 類類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需 求, 增 訂 得 視 考 試 等 級 類類 科 需 要, 提 高 學 歷歷 條 件, 或 應 具 有 工 作 經 驗 實 習 訓 練練 語 文 檢 測 等 要 求 始 得 應 考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條 ) 九 刪 除 高 普 檢 定 考 試 中 醫 師 檢 定 考 試 規 定 ( 現 行行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 十 增 訂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及 格 證 書 費 得 予 減 少 之 法 源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八 條 ) 十 一 增 訂 應 考 人 考 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予 以 限 期 不不 得 應 考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九 條 ) 十 二 刪 除 外 國 人 領領 有 外 國 政 府 相 等 之 醫 師 職 業 證 書, 並 志 願 在 我 國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者, 得 以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之 規 定 ; 增 列列 外 國 與 我 國 締 結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相 互 任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其 國 民 領領 有 該 國 職 業 證 書 考 試 方 式 之 彈 性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條 )] 287
297 288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298 289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299 290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300 291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301 292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302 293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303 294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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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肆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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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313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323 附 件 六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記 錄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院 傳 賢 樓 5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黃 委 員 榮 護 ( 楊 委 員 戊 龍龍 代 ) 出 席 人 員 : 黃 委 員 錦 堂 林 委 員 麗 明 黃 委 員 慶 章 劉劉 研 究 主 持 人 佩 怡 請 假 人 員 : 黃 委 員 榮 護 呂 委 員 理理 正 記 錄錄 : 林 淑 芳 甲 報 告 事 項 宣 讀讀 並 確 認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紀 錄錄 乙 討 論論 事 項 考 試 院 100 年年 度度 委 託 研 究 專 題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提 請 討 論論 劉劉 研 究 主 持 人 佩 怡 簡 報 :( 略略, 詳 如 議 程 所 附 期 末 報 告 及 附 件 ) 發 言 情 形 : 林 委 員 麗 明 : 一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與 人 才 國 際 接 軌 問 題 十 分 複 雜, 本 研 究 以 全 球 化 理理 論論 與 制 度度 趨 同 理理 論論 為 研 究 途 徑, 首 先 由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概 況 學 歷歷 認 證 現 況 等 角 度度 切切 入, 次 以 亞 太 工 程 師 與 亞 太 建 築 師 為 例例 就 WTO 314
324 及 APEC 架 構 下 之 協 議 認 證 國 與 國 協 商 談 判 等 相 互 認 證 模 式 深 入 討 論論, 並 觸 及 兩兩 岸 專 技 人 員 認 證 之 現 況 與 展 望, 內 容 十 分 充 實, 且 研 究 團 隊 不不 僅 將 研 究 範 圍 限 縮 於 考 試 制 度度 以 契 合 委 託 單 位 所 需 避 免 失 焦, 並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相 當 具 有 參參 考 價 值 二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制 度度 涉 及 教 考 訓 用 各 個 環 節, 為 使 專 技 人 員 能 真 正 為 社 會 所 用, 宜 以 用 為 出 發 點, 思 考 教 考 訓 之 角 色 定 位 對 於 國 際 接 軌 議 題 可 概 分 為 二 個 層 面 進 行行 討 論論, 在 外 國 人 至 我 國 執 業 方 面, 專 業 人 才 引 進, 不不 僅 能 提 高 國 內 產 業 競 爭 力力, 更更 能 在 技 術 交 流流 下 提 升 國 人 專 業 素 質, 惟 亦 可 能 對 就 業 市 場 帶 來來 衝 擊 本 院 在 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即 係 應 審 慎 規 劃 合 理理 的 補 償 性 措 施, 以 確 保 來來 台 執 業 者 之 資 格 與 執 業 能 力力 三 而 在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至 他 國 執 業 方 面, 為 提 升 專 技 人 員 在 全 球 市 場 之 機 動 性, 與 他 國 建 立立 相 互 認 證 制 度度 應 係 最 終 之 理理 想 目 標, 本 研 究 亦 以 相 當 之 篇 幅 對 認 證 模 式 進 行行 探 討, 惟 為 達 此 目 標, 須 先 在 專 技 人 員 教 考 訓 用 制 度度 上 不不 斷 精精 進 : 提 高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品 質, 培 養 具 國 際 競 爭 力力 之 學 生 ; 提 升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信 效 度度, 資 格 衡 鑑 標 準 與 國 際 接 軌 ; 建 立立 在 職 訓 練練 與 換 證 制 度度, 俾 使 證 照 效 力力 獲 得 持 續 承 認 等 唯 有 與 國 際 水 準 齊 一, 才 有 被 認 可 之 機 會 四 考 居 於 教 與 用 之 間, 扮 演 居 中 的 橋 樑, 除 消 極 配 合 各 職 業 主 管 法 律律 修 正 外 國 人 應 考 之 規 定 外, 並 擔 起 倡 議 與 聯聯 繫 的 角 色, 與 產 官 學 界 協 力力, 自 94 年年 起 積 極 籌 辦 多 場 專 技 人 員 教 考 訓 用 與 國 際 接 軌 研 討 會 成 立立 考 試 改 進 推 動 小 組 推 動 職 能 分 析 期 能 作 為 專 技 人 員 教 育 養 成 及 資 格 評 鑑 依 據 參參 酌 先 進 國 家 之 考 試 制 度度 改 進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法 等, 如 將 通 過 OSCE 考 試 列列 入 醫 師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即 為 一 例例 五 針 對 本 研 究 內 容 部 分, 謹 提 下 列列 意 見見 供 參參 : ( 一 )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 部 分 1 依 現 行行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外 國 人 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種 類類 以 該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8 款 為 限, 相 關 資 料料 已 載 於 報 告 第 110 頁 至 第
325 頁, 先 予 敘 明 2 報 告 第 49 頁 至 第 51 頁 有 關 外 國 人 如 何 取 得 我 國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之 相 關 法 律律 修 正, 引 述 90 年年 11 月 2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並 以 外 國 人 得 應 試 者 共 計 七 大 類類 作 結, 因 該 段 落落 係 論論 及 當 時 為 符 合 WTO 對 於 服 務 貿 易易 的 相 關 規 定 所 作 之 修 法 情 形, 尚 屬 妥 適, 惟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之 標 題 為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現 況 其 內 容 如 仍 僅 引 述 90 年年 11 月 21 日 發 布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或 僅 對 當 時 職 業 管 理理 法 律律 開 放 外 國 人 應 考 之 規 定 作 討 論論, 似 與 該 節 題 旨 未 符, 且 報 告 第 58 頁 五 迄 今 仍 未 配 合 開 放, 包 括 : 易易 使 讀讀 者 產 生 誤 解, 本 節 內 容 建 請 修 正 3 此 外, 報 告 第 149 頁, 係 研 究 結 果 之 論論 述, 亦 不不 宜 以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列列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關 於 外 國 人 得 應 試 者, 共 計 有 七 大 類類 作 結, 請 併 同 修 正 4 另 依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相 關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領領 有 外 國 證 書 經 考 選 部 認 可 者 ( 建 築 師 部 分 尚 須 具 有 建 築 工 程 工 作 1 年年 以 上 經 驗 ), 得 申 請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此 係 異異 於 其 他 各 類類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規 定, 併 供 研 究 團 隊 參參 考 ( 二 ) 從 國 際 接 軌 角 度度 論論 證 照 考 試 職 類類 納 為 國 家 考 試 必 要 性 之 討 論論 部 分 1 報 告 第 106 頁 末 段 為 助 於 上 述 課 程 之 準 備, 各 科 目 之 知 識識 水 準 應 比 照 IMO 典 型 課 程 (IMO Model Course)7.03 負 責 當 值 之 航 行行 員 之 要 求 一 節, 查 航 海 人 員 之 分 類類 除 執 行行 艙 面 職 務 之 航 行行 員 外, 尚 包 括 執 行行 輪輪 機 職 務 之 輪輪 機 員, 是 以, 姑 不不 論論 報 告 內 容 未 涉 及 任 何 航 海 人 員 相 關 課 程 描 述, 若若 欲 保 留留 本 段 文 字, 建 請 修 正 為 為 助 於 上 述 課 程 之 準 備, 各 科 目 之 知 識識 水 準 應 比 照 IMO 典 型 課 程 (IMO Model Course)7.03 負 責 當 值 之 航 行行 員 及 7.04 負 責 當 值 之 輪輪 機 員 之 要 求 2 又 航 海 人 員 與 漁 船 船 員 係 兩兩 種 不不 同 身 分 之 人 員, 分 由 不不 同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管 理理, 其 適 任 資 格 亦 由 不不 同 公 約 規 範, 報 告 第 104 頁 以 航 海 人 員 為 題 進 行行 論論 316
326 述, 卻 於 第 106 頁 以 漁 船 船 員 去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化 收 尾, 二 者 相 關 性 為 何? 宜 予 說說 明 3 另 漁 船 船 員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及 發 證 事 宜 自 96 年年 1 月 起 由 行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辦 理理 航 海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及 發 證 事 宜 自 101 年年 7 月 起 由 交 通 部 辦 理理, 業 分 別 經 本 院 第 10 屆 第 222 次 會 議 及 第 11 屆 第 143 次 會 議 決 議, 不不 知 報 告 第 106 頁 末 段 但 此 議 題 尚 未 定 案 所 指 為 何? ( 三 )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1 建 議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建 立立 一 套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並 以 本 院 為 主 辦 機 關 一 節, 茲 因 本 院 並 非 主 管 教 育 及 辦 理理 學 歷歷 採 認 之 權 責 機 關, 復復 以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為 例例, 該 學 會 係 於 92 年年 在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共 同 支 持 下 成 立立, 是 以,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之 建 立立 似 宜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主 導 2 建 議 探 討 台 澳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適 用 到 其 他 國 家 或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之 可 能 性, 並 以 工 程 會 為 主 辦 機 關 一 節, 查 亞 太 建 築 師 與 亞 太 工 程 師 係 我 國 專 業 認 證 與 國 際 接 軌 較 具 成 益益 者, 主 管 機 關 分 別 為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行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惟 專 技 人 員 種 類類 眾 多, 各 有 其 專 業, 故 在 探 討 亞 太 建 築 師 或 亞 太 工 程 師 之 國 際 接 軌 途 徑 是 否 可 適 用 於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之 議 題 時, 仍 應 以 各 該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主 辦 機 關, 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或 行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則 係 以 其 經 驗 予 以 協 助 ( 四 ) 研 究 內 文 仍 可 見見 錯 別 字 文 句句 重 複 跳 行行 等 格 式 問 題, 建 請 於 定 稿 前 重 新 逐 字 核 校 黃 委 員 慶 章 : 一 有 關 研 究 建 議 部 分 ( 一 ) 第 156 頁, 長 期 建 議 探 討 台 澳 亞 太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議 一 項, 因 建 築 317
327 師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技 師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工 程 會,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則 分 屬 各 該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爰 建 議 將 主 辦 機 關 改 為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二 ) 第 156 頁, 建 議 擴 大 亞 太 工 程 師 五 類類 科 為 九 類類 科 一 項, 目 前 加 入 亞 太 工 程 師 共 有 6 類類 科 ( 去 年年 增 加 水 利利 工 程 技 師 類類 科 ), 並 非 5 類類 科 ; 又 是 否 僅 擴 大 為 9 類類 科 或 9 類類 科 以 上, 建 請 再 酌 ( 三 ) 第 156 頁, 建 議 與 中 國 大 陸陸 建 立立 相 當 或 對 等 制 度度 一 節, 因 兩兩 岸 制 度度 水 平 差 距 大, 似 難 協 調 建 立立 對 等 制 度度, 請 再 酌 ( 四 ) 第 156 頁, 中 期 建 議 與 中 國 大 陸陸 洽 談, 除 建 築 師 外, 我 國 於 WTO 承 諾諾 表 中 的 其 他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達 成 人 員 交 流流 雙 邊 協 議 的 可 能 性 一 項, 因 考 選 部 並 未 參參 與 協 議 洽 談, 建 請 將 協 辦 機 關 改 為 各 職 業 主 管 機 關 ( 五 ) 第 156 頁, 中 期 建 議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與 APEC 簽 約 國 洽 商 雙 邊 協 議 之 可 能 性 一 項, 主 管 機 關 並 非 考 試 院 又 因 我 國 目 前 僅 工 程 師 與 建 築 師 等 2 類類 科 與 APEC 簽 約 國 有 簽 訂 雙 邊 協 議, 但 均 由 澳 洲 發 起, 故 本 項 建 議 似 有 不不 妥, 建 請 免 列列 ( 六 ) 第 155 頁, 立立 即 可 行行 建 議 針 對 WTO 特 定 承 諾諾 表 中 開 放 之 七 項 專 技 人 員 類類 科, 建 立立 一 套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學 歷歷 認 證 機 制 一 項, 學 歷歷 認 證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建 請 將 主 辦 機 關 改 為 教 育 部, 協 辦 機 關 改 列列 考 選 部 即 可 二 有 關 研 究 結 果 部 分, 第 156 頁 倒 數數 第 1 段 首 句句 : 第 六,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漏 列列 建 築 師 部 分, 似 有 不不 妥, 建 請 再 酌 三 第 106 頁 倒 數數 第 1 段 中 : 對 於 漁 船 船 員 的 去 專 技 人 員 化, 考 選 部 林 主 任 秘 書 光 基 建 議 加 入 考 試 兩兩 字, 變 成 去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化 一 句句, 建 議 刪 除 四 第 58 頁 五 迄 今 未 能 配 合 開 放 一 段, 建 議 直 接 引 述 林 宜 男 教 授 之 論論 述, 並 註 明 資 料料 來來 源 出 處 五 第 47 頁 所 列列 我 國 於 服 務 業 承 諾諾 表 中, 有 關 專 業 服 務 資 格 取 得 的 相 關 承 諾諾, 列列 有 7 318
328 類類 服 務 業, 但 依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公 布 於 官 網 的 資 料料 顯 示, 似 非 該 7 類類, 請 再 查 證 六 有 關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業 經 本 院 院 會 決 議 排 除 在 國 家 考 試 之 外, 目 前 係 交 通 部 自 行行 辦 理理, 建 議 涉 及 航 海 人 員 之 部 分 均 刪 除 七 最 後, 係 架 構 性 問 題 例例 如 在 國 與 國 協 商 談 判 中, 僅 提 及 台 澳 建 築 師 相 互 認 許 協 定, 漏 未 提 及 工 程 師 與 他 國 間 的 協 定 ; 上 述 在 多 國 談 判 的 架 構 下, 較 為 成 功 的 案 例例 為 我 國 之 亞 太 工 程 師 (APEC Engineer), 則 又 漏 列列 建 築 師, 請 再 檢 視 八 另, 簡 報 所 稱 外 國 人 應 考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的 語 文, 乃 是 依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第 5 項 規 定 以 中 華 民 國 語 文 作 答 除 非 法 律律 另 有 除 外 規 定, 例例 如 : 同 條 第 六 項, 若若 外 國 人 已 領領 有 醫 師 執 照, 在 醫 療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服 務, 必 要 時, 筆 試 可 以 用 英 文 命 題 及 作 答 一 節, 因 事 實 上 並 無 法 規 例例 外 許 可 用 英 文 作 答 之 情 形, 爰 建 議 刪 除 例例 外 部 分 黃 委 員 錦 堂 : 一 上 次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會 議 曾 提 到 4 個 層 面 的 研 究 架 構 : 1. 有 關 外 國 學 校 學 分 學 歷歷 採 認 之 研 究 ;2. 有 關 外 國 人 來來 我 國 參參 加 專 技 證 照 考 試 之 研 究 ( 這 在 未 來來 將 很 少 發 生, 蓋 外 國 人 因 為 中 文 試 題 之 閱 讀讀 與 書 寫 答 題 限 制, 一 般 很 難 考 得 上, 國 際 間 從 而 不不 流流 行行 之, 而 是 趨 向 直 接 採 認 外 國 證 照 );3. 有 關 外 國 證 照 認 證 之 研 究 ( 此 部 分 是 與 國 際 接 軌 人 才 交 流流 的 重 點, 也 是 未 來來 的 業 務 重 點 );4. 有 關 各 該 專 技 職 業 在 營 業 上 之 特 別 管 制 之 研 究 ( 各 國 為 保 障 其 本 國 人 民 權 益益, 均 設 有 相 關 規 定 ) 研 究 團 隊 在 相 關 資 料料 的 蒐 集 整 理理 很 用 心, 惟 以 下 數數 點 意 見見 仍 請 再 參參 酌 : ( 一 ) 有 關 外 國 專 技 證 照 認 證 的 管 轄 權 如 何? 考 試 院 對 於 各 專 技 證 照 的 核 心 職 能 的 認 證, 有 無 共 同 管 轄 權 或 無 管 轄 權? 這 對 考 試 院 是 無 比 重 要 事 項, 應 妥 為 因 應, 似 應 補 充 說說 明, 惟 此 管 轄 問 題, 限 於 研 究 時 間 經 費 有 限 等 因 素, 或 可 於 本 報 告 留留 下 伏 筆, 留留 待 日 後 繼 續 研 究 ( 二 ) 有 關 在 WTO 及 APEC 架 構 下 之 協 議 認 證, 外 國 與 我 國 締 結 專 門 職 業 執 業 資 格 相 319
329 互 認 許 之 條 約 或 協 定 者, 其 國 民 領領 有 該 國 執 業 證 書, 且 相 當 我 國 同 等 級 同 類類 科 之 執 業 證 書, 應 我 國 專 技 考 試 者, 得 以 筆 試 口 試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歷 經 歷歷 證 明 或 其 他 方 式 或 與 締 約 國 相 互 對 等 方 式 行行 之 一 節, 也 是 未 來來 考 試 院 的 業 務 重 點, 似 可 進 一 步 闡 述 配 合 國 際 間 化 繁 為 簡 的 發 展 趨 勢, 我 國 應 如 何 進 一 步 改 進 的 構 想, 或 可 於 本 報 告 留留 下 伏 筆, 留留 待 日 後 繼 續 研 究 ( 三 ) 本 研 究 報 告 似 可 進 一 步 就 WTO 自 由 開 放 原 則 下 的 發 展 趨 勢, 尤 其 最 新 發 展, 進 一 步 研 究, 以 便便 闡 述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來來 在 實 質 上 應 如 何 因 應 發 展, 或 於 本 報 告 留留 下 伏 筆, 留留 待 日 後 繼 續 研 究 二 第 149 頁 第 2 段 提 到 : 但 筆 者 以 歐 盟 會 員 國 彼 此 認 證 情 況, 了了 解 即 使 高 度度 統 合 的 體 系,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仍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工 作 一 節, 未 見見 其 論論 證 依 據 因 從 歐 盟 對 於 專 技 人 員 所 發 布 之 若若 干 指 令令 (Direction) 來來 看, 指 令令 的 效 力力 優 先 於 會 員 國 內 國 法 律律 制 度度, 歐 盟 會 員 國 對 於 其 證 照 相 互 認 證 制 度度, 尚 無 窒 礙 難 行行 之 處, 反 而 是 一 些 會 員 國 對 於 外 國 人 所 為 營 業 ( 執 業 ) 管 制 的 規 定, 例例 如 德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重 大 刑 案 的 辯 護 律律 師 如 係 外 國 人, 應 再 選 任 德 國 國 籍 律律 師 共 同 擔 任 辯 護 人 之 規 定, 曾 引 起 爭 訟 三 本 研 究 報 告 對 於 德 國 建 築 師 考 試 的 敘 述 似 不不 精精 確 因 德 國 的 學 制, 大 學 約 6 至 10 年年 ( 視 學 分 規 定 而 異異 ),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相 當 碩 士 學 位, 畢 業 後 需 參參 加 第 一 階 段 國 考, 通 過 後, 取 得 實 習 文 官 資 格, 並 應 實 習 2 年年 後, 再 參參 加 第 2 階 段 國 考 整 體 而 言, 德 國 學 制 太 長, 引 致 該 國 擬 議 將 來來 改 採 美 國 學 制 四 制 度度 趨 同 的 原 因 並 非 新 制 度度 論論, 而 是 全 球 化 現 代 性 及 資 本 主 義 擴 張 WTO 談 判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必 然 進 展 楊 委 員 戊 龍龍 : 一 本 研 究 報 告 第 1 頁 第 3 段 首 句句 : 所 謂 證 照 係 指 執 業 者 必 須 擁 有 政 府 辦 理理 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在 我 國 包 括 考 選 部 辦 理理 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國 家 考 試 與 勞勞 委 會 的 技 能 檢 定 顯 然 與 第 20 頁 至 第 23 頁 證 照 考 試 的 分 類類 不不 一 致, 對 於 上 述 證 照 定 320
330 義, 仍 請 再 酌 二 第 3 頁 表 1 我 國 產 經 發 展 與 專 業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時 間 對 照 表 所 列列 之 年年 代 時 代 背 景 與 產 經 發 展 及 專 業 納 入 國 家 考 試 之 專 技 類類 科, 無 法 對 應 其 關 聯聯 性, 且 有 錯 誤, 建 議 刪 除 本 表 三 關 於 專 技 人 員 的 意 義, 建 議 宜 從 政 策 觀 點 ( 如 大 法 官 解 釋 考 試 院 或 考 選 部 解 釋 ) 加 以 定 義, 因 學 說說 定 義, 眾 說說 紛 紜 四 第 28 頁 以 下, 以 新 制 度度 主 義 作 為 制 度度 趨 同 性 的 基 礎, 實 際 上 新 制 度度 主 義 係 主 張 在 全 球 化 環 境 制 度度 變 遷 的 過 程 中, 各 國 對 於 各 項 新 制 度度 所 生 的 結 構 洞 如 何 加 以 填 補, 使 各 國 制 度度 漸 漸 趨 同 此 部 分 論論 述, 請 再 酌 五 第 49 頁 提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4 條 第 2 項 及 同 法 施 行行 細 則 第 2 條 修 正 規 定, 對 於 已 承 諾諾 之 服 務 貿 易易 類類 別 產 生 衝 擊, 似 倒 果 為 因, 請 再 酌 六 對 於 我 國 專 技 證 照 考 試 制 度度 與 國 際 接 軌 問 題, 贊 同 黃 委 員 錦 堂 意 見見, 似 可 進 一 步 就 WTO 自 由 開 放 原 則 下 的 發 展 趨 勢, 進 一 步 闡 述 有 關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將 來來 應 如 何 因 應 發 展 七 另 請 注 意 本 研 究 報 告 各 節 名 稱 與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例例 如, 第 52 頁 有 關 第 二 節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之 現 況, 其 內 容 與 節 名 有 出 入, 因 本 節 內 容 為 現 行行 制 度度 介 紹, 並 未 述 及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考 試 的 現 況, 至 於 制 度度 與 現 況 產 生 的 落落 差 問 題, 即 是 本 研 究 報 告 要 探 討 如 何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點 其 他 章 節 亦 請 一 併 檢 視 調 整 其 章 節 名 稱 與 內 容 的 一 致 性 八 結 論論 部 分, 請 就 本 研 究 報 告 的 兩兩 大 重 點, 即 外 國 人 參參 加 我 國 專 技 證 照 考 試 及 我 國 專 技 證 照 與 國 際 接 軌, 作 提 要 式 文 字 整 理理, 俾 有 助 於 考 選 機 關 參參 考 劉劉 研 究 主 持 人 佩 怡 補 充 報 告 : 對 各 委 員 意 見見 加 以 說說 明 ( 略略 ) 321
331 決 議 : 一 寫 作 格 式 請 研 究 團 隊 參參 照 2009 年年 7 月 發 行行 之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簡 稱 APA) 第 六 版 格 式 二 結 論論 與 建 議 事 項 請 參參 考 本 院 文 官 制 度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所 列列 主 協 辦 機 關 ( 本 院 所 屬 部 會 及 行行 政 院 人 事 行行 政 局 ), 分 別 列列 點, 並 列列 明 主 辦 協 辦 之 部 會 局, 以 利利 提 報 院 會 及 日 後 分 函 各 部 會 局 填 復復 研 處 情 形 三 各 委 員 所 提 之 口 頭 或 書 面 審 查 意 見見, 以 及 其 他 文 字 編 輯 意 見見, 請 研 究 團 隊 審 酌 修 正, 並 請 於 20 天 內 (12 月 29 日 前 ) 檢 送 書 面 成 果 報 告 3 份 全 文 電 子 檔 及 光 碟 片 1 片 到 院 散 會 : 上 午 12 時 10 分 主 席 楊 戊 龍龍 32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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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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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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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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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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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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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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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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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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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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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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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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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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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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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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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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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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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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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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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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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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