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資對陸客來臺觀光效益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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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衍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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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1 臺 灣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與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因 應 策 略 一 背 景 從 臺 灣 現 代 的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史 來 看,1950 年 代 因 韓 戰 爆 發 後, 隨 著 美 軍 協 防 臺 灣, 大 批 的 美 軍 顧 問 團 等 進 駐 臺 灣, 美 軍 眷 屬 及 訪 華 西 方 人 士 的 到 訪 逐 漸 開 啟 了 臺 灣 的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契 機 依 據 最 早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1956 年 來 臺 旅 客 為 14,974 人 次, 近 50 多 年 除 2003 年 受 到 SARS 影 響 來 臺 旅 客 數 大 幅 衰 退 24% 外, 期 間 雖 有 政 經 因 素 而 有 小 幅 衰 退, 長 期 趨 勢 仍 呈 現 成 長 的 格 局, 尤 其 是 近 6 7 年 來 臺 的 境 外 旅 客 大 量 的 成 長, 至 2013 年 來 臺 旅 客 已 達 萬 人 次 分 析 近 來 境 外 旅 客 增 加 是 來 自 於 2008 年 7 月 18 日 政 府 正 式 開 放 第 一 類 陸 客 來 臺, 陸 客 來 臺 人 數 從 最 早 的 每 日 300 人 次,2013 年 帄 均 每 日 已 突 破 7,800 人 次, 自 2008 至 2013 年 累 計 來 臺 陸 客 達 1,050.5 萬 人 次, 其 中 2013 年 來 臺 人 數 為 萬 人 次, 占 來 臺 總 數 的 35.1%, 也 較 2012 年 成 長 12.3% 雖 然 陸 客 來 臺 人 數 逐 年 增 加, 然 而 就 陸 客 來 臺 方 式 來 看,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於 2013 年 10 月 開 始 實 施 旅 遊 法 影 響, 其 中 規 定 : 旅 行 社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低 價 組 織 旅 遊 活 動, 誘 騙 旅 遊 者, 並 通 過 安 排 購 物 或 者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獲 取 回 扣 等 不 正 當 利 益 改 變 以 往 低 團 費 現 象, 使 得 陸 客 來 臺 團 費 上 漲 進 而 減 少 來 臺 意 願,2013 年 全 年 中 國 大 陸 團 體 旅 客 來 臺 計 萬 人, 較 2012 年 衰 退 4.7% 另 一 方 面, 自 2011 年 6 月 首 批 陸 客 自 由 行 來 臺 後, 自 由 行 人 數 逐 漸 增 長, 截 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 止,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已 有 萬 人 次, 其 中 2014 年 1-7 月 累 計 約 61.5 萬 人 次, 帄 均 每 日 2,872 人, 分 別 較 2013 年 52.2 萬 人 次 ( 帄 均 每 日 1,430 人 ) 與 2012 年 19.1 萬 人 ( 帄 均 每 日 520 人 ), 成 長 100.8% 及 452.3%, 顯 示 陸 客 自 由 行 已 成 為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的 主 流 方 式 因 此, 本 文 將 從 臺 灣 觀 光 產 業 政 策 及 現 況 談 起, 分 析 我 國 現 行 政 策 及 產 業 變 化 情 形, 另 再 就 近 來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實 施 後 對 我 國 影 響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二 臺 灣 觀 光 產 業 政 策 演 變 與 來 臺 觀 光 旅 客 變 化 趨 勢 臺 灣 現 代 化 觀 光 業 雛 型 的 產 生, 主 要 拜 1950 年 韓 戰 爆 發 所 賜 1,1951 年 美 援 1 中 時 50 社 慶 特 刊, 網 址 : 1
2 3-2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的 到 來 1954 年 臺 美 簽 署 中 美 共 同 防 禦 條 約 及 1955 年 臺 北 成 立 美 軍 協 防 福 爾 摩 沙 司 令 部, 隨 著 美 軍 駐 臺 及 西 方 到 訪 人 數 的 增 加, 省 政 府 於 1956 年 成 立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2, 透 過 正 式 官 方 組 織 主 管 臺 灣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1959 年 交 通 部 成 立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專 案 小 組 3, 針 對 加 強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及 財 務 簡 化 入 出 境 手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充 實 設 備 促 進 宣 傳 等 案 進 行 討 論 1960 年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專 案 小 組 在 美 援 的 奧 援 下 改 組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小 組, 再 負 責 觀 光 事 業 之 推 廣 等 宜 ;1966 年 政 府 再 將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小 組 改 組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觀 光 法 規 及 促 進 觀 光 事 業 之 計 劃 等 事 宜 4, 同 年, 原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也 改 為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局 1968 年 再 成 立 行 政 院 觀 光 政 策 審 議 小 組, 其 職 掌 為 審 議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之 政 策, 協 調 中 央 跨 部 會 共 同 推 動 觀 光 事 業 之 重 要 措 施 1970 年 代, 政 府 為 避 免 觀 光 事 業 權 責 分 歧, 再 將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與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局 組 合 併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綜 攬 全 國 觀 光 事 業 之 發 展 執 行 與 管 理 在 觀 光 產 業 政 策 演 變 方 面,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在 1957 年 擬 訂 發 展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三 年 計 劃 綱 要 ( 年 ), 其 重 點 包 括 實 施 步 驟 先 沿 鐵 路 公 路 縱 貫 線 各 風 景 區 及 重 要 縣 市 著 手, 然 後 俟 橫 貫 公 路 開 闢 完 成, 再 擴 展 於 橫 貫 公 路 各 風 景 地 區 縱 貫 線 規 劃 則 先 從 臺 北 - 烏 來 臺 中 - 日 月 潭 間 道 路 的 整 修 著 手,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旅 館 的 修 建, 以 及 風 景 道 路 旅 館 的 管 理 及 調 查 訓 練 辦 法 等, 此 為 臺 灣 在 光 復 後 首 度 實 施 的 觀 光 政 策 1960 年 代, 政 府 推 行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中, 特 將 新 投 資 設 立 之 國 際 觀 光 旅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編 觀 光 事 業 研 究 手 冊, 指 出 1956 年 3 月 31 日 蔣 介 石 於 反 共 抗 俄 總 動 員 運 動 會 報 第 36 次 會 報 指 示 : 歐 美 與 日 本 均 多 注 意 旅 行 觀 光 事 業, 以 應 外 國 人 士 來 往 之 需 要, 兼 於 吸 收 外 資, 我 國 實 有 仿 效 之 必 要, 臺 灣 省 政 府 應 即 研 究 辦 理,< 臺 北 :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1969 年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中 華 民 國 觀 光 事 業 紀 實, 指 出 美 援 運 用 委 員 會 建 議 臺 灣 設 立 專 案 小 組 從 事 推 動 觀 光 事 業, 以 謀 更 多 觀 光 客 來 臺, 並 提 供 共 同 安 全 法 案 四 一 六 節 要 點 : 美 國 對 於 受 援 國 家, 應 各 予 研 究 設 法 鼓 勵 推 動 發 展 國 際 間 旅 行 上 之 方 便, 加 強 共 同 利 益, 經 提 報 1959 年 7 月 30 日 中 美 會 報 第 11 次 會 議 決 議 : 由 交 通 部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通 處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臺 灣 觀 光 協 會 美 國 安 全 分 署 及 美 援 運 用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並 請 交 通 部 召 集 該 年 10 月 9 日 交 通 部 函 復 同 意 照 辦, 遂 於 同 年 成 立 職 掌 :1. 觀 光 事 業 之 統 一 規 劃 促 進 事 項 ;2. 觀 光 事 業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及 文 化 建 設 事 項 ;3. 觀 光 事 業 與 運 輸 通 訊 設 施 之 配 合 事 項 ;4. 監 督 指 導 地 方 觀 光 機 構 及 民 間 觀 光 社 團 之 建 議 事 項 ;5. 觀 光 事 業 有 全 國 一 致 性 事 務 之 國 內 外 聯 繫 事 項 ;6. 觀 光 事 業 之 國 際 宣 傳 事 項 ;7. 觀 光 事 業 法 規 之 研 擬 事 項 ;8. 其 他 觀 光 事 業 之 研 擬 促 進 事 項
3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3 館, 均 列 為 可 申 請 選 擇 連 續 5 年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或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的 對 象 ; 1968 年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加 強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方 案 綱 要, 依 照 綱 要 規 定, 設 置 行 政 院 觀 光 政 策 審 議 小 組, 協 調 中 央 跨 部 會 及 省 市 政 府, 共 同 全 面 推 動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之 重 要 措 施, 如 1969 年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等 由 於 1950 及 1960 年 代 臺 灣 觀 光 業 屬 於 萌 芽 階 段, 依 據 我 國 最 早 旅 客 人 數 統 計,1956 年 來 臺 旅 客 數 僅 為 14,974 人 次, 近 六 成 是 來 自 美 國, 顯 示 我 國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的 初 期 以 美 國 為 主 要 客 源, 直 至 1964 年, 適 逢 日 本 開 放 國 民 海 外 旅 遊 及 參 加 東 京 奧 運 觀 光 人 潮, 由 於 臺 灣 物 價 低 廉 及 社 會 治 安 良 好, 吸 引 大 量 來 自 日 本 的 觀 光 客,1967 年 以 後, 日 本 觀 光 客 首 次 超 過 美 國, 此 後 日 本 觀 光 客 成 為 我 國 接 待 主 要 客 源 國 1970 年 代 階 段, 政 府 依 據 綱 要 發 布 國 家 公 園 法 (1972), 且 在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成 立 後, 推 動 臺 灣 地 區 觀 光 事 業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訂 定 各 觀 光 資 源 優 先 開 發 順 序, 並 開 放 國 民 出 國 觀 光 (1979), 臺 灣 觀 光 產 業 也 開 始 蓬 勃 發 展, 並 帶 動 來 臺 人 潮, 由 1970 年 來 臺 旅 客 472,452 人 次 增 加 至 1979 年 的 1,340,382 人 次, 正 式 突 破 百 萬 人 次 1980 年 代 階 段, 政 府 的 觀 光 政 策 除 重 視 國 際 宣 傳 推 廣 外, 並 由 中 央 直 接 投 入 風 景 區 開 發 之 建 設 與 管 理, 像 1984 年 成 立 第 1 個 國 家 公 園 ( 墾 丁 ) 及 國 家 級 風 景 區 ( 東 北 角 國 家 風 景 區 ), 而 1986 年 解 除 戒 嚴 令, 不 僅 縮 減 山 地 海 防 及 軍 事 管 制 區, 增 加 觀 光 旅 遊 活 動 空 間, 來 臺 旅 客 由 1980 年 的 1,393,254 人 次 增 加 至 1989 年 2,004,126 人 次, 年 帄 均 成 長 4.2% 1990 年 代 階 段, 由 於 受 到 新 臺 幣 升 值 物 價 高 昂 觀 光 設 施 開 發 不 足 國 際 線 機 位 不 足, 以 及 遊 程 老 化 等 因 素 影 響, 來 臺 觀 光 人 數 成 長 趨 緩 於 是 為 吸 引 外 國 旅 客 來 臺 旅 遊, 自 1994 年 起 針 對 紐 澳 歐 洲 美 加 日 本 新 加 坡 等 20 餘 國 家 實 施 免 簽 證 措 施 (No Visa Entry) 另 行 政 院 院 會 亦 於 1996 年 成 立 行 政 院 觀 光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透 過 院 層 級 整 合 跨 部 會 之 觀 光 資 源,1998 年 試 辦 隔 周 休 二 日, 藉 以 提 升 觀 光 人 潮 依 統 計 顯 示, 來 臺 旅 客 由 1990 年 1,934,084 人 次 增 加 至 1999 年 2,411,248 人 次, 年 帄 均 成 長 2.0% 2000 年 代 階 段, 政 府 為 打 造 臺 灣 成 為 觀 光 之 島, 推 動 二 十 一 世 紀 臺 灣 發 展 觀 光 新 戰 略, 其 三 大 發 展 觀 光 策 略 :1 以 全 民 心 中 有 觀 光 共 同 建 設 國 際 化 出 發 ;2 法 令 突 破 體 系 整 合, 開 創 觀 光 發 展 新 格 局 ;3 發 展 本 土 生 態 三 度 空 間 的 優 質 觀 光 新 環 境 2001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周 休 二 日, 並 訂 定 國 內 旅 遊 發 展 方 案,2002 年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更 將 觀 光 客 倍 增 計 畫 列 為 十 項 重 點 計 畫 之 一,2004 年 則 訂 定 觀 光 及 運 動 休 閒 服 務 業 發 展 綱 領 3
4 3-4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及 行 動 計 畫, 並 宣 示 2004 年 臺 灣 觀 光 年, 落 實 執 行 各 項 活 動 及 國 內 外 宣 傳 推 廣 濟 建 設 計 畫 2015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 ) 衝 刺 計 畫 與 啟 動 旅 行 臺 灣 年 觀 光 拔 尖 計 畫 ( 年 ) 及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 年 )(2010) 等 政 策 如 表 1 所 示 表 1 我 國 觀 光 政 策 及 組 織 發 展 沿 革 年 代 觀 光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主 管 單 位 1950 發 展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三 年 計 畫 ( 年 ) (1957) 小 時 免 辦 簽 證 (1960) 觀 光 遠 東 年 (1961) 通 過 觀 光 事 業 4 年 計 畫 ( ), 配 合 經 濟 建 設 4 年 計 畫 第 期 之 推 行, 觀 光 事 業 計 畫 施 行 12 年 ( ) 臺 灣 風 景 區 開 發 計 畫 綱 要 (1968), 分 北 中 南 東 部 3 個 觀 光 地 區 公 布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1969) 1970 擬 訂 公 務 員 休 假 旅 遊 計 劃 (1972) 國 家 公 園 法 (1972) 加 強 發 展 觀 光 事 業 方 案 綱 要 : 四 年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修 改 為 六 年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計 畫 之 重 點 具 體 修 正 為 風 景 區 開 發 整 建 及 管 理, 興 建 觀 光 旅 館 國 際 觀 光 宣 傳 與 推 廣, 以 及 觀 光 從 業 人 員 之 訓 練 等 四 大 項 (1976) 開 放 我 國 國 人 出 國 觀 光 (1978)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1979)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1956) 交 通 部 觀 光 推 動 小 組 (1959)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小 組 (1960) 交 通 部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1966)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管 理 局 ( 由 臺 灣 省 觀 光 事 業 委 員 會 改 組 )(1966) 行 政 院 觀 光 政 策 審 議 小 組 (1968) 成 立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1971) 1980 解 嚴, 開 放 國 人 透 過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辦 妥 探 親 登 記, 取 得 出 境 證 後 尚 需 透 過 旅 行 社 辦 理 香 港 的 入 出 境 證, 及 臺 胞 大 陸 旅 行 證 (1987)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及 開 放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赴 大 陸 探 親 (1989) 1990 開 放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赴 大 陸 探 親 (1990) 對 12 國 ( 美 日 英 法 荷 比 盧 等 ) 實 施 120 小 時 免 簽 證 (1994) 免 簽 證 1 延 長 為 14 天, 觀 光 局 之 觀 光 旅 遊 資 訊 上 國 際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1995) 中 華 民 國 與 中 美 洲 五 國 觀 光 合 作 協 定 (1997) 實 施 隔 週 休 2 日 (1998) 2000 二 十 一 世 紀 臺 灣 發 展 觀 光 新 戰 略 (2000)
5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5 年 代 觀 光 政 策 主 要 內 容 主 管 單 位 國 內 旅 遊 發 展 方 案 實 施 全 面 週 休 二 日 挑 戰 2008: 國 家 重 點 發 展 計 畫 觀 光 客 倍 增 計 畫, 目 標 在 2008 年 將 臺 灣 打 造 成 觀 光 之 島, 來 臺 旅 客 倍 增 至 500 萬 人 次 (2002) 發 展 臺 灣 為 永 續 觀 光 的 綠 色 矽 島, 達 成 2008 年 來 臺 旅 客 500 萬 人 次 之 目 標 (2003) 觀 光 及 運 動 休 閒 服 務 業 發 展 綱 領 及 行 動 計 畫 臺 灣 觀 光 年, 年 度 目 標 ( 來 臺 旅 客 320 萬 人 次 )(2004) 執 行 Naruwan Campaign 國 際 宣 傳 行 銷 計 畫, 推 動 旅 館 等 級 評 鑑 制 度, 建 立 星 級 標 識, 以 利 旅 館 管 理 體 制 與 國 際 接 軌 (2005) 臺 灣 暨 各 縣 市 觀 光 旗 艦 計 畫, 建 立 臺 灣 觀 光 國 際 品 牌 形 象, 持 續 以 " Taiwan,Touch your heart" 為 國 際 行 銷 的 Slogan (2006) 行 政 院 2015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1 階 段 3 年 ( ) 衝 刺 計 畫 旅 行 臺 灣 年 及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建 設 中 程 計 畫 ( 年 ) (2008) 2009 旅 行 臺 灣 年 觀 光 拔 尖 計 畫 ( 年 ) (2009) 觀 光 拔 尖 領 航 方 案 ( 年 )(2010) 配 合 建 國 100 年, 規 劃 旅 行 臺 灣 - 感 動 一 百 行 動 計 畫 (2011) 臺 越 簽 署 觀 光 合 作 (2012) 臺 日 觀 光 促 進 年 (2012) 旅 行 臺 灣 就 是 現 在 ( 美 食 美 景 美 德 )(2013) Time for Taiwan 旅 行 臺 灣 就 是 現 在 (2014)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在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方 面, 我 國 自 解 嚴 後, 即 開 放 國 人 透 過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辦 理 赴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後 來 陸 續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赴 中 國 大 陸 探 親 行 政 院 於 2001 年 11 月 通 過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觀 光 推 動 方 案, 並 於 2002 年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中, 將 觀 光 客 倍 增 列 為 十 項 重 點 計 畫 之 一, 由 於 要 達 到 2008 年 來 臺 觀 光 500 萬 人 次 目 標, 自 2002 年 起 開 放 第 3 類 陸 客 人 士 陸 客 自 由 行 來 臺 觀 光, 其 相 關 政 策 見 表 2 同 樣 地,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旅 遊 局 也 於 2005 年 5 月 20 日 宣 布 願 以 春 節 包 機 模 式 與 臺 灣 協 商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觀 光 ;2006 年 中 國 大 陸 公 布 大 陸 人 民 赴 臺 5
6 3-6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辦 法, 將 臺 灣 列 為 可 前 往 觀 光 旅 遊 的 地 區, 不 但 使 得 陸 客 來 臺 旅 遊 有 了 法 源 依 據, 同 時 加 強 辦 理 赴 臺 觀 光 旅 行 社 之 管 理, 同 年 兩 岸 又 分 別 設 立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交 流 協 會 及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旅 遊 協 會, 作 為 處 理 兩 岸 旅 遊 事 務 的 對 口 單 位 在 我 國 逐 漸 放 寬 中 國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政 策 的 帶 動 下, 來 臺 觀 光 的 陸 客 人 數 呈 現 大 幅 成 長,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全 體 陸 客 來 臺 人 數 從 2008 年 約 32.9 萬 人 次 成 長 至 2013 年 萬 人 次, 而 2014 年 上 半 年 來 臺 陸 客 約 萬 人 次 更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38.5%, 其 中 來 臺 觀 光 的 陸 客 約 萬 人 次 亦 成 長 49.5%, 帄 均 每 日 來 臺 觀 光 的 陸 客 人 數 從 最 早 的 不 到 6 人 次, 到 2014 年 已 經 突 破 9,300 人 次 表 2 自 2008 年 以 來 兩 岸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之 重 大 政 策 演 變 年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海 基 會 與 海 協 會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灣 旅 遊 協 議 (0613) 兩 岸 首 航, 陸 客 旅 遊 首 發 團 抵 臺 (0704) 正 式 開 放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透 過 金 門 馬 祖 來 臺 觀 光, 同 時 修 正 延 長 陸 客 停 留 澎 湖 期 間 (0930) 臺 旅 會 北 京 辦 事 處 成 立 (0504) 2010 年 兩 岸 觀 光 圓 桌 會 議 ( 新 竹 )(0814) 擴 大 來 臺 觀 光 團 體 旅 客 人 數, 每 日 帄 均 來 臺 人 數 配 額 增 至 4,000 人 次 (0101)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灣 旅 遊 協 議 修 正 文 件 一 生 效 (0622) 福 建 居 民 赴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地 區 個 人 旅 遊 完 成 換 函 通 報, 並 於 7 月 29 日 正 式 啟 動 (0727) 來 臺 人 數 配 額 上 限 由 每 日 500 人, 配 合 本 次 開 放 調 整 為 每 日 1000 人 (0428) 第 4 屆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圓 桌 會 議 ( 高 雄 ), 議 題 包 括 郵 輪 休 閒 農 業 旅 遊 及 旅 遊 保 險 金 融 等 (0808) 正 式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 計 開 放 13 省 ( 區 市 ), 組 團 社 33 社 (0718) 開 放 福 建 的 福 州 廈 門 漳 州 泉 州 莆 田 三 明 南 帄 龍 岩 寧 德 等 9 個 城 市 (0930) 開 放 來 臺 觀 光 增 至 25 省 ( 區 市 ), 組 團 社 146 社 (0120) 臺 旅 會 海 旅 會 ( 以 下 簡 稱 小 兩 會 ) 舉 辦 第 1 屆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交 流 圓 桌 會 議 ( 兩 岸 旅 遊 定 期 磋 商 機 制 )(0718) 海 旅 會 臺 北 辦 事 處 成 立 (0507) 開 放 來 臺 觀 光 擴 大 為 31 個 省 ( 區 市 ), 組 團 社 增 至 164 社 (0718) 第 1 批 開 放 北 京 上 海 廈 門 為 試 點 城 市, 首 批 自 由 行 大 陸 旅 客 來 臺 (0628) 2011 年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圓 桌 會 議 ( 重 慶 ), 討 論 旅 遊 品 質 及 旅 遊 安 全 議 題 (0717)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第 2 批 10 個 試 點 城 市, 分 2 階 段 實 施 第 1 階 段 試 點 城 市 天 津 重 慶 南 京 廣 州 杭 州 成 都 等 6 個 (0428) 新 增 52 家 赴 臺 遊 組 團 社 總 計 開 放 31 省
7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7 年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臺 旅 會 上 海 辦 事 處 成 立 (1115) ( 區 市 ), 組 團 社 216 社 (0731) 啟 動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第 2 批 第 2 階 段 濟 南 西 安 福 州 深 圳 4 個 試 點 城 市 (0828)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金 馬 澎 地 區 小 三 通 自 由 行, 除 原 開 放 福 建 ( 福 州 廈 門 漳 州 泉 州 莆 田 三 明 南 帄 龍 岩 寧 德 )9 個 城 市 外, 再 增 開 浙 江 ( 溫 州 麗 水 衢 州 ) 廣 東 ( 梅 州 潮 州 汕 頭 揭 陽 ); 以 及 江 西 ( 上 饒 鷹 潭 撫 州 贛 州 ) 等 11 個 城 市, 擴 及 4 個 省 20 個 城 市 居 民 可 赴 金 馬 澎 地 區 小 三 通 自 由 行 (0828) 陸 客 團 申 請 團 體 配 額 由 每 日 4000 人 次 調 整 至 臺 旅 會 與 海 旅 會 同 意 開 放 第 3 批 13 個 試 5000 人 次 ; 個 人 遊 配 額 由 每 日 1,000 人 次 調 整 點 城 市, 分 2 階 段 啟 動 (0616) 為 2,000 人 次 (0401) 啟 動 第 3 批 第 1 階 段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6 個 第 5 屆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圓 桌 會 議 ( 臺 北 圓 試 點 城 市 ( 瀋 陽 鄭 州 武 漢 蘇 州 寧 波 山 ), 我 方 強 調 自 5 月 推 動 優 質 行 程 措 施, 規 青 島 )(0628) 範 團 體 行 程 安 排 頇 達 一 定 接 待 品 質, 並 建 議 陸 第 5 批 指 定 經 營 中 國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旅 遊 組 方 增 加 赴 臺 旅 遊 組 團 社 及 擴 大 辦 理 來 臺 自 由 團 社 新 增 47 家 至 此, 共 開 放 31 省 ( 區 行 之 通 路, 以 逐 步 帄 衡 市 場 發 展 (0719) 市 ), 組 團 社 216 社 (0806) 建 立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安 全 突 發 事 件 合 作 處 理 共 啟 動 第 3 批 第 2 階 段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7 個 識, 強 化 雙 方 應 急 處 置 互 相 通 報 協 調 救 試 點 城 市 ( 石 家 莊 長 春 合 肥 長 沙 南 護 機 制, 以 提 升 旅 遊 安 全 (0719) 寧 昆 明 泉 州 ) (0828) 為 挑 戰 來 臺 旅 客 800 萬 人 次 歷 史 新 高, 擴 大 陸 實 施 旅 遊 新 法, 適 用 於 整 體 旅 遊 市 場 ( 包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規 模, 每 日 配 額 上 限 由 2,000 人 括 赴 世 界 各 國 及 其 國 內 旅 遊 均 適 用 ), 其 調 整 至 3,000 人 (1201) 重 點 包 括 對 行 程 安 排 購 物 行 程 及 佣 金 自 費 行 程 等 有 嚴 格 規 範 (1001)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每 日 配 額 上 限 由 3,000 人 調 整 發 布 2014 年 版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灣 地 區 旅 至 4,000 人, 並 自 103 年 4 月 16 日 起 實 施 遊 合 同 ( 示 範 文 本 ), 以 貫 徹 落 實 旅 遊 (0416) 法 之 重 要 舉 措, 重 點 :1. 對 安 排 購 物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設 定 約 束 性 條 款 ;2. 根 據 旅 遊 法 全 面 修 改 了 合 同 解 除 的 內 容, 明 確 了 旅 遊 法 規 定 必 要 費 用 的 計 算 方 式 ; 3. 增 加 懲 罰 性 賠 償 責 任 (0417) 海 旅 會 高 雄 辦 事 分 處 成 立 (0702) 第 6 屆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交 流 圓 桌 會 議, 提 出 1. 整 頓 市 場 秩 序, 優 化 旅 遊 品 質 ;2 推 動 7
8 3-8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年 臺 灣 中 國 大 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兩 岸 郵 輪 旅 遊 發 展 ;3. 擴 大 赴 臺 自 由 行 市 場 規 模 ;4. 強 化 旅 遊 安 全 工 作 等 4 項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0718) 啟 動 第 4 批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10 個 試 點 城 市 ( 哈 爾 濱 太 原 南 昌 貴 陽 大 連 無 錫 溫 州 中 山 煙 臺 漳 州 ), 合 計 開 放 陸 客 來 臺 自 由 行 城 市 已 達 36 個 城 市 (0818) 三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政 策 之 演 進 中 國 大 陸 的 觀 光 政 策 發 展, 由 於 1949 年 建 政 至 文 化 大 革 命 結 束 之 前, 主 要 以 政 治 層 面 的 思 維 看 待 觀 光 業 的 發 展, 對 外 採 行 宣 傳 悠 久 歷 史 龐 大 文 物 等 象 徵 文 化 大 國, 像 1964 年 成 立 中 國 旅 行 遊 覽 事 業 管 理 局, 就 明 確 以 擴 大 對 外 政 治 影 響 及 為 國 家 吸 取 自 由 外 匯 作 為 發 展 旅 遊 事 業 的 方 針 觀 光 旅 遊 基 本 上 是 配 合 政 治 掛 帥 的 外 事 接 待 服 務 目 的 加 上 當 時 中 國 大 陸 以 發 展 重 工 業 帶 動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對 觀 光 產 業 的 投 資 不 足, 發 展 有 限 隨 著 1977 年 中 國 大 陸 改 革 開 放, 由 於 人 民 生 活 水 帄 與 經 濟 能 力 提 升, 加 上 1979 年 鄧 小 帄 指 示 旅 遊 事 業 大 有 文 章 可 做, 要 突 出 地 搞 加 速 快 搞, 讓 旅 遊 業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最 早 開 放 的 行 業 和 最 早 同 國 際 接 軌 的 行 業, 發 展 初 期 以 入 境 旅 遊 為 主, 就 其 創 造 外 匯 來 看,1980 年 中 國 大 陸 在 全 球 排 名 第 34 名, 而 入 境 過 夜 觀 光 客 人 數 則 排 名 全 球 第 18 名 出 境 旅 遊 方 面, 因 改 革 開 放 的 力 度 增 強, 民 眾 出 境 觀 光 的 需 求 也 大 為 增 加, 1984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批 准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赴 港 澳 地 區 的 探 親 旅 遊, 並 由 指 定 的 旅 行 社 負 責 港 澳 探 親 遊 相 關 業 務, 前 提 是 境 外 的 親 友 支 付 所 有 旅 遊 費 用 做 為 先 決 條 件 1989 年 發 布 關 於 組 織 我 國 公 民 赴 東 南 亞 三 國 旅 遊 的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必 頇 經 由 海 外 親 友 付 費 與 擔 保 的 方 式, 逐 漸 開 放 赴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與 泰 國 等 地 的 探 親 旅 遊 而 1997 年 全 面 開 放 人 民 自 費 出 境 旅 遊, 則 由 國 家 旅 遊 局 與 公 安 部 共 同 制 訂 中 國 公 民 自 費 出 國 旅 遊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2000 年 以 後, 中 國 大 陸 為 了 配 合 加 入 WTO, 不 斷 放 寬 居 民 出 國 觀 光 的 限 制, 甚 至 積 極 鼓 勵 民 眾 出 國 旅 遊, 中 國 大 陸 觀 光 客 的 龐 大 數 量 與 驚 人 的 消 費 能 力 已 經 引 起 全 球 觀 光 市 場 的 重 視 中 國 大 陸 自 開 放 出 境 旅 遊, 不 僅 出 境 人 數 及 消 費 金 額
9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9 快 速 成 長, 也 成 為 許 多 國 家 觀 光 產 業 的 重 要 收 入 來 源 國, 依 據 聯 合 國 旅 遊 組 織 (United Nations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UNWTO)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2012 年 境 外 消 費 1,020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37%, 大 幅 超 越 德 國 (838 億 美 元 ) 及 美 國 (835 億 美 元 ),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境 外 旅 遊 消 費 國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已 處 於 一 個 全 民 出 遊 爆 發 式 的 成 長 階 段, 其 國 內 時 有 所 聞 零 負 團 費 黑 導 拿 回 扣 強 迫 購 物 旅 遊 公 共 服 務 不 足 等 問 題, 在 國 外, 依 據 張 明 偉 (2012) 5 研 究 指 出,2008 年 7 月 首 次 開 放 陸 客 觀 光 團 來 臺, 開 放 廣 東 北 京 浙 江 福 建 等 13 省 市 ;2010 年 7 月 18 日 又 全 面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市 地 區 團 費 從 原 本 的 每 人 每 天 60 美 元 降 至 20 美 元, 甚 至 傳 出 具 有 零 團 費 的 促 銷 手 法, 最 終 導 致 國 內 旅 遊 品 質 滑 落 的 狀 況, 故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旅 遊 市 場 已 經 亮 起 紅 燈, 前 景 令 人 堪 慮 導 遊 柯 添 龍 : 原 本 公 司 1 個 月 至 少 交 3 個 陸 客 團 給 他 帶 領, 自 5 月 份 帶 1 個 月 只 剩 下 1 團, 華 語 導 遊 們 收 入 大 幅 減 少, 顯 見 原 帶 動 每 年 一 兩 萬 人 的 考 照 熱 潮, 反 而 會 變 成 流 浪 導 遊, 此 種 現 象 不 僅 說 明 陸 客 旅 遊 品 質 低 劣, 進 而 也 影 響 到 我 國 觀 光 產 業 的 發 展 因 此, 中 國 大 陸 官 方 為 進 一 步 完 善 旅 遊 市 場 規 則, 將 以 往 頒 行 的 旅 行 社 條 例 導 遊 人 員 管 理 條 例 大 陸 公 民 出 國 旅 遊 管 理 辦 法 無 法 為 旅 遊 經 營 者 設 定 的 規 範, 透 過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具 國 家 效 力 的 旅 遊 法 由 於 旅 遊 法 適 用 於 整 體 旅 遊 市 場, 包 括 赴 世 界 各 國 及 其 國 內 旅 遊 均 適 用, 其 重 點 如 表 3 所 示, 如 規 定 旅 行 社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低 價 組 團 獲 取 不 正 當 利 益 ; 旅 行 社 組 織 接 待 旅 遊 者, 不 得 指 定 具 體 購 物 場 所, 不 得 安 排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 但 是, 經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或 者 旅 遊 者 要 求,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旅 遊 者 行 程 安 排 的 除 外 ) 以 及 相 關 罰 責 等 與 過 去 的 旅 遊 主 要 不 同 有 4 項, 包 括 以 自 由 活 動 取 代 購 物 行 程 小 費 包 含 在 團 費 中 自 費 項 目 全 部 取 消 以 及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損 失, 由 雙 方 共 同 承 擔 等 表 3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對 赴 臺 旅 遊 有 所 影 響 之 條 文 條 文 主 要 內 容 重 點 第 35 條 1. 旅 行 社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低 價 組 織 旅 遊 活 動, 誘 騙 旅 遊 者, 並 通 過 安 排 購 物 或 者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獲 取 回 扣 等 不 正 當 利 益 2. 旅 行 社 組 織 接 待 旅 遊 者, 不 得 指 定 具 體 購 物 場 所, 不 得 安 排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但 經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或 者 旅 遊 者 要 求, 且 不 影 響 其 他 旅 遊 者 行 程 安 排 的 除 外 嚴 禁 旅 行 社 以 不 合 理 低 價 組 團,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5 張 明 偉 (2012),< 陸 客 來 臺 對 臺 灣 觀 光 發 展 影 響 之 研 究 >, 第 4 章 9
10 3-10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條 文 主 要 內 容 重 點 3. 發 生 違 反 前 兩 款 規 定 情 形, 旅 遊 者 有 權 在 行 程 結 束 後 30 日 內, 要 求 旅 行 社 為 其 辦 理 退 貨 並 先 行 墊 付 貨 款, 或 者 退 還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的 費 用 第 36 條 旅 行 社 組 織 團 隊 出 境 旅 遊 或 者 組 織 接 待 團 入 境 旅 遊,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安 排 領 隊 或 者 導 遊 全 程 陪 同 第 41 條 1. 導 遊 和 領 隊 從 事 業 務 活 動, 應 當 配 戴 導 遊 證 領 隊 證,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尊 重 旅 遊 者 的 風 俗 習 慣 和 宗 教 信 仰, 應 當 向 旅 遊 者 告 知 和 解 釋 旅 遊 文 明 行 為 規 範, 引 導 旅 遊 者 健 康 文 明 旅 遊, 勸 阻 旅 遊 者 違 反 社 會 公 德 的 行 為 2. 導 遊 和 領 隊 應 當 嚴 格 執 行 旅 程 安 排, 不 得 擅 自 變 更 旅 遊 行 程 或 者 中 止 服 務 活 動, 不 得 向 旅 遊 者 索 取 小 費, 不 得 誘 導 欺 騙 強 迫 或 者 變 相 強 迫 旅 遊 者 購 物 或 者 參 加 另 行 付 費 旅 遊 項 目 第 98 條 旅 行 社 違 反 本 法 第 35 條 規 定, 由 旅 遊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責 令 停 業 整 頓, 並 處 3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 違 法 所 得 30 萬 元 以 上 者, 並 處 違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款 ; 情 節 嚴 重 者, 吊 銷 旅 行 社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處 2 千 元 以 上 2 萬 元 以 下 罰 款, 並 暫 扣 或 者 吊 銷 導 遊 證 領 隊 證 旅 行 社 需 依 規 定 全 程 安 排 領 隊 或 導 遊 導 遊 服 務 費 或 小 費 違 反 旅 遊 法 第 35 條 祭 出 罰 責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引 自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旅 遊 法 > 四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實 施 對 臺 灣 之 影 響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於 2013 年 10 月 實 行, 主 要 要 消 弭 零 負 團 費 行 程 達 到 一 價 全 包, 即 使 含 有 購 物 行 程, 也 要 符 合 市 場 售 價 及 不 得 有 不 當 回 扣 等 情 事, 因 此 其 可 能 對 臺 灣 現 行 陸 客 觀 光 行 程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包 括 因 團 費 提 高 影 響 陸 客 觀 光 意 願, 再 者 團 量 減 少, 造 成 導 遊 少 團 可 帶, 住 房 率 運 輸 利 用 率 下 降, 進 而 使 餐 飲 業 銷 售 減 少, 再 加 上 限 制 的 購 物 行 程, 造 成 相 關 批 發 零 售 業, 甚 至 週 邊 相 關 產 業 銷 售 營 運 另 在 正 面 可 能 效 益 方 面, 將 迫 使 臺 灣 旅 遊 業 者 及 相 關 產 業 改 變 經 營 策 略, 如
11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11 增 加 中 高 價 位 旅 遊 產 品 客 群 人 次 與 商 機 等, 甚 至 讓 臺 灣 的 觀 光 市 場 更 加 開 放 及 產 品 更 多 元 化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政 府 也 開 始 進 行 相 關 政 策 的 調 整, 由 2013 年 5 月 推 動 優 質 行 程 措 施, 規 範 團 體 行 程 安 排 頇 達 一 定 接 待 品 質, 並 將 陸 客 團 申 請 團 體 配 額 由 每 日 4,000 人 次 調 整 至 5,000 人 次 ; 個 人 遊 配 額 由 2013 年 4 月 每 日 調 整 為 2,000 人 次,12 月 再 調 整 至 3,000 人, 今 年 4 月 16 日 再 增 至 4,000 人 其 實 國 內 學 者 亦 有 對 中 國 大 陸 旅 遊 法 實 施 後 可 能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依 據 中 華 財 經 策 略 協 會 (2014) 6 研 究 顯 示,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旅 遊 法 對 國 內 影 響, 若 以 情 境 A 假 設, 造 成 中 國 大 陸 團 旅 客 來 臺 減 少 1 成 估 算, 在 2013 年 基 期 之 下, 將 會 使 2013 年 臺 灣 GDP 年 增 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2.11% 降 至 2.05%, 國 內 失 業 率 將 由 基 準 情 境 的 4.19% 略 升 至 4.21%; 若 實 施 後 造 成 來 臺 陸 客 觀 光 團 旅 客 減 少 3 成 ( 約 50 萬 人 次 ) 的 情 境 B 的 結 果 顯 示, 臺 灣 GDP 會 降 至 1.91%, 國 內 失 業 率 再 上 升 至 4.23% 然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旅 遊 法 迄 今 約 10 個 月, 觀 察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人 次 確 實 在 短 期 有 受 到 影 響, 如 2013 年 10 月 及 11 月 年 增 率 分 別 衰 退 1.7% 及 2.9%, 且 有 顯 著 朝 兩 個 方 向 發 展, 包 括 廉 價 旅 行 團 的 銳 減 和 高 價 旅 行 團 的 成 長 7, 與 自 由 行 人 數 的 增 加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2013 年 10 月 1~6 日 期 間 來 臺 的 陸 團 客 為 17,777 人 次, 較 2012 年 同 期 減 少 30.6%, 顯 示 2013 年 十 一 長 假 的 團 客 旅 遊 數 量 明 顯 減 少, 留 下 來 絕 大 多 是 高 價 旅 行 團, 團 費 中 將 有 更 多 成 本 會 花 費 在 更 優 質 的 住 宿 服 務, 反 而 有 助 臺 灣 住 宿 業 營 收 的 提 升 8 後 者, 由 於 我 國 政 府 已 針 對 受 旅 遊 法 影 響 程 度 較 小 的 自 由 行 陸 客 開 放, 從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2013 年 10 月 1~6 日 期 間, 以 自 由 行 來 臺 人 數 達 22,612 人 次, 每 日 帄 均 3,768 人 次, 較 2012 年 同 期 每 日 帄 均 的 1,380 人 次, 增 加 了 1.7 倍, 十 一 當 天 入 境 臺 灣 的 自 由 行 陸 客 更 多 達 9,387 人, 讓 十 一 黃 金 週 來 臺 陸 客 總 人 數 成 長 15%, 據 報 載, 連 高 檔 觀 光 飯 店 之 一 的 日 月 潭 涵 碧 樓 在 2013 年 十 一 長 假 中, 陸 客 訂 房 數 與 2012 年 增 加 3 成, 而 墾 丁 福 華 飯 店 光 十 一 長 假 5 天 陸 客 訂 房 超 過 300 間, 比 2012 年 大 幅 成 長, 顯 示 旅 遊 法 排 擠 廉 價 旅 行 團 市 場, 催 生 高 價 旅 行 團, 而 不 願 參 加 高 價 旅 行 團 陸 客 想 自 行 支 配 預 算 的 陸 客 會 選 擇 改 用 中 華 財 經 策 略 協 會 (2014),< 大 陸 觀 光 團 發 展 走 向 研 究 >, 頁 9-10 中 華 民 國 觀 光 旅 館 公 會 理 事 長 賴 正 鎰 表 示, 因 旅 遊 法 明 令 禁 止 購 物 行 程, 旅 行 社 紛 紛 調 高 團 費 因 應, 以 同 樣 的 行 程 來 說, 過 去 來 臺 8 天 的 團 費 由 新 臺 幣 2 萬 元 調 高 為 4 萬 元, 直 接 影 響 中 國 民 眾 參 加 旅 行 團 行 程 意 願 林 淑 燕 ( ),< 旅 遊 法 效 應 陸 客 自 由 行 人 數 增 >, 旺 報 11
12 3-12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自 由 行 的 方 式 旅 行 9 再 就 自 由 行 額 度 動 用 率 來 觀 察,2013 年 10 月 動 用 率 為 98%( 日 均 1,968 名 自 由 行 陸 客 每 日 上 限 額 度 2,000 名 ), 分 別 較 2011 及 2012 年 同 期 成 長 34% 與 52%, 若 以 同 為 自 由 行 第 3 階 段 開 放 (2013 年 6 月 起 算 ) 為 基 準,10 月 的 98% 動 用 率, 仍 遠 遠 高 於 6~10 月 的 帄 均 動 用 率 85% 10, 再 者,2014 年 4 月 16 日 起 政 府 將 自 由 行 每 日 上 限 調 至 4,000 名, 單 7 月 動 用 率 高 達 92%, 顯 示 自 由 行 措 施 反 而 彌 補 部 分 因 旅 遊 法 流 失 的 團 客 人 次, 讓 來 臺 觀 光 陸 客 人 數 呈 現 穩 健 增 加, 累 計 今 年 上 半 年 來 臺 觀 光 陸 客 達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49.5%, 對 臺 灣 總 體 經 濟 及 觀 光 產 業 有 正 面 的 助 益 五 結 論 與 建 議 根 據 聯 合 國 世 界 觀 光 組 織 (UNWTO)2014 年 1 月 出 刊 的 世 界 觀 光 調 查 報 告 (The UNWTO World Tourism Barometer), 全 球 旅 客 在 2012 年 已 突 破 10 億 人 次, 創 歷 史 新 高, 全 年 觀 光 營 收 也 達 到 史 上 新 高 的 1 兆 美 元, 預 估 2030 年 全 球 旅 客 將 達 到 18 億 人 次 每 年 以 3.3% 成 長 其 中 2013 年 亞 洲 觀 光 市 場 表 現 最 佳, 並 預 測 2014 年 亞 太 地 區 國 際 旅 客 數 將 持 續 成 長 5%-6% 在 國 際 觀 光 消 費 方 面, 中 國 大 陸 在 2012 年 已 成 為 國 際 觀 光 市 場 最 大 的 收 入 來 源,2013 年 中 國 大 陸 旅 客 出 國 消 費 亦 較 2012 年 成 長 28%, 而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金 磚 四 國 中, 除 印 度 外, 其 餘 各 國 之 國 際 觀 光 消 費 皆 會 出 現 兩 位 數 增 幅 此 外, 報 告 中 亦 指 出 2013 年 有 15 個 地 點 的 觀 光 收 入 會 出 現 兩 位 數 成 長, 臺 灣 便 是 其 中 之 一 ( 較 2012 年 成 長 約 12%), 11 並 指 出 隨 著 兩 岸 簽 署 相 關 新 協 議, 預 期 臺 灣 在 2014 年 將 再 增 加 100 萬 來 臺 旅 客 人 次 由 於 觀 光 產 業 是 一 連 串 的 產 業 鏈, 包 括 自 然 資 源 文 化 資 產 休 閒 及 娛 樂 等, 必 頇 仰 賴 許 多 產 業 的 結 合, 如 旅 行 業 交 通 運 輸 業 旅 館 業 餐 飲 業 批 發 零 售 業 休 閒 表 演 藝 術 及 觀 光 宣 傳 推 廣 等, 吸 引 著 許 多 異 業 與 觀 光 產 業 進 行 跨 業 的 合 作, 各 產 業 也 能 藉 由 觀 光 產 業 成 長 而 雨 露 均 霑 地 快 速 發 展, 甚 至 因 地 域 特 性 而 提 升 其 區 域 經 濟 的 發 展 因 此, 臺 灣 必 頇 珍 惜 陸 客 觀 光 市 場 對 我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的 助 益 9 10 同 註 8 林 芷 如 (2014),< 中 國 旅 遊 法 實 施 後 對 臺 灣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產 業 的 影 響 - 以 高 雄 為 例 >, 臺 經 月 刊 第 37 卷 第 2 期 11 蔡 和 穎 ( ),< 聯 合 國 報 告 來 臺 旅 客 將 增 百 萬 >, 中 央 社
13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258 期 3-13 然 依 據 統 計, 今 年 上 半 年 來 臺 觀 光 人 數 已 達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36.2%, 其 中 陸 客 ( 含 港 澳 ) 占 全 體 來 臺 觀 光 旅 客 的 64.6%, 也 較 2013 年 49.6% 高 出 15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陸 客 來 臺 與 否 對 我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程 度 日 益 深 遠 為 避 免 客 源 過 度 集 中 的 現 象, 今 年 觀 光 局 訂 出 搶 灘 東 南 亞 韓 國 和 穏 斯 林 新 興 市 場, 並 鞏 固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和 港 澳 等 三 大 訴 求, 惟 目 前 的 作 法 上, 主 要 仍 是 透 過 組 團 參 加 國 際 旅 展 模 式 進 行 宣 導 行 銷, 因 此, 政 府 宜 有 多 面 向 的 思 惟 與 作 法, 如 運 用 國 內 NGO 等 民 間 資 源, 或 透 過 科 技 化 網 路 行 銷 等 模 式, 協 助 擴 展 各 種 觀 光 消 費 客 群 透 過 不 同 旅 遊 型 態 來 臺 從 事 觀 光 旅 遊 活 動 而 在 陸 客 來 臺 觀 光 方 面, 政 府 宜 於 中 國 大 陸 實 施 旅 遊 法 之 際, 掃 除 現 存 的 旅 遊 的 亂 象, 持 續 整 合 觀 光 相 關 資 源, 增 進 與 豐 富 旅 遊 的 涵 量, 讓 原 有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能 趁 此 機 會, 進 行 體 質 的 調 整, 往 精 緻 化 及 深 度 化 的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提 升, 以 建 立 臺 灣 觀 光 旅 遊 市 場 的 品 牌 聲 譽 與 品 質 在 爭 取 消 費 能 力 高 的 頂 級 商 務 客 及 自 由 行 客 群 方 面, 服 務 的 品 質 及 行 程 等 配 套 規 劃 向 來 是 吸 引 他 們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來 臺 觀 光 的 誘 因, 建 議 政 府 應 協 助 業 者 建 構 相 關 的 旅 遊 方 案, 由 過 去 單 點 觀 光 活 動, 擴 及 成 線 的 行 程 規 劃, 甚 至 發 展 成 系 列 型 態 全 面 性 旅 遊 體 驗 此 外, 政 府 亦 可 援 引 過 去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或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等 鼓 勵 觀 光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之 經 驗, 以 輔 導 租 稅 優 惠 或 者 是 鼓 勵 跨 界 合 作 等 作 法, 協 助 業 者 加 速 轉 型 < 許 碧 書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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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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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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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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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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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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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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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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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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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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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機密 編號:
大 陸 情 勢 2000.10 總 評 : 本 期 整 體 情 勢 而 言, 中 共 十 五 屆 五 中 全 會 的 召 開 凸 顯 大 陸 內 部 對 深 化 改 革, 因 應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後 變 局 已 有 準 備, 但 十 六 大 人 事 佈 局 仍 存 在 變 數 經 濟 持 續 復 甦, 但 尚 未 走 出 通 縮 陰 影 前 3 季 GDP 外 貿 進 出 口 持 續 成 長,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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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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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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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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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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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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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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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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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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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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