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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2015 年 10 月 號
2 KPMG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KPMG 安 侯 建 業 稅 務 投 資 部 編 前 言 全 球 化 趨 勢 使 跨 國 經 營 成 為 當 今 世 紀 經 濟 主 流, 台 商 多 向 海 外 進 行 有 計 畫 地 投 資 布 局, 以 提 升 經 營 實 力, 而 中 國 大 陸 以 其 勞 動 力 資 源 豐 富 的 比 較 優 勢 配 合 產 業 政 策, 成 為 台 商 開 拓 事 業 進 行 全 球 布 局 的 主 要 地 區 隨 著 台 商 日 益 頻 繁 的 跨 國 商 業 活 動, 更 須 注 意 其 高 度 整 合 所 給 企 業 帶 來 的 複 雜 稅 務 問 題 與 潛 在 風 險, 並 做 好 投 資 架 構 規 劃, 積 極 管 理 稅 務 風 險 和 成 本 ; 同 時, 近 年 來 兩 岸 政 府 針 對 跨 國 企 業 推 行 反 避 稅 措 施, 企 業 亦 應 關 注 兩 岸 租 稅 環 境 對 經 營 決 策 之 影 響 與 所 面 臨 的 稅 務 風 險, 並 全 面 重 新 檢 視 及 調 整 現 行 投 資 架 構 營 運 策 略 及 交 易 模 式, 以 降 低 稅 務 風 險, 達 到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KPMG 安 侯 建 業 為 協 助 企 業 在 難 以 預 測 的 世 界 經 濟 局 勢 中, 找 出 有 利 契 機 維 持 市 場 優 勢, 爰 推 出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配 合 台 商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放 眼 全 球 之 策 略, 由 熟 稔 中 國 大 陸 事 務 且 具 相 關 服 務 經 驗 的 團 隊, 提 供 企 業 最 及 時 專 業 的 前 瞻 性 觀 點, 一 同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最 新 稅 務 趨 勢 及 發 展
3 Contents 2015 年 10 月 號 熱 點 資 訊 05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09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11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投 資 實 務 16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Insert image 2015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4 熱 點 資 訊
5 05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9 月 17 日 以 部 門 規 章 的 形 式 發 佈 了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徵 求 意 見 稿 ), 對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2 號 文 ) 進 行 了 修 訂, 並 向 社 會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BEPS 行 動 計 畫 1. 新 增 無 形 資 產 關 聯 勞 務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三 個 章 節 ; 2. 新 增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 3. 強 化 對 關 聯 申 報 及 同 期 資 料 的 管 理 徵 求 意 見 稿 與 2 號 文 內 容 框 架 比 較 項 目 徵 求 意 見 稿 2 號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總 則 16 號 文 徵 求 大 陸 總 局 對 BEPS 之 意 見 第 二 章 關 聯 申 報 關 聯 申 報 第 三 章 同 期 資 料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意 見 稿 第 四 章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新 稅 收 徵 管 法 第 五 章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及 調 整 轉 讓 定 價 調 查 及 調 整 第 六 章 無 形 資 產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管 理 徵 求 意 見 稿 融 合 範 圍 徵 求 意 見 稿 主 要 內 容 徵 求 意 見 稿 主 要 融 合 以 下 方 面 之 內 容 :1) BEPS 行 動 計 畫 ;2) 近 年 來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對 BEPS 之 意 見 ;3)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2015 年 修 订 版 ) ( 以 下 簡 稱 新 稅 收 征 管 法 );4)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5)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企 業 向 境 外 關 聯 方 支 付 費 用 有 關 企 業 所 得 稅 問 題 的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16 號 文 ) 與 現 行 2 號 文 相 比, 徵 求 意 見 稿 有 以 下 具 體 重 要 變 化 : 第 七 章 關 聯 勞 務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管 理 第 八 章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管 理 第 九 章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資 本 弱 化 管 理 第 十 章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第 十 一 章 資 本 弱 化 相 應 調 整 及 國 際 磋 商 第 十 二 章 一 般 反 避 稅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三 章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附 則 第 十 四 章 相 應 調 整 及 相 互 協 商 第 十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六 章 附 則
6 06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1) 新 增 章 節 - 無 形 資 產 ( 第 六 章 ) 總 體 原 則 : 無 形 資 產 的 收 益 分 配 應 當 與 經 濟 活 動 和 價 值 貢 獻 相 匹 配, 根 據 各 關 聯 方 在 無 形 資 產 開 發 價 值 提 升 維 護 保 護 應 用 和 推 廣 中 履 行 的 功 能, 使 用 的 資 產, 承 擔 的 風 險 以 及 投 入 的 必 要 資 金 人 力 及 其 他 資 源, 考 慮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的 實 現 方 式, 判 定 各 方 對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的 貢 獻 程 度, 在 各 方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納 入 考 量 : 地 域 性 特 殊 因 素 集 團 協 同 效 應 等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也 應 在 確 定 無 形 資 產 收 益 時 納 入 考 量 - 關 聯 勞 務 ( 第 七 章 ) 企 業 與 其 關 聯 方 發 生 勞 務 交 易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價 款, 必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該 勞 務 屬 於 受 益 性 勞 務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價 款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受 益 性 勞 務 : 是 指 能 為 勞 務 接 受 方 帶 來 直 接 或 者 間 接 經 濟 利 益 的 勞 務 活 動 -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 第 十 三 章 ) 動 態 管 理 : 建 立 關 聯 交 易 風 險 等 級 機 制, 對 稅 收 遵 從 意 願 較 高 的 中 低 風 險 企 業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遵 從 引 導 和 關 聯 交 易 風 險 提 示, 對 稅 收 遵 從 意 願 較 低 的 高 風 險 企 業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自 行 調 整 : 鼓 勵 企 業 自 行 調 整 並 自 行 申 報 但 對 做 出 自 行 調 整 的 企 業, 稅 務 機 關 保 留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及 調 整 的 權 力 跟 蹤 管 理 期 : 刪 除 原 有 2 號 文 規 定 的 5 年 跟 蹤 管 理 期,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根 據 企 業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後 續 跟 蹤 管 理 期 新 增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 價 值 貢 獻 分 配 法 分 配 方 式 : 通 過 分 析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對 跨 國 集 團 利 潤 的 貢 獻, 將 其 合 併 利 潤 在 位 於 不 同 國 家 的 關 聯 企 業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分 配 時 應 當 考 慮 與 價 值 貢 獻 相 關 的 資 產 成 本 費 用 銷 售 收 入 員 工 人 數 等 某 一 個 或 者 某 組 要 素 組 合 適 用 交 易 : 價 值 貢 獻 分 配 法 通 常 適 用 於 難 以 獲 取 可 比 交 易 資 訊 但 能 合 理 確 定 合 併 利 潤 以 及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貢 獻 的 交 易 - 資 產 評 估 方 法 : 徵 求 意 見 稿 特 別 關 注 無 形 資 產 及 股 權 轉 讓 交 易, 並 引 入 資 產 評 估 方 法 ( 成 本 法 市 場 法 收 益 法 ) 用 於 前 述 交 易 的 轉 讓 定 價 分 析
7 07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2) 項 目 成 本 法 市 場 法 收 益 法 是 以 替 代 或 者 重 置 原 則 為 通 過 利 用 市 場 上 同 樣 或 者 類 似 資 產 的 通 過 被 評 估 物 件 的 未 來 預 期 收 益 基 礎, 通 過 評 估 在 當 前 市 近 期 交 易 價 格, 經 過 直 接 比 較 或 者 類 現 值 來 確 定 其 價 值 的 評 估 方 法 評 估 原 則 場 價 格 下 創 造 一 項 相 似 資 比 分 析 以 評 估 被 測 試 物 件 價 值 的 評 估 運 用 收 益 法 評 估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時, 產 所 發 生 的 支 出 確 定 被 測 方 法 應 當 合 理 確 定 無 形 資 產 的 有 限 經 試 物 件 價 值 的 評 估 方 法 濟 年 限 適 用 交 易 適 用 於 能 夠 被 替 代 的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適 用 於 在 市 場 上 能 找 到 與 被 評 估 資 產 完 全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可 比 交 易 資 訊 適 用 於 企 業 整 體 資 產 和 可 預 測 未 來 收 益 的 單 項 資 產 評 估 關 聯 申 報 管 理 - 國 別 報 告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業, 應 當 在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時 填 報 企 業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中 的 國 別 報 告 表 該 企 業 為 跨 國 集 團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且 集 團 上 一 財 務 年 度 合 併 收 入 超 過 50 億 元 ( 大 致 與 BEPS 規 定 的 7.5 億 歐 元 門 檻 相 當 ) 該 企 業 的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不 在 中 國 境 內, 但 該 企 業 被 跨 國 集 團 指 定 為 國 別 報 告 的 報 送 成 員 實 體 其 他 情 況 : 若 企 業 被 稅 務 機 關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則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這 包 含 跨 國 集 團 境 外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未 向 其 所 在 國 稅 務 機 關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或 者 是 國 別 報 告 未 成 功 交 換 至 大 陸 的 情 形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 主 體 文 檔 : 主 要 披 露 跨 國 集 團 全 球 業 務 的 整 體 情 況, 包 括 組 織 架 構 業 務 描 述 無 形 資 產 融 資 安 排 財 務 以 及 稅 務 狀 況 - 本 地 文 檔 : 主 要 披 露 本 地 企 業 關 聯 交 易 的 詳 細 資 訊, 在 原 有 2 號 文 同 期 資 料 披 露 的 基 礎 上, 新 增 價 值 鏈 分 析 ( 包 括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分 析 及 集 團 利 潤 在 價 值 鏈 中 的 分 配 ) 對 外 投 資 關 聯 股 權 轉 讓 的 披 露 -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包 括 關 聯 勞 務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資 本 弱 化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8 08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3) - 同 期 資 料 準 備 要 求 應 當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主 體 文 檔 和 本 地 文 檔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年 度 發 生 的 關 聯 購 銷 金 額 ( 來 料 加 工 業 務 按 年 度 進 出 口 報 關 價 格 計 算 ) 超 過 2 億 元 人 民 幣 年 度 發 生 關 聯 購 銷 以 外 的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 關 聯 融 通 資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額 計 算 ) 超 過 4000 萬 元 人 民 幣 承 擔 有 限 功 能 風 險 但 出 現 虧 損 應 當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存 在 關 聯 勞 務 交 易 KPMG 觀 察 修 訂 2 號 文 是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落 實 BEPS 行 動 計 劃 的 一 項 具 體 措 施, 我 們 預 計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將 在 今 年 底 前 完 成 2 號 文 的 最 終 修 訂, 並 在 明 年 起 正 式 實 施, 跨 國 集 團 應 及 早 檢 視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是 否 合 理, 國 別 報 告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以 及 關 聯 勞 務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和 資 本 弱 化 的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能 達 到 一 致 性, 這 些 稅 務 評 估 及 資 料 準 備 工 作 已 刻 不 容 缓, 我 們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應 提 前 為 即 將 出 台 且 更 為 嚴 格 的 關 聯 申 報 以 及 同 期 資 料 做 好 充 分 的 準 備 K 執 行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違 反 資 本 弱 化 相 關 規 定 免 於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關 聯 交 易 屬 於 執 行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 刪 除 原 有 外 資 股 份 <50% 的 規 定 )
9 09 熱 點 資 訊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大 陸 國 務 院 於 今 年 5 月 決 定 取 消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要 事 前 審 批 的 要 求, 為 了 落 實 簡 政 放 權 優 化 服 務, 隨 後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8 月 發 佈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0 號, 以 下 簡 稱 60 號 文 ), 對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 國 稅 發 號, 以 下 簡 稱 124 號 文 ) 進 行 全 面 修 訂,60 號 文 將 於 今 年 1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重 點 解 讀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 在 124 號 文 規 定 適 用 的 稅 收 協 定 條 款 範 圍 基 礎 之 上, 將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至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和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 包 括 航 空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海 運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汽 車 運 輸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互 免 國 際 運 輸 收 入 稅 收 協 議 或 換 函 取 消 行 政 審 批 - 自 行 申 報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並 如 實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 扣 繳 申 報 : 在 源 泉 扣 繳 和 指 定 扣 繳 情 況 下,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要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應 主 動 向 扣 繳 義 務 人 提 出 並 提 供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扣 繳 義 務 人 依 規 定 進 行 扣 繳, 並 將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轉 交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簡 化 報 送 資 料 - 信 息 報 告 表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填 寫 適 用 於 自 身 情 況 的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報 告 表, 共 兩 張 信 息 報 告 表 - 核 心 證 明 與 資 料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提 交 協 定 締 約 對 方 稅 務 主 管 當 局 出 具 的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和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的 可 以 相 關 法 人 證 明 或 護 照 影 本 代 替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權 屬 證 明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提 交 與 取 得 相 關 所 得 有 關 的 權 屬 證 明 資 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從 中 國 境 內 取 得 營 業 利 潤 國 際 運 輸 所 得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財 產 收 益 各 類 勞 務 所 得 等, 與 所 得 支 付 方 簽 署 的 合 同 或 協 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從 中 國 境 內 取 得 股 息, 由 股 息 支 付 方 做 出 股 息 分 配 決 定 的 董 事 會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10 10 熱 點 資 訊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 續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退 休 金 學 生 等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無 法 提 供 與 取 得 該 所 得 相 關 合 同 的, 可 提 供 支 付 憑 證 其 他 稅 收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的 資 料 : 如 其 他 稅 收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特 定 條 款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或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需 提 交 特 定 證 明 資 料,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應 在 申 報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同 時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自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提 交 其 他 能 夠 證 明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資 料 - 免 於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獨 立 個 人 勞 務 非 獨 立 個 人 勞 務 ( 受 雇 所 得 ) 政 府 服 務 教 師 和 研 究 人 員 學 生 條 款 待 遇 : 符 合 條 件 且 所 報 告 信 息 未 發 生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免 於 向 同 一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享 受 同 一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常 設 機 構 和 營 業 利 潤 國 際 運 輸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退 休 金 條 款 待 遇, 或 享 受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 符 合 條 件 且 所 報 告 信 息 未 發 生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在 報 送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之 日 所 屬 年 度 起 的 三 個 公 曆 年 度 內 免 於 向 同 一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享 受 同 一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明 確 權 利 義 務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對 報 告 表 所 填 報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在 實 施 源 泉 扣 繳 和 指 定 扣 繳 管 理 的 情 況 下, 應 主 動 向 扣 繳 義 務 人 提 出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對 證 明 自 己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負 有 舉 證 責 任 配 合 稅 務 機 關 對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與 調 查 - 扣 繳 義 務 人 對 取 得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填 寫 的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其 他 資 料 並 轉 交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負 有 責 任 根 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填 寫 的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其 他 資 料 依 協 定 規 定 進 行 扣 繳 配 合 稅 務 機 關 對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與 調 查 退 稅 辦 理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 可 享 受 但 未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且 因 未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而 多 繳 稅 款 的, 可 在 稅 收 征 管 法 規 定 期 限 內 自 行 或 通 過 扣 繳 義 務 人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退 還, 同 時 提 交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及 補 充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情 況 說 明 -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 應 當 自 接 到 退 還 申 請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查 實, 對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辦 理 退 還 手 續 KPMG 觀 察 在 目 前 大 陸 推 行 簡 政 放 權 的 大 環 境 下, 非 居 民 只 要 符 合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可 以 在 納 稅 申 報 或 扣 繳 申 報 時 自 主 選 擇 適 用 協 定 稅 率 或 進 行 免 稅 申 報, 這 一 措 施 將 大 陸 稅 務 機 關 的 角 色 由 事 前 審 批 轉 變 為 事 後 監 管, 我 們 在 此 提 醒 企 業 須 關 注 此 一 轉 變 可 能 帶 來 稅 收 的 不 確 定 性, 作 為 納 稅 人 應 該 高 度 重 視 享 受 非 居 民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可 能 存 在 的 潛 在 稅 收 風 險 K
11 11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大 陸 對 海 外 商 品 的 消 費 渠 道, 從 傳 統 走 灰 色 通 道 的 海 淘 代 購, 在 大 陸 一 系 列 政 策 引 導 下, 透 過 各 地 方 政 府 主 導 的 跨 境 電 商 公 共 服 務 平 台, 解 決 了 跨 境 電 商 所 涉 及 的 關 ( 海 關 ) 檢 ( 檢 驗 檢 疫 ) 匯 ( 外 匯 管 理 ) 稅 ( 國 稅 ) 商 ( 工 商 ) 物 ( 物 流 ) 融 ( 金 融 ) 之 間 的 信 息 整 合 問 題, 並 進 一 步 促 進 跨 境 電 商 業 務 的 迅 速 發 展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情 況 不 同 消 費 渠 道 之 稅 收 政 策 差 異 目 前 大 陸 海 關 對 於 進 口 商 品 有 兩 個 徵 稅 方 式, 針 對 企 業 購 買 國 外 貨 物 進 入 大 陸 並 用 於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海 關 依 商 品 歸 類 分 對 其 徵 收 關 稅 消 費 稅 及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 即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 另 一 種 是 由 個 人 帶 入 或 者 郵 寄 入 境 的 物 品, 按 現 行 規 定 徵 收 行 李 和 郵 遞 物 品 進 口 稅 ( 以 下 簡 稱 行 郵 稅 ) 由 於 行 郵 稅 與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的 稅 差, 降 低 了 進 口 商 品 成 本, 也 成 為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的 主 要 優 勢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 企 業 貨 物 ) - 進 口 關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 進 口 消 費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 (1- 消 費 稅 稅 率 )* 消 費 稅 稅 率 - 進 口 增 值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 進 口 消 費 稅 )* 增 值 稅 稅 率 行 郵 稅 ( 個 人 物 品 ) - 適 用 範 圍 個 人 合 理 自 用 寄 自 港 澳 台 地 區 的 物 品, 每 次 限 值 為 800 元 人 民 幣 ; 寄 自 其 它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物 品, 每 次 限 值 為 1000 元 人 民 幣 單 次 僅 有 一 件 物 品 且 不 可 分 割 的, 若 超 出 規 定 限 值, 經 海 關 審 核 確 屬 個 人 自 用 的, 可 以 按 照 個 人 物 品 規 定 辦 理 通 關 手 續 - 行 郵 稅 稅 率 : 有 10% 20% 30% 50% 等 四 檔 稅 率 - 免 稅 優 惠 : 應 徵 進 口 稅 稅 額 在 人 民 幣 50 元 ( 含 50 元 ) 以 下 的, 海 關 予 以 免 征
12 12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1) 不 同 消 費 渠 道 的 進 口 稅 收 比 較 項 目 企 業 貿 易 跨 境 電 商 海 淘 代 購 ( 灰 色 通 道 ) 支 付 資 訊 電 子 運 單 ( 三 單 資 訊 ) 即 時 傳 輸 給 海 關, 隨 後 在 海 外 將 商 品 運 輸 進 境, 並 按 照 大 陸 海 關 的 要 求, 將 三 單 資 訊 向 海 關 通 關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傳 送 申 報 並 按 規 定 繳 納 行 郵 關 稅 + 消 費 稅 + 增 值 稅 V X * X 稅, 實 現 陽 光 化 清 關 保 稅 進 口 與 直 購 進 口 比 較 行 郵 稅 X V X X * 說 明 : 若 不 適 用 行 郵 稅 範 圍, 則 按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方 式 進 行 徵 稅 進 口 跨 境 電 商 業 務 模 式 保 稅 進 口 - 先 備 貨 後 接 單 : 由 跨 境 電 商 企 業 集 中 採 購 海 外 商 品, 並 統 一 發 至 大 陸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 或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 內 進 行 備 貨, 當 消 費 者 下 單 時 商 品 就 能 從 區 內 直 接 發 貨, 在 海 關 商 檢 等 部 門 的 監 管 下 實 現 快 速 通 關, 其 時 效 性 與 大 陸 境 內 的 一 般 網 購 相 當 - 試 點 城 市 : 從 海 關 總 署 在 9 月 14 日 簽 署 的 署 科 發 號 文 件 中, 我 們 可 以 得 知 目 前 有 上 海 重 慶 杭 州 寧 波 鄭 州 廣 州 深 圳 天 津 等 八 個 試 點 城 市 中 的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和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已 獲 得 海 關 總 署 同 意 可 以 開 展 跨 境 電 商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業 務 直 購 進 口 - 先 下 單 後 發 貨 : 消 費 者 在 與 大 陸 海 關 聯 網 的 跨 境 電 商 平 台 下 單, 企 業 將 電 子 訂 單 項 目 保 稅 進 口 直 購 進 口 模 式 先 備 貨 後 接 單 先 下 單 後 發 貨 貨 物 存 放 在 海 關 特 電 子 訂 單 支 付 資 訊 海 關 殊 監 管 區 域, 可 實 電 子 運 單 即 時 傳 輸, 可 監 管 現 快 速 通 關 實 現 陽 光 化 清 關 適 用 企 業 商 品 種 類 單 一 量 大 的 電 商 商 品 種 類 多 樣 量 少 的 電 商 發 貨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地 點 區 域 海 外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新 模 式 -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先 銷 後 稅 集 中 申 報 :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是 指 符 合 條 件 的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內 企 業, 在 向 海 關 提 供 足 額 稅 款 擔 保 ( 保 證 金 或 銀 行 保 函 ) 後, 可 以 在 區 外 指 定 場 所 進 行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海 關 對 展 示 期 間 發 生 實 際 內 銷 的 貨 物 實 施 先 銷 後 稅 集 中 申 報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具 有 保 稅 優 勢, 即 商 品 在 展 示 過 程 中 是 保 稅 的, 若 在 區 外 未 完 成 銷 售 的 貨 物, 還 可 以 靈 活 地 返 回 區 內 並 轉 口 境 外, 方 便 企 業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重 新 進 行 全 球 庫 存 調 撥
13 13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2) O2O 模 式 (online to offine): 跨 境 電 商 是 通 過 網 路 展 示, 線 上 展 示, 線 上 交 易 ;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是 實 體 展 示, 線 下 展 示, 線 下 交 易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將 兩 者 融 合, 利 用 線 上 交 易 與 線 下 體 驗 相 結 合 的 O2O 模 式, 通 過 區 外 實 體 展 示 平 台 現 場 線 上 下 單 郵 購 保 稅 區 物 流 配 送,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的 購 物 選 擇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之 外 資 准 入 限 制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於 上 海 廣 東 天 津 福 建 四 個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以 下 簡 稱 自 貿 區 ) - 相 關 規 定 : 外 資 對 電 子 商 務 可 以 100% 持 股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 今 年 4 月 生 效 的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15 年 修 訂 ) 規 定,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的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但 電 子 商 務 除 外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 以 下 簡 稱 工 信 部 ) 最 新 規 定 : 大 陸 工 信 部 於 今 年 6 月 公 佈 的 關 於 放 開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 經 營 類 電 子 商 務 )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通 告, 明 確 規 定 在 大 陸 全 國 範 圍 內 放 開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 經 營 類 電 子 商 務 )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可 至 100% 經 營 許 可 管 理 : 根 據 企 業 所 開 展 的 電 子 商 務 模 式 之 實 際 營 業 內 容, 以 及 大 陸 各 地 通 信 管 理 部 門 的 實 務 要 求,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另 涉 及 需 要 辦 理 第 一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第 二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ICP 證 或 ICP 備 等 自 貿 區 負 面 清 單 序 號 領 域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七 信 息 傳 輸 軟 件 和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業 ( 二 十 五 ) 電 信 傳 輸 服 務 60. 電 信 公 司 屬 於 限 制 類, 限 於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開 放 的 電 信 業 務, 其 中 :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 電 子 商 務 除 外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者 須 為 依 法 設 立 的 專 門 從 事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的 公 司, 且 公 司 中 國 有 股 權 或 者 股 份 不 少 於 51%
14 14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3) KPMG 觀 察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與 一 般 傳 統 貿 易 相 比, 無 論 在 交 易 方 式 支 付 結 算 及 貨 物 運 輸 等 都 有 一 些 差 異, 也 因 此 存 在 海 關 檢 驗 檢 疫 稅 務 和 收 付 匯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隨 著 跨 境 電 商 逐 漸 走 向 規 模 化 正 規 化, 更 加 凸 顯 出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的 重 要 性 大 陸 國 務 院 : 在 今 年 5 月 發 佈 了 關 於 大 力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加 快 培 育 經 濟 新 動 力 的 意 見, 隨 後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商 務 部 等 均 提 出 了 支 持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的 具 體 措 施 另 外, 在 今 年 的 8 月, 大 陸 國 務 院 更 宣 佈 未 來 進 出 口 收 費 只 降 不 升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 自 今 年 5 月 15 日 起, 海 關 對 跨 境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實 行 全 年 365 天 無 休 貨 到 海 關 監 管 場 所 24 小 時 內 辦 結 海 關 手 續 的 作 業 時 間 和 通 關 時 限 要 求 大 陸 商 務 部 : 在 互 聯 網 + 流 通 行 動 計 畫 中, 提 出 培 育 200 個 電 子 商 務 進 農 村 綜 合 示 範 縣 創 建 60 個 國 家 級 電 子 商 務 示 範 基 地 培 育 150 家 國 家 級 電 子 商 務 示 範 企 業 推 動 建 設 100 個 電 子 商 務 海 外 倉 等 具 體 目 標 從 整 體 趨 勢 來 看, 大 陸 近 年 來 不 斷 地 出 台 政 策 及 提 出 具 體 措 施, 以 營 造 有 利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的 政 策 環 境, 我 們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可 充 分 利 用 試 點 城 市 的 優 惠 政 策, 運 用 各 類 線 上 交 易 平 台 及 線 下 資 源, 並 結 合 企 業 自 身 的 經 營 優 勢, 以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商 業 模 式 K 大 陸 質 檢 總 局 : 提 出 建 立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風 險 監 控 和 品 質 追 溯 體 系 實 施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備 案 管 理 等
15 投 資 實 務
16 16 投 資 實 務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新 聞 報 導 : 年 關 將 至, 對 洋 菸 需 求 甚 殷, 利 潤 可 期, 私 梟 蠢 蠢 欲 動, 利 用 月 黑 風 高 之 際,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未 稅 洋 菸 試 問 : 月 黑 風 高 之 夜,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現 行 法 律 法 規 背 景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出 刊 的 第 466 期 財 訊 雙 週 刊 以 逃 離 紅 牢 為 題, 指 出 目 前 至 少 有 600 位 台 籍 人 士 身 陷 東 莞 監 獄 裡, 其 中 台 商 占 多 數, 這 些 台 商 多 被 指 控 海 關 申 報 不 實 或 逃 漏 稅 居 多 很 多 台 商 認 為 走 私 洋 菸 槍 支 毒 品 才 是 走 私, 偷 逃 關 稅 只 不 過 補 稅 的 行 政 處 罰 問 題 而 己 其 實 只 要 違 反 刑 法 海 關 法 等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違 反 海 關 監 管, 偷 逃 應 納 稅 款 逃 避 國 家 有 關 進 出 境 的 禁 止 性 或 限 制 性 管 理, 都 可 能 涉 及 走 私 罪 例 如 根 據 刑 法 第 154 條 規 定, 未 經 海 關 許 可 並 且 未 補 繳 應 繳 稅 額, 擅 自 將 批 准 進 口 的 來 料 加 工 來 件 裝 配 補 償 貿 易 的 原 材 料 零 件 製 成 品 設 備 等 保 稅 貨 物, 在 境 內 銷 售 牟 利 的 ; 或 者, 未 經 海 關 許 可 並 且 未 補 繳 應 繳 稅 額, 擅 自 將 特 定 減 稅 免 稅 進 口 的 貨 物 物 品, 在 境 內 銷 售 牟 利 的 若 經 海 關 認 定 為 走 私 行 為, 尚 不 構 成 犯 罪 的, 由 海 關 沒 收 走 私 貨 物 物 品 及 違 法 所 得, 可 以 並 處 罰 款 ; 若 走 私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的, 將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對 直 接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執 行 人 處 以 刑 責, 不 可 不 慎! 構 成 犯 罪 的 走 私 行 為 走 私 罪 走 私 罪 是 指 個 人 或 單 位 故 意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逃 避 海 關 監 管, 通 過 各 種 方 式 運 送 違 禁 品 進 出 口 或 偷 逃 關 稅, 情 節 嚴 重 的 行 為 限 於 篇 幅 的 關 係, 本 文 僅 探 討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不 包 括 走 私 武 器 及 彈 藥 核 材 料 假 幣 文 物 貴 重 金 屬 珍 貴 動 物 及 其 製 品 淫 穢 物 品 廢 物 毒 品 國 家 禁 止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及 物 品 等 行 為 根 據 刑 法 第 153 條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關 於 辦 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法 釋 號 ) 第 16 條 第 24 條 的 規 定, 以 下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罪 定 罪 處 罰 :
17 17 投 資 實 務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 續 )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罪 的 量 刑 情 節 與 刑 事 處 罰 項 目 量 刑 情 節 刑 事 處 罰 一 般 規 定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10 萬 元 以 上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較 大 不 滿 50 萬 元 一 年 內 曾 因 走 私 被 給 予 二 次 行 政 處 罰 後 又 走 私 的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上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巨 大 不 滿 250 萬 元 有 其 他 嚴 重 情 節 的 ( 法 釋 號 第 16 條 規 定 )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特 別 巨 大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250 萬 元 以 上 有 其 他 特 別 嚴 重 情 節 的 ( 法 釋 號 第 16 條 規 定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或 沒 收 財 產 情 節 一 般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20 萬 元 以 上 不 滿 100 萬 元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單 位 涉 及 情 節 嚴 重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100 萬 元 以 上 不 滿 500 萬 元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企 業 因 應 重 點 大 陸 海 關 對 於 企 業 多 次 走 私 未 經 處 理 ( 包 括 未 經 行 政 處 理 和 刑 事 處 理 ) 的 情 況, 海 關 可 以 累 計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將 行 政 違 規 累 計 成 為 刑 事 犯 罪 此 時, 企 業 和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將 可 能 被 面 臨 最 高 無 期 徒 刑 5 倍 罰 金 或 沒 收 財 產 的 重 罰 大 陸 海 關 不 斷 加 大 打 擊 走 私 的 工 作 力 度, 部 分 台 商 企 業 多 年 以 來 因 為 進 出 口 管 理 混 亂 帳 冊 不 全 等 問 題, 以 至 於 發 生 飛 料 走 私 串 料 內 銷 高 報 單 耗 以 少 報 多 以 小 報 大 結 轉 假 結 轉 等 違 法 行 為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應 根 據 海 關 法 海 關 稽 查 條 例 會 計 法 會 計 準 則 等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企 業 內 部 報 關 流 程 保 稅 貨 物 報 關 員 財 務 帳 冊 等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進 出 口 規 範,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風 險 K
18 China Tax Practice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886 (2) 何 嘉 容 執 業 會 計 師 ( 分 機 02628) vivianho@kpmg.com.tw 潘 美 紅 副 總 經 理 ( 分 機 15464) pannypan1@kpmg.com.tw 蘇 瑞 德 經 理 ( 分 機 15360) alainsu@kpmg.com.tw kpmg.com/tw 2015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Taiwan.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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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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