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影片 0
|
|
|
- 侑押 邴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2015 年 10 月 號
2 KPMG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KPMG 安 侯 建 業 稅 務 投 資 部 編 前 言 全 球 化 趨 勢 使 跨 國 經 營 成 為 當 今 世 紀 經 濟 主 流, 台 商 多 向 海 外 進 行 有 計 畫 地 投 資 布 局, 以 提 升 經 營 實 力, 而 中 國 大 陸 以 其 勞 動 力 資 源 豐 富 的 比 較 優 勢 配 合 產 業 政 策, 成 為 台 商 開 拓 事 業 進 行 全 球 布 局 的 主 要 地 區 隨 著 台 商 日 益 頻 繁 的 跨 國 商 業 活 動, 更 須 注 意 其 高 度 整 合 所 給 企 業 帶 來 的 複 雜 稅 務 問 題 與 潛 在 風 險, 並 做 好 投 資 架 構 規 劃, 積 極 管 理 稅 務 風 險 和 成 本 ; 同 時, 近 年 來 兩 岸 政 府 針 對 跨 國 企 業 推 行 反 避 稅 措 施, 企 業 亦 應 關 注 兩 岸 租 稅 環 境 對 經 營 決 策 之 影 響 與 所 面 臨 的 稅 務 風 險, 並 全 面 重 新 檢 視 及 調 整 現 行 投 資 架 構 營 運 策 略 及 交 易 模 式, 以 降 低 稅 務 風 險, 達 到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KPMG 安 侯 建 業 為 協 助 企 業 在 難 以 預 測 的 世 界 經 濟 局 勢 中, 找 出 有 利 契 機 維 持 市 場 優 勢, 爰 推 出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配 合 台 商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放 眼 全 球 之 策 略, 由 熟 稔 中 國 大 陸 事 務 且 具 相 關 服 務 經 驗 的 團 隊, 提 供 企 業 最 及 時 專 業 的 前 瞻 性 觀 點, 一 同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最 新 稅 務 趨 勢 及 發 展
3 Contents 2015 年 10 月 號 熱 點 資 訊 05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09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11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投 資 實 務 16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Insert image 2015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4 熱 點 資 訊
5 05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9 月 17 日 以 部 門 規 章 的 形 式 發 佈 了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徵 求 意 見 稿 ), 對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2 號 文 ) 進 行 了 修 訂, 並 向 社 會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BEPS 行 動 計 畫 1. 新 增 無 形 資 產 關 聯 勞 務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三 個 章 節 ; 2. 新 增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 3. 強 化 對 關 聯 申 報 及 同 期 資 料 的 管 理 徵 求 意 見 稿 與 2 號 文 內 容 框 架 比 較 項 目 徵 求 意 見 稿 2 號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總 則 16 號 文 徵 求 大 陸 總 局 對 BEPS 之 意 見 第 二 章 關 聯 申 報 關 聯 申 報 第 三 章 同 期 資 料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意 見 稿 第 四 章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新 稅 收 徵 管 法 第 五 章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及 調 整 轉 讓 定 價 調 查 及 調 整 第 六 章 無 形 資 產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管 理 徵 求 意 見 稿 融 合 範 圍 徵 求 意 見 稿 主 要 內 容 徵 求 意 見 稿 主 要 融 合 以 下 方 面 之 內 容 :1) BEPS 行 動 計 畫 ;2) 近 年 來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對 BEPS 之 意 見 ;3)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2015 年 修 订 版 ) ( 以 下 簡 稱 新 稅 收 征 管 法 );4)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5)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企 業 向 境 外 關 聯 方 支 付 費 用 有 關 企 業 所 得 稅 問 題 的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16 號 文 ) 與 現 行 2 號 文 相 比, 徵 求 意 見 稿 有 以 下 具 體 重 要 變 化 : 第 七 章 關 聯 勞 務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管 理 第 八 章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管 理 第 九 章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資 本 弱 化 管 理 第 十 章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第 十 一 章 資 本 弱 化 相 應 調 整 及 國 際 磋 商 第 十 二 章 一 般 反 避 稅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三 章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附 則 第 十 四 章 相 應 調 整 及 相 互 協 商 第 十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十 六 章 附 則
6 06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1) 新 增 章 節 - 無 形 資 產 ( 第 六 章 ) 總 體 原 則 : 無 形 資 產 的 收 益 分 配 應 當 與 經 濟 活 動 和 價 值 貢 獻 相 匹 配, 根 據 各 關 聯 方 在 無 形 資 產 開 發 價 值 提 升 維 護 保 護 應 用 和 推 廣 中 履 行 的 功 能, 使 用 的 資 產, 承 擔 的 風 險 以 及 投 入 的 必 要 資 金 人 力 及 其 他 資 源, 考 慮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的 實 現 方 式, 判 定 各 方 對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的 貢 獻 程 度, 在 各 方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納 入 考 量 : 地 域 性 特 殊 因 素 集 團 協 同 效 應 等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也 應 在 確 定 無 形 資 產 收 益 時 納 入 考 量 - 關 聯 勞 務 ( 第 七 章 ) 企 業 與 其 關 聯 方 發 生 勞 務 交 易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價 款, 必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該 勞 務 屬 於 受 益 性 勞 務 支 付 或 者 收 取 價 款 符 合 獨 立 交 易 原 則 受 益 性 勞 務 : 是 指 能 為 勞 務 接 受 方 帶 來 直 接 或 者 間 接 經 濟 利 益 的 勞 務 活 動 - 利 潤 水 平 監 控 ( 第 十 三 章 ) 動 態 管 理 : 建 立 關 聯 交 易 風 險 等 級 機 制, 對 稅 收 遵 從 意 願 較 高 的 中 低 風 險 企 業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遵 從 引 導 和 關 聯 交 易 風 險 提 示, 對 稅 收 遵 從 意 願 較 低 的 高 風 險 企 業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自 行 調 整 : 鼓 勵 企 業 自 行 調 整 並 自 行 申 報 但 對 做 出 自 行 調 整 的 企 業, 稅 務 機 關 保 留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及 調 整 的 權 力 跟 蹤 管 理 期 : 刪 除 原 有 2 號 文 規 定 的 5 年 跟 蹤 管 理 期,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根 據 企 業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後 續 跟 蹤 管 理 期 新 增 轉 讓 定 價 方 法 - 價 值 貢 獻 分 配 法 分 配 方 式 : 通 過 分 析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對 跨 國 集 團 利 潤 的 貢 獻, 將 其 合 併 利 潤 在 位 於 不 同 國 家 的 關 聯 企 業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分 配 時 應 當 考 慮 與 價 值 貢 獻 相 關 的 資 產 成 本 費 用 銷 售 收 入 員 工 人 數 等 某 一 個 或 者 某 組 要 素 組 合 適 用 交 易 : 價 值 貢 獻 分 配 法 通 常 適 用 於 難 以 獲 取 可 比 交 易 資 訊 但 能 合 理 確 定 合 併 利 潤 以 及 價 值 創 造 因 素 貢 獻 的 交 易 - 資 產 評 估 方 法 : 徵 求 意 見 稿 特 別 關 注 無 形 資 產 及 股 權 轉 讓 交 易, 並 引 入 資 產 評 估 方 法 ( 成 本 法 市 場 法 收 益 法 ) 用 於 前 述 交 易 的 轉 讓 定 價 分 析
7 07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2) 項 目 成 本 法 市 場 法 收 益 法 是 以 替 代 或 者 重 置 原 則 為 通 過 利 用 市 場 上 同 樣 或 者 類 似 資 產 的 通 過 被 評 估 物 件 的 未 來 預 期 收 益 基 礎, 通 過 評 估 在 當 前 市 近 期 交 易 價 格, 經 過 直 接 比 較 或 者 類 現 值 來 確 定 其 價 值 的 評 估 方 法 評 估 原 則 場 價 格 下 創 造 一 項 相 似 資 比 分 析 以 評 估 被 測 試 物 件 價 值 的 評 估 運 用 收 益 法 評 估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時, 產 所 發 生 的 支 出 確 定 被 測 方 法 應 當 合 理 確 定 無 形 資 產 的 有 限 經 試 物 件 價 值 的 評 估 方 法 濟 年 限 適 用 交 易 適 用 於 能 夠 被 替 代 的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適 用 於 在 市 場 上 能 找 到 與 被 評 估 資 產 完 全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可 比 交 易 資 訊 適 用 於 企 業 整 體 資 產 和 可 預 測 未 來 收 益 的 單 項 資 產 評 估 關 聯 申 報 管 理 - 國 別 報 告 :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企 業, 應 當 在 年 度 企 業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時 填 報 企 業 年 度 關 聯 業 務 往 來 報 告 表 中 的 國 別 報 告 表 該 企 業 為 跨 國 集 團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且 集 團 上 一 財 務 年 度 合 併 收 入 超 過 50 億 元 ( 大 致 與 BEPS 規 定 的 7.5 億 歐 元 門 檻 相 當 ) 該 企 業 的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不 在 中 國 境 內, 但 該 企 業 被 跨 國 集 團 指 定 為 國 別 報 告 的 報 送 成 員 實 體 其 他 情 況 : 若 企 業 被 稅 務 機 關 實 施 特 別 納 稅 調 查, 則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要 求 企 業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這 包 含 跨 國 集 團 境 外 最 終 控 股 企 業 未 向 其 所 在 國 稅 務 機 關 提 供 國 別 報 告, 或 者 是 國 別 報 告 未 成 功 交 換 至 大 陸 的 情 形 同 期 資 料 管 理 - 主 體 文 檔 : 主 要 披 露 跨 國 集 團 全 球 業 務 的 整 體 情 況, 包 括 組 織 架 構 業 務 描 述 無 形 資 產 融 資 安 排 財 務 以 及 稅 務 狀 況 - 本 地 文 檔 : 主 要 披 露 本 地 企 業 關 聯 交 易 的 詳 細 資 訊, 在 原 有 2 號 文 同 期 資 料 披 露 的 基 礎 上, 新 增 價 值 鏈 分 析 ( 包 括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分 析 及 集 團 利 潤 在 價 值 鏈 中 的 分 配 ) 對 外 投 資 關 聯 股 權 轉 讓 的 披 露 -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包 括 關 聯 勞 務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資 本 弱 化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8 08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反 避 稅 最 新 進 展 - 修 訂 2 號 文 ( 續 3) - 同 期 資 料 準 備 要 求 應 當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主 體 文 檔 和 本 地 文 檔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年 度 發 生 的 關 聯 購 銷 金 額 ( 來 料 加 工 業 務 按 年 度 進 出 口 報 關 價 格 計 算 ) 超 過 2 億 元 人 民 幣 年 度 發 生 關 聯 購 銷 以 外 的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金 額 ( 關 聯 融 通 資 金 按 利 息 收 付 金 額 計 算 ) 超 過 4000 萬 元 人 民 幣 承 擔 有 限 功 能 風 險 但 出 現 虧 損 應 當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存 在 關 聯 勞 務 交 易 KPMG 觀 察 修 訂 2 號 文 是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落 實 BEPS 行 動 計 劃 的 一 項 具 體 措 施, 我 們 預 計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將 在 今 年 底 前 完 成 2 號 文 的 最 終 修 訂, 並 在 明 年 起 正 式 實 施, 跨 國 集 團 應 及 早 檢 視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是 否 合 理, 國 別 報 告 主 體 文 檔 本 地 文 檔 以 及 關 聯 勞 務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和 資 本 弱 化 的 特 殊 事 項 文 檔 等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能 達 到 一 致 性, 這 些 稅 務 評 估 及 資 料 準 備 工 作 已 刻 不 容 缓, 我 們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應 提 前 為 即 將 出 台 且 更 為 嚴 格 的 關 聯 申 報 以 及 同 期 資 料 做 好 充 分 的 準 備 K 執 行 成 本 分 攤 協 議 違 反 資 本 弱 化 相 關 規 定 免 於 準 備 同 期 資 料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關 聯 交 易 屬 於 執 行 預 約 定 價 安 排 所 涉 及 的 範 圍 僅 與 境 內 關 聯 方 發 生 關 聯 交 易 ( 刪 除 原 有 外 資 股 份 <50% 的 規 定 )
9 09 熱 點 資 訊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大 陸 國 務 院 於 今 年 5 月 決 定 取 消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要 事 前 審 批 的 要 求, 為 了 落 實 簡 政 放 權 優 化 服 務, 隨 後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8 月 發 佈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0 號, 以 下 簡 稱 60 號 文 ), 對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 國 稅 發 號, 以 下 簡 稱 124 號 文 ) 進 行 全 面 修 訂,60 號 文 將 於 今 年 1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重 點 解 讀 擴 大 適 用 範 圍 - 在 124 號 文 規 定 適 用 的 稅 收 協 定 條 款 範 圍 基 礎 之 上, 將 適 用 範 圍 擴 大 至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和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稅 收 協 定 的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 包 括 航 空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海 運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汽 車 運 輸 協 定 稅 收 條 款 互 免 國 際 運 輸 收 入 稅 收 協 議 或 換 函 取 消 行 政 審 批 - 自 行 申 報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並 如 實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 扣 繳 申 報 : 在 源 泉 扣 繳 和 指 定 扣 繳 情 況 下,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要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應 主 動 向 扣 繳 義 務 人 提 出 並 提 供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扣 繳 義 務 人 依 規 定 進 行 扣 繳, 並 將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轉 交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簡 化 報 送 資 料 - 信 息 報 告 表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填 寫 適 用 於 自 身 情 況 的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報 告 表, 共 兩 張 信 息 報 告 表 - 核 心 證 明 與 資 料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提 交 協 定 締 約 對 方 稅 務 主 管 當 局 出 具 的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國 際 運 輸 條 款 和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的 可 以 相 關 法 人 證 明 或 護 照 影 本 代 替 稅 收 居 民 身 份 證 明 權 屬 證 明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需 提 交 與 取 得 相 關 所 得 有 關 的 權 屬 證 明 資 料,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從 中 國 境 內 取 得 營 業 利 潤 國 際 運 輸 所 得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財 產 收 益 各 類 勞 務 所 得 等, 與 所 得 支 付 方 簽 署 的 合 同 或 協 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從 中 國 境 內 取 得 股 息, 由 股 息 支 付 方 做 出 股 息 分 配 決 定 的 董 事 會 或 股 東 會 決 議
10 10 熱 點 資 訊 簡 政 放 權 - 非 居 民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管 理 辦 法 全 面 修 訂 ( 續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退 休 金 學 生 等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無 法 提 供 與 取 得 該 所 得 相 關 合 同 的, 可 提 供 支 付 憑 證 其 他 稅 收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的 資 料 : 如 其 他 稅 收 規 範 性 文 件 規 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享 受 特 定 條 款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或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需 提 交 特 定 證 明 資 料,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應 在 申 報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同 時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自 行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提 交 其 他 能 夠 證 明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資 料 - 免 於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獨 立 個 人 勞 務 非 獨 立 個 人 勞 務 ( 受 雇 所 得 ) 政 府 服 務 教 師 和 研 究 人 員 學 生 條 款 待 遇 : 符 合 條 件 且 所 報 告 信 息 未 發 生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免 於 向 同 一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享 受 同 一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常 設 機 構 和 營 業 利 潤 國 際 運 輸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退 休 金 條 款 待 遇, 或 享 受 國 際 運 輸 協 定 待 遇 : 符 合 條 件 且 所 報 告 信 息 未 發 生 變 化 的 情 況 下, 在 報 送 相 關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之 日 所 屬 年 度 起 的 三 個 公 曆 年 度 內 免 於 向 同 一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享 受 同 一 條 款 協 定 待 遇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明 確 權 利 義 務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對 報 告 表 所 填 報 的 信 息 和 其 他 資 料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在 實 施 源 泉 扣 繳 和 指 定 扣 繳 管 理 的 情 況 下, 應 主 動 向 扣 繳 義 務 人 提 出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對 證 明 自 己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負 有 舉 證 責 任 配 合 稅 務 機 關 對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與 調 查 - 扣 繳 義 務 人 對 取 得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填 寫 的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其 他 資 料 並 轉 交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負 有 責 任 根 據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填 寫 的 信 息 報 告 表 和 其 他 資 料 依 協 定 規 定 進 行 扣 繳 配 合 稅 務 機 關 對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情 況 進 行 後 續 管 理 與 調 查 退 稅 辦 理 - 非 居 民 納 稅 人 : 可 享 受 但 未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且 因 未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而 多 繳 稅 款 的, 可 在 稅 收 征 管 法 規 定 期 限 內 自 行 或 通 過 扣 繳 義 務 人 向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要 求 退 還, 同 時 提 交 報 告 表 和 資 料, 及 補 充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的 情 況 說 明 -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 應 當 自 接 到 退 還 申 請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查 實, 對 符 合 享 受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辦 理 退 還 手 續 KPMG 觀 察 在 目 前 大 陸 推 行 簡 政 放 權 的 大 環 境 下, 非 居 民 只 要 符 合 享 受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條 件 的, 可 以 在 納 稅 申 報 或 扣 繳 申 報 時 自 主 選 擇 適 用 協 定 稅 率 或 進 行 免 稅 申 報, 這 一 措 施 將 大 陸 稅 務 機 關 的 角 色 由 事 前 審 批 轉 變 為 事 後 監 管, 我 們 在 此 提 醒 企 業 須 關 注 此 一 轉 變 可 能 帶 來 稅 收 的 不 確 定 性, 作 為 納 稅 人 應 該 高 度 重 視 享 受 非 居 民 稅 收 協 定 待 遇 可 能 存 在 的 潛 在 稅 收 風 險 K
11 11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大 陸 對 海 外 商 品 的 消 費 渠 道, 從 傳 統 走 灰 色 通 道 的 海 淘 代 購, 在 大 陸 一 系 列 政 策 引 導 下, 透 過 各 地 方 政 府 主 導 的 跨 境 電 商 公 共 服 務 平 台, 解 決 了 跨 境 電 商 所 涉 及 的 關 ( 海 關 ) 檢 ( 檢 驗 檢 疫 ) 匯 ( 外 匯 管 理 ) 稅 ( 國 稅 ) 商 ( 工 商 ) 物 ( 物 流 ) 融 ( 金 融 ) 之 間 的 信 息 整 合 問 題, 並 進 一 步 促 進 跨 境 電 商 業 務 的 迅 速 發 展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情 況 不 同 消 費 渠 道 之 稅 收 政 策 差 異 目 前 大 陸 海 關 對 於 進 口 商 品 有 兩 個 徵 稅 方 式, 針 對 企 業 購 買 國 外 貨 物 進 入 大 陸 並 用 於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海 關 依 商 品 歸 類 分 對 其 徵 收 關 稅 消 費 稅 及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 即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 另 一 種 是 由 個 人 帶 入 或 者 郵 寄 入 境 的 物 品, 按 現 行 規 定 徵 收 行 李 和 郵 遞 物 品 進 口 稅 ( 以 下 簡 稱 行 郵 稅 ) 由 於 行 郵 稅 與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的 稅 差, 降 低 了 進 口 商 品 成 本, 也 成 為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的 主 要 優 勢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 企 業 貨 物 ) - 進 口 關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稅 率 - 進 口 消 費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 (1- 消 費 稅 稅 率 )* 消 費 稅 稅 率 - 進 口 增 值 稅 =( 完 稅 價 格 + 進 口 關 稅 + 進 口 消 費 稅 )* 增 值 稅 稅 率 行 郵 稅 ( 個 人 物 品 ) - 適 用 範 圍 個 人 合 理 自 用 寄 自 港 澳 台 地 區 的 物 品, 每 次 限 值 為 800 元 人 民 幣 ; 寄 自 其 它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物 品, 每 次 限 值 為 1000 元 人 民 幣 單 次 僅 有 一 件 物 品 且 不 可 分 割 的, 若 超 出 規 定 限 值, 經 海 關 審 核 確 屬 個 人 自 用 的, 可 以 按 照 個 人 物 品 規 定 辦 理 通 關 手 續 - 行 郵 稅 稅 率 : 有 10% 20% 30% 50% 等 四 檔 稅 率 - 免 稅 優 惠 : 應 徵 進 口 稅 稅 額 在 人 民 幣 50 元 ( 含 50 元 ) 以 下 的, 海 關 予 以 免 征
12 12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1) 不 同 消 費 渠 道 的 進 口 稅 收 比 較 項 目 企 業 貿 易 跨 境 電 商 海 淘 代 購 ( 灰 色 通 道 ) 支 付 資 訊 電 子 運 單 ( 三 單 資 訊 ) 即 時 傳 輸 給 海 關, 隨 後 在 海 外 將 商 品 運 輸 進 境, 並 按 照 大 陸 海 關 的 要 求, 將 三 單 資 訊 向 海 關 通 關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傳 送 申 報 並 按 規 定 繳 納 行 郵 關 稅 + 消 費 稅 + 增 值 稅 V X * X 稅, 實 現 陽 光 化 清 關 保 稅 進 口 與 直 購 進 口 比 較 行 郵 稅 X V X X * 說 明 : 若 不 適 用 行 郵 稅 範 圍, 則 按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方 式 進 行 徵 稅 進 口 跨 境 電 商 業 務 模 式 保 稅 進 口 - 先 備 貨 後 接 單 : 由 跨 境 電 商 企 業 集 中 採 購 海 外 商 品, 並 統 一 發 至 大 陸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 或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 內 進 行 備 貨, 當 消 費 者 下 單 時 商 品 就 能 從 區 內 直 接 發 貨, 在 海 關 商 檢 等 部 門 的 監 管 下 實 現 快 速 通 關, 其 時 效 性 與 大 陸 境 內 的 一 般 網 購 相 當 - 試 點 城 市 : 從 海 關 總 署 在 9 月 14 日 簽 署 的 署 科 發 號 文 件 中, 我 們 可 以 得 知 目 前 有 上 海 重 慶 杭 州 寧 波 鄭 州 廣 州 深 圳 天 津 等 八 個 試 點 城 市 中 的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和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已 獲 得 海 關 總 署 同 意 可 以 開 展 跨 境 電 商 網 購 保 稅 進 口 業 務 直 購 進 口 - 先 下 單 後 發 貨 : 消 費 者 在 與 大 陸 海 關 聯 網 的 跨 境 電 商 平 台 下 單, 企 業 將 電 子 訂 單 項 目 保 稅 進 口 直 購 進 口 模 式 先 備 貨 後 接 單 先 下 單 後 發 貨 貨 物 存 放 在 海 關 特 電 子 訂 單 支 付 資 訊 海 關 殊 監 管 區 域, 可 實 電 子 運 單 即 時 傳 輸, 可 監 管 現 快 速 通 關 實 現 陽 光 化 清 關 適 用 企 業 商 品 種 類 單 一 量 大 的 電 商 商 品 種 類 多 樣 量 少 的 電 商 發 貨 海 關 特 殊 監 管 地 點 區 域 海 外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新 模 式 -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先 銷 後 稅 集 中 申 報 :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是 指 符 合 條 件 的 特 殊 監 管 區 域 內 企 業, 在 向 海 關 提 供 足 額 稅 款 擔 保 ( 保 證 金 或 銀 行 保 函 ) 後, 可 以 在 區 外 指 定 場 所 進 行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海 關 對 展 示 期 間 發 生 實 際 內 銷 的 貨 物 實 施 先 銷 後 稅 集 中 申 報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具 有 保 稅 優 勢, 即 商 品 在 展 示 過 程 中 是 保 稅 的, 若 在 區 外 未 完 成 銷 售 的 貨 物, 還 可 以 靈 活 地 返 回 區 內 並 轉 口 境 外, 方 便 企 業 根 據 市 場 情 況 重 新 進 行 全 球 庫 存 調 撥
13 13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2) O2O 模 式 (online to offine): 跨 境 電 商 是 通 過 網 路 展 示, 線 上 展 示, 線 上 交 易 ;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是 實 體 展 示, 線 下 展 示, 線 下 交 易 區 外 保 稅 展 示 交 易 將 兩 者 融 合, 利 用 線 上 交 易 與 線 下 體 驗 相 結 合 的 O2O 模 式, 通 過 區 外 實 體 展 示 平 台 現 場 線 上 下 單 郵 購 保 稅 區 物 流 配 送, 以 提 供 消 費 者 更 多 的 購 物 選 擇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之 外 資 准 入 限 制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外 商 投 資 准 入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 負 面 清 單 ) -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於 上 海 廣 東 天 津 福 建 四 個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以 下 簡 稱 自 貿 區 ) - 相 關 規 定 : 外 資 對 電 子 商 務 可 以 100% 持 股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 今 年 4 月 生 效 的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2015 年 修 訂 ) 規 定,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的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但 電 子 商 務 除 外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 以 下 簡 稱 工 信 部 ) 最 新 規 定 : 大 陸 工 信 部 於 今 年 6 月 公 佈 的 關 於 放 開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 經 營 類 電 子 商 務 )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的 通 告, 明 確 規 定 在 大 陸 全 國 範 圍 內 放 開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 經 營 類 電 子 商 務 ) 的 外 資 股 比 限 制,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可 至 100% 經 營 許 可 管 理 : 根 據 企 業 所 開 展 的 電 子 商 務 模 式 之 實 際 營 業 內 容, 以 及 大 陸 各 地 通 信 管 理 部 門 的 實 務 要 求, 電 子 商 務 企 業 另 涉 及 需 要 辦 理 第 一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第 二 類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許 可 證 ICP 證 或 ICP 備 等 自 貿 區 負 面 清 單 序 號 領 域 特 別 管 理 措 施 七 信 息 傳 輸 軟 件 和 信 息 技 術 服 務 業 ( 二 十 五 ) 電 信 傳 輸 服 務 60. 電 信 公 司 屬 於 限 制 類, 限 於 中 國 入 世 承 諾 開 放 的 電 信 業 務, 其 中 :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 電 子 商 務 除 外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經 營 者 須 為 依 法 設 立 的 專 門 從 事 基 礎 電 信 業 務 的 公 司, 且 公 司 中 國 有 股 權 或 者 股 份 不 少 於 51%
14 14 熱 點 資 訊 稅 收 政 策 推 進 大 陸 跨 境 電 商 之 發 展 ( 續 3) KPMG 觀 察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與 一 般 傳 統 貿 易 相 比, 無 論 在 交 易 方 式 支 付 結 算 及 貨 物 運 輸 等 都 有 一 些 差 異, 也 因 此 存 在 海 關 檢 驗 檢 疫 稅 務 和 收 付 匯 等 方 面 的 問 題, 隨 著 跨 境 電 商 逐 漸 走 向 規 模 化 正 規 化, 更 加 凸 顯 出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的 重 要 性 大 陸 國 務 院 : 在 今 年 5 月 發 佈 了 關 於 大 力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加 快 培 育 經 濟 新 動 力 的 意 見, 隨 後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質 檢 總 局 商 務 部 等 均 提 出 了 支 持 跨 境 電 商 發 展 的 具 體 措 施 另 外, 在 今 年 的 8 月, 大 陸 國 務 院 更 宣 佈 未 來 進 出 口 收 費 只 降 不 升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 自 今 年 5 月 15 日 起, 海 關 對 跨 境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實 行 全 年 365 天 無 休 貨 到 海 關 監 管 場 所 24 小 時 內 辦 結 海 關 手 續 的 作 業 時 間 和 通 關 時 限 要 求 大 陸 商 務 部 : 在 互 聯 網 + 流 通 行 動 計 畫 中, 提 出 培 育 200 個 電 子 商 務 進 農 村 綜 合 示 範 縣 創 建 60 個 國 家 級 電 子 商 務 示 範 基 地 培 育 150 家 國 家 級 電 子 商 務 示 範 企 業 推 動 建 設 100 個 電 子 商 務 海 外 倉 等 具 體 目 標 從 整 體 趨 勢 來 看, 大 陸 近 年 來 不 斷 地 出 台 政 策 及 提 出 具 體 措 施, 以 營 造 有 利 電 子 商 務 發 展 的 政 策 環 境, 我 們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可 充 分 利 用 試 點 城 市 的 優 惠 政 策, 運 用 各 類 線 上 交 易 平 台 及 線 下 資 源, 並 結 合 企 業 自 身 的 經 營 優 勢, 以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商 業 模 式 K 大 陸 質 檢 總 局 : 提 出 建 立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風 險 監 控 和 品 質 追 溯 體 系 實 施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備 案 管 理 等
15 投 資 實 務
16 16 投 資 實 務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新 聞 報 導 : 年 關 將 至, 對 洋 菸 需 求 甚 殷, 利 潤 可 期, 私 梟 蠢 蠢 欲 動, 利 用 月 黑 風 高 之 際,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未 稅 洋 菸 試 問 : 月 黑 風 高 之 夜,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現 行 法 律 法 規 背 景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出 刊 的 第 466 期 財 訊 雙 週 刊 以 逃 離 紅 牢 為 題, 指 出 目 前 至 少 有 600 位 台 籍 人 士 身 陷 東 莞 監 獄 裡, 其 中 台 商 占 多 數, 這 些 台 商 多 被 指 控 海 關 申 報 不 實 或 逃 漏 稅 居 多 很 多 台 商 認 為 走 私 洋 菸 槍 支 毒 品 才 是 走 私, 偷 逃 關 稅 只 不 過 補 稅 的 行 政 處 罰 問 題 而 己 其 實 只 要 違 反 刑 法 海 關 法 等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違 反 海 關 監 管, 偷 逃 應 納 稅 款 逃 避 國 家 有 關 進 出 境 的 禁 止 性 或 限 制 性 管 理, 都 可 能 涉 及 走 私 罪 例 如 根 據 刑 法 第 154 條 規 定, 未 經 海 關 許 可 並 且 未 補 繳 應 繳 稅 額, 擅 自 將 批 准 進 口 的 來 料 加 工 來 件 裝 配 補 償 貿 易 的 原 材 料 零 件 製 成 品 設 備 等 保 稅 貨 物, 在 境 內 銷 售 牟 利 的 ; 或 者, 未 經 海 關 許 可 並 且 未 補 繳 應 繳 稅 額, 擅 自 將 特 定 減 稅 免 稅 進 口 的 貨 物 物 品, 在 境 內 銷 售 牟 利 的 若 經 海 關 認 定 為 走 私 行 為, 尚 不 構 成 犯 罪 的, 由 海 關 沒 收 走 私 貨 物 物 品 及 違 法 所 得, 可 以 並 處 罰 款 ; 若 走 私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的, 將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對 直 接 負 責 人 或 業 務 執 行 人 處 以 刑 責, 不 可 不 慎! 構 成 犯 罪 的 走 私 行 為 走 私 罪 走 私 罪 是 指 個 人 或 單 位 故 意 違 反 海 關 法 規, 逃 避 海 關 監 管, 通 過 各 種 方 式 運 送 違 禁 品 進 出 口 或 偷 逃 關 稅, 情 節 嚴 重 的 行 為 限 於 篇 幅 的 關 係, 本 文 僅 探 討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不 包 括 走 私 武 器 及 彈 藥 核 材 料 假 幣 文 物 貴 重 金 屬 珍 貴 動 物 及 其 製 品 淫 穢 物 品 廢 物 毒 品 國 家 禁 止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及 物 品 等 行 為 根 據 刑 法 第 153 條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關 於 辦 理 走 私 刑 事 案 件 適 用 法 律 若 干 問 題 的 解 釋 ( 法 釋 號 ) 第 16 條 第 24 條 的 規 定, 以 下 行 為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罪 定 罪 處 罰 :
17 17 投 資 實 務 月 黑 風 高 乘 坐 舢 板 船 走 私 才 算 是 走 私? 認 識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罪 ( 續 ) 走 私 普 通 貨 物 物 品 罪 的 量 刑 情 節 與 刑 事 處 罰 項 目 量 刑 情 節 刑 事 處 罰 一 般 規 定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10 萬 元 以 上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較 大 不 滿 50 萬 元 一 年 內 曾 因 走 私 被 給 予 二 次 行 政 處 罰 後 又 走 私 的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上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巨 大 不 滿 250 萬 元 有 其 他 嚴 重 情 節 的 ( 法 釋 號 第 16 條 規 定 )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特 別 巨 大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250 萬 元 以 上 有 其 他 特 別 嚴 重 情 節 的 ( 法 釋 號 第 16 條 規 定 )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無 期 徒 刑, 並 處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1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罰 金 或 沒 收 財 產 情 節 一 般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20 萬 元 以 上 不 滿 100 萬 元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單 位 涉 及 情 節 嚴 重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100 萬 元 以 上 不 滿 500 萬 元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情 節 特 別 嚴 重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在 500 萬 元 以 上 的 對 單 位 判 處 罰 金, 並 對 其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處 10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企 業 因 應 重 點 大 陸 海 關 對 於 企 業 多 次 走 私 未 經 處 理 ( 包 括 未 經 行 政 處 理 和 刑 事 處 理 ) 的 情 況, 海 關 可 以 累 計 偷 逃 應 繳 稅 額, 將 行 政 違 規 累 計 成 為 刑 事 犯 罪 此 時, 企 業 和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將 可 能 被 面 臨 最 高 無 期 徒 刑 5 倍 罰 金 或 沒 收 財 產 的 重 罰 大 陸 海 關 不 斷 加 大 打 擊 走 私 的 工 作 力 度, 部 分 台 商 企 業 多 年 以 來 因 為 進 出 口 管 理 混 亂 帳 冊 不 全 等 問 題, 以 至 於 發 生 飛 料 走 私 串 料 內 銷 高 報 單 耗 以 少 報 多 以 小 報 大 結 轉 假 結 轉 等 違 法 行 為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應 根 據 海 關 法 海 關 稽 查 條 例 會 計 法 會 計 準 則 等 法 律 法 規, 加 強 企 業 內 部 報 關 流 程 保 稅 貨 物 報 關 員 財 務 帳 冊 等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進 出 口 規 範,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法 律 風 險 K
18 China Tax Practice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886 (2) 何 嘉 容 執 業 會 計 師 ( 分 機 02628) [email protected] 潘 美 紅 副 總 經 理 ( 分 機 15464) [email protected] 蘇 瑞 德 經 理 ( 分 機 15360) [email protected] kpmg.com/tw 2015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KPMG International"),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printed in Taiwan.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address the circumstances of any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entity. Although we endeavor to provide accurate and timely information, there can be no guarantee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accurate as of the date it is received or that it will continue to be accurate in the future. No one should act on such information without appropriate professional advice after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The KPMG name, logo and cutting through complexity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2 號 個 案 釋 例 初 稿 所 得 稅 ( 請 於 101 年 7 月 15 日 前, 將 意 見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至 [email protected])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說 明 : 以 下 釋 例 乃 舉 例 性 質, 所 例 舉 之 交 易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交 易 內 容 仍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