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与超越: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恪守与超越:"

Transcription

1 恪 守 与 超 越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中 法 院 之 角 色 定 位 兼 论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一 百 零 七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贺 小 丹 论 文 提 要 :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是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特 殊 群 体 而 建 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采 取 特 别 处 理, 是 我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恤 幼 思 想 的 体 现, 实 现 了 法 律 与 伦 理 的 融 合, 符 合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但 是 我 们 从 实 践 和 立 法 上 考 察 该 项 制 度, 发 现 适 用 未 成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主 体 考 察 主 体 撤 销 主 体 均 无 一 例 外 的 均 为 检 察 机 关 故, 该 制 度 极 大 的 扩 张 了 检 察 机 关 的 裁 量 起 诉 权, 如 不 加 以 有 效 的 约 束 和 监 控, 极 易 导 致 司 法 不 公 而 笔 者 通 过 比 较 分 析 德 国 美 国 等 区 域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司 法 经 验, 提 出 法 院 参 与 审 核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建 议, 既 可 以 有 效 地 限 制 检 察 机 关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更 可 以 从 根 本 上 保 护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法 律 决 非 一 成 不 变 的, 相 反 地, 正 如 天 空 和 海 面 因 风 浪 而 起 变 化 一 样, 法 律 也 因 情 况 和 时 运 而 变 化 黑 格 尔 引 言 自 1992 年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检 察 院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首 试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以 来, 该 项 特 有 的 不 起 诉 形 式 便 作 为 一 项 制 度 创 新 在 我 国 部 分 检 察 院 试 行, 且 适 用 对 象 不 断 扩 大 虽 然 其 间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界 对 该 项 制 度 褒 贬 不 一, 但 从 实 证 作 用 看, 社 会 效 果 和 法 律 效 果 均 较 好 而 2012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一 百 零 七 条 新 增 的 第 五 编 第 一 章 规 定 的 第 271 条 至 273 条 亦 对 未 成 年 人 嫌 疑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适 用 条 件 程 序 监 督 救 济 和 撤 销 等 问 题 做 出 了 详 细 具 体 规 定,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整 的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规 则 体 系 通 过 考 察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一 百 零 七 条 新 增 第 五 编 第 一 章 第 271 条 对 于 未 成 年 人 涉 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犯 罪, 可 能 判 处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但 有 悔 罪 表 现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 第 272 条 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考 验 期 内, 由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被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监 督 考 察 ; 第 273 条 被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考 验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本 文 发 表 于 法 庭 2013 年 第 5 期 - 1 -

2 形 之 一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撤 销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提 起 公 诉 我 们 发 现 适 用 未 成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主 体 考 察 主 体 撤 销 主 体 均 无 一 例 外 是 检 察 院 且 检 察 机 关 在 运 行 该 制 度 终 止 诉 讼 程 序 过 程 中, 实 质 上 既 担 当 了 追 诉 者 又 充 当 了 审 判 者 的 角 色 而 同 为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掌 握 定 罪 权 的 法 院 却 未 能 参 与 其 中, 其 结 果 会 不 会 导 致 法 律 实 体 和 程 序 的 不 公, 值 得 深 思 一 审 视 :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立 法 意 图 与 形 成 过 程 解 决 问 题 的 前 提 是 分 析 问 题 在 探 讨 法 院 在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中 的 角 色 定 位 之 前, 必 须 先 了 解 该 制 度 产 生 的 渊 源 和 立 法 原 因 ( 一 ) 制 度 的 价 值 追 求 1. 制 度 体 现 我 国 传 统 的 矜 恤 省 刑 的 思 想 矜 恤 省 刑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伦 理 道 德 因 子 在 几 千 年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发 展 传 承 过 程 中, 法 治 与 伦 理 几 经 相 互 分 离 与 趋 于 融 合 的 沧 桑, 古 代 刑 罚 中 矜 老 恤 幼 的 思 想 始 终 根 深 蒂 固 考 究 浩 瀚 史 海, 可 上 溯 至 礼 治 思 想 占 据 统 治 地 位 的 西 周, 当 时 已 有 减 免 老 幼 刑 罚 的 三 赦 制 度 即 一 赦 日 幼 弱, 再 赦 日 旄, 三 赦 日 蠢 愚 1, 其 中 赦 幼 弱 即 主 张 执 政 者 对 幼 童 的 犯 罪 行 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不 予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特 殊 宽 容 唐 朝 律 例 亦 将 未 成 年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分 为 若 干 档, 分 别 科 处 刑 罚, 唐 律 名 例 律 老 幼 及 废 有 犯 规 定, 十 五 以 下 的 人 犯 流 罪 以 下, 收 赎 而 十 岁 以 下 的 人 犯 反 逆 杀 人 应 死 者, 上 请 ; 盗 及 伤 人, 亦 收 赎 七 岁 以 下, 虽 有 死 罪, 不 加 刑 2 所 以 说, 在 中 华 法 律 文 化 中 渗 透 着 恤 幼 的 因 子 与 人 伦 关 怀 而 作 为 舶 来 品 的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亦 体 现 了 这 种 传 统 的 矜 恤 省 刑 的 思 想 2. 制 度 体 现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犯 罪 学 标 签 理 论 起 源 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 的 美 国, 该 理 论 认 为 一 旦 一 个 人 被 社 会 加 上 某 种 标 志, 他 将 自 觉 不 自 觉 地 实 现 该 标 志 的 要 求, 如 果 一 个 人 被 确 定 为 犯 罪, 他 就 可 能 在 心 理 与 社 会 角 色 的 实 现 上 符 合 罪 犯 的 规 定 性 3 根 据 该 理 论, 犯 罪 嫌 疑 人, 即 使 是 轻 罪 犯 罪 嫌 疑 人, 一 旦 进 入 审 判 程 序, 即 使 被 判 轻 刑 也 仍 会 被 贴 上 犯 罪 标 签 成 为 社 会 异 类, 以 致 被 排 挤 到 社 会 对 立 面 而 难 以 融 入 主 流 价 值, 逐 渐 被 社 会 疏 远 和 抛 弃 因 此, 我 国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赋 予 检 察 官 一 定 的 起 诉 裁 量 权, 规 定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的 考 察 期 限, 若 符 合 条 件 将 不 再 起 诉, 使 部 分 罪 行 较 轻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尽 早 脱 离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免 于 有 罪 判 决 宣 告, 不 致 于 因 定 罪 而 失 去 上 学 或 就 业 的 机 会, 避 免 留 下 刑 事 处 罚 污 点, 遭 受 前 科 之 烙 印, 易 于 回 归 社 会, 符 合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 二 ) 域 外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模 式 的 考 察 1 参 见 : 周 礼 秋 官 司 寇 2 参 见 : 旧 唐 书 刑 法 志 3 美 杰 克.D. 道 格 拉 斯 等 : 越 轨 社 会 学 概 论, 张 宁 等 译, 北 京 : 河 北 出 版 社,1987 年 版, 第 页 - 2 -

3 作 为 舶 来 品 的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最 初 出 现 在 西 方 国 家 我 们 有 必 要 对 他 国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探 究 其 存 在 的 法 理 依 据 和 现 实 土 壤, 以 利 于 我 国 少 年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吸 收 和 改 良 1. 德 国 的 法 院 审 查 模 式 作 为 大 陆 法 系 的 典 型 代 表, 严 格 奉 行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但 20 世 纪 60 年 代, 德 国 刑 事 犯 罪 大 幅 增 长, 刑 事 案 件 激 增, 给 有 限 的 司 法 资 源 造 成 了 巨 大 负 担, 促 使 德 国 政 府 为 减 轻 压 力 而 寻 求 对 占 刑 事 犯 罪 大 部 分 的 轻 微 犯 罪 简 单 便 捷 低 廉 的 解 决 方 式 最 终, 德 国 自 1964 年 的 议 会 通 过 法 律 赋 予 检 察 官 一 定 的 不 起 诉 裁 量 权 之 时 起, 便 逐 步 却 立 了 起 诉 便 宜 原 则 1 即 检 察 官 在 刑 事 追 究 利 益 不 大 的 情 况 下, 可 考 虑 司 法 程 序 的 经 济 效 率,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53 条 a 项 规 定 :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 法 院 和 被 指 控 人 同 意, 检 察 院 可 以 对 轻 罪 暂 时 不 予 提 起 公 诉, 同 时 要 求 被 告 人 :1. 做 出 一 定 给 付, 弥 补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2. 向 某 公 益 设 施 或 国 库 交 付 一 笔 款 额,3. 作 出 其 他 公 益 给 付, 或 4. 承 担 一 定 数 额 的 赡 养 义 务, 以 这 些 要 求 责 令 适 合 消 除 追 究 责 任 的 公 共 利 益, 并 且 责 任 程 度 与 此 对 称 为 限 2 德 意 于 1975 年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典 中 确 立 了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 后 至 1993 年, 由 于 东 西 德 统 一 后 财 政 出 现 困 难, 该 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扩 大 至 中 等 严 重 程 度 的 犯 罪 可 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符 合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经 济 原 则, 正 如 龙 宗 智 教 授 所 言, 就 刑 事 诉 讼 的 立 法 而 言, 诉 讼 经 济 的 突 出 要 求 是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包 括 实 行 简 易 诉 讼 程 序 和 其 他 各 种 速 决 程 序 3 由 此 可 见, 德 国 检 察 机 关 不 能 单 独 决 定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其 必 须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 法 院 和 被 指 控 人 同 意 方 可 适 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模 式, 这 样 可 以 有 效 地 限 制 检 察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避 免 司 法 不 公 的 情 形 出 现 4 且 在 德 国, 只 要 被 指 控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要 求 与 责 令, 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期 间 届 满 后, 检 察 机 关 便 对 被 指 控 人 的 行 为 不 再 作 为 犯 罪 追 究, 即 使 检 察 机 关 重 新 发 现 犯 罪 事 实 的 重 要 证 据 也 不 能 再 次 起 诉, 只 有 当 被 指 控 人 没 有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履 行 要 求 与 责 令 时, 才 要 作 为 犯 罪 追 究, 并 不 退 还 已 经 履 行 部 分 5 2. 美 国 的 检 察 机 关 决 定 模 式 1 张 贺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审 视 与 构 建, 重 庆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 年 第 3 期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较 之 于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的 优 势, 就 在 于 赋 予 检 察 机 关 一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虽 然 已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指 控 犯 罪, 但 不 必 像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那 样 必 须 起 诉, 而 是 在 斟 酌 各 种 情 形 权 衡 各 种 利 益 的 基 础 上, 由 检 察 机 关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起 诉 它 缓 解 了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机 械 呆 板 的 诉 讼 模 式, 兼 顾 实 际 案 情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具 体 表 现 采 取 符 合 整 体 利 益 的 举 措, 适 应 应 情 科 刑 的 要 求 ;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提 前 终 结 诉 讼 程 序, 避 免 部 分 轻 罪 进 入 审 判 阶 段, 有 利 于 实 现 案 件 分 流 和 刑 事 政 策 的 基 本 要 求 综 观 当 今 各 国, 单 一 适 用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的 起 诉 模 式 基 本 绝 迹, 形 成 了 现 今 起 诉 法 定 主 义 和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并 存 的 格 局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操 作 模 式 与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的 精 神 实 质 不 谋 而 合, 是 其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之 一, 完 全 契 合 起 诉 便 宜 主 义 的 制 度 初 衷 和 价 值 内 涵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通 过 起 诉 裁 量 权 运 用, 使 部 分 罪 行 较 轻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尽 早 脱 离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免 于 有 罪 判 决 宣 告, 使 其 不 致 于 因 定 罪 而 失 去 上 学 或 就 业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避 免 留 下 刑 事 处 罚 的 污 点, 遭 受 前 科 之 烙 印, 易 于 回 归 社 会, 亦 符 合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2 德 约 阿 希 姆 赫 尔 曼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李 昌 珂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5 年 版, 第 73 页 3 龙 宗 智 :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的 十 项 原 则, 龙 宗 智 著 : 相 对 合 理 主 义,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9 年 版, 第 200 页 4 袁 流 东 : 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建 立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2008 年 5 德 约 阿 希 姆 赫 尔 曼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李 昌 珂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1995 年 版, 第 73 页 - 3 -

4 而 作 为 英 美 法 系 代 表 的 美 国, 检 察 官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根 植 于 起 诉 裁 量 主 义 1, 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类 似 的 延 缓 起 诉 制 度, 被 视 为 当 事 人 理 所 当 然 行 使 处 分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因 而 自 由 度 较 大 在 美 国, 延 缓 起 诉 除 适 用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外, 还 可 适 用 于 吸 食 毒 品 类 的 犯 罪 以 及 营 利 性 的 公 司 法 人 犯 罪 案 件 检 察 官 基 于 社 会 公 益 的 考 虑, 通 过 考 察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身 份 罪 行 性 质, 来 决 定 其 是 否 可 适 用 延 缓 起 诉 制 度 若 检 察 官 认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可 以 暂 时 不 予 提 起 公 诉, 便 会 与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其 辩 护 律 师 签 订 协 议, 由 犯 罪 嫌 疑 人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 约 定 的 义 务, 犯 罪 嫌 疑 人 期 满 前 履 行 了 上 述 义 务, 检 察 官 就 放 弃 指 控 ; 反 之, 检 察 官 就 会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进 行 指 控 2 同 时, 美 国 的 延 缓 起 诉 常 常 与 案 件 分 流 结 合 运 用, 以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保 护 特 殊 主 体 利 益, 比 如 未 成 年 与 成 年 人 分 流 案 件 的 分 流 由 专 门 人 员 按 照 严 格 标 准 进 行 评 估, 一 旦 程 序 性 分 流 被 确 定, 便 会 在 刑 事 起 诉 中 产 生 使 时 间 停 止 的 效 果, 被 告 人 会 被 进 行 监 管 改 造, 在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考 验 观 察 后, 由 检 察 官 确 认 是 否 恢 复 起 诉 程 序 3 从 中, 我 们 亦 可 以 发 现, 美 国 检 察 机 关 是 可 以 单 独 决 定 延 缓 起 诉 的 而 与 之 类 似,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253 一 1 规 定 : 被 告 所 犯 为 死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最 轻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以 外 之 罪, 检 察 官 参 酌 刑 法 第 57 条 所 列 事 项 及 公 共 利 益 之 维 护, 认 以 缓 起 诉 为 适 当 者, 得 定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之 缓 起 诉 期 间 为 缓 起 诉 处 分, 其 期 间 自 缓 起 诉 处 分 确 定 之 日 起 算 4 5 故, 我 国 台 湾 所 采 用 的 暂 缓 起 诉 模 式, 也 是 由 检 察 官 独 自 决 定, 不 需 要 法 院 参 与 ( 三 ) 我 国 对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所 进 行 的 实 践 探 索 近 年 来, 我 国 某 些 地 方 司 法 部 门 也 在 实 践 中 对 未 成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进 行 了 实 践 探 索, 并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积 极 效 果 1. 个 别 检 察 机 关 的 初 步 尝 试 与 探 索 1992 年 初, 上 海 长 宁 区 检 察 院 采 取 诉 前 考 察 的 形 式, 对 一 名 涉 嫌 盗 窃 的 16 岁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进 行 延 期 起 诉, 考 察 期 为 三 个 月 2000 年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岸 区 检 察 院 对 两 名 15 岁 的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暂 缓 起 诉 ;2004 年 5 月 21 日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检 察 院 区 公 安 局 区 妇 联 区 团 委 联 合 签 署 实 行 暂 缓 起 诉 制 度 协 定 书 ;2007 年 8 日,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双 台 子 区 检 察 院 对 一 名 涉 嫌 敲 诈 勒 索 的 高 二 学 生 作 出 暂 缓 起 诉 决 定 与 此 同 时,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长 安 区 检 察 院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浦 区 检 察 院 山 西 省 榆 社 县 检 察 院 等, 也 先 后 探 索 了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6 2. 较 大 范 围 内 的 推 行 与 发 展 由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试 点 工 作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中 央 将 其 作 为 正 式 改 革 项 目 1 [ 日 ] 田 口 守 一 著 : 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五 版 ), 张 凌 于 秀 峰 译,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第 袁 流 东 : 论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中 建 立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2008 年 3 [ 美 ] 韦 恩 R 拉 费 弗, 杰 罗 德 H 伊 斯 雷 尔, 南 西 J 金. 刑 事 诉 讼 法 卞 建 林, 沙 丽 金, 等 译.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2003 年 版,743 页 4 林 怪 雄 著 : 刑 事 诉 讼 法 ( 下 ), 台 北 : 台 湾 元 照 图 书 出 版 公 司,2003 年 版, 第 62 页 5 同 14 暂 缓 起 诉 一 旦 作 出, 将 产 生 诸 多 法 律 效 力 :1.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缓 起 诉 期 间, 追 诉 时 效 中 止 ;2.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把 在 押 的 被 缓 起 诉 人 释 放, 并 归 还 扣 押 的 钱 财 和 物 品 ;3.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用 于 犯 罪 的 物 品 和 犯 罪 所 得, 可 以 另 行 申 请 法 院 没 收 ;4.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缓 起 诉 期 间 内 或 者 期 满 后 未 撤 销 缓 起 诉 的, 不 得 对 被 告 人 另 行 起 诉 根 据 案 情 的 不 同, 缓 起 诉 的 考 验 期 从 1 3 年 不 等 在 考 验 期 内 检 察 官 必 须 定 时 对 被 缓 起 诉 人 进 行 考 察, 直 至 考 察 期 满, 被 缓 起 诉 人 遵 守 各 项 规 定, 检 察 官 就 应 对 其 作 出 正 式 的 不 起 诉 决 定, 发 放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使 其 彻 底 摆 脱 刑 罚, 回 归 社 会 6 邓 思 清 : 建 立 我 国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载 于 国 家 检 察 官 学 院 学 报,2012 年 2 月 - 4 -

5 后, 该 制 度 一 度 呈 现 出 遍 地 开 花 的 趋 势 山 东 省 河 南 省 四 川 省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湖 南 省 吉 林 省 辽 宁 省 上 海 市 重 庆 市 等 省 市 的 检 察 机 关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并 开 始 进 行 较 大 规 模 的 试 点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全 国 约 有 19 个 省 市 200 余 个 基 层 检 察 机 关 进 行 了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1 3. 立 法 中 的 规 定 2012 年 3 月 1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一 百 零 七 条 新 增 的 第 五 编 第 一 章 规 定 的 第 271 条 至 273 条 亦 对 未 成 年 人 嫌 疑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适 用 条 件 程 序 监 督 救 济 和 撤 销 等 问 题 做 出 了 详 细 具 体 规 定 至 此,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得 到 正 式 确 认 从 各 地 的 改 革 试 点 情 况 来 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在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等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得 到 了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认 可 和 支 持, 因 而 最 终 在 我 国 立 法 中 得 以 确 立 但 是, 该 制 度 的 决 定 主 体 考 察 主 体 撤 销 主 体 均 无 一 例 外 的 是 检 察 院 故 未 成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极 大 拓 展 了 检 察 机 关 在 未 成 年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裁 量 权 范 围 然 而, 同 任 何 权 力 一 样, 不 起 诉 的 裁 量 权 力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如 何 加 强 规 范 和 控 制, 防 止 这 一 权 力 被 滥 用 必 将 成 为 我 们 关 注 的 重 点 虽 然,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一 百 零 七 条 新 增 的 第 五 编 第 一 章 规 定 的 271 条,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以 前, 应 当 听 取 公 安 机 关 被 害 人 的 意 见 但 是, 公 安 机 关 被 害 人 的 意 见 仅 仅 是 一 种 重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最 终 的 决 定 主 体 仍 为 检 察 院 之 后, 虽 其 规 定 了 公 安 机 关 被 害 人 的 救 济 机 制, 即 对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公 安 机 关 要 求 复 议 提 请 复 核 或 者 被 害 人 申 诉 的, 适 用 本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故, 对 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可 以 要 求 复 议 提 请 复 核 ; 被 害 人 不 服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诉 ; 对 于 最 终 的 不 起 诉 决 定, 被 害 人 不 服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申 诉, 也 可 以 自 诉 相 较 于 德 国 的 法 院 事 前 审 核 模 式, 我 国 法 院 在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中 的 这 种 事 后 最 终 救 济 模 式 参 与 程 度 极 低, 既 不 利 于 该 制 度 的 公 正 透 明, 也 不 利 于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和 受 害 人 的 利 益 保 护 二 探 讨 :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的 合 理 性 ( 一 ) 检 察 机 关 独 自 决 定 模 式 易 导 致 司 法 不 公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虽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在 作 出 决 定 前 应 当 听 取 公 安 机 关 和 被 害 人 的 意 见, 但 其 实 质 仍 然 是 检 察 机 关 能 单 独 决 定 是 否 作 出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其 权 力 缺 乏 制 约, 自 然 易 出 现 扩 张 和 滥 用, 导 致 司 法 不 公 1. 侵 犯 法 院 的 审 判 权 控 审 分 离 作 为 现 代 刑 事 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其 基 本 要 求 是 : 未 经 检 察 机 关 的 起 诉 或 自 诉 人 的 告 诉, 法 院 不 得 主 动 开 启 审 判 程 序, 不 得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宣 判 有 罪 但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1 郭 斐 飞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完 善, 载 于 中 国 刑 法 杂 志,2012 年 第 2 期 - 5 -

6 件 不 起 诉 是 以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认 定 为 前 提 的, 故 检 察 机 关 运 行 该 制 度 终 止 诉 讼 程 序 过 程 中, 其 实 质 上 既 担 当 了 追 诉 者 又 充 当 了 了 审 判 者 的 角 色 不 起 诉 的 形 式 确 定 力 使 得 案 件 几 乎 会 产 生 终 局 的 确 定 力, 检 察 官 的 运 作 不 当 会 使 检 察 官 同 时 担 当 起 诉 与 实 体 裁 判 的 双 重 角 色 不 起 诉 决 定 作 出 后, 案 件 不 会 进 入 正 式 的 审 判 程 序, 意 味 着 案 件 到 公 诉 阶 段 被 检 察 官 以 程 序 性 处 分 而 终 止, 实 质 上 使 检 察 官 的 不 起 诉 与 判 决 的 确 定 力 旗 鼓 相 当 1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2 条 规 定 : 未 经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对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确 定 有 罪 毫 无 疑 问, 只 有 法 院 才 享 有 确 定 有 罪 的 权 力, 除 非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对 案 件 做 出 判 决, 任 何 人 不 得 对 任 何 公 民 确 定 有 罪 2. 易 致 起 诉 权 滥 用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起 源 于 西 方, 对 其 适 用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监 督 制 约 程 序, 且 以 良 好 的 司 法 体 制 和 高 素 质 的 检 察 人 员 为 基 础 作 为 舶 来 品 的 未 能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在 我 国 一 方 面 没 有 深 厚 的 理 论 支 撑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另 一 方 面 囿 于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司 法 体 制 法 文 化 以 及 检 察 官 素 养 等 的 限 制, 难 以 有 效 监 控 检 察 机 关 的 起 诉 自 由 裁 量 权 2 正 如, 弗 兰 茨 3 纽 曼 曾 经 说 过 哪 里 有 不 受 限 制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哪 里 便 无 法 律 制 度 可 言 虽 然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司 法 解 释 文 件 中 确 立 了 一 系 列 制 约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规 则 4, 要 求 其 在 此 基 础 上 继 续 坚 持 严 格 的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但 是 内 部 监 督 永 远 不 如 外 部 监 控 那 么 公 开 透 明 令 人 信 服 ( 二 )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审 核 是 该 程 序 的 性 质 决 定 的 有 人 认 为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是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的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故 法 院 不 应 参 与 诚 然, 我 国 目 前 立 法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确 实 带 有 行 政 审 批 色 彩, 往 往 体 现 的 只 是 检 察 机 关 单 方 面 的 意 识, 但 这 不 能 说 明 该 程 序 就 应 该 是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的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只 能 说 目 前 的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并 未 体 现 其 应 然 的 性 质 首 先, 在 我 国 根 据 宪 法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同 为 国 家 的 司 法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行 使 审 判 权,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法 行 使 检 察 权 但 权 力 ( 不 论 是 法 院 的 审 判 权, 还 是 检 察 院 的 检 察 权 ) 的 行 使, 都 应 当 是 公 开 透 明 的, 不 应 当 存 在 所 谓 的 内 部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故, 认 为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是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的 行 政 审 批 程 序 的 说 法, 欠 缺 理 论 基 石, 荒 谬 可 笑 其 次,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适 用 对 象 是 尚 未 经 过 法 庭 审 判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案 件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审 查 未 成 年 人 涉 嫌 刑 法 分 则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犯 罪, 对 可 能 判 处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但 有 悔 罪 表 现 的, 其 可 依 法 以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从 该 审 查 的 过 程 和 结 果 来 看, 其 行 为 显 然 涵 盖 于 司 法 权 的 范 畴 内, 是 司 法 权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再 次,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权 的 行 使 具 有 终 局 性, 这 是 司 法 权 的 1 褚 剑 鸿 : 论 不 起 诉 处 分 确 定 力 与 不 当 处 分 之 救 济 ( 上 ), 台 湾 法 令 月 刊 第 49 卷 第 8 期 2 张 贺 :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审 视 与 构 建, 重 庆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2 年 第 3 期 3 左 卫 民 周 长 军 : 刑 事 诉 讼 的 理 念,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1999 年 版, 第 l 页 4 这 些 规 则 主 要 有 : 承 办 人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后, 应 当 拟 写 案 件 审 查 报 告, 提 出 起 诉 或 者 不 起 诉 的 意 见, 报 审 查 起 诉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案 件 审 核 后, 应 当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报 请 检 察 长 或 者 检 察 委 员 会 决 定 ; 检 察 长 或 者 检 察 委 员 会 应 当 作 出 是 否 起 诉 的 决 定 ; 检 察 机 关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后, 发 现 新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并 符 合 起 诉 条 件 决 定 提 起 公 诉 或 者 发 现 原 不 起 诉 决 定 不 当 时, 可 以 自 行 撤 销 不 起 诉 决 定, 重 新 作 出 起 诉 决 定 ; 检 察 机 关 对 于 所 辖 下 级 检 察 院 作 出 的 确 有 错 误 的 不 起 诉 决 定 可 以 加 以 纠 正 - 6 -

7 一 个 重 要 属 性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第 272 条 的 规 定, 被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考 验 期 内 没 有 上 述 情 形, 考 验 期 满 的, 人 民 检 察 院 应 当 作 出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所 以,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所 具 有 的 终 局 性 是 该 程 序 定 位 于 司 法 程 序 的 又 一 个 重 要 特 征 最 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核 准 权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司 法 判 断 权, 是 司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司 法 程 序, 与 一 二 审 程 序 相 比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司 法 程 序, 是 一 二 审 程 序 的 前 延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作 为 司 法 程 序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自 然 应 当 遵 守 司 法 程 序 的 运 行 规 律 和 程 序 要 求, 应 当 体 现 其 程 序 的 公 平 正 义 要 求 故,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正 是 由 该 程 序 的 司 法 性 质 决 定 的 ( 三 )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审 核 是 该 程 序 所 追 求 的 价 值 决 定 的 法 律 的 最 高 价 值 是 公 平 正 义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作 为 保 护 关 爱 未 成 年 人 的 重 要 举 措, 其 司 法 适 用 理 应 被 视 为 衡 量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重 要 标 尺 当 公 正 和 效 率 发 生 冲 突 时, 公 正 1 永 远 是 第 一 位 的, 效 率 理 应 让 位 于 公 正 法 院 作 为 司 法 机 关 除 依 法 行 使 审 判 权 外, 还 有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与 公 平 正 义 的 职 责 故,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必 将 彰 显 该 司 法 制 度 的 实 体 正 义 和 程 序 正 义 正 义 不 仅 应 当 实 现, 而 且 应 当 以 看 得 见 的 方 式 实 现 这 是 程 序 正 义 的 重 要 价 值 所 在 按 目 前 立 法 实 践 来 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一 般 都 采 取 由 检 察 机 关 独 自 审 核 的 方 式, 公 安 机 关 被 害 人 虽 可 建 议, 但 与 法 院 相 同 均 无 权 介 入, 体 现 出 秘 密 性 封 闭 性 非 诉 讼 化 的 特 征, 违 背 了 程 序 正 义 的 要 求, 其 正 当 性 基 础 应 受 到 质 疑 故,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是 实 现 程 序 正 义 的 必 然 要 求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可 借 鉴 德 国 经 验 将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纳 入 审 判 程 序, 只 有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 法 院 和 被 指 控 人 同 意, 检 察 机 关 方 可 以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轻 罪 暂 时 不 予 提 起 公 诉 从 实 体 上 来 看, 法 院 参 与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有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全 面 准 确 地 审 查 案 件, 有 利 于 其 发 现 事 实 真 相, 有 利 于 其 正 确 作 出 是 否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如 采 取 法 院 参 与 模 式, 检 察 机 关 拥 有 的 公 诉 职 能 和 专 业 的 诉 讼 技 能 能 够 向 法 院 提 出 证 据 以 支 持 其 控 诉 主 张, 并 与 被 告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进 行 充 分 辩 论, 以 便 于 法 院 居 中 判 断, 保 持 控 辩 审 三 方 诉 讼 结 构 的 平 衡, 有 利 于 客 观 全 面 地 做 出 判 断, 有 利 于 程 序 的 实 体 公 正 三 完 善 : 法 院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构 想 正 如 前 文 所 言, 法 院 主 动 参 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可 有 效 防 止 检 察 机 关 的 权 力 扩 张 和 滥 用, 利 于 实 现 实 体 程 序 公 正, 从 根 本 上 保 护 未 成 年 嫌 疑 人 和 被 害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故 同 为 大 陆 法 系 的 一 员, 我 国 的 未 能 年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可 以 借 鉴 学 习 德 国 经 验, 采 取 事 前 审 查 的 模 式, 只 有 在 经 负 责 开 始 审 理 程 序 的 法 院 和 被 指 控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方 检 察 机 关 方 可 适 用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1 之 所 以 作 这 样 的 论 述 是 因 为 理 论 界 有 人 认 为 法 院 的 参 与 会 降 低 的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作 为 程 序 的 效 率 - 7 -

8 ( 一 ) 赋 予 法 院 审 核 的 权 利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在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规 定 上 有 了 长 足 进 步 然 而, 笔 者 认 为 不 应 当 止 足 于 此, 在 制 度 上 应 同 时 赋 予 法 院 审 核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程 序 启 动 的 权 力, 并 细 化 该 权 利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保 障 其 充 分 运 行 ( 二 ) 法 院 审 核 的 具 体 方 式 1. 对 检 察 机 关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审 核 检 察 机 关 拥 有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提 起 权 和 决 定 权 主 诉 检 察 官 通 过 审 查 起 诉, 认 为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犯 罪 事 实 已 经 查 清,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依 法 应 当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且 又 符 合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中 关 于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规 定 时, 可 依 法 作 出 不 起 诉 的 意 见, 并 制 作 成 意 见 书 并 将 该 意 见 书 和 相 关 案 件 材 料 移 送 至 对 该 案 拥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提 请 法 院 审 核 法 院 审 核 该 决 定 的 实 体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依 法 作 出 准 予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或 建 议 提 起 诉 讼 的 意 见 检 察 机 关 依 据 该 意 见, 分 别 作 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或 提 起 公 诉 的 决 定 2. 对 检 察 机 关 撤 销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审 核 撤 销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意 味 着 追 诉 的 重 新 提 起, 检 察 机 关 只 有 在 法 定 情 形 出 现 时 才 能 撤 销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笔 者 认 为,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核 心 目 的 是 通 过 非 刑 罚 非 强 制 的 办 法, 教 育 改 造 未 成 年 人, 消 除 其 犯 罪 身 份, 利 于 其 更 好 地 回 归 社 会 而 撤 销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则 意 味 着 其 可 能 将 重 新 贴 上 犯 罪 的 标 签, 纳 入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的 强 制 监 管 之 下 故, 撤 销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作 出 应 当 极 其 慎 重 检 察 机 关 同 样 应 将 该 决 定 意 见 书 和 相 关 作 出 撤 销 决 定 的 材 料 移 送 移 送 至 对 该 案 拥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请 法 院 审 核 只 有 经 人 民 法 院 审 核 同 意 后 的 该 决 定, 方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3. 对 被 害 人 不 服 决 定 的 处 理 在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中, 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赋 予 了 其 一 定 的 自 主 救 济 权 即 对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公 安 机 关 要 求 复 议 提 请 复 核 或 者 被 害 人 申 诉 的, 适 用 本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故, 如 果 被 害 人 对 检 察 机 关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存 在 异 议, 可 以 按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175 条 176 条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决 定 书 后 七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检 察 院 申 诉, 请 求 提 起 公 诉 如 检 察 院 依 然 维 持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决 定, 其 可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或 不 经 申 诉 直 接 起 诉 所 以, 法 院 可 根 据 被 害 人 的 自 诉 启 动 审 查 程 序, 通 过 审 查 案 件 的 实 体 和 程 序, 依 法 作 出 维 持 或 撤 销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的 裁 定, 并 将 该 裁 定 告 知 相 关 检 察 机 关 结 语 我 国 建 立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符 合 刑 罚 的 轻 刑 化 要 求, 顺 应 国 际 刑 事 诉 讼 中 恢 复 性 司 法 的 发 展 趋 势, 也 体 现 了 我 国 所 倡 导 的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有 利 于 更 好 地 实 现 对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处 罚 教 育 改 造 预 防 的 目 标 但 在 该 制 度 中, 如 不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权 力 进 行 有 效 制 约 和 监 督, 其 易 出 现 权 力 扩 张 和 滥 用, 导 致 司 法 不 公 而 借 鉴 采 用 德 国 的 法 院 审 查 模 式, 则 可 以 有 效 地 限 制 检 察 机 关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避 免 司 法 不 公 的 情 形 出 现 - 8 -

9 关 键 词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销 售 者 责 任 认 定 市 场 管 理 者 责 任 裁 判 要 点 在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件 中, 销 售 者 也 可 能 成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主 体 此 时, 如 何 认 定 销 售 者 行 为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以 及 如 何 界 定 该 市 场 管 理 者 的 管 理 义 务, 值 得 探 讨 本 案 主 要 涉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不 正 当 竞 争 涉 及 销 售 者 时 的 责 任 认 定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叶 某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纠 纷 案 张 志 荣 黄 志 伟 的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构 成 要 件 的 理 解, 据 此 认 定 销 售 者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成 立, 依 法 应 赔 偿 损 失 但 是, 市 场 管 理 者 的 管 理 义 务 应 该 是 事 后 管 理 而 非 事 前 审 查, 不 宜 赋 予 过 于 苛 刻 的 管 理 义 务, 在 非 明 知 的 情 况 下 对 市 场 内 承 租 商 户 的 侵 权 行 为 没 有 共 同 故 意, 无 需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相 关 法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二 条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不 正 当 竞 争 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七 条 第 十 七 条 案 例 索 引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2013) 穗 南 法 知 民 初 字 第 7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被 告 叶 某, 系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大 石 镇 洛 溪 同 辉 五 金 经 营 部 的 个 人 经 营 者 被 告 广 州 市 新 沙 五 金 塑 料 城 有 限 公 司 经 审 理 查 明 : 原 告 是 第 号 苏 泊 尔 注 册 商 标 的 注 册 人,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为 第 11 类, 包 括 电 炊 具 电 压 锅 ( 电 加 压 炊 具 ) 电 压 力 锅 ( 高 压 锅 ) 等 在 内, 有 效 期 限 自 2010 年 10 月 14 日 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 止 根 据 2012 年 11 月 8 日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广 州 公 证 处 作 出 的 (2012) 粤 广 广 州 第 号 公 证 书 记 载 的 内 容 显 示, 该 处 公 证 人 员 随 原 告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 来 到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新 沙 五 金 塑 料 城 档 同 辉 贸 易 部, 在 该 店 铺 购 买 了 厨 具 一 批, 付 款 人 民 币 共 1007 元 该 店 铺 向 吉 加 什 拉 提 供 了 票 据 一 张 名 片 一 张 随 后 将 其 所 购 商 品 及 其 所 获 票 据 名 片 交 由 随 行 公 证 员 保 管 公 证 员 对 购 物 所 在 店 铺 外 观 及 其 所 购 买 商 品 外 观 进 行 了 拍 照 该 公 证 书 证 明 与 其 相 粘 连 的 票 据 名 片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内 容 相 符 ; 所 附 照 片 为 公 证 员 对 购 物 所 在 店 铺 外 观 及 其 所 购 买 商 品 外 观 拍 摄 所 得 经 当 庭 打 开 公 证 封 存 的 被 控 侵 权 物 品, 共 有 700w 1100w 两 款 电 饭 锅 产 品, 外 包 装 箱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上 均 标 注 有 SPAOTR 商 标 标 识 厂 家 名 称 为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及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以 及 印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被 告 叶 某 确 认 上 述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其 所 销 售 的 - 9 -

10 在 公 证 封 存 箱 中 还 有 一 份 产 品 手 册, 该 手 册 封 面 印 有 广 州 市 同 辉 电 器 贸 易 2011 产 品 手 册 等 字 样, 其 中 第 7 页 左 上 方 印 有 SPAOTR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及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下 方 印 有 四 款 电 饭 煲 产 品, 名 称 分 别 注 明 为 苏 泊 尔 西 施 煲 (400W-1000W 共 五 种 型 号, 白 色 锅 身 ) 苏 泊 尔 西 施 煲 (400W-1000W 共 五 种 型 号, 黑 色 锅 盖 )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不 粘 煲 (350W-900W 共 五 种 型 号 )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白 胆 煲 (350W-900W 共 五 种 型 号 ) 该 产 品 手 册 封 底 右 下 方 印 有 广 州 市 同 辉 电 器 贸 易 名 称 及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QQ 等 联 系 方 式 被 告 叶 某 确 认 该 产 品 手 册 是 其 所 制 作 的, 制 作 的 目 的 是 用 于 收 集 产 品, 内 部 使 用, 作 为 销 售 人 员 的 培 训, 当 时 也 是 根 据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名 称 制 作 的, 没 有 对 外 派 发 和 宣 传 但 被 告 叶 某 并 未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该 手 册 内 容 是 根 据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信 息 制 作 的 同 时 被 告 叶 某 还 确 认 其 从 未 销 售 过 苏 泊 尔 品 牌 的 产 品 被 告 叶 某 提 交 了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以 及 第 号 SPAOTR 注 册 商 标 的 注 册 证 复 印 件 ( 注 册 人 为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核 定 使 用 商 品 为 第 11 类, 包 括 电 炊 具 电 压 力 锅 等 ) 还 提 交 了 由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生 产 的 豪 华 型 自 动 电 饭 锅 产 品 的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提 交 了 其 与 被 告 叶 某 签 订 的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以 及 由 被 告 叶 某 签 名 确 认 的 五 金 塑 料 城 市 场 经 营 户 不 经 销 无 合 法 来 源 进 口 商 品 和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保 证 书 及 新 沙 五 金 塑 料 城 市 场 经 营 户 入 场 须 知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提 交 了 其 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 向 被 告 叶 某 发 出 的 通 知, 要 求 其 规 范 自 身 的 经 营 活 动 和 范 围, 做 到 依 法 经 营, 并 要 求 在 相 关 法 院 作 出 裁 判 文 书 之 前, 立 即 停 止 一 切 涉 嫌 侵 害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原 告 主 张 为 制 止 侵 权 支 出 的 费 用 包 括 律 师 费 3000 元, 公 证 费 1000 元, 调 查 费 6000 元 审 判 结 果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13 年 6 月 4 日 作 出 (2013) 穗 南 法 知 民 初 字 第 7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判 决 如 下 : 一 被 告 叶 某 自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赔 偿 原 告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元 ( 包 括 经 济 损 失 及 合 理 费 用 ); 二 驳 回 原 告 浙 江 苏 泊 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宣 判 后, 双 方 均 未 提 起 上 诉, 判 决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审 判 理 由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认 为 : 根 据 (2012) 粤 广 广 州 第 号 公 证 书 记 载 的 事 实 及 被 告 叶 某 在 庭 审 中 的 自 认, 本 院 认 定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是 在 被 告 叶 某 经 营 的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大 石 镇 洛 溪 同 辉 五 金 经 营 部 销 售 的 事 实 一 关 于 被 告 叶 某 是 否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问 题 原 告 指 控 被 告 叶 某 销 售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使 用 了 原 告 的 商 号 苏 泊 尔, 属 于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本 院 认 为, 本 案 中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包 装 箱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并 未 突 出 使 用 苏 泊 尔 字 样 在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并 未 标 注 产 品 名 称 为 苏 泊 尔, 而 是 标 注 了 SPAOTR 注 册

11 商 标 标 识 原 告 在 本 案 中 并 未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其 苏 泊 尔 企 业 字 号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已 经 达 到 足 以 涵 盖 所 有 包 括 苏 泊 尔 字 样 在 内 的 其 他 字 号, 即 只 要 其 他 主 体 的 名 称 中 使 用 了 苏 泊 尔 字 样, 就 会 使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以 为 是 原 告 的 商 品 且 本 案 原 告 亦 未 将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生 产 厂 家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和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列 为 被 告, 故 原 告 仅 凭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标 注 了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就 认 为 属 于 擅 自 使 用 原 告 的 企 业 名 称, 引 人 误 认 为 是 原 告 的 商 品 的 理 由 不 成 立, 故 本 院 对 于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1 不 予 支 持 原 告 指 控 被 告 叶 某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注 明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名 称 为 苏 泊 尔,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本 院 认 为, 根 据 原 告 提 交 的 证 据 证 明, 原 告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苏 泊 尔 在 电 饭 煲 产 品 上 是 具 有 一 定 市 场 知 名 度,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应 认 定 为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名 称 经 庭 审 比 对,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外 包 装 箱 及 产 品 上 面 标 注 的 产 品 标 识 为 SPAOTR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并 非 苏 泊 尔,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亦 未 标 注 其 产 品 名 称 为 苏 泊 尔, 被 告 叶 某 作 为 专 业 的 经 营 者, 擅 自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苏 泊 尔 作 为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名 称, 是 故 意 的 搭 便 车 行 为,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借 助 原 告 苏 泊 尔 字 号 的 影 响 力, 误 导 消 费 者, 使 其 产 生 误 认 误 购, 从 而 达 到 提 高 其 电 饭 煲 销 售 额 的 目 的 被 告 叶 某 辩 称 其 产 品 手 册 是 根 据 生 产 厂 家 的 提 供 的 信 息 制 作 的, 但 并 未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本 院 不 予 采 信 被 告 叶 某 辩 称 其 产 品 手 册 没 有 对 外 派 发, 只 是 作 为 产 品 收 集 和 销 售 人 员 的 培 训, 本 院 认 为, 原 告 是 在 公 证 购 买 过 程 中 向 被 告 叶 某 现 场 取 得 的 该 产 品 手 册, 且 该 产 品 手 册 上 标 注 有 被 告 叶 某 经 营 的 商 户 的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QQ 等 详 细 的 联 系 方 式, 在 产 品 手 册 详 细 介 绍 了 被 告 商 户 的 情 况, 包 括 宣 称 其 主 要 经 营 电 饭 煲 等 产 品, 主 要 代 理 包 括 苏 泊 尔 在 内 的 众 多 品 牌, 并 明 确 表 示 热 诚 欢 迎 广 大 客 户 莅 临 指 导, 洽 谈 合 作! 被 告 叶 某 的 辩 解 理 由 不 成 立,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故 本 院 认 定 被 告 叶 某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苏 泊 尔 产 品 名 称 的 行 为 属 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使 用, 该 行 为 属 于 擅 自 使 用 原 告 的 企 业 名 称, 引 人 误 认 为 是 原 告 的 商 品, 已 对 原 告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二 关 于 赔 偿 额 的 问 题 由 于 被 告 叶 某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或 者 原 告 因 被 侵 权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均 难 以 确 定, 本 院 根 据 原 告 的 申 请, 综 合 考 虑 涉 案 企 业 字 号 苏 泊 尔 的 知 名 度, 被 告 叶 某 的 主 观 过 错 经 营 性 质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规 模 时 间 侵 权 区 域 以 及 原 告 为 维 权 所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等 因 素, 酌 情 确 定 被 告 叶 某 应 当 赔 偿 的 数 额 为 元 ( 包 括 经 济 损 失 及 合 理 费 用 ) 三 关 于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是 否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问 题 本 院 认 为,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作 为 新 沙 五 金 塑 料 城 的 业 主, 将 商 铺 出 租 给 被 告 叶 某, 虽 然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对 新 沙 五 金 塑 料 城 的 经 营 管 理 需 要 承 担 一 定 的 责 任, 但 由 于 各 承 租 商 户 均 为 独 立 经 营 的 主 体, 新 沙 公 司 不 可 能 事 先 参 与 到 该 商 户 的 经 营 活 动 之 中, 因 此, 对 于 新 沙 公 司 所 应 尽 到 的 注 意 义 务, 不 能 超 出 其 责 任 范 围 与 能 力 之 外 在 本 案 中, 原 告 并 无 证 据 证 明 已 将 被 告 叶 某 的 侵 权 事 实 告 知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即 新 沙 公 司 对 此 是 不 知 情 的 且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其 在 收 到 诉 讼 材 料 后, 已 经 通 知 被 告 叶 某 暂 停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原 告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12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与 被 告 叶 某 具 有 共 同 侵 权 故 意 和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故 原 告 要 求 新 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主 张 无 理,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案 例 注 解 本 案 属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主 要 涉 及 对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的 理 解, 尤 其 是 涉 及 销 售 者 时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市 场 管 理 者 管 理 义 务 的 界 定 一 销 售 者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经 营 者 不 得 采 用 下 列 不 正 当 手 段 从 事 市 场 交 易,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 三 )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的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姓 名, 引 人 误 认 为 是 他 人 的 商 品 本 案 中, 原 告 主 张 被 告 叶 某 销 售 的 电 饭 锅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使 用 了 原 告 的 字 号 苏 泊 尔, 属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且 被 告 提 供 的 产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了 苏 泊 尔 西 施 煲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不 粘 煲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白 胆 煲 等 商 品 名 称, 极 易 使 消 费 者 误 认 为 该 商 品 是 原 告 生 产 销 售 的 商 品 或 取 得 了 原 告 的 授 权, 实 际 上 原 告 并 未 授 权 被 告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这 涉 及 两 方 面 的 行 为 : 一 是 销 售 者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字 样 的 行 为 ; 二 是 销 售 者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的 行 为 ( 一 ) 销 售 者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字 样 的 行 为 1 关 于 擅 自 使 用 的 理 解 企 业 名 称 权 是 企 业 依 法 对 其 登 记 注 册 的 名 称 所 享 有 的 权 利 未 经 权 利 人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其 企 业 名 称 擅 自 使 用 的 核 心 在 于 对 行 为 人 主 观 过 错 的 认 定, 为 举 证 方 便, 一 般 适 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从 产 品 手 册 中 看, 第 7 页 左 上 方 印 有 SPAOTR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及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字 样, 下 方 印 有 四 款 电 饭 煲 产 品, 名 称 分 别 注 明 为 苏 泊 尔 西 施 煲 苏 泊 尔 西 施 煲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不 粘 煲 苏 泊 尔 直 身 花 白 胆 煲 然 而, 与 该 产 品 手 册 对 应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外 包 装 箱 及 产 品 上 面 标 注 的 产 品 标 识 为 SPAOTR 注 册 商 标 标 识, 并 非 苏 泊 尔,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亦 未 标 注 其 产 品 名 称 为 苏 泊 尔, 而 且 被 告 叶 某 在 庭 审 中 也 承 认 其 从 未 销 售 过 苏 泊 尔 品 牌 的 产 品 因 此, 作 为 专 业 的 经 营 者, 被 告 叶 某 擅 自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苏 泊 尔 作 为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的 名 称, 同 时 也 未 能 举 证 其 行 为 经 过 原 告 的 授 权, 故 推 定 该 行 为 属 于 故 意 的 搭 便 车 行 为, 其 目 的 是 希 望 借 助 原 告 苏 泊 尔 字 号 的 影 响 力, 误 导 消 费 者, 使 其 产 生 误 认 误 购, 从 而 达 到 提 高 其 电 饭 煲 销 售 额 的 目 的 2 关 于 企 业 名 称 的 理 解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不 正 当 竞 争 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企 业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名 称, 以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进 行 商 业 使 用 的 外 国 ( 地 区 ) 企 业 名 称, 应 当 认 定 为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名 称 具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可 以 认 定 为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名 称 由 此 可 见, 企 业 名 称 不 仅 包 括 企 业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名 称, 还 包 括 具 有 一 定 市 场 知 名 度 为 相 关 社 会 公 众 所 知 悉 的 企 业 名

13 称 中 的 字 号 本 案 中, 苏 泊 尔 具 备 一 定 特 殊 性, 其 既 是 原 告 的 字 号, 又 是 原 告 的 注 册 商 标 因 此, 在 认 定 该 字 号 是 否 具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时, 同 样 应 该 考 虑 注 册 商 标 的 知 名 度 为 证 明 苏 泊 尔 字 号 的 知 名 度, 原 告 提 交 了 如 下 证 据 :1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发 出 商 标 监 (2002)88 号 关 于 苏 泊 尔 商 标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的 通 知, 认 定 苏 泊 尔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并 使 用 在 高 压 锅 商 品 上 的 苏 泊 尔 商 标 为 驰 名 商 标 ;2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原 告 颁 发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证 书, 认 定 原 告 苏 泊 尔 企 业 商 号 为 浙 江 省 知 名 商 号 ; 3 浙 江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授 予 原 告 苏 泊 尔 supor 为 浙 江 出 口 品 牌 ;4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认 定 原 告 注 册 并 使 用 在 21 类 烹 饪 锅 商 品 上 的 苏 泊 尔 supor 商 标 为 浙 江 省 著 名 商 标 因 此, 从 原 告 提 交 的 证 据 看, 其 企 业 名 称 中 的 字 号 苏 泊 尔 在 电 饭 煲 产 品 上 具 有 一 定 市 场 知 名 度, 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应 认 定 为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名 称 3 关 于 引 人 误 认 的 理 解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的 目 的 就 是 在 于 使 消 费 者 对 其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产 生 混 淆 或 误 解, 从 而 获 得 不 正 当 的 竞 争 优 势 因 此, 引 人 误 认 就 成 为 认 定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行 为 最 重 要 的 构 成 要 件 那 么, 应 该 如 何 认 定 引 人 误 认 的 界 限? 引 人 误 认 是 指 相 关 公 众 施 以 一 般 注 意 力 有 可 能 对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者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来 源 产 生 误 认, 对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者 与 权 利 人 产 生 混 淆, 或 者 认 为 二 者 存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联 系 首 先, 判 断 引 人 误 认 的 主 体 应 为 相 关 公 众, 也 就 是 与 该 企 业 名 称 所 指 向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关 的 具 有 一 般 认 识 能 力 的 普 通 消 费 者, 以 及 与 该 类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有 密 切 关 系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该 相 关 公 众 尤 其 不 能 是 辨 识 能 力 高 超 的 专 家, 也 不 能 是 辨 识 能 力 特 别 低 的 消 费 者 其 次, 一 般 注 意 力 是 指 相 关 公 众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所 施 加 的 非 特 别 的 注 意 力 一 般 情 况 下, 仅 凭 相 关 公 众 对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的 大 概 印 象 来 对 比, 认 定 其 是 否 会 对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者 与 权 利 人 产 生 混 淆 最 后, 引 人 误 认 仅 要 求 引 起 普 通 消 费 者 误 认 的 可 能 性, 并 不 要 求 已 经 造 成 实 际 上 误 认 误 购 的 后 果 本 案 中, 被 告 叶 某 在 庭 审 中 辩 称 其 产 品 手 册 没 有 对 外 派 发 和 宣 传, 仅 用 于 产 品 收 集 和 销 售 人 员 培 训, 即 该 产 品 手 册 属 于 内 部 使 用, 不 会 流 通 于 市 场, 更 不 会 引 起 普 通 消 费 者 的 误 认 误 购 但 是, 公 证 封 存 的 产 品 手 册 是 原 告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假 装 普 通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商 品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全 程 均 有 公 证 人 员 见 证, 且 该 产 品 手 册 上 标 注 有 被 告 叶 某 经 营 商 户 的 详 细 联 系 方 式, 详 细 介 绍 了 被 告 商 户 的 情 况, 包 括 宣 称 其 主 要 经 营 电 饭 煲 等 产 品, 主 要 代 理 包 括 苏 泊 尔 在 内 的 众 多 品 牌, 并 明 确 表 示 热 诚 欢 迎 广 大 客 户 莅 临 指 导, 洽 谈 合 作! 因 此, 无 论 是 从 产 品 手 册 的 内 容 上 看, 还 是 从 产 品 手 册 的 取 得 途 径 来 看, 其 目 的 显 而 易 见 是 对 外 宣 传 被 告 商 户 以 及 其 销 售 的 产 品, 不 可 能 仅 用 于 内 部 用 途 故 被 告 叶 某 的 辩 解 理 由 明 显 不 成 立 ( 二 ) 销 售 者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的 行 为

14 经 当 庭 打 开 公 证 封 存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包 装 箱 及 产 品 说 明 书 上 标 注 有 SPAOTR 商 标 标 识 厂 家 名 称 为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及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以 及 印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庭 审 中, 被 告 叶 某 提 交 了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的 营 业 执 照 以 证 明 该 生 产 主 体 存 在 以 及 第 号 SPAOTR 商 标 注 册 证 一 方 面,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在 产 品 上 标 注 了 生 产 厂 家 的 名 称 以 及 注 册 商 标, 并 未 涉 及 任 何 苏 泊 尔 字 样, 属 于 规 范 性 使 用 而 本 案 中 原 告 也 并 未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其 苏 泊 尔 企 业 字 号 的 市 场 知 名 度 已 经 达 到 足 以 涵 盖 所 有 包 括 苏 泊 尔 字 样 在 内 的 其 他 字 号, 即 只 要 其 他 主 体 的 名 称 中 使 用 了 苏 泊 尔 字 样, 就 会 使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以 为 是 原 告 的 商 品 另 一 方 面,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字 样 中 也 并 未 突 出 使 用 苏 泊 尔 字 样, 由 于 原 告 未 将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生 产 厂 家 廉 江 市 星 洲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廉 江 市 双 星 电 器 厂 列 为 被 告 以 查 明 案 情, 不 能 够 彻 底 排 除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具 备 授 权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不 能 就 此 认 定 该 行 为 属 于 擅 自 使 用 原 告 的 企 业 名 称 的 行 为 综 上, 被 告 叶 某 销 售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上 标 注 有 苏 泊 尔 厨 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制 的 行 为 并 不 必 然 属 擅 自 使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但 是 在 其 产 品 手 册 上 使 用 苏 泊 尔 产 品 名 称 的 行 为 属 于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使 用, 该 行 为 属 于 擅 自 使 用 原 告 的 企 业 名 称, 引 人 误 认 为 是 原 告 的 商 品, 已 对 原 告 构 成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二 市 场 管 理 者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商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条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属 于 商 标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第 ( 五 ) 项 所 称 侵 犯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行 为 :( 二 ) 故 意 为 侵 犯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行 为 提 供 仓 储 运 输 邮 寄 隐 匿 等 便 利 条 件 的 这 里 的 故 意 要 求 市 场 管 理 者 对 于 市 场 内 部 承 租 商 户 的 侵 权 事 实 属 于 明 知 由 于 市 场 管 理 者 本 身 并 不 直 接 从 事 商 品 销 售 活 动, 各 承 租 商 户 均 为 独 立 经 营 的 主 体, 市 场 管 理 者 面 对 的 是 市 场 内 众 多 的 商 户 以 及 各 式 各 样 的 商 品, 故 此, 不 可 能 苛 求 市 场 管 理 者 对 于 每 一 个 承 租 商 户 及 其 商 品 是 否 侵 权 进 行 审 查 苛 刻 的 管 理 者 义 务 会 因 过 分 干 涉 承 租 商 户 的 自 治 经 营 权 而 影 响 商 品 的 自 由 流 通 因 此, 法 律 上 对 于 市 场 管 理 者 的 管 理 义 务 应 该 是 事 后 管 理 而 非 事 前 审 查 也 就 是 说 承 租 商 户 侵 权 也 不 能 必 然 推 定 市 场 管 理 者 未 尽 到 管 理 义 务, 除 非 市 场 管 理 者 属 于 明 知 的 情 况 例 如, 如 果 市 场 管 理 者 对 权 利 人 的 警 告 或 者 法 院 的 传 票 视 而 不 见, 则 可 推 定 其 未 能 尽 到 管 理 义 务 本 案 中 原 告 并 无 证 据 证 明 已 将 被 告 叶 某 的 侵 权 事 实 告 知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即 新 沙 公 司 对 此 是 不 知 情 的 同 时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其 在 收 到 诉 讼 材 料 后, 已 经 通 知 被 告 叶 某 暂 停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而 且 原 告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被 告 新 沙 公 司 与 被 告 叶 某 具 有 共 同 侵 权 故 意 和 共 同 侵 权 行 为, 因 此, 新 沙 公 司 无 需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一 审 独 任 审 判 员 : 张 志 荣 )

15 关 键 词 遗 弃 罪 拐 卖 儿 童 罪 裁 判 要 点 借 送 养 之 名 出 卖 亲 生 子 女 与 以 民 间 送 养 为 表 现 方 式 的 遗 弃, 区 分 的 关 键 在 于 是 否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出 卖 亲 身 子 女 的, 以 拐 卖 儿 童 罪 定 罪 处 罚 ; 不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将 子 女 送 他 人 抚 养, 导 致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或 者 具 有 其 他 恶 劣 情 节, 符 合 遗 弃 罪 特 征 的, 以 遗 弃 罪 论 处 相 关 法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遗 弃 罪 与 拐 卖 儿 童 罪 的 界 限 郑 某 全 郑 某 遗 弃 案 蔡 穗 硕 刘 杰 百 四 十 条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犯 罪 的 意 见 第 17 条 案 例 索 引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2009) 南 法 刑 初 字 第 170 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基 本 案 情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因 涉 嫌 犯 拐 卖 儿 童 罪 于 2009 年 7 月 3 日 被 刑 事 拘 留, 8 月 7 日 被 逮 捕 现 在 押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看 守 所 被 告 人 郑 某, 因 涉 嫌 犯 拐 卖 儿 童 罪 于 2009 年 7 月 3 日 被 取 保 候 审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穗 南 检 刑 诉 [2009]170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犯 遗 弃 罪, 于 2009 年 11 月 9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本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实 行 独 任 审 判,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控, 被 告 人 郑 某 与 女 青 年 李 某 婷 未 婚 同 居 于 2006 年 11 月 生 下 儿 子 郑 某 某 2008 年 李 某 婷 与 被 告 人 郑 某 分 手, 郑 某 某 由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抚 养 之 后,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在 被 告 人 郑 某 因 车 祸 骨 折 需 长 期 手 术 治 疗 和 郑 某 某 年 幼 多 病, 生 活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受 中 间 人 陈 某 兴 的 游 说, 与 被 告 人 郑 某 商 量 后, 于 2009 年 6 月 21 日 11 时, 将 郑 某 某 卖 给 谢 某 基 抚 养, 谢 当 场 给 付 郑 某 全 1.8 万 元 后, 将 郑 某 某 带 走 2009 年 7 月 1 日, 被 告 人 郑 某 因 收 取 的 价 款 和 事 前 商 议 价 不 符, 认 为 被 骗,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公 诉 机 关 认 为,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触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构 成 遗 弃 罪, 犯 罪 后 自 首, 建 议 从 轻 或 减 轻 处 罚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对 指 控 表 示 承 认 经 审 理 查 明,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与 被 告 人 郑 某 为 母 子 关 系, 二 人 从 外 地 来 穗 后 共 同 生 活 多 年 2005 年, 被 告 人 郑 某 与 女 子 李 某 婷 开 始 同 居 2006 年 11 月, 李 某 婷 生 下 儿 子 郑 某 某 自 始 两 被 告 人 视 郑 某 某 为 亲 生 儿 孙 并 予 抚 养 2008 年 间, 李 某 婷 与 被 告 人 郑 某 解 除 同 居 关 系 离 开 郑 家 两 被 告 人 继 续 抚 养 郑 某 某

16 2009 年 6 月, 陈 某 兴 ( 另 案 处 理 ) 主 动 找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劝 说 将 郑 某 某 给 他 人 领 养, 并 承 诺 给 付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现 金 20 万 元 和 房 屋 一 套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与 被 告 人 郑 某 商 量, 被 告 人 郑 某 表 示 同 意 6 月 21 日, 陈 某 兴 带 谢 某 基 找 到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谢 某 基 给 付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1.8 万 元 后 当 即 将 郑 某 某 接 走, 离 穗 回 乡 2009 年 7 月 1 日, 两 被 告 见 陈 某 兴 未 履 行 给 付 承 诺, 认 为 被 诈 骗, 遂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陈 述 上 述 事 实, 并 如 数 交 出 赃 款 7 月 3 日, 公 安 机 关 往 谢 某 基 处 接 回 郑 某 某, 随 即 对 两 被 告 人 采 取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裁 判 结 果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009 年 11 月 27 日 作 出 (2009) 南 法 刑 初 字 第 170 号 判 决 : 一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犯 遗 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 缓 刑 考 验 期 从 判 决 确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 二 被 告 人 郑 某 犯 遗 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缓 刑 一 年 ( 缓 刑 考 验 期 从 判 决 确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 三 由 广 州 市 公 安 局 南 沙 区 分 局 追 缴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郑 某 犯 罪 所 得 人 民 币 一 万 八 千 元, 予 以 没 收, 上 缴 国 库 裁 判 理 由 法 院 生 效 裁 判 认 为 : 被 告 人 郑 某 在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期 间 将 被 抚 养 人 郑 某 某 出 卖 给 他 人,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遗 弃 罪 被 告 人 郑 某 全 不 但 向 被 告 人 郑 某 提 出 犯 意, 还 积 极 参 与, 是 共 犯, 其 行 为 构 成 遗 弃 罪 两 被 告 人 在 被 公 安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前 陈 述 犯 罪 事 实, 是 自 首, 可 以 从 轻 处 罚 ; 而 且 两 被 告 人 是 在 生 活 遇 到 困 难 时 犯 案, 之 后 深 感 后 悔, 并 退 回 赃 款, 确 有 悔 改 之 意, 决 定 适 用 缓 刑 案 例 注 解 对 于 将 自 己 亲 生 子 女 给 他 人 抚 养 并 收 取 一 定 营 养 费 的 行 为, 是 认 定 为 民 间 送 养 行 为, 还 是 拐 卖 儿 童 罪, 或 构 成 遗 弃 罪, 需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区 分 区 分 的 关 键 则 在 于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获 利 的 目 的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依 法 惩 治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犯 罪 的 意 见 第 17 条 的 规 定, 应 当 通 过 审 查 将 子 女 送 人 的 背 景 和 原 因 有 无 收 取 钱 财 及 收 取 钱 财 的 多 少 对 方 是 否 具 有 抚 养 目 的 及 有 无 抚 养 能 力 等 事 实, 综 合 判 断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非 法 获 利 的 目 的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属 于 出 卖 亲 生 子 女, 应 当 以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论 处 :(1) 将 生 育 作 为 非 法 获 利 手 段, 生 育 后 即 出 卖 子 女 的 ;(2) 明 知 对 方 不 具 有 抚 养 目 的, 或 者 根 本 不 考 虑 对 方 是 否 具 有 抚 养 目 的, 为 收 取 钱 财 将 子 女 送 给 他 人 的 ;(3) 为 收 取 明 显 不 属 于 营 养 费 感 谢 费 的 巨 额 钱 财 将 子 女 送 给 他 人 的 ;(4) 其 他 足 以 反 映 行 为 人 具 有 非 法 获 利 目 的 的 送 养 行 为 的 不 是 出 于 非 法 获 利 目 的, 而 是 迫 于 生 活 困 难, 或 受 重 男 轻 女 思 想 影 响, 私 自 将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子 女 送 给 他 人 抚 养, 包 括 收 取 少 量 营 养 费 感 谢 费 的, 属 民 间 送 养 行 为, 不 能 以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论 处 对 私 自 送 养 导 致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受 到 严 重 损 害, 或 具 有 其 他 恶 劣 情 节, 符 合 遗 弃 罪 特 征 的, 可 以 遗 弃 罪 论 处 ;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可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一 审 经 办 法 官 : 蔡 穗 硕 )

17 苏 向 东 犯 受 贿 罪 刑 事 判 决 书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 南 法 刑 初 字 第 303 号 公 诉 机 关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男,1968 年 2 月 29 日 出 生 于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汉 族, 文 化 程 度 在 职 研 究 生, 原 任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局 市 容 景 观 管 理 科 科 长, 后 更 名 为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环 卫 科 科 长 现 任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南 石 头 街 道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 副 处 级 ) 因 本 案 在 2012 年 5 月 23 日 被 羁 押, 同 日 被 刑 事 拘 留, 同 年 6 月 5 日 被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取 保 候 审,2012 年 9 月 29 日 被 本 院 继 续 取 保 候 审, 同 年 10 月 24 日 被 本 院 决 定 逮 捕, 同 日 被 逮 捕, 现 羁 押 于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看 守 所 辩 护 人 张 小 勇, 广 东 国 政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南 检 公 刑 诉 [2012]309 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犯 受 贿 罪, 于 2012 年 9 月 29 日 向 本 院 提 起 公 诉 本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指 派 检 察 员 李 春 阳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及 其 辩 护 人 张 小 勇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本 案 现 审 理 终 结 经 审 理 查 明,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于 2005 年 5 月 至 2012 年 2 月 担 任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局 市 容 景 观 管 理 科 科 长, 后 更 名 为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环 卫 科 科 长,2012 年 2 月 至 今 任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南 石 头 街 道 办 事 处 副 主 任 上 述 事 实,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亦 无 异 议, 且 有 广 州 市 录 用 国 家 公 务 员 审 批 表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的 任 职 文 件 中 共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南 石 头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证 明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出 具 的 任 职 通 知 和 岗 位 职 责 说 明 等 证 据 证 实, 足 资 认 定 2009 年 2 月 至 2012 年 4 月 春 节 中 秋 节 等 节 日 期 间,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先 后 多 次 收 受 广 州 市 标 准 环 保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梁 澄 炬 ( 另 案 处 理 ) 贿 送 的 现 金 人 民 币 15.6 万 元, 购 物 卡 2.6 万 元, 据 为 己 有, 为 行 贿 人 谋 取 在 海 珠 区 承 接 道 路 及 公 厕 保 洁 项 目 以 及 在 日 常 监 管 和 项 目 结 算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上 述 事 实,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亦 无 异 议, 且 有 证 人 梁 澄 炬 的 证 言 海 珠 区 公 厕 管 养 和 粪 便 清 运 服 务 工 作 相 关 业 务 承 包 合 同 海 珠 区 清 扫 保 洁 服 务 相 关 承 包 合 同 广 州 市 标 准 环 保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证 明 和 情 况 说 明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的 供 述 和 亲 笔 供 词 等 证 据 证 实, 足 资 认 定

18 2012 年 1 月 春 节 前,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收 受 广 州 万 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惠 霞 ( 另 案 处 理 ) 贿 送 的 现 金 人 民 币 2 万 元, 据 为 己 有, 为 行 贿 人 谋 取 在 海 珠 区 承 接 中 片 区 道 路 保 洁 项 目 以 及 在 日 常 监 管 和 项 目 结 算 方 面 提 供 便 利 上 述 事 实,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亦 无 异 议, 且 有 证 人 黄 惠 霞 的 证 言 广 州 万 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注 册 基 本 资 料 海 珠 区 中 片 道 路 保 洁 服 务 工 作 承 包 合 同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的 供 述 和 亲 笔 供 词 等 证 据 证 实, 足 资 认 定 综 上 所 述,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共 受 贿 人 民 币 20.2 万 元 ( 其 中 现 金 17.6 万 元, 购 物 卡 2.6 万 元 )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主 动 到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投 案, 向 检 察 机 关 如 实 供 述 其 犯 罪 事 实, 并 向 该 院 退 出 赃 款 人 民 币 25 万 元 上 述 事 实,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亦 无 异 议, 且 有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反 贪 局 出 具 的 破 案 经 过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的 自 首 笔 录 暂 扣 财 物 收 据 等 证 据 证 实, 足 资 认 定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的 辩 护 人 认 为 被 告 人 于 中 国 传 统 节 假 日 期 间 收 受 的 2.6 万 元 购 物 卡 及 2 万 元 过 节 费, 应 当 认 定 为 违 纪 所 得, 不 宜 认 定 为 受 贿 款 ;2011 年 6 月 份 收 受 梁 澄 炬 的 6 万 元, 性 质 是 民 间 借 贷, 不 应 当 认 定 为 受 贿 款 ;2012 年 4 月 份 收 受 梁 澄 炬 的 5 千 元, 属 于 朋 友 间 馈 赠, 不 应 当 认 定 为 受 贿 款 ; 被 告 人 系 自 首 自 愿 认 罪 退 还 了 全 部 赃 款, 且 系 初 犯, 被 动 接 受 贿 赂, 建 议 对 被 告 人 在 减 轻 处 罚 的 基 础 上 尽 可 能 从 轻 处 罚 上 述 辩 护 人 关 于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系 自 首 有 退 赃 的 辩 护 意 见 属 实, 本 院 予 以 采 纳 关 于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的 辩 护 人 提 出 的 2.6 万 元 购 物 卡 是 中 国 传 统 节 日 人 情 往 来 的 慰 问 的 辩 护 意 见, 从 全 案 证 据 来 看 只 有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单 方 收 受 财 物, 并 无 回 赠, 明 显 有 别 于 人 情 往 来 行 为, 且 行 贿 人 是 基 于 其 职 务 而 行 贿, 至 于 这 些 财 物 是 否 于 传 统 节 日 期 间 收 受 并 不 影 响 受 贿 性 质 的 认 定 ; 关 于 辩 护 人 提 出 的 6 万 元 是 借 款 的 辩 护 意 见, 经 核 查, 双 方 既 无 借 据, 也 无 约 定 还 款 期 限 利 息,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取 得 这 6 万 元 至 案 发 接 近 一 年 的 时 间 内 也 无 任 何 的 还 款 表 示, 且 行 贿 人 梁 澄 炬 事 前 是 在 单 位 预 支 这 6 万 元, 然 后 再 以 其 他 单 据 冲 账, 该 款 项 实 际 是 由 单 位 支 出, 该 6 万 元 理 应 算 进 受 贿 数 额 ; 关 于 辩 护 人 提 出 的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于 2012 年 春 节 收 受 万 宁 公 司 黄 惠 霞 的 2 万 元 属 过 节 费, 是 违 纪 所 得, 非 受 贿 的 辩 护 意 见, 经 核 查,2008 年 12 月 份 至 2011 年 8 月 份, 万 宁 公 司 与 海 珠 区 城 市 管 理 局 有 业 务 往 来, 双 方 具 有 职 务 上 的 请 托 关 系, 该 2 万 元 属 受 贿 款 关 于 辩 护 人 提 出 的 2012 年 4 月 份 收 受 的 5 千 元, 属 于 朋 友 间 馈 赠 的 辩 护 意 见, 经 核 查, 该 款 虽 然 是 在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调 离 海 珠 区 城 管 局 后 收 取 的, 但 与 被 告 人 在 位 时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行 为 具 有 因 果 联 系, 属 事 后 收 取, 应 属 受 贿 款 故 辩 护 人 上 述 辩 护 意 见 无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本 院 不 予 采 纳 本 院 认 为,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无 视 国 家 法 律, 身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其 行 为 已 触 犯 刑 律, 构 成 受 贿 罪, 依 法 应 予 惩 处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在 犯 罪 以 后 自 动 投 案,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的 罪 行, 是 自 首, 依 法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鉴 于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已 退 清 本 案 全 部 赃 款, 结 合 本 案 的 事 实 情 节, 本 院 决 定 对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19 减 轻 处 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九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百 八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百 八 十 六 条 第 三 百 八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第 六 十 四 条 第 六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和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处 理 自 首 和 立 功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一 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财 产 刑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一 条 的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一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犯 受 贿 罪,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五 年,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人 民 币 六 万 元 ( 刑 期 从 判 决 执 行 之 日 起 计 算 判 决 执 行 以 前 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 折 抵 刑 期 一 日, 即 自 2012 年 10 月 24 日 起 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 止 ) 二 扣 押 于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被 告 人 苏 向 东 受 贿 所 得 赃 款 人 民 币 二 十 万 二 千 元, 予 以 没 收 上 缴 国 库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可 在 接 到 判 决 书 的 第 二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过 本 院 或 者 直 接 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书 面 上 诉 的, 应 当 提 交 上 诉 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二 份 审 判 长 蔡 穗 硕 审 判 员 郑 丽 珊 代 理 审 判 员 伍 敏 青 二 О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本 件 与 原 本 核 对 无 异 书 记 员 薛 莹

20 李 圣 林 诉 党 柱 东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民 事 判 决 书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 (2012) 穗 番 法 民 一 初 字 第 1289 号 原 告 : 李 圣 林, 男,1977 年 10 月 2 日 出 生, 汉 族 委 托 代 理 人 : 吴 坤, 系 广 东 胜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委 托 代 理 人 : 王 欣 亮, 系 广 东 胜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 党 柱 东, 男,1970 年 12 月 7 日 出 生, 汉 族 委 托 代 理 人 : 罗 少 勇, 系 广 东 合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原 告 李 圣 林 诉 被 告 党 柱 东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本 院 受 理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原 告 李 圣 林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吴 坤 王 欣 亮, 被 告 党 柱 东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罗 少 勇 到 庭 参 加 了 诉 讼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原 告 李 圣 林 起 诉 称, 原 告 在 2011 年 7 月 28 日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借 款 100 万 元 给 被 告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还 款, 但 被 告 迟 迟 不 愿 返 还 该 借 款 原 告 无 奈 之 下 只 能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上 述 100 万 元 借 款,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利 息 为 此, 为 维 护 原 告 合 法 权 益,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令 :1 被 告 返 还 借 款 100 万 元 给 原 告, 并 支 付 利 息 元 ( 利 息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从 2011 年 7 月 28 日 起 暂 计 至 2012 年 6 月 25 日, 应 计 算 至 实 际 清 偿 完 毕 之 日 止 );2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用 被 告 党 柱 东 答 辩 称, 原 告 起 诉 的 款 项 实 际 并 不 是 借 款, 而 是 原 被 告 之 间 合 伙 做 生 意 的 出 资 款, 原 告 与 被 告 在 2011 年 在 广 西 大 唐 桂 冠 发 电 厂 收 购 废 钢, 当 初 双 方 基 于 信 任, 只 是 口 头 约 定, 并 没 有 书 面 的 凭 据, 现 在 原 告 是 歪 曲 了 事 实, 以 借 款 的 名 义 起 诉, 是 不 符 合 广 东 提 倡 的 诚 信 精 神, 请 求 法 院 驳 回 原 告 的 起 诉 经 审 理 查 明,2011 年 7 月 28 日, 原 告 李 圣 林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番 禺 大 岗 支 行 以 银 行 卡 卡 卡 转 帐 方 式 向 被 告 党 柱 东 的 帐 户 内 汇 款 100 万 元 原 告 李 圣 林 主 张 上 述 100 万 元 为 借 款, 原 告 李 圣 林 不 能 提 供 书 面 的 借 据, 原 告 李 圣 林 向 本 院 提 供 如 下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一 银 行 卡 取 款 凭 条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7 月 28 日, 原 告 李 圣 林 向 被 告 党 柱 东 汇 款 100 万 元, 用 以 证 明 原 告 李 圣 林 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 在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番 禺 大 岗 支 行 以 银 行 卡 卡 卡 转 帐 方 式 在 其 帐 户 内 向 被 告 党 柱 东 的 帐 户 1 本 案 判 决 系 由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人 民 法 院 大 岗 人 民 法 庭 作 出, 其 时 原 番 禺 区 大 岗 榄 核 东 涌 三 镇 已 正 式 由 南 沙 区 接 收 管 辖, 因 此 本 院 取 得 对 本 案 的 管 辖 权

21 内 汇 款 100 万 元 的 事 实 ; 二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业 务 凭 证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李 圣 林 以 代 理 人 身 份 从 莫 小 莉 的 银 行 卡 中 转 款 元 至 孟 凡 雷 的 银 行 卡 内 ;2 打 印 日 期 为 2012 年 7 月 3 日 的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借 记 卡 明 细 对 帐 单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12 月 21 日, 李 圣 林 的 银 行 卡 内 转 存 元 ;3 打 印 日 期 为 2012 年 7 月 19 日 的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借 记 卡 明 细 对 帐 单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李 圣 林 的 银 行 卡 内 支 出 元 ;4 帐 户 历 史 交 易 明 细 清 单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9 月 17 日, 李 圣 林 的 银 行 卡 内 转 入 元 ; 原 告 李 圣 林 拟 通 过 证 明 被 告 党 柱 东 为 向 程 金 云 追 收 欠 款 委 托 律 师 进 行 诉 讼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元 是 由 其 垫 付, 后 来 被 告 党 柱 东 已 经 将 该 款 项 偿 还, 以 及 其 曾 于 2011 年 9 月 9 日 借 给 被 告 60 万 元, 被 告 党 柱 东 亦 已 经 于 2011 年 9 月 17 日 向 其 偿 还 的 事 实, 从 而 证 明 原 被 告 双 方 是 朋 友 关 系, 经 常 有 帐 户 上 的 往 来, 涉 案 款 项 就 是 借 款 的 事 实 ; 四 电 子 监 控 录 像 光 盘 1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与 被 告 党 柱 东 两 人 的 无 声 录 像, 用 以 证 明 在 案 件 第 一 次 开 庭 后, 被 告 党 柱 东 到 其 家 中 恐 吓 并 要 求 其 撤 回 起 诉 经 庭 审 质 证, 被 告 党 柱 东 对 原 告 李 圣 林 提 供 的 上 述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均 没 有 异 议, 但 对 其 关 联 性 提 出 了 异 议 对 原 告 李 圣 林 提 供 的 银 行 卡 取 款 凭 条, 被 告 党 柱 东 确 认 收 到 原 告 李 圣 林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的 100 万 元, 但 否 认 与 原 告 李 圣 林 存 在 借 贷 关 系, 认 为 涉 案 的 100 万 元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的 合 伙 投 资 款 项 对 原 告 李 圣 林 提 供 的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业 务 凭 证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金 穗 借 记 卡 明 细 对 帐 单 帐 户 历 史 交 易 明 细 清 单, 被 告 认 为, 正 因 为 原 告 李 圣 林 参 与 了 合 伙, 原 告 李 圣 林 才 向 律 师 汇 款 元, 而 且, 前 期 律 师 费 也 是 由 原 告 李 圣 林 负 担 的, 在 向 程 金 云 追 回 20 万 元 欠 款 后, 根 据 各 自 对 款 项 的 分 担 情 况, 先 退 给 原 告 李 圣 林 支 付 的 费 用 元, 而 不 是 还 款 被 告 党 柱 东 曾 于 2011 年 9 月 9 日 向 原 告 李 圣 林 借 款 60 万 元, 但 过 了 几 天 就 偿 还 给 原 告 李 圣 林, 这 与 本 案 无 关 对 原 告 李 圣 林 提 供 的 电 子 监 控 录 像 光 盘, 被 告 党 柱 东 否 认 恐 吓 原 告 李 圣 林 并 求 原 告 李 圣 林 撤 回 起 诉 的 事 实, 该 录 像 与 本 案 无 关 为 证 明 其 上 述 主 张, 被 告 党 柱 东 向 本 院 提 供 如 下 证 据 : 一 录 音 光 盘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原 告 李 圣 林 与 被 告 党 柱 东 等 三 人 的 谈 话 录 音,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之 间 存 在 合 伙 关 系, 涉 案 的 100 万 元 是 合 伙 投 资 款 ; 二 2011 年 7 月 25 日 废 钢 物 资 转 让 合 同 复 印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被 告 党 柱 东 向 程 金 云 购 买 位 于 广 西 省 壮 族 自 治 区 合 山 市 大 唐 桂 冠 发 电 厂 的 废 钢 并 需 支 付 定 金 300 万 元 等 合 同 条 款,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合 伙 从 事 收 购 广 西 合 山 市 大 唐 桂 冠 发 电 厂 的 废 钢 ; 三 银 行 卡 取 款 凭 条 复 印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7 月 28 日, 被 告 党 柱 东 从 其 银 行 卡 内 以 卡 卡 转 帐 方 式 向 程 金 云 的 银 行 卡 内 转 帐 300 万 元, 用 以 证 明 原 告 李 圣 林 转 帐 给 被 告 党 柱 东 的 100 万 元 于 当 天 就 转 给 合 同 卖 方 程 金 云 ; 四 1 广 西 来 宾 市 公 安 局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出 具 的 党 柱 东 报 案 的 情 况 说 明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1 年 8 月 27 日 家 住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大 岗 镇 埠 边 坊 街 4 号 党 柱 东 和 李 圣 林 到 我 支 队 报 案 称 :2011 年 7 月 25 日 与 程 金 云 签 订 废 钢 物 资 转 让 合 同, 两 人 一 起 合 伙 做 该 项 目, 之 后 被 程 金 云 诈 骗 300 万 元 定 金 及 货 款 ;2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原 件 7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李 圣 林 党 柱 东 从 南 京 到 广 州, 李 圣 林 韦 廷 斌 韦 立 明 从 柳 州 到 上 海 浦 东 以 及 韦 廷 斌 韦 立 明 从 南 京 到 南 宁 的 电 子 客 票 ;3 讯 问 笔 录 原 件

22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来 宾 市 公 安 局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向 程 金 云 制 作 的 笔 录, 其 中 笔 录 第 2 页 记 录 程 金 云 如 下 供 述 当 时 党 柱 东 并 没 有 跟 我 说 他 有 合 伙 人, 但 2011 年 11 月 份 的 时 候, 党 柱 东 就 跟 李 圣 林 到 我 们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找 我 要 钱, 李 圣 林 对 我 说 他 跟 党 柱 东 一 起 合 伙 做 的 这 笔 废 钢 转 让 生 意, 他 们 是 合 伙 人, 所 以 他 这 次 跟 党 柱 东 来 找 我 要 回 订 金 叁 佰 万 元 其 中 笔 录 第 3 页 记 录 程 金 云 如 下 供 述 因 为 李 圣 林 跟 党 柱 东 是 那 笔 废 钢 转 让 的 合 伙 人, 李 圣 林 亲 口 对 我 说 的, 李 圣 林 跟 我 说 他 跟 党 柱 东 及 另 外 一 个 人 是 合 伙 人 关 系, 他 们 各 出 资 了 壹 佰 万 元 共 计 叁 佰 万 元 作 为 定 金 及 货 款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曾 到 来 宾 市 公 安 局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报 案, 称 二 人 合 伙 做 上 述 项 目, 并 陪 同 民 警 一 起 去 安 徽 调 查 的 事 实 ; 五 1 委 托 合 同 书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党 柱 东 作 为 甲 方 委 托 作 为 乙 方 的 广 东 恒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理 其 与 程 金 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委 派 朱 文 玮 孟 凡 雷 律 师 担 任 甲 方 的 代 理 人, 前 期 律 师 费 元 等 合 同 内 容, 合 同 甲 方 签 名 处 有 党 柱 东 李 圣 林 的 签 名 ;2 谈 话 笔 录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广 东 恒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孟 凡 雷 黄 晓 伟 律 师 向 党 柱 东 李 圣 林 制 作 的 谈 话 笔 录, 时 间 为 2012 年 5 月 11 日, 地 点 为 广 东 恒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其 中 记 录 孟 凡 雷 提 问 : 党 生, 购 买 废 钢 一 事 是 你 和 李 圣 林 先 生 共 同 出 资 并 且 以 你 的 名 义 与 程 金 云 程 杨 青 签 订 废 钢 物 资 转 让 合 同 的 吗? 李 圣 林 回 答 : 是 我 和 党 生, 还 有 李 秋 豪 三 人 共 同 出 资 的 笔 录 上 有 党 柱 东 孟 凡 雷 的 签 名, 李 圣 林 没 有 签 名, 笔 录 尾 页 注 明 李 圣 林 先 生 拒 绝 签 名 ;3 关 于 我 所 代 理 党 柱 东 诉 程 金 云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大 概 经 过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是 广 东 恒 博 律 师 事 务 所 将 接 受 党 柱 东 委 托, 与 党 柱 东 签 订 委 托 合 同 书 后, 在 2012 年 5 月 14 日 开 庭 前, 为 准 备 开 庭 事 宜, 党 柱 东 李 圣 林 一 起 来 到 该 所, 由 律 师 向 其 说 明 开 庭 情 况, 并 制 作 谈 话 笔 录 一 份, 党 柱 东 签 名, 李 圣 林 没 有 签 名 ;4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原 件 1 份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举 证 通 知 书 原 件 1 份,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一 起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他 们 与 程 金 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前 期 律 师 费 元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支 付 的, 原 告 李 圣 林 也 承 认 他 们 是 合 伙 关 系 ; 六 费 用 结 算 清 单 原 件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合 山 电 厂 的 开 支 情 况, 其 中 有 1 份 清 单 有 宁 广 林 的 签 名, 其 余 清 单 均 没 有 任 何 人 的 签 名, 用 以 证 明 三 合 伙 人 对 处 理 案 件 的 费 用 进 行 了 结 算 ; 七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回 单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2012 年 6 月 15 日, 党 柱 东 从 其 银 行 卡 内 转 帐 元 至 李 圣 林 的 银 行 卡 内, 用 以 证 明 被 告 党 柱 东 返 还 原 告 李 圣 林 多 支 出 的 费 用 元 ; 八 大 唐 发 电 厂 工 作 证 3 个, 主 要 内 容 为 公 司 名 称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等,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签 订 合 同 后 派 工 人 看 护, 其 中 梁 进 法 是 由 原 告 李 圣 林 聘 请 并 支 付 工 资 ; 九 废 钢 转 让 合 同 1 份, 主 要 内 容 为 党 柱 东 作 为 出 让 方 与 作 为 受 让 方 的 黄 绍 丰 签 订 的 废 钢 转 让 合 同, 其 中 合 同 约 定 双 方 转 让 的 是 存 放 在 广 西 省 壮 族 自 治 区 合 山 市 大 唐 桂 冠 发 电 厂 内 的 废 钢, 用 以 证 明 原 被 告 找 到 了 购 买 废 钢 的 黄 绍 丰, 原 告 李 圣 林 虽 没 有 在 合 同 上 签 名, 但 是, 他 们 各 自 派 了 一 个 工 人 去 发 电 厂 看 护 ; 十 被 告 党 柱 东 申 请 了 三 名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并 接 受 当 事 人 的 质 询 经 庭 审 质 证,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录 音 光 盘, 原 告 李 圣 林 确 认 录 音 中 肥 仔 的 声 音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本 人 的 声 音, 但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录 音 有 停 顿 的 现 象, 说 明 被 告 党 柱 东 在 录 音 时 有 停 顿, 不 排 除 录 音 经 过 剪 辑, 而 且, 被 告 党 柱 东 不 能 提 供 录 音 原 件 核 对, 因 此, 录 音

23 光 盘 不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即 使 录 音 是 真 实 的, 但 从 录 音 当 中 原 告 李 圣 林 多 次 说 我 根 本 不 知 道 什 么 一 回 事 我 没 有 去 过 合 山 我 也 不 清 楚 做 什 么 生 意, 至 今 只 是 见 这 张 纸 等, 只 能 说 明 原 告 李 圣 林 是 借 款 给 被 告 党 柱 东, 交 被 告 党 柱 东 自 己 处 理, 如 果 原 被 告 之 间 是 合 伙 关 系, 为 何 被 告 党 柱 东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证 明, 而 是 通 过 录 音 把 原 告 李 圣 林 从 借 款 人 变 成 合 伙 人, 从 而 不 归 还 借 款 呢?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2011 年 7 月 25 日 废 钢 物 资 转 让 合 同 银 行 卡 取 款 凭 条,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是 复 印 件, 被 告 党 柱 东 又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因 此, 对 其 真 实 性 不 予 确 认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航 空 运 输 电 子 客 票 行 程 单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确 认,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其 因 担 心 被 告 党 柱 东 的 款 项 不 能 追 回, 出 于 自 己 借 款 给 被 告 党 柱 东, 才 协 助 被 告 党 柱 东 去 追 款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讯 问 笔 录,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只 是 程 金 云 的 个 人 供 词, 并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佐 证, 故 无 法 确 认 其 真 实 性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广 西 来 宾 市 公 安 局 经 济 犯 罪 侦 查 支 队 出 具 的 党 柱 东 报 案 的 情 况 说 明,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已 经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取 证, 要 求 由 法 院 对 其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实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委 托 合 同 书 关 于 我 所 代 理 党 柱 东 诉 程 金 云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大 概 经 过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确 认, 但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其 之 所 以 在 合 同 书 上 签 字, 是 因 为 其 介 绍 律 师 给 被 告 党 柱 东, 对 关 于 我 所 代 理 党 柱 东 诉 程 金 云 等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的 大 概 经 过, 由 于 被 告 党 柱 东 与 律 师 所 之 间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该 证 据 不 符 合 客 观 事 实, 而 且, 这 份 证 据 只 有 律 师 所 的 盖 章, 并 没 有 律 师 所 负 责 人 的 签 名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谈 话 笔 录,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由 于 案 件 需 要 开 庭, 才 陪 同 被 告 党 柱 东 去 了 律 师 所, 而 当 时 笔 录 已 经 打 印 好, 由 于 部 分 内 容 与 原 被 告 的 借 款 关 系 不 一 致, 其 才 拒 绝 签 名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及 缴 款 通 知 书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诉 讼 举 证 通 知 书,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与 本 案 无 关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费 用 结 算 清 单,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并 没 有 其 签 名, 因 此 对 其 真 实 性 不 予 确 认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回 单, 原 告 李 圣 林 确 认 收 到 被 告 党 柱 东 转 帐 的 元, 但 认 为 这 个 款 项 应 该 是 100 万 元 借 款 的 利 息 或 者 是 其 他 款 项, 而 并 非 是 结 算 款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大 唐 发 电 厂 工 作 证, 原 告 李 圣 林 对 其 真 实 性 予 以 确 认, 但 认 为 这 些 人 并 不 能 证 明 是 由 谁 雇 请 和 派 驻 的 对 被 告 党 柱 东 提 供 的 废 钢 转 让 合 同 真 实 性 不 予 确 认,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与 本 案 无 关 对 证 人 黄 建 敏 的 证 言,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该 证 人 曾 经 是 被 告 党 柱 东 的 生 意 伙 伴, 甚 至 也 是 被 告 党 柱 东 做 广 西 收 购 废 钢 的 合 伙 人 之 一, 正 因 为 他 退 出 才 导 致 资 金 出 现 缺 口, 被 告 党 柱 东 也 陈 述 过 要 找 朋 友 补 充 这 个 缺 口, 从 而 印 证 被 告 党 柱 东 找 原 告 李 圣 林 借 款 的 事 实 对 证 人 黄 建 敏 的 证 言,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证 人 也 只 是 据 被 告 党 柱 所 说, 并 不 是 证 人 看 到 他 们 之 间 有 合 伙 的 书 面 文 件 或 听 到 原 告 李 圣 林 说 与 被 告 党 柱 东 存 在 合 伙 投 资 关 系, 其 证 言 不 具 客 观 性 对 证 人 吴 永 德 的 证 言,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证 人 的 老 板 与 被 告 党 柱 东 同 样 存 在 生 意 上 的 伙 伴 关 系, 证 人 称 呼 被 告 党 柱 东 为 东 哥, 而 称 呼 原 告 是 李 圣 林, 有 理 由 怀 疑 是 经 过 被 告 党 柱 东 交 代 的, 该 证 人 是 被 告 党 柱 东 合 伙 伙 伴 的 员 工, 并 不 清 楚 原 被 告 之 间 的 关 系, 只 是 知 道 老 板 让 他 去 广 西 一 个 月 就 回 来, 并 不 知 道 被 告 党 柱 东 向 原 告 李 圣 林 借 款 100 万 的 事 实, 该 证 人 提 出 梁 进 发 是 原 告 李 圣 林 派 出 的, 但 并 没 有 事 实 依 据 对 证 人 黄 绍 丰 的 证 言, 原 告 李 圣 林 认 为, 该 证 人 与 被 告 党 柱 东 之 间 有 生 意 往 来,

Microsoft Word - 梁斌言:2016年度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提纲.doc

Microsoft Word - 梁斌言:2016年度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总结讲话提纲.doc 2016 年 度 全 省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总 结 讲 话 提 纲 梁 斌 言 一 会 议 小 结 刚 才, 有 七 位 同 志 作 了 典 型 发 言 讲 的 都 很 好 由 于 时 间 较 短, 他 们 没 能 展 开, 但 仍 然 给 我 们 以 很 大 启 发 徐 厅 长 在 讲 话 中, 全 面 总 结 了 五 年 以 来 现 代 职 教 体 系 建 设 的 成 就 和 经

More information

中 共 广 元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组 2016 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要 点 2016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深 化 之 年, 是 决 胜 脱 贫 攻 坚 的 关 键 之 年 机 关 党 的

中 共 广 元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组 2016 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要 点 2016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是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的 深 化 之 年, 是 决 胜 脱 贫 攻 坚 的 关 键 之 年 机 关 党 的 广 食 药 监 党 组 发 2016 5 号 中 共 广 元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组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各 级 党 组 织 : 现 将 中 共 广 元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党 组 2016 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附 件 :1.2016

More information

“秦火火”玩“火”自焚

“秦火火”玩“火”自焚 学 习 参 考 (2014 年 第 5 期 ) 党 委 组 织 部 党 委 宣 传 部 二 〇 一 四 年 七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基 本 内 容 :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目 录 基 层 党 建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2014-2018 年 全 国 党 员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规 划

More information

简 讯 : 庐 江 县 气 象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主 体 结 构 顺 利 封 顶 肥 西 县 政 府 出 台 乡 镇 气 象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细 则 庐 江 县 组 织 召 开 乡 镇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会 议 长 丰 县 局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无 偿 献

简 讯 : 庐 江 县 气 象 监 测 预 警 中 心 主 体 结 构 顺 利 封 顶 肥 西 县 政 府 出 台 乡 镇 气 象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细 则 庐 江 县 组 织 召 开 乡 镇 气 象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会 议 长 丰 县 局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无 偿 献 合 肥 气 象 工 作 2015 年 第 八 期 总 第 246 期 本 期 导 读 : 加 强 新 合 作 确 立 新 标 杆 局 市 携 手 共 同 加 快 合 肥 率 先 实 现 气 象 现 代 化 合 肥 市 领 导 关 心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合 肥 市 财 政 大 力 支 持 和 保 障 气 象 事 业 发 展 合 肥 市 落 实 气 象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合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1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1 1.1 沈 阳 化 工 大 学 科 亚 学 院 概 况...1 1.2 毕 业 生 规 模...2 1.3 毕 业 生 结 构...3 1.3.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3 1.3.2 毕 业 生 专 业 分 布...3 1.

目 录 第 1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1 1.1 沈 阳 化 工 大 学 科 亚 学 院 概 况...1 1.2 毕 业 生 规 模...2 1.3 毕 业 生 结 构...3 1.3.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3 1.3.2 毕 业 生 专 业 分 布...3 1. 目 录 第 1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1 1.1 沈 阳 化 工 大 学 科 亚 学 院 概 况...1 1.2 毕 业 生 规 模...2 1.3 毕 业 生 结 构...3 1.3.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3 1.3.2 毕 业 生 专 业 分 布...3 1.3.3 毕 业 生 性 别 分 布...4 1.3.4 毕 业 生 生 源 分 布...5 1.4 毕

More information

0卷首语.FIT)

0卷首语.FIT) 筅 准 确 把 握 三 全 精 神 央 主 席 认 真 履 行 参 政 党 职 能 张 宝 文 共 十 八 届 三 全 是 在 我 国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关 头, 在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决 定 性 阶 段 召 的 一 次 重 要 议 全 鲜 明 地 举 旗 定 向 勾 画 蓝 图, 释 放 出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进 改 革 放 的 强 烈 信 号, 对 国 特 色 社 主

More information

版块一 研究生学长对《自然地理学》科目的总结

版块一 研究生学长对《自然地理学》科目的总结 版 块 一 研 究 生 学 长 对 自 然 地 理 学 科 目 的 总 结 一 考 试 范 围 和 重 点 ( 地 学 考 研 中 心 提 供 ) 1 题 型 方 面 ( 首 师 大 自 然 考 研 群 306642939) 从 下 表 中 可 以 看 出, 首 师 自 然 地 理 学 出 题 从 07 年 采 用 名 解 + 简 答 + 论 述 的 形 式, 只 不 过 各 年 各 题 型 的 数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是 教 育 领 域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关 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生 就 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是 教 育 领 域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关 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高 度 重 视 毕 业 生 就 业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学 生 就 业 指 导 服 务 中 心 二 〇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北 京 化 工 大 学 2014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是 教 育 领 域 重 要 的 民 生 工 程, 涉 及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关 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北 京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9月月讯

2014年9月月讯 科 技 动 态 3 月 快 讯 (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申 报 专 刊 ) 主 办 : 科 技 处 责 编 : 李 文 凤 校 对 : 李 伟 2015 年 总 第 20 期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科 技 信 息 QQ 群 号 :203560682 科 研 经 费 ( 单 位 : 万 元 ) 时 间 2015.1.1-2015.3.31 2014.1.1-2014.3.31 同 比 增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就 业 率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共 计 542 人, 均 为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中 浙 江 省 内 生 源 毕 业 生 516 人, 西 藏 自 治 区 生 源 毕 业 生 26 人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就 业 率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共 计 542 人, 均 为 本 科 毕 业 生, 其 中 浙 江 省 内 生 源 毕 业 生 516 人, 西 藏 自 治 区 生 源 毕 业 生 26 人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10 日,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毕 业 与 就 业, 既 给 学 生 大 学 生 活 画 上 了 圆 满 的 句 号, 也 是 学 生 人 生 道 路 的 新 启 程 为 全 面 系 统 地 反 映 浙 江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完 善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More information

1

1 1 2 3 4 5 6 7 渡 口 集 结 号 文 / 田 云 贵 8 三 局 的 发 源 地 在 四 川 渡 口 1965 年, 为 响 应 党 和 国 家 三 线 建 设 的 号 召, 大 批 施 工 单 位 和 人 员 来 到 这 里, 我 也 是 其 中 一 员 我 们 去 之 前, 从 未 听 说 过 渡 口, 今 天 人 们 也 已 经 无 法 从 地 图 上 找 到 这 个 地 方 事

More information

就业质量报告工作方案

就业质量报告工作方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2015 届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编 写 说 明...3 一 数 据 来 源... 3 二 相 关 说 明... 3 第 一 章 学 校 概 况... 4 第 二 章 就 业 概 况... 7 一 毕 业 研 究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7 二 毕 业 研 究 生 的 就 业 状 况... 8 三 毕 业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内 蒙 古 大 学 创 建 于 1957 年,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党 和 国 家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创 建 最 早 的 综 合 大 学 学 校 1962 年 招 收 研 究 生,1978 年 被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1984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授 权,199

内 蒙 古 大 学 创 建 于 1957 年,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党 和 国 家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创 建 最 早 的 综 合 大 学 学 校 1962 年 招 收 研 究 生,1978 年 被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1984 年 获 博 士 学 位 授 权,199 内 蒙 古 大 学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内 蒙 古 大 学 学 生 就 业 处 2015 年 12 月 内 蒙 古 大 学 创 建 于 1957 年,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党 和 国 家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创 建 最 早 的 综 合 大 学 学 校 1962 年 招 收 研 究 生,1978 年 被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1984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和 结 构... 2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和 结 构... 2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安 徽 审 计 职 业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审 计 职 业 学 院 编 2016 年 1 月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和 结 构... 2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觃 模...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5 ( 一 ) 总 体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5 ( 一 ) 总 体 安 徽 广 播 影 视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广 播 影 视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处 编 2016 年 1 月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1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More information

南昌职~1

南昌职~1 南 昌 职 业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2016 年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办 学 情 况 概 述... 1 ( 一 ) 办 学 历 史... 1 ( 二 ) 办 学 定 位... 1 ( 三 ) 办 学 规 模... 1 ( 四 ) 办 学 条 件... 2 二 院 校 治 理 能 力... 2 ( 一 ) 强 化 班 子 建 设, 提 高 治 校 水 平... 2 ( 二 ) 健 全

More information

的 通 知 (30)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代 市 长 王 新 伟 在 市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讲 话 的 通 知 (33) 大 事 记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015 年 11 月 ) (38)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

的 通 知 (30)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代 市 长 王 新 伟 在 市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讲 话 的 通 知 (33) 大 事 记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015 年 11 月 ) (38)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大 事 记 (2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015 年 第 6 号 ( 总 第 63 号 )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5 年 12 月 28 日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3) 安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成立化学化工学院石油炼制系和应用化学系的通知

关于成立化学化工学院石油炼制系和应用化学系的通知 化 工 院 党 2016 2 号 化 学 工 程 学 院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学 校 党 委 印 发 的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重 要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的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精 神,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现 就 2016 年 在 学 院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D6D0BFBCD3EFCEC4C6C0BCDBD6B8C4CF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D6D0BFBCD3EFCEC4C6C0BCDBD6B8C4CF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2016 年 上 海 市 初 中 语 文 课 程 终 结 性 评 价 指 南 一 评 价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对 象 上 海 市 初 中 毕 业 语 文 统 一 学 业 考 试 是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终 结 性 评 价 它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有 利 于 落 实 教 考 一 致 的 要 求, 切 实 减 轻 中 学 生 过 重 的 学 业 负 担 ; 有 利 于 引 导 初 中 学

More information

中机质协[2016]2

中机质协[2016]2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理 协 会 文 件 中 机 质 协 [2016] 02 号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中 机 质 协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市 机 械 汽 车 工 业 主 管 部 门 ( 行 业 办 联 合 会 ) 机 械 质 协 会 员 单 位 有 关 事 业 单 位 : 根 据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质 量 管 理 协 会 七 届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厦 门 南 洋 职 业 学 院 是 经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具 有 独 立 颁 发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文 凭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性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由 海 内 外 热 心 教 育 的 十 五 位 学 者

前 言 厦 门 南 洋 职 业 学 院 是 经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具 有 独 立 颁 发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文 凭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性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由 海 内 外 热 心 教 育 的 十 五 位 学 者 厦 门 南 洋 职 业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 1 ~ 前 言 厦 门 南 洋 职 业 学 院 是 经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正 式 设 立 国 家 教 育 部 备 案 具 有 独 立 颁 发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文 凭 资 格 的 全 日 制 综 合 性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由 海 内 外 热 心 教 育 的 十 五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目   录 2015 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 前 言...1 第 一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2 一 毕 业 生 总 体 情 况... 2 二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分 布 状 况... 3 三 毕 业 生 性 别 分 布 状 况... 5 第 二 章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状 况...6 一 毕 业 生 基 本 就 业 状 况... 6 二 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700-8-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正文.doc

Microsoft Word - 7700-8-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正文.doc 第 5 章 中 职 生 就 业 心 理 5.1 中 职 生 就 业 观 念 分 析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 劳 动 就 业 制 度 的 改 革, 中 职 毕 业 生 就 业 实 行 不 包 分 配 双 向 选 择 择 优 录 用 的 安 置 制 度 具 体 地 说, 就 是 执 行 在 国 家 统 筹 规 划 和 指 导 下, 劳 动 部 门 介 绍 就 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会行党_2016_3号.doc

Microsoft Word - 会行党_2016_3号.doc 中 共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委 员 会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文 件 会 行 党 2016 3 号 关 于 印 发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创 新 服 务 年 主 题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 协 会 ) 党 组 织, 协 会 : 现 将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创 新 服 务 年 主 题

More information

和 工 作 格 局 遵 循 公 正 公 开 便 民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范 : 制 订 出 台 了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明 确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公 开 途 径 和 要

和 工 作 格 局 遵 循 公 正 公 开 便 民 原 则, 建 立 完 善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范 : 制 订 出 台 了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明 确 了 信 息 公 开 的 内 容 公 开 途 径 和 要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2013 2014 学 年 度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本 报 告 按 照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高 等 学 校 信 息 公 开 事 项 清 单 和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根 据 青 岛 农 业 大 学 2013-2014 学 年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执 行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全 文 包 括 概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珠 海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研 究 报 告 (2014) 扩 大 优 质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实 施 名 园 办 民 园 可 行 性 途 径 研 究 珠 海 市 机 关 第 一 幼 儿 园 课 题 组 一 引 言 ( ) 研 究 背 景 当 前 社 会 对 优 质 学 前 教 育 资 源 的 需 求 大, 而 政 府 对 学 前 教 育 经 费 投 入 又 严 重 不 足, 导 致 优 质

More information

党 建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离 退 休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4 月 22 日 下 午,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在 胜 利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会 议,

党 建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离 退 休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4 月 22 日 下 午,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在 胜 利 楼 会 议 室 召 开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会 议,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简 讯 2014 第 一 期 ( 总 第 一 期 ) 中 国 海 洋 大 学 离 退 休 干 部 工 作 处 目 录 党 建 1 学 校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校 长 陈 锐 出 席 离 退 休 党 支 部 书 记 座 谈 会 2 离 退 休 干 部 党 支 部 书 记 集 体 学 习 习 总 书 记 系 列 讲 话 精 神 3 离 退 休 干

More information

令行立即行 上马就扬蹄

令行立即行  上马就扬蹄 张 安 教 师 工 作 坊 活 动 情 况 简 报 主 办 : 重 庆 市 梁 平 县 张 安 教 师 工 作 坊 承 办 : 张 安 教 师 工 作 坊 第 二 小 组 第 4 期 2016 年 5 月 14 日 长 硬 翅 膀 才 能 飞 得 更 高 工 作 坊 第 二 小 组 活 动 4 月 中 旬, 我 们 接 到 了 一 个 新 的 任 务 : 以 小 组 为 单 位, 开 展 一 次 研

More information

一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按 照 中 央 和 上 级 政 法 公 安 机 关 关 于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的 有 关 要 求, 聚 焦

一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按 照 中 央 和 上 级 政 法 公 安 机 关 关 于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的 有 关 要 求, 聚 焦 甬 公 海 党 2016 10 号 中 共 宁 波 市 公 安 局 海 曙 分 局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全 区 公 安 机 关 队 伍 建 设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本 局 各 党 支 部 : 现 将 全 区 公 安 机 关 队 伍 建 设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共 宁 波 市 公 安 局 海 曙

More information

BT-15

BT-15 基 督 徒 的 恋 爱 婚 姻 观 张 成 1 男 不 近 女 的 原 因 : 试 探 从 触 摸 开 始 上 一 课 我 们 谈 到 两 性 关 系 及 性 欲 的 问 题, 今 天 会 重 点 谈 婚 姻 在 谈 之 前, 需 要 对 上 一 课 关 于 性 试 探 方 面 的 内 容 做 一 些 补 充, 我 们 看 哥 林 多 前 书 7 章 1-2 节 : 1 论 到 你 们 信 上 所

More information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骨 干 培 训 者 培 训 工 作 总 结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网 ( 以 下 简 称 继 教 网 ) 在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骨 干 培 训 者 培 训 工 作 总 结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网 ( 以 下 简 称 继 教 网 ) 在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骨 干 培 训 者 培 训 工 作 总 结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网 二 一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国 培 计 划 (2011) 义 务 教 育 骨 干 教 师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骨 干 培 训 者 培 训 工 作 总 结 全 国 中 小 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网 ( 以

More information

绝版亲情

绝版亲情 北 京 市 第 十 七 中 学 第 十 二 届 春 蕾 杯 优 秀 作 文 选 北 京 市 第 十 七 中 学 初 中 部 语 文 教 研 组 2012 年 5 月 目 录 绝 版 亲 情... 3 再 等 我 一 次... 5 绝 版 亲 情... 7 怀 揣 着 梦 想 的 女 孩... 9 老 师, 我 想 给 你 说 我 的 理 想... 11 友 谊 更 重 要... 12 那 时 的 我...

More information

取 企 业 一 套 表 平 台 收 集 汇 总 整 理 和 提 供 有 关 调 查 的 统 计 数 据, 综 合 整 理 和 提 供 旅 游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等 全 区 性 基 本 统 计 数 据 6 组 织 实 施 基 本 单 位 能 源 投

取 企 业 一 套 表 平 台 收 集 汇 总 整 理 和 提 供 有 关 调 查 的 统 计 数 据, 综 合 整 理 和 提 供 旅 游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社 会 保 障 公 用 事 业 等 全 区 性 基 本 统 计 数 据 6 组 织 实 施 基 本 单 位 能 源 投 玄 武 区 统 计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说 明 一 部 门 基 本 情 况 统 计 局 是 行 政 单 位, 经 费 管 理 方 式 是 财 政 全 额 拨 款 统 计 局 内 设 综 合 法 制 科 工 业 投 资 科 贸 易 业 科 服 务 业 科 和 调 查 队, 下 属 事 业 单 位 综 合 抽 样 调 查 队 统 计 局 人 员 由 行 政 编 制 事 业 编 制

More information

Administrator

Administrator 附 件 2 贵 州 省 省 级 示 范 幼 儿 园 评 估 细 则 ( 试 行 ) 一 体 系 C1 办 园 念 (10 ) B1 幼 儿 园 领 导 (20 ) C2 管 团 队 (10 ) C3 规 划 制 定 (10 ) B2 发 展 规 划 (30 ) C4 规 划 实 施 (10 ) C5 规 划 总 结 (10 ) C6 教 职 工 配 备 (10 ) B3 队 伍 建 设 (45 )

More information

<32303131C4EAD0C2CEC5B1A8B5C0CCE2C2BC>

<32303131C4EAD0C2CEC5B1A8B5C0CCE2C2BC> 2011 年 新 闻 报 道 题 录 中 央 电 视 台 1 套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湖 南 路 街 道 : 女 民 兵 敬 老 院 里 送 温 暖 1 月 26 日 新 闻 联 播 王 兆 国 在 江 苏 考 察 5 月 12 日 新 闻 联 播 从 怎 么 看 到 怎 么 干 : 怎 么 保 持 物 价 稳 定 8 月 11 日 理 论 热 点 面 对 面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多 措 并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第 4 期 科 教 司 编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浙 江 体 育 局 狠 抓 食 品 安 全 反 兴 奋 剂 宣 传 教 育 有 创 新 注 重 宣 传 教 育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江 苏 反 兴 奋 剂 工 作 取 得 实 效 山 西 重 视 反 兴 奋 剂 宣 传 教 育 1 坚 持 不 走 过 场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上 海 打 造 反 兴 奋 剂 精 英 团 队

More information

有 两 室, 外 加 一 个 很 小 的 房 间 和 一 个 小 厨 房 不 过 在 当 时 的 湖 边 坊, 这 就 相 当 于 一 幢 高 级 别 墅, 非 常 引 人 注 目 和 招 人 嫉 妒 姨 妈 和 姨 父 共 有 三 个 儿 子 和 一 个 女 儿 老 大 夏 天 强 比 我 大 7

有 两 室, 外 加 一 个 很 小 的 房 间 和 一 个 小 厨 房 不 过 在 当 时 的 湖 边 坊, 这 就 相 当 于 一 幢 高 级 别 墅, 非 常 引 人 注 目 和 招 人 嫉 妒 姨 妈 和 姨 父 共 有 三 个 儿 子 和 一 个 女 儿 老 大 夏 天 强 比 我 大 7 走 天 涯 (3)- 武 汉 詹 红 兵 (2015 2 24) 羊 年 春 节 刚 刚 过 去, 每 逢 佳 节 倍 思 亲, 我 又 想 起 故 乡 的 亲 人 和 美 食 趁 这 个 机 会, 在 这 里 谈 谈 2013 年 夏 天 我 行 走 武 汉 的 一 些 片 段 虽 说 我 的 老 家 黄 陂 现 在 算 是 武 汉 市 的 一 个 行 政 区, 而 我 家 所 在 的 蔡 榨 镇

More information

金 山 区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的 建 议 进 行 专 门 答 复 朱 波 委 员 提 出, 创 新 创 业 的 主 体 是 青 年, 要 集 聚 教 育 科 研 人 才 资 本 等 各 类 资 源 和 优 势, 加 快 建 设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在 政 策 体

金 山 区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的 建 议 进 行 专 门 答 复 朱 波 委 员 提 出, 创 新 创 业 的 主 体 是 青 年, 要 集 聚 教 育 科 研 人 才 资 本 等 各 类 资 源 和 优 势, 加 快 建 设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示 范 区, 在 政 策 体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信 息 第 5 期 ( 总 第 90 期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公 室 编 2015 年 5 月 25 日 重 点 导 读 副 区 长 吴 瑞 弟 上 门 答 复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市 医 保 中 心 副 主 任 闵 倍 丽 来 金 调 研 金 山 区 2015 年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正 式 开 幕

More information

趋 61 中 国 必 须 创 新 新 教 育 价 值 观 刘 道 玉 64 学 校 常 规 管 理 的 常 与 新 李 瑾 瑜 69 教 育 就 要 宽 柔 养 育 王 立 志 目 录 阅 读 72 全 民 阅 读 应 成 为 国 家 战 略 朱 永 新 77 一 世 读 书 抵 封 侯 陈 先 达

趋 61 中 国 必 须 创 新 新 教 育 价 值 观 刘 道 玉 64 学 校 常 规 管 理 的 常 与 新 李 瑾 瑜 69 教 育 就 要 宽 柔 养 育 王 立 志 目 录 阅 读 72 全 民 阅 读 应 成 为 国 家 战 略 朱 永 新 77 一 世 读 书 抵 封 侯 陈 先 达 目 录 2014 年 第 1 期 ( 总 第 23 期 )2014 年 1 月 15 日 出 版 趋 目 录 页 眉 页 边 等 文 章 增 减 完 后 再 做! 目 录 趋 61 中 国 必 须 创 新 新 教 育 价 值 观 刘 道 玉 64 学 校 常 规 管 理 的 常 与 新 李 瑾 瑜 69 教 育 就 要 宽 柔 养 育 王 立 志 目 录 阅 读 72 全 民 阅 读 应 成 为 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三期简报1.doc

Microsoft Word - 第三期简报1.doc 国 培 计 划 (2012) 陕 西 省 农 村 骨 干 教 师 培 训 项 目 工 作 简 报 第 三 期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师 资 与 师 范 教 育 处 陕 西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国 培 计 划 项 目 执 行 办 公 室 2012 年 10 月 15 日 培 训 动 态 远 程 培 训 项 目 进 展 顺 利, 落 地 开 花 全 国 中 小 学 继 续 教 育 网 率 先 启

More information

山东体育学院

山东体育学院 山 东 体 育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 4 - 一 综 述... - 4 - 二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 5 - 三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 6 - ( 一 )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 - 6 - ( 二 ) 毕 业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省 会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石 家 庄 市 志 愿 服 务 指 导 委 员 会 石 家 庄 市 志 愿 服 务 总 队 石 家 庄 市 志 愿 服 务 基 金 会 文 件 石 文 明 办 2014 25 号 关 于 命 名 全 市 优 秀 志 愿 服 务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决 定 各 县 ( 市 ) 区 文 明 办, 市 直 机 关 工 委, 市 委 农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与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比 例... 3 ( 二 ) 各 系 毕 业 生 人 数 分 布... 3 ( 三 ) 毕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与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比 例... 3 ( 二 ) 各 系 毕 业 生 人 数 分 布... 3 ( 三 ) 毕 合 肥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合 肥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编 2016 年 1 月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与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不 比 例... 3 ( 二 ) 各 系 毕 业 生 人 数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地方法治蓝皮书 19 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调研报告 陈春来 摘 要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江阴市检察院逐步形成了 一体两 翼三平台 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 为平等保护涉罪 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权利 在全国首创观护教育基地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社会化工作交 由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承担 推动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借 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 观护帮教工作站

More information

- 1 - 学 校 简 介 烟 台 大 学 文 经 学 院 成 立 于 2003 年, 为 全 日 制 本 科 层 次 普 通 综 合 类 高 校, 是 国 家 教 育 部 首 批 确 认 的 独 立 学 院 目 前 在 校 生 一 万 二 千 余 人 2005 年 1 月, 学 院 以 优 异 成 绩 通 过 教 育 部 独 立 学 院 办 学 条 件 和 教 学 工 作 专 项 检 查 2006

More information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吉 林 师 范 大 学 博 达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前 言... 3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5 1.1 毕 业 生 规 模... 5 1.2 各 系 专 业 毕 业 生 数... 6 1.3 教 师 教 育 非 教 师 教 育 专 业 毕 业 生 数... 7 1.4 男 女 生 毕 业 生 人

More information

综合练习与检测八下.tpf

综合练习与检测八下.tpf 吉 林 省 中 小 学 教 材 审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综 合 练 习 与 检 测 八 年 级 下 册 新 课 标 实 验 教 材 编 写 组 编 目 录 一 诗 歌 二 首 (1) 二 格 律 诗 八 首 (6) 三 词 二 首 ( 10) 阶 段 检 测 题 ( 15) 四 聪 明 人 和 傻 子 和 奴 才 ( 18) 五 驴 和 人 的 新 寓 言 ( 21) 阶 段 检 测 题 ( 23)

More information

要 惧 让 的 血 族 亲 王 夜 冥 昊 一 座 华 丽 而 又 古 老 的 城 堡 坐 落 在 一 个 开 满 血 色 彼 岸 花 的 地 方, 城 堡 内, 看 不 见 任 何 东 西, 只 能 感 受 到 置 身 在 黑 暗 之 中 那 种 诡 异, 恐 惧 的 气 氛, 这 里 很 黑,

要 惧 让 的 血 族 亲 王 夜 冥 昊 一 座 华 丽 而 又 古 老 的 城 堡 坐 落 在 一 个 开 满 血 色 彼 岸 花 的 地 方, 城 堡 内, 看 不 见 任 何 东 西, 只 能 感 受 到 置 身 在 黑 暗 之 中 那 种 诡 异, 恐 惧 的 气 氛, 这 里 很 黑, 女 王 驾 到 : 彼 岸 的 霸 气 / 作 者 : 陌 缨 绯 陌 陌 的 话 陌 陌 的 话 各 位 亲 爱 的 朋 友 们, 陌 陌 也 是 第 一 次 写 呢, 而 且 陌 陌 还 只 是 小 学 六 年 级 呢 所 以 还 请 各 位 善 解 人 意 的 朋 友 们 体 谅 体 谅 哈, 陌 陌 会 非 常 非 常 感 谢 各 位 善 解 人 意, 助 人 为 乐, 为 文 文 奉 献

More information

項目詳情書

項目詳情書 集 思 公 益 幸 福 广 东 支 持 妇 女 计 划 获 资 助 项 目 执 行 计 划 书 恭 喜! 贵 机 构 的 项 目 已 成 为 集 思 公 益 幸 福 广 东 支 持 妇 女 计 划 的 获 资 助 项 目 在 行 动 之 前 先 拟 定 详 细 计 划, 可 助 贵 机 构 更 顺 利 开 展 及 推 进 项 目 我 们 设 计 了 以 下 不 限 字 数 的 执 行 计 划 书 模

More information

2013年全国农村妇女科学素质网络竞赛活动总结

2013年全国农村妇女科学素质网络竞赛活动总结 2013 年 全 国 农 村 妇 女 科 学 素 质 网 络 竞 赛 活 动 总 结 为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落 实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行 动 计 划 纲 要 实 施 方 案 (2011 2015 年 ), 提 高 农 村 妇 女 运 用 互 联 网 获 取 农 业 生 产 科 学 生 活 低 碳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和 技 术, 引 导 农 村 妇 女

More information

专业特色、实施过程和效果说明

专业特色、实施过程和效果说明 9.1 专 业 特 色 实 施 过 程 和 效 果 说 明 高 校 代 码 及 名 称 :10419 井 冈 山 大 学 专 业 代 码 及 名 称 :050101 汉 语 言 文 学 一 专 业 特 色 依 据 复 合 型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基 于 厚 基 础 重 素 养 强 能 力 人 才 培 养 理 念,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红 色 古 色 文 化 资 源 优 势 和 传 统 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概 况... 3 二 针 对 2015 届 毕 业 生 开 展 的 就 业 工 作...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分 析 ( 一 ) 用 人 单 位 类 型 情 况 ( 二 ) 专 业 对 口 率 ( 三 )

目 录 一 概 况... 3 二 针 对 2015 届 毕 业 生 开 展 的 就 业 工 作...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分 析 ( 一 ) 用 人 单 位 类 型 情 况 ( 二 ) 专 业 对 口 率 ( 三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一 概 况... 3 二 针 对 2015 届 毕 业 生 开 展 的 就 业 工 作...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抽 样 调 查 分 析... 13 ( 一 ) 用 人 单 位 类 型 情 况... 13 ( 二 ) 专 业 对 口 率... 14 (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docx

Microsoft Word - 青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docx 青 海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真 题 4 月 25 号 一 注 意 事 项 1 申 论 考 试 是 对 应 试 者 阅 读 理 解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提 出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的 测 试 请 加 入 QQ 群 :121119477 2 作 答 参 考 时 限 : 阅 读 资 料 40 分 钟, 作 答 110 分 钟 3 仔 细 阅 读 给 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学 院 概 况... 1 二 总 体 情 况 与 基 本 结 论...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 3 ( 二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4 ( 三 ) 基 本 结 论... 6 三 主 要 内 容... 7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及

目 录 一 学 院 概 况... 1 二 总 体 情 况 与 基 本 结 论...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 3 ( 二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4 ( 三 ) 基 本 结 论... 6 三 主 要 内 容... 7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及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一 学 院 概 况... 1 二 总 体 情 况 与 基 本 结 论...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 3 ( 二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4 ( 三 ) 基 本 结 论... 6 三 主 要 内 容... 7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及 分 析... 7 1. 就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 一 ) 毕 业 生 数 量...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 三 )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2 ( 四 ) 就 业 情 况... 4 ( 五 ) 毕 业 生 择 业 观... 1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 一 ) 毕 业 生 数 量...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 三 )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2 ( 四 ) 就 业 情 况... 4 ( 五 ) 毕 业 生 择 业 观... 1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2 ( 一 ) 毕 业 生 数 量... 2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2 ( 三 ) 生 源 分 布 情 况... 2 ( 四 ) 就 业 情 况... 4 ( 五 ) 毕 业 生 择 业 观... 11 ( 六 ) 毕 业 生 薪 酬 情 况... 12 ( 七 ) 就 业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关 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全文.doc

Microsoft Word - 全文.doc 在 鲜 于 璜 碑 全 国 书 法 名 家 作 品 邀 请 展 开 幕 式 上 的 致 辞 张 勇 尊 敬 的 各 位 领 导 各 位 嘉 宾 书 法 界 的 朋 友 们 : 大 家 上 午 好! 天 高 气 爽, 秋 月 墨 香 今 天, 鲜 于 璜 碑 全 国 书 法 名 家 作 品 邀 请 展 开 幕 式 在 武 清 隆 重 举 行, 这 是 书 法 界 的 一 大 盛 事, 也 是 武 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6职称安排修改 -6.22-于.docx

Microsoft Word - 2016职称安排修改 -6.22-于.docx 吉 人 社 办 字 2016 46 号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吉 林 省 职 称 评 聘 工 作 的 安 排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长 白 山 管 委 会 县 ( 市 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省 直 各 单 位 ( 部 门 ) 及 直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驻 省 中 直 有 关 单 位, 各 评 聘 结 合 改 革 及 试 点 单 位, 省

More information

006 2014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2 期 一 寻 找 博 尔 赫 斯 向 中 心 汇 聚 过 来 的 街 道, 五 条 街 道, 六 条 街 道, 我 在 水 中 央 仿 佛 一 朵 莲 花 盛 开, 有 千 万 片 花 瓣 在 摇 曳 舒 展 不 知 道 该 往 哪 个 方 向 走 布

006 2014 年 第 6 期 总 第 322 期 一 寻 找 博 尔 赫 斯 向 中 心 汇 聚 过 来 的 街 道, 五 条 街 道, 六 条 街 道, 我 在 水 中 央 仿 佛 一 朵 莲 花 盛 开, 有 千 万 片 花 瓣 在 摇 曳 舒 展 不 知 道 该 往 哪 个 方 向 走 布 005 葛 芳,1975 年 出 生 于 江 苏 江 阴 中 国 作 家 协 会 会 员, 江 苏 省 作 家 协 会 签 约 作 家, 获 紫 金 山 文 学 奖 和 冰 心 散 文 奖 鲁 迅 文 学 院 第 十 九 届 中 青 年 作 家 高 研 班 学 员 著 有 散 文 集 空 庭 隐 约 江 南 中 短 篇 小 说 集 纸 飞 机 现 居 苏 州 实 力 作 家 向 南 极 眺 望 葛

More information

学 院 概 况... 3 第 一 章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5 1 专 业 结 构 分 布... 5 2 性 别 结 构 分 布... 5 3 生 源 结 构 分 布... 6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7 1 分 专 业 就 业 情

学 院 概 况... 3 第 一 章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5 1 专 业 结 构 分 布... 5 2 性 别 结 构 分 布... 5 3 生 源 结 构 分 布... 6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7 1 分 专 业 就 业 情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涉 外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学 院 概 况... 3 第 一 章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5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5 1 专 业 结 构 分 布... 5 2 性 别 结 构 分 布... 5 3 生 源 结 构 分 布... 6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 7 1 分 专 业 就 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 一 )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结 构... 3 二 就 业 率... 4 ( 一 ) 总 体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安 徽 人 口 职 业 学 院 实 习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编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2 第 一 章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More information

创新“派、树、挂”工作法,助推欠发达地区“两新”党建工作规范发展

创新“派、树、挂”工作法,助推欠发达地区“两新”党建工作规范发展 广 东 省 党 的 建 设 研 究 会 2014 年 度 重 点 课 题 之 二 清 远 市 加 强 两 新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规 范 化 信 息 化 研 究 清 远 市 两 新 组 织 党 工 委 清 远 市 党 的 建 设 研 究 会 2015 年 1 月 20 日 目 录 一 理 论 基 础...2 ( 一 ) 两 新 组 织 党 建 工 作 内 涵... 2 ( 二 ) 两 新 组 织

More information

合 肥 市 局 开 展 节 前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巢 湖 气 象 局 召 开 2015 年 度 述 职 测 评 会 简 讯 : 庐 江 县 政 风 行 风 评 议 考 评 组 到 庐 江 县 局 开 展 政 风 行 风 测 评 肥 西 县 局 召 开 创 建 全 国 县 级 文 明 城 市 迎

合 肥 市 局 开 展 节 前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巢 湖 气 象 局 召 开 2015 年 度 述 职 测 评 会 简 讯 : 庐 江 县 政 风 行 风 评 议 考 评 组 到 庐 江 县 局 开 展 政 风 行 风 测 评 肥 西 县 局 召 开 创 建 全 国 县 级 文 明 城 市 迎 合 肥 气 象 工 作 2015 年 第 十 二 期 总 第 250 期 本 期 导 读 : 合 肥 市 局 召 开 2015 年 集 中 述 职 测 评 会 合 肥 市 局 召 开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民 主 生 活 会 合 肥 市 局 召 开 党 组 理 论 中 心 组 集 中 学 习 会 合 肥 市 政 府 应 急 办 召 开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会 合 肥 市 局 学

More information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摘 要 我 們 使 用 酵 母 粉 泡 打 粉 和 小 蘇 打 作 為 膨 鬆 劑 探 討 烘 培 食 品 中 膨 鬆 劑 的 作 用 在 麵 糰 組 ( 迷 你 吐 司 ) 的 烘 烤 實 驗 中, 我 們 發 現 :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摘 要 我 們 使 用 酵 母 粉 泡 打 粉 和 小 蘇 打 作 為 膨 鬆 劑 探 討 烘 培 食 品 中 膨 鬆 劑 的 作 用 在 麵 糰 組 ( 迷 你 吐 司 ) 的 烘 烤 實 驗 中, 我 們 發 現 : 金 門 地 區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中 組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關 鍵 詞 : 泡 打 粉 酵 母 小 蘇 打 編 號 : 製 作 說 明 : 1. 說 明 書 封 面 僅 寫 科 別 組 別 作 品 名 稱 及 關 鍵 詞 2. 編 號

More information

2014年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2014年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2014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一 2014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 1 毕 业 生 人 数 2014 年,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共 有 毕 业 生 1483 人, 其 中 本 科 毕 业 生 657 人, 占 毕 业 生 总 数 的 44.30%, 专 科 毕 业 生 826 人, 占 毕 业 生 总 数 的 55.70%

More information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会 议 在 我 市 召 开 省 编 办 主 任 刘 星 泰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市 委 常 委 副 市 长 赵 豪 志 出 席 会 议 并 致 辞 市 编 办 主 任 盖 九 志 作 典 型 发 言 参 会 人 员 分 组 讨 论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会 议 在 我 市 召 开 省 编 办 主 任 刘 星 泰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市 委 常 委 副 市 长 赵 豪 志 出 席 会 议 并 致 辞 市 编 办 主 任 盖 九 志 作 典 型 发 言 参 会 人 员 分 组 讨 论 2013 年 第 2 期 J 全 省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会 议 在 我 市 召 开 省 编 办 主 任 刘 星 泰 出 席 会 议 并 讲 话 市 委 常 委 副 市 长 赵 豪 志 出 席 会 议 并 致 辞 市 编 办 主 任 盖 九 志 作 典 型 发 言 参 会 人 员 分 组 讨 论 言 论 J 领 导 讲 话 2013 年 第 2 期 加 强 四 型 机 关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毕 业 生 的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6 三 毕 业 去 向... 6 ( 一 ) 国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毕 业 生 的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6 三 毕 业 去 向... 6 ( 一 ) 国 ( 南 开 大 学 医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发 展 报 告 南 开 大 学 医 学 院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毕 业 生 的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6 三 毕 业 去 向... 6 (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 2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业 率...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去 向 及 地 域 流 向... 7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 2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业 率... 5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去 向 及 地 域 流 向... 7 南 昌 大 学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南 昌 大 学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 2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 2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业 率... 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7ADBBE1C6C0D0D0B5B3A1B232303136A1B333BAC520D0D0D2B5A1B0C1BDD1A7D2BBD7F6A1B1B9A4D7F7B7BDB0B8B5C4CDA8D6AA2E646F63>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黔 会 评 行 党 2016 3 号 各 党 支 部, 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贵 州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行 业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省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CDA8BDA8B6FEBED6B5B3CEA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6D0B9FACDA8BDA8B6FEBED6B5B3CEAF2E646F63> 中 国 通 建 二 局 党 委 2016 12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通 建 二 局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基 层 党 组 织 : 现 将 中 国 通 建 二 局 开 展 两 学 一 做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基 层 党 支 部 结 合 本 部 门 单 位 的 实 际, 切 实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并 将 两 学 一

More information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九江学院 2014年度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2015 年 度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目 录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和 分 析... 2 (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 2 ( 二 ) 就 业 率 和 就 业 状 况... 6 ( 三 )2015 届 毕 业 生 社 会 评 价... 16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主 要

More information

1

1 表 号 : 人 社 统 [2010] 临 2 号 制 表 机 关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批 准 机 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文 号 : 国 统 制 [2010]77 号 有 效 期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基 本 情 况 调 查 问 卷 ( 农 民 工 ) 致 农 民 工 的 话 : 您 好! 本 次 调 查 是 人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 1 - 二 审 批 与 登 记...- 7 - 三 执 法...- 8 - 四 宣 传 活 动... - 15 - 五 培 训 工 作... - 20 -

目 录 一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 1 - 二 审 批 与 登 记...- 7 - 三 执 法...- 8 - 四 宣 传 活 动... - 15 - 五 培 训 工 作... - 20 - 二 〇 一 四 年 甘 肃 省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状 况 甘 肃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目 录 一 制 度 与 机 制 建 设...- 1 - 二 审 批 与 登 记...- 7 - 三 执 法...- 8 - 四 宣 传 活 动... - 15 - 五 培 训 工 作... - 20 - 二 〇 一 四 年 甘 肃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状 况 2014 年, 我 省 知 识 产 权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015 年 第 5 期 ( 总 第 35 期 ) 主 总 主 办 榆 中 县 教 育 局 榆 中 教 育 杂 志 编 委 会 任 : 李 小 林 编 : 魏 永 胜 副 总 编 : 陆 本 伟 赵 玉 珀 谈 应 峰 水 莉 萍 顾 问 : 黄 平 主 编 : 谈 应 峰 副 主 编 :

目 录 2015 年 第 5 期 ( 总 第 35 期 ) 主 总 主 办 榆 中 县 教 育 局 榆 中 教 育 杂 志 编 委 会 任 : 李 小 林 编 : 魏 永 胜 副 总 编 : 陆 本 伟 赵 玉 珀 谈 应 峰 水 莉 萍 顾 问 : 黄 平 主 编 : 谈 应 峰 副 主 编 : 卷 首 语 日 前, 关 于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印 发, 标 志 着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在 全 国 范 围 全 面 推 开, 毋 容 置 疑, 这 的 确 称 得 上 是 广 大 教 师 的 福 音 深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体 现 了 教 育 的 公 平 公 正, 极 大 地 激 励 了

More information

根 据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宁 教 师 2013 120 号 )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学 院 承 担 的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宁 夏 农 村

根 据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宁 教 师 2013 120 号 )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学 院 承 担 的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宁 夏 农 村 0 根 据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财 政 厅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实 施 工 作 的 通 知 ( 宁 教 师 2013 120 号 )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学 院 承 担 的 2013 年 国 培 计 划 宁 夏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教 育 技 术 能 力 远 程 培 训 于 9 月 16 日 正 式 开 班,

More information

校 内 教 改 动 态 2016 年 第 1 期 湖 南 商 学 院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所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文 学 与 新 闻 传 播 学 院 传 媒 卓 越 人 才 素 质 提 升 教 育 项 目 全 面 启 动... 1 社 会 工 作 专 业 探 索 服 务 性 学 习 人 才 培 养 新 途 径... 1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推 进 差 异 化 教 育, 为

More information

中山大学采取多种措施促进

中山大学采取多种措施促进 前 言 根 据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编 制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的 通 知 ( 教 学 厅 函 2013 25 号 ) 及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发 布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学 司 函 2014 29 号 ) 精 神 和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要 求, 我 校

More information

经 验 交 流 下 好 先 手 棋 打 好 组 合 拳 全 力 做 好 企 业 经 营 困 难 时 期 职 工 思 想 稳 定 工 作 开 滦 集 团 公 司 工 会 深 化 职 工 素 质 工 程 助 推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中 国 国 电 集 团 公 司 工 委 探 索 新 模 式 激 发

经 验 交 流 下 好 先 手 棋 打 好 组 合 拳 全 力 做 好 企 业 经 营 困 难 时 期 职 工 思 想 稳 定 工 作 开 滦 集 团 公 司 工 会 深 化 职 工 素 质 工 程 助 推 企 业 持 续 发 展 中 国 国 电 集 团 公 司 工 委 探 索 新 模 式 激 发 能 源 化 学 工 会 工 作 二 〇 一 六 年 第 1 2 期 合 刊 ( 总 第 148 期 ) 中 国 能 源 化 学 工 会 全 国 委 员 会 主 办 中 国 能 源 化 学 工 会 第 三 届 全 国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专 刊 会 议 报 道 目 录 中 国 能 源 化 学 工 会 召 开 三 届 六 次 全 委 会 议 领 导 讲 话 阎 京 华 同 志 在 中

More information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我 校 秉 承 " 木 直 中 绳, 博 学 载 医 " 的 校 训, 始 终 坚 持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大 学 文 化 为 灵 魂 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我 校 秉 承  木 直 中 绳, 博 学 载 医  的 校 训, 始 终 坚 持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大 学 文 化 为 灵 魂 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2015 年 专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我 校 秉 承 " 木 直 中 绳, 博 学 载 医 " 的 校 训, 始 终 坚 持 以 育 人 为 根 本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以 大 学 文 化 为 灵 魂 以 提

More information

学 校 领 导 来 学 院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3 月 17 日 上 午, 朱 秀 林 校 长 来 我 院 调 研 工 作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查 佐 明 就 新 学 期 以 来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学 生 就 业 校 企 合 作 职 工 福 利 院 庆 筹 备 等 情

学 校 领 导 来 学 院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3 月 17 日 上 午, 朱 秀 林 校 长 来 我 院 调 研 工 作 学 院 党 委 书 记 查 佐 明 就 新 学 期 以 来 学 院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学 生 就 业 校 企 合 作 职 工 福 利 院 庆 筹 备 等 情 ` 简 报 学 院 办 公 室 编 2015 年 第 3 期 总 第 15 期 二 一 五 年 三 月 本 期 摘 要 学 校 领 导 来 学 院 调 研 指 导 工 作 学 院 党 政 印 发 2015 年 度 工 作 要 点 系 主 任 换 届 工 作 民 主 规 范 顺 利 完 成 2015 年 国 家 基 金 项 目 申 报 数 创 新 高 达 26 项 2015 年 博 士 硕 士 招 生

More information

<46495420446F63756D656E7428442D2DBAD8EEDAB2A92DB3AFBBD42D323031312DB3C9B9FBBBE3B1E02DBBE3B1E02E6D6469>

<46495420446F63756D656E7428442D2DBAD8EEDAB2A92DB3AFBBD42D323031312DB3C9B9FBBBE3B1E02DBBE3B1E02E6D6469> 序 一 社 区 是 党 和 政 府 管 理 社 会 的 最 基 层 组 织 袁 是 推 进 城 市 化 发 展 尧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础 平 台 袁 创 新 社 区 建 设 是 滨 湖 建 设 率 先 基 本 现 代 化 示 范 区 的 重 要 内 容 袁 也 是 滨 湖 打 造 宜 居 城 市 的 核 心 支 撑 遥 回 首 过 去 袁 我 们 倍 感 欣 慰 遥 近 年 来 袁 滨

More information

领导动态

领导动态 ( 第 二 期 ) 广 元 市 脱 贫 攻 坚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要 情 传 真 2016 年 3 月 31 日 习 近 平 : 打 赢 脱 贫 攻 坚 战 必 须 注 意 把 握 好 几 个 问 题 1 经 验 交 流 旺 苍 脱 贫 致 富 路 越 走 越 宽 2 青 川 县 八 项 举 措 打 好 脱 贫 攻 坚 战 4 工 作 动 态 市 交 警 支 队 项 目 帮 扶 求 实 效

More information

目录

目录 目录 徐济德副司长一行到林芝检查指导并看望慰问一线调查队员... 1 巴桑罗布到林芝市巴宜区检查指导连清外业工作... 2 巴桑罗布处长深入昌都检查指导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4 察隅-秘境中的诗和远方... 6 路... 8 难忘的 3773... 9 八宿县连清外业调查圆满完成... 11 九分队轶事... 13 2016 年连清洛隆县外业调查顺利结束... 16 再临米林... 18 打油诗...

More information

1 2 3 1 2 3 1 2 1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 ~ ~ 1 2 3 4 5 6 1 2 P P Q Q P P 需 求 曲 线 Q 供 给 曲 线 Q P 同 样 价 位 P 需 求 量 增 加 需 求 曲 线 抬 高 P2 同 样 需 求 E2 价 位 提 高 P1 E1 Q1%%%%Q2 均 衡 价 格

More information

从 近 年 来 破 获 的 有 关 案 件 看, 涉 国 防 军 工 领 域 的 策 反 窃 密 案 件 呈 现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案 例 2. 科 研 人 员 被 利 诱 盗 取 高 科 技 情 报 案 犯 刘 某, 原 系 我 国 家 重 点 科 研 院 派 出 所 民 警, 其 同 案

从 近 年 来 破 获 的 有 关 案 件 看, 涉 国 防 军 工 领 域 的 策 反 窃 密 案 件 呈 现 多 发 高 发 态 势 案 例 2. 科 研 人 员 被 利 诱 盗 取 高 科 技 情 报 案 犯 刘 某, 原 系 我 国 家 重 点 科 研 院 派 出 所 民 警, 其 同 案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广 东 披 露 一 批 窃 密 策 反 案 件 今 年 4 月 15 日 是 我 国 2015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国 家 安 全 法 后 的 第 一 个 全 民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日 目 前 由 省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举 办 的 2016 年 广 东 省 国 家 安 全 教 育 展 览 正 在 广 州 农 讲 所 展

More information

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毕业生

陕西师范大学2013年毕业生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2013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大 学, 是 国 家 教 师 教 育 985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高 校 学 校 现 设 有 21 个 学 院,2 个 基 础 教 学 部,66 个 本 科 专 业,18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15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院 概 况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2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分 析... 4 2.1 毕 业 生 自 然 情 况...4 2.1.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 情 况... 4 2.1.2 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院 概 况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2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分 析... 4 2.1 毕 业 生 自 然 情 况...4 2.1.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布 情 况... 4 2.1.2 毕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辽 宁 经 济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处 2015 年 12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学 院 概 况 及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2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分 析... 4 2.1 毕 业 生 自 然 情 况...4 2.1.1 毕 业 生 院 系 分

More information

沈阳体育学院

沈阳体育学院 目 录 前 言 1 1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1 1.1 毕 业 生 总 体 规 模 与 生 源 地 分 布 1 1.2 毕 业 生 总 体 就 业 情 况 分 析 4 1.2.1 本 科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基 本 情 况 5 1.2.2 毕 业 研 究 生 规 模 与 基 本 情 况 6 1.3 毕 业 生 招 聘 需 求 情 况 6 2 毕 业 生 就 业 趋 势 分 析 6

More information

鸿利国际娱乐城在线赌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鸿利国际娱乐城在线赌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8鸿利终身保险条款(98版 鸿 利 国 际 娱 乐 城 在 线 赌 博 条 款 (98 版,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88 鸿 利 终 身 保 险 189 http://www.unibox2.com 鸿 利 国 际 娱 乐 城 在 线 赌 博, 中 保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88 鸿 利 终 身 保 险 条 款 (98 版 本 条 款 有 关 名 词 释 义 如 下 : 意 外 伤 害 : 是 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学 校 概 况...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4 一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4 二 毕 业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分 专 业 人 数... 5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生 比 例... 7 ( 三 ) 毕

目 录 学 校 概 况...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4 一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4 二 毕 业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分 专 业 人 数... 5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生 比 例... 7 ( 三 ) 毕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5 12 29 目 录 学 校 概 况...1 第 一 部 分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4 一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4 二 毕 业 生 规 模 及 结 构... 5 ( 一 ) 毕 业 生 分 专 业 人 数... 5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生 比 例... 7 ( 三 ) 毕 业 生 政 治 面

More information

系统之家

系统之家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MPA) 专 业 学 位 评 估 自 评 报 告 目 录 一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MPA 教 育 概 况... 3 ( 一 )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简 介... 3 ( 二 ) 西 南 交 通 大 学 MPA 教 育 发 展 简 介... 3 二 教 育 环 境... 4 ( 一 ) 学 科 基 础... 4 ( 二 ) 政 策 与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临 床 医 学 院 招 生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二 O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1 目 一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毕 业 生 规 模 3 ( 二 ) 毕 业 生 男 女 分 布 情 况 4 ( 三 ) 毕 业 生 生 源 分 布

More information

目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1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1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分 布...1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3 一 就 业 总 体 情 况...3 二 各 学 院

目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1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1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分 布...1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3 一 就 业 总 体 情 况...3 二 各 学 院 2015 年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嘉 兴 学 院 2015 年 12 月 目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1 一 2015 届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结 构...1 二 2015 届 毕 业 生 生 源 分 布...1 第 二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3 一 就 业 总 体 情 况...3 二 各 学 院 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章 目 录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3 ( 一 ) 毕 业 生 数.3 ( 二 ) 生 源 结 构.3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3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总 体 情 况 3 ( 二 ) 各 专 业 就 业 率 情 况 4

第 一 章 目 录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3 ( 一 ) 毕 业 生 数.3 ( 二 ) 生 源 结 构.3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3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总 体 情 况 3 ( 二 ) 各 专 业 就 业 率 情 况 4 浙 江 工 商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第 一 章 目 录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和 结 构.3 ( 一 ) 毕 业 生 数.3 ( 二 ) 生 源 结 构.3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率.3 ( 一 )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总 体 情 况 3 ( 二 ) 各 专 业

More information

安徽理工大学2013届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安徽理工大学2013届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二 〇 一 五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报 告 安 徽 理 工 大 学 二 〇 一 六 年 一 月 目 录 引 言... - 1 - 第 一 部 分 2015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 3 - 一 毕 业 生 总 体 情 况... - 3-1. 本 科 毕 业 生 人 数... - 3-2. 毕 业 研 究 生 人 数... - 4 - 二 毕 业 生 生 源 情 况...

More information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1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情 况... 3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3 1. 毕 业 生 人 数... 3 2.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分 布... 4 3. 毕 业 生 性 别 比 例... 4 二 毕 业 生 就 业 流 向... 5 1. 毕 业 生 就 业 率... 5 2. 各 专 业 就 业 率... 5 3. 毕 业 生 就 业 地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3 1 毕 业 生 人 数......3 2 毕 业 生 男 女 比 例...3 3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分 布............3 二 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3 1 毕 业 生 人 数......3 2 毕 业 生 男 女 比 例...3 3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分 布............3 二 毕 上 饶 师 范 学 院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基 本 情 况...3 一 毕 业 生 规 模 与 总 体 结 构.............3 1 毕 业 生 人 数......3 2 毕 业 生 男 女 比 例...3 3 毕 业 生 生 源 地 分 布............3 二 毕 业 生 初 次 就

More information

一 郑 州 大 学 简 介...1 二 2014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2.1 近 五 年 毕 业 生 数 量... 3 2.2 学 历 分 布...3 2.3 性 别 分 布...4 三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5 3.1 全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和 就 业

一 郑 州 大 学 简 介...1 二 2014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2.1 近 五 年 毕 业 生 数 量... 3 2.2 学 历 分 布...3 2.3 性 别 分 布...4 三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5 3.1 全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和 就 业 一 郑 州 大 学 简 介...1 二 2014 届 毕 业 生 基 本 情 况... 3 2.1 近 五 年 毕 业 生 数 量... 3 2.2 学 历 分 布...3 2.3 性 别 分 布...4 三 毕 业 生 就 业 情 况...5 3.1 全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和 就 业 率 情 况... 5 3.2 分 科 类 统 计 毕 业 生 就 业 人 数 和 就 业 率...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总 体 情 况... 1 ( 二 ) 项 目 工 作 机 制 与 举 措... 1 二 重 点 支 持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2 ( 一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2 ( 二

目 录 一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总 体 情 况... 1 ( 二 ) 项 目 工 作 机 制 与 举 措... 1 二 重 点 支 持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2 ( 一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与 课 程 体 系 改 革... 2 ( 二 国 家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示 范 学 校 建 设 总 结 报 告 山 西 省 农 业 机 械 化 学 校 目 录 一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总 体 情 况... 1 ( 二 ) 项 目 工 作 机 制 与 举 措... 1 二 重 点 支 持 专 业 建 设 情 况... 2 ( 一 )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与 课 程 体 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问 卷 调 查 工 作 安 排 3 第 二 章 省 组 织 工 作 5 第 三 章 市 组 织 工 作 6 第 四 章 测 试 区 组 织 工 作 8 第 五 章 测 试 学 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工 作 11 第 六 章 测 试 期 间 的 视 导 和 监 督 16 第

目 录 第 一 章 问 卷 调 查 工 作 安 排 3 第 二 章 省 组 织 工 作 5 第 三 章 市 组 织 工 作 6 第 四 章 测 试 区 组 织 工 作 8 第 五 章 测 试 学 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工 作 11 第 六 章 测 试 期 间 的 视 导 和 监 督 16 第 2014 级 辽 宁 省 增 值 评 价 第 二 次 问 卷 调 查 工 作 手 册 辽 宁 省 基 础 教 育 质 量 监 测 与 评 价 中 心 2016 年 4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问 卷 调 查 工 作 安 排 3 第 二 章 省 组 织 工 作 5 第 三 章 市 组 织 工 作 6 第 四 章 测 试 区 组 织 工 作 8 第 五 章 测 试 学 校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