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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湘 教 发 号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和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方 案 及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教 育 局, 各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今 年 我 省 将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并 在 湘 潭 市 和 益 阳 市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为 确 保 这 两 项 改 革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现 将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湖 南 省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湖 南 省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2015 年 8 月 11 日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办 公 室 2015 年 8 月 14 日 印 发

2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我 省 自 2015 年 起 参 加 全 国 中 小 学 ( 含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下 同 ) 教 师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 以 下 简 称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改 革 为 确 保 改 革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教 师 号 ), 结 合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推 进 教 育 现 代 化 为 目 标,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为 宗 旨, 以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化 发 展 为 导 向,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完 善 并 严 格 实 施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职 业 入 口 关, 提 高 教 师 社 会 地 位, 努 力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教, 促 进 教 师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二 工 作 目 标 按 照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标 准 改 革 考 试 内 容 科 目 和 方 法, 加 强 考 试 管 理, 完 善 考 试 评 价, 探 索 完 善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逐 步 形 成 符 合 时 代 要 求 的 教 师 准 入 和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对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潜 质 的 考 察, 以 教 师 职 业 标 准 和 考 试 评 价 体 系 引 领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三 主 要 原 则 ( 一 ) 系 统 设 计, 统 筹 规 划 正 确 处 理 好 教 师 职 前 培 养 资 格 准 入 岗 位 聘 用 的 关 系, 建 立 三 者 贯 通 配 套 支 撑 互 为 一 体 的 运 行 机 制 ; 妥 善 处 理 好 新 老 人 员 过 渡 和 新 旧 政 策 衔 接, 实 行 平 稳 过 渡 ; 统 筹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政 策 指 导 考 试 管 理 资 格 认 定 等 主 要 环 节, 系 统 推 进 改 革 ( 二 ) 分 级 负 责, 规 范 管 理 省 教 育 厅 负 责 整 体 方 案 设 计 和 政 策 制 定 ; 省 级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统 筹 管 理 笔 试 和 面 试 的 具 体 工 作 ;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考 试 的 实 施 工 作 规 范 工 作 程 序, 实 施 阳 光 操 作,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 三 ) 以 人 为 本, 公 平 择 优 以 鼓 励 和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从 事 教 育 工 作 为 导 向, 为 考 生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考 试 服 务 坚 持 考 试 的 科 学 性 规 范 性 和 公 正 性, 择 优 选 拔 乐 教 适 教 的 人 员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3 四 报 考 对 象 和 条 件 ( 一 ) 考 试 对 象 凡 户 籍 学 籍 或 人 事 档 案 在 湖 南 省 境 内,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二 ) 报 考 条 件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2.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3.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4.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考 生 应 在 户 籍 学 籍 或 人 事 档 案 所 在 市 州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年 级 及 其 毕 业 前 一 年 级 学 生, 以 及 在 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可 在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但 在 报 名 确 认 时 应 提 交 所 在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但 所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相 同 或 不 相 近 的,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所 有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都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曾 参 加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作 弊 行 为 的,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考 试 内 容 与 方 式 ( 一 ) 考 试 内 容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4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 二 ) 考 试 科 目 笔 试 和 面 试 科 目 均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规 定 执 行 笔 试 科 目 见 下 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表 序 号 申 请 的 教 师 资 格 类 别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科 目 三 1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综 合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素 质 2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综 合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素 质 能 力 3 初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综 合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能 力 素 质 4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综 合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能 力 教 师 资 格 素 质 5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综 合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教 师 资 格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能 力 教 师 资 格 素 质 注 :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中 学 和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对 应 教 育 部 课 程 标 准 中 相 应 层 次 学 校 课 程 按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总 体 部 署,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暂 分 为 语 文 数 学 物 理 化 学 生 物 历 史 地 理 思 想 品 德 ( 政 治 ) 英 语 音 乐 美 术 体 育 与 健 康 信 息 技 术 等 学 科 申 请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资 格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的 考 试 暂 定 在 面 试 环 节 进 行

5 面 试 科 目 为 :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不 分 科 目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科 目 为 语 文 数 学 英 语 社 会 科 学 音 乐 体 育 美 术 八 科 致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科 目, 与 笔 试 科 目 三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相 一 ( 三 ) 考 试 方 式 1. 笔 试 笔 试 主 要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笔 试 采 取 的 具 体 方 式, 由 省 教 育 厅 根 据 当 年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条 件 确 定 2. 面 试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实 施 每 个 考 评 组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 四 ) 考 试 成 绩 教 育 部 确 定 笔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考 生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面 试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面 试 成 绩 合 格 线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笔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所 在 市 州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面 试 成 绩 不 予 复 核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申 请 人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六 考 试 组 织 实 施 我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在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在 每 年 12 月 举 行 笔 试 面 试 均 按 照 教 育 部 统 一 规 定 的 考 试 标 准 考 试 大 纲 考 试 命 题 考 试 时 间 组 织 实 施

6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领 导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宏 观 政 策, 组 织 协 调 各 相 关 机 构 做 好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对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与 评 估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笔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制 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执 行 具 体 负 责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的 制 定,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通 知 公 告, 笔 试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最 终 审 核 和 确 认, 考 区 设 置 考 点 备 案 考 场 编 排, 考 试 收 费, 试 卷 的 申 报 发 放 回 收 保 密 保 管, 笔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对 考 点 组 考 工 作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布 笔 试 成 绩, 发 放 笔 试 成 绩 单, 笔 试 的 政 策 宣 传 与 咨 询 服 务, 开 展 考 务 人 员 的 考 务 工 作 培 训, 笔 试 工 作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及 管 理, 对 笔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调 研 等 工 作, 为 省 教 育 厅 的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面 试 的 组 织 管 理 与 实 施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制 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执 行 具 体 负 责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的 制 定,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通 知 公 告, 面 试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最 终 审 核 和 确 认, 考 区 设 置 考 点 备 案 面 试 流 程 设 置, 考 试 收 费, 试 卷 发 放 回 收 保 密 保 管, 面 试 评 分 标 准 制 定, 面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直 接 组 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面 试 工 作, 面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对 考 点 组 考 工 作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布 面 试 成 绩, 发 放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面 试 的 政 策 宣 传 与 咨 询 服 务, 面 试 考 官 的 培 训 与 管 理, 面 试 工 作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及 管 理, 对 面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调 研 等 工 作, 为 省 教 育 厅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考 试 工 作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具 体 负 责 指 定 相 应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作 为 考 试 承 办 单 位, 并 由 承 办 单 位 做 好 考 点 设 置 上 报 备 案, 审 查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负 责 报 名 信 息 审 核 和 确 认, 准 考 证 打 印 与 发 放, 考 场 安 排, 考 试 收 费 与 上 缴, 试 卷 申 报 运 送 保 密 保 管,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考 点 检 查 与 监 督, 监 考 教 师 与 其 他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选 派, 面 试 考 官 的 遴 选 与 推 荐, 面 试 的 组 织 和 实 施, 考 试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配 备 调 试 与 运 行 保 障 等 具 体 工 作, 协 调 公 安 保 密 电 力 无 线 电 委 员 会 等 部 门 做 好 考 试 的 电 力 供 应 试 卷 保 密 考 试 环 境 的 治 理 和 保 障 工 作 七 新 老 考 试 过 渡 办 法 与 有 关 政 策 调 整 ( 一 )2015 年 3 月, 我 省 组 织 进 行 了 最 后 一 次 湖 南 省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中 ( 中 专 ) 及 以 下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之 后 我

7 省 不 再 组 织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认 定 高 中 ( 中 专 ) 及 以 下 教 师 资 格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2015 年 11 月, 我 省 将 进 行 改 革 后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二 ) 湖 南 省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双 科 或 单 科 合 格 证 的 使 用 截 止 时 间 统 一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后 不 再 使 用 凡 持 湖 南 省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双 科 或 单 科 合 格 证 于 2015 年 春 季 秋 季 批 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仍 需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程 序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从 2016 年 起, 我 省 不 再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工 作 ( 三 ) 从 2016 年 起, 湖 南 省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不 再 需 要 参 加 原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训, 各 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也 不 再 组 织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训 ( 四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但 所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相 同 或 不 相 近 的,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所 有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都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五 ) 从 2016 年 起, 我 省 每 年 进 行 春 季 和 秋 季 批 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受 理 认 定 工 作,4 月 15 日 30 日 10 月 15 日 30 日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八 考 试 收 费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按 照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省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专 款 专 用 九 有 关 要 求 ( 一 )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牵 涉 面 广, 社 会 关 注 度 高, 时 间 紧, 任 务 重 各 级 各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周 密 部 署, 精 心 组 织, 稳 慎 实 施, 确 保 改 革 工 作 平 稳 顺 利 ( 二 ) 严 明 纪 律 要 求

8 严 禁 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操 作, 自 觉 接 受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对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试 相 关 人 员 和 报 考 人 员 的 违 规 行 为, 坚 决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进 行 处 罚 ( 三 ) 建 立 保 障 机 制 建 立 改 革 工 作 问 题 处 理 应 急 机 制,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及 时 妥 善 地 协 调 解 决 好 试 点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问 题 要 加 强 信 息 沟 通, 实 行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制 度

9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严 格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准 入, 完 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认 定 制 度, 保 障 教 师 队 伍 质 量, 依 据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是 评 价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是 否 具 备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必 需 的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考 试 第 三 条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是 教 师 职 业 准 入 的 前 提 条 件 申 请 幼 儿 园 小 学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 以 下 统 称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 的 人 员 须 分 别 参 加 相 应 类 别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四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试 坚 持 育 人 导 向 能 力 导 向 实 践 导 向 和 专 业 化 导 向, 坚 持 科 学 公 平 安 全 规 范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报 考 条 件 第 五 条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 二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 ( 三 ) 符 合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的 体 检 标 准 ; ( 四 ) 符 合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学 历 要 求

10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应 在 户 籍 学 籍 或 人 事 档 案 所 在 市 州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年 级 及 其 毕 业 前 一 年 级 学 生, 以 及 在 校 全 日 制 研 究 生, 可 在 就 读 学 校 所 在 地 报 名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但 在 报 名 确 认 时 应 提 交 所 在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在 籍 学 习 证 明 第 七 条 被 撤 销 教 师 资 格 的,5 年 内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 受 到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或 故 意 犯 罪 受 到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事 处 罚 的, 不 得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第 八 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但 所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相 同 或 不 相 近 的,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所 有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都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三 章 考 试 内 容 与 形 式 第 九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包 括 笔 试 和 面 试 两 部 分 第 十 条 笔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从 事 教 师 职 业 所 应 具 备 的 教 育 理 念 职 业 道 德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科 学 文 化 素 养 阅 读 理 解 语 言 表 达 逻 辑 推 理 和 信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指 导 和 班 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 拟 任 教 学 科 领 域 的 基 本 知 识, 教 学 设 计 实 施 评 价 的 知 识 和 方 法,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育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第 十 一 条 笔 试 主 要 采 用 纸 笔 考 试 和 计 算 机 考 试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笔 试 采 取 的 具 体 方 式, 由 省 教 育 厅 根 据 当 年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条 件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幼 儿 园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保 教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知 识 与 能 力 2 科 ; 初 级 中 学 普 通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文 化 课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学 科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科 目 为 综 合 素 质 教 育 知 识 与 能 力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3 科 第 十 三 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教 学 能 力 科 目, 由 我 省 统 一 组 织 命 题

11 第 十 四 条 面 试 主 要 考 查 申 请 人 的 职 业 认 知 心 理 素 质 仪 表 仪 态 言 语 表 达 思 维 品 质 等 教 师 基 本 素 养 和 教 学 设 计 教 学 实 施 教 学 评 价 等 教 学 基 本 技 能 第 十 五 条 面 试 采 取 结 构 化 面 试 情 境 模 拟 等 方 式, 通 过 抽 题 备 课 ( 活 动 设 计 ) 回 答 规 定 问 题 试 讲 ( 演 示 ) 答 辩 ( 陈 述 ) 评 分 等 环 节 进 行 面 试 一 般 按 学 科 分 组 进 行 第 十 六 条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线 由 教 育 部 确 定, 面 试 合 格 分 数 线 由 省 教 育 厅 确 定 笔 试 各 科 成 绩 合 格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方 可 报 名 参 加 面 试 第 十 七 条 考 生 在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可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查 询 本 人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如 对 本 人 的 笔 试 成 绩 有 异 议, 可 在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规 定 程 序 向 所 在 市 州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笔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面 试 成 绩 不 予 复 核 第 十 八 条 笔 试 单 科 成 绩 有 效 期 为 2 年 笔 试 和 面 试 均 合 格 者 由 教 育 部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心 颁 发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有 效 期 为 3 年 件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是 申 请 人 申 请 认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第 四 章 考 试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湖 南 省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在 每 年 11 月 举 行, 面 试 在 每 年 12 月 举 行 第 二 十 条 笔 试 或 面 试 考 生 通 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网 站 ( 进 行 报 名 后, 按 规 定 缴 纳 考 试 费 用, 并 携 带 省 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材 料,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现 场 报 名 审 核

12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规 定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考 考 务 细 则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工 作 规 程, 以 及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等 规 定,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考 务 管 理 系 统 的 使 用 实 行 首 席 技 术 负 责 人 制 度, 采 取 分 级 培 训 方 式 进 行 第 二 十 三 条 笔 试 和 面 试 时 间 按 照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面 试 工 作 中, 每 个 面 试 考 评 组 由 不 少 于 3 名 考 官 组 成, 设 主 考 官 1 名 面 试 考 官 由 高 校 专 家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优 秀 教 师 教 研 机 构 专 家 等 组 成 面 试 考 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熟 悉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相 关 政 策 ; ( 二 )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公 道 正 派, 身 体 健 康 ; ( 三 )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较 强 的 分 析 概 括 能 力 判 断 能 力 和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 四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教 学 或 研 究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一 般 应 具 有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职 称 ); ( 五 ) 参 加 国 家 级 或 省 级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获 得 合 格 证 书 第 五 章 考 试 安 全 与 违 规 处 罚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根 据 教 育 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心 制 定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以 及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处 置 和 应 对 考 试 期 间 的 突 发 事 件

13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试 题 命 制 考 务 管 理 监 考 等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和 本 细 则 的 规 定 认 定 和 处 理 第 六 章 考 试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领 导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改 革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宏 观 政 策, 组 织 协 调 各 相 关 机 构 做 好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对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与 评 估 在 省 教 育 厅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负 责 笔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制 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执 行 具 体 负 责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笔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的 制 定,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通 知 公 告, 笔 试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最 终 审 核 和 确 认, 考 区 设 置 考 点 备 案 考 场 编 排, 考 试 收 费, 试 卷 的 申 报 发 放 回 收 保 密 保 管, 笔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笔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对 考 点 组 考 工 作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布 笔 试 成 绩, 发 放 笔 试 成 绩 单, 笔 试 的 政 策 宣 传 与 咨 询 服 务, 开 展 考 务 人 员 的 考 务 工 作 培 训, 笔 试 工 作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及 管 理, 对 笔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调 研 等 工 作, 为 省 教 育 厅 的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面 试 的 组 织 管 理 与 实 施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制 定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执 行 具 体 负 责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面 试 考 务 工 作 细 则 的 制 定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通 知 公 告, 面 试 考 生 报 名 信 息 最 终 审 核 和 确 认, 考 区 设 置 考 点 备 案 面 试 流 程 设 置, 考 试 收 费, 试 卷 发 放 回 收 保 密 保 管, 面 试 评 分 标 准 制 定, 面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直 接 组 织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专 业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面 试 工 作, 面 试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对 考 点 组 考 工 作 的 巡 视 检 查 和 监 督, 公 布 面 试 成 绩, 发 放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明, 面 试 的 政 策 宣 传 与 咨 询 服 务, 面 试 考 官 的 培 训 与 管 理,

14 面 试 工 作 数 据 的 统 计 分 析 及 管 理, 对 面 试 考 务 组 织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相 关 专 题 调 研 等 工 作, 为 省 教 育 厅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建 设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和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考 试 工 作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具 体 负 责 指 定 市 州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作 为 考 试 承 办 单 位, 并 由 承 办 单 位 做 好 考 点 设 置 上 报 备 案, 审 查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负 责 报 名 信 息 审 核 和 确 认, 准 考 证 打 印 与 发 放, 考 场 安 排, 考 试 收 费 与 上 缴, 试 卷 申 报 运 送 保 密 保 管, 考 试 的 组 织 实 施,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考 点 检 查 与 监 督, 监 考 教 师 与 其 他 考 务 工 作 人 员 的 选 派, 面 试 考 官 的 遴 选 与 推 荐, 面 试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考 试 设 备 和 器 材 的 配 备 调 试 与 运 行 保 障 等 具 体 工 作, 协 调 公 安 保 密 电 力 无 线 电 委 员 会 等 部 门 做 好 考 试 的 电 力 供 应 试 卷 保 密 考 试 环 境 的 治 理 和 保 障 工 作 等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费 按 照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发 改 委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省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专 款 专 用 第 三 十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机 构 不 得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第 七 章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有 关 政 策 的 调 整 第 三 十 一 条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或 者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和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的 使 用 截 止 时 间 统 一 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之 后 不 再 使 用 凡 持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或 者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和 湖 南 省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教 育 心 理 学 考 试 合 格 证 于 2015 年 春 季 秋 季 批 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的, 仍 按 原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程 序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从 2016 年 起, 我 省 不 再 组 织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测 试 工 作 第 三 十 二 条 从 2016 年 起, 我 省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不 再 需 要 参 加 原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训, 各 级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也 不 再 组 织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培 训 第 三 十 三 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入 学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师 范 类 专 业 学 生, 可 以 持 毕 业 证 书 申 请 直 接 认 定 相 应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但 所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15 资 格 的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学 专 业 不 相 同 或 不 相 近 的,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所 有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人 员 及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入 学 的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学 生, 申 请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都 需 参 加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第 三 十 四 条 从 2016 年 起, 湖 南 省 每 年 进 行 春 季 和 秋 季 批 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的 受 理 认 定 工 作 4 月 15 日 30 日 10 月 15 日 30 日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期 限 终 止 之 日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本 细 则 制 定 实 施 办 法,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6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依 据 国 家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和 教 育 部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订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以 建 设 高 素 质 教 师 队 伍 为 宗 旨, 以 教 师 专 业 化 为 导 向, 通 过 建 立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强 化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与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建 设, 推 进 教 师 教 育 改 革 和 入 职 后 教 师 管 理 机 制 创 新, 激 发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积 极 性, 提 高 中 小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二 目 标 任 务 ( 一 ) 对 本 省 辖 区 内 从 事 中 小 学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进 行 从 教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掌 握 教 师 资 格 持 证 人 员 的 从 教 情 况, 为 师 资 培 养 规 划 和 教 师 录 用 提 供 依 据 ( 二 ) 创 新 教 师 准 入 后 管 理 机 制, 全 面 评 价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客 观 公 正 记 录 教 师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参 加 培 训 学 习 等 情 况, 规 范 教 师 从 教 行 为, 提 高 教 师 教 书 育 人 能 力 和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 三 ) 打 破 教 师 资 格 终 身 制, 建 立 教 师 发 展 长 效 激 励 机 制, 强 化 教 师 的 知 识 更 新 和 能 力 提 升,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和 终 身 学 习 三 组 织 领 导 与 实 施 ( 一 )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领 导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宏 观 政 策, 组 织 协 调 各 相 关 机 构 做 好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对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与 评 估 ( 二 ) 在 省 教 育 厅 的 领 导 下,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组 织 实 施 管 理 等 基 础 事 务 性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以 下 工 作 : 按 国 家 和

17 省 有 关 要 求 发 布 相 关 政 策 通 知 ; 对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的 复 核 意 见 进 行 省 级 终 审 ; 对 定 期 注 册 数 据 信 息 进 行 管 理 与 统 计 分 析 ; 负 责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的 政 策 宣 传 与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 开 展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培 训 和 调 研,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省 教 育 厅 工 作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等 ( 三 ) 市 州 县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工 作 职 能 和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工 作 程 序, 分 别 做 好 组 织 申 请 材 料 审 核 初 审 复 核 等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 四 ) 我 省 确 定 在 湘 潭 市 益 阳 市 开 展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试 点 期 为 一 年 根 据 试 点 情 况 再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全 面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制 度 试 点 市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 方 案, 报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后 实 施 四 注 册 范 围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以 及 受 聘 于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且 聘 期 为 一 年 以 上 的 教 师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以 下 简 称 为 中 小 学 所 有 属 于 定 期 注 册 对 象 的 教 师, 应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应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五 注 册 条 件 ( 一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 1.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年 以 上 ; 2. 聘 用 为 公 办 中 小 学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或 聘 用 为 民 办 中 小 学 教 师 且 聘 期 为 一 3.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须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二 )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18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合 格 ; 2.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3.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 4.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 三 ) 对 一 人 多 证 高 段 低 聘 低 段 高 聘 科 证 不 一 中 职 高 中 通 用 等 情 形 的 人 员, 按 下 列 办 法 注 册 : 1. 对 一 人 多 证 的, 即 对 持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且 在 岗 任 教 的,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取 与 现 任 教 岗 位 最 相 应 的 一 种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2. 对 高 段 低 聘 的, 即 持 有 高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低 学 段 任 教 的, 视 为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3. 对 低 段 高 聘 的, 即 持 有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的,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前 已 经 在 编 在 岗 ( 或 民 办 学 校 在 岗 一 年 以 上 ) 教 师, 在 首 次 注 册 工 作 中,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但 原 则 上 需 限 期 取 得 相 应 高 学 段 的 教 师 资 格 方 能 继 续 任 教, 否 则 原 则 上 需 限 期 调 整 到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相 应 的 学 段 任 教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启 动 后, 各 地 各 校 不 得 再 低 段 高 聘 ; 4. 对 科 证 不 一 的, 即 现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上 任 教 学 科 不 一 致 的,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5. 对 中 职 高 中 通 用 的, 即 持 高 中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或 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中 学 校 任 教 的,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注 册 : 1.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2.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的 ; 3.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以 上, 但 经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19 ( 五 ) 暂 缓 注 册 人 员 在 暂 缓 注 册 的 有 关 情 形 消 除 后,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消 除 暂 缓 注 册 的 有 关 情 形,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2. 补 齐 未 完 成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并 完 成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应 完 成 的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 3.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未 发 生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情 形, 经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 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注 册 不 合 格 : 1.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或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不 合 格 ; 2.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3.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六 注 册 程 序 我 省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每 年 下 半 年 进 行, 在 12 月 31 日 前 结 束 实 行 统 一 的 注 册 程 序 和 工 作 时 间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应 在 当 年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时 间 在 当 年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启 动 时 间 之 后 的, 应 在 下 一 年 度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 一 ) 个 人 网 上 申 请 报 名 申 请 9 月 1 日 15 日, 教 师 本 人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 进 行 ( 二 ) 提 交 的 材 料 1.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首 次 注 册,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 附 1) 一 式 2 份 ;

20 (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如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非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且 在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上 无 法 查 询 验 证 的, 则 应 同 时 提 供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中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3)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 附 2)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还 应 提 供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2.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式 2 份 ; (2)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3) 中 小 学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用 合 同 复 印 件 ; (4)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 (5)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6)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 三 ) 申 请 人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并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9 月 16 日 30 日, 申 请 人 按 有 关 材 料 要 求 向 所 在 学 校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所 在 学 校 对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 所 有 复 印 件 材 料 均 需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所 在 学 校 人 事 < 师 资 > 部 门 审 核, 并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属 实 ),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按 要 求 和 顺 序 整 理 装 袋 10 月 8 日 31 日, 所 在 学 校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将 申 请 材 料 集 中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中 央 在 湘 单 位, 省 市 级 有 关 单 位 所 属 中 小 学 校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四 ) 初 审 10 月 8 日 10 月 30 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并 对 提 出 注 册 结 论 的 建 议 进 行 公 示 由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初 审 的, 应 当 将 注 册 结 论 建 议 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五 ) 复 核

21 11 月 1 日 11 月 15 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级 初 审 的 注 册 结 论 建 议 及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上 报 的 注 册 结 论 建 议 进 行 复 核, 提 出 复 核 意 见, 并 报 省 教 育 厅 ( 六 ) 终 审 11 月 16 日 12 月 15 日,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的 复 核 意 见 进 行 终 审, 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信 息, 并 将 注 册 结 论 反 馈 至 负 责 初 审 的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七 )12 月 16 日 12 月 31 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注 册 结 论, 在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上 加 盖 注 册 结 论 章 和 公 章, 在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备 注 页 上 粘 贴 相 应 注 册 结 论 的 注 册 贴 同 时 将 贴 好 注 册 贴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返 还 申 请 人 七 相 关 要 求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得 向 教 师 和 学 校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 二 )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完 成 后,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将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建 档 保 存 ( 三 ) 申 请 人 对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或 行 政 复 议 八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的 运 用 ( 一 )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人 员, 方 可 在 本 级 及 其 以 下 等 级 的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但 是 持 有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只 能 在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或 者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担 任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注 册 后 的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相 互 通 用 ( 二 ) 暂 缓 注 册 者, 暂 缓 期 内 不 得 晋 级 及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不 得 参 加 评 优 评 先 ( 三 )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九 违 规 处 罚

22 ( 一 )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视 情 况 暂 缓 注 册 或 注 册 不 合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已 经 注 册 的, 应 当 撤 销 注 册 ( 二 ) 所 在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定 期 注 册 证 明 材 料 的,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三 )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1.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2. 对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四 )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格 处 理 附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2.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23 附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所 在 单 位 : 报 名 号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 片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型 出 生 日 期 教 师 资 格 种 类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任 教 学 科 发 证 机 关 参 加 工 作 教 师 职 务 时 间 ( 职 称 ) 本 单 位 聘 现 任 教 学 用 起 始 现 任 教 学 段 科 日 期 注 册 类 型 第 次 注 册 手 机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承 诺 : 本 人 所 填 写 信 息 及 提 交 的 注 册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若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本 人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24 所 在 学 校 注 册 申 请 人 情 况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属 实 若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本 单 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单 位 ) 意 见 学 校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年 月 日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 由 注 册 机 构 填 写 对 不 具 备 的 条 件 需 简 要 注 明 原 因 ) 1.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2. 聘 用 合 同 或 录 用 通 知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3. 遵 纪 守 法, 师 德 良 好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4.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或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5.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6. 未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7.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注 册 机 构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公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存 入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由 注 册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25 附 2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1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2 工 作 单 位 : 3 工 作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热 心 社 会 4 公 益 事 业 情 况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有 无 行 政 处 分 记 录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9 考 核 结 论 10 考 核 单 位

26 ( 全 称 ) ( 单 位 ) 填 写 人 ( 签 名 ):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 ( 加 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公 章 ) 说 明 :1. 表 中 第 1-2 栏 由 申 请 人 填 写 ; 第 3 10 栏 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填 写 ( 其 中 第 7 栏 也 可 以 由 公 安 派 出 所 或 警 署 填 写 ) 2. 本 表 必 须 据 实 填 写, 填 写 字 迹 应 当 端 正 规 范

27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完 善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促 进 广 大 教 师 的 知 识 更 新 和 专 业 发 展, 提 高 教 书 育 人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健 全 教 师 管 理 体 制, 建 设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教 师 队 伍,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是 对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教 师 入 职 后 从 教 资 格 的 定 期 核 查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实 行 5 年 一 周 期 的 定 期 注 册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三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对 象 为 公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以 及 受 聘 于 依 法 举 办 的 民 办 普 通 中 小 学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且 聘 期 为 一 年 以 上 的 教 师 在 湖 南 省 实 施 中 小 学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前 已 取 得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且 属 于 定 期 注 册 对 象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应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已 取 得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初 次 聘 用 为 中 小 学 教 师 且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应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第 四 条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应 与 教 师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将 严 格 教 师 考 核 和 促 进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作 为 工 作 目 标 定 期 注 册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 范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客 观 体 现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业 绩 情 况 第 五 条 省 教 育 厅 主 管 全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的 组 织 管 理 监 督 和 实 施 第 二 章 注 册 条 件

28 第 六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首 次 注 册 合 格 : ( 一 )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 ( 二 ) 聘 用 为 公 办 中 小 学 在 编 在 岗 教 师, 或 聘 用 为 民 办 中 小 学 教 师 且 聘 期 为 一 年 以 上 ; ( 三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初 次 聘 为 教 师 的, 须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第 七 条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 考 核 合 格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师 德 表 现 ( 二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分 ; ( 三 ) 每 个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完 成 不 少 于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 四 ) 身 心 健 康, 胜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暂 缓 定 期 注 册 : ( 一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一 年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 二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未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 ( 三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一 学 期 以 上, 但 经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第 九 条 暂 缓 注 册 人 员 在 暂 缓 注 册 的 有 关 情 形 消 除 后, 可 重 新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消 除 暂 缓 注 册 的 有 关 情 形,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 二 ) 补 齐 未 完 成 的 国 家 规 定 的 360 个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并 完 成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应 完 成 的 培 训 学 时 或 等 量 学 分 ;

29 ( 三 ) 暂 缓 注 册 期 内 未 发 生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在 一 个 学 期 以 上 的 情 形, 经 所 在 学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进 修 培 训 学 术 交 流 病 休 产 假 等 情 形 除 外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 ( 一 ) 注 册 有 效 期 内 连 续 两 年 以 上 ( 含 两 年 )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 ( 二 ) 违 反 中 小 学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或 师 德 考 核 评 价 标 准, 影 响 恶 劣,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不 合 格 ; ( 三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丧 失 教 师 资 格 的 第 十 一 条 特 殊 情 形 的 注 册 办 法 : ( 一 ) 对 一 人 多 证 的, 即 对 持 有 两 种 及 以 上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且 在 岗 任 教 的, 由 申 请 人 自 行 选 取 与 现 任 教 岗 位 最 相 应 的 一 种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 二 ) 对 高 段 低 聘 的, 即 持 有 高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低 学 段 任 教 的, 视 为 具 有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 三 ) 对 低 段 高 聘 的, 即 持 有 低 学 段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学 段 任 教 的, 试 点 工 作 启 动 前 已 经 在 编 在 岗 ( 或 民 办 学 校 在 岗 一 年 以 上 ) 教 师, 在 首 次 注 册 工 作 中,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但 需 限 期 取 得 相 应 高 学 段 的 教 师 资 格 方 能 继 续 任 教, 否 则 将 限 期 调 整 到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相 应 的 学 段 任 教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启 动 后, 各 地 各 校 不 得 再 低 段 高 聘 ; ( 四 ) 对 科 证 不 一 的, 即 现 任 教 学 科 与 所 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上 任 教 学 科 不 一 致 的,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 ( 五 ) 对 中 职 高 中 通 用 的, 即 持 高 中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任 教, 或 持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在 高 中 学 校 任 教 的, 可 对 所 持 有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进 行 注 册 第 三 章 注 册 程 序

30 第 十 二 条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实 行 统 一 的 注 册 程 序 和 工 作 时 间 第 十 三 条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初 次 聘 用 为 教 师 的,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后, 应 在 当 年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的 时 间 在 当 年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启 动 时 间 之 后 的, 应 在 下 一 年 度 申 请 首 次 注 册 经 首 次 注 册 后, 每 5 年 应 申 请 一 次 定 期 注 册 教 师 应 当 在 定 期 注 册 有 效 期 满 前 60 日 内, 申 请 办 理 下 一 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第 十 四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由 本 人 申 请, 所 在 学 校 集 体 办 理, 按 照 人 事 隶 属 关 系 报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注 册 ; 中 央 在 湘 单 位, 省 市 州 有 关 单 位 直 属 中 小 学 校 按 属 地 原 则 报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定 期 注 册 实 行 网 上 申 请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首 次 注 册,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 附 1)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如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非 学 校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且 在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上 无 法 查 询 验 证 的, 则 应 同 时 提 供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中 的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复 印 件 ; ( 三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 附 2) 初 次 聘 为 教 师 的, 还 应 提 供 试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第 十 六 条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 附 1) 一 式 2 份 ; ( 二 )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 三 ) 中 小 学 或 主 管 部 门 聘 用 合 同 复 印 件 ; ( 四 ) 所 在 学 校 出 具 的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 附 2); ( 五 )5 年 的 各 年 度 考 核 证 明 ; ( 六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教 师 培 训 证 明

31 第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提 出 注 册 结 论 的 建 议 ; 市 州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对 县 级 及 本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初 审 意 见 的 复 核 ; 省 教 育 厅 对 注 册 申 请 进 行 终 审, 并 在 教 师 资 格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填 报 注 册 结 论 及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省 教 育 厅 的 注 册 结 论, 对 准 予 注 册 者 的 资 格 证 书 盖 章, 标 注 注 册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限, 并 将 申 请 人 的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一 份 存 入 其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归 档 保 存, 并 建 立 定 期 注 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定 期 注 册 工 作 不 收 取 教 师 和 学 校 任 何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的 运 用 : ( 一 ) 定 期 注 册 合 格 人 员, 方 可 在 本 级 及 其 以 下 等 级 的 各 类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但 是 持 有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只 能 在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高 级 中 学 或 者 初 级 职 业 学 校 担 任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注 册 后 的 高 级 中 学 教 师 资 格 与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相 互 通 用 ; ( 二 ) 暂 缓 注 册 者, 暂 缓 期 内 不 得 晋 级 及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称 ( 职 务 ), 不 得 参 加 评 优 评 先 ; ( 三 ) 定 期 注 册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注 册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教 师 资 格 注 册 的, 视 情 况 暂 缓 注 册 或 注 册 不 合 格, 并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已 经 注 册 的, 撤 销 注 册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在 学 校 未 按 期 如 实 提 供 申 请 人 定 期 注 册 证 件 证 明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由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定 期 注 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32 ( 一 ) 对 不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准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教 师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者 不 予 定 期 注 册 的 格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教 师 无 故 逾 期 不 申 请 定 期 注 册, 按 照 注 册 不 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人 对 定 期 注 册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依 法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2.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33 附 1 教 师 资 格 定 期 注 册 申 请 表 所 在 单 位 : 号 : 报 名 姓 名 性 别 有 效 身 份 有 效 身 份 民 族 证 件 类 型 出 生 日 期 教 师 资 格 种 类 发 证 机 关 参 加 工 作 证 件 号 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号 码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任 教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照 片 时 间 ( 职 称 ) 本 单 位 聘 用 起 始 现 任 教 学 段 现 任 教 学 科 日 期 注 册 类 型 第 次 注 册 手 机 号 码 电 子 信 箱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承 诺 : 本 人 所 填 写 信 息 及 提 交 的 注 册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若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本 人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本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34 所 在 学 校 ( 单 位 ) 注 册 申 请 人 情 况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属 实 若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本 单 位 将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意 见 学 校 负 责 人 签 字 : 公 章 年 月 日 定 期 注 册 条 件 具 备 情 况 ( 由 注 册 机 构 填 写 对 不 具 备 的 条 件 需 简 要 注 明 原 因 ) 1. 与 任 教 岗 位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2. 聘 用 合 同 或 录 用 通 知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3. 遵 纪 守 法, 师 德 良 好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4. 试 用 期 满 考 核 或 每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5. 完 成 国 家 规 定 的 教 师 培 训 学 时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6. 未 中 止 教 育 教 学 和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7.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口 具 备 口 不 具 备 注 册 机 构 意 见 公 章 年 月 日 注 : 本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存 入 申 请 人 人 事 档 案, 一 份 由 注 册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35 附 2 湖 南 省 中 小 学 教 师 师 德 表 现 考 核 表 1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2 工 作 单 位 : 工 作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情 况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有 无 行 政 处 分 记 录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9 考 核 结 论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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