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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砧娜 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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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世 界 網 路 大 學 排 名 輔 英 排 名 台 灣 所 有 科 技 大 學 第 6 台 灣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第 2 教 育 部 大 學 生 就 業 調 查 輔 英 學 生 就 業 率 台 灣 所 有 大 學 第 3 高 畢 業 留 台 工 作 機 會 高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二 次 招 生 ) 網 路 報 名 : 年 9 月 入 學 校 址 :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電 話 : 分 機 2401 傳 真 : 網 址 : ( 首 頁 )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第 頁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在 瞭 解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告 知 與 說 明 後, 再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第 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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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2 申 請 流 程... 3 壹 申 請 資 格... 4 貳 招 生 部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8 參 申 請 方 式 肆 錄 取 原 則 伍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陸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柒 各 項 費 用 附 錄 一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表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二 申 請 表 附 表 三 切 結 書 附 表 四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2
4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一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二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 四 ) 通 信 報 名 :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至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裝 入 自 備 之 B4 或 A3 牛 皮 紙 信 封,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隨 到 隨 審 隨 通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三 2016 年 9 月 1 日 ( 四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榜 單 於 16:00 公 布 於 本 校 境 外 生 專 區 網 頁 ( 四 2016 年 9 月 2 日 ( 五 ) 前 錄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方 式 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回 覆 至 本 校 進 行 報 到 五 2016 年 9 月 6 日 ( 二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六 2016 年 9 月 12 日 正 式 上 課 避 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申 請 人 務 必 注 意 上 列 各 項 目 作 業 時 程, 並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公 告 各 項 相 關 訊 息 本 簡 章 所 提 日 期 時 間, 均 以 臺 灣 時 間 為 準 項 目 三 至 項 目 五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可 能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相 關 權 責 機 關 實 際 回 覆 時 間, 而 與 表 列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如 實 際 辦 理 時 間 與 表 列 時 間 不 同 時, 將 提 前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或 境 外 生 專 區 第 1 頁
5 實 用 聯 絡 資 訊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輔 導 僑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 分 機 2401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 僑 生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諮 詢 ) 電 話 : 分 機 2140 傳 真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 綜 理 臺 灣 之 僑 務 相 關 事 宜 )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 簽 證 與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 電 話 :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申 請 換 發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單 位 ) 電 話 : 網 址 : 第 2 頁
6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系 別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申 請 系 別 及 繳 交 資 料 每 申 請 1 學 系 需 繳 寄 1 份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6 年 8 月 25 日 隨 到 隨 審 隨 通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繳 交 表 件 : 申 請 表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 成 績 單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審 查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填 寫 申 請 表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詳 細 檢 查 確 認, 資 料 一 旦 寄 出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請 申 請 人 審 慎 行 事 提 出 申 請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 通 訊 寄 件 (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一 次 送 件 地 址 :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83102,Taiwan (R.O.C.)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己 收 到 之 申 請 件 本 校 收 到 申 請 表 件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於 三 日 內 告 知 初 步 審 查 結 果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審 查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及 入 學 初 審, 資 料 不 齊 時, 必 要 時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9 月 1 日 (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 錄 取 生 報 到 ( 回 覆 入 學 意 願 )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 預 訂 2016 年 9 月 6 日 第 3 頁
7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生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申 請 資 格 : 一 身 分 資 格 : ( 一 ) 僑 生 : 1.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中 華 民 國 者 為 限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結 業 之 僑 生 2.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3.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5)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未 滿 1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6) ( 7) 事 由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中 華 民 國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第 4 頁
8 5.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6.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二 ) 香 港 澳 門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港 澳 生 ): 1.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2.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本 校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留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3. 前 款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來 臺 停 留 時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4.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經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併 同 申 請 表 繳 交 者, 逕 以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中 斷 認 定 (1) 在 臺 灣 地 區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服 役 (2)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3) 參 加 臺 灣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附 設 華 語 文 教 學 機 構 之 研 習 課 程, 其 研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4) 懷 胎 7 個 月 以 上 或 生 產 流 產 後 未 滿 2 個 月 (5) 罹 患 疾 病 而 強 制 其 出 境 有 生 命 危 險 之 虞 (6)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旁 系 血 親 二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在 臺 灣 地 區 患 重 病 或 受 重 傷 而 住 院 或 死 亡 (7) 遭 遇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避 免 之 事 變 (8) 就 讀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其 訓 練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9)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2 年 因 (4) 至 (7) 情 形 之 一 在 臺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臺 停 留 不 得 滿 1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5. 港 澳 生 身 分 應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第 5 頁
9 二 學 歷 ( 力 ) 資 格 : ( 一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註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2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或 離 校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三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但 入 學 本 校 後 將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第 6 頁
10 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曾 在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惟 分 發 在 臺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當 學 年 度 已 經 由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發 錄 取 者, 不 得 申 請 ( 三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四 ) 僑 生 港 澳 生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 1.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2. 曾 在 國 內 高 中 肄 ( 畢 ) 業 者 3.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者 4.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者 5.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6. 身 分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第 7 頁
11 貳 招 生 院 別 系 別 名 額 聯 絡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院 別 護 理 學 院 醫 學 與 健 康 學 院 環 境 與 生 命 學 院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網 址 分 機 號 碼 護 理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保 健 營 養 系 健 康 美 容 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人 文 與 管 理 學 院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小 計 140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名 額 為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最 低 招 生 名 額, 如 本 校 參 與 當 學 年 度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有 僑 生 未 招 足 之 情 形 者, 得 以 本 入 學 方 式 補 足,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放 榜 當 日 公 告 為 主 二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以 2 年 為 原 則, 大 學 日 間 部 以 4 年 為 原 則 三 依 個 人 興 趣 可 申 請 多 個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四 需 與 一 般 生 一 起 上 課, 學 習 標 準 與 一 般 生 相 同 第 8 頁
12 五 各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各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六 各 招 生 系 別 ( 學 位 學 程 ) 洽 詢 電 話, 請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09:00 至 12:00, 13:00 至 16:00 撥 打, 本 校 總 機 : 七 入 學 後 如 有 志 趣 不 合 或 學 習 適 應 困 難 者, 將 協 助 輔 導 轉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9 頁
13 参 申 請 方 式 一 申 請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請 將 各 項 應 備 申 請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以 B4 或 A3 信 封 裝 袋,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時, 可 以 改 用 紙 箱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封 面 貼 妥 列 印 之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表 四 )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繳 交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掛 號 航 空 掛 號 或 國 際 快 遞 方 式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快 遞 ) 寄 達 本 校,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將 相 關 資 料 寄 至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83102,Taiwan (R.O.C.) Tel ext.2401 三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請 考 生 依 序 將 表 件 排 列 整 齊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二 份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2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推 薦 書 一 份 4.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5.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 五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 簡 章 第 21 頁 ) 第 10 頁
14 港 澳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二 份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2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4)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推 薦 書 一 份 4.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5.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6.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 六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三 ( 簡 章 第 21 頁 ) 上 述 所 有 應 繳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一 次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期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補 繳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申 請 表 須 由 申 請 者 親 自 填 寫, 若 資 料 有 修 改 時, 請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於 修 改 處 ( 二 )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後, 經 本 校 審 查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資 料 不 全 或 逾 期 繳 件 而 遭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有 已 寄 ( 送 ) 之 申 請 文 件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 三 ) 申 請 者 所 繳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已 畢 業 者 或 退 學 者 除 撤 銷 學 籍 並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並 追 繳 本 校 領 取 之 各 項 獎 學 金 第 11 頁
15 肆 錄 取 原 則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以 考 生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錄 取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所 定 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中 學 歷 年 成 績 2.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依 次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名 次 順 序 三 於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招 生 名 額 內, 依 各 學 系 組 ( 學 位 學 程 ) 審 核 結 果 及 考 生 申 請 志 願 序 分 發 錄 取 第 12 頁
16 伍 錄 取 公 告 及 報 到 一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 預 定 於 2016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四 ) 在 本 校 境 外 生 專 區 網 頁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於 當 天 以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與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二 報 到 : ( 一 ) 錄 取 生 報 到 : 請 於 2016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報 到 : 請 將 錄 取 生 親 自 簽 名 後 之 入 學 意 願 回 條 掃 瞄 成 JPG 格 式 檔 案 ( 內 容 須 清 楚 可 判 讀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email protected] ( 二 ) 錄 取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入 學 意 願 確 認, 逾 期 未 回 覆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三 ) 完 成 報 到 ( 入 學 意 願 確 認 ),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符 合 僑 生 身 分,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符 合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之 錄 取 生, 本 校 預 定 於 2016 年 9 月 6 日 陸 續 寄 發 入 學 許 可 ( 實 際 寄 發 時 間, 將 因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之 相 關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回 覆 時 間 而 有 所 不 同 ), 請 收 到 後 依 規 定 時 間 來 臺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到 校 時 應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 1. 護 照 (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查 驗, 影 本 繳 交 ) ( 如 為 港 澳 生 則 改 繳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 3.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 四 ) 錄 取 生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任 何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2401,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 五 )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 六 ) 僑 生 來 臺 入 學 辦 理 簽 證 時, 須 繳 交 由 醫 院 出 具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健 康 證 明 ( 包 含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至 駐 外 館 處 辦 理 驗 證, 且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並 參 加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體 檢 ( 七 ) 港 澳 生 於 入 境 後 辦 理 本 校 入 學 新 生 體 檢 及 居 留 體 檢 ( 包 含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相 關 檢 查 ) 於 體 檢 完 成 後 繳 交 一 份 至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 八 ) 經 本 校 核 准 入 學 者, 新 生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已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6 個 月 效 期 可 於 臺 灣 使 用 之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 限 具 有 正 式 學 籍 者 ), 可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委 由 本 校 衛 生 保 健 組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第 13 頁
17 陸 其 他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當 學 年 度 經 本 校 第 一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 當 年 度 經 海 外 聯 招 會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校 第 二 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三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四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五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六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凡 曾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因 犯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若 違 反 此 規 定 並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七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八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九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十 本 申 請 入 學 系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第 14 頁
18 柒 各 項 費 用 : 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優 秀 僑 生 獎 : 本 校 優 秀 僑 生 獎 依 本 校 獎 學 金 要 點 辦 理 二 住 宿 與 生 活 費 ( 一 ) 生 活 費 每 月 約 為 新 臺 幣 5,000 元 至 6,000 元, 本 校 住 宿 保 證 金 為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宿 舍 費 每 學 期 (18 週 ; 寒 暑 假 另 外 收 費 ) 約 為 新 臺 幣 11,000 至 13,500 元, ( 二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學 校 衛 生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本 校 新 生 均 須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約 為 新 臺 幣 700 元 ( 依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而 定 ) ( 三 ) 海 外 來 臺 就 學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港 澳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 或 畢 業 中 學 ) 僑 團 ( 如 留 臺 同 學 會 )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經 本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三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015 年 收 費 參 考 ) 系 所 名 稱 / 學 雜 費 ( 每 學 期 ) / 新 台 幣 大 學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 護 理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健 康 美 容 系 保 健 營 養 系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外 語 系 學 費 39,810, 雜 費 16,800 共 計 56,610 學 費 39,810, 雜 費 14,060 共 計 53,870 學 費 39,810, 雜 費 14,060 共 計 53,870 ( 一 ) 上 列 資 料 為 104 學 年 度 (2015 年 9 月 入 學 ) 收 費 標 準, 實 際 收 費 標 準 以 105 學 年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公 告 為 準 ( 二 ) 上 列 費 用 不 含 就 學 所 需 之 其 他 諸 如 簽 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體 檢 書 籍 住 宿 生 活 交 通 等 各 項 學 習 與 生 活 相 關 費 用 第 15 頁
19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附 錄 一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本 校 各 所 系 科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註 ) 提 供 考 試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研 究 及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 員 ) 生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考 生 個 別 網 路 報 名 或 紙 本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資 料 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報 考 兩 類 試 務 處 理 所 需 資 料 : (1) 基 本 資 料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身 體 描 述 (C012)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休 閒 活 動 及 興 趣 (C035)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僱 用 經 過 (C062) 離 職 經 過 (C063) 工 作 經 驗 (C064) 種 族 或 血 緣 來 源 (C113)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身 高 體 重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工 作 證 明 運 動 證 明 方 式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方 式 原 住 民 證 明 方 式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2)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上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健 康 紀 錄 (C111) 及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第 16 頁
20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各 單 位 ( 含 行 政 單 位 教 學 單 位 ) 外, 尚 包 括 旅 遊 平 安 險 投 保 公 司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之 健 康 紀 錄 及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議 決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本 校 進 行 試 務 考 試 成 績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 之 聯 絡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並 提 供 合 作 投 保 公 司 進 行 旅 遊 平 安 險 之 投 保,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七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試 務 單 位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考 生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考 生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校 辦 理 更 正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若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將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第 17 頁
2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表 一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應 繳 交 資 料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確 認 勾 選 繳 交 表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2 三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口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影 印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口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印 本 1 口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 如 身 分 證 ), 以 及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四 下 列 證 件 擇 一 勾 選 並 繳 交 : 口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口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正 本 ( 須 確 定 能 於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前 取 得 畢 1 業 證 書 ) 五 口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最 近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口 中 學 己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就 學 期 間 成 績 單 正 本 口 同 等 學 力 之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六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請 勾 選 ): 口 推 薦 書 一 份 口 英 文 或 中 文 留 學 計 畫 書 口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口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請 自 行 填 寫 ): 七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1 注 意 事 項 : 一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錄 取 生 若 經 中 華 民 國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或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審 查 認 定 不 符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二 所 繳 資 料 請 詳 細 檢 查, 如 有 缺 漏 致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申 請 人 自 負 三 申 請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本 校 地 址 :83102,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第 19 頁
22 ( ) 申 請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 就 讀 志 願 序 ) 請 詳 列 系 別 或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姓 名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中 文 年 齡 性 別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附 表 二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本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張 申 請 人 資 料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居 留 證 號 碼 僑 居 地 國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護 照 號 碼 聯 絡 人 資 料 在 臺 監 護 聯 絡 人 學 歷 注 意 事 項 通 訊 地 址 姓 名 姓 名 父 母 2016 年 9 月 前 通 訊 地 址 校 名 入 學 畢 業 ( 中 ) ( 英 ) ( 中 ) ( 英 ) 出 生 日 期 與 本 人 關 係 父 母 連 絡 電 話 通 訊 軟 體 ID( 如 LINE 或 WHATSAPP) 年 月 日 口 存 口 歿 年 月 日 口 存 口 歿 連 絡 電 話 國 中 ( 中 一 至 中 三 )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 高 中 ( 中 六 )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1. 本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務 必 書 寫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2.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頁 之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申 請 人 簽 名 : 西 元 年 月 日 籍 貫 第 20 頁
23 附 表 三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中 文 姓 名 ) 為 ( 國 別 地 區 ) 之 僑 生 港 澳 生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西 元 2016 年 來 臺 就 讀 貴 校 事 宜,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 港 澳 )6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通 訊 住 址 : 聯 絡 電 話 : 西 元 年 月 日 第 21 頁
24 FROM 附 表 四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 申 請 人 地 址 ) TO:83102, 臺 灣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151, Jinxue Rd., Ta-liao District, Kaohsiung, Taiwan (R.O.C.)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自 備 B4 或 A3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寄 送 日 期 : 西 元 年 月 日 第 22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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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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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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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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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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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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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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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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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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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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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一 招 訓 對 象 : ( 一 ) 領 隊 職 前 訓 練 : 經 考 選 部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領 隊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 二 ) 領 隊 人 員 重 行 參 加 訓 練 ( 複 訓 ): 領 隊 人 員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執 業 證, 連 續 3 年 未 執 行 領 隊 業 務, 申 請 重 行 參 加 訓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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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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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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