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_《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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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斛 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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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手 冊 1. 引 言 1.1 本 港 已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 起 實 施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下 稱 積 金 局 ) 規 定, 所 有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強 積 金 ) 中 介 人 均 須 於 該 局 指 明 的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獲 取 及 格 1.2 舉 辦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以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主 辦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均 為 積 金 局 指 明 的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考 試 者 可 獲 承 認 符 合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考 試 規 定 1.3 本 手 冊 除 列 出 報 考 資 格 和 手 續 外, 亦 詳 載 考 試 形 式 結 構 及 評 核 準 則, 以 協 助 考 生 備 試 2. 考 試 2.1 考 試 範 圍 考 試 範 圍 載 於 附 錄 I 2.2 考 試 形 式 考 試 時 間 為 兩 小 時, 共 有 80 條 多 項 選 擇 題 所 有 試 題 均 會 中 英 對 照 所 有 試 題 均 須 作 答 提 供 筆 試 及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考 試, 考 生 可 選 擇 以 筆 試 或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作 答 選 擇 以 電 腦 應 考 的 考 生 宜 熟 習 本 考 試 模 式 及 系 統 操 作 ( 有 關 示 範 片 段 已 上 載 於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h t t p : / / w w w. v t c.edu.hk/cpdc ),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任 何 考 生 因 錯 誤 輸 入 指 令 而 引 致 的 爭 拗 及 後 果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員 的 指 示 及 自 行 輸 入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所 需 的 資 料 監 考 員 不 會 替 考 生 輸 入 資 料 2.3 評 分 結 果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只 提 供 筆 試 考 試 成 績 分 為 : (i) (ii) 及 格 不 及 格 無 論 任 何 情 況, 有 關 分 數 試 題 及 其 正 確 答 案 皆 不 會 公 布 1
2 2.3.2 不 論 何 故, 未 能 出 席 考 試 者 均 當 缺 席 論 ( 包 括 在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才 到 達 試 場 的 考 生 ) 缺 席 者 將 不 獲 安 排 補 考,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2.4 評 核 準 則 考 生 最 少 須 考 獲 70%, 方 為 及 格 3. 報 考 詳 情 3.1 考 試 時 間 表 3.2 報 考 考 試 會 按 月 定 期 舉 辨 考 試 次 數 將 視 乎 需 求 而 定 考 試 時 間 表 會 預 先 在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每 月 發 出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提 供 的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公 布 任 何 人 士 均 可 報 考, 無 需 具 備 任 何 資 格 報 考 人 士 須 於 報 名 截 止 當 日 或 之 前 向 主 考 機 構 遞 交 報 名 表,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人 士 不 可 以 於 同 一 個 月 份 內 報 考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的 場 次 多 於 一 次 3.3 報 名 表 報 考 人 士 可 於 主 考 機 構 索 取 一 套 報 考 文 件, 包 括 報 名 表 考 試 手 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及 考 試 時 間 表 報 考 人 士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親 往 下 列 地 點,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 附 貼 有 5.4 元 郵 票 的 7" x 10" 回 郵 信 封 ) 索 取 報 考 文 件 : (a)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b)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11 號 永 安 中 心 5 樓 510 室 如 採 用 郵 遞 方 式, 信 封 面 請 註 明 索 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報 名 表 2
3 3.3.4 報 名 表 亦 可 於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的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分 別 為 及 4 報 名 手 續 4.1 報 考 人 士 可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格 寄 回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兩 間 主 考 機 構 的 地 址 載 於 第 段 4.2 以 郵 遞 方 式 報 名 郵 遞 報 名 於 考 試 前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截 止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 須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寄 回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 須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連 同 有 效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副 本, 寄 回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報 考 人 士 須 一 併 遞 交 筆 試 考 試 費 港 幣 250 元 正 或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考 試 費 港 幣 300 元 正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本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郵 寄 報 名 表 時, 請 於 信 封 面 註 明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報 名 表 及 支 票 / 本 票 如 有 寄 失,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請 提 早 寄 交 報 名 表, 以 防 郵 誤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在 收 到 郵 遞 的 報 名 表 後, 會 以 電 話 聯 絡 報 考 人 士 以 確 認 選 擇 的 考 試 場 次 如 在 寄 出 報 名 表 後 的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報 考 人 士 仍 未 收 到 考 試 中 心 的 電 話, 請 與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聯 絡 4.3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須 於 考 試 前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辦 理 舉 例 說, 考 生 如 欲 參 加 2014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的 考 試, 則 須 於 2014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或 之 前, 親 身 或 由 代 表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交 回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 須 遞 交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至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3
4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 須 遞 交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人 士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副 本 至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可 接 受 即 場 報 名, 若 個 別 場 次 尚 有 剩 餘 名 額, 報 考 人 士 最 遲 可 於 該 場 考 試 開 考 前 一 小 時 ( 須 為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之 辦 公 時 間 內 ) 進 行 即 場 報 名 報 考 人 士 可 於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以 現 金 易 辦 事 Visa 或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過 賬 繳 付 考 試 費, 考 試 費 須 於 報 考 時 一 併 繳 交 4.4 網 上 報 名 報 考 人 士 可 親 自 透 過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遞 交 報 名 ( 惟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考 試 場 次 報 考 人 士 須 在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內 選 擇 考 試 場 次 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的 個 人 資 料 須 正 確 無 誤 及 與 印 在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上 的 資 料 相 同 如 資 料 有 錯 漏, 將 延 誤 其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應 考, 所 損 失 的 考 試 時 間 將 不 會 補 回 報 考 人 士 可 以 Visa 或 萬 事 達 信 用 卡 於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繳 付 考 試 費 網 上 報 名 須 於 20 分 鐘 內 完 成 否 則, 所 選 的 考 試 場 次 將 不 會 保 留, 屆 時 需 重 新 進 行 報 名 手 續 如 報 名 獲 得 接 納, 報 考 人 士 將 會 於 至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透 過 電 郵 收 到 接 納 報 名 通 知 及 准 考 證 如 報 名 未 能 獲 得 接 納, 報 考 人 士 最 遲 於 五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收 到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的 電 話 通 知, 已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網 上 報 名 系 統 的 操 作, 請 參 閱 內 的 網 上 報 名 須 知 及 網 上 報 名 程 序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4.5 報 考 人 士 須 把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格 正 本, 連 同 所 需 的 考 試 費 用 ( 港 幣 250 元 正 ), 於 考 試 前 最 少 五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親 臨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舉 例 說, 考 生 如 欲 參 加 2016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的 考 試, 則 須 於 2016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或 之 前, 親 身 將 填 妥 的 報 名 表 交 回 或 郵 寄 至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4.6 報 考 人 士 可 以 易 辦 事 或 信 用 卡 ( Visa 卡 萬 事 達 卡 或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 繳 付 考 試 費 用 惟 持 卡 人 必 須 為 報 考 人 士 4
5 4.7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報 名 表 格 的 人 士 需 預 留 足 夠 的 郵 遞 時 間 傳 真 或 電 郵 報 名 及 / 或 於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後 始 被 學 會 收 到 的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4.8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只 會 處 理 已 收 到 之 報 名 表 格 如 報 名 表 格 及 / 或 付 款 證 明 在 郵 寄 過 程 中 遺 失,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概 不 負 責 5. 考 試 費 5.1 於 2014 年 5 月 1 日 或 以 後 所 舉 行 之 考 試, 每 張 筆 試 試 卷 的 考 試 費 為 港 幣 250 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每 次 考 試 費 為 港 幣 300 元 5.2 費 用 不 能 透 過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交 5.3 未 有 繳 費 者, 將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5.4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 惟 考 生 如 不 獲 安 排 參 加 所 選 時 間 的 考 試, 已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5.5 考 試 費 會 於 有 需 要 時 調 整 6. 准 考 證 6.1 報 名 手 續 辦 妥 後, 將 發 出 准 考 證 6.2 考 生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報 名, 與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電 話 確 認 報 名 後, 通 常 會 於 至 少 三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收 到 由 考 試 中 心 所 寄 出 的 准 考 證 如 未 收 到, 則 須 聯 絡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了 解 情 況 ; 如 有 需 要, 可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6.3 考 生 如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通 常 會 於 接 納 報 名 後 約 十 五 分 鐘 獲 發 准 考 證 考 生 應 在 離 開 櫃 位 前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的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應 即 時 通 知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作 出 更 正 6.4 考 生 如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報 名, 若 報 名 獲 得 接 納, 考 生 通 常 會 於 至 少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 報 名 當 日 不 計 ), 透 過 電 郵 收 到 准 考 證 如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作 出 更 正 6.5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由 監 考 員 於 考 試 當 日 在 試 場 將 准 考 證 交 予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於 應 考 時 通 知 監 考 員 予 以 修 正 6.6 參 加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一 小 時 通 知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修 正 否 則, 考 生 將 不 能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所 損 失 的 時 間 將 不 會 補 回 5
6 6.7 准 考 證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 考 試 編 號 考 生 編 號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考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如 准 考 證 以 電 郵 發 出, 則 不 會 載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6.8 在 考 試 期 間,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會 收 回 所 有 准 考 證 考 生 在 得 到 監 考 員 的 批 准 後, 方 能 保 留 其 准 考 證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6.9 考 生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報 名, 通 常 會 於 考 試 前 三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收 到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所 寄 出 的 准 考 證 如 到 該 日 仍 未 收 到, 則 須 聯 絡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了 解 情 況 ; 如 有 需 要, 可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兩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補 辦 報 名 手 續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亦 會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由 監 考 員 於 考 試 當 日 在 試 場 將 准 考 證 交 予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資 料 如 有 錯 漏, 考 生 須 立 即 通 知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以 作 修 正 6.10 准 考 證 載 有 以 下 資 料 : 考 試 編 號 考 生 編 號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考 生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7. 選 擇 考 試 時 間 7.1 各 場 考 試 的 編 號 日 期 和 時 間 詳 列 於 考 試 時 間 表 7.2 報 考 人 士 可 選 擇 三 個 考 試 時 間, 並 按 優 先 次 序, 在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有 關 的 考 試 編 號 7.3 如 所 選 時 間 額 滿, 主 考 機 構 會 在 徵 得 報 考 人 士 同 意 後, 安 排 參 加 其 他 時 間 的 考 試 主 考 機 構 保 留 調 動 報 考 人 士 的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的 權 利 7.4 所 有 考 試 名 額 均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分 配, 任 何 未 填 妥 沒 有 簽 署 或 未 有 附 上 考 試 費 的 表 格, 將 不 會 處 理 7.5 各 考 生 於 報 考 後, 所 有 有 關 更 改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和 / 或 取 消 報 名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受 理 8. 電 腦 或 系 統 出 現 故 障 報 考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若 電 腦 或 系 統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出 現 技 術 故 障,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該 考 生 的 成 績 會 即 時 失 效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會 儘 快 解 決 問 題, 但 該 考 試 可 能 會 因 此 而 延 遲 如 因 技 術 故 障 無 法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處 理,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會 安 排 受 影 響 的 考 生 儘 快 重 考,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或 要 求 退 出 考 試 及 / 或 退 款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考 生 因 電 腦 或 系 統 故 障 所 引 致 的 損 失 9. 考 試 規 則 考 生 應 細 閱 考 試 規 則 ( 見 附 錄 II) 違 反 規 則 者, 會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6
7 10. 取 消 資 格 10.1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期 間 作 弊, 會 遭 積 金 局 取 消 註 冊 資 格, 並 且 不 獲 准 再 參 加 考 試, 為 期 三 年 主 考 機 構 會 向 該 局 報 告 任 何 作 弊 事 件 10.2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蓄 意 或 意 圖 干 擾 考 試 系 統 運 作 破 壞 / 更 改 試 場 內 的 電 腦 設 備 及 / 或 將 考 試 用 的 電 腦 作 其 他 未 經 許 可 的 用 途,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有 權 取 消 考 生 的 即 場 考 試 資 格 ( 考 試 費 亦 不 會 退 還 ) 及 要 求 考 生 作 出 賠 償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亦 會 向 上 述 機 構 ( 見 10.1) 報 告 有 關 事 項 於 必 要 時 會 報 警 處 理 及 / 或 向 任 何 執 法 機 關 舉 報 1 1.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11.1 考 試 期 間, 場 內 工 作 人 員 會 檢 查 考 生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和 准 考 證, 以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是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證 件 的 正 本 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證 件, 證 明 文 件 已 失 效,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可 轉 讓 他 人 或 轉 作 其 他 考 試 用 途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11.2 於 考 試 當 日,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其 准 考 證 之 正 本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之 正 本,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證 有 效 護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相 片 並 獲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認 可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上 的 號 碼 必 須 與 准 考 證 上 列 印 之 號 碼 相 同 考 生 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證 件, 將 不 會 獲 准 應 考 1 2. 發 出 成 績 通 知 書 12.1 筆 試 應 考 模 式 主 考 機 構 會 於 考 試 後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 考 試 當 日 不 計 ), 以 普 通 平 信 郵 件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予 考 生 的 本 港 地 址 如 在 考 試 後 十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書, 則 可 致 電 或 親 臨 主 考 機 構 查 詢 為 了 保 障 考 生 的 資 料 保 密, 考 試 成 績 不 會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郵 形 式 透 露 在 舉 行 之 考 試,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後 的 第 七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起, 於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內 的 查 閱 考 試 成 績 系 統 查 閱 其 個 人 成 績, 網 址 為 考 試 成 績 將 會 存 儲 於 本 系 統 內, 為 期 三 個 月 ( 以 考 試 日 期 計 ) 按 照 個 人 資 料 ( 私 穩 ) 條 例 附 表 1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的 第 3 原 則, 本 系 統 所 載 的 個 人 資 料, 如 非 用 作 上 述 提 及 的 目 的, 必 須 事 先 獲 該 等 資 料 的 當 事 人 ( 即 考 生 本 人 ) 自 願 同 意 7
8 12.2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若 考 生 不 願 意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將 其 成 績 存 儲 於 查 閱 考 試 成 績 系 統 內, 須 最 遲 於 考 試 後 三 個 完 整 工 作 天 內, 書 面 通 知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書 面 通 知 必 須 清 楚 列 明 考 生 姓 名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考 試 日 期 試 卷 名 稱 及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通 知 書 可 郵 寄 至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準 或 傳 真 至 逾 期 之 通 知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致 電 或 聯 絡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考 試 成 績 會 於 考 試 完 成 後 即 時 顯 示 於 電 腦 屏 幕 考 生 須 於 提 交 所 有 答 案 前 向 監 考 員 示 意, 監 考 員 會 指 示 考 生 遞 交 答 案 及 列 印 成 績 通 知 書 監 考 員 會 記 下 考 生 的 成 績 並 讓 其 簽 署 作 實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完 成 後 即 時 向 監 考 員 領 取 其 成 績 通 知 書 12.3 主 考 機 構 亦 可 將 及 格 考 生 名 單 ( 連 同 考 生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寄 送 下 列 機 構 作 參 考 用 途 : 積 金 局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12.4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如 成 績 通 知 書 寄 失, 考 生 須 向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以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郵 寄 至 考 試 中 心 或 親 臨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申 請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費 用 全 免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成 績 通 知 書 若 成 績 通 知 書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個 月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成 績 通 知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只 會 發 出 成 績 通 知 書 一 次, 不 另 補 發 成 績 通 知 書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考 生 可 於 相 關 考 試 的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算 六 年 內 向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遞 交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書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會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港 幣 200 元 ( 每 份 ) 的 行 政 費 用 考 生 可 以 易 辦 事 或 信 用 卡 (Visa 卡 萬 事 達 卡 或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 繳 付 行 政 費 用 註 : 為 免 郵 誤, 如 通 訊 地 址 有 變,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8
9 1 3. 申 請 重 改 試 卷 13.1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成 績 有 懷 疑, 可 向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申 請 重 改 試 卷 申 請 須 於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兩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13.2 考 生 須 就 每 張 試 卷 的 每 份 重 改 申 請 繳 付 港 幣 400 元 的 費 用 考 生 於 申 請 時 須 以 劃 線 支 票 繳 交 申 請 費,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考 生 可 以 易 辦 事 或 信 用 卡 ( Visa 卡 萬 事 達 卡 或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 繳 付 行 政 費 用 13.3 已 繳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亦 不 得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試 卷 經 重 改 後, 如 發 覺 原 先 的 分 數 錯 誤, 則 所 繳 費 用 將 予 發 還 13.4 有 關 申 請 絕 對 保 密 13.5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會 於 接 到 重 改 試 卷 申 請 後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有 關 結 果 13.6 考 生 只 會 獲 知 其 試 卷 經 重 改 後 是 否 及 格, 而 重 改 後 的 成 績 亦 將 是 最 終 的 結 果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將 不 會 透 露 有 關 分 數 試 題 及 其 正 確 答 案 14. 證 書 頒 發 14.1 考 試 及 格 的 考 生 可 獲 發 證 書 考 生 可 於 考 試 舉 行 日 期 的 兩 星 期 後 ( 考 試 當 日 不 計 ),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領 取 證 書 14.2 證 書 亦 可 由 他 人 代 領, 考 生 的 代 表 須 出 示 授 權 書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書 副 本 及 考 生 之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14.3 考 生 亦 可 要 求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證 書 考 生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 並 連 同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港 幣 25 元 ( 郵 費 等 開 支 ) 一 併 遞 交,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4.4 由 2006 年 4 月 12 日 ( 考 試 日 期 ) 起,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會 保 存 考 生 的 證 書 兩 年 ( 由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 如 證 書 在 考 試 日 期 的 兩 年 後 仍 未 領 取, 考 生 須 申 請 補 發 證 書 ( 詳 見 15.1) 註 : 2006 年 4 月 12 日 ( 考 試 日 期 ) 前, 若 證 書 於 考 試 後 六 個 月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證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9
10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14.5 考 試 及 格 的 考 生 可 獲 發 證 書 考 生 可 於 成 績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五 個 工 作 天, 於 辦 事 處 服 務 時 間 內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前 往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領 取 證 書 如 委 託 他 人 代 領 證 書, 代 表 須 出 示 授 權 書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考 生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考 生 亦 可 要 求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證 書 考 生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申 請 人 可 以 易 辦 事 或 信 用 卡 ( Visa 卡 萬 事 達 卡 或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 繳 付 港 幣 25 元 ( 郵 費 ) 若 證 書 於 考 試 後 六 個 月 仍 未 有 人 領 取, 該 證 書 將 不 會 再 被 保 存 1 5. 補 發 證 書 15.1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親 身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及 相 關 的 成 績 通 知 書 副 本 向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證 書 每 張 補 發 證 書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200 元 15.2 考 生 須 一 併 遞 交 支 付 應 繳 補 發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5.3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證 書 若 證 書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年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證 書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15.4 考 生 亦 可 要 求 以 掛 號 郵 件 方 式 寄 發 證 書 考 生 須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附 上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副 本 ), 並 連 同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港 幣 25 元 ( 郵 費 等 開 支 ) 一 併 遞 交,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5.5 補 發 的 證 書 上 會 印 有 Duplicate 之 水 印, 以 代 表 該 證 書 屬 補 發 性 質 15.6 有 關 證 書 只 會 補 發 一 次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15.7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只 會 發 出 證 書 一 次, 不 另 補 發 證 書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考 生 可 向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遞 交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申 請 考 試 成 績 證 明 書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會 向 申 請 人 收 取 港 幣 200 元 ( 每 份 ) 的 行 政 費 用 考 生 可 以 易 辦 事 或 信 用 卡 (Visa 卡 萬 事 達 卡 或 美 國 運 通 信 用 卡 ) 繳 付 行 政 費 用 10
11 1 6. 補 發 收 據 16.1 考 生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親 身 連 同 聯 絡 電 話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影 印 副 本, 需 補 發 的 收 據 資 料 及 郵 寄 地 址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收 取 ) 向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收 據 每 張 收 據 的 補 發 費 用 為 港 幣 10 元 16.2 如 以 郵 遞 申 請, 須 一 併 遞 交 支 付 應 繳 補 發 費 用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支 票 抬 頭 為 職 業 訓 練 局 16.3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申 請 當 日 不 計 ) 以 電 話 聯 絡 考 生, 通 知 考 生 親 身 前 來 領 取 補 發 的 收 據,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將 補 發 的 收 據 寄 給 考 生 如 補 發 的 收 據 於 郵 遞 時 寄 失,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概 不 負 責 16.4 若 補 發 的 收 據 於 申 請 日 的 一 年 後 仍 未 獲 領 取, 該 收 據 將 不 會 再 保 存 17.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17.1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可 於 及 積 金 局 的 網 頁 下 載, 網 址 分 別 為 h t t p : / / w w w. v t c.edu.hk/cpdc 及 h t t p : / / w w w. m p f a.org.hk 考 生 亦 可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索 取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的 印 刷 本, 但 須 繳 付 港 幣 50 元 作 為 每 本 研 習 手 冊 的 印 刷 費 用 17.2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將 不 負 責 因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不 夠 存 貨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已 繳 的 印 刷 費 用 概 不 發 還 17.3 如 在 印 刷 或 釘 裝 上 出 現 問 題 ( 如 缺 頁 ),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會 更 換 已 出 售 的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一 次 考 生 需 要 在 購 買 後 七 日 內 向 考 試 中 心 出 示 該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及 收 據 正 本 作 更 換 18.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18.1 考 生 宜 參 閱 附 錄 III 的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了 解 在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以 及 主 考 機 構 在 報 考 事 宜 上, 如 何 運 用 和 處 理 其 個 人 資 料 18.2 考 生 須 詳 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說 明 ( 屬 報 考 文 件 之 一 ), 並 簽 署 其 下 的 同 意 書, 然 後 連 同 報 名 表 交 回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11
12 1 9. 查 詢 如 有 查 詢, 請 致 電 或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 郵 寄 或 親 身 前 往 : 中 心 開 放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上 午 九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註 : 本 中 心 於 假 期 前 夕 的 開 放 時 間 可 能 會 有 所 更 改 考 試 中 心 會 把 有 關 更 改 上 載 到 本 中 心 網 頁 ( 網 址 為 及 張 貼 於 考 試 中 心 內 電 話 : , , 電 話 接 聽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傳 真 :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地 址 :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號 永 安 中 心 5 樓 510 室 熱 線 : ( ) 傳 真.. ( ) 網 址.. w w w. h k s i. o r g 電 郵.. ex [email protected] 辦 事 處 服 務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休 息 如 此 考 試 手 冊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異,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2016 年 5 月 12
13 附 錄 I 凡 在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參 加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的 考 生, 敬 請 參 閱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年 1 月 ) 第 八 版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考 試 範 圍 I.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簡 稱 強 積 金 ) 制 度 簡 介 i. 退 休 保 障 的 需 要 A. 人 口 老 化 B. 強 積 金 制 度 實 施 前 的 退 休 保 障 i i. 為 何 推 行 強 積 金 制 度? A. 安 老 支 柱 B. 強 積 金 的 優 點 iii. 強 積 金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I I. 規 管 架 構 i.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簡 稱 積 金 局 ) A. 積 金 局 的 職 能 B. 積 金 局 的 組 織 架 構 i i. 其 他 規 管 機 構 A.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簡 稱 證 監 會 ) B. 保 險 業 監 督 C.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i i i. 強 積 金 法 例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A.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簡 稱 強 積 金 條 例 ) B.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規 例 C. 強 積 金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D,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條 例 i v. 其 他 有 關 法 例 A.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B.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C.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D. 銀 行 業 條 例 E. 僱 傭 條 例 F. 稅 務 條 例 G. 受 託 人 條 例
14 I I I. 2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i. 計 劃 資 產 的 保 障 A. 嚴 格 的 認 可 規 定 B.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C. 補 償 基 金 i i. 獲 委 任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職 能 i i i.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種 類 i v. 涵 蓋 範 圍 v. 獲 豁 免 人 士 v i.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A. 僱 主 的 責 任 B. 自 僱 人 士 的 責 任 C.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v i i. 供 款 A. 強 制 性 供 款 B. 自 願 性 供 款 C. 稅 項 寬 減 D. 拖 欠 供 款 v i i i. 權 益 的 歸 屬 i x. 權 益 的 保 存 x. 權 益 的 可 調 動 性 A. 現 職 僱 員 B. 終 止 受 僱 的 僱 員 C. 自 僱 人 士 成 為 受 僱 僱 員 D. 成 員 選 擇 轉 移 權 益 須 知 E. 受 託 人 在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方 面 的 責 任 x i. 權 益 的 提 取 x i i.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x i i i.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的 抵 銷 安 排 xiv. 僱 主 的 主 要 責 任 A. 沒 有 獲 強 積 金 條 例 豁 免 的 僱 主 B. ( 非 臨 時 ) 僱 員 離 職 x v.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紀 錄
15 3 I V.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i. 信 託 安 排 A. 信 託 的 概 念 B. 受 託 人 的 受 信 責 任 C. 對 受 託 人 的 追 索 權 D. 信 託 安 排 的 優 點 i i. 受 託 人 的 分 類 iii. 受 託 人 的 職 責 及 職 能 i v.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v. 持 續 監 察 v i.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合 規 標 準 vii. 制 裁 及 罰 則 V.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投 資 i. i i. i i i.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註 冊 及 成 分 基 金 的 核 准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分 基 金 A. 成 分 基 金 的 特 點 B. 成 分 基 金 的 種 類 i v.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A.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B.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種 類 v.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v i. 投 資 標 準 及 限 制 A. 投 資 管 控 B.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C. 其 他 投 資 限 制 D. 港 元 貨 幣 風 險 v i i. v i i i. 費 用 及 收 費 強 積 金 計 劃 / 成 分 基 金 的 轉 換 i x.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x. 對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的 持 續 監 察
16 4 V I.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銜 接 安 排 i. i i. i i i. i v. v. v i.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種 類 A. 所 提 供 權 益 的 種 類 B. 屬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還 是 屬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C. 是 否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特 點 比 較 豁 免 準 則 強 積 金 實 施 後 的 不 同 形 式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對 現 有 成 員 及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的 影 響 A.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留 在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B.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C.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選 擇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持 續 施 加 的 規 定 V I I.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i.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i i. 規 管 架 構 A. 對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等 的 禁 止 B.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要 求 C. 前 線 監 督 的 規 管 範 圍 D.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操 守 要 求 E.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F. 積 金 局 及 前 線 監 督 的 監 管 及 紀 律 處 分 權 力 G. 上 訴 機 制 H.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對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i i i. 處 理 針 對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投 訴 i v.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應 遵 守 的 操 守 指 引 v. 制 裁 及 罰 則 二 一 三 年 一 月
17 附 錄 II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考 試 規 則 一 般 規 則 1. 考 生 須 前 往 指 定 試 場 應 考, 否 則 不 會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2. 考 生 應 在 開 考 前 最 少 十 五 分 鐘 到 達 試 場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舉 辦 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監 考 員 會 即 場 核 對 及 檢 查 考 生 的 有 效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和 准 考 證, 以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考 生 在 身 份 經 確 認 後 將 獲 編 配 座 位 如 未 能 出 示 上 述 證 件,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3. 由 舉 辦 之 考 試 會 盡 可 能 根 據 公 布 的 考 試 時 間 開 考 職 業 訓 練 局 概 不 負 責 因 電 腦 故 障 或 運 作 上 的 問 題 所 引 致 的 延 誤 4. 任 何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概 不 會 獲 准 進 入 試 場 缺 席 者 將 不 會 獲 安 排 補 考, 而 已 繳 付 之 費 用 概 不 得 轉 讓 及 退 還 5. 帶 入 試 場 的 計 算 機 需 經 檢 查 考 試 時 可 使 用 非 程 式 電 子 計 算 機, 但 計 算 機 必 須 使 用 乾 電 及 操 作 寧 靜, 並 無 列 印 及 圖 象 / 文 字 顯 示 功 能 6. 考 生 嚴 禁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任 何 通 訊 儀 器 考 生 在 進 入 試 場 前, 須 關 掉 所 有 通 訊 儀 器, 如 手 提 電 話 傳 呼 機 以 及 任 何 會 發 出 聲 響 的 儀 器, 如 響 鬧 手 錶 等 7. 考 生 嚴 禁 在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使 用 個 人 數 碼 助 理 ( 即 P ersonal D i gi t al A s s i s t ant, P D A ) 或 設 有 任 何 下 列 功 能 的 儀 器 ( 除 上 述 第 五 項 的 電 子 計 算 機 外 ) : 輸 入 / 輸 出 及 / 或 傳 遞 資 料, 如 數 據 文 字 影 像 等 ; 數 據 文 字 或 影 像 的 儲 存 / 顯 示 ( 例 如 : 電 子 記 事 簿 字 典 可 儲 存 數 據 的 手 錶 等 ) ; 無 線 數 據 通 訊 功 能, 如 藍 牙 ( Bluetooth ) 無 線 技 術 紅 外 線 傳 輸 無 線 局 部 區 域 網 路 ( W i r eless LA N ) ; 聲 響 / 視 像 播 放 及 / 或 錄 取 ( 例 如 :M P 3 光 碟 機 ) ; 對 講 機 ( 即 無 線 電 收 發 ) ; 文 字 / 圖 像 素 描 ; 拍 攝 影 像
18 附 錄 II 8. 考 生 須 自 行 攜 帶 鉛 筆 及 膠 擦 進 入 試 場 9. 考 生 須 使 用 HB 鉛 筆 作 答 多 項 選 擇 題 10. 不 論 何 故, 未 能 出 席 考 試 者 均 當 缺 席 論 ( 包 括 在 考 試 開 始 十 五 分 鐘 後 才 到 達 試 場 的 考 生 ) 於 考 試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內 進 場 的 考 生 將 不 獲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11. 參 加 電 腦 應 考 模 式 的 考 生, 除 非 得 到 主 考 官 的 許 可, 考 生 嚴 禁 於 開 考 前 啟 動 電 腦 屏 幕 或 場 內 電 腦 設 備 在 正 式 開 考 前, 考 生 須 聆 聽 主 考 官 的 宣 布, 考 生 將 有 一 分 鐘 時 間 自 行 登 入 考 試 系 統 在 登 入 完 成 後 ( 通 常 於 一 分 鐘 ), 主 考 官 會 宣 布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12. 在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考 生 須 經 監 考 員 准 許, 始 可 離 開 試 場 ; 筆 試 考 試 結 束 前 的 最 後 十 五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離 開 試 場 13. 帶 入 試 場 的 個 人 物 品 如 有 損 失 被 竊 或 毀 壞, 主 考 機 構 概 不 負 責 14.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所 有 私 人 物 品 如 課 本 筆 記 字 典 溫 習 資 料 電 子 手 帳 及 其 他 電 子 用 品 ( 除 上 述 第 五 項 之 認 可 計 算 機 外 ), 必 須 放 置 在 指 定 地 方 15. 試 場 內 不 得 飲 食 及 吸 煙 16. 除 非 獲 監 考 員 批 准, 否 則 考 生 必 須 按 指 定 編 號 就 座 17. 作 答 多 項 選 擇 題 時 不 得 使 用 塗 改 液 18. 考 試 結 束 時, 考 生 仍 須 保 持 安 靜 及 坐 於 原 位, 直 至 監 考 員 收 齊 所 有 試 卷 為 止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如 有 以 下 行 為, 可 能 會 被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1. 在 考 試 前 以 任 何 方 式 獲 取 試 卷 資 料 ; 2. 在 考 試 期 間, 與 試 場 內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通 訊 或 試 圖 通 訊 ;
19 附 錄 II 3. 在 考 試 期 間 抄 襲 所 帶 進 場 的 筆 記 書 本 電 子 儀 器 資 料, 或 另 一 名 考 生 的 答 案 ; 4. 將 任 何 考 試 材 料, 如 試 題 簿 或 試 卷 內 容 答 題 紙 墊 底 紙 或 圖 表 紙 以 任 何 形 式 帶 離 試 場, 或 試 圖 帶 離 試 場 ; 5. 未 經 許 可 擅 自 離 開 試 場 ; 6. 在 監 考 員 宣 佈 考 試 開 始 前 便 作 答, 或 在 監 考 員 宣 佈 考 試 結 束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 7. 騷 擾 其 他 考 生, 或 干 擾 考 試 進 行 ; 8. 代 表 他 人 / 以 他 人 名 義 應 考 或 讓 他 人 代 其 應 考 ; 9. 在 考 試 期 間 不 遵 守 一 般 規 則 或 監 考 員 的 指 示 ; 或 10. 以 任 何 方 式 作 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當 日, 考 生 必 須 帶 備 准 考 證 及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正 本, 以 核 實 考 生 身 份 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是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使 用 的 證 件 正 本 考 生 如 未 能 出 示 該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已 失 效, 或 身 份 未 能 核 實, 將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颱 風 及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1. 如 天 文 台 在 上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後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前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正 午 十 二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2. 如 天 文 台 在 上 午 十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前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正 午 十 二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3. 如 天 文 台 在 下 午 四 時 或 以 後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當 日 下 午 六 時 至 十 時 舉 行 的 考 試 將 會 取 消 4. 有 關 考 試 延 期 的 消 息, 考 生 應 留 意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 內 的 公 佈 職 業 訓 練 局 會 儘 快 通 知 考 生 新 的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5. 如 考 試 開 始 後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風 球, 或 發 出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訊 號, 考 試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20 附 錄 II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考 生 應 注 意 下 列 有 關 取 消 及 / 或 重 新 安 排 考 試 的 指 引 : 1. 以 下 一 般 安 排 在 熱 帶 氣 旋 ( 俗 稱 颱 風 )/ 暴 雨 影 響 香 港 下 將 會 適 用 如 考 試 因 颱 風 / 暴 雨 影 響 下 而 被 取 消, 學 會 則 會 在 學 會 網 頁 ( w w w. h k s i. o r g ) 公 佈 取 消 考 試 之 特 別 消 息 颱 風 /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一 號 或 三 號 颱 風 警 告 信 號 / 黃 色 或 紅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八 號 颱 風 警 告 預 警 / 八 號 或 以 上 颱 風 警 告 信 號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香 港 天 文 台 發 出 颱 風 / 暴 雨 警 告 信 號 於 任 何 時 間 於 考 試 進 行 期 間 上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十 時 前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二 時 前 下 午 二 時 或 以 後 考 試 安 排 考 試 將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將 繼 續 直 至 原 定 結 束 時 間 為 止 當 日 於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一 時 前 開 考 的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當 日 於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前 開 考 的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當 日 於 下 午 二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開 考 的 考 試 將 會 被 取 消 2. 考 生 應 留 意 學 會 網 頁 ( w w w. h k s i. o r g ) 或 可 致 電 學 會 熱 線 ( ) 查 詢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之 最 新 公 佈 3. 學 會 如 需 取 消 考 試, 將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考 生 再 次 舉 行 考 試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考 生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毋 須 再 次 報 考 考 試 學 會 一 概 不 會 退 還 及 / 或 轉 讓 已 繳 交 的 考 試 費 用 4. 學 會 保 留 取 消 及 / 或 重 新 安 排 考 試 的 權 利, 並 對 取 消 及 / 或 重 新 安 排 考 試 有 唯 一 絕 對 決 定 權
21 附 錄 III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須 知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下 稱 該 條 例 ) 經 已 實 施, 本 須 知 說 明 考 生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時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以 及 主 考 機 構 如 何 運 用 和 處 理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1 ) 由 報 考 至 考 試 後 六 個 月 內, 如 個 人 資 料 有 變, 考 生 須 通 知 主 考 機 構 ( 2 ) 主 考 機 構 會 運 用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下 列 用 途 : a.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 b. 保 存 考 生 紀 錄 ; c. 向 考 生 發 放 考 試 成 績 ; d. 把 考 生 的 考 試 成 績 上 載 到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以 供 考 生 自 行 查 核 ( 除 部 份 考 生 以 書 面 特 別 要 求 不 欲 其 成 績 上 載 於 考 試 中 心 網 頁 ); e. 應 有 關 機 構 要 求, 核 實 考 生 的 考 試 成 績 ; 有 關 機 構 指 :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 f. 向 有 關 機 構 及 團 體 報 告 被 取 消 資 格 的 考 生 的 資 料 ; g. 進 行 研 究 或 統 計 分 析 ; 及 h. 其 他 有 關 用 途 ( 3 ) 有 關 主 考 機 構 會 將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但 在 工 作 過 程 中, 主 考 機 構 可 能 會 在 法 律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將 考 生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與 本 身 的 紀 錄 比 較 對 照 移 交 或 交 換 紀 錄 指 主 考 機 構 所 持 有 / 日 後 取 得 作 上 述 或 其 他 用 途 的 資 料 ( 4 ) 根 據 該 條 例, 考 生 有 權 查 閱 或 更 正 其 個 人 資 料, 惟 須 符 合 條 例 所 定 的 方 法 和 限 制 考 生 須 留 意, 考 試 所 用 答 題 紙 ( 可 能 載 有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會 於 考 試 結 束 兩 個 月 後 銷 毀 ( 5 ) 該 條 例 亦 訂 明, 主 考 機 構 可 向 查 閱 資 料 的 人 士, 收 取 合 理 手 續 費 ( 6 ) 查 閱 或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可 致 電 或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主 考 機 構 提 出 ; 有 關 地 址 電 話 及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及 電 郵 如 下 : 職 業 訓 練 局 高 峰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中 心 香 港 灣 仔 活 道 2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大 樓 M 層 電 話 : 圖 文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111 號 永 安 中 心 5 樓 室 電 話 : ( ) 圖 文 傳 真 : ( ) 電 郵 : ex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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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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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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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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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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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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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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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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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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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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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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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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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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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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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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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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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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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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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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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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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行 公 司 秘 書 盧 鴻 先 生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 3.2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資 格 本 行 已 經 任 命 李 美 儀 女 士 在 上 市 日 期 之 後 的 最 少 三 年 內 作 為 盧 鴻 先 生 的 助 理, 以 確 保 盧 鴻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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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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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
便 覽 ( 2016 年 2 月 )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要 點 資 格 考 試 : 要 通 過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資 格 考 試 ), 才 能 符 合 登 記 或 獲 得 授 權 的 資 格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 日 後 必 須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詳 情 請 參 閱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資 料 摘 要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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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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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