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廣 東 話 進 行 如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 普 通 話 ), 則 卷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普 通 話 進 行 數 學 考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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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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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SE/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報 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報 考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HKEAA S 一. 二. 三. 考 試 規 則 1. 考 生 必 須 遵 守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及 考 生 手 冊 內 所 列 的 考 試 規 則 考 生 違 反 任 何 考 試 規 則 或 要 求, 將 接 受 處 分 報 考 資 格 2.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於 2015/2016 學 年 度 為 已 獲 批 准 參 加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註 冊 學 校 之 中 六 正 讀 生, 並 在 該 校 之 註 冊 地 址 上 課 ( 報 考 乙 類 科 目 的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詳 見 第 7(3) 段 ) 3. 任 何 學 校 考 生 擬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其 報 名 申 請 必 須 經 校 長 批 核 及 由 學 校 提 交 4. 考 生 只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或 自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惟 不 可 同 時 以 兩 種 身 分 報 考 選 擇 報 考 科 目 5. 九 月 份 報 名 涵 蓋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6. 報 考 甲 類 科 目 考 試 (1) 甲 類 科 目 設 24 科 新 高 中 科 目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考 生 只 可 選 擇 以 一 種 語 文 報 考 可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應 考 之 甲 類 科 目 (2) 考 生 擬 報 考 設 有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的 科 目,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為 其 學 生 報 考 的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學 校 沒 有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計 劃, 則 考 評 局 不 會 接 受 其 學 生 參 加 有 關 科 目 之 考 試 在 課 堂 以 外 完 成 的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學 生 須 簽 署 聲 明 以 確 認 提 交 的 習 作 屬 他 們 自 己 的 作 品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3) 重 讀 中 六 的 學 校 考 生 須 在 中 六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所 報 考 科 目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 若 其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有 關 的 選 修 科 目, 而 重 讀 考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豁 免 參 與 該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有 關 考 生 整 科 成 績 將 以 公 開 考 試 分 數 計 算 ( 見 考 試 規 則 第 7.9 段 ) 這 項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中 國 語 文 英 國 語 文 及 通 識 教 育 等 核 心 科 目 有 關 豁 免 之 申 請 亦 須 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 或 之 前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2015 年 9 月 8 日 起 於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學 校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及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考 評 局 考 慮 (4) 考 生 擬 報 考 需 要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實 習 科 目 ( 即 生 物 / 化 學 /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綜 合 科 學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科 技 與 生 活 ), 學 校 必 須 已 申 報 能 提 供 有 關 的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作 實 習 用 途 (5) 考 生 報 考 下 列 科 目 考 試 時 須 留 意 以 下 事 項 : 中 國 語 文 考 生 擬 報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 廣 東 話 ), 卷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1
2 核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廣 東 話 進 行 如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 普 通 話 ), 則 卷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 及 卷 四 ( 說 話 能 力 ) 考 試 均 會 以 普 通 話 進 行 數 學 考 生 擬 報 考 數 學 科 考 試, 可 選 擇 報 考 必 修 部 分 或 必 修 部 分 加 延 伸 部 分 其 中 一 個 單 元 由 於 必 修 部 分 加 延 伸 部 分 只 會 計 算 為 報 考 一 科, 故 此 必 修 部 分 及 延 伸 部 分 必 須 以 相 同 的 語 文 應 考 生 物 / 化 學 /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綜 合 科 學 考 生 只 可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報 考 下 列 各 組 合 中 的 其 中 一 個 科 目 : 組 別 一 : 生 物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別 二 : 化 學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化 學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組 別 三 : 物 理 綜 合 科 學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物 理 )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物 理 ) 音 樂 考 生 必 須 向 學 校 提 供 報 考 音 樂 科 的 補 充 資 料, 包 括 於 卷 四 乙 ( 演 奏 II) 所 選 用 之 樂 器 及 選 修 部 分 ( 卷 四 甲 / 卷 四 丙 ), 以 備 學 校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 下 簡 稱 報 名 系 統 ) 上 完 成 有 關 申 請 的 選 項 考 生 擬 申 請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之 考 試, 須 提 供 有 關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予 學 校 核 對 及 上 載 至 報 名 系 統 有 關 證 書 的 副 本 必 須 於 掃 描 前 蓋 上 校 印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考 生 提 交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作 核 實 有 關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考 試 的 詳 情, 考 生 可 於 考 評 局 網 頁 參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豁 免 考 試 資 料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甲 類 : 新 高 中 科 目 ( 選 修 科 目 ) 音 樂 評 核 大 綱 ) 考 生 於 2016 年 1 月 15 日 後 不 能 再 更 新 有 關 認 可 資 格 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音 樂 科 卷 四 乙 而 未 獲 豁 免 考 試 之 考 生 請 注 事 以 下 事 項 : (a) 考 評 局 只 會 提 供 一 座 鋼 琴 供 考 生 或 其 伴 奏 於 實 習 考 試 時 使 用 若 需 要 其 他 樂 器, 考 生 或 其 伴 奏 則 須 自 行 準 備 有 關 樂 器 應 試 (b) 考 生 在 應 考 實 習 考 試 時 必 須 根 據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樂 器 及 / 或 聲 樂 應 考 其 他 未 有 在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樂 器 或 聲 樂 的 演 出 將 不 獲 主 考 員 評 核 另 外, 若 考 生 未 能 演 出 報 名 時 所 選 的 全 部 樂 器 及 / 或 聲 樂, 則 會 被 扣 分 (c) 若 考 生 不 能 在 指 定 的 試 場 ( 鋼 琴 室 ) 進 行 實 習 考 試, 考 生 需 於 報 名 期 內 致 函 本 局 信 內 需 註 明 原 因 及 其 應 考 樂 器 的 規 格, 以 待 本 局 考 慮 及 批 核 體 育 考 生 須 向 學 校 提 供 卷 三 ( 實 習 考 試 ) 所 選 報 考 的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以 備 學 校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完 成 有 關 申 請 的 選 項 考 生 於 報 考 時 亦 須 提 供 已 簽 署 的 健 康 申 報 表 予 學 校 上 載 至 報 名 系 統 企 業 會 計 及 財 務 概 論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倫 理 與 宗 教 /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科 技 與 生 活 / 視 覺 藝 術 考 生 須 選 擇 報 考 的 卷 別 / 單 元 有 關 要 求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體 育 及 音 樂 - 有 關 科 目 的 考 試 日 期 暫 定 於 2016 年 4 月 2 日 或 4 月 21 日, 確 實 的 考 試 日 期 將 會 在 報 考 日 期 完 結 後 決 定, 倘 沒 有 重 覆 考 生 報 考 時, 兩 個 或 以 上 科 目 將 會 被 安 排 於 同 日 進 行 考 試 2
3 註 : 報 名 完 成 後 ( 即 校 長 已 批 核 報 名 申 請 後 ), 如 考 生 擬 更 改 已 報 考 科 目 的 卷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將 視 作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處 理, 詳 見 以 下 第 八 項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7. 報 考 乙 類 科 目 (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1) 乙 類 科 目 設 36 科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由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發 展, 並 經 教 育 局 批 核 (2) 乙 類 科 目 的 評 估 工 作 由 有 關 的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執 行, 考 評 局 則 負 責 監 察 和 調 整 最 終 成 績 (3) 於 2015/2016 學 年 度 重 讀 中 五 的 學 生 如 現 正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的 課 程, 則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但 須 得 到 學 校 校 長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學 校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為 有 關 考 生 提 交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申 請, 考 生 須 按 指 定 的 付 款 期 限 繳 付 考 試 費 由 2016 年 文 憑 試 起, 中 五 重 讀 生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報 考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無 需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申 請 特 別 批 核, 校 長 只 需 在 取 得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確 定 後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在 提 交 報 考 申 請 前 揀 選 有 關 聲 明 以 作 確 認, 其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成 績 方 能 列 於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及 證 書 ( 如 適 用 ) 上 假 若 申 請 不 獲 批 核, 考 評 局 將 會 向 有 關 考 生 退 回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4)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6 年 考 試 的 中 六 重 讀 學 生 如 獲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 可 重 讀 同 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有 關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只 需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第 二 年 (Y2) 課 程 的 評 核 成 績 ( 應 佔 整 個 科 目 總 分 最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 以 供 調 整 學 校 必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一 併 提 交 有 關 考 生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及 其 他 科 目 的 報 考 申 請 (5) 雖 然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不 設 公 開 考 試, 惟 考 生 ( 包 括 第 7(3) 段 所 述 的 中 五 重 讀 生 ) 仍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透 過 學 校 報 名 系 統, 一 併 報 考 有 關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及 其 他 科 目 否 則, 考 生 的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成 績 則 不 會 列 於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書 及 證 書 ( 如 適 用 ) 上, 而 其 成 績 亦 不 能 計 算 至 2017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8. 報 考 丙 類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2016 年 6 月 考 試 (1) 丙 類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2016 年 6 月 考 試 設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考 試 雖 然 2015 年 11 月 及 2016 年 6 月 考 試 均 設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惟 考 生 只 可 於 其 中 一 次 考 試 應 考 同 一 科 目 一 次 (2) 丙 類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的 考 試 採 用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Cambridge International Examinations (CIE)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的 試 卷 進 行 考 核 (3) 如 考 生 缺 席 已 報 考 的 丙 科 科 目 任 何 一 卷 別, 考 生 相 關 科 目 的 成 績 將 列 作 缺 席 考 生 擬 了 解 丙 類 科 目 的 詳 情, 可 參 閱 考 評 局 網 址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評 核 資 訊 科 目 資 訊 ), 及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網 址 9. 考 生 於 2015 年 6 月 份 及 9 月 份 所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科 目 數 目 將 綜 合 計 算, 總 數 不 可 超 過 八 科 之 上 限 若 考 生 選 擇 報 考 八 科, 則 至 少 其 中 一 科 必 須 屬 下 列 範 疇 的 科 目 : 3
4 (1) 甲 類 科 目 中 的 倫 理 與 宗 教 / 音 樂 / 體 育 / 視 覺 藝 術 (2) 乙 類 科 目 中 的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3) 丙 類 科 目 中 的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甲 類 及 乙 類 科 目 考 試 的 成 績, 暫 訂 於 2016 年 7 月 13 日 發 放, 而 2016 年 6 月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考 試 的 成 績, 則 於 8 月 初 發 放, 考 評 局 與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處 已 就 此 作 特 別 安 排, 有 關 考 生 的 成 績 會 與 8 月 中 發 放 甲 類 科 目 經 覆 核 後 獲 提 升 的 成 績, 供 本 地 院 校 作 遴 選 考 慮 之 用 本 局 待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就 成 績 發 放 日 期 作 最 後 落 實 後 再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辦 法 的 詳 情 請 瀏 覽 相 關 網 頁 : 11. 考 生 應 向 學 校 提 供 擬 於 2015 年 9 月 份 報 名 所 報 考 之 科 目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時 間 表 見 第 12 頁 12. 甲 類 科 目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的 口 試 將 會 被 錄 影, 以 作 重 閱 答 卷 及 / 或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事 件 之 用 途 丙 類 科 目 的 口 試 則 會 被 錄 音 四. 報 名 申 請 指 引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將 於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9 日 接 受 報 名 學 校 擬 保 送 學 生 參 加 本 考 試, 必 須 透 過 報 名 系 統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考 評 局 不 接 受 以 任 何 表 格 形 式 申 請 14. 完 成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將 會 列 印 一 份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並 連 同 此 考 生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及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資 料 核 對 須 知 予 考 生 核 對 15. 在 核 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時, 考 生 須 細 閱 本 報 考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特 別 是 其 中 第 五 項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收 集, 以 及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核 對 表 資 料 核 對 須 知 16. 在 核 對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時, 考 生 必 須 確 定 核 對 表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全 寫 及 中 文 姓 名 ( 如 有 ) 與 考 生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旅 遊 證 件 上 的 姓 名 相 符, 因 填 報 的 姓 名 將 列 印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證 書 上 考 生 亦 須 額 外 留 意 所 列 報 考 的 科 目, 及 其 所 選 報 考 的 卷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以 及 應 考 語 文, 確 保 無 誤 有 報 考 乙 類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考 生, 應 該 小 心 核 對 相 關 科 目 的 名 稱, 因 部 分 科 目 的 名 稱 非 常 近 似 考 生 如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由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學 生 資 助 處 所 提 供 的 資 助, 亦 應 小 心 核 對 其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資 格 幅 度 是 否 正 確 ( 見 以 下 第 七 項 ) 校 方 亦 須 留 意, 不 可 替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考 生 遞 交 多 於 一 次 的 相 同 科 目 或 不 同 科 目 的 報 名 17. 為 方 便 考 評 局 以 電 郵 向 考 生 發 放 有 關 考 試 的 重 要 訊 息, 或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以 短 訊 聯 絡 考 生, 考 生 必 須 向 校 方 提 供 其 電 郵 地 址, 惟 可 選 擇 是 否 提 供 短 訊 電 話 號 碼 ( 註 : 如 考 生 未 有 電 郵 地 址, 應 立 刻 自 行 設 立 電 郵 帳 戶, 考 生 切 勿 使 用 共 用 之 電 郵 地 址 ) 18. 考 生 須 核 對 核 對 表 上 的 資 料, 並 細 閱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內 聲 明 書 考 生 擬 於 2015 年 10 月 9 日 報 考 截 止 後 更 改 / 修 正 任 何 考 試 科 目, 必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4
5 19. 如 考 生 發 現 核 對 表 上 有 任 何 錯 誤, 考 生 應 立 即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以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正 相 關 的 紀 錄 當 考 生 確 認 核 對 表 上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應 在 核 對 表 上 簽 署 並 交 回 所 屬 學 校 校 方 會 把 已 簽 署 的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正 本 存 檔, 並 提 供 複 印 本 供 考 生 保 存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20.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呈 交 考 生 已 核 實 的 報 名 申 請 予 校 長 確 認 經 校 長 確 認 後, 報 名 申 請 將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處 理, 而 學 校 亦 會 列 印 繳 費 單 予 有 關 考 生 考 生 須 於 2015 年 10 月 19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繳 妥 考 試 費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七 項 考 試 費 / 減 考 試 費 ) 已 申 請 減 免 全 額 考 試 費 的 考 生 亦 會 收 到 繳 費 單 供 存 檔 用, 惟 有 關 考 生 則 不 需 繳 交 考 試 費 21. 每 名 考 生 須 提 交 一 張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3 厘 米 x 4 厘 米 ) 予 校 方, 以 備 2016 年 2 月 中 旬 派 發 准 考 證 時, 供 校 方 張 貼 在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如 報 考 音 樂 科 或 體 育 科 考 試, 須 提 交 多 一 張 正 面 半 身 近 照 予 校 方, 供 校 方 張 貼 在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上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將 於 2016 年 1 月 下 旬 派 發 五.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答 卷 2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為 辦 理 考 試 及 隨 後 評 核 其 表 現 所 使 用 學 校 考 生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報 考 資 料, 你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倘 你 不 能 提 供 全 部 所 需 資 料 或 部 分 資 料 不 準 確 或 不 完 整, 將 會 影 響 考 評 局 處 理 你 的 考 試 成 績, 考 評 局 因 而 可 能 拒 絕 你 的 申 請 評 核 資 料 乃 來 自 閱 卷 員 核 卷 員 試 卷 主 席 和 學 校 ( 來 自 學 校 的 資 料 只 限 於 設 有 校 本 評 核 / 教 師 評 審 制 的 科 目 教 師 的 校 內 評 審 是 正 規 教 學 / 學 習 課 程 的 一 部 分 ) 23.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 包 括 考 試 成 績 ) 也 可 能 作 以 下 用 途 : (1) 協 助 高 等 院 校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處 理 入 學 申 請 ; (2) 協 助 政 府 或 公 營 機 構 制 訂 發 放 獎 學 金 名 單 ; (3) 評 估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考 生 是 否 符 合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資 格, 並 由 學 生 資 助 處 核 實 其 資 助 幅 度 ; (4) 回 應 合 法 的 要 求, 證 明 考 生 成 績 ; (5)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教 育 研 究 及 分 析 ; 及 (6) 給 考 評 局 委 託 之 銀 行 ( 或 銀 行 之 委 任 人 ) 處 理 有 關 考 試 的 任 何 退 款 或 付 款 事 宜 24.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若 能 向 考 評 局 證 實 其 資 料 當 事 人 之 身 分, 可 在 繳 交 手 續 費 後 查 閱 其 個 人 資 料, 有 關 的 查 閱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指 引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在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 25. 所 有 考 生 之 答 卷 ( 包 括 作 品 集 和 口 試 及 實 習 考 試 的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以 及 所 有 根 據 校 本 評 核 及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遞 交 予 考 評 局 的 作 品 ( 包 括 日 常 課 業 及 錄 音 / 錄 影 片 段 ), 均 屬 考 評 局 所 有 所 有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作 品, 考 評 局 可 按 其 認 爲 適 當 的 時 間 和 方 法 處 理 ; 考 評 局 尤 其 可 ( 亦 可 授 權 第 三 者 )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及 在 不 披 露 考 生 身 分 的 原 則 下 使 用 複 製 及 / 或 出 版 上 述 答 卷 及 作 品,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考 評 局 會 合 理 謹 慎 地 保 管 答 卷 及 遞 交 的 作 品, 但 倘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使 考 生 成 績 不 能 按 答 卷 及 / 或 遞 交 的 作 品 評 核, 考 生 將 放 棄 所 有 對 考 評 局 的 申 索 ( 如 有 的 話 ) 六.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26. 考 生 可 選 擇 應 試 地 區, 惟 考 生 能 否 獲 安 排 在 所 選 地 區 應 試, 須 視 乎 試 場 供 求 而 定, 因 此 考 生 可 能 被 派 往 所 選 地 區 的 鄰 近 地 區 應 試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並 不 適 5
6 用 於 口 試 實 習 科 目 及 報 考 人 數 較 少 的 科 目 除 非 具 備 充 份 理 由 及 證 明 文 件, 試 場 地 區 一 經 選 定, 不 得 更 改 ( 註 :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不 會 對 考 試 成 績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因 此 考 評 局 建 議 考 生 盡 量 選 擇 其 所 住 地 區 作 為 應 試 地 區 ) 有 關 可 選 之 試 場 地 區, 請 參 閱 本 文 件 第 13 頁, 或 考 評 局 網 頁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務 安 排 考 試 報 名 及 費 用 考 試 報 名 學 校 考 生 ) 七. 考 試 費 / 減 免 考 試 費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語 文 科 目 ( 即 英 國 語 文 科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六 種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 的 考 試 費 為 每 科 578 元, 其 他 科 目 的 考 試 費 為 每 科 386 元 28. 學 校 考 生 在 繳 交 考 試 費 時 應 留 意 以 下 各 項 : (1) 在 校 長 確 認 你 的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後,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派 發 繳 費 單 予 考 生 你 應 透 過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繳 交 考 試 費 : 使 用 網 上 理 財 ; 使 用 繳 費 靈 ; 或 於 任 何 一 間 香 港 境 內 的 7-Eleven 或 OK 便 利 店 以 現 金 付 款 註 :(i) 考 生 如 符 合 領 取 學 生 資 助 處 所 提 供 的 全 額 資 助, 可 獲 豁 免 考 試 費, 有 關 考 生 亦 會 收 到 繳 費 單 以 作 存 檔, 惟 考 生 不 需 繳 交 考 試 費 (ii)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家 庭 可 直 接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獲 發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資 助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通 知 考 生 先 行 於 任 何 一 間 香 港 境 內 的 7-Eleven 或 OK 便 利 店 以 現 金 付 款, 然 後 保 留 繳 費 單 及 付 款 收 據 在 申 請 補 償 考 試 費 時, 社 會 福 利 署 會 核 對 相 關 文 件 倘 考 生 以 其 他 途 徑 繳 交 考 試 費, 或 需 要 正 式 的 付 款 收 據, 他 們 可 向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提 出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2) 考 生 須 於 2015 年 10 月 19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繳 交 考 試 費 有 關 繳 費 方 法 的 資 料, 可 登 入 考 評 局 網 頁 下 載 繳 付 考 試 費 用 須 知 ( 學 校 考 生 ) (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務 安 排 考 試 報 名 及 費 用 考 試 費 用 ) 註 : 考 評 局 不 會 接 受 考 生 / 家 長 的 個 人 支 票, 或 校 方 以 一 張 支 票 支 付 所 有 報 考 考 生 的 考 試 費 (3) 考 生 如 於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繳 交 考 試 費, 即 作 逾 期 繳 付 考 試 費 論 考 生 除 繳 交 所 需 的 考 試 費 外, 須 另 繳 交 附 加 費 231 元 ( 每 考 生 計 ), 否 則 其 報 名 申 請 不 會 獲 接 納 考 生 須 親 身 或 委 託 代 表 於 2015 年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到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辦 理 逾 期 繳 交 考 試 費 的 手 續, 並 須 以 現 金 或 易 辦 事 繳 付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及 附 加 費 繳 款 時 考 生 必 須 出 示 繳 費 單 (4) 根 據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第 5.9 段, 考 生 繳 付 全 部 考 試 費 後, 其 報 考 申 請 方 屬 有 效, 故 此 考 生 如 未 能 於 2015 年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繳 妥 考 試 費, 則 其 報 考 申 請 會 被 取 消 (5) 考 試 費 不 得 由 6 月 份 報 名 轉 至 9 月 份 報 名, 或 將 之 代 付 其 他 考 試 的 費 用 或 轉 作 他 人 的 考 試 費 (6)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考 生 不 會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 6
7 (a) 考 生 被 取 消 考 試 成 績 或 缺 席, 或 (b) 考 生 因 已 報 考 其 他 考 試, 引 致 時 間 上 有 衝 突 註 : 如 考 生 因 報 考 了 其 他 考 試 引 致 時 間 衝 突, 考 評 局 不 會 作 特 別 安 排 29.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1) 應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考 生 如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可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 (a) (i) 修 讀 高 中 三 / 中 六 日 校 課 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並 首 次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或 (ii) 修 讀 由 教 育 局 委 託 在 指 定 中 心 開 辦 並 有 質 素 保 證 的 高 中 三 / 中 六 夜 間 成 人 教 育 課 程,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首 次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 或 (iii) 於 2015/2016 學 年 度 重 讀 高 中 二 / 中 五 的 學 生 現 正 修 讀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的 課 程, 並 獲 批 准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或 (iv)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第 二 次 參 加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擬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他 們 必 須 於 2015 年 首 次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時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報 考 1 (b) (i) 考 生 的 資 助 幅 度 獲 學 生 資 助 處 評 為 全 額 資 助 ( 符 合 考 試 費 全 免 資 格 ) 或 半 額 資 助 ( 符 合 考 試 費 半 免 資 格 ); 或 (ii) 考 生 獲 就 讀 學 校 推 薦 給 予 全 額 或 半 額 學 校 書 簿 津 貼 ( 只 適 用 於 官 立 資 助 按 位 津 貼 及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本 地 私 立 日 間 中 學 ) (2) 考 生 必 須 經 由 考 評 局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3) 於 2015/2016 學 年 度,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之 考 生 其 由 學 生 資 助 處 發 出 的 資 格 評 估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書 / 資 格 證 明 書 上 列 出 的 資 助 生 效 日 期 必 須 為 2015 年 10 月 9 日 或 之 前 所 有 於 2015 年 10 月 9 日 以 後 接 獲 的 申 請 均 屬 逾 期 申 請, 考 生 須 先 繳 交 全 數 考 試 費 有 關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發 還 考 試 費 詳 情 請 參 閱 2015/2016 年 度 考 試 通 告 第 3 號 (4) 符 合 資 格 的 考 生 如 於 2015 年 6 月 報 名 期 間, 已 報 考 丙 類 科 目 2015 年 11 月 考 試 並 已 全 數 繳 交 考 試 費, 必 須 於 九 月 份 報 名 時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並 提 供 可 獲 領 取 的 資 助 幅 度 予 考 評 局 已 繳 交 的 考 試 費, 考 評 局 與 學 生 資 助 處 經 核 對 符 合 資 格 的 資 料 後, 暫 定 於 2015 年 12 月 安 排 發 還 予 符 合 資 格 的 考 生 八. 逾 期 報 名 及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30.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後, 考 生 如 擬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須 得 考 評 局 批 准, 並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考 評 局 可 批 准 考 生 : (1)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於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並 獲 接 納 後, 增 加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惟 考 生 於 每 次 申 請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357 元 ( 逾 期 報 名 以 每 位 考 生 計 ) 或 231 元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以 每 申 請 計, 不 論 科 目 的 數 目 ) 更 改 應 考 語 文 亦 作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論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 增 加 報 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有 4 個 核 心 和 20 個 選 修 科 目, 在 每 年 3 月 至 5 月 進 行 考 試, 而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評 核 亦 差 不 多 同 時 完 成 六 科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的 考 試 則 會 根 據 英 國 劍 橋 國 際 考 試 部 的 時 間 表, 於 6 月 及 / 或 前 一 年 11 月 舉 行 在 3 月 至 5 月 以 及 前 一 年 11 月 舉 行 的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視 為 同 一 個 考 試 年 度 的 考 試,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亦 會 被 視 作 參 加 同 一 次 考 試 7
8 考 科 目 的 考 生 亦 需 同 時 繳 交 科 目 費 ; (2) 更 改 報 名 時 選 定 的 卷 別 / 單 元 / 樂 器 ( 音 樂 科 )/ 實 習 試 活 動 項 目 ( 體 育 科 ), 惟 考 生 於 每 次 申 請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231 元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以 每 申 請 計, 不 論 科 目 的 數 目 ) 31. 考 生 擬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或 於 報 考 申 請 經 校 長 確 認 並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後, 申 請 增 加 或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考 生 須 通 知 其 所 屬 學 校 的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會 於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內 ( 暫 訂 為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11 月 30 日 ), 於 報 名 系 統 上 為 考 生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請 申 請 獲 校 長 確 認 後, 學 校 會 列 印 繳 費 單 予 個 別 考 生 考 生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7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前 繳 妥 有 關 附 加 費 及 考 試 費 ( 如 適 用 ) 註 : (1) 報 名 系 統 不 接 受 有 關 更 改 音 樂 科 補 充 資 料 的 申 請 考 生 如 已 報 考 音 樂 科, 擬 更 改 補 充 資 料, 包 括 卷 四 乙 所 選 用 的 樂 器 及 其 他 資 料 或 有 關 豁 免 卷 四 乙 / 卷 四 丙 考 試 的 資 料, 必 須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校 長 的 同 意 書, 於 上 述 截 止 日 期 前, 親 身 或 委 託 他 人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有 關 考 生 須 在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時 同 時 繳 交 附 加 費 ) (2) 考 評 局 通 常 不 接 受 在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後 提 出 的 申 請 於 此 限 期 後 提 出 的 每 宗 申 請 均 會 由 秘 書 長 作 特 別 考 慮 惟 於 發 出 准 考 證 時 考 評 局 指 定 日 期 後 提 出 的 任 何 嚴 重 逾 期 更 改 申 請 將 不 會 獲 接 納 再 者, 本 局 將 不 會 向 前 往 非 指 定 試 場 應 試 / 准 考 證 未 印 有 與 考 科 目 / 卷 別 的 考 生 提 供 傳 真 試 卷 的 安 排 如 考 生 前 往 非 指 定 試 場 應 試 或 錯 誤 報 考 選 修 卷 別 / 單 元, 試 場 均 不 會 給 予 特 別 安 排, 考 生 需 要 以 該 試 場 提 供 的 試 卷 版 本 應 試, 惟 考 生 可 選 擇 以 其 已 / 擬 報 考 的 應 考 語 言 作 答 九.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及 聯 絡 資 料 32. 提 交 報 名 申 請 後, 考 生 擬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姓 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號 碼 ), 須 向 學 校 提 出 要 求, 同 時 提 交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如 身 分 證 出 生 證 明 書 或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聲 明 書 校 方 須 於 2016 年 1 月 15 日 或 之 前 把 你 的 要 求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提 交 予 考 評 局, 考 評 局 會 在 核 對 有 關 文 件 後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你 的 紀 錄 如 未 能 於 上 述 限 期 前 遞 交 更 改 要 求, 考 生 擬 更 改 的 資 料 則 未 能 更 新 於 准 考 證 及 口 試 記 分 紙 ( 如 適 用 ) 上 33. 如 更 改 個 人 聯 絡 資 料 ( 即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短 訊 電 話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你 可 向 學 校 提 出 更 改, 校 方 會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有 關 的 聯 絡 資 料 十.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34. 學 校 考 生 如 於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或 之 前 要 求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無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有 關 考 生 應 通 知 考 試 事 務 主 任 在 報 名 系 統 上 更 新 其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資 料 如 考 生 於 2015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14 日 申 請 更 改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須 親 身 或 委 託 代 表 到 考 評 局 修 頓 中 心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並 須 於 申 請 時 繳 付 附 加 費 357 元 考 評 局 通 常 不 接 納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後 遞 交 的 申 請 十 一. 退 出 考 試 35. 如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擬 退 出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須 在 2015 年 11 月 30 日 或 之 前, 透 過 校 長 以 書 面 通 知 考 評 局 秘 書 長, 可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部 分 考 試 費 ( 計 法 為 由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406 元 ) 發 還 的 考 試 費 將 以 劃 8
9 線 支 票 郵 寄 予 考 生 如 該 支 票 需 由 考 生 的 父 母 作 為 受 款 人, 在 申 請 退 出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出 生 證 明 書 副 本 於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之 後 接 獲 的 申 請, 均 不 獲 發 還 已 繳 付 的 考 試 費 36. 退 出 考 試 時,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全 額 資 助 的 考 生 無 須 支 付 手 續 費 406 元,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半 額 資 助 的 考 生 則 須 支 付 50% 手 續 費 即 203 元 學 生 資 助 處 會 視 以 上 兩 個 情 況 為 考 生 已 申 請 減 免 考 試 費 一 次 37. 如 刪 除 科 目 是 基 於 考 生 的 要 求, 則 考 生 不 會 獲 發 還 有 關 的 考 試 費 十 二.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考 生 38. 殘 障 考 生 (1)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考 生 ( 如 殘 障 / 長 期 病 患 的 考 生 ),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 例 如 : 安 排 在 特 別 試 場 應 考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短 暫 休 息 時 間 提 供 點 字 或 放 大 試 卷 ) 或 豁 免 應 考 某 科 部 分 考 試 要 求 所 有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申 請 均 須 透 過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網 上 服 務 於 2015 年 9 月 4 日 至 9 月 25 日 提 交, 並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充 分 理 由, 考 生 逾 期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2) 考 生 若 獲 豁 免 應 考 某 科 部 分 試 題, 該 部 分 的 成 績 將 由 考 評 局 評 估 有 關 考 生 的 證 書 將 有 適 當 註 明, 列 出 獲 豁 免 部 分 的 資 料, 惟 考 生 獲 豁 免 應 考 的 原 因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至 於 獲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的 考 生, 只 要 能 完 成 整 科 考 試, 有 關 安 排 不 會 列 於 證 書 上 39. 色 盲 / 色 弱 考 生 色 盲 或 色 弱 的 考 生 須 透 過 網 上 服 務 遞 交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申 請, 及 提 供 由 眼 科 醫 生 / 視 光 師 / 衞 生 署 簽 發 的 證 明 或 驗 眼 報 告, 以 便 考 評 局 考 慮 有 關 的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試 卷 內 如 有 顏 色 圖 畫 / 相 片, 考 生 除 可 獲 發 普 通 版 本 的 試 卷 外, 亦 會 獲 發 一 份 試 卷 的 黑 白 影 印 本 如 試 卷 中 涉 及 需 要 考 生 辨 別 顏 色 的 題 目, 而 相 關 題 目 並 無 顏 色 標 示, 閱 卷 員 將 按 試 題 的 評 核 目 標 及 要 求, 對 色 盲 / 色 弱 考 生 的 答 案 給 予 特 別 考 慮 及 作 適 當 的 評 核 惟 選 考 地 理 科 的 考 生 須 留 意, 該 科 考 卷 通 常 附 有 彩 色 地 圖, 考 評 局 在 這 方 面 不 作 特 別 安 排 40. 申 請 指 引 可 於 考 評 局 網 頁 ( 下 載 十 三. 考 生 手 冊 及 准 考 證 41. 甲 類 及 丙 類 ( 其 他 語 言 2016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的 考 生 手 冊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中 旬 經 由 學 校 派 發, 准 考 證 則 於 2016 年 2 月 中 旬 經 由 學 校 派 發 註 : 學 校 考 生 如 報 考 體 育 科 及 / 或 音 樂 科, 將 於 2016 年 1 月 下 旬 透 過 學 校 收 到 實 習 考 試 的 准 考 證 報 考 體 育 科 的 考 生 會 同 時 收 到 卷 三 的 考 生 須 知 十 四. 有 關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的 規 則 42. 考 生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應 試 ( 語 文 科 目 除 外 ), 但 計 算 機 上 必 須 印 有 H.K.E.A.A. APPROVED 或 H.K.E.A. APPROVED 標 籤 本 港 的 書 局 及 影 音 器 材 商 店 均 有 出 售 印 有 指 定 標 籤 的 計 算 機 考 生 如 需 在 其 計 算 機 上 加 印 標 籤, 可 於 指 定 日 期 內 攜 同 計 算 機 到 本 局 辦 理, 有 關 詳 情 將 刊 載 於 2015 年 12 月 中 旬 派 發 的 考 生 手 冊 內 9
10 十 五. 考 試 刊 物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及 評 核 大 綱 於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網 上 書 店 ( 及 下 列 地 點 發 售 : (1)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字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電 話 : ); (2) 九 龍 新 蒲 崗 爵 祿 街 17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刊 物 組 ( 電 話 : ); 及 (3) 各 大 書 店 十 六. 重 要 日 期 44. 以 下 列 出 有 關 報 考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重 要 日 期 一 覽 表, 以 供 參 照 : 事 項 9 月 至 10 月 報 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考 試 繳 付 考 試 費 截 止 日 期 逾 期 繳 交 考 試 費 11 月 至 12 月 日 期 2015 年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9 日 2015 年 10 月 19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至 10 月 26 日 下 午 5 時 正 前 ( 註 : 考 生 須 繳 妥 考 試 費 及 附 加 費 231 元 ( 每 考 生 計 ), 其 報 名 申 請 方 會 獲 接 納 ) 申 請 逾 期 報 名 / 更 改 報 考 科 目 資 料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至 11 月 30 日 ( 暫 訂 ) 繳 付 附 加 費 及 考 試 費 ( 如 適 用 ) 退 出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截 止 日 期 1 月 至 2 月 派 發 准 考 證 : - 實 習 考 試 ( 體 育 科 及 音 樂 科 ) - 甲 類 科 目 及 丙 類 科 目 ( 其 他 語 言 年 6 月 ) 科 目 考 試 3 月 至 5 月 考 試 時 間 : - 口 試 ( 中 國 語 文 科 ) - 筆 試 ( 甲 類 科 目 ) - 口 試 ( 英 國 語 文 科 ) - 筆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6 年 6 月 考 試 ) - 口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6 年 6 月 考 試 ) - 口 試 ( 中 國 語 文 科 )( 特 殊 需 要 考 生 ) - 口 試 ( 英 國 語 文 科 ) ( 特 殊 需 要 考 生 ) 2015 年 12 月 7 日 下 午 11 時 59 分 或 之 前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016 年 1 月 下 旬 2016 年 2 月 中 旬 2016 年 3 月 10 日 至 22 日 ( 暫 訂 )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5 月 3 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11 日 ( 暫 訂 ) 2016 年 5 月 ( 暫 訂 ) 2016 年 3 月 至 4 月 ( 暫 訂 ) 2016 年 5 月 中 旬 至 下 旬 2016 年 5 月 中 旬 至 下 旬 10
11 7 月 至 8 月 發 放 成 績 : - 甲 類 及 乙 類 科 目 考 試 - 丙 類 科 目 (2016 年 6 月 考 試 ) 2016 年 7 月 13 日 ( 暫 訂 ) 2016 年 8 月 上 旬 ( 暫 訂 ) 十 七. 聯 絡 考 評 局 45. 查 詢 熱 線 : ( 一 般 查 詢 ) ( 有 關 特 別 考 試 安 排 之 查 詢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12 樓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早 上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 早 上 9 時 至 中 午 12 時 考 評 局 網 址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請 保 存 這 份 文 件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 完 - 11
12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6 考 試 時 間 表 TIMETABLE 日 期 Date 時 間 Time Subject / Paper 科 目 / 試 卷 四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8:30-12:30 Visual Arts 1,2 視 覺 藝 術 ( 一 ) 及 ( 二 ) Friday, 1st April 四 月 二 日 ( 星 期 六 ) 8:30-11:30 Literature in English 1 英 語 文 學 ( 一 ) Saturday, 2nd April 13:30-15:30 Literature in English 2 英 語 文 學 ( 二 ) 8:30-10:30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1 (Note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一 ) ( 註 2) 11:15-13:15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二 ) 8:30-10:00 Music 1A (Note 2) 音 樂 1A ( 註 2) 10:45-12:15 Music 1B 音 樂 1B 8:30-10:45 Physical Education 1 (Note 2) 體 育 ( 一 ) ( 註 2) 11:30-12:45 Physical Education 2 體 育 ( 二 ) 四 月 五 日 ( 星 期 二 ) 8:30-9:45 Chinese Language 1 中 國 語 文 ( 一 ) Tuesday, 5th April 10:30-12:00 Chinese Language 2 中 國 語 文 ( 二 ) 四 月 六 日 ( 星 期 三 ) # 9:15-12:05* Chinese Language 3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中 國 語 文 (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 Wednesday, 6th April 四 月 八 日 ( 星 期 五 ) 8:30-10:00 English Language 1 英 國 語 文 ( 一 ) Friday, 8th April 11:00-13:00 English Language 2 英 國 語 文 ( 二 ) 四 月 九 日 ( 星 期 六 ) 9:15-12:10* English Language 3 (Listening and Integrated Skills) 英 國 語 文 ( 三 )(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 Saturday, 9th April 四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一 ) 8:30-10:30 Liberal Studies 1 通 識 教 育 ( 一 ) Monday, 11th April 11:15-12:30 Liberal Studies 2 通 識 教 育 ( 二 ) 四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二 ) 8:30-10:45 Mathematics Compulsory Part 1 數 學 必 修 部 分 ( 一 ) Tuesday, 12th April 11:30-12:45 Mathematics Compulsory Part 2 數 學 必 修 部 分 ( 二 ) 四 月 十 四 日 ( 星 期 四 ) 8:30-11:00 Chemistry 1 化 學 ( 一 ) Thursday, 14th April 11:45-12:45 Chemistry 2 化 學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Chemistry) 組 合 科 學 ( 化 學 ) 四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8:30-10:15 History 1 歷 史 ( 一 ) Friday, 15th April 11:00-12:30 History 2 歷 史 ( 二 ) 四 月 十 六 日 ( 星 期 六 ) 8:30-10:30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1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一 ) Saturday, 16th April 11:15-12:45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2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 二 ) 四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一 ) 8:30-10:30 Integrated Science 1 綜 合 科 學 ( 一 ) Monday, 18th April 11:15-12:45 Integrated Science 2 綜 合 科 學 ( 二 ) 8:30-11:00 Physics 1 物 理 ( 一 ) 11:45-12:45 Physics 2 物 理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Physics) 組 合 科 學 ( 物 理 ) 四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二 ) 8:30-10:30 Chinese History 1 中 國 歷 史 ( 一 ) Tuesday, 19th April 11:15-12:35 Chinese History 2 中 國 歷 史 ( 二 ) 四 月 二 十 日 ( 星 期 三 ) 8:30-11:00 Biology 1 生 物 ( 一 ) Wednesday, 20th April 11:45-12:45 Biology 2 生 物 ( 二 ) 8:30-10:10 Combined Science (Biology) 組 合 科 學 ( 生 物 )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 星 期 四 ) 8:30-10:30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1 (Note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一 ) ( 註 2) Thursday, 21st April 11:15-13:15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二 ) 8:30-10:00 Music 1A (Note 2) 音 樂 1A ( 註 2) 10:45-12:15 Music 1B 音 樂 1B 8:30-10:45 Physical Education 1 (Note 2) 體 育 ( 一 ) ( 註 2) 11:30-12:45 Physical Education 2 體 育 ( 二 )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 星 期 五 ) 8:30-9:45 Business, Accounting & Financial Studies 1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一 ) Friday, 22nd April 10:30-12:45 Business, Accounting & Financial Studies 2 企 業 會 計 與 財 務 概 論 ( 二 )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六 ) 8:30-10:15 Ethics & Religious Studies 1 倫 理 與 宗 教 ( 一 ) Saturday, 23rd April 11:00-12:45 Ethics & Religious Studies 2 倫 理 與 宗 教 ( 二 )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 星 期 一 ) 8:30-9:30 Economics 1 經 濟 ( 一 ) Monday, 25th April 10:15-12:30 Economics 2 經 濟 ( 二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二 ) 8:30-10:00 Technology & Living 1 科 技 與 生 活 ( 一 ) Tuesday, 26th April 10:45-12:45 Technology & Living 2 科 技 與 生 活 ( 二 )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星 期 三 ) 8:30-11:00 Mathematics Extended Part Modules 1,2 數 學 延 伸 部 分 單 元 ( 一 ) 及 ( 二 ) Wednesday, 27th April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8:30-10:30 Chinese Literature 1 中 國 文 學 ( 一 ) Thursday, 28th April 11:15-13:15 Chinese Literature 2 中 國 文 學 ( 二 )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 星 期 五 ) 8:30-10:30 Health Management & Social Care 1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 一 ) Friday, 29th April 11:15-13:00 Health Management & Social Care 2 健 康 管 理 與 社 會 關 懷 ( 二 ) 四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六 ) 8:30-11:00 Geography 1 地 理 ( 一 ) Saturday, 30th April 11:45-13:00 Geography 2 地 理 ( 二 ) 五 月 三 日 ( 星 期 二 ) 8:30-9:45 Tourism & Hospitality Studies 1 旅 遊 與 款 待 ( 一 ) Tuesday, 3rd May 10:30-12:15 Tourism & Hospitality Studies 2 旅 遊 與 款 待 ( 二 ) 五 月 四 日 ( 星 期 三 ) Reserve 後 備 Wednesday, 4th May 五 月 七 日 ( 星 期 六 ) Reserve 後 備 Saturday, 7th May # 廣 東 話 組 卷 三 及 卷 五 的 報 到 時 間 為 上 午 9 時 15 分 ; 普 通 話 組 卷 三 及 卷 五 的 報 到 時 間 為 上 午 9 時 30 分 Candidates taking the Cantonese version of Papers 3 and 5 should report at 9:15 a.m. while those taking the Putonghua version should report at 9:30 a.m. * 約 計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試 完 結 時 間 Approximate examination end time of the Listening & Integrated Skills papers 註 : Note: 年 3 月 25 至 28 日 ( 復 活 節 假 期 );2016 年 4 月 4 日 ( 清 明 節 假 期 );2016 年 5 月 2 日 ( 勞 動 節 翌 日 ) March 2016 (Easter Holidays); 4 April 2016 (Ching Ming Festival); 2 May 2016 (the day following Labour Day) 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體 育 及 音 樂 科 的 考 試 日 期, 將 會 在 報 考 日 期 完 結 後 決 定, 倘 沒 有 重 覆 考 生 報 考, 兩 個 或 以 上 科 目 將 會 被 安 排 於 同 日 進 行 考 試 The examination dates for Design & Applied Technology, Physical Education and Music will be finalised after the closing date of registration and two or more subjects will be scheduled on the same day only if there is no overlap of candidates. 注 意 : 應 考 下 列 科 目 / 卷 別 的 考 生 應 參 閱 其 准 考 證 上 所 列 的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 報 到 時 間 ): Note: Candidates should refer to their Admission Form for the examination date and time (reporting time) for the following Subjects / Papers: 日 期 Date 時 間 Time Subject 科 目 / Paper 試 卷 2016 年 2 月 中 旬 至 3 月 下 旬 8:00-5:30 Physical Education 3 (Practical) 體 育 卷 三 ( 實 習 考 試 ) mid February late March 年 2 月 下 旬 至 4 月 中 旬 9:00-6:00 Music 2, 4B (Practical) 音 樂 卷 二 四 乙 ( 實 習 考 試 ) late February mid April 年 3 月 10 至 22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暫 定 ) 5:00-8:30 Chinese Language 4 (Speaking) 中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10 March 22 March 2016 (Monday to Friday) (tentative) 2016 年 4 月 28 日 至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暫 定 ) 5:00-8:30 English Language 4 (Speaking) 英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28 April 11 May 2016 (Monday to Friday) (tentative) 2016 年 5 月 中 旬 至 下 旬 待 定 Chinese Language 4 (Speaking) 中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mid late May 2016 to be confirmed (SEN Sessions) ( 特 殊 需 要 考 生 ) 2016 年 5 月 中 旬 至 下 旬 待 定 English Language 4 (Speaking) 英 國 語 文 卷 四 ( 口 試 ) mid late May 2016 to be confirmed (SEN Sessions) ( 特 殊 需 要 考 生 ) 12
13 試 場 地 區 選 擇 CHOICE OF EXAMINATION CENTRE DISTRICT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6 香 港 中 西 區 灣 仔 區 東 區 南 區 HONG KONG Central and Western District Wan Chai District Eastern District Southern District 半 山 區 Mid-levels 灣 仔 Wan Chai 小 西 灣 Siu Sai Wan 香 港 仔 Aberdeen 中 區 Central 跑 馬 地 Happy Valley 柴 灣 Chai Wan 鴨 脷 洲 Ap Lei Chau 上 環 Sheung Wan 銅 鑼 灣 Causeway Bay 筲 箕 灣 Shau Kei Wan 薄 扶 林 Pok Fu Lam 西 營 盤 Sai Ying Pun 大 坑 Tai Hang 西 灣 河 Sai Wan Ho 置 富 Chi Fu 堅 尼 地 城 Kennedy Town 鰂 魚 涌 Quarry Bay 華 富 Wah Fu 北 角 North Point 九 龍 KOWLOON 油 尖 旺 區 Yau Tsim Mong District 深 水 埗 區 Sham Shui Po District 九 龍 城 區 Kowloon City District 黃 大 仙 區 Wong Tai Sin District 觀 塘 區 Kwun Tong District 將 軍 澳 區 Tseung Kwan O District 尖 沙 咀 Tsim Sha Tsui 深 水 埗 Sham Shui Po 九 龍 城 Kowloon City 黃 大 仙 Wong Tai Sin 觀 塘 Kwun Tong 將 軍 澳 Tseung Kwan O 油 麻 地 Yau Ma Tei 蘇 屋 So Uk 馬 頭 圍 Ma Tau Wai 橫 頭 磡 Wang Tau Hom 秀 茂 坪 Sau Mau Ping 旺 角 Mong Kok 石 硤 尾 Shek Kip Mei 紅 磡 Hung Hom 新 蒲 崗 San Po Kong 藍 田 Lam Tin 大 角 咀 Tai Kok Tsui 又 一 村 Yau Yat Chuen 何 文 田 Homantin 慈 雲 山 Tsz Wan Shan 牛 頭 角 Ngau Tau Kok 長 沙 灣 Cheung Sha Wan 九 龍 塘 Kowloon Tong 彩 虹 Choi Hung 荔 枝 角 Lai Chi Kok 太 子 Prince Edward 牛 池 灣 Ngau Chi Wan 新 界 NEW TERRITORIES 葵 青 區 荃 灣 區 沙 田 區 馬 鞍 山 區 大 埔 區 北 區 Kwai Tsing District Tsuen Wan District Sha Tin District Ma On Shan District Tai Po District North District 葵 涌 Kwai Chung 荃 灣 Tsuen Wan 沙 田 Sha Tin 馬 鞍 山 Ma On Shan 大 埔 Tai Po 粉 嶺 Fanling 青 衣 Tsing Yi 大 圍 Tai Wai 上 水 Sheung Shui 屯 門 區 Tuen Mun District 元 朗 區 Yuen Long District 東 涌 區 Tung Chung District 屯 門 Tuen Mun 元 朗 Yuen Long 東 涌 Tung Chung 天 水 圍 Tin Shui Wai 13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要 的 考 生 而 設 的 試 場, 導 致 部 分 考 生 需 要 跨 區 應 考 在 保 障 考 生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我 們 懇 請 各 學 校 繼 續 通 力 合 作, 預 留 學 校 禮 堂 及 課 室 作 以 下 考 生 人 數 最 多 的 科 目 考 試 用 : 筆 試 口
本 局 檔 號 :DSE/CR 3/2015 2015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2014 2015 年 度 考 試 通 告 第 8 號 2016 年 考 試 時 間 表 及 發 放 成 績 日 期 一. 本 通 告 旨 在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文 憑 試 ) 之 考 試 日 程 及 暫 定 成 績 發 放 日 期, 並 懇 請 校 方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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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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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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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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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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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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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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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 Final Examination Timetable, 2015-2016 中 一 級 年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二 零 一 五 年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ASSEMBLY 集 會 (12:45 13:15) English Language English Language * 中 國 語 文 4 中 國 語 文 1 English Language Mathematics 1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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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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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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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4. 根 據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資 料,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均 須 經 過 嚴 謹 全 面 的 評 核 才 獲 錄 取 院 校 會 從 多 方 面 評 核 申 請 人, 包 括 他 們 的 成 績 面 試 表 現 個 人 品 質 非 學 術 成 就 個 人 興 趣
立 法 會 CB(4)362/13-14(03) 號 文 件 2014 年 2 月 10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研 究 課 程 的 收 生 安 排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簡 介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及 研 究 院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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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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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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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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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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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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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 覽 ( 2016 年 2 月 ) 保 險 中 介 人 素 質 保 證 計 劃 要 點 資 格 考 試 : 要 通 過 保 險 中 介 人 資 格 考 試 ( 資 格 考 試 ), 才 能 符 合 登 記 或 獲 得 授 權 的 資 格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 日 後 必 須 參 與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詳 情 請 參 閱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 資 料 摘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