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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錄 頁 數 指 引 說 明 1 1. 介 紹 室 外 照 明 目 標 道 路 交 通 照 明 原 則 眩 光 4 2. 外 觀 設 置 和 環 境 及 運 作 時 間 外 觀 設 置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和 不 需 求 的 直 接 照 明 設 置 運 作 時 間 9 3. 設 備 維 修 和 操 作 安 全 光 源 燈 具 燈 具 選 擇 燈 柱 維 護 橋 樑 和 高 架 路 照 明 總 則 橋 樑 照 明 高 架 路 照 明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輔 助 道 路 和 相 關 區 域 行 人 道 和 腳 踏 車 道 的 照 明 總 則 預 防 和 偵 察 犯 罪, 保 障 行 人 安 全 岔 道 區 域 城 市 中 心 和 公 共 區 域 照 明 總 則 照 明 目 標 滿 足 交 通 需 要 的 照 明 其 他 用 途 照 明 行 人 隧 道 行 人 天 橋 和 樓 梯 照 明 停 車 場 照 明 公 園 和 風 景 區 照 明 商 業 和 住 宅 區 照 明 安 裝 設 計 25

5 6.10 光 源 和 燈 具 可 變 的 照 明 系 統 岔 道 區 域 的 照 明 總 則 圓 形 地 的 燈 柱 佈 置 安 裝 高 度 行 人 橫 道 高 速 公 路 交 匯 處 隧 道 照 明 總 則 需 要 隧 道 照 明 的 取 決 因 素 停 車 視 距 日 間 照 明 夜 間 照 明 牆 壁 照 明 均 勻 度 燈 具 限 制 照 明 安 裝 設 計 的 能 源 效 益 影 響 照 明 安 裝 能 源 消 耗 的 因 素 達 到 節 能 照 明 安 裝 的 一 般 原 則 照 明 裝 置 的 選 擇 太 陽 能 及 再 生 能 源 在 照 明 上 之 應 用 專 用 術 語 的 定 義 附 錄 表 格 41 表 一 道 路 類 型 和 照 明 等 級 的 概 述 41 表 二 機 動 車 道 的 照 明 要 求 ( 持 續 值 ) 42 表 三 照 明 設 計 光 度 43 表 四 不 同 照 明 等 級 的 設 備 選 擇 舉 例 44 表 五 建 議 的 道 路 轉 彎 處 減 速 比 45 表 六 建 議 的 維 護 系 數 (IP 54 燈 具 ) 46 表 七 建 議 的 戶 外 照 明 維 持 照 度 值 47 表 八 附 圖 48 表 九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步 驟 49 表 十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驗 收 程 序 50 表 十 一 參 考 文 獻 52

6 指 引 說 明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編 訂 的 澳 門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設 計 指 引, 旨 在 規 範 由 公 共 實 體 負 責 建 設 和 維 護 的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使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符 合 照 明 安 全 美 觀 的 原 則, 達 到 節 約 能 源 和 保 護 環 境 的 目 的 與 此 同 時, 亦 鼓 勵 及 歡 迎 私 人 實 體 在 設 計 其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時 參 考 本 指 引, 從 而 進 一 步 普 及 戶 外 照 明 的 節 能 環 保 的 概 念 澳 門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設 計 指 引 適 用 於 所 有 新 建 改 建 和 擴 建 的 公 共 道 路 公 園 隧 道, 以 及 與 之 相 關 鄰 的 腳 踏 車 道 和 行 人 道 等 公 共 設 施 的 固 定 照 明 系 統 的 設 計 作 出 指 引, 使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能 符 合 適 用 節 能 安 全 等 基 本 要 求 的 原 則 性 和 指 引 性 文 件 現 已 建 成 的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不 受 本 指 引 限 制 本 指 引 指 出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應 充 分 滿 足 市 民 對 各 類 公 共 戶 外 空 間 照 明 的 適 當 需 求 同 時, 照 明 系 統 也 應 積 極 採 用 有 效 改 善 能 源 效 益 的 新 技 術 和 新 設 備, 以 符 合 節 能 環 保 的 原 則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除 執 行 本 指 引 的 規 範 外, 尚 應 符 合 澳 門 政 府 在 消 防 安 全 用 電 安 全 等 相 關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和 有 權 責 公 共 實 體 的 監 督 本 指 引 對 私 人 物 業 的 燈 光 設 計, 如 商 舖 娛 樂 場 所 外 牆 上 的 廣 告 牌 霓 虹 燈 等 以 及 特 殊 燈 光 設 計 僅 具 參 考 作 用 特 殊 場 所 的 照 明 系 統, 或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照 明 系 統, 例 如 藝 術 照 明 水 景 照 明 等 可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實 施 特 殊 處 理 本 指 引 不 限 制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者 使 用 任 何 種 類 型 的 設 計 軟 件 程 式 等 輔 助 工 具 本 指 引 不 涵 蓋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系 統 的 安 裝 方 法, 燈 杆 物 料 等 其 他 項 目 本 指 引 由 政 府 部 門 在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建 設 中 實 施, 但 歡 迎 私 人 建 築 在 照 明 設 計 時 用 作 參 考 依 據 本 指 引 可 於 使 用 後 作 出 定 期 檢 討 ˉ1ˉ

7 1. 介 紹 1.1 室 外 照 明 目 標 道 路 照 明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在 夜 間 提 供 迅 捷 精 確 和 舒 適 的 可 見 度, 其 可 見 度 的 品 質 應 安 全 便 利 鼓 勵 車 輛 和 行 人 通 行 設 計 師 應 按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提 供 固 定 品 質 的 可 見 度, 並 使 夜 間 的 街 道 和 公 路 仍 可 以 像 日 間 一 樣 正 常 使 用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公 共 道 路 和 機 動 車 輛 均 在 照 明 系 統 方 面 作 了 大 量 的 投 資, 以 確 保 道 路 在 夜 間 依 然 能 高 效 節 能 和 暢 通 適 當 的 道 路 照 明 使 公 眾 獲 得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包 括 : (a) 減 少 夜 間 事 故, 保 障 財 富, 減 少 經 濟 損 失 ; (b) 支 援 警 方 執 勤, 提 高 民 眾 安 全 感 ; (c) 提 高 交 通 流 量 ; (d) 促 進 夜 間 商 業 和 公 共 設 施 的 利 用 1.2 道 路 交 通 照 明 原 則 視 覺 效 果 駕 駛 者 在 行 駛 的 機 動 車 中 需 從 機 動 車 前 方 轉 變 的 景 色 中 接 受 充 分 的 視 覺 訊 息, 以 確 保 機 動 車 在 合 理 的 車 速 下 安 全 行 駛, 看 清 前 方 道 路, 並 根 據 交 通 標 誌 做 及 時 的 反 應 駕 駛 者 的 視 覺 只 能 清 晰 地 聚 焦 於 少 部 分 中 心 視 野 區 域, 大 部 分 的 周 邊 資 訊 可 以 看 到 但 不 是 很 清 楚 駕 駛 者 可 能 直 接 注 視 到 視 野 中 出 現 的 顯 著 物 體, 無 論 日 間 或 是 夜 晚, 要 看 清 物 體 則 需 要 顯 著 物 與 周 圍 背 景 有 明 顯 的 對 比, 但 夜 間 光 線 昏 暗, 會 使 駕 駛 者 的 察 覺 對 比 的 能 力 降 低 因 此 道 路 照 明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合 適 的 照 明 系 統, 以 便 提 供 一 般 環 境 的 適 當 的 明 度, 並 使 物 體 和 背 景 之 間 獲 得 最 大 對 比 儘 管 大 多 數 照 明 的 目 標 是 照 亮 物 體 而 不 是 周 圍 環 境, 在 道 路 交 通 照 明 中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並 非 如 此, 但 在 市 中 心 的 一 些 輔 助 道 路 岔 道 區 域 行 人 道 和 停 車 場 就 做 到 這 點 當 採 用 環 境 照 明 時, 應 採 用 相 對 較 少 量 的 燈 具 以 得 到 照 亮 路 面 和 周 圍 建 築 物 基 本 輪 廓 的 最 大 效 率, 成 功 的 照 明 方 法 是 合 理 地 設 計 燈 具 的 光 線 分 佈, 並 有 效 地 利 用 光 線 反 射 照 亮 路 面 駕 駛 者 的 視 覺 環 境 總 則 駕 駛 者 的 視 野 由 車 行 道 各 邊 的 圍 繞 物 可 見 的 景 觀 和 天 空 組 成 任 何 需 要 清 晰 的 物 體 都 應 從 周 圍 環 境 中 清 楚 地 顯 示 出 來 ˉ2ˉ

8 市 內 環 境 郊 外 環 境 氣 候 環 境 行 人 是 環 境 中 重 要 的 組 成 部 分 他 們 出 現 在 不 同 類 型 的 道 路 交 通 及 不 同 的 背 境 中, 例 如 有 或 沒 有 照 明 的 道 路 建 築 物 的 周 圍 或 是 空 曠 區 域 當 背 景 是 亮 時, 儘 管 行 人 的 部 分 表 面 特 徵 顯 現, 行 人 基 本 只 顯 示 出 輪 廓, 同 樣 地, 在 背 景 黑 暗 的 地 方 行 人 亦 可 能 被 看 到 輪 廓 市 區 環 境 的 亮 度 可 能 與 路 面 的 眩 光 相 若, 從 而 減 輕 了 其 刺 眼 程 度 故 此, 對 路 面 眩 光 的 限 制 可 以 適 度 放 寬 郊 區 一 般 缺 乏 光 亮 背 景 來 減 少 刺 目 的 眩 光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道 路 照 明 燈 具 在 可 見 的 角 度 下, 光 線 強 度 分 佈 需 要 嚴 謹 的 控 制 由 於 會 遇 到 各 種 不 同 的 問 題, 例 如 包 括 行 人 腳 踏 車 和 其 他 非 機 動 車 的 混 合 交 通, 因 此, 在 這 種 道 路 上 駕 駛 會 比 較 困 難 在 乾 燥 環 境 下, 道 路 照 明 工 具 容 易 滿 足 視 覺 需 求 在 潮 濕 的 環 境 下, 路 面 亮 度 會 變 得 不 平 均, 有 時 甚 至 會 形 成 盲 區 這 種 環 境 下 潮 濕 區 域 還 會 反 射 出 更 強 的 眩 光 在 全 年 路 面 潮 濕 時 間 比 較 多 的 區 域, 需 要 特 殊 的 照 明 要 求 加 以 改 善 霧 對 視 覺 的 影 響 取 決 於 它 的 密 度 在 霧 不 平 均 的 情 況 下, 在 高 速 路 上 高 速 行 駛 會 造 成 危 險 在 輕 霧 的 環 境 下, 良 好 的 照 明 能 提 供 周 邊 的 資 訊, 並 在 視 覺 上 作 出 道 路 方 向 的 指 引 駕 駛 者 的 年 齡 視 力 隨 年 齡 而 減 弱, 當 中 是 由 三 種 因 素 造 成 : 第 一, 眼 球 內 導 光 體 的 透 光 率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減 少, 例 如 70 歲 的 人 僅 為 25 歲 的 人 的 28% 第 二, 眼 球 內 導 光 體 的 光 線 散 射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增 加, 這 會 造 成 物 體 清 晰 度 的 降 低, 例 如 在 等 效 亮 度 條 件 下 70 歲 的 人 的 散 光 率 平 均 為 25 歲 的 人 的 2.2 倍 由 上 述 兩 個 因 素 造 成 老 年 人 對 物 體 的 感 知 需 要 更 高 的 對 比 度, 因 而 70 歲 的 觀 測 者 看 清 物 體 所 需 的 對 比 度 為 25 歲 觀 測 者 的 3 倍 第 三, 視 網 膜 的 感 光 體 密 度 隨 著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減 少, 不 管 是 否 經 過 視 力 矯 正, 這 會 影 響 眼 睛 看 清 細 節 的 能 力 因 而 70 歲 的 觀 測 者 的 視 覺 靈 敏 度 只 有 25 歲 觀 測 者 的 66% 此 外, 心 理 和 感 知 過 程 隨 年 齡 的 增 加 而 下 降, 所 以 年 老 的 駕 駛 者 需 要 更 長 的 時 間 ( 更 大 的 距 離 ) 來 對 前 方 的 交 通 情 況 做 出 反 應 所 有 這 些 因 素 說 明 了 年 長 駕 駛 者 雖 然 在 夜 間 駕 駛 比 例 不 高, 但 交 通 意 外 所 發 生 的 比 例 卻 很 高 ˉ3ˉ

9 1.3 眩 光 在 設 置 照 明 等 級 時 需 考 慮 這 些 因 素 直 接 視 覺 指 引 由 燈 具 發 出 的 直 射 光 線 能 幫 助 駕 駛 者 看 清 前 方 的 道 路, 這 在 多 彎 的 路 及 複 雜 的 交 匯 處 的 效 果 更 為 顯 著, 並 在 霧 中 也 能 起 到 很 好 的 作 用 室 外 照 明 的 眩 光 產 生 在 某 一 區 域 的 明 度 比 常 規 高 很 多 的 地 方 過 分 明 亮 的 常 見 來 源 是 燈 具 或 窗 戶 被 直 接 看 到 或 被 反 射 而 形 成 眩 光 分 為 兩 種 : (a) 刺 眼 的 眩 光 這 會 減 少 物 體 細 節 的 可 見 度 ; (b) 不 刺 眼 的 眩 光 這 會 造 成 輕 度 不 適 由 於 高 指 數 的 眩 光 會 給 居 民 造 成 不 適, 因 此 推 薦 採 用 限 制 眩 光 指 數 的 措 施 刺 眼 的 眩 光 造 成 物 體 和 背 景 的 對 比 度 降 低 因 此 造 成 可 見 度 的 降 低 但 室 外 光 污 染 問 題, 不 涵 蓋 在 本 指 引 範 圍 之 內 燈 具 的 選 擇 以 限 制 光 線 過 分 眩 目 的 影 響 應 選 擇 光 輸 出 量 分 佈 合 理 的 燈 具, 在 依 據 合 理 設 計 確 定 位 置 和 方 向 時, 應 確 保 光 線 照 在 被 照 物 體 和 區 域 之 內 在 使 用 照 度 參 數 適 當 地 選 擇 燈 具 時, 應 考 慮 光 線 的 所 有 投 射 角 度, 而 不 僅 僅 是 只 考 慮 所 用 到 的 光 輸 出 量 的 角 度 在 環 境 敏 感 地 方, 例 如 風 景 區 野 生 動 物 或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位 置, 在 選 擇 泛 光 照 明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需 考 慮 強 光 溢 出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與 光 源 匹 配 的 百 葉 阻 擋 或 遮 蔽 物 可 用 於 控 制 光 溢 出, 但 此 類 裝 置 對 於 照 明 系 統 性 能 的 影 響 須 加 以 驗 算 ˉ4ˉ

10 2. 外 觀 設 置 和 環 境 及 運 作 時 間 2.1 外 觀 2.2 設 置 街 道 照 明 設 施 的 設 計 和 佈 置 無 論 在 日 間 或 是 夜 間, 都 會 對 街 道 的 景 緻 產 生 不 同 的 影 響 日 間 照 明 設 置 的 外 觀 需 要 考 慮 的 影 響 因 素 包 括 : (a) 燈 柱 的 高 度 與 周 圍 建 築 和 樹 木 的 關 係 ; (b) 燈 柱 的 位 置 應 盡 量 減 少 對 環 境 的 美 化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尤 其 是 對 有 觀 賞 價 值 的 角 度 ; (c) 支 座 的 設 計 ; (d) 照 明 安 排 的 複 雜 性 ; (e) 燈 具 的 設 計 燈 柱 的 設 置 總 則 十 字 型 交 叉 路 口 行 人 橫 道 彎 位 坡 道 和 山 頂, 都 需 要 特 殊 的 照 明 佈 置 此 外 地 面 和 地 下 的 妨 礙 物 也 會 影 響 燈 柱 的 設 置, 同 時 還 要 考 慮 便 於 維 修 保 養 在 橋 樑 旁 邊 設 置 燈 柱 時, 應 考 慮 到 來 自 燈 具 的 光 對 橋 頂 的 使 用 者 不 會 造 成 不 便 或 因 眩 光 造 成 麻 煩 燈 柱 的 設 置 應 盡 量 避 免 對 標 誌 性 建 築 物 或 紀 念 碑 等 的 景 觀 和 有 景 觀 的 建 築 物 造 成 影 響 樹 木 對 街 道 和 前 院 的 景 緻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因 而 需 加 以 特 別 的 考 慮, 在 這 些 位 置 設 置 燈 柱 時 應 避 免 砍 伐 樹 木 在 還 沒 有 種 植 樹 木 的 新 建 街 道, 照 明 應 先 行 設 計, 而 種 植 樹 木 需 與 此 配 合 燈 柱 產 生 的 危 險 許 多 汽 車 偏 離 道 路 的 交 通 意 外 中, 如 果 撞 上 燈 柱 將 會 產 生 更 為 嚴 重 的 後 果 這 種 意 外 可 以 通 過 增 加 路 邊 與 燈 柱 的 距 離 而 予 以 減 少 後 移 的 燈 柱 應 避 免 妨 礙 行 人 道, 也 不 可 對 失 明 和 其 他 殘 障 人 士 和 嬰 兒 車 造 成 危 險 ˉ5ˉ

11 2.2.2 安 裝 高 度 照 明 等 級 M1 至 M5( 表 一 ) 所 使 用 的 懸 掛 燈 具 或 燈 臂 的 水 平 高 度 應 至 少 比 路 面 高 5.7 米, 這 樣 燈 柱 和 燈 具 都 不 會 突 出 在 路 面 上 方 而 對 車 輛 通 行 造 成 影 響 公 共 道 路 上 燈 柱 和 燈 的 淨 高, 如 果 低 於 5.7 米, 需 要 有 車 輛 通 行 的 高 度 限 制 措 施 同 樣 在 不 影 響 到 車 輛 通 行 的 行 人 道 的 懸 掛 燈 具, 淨 高 不 應 小 於 2.1 米 在 住 宅 社 區 寬 度 小 於 3 米 的 行 人 道 並 和 車 行 道 相 接 時, 燈 柱 應 盡 可 能 設 置 在 行 人 道 遠 離 車 行 道 側, 儘 管 這 可 能 對 行 人 道 的 寬 度 和 車 行 道 會 有 少 許 的 妨 礙, 但 這 樣 會 減 少 來 往 車 輛 撞 擊 的 可 能 性 在 車 行 道 和 行 人 道 建 有 隔 離 帶 的 時 候, 如 果 與 車 行 道 有 適 當 的 距 離 時, 應 考 慮 將 燈 柱 設 置 在 隔 離 帶 中 在 住 宅 社 區 中 設 置 燈 柱, 還 應 考 慮 到 居 民 的 窗 戶 進 出 口 和 私 人 駕 駛 道 等 的 方 便 當 選 擇 安 裝 高 度 時, 應 同 時 考 慮 技 術 和 經 濟 因 素 以 及 在 日 間 的 外 觀 情 況 從 美 學 角 度 上 說, 燈 柱 的 高 度 不 應 超 出 周 圍 建 築 的 高 度 照 明 裝 置 的 裝 配 總 則 儘 管 照 明 裝 置 是 由 燈 柱 燈 臂 和 燈 具 組 成, 其 應 視 作 一 個 整 體, 一 個 燈 具 與 燈 柱 相 匹 配 而 與 另 一 個 卻 可 能 不 協 調 燈 具 和 燈 柱 通 常 是 由 不 同 的 製 造 商 生 產, 因 此 需 花 更 多 的 精 力 進 行 設 備 的 選 擇, 以 保 證 美 觀 協 調 對 於 高 桅 杆 燈 具, 桅 杆 燈 罩 和 燈 具 的 組 合 應 進 行 良 好 的 總 體 設 計 燈 具 的 尺 寸 和 類 型 燈 具 的 尺 寸 和 外 觀 應 與 背 景 相 對 應 燈 臂 的 組 成 特 別 對 於 安 裝 高 度 較 低 的 燈 具, 無 燈 臂 的 安 裝 在 燈 柱 末 端 的 燈 具 較 為 美 觀 不 過 當 採 用 燈 臂 時, 採 用 弧 線 比 直 線 型 的 更 佳, 更 能 與 周 邊 建 築 的 屋 脊 線 形 成 較 佳 對 比 直 的 水 平 燈 臂 會 給 人 下 沉 的 感 覺, 而 用 垂 直 上 升 的 燈 臂 效 果 更 好 在 燈 具 成 排 佈 置 時 應 盡 量 保 持 順 暢 除 非 基 於 安 全 理 由 或 是 周 圍 的 物 體 對 燈 臂 整 個 長 度 產 生 遮 擋, 否 則 應 盡 量 避 免 非 常 長 的 燈 臂, 如 設 置 於 行 人 道 遠 側, 和 以 最 ˉ6ˉ

12 大 允 許 懸 垂 安 裝 的 燈 柱 會 產 生 較 差 的 視 覺 效 果 燈 臂 凸 出 的 部 份 應 盡 可 能 短, 建 議 長 度 不 應 超 過 安 裝 高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燈 柱 和 燈 臂 的 材 料 燈 柱 和 燈 臂 的 材 料 會 對 其 外 表 和 截 面 產 生 影 響, 從 美 學 上 來 說 燈 柱 和 燈 臂 應 盡 可 能 纖 細 照 明 設 備 的 顏 色 顏 色 和 外 表 應 與 周 圍 環 境 相 對 應 應 當 注 意 盡 量 避 免 用 非 常 強 反 光 的 表 面 而 導 致 交 通 意 外 照 明 安 排 照 明 方 案 應 整 體 規 劃 協 調 統 一 在 複 雜 的 交 匯 處, 燈 臂 指 向 不 同 方 向, 特 別 是 帶 有 較 長 或 斜 的 燈 具, 這 種 效 果 會 令 人 非 常 討 厭 在 帶 有 水 平 彎 度 和 垂 直 彎 度 的 複 雜 佈 置 中, 應 嘗 試 盡 量 避 免 採 用 帶 有 複 雜 外 形 的 照 明 設 備 在 複 雜 的 交 匯 處 設 置 燈 臂 時, 應 採 用 簡 單 直 線 統 一 向 上 的 設 計, 以 避 免 因 燈 臂 的 曲 線 放 射 方 向 的 不 同 而 造 成 混 亂 的 視 覺 效 果 採 用 少 量 及 高 的 燈 柱, 每 支 燈 柱 上 有 數 個 燈 具 及 短 的 燈 臂 光 源 在 燈 柱 上 的 燈 具 以 及 高 桅 杆 安 裝 等, 都 是 解 決 這 種 問 題 的 方 法 下 列 照 明 安 排 方 式 可 作 參 考 : (a) 雙 主 線 : 應 用 在 雙 程 道 路 和 高 速 路, 對 道 路 和 T 形 交 匯 處 提 供 清 晰 的 視 覺 指 引 ; (b) 相 對 佈 置 : 應 用 在 寬 闊 的 道 路 或 是 雙 程 道 路, 因 中 間 維 修 帶 過 於 狹 窄, 或 是 地 面 條 件 和 維 修 空 間 的 制 約 而 無 法 採 用 雙 主 線 的 情 況 ; (c) 交 錯 佈 置 : 通 常 應 用 在 通 道 住 宅 地 區 和 輔 助 道 路 上 ; (d) 單 側 佈 置 : 應 用 在 狹 窄 的 道 路 寬 闊 的 單 行 道 環 形 道 路 和 通 往 高 速 公 路 之 交 流 道 ; (e) 雙 主 線 和 相 對 佈 置 相 結 合 : 應 用 於 寬 闊 的 道 路 安 排, 以 及 在 合 併 及 分 隔 區 域 時, 僅 採 用 一 種 方 式 無 法 滿 足 要 求 ; (f) 中 軸 線 佈 置 : 應 用 於 非 常 寬 闊 的 道 路, 也 可 選 擇 雙 主 線 或 是 相 對 佈 置 光 的 分 佈 是 靠 燈 具 在 橫 向 上 的 組 件 主 要 有 下 列 兩 種 方 式 : (1) 通 過 懸 線 懸 掛 ( 懸 鏈 燈 ); 或 (2) 由 中 央 隔 離 帶 燈 柱 兩 邊 懸 臂 上 安 裝, 與 道 路 軸 線 平 齊 ; ˉ7ˉ

13 2.2.4 燈 具 的 設 置 總 則 (g) 高 桅 杆 照 明 : 應 用 在 道 路 因 視 線 和 結 構 因 素 影 響 無 法 安 裝 常 規 燈 柱 的 情 形 例 如 : 大 的 交 匯 處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和 收 費 站 在 有 特 殊 要 求 如 交 叉 道 路 和 彎 道 處, 燈 具 的 佈 局 應 首 先 進 行, 然 後 才 進 行 在 連 續 的 道 路 上 的 佈 局 在 安 裝 此 類 燈 具 時 應 同 時 考 慮 經 濟 效 益 和 環 境 外 觀 的 要 求 在 佈 置 燈 具 時 應 深 入 考 慮 以 確 保 燈 柱 的 排 列 不 會 對 駕 駛 者 對 前 方 道 路 產 生 錯 覺, 並 且 能 盡 可 能 的 給 予 路 線 的 指 引 除 非 是 提 供 單 獨 的 照 明 系 統, 在 選 擇 照 明 安 排 時 應 符 合 在 中 所 推 薦 的 對 鄰 近 區 域 例 如 行 人 道 和 腳 踏 車 道 應 採 用 環 境 比 例 或 不 同 的 照 明 等 級 單 程 道 路 的 燈 具 安 排 對 於 單 程 道 路, 可 採 用 一 個 或 是 多 個 下 列 三 種 的 燈 具 安 排 : (a) 交 錯 佈 置 ; (b) 相 對 佈 置 ; (c) 單 側 佈 置 雙 程 道 路 的 燈 具 安 排 當 雙 程 道 路 被 一 個 寬 的 中 央 隔 離 帶 分 隔, 每 條 道 路 應 分 別 考 慮, 通 常, 當 雙 行 道 路 的 外 邊 緣 距 離 不 是 很 大 時, 可 視 作 單 行 道 路 來 對 待 在 坡 谷 和 坡 頂 的 燈 具 安 排 在 坡 谷 處 沒 有 特 殊 的 照 明 問 題, 然 而 在 坡 頂 則 需 控 制 照 明 所 產 生 的 眩 光 超 越 坡 頂 需 考 慮 高 強 度 區 域 的 角 度 和 更 遠 的 燈 具 會 出 現 在 較 低 的 視 線 上 在 一 些 橋 樑 照 明 中 也 會 產 生 相 似 的 情 況 橋 樑 照 明 在 橋 樑 上 的 道 路 照 明 時 會 產 生 特 殊 的 問 題 涉 及 到 不 同 的 視 角 特 徵 和 結 構 比 例 的 關 係 以 及 橋 樑 的 歷 史 和 建 築 特 色 ˉ8ˉ

14 2.3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和 不 需 求 的 直 接 照 明 設 置 在 環 境 敏 感 的 區 域, 首 選 顯 色 性 較 強 的 光 源 光 照 平 面 的 亮 度 應 減 至 最 小, 因 為 它 會 產 生 強 光 溢 出, 增 加 天 空 輝 光 2.4 運 作 時 間 在 需 要 防 止 犯 罪 維 護 治 安 和 保 證 安 全 和 舒 適 的 社 會 環 境 時, 在 黑 暗 時 提 供 照 明 是 十 分 重 要 然 而, 在 某 些 特 定 的 場 合 在 確 定 其 使 用 率 較 低 的 時 段, 照 明 開 關 方 式 建 議 可 用 光 度 感 應 器 作 開 關 但 當 防 止 犯 罪 是 一 個 需 要 考 慮 因 素 時, 就 不 應 關 閉 照 明 另 外, 一 般 戶 外 照 明 場 合 ( 如 公 共 道 路 橋 樑 等 ) 亦 可 考 慮 按 季 節 性 設 定 運 作 時 間 ˉ9ˉ

15 3. 設 備 維 修 和 操 作 安 全 3.1 光 源 有 多 種 光 源 適 用 於 作 為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白 熾 ( 鎢 絲 ) 燈, 所 有 白 熾 燈 的 特 點 是 可 在 斷 電 恢 復 時 迅 速 點 亮 GLS 常 用 照 明 燈 具, 即 是 傳 統 的 鎢 絲 白 熾 燈, 功 率 可 至 2000W TH 鎢 絲 鹵 素 燈 運 行 溫 度 高 於 GLS 燈 具 導 致 更 高 的 效 率, 功 率 可 至 2000W LVTH 低 電 壓 鎢 絲 鹵 素 燈, 可 選 功 率 有 35,50,75,100 和 150W PAR 鋁 質 拋 物 向 反 射 燈, 由 於 高 耗 能 並 不 常 用, 可 選 用 30, 45, 50, 60, 75, 90, 100, 120, 150 & 250W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 MCF 低 壓 水 銀 放 電 燈, 帶 有 內 塗 螢 光 粉 的 線 狀 放 電 玻 璃 管 : 管 狀 螢 光 燈 ( 或 指 定 為 TL) 功 率 可 至 125W CF 緊 湊 型 螢 光 燈, 設 計 型 號 包 括 L 型 (2 極 2 管 或 4 極 2 管 ) 和 PLC 型 (2 極 4 管 ) 不 帶 鎮 流 器, 其 他 CF 燈 具 通 常 帶 有 鎮 流 器, 包 括 SL 型 ( 果 瓶 形 ) SLD 型 ( 球 形 ) 以 及 EL( 電 子 鎮 流 器 ) 燈, 功 率 可 至 35W,CF 燈 種 發 展 迅 速, 各 種 形 狀 顏 色 和 功 率 的 燈 不 斷 在 市 場 上 出 現 MBI 金 屬 鹵 素 燈 ( 仍 採 用 高 壓 水 銀 蒸 汽 ), 在 工 業 方 面 的 使 用 不 斷 增 加 通 常 為 橢 圓 外 殼 功 率 可 至 2000W SON 高 壓 鈉 燈 發 出 愉 悅 的 金 色 光, 具 有 良 好 的 顯 色 度, 主 要 應 用 在 對 顏 色 分 辨 要 求 不 高 的 室 內 外 或 工 業 廠 房 功 率 可 至 1000W Induction 感 應 燈 基 於 電 磁 感 應 原 理, 由 氣 體 放 電 而 發 光, 無 需 電 極, 功 率 可 至 Lamp 150W 感 應 燈 其 他 種 類 : Neon Lamps 氖 燈 LEDs 發 光 二 極 管 Optical Fibers 光 導 纖 維 氖 放 電 產 生 紅 色 光, 也 被 用 在 螢 光 燈 管 和 放 電 燈 內 的 啟 動 器 氣 體, 氖 用 作 低 壓 放 電 指 示 燈 與 高 壓 高 頻 率 脈 衝 產 生 器 相 結 合, 大 功 率 氖 燈 能 在 很 短 的 期 間 內 達 到 最 高 亮 度, 例 如 用 於 機 場 作 長 距 離 指 示 燈 低 壓 水 銀 放 電 燈 附 有 線 狀 的 玻 璃 放 電 管, 其 內 層 塗 有 螢 光 粉 : 管 狀 的 螢 光 燈 ( 或 標 為 TL) 功 率 可 至 125W 發 光 二 極 體 是 一 個 半 導 體 裝 置 當 電 極 正 向 時 可 發 出 不 連 貫 的 窄 頻 率 的 光 線, 其 發 出 的 光 線 顏 色 取 決 於 半 導 體 材 料 的 合 成 條 件, 大 多 數 LED 燈 的 運 行 功 率 不 超 過 毫 瓦 但 用 於 街 道 照 明 時 效 果 不 理 想 光 導 纖 維 是 一 種 細 而 透 明 的 纖 維, 通 常 是 用 玻 璃 或 是 塑 膠 製 成, 通 過 內 部 的 折 射 來 傳 遞 光 線 10

16 下 列 因 素 會 影 響 光 源 的 種 類 或 應 用 類 型 的 選 擇, 需 加 以 說 明 : (a) (b) 能 源 效 率 : 道 路 照 明 的 效 能 不 僅 取 決 於 每 瓦 放 出 光 度, 而 應 考 慮 整 個 照 明 安 裝 的 效 率, 並 應 考 慮 燈 燈 具 和 所 選 擇 的 道 路 照 明 等 級 顯 色 度 的 要 求 等 綜 合 因 素 ; 燈 壽 命 和 光 通 量 折 減 : 燈 壽 命 和 光 通 量 折 減 的 資 料 會 影 響 維 護 系 數, 應 由 生 產 廠 家 提 供 3.2 燈 具 燈 具 的 密 封 性 和 防 塵 防 水 性, 顯 示 在 它 們 的 國 際 保 護 IP 代 碼 上 進 口 保 護 (IP) 代 碼 用 於 一 般 描 述 : 燈 具 的 類 型 及 符 號 可 能 會 加 入 到 IP 代 碼 中 通 常 用 以 下 描 述 燈 具 的 類 型 普 通 的 防 水 漏 防 雨 防 濺 水 防 噴 射 水 密 性 ( 不 進 水 ) 耐 壓 / 防 水 ( 可 在 水 中 ) 可 防 止 1 mm 直 徑 微 粒 防 塵 密 閉 防 塵 IP 代 碼 IP20 IPX1 IPX3 IPX4 IPX5 IPX7 IPX8 IP4X IP5X IP6X 在 帶 有 X 的 IP 代 碼 中, 表 示 有 欠 缺 的 解 碼 代 號, 然 而 任 何 一 種 燈 具, 其 類 型 和 代 碼 均 應 注 明 標 為 IP20 的 普 通 燈 具 是 不 需 要 的 此 類 燈 具 不 帶 有 防 塵 防 潮 等 特 殊 的 保 護 IP 代 碼 標 記 為 IP2X 至 IP6X 的 燈 具 可 被 選 用, 光 學 分 隔 建 議 選 用 高 編 碼 的 保 護 系 數 是 用 來 降 低 光 輸 出 的 損 耗, 降 低 內 部 組 件 的 損 耗 和 減 少 內 部 清 潔 的 需 求 應 考 慮 光 學 分 隔 和 控 制 箱 分 隔 的 IP 代 碼 燈 具 的 選 擇 可 根 據 以 上 3.1 節 所 提 及 各 類 不 同 的 光 源 的 特 性 來 選 取, 燈 的 壽 命 資 料 可 要 求 生 產 廠 家 提 供 並 作 選 取 的 考 慮 3.3 燈 具 選 擇 (a) 燈 必 須 有 好 的 顯 色 度 視 覺 效 果 對 色 彩 的 精 確 度 通 常 並 不 重 要 但 在 很 多 商 品 行 銷 中 要 求 有 良 好 的 顯 色 度 ; (b) 在 非 正 式 場 合, 低 照 度 和 較 冷 的 環 境 中, 暖 色 溫 應 為 首 選 ; (c) 在 正 式 場 合, 高 照 度 和 較 熱 的 環 境 中, 冷 色 溫 為 首 選 ; 11

17 3.4 燈 柱 3.5 維 護 (d) 在 鄰 近 區 域 用 不 同 顏 色 的 效 果 照 明, 通 常 不 是 理 想 的 ; (e) 需 預 作 用 時 間 較 長 的 高 壓 放 電 燈, 由 於 要 較 長 的 時 間 來 達 到 所 需 亮 度, 除 非 伴 以 鎢 絲 燈 和 螢 光 燈, 否 則 不 建 議 在 要 求 迅 速 提 供 照 度 的 場 合 使 用 ; (f) 燈 壽 命 和 光 度 維 護, 應 綜 合 考 慮 維 護 政 策 的 經 濟 計 算 燈 類 型 和 尺 寸 的 標 準 化 後, 才 能 簡 化 維 護 ; (g) 一 個 好 的 照 明 系 統 不 單 取 決 於 好 的 設 計, 也 取 決 於 有 效 和 有 效 率 的 管 理 和 運 行, 因 此 設 計 者 應 經 常 考 慮 節 能 問 題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選 擇 燈 具 以 光 度 和 其 折 射 分 佈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其 他 如 節 能 減 低 眩 光 設 計 等 亦 是 考 慮 因 素 當 設 置 燈 柱 時, 應 確 保 燈 具 的 重 量 和 受 風 面 積 當 地 預 計 風 速 及 任 何 附 加 在 燈 柱 上 的 標 誌 橫 額 等 的 重 量 都 應 加 以 考 慮 目 的 應 當 制 定 維 護 程 序 以 保 障 道 路 照 明 的 安 裝 和 運 行 安 全 效 率 和 經 濟 效 益 只 有 當 維 修 程 序 被 落 實 執 行 時, 才 能 達 到 有 效 的 照 明 效 果 影 響 效 果 的 因 素 道 路 照 明 的 效 果 受 兩 方 面 的 影 響 它 們 是 (a) 燈 的 故 障 或 由 其 他 設 備 造 成 的 損 耗 ; 以 及 (b) 燈 及 燈 具 組 合 件 的 光 輸 出 持 續 減 少 燈 的 損 耗 總 則 燈 的 損 耗 可 能 由 照 明 設 備 安 裝 方 式 不 當, 或 是 設 備 電 力 供 應 突 然 中 斷 所 造 成, 另 外 還 有 少 量 是 由 於 人 為 破 壞, 閃 電 雷 雨 及 環 境 腐 蝕 所 造 成 全 面 的 維 護 記 錄 系 統, 包 括 燈 故 障 發 生 的 頻 率 和 產 生 故 障 的 原 因 ( 包 括 其 他 相 關 設 備 造 成 的 故 障 ), 是 有 助 日 後 改 善 服 務 的 策 略 性 發 展 12

18 燈 的 故 障 製 造 商 的 燈 失 敗 率 資 料 是 源 自 在 可 控 環 境 下 的 實 驗 測 試 這 可 作 為 燈 的 更 換 頻 率 一 般 的 指 引, 同 時 應 參 考 燈 的 光 度 折 減 資 料 在 現 場 環 境, 燈 的 壽 命 主 要 受 鎮 流 器 類 型 環 境 溫 度 運 作 電 壓 電 壓 波 動 開 關 頻 率 燈 受 熱 位 置 以 及 所 受 震 動 程 度 等 因 素 影 響 高 壓 鈉 燈 在 週 期 性 和 間 歇 運 行 時, 相 比 其 他 的 燈 具 而 言, 更 易 導 致 故 障 充 電 元 件 故 障 燈 和 燈 具 的 折 減 充 電 元 件 的 使 用 和 更 換 週 期 需 有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的 管 理 電 子 充 電 元 件 在 提 供 電 湧 保 護 的 情 況 下 正 常 應 至 少 達 到 10 年 的 使 用 壽 命, 其 他 種 類 的 充 電 元 件 ( 例 如 硫 化 鎘 光 電 元 件 ) 受 開 關 影 響 會 產 生 電 位 轉 移, 而 電 子 充 電 元 件 儘 管 對 電 湧 敏 感, 但 更 為 穩 定 並 且 有 較 長 的 壽 命 燈 的 折 減 在 燈 的 生 命 週 期 中, 光 輸 出 下 降 或 燈 的 光 度 折 減 是 由 於 老 化 製 造 誤 差 的 影 響 環 境 因 素 和 運 行 條 件 等 因 素 造 成 製 造 商 公 佈 的 燈 光 度 輸 出 是 按 照 燈 經 初 步 穩 定 後 運 行 達 到 100 小 時 列 出 的 資 料, 是 比 較 可 靠 的, 用 以 計 算 燈 更 換 週 期 的 折 減 百 分 比 燈 具 的 折 減 燈 具 老 化 和 退 化 是 由 於 反 射 表 面 聚 集 的 污 垢 和 灰 塵, 密 封 不 良 導 致 昆 蟲 和 濕 氣 的 進 入, 反 光 罩 因 光 照 炎 熱 和 燈 本 身 所 產 生 的 紫 外 線 的 腐 蝕 等 因 素 造 成 污 染 的 嚴 重 程 度 取 決 於 燈 具 的 設 計 和 大 氣 的 污 染 程 度 等 因 素 燈 具 的 清 潔 通 常 能 恢 復 由 於 燈 具 折 減 造 成 的 光 輸 出 減 少 此 外 反 射 罩 的 反 射 率 和 折 射 罩 的 透 明 度 的 逐 漸 折 減 將 決 定 燈 具 的 壽 命 清 潔 週 期 由 現 場 條 件 而 決 定 假 若 燈 和 燈 具 總 的 光 度 輸 出 不 低 於 正 常 應 用 的 數 值, 從 經 濟 上 清 潔 可 與 燈 具 更 換 週 期 並 行 13

19 4. 橋 樑 和 高 架 路 照 明 4.1 總 則 在 上 下 橋 時 都 存 在 車 輛 與 燈 柱 相 撞 的 風 險, 故 需 要 著 重 考 慮 的 燈 柱 的 設 置, 固 定 方 式 可 採 用 設 置 圍 欄 或 隔 斷 加 以 保 護 照 明 設 備 應 較 為 明 顯, 無 論 是 日 間 或 是 夜 間, 都 應 該 考 慮 使 從 橋 上 道 路 或 是 相 鄰 的 環 境 來 看 都 能 達 到 美 化 的 效 果 4.2 橋 樑 照 明 橋 樑 的 特 徵 和 相 關 的 景 觀 特 徵 橋 樑 照 明 的 設 計 應 考 慮 到 橋 樑 的 結 構 特 徵 和 周 圍 的 環 境 因 素 儘 管 周 圍 缺 少 特 別 的 景 觀 和 背 景, 或 有 拱 橋, 可 能 因 前 方 道 路 照 度 的 降 低 產 生 眩 目, 而 影 響 到 駕 駛 者 在 前 進 時 減 弱 前 方 的 可 視 距 離 駕 駛 者 到 達 坡 頂 時 會 感 到 坡 頂 的 眩 光, 而 越 過 坡 頂 後 對 出 現 的 道 路 車 輛 和 附 近 建 築 物 的 燈 和 視 線 距 離 產 生 錯 覺 更 進 一 步 的 技 術 問 題 可 源 自 橋 樑 附 近 的 特 徵, 例 如 鐵 路 和 通 航 水 道 會 影 響 和 限 制 光 線 的 佈 置 和 顏 色 結 構 問 題 有 時 在 已 建 的 橋 樑 上 加 裝 燈 柱 會 遇 到 一 些 困 難, 理 想 的 安 裝 位 置 可 能 部 分 或 完 全 被 其 他 設 施 和 特 殊 物 所 阻 礙, 或 是 結 構 不 夠 牢 固, 儘 管 把 強 風 載 荷 的 情 況 計 算 在 內, 照 明 設 備 的 重 量 對 於 橋 樑 的 重 量 荷 載 通 常 影 響 很 小 對 於 新 建 的 橋 樑, 燈 柱 的 位 置 和 電 纜 的 佈 置 在 設 計 初 期 就 應 當 確 定 以 保 證 有 恰 當 的 空 間 足 夠 的 固 定 位 置 和 保 護 空 間 橋 樑 照 明 安 裝 的 外 觀 景 觀 一 些 特 殊 問 題 的 產 生 與 橋 樑 有 關 由 於 有 很 多 不 同 個 案, 因 此 只 有 作 概 括 的 建 議 上 部 景 觀 橋 樑 上 的 燈 柱 和 燈 具 會 在 天 空 的 映 襯 下 突 出 輪 廓 這 種 情 形 比 在 引 橋 要 明 顯 得 多, 因 此, 適 用 於 引 橋 的 照 明 設 備 並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橋 樑 尤 其 是 橋 樑 本 身 具 有 明 顯 的 自 身 特 色 或 構 成 城 市 的 標 誌 14

20 橋 樑 的 主 要 結 構 元 素 在 橋 面 時, 照 明 設 備 應 與 之 相 呼 應 燈 柱 和 燈 具 既 應 結 合 到 結 構 中 或 與 結 構 形 式 不 起 衝 突 燈 柱 與 結 構 物 的 視 覺 對 比 通 常 少 於 與 天 空 的 視 覺 對 比 因 此, 在 詳 細 設 計 照 明 時 應 與 結 構 相 融 合, 除 非 橋 樑 非 常 大 而 燈 柱 在 視 覺 上 不 會 對 橋 樑 主 體 產 生 影 響 當 橋 樑 的 主 體 結 構 位 於 橋 底, 欄 杆 將 成 為 主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在 照 明 的 詳 細 設 計 中 應 與 欄 杆 匹 配, 並 當 欄 杆 有 主 要 結 構 物 時, 應 注 意 它 們 的 間 距 以 設 置 燈 柱 有 些 特 別 是 古 老 的 橋 樑, 有 著 比 較 厚 重 的 石 圍 欄, 可 能 原 先 就 是 設 計 用 以 放 置 照 明 設 施 下 部 景 觀 下 部 景 觀 在 多 數 情 況 下 比 上 部 景 觀 更 為 重 要 並 且 處 理 更 為 困 難 在 安 裝 時 要 考 慮 下 部 構 造 和 圍 欄 上 的 構 築 物 同 時 燈 柱 的 高 度 和 間 距 應 與 橋 樑 的 設 計 相 適 應 例 如 在 佈 置 燈 柱 時 要 完 全 顯 露 或 完 全 隱 藏 燈 柱, 這 要 比 被 上 方 的 鋼 樑 和 吊 索 分 成 兩 段 的 效 果 更 好 在 很 大 的 橋 樑 上, 欄 杆 上 方 的 結 構 比 例 允 許 在 照 明 安 裝 的 設 計 上 有 更 大 的 自 由 度 在 較 小 的 橋 樑 上 可 用 如 懸 索 的 方 法, 使 照 明 設 備 在 日 間 不 是 很 明 顯, 另 一 種 方 法 是 直 接 把 燈 具 固 定 欄 杆 上 部 的 結 構 上, 當 橋 樑 欄 杆 上 方 沒 有 結 構 物 時, 照 明 安 裝 從 側 面 看 將 非 常 顯 眼 因 此 需 特 別 考 慮 美 觀 問 題 在 一 個 很 長 的 橋 樑 上, 燈 柱 並 非 最 顯 著, 燈 柱 的 排 列 和 間 距 比 高 度 和 細 節 問 題 更 為 重 要, 如 果 在 結 構 上 有 著 重 複 的 特 徵, 例 如 一 系 列 大 拱 時, 照 明 的 間 距 應 予 之 相 適 應 橋 樑 上 燈 具 的 安 排 同 樣 需 加 以 考 慮 如 果 橋 的 斜 側 面 是 重 要 景 觀 時, 交 錯 佈 置 會 給 人 雜 亂 的 不 規 則 感 覺 燈 柱 有 可 能 的 話 應 安 裝 在 橋 墩 或 橋 台 上, 使 之 更 美 觀, 當 跨 度 很 長 時 或 需 要 在 橋 墩 之 間 增 加 燈 柱, 但 所 有 燈 具 的 高 度 應 統 一 具 特 殊 的 歷 史 或 建 築 價 值 的 橋 樑 當 橋 樑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特 別 的 建 築 特 色 或 是 被 評 定 為 文 物, 在 安 裝 設 備 前 應 徵 得 有 關 部 門 的 同 意, 並 特 別 注 意 是 否 有 可 能 在 道 路 側 設 置 燈 具 以 滿 足 橋 樑 照 明, 而 避 免 在 橋 樑 上 安 裝 設 備 行 人 天 橋 的 照 明 行 人 天 橋 的 照 明 應 滿 足 和 中 關 於 結 構 和 外 觀 的 建 議, 特 別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對 樓 梯 和 坡 道 的 照 明 當 行 人 天 橋 在 有 照 明 的 區 域 或 是 穿 過 一 條 有 照 明 的 道 路 時, 行 人 天 橋 上 的 照 度 應 與 周 圍 的 區 域 相 結 合 15

21 4.3 高 架 路 照 明 總 則 當 行 人 天 橋 穿 過 一 條 沒 有 照 明 的 道 路 時, 應 使 照 明 對 下 面 道 路 的 干 擾 最 少 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照 明 設 備 在 設 計 和 安 裝 中 均 應 當 盡 可 能 放 置 在 日 間 不 顯 眼 的 位 置, 與 行 人 天 橋 的 結 構 相 協 調 對 於 新 建 行 人 天 橋 的 照 明 設 備 應 在 設 計 前 期 就 統 一 考 慮, 以 避 免 事 後 增 加 設 施 電 線 和 開 關 設 備 同 樣 應 設 置 在 不 顯 眼 的 位 置 高 架 路 與 橋 樑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高 架 路 通 常 比 較 長, 經 常 有 彎 曲 且 下 方 常 有 與 之 平 行 的 道 路 它 們 常 有 連 接 兩 層 道 路 的 交 流 道 通 常 車 流 量 很 大 而 維 修 空 間 很 小 由 於 不 可 能 封 閉 部 分 車 行 道, 而 使 維 修 變 得 非 常 困 難, 這 點 將 成 為 照 明 設 計 的 主 導 因 素 高 架 路 建 議 的 照 明 方 式 見 下 面 和 特 殊 要 求 的 佈 局 總 則 不 同 高 架 路 之 間 的 差 距 很 大, 需 要 個 別 考 慮 特 殊 照 明 要 求 和 解 決 方 法 分 為 : (a) 當 地 面 道 路 與 斜 坡 上 的 高 架 路 平 排 ( 見 ); (b) 當 地 面 道 路 與 橋 上 的 高 架 路 平 排 ( 見 ) 當 地 面 道 路 與 斜 坡 上 的 高 架 路 平 排 當 高 架 路 在 斜 坡 上 時, 上 路 及 下 路 在 垂 直 方 面 和 水 平 方 面 上 都 被 分 隔 開, 可 考 慮 下 列 的 照 明 佈 置 (a) 每 條 道 路 單 獨 照 明 : 這 種 方 案 會 要 求 更 多 數 量 的 燈 具, 導 致 維 修 問 題 和 照 明 佈 置 的 衝 突 ; (b) 道 路 間 設 置 桅 杆 燈 : 假 如 兩 者 間 的 總 寬 度 適 合, 兩 條 道 路 都 可 由 設 在 道 路 之 間 的 桅 杆 燈 得 到 照 明 這 種 方 式 的 有 利 之 處 在 於 減 少 燈 具 數 目 防 止 眩 光 及 便 於 維 修 ; (c) 下 路 外 側 設 置 桅 杆 燈 : 在 有 陡 峭 的 路 堤 或 護 牆 的 地 方, 桅 杆 燈 可 安 裝 在 下 路 的 外 側, 這 和 (b) 有 相 同 的 優 點, 但 光 照 效 果 較 差 ; (d) 燈 具 安 裝 在 上 路 燈 柱 上 : 上 路 的 照 明 有 時 也 能 滿 足 上 下 路 的 照 明 如 果 情 況 並 不 是 這 樣, 就 應 在 上 路 燈 柱 上 的 適 當 高 度 加 裝 獨 立 的 燈 具 以 滿 足 下 路 的 照 明 要 求 16

22 當 地 面 道 路 與 橋 上 的 高 架 路 平 排 交 流 道 照 明 (a) 平 排 的 地 面 道 路 接 近 或 部 分 在 高 架 橋 之 下 如 果 上 路 由 兩 邊 的 光 源 照 明 時, 可 能 只 有 少 量 光 線 可 以 照 到 下 路 並 會 產 生 令 人 不 舒 適 的 連 續 陰 影 在 高 架 橋 下 方 安 裝 燈 具, 儘 管 安 裝 高 度 受 到 限 制, 也 可 以 消 除 這 些 問 題, 並 且 應 當 注 意 盡 量 減 少 由 於 樑 和 柱 產 生 的 陰 影 ; (b) 平 排 的 地 面 道 路 接 近 或 與 高 架 橋 交 叉 應 考 慮 安 裝 照 明 在 下 路 外 側 讓 上 和 下 路 同 時 得 到 照 明 為 達 到 這 一 要 求, 燈 具 的 安 裝 高 度 應 滿 足 上 路 的 要 求, 且 不 會 使 下 路 在 高 架 橋 下 產 生 陰 影 而 使 下 路 的 照 明 要 求 得 不 到 滿 足 這 種 方 式 避 免 了 需 要 在 高 架 路 上 進 行 維 修, 這 可 能 需 要 提 供 特 殊 的 照 明 佈 置 設 計 以 控 制 照 明 不 超 出 道 路 的 範 圍 如 果 下 路 外 側 照 明 無 法 滿 足 高 架 路 時, 高 架 路 上 還 需 安 裝 燈 具 交 流 道 連 接 兩 個 不 同 層 級 的 道 路, 下 列 情 況 需 要 特 別 關 注 : (a) 當 交 流 道 上 升 時, 下 方 和 上 方 均 可 看 到 ; (b) 清 楚 地 區 分 主 路 和 岔 叉 道 ; (c) 清 楚 地 引 導 匯 入 的 車 流 ; (d) 合 併 不 同 類 型 的 照 明 安 裝 ; (e) 清 楚 地 指 出 道 路 標 記 和 保 護 屏 障 物 ; (f) 對 有 特 別 光 線 分 佈 特 性 的 燈 具 的 要 求 當 決 定 交 流 道 的 照 明 時, 亦 應 符 合 在 4.4 的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的 建 議 4.4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總 體 原 則 需 考 慮 出 現 道 路 的 數 量 及 它 們 之 分 佈 關 係, 將 有 助 決 定 各 條 道 路 獨 立 照 明 或 是 整 體 處 理 照 明 的 需 求 在 岔 道 區 域, 有 時 可 使 用 路 面 亮 度 標 準, 並 當 主 線 路 為 直 線 時, 其 適 用 於 主 線 道 路 通 過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此 外, 雖 然 照 明 能 表 示 出 不 同 的 可 使 用 道 路, 但 沒 有 提 供 幫 助 選 擇 路 線 的 必 要 資 訊 17

23 4.4.2 常 規 照 明 系 統 設 計 要 求 在 交 匯 處 應 當 給 予 主 要 道 路 有 優 先 權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雙 程 道 路 透 過 在 中 央 隔 離 帶 安 裝 燈 柱 來 照 明 便 能 很 容 易 地 區 分 如 果 從 安 全 角 度 考 慮, 安 裝 有 中 心 防 護 欄, 也 會 對 燈 柱 起 到 保 護 作 用 如 果 沒 有 安 裝 防 護 欄, 則 需 要 考 慮 對 燈 柱 進 行 必 要 的 保 護 和 合 理 的 位 置 交 流 道 通 常 與 主 要 道 路 相 連 並 帶 有 逐 漸 加 寬 或 收 窄 的 切 入 道, 在 主 道 路 已 有 照 明 時, 照 明 應 從 每 個 交 流 道 開 始 的 一 點, 並 沿 著 交 流 道 的 長 度 單 側 佈 置, 並 且 在 道 路 加 寬 時 照 明 也 需 加 強 工 程 要 求 高 桅 杆 照 明 總 則 應 用 在 道 路 交 匯 處 設 計 初 期 就 應 考 慮 好 照 明 的 佈 置, 以 便 使 燈 柱 及 線 槽 能 與 結 構 形 成 一 體 對 於 將 來 的 照 明, 應 預 留 好 橫 向 和 縱 向 的 管 線 和 接 線 箱 對 高 架 橋 和 橋 樑 上 複 雜 的 分 層 道 路 交 匯 處 的 照 明, 應 符 合 4.2 中 推 薦 的 建 議 燈 柱 與 結 構 基 礎 的 聯 結 可 能 會 遇 到 困 難, 像 燈 臂 及 原 設 計 的 照 明 間 距 因 為 結 構 特 點, 如 結 構 橫 樑 的 間 距 和 寬 度, 而 必 要 進 行 適 當 的 調 整 高 桅 杆 照 明 的 定 義 為 桅 杆 高 度 在 20 米 至 40 米 之 間 並 帶 有 多 個 燈 具 的 照 明 系 統, 通 常 較 標 準 和 常 用 30 米 至 40 米 這 種 形 式 的 照 明 比 普 通 照 明 在 安 裝 和 運 作 上 更 昂 貴, 但 如 果 設 計 妥 當 可 以 更 方 便 維 修 而 不 影 響 交 通 高 桅 杆 照 明 系 統 適 用 於 以 下 區 域 : (a) 大 型 廣 場 如 收 費 站 或 隧 道 入 口 等 普 通 照 明 不 適 合 使 用 的 場 所 ; (b) 綜 合 區 域 當 使 用 大 量 的 燈 柱 會 使 駕 駛 者 感 到 混 亂, 且 不 同 層 次 的 燈 具 模 式 也 會 影 響 美 觀 時, 通 常 在 分 層 道 路 交 流 道 或 圓 形 地, 採 用 高 於 一 般 水 平 的 照 明 較 為 適 當 18

24 高 桅 杆 照 明 設 計 建 議 所 有 高 桅 杆 照 明 系 統 需 經 過 測 量, 選 用 進 口 保 護 IP 代 碼 不 小 於 65, 並 裝 配 有 高 壓 氙 高 壓 鈉 (SON-T 系 列 ) 的 燈 管 在 設 計 計 算 時 應 採 用 維 護 係 數 0.7, 燈 具 輸 出 要 求 達 到 100 小 時 時 限 (a) 大 型 廣 場 對 於 收 費 站 和 隧 道 入 口 區 域, 保 持 平 均 照 度 不 小 於 50 lux, 均 勻 度 不 小 於 0.4 為 標 準 ; (b) 綜 合 區 域 對 主 要 道 路 的 交 流 道 和 圓 形 地, 持 續 平 均 照 度 不 小 於 30 lux, 均 勻 度 不 小 於 0.5 為 標 準 對 長 度 超 過 60 米 的 交 流 道, 持 續 平 均 照 度 和 均 勻 度 分 別 為 25 lux 和

25 5. 輔 助 道 路 和 相 關 區 域 行 人 道 和 腳 踏 車 道 的 照 明 5.1 總 則 輔 助 道 路 和 與 其 相 關 的 區 域 的 照 明 的 目 的, 是 使 行 人 和 騎 腳 踏 車 的 人 能 夠 辨 明 方 向 和 察 覺 車 輛 和 其 他 危 險, 並 防 止 罪 犯 對 人 們 和 財 產 進 行 侵 犯 這 些 道 路 上 的 照 明 可 以 對 駕 駛 者 提 供 某 些 指 引, 但 是 如 果 沒 有 車 頭 燈, 這 些 照 明 未 必 足 夠 對 障 礙 物 的 辨 認 與 道 路 不 相 關 的 行 人 道 和 腳 踏 車 道 的 照 明,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道 路 指 明 方 向, 使 騎 腳 踏 車 的 人 和 行 人 能 夠 辨 明 方 向, 能 夠 察 覺 其 他 騎 車 人 行 人 危 險, 以 及 防 止 罪 犯 對 人 們 和 財 產 進 行 侵 犯 當 考 慮 道 路 及 其 相 關 區 域 時, 可 以 把 道 路 和 相 鄰 的 行 人 道 視 作 不 同 區 域 來 應 用 和 計 算 照 明 等 級 但 是, 這 裏 建 議 應 用 單 一 個 照 明 等 級 於 道 路 和 任 何 相 鄰 的 行 人 道 以 及 被 定 義 為 相 同 相 關 區 域 的 邊 緣 地 段 當 考 慮 和 道 路 不 直 接 相 關 的 行 人 道 和 腳 踏 車 道 時, 照 明 等 級 的 應 用 和 計 算, 可 以 延 伸 至 實 際 行 人 道 或 腳 踏 車 道 的 設 定 寬 度, 以 便 於 為 行 人 和 騎 腳 踏 車 人 提 供 更 寬 的 可 視 區 域 及 提 供 更 大 的 信 心 5.2 預 防 和 偵 察 犯 罪, 保 障 行 人 安 全 在 犯 罪 率 高 的 區 域, 可 提 供 覆 蓋 罪 犯 的 地 方 的 黑 暗 地 區, 應 使 用 建 議 的 等 級 予 以 照 明 5.3 岔 道 區 域 在 輔 助 道 路 的 交 匯 處, 在 繁 忙 的 T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的 對 面 及 接 近 T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對 入 短 距 離 各 設 置 一 燈 具 較 為 有 利 同 樣 地, 在 T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的 行 人 道 或 腳 踏 車 道 上 設 置 燈 具 路 燈 會 較 好 20

26 6. 城 市 中 心 和 公 共 區 域 照 明 6.1 總 則 在 城 市 和 公 共 區 域, 人 們 很 可 能 被 一 個 舒 適 的 場 景 所 吸 引 在 夜 間, 人 們 以 及 周 圍 的 環 境 需 要 很 容 易 被 認 出 在 商 業 活 動 時 間, 高 亮 度 的 照 明 是 必 要 的, 並 且 需 要 一 般 公 共 照 明 和 個 別 照 明 的 適 當 等 級 相 結 合 考 慮 到 每 個 獨 特 地 點 的 不 同 特 性, 無 法 考 慮 一 個 統 一 的 照 明 方 法, 每 個 地 點 都 應 該 個 別 考 慮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基 本 建 議 只 是 針 對 於 與 每 個 區 域 相 關 的 總 體 照 明 在 行 人 較 多 的 城 市 中 心 和 公 共 區 域, 照 明 除 了 顧 及 水 平 面 外, 亦 應 照 顧 其 他 層 面, 以 便 識 別 行 人 所 有 照 明 設 備 都 應 該 配 合, 而 不 是 降 低 該 區 域 的 照 明 總 體 照 明 應 能 照 出 該 區 域 而 不 只 是 行 車 路 線 在 黃 昏 時 份, 照 明 環 境 應 將 所 有 亮 起 的 商 店 窗 戶 和 招 牌 的 光 亮 一 併 考 慮 但 是, 很 重 要 的 是 在 深 夜 或 夜 晚 時, 當 商 店 打 烊 以 及 商 店 的 光 線 減 少 或 是 熄 滅 時, 公 共 照 明 應 該 能 有 助 於 保 障 財 產 行 人 以 及 交 通 車 輛 的 安 全 6.2 照 明 目 標 在 城 市 和 公 共 區 域, 車 行 道 表 面 的 有 效 照 明 不 是 唯 一 或 主 要 的 考 慮 城 市 中 心 服 務 眾 多 使 用 者, 每 個 使 用 者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甚 至 有 衝 突, 因 此 應 歸 納 許 多 不 同 方 面 的 需 要 取 得 平 衡 應 制 定 一 個 包 括 所 有 相 關 目 標 的 總 體 規 劃, 依 照 它 們 的 重 要 性 有 序 排 列 這 些 可 以 包 括 其 中 或 所 有 下 列 方 面 : (a) 從 行 駛 的 車 輛 中 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的 照 明, 並 防 止 不 正 當 行 為 ; (b) 提 供 包 括 騎 腳 踏 車 人 在 內 的 交 通 特 徵 和 車 流 量 相 稱 的 照 明 ; (c) 與 建 築 場 景 和 城 市 景 觀 相 關 的 照 明 設 計 和 設 備 選 擇 ; (d) 控 制 在 公 共 區 域 的 廣 告 照 明 ; (e) 將 常 設 泛 光 燈 的 控 制 和 整 合 融 入 整 體 規 劃 中 ; (f) 臨 時 照 明 的 效 果 的 控 制, 如 泛 光 燈 和 節 日 裝 飾 燈 ; (g) 道 路 其 他 直 接 標 示 以 及 它 們 與 其 他 照 明 材 料 之 間 的 關 係 ; (h) 控 制 和 調 節 公 共 和 個 別 照 明, 比 如 公 共 汽 車 候 車 亭 及 公 用 電 話 亭 ; (i) 保 護 環 境 和 財 產 不 受 強 光 影 響 ; (j) 安 裝 的 保 護, 使 不 受 意 外 或 故 意 的 損 害 ; (k) 安 裝 的 維 護 21

27 6.3 滿 足 交 通 需 要 的 照 明 交 通 分 類 在 6.2 所 列 舉 要 平 衡 的 相 關 照 明 需 要 取 決 於 下 列 幾 種 交 通 類 型 : 以 車 輛 為 主 ; 混 合 車 輛 和 行 人 ; 只 有 行 人 和 腳 踏 車 以 車 輛 為 主 的 交 通 區 域 與 車 行 道 相 鄰 的 行 人 道 其 他 行 人 空 間 和 腳 踏 車 道 的 照 明 可 能 需 要 和 車 行 道 的 照 明 分 別 考 慮 混 合 車 輛 和 行 人 的 區 域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對 整 個 交 通 和 行 人 區 域 可 用 相 同 的 照 明 等 級, 把 它 當 做 一 個 相 關 的 區 域 來 設 計 和 計 算 在 其 他 情 況, 特 別 是 車 輛 和 行 人 區 域 界 定 明 確 時, 在 選 擇 照 明 等 級 時, 就 可 以 當 做 不 同 的 相 關 區 域 來 進 行 設 計 和 計 算 行 人 區 域 6.4 其 他 用 途 照 明 在 行 人 區 域, 照 明 應 該 有 助 於 人 們 的 走 動, 有 助 於 建 立 總 體 安 全 和 安 寧 的 感 覺, 以 及 有 助 於 鼓 勵 人 們 到 訪 參 觀 和 使 用 各 種 設 施 很 重 要 的 是 辨 別 其 他 行 人 的 行 為 和 意 圖, 基 於 這 個 目 的, 應 提 供 在 節 建 議 的 良 好 顯 色 度 和 在 建 議 的 合 適 表 面 照 度 保 安 和 安 全 在 6.3 節 提 及 的 總 體 照 明 需 要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針 對 於 保 安 和 安 全 另 外, 在 整 個 晚 上 時 段, 而 非 只 是 在 主 要 交 通 時 段, 都 提 供 公 共 照 明 安 裝 是 有 利 的 但 是, 在 主 要 交 通 時 段 選 擇 的 照 明 等 級 為 高 照 明 水 平 時, 在 其 他 時 段 就 可 以 考 慮 低 等 級 的 照 明 為 了 提 高 安 全 感 覺, 足 夠 的 垂 直 照 度 應 能 提 供 到 面 部 水 平, 藉 以 識 別 一 個 人 是 友 善 中 性 或 具 有 攻 擊 性 的, 以 便 及 時 作 出 合 適 的 反 應 視 覺 欣 賞 有 創 造 力 的 照 明 可 以 為 人 們 提 供 他 們 想 要 看 到 的 景 觀, 也 可 以 通 過 對 更 具 有 吸 引 力 和 有 價 值 的 景 觀 提 供 輔 助 照 明, 緩 和 在 城 市 環 境 中 不 吸 引 人 的 視 覺 效 果 22

28 6.5 行 人 隧 道 行 人 天 橋 和 樓 梯 照 明 總 則 行 人 隧 道 行 人 天 橋 樓 梯 和 坡 道 應 根 據 表 七 來 提 供 合 適 的 照 明 水 平 在 行 人 隧 道, 垂 直 表 面 應 有 良 好 的 照 明 燈 光 色 溫 和 顯 色 度 是 值 得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在 設 計 階 段, 應 按 燈 具 的 特 性 來 佈 置 照 明, 以 便 將 電 纜 和 導 線 管 導 於 建 築 時 得 以 適 當 配 合 行 人 隧 道 行 人 隧 道 容 易 遭 到 故 意 破 壞, 應 保 證 燈 具 的 玻 璃 和 主 體 的 長 度 和 堅 硬 度 能 滿 足 照 明 目 的 對 於 已 建 的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的 設 計 以 及 燈 具 和 導 線 管 道 的 類 型 應 使 其 被 破 壞 的 程 度 減 低 在 長 的 或 複 雜 的 行 人 隧 道, 照 明 應 24 小 時 運 作 在 日 間, 如 果 行 人 隧 道 很 長, 日 照 入 射 很 弱, 在 入 口 環 境 明 亮, 而 其 內 部 照 明 水 平 低 時, 就 會 產 生 黑 洞 效 應 在 夜 間, 當 行 人 隧 道 外 部 照 明 亮 度 更 低 時 就 會 出 現 相 反 的 效 果 在 日 間, 為 了 克 服 這 種 不 希 望 見 到 的 情 形, 行 人 隧 道 的 入 口 應 該 提 供 額 外 的 入 口 照 明, 使 其 入 口 照 度 為 其 行 人 隧 道 內 部 日 間 照 度 水 平 的 兩 倍 值 在 夜 間, 入 口 照 度 應 該 降 低, 使 外 部 環 境 與 行 人 隧 道 內 良 好 的 光 線 水 平 接 近 行 人 天 橋 和 樓 梯 6.6 停 車 場 照 明 總 則 對 於 行 人 天 橋 和 樓 梯, 即 使 樓 梯 的 豎 板 和 踏 板 已 經 採 用 不 同 材 料 將 其 凸 顯 出 來, 豎 板 和 踏 板 照 明 應 該 不 同, 以 提 供 視 覺 反 差 和 強 調 踏 板 在 行 人 天 橋 上 安 裝 燈 具 裝 置 時, 應 保 證 其 與 結 構 的 匹 配 性, 並 在 將 來 維 修 上 有 足 夠 的 考 慮 停 車 場 照 明 的 目 的 是 使 所 有 使 用 者, 包 括 車 輛 駕 駛 者 和 行 人 出 入 安 全, 並 減 輕 其 對 罪 犯 的 憂 慮 23

29 應 根 據 停 車 場 大 小 結 構 位 置 和 進 出 方 式 的 不 同, 考 慮 不 同 的 照 明 技 術, 以 適 應 不 同 的 情 況 在 收 費 站, 應 考 慮 顯 色 度 較 好 的 附 加 特 別 燈, 以 識 別 貨 幣 和 防 止 犯 罪 照 明 應 包 括 在 每 個 停 車 場 的 庭 園 區 域 內, 以 節 省 能 源 和 避 免 強 光 溢 出 室 外 停 車 場 在 設 置 照 明 時, 地 面 停 車 場 和 多 層 停 車 場 的 屋 頂 敞 開 層 都 視 為 室 外 停 車 場 在 許 多 場 合 下, 地 面 停 車 場 都 靠 近 建 築 物 和 道 路 這 些 地 方 的 照 明 可 以 為 停 車 場 提 供 部 分 照 明, 但 是, 由 於 其 照 明 質 量 和 時 段 無 法 得 到 保 證, 停 車 場 應 有 獨 立 的 照 明 駕 駛 者 視 線 內 的 燈 具 方 向 和 位 置 都 應 妥 善 安 排, 以 確 保 最 少 的 眩 光 選 擇 照 明 的 等 級 時, 應 考 慮 停 車 場 的 類 型 和 位 置, 在 所 有 使 用 時 段 都 應 提 供 持 續 的 照 明 為 屋 頂 敞 開 式 停 車 場 提 供 照 明 時 應 仔 細 考 慮, 以 避 免 照 明 組 件 在 日 間 或 晚 上 對 天 空 周 邊 的 影 響 計 算 步 驟 停 車 場 的 所 有 部 分 都 應 在 考 慮 範 圍 之 內 每 一 部 分 的 計 算 面 積 應 是 有 效 平 面 離 牆 面 或 邊 界 不 超 過 1 米 ( 對 於 室 外 停 車 場 ) 有 效 平 面 應 是 樓 板 或 地 平 面 第 一 個 計 算 的 點 應 是 距 離 牆 面 或 該 面 積 的 邊 界 不 超 過 1 米 ( 室 外 停 車 場 ) 某 些 障 礙 物 會 影 響 照 度 水 平 和 均 勻 度, 所 以 在 有 障 礙 物 時 應 多 加 考 慮 在 考 慮 照 明 亮 度 時 應 用 不 超 過 5 米 的 網 格 ( 室 外 停 車 場 ) 來 進 行 計 算 當 有 明 顯 的 障 礙 物 或 是 不 規 則 區 域 時 應 考 慮 用 一 系 列 的 網 格 以 保 證 所 設 計 的 亮 度 和 均 勻 度 在 整 個 面 積 內 都 能 滿 足 每 個 網 格 內 應 採 用 至 少 36 個 點 6.7 公 園 和 風 景 區 照 明 公 園 和 風 景 區 是 令 人 愉 快 的 和 十 分 嚮 往 的 公 共 場 所, 幾 乎 在 每 個 城 市 和 郊 區 都 可 以 出 現 24

30 在 夏 季 裡, 當 我 們 正 享 受 戶 外 活 動 時, 不 應 受 到 黑 夜 來 臨 而 中 止 人 工 照 明 可 以 延 長 不 同 活 動 進 行 的 時 間 公 園 內 某 些 區 域 的 照 明 ( 特 別 是 供 孩 子 們 在 活 動 的 區 域 ), 安 全 上 是 有 必 要 設 置 照 明 的, 同 時, 照 明 也 可 以 防 止 罪 惡 發 生 照 明 亦 可 以 展 示 花 床 中 盛 開 的 花 朵 樹 木 灌 木 和 水 的 特 徵, 促 成 社 區 的 自 豪 感 及 區 域 的 美 感, 這 些 照 明 的 安 裝 並 不 需 要 增 加 額 外 的 投 資 來 增 加 需 照 明 的 物 體 公 園 或 風 景 區 的 照 明 區 域 包 括 樹 木 灌 木 花 朵, 甚 至 是 水 池 噴 泉, 還 可 以 包 括 雕 像 或 小 橋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增 亮 美 景 和 減 低 產 生 危 險 的 視 覺 陰 影 區 照 明 並 不 需 要 照 亮 景 色 中 的 所 有 事 物,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照 亮 景 觀 中 的 主 要 特 色 以 及 遊 人 行 走 的 路 段 經 過 仔 細 的 規 劃, 在 遊 人 行 走 的 主 要 路 段 周 圍 可 採 用 不 同 的 照 明 顯 示 方 向 的 有 效 性 和 隱 藏 照 明 裝 置 的 實 用 性 將 影 響 公 園 內 遊 人 預 先 設 定 的 路 線 的 行 走 路 線 6.8 商 業 和 住 宅 區 照 明 基 於 不 同 的 商 業 區 和 住 宅 區 內 的 活 動 時 間 及 亮 度 要 求 有 所 差 異, 公 共 戶 外 照 明 的 設 計 較 為 複 雜, 因 此, 詳 細 的 分 析 並 不 包 含 在 本 指 引 內, 建 議 對 這 個 議 題 進 行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6.9 安 裝 設 計 照 明 設 計 步 驟 不 論 採 用 何 種 設 計 方 法, 以 下 步 驟 都 可 以 用 於 設 計 道 路 及 其 路 口 在 內 的 照 明 (a) 建 立 適 當 比 例 的 道 路 佈 局 平 面 圖, 其 中 顯 示 影 響 照 明 佈 局 的 車 道 行 人 道 路 緣 路 口 和 安 全 島 訊 號 燈 控 制 線 里 程 相 關 地 下 管 道 和 設 施 ; (b) 參 考 等 照 度 線 圖 間 距 表 和 特 性 表 等, 選 擇 一 個 最 適 合 及 流 行 的 設 計 的 燈 具 和 燈 組 合 ; (c) 確 定 一 個 評 估 的 測 試 安 排, 需 要 選 擇 不 同 限 制 因 素 下 的 設 置 高 度, 限 制 因 素 如 道 路 寬 度 高 架 電 線 間 距 ( 如 需 要 ) 或 是 環 境 / 美 學 考 慮 另 外, 確 定 延 伸 的 支 幹 投 射 和 燈 具 與 道 路 邊 緣 的 關 係 也 是 有 必 要 的 ; (d) 利 用 燈 具 間 距 特 性 表 或 是 通 過 評 定 來 確 定 測 試 間 距 ; (e) 沿 著 道 路 在 關 鍵 的 位 置 開 始 排 列 燈 具 作 測 試, 注 意 保 證 所 有 的 關 鍵 區 域 都 得 到 充 足 的 照 明 ; (f) 用 評 估 間 距 作 指 引, 沿 著 道 路 排 列 出 燈 具 的 方 向 如 果 需 要, 適 當 地 調 整 佈 置, 以 符 合 事 先 佈 置 的 路 口 照 明 和 滿 足 照 明 位 置 的 其 他 限 制 之 間 的 經 濟 效 益, 比 如 基 於 中 央 分 隔 帶 開 口 車 行 道 路 及 高 架 間 距 問 題 等 當 行 人 道 及 公 共 汽 車 站 等 地 區 需 要 良 好 的 照 明 時, 適 當 的 調 整 也 是 必 要 的 ; 25

31 (g) 通 過 最 終 佈 局 的 設 計 方 法, 核 對 得 出 光 線 技 術 參 數 的 理 想 數 值 這 可 以 在 道 路 照 明 的 常 見 間 距 或 是 對 佈 局 有 顯 著 改 變 的 地 方 或 是 更 期 望 獲 得 詳 細 資 料 的 地 方 採 用 ; (h) 如 果 未 獲 得 理 想 數 值, 燈 具 間 距 安 裝 高 度 選 擇 其 他 燈 具 或 是 照 明 佈 局 等 進 一 步 的 調 整 都 是 必 要 的, 直 至 產 生 一 個 可 以 接 受 的 設 計 照 明 佈 局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影 響 照 明 安 裝 的 佈 局 和 設 計 : (a) 鄰 接 地 區 發 展 的 狀 況 這 因 素 將 影 響 合 適 照 明 類 型 的 選 擇, 敏 感 區 域 的 燈 具 類 型 佈 局 安 裝 高 度 眩 光 控 制 和 溢 出 光 線 等 方 面 都 影 響 照 明 設 計 ; (b) 道 路 橫 切 面 的 形 式 這 將 影 響 照 明 的 安 排, 如 單 側 佈 置 相 對 佈 置 主 軸 佈 置 或 是 交 錯 佈 置 ; (c) 車 行 道 的 寬 度 和 其 相 關 層 級 這 將 影 響 燈 具 的 佈 局 和 安 裝 高 度 ; (d) 水 平 和 垂 直 佈 局 的 特 性 燈 具 的 間 距 需 要 不 同 的 彎 位 和 坡 頂 以 達 到 最 理 想 的 安 裝 效 果 ; (e) 路 口 的 形 式 和 位 置 路 口 是 需 要 特 別 安 排 燈 柱 燈 具 和 安 裝 高 度 要 達 到 目 標 和 標 準 的 關 鍵 位 置 ; (f) 公 共 汽 車 站 和 其 他 行 人 橫 道 在 道 路 上 集 中 穿 越 的 位 置 燈 具 設 置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能 使 道 路 交 通 達 到 理 想 的 標 準 及 使 行 人 感 到 安 全 ; (g) 車 行 道 / 入 口 中 央 隔 離 帶 和 分 隔 帶 開 口 ( 多 車 道 道 路 ) 和 地 下 設 施 這 些 因 素 都 會 成 為 燈 柱 設 置 的 位 置 和 種 類 選 擇 的 限 制 ; (h) 綠 化 帶 和 行 人 道 的 寬 度, 以 及 中 央 分 隔 帶 分 隔 帶 和 安 全 島 的 寬 度 這 些 將 影 響 燈 柱 類 型 和 燈 臂 長 度 的 選 擇 ; (i) 高 架 電 源 分 佈 的 位 置 和 特 性 這 將 影 響 照 明 安 排 的 選 擇, 例 如 使 用 現 有 電 柱 來 供 應 燈 具 的 能 源 電 線 的 特 性 對 安 裝 高 度 和 燈 柱 設 置 位 置 ( 特 別 是 易 碎 型 的 燈 柱 ) 會 有 限 制 ; (j) 任 何 交 通 管 理 設 施 的 位 置 和 形 式 當 安 裝 如 限 制 速 度 區 域 或 人 行 區 域 等 交 通 管 理 裝 置 時, 應 當 特 別 注 意 保 證 這 些 裝 置 可 被 看 見 ; (k) 保 留 在 道 路 內 的 樹 的 存 在 類 型 和 位 置 這 將 影 響 照 明 安 裝 的 選 擇 和 燈 具 的 位 置 和 安 裝 高 度 26

32 6.10 光 源 和 燈 具 基 本 需 要 外 觀 使 用 的 照 明 設 備 應 能 滿 足 照 明 的 需 要, 在 城 市 中 心 和 公 共 區 域 需 要 符 合 兩 個 照 明 準 則 第 一 個 準 則 是 以 最 有 效 的 形 式 照 亮 區 域 和 物 體 的 情 況 第 二 是 照 明 設 備 的 外 觀 照 明 設 備 應 該 是 令 人 賞 心 悅 目 的, 並 和 周 圍 環 境 相 協 調 在 任 何 時 間 ( 特 別 是 夜 晚 ), 它 應 增 加 周 邊 城 市 景 觀 的 吸 引 力, 而 不 是 減 低 這 種 吸 引 力 燈 具 和 其 支 撐 應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裝 置, 並 應 選 擇 與 區 域 相 協 調 的 燈 具 在 懷 舊 式 燈 具 被 重 複 使 用 的 地 方, 應 考 慮 它 們 的 光 學 性 能 和 外 觀 如 果 需 要 輔 助 的 控 制 箱, 應 盡 量 把 它 們 做 成 不 顯 眼 款 式 形 狀 和 材 料 的 選 擇 對 日 間 的 外 觀 起 很 大 的 作 用, 並 應 和 周 邊 環 境 協 調 如 果 使 用 某 時 期 的 燈 具, 應 與 該 歷 史 時 期 相 配 合 如 果 在 不 破 壞 視 覺 景 象 的 情 況 下 需 要 使 用 更 高 水 平 照 明, 應 根 據 6.10 節 所 述 考 慮 採 用 可 變 的 照 明 系 統 6.11 可 變 的 照 明 系 統 在 某 些 區 域 的 使 用 者 在 夜 間 的 需 求 可 能 變 得 多 樣 化, 可 以 通 過 佈 置 多 樣 燈 具 燈 開 關 順 序 或 減 低 亮 度 來 調 整 燈 具 的 供 應 基 於 安 全 和 節 能 目 的, 在 有 多 樣 交 通 用 途 的 地 方, 以 及 在 不 破 壞 視 覺 景 象 的 前 提 下, 有 必 要 使 用 更 高 水 平 照 明 建 築 物 會 導 致 燈 具 在 步 行 區 域 的 效 率 變 差, 需 在 較 遠 或 較 高 的 位 置 上 考 慮 提 供 必 要 的 周 邊 照 明 在 行 人 道 與 車 行 道 平 行 但 被 分 隔 的 樹 木 遮 擋 時, 應 考 慮 在 道 路 燈 柱 背 面 較 矮 的 位 置 加 設 照 明 或 是 採 用 單 獨 的 照 明 系 統 27

33 7. 岔 道 區 域 的 照 明 7.1 總 則 照 明 等 級 和 燈 具 位 置 岔 道 區 域 是 指 車 輛 相 匯 或 有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如 行 人 和 騎 腳 踏 車 的 人 相 匯 的 地 方, 典 型 的 如 交 匯 處 十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圓 形 地 和 行 人 橫 道 等 雖 然 所 選 的 照 明 等 級 提 供 了 整 體 的 標 準, 但 在 平 均 照 度 和 均 勻 度 方 面, 燈 具 的 位 置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岔 道 區 域 在 燈 具 的 最 佳 位 置 選 擇 上 往 往 會 出 現 困 難, 因 為 它 既 要 照 亮 交 匯 處 又 要 照 亮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尤 其 是 當 道 路 入 口 的 寬 度 與 燈 具 之 間 距 離 有 很 長 的 距 離 有 效 和 值 得 考 慮 使 用 的 方 法 有 採 用 10 米 或 12 米 高 的 燈 柱 來 安 裝 多 個 燈 具, 或 採 用 數 支 高 燈 柱, 每 個 燈 柱 上 有 多 個 燈 具, 或 是 使 用 高 桅 杆 安 裝 岔 道 區 域 照 明 的 功 能 交 匯 處 圓 形 地 交 匯 處 的 照 明 應 能 照 亮 路 邊 路 標 道 路 方 向 以 及 在 交 匯 處 中 出 現 的 行 人 障 礙 物 及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在 選 擇 燈 柱 和 燈 具 的 位 置 前, 應 考 慮 車 流 路 線 匯 合 視 線 以 及 可 能 發 生 相 撞 的 區 域 ( 參 照 表 八 內 的 圖 1 實 例 ) 交 匯 處 的 照 明 應 該 能 讓 駕 駛 者 清 楚 地 看 到 來 自 其 他 方 向 的 車 輛 圓 形 地 的 照 明 應 能 使 在 圓 形 地 入 口 前 入 口 或 圓 形 地 內 的 駕 駛 者 能 清 楚 地 看 見 圓 形 地 內 的 任 何 車 輛 照 明 還 應 使 在 圓 形 地 內 的 駕 駛 者 能 夠 有 足 夠 前 方 視 野, 以 看 清 從 左 邊 來 的 車 輛 並 決 定 前 行 是 否 安 全 圓 形 地 還 提 供 車 流 轉 向, 因 此 亦 需 要 照 明 照 明 應 幫 助 駕 駛 者 意 識 到 前 面 有 轉 彎,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足 夠 的 識 別 時 間 照 明 的 佈 局 和 特 性 應 是 清 晰 的, 這 樣 就 可 以 幫 助 提 供 相 關 的 警 示 標 誌 照 明 應 該 照 亮 圓 形 地 內 每 一 拐 彎 道 路 的 形 式 方 向 和 邊 緣, 在 中 心 和 其 他 安 全 島 的 地 方 更 需 要 加 強 照 明 強 度 ( 參 照 表 八 內 的 圖 2 實 例 ) 小 型 的 圓 形 地, 尤 其 是 待 轉 區 或 是 遠 離 直 達 路 面 的 圓 環, 都 不 容 易 被 看 見 燈 具 應 該 能 照 亮 這 片 區 域 28

34 7.1.3 周 邊 的 照 明 和 岔 道 區 域 的 範 圍 如 所 述, 周 邊 的 照 明 必 需 針 對 於 駕 駛 者 和 行 人 的 需 要 在 岔 道 區 域, 可 以 通 過 在 行 人 道 與 車 行 道 相 鄰 的 區 域 或 是 與 岔 道 區 相 鄰 的 區 域 中, 提 供 合 理 照 明 等 級 來 達 到 周 邊 照 明 的 方 法 可 以 通 過 以 下 方 法 來 實 現 : 在 沒 有 相 鄰 行 人 道 或 是 腳 踏 車 道 的 地 方, 無 需 採 取 特 殊 的 方 法 來 照 亮 周 邊 ; 在 少 量 交 通 相 鄰 行 人 道 的 地 方, 無 需 採 取 特 殊 的 方 法 來 照 亮 周 邊 ; 在 有 大 量 交 通 相 鄰 行 人 道 的 地 方, 可 以 選 擇 在 行 人 道 上 佈 置 合 理 的 照 明, 或 把 行 人 道 納 入 岔 道 區 域 的 相 關 地 帶 ; 在 有 相 鄰 腳 踏 車 道 及 有 行 人 使 用 的 地 方, 可 以 選 擇 在 腳 踏 車 道 上 佈 置 合 理 的 照 明 等 級, 或 腳 踏 車 道 歸 劃 為 岔 道 區 域 的 有 關 地 帶 對 於 複 雜 的 交 匯 處, 包 括 有 待 轉 區 或 安 全 島 的 地 方, 很 重 要 的 是 能 讓 駕 駛 者 有 清 晰 的 視 野 來 評 估 交 匯 處 內 的 駕 駛 情 況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待 轉 區 分 隔 島 或 安 全 島 都 應 被 包 括 在 岔 道 區 域 來 計 算 是 同 樣 地, 小 型 圓 形 地 內 只 需 識 別 其 路 標 圓 頂 或 路 邊, 但 其 中 心 島 亦 應 包 括 在 岔 道 區 域 內 沿 著 相 鄰 道 路 的 岔 道 區 域 的 長 度 也 應 能 被 識 別 對 於 圓 形 地, 其 出 口 也 應 包 括 在 岔 道 區 域 內, 並 提 供 選 擇 的 照 明 等 級, 以 幫 助 車 輛 轉 出 圓 形 地, 並 照 亮 安 全 島 的 末 端 同 時 亦 應 考 慮 在 岔 道 區 域 內 的 分 隔 島 和 行 人 安 全 島 眩 光 的 限 制 在 任 何 岔 道 區 域 的 相 鄰 道 路 上, 眩 光 都 應 該 得 到 最 好 的 控 制, 因 為 在 岔 道 區 域, 更 多 情 況 發 生 使 駕 駛 者 對 視 覺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7.2 圓 形 地 的 燈 柱 佈 置 入 口 和 出 口 道 路 中 央 安 全 島 上 的 燈 柱 不 應 置 於 與 入 口 道 路 相 對 的 位 置 上, 因 為 這 會 增 加 車 輛 碰 撞 的 可 能 性 路 緣 之 間 的 照 明 要 求 也 應 符 合 表 二 建 議 的 最 小 值, 也 不 應 放 在 車 輛 容 易 超 速 的 位 置 中 央 安 全 島 環 形 樞 紐 對 於 繞 圈 迴 旋 的 車 行 道, 寬 15 米, 有 時 有 必 要 在 中 央 安 全 島 上 設 置 燈 柱 來 補 充 周 邊 照 明 這 種 方 法 限 於 車 速 低 的 情 況, 除 非 採 取 其 他 措 施 來 減 少 29

35 交 通 事 故 的 影 響, 例 如 使 用 保 護 圍 欄 可 折 斷 或 減 輕 碰 撞 能 力 的 燈 柱 對 於 有 路 邊 的 中 央 安 全 島 的 小 型 圓 形 地 中, 可 以 容 許 在 中 心 設 置 燈 柱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應 考 慮 出 口 道 路 安 全 島 及 避 車 道 與 岔 道 區 之 間 的 關 係, 應 符 合 的 建 議 燈 柱 的 後 移 7.3 安 裝 高 度 在 某 個 設 計 速 度 下, 燈 柱 和 車 行 道 之 間 的 照 度 應 符 合 表 二 建 議 的 最 小 值 在 岔 道 區 域 的 照 明 安 裝 高 度 一 般 都 是 一 致 的 其 高 度 通 常 不 低 於 入 口 道 路 上 的 燈 柱 高 度, 但 當 燈 柱 數 量 減 少 時 其 高 度 可 以 增 加 7.4 行 人 橫 道 交 匯 處 以 外 的 行 人 橫 道 照 明 選 擇 方 法 的 標 準 交 匯 處 以 外 的 行 人 橫 道 的 照 明 有 兩 種 可 能 : 設 置 常 規 的 道 路 照 明, 提 供 良 好 的 對 比 ; 設 置 過 路 設 施 的 額 外 局 部 照 明 使 過 路 設 施 及 等 待 橫 越 道 路 的 行 人 得 到 正 面 的 照 明 標 準 的 道 路 照 明 受 燈 柱 及 燈 具 位 置 的 影 響 當 道 路 是 相 對 地 直 和 平 道 路 表 面 亮 度 高 時, 道 路 照 明 能 令 人 滿 意 的 一 般 道 路 照 明 當 道 路 照 明 安 排 在 雙 向 道 路 兩 邊 對 稱 的 位 置 時, 能 最 有 效 地 照 亮 正 在 使 用 過 路 設 施 的 行 人 因 此 照 明 的 安 裝, 應 安 排 能 使 行 人 橫 道 佈 置 在 照 明 系 統 的 中 間 特 別 是 燈 柱 不 應 設 置 在 行 人 橫 道 上 在 交 錯 佈 局 中, 最 理 想 的 佈 局 是 在 離 過 路 設 施 中 點 相 等 距 離 的 位 置 設 置 兩 支 燈 柱 在 道 路 左 邊 的 燈 柱 應 向 駕 駛 者 的 一 方, 使 正 在 駛 近 的 駕 駛 者 到 看 到 過 路 設 施 的 遠 方 在 相 反 佈 置 中, 在 離 過 路 設 施 中 點 相 等 距 離 的 地 方 應 有 兩 對 燈 柱, 燈 柱 的 距 離 應 是 量 度 自 馬 路 中 心 線 30

36 倘 若 在 過 路 設 施 上 使 用 與 道 路 相 同 的 亮 度 等 級, 則 道 路 照 明 的 間 距 應 與 過 路 設 施 的 相 同 倘 若 在 過 路 設 施 上 的 亮 度 等 級 比 道 路 的 高, 則 其 間 距 及 ( 或 ) 亮 度 輸 出 率 必 需 調 整 局 部 照 明 局 部 照 明 是 一 般 道 路 照 明 的 附 加 照 明, 它 為 過 路 設 施 和 正 在 使 用 過 路 設 施 的 行 人 提 供 充 分 的 照 度 局 部 照 明 能 照 亮 過 路 設 施, 為 其 提 供 一 個 較 一 般 道 路 照 明 高 的 水 平 照 度, 以 加 強 靠 近 過 路 設 施 的 駕 駛 者 對 路 面 的 能 見 度 局 部 照 明 亦 應 有 強 的 垂 直 投 射, 確 保 行 人 得 到 充 分 的 照 亮 及 看 清 路 面 當 行 人 可 視 為 垂 直 的 圓 柱, 因 此 垂 直 投 射 可 以 是 在 過 路 設 施 的 前 方 向 著 過 路 設 施 照 射, 或 在 過 路 設 施 的 兩 端 向 馬 路 照 射 無 論 如 何, 亦 需 控 制 眩 光, 以 避 免 使 駕 駛 者 刺 眼 T 字 形 交 叉 路 口 及 圓 形 地 的 行 人 橫 道 行 人 橫 道 有 時 會 被 安 排 在 緊 鄰 交 匯 處 或 圓 形 地, 在 這 些 位 置 的 路 面 亮 度 設 計 就 顯 得 不 適 用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行 人 橫 道 的 區 域 就 應 包 括 在 交 匯 處 或 圓 形 地 的 相 關 岔 道 區 域 內, 適 合 使 用 符 合 岔 道 區 水 平 照 度 的 照 明 等 級 7.5 高 速 公 路 交 匯 處 長 的 交 匯 處 的 設 置 是 為 了 提 供 交 通 管 理 上 道 路 工 作 的 臨 時 設 施, 如 在 單 一 車 行 道 上 的 回 車 管 理 它 們 包 括 一 條 或 兩 條 特 別 劃 出 的 車 行 道, 並 有 適 當 車 速 的 忠 告 或 限 制 只 需 在 工 程 進 行 時 設 置 非 永 久 的 照 明, 並 遵 照 下 列 事 項 : (a) 在 有 照 明 的 地 段, 照 明 應 遵 照 鄰 近 照 明 的 安 排, 並 使 用 與 鄰 近 車 行 道 照 明 等 級 相 近 的 路 燈 ; (b) 在 沒 有 照 明 的 地 段, 為 提 供 合 理 照 明 等 級 應 考 慮 以 下 方 面 : (1)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要 求 ; (2) 主 要 電 力 供 應 的 提 供 ; (3) 獨 立 發 電 機 的 供 給 ; (4) 有 供 應 電 源 的 永 久 電 纜 網 及 電 箱 的 供 給 ; (5) 在 確 保 泛 光 燈 的 眩 光 控 制 及 均 勻 度 一 致 方 面 會 面 對 的 困 難, 除 非 安 排 足 夠 的 安 裝 高 度 堅 固 的 安 裝 和 精 確 的 定 位 31

37 8. 隧 道 照 明 8.1 總 則 隧 道 照 明 系 統 通 常 用 於 為 行 車 隧 道 地 下 通 道 行 車 橋 樑 和 噪 音 阻 隔 設 施 內 或 其 範 圍 這 種 照 明 系 統 安 裝 的 目 的 在 於 確 保 駕 駛 者 能 以 均 速 駕 駛, 並 能 有 相 同 等 級 的 安 全 和 視 覺 舒 暢 度 隧 道 照 明 的 主 要 特 徵 是 在 日 間 也 有 照 明 的 需 要, 如 果 隧 道 有 足 夠 長 度 的 話, 隧 道 內 部 的 照 明 等 級 可 以 減 少 至 一 個 固 定 的 水 平 8.2 需 要 隧 道 照 明 的 取 決 因 素 少 於 25 米 的 隧 道 其 內 部 不 需 要 日 間 照 明 在 長 度 介 於 25 米 和 75 米 之 間 的 隧 道, 不 需 要 安 裝 日 間 照 明, 而 應 把 日 間 照 明 與 夜 間 照 明 結 合, 使 日 間 的 照 明 能 達 到 夜 間 照 明 的 相 同 照 明 等 級 系 統 需 由 光 度 感 應 控 制 器 控 制, 控 制 器 帶 一 個 1000 lux 值 的 開 關, 開 關 比 例 為 1:1.5, 固 定 延 遲 約 30 秒 以 防 止 因 外 來 的 光 線 影 響 系 統 運 作 8.3 停 車 視 距 停 車 視 距 是 一 個 駕 駛 者 以 正 常 車 速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使 車 輛 停 下 的 安 全 距 離 這 個 距 離 包 含 了 判 斷 反 應 和 剎 車 8.4 日 間 照 明 隧 道 照 明 在 日 間 是 最 關 鍵 的 在 隧 道 內 部 應 該 提 供 適 當 的 照 明, 以 確 保 使 用 者 能 舒 適 和 安 全 地 通 過, 至 使 車 流 量 暢 通 在 設 計 隧 道 照 明 系 統 時, 有 必 要 從 以 下 5 個 照 明 區 域 考 慮 照 明 的 要 求 : (a) 接 近 區 域 接 近 區 域 是 引 至 隧 道 入 口 的 道 路 部 分, 駕 駛 者 應 能 清 楚 地 看 到 隧 道 內 部 ; (b) 進 口 區 域 進 口 區 域 是 舖 開 隧 道 內 部 的 第 一 段, 其 長 度 應 至 少 等 於 根 據 其 設 計 的 車 速 相 應 的 安 全 距 離 為 了 使 隧 道 入 口 不 會 看 起 來 像 個 黑 洞, 在 進 口 區 域 的 照 明 等 級 應 該 加 強 至 一 定 程 度, 這 樣 才 能 使 駕 駛 者 在 入 口 前 的 停 車 視 距 內 清 楚 地 看 到 隧 道 內 的 情 況 ; 32

38 (c) 漸 變 區 域 經 過 進 口 區 域 後, 駕 駛 者 已 適 應 低 亮 度 環 境 照 明 等 級 可 以 向 內 部 區 域 逐 漸 減 弱 ; (d) 內 部 區 域 內 部 區 域 的 照 明 等 級 是 固 定 的 ; (e) 出 口 區 域 出 口 區 域 的 照 明 應 當 有 助 於 適 應 隧 道 外 部, 並 確 保 駕 駛 者 利 用 倒 後 鏡 來 觀 察 跟 在 其 後 的 車 輛 ; 8.5 夜 間 照 明 隧 道 內 最 後 60 米 的 照 明 等 級 亮 度 應 是 其 內 部 照 明 等 級 的 5 倍 夜 間 照 明 通 常 是 用 成 排 的 螢 光 燈 來 照 亮 隧 道 內 部 應 考 慮 採 用 電 子 控 制 箱 來 調 節 隧 道 內 需 要 的 照 明 等 級 在 安 裝 日 間 照 明 屏 幕 的 地 方, 夜 間 照 明 系 統 應 延 伸 至 該 區 域 8.6 牆 壁 照 明 隧 道 牆 壁 照 明 對 移 動 中 的 物 體 形 成 重 要 的 背 景 有 高 反 射 物 料 的 牆 面 能 提 供 更 多 的 相 互 反 射 光 線 高 度 至 2 米 的 牆 面 的 平 均 亮 度 不 應 少 於 所 有 區 域 的 路 面 和 所 有 照 明 階 段 路 面 的 平 均 亮 度 8.7 均 勻 度 8.8 燈 具 均 勻 度 會 影 響 視 覺 舒 適 度 和 道 路 安 全, 因 此 應 予 以 考 慮 在 乾 淨 的 環 境 下, 所 有 區 域 和 所 有 照 明 階 段 的 道 路 表 面 以 及 高 度 至 2 米 的 牆 面 的 總 均 勻 度 ( 最 小 亮 度 與 平 均 亮 度 比 ) 應 達 到 0.4 在 所 有 區 域 和 所 有 照 明 階 段, 沿 著 每 一 條 車 行 道 的 中 心 的 水 平 均 勻 度 ( 最 小 亮 度 與 最 大 亮 度 的 比 ) 應 達 到 低 壓 鈉 燈 基 於 其 顯 色 度 較 差, 低 壓 鈉 燈 不 應 用 於 照 亮 隧 道 33

39 8.8.2 高 壓 鈉 燈 螢 光 燈 8.9 限 制 管 狀 高 壓 氖 燈 和 高 壓 鈉 燈 (SON-T Plus) 可 以 用 於 相 對 較 高 照 明 等 級 的 進 口 區 域 漸 變 區 域 和 出 口 區 域 螢 光 燈 可 以 提 供 很 平 均 的 光 線 分 佈 隧 道 內 部 和 在 夜 間 照 明 上 可 以 使 用 節 能 螢 光 燈 因 為 光 通 量 輸 出 較 低 燈 具 的 連 續 線 的 形 成 可 以 幫 助 視 覺 導 航 以 及 減 少 閃 爍 問 題 隧 道 照 明 的 詳 細 分 析 不 在 指 引 的 研 究 範 圍 內, 建 議 對 這 個 議 題 進 行 更 深 的 研 究 34

40 9. 照 明 安 裝 設 計 的 能 源 效 益 9.1 影 響 照 明 安 裝 能 源 消 耗 的 因 素 照 明 安 裝 的 能 源 成 本 取 決 於 接 通 的 功 率 ( 瓦 或 千 瓦 ) 以 及 它 的 運 行 時 間 ( 小 時 ) 一 般 來 說, 照 明 安 裝 的 接 通 功 率 受 以 下 因 素 影 響 : (a) 光 環 境 (1) 不 同 目 的 所 需 的 照 度 水 平 ; (2) 區 域 面 積 ; (3) 顯 色 度 ; (4) 視 覺 舒 適 度 (b) 自 然 環 境 (1) 自 然 的 範 圍 ; (2) 陳 設 品 和 障 礙 物 (c) 照 明 設 備 的 特 徵 (1) 光 源 的 功 效 平 均 壽 命 顏 色 特 徵 和 光 通 度 折 減 ; (2) 光 線 分 佈 效 率 和 燈 具 眩 光 控 制 ; (3) 鎮 流 器 的 瓦 特 數 損 耗 和 控 制 器 損 耗 ; (4) 功 率 因 數 至 於 照 明 安 裝 的 運 作 時 間, 應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1) 日 光 的 可 利 用 性 ( 如 果 安 裝 有 自 動 照 明 控 制 系 統, 將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日 光 ); (2) 照 明 安 裝 的 維 修 程 序 9.2 達 到 節 能 照 明 安 裝 的 一 般 原 則 一 般 來 說, 提 高 照 明 安 裝 的 能 源 效 益 的 設 計 準 則 是 : (a) 光 效 率 高 的 光 源 ; (b) 低 能 源 損 耗 的 燈 控 制 器 ; (c) 光 輸 出 比 率 高 的 燈 具 ; (d) 調 整 安 裝 高 度 但 是, 能 源 效 益 準 則 和 其 他 照 明 設 計 準 則 會 互 相 影 響 因 此, 平 衡 不 同 設 計 準 則 之 間 的 利 弊 是 必 要 的 35

41 9.3 照 明 裝 置 的 選 擇 市 場 上 不 同 類 型 的 燈 有 一 個 很 廣 的 光 功 效 ( 大 約 光 度 / 瓦 ) 從 節 能 的 觀 點 出 發, 建 議 選 擇 光 功 效 高 的 光 源 但 是, 這 樣 的 能 源 準 則 應 同 其 他 照 明 設 計 準 則 相 配 合 在 許 多 情 況 下, 光 學 特 徵 ( 如 色 溫 顯 色 度 指 數 光 線 分 佈 曲 線 等 ) 在 選 擇 燈 具 時 是 首 要 的 準 則, 而 燈 的 功 效 變 得 比 較 次 要 的 光 源 的 選 擇 現 今 使 用 的 光 源 主 要 分 成 兩 大 類 : 白 熾 燈 和 氣 體 放 電 燈 氣 體 放 電 燈 可 以 是 低 壓 或 高 壓 低 壓 氣 體 放 電 燈 是 指 螢 光 燈 和 低 壓 鈉 燈 水 銀 蒸 氣 金 屬 鹵 素 和 高 壓 鈉 燈 被 認 為 是 高 壓 氣 體 放 電 光 源 除 了 下 列 主 要 的 燈 類 型 外, 一 些 翻 新 的 燈 可 以 在 現 有 固 定 裝 置 的 插 座 內 使 用 更 高 功 效 的 光 源 因 此, 帶 有 鎮 流 器 的 水 銀 燈 或 是 緊 湊 型 螢 光 燈 可 以 取 代 白 熾 燈 在 運 作 特 徵 上, 這 些 燈 可 以 作 為 一 些 平 均 燈 壽 命 和 / 或 光 功 效 的 折 衷 辦 法 主 要 類 型 光 源 的 能 源 特 徵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原 理 下, 不 同 類 型 的 光 源 具 有 不 同 的 能 源 表 現 特 徵 當 考 慮 光 源 的 能 源 表 現 時, 應 考 慮 兩 方 面 : (a) 燈 的 功 效 ; (b) 燈 的 持 續 光 度 燈 的 主 要 類 型 的 功 效 比 較 如 下 所 述 應 注 意 到 這 個 比 較 是 基 於 整 個 照 明 系 統 功 效 的 總 電 路 功 率, 也 是 基 於 最 初 的 光 輸 出, 因 為 不 同 類 型 燈 的 持 續 光 度 特 徵 是 不 同 的 持 續 光 度 是 通 過 光 源 的 平 均 燈 壽 命 來 描 述 燈 的 光 輸 出 折 減 情 況 常 用 的 照 明 燈 (GLS) 經 常 在 其 輸 出 有 大 幅 減 損 之 前 就 失 效, 因 此 它 能 應 充 分 地 說 明 GLS 燈 具 的 使 用 壽 命 應 注 意 的 是, 灰 塵 也 會 折 減 燈 的 光 度 輸 出 但 是, 在 提 及 持 續 光 度 時, 灰 塵 的 作 用 通 常 不 被 考 慮 在 內 應 注 意 到 不 同 廠 商 生 產 同 類 的 燈 時, 其 減 損 程 度 會 有 輕 微 的 差 別 在 設 計 照 明 系 統 時, 設 計 者 應 核 對 生 廠 商 生 產 的 燈 的 實 際 持 續 光 度 一 般 來 說, 一 些 燈 的 主 要 類 型 的 特 徵, 是 其 運 作 的 被 評 定 壽 命, 高 壓 納 燈 (SON) 通 常 折 減 至 80%, 金 屬 鹵 素 燈 (MBI) 折 減 至 60%, 而 MBF 折 減 至 50% 選 擇 合 適 的 燈 可 以 在 最 初 的 壽 命 評 估 上 避 免 極 端 地 過 度 設 計 的 需 要 鎮 流 器 的 選 擇 所 有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具 (HID) 都 需 要 鎮 流 器 來 啟 動 鎮 流 器 會 消 耗 功 36

42 率, 並 影 響 氣 體 放 電 燈 的 光 輸 出 因 此, 選 擇 有 效 率 的 鎮 流 器 對 節 能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些 帶 有 減 少 光 輸 出 的 鎮 流 器 能 提 供 較 大 的 功 率 節 約 從 節 能 角 度 出 發, 所 測 的 功 率 瓦 特 數 並 不 代 表 真 實 的 電 能 消 耗 低 功 率 因 數 會 導 致 需 求 比 額 定 VA 數 值 所 指 示 更 大 的 電 流 值 這 些 更 大 的 電 流 供 給 無 功 功 率 的 損 耗, 亦 在 供 電 網 絡 及 發 電 機 中 造 成 更 大 的 能 量 耗 損 因 此, 建 議 應 選 擇 使 用 功 率 因 數 較 高 的 鎮 流 器 燈 具 的 選 擇 燈 具 的 選 擇 會 從 總 體 上 對 照 明 系 統 的 功 率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通 過 選 擇 合 適 的 燈 具 能 使 擁 有 合 適 的 照 度 最 小 的 直 接 眩 光 反 射 眩 光 和 模 糊 反 射, 改 善 視 覺 效 果 和 效 率 有 效 的 照 明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是 利 用 因 數 (UF) 這 是 燈 具 分 配 由 光 源 在 工 作 平 面 上 發 出 的 光 度 的 效 率 量 度 影 響 照 明 達 到 某 個 特 定 表 面 的 效 率 的 其 他 因 素 是 : (a) 燈 具 直 接 折 減 (LDD); (b) 燈 具 光 度 折 減 (LLD); (c) 燈 失 效 因 數 (LFF) 絕 大 多 數 照 明 廠 商 都 會 列 出 其 燈 具 的 UF 表 使 用 低 UF 燈 具 會 導 致 需 要 在 照 明 系 統 中 使 用 大 量 的 燈 具, 而 這 樣 會 超 出 照 明 功 率 密 度 限 制 應 考 慮 燈 具 的 維 護, 因 為 它 與 功 率 和 能 源 效 益 相 關 一 般 來 說, 除 非 燈 具 需 要 重 新 更 換, 否 則 它 應 該 被 清 潔 儘 管 長 壽 命 燈 具 的 面 世, 許 多 燈 具 壽 命 長 達 24,000 小 時, 在 幾 年 內 都 不 需 要 更 換, 但 缺 乏 維 護, 灰 塵 累 積 在 燈 具 表 面 上, 其 照 度 會 大 大 降 低 因 此, 綜 合 的 及 有 效 的 維 護 以 及 清 潔 程 序 可 以 減 少 達 到 所 需 照 度 而 需 要 的 燈 具 數 目 9.4. 太 陽 能 及 再 生 能 源 在 照 明 上 之 應 用 太 陽 能 及 風 力 等 再 生 能 源 可 應 用 在 照 明 之 上 37

43 10. 專 用 術 語 的 定 義 T.I. 門 檻 增 量 值 觀 察 者 能 承 受 的 不 刺 眼 眩 光 的 概 念 上 的 測 量 UL 水 平 均 勻 度 ( 最 大 值 / 最 小 值 ), 在 亮 度 的 計 算 中, 如 同 觀 察 者 沿 著 網 格 所 看 到 的 通 常 用 來 說 明 亮 度 要 求 UO 總 均 勻 度 ( 最 小 值 / 整 個 網 格 的 平 均 值 ) 提 供 一 個 百 分 比 或 小 數 值, 使 能 達 到 該 統 計 值 對 均 勻 度 的 指 引 通 常 也 是 用 來 說 明 照 明 要 求 反 射 罩 用 反 射 ( 鏡 面 ) 控 制 光 的 輸 出 天 空 輝 光 人 造 照 明 使 得 夜 晚 的 天 空 變 亮 功 效 光 源 輸 出 的 光 能 除 以 輸 入 的 能 量 半 遮 光 光 線 的 發 散 只 允 許 有 稍 多 一 點 光 到 達 發 光 體 底 部 的 水 平 面 上 可 見 度 眼 睛 能 察 覺 到 的 距 離 白 熾 燈 是 一 種 通 過 電 流 加 熱 鎢 絲 產 生 光 的 燈 光 入 侵 光 線 照 射 在 不 必 要 和 不 需 要 照 明 的 地 方 ; 偏 離 的 光 線 眩 目 的 光 線 光 功 耗 因 數 如 維 護 系 數 等 隨 著 時 間 而 折 減 照 明 效 果 的 一 些 因 數 光 束 光 度 平 面 上 兩 個 方 向 間 的 夾 角, 其 強 度 應 等 於 最 大 強 度 之 特 定 百 分 比 ( 通 常 為 10%) 光 通 量 的 單 位, 指 當 一 獨 光 的 發 光 強 度 的 一 點 光 源, 其 在 一 單 位 立 體 角 內 的 所 發 出 的 通 量 光 度 分 析 照 明 水 平 和 分 佈 的 數 量 測 量 全 遮 光 一 種 燈 的 分 類, 其 不 允 許 光 線 於 90 度 或 以 上 的 散 射 安 裝 高 度 固 定 裝 置 或 燈 在 地 面 上 的 高 度 低 壓 鈉 燈 指 用 相 對 低 壓 下 鈉 蒸 汽 產 生 光 的 燈 它 是 完 全 的 單 色 光 線 利 用 系 數 是 指 在 一 個 工 作 平 面 ( 需 要 照 明 的 面 積 ) 內 所 接 收 到 來 自 燈 具 的 光 通 量 和 燈 具 所 發 出 之 光 通 量 之 比 例 38

44 折 射 罩 用 折 射 ( 透 鏡 ) 控 制 光 的 輸 出 折 減 系 數 固 定 裝 置 當 燈 具 運 作 時, 會 發 生 光 度 輸 出 減 少 的 情 況, 直 至 其 不 能 運 作 照 明 系 統 中 固 定 燈 具 的 配 置 包 括 配 件, 設 計 是 用 於 燈 光 控 制 輸 出, 如 反 射 罩 或 折 射 罩 鎮 流 器 燈 罩 和 附 件 明 度 指 光 照 到 物 體 表 面 時, 肉 眼 可 以 感 覺 到 的 光 線 的 強 度 泛 光 燈 一 個 固 定 裝 置 或 燈 用 作 區 域 照 明 金 屬 鹵 素 燈 金 屬 鹵 化 物 蒸 汽 發 散 形 成 光 的 燈 亮 度 效 率 在 一 個 點 和 固 定 的 方 向 上, 發 光 強 度 在 固 定 方 向 上 產 生 在 表 面 的 元 素, 在 一 個 平 面 上 圍 繞 著 該 點 劃 分 該 元 素 投 射 在 表 面 上 的 區 域, 垂 直 於 該 固 定 方 向 衡 量 該 系 統 之 有 效 性 或 可 用 性 的 輸 出 和 該 系 統 輸 入 的 比 較 眩 光 強 烈 的 及 使 人 看 不 見 事 物 的 光 高 強 度 放 電 燈 一 種 通 過 氣 體 靠 電 流 產 生 的 發 射 能 量 ( 光 ) 高 強 度 放 電 燈 包 括 水 銀 燈, 金 屬 鹵 素 燈 和 高 壓 鈉 燈 高 壓 鈉 燈 指 用 相 對 高 壓 下 鈉 蒸 汽 產 生 光 的 燈 勒 克 斯 照 度 單 位, 指 每 平 方 米 的 光 度 強 光 溢 出 指 所 有 人 造 照 明 的 負 面 影 響 通 常 指 城 市 天 空 輝 光, 但 也 包 括 眩 光 光 入 侵 視 線 干 擾 以 及 其 他 照 明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強 度 能 源 的 度 數 或 數 量, 或 是 光 的 度 數 或 數 量 球 面 度 立 體 角 的 單 位 發 光 強 度 指 所 討 論 方 向 的 單 位 立 體 角 的 光 通 量 街 道 照 明 一 個 包 括 光 源 和 鎮 流 器 的 完 整 設 施, 連 同 合 適 的 配 件 如 球 體 反 射 罩 透 射 罩 燈 罩 及 其 整 套 燈 臂 照 度 照 射 在 物 體 表 面 的 光 通 量 的 密 度 39

45 維 護 系 數 在 最 初 的 設 計 中, 必 需 考 慮 隨 時 間 發 生 折 減 影 響 的 結 果 常 規 的 維 護 對 能 源 管 理 非 常 重 要, 當 這 些 計 劃 合 併 到 設 計 就 必 須 執 行, 否 則 系 統 不 能 按 預 計 的 表 現 遮 光 只 允 許 有 極 少 量 光 線 的 發 散 到 達 發 光 體 底 部 的 水 平 面 上 遮 光 角 燈 自 水 平 面 起 直 到 目 視 光 源 為 止 的 角, 使 視 線 看 不 見 的 燈 泡 或 光 源 設 備 這 並 不 是 指 在 這 個 角 度 之 上 就 沒 有 照 明 的 光 線 散 出 是 電 燈 的 零 件, 要 與 一 套 完 整 的 裝 備 區 別 開 ( 見 燈 具 ), 燈 通 常 指 燈 和 其 燈 罩 燈 具 指 完 整 的 照 明 單 元, 包 括 燈 固 定 裝 置 和 其 他 零 件 燭 光 發 光 強 度 的 單 位, 指 每 1 球 面 度 1 流 明 鎮 流 器 一 個 用 於 放 電 燈 的 裝 置, 為 提 供 必 要 的 電 壓 電 流 和 ( 或 ) 啟 動 波 形, 以 開 啟 和 運 行 燈 具 顯 色 度 一 個 光 源 在 晚 上 照 射 到 物 體 上 的 顏 色 效 果 與 物 體 在 白 天 表 現 的 顏 色 的 對 比 40

46 11. 附 錄 表 格 表 一 道 路 類 型 和 照 明 等 級 的 概 述 對 道 路 的 描 述 有 分 隔 車 道 完 整 的 使 用 控 制 沒 有 不 同 等 級 道 路 的 交 匯 點 的 高 速 路 ; 高 速 公 路 快 速 路 道 路 交 通 密 度 和 道 路 佈 局 的 複 雜 程 性 高 中 低 高 速 路 雙 程 道 路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不 同 類 型 的 區 分 和 交 通 控 制 情 況 差 好 重 要 的 城 市 交 通 路 線 放 射 式 道 路 區 域 分 支 道 路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不 同 類 型 的 區 分 和 交 通 控 制 情 況 差 好 連 接 較 次 要 的 道 路, 當 地 的 分 支 道 路, 住 宅 區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道 路 連 接 物 業 出 入 口 和 互 相 連 接 的 道 路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不 同 類 型 的 區 分 和 交 通 控 制 情 況 差 好 照 明 等 級 M1 M2 M3 M1 M2 M2 M3 M4 M5 41

47 表 二 機 動 車 道 的 照 明 要 求 ( 持 續 值 ) 照 明 等 級 應 用 範 圍 所 有 道 路 所 有 道 路 所 有 道 路 有 很 少 或 基 本 沒 有 路 口 的 道 路 I (cd.m-2) ( 最 低 要 求 ) Uo ( 最 低 要 求 ) TI (%) ( 最 高 容 許 值 ) U1 ( 最 低 要 求 ) M M M M M 註 :M1 至 M5 的 等 級, 請 參 照 表 一 42

48 表 三 照 明 設 計 光 度 燈 類 型 SONP-T Plus 瓦 特 數 (Watt) 設 計 光 度 (klm) 6.5±2% 10.0±2% 17.0±2% 32.5±2% 55.0±2% 燈 類 型 SOX 瓦 特 數 (Watt) 設 計 光 度 (klm) 21.5±2% 30.5±2% 燈 類 型 MBI 瓦 特 數 (Watt) 設 計 光 度 (klm) 6.4±2% 14±2% 43

49 表 四 不 同 照 明 等 級 的 設 備 選 擇 舉 例 燈 具 和 燈 照 明 等 級 M1 M2 M3 M4 安 裝 高 度 12 m LTI 燈 具 + 400W/250W SON-T Plus 燈 LTI 燈 具 + 250W SON-T Plus 燈 安 裝 高 度 10 m LTI 燈 具 + 250W SON-T Plus 燈 ( 主 要 為 重 新 設 置 燈 具 而 設 ) LTI 燈 具 + 150W SON-T Plus 燈 ( 主 要 為 重 新 設 置 燈 具 而 設 ) LTI 燈 具 + 150W SON-T Plus 燈 安 裝 高 度 8 m LTI/MTI 燈 具 + 150W SON-T Plus 燈 LTI/MTI 燈 具 + 100W SON-T Plus 燈 44

50 表 五 建 議 的 道 路 轉 彎 處 減 速 比 彎 曲 半 徑 空 間 比 = ( 彎 曲 空 間 垂 直 切 面 的 空 間 ) (m) 100 內 0.64 外 內 0.73 外 內 0.80 外 內 0.85 外 內 0.89 外 內 0.92 外 內 0.95 外 內 0.98 外 內 1.00 外

51 表 六 建 議 的 維 護 系 數 (IP 54 燈 具 ) 清 潔 間 距 時 間 污 染 分 類 高 中 低 6 個 月 個 月 N.A 主 幹 道 9 個 月 0.75 ( 僅 限 郊 區 ) N.A. N.A. 註 : N.A. 不 適 用 對 高 IP 等 級 的 燈 具, 應 使 用 高 的 維 護 系 數 46

52 表 七 建 議 的 戶 外 照 明 維 持 照 度 值 每 個 特 別 的 情 況 的 細 節 已 經 用 表 列 形 式 表 示 了 區 域 / 位 置 或 一 個 維 持 並 且 建 議 的 效 果 當 然 有 可 能 設 計 者 會 根 據 具 體 環 境 情 況 而 使 用 比 建 議 值 更 高 的 照 數 除 非 特 別 說 明 否 則 維 持 照 度 應 指 為 地 面 區 域, 位 置 或 地 點 1. 購 物 區 域 和 行 人 區 域 行 人 道 維 持 的 照 度 (lux) 商 業 區 (a) 加 強 保 安 地 區 (b) 道 路 和 小 徑 停 車 場 地 面 公 共 停 車 場 道 路 和 相 關 區 域 5. 公 園 和 花 園 (a) 主 要 的 小 路 (b) 次 要 的 小 路 5 10 (c) 樓 梯 坡 道 (d) 樹 和 灌 木 建 築 物 (a) 主 要 區 域 (b) 行 人 天 橋 行 人 隧 道 紀 念 碑 和 紀 念 館 (a) 主 要 行 人 道 入 口 (b) 附 近 的 停 車 位 注 解 地 面 1.5 米 以 上 垂 直 照 度 為 lux 柱 高 在 3 米 到 12 米 其 高 度 要 與 環 境 成 比 例 最 小 照 度 為 5 lux 交 通 方 面 適 用 相 當 於 當 地 分 支 道 路 或 犯 罪 率 高 的 地 段 或 熱 鬧 的 公 共 場 所 如 購 物 場 所 或 娛 樂 場 所 註 : 對 於 T 字 路 口, 輔 道 上 的 環 形 路 和 道 路 交 叉 口, 照 明 水 平 的 計 算 建 議 提 交 有 關 部 門 審 批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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