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目 的 2 貳 辦 理 單 位 2 參 報 名 有 關 事 項 2 一 報 名 資 格 2 二 簡 章 索 取 3 三 報 名 日 期 5 四 報 名 方 式 5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肆 競 賽 日 期 地 點 6 伍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 詳 附 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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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簡 章 指 導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協 辦 單 位 :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康 寧 大 學 ( 臺 北 校 區 )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桃 園 市 私 立 永 平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中 華 科 大 ( 新 竹 校 區 )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網 路 報 名 自 105 年 1 月 19 日 9 時 起 至 1 月 28 日 17 時 止,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前 寄 出 *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

2 目 錄 壹 目 的 2 貳 辦 理 單 位 2 參 報 名 有 關 事 項 2 一 報 名 資 格 2 二 簡 章 索 取 3 三 報 名 日 期 5 四 報 名 方 式 5 五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5 肆 競 賽 日 期 地 點 6 伍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 詳 附 件 1) 7 陸 競 賽 方 式 7 柒 獎 勵 7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報 名 常 見 Q & A 11 網 路 報 名 暨 報 名 流 程 圖 13 附 件 1-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附 件 2-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件 2- 選 手 通 知 信 封 封 面 ( 回 郵 ) 附 件 3- 選 手 請 假 單 技 能 競 賽 報 名 表 1

3 第 46 屆全國技能競賽北區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壹 目的 為提高技能水準 促進技術交流 並選拔優秀技職青年參加第 46 屆全國技能競賽 貳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協辦單位 東南科技大學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康寧大學 臺北校區 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萬能科技大學 桃園市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中華科大 新竹校區 參 報名有關事項 一 報名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集體創作 機電整合及飛機 修護等 3 職類為民國 81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經有關機關 學校 團體 公司 行號 廠商及訓練機構推薦者 得報名參加 (二) 各有關機關 學校 團體 公司行號 廠商及訓練機構推薦原則如下 1. 參賽選手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 推薦選手報推薦選手參加本區競賽之單 位 限設於桃園市 新北市 臺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金門縣及 連江縣等 8 個縣 市 行政轄區內 每 1 提名單位每 1 職類限推薦 6 人 組 即同 1 職類不得有第 7 人 組 報名 同 1 人 組 不得同時參加 2 個職 類或跨越 2 區報名 即不得同時在北區 中區或南區報名 如有跨區報名情 形 由主辦單位決定參賽區域 選手不得異議 2. 提名單位以具法人身分為限 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並具關防者 具推薦資 格 但學校內部單位或附設機構 如各系所及附設美容院 因不具法人資格 及關防 不具推薦選手參賽資格 3. 參賽選手具學籍者 除下列情形外 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1)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單位 得由 2

4 實習合作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 勞保投保資 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 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 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3) 進修部(夜補校)學生如有工作之事實證明者 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 單位 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 得列培訓單位 5.提名單位為機關 團體 公司行號及廠商時 需加附農民保險卡影印本或由 提名單位投保之勞保證明資料 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 參加軍保者 需加 附軍人身分證及職員證 公保者 可以職員證代替 另學校提名者 需加附 學生證影印本 提名單位或培訓單位皆應於報名表上蓋機關印信以證明提名 或培訓事實 未蓋印信者無效 6.報名時凡以佐證文件 農民保險卡 勞保投保明細表 學生證 軍人身分證 或公務人員職員證 作為審查提名單位關係之依據 報名後至競賽當日 將 再檢查其效力 若失去時效或退出保險者 則取消競賽資格 7.部分職類需具有丙級技術士證者 方可報名 中餐烹飪職類 中餐烹飪 葷 素 丙級技術士證 西點製作及麵包製作 2 職類 烘焙食品 西點蛋糕 麵 包 餅乾 丙級技術士證 美容職類 美容丙級技術士證 美髮(男女美髮) 職類 男子美髮 女子美髮 丙級技術士證 機電整合職類 機電整合丙級 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格成績單 二 簡章索取處 簡章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 技能競賽 專區網站 或逕向下列單 位索取紙本 單 位 名 稱 地 址 / 網 址 電 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 轉 502 段 501 號 6 樓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 苗分署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 苗分署桃園就業服 務中心 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 號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 苗分署中壢就業服 務中心 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 182 號 3 話 分機 傳真

5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訓 練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五 股 職 業 訓 練 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泰 山 職 業 訓 練 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基 隆 職 業 訓 練 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宜 蘭 職 業 訓 練 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花 蓮 職 業 訓 練 場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板 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新 店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基 隆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三 重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羅 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花 蓮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玉 里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金 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三 段 78 號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原 里 1 鄰 中 平 路 439 號 南 棟 3 樓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五 工 五 路 47 號 1 樓 243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貴 子 里 致 遠 新 村 55 之 1 號 202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和 平 島 平 一 路 21 之 5 號 264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員 山 路 3 段 500 巷 1 號 花 蓮 市 華 西 路 123 號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漢 生 東 路 163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興 路 二 段 190 號 202 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路 102 號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重 新 路 4 段 12 號 265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正 北 路 50 號 970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國 民 三 街 25 號 981 花 蓮 縣 玉 里 鎮 光 復 路 160 號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權 路 173 號

6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 宜花金馬分署連江 就業服務中心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76 號 B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 院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 301 號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臺北市承德路 3 段 之1號 三 報名日期 105 年 1 月 19 日 星期二 起至 1 月 28 日 星期四 止 四 報名方式 一 本競賽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 請提名單位或報名參賽者於 105 年 1 月 19 日 星 期二 上午 9 時起至 1 月 28 日 星期四 17 時止 以電腦登入報名網址 (北區承辦單位桃竹苗分署網址-最新消息)直接進行參賽 選手基本資料填列 及比照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上傳最近二年內所攝彩 色 脫帽 未戴有色眼鏡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 2MB 以內解析度 300 至 600DPI 之 JPG 檔 二 網路報名填列之選手姓名 聯絡電話 手機 電子信箱及住址等 應完整正確 以免影響後續競賽資訊之提供 三 登錄完成後 隨之務必列印報名表件(最晚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17 時前列印)及 黏貼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併同及郵政匯票 報名費每人 400 元 參賽選手競 賽通知信封 裝入 A4 以上信封袋 同時將 郵寄報名資料用信封封面 黏貼於 信封袋上 並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星期五 前 含當日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 受理 以掛號郵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試務中心) 收 (裝入前 請再次檢視上述表件是否齊備) 郵遞區號 地址 桃園市楊梅區秀才 路 851 號 四 參賽選手競賽通知信封 封面 請填寫選手參賽職類 姓名及地址 並貼妥印 刷品掛號郵資 30 元 黏貼於 A4 信封上 做為寄發競賽重要通知予參賽選手用 每 1 人限用 1 個信封 2 人或 3 人為 1 組參賽者 亦同 五 報名注意事項 一 請提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名截止當日 以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 權益 提名單位或報名參賽者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 網路報名視 為無效 將予以註銷報名資格 二 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請購買郵政匯票 匯票受款人 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團體報名可合併購買報名費匯票 並請檢附名單清冊及 收據寄送方式 三 列印報名表件 請注意下列事項 5

7 1.報名表照片欄位空白者 視同資格不符 2.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具身分證者 請檢附在台灣居留證影本或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護照 國籍證明書 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 本人出生證明等 黏貼於報名表指定處 3.學校推薦報名者 檢附學生證影印本 黏貼於報名表指定處 4.機關 團體 公司行號及廠商推薦者 檢附農民保險卡影印本或由提名單位 投保之勞保證明資料 個人勞保明細表影印本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例 如本簡章報名資格(二)之 3 所列之證明資料) 參加軍保者 需加附軍人身分 證及職員證 參加公保者 可以職員證影本代替 貼於報名表指定處 5. 報名表加蓋提名單位 含培訓單位 印信 印信內容應與提名單位 含培訓 單位 全銜一致相同 四 報名表件經承辦單位審核後 資料不齊全或不合格者 不予受理 並由承辦單 位通知提名單位 五 報名中餐烹飪 西點製作 麵包製作 美容 美髮(男女美髮)及機電整合職類 者 報名時已通過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但尚未核發技術士證者 得 於報名時檢附成績單通知予承辦單位 由承辦單位暫時受理報名 但需於 105 年 3 月 22 日 星期二 前補送技術士證影本 逾期未補證者視同資料不齊全 取消報名資格 肆 競賽日期 地點 一 日期 105 年 4 月 22 日 星期五 報到及熟悉場地 23 日 星期六 競賽及評分 24 日 星期日 上午 10 時 30 分在技能檢定中心及承辦單位網站公告英雄榜 不舉辦頒獎典禮 (實際競賽或公告英雄榜時間會依報名人數調整 如有 異動 將另行公告 ) 二 地點 (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 851 號) 機電整合(2 人一組) 外觀模型創作 原木模 電氣裝配(室內配線) 工 業控制(工業配線) 油漆裝潢 漆作 家具木工 門窗木工 珠寶金銀細 工 花藝 服裝創作 西餐烹飪 冷凍空調 平面設計技術 機器人(2 人一 組) 中餐烹飪 國服等 16 職類 (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幼獅訓練場 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 3 號 CNC 車床 CNC 銑床 銲接 網頁設計等 4 職類 (三) 東南科技大學(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 152 號) CAD 機械設計製圖 電子 工業電子 等 2 職類 (四)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 301 號 6

8 汽 車 板 金 ( 打 型 板 金 ) 汽 車 技 術 等 2 職 類 ( 五 )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四 段 77 號 ): 綜 合 機 械 模 具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配 管 與 暖 氣 工 業 機 械 修 護 ( 原 機 具 控 制 ) 鑄 造 應 用 電 子 ( 視 聽 電 子 ) 等 7 職 類 ( 六 ) 康 寧 大 學 ( 台 北 校 區 )(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75 巷 137 號 ): 健 康 照 顧 等 1 職 類 ( 七 )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24162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163 號 ): 板 金 等 1 職 類 ( 八 )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144 號 ): 集 體 創 作 (3 人 一 組 ) 建 築 舖 面 砌 磚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等 4 職 類 ( 九 )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萬 能 路 1 號 ):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美 容 造 園 景 觀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等 5 職 類 ( 十 ) 桃 園 市 私 立 永 平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埔 心 永 平 路 480 號 ): 西 點 製 作 麵 包 製 作 餐 飲 服 務 等 3 職 類 ( 十 一 ) 中 華 科 大 ( 新 竹 校 區 )( 新 竹 縣 橫 山 鄉 中 華 街 200 號 ): 飛 機 修 護 科 等 1 職 類 ( 十 二 ) 其 他 : 本 區 之 汽 車 噴 漆 等 1 職 類, 因 競 賽 場 地 未 定,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伍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 如 附 件 1) 陸 競 賽 方 式 : 一 競 賽 方 式 以 實 地 技 能 操 作 進 行 但 各 職 類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競 賽 場 地 設 備 負 荷 容 量 時, 得 先 行 辦 理 筆 試 或 技 能 測 驗, 擇 優 參 加 競 賽 二 推 薦 參 加 本 區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人 數 未 達 規 定 推 薦 6 人 ( 組 ) 時, 應 轉 移 至 同 1 職 類 競 賽 已 達 6 人 ( 組 ) 之 分 區 未 便 同 意 轉 移 其 他 分 區 之 選 手,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三 報 名 參 加 之 各 職 類 人 數 3 區 ( 北 中 南 ) 合 計 未 達 規 定 推 薦 6 人 ( 組 ) 時,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該 職 類 報 名 時 間 7 天, 並 以 1 次 為 限, 仍 未 達 6 人 ( 組 ) 時, 該 職 類 本 屆 暫 停 辦 理 競 賽, 並 退 還 選 手 所 繳 報 名 費 柒 獎 勵 : 一 競 賽 選 手 部 分 : 每 1 職 類 取 前 5 名 優 勝 選 手, 參 賽 人 數 不 足 10 人 ( 組 ) 時, 優 勝 人 數 取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獎 勵 ( 例 如 :6 人 ( 組 ) 或 7 人 ( 組 ) 參 賽 時, 取 前 3 名 優 勝 ;8 人 ( 組 ) 或 9 人 ( 組 ) 參 賽, 取 前 4 名 優 勝 ;10 人 ( 組 ) 以 上 參 賽, 則 7

9 取 前 5 名 優 勝 ) 另 各 職 類 參 賽 人 數 超 過 10 人 ( 組 ) 時, 得 取 佳 作 數 名 ( 已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扣 除 第 1 至 5 名 後 之 名 額 為 限 ) 每 1 職 類 優 勝 選 手 且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者, 獎 勵 如 下 : ( 一 ) 第 1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1 萬 元 金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 二 ) 第 2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5 千 元 銀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 三 ) 第 3 名 : 獎 金 新 臺 幣 3 千 元 銅 牌 1 面 獎 狀 乙 幀 ( 四 ) 第 4 名 : 獎 狀 乙 幀 ( 五 ) 第 5 名 : 獎 狀 乙 幀 ( 六 ) 佳 作 : 獎 狀 乙 幀 二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獲 競 賽 成 績 前 5 名 及 佳 作, 頒 給 其 提 名 單 位 培 訓 單 位 及 指 導 老 師 獎 狀 三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3 名 選 手, 自 獲 獎 日 起 3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時, 得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免 術 科 測 試 證 明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人 員, 應 以 獲 獎 日 已 開 辦 之 職 類 擇 一 參 加, 其 年 限 之 計 算 依 同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職 類 級 別 及 項 目, 由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公 告 之 未 公 告 表 列 者, 不 得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另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必 須 先 符 合 技 能 檢 定 各 職 類 及 級 別 之 報 檢 資 格 四 當 年 度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各 區 辦 理 單 位 推 薦 每 1 職 類 之 前 5 名,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參 賽 人 數 不 足 10 人 ( 組 ) 時, 推 薦 人 數 取 報 名 人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比 例 僅 合 併 1 區 辦 理 之 職 類, 逾 10 人 ( 組 ) 時, 則 不 受 名 額 限 制, 擇 優 錄 取 但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不 列 入 名 次, 且 不 予 推 薦 前 述 推 薦 名 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之 五 為 減 少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材 料 浪 費 及 鼓 勵 有 意 願 參 賽 的 選 手 繼 續 參 加 競 賽, 有 資 格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應 填 寫 願 繼 續 全 程 參 加 競 賽 切 結 書, 若 不 願 繼 續 參 賽 者, 不 影 響 其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名 次, 但 其 名 額 可 依 成 績 依 序 遞 補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但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仍 不 予 推 薦, 且 遞 補 作 業 於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公 告 英 雄 榜 後 15 日 ( 即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內 截 止 六 選 手 因 作 弊 取 得 之 成 績,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名 次, 並 按 成 績 依 序 遞 補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屆 競 賽 試 題 統 一 放 置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能 競 賽 專 區 (sc.labor.gov.tw) 網 站, 公 告 時 間 由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請 選 手 下 載 試 題 資 料 時, 注 意 區 別 及 職 類 二 曾 代 表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之 選 手, 不 得 再 參 加 任 何 職 類 之 技 能 競 賽, 以 團 隊 組 合 方 式 競 賽 者, 亦 同 ( 例 如 : 集 體 創 作 職 類 選 手 以 3 人 1 組 機 電 整 合 機 器 人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選 手 以 2 人 1 組 方 式 報 名 參 賽 者, 其 中 遇 有 1 人 曾 代 表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者, 該 組 亦 不 得 再 推 薦 參 賽 ) 三 曾 獲 得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前 3 名 之 優 勝 選 手, 不 得 再 參 加 同 職 類 技 能 競 賽, 以 團 隊 組 合 8

10 方 式 參 賽 者 亦 同 ( 例 如 : 集 體 創 作 機 電 整 合 機 器 人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其 中 1 人 不 能 再 搭 配 其 他 選 手 參 加 同 職 類 技 能 競 賽 ) 四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職 類 以 團 體 組 合 方 式 參 賽 時 ( 集 體 創 作 職 類 選 手 以 3 人 1 組 機 電 整 合 機 器 人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選 手 以 2 人 1 組 ), 推 薦 之 組 合 名 單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但 其 中 1 人 因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參 賽, 於 競 賽 開 始 日 30 日 前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經 承 辦 單 位 同 意 者, 提 名 單 位 得 再 推 薦 符 合 資 格 選 手 參 賽 五 為 減 少 競 賽 材 料 及 相 關 資 源 的 浪 費, 無 正 當 理 由 卻 未 參 賽 者, 將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於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含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 中, 該 提 名 單 位 所 推 薦 之 選 手 未 請 假 亦 未 參 賽 者, 該 提 名 單 位 不 得 推 薦 該 職 類 選 手 參 賽, 其 該 選 手 亦 不 能 參 加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二 ) 提 名 單 位 於 次 屆 競 賽 時, 主 辦 單 位 不 接 受 該 提 名 單 位 推 薦 該 職 類 選 手 參 賽, 且 不 接 受 該 選 手 再 報 名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含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 ( 三 ) 以 上 所 謂 正 當 理 由 係 指 天 災 ( 颱 風 地 震 空 襲 水 災 火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重 大 偶 突 發 事 件 ) 和 無 法 預 期 ( 重 大 車 禍 生 病 住 院 家 有 重 大 事 故 等 具 有 證 明 ) 之 因 素 但 選 手 預 知 屆 時 無 法 參 賽 時, 應 事 先 於 競 賽 2 週 前 ( 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或 北 區 承 辦 單 位 -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請 假, 經 獲 准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請 假 者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參 賽 權 力, 屆 時 不 得 再 行 主 張 恢 復, 及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等 六 選 手 對 競 賽 成 績 有 異 議 時, 應 於 公 告 後 3 小 時 內, 由 選 手 本 人, 以 書 面 載 明 職 類 名 稱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居 所 及 事 由 等 向 大 會 提 出 異 議 處 理 逾 時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為 處 理 競 賽 期 間 爭 議 事 件 競 賽 後 選 手 提 出 之 成 績 異 議 問 題 及 裁 判 人 員 違 失 事 項, 大 會 得 召 開 技 術 爭 議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技 術 爭 議 審 議 小 組 作 成 之 決 定, 由 大 會 以 書 面 答 覆 申 請 人 八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選 手 經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時, 因 畢 業 離 職 或 加 強 訓 練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服 務 單 位 或 訓 練 單 位, 得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前 向 主 辦 單 位 (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申 請 增 列 為 共 同 提 名 單 位 或 培 訓 單 位, 且 不 受 提 名 單 位 之 推 薦 6 人 ( 組 ) 名 額 及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提 名 單 位 之 限 制, 申 請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因 畢 業 或 離 職 者, 申 請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之 單 位, 請 函 文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影 本 ( 農 民 保 險 卡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表 學 生 證 軍 人 身 分 證 軍 人 或 公 務 人 員 職 員 證 ) 及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單 位 同 意 書 ( 二 ) 因 加 強 訓 練 者, 申 請 增 列 共 同 培 訓 之 單 位, 請 函 文 並 檢 附 增 列 共 同 提 名 單 位 同 意 書 九 依 據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核 定 頒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專 科 學 校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及 保 送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凡 參 加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獲 9

11 得 各 職 類 優 勝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甄 審 入 學 十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各 職 類 參 賽 人 數 為 3 人 ( 組 ) 時, 該 職 類 改 為 表 演 賽 ; 人 數 2 人 ( 組 ) 以 下 時, 該 職 類 暫 停 辦 理 十 一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預 訂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至 13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推 薦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之 優 勝 選 手, 可 於 105 年 6 月 中 旬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競 賽 專 區 網 站 (sc.labor.gov.tw) 查 詢 競 賽 試 題 及 報 到 通 知 等 相 關 訊 息 十 二 選 手 可 透 過 訂 閱 電 子 報 收 取 競 賽 訊 息, 請 先 至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點 選 訂 閱 電 子 報, 填 入 電 子 信 箱, 按 下 訂 閱 即 可 完 成 十 三 競 賽 時 間 及 場 地 如 有 變 更 時, 另 行 公 告 或 通 知 10

12 問 題 1: 報 名 參 賽 是 否 有 年 齡 限 制? 報 名 常 見 Q & A 答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民 國 8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集 體 創 作 機 電 整 合 及 飛 機 修 護 等 3 職 類 為 民 國 81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經 有 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廠 商 及 訓 練 機 構 推 薦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問 題 2: 提 名 單 位 設 於 中 區 或 南 區 行 政 轄 區 內, 請 問 是 否 可 以 在 北 區 報 名? 答 : 推 薦 選 手 參 加 北 區 競 賽 之 單 位, 限 提 名 單 位 設 籍 於 桃 園 市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金 門 縣 及 連 江 縣 等 8 縣 ( 市 ) 行 政 轄 區 內, 不 得 跨 區 報 名 問 題 3: 每 1 單 位 每 1 職 類 可 推 薦 多 少 人 ( 組 )? 選 手 是 否 可 跨 職 類 ( 區 ) 報 名? 答 : 每 1 單 位 每 1 職 類 限 推 薦 6 人 ( 組 ) 同 1 人 ( 組 ) 不 得 同 時 參 加 2 個 職 類 或 跨 2 區 報 名 問 題 4: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是 否 可 以 每 職 類 另 推 薦 6 人 ( 組 ) 參 賽, 不 受 日 校 已 推 薦 6 人 ( 組 ) 名 額 之 影 響? 答 :(1) 提 名 單 位 以 具 法 人 身 分 為 限, 學 校 附 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並 具 關 防 者, 具 推 薦 資 格, 可 再 另 推 薦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6 人 ( 組 ) 參 賽, 惟 關 防 須 為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關 防 (2) 另 學 校 內 部 單 位 或 附 設 機 構 ( 如 各 院 系 所 科 及 附 設 美 容 院 ), 因 不 具 法 人 資 格 及 關 防, 不 具 推 薦 選 手 參 賽 資 格 問 題 5: 提 名 單 位 需 檢 附 哪 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答 :(1) 提 名 單 位 為 機 關 團 體 公 司 行 號 及 廠 商 時, 需 加 附 農 民 保 險 卡 影 印 本 或 由 提 名 單 位 投 保 之 勞 保 證 明 資 料 ( 個 人 勞 保 明 細 表 影 印 本 ); 參 加 軍 保 者, 需 加 附 軍 人 身 分 證 及 職 員 證, 公 保 者, 可 以 職 員 證 代 替 (2) 學 校 提 名 者, 需 加 附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問 題 6: 哪 些 職 類 需 檢 附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答 : 中 餐 烹 飪 職 類 - 中 餐 烹 飪 ( 葷 素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 西 點 製 作 及 麵 包 製 作 2 職 類 - 烘 焙 食 品 ( 西 點 蛋 糕 麵 包 餅 乾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 美 容 職 類 - 美 容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職 類 - 男 子 美 髮 ( 女 子 美 髮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 機 電 整 合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成 績 單 問 題 7: 報 名 費 之 匯 票 可 否 數 人 一 起 開 立? 答 : 團 體 報 名 可 一 起 購 買 報 名 費 匯 票, 每 一 人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並 請 檢 附 名 單 清 冊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 問 題 8: 競 賽 以 採 實 地 技 能 操 作 為 原 則, 什 麼 情 況 需 辦 理 筆 試 或 技 能 測 驗? 答 : 當 某 1 職 類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競 賽 場 地 設 備 負 荷 容 量 時, 得 先 行 辦 理 筆 試 或 技 能 測 驗, 擇 優 參 加 競 賽 問 題 9: 各 職 類 報 名 未 達 規 定 推 薦 6 人 ( 組 ) 時, 會 如 何 辦 理? 答 : 本 區 各 職 類 如 因 報 名 未 達 規 定 推 薦 6 人 ( 組 ) 時, 需 轉 移 併 至 中 區 或 南 區 辦 理 ; 並 俟 報 名 結 束 統 計 後, 再 行 確 認 競 賽 之 地 點 問 題 10: 集 體 創 作 職 類 選 手 以 3 人 1 組 機 電 整 合 機 器 人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選 手 以 2 人 1 組 方 式 報 名 參 賽, 報 名 後 是 否 可 再 變 更 推 薦 名 單? 答 : 集 體 創 作 職 類 以 3 人 1 組 機 電 整 合 機 器 人 及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以 2 人 1 組 方 式 報 名 參 賽, 推 薦 之 名 單, 一 經 報 名 即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遇 其 中 1 人 因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參 賽 時, 經 承 辦 單 位 許 可 者, 可 再 推 薦 符 合 條 件 之 選 手 參 賽 但 競 賽 30 日 前 ( 即 105 年 3 月 22 日 ) 因 11

13 各 項 作 業 已 完 成, 無 法 配 合 更 新 名 單, 故 不 得 再 推 薦, 其 該 組 全 體 選 手 以 棄 權 論 問 題 11: 競 賽 成 績 優 勝 前 3 名,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時, 可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嗎? 答 :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優 勝 前 3 名, 於 3 年 內 報 名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時,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與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對 照 表 請 以 公 告 為 主, 且 未 表 列 者, 無 法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另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必 須 先 符 合 對 照 表 職 類 級 別 之 報 檢 資 格 ) 問 題 12: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需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答 :(1) 是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為 105 年 1 月 19 日 9 時 起 至 1 月 28 日 17 時 止, 您 必 須 於 上 述 時 間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作 業, 並 於 報 名 表 之 選 手 切 結 處 簽 名 提 名 單 位 用 印,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 如 : 個 人 勞 保 明 細 表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份 證 或 國 籍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中 餐 烹 調 西 點 製 作 麵 包 製 作 美 容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及 機 電 整 合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成 績 單 等 6 職 類 之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及 郵 政 匯 票 等 ); 於 105 年 1 月 29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 郵 寄 前 請 再 次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以 免 資 料 不 齊 全 而 被 取 消 資 格 ); 若 逾 期 或 未 寄 出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將 予 以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2) 請 您 儘 早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問 題 13: 若 在 105 年 報 考 全 測, 學 科 測 試 結 果 為 及 格, 術 科 尚 未 測 試 便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可 否 以 合 併 發 證 方 式 先 辦 理 該 張 證 照? 答 : 不 可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僅 作 為 日 後 免 試 術 科 之 申 請, 不 應 溯 及 既 往, 故 不 適 用 合 併 發 證 方 式 來 辦 理 核 發 證 照 問 題 14: 若 在 105 年 報 考 全 測, 學 科 測 試 結 果 為 及 格, 術 科 成 績 結 果 為 不 及 格 後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可 否 以 合 併 發 證 方 式 辦 理 該 張 證 照? 答 : 不 可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僅 作 為 日 後 免 試 術 科 之 申 請, 不 應 溯 及 既 往, 故 不 適 用 合 併 發 證 方 式 來 辦 理 核 發 證 照 問 題 15: 若 在 104 年 以 前 便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但 105 年 報 名 時 誤 報 全 測, 學 科 測 試 結 果 及 格, 術 科 尚 未 測 試 時, 可 先 以 合 併 發 證 辦 理 該 張 證 照? 答 : 可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為 檢 定 合 格, 於 術 科 測 試 前 已 取 得 免 術 證 明, 即 無 參 加 術 科 測 試 之 必 要 問 題 16: 若 在 104 年 以 前 便 取 得 競 賽 免 試 術 科 之 證 明, 但 105 年 報 名 時 誤 報 全 測, 學 科 測 試 結 果 及 格, 術 科 測 試 結 果 為 不 及 格 時, 可 事 後 以 合 併 發 證 辦 理 該 張 證 照? 答 : 可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為 檢 定 合 格, 應 檢 人 於 術 科 測 試 前 已 取 得 免 術 證 明, 參 加 術 科 測 試 並 不 影 響 其 取 得 之 資 格, 故 應 檢 人 學 科 測 試 及 格 即 可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12

14 網路報名暨報名作業流程圖 3.列印網路報名表等表 2.進入網路報名系統 輸入報名表各欄資料 參 報名有關事項 (1) 以電腦登入 P1~P3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僅限網路報名 網址) 連結主辦單位報名 網址 105 年 1 月 19 日 9 時 (2)資料經確認送出後將無 起至 1 月 28 日 17 時前 法在線上修改 請於資料送 出前詳加檢查所填之資料 是否正確 1.請先詳閱簡章 4.至郵局購買匯票 每人 400 元 匯票抬頭 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 署 團體報名可一併開立 並請檢附清冊 5.郵寄 網路報名表 匯 票及相關證明文件 1 月 29 日前 含當日 以 郵戳為憑 掛號寄出 逾期 不受理 僅上網填寫資料 未列印並寄出報名表者 不 算完成報名手續 13 件 貼妥及檢附資料如下: (1)報名表(需蓋提名單位 全銜印信 選手親筆簽 名) (2)身份證影本(正 反面) (3)個人勞保投保明細 或 學生證影本正 反面 (4)丙級證照影本(正 反 面) 中餐烹飪 西點製作 麵包製作 美容 美髮(男 女美髮)等 5 職類 丙級學 科測試及格成績單 機電整 合職類) (5)回郵信封 30 元郵資 6.自行留存郵政匯票收據 (1)經審核報名資格不符 者 將退還匯票 (2)經審核通過者 約競賽 前一個月掛號寄發選手 通知單及參考資料

15 附 件 1 技 能 競 賽 職 類 及 技 能 範 圍 職 類 名 稱 1 綜 合 機 械 2 模 具 3 集 體 創 作 技 能 範 圍 使 用 各 種 工 具 刀 具 量 具 及 銑 床 車 床 磨 床 鑽 床 等 工 具 機, 依 照 工 作 圖 及 說 明 加 工 完 成 各 種 精 密 之 金 屬 非 金 屬 工 件 並 裝 配 成 具 特 定 機 械 功 能 之 組 合 件, 依 據 完 整 的 氣 壓 迴 路 及 電 氣 迴 路 圖, 使 用 各 型 工 具, 裝 配 各 種 電 氣 及 氣 壓 元 件 感 測 器 及 儀 表 等, 並 完 成 相 關 的 配 管 配 線 調 整 及 設 定 依 據 動 作 要 求, 使 用 電 腦 或 程 式 書 寫 器 完 成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程 式 之 編 寫, 最 終 整 合 機 械 氣 壓 及 電 氣 之 套 件, 裝 配 試 車 成 具 特 定 可 程 式 功 能 之 自 動 化 機 構 ( 一 ) 為 了 兼 顧 模 具 的 多 樣 性 及 國 內 情 形, 競 賽 規 劃 採 取 的 方 式 為 :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以 沖 壓 模 具 為 主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以 塑 膠 模 具 為 主, 並 同 時 考 量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之 競 賽 方 式 及 趨 勢, 將 CAD/CAM/CNC 加 工 等 方 式, 導 入 塑 膠 模 具 設 計 及 製 造 之 情 形 ( 二 ) 競 賽 方 式 係 依 照 成 品 圖 利 用 電 腦 繪 圖 方 式, 進 行 模 具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繪 製 模 具 零 件 圖 成 品 圖 及 模 具 組 合 圖 並 參 照 所 繪 模 具 圖 的 要 求, 使 用 各 種 手 工 具 拋 光 工 具 切 削 刀 具 及 精 密 量 具 等 依 照 模 具 加 工 之 需 要 操 作 銑 床 磨 床 鑽 床 或 CNC 數 控 機 械 等 工 作 母 機, 製 作 各 種 精 密 配 合 件 及 金 屬 模 具, 同 時 能 依 模 具 特 性 在 所 提 供 之 生 產 機 器 執 行 試 模 或 生 產 工 作 一 由 3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二 工 作 內 容 : ( 一 ) 主 計 畫 : 共 同 集 體 創 作 一 套 事 先 公 開 且 具 創 新 功 能 之 機 電 作 品 1. 機 械 技 能 : 使 用 材 料 : 簡 單 裁 切 之 原 始 材 料 及 標 準 機 械 元 件 工 具 : 手 工 具 電 動 工 具 氣 動 工 具 刀 具 量 具 及 夾 治 具, 以 不 影 響 他 人 工 作 為 限 工 具 機 : 車 床 銑 床 鑽 床 砂 輪 機 銲 接 機 板 金 機 械 CNC 工 具 機 等, 視 競 賽 場 所 設 備 而 定 技 能 內 容 : 設 計 製 造 及 組 裝 該 作 品 2. 電 子 電 機 及 自 動 控 制 : 零 件 : 標 準 零 件 技 術 內 容 : 設 計 所 需 之 電 路 製 作 所 需 之 電 路 及 撰 寫 控 制 程 式 3. 組 裝 調 校 : 將 加 工 完 成 之 機 電 組 件 裝 配 成 具 指 定 功 能 之 機 電 作 品 4. 文 件 資 料 : 競 賽 前 須 完 成 相 關 文 件 ; 競 賽 中 另 須 完 成 圖 檔 操 作 說 明 書 及 維 修 手 冊 等 文 件 ( 二 ) 意 外 計 畫 : 未 公 開 之 機 電 作 品, 應 用 技 能 包 括 CAD CAM CNC 銑 床 車 床 銑 床 鑽 床 板 金 機 械 銲 接 機 等 機 械, 及 電 14

16 職 類 名 稱 4 機 電 整 合 5 CAD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6 CNC 車 床 7 CNC 銑 床 8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技 能 範 圍 子 電 路 設 計 銲 接 測 試 等 技 能 三 評 分 項 目 : 競 賽 中 之 設 計 圖 使 用 說 明 書 維 修 手 冊 材 料 成 本 加 工 時 間 成 本 功 能 項 目 以 及 意 外 計 畫 等 皆 為 評 分 之 範 圍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能 依 據 所 提 供 之 設 計 圖 流 程 說 明 書 文 件 設 備 等, 並 按 照 上 述 資 料 與 設 備 之 要 求 裝 配 自 動 控 制 機 件 暨 設 計 PLC( 或 控 制 器 ) 程 式 來 控 制 該 設 備, 並 依 圖 及 文 件 要 求 完 成 機 器 與 控 制 器 間 之 連 線 測 試 與 調 校, 使 該 設 備 執 行 所 需 之 正 確 功 能 需 具 備 機 械 機 構 裝 配 機 械 製 圖 低 壓 配 線 圖 電 機 電 子 工 業 控 制 器 人 機 介 面 氣 壓 配 線 配 管 影 像 辨 識 成 本 分 析 流 程 分 析 最 佳 化 分 析 與 工 業 衛 生 安 全 規 則 專 業 規 範 等 相 關 技 術 與 知 識 依 最 近 一 屆 或 下 一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指 定 所 使 用 之 CAD 軟 體, 使 用 ISO 國 際 標 準 之 規 範 並 依 照 試 題 說 明, 繪 製 可 參 變 數 之 機 械 或 機 件 3D 實 體 圖 完 成 工 作 圖 實 物 測 繪 設 計 圖 組 合 圖 機 構 模 擬 應 力 分 析 鋼 構 熔 接 圖 管 路 展 開 工 作 圖 與 動 畫 依 照 工 作 圖 或 樣 品 選 用 適 當 材 料 刀 具 夾 具 及 工 具, 熟 悉 傳 統 機 力 車 床 與 CNC 車 床 包 含 銑 削 動 力 刀 具 操 作, 機 力 車 床 車 削 圓 軸 溝 槽 錐 度 螺 紋 偏 心 輥 花 等 CNC 車 床 設 計 CNC 加 工 程 式, 模 擬 加 工 路 徑 ; 或 經 由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製 造 系 統 繪 製 工 作 圖 形, 製 作 及 傳 輸 加 工 程 式, 並 能 正 確 選 擇 設 置 組 裝 及 補 正 必 要 的 切 削 作 業 工 具 完 成 鑽 孔 圓 軸 內 外 徑 錐 度 螺 紋 溝 槽 等 車 削 及 曲 面 多 邊 形 挖 槽 等 軸 徑 向 銑 削, 機 械 加 工 與 組 合 精 度 必 須 達 到 0. 01mm, 表 面 粗 糙 度 能 達 Ra0.4μm 能 依 照 工 作 圖 或 實 樣 選 用 刀 具 夾 具 工 具 量 具 及 材 料 等 製 作 加 工 程 式 或 應 用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製 造 系 統, 設 計 加 工 程 式, 模 擬 刀 具 切 削 路 徑, 操 作 CNC 銑 床, 從 事 各 種 平 面 斜 面 曲 面 圓 弧 溝 槽 鑽 孔 鉸 孔 螺 紋 及 輪 廓 等 機 件 加 工 與 組 合 用 手 工 具 與 機 械 設 備 將 各 種 金 屬 材 料 之 板 件 型 材 管 件 棒 材 及 半 成 品 等 材 料, 依 據 競 賽 工 作 圖 和 試 題 說 明 加 工 製 成 幾 何 構 造 物 或 機 件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作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放 樣 展 開 樣 板 製 作 落 樣 繪 圖 瓦 斯 火 焰 切 割 電 離 子 氣 切 割 剪 切 鋸 切 鑿 切 磨 削 鉗 作 加 工 鑽 孔 攻 牙 配 管 安 裝 冷 熱 作 折 彎 或 曲 製 滾 圓 成 型 15

17 職 類 名 稱 9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設 計 ) 10 銲 接 技 能 範 圍 組 立 配 合 銲 接 整 型 研 磨 校 驗 等 作 業 根 據 企 業 經 營 或 商 務 活 動 所 需 之 軟 體 設 計 需 要, 界 定 客 戶 需 求 範 圍, 並 進 行 系 統 分 析 系 統 設 計 系 統 開 發 系 統 測 試, 以 及 系 統 上 線 等 一 連 串 軟 體 設 計 流 程, 執 行 之 任 務 包 含 : ( 一 ) 使 用 MS SQL, 建 立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 二 ) 使 用 MS Visio, 解 讀 編 修 或 設 計 ER Diagram 及 UML Diagram ( 三 ) 使 用 Visual Studio 之 C# 程 式 語 言 (.Net framework 架 構 ), 設 計 各 項 系 統 程 式 使 用 者 操 作 介 面, 以 及 報 表 ( 四 ) 使 用 MS Excel, 進 行 資 料 驗 證 及 前 置 處 理 設 計 商 業 數 據 分 析 及 圖 表 ( 五 ) 使 用 MS Word, 設 計 測 試 案 例 及 報 告 廣 宣 文 件 及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 六 ) 使 用 MS PowerPoint, 製 作 軟 體 設 計 專 案 說 明 簡 報 競 賽 所 需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範 圍 包 含 : ( 一 ) 開 發 專 案 需 求 管 理 與 系 統 規 劃 方 法 ( 二 ) 系 統 分 析 與 系 統 設 計 方 法 ( 三 ) 軟 體 開 發 架 構 : 單 機 架 構 (1-Tier) 主 從 式 架 構 (2-Tier) 分 散 式 架 構 (N-Tier) ( 四 ) MS SQL 關 聯 式 資 料 庫 設 計 與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包 含 SQL 語 法 之 撰 寫 偵 錯 應 用 管 理 ( 五 ) 系 統 流 程 及 使 用 者 介 面 設 計 ( 六 ) 異 質 及 不 同 格 式 資 料 之 讀 取 輸 入 匯 入 偵 錯 轉 換 及 匯 出 ( 七 ) 以 C# 程 式 語 言 整 合 商 業 文 件 表 格 表 單 圖 表 合 併 列 印 等 功 能 ( 八 ) 以 C# 程 式 語 言 整 合 資 料 分 析 與 圖 表 之 功 能,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匯 轉, 或 商 業 智 慧 分 析 ( 九 ) 透 過 文 字 圖 形 圖 表 母 片 多 媒 體 及 動 畫 效 果, 設 計 商 業 多 媒 體 簡 報, 並 根 據 簡 報 對 象 及 場 合, 設 定 不 同 的 播 放 順 序 與 展 現 方 式 ( 十 ) 對 公 眾 進 行 資 訊 系 統 介 紹 之 商 業 簡 報 能 力 依 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銲 接 職 類 技 術 說 明 一 適 用 法 規 : 以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為 主, 美 國 銲 接 協 會 (AWS) 相 關 法 規 為 輔 二 採 用 方 法 : ( 一 )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法 ( 手 工 電 弧 銲 )(111,SMAW) 16

18 職 類 名 稱 11 外 觀 模 型 創 作 12 建 築 舖 面 13 汽 車 板 金 ( 打 型 板 金 ) 技 能 範 圍 ( 二 ) 氣 體 遮 護 金 屬 電 弧 銲 接 法 ( 實 心 銲 線 )(135,GMAW) ( 三 ) 包 藥 銲 線 電 弧 銲 接 法 (136,FCAW-G) ( 四 ) 惰 氣 遮 護 鎢 極 電 弧 銲 接 法 ( 氬 銲 )(141,GTAW) ( 註 :( 二 ) ( 三 ) 銲 法 必 要 時, 得 採 用 混 合 氣 遮 護 施 銲 ) 三 使 用 材 料 : ( 一 ) 低 碳 構 造 用 鋼 板 與 型 鋼 ( 管 ) ( 二 ) AISI 300 系 列 不 銹 鋼 板 與 型 鋼 ( 管 ) ( 三 ) AA 5000 與 6000 系 列 鋁 合 金 板 與 型 材 ( 管 ) ( 填 料 材 種 類, 視 母 材 及 試 題 型 式 相 互 搭 配 ) 四 競 賽 方 式 : 選 手 必 須 依 據 競 賽 試 題, 識 圖 並 以 各 式 手 動 及 動 力 工 具 配 合 場 地 設 備 將 試 板 前 處 理 組 合 銲 接 清 潔 以 完 成 作 品 並 供 評 分 識 圖 與 專 業 知 識 部 分 必 要 時 得 採 總 分 5 % 左 右 比 例 的 術 科 筆 試 五 評 分 項 目 與 方 式 ( 全 部 客 觀 評 分 ): ( 一 ) 銲 道 外 觀 量 測 評 分 ( 試 板 管 及 全 部 構 件 ) ( 二 ) 銲 道 放 射 線 非 破 壞 檢 測 ( 試 板 管 ) ( 三 ) 碳 鋼 壓 力 容 器 靜 水 壓 試 驗 ( 四 ) 識 圖 能 力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主 要 測 試 選 手 的 實 作 技 能, 不 僅 要 求 製 作 之 精 密 度, 亦 融 入 選 手 工 業 設 計 的 概 念 競 賽 方 式 係 將 試 題 以 電 腦 輔 助 繪 圖 方 式 繪 製 2D 及 3D 工 作 圖, 其 中 包 含 所 規 劃 之 塗 裝 顏 色 及 設 計 之 指 定 部 位 功 能 選 手 依 此 工 作 圖 規 劃 製 作 方 式, 使 用 相 關 加 工 機 械 及 手 工 具 將 木 材 正 夾 板 塊 狀 樹 脂 ( 代 木 ) 澆 注 樹 脂 積 層 樹 脂 ABS 板 材 壓 克 力 等 材 料 依 尺 寸 據 以 加 工 製 作, 再 以 噴 漆 方 式 進 行 塗 裝, 最 後 完 成 具 高 精 密 度 且 精 美 之 外 觀 模 型 指 的 是 於 房 屋 工 業 或 公 共 建 築, 教 堂, 游 泳 池, 戶 外 設 施 和 外 牆 牆 面 地 板 和 樓 梯 鋪 設 陶 瓷 磚 馬 賽 克 和 天 然 石 材 以 為 保 護 和 裝 飾, 它 還 包 括 建 造 小 牆 面 以 及 接 續 磚 或 立 方 塊 的 階 梯 應 能 依 據 原 有 現 場 底 面 狀 況 或 材 質, 施 行 打 底 處 理 作 業, 並 能 依 照 施 工 圖 說 進 行 現 埸 足 尺 放 樣, 及 正 確 使 用 手 工 具 與 電 動 切 割 工 具 進 行 面 材 切 割, 且 能 依 舖 貼 施 作 需 要 適 時 選 用 適 當 之 工 具 及 尺 度 量 具, 施 行 垂 直 面 平 面 平 整 度 舖 貼 作 業 使 用 車 身 量 測 設 備 了 解 車 體 碰 損 後 狀 況, 並 且 使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將 板 材 曲 折, 藉 以 配 合 汽 車 原 件 實 施 點 銲 MIG 銲 接 填 塞 銲 拉 釘 17

19 職 類 名 稱 14 板 金 15 配 管 與 暖 氣 技 能 範 圍 鉚 接 或 膠 黏 鉚 接, 以 及 使 用 點 銲 鑽 除 器 將 點 銲 處 去 除, 並 且 更 換 部 分 原 件 車 體 結 構 件 及 非 結 構 板 件 之 碰 損, 應 使 用 各 種 工 具 使 其 恢 復 至 原 來 外 觀 形 狀 及 表 面 平 滑 度 ( 一 ) 使 用 車 體 校 正 設 備 及 機 械 式 或 電 子 測 量 系 統 量 測 各 基 準 點, 以 判 斷 其 失 準 之 狀 況 並 以 圖 面 顯 示 或 儲 存 於 電 腦 ( 二 ) 使 用 車 體 校 正 設 備 校 正 車 身 結 構 之 損 傷 及 完 成 板 件 裝 配 調 整 ( 三 ) 使 用 點 銲 鑽 除 器 切 割 機 具 等 工 具 將 欲 更 換 之 車 體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去 除 ( 四 ) 使 用 電 阻 點 銲 MIG 銲 接 銅 銲 拉 釘 鉚 接 或 膠 黏 鉚 接 完 成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接 合 ( 五 ) 碰 損 之 汽 車 車 體 外 板, 應 使 用 各 種 板 金 工 具 恢 復 至 原 來 外 觀 形 狀 ( 六 ) 實 施 部 分 車 體 結 構 件 或 板 件 之 成 型 切 換 修 復 ( 七 ) 使 用 各 類 研 磨 機 具 修 整 碰 損 表 面 及 銲 接 處, 使 其 保 持 適 當 之 平 滑 度 利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將 薄 金 屬 板 管 ( 包 括 軟 鋼 不 銹 鋼 鋁 ) 及 角 鐵 型 鋼 等 製 成 物 品,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識 圖 展 開 圖 之 繪 製 使 用 AutoCAD 2D 展 開 剪 切 成 形 邊 緣 之 製 作 銲 接 ( 電 阻 銲 MIG TIG 等 ) 及 組 立 等 配 管 技 術 職 在 能 識 繪 設 計 管 路 圖 及 其 標 示 符 號 與 說 明, 瞭 解 各 種 管 線 配 件 及 安 裝 牆 面 之 材 料 規 格 與 特 性, 並 能 正 確 應 用 工 具 機 具 及 設 備, 加 工 施 作 裝 配 固 定 檢 測 防 護 與 維 修, 使 能 符 合 圖 說 上 之 尺 寸 性 能 及 其 他 要 求, 供 居 家 建 築 或 工 業 廠 房 之 終 端 設 備 正 常 使 用, 確 保 不 會 洩 漏, 且 施 作 過 程 均 能 符 合 良 好 職 業 道 德 標 準 及 安 全 衛 生 的 工 作 態 度 管 路 依 輸 送 物 質 可 區 分 為 給 水 管 排 水 管 衛 生 管 路 壓 縮 空 氣 導 管 可 燃 氣 體 導 管 冷 媒 管 路 熱 媒 管 路 化 工 管 路 和 太 陽 能 應 用 裝 置 系 統 等 管 路 依 本 身 的 材 質 則 可 區 分 為 鐵 管 ( 黑 鐵 管 鍍 鋅 鋼 管 不 銹 鋼 鑄 鐵 管 ) 銅 管 塑 膠 管 (PVC,PE,PEX,PB,HDPE,PP) 及 其 他 複 合 材 料 管 等 管 路 接 合 可 應 用 熔 焊 軟 焊 硬 焊 壓 接 螺 紋 接 合 或 使 用 專 有 配 件 等 管 子 彎 曲 則 可 利 用 液 壓 或 手 工 方 式 操 作, 一 般 而 言 其 彎 曲 半 徑 皆 由 彎 管 機 具 之 半 徑 所 決 定 ; 而 黑 鐵 管 可 採 用 填 砂 熱 彎 方 式 進 行, 而 其 彎 曲 半 徑 和 角 度 均 可 適 當 控 制 配 管 技 術 也 包 含 各 種 建 築 構 件 終 端 配 件 的 安 裝 和 固 定, 例 如 : 淋 浴 設 備 洗 臉 盆 廁 所 設 備 鍋 爐 散 熱 器 與 太 18

20 職 類 名 稱 16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17 網 頁 設 計 18 電 氣 裝 配 ( 室 內 配 線 ) 技 能 範 圍 陽 能 熱 交 換 設 備 系 統 等 使 用 手 工 具 與 儀 表 進 行 設 計 裝 配 調 整 測 試 量 測 及 檢 修 電 子 電 路 與 電 子 儀 器 設 備 其 技 術 範 圍 包 括 感 測 器 類 比 電 路 數 位 電 路 單 晶 片 微 處 理 機 微 電 子 學 基 本 電 學 電 子 元 件 與 儀 表 馬 達 控 制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理 論 計 算 電 腦 繪 圖 ( 繪 製 電 路 圖 與 印 刷 電 路 板 佈 置 圖 ) 設 計 與 實 作 ( 包 括 硬 體 設 計 與 軟 體 設 計, 軟 體 設 計 以 單 晶 片 之 C 語 言 程 式 設 計 為 主 ) 機 械 與 電 路 組 裝 量 測 與 測 試 和 故 障 檢 修 網 站 伺 服 器 及 客 戶 端 網 頁 ( 工 作 站 平 版 電 腦 及 行 動 載 具 )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包 括 網 站 企 劃 網 頁 版 面 美 工 設 計 網 頁 版 面 程 式 設 計 伺 服 器 端 程 式 設 計 及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運 用 美 術 編 輯 軟 體 動 畫 編 輯 軟 體 及 網 頁 設 計 軟 體, 設 計 靜 態 及 動 態 的 網 頁 版 面 ( 包 含 撰 寫 客 戶 端 的 網 頁 程 式 ); 並 在 伺 服 器 上, 撰 寫 伺 服 器 語 言 (Server-Side Scripting, 例 如 PHP ASP JSP 等 ) 結 合 資 料 庫 (Database, 例 如 MySQL 等 ), 動 態 產 生 標 籤 語 言 (Markup Language, 例 如 HTML XHTML XML 及 JavaScript 等 ), 並 且 傳 送 到 客 戶 端 的 瀏 覽 器 中 ( 包 含 各 種 平 台 及 行 動 載 具 ), 藉 以 呈 現 各 式 各 樣 的 資 訊, 例 如 文 字 圖 片 動 畫 及 影 片 等, 並 與 使 用 者 互 動 技 能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整 體 網 站 內 容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 二 ) 熟 悉 及 應 用 標 籤 語 言 (Markup Languages) 及 最 新 的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 三 ) 應 用 樣 式 表 (Cascading Style Sheets) 改 變 介 面 ( 四 ) 使 用 伺 服 器 語 言 PHP 語 言 Web Services 技 術 MySQL 資 料 庫 與 網 頁 伺 服 器 軟 體 開 發 互 動 式 網 頁 ( 五 ) 客 戶 端 (Client-side Scripting) 互 動 式 網 頁 之 程 式 設 計 JavaScript AJAX Web Services 技 術 應 用 ( 六 ) 資 料 庫 的 查 詢 新 增 修 改 刪 除, 以 及 SQL Language 的 應 用 ( 七 ) 多 媒 體 網 頁 之 設 計 編 輯 與 製 作 ( 八 ) 跨 瀏 覽 器 跨 平 台 之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包 含 行 動 載 具 之 瀏 覽 ( 九 ) 其 他 與 網 頁 網 站 設 計 之 相 關 技 術 等 以 室 內 電 氣 施 工 技 術 為 主, 應 用 在 住 家 學 校 醫 院 辦 公 室 商 業 大 樓 及 簡 易 工 業 場 所 進 行 電 氣 設 備 電 機 控 制 安 裝 電 路 設 計 配 管 配 線 電 路 檢 查 測 試 試 車 運 轉 等 工 作 其 技 能 範 圍 在 於 19

21 職 類 名 稱 19 工 業 控 制 ( 工 業 配 線 ) 20 砌 磚 技 能 範 圍 實 作 技 術 及 實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理 論 知 識, 技 能 內 容 : ( 一 ) 依 據 線 路 配 置 圖 和 試 題 說 明, 使 用 各 式 手 工 具 儀 表, 完 成 照 明 電 路 控 制 等 安 裝 與 電 氣 裝 配 ( 二 ) 依 據 動 作 要 求 或 相 關 圖 說, 使 用 各 式 手 工 具 儀 表, 完 成 電 機 控 制 及 相 關 施 工 作 業 ( 三 ) 提 供 電 路 圖, 使 用 儀 錶 在 已 裝 配 完 成 電 路 作 檢 測 故 障 點 ( 四 ) 器 材 施 作 參 考 內 容 : 分 電 盤 控 制 盤 照 明 控 制 電 源 插 座 用 電 器 具 電 路 箱 體 加 工 線 槽 加 工 控 制 電 路 ( 含 KNX 控 制 元 件 參 數 設 定 ) 配 線 及 管 路 施 作 等 相 關 作 業 內 涵 包 括 電 力 裝 置 和 自 動 化 裝 置, 目 前 職 類 發 展 趨 勢 著 重 於 對 自 動 化 裝 置 的 安 裝 與 設 計 實 際 競 賽 技 能 包 括 電 氣 控 制 元 件 及 機 構 安 裝, 特 別 針 對 工 業 自 動 化 領 域 之 工 廠 生 產 設 施 之 相 關 組 件 控 制 本 職 類 基 本 的 技 能 要 求 包 括 : ( 一 ) 電 力 和 自 動 化 裝 置 安 裝, 包 含 管 路 電 纜 感 測 設 備 儀 器 及 控 制 器 等 裝 置, 選 手 應 具 備 迅 速 安 全 正 確 之 裝 配 及 設 定 能 力 ( 二 ) 人 機 介 面 變 頻 器 伺 服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與 網 路 通 訊 設 備 之 安 裝 與 參 數 設 定 以 及 程 式 規 劃 及 撰 寫 ( 三 ) 線 路 設 計 與 繼 電 器 控 制 回 路 故 障 排 除 競 賽 內 容 包 含 : ( 一 ) 依 據 完 整 的 線 路 與 配 置 圖, 使 用 各 式 工 具 在 控 制 箱 或 配 電 板 上 裝 配 各 種 電 力 設 備 感 測 器 控 制 器 及 儀 表 等, 並 製 作 相 關 的 配 電 管 路 及 線 槽 ( 二 ) 依 據 動 作 說 明 或 相 關 圖 說 完 成 人 機 介 面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同 時 編 寫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之 程 式 及 完 成 變 頻 器 伺 服 周 邊 介 面 電 路 或 通 訊 線 路 之 配 置 ( 三 ) 依 據 部 分 或 完 整 之 電 路 圖 檢 修 電 驛 邏 輯 電 路 並 對 可 程 式 控 制 器 與 人 機 介 面 之 程 式 或 設 定 做 補 正 或 修 飾 ( 四 ) 依 據 動 作 說 明 或 相 關 圖 說 繪 製 正 確 電 路 圖 並 裝 配 之 使 用 砌 磚 手 工 具 及 手 提 或 大 型 電 動 鋸 切 機 器 ( 需 有 注 水 裝 置 ), 鋸 切 紅 磚 水 泥 空 心 磚 或 天 然 材 質 等 不 同 材 料 的 磚 塊, 依 相 關 圖 說 配 合 施 作 技 能, 砌 築 各 種 直 線 與 花 飾 之 磚 牆 或 圓 拱 形 開 口 磚 牆 等 構 造 ( 含 模 板 製 作 ) 20

22 職 類 名 稱 22 油 漆 裝 潢 ( 漆 作 ) 23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24 家 具 木 工 技 能 範 圍 花 飾 砌 磚 部 分 包 含 有 : 各 種 凸 出 及 凹 入 半 圓 三 角 形 三 個 圓 心 的 圓 拱 尖 拱 拱 牆 或 曲 線 牆 空 洞 牆 等 透 過 使 用 水 泥 ( 耐 火 泥 ) 砂 或 天 然 細 砂 石 人 造 材 料 拌 合 之 砂 漿 使 用,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順 利 完 成 正 確 的 黏 結 砌 築 技 能 及 磚 面 灰 縫 之 勾 縫 處 理, 並 得 包 含 施 作 部 分 牆 壁 之 水 泥 粉 刷 技 術 及 地 面 舖 道 磚 之 舖 設 等 技 術 能 力 以 各 種 塗 裝 工 具 及 塗 料 依 據 標 準 施 工 程 序,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按 圖 所 示 完 成 下 列 作 業 : ( 一 ) 依 補 土 磨 光 底 漆 面 漆 過 程, 以 指 定 塗 料 刷 塗 門 窗 框 及 踢 腳 板 ( 二 )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鋪 貼 壁 紙 進 行 裁 切 對 花 ( 三 ) 依 設 計 圖 稿 按 指 定 位 置 及 比 例 放 樣, 並 使 用 水 性 塗 料 以 徒 手 操 作 繪 製 圖 案 文 字 及 運 用 膠 膜 進 行 指 定 內 容 或 創 意 表 現 之 施 作 ( 四 ) 依 指 定 色 彩 準 確 調 色, 並 製 作 漸 層 色 帶 ( 五 ) 自 行 運 用 工 具 及 非 預 製 材 料, 在 指 定 牆 面 上 繪 製, 表 現 個 人 技 法 及 創 意 ( 六 ) 進 行 指 定 範 圍 噴 塗 作 業 與 前 置 防 塗 作 業 流 程 ( 七 ) 運 用 塗 料 特 性 進 行 多 元 創 意 表 現 使 用 手 工 具 自 製 工 具 或 電 動 工 具, 除 能 依 石 膏 材 料 之 標 準 施 作 過 程 並 能 結 合 石 膏 板 輕 隔 間 工 程, 在 指 定 的 牆 面 工 作 區 域 上 完 成 下 列 作 業 : ( 一 ) 能 依 圖 示 指 定 裁 切 組 裝 輕 鋼 構 材 以 自 攻 螺 絲 施 作 骨 架 結 構 ( 二 ) 能 依 圖 示 於 自 製 完 成 之 骨 架 結 構 上 組 裝 石 膏 板 及 任 何 可 與 石 膏 相 容 之 材 質 或 表 面 能 摻 有 色 料 之 石 膏 裝 飾 帶 條 ( 三 ) 能 依 圖 示 製 作 模 刀 石 膏 線 板 施 作 及 裁 切 安 裝 固 定 ( 模 刀 為 鍍 鋅 鐵 板 ) ( 四 ) 能 依 圖 示 指 定 之 各 石 膏 板 牆 面 放 樣 打 底 粉 刷 表 面 整 平 修 飾, 並 能 依 圖 示 製 作 各 項 石 膏 成 品 及 組 裝 ( 五 ) 能 運 用 修 補 工 具, 修 飾 固 定 於 牆 上 之 石 膏 成 品, 含 接 點 接 面 及 邊 之 修 補 平 整 ( 六 ) 能 依 試 題 說 明, 完 成 競 賽 及 競 速 題 組 之 技 能 事 項 技 能 主 要 運 用 在 中 小 型 工 廠 的 製 作 或 生 產 製 造 技 術, 包 括 實 木 木 質 材 料 與 輔 助 材 料 的 零 組 件 或 家 具 產 品 該 職 類 技 能 亦 能 運 用 在 大 型 工 廠 的 生 產 技 術 技 能 的 範 圍 在 實 作 技 術, 以 及 實 作 技 術 所 需 的 知 識 原 理 與 準 則 競 賽 試 題 範 圍 包 括 框 架 箱 體 抽 屜 門 板 及 21

23 職 類 名 稱 25 門 窗 木 工 27 珠 寶 金 銀 細 工 28 花 藝 技 能 範 圍 五 金 配 件 的 組 成, 成 品 的 最 大 尺 寸 在 2,500mm( 長 度 + 寬 度 + 高 度 ) 以 內 參 加 競 賽 者 能 夠 依 照 試 題 及 說 明 文 件, 使 用 競 賽 場 地 提 供 的 材 料 機 具 設 備 工 作 崗 位 及 規 定 的 個 人 手 工 具 與 機 具 設 備, 獨 立 作 業 完 成 競 賽 作 品 使 用 木 工 機 械 手 提 電 動 工 具 及 手 工 具, 以 各 式 接 榫 將 木 材 合 板 塑 合 板 並 配 合 五 金 配 件 製 成 建 築 用 之 門 窗 框 及 一 至 三 階 之 樓 梯 或 其 相 關 結 合 體 等 試 題 分 為 平 面 及 立 體 兩 個 模 組, 平 面 模 組 競 賽 包 含 放 樣, 作 品 大 小 平 面 模 組 以 mm 以 內, 立 體 模 組 以 mm 以 內, 完 成 的 作 品 表 面 限 以 250 # 以 下 砂 紙 ( 布 ) 砂 磨 利 用 手 工 具 及 機 械 輔 助, 將 銀 合 金 的 板 材 線 材, 依 據 競 賽 工 作 圖 製 成 珠 寶 飾 品 競 賽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識 圖 鋸 焊 敲 成 型 表 面 處 理 或 鑲 臺 等 金 銀 細 工 的 作 業 泛 指 花 卉 的 應 用 與 裝 飾 係 利 用 自 然 界 的 切 花 與 盆 花 作 為 主 要 媒 材, 包 含 乾 燥 花 根 莖 果 實 等, 搭 配 異 質 性 的 配 件 ( 例 如 珠 寶 羽 毛 貝 殼 布 料 皮 革 金 屬 水 管 等 ), 加 上 巧 思 創 意 與 設 計 實 作, 使 之 成 為 具 有 各 種 造 型 美 的 花 藝 作 品 技 巧 為 利 用 吸 水 海 綿 (oasis) 試 管 小 水 管 作 為 花 材 之 保 鮮 ; 並 以 各 種 編 織 黏 貼 捆 綁 包 紮 鋪 陳 等 技 巧 固 定 完 成 之 作 品 得 以 搬 運, 得 以 成 為 花 禮 商 品 或 藝 術 品 者, 並 可 裝 飾 於 生 活 中 之 生 命 禮 俗 歲 時 禮 俗 等 相 關 儀 禮 空 間, 以 及 特 殊 節 慶 宴 會 之 人 體 花 飾 婚 禮 花 飾 等 競 賽 範 圍 總 共 9 大 項 : ( 一 ) 認 知 花 藝 工 作 組 織 與 管 理 ( 二 ) 認 知 商 業 與 溝 通 的 重 要 ( 三 ) 瞭 解 如 何 照 顧 材 料 與 工 具 ( 四 ) 瞭 解 花 藝 設 計 的 概 念 ( 五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花 藝 工 作 者 必 要 的 花 藝 工 作 ( 六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室 內 花 藝 裝 飾 的 範 圍 與 形 式 ( 七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使 用 盆 栽 的 花 藝 作 品 ( 八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新 娘 花 飾 作 品 ( 九 ) 瞭 解 並 能 夠 從 事 特 殊 花 藝 專 案 以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為 例, 競 賽 題 目 涵 蓋 在 競 賽 範 圍 內, 包 括 : ( 一 ) 切 花 配 置 ;( 二 ) 花 束 ;( 三 ) 物 件 裝 飾 ;( 四 ) 室 內 盆 栽 設 計 ;( 五 ) 花 環 ;( 六 ) 新 娘 捧 花 ;( 七 ) 主 題 設 計 : 第 44 屆 在 阿 布 達 比 與 你 相 見 ( 八 ) 神 秘 箱 : 給 一 把 扇 子, 可 使 用 盆 花 內 的 花 和 葉 或 根 莖 等 做 設 計 ; 22

24 職 類 名 稱 技 能 範 圍 ( 九 ) 神 秘 箱 : 做 一 件 婚 禮 的 室 內 花 飾 ;( 十 ) 神 秘 箱 : 主 題 回 收 再 利 用 : 使 用 五 個 回 收 寶 特 瓶 等, 和 工 作 區 的 各 種 植 材 做 設 計 係 用 大 會 指 定 之 假 髮, 以 精 湛 之 美 髮 技 巧 及 美 髮 創 意 將 大 會 指 定 之 男 子 髮 型 及 女 子 髮 型 發 揮 高 度 美 髮 技 巧 完 成 比 賽 髮 型, 比 賽 髮 型 之 設 計 含 剪 髮 燙 髮 染 髮 等 設 計 技 巧 必 須 符 合 職 場 標 準, 不 得 有 怪 異 或 荒 誕 之 髮 型 設 計 比 賽 髮 型 如 下 : ( 一 ) 女 子 白 天 髮 型 29 美 髮 ( 男 女 美 ( 二 ) 女 子 晚 宴 髮 型 及 假 髮 片 飾 品 髮 ) ( 三 ) 男 子 流 行 燙 髮 及 鬍 形 設 計 ( 四 ) 女 子 流 行 長 髮 創 意 設 計 ( 五 ) 新 娘 髮 型 設 計 ( 六 ) 女 子 神 秘 箱 流 行 剪 髮 ( 七 ) 男 子 經 典 髮 型 ( 八 ) 男 子 流 行 剪 染 ( 依 彩 色 照 片 ) 技 能 在 於 美 化 顧 客 外 在 形 象 與 舒 緩 內 在 身 心 靈 之 健 康 護 理 運 用 生 理 學 與 皮 膚 學 知 識 融 合 美 容 專 業 技 能 在 不 同 膚 質 達 到 美 化 之 目 的 依 據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標 準 其 技 能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專 業 態 度 與 安 全 衛 生 原 則 : 美 容 師 應 展 現 專 業 服 裝 儀 容 及 健 康 美 之 形 象, 了 解 器 具 設 備 之 衛 生 安 全 使 用 法 則 ( 二 ) 待 客 禮 儀 與 顧 客 諮 詢 : 了 解 顧 客 皮 膚 膚 質 生 理 條 件 生 活 作 息 及 美 容 護 理 之 歷 程 ( 三 ) 化 妝 品 與 保 養 品 之 辨 識 與 使 用 ( 四 ) 身 體 與 臉 部 護 理 : 清 潔 去 角 質 敷 劑 使 用 30 美 容 ( 五 ) 身 體 及 臉 部 按 摩 : 依 據 競 賽 要 求 展 現 不 同 手 法 之 按 摩 技 能 ( 六 ) 美 容 護 理 電 子 儀 器 與 設 備 : 蒸 臉 器 高 週 波 Galvanic 離 子 導 入 / 導 出 G5 按 摩 機 熱 石 ( 七 ) 脫 毛 護 理 : 脫 毛 技 術 蠟 劑 種 類 與 溫 蠟 機 使 用 ( 八 ) 染 眉 與 睫 毛 : 在 眉 毛 及 睫 毛 處 增 色 ( 九 ) 彩 妝 : 各 式 主 題 化 妝 新 娘 妝 晚 宴 妝 及 彩 繪 化 妝 ( 十 ) 手 足 護 理 : 手 足 SPA 美 甲 護 理 凝 膠 法 式 指 甲 彩 繪 指 甲 ( 十 一 ) 專 業 美 容 英 文 : 熟 悉 皮 膚 型 態, 保 養 品 及 化 妝 品 功 能 之 專 業 用 語 及 待 客 禮 儀 英 文 用 語 31 服 裝 創 作 應 具 備 流 行 趨 勢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之 能 力 服 裝 設 計 打 版 裁 剪 23

25 職 類 名 稱 32 西 點 製 作 33 汽 車 技 術 技 能 範 圍 組 合 縫 製 貼 襯 整 燙 的 基 本 技 術 ( 一 ) 流 行 趨 勢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趨 勢 刊 版 的 美 編 與 製 作 ( 二 ) 設 計 改 造 搭 配 裝 飾 並 創 新 服 裝, 使 用 適 當 媒 材 繪 製 服 裝 效 果 圖 或 平 面 ( 機 械 ) 圖 服 裝 設 計 刊 版 的 美 編 與 製 作 ( 三 ) 平 面 打 版 或 立 裁 ( 四 ) 排 版 測 量 及 裁 剪 ( 五 )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業 機 台 ( 六 ) 手 縫 完 成 部 分 服 裝 ( 七 ) 整 燙 完 成 ( 八 ) 服 裝 整 體 美 感 之 呈 現 須 具 備 各 種 西 點 製 作 之 專 業 技 術 與 知 識, 運 用 西 點 製 作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製 作 各 類 西 點, 包 含 杏 仁 膏 蛋 糕 盤 飾 點 心 酵 母 產 品 塔 類 派 類 等 點 心, 並 能 利 用 巧 克 力 糖 等 原 料 製 作 糖 工 藝 與 巧 克 力 工 藝 之 大 型 西 點 藝 術 展 示 作 品 技 能 範 圍 包 含 : ( 一 ) 賽 前 工 作 準 備 (Mise en Place) ( 二 ) 杏 仁 膏 捏 塑 (Marzipan) ( 三 ) 盤 飾 冷 熱 點 心 製 作 (Plated Hot or Cold Dessert) ( 四 ) 宴 會 小 點 心 製 作 (Miniature) ( 五 ) 手 工 巧 克 力 製 作 (Chocolate/Praline) ( 六 ) 神 秘 材 料 籃 (Mystery Basket of Ingredients) 能 使 用 指 定 之 神 秘 材 料 運 用 於 原 設 定 產 品 中 ( 七 ) 雙 層 以 上 蛋 糕 製 作 (Tiered Cake/Entremet/ Gateaux) ( 八 ) 主 題 或 節 慶 創 意 蛋 糕 裝 飾 (Gateaux/Theme Cake) ( 九 ) 西 點 麵 糰 / 糊 變 化 產 品 (Paste Products)(To make products from yeast, puff, short or sable paste) ( 十 ) 藝 術 創 作 Presentation Pieces (Can be made from sugar, pastillage, chocolate, nougatine, or combination of the above) 會 使 用 大 會 所 提 供 的 手 工 具 及 特 殊 工 具 儀 器 與 設 備, 來 從 事 總 重 量 3.5 公 噸 以 下 小 型 汽 車 之 引 擎 ( 含 汽 油 引 擎 及 柴 油 引 擎 ) 傳 動 底 盤 及 電 系 等 各 系 統 之 拆 裝 量 測 檢 查 保 養 修 理 故 障 排 除 及 調 整 工 作, 並 需 具 備 汽 車 原 理 等 相 關 知 識 以 及 查 閱 紙 本 電 腦 與 網 路 上 中 英 文 技 術 資 料 之 能 力 24

26 職 類 名 稱 34 西 餐 烹 飪 35 餐 飲 服 務 36 汽 車 噴 漆 技 能 範 圍 須 熟 練 西 餐 基 本 烹 調 及 國 際 烹 調 之 技 能, 具 有 英 法 文 之 專 有 名 詞 和 菜 單 書 寫 能 力 ( 一 ) 賽 前 準 備 工 作 Mise en place ( 二 ) 烹 調 配 方 Recipe Cooking methods ( 三 ) 各 項 西 餐 冷 熱 烹 調 技 巧 Skills for Appetizer and Main Courses ( 四 ) 材 料 運 用 Ingredients Application ( 五 ) 時 間 掌 握 Timing ( 六 ) 衛 生 習 慣 Hygiene and Safety ( 七 ) 口 味 Tasting ( 八 ) 擺 飾 與 色 調 的 搭 配 及 創 意 Garnish, Colorful and Creativity ( 九 ) 神 秘 箱 Mystery Basket ( 十 ) 自 助 餐 酒 會 菜 餚 Buffets and canapes ( 十 一 ) 麵 食 類 Pasta ( 十 二 ) 素 食 Vegetarian ( 十 三 ) 蛋 糕 Cake 巧 克 力 Chocolate 法 式 點 心 French pastries 技 能 所 涵 蓋 的 內 容 很 多, 且 以 不 同 的 模 組 呈 現, 如 美 式 服 勤 或 歐 式 小 酒 館 服 勤 酒 吧 服 勤 精 緻 餐 廳 服 勤 及 宴 會 廳 服 勤 等,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服 務 技 能 的 多 元 性, 相 對 地 顯 得 很 重 要 和 必 要 性, 其 項 目 包 括 如 下 : ( 一 ) 本 國 與 國 際 性 之 烹 調 知 識 ( 二 ) 酒 的 知 識 與 品 嘗 ( 三 ) 服 勤 規 則 的 知 識 與 賽 前 的 各 項 準 備 ( 四 ) 飲 料 調 製 與 酒 吧 服 勤 ( 五 ) 執 行 各 類 型 的 切 割 技 巧, 如 水 果 和 肉 類 切 割 等 ( 六 ) 在 客 人 桌 邊 烹 調 和 服 務 菜 餚 與 各 類 飲 料 的 能 力 ( 七 ) 執 行 美 式 服 勤 或 傳 統 歐 式 小 酒 館 (Bistro) 的 服 勤 技 巧 及 宴 會 服 勤 ( 八 ) 執 行 實 務 操 作 時 的 各 項 技 巧 機 智 和 應 有 的 禮 節 ( 九 ) 執 行 餐 飲 服 勤 時 的 社 交 公 關 和 推 銷 之 能 力 依 據 第 43 屆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汽 車 噴 漆 職 類 技 術 規 範 (WSSS), 定 義 本 職 類 技 術 與 工 作 內 容 : ( 一 ) 施 工 流 程 規 劃 與 作 業 管 理 25

27 職 類 名 稱 37 造 園 景 觀 技 能 範 圍 ( 二 ) 噴 塗 前 處 理 準 備 工 作 ( 三 ) 操 作 應 用 底 中 塗 等 附 著 塗 料 施 工 ( 四 ) 色 漆 層 與 底 色 層 噴 塗 操 作 ( 五 ) 金 油 層 噴 塗 操 作 ( 六 ) 顏 色 判 定 與 調 配 ( 七 ) 圖 形 設 計 描 繪 與 測 量 ( 八 ) 在 已 噴 塗 或 未 噴 塗 的 板 件 漆 面, 進 行 輕 微 損 傷 修 復 工 作 參 卓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造 園 景 觀 職 類 之 規 則 訂 定 技 能 範 圍, 另 為 考 量 本 職 類 功 能 多 樣 性,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依 據 大 會 提 供 之 競 賽 規 劃 採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及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各 項 競 賽 應 達 技 能 如 下 : 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 以 從 事 造 園 景 觀 工 程 相 關 工 程 實 務 之 基 本 施 工 及 維 護 管 理 技 能 為 主 配 合 相 關 景 觀 設 施 工 程 為 輔, 並 具 備 : ( 一 ) 材 料 之 認 識 : 能 正 確 認 識 景 觀 工 程 常 用 植 物 及 特 性 非 植 物 材 料 名 稱 及 特 性 相 關 資 材 及 簡 易 機 工 具 ( 含 手 工 具 ) 名 稱 及 特 性 並 運 用 之 ( 二 ) 基 地 放 樣 及 整 地 : 能 正 確 判 讀 施 工 圖 說 並 依 圖 說 之 比 例 及 角 度 進 行 基 地 測 量 放 樣 整 地 定 樁 及 利 用 適 當 工 具 進 行 施 工 ( 三 ) 造 園 植 栽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及 規 範 內 容, 利 用 各 種 施 工 機 具 進 行 喬 木 灌 木 草 花 地 被 草 皮 及 水 生 植 物 等 之 種 植 及 修 剪 維 護 等 ( 四 ) 造 園 土 木 及 基 本 水 電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及 規 範 內 容, 正 確 完 成 施 工 前 之 整 地 工 作 及 依 圖 說 使 用 各 項 材 料 如 石 材 磚 材 木 材 或 其 它 材 料 完 成 施 工 收 邊 等 工 作 ( 五 ) 維 護 管 理 : 能 依 各 項 植 物 生 長 時 機 完 成 肥 料 施 放 處 理 並 正 確 使 用 生 物 藥 劑 噴 灑 機 具 完 成 病 蟲 害 防 治 及 修 剪 維 護 等 作 業 ( 六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能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施 工 基 地 之 安 全 及 防 護 措 施 處 理 及 施 工 後 廢 棄 物 處 理 二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具 備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外 並 能 繪 製 施 工 圖 說 及 能 操 作 工 程 機 工 具 並 具 備 獨 立 施 工 作 業 維 護 管 理 及 技 術 指 導 之 技 能 如 下 : ( 一 ) 造 園 景 觀 製 圖 : 能 依 據 造 園 景 觀 設 計 圖 說, 完 整 繪 製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放 樣 圖 剖 面 圖 及 施 工 大 樣 圖 等 各 類 施 工 圖 說 ( 二 ) 材 料 及 機 工 具 之 應 用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選 用 植 物 材 料 非 植 物 材 料 及 能 正 確 選 用 相 關 資 材, 操 作 工 程 機 具 完 成 施 作 ( 三 ) 基 地 放 樣 及 整 地 : 能 依 據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使 用 測 量 儀 器 ( 含 簡 易 式 連 通 水 準 器 雷 射 水 準 儀 及 全 測 儀 等 ) 量 測 水 平 及 垂 直 之 施 工 範 26

28 職 類 名 稱 38 冷 凍 空 調 技 能 範 圍 圍 並 完 成 基 地 放 樣 定 樁 及 利 用 各 類 施 工 機 具 完 成 放 樣 整 地 工 作 ( 四 ) 植 栽 材 料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完 成 各 類 植 物 之 栽 植 及 固 定 作 業 ( 五 ) 非 植 栽 材 料 施 工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運 用 石 材 木 材 竹 材 磚 材 混 凝 土 金 屬 玻 璃 合 成 材 料 ( 纖 維 毯 不 織 布 ) 土 壤 等 自 然 及 人 工 材 料 完 成 施 工, 其 成 品 包 括 舖 面 牆 階 梯 木 竹 構 造 及 水 景 等 景 觀 元 素 及 維 護 管 理 ( 六 ) 水 電 施 工 管 理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判 讀 及 完 成 給 排 水 電 力 及 電 機 系 統 施 作 及 維 護 管 理 ( 七 ) 維 護 管 理 : 能 運 用 各 類 施 工 機 具, 正 確 完 成 植 物 維 護 管 理 景 觀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及 土 木 構 造 物 維 護 管 理 作 業 ( 八 ) 工 料 計 算 : 能 依 施 工 圖 說 正 確 計 算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數 量 及 安 排 工 進 ( 九 ) 相 關 專 業 法 規 : 能 正 確 認 知 造 園 景 觀 工 程 相 關 法 規 ( 如 建 築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等, 並 遵 守 各 項 法 令 之 規 定 ( 十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能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施 工 基 地 之 安 全 及 防 護 措 施 處 理 施 工 後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有 效 預 防 職 災 事 故 技 能 涵 蓋 冷 凍 冷 藏 機 組 和 空 調 機 組 之 冷 媒 系 統 及 電 路 系 統 的 組 裝, 全 系 統 試 車 調 整 及 故 障 診 斷 及 排 除 其 技 能 項 目 包 括 : ( 七 ) 冷 媒 管 安 裝 ( 八 ) 控 制 系 統 和 調 節 裝 置 的 安 裝 和 設 定 ( 九 ) 冷 凍 全 系 統 安 裝 和 調 整 試 車 ( 十 ) 冷 媒 充 填 回 收 和 轉 移 ( 十 一 ) 壓 縮 機 冷 凍 油 之 排 放 與 充 填 ( 十 二 ) 電 氣 另 件 配 線 和 電 路 測 試 ( 十 三 ) 系 統 故 障 判 斷 和 修 理 ( 十 四 ) 系 統 零 組 件 更 換 ( 十 五 ) 系 統 操 作 運 轉 數 據 之 測 量 和 記 錄 ( 十 六 ) 了 解 製 造 廠 家 操 作 手 冊 管 路 圖 和 電 路 圖 ( 十 七 ) 從 系 統 規 格 及 圖 面 填 寫 材 料 表 39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 一 ) 網 路 系 統 管 理 與 服 務 組 態 ( 二 ) 路 由 及 交 換 網 路 的 實 作 與 維 護 27

29 職 類 名 稱 40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41. 麵 包 製 作 42 工 業 機 械 修 護 技 能 範 圍 ( 三 ) 系 統 及 網 路 安 全 ( 四 ) 跨 平 台 服 務 整 合 ( 五 ) 網 路 監 控 與 故 障 排 除 ( 六 ) 在 挑 戰 中 學 習 與 實 務 能 力 的 養 成 運 用 各 種 創 意 表 現 技 法 與 電 腦 繪 圖 影 像 排 版 軟 體 及 電 腦 周 邊 配 備 之 技 術 操 作 能 力, 並 熟 悉 印 刷 原 理 實 務 與 印 前 製 作 技 巧, 將 命 題 內 容 適 當 表 現, 達 到 創 意 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效 果 ( 包 括 1. 視 覺 形 象 與 信 息 設 計 2. 影 像 修 整 校 色 及 合 成 3. 包 裝 設 計 4. 廣 告 與 編 輯 設 計 ) 選 手 須 熟 悉 Mac 與 PC 二 種 作 業 平 台 ( 國 際 賽 指 定 機 種 為 Apple Macintosh) 並 須 熟 悉 運 用 以 下 軟 體 : 版 面 編 排 方 面 :Adobe InDesign 影 像 編 輯 方 面 :Adobe PhotoShop / ImageReady 向 量 軟 體 :Adobe Illustrator 其 他 軟 體 :Adobe Acrobat Professional 技 能 內 容 概 述 : 選 手 運 用 競 賽 場 地 提 供 之 設 備 材 料, 在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運 用 攪 拌 - 醱 酵 - 整 型 - 後 醱 - 烤 焙 - 裝 飾 - 組 合 等 方 法, 製 作 競 賽 麵 包 產 品 賽 前 工 作 準 備 (Mise en place) ( 一 ) 鹹 味 調 理 麵 包 及 鬆 餅 製 作 (Production of Savoury Breads and Puff Pastry Products) ( 二 ) 藝 術 創 作 (Production of Artistic Piece) ( 三 ) 甜 麵 包 和 裹 油 類 麵 包 製 作 Yeast Products(Sweet Yeast Dough and Laminated Sweet Dough) ( 四 ) 歐 式 麵 包 (Baguette,Specialty Breads) 人 員 參 與 工 廠 中 安 裝 保 養 維 修 及 移 除 機 械 和 設 備, 並 了 解 用 於 各 種 機 械 的 工 業 規 定 及 標 準 因 此 技 能 範 圍 如 下 : ( 一 ) 配 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來 使 用 各 式 工 具 ( 切 割 和 非 切 割 工 具 ) 刀 具 量 具 及 相 關 工 作 母 機 ( 銑 床 車 床 鑽 床 及 磨 床 並 含 附 屬 功 能 裝 置 ), 依 照 工 作 圖 及 說 明 來 加 工 ( 含 鉗 工 工 作 ) 各 種 精 密 之 金 屬 或 非 金 屬 零 件 ( 二 ) 能 與 提 供 之 零 件 或 標 準 機 件 ( 或 整 合 氣 ( 油 ) 壓 功 能 元 件 ), 裝 配 成 具 特 定 機 械 功 能 之 組 件 ( 三 ) 依 工 作 說 明 裝 配 零 組 件, 並 進 行 調 整 與 修 整, 且 於 送 電 前 測 試 28

30 職 類 名 稱 43 飛 機 修 護 44 健 康 照 顧 技 能 範 圍 安 裝 並 完 成 全 部 視 覺 檢 查, 確 保 個 人 用 電 及 機 械 安 全 ( 四 ) 會 操 作 儀 器 實 施 雷 射 校 正 振 動 分 析 及 熱 成 像 等 技 能 人 員 需 對 於 機 體 發 動 機 及 螺 旋 槳 的 理 論 及 實 務 工 作 瞭 解, 包 含 乙 架 飛 機 的 機 構 油 壓 氣 壓 航 電 及 電 子 裝 備 等 ; 另 在 航 機 維 護 機 構 執 行 航 機 檢 查 保 養 故 障 改 正 拆 卸 安 裝 及 修 理 作 業, 其 技 能 項 目 包 括 : ( 一 ) 白 鐵 鉚 接 及 複 合 材 料 辨 識 : 如 何 解 讀 藍 圖 及 依 據 所 提 供 的 藍 圖 定 位 補 強 件 並 安 裝 實 心 鉚 釘, 並 能 分 辨 飛 機 結 構 所 使 用 複 合 材 料 之 種 類 ( 二 ) 飛 操 系 鋼 繩 量 測 及 拆 裝 : 如 何 解 讀 藍 圖, 正 確 設 定 飛 操 鋼 繩 張 力 ( 使 用 校 配 銷 ) 及 安 全 地 設 定 飛 操 行 程 規 範 ( 三 ) 機 件 保 險 : 依 據 飛 機 上 機 件 螺 桿 的 配 置, 選 用 適 當 之 保 險 絲 及 保 險 方 法 予 以 安 裝 ( 四 ) 飛 行 前 檢 查 及 IPC(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 查 詢 : 執 行 飛 行 前 檢 查 以 判 定 其 適 航 狀 態, 或 依 發 現 缺 陷 及 每 日 檢 查 清 單 進 行 進 一 步 檢 查, 並 完 成 相 關 表 單 及 IPC 查 詢 ( 五 ) 管 件 識 別 及 拆 裝 : 執 行 軟 硬 管 拆 裝, 並 完 成 管 路 識 別 及 標 籤 圖 示 識 別 ( 六 ) 發 動 機 系 統 修 護 : 執 行 往 復 式 發 動 機 點 火 塞 及 渦 輪 發 動 機 拆 裝 ( 七 ) 電 氣 線 路 的 組 裝 與 故 障 排 除 : 了 解 標 準 線 路 實 作 手 冊 的 使 用, 依 線 路 圖 製 作 並 安 裝 絕 緣 套 管, 且 將 線 束 件 故 障 改 正 並 正 確 回 報 所 發 現 之 缺 陷 ( 八 ) 通 則 : 人 員 應 知 道 理 論 知 識 及 相 關 法 規, 並 正 確 使 用 參 考 手 冊, 如 AC43-13 航 機 實 作 手 冊 及 各 型 機 維 修 手 冊 等 ; 另 須 依 據 航 機 維 修 手 冊 說 明 執 行 作 業 針 對 照 護 人 員 如 何 於 不 同 健 康 照 顧 情 境 中, 評 估 個 案 照 護 需 求, 透 過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能, 提 供 個 案 所 需 之 照 護, 以 促 進 個 案 健 康,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其 照 顧 範 疇 包 括 居 家 護 理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機 構 及 醫 院 等 工 作 單 位, 參 賽 者 需 瞭 解 該 照 顧 情 境 所 需 之 服 務 項 目, 並 熟 悉 下 列 相 關 技 能 : ( 一 ) 監 測 生 命 徵 象 ( 二 ) 測 量 血 糖 並 教 導 個 案 如 何 測 量 ( 三 )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等 慢 性 疾 病 健 康 指 導 ( 包 含 飲 食 衛 教 藥 物 服 29

31 職 類 名 稱 45 機 器 人 71 中 餐 烹 飪 72 國 服 技 能 範 圍 用 等 ) ( 四 ) 神 經 學 檢 查 ( 測 試 Glasgow 昏 迷 指 數 肌 力 活 動 功 能 口 說 時 間 及 地 點 定 向 力 瞳 孔 對 光 反 應 ) ( 五 ) 依 醫 囑 正 確 給 藥 ( 六 ) 傷 口 換 藥 ( 七 ) 協 助 個 案 處 理 個 人 衛 生, 如 口 腔 護 理 床 上 沐 浴 或 更 衣 等 ( 八 ) 給 於 個 案 床 上 翻 身, 預 防 褥 瘡 或 肺 炎 發 生 ( 九 ) 能 協 助 個 案 移 位, 如 由 床 上 移 位 至 椅 子 上 ( 十 ) 依 個 案 情 形 給 於 復 健 護 理 ( 十 一 ) 個 案 出 院 時 能 給 於 出 院 衛 教, 比 如 跌 倒 的 預 防, 或 傷 口 照 顧 ( 十 二 ) 舖 床 ( 十 三 ) 廢 棄 物 處 理 ( 十 四 ) 照 護 過 程 注 意 個 案 安 全, 能 表 現 出 關 懷 的 態 度, 重 視 個 案 的 個 別 性 ; 照 護 流 程 動 線 安 排 順 暢 ( 十 五 ) 鋪 床 移 位 過 程 中 能 運 用 人 體 工 學 姿 勢, 避 免 職 業 傷 害 由 2 位 選 手 組 成 團 隊, 其 技 能 範 圍 係 對 一 部 移 動 式 機 器 人 的 機 械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組 裝 改 裝 調 整 操 控 運 用 ; 電 氣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選 擇 感 測 器 配 線 校 正 感 測 器 安 裝 介 面 調 控 週 邊 系 統 ; 控 制 系 統 部 分 進 行 安 裝 軟 體 測 試 運 轉 與 困 難 排 除 之 技 術 工 作 比 賽 前 設 定 若 干 規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在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進 行 改 裝 調 整 試 運 轉 之 後, 在 特 定 之 範 圍 與 限 定 時 間 內, 操 控 機 器 人 達 成 前 述 設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為 了 與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接 軌, 移 動 式 機 器 人 驅 動 系 統 部 分 已 無 限 制 必 須 使 用 全 向 輪 式 機 器 人, 具 全 自 主 操 控 機 器 人 達 成 設 定 之 技 術 功 能 即 可 比 賽 用 大 會 所 提 供 之 中 餐 烹 調 設 備 及 各 式 新 鮮 材 料 與 乾 貨, 在 限 定 之 時 間 內 運 用 各 種 不 同 烹 調 技 巧, 於 現 場 製 作 出 衛 生 兼 具 美 味 並 附 有 創 意 之 中 式 家 常 菜 餚 宴 客 菜 及 點 心 應 具 備 中 式 服 裝 打 版 裁 剪 緄 邊 鈕 釦 整 燙 的 基 本 技 術 ( 一 ) 服 裝 打 版 ( 二 ) 排 版 及 裁 剪 ( 三 ) 運 用 不 同 的 工 業 機 台 與 整 燙 設 備 ( 四 ) 手 縫 完 成 緄 邊 鈕 釦 ( 五 ) 整 燙 30

32 職 類 名 稱 74 鑄 造 75 應 用 電 子 視 聽 電 子 ) 技 能 範 圍 ( 六 ) 有 效 率 地 掌 握 時 間 以 各 類 砂 模 鑄 造 或 精 密 鑄 造 等 相 關 製 程 之 整 合 技 能 及 技 術, 製 造 出 不 同 種 類 之 金 屬 鑄 件 競 賽 項 目 如 下 : ( 一 ) 造 模 方 式 包 括 : 各 類 砂 模 鑄 造 用 鑄 砂 試 驗 造 模 技 術 精 密 鑄 造 與 鑄 造 方 案 設 計 等 相 關 技 術 ( 二 ) 鑄 件 檢 驗 項 目 : 硬 度 火 花 衝 擊 拉 伸 試 驗 金 相 觀 察 等 相 關 測 試 使 用 電 路 模 擬 軟 體 電 子 手 工 具 與 儀 表 設 備 進 行 消 費 性 電 子 通 訊 電 子 與 汽 車 電 子 等 相 關 產 品 之 電 路 設 計 裝 配 調 整 量 測 與 檢 修 競 賽 範 圍 : ( 一 ) 電 子 學 及 實 習 基 本 電 學 及 實 習 數 位 邏 輯 電 路 及 實 習 電 子 電 路 及 實 習 與 微 處 理 機 等 應 用 電 子 領 域 學 科 理 論 分 析 與 計 算 ( 二 ) 運 用 電 路 模 擬 軟 體 繪 製 電 子 電 路 圖 及 電 路 功 能 模 擬 分 析 ( 三 ) 8051 單 晶 片 及 Arduino 介 面 控 制 板 之 程 式 設 計 與 燒 錄 (C 語 言 或 組 合 語 言 ) ( 四 ) 應 用 電 子 之 電 路 設 計 裝 配 ( 含 表 面 黏 著 零 件 拆 裝 作 業 ) 調 整 量 測 及 故 障 檢 修 31

33 寄 件 人 :32605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裁 切 線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通 知 印 刷 品 掛 號 附 件 2 貼 妥 30 元 郵 資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試 務 中 心 技 能 競 賽 通 知 資 料, 務 請 轉 達 本 人 收 件 人 : 姓 名 : 職 類 名 稱 : 提 名 單 位 : 地 址 : 收 ( 請 填 妥 通 訊 資 料, 並 黏 貼 於 A4 以 上 信 封 袋 ) ( 技 能 競 賽 重 要 通 知, 請 以 選 手 為 收 件 人, 如 需 家 長 或 老 師 代 收 者, 請 於 此 處 備 註 : 代 收, 並 務 請 轉 達 參 賽 選 手 本 人 )

34 裁 切 線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報 名 資 料 寄 件 人 參 加 職 類 : 提 名 單 位 : 姓 名 : 聯 繫 電 話 : 地 址 : 收 件 人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試 務 中 心 收 請 勾 選 以 下 各 項, 並 檢 查 內 附 表 件 本 信 件 請 以 掛 號 寄 出 壹 報 名 表 一 比 照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上 傳 最 近 二 年 內 所 攝 彩 色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2MB 以 內, 解 析 度 300 至 600DPI 之 JPG 檔 ) 身 分 證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 或 報 名 中 餐 烹 飪 西 點 製 作 麵 包 製 作 美 容 及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等 職 類 者 之 丙 級 整 合 職 類 者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二 加 蓋 提 名 單 位 印 信 貳 1 人 報 名 費 匯 票 400 元 ( 請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參 競 賽 選 手 通 知 信 封 上 請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30 元 ( 填 妥 姓 名 職 類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1

35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選 手 選 手 請 假 單 參 加 職 類 職 類 代 號 區 別 北 區 附 件 3 選 手 姓 名 選 手 號 碼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編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縣 市 市 鎮 ( 鄉 ) 路 ( 街 ) 段 巷 現 在 通 訊 弄 號 樓 處 及 電 話 電 話 :( 家 ) ( 公 ) ( 行 動 ) ( 請 詳 填 ) 電 子 信 箱 : 請 假 事 由 茲 因 ( ), 故 無 法 參 加 月 日 至 日 之 競 賽 活 動 證 明 文 件 ( 請 檢 附 正 本 或 影 本 ) 請 假 人 簽 章 ( 務 必 請 本 人 簽 名 ) 提 名 單 位 (1 代 表 單 位 ) 蓋 機 關 印 信 處 填 表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依 據 第 46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北 區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簡 章 捌 五 ( 三 ) 規 定, 參 賽 選 手 預 知 屆 時 無 法 參 賽 時, 應 事 先 於 競 賽 2 週 前 ( 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或 承 辦 單 位 請 假, 請 假 者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參 賽 權 利, 屆 時 不 得 再 行 主 張 恢 復 二 參 賽 選 手 因 故 請 假, 需 由 目 前 或 報 名 時 之 提 名 單 位 用 印, 否 則 無 效 2

36 3

37 一 技 在 身 精 采 人 生 競 賽 聯 絡 資 訊 承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桃 竹 苗 分 署 地 址 :32605 桃 園 市 楊 梅 區 秀 才 路 851 號 網 址 : thmr.wda.gov.tw/ 服 務 電 話 : 分 機 665~ ( 試 務 中 心 ) 傳 真 電 話 :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網 址 : 服 務 電 話 : 分 機 50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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