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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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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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 同 编 号 :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 预 售 ) 深 圳 市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10 年 版
2 特 别 提 示 1.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前, 买 受 人 可 要 求 出 卖 人 出 示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房 地 产 预 售 许 可 证 房 地 产 开 发 资 质 证 书 等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和 销 售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并 认 真 审 阅 合 同 内 容, 仔 细 确 认 其 中 的 选 择 性 补 充 性 填 充 性 修 改 性 内 容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疑 问 时, 应 向 法 律 人 士 咨 询 2. 为 体 现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买 卖 双 方 可 依 照 约 定 对 本 示 范 文 本 条 款 进 行 选 择 补 充 填 充 修 改 买 卖 双 方 的 约 定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规 定, 不 得 侵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第 三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3.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所 留 空 格 填 写 出 卖 人 既 定 的 告 知 性 内 容 或 买 卖 双 方 自 行 约 定 或 补 充 约 定 的 内 容 斜 线 / 前 后 文 字 应 在 中 划 做 出 单 项 选 择 合 同 空 格 处 未 作 约 定 的 部 分, 均 应 划 线 删 除 4. 本 合 同 需 手 写 填 写 的 空 格, 应 当 用 钢 笔 毛 笔 签 字 笔 填 写 买 卖 双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的 正 文 附 件 ( 包 括 补 充 协 议 ) 附 图 中 签 字 或 盖 章 5.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未 被 修 改 的 文 本 印 刷 文 字 及 空 格 处 填 写 的 有 效 文 字 与 符 号 均 视 为 买 卖 双 方 合 意 内 容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经 买 卖 双 方 共 同 签 署 后 与 合 同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 买 卖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本 合 同 原 件 的 份 数, 在 签 订 时 双 方 应 当 认 真 核 对, 以 确 保 本 合 同 各 份 内 容 相 同 7. 本 合 同 题 头 当 事 人 各 为 4 个, 多 于 4 个 的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分 别 由 系 统 自 动 添 加 列 出 8 本 合 同 专 有 术 语 解 释 如 下 :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付 给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由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一 定 数 额 的 货 币 定 金 : 合 同 当 事 人 为 了 证 明 合 同 成 立 及 确 保 合 同 的 履 行,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由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或 订 立 后 履 行 前 按 合 同 标 的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预 先 付 给 对 方 一 定 数 额 的 货 币 给 付 定 金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收 受 定 金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1
3 合 同 题 头 出 卖 人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出 卖 人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出 卖 人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2
4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出 卖 人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身 份 证 / 护 照 / 其 他 证 件 号 码 : 买 受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所 占 份 额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3
5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买 受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所 占 份 额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买 受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所 占 份 额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买 受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4
6 所 占 份 额 : 公 司 或 机 构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国 家 或 地 区 : 通 讯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第 一 条 [ 订 约 依 据 与 基 础 ] 本 合 同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由 买 卖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共 同 订 立 第 二 条 [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 出 卖 人 与 深 圳 市 土 地 和 房 产 主 管 部 门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方 签 订 及, 取 得 位 于 深 圳 市 区 ( 街 道 ) 路, 宗 地 编 号 为, 土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该 地 块 土 地 用 途 为, 建 筑 容 积 率 为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前 款 所 述 土 地 领 取 的 房 地 产 证 号 码 为 ;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在 该 幅 土 地 上 兴 建 商 品 房, 项 目 名 称 为 ; 该 项 目 已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许 可 证 房 地 产 预 售 许 可 证 1.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 : ; 许 可 证 号 : ; 2.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 : ; 许 可 证 号 : ; 3. 施 工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 : ; 编 号 : ; 4. 房 地 产 预 售 许 可 证 颁 发 机 关 : ; 许 可 证 号 : 5
7 第 三 条 [ 标 的 房 地 产 情 况 ]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房 地 产 项 目 中 的 第 栋 单 元 / 座 层 号 房 ( 房 号 以 附 图 中 楼 层 平 面 图 为 准 层 号 以 附 图 中 立 面 图 为 准 ), 是 为 本 合 同 标 的 房 地 产 ( 以 下 称 本 房 地 产 ) 其 用 途 为 公 寓 / 住 宅 / 别 墅 / 办 公 / 商 业 / 厂 房 /, 建 筑 面 积 ( 面 积 以 所 附 测 绘 报 告 为 准 ) 平 方 米, 其 中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与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与 不 分 摊 范 围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及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与 不 分 摊 范 围 及 规 则 均 见 附 件 一 具 体 楼 层 和 位 置 及 尺 寸 见 所 附 总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楼 层 平 面 图 剖 面 图 及 分 户 平 面 图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共 用 设 施 及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见 附 件 二 第 四 条 [ 建 筑 物 区 划 内 共 有 部 分 权 利 的 约 定 ] 本 房 地 产 转 让 时, 出 卖 人 对 建 筑 物 区 划 内 共 有 部 分 权 利 所 拥 有 的 共 有 和 共 同 管 理 的 权 利 同 时 转 让, 但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的 除 外 本 合 同 所 称 建 筑 物 区 划 内 共 有 部 分, 是 指 建 筑 物 内 的 住 宅 经 营 性 用 房 等 专 有 部 分 以 外 的 共 有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 1.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承 重 结 构 外 墙 屋 顶 等 基 本 结 构 部 分 ; 2. 通 道 电 梯 楼 梯 大 堂 等 公 共 通 行 部 分 ; 3. 消 防 公 共 照 明 等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4. 避 难 层 设 备 层 或 者 设 备 间 等 结 构 部 分 ; 5.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道 路 (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道 路 除 外 ); 6.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绿 地 (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绿 地 或 者 明 示 属 于 个 人 的 除 外 ); 7.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公 用 设 施 和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 8. 占 用 业 主 共 有 的 道 路 或 者 其 他 场 地 用 于 停 放 汽 车 的 车 位 等 ; 9. 其 他 既 不 属 于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也 不 属 于 市 政 公 用 部 分 或 者 其 他 权 利 人 所 有 的 场 所 及 设 施 第 五 条 [ 计 价 方 式 和 价 款 ]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本 房 地 产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计 算 购 房 总 价 款 : 壹 按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贰 按 套 计 算 :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6
8 本 合 同 中 的 购 房 总 价 款 是 指 买 受 人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的 全 部 购 房 款, 买 卖 行 为 产 生 的 各 种 税 费 由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的 缴 纳 方 缴 纳 出 卖 人 如 向 买 受 人 收 取 代 收 因 买 卖 行 为 产 生 的 各 种 税 费 及 费 用, 应 向 买 受 人 提 供 收 取 代 收 各 种 税 费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征 得 买 受 人 的 同 意, 否 则, 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或 者 依 法 向 相 关 部 门 直 接 缴 付 第 六 条 [ 付 款 办 法 及 相 关 处 理 ] 一 买 受 人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付 款 : 壹 一 次 性 付 款 :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购 房 总 价 款, 共 计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贰 分 期 付 款 : 1.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即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2.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即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3. 自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即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叁 按 揭 方 式 付 款 :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首 期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即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办 理 银 行 贷 款 并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剩 余 价 款, 即 : 人 民 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小 写 元 )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 1. 出 卖 人 代 理 买 受 人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的 买 受 人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将 申 请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需 由 买 受 人 提 供 的 证 件 资 料 交 付 出 卖 人 或 出 卖 人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2. 买 受 人 自 行 办 理 按 揭 贷 款 手 续 的 出 卖 人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日 内, 将 申 请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需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证 件 资 料 交 付 买 受 人 或 买 受 人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7
9 肆 其 他 付 款 方 式 二 未 能 订 立 商 品 房 担 保 贷 款 合 同 的 处 理 : 1. 不 论 何 方 原 因 导 致 未 能 订 立 商 品 房 担 保 贷 款 合 同,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继 续 履 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采 取 的 付 款 办 法 为 上 述 第 种 方 式 2. 因 买 受 人 或 出 卖 人 原 因 未 能 订 立 商 品 房 担 保 贷 款 合 同 并 导 致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对 方 可 以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由 于 买 受 人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买 受 人 无 权 要 求 返 还 定 金 ; 由 于 出 卖 人 原 因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3. 因 不 可 抗 力 未 能 订 立 商 品 房 担 保 贷 款 合 同 并 导 致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买 卖 双 方 均 有 权 请 求 法 院 或 者 仲 裁 机 构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将 收 受 的 首 期 购 房 总 价 款 及 其 利 息 (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 或 者 定 金 返 还 买 受 人 第 七 条 [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买 受 人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约 定 的 期 限 付 款,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 壹 按 逾 期 时 间 和 欠 款 比 例, 分 别 处 理 : 1. 逾 期 在 90 日 之 内 ( 含 90 日 ), 或 逾 期 超 过 90 日 但 逾 期 应 付 款 的 金 额 未 达 到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五 分 之 一 的 :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90 日, 且 逾 期 应 付 款 的 金 额 达 到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五 分 之 一 的, 出 卖 人 有 权 要 求 买 受 人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或 者 在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解 除 合 同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买 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 10%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出 卖 人 应 当 返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的 购 房 价 款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自 约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四 的 违 约 金 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是 指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 累 计 应 付 款 是 指 依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总 和 贰 采 取 按 揭 方 式 付 款 的, 如 因 买 受 人 不 能 按 商 品 房 ( 担 保 ) 贷 款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导 致 按 揭 银 行 要 求 出 卖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出 卖 人 在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有 权 向 买 受 人 按 逾 期 应 付 款 8
10 的 % 追 偿 第 八 条 [ 付 款 证 明 ] 买 受 人 支 付 购 房 款 后, 出 卖 人 应 开 具 发 票 买 受 人 已 经 付 清 购 房 款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出 具 付 清 购 房 款 证 明 书 第 九 条 [ 交 付 时 间 和 办 法 ] 出 卖 人 应 当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交 付 前 应 取 得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 回 执 ) 出 卖 人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前, 应 发 出 入 伙 通 知 书, 入 伙 通 知 书 中 应 注 明 实 际 交 付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交 付 办 理 期 限 交 付 手 续 办 理 地 点 等 买 受 人 对 出 卖 人 所 交 付 的 房 地 产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部 分 经 协 商 处 理 同 意 收 楼 的, 应 对 出 卖 人 交 付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钥 匙 出 具 收 条, 该 收 条 视 为 本 房 地 产 实 际 交 付 的 凭 据 出 卖 人 委 托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的, 应 向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出 具 授 权 委 托 书, 并 监 督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将 该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 放 置 于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现 场 的 显 著 位 置 出 卖 人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交 付 后, 买 受 人 经 验 收 同 意 收 楼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交 付 时 间 为 出 卖 人 交 付 本 房 地 产 的 钥 匙 之 日 ; 出 卖 人 通 知 买 受 人 交 付 后, 买 受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验 收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验 收 时 间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交 付 时 间 为 出 卖 人 入 伙 通 知 书 中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第 十 条 [ 交 付 的 文 件 ] 出 卖 人 应 在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时 向 买 受 人 提 供 有 关 本 房 地 产 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深 圳 市 地 籍 测 绘 大 队 出 具 的 预 售 面 积 测 绘 报 告 和 竣 工 面 积 测 绘 报 告 ; ( 二 ) 深 圳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 回 执 ) ; ( 三 ) 房 地 产 ( 住 宅 ) 质 量 保 证 书 ; ( 四 ) 房 地 产 ( 住 宅 ) 使 用 说 明 书 ; ( 五 ) 收 楼 意 见 书 ; ( 六 ) 业 主 临 时 公 约 ; ( 七 )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出 具 的 物 业 共 有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接 管 查 验 清 单 ; ( 八 ) 上 述 文 件 中 的 ( 三 ) ( 四 ) 项,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加 盖 出 卖 人 公 章 的 原 件 ;( 一 ) ( 二 ) ( 七 ) 项 应 出 示 原 件 并 交 付 加 盖 出 卖 人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五 ) ( 六 ) 项 应 由 买 受 人 填 写 或 签 署 9
11 上 述 文 件 不 全 的, 视 为 不 符 合 交 付 标 准, 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收 楼, 由 此 产 生 的 逾 期 交 付 责 任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第 十 一 条 [ 交 付 时 的 验 收 ] 买 受 人 收 到 入 伙 通 知 书 后, 应 在 接 到 入 伙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见 书 内 容 对 本 房 地 产 进 行 验 收 如 有 异 议, 应 当 在 验 收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日 内 按 收 楼 意 日 内 在 收 楼 意 见 书 中 提 出 ; 买 受 人 逾 期 不 提 出 异 议, 视 为 同 意 接 收 本 房 地 产 出 卖 人 在 收 到 买 受 人 异 议 后, 应 在 日 内 对 异 议 部 分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和 处 理 意 见 出 卖 人 逾 期 不 予 答 复 及 处 理 的, 视 为 买 受 人 异 议 事 实 成 立, 本 房 地 产 视 为 未 交 付 买 受 人 同 意 出 卖 人 书 面 答 复 和 处 理 意 见 的, 应 当 在 出 卖 人 处 理 完 毕 并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之 日 起 日 内 对 本 房 地 产 重 新 验 收 买 受 人 重 新 验 收 后, 仍 有 异 议 的, 按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九 条 处 理 ; 买 受 人 重 新 验 收 后, 没 有 异 议 的, 本 房 地 产 视 为 已 按 重 新 验 收 期 限 交 付 第 十 二 条 [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付 的 违 约 责 任 ]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出 卖 人 如 未 在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将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 壹 按 逾 期 时 间, 分 别 处 理 : 1. 逾 期 在 90 日 之 内 ( 含 90 日 ) 的, 自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90 日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在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解 除 合 同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已 付 款 并 支 付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同 时 按 本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的 10%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买 受 人 实 际 损 失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补 偿 其 差 额 买 受 人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自 约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四 的 违 约 金 贰 第 十 三 条 [ 共 用 设 施 与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 出 卖 人 在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买 受 人 时,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深 圳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及 其 补 充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共 用 设 施 及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应 一 并 建 成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 经 批 准 分 期 建 设 的, 应 按 批 准 的 进 度 建 设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 见 附 件 二 ) 出 卖 人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建 成 共 用 设 施 及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按 下 列 第 种 10
12 方 法 处 理 : 壹 买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的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 贰 出 卖 人 支 付 本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 的 违 约 金 给 买 受 人, 双 方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出 卖 人 承 诺 在 日 内 交 付 该 共 用 设 施 及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 叁 第 十 四 条 [ 不 可 抗 力 ] 本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可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房 地 产 不 能 按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约 定 的 时 间 交 付 的, 出 卖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买 受 人, 同 时 应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并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合 理 延 期 后 的 交 付 时 间 第 十 五 条 [ 保 修 ] 本 房 地 产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限, 不 得 低 于 以 下 年 限 : ( 一 )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为 设 计 文 件 规 定 的 该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 ( 二 ) 屋 面 防 水 年 ( 国 家 标 准 : ); ( 三 ) 墙 面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地 面 管 道 为 年 ( 国 家 标 准 : ); ( 四 ) 墙 面 顶 棚 抹 灰 层 年 ( 国 家 标 准 : ); ( 五 ) 卫 生 洁 具 年 ( 国 家 标 准 : ); ( 六 ) 灯 具 电 器 开 关 年 ( 国 家 标 准 : ); ( 七 ) 装 修 工 程 年 ( 国 家 标 准 : ) 其 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 限 按 房 地 产 ( 住 宅 ) 质 量 保 证 书 中 的 承 诺 执 行 保 修 期 自 交 付 之 日 起 计 算 在 保 修 期 限 和 范 围 内 的 保 修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负 担, 但 因 买 受 人 使 用 不 当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问 题 除 外 出 卖 人 应 在 收 到 买 受 人 通 知 后 5 日 内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出 卖 人 对 保 修 责 任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收 到 买 受 人 通 知 后 5 日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买 卖 双 方 可 委 托 双 方 认 可 且 具 有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予 以 裁 定, 也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予 以 检 测, 所 有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在 保 修 期 内, 买 受 人 发 出 书 面 保 修 通 知 书 5 日 内, 出 卖 人 既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也 不 书 面 通 知 保 修 责 任 异 议 的, 买 受 人 可 以 自 行 或 聘 请 他 人 进 行 维 修, 合 理 的 维 修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第 十 六 条 [ 质 量 ] 本 房 地 产 因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买 受 人 损 失 的, 出 卖 人 应 予 以 赔 偿 11
13 买 受 人 在 保 修 期 内 发 现 有 质 量 问 题 的, 应 通 知 出 卖 人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出 卖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的 约 定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因 质 量 问 题 经 两 次 以 上 维 修 后 仍 不 能 满 足 正 常 使 用 要 求 的, 或 买 受 人 认 为 仍 然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买 受 人 可 委 托 由 政 府 指 定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检 测 结 果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或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设 计 单 位 复 核 确 认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出 卖 人 须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之 有 关 约 定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买 受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可 以 要 求 出 卖 人 相 应 减 少 价 金 本 条 所 涉 及 检 测 及 复 核 等 费 用 均 可 由 买 受 人 先 行 垫 付, 检 测 及 复 核 结 果 为 本 房 地 产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第 十 七 条 [ 面 积 差 异 的 处 理 ] 实 际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合 同 约 定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面 积 差 异 比 = 100% 合 同 约 定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本 合 同 中 的 实 际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是 指 深 圳 市 地 籍 测 绘 大 队 出 具 的 竣 工 面 积 测 绘 报 告 确 定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按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本 房 地 产 价 格 的, 出 卖 人 交 付 的 本 房 地 产 实 际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与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如 果 存 在 差 异,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一 本 合 同 约 定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 含 本 数 ) 的 ( 一 ) 差 异 值 在 ±0.6% 以 内 ( 含 本 数 ) 的, 买 卖 双 方 互 相 不 退 不 补 ( 二 ) 差 异 值 在 ±0.6%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至 ±3% 以 下 ( 含 本 数 ) 的 : 面 积 超 出 的, 超 出 的 面 积 视 为 出 卖 人 无 偿 赠 与 ; 面 积 不 足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双 倍 返 还 该 不 足 部 分 的 价 金 予 买 受 人 ( 扣 除 0.6% 的 误 差 后 ) ( 三 ) 差 异 值 在 ±3%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应 在 10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购 房 款 和 定 金, 同 时 按 购 房 总 价 款 的 %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买 受 人 不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依 照 本 款 第 ( 二 ) 项 方 式 执 行 二 本 合 同 约 定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上 ( 不 含 本 数 ) 的,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的 约 定 列 于 附 件 五 按 套 计 算 房 地 产 价 格, 买 卖 双 方 对 于 该 套 房 地 产 的 面 积 有 约 定 的, 适 用 本 条 第 十 八 条 [ 装 修 装 置 装 饰 ] 出 卖 人 应 当 对 样 板 房 的 装 修 装 饰 材 料 及 其 价 格 规 格 人 工 费 等 以 书 面 形 式 详 细 说 明, 12
14 并 逐 项 列 明 是 否 与 销 售 商 品 房 一 致, 置 于 样 板 房 入 口 等 显 要 位 置 出 卖 人 未 提 供 样 板 房 说 明, 该 样 板 房 即 为 具 体 确 定 的 商 品 房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说 明 和 允 诺 ; 样 板 房 说 明 中 未 予 以 明 确 的 项 目, 该 样 板 房 内 容 即 为 具 体 确 定 的 商 品 房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说 明 和 允 诺 交 付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装 修 部 分 达 不 到 本 合 同 附 件 三 约 定 的 主 要 装 修 标 准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就 未 达 标 准 部 分 进 行 重 新 装 修 因 重 新 装 修 而 推 迟 交 付 使 用 日 期 的,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对 出 卖 人 未 经 双 方 约 定 增 加 的 装 置 装 修 装 饰, 视 为 无 条 件 赠 与 买 受 人 但 买 受 人 明 确 表 示 不 接 受 这 部 分 装 修 装 置 装 饰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就 该 部 分 进 行 拆 除 并 按 原 合 同 约 定 重 新 装 修 因 重 新 装 修 而 推 迟 交 付 使 用 日 期 的,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的 约 定 处 理 出 卖 人 交 付 的 本 房 地 产 的 装 置 装 修 装 饰 所 用 材 料 的 产 品 质 量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设 计 材 料 和 施 工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如 不 符 合 规 范, 或 其 对 人 体 有 害 物 质 超 过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危 及 买 受 人 健 康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予 以 更 换 处 理, 造 成 买 受 人 损 失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买 卖 双 方 对 装 置 装 修 装 饰 的 工 程 设 计 材 料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所 用 材 料 的 产 品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规 范 存 在 争 议 的, 买 受 人 可 委 托 由 政 府 指 定 的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先 行 垫 付 检 测 结 果 为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规 范 的, 检 测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第 十 九 条 [ 规 划 变 更 和 设 计 变 更 ] 已 预 售 的 房 地 产 在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原 有 规 划 和 设 计 如 确 需 变 更 的, 分 别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一 本 房 地 产 专 有 部 分 的 规 划 变 更 和 设 计 变 更, 出 卖 人 应 征 得 买 受 人 书 面 同 意, 并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深 圳 市 规 划 国 土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 二 本 项 目 共 有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的 用 途 设 计 和 项 目 名 称 等 的 变 更, 出 卖 人 应 当 征 得 全 体 受 让 人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的 同 意 并 经 公 证 后, 向 深 圳 市 规 划 国 土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相 关 变 更, 并 应 自 变 更 方 案 获 批 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房 者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自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做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决 定 ; 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的, 买 受 人 亦 可 解 除 合 同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须 在 买 受 人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已 付 款 并 支 付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同 时 按 本 房 地 产 总 价 款 的 10%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双 方 按 照 处 理 出 卖 人 不 按 上 述 约 定 的 条 件 擅 自 改 变 原 有 规 划 和 设 计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恢 复 原 状 或 解 13
15 除 合 同,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的 有 关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 权 利 之 瑕 疵 担 保 ] 出 卖 人 保 证 第 三 人 不 得 向 买 受 人 主 张 对 本 房 地 产 的 任 何 权 利 由 于 出 卖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买 受 人 无 法 取 得 或 者 丧 失 本 房 地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所 有 权 受 到 限 制 的,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的 有 关 约 定 承 担 责 任 并 依 法 追 究 出 卖 人 责 任 买 受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第 三 人 对 本 房 地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不 适 用 前 款 之 约 定 买 受 人 有 确 切 证 据 证 明 第 三 人 可 能 就 本 房 地 产 主 张 权 利 的, 可 以 中 止 支 付 相 应 的 价 款, 但 是 出 卖 人 提 供 了 适 当 担 保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一 条 [ 办 证 义 务 ] 出 卖 人 应 在 取 得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180 日 内, 完 成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房 地 产 初 始 登 记 出 卖 人 应 选 择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在 将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给 买 受 人 之 日 起 240 日 内 为 买 受 人 办 理 并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 壹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共 同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 贰 买 受 人 书 面 委 托 出 卖 人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买 受 人 在 接 到 出 卖 人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日 内, 向 出 卖 人 或 出 卖 人 指 定 的 第 三 人 提 供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所 需 的 证 件 资 料 和 有 关 税 费 叁 待 初 始 登 记 时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出 具 本 房 地 产 出 卖 人 委 托 买 受 人 自 行 登 记 办 证 的 备 案 申 请, 买 受 人 于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初 始 登 记 后 径 自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的 有 关 税 费, 按 国 家 省 市 的 规 定 由 买 卖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第 二 十 二 条 [ 延 期 办 证 的 违 约 责 任 ] 如 出 卖 人 未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造 成 买 受 人 不 能 按 约 定 期 限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的, 出 卖 人 自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之 日 后 的 第 240 日 起,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如 延 期 办 证 的 时 间 达 到 120 日, 则 买 受 人 有 权 在 该 120 日 届 满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解 除 合 同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10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已 付 款 并 支 付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同 时 按 本 房 地 产 总 价 14
16 款 的 10%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补 偿 买 受 人 实 际 损 失 的, 出 卖 人 应 补 偿 其 差 额 买 受 人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自 本 房 地 产 交 付 之 日 后 第 240 日 起 至 买 受 人 实 际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之 日 止,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本 购 房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四 的 违 约 金 因 买 受 人 未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导 致 出 卖 人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房 地 产 证 的,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延 期 办 证 的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 结 构 与 用 途 禁 制 ] 本 房 地 产 仅 作 使 用, 买 受 人 不 得 改 变 该 房 地 产 的 建 筑 主 体 结 构 承 重 结 构 和 用 途 若 违 反 此 约 定, 买 受 人 应 承 担 恢 复 原 状 的 责 任, 造 成 出 卖 人 或 第 三 方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 出 卖 人 应 依 照 物 业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以 招 标 / 协 议 方 式 聘 请 具 有 级 资 质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为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前 期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期 限 年 但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期 限 未 满 业 主 大 会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签 订 的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生 效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终 止 物 业 服 务 费 由 买 受 人 按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元 交 纳 日 常 收 取 的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由 买 受 人 按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 交 纳 出 卖 人 应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向 买 受 人 明 示 其 与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签 订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和 所 制 定 的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买 受 人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时, 应 同 时 签 署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出 卖 人 应 依 法 在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配 置 产 权 属 于 全 体 业 主 共 有 的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的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其 位 置 见 附 图 6 已 竣 工 但 尚 未 出 售 或 尚 未 交 付 的 房 地 产, 由 出 卖 人 按 政 府 规 定 的 标 准 交 付 日 常 收 取 的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应 自 首 次 入 伙 之 日 起 按 本 条 第 三 款 约 定 的 标 准 交 付 物 业 服 务 费 出 卖 人 应 按 物 业 管 理 法 规 规 定 交 纳 首 期 归 集 的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 文 件 便 利 ] 出 卖 人 应 当 将 本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书 或 者 其 复 印 件 提 供 给 买 受 人, 并 有 向 买 受 人 提 供 查 阅 复 印 摘 抄 以 下 文 件 的 便 利 之 义 务 : ( 一 )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房 地 15
17 产 预 售 许 可 证 ; ( 二 )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总 平 面 图 立 面 图 楼 层 平 面 图 分 户 平 面 图 ; ( 三 ) 出 卖 人 与 物 业 管 理 企 业 签 订 的 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第 二 十 六 条 [ 合 同 备 案 ] 出 卖 人 应 于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机 关 作 备 案 登 记 如 出 卖 人 未 履 行 此 项 义 务, 造 成 买 受 人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买 受 人 有 权 督 促 出 卖 人 履 行 备 案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 通 知 与 送 达 ] 本 合 同 中 的 通 知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并 选 择 以 下 第 方 式 送 达 : 1. 当 面 呈 送, 本 人 当 即 签 收, 签 收 日 为 通 知 送 达 日 期 2. 邮 寄 ( 特 快 专 递 / 挂 号 信 ) 通 知, 如 接 收 方 拒 绝 签 收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的, 所 邮 寄 的 送 达 地 址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在 邮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第 三 日 视 为 送 达, 所 邮 寄 的 送 达 地 址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外 ( 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 在 邮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第 六 日 视 为 送 达 若 采 取 上 述 方 式 后, 通 知 仍 未 送 达, 可 以 选 择 非 书 面 通 知 方 式 ( 电 话 通 知 / 小 区 公 告 / 报 纸 公 告 / 其 他 ) 送 达, 送 达 日 为 买 卖 双 方 地 址 以 本 合 同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为 准 如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未 通 知 或 延 迟 通 知 的, 由 其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第 二 十 八 条 [ 附 件 与 合 同 组 成 ] 买 卖 双 方 可 约 定 其 他 条 款 列 于 附 件 五 中 附 件 须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方 为 有 效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及 附 图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出 卖 人 所 做 的 销 售 广 告 宣 传 资 料 符 合 要 约 条 件 的 以 及 样 板 房 等 说 明 和 允 诺 具 体 确 定, 并 对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以 及 房 屋 价 格 的 确 定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出 卖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 纠 纷 处 理 ]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各 方 可 自 行 和 解 或 提 交 下 列 机 构 调 解 ( 在 选 定 的 内 打 ): 深 圳 市 民 商 事 调 解 中 心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 调 解 中 心 16
18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愿 调 解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应 采 取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解 决 ( 在 选 定 的 内 打 ): 提 交 深 圳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 在 深 圳 进 行 仲 裁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三 十 条 [ 合 同 数 量 及 持 有 ] 本 合 同 包 括 附 件 及 附 图, 共 页, 为 一 式 份, 买 卖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其 他 交 有 关 部 门 每 份 合 同 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三 十 一 条 [ 补 充 协 议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可 由 买 卖 双 方 约 定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附 件 五 ) 第 三 十 二 条 [ 生 效 ] 本 合 同 自 公 证 / 签 章 /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出 台 后 的 交 易 风 险 提 示 2016 年 3 月 25 日,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发 布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深 府 办 [2016]12 号 ), 明 确 在 本 市 暂 时 实 行 限 定 居 民 家 庭 购 房 套 数 政 策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 含 部 分 家 庭 成 员 为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的 家 庭 ) 限 购 2 套 住 房 ; 能 提 供 自 购 房 之 日 起 计 算 的 前 3 年 及 以 上 在 本 市 连 续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或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限 购 1 套 住 房 对 境 外 机 构 和 个 人 购 房,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易 之 前 应 按 照 深 府 办 [2016]12 号 文 的 要 求, 认 真 核 查 是 否 符 合 购 房 条 件,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市 主 管 部 门 将 不 予 办 理 预 售 商 品 房 备 案 一 手 房 现 售 及 二 手 房 交 易 过 户 等 手 续 对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材 料 进 行 交 易 的, 该 交 易 行 为 无 效, 因 此 造 成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买 卖 双 方 自 行 承 担 17
19 声 明 : 我 ( 们 ) 已 明 确 得 知 国 家 有 关 房 屋 限 购 政 策 ( 国 发 [2010]10 号, 深 府 办 [2016]12 号 ),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真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对 因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以 及 不 符 合 政 策 条 件 而 进 行 的 房 产 交 易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人 愿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系 统 提 示 : 请 买 受 人 将 上 述 声 明 亲 笔 抄 到 下 面 方 框 中, 并 签 名 ( 全 部 买 受 人 ) 声 明 : 签 名 : 出 卖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 签 章 ): 出 卖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 卖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 签 章 ): 出 卖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 卖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 签 章 ): 出 卖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 卖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 签 章 ): 出 卖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代 理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
20 附 件 一 : 1. 本 合 同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的 规 则 为 : 国 家 规 范 或 标 准 :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 GB/T ) 和 深 圳 市 地 方 技 术 规 范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测 绘 技 术 规 范 (SZJG/T ) 2. 法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测 绘 图 3. 法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共 有 建 筑 面 积 汇 总 表 19
21 附 件 二 : 共 用 设 施 和 附 属 配 套 项 目 及 其 建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时 间 :
22 附 件 三 : 装 置 装 修 装 饰 标 准 : 1. 外 墙 : 2. 内 墙 : 3. 天 花 : 4. 地 面 : 5. 门 窗 : 6. 厨 房 : 7. 卫 生 间 : 8. 阳 台 : 9. 电 梯 : (1) 产 地 (2) 品 牌 (3) 型 号 (4) 其 他 10. 其 他 : 21
23 附 件 四 (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条 约 定 选 择 第 贰 种 方 式 时 使 用 ; 所 填 地 址 须 与 本 合 同 正 文 载 明 的 一 致 ): 深 圳 市 房 地 产 转 移 登 记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转 让 方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人 委 托 代 理 身 份 证 号 电 话 人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电 话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受 让 方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人 委 托 代 理 身 份 证 号 电 话 人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号 份 额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法 定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房 地 产 座 落 身 份 证 号 区 街 道 办 路 房 地 产 名 称 电 话 22
24 房 地 产 证 号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m 2 宗 地 号 转 移 价 款 元 栋 号 房 号 建 筑 面 积 m 2 转 移 方 式 : 买 卖 赠 与 交 换 继 承 强 制 性 转 移 其 它 备 注 申 请 人 承 诺 : 本 表 填 报 内 容 及 提 交 材 料 是 真 实 的 因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及 信 息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申 请 人 承 担 需 邮 寄 送 达 的, 按 本 表 填 写 的 地 址 邮 寄 送 达 转 让 方 : 受 让 方 : ( 签 章 ): (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3
25 附 件 五 : 买 卖 双 方 补 充 约 定 :
26 附 图 : 1. 总 平 面 图 : 2. 立 面 图 3. 楼 层 平 面 图 4. 楼 层 剖 面 图 5. 分 户 平 面 图 25
27 6. 物 业 管 理 用 房 位 置 图 出 卖 人 ( 签 章 ): 买 受 人 ( 签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
28 附 件 六 : 建 筑 节 能 专 项 承 诺 一 围 护 结 构 保 温 ( 隔 热 ) 遮 阳 设 施 ( 一 ) 墙 体 1 保 温 形 式 [ ] [ A 外 保 温 ] [B 内 保 温 ] [C 夹 芯 保 温 ] [D 其 他 ] 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 ] [A 挤 塑 聚 苯 乙 烯 发 泡 板 ] [B 模 塑 聚 苯 乙 烯 发 泡 板 ][C 聚 氨 酯 发 泡 ][D 岩 棉 ][E 玻 璃 棉 毡 ][F 保 温 浆 料 ][G 其 他 ] 3 保 温 材 料 性 能 : 密 度 [ kg/m 3 ] 燃 烧 性 能 [ h] 导 热 系 数 [ W/M.K] 保 温 材 料 层 厚 度 [ mm] 4 墙 体 传 热 系 数 [ w/m 2.k] ( 二 ) 屋 面 1 保 温 ( 隔 热 ) 形 式 [ ] [ A 坡 屋 顶 ] [B 平 屋 顶 ] [C 坡 屋 顶 平 屋 顶 混 合 ][D 有 架 空 屋 面 板 ][E 保 温 层 与 防 水 层 倒 置 ][F 其 他 ] 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 ] [A 挤 塑 聚 苯 乙 烯 发 泡 板 ] [B 聚 氨 酯 发 泡 ][C 加 气 砼 砌 块 ][D 憎 水 珍 珠 岩 ] [E 其 他 ] 3 保 温 材 料 性 能 : 密 度 [ kg/m 3 ] 导 热 系 数 [ W/M.K] 吸 水 率 [ %] 保 温 材 料 层 厚 度 [ mm] 4 屋 顶 传 热 系 数 [ w/m 2.k] ( 三 ) 地 面 ( 楼 面 ) 1 保 温 形 式 [ ] [ ] [ A 采 暖 区 不 采 暖 地 下 室 顶 板 保 温 ] [B 采 暖 区 过 街 楼 面 保 温 ] [C 底 层 地 面 保 温 ][D 其 他 ] 2 保 温 材 料 名 称 [ ] [A 挤 塑 聚 苯 乙 烯 发 泡 板 ] [B 模 箱 聚 苯 乙 烯 发 泡 板 ][C 聚 氨 酯 发 泡 ] [D 其 他 ] 3 保 温 材 料 性 能 : 密 度 [ kg/m 3 ] 导 热 系 数 [ W/M.K] 保 温 材 料 层 厚 度 [ mm] 4 地 面 ( 楼 面 ) 传 热 系 数 [ w/m 2.k] ( 四 ) 外 门 窗 ( 幕 墙 ) 1 门 窗 类 型 [ ] [ ] [ ] [ ] [A 断 热 桥 铝 合 金 中 空 玻 璃 窗 ][B 断 热 桥 铝 合 金 loe 中 空 玻 璃 窗 ][C 塑 钢 中 空 玻 璃 窗 ][D 塑 钢 loe 中 空 玻 璃 窗 ][E 塑 钢 27
29 单 层 玻 璃 窗 ][F 其 他 ] 2 外 遮 阳 形 式 :[ ] [A 水 平 百 叶 遮 阳 ][B 水 平 挡 板 遮 阳 ] [C 垂 直 百 叶 遮 阳 ][D 垂 直 挡 板 遮 阳 ] [E 垂 直 卷 帘 遮 阳 ] 3 内 遮 阳 材 料 [ ][A 金 属 百 叶 ][B 无 纺 布 ][C 绒 布 ][D 纱 ] [E 竹 帘 ] [F 其 它 ] 4 门 窗 性 能 : 传 热 系 数 [ w/m 2.k] 遮 阳 系 数 [ %]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 ] 气 密 性 能 [ ] 二 供 热 采 暖 系 统 及 其 节 能 设 施 (1) 供 热 方 式 :[ ][A 城 市 热 力 集 中 供 热 ] [B 区 域 锅 炉 房 集 中 供 热 ] [C 分 户 独 立 热 源 供 热 ] [D 热 电 厂 余 热 供 热 ] (2) 室 内 采 暖 方 式 :[ ][A 散 热 器 供 暖 ][B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 C 其 他 ] (3) 室 内 采 暖 系 统 形 式 :[ ] [A 垂 直 双 管 系 统 ][B 水 平 双 管 系 统 ][C 带 跨 越 管 的 垂 直 单 管 系 统 ][D 带 跨 越 管 的 水 平 单 管 系 统 ] [E 地 面 辐 射 供 暖 系 统 ] [F 其 他 系 统 ] (4) 系 统 调 节 装 置 :[ ][A 静 态 水 力 平 衡 阀 ][B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C 自 力 式 压 差 控 制 阀 ][D 散 热 器 恒 温 阀 ] [E 其 他 ] (5) 热 量 分 摊 ( 计 量 ) 方 法 :[ ][A 户 用 热 计 量 表 法 ][B 热 分 配 计 法 ] [C 温 度 法 ][D 楼 栋 热 量 表 法 ] [E 其 他 ] 三 空 调 通 风 照 明 系 统 及 其 节 能 设 施 ( 公 共 建 筑 ) (1) 空 调 风 系 统 形 式 :[ ] [A 定 风 量 全 空 气 系 统 ] [B 变 风 量 全 空 气 系 统 ] [C 风 机 盘 管 加 新 风 系 统 ] [D 其 他 ] (2) 有 无 新 风 热 回 收 装 置 :[ ] [A 有 ] [B 无 ] (3) 空 调 水 系 统 制 式 :[ ] [A 一 次 泵 系 统 ] [B 二 次 泵 系 统 ] [C 一 次 泵 变 流 量 系 统 ] [D 其 他 ] (4) 空 调 冷 热 源 类 型 及 供 冷 方 式 :[ ] [ ] [A 压 缩 式 冷 水 ( 热 泵 ) 机 组 ] [B 吸 收 式 冷 水 机 组 ] [C 分 体 式 房 间 空 调 器 ] [D 多 联 机 ][E 其 他 ] [F 区 域 集 中 供 冷 ][G 独 立 冷 热 源 集 中 供 冷 ] (5) 系 统 调 节 装 置 :[ ][A 电 动 两 通 阀 ][B 电 动 两 通 调 节 阀 ] [C 动 态 电 动 两 通 阀 ] [D 动 态 电 动 两 通 调 节 阀 ] [E 压 差 控 制 装 置 ] [F 对 开 式 电 动 风 量 调 节 阀 ] [G 其 他 ] (6) 送 排 风 系 统 形 式 :[ ][A 自 然 通 风 系 统 ][B 机 械 送 排 风 系 统 ][C 机 械 排 风 自 然 进 风 系 统 ] [D 设 有 排 风 余 热 回 收 装 置 的 机 械 送 排 风 系 统 ][E 其 他 ] (7) 照 明 系 统 性 能 : 照 度 值 [ ] 功 率 密 度 值 [ ] 28
30 (8) 节 能 灯 具 类 型 :[ ] [A 普 通 荧 光 灯 ][B T8 级 ][C T5 级 ] [D LED][E 其 他 ] (9) 照 明 系 统 有 无 分 组 控 制 控 制 方 式 :[ ] [A 有 ][B 无 ] (10) 生 活 热 水 系 统 的 形 式 和 热 源 :[ ] [A 集 中 式 ][B 分 散 式 ][C 电 ] [D 蒸 汽 ][E 燃 气 ] [F 太 阳 能 ] [G 其 他 ] 四 可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 一 ) 太 阳 能 利 用 :[ ] [A 太 阳 能 生 活 热 水 供 应 ][B 太 阳 能 采 暖 ][C 太 阳 能 空 调 制 冷 ] [D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 [E 其 他 ] ( 二 ) 地 源 热 泵 :[ ] [A 土 壤 源 热 泵 ][ B 浅 层 地 下 水 源 热 泵 ][C 地 表 水 源 热 泵 ] [D 污 水 水 源 热 泵 ] ( 三 ) 风 能 利 用 :[ ] [A 风 能 发 电 ] [B 其 他 ] ( 四 ) 余 热 利 用 :[ ] [A 利 用 余 热 制 备 生 活 热 水 采 暖 ] [ B 利 用 余 热 制 备 采 暖 热 水 ][C 利 用 余 热 制 备 空 调 热 水 ] [D 利 用 余 热 加 热 ( 冷 却 ) 新 风 ] 五 建 筑 能 耗 与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一 ) 当 地 节 能 建 筑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年 度 能 源 消 耗 量 指 标 : 采 暖 [ ]w/m 2, 制 冷 [ ] w/m 2, ( 二 ) 本 建 筑 单 位 建 筑 面 积 年 度 能 源 消 耗 量 指 标 : 采 暖 [ ]w/m 2 制 冷 [ ]w/m 2 ( 三 ) 本 建 筑 建 筑 物 用 能 系 统 效 率 : 热 ( 冷 ) 源 效 率 [ %] 管 网 输 送 效 率 [ %] ( 四 ) 本 建 筑 与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比 较 :[ ][A 优 于 标 准 规 定 ][B 满 足 标 准 规 定 ][C 不 符 合 标 准 规 定 ] 29
02
2 2-1 2 2-1 1. 1 2-2 2 100 2-3 2-2 2-3 17 2. 2-4 3. 2-5 2-4 2-5 4. 2-6 2-6 18 2 2-7 2-7 1. 2-8 2-8 19 F Z 2. 2-9 3. 5 2-10 1 2 3 4 5 1 10.94 10.94 1 2 3 4 5 1 2 3 45 1 11.95 11.95 20 2-9 2-10 4. 2-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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