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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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1 ( 一 ) 成 立 時 間... 1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1 ( 三 ) 授 課 師 資... 2 ( 四 ) 行 政 人 員... 3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3 ( 六 ) 空 間 環 境 ( 七 ) 本 系 網 站 ( 八 ) 師 生 活 動 及 班 級 活 動 二 行 事 曆 選 課 日 程 表 註 冊 通 知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日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通 知 單 ( 參 考 用 ) 三 104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表 ( 草 案 ) 四 系 級 修 業 規 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辦 法 五 修 業 相 關 表 件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表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學 分 抵 免 表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表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代 碼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習 表 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表 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研 習 護 照 修 課 諮 詢 表 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表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表 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表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班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I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登 錄 步 驟 表 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表 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論 著 目 錄 登 錄 步 驟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關 事 務 之 處 理 流 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繳 交 電 子 論 文 檔 流 程 圖 表 1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表 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表 17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表 18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表 19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表 20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表 2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表 2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23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2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表 2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表 26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試 申 請 書 表 27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表 28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表 2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表 3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表 31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表 3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所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表 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表 3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表 3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畢 業 離 校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表 3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表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表 3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校 級 版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II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6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目 錄 表 3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操 作 流 程 表 4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學 位 論 文 裝 訂 順 序 六 獎 助 學 金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表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辦 法 表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表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七 其 他 學 習 與 進 修 相 關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選 修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如 何 準 備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博 士 後 出 國 進 修 科 技 部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科 技 部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科 技 部 獎 勵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作 業 要 點 八 其 他 常 用 表 件 表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學 工 讀 助 學 時 數 記 錄 表 表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型 關 係 認 定 表 表 4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表 4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表 4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室 申 請 表 表 4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表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場 地 借 用 登 記 表 樣 張 表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置 物 櫃 申 請 表 表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表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步 驟 九 校 級 法 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內 校 際 選 課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表 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修 讀 系 外 課 程 申 請 表 十 通 訊 方 式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III
4 一 教 育 學 系 簡 介 ( 一 ) 成 立 時 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學 系 ) 自 民 國 44 年 成 立 至 今, 分 別 在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以 及 學 士 班 進 行 各 級 各 類 教 育 領 域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育 博 士 班 階 段 以 培 育 高 階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人 才 之 進 階 養 成 專 業 化 諮 商 輔 導 與 具 教 育 理 論 視 野 之 優 秀 教 師 為 目 標 ; 碩 士 班 階 段 以 培 育 各 級 教 育 人 員 基 礎 研 究 能 力 養 成 專 業 思 考 培 養 執 行 能 力 和 創 造 力 為 目 標 ; 學 士 班 階 段 則 規 劃 各 式 教 育 與 教 學 專 業 養 成 之 必 備 能 力, 奠 定 學 生 日 後 進 行 各 類 教 育 與 教 學 發 展 之 基 礎, 並 儲 備 跨 領 域 學 習 之 能 力 歷 年 來, 本 系 校 友 人 才 輩 出, 有 傑 出 的 學 者, 有 卓 越 的 校 長, 有 優 秀 的 教 師, 有 知 名 的 出 版 家, 更 有 榮 膺 教 育 部 長 者 等 等, 為 教 育 的 相 關 領 域 開 創 無 數 的 成 功 之 路 ( 二 ) 教 育 目 標 與 發 展 方 向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及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為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兼 重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之 研 究 與 實 務 運 作 之 結 合, 培 育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與 多 元 教 育 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自 88 學 年 度 起 分 為 教 育 行 政 組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及 教 育 哲 學 組 三 組, 之 後, 為 因 應 國 內 教 育 市 場 人 才 培 育 之 需 求, 以 及 更 符 應 本 系 特 色, 俾 利 於 本 系 博 士 班 整 體 規 劃 與 發 展, 將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改 以 教 育 行 政 組 與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二 組 招 生 藉 科 際 整 合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期 待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後 能 具 備 高 階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獨 立 與 創 新 的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反 省 素 養 以 及 洞 察 教 育 問 題 的 敏 銳 觀 察 能 力, 透 過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開 創 貢 獻 1. 本 系 教 育 目 標 如 下 : (1)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A.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B.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2)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 A. 培 養 具 有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能 力 之 教 育 工 作 者 B. 培 育 具 有 跨 領 域 研 究 能 力 之 學 術 人 才 2.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如 下 : (1) 強 化 教 育 學 系 與 高 級 中 學 夥 伴 協 作 與 策 略 聯 盟 (2) 增 設 幼 教 與 高 教 領 域 (3) 積 極 推 動 跨 校 雙 聯 學 位 1
5 ( 三 ) 授 課 師 資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吳 政 達 郭 昭 佑 秦 夢 群 余 民 寧 湯 志 民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特 聘 教 授 兼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研 究 所 所 長 學 校 行 政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特 聘 教 授 兼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主 任 教 育 學 院 華 文 測 驗 與 教 育 評 鑑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特 聘 教 授 借 調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麥 迪 遜 校 區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香 檳 校 區 哲 學 博 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胡 悅 倫 教 授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周 祝 瑛 教 授 洛 杉 磯 加 州 大 學 比 較 及 國 際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馮 朝 霖 教 授 德 國 波 昂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政 策 分 析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統 計 課 程 與 教 學 評 鑑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與 管 理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評 鑑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法 規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多 變 量 分 析 測 驗 理 論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幸 福 心 理 學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學 校 建 築 與 校 園 規 劃 教 育 心 理 計 量 人 格 心 理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高 等 教 育 比 較 教 育 中 國 大 陸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美 學 另 類 教 育 學 教 育 思 潮 詹 志 禹 教 授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統 計 學 科 學 哲 學 創 造 力 研 究 張 奕 華 教 授 兼 輔 導 與 諮 商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哥 倫 比 亞 校 區 教 育 領 導 與 政 策 分 析 學 系 博 士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NPO 與 學 校 合 作 策 略 邱 美 秀 教 授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洪 煌 堯 教 授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教 學 科 技 博 士 陳 婉 真 教 授 美 國 德 州 大 學 奧 斯 汀 分 校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學 習 科 技 教 學 設 計 知 識 創 新 科 學 與 科 技 教 育 人 類 發 展 心 理 衡 鑑 教 育 心 理 學 鄭 同 僚 副 教 授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系 博 士 教 育 政 治 學 質 性 研 究 陳 榮 政 副 教 授 兼 副 教 務 長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主 任 政 大 書 院 計 畫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務 處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英 國 倫 敦 大 學 教 育 政 策 聯 位 學 位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比 較 教 育 博 士 李 淑 菁 副 教 授 英 國 劍 橋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王 素 芸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林 顯 達 李 宗 芹 傅 如 馨 林 進 山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兼 政 大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美 國 密 西 根 大 學 安 娜 堡 分 校 學 習 科 技 博 士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心 理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美 國 亞 萊 恩 國 際 大 學 加 州 專 業 心 理 學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學 博 士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教 育 政 策 社 會 學 質 性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社 會 學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性 別 與 教 育 政 策 社 會 學 教 學 原 理 輔 導 原 理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遊 戲 設 計 學 習 科 技 體 驗 學 習 行 動 學 習 社 會 創 新 舞 蹈 治 療 團 體 諮 商 / 輔 導 動 作 心 理 評 量 親 職 教 育 學 校 領 導 臨 床 諮 商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教 育 行 政 學 校 行 政 教 育 輔 導 教 學 觀 察 適 性 教 學 2
6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研 究 領 域 葉 玉 珠 教 授 美 國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教 育 學 類 博 士 教 育 心 理 學 創 造 思 考 教 學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數 位 學 習 施 淑 慎 教 授 美 國 印 第 安 納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系 博 士 陳 幼 慧 教 授 德 國 班 貝 格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黃 譯 瑩 倪 鳴 香 教 授 兼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兼 幼 兒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長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綜 合 教 育 學 類 博 士 德 國 漢 堡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徐 聯 恩 副 教 授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認 知 心 理 學 教 學 心 理 學 學 習 障 礙 研 究 教 育 哲 學 文 化 教 育 學 比 較 哲 學 通 識 教 育 研 究 課 程 學 系 統 論 方 法 論 教 科 書 研 究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幼 師 專 業 成 長 童 年 與 幼 教 生 態 研 究 組 織 創 新 與 變 革 幼 教 品 質 與 創 新 幼 兒 園 經 營 管 理 張 盈 堃 副 教 授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 育 ) 研 究 所 博 士 課 程 研 究 文 化 研 究 教 育 社 會 學 ( 四 ) 行 政 人 員 姓 名 職 稱 負 責 業 務 闕 金 治 助 教 負 責 處 理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業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王 世 成 職 員 負 責 處 理 教 育 學 系 大 學 部 業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 五 )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規 劃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培 育 教 育 學 術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及 培 養 具 有 研 究 能 力 之 中 小 學 研 究 型 教 師 為 目 標, 課 程 內 容 兼 重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之 研 究 與 實 務 運 作 之 結 合, 培 育 學 生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與 多 元 教 育 觀 依 據 上 述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除 規 劃 基 礎 理 論 必 修 課 程 外, 尚 有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以 及 多 元 選 修 等 四 大 類, 強 調 教 育 領 域 知 識 之 專 業 性, 並 注 重 課 程 的 多 樣 化 設 計, 達 到 適 性 適 才 的 發 展 相 關 圖 表 如 後 所 示 3
7 1.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與 四 大 模 組 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對 應 表 規 劃 課 程 必 修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多 元 選 修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本 院 必 修 學 分 有 教 育 研 究 法 及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本 系 必 修 學 分, 為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共 計 1 門 課 3 學 分 規 劃 由 三 位 分 屬 不 同 領 域 的 教 師 共 同 授 課, 使 學 生 在 此 一 課 程 中, 窺 見 教 育 研 究 領 域 的 各 種 可 能 性, 並 有 助 於 學 生 瞭 解 日 後 研 究 發 展 的 無 限 可 能 性 包 含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及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更 深 入 理 解 教 育 心 理 與 其 研 究 領 域 方 法 包 含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及 多 變 量 分 析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更 紮 實 的 量 化 統 計 技 能 包 含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研 究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及 遊 戲 是 學 習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使 用 甚 至 規 劃 最 新 教 學 科 技 的 能 力 包 含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比 較 教 育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規 劃 研 究 以 及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等, 學 生 除 了 具 備 上 述 模 組 之 能 力 之 外, 更 能 培 養 教 育 行 政 的 知 能 4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課 程 精 實 方 案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必 修 課 程 院 級 課 程 ( 必 修 ) 系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研 究 法 (3)( 一 學 期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3)( 一 學 期 ) (0)( 上 學 期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0)( 二 學 期 ) 選 修 課 程 ( 模 組 ) 教 育 心 理 學 測 量 與 評 量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多 元 選 修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3)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3) 身 體 心 理 治 療 研 究 (3)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3)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3)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3)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3) 諮 商 倫 理 研 究 (3)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研 究 (3) 多 變 量 分 析 (3)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3)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3)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3)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3)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3)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3)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3) 學 校 科 技 領 導 與 管 理 研 究 (3) 中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3)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3) 比 較 教 育 研 究 (3)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輔 導 (3)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3)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3)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3)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3)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3)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研 究 (3)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3)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3)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5
9 3.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群 規 定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上 下 上 下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法 必 3 3 院 級 必 修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6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27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10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二 碩 士 班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系 所 開 碩 士 班 科 目 至 少 20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7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辦 公 室 電 話 :
10 4.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模 組 必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育 研 究 法 ( 院 級 必 修 ) 3 必 修 科 目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二 )( 院 級 必 修 ) 0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3 教 育 心 理 學 研 究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學 模 組 測 驗 與 評 量 模 組 教 育 科 技 與 數 位 學 習 模 組 多 元 選 修 身 體 心 理 治 療 研 究 諮 商 倫 理 研 究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務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輔 導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11 博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分 為 教 育 行 政 組 及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藉 科 際 整 合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期 待 學 生 修 習 課 程 後 能 具 備 高 階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獨 立 與 創 新 的 研 究 能 力 批 判 反 省 素 養 以 及 洞 察 教 育 問 題 的 敏 銳 觀 察 能 力, 透 過 研 究 方 法 的 訓 練 提 升 研 究 品 質, 革 新 教 育 學 術 及 實 務, 開 創 貢 獻 相 關 圖 表 如 後 所 示 1.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與 各 組 課 程 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對 應 表 規 劃 課 程 課 程 領 域 與 目 標 必 修 課 程 共 同 必 修 教 育 行 政 組 本 院 必 修 學 分, 包 括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為 學 年 課, 分 上 下 學 期 開 設 ; 本 系 必 修 學 分 則 有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討 論 不 同 主 題 之 教 育 時 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培 養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的 學 術 能 力 課 程 規 劃 有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課 程 規 劃 有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組 包 括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行 政 領 導 與 管 理 人 才 之 能 力, 以 及 了 解 國 際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之 能 力 選 修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包 括 正 向 心 理 學 研 究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心 理 學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能 與 實 務 運 用 能 力 多 元 選 修 配 合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與 實 務 需 要, 開 設 有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等 課 程 8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課 程 地 圖 課 程 精 實 方 案 必 修 課 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院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0)( 上 學 期 )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0)( 下 學 期 ) 系 級 課 程 ( 必 修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2)( 上 學 期 ) (0)( 上 學 期 ) 系 級 課 程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核 心 科 目 ( 必 修 ) 一 般 科 目 ( 選 修 ) 核 心 科 目 ( 必 修 ) 一 般 科 目 ( 選 修 )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3)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3)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2)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2))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3)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3)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多 變 量 分 析 (3) 思 考 與 認 知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專 題 研 究 (3)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2)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3))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3)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3)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3)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3)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3)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3)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3) 多 元 選 修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3)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3)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討 (3)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3)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3)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3)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3) 9
13 3.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組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群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2 2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1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二 各 組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9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惟 必 須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組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一 覽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群 學 分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或 學 群 等 之 說 明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2 2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必 3 3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必 0 0 院 級 必 修 0 學 分 課 程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二 ) 必 0 0 ( 碩 一 博 一 共 同 必 修 ) 合 計 :11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3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二 各 組 學 生 必 需 修 習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三 在 校 外 所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9 學 分 為 限, 其 認 定 方 式 採 個 案 方 式 處 理, 惟 必 須 經 導 師 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呈 系 主 任 核 可 並 通 知 系 辦 存 查 辦 公 室 電 話 :
14 4.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必 選 修 課 程 模 組 必 選 修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共 同 必 修 必 修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二 )( 院 級 必 修 ) 0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2 教 育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法 規 專 題 研 究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教 學 評 量 專 題 研 究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思 考 與 認 知 專 題 研 究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潛 在 變 項 模 式 科 學 哲 學 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國 際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必 修 3 教 育 行 政 模 組 選 修 3 必 修 3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模 組 選 修 3 多 元 選 修 選 修 3 11
15 ( 六 ) 空 間 環 境 1. 教 育 學 系 使 用 空 間 名 稱 與 地 點 如 下 表 所 示 : 管 理 單 位 空 間 名 稱 空 間 地 點 空 間 代 號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辦 公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201 碩 博 研 討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生 研 究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井 塘 樓 地 下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交 誼 廳 井 塘 樓 地 下 1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電 腦 教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313 會 議 室 井 塘 樓 3 樓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208 會 議 室 井 塘 樓 2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01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0 研 討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1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2 智 慧 型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113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1 樓 教 務 處 井 塘 樓 413 e 化 教 室 井 塘 樓 4 樓 井 塘 樓 平 面 圖 如 下 : 12
16 ( 七 ) 本 系 網 站 本 系 網 址 為 網 站 內 容 如 下 : 1. 最 新 消 息 : 公 告 本 系 各 項 消 息, 包 含 學 生 事 務 榮 譽 榜 學 術 活 動 等 2. 系 所 簡 介 : 包 含 本 系 簡 介 未 來 發 展 系 所 位 置 榮 譽 校 友 環 境 介 紹 等 3. 師 資 陣 容 : 本 系 師 資 與 行 政 人 員 4. 招 生 資 訊 : 本 系 甄 試 與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5. 學 術 活 動 : 包 含 歷 屆 論 文 各 項 學 術 資 訊 教 心 期 刊 ; 研 討 會 資 料 等 6. 法 令 規 章 : 含 組 織 章 程 研 究 生 修 業 相 關 辦 法 等 7. 表 格 下 載 : 包 含 論 文 相 關 離 校 表 格 課 程 獎 助 學 金 要 點 等 8. 網 路 資 源 : 包 含 國 內 外 學 術 單 位 政 府 單 位 民 間 單 位 等 網 站 連 結 9. 網 路 地 圖 : 本 系 網 站 連 結 10. 活 動 花 絮 : 涵 蓋 學 術 研 討 會 各 項 論 壇 與 講 座 師 生 互 動 等 活 動 之 照 片 集 錦 ( 八 ) 師 生 活 動 及 班 級 活 動 104 年 度 活 動 經 驗 分 享 版 序 號 活 動 名 稱 月 份 工 作 人 員 與 參 與 活 動 者 備 註 104 上 學 期 1. 期 初 導 生 活 動 9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與 導 師 2. 教 師 節 敬 師 餐 會 9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畢 業 校 友 與 教 育 系 師 長 3. 聖 誕 活 動 暨 期 末 聯 歡 晚 會 12 月 碩 一 研 究 生 104 下 學 期 4. 期 初 導 生 活 動 3 月 碩 一 碩 二 博 一 博 二 研 究 生 與 導 師 5. 校 友 回 娘 家 5 月 三 十 屆 教 育 系 校 友 與 在 學 研 究 生 ( 地 點 : 四 維 堂 井 塘 樓 ) 6. 謝 師 宴 5 月 碩 二 研 究 生 與 教 育 系 師 長 7. 送 舊 6 月 碩 一 碩 二 研 究 生 ( 地 點 : 井 塘 樓 201 教 室 ) 13
17 二 行 事 曆 選 課 日 程 表 註 冊 通 知 單 2-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14
18 2-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日 程 表 日 期 Date 07/19 上 午 9:00 起 Starting July 19 08/04~09/05 Aug.4 Sep.05 08/16~09/19 Aug.16 Sep.19 08/22~08/24 Aug.22-Aug.24 08/22~09/28 Aug.22 Sep.28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上 網 查 詢 課 程 及 選 課 相 關 訊 息 Course schedule and selection info. will become available online 受 理 學 士 班 學 生 超 減 修 習 學 分 數 及 學 士 班 四 年 級 學 生 體 育 補 修 申 請 Accepting applications to approve total credit hours exceeding the maximum or falling below the minimum required and to take PE class for senior students. 開 放 學 生 追 蹤 清 單 登 記 (08/04 起 ) Register the Tracking list.( Starting Aug. 5) 受 理 被 擋 修 科 目 允 許 選 課 登 記 申 請 ( 無 法 自 行 登 記 選 課 ) 8/4 可 列 印 表 單, 送 單 :8/16-9/19 下 午 5 點 Accepting approval selection for blocked courses (courses that are blocked because you have not met all prerequisites) Form Printing from Aug. 5 to 5pm on Sep. 21 Form Submission from Aug.18 to 5pm on Sep. 21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登 記 : (08/22 上 午 09:00-08/24 下 午 5:00 止 ) First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 22 to 5pm on Aug. 24) * 本 階 段 不 開 放 登 記 體 育 軍 訓 與 通 識 課 程 * ( 科 目 代 碼 002 開 頭 ;003 開 頭 ; ~ 開 頭 ) *Physical Education courses, Military Instruction courses and General courses are not allowed to registered in this period)* 國 內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作 業 Enrollment for Cross-campus Course Selection in Taiwan 說 明 Notes 教 學 大 綱 及 系 所 設 定 陸 續 增 補 中 Syllabi and eligibility will be added as they become available. 1. 請 於 受 理 期 間 由 網 路 提 出 申 請 Please fill out the request use Web system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2.8/16-8/17 及 9/06-9/07 系 所 審 核, 系 統 關 閉 Aug and Sep Departments verification,the system is closed. 如 有 被 擋 修 科 目 無 法 選 課, 請 上 網 列 印 申 請 單 並 經 開 課 單 位 同 意 後, 依 選 課 流 程 進 行 課 程 登 記 及 分 發 If you need approval to register for a blocked course, please print the request form online,and take it to the concerned department. Once approved, you will need to follow the flow of the Course Selection. 24 小 時 開 放 登 記, 復 學 生 請 直 接 參 與 初 選 登 記 Network will be operational 24 hours. Returning students should also complete course registration during initial selection. 同 時 開 放 已 選 上 課 程 退 選 Dropping courses is allowed in this period. 本 階 段 分 發 後 不 列 遞 補 科 目, 請 於 下 階 段 重 新 登 記 The unselected courses will not be kept in the waiting list in this enrollment period. Please register the courses in the next period. 請 於 網 路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系 統 完 成 選 課 登 記 並 列 印 表 單 於 期 限 內 申 請 完 畢 Please select the courses on the website of cross-campus course selection online and print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related units. Do hand in before the deadline. 15
19 日 期 Date 08/22~10/05 Aug.22 Oct.05 08/29~08/31 Aug.29 Aug.31 09/06 上 午 9:00 起 Starting Sep.06 09/06 Sep.06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受 理 允 許 重 複 修 習 認 定 擋 修 認 定 申 請 ( 已 選 上 課 程 ) Accepting approval requests for repeat courses and blocked courses (courses that are blocked because you have not met all prerequisites) 1. 第 一 階 段 初 選 結 果 查 詢 ( 上 午 9:00 起 ) Online results of the First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29) 2. 第 二 階 段 初 選 登 記 (08/29 上 午 09:00-08/31 下 午 5:00 止 ) Second Initial Course Selection: (From 9am on Aug. 29 to 5pm on Aug. 31) 初 選 結 果 查 詢 Online results of the initial selection (From 9am on Sep. 06) 選 課 結 果 給 同 學 the final results of course enrollment to the students 說 明 Notes 如 有 重 複 修 習 特 定 科 目 及 擋 修 科 目 認 定 之 需 要, 請 列 印 認 定 單 並 經 系 所 同 意 後,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允 許 修 習 申 請 If you need approval to register for a repeat course or a blocked course, please print the request form online, and take it to the concerned department. Once approved, you will need to go to Registration Section to apply for permission to take the course. 24 小 時 開 放 登 記, 復 學 生 請 直 接 參 與 初 選 登 記 Network will be operational 24 hours. Returning students should also complete course registration during initial selection. 同 時 開 放 已 選 上 課 程 退 選 Dropping courses is allowed in this period. 本 階 段 未 分 發 上 課 程 列 入 遞 補 清 單 The unselected courses will be kept in the waiting list in this enrollment period. 請 同 學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初 選 結 果 ( 初 選 未 選 上 課 程, 自 動 進 入 遞 補 名 單, 不 需 重 新 登 記 ) Please go online to check the results of your Initial Selection. If the selected courses was not successfully enrolled during the Initial Selection, the selected courses will automatically add to the waiting list. Please do not select the courses again during next courses selection. 16
20 日 期 Date 09/12~09/19 Sep.12 Sep.19 09/20 上 午 9:00 起 Available Sep.20, 9am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加 退 選 1. 登 記 :09/12 上 午 9:00 起 開 放 至 09/19 下 午 5:00 截 止 2. 遞 補 時 間 : 加 退 選 期 間 每 日 下 午 5:00 停 機 1 小 時 進 行 遞 補 3.09/19 下 午 5:00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系 統 先 進 行 衝 堂 排 除, 並 於 排 除 後, 再 進 行 最 後 遞 補 Add-drop period 1.Registration: From 9am on Sep. 12 to 5pm on Sep Vacancies filled: Shut down for an hour and fill vacancies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ystem of priority at 5:00 p.m. every day while add-drop period. 3.Once the add-drop period ends on Sep. 19at 5pm, the system will remove any conflicting class times and then fill any new vacancies. 加 退 選 結 果 查 詢 Online add-drop results 說 明 Notes 1. 請 事 先 妥 善 設 定 不 被 遞 補 退 選 之 科 目 2. 已 在 遞 補 中 科 目 毋 需 再 加 選 3. 各 科 目 一 有 缺 額, 即 自 動 依 學 生 身 分 別 遞 補 序 列 之 順 序 進 行 遞 補 4. 不 欲 修 習 之 遞 補 中 科 目, 請 自 行 刪 除 1.Please ensure that you select the correct option if you do not want to be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for a certain course, and/or delete all unwanted courses where you have already been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2.If you are already on the waiting list, there is no need to add the courseagain. 3.As soon as a vacancy becomes available the next student down on the waiting list will be registered for the course. 4.Please drop all unwanted courses where you have already been placed on the waiting list. 因 尚 有 課 程 加 簽 暨 退 課 及 選 課 檢 核, 故 仍 有 變 動, 請 於 09/30 上 午 09:00 起 務 必 再 確 認 After the period of Add-drop course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ourse instructor", the system will make a final check for your course selection eligibility, so there might be adjustments still. For this reason, please make sure to check the results again after 9am on Sep
21 日 期 Date 09/20~9/27 Sep.20 Sep.27 09/29 Sep.29 09/29~10/05 Sep.29-Oct.05 09/30~10/07 Sep.30-Oct.07 11/7~12/02 Nov.7 Dec.02 選 課 相 關 事 項 Course selection info. 課 程 加 簽 暨 退 課 加 簽 單 退 課 單 列 印 :09/20 上 午 9:00 至 09/27 晚 間 12:00 止 加 簽 單 退 課 單 收 件 :09/20 上 午 9:00 至 09/28 中 午 12:00 止 Add-drop course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course instructor Add-drop course request forms can be printed from 9am on Sep. 23 to Sep. 30 Add-drop course request forms can be submitted for processing from 9am on Sep. 23 to 12pm on Oct 選 課 結 果 給 同 學 the final results of course enrollment to the students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選 課 處 理 ( 符 合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之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者, 持 選 課 報 告 單 簽 案 辦 理,09/29 上 午 09:00 至 10/05 下 午 5:00 止 ) Course corrections with irresistible reasons (From 9am on Sep.29 to 5pm on Oct.05) 學 生 於 選 課 系 統 確 認 選 課 結 果 Confirm the final enrollment result on-line 棄 修 課 程 棄 修 單 列 印 :11/07 上 午 9:00 至 12/02 下 午 5:00 止 棄 修 單 收 件 :11/21 上 午 9:00 至 12/02 下 午 5:00 止 Course Withdrawal Course withdrawal request forms can be printed from 9am on Nov.07 to 5pm on Dec. 02. Course withdrawal request forms can be submitted for processing from 9am on Nov. 21 to 5pm on Dec. 02. 說 明 Notes 1. 加 簽 : 學 生 自 系 統 列 印 加 簽 單 請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同 意 後, 至 開 課 單 位 辦 理 加 選 Add course: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adding request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submit to the course-offered program office. 2. 退 課 : 學 生 自 選 課 清 單 列 印 退 課 單 經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退 選 Drop course:students need to have the dropping request form signed by the course instructor and submit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3. 學 生 於 本 階 段 辦 理 加 簽 暨 退 課, 退 課 不 計 額 度 ; 學 士 班 加 簽 以 5 門 課 程 為 限 ; 碩 博 士 班 加 簽 以 3 門 課 程 為 限 The maximum course number for adding is 5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for graduate students. 因 非 歸 責 學 生 事 由 須 加 退 選 課 程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學 生 選 課 報 告 說 明, 經 任 課 教 師 及 開 課 單 位 同 意, 送 請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簽 辦, 經 教 務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If students need to add or drop in this period for irresistible reasons (ex. system errors), please enclose a proof and report with the approvals of the instructor and the course-offered program office and then submit the students Departments for further process. The final approval will be made by the Dean of Academic Affairs. Students will need to complete the course withdrawal form with instructor s approval when applying for dropping an enrolled course to submit to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for final approval. 18
22 19
23 2-3 國立政治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註冊通知單 參考用 20
24 21 三 105 學 年 度 課 程 表 3-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表 (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版 本 為 準 ) 105/05/25 五 四 三 二 一 上 課 時 間 節 次 教 碩 博 混 合 方 法 研 究 ( 邱 美 秀 ) 方 法 論 課 程 8:10 9:00 1 教 碩 博 測 驗 理 論 研 究 ( 余 民 寧 ) 方 法 論 課 程 ( 院 電 腦 室 ) 教 博 美 育 與 情 意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馮 朝 霖 ) 輔 諮 碩 全 職 諮 商 實 習 ( 一 ) ( 陳 婉 真 ) 教 博 學 校 輔 導 專 題 研 究 必 ( 王 鍾 和 ) 教 政 碩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 陳 榮 政 ) 教 碩 人 格 心 理 學 研 究 ( 胡 悅 倫 ) 幼 教 教 師 傳 記 研 究 ( 倪 鳴 香 ) 方 法 論 課 程 9:10 10:00 2 教 政 碩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10:10 11: :10 12: :10 13:00 C 教 碩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與 方 法 必 ( 馮 朝 霖 鄭 同 僚 詹 志 禹 ) 教 碩 遊 戲 式 學 習 研 究 ( 林 顯 達 ) 輔 諮 碩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 傅 如 馨 ) 教 博 教 育 行 政 方 法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教 博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專 題 研 究 ( 郭 昭 佑 ) 教 博 教 學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 詹 志 禹 ) 亞 太 碩 博 全 球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專 題 研 究 ( 周 祝 瑛 ) 教 碩 教 學 設 計 與 科 技 研 究 ( 洪 煌 堯 ) 英 語 ( 與 華 文 碩 博 合 開 ) ( 院 電 腦 室 ) 教 政 幼 輔 碩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 吳 政 達 )( 院 電 腦 教 室 ) 教 輔 碩 團 體 諮 商 研 究 ( 李 宗 芹 ) 13:10 14:00 D 14:10 15: :10 16:00 6 教 博 校 長 培 育 與 專 業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 陳 木 金 ) 教 博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專 題 研 究 必 ( 鄭 同 僚 陳 幼 慧 ) 教 博 師 資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黃 炳 煌 ) 16:10 17: :10 18:00 8 教 博 教 育 設 施 與 規 劃 專 題 研 究 ( 湯 志 民 ) 教 博 教 育 法 規 專 題 研 究 ( 董 保 城 ) 18:10 19:00 E 教 院 碩 博 教 育 研 究 專 題 討 論 ( 一 ) 院 必 ( 郭 昭 佑 ) 19:10 20:00 F 20:10 21:00 G
2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表 ( 草 案 ) (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版 本 為 準 ) 五 四 三 二 一 上 課 時 間 節 次 8:10 9:00 1 教 碩 輔 博 測 驗 編 制 與 量 表 發 展 研 究 ( 余 民 寧 ) 教 博 教 育 哲 學 專 題 研 究 必 ( 馮 朝 霖 ) 教 政 碩 教 育 視 導 研 究 必 ( 郭 昭 佑 ) 教 碩 教 育 社 會 學 研 究 ( 陳 榮 政 ) 教 博 正 向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 葉 玉 珠 ) 教 院 碩 教 育 研 究 法 院 必 ( 徐 聯 恩 ) 教 碩 博 比 較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周 祝 瑛 ) 教 博 創 造 心 理 學 專 題 研 究 ( 詹 志 禹 ) 教 政 輔 碩 心 理 測 驗 與 評 量 研 究 ( 胡 悅 倫 ) 教 碩 幼 博 生 命 口 述 傳 記 專 題 研 究 ( 倪 鳴 香 ) 方 法 論 課 程 9:10 10:00 2 教 輔 碩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實 物 研 究 ( 陳 婉 真 ) 教 博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專 題 研 究 ( 鄭 同 僚 ) 教 政 碩 學 校 行 政 研 究 必 ( 秦 夢 群 ) 10:10 11: :10 12: :10 13:00 C 教 輔 碩 舞 蹈 治 療 研 究 ( 李 宗 芹 ) 教 博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專 題 研 究 ( 陳 婉 真 ) 教 博 中 等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秦 夢 群 ) 教 博 三 高 等 教 育 統 計 專 題 研 究 ( 吳 政 達 )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碩 知 識 創 新 教 育 與 科 技 研 究 ( 洪 煌 堯 ) 英 語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輔 碩 質 性 研 究 方 法 ( 鄭 同 僚 ) 教 輔 碩 動 作 觀 察 與 心 理 介 入 研 究 ( 李 宗 芹 ) 13:10 14:00 D 14:10 15:00 5 教 碩 博 國 際 教 育 資 料 庫 分 析 研 究 ( 邱 美 秀 ) 教 博 實 驗 設 計 專 題 研 究 ( 胡 悅 倫 ) 15:10 16:00 6 教 博 校 長 學 專 題 研 究 ( 陳 木 金 ) ( 井 塘 電 腦 室 ) 教 輔 碩 性 別 教 育 輔 導 研 究 ( 李 淑 菁 ) 教 博 高 等 教 育 與 通 識 教 育 專 題 研 究 ( 陳 幼 慧 ) 教 幼 碩 教 育 倫 理 學 研 究 ( 馮 朝 霖 ) 16:10 17: :10 18:00 8 教 政 碩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 湯 志 民 ) 18:10 19:00 E 19:10 20:00 F 20:10 21:00 G
26 四 系 級 修 業 規 定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中 華 民 國 85 年 11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6 年 1 月 1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7 年 4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 月 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2 條 中 華 民 國 88 年 6 月 1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2 月 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2 條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8 條 中 華 民 國 91 年 6 月 27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7 條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修 正 第 2 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3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總 學 分 至 少 須 修 滿 33 學 分, 各 組 學 生 必 須 修 本 組 之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第 2 條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總 學 分 至 少 須 修 滿 27 學 分, 本 系 學 生 必 須 修 本 系 20 學 分 第 3 條 凡 未 修 畢 本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者, 每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如 下 :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2 至 15 學 分 ;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2 至 9 學 分 ; 博 士 班 全 時 生 :2 至 12 學 分 ; 博 士 班 在 職 生 :2 至 9 學 分 前 款 所 稱 學 分 數 之 限 制, 不 包 含 補 修 之 學 分 第 4 條 全 時 生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應 繳 交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以 確 定 該 學 期 之 修 業 身 份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下 限, 全 時 生 為 3 學 年, 在 職 生 為 4 學 年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下 限, 全 時 生 為 2 學 年, 在 職 生 為 3 學 年 博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之 上 限, 依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在 職 生 之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1) 在 公 私 立 機 關 學 校 任 專 職 者 (2) 雖 未 任 專 職, 但 每 週 在 外 工 作 或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16 小 時 者 在 職 生 身 份 變 更 而 欲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者, 至 少 須 自 繳 交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後, 全 時 在 校 研 修 2 年 以 上 第 5 條 碩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由 研 究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碩 士 班 新 生 應 於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前 兩 週, 備 成 績 單 取 得 導 師 修 課 諮 詢, 經 研 究 生 導 師 會 議 議 決 之, 並 將 修 課 諮 詢 表 繳 交 系 辦 存 查, 自 身 保 留 一 份 前 款 所 稱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包 含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史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學 原 理 教 育 行 政 學 教 育 研 究 法 教 育 統 計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等 12 門, 或 其 名 稱 相 近 之 科 目 經 導 師 建 議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10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博 士 班 學 生 是 否 應 補 修 碩 士 班 基 礎 課 程, 由 該 生 導 師 判 斷 決 定 之, 程 序 比 照 碩 士 班 辦 理, 應 補 修 之 總 學 分 數 以 15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數 以 6 學 分 為 上 限 第 6 條 碩 博 士 班 1 2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視 為 不 計 學 分 之 必 選 課 程, 且 全 時 碩 士 班 新 生 第 1 學 年 每 週 須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課 程 活 動 得 組 合 成 各 項 系 務 專 案, 分 工 合 作, 由 系 主 任 或 本 系 教 師 指 導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及 論 文 口 試 時, 此 項 課 程 之 完 成 列 為 必 要 條 件 第 7 條 全 時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前, 須 出 具 擔 任 本 系 教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或 擔 任 本 系 系 務 專 案 助 理 之 證 明 第 8 條 本 修 業 須 知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
27 4-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畢 業 學 分 27 學 分 27 學 分 (1) 校 際 選 課 以 7 學 分 為 採 計 上 限 (2) 限 修 外 系 所 學 分 :7 學 分 (3) 須 修 本 系 學 分 :20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2~4 學 年 3~4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4 學 期 ) ( 至 少 註 冊 6 學 期 ) 可 休 學 2 年 補 修 學 分 ( 或 抵 免 ) 至 多 10 學 分 至 多 10 學 分 選 課 每 學 期 2~15 學 分 每 學 期 2~9 學 分 非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應 補 修 每 學 期 至 多 補 修 6 學 分 學 分 抵 免 僅 限 入 學 當 年 學 期 初 辦 理 二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 上 學 期 供 碩 二 申 請 ; 下 學 期 供 碩 一 碩 二 申 請 )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無 由 本 系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核 定 決 得 獎 名 單 及 金 額 ( 開 學 後 2 個 月 內 應 送 交 院 獎 審 會 議 備 查 ) 三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採 積 點 方 式 ) 1. 須 修 滿 18 學 分, 並 完 成 1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後 獲 得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2. 以 下 為 積 點 方 式, 可 以 二 擇 一 來 完 成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應 試 科 目 其 他 標 準 申 請 期 限 科 目 應 以 曾 在 本 系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筆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提 出 申 請 (1)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24
28 四 碩 士 班 計 畫 口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18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相 關 表 件 ( 請 參 閱 p.60 檢 核 表 )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五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27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完 成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表 件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六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後 完 成 論 文 修 訂 送 交 成 績 單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論 文 紙 本 送 印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1. 修 改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2. 成 績 報 告 單 通 過 簽 名 頁, 送 系 辦 公 室,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3.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通 過 簽 名 頁 等 候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4. 助 教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1.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傳 論 文 電 子 檔 ( 上 傳 路 徑 : 本 校 圖 書 館 /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上 傳 ) 2. 取 得 圖 書 館 傳 送 之 授 權 證 明 1.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通 過 簽 名 頁,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2. 論 文 為 A4 規 格, 裝 訂 順 序 依 本 系 規 定 3. 精 裝 本 印 製 份 數 : 系 辦 3 本 圖 書 館 2 本, 其 他 份 數 依 各 人 需 求 4. 精 裝 本 封 面 務 必 為 : 圖 書 館 顏 色 不 限, 系 辦 淺 咖 啡 色 *2 墨 綠 色 *1 1.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系 辦 核 章 2. 繳 交 精 裝 本 論 文 3 本 ( 圖 書 館 2 本 ) 3.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精 裝 本 論 文 2 本 論 文 上 傳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等 資 料, 至 各 處 室 辦 理 4.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完 成 離 校 程 序 25
29 4-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課 相 關 規 定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畢 業 學 分 33 學 分 33 學 分 本 組 之 組 內 科 目 至 少 18 學 分 修 業 年 限 ( 下 限 ) 補 修 學 分 ( 或 抵 免 ) 3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6 學 期 ) 至 多 15 學 分 4 學 年 ( 至 少 註 冊 8 學 期 ) 至 多 15 學 分 可 休 學 2 學 年 選 課 每 學 期 2~12 學 分 每 學 期 2~9 學 分 不 含 補 修 學 分 非 教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應 補 修 每 學 期 至 多 補 修 6 學 分 學 分 抵 免 僅 限 入 學 當 年 學 期 初 辦 理 二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三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 採 積 點 方 式 ) 1. 須 修 滿 24 學 分, 並 完 成 3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後 獲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2. 以 下 為 積 點 方 式 :(3 點 積 點 中 至 少 要 有 1 點 積 點 為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應 試 科 目 I. 應 以 曾 在 本 系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II. 至 少 一 科 須 為 本 組 組 內 科 目, 至 多 可 以 考 兩 科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提 出 申 請 其 他 標 準 筆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一 科 目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備 註 新 生 : 檢 附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單 非 新 生 :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1)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國 科 會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三 以 上 之 期 刊 )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4)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申 請 期 限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無 (1) 限 博 一 至 博 三 全 職 生 申 請 (2) 由 本 系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核 定 決 得 獎 名 單 及 金 額 ( 開 學 後 2 個 月 內 應 送 交 院 獎 審 會 議 備 查 ) 26
30 四 博 士 班 計 畫 口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24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相 關 表 件 ( 請 參 閱 p.61 檢 核 表 )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五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資 格 申 請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1) 修 畢 33 個 學 分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完 成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1)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2) 本 系 各 項 畢 業 條 件 之 相 關 表 件 (3) 登 錄 本 校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期 限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並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上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六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後 完 成 論 文 修 訂 送 交 成 績 單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論 文 紙 本 送 印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1. 修 改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2. 成 績 報 告 單 通 過 簽 名 頁, 送 系 辦 公 室,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3.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通 過 簽 名 頁 等 候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4. 助 教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成 績 及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1.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傳 論 文 電 子 檔 ( 上 傳 路 徑 : 本 校 圖 書 館 /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上 傳 ) 2. 取 得 圖 書 館 傳 送 之 授 權 證 明 1. 學 生 至 系 辦 領 取 通 過 簽 名 頁, 以 利 裝 訂 論 文 用 2. 論 文 為 A4 規 格, 裝 訂 順 序 依 本 系 規 定 3. 精 裝 本 印 製 份 數 : 系 辦 3 本 圖 書 館 2 本, 其 他 份 數 依 各 人 需 求 4. 精 裝 本 封 面 務 必 為 : 圖 書 館 顏 色 不 限, 系 辦 深 咖 啡 色 *2 暗 紅 色 *1 1.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系 辦 核 章 2. 繳 交 精 裝 本 論 文 3 本 ( 圖 書 館 2 本 ) 3. 持 離 校 程 序 單 精 裝 本 論 文 2 本 論 文 上 傳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單 學 生 證 等 資 料, 至 各 處 室 辦 理 4.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完 成 離 校 程 序 27
31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87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2 條 碩 士 生 修 滿 18 學 分, 並 完 成 其 餘 必 備 條 件,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休 學 截 止 日 6 週 前, 提 出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考 筆 試 舉 行 時 間 如 下 : 上 學 期 於 11 月 下 學 期 於 4 月 各 舉 行 1 次 第 3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2 科, 其 中 應 至 少 有 1 科 為 必 修 科 目 或 群 修 科 目 所 選 考 之 2 科, 以 曾 在 本 校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93 年 12 月 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適 用 9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 第 4 條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3 項, 學 生 得 選 擇 1 或 2 項 以 完 成 要 求 : (1) 筆 試 (2)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3)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5 條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2 科 皆 及 格 者 始 獲 得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第 6 條 碩 士 生 以 學 術 論 文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時,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其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1)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一 科 資 格 考 試 (3)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第 7 條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須 以 入 學 後 發 表 或 取 得 預 計 出 版 之 證 明 者 為 限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位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發 表, 不 得 作 為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已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不 得 作 為 未 來 之 學 位 論 文 第 8 條 申 請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資 格 考 試 者, 亦 應 於 本 系 資 格 考 筆 試 申 請 時 間 內 提 出, 並 附 論 文 全 文 期 刊 徵 稿 辦 法 期 刊 性 質 簡 述 研 討 會 性 質 簡 述 分 工 證 明 或 外 審 證 明 等 相 關 有 利 資 料 各 2 份, 且 註 明 該 篇 論 文 擬 應 試 之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之 依 據 第 9 條 碩 士 生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視 為 通 過 1 科 資 格 考 試, 口 試 時 間 不 受 資 格 考 筆 試 時 間 之 限 制 第 10 條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每 門 科 目 2 位, 由 系 主 任 聘 請 該 科 授 課 教 師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負 責 命 題 閱 卷 及 學 術 論 文 審 查, 每 位 委 員 評 分 比 重 各 佔 50%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之 相 關 事 項, 則 依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第 11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8
32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3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6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六 條 第 1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2 條 博 士 生 修 滿 24 學 分, 並 完 成 其 餘 必 備 條 件,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始, 每 學 期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休 學 截 止 日 6 週 前, 提 出 資 格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考 筆 試 舉 行 時 間 如 下 : 上 學 期 於 11 月 下 學 期 於 4 月 各 舉 行 1 次 第 3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3 科, 其 中 1 科 須 為 主 修 領 域 (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 筆 試 所 選 考 之 2 科, 以 曾 修 畢 並 已 取 得 學 分 者 為 限, 得 採 分 段 方 式 逐 科 完 成 第 4 條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分 為 筆 試 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2 種 方 式 所 選 考 之 3 科 當 中, 至 少 有 1 科 須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完 成 第 5 條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3 科 皆 及 格 者 始 獲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第 6 條 博 士 生 以 學 術 論 文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時, 須 以 科 目 為 單 位 提 出, 其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1)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2)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3)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 中 文 期 刊 須 為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之 期 刊 )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4) 前 三 款 如 發 表 於 非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但 具 外 審 之 期 刊, 所 需 篇 數 需 增 加 1 篇 計 算 (5)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6) CSSCI 期 刊 得 比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計 算 第 7 條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須 以 入 學 後 發 表 或 取 得 預 計 出 版 之 證 明 者 為 限 前 一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位 論 文, 不 論 是 否 發 表, 不 得 作 為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已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術 論 文, 不 得 作 為 未 來 之 學 位 論 文 第 8 條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每 門 科 目 2 位, 由 系 主 任 聘 請 該 科 授 課 教 師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教 師 擔 任, 負 責 命 題 閱 卷 及 書 面 審 查 學 術 論 文, 每 位 委 員 評 分 比 重 各 佔 50% 第 9 條 申 請 以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方 式 進 行 資 格 考 試 者, 亦 應 於 本 系 資 格 考 筆 試 申 請 時 間 內 提 出, 並 附 論 文 全 文 期 刊 徵 稿 辦 法 期 刊 性 質 簡 述 研 討 會 性 質 簡 述 分 工 證 明 或 外 審 證 明 等 相 關 有 利 資 料 各 1 份, 並 註 明 該 篇 論 文 擬 應 試 之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之 依 據 第 10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9
33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2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5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33 個 學 分,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畢 27 個 學 分,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及 相 關 規 定, 且 符 合 本 系 規 定 之 最 低 修 業 年 限 者, 得 按 學 校 規 定 之 申 請 期 間,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申 請 論 文 考 試 第 2 條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出 面, 取 得 3 至 5 位 教 師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聘 請 之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出 面, 取 得 5 至 9 位 教 師 同 意 後, 報 請 系 主 任 聘 請 之 前 2 項 口 試 委 員 中, 校 外 委 員 須 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第 3 條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1 2 款 以 上 ( 含 )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等 三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款 以 上 ( 含 )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者,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曾 任 助 理 教 授,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第 4 條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分 兩 階 段 舉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二 階 段 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兩 階 段 之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4 個 月 以 上,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每 階 段 之 口 試,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碩 士 班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作 為 資 格 考 試 者,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第 一 階 段 口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每 階 段 之 口 試,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5 條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截 止 時 間, 上 學 期 為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12 月 31 日 前, 下 學 期 為 開 學 註 冊 後 至 6 月 30 日 前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口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口 試 成 績 單 應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抵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否 則 視 同 下 學 期 畢 業 第 6 條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第 一 與 第 二 階 段 之 口 試 委 員 暨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與 學 位 考 試 之 口 試 委 員 應 相 同 唯 30
34 一 學 生 得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單 獨 提 出 申 請 中 途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二 學 生 取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後, 得 提 出 申 請 中 途 更 換 其 他 口 試 委 員 學 生 提 出 上 述 二 類 申 請 案 後, 系 主 任 得 聘 請 五 位 教 評 會 委 員 ( 不 含 該 生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 組 成 臨 時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決 定 之 第 7 條 學 生 申 請 論 文 口 試 時, 應 先 按 規 定 填 寫 申 請 表 件,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之 論 文 口 試 本, 送 系 辦 陳 請 主 任 核 可 第 8 條 學 生 申 請 口 試 時, 須 於 口 試 兩 週 前 將 論 文 ( 或 論 文 計 畫 ) 送 達 口 試 委 員 第 9 條 口 試 日 期 決 定 後 由 系 上 公 告, 經 徵 詢 指 導 教 授 及 研 究 生 本 人 同 意, 歡 迎 旁 聽 口 試 時, 學 生 應 準 備 論 文 提 要, 分 送 考 試 委 員 及 列 席 同 學 參 閱 第 10 條 口 試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與 評 分 作 業 時, 受 試 學 生 與 其 他 人 員 應 離 席 第 11 條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結 果, 如 口 試 委 員 共 同 決 定 准 予 通 過, 但 須 作 較 大 之 修 改 時, 應 由 指 導 教 授 督 促 受 試 者 限 期 修 改 完 成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始 視 為 正 式 通 過, 再 由 系 辦 發 給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頁, 並 將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轉 報 教 務 處 第 12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間 :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二 申 請 程 序 : 研 究 生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系 所 完 成 畢 業 初 審 並 經 系 主 任 簽 章 後, 將 申 請 書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第 13 條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依 以 下 規 定 處 理 :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舉 行 一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及 格 成 績 以 實 得 分 數 登 記 學 位 考 試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時, 應 予 退 學 第 14 條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時 間 為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達 教 務 處 登 錄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學 生 於 在 學 成 績 均 已 送 達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第 15 條 本 辦 法 未 訂 定 事 項,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及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之 第 16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1
35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6 年 5 月 1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4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條 第 1 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研 究 生 已 申 報 或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後, 碩 士 生 得 於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博 士 生 得 於 第 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第 2 條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系 註 記 教 師 為 優 先, 在 本 系 兼 課 教 師 為 次 如 擬 申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本 校 未 在 本 系 開 課 之 外 系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說 明 理 由 報 請 系 主 任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第 3 條 指 導 教 授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研 究 員 二 副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副 研 究 員 三 助 理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助 研 究 員, 且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 博 士 生 不 得 由 助 理 教 授 或 助 理 研 究 員 單 獨 指 導 ) 第 4 條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以 博 碩 士 總 計 不 超 過 6 位 同 學 為 原 則, 本 系 註 記 教 師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以 博 碩 士 總 計 不 超 過 4 位 同 學 為 原 則,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本 校 在 本 系 未 開 課 之 教 師 指 導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其 指 導 學 生 名 額 總 計 不 超 過 2 人 為 原 則 第 5 條 申 報 者 經 註 記 教 師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系 辦 公 室 彙 整, 正 式 向 學 校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6 條 論 文 題 目 之 修 正,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簽 核 後, 由 系 辦 公 室 送 教 學 校 辦 理 後 續 事 宜 申 請 第 7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6 五 修 業 相 關 表 件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碩 / 博 士 班 姓 名 性 別 學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科 系 畢 業 年 度 民 國 年 月 畢 業 輔 系 或 學 程 證 照 ( 請 檢 附 證 書 影 本 及 登 錄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證 明 ) 教 師 證 照 中 學 小 學 外 文 證 照 外 文 證 照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無 實 習 中 語 文 別 : ( 檢 定 年 度 : 年 ) 檢 定 類 別 與 成 績 : 語 文 別 : 德 文 ( 檢 定 年 度 : 年 ) 檢 定 類 別 與 成 績 : 通 過 年 度 : 通 過 等 級 : 考 試 類 科 : 年 ( 例 : 高 考 普 考 地 方 特 考 ) ( 例 : 教 育 行 政 )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工 作 經 歷 或 幹 部 經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33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碩 / 博 士 班 ( 續 ) 稱 謂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家 庭 狀 況 專 長 或 興 趣 簡 要 自 述 本 人 同 意 以 上 資 料 得 作 為 本 系 師 生 通 訊 錄 及 相 關 聯 繫 等 資 料 用 學 生 簽 名 : 34
38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第 號 函 備 查 一 依 據 本 系 為 配 合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培 育 優 質 公 費 師 資 生, 特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甄 選 名 額 及 資 格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名 額 類 科 及 資 格, 悉 依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公 告 之 各 縣 市 政 府 提 供 本 系 公 費 生 名 額 師 資 類 科 辦 理 三 甄 選 組 織 由 本 校 教 育 學 系 主 任 ( 兼 召 集 人 ) 及 專 任 教 師 3-5 名, 組 成 本 系 師 資 培 公 費 生 甄 選 審 核 委 員 會 負 責 規 劃 及 審 核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相 關 事 宜, 並 邀 請 地 方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四 甄 選 標 準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就 參 加 甄 選 學 生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擇 優 排 定 錄 ( 備 ) 取 名 單 : 學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甄 選 之 資 料 等, 甄 選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以 從 缺 五 申 請 期 間 及 方 式 ( 一 ) 由 本 系 於 第 2 學 期 開 學 後 二 週 內 辦 理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 二 ) 申 請 者 須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送 交 教 育 學 系 : 1.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 2.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 碩 士 班 學 生 ) 3. 個 人 簡 歷 檔 案 ( 含 自 傳 學 習 歷 程 與 重 要 成 長 經 驗 專 長 才 能 相 關 能 力 檢 定 證 明 志 願 服 務 證 明 或 其 他 優 秀 表 現 事 蹟 ) 4. 含 排 名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碩 士 班 學 生 免 繳 ) 六 公 費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公 費 師 資 生 正 取 生 因 故 放 棄 者, 得 由 當 年 度 參 與 公 費 師 資 生 甄 選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期 限 至 當 學 年 度 (7 月 31 日 ) 止 七 公 費 生 權 利 義 務 甄 選 為 公 費 師 資 生 者, 其 權 利 義 務 及 相 關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及 與 本 校 簽 訂 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行 政 契 約 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辦 理 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39 表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甄 選 申 請 表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日 期 電 話 年 月 日 ( 申 請 人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照 片 ) 面 試 教 學 面 試 ( 占 35%) 教 學 演 示 ( 占 35%) 書 面 成 績 資 料 欄 學 業 成 績 ( 占 10%)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占 10%) ( 本 欄 若 無 則 免 填 ) ( 以 下 各 欄 申 請 人 請 勿 填 寫 ) 操 行 成 績 ( 占 10%) 核 定 結 果 總 成 績 本 年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是 否 錄 取 分 分 1. 正 取 2. 備 取 3. 不 錄 取 系 主 任 : 備 註 1. 請 檢 附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2.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碩 士 班 學 生 免 繳 排 名 ) 3. 如 有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檢 附 各 項 書 面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含 : 參 與 偏 遠 地 區 學 童 課 輔 活 動 或 其 他 與 師 資 培 育 相 關 之 活 動 而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36
40 學 分 抵 免 表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全 頁 第 頁 學 號 姓 名 系 所 身 份 別 聯 絡 方 式 系 /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手 機 : 原 校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擬 申 請 抵 免 本 校 科 目 學 分 系 所 審 查 意 見 ( 本 欄 由 系 所 填 寫 ) 原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科 目 中 文 名 稱 ( 請 至 全 校 課 程 查 學 分 詢 )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 請 逐 欄 勾 選 意 見 並 簽 章 ) 科 目 代 碼 上 下 ( 請 系 所 協 助 ) 系 所 簽 章 新 生 入 學 抵 免 須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請 同 學 依 行 事 曆 公 告 期 間 辦 理 抵 免, 學 生 填 妥 以 上 資 料 後 於 申 請 人 處 簽 名, 並 送 交 各 系 所 審 查 後 由 註 冊 組 核 辦, 已 辦 理 抵 免 之 學 分 經 核 定 後 登 錄 於 學 業 成 績 總 表, 同 學 務 必 上 網 於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內 查 詢, 若 有 疑 義 請 於 申 請 當 學 期 提 出 覆 核 總 計 核 准 抵 免 畢 業 學 分 學 分 ( 抵 免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分 ) 系 所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分, 系 所 承 辦 人 : 註 冊 組 承 註 冊 組 辦 人 組 長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同 意 抵 免 且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不 准 抵 免 同 意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含 學 士 班 課 程 ) 申 請 人 簽 名 :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教 務 長 抵 免 之 科 目 名 稱 及 科 目 代 號 請 上 網 查 詢 : 網 址 如 有 疑 問 處 可 請 系 所 助 教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填 寫 填 寫 科 目 代 碼 時, 碩 博 士 生 抵 免 學 士 班 課 程 者 請 填 學 士 班 科 目 代 碼 ; 如 為 碩 博 士 班 科 目, 請 以 碩 博 士 生 科 目 代 碼 填 寫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代 號 儘 量 使 用 本 系 之 科 目 代 號 ; 本 系 未 開 者, 使 用 有 關 學 系 之 科 目 代 號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可 否 抵 免 或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內 計 算,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認 定 但 該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碩 博 士 生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37
41 表 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名 稱 科 目 學 分 科 目 代 碼 教 育 概 論 教 育 史 比 較 教 育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學 原 理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教 育 統 計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42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習 表 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全 時 研 修 說 明 書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年 級 年 級 研 究 生 : 學 號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自 開 學 日 起 至 學 期 結 束 停 課 日 止, 專 職 在 本 系 研 修, 未 在 公 私 立 機 構 學 校 任 專 職, 在 外 工 作 或 授 課 每 周 亦 未 超 過 十 六 小 時, 特 此 聲 明, 如 有 與 所 述 情 形 不 符 者, 願 依 校 規 處 理 謹 陳 系 主 任 研 究 生 : 民 國 年 月 日 39
43 表 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研 習 護 照 碩 博 士 班 學 號 : 學 生 姓 名 : ( 請 自 行 貼 上 研 習 條 ) 一 上 一 下 二 上 二 下 40
44 修 課 諮 詢 表 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參 酌 本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導 師 建 議 該 生 補 修 下 列 大 學 部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數 ( 總 學 分 數 十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補 修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 其 他 修 課 方 面 的 建 議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導 師 簽 名 : 日 期 : 41
45 表 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課 諮 詢 表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參 酌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須 知, 導 師 建 議 該 生 補 修 下 列 碩 士 班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總 學 分 數 ( 總 學 分 數 十 五 學 分 為 上 限, 每 學 期 補 修 六 學 分 為 上 限 ) 其 他 修 課 方 面 的 建 議 :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導 師 簽 名 : 日 期 : 42
46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壹 政 大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申 請 表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申 請 前 請 確 定 是 否 確 實 已 修 得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博 士 班 24 學 分 ; 碩 士 班 18 學 分 請 詳 細 閱 讀 本 注 意 事 項 後, 領 取 一 張 申 請 表 填 寫, 填 寫 完 畢 後, 逕 放 入 公 文 夾 內 塑 膠 夾 中, 如 有 疑 問, 請 浮 貼 說 明 之 一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應 正 確 寫 出 應 考 科 目 名 稱, 代 號 無 須 填 寫 二 博 士 班 同 學 應 考 科 目 中 至 少 有 一 門, 應 為 學 位 論 文 主 修 領 域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幼 兒 教 育 ) 中 之 組 內 必 選 修 科 目 三 碩 士 班 同 學 應 考 科 目 中, 應 為 曾 修 習 之 科 目 四 碩 士 生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資 格 考 者, 應 試 科 目 只 須 寫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即 可 五 博 士 生 以 一 篇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此 論 文 係 指 經 外 審 通 過 刊 出 或 已 接 受 刊 登, 且 獨 自 發 表 在 學 術 性 刊 物 中 之 文 章 ) 代 替 二 點 資 格 考 者, 書 示 例 : 科 目 名 稱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擬 抵 充 之 科 目 名 稱 : 學 校 行 政 專 題 研 究 ) 資 格 考 筆 試 擬 訂 於 期 中 考 後, 或 休 學 截 止 日 期 前 四 週, 擇 一 個 週 一 或 週 五 下 午 舉 行, 博 士 生 : 一 時 至 五 時 ; 碩 士 生, 一 時 至 三 時 貳 政 大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事 項 : 一 研 究 生 已 提 出 或 完 全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碩 士 班 為 二 點 ; 博 士 班 為 三 點 ), 始 得 提 出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二 擬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請 上 inccu 愛 政 大 校 園 登 入 後 申 報 登 入 路 徑 : 政 大 首 頁 inccu 愛 政 大 校 園 個 人 化 入 口 登 入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學 術 服 務 研 究 生 網 路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三 擬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或 修 改 題 目 者, 請 自 行 上 教 務 處 網 站 列 印 碩 博 士 班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乙 份,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送 至 教 育 系 辦 43
47 表 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博 學 年 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士 班 研 究 生 資 格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申 報 單 碩 第 學 期 姓 名 系 級 學 號 組 別 應 試 科 目 名 稱 系 辦 公 室 一 學 籍 暨 研 究 年 數 : 二 所 修 學 分 暨 成 績 : 承 辦 人 系 所 主 任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44
48 表 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班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本 次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已 抵 免 科 目 核 定 日 期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名 稱 授 課 教 師 審 查 簽 章 論 文 題 目 發 表 刊 物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依 據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科 數 學 年 度 第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期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第 一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組 別 年 級 45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碩 士 班 組 年 級 第 二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辦 理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審 查 未 通 過 名 稱 : 卷 期 : 頁 碼 : 字 數 : 簽 章 : 依 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第 六 條 獨 立 或 聯 名 ( 擔 任 第 1 作 者 )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5 科 )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33 科 ) 科 目 數 累 計 已 通 過 抵 免 科, 本 次 通 過 抵 免 科, 累 計 通 過 抵 免 科 備 註 1. 每 次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申 請 表 正 本 請 交 至 系 辦 承 辦 人 存 查, 並 自 留 影 本 一 份 2. 每 次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時, 請 備 妥 本 申 請 表, 通 過 外 審 全 文 及 證 明 文 件, 與 歷 次 辦 理 完 成 的 抵 免 申 請 表 影 本 等 資 料 各 一 份 3. 本 抵 免 申 請 表, 限 填 抵 免 申 請 論 文 一 篇 承 辦 人 : 系 主 任 : 科
49 表 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本 次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已 抵 免 科 目 核 定 日 期 抵 免 資 格 考 科 目 名 稱 授 課 教 師 審 查 簽 章 論 文 題 目 發 表 刊 物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依 據 本 次 申 請 資 格 考 科 數 學 年 度 第 第 一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期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申 請 表 組 別 年 級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博 士 班 組 年 級 第 二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第 三 科 通 過 外 審 論 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辦 理 資 格 考 試 抵 免 審 查 未 通 過 名 稱 : 卷 期 : 頁 碼 : 字 數 : 簽 章 : 依 據 : 修 訂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辦 法 第 六 條 獨 立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每 1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1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2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5 科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聯 名 發 表 於 具 有 外 審 制 期 刊 並 擔 任 第 2 順 位 ( 含 ) 以 後 作 者 之 論 文, 每 3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33 科 ) 中 文 期 刊 如 非 科 技 部 C 級 以 上 之 期 刊, 需 增 加 1 篇 ) 獨 立 發 表 於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發 表 於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之 論 文, 字 數 以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4 篇 得 申 請 1 科 資 格 考 試 ( 每 1 篇 核 算 為 0.25 科 ) CSSCI 期 刊 得 比 照 科 技 部 教 育 學 門 學 術 期 刊 評 比 結 果 等 級 C 以 上 期 刊 計 算 科 目 數 累 計 已 通 過 抵 免 科, 本 次 通 過 抵 免 科, 累 計 通 過 抵 免 科 科 備 註 1. 每 次 申 請 手 續 完 成, 申 請 表 正 本 請 交 至 系 辦 闕 助 教 存 查, 並 自 留 影 本 一 份 2. 每 次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時, 請 備 妥 本 申 請 表, 通 過 外 審 全 文 及 證 明 文 件, 與 歷 次 辦 理 完 成 的 抵 免 申 請 表 影 本 等 資 料 各 一 份 承 辦 人 : 系 主 任 : 46
50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暨 指 導 教 授 表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登 錄 步 驟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一 請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首 頁 上 方 inccu 愛 政 大 ( 進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47
51 三 出 現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頁 面, 點 選 學 術 服 務 欄 中 的 研 究 生 網 路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四 僅 需 填 寫 指 導 教 授 於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欄 位, 口 試 委 員 不 需 填 寫 於 校 內 或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欄 位 48
52 表 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上 網 列 印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並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列 印 日 期 :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所 級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代 號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略 歷 及 簽 章 ( 請 務 必 填 寫 帳 戶 資 料, 俾 便 轉 帳 )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通 訊 地 址 ( 寄 發 聘 函 用 ) 注 意 : 此 部 分 所 指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並 非 填 寫 口 試 委 員! 身 份 證 字 號 郵 局 局 名 ( 銀 行 行 名 ) 局 號 及 帳 號 系 所 審 核 簽 章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名 ) 系 ( 所 ) 承 辦 人 及 校 內 分 機 說 明 :1. 校 內 指 導 教 授 係 指 目 前 具 有 本 校 員 工 代 號 ( 含 專 任 兼 任 客 座 代 課 交 換 函 聘 等 專 兼 別 老 師 ) 且 符 合 論 文 指 導 資 格 之 老 師 2. 校 外 指 導 教 授 係 指 目 前 不 具 有 本 校 員 工 代 號 ( 含 專 任 兼 任 客 座 代 課 交 換 函 聘 等 專 兼 別 老 師 ), 而 符 合 論 文 指 導 資 格 之 老 師 49
53 表 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論 著 目 錄 登 錄 步 驟 一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inccu( 登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三 在 學 術 服 務, 點 選 論 著 目 錄 維 護 50
54 四 點 選 新 增 論 著 資 料 五 依 指 示 填 寫 完 成 後, 點 選 回 論 著 目 錄 維 護 主 選 單 六 點 選 下 載 論 著 資 料 七 點 選 產 生 word 檔 51
5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關 事 務 之 處 理 流 程 相 關 表 件 請 至 教 育 學 系 網 站 之 規 章 表 格 下 載 口 試 兩 週 前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key in 相 關 資 料 並 列 印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附 上 論 文 口 試 本 一 本 送 到 系 辦 給 助 教, 由 助 教 轉 陳 主 任 核 可 口 試 前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key in 相 關 資 料 並 列 印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三 / 五 份 ( 需 告 知 口 委 時 間 地 點, 此 邀 請 函 即 為 口 試 當 天 口 委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 填 妥 後 請 至 系 辦 大 學 部 位 置 請 值 班 同 學 在 右 下 角 加 蓋 系 戳, 此 邀 請 函 並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交 給 口 委 口 試 當 日 : 1. 請 自 行 佈 置 會 場 ( 如 架 設 單 槍 筆 記 型 電 腦 點 心 茶 水 桌 椅 安 排 ) 2. 請 至 系 辦 大 學 部 值 班 同 學 座 位 正 前 方 抽 屜 拿 取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夾 三 個, 含 主 席 用 一 個 3. 需 備 妥 碩 /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意 見 表 一 式 三 / 五 份 ( 請 內 夾 於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夾 ) 在 主 席 用 的 評 分 夾 內, 需 另 附 一 張 碩 / 博 士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4. 評 分 夾 請 於 口 試 後 歸 還 於 原 處 口 試 結 束 後 請 恢 復 場 地 原 狀, 並 請 注 意 環 境 清 潔, 勿 將 垃 圾 留 下 敬 祝 口 試 順 利! 52
56 5-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程 序 一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推 舉 主 席 二 主 席 請 受 試 生 及 旁 聽 生 迴 避 後, 徵 詢 各 口 試 委 員 意 見, 商 決 所 提 論 文 之 素 質 是 否 已 達 接 受 口 試 之 水 準 三 主 席 宣 布 口 試 開 始 四 受 試 研 究 生 及 旁 聽 人 士 入 席 五 受 試 研 究 生 報 告 論 文 主 要 內 容 ( 約 二 十 分 鐘 ) 六 各 位 口 試 委 員 分 別 口 試, 並 由 受 試 研 究 生 即 席 答 覆 七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口 試 完 畢, 即 請 受 試 研 究 生 及 旁 聽 人 士 退 席 八 口 試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九 受 試 研 究 生 重 新 入 席 十 凡 口 試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者, 指 導 教 授 得 暫 時 勿 於 文 件 上 簽 名, 俟 研 究 生 修 正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後 才 可 簽 名 十 一 主 席 總 結, 並 宣 布 口 試 結 果 十 二 散 會 53
57 5-5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 凡 累 積 1 點 積 點 ( 筆 試 或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擇 一 ) 且 修 得 18 學 分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 ( 一 ) 碩 士 班 同 學 擬 以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資 格 考 者, 應 於 期 初 資 格 考 試 申 報 期 間 提 出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資 格 考 試 之 申 請, 並 於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口 試, 如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請 敘 明 充 分 理 由 或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字 核 准 後 ; 陳 請 系 主 任 批 示, 核 可 者, 始 可 撤 銷 申 請, 下 學 期 資 格 考 申 請 時, 應 按 前 述 規 定 填 表 再 申 報 一 次 ( 二 ) 進 行 計 畫 口 試 之 前 2 至 3 週, 至 系 網 頁 下 載 碩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件 1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具 資 格 之 校 內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各 1 位 ( 或 兩 位 均 為 校 外 ), 並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俟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後, 始 將 委 員 名 單 填 入 申 請 表 首 頁 內,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陳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係 修 業 須 知 中 明 訂, 務 請 遵 守 ) ( 三 )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2 週 寄 予 各 口 試 委 員,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應 為 相 同, 如 有 更 動, 亦 應 提 出 更 換 口 試 委 員 之 申 請, 陳 請 主 任 同 意 ( 四 )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請 通 知 辦 公 室, 告 知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俾 便 登 記 場 地 ( 亦 請 登 記 申 請 使 用 口 試 場 地 碩 博 研 討 室 ) 及 準 備 口 試 費 用 等 事 宜 ; 如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則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 五 ) 關 於 外 縣 市 口 試 委 員 交 通 費, 本 校 僅 准 予 核 銷 自 強 號 往 返 車 資, 如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請 同 學 自 行 負 擔 機 票 與 自 強 號 費 用 之 差 額 開 車 前 來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口 試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三 提 出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之 必 備 條 件 : 一 二 年 級 碩 士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一 年 級 學 生 每 週 需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且 需 曾 任 老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2 點 (2 科 筆 試 ;2 篇 論 文 發 表 ;1 科 筆 試,1 科 以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抵 充 ), 應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應 為 必 選 修 課 程 選 擇 1 科 應 試 或 以 論 文 發 表 抵 充 四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54
58 5-6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位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 凡 累 積 3 點 積 點 ( 筆 試 或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兩 種 方 式, 其 中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至 少 一 次 ) 且 修 得 24 學 分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期 限 內,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 ( 一 ) 博 士 班 同 學 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 第 一 階 段 ) 口 試 係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必 經 之 程 序, 可 於 學 期 中 任 何 時 間 提 出 申 請 並 在 正 式 進 行 計 畫 口 試 之 前 2 至 3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具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件 1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具 資 格 之 校 內 校 外 口 試 委 員, 校 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 含 指 導 教 授 共 5 名 ) 之 三 分 之 一, 並 由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俟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後, 將 委 員 名 單 填 入 申 請 表 首 頁 內,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呈 系 主 任 簽 核 ( 前 2 週 提 出 申 請 之 規 定 係 修 業 須 知 中 明 訂, 務 請 遵 守 ) ( 二 ) 系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2 週 寄 予 各 口 試 委 員,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應 為 相 同, 如 有 更 動, 亦 應 提 出 更 換 口 試 委 員 之 申 請, 呈 主 任 同 意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請 通 知 辦 公 室 告 知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俾 便 登 記 場 地 ( 亦 請 學 生 至 口 試 場 地 登 記 ) 及 準 備 口 試 費 用 等 事 宜 ; 如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則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 三 ) 關 於 外 縣 市 口 試 委 員 交 通 費, 本 校 僅 准 予 核 銷 自 強 號 往 返 車 資, 如 搭 乘 飛 機 或 高 鐵 者, 請 同 學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之 差 額 開 車 前 來 之 校 外 委 員, 以 口 試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的 臨 時 停 車 證 三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前 之 必 備 條 件 : 一 二 年 級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提 出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前, 至 少 須 有 1 篇 獨 自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 請 保 留 1 份 備 查 ), 並 得 其 獨 自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抵 充 資 格 考 試 之 科 目 前 項 所 稱 之 學 術 論 著 係 指 : 含 有 外 審 制 之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國 內 或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提 報 論 文 科 技 部 等 學 術 單 位 委 託 之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或 技 術 手 冊 已 公 開 出 版 之 專 書 等,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3 點 (3 篇 學 術 論 文 ;2 篇 學 術 論 文 加 1 科 筆 試 ;1 篇 學 術 論 文 加 2 科 筆 試 ), 應 試 科 目 其 中 1 科 應 自 主 修 ( 分 組 ) 領 域 課 程 中 必 選 修 課 程 選 擇 1 科 應 試, 或 以 論 文 發 表 抵 充 四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時 間 必 須 間 隔 至 少 4 個 月 以 上 55
59 5-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修 業 須 知 : ( 一 ) 碩 博 士 班 一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必 須 出 席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3 次, 請 附 研 習 記 錄 單 備 查 ( 二 )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全 時 學 生 每 週 需 至 系 辦 公 室 修 習 服 務 課 程 4 小 時, 且 畢 業 前 需 曾 任 老 師 之 研 究 或 教 學 助 理 經 驗, 並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 三 ) 資 格 考 與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同 時 提 出 者, 須 於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完 成 資 格 考 二 申 請 流 程 及 說 明 :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點 選 inccu 愛 政 大 並 登 錄 選 擇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填 寫 後 並 列 印 紙 本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送 至 系 辦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報 一 申 請 論 文 題 目 及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如 下 : 二 碩 士 生 凡 已 申 報 或 通 過 2 科 資 格 考 試 且 已 修 得 18 學 分 者 三 博 士 生 凡 申 報 或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點 且 已 修 得 24 學 分 者 四 擬 請 非 本 系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須 事 前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申 請 合 於 申 請 資 格 者 得 於 每 學 期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並 填 具 碩 博 士 研 究 生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之 申 請 五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應 依 本 校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惟 博 士 生 不 得 由 助 理 教 授 單 獨 指 導 六 本 系 專 任 老 師 優 先 ( 每 位 指 導 6 名 研 究 生 ) 七 本 系 兼 任 教 師 為 次 ( 每 位 指 導 4 名 研 究 生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申 請 一 進 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前 2-3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妥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申 請 表 一 套, 請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校 內 外 口 試 委 員 (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佔 1/3 以 上 ) 二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確 定 並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一 本, 於 口 試 前 2 週 陳 請 系 主 任 簽 核 三 主 任 核 准 後, 學 生 將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連 同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函, 於 口 試 前 兩 週 送 達 各 口 試 委 員 審 閱 四 學 生 自 行 與 各 口 試 委 員 聯 繫 口 試 相 關 事 宜 口 試 工 作 之 準 備 一 口 試 時 間 確 定 後, 通 知 辦 公 室 確 實 之 時 間 及 委 員 名 單 二 登 記 場 地 ( 請 學 生 在 系 辦 及 口 試 場 地 登 記 表 上 確 實 登 記 ) 三 若 於 假 日 夜 間 舉 行 口 試, 請 自 行 商 請 同 學 協 助 相 關 行 政 場 地 事 宜, 並 請 自 行 負 擔 工 友 加 班 費 56
60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之 舉 行 一 領 取 口 試 審 查 費 ( 校 外 委 員 另 發 給 交 通 費 貴 賓 停 車 券 等 ) 及 相 關 資 料 二 繳 回 評 分 及 收 據 等 資 料, 歸 還 借 用 器 材 清 理 並 恢 復 場 地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之 申 請 一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之 間 隔 時 間 : 碩 士 生 至 少 3 個 月 ; 博 士 生 至 少 4 個 月 二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程 序 及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相 同, 惟 口 試 舉 行 日 期 必 須 依 本 校 規 定, 上 學 期 於 12 月 31 日 前 ; 下 學 期 於 6 月 30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三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與 正 式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應 相 同 四 論 文 口 試 後 依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數 冊, 並 連 線 至 政 大 及 全 國 碩 博 士 論 文 摘 要 建 檔 畢 業 條 件 : 1. 修 畢 學 分 : 博 士 班 :33 學 分 碩 士 班 :27 學 分 2. 修 業 年 限 : 博 士 班 全 時 生 至 少 3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博 士 班 兼 職 生 至 少 4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全 時 生 至 少 2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碩 士 班 兼 職 生 至 少 3 學 年, 至 多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3. 資 格 考 試 4.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5. 辦 理 應 繳 交 或 歸 還 之 論 文 物 品 等 57
61 5-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1.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審 查, 請 參 照 學 位 授 予 法 如 下 : 學 位 授 予 法 ( 民 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修 正 )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十 二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者, 應 附 各 系 ( 務 ) 會 議 紀 錄, 惟 本 系 學 位 口 試 委 員 資 格, 依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 口 試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至 少 須 有 半 數 委 員 具 下 列 第 2 款 以 上 ( 含 ) 之 資 格 : 一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研 究 員 二 副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副 研 究 員 三 助 理 教 授 或 具 同 等 資 格 之 助 理 研 究 員, 且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58
62 5-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書 背 範 例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政 治 大 碩 士 學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論 文 題 目 論 文 計 畫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研 究 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年 月 59
63 5-1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書 背 範 例 教 育 學 系 國 立 政 治 大 碩 士 學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學 位 論 文 封 面 範 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生 : 撰 研 究 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年 月 60
64 5-1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繳 交 電 子 論 文 檔 流 程 圖 研 究 生 通 過 口 試 論 文 修 正 完 畢 將 論 文 儲 存 成 一 個 檔 案 轉 為 PDF 檔 ( 加 入 浮 水 印 ) 注 : 浮 水 印 可 於 政 大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影 像 系 統 中 下 載 否 1. 登 入 論 文 系 統 2. 輸 入 論 文 書 目 摘 要 等 資 料 並 上 傳 論 文 全 文 PDF 檔 3. 建 檔 完 成 後, 2-3 可 工 先 作 列 天 印 授 權 書, 裝 訂 於 紙 本 論 文 依 照 通 知 書 修 正 錯 誤 是 收 到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書 ( ) 列 印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書 攜 帶 1.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書 2. 紙 本 論 文 : 精 裝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3. 離 校 程 序 單 至 圖 書 館 採 錄 組 繳 交 紙 本 論 文 3 本 到 系 辦 : 碩 士 :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博 士 :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完 成 繳 交 論 文 程 序 61
65 表 1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碩 士 班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修 業 滿 18 學 分 二 完 成 修 業 條 件 修 業 滿 18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擔 任 教 學 助 理 或 教 師 研 究 助 理 證 明 表 1 份 第 一 學 年 系 辦 每 周 服 務 工 讀 4 小 時 完 成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三 次 政 大 全 人 發 展 系 統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完 畢 三 碩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2 項, 學 生 可 擇 一 完 成 筆 試 ( 科 目 名 稱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四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1 份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1 份 五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3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一 式 3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份 ) 確 認 口 試 教 室 ( 口 試 地 點 : 井 塘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62
66 表 1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 博 士 班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修 業 滿 24 學 分 修 業 滿 24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二 完 成 修 業 條 件 完 成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會 至 少 三 次 政 大 全 人 發 展 系 統 資 料 更 新 維 護 完 畢 三 四 博 士 班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方 式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分 為 下 列 3 項, 學 生 須 累 積 完 成 3 點 積 點 要 求, 積 點 方 式 詳 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注 意 事 項 筆 試 科, 其 中 一 科 須 為 主 修 科 目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篇 ( 至 少 一 篇 )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1 份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1 份 五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5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一 式 5 份 )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份 ) 確 認 口 試 教 室 ( 口 試 地 點 : 井 塘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63
67 表 17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學 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碩 士 班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分 口 試 地 點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 校 內 或 校 外 委 員 請 直 接 勾 選 ) 委 員 姓 名 符 合 資 格 之 職 務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條 次 校 內 校 外 備 註 說 明 ( 指 導 教 授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四 條 規 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十 一 條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依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免 送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系 所 審 核 ( 請 學 生 勾 選 ) 1. 已 修 滿 18 學 分, 目 前 共 修 滿 學 分,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2. 檢 附 助 理 證 明 3.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4.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 已 於 學 年 學 期 已 申 報 完 成 學 生 簽 名 系 ( 所 ) 承 辦 人 校 內 分 機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章 ) 64
68 表 18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學 生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博 士 班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博 士 班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口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分 口 試 地 點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 校 內 或 校 外 委 員 請 直 接 勾 選 ) 委 員 姓 名 符 合 資 格 之 職 務 符 合 學 位 授 予 法 條 次 校 內 校 外 備 註 說 明 ( 指 導 教 授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校 名 : 系 所 : 職 級 :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第 款 依 據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四 條 規 定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校 名 : 系 所 : 第 十 二 條 第 款 職 級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十 二 條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前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依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免 送 系 務 會 議 認 定 系 所 審 核 ( 請 學 生 勾 選 ) 1. 已 修 滿 24 學 分, 目 前 共 修 滿 學 分,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2. 通 過 資 格 考 試 3.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 已 於 學 年 學 期 已 申 報 完 成 學 生 簽 名 系 ( 所 ) 承 辦 人 校 內 分 機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章 ) 65
69 表 19 碩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Tel: # Fax: 教 授 道 鑒 : 本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承 蒙 教 授 惠 允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至 為 感 激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如 下 : 一 論 文 題 目 : 二 研 究 生 : 三 指 導 教 授 :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 依 姓 氏 筆 畫 排 列 ) 五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六 口 試 地 點 : 耑 此 奉 懇 順 頌 勛 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敬 邀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若 開 車 至 本 校, 請 憑 本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臨 時 停 車 證 請 將 本 邀 請 函 置 於 汽 車 擋 風 玻 璃 明 顯 處 66
7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行 車 路 線 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步 行 路 線 圖 67
71 表 20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論 文 題 目 分 數 評 審 意 見 評 審 結 果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8
72 表 2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表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論 文 題 目 分 數 評 審 意 見 評 審 結 果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9
73 表 2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評 審 時 間 分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指 導 教 授 : ( 請 簽 名 ) 70
74 表 23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年 級 班 組 別 論 文 題 目 評 審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時 分 通 過, 可 依 原 計 畫 進 行 研 究 通 過, 但 須 參 納 計 畫 評 審 意 見 始 可 進 行 研 究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本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須 大 幅 修 改 後, 另 提 計 畫 口 試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評 審 委 員 : ( 請 簽 名 ) 71
75 表 2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資 料 檢 核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提 報 時 間 : 需 於 口 試 日 14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當 學 期 截 止 日 為 校 定 休 學 日 應 繳 交 資 料 : 項 目 應 繳 交 資 料 系 所 審 核 一 畢 業 學 分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27 學 分 ( 本 系 至 少 20 學 分 )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修 業 滿 3 學 期 ( 第 4 學 期 始 可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 博 士 班 修 業 滿 33 學 分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修 業 滿 5 學 期 ( 第 6 學 期 始 可 提 出 口 試 申 請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1 份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本 1 本 ( 膠 裝, 封 面 顏 色 不 限 ) 二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3 份 / 5 份 ( 核 蓋 系 戳 後, 由 考 生 領 回, 併 同 論 文 口 試 本 寄 送 口 試 委 員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評 分 表 ( 一 式 3 份 / 5 份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 一 式 1 份 ) 學 位 論 文 通 過 簽 名 頁 ( 一 式 1 份 ) 考 生 已 詳 讀 本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考 生 簽 名 : 72
76 表 25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 請 於 口 試 前 洽 系 辦 領 取 資 料 ) 二 口 試 地 點 : 教 育 學 院 ( 井 塘 樓 ) 二 樓 教 育 學 系 201 研 討 室 三 指 導 教 授 : 教 授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 校 內 ) 教 授 ( 校 外 ) 項 目 1 研 究 生 自 備 2 借 用 器 材 3 系 辦 領 取 資 料 檢 核 事 項 1. 口 試 電 腦 簡 報 檔 2. 茶 水 餐 點 等 3.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共 3 張 / 5 張 ) 4.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 主 席 用, 共 1 張 ) 考 生 應 於 2 週 前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 邀 請 函 予 口 試 委 員 ( 邀 請 函 自 行 列 印 後, 至 系 辦 蓋 系 戳, 可 作 為 入 校 臨 時 停 車 證 明 ) 1. 筆 電 2. 單 槍 3. 電 子 白 板 4. 其 他 1. 口 試 費 校 外 委 員 ( 口 試 費 碩 博 $1,000); 校 內 委 員 ( 口 試 費 $500) 指 導 教 授 : 無 口 試 費 2. 交 通 費 校 外 委 員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200 元 )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新 北 市 深 坑 區 新 店 區 中 和 區 :400 元 ) ( 台 北 新 北 其 他 地 區 :500 元 ) 遠 道 交 通 費 : 搭 乘 自 強 號 列 車, 免 繳 回 收 據 校 內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 無 交 通 費 ) 3. 領 據 夾 板 內 含 : 口 試 費 領 據 (1 張 )( 請 委 員 簽 名 ) 交 通 費 收 據 (1 張 )( 請 委 員 簽 名 ) 4. 評 分 夾 3 份 /5 份 ( 請 放 入 自 備 之 評 分 表 件 : 評 分 單 3 張 主 席 用 評 分 總 表 1 張 ) 5. 面 紙 3 盒 /5 盒 6. 原 子 筆 3 枝 /5 枝 4 5 口 試 完 畢 交 回 系 辦 資 料 整 理 口 試 場 地 並 恢 復 原 狀 1. 借 用 器 材 ( 筆 電 單 槍 電 子 白 板 ) 2. 口 試 委 員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 共 1 張, 口 試 委 員 務 必 簽 名 ) 3. 口 試 委 員 評 審 意 見 表 ( 共 3 張 /5 張, 口 試 委 員 務 必 簽 名 ) 4. 口 試 費 領 據 ( 簽 名 )(1 張 ) 5. 交 通 費 領 據 ( 簽 名 )( 張 ) 6. 評 分 夾 3 份 /5 份 領 據 夾 板 1 份 7. 面 紙 3 盒 /5 盒 8. 原 子 筆 3 枝 /5 枝 9. 其 他 借 用 物 品 離 開 前, 請 務 必 關 燈 關 器 材 開 關 關 冷 氣 鎖 門 ~ 預 祝 順 利 ~ 73
77 表 26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試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年 學 期 碩 博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系 ( 所 ) 學 程 論 文 題 目 ( 中 英 文 ) 委 員 姓 名 學 生 簽 名 系 所 中 文 英 文 符 合 提 聘 資 格 之 職 務 任 職 單 位 職 稱 ( 如 無 英 文 論 文 名 稱 者 可 不 填 ) 擬 聘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略 歷 校 內 校 外 有 教 師 證 碩 ( 博 ) 士 班 年 級 組 指 導 教 授 意 見 及 簽 章 備 註 說 明 1.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期 間 :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當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休 學 截 止 日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程 序 : 研 究 生 填 具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送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系 所 完 成 畢 業 初 審 並 經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後, 將 申 請 書 送 教 務 處 複 審 同 意 後, 始 得 進 行 學 位 考 試 3.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期 限 : 應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當 學 期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舉 行 完 畢 4.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須 占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5.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 請 參 考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要 點 第 六 條 以 及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六 條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適 用 第 七 條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者, 請 附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紀 * 本 學 期 正 修 習 之 畢 業 學 分 科 目, 若 成 績 不 及 格, 本 次 學 位 考 試 應 予 撤 銷 * 學 程 修 習 認 定 及 證 明 書 之 申 請, 請 洽 各 學 程 辦 公 室 承 辦 人 * 為 製 作 英 文 證 書 請 務 必 上 網 維 護 英 文 姓 名 ( 本 校 首 頁 /Inccu/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 申 請 人 : ( 請 簽 名 ) 該 生 已 完 成 論 文 申 報 該 生 已 符 合 學 系 所 畢 業 規 定 審 核 ( 請 直 接 勾 選 ) 系 所 承 辦 人 ( 請 簽 名 ) 及 校 內 分 機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意 見 承 辦 人 錄 該 生 已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共 該 生 本 學 期 尚 有 修 課, 成 績 到 齊 且 成 績 皆 到 齊 且 通 過 後 始 修 畢 畢 業 學 分 歷 年 成 績 未 到 齊 共 計 學 位 考 試 經 費 : 新 台 幣 萬 仟 佰 元 整 科 學 分 系 ( 所 ) 主 管 ( 請 簽 名 ) 經 查 該 生 學 籍 成 績 修 業 年 數 學 位 考 試 資 格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畢 業 學 分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該 生 所 列 項 目 不 符 合 規 定 : 學 籍 成 績 修 業 年 數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畢 業 學 分 註 冊 組 組 長 教 務 長 74
78 表 27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邀 請 函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 Tel: # Fax: 教 授 道 鑒 : 本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承 蒙 教 授 惠 允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至 為 感 激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如 下 : 一 論 文 題 目 : 二 研 究 生 : 三 指 導 教 授 : 四 口 試 委 員 :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教 授 ( 依 姓 氏 筆 畫 排 列 ) 五 口 試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六 口 試 地 點 : 耑 此 奉 懇 順 頌 勛 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敬 邀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若 開 車 至 本 校, 請 憑 本 邀 請 函, 作 為 口 試 當 日 臨 時 停 車 證 請 將 本 邀 請 函 置 於 汽 車 擋 風 玻 璃 明 顯 處 75
79 表 28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博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評 分 單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評 分 標 準 審 查 項 目 記 分 標 準 得 分 合 計 1. 文 字 方 面 : (1) 修 辭 洗 練 一 文 字 組 織 (10%) (2) 敘 述 明 確 (20%) 2. 組 織 方 面 : (1) 體 系 完 整 (10%) (2) 組 織 嚴 密 二 研 究 方 法 1. 研 究 方 法 妥 善 (10%) 及 方 驟 2. 研 究 步 驟 適 當 (10%) (30%) 3. 參 考 資 料 豐 富 確 當 (10%) 三 內 容 及 觀 點 1. 內 容 充 實 (15%) (30%) 2. 觀 點 正 確 (15%) 1. 見 解 獨 到 (10%) 四 創 見 及 貢 獻 (20%) 2. 有 益 於 教 育 理 論 之 建 立 及 教 育 問 題 之 解 決 (10%) 總 分 評 語 請 口 試 委 員 參 考 評 分 標 準 : 分 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 分 標 準 90 分 以 上 無 須 修 改 結 構 與 內 容, 或 略 加 修 改 文 字 即 可 通 過 小 幅 修 改 內 容 及 文 字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通 過 無 須 修 改 結 構, 但 須 增 刪 內 容 並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通 過 大 幅 修 改 結 構 與 內 容 並 經 全 體 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通 過 69 分 以 下 不 通 過 ( 研 究 生 可 申 請 第 二 次 口 試 ) 76
80 表 2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君 所 撰 之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7
81 表 3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學 位 論 文 委 員 簽 名 頁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君 所 撰 之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業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委 員 會 主 席 委 員 指 導 教 授 系 主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8
82 表 31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學 號 學 生 姓 名 系 ( 所 ) 學 程 博 ( 碩 ) 士 班 組 年 級 論 文 題 目 中 文 英 文 ( 如 無 英 文 論 文 名 稱 者 可 不 填 ) 考 試 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考 試 委 員 意 見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 ( 請 填 寫 ) 考 試 委 員 簽 名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請 簽 名 ) 日 年 月 系 所 承 辦 人 ( 請 簽 名 ) 備 註 註 冊 組 登 錄 時 間 ( 本 欄 由 註 冊 組 同 仁 登 錄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管 ( 請 簽 名 ) 年 月 日 1.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2.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完 畢 後, 系 所 應 確 認 成 績 報 告 單 經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評 分 並 簽 名 後, 始 得 將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錄, 登 錄 日 期 為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之 時 間, 即 為 畢 業 學 年 學 期 3.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時 間 為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達 教 務 處 登 錄 後 三 個 工 作 天, 學 生 於 在 學 成 績 均 已 送 達 且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得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不 得 再 行 修 習 任 何 學 程 課 程, 請 系 所 確 實 掌 握 同 學 畢 業 時 程, 及 成 績 單 之 送 達 時 間, 以 維 護 同 學 相 關 權 益 學 年 度 學 期 英 文 姓 名 維 護 網 址 : 本 校 首 頁 /inccu/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維 護 / 時 年 月 日 午 79
83 表 3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所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學 生 姓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系 ( 校 ) 外 指 導 教 授 申 報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申 請 理 由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備 註 指 導 教 授 應 以 註 記 於 本 系 之 教 育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為 優 先, 且 應 修 習 指 導 教 授 於 本 系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原 則 如 擬 申 請 非 註 記 本 系 之 本 院 其 他 教 師 或 校 外 教 師 為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填 寫 本 表, 報 請 系 主 任 召 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80
84 表 3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及 論 文 題 目 申 請 書 81
85 表 3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延 遲 提 報 申 請 表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延 遲 申 請 理 由 申 請 考 試 日 期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備 註 1. 依 本 系 規 定,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或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時 間, 需 於 考 試 日 14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2.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時 間 前 提 出 申 請 者, 應 填 寫 本 表 件,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簽 名 後,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陳 請 系 主 任 核 示 82
86 表 3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申 請 展 期 理 由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學 生 簽 名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系 所 審 核 審 查 結 果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備 註 1.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時 間,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當 學 期 休 學 截 止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並 應 於 6 月 30 日 或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程 序 2. 欲 申 請 當 學 期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展 期 者, 須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並 於 當 學 期 休 學 截 止 日 前 送 達 系 辦 公 室 3. 展 期 條 件 : 因 最 後 修 業 學 期 或 重 大 事 故 而 無 法 於 前 述 時 間 完 成 考 試 時, 經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提 出 展 期 申 請 4. 考 試 展 期 期 限 : 下 學 期 至 7 月 15 日 止 ; 上 學 期 至 1 月 15 日 止 超 過 此 期 限 之 考 試 成 績 歸 至 下 一 學 期 5.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務 必 於 1 月 30 日 或 7 月 30 日 前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6. 因 申 請 考 試 展 期 而 延 後 畢 業 或 其 他 行 政 程 序 者, 由 研 究 生 自 負 責 任 83
87 畢 業 離 校 5-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照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 於 政 大 首 頁 在 校 學 生 登 入 愛 政 大 inccu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學 生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學 術 服 務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檢 核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 規 定 之 流 程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網 址 : (1) (2) 二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博 士 班 : ( 一 ) 交 至 系 辦 : 精 裝 本 3 本 (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 ( 二 ) 交 至 學 校 圖 書 館 : 精 裝 本 2 本 ( 顏 色 不 限, 但 最 好 不 用 大 紅 色 ) 碩 士 班 : ( 一 ) 交 至 系 辦 : 精 裝 本 3 本 (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 ( 二 ) 交 至 學 校 圖 書 館 : 精 裝 本 2 本 ( 顏 色 不 限, 但 最 好 不 用 大 紅 色 ) 三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 參 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影 像 系 統 ( 線 上 建 檔 上 傳 電 子 論 文 檔, 請 依 作 業 手 冊 之 說 明 步 驟 處 理 ( 請 向 系 辦 借 用 手 冊 或 上 圖 書 館 網 頁 查 詢 ) 四 還 清 所 借 圖 書 論 文 五 至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各 單 位 蓋 章 六 清 理 借 用 之 置 物 櫃 並 繳 回 鑰 匙 七 以 上 辦 妥 後, 始 蓋 系 戳 84
88 5-1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碩 士 班 項 次 項 目 ( 需 依 序 完 成 ) 應 備 條 件 檢 附 資 料 /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1. 修 課 需 滿 18 學 分 1. 成 績 單 2. 具 備 資 格 考 試 ( 以 下 任 1 點 ): (1)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計 畫 (2) 筆 試 或 是 學 術 論 文 方 法 得 二 擇 一 來 完 成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外 審 制 期 刊 ): I. 獨 立 發 表 或 擔 任 第 一 作 者, 每 一 篇 得 申 請 抵 免 一 科 資 格 考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 聯 名 發 表 ( 擔 任 第 二 作 者 ), 每 兩 篇 得 累 積 1 點 III.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不 具 外 審 制 期 刊 ):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三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每 學 年 出 席 本 院 或 本 系 舉 辦 之 專 題 演 講 或 學 術 研 討 2.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2) 論 文 紙 本 及 外 審 證 明 並 登 錄 論 著 目 錄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論 著 目 錄 表 或 (3) 錄 取 證 明 3. 由 系 辦 公 室 查 核 會 至 少 3 次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4. 助 理 證 明 : 擔 任 研 究 或 教 學 或 行 政 助 理 至 少 一 學 期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4. 助 理 證 明 表 ( 新 生 於 第 一 學 年 起, 每 週 至 系 辦 公 室 服 務 4 小 時 共 兩 學 期 ) 二 三 四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線 上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自 行 列 印 後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4.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5.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分 委 員 評 分 表 :3 張 (2)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張 (3) 器 材 餐 點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需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4.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日 需 與 計 畫 口 試 間 隔 三 個 月 5.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6.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7.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評 分 表 :3 張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1 張 (3)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簽 名 頁 1 張 1. 如 前 欄 各 項 2.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3/31 申 請 截 止 日 :3/17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9/30 申 請 截 止 日 :9/16 ( 須 與 學 位 口 試 隔 3 個 月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6/30 申 請 截 止 日 :6/16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12/31 申 請 截 止 日 :12/17 五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註 :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之 次 學 期 下 述 時 間 內 ( 第 一 學 期 為 3/1 前 ; 弟 二 學 期 為 9/1 前 ), 應 完 成 論 文 上 傳 及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1.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且 由 系 辦 送 出 成 績 單 至 教 務 處 登 錄 2.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上 線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表 單 3. 畢 業 離 校 應 交 論 文 5 本 : 圖 書 館 精 裝 本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系 辦 精 裝 本 3 本 ( 淺 咖 *2 墨 綠 *1)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精 裝 本 論 文 5 本 85
89 一 二 三 四 五 5-1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畢 業 程 序 博 士 班 申 請 資 格 考 試 ( 共 需 3 點 ) 第 2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第 2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第 3 學 年 第 1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第 4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提 出 申 請 最 遲 應 於 論 文 口 試 日 前 14 天 提 出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註 :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之 次 學 期 下 述 時 間 內 ( 第 一 學 期 為 3/1 前 ; 弟 二 學 期 為 9/1 前 ), 應 完 成 論 文 上 傳 及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1. 修 課 需 滿 24 學 分 2. 具 備 資 格 考 試 之 積 點 說 明 : (1) 筆 試 三 科, 其 中 一 科 須 為 主 修 領 域, 一 科 一 積 點 (2) 中 英 文 外 審 制 期 刊 ( 三 級 以 上 )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I. 獨 立 發 表 之 論 文, 每 一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 聯 名 發 表 之 論 文 ( 第 一 作 者 ), 每 兩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III. 聯 名 發 表 之 論 文 ( 第 二 作 者 以 後 ), 每 三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3)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不 具 外 審 制 中 英 文 期 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5000 字 以 上 為 原 則, 每 四 篇 得 累 積 1 點 積 點 符 合 (1) (2) (3) 項 其 中 一 項, 可 得 1 點, 完 成 3 點 積 點 始 得 申 請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 注 意 : 至 少 要 有 1 點 積 點 為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線 上 登 錄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自 行 列 印 後 請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4.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5.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評 分 委 員 評 分 表 :5 張 (2)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綜 合 評 審 結 果 表 :1 張 (3) 器 材 餐 點 1. 需 完 成 資 格 考 試 之 各 項 條 件 2. 需 完 成 申 報 論 文 題 目 暨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3. 需 完 成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4.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日 需 與 計 畫 口 試 間 隔 四 個 月 5.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1 本, 需 裝 訂 成 冊 ) 送 交 系 主 任 審 核 ( 審 核 通 過 後, 自 行 寄 送 論 文 口 試 本 及 邀 請 函 須 加 蓋 系 戳 予 口 委 ) 6. 口 試 兩 周 前 張 貼 A3 海 報 ( 彩 色 列 印 ) 公 告, 海 報 格 式 詳 見 教 育 系 網 站 7. 研 究 生 口 試 當 日 應 自 備 ( 參 見 檢 核 表 ): (1) 博 士 論 文 學 位 口 試 評 分 表 :5 張 (2)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1 張 (3)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簽 名 頁 1 張 (4) 器 材 餐 點 1.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且 由 系 辦 送 出 成 績 單 至 教 務 處 登 錄 2. 論 文 修 改 完 成, 上 線 登 錄 資 料 並 列 印 表 單 3. 畢 業 離 校 應 交 論 文 5 本 : 圖 書 館 精 裝 本 2 本 ( 不 限 顏 色 )+ 系 辦 精 裝 本 3 本 ( 深 咖 *2 暗 紅 *1) 1. 成 績 單 2. 資 格 考 抵 免 申 請 表 (2) 論 文 紙 本 及 外 審 證 明 並 登 錄 論 著 目 錄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論 著 目 錄 表 或 (3) 錄 取 證 明 1. 如 前 欄 各 項 2. 論 文 題 目 申 報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口 試 申 請 表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2/28 申 請 截 止 日 :2/14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8/30 申 請 截 止 日 :8/16 ( 須 與 學 位 口 試 日 間 隔 4 個 月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 論 文 若 規 劃 下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為 :6/30 申 請 截 止 日 :6/15 若 規 劃 上 學 期 畢 業 最 遲 口 試 日 :12/31 申 請 截 止 日 :12/17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精 裝 本 論 文 5 本 86
90 表 3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碩 士 班 本 表 請 於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時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已 修 滿 27 學 分 ( 本 系 至 少 20 學 分 )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 學 分 2 已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至 教 務 處 ( 與 助 教 確 認 ) 送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務 相 關 事 務 學 生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歸 還 借 閱 論 文 / 期 刊 / 書 籍 已 歸 還 2 淨 空 置 物 櫃 已 淨 空 3 歸 還 系 辦 其 他 公 物 已 歸 還 物 品 及 數 量 : 4 移 交 助 理 業 務 已 交 接 未 擔 任 5 填 寫 通 訊 資 料 已 填 寫 6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已 建 檔 7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精 裝 本 3 本 ( 封 面 為 墨 綠 色 1 本, 淺 咖 啡 色 2 本 ) 8 繳 交 校 級 版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已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 業 務 承 接 人 : 已 繳 交 另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2 本 至 圖 書 館 校 級 檢 核 事 項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確 認 1 至 政 大 全 球 校 友 服 務 網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已 更 新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2 校 級 填 報 資 料 :103 學 年 度 起, 應 於 線 上 填 寫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投 保 比 對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意 願 調 查 表 ( 本 項 填 覆 資 料, 依 本 校 通 告 為 主 ) 學 生 簽 名 : 已 填 寫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助 教 簽 名 : 系 主 任 簽 名 : 87
91 表 3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檢 核 表 博 士 班 本 表 請 於 辦 理 畢 業 離 校 手 續 時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 手 機 ) ( 宅 ) ( 公 ) 學 生 身 分 全 時 生 在 職 生 ( 服 務 單 位 : 職 稱 : ) 辦 理 事 項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已 修 滿 33 學 分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 學 分 2 已 通 過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已 通 過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通 過 日 期 : 年 月 日 4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報 告 單 送 至 教 務 處 ( 與 助 教 確 認 ) 送 出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務 相 關 事 務 學 生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檢 核 1 歸 還 借 閱 論 文 / 期 刊 / 書 籍 已 歸 還 2 淨 空 置 物 櫃 已 淨 空 3 歸 還 系 辦 其 他 公 物 已 歸 還 物 品 及 數 量 : 4 移 交 助 理 業 務 已 交 接 未 擔 任 5 填 寫 通 訊 資 料 已 填 寫 6 學 位 論 文 摘 要 上 網 建 檔 已 建 檔 7 繳 交 畢 業 論 文 精 裝 本 3 本 ( 封 面 為 暗 紅 色 1 本, 深 咖 啡 色 2 本 ) 8 繳 交 校 級 版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已 繳 交 指 導 教 授 : 業 務 承 接 人 : 已 繳 交 另 繳 交 論 文 精 裝 本 2 本 至 圖 書 館 校 級 檢 核 事 項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備 註 助 教 確 認 1 至 政 大 全 球 校 友 服 務 網 更 新 個 人 資 料 已 更 新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2 校 級 填 報 資 料 :103 學 年 度 起, 應 於 線 上 填 寫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投 保 比 對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意 願 調 查 表 ( 本 項 填 覆 資 料, 依 本 校 通 告 為 主 ) 學 生 簽 名 : 已 填 寫 請 畢 業 生 自 行 上 網 確 實 填 寫 助 教 簽 名 : 系 主 任 簽 名 : 88
92 表 3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校 級 版 ( 網 路 申 報 列 印 樣 張 ) 89
93 表 3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程 序 單 操 作 流 程 1. 登 入 愛 政 大 帳 號 2. 在 下 側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90
94 3. 點 選 學 生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4. 進 入 學 術 服 務 畢 業 離 校 檢 核 91
95 表 4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學 位 論 文 裝 訂 順 序 順 序 內 容 1 書 名 頁 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上 網 授 權 書 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碩 士 /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通 過 簽 名 頁 4 謝 辭 5 中 文 摘 要 6 英 文 摘 要 7 目 次 8 表 次 9 圖 次 10 論 文 本 文 ( 第 一 章 ~ 第 五 章 ) 11 參 考 文 獻 ( 中 文 部 分 英 文 部 分 ) 12 附 錄 92
96 六 獎 助 學 金 6-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之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名 稱 與 第 8 9 條 第 二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評 審 委 員 會 由 系 主 任 與 研 究 生 導 師 組 成, 負 責 審 核 給 獎 事 宜 第 三 條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妥 各 項 資 料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第 四 條 申 請 人 須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各 年 級 申 請 人 若 有 其 它 研 究 成 果, 亦 一 併 附 上 第 五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者 限 本 系 研 究 生, 不 包 括 代 訓 生 休 學 生 及 交 換 生 休 學 生 復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並 以 不 重 複 申 請 為 原 則 第 六 條 名 額 分 配 及 金 額 : ( 一 ) 名 額 : 碩 士 班 8 名 : 上 學 期 供 碩 二 同 學 申 請, 下 學 期 供 碩 一 碩 二 同 學 申 請 博 士 班 2 名 ( 二 ) 金 額 : 由 系 主 任 召 集 研 究 生 導 師 依 據 每 學 期 學 校 核 撥 本 系 總 額 決 定 之 第 七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評 審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活 動 之 參 與 ( 二 )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8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80 分 以 上 ( 三 ) 系 務 活 動 參 與 之 情 形, 包 括 協 助 本 系 教 學 研 究 及 行 政 業 務 ( 四 ) 外 文 檢 定 成 績 ( 五 ) 其 他 特 殊 貢 獻 第 八 條 本 系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得 支 給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學 習 津 貼 或 勞 動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薪 資, 研 究 生 得 兼 領 之 研 究 生 支 給 勞 動 型 助 理 津 貼 時, 研 究 生 每 小 時 金 額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壹 佰 伍 拾 元 ; 博 士 生 每 小 時 金 額 不 低 於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第 九 條 研 究 生 領 取 助 學 金 者 得 兼 領 獎 學 金, 但 不 得 於 領 取 助 學 金 期 間, 擔 任 具 全 薪 之 工 作, 如 有 違 反, 取 消 其 資 格, 並 將 已 領 之 助 學 金 全 數 繳 回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3
97 表 4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碩 士 班 序 號 申 請 人 姓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年 級 組 別 博 士 班 學 號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發 表 著 作 或 參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參 與 學 術 研 討 會 ( 請 詳 列 時 間 發 表 主 題 期 刊 或 會 議 名 稱 )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系 務 活 動 參 與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家 境 狀 況 ( 文 字 描 述 或 文 件 證 明 ) 其 他 特 殊 貢 獻 ( 請 詳 列 時 間 內 容 ) 申 請 人 簽 名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人 電 子 信 箱 系 辦 公 室 初 審 結 果 評 審 委 員 意 見 評 審 委 員 審 核 結 果 評 審 委 員 簽 章 : 94
98 6-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辦 法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修 訂 第 一 條 本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為 獎 勵 優 秀 學 子, 崇 揚 推 展 教 育 研 究 之 心 志 與 理 念,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特 別 捐 款 創 設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獎 勵 對 象 : 一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於 入 學 後 至 學 位 口 試 前,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名 義, 第 一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HCI EI SCI 或 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 或 獨 立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T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每 篇 論 著 獎 勵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整 二 本 系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於 入 學 後 至 學 位 口 試 前, 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名 義, 第 二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HCI EI SCI 或 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 或 以 第 一 作 者 發 表 學 術 論 文 於 TSSCI 等 級 期 刊 者, 每 篇 論 著 獎 勵 新 台 幣 陸 仟 元 整 第 三 條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8 月 15 日 起 至 9 月 25 日 ( 由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系 辦 公 告 ) 第 四 條 申 請 手 續 ( 審 查 文 件 ) 一 填 寫 申 請 書 一 份 ( 自 教 育 學 系 網 站 下 載 ; 或 自 教 育 系 辦 領 取 ) 二 繳 交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證 明 ( 前 學 期 總 平 均 80 分 以 上 ; 操 行 成 績 85 分 以 上 ) 第 五 條 獲 獎 者, 將 由 系 主 任 擇 期 於 系 內 相 關 集 會 中, 公 開 表 揚 之 第 六 條 本 項 獎 學 金 之 頒 發, 至 本 項 獎 學 金 基 金 用 磬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馬 信 行 教 授 同 意 核 定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95
99 表 4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申 姓 名 請 人 籍 貫 學 年 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申 請 表 修 訂 學 期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學 分 數 級 別 住 址 碩 / 博 組 年 級 學 號 性 別 男 女 學 年 度 學 期 聯 絡 電 話 請 詳 列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或 獨 立 發 表 論 作 之 引 文 出 處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 論 作 名 稱 中 文 : 英 文 : 期 刊 名 稱 卷 期 別 及 頁 碼 論 作 歸 屬 類 別 期 刊 接 受 日 期 期 刊 刊 登 日 期 論 作 所 屬 學 門 領 域 國 外 : SSCI 等 級 期 刊 / 第 一 作 者 第 二 作 者 國 內 : TSSCI 期 刊 / 獨 立 發 表 第 一 作 者 論 作 摘 要 ( 得 附 貼 摘 要 於 後 ) 備 註 :1.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以 一 項 為 限 請 於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 前 將 本 表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送 交 教 育 系 辦 公 室 闕 助 教 2. 本 表 可 向 辦 公 室 索 取 或 至 教 育 系 網 頁 表 格 下 載 處 下 載 使 用 3. 凡 獲 得 馬 信 行 教 授 學 術 論 文 獎 學 金 之 學 生, 如 因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等 情 事,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取 消 其 獲 獎 資 格 並 追 回 已 領 之 獎 學 金, 日 後 亦 喪 失 其 再 申 請 本 獎 項 之 資 格 96
100 6-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獎 學 金 設 置 辦 法 一 設 置 宗 旨 : 本 獎 學 金 係 本 校 教 育 系 第 二 十 九 屆 系 友 許 健 夫 先 生, 感 念 母 系 栽 培 之 恩, 並 鼓 勵 本 院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努 力 向 學, 參 加 全 國 性 教 育 類 科 高 等 考 試 及 普 通 考 試, 為 國 家 服 務, 特 設 此 獎 學 金 二 獎 助 類 科 : 全 國 性 教 育 行 政 國 際 文 教 及 幼 教 行 政 等 教 育 相 關 類 科 三 申 請 資 格 : 政 大 教 育 學 院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未 有 全 職 工 作 之 專 職 學 生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填 寫 申 請 表 ( 二 ) 於 公 務 人 員 實 習 結 訓 後, 以 高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以 及 就 讀 本 院 系 所 之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向 政 大 教 育 學 院 申 請 五 獎 勵 金 額 : 普 考 每 名 一 萬 元, 高 考 每 名 二 萬 元 ( 如 高 普 考 同 時 獲 錄 取, 以 較 高 金 額 獎 勵 之 ) 六 申 請 時 間 : 每 年 二 月 一 日 起 至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截 止 七 公 開 頒 獎 : 每 年 於 本 院 舉 辦 活 動 時, 公 開 頒 發 獎 金 八 本 辦 法 經 院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備 註 : 本 獎 勵 追 溯 至 98 年 度 高 普 考 及 格 者 適 用 97
101 表 4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許 健 夫 校 友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姓 名 通 訊 處 所 需 證 件 系 所 級 高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學 號 電 話 初 審 複 審 此 致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申 請 人 : 簽 名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8
102 6-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民 國 91 年 9 月 19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修 改 1. 本 系 馬 信 行 教 授 為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及 栽 培 後 進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特 捐 款 成 立 專 款 基 金, 並 訂 定 本 辦 法 2. 對 象 : 本 系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同 學 3. 名 額 分 配 及 金 額 : 名 額 : 碩 士 班 3 名 ; 博 士 班 3 名 並 以 撰 寫 論 文 者 優 先 金 額 : 每 名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整 4. 本 項 助 學 貸 款 每 學 年 接 受 申 請 一 次,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備 妥 各 項 表 件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5. 本 貸 款 以 學 生 為 申 請 人, 應 另 覓 適 當 之 成 人 為 連 帶 保 證 人 6. 本 貸 款 應 至 各 階 段 學 業 完 成 後 償 還 ; 因 故 休 退 學 或 就 業 後 未 繼 續 升 學 者, 應 於 休 退 學 或 就 業 後 償 還 情 況 特 殊 經 申 請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償 還 方 式 為 前 項 各 情 形 結 束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償 還 7. 本 辦 法 經 馬 信 行 教 授 同 意 並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核 定 之, 修 正 時 亦 同 99
103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對 象 本 系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備 註 申 請 日 期 每 學 年 申 請 一 次,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依 系 辦 公 告 提 出 申 請 詳 情 請 參 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無 息 助 學 貸 款 辦 法 檢 附 資 料 檢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另 檢 附 各 項 有 利 資 料 名 額 碩 班 3 位 博 班 3 位 金 額 新 台 幣 3 萬 元 100
104 七 其 他 學 習 與 進 修 相 關 辦 法 7-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選 修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一 經 本 系 89 年 10 月 18 日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者,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3 年 ( 包 含 第 3 學 年 第 2 學 期 ) 二 本 系 欲 修 習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於 每 年 5 月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通 過 審 核 者 始 具 師 資 生 資 格, 修 畢 規 定 二 十 六 學 分 並 通 過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認 定 及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具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三 申 請 到 師 資 生 資 格 者, 依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9 月 初 ) 向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出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科 目 請 依 照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有 關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選 課 抵 免 等 事 宜, 請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林 小 姐 66000; 有 關 教 育 實 習 事 宜, 請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柯 小 姐 五 其 他 未 說 明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1
105 7-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辦 法 91 年 5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一 ) 師 ( 三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2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95 年 2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7 年 2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99 年 11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0 年 4 月 27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9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18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1 月 23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12 月 12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2 月 16 日 教 育 部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101 年 6 月 4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1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102 年 9 月 23 日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 月 22 日 教 育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2 月 1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104 年 6 月 1 日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7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妥 善 辦 理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學 生 甄 選 暨 課 程 修 習 等 相 關 事 項, 特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五 條 及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依 教 育 部 每 年 核 定 之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甄 選 招 收 師 資 生 ; 學 生 欲 完 成 修 習 或 採 認 某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應 經 甄 選 通 過 取 得 各 該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第 三 條 凡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 含 ) 以 上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有 意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者, 應 於 公 告 申 請 期 間,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申 請 者 概 不 受 理 第 四 條 為 辦 理 師 資 生 之 甄 選 作 業, 本 中 心 應 成 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第 五 條 甄 選 委 員 會 以 教 務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為 副 主 任 委 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另 由 校 長 遴 聘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若 干 人 組 成 之 甄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含 組 織 職 掌 及 開 會 等 ) 另 訂 定 之 102
106 第 六 條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均 須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 碩 博 士 班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申 請 學 生 在 校 前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前 各 學 期 總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班 / 系 上 前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或 七 十 分 以 上 申 請 甄 選 學 生 應 經 初 審 及 複 審 通 過, 並 經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擇 優 錄 取, 由 本 中 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正 取 及 備 取 生 ) 凡 錄 取 為 本 中 心 之 師 資 生, 須 於 招 生 簡 章 載 明 之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其 名 額 按 備 取 名 單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當 次 甄 選 之 當 學 年 度 之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核 定 師 資 培 育 名 額 不 跨 學 年 度 使 用 ) 一 初 審 : 申 請 甄 選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應 繳 交 申 請 表 件 ( 含 修 習 計 畫 表 等 ) 及 申 請 前 各 學 期 成 績 單 ( 含 在 校 成 績 排 名 書 ) 與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研 究 生 申 請 者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 另 應 再 檢 附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 特 殊 境 遇 學 生 ( 含 少 數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及 教 育 優 先 區 者 ),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期 限 內 送 至 本 中 心 二 門 檻 測 驗 : 申 請 學 生 應 參 加 教 師 潛 能 發 展 測 驗, 未 參 加 測 驗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予 錄 取 ; 本 測 驗 之 題 向 設 計 方 式 以 反 向 記 分, 分 數 高 於 該 測 驗 常 模 一 個 標 準 差 者, 亦 不 予 錄 取 三 複 審 : 先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按 師 資 供 需 核 算 各 申 請 者 所 屬 系 ( 所 ) 錄 取 名 額, 再 請 各 該 系 ( 所 ) 依 其 另 行 訂 定 之 甄 選 方 式 ( 如 口 試 筆 試 或 資 料 審 查 等 ) 進 行 複 審, 並 請 各 該 系 ( 所 ) 參 考 各 申 請 者 之 成 績 及 教 師 潛 能 發 展 測 驗 結 果 等, 排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送 請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公 告 正 備 取 名 單 本 中 心 每 年 錄 取 各 系 ( 所 ) 師 資 生 之 人 數,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師 資 生 名 額 且 按 師 資 供 需 核 算 決 定 之, 未 達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則 不 足 額 錄 取 第 七 條 跨 校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屬 原 校 名 額, 並 納 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師 資 生 名 額 總 量 內 第 八 條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他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考 上 他 校 碩 博 士 班, 及 他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本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之 師 資 生 如 考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擬 移 轉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須 經 轉 出 與 轉 入 學 校 兩 校 同 意, 且 須 確 認 兩 校 均 有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培 育 相 同 之 類 別 與 學 科 後 始 得 辦 理, 轉 出 學 校 不 得 再 辦 理 師 資 生 缺 額 遞 補, 並 應 由 轉 入 學 校 依 規 定 輔 導 師 資 生 修 課 103
107 依 前 項 規 定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其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應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得 併 入 計 算 且 應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中 心 課 程 修 業 期 程 至 少 為 二 學 年 ( 即 四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未 能 於 二 學 年 內 修 畢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一 年 至 二 年, 其 延 長 之 年 限 應 併 入 大 學 法 及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所 定 延 長 主 修 系 所 學 制 班 別 之 修 業 年 限 內 計 算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經 本 中 心 同 意 後 得 修 習 本 校 所 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可 修 習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但 不 得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惟 本 校 教 育 系 非 師 資 生 依 教 育 系 課 程 修 習 之 規 定,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其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自 經 甄 選 通 過 後 起 算 應 逾 一 年 ( 即 三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另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於 本 校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後, 經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抵 免 後 其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程 至 少 應 達 一 學 年 ( 即 二 學 期, 應 有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事 實 且 不 含 寒 暑 修 ) 第 十 條 經 本 中 心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錄 取 之 學 生, 如 於 修 習 期 間 中 途 放 棄 師 資 生 資 格, 須 親 至 本 中 心 填 寫 放 棄 修 習 切 結 書, 凡 放 棄 資 格 師 資 生 所 留 名 額,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第 十 一 條 師 資 生 應 修 習 本 中 心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至 少 二 十 六 學 分,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為 必 修 課 程, 至 少 應 修 習 四 學 分 二 教 育 方 法 學 課 程 : 為 群 修 課 程, 至 少 應 修 習 十 學 分 三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與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 為 必 修 課 程, 應 至 少 擇 一 專 門 科 目 / 領 域 修 習 共 計 四 學 分 (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與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應 修 習 至 少 各 二 學 分 ) 所 修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及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領 域 群 科 應 與 專 門 課 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領 域 群 科 及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類 科 相 同 四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為 選 修 課 程, 依 當 年 度 報 部 核 定 之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修 習 之, 至 少 共 計 應 修 習 八 學 分 104
108 五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 須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至 本 中 心 規 劃 之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即 至 中 等 學 校 ( 含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其 他 同 類 型 學 校 )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 並 經 本 中 心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且 時 數 規 定 至 少 54 小 時 第 十 二 條 師 資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下 : 一 至 少 修 習 兩 學 分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情 況 未 修 兩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並 應 於 新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未 於 期 間 內 辦 理 者 視 同 放 棄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即 師 資 生 資 格 ), 且 本 校 不 再 辦 理 名 額 遞 補 ) 二 修 習 上 限 為 八 學 分 ( 如 有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得 以 九 學 分 計 ), 但 每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上 限, 仍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 若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情 況, 應 於 新 學 期 選 課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經 中 心 審 核 同 意 方 得 加 修,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兩 科 四 學 分 ( 如 有 三 學 分 之 課 程 得 以 五 學 分 計 ), 且 仍 應 修 足 教 育 學 程 修 業 期 程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師 資 生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除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外, 另 應 依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 一 抵 免 原 則 : ( 一 ) 已 修 習 課 程 科 目 學 年 度 距 離 申 請 修 習 十 年 內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 二 ) 各 類 科 教 材 教 法 與 教 學 實 習 不 得 相 互 抵 免 二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之 本 校 師 資 生, 得 以 其 中 一 種 資 格 提 出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 ( 一 ) 他 校 具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修 習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學 分 者 ( 二 ) 具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所 修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者 ( 三 ) 本 校 非 師 資 生 在 校 期 間 按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本 校 所 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學 分, 經 甄 選 通 過 成 為 師 資 生 者 ( 四 ) 他 校 師 資 生 因 學 籍 異 動 轉 學 至 本 校 或 應 屆 畢 業 錄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依 規 定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至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及 本 校 依 規 定 跨 校 修 習 相 同 教 育 階 段 與 類 別 群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 五 ) 本 校 師 資 生 應 屆 畢 業 錄 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移 轉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生 資 格 於 本 校 繼 續 修 習 相 同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師 資 生 ( 六 ) 已 具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經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通 過 者 三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符 合 前 款 第 一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所 修 相 同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105
109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二 ) 符 合 前 款 第 二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 三 ) 符 合 前 款 第 三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各 類 科 師 資 培 育 學 程 專 業 科 目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上 限 ( 四 ) 符 合 前 款 第 四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 五 ) 符 合 前 款 第 五 目 之 資 格 條 件 師 資 生, 其 學 分 抵 免 得 全 數 辦 理 抵 免 ( 六 ) 符 合 前 款 第 六 目 條 件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且 每 一 門 抵 免 學 分 課 程 之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七 十 分 四 審 核 原 則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之 抵 免 或 採 認, 經 本 中 心 確 認 所 抵 學 分 為 經 甄 選 通 過 為 師 資 生 時 所 修, 且 經 嚴 謹 專 業 審 核 課 程 名 稱 目 標 與 內 涵 等 皆 相 同 後 方 可 抵 免, 並 依 上 述 抵 免 學 分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中 心 師 資 生 依 規 定 修 畢 規 定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經 本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由 本 校 發 給 該 師 資 類 科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第 十 五 條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本 中 心 師 資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始 得 辦 理 參 加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之 資 格 審 核 : 一 依 大 學 法 之 規 定, 取 得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並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且 非 第 二 款 之 在 校 生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之 碩 博 士 班 在 校 生,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且 修 畢 碩 博 士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者 ( 碩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不 列 入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並 經 本 校 審 核 通 過 ( 包 括 其 他 本 校 所 定 提 升 師 資 素 質 之 要 求 ) 者, 始 得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其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應 依 本 校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由 本 中 心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與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另 行 訂 定 並 據 以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修 習 本 中 心 課 程 之 學 生, 成 績 考 核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6
110 第 十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得 向 本 中 心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 一 持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申 請 認 定 修 畢 普 通 課 程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者, 符 合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並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僅 缺 分 科 ( 分 領 域 )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學 分 者 二 本 中 心 畢 業 師 資 生 已 逾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申 請 期 限, 經 本 校 以 提 出 申 請 認 定 當 時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重 新 辦 理 認 定, 其 學 分 仍 有 不 足,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同 意 隨 班 附 讀 者 前 項 申 請 者 將 申 請 表 格 隨 同 附 件 資 料, 於 本 校 每 學 期 開 學 前 一 週 送 交 本 中 心 認 定 ; 認 定 通 過 者, 於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日 前, 將 任 課 教 師 同 意 修 課 之 表 單 送 交 本 中 心 隨 班 附 讀 者, 原 則 上 至 多 以 修 讀 六 學 分 為 原 則, 於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 不 含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修 課, 並 應 於 二 年 內 完 成 補 修 學 分 及 認 定, 其 收 費 退 費 依 本 校 教 務 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隨 班 附 讀 修 讀 科 目 之 成 績 考 核, 依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及 格 之 科 目,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生 修 畢 學 分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師 資 生 修 習 本 校 教 育 學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一 律 依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分 費, 但 因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而 延 長 主 修 系 所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每 學 期 學 分 數 在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依 比 例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 達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 研 究 生 則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 學 費 + 雜 費 ) 及 本 校 教 育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分 費 申 請 參 加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師 資 生, 應 繳 交 四 學 分 之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本 校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意 旨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十 二 條 適 用 自 一 零 二 學 年 度 經 甄 選 通 過 之 師 資 生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111 7-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102 年 12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一 必 修 科 目 ( 至 少 修 習 14 學 分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教 育 概 論 2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心 理 學 2 ( 至 少 四 選 二 ) 教 育 哲 學 2 1.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須 包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教 育 社 會 學 2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及 德 智 體 群 教 學 原 理 2 美 五 育 之 內 涵 班 級 經 營 2 2. 必 修 科 目 如 修 習 超 過 14 學 分, 可 採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學 習 評 量 2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 至 少 六 選 五 ) 教 學 媒 體 與 運 用 2 課 程 發 展 與 設 計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二 必 修 科 目 ( 須 至 少 先 修 習 一 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再 依 師 資 生 擬 任 教 學 科 修 習 之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教 學 實 習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材 教 法 2 與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分 科 / 分 領 域 ( 群 科 ) 教 學 實 習 2 108
112 三 選 修 科 目 教 育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科 8 學 分 )( 除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為 必 選 外, 其 餘 至 少 修 習 3 類 別 各 1 科, 共 4 科 8 學 分 )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必 選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2 含 藝 術 與 美 感 教 育 性 別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勞 動 教 育 法 治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品 德 教 育 家 政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新 移 民 教 育 原 住 民 教 育 媒 體 素 養 教 育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藥 物 教 育 性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安 全 與 防 災 教 育 理 財 教 育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觀 光 休 閒 教 育 另 類 教 育 生 活 教 育 及 其 他 新 興 議 題 等 各 類 教 育 議 題, 並 依 當 前 教 育 趨 勢 及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台 灣 教 育 史 2 西 洋 教 育 史 2 學 校 行 政 2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法 規 2 教 育 政 策 分 析 2 教 育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2 教 育 理 念 比 較 國 際 教 改 2 與 比 較 教 育 2 行 政 多 元 文 化 與 教 育 2 近 代 教 育 思 潮 2 後 現 代 哲 學 與 教 育 2 美 育 原 理 2 文 化 與 教 育 2 德 育 原 理 2 人 文 主 義 的 教 育 2 N 世 代 學 習 2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含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 主 題 教 學 2 另 類 教 育 全 球 經 驗 研 究 3 教 學 創 新 批 判 思 考 教 學 2 與 兒 童 戲 劇 2 學 習 社 區 學 習 與 終 身 教 育 3 原 住 民 教 育 2 原 住 民 教 育 實 務 2 文 化 學 習 理 論 2 109
113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教 育 遊 戲 設 計 3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2 創 造 力 教 學 2 普 通 心 理 學 3 智 慧 型 學 習 環 境 設 計 3 資 訊 融 入 教 與 學 2-3 數 位 學 習 2 學 習 心 理 學 2 雙 語 教 育 與 雙 語 學 校 經 營 3 人 格 心 理 學 3 適 性 教 學 ( 含 分 組 合 作 學 習 差 異 化 教 學 ) 青 少 年 心 理 學 2 發 展 心 理 學 2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生 涯 輔 導 2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教 育 ) 2-3 婚 姻 與 家 庭 3 教 育 與 職 業 輔 導 2 教 師 心 理 衛 生 2 團 體 輔 導 2 輔 導 學 習 困 難 診 斷 與 輔 導 2 與 補 救 教 學 2 研 究 方 法 學 習 障 礙 導 論 2 親 職 教 育 與 弱 勢 家 庭 輔 導 ( 親 職 教 育 ) 2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3 行 動 研 究 2 個 案 研 究 2 教 育 研 究 法 2 教 育 統 計 學 2 質 性 研 究 2 適 性 教 學 2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2 110
114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說 明 人 權 與 人 權 教 育 2 公 民 教 育 2 戶 外 探 索 設 計 與 實 施 2 生 命 教 育 2 系 統 理 論 與 教 育 2-3 性 別 教 育 2 海 洋 教 育 2 教 育 人 類 學 2 課 程 發 展 童 軍 教 育 3 與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理 論 2 決 策 未 來 課 程 實 踐 2 潛 在 課 程 與 大 學 教 育 2 潛 在 課 程 與 懸 缺 課 程 2 課 程 統 整 2 課 程 與 未 來 學 2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2 閱 讀 教 育 2 科 學 教 育 2 修 課 規 定 : 一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學 分 ) 二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10 學 分 ) 三 教 學 實 習 與 教 材 教 法 課 程 (4 學 分, 須 與 任 教 科 目 相 同 ) 四 教 育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至 少 修 習 4 科 8 學 分 )( 除 教 育 議 題 專 題 為 必 選 外, 其 餘 至 少 修 習 3 類 別 各 1 科, 共 4 科 8 學 分 ) 惟 上 述 教 育 基 礎 課 程 及 教 育 方 法 課 程 科 目 超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得 採 計 為 選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五 至 少 應 修 習 26 學 分 六 師 培 生 須 於 修 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期 間 至 本 中 心 規 劃 之 擬 任 教 類 科 實 地 學 習, 即 至 中 等 學 校 ( 含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及 其 他 同 類 型 學 校 ) 見 習 試 教 實 習 補 救 教 學 課 業 輔 導 或 服 務 學 習 ; 並 經 本 中 心 認 定 其 內 容 符 合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且 時 數 規 定 至 少 54 小 時 七 自 103 年 度 起 修 讀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學 生 適 用,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得 適 用 之 111
115 7-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民 國 84 年 6 月 7 日 本 校 8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本 校 95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暨 教 育 部 發 布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每 學 年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研 究 名 額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修 業 年 限 授 予 學 位 方 式 及 廢 止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等, 概 依 教 育 部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 一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碩 士 班 修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間 成 績 符 合 擬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所 訂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者 二 經 就 讀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或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副 教 授 以 上 二 人 之 推 薦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接 受 申 請 後, 應 召 開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之 相 關 會 議 審 查, 必 要 時, 並 得 辦 理 甄 試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於 確 認 申 請 人 符 合 逕 修 博 士 規 定 後, 應 檢 具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人 名 冊 暨 相 關 文 件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並 於 每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送 教 務 處 處 理 學 籍 相 關 事 宜, 申 請 人 始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五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關 於 第 三 條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研 究 潛 力 之 審 查 標 準 暨 第 四 條 申 請 方 式 申 請 期 限 及 甄 試 方 式, 經 系 所 院 學 位 學 程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應 公 布 並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六 條 本 作 業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12
116 7-5 如 何 準 備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博 士 後 出 國 進 修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數 學 教 育 學 系 系 主 任 林 原 宏 一 當 前 公 費 留 學 的 制 度 和 管 道 早 期 國 內 的 公 費 留 學 主 要 由 教 育 部 和 國 科 會 各 分 開 辦 理 執 行, 近 年 由 教 育 部 經 建 會 國 科 會 共 同 推 動, 並 由 國 科 會 統 籌 規 劃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計 畫, 係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行 政 院 特 推 動 執 行 此 計 畫, 鼓 勵 我 國 優 秀 人 才 汲 取 先 進 國 家 經 驗, 以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獎 勵 人 才 針 對 基 礎 科 學 重 點 科 技 及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三 大 領 域 群 之 各 項 重 點 領 域 攻 讀 國 外 學 位 或 進 行 國 外 研 修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 ( 一 ) 教 育 部 海 外 留 遊 學 資 訊 入 口 網 ( ( 二 ) 中 華 民 國 留 學 資 訊 站 ( ( 三 ) 教 育 部 MOE - Ministry of Education ( ( 四 ) 經 建 會 CEPD -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 ( 五 ) 科 技 部 MOST - Ministry of Science Technology ( ( 六 ) 科 技 部 菁 英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計 畫 ( 9&l=ch) ( 七 ) 傅 爾 布 萊 特 獎 學 金 ( 二 出 國 進 修 前 準 備 工 作 ( 一 ) 男 生 兵 役 問 題 和 年 齡 問 題 男 生 需 先 服 完 兵 役, 才 無 後 顧 之 憂 目 前 公 費 獎 學 金 有 年 齡 上 限 的 問 題,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查 本 身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 二 ) 經 濟 問 題 一 般 而 言, 公 費 無 法 涵 蓋 留 學 所 需 的 所 有 費 用, 尚 須 考 慮 隨 同 出 國 的 家 眷 人 數 留 學 地 區 的 消 費 等 因 素 因 此, 除 了 公 費 所 給 的 預 算 外, 尚 須 考 慮 本 身 的 經 濟 儲 蓄 或 貸 款 ( 三 ) 語 言 問 題 公 費 留 學 所 要 求 的 語 言 能 力 只 是 最 基 本 的, 資 格 通 過 並 非 代 表 能 在 留 學 地 區 溝 通 無 礙 可 以 找 外 籍 人 士 練 習 語 言, 或 聽 國 外 新 聞 電 視 等, 增 加 生 活 用 語 字 彙 和 與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四 ) 生 活 技 能 問 題 生 活 的 食 衣 住 行 等, 必 須 訓 練 自 己 能 親 自 打 理, 美 國 的 外 食 相 當 貴, 且 在 店 消 費 必 須 給 小 費, 即 便 東 方 食 物 也 和 台 灣 有 異 所 以 飲 食 烹 飪 和 自 做 台 灣 食 物 ( 豆 漿 麵 食 等 ) 等 技 能 和 器 具, 最 好 能 出 國 學 會 和 備 齊 ( 五 ) 工 作 與 出 國 進 修 的 雙 重 考 量 需 考 量 公 家 或 私 人 單 位 准 許 出 國 進 修 的 可 能 性, 若 在 學 校 單 位, 需 考 慮 進 修 員 額 的 規 定 這 方 面 會 視 個 人 所 服 務 的 單 位 而 不 同, 出 國 前 必 須 衡 量 回 國 後, 公 保 年 資 等 權 益 問 題, 必 須 向 人 事 單 位 詢 問 三 申 請 出 國 進 修 注 意 事 項 113
117 ( 一 ) 學 校 科 系 類 型 和 指 導 教 授 不 要 太 受 學 校 名 氣 所 影 響, 如 打 算 申 請 某 個 系 所, 最 好 有 認 識 的 人 或 經 由 他 人 轉 介, 來 認 識 該 系 所 的 資 源 和 指 導 教 授, 生 活 消 費 也 是 考 慮 的 重 點 此 外, 可 在 網 頁 上 查 詢 該 系 所 和 指 導 教 授 的 研 究 專 長 和 著 作 可 以 直 接 寫 詢 問 該 教 授, 表 明 自 己 的 研 究 興 趣 和 領 域, 表 達 和 他 進 行 博 士 後 研 究 的 意 願 一 般 而 言, 若 持 有 公 費 的 證 明, 因 不 需 花 費 指 導 教 授 的 經 費, 被 接 受 的 可 能 性 高 只 要 美 國 各 州 的 大 學 一 覽 表 可 參 考 下 列 相 關 網 址 : ( 二 ) 平 時 著 作 的 建 檔 和 推 薦 函 平 時 的 論 文 著 作 和 研 究 經 驗 建 檔 ( 中 文 和 英 文 ), 以 便 在 申 請 時 讓 人 瞭 解 本 身 的 潛 力 ( 三 ) 台 灣 同 學 會 台 灣 同 學 會 或 中 國 同 學 會 可 協 助 moving sale, roommate, garage sale 等 事 宜 例 如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台 灣 同 學 會 ( 和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台 灣 同 學 會 ( ( 四 ) 住 宿 問 題 與 氣 候 問 題 住 宿 問 題 可 暫 時 由 接 待 者 協 助, 若 能 出 國 前 即 能 由 他 人 協 助 處 理 好, 將 是 非 常 幸 福 的 以 美 國 為 例, 南 北 氣 候 相 差 很 大, 必 須 考 慮 個 人 的 體 質 和 準 備 衣 物 ( 五 ) 申 請 簽 證 除 美 國 之 外, 可 找 旅 行 社 詢 問 或 代 辦 若 申 請 美 簽, 需 要 至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 親 自 面 談, 必 須 注 意 申 請 時 間 簽 證 種 類 ( 拿 獎 學 金 者, 依 規 定 持 官 方 證 明, 需 申 請 J 簽 證 ) 和 簽 證 有 效 期 限 四 出 國 進 修 時 的 工 作 重 點 ( 一 ) 向 駐 外 單 位 學 校 的 International Students/Scholar 承 辦 單 位 報 到 出 國 前 會 被 告 知 到 達 留 學 國 後, 向 駐 外 單 位 報 到 事 宜, 盡 量 能 儘 速 報 到 以 便 開 始 研 究 生 涯 也 必 須 依 照 留 學 學 校 的 指 示 說 明, 或 國 際 學 生 和 訪 問 學 者 辦 公 室 報 到 ( 二 ) 拜 訪 指 導 教 授 並 訂 定 並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事 先 向 指 導 教 授 約 好 第 一 次 見 面 時 間, 可 準 備 台 灣 特 有 的 小 禮 物 做 為 見 面 禮 和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研 究 的 細 節 和 進 度, 讓 他 瞭 解 你 的 用 心 ( 三 ) 尋 找 speaking partner 可 在 網 路 上 登 錄 尋 找 speaking partner, 或 經 由 同 學 會 介 紹 等 多 個 管 道 認 識 外 國 朋 友 ( 四 ) 交 通 工 具 和 參 訪 名 勝 古 蹟 趕 快 考 駕 照 以 便 讓 自 己 有 合 法 駕 駛 證 明 和 文 件, 美 國 各 州 的 考 照 規 定 不 一 樣, 最 好 詢 問 當 地 的 留 學 生 外 國 有 很 多 名 勝 古 蹟, 有 些 地 方 是 旅 行 團 從 不 會 安 排 的 景 點, 趁 機 會 多 欣 賞 國 外 風 光 ( 五 ) 參 與 學 術 會 議 和 投 稿 和 指 導 教 授 的 研 究, 著 手 發 表 於 學 術 會 議 和 投 稿 於 期 刊 五 回 國 後 的 注 意 事 項 回 國 後 必 須 依 規 定 向 獎 學 金 提 供 機 構 任 職 工 作 單 位 報 到, 並 向 指 導 教 授 報 平 安 114
118 7-6 科 技 部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103 年 6 月 27 日 修 正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科 技 發 展 需 要, 鼓 勵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培 育 在 校 優 秀 博 士 生 國 際 研 究 經 驗,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推 薦 機 構 : 國 內 設 有 博 士 學 程 之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博 士 生 國 內 就 讀 學 校 ] 三 申 請 人 資 格 : ( 一 )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條 件, 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採 認 之 基 準 1. 戶 籍 設 於 國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者 2. 現 正 就 讀 於 國 內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班 且 在 學 一 年 以 上 者 3. 獲 推 薦 機 構 推 薦 出 國 研 究, 且 可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國 外 研 究 者 ( 二 ) 曾 領 取 本 要 點 補 助 公 費 者, 不 得 申 請 四 研 究 機 構 : 具 有 指 導 博 士 生 研 究 之 能 力 之 國 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不 包 含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之 機 構 五 補 助 期 間 : ( 一 ) 補 助 期 間 為 七 個 月 至 一 年,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二 ) 補 助 起 始 日 以 推 薦 機 構 與 受 補 助 人 簽 約 後 之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日 起 算, 簽 約 前 之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不 得 納 入 補 助 期 間 ( 三 ) 補 助 截 止 日 以 補 助 期 滿 返 抵 國 內 之 入 境 日 期 為 準 ; 若 研 究 期 滿 未 立 即 返 國 者, 補 助 截 止 日 由 補 助 起 始 日 與 本 部 核 定 補 助 期 限 推 算 六 補 助 公 費 : ( 一 )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為 計 算 標 準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計 算 方 式 為 新 臺 幣 六 十 萬 元 乘 以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 除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 二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逾 三 十 日 或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未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需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三 ) 受 補 助 人 懷 孕, 得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述 方 式 辦 理, 且 國 外 研 究 須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前 完 成 : 1.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懷 孕 : 得 提 前 返 國,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未 達 規 定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 如 日 數 未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並 得 於 博 士 學 程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2. 出 國 前 懷 孕 : 若 經 核 定 之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申 請 保 留 受 補 助 資 格 二 年 ; 如 未 取 得 同 意,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但 可 於 博 士 學 程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其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申 請 資 格 保 留 前 須 先 行 繳 還 ( 四 ) 受 補 助 人 於 補 助 期 間, 對 於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修 公 費 國 外 研 修 獎 助 學 金 或 出 席 115
119 國 際 會 議 相 關 費 用, 不 得 再 重 複 支 領 七 申 請 程 序 : ( 一 ) 申 請 人 : 本 部 每 年 六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止 開 放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行 訂 定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申 請 人 應 於 推 薦 機 構 訂 定 之 截 止 時 間 前,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註 冊, 並 登 錄 及 上 傳 下 列 申 請 資 料 : 1.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依 申 請 當 年 度 之 規 定 繳 交 2.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接 受 前 往 研 究 之 同 意 函, 信 函 出 具 人 須 簽 名 3. 所 長 或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資 格 證 明 4. 所 長 或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推 薦 函 ( 由 申 請 人 通 知 推 薦 人 於 系 統 繳 送 ) 5. 大 學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6.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 本 計 畫 書 須 為 A4 紙 二 十 頁 以 內, 檔 案 在 5MB 以 內, 限 以 中 英 文 撰 寫 ), 內 容 須 包 含 : (1)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摘 要 (2) 個 人 近 五 年 內 參 與 研 究 或 工 作 之 經 驗 及 成 果 ( 請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受 表 揚 及 獲 獎 紀 錄 等 若 此 期 間 曾 生 產 者, 得 延 長 至 七 年 內,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3) 擬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之 背 景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及 其 重 要 性 (4) 擬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得 含 指 導 教 授 ) 之 學 術 成 就 與 完 成 研 究 構 想 之 相 關 性 (5) 預 期 完 成 工 作 及 具 體 成 果 與 未 來 工 作 之 關 係 7.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性 著 作 ( 至 少 一 篇, 本 項 文 件 需 為 A4 紙 四 十 頁 內, 檔 案 在 10MB 以 內 ) 上 述 申 請 文 件 需 以 PDF 格 式 檔 案 線 上 上 傳 ; 若 單 項 資 料 超 過 一 頁, 請 合 併 掃 瞄 影 像 為 單 一 檔 案 後 上 傳 ( 二 ) 推 薦 機 構 : 利 用 本 部 網 站 提 供 之 大 專 院 校 及 研 究 機 構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審 核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所 送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齊 備, 並 於 每 年 八 月 十 日 前 將 當 年 度 推 薦 之 申 請 案 件 一 次 線 上 傳 送 本 部 ; 另 備 函 檢 附 申 請 名 冊, 亦 於 八 月 十 日 前 送 達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審 查 原 則 : ( 一 ) 以 申 請 人 過 去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研 究 主 題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之 適 切 性 等 為 評 審 基 準, 委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申 請 資 料 ( 二 )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學 業 成 績 訓 練 背 景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 占 35%) 2. 申 請 人 之 外 語 能 力 及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在 本 領 域 之 學 術 聲 譽 與 適 切 性 ( 占 20%) 3. 研 究 計 畫 ( 含 主 題 結 構 與 文 字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題 分 析 等 )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 占 30%) 4. 研 究 計 畫 對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 占 15%) 九 核 定 公 告 及 出 國 報 到 : 預 定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核 定 結 果 ;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公 告 錄 取 日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與 國 內 推 薦 機 構 簽 約 並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116
120 十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繼 續 就 讀, 具 正 當 理 由 需 延 後 返 國 者, 須 經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行 訂 定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十 一 核 定 通 過 後 推 薦 機 構 及 受 補 助 人 應 辦 事 項 : ( 一 ) 簽 約 與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與 推 薦 機 構 應 於 第 九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依 本 部 所 訂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合 約 中 須 包 括 項 目 完 成 簽 約 2. 推 薦 機 構 應 於 受 補 助 人 預 定 出 國 日 往 前 推 算 二 個 月, 備 函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送 本 部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 (1) 推 薦 機 構 依 據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金 額 出 具 領 款 收 據 (2) 研 究 機 構 所 出 具 之 供 辦 理 簽 證 之 文 件 影 本 (3) 簽 訂 完 妥 之 合 約 書 影 本 一 份 (4) 本 部 核 定 公 函 及 清 冊 影 本 ( 二 ) 線 上 報 到 : 推 薦 機 構 應 督 導 受 補 助 人 於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三 十 日 內, 依 照 補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抵 達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並 上 傳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最 近 一 年 內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以 及 研 究 機 構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文 件 應 領 補 助 公 費 以 完 成 簽 約 行 政 程 序 後, 抵 達 證 明 文 件 中 載 明 之 報 到 日 起 算 ( 三 ) 請 假 返 國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日 ( 四 ) 研 究 計 畫 變 更 : 1. 變 更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 若 有 正 當 理 由 必 須 提 出 變 更 者,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仍 須 依 本 要 點 第 九 點 之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變 更 申 請 須 由 受 補 助 人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函 變 更 後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始 得 變 更, 未 經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者, 需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2. 變 更 研 究 主 題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須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經 國 內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3. 提 前 返 國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於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達 一 百 八 十 日 者 ( 不 包 括 請 假 日 數 ), 始 得 提 前 返 國, 返 國 後 檢 附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或 國 內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同 意 提 前 返 國 之 信 函, 依 規 定 結 算 應 領 公 費 4. 延 後 返 國 : 由 推 薦 機 構 審 理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因 故 無 法 立 即 返 國 者, 須 徵 得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惟 受 補 助 人 仍 應 於 補 助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結 案 ( 五 ) 結 案 : 1. 研 究 報 告 繳 交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研 究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報 告 繳 交 後 始 得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2. 經 費 結 報 : (1)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補 助 期 滿 一 個 月 內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登 錄 研 究 期 滿 日 期 確 認 研 究 期 間, 並 列 印 補 助 公 費 結 算 表 簽 章 後, 併 同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補 助 期 間 蓋 有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之 影 本, 戳 記 若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須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黏 貼 於 推 薦 機 構 之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送 推 薦 機 構 辦 理 核 銷 (2) 推 薦 機 構 最 遲 須 於 受 補 助 人 補 助 期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循 會 計 審 核 程 序, 經 有 117
121 關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機 關 首 長 審 核 蓋 章, 函 送 本 部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及 餘 款 繳 回 : A 受 補 助 人 依 上 述 規 定 黏 貼 妥 之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B 本 部 核 撥 經 費 之 公 函 影 本 C 本 部 核 定 公 函 及 清 冊 影 本 D 若 有 餘 款 繳 回, 應 由 推 薦 機 構 開 立 支 票 一 併 繳 回 十 二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補 助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除 喪 失 原 有 受 補 助 人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1. 所 附 資 料 ( 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2. 本 部 要 求 推 薦 機 構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本 驗 核 時, 受 補 助 人 未 配 合 辦 理 3.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或 未 經 推 薦 機 構 同 意 任 意 變 更 研 究 主 題 4.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5. 於 領 取 本 公 費 期 間,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或 嚴 重 損 及 國 家 利 益 之 言 行 ( 二 ) 受 補 助 人 出 國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停 止 其 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原 核 定 之 出 國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本 部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逾 期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 三 ) 受 補 助 人 領 取 本 補 助 公 費 之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際 會 議 學 術 期 刊 等 發 表 者, 應 於 論 文 之 致 謝 章 節 加 註 本 部 名 稱 及 計 畫 補 助 編 號 ( 四 ) 受 補 助 人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是 否 辦 理 休 學, 依 推 薦 機 構 之 規 定 ( 五 ) 受 補 助 人 於 領 受 補 助 公 費 期 間 所 涉 與 其 他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需 自 行 負 責 ( 如 兵 役 或 服 務 義 務 等 ) ( 六 ) 博 士 生 國 外 研 究 之 補 助, 自 申 請 至 結 案 期 間 所 涉 及 之 權 利 義 務, 推 薦 機 構 應 負 責 督 導,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推 薦 機 構 得 自 訂 管 理 規 則, 遇 有 受 補 助 人 違 反 規 定 者, 推 薦 機 構 應 負 責 補 助 公 費 之 追 償 與 繳 回 本 部 業 務 聯 絡 人 : 金 曉 珍 Tel: (02) , Fax: (02) , jsjen@most.gov.tw 余 岱 瑾 Tel: (02) , Fax: (02) , soa232@most.gov.tw 118
122 7-7 科 技 部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103 年 5 月 28 日 科 部 科 字 第 號 函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配 合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鼓 勵 我 國 年 輕 優 秀 博 士 赴 國 外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以 提 升 國 際 研 究 能 力, 汲 取 先 進 國 家 研 發 經 驗,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研 究 領 域 : 研 究 領 域 不 限, 並 保 留 一 定 名 額 予 每 年 公 告 之 尖 端 科 技 研 究 領 域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指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之 一 者 : ( 一 ) 各 研 究 領 域 之 世 界 排 名 前 30 之 大 學 ( 二 ) 各 研 究 領 域 之 國 外 重 要 國 家 實 驗 室 或 世 界 級 研 發 單 位 ( 三 ) 申 請 前 往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於 申 請 書 中 敘 明 理 由 及 該 機 構 之 重 要 性, 經 本 部 同 意 者 四 申 請 資 格 ( 一 )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應 為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並 取 得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博 士 學 位 未 逾 五 年 [104 年 申 請 者 為 99 年 8 月 ( 含 ) 以 後 取 得 學 位 ] 者, 或 於 簽 約 前 可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二 ) 曾 領 有 本 部 國 外 博 士 後 研 究 補 助 公 費 或 專 案 擴 增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不 予 補 助 ( 三 ) 前 往 大 陸 香 港 或 澳 門 地 區 研 究 者, 非 本 要 點 補 助 範 圍 ( 四 ) 符 合 本 部 補 助 科 學 與 技 術 人 員 國 外 短 期 研 究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資 格 者,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五 補 助 公 費 期 限 額 度 及 核 發 ( 一 ) 補 助 期 限 最 長 二 年, 且 不 得 分 段 或 展 延 ( 二 ) 補 助 額 度 以 一 年 補 助 新 臺 幣 130 萬 元 為 計 算 基 準 ; 計 算 方 式 為 上 開 額 度, 除 以 當 年 核 定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乘 以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當 年 實 際 國 外 研 究 日 數 指 補 助 起 始 日 至 補 助 截 止 日 之 累 計 日 數 扣 除 請 假 及 提 前 返 國 總 日 數 ( 三 ) 補 助 期 間 請 假 返 國 : 每 一 年 請 假 返 國 總 日 數 不 得 超 過 30 日, 且 返 國 期 間 不 得 支 領 補 助 公 費 ; 逾 30 日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特 殊 事 由, 事 先 經 本 部 同 意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外, 應 返 還 當 年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提 前 結 束 國 外 研 究 : 國 外 研 究 總 日 數 不 得 少 於 180 日 未 達 180 日 者, 應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已 達 180 日 而 未 滿 約 定 之 期 間 者,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溢 領 之 補 助 公 費 ( 五 ) 受 補 助 人 懷 孕, 得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述 方 式 辦 理 : 1. 國 外 研 究 期 間 懷 孕 : 得 提 前 返 國, 國 外 研 究 之 總 日 數 未 達 規 定 者, 一 律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補 助 公 費 ; 其 日 數 未 達 180 日 者, 並 得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七 年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119
123 2. 出 國 前 懷 孕 : 經 核 定 之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受 補 助 資 格 二 年 ; 未 取 得 同 意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但 可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七 年 內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其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申 請 資 格 保 留 前 應 先 行 繳 還 ( 六 ) 補 助 公 費 核 發 方 式 以 半 年 為 一 期, 分 期 撥 付 補 助 公 費 應 撥 付 至 受 補 助 人 指 定 之 本 人 國 內 帳 戶 ( 七 ) 受 補 助 人 於 補 助 期 間,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之 其 他 赴 國 外 研 究 公 費 獎 學 金 或 本 部 補 助 延 攬 客 座 科 技 人 才 教 學 研 究 費 ( 八 ) 受 補 助 人 應 覓 妥 保 證 人 共 同 與 本 部 簽 署 行 政 契 約 書 ( 以 下 簡 稱 契 約 書 ) 後, 始 得 申 請 核 發 補 助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因 赴 國 外 研 究 所 涉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本 要 點 本 要 點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及 契 約 書 規 定 辦 理 六 申 請 類 別 分 以 下 二 類 : ( 一 ) 甲 類 : 申 請 時 已 取 得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同 意 函 者 ( 二 ) 乙 類 : 申 請 時 已 規 劃 欲 前 往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尚 未 取 得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函 者 前 項 二 類 申 請 者, 本 部 優 先 補 助 甲 類 七 申 請 程 序 ( 一 ) 申 請 人 應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註 冊 後, 登 錄 並 上 傳 下 列 申 請 文 件 : 1.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申 請 最 低 成 績 依 照 當 年 度 公 告 之 標 準 2. 申 請 甲 類 者, 應 檢 附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信 函 出 具 人 或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署 名 之 同 意 函 申 請 乙 類 者, 於 線 上 系 統 填 寫 欲 前 往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意 向 表, 至 多 填 寫 四 個 機 構 3. 國 內 博 士 指 導 教 授 或 所 長 之 推 薦 函 ( 由 申 請 人 通 知 推 薦 人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繳 送 ) 4.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由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預 計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簽 約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5. 大 學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程 歷 年 成 績 單 成 績 單 應 載 明 修 課 期 間 習 修 課 程 完 成 學 分 修 課 成 績 及 核 發 單 位 之 印 信 或 負 責 人 員 之 簽 章 (1)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中 英 文 摘 要 (2) 申 請 人 近 五 年 內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與 國 際 活 動 之 經 驗 及 成 果 (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如 研 究 成 果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受 表 揚 獲 獎 紀 錄 及 參 與 之 國 內 外 國 際 活 動 內 容 等 ) (3) 研 究 計 畫 之 背 景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及 其 重 要 性 (4)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之 學 術 成 就 與 完 成 研 究 構 想 之 相 關 性 (5) 預 期 完 成 工 作 具 體 成 果 及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之 關 係 7. 近 五 年 之 代 表 性 學 術 著 作 ( 至 少 一 篇, 限 A4 紙 40 頁 內, 檔 案 在 10MB 以 內 ) 8. 於 第 六 目 之 (2) 及 第 七 目 之 五 年 期 間, 有 生 產 事 實 者, 得 延 長 二 年 ( 即 延 長 至 七 年 );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並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9. 上 述 各 項 申 請 文 件 應 以 PDF 格 式 電 子 檔 上 傳 ; 單 項 資 料 超 過 一 頁 者, 應 合 併 掃 瞄 影 像 為 單 一 檔 案 後 上 傳 ( 二 )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及 程 序 : 1. 每 年 6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中 午 12 時, 開 放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於 申 請 截 止 前 完 成 線 上 登 錄 及 文 件 上 傳 程 序,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20
124 2. 完 成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文 件 繳 交 後, 下 載 列 印 申 請 書 合 併 檔 首 頁, 簽 名 後 於 當 年 8 月 10 日 前 送 達 ( 採 郵 寄 到 達 方 式, 以 下 同 ) 本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依 規 定 送 達 者,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不 生 效 力 八 審 查 原 則 ( 一 ) 書 面 審 查 1. 以 申 請 人 過 去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外 語 能 力 研 究 主 題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之 適 切 性 等 為 評 審 基 準, 由 本 部 委 請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2. 書 面 審 查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如 下 : (1) 申 請 人 之 學 業 成 績 訓 練 背 景 個 人 傑 出 表 現 發 展 潛 力 參 與 國 際 活 動 經 驗 外 語 能 力 及 執 行 計 畫 能 力 (2)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 含 指 導 教 授 ) 於 該 領 域 之 學 術 聲 譽 及 適 切 性 (3) 研 究 計 畫 ( 含 主 題 結 構 與 文 字 架 構 及 方 法 問 題 分 析 等 ) 完 整 性 與 可 行 性 (4) 研 究 計 畫 對 國 家 未 來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5) 前 述 4 項 目 占 分 比 例, 甲 類 依 序 為 百 分 之 及 15; 乙 類 依 序 為 百 分 之 及 本 部 預 定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當 年 度 申 請 案 件 之 書 面 審 查, 並 遴 選 成 績 優 異 者 參 加 面 試 ( 二 ) 面 試 審 查 1. 本 部 預 定 於 每 年 11 月 1 日 至 15 日 舉 辦 國 內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完 成 後, 申 請 人 得 登 入 本 部 網 站 作 業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通 過 書 面 審 查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2. 面 試 得 依 研 究 領 域 與 應 試 人 數, 安 排 分 組 進 行 ; 未 參 加 面 試 或 面 試 報 到 逾 時 者, 不 予 錄 取 3.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談 方 式 辦 理, 評 分 項 目 及 占 分 比 例 如 下 : (1)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 占 20%) (2)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 占 20%) (3) 專 業 知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能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等 ) ( 占 40%) (4) 個 人 見 解 ( 包 括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等 ) ( 占 20%) 4. 應 試 人 應 準 備 事 項 : (1) 申 請 人 應 依 指 定 時 間 攜 帶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2) 面 試 時 間 以 20 分 鐘 為 原 則, 面 試 委 員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調 整 由 申 請 人 以 5 分 鐘 簡 報 個 人 簡 歷 研 究 計 畫 與 學 成 後 對 未 來 工 作 發 展 之 規 劃 及 期 許, 再 進 行 詢 答 九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 一 ) 本 部 預 定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公 告 甲 類 之 核 定 名 單 及 乙 類 之 預 核 名 單, 並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供 本 部 補 助 之 英 文 財 力 證 明 函 ( 二 ) 乙 類 申 請 人 最 遲 須 於 簽 約 前 六 十 日, 繳 交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之 信 函,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始 核 定 為 受 補 助 人 十 辦 理 簽 約 及 國 外 機 構 報 到 之 期 限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公 告 日 之 次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期 限 內 完 成 簽 約 及 前 往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報 到 121
125 並 進 行 研 究,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而 屆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十 一 受 補 助 人 簽 約 及 後 續 應 辦 理 事 項 ( 一 ) 簽 約 與 申 領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 1.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前 點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照 本 要 點 及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完 成 簽 約 2. 於 本 部 網 站 列 印 補 助 公 費 第 一 期 領 款 收 據 一 份,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併 同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一 份 契 約 書 一 式 四 份 送 達 本 部 經 審 核 無 誤 後, 將 簽 妥 之 契 約 書 分 別 函 送 受 補 助 人 及 保 證 人 各 一 份, 並 依 契 約 書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往 前 推 算 二 個 月 辦 理 第 一 期 補 助 公 費 核 撥 作 業 ( 二 ) 辦 理 報 到 : 受 補 助 人 應 自 補 助 起 始 日 後 三 十 日 內, 於 本 部 網 站 辦 理 線 上 報 到 報 到 應 填 寫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資 料 上 傳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最 近 一 年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及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或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受 補 助 人 抵 達 該 機 構 日 期 之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受 補 助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三 ) 申 請 變 更 計 畫 : 1. 受 補 助 人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申 請 變 更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及 研 究 機 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2. 變 更 申 請 須 於 線 上 作 業 系 統 提 出 下 列 文 件 : (1) 變 更 理 由 說 明, 視 需 要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2)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機 構 同 意 前 往 研 究 之 文 件 (3) 擬 變 更 之 國 外 研 究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變 更 申 請 經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仍 須 依 前 點 規 定 之 期 限 辦 理 簽 約 及 報 到 ; 屆 期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未 經 同 意 而 任 意 變 更 者, 應 返 還 所 領 全 額 補 助 公 費 ( 四 ) 申 領 次 期 補 助 公 費 : 1. 申 領 補 助 公 費, 自 契 約 書 約 定 之 補 助 起 始 日 起 算, 以 六 個 月 為 一 期 2. 受 補 助 人 須 於 次 期 始 日 前 之 60 日 至 30 日 內,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書 及 研 究 報 告, 上 傳 研 究 機 構 ( 或 指 導 教 授 ) 於 上 傳 前 30 日 內 所 出 具 之 在 職 證 明 ; 並 列 印 領 款 收 據 簽 名 後 送 達 本 部 3. 受 補 助 人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領 次 期 ( 或 次 期 以 後 ) 補 助 公 費, 視 同 放 棄 該 期 之 補 助 4. 補 助 公 費 撥 付 帳 戶 限 為 國 內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受 補 助 人 申 請 變 更 時, 應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申 請 變 更 及 上 傳 變 更 後 匯 款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列 印 帳 戶 變 更 合 併 檔 並 簽 名 後, 連 同 已 簽 名 之 領 款 收 據 一 併 送 達 本 部 辦 理 ( 五 ) 辦 理 結 案 : 受 補 助 人 應 於 補 助 期 滿 30 日 內 於 本 部 網 站 上 傳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結 案 : 1.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應 經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並 簽 名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基 本 資 料 頁 及 補 助 期 間 我 國 入 出 境 日 期 戳 記 頁 影 本 ; 如 戳 記 有 缺 漏 或 模 糊 不 可 辨 識 者, 應 上 傳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補 助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 若 使 用 自 動 查 驗 通 關 系 統 辦 理 通 關 者 ( 電 子 辨 識 通 關 ), 應 檢 附 入 出 境 日 期 說 明 或 證 明 文 件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受 補 助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並 應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補 助 公 費 : 1. 所 繳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2. 本 部 要 求 提 供 申 請 文 件 正 本 驗 核 時, 未 配 合 辦 理 122
126 3.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逕 自 變 更 研 究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或 研 究 主 題 4.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或 結 案 5. 於 領 取 補 助 期 間, 有 違 反 法 令 或 觸 犯 刑 案 經 本 國 或 外 國 司 法 機 關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確 定 應 入 監 執 行 或 遭 遣 送 回 國 ( 二 ) 受 補 助 人 出 國 研 究 前, 因 案 在 司 法 機 關 偵 審 執 行 處 理 中 者, 停 止 其 受 補 助 資 格 ; 已 領 取 補 助 公 費 者, 應 返 還 已 領 公 費 受 補 助 人 得 於 第 十 點 規 定 之 簽 約 期 限 內, 檢 具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或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向 本 部 申 請 恢 復 資 格 屆 期 未 能 完 成 者, 喪 失 受 補 助 資 格 ( 三 ) 受 補 助 人 個 人 研 究 機 構 及 國 外 指 導 教 授 之 通 訊 資 料 變 更 者, 應 即 時 於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系 統 更 新 受 補 助 人 有 詳 實 填 寫 本 部 提 供 之 有 關 補 助 公 費 問 卷 及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之 義 務 ( 四 ) 受 補 助 人 領 取 本 補 助 公 費 之 研 究 成 果, 在 國 際 會 議 學 術 期 刊 等 發 表 者, 應 於 論 文 之 致 謝 章 節 加 註 本 部 名 稱 及 計 畫 補 助 編 號 ( 五 ) 受 補 助 人 於 領 受 補 助 公 費 期 間, 所 涉 與 其 他 機 構 或 國 家 之 權 利 義 務 ( 如 兵 役 或 服 務 義 務 等 ), 應 自 行 負 責 業 務 聯 絡 人 : 金 曉 珍 Tel: (02) , Fax: (02) , jsjen@most.gov.tw 余 岱 瑾 Tel: (02) , Fax: (02) , soa232@most.gov.tw 123
127 7-8 科 技 部 獎 勵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作 業 要 點 一 科 技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培 育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人 才, 獎 勵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之 博 士 候 選 人 於 博 士 論 文 寫 作 階 段, 專 注 於 博 士 論 文 之 撰 寫, 並 提 升 其 博 士 論 文 品 質 與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申 請 資 格 : ( 一 ) 申 請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就 讀 於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之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研 究 所 之 全 職 博 士 生,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已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由 就 讀 系 所 出 具 證 明 者 2. 申 請 人 已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承 諾 指 導 研 究, 學 業 成 績 優 良 者 3. 申 請 人 之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主 題 屬 於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相 關 範 疇 ( 二 ) 指 導 教 授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符 合 申 請 人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所 有 關 指 導 教 授 資 格 規 定, 且 願 意 指 導 博 士 生 從 事 研 究 工 作 者 2. 指 導 教 授 每 年 度 以 指 導 一 位 學 生 提 出 一 件 申 請 案 為 原 則, 至 多 可 指 導 三 位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期 限 : 申 請 機 構 ( 申 請 人 就 讀 之 學 校 ) 及 申 請 人 應 依 本 部 規 定 之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申 請 人 及 指 導 教 授 應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製 作 下 列 文 件 後, 將 申 請 案 送 至 申 請 機 構, 由 申 請 機 構 彙 整 送 出 並 造 具 申 請 名 冊 一 式 二 份 函 送 本 部 申 請 ; 文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1. 申 請 書 2. 博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3. 指 導 教 授 初 評 意 見 表 4. 申 請 人 個 人 資 料 表 以 及 五 年 內 已 出 版 最 具 代 表 性 之 學 術 著 作 至 多 三 篇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五 年 內 期 間 曾 生 產 或 請 育 嬰 假 者, 得 延 長 至 七 年 內, 曾 服 國 民 義 務 役 者, 得 依 實 際 服 役 時 間 予 以 延 長, 但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5. 申 請 人 就 讀 系 所 出 具 已 取 得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博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7. 研 究 計 畫 中 涉 及 人 體 試 驗 採 集 人 體 檢 體 人 類 胚 胎 人 類 胚 胎 幹 細 胞 者, 應 檢 附 醫 學 倫 理 委 員 會 或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基 因 重 組 相 關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生 物 實 驗 安 全 委 員 會 核 准 之 基 因 重 組 實 驗 申 請 同 意 書 ; 涉 及 基 因 轉 殖 田 間 試 驗 者, 應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動 物 實 驗 者, 應 檢 附 實 驗 動 物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文 件 ; 涉 及 第 二 級 以 上 感 染 性 生 物 材 料 試 驗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單 位 核 准 文 件 核 准 文 件 未 能 於 申 請 時 提 交 者, 須 先 提 交 已 送 審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二 個 月 內 補 齊 核 准 文 件, 以 利 審 查 8. 研 究 計 畫 中 涉 及 人 類 研 究 ( 非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 者, 應 檢 附 已 送 人 類 研 究 倫 理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證 明 文 件 未 能 於 申 請 時 提 交 者, 應 於 申 請 截 止 日 後 二 個 月 內 補 齊, 以 利 審 查 124
128 ( 二 ) 申 請 機 構 應 切 實 審 查 申 請 人 之 資 格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及 所 送 申 請 文 件 是 否 完 備 五 審 查 程 序 : ( 一 )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部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發 展 司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初 審 及 複 審, 並 決 定 獎 勵 之 人 數 及 獲 獎 人 名 單 ( 二 ) 審 查 作 業 期 間 : 自 申 請 案 截 止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五 個 月 內 完 成, 並 核 定 公 布 ; 必 要 時, 得 予 延 長 六 獎 勵 方 式 : ( 一 ) 獲 獎 人 數 以 每 年 至 多 一 百 名 為 原 則, 擇 優 獎 勵 ( 二 ) 獲 獎 人 以 獎 勵 一 次 為 限 ( 三 ) 由 本 部 頒 發 獲 獎 人 每 月 新 臺 幣 三 萬 六 千 元 獎 勵 金, 獎 勵 期 間 自 當 年 度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次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切 結 書 之 簽 署 及 獎 勵 金 撥 款 事 宜, 依 本 部 核 定 通 知 函 規 定 辦 理 七 獲 獎 人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獲 獎 人 於 獎 勵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領 取 本 獎 勵 金, 已 領 取 者, 應 按 重 複 領 取 其 他 獎 補 助 或 薪 給 期 間 比 例 繳 回 本 部 : 1. 休 學 2. 支 領 計 畫 項 下 助 理 人 員 之 工 作 酬 金 3. 支 領 本 部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究 之 公 費 4. 支 領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或 本 部 之 臺 灣 獎 學 金 5. 支 領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博 士 候 選 人 培 育 計 畫 之 補 助 6. 按 月 支 領 之 其 他 專 兼 職 工 作 酬 金 或 有 勞 務 付 出 之 獎 金 7. 其 他 支 領 我 國 政 府 所 資 助 博 士 生 赴 國 外 研 修 之 公 費 獎 助 學 金 或 相 關 費 用 ( 二 ) 獲 獎 人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應 至 本 部 網 站 線 上 繳 交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博 士 論 文 電 子 檔, 並 立 即 公 開 供 外 界 查 詢 獎 勵 期 間 結 束 後 三 年 內 未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者, 應 繳 回 本 獎 勵 金 未 繳 交 前 述 資 料 且 未 繳 回 本 獎 勵 金 者, 本 部 將 不 再 受 理 其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等 各 項 獎 補 助 案 件 之 申 請 八 博 士 論 文 之 撰 寫, 於 構 想 執 行 或 成 果 呈 現 階 段, 涉 有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情 事 者, 依 本 部 學 術 倫 理 案 件 處 理 及 審 議 要 點 規 定 處 理 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依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25
129 八 其 他 常 用 表 件 表 44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學 工 讀 助 學 時 數 記 錄 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助 學 工 讀 臨 時 工 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 單 位 ) 時 數 記 錄 表 學 號 科 系 系 ( 所 ) 班 級 博 碩 學 士 姓 名 聯 絡 送 表 手 機 電 話 日 期 協 助 教 學 科 目 代 碼 教 師 代 碼 課 校 程 外 名 人 稱 員 身 分 證 字 校 外 人 員 戶 籍 地 址 號 月 日 工 作 內 容 簽 到 時 間 簽 退 時 間 時 數 教 師 簽 名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時 分 評 鑑 等 第 ( 請 勾 選 ): 甲 ( 優 良 ) 乙 ( 良 好 ) 丙 ( 尚 可 ) 丁 ( 待 加 強 ) 戊 ( 不 良 ) 各 類 工 作 時 數 01 行 政 庶 務 支 援 小 時 02 美 工 設 計 小 時 03 電 腦 軟 硬 體 維 護 小 時 統 計 : 04 外 語 支 援 小 時 05 一 般 活 動 支 援 小 時 06 資 料 處 理 小 時 07 學 生 顧 問 小 時 08 研 究 助 理 教 師 代 碼 小 時 09 教 學 助 理 課 程 名 稱 暨 科 目 代 碼 小 時 10 行 政 助 理 小 時 11 學 術 活 動 支 援 小 時 12 程 式 設 計 小 時 合 計 : 小 時 注 意 事 項 :1. 本 表 應 由 本 人 詳 實 填 寫, 填 寫 時 請 用 正 楷 書 寫, 每 月 底 送 交 造 冊 單 彙 整 造 冊 2. 每 次 工 作 完 後, 請 確 實 交 由 老 師 ( 管 理 人 ) 簽 名, 若 發 生 代 簽 事 項, 當 次 工 作 時 數 不 予 計 算 3. 奉 101 年 3 月 主 管 月 會 指 示, 電 算 中 心 已 於 101 年 3 月 28 日 舉 辦 本 校 工 讀 金 呈 報 流 程 及 資 訊 系 統 檢 討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工 讀 系 統 中 將 新 增 以 下 兩 項 功 能, 以 使 工 讀 金 使 用 更 透 明 化 : 1 工 讀 類 別 "08 研 究 助 理 ", 須 輸 入 教 師 代 碼 2 工 讀 類 別 "09 教 學 助 理 ", 須 輸 入 科 目 代 碼 與 教 師 代 碼 工 讀 系 統 已 修 改 並 測 試 完 成, 將 於 本 月 份 結 報 開 始 實 施!! 126
130 表 4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型 關 係 認 定 表 執 行 單 位 學 院 ( 單 位 ) 學 系 ( 單 位 ) 計 畫 主 持 人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計 畫 編 號 委 託 / 補 助 機 構 計 畫 名 稱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含 計 畫 展 延 期 限 )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學 院 學 系 學 號 學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 同 意 書 本 人 主 持 人 : 學 生 : 已 充 分 瞭 解, 本 次 學 生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之 學 習 活 動 及 擔 任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業 經 雙 方 確 認 及 同 意 學 習 活 動 係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無 對 價 關 係, 亦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學 習 範 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畢 業 之 條 件,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104 年 6 月 17 日 函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及 本 校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範 茲 檢 附 下 列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請 核 閱 本 次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 如 表 2) 其 他 立 同 意 書 人 : ( 主 持 人 簽 章 ) 立 同 意 書 人 : ( 學 生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1. 針 對 有 危 險 性 之 學 習 活 動,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增 加 學 生 保 險 等 保 障 範 圍 2. 兼 任 助 理 與 指 導 之 教 授 間, 應 事 先 就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之 歸 屬 及 事 後 權 利 行 使 方 式 等 事 項, 達 成 協 議 或 簽 訂 契 約 1. 計 畫 主 持 人 ( 申 請 人 ) 2. 單 位 系 所 主 管 簽 章 3. 校 長 ( 授 權 學 院 主 管 決 行 ) 127 (104 年 9 月 版 )
131 表 46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依 據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依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本 實 施 計 畫 學 習 目 標 辦 理 單 位 (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 可 複 選 ) 增 進 專 業 知 能 熟 悉 學 術 環 境 與 資 源 增 進 論 文 寫 作 技 巧 學 習 文 獻 搜 尋 與 整 理 學 生 系 所 別 學 生 姓 名 深 入 瞭 解 研 究 方 法 精 進 統 計 方 法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學 院 ( 單 位 ) 學 系 ( 單 位 ) 班 別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號 實 施 對 象 學 習 範 疇 學 習 目 的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 題 目 或 方 向 )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 可 複 選 ) 人 員 類 別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 有 員 工 代 號 ) 計 畫 臨 時 性 人 員 ( 無 員 工 代 號 ) 學 術 知 能 研 究 方 法 論 文 發 表 田 野 調 查 統 計 方 法 畢 業 論 文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專 業 知 能 其 他 實 施 期 程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指 導 教 師 姓 名 系 所 ( 單 位 ) 指 導 方 式 成 效 評 量 ( 可 複 選 )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田 野 調 查 論 文 研 討 論 文 寫 作 資 料 應 用 與 分 析 實 驗 指 導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資 料 分 析 成 果 論 文 寫 作 計 畫 論 文 寫 作 訓 練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評 量 次 數 本 學 習 方 案 每 活 動 / 月 評 量 1 次, 共 計 次 獎 助 方 式 研 究 津 貼 每 次 / 月 新 台 幣 元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委 託 / 補 助 機 構 計 畫 名 稱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128
132 表 47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研 究 計 畫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參 與 計 畫 名 稱 學 生 系 所 別 學 生 姓 名 指 導 教 師 ( 計 畫 主 持 人 ) 校 內 計 畫 編 號 班 別 學 號 職 稱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實 施 期 程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評 量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評 量 日 期 年 月 日 評 量 項 目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通 過 不 通 過 評 語 ( 無 則 免 填 ) ( 可 複 選 ) 學 習 心 得 報 告 資 料 分 析 成 果 論 文 寫 作 計 畫 論 文 寫 作 訓 練 其 他 ( 請 自 行 增 列 )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註 : 本 學 習 成 效 評 量 表 請 於 學 習 活 動 結 束 後, 經 計 畫 主 持 人 簽 章 後,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留 存 5 年 備 查 129
133 表 48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室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 姓 名 系 學 級 號 學 系 / 所 博 士 班 組 年 級 修 業 狀 態 修 課 通 過 資 格 考 / 寫 論 文 其 它 連 絡 電 話 (H)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曾 使 用 學 年 度 學 年 度 無 承 辦 人 : 審 核 單 位 主 管 : 審 核 結 果 姓 名 : 通 過 ( 使 用 編 號 : ) 遞 補 第 位 130
134 表 49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201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借 用 人 姓 名 系 所 級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借 用 教 室 ( 住 宅 ) ( 公 ) ( 手 機 ) 教 育 系 井 塘 2 樓 教 室 ( 碩 博 研 討 室 ) 名 稱 用 途 論 文 計 畫 口 試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其 他 借 用 時 間 起 年 月 日 ( 星 期 ) 迄 年 月 日 ( 星 期 ) 上 午 時 分 下 上 午 時 分 下 承 辦 人 簽 名 管 理 員 簽 名 申 請 表 編 號 : 加 班 費 免 收 已 付 簽 收 : ( 非 上 班 時 間 請 加 會 管 理 員, 影 印 後 送 管 理 員 室 存 查, 始 完 成 借 用 手 續 ) 製 表 131
135 表 50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校 級 場 地 借 用 登 記 表 樣 張 132
136 表 5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生 研 究 室 置 物 櫃 申 請 表 第 四 排 第 三 排 第 二 排 第 一 排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學 號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姓 名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淨 空 日 期 : 申 請 程 序 與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系 置 物 櫃 共 計 35 個, 櫃 號 為 :25~60 號 碩 一 16 個 碩 二 14 個 碩 三 5 個 置 物 櫃 二 本 系 研 究 生 請 於 每 學 年 期 初, 由 各 班 代 協 調 分 配 後, 並 向 系 辦 提 出 申 請 三 申 請 截 止 後, 若 某 年 級 申 請 人 數 少 於 置 物 櫃 數, 則 將 多 餘 置 物 櫃 分 配 予 其 他 年 級 四 如 需 換 櫃, 請 自 行 協 調 後, 回 報 系 辦 五 借 用 時 間 以 一 學 年 為 單 位 六 本 系 於 每 學 年 初 重 新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為 利 於 置 物 櫃 重 新 申 請 與 分 配, 請 於 每 學 年 末 或 規 定 時 間 內, 淨 空 置 物 櫃,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133
137 表 5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研 究 生 擔 任 研 究 教 學 系 務 助 理 證 明 表 學 生 姓 名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號 聯 絡 電 話 工 作 期 限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研 究 助 理 (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註 記 本 系 之 授 課 教 師, 且 於 本 系 授 課 已 修 習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 ) 工 作 內 容 教 學 助 理 (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需 為 註 記 本 系 之 授 課 教 師, 且 於 本 系 授 課 已 修 習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 ) 系 務 專 案 助 理 ( 承 辦 業 務 : ) 系 務 行 政 助 理 ( 認 證 學 期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 教 師 計 畫 主 持 人 助 教 簽 章 / / 系 所 審 核 系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134
138 表 53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步 驟 一 進 入 政 大 首 頁 ( 點 選 inccu( 登 入 二 點 選 右 方 中 間 的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的 校 務 系 統 Web 版 進 入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或 點 選 右 上 方 的 我 的 校 務 資 訊 服 務 的 其 他 更 多 系 統 135
139 三 在 資 訊 服 務, 點 選 全 人 發 展 與 自 我 管 理 系 統 四 點 選 左 方 的 多 元 生 活 五 點 選 右 下 方 的 新 增 個 人 活 動 136
140 六 輸 入 活 動 名 稱 與 日 期 後 存 檔, 活 動 出 現 於 學 生 自 行 輸 入 活 動 之 欄 位 七 請 依 照 活 動 參 與 紀 錄 檢 核 表 之 內 容 逐 項 輸 入, 舉 例 如 下 圖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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