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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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 )13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4 年 1 月 8 日 總 目 100- 海 事 處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92- 律 政 司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以 便 推 展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和 與 海 事 相 關 的 修 例 工 作 - 海 事 處 (a) 由 2014 年 2 月 起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止, 在 海 事 處 開 設 下 述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158,850 元 至 173,350 元 )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36,550 元 至 149,350 元 ) 1 個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36,550 元 至 149,350 元 ); 以 及

2 EC( )13 第 2 頁 (b) 把 總 目 100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540 元 律 政 司 (c) 由 2014 年 2 月 起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止, 在 律 政 司 開 設 下 述 1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36,550 元 至 149,350 元 ); 以 及 (d) 把 總 目 92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8,089,560 元, 即 由 582,052,000 元 增 至 590,141,560 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e) 把 總 目 158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753,720 元, 即 由 77,568,000 元 增 至 78,321,720 元 問 題 我 們 必 須 加 強 海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職 系 架 構 及 人 員 編 制, 以 支 援 海 事 處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致 力 提 升 海 上 安 全 強 化 部 門 內 部 管 治 和 跟 進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稱 督 導 委 員 會 ) 的 建 議 我 們 也 須 加 強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及 人 手 支 援, 以 領 導 1 個 法 律 小 組,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和 海 事 處 提 供 所 需 法 律 支 援, 以 推 展 尚 待 處 理 的 海 事 相 關 修 例 工 作 就 次 項 目 的 而 言, 我 們 也 須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提 供 額 外 的 人 手 支 援

3 EC( )13 第 3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a) 由 2014 年 2 月 起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止, 在 海 事 處 開 設 3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分 別 為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和 1 個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以 及 把 總 目 100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12,480,540 元,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540 元, 以 開 設 20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 (b) 由 2014 年 2 月 起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止, 在 律 政 司 開 設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以 及 把 總 目 92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8,089,560 元, 即 由 582,052,000 元 增 至 590,141,560 元, 以 開 設 12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 以 及 (c) 把 總 目 158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提 高 753,720 元, 即 由 77,568,000 元 增 至 78,321,720 元, 以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開 設 1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理 由 海 事 處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設 立 專 責 執 行 小 組 的 需 要 年 10 月 1 日 兩 艘 船 隻 在 南 丫 島 附 近 相 撞 後, 行 政 長 官 隨 即 委 任 調 查 委 員 會 以 提 出 建 議 我 們 在 2013 年 5 月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跟 進 該 等 建 議 後, 認 為 有 必 要 開 設 專 責 職 位 以 在 海 事 處 成 立 執 行 小 組, 以 配 合 和 支 援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並 協 助 海 事 處 處 長 跟 進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參 照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制 度 檢 討 將 集 中 在 三 方 面, 即 (i) 安 全 標 準 和 作 業 方 式 等 運 作 事 宜 ;(ii) 人 力 策 略 和 培 訓 ; 以 及 (iii) 海 事 處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作 業 程 序 海 事 處 在 2013 年 第 三 季 成 立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4 EC( )13 第 4 頁 跟 進 第 (i) 和 (ii) 項 的 工 作, 而 效 率 促 進 組 亦 就 第 (iii) 項 展 開 檢 討 工 作, 待 建 議 的 職 位 開 設 後, 這 項 工 作 會 交 由 執 行 小 組 負 責 4. 執 行 小 組 亦 會 進 行 研 究 和 諮 詢 持 份 者, 並 會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直 至 2015 年 5 月 初 的 兩 年 任 期 內, 專 責 為 其 提 供 秘 書 處 服 務, 協 助 制 訂 議 程 統 籌 和 擬 備 供 督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文 件 和 報 告 由 於 在 2015 年 5 月 後 仍 須 進 行 跟 進 工 作, 包 括 監 察 督 導 委 員 會 所 通 過 改 善 措 施 的 實 施 情 況 在 管 理 研 究 建 議 實 施 後 作 檢 討 進 行 管 理 程 序 審 核, 以 及 擬 備 修 訂 法 例, 我 們 建 議 執 行 小 組 應 持 續 運 作 至 2016 年 5 月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擬 議 架 構 附 件 1 附 件 2 5. 為 協 助 海 事 處 處 長 跟 進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事 項 及 建 議, 並 統 籌 部 門 正 在 推 進 的 多 項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執 行 小 組 由 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職 銜 定 為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掌 管, 輔 以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職 銜 定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及 1 名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職 銜 定 為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該 3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轄 下 有 20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為 其 提 供 專 業 和 行 政 支 援 為 支 援 執 行 小 組 的 工 作 擬 設 的 全 部 職 位 均 由 2014 年 2 月 起 開 設, 為 期 約 28 個 月 執 行 小 組 的 擬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1, 而 海 事 處 在 增 設 擬 議 執 行 小 組 後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2 提 供 專 責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的 需 要 開 設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的 需 要 6. 我 們 認 爲 有 必 要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擔 任 執 行 小 組 的 主 管, 直 接 向 海 事 處 處 長 匯 報 改 革 工 作 涉 及 大 量 十 分 複 雜 且 具 爭 議 性 的 事 宜, 影 響 遍 及 海 事 政 策 海 事 運 作 部 門 組 織 架 構 重 整 運 作 流 程 以 至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多 個 工 作 範 疇 該 職 位 的 工 作 十 分 繁 重, 有 關 工 作 性 質 複 雜 多 樣 而 敏 感, 且 時 間 緊 迫 工 作 包 括 就 規 管 乘 客 安 全 事 宜 的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就 擬 議 改 善 措 施 徵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 通 過 檢 討 及 重 整 運 作 流 程, 啟 動 海 事 處 組 織 架 構 上 的 改 變 ; 督 導 制 訂 有 關 制 度 及 規 管 方 面 的 改 革 建 議 ; 以 及 為 海 事 處 專 業 職 系 制 訂 人 力 和 培 訓 策 略 同 時, 執 行 小 組 的 主 管 須 與 現 任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合 作, 通 過 職 級 屬 海 事 處

5 EC( )13 第 5 頁 附 件 3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科 別 主 管 推 動 落 實 改 革 建 議, 並 協 助 海 事 處 處 長 擬 訂 建 議 以 供 督 導 委 員 會 考 慮 考 慮 到 所 涉 工 作 的 責 任 及 性 質, 我 們 認 爲 執 行 小 組 主 管 的 職 級 應 該 定 在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且 有 關 人 員 須 在 政 府 行 政 工 作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和 卓 越 的 能 力 擬 設 的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職 位 的 主 要 職 責 載 於 附 件 3 開 設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需 要 附 件 4 7. 擬 設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職 位, 負 責 就 部 門 的 組 織 架 構 改 革 人 力 策 略 和 培 訓 計 劃, 為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提 供 支 援, 並 須 督 導 兩 個 獨 立 的 檢 討 分 組 的 工 作 該 兩 個 分 組 分 別 負 責 檢 討 海 事 處 的 制 度 運 作 流 程 服 務 表 現 衡 量 機 制 職 系 架 構 人 手 不 足 和 招 聘 問 題 ; 以 及 推 行 組 織 架 構 改 革 制 訂 人 力 策 略, 並 協 助 辨 識 有 關 改 善 處 內 專 業 職 系 培 訓 計 劃 的 最 佳 做 法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須 與 處 內 職 級 屬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的 科 別 主 管 及 職 系 經 理 保 持 緊 密 合 作 和 聯 繫, 並 就 相 關 事 宜 積 極 徵 詢 各 持 份 者 和 工 會 的 意 見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熟 悉 政 府 的 程 序 規 例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等, 並 在 機 構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兼 具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經 驗 考 慮 到 此 職 位 的 工 作 性 質 和 職 責, 我 們 認 為 開 設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一 職 實 為 恰 當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職 位 的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4 開 設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需 要 附 件 5 8.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的 主 要 職 務 是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依 據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檢 討 法 例 運 作 指 南 和 標 準, 以 及 制 定 並 實 施 改 善 措 施 任 職 者 須 在 檢 討 諮 詢 和 推 行 各 項 建 議 時, 與 海 事 處 內 職 級 屬 助 理 處 長 的 各 科 別 主 管 緊 密 合 作 為 有 效 執 行 職 務, 任 職 者 須 在 部 門 運 作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並 能 有 效 協 調 海 事 處 內 外 人 員 的 工 作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在 海 事 處 開 設 職 級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的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職 位, 安 排 恰 當 該 職 位 須 在 2014 年 首 季 開 設, 屆 時 制 度 檢 討 將 進 入 擬 訂 改 良 運 作 標 準 和 擬 備 其 後 法 例 修 訂 的 階 段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的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5

6 EC( )13 第 6 頁 9.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在 2013 年 5 月 展 開 工 作 為 了 讓 海 事 處 能 夠 為 這 個 高 層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適 時 支 援, 我 們 在 等 候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開 設 擬 議 的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和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期 間, 已 從 政 府 內 部 臨 時 調 派 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和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到 海 事 處 工 作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10. 所 需 的 20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包 括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高 級 海 事 主 任 和 1 名 高 級 驗 船 主 任 協 助 就 運 作 事 宜 進 行 檢 討 ;1 名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帶 領 2 名 高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和 2 名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協 助 進 行 組 織 架 構 和 工 作 程 序 檢 討 ; 另 有 1 名 總 行 政 主 任 領 導 由 2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2 名 一 級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組 成 的 隊 伍, 協 助 進 行 人 力 和 培 訓 檢 討 所 需 的 其 餘 職 位, 包 括 3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3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和 1 名 二 級 工 人, 負 責 提 供 執 行 小 組 工 作 所 需 的 秘 書 和 一 般 支 援 服 務 法 律 小 組 設 立 專 責 法 律 小 組 的 需 要 11. 基 於 航 運 業 務 覆 蓋 全 球, 制 訂 航 運 國 際 標 準 的 工 作, 主 要 由 聯 合 國 轄 下 兩 個 專 門 機 構 負 責, 即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並 藉 一 系 列 國 際 公 約 訂 立 標 準, 以 規 管 不 同 範 疇 的 海 事 事 宜, 包 括 航 行 安 全 和 保 安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海 洋 污 染, 以 及 海 員 的 工 作 環 境 香 港 共 制 訂 了 6 條 主 體 條 例 和 逾 85 條 附 屬 法 例, 以 實 施 由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所 訂 及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公 約 有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會 因 應 最 新 的 國 際 發 展 和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這 些 公 約 所 載 的 技 術 規 格 和 規 定 在 這 些 公 約 修 改 時, 如 須 訂 立 新 法 例 條 文 以 配 合 在 本 地 實 施 的 需 要, 香 港 有 責 任 在 本 港 法 例 反 映 最 新 修 訂 12. 儘 管 這 些 國 際 規 定 的 修 訂 屬 技 術 性 質, 當 我 們 根 據 現 行 架 構 將 這 些 國 際 規 定 轉 化 為 本 地 法 例 時, 每 次 修 訂 工 作 都 可 能 涉 及 大 幅 修 改 現 行 法 例, 才 能 以 充 分 具 體 和 詳 細 的 方 式 準 確 反 映 新 規 定, 確 保 其 獲 遵 從 鑑 於 經 常 須 大 量 修 訂 法 例, 加 上 為 每 套 修 例 文 件 審 議 和 擬 備 詳 盡 建 議 的 工 作 繁 重 需 時, 政 府 一 直 以 分 階 段 的 方 式, 按 照 所 需 法 例 修 訂 的 緩 急 次 序, 分 批 處 理 修 例 工 作 在 更 新 本 港 法 例 以 與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7 EC( )13 第 7 頁 的 最 新 規 定 接 軌 這 方 面, 我 們 的 工 作 一 直 滯 後 13. 在 修 訂 本 港 法 例 工 作 完 成 之 前, 海 事 處 採 取 行 政 措 施, 藉 商 船 資 訊 1 公 布 最 新 國 際 規 定, 利 便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的 香 港 註 冊 遠 洋 輪 船 及 非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遵 循 相 關 規 定 迄 今 為 止, 香 港 註 冊 遠 洋 輪 船 在 遵 循 規 定 方 面 很 少 ( 甚 或 沒 有 ) 出 現 問 題, 原 因 是 這 些 船 舶 在 造 訪 停 泊 其 他 同 樣 受 國 際 公 約 所 規 管 的 主 要 港 口 時, 也 須 遵 循 相 同 規 定 附 件 儘 管 如 此, 本 地 法 例 應 適 時 反 映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公 約 最 新 規 定 為 推 展 附 件 6 所 列 就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尚 待 進 行 的 立 法 工 作, 我 們 有 需 要 在 律 政 司 設 立 1 個 專 責 法 律 小 組, 支 援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海 事 處 進 行 相 關 立 法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修 訂 3 0 多 套 規 例 和 擬 備 8 套 新 規 例 由 於 上 述 工 作 涉 及 大 量 有 關 海 事 公 約 的 修 訂, 因 此 將 耗 用 大 量 人 力 同 時, 公 約 中 不 少 技 術 條 文 均 沒 有 正 式 中 文 文 本, 因 此 擬 備 本 地 法 定 條 文 中 文 文 本 的 工 作 將 會 十 分 艱 巨 法 律 小 組 必 須 逐 一 審 視 公 約 條 款 及 對 條 款 的 修 訂, 以 便 就 實 施 有 關 公 約 所 需 的 立 法 修 訂 或 新 條 文 提 供 意 見, 並 草 擬 有 關 法 律 條 文 附 件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不 遲 於 2016 年 年 初 把 有 關 規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鑑 於 涉 及 的 法 例 數 量 甚 多, 工 作 安 排 緊 迫, 我 們 建 議 在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開 設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編 外 職 位, 以 領 導 1 個 專 責 法 律 小 組,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海 事 處 提 供 所 需 法 律 支 援, 以 推 展 尚 待 處 理 的 海 事 相 關 修 例 工 作 該 法 律 小 組 需 要 12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包 括 來 自 相 關 專 屬 範 疇 ( 涵 蓋 法 律 草 擬 民 事 法 律 和 國 際 法 律 ) 的 5 名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以 及 7 名 輔 助 人 員 我 們 計 劃 在 2014 年 至 2016 年 年 初, 分 批 把 附 屬 法 例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在 增 設 法 律 小 組 後 的 擬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7 基 於 同 一 目 的,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也 需 增 設 1 個 政 務 主 任 職 位, 為 立 法 工 作 提 供 支 援 上 述 在 律 政 司 開 設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和 12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以 及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開 設 的 政 務 主 任 職 位, 均 會 在 2014 年 2 月 起 開 設, 為 期 約 28 個 月 1 商 船 資 訊 是 向 航 運 業 界 發 出 的 公 告, 旨 在 讓 業 界 知 悉 已 生 效 的 最 新 國 際 規 定 或 國 際 公 約 修 訂

8 EC( )13 第 8 頁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在 律 政 司 開 設 1 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的 需 要 16. 鑑 於 須 修 訂 的 法 例 眾 多 而 所 涉 事 宜 複 雜, 加 上 立 法 時 間 表 緊 迫, 我 們 需 要 1 名 屬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級 別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具 有 廣 博 法 律 知 識 和 專 業 法 律 草 擬 才 能, 以 及 優 秀 管 理 能 力 的 資 深 草 擬 人 員, 領 導 由 法 律 草 擬 科 民 事 法 律 科 和 國 際 法 律 科 律 師 組 成 的 法 律 小 組, 推 動 有 關 工 作 該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的 職 銜 為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海 事 法 例 ), 須 獨 立 工 作 分 配 工 作 給 小 組 成 員, 以 及 與 律 政 司 不 同 科 別 溝 通 並 統 籌 各 方 意 見 此 外, 該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還 須 領 導 該 小 組 為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海 事 處 提 供 法 律 支 援, 以 推 動 有 關 法 例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17. 該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需 由 2014 年 2 月 起, 領 導 12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工 作, 為 期 約 28 個 月, 期 間 須 同 時 兼 顧 立 法 工 作 中 法 例 草 擬 和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事 宜, 並 須 親 自 處 理 法 例 草 擬 工 作 中 最 複 雜 的 環 節 附 件 考 慮 到 修 例 工 作 難 度 甚 高, 我 們 認 為 開 設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的 建 議, 是 唯 一 合 適 和 有 效 的 安 排 如 不 設 立 此 職 位, 將 會 嚴 重 影 響 相 關 修 例 工 作, 引 致 進 一 步 延 誤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海 事 法 例 ) 的 擬 議 職 責 表 載 於 附 件 8 鑑 於 我 們 有 迫 切 需 要 增 加 人 手, 以 配 合 緊 迫 的 時 間 表, 盡 快 開 展 修 例 的 籌 備 工 作, 我 們 在 等 候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開 設 擬 議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期 間, 已 臨 時 調 派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到 法 律 小 組 開 展 相 關 工 作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律 政 司 19.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會 由 法 律 小 組 支 援 工 作, 小 組 內 會 有 5 名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及 7 名 輔 助 人 員, 即 1 名 法 律 翻 譯 主 任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2 名 律 政 書 記 及 3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小 組 內 5 名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會 就 立 法 工 作 按 各 自 專 屬 範 疇 ( 涵 蓋 民 事 法 律 法 律 草 擬 和 國 際 法 律 ) 提 供 意 見 至 於 7 名 輔 助 人 員 則 會 為 法 律 小 組 提 供 所 需 的 法 律 翻 譯 法 律 輔 助 編 輯 文 書 及 秘 書 支 援 服 務

9 EC( )13 第 9 頁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20. 除 了 律 政 司 的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外, 我 們 建 議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開 設 1 個 政 務 主 任 職 位, 為 負 責 海 事 法 例 的 現 任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運 輸 )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就 擬 備 法 例 修 訂 提 供 政 策 和 行 政 方 面 的 意 見 草 擬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以 及 推 動 有 關 建 議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海 事 處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附 件 我 們 曾 審 慎 研 究 可 否 由 海 事 處 現 有 首 長 級 人 員 兼 顧 擬 設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和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職 位 所 負 責 工 作 目 前, 處 內 有 7 名 職 級 屬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或 第 3 點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海 事 處 處 長 工 作, 包 括 1 名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和 6 名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2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他 們 本 身 的 職 務 都 已 極 為 繁 重, 涵 蓋 各 項 與 港 口 管 理 及 航 行 事 宜 有 關 的 工 作 現 任 人 員 的 工 作 一 直 有 所 增 加, 而 在 未 來 數 年 更 須 積 極 推 展 多 項 重 要 的 策 略 性 檢 討 工 作, 例 如 為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對 海 事 處 進 行 成 員 強 制 審 核 作 出 籌 備 ; 就 將 會 影 響 香 港 註 冊 遠 洋 船 隻 和 訪 港 外 國 旗 船 隻 的 新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進 行 檢 視 諮 詢 和 落 實 工 作 ; 着 手 全 面 檢 討 公 共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運 作 與 管 理, 特 別 是 制 訂 重 新 編 配 裝 卸 區 泊 位 的 不 同 方 案 ; 檢 討 避 風 泊 位 的 供 求 情 況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 監 督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系 統 更 換 計 劃 等 此 外, 自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在 2013 年 4 月 底 公 布 以 來, 所 有 現 有 首 長 級 人 員 及 其 轄 下 人 員 均 須 應 付 因 提 升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海 上 安 全 而 實 施 新 措 施 所 帶 來 的 額 外 繁 重 工 作 由 於 預 期 他 們 將 要 逐 步 推 動 落 實 所 有 改 善 海 上 安 全 和 組 織 架 構 改 革 措 施, 上 述 工 作 情 況 將 會 持 續 鑑 於 他 們 已 忙 於 執 行 各 自 的 職 務, 要 在 不 影 響 執 行 本 身 職 務 的 情 況 下, 安 排 他 們 兼 顧 執 行 小 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能 再 者, 部 分 改 革 工 作 涉 及 較 高 政 策 層 面, 而 且 性 質 以 行 政 為 主, 但 現 有 的 副 處 長 和 助 理 處 長 均 屬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未 必 具 備 相 關 專 門 知 識 和 經 驗 他 們 現 時 的 職 責 範 圍 載 於 附 件 9 2 其 中 1 名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獲 委 任 為 海 事 顧 問, 派 駐 倫 敦 工 作, 負 責 代 表 海 事 處 在 歐 洲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和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聯 繫

10 EC( )13 第 10 頁 法 律 小 組 附 件 除 開 設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職 位 的 建 議 外, 當 局 也 曾 考 慮 另 行 調 配 人 員 的 方 法, 但 認 為 並 不 可 行 由 於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工 作 量 近 年 來 不 斷 增 加, 現 有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均 須 負 責 各 自 的 專 業 首 長 級 督 導 及 管 理 職 務, 工 作 已 極 為 繁 忙 要 有 關 人 員 兼 顧 額 外 的 工 作, 而 又 不 影 響 他 們 為 政 府 實 施 新 政 策 草 擬 所 需 法 例 的 進 度, 並 不 可 行 法 律 草 擬 科 轄 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的 主 要 職 務 及 目 前 工 作 量, 詳 載 於 附 件 10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3.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開 設 擬 議 的 4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7,237,200 元, 詳 情 如 下 - 職 級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 元 ) 職 位 數 目 (a) 總 目 100: 海 事 處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2, 019, 000 1,739,400 1,739, (b) 總 目 92: 律 政 司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739, 總 計 7,237, 所 需 增 加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為 10,302,000 元

11 EC( )13 第 11 頁 2 4. 我 們 建 議, 海 事 處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會 由 合 共 20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小 組 則 會 由 合 共 13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提 供 支 援, 該 等 職 位 全 部 設 有 時 限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該 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共 為 21,323,820 元, 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31,921,000 元 我 們 建 議, 把 總 目 100( 海 事 處 ) 總 目 92( 律 政 司 ) 和 總 目 158(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在 年 度 常 額 編 制 內 所 有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總 值 上 限, 分 別 提 高 12,480,540 元 ( 即 由 461,070,000 元 增 至 473,550,540 元 ) 8,089,560 元 ( 即 由 582,052,000 元 增 至 590,141,560 元 ) 和 753,720 元 ( 即 由 77,568,000 元 增 至 78,321,720 元 ) 如 獲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上 述 建 議, 我 們 會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內 調 配 足 夠 款 項, 以 應 付 上 述 建 議 所 需 開 支, 並 會 在 其 後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草 案 內 反 映 所 需 的 資 源 公 眾 諮 詢 25. 我 們 已 在 2013 年 11 月 25 日, 就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海 事 處 和 律 政 司 開 設 4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和 相 關 人 手 支 援 的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的 人 手 編 制 建 議 背 景 年 10 月 1 日, 兩 艘 船 隻 在 南 丫 島 附 近 相 撞, 導 致 39 名 乘 客 身 亡 和 92 名 乘 客 受 傷, 行 政 長 官 遂 在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委 任 調 查 委 員 會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2013 年 4 月 19 日 就 調 查 結 果 和 建 議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報 告 報 告 指 出, 現 時 規 管 海 事 安 全 事 宜 的 制 度 有 不 足 之 處, 而 海 事 處 在 執 法 工 作 程 序 和 文 件 記 錄 上 也 有 缺 失 報 告 要 求 海 事 處 在 內 部 管 理 和 執 行 規 管 工 作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27. 為 跟 進 調 查 委 員 會 對 海 事 處 提 出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在 2013 年 5 月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並 擔 任 該 會 主 席 督 導 委 員 會 專 責 建 議 及 督 導 海 事 處 處 長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12 EC( )13 第 12 頁 (a) 參 照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建 議, 就 規 管 本 地 客 船 安 全 事 宜 的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擬 訂 詳 細 改 善 方 案, 並 負 責 落 實 方 案 ; (b) 檢 討 及 重 整 海 事 處 管 理 層 的 運 作 流 程 工 作 程 序 及 監 管 架 構, 以 強 化 部 門 內 部 管 治 ; 以 及 (c) 制 訂 策 略, 解 決 由 於 香 港 海 事 人 才 持 續 短 缺 而 造 成 部 門 專 業 職 系 職 位 長 期 懸 空 的 情 況, 並 籌 辦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升 在 職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從 而 滿 足 最 新 的 要 求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 8. 過 去 兩 年, 海 事 處 律 政 司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3 年 12 月 1 日 )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2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1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海 事 處 A 22^ B C 總 計 律 政 司 A 87+(3 )# 87+(3 ) B C 總 計 (3 ) (3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A 20+(3 )# 20+(3 ) B C 總 計 1 77+(3 ) (3 )

13 EC( )13 第 13 頁 註 : A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C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1 日, 海 事 處 有 1 個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該 空 缺 將 於 晉 升 選 拔 工 作 完 成 後 填 補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1 日, 律 政 司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均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開 設 4 個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的 建 議, 以 便 推 展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和 與 海 事 相 關 的 修 例 工 作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和 參 與 的 專 業 工 作, 認 為 擬 設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30. 由 於 擬 議 開 設 的 4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屬 編 外 性 質, 如 獲 准 開 設, 我 們 會 按 照 議 定 程 序, 向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2013 年 1 2 月

14 EC( )13 附 件 1 海 事 處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建 議 組 織 圖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運 作 檢 討 分 組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說 明.. 組 織 架 構 檢 討 分 組 員 工 接 任 與 發 展 分 組 #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總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總 行 政 主 任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1 名 高 級 驗 船 主 任 1 名 高 級 海 事 主 任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 名 高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2 名 二 級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名 二 級 工 人

15 海 事 處 建 議 組 織 圖 EC( )13 附 件 2 海 事 處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改 革 執 行 小 組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港 口 管 理 科 策 劃 及 海 事 服 務 科 船 舶 事 務 科 航 運 政 策 科 政 府 船 隊 科 海 事 顧 問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港 口 管 理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策 劃 及 海 事 服 務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船 舶 事 務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航 運 政 策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助 理 處 長 / 政 府 船 隊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行 政 部 說 明.. 建 議 在 海 事 處 增 設 的 新 職 位 助 理 處 長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海 事 顧 問 由 1 名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擔 任, 派 駐 倫 敦 工 作

16 EC( )13 附 件 3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直 屬 上 司 : 海 事 處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監 督 執 行 小 組 各 方 面 的 工 作, 包 括 參 照 2013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的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的 建 議, 就 規 管 乘 客 安 全 事 宜 的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擬 訂 詳 細 改 善 方 案, 並 監 督 方 案 的 落 實 2. 檢 討 及 重 整 海 事 處 管 理 層 的 運 作 流 程 工 作 程 序 及 監 管 架 構, 以 強 化 部 門 內 部 管 治, 使 部 門 得 以 在 日 常 運 作 中 善 用 資 源 實 行 適 當 的 監 察 及 妥 善 備 存 文 件 記 錄 3. 制 訂 策 略, 解 決 由 於 香 港 海 事 人 才 持 續 短 缺 而 造 成 部 門 專 業 職 系 職 位 長 期 懸 空 的 情 況 4. 籌 辦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升 在 職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從 而 滿 足 最 新 的 要 求 5. 督 導 制 度 及 規 管 改 革 建 議 的 制 訂 6. 就 規 管 乘 客 安 全 事 宜 的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檢 討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建 議, 徵 詢 持 份 者 和 工 會 的 意 見 7. 協 助 海 事 處 處 長 向 海 事 處 制 度 改 革 督 導 委 員 會 匯 報 並 尋 求 指 引 8. 領 導 由 多 類 職 系 人 員 ( 包 括 海 事 處 人 員 及 政 務 主 任 行 政 主 任 和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 組 成 的 執 行 小 組 9. 執 行 海 事 處 處 長 所 指 派 的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17 EC( )13 附 件 4 海 事 處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特 別 職 務 )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開 展 組 織 架 構 檢 討, 特 別 是 重 整 工 作 程 序 及 報 告 和 問 責 制 度, 以 及 研 究 海 事 處 不 同 範 疇 的 人 力 需 求, 以 制 訂 員 工 招 聘 及 發 展 策 略 2.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制 訂 策 略, 解 決 由 於 香 港 海 事 人 才 持 續 短 缺 而 造 成 部 門 專 業 職 系 職 位 長 期 懸 空 的 情 況 3.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籌 辦 人 力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升 在 職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從 而 滿 足 最 新 的 要 求 4.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檢 討 及 重 整 海 事 處 管 理 層 的 運 作 流 程 工 作 程 序 及 監 管 架 構, 以 強 化 部 門 內 部 管 治, 使 部 門 得 以 在 日 常 運 作 中 善 用 資 源 實 行 適 當 的 監 察 及 妥 善 備 存 文 件 記 錄 5. 支 援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就 組 織 架 構 檢 討 的 籌 辦 招 聘 困 難 和 培 訓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和 相 關 建 議, 徵 詢 持 份 者 和 工 會 的 意 見 6. 督 導 轄 下 行 政 主 任 和 管 理 參 議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7. 執 行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所 指 派 的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18 EC( )13 附 件 5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擬 議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依 據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檢 討 法 例 運 作 指 南 和 準 則 2.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制 訂 並 實 施 有 助 改 善 海 事 處 監 管 制 度 的 建 議 3. 協 助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檢 討 及 重 整 海 事 處 管 理 層 的 運 作 流 程 工 作 程 序 及 監 管 架 構, 以 強 化 部 門 內 部 管 治, 使 部 門 得 以 在 日 常 運 作 中 善 用 資 源 實 行 適 當 的 監 察 及 妥 善 備 存 文 件 記 錄 4. 支 援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就 規 管 乘 客 安 全 事 宜 的 法 例 及 行 政 措 施 進 行 檢 討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和 相 關 建 議, 徵 詢 持 份 者 和 工 會 的 意 見 5. 就 與 港 口 和 航 運 界 有 關 的 事 宜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6. 督 導 由 政 務 主 任 驗 船 主 任 和 海 事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組 成 的 隊 伍 7. 執 行 副 處 長 ( 特 別 職 務 ) 所 指 派 的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19 EC( )13 附 件 6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及 立 法 工 作 一 覽 表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1. 經 修 訂 的 1974 年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商 船 ( 安 全 ) 條 例 ( 第 369 章 ) - 綜 合 和 修 訂 與 商 船 安 全 及 與 此 目 的 有 關 的 法 例 37 套 附 屬 法 例 制 定 條 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商 船 ( 安 全 )( 運 載 貨 物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V) - 商 船 ( 安 全 )( 高 速 船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W) - 商 船 ( 安 全 )( 救 生 設 備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Y) 廢 除.. - 商 船 ( 給 驗 船 師 的 指 示 )( 客 船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C) - 商 船 ( 最 少 乘 客 空 間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E) - 查 驗 船 體 船 舷 附 件 及 鍋 爐 ( 豁 免 )( 綜 合 ) 公 告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I) - 起 居 艙 及 控 制 站 的 走 廊 艙 壁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J) - 商 船 ( 安 全 )( 自 動 駕 駛 儀 及 測 試 舵 機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L) - 商 船 ( 安 全 )( 攜 載 航 海 刊 物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M) - 商 船 ( 安 全 ) 條 例 ( 豁 免 ) 公 告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P) - 商 船 ( 安 全 )( 錨 及 錨 鏈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Q)

20 EC( )13 附 件 6 第 2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 商 船 ( 安 全 )( 貨 船 構 造 及 檢 驗 )(1984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R) - 商 船 ( 安 全 )( 貨 船 構 造 及 檢 驗 )(1984 年 9 月 1 日 或 之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S) - 商 船 ( 安 全 )( 船 體 開 口 及 水 密 艙 壁 開 口 的 關 閉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U) - 商 船 ( 安 全 )( 防 火 )(1980 年 5 月 25 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W) - 商 船 ( 安 全 )( 消 防 裝 置 )(1980 年 5 月 25 日 或 之 後 但 1984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X) - 商 船 ( 安 全 )( 防 火 )(1984 年 9 月 1 日 或 之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Y) - 商 船 ( 安 全 )( 氣 體 運 輸 船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Z) - 商 船 ( 安 全 )( 穀 物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A) - 商 船 ( 安 全 )( 上 落 設 施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H) - 商 船 ( 安 全 )( 導 航 設 備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J) - 商 船 ( 安 全 )( 航 行 警 告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K) - 商 船 ( 安 全 )( 客 船 構 造 )(1984 年 9 月 1 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L) - 商 船 ( 安 全 )( 客 船 構 造 及 檢 驗 )(1984 年 9 月 1 日 或 之 後 建 造 的 船 舶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M)

21 EC( )13 附 件 6 第 3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 商 船 ( 安 全 )( 防 護 衣 物 及 設 備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O) - 商 船 ( 安 全 )( 無 線 電 裝 設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P) - 商 船 ( 安 全 )( 全 球 海 上 遇 險 和 安 全 系 統 無 線 電 裝 設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R) - 商 船 ( 安 全 )( 貨 船 的 分 艙 及 破 艙 穩 定 性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T) - 商 船 ( 安 全 )( 領 港 員 登 船 與 離 船 安 排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U) 年 國 際 海 上 避 碰 規 則 公 約 商 船 ( 安 全 ) 條 例 ( 第 369 章 ) - 綜 合 和 修 訂 與 商 船 安 全 及 與 此 目 的 有 關 的 法 例 1 套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 商 船 ( 安 全 )( 遇 險 訊 號 及 避 碰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N)

22 EC( )13 附 件 6 第 4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年 國 際 載 重 線 公 約 商 船 ( 安 全 ) 條 例 ( 第 369 章 ) - 綜 合 和 修 訂 與 商 船 安 全 及 與 此 目 的 有 關 的 法 例 4 套 附 屬 法 例 制 定 : - 1 條 新 的 附 屬 法 例 廢 除 : - 商 船 ( 安 全 )( 載 重 線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D) - 商 船 ( 安 全 )( 載 重 線 )( 艙 面 貨 物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E) - 商 船 ( 安 全 )( 載 重 線 )( 船 舶 長 度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F) - 商 船 ( 安 全 )( 載 重 線 )( 載 重 深 度 詳 情 ) 規 例 ( 第 369 章, 附 屬 法 例 AG) 4. 經 1978 年 議 定 書 及 1997 年 議 定 書 修 訂 的 1973 年 國 際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公 約 商 船 ( 防 止 及 控 制 污 染 ) 條 例 ( 第 413 章 ) - 對 防 止 及 控 制 船 舶 造 成 的 污 染 及 其 附 帶 或 有 關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9 套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 商 船 ( 防 止 油 類 污 染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A) - 商 船 ( 控 制 散 裝 有 毒 液 體 物 質 污 染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B) - 商 船 ( 安 全 )( 危 險 貨 物 及 海 洋 污 染 物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H) - 商 船 ( 防 止 污 水 污 染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K) - 商 船 ( 防 止 廢 物 污 染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J) - 商 船 ( 防 止 空 氣 污 染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M) - 商 船 ( 國 際 散 化 規 則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E) - 商 船 ( 散 化 規 則 ) 規 例 ( 第 413 章, 附 屬 法 例 D)

23 EC( )13 附 件 6 第 5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5. 經 修 訂 的 海 員 培 訓 發 證 和 值 班 標 準 國 際 公 約 商 船 ( 海 員 ) 條 例 ( 第 478 章 ) - 綜 合 和 修 訂 關 於 海 員 的 法 律 ; 訂 定 關 於 海 員 及 某 些 由 船 舶 運 載 但 不 屬 受 僱 在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的 新 條 文 ; 並 對 附 帶 或 相 關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12 套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 商 船 ( 海 員 )( 高 級 船 員 資 格 證 明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J) - 商 船 ( 海 員 )( 油 船 - 高 級 船 員 及 普 通 船 員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K) - 商 船 ( 海 員 )( 船 上 違 紀 行 為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N) - 商 船 ( 海 員 )( 資 格 證 明 及 值 班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T) - 商 船 ( 海 員 )( 機 房 值 班 普 通 船 員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V) - 商 船 ( 海 員 )( 導 航 值 班 普 通 船 員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W) - 商 船 ( 海 員 )( 高 級 水 手 合 格 證 書 ) 規 則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Y) - 商 船 ( 海 員 )( 費 用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B) - 商 船 ( 海 員 )( 安 全 訓 練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C) - 商 船 ( 海 員 )( 滾 裝 客 船 - 訓 練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D) - 商 船 ( 海 員 )( 客 船 ( 非 滾 裝 客 船 )- 訓 練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E) 廢 除 : - 商 船 ( 海 員 )( 救 生 艇 筏 救 援 艇 及 快 速 救 援 艇 熟 練 操 作 證 書 ) 規 則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Z)

24 EC( )13 附 件 6 第 6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年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商 船 ( 海 員 ) 條 例 ( 第 478 章 ) - 綜 合 和 修 訂 關 於 海 員 的 法 律 ; 訂 定 關 於 海 員 及 某 些 由 船 舶 運 載 但 不 屬 受 僱 在 船 上 工 作 的 人 的 新 條 文 ; 並 對 附 帶 或 相 關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12 套 附 屬 法 例 制 定 條 新 的 附 屬 法 例 修 訂.. - 商 船 ( 海 員 )( 家 屬 糧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 - 商 船 ( 海 員 )( 健 康 及 安 全.. 一 般 責 任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C) - 商 船 ( 海 員 )( 工 作 時 數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D) - 商 船 ( 海 員 )( 船 員 艙 房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I) - 商 船 ( 海 員 )( 船 員 協 議 船 員 名 冊 及 海 員 解 職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L) - 商 船 ( 海 員 )( 體 格 檢 驗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O) - 商 船 ( 海 員 )( 遣 返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Q) - 商 船 ( 海 員 )( 安 全 人 員 和 意 外 及 危 險 事 故 報 告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R) - 商 船 ( 海 員 )( 醫 療 物 品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X) - 商 船 ( 海 員 )( 費 用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AB) 廢 除.. - 商 船 ( 海 員 )( 糧 食 和 水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E) - 商 船 ( 海 員 )( 駐 船 醫 生 ) 規 例 ( 第 478 章, 附 屬 法 例 H)

25 EC( )13 附 件 6 第 7 頁 國 際 公 約 落 實 公 約 的 本 地 法 例 附 屬 法 例 的 擬 議 修 訂 年 國 際 控 制 船 舶 有 害 防 污 底 系 統 公 約 不 適 用 制 定.. - 根 據 商 船 ( 防 止 及 控 制 污 染 ) 條 例 ( 第 413 章 ) 制 定 1 條 新 的 附 屬 法 例

26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現 行 和 建 議 組 織 圖 ( 顯 示 擬 設 職 位 ) EC( )13 附 件 7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1 名 律 政 專 員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6 點 ) 副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雙 語 草 擬 及 行 政 ) 1 名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3 點 ) 副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立 法 ) 1 名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3 點 ) 行 政 組 雙 語 草 擬 組 法 例 編 訂 及 發 布 組 英 文 草 擬 組 小 組 1 小 組 2 法 例 發 布 組 小 組 3 小 組 1 小 組 2 小 組 3 小 組 4 特 別 職 務 組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1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3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2 名 來 自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2 名 來 自 民 事 法 律 科 的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1 名 來 自 國 際 法 律 科 的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說 明 :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 就 與 海 事 相 關 的 修 例 工 作 ( 該 工 作 ) 建 議 開 設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 就 該 工 作 建 議 開 設 的 其 他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小 組 的 輔 助 人 員 1 名 法 律 翻 譯 主 任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2 名 律 政 書 記 3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27 EC( )13 附 件 8 法 律 草 擬 科 擬 設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職 務 職 級 :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副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立 法 )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領 導 律 政 司 內 由 法 律 草 擬 民 事 法 及 國 際 法 律 師 所 組 成 的 專 責 法 律 小 組, 以 協 助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促 使 國 際 海 事 公 約 相 關 計 劃 所 需 法 例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2. 就 相 關 立 法 建 議 的 草 擬 指 示,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海 事 處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3.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或 中 英 文 草 擬 較 為 複 雜 及 / 或 較 具 爭 議 性 的 相 關 法 例 4. 督 導 和 審 閱 獲 指 派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首 長 級 律 師 的 草 擬 工 作 5. 統 籌 獲 指 派 參 與 計 劃 的 非 首 長 級 律 師 就 法 例 擬 稿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的 工 作, 並 在 審 閱 該 等 意 見 方 面, 與 律 政 司 其 他 科 的 首 長 級 律 師 保 持 聯 絡 6. 統 籌 和 督 導 參 與 計 劃 的 輔 助 人 員 的 工 作 7. 協 助 擬 備 立 法 程 序 所 需 的 文 件,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備 忘 錄 和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8. 出 席 行 政 會 議 和 立 法 會 委 員 會 有 關 計 劃 的 會 議 9. 草 擬 和 審 閱 供 立 法 會 考 慮 及 通 過 的 修 訂 建 議 10. 執 行 可 能 獲 指 派 的 其 他 職 務

28 EC( )13 附 件 9 海 事 處 現 有 專 業 職 系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職 責 範 圍 海 事 處 現 有 的 專 業 職 系 首 長 級 人 員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或 以 上 ), 其 本 身 的 職 務 已 極 為 繁 重 - (a) 海 事 處 副 處 長 由 6 名 海 事 處 助 理 處 長 1 名 總 庫 務 會 計 師 和 1 名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統 籌 部 門 提 交 政 策 局 ( 主 要 是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的 答 覆 和 回 應 ; 就 提 出 立 法 建 議 發 展 新 政 策 等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 (ii) 為 部 門 制 訂 和 推 行 各 項 措 施 及 政 策, 所 涉 事 宜 包 括 國 際 責 任 的 履 行 本 地 港 口 發 展 計 劃 的 實 施 等 ; 擔 任 多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 如 本 地 船 隻 諮 詢 委 員 會 領 港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港 口 保 安 諮 詢 委 員 會 ) 的 主 席 ; (iii) 處 理 一 般 部 門 行 政 事 宜 推 行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措 施, 以 及 落 實 適 用 於 全 政 府 的 各 項 措 施 ; (iv) 監 督 部 門 資 訊 科 技 和 電 子 業 務 系 統 的 發 展, 以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和 滿 足 市 民 需 要 ; 以 及 監 督 部 門 內 部 稽 核 及 財 政 預 算 規 劃 和 管 制 工 作 ; (v) 監 督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與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有 關 員 工 培 訓 和 事 業 前 途 發 展 政 策 的 事 宜 ; 擔 任 部 門 投 訴 主 任 和 誠 信 事 務 主 任 ; (vi) 監 督 部 門 各 科 別 的 管 理 和 營 運 的 工 作 ; 以 及 (vii) 監 督 部 門 各 科 別 所 進 行 的 檢 討 / 計 劃 (b) 海 事 顧 問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以 中 國 香 港 永 久 代 表 的 身 分 出 席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所 有 會 議 ;

29 EC( )13 附 件 9 第 2 頁 (ii) 向 海 事 處 匯 報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所 有 會 議 的 結 果 和 決 定, 並 就 重 要 的 海 事 事 宜 提 出 建 議 和 跟 進 行 動 ; (iii) 向 海 事 處 提 供 意 見, 以 確 保 部 門 履 行 船 旗 和 港 口 主 管 機 關 應 盡 的 國 際 責 任 ; 以 及 (iv) 就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國 際 運 輸 工 人 聯 盟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船 旗 主 管 機 關 在 工 作 方 針 和 發 展 上 可 能 影 響 香 港 的 海 事 事 宜 掌 握 第 一 手 資 料, 並 向 海 事 處 提 供 意 見 ( c ) 助 理 處 長 / 港 口 管 理 由 2 名 首 席 海 事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提 供 港 口 服 務, 並 為 香 港 水 域 的 海 上 交 通 和 航 行 安 全 制 訂 政 策 ; (ii) 督 導 港 務 部 的 工 作, 包 括 管 理 本 地 船 隻 避 風 塘 和 危 險 品 運 載, 以 及 提 供 巡 邏 服 務 ; (iii) 監 督 提 供 牌 照 及 船 隻 關 務 服 務 的 工 作 ; (iv) 督 導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部 的 工 作, 包 括 管 制 海 上 交 通 及 管 理 領 港 和 港 口 保 安 事 務 ; (v) 監 督 船 隻 航 運 監 察 中 心 和 海 上 救 援 協 調 中 心 的 管 理 和 運 作, 以 提 供 船 隻 航 行 和 搜 救 服 務 ; 以 及 (vi) 除 上 述 職 務 外, 助 理 處 長 / 港 口 管 理 須 監 督 將 於 2016 年 完 成 的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服 務 系 統 更 換 計 劃 他 會 重 整 船 隻 航 行 監 察 服 務 制 訂 新 的 人 力 計 劃, 並 研 究 所 需 的 培 訓 以 配 合 新 系 統 的 啓 用 此 外, 他 須 根 據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檢 討 和 改 善 私 人 繫 泊 設 備 的 管 理 ( d ) 助 理 處 長 / 策 劃 及 海 事 服 務 由 2 名 首 席 海 事 主 任 和 1 名 海 道 測 量 師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30 EC( )13 附 件 9 第 3 頁 (i) 制 定 海 事 發 展 規 劃 的 方 向 及 政 策 ; (ii) 為 其 他 港 口 服 務 ( 包 括 跨 境 渡 輪 碼 頭 污 染 控 制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設 施 及 海 道 測 量 服 務 ) 制 定 方 向 及 政 策 ; (iii) 監 察 策 劃 及 海 事 服 務 科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效 率 及 成 效,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業 界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聯 繫, 以 因 應 新 的 需 求 推 出 新 措 施 ; (iv) 監 督 與 港 口 保 安 有 關 的 事 宜 ; 以 及 (v) 除 上 述 職 務 外, 助 理 處 長 / 策 劃 及 海 事 服 務 須 監 督 兩 項 規 模 龐 大 的 檢 討 研 究 工 作, 即 避 風 泊 位 面 積 需 求 與 供 應 的 檢 討, 以 及 公 共 貨 物 裝 卸 區 ( 下 稱 裝 卸 區 ) 運 作 與 管 理 的 檢 討 第 一 項 檢 討 工 作 已 在 2013 年 9 月 展 開, 並 會 在 2014 年 年 底 完 成 ; 裝 卸 區 的 檢 討 工 作 將 在 2014 年 1 月 開 始, 並 會 在 2015 年 完 成 是 次 檢 討 的 主 要 工 作 之 一, 是 為 2016 年 重 新 編 配 裝 卸 區 泊 位 制 訂 不 同 方 案 ( e ) 助 理 處 長 / 船 舶 事 務 由 3 名 首 席 驗 船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確 保 香 港 註 冊 船 隻 和 使 用 香 港 水 域 的 船 隻 在 安 全 保 安 和 環 境 保 護 方 面 實 施 國 際 標 準 ; (ii) 監 察 遠 洋 船 隻 內 河 船 隻 和 本 地 船 隻 的 安 全 評 估 ; (iii) 監 督 有 關 香 港 註 冊 海 員 和 在 香 港 註 冊 船 隻 上 工 作 的 海 員 的 考 試 核 證 福 利 和 紀 律 事 宜 ; (iv) 監 督 香 港 船 舶 註 冊 的 運 作 和 推 廣 工 作 ; (v) 確 保 海 事 工 業 安 全 ; (vi) 監 察 本 地 領 牌 船 隻 的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簽 發 安 全 證 書 ; 以 及

31 EC( )13 附 件 9 第 4 頁 (vii) 由 於 新 的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將 於 全 球 生 效, 隨 之 而 來 的 工 作 將 不 僅 涉 及 香 港 註 冊 遠 洋 船 隻, 也 會 包 括 訪 港 外 國 旗 船 隻 助 理 處 長 / 船 舶 事 務 會 監 督 科 別 檢 討 工 作, 以 及 未 來 數 年 就 本 地 船 隻 改 善 措 施 所 進 行 的 法 例 及 工 作 守 則 諮 詢 推 行 和 修 訂 工 作 ( f ) 助 理 處 長 / 航 運 政 策 由 3 名 首 席 驗 船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研 訂 相 關 法 例 政 策 和 標 準 以 配 合 國 際 公 約 ; (ii) 就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活 動 及 其 他 國 際 海 事 論 壇, 進 行 聯 絡 和 協 調 工 作, 以 助 香 港 航 運 業 持 續 發 展 ; (iii) 監 察 有 關 強 制 實 施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成 員 國 審 核 機 制 的 發 展, 並 為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審 核 機 制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和 準 備 ; (iv) 向 香 港 航 運 業 界 通 報 海 事 公 約 的 最 新 發 展, 並 協 助 業 界 遵 守 有 關 規 定 ; (v) 監 督 船 舶 意 外 事 故 調 查 和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 統 籌 參 與 國 際 海 事 調 查 官 論 壇 和 亞 洲 海 事 調 查 官 論 壇 會 議 事 宜, 以 改 善 調 查 技 巧 促 進 資 訊 交 流 及 加 強 海 事 機 關 的 協 作 ; (vi) 就 影 響 航 運 業 和 香 港 港 口 的 環 境 問 題, 與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政 策 局 緊 密 聯 繫 和 合 作 ; (vii) 與 內 地 海 事 機 關 聯 繫 和 合 作, 制 訂 和 推 行 計 劃 以 處 理 涉 及 船 隻 安 全 海 員 事 宜 船 隻 保 安 及 防 止 船 隻 造 成 污 染 的 問 題 ; 以 及 (viii) 與 其 他 海 事 機 關 聯 繫, 制 訂 海 員 合 格 證 書 互 認 安 排 並 締 結 協 定

32 EC( )13 附 件 9 第 5 頁 (g) 助 理 處 長 / 政 府 船 隊 由 1 名 首 席 驗 船 主 任 協 助 處 理 以 下 工 作 - (i) 監 督 政 府 船 隻 的 設 計 採 購 運 作 配 員 和 維 修 事 宜 ; (ii) 管 理 政 府 船 隊 科 的 整 體 運 作, 務 求 為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和 具 效 率 的 海 上 運 輸 及 船 隻 維 修 服 務 ; (iii) 檢 討 及 制 定 有 關 政 府 船 隻 和 政 府 船 塢 範 圍 的 維 修 保 安 和 安 全 政 策 ; (iv) 就 政 府 船 隻 和 在 政 府 船 塢 範 圍 推 行 環 保 措 施 ; 以 及 (v) 除 上 述 職 務 外, 助 理 處 長 / 政 府 船 隊 亦 參 與 以 下 的 項 目 - (I) 技 術 督 察 職 系 重 組 : 現 時 的 技 術 督 察 職 系 由 機 械 督 察 電 氣 督 察 和 驗 船 督 察 組 成, 涉 及 3 個 不 同 界 別 ( 即 機 械 電 機 船 體 與 甲 板 界 別 ), 架 構 複 雜 且 未 能 讓 寶 貴 的 人 力 資 源 有 效 調 配 此 外, 由 於 市 場 缺 乏 有 關 人 手 供 應, 部 門 須 自 行 制 訂 內 部 培 訓 系 統, 以 培 訓 足 夠 的 驗 船 督 察, 使 他 們 具 備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所 需 的 船 體 與 甲 板 知 識 和 專 門 技 能 助 理 處 長 / 政 府 船 隊 須 全 力 參 與 重 組 架 構 和 制 訂 培 訓 計 劃 的 工 作 (II) 政 府 船 塢 現 代 化 和 重 組 工 作 : 政 府 船 塢 遷 至 現 址 和 以 現 行 模 式 運 作 已 逾 18 年, 實 有 迫 切 需 要 對 船 塢 的 現 行 運 作 模 式 作 全 面 檢 討, 並 更 換 其 機 械 及 設 備, 以 應 付 現 時 和 日 後 的 挑 戰 這 是 另 一 項 助 理 處 長 / 政 府 船 隊 必 須 督 導 和 全 力 參 與 的 大 型 計 劃

33 EC( )13 附 件 10 律 政 司 法 律 草 擬 科 轄 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的 主 要 職 務 和 目 前 工 作 量 主 要 職 責 法 律 草 擬 科 現 時 共 有 12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其 中 7 人 隸 屬 英 文 草 擬 組,5 人 隸 屬 雙 語 草 擬 組 這 兩 組 的 12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除 負 責 督 導 資 歷 較 淺 的 律 師 及 法 律 翻 譯 主 任 的 工 作 外, 還 負 責 草 擬 較 複 雜 及 / 或 具 爭 議 性 的 政 府 法 例, 並 特 別 著 重 處 理 草 擬 法 例 (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及 附 屬 法 例 ) 的 英 文 及 中 文 文 本 他 們 亦 負 責 就 立 法 建 議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並 協 助 擬 備 關 乎 立 法 建 議 的 行 政 會 議 備 忘 錄 此 外, 他 們 會 在 立 法 過 程 中 提 供 與 立 法 建 議 有 關 的 專 業 服 務 及 附 帶 法 律 意 見 除 了 與 法 律 草 擬 有 關 的 工 作 外, 該 12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還 須 負 責 多 項 行 政 職 務, 例 如 為 訪 客 舉 辦 簡 介 會 協 助 招 聘 職 員 在 不 同 的 部 門 或 分 科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小 組 擔 任 成 員 為 資 歷 較 淺 的 法 律 草 擬 人 員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等 在 雙 語 草 擬 組 的 其 中 兩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除 履 行 上 述 職 務 外, 還 須 負 責 該 科 某 些 重 要 職 能 :(i)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法 例 發 布 ) 負 責 監 督 設 立 經 核 證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的 工 作 該 系 統 屬 法 例 電 子 資 料 庫, 具 有 法 律 地 位, 最 快 可 在 年 度 投 入 服 務 這 名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正 全 力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ii) 高 級 助 理 法 律 草 擬 專 員 ( 專 業 發 展 ) 全 力 推 行 多 項 培 訓 措 施 ( 主 要 是 安 排 科 內 資 深 法 律 草 擬 人 員 和 其 他 科 別 律 師 主 持 研 討 會 和 工 作 坊, 以 提 供 內 部 法 律 草 擬 培 訓 ), 以 配 合 法 律 草 擬 科 近 年 以 律 師 培 訓 和 發 展 為 工 作 重 點 的 方 針

34 EC( )13 附 件 10 第 2 頁 目 前 工 作 量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草 擬 工 作 量 多 年 來 一 直 顯 著 而 穩 步 增 長, 所 草 擬 法 例 (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及 附 屬 法 例 ) 的 頁 數, 自 2004 年 以 來 增 加 逾 170% 此 外, 緊 急 立 法 工 作 也 日 益 增 加, 令 該 科 所 受 壓 力 不 斷 上 升, 預 期 這 趨 勢 將 會 持 續 不 過, 自 1998 年 3 月 以 來, 法 律 草 擬 科 內 屬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級 別 的 職 位 數 目 並 沒 有 改 變, 致 令 兩 組 轄 下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需 全 時 間 投 入 草 擬 及 審 核 工 作 屬 首 長 級 別 的 現 有 人 手 資 源 已 相 當 緊 絀, 無 法 兼 顧 其 他 職 務 考 慮 到 海 事 相 關 法 例 立 法 工 作 可 能 涉 及 的 法 例 條 文 數 目 ( 超 過 30 套 修 訂 規 例, 加 8 套 新 規 例 ), 若 要 法 律 草 擬 科 的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在 應 付 每 年 平 均 在 憲 報 刊 登 的 超 過 20 條 條 例 草 案 及 約 190 條 附 屬 法 例 的 現 有 工 作 量 之 餘, 再 吸 納 擬 議 副 首 席 政 府 律 師 編 外 職 位 的 職 責, 實 不 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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