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 工,106 年 7 月 完 工 啟 用 肆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暨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除 案 號 10 另 決 議 如 下, 其 餘 內 容 均 予 確 認 一 上 次 會 議 案 號 10, 上 次 會 議 劇 研 所 二 沈 琬 婷 同 學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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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席 : 楊 校 長 其 文 出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單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 應 到 105 人, 實 到 81 人 記 錄 : 楊 學 慧 壹 頒 獎 : 一 校 長 致 詞 : 略 二 表 揚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教 師 : 葉 安 德 老 師 容 淑 華 老 師 三 表 揚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 葉 晉 彰 老 師 蘇 正 途 老 師 張 正 仁 老 師 簡 立 人 老 師 四 表 揚 104 年 度 績 優 職 員 助 教 研 究 人 員 及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人 員 : 邱 賜 蘭 組 長 王 玉 玲 助 教 蔣 宗 倫 技 士 吳 愷 綸 先 生 張 琇 媛 助 教 翟 玉 立 先 生 五 表 揚 104 年 度 績 優 駐 警 技 工 工 友 : 巫 仕 雄 小 隊 長 王 超 英 先 生 貳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參 主 席 致 詞 : 一 教 育 部 吳 思 華 部 長 政 務 次 長 林 思 伶 主 任 秘 書 王 俊 權 等 一 行 主 管 及 同 仁 們 於 104 年 12 月 19 日 蒞 校 參 訪, 經 人 事 室 協 助 安 排, 由 本 人 及 各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陪 同 進 行 導 覽, 走 訪 藝 文 生 態 館 電 影 院 藝 科 中 心 展 覽 室 傳 研 中 心 未 來 傳 統 實 驗 基 地 關 渡 美 術 館 國 際 書 苑 等 館 舍, 深 入 瞭 解 校 園 各 特 色 廳 館, 並 介 紹 北 藝 大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施 與 辦 學 成 果 本 次 我 們 也 藉 由 這 個 機 會, 讓 教 育 部 瞭 解 本 校 各 項 教 學 成 果 及 辦 學 需 求, 以 爭 取 該 部 給 予 相 關 支 持 與 協 助, 並 且 獲 得 部 裡 正 面 回 應 二 今 年 8-9 月 份 蘇 迪 勒 及 杜 鵑 風 災 造 成 本 校 校 園 災 損 達 500 餘 萬 元, 除 校 園 樹 木 傾 倒 門 窗 破 損 滲 漏 積 水 等 問 題 外, 亦 有 部 分 單 位 設 備 受 損, 相 關 災 損 前 經 陳 報 教 育 部 同 意 補 助 100 萬 元, 其 餘 款 項 均 由 本 校 自 籌 後 經 教 育 部 12 月 19 日 蒞 校 瞭 解 仍 有 屋 瓦 待 修, 再 予 同 意 補 助 本 校 400 萬 元 該 等 經 費 挹 注, 將 有 助 本 校 籌 措 105 年 總 務 處 執 行 各 館 舍 之 修 繕 經 費 三 每 年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文 化 部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皆 有 許 多 重 要 徵 件 計 畫,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多 鼓 勵 老 師 們 踴 躍 提 案 申 請, 以 利 連 結 外 部 資 源 四 經 總 務 處 洽 詢 台 北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瞭 解, 本 校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建 照 將 於 年 底 前 核 發, 俟 後 續 完 成 相 關 審 查 程 序, 該 工 程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第 1 頁 ; 共 8 頁
2 開 工,106 年 7 月 完 工 啟 用 肆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暨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除 案 號 10 另 決 議 如 下, 其 餘 內 容 均 予 確 認 一 上 次 會 議 案 號 10, 上 次 會 議 劇 研 所 二 沈 琬 婷 同 學 提 出 : 戲 舞 大 樓 地 下 室 的 排 練 教 室 及 其 同 側 之 研 究 室, 經 常 收 不 到 任 何 網 路 及 手 機 訊 號, 造 成 上 課 或 排 練 需 要 使 用 網 路 或 手 機 查 詢 資 料 之 不 便 經 決 議 略 以 : 請 電 算 中 心 總 務 處 檢 視 校 內 網 路 和 手 機 收 訊 狀 況 後, 儘 速 協 處 案 經 總 務 處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略 以 : 聯 繫 各 家 電 信 基 地 台 共 構 小 組 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 來 校 進 行 現 勘, 會 勘 結 論 目 前 由 共 構 小 組 聯 絡 人 彙 整 中, 爾 後 共 構 計 畫 將 提 送 本 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並 向 NCC 辦 理 請 照, 如 順 利 完 成 審 議, 預 計 於 明 年 寒 假 期 間 施 作 ; 如 遇 各 家 電 信 內 部 行 政 作 業 時 程 成 本 考 量 或 NCC 請 照 時 程 延 誤 等 因 素, 總 務 處 亦 將 持 續 管 制 追 蹤 本 日 會 議 就 上 次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討 論 及 補 充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林 于 竝 老 師 : 請 問 基 地 台 後 續 將 會 設 置 於 何 處? ( 二 ) 陳 總 務 長 約 宏 : 評 估 合 適 地 點 為 研 究 大 樓 頂 樓 戲 劇 學 院 右 側 塔 樓 頂 端 或 藝 文 生 態 館 ( 三 ) 林 于 竝 老 師 : 這 個 問 題 雖 由 學 生 提 出, 但 我 們 希 望 在 上 述 三 個 地 方 附 近 辦 公 的 教 職 員 有 設 置 基 地 台 的 決 定 權 ( 四 ) 陳 總 務 長 約 宏 : 前 幾 年 總 務 處 有 向 各 單 位 調 查 於 校 內 設 置 基 地 台 之 意 願, 結 果 大 部 分 的 單 位 持 反 對 意 見, 故 未 貿 然 進 行 前 次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之 提 議, 對 於 設 置 地 點 總 務 處 將 先 經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程 序 再 續 行 辦 理 但 也 可 以 尊 重 大 家 的 意 見, 再 次 調 查 附 近 系 館 之 設 立 意 願 ( 五 ) 林 于 竝 老 師 : 當 初 這 個 提 案, 第 一 優 先 順 位 應 為 設 置 Wi-Fi 熱 點, 若 以 教 學 來 看 Wi-Fi 應 可 滿 足 相 關 需 求, 對 健 康 也 較 無 疑 慮, 但 是, 設 置 基 地 台 恐 有 電 磁 波 影 響 健 康 問 題 例 如 在 社 區 設 置 基 地 台 都 會 舉 辦 公 聽 會 獲 得 共 識 後 才 施 作, 希 望 基 地 台 設 置 問 題, 能 讓 我 們 系 館 的 師 生 們 有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建 議 經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再 決 定 ( 六 ) 陳 所 長 雅 萍 : 我 印 象 中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時, 初 步 共 識 是 增 設 強 波 器, 不 是 設 置 基 地 台, 不 知 後 來 我 們 是 在 哪 個 會 議 決 議 改 設 基 地 台? ( 七 ) 陳 總 務 長 約 宏 : 目 前 學 校 只 有 一 個 基 地 台 ( 女 一 舍 後 方 水 塔 ), 電 信 業 者 來 校 評 估 後 表 示, 無 法 從 該 處 設 強 波 器 將 訊 號 延 伸 到 戲 舞 大 樓 或 研 究 大 樓, 因 為 訊 號 到 下 面 之 後 會 變 得 非 常 微 弱, 故 建 議 於 研 究 大 樓 頂 樓 戲 劇 學 院 右 側 塔 樓 頂 端 及 藝 文 生 態 館 三 處 評 估 設 置 基 地 台 第 2 頁 ; 共 8 頁
3 ( 八 ) 林 于 竝 老 師 : 我 們 想 要 強 調 的 是 大 家 對 於 健 康 的 關 切, 是 不 樂 於 設 置 基 地 台, 希 望 增 設 Wi-Fi 熱 點 即 可 更 何 況 老 師 在 上 課 時 要 求 學 生 將 手 機 關 機 都 來 不 及 了, 當 然 不 希 望 它 收 訊 會 更 好 ( 九 ) 張 院 長 婉 真 : 研 究 大 樓 有 許 多 老 師 的 研 究 室 和 系 所 辦 公 室, 每 天 也 有 許 多 同 學 在 此 上 課, 設 置 基 地 台 大 家 都 有 健 康 的 疑 慮, 希 望 在 程 序 上 可 以 讓 同 仁 們 有 公 開 討 論 的 機 制 ( 十 ) 王 主 委 雲 幼 : 建 議 設 置 基 地 台 前 需 要 做 全 面 的 評 估, 健 康 這 件 事 是 大 家 關 心 的 問 題 決 議 : 關 於 校 內 設 置 基 地 台 之 問 題, 請 總 務 處 進 行 相 關 面 向 評 估, 並 做 問 卷 調 查, 以 利 後 續 討 論 伍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一 教 務 處 : ( 一 ) 劉 教 務 長 錫 權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2-1~2-4 頁 二 學 務 處 : ( 一 ) 詹 學 務 長 惠 登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3-1~3-4 頁 三 研 發 處 : ( 一 ) 林 研 發 長 劭 仁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4-1~4-4 頁 主 席 裁 示 : ( 一 ) 研 發 處 於 本 日 工 作 報 告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計 畫 案 申 請 資 訊, 請 各 單 位 詳 參, 並 鼓 勵 老 師 踴 躍 提 案, 以 爭 取 更 多 資 源 及 提 升 研 究 能 量 ( 二 ) 本 校 於 104 年 10 月 29 日 與 土 耳 其 米 馬 爾 希 南 美 術 大 學 正 式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締 約 結 盟, 未 來 兩 校 將 就 師 生 交 換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等 項 目, 展 開 各 項 合 作 機 制 另,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鼓 勵 學 生 爭 取 出 國 交 換 學 習 機 會, 相 關 資 訊 可 洽 詢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四 總 務 處 : ( 一 ) 陳 總 務 長 約 宏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5-1~5-3 頁 ( 二 ) 補 充 報 告 : 有 關 藝 文 生 態 館 周 邊 停 車 問 題, 係 民 眾 向 台 北 市 政 府 建 議 學 園 路 人 行 道 應 禁 止 停 放 機 車, 經 停 管 處 104 年 11 月 25 日 會 勘 結 論, 目 前 機 車 僅 有 零 星 停 放, 暫 不 實 施 機 車 禁 停 人 行 道 管 制 措 施, 故 請 總 務 處 於 藝 文 生 態 館 大 門 外 人 行 道 增 劃 標 線, 作 為 機 車 臨 時 停 放 區 域, 惟 停 放 人 行 道 仍 有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之 疑 慮, 建 議 同 學 機 車 請 停 放 於 校 園 內 之 停 車 場 較 為 妥 適 第 3 頁 ; 共 8 頁
4 ( 三 ) 其 他 意 見 : 1. 李 主 任 道 明 : 總 務 處 於 藝 文 生 態 館 大 門 外 人 行 道 繪 製 之 機 車 臨 時 停 放 區 域, 超 過 人 行 道 2/3 已 妨 礙 行 人 通 行 目 前 該 區 域 不 只 本 校 學 生 停 放 機 車, 連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同 學 的 機 車 也 停 放 於 此, 日 後 人 行 道 停 放 的 機 車 可 能 會 延 伸 到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我 覺 得 日 後 一 定 會 再 被 民 眾 申 訴, 建 議 長 久 之 計 於 藝 文 生 態 館 附 近 之 校 地, 開 闢 合 法 的 機 車 停 車 場, 以 供 學 生 停 放 機 車 2. 陳 總 務 長 約 宏 : 以 往 校 外 專 家 來 校 會 勘 皆 表 示, 若 擬 於 藝 文 生 態 館 附 近 未 使 用 之 零 星 校 地 設 置 停 車 場, 應 請 考 量 車 輛 停 放 進 出 安 全 疑 慮 問 題, 故 迄 未 設 置 後 續 總 務 處 會 與 學 務 處 討 論, 如 果 大 家 有 共 識 也 找 到 合 適 的 決 解 方 案, 總 務 處 將 協 助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主 席 裁 示 : ( 一 ) 有 關 上 述 李 主 任 所 提, 藝 文 生 態 館 附 近 擇 合 適 地 點 設 置 停 車 場 等 事 宜, 考 量 安 全 原 則, 確 實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困 難 度, 未 必 能 有 合 宜 方 案 現 行 人 行 道 劃 設 停 車 位 屬 權 宜 作 法, 有 一 些 疑 慮, 請 總 務 處 持 續 瞭 解 評 估, 可 否 有 合 適 校 地, 以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或 標 示 方 式, 來 提 供 停 車 空 間 之 可 行 性 另, 以 實 存 之 地 理 條 件 來 看, 藝 文 生 態 館 大 門 周 邊 應 無 法 滿 足 學 生 停 車 需 求, 校 園 內 鄰 近 之 停 車 場 地, 應 有 可 探 討 補 足 所 需 之 可 能 性, 後 續 請 總 務 處 進 行 研 處 ( 二 ) 北 藝 風 文 創 發 展 中 心 創 意 貨 櫃 屋 設 置 工 程 即 將 完 工, 未 來 創 意 貨 櫃 屋 將 規 劃 作 為 北 藝 大 師 生 創 意 交 流 平 臺, 期 能 多 元 連 結 校 內 外 網 絡, 促 進 創 意 激 盪 ( 三 ) 本 校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104 年 度 購 置 教 學 研 究 相 關 圖 書 儀 器 及 設 備 計 畫, 已 獲 該 部 核 定 補 助 900 萬 元, 將 用 於 專 業 數 位 音 樂 教 學 教 室 數 位 音 樂 錄 音 室 3D 印 表 機 雷 射 混 合 切 割 機 金 屬 雕 刻 機 等 專 業 教 學 設 備 藝 大 會 館 無 線 網 路 建 置 及 購 置 圖 書 因 3D 印 表 機 等 專 業 教 學 設 備 儀 器 涉 及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及 空 間 管 理, 未 來 該 等 設 備 建 置, 將 朝 向 分 享 給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使 用 資 源 共 享 之 方 向 進 行 ( 四 ) 總 務 處 今 日 工 作 報 告 所 提, 本 校 104 年 1-12 月 之 用 電 量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負 成 長 4.68%, 減 少 200 餘 萬 元 之 電 費 支 出, 主 要 係 游 泳 館 委 外 經 營 節 省 約 70% 的 電 費, 請 各 單 位 持 續 節 約 用 電 另,104 年 1-12 月 之 用 水 量 與 去 年 同 期 比 較 呈 現 正 成 長 6.23% 之 情 形, 請 各 館 舍 管 理 單 位 總 務 處 清 潔 廠 商 持 續 巡 檢, 若 有 漏 水 情 事, 請 儘 速 通 報, 以 利 修 繕 及 省 水 五 展 演 藝 術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6-1~6-4 頁 第 4 頁 ; 共 8 頁
5 六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7-1~7-2 頁 七 藝 術 與 科 技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8-1~8-2 頁 八 藝 術 資 源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9-1 頁 九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0-1~10-2 頁 十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1-1 頁 十 一 圖 書 館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2-1~12-4 頁 十 二 關 渡 美 術 館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3-1~13-4 頁 十 三 主 計 室 :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4-1~14-2 頁 十 四 人 事 室 : ( 一 ) 李 主 任 璁 娀 工 作 報 告 詳 如 書 面 資 料 第 15-1~15-3 頁 主 席 裁 示 : ( 一 ) 有 關 人 事 室 報 告,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教 人 員 參 加 健 康 檢 查, 請 務 必 至 合 格 或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檢 查, 以 符 合 補 助 規 定 ( 醫 療 醫 構 名 單 可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查 詢 保 障 業 務 /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 請 各 老 師 及 同 仁 參 照 辦 理 陸 提 案 討 論 : 一 因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併 同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主 計 室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二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主 計 室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三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5 頁 ; 共 8 頁
6 四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五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柒 散 會 : 下 午 2 時 55 分 第 6 頁 ; 共 8 頁
7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表 案 號 提 案 單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位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10 林 于 竝 老 師 等 上 次 會 議 劇 研 所 二 沈 琬 婷 同 學 提 出 : 戲 舞 大 樓 地 下 室 的 排 練 教 室 及 其 同 側 之 研 究 室, 經 常 收 不 到 任 何 網 路 及 手 機 訊 號, 造 成 上 課 或 排 練 需 要 使 用 網 路 或 手 機 查 詢 資 料 之 不 便 案 經 總 務 處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後, 本 次 會 議 校 務 代 表 提 出 相 關 意 見 及 進 行 討 論 ( 請 詳 參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 關 於 校 內 設 置 基 地 台 之 問 題, 請 總 務 處 進 行 相 關 面 向 評 估, 並 做 問 卷 調 查, 以 利 後 續 討 論 總 務 處 1 主 計 室 因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併 同 修 照 案 通 過 主 計 室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2 主 計 室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主 計 室 3 學 務 處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務 處 第 7 頁 ; 共 8 頁
8 案 號 提 案 單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位 4 教 務 處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教 務 處 5 教 務 處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教 務 處 第 8 頁 ; 共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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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資 料 (104 年 12 月 29 日 ) 秘 書 室 製
15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壹 頒 獎 一 校 長 致 詞 二 表 揚 103 學 年 度 教 學 傑 出 / 優 良 教 師 三 表 揚 104 年 度 績 優 職 員 助 教 研 究 人 員 及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人 員 四 表 揚 104 年 度 績 優 駐 警 技 工 工 友 貳 主 席 宣 布 開 會 報 告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秘 書 室 參 主 席 致 詞 肆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請 詳 見 附 件 執 行 情 形 表 pp.1-1~1-4 伍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請 詳 見 附 件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pp.2-1~2-4 二 學 務 處 pp.3-1~3-4 三 研 發 處 pp.4-1~4-4 四 總 務 處 pp.5-1~5-3 五 展 演 藝 術 中 心 pp.6-1~6-4 六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pp.7-1~7-2 七 藝 術 與 科 技 中 心 pp.8-1~8-2 八 藝 術 資 源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pp.9-1 九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pp.10-1~10-2 十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pp.11-1 十 一 圖 書 館 pp.12-1~12-4 十 二 關 渡 美 術 館 pp.13-1~13-4 十 三 主 計 室 pp.14-1~14-2 十 四 人 事 室 pp.15-1~15-3 陸 提 案 討 論 一 因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併 同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主 計 室 pp.16-1~16-9
16 二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主 計 室 pp.17-1~17-9 三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pp.18-1~18-17 四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pp.19-1~19-6 五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pp.20-1~20-26 柒 臨 時 動 議 捌 散 會
17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列 管 表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1 研 究 本 校 增 設 學 士 後 跨 藝 合 發 創 音 樂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簡 展 處 稱 IMPACT 音 樂 學 程 ), 提 請 備 查 照 案 通 過 研 究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0 月 發 展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預 計 處 105 年 3 月 公 布 結 果 2 主 計 室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聘 任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主 計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室 12 日 發 聘 3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新 訂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國 際 交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流 中 13 日 函 知 各 一 二 級 心 單 位 4 人 事 室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及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人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0 月 事 30 日 函 知 各 一 二 級 室 單 位, 並 更 新 人 事 室 網 站 5 教 務 處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教 務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處 6 日 函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6 學 務 處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學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1 月 務 處 18 日 更 新 學 務 處 課 指 組 網 頁 7 學 務 處 本 校 服 務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學 務 處 同 案 號 6 1-1
18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8 內 部 稽 核 暨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訂 定 本 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及 廢 止 本 校 內 部 稽 核 暨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內 部 稽 本 案 業 於 104 年 10 月 核 小 28 日 函 知 各 一 二 級 組 單 位 9 內 部 稽 核 暨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訂 定 本 校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運 作 及 績 效 考 核 規 定 草 案 及 廢 止 本 校 稽 核 作 業 規 定, 提 請 審 議 照 案 通 過 內 部 稽 核 小 同 案 號 8 組 1-2
19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1. 總 務 處 聯 繫 各 家 電 信 基 地 台 共 構 小 組 於 104 年 11 月 11 日 來 校 進 行 現 勘, 會 勘 結 論 目 前 由 共 構 小 組 聯 絡 人 彙 整 中, 爾 後 共 構 計 畫 將 提 送 本 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並 向 NCC 10 劇 研 所 二 沈 琬 婷 同 學 戲 舞 大 樓 地 下 室 的 排 練 教 室 及 其 同 側 之 研 究 室, 經 常 收 不 到 任 何 網 路 及 手 機 訊 號, 造 成 上 課 或 排 練 需 要 使 用 網 路 或 手 機 查 詢 資 料 之 不 便 上 述 師 生 所 提 網 路 和 手 機 訊 號 問 題, 請 電 算 中 心 總 務 處 檢 視 校 內 網 路 和 手 機 收 訊 狀 況 後, 儘 速 協 處 總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辦 理 請 照, 如 順 利 完 成 審 議, 預 計 於 明 (105) 年 寒 假 期 間 施 作 ; 如 遇 各 家 電 信 內 部 行 政 作 業 時 程 成 本 考 量 或 NCC 請 照 時 程 延 誤 等 因 素, 總 務 處 亦 將 持 續 管 制 追 蹤 2. 戲 舞 大 樓 戲 劇 系 排 演 室, 電 算 中 心 已 佈 建 有 線 網 路, 可 供 基 本 教 學 使 用 未 來 全 校 無 線 網 路 擴 增 佈 建 事 宜, 預 計 將 提 報 105 年 預 算 分 配, 分 期 執 行 1-3
20 案 號 提 案 單 位 案 由 或 提 案 決 議 或 裁 示 事 項 摘 要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1. 為 符 合 一 般 課 程 需 求, 總 務 處 已 請 購 活 動 式 白 板 一 11 研 究 大 樓 R211 視 訊 會 議 室 之 網 路 速 度 和 電 腦 反 應 速 度 慢 不 穩 定 投 影 袁 主 機 投 影 出 來 的 畫 面 不 清 任 楚 燈 光 未 設 計 閱 讀 燈, 廣 鳴 若 打 開 就 全 部 開, 關 閉 則 全 部 閉 未 設 置 無 線 麥 克 風 講 台 外 接 筆 電 的 位 置 不 正 確 等, 建 議 以 上 問 題 能 予 適 當 改 善 上 述 袁 主 任 所 提 研 究 大 樓 R211 視 訊 會 議 室 設 備 問 題, 請 總 務 處 教 學 與 學 習 支 援 中 心 (CTL) 及 電 算 中 心 進 行 問 題 瞭 解 儘 速 處 理 總 務 處 電 算 中 心 教 務 處 組 提 供 使 用 2. 經 與 新 媒 系 助 教 確 認, 視 訊 會 議 室 有 線 及 無 線 網 路 皆 正 常, 主 因 為 電 腦 主 機 之 問 題, 造 成 電 腦 反 應 及 網 路 速 度 變 慢, 後 經 電 算 中 心 檢 修 後, 電 腦 和 其 餘 問 題 均 已 改 善 3. 另, 天 花 板 閱 讀 燈 CTL 提 報 預 計 105 年 度 施 作 1-4
21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教 務 處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教 務 相 關 會 議 ( 一 )12 月 1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 二 )12 月 8 日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 三 )12 月 15 日 召 開 本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二 法 規 編 修 ( 一 ) 修 訂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參 考 他 校 調 整 委 員 會 組 織 成 員 ( 二 ) 配 合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修 訂 本 校 學 則 ( 三 ) 修 訂 本 校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實 施 要 點, 明 訂 申 請 期 程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並 提 高 補 助 上 限 三 開 課 及 選 課 作 業 ( 一 ) 本 學 期 課 程 停 修 申 請 於 12 月 18 日 截 止, 核 准 停 修 計 372 名 (103-2 學 期 核 准 停 修 361 名 ) ( 二 )105 年 1 月 18 日 至 22 日 辦 理 學 期 網 路 課 程 預 選 作 業 ( 三 ) 通 知 授 課 教 師 於 105 年 1 月 14 日 前 上 傳 學 期 課 程 大 綱 四 線 上 期 中 預 警 通 報 ( 本 學 期 合 計 231 人 次 ) 於 11 月 20 日 截 止, 導 師 於 接 獲 通 報 後 已 於 12 月 4 日 前 完 成 輔 導 五 辦 理 本 學 期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暨 畢 業 資 格 審 查 (12 月 31 日 以 前 ) 六 教 學 評 量 ( 一 ) 彙 整 本 學 期 各 系 所 課 程 是 否 參 與 網 路 教 學 評 量 ( 含 使 用 版 本 ) 或 自 行 評 量 之 調 查 ( 二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1 月 22 日 ( 第 17 週 至 寒 假 第 1 週 ) 辦 理 本 學 期 網 路 教 學 評 量 七 成 績 及 學 籍 管 理 ( 一 )104-2 學 期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已 彙 編 各 相 關 單 位 資 料, 預 計 105 年 1 月 上 旬 函 送 各 學 系 所 查 照 並 轉 知 所 屬 學 生 周 知, 並 同 步 公 告 於 學 校 官 網 ( 二 ) 編 製 學 期 學 生 名 冊 送 各 相 關 單 位 參 用, 各 院 所 系 學 生 ( 男 女 ) 人 數 統 計 表 另 置 於 學 校 官 網 供 參 ( 三 )104-1 學 期 線 上 成 績 登 錄 功 能 104 年 12 月 24 日 開 放, 本 學 期 成 績 繳 交 期 限 為 105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 四 ) 印 製 學 期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計 105 年 2 月 3 日 寄 發 2-1
22 ( 五 ) 進 行 學 期 應 畢 業 學 生 學 分 審 查 事 宜, 並 同 步 檢 核 畢 業 審 查 系 統 資 料 八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 一 ) 招 生 試 務 1. 學 士 班 :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已 於 11 月 16 日 截 止 報 名 ( 特 殊 考 生 於 11 月 20 日 截 止 ),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人 數 計 5,182 名 (104 學 年 度 為 5,418 名 ) 2.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 招 生 考 試 已 於 11 月 20 日 至 22 日 辦 理 完 成, 於 12 月 1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單 已 於 12 月 2 日 ( 三 ) 寄 發, 並 完 成 正 取 生 報 到 作 業 3.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於 12 月 14 日 至 21 日 開 放 考 生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組 完 成 審 查 報 名 資 料 將 送 交 各 系 所 及 各 工 作 組 進 行 後 續 作 業 ; 試 場 組 將 於 1 月 底 前 發 文 調 查 統 計 監 試 人 員 參 與 情 形 ( 二 ) 招 生 簡 章 1.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制 : 招 生 簡 章 預 計 於 12 月 底 公 告 販 售 2.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 已 完 成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線 上 簡 章 填 報 作 業, 招 生 簡 章 於 12 月 16 日 公 告 招 生 訊 息 網 站 3. 大 陸 學 生 ( 研 究 所 ): 招 生 簡 章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公 告,1 月 18 日 至 4 月 7 日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九 藝 術 評 論 : 第 30 期 主 編 為 張 中 煖 教 授, 本 期 共 10 篇 投 稿,1 篇 作 者 撤 稿,1 篇 初 審 未 通 過 截 至 12 月 7 日 通 過 複 審 1 篇, 不 予 採 用 3 篇, 尚 有 4 篇 審 查 中 ; 另 有 2 篇 為 上 期 通 過 審 查 延 至 本 期 出 刊, 預 計 1 月 份 出 刊 十 學 校 出 版 品 ( 一 ) 出 版 大 系 : 依 本 校 出 版 大 系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1. 藝 術 研 究 與 展 演 類 : 孤 獨 靈 魂 的 撞 擊 : 繆 斯 與 超 人 現 進 行 編 輯 校 對 及 版 面 設 計 作 業, 預 計 1 月 底 前 完 成 出 版 2. 博 論 精 粹 類 : 身 體 技 術 作 為 工 夫 實 踐 : 六 至 九 年 代 台 灣 現 代 劇 場 的 修 身 已 與 華 藝 學 術 出 版 社 談 定 合 約 細 節, 現 正 進 行 編 輯 作 業, 預 計 1 月 底 完 成 出 版 3. 藝 術 人 文 生 活 與 美 學 類 : 世 界 遺 產 之 旅 系 列 四 本 新 書 由 文 資 學 院 主 責 編 輯 印 製, 已 於 12 月 完 成 出 版 ( 二 ) 教 師 出 版 : 依 本 校 出 版 品 管 理 要 點 辦 理 1. 張 中 煖 腳 步 : 臺 灣 舞 蹈 教 育 再 找 路 已 完 成 文 字 編 輯 校 對, 研 擬 與 高 教 出 版 社 簽 訂 共 同 出 版 合 約, 以 降 低 印 製 成 本 增 加 行 銷 通 路,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出 版 2. 吳 岱 融 Education of Socially Engaged Art( 正 體 中 文 版 ) 翻 譯 出 版 2-2
23 計 畫, 已 與 國 外 出 版 社 完 成 授 權 簽 約 事 宜, 現 正 進 行 翻 譯 作 業 3. 張 世 宗 創 造 能 與 創 造 力 現 已 完 成 第 一 ~ 四 章 文 字 編 輯, 並 進 行 內 文 圖 片 繪 製 ( 三 )104 年 下 半 年 度 已 完 成 出 版 之 學 校 出 版 品 : 張 中 煖 等 編 著 起 身 共 舞 藝 醫 同 行 : 改 變 界 域 的 藝 術 人 (2015.8) 王 世 信 主 編 TDT20: 劇 場 設 計 學 系 20 年 (2015.9) 陸 愛 玲 常 中 之 變, 變 中 之 常 - 愛 與 死 的 生 命 河 流 與 創 作 秘 域 (2015.9) 吳 懷 晨 浪 人 吟 ( ) 十 一 行 銷 書 展 及 推 廣 活 動 ( 一 )2016 台 北 國 際 書 展 : 本 校 將 於 2 月 16 日 至 2 月 21 日 ( 農 曆 年 後 ) 於 世 貿 一 館 A501 展 位 以 國 立 大 學 出 版 社 聯 展 形 式 參 展, 並 規 劃 四 場 本 校 書 籍 座 談 會 ( 暫 訂 ), 現 正 邀 請 與 談 人, 場 次 時 間 如 下 : 1. 起 身 共 舞, 藝 醫 同 行 : 改 變 界 域 的 藝 術 人 :2 月 19 日 ( 五 )13:00-13:45@ 聯 展 展 位 2. 身 體 技 術 作 為 工 夫 實 踐 :2 月 20 日 ( 六 )12:00-12:45@ 聯 展 展 位 3. 孤 獨 靈 魂 的 撞 擊 :2 月 20 日 ( 六 )13:00-13:45@ 聯 展 展 位 4. 浪 人 吟 :2 月 20 日 ( 六 )18:00-18:45@ 聯 展 展 位 ( 二 ) 出 版 品 展 售 :12 月 3 日 至 12 月 4 日 於 2015 文 化 資 產 經 典 講 座 暨 研 究 生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期 間 展 售 本 校 文 資 領 域 相 關 出 版 品, 提 供 優 惠 折 扣 75 折, 共 銷 售 6,280 元 ( 三 ) 誠 品 講 座 :11 月 10 日 於 誠 品 書 局 台 大 店 舉 辦 博 物 館 主 題 系 列 講 座, 由 博 物 館 研 究 所 張 婉 真 教 授 主 講 收 藏 博 物 館 公 共 性,25 人 座 位 場 地 湧 入 45 位 聽 眾 參 與 ( 四 ) 本 校 出 版 品 新 銳 受 邀 參 加 2015 法 蘭 克 福 書 展 及 2015 墨 西 哥 瓜 達 拉 哈 拉 書 展 臺 灣 館 臺 灣 好 書 區 專 書 展 示 十 二 出 版 組 網 頁 開 闢 助 學 索 書 區, 協 助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之 需, 每 學 年 度 可 索 取 本 校 出 版 品 至 多 二 本 截 至 11 月 底 止, 共 有 2 位 學 生 完 成 索 書 十 三 各 學 院 推 薦 所 屬 專 任 副 教 授 職 級 ( 含 ) 以 上 教 師 擔 任 年 度 學 術 出 版 委 員 會 及 藝 術 評 論 編 輯 委 員, 已 簽 請 校 長 完 成 聘 任 十 四 教 學 發 展 與 學 習 支 持 ( 一 )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 年 推 動 教 師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60 萬 元 本 期 計 畫 重 點 為 : 持 續 推 動 並 強 化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制 度 之 支 援 措 施 建 立 外 審 委 員 專 家 建 議 名 單 與 資 料 庫 研 擬 本 校 產 學 合 作 升 等 制 度 之 審 查 內 涵 調 整 教 師 評 鑑 制 度 之 各 項 評 鑑 項 目 內 容 及 配 分 比 重 學 期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教 師 社 群 持 續 辦 理 社 群 活 動, 以 課 程 設 計 與 教 學 實 施 為 第 1 階 段 主 題 並 已 完 成 任 務, 第 2 階 段 則 以 學 習 成 效 2-3
24 與 教 學 歷 程 檔 案 為 主 題, 以 協 助 成 員 專 業 知 能 之 實 質 產 出 ( 二 ) 教 學 助 理 : 1. 教 學 助 理 期 中 培 訓 工 作 坊 已 於 11 月 6 日 與 教 學 實 務 升 等 教 師 社 群 講 座 合 併 辦 理, 會 中 由 王 維 君 老 師 分 享 課 程 音 樂 劇 場 之 經 驗 談 2. 已 於 11 月 30 日 於 國 際 書 苑 舉 辦 藝 術 教 學 創 新 計 劃 暨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說 明 會, 相 關 活 動 報 導 已 上 傳 至 CTL 電 子 報,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同 仁 上 網 參 閱 年 1 月 20 日 將 辦 理 教 師 教 學 觀 摩 暨 教 學 助 理 期 末 成 果 分 享 會, 採 展 演 影 片 靜 態 等 多 樣 化 形 式 呈 現 教 學 助 理 協 同 教 學 成 果, 並 安 排 協 同 教 學 座 談 會, 落 實 教 學 發 展 經 驗 之 交 流, 歡 迎 各 位 老 師 同 仁 參 加 學 期 協 同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已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截 止 受 理,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召 開 第 2 次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會 議, 評 定 學 期 優 良 教 學 助 理 審 查 學 期 教 學 助 理 申 請 案 及 藝 術 教 學 創 新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名 單 ( 三 ) 磨 課 師 課 程 : 年 磨 課 師 課 程 修 課 人 數, 截 至 12 月 9 日 臺 灣 當 代 劇 場 面 面 觀 329 人 攝 影 影 像 造 形 與 敘 事 560 人 年 行 動 磨 課 師 課 程 曠 世 名 琴 訴 說 的 故 事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至 12 月 6 日 開 課, 計 292 人 修 課 後 續 將 於 中 華 開 放 教 育 平 台 ShareCourse 學 聯 網 Apple itunesu 開 放 自 學 課 程 並 與 中 華 開 放 教 育 聯 盟 簽 訂 聯 盟 會 員, 共 同 推 動 聯 盟 互 惠 與 資 源 整 合 策 略, 以 期 實 現 深 耕 開 放 式 課 程 的 發 展 十 五 北 一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 一 )104 年 11 月 18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校 務 研 究 討 論 會 議, 就 校 務 研 究 (IR) 概 念 及 本 校 現 有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討 論, 並 確 認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之 定 位 及 第 一 階 段 工 作 方 向 ( 二 ) 104 年 12 月 28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季 管 考 會 議, 分 別 就 校 務 研 究 總 整 課 程 種 子 室 內 樂 團 培 育 方 案 發 展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教 學 助 理 與 協 同 教 學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藝 術 職 能 實 習 場 域 國 際 書 苑 等 計 畫 項 目 報 告 及 討 論 執 行 情 形, 後 續 將 追 蹤 與 輔 導 各 項 計 畫 之 進 度 2-4
25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一 學 校 活 動 ( 一 )12/22 舉 辦 全 校 冬 至 湯 圓 會 ( 二 ) 導 師 輔 導 新 系 統 已 正 式 上 線, 導 師 若 有 使 用 問 題 歡 迎 提 供 意 見 因 涉 及 個 人 隱 資, 輔 導 資 料 僅 限 該 紀 錄 導 師 可 觀 看 此 新 系 統 可 利 於 導 師 記 錄 輔 導 歷 程 並 於 期 末 匯 出 導 師 輔 導 紀 錄 表 ( 三 ) 輔 導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總 幹 事 交 接 及 修 訂 學 生 社 團 相 關 法 規 事 宜 ( 四 ) 輔 導 學 生 社 團 辦 理 活 動 申 請 經 費 及 核 銷 事 宜 二 服 務 學 習 ( 一 ) 快 樂 星 星 8 藝 術 冬 令 營 將 於 105/1/27-29 舉 行, 隊 輔 同 學 成 員 招 募 中 ( 二 ) 本 校 藝 術 服 務 隊 將 105/1/31 至 /2/6 舉 行 藝 啟 來 我 家 烏 來 國 小 冬 令 營, 隊 輔 成 員 已 招 募 完 畢, 籌 備 工 作 進 行 中 三 獎 助 學 金 與 就 學 補 助 ( 一 ) 本 校 勵 志 獎 學 金 及 鄭 銘 康 先 生 獎 學 金 於 12/1 至 12/30 受 理 申 請, 請 所 屬 學 生 備 妥 資 料 向 課 指 組 提 出 申 請 ( 二 )103-2 學 期 學 優 獎 獲 獎 名 單 預 計 於 12 月 初 公 布, 並 請 同 學 於 期 限 前 攜 帶 學 生 證 至 課 指 組 領 取 獎 狀 及 圖 書 禮 卷 (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預 計 於 105 年 1 月 中 旬 開 始 受 理, 相 關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生 活 輔 導 組 一 學 生 公 假 請 假 暨 輔 導 : ( 一 ) 截 至 12/9 學 生 曠 課 逾 13 小 時 以 上 者 204 名, 其 中 逾 25 小 時 者 47 名 ( 音 樂 系 15 名 傳 音 系 4 名 美 術 系 3 名 戲 劇 系 5 名 劇 設 系 1 名 電 影 系 9 名 新 媒 系 3 名 動 畫 系 3 名 舞 蹈 系 2 名 及 電 影 美 術 學 位 學 程 2 名 ), 均 已 適 時 通 知 系 辦 及 導 師 完 成 相 關 輔 導 作 業 ( 二 ) 期 末 學 生 缺 曠 明 細 通 知 於 第 14 週 (12/18) 以 寄 發 致 學 生 個 人 及 任 課 教 師 參 考 核 對 二 學 生 兵 役 作 業 : ( 一 ) 寒 假 將 至, 春 節 連 續 假 期 增 加, 放 假 天 數 增 多, 許 多 家 庭 會 安 排 出 國 旅 遊,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呼 籲 民 國 86 年 次 ( 含 以 前 ) 出 生 的 男 子, 如 3-1
26 果 要 出 境, 應 經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以 免 造 成 困 擾, 影 響 遊 興, 已 於 104/10/26 以 EDM 及 校 園 公 告 予 同 學 知 悉 ( 二 )105 年 國 軍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已 於 104/10/26 以 EDM 及 校 園 公 告 發 予 全 校 學 生 知 悉, 有 報 名 者 於 105/01/12 早 上 8 時 至 105/02/16 下 午 5 時 自 行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校 園 菸 害 防 制 : ( 一 ) 茲 因 本 校 仍 設 置 有 9 個 以 上 吸 菸 區 之 故, 為 維 護 教 職 員 工 生 健 康, 經 教 育 部 選 定 擔 任 105 年 菸 害 防 制 ( 含 無 菸 校 園 ) 議 題 推 廣 學 校, 屆 時 教 育 部 將 派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本 校 擬 定 執 行 策 略, 以 減 少 校 內 吸 菸 區 數 量 ( 二 ) 董 氏 基 金 會 華 文 戒 菸 網 已 連 結 於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項 下, 請 有 戒 菸 意 願 的 教 職 員 工 生 多 加 利 用 四 校 園 安 全 事 項 : ( 一 ) 為 加 強 宣 導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勿 超 速 勿 超 載 應 戴 安 全 帽 等 事 宜, 針 對 於 校 園 內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之 第 二 次 受 取 締 處 分 之 同 學, 將 寄 送 通 知 書 致 家 長, 請 求 家 長 協 同 關 心 與 輔 導, 期 能 使 學 生 知 法 守 法, 以 維 自 身 與 他 人 之 人 身 安 全 ( 二 ) 最 近 陸 續 發 生 隨 身 背 包 失 竊 及 安 全 帽 被 掉 包 等 情 事, 本 組 已 透 過 校 園 公 告 及 發 送 EDM 提 醒 全 校 同 學 應 提 高 警 覺, 對 於 機 車 安 全 帽 未 妥 慎 保 管 團 練 時 背 包 任 意 放 置 及 會 議 期 中 休 息 離 座 時, 常 為 有 心 人 士 下 手 之 時 機, 請 師 生 隨 時 注 意 個 人 物 品 之 保 管, 減 少 偷 竊 事 件 發 生 ( 三 ) 自 104/9/1 至 104/12/8 止, 接 獲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單 計 37 件, 其 中 疾 病 及 意 外 送 醫 16 件 交 通 事 件 11 件 其 他 10 件, 敬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加 強 宣 導 防 範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及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預 防 工 作, 以 維 安 全 ( 四 ) 時 值 歲 末 年 終, 各 系 所 因 特 定 節 慶 於 校 內 辦 理 活 動 時, 請 依 規 定 完 成 場 地 租 借 時 間 及 音 量 管 制, 並 不 得 施 放 專 業 爆 竹 煙 火 及 會 發 出 笛 音 或 爆 音 之 一 般 爆 竹 煙 火, 避 免 民 眾 舉 報 受 罰 ; 另 吸 菸 同 學 請 至 指 定 吸 菸 區 域 並 全 面 禁 止 飲 用 含 酒 精 性 飲 料, 避 免 肇 生 意 外 五 本 期 學 期 獎 懲 建 議 案 預 定 於 105/1/15( 週 五 ) 截 止 收 件, 將 另 行 發 送 通 知 提 醒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及 各 導 師, 惠 請 配 合 於 時 限 前 送 出 達 生 輔 組, 俾 利 進 行 學 期 結 算 六 賡 續 辦 理 導 師 業 務 工 作 轉 移 之 承 接 作 業, 並 自 104 學 年 第 2 學 期 起 由 生 輔 組 承 辦 導 師 相 關 業 務 3-2
27 七 為 增 進 校 園 師 生 法 治 教 育 素 養, 瞭 解 自 身 與 他 人 權 益, 教 育 部 增 編 完 成 校 園 法 治 教 育 學 生 手 冊, 業 已 於 校 園 公 告 連 結 相 關 網 站 資 訊, 惠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鼓 勵 師 生 積 極 下 載 使 用, 俾 促 進 校 園 法 治 教 育 之 扎 根 與 落 實 學 生 住 宿 中 心 一 執 行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 ( 一 ) 夢 想 實 驗 室 : 1.105/1/16~17 辦 理 成 品 實 體 展 售 2.105/1/18 期 末 成 果 分 享 會 ( 二 ) 文 化 會 客 室 :105/1 中 旬 彙 整 活 動 心 得 及 前 後 測 指 標 分 析 二 105 年 度 學 生 宿 舍 水 電 維 修 開 口 契 約 案, 已 與 營 繕 組 就 招 標 規 範 及 維 修 項 目 做 細 部 調 整 於 12/7 上 網 公 告 招 商, 預 訂 12 月 下 旬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三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及 重 要 日 期 提 醒 : ( 一 ) 聯 繫 持 有 居 留 證 並 連 續 居 留 將 滿 6 個 月 之 僑 外 籍 新 生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預 計 於 103 年 3 月 份 完 成 辦 理 納 保 手 續 ( 二 ) 辦 理 第 2 學 期 不 續 住 暨 住 宿 遞 補 申 請 作 業 :1/4~8 ( 三 ) 辦 理 寒 假 住 宿 申 請 作 業 :1/4~13 衛 生 保 健 組 一 健 康 服 務 : ( 一 ) 門 診 醫 療 : 本 學 期 家 庭 醫 學 科 門 診 醫 療 服 務 至 105/1/15 止, 復 健 科 及 物 理 治 療 服 務 至 105/1/7 止 ( 二 ) 缺 點 追 蹤 矯 治 : 針 對 104 學 年 度 新 生 體 檢 檢 嚴 重 異 常 個 案 目 前 已 積 極 安 排 後 續 複 查 追 蹤, 並 依 情 況 提 供 醫 療 轉 介 服 務,12/16 針 對 34 名 血 液 檢 驗 異 常 者 安 排 後 續 血 液 複 檢 活 動 ( 三 ) 登 革 熱 防 治 : 每 週 派 員 進 行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環 境 巡 查, 如 發 現 孳 生 源, 通 知 單 位 防 疫 窗 口 協 助 處 理 二 餐 飲 衛 生 : ( 一 ) 餐 盒 檢 驗 :11/26 衛 保 組 自 行 抽 驗 本 校 左 岸 餐 廳 達 文 士 寶 萊 納 等 單 位 販 售 之 餐 盒 食 品, 送 台 北 市 衛 生 局 檢 驗, 檢 驗 結 果 均 為 合 格 ( 二 ) 北 市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衛 生 稽 查 : 北 市 衛 生 局 於 11/9 11/10 及 12/1 到 本 校 寶 萊 納 阿 福 草 及 左 岸 餐 廳 進 行 食 品 衛 生 抽 驗 餐 廳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稽 查 工 作, 本 組 將 持 續 追 蹤 食 品 抽 驗 結 果 及 輔 導 業 者 改 善 缺 失 三 愛 滋 病 防 治 動 : 愛 滋 防 治 諮 詢 專 線 及 諮 詢 信 :[email protected], 提 供 相 關 衛 生 教 育 健 康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一 心 理 諮 商 3-3
28 ( 一 )104-1 學 期 暑 假 迄 今 (8/1~12/11) 個 別 諮 商 達 1,013 人 次, 來 談 議 題 排 序 分 別 為 : 人 際 困 擾 家 庭 議 題 與 情 緒 調 適 ( 二 )104-1 學 期 持 續 辦 理 與 自 己 相 遇 教 職 員 夜 間 諮 商 服 務, 歡 迎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善 加 運 用 二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推 廣 ( 一 ) 進 入 學 期 中 後 階 段 與 秋 冬 季 節 轉 換 時 期, 易 引 發 壓 力 與 情 緒 變 化, 歡 迎 本 校 師 生 透 過 生 理 回 饋 放 鬆 訓 練 舒 緩 身 心 壓 力 反 應 三 生 職 涯 諮 詢 輔 導 ( 一 ) 規 劃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之 藝 術 實 習 課 程 與 辦 理 機 制 ( 二 ) 為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研 究 生 持 續 推 出 得 藝 人 生 ~CPAS 職 能 檢 測 活 動, 協 助 其 瞭 解 自 我 特 質 並 檢 視 相 關 職 能 ( 三 ) 持 續 提 供 本 校 學 生 就 業 諮 詢 與 輔 導 服 務, 如 職 涯 興 趣 探 索 職 能 測 驗 求 職 準 備 諮 詢 等,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預 約 相 關 服 務 四 資 源 教 室 與 校 園 志 工 ( 一 ) 105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 整 理 大 專 校 院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預 計 於 1 月 完 成 自 我 檢 核 ( 二 ) 持 續 協 助 資 源 教 室 學 生 各 項 生 活 協 助 及 心 理 輔 導 五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推 廣 ( 一 ) 製 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文 宣 一 個 人 的 靜 心 塗 鴉 本, 於 105 年 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中 發 送 3-4
29 104 學 年 度 第 2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評 鑑 ( 一 ) 系 所 評 鑑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檢 送 本 校 系 所 自 我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評 鑑 結 果 意 見 書 及 自 我 評 鑑 學 校 受 評 單 位 調 查 表, 函 報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及 教 育 部 關 於 本 校 文 創 產 業 國 際 藝 術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辦 理 追 蹤 評 鑑 通 過, 本 處 並 依 規 定 修 正 本 校 網 站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 二 )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1.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業 於 11 月 4 日 辦 理 訪 視 日 抽 籤, 本 處 派 員 抽 籤 後 確 定 本 校 訪 視 日 期 為 105 年 4 月 26 日 ( 二 ) 2. 本 次 視 導 相 關 資 訊 文 件 及 訊 息, 除 以 校 內 書 函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各 視 導 單 位 外, 另 請 逕 行 於 本 處 網 頁 專 區 查 詢 3. 本 處 於 12 月 8 日 起 請 各 主 責 單 位 簡 要 提 列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表 格 簡 報 內 容 參 訪 動 線 資 料 檢 閱 ( 晤 談 ) 場 地 規 劃 等 執 行 狀 況 二 校 務 發 展 ( 一 )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資 料 庫 :12 月 24 日 函 送 資 料 至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備 查 ( 二 )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初 稿 於 12 月 中 彙 整 完 成, 預 計 12 月 底 邀 請 副 校 長 主 秘 及 四 長 就 初 稿 內 容 進 行 審 議 三 校 園 規 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於 12 月 7 日 召 開, 本 次 會 議 共 有 鷺 鷥 草 原 指 引 燈 箱 建 置 科 技 藝 術 館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模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評 選 優 勝 建 築 師 修 正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之 建 築 物 規 模 美 術 系 特 殊 教 室 柴 窯 補 請 執 照 - 公 共 藝 術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藝 大 書 店 及 達 文 士 餐 廳 原 有 招 牌 損 壞 提 請 重 新 製 作 招 牌 陽 關 大 道 部 分 路 段 路 邊 標 線 變 更 及 汽 車 停 車 格 調 整 六 件 提 案, 會 議 紀 錄 現 正 陳 校 長 核 准, 奉 核 後 將 上 傳 至 研 發 處 網 站 會 議 紀 錄 專 區 供 參 四 產 學 合 作 ( 一 ) 近 期 重 要 徵 求 計 畫 及 推 動 情 形 1. 科 技 部 近 期 徵 件 計 畫 (104 年 12 月 至 105 年 2 月 )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截 止 公 告 文 號 (1)105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 104 年 10 月 23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4-1
30 (2)105 年 度 年 輕 學 者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3)105 年 度 特 約 研 究 學 者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4)105 年 度 人 文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學 術 性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 104 年 11 月 9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104 年 11 月 13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5)105 年 度 探 索 計 畫 構 想 書 ( 原 104 年 度 百 人 拓 荒 計 畫 )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 104 年 11 月 30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6) 產 學 合 作 研 究 計 畫 先 導 型 開 發 型 應 用 型 105 年 1 月 19 日 ( 二 ) 104 年 12 月 1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本 年 度 特 別 鼓 勵 服 務 業 社 會 人 文 及 財 經 領 域 計 畫 提 案 申 請 (7) 人 文 行 遠 專 書 寫 作 計 畫 (8) 數 位 人 文 主 題 研 究 計 畫 2. 國 際 合 作 交 流 計 畫 105 年 2 月 22 日 ( 一 104 年 11 月 13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計 畫 名 稱 線 上 系 統 申 請 截 止 公 告 文 號 (1)2016 年 選 送 博 士 生 暑 期 赴 日 研 究 暨 青 年 研 究 人 員 暑 期 赴 日 參 訪 考 察 計 畫 申 請 案 (2)2016 臺 英 (MOST-BA)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合 作 人 員 交 流 計 畫 105 年 1 月 5 日 (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105 年 2 月 16 日 ( 二 ) 下 午 6 時 前 104 年 11 月 2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104 年 12 月 10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雙 方 國 家 均 須 申 請, 每 件 單 方 以 5000 英 鎊 為 限 科 技 部 計 畫 申 請 案 自 103 年 起 將 依 學 術 服 務 網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為 主, 學 校 造 冊 備 函 報 部 為 輔,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務 必 掌 握 線 上 申 請 資 料 之 正 確 與 完 整 申 請 人 務 請 於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後 與 本 處 承 辦 人 確 認 文 件 無 誤, 俾 利 彙 整 造 冊 暨 備 函 報 部 各 常 態 性 計 畫 補 助 規 定 和 申 請 說 明 請 逕 上 本 處 專 區 查 詢 與 國 外 合 作 雙 / 多 邊 交 流 研 究 計 畫 請 參 見 科 技 部 網 站 ( / 科 教 發 展 及 國 際 合 作 司 ( 國 際 合 作 業 務 )/ 各 類 補 助 申 請 時 程 一 覽 表 專 區 3. 非 科 技 部 政 府 補 助 案 近 期 徵 件 計 畫 計 畫 名 稱 申 請 截 止 公 告 文 號 備 註 (1) 教 育 部 補 助 再 造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104 年 12 月 31 日 104 年 11 月 27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每 校 可 提 三 案, 每 案 補 助 經 費 上 限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補 助 人 事 費 ( 共 同 主 持 人 費 專 兼 任 助 理 ) 及 業 務 費 4-2
31 (2) 教 育 部 補 助 105 年 度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博 士 論 文 改 寫 專 書 暨 編 纂 主 題 論 文 集 計 畫 (1) A 類 -- 博 士 論 文 改 寫 為 學 術 專 書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2 月 28 日 (2)B 類 -- 編 纂 主 題 性 論 文 集 :105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104 年 12 月 1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3) 客 家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客 語 深 根 服 務 計 畫 105 年 1 月 29 日 ( 五 ) 104 年 12 月 1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4) 教 育 部 第 60 屆 學 術 獎 申 請 案 校 內 提 薦 截 止 :105 年 1 月 5 日 ( 二 ) 申 請 截 止 :105 年 1 月 31 日 ( 日 ) 104 年 12 月 8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人 文 及 藝 術 社 會 科 學 之 名 額 為 各 2 名 (5) 教 育 部 第 20 屆 國 家 講 座 申 請 案 校 內 提 薦 截 止 :105 年 1 月 5 日 ( 二 ) 申 請 截 止 :105 年 1 月 31 日 ( 日 ) 年 12 月 11 日 北 藝 大 研 字 第 號 1. 申 請 對 象 : 大 學 專 任 教 授, 且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中 研 院 院 士 曾 獲 教 育 部 學 術 獎, 或 在 學 術 專 業 領 域 上 有 相 當 前 2 項 之 傑 出 貢 獻 者 2. 每 校 每 類 科 至 多 提 薦 3 人 ( 二 ) 計 畫 專 案 執 行 情 形 1. 教 育 部 臺 灣 人 才 躍 昇 計 畫 (1) 國 際 師 資 駐 校 講 學 方 面 : 近 期 協 助 戲 劇 學 系 籌 辦 12 月 中 日 本 舞 踊 大 師 坂 東 扇 菊 老 師 訪 校 教 學 活 動, 目 前 已 完 成 文 宣 製 作 及 教 學 空 間 前 置 工 作 舞 蹈 學 院 邀 請 法 國 舞 蹈 家 Lucas Viallefond 駐 校 講 學 2 個 月, 主 持 舞 蹈 技 巧 工 作 坊 等 教 學 活 動 文 資 學 院 邀 請 法 國 國 立 自 然 史 博 物 館 教 師 Fabienne Galangau-Quérat 教 授 訪 校 參 與 座 談 並 主 持 系 列 講 座 已 順 利 完 成 本 年 度 駐 校 講 學 計 畫 (2) 計 畫 辦 公 室 於 12 月 4 日 收 到 教 育 部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對 本 校 103 年 度 績 效 自 評 報 告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已 於 12 月 8 日 提 出 回 覆 說 明, 並 研 擬 提 昇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率 的 策 略 2.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中 小 學 藝 才 班 優 質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1) 本 年 度 針 對 藝 才 班 學 生 規 劃 藝 術 跨 域 講 座, 邀 請 電 影 系 國 際 講 座 教 授 Dr. Randy Finch 主 講, 業 於 104 年 12 月 日 分 別 於 北 南 中 區 合 作 學 校 辦 理 完 成 (2) 為 研 議 鼓 勵 師 生 參 與 藝 術 教 育 國 際 交 流 或 觀 摩 並 推 動 中 小 學 與 國 外 學 校 辦 理 合 作 交 流, 業 於 10 月 30 日 12 月 8 日 完 成 分 區 諮 詢 會 議 辦 理 (3) 刻 正 辦 理 活 動 經 費 核 銷 本 年 度 計 畫 成 果 整 理 暨 105 年 度 計 畫 規 劃 等 作 業 3. 科 技 部 計 畫 申 辦 執 行 與 結 案 情 形 (104 年 10 月 至 12 月 )
32 類 型 計 畫 名 稱 案 件 數 申 請 圖 書 計 畫 1 延 攬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類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104 年 度 第 2 期 ) 1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變 更 申 請 校 內 簽 陳 程 序 4 計 畫 執 行 變 更 申 請 報 部 核 准 程 序 2 結 案 各 類 型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12 其 他 學 術 活 動 計 畫 1 4. 研 發 成 果 智 財 運 用 管 理 執 行 情 形 (104 年 12 月 ) 成 果 管 理 案 件 數 成 果 權 益 契 約 研 處 案 件 數 專 利 維 護 2 科 技 部 成 果 智 財 權 歸 屬 1 績 效 調 查 1 本 校 成 果 智 財 權 授 權 授 權 校 外 部 推 廣 3 五 國 內 學 術 交 流 ( 一 ) 本 校 學 生 赴 國 內 大 學 交 換 104 年 度 與 交 通 大 學 清 華 大 學 研 修 交 換 申 請 訊 息, 將 於 十 二 月 份 發 文 週 知 各 教 學 單 位, 申 請 學 生 須 經 系 所 院 審 查 後, 以 院 為 單 位 將 相 關 文 件 薦 送 本 處, 請 密 切 注 意 公 告 訊 息 ( 二 ) 學 術 獎 勵 本 學 期 學 術 審 議 委 員 會 預 計 於 12 月 21 日 召 開, 本 年 度 申 請 學 術 獎 勵 計 9 案, 外 文 著 述 潤 稿 費 補 助 計 2 案 六 文 創 發 展 中 心 ( 一 ) 空 間 建 置 北 藝 風 創 意 空 間 已 正 式 動 工, 整 體 工 程 預 訂 104 年 1 月 完 成 ( 二 ) 產 學 合 作 1. 廣 達 文 教 基 金 委 託 案 本 校 與 廣 達 文 教 基 金 會 合 作 研 發 設 計 基 金 會 識 別 與 公 關 紀 念 品 一 案, 業 已 進 入 最 終 結 案 作 業 2. 李 國 鼎 科 技 文 教 基 金 會 第 五 屆 兩 岸 科 技 傳 播 論 壇 已 於 11 月 日 假 本 校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完 畢 ( 三 ) 政 府 計 畫 1. 基 隆 文 化 局 基 隆 市 漁 會 正 濱 大 樓 暨 周 邊 廊 帶 資 源 盤 點 調 查 計 畫 已 開 始 執 行, 預 計 於 105 年 4 月 完 成 計 畫 結 案 2. 教 育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104 年 度 大 專 畢 業 生 創 業 服 務 計 畫 將 於 105 年 1 月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團 隊 徵 選, 本 校 將 有 一 組 團 隊 報 名 參 加 4-4
33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總 務 處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校 舍 興 建 與 修 繕 : ( 一 )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近 期 辦 理 情 形 : 1.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 (1) 配 合 市 府 建 管 處 於 104/12/02 核 發 坡 審 ( 預 審 ) 核 定 函, 本 案 建 築 師 於 104/12/03 到 都 發 局 核 對 圖 面, 並 於 104/12/04 完 成 都 審 掛 件 (2) 市 府 都 發 局 經 審 核 後 已 於 104/12/08 簽 呈, 並 於 104/12/10 核 發 核 定 函 2.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大 地 工 程 處 已 於 104 年 10 月 8 日 核 定 本 案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並 核 發 公 文 3. 加 強 山 坡 地 開 發 審 查 : (1)104/10/27 坡 審 會 議 紀 錄 市 府 於 104/11/17 始 函 送 本 校 (104/11/19 收 文 ), 建 築 師 於 同 日 將 坡 審 修 正 計 畫 書 送 達 建 管 處 轉 送 委 員 確 認, 惟 建 管 處 於 104/11/20 表 示 尚 有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並 遲 至 104/11/26 始 完 成 彙 整, 本 案 建 築 師 於 當 日 提 送 修 正 電 子 檔 供 建 管 處 再 轉 有 意 見 之 委 員 確 認 (2)104/12/01 由 校 長 率 總 務 處 人 員 拜 見 市 府 林 副 市 長, 市 府 並 邀 集 都 發 局 林 局 長 及 相 關 建 管 人 員 會 商 相 關 建 管 程 序, 市 府 應 允 給 予 本 案 必 要 之 協 助 (3) 建 管 處 經 審 核 後 於 104/12/02 核 發 坡 審 ( 預 審 ) 核 定 函, 並 配 合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於 104/12/10 核 定, 建 管 處 於 104/12/14 召 開 加 強 坡 審 會 議 辦 理 審 查, 決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4. 細 部 設 計 : (1) 已 於 104/11/05 會 同 住 宿 中 心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宿 舍 冷 氣 儲 值 系 統 設 置 細 節, 相 關 結 論 已 請 電 機 技 師 併 同 前 項 圖 說 修 正 納 入 設 計 (2) 依 建 築 師 所 送 公 開 閱 覽 圖 說 由 本 處 再 次 進 行 審 查 及 相 關 預 算 之 研 商 5. 工 程 招 標 : (1)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已 於 104/11/25 至 104/12/01 辦 理 公 開 閱 覽, 期 限 截 止 後 計 有 2 家 廠 商 ( 有 1 家 較 晚 提 送 意 見 ) 提 供 意 見, 已 由 本 處 研 議 回 復 說 明 並 辦 理 文 件 修 正 (2) 預 定 104 年 12 月 下 旬 簽 呈 招 標 文 件,12 月 底 前 上 網 公 告 招 標,105 年 1 月 下 旬 開 標 ( 二 ) 科 技 藝 術 館 新 建 工 程 近 期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本 案 於 104/11/30 由 建 築 師 向 校 長 及 相 關 師 長 說 明 本 案 之 停 車 規 劃 5-1
34 2. 本 案 由 藝 科 中 心 於 104/11/06 提 送 建 議, 再 經 建 築 師 於 104/11/10 據 以 完 成 各 層 平 面 圖 說 之 修 正, 並 於 104/12/07 提 送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3. 本 案 基 地 測 量 成 果 已 於 104/11/17 提 送 建 築 師 初 審, 經 建 築 師 要 求 補 測 污 水 孔 及 現 場 樹 木 位 置 尺 寸, 測 量 成 果 報 告 已 再 次 送 建 築 師 完 成 確 認 4. 本 工 程 地 質 鑽 探 採 購 已 於 104/11/11 簽 奉 奉 准, 並 於 104/11/24 完 成 比 價 決 標 承 攬 廠 商 於 104/11/26 進 場 迄 今 已 完 成 現 場 鑽 探 作 業, 取 樣 送 請 試 驗 中, 預 計 12 月 底 前 完 成 5. 規 劃 報 告 說 明 書 已 由 建 築 師 於 12 月 4 日 送 達 本 校, 續 由 本 處 於 12 月 16 日 邀 集 使 用 單 位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6. 建 築 師 預 計 12 月 24 日 提 送 30% 規 劃 設 計 必 要 圖 說 報 告 書 送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轉 送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 三 ) 布 景 工 廠 新 建 工 程 近 期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本 案 於 104/11/19 邀 集 行 政 單 位 及 影 新 學 院 各 系 代 表 於 校 長 室 召 開 需 求 檢 討 會 議, 會 中 確 認 本 建 物 1 樓 為 新 媒 系 實 習 作 業 空 間 及 動 畫 系 偶 動 畫 攝 影 工 作 室,2 樓 則 為 電 影 系 佈 景 道 具 製 作 實 習 作 業 空 間, 其 餘 空 間 需 求 俟 會 議 紀 錄 奉 核 後 由 本 處 據 以 辦 理 後 續 建 築 師 遴 選 採 購, 本 處 並 已 向 與 本 校 曾 有 合 作 之 績 優 建 築 師 邀 標 2. 本 案 設 計 監 造 勞 務 預 算 未 達 公 告 金 額, 規 劃 以 公 開 取 得 企 劃 書 方 式 評 審 建 築 師, 目 前 已 研 擬 招 標 文 件 及 預 算 中, 完 成 後 即 依 程 序 簽 陳 並 辦 理 招 標 ( 四 ) 北 藝 風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創 意 貨 櫃 屋 設 置 近 期 辦 理 事 項 如 下 : 1. 本 案 貨 櫃 屋 基 礎 工 程 已 由 承 商 於 104/10/23 進 場 動 工, 並 於 104/11/01 完 成 組 模 配 筋 及 配 電, 並 於 104/11/04 完 成 基 礎 板 勘 驗 照 片 拍 攝 及 及 確 認 無 障 礙 坡 道 現 場 高 程, 續 於 104/11/06 下 午 進 行 基 礎 版 混 凝 土 澆 置 2. 本 案 後 續 貨 櫃 屋 吊 裝 於 104/11/11 進 行, 另 停 車 場 地 坪 則 於 104/11/12 進 場 施 作, 若 天 候 等 條 件 配 合 將 於 11 月 底 前 完 工 ( 五 ) 校 史 室 室 內 裝 修 及 展 示 工 程 由 校 史 發 展 組 先 就 各 系 所 展 示 內 容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並 於 104/11/30 會 同 本 處 營 繕 組 召 開 第 1 次 工 作 會 議, 續 於 104/12/14 上 午 召 開 第 2 次 工 作 會 議 討 論 需 求 書 內 容, 再 於 104/12/16 向 校 長 及 相 關 師 長 進 行 簡 報 ( 六 ) 戲 舞 大 樓 至 崗 亭 人 行 道 夜 間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已 經 照 明 顧 問 確 認 選 用 燈 具, 並 由 本 處 進 行 採 購 預 計 104/12/18 到 貨, 本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 七 ) 戲 劇 系 館 ( 即 T105 T106 T205 及 T206 教 室 ) 空 調 汰 換 工 程 經 於 104/11/24 決 標, 承 商 已 於 104/11/28 進 場 施 作 配 管, 已 由 得 標 廠 商 於 104/12/08 進 場 安 裝 箱 型 冷 氣 機, 並 於 104/12/05 進 場 安 裝 箱 型 機 箱, 目 前 已 完 工 及 測 試 運 轉, 預 訂 年 底 前 驗 收 結 案 5-2
35 ( 八 ) 戲 舞 大 樓 通 往 藝 術 大 道 大 鐵 門 遭 颱 風 毀 損 整 修 案 承 商 已 於 104/11/14 申 報 開 工, 目 前 已 進 行 鐵 門 加 工, 原 計 104/12/07 進 場 安 裝, 惟 因 學 校 變 更 鐵 門 顏 色, 並 送 104/12/07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重 審 確 定, 再 由 廠 商 重 新 訂 製 烤 漆, 施 作 進 度 因 此 順 延 至 104/12/21 進 場 安 裝 二 環 境 與 設 備 維 護 : ( 一 )105 年 度 清 潔 維 護 招 標 案 經 上 網 公 告 招 標,104/12/01 開 標 時 因 投 標 廠 商 家 數 不 足 而 流 標, 經 再 上 網 公 告 並 於 104/12/09 第 2 次 開 標 並 順 利 決 標 ( 二 )105 年 度 ( 至 107 年 度 ) 之 園 藝 維 護 招 標 案 已 於 104/12/02 開 標 ( 資 格 審 查 ), 並 於 104/12/10 召 開 評 選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已 奉 核,104/12/23 辦 理 議 價 ( 三 ) 鷺 鷥 草 原 通 往 陽 關 大 道 設 立 指 引 方 向 標 示 案, 原 規 劃 採 用 校 內 120 公 分 高 庭 園 燈 加 貼 標 示, 惟 與 設 計 者 討 論 後, 恐 因 周 遭 光 源 不 足 致 無 法 有 效 指 引, 仍 以 訂 作 燈 箱 方 式 辦 理, 已 提 送 104/12/07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預 計 本 (104) 年 12 月 底 前 完 成 ( 四 ) 105 年 至 106 年 度 分 離 式 冷 氣 維 修 開 口 合 約 採 購 案 已 於 104/11/17 核 准,104/11/24 上 網 公 告 招 標,104/12/02 開 標 進 行 資 格 審 查,104/12/08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奉 核 後 於 104/12/25 辦 理 議 價 ( 五 ) 校 園 機 車 出 入 口 車 牌 辨 識 系 統 採 購 案 經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於 104/12/08 開 標 進 行 資 格 審 查,104/12/09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奉 核 後 已 於 104/12/15 辦 理 議 價 ( 六 ) 本 處 營 繕 組 辦 理 舞 蹈 戲 劇 研 究 大 樓 廁 所 及 茶 水 間 節 能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規 劃 改 善 各 建 物 14 間 廁 所 及 2 間 茶 水 間, 以 感 應 方 式 將 原 T5(14W*4) 燈 具 更 換 成 LED(10W) 點 滅 燈 具, 每 處 空 間 改 善 前 耗 能 (14W*4*2 具 *12 小 時 =)1344W, 改 善 後 耗 能 (10W*2 具 *4 小 時 =)80W, 16 處 空 間 每 年 約 可 省 7,381 度 電 (25,836 元 ) 已 於 本 (104) 年 12 月 初 完 成 ( 七 ) 本 處 研 擬 105 年 度 研 究 大 樓 空 調 改 善 計 畫 向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申 請 建 築 節 能 與 綠 廳 舍 改 善 補 助 總 經 費 約 為 395 萬 元 ( 須 自 籌 配 合 30%), 規 劃 研 究 大 樓 購 置 120RT 主 機 更 換 空 調 箱 增 加 外 氣 引 入 系 統 更 換 老 舊 二 通 閥 及 增 置 監 控 系 統 等, 補 助 單 位 已 於 104/11/17 指 派 委 員 完 成 現 地 勘 查 實 測 及 評 估, 待 其 後 續 審 議 ( 八 ) 本 處 研 擬 105 年 度 宿 舍 群 及 主 要 大 樓 用 水 系 統 智 慧 化 改 善 工 程 向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初 審 同 意 約 80 萬, 另 自 籌 部 分 約 45 萬 元 (36%), 規 劃 女 一 及 藝 大 會 館 用 水 監 測 系 統 宿 舍 與 體 泳 館 熱 泵 監 控 告 警 管 理 系 統 及 整 合 雲 端 智 慧 化 監 控 整 合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11 月 26 日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初 審 作 業 ( 九 ) 本 校 校 門 口 校 名 鐫 石 於 104 年 11 月 28 日 凌 晨 遭 人 將 大 學 二 字 塗 覆 為 公 園, 事 經 查 證 為 美 術 系 二 年 級 學 生 所 為, 其 行 為 違 失 部 分 由 學 校 5-3
36 及 系 所 予 以 教 育 及 輔 導, 鐫 石 復 原 部 分 於 12 月 15 日 開 會 研 商 簽 報,12 月 18 日 起 進 行 復 原 工 程 三 公 共 設 施 與 服 務 : ( 一 )104/11/02 下 午 鷺 鷥 草 原 公 車 站 牌 遭 劇 設 系 學 生 駕 駛 系 上 貨 車 撞 倒, 導 致 站 牌 上 之 藝 術 作 品 連 帶 受 損, 本 處 除 先 復 原 公 車 站 牌 外, 另 請 劇 設 系 處 理 藝 術 品 及 損 失 復 原 費 用 又 據 了 解 劇 設 系 之 貨 車 係 為 手 排, 謹 請 劇 設 系 及 其 他 擁 有 運 輸 工 具 之 系 所 加 強 車 輛 使 用 管 制, 務 必 注 意 駕 駛 者 之 經 驗, 以 免 釀 成 生 命 財 產 之 意 外 ( 二 ) 依 據 台 電 公 司 104 年 1 至 12 月 份 之 電 費 單 顯 示, 本 校 全 年 累 計 全 校 總 用 電 為 10,836,800 度, 較 103 年 度 同 期 用 電 (11,369,200 度 ) 減 少 532,400 度 ( 負 成 長 4.68 %); 又 全 年 累 計 全 校 總 電 費 支 出 為 35,756,413 元, 較 103 年 度 同 期 電 費 (37,770,041 元 ) 減 少 2,013,628 元 ( 負 成 長 5.33%), 請 各 單 位 持 續 協 助 落 實 用 電 管 理,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能 源 浪 費 ( 三 ) 依 據 自 來 水 公 司 104 年 1 至 12 月 份 之 水 費 單 顯 示, 本 校 全 年 累 計 全 校 總 用 水 為 185,274 度, 較 103 年 度 同 期 用 水 (174,411 度 ) 增 加 度 ( 正 成 長 6.23 %); 又 全 年 累 計 全 校 總 水 費 支 出 為 1,644,758 元, 較 103 年 度 同 期 水 費 (1,555,935 元 ) 增 加 88,823 元 ( 正 成 長 5.71 %) ( 四 ) 臺 北 市 政 府 停 車 管 理 處 於 104/11/25 辦 理 學 園 路 實 施 機 車 禁 停 人 行 道 會 勘, 會 中 結 論 為 學 園 路 人 行 道 目 前 僅 有 零 星 機 車 停 放 且 未 影 響 行 人 通 行, 暫 不 實 施 機 車 禁 停 人 行 道 管 制 措 施, 然 此 亦 代 表 相 關 單 位 已 在 注 意 該 處 之 停 車 秩 序 本 處 為 使 藝 文 生 態 館 大 門 入 口 周 邊 機 車 停 放 秩 序 獲 得 改 善, 另 於 104/12/09 邀 集 影 新 學 院 各 系 及 校 安 中 心, 重 申 因 舊 警 衛 室 旁 ( 阿 福 草 餐 廳 ) 停 車 空 間 即 將 整 修 完 成, 校 內 師 生 應 依 校 園 現 行 規 劃 之 停 車 區 域 停 放 機 車, 另 藝 文 生 態 館 大 門 周 邊 人 行 道 將 依 停 管 處 會 勘 結 論, 於 人 行 道 增 劃 標 線, 提 供 同 學 停 放 區 間 識 別, 俟 標 線 繪 製 後, 將 加 強 取 締 該 館 入 口 大 門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上 之 違 規 停 車 並 請 同 學 務 必 加 強 該 路 段 機 車 進 出 學 園 路 之 安 全 警 覺 ( 五 ) 本 校 陽 關 大 道 部 分 路 段 路 邊 標 線 變 更 及 汽 車 停 車 格 調 整 案, 已 於 104/12/07 提 送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其 中 增 設 車 格 部 分, 已 請 廠 商 協 助 繪 製 完 成 ( 六 ) 近 期 協 助 辦 理 重 要 採 購 案 件 : 1. 動 畫 系 專 業 電 腦 採 購 案 已 於 104/12/09 簽 奉 核 准, 續 於 同 日 上 網 公 告,104/12/15 決 標 年 日 文 期 刊 採 購 案 已 於 11/16 簽 奉 核 准 議 價,104/11/30 開 標 因 故 廢 標, 續 於 104/12/11 第 2 次 議 價 後 決 標 5-4
37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展 演 藝 術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活 動 企 劃 執 行 ( 一 ) START 啟 動 年 關 渡 藝 術 節 ( 二 ) 2015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自 11/6( 五 ) 起 至 12/26( 六 ) 止, 請 同 仁 們 踴 躍 參 與 展 演 單 位 籌 畫 推 出 的 展 演 活 動 關 渡 電 影 節 已 於 10 月 9 日 已 順 利 完 成 2015 關 渡 國 際 動 畫 節 已 於 11 月 1 日 已 順 利 完 成 三 廳 內 暨 戶 外 表 演 活 動 期 已 於 11 月 1 日 已 順 利 完 成 關 渡 美 術 館 展 期 將 於 12 月 6 日 完 成 2. START 啟 動 年 關 渡 藝 術 節 成 果 報 告 暨 2016 關 渡 藝 術 節 節 目 籌 劃 與 走 向 會 議 已 於 12/14( 一 ) 下 午 3 時 假 行 政 大 樓 3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完 畢 ( 三 ) 三 廳 各 展 演 系 所 單 位 演 出 活 動 及 租 用 之 前 後 台 業 務 執 行 二 劇 場 專 業 設 備 維 護 ( 一 ) ETC Element 燈 控 台 修 繕 戲 劇 廳 ETC Element 燈 控 台 於 製 作 裝 台 期 間 故 障 送 修, 已 修 繕 完 成 ( 二 ) UPRIGHT 輪 子 更 換 UPRIGHT 輪 子 已 更 換, 請 使 用 人 原 / 單 位 務 必 注 意 行 經 路 線, 須 排 除 殘 留 釘 針 螺 絲 等 硬 物 三 展 演 藝 術 中 心 協 助 各 單 位 辦 理 企 劃 及 執 行 活 動 ( 一 ) 音 樂 廳 協 辦 事 項 /11/1 配 合 外 租 G 大 調 男 聲 合 唱 團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6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2015 簡 美 玲 鋼 琴 獨 奏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7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匯 - 吳 思 珊 2015 擊 樂 獨 奏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8 配 合 外 租 吳 三 連 獎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13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英 國 Endellion 弦 樂 四 重 奏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14 配 合 傳 音 系 憶 - 古 琴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6-1
38 /11/21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詠 懷 - 李 葭 儀 2015 冬 獨 唱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26 配 合 傳 音 系 南 管 戲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27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經 典 名 曲 歌 謠 - 琴 聲 和 鳴 樂 幽 揚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28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超 凡 榮 耀 - 北 藝 大 管 絃 樂 團 2015 秋 冬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30 配 合 衛 保 組 週 會 裝 拆 台 等 活 動 場 地 使 用 相 關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12/29 配 合 音 樂 學 院 學 位 考 計 12 場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5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2015 陳 彥 豪 法 國 號 獨 奏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6 配 合 外 租 李 登 輝 基 金 會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1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北 藝 大 撃 樂 團 2015 秋 冬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2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北 藝 大 絃 樂 團 2015 秋 冬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5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北 藝 大 合 唱 團 2015 秋 冬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8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北 藝 大 管 樂 團 2015 秋 冬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9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2015 關 渡 新 聲 協 奏 曲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0 配 合 外 租 南 港 扶 輪 社 慈 善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2 配 合 傳 音 系 謝 文 彬 琵 琶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5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劉 姝 嫥 與 學 生 們 - 大 提 琴 重 奏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6 配 合 秋 冬 系 列 音 樂 會 北 藝 大 教 授 室 內 樂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4-1/8 配 合 音 樂 學 院 畢 業 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6-2
39 /1/18 19 配 合 外 租 玄 音 藝 術 公 司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錄 音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 二 ) 舞 蹈 廳 協 辦 事 項 /11/17 配 合 傳 音 系 曾 瑀 琦 & 鐘 琦 芳 聯 合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20 配 合 傳 音 系 傳 統 樂 展 - 古 琴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 配 合 傳 音 系 秋 吟 - 琵 琶 聯 合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2-12/20 配 合 2015 舞 蹈 學 院 歲 末 展 演 - 薪 傳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5-1/10 配 合 舞 研 所 畢 業 製 作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1-1/15 配 合 劇 設 系 燈 光 課 程 呈 現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6 配 合 傳 音 系 琵 琶 音 樂 會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8-1/22 進 行 劇 場 相 關 場 地 及 設 備 保 養 9. 配 合 舞 蹈 學 院 戲 劇 學 院 相 關 課 程 場 地 設 備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 三 ) 戲 劇 廳 協 辦 事 項 /11/1 配 合 關 渡 藝 術 節 動 見 体 劇 團 < 凱 吉 一 歲 > 演 出 及 拆 台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2~11/22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學 期 製 作 此 時 此 地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4~12/6 配 合 音 樂 學 院 學 位 考 計 2 場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1~12/20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畢 業 製 作 玩 命 諾 拉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2~1/10 配 合 劇 設 系 期 末 展 裝 拆 台 及 展 出 等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1/18-1/22 進 行 劇 場 相 關 場 地 及 設 備 保 養 7.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舞 蹈 學 院 相 關 課 程 場 地 設 備 技 術 協 調 與 支 援 ( 四 ) 服 裝 間 協 辦 事 項 /9/7~11/27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學 期 製 作 此 時 此 地 服 裝 製 作 服 裝 技 術 指 導 及 製 作 執 行 工 作, 並 配 合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服 裝 修 改 整 理 等 事 宜 /11/23~12/25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畢 業 製 作 玩 命 諾 拉 服 裝 製 作 服 6-3
40 裝 技 術 指 導 及 製 作 執 行 工 作, 並 配 合 裝 拆 台 彩 排 及 演 出 服 裝 修 改 整 理 等 事 宜 /12/21~2016/1/15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服 裝 相 關 課 程 期 末 作 業 技 術 指 導 事 宜 ( 五 ) 佈 景 工 廠 協 辦 事 項 /9/21~11/22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學 期 製 作 此 時 此 地 舞 台 佈 景 道 具 製 作 場 地 使 用 /11/23~12/20 配 合 戲 劇 學 院 畢 業 製 作 玩 命 諾 拉 舞 台 佈 景 道 具 製 作 場 地 使 用 /12/21~2016/1/10 配 合 劇 設 系 期 末 展 佈 景 道 具 製 作 及 展 示 場 地 使 用 6-4
41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資 訊 相 關 業 務 : ( 一 ) 開 放 課 程 大 綱 及 教 材 上 傳 系 統 ( 二 ) 開 放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網 路 課 程 預 選 加 退 選 作 業 二 本 年 度 各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建 置 推 動 辦 理 情 形 : No. 專 案 系 統 名 稱 現 況 及 系 統 增 修 項 目 1. 教 務 二 期 課 務 系 統 之 系 所 開 課 上 線 作 業 2. 檢 測 教 務 系 統 介 接 人 事 系 統 專 兼 任 教 師 資 料, 並 正 式 上 線 1 教 務 系 統 建 置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網 路 課 程 預 選 加 退 選 檢 測 及 上 線 作 業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大 綱 暨 教 材 系 統 檢 測 及 上 線 作 業 2 學 務 系 統 依 需 求 彙 整 報 表 資 料 及 功 能 調 整 3 人 事 系 統 處 理 教 務 系 統 介 接 人 事 資 料 庫 系 統 相 關 問 題 4 數 位 典 藏 ( 關 美 館 庫 房 典 藏 管 理 )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5 數 位 學 習 整 合 系 統 已 簽 陳 核 可 辦 理 明 年 度 藝 學 園 系 統 維 護 合 約 6 校 園 網 站 國 際 化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7 教 師 自 我 評 鑑 系 統 匯 入 展 演 資 料, 已 請 研 發 處 進 行 測 試 8 招 生 試 務 系 統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試 務 放 榜 及 報 到 作 業 9 學 生 線 上 離 校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10 網 頁 改 版 / 總 務 系 統 維 護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11 跨 領 域 學 習 護 照 統 計 及 彙 整 學 生 歷 年 參 與 情 形 12 全 校 性 資 訊 入 口 網 整 合 (EIP) 新 增 論 文 提 繳 連 結 功 能 7-1
42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藝 術 與 科 技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本 中 心 配 合 於 12 月 18 日 開 幕 的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展 覽 系 列 活 動, 與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關 渡 美 術 館 共 同 策 劃 辦 理 全 球 視 野 下 的 藝 術 創 作 座 談 會, 邀 請 展 覽 策 展 人 Ursula Zeller 參 展 藝 術 家 Magdalena Jetelova 和 Christine Hill 共 同 對 話, 探 討 在 現 今 文 化 論 述 中, 藝 術 家 對 創 造 主 題 媒 體 與 表 達 形 式 之 重 要 性 及 影 響 力, 活 動 時 間 為 12 月 18 日 14 點, 地 點 在 本 校 研 究 大 樓 R211 視 訊 會 議 室, 觀 眾 人 數 眾 多, 師 生 互 動 情 形 良 好 二 為 因 應 跨 領 域 藝 術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本 中 心 與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合 作 辦 理 跨 域 之 夜 當 藝 術 遇 見 藝 術 高 峰 論 壇, 邀 請 國 內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創 作 團 隊 藝 文 機 構 與 展 演 場 館 負 責 人, 論 壇 內 容 將 分 為 專 題 講 座 與 綜 合 討 論, 共 同 探 討 藝 術 在 做 為 時 代 性 的 語 言 或 功 能 時, 是 一 種 崩 解? 還 是 朝 向 另 一 未 知 的 開 展? 活 動 已 於 12 月 17 日 晚 上 6 點 至 10 點 舉 行, 地 點 位 於 在 北 美 館 B2 大 廳, 現 場 來 賓 討 論 十 分 踴 躍 三 本 中 心 王 俊 傑 主 任 日 前 受 邀 至 德 國 萊 茵 歌 劇 院 (Deutsche Oper am Rhein) 參 與 普 契 尼 歌 劇 杜 蘭 朵 公 主 全 新 製 作, 擔 任 多 媒 體 視 覺 影 像 設 計, 現 場 亦 邀 請 Alex Kober 指 揮 杜 易 斯 堡 交 響 樂 團 一 同 參 與 演 出, 並 於 12 月 5 日 成 功 完 成 首 映 本 歌 劇 製 作 由 德 國 萊 茵 歌 劇 院 與 臺 灣 衛 武 營 藝 術 文 化 中 心 共 同 製 作, 亦 將 是 106 年 衛 武 營 的 開 幕 演 出 節 目 四 現 正 進 行 索 多 瑪 之 夜 專 輯 製 作 籌 備 事 宜, 已 於 近 日 完 成 劇 照 拍 攝 演 出 影 像 紀 錄 及 人 物 專 訪 等 前 製 作 業, 並 同 時 邀 請 三 位 專 家 學 者 做 展 演 評 論 專 文 撰 寫, 分 別 從 學 術 哲 學 劇 場 等 不 同 角 度 切 入 探 討, 目 前 正 進 行 封 面 設 計 與 內 文 規 劃 討 論 五 本 中 心 將 與 臺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合 作 辦 理 跨 領 域 藝 術 座 談 會, 邀 請 王 俊 傑 老 師 郭 昭 蘭 老 師 邱 誌 勇 老 師 及 孫 松 榮 老 師 共 同 對 話, 探 討 跨 領 域 藝 術 創 作 的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活 動 將 於 104 年 12 月 27 日 14 點 30 分 至 17 點 30 分 舉 行, 地 點 在 北 美 館 一 樓 1B 索 多 瑪 之 夜 展 覽 入 口 板 牆 前, 現 場 歡 眾 反 應 十 分 熱 烈 六 索 多 瑪 之 夜 展 覽 已 進 行 11 週, 離 撤 展 尚 有 5 週, 為 維 持 展 演 效 果, 安 排 於 104 年 12 月 14 日 進 行 整 體 展 演 作 品 第 二 次 大 規 模 保 養 工 作, 依 序 進 行 物 件 與 捲 揚 機 馬 達 潤 滑 與 運 行 情 況 檢 測 煙 機 除 漬 排 油 清 除 作 業 機 械 軌 道 各 式 螺 絲 固 定 確 認 機 具 調 校 與 保 養 作 業 鋼 索 與 滑 輪 損 耗 情 況 檢 測 燈 具 狀 態 與 燈 泡 壽 命 檢 測 電 腦 燈 追 蹤 位 置 修 正 羽 絨 裝 置 風 力 機 具 8-1
43 檢 測 與 保 養 清 潔 自 動 控 制 程 式 運 作 設 定 調 整 等 工 作 項 目 七 本 中 心 於 關 渡 藝 術 節 期 間 配 合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展 覽, 進 行 教 育 活 動 推 廣, 與 關 渡 美 術 館 共 同 策 劃 辦 理 回 放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家 對 話 系 列 錄 像 藝 術 座 談 會, 邀 請 國 內 重 要 專 家 學 者 錄 像 藝 術 家 藝 術 評 論 出 席, 剖 析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30 年 來 的 發 展 脈 絡 並 與 新 世 代 錄 像 藝 術 創 作 者 進 行 座 談 交 流, 相 關 活 動 資 訊 如 下 : 第 一 場 本 體 論 無 解 之 後 加 演 : 林 俊 吉 行 為 錄 影 作 品 酒 杯 Ⅱ 現 場 演 出 主 持 人 黃 建 宏 老 師 來 賓 : 林 俊 吉 老 師 與 藝 術 家 崔 廣 宇 先 生 日 期 :10 月 7 日 13 點 30 分 到 15 點 30 分 地 點 : 關 美 館 103 展 廳 第 二 場 錄 像 藝 術 的 電 影 變 向 主 持 人 孫 松 榮 老 師 來 賓 : 袁 廣 鳴 老 師 與 藝 術 家 陳 正 才 先 生 日 期 :10 月 29 日 13 點 30 分 到 15 點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研 究 大 樓 R211 視 訊 會 議 室 第 三 場 檔 案 化 的 影 片 主 持 人 郭 昭 蘭 老 師 來 賓 : 王 俊 傑 老 師 與 藝 術 家 陳 界 仁 先 生 日 期 :11 月 4 日 15 點 30 分 到 17 點 30 分 地 點 : 本 校 研 究 大 樓 R211 視 訊 會 議 室 八 本 中 心 為 進 行 多 聲 道 環 繞 音 場 多 元 應 用 研 究, 日 前 由 專 案 製 作 團 隊 進 行 多 項 測 試 與 評 估, 包 含 多 項 即 時 編 程 軟 體 進 行 多 聲 道 音 場 設 計 火 線 高 速 傳 送 介 面 應 用 分 析 與 研 究 訊 號 抗 濾 波 及 干 擾 處 理 測 試 超 音 波 方 向 性 穿 透 測 試 3D 指 向 傳 聲 技 術 分 析 與 測 試 等 項 目, 以 應 用 在 跨 領 域 展 演 活 動 中 九 本 中 心 為 研 究 空 氣 流 體 力 學, 日 前 由 專 案 製 作 團 隊 利 用 羽 絨 進 行 多 項 測 試, 包 含 多 款 羽 絨 靜 電 吸 附 測 試 空 氣 對 流 環 繞 效 應 穩 定 性 評 估 與 實 驗 多 相 流 動 應 用 測 試 等 項 目, 並 將 實 驗 數 據 加 以 分 析 統 整, 以 應 用 在 新 媒 體 藝 術 創 作 中 8-2
44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藝 術 資 源 暨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一 ) 推 廣 教 育 北 藝 大 夏 日 學 校 2016 夏 日 學 校 第 二 次 籌 備 會 議 已 於 12/9 辦 理 2016 北 藝 大 Summer School 初 體 驗 預 計 於 北 中 南 部 辦 理, 首 發 北 部 場 次 預 訂 於 2016 年 3 月 中 起 跑, 中 南 部 場 次 規 劃 中 2016 夏 季 簡 章 預 定 於 1 月 底 前 完 成 設 計 及 定 稿 2 華 山 學 堂 (1) 已 確 定 華 山 學 堂 由 高 塔 遷 移 至 果 酒 禮 堂 辦 理 (2) 目 前 已 和 華 山 確 認 場 地 的 使 用 與 規 劃, 預 計 於 明 年 1 月 中 進 行 施 工 3 市 長 官 邸 沙 龍 學 堂 合 作 案 確 定 與 台 北 市 長 官 邸 沙 龍 學 堂 合 作 模 式, 已 於 12 月 中 完 成 合 約 簽 訂 事 宜 4 推 廣 課 程 2016 春 季 課 程 預 計 於 12 月 底 前 上 架 完 畢 2016 春 季 推 廣 簡 章 排 版, 簡 章 預 計 2016 年 1 月 中 出 刊 二 藝 大 書 店 ( 一 ) 活 動 部 份 1 12/21 至 21/31 將 進 行 盤 點 作 業, 並 加 裝 防 盜 系 統, 同 時 將 針 對 部 分 商 品 類 型 做 出 調 整 9-1
45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國 際 交 流 業 務 ( 一 ) 協 助 安 排 11 月 4 日 日 本 東 京 藝 術 大 學 漆 藝 研 究 室 三 田 村 有 純 主 任 井 谷 善 惠 教 授 等 14 人 至 本 校 參 訪, 並 安 排 與 美 術 學 系 主 任 及 國 交 中 心 主 任 會 晤, 以 及 參 觀 關 渡 美 術 館 美 術 學 院 教 學 與 展 演 空 間 及 國 際 書 苑 ( 二 ) 協 助 安 排 12 月 10 日 香 港 兆 基 創 意 書 院 : 黃 英 琦 太 平 紳 士 劉 天 明 副 校 長 等 四 人 來 訪, 安 排 會 晤 校 長 與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主 任, 參 觀 國 際 書 苑 關 渡 美 術 館 戲 劇 廳 及 舞 蹈 廳 該 校 畢 業 後 前 來 就 讀 我 校 之 僑 生 計 有 14 名, 尚 有 12 名 在 校 就 讀, 本 次 主 要 介 紹 該 校 雙 軌 創 意 藝 術 文 憑 課 程, 並 討 論 於 我 校 升 學 之 可 能, 及 日 後 於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上 更 進 一 步 的 交 流 ( 三 ) 協 助 12 月 12 日 ( 六 )ALIA 台 北 理 監 事 會 議 之 接 待 工 作 二 境 外 學 生 業 務 ( 一 ) 為 促 進 本 校 境 外 學 生 交 流, 本 中 心 於 11 月 23 日 ( 一 ) 中 午 12:30-13:30 於 國 際 書 苑 舉 辦 104 年 度 境 外 學 生 暨 交 換 學 生 歲 末 感 恩 餐 會, 與 會 人 員 有 校 長 院 長 及 系 所 主 任 外 籍 學 生 導 師 境 外 學 生 及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約 100 位 參 與 ( 二 ) 協 請 校 內 各 教 學 單 位 填 寫 2016 年 招 生 資 訊 增 修 表, 並 於 11 月 27 日 前 擲 回 本 中 心 彙 整, 以 編 修 本 校 2016 年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 三 ) 104 年 度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104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獎 學 金 獲 獎 名 單 皆 已 上 網 公 告 ( 四 ) 協 助 大 陸 學 生 吳 穎 琦 同 學 辦 理 復 學 手 續 及 入 台 證 三 交 換 學 生 業 務 ( 一 ) 寄 發 國 外 及 大 陸 姐 妹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交 換 學 生 之 入 學 許 可 及 辦 理 簽 證 等 相 關 文 件 正 本 及 資 料 ( 二 ) 11 月 5 日 公 告 及 開 放 學 生 報 名 104 年 12 月 21 日 於 國 際 書 苑 辦 理 105 學 年 赴 外 交 換 生 申 請 說 明 暨 座 談 會 事 宜 ( 三 )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赴 國 外 交 換 學 生 學 海 奬 學 金 之 借 支 作 業 ( 四 ) 協 助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吳 佳 豐 郭 昊 宇 馬 超 及 陳 子 芃 等 四 位 同 學 辦 理 入 台 證 延 期 之 各 項 相 關 事 宜 四 其 他 業 務 ( 一 ) 本 學 期 國 際 交 流 服 務 隊 培 訓 活 動 ( 第 一 場 次 ) 於 12/7 上 午 11 點 至 下 午 13 點 舉 行, 參 加 人 數 為 40 人 10-1
46 ( 二 ) 本 學 期 培 訓 活 動 ( 第 二 場 次 ) 於 12 月 14 日 ( 一 ) 上 午 11 點 至 下 午 13 點 舉 行, 預 計 參 加 人 數 15 人 10-2
47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無 地 不 生 與 苧 麻 的 六 十 五 天 特 展 ( 一 ) 展 期 自 10/3 至 12/6 止, 本 特 展 觀 展 人 數 累 計 共 764 人 次 ( 二 ) 特 展 教 育 活 動 1 特 展 教 育 活 動 以 實 作 體 驗 為 主, 紀 錄 片 放 映 為 輔, 邀 請 臺 灣 的 苧 麻 耕 織 者 帶 領 觀 眾 一 同 體 驗 苧 麻 的 種 植 收 割 加 工 等 過 程, 並 進 一 步 了 解 苧 麻 工 藝 與 人 土 地 情 感 和 社 群 的 深 層 關 係 10~12 月 份 期 間 陸 續 共 辦 理 了 6 場 特 展 教 育 活 動, 分 別 是 種 苧 麻 及 織 布 歌 傳 唱 開 幕 活 動 弗 耐 瓦 旦 導 演 紀 錄 片 導 賞 手 作 小 時 光 親 子 手 抄 紙 工 作 坊 臺 灣 麻 的 故 事 : 戴 寶 村 講 座 手 作 小 時 光 刮 麻 初 體 驗 手 作 小 時 光 苧 麻 纖 織 工 作 坊, 及 2 場 主 題 式 原 創 市 集, 系 列 活 動 訊 息 觸 及 人 數 共 57,736 人 次 二 東 南 亞 閩 南 布 袋 戲 特 展 展 期 自 12/16 至 2/29 止, 將 與 台 原 偶 戲 館 合 作 策 展 及 教 育 活 動 展 覽 以 下 南 洋 至 東 南 亞 各 國 的 閩 南 族 群 為 主 題, 展 出 各 地 閩 南 移 民 的 布 袋 戲 文 物 與 實 地 採 訪 的 紀 錄 片, 可 看 出 閩 南 布 袋 戲 隨 著 各 地 移 民 在 呼 應 時 代 變 遷 與 異 域 文 化 的 變 與 不 變 12/16 開 幕 搭 配 台 原 偶 戲 館 主 辦 的 東 南 亞 與 台 灣 布 袋 戲 研 討 會 舉 辦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閩 南 布 袋 戲 的 示 範 展 演, 並 於 展 覽 期 間 與 台 原 偶 戲 館 台 中 聲 五 洲 掌 中 劇 團 合 作 舉 辦 至 少 4 場 教 育 活 動 三 絲 縷 織 夢 特 展 應 嘉 義 縣 政 府 文 化 觀 光 局 之 邀, 轉. 場 - 隨 域 而 生 特 展 參 與 嘉 義 縣 文 化 集 會 所 展 覽 絲 縷 織 夢, 展 期 自 2015/11/25 至 2016/01/10 止, 並 於 展 出 期 間 辦 理 一 場 傳 統 染 織 工 藝 體 驗 工 作 坊 11-1
48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圖 書 館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01 月 一 閱 覽 典 藏 與 參 考 服 務 業 務 ( 一 ) 還 書 提 醒 歸 還 圖 書, 需 將 黏 貼 於 書 頁 中 之 各 類 標 籤 利 貼 等 清 除 乾 淨, 並 不 得 使 用 黏 性 強 之 膠 布 膠 帶 類, 以 免 清 除 時 損 壞 書 籍 ( 二 ) 2015 秋 季 數 位 資 源 利 用 講 習 12 月 份 辦 理 圖 書 館 2015 秋 季 數 位 資 源 利 用 講 習 4 場, 歡 迎 線 上 報 名 參 加 報 名 網 址 : 上 課 地 點 : 研 究 大 樓 R312 電 腦 教 室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14:00 12/8 RefWorks 線 上 書 目 管 理 系 統 ( 二 ) 16:00 Classical Scores Library 古 典 樂 譜 10:30 12/11 American Film Scripts Online 美 國 電 影 劇 本 資 料 庫 ( 五 ) Dance in Video 經 典 舞 蹈 影 片 資 料 庫 12:00 Naxos Music Library 拿 索 斯 線 上 音 樂 資 料 庫 Academic Search Premier 綜 合 學 科 類 全 文 資 料 庫 10:30 ERIC 教 育 研 究 資 料 庫 12/18 IBTD 戲 劇 舞 蹈 全 文 資 料 庫 ( 五 ) 12:00 RILM 音 樂 索 摘 資 料 庫 ebook Collection 綜 合 學 科 電 子 書 10:30 Arts & Humanities Full Text 藝 術 與 人 文 全 文 期 刊 資 12/22 料 庫 ( 二 ) 11:30 PQDT 美 加 博 碩 士 論 文 ( 三 ) 開 放 試 用 資 料 庫 1 Art & Architecture Complete: 至 104/12/15 止 收 錄 建 築 及 藝 術 類 期 刊 書 籍, 內 容 包 含 全 文 索 摘 圖 片 與 影 像 資 訊 2 Asian Film Online: 至 105/2/29 止 提 供 亞 太 與 中 東 地 區 電 影 與 短 片 供 線 上 觀 賞 3 Theatre in Video: 至 105/2/29 止 提 供 戲 劇 影 片 與 相 關 訪 談 紀 錄, 含 劇 場 演 出 與 電 視 公 司 製 播 影 片 4 Music & Performing Arts: 至 105/2/29 止 收 錄 音 樂 舞 蹈 12-1
49 與 戲 劇 資 源, 可 線 上 閱 覽 與 下 載 古 典 樂 譜 音 樂 參 考 文 獻, 線 上 收 聽 音 樂 並 觀 賞 現 場 演 出 影 片 ( 四 ) 新 增 免 費 資 料 庫 1 IMDb: 收 錄 電 影 戲 劇 與 其 他 類 型 節 目 資 訊, 以 及 影 視 從 業 人 員 資 料 供 瀏 覽 與 搜 尋 2 International Music Score Library Project (IMSLP): 收 錄 公 眾 領 域 樂 譜 與 演 出 影 音 檔, 使 用 者 可 線 上 收 聽 觀 賞, 也 可 上 傳 自 己 的 演 出 與 改 編 作 品 ( 五 ) 本 學 期 研 究 小 間 申 請 時 間 及 使 用 期 限 申 請 時 間 使 用 期 限 第 1 次 104/9/14 ( 一 ) 起 104/9/14 ( 一 ) ~ 104/11/12 ( 四 ) 第 2 次 104/11/9( 一 ) 起 104/11/16( 一 ) ~ 105/1/15 ( 五 ) ( 六 ) 跨 寒 假 借 書 / 視 聽 資 料 借 閱 期 限 跨 寒 假 借 書 / 視 聽 資 料 到 期 日 如 下 : 身 分 起 始 日 到 期 日 專 任 教 師 104/12/5 105/3/1 兼 任 教 師 105/1/2 105/3/1 研 究 生 助 教 研 究 人 員 104/12/19 105/2/22 大 學 部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生 職 員 105/1/2 105/2/22 二 採 編 圖 書 期 刊 與 其 他 業 務 ( 一 ) 科 技 部 補 助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圖 書 計 畫 105 年 度 新 申 請 案, 申 請 主 題 為 : 文 學 I 戲 曲 與 表 演 文 化, 已 與 戲 劇 系 傳 音 系 共 同 完 成 計 畫 書 及 書 單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 二 ) 資 料 庫 採 購 作 業 已 陸 續 進 行 105 年 度 資 料 庫 採 購 作 業, 包 括 CEPS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全 文 報 紙 資 料 庫 Ebsco:Academic Search Primier HyRead 台 灣 全 文 資 料 庫 Jstor-Arts and Sciences I/III Collection ProQuest-Arts & Humanities Full Text 中 國 期 刊 全 文 資 料 庫 RILM 音 樂 索 摘 資 料 庫 Classical Scores Library 及 RefWorks 共 10 種, 使 用 期 限 皆 為 2016/1/1 至 2016/12/
50 ( 三 )105 年 期 刊 採 購 作 業 105 年 期 刊 採 購 作 業, 已 於 11 月 完 成 中 文 期 刊 36 種 ; 大 陸 期 刊 47 種 ; 西 文 電 子 期 刊 14 種 ; 中 文 電 子 期 刊 3 種 的 續 訂, 並 將 於 12 月 中 辦 理 西 文 期 刊 149 種 及 日 文 期 刊 38 種 的 開 標 與 議 價 ( 四 )105 年 現 刊 區 架 位 調 整 及 總 目 錄 更 新 依 據 105 年 增 刪 的 現 刊 內 容, 將 於 1 月 調 整 現 刊 區 的 架 位, 並 更 新 現 刊 總 目 錄 電 子 檔, 放 於 本 校 圖 書 館 網 站 首 頁, 以 供 讀 者 下 載, 便 利 查 找 所 需 的 期 刊 ( 五 ) 好 書 大 家 讀 贈 書 活 動 配 合 第 三 屆 臺 灣 閱 讀 節 及 圖 書 館 週 活 動, 本 館 於 12 月 1 日 -12 月 12 日 在 圖 書 館 藝 廊 與 大 廳 空 間 舉 辦 送 書 活 動, 將 本 館 收 受 之 優 質 複 本 贈 書 轉 贈 校 內 師 生, 歡 迎 大 家 來 索 取, 以 提 升 校 內 書 香 氣 息 ( 六 ) 盲 生 資 源 轉 移 至 本 校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本 館 歷 年 收 受 淡 江 大 學 盲 生 資 源 中 心 以 及 國 立 臺 灣 圖 書 館 贈 予 之 點 字 數 位 有 聲 書, 為 便 利 盲 生 同 學 利 用, 預 計 12 月 中 將 此 批 資 料 轉 移 至 諮 商 中 心, 以 豐 富 盲 生 同 學 的 學 習 資 源 ( 七 ) 三 樓 辦 公 區 域 地 板 更 新 工 程 圖 書 館 三 五 六 樓 已 使 用 逾 20 年 之 地 毯, 由 於 年 久 破 損 積 塵 嚴 重, 計 畫 逐 年 更 新 為 塑 膠 地 磚, 本 次 寒 假 期 間 預 先 更 換 三 樓 區 域, 改 善 空 氣 與 衛 生 品 質, 以 維 護 讀 者 及 館 員 健 康 三 校 史 發 展 與 其 他 業 務 ( 一 ) 校 史 常 設 展 規 劃 作 業 1 11 月 2 日 召 開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史 常 設 展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各 學 院 合 作 策 展 之 實 施 辦 法 2 11 月 分 別 與 各 學 院 執 行 策 展 人 進 行 展 示 構 想 與 工 作 細 項 討 論 3 擬 定 學 院 策 展 概 念 論 述 表 學 院 各 主 題 基 本 資 訊 表 與 學 院 展 示 物 件 說 明 清 單, 協 請 各 學 院 於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展 示 論 述 與 選 定 展 出 文 物 4 整 理 本 校 大 事 記, 並 列 出 搭 配 展 出 之 校 史 文 物 與 資 料 5 擬 定 校 史 室 招 標 需 求 說 明 書 與 展 示 構 想 書, 並 與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協 同 進 行 校 史 室 招 標 作 業 ( 二 ) 校 史 數 位 典 藏 與 紀 錄 1 戲 劇 學 系 1996 年 至 2010 年 展 演 文 宣 品 與 節 目 單 進 行 數 位 化 掃 瞄, 並 登 錄 數 位 典 藏 平 台 2 舞 蹈 學 系 歷 年 畢 業 展 演 文 宣 品 與 節 目 單 已 完 成 數 位 化 掃 瞄, 先 12-3
51 進 行 核 對, 並 製 作 清 單 後, 陸 續 詮 釋 登 錄 數 位 典 藏 平 台 3 向 音 樂 學 院 借 入 之 展 演 資 料 光 碟 演 出 照 片 備 檔 與 數 位 化 4 更 新 校 史 網 站 之 大 事 記 ( 三 ) 校 史 發 展 組 臉 書 專 頁 管 理 1 重 新 規 劃 校 發 組 臉 書 專 頁 發 文 架 構 2 <2015 舞 蹈 學 院 歲 末 展 演 - 薪 傳 > 系 列 報 導 規 劃 : 與 舞 蹈 學 院 合 作, 以 校 史 觀 點 進 行 <2015 舞 蹈 學 院 歲 末 展 演 - 薪 傳 > 之 系 列 報 導, 並 規 劃 透 過 訪 談, 建 置 校 史 典 藏 與 展 示 資 料 12-4
52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關 渡 美 術 館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展 覽 活 動 ( 一 ) 104/10/2~ 12/6 啟 視 錄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 二 ) 104/12/18~ 105/2/21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 三 ) 104/12/18~ 105/2/21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 四 ) 104/12/18~ 105/2/21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二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一 ) 11 月 4 日 回 放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家 對 話 系 列 之 二 主 持 人 : 郭 昭 蘭, 與 談 藝 術 家 : 王 俊 傑 陳 界 仁 參 加 對 象 : 校 內 師 生 及 一 般 民 眾 ( 二 ) 11 月 11 日 京 都 造 型 藝 大 駐 村 分 享 會 參 加 對 象 : 一 般 民 眾 ( 三 ) 11 月 18 日 韓 國 首 爾 藝 術 空 間 _ 衿 川 及 倫 敦 藝 大 駐 村 分 享 會 參 加 對 象 : 一 般 民 眾 ( 四 ) 11 月 25 日 藝 文 空 間 參 訪 : 台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 五 ) 12 月 9 日 藝 文 空 間 參 訪 : 鳳 甲 美 術 館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 六 ) 12 月 16 日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展 覽 介 紹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及 一 般 民 眾 展 覽 介 紹 ( 七 ) 12 月 23 日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及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展 覽 介 紹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及 一 般 民 眾 ( 八 ) 1 月 6 日 藝 文 空 間 參 訪 : 北 教 大 美 術 館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 九 ) 1 月 13 日 藝 文 空 間 參 訪 : 台 北 市 立 美 術 館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 十 ) 1 月 20 日 藝 文 空 間 參 訪 : 台 北 當 代 藝 術 館 參 加 對 象 : 美 術 館 志 工 三 導 覽 服 務 11 月 份 登 記 557 人,12 月 份 目 前 登 記 70 人 四 貴 賓 參 訪 11 月 份 : 11/4 東 京 藝 大 漆 藝 研 究 室 主 任 教 授 三 田 村 有 純 等 貴 賓 4 人 參 訪,11/5 文 化 部 藝 發 司 副 司 長 暨 藝 術 村 評 鑑 委 員 等 8 人,11/6 美 國 紐 約 皇 后 美 術 館 長 Laura Raicovich 等 2 人,11/7 國 美 館 典 藏 組 及 紐 約 VOCA 執 行 總 監 Lauren Shadford 等 貴 賓 5 人,11/7 曼 徹 斯 特 華 人 當 代 藝 術 中 心 Zoe Dunbar 等 2 人,11/25 文 化 部 外 賓 Goran Topalovic 等 2 人 13-1
53 12 月 份 : 12/3 武 藏 野 美 術 大 學 校 長 長 澤 忠 徳 等 貴 賓 2 人,12/4 文 化 部 藝 發 司 視 覺 藝 術 亢 寶 琴 科 長 等 貴 賓 20,12/11 人 土 耳 其 米 馬 爾 希 南 美 術 大 學 校 長 Mr. Yalçin KARAYAĞIZ 及 副 校 長 Mr. Süreyya Kayhan ÜLKER,12/19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及 官 員 等 30 人 五 媒 體 報 導 ( 一 ) 媒 體 報 導 (1)2015 年 11 月 號 典 藏 今 藝 術 雜 誌 /11 月 專 題 檔 案 蒙 太 奇 - 啟 視 錄 與 台 灣 錄 像 藝 術 (2)2015/11/02 放 映 週 報 復 刻 的 真 實 性, 數 位 複 製 時 代 的 影 像 (3)2015/11/02 法 界 新 聞 啟 視 錄 : 台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影 音 報 導 (4)2015/11/04 ARTALKS 打 破 既 有 規 則 重 新 組 合 - 關 渡 藝 術 節 : 啟 示 錄 與 凱 吉 一 歲 (5)2015/11/18 非 池 中 藝 術 網 藝 文 直 擊 關 渡 美 術 館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影 音 報 導 (6)2015/12/11 公 共 電 視 藝 起 看 公 視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影 音 專 題 報 導 ( 二 ) 平 面 媒 體 展 訊 露 出 (1) 典 藏 今 藝 術 雜 誌 12 月 號 :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2) 藝 術 家 雜 誌 11 月 號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2 月 號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 預 計 露 出 ) 105 年 1 月 號 :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3)Artmap 藝 術 地 圖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4) 文 化 快 遞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5) 臺 灣 藝 聞 雙 月 刊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 三 ) 網 路 媒 體 展 訊 露 出 (1) 自 由 人 藝 文 資 訊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13-2
54 個 展 (2)Yourart 藝 遊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3) 文 化 快 遞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4)ArtTalks(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5)Citytalk 城 市 通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6)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7)La Vie 行 動 家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9) 全 球 華 人 藝 術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10) 典 藏 叢 書 臉 書 ( id=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1)The News Lens(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2) 智 邦 藝 訊 722 期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3-3
55 (13)TdAic 台 灣 數 位 藝 術 知 識 與 創 作 流 通 平 台 ( E6F6E4C14DCF&s=86ACDC2863CC68FA):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4) 中 央 通 訊 社 ( U_ufM):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5)Artobserverfield ( aiwan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6) 今 藝 術 facebook(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7)Arttime 藝 術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18) 非 池 中 藝 術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9) 好 戲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藝 術 之 域 : 德 國 歷 史 塵 埃 劉 芸 怡 個 展 One Piece Room 敘 事 詮 釋 : 一 場 史 實 與 史 觀 的 思 辯 趙 陸 個 展 (20) 愛 臺 北 市 政 雲 ( e=1&rowid=6888):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21) 臺 北 好 藝 術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22) 伊 通 公 園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23) 耿 畫 廊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24)ETtoday 新 聞 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25)798 藝 術 網 ( 啟 視 錄 : 臺 灣 錄 像 藝 術 創 世 紀 13-4
56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主 計 室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1 月 ~105 年 1 月 一 辦 理 104 年 度 決 算 配 合 本 校 104 年 年 度 終 了 會 計 事 務 之 整 理 及 決 算 之 編 製, 有 關 經 費 報 支 時 程 ( 含 業 務 費 設 備 費 及 計 畫 案 經 費 ), 本 室 已 於 11 月 11 日 發 文 並 公 告 於 本 室 網 頁, 請 各 單 位 依 時 限 辦 理 二 辦 理 本 校 104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各 單 位 104 年 度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自 行 評 估 已 辦 理 完 竣, 相 關 自 行 評 估 表 將 提 本 學 期 內 部 控 制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提 交 內 部 稽 核 小 組 進 行 後 續 評 核 三 104 年 度 業 務 收 支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狀 況 及 帳 列 現 金 餘 額 : ( 一 )104 年 度 截 至 11 月 底 業 務 總 收 入 7 億 2,618 萬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6 億 9,116 萬 元, 收 支 相 抵 後 賸 餘 3,502 萬 元, 主 要 係 用 人 費 用 較 預 期 減 少 所 致 ( 二 )104 年 度 截 至 11 月 底 固 定 資 產 實 際 執 行 數 1,647 萬 元, 與 可 用 預 算 數 6,458 萬 元 相 較, 達 成 率 25.51%, 主 要 係 研 究 生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後 續 加 強 山 坡 地 審 查 意 見 調 整 本 案 規 劃 設 計, 致 建 築 管 理 申 請 程 序 仍 在 進 行 中 ( 三 )104 年 11 月 底 帳 列 現 金 餘 額 3 億 5,112 萬 元, 較 103 年 11 月 帳 列 現 金 餘 額 2 億 7,018 萬 元, 增 加 8,094 萬 元, 主 要 係 業 務 收 支 賸 餘 3,502 萬 元 ( 其 中 包 含 不 發 生 現 金 流 出 之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 計 8,355 萬 元 ) 所 致 ( 四 ) 業 務 收 支 及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狀 況 詳 附 表 14-1
57 A. 經 常 收 支 項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會 計 年 度 截 至 104 年 11 月 底 止 收 支 執 行 概 況 目 104 年 預 算 數 金 額 佔 收 入 % 金 額 佔 收 入 % ( 單 位 : 千 元 ) 壹 收 入 部 分 746, , , ,907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419, , , ,252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419, , , ,252 二 自 籌 收 入 326, , , , 學 雜 費 收 入 172, , , , 學 雜 費 減 免 -7,785-3, ,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48,000 44, , ,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12,915 10, , ,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 含 教 卓 ) 24,160 21, , , 權 利 金 收 入 雜 項 業 務 ( 招 生 考 試 ) 收 入 9,428 7, , , 財 務 收 入 1,000 1,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43,000 40, , 受 贈 收 入 15,500 14, , , 違 約 罰 款 及 賠 ( 補 ) 償 收 入 雜 項 收 入 7,500 4, , ,152 貳 支 出 部 分 789, , , ,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526, , , ,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59, , , ,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9,660 7, ,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44,640 37, ,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9,789 10, , 雜 項 業 務 ( 招 生 考 試 ) 費 用 6,010 5, , 財 務 費 用 年 11 月 實 際 數 (a) 103 年 11 月 實 際 數 (b) 比 較 增 減 (a-b) 8. 雜 項 費 用 32,908 18, , ,770 參 餘 絀 -43,658 35, , ,432 B. 資 本 收 支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1. 教 育 部 補 助 固 定 資 產 經 費 2. 自 有 資 金 撥 充 ( 含 教 卓 ) 104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77,115 15,500 61,615 ( 單 位 : 千 元 ) 截 至 104 年 11 月 底 達 成 率 % (d/ ) 預 算 分 配 數 (c) 執 行 數 (d) (d/c) 支 出 項 目 77,115 64,579 16, 房 屋 及 建 築 50,000 40, 機 械 及 設 備 13,521 12,180 5,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13,324 12,149 10,
58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人 事 室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0 月 ~104 年 12 月 一 歲 末 文 康 聯 誼 活 動 本 校 預 定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 周 五 ) 晚 上 舉 辦 歲 末 文 康 聯 誼 活 動, 今 年 由 總 務 處 與 人 事 室 合 辦, 地 點 假 華 港 城 婚 宴 會 館 (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承 德 路 七 段 141 號 ) 舉 行, 邀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踴 躍 參 加 二 教 師 升 等 注 意 事 項 ( 一 ) 教 師 擔 任 同 一 職 級 職 務 滿 3 年, 得 提 出 升 等 申 請, 升 等 應 提 最 近 5 年 ( 同 一 職 級 )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或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時 間 之 認 定, 係 指 若 審 定 通 過, 依 其 教 師 證 書 核 定 年 資 起 計 之 時 間 為 準, 向 前 回 溯 5 年, 例 如 教 授 起 資 年 月 為 104 年 8 月 1 日, 則 99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或 技 術 報 告 始 得 作 為 送 審 標 的, 又 有 關 送 審 著 作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須 為 送 審 前 5 年 內 在 國 內 外 知 名 學 術 或 專 業 刊 物 發 表 或 已 為 接 受 且 出 具 證 明 將 定 期 發 表, 或 經 出 版 公 開 發 行 者 2. 以 二 種 以 上 著 作 送 審 者, 應 自 行 擇 定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作 其 屬 一 系 列 之 相 關 研 究 者, 得 合 併 為 代 表 著 作 3. 引 用 資 料 應 註 明 出 處, 並 附 參 考 書 目 4. 代 表 著 作 如 係 數 人 合 著, 應 以 書 面 說 明 本 人 參 與 部 分, 並 由 合 著 者 簽 章 證 明 5. 著 作 出 版, 須 為 載 明 著 作 人 姓 名 發 行 人 姓 名 出 版 時 間 地 點 及 出 版 者 登 記 字 號 等 ( 二 ) 系 所 相 關 教 學 單 位 審 查 ( 初 審 ): 1. 召 開 第 1 次 系 所 級 教 評 會, 應 審 查 送 審 人 資 格 條 件 及 送 審 著 作 或 作 品 之 格 式 基 準, 並 評 核 送 審 人 之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送 審 人 之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教 學 服 務 成 績 初 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送 審 升 等 之 著 作 或 作 品 2. 著 作 審 查 應 一 次 送 三 位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 作 品 審 查 應 一 次 送 四 位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著 作 兩 位 以 上 審 查 人 給 予 70 分 以 上 則 通 過 ; 作 品 三 位 以 上 審 查 人 給 予 70 分 以 上 則 通 過, 兩 位 以 上 審 查 人 給 予 70 分 以 下 則 不 通 過 3. 召 開 第 2 次 系 所 級 教 評 會, 就 送 審 著 作 或 作 品 外 審 結 果 初 審 三 教 師 兼 職 函 釋 事 項 ( 一 ) 國 立 大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私 人 公 司 顧 問 一 案, 以 是 類 教 15-1
59 師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渠 等 人 員 如 擬 兼 任 私 人 公 司 向 政 府 部 門 申 請 之 計 畫 顧 問, 應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3 及 銓 敘 部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 函 規 定 ( 按 : 得 否 兼 任 私 人 公 司 向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申 請 之 計 畫 顧 問, 應 視 該 顧 問 是 否 非 屬 私 人 公 司 內 之 常 設 機 構 所 置 職 務, 以 及 該 顧 問 工 作 內 涵 是 否 係 屬 研 究 工 作 範 疇, 且 未 參 與 後 續 產 品 化 設 計 及 商 業 化 階 段 而 定 ), 本 於 權 責 依 法 審 認 之 ; 至 擬 兼 任 私 人 公 司 顧 問, 除 法 令 規 定 外, 尚 不 得 為 之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 ( 二 ) 國 立 大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是 否 得 以 財 團 法 人 公 共 電 視 文 化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 公 視 基 金 會 ) 官 派 董 事 身 分 兼 任 中 華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華 視 ) 董 事 職 務 一 案, 以 公 視 基 金 會 為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第 14 條 之 2 及 公 務 員 兼 任 非 營 利 事 業 或 團 體 受 有 報 酬 職 務 許 可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稱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爰 國 立 大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如 依 法 經 許 可 兼 任 公 視 基 金 會 之 董 事 職 務, 尚 無 違 反 服 務 法 第 14 條 之 2 規 定 ; 另 無 論 華 視 公 司 是 否 為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公 股 處 理 條 例 所 稱 公 共 化 無 線 電 視 事 業, 國 立 大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代 表 公 視 基 金 會 擔 任 華 視 公 司 之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因 非 直 接 代 表 政 府 擔 任 該 公 司 行 使 股 權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故 非 服 務 法 13 條 第 2 項 規 定 所 稱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從 而 國 立 大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尚 不 得 擔 任 華 視 公 司 之 法 人 董 事 代 表 人 職 務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號 函 四 公 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規 定 ( 一 ) 補 助 對 象 : 編 制 內 40 歲 以 上 之 公 教 人 員 ( 二 ) 補 助 經 費 : 以 二 年 補 助 一 次 為 原 則, 每 次 以 3,500 元 為 限, 低 於 3,500 元 以 實 際 金 額 核 銷, 並 應 於 健 康 檢 查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三 ) 健 檢 醫 療 院 所 : 1.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評 鑑 合 格 之 醫 院 及 教 學 醫 院 2. 經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品 質 策 進 會 ( 簡 稱 醫 策 會 ) 健 康 檢 查 品 質 認 證 之 診 所 3. 經 勞 動 部 認 可 辦 理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與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療 機 構 關 於 上 開 醫 療 醫 構 之 名 單, 可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 保 障 業 務 /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查 詢, 請 務 必 確 認 各 該 醫 療 機 構 是 否 尚 在 評 鑑 ( 認 證 ) 合 格 或 認 可 之 有 效 期 限 內 15-2
60 五 公 教 人 員 請 假 事 項 銓 敘 部 104 年 9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以,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請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事 假 合 計 已 滿 33 日 ( 按 : 病 假 28 日 及 事 假 5 日 ) 時, 倘 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依 勞 動 部 104 年 9 月 8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號 令 釋, 於 每 月 1 日 額 度 內, 得 再 請 扣 除 俸 ( 薪 ) 給 之 生 理 假, 且 該 等 生 理 假 不 作 為 其 考 績 之 考 量 因 素 另 查 教 師 亦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適 用 對 象, 爰 有 關 女 性 教 師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請 生 理 假, 亦 比 照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即 女 性 教 師 請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事 假 合 計 已 滿 35 日 ( 按 : 病 假 28 日 及 事 假 7 日 ) 時, 倘 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依 上 開 勞 動 部 令 釋, 於 每 月 1 日 額 度 內, 得 再 請 扣 除 薪 給 之 生 理 假, 且 該 等 生 理 假 不 作 為 其 考 核 之 考 量 因 素 ( 教 育 部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號 書 函 ) 15-3
61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1 提 案 性 質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主 計 室 案 由 因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併 同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設 置 條 例 ) 業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教 育 部 爰 配 合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管 監 辦 法 ), 並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二 因 應 設 置 條 例 管 監 辦 法 部 分 條 次 變 更, 及 設 置 條 例 第 3 條 將 自 籌 收 入 包 含 項 目 修 正 為 除 5 項 自 籌 收 入 外 並 包 括 學 雜 費 收 入 及 其 他 自 籌 收 入, 本 校 爰 修 正 校 內 各 相 關 規 定 三 為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及 提 升 效 率, 本 案 就 未 涉 及 實 質 修 法 情 形 者, 免 由 各 單 位 逐 案 依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提 送 各 相 關 會 議 進 行 審 議 修 法, 逕 由 主 計 室 彙 整 及 提 送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12 月 21 日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本 案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由 各 單 位 據 以 逕 為 修 正 及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審 議 意 見 決 議 16-1
62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捐 贈 收 入 不 受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限 制, 惟 仍 應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並 遵 照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之 相 關 監 督 規 範 辦 理 十 徵 信 與 致 謝 凡 對 本 校 進 行 之 捐 贈, 由 本 校 致 贈 謝 函, 並 於 徵 求 捐 贈 人 意 願 後, 公 布 於 本 校 官 網 及 關 渡 通 訊 公 開 徵 信 如 屬 捐 贈 館 舍 內 部 空 間 設 備 建 置 或 現 有 空 間 整 建 維 護 者, 得 由 使 用 ( 勸 募 ) 單 位 另 訂 致 謝 處 理 原 則, 經 主 管 會 報 審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前 項 致 謝 型 式 如 有 涉 及 設 置 名 牌 誌 記 情 形, 應 送 請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捐 贈 收 入 不 受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限 制, 惟 仍 應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須 遵 照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中 第 8 條 至 第 14 條 之 相 關 監 督 規 範 辦 理 十 徵 信 與 致 謝 凡 對 本 校 進 行 之 捐 贈, 由 本 校 致 贈 謝 函, 並 於 徵 求 捐 贈 人 意 願 後, 公 布 於 關 渡 通 訊 公 開 徵 信 如 屬 捐 贈 館 舍 內 部 空 間 設 備 建 置 或 現 有 空 間 整 建 維 護 者, 得 由 使 用 ( 勸 募 ) 單 位 另 訂 致 謝 處 理 原 則, 經 主 管 會 報 審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前 項 致 謝 型 式 如 有 涉 及 設 置 名 牌 誌 記 情 形, 應 送 請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增 列 本 校 公 開 徵 信 之 管 道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6-2
63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95 年 12 月 2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6 年 06 月 15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9 年 07 月 07 日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暨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捐 贈 收 入 不 受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審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限 制, 惟 仍 應 受 教 育 部 之 監 督, 並 遵 照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之 相 關 監 督 規 範 辦 理 三 為 推 動 校 務 發 展, 得 視 需 要,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邀 集 副 校 長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主 計 室 主 任, 或 相 關 教 學 單 位 研 究 中 心 圖 書 館 美 術 館 等 主 管, 組 成 募 款 推 展 委 員 會, 並 由 秘 書 室 辦 理 相 關 幕 僚 作 業 前 項 委 員 會 組 成 人 數 為 八 至 十 二 人, 負 責 規 劃 全 校 性 計 畫 之 募 款 標 的 對 象 與 目 標 額 度 ; 審 議 各 單 位 所 提 之 募 款 計 畫 與 執 行 方 式 ( 含 收 支 管 理 及 運 用 ), 並 就 各 募 款 計 畫 進 行 協 調 與 分 工, 促 進 成 效 四 勸 募 方 法 得 以 當 面 懇 請 電 話 函 件 發 行 認 同 卡 及 辦 理 募 款 餐 會 展 演 活 動 等 方 式 為 之 各 項 募 款 活 動 之 代 表 者, 得 由 校 長 院 長 系 所 主 管 單 位 主 管 校 友 會 或 系 友 會 會 長 等 之 名 銜 聯 署 或 獨 署, 尋 求 校 友 及 各 界 之 支 持 捐 助 五 校 務 基 金 之 捐 贈 收 入, 係 指 學 校 無 償 收 受 之 動 產 不 動 產 及 其 他 一 切 有 財 產 價 值 之 權 利 或 債 務 之 減 少 其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應 設 置 專 帳 合 法 處 理 募 款 所 得 應 以 全 校 統 一 專 戶 收 受, 一 切 收 支 均 納 入 校 務 基 金, 學 校 或 校 內 各 單 位 不 得 另 設 其 他 獨 立 運 用 帳 戶 六 學 校 收 受 之 捐 贈,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並 不 得 與 贈 與 人 有 不 當 利 益 之 聯 結 收 受 指 定 用 途 之 捐 贈, 其 用 途 應 與 發 展 全 校 性 或 各 單 位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有 關 ( 一 ) 未 指 定 單 位 用 途 之 捐 款 及 贈 賣 淨 額, 全 數 歸 校 務 基 金 統 籌 運 用 ( 二 ) 有 指 定 作 為 特 定 用 途 所 專 用 者, 由 各 相 關 單 位 依 指 定 用 途 90% 自 行 運 用, 另 提 撥 款 項 10% 為 行 政 管 理 費, 由 本 校 發 展 校 務 統 籌 運 用 ( 三 ) 指 定 為 全 校 發 展 經 費 興 建 工 程 或 重 大 建 設 專 用 者, 免 提 撥 行 政 管 理 費 ( 四 ) 指 定 用 途 作 為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社 團 活 動 者, 免 提 撥 行 政 管 理 費 ( 五 ) 各 捐 款 之 孳 息, 除 留 本 獎 學 金 孳 息 得 滾 存 運 用 於 獎 學 金 發 放 外, 餘 均 作 為 本 校 發 展 校 務 統 籌 運 用 16-3
64 七 捐 贈 之 方 式 與 內 容 ( 一 ) 捐 款 : 即 捐 贈 人 整 筆 認 捐 繳 款, 認 捐 金 額 得 以 整 筆 或 分 期 方 式 繳 交 ( 二 ) 捐 贈 有 價 實 物 : 即 不 動 產 設 備 有 價 證 券 文 物 或 藝 術 品 等 實 物, 並 經 捐 贈 人 書 面 同 意 後 得 以 變 賣, 以 所 得 ( 贈 賣 淨 額 ) 併 入 校 務 基 金 存 本 孳 息 ( 三 ) 募 款 收 入 : 辦 理 各 種 展 覽 表 演 餐 會 等 義 賣 募 款 活 動 所 得 之 金 額 ( 贈 賣 淨 額 ) 為 鼓 勵 捐 贈 藝 術 品 或 典 藏 品 作 為 館 藏 或 典 藏 之 用, 其 鼓 勵 捐 贈 規 定 另 訂 之 八 贈 賣 淨 額 之 計 算 ( 一 ) 捐 贈 之 不 動 產 有 價 證 券 文 物 藝 術 品 等 非 現 金 財 物, 均 應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依 財 產 登 錄 作 業 程 序 處 理, 交 由 管 理 或 使 用 單 位 依 規 劃 慎 重 保 管, 每 年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及 不 定 期 抽 查 若 有 變 賣 計 畫, 應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定 通 過 後, 得 以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扣 除 必 要 開 支 後, 列 為 贈 賣 淨 額 處 理 ( 二 ) 辦 理 有 關 募 款 之 餐 會 園 遊 會 物 品 義 賣 義 演 活 動 等, 其 所 獲 得 之 款 項 扣 除 必 要 開 支 後, 列 為 贈 賣 淨 額 處 理 九 捐 贈 人 名 冊 及 收 據 存 根 應 進 行 順 序 編 號, 並 歸 檔 保 存 5 年 以 上 各 項 捐 款 均 應 主 動 發 給 正 式 捐 款 收 據, 其 為 現 金 以 外 之 各 項 捐 贈 人, 亦 須 確 實 點 交, 並 發 給 詳 細 內 容 之 財 物 收 據, 由 捐 贈 人 依 相 關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扣 抵 事 宜 十 徵 信 與 致 謝 凡 對 本 校 進 行 之 捐 贈, 由 本 校 致 贈 謝 函, 並 於 徵 求 捐 贈 人 意 願 後, 公 布 於 本 校 官 網 及 關 渡 通 訊 公 開 徵 信 如 屬 捐 贈 館 舍 內 部 空 間 設 備 建 置 或 現 有 空 間 整 建 維 護 者, 得 由 使 用 ( 勸 募 ) 單 位 另 訂 致 謝 處 理 原 則, 經 主 管 會 報 審 議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前 項 致 謝 型 式 如 有 涉 及 設 置 名 牌 誌 記 情 形, 應 送 請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4
65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本 要 點 工 作 津 貼 由 本 校 依 國 立 大 二 本 要 點 工 作 津 貼 由 本 校 依 國 立 大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三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0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條 但 書 規 定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布 國 立 大 學 校 理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收 入 及 第 7 條 之 1 投 資 取 得 之 有 關 置 條 例, 爰 配 收 益 等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合 修 訂 本 點 相 關 文 字 三 依 本 要 點 支 應 之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經 費 總 額, 與 編 制 內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與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總 額, 以 最 近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上 限, 其 動 支 應 依 程 序 事 先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三 依 本 要 點 支 應 之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經 費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總 額, 與 編 制 內 教 師 比 照 教 師 之 9 月 3 日 修 正 公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研 究 人 員 本 薪 ( 年 布 國 立 大 學 校 功 薪 )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及 編 制 外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人 員 人 事 費 總 額, 以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理 及 監 督 辦 自 籌 經 費 及 學 雜 費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法, 爰 配 合 修 五 十 為 上 限, 其 動 支 應 依 程 序 事 先 訂 本 點 相 關 文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字 四 工 作 津 貼 依 下 表 之 標 準 支 給 :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資 格 執 行 自 籌 收 入 全 校 整 合 性 業 務 元 執 行 全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自 籌 收 入 全 校 整 合 性 業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四 工 作 津 貼 依 下 表 之 標 準 支 給 :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資 格 執 行 全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但 書 規 定 捐 贈 收 入 場 地 設 備 管 理 收 執 行 五 入 推 廣 教 育 項 自 籌 收 入 建 教 合 收 入 全 元 作 收 入 及 第 7 校 整 合 條 之 1 投 資 取 性 業 務 得 之 有 關 收 益 等 五 項 自 籌 收 入 全 校 整 合 性 業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 日 修 正 公 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爰 配 合 修 訂 本 點 相 關 文 字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五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5
66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6 月 15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4 月 07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升 校 內 行 政 績 效, 鼓 勵 現 有 人 力 發 揮 最 大 行 政 效 能, 特 訂 定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工 作 津 貼 由 本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三 依 本 要 點 支 應 之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經 費 總 額, 與 編 制 內 人 員 本 薪 ( 年 功 薪 ) 與 加 給 以 外 之 給 與 編 制 內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有 績 效 之 工 作 酬 勞 及 編 制 外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總 額, 以 最 近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上 限, 其 動 支 應 依 程 序 事 先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後 辦 理 四 工 作 津 貼 依 下 表 之 標 準 支 給 : 職 務 內 容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資 格 執 行 全 校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執 行 自 籌 收 入 全 校 整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自 籌 收 元 合 性 業 務 入 全 校 整 合 性 業 務 之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教 授 研 究 員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元 執 行 處 理 跨 校 教 學 協 助 實 習 研 究 工 作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員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元 執 行 處 理 跨 校 教 學 協 助 實 習 研 究 工 作 之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他 等 級 人 員 元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員 副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以 上 人 員 執 行 需 專 門 技 術 之 整 合 性 工 作 8440 元 執 行 需 專 門 技 術 之 整 合 性 工 作 之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其 他 等 級 人 員 6540 元 五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6
67 校 務 會 議 ˇ ˇ ˇ ˇ 因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修 正 待 配 合 修 正 之 法 規 清 單 ( 未 涉 及 實 質 修 法 ) 單 位 項 次 法 規 名 稱 擬 修 正 條 ( 點 ) 次 法 源 依 據 修 正 經 費 來 源 修 正 為 自 籌 收 入 配 合 修 正 內 容 審 議 程 序 依 設 置 條 例 及 管 監 辦 法 文 字 修 正 其 他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1 點 ˇ 秘 書 室 1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捐 贈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要 點 第 2 點 ˇ 第 10 點 ˇ 第 11 點 文 字 修 正 第 2 點 ˇ 第 3 點 ˇ 16-7 人 事 室 2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工 作 津 貼 支 給 要 點 第 4 點 ˇ ˇ 第 5 點 法 制 作 業 流 程 修 正 為 行 政 會 議 及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68 16-8
69 16-9
70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2 提 案 性 質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主 計 室 案 由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一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業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教 育 部 並 配 合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於 104 年 9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本 校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要 點 二 本 次 修 正 事 項 包 括 : 修 正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任 務 明 訂 召 開 會 議 及 決 議 等 運 作 程 序 及 明 訂 委 員 會 績 效 考 核 相 關 事 項 等 辦 法 本 案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審 議 意 見 決 議 17-1
71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五 人, 其 中 一 人 任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其 餘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研 發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主 計 室 主 任 及 校 長 遴 選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之 代 表 組 成 之 委 員 中 不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除 校 外 人 士 外 均 無 給 職 三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概 算 擬 編 之 審 查 ( 二 )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收 支 及 運 用 之 績 效 考 核 ( 三 )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及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之 審 議 ( 四 )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之 審 議 ( 五 ) 學 校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二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五 人, 由 校 長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總 務 長 研 發 長 主 任 秘 書 主 計 室 主 任 及 校 長 指 定 之 代 表 組 成 之, 其 中 不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參 與 委 員 除 校 外 人 士 外 均 無 給 職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由 校 長 遴 選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後 聘 任 之 三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關 於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所 需 財 源 之 規 劃 ( 二 ) 關 於 校 區 建 築 與 工 程 興 建 所 需 財 源 之 規 劃 ( 三 )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概 算 擬 編 之 審 查 ( 四 )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財 源 之 開 闢 ( 五 )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經 濟 有 效 之 節 流 措 施 ( 六 )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事 項 一 配 合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之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等 行 政 職 主 管 擔 任 及 校 長 遴 選 之 代 表 組 成 其 中 僅 校 長 遴 選 代 表 需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為 符 合 實 際 情 形,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配 合 設 置 條 例 第 6 條 及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管 監 辦 法 ) 第 條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二 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10 款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三 依 本 校 新 興 工 程 支 應 要 點 第 2 點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四 依 本 校 自 償 性 支 出 及 建 設 控 管 要 點 第 5 點 第 6 點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五 依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17-2
72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事 費 之 支 給 額 度 條 件 方 式 及 考 核 標 準 之 審 議 ( 六 ) 有 關 辦 理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所 提 行 政 管 理 費 或 計 畫 節 餘 款 分 配 各 單 位 運 用 之 分 配 比 率 之 審 議 ( 七 )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之 審 議 ( 八 ) 關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所 定 由 學 校 經 費 支 應 且 個 案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固 定 資 產 購 置 之 審 議 ( 九 ) 關 於 本 校 新 興 工 程 支 應 要 點 所 定 總 工 程 經 費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新 興 工 程 計 畫 構 想 書 之 審 議 ( 十 ) 關 於 本 校 自 償 性 支 出 及 建 設 控 管 要 點 所 定 自 償 性 支 出 或 建 設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與 成 本 效 益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審 議 及 向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舉 借 償 還 計 畫 之 審 議 ( 十 一 ) 關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所 定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第 7 點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17-3
73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之 轉 投 資 資 產 之 變 賣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償 還 等 先 行 辦 理 或 補 辦 預 算 之 審 議 ( 十 二 )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預 決 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事 項 之 審 議 四 本 委 員 會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本 校 現 有 人 員 派 兼 為 原 則 但 為 使 校 務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得 進 用 專 業 經 理 人 員 若 干 人, 其 權 利 義 務 待 遇 與 福 利 由 本 校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之 七 本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開 會 時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過 始 得 決 議 八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發 現 有 下 列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之 虞 時, 得 請 相 關 單 位 至 本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未 達 績 效 目 標 ( 二 ) 年 度 決 算 實 質 短 絀 ( 三 ) 短 絀 異 常 增 加 賸 四 本 委 員 會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本 校 現 有 人 員 調 充 為 原 則 但 為 使 校 務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得 進 用 專 業 經 理 人 員 若 干 人, 其 權 利 義 務 待 遇 與 福 利 由 本 校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之 配 合 管 監 辦 法 第 4 條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依 管 監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明 定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及 決 議 等 運 作 程 序 一 本 點 新 增 二 依 管 監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明 定 本 委 員 會 績 效 考 核 相 關 事 項 17-4
74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餘 或 可 用 資 金 異 常 減 少 ( 四 ) 可 用 資 金 過 低, 致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 五 ) 自 償 性 債 務 償 還 財 源 不 足 致 無 法 達 成 原 訂 自 償 率 目 標 ( 六 )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支 出 超 過 最 近 年 度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 七 )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未 具 成 效 ( 八 )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之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七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點 次 變 更 二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17-5
75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89 年 01 月 11 日 8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04 月 12 日 9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95 年 10 月 3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97 年 10 月 2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04 月 30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10 月 29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104 年 00 月 00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為 管 理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以 充 分 運 用 資 源,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增 進 教 育 績 效, 依 據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設 置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二 本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七 人 至 十 五 人, 其 中 一 人 任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其 餘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研 發 長 總 務 長 主 任 秘 書 主 計 室 主 任 及 校 長 遴 選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同 意 之 代 表 組 成 之 委 員 中 不 兼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除 校 外 人 士 外 均 無 給 職 三 本 委 員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年 度 概 算 擬 編 之 審 查 ( 二 )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收 支 及 運 用 之 績 效 考 核 ( 三 ) 年 度 財 務 規 劃 報 告 書 校 務 基 金 績 效 報 告 書 及 年 度 投 資 規 劃 之 審 議 ( 四 ) 依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之 審 議 ( 五 ) 學 校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之 支 給 額 度 條 件 方 式 及 考 核 標 準 之 審 議 ( 六 ) 有 關 辦 理 各 項 自 籌 收 入 業 務 所 提 行 政 管 理 費 或 計 畫 節 餘 款 分 配 各 單 位 運 用 之 分 配 比 率 之 審 議 ( 七 )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之 審 議 ( 八 ) 關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所 定 由 學 校 經 費 支 應 且 個 案 超 過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固 定 資 產 購 置 之 審 議 ( 九 ) 關 於 本 校 新 興 工 程 支 應 要 點 所 定 總 工 程 經 費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新 興 工 程 計 畫 構 想 書 之 審 議 ( 十 ) 關 於 本 校 自 償 性 支 出 及 建 設 控 管 要 點 所 定 自 償 性 支 出 或 建 設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與 成 本 效 益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審 議 及 向 金 融 機 構 融 資 舉 借 償 還 計 畫 之 審 議 ( 十 一 ) 關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收 入 收 支 管 理 規 定 所 定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固 定 資 產 之 建 設 改 良 擴 充 及 資 金 之 轉 投 資 資 產 之 變 賣 長 期 債 務 之 舉 借 償 還 等 先 行 辦 理 或 補 辦 預 算 之 審 議 17-6
76 ( 十 二 )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預 決 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事 項 之 審 議 四 本 委 員 會 所 需 工 作 人 員, 由 本 校 現 有 人 員 派 兼 為 原 則 但 為 使 校 務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發 揮 最 大 經 濟 效 益, 得 進 用 專 業 經 理 人 員 若 干 人, 其 權 利 義 務 待 遇 與 福 利 由 本 校 於 契 約 中 明 定 之 五 本 委 員 會 得 視 任 務 之 需 要, 設 置 各 種 工 作 小 組 其 組 成 方 式 由 本 委 員 會 定 之 六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召 開 會 議 時 得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七 本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席, 開 會 時 應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過 始 得 決 議 八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發 現 有 下 列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之 虞 時, 得 請 相 關 單 位 至 本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 ( 一 ) 校 務 基 金 執 行 未 達 績 效 目 標 ( 二 ) 年 度 決 算 實 質 短 絀 ( 三 ) 短 絀 異 常 增 加 賸 餘 或 可 用 資 金 異 常 減 少 ( 四 ) 可 用 資 金 過 低, 致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運 作 ( 五 ) 自 償 性 債 務 償 還 財 源 不 足 致 無 法 達 成 原 訂 自 償 率 目 標 ( 六 ) 以 自 籌 收 入 支 應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人 事 費 支 出 超 過 最 近 年 度 決 算 自 籌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 七 ) 開 源 節 流 計 畫 執 行 未 具 成 效 ( 八 ) 其 他 關 於 校 務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運 用 之 缺 失 或 異 常 事 項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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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3 提 案 性 質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學 務 處 案 由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復 建 議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1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訂, 恐 使 記 小 過 行 為 因 條 文 間 連 鎖 適 用 結 果 致 達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於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不 符, 故 檢 討 修 正 或 刪 除 ( 二 )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所 訂, 恐 涉 集 會 言 論 自 由 爭 議, 建 請 重 新 檢 討 修 正 為 宜 二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示, 經 檢 視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對 於 尚 有 限 制 學 生 集 會 遊 行 言 論 自 由 張 貼 分 發 文 件 需 經 學 校 核 准 許 可, 或 將 鼓 勵 學 ( 風 ) 潮 列 入 懲 處 規 定, 故 修 正 之 三 因 應 實 務 之 需, 增 刪 第 十 一 至 十 七 條 之 部 分 條 款 內 容 四 本 草 案 業 經 104 年 12 月 8 日 104 學 年 第 1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審 議 意 見 決 議 18-1
80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有 欺 罔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二 拒 絕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或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後 之 再 犯 者 三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同 儕 或 教 職 員 工, 情 節 較 輕 者 四 不 守 公 共 秩 序,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五 任 意 破 壞 學 校 公 告 及 合 法 張 貼 物 者 六 擔 任 班 級 或 其 他 學 生 自 治 性 社 團 各 級 負 責 人 未 盡 職 責 者 七 參 加 本 校 活 動 不 守 紀 律,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八 校 內 駕 ( 騎 ) 汽 機 車 違 規 肇 事 或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九 任 意 塗 抹 或 毀 損 牆 壁, 蓄 意 移 除 或 破 壞 公 物,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叫 囂 喧 嘩 製 造 噪 音 或 髒 亂, 影 響 校 園 安 寧 或 環 境 衛 生, 不 聽 勸 止,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一 違 反 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所 定 空 間 設 施 環 境 活 動 等 相 關 規 範, 情 節 較 輕 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有 欺 罔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二 拒 絕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或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後 之 再 犯 者 三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同 儕 或 教 職 員 工, 情 節 較 輕 者 四 不 守 公 共 秩 序,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五 在 校 內 規 定 場 所 外 擅 自 張 貼 公 告 海 報 標 語 或 任 意 破 壞 學 校 公 告 及 合 法 張 貼 物 者 六 擔 任 班 級 或 其 他 學 生 自 治 性 社 團 各 級 負 責 人 未 盡 職 責 者 七 參 加 本 校 活 動 不 守 紀 律,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八 校 內 駕 ( 騎 ) 汽 機 車 違 規 肇 事 或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本 條 具 有 限 制 學 生 言 論 自 由 之 虞,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新 增,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本 款 新 增, 對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造 成 傷 害 之 罰 責 本 款 新 增, 對 校 園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造 成 傷 害 之 罰 責 18-2
8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具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較 輕 者 三 聚 眾 鬥 毆 之 在 場 助 勢 者 四 冒 用 證 件 或 將 證 件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輕 者 五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者 六 未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私 自 參 加 校 外 展 演 活 動, 致 影 響 系 所 教 學 或 展 演 規 劃, 情 節 重 大 者 七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行 為,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或 公 共 安 全, 情 節 較 輕 者 八 管 理 公 款 有 不 當 使 用 挪 用,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輕 者 九 未 依 規 定 駕 ( 騎 ) 駛 汽 機 車 闖 入 校 園 者, 或 不 遵 守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者 十 有 擾 亂 學 校 正 常 教 學, 破 壞 學 校 安 寧 之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一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研 究 室 寢 室, 或 擅 自 翻 ( 拆 ) 啟 他 人 私 有 物 件 ( 含 電 腦 資 料 ),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三 違 規 停 車 經 上 鎖 後, 擅 自 移 動 車 輛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具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較 輕 者 三 聚 眾 鬥 毆 之 在 場 助 勢 者 四 冒 用 證 件 或 將 證 件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輕 者 五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者 六 未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私 自 參 加 校 外 展 演 活 動, 致 影 響 系 所 教 學 或 展 演 規 劃, 情 節 重 大 者 七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情 節 較 輕 者 八 管 理 公 款 有 不 當 使 用 挪 用,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輕 者 九 未 依 規 定 駕 ( 騎 ) 駛 汽 機 車 闖 入 校 園 者, 或 不 遵 守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者 十 有 擾 亂 學 校 正 常 教 學, 破 壞 學 校 安 寧 之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一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研 究 室 寢 室, 或 擅 自 翻 ( 拆 ) 啟 他 人 私 有 物 件 ( 含 電 腦 資 料 ),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三 違 規 停 車 經 上 鎖 後, 擅 自 移 動 車 輛 為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18-3
82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者 十 四 以 言 語 文 字 圖 像 ( 含 使 用 網 路 ) 或 類 似 之 方 式, 散 佈 謾 罵 毀 謗 或 侮 辱 等 訊 息,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五 篡 改 他 人 網 頁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者 十 六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七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尚 輕,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十 八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 ( 一 )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 二 )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者 十 四 公 開 張 貼 攻 訐 污 衊 他 人 之 文 字 聲 音 圖 像 者 十 五 篡 改 他 人 網 頁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者 十 六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七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尚 輕,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為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本 款 新 增, 以 符 合 現 代 網 路 使 用 的 現 況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具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至 十 七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假 借 他 人 證 件 或 將 個 人 證 件 不 當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重 者 三 妨 害 教 職 員 工 生 執 行 公 務 者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具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至 十 七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假 借 他 人 證 件 或 將 個 人 證 件 不 當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重 者 三 妨 害 教 職 員 工 生 執 行 公 務 者 18-4
8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考 試 舞 弊 者 五 有 賭 博 竊 盜 侵 占 他 人 財 物 或 破 壞 他 人 物 品 者 四 考 試 舞 弊 者 五 有 賭 博 竊 盜 侵 占 他 人 財 物 或 破 壞 他 人 物 品 者 六 毆 人 互 毆 或 聚 眾 鬥 毆 情 節 較 重 者 七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文 件 圖 書 或 教 學 設 備 者 八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九 吸 食 施 打 或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品 者 十 酗 酒 滋 事 者 十 一 管 理 公 款 有 浮 報 濫 用 挪 用 或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經 勸 阻 或 驅 離 無 效, 且 態 度 傲 慢 者 十 三 在 校 內 儲 存 危 險 物 或 非 法 持 有 違 禁 物 品 者 十 四 擅 自 偷 改 成 績 學 籍 等 相 關 資 料,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五 有 妨 害 風 化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六 建 立 色 情 暴 力 販 毒 賭 博 等 非 法 網 站 或 其 它 利 用 網 路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七 以 言 語 文 字 圖 像 ( 含 使 用 網 路 ) 或 類 似 之 方 式, 散 佈 謾 罵 毀 謗 或 侮 辱 等 訊 息,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八 篡 改 學 校 政 府 機 關 六 毆 人 互 毆 或 聚 眾 鬥 毆 情 節 較 重 者 七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文 件 圖 書 或 教 學 設 備 者 八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九 吸 食 施 打 或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品 者 十 酗 酒 滋 事 者 十 一 管 理 公 款 有 浮 報 濫 用 挪 用 或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經 勸 阻 或 驅 離 無 效, 且 態 度 傲 慢 者 十 三 在 校 內 儲 存 危 險 物 或 非 法 持 有 違 禁 物 品 者 十 四 擅 自 偷 改 成 績 學 籍 等 相 關 資 料,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五 有 妨 害 風 化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六 建 立 色 情 暴 力 販 毒 賭 博 等 非 法 網 站 或 其 它 利 用 網 路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七 公 開 張 貼 惡 意 攻 訐 污 衊 他 人 文 字 聲 音 圖 像,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八 篡 改 學 校 政 府 機 關 為 符 合 現 代 網 路 使 用 的 現 況 與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18-5
8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各 單 位 網 頁 ; 或 者 入 侵 學 校 他 人 所 屬 電 腦 伺 服 器, 從 事 破 壞 修 改 竊 取 擅 自 瀏 覽 他 人 文 件 檔 案 等 相 關 資 訊 者 各 單 位 網 頁 ; 或 者 入 侵 學 校 他 人 所 屬 電 腦 伺 服 器, 從 事 破 壞 修 改 竊 取 擅 自 瀏 覽 他 人 文 件 檔 案 等 相 關 資 訊 者 十 九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一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事 者 十 九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一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違 反 前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得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第 十 四 條 違 反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為 符 合 法 律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性, 爰 予 修 正 本 項 凡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不 論 過 去 有 無 功 過, 均 以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計 之 凡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不 論 過 去 有 無 功 過, 均 以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計 之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如 有 忠 勇 事 蹟, 對 學 校 社 會 國 家 有 重 大 貢 獻, 或 自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起 一 年 內, 學 業 品 行 均 有 顯 著 進 步, 得 陳 請 撤 銷 定 期 察 看 或 依 其 功 獎 抵 銷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如 有 忠 勇 事 蹟, 對 學 校 社 會 國 家 有 重 大 貢 獻, 或 自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起 一 年 內, 學 業 品 行 均 有 顯 著 進 步, 得 陳 請 撤 銷 定 期 察 看 或 依 其 功 獎 抵 銷 18-6
8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 一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其 情 節 嚴 重 但 知 悔 悟 者 二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再 犯 記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三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再 犯 過 失 累 計 達 小 過 以 上 者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退 學 : 一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二 定 期 停 學 期 滿, 未 按 規 定 依 時 限 申 請 復 學 者 三 定 期 停 學 註 銷 後, 再 犯 重 大 過 失 者 四 聚 眾 要 挾 挑 撥 離 間 製 造 事 端, 嚴 重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者 五 考 試 時 找 人 代 考 或 代 人 考 試, 或 第 二 次 舞 弊 者 六 毆 打 師 長 或 持 械 傷 人 者 七 參 加 犯 罪 組 織 或 活 動 者 八 販 賣 或 非 法 製 造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 一 具 第 十 三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一, 其 情 節 嚴 重 但 知 悔 悟 者 二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再 犯 記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三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再 犯 過 失 累 計 達 小 過 以 上 者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退 學 : 一 具 第 十 三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一,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二 定 期 停 學 期 滿, 未 按 規 定 依 時 限 申 請 復 學 者 三 定 期 停 學 註 銷 後, 再 犯 重 大 過 失 者 四 聚 眾 要 挾 挑 撥 離 間 製 造 事 端 五 考 試 時 找 人 代 考 或 代 人 考 試, 或 第 二 次 舞 弊 者 六 毆 打 師 長 或 持 械 傷 人 者 七 參 加 犯 罪 組 織 或 活 動 者 八 販 賣 或 非 法 製 造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為 符 合 法 律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為 符 合 法 律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性,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為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18-7
8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品 者 九 功 過 相 抵 後, 所 受 處 分 累 計 大 過 三 次 者 十 觸 犯 國 家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者 十 一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安 全 設 備 或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者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三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節 嚴 重 或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品 者 九 所 受 處 分 累 計 大 過 三 次 者 十 觸 犯 國 家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者 十 一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安 全 設 備 或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者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三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節 嚴 重 或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為 符 合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違 反 前 條 第 四 至 十 三 款 之 規 定, 且 違 犯 程 度 重 大, 認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所 繳 入 學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借 用 情 事 者 三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具 前 條 各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違 犯 程 度 重 大, 認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二 所 繳 入 學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借 用 情 事 者 三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為 符 合 法 律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性, 爰 予 修 正 本 款 18-8
87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92 年 6 月 10 日 9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92 年 07 月 2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訓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6 年 1 月 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6 月 1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2 月 25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7 年 01 月 2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訓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6 月 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7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臺 訓 ( 一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12 月 2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10 月 29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6 月 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7 月 1 日 經 教 育 部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4 年 4 月 28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培 養 學 生 自 治 自 律 之 處 世 態 度, 樹 立 優 良 學 風,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處 理 第 三 條 學 生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小 功 記 大 功 表 彰 ( 頒 榮 譽 獎 狀 獎 旗 獎 章 ) 四 種 嘉 獎 三 次 相 當 記 小 功 一 次, 記 小 功 三 次 相 當 記 大 功 一 次 第 四 條 學 生 之 懲 罰, 分 為 導 正 教 育 申 誡 記 小 過 記 大 過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等 八 種 導 正 教 育 分 為 告 誡 服 務 停 權 賠 償 認 養 並 得 個 別 或 與 其 他 懲 處 同 時 執 行 學 生 受 定 期 察 看 或 定 期 停 學 之 處 分, 其 期 限 之 長 短 由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決 定 之 申 誡 三 次 相 當 記 小 過 一 次, 記 小 過 三 次 相 當 記 大 過 一 次 第 五 條 學 生 停 ( 休 ) 學 期 間, 如 有 表 現 優 異 或 違 法 犯 紀 行 為 者, 本 校 得 審 視 情 節, 給 予 必 要 之 獎 懲, 並 列 入 紀 錄 第 六 條 獎 懲 之 裁 定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核 定 之 獎 懲 類 別 應 與 學 生 優 良 或 違 規 行 為 之 情 節 輕 重 相 當, 且 應 參 酌 與 該 行 為 相 同 之 裁 定 先 例 獎 懲 若 涉 及 個 人 隱 私 或 有 必 要 時, 獎 懲 決 定 之 過 程 及 結 果 應 予 保 密 第 二 章 獎 勵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嘉 獎 : 一 熱 心 公 益, 樂 善 好 施, 勇 於 助 人,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二 拾 物 ( 金 ) 不 昧 者 ( 貴 重 財 物 可 予 以 記 小 功 ) 三 擔 任 班 級 或 其 他 學 生 自 治 性 社 團 各 級 負 責 人, 熱 心 負 責, 表 現 優 良 者 四 協 助 社 團 工 作 推 展, 成 績 優 良 者 18-9
88 五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小 功 : 一 全 學 期 服 行 公 勤 或 社 團 活 動 成 績 特 優 者 二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服 務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地 區 性 比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獎 者 五 增 進 團 體 福 利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六 協 助 處 理 特 殊 事 故 得 當 者 七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大 功 或 表 彰 : 一 在 校 內 外 有 裨 益 國 家 社 會 或 增 進 校 譽, 有 具 體 表 現 者 二 見 義 勇 為 冒 險 犯 難 拾 己 為 人, 堪 為 青 年 楷 模 者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獲 得 冠 軍 者 四 愛 護 學 校 有 事 實 表 現, 足 以 增 進 學 校 發 展 者 五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項 活 動 足 以 增 進 本 校 榮 譽 者 六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表 現 優 異 者 七 有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三 章 懲 罰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施 以 導 正 教 育 : 一 學 生 行 為 不 當, 情 節 較 輕 者, 由 師 長 或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予 以 口 頭 書 面 告 誡 或 勞 動 服 務 二 學 生 行 為 不 當, 且 其 認 知 或 心 理 狀 況 有 待 輔 導 者, 由 相 關 單 位 予 以 講 習 或 輔 導 三 遺 失 毀 損 或 擅 自 移 動 公 物 者, 應 依 規 定 復 原 或 賠 償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申 誡 : 一 有 欺 罔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二 拒 絕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或 接 受 導 正 教 育 後 之 再 犯 者 三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同 儕 或 教 職 員 工, 情 節 較 輕 者 四 不 守 公 共 秩 序,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五 任 意 破 壞 學 校 公 告 及 合 法 張 貼 物 者 六 擔 任 班 級 或 其 他 學 生 自 治 性 社 團 各 級 負 責 人 未 盡 職 責 者 七 參 加 本 校 活 動 不 守 紀 律, 經 勸 告 仍 不 改 正 者 八 校 內 駕 ( 騎 ) 汽 機 車 違 規 肇 事 或 騎 乘 機 車 未 戴 安 全 帽 者 九 任 意 塗 抹 或 毀 損 牆 壁, 蓄 意 移 除 或 破 壞 公 物,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叫 囂 喧 嘩 製 造 噪 音 或 髒 亂, 影 響 校 園 安 寧 或 環 境 衛 生, 不 聽 勸 止,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一 違 反 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所 定 空 間 設 施 環 境 活 動 等 相 關 規 範, 情 節 較 輕 者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小 過 : 一 具 前 條 所 列 各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18-10
89 二 毆 打 同 學, 情 節 較 輕 者 三 聚 眾 鬥 毆 之 在 場 助 勢 者 四 冒 用 證 件 或 將 證 件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輕 者 五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者 六 未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申 請 核 准, 私 自 參 加 校 外 展 演 活 動, 致 影 響 系 所 教 學 或 展 演 規 劃, 情 節 重 大 者 七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行 為,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或 公 共 安 全, 情 節 較 輕 者 八 管 理 公 款 有 不 當 使 用 挪 用,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輕 者 九 未 依 規 定 駕 ( 騎 ) 駛 汽 機 車 闖 入 校 園 者, 或 不 遵 守 規 定 路 線 行 駛 者 十 有 擾 亂 學 校 正 常 教 學, 破 壞 學 校 安 寧 之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一 無 故 侵 入 他 人 研 究 室 寢 室, 或 擅 自 翻 ( 拆 ) 啟 他 人 私 有 物 件 ( 含 電 腦 資 料 ),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者 十 三 違 規 停 車 經 上 鎖 後, 擅 自 移 動 車 輛 者 十 四 以 言 語 文 字 圖 像 ( 含 使 用 網 路 ) 或 類 似 之 方 式, 散 佈 謾 罵 毀 謗 或 侮 辱 等 訊 息,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五 篡 改 他 人 網 頁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者 十 六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七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尚 輕,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十 八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 ( 一 )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或 其 他 干 擾 或 破 壞 系 統 機 能 之 程 式 ( 二 )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影 響 系 統 之 正 常 運 作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記 大 過 : 一 具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至 十 七 款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假 借 他 人 證 件 或 將 個 人 證 件 不 當 借 與 他 人 使 用, 情 節 較 重 者 三 妨 害 教 職 員 工 生 執 行 公 務 者 四 考 試 舞 弊 者 五 有 賭 博 竊 盜 侵 占 他 人 財 物 或 破 壞 他 人 物 品 者 六 毆 人 互 毆 或 聚 眾 鬥 毆 情 節 較 重 者 七 故 意 毀 損 公 物 文 件 圖 書 或 教 學 設 備 者 八 觸 犯 刑 法, 經 法 院 或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者 九 吸 食 施 打 或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品 者 十 酗 酒 滋 事 者 十 一 管 理 公 款 有 浮 報 濫 用 挪 用 或 帳 目 不 清 等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二 非 住 宿 生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申 請, 擅 自 進 入 宿 舍, 經 勸 阻 或 驅 離 無 效, 且 態 度 傲 慢 者 十 三 在 校 內 儲 存 危 險 物 或 非 法 持 有 違 禁 物 品 者 十 四 擅 自 偷 改 成 績 學 籍 等 相 關 資 料, 情 節 較 輕 者 十 五 有 妨 害 風 化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六 建 立 色 情 暴 力 販 毒 賭 博 等 非 法 網 站 或 其 它 利 用 網 路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18-11
90 十 七 以 言 語 文 字 圖 像 ( 含 使 用 網 路 ) 或 類 似 之 方 式, 散 佈 謾 罵 毀 謗 或 侮 辱 等 訊 息, 情 節 較 重 者 十 八 篡 改 學 校 政 府 機 關 各 單 位 網 頁 ; 或 者 入 侵 學 校 他 人 所 屬 電 腦 伺 服 器, 從 事 破 壞 修 改 竊 取 擅 自 瀏 覽 他 人 文 件 檔 案 等 相 關 資 訊 者 十 九 架 設 網 站 提 供 上 下 載 非 法 暨 未 經 授 權 軟 體 圖 像 及 多 媒 體 檔 案 或 相 關 網 路 違 規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較 重 者 二 十 一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事, 情 節 較 重,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二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違 反 前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屢 勸 不 聽 或 累 犯 者, 得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凡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不 論 過 去 有 無 功 過, 均 以 兩 大 過 兩 小 過 計 之 受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之 學 生, 如 有 忠 勇 事 蹟, 對 學 校 社 會 國 家 有 重 大 貢 獻, 或 自 定 期 察 看 處 分 起 一 年 內, 學 業 品 行 均 有 顯 著 進 步, 得 陳 請 撤 銷 定 期 察 看 或 依 其 功 獎 抵 銷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 一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其 情 節 嚴 重 但 知 悔 悟 者 二 定 期 察 看 期 間, 再 犯 記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者 三 定 期 察 看 撤 銷 後, 再 犯 過 失 累 計 達 小 過 以 上 者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退 學 : 一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至 二 十 二 款 之 規 定, 其 情 節 嚴 重 者 二 定 期 停 學 期 滿, 未 按 規 定 依 時 限 申 請 復 學 者 三 定 期 停 學 註 銷 後, 再 犯 重 大 過 失 者 四 聚 眾 要 挾 挑 撥 離 間 製 造 事 端, 嚴 重 危 害 校 園 安 全 者 五 考 試 時 找 人 代 考 或 代 人 考 試, 或 第 二 次 舞 弊 者 六 毆 打 師 長 或 持 械 傷 人 者 七 參 加 犯 罪 組 織 或 活 動 者 八 販 賣 或 非 法 製 造 毒 品 安 非 他 命 或 其 他 麻 醉 品 者 九 功 過 相 抵 後, 所 受 處 分 累 計 大 過 三 次 者 十 觸 犯 國 家 最 輕 本 刑 三 年 以 上, 經 法 院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者 十 一 蓄 意 破 壞 學 校 安 全 設 備 或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者 十 二 參 與 校 外 升 學 考 試 發 生 舞 弊, 情 節 嚴 重 者 十 三 涉 及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情 節 嚴 重 或 性 侵 害 情 事,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認 定 屬 實 者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 一 違 反 前 條 第 四 至 十 三 款 之 規 定, 且 違 犯 程 度 重 大, 認 定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者 18-12
91 二 所 繳 入 學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借 用 情 事 者 三 入 學 後 經 發 現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四 章 獎 懲 程 序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有 功 過 事 實, 經 相 關 人 員 書 面 通 知 學 務 處,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會 同 導 師, 該 系 所 主 管 查 明 屬 實 後 簽 辦, 必 要 時 得 請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老 師 協 助 處 理 為 懲 處 建 議 前, 應 予 學 生 陳 述 理 由 與 申 辯 之 機 會 第 十 九 條 嘉 獎 記 小 功 申 誡 記 小 過 之 獎 懲 案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記 大 功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案, 須 經 本 校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開 會 時 導 師 須 列 席, 學 生 個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得 以 書 面 或 列 席 說 明, 惟 有 關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相 關 案 件, 為 顧 及 學 生 尊 嚴 避 免 重 複 詢 問, 得 由 調 查 單 位 代 為 說 明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獎 懲 經 核 定, 即 行 公 布 並 通 知 當 事 人, 惟 學 生 獎 懲 在 一 個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者, 均 須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為 重 大 之 懲 處, 必 要 時 並 得 函 請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配 合 輔 導 事 宜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行 為 之 懲 罰, 除 依 照 本 規 定 所 列 標 準 處 理 外, 得 審 酌 學 生 之 年 齡 年 級 平 日 之 表 現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態 度 與 手 段, 及 行 為 結 果 之 影 響 等 情 況, 作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依 據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獎 懲 案 件, 經 規 定 程 序 處 理 完 畢 即 告 結 案, 惟 經 申 訴 獲 得 確 認 或 事 後 發 現 新 的 證 據 事 實 資 料, 而 於 承 辦 過 程 中 未 能 適 時 取 得 者, 得 重 新 簽 辦 處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生 觸 犯 校 規, 在 學 校 未 發 覺 其 犯 有 本 辦 法 之 懲 罰 行 為 前, 即 主 動 向 學 務 處 自 首 者, 得 減 輕 其 處 分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對 於 學 校 之 獎 懲 處 分,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並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第 五 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獎 懲, 功 過 得 以 相 抵, 但 不 能 取 消 記 錄 ; 惟 依 本 校 學 生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或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者 除 外, 要 點 另 訂 之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概 不 因 以 前 曾 受 獎 勵, 要 求 折 抵 減 免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13
92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摘 錄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詹 惠 登 記 錄 : 吳 宜 蓁 出 ( 列 ) 席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表 (pp.58~61)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 詳 見 pp.3) 參 各 組 工 作 報 告 ( 詳 見 pp.7~15) 主 席 裁 示 : 一 本 校 吸 菸 區 在 過 去 5 年 已 由 近 30 個 減 到 12 個, 且 如 OK 超 商 本 來 有 賣 菸, 現 已 撤 除 也 歡 迎 各 位 同 仁 為 了 健 康 因 素 考 慮 戒 菸, 或 參 加 教 育 部 推 動 的 戒 菸 班 二 同 時, 一 再 強 調 的 是 本 校 位 於 山 坡 地, 若 發 生 摩 托 車 摔 車 事 故 時 沒 有 戴 安 全 帽, 可 能 會 發 生 嚴 重 的 傷 害 顯 然 未 戴 安 全 帽 記 申 誡 的 警 誡 效 果 並 不 大 最 近 會 和 相 關 處 室 開 會 討 論 如 何 可 以 加 強 學 生 騎 車 戴 安 全 帽 三 學 校 安 全 的 問 題 : 有 校 外 或 非 該 系 學 生 可 進 入 系 館 建 築 物, 並 傳 出 財 物 遺 失 的 事 件 請 同 學 提 高 警 覺 注 意 系 館 建 築 物 中 出 現 的 陌 生 人, 並 積 極 主 動 地 請 該 陌 生 人 離 開 或 安 裝 出 入 刷 卡 裝 置, 才 能 避 免 相 關 的 問 題 發 生 肆 提 案 討 論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音 樂 學 系 案 由 : 音 樂 學 系 大 學 部 陳 邑 瑄 ( ) 同 學 獲 國 外 重 要 獎 項, 成 績 斐 然, 提 請 給 予 同 學 大 功 乙 次, 以 茲 鼓 勵 說 明 : 一 音 樂 學 系 大 學 部 陳 邑 瑄 獲 2015 年 新 加 坡 第 六 屆 國 際 長 笛 公 開 賽 二 本 案 已 經 104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音 樂 系 系 務 會 議 及 音 樂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18-14
93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案 由 : 有 關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覆 建 議 修 正 如 下 : ( 一 )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5 條 第 一 項 第 1 款 第 16 條 第 一 項 第 1 款 第 17 條 第 一 項 第 1 款 所 訂, 恐 使 記 小 過 行 為 因 條 文 間 連 鎖 適 用 結 果 致 達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於 比 例 原 則 與 明 確 不 符, 建 請 檢 討 修 正 或 刪 除 ( 二 ) 第 16 條 第 一 項 第 4 款 所 訂, 恐 涉 集 會 言 論 自 由 爭 議, 建 請 重 新 檢 討 修 正 為 宜 二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號 函 示 : 請 學 校 檢 視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對 於 尚 有 限 制 學 生 集 會 遊 行 言 論 自 由 張 貼 分 發 文 件 需 經 學 校 核 准 許 可, 或 將 鼓 勵 學 ( 風 ) 潮 列 入 懲 處 規 定 者, 建 請 依 行 政 程 序 持 續 滾 動 修 正, 不 宜 限 制 及 懲 處 三 因 應 實 務 之 需, 增 刪 第 十 一 至 十 七 條 之 部 分 條 款 內 容 四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暨 全 條 文 ( 草 案 )( 如 附 件 一 ) pp.16 辦 法 : 本 要 點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動 畫 學 系 學 會 案 由 : 有 關 取 得 畢 業 門 檻 服 務 學 習 點 數 之 方 式, 建 議 修 正 為 不 分 類 別, 達 到 110 點 即 可,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學 校 將 畢 業 門 檻 服 務 學 習 點 數 110 點 之 取 得 方 式, 分 為 課 程 類 ( 校 內 修 習 ) 及 活 動 類, 兩 者 皆 須 擁 有 才 可 以 畢 業 二 了 解 學 校 希 望 同 學 接 觸 不 同 服 務 性 質 活 動, 但 同 學 都 知 道 自 己 想 要 哪 種, 已 參 與 活 動 達 110 點, 卻 仍 須 修 課 會 顯 得 強 制 且 多 餘 辦 法 : 建 議 不 強 制 兩 類 皆 須 取 得, 只 要 合 計 到 達 110 點 即 可 主 席 裁 示 : 因 為 本 案 內 容 並 非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的 權 責, 所 以 在 本 會 不 便 討 論, 將 移 本 提 案 請 服 務 學 習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之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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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4 提 案 性 質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教 務 處 案 由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一 因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雷 同, 擬 參 考 他 校 調 整 組 織 成 員, 提 請 修 正 二 本 案 業 經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本 案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審 議 意 見 決 議 19-1
97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修 正 說 明 第 四 條 第 四 條 1. 因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本 會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研 本 會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各 學 院 院 發 長 學 院 ( 含 通 識 暨 共 同 教 育 長 通 識 暨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議 委 員 雷 同, 擬 參 考 他 校 調 整 組 織 成 員 委 員 會 ) 課 程 委 員 會 代 表 各 二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2. 委 員 人 數 ( 含 學 生 代 表 ) 人 學 院 學 生 代 表 各 一 人 及 教 學 心 各 學 系 所 體 育 室 等 主 管 與 學 習 支 援 中 心 主 任 組 成 教 務 組 成 教 務 長 得 視 需 要 遴 聘 校 原 為 30 人, 調 整 後 為 24 人 ( 不 含 校 外 代 表 ) 長 得 遴 聘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產 業 外 學 者 專 家 產 業 界 代 表 列 席 界 代 表 二 人, 由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或 邀 請 各 領 域 校 外 人 士 ( 含 校 暨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推 薦 之 友 ) 參 與 課 程 諮 詢 會 議 本 會 於 召 開 會 議 時 除 前 述 委 員 外 各 學 院 應 推 派 學 生 一 人 為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19-2
98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85 年 10 月 15 日 8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1 年 6 月 25 日 9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 月 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 年 12 月 22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6 月 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0 月 27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第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依 據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組 織 課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之 職 掌 與 功 能 如 下 : 一 依 照 本 校 之 教 育 理 想 與 目 標 學 生 基 本 素 養 與 核 心 能 力, 及 大 學 法 相 關 規 定 研 究 發 展 本 校 各 類 課 程 規 劃 之 規 範 二 審 議 各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之 課 程 規 劃 三 評 鑑 各 教 學 相 關 單 位 課 程 四 其 他 有 關 課 程 之 研 議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中 心 ( 含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體 育 室 及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等 教 學 單 位 )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暨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應 成 立 課 程 委 員 會, 分 級 負 責 課 程 規 劃 審 議 事 宜, 其 委 員 會 成 員 除 所 屬 教 師 代 表 外, 應 邀 請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產 業 界 及 學 生 代 表 ( 含 畢 業 生 ) 等 成 員 參 加 以 上 各 層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準 則 及 設 置 要 點 應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四 條 本 會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學 務 長 研 發 長 學 院 ( 含 通 識 暨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課 程 委 員 會 代 表 各 二 人 學 院 學 生 代 表 各 一 人 及 教 學 與 學 習 支 援 中 心 主 任 組 成 教 務 長 得 遴 聘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或 產 業 界 代 表 二 人, 由 各 學 院 ( 含 通 識 暨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推 薦 之 第 五 條 本 會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兼 任, 綜 理 本 會 一 切 會 務 第 六 條 本 會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課 務 組 組 長 兼 任, 處 理 本 會 各 項 事 務 第 七 條 本 會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臨 時 會 議 第 八 條 本 會 決 議 事 項 得 依 其 案 件 性 質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3
99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摘 錄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教 務 長 錫 權 記 錄 : 王 儷 穎 出 ( 列 )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貳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詳 如 議 程 第 3-5 頁 參 教 務 處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長 室 : 詳 如 議 程 第 6 頁 主 席 裁 示 : ( 一 ) 因 應 教 育 部 函 請 各 校 在 資 訊 公 開 區 加 入 課 程 資 訊, 敬 請 各 系 所 教 師 定 期 協 助 上 傳 課 程 大 綱 等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 二 ) 有 關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增 設 或 調 整, 仍 於 招 生 總 量 額 度 內 進 行 調 整 二 教 學 與 學 習 支 援 中 心 : 詳 如 議 程 第 6-7 頁 補 充 說 明 : 目 前 攝 影 - 影 像 造 形 與 敘 事 及 臺 灣 當 代 劇 場 面 面 觀 修 課 人 數 分 別 為 584 及 352 人 主 席 裁 示 : ( 一 )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主 要 是 建 立 教 學 升 等 歷 程 等 作 業 程 序, 在 系 所 院 及 校 教 評 會 將 著 重 教 學 歷 程 的 審 查, 在 外 審 委 員 方 面, 將 建 立 與 系 所 相 同 專 業 知 能 及 具 教 育 背 景 之 專 家 資 料 庫 ( 二 ) 本 校 磨 課 師 製 作 成 本 一 門 約 新 臺 幣 70 萬 元, 鼓 勵 老 師 們 多 加 申 請, 將 所 教 授 之 課 程 以 影 音 方 式 留 存 及 進 行 後 續 加 值 運 用, 未 來 本 校 將 申 請 itunesu 播 放 平 台, 以 增 加 線 上 課 程 播 放 管 道 三 註 冊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7-8 頁 補 充 說 明 : 預 計 下 學 期 將 開 放 給 各 系 所 自 行 下 載 學 生 名 冊 供 查 詢 運 用 四 課 務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8-9 頁 五 招 生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9-10 頁 補 充 說 明 : ( 一 ) 學 士 班 報 名 審 件 人 數 統 計 表 已 於 12 月 7 日 提 供 各 系 所 助 教, 請 詳 參 附 件 ( 二 )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正 取 生 均 已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若 於 明 年 3 月 1 日 前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將 持 續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若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將 倂 入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名 額, 若 3 月 1 日 後 仍 有 甄 試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將 改 由 一 般 生 備 取 名 額 遞 補 ( 三 )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線 上 報 名 已 於 12 月 14 日 開 放, 目 前 有 部 分 系 所 尚 未 有 報 名 人 數, 請 各 系 所 加 強 宣 傳 並 週 知 本 校 在 校 生 19-4
100 提 案 二 本 校 學 則 第 條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函 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 詳 附 件 2, 第 頁 ) 二 有 鑑 於 0627 八 仙 樂 園 粉 塵 暴 燃 案 引 發 青 年 學 子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衍 生 之 就 學 問 題, 為 協 助 是 類 學 生 安 心 學 習, 教 育 部 訂 定 前 揭 處 理 原 則,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修 業 機 制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主 要 為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成 績 考 核 延 長 休 學 及 修 業 期 限 等 條 文 共 12 條 ), 俾 利 學 生 適 用 三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暨 修 正 草 案 詳 附 件 3, 第 頁,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註 冊 組 補 充 : 因 本 案 通 案 機 制 教 育 部 未 明 文 化, 經 電 洽 教 育 部 獲 復, 該 部 將 主 動 通 報 各 校 學 生 名 單, 本 校 各 系 所 學 生 如 有 零 星 個 案, 可 通 報 教 務 處 或 學 務 處, 經 提 報 教 育 部 認 定 後 始 有 重 災 生 相 關 權 益 之 適 用 重 大 災 害 及 重 災 生 須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主 席 說 明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三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CTL) 說 明 : 一 明 訂 申 請 期 程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並 提 高 補 助 上 限,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詳 附 件 4, 第 頁 二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四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因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雷 同, 擬 參 考 他 校 調 整 組 織 成 員, 修 正 草 案 暨 修 正 對 照 表 詳 附 件 5, 第 頁 二 案 經 本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同 附 件 5, 第 頁 ),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委 員 建 議 :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是 否 可 不 列 為 常 設 委 員, 俟 爾 後 若 該 單 位 有 開 設 學 分 學 程 或 相 關 課 程 再 列 為 當 然 委 員 決 議 :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第 4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含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餘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19-5
101 19-6
102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編 號 5 提 案 性 質 法 規 修 正 提 案 單 位 教 務 處 案 由 本 校 學 則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ㄧ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二 有 鑑 於 0627 八 仙 樂 園 粉 塵 暴 燃 案 引 發 青 年 學 子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衍 生 之 就 學 問 題 為 協 助 是 類 學 生 安 心 學 習, 教 育 部 訂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期 使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從 寬 適 用 彈 性 修 業 機 制,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三 承 上,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條, 有 關 修 業 機 制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主 要 條 項 如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成 績 考 核 延 長 休 學 及 修 業 期 限 等 ) 共 12 條, 以 利 學 生 依 循 辦 法 本 案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並 函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審 議 意 見 決 議 20-1
103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新 生 ( 含 轉 學 及 甄 試 生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休 養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暫 緩 入 學 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三 符 合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重 災 生 ),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並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滿 仍 無 法 入 學 者, 得 視 個 案 需 求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各 項 費 用 大 學 部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之 延 修 生 研 究 所 學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一 律 註 銷 該 學 期 所 有 選 課 資 料 一 般 生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第 九 條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新 生 ( 含 轉 學 及 甄 試 生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休 養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暫 緩 入 學 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各 項 費 用 大 學 部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之 延 修 生 研 究 所 學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一 律 註 銷 該 學 期 所 有 選 課 資 料 一 般 生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知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重 災 生 處 理 原 則 ),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二 依 上 開 說 明 增 訂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具 體 規 範 重 災 生 申 辦 保 留 學 籍 之 原 則 本 條 款 次 新 增, 敘 明 重 災 生 繳 費 原 則, 以 利 依 循 20-2
104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班 課 程,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則 註 銷 該 科 目 選 課 資 料 因 經 濟 困 難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無 法 依 限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由 學 生 向 所 屬 系 所 申 請 辦 理, 系 所 審 理 後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辦 重 災 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者, 毋 須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得 依 所 修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重 災 生 可 不 受 其 退 費 規 定 限 制 第 十 三 條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為 無 意 願 就 學, 新 生 除 已 照 章 請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准 請 假 者 外, 應 予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舊 生 除 已 先 具 函 請 准 延 緩 註 冊 或 休 學 者 外,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經 通 知 而 未 於 限 期 內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遭 勒 令 休 學 者, 其 可 休 學 期 間 不 滿 一 學 期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重 災 生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延 後 註 冊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第 二 十 條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 其 中 音 樂 學 系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美 術 學 系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戲 劇 學 系 班 課 程,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則 註 銷 該 科 目 選 課 資 料 因 經 濟 困 難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無 法 依 限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由 學 生 向 所 屬 系 所 申 請 辦 理, 系 所 審 理 後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辦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第 十 三 條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為 無 意 願 就 學, 新 生 除 已 照 章 請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准 請 假 者 外, 應 予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舊 生 除 已 先 具 函 請 准 或 休 學 者 外,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經 通 知 而 未 於 限 期 內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延 緩 註 冊 請 假 最 長 以 二 星 期 為 限 遭 勒 令 休 學 者, 其 可 休 學 期 間 不 滿 一 學 期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第 二 十 條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 其 中 音 樂 學 系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美 術 學 系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戲 劇 學 系 同 第 九 條 修 正 說 明 一, 爰 配 合 酌 修 文 字, 以 資 明 確 一 原 條 文 已 規 範 逾 期 註 冊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者, 應 予 勒 令 休 退 學, 故 刪 除 本 條 第 二 項 延 緩 註 冊 請 假 最 長 以 二 星 期 為 限 之 文 字, 以 符 實 際 作 業 二 增 列 重 災 生 申 辦 延 緩 註 冊 程 序, 以 利 作 業 依 前 開 重 災 生 處 理 原 則 增 修 重 災 生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規 範 文 字, 以 資 明 確 20-3
105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七 年 ( 含 大 學 先 修 班 三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 原 舞 蹈 學 系 五 年 制 九 十 學 年 度 停 辦 二 年 制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者, 學 士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二 年 制 專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一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年, 重 災 生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仍 未 修 畢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各 學 院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依 法 設 置 跨 領 域 之 學 位 學 程 或 學 分 學 程, 其 中 學 位 學 程 之 招 生 方 式 應 修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等 規 定 得 比 照 本 校 各 學 系 所 方 式 訂 定, 學 生 修 滿 該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授 予 學 位 ; 學 分 學 程 之 設 置 則 參 照 本 校 設 置 學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得 由 授 課 教 師 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與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等 方 式, 於 原 授 課 時 間 舉 行, 其 考 試 規 則 另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七 年 ( 含 大 學 先 修 班 三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 原 舞 蹈 學 系 五 年 制 九 十 學 年 度 停 辦 二 年 制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者, 學 士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二 年 制 專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一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年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仍 未 修 畢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各 學 院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依 法 設 置 跨 領 域 之 學 位 學 程 或 學 分 學 程, 其 中 學 位 學 程 之 招 生 方 式 應 修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等 規 定 得 比 照 本 校 各 學 系 所 方 式 訂 定, 學 生 修 滿 該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授 予 學 位 ; 學 分 學 程 之 設 置 則 參 照 本 校 設 置 學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得 由 授 課 教 師 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與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等 方 式, 於 原 授 課 時 間 舉 行, 其 考 試 規 則 另 依 教 育 部 重 災 生 處 理 原 則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重 災 生 情 況 調 整 其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酌 修 文 字 內 容 20-4
10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定 之 重 災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得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科 目 性 質, 調 整 其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二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依 據 日 常 考 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及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結 果 計 算 成 績 三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根 據 前 款 各 項 考 核 成 績, 計 算 至 整 數 ; 學 期 成 績 須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登 錄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災 生 不 受 本 條 文 規 範 限 制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期, 休 學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學 年 但 若 確 因 重 大 疾 病, 二 學 年 期 滿 後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經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予 彈 性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康 復 後 可 辦 理 復 學 為 止 惟 其 最 長 修 業 年 限 仍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重 災 生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毋 須 註 冊 及 繳 納 相 關 學 雜 費 用, 不 受 休 學 申 請 期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休 學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復 學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休 學 期 限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定 之 二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依 據 日 常 考 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及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結 果 計 算 成 績 三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根 據 前 款 各 項 考 核 成 績, 計 算 至 整 數 ; 學 期 成 績 須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登 錄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受 本 條 文 規 範 限 制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期, 休 學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學 年 但 若 確 因 重 大 疾 病, 二 學 年 期 滿 後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經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予 彈 性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康 復 後 可 辦 理 復 學 為 止 惟 其 最 長 修 業 年 限 仍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增 列 重 災 生 不 受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規 範 依 重 災 生 處 理 原 則 規 範, 增 修 本 條 第 二 項, 敘 明 重 災 生 申 辦 休 學 說 明 文 字 內 容, 以 利 實 務 執 行 配 合 第 十 三 條 修 訂, 項 次 變 更 20-5
107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二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學 業 成 績 符 合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情 形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畢 業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者 六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之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七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第 五 十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但 入 學 身 分 為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重 災 生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期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入 學 資 格, 於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另 訂 之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二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三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學 業 成 績 符 合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情 形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畢 業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者 六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之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七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第 五 十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但 入 學 身 分 為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期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入 學 資 格, 於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另 訂 之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三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同 第 二 十 條 說 明 配 合 第 十 三 條 修 訂, 項 次 變 更 20-6
108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六 所 屬 系 所 訂 有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位 候 選 人, 其 資 格 考 試 不 及 格, 又 未 能 於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期 限 屆 滿 前 通 過 者 七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八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六 所 屬 系 所 訂 有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位 候 選 人, 其 資 格 考 試 不 及 格, 又 未 能 於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期 限 屆 滿 前 通 過 者 七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八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二 為 維 護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益,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重 災 生 者, 其 在 校 修 業 機 制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從 寬 處 理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詳 載 重 災 生 處 理 原 則 全 名 稱,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以 依 據 辦 理 20-7
109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草 案 94 年 1 月 1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95 年 10 月 31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6 年 01 月 02 日 9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6 年 01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96 年 10 月 23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6 年 12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修 正 備 查 97 年 12 月 2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98 年 01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13 條 修 正 ) 98 年 6 月 23 日 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及 42 條 修 正 ) 98 年 0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及 42 條 修 正 ) 98 年 12 月 22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及 85 條 修 正 ) 99 年 1 月 26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第 之 條 之 1 83 條 修 正 ) 99 年 2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申 復 修 正 備 查 ( 第 43 條 修 正 ) 99 年 10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99 年 12 月 28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0 年 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0 年 5 月 24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之 1 52 之 之 之 1 82 之 1 條 修 正 ) 100 年 7 月 8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第 之 1 79 之 1 條 修 正 ) 100 年 10 月 2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0 年 12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6 11 條 修 正 )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第 五 條 部 分 文 字 內 容 101 年 4 月 2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1 年 5 月 7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1 年 10 月 30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1 年 12 月 7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2 年 6 月 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2 年 7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2 年 12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3 年 1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21 條 修 正 ) 103 年 2 月 2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85 條 修 正 ) 103 年 6 月 3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3 年 6 月 24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3 年 12 月 30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4 年 1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104 年 6 月 2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 第 條 修 正 ) 104 年 8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 第 條 修 正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三 條 之 一 第 四 條 第 一 篇 總 則 本 校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藝 術 教 育 法 訂 定 本 學 則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及 其 有 關 事 宜,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依 本 學 則 辦 理, 其 細 節 得 另 行 規 定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凡 在 本 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並 經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前 項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應 屆 畢 業 生,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暨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其 辦 法 依 教 育 部 外 20-8
110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四 條 之 一 本 校 得 依 教 育 部 所 定 大 學 開 設 境 外 專 班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及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境 外 專 班 開 設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實 施 要 點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得 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轉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轉 學 生 招 生 作 業,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六 條 ( 刪 除 ) 第 七 條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經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採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或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方 式 辦 理,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第 八 條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手 續 ; 逾 期 不 到 者, 視 為 無 意 願 就 學, 應 予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九 條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新 生 ( 含 轉 學 及 甄 試 生 ) 因 重 病 須 長 期 休 養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前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暫 緩 入 學 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再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申 請 入 學 三 符 合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重 災 生 ),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並 得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滿 仍 無 法 入 學 者, 得 視 個 案 需 求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第 十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於 入 學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或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及 其 他 必 要 證 件, 方 准 入 學 學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由 學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由 當 事 人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回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第 十 條 之 一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表 學 籍 資 料 表 應 詳 載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系 所 組 別 學 號 戶 籍 地 址 監 護 人 學 籍 異 動 記 錄 等 項 目, 並 應 永 久 保 存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各 項 費 用 大 學 部 及 七 年 一 貫 制 之 延 修 生 研 究 所 學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20-9
111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一 律 註 銷 該 學 期 所 有 選 課 資 料 一 般 生 選 修 學 程 課 程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仍 未 繳 納 學 分 費 者, 則 註 銷 該 科 目 選 課 資 料 因 經 濟 困 難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由 無 法 依 限 繳 交 學 分 費 者,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由 學 生 向 所 屬 系 所 申 請 辦 理, 系 所 審 理 後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辦 重 災 生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未 達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者, 毋 須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數, 得 依 所 修 學 分 數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須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註 冊, 註 冊 須 知 由 學 校 另 行 公 告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重 災 生 可 不 受 其 退 費 規 定 限 制 第 十 三 條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為 無 意 願 就 學, 新 生 除 已 照 章 請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因 重 病 特 殊 事 故 ( 含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等 情 事 ) 准 請 假 者 外, 應 予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舊 生 除 已 先 具 函 請 准 延 緩 註 冊 或 休 學 者 外,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應 予 勒 令 休 學 經 通 知 而 未 於 限 期 內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除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外,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遭 勒 令 休 學 者, 其 可 休 學 期 間 不 滿 一 學 期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重 災 生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延 後 註 冊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參 考 當 學 期 開 設 之 課 程 資 料, 並 依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學 分 科 目 表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修 學 分 數 規 定 如 左 : 一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十 六 學 分, 惟 自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起,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二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學 期 或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之 學 生, 若 應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少 於 九 學 分 者, 得 僅 修 習 應 修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若 缺 修 學 分 係 第 二 學 期 課 程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免 予 註 冊 辦 理 休 學, 惟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選 修 一 門 科 目 三 學 生 若 因 情 況 特 殊,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得 於 該 學 期 酌 予 減 修 學 分 或 不 修 學 分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選 課 之 限 制, 規 定 如 左 : 一 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得 重 覆 選 修 二 不 得 同 時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否 則 皆 予 以 註 銷 三 全 學 年 之 科 目, 各 學 期 間 之 內 容 有 前 後 次 序 者, 非 經 系 所 及 授 課 教 師 之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顛 倒 修 習 ;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經 系 所 及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得 准 繼 續 修 習 下 學 期 科 目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而 逾 期 者, 可 由 學 生 陳 情 所 屬 系 所 審 理,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辦, 並 依 情 節 予 以 懲 處 ;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加 退 選 手 續 者, 其 加 選 科 目 成 績 學 分 概 不 承 認, 退 選 科 目 以 未 20-10
112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退 選 論 學 生 於 加 退 選 課 程 截 止 後,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修 習 課 程,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停 修 課 程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停 修 課 程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利 用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其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與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合 併 累 計 ; 暑 期 成 績 亦 不 與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合 併 核 計 惟 暑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及 成 績 應 併 入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本 校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至 他 校 選 課 該 辦 法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補 考 第 二 十 條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四 年 ( 其 中 音 樂 學 系 八 十 八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美 術 學 系 九 十 一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戲 劇 學 系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者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舞 蹈 學 系 七 年 一 貫 制 為 七 年 ( 含 大 學 先 修 班 三 年, 學 士 班 四 年 ) 原 舞 蹈 學 系 五 年 制 九 十 學 年 度 停 辦 二 年 制 專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二 年 未 能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者, 學 士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二 年, 二 年 制 專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一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年, 重 災 生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仍 未 修 畢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四 年 各 學 院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依 法 設 置 跨 領 域 之 學 位 學 程 或 學 分 學 程, 其 中 學 位 學 程 之 招 生 方 式 應 修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等 規 定 得 比 照 本 校 各 學 系 所 方 式 訂 定, 學 生 修 滿 該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授 予 學 位 ; 學 分 學 程 之 設 置 則 參 照 本 校 設 置 學 程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系 定 必 修 科 目 另 訂 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限 四 年 者,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 修 業 期 限 非 四 年 者,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應 依 修 業 期 限 酌 予 增 減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其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 不 含 已 離 校 兩 年 以 上 及 以 僑 先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大 學 者 ), 除 前 項 規 定 外, 應 在 規 定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增 加 應 修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十 二 學 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優 異,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畢 該 學 系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所 謂 成 績 優 異 係 指 每 學 期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每 學 期 名 次 在 該 學 系 該 年 級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內, 並 經 20-11
113 該 系 相 關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者 第 二 十 三 條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上 以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或 術 科 課 程 學 分 之 計 算, 得 視 課 程 需 要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惟 轉 主 修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各 系 之 規 定, 於 轉 入 之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為 原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七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得 由 授 課 教 師 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與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等 方 式, 於 原 授 課 時 間 舉 行, 其 考 試 規 則 另 定 之 重 災 生 之 學 業 成 績 考 核 得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科 目 性 質, 調 整 其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二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依 據 日 常 考 查 平 時 考 試 期 中 考 試 學 期 考 試 及 其 他 測 試 評 鑑 結 果 計 算 成 績 三 各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根 據 前 款 各 項 考 核 成 績, 計 算 至 整 數 ; 學 期 成 績 須 於 行 事 曆 規 定 期 限 截 止 前 完 成 登 錄 第 二 十 八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授 課 教 師 送 至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後, 不 得 更 改 如 確 因 授 課 教 師 疏 忽 而 誤 算 漏 列 者, 得 由 該 授 課 教 師 提 出 原 始 證 明, 經 各 學 系 ( 科 )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前 送 請 次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議 決 處 理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左 列 規 定 原 則 辦 理 : 一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二 性 質 特 殊 或 有 特 定 考 量 之 科 目, 經 系 ( 科 )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三 畢 業 論 文 與 畢 業 製 作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狀 況, 採 未 完 成 製 作 中 方 式 暫 行 登 記, 該 科 目 不 列 入 該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不 補 登 成 績 ; 採 此 登 記 法 之 科 目 須 連 續 修 習, 不 得 中 斷, 並 應 依 各 系 學 分 科 目 表 規 定, 取 得 一 次 或 兩 次 及 格 成 績,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方 得 採 計 四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不 通 過 之 科 目, 不 給 學 分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左 : 一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乘 該 科 目 所 得 成 績 為 積 分 二 所 修 各 科 目 學 分 總 和, 扣 除 以 通 過 不 通 過 考 評 方 式 之 科 目 學 分, 為 學 分 總 數 三 各 科 目 積 分 總 和 為 積 分 總 數 四 以 積 分 總 數 除 以 學 分 總 數 為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包 括 不 及 格 ( 含 扣 考 ) 科 目 在 內, 但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及 暑 修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六 各 學 期 積 分 之 總 數 ( 含 暑 修 但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 除 以 各 學 20-12
114 期 學 分 總 數 ( 含 暑 修 但 不 含 學 分 另 計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 為 畢 業 成 績 第 三 十 一 條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災 生 不 受 本 條 文 規 範 限 制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全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未 超 過 九 學 分 者, 不 適 用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各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均 不 予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因 公 假 重 病 親 喪 懷 孕 分 娩 及 因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照 顧 產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者, 經 憑 證 明 文 件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安 排 補 行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次 學 期 開 學 一 週 內,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補 行 登 錄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年 學 分 課 程 須 上 下 學 期 及 格, 畢 業 學 分 方 得 採 計 ; 學 期 學 分 課 程 則 獨 立 計 算, 不 受 此 限 第 四 章 請 假 缺 課 曠 課 第 三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者, 須 依 學 務 章 則 規 定 請 假 第 三 十 七 條 學 生 因 故 請 假, 經 核 准 者 為 缺 課 ( 含 事 假 病 假 等 ), 未 經 准 假 或 已 逾 假 期 而 任 意 缺 席 者 為 曠 課 缺 課 或 曠 課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缺 曠 課 之 科 目 ( 不 含 公 假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照 顧 經 核 准 請 假 及 產 假 ), 其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權 宜 核 給 二 除 教 育 部 事 先 專 案 指 明 不 受 限 制 外, 凡 請 假 缺 課 日 數 累 積 達 該 學 期 授 課 總 時 數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勒 令 休 學 ( 含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 三 該 學 期 曠 課 達 四 十 五 小 時 者, 勒 令 退 學 第 五 章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轉 學 第 三 十 八 條 轉 系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得 於 每 年 五 月 一 日 以 前 提 出 轉 系 申 請, 轉 系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轉 系 後 之 畢 業 規 定 悉 依 轉 入 學 系 規 定 辦 理 三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二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併 計 四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不 得 轉 系, 進 入 學 士 班 後, 與 其 他 學 士 班 學 生 同 五 有 關 轉 系 所 之 詳 細 規 定, 另 訂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 所 ) 辦 法,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六 各 學 系 學 生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至 各 學 系 最 高 修 業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 得 申 請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輔 系, 其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七 各 學 系 學 生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申 請 修 讀 本 校 或 他 校 雙 主 修, 其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20-13
115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校 得 視 需 要 招 收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方 式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一 本 校 依 據 各 學 系 招 生 缺 額, 由 各 學 系 協 同 教 務 處 評 量 需 要, 經 年 度 招 生 試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招 考 轉 學 生 二 本 校 公 開 招 考 轉 學 生, 招 生 作 業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科 目 等 依 規 定 辦 理 之, 詳 細 規 定 公 布 於 年 度 招 收 轉 學 生 考 試 簡 章 中 三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者, 須 依 規 定 繳 驗 原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 學 生 證 成 績 單 ),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四 本 校 得 依 考 生 資 格 報 考 志 願 及 考 試 成 績, 將 錄 取 學 生 編 入 二 或 三 年 級 五 凡 因 違 反 校 規 被 勒 令 退 學 或 經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生 考 試 第 六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第 四 十 條 學 生 註 冊 後 因 故 申 請 休 學, 學 士 班 ( 含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 學 生, 經 知 會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簽 章 後,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申 請 休 學 期 間 為 當 學 期 開 始 (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至 學 期 四 分 之 三 以 前, 逾 期 均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依 行 事 曆 公 告 為 準, 適 逢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則 順 延 一 天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須 於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始 得 申 請 休 學 第 四 十 一 條 學 生 休 學 以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為 期, 休 學 累 計 不 得 超 過 二 學 年 但 若 確 因 重 大 疾 病, 二 學 年 期 滿 後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經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簽 奉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予 彈 性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至 康 復 後 可 辦 理 復 學 為 止 惟 其 最 長 修 業 年 限 仍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重 災 生 得 以 通 訊 方 式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補 辦 程 序, 毋 須 註 冊 及 繳 納 相 關 學 雜 費 用, 不 受 休 學 申 請 期 限 規 定 之 限 制 ; 休 學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復 學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休 學 期 限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於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向 學 校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 俟 服 役 期 滿,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學 生 於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期 間, 得 檢 具 公 私 立 等 合 格 醫 院 證 明 文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申 請 休 學 或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計 算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勒 令 休 學 : 一 未 經 准 假 逾 期 註 冊 者, 或 請 假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款 之 情 形 者 三 患 傳 染 病, 於 短 期 內 難 以 痊 癒, 經 校 醫 或 衛 生 署 評 鑑 分 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等 級 之 醫 院 檢 驗,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制 需 要 限 制, 認 為 有 因 公 共 防 治 要 求 必 須 休 學 者 第 四 十 四 條 其 他 休 學 相 關 規 定 如 左 : 一 請 准 休 學 學 生, 其 休 學 學 期 內 所 有 成 績, 概 不 計 算 ; 休 學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20-14
116 系 轉 主 修 二 勒 令 休 學 學 生 應 於 休 學 通 知 寄 達 兩 星 期 內, 來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復 學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休 學 生 應 在 休 學 期 滿 前, 於 次 學 期 開 始 (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 至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完 成 申 請 復 學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為 無 就 學 意 願,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前 項 休 學 期 滿 應 辦 理 復 學 者, 若 因 其 他 原 因 需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亦 應 於 前 項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申 請 續 休 手 續,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為 無 就 學 意 願,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第 一 項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依 行 事 曆 之 公 告 為 準 二 復 學 時 仍 應 在 原 肄 業 之 學 系 及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肄 業 三 依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休 學 之 學 生, 申 請 復 學 時, 須 繳 交 衛 生 署 評 鑑 分 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等 級 之 醫 院 所 開 具 之 健 康 證 明 書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二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學 業 成 績 符 合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一 條 之 情 形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畢 業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者 六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之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七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第 四 十 七 條 學 生 退 學 及 開 除 學 籍, 依 左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士 班 學 生 ( 含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者, 經 知 會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並 簽 章 後,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二 符 合 本 學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學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經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三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之 規 定, 受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相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四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自 請 退 學 或 勒 令 退 學 生, 除 本 條 第 二 三 款 情 形 外,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第 四 十 八 條 依 本 學 則 條 款 執 行 撤 銷 學 生 入 學 資 格, 勒 令 休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各 相 關 學 生,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學 生 本 人 對 於 經 本 校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認 為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益 者, 得 檢 具 證 明,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 在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受 處 分 人 得 繼 續 在 本 校 肄 業 惟 當 申 訴 結 果 維 持 原 處 分 時, 自 申 訴 提 出 至 申 訴 結 果 確 定 期 間 之 20-15
117 修 習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出 申 訴 後 獲 准 復 學 者, 若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得 補 辦 休 學, 並 不 計 入 休 學 年 限 內 計 算 第 四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條 第 七 章 畢 業 學 位 一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符 合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總 數, 修 畢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自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大 一 新 生 含 各 該 班 轉 學 生 )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符 合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者, 始 得 畢 業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另 訂 之 二 兼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或 教 育 學 程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學 生 畢 業,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依 所 屬 學 系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登 載 至 年 月,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為 六 月 第 三 篇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五 十 一 條 凡 在 已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地 區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本 校 各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且 在 入 學 前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前 項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第 五 十 一 條 之 一 凡 在 已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地 區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本 校 各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經 本 校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或 甄 試 錄 取, 且 在 入 學 前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前 項 持 境 外 學 歷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第 五 十 一 條 之 二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成 績 優 異 者,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暨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五 十 二 條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獲 核 准 者 得 入 本 校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第 五 十 二 條 之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入 學 時,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二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原 始 正 本 四 經 公 ( 驗 ) 證 之 財 力 證 明 五 經 公 ( 驗 ) 證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20-16
118 六 經 公 ( 驗 ) 證 之 在 學 期 間 有 效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時, 已 逾 該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修 業 期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入 境 時,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二 章 選 課 第 五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選 課, 須 參 考 當 學 期 開 設 之 課 程 資 料, 接 受 所 屬 系 所 之 輔 導, 並 依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科 目 表 辦 理 第 五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由 各 系 所 核 定 之 學 士 班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其 補 修 專 業 科 目 之 規 定, 由 各 系 所 另 訂 之 第 五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應 依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接 受 其 選 課 課 業 研 究 等 各 方 面 之 指 導, 畢 業 前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畢 業 製 作 或 技 術 報 告, 經 系 所 主 任 同 意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記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轉 系 ( 所 ) 退 學 第 五 十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但 入 學 身 分 為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應 修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重 災 生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仍 無 法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延 長 其 修 業 期 限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期 限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入 學 資 格, 於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另 訂 之 第 五 十 七 條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訂 定, 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四 學 分,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不 得 少 於 十 八 學 分 ;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畢 業 製 作 技 術 報 告 等 第 五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核 計,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二 性 質 特 殊 或 有 特 定 考 量 之 科 目, 經 系 所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考 評 方 式 三 畢 業 論 文 與 畢 業 製 作 或 性 質 類 似 且 為 學 分 另 計 之 科 目, 得 視 學 生 實 際 狀 況, 採 未 完 成 製 作 中 方 式 暫 行 登 記, 該 科 目 不 列 入 該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不 補 登 成 績 ; 採 此 登 記 法 之 科 目 須 連 續 修 習, 不 得 中 斷, 並 應 依 各 系 所 學 分 科 目 表 規 定, 取 得 一 次 或 兩 次 及 格 成 績, 其 學 分 及 成 績 方 得 採 計 第 五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 含 碩 博 士 ) 修 習 學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或 學 士 班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之 研 究 生 補 修 科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學 分, 惟 不 得 計 入 其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碩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學 分, 惟 是 否 計 入 其 應 修 20-17
119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決 定 之 另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習 博 士 班 開 設 之 課 程, 是 否 應 先 經 開 課 系 所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及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由 各 系 所 自 行 決 定 之 碩 博 士 班 延 修 生 ( 或 九 十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學 生, 第 五 學 期 起 ) 修 習 其 他 學 制 課 程 需 另 繳 交 學 分 費 第 六 十 條 研 究 生 需 轉 系 ( 所 ) 或 轉 主 修 者, 可 依 本 校 各 系 ( 所 ) 轉 系 ( 所 ) 或 轉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之 第 六 十 一 條 研 究 生 合 乎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可 於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依 規 定 程 序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畢 業 成 績 以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計 算 第 六 十 三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有 本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二 項 之 情 形 者 三 休 學 期 滿 未 辦 理 復 學, 亦 未 辦 理 繼 續 休 學 者 四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規 定, 受 退 學 處 分 者 五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或 未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六 所 屬 系 所 訂 有 資 格 考 試 之 學 位 候 選 人, 其 資 格 考 試 不 及 格, 又 未 能 於 所 屬 系 所 之 規 定 期 限 屆 滿 前 通 過 者 七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經 重 考 一 次 仍 不 及 格 者 八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同 時 具 有 雙 重 學 籍 者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一 ( 刪 除 ) 第 四 章 畢 業 學 位 第 六 十 四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六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足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校 學 位 考 試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核, 由 學 校 依 其 所 屬 系 所 性 質,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登 載 至 年 月, 第 一 學 期 為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為 六 月 研 究 生 若 已 修 畢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且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學 期 未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者, 其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後, 得 以 完 成 離 校 程 序 之 月 份 授 予 學 位 證 書 研 究 生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符 合 前 述 畢 業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提 出 申 請 後,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六 十 六 條 研 究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之 自 請 退 學 或 勒 令 退 學 者, 除 第 四 十 七 條 第 二 三 款 情 形 外,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20-18
120 第 六 十 七 條 第 五 章 其 他 研 究 生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註 冊 成 績 休 學 復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其 他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準 用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篇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 學 士 班 適 用 第 二 篇 )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六 十 八 條 凡 在 國 民 中 學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初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有 法 令 規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經 本 校 公 開 招 生 並 經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第 六 十 九 條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章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第 七 十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繳 費 標 準 比 照 學 士 班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一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學 生 於 先 修 班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或 修 習 輔 系 第 七 十 二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除 依 規 定 修 習 先 修 班 課 程 外, 得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經 所 屬 學 系 與 相 關 開 課 系 科 主 管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跳 級 選 讀 學 士 班 課 程 其 跳 級 選 讀 課 程 所 得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先 修 班 應 修 學 分 數 計 算 ; 惟 可 於 升 級 學 士 班 後, 列 入 所 屬 學 系 學 士 班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中 計 算 第 七 十 三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六 學 分 先 修 班 最 後 一 學 期 或 延 長 修 業 一 年 學 生, 經 導 師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得 酌 減 應 修 學 分 數, 惟 不 得 因 而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力 第 七 十 四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三 年, 得 延 長 一 年,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本 校 發 給 證 明 書, 等 同 高 級 中 學 學 力 ( 或 等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期 滿 仍 未 修 畢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或 仍 未 通 過 直 升 考 試 者, 應 予 勒 令 退 學 第 七 十 五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得 依 原 學 系 直 升 考 試 辦 法, 參 加 公 開 甄 試 升 級 考 試, 通 過 直 升 考 試,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直 升,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第 七 十 六 條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學 生 因 故 離 校 轉 學, 得 申 請 相 關 修 業 成 績 證 明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四 章 其 他 七 年 一 貫 制 大 學 先 修 班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註 冊 選 課 成 績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及 其 他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準 用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20-19
121 辦 理 第 五 篇 附 則 第 七 十 八 條 本 校 學 生 未 經 所 屬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不 得 參 加 校 外 之 公 開 展 演 活 動 ; 核 准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第 七 十 九 條 本 校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及 境 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等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學 籍 處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準 用 本 學 則 之 規 定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一 本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有 關 入 學 註 冊 繳 費 休 學 退 學 畢 業 離 校 等 規 定, 係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及 當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二 為 維 護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益,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重 災 生 者, 其 在 校 修 業 機 制 得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從 寬 處 理 第 八 十 條 學 籍 更 正 相 關 規 定 : 一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所 登 記 之 基 本 資 料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二 在 校 生 及 畢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學 籍 資 料, 應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有 效 證 件, 報 請 教 務 處 更 正, 已 畢 業 校 友 之 學 位 證 書 應 由 本 校 加 註 更 正 加 蓋 校 印 第 八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學 籍 成 績 主 修 別 畢 業 日 期 授 予 學 位 等 各 項 資 料, 以 教 務 處 之 原 始 記 錄 為 準 第 八 十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或 具 雙 重 學 籍 身 分 新 生 應 於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後 提 出 申 請 ; 在 校 生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該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並 奉 校 長 核 可 後 辦 理 第 八 十 二 條 之 一 本 校 得 與 國 外 及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跨 校 雙 聯 學 制,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十 四 條 本 學 則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藝 術 教 育 法 藝 術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暨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十 五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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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摘 錄 時 間 :104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劉 教 務 長 錫 權 記 錄 : 王 儷 穎 出 ( 列 )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貳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詳 如 議 程 第 3-5 頁 參 教 務 處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長 室 : 詳 如 議 程 第 6 頁 主 席 裁 示 : ( 一 ) 因 應 教 育 部 函 請 各 校 在 資 訊 公 開 區 加 入 課 程 資 訊, 敬 請 各 系 所 教 師 定 期 協 助 上 傳 課 程 大 綱 等 相 關 課 程 資 訊 ( 二 ) 有 關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增 設 或 調 整, 仍 於 招 生 總 量 額 度 內 進 行 調 整 二 教 學 與 學 習 支 援 中 心 : 詳 如 議 程 第 6-7 頁 補 充 說 明 : 目 前 攝 影 - 影 像 造 形 與 敘 事 及 臺 灣 當 代 劇 場 面 面 觀 修 課 人 數 分 別 為 584 及 352 人 主 席 裁 示 : ( 一 ) 多 元 升 等 制 度 試 辦 計 畫, 主 要 是 建 立 教 學 升 等 歷 程 等 作 業 程 序, 在 系 所 院 及 校 教 評 會 將 著 重 教 學 歷 程 的 審 查, 在 外 審 委 員 方 面, 將 建 立 與 系 所 相 同 專 業 知 能 及 具 教 育 背 景 之 專 家 資 料 庫 ( 二 ) 本 校 磨 課 師 製 作 成 本 一 門 約 新 臺 幣 70 萬 元, 鼓 勵 老 師 們 多 加 申 請, 將 所 教 授 之 課 程 以 影 音 方 式 留 存 及 進 行 後 續 加 值 運 用, 未 來 本 校 將 申 請 itunesu 播 放 平 台, 以 增 加 線 上 課 程 播 放 管 道 三 註 冊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7-8 頁 補 充 說 明 : 預 計 下 學 期 將 開 放 給 各 系 所 自 行 下 載 學 生 名 冊 供 查 詢 運 用 四 課 務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8-9 頁 五 招 生 組 : 詳 如 議 程 第 9-10 頁 補 充 說 明 : ( 一 ) 學 士 班 報 名 審 件 人 數 統 計 表 已 於 12 月 7 日 提 供 各 系 所 助 教, 請 詳 參 附 件 ( 二 )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正 取 生 均 已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若 於 明 年 3 月 1 日 前 有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將 持 續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若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將 倂 入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名 額, 若 3 月 1 日 後 仍 有 甄 試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將 改 由 一 般 生 備 取 名 額 遞 補 ( 三 ) 碩 博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線 上 報 名 已 於 12 月 14 日 開 放, 目 前 有 部 分 系 所 尚 未 有 報 名 人 數, 請 各 系 所 加 強 宣 傳 並 週 知 本 校 在 校 生 20-24
126 提 案 二 本 校 學 則 第 條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4 日 函 送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維 護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 詳 附 件 2, 第 頁 ) 二 有 鑑 於 0627 八 仙 樂 園 粉 塵 暴 燃 案 引 發 青 年 學 子 突 遭 重 大 災 害 衍 生 之 就 學 問 題, 為 協 助 是 類 學 生 安 心 學 習, 教 育 部 訂 定 前 揭 處 理 原 則,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修 業 機 制 之 範 圍 及 方 式 ( 主 要 為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成 績 考 核 延 長 休 學 及 修 業 期 限 等 條 文 共 12 條 ), 俾 利 學 生 適 用 三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暨 修 正 草 案 詳 附 件 3, 第 頁,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註 冊 組 補 充 : 因 本 案 通 案 機 制 教 育 部 未 明 文 化, 經 電 洽 教 育 部 獲 復, 該 部 將 主 動 通 報 各 校 學 生 名 單, 本 校 各 系 所 學 生 如 有 零 星 個 案, 可 通 報 教 務 處 或 學 務 處, 經 提 報 教 育 部 認 定 後 始 有 重 災 生 相 關 權 益 之 適 用 重 大 災 害 及 重 災 生 須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主 席 說 明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三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教 師 教 學 社 群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CTL) 說 明 : 一 明 訂 申 請 期 程 審 查 小 組 成 員 並 提 高 補 助 上 限, 修 正 草 案 及 修 正 對 照 表 詳 附 件 4, 第 頁 二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四 本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因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與 教 務 會 議 委 員 雷 同, 擬 參 考 他 校 調 整 組 織 成 員, 修 正 草 案 暨 修 正 對 照 表 詳 附 件 5, 第 頁 二 案 經 本 學 期 第 2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同 附 件 5, 第 頁 ), 經 本 次 會 議 通 過 後,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委 員 建 議 :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是 否 可 不 列 為 常 設 委 員, 俟 爾 後 若 該 單 位 有 開 設 學 分 學 程 或 相 關 課 程 再 列 為 當 然 委 員 決 議 :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第 4 條, 委 員 會 成 員 不 含 傳 統 藝 術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餘 照 案 通 過, 續 提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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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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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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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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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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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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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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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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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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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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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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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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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6 月 12 日 於 市 政 會 議 上 頒 發 感 謝 狀 給 海 洋 團 隊 成 員, 本 公
企 業 動 態 台 塑 園 地 得 獎 與 榮 耀 台 塑 林 園 廠 榮 獲 100 年 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優 良 單 位 五 星 獎 (98 99 100 ) 100 101 7 3 54 高 雄 市 政 府 頒 發 台 塑 公 司 儲 運 處 海 汙 防 治 優 良 感 謝 狀 #29 #30 李 永 得 副 市 長 ( 中 ) 與 海 洋 局 孫 志 鵬 局 長 ( 左 一 ) 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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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02 動 機 2052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4 4 155 130 313 247 02 動 機 202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工 程 系 12 12 125 100 300 242 02 動 機 209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機
02 動 機 2004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工 程 系 15 15 385 355 641 601 02 動 機 200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智 慧 自 動 化 組 2 2 365 355 592 587 02 動 機 2099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車 輛 技 術 組 14 14 375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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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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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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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九十三年度聯合分發委員會
新 增 更 名 整 併 或 停 招 校 系 一 覽 表 註 : 本 表 為 與 104 學 年 度 參 與 考 試 分 發 校 系 比 對 之 結 果, 各 系 組 實 際 狀 況 請 另 洽 該 校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增 校 系 編 號 校 名 系 組 名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東 海 大 學 永 續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