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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刑事法院 缔约国大会 Distr.: General 25 July 200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第六届会议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纽约 2007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4 日 2007 年 6 月 11 日至 14 日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Woodrow Wilson 学院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举行的侵略罪特别工作组休会期间非正式会议 秘书处的说明 缔约国大会秘书处收到了列支敦士登关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至 14 日在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举行的一次休会期间会议结果的函件 根据这一函件的要求, 现将关于这次休会期间会议结果的报告提交大会 ASP (C) 14/09/2007

2 Page 2 I. 导言 1. 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建议, 并应列支敦士登政府的邀请, 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至 14 日在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 Woodrow Wilson 学院的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举行了侵略罪特别工作组休会期间的一次非正式会议 参加这次会议的邀请发给了所有国家, 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 Christian Wenaweser 大使 ( 列支敦士登 ) 主持了会议 1 2. 休会期间会议的与会者感谢芬兰 德国 列支敦士登 墨西哥 荷兰 挪威 瑞典和瑞士政府为这次会议提供了财政支持, 并感谢普林斯顿大学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担任了会议的东道主并给会议提供了财政支持 3. 会议遗憾地注意到, 尽管大会主席和特别工作组主席做出了努力, 但仍未允许古巴代表团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团到普林斯顿参加会议 4. 本文件不一定代表与会者政府的意见 本文件力争反映出涉及侵略罪的各种问题的意见并阐述所形成的结论 大家认为, 必须根据在侵略罪方面所做的进一步工作重新评估这些问题 希望本文件的内容将有助于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工作 第 1 项侵略罪 界定个人行为 年主席文件第 1 和第 3 款谈到了个人行为的定义问题, 即与国家侵略 行为 相对的侵略 罪 大家忆及在大会第五届会议的复会上, 对主席文件中措词 (a) 里所包含的所谓 区别对待的方法 表示了广泛的支持 2 这种方法使 规约 第 25 条第 3 款中的各种参与形式能像适用于 规约 中其他犯罪那样适用于侵略罪 关于措词 (a) 的替代案文提案 区别对待 的方法 6. 大家忆及, 主席提交了载于特别工作组 2007 年 1 月会议报告附录的关于措词 (a) 的替代案文提案, 这一提案引起了极大的兴趣 3 该提案还包括了需要插入 规约 第 25 条的新的第 3 款之二, 针对第 25 条第 3 款中所有参与形式重复了领导人条款 7. 与会者广泛支持将这一提案作为一种解决方案的基础, 一些与会者认为, 该提案将把 一元论 和 区别对待 的方法合并, 而其他与会者强调, 这两种方法没有很大的实质区别 也有人指出,2007 年主席文件中措词 (a) 的原案文为继续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另外还谈到了一项将 决定 一词作为行为动词使用并将疏忽作为一种实施犯罪的形式包括在内的建议 1 会议的注释议程载于附件 I 2 ICC-ASP/5/SWGCA/2 号文件附件 另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第五届会议复会, 正式记录,2007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 日, 纽约 ( 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ICC-ASP/5/35), 附件 II, 第 6-13 段 3 见附件 II

3 Page 3 8. 有人指出, 关于行为动词, 主席的替代案文遵循了纽伦堡的先例 因此, 该提案包括了所有的行为方式, 而且将受到领导人要件的限制 此外, 该提案还重复了 规约 中为其他犯罪所使用的结构, 这符合这样的原则, 即起草关于侵略的条款应当尽可能遵循用于其他犯罪的结构 领导人条款 9. 大家就将领导人条款置于提案的第一段交换了意见, 该段已不再是犯罪定义的一部分, 而是管辖权的内容 有些与会者强调了将领导人条款保留在定义本身中的重要性, 因为它是定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10. 针对这一讨论, 主席散发了对其提案的修改稿, 修改稿将领导人条款作为犯罪定义的一部分写入其中 对于提案将领导人条款作为新的第 25 条第 3 款之二进行重复, 大家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有些与会者认为这是不必要的重复, 而且担心 规约 负担过重, 而其他人支持这一重复, 以确保那些对这种犯罪负责的人不能逃脱责任, 同时将那些可能参与了这种犯罪而又不够领导人标准的人员排除在外 有人担心, 在第 25 条中缺少这一条可能会造成对次要犯罪人进行管辖, 因此削弱了这一犯罪的领导人性质 另外, 第 25 条第 3 款之二中的领导人条款将有助于国家一级的实施法规, 而且也可以对习惯法产生影响 一些与会者建议, 也可以将第 25 条看作是唯一写入领导人条款的地方, 而其他人则强调, 领导人条款必须保留在定义中 一些与会者在这一问题上表示了灵活的态度, 认为只要这一犯罪的领导人性质清楚, 他们可以接受从技术角度来说更可取的任何一种方案 12. 此外, 还有人表示, 领导人条款的内容值得给予更多的考虑, 而且纽伦堡先例 ( 国际军事法庭上的起诉书和按照管制委员会第 10 号法案进行的审判 ) 涉及的是正式政府人士以外的能够 决定或影响 国家行动的人 5 有些与会者告诫不要扩大领导人条款, 因为直接领导人以外的人员的责任是难以证实的 企图和指挥责任 13. 有些与会者对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3 款发表了意见 有人表示, 是否将个人意图 ( 罗马规约 第 25 条第 3 款第 6 项 ) 的适用性以及指挥责任 ( 第 28 条 ) 排除在外的问题不是很重要的, 因为这两项条款与侵略罪的关联毕竟都是理论上的 因此, 有人表示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3 款可以删去 有些与会者赞成保留对 规约 第 25 条第 3 款第 6 项中的个人意图的明确排除, 其他人则持相反观点 有些人倾向将第 28 条 ( 指挥责任 ) 的适用性明确排除, 但是也有人提出相反的观点 有人建议, 应当以后再审议第 28 条的问题 4 见附件 II 5 有人指出, 就像法国法庭审理 Roechling 案件时那样, 纽伦堡美国军事法庭在 Krupp 案件 I.G. Farben 案件 部委案件和最高指挥案件中考虑了这一问题 2002 年结合侵略罪要件的讨论, 就这一问题提交了一份建议 ( 见 PCNICC/2002/WGCA/DP.2 号文件, 侵略罪要件草案第五稿 )

4 Page 4 第 2 项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席根据 2007 年主席文件的第 4 和第 5 款起草了一份关于行使管辖权的非文件 7 主席在导言中解释说, 非文件的目的在于改善条款的结构并澄清一些技术问题 此外, 非文件提出了预审分庭可能的作用的概念以及可能的 开绿灯 备选案文 这两个问题过去都曾有代表团提出过 此外, 非文件还提出将写入 罗马规约 的侵略罪条款分开 : 第 8 条之二包含定义, 第 15 条之二谈及行使管辖权 主席强调, 非文件是为了反映 2007 年主席文件中的所有立场和备选案文 他希望非文件将有助于继续讨论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对非文件的一般性评论 15. 普遍认为, 非文件是对讨论的有价值贡献, 是在审议行使管辖权问题上向前迈出的一步 非文件被认为是一种尝试, 试图澄清侵略罪的条款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写入 罗马规约, 并在寻找一个可接受的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提出可以合并或删除的内容 然而, 有些与会者对非文件的某些方面表示了保留意见并认为继续审议 2007 年主席文件是有价值的 特别是有人表示,2007 年主席文件中的立场和备选案文没有得到十分明确地反映, 此外, 会议注意到, 对于预审分庭在行使管辖权的程序中的作用没有一致的意见, 而且有人对第 3 款 (b) 项表示了反对, 该项含有可能的关于 开绿灯 备选案文的文字 主席表示在进一步起草非文件的时候, 将特别考虑这些问题 16. 在开始讨论时, 主席征求了与会者的意见, 特别是对非文件结构 他力图澄清的技术问题 预审分庭的作用以及第 3 款 (b) 项的意见 很多与会者利用讨论的机会重申了他们对行使管辖权问题, 特别是对安理会作用的一般立场 他们的立场以及他们的理由都详细地反映在了特别工作组以前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的报告中 将定义条款和行使管辖权条款分开 17. 大家普遍支持将侵略罪定义与行使管辖权条款分开 因此普遍欢迎采用新的第 15 条之二 会上表示了这样的观点, 即这是将该犯罪定义与管辖权问题分开的好办法 有人表示可以将关于法院以外的机构的作用条款放在第 13 条之后, 而且第 4 和第 5 款可以合并到已有的条款中去 触发机制 ( 第 1 款 ) 18. 与会者对第 1 款表示了广泛的支持, 该款明确谈到对侵略罪的调查可以由 规约 第 13 条所述三种机制中的任何一种触发 然而, 也有人指出, 由于侵略罪的特殊性质, 规约 第 13 条不能够完全适用于侵略罪 有人进一步表示在某一国家自己提交或由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情况下, 可能就不需要所建议的第 15 条之二的程序 6 ICC-ASP/5/SWGCA/2 号文件, 附件 7 见附件 III, 其中包括关于新的第 15 条之二的建议

5 Page 5 预审分庭的作用 19. 主席的非文件第 2 和第 3 款设想了预审分庭在调查侵略罪方面的作用 一些与会者支持预审分庭的这种作用, 将其看作是制衡检察官权力的一种方法 在这方面, 有人指出, 罗马会议期间和之前的讨论中曾出现了关于检察官可能的自行权限的同样问题 预审分庭的作用是那时不同立场之间的一种折中办法, 非文件建议同样的过滤机制也应当适用于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20. 其他人质疑预审分庭在调查早期介入的必要性, 其理由是这将加大法院和安理会之间的对抗风险 然而应当让检察官参与与安理会的对话, 就像现在安理会提交情势之后开展调查时那样 然而, 其他人表示预审分庭的作用不会妨碍调查期间安理会与检察官之间的对话 21. 有人指出, 将要赋予预审分庭的作用, 其确切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非文件第 5 款的讨论结果 22. 有人表示, 对于自行诉讼程序问题, 请求授权调查侵略罪可以与 规约 现有第 15 条第 3 款中的请求结合起来, 或者在以后的阶段单独提交 23. 有人建议, 主席的非文件第 2 款中的 着手 应当用 开始 代替, 因为 规约 第 15 条第 1 款使用了后面的这个词 第 3 款中的中的各种各种程序程序选择 24. 非文件的第 3 款, 特别是第 3 款下面各项包含的内容, 旨在反映已有程序方面的备选案文 ( 载于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5 款 ), 特别是与保留或删除非文件第 5 款结合时更是如此 有些与会者赞成在这一款中尽量多保留各种备选案文, 因为这样将增加可以提交给法院的案件数量, 特别是如果第 5 款得到保留的话 然而, 也有人表示没有得到有力支持的那些备选案文应当剔除, 减少备选案文应当是有关这一问题的工作在现阶段的目标 安理会的认定 ( 第 3 款 (a) 项 ) 25. 一些与会者根据他们在安理会依照 联合国宪章 第 39 条和 罗马规约 第 5 条第 2 款所享有的认定侵略行为专有权限上的立场, 支持保留这一项, 并删除所有其他各项 有人进一步谈到, 这一款将保护法院免受有政治偏见的指责 其他人愿意接受的是, 首先应该给安理会做出这种认定的机会, 而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做出这种认定不应当妨碍法院着手开展工作 在这方面, 大家忆及, 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将不是对法院的约束, 而是程序上的一个先决条件 其他人拒绝接受这一项, 认为 规约 第 5 条第 2 款并没有要求安理会事先认定, 而且 规约 其他部分已对法院与安理会之间的关系做出了规定 此外, 没有必要对法院给予特有的保护以避免在侵略罪问题上受到有政治偏见的指责, 因为 规约 中已有的所有犯罪也有政治成分

6 Page 有些与会者认为, 第 8 条之二所指的国家 这一短语是一种改进, 因为它明确说明所谈论的国家是已实施了侵略行为的国家 也有人倾向于 2007 年主席文件中的文字 安理会 开绿灯 ( 第 3 款 (b) 项 ) 27. 主席解释说, 第 3 款 (b) 项的措词反映出了有人提出的将以下可能性考虑在内的尝试 : 如果安理会同意这种调查, 但却没有做出已实施了侵略行为的具体认定, 则允许法院着手开展工作 提出这一备选案文是为了在主张安理会专有权限的那些人和希望看到在其他情景下法院也可着手调查的那些人之间, 探寻一种可能的中间立场 28. 总的来说, 所建议的案文得到了有限的支持 有人认为其措词不明确, 因为它没有明确说明如果安理会反对将会怎样 另外, 这一备选案文与第 16 条之间的关系也被认为是不明确的 有人进一步告诫, 第 3 款 (b) 项可能会暗示, 如果安理会不反对法院就可以着手开展工作, 从而迫使安理会表示反对 其他人表示第 3 款 (b) 项并不影响第 16 条或该条根据 规约 的适用 虽然有人表示将要赋予安理会的作用是一种政策选择, 但是也有人指出, 这一项将使安理会在侵略罪方面的权利扩大, 而且同第 3 款 (a) 项一样将削弱法院的独立性 关于授权安理会对侵略罪调查 开绿灯 的条款, 也有人对其法律基础表示怀疑 29. 一些与会者表示对该提案感兴趣 他们认为, 这将通过向安理会提供不对侵略行为进行认定的另外一种选择使安理会能够快速行动 有人提出, 这种 开绿灯 应当是安理会的明确决定而不是默示决定 30. 在第 3 款 (a) 和 (b) 项方面, 与会者讨论了替代案文, 这原是作为在都灵国际刑事司法大会上提交的建议的一部分提出来的 8 因此主席请大家评论可能添加到第 3 款 (a) 项的内容或者新的可能的第 3 款 (a) 项之二 : 如果由于一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安理会认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和破坏 这一替代案文得到了有限的支持 有人谈到, 按照这种做法, 无论安理会的意图如何, 安理会的决定都可能被解释为对侵略行为的事实认定 因此, 可能会对安理会内的决策造成负面影响, 安理会可能调整它过去使用某些术语的方式 有人谈到, 这一案文也将在法院和安理会之间造成一种从属关系 联大或国际法院的认定 ( 第 3 款 (c) 项 ) 31. 第 3 款 (c) 项反映出主席力图将 2007 年主席文件备选案文 3 和 4 进行简化和合并 对于联大或国际法院的作用都表示了保留意见 有些与会者就 联合国宪章 第 39 条规定的安理会权限专属性重申了他们的意见 其他人重申反对影响法院独立性的任何从属关系 另外还提出了国际法院是否可以咨询意见的形式做出这种认定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定本质上涉及到国家之间的争议, 而这 8 由意大利当局组织的国际刑事司法大会于 2007 年 5 月 日在都灵举行 ( Torino conference.com)

7 Page 7 种争议又只能在这些国家的同意下由国际法院裁定 其他代表团认为应当保留反映在第 3 款 (c) 项中的案文, 这可能有助于在不同的观点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有人建议, 载于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5 款备选案文 3 的对第 12 条 14 条和 24 条的提及应当保留 通知 ( 第 4 款 ) 32. 关于第 4 款, 有些与会者重申了他们的观点, 即为预审分庭设想的作用应当给予检察官, 而其他人看到了预审分庭发挥这一作用的价值 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 也有人提到让法院院长发挥作用 会上提出了应当在诉讼程序的哪个阶段进行通知的问题 会上提到将发出逮捕令的那一刻或确认指控的那一刻作为可能的选择, 这将使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做案件准备工作 33. 还有人进一步提出疑问, 为什么应当是联合国秘书长代表联合国接收通知 在这方面有人指出, 秘书长的作用只限于通知和将信息转达给适当的机关, 而且 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间关系协定 第 17 条已经预见到了这种作用 在缺少联合国机构事先事先认定情况下的选认定情况下的选择 ( 第 5 款 ) 34. 同过去的讨论一样, 对于在没有事先认定侵略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况下, 法院是否可以着手进行调查的问题, 出现了不同意见, 这些意见与在第 3 款 (a) 项问题上表示出来的立场相一致 有人谈到, 所设想的时间限制应当短些, 而且在过期之后不应当有事先认定的第二次机会 对于延迟的程序给调查和被害人造成的影响, 有人表示了关注 但是也有人指出, 按照第 4 款进行通知的可能性必然会导致为通知后的行动确定一个时间限制, 而且第 5 款规定的程序与 2007 年主席文件的相关条款相比已经有所简化 对其他犯罪的调查 ( 第 6 款 ) 35. 这一款得到了普遍的支持, 特别是因为它允许检察官在没有第 3 款谈到的认定的情况下对其他犯罪进行调查 一些代表团表示, 非文件的第 6 款没有必要 然而, 没有对保留这一款提出反对意见 第 3 项侵略行为 界定国家行为 36. 主席提交了载有对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2 款的修改的非文件 9 他表示, 这个文件是为了说明一项包含 1974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大会第 3314 (XXIX) 号决议相关部分的条款是什么样, 该条款同时保留了主席文件第 2 款提及 第 1 和第 3 条 时的方括弧 在讨论这一非文件时, 与会者还在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1 和第 2 款的基础上对其他涉及到国家侵略行为定义的问题发表了意见 9 见附件 IV

8 Page 会上对主席在非文件中提出的方法表示了广泛支持 这种方法将 侵略行为 一词而不是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1 款中的 武装袭击 作为国家行为的定义的基础 其他人忆及, 他们倾向于 武装袭击 一词 ( 反映了一般性的方法 ), 但是有些人表示了灵活的立场, 但条件是将高门槛包括在内 也有人表示倾向于将一般性的方法与 侵略行为 一词的使用结合起来 对联大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 38. 讨论集中于非文件第 2 款对 3314 (XXIX) 号决议的两次提及 会上广泛支持在 3314 (XXIX) 号决议的基础上界定 侵略行为 一词, 并将该决议的相关条文纳入 规约 但是如果要提及该决议, 对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提及存在不同意见 有些与会者告诫, 不要将行为清单纳入 规约 从而在 规约 中重复该决议的条文, 他们倾向于提及这些条文 39. 有些与会者表示, 关于国家侵略行为的条款必须完整地提及 3314 (XXIX) 号决议, 他们强调该决议是一个整体而且其所有条文都是相互联系的, 第 8 条就证实了这一点 此外, 将决议作为一个整体提及时将强调其中的行为清单的非囊括特点 他们指出, 只提及第 1 和第 3 条会产生将该决议其他重要内容放置一边的效果, 其中包括第 2 第 4 第 6 和第 7 条 另外, 还有意见表示, 3314 (XXIX) 号决议通过时所做的解释性声明可能也必须加以考虑 40. 其他与会者谈到, 他们可以接受一般性的提及 3314 (XXIX) 号决议, 以此作为将来有助于解释上述定义的一种手段 会议忆及, 对战争罪采取了类似的方法, 在战争罪问题上, 规约 条款的解释必须与 日内瓦公约和附加议定书 相一致 然而在这方面, 联大通过的决议与有约束效力的条约之间的本质区别得到了强调 41. 其他与会者倾向于只保留对 3314 (XXIX) 号决议第 1 和第 3 条的提及, 以避免造成这样的印象, 即将来安理会根据该决议第 4 条对侵略罪做出的认定 ( 这种认定可能会超出第 3 条所列行为的范围 ) 可以对法院有约束力 另外有人建议, 在案文中应当提到该决议的第 2 和第 7 条 关于提及第 2 条的建议, 有人表示这样做不符合 规约 第 67 条第 1 款第 9 项, 因为这是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是不能接受的 42. 其他与会者倾向于根本不提及 3314 (XXIX) 号决议 另外这种提及被认为是不必要的, 因为非文件将该决议的有关规定直接纳入了 规约 43. 有人表示, 主席目前的非文件两次提及 3314 (XXIX) 号决议, 也许可以通过保留其中之一来协调这一问题上的不同意见 有人提出, 如果这样, 可以删去第一次的提及 侵略定义的 开始部分 44. 有人建议应当删除非文件第 2 款第一句中对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 ( 1974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大会第 3314 (XXIX) 号决议 [ 第 1 和第 3 条 ] 规定

9 Page 9 的 ), 代之以 根据 联合国宪章 和其他相关国际法条款 总的来说, 对这一建议的支持是有限的, 认为这一建议提及 宪章 是没必要的, 而且提及其他没有明确的规则会使人不明白 另外还有人表示, 这项建议的起草也有问题, 特别是因为将似乎是矛盾的两次提及 联合国宪章 ( 不符合 和 根据 ) 并列放在一起 其他人认为从实质的角度来看, 这种提及是不必要的, 因为要达到的效果已在 规约 第 21 条第 1 款第 2 项中得到了体现 有些与会者还谈到, 目前第 2 款的第一句同 3314 (XXIX) 号决议的第 1 条是一样的, 因此, 提出增加的部分相当于重写该决议, 对此他们表示反对, 然而, 一些与会者对上述建议表示出了兴趣, 特别是如果能够删除对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 有人提出, 特别是对 联合国宪章 的提及将涵盖那些没有纳入 规约 的 3314 (XXIX) 号决议的条文 有人建议, 可以将新建议的对 联合国宪章 的提及挪到这一段的开始处 ( 在 为了第 1 款的目的 之后 ) 这也被看作是与 联合国宪章 的重要联系, 这样做是恰当的, 因为在侵略条款通过之后将删除提及 宪章 的 规约 第 5 条第 2 款 45. 有人建议, 在非文件第 2 款第 1 句的 使用武力 之前加上 非法 一词 还有人建议, 将 武 从这一短语中删除, 将使用强力必须成为 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这一要求加上 有些与会者反对上述两项建议, 倾向于照原文援引 3314 (XXIX) 号决议的第一条 限定侵略行为的行为清单 46. 会上表示支持非文件中摘自 3314 (XXIX) 号决议第 3 条的行为清单 有人谈到, 清单反映了当前的习惯国际法, 尽管有些人认为只有 (g) 款是如此 有人谈到, 清单中的大部分行为在安理会的实践中都得到了反映, 而有些行为安理会还没有经历过 47. 对于目前非文件中的清单是详尽无遗 ( 封闭的 ) 还是非详尽无遗的 ( 开放的 ) 没有一致意见 而有些人表示清单是在两者之间 ( 半封闭 或 半开放 ), 特别是 任何下列行为 有些模棱两可 有些与会者认为这种模棱两可是具有建设性的, 而其他人则表示不同意 48. 对于开始部分与非文件的行为清单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的解释, 有人指出, 开始部分和文件清单在考虑侵略行为的过程中必须结合起来使用 然而, 也有人表示开始部分含有侵略行为的定义, 而清单仅包括只用来说明的举例 根据这一解释, 另外一点也很清楚, 即无论清单是如何起草的, 开始部分导致了除清单列举的那些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侵略行为 49. 对于清单是否应当是详尽无遗的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 50. 那些倾向于封闭的清单的人强调了尤其是 规约 第 22 条所表达的法制原则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 根据法制原则, 清单性质模糊不清本身就是问题 有人提出可以通过删除对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使清单成为封闭的, 因为该决议明确地规定清单是非详尽无遗的 此外, 如果对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为根据该决议第 4 条被认定为侵略的行为敞开大门,

10 Page 10 那么在清单开放或封闭性质上的任何模棱两可将更加严重, 而这种情况也明显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 有人建议明确说明 3314 (XXIX) 号决议第 4 条所述决定无追溯力 有人建议, 与侵略有关的国际法将来的发展可以修正的形式纳入 规约 在这方面, 忆及了根据 规约 第 8 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20 目采取的方法 有人表示这种修正本质上只能是适用将来的, 因此, 不会规定对引发上述修正的可能事件的管辖权 51. 那些倾向于开放性或半开放性清单的人表示, 有必要为将来国际法的发展留出余地, 而且有必要确保犯罪人不会逍遥法外 有人建议, 通过将第一句的开始改为 上述使用武力包括 来明确清单的开放性质 有人忆及, 按照国际法侵略是最严重犯罪, 确保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十分重要 还有人建议, 定义中应当包括其行为不能归属于国家的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 针对有关合法性的担心, 有人谈到了 规约 中确保被告人在以后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的现有条款, 特别是第 22 条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第 32 条 ( 事实或法律错误 ) 和第 5 条 ( 提到 最严重犯罪 ) 52. 也有人提到 规约 第 7 条第 1 款第 11 项, 这是一项开放或半开放性的条款, 然而其他人认为第 7 条第 1 款第 11 项整体读下来实质上是相当封闭的 他们指出, 该条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语, 因此不能认为是一种类似情况 53. 有人建议在清单的结尾处加上一段 其他具有类似性质和严重程度的使用武力情况也可以构成侵略行为 有人表示, 这样的一种方法更可能带来新的问题而不是提供解决办法, 因为很难找到一致同意的措词 大家普遍认为, 这种陈述过于模糊, 特别是 类似性质和严重程度 虽然有些人对将来进一步探讨这一选择表示出了一般兴趣, 但是其他人出于合法性的原因对此表示反对 法院和安理会在认定侵略行为上的自主权 54. 在讨论侵略行为定义, 特别是提及或吸纳 3314 (XXIX) 号决议条款的过程中, 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即写入 罗马规约 的国家侵略行为定义, 安理会是否也必须遵循 对此与会者指出, 安理会不受 罗马规约 条款的约束 此外, 有人表示, 安理会在认定时也不受 3314 (XXIX) 号决议的约束, 因为该决议明确表示由安理会根据 宪章 断定其他行为构成侵略, 而 3314 (XXIX) 号决议只是为了在这方面为安理会提供指导 同样法院也不受安理会或法院以外任何其他机构对侵略行为的认定的制约, 这点得到了强调, 而且大家普遍同意 因此法院和安理会具有自主却又互补的作用 如果这两个机构在认定侵略行为方面有广泛相互协调的规则, 那么这种作用可以得到极大的促进 限定侵略行为 ( 设定门槛 ) 55. 与会者对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1 款两组方括弧中限定侵略行为性质和目的或结果的文字进行了评论 代表们忆及, 第一组方括弧中限定侵略行为的门槛得到了广泛支持 ( 且此种行为依其特点 严重程度和规模, 构成对 联合国宪

11 Page 11 章 的明显违反 ), 并且指出, 在 2007 年 1 月缔约国大会第五届会议的复会上对这句话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56. 有人建议, 门槛部分应当修改为 : 当实施了所述侵略行为, 且程度特别严重 规模特大时 提出这一建议是为了避免造成这样的印象, 即有些侵略行为可能并不违反 宪章, 而且是为了强调这一犯罪的定义与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有管辖权的问题是不同的 在讨论了应当将这一段放在何处之后, 有人建议用它替代第一组括弧中的门槛部分 有些与会者表示对进一步探讨这一想法感兴趣 鉴于对 2007 年主席文件第 1 款第一组括弧的广泛支持, 有人反对将其采纳, 他们强调, 门槛条款是一个定义的成分而不是司法管辖权的内容 他们还认为这一建议在 严重 和 大规模 的意思上不清楚 也有人表示根本不需要设定门槛, 因为侵略被认为是最严重犯罪, 而且 罗马规约 的其他部分已经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制在只针对最严重犯罪 57. 许多与会者要求删除限定侵略行为的第二组括弧 ( 例如特别是指侵略战争或以实现对另一国领土或部分领土的军事占领或兼并为目的或结果的行为 ) 然而, 对于删除这一段也有反对意见 有人提出, 关于国家侵略行为的非文件, 也许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因为它将 3314 (XXIX) 号决议的一些内容直接纳入了 规约, 其中有些在实质上与那一段中的内容非常相似 因此即使不保留第二组括弧, 这些内容也会被包括进去 第 4 项其他实质性问题 58. 在这项之下, 特别工作组没有讨论任何议题 主席请与会者为将来的讨论考虑是否只能在审查会议之后审议犯罪要件, 因为审查会议之前侵略条款可能仍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况 有人指出, 在这方面, 罗马会议最后文件的决议 F 实际上并没有要求将有关侵略罪的犯罪要件提交给审查会议, 而且这个问题必须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 第 5 项特别工作组今后的工作 59. 在介绍这项议题时, 主席忆及, 根据商定的时间安排,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在 2007 年 11 月 /12 月大会第六届会议期间将举行至少三整天的会议, 而且在很可能于 2008 年 6 月召开的一次复会期间至少召开四整天的会议 他还忆及, 大会以前曾决定, 特别工作组应当至少在审查会议前 12 个月结束其工作 ; 而工作组尚未决定在 2008 年 6 月结束其工作 他还进一步忆及, 做出上述决定是因为普遍理解审查会议将在 2009 年 7 月举行, 而且没有计划在普林斯顿再次举行休会期间会议 因此, 对特别工作组来说, 审查会议的时间至关重要 60. 缔约国大会为审查会议选择的联络人 Rolf Fife 大使 ( 挪威 ) 表示, 审查会议问题的召集人 Sivu Maqungo 先生 ( 南非 ) 在主席团纽约工作组内已经就审查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的预算问题开展了广泛的工作 联络人正在收集对会议范围和期限等问题的意见, 而且将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在纽约 7 月在海牙就这一

12 Page 12 主题召开非正式会议 应当讨论审查会议成功的标准 尚未就时间问题做出决定 61. 关于时间问题, 他指出 罗马规约 的相关条款不容易协调, 因为第 123 条第 1 款规定在 罗马规约 生效七年后召开一次审查会议, 而第 121 条第 1 款规定在 规约 生效七年后, 缔约国可以提出对 规约 的修正案 因此, 可以将第 123 条第 1 款中的 召开 一词解释为发出参加审查会议的邀请, 而会议将于此后不久召开 关于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他指出, 应当考虑到国际组织日历上的其他会议, 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例会 联络人还强调, 第 123 条第 1 款规定的审查会议, 不一定就是 罗马规约 的唯一一次审查会议, 而且普遍参与和有效果是召开这次会议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62. Mirjam Blaak 大使 ( 乌干达 ) 表示他们国家政府主动提出愿意在 2009 年后期或 2010 年前期作为东道主在乌干达坎帕拉承办这次审查会议 她强调, 在一个有情势的国家举办这次会议而且接近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被害人, 将提高法院在该地区的显现度, 在那里法院已经有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与会者欢迎乌干达政府这一主动表示并同意仔细地加以审议 有人表示, 在讨论中应当考虑乌干达是一个情势国家这一情况 63. 在后来的讨论中, 会议认为, 罗马规约 的有关条款有些矛盾 但是普遍认为, 考虑到国际会议安排上的其他活动, 对条款最有说服力的解读是在 2009 年后期缔约国大会届会召开之后于 2010 年早期召开审查会议 有人表示, 第 123 条的起草者的意图大概是在 2009 年而不是在 2010 年早期召开审查会议 64. 关于将于 2009 年后期召开的缔约国大会届会, 有人谈到了这样的可能性, 即大会可以在那届会议上审议根据第 121 条第 1 款提交的修正案, 而且也可以成为审查会议的筹备机构 65. 大家普遍认为, 将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开始的缔约国大会第六届会议应当就审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决定, 而且需要为此进行更多的讨论, 这点很重要 关于特别工作组的工作, 有些代表团表示在 2008 年 6 月和可能于 2010 年举行的审查会议之间不开展任何与侵略罪有关的工作是不可取的 因此, 可能有必要确保审查会议之前从缔约国大会那里得到更多的会议时间 以前做出至少在审查大会前 12 个月结束特别工作组工作的决定是否明智, 也受到了质疑

13 Page 13 附件 I 注释议程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继续在以前休会期间会议上和缔约国大会 (2007 年 1 月第五届会议复会 ) 期间进行的讨论 希望与会者将再一次以 普林斯顿精神 在提交给 2007 年 1 月会议的主席文件的基础上参加极具互动性和建设性的讨论 1 建议讨论按以下方式进行 : 项目 1) 侵略 罪 界定个人行为 主席文件的第 1 和第 3 款含有旨在界定个人行为 ( 与国家侵略 行为 相对的侵略 罪 ) 的措辞 过去的讨论集中于如何才能使个人行为的这种定义与 规约 第 25 条第 3 款第 1 项至第 4 项的条款相一致的问题, 这些条款以一般性的用词而且作为一种 默认规则 ( 第 3 编 : 刑法的一般原则 ) 描述了参与犯罪的形式 确定了两种不同的方法 : 已存在于 2002 年协调员文件中的措辞 (b), 反映了 一元论 方法, 因为对个人行为的表述包含了对不同 参与 形式的描述 ( 参见 指挥或积极参与 一语 ), 否则对不同参与形式的描述应放在第 25 条第 3 款 因此, 如果第 1 款中采用了措辞 (b), 在第 3 款中还必须选择措辞 (b) 因此, 按照这一方法, 第 25 条第 3 款的适用将被明确地排除 措辞 (a) 反映出了过去几年在普林斯顿讨论中出现的 区别对待 的方法 这种方法力图通过下述方法将侵略罪纳入 规约 : 使 规约 第 3 编 ( 刑法的一般原则 ) 尽量完全适用于侵略罪, 从而也使第 25 条第 3 款适用于侵略罪 根据这一方法, 第 25 条所描述的各种参与形式,( 例如某人 实施 这一犯罪 ; 命令 唆使或引诱实施这一犯罪 ) 就像适用于 规约 涵盖的其他犯罪那样适用于侵略罪 主席文件的第 1 款 ( 措辞 a) 含有基于以前在普林斯顿会议提出的建议的文字, 以允许第 25 条第 3 款适用的方式界定了个人行为 在这方面讨论集中在了对第 1 款中 行为动词 的选择上 主席在 2007 年 1 月特别工作组会议上为非正式磋商提交了关于这一措辞的替代案文, 该案文更接近于对 规约 中现有犯罪的措辞 ( 参见 2007 年 1 月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报告的附录 ) 在这一项目下, 还可以就以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 领导人条款, 参见主席文件第 1 款 个人意图实施犯罪的问题 ( 相对于国家的企图侵略行为 ), 参见主席文件第 3 款 ( 排除 规约 第 25 条第 3 款第 6 项 ) 1 ICC-ASP/5/SWGCA/2 号文件

14 Page 14 指挥责任问题 : 是否有必要明确排除 规约 第 28 条在侵略罪方面的适用? 第 2 项 ) 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根据 罗马规约 第 5 条第 2 款, 关于侵略罪的条款应当界定这一犯罪, 并规定 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主席文件在第 4 和第 5 款谈到了这些问题 第 4 款主要谈到与安理会的关系及其认定侵略行为的权限, 第 5 款谈到在安理会没有做出这种认定时的各种程序选择, 特别是涉及到联合国大会或国际法院 在这一问题上, 过去的讨论还广泛地谈到了被告人有权反驳案件对其不利的所有问题 在 2007 年 1 月侵略罪特别工作组的会议上提出了一些建议, 以便在此问题上取得进展 这些建议反映在 2007 年 1 月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报告的第 29 至 34 段 : 自行调查和国家提交情势时的程序保障 ( 特别是调查需经预审庭六名法官全体会议授权 ); 补充说明法院在安理会已对侵略行为做出认定时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行使其管辖权 ; 使安理会可以选择为开始审理案件 开绿灯, 而不必认定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 ; 制定条款, 规定根据 规约 ( 第 13 条 ) 中的触发机制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在什么时间由法院的哪个机构将与安理会互动? 安理会的反应的程序性质是什么? 第 3 项 ) 侵略 行为 界定国家行为 国家侵略行为的定义是在主席文件第 1 款的第二部分 ( 从 侵略行为 / 武装袭击 开始以及后面的两组括弧 ) 和第 2 款 讨论的主要问题如下 : 选择第 1 款中的用语 : 侵略行为 ( 连同第 2 款中对联大 3314 (XXIX) 号决议的提及, 还是 武装袭击 ( 按照这个方法, 第 2 款将被删除 ) 对侵略行为是否需要一个强制性的门槛?( 第 1 款中的第一组括弧 ) 是否应当通过提及 侵略战争 和 占领 来说明 侵略行为 / 武装袭击?( 第 1 款中的第二组括弧 ) 如果在第 1 款中使用 侵略行为 一词, 应当如何谈及 1974 年 12 月 14 日联大 3314 (XXIX) 号决议? 主席文件提供了提及整个 3314 (XXIX) 号决议, 或只提及该决议具体条款 (1 和 3) 的选择 在 规约 中, 是否应当 ( 部分地 ) 重复联大 3314 (XXIX) 号决议? 在这方面, 还可以探讨国家一级的侵略企图问题

15 Page 15 第 4 项 ) 其他实质性问题 可以继续讨论以前曾讨论过的其他实质性问题 曾广泛地讨论了 规约 修正案生效的方式问题 ( 第 121 条 ), 但没有定论 : 侵略罪定义应当在八分之七缔约国批准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 第 4 款 ); 还是应当只对接受这种修正的缔约国生效 ( 第 5 款 )? 此外, 目前只对侵略要件进行了初步讨论 主席文件清楚地表示, 目前的要件只是作为占位用 与会者不妨提出其他实质性问题 第 5 项 )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今后的工作 根据缔约国大会的决定,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将在大会第六届会议主会期间再次举行会议 (2007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4 日, 在纽约至少有三天专门的会议时间 ), 而且在 2008 年上半年举行四天的复会 2 另外, 缔约国大会以前还决定, 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应当至少在审查会议前 12 个月结束其工作 因此根据这一时间表,2007 年普林斯顿休会期间会议将是最后一次这样的会议 与会者不妨讨论一下侵略罪特别工作组今后的工作, 特别是与审查会议相关的工作 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正式记录, 第五届会议,2006 年 11 月 23 日至 12 月 1 日, 海牙 ( 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ICC-ASP/5/32), 第 III 部分,ICC-ASP/5/Res.3 号决议, 第 38 段

16 Page 16 附件 II 1. 主席 2007 年 1 月起草的关于措词 (a) 的替代案文的提案 法院对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个人所犯的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侵略罪 是指策划 准备 发动或实施侵略行为 / 武装袭击,[ 且此种行为依其特点 严重程度和规模 ] 第二十五条 : 增加新的第 3 款之二 : 就侵略罪而言, 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个人 2. 主席为非正式磋商起草的非正式磋商起草的 修改后的修改后的关于关于措词 (a) 替代案文的提案 1 法院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个人所犯的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侵略罪 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个人策划 准备 发动或实施侵略行为 / 武装袭击,[ 且此种行为依其特点 严重程度和规模 ] 第二十五条 : 增加新的第 3 款之二 : 就侵略罪而言, 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个人 1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正式纪录, 第五届会议 ( 复会 ),2007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 日, 纽约 ( 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ICC-ASP/5/35), 附件 II, 附录

17 Page 17 附件 III 主席提交的关于行使管辖权的非文件 ( 关于主席文件中的 (4) 和 (5) 款 1 ) 这一非文件旨在促进在普林斯顿就主席文件的 (4) 和 (5) 款关于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进行的讨论 这一文件是为回应 2007 年 1 月举行的侵略罪特别工作组会议所提建议而提交的, 建议的目的是改进起草这几款的技巧 会议特别建议, 需要做出澄清以便能够确定在诉讼的哪个阶段以及通过法院的哪个机关发出通知 本文件中还有措辞反映使安理会可以为法院着手审理案件 开绿灯 而不需要认定已发生侵略行为的方法 ( 见 2007 年 1 月特别工作组会议报告第 31 段 ) 放置 : 有人建议关于行使管辖权的条款应放在 规约 第 15 条之后, 以突出与现有行使管辖权条款的联系 第 和 15 条涉及的是某一情势如何才能使检察官开始调查 这几条仍适用于侵略罪, 但须符合新 15 条之二, 新 15 条之二详细阐述了检察官将如何处理侵略罪 将侵略罪作为对其他犯罪的更大规模调查的一部分, 或作为在一个特别情势中被调查的唯一犯罪 第 1 款 : 这一款作为引言明确地说明, 可能涉及侵略罪的情势可通过所有三种现有触发机制 ( 国家提交 安理会提交 自行开始调查 ) 归属法院管辖 第 2 和第 3 款 : 这两款建议, 检察官是否就一项侵略罪开始调查的问题 调查是源于国家提交 安理会提交或自行进行调查 将由预审分庭处理, 遵循当前适用于授权对其他犯罪自行开始调查的相同程序 检察官将必须特别请求对一项侵略罪进行调查的授权 预审分庭将必须遵循 规约 第 15 条包含的程序 ( 审查请求及辅助材料后, 考虑是否有合理的根据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考虑该案件是否在法院管辖权内 ) 除这些要求外, 第 3 款 ( 和第 6 款 ) 包含的文字反映了讨论过的其他机关参与行使管辖权问题的备选案文 : 根据 (a) 项, 如果安理会认定存在侵略行为, 预审分庭可授权开展调查 根据 (b) 项, 如果安理会已具体为调查一项侵略罪 开绿灯, 预审分庭可授权进行该项调查 根据 (c) 项, 如果存在联大或国际法院已做出的认定, 预审分庭可授权进行该项调查 这款主要反映主席文件的备选案文 3 和 4, 同时简化其措辞 特别是, 具体说明联大或国际法院如何做出可能包含认定侵略行为的决定看来是无关的, 因此也是不必要的 1 ICC-ASP/5/SWGCA/2 号文件附件

18 Page 18 这两项中所包含的这句话 已认定第 8 条之二所指的国家已实施侵略行为 旨在更加确切地说明目前主席文件第 4 款中包含的这句话的含义 : 认定有关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 第 4 款建议预审分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检察官递交了请求 这段文字旨在通过确定应发出通知的法院的有关机关, 以及通知的接收人 ( 见 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间关系协定 中规定的秘书长在转交材料方面的作用 ) 使其与主席文件的措辞相比更加确切 第 5 款包含的文字反映了主席文件的备选案文 1( 如果安理会在某一时间内未做出回应, 法院可着手审理此案 ), 以及备选案文 3 中的第二句话 这一款实质上反映的立场是 : 国际刑事法院以外的机构应当得到就国家侵略行为问题表示他们观点的机会, 但如果他们没有利用这一机会, 法院可着手审理此案 第 6 款明确地说明对侵略罪进行的任何调查没有触及目前关于其他犯罪的条款 这特别意味着在国家提交情势之后或安理会提交不包含对侵略行为认定 ( 也没给调查侵略罪 开绿灯 ) 的情势之后检察官可以开始对其他犯罪进行调查 如果在这一调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有合理的根据也可对侵略罪开展调查, 他将必须请求预审分庭给予这方面的具体授权 然而, 这一程序将不影响对其他犯罪的调查 在检察官根据第 15 条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 检察官可以将调查侵略罪的具体授权请求包括在调查其他犯罪的 常规 授权请求中, 或者他可以在稍后的阶段单独再提出这一请求 重要的是应指出, 下面这一建议的意图不是要影响当前在特别工作组讨论的关于行使管辖权的备选案文 所提议的第 3 款 (a) 和 (b) 4 和 5 款中的文字包含反映主席文件中备选案文实质内容的要素 这几款是作为要素而不是作为可供选择的案文建议出来的, 即可用不同方法将所建议的措辞结合起来 因此没有方括弧 这一重新起草的文字的主要目标是改进主席文件第 5 款中相当不确切的措辞, 同时保留其实质内容 第 15 条之二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1. 法院可以根据第 13 条, 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但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2. 检察官如果认为有合理的根据对一项侵略罪进行调查, 他 / 她应请求预审分庭授权调查这项侵略罪 3. 预审分庭可根据第 15 条所含程序, 授权对这项侵略罪进行调查, (a) 如果安理会已认定是第 8 条之二所指的国家已实施侵略行为 ; 或 (b) 如果安理会已决定不反对对这项侵略罪进行调查 ; 或

19 Page 19 (c) 如果联大或国际法院已认定是第 8 条之二所指的国家已实施侵略行为 4. 如没有这样的认定或决定, 预审分庭应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检察官所提交的请求, 包括任何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5. 如果在通知之日 [XX] 月之后没有这样的认定或决定, 预审分庭可根据第 15 条所含程序授权开始调查 6. 本条不影响关于对第 5 条所指其他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款

20 Page 20 附件 IV 主席提交的关于界定国家侵略行为的非文件 ( 主席文件第 2 款 1 ) 这一非文件旨在促进在普林斯顿就主席文件第 2 款进行的讨论 在特别工作组 2007 年 1 月的会议上, 有人建议将联大 3314(XXIX) 号决议第 1 和 3 条纳入草案本身中去 有人争辩称根据合法性的原则, 这将是恰当的, 因合法性的原则要求明确界定侵略罪 主席文件第 2 款现在是 : 2. 为了第 1 款的目的, 侵略行为 是指联合国大会 1974 年 12 月 14 日第 3314(XXIX) 号决议 [ 第 1 和 3 条 ] 所指的行为 下面的案文试图说明吸纳了联大 3314(XXIX) 号决议的有关条款的案文将是什么样的 如果选择这样一种做法, 下面的案文可取代目前主席文件的第 2 款 2. 为第 1 款的目的, 侵略行为 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 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或以如联大 1974 年 12 月 14 日 3314(XXIX) 号决议 [ 第 1 和 3 条 ] 所示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根据联大 1974 年 12 月 14 日 3314(XXIX) 号决议, 任何下列行为, 不论是否经过宣战, 都构成侵略行为 :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 ; 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 不论时间如何短暂 ; 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 (b)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 ; 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 (c)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 (d)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 海 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 或在协定终止后, 延长这些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 1 ICC-ASP/5/SWGCA/2 号文件

21 Page 21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 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用兵, 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 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 ; 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22 Page 22 附件 V 与会者名单 阿富汗 Mohammad Erfani 先生联合国和国际会议司司长外交部 阿根廷 María Luz Melon 女士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亚美尼亚 Ara Margarian 先生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澳大利亚 Ciara Henshaw 女士国际法办公室法律官员澳大利亚司法部 澳大利亚 Carrie McDougall 女士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澳大利亚 Ben Playle 先生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奥地利 Konrad Bühler 先生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阿塞拜疆 Rena Salayeva 女士三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23 Page 23 巴林 Hussain Makhlooq 先生二等秘书外交部 比利时 Fanny Fontaine 女士法律顾问司法部 玻利维亚 Ruddy Flores Monterrey 先生一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巴西 Rodrigo Cardoso 先生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保加利亚 Krassimira Beshkova 女士国际法总局, 司长外交部 布基纳法索 Sifana Ibsen Kone 先生第二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加拿大 John Hannaford 先生人权和经济法司司长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加拿大 Christine Hanson 女士国际法庭部门协调员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乍得 Bilal Mahamat Ali 先生法律事务司司长外交部

24 Page 24 中国 Bin Hu 先生一等秘书外交部条约和法律司 中国 Qinmin Shen 先生法律官员外交部条约和法律司 哥伦比亚 Alvaro Sandoval 先生全权公使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科摩罗 Mohamed El-Marouf 先生特别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哥斯达黎加 Jorge Ballestero 先生全权公使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克罗地亚 Frane Krnic 先生阁下大使克罗地亚使馆, 海牙 捷克共和国 Monika Popenkova 女士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丹麦 Mette Nørgaard Dissing 女士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多米尼加共和国 Napoleón Beras 先生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25 Page 25 厄瓜多尔 Verónica Gomez 女士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埃及 Namira Negm 女士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萨尔瓦多 Pilar Escobar 女士国际法律研究所所长外交部 爱沙尼亚 Martin Roger 先生二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 Reta Alemu 先生一等秘书, 法律官员外交部 芬兰 Susanna Mehtonen 女士项目顾问外交部 芬兰 Anna Sotaniemi 女士一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法国 Didier Gonzalez 先生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司特别顾问外交部 法国 Patrizianna Sparacino-Thiellay 女士法律司司长特别顾问外交部

26 Page 26 法国 Laurent Teisseire 先生负责国际和欧洲法的副司长法律事务司国防部 加蓬 Anne Florette Gros Niomba 女士条约司司长外交部 冈比亚 Lamin Faati 先生一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德国 Claus Kress 教授法律教授科隆大学 德国 Anne Rübesame 女士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德国 Thomas Schneider 先生参赞, 处长外交部 加纳 James Tettey 先生使团副团长, 负责国际刑事法院事务的常驻副代表加纳使馆, 海牙 希腊 Phani Dascalopoulou-Livada 女士法律顾问外交部 危地马拉 Ana Rodríguez 女士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27 Page 27 教廷 Robert Meyer 先生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观察员代表团 匈牙利 István Gerelyes 先生国际法部门主任外交部 印度 Neeru Chadha 女士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印度尼西亚 Rama Kurniawan 先生政治 安全和领事条约署工作人员外交部 印度尼西亚 Adam Tugio 先生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爱尔兰 Trevor Redmond 先生助理法律顾问外交部 以色列 Ady Schonmann 女士国际法和人权顾问外交部 意大利 Roberto Bellelli 先生法官, 法律顾问外交部 意大利 Giuseppe Nesi 先生教授,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28 Page 28 牙买加 Ayisha Richards-McKay 女士法律顾问, 研究助理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日本 Yasushi Masaki 先生国际法律事务局局长外交部 约旦 Adi Khair 先生三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肯尼亚 Karen Odaba-Mosoti 女士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肯尼亚 Joseph Vungo 先生法律顾问肯尼亚使馆, 海牙 科威特 Hani Al Sebaee 先生法律研究员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Khanhxay Pholsena 女士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Vatsana Vongphyla 女士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拉脱维亚 Ieva Miluna 女士法律顾问司法部

29 Page 29 黎巴嫩 Hassan Saleh 先生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莱索托 Kautu Moeletsi 先生参赞, 法律事务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列支敦士登 Stefan Barriga 先生参赞,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列支敦士登 Till Papenfuss 先生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列支敦士登 Christian Wenaweser 先生阁下大使, 常驻代表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达加斯加 Lydia Randrianarivony 女士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马来西亚 Kamal Baharin Omar 先生高级联邦律师总检察署 马耳他 Albert Ghigo 先生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墨西哥 Alejandro Alday 先生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30 Page 30 摩洛哥 Karim Medrek 先生法律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莫桑比克 Fernando Jorge Manhica 先生法律事务负责人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莫桑比克 Maria Isabel Rupia 女士副总检察长 莫桑比克 Hipólito Pereira Zózimo Patrício 先生总检察官 荷兰 Niels Blokker 先生法律顾问外交部 荷兰 Just Wiarda 先生高级法律顾问司法部 新西兰 Scott Sheeran 先生二等秘书, 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尼日利亚 Ifeyinwa Angela Nworgu 女士公使衔参赞, 法律事务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挪威 Morten Bergsmo 先生特别顾问, 公共诉讼总干事国际和平研究所, 奥斯陆

31 Page 31 挪威 Rolf Fife 先生法律司司长外交部 阿曼 Mahmood Al Burashdi 先生助理法律顾问司法部 巴基斯坦 Khurrum Ali 先生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秘鲁 Jose Saavedra Calderón 先生法律随员秘鲁使馆, 海牙 波兰 Remigiusz Henczel 先生阁下大使外交部 波兰 Beata Ziorkiewicz 女士检察官, 专家司法部 葡萄牙 Luis Serradas Tavares 先生法律事务司司长外交部 葡萄牙 Patrícia Teles 女士法律事务司顾问外交部 卡塔尔 Mutlaq Al-Qahtani 先生全权公使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32 Page 32 大韩民国 Yongsoo Jung 先生参赞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大韩民国 Young Sok Kim 先生法律副教授 Ewha 女子大学 大韩民国 Youn-Jung Kim 女士二等秘书外交和贸易部 罗马尼亚 Lorin Hagimă 先生国际事务法律顾问司法部 罗马尼亚 Alina-Maria Orosan 女士三等秘书法律事务总干事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 Stepan Kuzmenkov 先生法律司一等秘书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 Anna Lyubalina 女士三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俄罗斯联邦 Vladimir Tarabrin 先生法律司副司长外交部

33 Page 33 沙特阿拉伯 Abdulmohsen F. Alyas 先生新闻和经济事务处副处长沙特阿拉伯使馆, 华盛顿 D.C. 萨摩亚 Roger Clark 先生法律教授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萨摩亚 Noelani Manoa 女士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塞内加尔 Mamadou Loum 先生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塞尔维亚 Boris Holovka 先生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塞拉利昂 Allieu Kanu 先生阁下大使, 常驻副代表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斯洛伐克 Peter Klanduch 先生国际法司法律官员外交部 斯洛文尼亚 Marko Rakovec 先生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斯洛文尼亚 Mateja Štrumelj 女士三等秘书外交部

34 Page 34 南非 Andre Stemmet 先生高级国家法顾问外交部 西班牙 Montserrat Abad 女士国际法律司法律顾问外交部 圣基茨和尼维斯 Bonnie Edwards 女士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瑞典 Jerzy Makarowski 先生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瑞典 Pål Wrange 先生首席法律顾问外交部 瑞士 Emmanuel Bichet 先生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瑞士 Jürg Lindenmann 先生副法律顾问联邦外交部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Mazen Adi 先生二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35 Page 35 泰国 Sira Swangsilpa 先生法律事务一等秘书外交部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Tania Dinevska 女士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Eden Charles 先生一等秘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土耳其 Oksan Cidem 先生少校, 军事法官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土耳其 Cağla Tansu Seckin 女士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土耳其 Teoman Uykur 先生法律参赞土耳其使馆, 华盛顿 D.C. 乌干达 Mirjam Blaak 女士阁下大使, 使团副团长乌干达大使馆, 布鲁塞尔 乌干达 Duncan Laki 先生法律顾问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乌干达 Daniel Nsereko 先生法律教授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36 Page 36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Chris Whomersley 先生副法律顾问外交和联邦事务部 乌拉圭 Gustavo Alvarez 先生常驻副代表, 公使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Alfonso D' Santiago 先生条约司司长外交部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María de Paz 女士法律规则司长特派调查官, 加拉加斯 越南 Nguyen Trung 先生随员, 法律专家常驻联合国代表团 欧盟 Rafael de Bustamante 先生负责联合国和国际刑事事务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 国际刑事法院 Socorro Flores 女士驻纽约联络办事处主任 国际刑事法院 Renan Villacis 先生缔约国大会秘书处主任 非政府组织联盟 Enid Adler 女士参赞和律师费城律师协会

37 Page 37 非政府组织联盟 Jutta Bertram-Nothnagel 女士与国际组织关系副秘书长国际律师联盟 非政府组织联盟 Brigitte Chelebian 女士律师 主席无边界正义 非政府组织联盟 Sandra Ka Hon Chu 女士计划官员性别平等妇女行动 非政府组织联盟 Astrid Coracini 女士格拉兹大学 非政府组织联盟 Benjamin Ferencz 先生佩斯和平中心主任 非政府组织联盟 Donald Ferencz 先生执行主任造福全球 (Planethood) 基金会 非政府组织联盟 Matthew Heaphy 先生美国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非政府组织联盟 非政府组织联盟 Robert Manson 先生诉讼主任法律 问责制及和平研究所 非政府组织联盟 Richard Nsanzabaganwa 先生非洲外延联络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联盟

38 Page 38 非政府组织联盟 William Pace 先生召集人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联盟 非政府组织联盟 Wasana Punyasena 女士法律官员促进国际刑事法院联盟 非政府组织联盟 Maria Solis 女士理事会成员性别平等妇女行动 非政府组织联盟 Nicolaos Strapatsas 先生课程负责人蒙特利尔魁北克大学 非政府组织联盟 Jennifer Trahan 女士非正式观察员人权观察 非政府组织联盟 Xiumei Wang 女士教授中国促进国际刑事法院项目办公室 非政府组织联盟 Noah Weisbord 先生 S.J.D. 候选人哈佛法学院 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 Wolfgang Danspeckgruber 教授所长普林斯顿大学列支敦士登自决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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