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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感谢您选择了本公司 -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提示您本条款中的重要事项, 对本条款内容的解释以相应合同条款为准 您的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4.4) 您有退保的权利 (9.3) 注意事项 除外责任条款中列明了本公司本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的保险责任 (4.5)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可能会调整保险费率 (5.2) 没有按时交纳保险费将会导致合同中止 (5.3) 保险事故发生后,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6.2)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 请慎重决策 (9.3.2)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9.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作了显著标记, 并进行了解释 (12) 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 (12.3) 除外责任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请详细阅读产品条款中有关您权利义务的内 容, 同时您也可以可以要求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您进行解释说明要求本公司及销售人员向您进行解释说明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I

2 目 录 1. 合同订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保险费率调整 宽限期 保险金的领取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证明和资料的补充 保险金的给付 诉讼时效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保险费自动垫交 保单贷款 未还款项 合同效力的变动 合同效力的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合同的解除 退保 犹豫期 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 退保申请 合同效力的终止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II

3 10.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适用主险条款 释义 周岁 医院 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 III 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严重多发性硬化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III

4 12.12 现金价值 银行转账交费 本条款约定利率 专科医生 肌体机能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永久不可逆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IV

5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 中新大东方 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险合同 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 立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释义 12.1)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 : 出院且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在本公司同意承保 签发保险单且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前提下, 自投保日次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 被保险人经医院 ( 见释义 12.2) 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 30 种重大疾病 ( 见释义 12.3) 中的任何一种,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这 90 天为等待期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开始,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

6 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无等待期 4.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15 年 20 年 30 年 至被保险人 50 周岁 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 至 被保险人 70 周岁 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 至被保险人 88 周岁, 且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所 附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4.3.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 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 30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 从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 见释义 12.4) 起,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 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

7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或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12.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1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释义 12.7), 及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12.8) 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释义 12.9); 6. 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见释义 12.10)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释义 12.11) 9.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附加险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成立或本附加险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 ( 以较迟者为准 ) 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 12.12) 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 或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重大 疾病,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 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5. 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是银行转账交费 ( 见释义 12.13), 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期间内账户余额充足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3

8 5.2.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险保险费率的权利 调整保险费率是对所有被 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保险费率经调整后, 您应 交纳的续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计算 5.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从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 欠交保险费开始计息 欠交保险费的计息期间为 6 个月 欠交保险费利息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 ( 见释义 12.14) 以单利计算 若 6 个月后您仍未补交所欠保险费, 则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将作为新的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 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的, 各受益人 按同一受益顺序享有受益权 ; 未确定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4

9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 面通知本公司, 在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 贴批单后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或 变更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5

10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3. 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出院证明 ;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3.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如被保险人宣告死 亡, 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4. 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的证明材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被保险人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的, 以宣告死亡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死亡日期的, 以判决宣告之日为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被保险人未死亡的, 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依法确 定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3. 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 4. 意外事故需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6

11 5.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的证明材料 ; 6.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的补充 所列示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委托他人办理, 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本公司 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委托书进行公证, 若本公司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 受托人 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自本公司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 现金价值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7

12 7.2.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保险费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到期应交保险费, 并且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没有书面声明反对保险费自动垫交, 则在宽限期届满时本公司将用本附加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 以前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使本附加险合同持续有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 以前已垫交的保费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告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主险合同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时, 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 7.3.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凭保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 :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贷款期限 : 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 : 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执行, 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 : 在贷款期限内, 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 :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当未还保单贷款本息和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总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 等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贷款时, 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贷款, 贷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 式与主险一致 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单借款 8. 未还款项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有未偿清的保单贷款本息 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本公司在向您给付各项保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8

13 险金 返还退保金和保险费时, 将先扣除这些未还款项 9. 合同效力的变动 9.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在保险费交纳宽限期结束后未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 9.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 您可以申请复效 申请复效时,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 申请复效时发生的体检费等相关费用由您自行承担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本公司审核同意, 本附加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9.3. 合同的解除 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零时起, 本公司给予您 10 天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可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 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附加险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 本公司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返还给您退保金, 同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9

14 时本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 退保金 = 退保当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如果有 ) 退保申请 在退保申请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全业务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 2. 保险单原件 ; 若委托他人办理, 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本公司 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若本公司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 受 托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9.4. 合同效力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本附加险合同到期终止 ; 3. 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1)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 如果本公司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当时对应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但是如果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 本公司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 本公司不会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0

15 按以下 (2) (3) 款办理 (2)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1. 适用主险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如实告知 ; 2. 合同的变更 ; 3. 争议处理 12. 释义 12.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 按照公历的年 月 日, 从周岁生日的第 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2.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可的公立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的医院 种重大疾病 本产品提供 30 种重大疾病保障 其中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 种重大疾病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 规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必须包含的疾病种类 系统性红斑狼疮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经输血导致的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1

16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 严重多发性硬化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5 种重大疾病为我司根据产品设计需求选用 其余 19 种重大疾病保险为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使用规范选择使用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 ( 见释义 12.15) 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N 0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注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 : 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则不包括此项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见释义 12.16);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见释义 12.17);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2

17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 见释义 12.18)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 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 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3

18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4

19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 见释义 12.19) 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本附加险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先天性疾病所致的听力丧失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本附加险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先天性疾病所致的视力丧失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从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5

20 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性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III 度, 且 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 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 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6

21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附加险合同仅对三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先天性失聪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9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 L ; 网织红细胞 < 1% ; 血小板绝对值 / L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 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红斑狼疮是指由于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的沉积破坏了血管和细胞而导致的累及多系统损 害的一种自体免疫性疾病 本保障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 且肾脏病理诊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7

22 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 (WHO) 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 III IV V VI 型 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 (WHO) 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 I 型 正常肾小球型 ; II 型 系膜增生型 ; III 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IV 型 弥漫增生型 ; V 型 膜型 ; VI 型 肾小球硬化型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HIV) 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 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 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 (3)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 (AIDS) 或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 或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 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 ( 包括 : 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 ) 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须由核磁共振 (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经医院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1)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 ; 或者 (2)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8

23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主要基于 3 个月持续的生活能力丧失情况, 而不是基于短期内的临床指标 是指广泛的慢性渐进性的关节损害, 伴有明显的关节畸形, 至少累及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 ( 如 : 手, 腕, 肘, 髋, 膝, 踝关节 ) 此疾病必须已经导致了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不能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情形 上述疾病需由专科医生确诊, 并提供相应医疗记录以证实上述病情已经存在至少 3 个月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由呼吸专科医师确认并符合下列 所有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氧分压 ( PaO 2 )<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 SaO 2 )<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12.4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指满足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明确诊断该类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12.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 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19

24 1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2.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 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0

2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 部分金额 银行转账交费 指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本公司指定银行的活期账户内, 本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保险费划转, 继而完成投保人续交保险费的交纳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与 4.5% 之较大者 计算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肌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 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声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 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1

26 咽动作,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 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 复 中新大东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22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 附件 6 重大疾病定义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2) 相当于 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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