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请注意, 下列损失 费用, 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 碰线 漏电 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 ( 二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 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 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 ( 三 )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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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以确定您 被保险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房屋主体 房屋装修 室内财产及其他经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请注意,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 ( 一 ) 金银 首饰 珠宝 货币 有价证券 票证 邮票 古玩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 图表 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 二 ) 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 ( 三 )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 ( 四 ) 其他保险单中载明的不属于保障范围的财产 ; ( 五 ) 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障内容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内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 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一 ) 火灾 爆炸 ; ( 二 )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 ; ( 三 ) 台风 暴风 暴雨 龙卷风 雷击 洪水 冰雹 雪灾 崖崩 冰凌 突发性滑坡 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我公司也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请注意,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您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 三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四 ) 地震 海啸, 及其次生灾害 ;

2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请注意, 下列损失 费用, 我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 碰线 漏电 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 ( 二 )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 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 或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 ( 三 )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 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 ( 四 ) 任何间接损失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 ( 率 ) 内的损失 费用,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括 房屋主体保险金额 房屋装修保险金额 室内财产保险金额, 由您与我公司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一条应缴纳的保险费根据您选择的保险金额确定, 并由您或您允许的其他付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 免赔额 第十二条免赔额由您与我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和您的义务 第十三条请注意, 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您应当如实告知, 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 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当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我公司,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

3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四 ) 涉及违法 犯罪的, 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十六条当发生保险事故后, 被保险人需尽快向我公司报案, 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 ) 保险单和索赔申请书 ; ( 二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三 ) 财产损失 费用清单 ; ( 四 ) 损失财产的价值证明资料 ( 如发票 购买凭证等 ) 存在证明资料 ( 如照片等 ); ( 五 ) 被保险人或您所能提供的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 如果有残余价值, 应由被保险人和我公司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 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 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我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以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者为限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合理的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以保险金额和被施救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较小值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 若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且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用 ) 小于保险金额时, 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且无需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 或该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额之和 ( 不含施救费用 ) 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 我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我公司受理报案 进行现场查勘 核损定价 参与案件诉讼 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其他事项

4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申请退保, 需凭保险单及相关批单正本 保费发票 本人身份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我公司将退还未满期保费, 计算公式 : 未满期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其中保单已经过天数未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您 指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我公司 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释义 房屋主体 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围护结构, 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 围墙等附属建筑物 其中,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 门 窗等 房屋装修 指房屋装潢中固定的 不能移动的硬装修, 如固定装置的水暖 气暖 卫生 供水 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 吊顶 墙面涂料等 室内财产 包括 (1) 普通家用电器 ( 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2) 便携式家用电器 ( 包括便携式电脑 移动电话 随身听 数码播放器 电动剃须刀 照相机 摄像机 );(3) 床上用品 衣物 鞋帽 箱包 手表 ;(4) 家具 ;(5) 文体娱乐用品, 包括文具 书籍 球具 棋牌 ;(6) 您申请且经我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家庭成员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的人员 暂居人员 指居住于标的房屋内超过 5 天的人员 间接损失 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 损毁后, 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 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全部损失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 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 当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平安附加盗抢基本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标的

5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 ( 一 ) 普通家用电器 ( 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 二 ) 床上用品 衣物 鞋帽 箱包 ; ( 三 ) 家具 ; ( 四 ) 文体娱乐用品, 包括文具 书籍 球具 棋牌 ; ( 五 ) 门 窗 锁 ; ( 六 ) 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 窗 锁, 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 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 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 窗 锁, 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 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 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 ( 二 )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 四 ) 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 ( 五 ) 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 ( 六 )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 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 ( 七 ) 手表及便携式家用电器, 包括便携式电脑 移动电话 随声听 数码播放器 电动剃须刀 照相机 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赔偿处理 ( 一 )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并同时通

6 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 二 )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或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 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 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损失清单及购物发票 ( 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证明 ) 受损保险标的损失清单 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保险人在对应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 三 ) 保险人赔偿后, 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 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四 )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标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 ( 一 ) 家用电器, 包括 : 1. 普通家用电器 ( 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2. 便携式家用电器 : 包括便携式电脑 移动电话 随声听 数码播放器 电动剃须刀 照相机 摄像机 ; ( 三 ) 床上用品 衣物 鞋帽 箱包 ; ( 四 ) 家具 ; ( 五 ) 文体娱乐用品, 包括文具 书籍 球具 棋牌 ; ( 六 ) 门 窗 锁 ; ( 七 ) 现金 金银珠宝 首饰 手表 ; ( 八 ) 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7 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 窗 锁, 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 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 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 窗 锁, 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 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 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 ( 二 )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 ( 四 ) 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 ( 五 ) 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 ( 六 ) 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 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赔偿处理 ( 一 )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 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 二 ) 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 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或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 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 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损失清单及购物发票 ( 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证明 ) 受损保险标的损失清单 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保险人在对应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 三 ) 保险人赔偿后, 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 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 四 )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8 平安附加水暖管爆裂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因高压 碰撞 严寒 高温造成被保险房屋内自来水管道 暖气管道 ( 含暖气片 ) 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 ( 以下简称水暖管 ) 爆裂, 对因此产生的水暖管修复费用,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因高压 碰撞 严寒 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 ( 包括被保险房屋内 楼上住户 隔壁邻居家以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水暖管 ), 对由此造成被保险房屋内的保险标的遭受水浸 腐蚀的直接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 一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房屋内的水暖管年久失修 自然磨损 腐蚀变质或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2. 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原管道设计用途 ; 3. 水暖管安装 检修 试水 试压 ( 二 ) 下列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1. 在水暖管保质期内, 应由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承担的水暖管更换费用以及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财产损失 ; 2. 管道破裂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损失 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9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 ( 一 ) 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 ( 二 ) 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第三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 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 ( 二 ) 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 自然磨损 固有缺陷 原有损坏 用电过度 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 ( 三 )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个人责任类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 一 )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载明的房屋内 ( 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 庭院 ), 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房屋内的物体 ( 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 发生高空坠物 ; 2. 房屋内自来水管道 暖气管道 ( 含暖气片 ) 下水管道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室内外管道因高压 碰撞 严寒 高温导致爆裂 ; 3. 房屋内发生火灾 爆炸 ; 4. 在房屋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 ( 二 )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载明的房屋所在建筑物发生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对于依法需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三 )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 以下

10 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 一 )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 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 2. 战争 敌对行动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动 恐怖活动 ; 3.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4.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5.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6. 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 二 ) 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1.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 租用或保 管的财产的损失 ; 2.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 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不在此限 ; 3.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4. 精神损害赔偿 ; 5. 间接损失 ; 6.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7. 被保险人所有 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9. 致害人在精神错乱 神智不清 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 不论该状态由何原因 ( 包括但不限于疾病 服用药品或毒品 醉酒等 ) 引起 ; 10. 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三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 一 )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 拒绝 出价 约定 付款或赔偿, 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11 资料和协助 ( 二 )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单正本 ;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3.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 4.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应包括 : 受害人的病历 诊断证明 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 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 : 受害人伤残的, 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 受害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5. 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应包括 : 损失 费用清单 ; 6. 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 经判决或仲裁的, 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7.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赔偿处理 ( 一 )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1.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 2. 仲裁机构裁决 ; 3. 人民法院判决 ; 4.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 二 )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 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 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 三 )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 三 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四 ) 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七条释义 家庭成员 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12 暂居人员 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平安附加家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平安居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 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二 )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 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 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 三 ) 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 ( 四 ) 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 ; 不管有无法律禁止, 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 阿富汗猎犬 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 ( 六 )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 ( 七 ) 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 八 ) 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平安附加租房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 对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租房费用,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13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免赔期限 本附加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载明于保单, 本项保险责任的每日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00 元, 赔偿期间为合理修复受损房屋的天数, 但最长不超过 60 天 平安附加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本附加险为房屋出租人提供针对性的保障, 租自有房屋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居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合理的租金损失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免赔期限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期限为三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租金损失的天数, 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损失的租金收入确定 但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赔偿的日租金损失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日赔偿限额, 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项总赔偿限额 平安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或平安居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 在被保险房屋内 ( 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 庭院 ) 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的人身伤亡, 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二 )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与本条第 ( 一 ) 款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14 第三条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杀害 伤害承租人 ; ( 二 ) 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自杀或故意自伤 ; ( 三 ) 承租人殴斗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活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五 ) 地震 台风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六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七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八 ) 任何形式的污染 ; ( 九 ) 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 ( 十 ) 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 ( 十二 )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 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五条释义 承租人 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 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 八 )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 ; ( 九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十 ) 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 ( 十一 )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 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 ( 十二 ) 被保险人拥有

( 八 ) 间接损失 利润损失 ; ( 九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 应当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十 ) 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 ( 十一 ) 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的约定的责任, 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 ( 十二 ) 被保险人拥有 安联财产保险 ( 中国 ) 有限公司 家养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2017B 款修订版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 18 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养宠物的所有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宠物指家庭合法豢养的犬类和猫类宠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和承保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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