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各滞留资格对象及提交资料等介绍指南 1. 外交 (A-1) 18. 求职 (D-10) 2. 公务 (A-2) 19. 教授 (E-1) 3. 协定 (A-3) 20. 会话指导 (E-2) 4. 免签 (B-1) 21. 研究 (E-3) 5. 观光通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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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国人滞留介绍指南 法务部出入境 外国人政策总部

2 目 录 各滞留资格对象及提交资料等介绍指南 1. 外交 (A-1) 18. 求职 (D-10) 2. 公务 (A-2) 19. 教授 (E-1) 3. 协定 (A-3) 20. 会话指导 (E-2) 4. 免签 (B-1) 21. 研究 (E-3) 5. 观光通过 (B-2) 22. 技术指导 (E-4) 6. 短期采访 (C-1) 23. 专门职业 (E-5) 7. 短期访问 (C-3) 24. 艺术演出 (E-6) 8. 短期就业 (C-4) 25. 特定活动 (E-7) 9. 文化艺术 (D-1) 26. 劳务 (E-9) 10. 留学 (D-2) 27. 海员就业 (E-10) 11. 技术研修 (D-3) 28. 访问同居 (F-1) 12. 一般研修 (D-4) 29. 居住 (F-2) 13. 采访 (D-5) 30. 随同 (F-3) 14. 宗教 (D-6) 31. 永住 (F-5) : 同胞除外 15. 派驻 (D-7) 32. 结婚移民 (F-6) 16. 企业投资 (D-8) 33. 其他 (G-1) 17. 贸易经营 (D-9) 34. 观光就业 (H-1) 35. 同胞相关业务 : 在外同胞 (F-4), 访问就业 (H-2), 永住 (F-5)

3 注意事项 1. 本指南中的居民登录誊本等国内发行 提交的资料未另行标明有效时间时, 需准备发行之日起 3 个月内的资料 2. 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长在审查需要时, 可要求加减本指南中规定的资料 3. 对于申请人在申请签证发行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时, 已提交过且保存于登录外国人记录的资料可省略 4. 提交的资料中若有数量较多的资料时, 请选取必要的部分, 尽量不要提交无关的资料 5. 身份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 4 年以上时认可的保证期间为 4 年, 申请各种许可时许可期间不能超过身份保证书的保证期间 6. 居民登录誊本 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等有关证明书 营业执照 纳税事实证明 渔业许可证等资料, 可以通过电子政府法第 36 条第 1 项的行政信息共同使用来确认到该信息时, 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 仅, 提供信息者未同意共同使用时要重新提交 7. 健康诊断书 毒品检查确认书以及雇用身体检查书等资料是由医疗机关发行且呈密封状态提交 ( 开封无效 ) 8. 要提交各种停留许可申请的外国人必须停留在大韩民国, 若提交申请后处境, 申请可以被拒绝 并且, 出入境请求业务代理机关不可替代已经出境的外国人提出申请 9. 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 87 条及相同法律施行规则第 72 条等, 对各种滞留许可等的手续费可视为审查手续费, 一旦接受请求不返还其费用 - 3 -

4 关于各种停留许可等的审查手续费 根据业务名称手续费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万韩元 工作单位的变更及添加 万韩元 赋予滞留资格 万韩元 但, 结婚移民 (F-6) 万韩元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万韩元 出入境管理法第 87 条及相同法律施行规则第 72 条 关于在外同胞的出入境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施行规则第 12 条 永住 (F-5) 资格变更许可滞留期间延长许可但, 结婚移民 (F-6) 一次再入境许可多次再入境许可 万韩元 万韩元 万韩元 万韩元 万韩元 外国人登录证的发行及补发 万韩元 居所登录证的发行及补发 万韩元 关于出入境的事实证明 千韩元 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 千韩元 国内居所申报事实证明 千韩元 - 4 -

5 各滞留资格对象及提交资料等介绍指南 外交 (A-1) 资格者及 活动范围 依据大韩民国政府接收的外国政府外交使团或领事机关的构成员 条约或国 际惯例, 拥有与外交使团同等特权或免除的人以及其亲属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在任期间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驻韩外国公馆员亲属 的国内就业是按照互惠主义, 限定为外交部长官 ( 接待 外宾负责人 ) 推荐的人, 而允许滞留资格外活动 就业允许国家 : 月至今 25 个国家日本 斯里兰卡 孟加拉国 以色列 美国 加拿大 德国 英国 法国 瑞典 捷克 波兰 俄罗斯 荷兰 比利时 匈牙利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爱尔兰 澳大利亚 巴基斯坦 印度 新加坡 葡萄牙就业允许范围 各级大学, 学院等外国语演讲 (E-2) 电影, 电视配角出演等有关文化活动职业 (E-6), 文化研究言论机关等的校对 翻译等有关外国语职业及外国人学校老师 (E-7) 及其他不可代替内国人的职业 D-1 D-6 E-1 E-3 E-7 当中外国人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的国内分公司等国内雇佣必须专职人员 外国籍企业的经营顾问等的职业 扩大对驻韩加拿大大使馆公馆员亲属的资格外活动允许范围 ( ) - 单纯劳务领域 (D-3 E-9 E-10 H-2 等 ) 除外的所有滞留资格 ( 充足条件的人 ) 2. 对于跟大韩民国签订协议而在国内有住所的国际机构职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适用互惠主义, 而由出入境管理所长进行审核及许可 活动允许领域 - 单纯劳务领域除外的所有滞留资格活动许可程序 - 提交将要活动的滞留资格有关证明资料接受审核 ( 可省略外交部长官雇用推荐书 ) - 5 -

6 3. 对于 A-1 A-2 资格持有者 的资格活动许可范围 ( 出入境管理所长或办事处委任 ) 就业允许范围 以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老师 (E-7) 外国语校对人员 (E-7) 身份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D-6) 教授(E-1) 研究(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等雇佣的行政人员 (E-7) 特定活动(E-7) 中要在风险企业等公司进行信息技术 (IT) E-business 工作的人中, 得到所管部长官雇佣推荐者 必须提交外交部 ( 接待外宾负责人 ) 发行的雇佣推荐书申请资格证明资料 : 申请滞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资料 工作单位的变更, 附加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从出生日起 90 天之内申请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出生证明书复印件 3 大使馆协助公函 提交资料 本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本人国家大使馆的协助公函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必需资料 对审核需要的附加资料 抚养亲属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未满 14 岁者 - 出生证明书等身份关系证明资料 3 超过 14 岁者 - 外交部发行的身份证 4 抚养者的外交部身份证 派遣 在职证明资料 驻韩外国公馆等工作人员 (A-1 A-2) 的随同亲属范围. 法律上婚姻关系的配偶 仅, 违背大韩民国法律或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时, 将不认可配偶的地位 2. 本人或配偶的 61 岁以上父母 3. 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中,60 周岁以上且不从事工作活动 不申请大韩民 国国籍的条件入境者者 4. 民法上未成年且同住的未婚子女 岁以下并在韩国正规教育机关受 的未婚同住子女 6. 民法上成年的未婚同住子女中, 无法独自维持生计的残疾人 依据 : 有关为驻大韩民国的外国公馆员等的身份证发行及管理的规则 ( 外交部令第 114 号, ) 在任期间中不需要延长滞留期间 - 6 -

7 再入国许可 自出国之日起 1 年以内入境者, 免再入境许可手续 持单次签证外交 (A-1)~ 协定 (A-3) 者中, 在任期 ( 施行公务期间, 身份存续期间或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 内欲再入境者, 如有要求可予以再入境许可 在任期中持有效的复数签证者, 无需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在韩的任期内允许单 多次再入境 ( 包括机场 港口入境 ) 手续费 : 免除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大使馆协助公函 在职证明资料 外国人登录 其他 ( 手续费等 ) 为外国人登录豁免对象 但, 根据本人意愿可发行外国人登录证 - 同时免除其他登录外国人的各种义务 (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滞留地变更申报等 )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 cm) 驻韩外国公馆员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办各种滞留许可时免除手续费 - 7 -

8 公务 (A-2) 资格者及 活动范围 韩国政府认可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的公务执行者及其亲属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时间上限 公务执行期间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驻韩外国公馆员亲属的国内就业是按照互惠主义且限定为得到外交部长官 ( 接待外宾负责人 ) 推荐者, 允许滞留资格外活动 就业允许国家 日本 斯里兰卡 孟加拉国 以色列 美国 加拿大 德国 英国 法国 瑞典 捷克 波兰 俄罗斯 荷兰 比利时 匈牙利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爱尔兰 澳大利亚 巴基斯坦 印度 新加坡 葡萄牙 ( 月 ) 就业允许范围 各级大学 学院等外国语讲师 (E-2) 电影 电视配角出演等有关文化活动职业 (E-6), 文化研究言论机关等的校对 翻译等有关外国语职业及外国人学校老师 (E-7), 其他我国人不可代替的职业 D-1 D-6 E-1 E-3 E-7 当中外国人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的国内分公司等国内雇佣必须专业人员 外国籍企业的经营顾问等的职业 对于驻韩加拿大大使馆公馆员亲属的资格外活动允许范围扩大 ( ) - 单纯劳务领域 (D-3 E-9 E-10 H-2 等 ) 除外的所有滞留资格 ( 符合条件者 ) 2. 对于跟韩国签订协议且在国内有住所的国际机构职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适用互惠主义, 需经过出入境管理所长的审核及许可 活动许可领域 - 单纯劳务外的所有滞留资格活动 许可程序 - 提交将进行的滞留资格活动的有关证明资料接受审核 ( 可省略外交部长官雇佣推 荐书 ) - 8 -

9 3. 对于 A-1 A-2 资格者 的资格活动许可范围 ( 由出入境管理所长或出入境管理办事处长委任 ) 就业允许范围 以外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老师 (E-7) 外语校对人员 (E-7) 身份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D-6) 教授(E-1) 研究(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等雇佣的行政人员 ( E - 7 ) 特定活动 ( E - 7 ) 中将在风险企业如信息技术 ( I T) E-business 工作的人以及得到从所管部长官雇用推荐的人 必须提交外交通商部 ( 接待外宾负责人 ) 发行的雇佣推荐书申请资格证明资料 : 申请滞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资料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关 从出生之日起 90 天以内申请提交资料 滞留资格赋予 本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派遣 在职证明资料或本人国家所属部长的协助公函 必需资料 抚养亲属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出生证明书等身份关系证明资料 3 抚养者的公务执行证明身份证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提交资料 本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派遣 在职证明资料或本人国家所属部长的协助公函 必需资料 抚养亲属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出生证明书等身份关系证明资料 3 抚养者的公务执行证明身份证 在驻韩外国公馆等工作人员 (A-1 A-2) 的随同亲属范围. 法律上婚姻关系的配偶 仅, 违背大韩民国法律或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时, 将不认可配偶的地位 2. 本人或配偶的 61 岁以上父母 3. 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中,60 周岁以上且不从事工作活动 不申请大韩民 国国籍的条件入境者者 4. 民法上未成年且同住的未婚子女 岁以下并在韩国正规教育机关受 的未婚同住子女 6. 民法上成年的未婚同住子女中, 无法独自维持生计的残疾人 根据 : 有关为韩国驻在外国公馆员等的身份证发行及管理的规则 ( 外交部令第 114 号, ) - 9 -

10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无关 自出国之日起 1 年以内入境者, 免再入境许可手续 持单次签证外交 (A-1)~ 协定 (A-3) 者中, 在任期 ( 施行公务期间, 身份存续期间 或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 内欲再入境者, 如有要求可予以再入境许可 再入境许可 在任期中持有效的复数签证者, 无需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在韩的任期内允许单 多次再入境 ( 包括机场 港口入境 ) 手续费 : 免除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大使馆协助公函 在职证明资料 为外国人登录豁免对象 但, 根据本人意愿可发行外国人登录证 - 同时免除其他登录外国人的各种义务 (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滞留地变更申 报等 )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 cm) 驻韩外国公馆员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其他 ( 手续费等 ) 录 办各种滞留许可时免除手续费

11 协定 (A-3) 资格者及活动范围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 通过与韩国政府的协定, 免除外国人登录或需要免除的人及其亲属 SOFA : 根据韩国与美国之间签订的互相防卫条约第 4 条 有关设施和区域及韩国内合众国军队地位的协定 身份存续期间或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1. 协定 (A-3) 资格者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范围 入境时未持 A-3 签证而入境后变更为 A-3 资格时, 也允许进行滞留资格外 活动 ( 施行 ) 滞留资格外 活动 许可对象 : 教授 (E-1) 以及特定活动 (E-7)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服兵役确认书 3 S.O.F.A ID 卡 4 有关该资格的资料 5SPONSOR 军人需提交所属机关长 ( 雇用主 ) 的同意书 要更改 资格外活动 的工作单位时, 需重新申请新工作单位的 资格外活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1. 国内出生人从出生日起 90 天以内申请 90 天以内出国时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必需资料 2 出生证明书等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3 抚养者的身份证明书 4 邀请签约者等发行的服兵役确认书 在职证明书或邀请签约书 2. 驻韩美军 (A-3-1) 复员军人 从复原日起 30 天以内申请 按照滞留目的在协定 (A-3) 短期访问 (C-3) 访问同居 (F-1) 居住 (F-2) 其 他 (G-1) 资格范围内赋予滞留资格

12 提交资料 必需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出生证明书复印件或韩国复原证明书 3SPONSOR 服兵役确认书 ( 一般称为 'order', SPONSOR= 军人 ) 在职证明书 ( 一般称为 'memorandum') 或签约书 (SPONSOR= 邀请签约者 ) 4 SPONSOR 的 SOFAID 卡 ( 出生人 ) 或本人 SOFAID 卡 ( 韩国复员者 ) 1.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SPONSOR 服兵役确认书 ( 现役 ) 或在职证明书 ( 军属 ) 3 邀请签约书 ( 邀请签约者 )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被抚养亲属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2 出生证明书等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3 抚养者的身份证明书 4 邀请签约者等发行的服兵役确认书 在职证明书或邀请签约书 5 未满 11 岁者需要父母的 SOFAID 卡 (11 岁以上时需本人的 ID 卡 ) 从其他滞留资格 ( 包括登录外国人 ) 可变更为 A-3 资格 2. A-3 者退役等丧失资格后希望在国内变更为其他滞留资格时 : 从身份丧失之 日起 30 天以内申请资格变更 (30 天以内出国时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无关 再入境许可 自出国之日起 1 年以内入境者, 免再入境许可手续 持单次签证外交 (A-1)~ 协定 (A-3) 者中, 在任期 ( 执行公务期间, 身份存续期间或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 内欲再入境者, 如有要求可予以再入境许可 在任期中持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者, 无需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在韩的任期内允许单 多次再入境 ( 包括机场 港口入境 ) 手续费 : 免除

13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SOFAID 卡 (SPONSOR 和 Dependent 都需要 ) 2 服兵役确认书 ( 在职证明书 : 要记载出国日及随同亲属 ) 外国人登录 其他 ( 手续费等 ) 为外国人登录豁免对象 但, 根据本人意愿可发行外国人登录证 - 同时免除其他登录外国人的各种义务 (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滞留地变更申报等 ) 为了解决网上购物等使用网络时, 因难以进行个人信息认证而带来的国内生活上的不便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cm), 2 驻韩外国公馆员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办各种滞留许可时免除手续费

14 免签 (B-1) 活动范围协定上的滞留活动 资格者作为与韩国签订免签协定的国家国民, 依据其协定规定进行活动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滞留资格变更 及 滞留期间延长 以免签协定或观光通过为目的入境者, 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滞留期间或变更 滞留资格 因此, 滞留期间要超过协定期间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期间时必 须申请签证入境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有必要延长滞留期间的证明资料

15 观光通过 (B-2) 活动范围观光 通过 资格者为了观光 通过等目的免签入境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法务部长官规定的期间 滞留资格变更 及 滞留期间延长 以免签协定或观光通过为目的入境者, 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滞留期间或变更 滞留资格 因此, 滞留期间要超过协定期间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期间时必 须申请签证入境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有必要延长滞留期间的证明资料

16 短期采访 (C-1) 资格者及 活动范围 受国外的新闻 广播 杂志 其他报道机关派遣而进行短期采访 报道活动者 根据与国外报道机关的合同进行短期采访 报道活动者 为了准备设立国外言论社的分社, 而进行短期采访 报道活动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90 天 滞留期间延长 许可 最长滞留期间 : 90 天 入境日起持未满 90 天签证或得到未满 90 天滞留期间者, 可以从入境日起最长延 长到 90 天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3 万元韩币 ) 2 有必要延长滞留期间的证明资料 ( 本设的采访命令书或派遣证明书, 海外报到证复 印件或总公司发行的在职证明书等 )

17 短期访问 (C-3) 市场调查 业务联络 商谈 签约等商务活动 观光 通过 疗养 亲属访问 友谊赛 各种活动以及参加会议或参观 文化艺术 一般研修 培训 参加宗教仪式 收集学术资料以及与与上述类似目的入境且滞留期间不超过 90 天者 从 起合并短期商务 (C-2) 和短期综合 (C-3) 滞留资格 短期访问 (C-3) 资格不可发行以营利为目的滞留者滞留资格分类 资格者及活动范围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具体分类区分对象 C-3-1 C-3-2 C-3-3 短期一般 团体观光等 医疗观光 C-3-4 短期商务 C-3-5 C-3-6 c-3-7 协定上短期商务优待企业邀请短期商务 到着观光 短期访问 (C-3) 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人中, 以下单纯观光 (C-3-2)~ 同胞访问 (c-3-9) 除外 代理办公室 ( 旅行社 ) 需要对超过滞留时间的负责任, 担保观光 团体观光等观光, 空港湾小规模贸易活动为目的地访问者 外国人患者签证以及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对象者中, 短期访问者 市场调查 业务联络 商谈 签约 小规模贸易 活动等商务活动以及持有 APEC 卡者且未办理签 证入境者 依据协定以短期商务目的入境者 限定为 CEFA, FTA 等 ( 印度 智利 ) 被指定为优待企业的单位 团体邀请者 在空港入境拥有落地签证的访问者 c-3-8 同胞访问 持有同胞访问签证者 c-3-9 一般观光 不包含在 c-3-2( 团体观光等 ) 的一般观光者 90 天 1. 对于持多次往返签证者的滞留期间延长限制 出于多次往返签证只赋予 30 天滞留期间的考虑, 限于因没有出国的船舶等 或发生入境当时没有预测到的事故 而无法出国时, 许可延长期间 2. 对于持担保个人 (C-3-2) 签证的滞留期间延长限制 团体观光 担保观光 (C-3-2) 签证者, 限于因没有出国的船 舶或发生永驻 入国籍申请等不得已事由时, 许可延长期间

18 3.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3 万元韩币 ) 2 有必要延长滞留期间的证明资料 外国人登录 持有短期商务 (C-3-4) 滞留 91 天以上的智利国民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提交交易业绩 邀请函 签约书 进出口有关资料等能够证明入境目的的资料后登录 C-3 持有短期访问 (C-3-4, 6M) 的智利国民不可滞留 6 个月以上, 要滞留 6 个月以上的人需 要得到 D-7 D-8 D-9 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9 短期就业 (C-4)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短期演出 广告 服装模特 讲课 演讲 研究 技术指导等以营利目的从事 短期就业活动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90 天 工作单位的变 更 添加 1. 对短期就业 (C-4) 持有者的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权利委任给出入境管理 所长 2. 工作单位变更时不需要主管部门长的雇佣推荐书 ( 仅, E-1~ E-7 活动中要求必须提交雇佣推荐书的工种要提交该文件 ) - 护照上盖工作单位变更许可印章并记载变更的工作名与滞留期间, 或粘贴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贴纸工作单位添加时, 不限制工作单位添加次数 按照所属公司的指示, 为进行 E-6-1 资格有关的表演而变更表演地点时不需要办理许可或申报手续 (E-6-2 有关活动需要雇主的变动申报 ) 要变更的工作单位为, 非短期签证发行时允许的活动范围时, 如果两者之间有活动关联性且具备该活动要求的资格条件 那么, 出入境管理所长将允许变更工作单位 ( 例 :E-6-3 者在合同结束后, 与演出计划公司或广告主等签订合同而参加广播演出 歌手 模特活动时 ) 4.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公司设立有关资料 4 雇佣推荐书 ( 相关者 ) 5 其他有关领域证明资料等

20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1. 免签 (B-1 B-2) 或短期访问 (C-3) 入境者, 为了参加入团考试等入境的运动选手 演奏者 舞蹈家及有奖金的国际大赛参加者等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请后, 事务所长自由裁量决定变更许可 有不可避免的理由或出于国家利益考虑, 有必要时允许变更资格 滞留期间许可是从入境日起开始计算 仅, 禁止向艺术演出 (E-6-2) 活动的滞留资格变更 2. 诺贝尔奖获奖者等著名人士要进行演讲等活动时 著名人士是指, 大学的校长或在世界优秀科学报纸等刊登论文的人士中, 可以提供相关新闻报道等客观资料者 3.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证明资料 活动计划书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1. 从 起发行签证时, 原则上发行滞留期间为 90 天的签证 ( 从入境日起不可 超过 90 天 ) 2.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证明有必要延长有关短期就业滞留期间的资料例 ) 雇佣合同书原件与复印件 ( 劳务提供合同书 )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 为出国的滞留期间延长因没有出国的船舶等或由于其他不可避免的理由而无法出国时, 允许延长 录 为了出国的滞留期间

21 文化艺术 (D-1)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进行非营利目的的学术或艺术活动者 ( 包括有关韩国的固有文化或艺术进行专门 研究或要接受专家指导者 )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滞留资格外活动 2 年 1. 滞留外国人接受有关韩国的固有文化或固有艺术的专家指导或在大学附属语 学院研修韩国语时, 在滞留期间范围内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2. 在滞留期间范围内进行非营利目的的志愿活动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对象 : 国内滞留外国人许可范围 - 公共机关 孤儿院 养老院 免费供餐所 慈善会 国际展览会 国际活动等的志愿活动 - 可以领取餐费及交通费 2. 文化艺术 (D-1) 者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3. 驻韩外国公馆员亲属 (A-1 A-2 资格 ) 的文化艺术 (D-1) 资格外活动进行非营利目的的学术或艺术活动者 : 需要申请许可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手续费 2 外交部推荐书 3 大使馆的协助公函或同意书 4 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等有关团体证明资 料复印件 5 其他证明资料 不需进行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申报 录

22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非营利目的的以下滞留资格者不是申报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而是要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 ( 施行规则第 49 条之 2) 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以及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 要申请变更或添加所属机关或所属团体 ( 包括名称变更 ) 求职 (D-10) 资格者要申报研修开始情况或研修机关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被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初次雇佣时, 申报就业开始情况 已被雇佣时, 申报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2.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文化艺术团体发行的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事由书 3 依据附加价值税法规定发行的营业执照等文化艺术团体证明资料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文化艺术 (D-1) 滞留资格的变更范围 通过海外领养取得外国国籍的人 德国人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二. 许可期间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滞留期间未满 6 个月的加拿大人 要滞留未满 6 个月的加拿大人中, 进行以下滞留资格活动者可变更滞留资格 ; 一. 对象滞留资格 : 文化艺术 (D-1) 宗教 (D-6) 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其他 (G-1) 二. 滞留期间 : 从入境日起未满 6 个月 2. 提交资料 必需资料 审核时需要的 附加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研修机关发行的研修日程表 3 文化艺术团体证明资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1 邀请理由书 2 研修证明书 3 经济状态 ( 学费 滞留费 ) 证明资料 ( 无法准备经济状态证明资料时要提交身份保证书 )

23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提交资料 必需资料 附加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研修机关发行的研修日程表 3 依据附加价值税法规定发行的营业执照等文化艺术团体证明资料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研修证明书 1. 从出国日起开始 1 年以内再入境时免除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许可 2. 允许多次再入境 ( 沙特阿拉伯 伊朗 利比亚 - 限制多次再入境 ) 再入境许可 - 申请资料 :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多次往返 :5 万元韩 币 ) 3. 再入境许可免除国家 德国 法国 瑞典 瑞士 荷兰 挪威 丹麦克 芬兰 比利时 卢森堡 列支 敦士登 苏里南共和国 智利 (C-3-4 D-7 D-8 D-9)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等文化艺术团体证明资料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 录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没有手续费 2 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入学许可书或研修机关长的推荐书等

24 留学 (D-2)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打算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或学术研究机关接受正规教育或进行特定研 究的人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上限 2 年 外交 (A-1) 至协定 (A-3) 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采访 (D-5) 至贸易经营 (D-9), 教授 (E-1) 至特定活动 (E-7) 访问同居 (F-1) 至结婚移民 (F-6) 访问就业 (H-2) 资 可以留学的滞留资格 格者及其他滞留资格者中得到留学 (D-2) 滞留格外活动许可者 在不侵害原滞留目的的范围内进行留学活动时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可以参加语言研修的滞留资格 : 合法滞留者 ( 所有滞留资格者 )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外国留学生工时制就业 ( 打工 ) 一. 基本原则 限于通常观念下学生可以参加的工时制就业 ( 单纯劳务等 ) 参加施行令 附表 1 所指范围内的活动时适用相应的资格规定 ( 例 : 总统令英语志愿服务学生 语言指导讲师等 ) 二. 对象持留学 (D-2) 及语言研修 (D-4-1,D-4-7) 资格者中得到大学留学生负责人确认者 语言研修生中小学 初中 高中在校生 ( 预毕业者允许 ) 不是工时制就业的许可对象 变更资格日起 ( 持 D-4-1 入境者从入境日起 )6 个月后可以申请 三. 许可范围 < 许可时间 > ( 大学及语言研修课程 ) 每周 20 个小时以内 认证大学的留学生 ( 包括语言研修生 ) 每周 25 小时以内 ( 硕 博士课程 ) 每周 30 个小时以内

25 滞留资格外 活动 ( 硕 博士课程结束后准备论文者 ) 每周 30 个小时以内 学期中的公休日 ( 包括星期六 ) 及放假期间将不限制时间 ( 计算每周许可时间时不算入该工作时间 ) < 许可行业 ( 例 )> 翻译 饮食业辅助人员 事务员等在英语村或英语营地等场所进行售货员 饮食店职员 行政辅助人员等活动 其他中国语 日语等有关外国语的营地也适用 ( 滞留政策科 -495, ) 旅游办事处 导游等辅助人员及免税店辅助售货员等 仅, 参加上诉工时制就业许可范围内的工作时, 如果国内法律要求具备其他资格条件, 则需具备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地点变更 > : 在许可期间内, 因雇用主变更造成工作地点变更的 申请方法 : 就业地点变更日起 15 天以内, 本人或大学留学生负责人到出入境申报或通过网上进行工作地点等变更 < 工时制就业许可时间的延长 > 限制对象 - 最近学期出勤率在 70% 以下或平均学分 ( 已取得的学分为准 )C 学分 (2.0) 以下者中, 被判断为学业和就业无法并行时 - 工时制就业条件 ( 地点 工作时间等 ) 不如实输入者及工作地点变更后没有申报者 处理要领 : 滞留期间内最长 1 年 地点限 2 处四. 提交资料护照, 外国外人登录证 申请书 手续费 ( 免除 ) 工时制就业推荐书 ( 附件 4) 成绩或出勤证明书 ( 以 FIMS 确认来代替资料 ) 五. 工时制就业的特例 ( 免申请许可对象 ) 在不侵犯原留学资格本质的范围内, 参加可以领取一次性好处费 奖金及其 他与日常生活有关报酬的活动时不需要申请许可

26 滞留资格外 活动 免申请许可对象 * 例 留学生以取得学分等目的参加实习研究项目而得到一定报酬时 以劳动奖学生的身份参加, 所在学校的校内助教 ( 包括讲课助教 ) 图书馆管理员等时 不是参加家庭保姆等带有职业特性的工作, 而是作为临时性的日常家庭保姆或事务员得到好处费及其他报酬时 非职业性的参加咨询 鉴定 典礼等活动 电影或电视 ( 一次性及非连续性 ) 的出演等其他类似活动而得到报酬时 (* 滞留管理科 -4716, ) 事务所长综合考虑活动的形式 报酬 期间等内容, 决定是否为需申请许可的对象 2. 对希望 ( 包括语言研修 ) 留学者的特例 < 希望参加留学活动者 > ( 基本原则 ) 持有以下滞留资格者中, 不侵犯原滞留目的范围且在滞 留期限内希望参加留学活动时, 不需要申请许可 ( 资格对象 ) 持有外交 (A-1) 至协定 (A-3) 文化艺术 (D-1) 采访 (D-5) 至贸易经 营 (D-9) 教授 (E-1) 至特定活动 (E-7) 访问同居 (F-1) 至结婚移民 (F-6) 旅游就 业 (H-1)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 仅在其他规定中限制参加留学活动的除外 ( 例外 ) 持有旅游就业 (H-1) 滞留资格者中, 澳大利亚 台湾 爱尔兰 丹麦 加拿大 香港的国民参加研修活动时, 在协定上许可的范围内免去 申请许可手续 其他国家因协定上没有限制, 所以参加语言研修或留学活 动时不需要申请许可 澳大利亚 : 不允许参加韩国语以外的其他正规课程教育台湾 : 不允许参加为了了解地方文化等目的的语言研修及研讨会以外的正规课程教育爱尔兰 : 不允许参加培训或学业课程 仅韩国语课程可以最长参加 6 个月丹麦 : 最长可以参加 6 个月的训练或教育课程加拿大 : 准许参加 3 个月以内的韩国语教育香港 : 可以在最长 6 个月范围内参加一个课程的短期研修 < 希望参加语言研修者 > ( 基本原则 ) 滞留外国人于滞留期间内, 在大学附属语学院参加韩国语研 修时, 不需要申请许可 ( 资格对象 ) 国内合法滞留外国人

27 6. 留学生 (D-2) 配偶的就业活动许可 电影 模特活动的一次或一时性出演在学院等进行会话讲师或外国人学校教师的活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 ( 地方自治团体 政府投资机关 ) 的外语校对员无关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发生非营利目的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资格者的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与采访 (D-5) 宗教(D-6) 派驻(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D-9) 所属机构或团体名称的变更时, 依据法律第 35 条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进行处理 ( 施行规定第 49 条之 2)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留学 (D-2) 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一. 资格变更对象 短期滞留者 ( 包括观光通过及免签协定入境者 ) 或外国人登录后, 在国内滞留者 仅, 限制持单纯及团体旅游 (C-3-2) 医疗观光(C-3-3) 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海员就业(E-10) 其他(G-1) 资格者的变更 二. 许可权限 : 管辖出入境事务所 ( 办事处 ) 长三. 提交资料共同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相片 1 张 手续费 2 教育机关的营业执照 ( 或固有号码证 ) 复印件 3 标准入学许可书 ( 大学总 校长签发 ) 4 家庭关系证明资料 ( 限于提交父母的存款证明者 )

2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各课程的提交资料 5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以审查原件为原则 仅, 学位等认证报告书盖有大学负责人的原件对照印时, 该复印件也准许 个人申请签发的学历证明资料只准许有效期限内件, 通常在发行后 30 天内有效, 可延长时间 - 以下 21 个国家的国民或在该国家取得学位 ( 学历 ) 者需要在一 ~ 三中选择一方式 21 个国家 中国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孟加拉国 越南 蒙古 泰国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印度 缅甸 尼泊尔 伊朗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乌克兰 尼日利亚 加纳 埃及 秘鲁 ( 共 21 个国家 ) 一经过 Apostille 确认的学位 ( 学历 ) 等证明资料 专科 学士 硕 士 博士课程 二经过学校所属国家的韩国领事或 驻韩的该国领事确认的学位等证明资料 三中国教育部学历 学位认证中心发行的学位等认证报告书 ( 限 于中国内学历 学位取得者 ) 1. 中国人在美国取得 ( 学位 ) 学历时 :Apostille 确认, 驻美国的韩国 领事或驻韩国的美国领事确认 2. 美国人在中国取得学位 ( 学历 ) 时 : 中国教育部学历 学位认证中心发行的认证报告书或驻中国的韩国领事确认 3. 最终学历为高中时 : 学历证明 ( 毕业证明书 ) 4. 最终学历为大学以上时 : 学位证明 ( 有标明学位的毕业证明书也可以 ) 5. 插班生 : 提交最终学历 ( 学士以上时提交学位证明 ) 及现在校中学校的在校证明书 ( 仅限于在校生 ) 6 财政能力证明 - 1 年的学费及相当于滞留经费的金额

29 特定研究课程 (D-2-5) 5 最终学历证明资料 ( 具备硕士以上学位者为原则 ) 6 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存款余额证明 研究津贴支付确认书等 ) 7 进行特定研究的证明材料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交换生 (D-2-6) 5 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在自己国家缴纳的学费也认可 ) 6 所属 ( 本国 ) 大学校长发行的推荐书 7 证明交换生身份的资料 ( 邀请大学的公文 大学间签订的学生交流协定书等 ) 8 在学一个学期以上的证明资料 ( 本国大学的在校证明书等 ) 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一. 基本原则 赋予期限时考虑学士课程所需时间 留学资格 (D-2-1 至 D-2-6) - 外国人登录时 : 时间调整为第二年的 3 月末或 9 月末后 * 发行登录证 *** - 变更 延长时 : 许可 2 年范围内的 3 月末或 9 月末 不认可因家务的修学因个人原因及学分不足等事由中断学业 ( 休学 ) 者, 限制延长期间 仅, 被认可为有疾病 事故等不得以的事由时, 例外的进行资格变更等措施 二. 提交资料申请书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在校 ( 研究 ) 证明资料 ( 限于在 FIMS 上无法确认等不得已的情况发生时 ) - ( 例 ) 在校证明书 交换学生延长证明书 研究生证明书等在正常进行学业的证明资料 ( 限于在 FIMS 无法确认等不得已的情况发生时 ) - ( 例 ) 成绩证明书 出勤确认书等财政证明资料 招募大纲 ( 明示研修日程 ) 或研修计划书 ( 限于韩国语研修生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 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30 免申请再入境许可制度的施行 ( 修订施行规定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留学生在出境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再入境许可的申请 - 剩余滞留期间少于 1 年的, 在滞留期间范围内免再入境许可的申请 再入境许可 - 因入境限制等事由需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 到滞留地管辖的事务所 ( 办 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此时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费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留学生 (D-2) 要在一年以上 2 年以内再入境时, 需要申请多次往返再入境许可 此时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费 - 许可期间为 2 年 滞留到期日不足 2 年时, 在剩余滞留期间范围内赋予许可 外国人登录 1. 提交资料 申请书 护照 相片 (6 个月以内的护照用规格相片 )1 张 在校 ( 研究生 ) 证明书 * 手续费 * 开设银行账户 宿舍租赁等事由在入学前申请外国人登录时, 可以以学费缴纳证明书代替 健康诊断书 结核诊断对象ㆍ ( 诊断对象 ) 来自结核病感染高风险国家中, 每 10 万人中有 50 名以上人员患结核病的国家 ( 总共有 16 国 ) 的留学 (D-2) 及语言研修 (D-4) 资格申请者每 10 万人中有 50 名以上人员患病的国家 ( 总共有 16 国 ) 中国, 斯里兰卡, 俄罗斯 ( 联邦 ), 乌兹别克斯坦, 泰国, 越南, 印度, 印度尼西亚, 尼泊尔, 巴基斯坦, 蒙古, 孟加拉国, 菲律宾, 缅甸, 柬埔寨, 马来西亚ㆍ ( 提交材料 ) 提交由附近的地区保健所发放的健康诊断书 - 健康诊断书的诊断项目限于结核检查, 在保健所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有护照及标准入学许可书ㆍ ( 提交时期 ) 在外国人登录时提交材料 ( 只有自申请日起 3 个月以内发放的诊断书有效 ) 作为外国人登录者, 外国人登录证持有者除外 2.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以下任一项发生变更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护照号码 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学校变更 ( 包括学校名称的变更 ) - 限制向不实大学等学校的变更 ( 插班 )

31 - 限制硕士或博士课程结束后, 申请与原授课目的相同的 ( 硕士 硕士 博士 博士 ) 学校变更 ( 需出境后重新申请签证 ) 二. 申报期限 : 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三. 申报地点 : 管辖事务所 ( 办事处 ) 网上申请四. 提交资料申请书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姓名等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 相关人 ) 变更学校的在校证明及之前学校的除籍证明书 ( 相关人 ) 外国人留学生 等的管理及申报 硕 博士相同课程的学校变更所需的说明资料 ( 相关人 ) 1. 校长的义务 ( 法第 19 条之 4) 一. 负责人的指定及通报 有外国人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要指定管理留学生的留学生负责人 并且, 向管辖事务所长 ( 办事处长 ) 进行通报 负责人发生变更时, 立即通告变更内容 * 在大学所在地管辖事务所 ( 办事处 ) 办理, 分校由分校所在地管辖事务所 ( 办事处 ) 办理 通报方法 - 通过留学信息系统 (FIMS) 指定或由变更的负责人亲自通报 ( 登载 ) 二. 外国人留学生变更事由的申报有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在发生以下事由时需在得知事情日起 15 天以内, 向管辖事务所长 ( 办事处长 ) 申报 * 以下可以留学及语言研修的滞留资格中, 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学术研究机关进行 D-2 或 D-4-1 滞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时 < 可以留学的滞留资格 > 外交 (A-1) 至协定 (A-3) 文化艺术 (D-1) 采访 (D-5) 至贸易经营 (D-9) 教授 (E-1) 至特定活动 (E-7) 访问同居 (F-1) 至结婚移民 (F-6) 旅游就业 (H-1 协定中限制留学的情况除外 )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 仅, 在其他规定中特别限制留学的情况除外 - 得到入学或研修许可的外国人留学生, 在各学期的登记期限内没有登记或休 学时

32 外国人留学生 等的管理及申报 * 得到入学许可后未入境时, 非申报对象 在留学生信息系统中输入未入境即可 - 除籍 中断研修及下落不明等事由, 造成外国人留学生的留学或研修终 止时 * * 包括正常结业或毕业者及取得韩国国籍者 申报变更内容时, 要与留学生信息系统所指的申报选项相符 且避免申报项的重复 ( 申报选项 : 未登录 自愿退学 休学 除籍 下落不明 死亡 毕业 / 研修终止 取得韩国国籍等 ) 对得知事情日的解释 - 未登录 : 入学或得到研修许可的外国留学生在每个学期登录期限内没有登录或按该校的学士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许可之日 - 休学 : 提交休学申请书后得到受理之日 - 自愿退学 : 提交自愿退学申请书后得到受理之日 - 除籍 : 依据学校自身的管理规定除籍之日 - 下落不明 : 与该学生失去联系或无法确认去向之日 - 死亡 : 得知死亡之日 - 取得韩国国籍 : 得知取得韩国国籍之日 - 毕业 研修终止 : 毕业证明书上 ( 学位证 ) 的学位授予日或研修终止日 * 得知事情日意味着上述实际上学士信息的变更日, 并非学校负责人个人认知事情的发生日 申报方法 : 通过留学生信息系统申报雇用 研修 ( 留学 ) 外国人的变更信息三. 对外国人留学生的管理及沟通 < 对外国人留学生的学士信息 现状的管理及通报 > 有外国人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 需管理外国人留学生的各种学士信息 且在每个学期开始后 15 日以内将此信息向管辖出入境事务所长 ( 办事处长 ) 进行通报 ( 登载 ) * 各种学士信息中要包括留学生的专业 学号 出勤率 取得学分 成绩等内容 具体事项依照留学生信息系统的规定 - 仅, 各种学士信息中的 学分及成绩事项 只需进行学位课程以上的留学生在每年 2 月及 8 月末 ( 每年 2 次 ) 提交 出勤事项 只需进行语言研修的留学生在研修课程结束后 15 日以内通报 ( 登载 ) 在准备论文等资料的大学院结业者, 不需要输入学分 成绩 出勤事项

33 外国人留学生 等的管理及申报 有外国人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 需每年 2 月 5 月 8 月 11 月末 ( 每年 4 次 ) 向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提交外国人留学生的教育课程 ( 专门学士 学士 等 ) 终止留学事由 ( 未入学 自愿退学 休学 除籍等 ) 现状 通报方式 : 使用留学生信息系统 (FIMS) 通报学士信息及现状 ( 登载 ) < 为防止外国人留学生脱离的沟通及现状通报 > 有外国人留学生在校或研修中的学校校长, 需定期与外国人留学生进行沟通且保存其沟通记录 - 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 ( 办事处长 ) 要求提交与外国人留学生的沟通记录时需提交该记录 校长要与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维持协助体系, 共同努力防止外国人留学生的脱离 通报方式 : 有事务所长 ( 办事处长 ) 的要求时提交外国人留学生的沟通记录 2. 标准入学许可书的发放 修改及删除一. 标准入学许可书的发放签证 签证发行认可书 滞留资格变更等业务所需的标准入学许可书, 以在留学生信息系统 (FIMS) 确认为原则 仅, 因信息网不稳定等不得已的事由造成无法确认标准入学许可时, 可以要求提交原件 二. 标准入学许可书的修改及删除由学校留学生负责人登录标准入学许可书, 生成许可号码后学校负责人将无法修改 入学许可号码生成前, 学校负责人可以修改及删除内容 事务所负责人每天一次以上确认标准入学许可书的修改 / 删除请求且发生请求时进行确认及处理 对公告栏请求事项进行处理后, 必须回复处理情况 使用标准入学许可书申请签证, 签证发行认可书或滞留资格变更后, 该许可书 非删除对象 ( 变更申报对象或进行未入境处理 ) 生成入学许可号码后提出修改或删除请求时, 需经过管辖事务所负责人确认是否可

34 以修改及删除后进行处理 - 学校负责人在提出修改请求时, 经过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并要得到 修改许可 后, 由学校负责人亲自进行 修改 - 学校负责人在提出删除请求时, 经事务所负责人确认是否重复并得到 修改许可 后可以进行 删除 处理方法 - 签证业务管理 标准入学许可书 统一标准入学许可书的管理 菜单中搜索该留学生后点击 姓名 即出现详细页面, 点击页面下方的 修改许可 按钮

35 技术研修 (D-3) 满足法务部长官定下的研修条件, 且在国内产业体进行研修的人 资格者及 活动范围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外 活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 依照外汇交易法规定, 在国外直接投资的产业体 - 向国外出口技术的产业体中, 法务部长官认为需要产业研修的公司 - 依照对外贸易法规定, 向国外出口产业设备的产业体 2 年原则上限制滞留资格外活动无关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原则上不可变更滞留资格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最初许可 6 个月, 以后延长时从入境日起在 1 年范围内予以许可 - 审查研修期间的延长必要性 过去脱离频率 违法与否等事项后, 决定 是否予以延长 方针 对海外投资企业技术研修生等人的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及管理规则 ( 第 5 条 ) 原则上技术研修生的研修期间是从入境日起不可超过 6 个月 但, 出入境管理所长 ( 办事处长 ) 认为需要延长研修期间时, 从入境日起在不超过 1 年的范围内允许延长研修期间 3.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研修期间延长申请事由书 ( 指定格式 ) 3 营业执照及工厂登录证 ( 或工厂登录证明书, 有关者提交 ) 4 国内法人纳税证明书 5 国外法人纳税事实有关证明资料 - 按营业活动的缴税 ( 法人税 附加价值税 ) 支付单

36 - 各种公共费用支付单 ( 电费 水费 房屋税 土地税中选其一 ) 6 研修生工资及研修奖金领取资料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 国外法人支付的研修生工资总账 ( 最近 1 个月的 ) : 要确认研修后工作人员及派遣到韩国的研修生 - 国内企业支付的研修奖金支给总账 7 身份保证书原件 8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从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免除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许可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3.5cm 4.5cm)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健康诊断书 4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或保证保险加入证明资料 2. 雇佣变动 ( 研修场所变更 ) 一. 因工厂迁移 增设 3 个月范围内的委托研修而变更研修场所 - 工厂迁移或增设时 ( 仅雇用主要一致 ) - 委托研修限于最初研修企业未保有的技术研修为目的或为达成研修目的而不得不委托研修时且不可超过 3 个月 二. 提交资料 1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雇佣 研修外国人变动理由发生申报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厂登录证复印件 ( 包括迁移 增设的有关资料 ) 3 研修生名单

37 一般研修 (D-4) 资格者及活动范围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滞留资格外活动 在与留学 (D-2) 资格相符的教育机关 学术研究机关及教育机关或企业 团体等机构接受教育 研修或欲从事研究活动者 2 年原则上限制滞留资格外的活动 ( 需要确认 ) 1. 参考 留学 (D-2)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2. 持有一般研修 (D-4-1) 资格者的会话指导 (E-2) 资格外活动 持有语言研修 (D-4-1) 资格者在取得语言研修 (D-4-1) 资格日起 6 个月后可以申 请资格外活动 无关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发生非营利目的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资格者的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与采访 (D-5) 宗教(D-6) 派驻(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D-9) 所属机构或团体名称的变更时, 依据法律第 35 条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进行处理 ( 施行规定第 49 条之 2)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1. 语言研修 ( 韩国语研修 :D-4-1, 外国语研修 :D-4-7) 滞留资格的变更许可 一. 对象 持短期签证 ( 包括观光通过及以免签协定入境者 ) 或外国人登录后在国内滞留者 除外对象仅, 以单纯及团体观光 (C-3-2) 医疗观光 (C-3-3) 技术研修(D-3) 劳务 (E-9) 海员就业(E-10) 及其他 (G-1) 资格滞留者除外 二. 提交资料

38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共同资料 小 初中 高中在校生 * * 预毕业者除外 1 申请书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持有者 ) 相片 1 张 手续费 2 教育机关的营业执照 ( 或固有号码证 ) 复印件 3 标准入学许可书 * ( 大学校长 学长发行 ) * 通过留学生信息系统 (FIMS) 确认来代替相关资料 国立国际教育院邀请的将学生以教育院长发行的 邀请函 代替 4 财政证明资料 * * 提交父 母名义的存款证明时, 需另加家族关系证明书 5 在学证明书或最终学历证明 6 研修计划书 ( 需包括讲课时间表 讲师构成表 研修设施等内容 ) 7 留学生保险证书 * 或国民健康保险 * 保险期间长于滞留期的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保险证书 法务部长官 告示国家 考虑年龄等内容后认为没有太大必要接受语言研修时, 可额外要求证明语言研修必要性的说明资料 2. 毕业生向一般研修 (D-4-2) 等资格的变更 一. 对 象 国内大学 ( 包括专门大学 ) 预计毕业者中, 被外国人投资企业或在国外投资的国内企业认为有必要接受语言研修者 二. 研修地点入职的驻海外韩国投资企业的国内母公司或外国分公司 入职的驻海外外国企业的国内总公司或分公司 连锁公司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相片 1 张 手续费 2 可确认有研修必要性的证明资料 ( 就业确认书 研修计划书等 ) 3 可取人是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4 可确认是外国人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证明资料

39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3. 高中以下外国人留学生 (D-4-3) 的资格变更 一. 符合者 国内合法滞留者中, 得到以下机关的入学许可者 ( 包括以观光通过及签 证免除协定入境者 ) 仅, 单纯及团体观光 (C-3-2) 医疗观光 (C-3-3) 其他 (G-1) 资格除外 二. 教育机关 依照 小中等教育法 第 2 条第 1 号 ~3 号规定的小学 初中 高中 ( 公民学 校 高等公民学校 广播通信初 高中 高等技术学校除外 ) 第 5 号规定 各种学校中的外国人学校 *( 代案学校等除外 ) 及 经济自由区域或济州 国际自由城市外国教育机关设立的相关特别法 第 2 条第 2 号规定的外国教育 机关 * 小中等教育法 第 60 条之 2( 外国人学校 )1 对国内滞留中的外国人子女与国外滞留一定期间后回国的我国人中总统令指定的对象实施教育而设立的学校 依照小中等教育法规定外国人学校的外国人入学对象为, 其父母正在国内滞留者 ( 教育部教育开发小组意见 ) 三. 符合者 自费外国人留学生 在上诉教育机关取得入学许可而预定入学者或作为在校中的外国留学生具备滞留经费等要求且有指定保护人者 滞留经费 ( 学费 + 1 年的生活费 ) 学费 ( 授课费 宿舍费 入学金等所有留学费用 ) 1 年的生活费 :*1 人基准 600 万韩币 ( 父母中 1 人作为保护人随同时, 父母 1 年的生活费 1,200 万韩币要额外添加 ) * 外国人留学生的生活费以 13 年保健福利部告示的最低生活费 (1 人 572,168 元 ) 为标准 随同父母因不具备住所, 所以要求最低生活费用的 2 倍 (1,200 万元 / 年 ) 金额 保护人 国内滞留中的国民或外国人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 (21 个国家 )* 外国留学生的保护人限定为年收入 2,600 万元以上或具备 1 亿 4 千万以上资产等财政能力 ** 要求者 ( 财政能力要求可在年收入或保有资产中选其一 )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 (21 个国家 ): 中国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孟加拉国 越南 蒙古 泰国 巴基斯坦 斯里兰卡 印度 缅甸 尼泊尔 伊朗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乌克兰 尼日利亚 加纳 埃及 秘鲁

40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 年收入及资产可以合计本人与配偶的收入或资产 年收入及资产标准考虑了大韩民国 12 年 1 人国民所得 (GNI) 韩币 2,550 万元, 12 年中等家庭平均净资产 1 亿 3,800 万的水平 外国人要具备长期滞留资格及外国人登录 1 名保护人可以最多保护 2 名外国人留学生 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邀请的外国人留学生 在上诉教育机关取得入学许可而预定入学或在校的留学生中, 得到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邀请的全额奖学金生 滞留费及保护人以邀请机关长的公文代替 在上诉教育机关取得入学许可而预定入学或在校的留学生中, 法人等团体邀请的外国人留学生 法人 宗教团体等团体邀请的全额奖学金生 滞留费及保护人以邀请机关长的公文代替 但, 认为需要确 认邀请团体的公信力 财政能力时, 可以要求该团体的财 政能力证明及指定保护人 提交资料 共同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持有者 ) 护照用规格相片 1 张 手续费 2 教育机关营业执照 ( 或固有号码证 ) 复印件 3 入学许可书 ( 校长发行附件 1 格式 )* 及在校证明 ( 相关者 ) * 变更为外国人留学生 (D-4-3) 者无论是否在校都必须提交入学许可书 4 最终学历证明 ( 毕业证明书或在校证明书等 ) 5 可确认学费内容的资料 ( 授课费 宿舍费 入学费等可以确认 所有留学费用的学校公文或招募大纲等 ) 自费外国人留学生的提交资料 6 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学费 + 1 年的生活费 ) - 学费 ( 授课费 宿舍费 入学金等所有留学费用 ) - 1 年的生活费 ( 存入 1 个月以上 标准金额以上的存款证明或存取款记录等 ) 7 保护人担保书 * ( 附件 2 格式 )

41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 父母 (2 寸以内亲属 ) 为保护人时也需要保护人的担保书 8 保护人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 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的国民 ) - 国内外政府机关或银行发行 ( 认证或公证 ) 的预扣税款发票 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房地产买卖合同 存款余额证明等 9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的国民 ) - 提交原件 ( 附加翻译件 *), 可以确认父母英文姓名的护照复印件等资料 ** * 外国语文件需要附加翻译件 提交翻译件者需要额外提交翻译人的确认书 ( 附件 3 格式 ) ** <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中国 : 户口本或亲属关系公证, 菲律宾 : Family Census, 印度尼西亚 : 家庭关系证明书 (KARTU KELUARGA), 孟加拉国 : 점머까꺼즈或점마싸이드티켓, 越南 : 户籍簿 (So Ho Khau) 或出生证明书 (Giay khai sinh ), 蒙古 : 亲属关系证明书, 巴基斯坦 :Family Certificate, 斯里兰卡 : 빠울러 Certificate, 缅甸 : 亲属关系证明书 ( 잉타웅수사옌 ), 尼泊尔 : 전마달다, 吉尔吉斯斯坦, 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克兰 泰国 : 出生证明书 政府机关等机关 ( 团体 ) 邀请奖学生的 补充资料 5 全额奖学生证明资料 ( 机关 团体的公文 ) 6 保护人担保书 ( 必要时 ; 附件 2 格式 ) 7 邀请团体的财政健全性证明资料 ( 必要时 ) - 通过该团体的法人登记簿誊本确认资产信息 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长在审查邀请的真实性 邀请人及被邀请人的资格确认等内容时根据需要可以加减提交资料 4.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42 滞留期限 延长许可 1. 对语言研修生 (D-4-1,D-4-7) 的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一. 基本原则 不认可因家务的休学因个人原因及学分不足等事由中断学业 ( 休学 ) 者限制延长期限 仅被认可为有疾病 事故等不得以的事由时, 例外进行资格变更等措施 为认证大学在校生提供优惠政策 ( 对象 ) 认证大学在校生且平均学分 ( 已取得学分为准 )C 学分 ( 评分 2.0) 以上者 ( 提交资料 ) 原则上不提交 - 以 FIMS 上确认到的学士信息来代替, 财政证明资料免交 对不实大学等的在校生加强审查 ( 对象 ) 不实大学等学校的在校生中平均学分 ( 已取得学分为准 )D 学分 ( 评分 1.0 以下 ) 以下者 ( 提交资料 ) 学士信息使用 FIMS 确认 ( 在校与否 学分等 ) 及财政证明资料鼓励通过网络或留学生负责人延长期限 ( 防混杂方案 ) ( 对象 ) 认证大学在校生等非亲自访问审查对象者 ( 申请例 ) - 网上申请 : 留学生本人或留学生负责人 留学生负责人可以一次最多申请 8 名学生 - 亲自访问 : 留学生本人或留学生负责人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校证明资料 - 在校证明书 交换学生延长证明书 研究生证明书等 3 在正常进行学业的证明资料 - 成绩证明书 出勤确认书等 录 4 财政证明资料

43 滞留期限 延长许可 5 招募大纲 ( 明示研修日程 ) 或研修计划书 ( 仅限于韩国语研修生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7 留学生保险证书或国民健康保险证书 ( 小 初 高在校生中相关者 ) 2. 高中以下教育机关的外国人留学生 (D-4-3) 的滞留期间延长所需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校证明资料 ( 在校证明书 入学许可书等 ) 3 学费等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学费缴纳收据 存入 1 个月以上及标准金额以上的存款证明 邀请团体公文等 ) 4 保护人担保书及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 变更保护人时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3. 韩餐烹调研修生 (D-4-5) 延长滞留期间需提交的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 或固有号码证 ) 复印件 法人注册簿副本 ( 相关人 ) 3 研修费用交纳证明书 ( 研修费额外交纳时 ) 由研修机关负责研修费用及滞留经费时以研究机关发行的负责经费确认书代替 4 有必要延长研修的证明资料 ( 包括延长事由及延长日程等内容的计划书 ) 5 研究机关长的推荐书 ( 明示研修成绩及出勤率 ) 6 韩国语能力证明资料 ( 仅限于提交过免交韩国语基础能力证明申请书者 ) 7 健康检查表 ( 仅限于提交过预定治疗确认书者 ) 8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再入境许可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录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 多次 5 万元 )

44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时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在校证明书 2. 韩餐烹调研修生的外国人登录时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研修机关的营业执照 ( 或固有号码证 ) 复印件 3 法务部指定医院发行的健康诊断书 3. 高中以下外国人留学生 (D-4-3)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相片 ( 近 6 个月内 )1 张 手续费 * * 政府等受邀国费奖学生依照施行规则第 74 条规定登录及 ( 再 ) 发行登录证时, 需缴纳手续费 2 在校证明书 ** ** 因开设银行账户 宿舍租赁等事由在入学前办理外国人登录证时, 可用学费缴纳证明书代替 3 奖学生证明资料 ( 有关者 ; 机关 团体的公文 ) 4.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在校证明书及除籍证明书 ( 学校变更时 ) 5. 外国人留学生滞留地变更申报一. 从搬家日起 14 天以内到新滞留地的市 郡 区政府长或新滞留地的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 ( 办事处长 ) 申报 二. 提交资料滞留地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其他 ( 手续费等 ) 对于政府等邀请的公费奖学金生, 如果有相关机关的协助要求时免除登录及各 种许可手续费

45 采访 (D-5) 被外国人新闻 广播 杂志 其他报道机关派遣到韩国进行采访 报道活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动的人 依照与国外报道机关签订的合同规定在韩国内进行采访 报道活动的人 受到在韩国已设立分社或分局的外国新闻 广播 杂志 其他报道机关的派遣, 到韩国进行采访 报道活动的人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2 年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免许可范围 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在 滞留期间范围内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标准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办理 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在所属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标准 进行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的合法滞留者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 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三. 共同事项 录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 自由许可对象

46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不是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对象 发生非营利目的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资格者的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与采访 (D-5) 宗教(D-6) 派驻(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D-9) 所属机构或团体名称的变更时, 依据法律第 35 条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进行处理 ( 施行规定第 49 条之 2)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1. 可证明短期采访 (C-1) 资格者的国内长期采访必要性时, 允许变更为长期采 访 (D-5) 资格 2.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及 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3.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3 分局 分社的设置许可证 ( 文化体育观光部发行 ) 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提交资料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职证明书或派 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3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47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时的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分局 分社的设设立许可证或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规定发行营业执照 国内没有分局 分社, 可以总公司的派遣命令书及海外宣传员等有关机关的推荐书代替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的证明资料

48 宗教 (D-6) 受国外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 在国内登记的分部进行工作的人 受国外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派遣, 在国内相关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活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动的人 受所属宗教团体运营的医疗 教育 救助团体等邀请, 参加传教或社会福 利活动的人 受国内宗教团体推荐, 在其宗教团体进行修道 修炼 研究活动的人 受国内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邀请, 只参加社会福利活动的人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2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免许可范围 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在 滞留期间范围内的,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日起施行 )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办理 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许可标准 在所属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标准 进行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的合法滞留者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 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三. 共同事项

49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自由许可对象 3. 同样的宗教财团附属机关工作者, 可进行宗教 (D-6), 教授 (E-1) 之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 一. 宗教 (D-6) 教授 (E-1)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学位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二. 教授 (E-1) 宗教 (D-6)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有关团体的设立许可书 不是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 ( 申报 ) 对象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发生非营利目的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资格者的所属机关或 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与采访 (D-5) 宗教 (D-6) 派驻 (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 (D-9) 所属机构或团体名称的变更时, 依据法律第 35 条外国人 登录事项变更申报进行处理 ( 施行规定第 49 条之 2)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原则上不许 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允许 1.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线 2.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加拿大国民,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对象滞留资格 : 文化艺术 (D-1) 宗教 (D-6) 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其他 (G-1)

50 滞留期间 : 从入境日起未满 6 个月 3.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派送命令书 ( 派送团体发行 ) 3 有关团体设立许可书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职证明书或派送 命令书 ( 派送团体发行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宗教团体或社会福利团体设立 有关资料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的证明资料

51 派驻 (D-7) 在国外的公共机关 团体或公司的总公司 分公司等其他企业工作 1 年以上的人 - 以必要专业人员身份派遣到韩国内的连锁公司 子公司 分店或办事处等地进行工作者 仅, 企业投资 (D-8) 资格者除外 ;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1) 在国家基础工业或国策事业工作时 (2) 此外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时, 不适用 1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要求 在上市法人 ( 包括韩国证券协会市场上市法人, 下同 ) 或公共机关设立的海外当地法人企业或海外分店工作 1 年以上者中, 派遣到驻韩总公司或总店提供或接受专业知识 技术 技能教育者 ( 仅, 上市法人的海外当地法人或海外分店中总公司的投资金额或营业基金不足 50 万美金时除外 )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2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免许可范围 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在 滞留期间范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日起施行 )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办理 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许可标准 在所属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52 滞留资格外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进行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的合法滞留者 许可标准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 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三. 共同事项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 自由许可对象 3. 对于企业投资 (D-8) 资格者在连锁企业内, 以派驻 (D-7) 资格者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3 原单位及连锁企业证明资料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等 )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国外企业的国内分社设立申报 ( 许可 ) 有关资料 ( 分社设立许可书等 ) 6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7 营业业绩证明资料 - 法人纳税事实证明等 4.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员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对象 提交资料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内的讲课活动者, 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 ( 包括投资企业 ) 担任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业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53 非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 ( 申报 ) 对象 :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非营利目的的以下滞留资格者不是申报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而是要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 ( 施行规则第 49 条之 2) 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以及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 要申请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变更或添加所属机关或所属团体 ( 包括名称变更 ) 求职 (D-10) 资格者要申报研修开始情况或研修机关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被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初次雇佣时, 申报就业开始情况 已被雇佣时, 申报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派驻 (D-7) 至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在同一连锁公司内进行调职时, 提出以下资料办理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原件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3 同一连锁公司证明资料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3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资料 ( 外汇买入证明书 租赁合同等 ) 4 添加 变更单位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 5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2. 对于企业投资 (D-8) 资格者在连锁企业内, 以派驻 (D-7) 资格者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对象 持有企业投资 (D-8) 资格在外国人投资企业以必要专业人员身份进行工作 的人中, 派遣 ( 调动 ) 到同一连锁公司的外国企业设立的国内分社 子公司 驻韩办事处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连锁公司等地工作的合法滞留者 录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申请理由书 3 派遣命令书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原件或在职预定证明书

5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4 国外企业的国内分社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 复印件 ( 外汇银行发行 ) 5 同一连锁公司的外国企业证明资料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6 预定工作企业的年度纳税证明书或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引进成果证明资料 7 办事处租赁合同书原件 8 雇佣的外国人现况 需要时附加资料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原件 (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 ( 去年的 ) 或收入金额证明书 ( 最 其他 近记录 ) 对于新开设的分公司及过去违反过出入境管理法者, 必须进行实态调 查 ( 需确认 ) 3. 对于持短期访问 (C-3-4) 签证的智利国民, 变更为派驻 (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 (D-9) 滞留资格的许可 资格条件 以管理者及领导资格或有关专业知识的资格, 被当事国的企业雇用且预在 其企业 子公司或连锁公司工作的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国外公司等的在职证明书 3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提交资料 4 国内分店等设立明资料 ( 分社或联络办事处的设置许可书等 ) 5 外汇买入证明书等营业资金引进成果的证明资料 6 简历书或经历证明书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录 8 年度纳税事实证明书

55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贸易经营 (D-9) 等资格者延长滞留时间时要提交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 即使外国人在国内企业等进行业务而从国外总公司领取工资者, 除了当年与国家的租税协约等的个别规定外, 属于乙类劳动所得税课赋对象 : 防止逃税确立纳税秩序 一. 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后, 当年纳税工会在每月交纳劳动所得税后终结纳税义务的人 要提出乙类劳动纳税工会长发行的乙类劳动所得抵扣发票二. 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而申报 交付综合所得税的人 要提交住所地管辖税务所长发行的所得金额证明书 至于乙类劳动所得, 因发行工资的人不在国内, 所以劳动者本人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发生乙类劳动所得的人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时, 下一年度 5 月份要办理综合所得申报手续 加入纳税工会时纳税工会每月要交纳劳动所得税且在下个月 10 号之前到管辖税务所交付 纳税事实证明书发行咨询处 : ( 省略区号 )126( 国税厅客户服务中心 ) 1. 提交资料 录 附表 1 之 1 6. 派驻 (D-7) 的 一 有关者附表 1 之 1 6. 派驻 (D-7) 的 二 有关者外国法顾问法律办事处的构成员 所属顾问师 办公人员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外国总公司发行 ) 或国外总公司在职证明书 3 国内分社设立许可书复印件或联络办事处设立许可书复印件 ( 外汇银行发行 ) 4 营业资金引进实绩证明资料 : 外汇买入证明书, 租赁合同书等 5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资料 -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原件或劳动所得抵扣发票 ( 发行去年记录 ) 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职证明书 3 纳税事实证明资料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国内分店等设立申报书及营业执照 3 外国法顾问法律办事处及外国法顾问师登录证复印件

56 4 派遣命令书 ( 国外总公司发行, 标明派遣期间 ) 及在职证明书 ( 国内分店 ) 5 纳税证明书及纳税事实证明书 ( 个人及公司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 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外国人登录 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 外国法顾问法律办事处登录证 : 相关者提交 )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派驻 (D-7) 至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在同一连锁公司内进行调职时, 提出以下资料办理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原件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3 同一连锁公司证明资料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3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资料 ( 外汇买入证明书, 租赁合同等 ) 4 添加 变更单位的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 5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7 必要专业人员工作者 区分 高级管理人员 (EXECUTIVE) 有关范围 作为组织里首要指挥组织管理并广泛行使决策权力的其企业最高级别的管理人员, 受到董事会及股东的一般指挥ㆍ监督的人 ( 高级管理人员不可直接提供实际性的服务或从事组织内有关服务的工作 ) 上级管理者 (SENIOR MANAGER) 专家 (SPECIALIST) 负责树立及施行企业或部门组织的目标且拥有计划 指挥 监督权限及对职员的雇佣 解雇 推荐权 并且决定 监督 控制其他监督人员 专业人员 管理人员的业务或对日常业务行使裁量权者 ( 被监督者不包括提供非专业服务的一线监督者, 也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者 ) 具备该公司在研究ㆍ设计ㆍ技术ㆍ管理等方面必需的高度专业知识及独占性经验者

58 企业投资 (D-8) 1. 根据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 欲从事外国人投资企业大韩民国法人 * 的经营 管理或生产 技术领域的必要专业人力者 ** 以下分类为 投资于法人 (D-8-1)'] * 包括正在设立的法人 ** 国内雇用者除外 2. 具备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力且依照 有关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 第 2 条之 2 第 1 项第 2 号다目设立风险企业者中, 依照同法第 25 条规定取得风险企业确认的企业代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表或取得技术优秀性评价的企业代表 以下分类为 ' 风险企业投资 (D-8-2) ] 3. 根据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大韩民国国民 ( 个人 ) 经营的企业 且预从事其企业的经营 管理或生产 技术领域的必要专业人力 ** 以下分类为 投 资于个人企业 (D-8-3)'] * 国内雇用者除外 4. 学士以上学历且拥有知识产权或与之相当的技术等能力的法人创业者 以下分类 为 技术创业 (D-8-4)']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投资于法人 (D-8-1) 及投资于个人企业 (D-8-3) 风险企业投资 (D-8-2) 及技术创业 (D-8-4) 5 年 2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 ( 滞留管理科 -325, ) 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 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起施行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员的大学演讲活动 滞留政策科 -402,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者, 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活动范围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 ( 包括投资对象企业 ) 担任全职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业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提交资料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进行超过 90 天的大学授课活动时, 需要得到总部审批

59 企业投资 (D-8) 非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 ( 申报 ) 对象 : 外国人登录事项 变更申报 非营利目的的以下滞留资格者为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对象 ( 施行规定 第 49 条之 2): 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以及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 要申请 变更所属机关或所属团体 ( 包括名称变更 ) 求职 (D-10) 资格者要申报研修开始情况或研修机关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被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初次雇佣时, 申报就业开始情况 已被雇佣时, 申报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派驻 (D-7) 至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在同一连锁公司内进行调职时, 提出以下 资料办理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原件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3 同一连锁公司证明资料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 ) 3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资金引进证明资料 ( 外汇买入证明书, 租赁合同等 ) 4 添加 变更单位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 5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事实证明书 ( 法人派遣者 如果为个人投资商则该企业要已设立并且运营 ) 6 添加 变更单位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原件 7 添加 变更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添加 变更单位的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许可条件 一. 投资于法人 (D-8-1) 共同标准 投资对象需为大韩民国法人 ( 包括设立中的法人 ) 投资金额 1 亿元以上, 并持有该法人表决权的 10% 以上股份 ( 外国人投资 促进法施行令第 2 条第 2 项 1 号 ) 或持有该法人的股份等并签订高级管理员

6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派遣 任命等合同者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 2 条第 2 项 2 号 ) 二. 风险企业投资 (D-8-2) 具备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力且依照 有关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 第 2 条之 2 第 1 项第 2 号다目设立风险企业 ( 或预备设立 )* 者中, 依照同法第 25 条规定取得风险企业确认 ( 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 )** 的企业代表或取得技术优秀性评价 *** 的企业代表 * 包括技术评价保证企业及预备风险企业 ( 该风险企业的法人设立或准备注册营业执照及创业后 6 个月以内的企业 ) ** 对风险企业或预备风险企业的确认, 由技术信用保证基金 (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 中小企业振兴工团 ( 有关中小企业振兴的法律 ) 或韩国风险资本协会 ( 有关培养风险企业的特别措施法 ) 进行 *** 评价由技术信用保证基金 (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法 ) 或中小企业振兴工团 ( 有关中小企业振兴的法律 ) 进行 三. 投资于个人企业 (D-8-3) 投资对象需为大韩民国国民 ( 个人 ) 经营的企业 投资金额 1 亿元以上且持有该企业出资总额的 10% 以上股份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 2 条第 2 项 1 号 ) 且营业执照上要与韩国人是共同代表 共同投资韩国人的投资额要达 1 亿元以上 四. 技术创业 (D-8-4) 持有学士以上学位 * 者 * 认可国内或国外取得的学位 只认可已取得学位, 预取得者不给予认可 根据分数制规定取得总分 340 分中 80 分以上者 - 需要满足 1 个以上的必须项 在大韩民国设立法人并进行法人登记及注册了营业执照者 ** 仅指新设法人, 不包括对已设立法人的合并等

6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许可例外 ( 禁止资格变更的对象 ) : 出国后个别申请签证后再入境号码内容以团体观光 单纯观光为目的入境者 ; 1 持有短期访问 (C-3) 签证入境的中国人中团体游客的一员或以单纯观光目单独入境者 ; 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访问就业 (H-2) 其他 2 (G-1), 观光就业 (H-1) 资格入境的爱尔兰人, 法国人, 英国人 ( 其他国家国民可以变更 ) 将非投资者登记为领导后, 申请其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变更手续时申请对象 3 不属于外国投资企业派遣的人或个人投资者, 而属于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国内直接雇佣的人 因此要申请特定活动 (E-7) 资格 不允许变更为企业投资 (D-8) 资格者原则上禁止变更资格 但, 具有投资的真 实性等特别事由时 ( 投资金额为 5 亿以上的高特投资者等 ), 详细审查并经过本部签批后允许变更 ( 尽量要求未满 5 亿的小额投资者出境申请签证后再入境 ) 1. 对于投资于法人 (D-8-1) 的外国人, 变更滞留资格的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免除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股东变更情况明细部原件 3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 派遣者提交派遣命令书 ( 标明派遣期间 ) 及在职证明书 5 引进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1) 现金出资时 : - 有关国家的海关或当地银行 ( 金融机关 ) 的外汇运出许可 ( 申报 ) 书 ( 相关人 )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单 ( 汇款确认书 外汇买入证明书 海关申报书等 ) 2) 现物投资时 : - 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复印件 ( 关税厅长发行 ) - 海关进口申报证复印件 6 营业业绩证明书 ( 进出口额等 ) 7 证明营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全景 办公空间 招牌相片等资料 ) 8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6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附加资料 投资金额未满 3 亿元个人投资者的附加资料 9 资本金使用内容证明资料 ( 物品购买发票 办公室装修费用 国 内银行账户进出账明细等 ) 10 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业经验等本国资料 ( 必要时提交 ) 由具备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 进行 100% 出资的子公司必要专业人力的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免手续费 2 金融控股公司许可书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 3 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股东名单 ( 证明是由金融控股公司 100% 出资的子公司的资料 ) 4 海外总公司的派遣命令书 5 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风险企业投资 (D-8-2) 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有关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3 有关风险企业的资料 - 风险企业确认书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书 4 证明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力的资料 - 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设计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商标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版权专利证书 ( 韩国版权委员会 ) 等复印件 -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或中小企业振兴工团的技术优秀性评价书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6 办公室租赁合同 7 营业业绩 ( 进出口额等 ) 证明书 3. 投资于个人企业 (D-8-3) 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有关者 ) 护照用 基本资料 规格照片 1 张 2 标明共同事业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共同事业协议书原件

6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3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 共同事业者国民的事业资金 ( 使用明细 ) 证明资料 5 派遣者提交派遣命令书 ( 标明派遣期间 ) 及在职证明书 6 引进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1) 现金出资时 : - 有关国家的海关或当地银行 ( 金融机关 ) 的外汇运出许可 ( 申报 ) 书 ( 相关人 )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单 ( 汇款确认书 外汇买入证明书 海关申报书等 ) 2) 现物投资时 : - 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复印件 ( 关税厅长发行 ) - 海关进口申报证复印件 附加资料 7 营业业绩证明书 ( 进出口额等 ) 8 证明营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全景 办公空间 招牌相片等资料 ) 9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投资金额未满 3 亿元者的附加资料 - 资本金使用内容证明资料 ( 物品购买发票 办公室装修费用 国内银行账户进出账明细等 ) - 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业经验等本国资料 ( 必要时提交 ) 4. 技术创业 (D-8-4) 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有关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2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学位证明书复印件 4 有关分数制项 ( 及分数 ) 的证明资料 - 拥有 ( 登记 ) 知识产权者提交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可通过专利厅 专利信息网 kipris" 搜索知识产权的拥有与否 - 专利等申请者需要提交专利厅长发行的申请事实证明书

64 -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 全球创业移民中心 长发行的创业移民综合支援系统 (OASIS) 相关项目结业 ( 修了, 毕业 ) 证书 获奖确认书 选定公文等证明资料 - 其他, 有关分数制项目的证明资料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6 办公室租赁合同 7 营业业绩证明书 ( 进出口额等 ) 5.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6. 对于持短期访问 (C-3-4) 签证的智利国民, 允许变更为派驻 (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 (D-9) 滞留资格 ( 依照韩 - 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FTA> 的签证发行方针 : 入境审查科 ) 资格条件 : 要以管理者或领导或核心技术有关资格进行以下活动的企业人 - 主要在一方当事国领域和要入境的其他地方当事国之间, 进行实质性的商品或服务贸易的企业人 - 该企业人或已投资或正在该企业进行相当金额投资时, 对于其投资的设立 开发 管理及其运营提供顾问或核心技术服务的人 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 能够确认资格条件的资料 1. 对于投资于法人 (D-8-1) 的外国人, 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股东变更情况明细部原件 3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 派遣者提交派遣命令书 ( 标明派遣期间 ) 及在职证明书 5 引进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1) 现金出资时 : - 有关国家的海关或当地银行 ( 金融机关 ) 的外汇运出许可 ( 申报 ) 书 ( 相关人 )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单 ( 汇款确认书 外汇买入证明书 海关申报 书等 ) 2) 现物投资时 :

65 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 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复印件 ( 关税厅长发行 ) - 海关进口申报证复印件 6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或附加所得税课税标准确认有关证明资料 7 营业业绩证明书 ( 进出口额等 ) 8 证明营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全景 办公空间 招牌相片等资料 ) 9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投资金额未满 3 亿元个人投资者的附加资料 附加资料 10 资本金使用内容证明资料 ( 物品购买发票 办公室装修费用 国 内银行账户进出账明细等 ) 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业经验等本国资料 ( 必要时提交 ) 由具备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地位的金融控股公司, 进行 100% 出资的子公司必要专业人力的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免手续费 2 金融控股公司许可书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 3 子公司的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股东名单 ( 证明是由金融控股公司 100% 出资的子公司的资料 ) 4 海外总公司的派遣命令书 5 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风险企业投资 (D-8-2) 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3 有关风险企业的资料 - 风险企业确认书或预备风险企业确认书 4 证明拥有知识产权等优秀技术力的资料 - 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设计专利证书 ( 专利 厅 ) 商标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版权专利证书 ( 韩国版权委员会 ) 等复印件 -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或中小企业振兴工团的技术优秀性评价书 营业业绩 ( 进出口额等 ) 证明书

66 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 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纳税事实证明 3. 投资于个人企业 (D-8-3) 的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2 标明共同事业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共同事业协议书原件 3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4 共同事业者国民的事业资金 ( 使用明细 ) 证明资料 5 派遣者提交派遣命令书 ( 标明派遣期间 ) 及在职证明书 6 引进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1) 现金出资时 : - 有关国家的海关或当地银行 ( 金融机关 ) 的外汇运出许可 ( 申报 ) 书 ( 相关人 ) - 投资资金引进明细单 ( 汇款确认书 外汇买入证明书 海关申报基本资料书等 ) 2) 现物投资时 : - 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复印件 ( 关税厅长发行 ) - 海关进口申报证复印件 7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或附加所得税课税标准确认有关证明资料 附加资料 8 营业业绩证明书 ( 进出口额等 ) 9 证明营业场所存在的资料 (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全景 办公空间 招牌相片等资料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投资金额未满 3 亿元者的附加资料 - 资本金使用内容证明资料 ( 物品购买发票 办公室装修费用 国内银行账户进出账明细等 ) - 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业经验等本国资料 ( 必要时提交 ) 4. 技术创业 (D-8-4) 外国人的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基本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67 滞留资格延长许可 2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学位证明书复印件 4 证明拥有知识产权或与之相当的技术力的资料 5 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设计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商标专利证书 ( 专利厅 ) 版权专利证书 ( 韩国版权委员会 ) 等复印件 6 证明在政府支援事业被选定为创业项目的政府部门发行公文 ( 标有外国人姓名 ) 等 7 证明事业业绩的资料 8 纳税证明书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外国人投资者的注册撤销与否查询 ( 滞留管理科 -156, ) 各事务所通过 ID 及密码查询 KOTRA 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信息查询系统 - 网站 : - 搜索及查询项目 : 外国人投资企业名称 注册撤销与否 注册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投资人姓名 地址等 - 使用于签证发行 入境许可 滞留许可 调查 入籍审查等业务 驻外公馆可通过 KOTRA 投资综合资讯台 ( ) 确认 < 贸易经营 (D-9) 等资格者延长滞留时间时要提交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 滞留审查科 - > 即使外国人在国内企业等进行业务而从国外总公司领取工资者, 除了当年与国家的租税协约等的个别规定外, 属于乙类劳动所得税课赋对象 : 防止逃税 确立纳税秩序 一. 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后, 当年纳税工会在每月交纳劳动所得税后终结纳税义务的人 要提出乙类劳动纳税工会长发行的乙类劳动所得抵扣发票 二. 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而申报 交付综合所得税的人 要提交住所地管辖税务所长发行的所得金额证明书 至于乙类劳动所得, 因发行工资的人不在国内, 所以劳动者本人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发生乙类劳动所得的人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时, 下一年度 5 月份要办理综合所得申报手续 加入纳税工会时纳税工会每月要交纳劳动所得税且在下个月 10 号之前到管辖税务所交付 纳税事实证明书发行咨询处 : ( 省略区号 )126( 国税厅客户服务中心 )

68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 法人企业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房屋租赁合同等 ) 但, 于驻外公馆申请企业投资 (D-8) 签证入境时, 提交资格变更所需资料 ( 以签证发行认可书发行的签证除外 ) 外国人登录 其他 ( 手续费等 ) 2. 确认事项 * 通过签证发行认证书取得签证者除外 是否确实居住于申请书上填写的住所 外国人登录事项 * 及滞留管理的必须项 ** 需准确输入于出入境管理系统 * 入境日期及入境港口 机场 签证事项 随同人事项 户主及与户主的关系 营业执照号码 ** 投资金额 行业 共同事业者存在与否 ( 投资额未满 3 亿元且投资于国民经营企业的共同 添加事业人员必须在参考事项中标明 ) 等 企业投资者免除各种许可手续费等 ( 滞留政策科 -2436, ) - 企业投资 (D-8) 资格者的滞留资格变更可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再入境许可 工作单位的添加 变更许可 外国人登录证发行 再次发行 仅,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除外 相关判例 : 关于个人事业者的企业投资 (D-8) 资格 ( 大邱地法 2010 纠合 4034) 1. 处分案情 原告以斯里兰卡国籍持短期商务 (C-2) 资格入境后申请了企业投资 (D-8) 资格 变更 因无法视为被告人为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 管理或生产 技术领域工作

69 其他 ( 手续费等 ) 的必要专业人员, 所以拒绝资格变更申请 2. 原告的主张原告将 5,000 万韩币投资于汽车配件及家电制品批发零售行业, 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第 17 号规定的企业投资 (D-8) 的滞留资格 因此对于被告的处分为违法 3. 判决要点按照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要属于韩国法人以及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 但, 原告要从事的汽车配件及家电制品批发零售企业无法证明是韩国法人 且原告是外国人, 因此本事件的企业并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中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外国人投资企业. 2 审 ( 大邱高法 2011누1970, 原告上诉被驳回 ), 3 审 ( 大法院 2011 두30809, 原告上诉被驳回 )

70 贸易经营 (D-9) 活动范围 公司经营 贸易 营利事业 出口设备 ( 机器 ) 的安装 运营 维修 船舶建造 设备制作监督 资格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按照对外贸易法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取得韩国贸易协会长发行贸易业固有号码的贸易商被邀请或派遣到产业设备 ( 机器 ) 引进公司并为其设备的设置ㆍ运营ㆍ维修 ( 整备 ) 提供技术服务的人为了船舶建造及监督产业设备制作而派遣的人 ( 订货人货或订货公司指定的专业人力提供公司派遣人员 ) 2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扩大 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 小 初 高及大学 ) 教育时, 在滞留期间范 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力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的人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对象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担任 ( 包括投资企业 ) 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门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71 非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 ( 申报 ) 对象 :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 非营利目的的以下滞留资格者要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 ; ( 施行规则第 49 条之 2)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文化艺术 (D-1) 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以及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 要申请变更或添加所属机关或所属团体 ( 包括名称变更 ) 求职 (D-10) 资格者要申报研修开始情况或研修机关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被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初次雇佣时, 申报就业开始情况 已被雇佣时, 申报个人 机关 团体或企业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派驻 (D-7) 至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在同一连锁公司内进行调职时, 提出以下资料办理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 订购船舶的建造及监督产业设备制作或设置 运营 维修出口设备 ( 机器 ) 等提供必要技术服务者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原件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3 船舶订购合同书或设备引进合同书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因不得已的事由持免签 (B-1) 或短期签证入境的外国人中, 申请贸易经营 (D-9) 滞留资格变更的以下人员 : 一. 被邀请或派遣到产业设备 ( 机器 ) 引进公司并为其设备的设置ㆍ运营ㆍ维修 ( 整备 ) 提供技术服务的人 二. 为了订购船舶的建造及监督产业设备制作而派遣的人 ( 包括订货人或订货公司指定的专业人力提供公司派遣人员 )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滞留变更事由书 3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书 ( 总公司发行 ) 4 船舶订货合同书或设 备引进合同书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纳税事实证明 ( 没有外国人个人纳税 记录时提交公司纳税资料 )

7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2. 对外国人个人事业者, 变更滞留资格的许可 ( 施行 ) 一. 对象者新事业者 - 依照 外汇交易法 及 外汇交易规定 引进 3 亿韩币以上的外资后依照 附加价值税法 进行营业注册, 并且在国内经营公司或营利事业的个人事业者 - 按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在国内投资 3 亿元以上并申请到投资企业登录证的个人事业者 资格变更除外的滞留资格 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其他 (G-1) 单纯观光及团体观光 (C-3-2) 医疗 观光 (C-3-3) 观光就业 (H-1) * 访问就业 (H-2) * 观光就业 (H-1) 中限于协定上不许资格变更的国家 ( 法国 爱尔兰 英国 ) 国民 - 在国内大学取得硕士以上 ( 包括预订者 ) 学位的留学 (D-2) 及求职 (D-10) 签证持有者中, 投入 1 亿韩元以上资金后 ( 投资金中最多 5000 万韩元可视为在国内筹集的资金 但, 剩下的外资必须依循 外汇交易法 或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 根据 附加价值税法 办理营业执照, 愿在国内进行公司经营或营利事业的人员但, 国内大学学士学位持有者 ( 包括预订者 ) 中, 向在 创业移民综合支援系统 ( 从 OASIS-1 到 OASIS-8) 得到 40 以上分数的人颁发签证 目前以企业投资 (D-8) 资格滞留的个人事业者 现有的投资金额未满 3 亿元也可以. 仅, 超过再入境期间等事由丧失企业投资 (D-8) 资格时要按照新事业者要求满足 3 亿元的资本金条件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许可证 ( 有关者 ) 投资企业登录证 ( 持有者 ) 3 共同事业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有关者 ) 4 共同事业者的年收入证明资料 ( 有关者 ) 5 事业资金引进有关证明资料 ( 汇款确认证 外汇买入证明书 海关申报书 有关国家海关运出申报书等 ) 6 资本金使用明细证明资料 ( 物品购买单 办公室装修费用 国内银行账户存取明细单等 ) 7 营业成果证明资料 ( 进出口许可证 附加税预定或确定申报书等 )

73 限于滞留资格变更前持短期签证 (C-3-4) 等进行营业活动者提交 8 居住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房租支付证明资料等 ) 9 公司存在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 办公空间 招牌相片等资料 ) 原则上不认可短期租赁 ( 未满 6 月 ) 居住专用房屋的租赁 网上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营业场所 仅, 因企业特性不得不使用特定场地时额外予以许可 ( 仓库租赁合同等 ) 3.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4. 对于持短期访问 (C-3-4) 签证的智利国民, 变更为派驻 (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 (D-9) 滞留资格的许可 资格条件 : 要以管理者或领导或核心技术有关资格进行以下活动的企业人 - 主要在一方当事国领域和要入境的其他地方当事国之间, 进行实质性的商品或服务贸易的企业人 - 该企业人或已投资或正在该企业进行相当金额投资时, 对于其投资的设立 开发 管理及其运营提供顾问或核心技术服务的人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 能够确认资格条件的资料 < 贸易经营 (D-9) 等资格者延长滞留期间时 提交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 > 即使外国人在国内企业等进行业务而从国外总公司领取工资者, 除了当年与国家的租税协约等的个别规定外, 属于乙类劳动所得税课赋对象 : 防止逃税, 确立纳税秩序 一. 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后, 当年纳税工会在每月交纳劳动所得税后终结纳税义务的人 要提出乙类劳动纳税工会长发行的乙类劳动所得抵扣发票二. 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而申报 交付综合所得税的人 要提交住所地管辖税务所长发行的所得金额证明书 至于乙类劳动所得, 因发行工资的人不在国内, 而劳动者本人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发生乙类劳动所得的人未加入乙类劳动纳税工会时, 下一年度 5 月份要办理综合所得申报手续 加入纳税工会时纳税工会每月要交纳劳动所得税且在下个月 10 号之前到管辖税务所交付 纳税事实证明书发行咨询处 : ( 省略区号 )126( 国税厅客户服务中心 )

74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进行建造船舶 监督设备制作或出口设备 ( 机器 ) 的安装 运营 维修的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书 ( 总公司发行 ) 3 船舶订货合同书或设备引进合同书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 ( 相关外国人 ) 例 ) 纳税工会发行 - 乙类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税务所 - 所得金额证明书 2. 进行公司经营 贸易 营利事业时 必需资料 附加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职证明书 ( 总公司发行 )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个人纳税事实证明书例 ) 纳税工会发行 - 乙类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税务所 - 所得金额证明书 5 贸易申报证或贸易代理业申报证复印件 6 营业成果证明书或进出口中介成果证明书 ( 韩国贸易协会发行 ) 3. 外国人个人事业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营业许可证 ( 相关者 ) 投资企业登录证( 持有者 ) 3 正常经营企业的证明资料 - 所得金额证明书 纳税证明书 纳税事实证明书等 纳税额不佳或没有时, 会要求附加资料 4 居住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 房租支付证明资料等 ) 5 证明营业场所的资料 ( 租赁合同 营业场所全景 办公空间招牌相片等资料 ) 6 雇用国民的证明资料 ( 连续 6 个月以上的预扣税 雇用保险等证明资料 )- 相关者提交

75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外国人登录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租赁合同书等居住地证明资料 2. 外国人个人事业者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租赁合同书等居住地证明资料 雇用国民的证明资料 ( 相关者提交 ) 2. 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派驻 (D-7) 至贸易经营 (D-9) 资格者在同一连锁公司内进行调职时, 提出以下资料办理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动申报 订购船舶的建造及监督产业设备制作或设置 运营 维修出口设备 ( 机器 ) 等提供必要技术服务者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原件 ( 国外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 ( 总公司发行 ) 3 船舶订购合同书或设备引进合同书

76 求职 (D-10) 活动范围 ( 求职活动 ) 包括在国内企业 团体等机关进行的求职活动及正式入职前收取一定研修费用进行的实习过程 ( 技术创业活动 ) 参加创业移民教育课程 知识产权等准备申请专利及取得 准备设立法人等有关创业的各种准备活动 资格者 为在教授 (E-1) 会话指导(E-2) 研究(E-3) 技术指导(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E-6) 特定活动(E-7) 相关行业工作而进行研修或求职活动者 * 艺术演出 (E-6) 资格中娱乐业所等的演出活动 (E-6-2) 除外, 只允许单纯演出及运动领域 与企业投资 (D-8) 资格 다 目 * 相关的技术创业等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6 个月 滞留资格外 活动 无关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关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7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留学 (D-2) 资格者的求职 (D-10) 资格变更 一. 许可对象 在国内专门大学获得专门学士学位 ( 包括预订者 ) 的留学生 获得国内大学学士以上学位者 ( 包括预定者 ) 或在学术研究机关等修完研究过程 ( 包括预定者 ) 的留学生 3 要以教授 (E-1)~ 特定活动 (E-7) 资格继续工作, 但在滞留期满前未能续签雇佣合同或未找到其他工作单位者 * 艺术演出 (E-6) 资格中俱乐部等合演者 (E-6-2) 除外 4 持有国内 外学士以上学位 ( 包括预取得学位者 ) 且以知识产权或于此相当的技 术能力准备创业者 5 其他非求职资格者 ( 包括滞留资格 B-1 B-2) 中, 符合求职 (D-10) 签证发行 条件的合法滞留外国人 二. 限制对象 最近 1 年以内雇佣合同期间中, 因非雇用主的责任而自行辞职后申请变更求职 (D-10) 签证者 * * 以诚信原则保护没有过失的善良雇用主, 并防止滥用求职制度确保外国人的滞留秩序 三. 提交资料 求职活动者 以留学 (D-2) 资格滞留者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资格滞留者 其他以非求职资格滞留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学历证明书或成绩证明书等 * * 能够通过出入境系统确认内容时可省略 3 求职活动计划书 4 国家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 相关者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求职活动计划书 * * 要包括求职希望工种及企业等名称 滞留费用筹集方法及活动计划等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具备求职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 * 学位证 在职证明书等学历及经历证明资料

7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技术创业活动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学历证明书 ( 学士以上 ) 3 技术创业计划书 4 专利证 实用新型专利证 设计注册证复印件或专利等申请书复印件及受理证 ( 相关者 ) 5 创业移民综合支援系统教育课程进修证或参加教育确认书 ( 相关者 ) 四. 申请要领 滞留身份变动 ( 包括预定 ) 时立刻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等地进行申请 2. 就业 (E-1 ~ E-7)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 在游乐场所等地进行的演出活动 (E-6-2) 的除外 只允许单纯艺术或运动领域 二. 审查标准及提交资料 录 滞留资格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具备条件 具备相关资格要求的学历及经历 资格证时许可变更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等公司设立资料 ( 在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本 学院设立证等资料中选 1~2 种提交 ) 3 经历证明书 (E-1 等 ) 无犯罪证明书 (E-2) 雇用身体检查书

7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E-2) 资格证复印件 (E-5 E-7 等 ) 雇佣推荐书或雇佣需要 性证明资料 (E-5 E-7) 等 艺术演出 (E-6) 就业工种与专业科目密切相关时, 允许专门学士以上学位者变更 仅, 要在依据观光振兴法设立的宾馆业设施 娱乐等场所进行演出或表演活动者 (E-6-2) 不允许变更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等公司设立资料 ( 在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本 学院设立证等资料中选 1~2 种提交 ) 录 特定活动 (E-7) 作为国内专门学士 * 以上学位者, 就业工种与专业科目密切相关时, 无论是否有经历都允许变更 作为国内学士以上 * 学位者, 就业工种与专业科目密切相关时无论是否有经历都允许变更 为了考虑国民替代性及国民雇佣等问题, 对雇佣国民未满 5 人的内需为主公司或雇佣的 E-7 资格者超过总国民雇佣者的 20% 的公司则限制增加雇佣 * * 仅, 尖端产业等领域有主管部门推荐时, 允许雇用超过 20% 为防止以低工资为目的的雇用, 劳动合同上的签订工资额少于在该公司工作的相同工作经历韩国人的 60% 或月收入 150 万韩元时, 原则上限制发行签证 其他详细事项适用特定活动 (E-7) 资格的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及滞留管理方针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等公司设立资料 ( 在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本 学院设立证等资料中选 1~2 种提交 ) 4 经历证明书 5 资格证复印件 6 雇佣推荐书或雇佣需要性证明资料等

80 1. 滞留期间的上限 国内大学学士以上学位持有者 国家技术资格证持有者或平均学分 2.5 以上的国内大学 专门学士学位持有者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3 在世界 500 强企业有 1 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4 世界 200 强大学毕业生 拥有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 设立权或正在申请中者 6 创业移民分数制评分结果为 50 分以上者 * * 创业移民分数制的评价项目及分数分配等, 请参考该方针及附件 其他 ( 专门大学毕业及持有学士学位者 ) 2. 提交资料 最长 2 年 最长 1 年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求职活动计划书或技术创业计划书 ( 包括过去 6 个月的求职或技术创业准备内容与今后计划 ) 3 国家技术资格证或成绩证明书 ( 限于国内专门大学毕业的专门学士 )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81 1. 外国人登录时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 外国人登录 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 二. 申报对象 : 所属机关或团体的变更 ( 包括名称变更 ) 或添加 ( ) 三.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的证明资料 研修开始及研修机关变更等申报 规定 - 出入境管理法第 35 条 (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的申报 ) 第 44 条规则 第 49 条之 2 之 3 号规则 申报理由 - 在求职期间中, 被聘用为企业等机构的实习职员且开始研修或变更研修机关时申报 ( 包括研修机关名称变更 ) - 在 1 个月以上 6 个月未满的期间内, 领取所定的研修奖金并签约为实习 ( 研修 见习 ) 职员时申报 * 为决定要否雇佣实习职员而进行短期工作时不用申报 申报对象 - 进行外国人登录的求职 (D-10) 资格者, 在求职期间进行企业等机构的实习职员等研修活动的外国人 - 未办外国人登录的人也是在入境日起 90 天以内 ( 外国人登录期间 ) 发生申报理由时需要申报 申报期限 - 从事由发生日起 14 天以内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2 研修 ( 实习 ) 合同书 3 研修机关登录资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82 创业移民分数制度的项目及分数 创业签证条件 持有学士以上学位 + 设立法人 + 总共 340 分数中 80 以上分数获得者 ( 至少有一个以上必 需项目一定包括在内 ) 详细内容 1 必需项目及分数 (210 分 ): 必须包括 1 个以上项目 区分 拥有知识产权 ( 登录 ) 申请知识产权 专利或实用设计专利或实用设计 5, 7 分数 各 25 分 2 选择项目及分数 (130 分 ) 区分 2, 3 1, 4, 6 资本金 1 亿韩元以上 持有博士学位 TOPIK3 级 或修完 KIIP 分数各 25 分各 15 分 < 范例 >:1 知识产权的基础教育 (OASIS-1) 结业 2 知识产权的深化教育 (OASIS-2) 结业 3 创业素 养教育 (OASIS-4) 结业 4 创业指导及咨询 (OASIS-5) 结业 5 在发明ㆍ创业大战 (OASIS-6) 中获奖 ( 前 3 位 ) 6 创业企业从孵化器 (OASIS-7) 毕业 7 在由法务部长官允许的政府或 地方自治团体支援事业中被选定的外国人创业项目 (OASIS-9) < 参考 >: 在拥有并申请知识产权 OASIS-6 与 OASIS-9 中, 若 2 名以上人员共同拥有 ( 登录 ) 并申请知识产 权, 参与发明ㆍ创业大战或创业项目被选定, 只有将总分数除以人数才可得到许可

83 教授 (E-1) 活动范围 作为符合高等教育法指定条件的外国人, 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 或相同等级的机关进行教育和研究指导者 韩国科学技术院等学术机关教授 资格者 专科大以上的教育机关雇用的专任讲师以上的教授 大学或大学附属研究所的特殊领域研究教授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5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 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 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 标准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 办理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在所属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 标准 进行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的合法滞留者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 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84 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共同事项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 自由许可对象 3.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员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者, 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 ( 包括投资 对象 企业 ) 担任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业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 提交资料 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 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对于持教授 (E-1) 或研究 (E-3) 资格的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允许进行教授 (E-1) 与研究 (E-3) 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转换 一. 许可对象将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理工科研究机关工作且获得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者 二. 资格标准理工学科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有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工作 3 年以上者理工学科博士学位持有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3 原雇佣公司雇主的同意书 4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85 滞留资格外 活动 5. 持短期就业 (C-4) 特定活动 (E-7) 资格的外国尖端技术人员在类似尖端技 术领域以教授 (E-1)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活动 一. 许可对象在风险企业等的信息技术 (IT) 领域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领域或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素材领域 ( 金属 陶瓷 化学 )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领域工作者 且受到所管部门长官 ( 知识经济部 教育科学技术部等 ) 雇佣推荐者 二. 资格标准在信息企业 (IT) 或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作为有关专业的学士以上学历者中, 在相关领域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仅, 在国内修完 4 年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者不需要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三.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经历证明书 ( 学士学位者附加学位证复印件 ) 6. A-1/A-2 持有者 的资格外活动许可一. 就业许可范围 要进行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外国语校对人员 (E-7) 的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D-6) 教授(E-1) 研究 (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等雇佣的行政人员 (E-7) 特定活动(E-7) 中在风险企业等从事信息技术 (IT) E-business 工作者中, 受到所管部门长官雇佣推荐的人.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 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外交部雇佣推荐书 7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86 滞留资格外活 动 7. 协定 (A-3) 资格者进行教授 (E-1) 资格外活动时 一. 资格条件 符合研究 (E-3) 资格条件者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SOFA ID 卡,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7 SPONSOR( 军人或邀请签约者 ) 需提交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8.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9. 在相同的宗教财团附属机关工作者, 允许宗教 (D-6) 与教授 (E-1) 之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 一. 宗教 (D-6) 教授 (E-1)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学位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二. 教授 (E-1) 宗教 (D-6)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有关团体的设立许可书

87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变更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大学教授在其他大学进行相关专业的一时性讲演 讲课 研究等活动时, 不需要进行工作单位添加申报 一. 资格条件以教授 (E-1)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受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从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88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1 因不得已的事由免签入境或持非就业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级人力, 变更为教授 (E-1) 研究 (E-3) 滞留资格的许可及 2 教授 (E-1) 研究 (E-3) 之间的滞留资格相互 变更许可 一. 对象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机关工作者 ( 理工科 人文科 艺 体能科等的高级外国人力 ) 对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允许的对象范围扩大为人文科 艺体能科等, 并且删除科学技术部长官雇用推荐书的要求 二. 资格标准硕士学位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工作 3 年以上者博士学位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 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 3 经历证明书 ( 提交学位证复印件 ) 4 有关公司的设立资料 ( 营业执照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2.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 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 滞留资格变更

8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 印件 ) 5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3. 留学 (D-2), 求职 (D-10) 教授 (E-1)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公司等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 ( 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本等 ) 4. 理工科大学毕业留学生中要参加教育 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指导活动时 ( 只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可以申请 )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毕业证明书 3 雇佣合同书 4 校 ( 学 ) 长的雇佣推荐书 5 营业执照 5.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 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间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90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的证明资料

91 教授 (E-1) 活动范围 作为符合高等教育法指定条件的外国人, 在专门大学以上的教育机关 或相同等级的机关进行教育和研究指导者 韩国科学技术院等学术机关教授 资格者 专科大以上的教育机关雇用的专任讲师以上的教授 大学或大学附属研究所的特殊领域研究教授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5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 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 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 标准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 办理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在所属单位里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 标准 进行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的合法滞留者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 社会志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92 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共同事项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 自由许可对象 3.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员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者, 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 ( 包括投资 对象 企业 ) 担任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业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 提交资料 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 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对于持教授 (E-1) 或研究 (E-3) 资格的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允许进行教授 (E-1) 与研究 (E-3) 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转换 一. 许可对象将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理工科研究机关工作且获得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者 二. 资格标准理工学科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有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工作 3 年以上者理工学科博士学位持有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3 原雇佣公司雇主的同意书 4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93 滞留资格外 活动 5. 持短期就业 (C-4) 特定活动 (E-7) 资格的外国尖端技术人员在类似尖端技 术领域以教授 (E-1)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活动 一. 许可对象在风险企业等的信息技术 (IT) 领域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领域或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素材领域 ( 金属 陶瓷 化学 )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领域工作者 且受到所管部门长官 ( 知识经济部 教育科学技术部等 ) 雇佣推荐者 二. 资格标准在信息企业 (IT) 或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作为有关专业的学士以上学历者中, 在相关领域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仅, 在国内修完 4 年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者不需要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三.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经历证明书 ( 学士学位者附加学位证复印件 ) 6. A-1/A-2 持有者 的资格外活动许可一. 就业许可范围 要进行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外国语校对人员 (E-7) 的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D-6) 教授(E-1) 研究 (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等雇佣的行政人员 (E-7) 特定活动(E-7) 中在风险企业等从事信息技术 (IT) E-business 工作者中, 受到所管部门长官雇佣推荐的人.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 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外交部雇佣推荐书 7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94 滞留资格外活动 7. 协定 (A-3) 资格者进行教授 (E-1) 资格外活动时 一. 资格条件 符合研究 (E-3) 资格条件者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SOFA ID 卡,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7 SPONSOR( 军人或邀请签约者 ) 需提交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8.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9. 在相同的宗教财团附属机关工作者, 允许宗教 (D-6) 与教授 (E-1) 之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 一. 宗教 (D-6) 教授 (E-1)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学位证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二. 教授 (E-1) 宗教 (D-6) 的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相同财团证明资料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有关团体的设立许可书

95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变更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大学教授在其他大学进行相关专业的一时性讲演 讲课 研究等活动时, 不需要进行工作单位添加申报 一. 资格条件以教授 (E-1)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受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从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96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1 因不得已的事由免签入境或持非就业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级人力, 变更为教授 (E-1) 研究 (E-3) 滞留资格的许可及 2 教授 (E-1) 研究 (E-3) 之间的滞留资格相互 变更许可 一. 对象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机关工作者 ( 理工科 人文科 艺 体能科等的高级外国人力 ) 对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允许的对象范围扩大为人文科 艺体能科等, 并且删除科学技术部长官雇用推荐书的要求 二. 资格标准硕士学位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工作 3 年以上者博士学位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 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 3 经历证明书 ( 提交学位证复印件 ) 4 有关公司的设立资料 ( 营业执照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2.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 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 滞留资格变更

9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 印件 ) 5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3. 留学 (D-2), 求职 (D-10) 教授 (E-1)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公司等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 ( 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本等 ) 4. 理工科大学毕业留学生中要参加教育 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 指导活动时 ( 只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可以申请 )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毕业证明书 3 雇佣合同书 4 校 ( 学 ) 长的雇佣推荐书 5 营业执照 5.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 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间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98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的证明资料

99 会话指导 (E-2) 具备法务部长官指定资格条件的外国人在外国语专门学院 小学以上的教育 机关及附属语学研究所 广播公司及企业附属语学研究所等类似机关 团体 进行的会话指导 一会话指导概念 在外国语专门学院 教育机关 企业 团体等机关使用外国语为学生进 行外国语交流指导活动 因此使用外国语对特定语学 文化或翻译技法等进行教育时, 不算为会 话指导 二. 活动场所 外国语专门学院 小学以上的教育机关及附属语学研究所 广播公司及企 活动范围 业附属语学研究所等类似机关和团体 * 包括使用信息技术等的远程教学形式的学校教科补习学院 ( 学院法修订 ) 其他与其相符的机关或团体 按照终身教育法设立的终身教育设施且符合法务部长官规定标准的设施 依照其他法令 ( 包括条例 ) 规定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置, 运营的终身教育 设施 依据劳动者职业能力开发法规设立的职业能力开发训练设施和职业能力开发训 练法人 依据建筑技术管理法令规定被指定为建筑技术人力教育训练代行机关的建筑产 业教育院 法人企业及公共机关, 且要具备所属职员在进行会话指导时用的教学器械等工具 的教室 资格者 外国语学院等的讲师 作为以该外国语为母语的国家国民 在该外语为母语的国家毕业 ( 大学以上 ) 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者或同等学历以上获得者 对国内大学毕业者的特例 - 在以该外语为母语的国家的高中或专门大学毕业且在国内的大学取得学士学位以上者予以资格认可 由教育科学技术部或市 道教育监主管并募集选拔的人中, 要在小 初 高中工作者

100 原语民英语辅助教师 (EPIK) 作为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国民并在出生国的大学毕业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 * 英语为母语的国家 (7 个国 ): 美国 英国 加拿大 南非 新西兰 澳大利亚 爱尔兰 依据韩 - 印度 CEPA 协定的英语辅助教师 持印度国籍者中, 大学以上毕业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和教师资格证 ( 英语专业 ) 的人 资格者 政府邀请海外英语志愿奖学生 (TaLK) 作为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国民 - 在出身国结束 2 年以上的大学课程 ( 仅, 英国人只要在英国大学结束一年以上的大学课程即可 ) 或专门大学以上毕业的人 - 或 10 年以上接受该外国语的正规教育并在国内大学结束 2 年以上的大学课程或在专门大学以上毕业的人 原语民汉语辅助教师 (CPIK) 持中国国籍者中在中国内的大学以上学校毕业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及持有中国国家汉语办公室发行的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 的人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1 2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免许可范围 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在 滞留期间范围内的,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日起施行 ) 2. 非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申报 ) 对象的会话指导 (E-2) 活动 ( 会话指导讲师的签证发行及滞留管理的统一规则 ) 一. 在工作单位内对同事等进行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以教授 (E-1) ~ 特定活动 (E-7) 采访 (D-5) ~ 贸易经营 (D-9) 资格办理 外国人登录的合法滞留者 许可标准 在所属工作单位内对同事等进行的外国语会话指导活动

101 滞留资格外活动 二. 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对象 许可标准 外国人登录 ( 包括登录免除者 ) 完毕的合法滞留者 在学校 宗教等社会福利设施 居民中心等机关进行的非营利或有偿的社会志 愿性服务活动的会话指导活动 三. 共同事项 - 会话指导成为主要活动或进行不合许可标准的会话指导活动, 不属于 自由许可对象 3. 具备会话指导 (E-2) 资格条件的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一. 许可对象及许可权限 具有会话指导 (E-2) 资格条件的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是许可对 象 原则上许可权限委任给出入境管理所长等人 * 二. 提交资料及确认事项 与市 道教育监签订劳务合同的英语辅助教师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合格证明书 3 雇佣合同书 学历 无犯罪证明书及雇用身体检查书由管辖教育厅已自律查证, 因此免交 上诉英语辅助教师以外的会话指导讲师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家公认 * 的学历证明书 - 过去已提交过国家公认学历证明者免交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家 ) 或驻海外的韩国公馆领事确认 (Apostille 协约未签订国家 ) 或申请人本国政府机关的个别确认文件 ( 日本 ) 在国内大学获得学位者允许提交未经公证的学位证复印件 5 申请日起 6 个月以内发行并获得国家公认的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 过去已提交国家公认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且出境后 3 个月内申请时, 不需要提交该资料 仅, 以入境日为准海外滞留时间超过 3 个月时, 在申请外国人登录时要重新提交此资料 *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家 ) 或驻海外的韩国公馆领事确认 (Apostille 协约未签订国

102 滞留资格外活 动 家 ) 或韩国内申请人本国公馆的领事确认 ( 国内滞留者 ) - 有犯罪经历时 * 原则上不许可 6 雇用身体检查书 * *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医疗机关发行并符合公务员雇用身体检查规定格式标准的身体检查和 HIV 及毒品检查 ( 非洛滂, 可卡因, 鸦片, 大麻是必须检查项 ) 结果都要包括 7 学院设立运营登录证复印件 ( 有关者 ) 8 终身教育设施登录证复印件 ( 有关者 ) 4. 总统令英语服务奖学金生的滞留资格外活动一. 对象被选拔为教育科学技术部 ( 市 道教育监 ) 主管的 总统令英语服务奖学生 ( 政府邀请的海外英语服务奖学生 ) 者 持有留学 (D-2) 资格的大学生中出生国母语为英语者 - 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修完 2 年以上大学课程或接受 10 年以上的正规英语教育后在国内修完 2 年以上大学课程者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总统令英语服务奖学生 合格通知书 ( 国立国际教育院长或市 道教育监发行 ) 3 雇佣合同书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集训营地外国人讲师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一. 许可标准 许可 不允 许 注册 ( 申报 ) 为终身教育法上的终身教育设施时 ; - 地方自治团体 ( 英语文化院 外国语体验村等 ) 主管或注册 ( 申报 ) 为终身教育设施 集训营地的主体问题是教育科学技术部所管事项 所以, 对已登录为终身教育设施的机关不进行特别限制 脱离学院等基本运营设施的集训营地或借用可举办机构的团体名义后实际上由学院进行运营时 ( 有关学院设立运营及课外培训的法律第 8 条 ) 二. 对象者 持教授 (E-1) 资格者中, 取得会话指导 (E-2)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者 持会话指导 (E-2) 资格者中, 取得工作单位添加许可者 短期就业 (C-4, 英语集训营 ) 资格者 : 不需要申报或许可手续

103 6.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滞留资格外活动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概要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会话指导讲师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工作场所为 劳务合同中鉴定的雇佣公司 及 在雇佣合同范围内按雇佣主指示进行滞留资格有关活动的地点 ( 滞留管理科 参考 ) 指定的工作单位 ( 例 ) A 监督人管理范围内的 B 小学英语教师在管辖内 C, D 小学进行巡回讲课的 A 学院外国语会话指导讲师访问企业等机关进行会话指导的 ( 仅, 企业等要具备可以雇佣会话指导讲师条件者且每月在企业等的讲课时间不能超过 A 学院每月讲课时间的 1/3 ) 其他符合以上事由的工作 ( 活动 ) 地点 共同事项 : 符合劳务合同及滞留资格的活动范围, 且外国人和活动地点 ( 事业体 ) 之间不可存在个别劳务合同或工资支付, 且不能采取派遣的形式 2. 申报对象者及申报程序申报对象者 - 正常工作到雇佣合同期满日后变更工作单位者或由于工作单位的停业破产等原因变更单位者 - 由于本人的错误遭解雇或中途离职后取得雇主的离职同意书后变更 工作单位者

104 工作单位的变 更 - 得到现雇主的同意与其他工作单位追加签订雇佣合同者 - 根据现雇主的指示在月均讲课时间 1/3 范围内在其他单位讲课并额外领 取报酬者 申报除外对象者 ( 参考法务部告示 , 附 8) - 在变更 添加的单位工作却未具备需要资格条件的政府邀请青少年英语志 愿奖学生 * * 因未具备大学毕业 ( 学士学位 ) 以上学历条件而不具备外国语学院等的会话指导讲师 资格条件者, 不允许变更工作单位 - 虽然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遭解雇或中途离职后没拿取得原雇 主的离职同意书或工作地增加同意者 * 申报程序 - 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会话指导讲师要在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天以内向 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等申报 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书 ( 附件 9) 和有关附加资 料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 因在护照上要粘贴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且需申告人粘贴盖章和记载,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提交资料 - 雇佣合同 营业执照 原单位长的同意书 * 设施设立有关文件等 * 仅, 工作到合约期满或双方的协议时间时不用提交原工作单位长的同意书 原工作单位有停破产及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可用证明资料和事由书替代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10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一. 许可对象及许可权限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并受市 道教育监邀请和雇佣且要在小 中等学校进行英语辅助的教师, 许可权限委任给出入境管理所长 ( 与所持滞留资格无关 ) 二. 提交资料国家公认的学历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及雇佣身体检查书, 雇佣合同书, 团体等与设立有关资料及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证明资料等 能够确认曾提交过国家公认的学历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与雇佣身体检查书的事实并将滞留资格变更为求职 (D-10) 资格等后继续滞留者, 可以免交相同资料 与市 道教育监签约雇佣合同的小 中等学校英语辅助教师, 提交 雇佣合同书 和英语辅助教师 合格证 * * 学历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及雇佣身体检查书由管辖教育厅自律审查 雇用身体检查书必须在密封状态下提交 ( 不可开封 ) 雇佣合约书上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时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滞留资格 1. 教育科学技术部 ( 市 道教育监 ) 邀请的外国人英语讲师 * 要对小 初 高中生进行授课时, 不管持何种资格都可以变更为 E-2 资格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持有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市 道教育监或国立国际教育院长发行的合格通知书或通知书 3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学校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 仅, 与市 道教育监签约雇佣合同的小 初级学校英语辅助教师等免除学历 经历证明书及雇佣身体检查书, 只要提交 合格证明书 和 雇佣合同书 等资料 ( 并且过去以会话指导讲师资格滞留时已提交过国家公认的学历 经历证明书及雇佣身体检查书且现在以求职 (D-10) 等资格滞留中的登录外国人也免交上述 3 种资料 ) 2. 具备会话指导 (E-2) 条件的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一. 许可对象及许可权限 具备会话指导 (E-2) 资格条件的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属于许可对 录 象, 原则上将许可权限委任给出入境管理所长等人 *

10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二. 提交资料及确认事项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国家公认的 * 学历证明书 - 过去已提过交国家公认的学历证明资料者免提交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家 ) 或驻海外的韩国公馆领事确认 (Apostille 协约未签订国家 ) 或国内韩国大学教育协议会的确认 ( 共同 ) 或申请人本国政府机关的个别确认文件 ( 日本 ) 仅, 在韩国国内大学等机构取得学位 ( 学历 ) 者可以提交未经过认证的学位证 5 申请日起 6 个月以内发行并获得国家公认的 * 无犯罪证明书 - 过去已提交国家公认无犯罪证明书且出境后 3 个月内申请时, 不需要提交该资料 仅, 以入境日为准在海外滞留时间超过 3 个月者, 申请外国人登录时要重新提交此资料 *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家 ) 或驻海外的韩国公馆领事确认 (Apostille 协约未签订国家 ) 或韩国内申请人本国公馆的领事确认 ( 国内滞留者 ) - 有犯罪经历时 * 原则上不允许 6 雇用身体检查书 *( 必须提交未开封件 ; 开封无效 ) *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医疗机关发行并符合公务员雇用身体检查规定格式标准的身体检查和 HIV 及毒品检查 ( 非洛滂, 可卡因, 鸦片, 大麻是必须检查项目 ) 结果都要包括 7 学院设立运营登录证复印件 ( 有关者 ) 8 终身教育设施登录证复印件 ( 有关者 ) 3. 留学 (D-2), 求职 (D-10) 会话指导 (E-2) 资格变更一. 资格条件 ( 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 录 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 以变更资格 )

107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公司等有关公司设立资料 ( 营业 执照 学院设立证 登记簿誊本等 ) 5 ( 无 ) 犯罪证明书 6 雇用身体检查书 ( 必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须以密封状态提交 ; 开封无效 ) 3.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具备会话指导 资格者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学院设立运营登录证复印件 ( 有关者 ) 5 在终身教育设施及法人企业等机构工作者 ( 利用学生现况及课程表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等资料进行综合审查 ) 6 要补充有关无犯罪证明书及学历证明资料的现有滞留者需要提出此类资料 7 课程表 教育科学技术部或市 道 督学邀请的英语讲师不需要提交 1( 无 ) 犯罪证明书 2 学历验证 3 雇用身体检查资料 2. 滞留期间特例按韩 印度 CEPA 协定的英语辅助教师 - 就业期间 : 1 年政府邀请的英语服务奖学金生 (TaLK) 及中国语辅助教师 (CPIK) 录 - 就业期间 : 最长 2 年

108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 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外国人登录 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3 雇用身体检查书 - 依据法务部告示第 ( )( 附件 6) 规定在法务部长官指定雇用身体检查医疗机关发行的文件 * * 仅, 市 道教育监雇用的英语辅助教师及政府邀请的海外英语服务奖学金生免交此资料 ( 提 录 交到管辖教育官厅进行自律审查 )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09 研究 (E-3) 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 活动范围 从事产业高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依照特定研究机关培养法规定的政府出资研究机关等有关设立 运营及培育法规定设立的研究机关进行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或产业高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人员 在根据防卫事业法规定设立的研究机关进行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资格者 根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等有关法令, 为了在自然科学领域或产业高难度技术领域 进行开发, 而与机关或团体签约的科学技术人员 在政府出资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理工科研究机关进行自然 科学领域的研究或产业上高度技术的研究开发并得到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外活动 荐的人员 1.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扩大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 小 初 高及大学 ) 教育时, 在滞留期间范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4.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力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的人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对象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担任 ( 包括投资企业 ) 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门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110 滞留资格外活动 3. 对于持教授 (E-1) 或研究 (E-3) 资格的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许可向教 授 (E-1), 研究 (E-3) 间的相互滞留资格外活动 一. 许可对象将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理工科研究机关工作且获得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者 二. 资格标准理工学科硕士以上学位且在有关领域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工作 3 年以上者理工学科博士学位持有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3 原雇佣公司雇主的同意书 4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持有短期就业 (C-4) 特定活动(E-7) 资格的外国尖端技术人力在类似的尖端技术领域以教授 (E-1)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的资格参加活动一. 许可对象在风险企业等的信息技术 (IT) 领域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领域或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资料领域 ( 金属 陶瓷 化学 )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领域工作的人 管辖部门长官 ( 知识经济部, 教育科学技术部等 ) 雇佣推荐的人 二. 资格标准在信息企业 (IT) 或电子商务等有关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人 作为有关专业的学士以上学历持有者 在有关领域有 2 年以上经历的人, 但在国内修完 4 年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人不需要有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持有者 三.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过去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经历证明书 ( 学士学位持有者附加学位证复印件 )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 滞留资格外活动 5. A-1 A-2 持有者 的资格外活动许可一. 就业许可范围 要进行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外国语校对人员 (E-7) 的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D-6) 教授(E-1) 研究 (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等雇佣的行政人员 (E-7) 特定活动(E-7) 中在风险企业等从事信息技术 (IT) E-business 工作者中, 受到所管部门长官雇佣推荐的人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交官身份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外交部雇佣推荐书 7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6. 协定 (A-3) 资格持有者的研究 (E-3) 一. 资格条件符合研究 (E-3) 资格条件者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SOFA ID 卡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及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4 学位证原件 5 经历证明书 6 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雇佣推荐书 ( 要标明 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 7 SPONSOR( 军人或邀请签约者提交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7.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112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一. 资格条件以教授 (E-1)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受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在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11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1 因不得已的事由免签入境或持非就业签证入境的外国高级人力, 变更为教授 (E-1) 研究 (E-3) 滞留资格的许可及 2 教授 (E-1) 研究 (E-3) 之间的滞留资格相互变更许可 一. 对象 在专门大学以上教育机关或政府出资研究所 国 公立研究所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机关工作者 ( 理工科 人文科 艺 体能科等高级外国人力 ) 对外国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允许的对象范围扩大为人文科, 艺体能科等, 并且删除科学技术部长官雇用推荐书的要求 二. 资格标准硕士学位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工作 3 年以上者博士学位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 或聘用预定确认书 ) 3 经历证明书 ( 提交学位证复印件 ) 4 有关公司的设立资料 ( 营业执照 研究机关证明资料 )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2. 对于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或产业高度技术研究开发并将在以下团体工作的研究员, 无论何种资格都允许变更为研究 (E-3) 资格 一. 对象者在受特定机关培育法 其他特别法管理的研究机关进行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 在受防卫产业的特别措施法设立的研究机关进行研究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 在国 公立研究机关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法人公司要提交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等有关设立资料 )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5 原

11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3.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 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滞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5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4.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二. 许可期间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5. 留学 (D-2) 求职 (D-10) 研究 (E-3) 资格变更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学位证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公司等有关公司设立的资料 ( 营业执照 登记簿誊 本等 )

115 1. 提交资料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 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 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16 技术指导 (E-4) 活动范围在公 私机关提供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产业特殊领域的技术 依据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的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后, 向韩国国民或韩国 资格者 法人提供技术者 将国内无法寻找的产业公司高度技术等提供到国内公 私机关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5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扩大 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 ( 小 初 高及大学 ) 教育时, 在滞留期间范 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力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对象 提交资料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内的讲课活动的人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担任 ( 包括投资企业 ) 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门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3. 持短期就业 (C-4) 特定活动(E-7) 资格的外国尖端技术人员在类似尖端技术领域以教授 (E-1)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活动 一. 许可对象在风险企业等的信息技术 (IT) 领域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领域或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素材领域 ( 金属 陶瓷 化学 )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领域工作者 且得到所管部门长官 ( 知识经济部 教育科学技术部等 ) 雇佣推荐者

117 滞留资格外活动 二. 资格标准 在信息企业 (IT) 或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作为有关专业的学士以上学历者中, 在相关领域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仅, 在国内修完 4 年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者不需要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三.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学历证明书及经历证明书 ( 学士学位持有者附加学位证复印件 )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制度以由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118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一. 资格条件 以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 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被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 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在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 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附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 除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5 技术引进合同申 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等 要变更工作单位时需要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 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录

11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留学 (D-2) 求职 (D-10) 教授 (E-1)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书 3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需要时 ) 2. 要提供自然科学领域技术或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以下技术人员, 无论持何种资格都允许变更为研究 (E-3) 资格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税法特例限制法或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并提供技术的人 依据有关防卫产业的特别措施法规定, 向防卫产业公司提供技术的人 依据政府或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规定与政府投资机关签订合同并提供产业上技术的人 3.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录 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4.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

120 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 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 复印件 ) 5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滞留期间延长 许可 1.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手续费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书 3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录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21 技术指导 (E-4) 活动范围为公 私机关提供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或产业特殊领域的技术 依照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后, 向韩国国民或韩国 资格者 法人提供技术者 为国内公 私机关提供国内没有的产业上的高度技术等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5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扩大 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 小 初 高及大学 ) 教育时, 在滞留期间范 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力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对象 提交资料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的人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担任 ( 包括投资企业 ) 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门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3. 持短期就业 (C-4) 特定活动(E-7) 资格的外国尖端技术人员在类似尖端技术领域以教授 (E-1)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活动 一. 许可对象在风险企业等的信息技术 (IT) 领域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领域或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素材领域 ( 金属 陶瓷 化学 )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领域工作者 且得到所管部门长官 ( 知识经济部 教育科学技术部等 ) 雇佣推荐者

122 滞留资格外活动 二. 资格标准 在信息企业 (IT) 或电子商务等相关领域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作为有关专业的学士以上学历者中, 在相关领域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者 仅, 在国内修完 4 年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者不需要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者三.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5 学历证明书及经历证明书 ( 学士学位持有者附加学位证复印件 ) 6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123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一. 资格条件 以技术指导 (E-4)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被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在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附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 除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5 技术引进合同申 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等 要变更工作单位时需要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 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录

12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留学 (D-2), 求职 (D-10) 教授 (E-1)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在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书 3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需要时 ) 2. 要提供自然科学领域技术或产业特殊领域技术的以下技术人员, 无论持何种资格都允许变更为研究 (E-3) 资格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税法特例限制法或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并提供技术的人 依据有关防卫产业的特别措施法规定, 向防卫产业公司提供技术的人 依据政府或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规定与政府投资机关签订合同并提供产业上技术的人 3.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 长期滞留资格 录 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125 4.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二. 许可领域 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滞 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5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再入境许可外国人登录 录 1.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 手续费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书 3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26 专门职业 (E-5) 活动范围 持有韩国法律认可的海外国家公认资格证并按照韩国法律进行的专门业务 从事者 资格者 国土海洋部长官推荐的飞机驾驶员 保有最新医学及尖端医术并得到保健福利部长官雇用推荐者中, 将在以下医疗机关工作者 :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医疗机关 - 医疗法人 - 非营利法人及政府投资机关设立的医疗机关国内的医 ( 牙 ) 科大学毕业后在大学附属医院或保健福利部长官指定的医院等机关进行见习 实习医生过程者 依照有关南北交流协力的法律规定获得南北协力事业承认后, 为金刚山观光开发事业等目的邀请观光船舶运行员等必要专业人员 受国内运输公司聘用的船长等船舶运行必要专业人员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录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

127 滞留资格外活动 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4.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员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对象 提交资料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的讲课活动者, 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 ( 包括投资企业 ) 担任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业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校 ( 学 ) 长的推荐书 3 固有号码证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自 起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了提高专业人力利用度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制度以原先的事先许可变更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一. 资格条件以专门职业 (E-5)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受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在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录 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

128 三. 提交资料 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 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1 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营业执照 3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变更工作单位时需要得到所管部门长官的雇用推荐书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 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留学 (D-2) 求职 (D-10) 专门职业 (E-5) 资格变更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 ( 总公司发行 ) 或在职证明书 3 技术引进合同申报受理书 技术引进合同书 ( 或劳务交易认可书 ) 或防卫产业体指定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佣推荐书 ( 需要时 )

12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2.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3.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滞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或经历证明书 4 雇佣合同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原雇佣公司时 ) 1. 提交资料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用合同书复印件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办理再入境许可, 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程 3 万元韩币, 多次往返 5 万元韩币 )

130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2.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录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31 艺术演出 (E-6) 活动范围资格者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滞留资格外活动 有收益的音乐 美术 文学等艺术活动以收益为目的的演艺 演奏 演剧 运动比赛 广告 服装模特等演出活动进行创作活动的作曲家 画家 雕刻家 工艺家 著作家及摄影作家等的艺术家 指导有关音乐 美术 文学 摄影 演奏 舞蹈 电影 体育及其他艺术活动的人 ( 例 : 职业及业余体育监督 管弦乐队指挥等 ) 不论出演形态或名义, 为收益而以个人或团体身份参加演艺 演奏 戏剧 运动等的人 ( 例 : 职业及业余体育选手等 ) 不仅包括自愿参加演艺 演奏 戏剧等人, 还包括化妆师 经纪人等 2 年 1. 作为合法滞留的登录外国人 ( 包括 A-1 A-2 A-3) 参加广播 * 电影 模特活动时 * 为非营利目的, 在地面电视上以友情出演等资格进行临时 (1 次及非连续性 ) 演出时看作为日常生活的临时活动, 故不需要另外申请许可手续 ( 可领取餐费 交通费等对实际费用的报酬 ) 一. 除外对象 将参加详细资格代号 E-6-2 活动者不属于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对象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演出推荐书 ( 需要文化体育观光部或广播通信委员会的推荐 ) 4 营业执照等有关团体等设立资料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 有关者 ) 6 A-1 A-2 资格者提交外交部长官 ( 接待外宾负责人 ) 的推荐书 综合审查提交资料及滞留实况等后, 决定许可

132 2.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在不影响原来滞留目的的范围内接收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学 ) 的教育时, 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3.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滞留资格外活动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E-6-1( 音乐 美术 文学等的艺术 广播演艺活动 ) 事后申报对象 E-6-3( 运动选手 职业队监督 经纪人 ) 1. 自 起修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26 条之 2 第 1 行 ) 为提高专门人力活用度 加强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职人员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事先许可改为事后申报 法务部告示第 一. 资格条件在宾馆业设施 游乐场所进行表演活动从事者 除外, 以艺术演出 (E-6)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具备将变更 添加的工作单位活动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被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 录 工作单位的变 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

133 更 添加 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要从申报事由发生日起 15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 附加申报书 ( 第 38 号之 3 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营业执照 3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5 雇佣推荐书或演出推荐书 事由书和身份保证书原则上省略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E-6-2( 在饭店业设施, 游乐场所等进行表演 ) 事先许可对象 一. 持有详细资格代号 E-6-2 的演艺人在饭店等观光娱乐场所工作时, 因变更或添加所属的演出企划公司等而变动雇主的情况 * * 在派遣事业者 ( 雇主 ) 未变动的情况下, 按派遣劳务者保护法令程序变更或附加演出地点不属于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许可手续, 而属于雇主申报的事项 ( 法第 19 条及施行令第 24 条 ) 二. 许可要领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事由发生时提前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等人申请滞留资格变更 添加许可手续 出入境管理所长等审查提交资料等内容后, 而在雇佣合同期间内 ( 最长 1 年范围内 ) 赋予滞留期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 3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4 雇佣合同书 5 演出推荐书 ( 影像制品等级委员会发行 ) 6 身份保证书原件 录

134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对详细资格代号 E-6-1 及 E-6-3 限制性的进行许可 除以下资格变更对象者以外, 有国际名声的专业艺术 运动员要得到出入境总部认可时予以变更许可 许可期间 : 从变更许可日起最长 2 年范围内赋予劳务合同期间 + 1 个月的期间 1. 留学 (D-2) 求职 (D-10) 教授 (E-1) 资格变更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学期中也可以变更资格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或演出合同书 ) 3 营业执照 4 雇佣 演出推荐书 ( 文化体育观光部 影像制品等级委员会 广播通信委员会 职业体育联盟等发行 ) 2. 免签 (B-1 B-2 资格 ) 或短期签证 (C-3 资格 ) 入境者 艺术演出 (E-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一. 有不可避免的理由或出于国家利益考虑, 有必要时允许变更资格 * * 为了参加入团考试等入境的运动选手 演奏者 舞蹈家及有奖金的国际 大赛参加者等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申请后, 事务所长自由 裁量决定变更许可 ( 滞留期间按照入境日计算而非资格变更日 )

13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出入境管理所长等人无法判断时, 可向出入境总部申请处理 禁止向饭店 演出 (E-6-2) 领域的活动滞留资格变更 3. 持一般滞留资格 * 长期滞留者中, 停止目前的滞留资格活动要在回国前进行短 期广播演出或模特活动时, 允许向艺术演出 (E-6) 滞留资格的变更 * 持 E-6 或没有就业限制的滞留资格 (F-2, F-4, F-5 等 ) 除外 4. 持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一. 允许变更的滞留资格 : 除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 二. 许可期限 : 一次能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5.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滞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 或演出合同书 ) 3 营业执照 4 雇佣 演出推荐书 ( 文化体育观光部 影像制品等级委员会 广播通信委员会 职业体育联盟等发行 )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一. 对象者 因劳务合同期间延长 工作单位变更等事由需继续滞留的 E-6 资格登录 外国人 二. 许可标准 :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E-6-1, E-6-2 劳务合同期间 + 1 个月 ( 最长 2 年 ) E-6-3 演出推荐期间或劳务合同期间 ( 最长 1 年 )

136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推荐书或演出推荐书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推荐书发行机关 : 影像制品等级委员会 文化体育观光部 广播通信委员会等 3 雇佣合同书 ( 或演出合同书 )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身份保证书 ( 限 E-6-2 资格提交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 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7 其他审查时需要 的资料 * ( 需要时提交 1-2 种 )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 在职证明书 外国人雇用现况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等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1. 外国人登录申请资料及确认事项一. 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雇佣外国人的团体及企业等的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等 ( 非直接雇佣关系时提交邀请团体或所属团体等的营业执照等 ) 3 雇用身体检查书 * 1 件 ( 限 E-6-2 提交 ) * 按照公务员雇用身体检查书发行程序办理 HIV 反应及毒品检查项目不属于必须检查项目 对会话指导 (E-2) 讲师等不适用指定医院制规定 2. 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及国籍 护照号码 发行日期 有效期间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申报书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有关变更证明资料

137 特定活动 (E-7) 活动范围及资 格者 依照与大韩民国内公 私机关等签订的合同, 要在法务部长官特别指定的 行业从事工作的外国人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限 3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免除范围扩大 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接受正规 小 初 高及大学 ) 教育时, 在滞留期间范 围内的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 ( 自 起施行 ) 2. 外国人投资企业 CEO 等优秀专业人力的大学演讲活动 活动范围 对象 提交资料 在大学里进行 90 天以下讲课活动的人可以申请短期就业 (C-4) 资格的资格外活动 1 投资者等 (D-7 D-8 D-9) 资格者中, 在国内企业担任 ( 包括投资企业 ) 理事以上职位的人 2 专门人力 (E-1 E-3 ~ E-5 E-7) 资格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主管部门长的雇用推荐书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雇佣合同书 5 原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 3. 驻韩外国公馆人员的亲属 的国内就业根据相互注意原则, 限于得到外交通商 部长官 ( 外宾礼仪负责官员 ) 的推荐者进行滞留资格外活动 就业许可国家 : 月现在 25 个国家 日本 斯里兰卡 孟加拉国 以色列 美国 加拿大 德国 英国 法国 瑞典 捷克 波兰 俄国 荷兰 比利时 匈牙利 新西兰 丹麦 挪威 爱尔兰 澳洲 巴基斯坦 印度 新加坡 葡萄牙 就业许可范围 在各级大学 学院等进行外国语讲课 (E-2) 出演电影 电视配角等于文化活动有关的工种 (E-6) 文化研究言论机关 等的校对 翻译等于外语有关的职种及外国人教师 (E-7) 其他内国人不可 替的工种 D-1 D-6 E-1 E-3 E-7 中外国人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国内分社等在国内招聘的必需专业人力 外国籍公 司的经营咨询顾问等工种

138 滞留资格外活动 扩大对驻韩加拿大大使馆工作人员亲属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 ( ) - 除单纯劳动领域 (D-3 E-9 E-10 H-2 等 ) 以外所有滞留资格 ( 符合要求条件者 ) 4. 对 A-1 A-2 持有者 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 ( 委任于出入境事务所长 办事处长 ) 就业许可范 以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外国语校对要员 (E-7) 资格进行活动 文化艺术 (D-1) 宗教 (D-6) 教授 (E-1) 研究 (E-3) 驻韩外国公馆或外国机关雇用的行政要员 (E-7) 特定活动(E-7) 中要在风险企业等机关进行信息技术 (IT) E-busines 方面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长官的雇用推荐者 必须在外交通商部 ( 外宾礼仪负责官员 ) 得到雇用推荐书 符合资格的证明资料 : 该滞留资格的资格外活动资料 5.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一. 许可对象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 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 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6. 持访问同居 (F-1) 资格的中国同胞中具备就业资格等规定条件者, 可进行留学 (D-2), 一般研修 (D-4) 和教授 (E-1) 至特定活动 (E-7) 的资格外活动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主管部门的长的雇用推荐书或有雇用必要性的证明资料 3 雇佣合约书 4 工商营业执照 5 学位证或资格证 7. 持访问同居 (F-1) 随同(F-3) 资格者, 向外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 学校教师 (E-7) 的资格外活动

139 滞留资格外活动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约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格证者提交学位证或资历证明书 ) 4 相关国家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 无教师资 5( 无 ) 犯罪记录证明 ( 与 E-2 资格条件 相同 ) 6 招聘身体检查 ( 与 E-2 资格条件相同 ) 7 学校的长的邀请书 8 外国人教师现状 8. 访问同居 (F-1) 随同(F-3) 资格持有者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 ( 地方自治团体 政府投资机关 ) 任外语校对要员 (E-7)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约书 3 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推荐书 ( 相关机关的长 ) 5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9. 有关济州英语教育城市工作者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特例 一. 国际学校的助教 讲师 补助宿舍监督员 行政人员 ( 资格条件 ) 国际学校在校生的父母或教职员的直系亲属或 18 岁以上的 海外本校毕业生且持学士以上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工作 2 年以上者或持 TESOL 等与英语教育相关资格证者 二. 食品营业场所或商店等商业设施的销售人员 ( 资格条件 ) 以英语作为母语的国家国民且作为国际学校在校生的父母或 教职员亲属 18 岁以上的海外本校毕业生无需满足其他资格条件 * * 仅, 不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国民在校生的父母或教职员亲属 海外本校毕业 生则要求公认的英语成绩 如 TOEIC 达 800 分以上或持有 TESOL 资格证

140 工作单位的变更或增加 事前许可对象 事后申报对象 销售人员 (31215) 厨师长及料理师 (441) 设计师(285) 宾馆受前台 (3922) 医疗协调员 (S3922) 海参养殖技术者 (6301 9) 造船焊接技术工 (7430) 熟练技能工 根基产业体 (740) 制造 业及建筑业 (700) 农畜渔业 (610)) 除上述 10 个工种以外的特定活动 (E-7) 工作单位变更或增加的申报 起更改为事后申报制 ( 出入境管理法试行令第 26 条的 2 的第一项 ) 为了提高专门人力的活用度强化国家竞争力, 对于专业人力的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 从事前许可制变更为事后申报制 法务部告示第 厨师长和料理师在原工作单位以外的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原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的 1/3 一. 资格条件除销售事务员等 10 个工种以外的特定活动 (E-7) 资格进行外国人登录后滞留者中, 具备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的要求条件者 虽具备资格条件, 但由于本人的错误而被解雇或中途辞职后无法取得原雇主的离职同意书的人除外 二. 申报程序等申报义务者 ( 外国人 ) 在申报事由发生之日起 15 天以内, 向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申告 ( 允许代理人申报 ) 因为护照上要粘贴或加盖工作单位变更 添加申报贴纸或申报印章, 所以原则上要访问申报 ( 但, 申报期限临近等有紧急情况下先通过传真申报, 之后尽快访问办理粘贴贴纸等手续 ) 为保护善良的雇佣主及维护滞留秩序 由于本人的过失而被解雇或中途 离职后未得到原雇佣主同意时在适用对象中除外 ( 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或 申请签证认可书发行对象 )

141 工作单位的变更或增加 三. 提交资料 1 工作单位变更增加申请书 [ 第 8 号的 3 样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主 管部门长的雇用推荐书或可证明雇用必要性的资料 3 雇佣合约书 4 原雇主的同意书 5 雇佣合约书 6 营业执照 事由书和身份保证书原则上省略 * 雇佣公司代表的同意书在合同期满或工作到双方协议的最终工作日时, 可省略此资料 发生原工作单位停业 倒闭及工资滞付等事由时, 可以相关证明资料进行代替 工作单位的变更或增加许可 一. 适用对象因各雇用企业有许可人员等限制所以需要事前管理的销售事务员 (31215) 厨师长和料理师 (441) 设计师 (285), 酒店前台 (3922) 医疗协调员 (S3922) 海参养殖技术者 (63019) 造船焊接技术工 (7430) 熟练技能工 根基产业体 (740) 制造业及建筑业 (700) 农畜渔业 (610) ( 参考法务部告示第 , ) 二. 提交资料 1 停业倒闭事实证明书 拖欠工资的官方认证资料 可证明销售额减少等经营恶化的附加税申报书等 ( 选其一 ) 2 原雇用主的离职同意书 ( 停业倒闭 拖欠工资等不当行为, 违反雇佣合约条件的行为或工作到合约期满日时除外 ) 3 可审查新雇佣单位资格条件等的资料 ( 按照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时要求的相应提交材料 ) 滞留资格赋予 无关

14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一般标准 许可对象 - 滞留并具备特定活动 (E-7) 各工种的要求条件者 提交资料及确认事项 审查标准等 - 按照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时要求的相应提交材料 综合考虑国民替代性 国家利益 企业运营状态及国民雇用等内容, 审查雇用必要性及申请人的适当性 - 原则上在国民雇佣者的 20% 范围内允许雇用 E-7 外国人 对雇佣国民未满 5 人的内需为主公司或雇佣的 E-7 资格者超过总国民雇佣者 20% 的公司则限制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 仅, 若得到主管部门 (KOTRA, 韩国贸易协会 ) 等的推荐, 尖端产业领域在总国民员工的 50% 范围内, 以特殊语言地区为对象的优秀出口企业在总国民员工的 70% 范围内, 由事务所所长等人允许额外雇佣, 有其他标准的职种则适用其相关标准 设定各单位雇用许可人员等的职种 雇用单位 + 许可人员 : 返回国内企业的生产管理者 (1413) 船舶管理专家 (1512) 旅行商品开发者 (2732) 销售事务员(31215) 酒店前台 (3922) 医疗协调员 (S3922) 观光翻译接待员(43213) 厨师长和料理师 (441) 海参养殖技术者 (63019) 造船焊接技术工 (7430) 熟练技能工 (740, 700, 610) 雇佣单位 : 有关餐饮服务的管理者 (1522) 活动策划人者(2735) 许可人员 : 设计师 (285) 为防止以低工资为目的的变相雇用, 将与同种职务有相同工作经历的内国人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审查 劳动合同上的签订工资额少于在该公司工作的相同工作经历韩国人的 60% 或月收入 150 万韩元时, 原则上限制发行签证

14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留学 (D-2) 求职 (D-10) 变更为特定活动 (E-7) 资格 <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审查标准 > 最近以低工资与国内大学毕业生签订合同的小型公司越来越多, 故增加以下审查标准 : 领域审查标准备注 就业工种 国民雇用侵害与否 审查专业科目与就业工种的相关性 - 专门学士需要与专业有直接关联, 学士以上则允许在与专业有关连的工种就业 考虑国民代替性及与国民雇用问题限制许可人数 - 对雇佣国民未满 5 人的内需为主公司或雇佣的 E-7 资格者超过总国民雇佣者 20% 的公司则限制变更 添加工作单位 ( 仅, 尖端技术领域等得到主管部门推荐时, 允许雇用人数超过 20%) 为防止以低工资为目的的变相雇用 - 将与同种职务有相同工作经历的内国人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审查 ( 劳动合同上的签订工资额少于在该公司工作的相同工作经历韩国人的 60% 或月收入 150 万韩元时, 原则上限制发行签证 ) 各企业的雇用许可人员等另有标准时适用其相关标准 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时使用相同标准 一. 资格条件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1~3) 1 持求职 (D-10) 资格或留学 (D-2)* 资格的合法滞留者 2 要参加的就业活动领域要属于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同时要具备相关资格条件 3 要与预计加入的有关机关 团体等代表签订雇佣合同 * 持留学 (D-2) 资格者指, 具备求职 (D-10) 资格变更条件的预计毕业者 ( 仅, 在申请人 的本国或第 3 国的大学已经获得学士以上的学位并具备需要的经历条件时, 学期中也可以 变更资格 )

14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约书 3 雇用单位等有关设立的资料 ( 营业执照 登记部誊本等 ) 4 经历证明书 5 主管部门长的雇用推荐书或可证明雇用必要性的资料 持国内专门学士及学士学位者, 允许在学士 + 一年以上经历的职种就业且免去雇用推荐书 ( 仅, 除得到交须雇用推荐的职种除外 ) 2. 免签 (B-1) 资格入境的德国人, 变更为长期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滞留资格 : 除了技术研修 (D-3) 劳务(E-9) 及观光就业 (H-1) 以外的所有长期滞留资格二. 许可期间 : 根据滞留资格 1 次赋予的滞留期上限 3. 对专业外国人力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专业外国人力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格者的配偶中, 持随同 (F-3) 资格者 二. 许可领域许可向专业工作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所有工种的滞留资格变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约书 3 营业执照 4 学位证 5 资格证及经历证明书 6 主管部门长的雇用推荐书或可证明雇用必要性的资料 7 身份保证书 4. 变更为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资格一. 对象与所持的签证无关, 正在进行外国人学校教师聘用程序的合法滞留者 二. 滞留许可期间最初变更滞留资格时 : 考虑雇佣合同期间最长在 1 年范围内赋予 延长滞留期间时 : 考虑雇佣合同期间在最长在 2 年范围内赋予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该国的教师资格证 ( 没有教师资格证者可以学位证及经历证明书代替 ) 4 校长推荐书 5 原工作单位长的同意书 ( 相关者 ) 6 身份保证书 7 学校设立相关资料 8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 与 E-2 资格相同 ) 9 雇用身体检查书

14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以下自由检测对象者免交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持该国教师资格证者 通过就业博览会被招聘的教师 最近五年以内在国内有三年以上会话指导讲师 (E-2) 或外国人教师 (E-7) 工作经历者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医疗机关 3 个月内发行并符合公务员雇用身体检查规定格式标准的身体检查和 HIV 及毒品检查 ( 非洛滂, 可卡因, 鸦片, 大麻是必须检查项目 ) 结果都要包括 5. 因不得已的事由免签入境或持非就业签证的尖端技术领域外国优秀人力向特定活动 (E-7) 资格的变更许可 一. 对象要在风险企业等制造企业的 IT 领域工作者 具有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相关知识者中, 要在 e-business 等 IT 应用产业领域工作者 要在生物产业 (BT) 纳米技术 (NT) 新素材领域 ( 金属 ceramics 化学 ) 运送机械, 数字家电 环境 能源等领域工作者 二. 资格标准信息技术 (IT) 及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等相关领域工作 5 年以上者 其相关学科领域学士以上学历且在相关领域工作两年以上者 仅, 在国内接受 4 年的正规教育并取得学士学位者无需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者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经历证明书 ( 学士以上学位者提交学位证复印件 ) 4 营业执照 5 所管部门长官的雇用推荐书 雇用推荐书发行机关尖端技术人力 : 韩国产业技术财团 韩国 IT 风险企业中小企业联合会专业技术人力 : 中小企业振兴公团 ( 地区总部 ( 分 ) 部长发行件业予以认可 ) 地方自治团体 6. 持劳务 (E-9) 资格在制造业等 4 年以上合法就业者中, 符合年龄 学历 资格证或 工资等所有条件的熟练技能工, 允许变更为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一资格条件 ( 要符合 1~3 所有条件 )

14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作为劳务 (E-9) 船员就业 (E-10) 访问就业 (H-2) 资格滞留者中, 最近 10 年以内以 E-9 E-10 H-2 资格在制造业 建筑业 农畜渔业等工作 4 年以上者 2 35 岁以下持专门学士以上学位者中 ( 但, 根据根基产业振兴法施行令第 2 条在根基产业工作者需为 40 岁以下的高中以上毕业者 ), 持有关就业领域的技能师以上资格证或最近 1 年工资超过该职种平均工资者 * * 资格证项目适用现行 F-2 资格赋予对象即机械金属等 15 个领域 48 个项目 相关工种工作者平均工资则依照雇佣劳动部颁布的 各雇佣形式实态调查报告书 中的 各工种工资额 3 有 3 级以上 ( 仅, 根据根基产业振兴法施行令第 2 条, 在根基产业工作者为 2 级以上 ) 的韩国语能力或社会综合项目合格者 * 是否具有韩国语能力由国立国际教育院的韩国语能力测试 (S-TOPIK) 成绩决定, 而是否完成社会综合项目则由出入境管理事务局所长以社会综合计划合格证确认 二. 许可工种及各工种的人数许可标准考虑国内的雇用情况对允许就业的制造 建设行业, 农畜渔业等工种进行限制 各企业最多可雇用 5 名 ( 制造 建设行业 5 名 ; 农畜渔业 3 名 )* 工种 许可人数 1 名 2 名 3 名 4 名 5 名 制造业 ( 国民被保险者人数 ) 名 名 名 名 500 名以上 仅, 依据根基产业振兴法施行令第 2 条规定根基产业体国民被保险者人数在 5-9 名之间时, 也允许雇用 1 名 建设业 ( 年平均工程金额 ) 不足 50 亿元 不足 亿元 不足 亿元 不足 亿元 不足 700 亿元 农畜渔业 ( 现职工数 ) 30 名以下 名 100 名以上 - - * 在现行雇用许可制各企业的许可人员在 1/10 范围内设定最多许可人数, 农畜渔业 的现职工数则由耕作规模证明书上的耕作者数或雇用保险加入者名册上登记的职工数 ( 包括合法滞留外国人 ) 计算

147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2 学位证明书 ( 仅, 依据根基产业振兴法施行令第 2 条规定在根基产业工作者 提交高中毕业证 )* 在职证明书 技术资格证或最近一年的收入证明资料 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单或社会综合项目合格证 雇佣合约书等 3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雇用企业相关的资料 ( 企业变更时 ) * 经本国政府的 Apostille 确认或提交所在国韩国公馆的领事确认 滞留时间延长许可 1. 提交资料及确认事项一.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约书 3 个人 ( 纳税事实证明资料 ) - 劳动收入抵扣发票 ( 所在公司发行 ) 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4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誊本 5 身份保证书原件 ( 限以下工种提交 ) 销售事务员 (31215) 厨师长和料理师 (441) 设计师 (285) 酒店前台 (3922), 医疗协调员 (S3922) 海参养殖技术者 (63019) 造船焊接技术工 (7430) 熟练技能工 制造业现场管理者 (700) 建筑业现场管理者 (770) 农畜渔业现场管理者 (600)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 协定中对于签证滞留许可特例适用对象的特例事项规定一. 韩 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 独立专家 (IP) 适用对象 - 与国内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签署服务供给合同并具备专家资格条件且在相关领域中工作 1 年以上者 * 仅适用于为了在 CEPA 减让工种 (162 个 ) 提供服务而签订服务供给合同的独立专家 ( 签订雇用合同后在 E-7 许可工种就业者适用 E-7 一般原则 ) 签证特例 - 最长一年范围内发行以签约期间为滞留期间的单次签证发行认可书 ( 合

148 同期间超过一年时赋予一年 ) 滞留时间延长许可 滞留特例 - 限制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工作单位变更 许可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 因事故 疾病等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认为有必要滞留者按照一般滞留规定进行处理 ) 二. 韩 俄临时性工作活动的有关协定 : 国内雇佣的专业人力适用对象 - 作为母公司的国内分社 分店 联络办公室 分公司 连锁公司的职员在国内被录用且具备该工种所需资格条件者 * * 与国内企业等签订雇用合同且在 E-7 许可工种就业的专业人力适用 E-7 一般规定 ( 签证的发行及滞留许可等施行优惠政策 ) 签证滞留特例 - 发行 1 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发行认可书且限延长一次 6 个月的滞留期间 * 不允许亲属随同 * 以外国人登录日为准, 从之前入境日起最长可滞留 1 年 6 个月 回国后再次受总公司派遣时发行符合其滞留资格 (D-7 或 D-8) 的签证 3. 受外国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所派遣的成员 外国法律顾问及派遣到外国法律咨询事务所的事务职员 一.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有关国内法律事务所设立的资料 3 雇佣合同书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再入境许可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149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申请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照片一张 手续费 2 依据 附加价值税法 发行的营业执照 3 雇用身体检查书 ( 限外国人学校教师 ) 2. 申报外国人登录事项变更一. 申报事项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及国籍 护照号 发行日期 有效期限二. 申报期限 : 从变更之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免手续费 2 变更相关的证明资料

150 劳务 (E-9) 什么叫雇用许 可制? 雇佣许可制是依照 有关外国人劳务者雇佣等的法律 对许可业主雇佣外国人劳务者且外国人劳务者可以被该事业主雇佣最长 4 年 10 个月的人力制度 ( 自 04 年.8 月施行此制度以后, 目前与 15 个国家签约运行 MOU) - 允许正式工作者 ( 雇佣保险标准 ) 不足 300 人或资本金 80 亿韩币以下的中小企业雇佣外国人雇用许可制选定国家 (15 个国家 ) 泰国 菲律宾 斯里兰卡 越南 印度尼西亚 蒙古 巴基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柬埔寨 中国 孟加拉国 尼泊尔 缅甸 吉尔吉斯斯坦 东帝汶 活动范围依据有关外国人劳务者雇佣法律规定的国内就业 资格者具备有关外国人劳务者雇佣法律规定要求条件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3 年 滞留资格外活动限制滞留资格外活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依据 出入境管理法 第 21 条及 外国人雇佣法 第 25 条规定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权者为法务部长官 一. 工作单位变更 ( 移动 ) 的限制原则上劳务人员要持续在最初得到雇佣许可的营业场工作 - 例外 : 由于营业场的停业 倒闭或无法在其营业场所维持正常劳务关系时可以申请向其他营业场所的变更二. 变更次数的限制劳务者的营业场变更申请次数为自入境日起 3 年以内的就业许可期间中最多可变更 3 次 因再雇佣程序而被延长的期间内最多可以变更 2 次 - 仅, 因为停业 倒闭其他非外国人劳务人员的责任造成工作单位变更时不 算入变更次数

151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签订劳务合同入境后, 被安排到最初签订的单位前, 因雇用主的责任造成工作单 位变更且此变更包括在了变更次数时, 可以额外再变更一次工作单位 建设业的工作单位变更次数限制特例 - 相同现场内企业之间的外国人力移动 时得到雇佣许可企业的工程结束后, 如取得负责建设企业 ( 承包公司 ) 认可的 此次工作变更不包括在工作单位变更次数中 - 对于不算在工作单位变更次数的相同现场内企业之间的外国人力移动, 在工程现场总限制人数内可以自由安排三. 工作单位变更事由的判断 外国人劳务者符合外国人雇佣法第 25 条及同法施行令第 30 条规定的工作单位变更事由时, 可以变更工作单位 雇用主因正当事由 * 在劳务合同期间中解除其劳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满期后 拒绝续签合同时 * 正当事由指, 因劳务者的过失等遭解雇 劳务合同期满 劳务合同解除等 因为停业 倒闭其他非外国人劳务人员的错误而无法在其工作单位继续工作时被取消外国人劳务者雇佣许可或受到雇用限制时因公司的工作条件与合同条件不一致或违反工作条件等雇主的不正当待遇, 在社会观念上认为无法维持劳动合同时因伤害等外国人劳务者不适合在有关事业或工作单位继续工作, 但可以在其他事业或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时四. 工作单位变更程序与雇主的劳务合同结束后 1 个月以内申请工作单位变更 ( 雇佣劳动部雇佣中心 ), 工作单位变更申请日起 3 个月以内要得到工作单位变更许可 ( 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152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仅, 因工伤 疾病 怀孕 生孩子等事由无法得到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或无 法申请时, 从事由解除日开始计算 - 有关上述事由者在滞留期满前, 持职业稳定机关长发行的 工作单位变更申请期间延长许可确认书 与工伤证明资料 诊断书等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请滞留期间延长 -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手续费免除 - 在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期间中, 因事由解除而得到职业稳定机关发行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时, 要先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申请工作单位变更许可后再开始工作 - 在 3 年的就业期间中, 从最初入境日起不可超过 3 年 通过再雇佣制度进行就业期间延长许可期间时, 从最初入境日起不可超过 4 年 10 个月 五.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3 标准劳务合同书复印件 4 身份保证书原件 5 营业执照 等有关公司证明资料 6 建筑业提交有关现场负责建设公司 ( 承包公司 ) 填写的 建筑现场外国人力现况表 ( 参考雇佣劳动部 外国人雇佣管理方针 格式 附件 3 ) 2. 农业领域外国人劳务者的工作单位添加 在季节性工作量差异较大的农业领域工作的劳务者与原工作单位维持劳务合同 ( 停薪留职处理 ) 并在一段期间与其他雇用主签订劳务合同进行工作后, 合同期 满时再回到原工作单位的制度 一. 申请程序 申请资格 : 从事农作物栽培业 ( 季节性农业 ) 的劳务 (E-9-3) 资格者 ( 可 以通过农协代办 ) 申请方法 : 到原工作单位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请 ( 可以通过农协代办 )

153 二. 雇主申报义务 ( 农业领域 ) 出入境管理法第 19 条规定原工作单位雇主及添加的工作单位雇主都有申报义务 - 仅, 通过正常程序回岗时, 免除原工作单位雇主的申报义务从取得工作单位添加许可日到劳务合同结束回岗之前发生解雇 脱离 辞职等事由时, 由添加的工作单位申报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 要到原工作单位的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报 如果添加的工作单位管辖出入境 管理所不同时, 要向两个出入境进行申报 劳务者中途回岗或合同期间结束后未回岗时, 由原公司雇主申报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添加的工作单位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3 添加的工作单位标准劳务合同书复印件 4 务农规模证明书及营业执照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 没有时提交居民登录誊本 ) 5 外国人劳务者 ( 申请者 ) 的委任书 ( 代办时 )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1. 其他 (G-1) 资格持有者恢复劳务 (E-9) 资格的程序 一. 对象者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通过雇佣许可制等入境后因工伤治疗等原因更为其他 (G-1) 资格滞留于国内的 人中, 滞留期间还未到期者 滞留期间上限 ( 从入境日起算 ) : 劳务 (E-9) 是 3 年 但,3 年满期滞留者中雇主进 行再雇用时再赋予 1 年 10 个月以内的滞留期间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3 标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身份保证书 6 入境后 3 年满期而通过再雇佣制延到最长 1 年 10 个月时, 提交 就业期间满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确认书 ( 雇佣劳动部发行 )

154 7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 对取得就业活动期间延长许可者的滞留期间延长一. 适用对象自 以后按照有关外国人劳务者雇佣等法律施行规则, 雇主申请再雇佣而取得 就业期间满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确认书 附件 2 的劳务者 3. 求职申请者特例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一. 对象 滞留期限于求职登录期限前到期者中, 剩余滞留期间以总滞留期间 (3 年 ) 基准超过 4 个月且有剩余工作单位变更次数者 二. 许可期间 : 从求职登录凭证发行日起 90 天范围内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免除 2 主动出国保证书 3 求职登录凭证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 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办理再入境许可, 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程 3 万元韩币, 多次往返 5 万元韩币 )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国人劳务者在教育期间中 ( 或办外国人登录前 ) 由于雇佣公司的倒闭, 停业, 其他跟外国人无关的辞职事由造成无法维持雇佣关系时, 劳动部允许

155 工作单位变更 此时申请手续不是工作单位变更许可而是以新工作单位申请外国人登录 附加资料 : 雇佣许可书复印件 标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 法务部指定医院发行的 毒品 * 检查确认书 ** 此指南上毒品是指 " 毒品管理关连法律 " 第 2 条第 1 项 " 毒品向精神性医药品和大麻 ) 各种登录或申请日为准 3 个月以内发行的资料 健康诊断书及毒品检查确认书必须在密封状态下提交 ( 开封无效 ) 雇用变动申报 1. 雇用变动申报一. 申报义务者雇佣劳务 (E-9) 职员的人二. 申报期限法第 19 条 ( 雇佣外国人的申报义务 ) 第 1 行, 法施行令第 24 条 ( 雇佣外国人的申报义务 ) 第 2 行等规定事由发生而从确认其事实日开始 15 天以内到住所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等申报 三. 申报方法 访问申报 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直接访问申报 传真申报 ( ) 及 hikorea 网上业务 ( 申报时不区分滞留地的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系统自动区分 ) 只有未超过申报期限 ( 指导发生日期开始 15 天内 ) 时可以申报 通过 hikorea 网上业务 ( 可以同时向劳动部申报雇佣变动信息 ( 系统一体化 ) ( ) 四. 申报事由及措施解雇外国人或外国人中途离职时 ; - 因合同期满的离职不需要申报外国人死亡时 ; 无法知道雇佣外国人所在位置时 ; 变更雇佣合同的重要内容时 ; - 变更雇佣合同期间

156 雇用变动申报 录 - 变更雇主或代表 ( 变更国家机关 地方自治团体 教育机关 法人代表时不属于申报对象 ) - 工作单位的名称变更 - 迁移工作单位而变更其所在地五. 提交资料 1 雇佣 研修外国人变动事由发生申报书 (32 号格式 )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 申报下落不明时必须记载外国人的手机号码和预测所在地 )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雇主身份证 ( 雇主亲自申报时 ) 4 公司职员代理申报时 : 雇主的委任书 在职证明书 职员身份证

157 海员就业 (E-10) 在国内就业于国内内航船员 在国内就业于 20 吨以上捕鱼船员 活动范围 在国内就业于 2 千吨以上巡航客船船员 过去海员就业 (E-10) 资格与劳务 (E-9) 资格使用了相同的 单纯劳务指南 规定 但, 海员就业 (E-10) 资格非雇用许可制适用对象, 所以与劳务 (E-9) 分别适用法律规定 内航船员 (E-10-1) - 根据海运法第 3 条第 1 号 ( 内航定期客轮 ) 第 2 号 ( 内航不定期客轮 ) 及第 23 条第 1 号 ( 内航货物运输 ) 规定的事业经营者和船员之间签订 6 个月以上工作合同, 并要属于海员法第 3 条第 5 号说诉的成员 ( 适用海员法的船舶中渔船除外的总吨数 5 吨以上内航商船乘船的成员 ) 捕鱼船员 (E-10-2) 资格者 - 根据水产业法第 8 条第 1 行第 1 号 ( 定置网渔业 ) 及第 43 条第 1 行第 1 号 ( 利用动力 渔船的近海渔业 ) 规定事业经营者和船员之间签订 6 个月以上工作合同 (20 吨 以上渔船 ) 且要属于海员法第 3 条第 5 号规定的成员 巡航客轮船员 (E-10-3) - 根据海运法第三条第五号规定事业经营者和船员之间签订六个月以上工作合同并根据海运法施行令第三条规定搭乘总吨数 2 千吨以上大型船且要属于海员法第三条第五号规定的成员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外活动 滞留资格外活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海员就业者由于工作单位的停业 倒闭等无法维持正常劳务关系时可取得水 产合作社中央会等的推荐申请变更工作单位 录

158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韩国海运合作社或水产业合作社中央会发行的外国人雇佣推荐书 3 海员劳务合同书 4 营业执照 5 工伤资料或诊断书 ( 需要时 ) 6 身份保证书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无关 1. 延长标准及程序 一. 延长标准海员就业者的 1 次赋予滞留期间在 1 年以内, 从最初入境日起可以最长滞留 3 年 - 仅, 通过再雇用制度取得就业活动期间延长许可时, 从最初入境日起最长滞留 4 年 10 个月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海员劳动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身份保证书 5 外国人海员的雇用推荐书 (E-10-1, E-10-3, 韩国海运公会 ) 海员就业活动期间延长许可书 (E-10-2, 水协中央会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在滞留许可期间内因解除雇用合同等事由进行求职者, 在雇佣解除日起 3 个月范围内予以滞留期间延长 - 对象 : 剩余滞留期间自总滞留期间 (3 年 ) 基准超过 4 个月者 - 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2 保证书 录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手续费免除

159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2. 海员就业到期者延长就业活动期间的程序 ( 再雇佣特例 ) 一. 对象以内航船员 (E-10-1) 捕鱼船员 (E-10-2) 及巡航客船船员 (E-10-3) 资格初次入境后到达 3 年者中, 雇主希望继续雇用者 水协中央会等机关给对象者发行 船员就业期间满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推荐书 附件 2 二. 滞留期间 1 次赋予的滞留期间不可超过 1 年, 而且总滞留期间不可超过从最初入境日起 4 年 10 个月三. 申请程序没有特殊事由时, 在滞留期满日 2 个月前至满期日申请许可手续 最终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期间不可超过从最初入境日起 4 年 10 个月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船员就业期间满期者就业活动期间延长推荐书 3 船员劳动合同书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5 身份保证书 ( 超过保证期间时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再入境许可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外国人登录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内航客船运输营业执照或内航货物运输登录证 3 雇用身体检查书 ( 必须在密封状态下提交开封无效 ) 录 雇用身体检查书里包括毒品检查 ( 施行 ) 4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或伤害保险加入证明书

160 其 他 1. 雇用变动申报一. 申报者雇用海员就业 (E-10) 人员的雇用主二. 申报期限法律第十九条第一项 法律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等规定事由发生日或认知该事实日起 15 日以内, 向所在地管辖事务所长等人进行申报 三. 申报方法访问申报 - 访问所在地管辖事务进行申报传真申报 ( ) hikorea 网的电子申报 ( - 申报时, 无需区分滞留地管辖 ( 软件自动进行区分 ) - 仅在没有超过申报期限 ( 认知该事实之日起 15 日以内 ) 时进行处理四. 提交资料雇用 研修外国人变动事由发生申报书 ( 施行规定附表 32 号格式 )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雇用主的身份证 ( 雇用主亲自申报时 ) 公司职员代理申报时 : 雇用主委托书 在职证明书 职员身份证五. 申报事由及处理事项解雇外国职员或外国职员中途离职时 ; - 因合同到期而离职时不需要申报外国职员死亡时 ; 无法确认外国职员的下落时 ; 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时 ; - 劳动合同期间变更 - 雇用主或公司代表变更 录 - 公司名称变更 - 因公司迁移导致公司所在地变更

161 其 他 2. 雇用主的遵守事项要遵守各项申报规定 防止发生无故离职 侵害人权 不公平待遇 拖欠工资等问题, 要进行诚信的管理义务海员就业者外出时, 要求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或护照为了配合有关机关的现场检查, 公司 ( 或工作地点 ) 需备有海员就业人员的名单海员就业者希望出境时, 立即进行出境措施 录 邀请人发生遵守事项管理疏忽或申报义务等的怠惰时, 将限制签证发行认可 书的申请发行

162 访问同居 (F-1) 活动范围亲属访问 亲属同居 被抚养 家务整理 其他与此类似目的的滞留 出生时保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海外收养者大韩民国政府成立 ( ) 之前移民海外的同胞 1 世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辅助人外交 (A-1) 至协定 (A-3) 资格者的同居人且不属于其亲属的人 具备资格者 SOFA 资格者的 21 岁以上随同子女或其他亲属 居住 (F-2) 资格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需要得到持有养育权且为韩国国籍 ( 韩国要有居住地址 ) 母或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其他不得已的事由, 认为有必要长期滞留于韩国且不从事工作活动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2 年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扩大免申请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 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下, 要在滞留期限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 初 高及大 学 ) 的教育时, 不需要申请许可 ( 自 起施行 ) 2. 持有访问同居 (F-1) 资格的中国同胞中, 具备就业资格等符合一定条件者, 允许参加教授 (E-1) 至特定活动 (E-7) 的资格外活动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主管部门长的雇佣推荐书或雇佣必要性的证明资料 3 雇佣合同书 4 营业执照 5 学位证或资格证

163 3. 持有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资格者, 进行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国人学校教师 (E-7) 的资格外活动时 滞留资格外 活动 共同 E-2 E-7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 4 学位证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5 无犯罪证明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6 聘用身体检查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4 该国家的教师资格证原件 ( 没有教师资格证时, 以 学位证及经历证明书 代替 ) 5 无犯罪证明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6 聘用身体检查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7 校长邀请函 8 外国人教师现状表 4. 访问同居 (F-1) 随同(F-3) 资格持有者, 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 ( 地方自治团体, 政府投资机关 ) 进行外国语校对人员 (E-7)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推荐书 ( 有关机关长发行 ) 5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关 赋予滞留资格 出入境管理法第 23 条 ( 赋予滞留资格 ) 1 出生于大韩民国而未能依据第 10 条规定得到滞留资格且需要滞留的外国人, 至出生日起 90 天以内,2 在大韩民国滞留中, 由于丧失或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等其他事由未能依据第 10 条规定得到滞留资格且需要滞留的外国人, 至事由发生日起 30 天以内, 申请依据总统令规定的相应滞留资格 国内出生外国人 : 在出生日起 90 天以内, 申请赋予滞留资格 1. 对于当地退伍的驻韩美军, 依据滞留目的分别赋予协定 (A-3) 短期访问 (C-3) 访问同居 (F-1) 居住 (F-2) 其他(G-1) 的滞留资格 2. 对于居住 (F-2) 资格者的韩国出生子女, 赋予访问同居 (F-1) 滞留资格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出生证明书 3 有关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等的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录 4 亲属等的居民登录誊本

164 赋予滞留资格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3. 对于技术研修 (D-3) 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访问就业 (H-2) 在外同胞 (F-4) 资格的韩国出生子女一. 在父或母的滞留期限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限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出生证明书 3 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4 中国人提交户口本 1. 民法规定的未成年或 60 岁以上的外国人, 允许变更为滞留期间 91 天以上的 访问同居资格 - 因不得已的事由持免签 (B-1) 或短期签证入境的韩国籍外国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必需资料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记录事项证明书或居 民登录誊本等 ) 3 身份保证书 ( 限民法规定的成年人 ) 4 事由书 ( 需滞留于国内的不得已事由 ): 成年人时 ( 民法规定 ) 附加资料 5 出生证明书 : 未成年人时 ( 民法规定 ) - 日本 台湾人提交户籍登录原件, 中国人提交户口本 2. 对驻韩外国公馆等工作者的非户主同居人及家务辅助人的访问同居 (F-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一. 对象外交 (A-1) 公务(A-2) 协定(A-3) 资格者的同居人而不属于其亲属的人驻韩外国公馆员的家务辅助人 投资者及专职人员的家务辅助外国人在国内不可变更滞留资格 : 通过公馆发行签证或签证发行认可书入境 二. 提交资料 录

16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非户主同居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驻韩相关公馆的邀请函 3 公馆员身份证 4 家属或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外交 公务资格者的家务辅助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驻韩有关公馆的邀请函 3 雇佣合同书 4 雇主的外交官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驻韩外国公馆员等工作者 (A-1 A-2) 的随同亲属范围. 法律上维持婚姻关系的配偶 仅, 违背大韩民国法律或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时, 将不认可其配偶的地位 2. 本人或配偶的 61 岁以上父母 3. 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中,60 周岁以上且以不从事工作活动的条件入境者 4. 民法上未成年且同住的未婚子女 岁以下并在韩国正规教育机关受 的未婚同住子女 6. 民法上成年的未婚同住子女中, 无法独自维持生计的残疾人 3. 与国民结婚的外国配偶的民法上未成年亲生子女, 变更为访问同居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扩大与国民结婚的配偶范围 - 韩国配偶死亡, 失踪时 : 持 F-6 资格或取得韩国国籍的人 - 由于韩国配偶的责任而离异或分居时 : 作为 F-6 资格者被许可韩国国籍等正在进行国籍的申请或已取得国籍者 对于中国人的成年亲生子女, 同样赋予访问同居资格 仅, 在外国人配偶的滞留期间内赋予其子女的滞留期限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及未婚证明资料 ( 户口本等 ) 录 3 申请者父母维持正常婚姻关系的证明资料 ( 有关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的证

16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明书等 ) 韩国配偶死亡, 失踪或离异, 分居等时需要添加证明资料 ( 死亡诊断书 离婚判决书 子女 亲属抚养确认资料 入国籍许可凭证等 ) 4 无法避免在国内滞留的证明资料 ( 领养确认书 医生诊断书等 ) 5 身份保证书 4. 与国民结婚的外国配偶的父母 亲属, 变更为访问同居滞留资格的许可 对象者 一. 结婚移民者的父母结婚移民者父母为帮助分娩 照顾婴幼儿滞留时许可长期滞留 - 不论是否有子女, 发生无法避免国内长期滞留的情况时, 积极许可 二. 结婚移民者的亲属结婚移民者亲属 ( 父母除外 ) 为帮助分娩 照顾孩子滞留时, 限制性的予以长期滞留许可 ( 出生子女 - 保育补贴发行年龄为满 5 周岁 ) - 因为父母死亡 高龄等原因无法帮助分娩 照顾孩子时, 予以长期滞留许可 - 长期滞留事由被认可时, 与父母一样允许变更滞留资格及延长期限 可以允许长期滞留的亲属, 限定为 (4 寸以内的血统亲属, 姻亲 ) 女性亲属, 并限为 1 人 滞留资格访问同居 (F-1-5) 许可期间 提交资料 赋予 1 年的滞留期间 ( 之后申请的滞留期间延长, 只有滞留的必要性被认可时, 在 2 年范围内予以延长许可 ) - 仅, 从入境日起最长可滞留 4 年 10 个月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邀请者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婚姻关系证明书 居民登录誊本 3 邀请者和被邀请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4 身份保证书 5. 婚姻关系破裂的结婚移民者为了家务整理, 变更为访问同居资格的 录 许可

16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一. 许可对象 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且不属于婚姻断绝 (F-6-3) 条件的人中, 为了划 分财产 家务整理等事由, 无法避免滞留于国内的人 二. 审核标准及注意事项 国内滞留的原因是否确实无法避免 三. 滞留许可期间 : 每次 6 个月范围内 F-1-6 资格的滞留期间为, 从资格变更日至 1 年 - 仅, 因债权 债务 房地产租赁的保证金退还等事由持续诉讼 ( 包括小额事 件请求裁判等 ) 状态时, 即使资格变更日起超过了 1 年, 也将允许延长滞留 期间直至诉讼结束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 费 2 身份保证书 3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4 无法避免滞留的有关证 明资料 ( 事由书 财产划分的相关证明资料等 ) 5 其他认为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6. 对进行国籍申请手续 ( 国籍恢复 入国籍 国籍判定 ) 的外国人, 变更为访问 同居资格的许可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入国籍许可或国籍恢复许可申请事实证明书 7. 外国籍同胞的未满 19 周岁子女, 变更为访问同居资格的许可一. 国内合法滞留的外国国籍同胞的未满 19 岁周岁子女, 可以在父或母的滞留期间内以访问同居 (F-1) 资格滞留于国内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出生证明书, 户口本等 ) 3 父或母的外国人登录证 8. 入学于高中学校以下教育机关的未成年留学生父母, 变更为访问同居 (F-1-13) 滞留资格的许可 录 一. 对象

16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在相关教育机关 * 取得入学许可后预定入学或在校中的自费留学生的 2 寸 以内亲属中, 符合财政能力条件等一定要求者 一名留学生只许可一名亲属 ** * 依照 小中等教育法 第 2 条第 1 号 ~3 号规定的小学 初中 高中 ( 公民学校 高等公民学校 广播通信初 高中 高等技术学校除外 ) 第 5 号规定各种学校中的外国人学校 * ( 代案学校等除外 ) 及 经济自由区域或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外国教育机关设立的相关特别法 第 2 条第 2 号规定外国教育机关 ** 政府机关 法人等团体邀请奖学生原则上不是父母随同对象 - 滞留经费 (1 年的生活费 ) 1 年的生活费 :1 人基准相当于 1,200 万韩币 - 财政条件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的国民 ) 非法滞留多发国家国民的年收入限定为 2,600 万元以上或拥有 1 亿 4 千万以上资产等财政能力 * 者 * 财政条件可以在年收入与保有资产中选其一且夫妻收入可以合计 - 其他条件 最近 5 年内因违反出入境管理法等违法事实受到 200 万以上的罚款或通告处分者 得到驱逐出境或出境命令者禁止发行签证 ( 认可书 ) 二. 权限的委任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 办事处长 ) 滞留地管辖事务所 ( 办事处 ) 滞留期间 2 年以内 ( 外国人留学生的滞留期间范围内 ) 五.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相关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入学许可书或在校证明书 3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提交原件 ( 添加翻译件 ), 可以确认父母英文姓名的护照复印件等资料 4 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存入 1 个月以上的标准金额存款证明等 5 财政能力证明资料 ( 限于非法滞留多发国家 ) 录 - 国内外政府机关或银行发行 ( 认证或公证 ) 的预扣税款发票 房地产所 有证明 房地产买卖合同 存款余额证明等

169 9. 因不得已的事由超过再入境许可期间, 而丧失居住 (F-2) 资格者, 变更为访问同居滞留资格的许可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华侨协会户籍本等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3 身份保证书 ( 身份保证人 : F5 或 F2 的台湾国籍父或母 ) 1. 对探访国内亲属而入境者的滞留期间延长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国内亲属的居民登誊本 3 身份保证书 ( 限为 20 岁以上者 )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 作为中国同胞 1 代持有访问同居 (F-1) 签证入境者及为了探访直系血亲 亲属入境者的滞留期间延长一. 许可标准 : 需要国内亲属等人的身份保证二. 滞留许可标准 : 从许可日起 1 年范围内允许持续滞留 仅, 需要每年延长滞留期间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能够证明同胞 1 代或亲属关系的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相关证明书 其他身份关系资料 3 户口本 中国身份证等可以确认本人身份的资料 4 身份保证书 ( 限为 20 岁以上者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3. 驻韩外国公馆员的非亲属同居人或家务辅助人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公馆员身份证 3 驻韩大使馆协助公文 4 雇佣合同书 ( 限为家务辅助人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70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4. 与国民结婚的外国配偶的民法上未成年的未婚亲生子女一. 不可就业 如不可避免国内滞留的状态一直持续时, 每次延长的期间为 6 个月二. 实态调查 : 以滞留资格变更日为准, 每年进行滞留实态调查 用外国护照入境的复数国籍者, 要在大韩民国持续滞留时, 需要办理居民登 录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无法避免国内滞留的证明资料 3 身份保证书 4 父母婚姻生活发生变动时, 提交事实证明资料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5. 对婚姻关系破裂的结婚移民者为了家务整理, 延长访问同居滞留期限的 许可 一. 许可对象 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且不属于婚姻断绝 (F-6-3) 条件的人中, 为了划 分财产 家务整理等事由, 无法避免滞留于国内的人 二. 审核标准及注意事项 国内滞留的原因是否确实无法避免 三. 滞留许可期间 : 每次 6 个月范围内 F-1-6 资格的滞留期间为, 从资格变更日至 1 年 - 仅, 因债权 债务 房地产租赁的保证金退还等事由持续诉讼 ( 包括小额事 件请求裁判等 ) 状态时, 即使资格变更日起超过了 1 年, 也将允许延长滞留 期间直至诉讼结束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 费 2 身份保证书 ( 身份保证有效期间没有到期的, 可以省略 ) 3 记载离婚事 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4 无法避免滞留的有关证明资料 ( 事由书 财产划分的相 关证明资料等 ) 5 其他认为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 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 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71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6. 外国人投资者及优秀专业人才的家务辅助人 一. 许可标准 在雇佣主的滞留期间范围内, 赋予最长 1 年的滞留期间 滞留期间中要与雇佣主生活在同一个住所, 且禁止进行家务辅助活动以 外的就业活动等 雇佣合同结束 雇佣主条件不符合等原因丧失家务辅助人资格时, 需要 出境 每个邀请者只可以邀请 1 名家务辅助外国人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家务辅助人雇佣合同书 3 身份保证书 4 雇主的在职证明书 ( 身份证明书 ) 5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 (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或投资 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7. 入学于高中学校以下教育机关的未成年留学生父母 (F-1-13) 一. 权限委任 滞留地管辖出入境事务所 ( 办事处 ) 二. 赋予滞留期间 滞留期间 2 年以内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外国人留学生的在校证明资料 ( 在校证明书 入学许可书 ) 3 滞留经费证明资料 ( 存入 1 个月以上且标准金额以上的存款证明等 )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8. 优秀人才 投资者及留学生父母 提交材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身份保证书 亲属关系证明书 滞留地证明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书, 住宿提供确认书, 滞留期满预告 通知邮递, 缴纳公共费用的发票, 宿舍费用收据等 )

172 1. 免除再入境许可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留学生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1. 外国人登录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外国人留学生的随同父母 (F-1-13)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及翻译件 户口本 出生证明等 ) 3 外国人留学生的入学许可书或在校证明书 4 外国人留学生的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 外国人留学生已进行外国人登录时 )

173 居住 (F-2) 活动范围为取得永久居住资格在国内长期滞留的人 具备资格者 一.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或持有永住 (F-5) 滞留资格者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 与国民的婚姻生活中 ( 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 出生且被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三. 被认定为难民的人 四. 依照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的外国投资者等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 1)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且持有企业投资 (D-8) 资格并持续滞留 3 年以上的外国人 2)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的外国法人按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 派遣到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且持续滞留 3 年以上的职员 3) 投资 30 万美金以上, 且雇佣 2 名以上国民的外国人 五. 丧失永住 (F-5) 滞留资格的人中, 考虑国内生活关系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经法务部长官认可为需要继续滞留在国内的人 ( 驱逐出境者除外 ) 六. 持有外交 (A-1) 到协定 (A-3) 滞留资格以外的滞留资格者, 在大韩民国持续滞留 7 年以上且经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仅, 对于持有教授 (E-1) 到专门职业 (E-5) 或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者, 滞留期间要求为 5 年 ] 七. 正在进行工作的持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或访问就业 (H-2) 滞留资格者且近 10 年以内以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滞留资格工作 4 年以上的人中, 满足以下 3 项条件的 ; 1) 所持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技术ㆍ技能资格证或在国内得到一定金额以上工资者 ( 技术ㆍ技能资格证的种类及工资标准, 由法务部长官与有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协议后进行告示 ) 2) 具有法务部长官指定金额以上的财产者 3) 作为大韩民国 民法 上的成年人, 要品行端正而具有在大韩民国居住时需要的基本素养 八. 依照 国家公务员法 或 地方公务员法 被聘用为公务员, 且经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九. 年龄 学历 收入等达到法务部长官规定标准的人 十. 投资地区 投资对象 投资金额等按照法务部长官规定对房地产等进行投资的人 录 十一. 符合第九或十项条件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174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其他长期滞留 (F-2-99) 者的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标准一. 不需要申请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 : 取得居住资格后, 进行原滞留资格相关领域的工作活动并附加进行其他滞留资格活动时 例 ) 会话指导 (E-2) 资格者取得居住 (F-2-99) 资格后, 进行学院讲师活动的同时参加翻译活动时 二. 需要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 : 取得居住资格后, 停止原滞留滞留资格活动后, 进行其他滞留资格活动时 以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资格滞留者在得到居住资格后, 希望进行就业活动时 例 ) - 教授 (E-1) 资格者取得居住 (F-2-99) 资格后退休, 却要进行特定活动 (E-7) 活动时 - 访问同居 (F-1) 资格者取得居住 (F-2-99) 资格后, 要进行会话讲师 (E-2) 活动时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关 滞留资格赋予 持有永住 (F-5) 资格者的韩国配偶取得该配偶的国籍, 而丧失大韩民国国籍时, 赋予居住 (F-2, 期间 :1 年 ) 滞留资格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取得国籍证明书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国民的外国人子女,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一. 对象者 : 1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 2 与韩国国民的婚姻生活中 ( 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 出生的子女 过去因婚姻而入韩国国籍的及恢复韩国国籍同胞的未成年外国子女, 发行及赋予了访问同居 (F-1) 签证 对于具有大韩民国国籍的复数国籍者, 适用 有关复数国籍者的出入境及滞留规定 录 二. 施行日 :

17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有关居住 (F-2-2, 国民的成年子女 ) 签证 滞留的业务规定 对国民的成年外国子女签发 变更为居住 (F-2-2) 资格的限制对象 : - 以脱离国籍等手段逃避服兵役者为限制赋予在外同胞 (F-4) 资格的对象 在外同胞滞留资格赋予方针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按过去的规定持有访问同居 (F-1-1) 资格滞留的国民的未成年外国子女, 经确认后立刻变更为居住 (F-2-2) 资格 免除手续费 2 大韩民国国民与其未成年者的关系证明及拥有抚养权的证明资料 ( 离婚判决书等 ) 无法证明拥有抚养权时, 提交 亲权者 或 监护人 的同意书 ( 没有 亲权者或监护人 时, 提交能够证明事实的有关国家证明资料或公证书 ) 3 能够证明国民的外国人子女的资料 - 出生证明书 户口本等 4 子女的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 5 父母的基本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书 居民登录誊本 6 身份保证书 ( 具有抚养权的父或母 ) 2. 持永住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变更居住资格的许可 配偶 未成年子女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国内配偶的身份保证书 3 邀请函 ( 附件 1 格式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出生证明书 结婚证明书 户口本等 ) 4 婚姻背景陈述书 附件 2 格式 5 两国间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 结婚证明书 有关亲属关系记录的证明书 6 财产 ( 收入 ) 证明资料 ( 在职证明书 房地产登记簿誊本 存款证明等 ) 录 7 国内配偶的信用信息查询函 - 全国银行联合会发行件

17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8 申请者国家或居住国家管辖机关 发行的婚姻当事人双方的 罪经历的证明书 有关犯 持永驻 (f-5) 资格者曾在申请永驻时提交过 无犯罪证明记录 者, 本人可免除提交 但, 变更为永驻后在国外居住 6 个月以上时, 需要提交该期间的海外无犯罪证明 9 婚姻当事人的健康诊断书 - 依据医疗法第 3 条第 2 行第 3 号规 定的医院等级医疗机关或依据 地方保健法第 7 条规定由保健所 发行的资料 仅, 允许外国配偶 以关保健局或居住国通用的类似证 明资料来代替 有婚姻记录者需提交证明该婚姻已结束的资料 ( 离婚证明等 ) 3. 得到难民认可者,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难民认可证明书 4. 高额投资者,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一. 依据 : 对投资外国人, 赋予居住 (F-2) 资格的滞留管理规定 二. 对象者 : 依据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且持有企业投资 (D-8) 资格并持续滞留 3 年以上的外国人 - 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录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的外国法人按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 派遣到国内 外国人投资企业且持续滞留 3 年以上的职员

17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派遣命令书或在职证明书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 近 3 年 ) 投资 30 万美金以上, 且雇佣 2 名以上国民的外国人 - 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或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 3 被雇佣者的雇佣合同书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5. 熟练生产技术外国人力,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一. 依据 : 熟练生产技术外国人力的居住 (F-2) 资格变更的管理规定 修订法务部训令第 946 号 ( 限定 ) 二. 滞留资格的变更对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 申请时, 正以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或访问就业 (H-2) 资格就业者 2 过去 10 年内以产业研修 (D-3) 研修就业 (E-8) 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包括过去 内航船员 资格 ) 资格或以访问就业 (H-2) 资格在制造业 建设业 农业或渔业领域工作 4 年以上者 工作期间(4 年 ) 的计算 1 计算过去的工作期间时, 合计技术研修 (D-4), 研修就业 (E-8), 劳务 (E-9), 海员就业 (E-10, 包括 内航船员 资格 ) 资格等工作期间 2 申请再入境许可出国后在 1 个月以内入境的, 计算工作期间时将该期间看做国内工作的期间 三. 条件上诉滞留资格变更对象中,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 通过韩国产业人力公团实施的考试, 取得 附表 1 规定的技术 技能资格证者 ( 以下 技术 技能资格条件 ) 或最近 2 年领取的年平均工资收入多于劳务者年平均 工资总额 (12 个月的工资总额合计 ) ( 以下 工资条件 ) 者 录 工资总额 = 月薪 ( 定额工资 + 超过工资 )+{ 上一年度特别工资额 ( 奖金 + 提 成 )/12}

17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符合 ' 工资条件 与否, 请参考每年雇佣劳动部发表的 各雇佣形式的劳务实态调查 报道资料 ( 请到雇佣劳动部 에서确认 ) 符合上诉 工资条件 申请变更为居住 (F-2) 滞留资格的, 需要在过去 4 年的工作期间中 3 年以上工作于同种产业领域者 2 本人或一起生活的亲属要拥有两千万韩币以上资产等需要具备生活能力 3 大韩民国 民法 规定的成年人 4 参加国立国际教育院施行的韩国语能力考试获得 3 级以上者 依据出入境管理法执行令第 48 条规定, 社会统合系统目录中 韩国语和韩国文化课程 4 个阶段中 ( 中 2 级 ) 以上研修者 仅, 在 1 号规定的技术 技能资格等级中持有产业技士以上者, 或在大韩民国 小 中等教育法 或 高等教育法 规定的高中学校或大学( 包括产业大学 教育大学 专门大学或广播 通信大学 ) 修完 2 年以上教育过程者, 不适用 录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可以证明最近 1 年以上维持 2 千万韩币以上的存款证明资料 相当于 2 千万韩币以上的房地产登记簿誊本 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等法务部长官认可的资料, 以此证明本人或一起生活的亲属具有生活能力 3 在职证明书 经历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过去工作期间的资料 仅, 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能查询到该内容时, 可以免交 4 就业预定事实证明书 标准劳务合同书等, 可以证明将在 以前滞留资格的有关领域 进行就业活动的资料 5 证明符合 附表 1 资格的资料 ( 限为, 与第三条第二项第一号 技术 技能资格条件 相关者 ) 6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等, 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资料 ( 限为, 与第三条第二项第一号 工资条件 相关者 ) 7 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单或者社会统合系统研修证 仅,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号规定者, 需提交证明在国内高中以上的教育机关受到 2 年以上正规教育的证明资料 五. 就业的范围

17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作为熟练生产技术外国人员在获得居住 (F-2) 资格变更许可后, 不可在 以前滞留资格有关领域 以外的领域进行就业六. 居住 (F-2) 资格的取消熟练生产技术外国人员变更为居住 (F-2) 资格后,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时将取消其滞留资格 1. 已决定驱逐出境时 2. 通过虚假或不正当方法获得居住滞留资格时 6. 分数制的专业人才,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一. 依据 : 分数制的专业人才的居住 (F-2) 资格变更及管理规定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之 27 居住 (F-2) 滞留资格 자 项一. 业务处理流程图 外国人 登录 滞留资格 变更申请 力量评价 / 审查 ( 分数制 ) F-2 变更许可 F-5 变更申请 E1-7 D2, D-10 1 年以上合法滞留 年龄 学历 韩国语能力 收入等 120 分中 80 分以上许可 以 F-2 资格合法滞留 3 年 二. 申请对象 可以申请的滞留资格 滞留资格 E-1~E-5 E-7 D-5 D-6 D-7 D-8 D-9 没有限制 备注 E-6 在宾馆 观光娱乐所等地进行演出活动者 (E-6-2) 除外 限在国内大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 包括预毕业者 ) 且被国内企业等 聘用者 滞留期间的条件 : 以申请人的滞留资格在国内合法滞留 1 年以上 - 仅, 在 D-2 D-10 申请可以变更的其他滞留资格, 得到许可的情况下, 算是充足了 滞留时间的条件 录 三. 许可条件 各评价项目取得的分数总计要高于标准分数 - 评价项目 ( 总 120 分 ) 及标准分数 (80 分 )

18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区分 共同项目 (90 分 ) 加减分项目 (30 分 ) 年龄学历韩国语能力现收入加分减分 总分数 标准分数 分数 分以上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学位证或者毕业证明书 ( 只适用于高等学校毕业生 ) 3 韩国语能力证明资料 4 有关收入的证明资料 (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等 ) 5 雇佣合同书 6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配偶及子女 ) 7 其他 ; 社会综合项目进修确认书 所得税 纳税证明材料 社会志愿活动证明书 经历证明书等计算分数表上的分数时需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 有相关事项时提交 ) 以分数制取得居住资格 3 年后, 申请永住 (F-5) 资格时的条件 ( 生计能力 ) 3 千万以上的财产及申请日为准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告示的前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的 2 倍以上 ( 品行端正 ) 未在非专门职种或娱乐服务业行业工作等, 其滞留状态健康且没有违反过国内法律时 ( 基本素养 ) 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接受社会统和教育 ( 仅, 取得居住资格时在韩国语能力项目中取得 15 分以上者免除 ) 6. 房地产等资产投资外国人, 变更为居住 (F-2-8, F-2-81) 资格的许可 依据 : 对房地产等投资外国人的签证发行认可书及滞留管理方针 - 法务部告示第 号 一. 基本方针 录 对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外国人或法人与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及其随同亲 属, 变更为不受就业活动限制的居住资格

18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在房地产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与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进行投资 的金额合计超过 房地产投资移民制 中所规定的金额时, 赋予居住资格 为保障实际上的招商投资及投资者的国内滞留 自由往来, 对已交纳合同定金等费用, 但没达到投资标准金额的外国人, 赋予访问同居资格 以居住资格在国内投资期间达 5 年以上时, 投资者与其随同亲属, 依据一定的审查条件变更为永驻资格 - 当房地产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与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的投资期间合计超过 5 年时, 也予以认可 取得永住资格前收回投资金时 ( 房地产售出, 进行中的合同解除, 会员卡转让等 ), 售房公司 * 要在 14 天以内向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或办事处长 ( 以下 管辖事务所长 ) 申报 * 与外国人签订投资对象房地产的出售或会员加入协定且最终收取房地产等金额的房地产投资招引机关 二. 房地产等资产投资的适用范围 录 区分投资对象投资标准金额 江原平昌 仁川经济自由 地区 依据 观光振兴法 第 52 条规定江源道知事许可并指定的 大关岭阿里攀西呀 [alpensia] 旅游地区 内房地产中, 符合以下一个设施的 1 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二 项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13 条 2 号 二 项 ) 规定的修养饭店客房共管 [resortcondominium] 设施 2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表 1 第 15 号 一 项 ) 建设的一般住宿设施中的宾馆 3 依据地方税法施行令 ( 第 28 条 ) 所得税施行令 ( 第 168 条 13) 法人税法施行令 ( 第 92 条 10) 的别墅 4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表 1 第 15 号 4 项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 7 号 ) 的观光个人旅店 [pension] 依据 经济自由区域的指定或有关运营的 特别法 第 4 条 第 9 条规定产业通商资源 部长官指定 审批的 云北综合休闲地区 及 永 宗蓝天都市 1-2 阶段 ( 综合休闲地区 ) 内的房 地产中符合以下设施的 韩币 5 亿元以上 韩币 7 亿元以上

18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录 济州岛 全南丽水 1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나 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2 号 나 目 ) 的修养饭店客房共管 [resortcondominium] 2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가 目 ) 的一般住宿设施中的宾馆 3 依据经济自由区域指定及运营的特别法 ( 第 9 条之 3) 有关住宅供给的规则 ( 第 3 条第 18 之 2) 及知识经济部告示 ( 第 号 ) 与体育设施连接而建设的住宅 4 依据地方税法施行令 ( 第 28 条 ) 所得税法施行令 (168 条之 13) 法人税法施行令 ( 第 92 条之 10) 的别墅 5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라 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7 号 ) 的观光个人旅店 [pension] 依据 为济州特别自治道设置及国际自由城市造成特别法 第 229 条规定, 取得道知事的认可而开发的地区内房地产中, 符合以下任一内容的设施 1 依据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2 号 나 目 ) 的修养饭店客房共 管 [resortcondominium] 2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가 目 ) 的一般住宿设施中的宾馆 3 依据地方税法施行令 ( 第 28 条 ), 所得税法施行令 (168 条之 13), 法人税法施行令 ( 第 92 条之 10) 的别墅 4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라 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7 号 ) 的观光个人旅店 [pension] 依据 有关丽水世界博览会纪念及事后活用的特别法 第 24 条, 海洋水产部长官为支持博览会指定 告示的 丽水茎岛海洋观光区 内房地产中符合以下任一内容的设施 1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나 目 ) 韩币 5 亿元以上 韩币 5 亿元以上

18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2 号 나 目 ) 的修养 饭店客房共管 [resortcondominium] 2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가 目 ) 的一般住宿设施中饭店 3 地方税法施行令 ( 第 28 条 ), 所得税法施 行令 (168 条之 13), 法人税法施行令 ( 第 92 条之 10) 的别墅 4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라 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7 号 ) 的观光 个人旅店 [pension] 依据 观光振兴法 第 52 条 第 70 条规定釜山广域市长认可 指定的 海云台观光特区, 海云台观光度假村 及东釜山观光区 内房地产中符合任何以下内容的设施 1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나 项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2 号 나 目 ) 的修养饭店客房共管 2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가 目 ) 的一般住宿设施中饭店 3 依据地方税法施行令 ( 第 28 条 ), 所得税 法施行令 (168 条之 13), 法人税法施行令 - 海云台观光度假村 : 韩币 7 亿元以上 - 东釜山观光区 : 韩币 5 亿元以上 ( 第 92 条之 10) 的别墅 4 依据建筑法施行令 ( 附表 1 第 15 号 라 目 ) 及观光振兴法 ( 第 3 条第 7 号 ) 的观 光个人旅店 [pension] 三. 对房地产资产投资者的业务处理流程 入境 事先审查 / 方针 滞留资格变更申请 / 签证发行认可书申请 访问同居 (F-1), 居住 (F-2) 变更 / 签证发行认可书发行 永住 (F-5) 变更申请 短期滞留者登录外国人 投资商谈 房地产合同 取得 配偶等亲属许可 F-1 资格 维持 5 年的投资 录 四. 申请对象 向投资对象滞留设施投资标准金额以上的投资外国人或法人的在职高级管理人 员 股东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 : 居住 (F-2) 申请对象

18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向投资设施支付合同定金与分期付款金额达到 10 万美金以上或 1 亿韩币以上 的投资外国人 : 访问同居 (F-1) 申请对象 投资外国人分为 1 注册结束者 2condominium 等会员 3 交纳标准金额以上定金者 区分定义如下 : 1 注册结束者 : 已结束对投资设施的产权注册者 2 condominium 等会员 : 取得该投资设施的会员资格者 五. 3 7 亿韩元以上房地产投资者 : 作为与出售价格 7 亿韩元以上的单一投资设施签署合同且支付定金后以批次缴款与余款的形式将 2 亿韩元以上资金存入在韩国产业银行的人员, 将定金和预存款加起来的金额高于投资设施所在地房地产投资的标准金额的高额房地产投资者 ( 联系投资进行型 : 房地产投资移民制 + 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 ) 申请机关投资设施所在地 ( 投资地区为 2 处以上时, 以投资金额较大的地区 ) 的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办事处 已登录的外国人在滞留地管辖事务所申请 六.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相关人 ) 护照用规格相片 1 张 手续费 2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登记证书 ( 限于 F-2 申请对象 ) 3 售房公司经 ( 社 ) 韩国修养饭店客房共管设施经营协会发行的会员证书 售房公司发行的会员确认书及汇款证明 ( 仅限于会员 ) 4 未出售房屋的空房确认书 ( 限于未出售房屋的投资者 ) 5 该房屋的居住登记阅览记录 ( 限于未出售房屋的投资者, 由邑长 面长 洞长可以发放, 只有自发放日起 5 日以内的记录有效 ) 6 有关引进外汇的证明资料 ( 提交购买外汇证明书, 海外汇款收据或汇款证明等资料 此时, 如果是信用卡结算, 需额外提交银行发行的结算信息确认书 信用卡销售发票复印件 售房公司汇款发票 ) 录 在海外以投资者名义向法人汇款或支付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 限于通过 法人间接投资者 ) 8 证明是投资法人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寡占股东的资料及标明当事人姓名

18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的法人公文 ( 限于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 ) 9 家庭关系证明书 ( 仅限于投资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申请资格变更时提交 ) 成年子女需要提交证明未婚的资料 七. 售房公司的义务 ( 申报义务 ) 当外国人取得永住资格前收回投资金 ( 全部或部分 ) 时, 售房公司要自收回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 - 申报内容 : 投资者身份信息 ( 国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投资设施( 设施名称及客房号等 ) 投资金额及收回金额 收回日期 - 申报方法 : 以售房公司代表名义的公文形式申报 但, 此规定施行前发生的事项要自施行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 ( 通报现状的义务 ) 售房公司要将每月末的投资现状按照以下格式并以公文形式通报 ( 截止日期为第二个月的 5 号 ) 投资件数投资金额还款内容各滞留资格现状各国籍现状新累计新累计新累计 C-3 F-2 其他事项 ( 申报及通报现状机关 ) 售房公司向投资设施所在地管辖事务所长申报及通报现状 管辖事务所长发现售房公司没有按照上诉规定申报或通报现状时, 有权禁止售房公司所属投资者的滞留资格赋予等滞留许可 代理人申请等业务会受到限制 八. 房地产开发业者等对各种许可的委托申请允许委托的范围 - 居住 (F-2) 资格变更申请等本规定中指定的滞留许可 签证发行认可书发行 有关事前审查方针的申请及递交 委托人资格 - 售房公司的代表或科长级以上职员申请委托的流程及标准 - ( 附件 3) 提交代办委托书及委托状 - 外国人投资者在海外滞留时, 不允许进行委托 录 7. 公益事业投资外国人, 变更为居住 (F-2-9) 滞留资格的许可

18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一. 基本方针 向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投资设施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者或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及其随同亲属赋予居住 (F-2) 资格, 并以居住 (F-2) 资格维持 5 年以上的投资时按照一定规定赋予永驻 (F-5) 资格 - 不希望常住而希望随时访问时赋予 3 年有效的多次往返 (C-3) 签证不希望常住而希望随时访问时赋予 3 年有效的多次往返 (C-3) 签证 二. 投资移民类型 将标准金额以上的资金预存 * 于法务部委托的 韩国政 本金保障 策金融公司 ( 按 韩国政策金融公司法 设立的 金融委员会附属机关 ) 新设基金的方式进行 * 预存的资金由韩国政策金融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 将标准金额以上的资金预存 * 外国人出资于法务部长官与关系部门 协议指定 告示的落后地区 * 开发事业的方式进行 损 发生型 * 依据 为鼓励新发展地区的投资促进特别法 的 新发展地域发展促进地区 ( 12 年末为准荣州, 安洞醴泉的 4 个事业 ) 和按 企业城市开发特别法 的 观光休闲型企业城市 ( 12 年末为准灵岩 海南, 泰安的 2 个地区 ) 三. 各类型的投资移民标准金额 一般投资移民 55 岁以上的退休投资移民与房地产投资移民制连接 韩币 5 亿元以上韩币 3 亿元以上 * * 仅, 投资金以外取得居住 (F-2) 滞留资格时, 本人及配偶的国内外资产要超过韩币 3 亿元以上 变更为永住 (F-5) 滞留资格时, 国内资产要超过韩币 3 亿元以上在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对象投资的金额和在上述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对象投资的金额的总计超过 房地产投资移民制 适用地区的投资标准金额以上时, 也认可 录 四. 开发事业者的登录流程

18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发表指定地区 开发事业者登录申请 最终认可 法务部长官 (1). 申请登录的提交资料 指定的地区管辖出入境 管理所 法务部长官 从所管中央部门或地方自治团体获得实施计划认可的证明资料 ( 例 : 告示文 公文等政府资料 ) 市 道知事对 新发展地区发展促进地区, 文化体育观光部对 观光休闲型企业城市 的开发商进行实施计划的认可 包括宣传及市场销售方案的投资招商计划书 包括投资金运用方案及投资风险等内容的认购书样式 (2). 登录流程 ( 申请 ) 获得中央部门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实施计划认可的开发商, 要以文件的方式向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 * 申请登录为投资招商机关 * 法务部长官指定的负责该地区的管理所 ( 考虑施行初期, 办事处除外 ) ( 认可 ) 管辖出入境管理所长检查提交资料后, 向法务部长官呈报 ( 登录 ) 当得到法务部长官的审批时, 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要把招商机关的登录信息, 以公文形式向开发商进行通告 五. 开发商的各种许可等委托申请 ( 委托许可范围 ) 申请居住资格变更等本规定中指定的滞留许可 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 有关事先审查的申请及领取 ( 委托人资格 ) 售房公司代表或科长级以上的职员 ( 申请委任程序及标准 ) 附表 1), 2) 提交代办委托书及委托状 除签证发行认可书外, 外国人投资者在国外滞留时不允许委托 六. 开发商的义务 录 ( 申报义务 ) 当外国人取得永住资格前收回投资金 ( 全部或部分 ) 时, 开发商要自收回日起 14 天以内申报

18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申报内容 : 投资者身份信息 ( 国籍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投资设施 ( 设 施名称及客房号等 ) 投资金额及撤回金额 收回日期 - 申报方法 : 以售房公司代表名义的公文形式申报 ( 通报现状的义务 ) 售房公司要将每月末的投资现状按照以下格式通报 投资件数投资金额还款内容各滞留资格现状各国籍现状新累计新累计新累计 C-3 F-2 其他事项 ( 申报及通报现状机关 ) 开发商向注册地管辖事务所长申报及通报现状 七. 投资招商机关 ( 韩国政策金融公社及开发商 ) 的义务 ( 申报义务 ) 投资外国人在取得永驻资格前收回投资金时, 投资招商机关要在收回日起 14 日以内申报 ( 通报现状的义务 ) 售房公司在每月末按照以下格式通报投资现状 总投资金额投资件数各滞留资格现状各国籍现状提前还款内容其他事项 C-3 F-2 ( 申报及通报现状机关 ) 韩国政策金融公社向首尔出入境事务所长, 开发商向登录投资招商机关的出入境管理所长申报及通报现状 申报义务原则上要到外国人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申报 但, 因为很难确定投资招商机关投资者的滞留地, 所以按照上诉规定到投资招商机关管辖出入境申报 如果, 投资招商机关没有按照上诉规定申报及通报现状时, 法务部长官可以取消该招商机关的指定 - 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等发现投资招商机关没有在期限内申报及通报现状时, 应请求法务部长官取该消招商机关的指定 八. 公益事业投资外国人向变更居住 (F-2) 等滞留资格的管理规定 (1). 业务进行程序 入境 事前审查 / 介绍 滞留资格变更申请 居住 (F-2) 变更 永驻 (F-5) 变更申请 录 短期滞留者 / 登录外国人 投资及滞留咨询 投资 ( 出资 ) 审查 维持 5 年的投资

18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2). 居住 (F-2) 资格变更的申请对象及许可条件 申请对象 - 法务部长官在公益事业投资移民中制中告示的投资 5 亿韩币 ( 存入 ) 的外国人及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 仅, 作为 55 岁以上 退休投资移民者 在国内外的资产达 3 亿韩币以上时, 投资标准金额降低为 3 亿韩币 - 在法务部长官告示的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与房地产投资移民制所诉对象进行投资的金额合计, 超过房地产投资移民制中所规定金额的外国人 例 ) 在仁川房地产投资移民所诉对象投资 6 亿韩币, 公益事业投资移民所诉对象投资 1 亿韩币的投资外国人, 赋予居住 (F-2) 资格 九. 申请机关 存入韩国政策金融公社的外国人, 到首尔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 向开发事业出资的外国人, 到开发商登录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到滞留地管辖事务所申请 十.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相片 手续费 2 投资金缴纳证明资料 ( 盖有投资招商机关长印章的投资确认书 转账明细等 ) 3 引进外汇有关证明资料 ( 例 : 购买外汇证明书 海外汇款收据 汇款证明等资料 ) 4 家庭关系证明书 ( 仅限于投资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申请资格变更时提交 ) 5 退休投资移民者需有 3 亿韩币以上的资产 ( 存款 房地产等国内外资产 ) 证明资料 未婚子女需要提交未婚证明资料 在海外以投资者名义向法人汇款或支付投资金的证明资料 ( 限于通过法人间接投资者 ) 7 证明是投资法人的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寡占股东的资料及标明当事人姓名的法人公文 ( 限于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 ) 录

19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8. 对其他长期滞留者的居住资格变更许可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12 条 [ 表 1] 居住 (F-2) 资格 六 项 - 以外交 (A-1) 至协定 (A-3) 外的滞留资格, 在大韩民国持续滞留 7 年以上且生活基地在国内的人中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 仅, 教授 (E-1) 至专门职业 (E-5) 或特定活动 (E-7) 资格者的持续滞留期间最低为 5 年 ] 一. 基本原则赋予一定滞留资格者中, 在滞留期间内遵守实定法且有能力独立维持生计且有国内定居意向时, 允许变更滞留资格 违反实定法等滞留态度不良者或没有健全的经济活动能力者为了长期滞留之计申请时, 限制变更资格 二. 变更资格的条件可申请的滞留资格及滞留期限 1 文化艺术 (D-1) 采访 (D-5) 宗教 (D-6) 派驻 (D-7) 企业投资 (D-8)* 贸易经营 (D-9) 艺术演出 (E-6-1,3) 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资格 : 持续滞留 7 年以上者 * 企业投资 (D-8) 中, 限于申请时的投资金额为现行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上规定的投资标准金额 (1 亿韩币 ) 以上者 * * 访问同居 (F-1) 及随同 (F-3) 资格者要与主体滞留资格者一申请 2 教授 (E-1)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 业 (E-5) 特定活动 (E-7) 资格 : 持续滞留 5 年以上者 对于 1 及 2 的滞留期间计算标准 出国后 1 个月内再入境时, 认可为持续滞留 在居住 (F-2-99) 资格的申请范围内取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时, 对各滞留资格的滞留期间进行合计 例 1) F-1 滞留 4 年 + E-7 滞留 2 年 + D-8 滞留 1 年时允许申请 例 2) 不属于居住 (F-2-99) 资格申请对象范围的 D-2 者滞留 4 年后变更为 E-7 时, 不合计 D-2 滞留期间 对于, 为准备出国的期间延长 ( 施行规则第 32 条 ) 出国期限推迟( 施行规则第 33 条 ) 而发生的滞留期间, 不进行合计 录 年龄标准 : 申请时年龄要达到民法上的成年

19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对生计能力的要求 ( 需具备以下 1,2 所有条件 ) 1 以本人或一起生活的亲属名义保有 3 千万韩币以上资产 ( 存款 房地产等 ) - 仅,1 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的, 要有 确定日期 2 对于商业房屋的租赁, 要提交 营业执照 3 存款, 能够通过存折等确认真实性时认可 2 从申请日基准本人或一起生活的亲属的年收入 ( 包括退休金 ), 要超过韩国银行告示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以上 - 但, 特定活动 (E-7) 资格中符合法务部告示第 号 ( ) 规定变更 附加单位时需要得到许可者, 则 * 需要国民总收入 (GNI) 的 1.5 倍以上 * 销售人员 厨师及料理师 设计师 宾馆前台 医疗协调员 海参养殖技术员 造船焊接技能工 制造业现场管理员 建设业现场管理者 农畜渔业现场管理员对品行及基本素养的要求 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社会综合项目合格者 三. 申请机关 申请者的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申请理由书 ( 附件 ) 3 生活维持能力证明资料 (2 种以上 ) - 存款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书 房地产登记簿誊本等资料中选其一 -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 年金受领证明资料 纳税证明书等资料中选其一 4 品行端正及基本素养的证明资料 - 国内警察局发行的犯罪经历汇报书 仅, 作为会话指导 (E-2) 资格者未提交过自己国家犯罪经历正经时, 要补交其犯罪经理证明书 - 2 级以上的韩国语能力考试成绩单 ( 国立国际教育院发行 ) 或社会综合项目 进修确认书 ( 出入境管理所长发行 ) 5 事务所长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8. 聘用为公务员的外国人, 变更为居住资格的许可 一. 对象 : 符合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 12 条 ( 附表 1) 外国人的滞留资格 27 住 (F-2) 的 아 项者 二. 资格条件 依据 国家公务员法 或 地方公务员法 被聘用为公务员并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三. 提交资料 录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相关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公务员证或公务员预定聘用确认书 3 身份保证书

192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1.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在延长滞留期间时需提交资料 国民的未成年子女 (F-2-2)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永住权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2-3) 难民认定者 (F-2-4) 高额投资者 (F-2-5) 其他长期滞留者 (F-2-99)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登载婚姻事实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3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等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 熟练生产技术外国人力的滞留期限延长 1 申请书 ( 表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最近一年以上, 两千万韩币以上的存款余额证明资料或相当于两千万韩币以上的房地产登记证书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法务部长官认可的资料 以此证明本人或一起维持生计的亲属具有维持生计的能力 3 在职证明书 经历证明书等证明过去的就业活动事实资料 仅, 通过出入境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确认的免交 4 预定就业事实证明书 标准劳动合同书等, 证明要在 之前滞留资格相 符的行业 求职的资料 5 附表 1 所诉资格的证明资料 ( 仅限于第 3 条 3 项 1 号 技术 技能资格条件 符合者 ) 6 劳动所得预扣税收据等可以证明收入的证明资料 ( 限于, 符合第 3 条 2 项 1 号 收入条件 者提交 ) 7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3. 对房地产资产投资者的期限延长一. 申请对象 录 变更为居住或访问同居资格后, 维持投资状态且希望继续滞留的投资外国人 及其随同亲属

193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二. 许可条件没有蚕食投资标准金额且维持投资状态 (F-2 申请者 ) 维持 10 万美金以上或 1 亿元以上的投资状态且持续投资者 (F-1 申请者 ) 三. 申请机关滞留地管辖出入境或办事处. 四.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表 34 号格式 )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房地产产权证书或售房公司发行的会员确认书 ( 申请日起 5 日以内发行件 ) 3 该房屋的居住登记阅览记录 ( 限于未出售房屋的投资者, 由邑长 面长 洞长可以发放, 只有自发放日起 5 日以内的记录有效 ) 4 家庭关系证明书 ( 仅限于投资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申请资格变更时提交 ) 成年子女需要提交未婚证明资料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在变更资格当时维持了法人的高级管理职 位 股东职位的证明资料 ( 法人名义的公文 在职证明 股份确认资料等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4. 公益事业投资外国人, 延长居住 (F-2-9) 滞留期间的许可 一.( 许可对象 ) 变更为居住 (F-2-9) 滞留资格后维持投资状态且希望继续滞留与国内的外国人或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 二.( 许可条件 ) 没有蚕食投资标准金额且维持投资状态 进行损益发生型投资时, 在发生投资招商机关的运营亏损后, 如果没有回收投资金额则看为维持投资状态 三.( 申请及提交资料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在维持投资状态的证明资料 ( 最近 5 天以内发行并有投资招商机关长盖章的确认书等 ) 3 亲属关系证明书 ( 有随同亲属时提交 ) - 准备上述资料于滞留到期前, 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在变更资格当时维持了法人的高级管理职 位 股东职位的证明资料 ( 法人名义的公文 在职证明 股份确认资料等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5. 对于其他长期滞留者的, 居住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一.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标准

194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在取得居住资格之前的滞留资格有关领域进行正常的工作活动 *, 且没 有违法事实时 1 次最长许可 3 年的滞留期间 随同亲属与主要滞留资格者一起取得居住资格的, 其随同亲属的滞留期间在 主要滞留资格的滞留期间内允许延长 二. 滞留限制对象已决定驱逐出境者 虚假或以不正当方法取得居住许可者 虽然已取得居住资格, 但查出盗用他人名义的护照等伪变造护照入境者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等生活维持能力的证明资料 作为随同亲属与主要滞留资格者一起取得居住资格的, 提交主要滞留资格者的生活维持能力证明资料 3 其他管理所长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免除再入境许可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195 随同 (F-3) 活动范围随同亲属 具备资格者 持文化艺术 (D-1) 至特定活动 (E-7) 的滞留资格的配偶及未婚的未成年子女 ( 仅, 技术研修 (D-3) 滞留资格者除外 ) 1 次能赋予的滞留期间上限滞留资格外活动 随同本人的规定滞留期间 1. 高额投资外国人及专业人力配偶的就业 一. 许可对象 持有高级科学技术人力 (SCIENCE 卡 ) 及尖端技术人力 (GOLD 卡 ) 及信息技术人力 (IT 卡 ) 资格的专业外国人员的配偶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包括法人 ) 的投资资格持有者的配偶专业外国人力资格 (E-1 E-2 E-3 E-4 E-5 E-6-2 除外的 E-6 E-7) 持有者的配偶二. 许可领域许可除单纯劳务 (D-3, E-9) 以外所有职种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许可期间 : 延长到配偶的滞留期间 ( 可以继续延长 ) 四. 提交资料 : 依据规则第 76 条各滞留资格的附加资料 ( 省略身份保证书 ) 要在特定活动 (E-7) 工作时, 适用 E-7 资格签证发行认可书的发行方针 2. 扩大滞留资格外活动免许可的范围 在不影响原滞留目的范围内, 欲在滞留时间内接受正规教育机关 ( 小中高 及大学 ) 教育者, 无需申请许可 ( 自 起施行 ) 录 3. 持访问同居 (F-1) 随同(F-3) 资格者, 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团体 ( 地方自治团体, 政府投资机关 ) 任外国语校对员 (E-7) 时 ;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推荐书 ( 相关机关的长 ) 5 学位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96 滞留资格外 活动 4. 持访问同居 (F-1) 随同 (F-3) 资格者的进行外国语会话讲师 (E-2) 外 国人学校教师 (E-7) 的资格外活动时 ; 共同 E-2 E-7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 4 学位证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5 犯罪经历证明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6 聘用身体检查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4 该国家教师资格证原件 ( 没有教师资格证时, 以 学位证及经历证明书 代替 ) 5 犯罪经历证明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 6 聘用身体检查书 ( 与 E-2 资格条件一致 )7 校长邀请函 8 外国人教师现状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滞留资格赋予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无关 1.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出生证明书或户籍誊本 ( 日本, 台湾等 ) 1. 对家务整理等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以免签 (B-1) 观光通过 (B-2) 短期签证入境者, 变更为随同 (F-3) 资格的许可 必需资料 附加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结婚或出生证明书等 ) 3 配偶或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 2. 专门外国人力的配偶, 变更为专业工作资格的许可一. 许可对象作为持专业外国人才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资各者的配偶, 持随同 (F-3) 资格者二. 许可领域允许向有关专业职业 E-1 至 E-5 E-6(E-6-2 除外 ) E-7 的所有工种的滞留资格变更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雇佣合同书 3 营业执照 4 学位证 5 资格证及经历证明书 6 主管部门长的雇佣推荐书或雇佣必要性证明资料 7 身份保证书

197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必需资料 附加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配偶或父母的外国人登录证 1. 免除再入境许可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再入境许可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外国人登录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198 永住 (F-5) 活动范围活动不受滞留资格区分的限制 具备 资格者 一. 作为大韩民国 民法 上规定的成年人, 本人或同伴亲属具有生计维持能力 品行端正且具备在大韩民国继续滞留时所必需的基本素养等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条件且持派驻 (D-7) 至特定活动 (E-7) 的滞留资格或以居住 (F-2) 的滞留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5 年以上者 二. 国民或持永住 (F-5) 滞留资格者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中, 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2 年以上并以在大韩民国出生为由且依照法律第 23 条规定已申请滞留资格的赋予且出生时其父或母持永住 (F-5) 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者 三. 依照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作为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的外国投资者且雇用国民达 5 名以上者 四. 持在外同胞 (F-4) 滞留资格在大韩民国持续居住 2 年以上者中, 考虑其生计维持能力 品行 基本素养等后被认为有在大韩民国继续滞留的需要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五. 根据 有关在外同胞出入境与法定地位法律 第 2 条第 2 号的规定, 外国国籍同胞中符合 国籍法 获取国籍所需条件者 六. 根据之前的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 部分改正为总统令第 号, 指 公布ㆍ施行之前的施行令 ) 附表 1 中第 27 号的规定, 持有过居住 (F-2) 滞留资格 ( 包括过去取得过此类滞留资格者 ) 者中, 考虑其生计维持能力 品行 基本素养等后被认为有在大韩民国继续滞留的需要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七.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 1) 在海外取得一定领域的博士学位者中, 在申请永住 (F-5) 滞留资格时已被国内企业等雇用者 2) 在国内大学院结束正规课程后并取得博士学位者 八. 持法务部长官指定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者或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技术资格证者中, 在国内滞留达 3 年以上, 且申请永住 (F-5) 滞留资格时已被国内企业雇用且收入在法务部长官指定金额以上者 九. 在科学ㆍ经营ㆍ教育ㆍ文化艺术ㆍ体育等特定领域, 具有出众的能力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十. 在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十一. 60 岁以上者中, 在海外领取法务部长官指定金额以上的年金者 十二. 持访问就业 (H-2) 资格参加就业活动者中, 符合本表第 27 号居住 (F-2) 项的사目 1) 至 3) 的所有条件, 考虑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 工作领域的特性, 人力不足的情况及国民就业喜好度等并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十三. 以居住 (F-2) 자目所指的滞留资格在大韩民国居住达 3 年以上者中, 考虑其生计维持能力 品行 基本素养等后被认为有在大韩民国继续滞留的需要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十四. 取得居住 (F-2) 차目所指的滞留资格后维持持续投资状态达 5 年以上者中, 考虑其生计维持能力 品行 基本素养等后被认为有在大韩民国继续滞留的需要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 十五. 持企业投资 (D-8) 다目规定的滞留资格在大韩民国持续滞留 3 年以上者中, 通过投资者引进 3 亿元以上投资金并雇佣 2 名以上国民者且符合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者

199 十六. 以持续投资 5 年以上的条件进行法务部长官指定金额以上投资且品定端正等符合法务 部长官规定条件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外 活动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限期 无关 无关 在大韩民国持永住 (F-5) 滞留资格的父或母申请在大韩民国出生子女的滞留 资格时, 赋予永住 (F-5) 资格 一. 从出生日起 90 天以内申请滞留资格的赋予 滞留资格赋予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海外出生子女除外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出生证明书等 ) 3 国籍国的身份证明资料外国籍同胞以外的永住 (F-5) 滞留资格赋予 国内滞留期间的计算如无完全出国的记录且一直在韩国滞留 申请再入境许可 (F-4 免除 ) 后出国时, 在国外滞留期间在三个月以下的视为在国内滞留 限制变更为永驻资格的对象申请之日起 3 年以内, 有违反过出入境管理法事实者 罚款或受到 100 万以下罚金处分但已缴纳罚款者除外 但房地产投资者与公益产业投资者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则指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内违反出入境管理法 3 回以上的情况 有过受监禁以上刑罚事实者 可能对大韩民国的安全保障 秩序维持 公共福利及其他利益造成威胁者 提交过虚伪资料者

20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根据海外犯罪经历的确认, 永住资格变更时受限者 : 有关特定重案犯罪处罚的特例法 第二条规定的特定重案犯罪而受到刑罚的事实 杀人罪 抢劫及诱引罪 强奸及骚扰罪 强盗罪 制暴法上的团体等的组成 活动及特加法上的团体等组织的罪 有因其他犯罪而受到以监禁以上刑罚为准的刑罚事实 犯罪内容不属于上述犯罪时需缜密审查后决定是否许可 敲诈 恐吓 威胁犯罪 毒品犯罪前科者限制永住资格的变更 永住资格的丧失一. 丧失对象得到强制出境命令者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永住权者超过免再入境许可期或许可期者持有居住资格的国民或永住权者的配偶在取得永住权后, 被查出以伪变造 盗用他人名义的护照入境或虚假结婚者 变更为永住资格时 需提交经过官方认证的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 ) 或驻海外的韩国领事馆领事确认 ( 非 A postille 协约国 ) 对象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打算变更为永住权者 - 仅,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交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表所指对象中, 外国人投资者 (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 ) 博士学位者 特定领域优秀人才 有特别功劳者 华侨 2 代等在韩国出生后一直在韩居住者 过去在申请滞留许可时已提交过本国的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后, 一直滞留于大韩民国者 * 在海外滞留 6 个月以上的不被视为一直滞留于大韩民国, 需要提交在海外滞留期间滞留国政府发行的 ( 无 ) 犯罪事实记录 1. 在大韩民国滞留 5 年以上者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附表 1 中 28 之 3가目 ) 持派驻 (D-7) 资格至特定活动 (E-7) 资格或居住 (F-2) 资格者中, 在大韩民国滞留达五年以上者 二. 条件 录 韩国民法规定的成年人

20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条件 申请日为准持续在韩国滞留 5 年以上 - 过去的滞留期间除外 但是, 没有完全出境且符合上诉 " 一 " 项所规定滞 留资格变更时, 可以合算在韩期间 需符合各滞留资格 附件 1 的条件 - 本人或随同亲属要有维持生计的能力且品行端正 - 具有在韩国持续居住时所需的基本素养者 共同 添加 特殊条件 - 年收入为 GNI 2 倍以上 - 韩国语能力考试 2 급以上或社会统合教育合格 - D8, D9 : 最近 2 年的平均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 (D9 中出口设备 / 运营 / 维护人员, 船舶建造 / 设备制作监督员等免除该规定 ) - E7 : 持有学士以上学位 - 10 年以上长期居住者免除韩国语能力考试 - E5 中在国内医院接受实习医生过程者的年收入要达到 GNI 以上且韩国语能力考试 5 级以上 三. 提交材料共同资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身份保证书 手续费 2 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3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宿舍提供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 Apostille 确认 ( 协约国 ) 或驻海外的韩国领事馆领事确认 ( 非 A postille 协约国 ) 各滞留资格所需资料 : 附加 附件 1 录 2. 国民配偶 (F-6),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 (F-2-2) (1). 许可对象作为国民配偶或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在韩国滞留达两年以上者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나目 (2). 许可条件一. 持结婚移民 (F-6, 旧号 F-2-1) 资格, 在韩国滞留两年以上的国民的外国人配偶中 : 与韩国人配偶维持婚姻关系时 韩国人配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时 与韩国人配偶离婚或分居, 但可证明离婚或分居的过错在于韩国人配偶时 虽中断了婚姻关系, 但养育与韩国配偶的婚生未成年子女时

20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二. 作为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持有居住 (F-2-2) 资格在韩国滞留达两年以上的中且被认可为有永住的必要性时 三. 符合上诉 一 二 条件且品行端正, 具备在韩继续居住所需的韩国语能力等基本素养者 四.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没有外国人登录证时另准备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及手续费 ) 2 财产证明材料 ( 国民的配偶 ) - 本人或同居亲属名义下的韩币 3,000 万元以上存款证明 ( 或房地产登记簿誊本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 本人或配偶的在职证明书等证明一定收入的资料中, 择一提交 但, 在韩国政府成立之前入境的在韩华侨和其直系后代及 以 前持居住 (F-2) 资格滞留的国民的日本籍妻子, 可省去身份保证书及 财产关系证明资料 3 经过认证的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 仅限以下符合条件者免交 : 过去在申请滞留许可时提交了本国的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后, 一直滞留于大韩民国者 * 在海外滞留 6 个月以上的不被视为一直滞留于大韩民国, 需要提交在海外滞留期间滞留国政府发行的 ( 无 ) 犯罪事实记录 申请当时年龄未满 15 周岁的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 (F-2-2) 4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宣告失踪的判决书 失踪指依据民法第 27 条规定得到失踪宣告者 2 证明没有过错的资料 : 法院的判决书等官方提供资料 3 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证明资料 : 子女的户籍誊本 居民登录誊本 录 判决书 ( 离婚申请书及确认书誊本 ) 韩国人配偶的 4 寸以内亲属或 居住地统 ( 班 ) 长填写的确认书等

20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4 韩国语能力考试 (TOPIK)2 级以上或社会综合项目 (KIIP) 的结业证 仅限于抚养子女 (F-6-2) 婚姻断绝(F-6-3) 国民的未成年外国人子女 (F-2-2, 申请当时未满 15 周岁或在国内接受 ( 毕业 ) 两年以上的小中等级教育课程 包括代案学校 时免交 ) 时 5 国民的未成年子女 : 出生证明书等可以证明是国民的未成年子女的材料 持有韩国国籍的双国籍者, 则适用 关于双国籍者的出入境及滞留规定 滞留管理科 -700, 永住 (F-5) 资格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나目 ) 作为永住 (F-5) 资格者的配偶, 持居住 (F-2-3) 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2 年以上者 作为永住 (F-5) 资格者的未满 20 岁的未成年子女, 持居住 (F-2-3) 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2 年以上者 二. 条件作为永住 (F-5) 资格者的配偶, 持居住 (F-2-3) 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2 年以上者 - 在与持永住资格者维持婚姻关系时作为永住 (F-5) 资格持有者的未满 20 岁的未成年子女, 持居住 (F-2-3) 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达 2 年以上且被认为有必要永住者 - 保有韩国国籍的双国籍者除外 三. 提交材料 录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无外国人登录证时需准备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及手续费 2 万韩币 ) 保证书 经过认证的海外 ( 无 ) 犯罪证明书 财产关系证明材料 ( 永住权者的配偶 ) 本人或同居亲属名义下的韩币 3,000 万元以上存款证明 ( 或房地产登记簿誊本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 本人或配偶的在职证明书等证明一定收入的材料中, 择一提交

20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但在韩国政府成立之前入境的在韩华侨和其直系后代及 以前持居住 (F-2) 资格滞留的国民的日本籍妻子, 可省去身份保证书及财产关系证明材料 5 滞留地证明材料料 ( 租赁合同书 宿舍提供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4. 高额投资人 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다目 ) 依照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的外国投资者中, 雇佣 5 名以上国民者 二. 条件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在国内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者 * 限于投资者本人申请永住资格 ( 投资者本人外的职员非申请对象 2 人以上共同投资时, 每人投资 50 万美金以上则可以申请 ) 聘用韩国国民的雇主 * * 与韩国国民直接签订雇佣合同的当事人而非企业所属管理人员 将 5 名以上的韩国国民以正规职员雇佣 6 个月以上 三.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明书 4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登记簿誊本全部证明书 5 雇用韩国人 5 名以上的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本人的所得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宿舍提供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0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5. 大韩民国出生的在韩华侨 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바目 ) 作为之前的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 附表 1 第 27 号规定, 持有过居住 (F-2) 滞留资格 ( 包括过去取得过与此有关滞留资格者 ) 者中, 被认为有必要长期居住者 二. 条件作为出生于大韩民国的在韩华侨, 目前持有居住 (F-2) 资格者 作为出生于大韩民国的在韩华侨, 由于过去因超过再入境许可期间等事由, 丧失居住 (F-2) 资格后以访问同居 (F-1) 资格滞留者 作为出生于大韩民国的在韩华侨, 过去持有过居住 (F-2) 资格 ( 包括与此有关的以前滞留资格 ) 并移民 ( 完全出国 ) 到海外后, 打算重新返回国内定居者 三.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华侨协会发行的户籍誊本 3 身份保证书 4 财产证明材料 - 本人或同居亲属名义下的韩币 3,000 万元以上存款证明 ( 或房地产登记簿誊本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 本人或配偶的在职证明书等证明一定收入的材料中, 择一提交 仅限在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之前入境的在韩华侨和其直系亲属可省略身份保证书及财产证明材料 国内出生的在韩华侨, 免除 附件 1 所指收入及韩国语能力的要求 5 海外 ( 无 ) 犯罪证明书 仅指完全出国后在海外滞留 6 个月以上的情况, 提交在海外滞留期间滞留国政府发行的 ( 无 ) 犯罪事实记录 6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宿舍提供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6. 博士学位者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사目 ) 一. 持尖端产业领域的海外博士学位者中, 已被国内企业聘用者 对象 : 在尖端技术领域 * 取得博士学位并被国内企业雇用并在与学位相关的领域工作达一年以上者 * 尖端产业领域是指信息技术 (IT) 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 (e-business) 生物产业 录 (BT) 纳米技术 (NT) 新资料领域, 输送机器 数码家电 环境 能源等领域

206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条件 : - 在尖端技术领域取得博士学位时 * IT 技术经营 纳米 电子电器 生物 输送与机械 环境与能源 ** 仅限于以申请日为基准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情况 - 申请永住时, 已被韩国国内企业在与所持学位相关领域 * 作为正式员工聘用且达一年以上者 - 年所得在韩国银行告示的全年度人均国民总所得 (GNI) 以上者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博士学位证复印件 4 所属企业的工商营业登录证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5 所得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二. 在国内大学院结束正规课程并取得博士学位者对象 : 在国内大学院结束正规博士课程并获得博士学位后, 打算在国内继续滞留者条件 : 已在国内大学院结束正规博士课程者 没有结束国内大学院所规定的课程, 而只取得博士学位者除外 被国内企业等作为正式职员雇用, 在申请永住资格时正从事经济活动并达一年以上 ( 与所持的博士学位是否与专业相关无关 )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博士学位证复印件 * 在仅以学位证难以判断是否完成正规博士课程时需追加提供成绩证明书 4 所属企业的工商营业登录证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5 所的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07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7. 尖端技术领域的学士学位证持有者 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아目 ) 持尖端技术领域学士学位或持有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发行的技术师资格证或可代替前者的资格证 [ 依据互相认证协议书 (MRA) 韩国政府认可的资格证 ] 者中, 在韩国滞留三年以上且申请永住权时受雇于国内企业年收入超过韩国银行公告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的 3 倍以上者 二. 条件持尖端技术领域学士学位或持有韩国产业人力管理公团发行的技术师资格证或可代替前者的资格证 [ 依据互相认证协议书 (MRA) 韩国政府认可的资格证 ] * IT 技术经营 纳米 电子电器 生物 输送与机械 环境与能源 - 但, 国内大学硕士学位获得者及国内大学理工科学士学位获得者与专业无关给予许可 ( 非高技术领域也可得到许可 ) 以申请之日为基准在韩国连续滞留 3 年以上 ( 过去的滞留时间除外 ) 永住申请时已被国内企业在与所持学位或资格证的相关领域 * 聘用为正式职员 * 国内大学硕士学位获得者及国内大学理工科学士学位获得者与专业无关, 此外, 相关领域无需过分狭隘地进行解析, 自己判断困难时需向本部申报 年所得是指收入超过韩国银行公告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的 3 倍以上 三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学士学位证复印件 4 资格证复印件 ( 相关者 ) 5 在职证明书 6 所的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7 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9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0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8. 具有特定领域能力者 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자项目 ) 科学领域 - 根据获奖经历 SCI( 科学技术论文引用目录 ) 论文刊载及引用程度或研究成果而受到创造未来科学技术部长官推荐者 经营领域 - 在正式职员人数 300 名以上及资本金 80 亿韩币以上的国内外企业担任常勤理事以上职位者中, 受到大韩工商会议所长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或全国经济人联合协会长推荐者 - 在 UNCTAD FORTUNE FORBES BUSINESS WEEK( 美国 ) ECONOMIST ( 英国 ) 等世界优秀经济报纸选定的近 3 年世界 500 强企业, 以负责人或经营领导 (Multinational Managers or Executives) 资格工作 1 年以上且在国内分公司等机关以高级管理人的身份工作者 教育领域 - 根据 SSCI( 社会科学论文引用目录 ), A&HCI( 艺术人文科学引用目录 ) 刊登论文及引用程度或研究成果而受到教育部长官推荐者 - 在专门大学担任讲师以上职位且得到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推荐者 文化艺术领域 - 享有国际名声的艺术家 导演 声乐家等人员中, 得到文化观光部长官推荐者 体育领域 - 在奥运会 世界选手大赛 亚洲运动会或与此同等水平的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者及其教练及在世界杯足球大赛中获得 16 强成绩的选手及指导者 录 中得到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推荐者

20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二.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事由书 3 身份保证书共同资料 4 各种资料 ( 获奖经历 经历证明书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科学 教育领域需提交教育科学技术部长官的推荐书 2 经营领域需提交大韩工商会议所长 全国经济人联合协会长或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长的推荐书 附加资料 在世界 500 强企业任经理或经营领导 (MultinationalManagersor Executives) 以上职位者, 需提交证明该工作的经历证明书及在职证明书 3 文化体育领域需提交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推荐书 9. 特别功劳者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차项目 ) 对国家的独立及发展作出贡献者 - 对韩国的独立或国家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勋章 奖章者及其遗属或亲属 - 任命 委派为政府及地方自治团体等的委员后,5 年以上为公共利益活动者 对改善国际关系及国际地位的提高作出贡献者 - 作为外交使节或领事机关成员在大韩民国有派驻经历, 且为增进大韩民国与派遣国家的友好关系或文化交流作出杰出贡献者 - 在大韩民国加盟的国际机构担任事务局局长 事务局次长或与此同等职位 者中, 对韩国的国际地位的提高作出杰出功绩者 - 在大韩民国的经济 社会 文化 科学等领域对增进国际交流作出贡献者 在社会 福利 雇用领域作出贡献者 - 在社会 福利领域为大韩民国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且得到有关部门推荐者 - 作为神职人员在社会 福利领域进行 5 年以上志愿活动, 且为大韩民国社会 福利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者 录 - 外国企业的国内分公司或国内外资企业的委员中, 正式雇用 10 名以上韩国职员等对国民雇用作出贡献者 对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作出贡献者 - 在防止国家机密或尖端产业信息的泄露及打击恐怖活动等方面提供重要情

21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报, 为国家安全作出贡献者中得到对外信息有关机关长推荐者 - 在揭发国际人口贩卖 毒品 偷渡入境 护照伪变造等国际犯罪组织作出巨大贡献者中得到调查机关长推荐者 对外情报机关 调查机关长为国家信息院长 检察总长等中央部门有关机关长 其他领域的贡献者 - 在犯罪 灾害 灾难 事故等对国民的生命及财产保护作出杰出贡献者 - 其他拥护大韩民国的国家政策等上诉为促进国家发展及国益作出杰出贡献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二.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事由书 3 身份保证书 4 勋章 奖章证书 ( 获奖者 ) 5 功劳证明材料 推荐书 ( 相关者 ) 6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0. 年金受益者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카项目 ) 从海外领取退休年金的 60 岁以上者中, 年均年金金额额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的 2 倍以上者 二.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年金证书 ( 复印件 ) 及年金存款存折 4 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5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1. 通过分数制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 在国内滞留达 3 年以上者 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파项目 ) 通过分数制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 在国内滞留达 3 年以上者及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 条件生计维持能力 : 拥有韩币 3 千万元以上资产, 且以申请日为基准年收入达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国民总收入 (GNI) 的 2 倍以上时 录 品行端正 : 不从事非专门性职业或娱乐服务行业且滞留状态健康且无违法 记录

21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基本素养 : 韩国语能力考试达 2 级以上或修完社会综合项目 但取得居住 (F-2) 资格时韩国语能力项目达 15 分以上者免除 (3)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身份保证书, 手续费 2 三千万韩币的有关资产证明材料 ( 存款证明 房地产合同书等 ) 及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等 3 海外 ( 无 ) 犯罪证明书 4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5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6 三千万以上的财产相关的证明材料 ( 存款证明 房产合约书等 ) 及所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雇用合约书复印件 在职证明书 所得金额证明书 ( 税务所发行 ) 12. 房地产投资者, 变更为永住资格的许可 一. 对象以房地产投资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 5 年以上维持持续投资状态且满足一定条件者 (F-5-17) 及其配偶与未婚子女 (F-5-19) 二. 条件没有失格事由等品行端正者 以房地产投资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维持同一资格达 5 年以上者 ( 配偶与未婚子女统一适用 ) - 公益投资和转换投资维持时间合计在 5 年以上时认可 - 再入境许可 ( 免除 ) 期间作为同资格维持时间予以认可 完全出国 ( 登录取消 ) 后, 同一居住资格再取得时完全出国前的维持时间和再取得后的维持时 录 间合计认可 投资设施的投资基本金额范围内长期租赁 (6 个月以上 ) 及担保设定等投资条件未丧失且维持 5 年投资状态 中途投资条件丧失时, 从投资条件恢复之时起之前的保有期间合算后认定为投资状态的维持时间, 对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投资期间及公益产业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投资时间 ( 转换投资 ) 的合计为 5 年以上时也予以认可

21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三.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房地产登记簿誊本等投资金维持中的证明材料 ( 自发放日起 5 日以内的材料有效 ) 3 该房屋的居住登记阅览记录 ( 限于未出售房屋的投资者, 由邑长 面长 洞长可以发放, 只有自发放日起 5 日以内的材料有效 ) 4 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在变更资格时维持法人的高级管理职位 股东职位的证明资料 ( 法人名义的公文 在职证明 股份确认资料等 ) 5 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 参考附表 4 的适用免除者 ) 6 亲属关系证明书 ( 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时 ) 7 未婚证明材料 ( 未婚子女申请时 ) 8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3. 持有永住 (F-5) 资格者的国内出生子女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나目 ) 以出生于大韩民国为由, 依据法第 23 条规定申请赋予滞留资格者且出生当时其父或母持永住 (F-5) 资格滞留于大韩民国者 二. 条件在韩国滞留的永住 (F-5) 资格的父或母为在韩出生子女申请滞留资格时 - 海外出生子女除外三.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身份保证书 手续费 2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中国的户口本等 ) 出生证明书等 3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4. 公益事业投资者及其配偶 未婚子女一. 对象以公益投资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维持 5 年以上持续投资状态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录 二. 条件 没有失格事由等品行端正者

21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以公益产业投资取得居住 (F-2) 资格后维持同一资格达 5 年以上者 ( 配偶 与未婚子女统一适用 ) - 房地产投资和转换投资的维持时间的合计在 5 年以上时认可 - 再入境许可 ( 免除 ) 期间作为同资格维持时间予以认可 完全出国 ( 登录取消 ) 后, 同一居住资格再取得时完全出国前的维持时间和再取得后的维持时间合计认可 未回收标准投资金额且维持投资状态达 5 年 * 不计投资招引机关的投资金运营结果和本金是否损失, 投资者不回收基准金额时被看做是维持投资 - 房地产投资和转换投资维持时间的合计在 5 年以上时也认可 * 对房地产投资移民制对象投资的期限与对公益产业投资移民制对象的投资期限 ( 转换投资者 ) 的合计在 5 年以上时也予以认可 ( 但公益产业的投资要在两年以上 ) 退休移民者的投资金以外本人或配偶的国内 * 保有财产在 3 亿元以上时 * 仅以国内财产为标准而国外财产除外 二.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投资金维持的证明资料 ( 以申请之日为准 5 日以内发行的 ) 3 退休移民者需提交除投资金以外本人或配偶的 3 亿元以上的国内财产保有证明材料 4 海外 ( 无 ) 犯罪证明书 5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时 ) 6 未婚证明材料 ( 未婚子女申请时 ) 7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14 15. 技术创业 (D-8-4) 持有者一. 对象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거目 ) 持技术创业 (D-8-4) 资格在国内持续滞留达 3 年以上并仍在滞留中者从作为投资者起维持 3 亿以上的投资金并持续雇用国民达 6 个月以上者 二条件没有失格事由等品行端正者 以申请之日为准, 持技术创业 (D-8-4) 资格在国内持续滞留达 3 年以上并仍在滞留中者 ( 过去的滞留期间除外 ) 作为国内外投资者曾维持 3 亿元以上的投资金或以此为准正在扩张资本者 招引的投资金和相关法人的资本金的合计在 3 亿元以上时也予以认可 申请日为基准正雇用 2 名以上的国民持续达 6 个月以上者 三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34 号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身份保证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4 海外 ( 无 ) 犯罪证明书 5 作为投资者起曾招引 3 亿元以上的投资金或持有以此为准的资本金的相关 证明材料 ( 财务报表 投资金导入内要书等 ) 6 正雇用两名以上国民且持续达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 所得证明书 纳 税事实证明等 ) 7 滞留地证明材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15 18. 高额投资的有条件永住一. 对象向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基金 ( 本金保障无利息型 ) 存入 15 亿以上且维持投资状态 5 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者 二. 条件在法务部长官指定的韩国政策金融公社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基金上存入 15 亿元以上者 在投资状态维持 5 年以上的契约书中签字 ( 提交附件 5 契约书 ) 中途领取部分或全部投资金时, 取消永住资格 没有不够格事由等需品行端正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2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房合同书等 ) 3 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4 投资金存入确认书 ( 韩国政策金融公社发行 ), 有关引进外汇的证明资料 ( 外汇买入证明书等 ), 维持投资契约书 ( 附件 5)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无 出国日起 2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再入境许可 出国日起要超过 2 年时,2 年期满前到驻外公馆申请延长再入境许可期间 ( 在 3 个 月范围内予以许可 ) - 公馆长的许可范围 : 出国满 2 年之日起 3 个月范围内 外国人登录 录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16 结婚移民 (F-6) 在韩国国家进行婚姻登记且为了维持与韩国国民婚姻生活滞留于国内者 抚养与国民婚生 ( 包括事实婚姻关系 *) 子女的父或母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 者 资格者及活动 范围 * 事实婚姻指主观上有婚姻的意向, 客观上在社会观念中的亲属秩序等方面认为有夫妻共同生活实体时, 予以认可 最高法院 98므961, ) 例 ) 在没有婚姻意向的单纯同居中出生的子女与法律上有妻子的男子同居而产下的子女等, 不成立事实婚姻 与国民婚姻且滞留于国内时, 由于韩国配偶的死亡或失踪 其他非本人过 错而中断正常婚姻者中, 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滞留资格 编号 编号 F-6-1 F-6-2 分类标准 在韩国韩国国家进行婚姻登记且国家进行婚姻登记且为了维持与韩国国民婚姻生活滞留于国 内者 虽不符合 F-6-1 的资格条件, 但, 抚养与国民婚生 ( 包括事实婚姻关 系 *)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F-6-3 与国民婚姻且滞留于国内时, 由于韩国配偶的死亡或失踪等其 他非本人过错而中断正常婚姻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滞留资格外 活动 不受按照各滞留资格区分的活动限制 工作单位的变更, 附加 录 无

217 滞留资格赋予 法第 23 条 ( 滞留资格赋予 ) 1 出生于大韩民国而未能依据第 10 条规定得到滞留资格且需要滞留的外国人, 至出生日起 90 天以内,2 在大韩民国滞留中, 由于丧失或脱离大韩民国国籍等其他事由未能依据第 10 条规定得到滞留资格且需要滞留的外国人, 至事由发生日起 30 天以内, 申请依据总统令规定的相应滞留资格 1. 在国内滞留中丧失大韩民国国籍者, 按滞留目的赋予结婚移民 (F-6) 资格 2. 对于当地退伍的驻韩美军, 按滞留目的赋予结婚移民 (F-6) 资格 提交资料及滞留期间依据滞留资格变更许可规定处理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国民的配偶 (F-6-1) 1. 国民的配偶 (F-6-1) 变更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对象 国内合法滞留者中, 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变更的申请人 符合以下表内容者,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滞留资格 出国后到驻外公馆申请签 证后入境 1. 持短期签证者 2. 非法滞留者 ( 包括偷渡者, 使用伪造 变造护照者 ) 3. 出国期限推迟者 4. 一般刑事犯 ( 单纯罚款除外 ) 持短期签证入境者 : 免签 (B-1) 观光通过 (B-2) 及短期采访 (C-1)~ 短期就业 (C-4) 签证持有者 仅, 免签 (B-1) 资格入国的德国人可以变更结婚移民 (F-6) 的滞留资格 但, 由于怀孕 预计分娩 抚养子女等事由, 认为不可避免在国内变更滞留资 格时, 审查后可变更滞留资格 二. 滞留许可期间 : 1 年 三. 滞留许可权者 : 出入境管理所长或办事处长 录

218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四. 提交资料 基本提交资料 提交资料种类 备注 签证发行申请书 - 护照 - 身份保证书 - 结婚移民者邀请函 - 结婚移民者背景陈述书 邀请人的基本证明书 写为韩国语或英语 判断归化与否 邀请人的家族关系证明书 判断家族关系 邀请人的居民登录誊本 确认居民登录誊本的同居人 ( 判断家族成员人数 ) 邀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确认国内婚姻登记与否及邀请次数 必须与否 必须 收入条件及居住条件关连提交资料 共同 利用劳动所得 提交资料种类 所得金额证明书 ( 国税厅发行 ) 信用信息调查书 源泉征收发票 ( 工作单位发行 ) 在职证明书 备注 前年度收入证明 ( 在国税厅申报的所有收入都可确认 ) 确认债务和债务不履行 过去一年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 就业当中证明 必须与否 必须 使用时必须 经历证明书过去就业经历证明 ( 选择 )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 确认工作单位存在与否 ( 选择 )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准备存折复印件, 工资明细表, 健康保险资格得失确认书等 ( 选择 ) 利用事业所得 其他收入及财产关连 居住条件 营业执照证明书确认经营事业与否 ( 农林水产业除外 ) 其他 事实关连证明资料 居住条件证明资料 所得证明资料 ( 例, 农支援部, 组合员证明书, 耕作事实确认书, 农渔业事实确认书等 ) 确认收入以及财产 房地产登记簿誊本或组凭合同书 使用时必须 选择 使用时必须 必须 录 语言沟通关连提交资料

219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使用韩国语 使用韩国语以外的语言 提交资料种类 备注 韩国语能力考试 TOPIK 成绩证明书 在韩国语能力考试网页 ( 可以确认成绩证明书的真假 指顶教育机关的结业证 需要时确认教育机关是否发行结业证 韩国语学位证 - 外国国籍同胞证明资料 证明同胞的公公资料 过去在韩国居住一年以上 利用综合签证信息网络确认出入境记录 可使用外国语的证明资料 - 过去在外国居住一年以上 通过出入境记录, 护照上的出入境印戳确认 必须与否 资料当中选一 选择 国际结婚介绍教育对象 ( 健康状态,. 无犯罪经历信息提供关连 ) 提交资料种类 备注 必须与否 教育结业证邀请函上记载结业证号码时可免除选择 无犯罪经历证明书 健康诊断书 婚姻当事人双方 ( 详细内容参考 ) 必须 审查时认为需要的资料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签证审查的正确性和效率性在规定的资料以外有可能要求其他证明资料 各种资料的有效期 邀请函和婚姻关系证明等资料的有效期在此指南无另外规定内容时从填写日, 发行日起 3 个月以内有效 录 国际结婚介绍教育 促进背景 为了提高对国际婚姻的正确认识 将国际婚姻的副作用最小化, 从而形成健康的多文化家庭 国际结婚介绍教育 - 进修对象

220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要与离婚率较高或取得韩国国籍较多的国家 ( 特定国家 ) 国民结婚, 并以结婚同居为目的进行邀请的韩国人 特定国家 : 中国 越南 菲律宾 柬埔寨 蒙古 乌孜别克斯坦 泰国 ( 法务部告示 ) 国际结婚介绍教育 - 免除对象 要能证明在外国配偶的国家或第 3 国家留学 工作等事由滞留 45 天以上并进行交往的内容 要能证明外国配偶在国内持有外国人登陆证并且合法滞留 91 天以上的, 期间中与其进行交往的内容 怀孕 分娩等出于人道主义精神, 被认为有必要滞留者 通过交往过程书 熟人保证书 相片 邮箱 出入境记录等有关资料及面试等方法进行确认 抚养子女者, 变更为 (F-6-2) 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滞留许可对象 以结婚移民 (F-6) 以外资格在国内滞留, 且抚养婚生 ( 包括事实上的婚 姻关系 *)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二. 滞留许可期间 : 1 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 相关者 )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子女为韩国国籍时, 以子女名义开具的基本证明书 家族关系证明书 亲属 ( 亲子 ) 关系证明资料 - 出生证明书 基因检查确认资料 抚养子女的证明资料 例 ) 判决文等 ( 抚养权相关资料 ) 登载子女的居民登录誊本 子女的 5 寸 以内韩国亲属 ( 父或母 ) 或居住地统 ( 班 ) 长的确认书等 婚姻破裂者 ( 离异, 死亡, 失踪等 ) 要提交其事由证明资料 ( 相关者 ) 录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221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婚姻破裂者 ( 死亡, 失踪, 离异 ), 变更为 (F-6-3) 滞留资格的许可 一. 滞留许可对象 (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 ) 以结婚移民 (F-6) 以外资格滞留的人中, 曾以国民的配偶 ( 包括 F-6-1, F-2-1) 资格滞留过的人 如果申请当时, 为国民的配偶 (F-6-1, F-2-1) 滞留资格者, 允许滞留期间延长 过去与韩国配偶的婚姻生活在国内滞留的人中, 由于配偶的死亡 失踪 其他 非本人责任而不能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者 二. 滞留许可期间 : 三. 提交资料 共同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 片 1 张 手续费 死亡 配偶的死亡证明资料 - 死亡诊断书 记载配偶死亡事实的基本证明书等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离异 失踪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有关离婚诉讼的资料 ( 诉状 离婚判决书等 ) 证明离婚责任的证明资料 - 国民配偶的离家出走申报书 因配偶的暴力等事由发行的 医院诊断书 检察机关发行的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机关发行的不起诉决定书 公认的有关女性 团体发行的确认书 国民配偶 4 寸以内亲属的确认书 中断婚 姻关系时居住地统 ( 班 ) 长的确认书等 失踪事实证明资料 ( 失踪宣告审判书 ) 家族关系证明资料 ( 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录 四. 予以滞留许可者 : 出入境管理所长或办事处长

222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家务整理 (F-1-6), 滞留资格的变更许可 一. 滞留许可对象 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且不属于婚姻断绝 (F-6-3) 条件的人中, 为了划 分财产 家务整理等事由, 无法避免滞留于国内的人 二. 滞留许可期间 : 6 个月范围内 ( 可延长到 1 年 ) 三.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 费 2 身份保证书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滞留的证明资料 书 财产划分证明资料等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国民的配偶 (F-6-1), 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1. 国民的配偶 (F-6-1), 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一. 最初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以结婚移民 (F-6-1,90 天 ) 签证入境后,90 天以内到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 理所 ( 或办事处 ) 办理外国人登录及延长滞留期间 滞留许可期间 : 1 年 结束 'HAPPY START' 教育者, 赋予 2 年的滞留期间 ( 禁止入境者除外 ) 提交资料 录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国民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及居民登录誊本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 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二. 滞留期间的延长许可 滞留许可对象 以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滞留中的人 滞留许可期间 : 2 年范围内 抚养与国民配偶的婚生子女时, 赋予 3 年

223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婚姻关系证明书 3 居民登录誊本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 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 审查员要求时提交 ) 2. 分居 离婚诉讼 配偶失踪时, 滞留期间的延长许可 (F-6-1) 滞留许可对象 以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滞留中的外国人 与配偶分居的人 分居指, 虽然维持形式上的婚姻关系, 但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 周末夫妻不 属于分居 与配偶进行离婚诉讼的人 包括准备离婚诉讼的人 抗诉中的人 配偶失踪, 但还未得到家庭法院失踪宣告的人 提交资料 共同 分居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国民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及居民登录誊本 3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 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分居事由证明资料 ( 例 ) - 国民配偶的离家出走申报书 受伤害的诊断书或举证 相片 家庭暴力保护设施的入所确认书 刑事判决书 周边 人确认书 公认的有关女性团体确认书等 配偶在关押中时 : 配偶的关押证明书 ( 必须 ) 配偶 4 寸以内亲属的 确认书等 离婚 有关离婚诉讼资料 ( 起诉证明书等 ) 失踪 失踪事实证明资料 - 家庭法院受理的失踪宣告审判请求书 失踪申报书 失踪申报书 周边 人确认书 公认的有关女性团体确认书等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录

224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抚养子女 (F-6-2), 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一. 最初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以抚养子女 (F-6-2, 90 天 ) 签证入境后,90 天以内到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或办事处 ) 办理外国人登录及延长滞留期间滞留许可期间 : 1 年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子女名义的基本证明书 家族关系证明书 ( 韩国国籍子女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二. 滞留期间的延长许可滞留许可对象 以抚养子女 (F-6-2) 资格滞留中的人滞留许可期间 :3 年 仅, 可一直延长直到子女成年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手续费 子女名义的基本证明书 家族关系证明书 ( 韩国国籍子女 ) 持续抚养子女的证明资料 例 : 学费缴纳凭证 子女的医院发票等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 审查员要求时提交 ) 对于持有探望权的滞留许可特别规则 录 1. 特则对象 : 以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滞留时婚姻关系破裂者中, 持有与韩 国国民婚生子女的探望权者 2. 审查标准 ( 需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需要时进行实态调查 ) 1 依据家庭法院等决定, 探望权是否受到了限制 2 与子女是否进行了持续交流 限制 剥夺探望权及与子女没有交流时, 不允许滞留 3. 提交资料 申请书, 子女为韩国国籍时以子女名义开的基本证明书 家 族关系证明书, 离婚判决书等 ( 为确认探望权是否受到了限制 协议离婚者可 以省略 婚姻破裂后最初延长滞留期间时提交 ), 相片等与子女持续交流的证明 资料,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4. 滞留许可期间 : 以 F-6-2 资格在 1 年范围内 仅仅, 可一直延长直到子女成年

225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婚姻破裂者 (F-6-3), 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一. 国民配偶死亡后, 最初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滞留许可对象 持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在国内与国民维持正常婚姻生活中, 因疾病 事故等其他事由造成韩国配偶的死亡时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配偶的死亡证明资料 死亡诊断书 记载配偶死亡事实的基本证明书等 关系证明资料 ( 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二. 国民配偶失踪后, 最初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滞留许可对象 持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在国内与国民维持正常婚姻生活中, 韩国配偶 的失踪 * 时 * 失踪指, 依据民法第 27 条规定得到家庭法院失踪宣告时成立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失踪事实证明资料 ( 失踪宣告审判书 ) 3 家族关系证明资料 ( 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三. 和国民配偶离婚后, 最初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滞留许可对象 持有国民的配偶 (F-6-1) 资格在国内与国民维持正常婚姻生活中, 以非本 录 人的责任 ( 例 : 国民的离家出走 暴力等 ) 离婚的人

226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 证明离婚责任的客观资料 : 国民配偶的离家出走 暴力 家庭不和等由于国民 配偶的责任造成婚姻造成婚姻破裂的证明资料 ( 例 : 国民配偶的离家出走申报书 因配偶的暴力等事由发行的医院诊断书 因配偶的暴力等事由发行的医院诊断书 检 察机关发行的不起诉决定书 公认的有关女性团体发行的确认书 公认的有关女性团体发行的确认书 国民配偶 4 寸以 内亲属的确认书 中断婚姻关系时居住地统 ( 班 ) 长的确认书等 )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 有关离婚诉讼资料 ( 诉状, 离婚判决书等 ) 4 离婚责任证明资料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 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特则 即使因外国人的责任造成离婚的, 如果该外国人抚养外国人抚养国民配偶的父母或家国民配偶的父母或家 属时, 经确认事实关系及收取相关抚养证明资料后, 以 F-6-3 资格在 1 年 范围内允许滞留 四. 最初延长期间后, 对于以婚姻破裂 (F-6-3) 资格滞留中外国人的延长许 可 滞留许可对象 以婚姻破裂 (F-6-3) 资格滞留中的外国人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录

227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家务整理 (F-1-6), 延长滞留期间的许可 再入境许可 滞留许可对象 - 与国民的婚姻关系已破裂且不属于婚姻断绝 (F-6-3) 条件的人中, 为了划 分财产 家务整理等事由, 无法避免滞留于国内的人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 费 身份保证书 ( 保证期间没到期时可以省略 ) 3 记载离婚事实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4 不可避免滞留的证明资料 - 事由书 有关财产划分的证明资料等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书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6 其他审查时需要的资料 1. 再入境许可免除 免除对象 - 登录完毕的结婚移民 ( 包括 F-6, 过去 F-2-1, F-2-10) 者, 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再入境许可 免除期间 : 1 年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 2. 复数再入境 对象 - 登录完毕的结婚移民 (F-6, 包括以前的 ) 资格者从出国日起 1 年以上 2 年以内再入境的人 手续费 : 免除 许可期间 : 2 年 录 - 但是, 剩余的滞留期间少于 2 年时在滞留期间范围内赋予再入境期间 但, 禁止入境者需要取得本部的再入境许可

228 外国人登录 1. 国民的配偶 (F-6-1) 以国民的配偶 (F-6-1) 签证入境后,90 天以内到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 所 ( 或办事处 ) 办理外国人登录手续 身份保证书上填写韩国人配偶的基本事项 ( 保证期间 2 年 ) 不是重新提交身份保证书只是填写基本事项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国民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3 国民配偶的居民登录誊本 2. 抚养子女 (F-6-2) ( 滞留许可对象 ) 持有结婚移民 (F-6-2) 签证入境的人 ( 其他审查标准和注意事项 ) - 从入境日起超过 90 天申请登录者事犯处理 滞留许可期间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录 子女为韩国国籍时以子女名义开的基本证明书 家族关系证明书 滞留地证明资料

229 其他 (G-1) 活动范围 进行外交 (A-1) 至结婚移民 (F-6) 观光就业 (H-1) 及访问就业 (H-2) 资格 以外的活动时 不符合外交 (A-1) 至结婚移民 (F-6), 观光就业 (H-1) 及访问就业 (H-2) 资格且得到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 法务部长官认可的范围 > - 申请工伤灾害及受治疗的人和保护人 - 因疾病 事故而受治疗的人和保护人 具备 资格者 - 进行各种诉讼的人 - 因拖欠工资而得到劳动部调解中的人 - 难民申请者 - 难民申请被拒绝者中,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被允许滞留的人 - 怀孕, 分娩等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被允许滞留的人 - 外国人患者 - 受到性交易等迫害的外国女性等,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被允许滞留的人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录

230 滞留资格外 活动 1. 受到人权侵害的外国人, 申请滞留资格外活动的许可 一. 对象 滞留外国人中由于强迫性交易 经常暴打 虐待 受害于严重犯罪等以侵害人权为由, 进行有关被害事实诉讼等手续并被 外国人人权保护及权益增进协议会 指定为救济对象时 对象者经过管辖出入境管理所或办事处设置的 外国人人权保护及权益增进协议会 议决进行决定二. 就业许可流程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外国人因受到犯罪行为等的人权侵害后, 为进行理救济手续申请变更时, 经审查后许可为其他 (G-1) 滞留资格 滞留资格外活动许可 持其他 (G-1) 资格者被出入境管理所的 外国人人权保护及权益增进协议会 决定为救济对象者时, 允许以特定活动 (E-7) 资格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三.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各种 ( 诉讼等 ) 相关证明资料雇佣合同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对于难民申请者等的滞留资格外就业活动许可一. 许可对象 ( 法第 20 条, 法第 76 条之 8 第 2 项及第 3 项 ) 难民申请被拒绝者中,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被允许滞留的人难民认定手续申请后经过 6 个月也没后得到最初难民申请结果的人 证明资料的迟交 所在地不明 居留等因本人原因产生的滞留期间, 在计算 6 个月的期间时不予合计 录 申请难民认定手续者中, 在抚养残疾人等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或发生其他与 此类同的事项者且被出入境管理所长认可者

231 滞留资格外 活动 二. 许可范围 除了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外, 不限制就业活动 ( 仅, 要具备各领域的有关 法令要求资格条件 ) 进行赌博等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时为维持公共利益或国内就业秩序等, 被认为需要限制其就业活动时三. 许可期间得到人道主义许可者 [3-가-(1)] - 不超过滞留期间的范围内, 每次在 1 年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 6 个月内没有得到结果者 [3-가-(2)], 有其他事由者 [3-가-(3)] - 许可期间范围内一次许可 6 个月的滞留资格外活动 四.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等身份证雇佣合同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无关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1. 因工伤灾害治疗中的人及其亲属 (G-1-1) 一. 对像者 请求工伤补偿审查或再审申请中的人因工伤而住院治疗中的人 治疗后从劳动福利公团取得疗养认可并进行疗养中的人及治疗后遗症的人工伤对象者的亲属 保护人二. 滞留许可期间 录 在 1 年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 ( 直至住院治疗及工伤补偿结束 )

232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三.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工伤补偿审查请求书或再审请求书因工伤发行的医院诊断书等亲属关系及其他保护人的证明资料 ( 限定为保护人 亲属 ) 附件 2 对生活维持能力的审查确认书 2. 因疾病或事故进行治疗的人及保护人 (G-1-2) 一. 对象者 ( 登录外国人 ) 在滞留中因各种疾病 事故需进行长期治疗, 且不能维持现有滞留资格的人 ( 以短期签证入境的人 ) 因遭遇各种事故, 需进行长期治疗的人 以短期签证入境后通过医疗机关等的诊断被认为需进行长期治疗或疗养的人, 为外国人患者 (G-1-10) 资格的变更对象需进行长期治疗者的保护人 ( 亲属 ) 二. 滞留许可期间在 1 年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三. 提交资料医疗机关发行的意见书等, 可以证明治疗必要性的资料可以证明治疗及滞留费用支付能力的资料身份保证书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配偶或直系亲属时 ) 附件 2 生活维持能力的审查确认书 ( 审查 滞留期间延长 时使用 ) 3. 进行各种诉讼的人 (G-1-3) 一. 对象者 录 因工伤灾害等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退还房屋抵押金等进行各种民事诉讼的人

233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施行以下各种刑事诉讼的人 : - 取消拘留后, 进行不拘留调查等公审的外国人 - 取得保释许可后, 进行公审的外国人 - 经拘留合法性再审查被释放后, 进行公审的外国人 - 获得缓刑后, 进行抗诉 上诉中的外国人等施行各种家庭 行政诉讼的人二. 滞留许可期间在 6 个月范围以内赋予滞留期间三. 负责申请的管辖出入境管理所原则上, 要在外国人的居住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请四.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诉状复印件 提起诉讼证明书 法律救助决定书复印件 能够确认其他请求权存在的资料身份保证书亲属关系或保护人的证明资料 ( 有保护人 亲属时 ) 附件 2 生活维持能力的审查确认书 ( 审查 滞留期间延长 时使用 ) 4. 因拖欠工资在劳动部进行调解中的人 (G-1-4) 一. 对象者向劳动部提交拖欠工资申请书而在调节中的人向劳动部提交了拖欠工资陈情书, 但未得到解决而进行民事诉讼的人二. 滞留许可期间在 6 个月范围以内赋予滞留期间三.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向劳动部提交的陈情书复印件劳动布发行的拖欠钱财确认书等 录 身份保证书

234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附件 2 生活维持能力的审查确认书 ( 审查 滞留期间延长 时使用 ) 5. 难民申请者 (G-1-5) 及被拒绝认定为难民者中, 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得到 许可者 (G-1-6) 一. 对象者在大韩民国滞留中, 且申请难民认定手续的外国人 (G-1-5) 被拒绝认定为难民者中,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得到许可者 (G-1-6) 二. 滞留许可期间难民认定申请者, 在 6 个月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被拒绝认定为难民者中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得到许可者, 从得到通报日起 1 年三.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难民认定申请受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6. 怀孕 分娩等, 需要人道主义照顾的人 (G-1-9) 一. 对象者因怀孕 分娩等不能立刻出国的人二. 滞留许可期间 1 个月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三.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诊断书等可以证明事由资料身份保证书 7. 外国人患者 (G-1-10) 一. 许可对象以 B-1 B-2 C-3( 包括 C-3-3) 资格入境后, 通过医疗机关的诊断等被认为需进行长期治疗或疗养的人认为需要长期滞留的患者及有必要长期随同的配偶等随同亲属 保护人 录 二. 许可要领

235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滞留资格 : G-1-10, 滞留期间 : 在 1 年范围内许可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医疗机关发行的意见书等有必要长期治疗的证明资料 3 治疗及滞留费用支付能力的证明资料 招商机关或有身份保证人进行担保时, 可以省略 4 亲属关系及保护人的证明资料 8. 性交易受害外国女性等需要以人道主义精神考虑的人 (G-1-11) 一. 对象滞留外国人中由于强迫性交易 经常暴打 虐待 受害于严重犯罪等以侵害人权为由, 进行有关被害事实诉讼等手续并被 外国人人权保护及权益增进协议会 指定为救济对象时二. 滞留许可期间在 1 年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三.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有关诉讼的资料等权利救济证明资料身份保证书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1. 因工伤灾害进行治疗者及其亲属 一. 滞留许可期间 原则上, 在 6 个月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 ( 仅, 重病患者在 1 年范围内赋予 ) 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因工伤发行的医院诊断书 3 劳动福利公团发行的 诊疗计划审查决定通知书 ( 工伤保险卡 ) 后遗症状服务卡等 4 其他 (G-1) 资格审查确认书 ( 附件 2 格式 ) 5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36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2. 因各种疾病 事故等事由进行治疗者及保护人一. 滞留许可期间原则上每次在 6 个月范围内赋予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医疗机关发行的诊断书等证明长期治疗必要性的资料 3 治疗及滞留费用支付能力证明资料 4 身份保证书 5 其他 (G-1) 资格审查确认书 ( 附件 2 格式 ) 6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有配偶或直系亲属随同时 ) 7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3. 进行各种诉讼中的人 (G-1-3) 一. 滞留许可期间每次在 6 个月范围内赋予二.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诉状复印件 提起诉讼证明书 法律救助决定书复印件 能够确认其他请求权存在的资料 3 身份保证书 4 其他 (G-1) 资格审查确认书 ( 附件 2 格式 ) 5 亲属关系证明资料 ( 配偶或保护人时 )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4. 因拖欠工资而在劳动部进行调解中的人 (G-1-4) 一. 滞留许可期间 持 G-1-4 资格者, 在 6 个月范围内延长滞留期间 得到 推迟出国期间 许可的人, 在 3 个月范围内延长期间

237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二. 提交资料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劳动部发行的拖欠钱财确认书 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受理凭据等有关诉讼的资料 ( 限为进行诉讼中的人提交 ) 其他 (G-1) 资格赋予的审查确认书 ( 附件 2 格式 ) 身份保证书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5. 难民申请者及被拒绝认定为难民者中,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得到许可者 一. 滞留许可期间 ( 难民申请者 ) 出入境管理所长等人对于滞留期间进行延长许可时, 每次在 6 个月范围内予以许可 ( 人道主义滞留许可者 ) 每次在 1 年范围内赋予滞留期间, 直到其事由消失二.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6. 因怀孕 分娩等原因不能立刻出国的人 一. 滞留许可期间 在 6 个月范围内, 许可延长滞留期间 二.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诊断书等证明延长必要性的资料身份保证书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238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7. 外国人患者 一. 许可对象 以 G-1-10 资格滞留者中, 因治疗或疗养期间的延长而需要长期滞留者 认为需要长期滞留的患者及有必要长期随同的配偶等随同亲属 看护人 二. 滞留许可期间 在 1 年范围内延长滞留期间 三. 提交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2 医疗机关发行的意见书 诊断书等证明有必要长期滞留的资料 3 治疗及滞留费用支付能力证明资料 招商机关或有身份保证人进行担保时, 可以省略 仅, 对于首次邀请外国人患者的招商机关或多次发生被邀请者的非法滞留时, 有可能要求提交治疗及滞留费用支付能力等的证明资料 4 亲属关系及看护人证明资料 限为, 需要随同入境的配偶及随同亲属 已提交过的人可以省略 5 委托申请时的附加资料 : 申请签证发行认可书的招商机关 : 在大韩民国签证门户网站注册的专业负责人, 可以代理 ( 专业负责职员身份证 ) 未登记为招商机关的医疗机关 : 外国人住院中的 ( 疗养 ) 医疗机关代表或所属职员, 可以代理 - 委托书 在职证明书 6 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8. 性交易受害外国女性等需要以人道主义精神考虑的人一. 滞留许可期间 录 在 1 年范围内许可延长滞留期间

239 二.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有关诉讼资料等权利救济证明资料身份保证书滞留地证明资料 ( 租赁合同书 提供宿舍确认书 滞留期间到期通知信 再入境许可 外国人登录 录 件 公共费用缴纳发票 宿舍费用支付发票等 ) 1. 再入境许可免除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韩币 )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40 观光就业 (H-1) 可以进行观光 学业 就业活动 -( 学业活动 ) 在年均总 780 小时的范围内可以进行正式教育课程及研修等所有学业活动 ( 即使一些国家对就业活动期间存在限制, 活动范围也与此相同 ) 活动范围 -( 雇佣形式 ) 不管雇佣形式任何就业活动都可以进行 ( 合同工 计时工资制等 ) -( 时间限制 ) 可以就业的时间限制为以滞留期限 1 年 ( 总共 52 周, 每周 25 个小时 ) 为准, 不能超过 1300 小时 ( 限制对象 ) 采访 政治活动等不符合协定规则的活动 具备 资格者 大韩民国签定观光就业协定和谅解协约的国家的国民, 在以观光为主目 的的同时为筹集观光经费而进行短期就业活动者 1 次能赋予的 滞留期间上限 协定上的滞留期间 工作单位的变更, 添加 不需另外工作单位的添加或变更, 可以进行就业活动 - 但, 若要求一定水平的资格条件 资格证或者就业者要从事 E-7( 特定活动 ) 行业有限制 滞留资格赋予无关 滞留资格 变更许可 ( 标准 ) 从原则上限制资格变更 ( 变更到专门资格等 ) 若拥有一定水平资格条件的专门行业 ( 医生, 律师, 教授, 飞机驾驶员, 会话讲师等 ) 和特定活动 (E-7) 滞留资格, 在持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资格变更 - 但, 英国 法国 爱尔兰 丹麦除外 录 ( 其他 ) 从其他滞留资格不可变更到观光就业资格

241 滞留期间 延长许可 自入境之日起 1 年范围内可以延长 - 但, 按照协定美国和英国的滞留期限分别可以延长到 1 年 6 个月与 2 年 再入境许可 1. 免除再入境许可制度的施行 ( 自 起修订施行规则 ) - 登录完毕的外国人自出国日起 1 年以内再入境时, 免除办理再入境许可手续 - 滞留期间少于 1 年时, 在其滞留期间内免除再入境许可手续 - 因入境禁止等问题, 需要得到再入境许可的留学生要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再入境许可 申请手续费免除 2. 提交资料 录 外国人登录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外国人登录证 手续费 ( 单次 3 万元韩币, 多次 5 万元 韩币 ) 对象 - 要滞留韩国的期间超过 90 日的外国人 ( 在协定上没有另外规定 ) 提出资料 1 申请书 ( 第 34 号格式 ) 护照 护照用规格照片 1 张 手续费 2 旅行日程及活动计划书 3 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合同书 ( 限于从事工作的外国人 ) 4 滞留地证明材料 *( 月租房合同书等 ) * 若所在地变更, 请参考滞留地变更申报内容

242 附件 1 以永住资格在大韩民国滞留 5 年以上者 ( 施行令附表 1 28 之 3 가目 ) 各资格的赋予标准及提交资料 滞留资格 派驻 (D-7) 区分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内容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施行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企业投资 (D-8) 赋予标准 1. 投资 30 万美金以上的外国人 作为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必要专业人员派遣到韩国者, 以派驻 (D-7) 资格条件进行处理 2. 雇佣 3 名以上的韩国人 (1 年以上长期雇佣及工资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 ) 3. 法人代表董事持公司 50% 股份时, 最近 3 年中每年的所得金额要超过 2 亿韩币以上 4. 个体工商户时, 最近 3 年中每年的所得金额要超过 1 亿韩币以上 ( 仅, 有共同投资者时, 要分别达到上诉金额 ) 5.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贸易经营 (D-9)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1. 外国人投资申报书 ( 投资企业登录证复印件或登记簿誊本 ) 2. 雇佣 3 名以上韩国人的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3. 纳税事实证明书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4.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以永主权申请日为准, 最近 2 年平均对韩出口总额超过 300 万美金以上的贸易商 2.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3.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营业执照或登记簿誊本 ( 贸易商 ) 提交 2. 贸易交易额的证明书资料 3. 总公司或船主发行的雇佣合同书复印件 ( 船舶建造 监督等领域 ) 4.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对于公司经营及营利事业者 (D-9-4), 适用企业投资 (D-8) 资格赋予标准中的 1,2,4,5 号规定及其要求的提交资料 教授 (E-1)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1. 得到大学校长推荐者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大学校长推荐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243 会话指导 (E-2) 研究 (E-3) 技术指导 (E-4) 专门职业 (E-5) 艺术演出 (E-6) 特定活动 (E-7) 居住 (F-2)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赋予标准 提交资料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仅, 在国内医院进修实习课程者的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 且在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中获得 5 级以上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持学士以上学位者 2. 年收入要超过韩国银行发布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的 2 倍 3.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学位证 2.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3.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1. 年收入超过韩国银行告示的上一年度人均韩国国民总收入以上 2. 国立国际教育院举办的韩国语能力考试 2 级以上或进修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1. 劳动所得抵扣发票或所得金额证明书 2. 韩国语能力考试等级认可书或社会综合项目教育 (KIIP) 合格证书 国内出生的在韩华侨, 免除收入及韩国语能力的要求

244 附件 2 申请变更其他 (G-1) 资格者的生活维持能力审查确认书 申请变更其他 (G-1) 资格者的生活维持能力审查确认书 持有其他(G-1) 资格的人不可以进行就业活动 请您阐述在以其他 (G-1) 资格滞留的期间怎样解决准备生活费 诉讼费用及治疗费等问题 1. 现在以存折等方式持有多少现金? 现金 : 韩币 存折余额 - 银行名 : - 余额 : 韩币 2. 请进行记载持有其他资产 ( 现金以外保有的资产 : 房屋租赁保证金等 ) 的内容 3. 请记载滞留所需的预计费用 ( 需记载所有相关事项 ) 每月平均生活费 : 韩币 ( 必须记载 ) 诉讼费用 ( 律师费等 ) : 韩币 ( 在进行诉讼者 ) 治疗费 : 韩币 ( 事故 疾病治疗者 ) 其他 : 4. 请记载在国内滞留中, 可以予以帮助的亲属 ( 父母 兄弟 子女 ) 本人已确认并保证上诉内容真实无误 如果, 被查出有虚假内容或非法就业时, 接受拒绝延长滞留期间等任何处罚 ( 亲笔签名 ) 出入境管理所长启

245 Appendix 2 Confirmation of Financial Ability of an Applicant for the change to the G-1 Miscellaneous visa A pplicant for the C hange to the G -1 M iscellaneous visa C o n f i r m a t i o n o f F i n a n c i a l A b i l i t y

246 易懂的在外同胞政策指南 法务部 出入境 外国人政策本部 录

247 目录 Ⅰ. 现行的在外同胞政策概要 1 1. 短期访问制度 2. 访问就业制度 1 3. 在外同胞资格赋予制度 2 4. 永住资格赋予制度 2 5. 在外同胞技术教育制度 2 Ⅱ. 各制度的细部程序 3 1. 在外同胞的入境程序流程图 3 2. 访问就业制度的细部程序 4 3. 在外同胞资格赋予制度的细部程序 外国国籍同胞永住资格赋予的细部程序 在外同胞赋予技术教育机会的细部程序 28 Ⅲ. 其他参考事项 各种提问及咨询 29 参考资料 1, 2, 附件 1, 2, 3, 4, 5, 6, 7,

248 现行的在外同胞政策概要 法务部在施行访问就业制 扩大在外同胞资格赋予对象 放宽 永住权取得条件 赋予国内技术教育机会等多方面的政策 1. 短期访问制度 (C-3) ( 星期二 ) 起, 对于欲访问母国的不足 60 周岁的外国国籍同胞, 发行 3 年有效的同胞访问 (C-3, 90 天 ) 多次往返签证以保障自由的出入境 但, 只可以自由的出入境不可以工作 2. 访问就业制 (H-2) 扩大对于中国和 CIS 地区同胞的自由往来和就业活动范围 对于 25 岁以上中国 前苏联同胞发行有效 3 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H-2) 在签证有效期内, 可以自由的出入境并最长允许滞留 4 年 10 个月 希望在国内就业时, 进行就业教育和求职申请等程序后, 可以在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许可的单纯劳务范围内进行就业活动 对于缘故和无缘故同胞等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请签证程序 对于在国内有亲属的缘故同胞和留学生父母等的签证发行特例对象, 在邀请许可人数范围内, 通过国民等的邀请而入境 无缘故同胞在考虑到国内劳动市场状况下, 通过电子抽签等方式入境

249 简化就业程序 访问就业制同胞的就业许可工种为 38 个单纯劳务工种 ( 参考附件 1) - 希望就业者在进行就业教育和求职申请后, 通过求职中介或自己求职的方式进行工作 变更工作单位时, 只需申报即可 3. 对于中国 前苏联地区同胞赋予在外同胞 (F-4) 资格的制度 为扩大母国和同胞间的交流和减少各居住国同胞间的差别, 扩大在外同胞资格的赋予对象 中国 前苏联地区同胞对象中, 对于从事单纯劳务可能性稀少的大学毕业生 法人企业代表 持有技能师以上的资格证者 60 周岁以上同胞等人, 扩大在外同胞资格的赋予 与访问就业制连接, 在制造业等不扰乱国内劳动市场的特定产业领域长期工作的同胞, 允许变更为外同胞资格 4. 对于外国国籍同胞赋予永住 (F-5) 资格的制度 为增强同胞和母国间的友谊及增进与同胞居住国的关系, 以改善现行的永 住资格相关制度从而扩大永驻资格的赋予 对于访问就业 (H-2) 同胞在制造业 农畜业 渔业领域长期工作及符合一定条件 者, 赋予永住资格 对于符合大韩民国国籍取得条件的同胞, 赋予可以邀请亲属的永住资格

250 5. 对于外国国籍同胞的技术教育制度 事先在 Hikorea 网站申请技术教育者中, 通过电子抽签被选中为技术教育 对象者, 赋予在国内受技术教育机会 要在外同胞技术教育支援团指定的农 畜牧 渔业和制造业等领域的技术教育学院受 技术教育的人

251 各制度的细部程序 1. 在外同胞签证发行的程序流程 驻外公馆申请签证 短期资格 驻外公馆审查签证 发行短期签证 (C-3) 入境 访问就业制技术教育中签者 未满 60 周岁的外国国籍同胞 访问就业资格 签证申请签证审查发行访问就业 (H-2) 入境 中国和前苏联地区居住的满 25 岁以上的外国国籍同胞 - 得到国民和永住资格 (F-5-7) 者邀请时 2 寸以内的血族或姻亲 : 驻外公馆申请 3-8 寸之内的血族或 3-4 寸以内姻亲 : 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请 - 通过电子抽签被选中的人 在外同胞资格 录 驻外公馆申请签证驻外公馆审查签证发行在外同胞 (F-4) 入境 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国国籍同胞 国内 外 4 年制大学以上毕业者和政府邀请的奖学生 法人企业代表 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记者 律师 医生等 60 周岁以上等

252 2. 访问就业制的详细程序 中国同胞等人欲申请访问就业资格入境时, 签证申请和滞留管理的细部程 序如下 : 一. 访问就业制对象 访问就业制的适用对象为, 在中国和前苏联地区居住的满 25 岁以上外国国籍同胞 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 出生当时为大韩民国国民且登载于大韩民国户籍 ( 除籍 ) 者或其晚辈直系亲属 受到在国内有居住地址的大韩民国国民或符合永住资格 (F-5) 마目规定 8 寸以内血亲 4 寸以内的姻亲邀请者 依照 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和支援的相关法律 指定的国家有功者和遗族或依照 独立有功者礼遇的相关法律 指定的独立有功者和遗族或亲属 在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者或对增进大韩民国的国益做出贡献者 以留学 (D-2) 资格一个学期以上在校者的父 母及配偶 为维持国内外国人的滞留秩序, 依照法务部长官指定的规定和程序主动出国者 不符合以上条件且依照法务部长官指定的电子抽签等程序中签者 访问就业者满期出国后只能依照满期在入境规定发行签证, 禁止以重新邀请或申请电子抽签的方式申请签证 录

253 二. 访问就业 (H-2) 签证发行程序 访问就业者邀请亲属时 2 寸以内血亲或姻亲到驻外公馆申请,3 寸 ~8 寸以内血亲或 3 寸 ~4 寸以内姻亲到邀请人管辖出入境管理所申请 访问就业签证发行申请是通过网站 Hi-korea( 外国人的电子政府 ) 申请访问预约, 详细程序如下 : 驻外公馆申请签证发行对象及提交资料 : 对象 出生当时为大韩民国国民且登载于亲属 关系登记簿 闭锁登记簿或除籍簿者 提交资料 有关亲属关系记载事项的证明书 除籍誊本 与国民邀请者的亲属关系为父母及兄 弟姐妹等 2 寸以内者 可以在国内户籍 ( 除籍 ) 中确认亲属关系者, 需要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韩国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 ( 亲属关系证明书 基本证明书 婚姻关系证明书 ) 或除籍誊本 无法在国内户籍 ( 除籍 ) 中确认亲属关系者, 需要提交出生证明书或户口本原件 ( 复印件 ) 及身份证 邀请人的亲属关系陈述书及身份保证书 被邀请人的亲属关系确认书 与持永住资格 (F-5-7) 邀请者的亲 属关系为父母或兄弟姐妹等 2 寸以内者 录 出生证明书或户口本原件 ( 复印件 ) 及身份证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及邀请人的亲属关系陈述书及身份保证书 被邀请者的亲属关系确认书

254 在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者或 对大韩民国的利益做出贡献者 勋章 奖章证书或中央行政机关长颁发 的表彰, 证明是同胞的国籍国的公认资料 依照 国家有功者等礼遇和支援的相关法律 指定的 国家有功者和遗族 或依照 独立有功者礼遇的相关法律 指定的 独立有功者和遗族或亲属 国家有功者证 独立有功者证或国家有功者遗族证 独立有功者遗族证等可以证明国家 ( 独立 ) 有功者或遗族的资料, 证明是同胞的国籍国的公认资料 为维持国内外国人的滞留秩序依照法务部长官指定的标准和程序主动出国者中, 完全出境当日未满 60 周岁者且出境日经过 6 个月者 - 在首尔以外地方制造业的同一家公司工作 1 年以上者, 经过 2 个月后即可以申请 - 在农畜渔业的同一家公司工作 1 年以上者, 经过 2 个月后即可以申请 证明是同胞的国籍国的公认资料 - 育儿保姆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1 年以上者, 经过 2 个月后即可以申请 法务部长官规定的访问就业事先申请者中, 通过电子抽签被选中者 以提交访问就业签证发行认可书的方式进行签证申请者 证明是同胞的国籍国的公认资料 事先申请受理证或抽签结果打印件 访问就业签证发行认可书的编号 出入境管理所的签证发行认可书申请对象及提交资料 : 对象 国内有居住地址的大韩民国国民邀请的 3 寸以上 8 寸以下血亲或 3 寸以上 4 寸以下的姻亲 录 提交资料 可以在国内户籍 ( 除籍 ) 中确认亲属关系者, 需要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有关韩国亲属关系记录事项的证明书 ( 亲属关系证明书 基本证明书 婚姻关系证明书 ) 或除籍誊本 无法在国内户籍 ( 除籍 ) 中确认亲属关系者,

255 国内有居住地址永住资格 (F-5) 邀请的 3 寸以上 8 寸以下血亲或 3 寸以上 4 寸以下的姻亲 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者或对增进大韩民国的国益做出贡献者 需要提交出生证明书或户口本原件 ( 复印件 ) 及身份证 邀请人的亲属关系陈述书及身份保证书 被邀请人的亲属关系确认书 出生证明书或户口本原件 ( 复印件 ) 及身份证 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及邀请人的亲属关系陈述书及身份保证书 被邀请者的亲属关系确认书 勋章 奖章证书或中央行政机关长颁发的表彰, 证明是同胞的国籍国的公认资料 留学 ( D - 2 ) 资格在校一个学 在学证明书 留学生的亲属关系证 期以上者的父 母及配偶 明资料 证明被邀请者是同胞的国 籍国公认资料 留学生父母 配偶非 H-2 预约对象 提交海外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外国国籍同胞依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取得访问就业资格入境者 ( 包括短期一般 (C-3-1) 资格技术教育对象 ) - 仅, 以下人员可以免除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中的国家有功者和独立有功者和遗族 特别有功同胞和国益增进同胞 申请访问就业资格者中 60 周岁以上者或访问就业满期出境者 驻外公馆申请签证时, 提交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 对 ( 无 ) 犯罪记录证明书的条件 1) 要包括全国的 ( 无 ) 犯罪记录 - 仅, 没有可以确认到全国 ( 无 ) 犯罪记录的系统时, 可以用居住地管辖的内务机关等发行的证明书代替 2) 需提交签证申请日起 3 个月以内发行的证明书 录

256 健康状态确认 外国国籍同胞依照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取得访问就业资格入境者 ( 包括短期一般 (C-3-1) 资格技术教育对象 ) - 仅, 以下人员可以免除 : 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附表中的国家有功者和独立有功者和遗族 特别有功同胞和国益增进同胞 确认资料 - 驻外公馆申请签证时, 提交申请人亲笔填写的健康状态确认书 < 附件 6> 本人需在确认书上填写有关结核 B 型肝炎 梅毒等的感染及毒品服用经历 精神疾病治疗经验等内容 三. 访问就业 (H-2) 资格滞留管理程序 对于持访问就业签证入境同胞的国内滞留管理程序如下 : 首先申请外国人登录 持有访问就业签证入境的同胞准备以下资料后, 自入境日起 90 天以内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所 ( 办事处 ) 申请外国人登录证 护照 护照用规格相片 1 张 外国人登录申请书 手续费 留学生父母 : 除上述资料外, 另加留学生的在学证明书及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 健康状态确认持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申请外国人登录时, 提交法务部指定医院发行的 < 附件 7> 格式健康诊断书

257 希望就业的访问就业者中, 之前在就业教育过程中提交过健康诊断书的人则免交 ( 防止重复 ) 对健康诊断书的条件 ) 要包含法务部预先指定的诊断项 < 附件 7> - 必需检查结核 精神疾病 肝炎 梅毒 毒品 ( 非落榜 可卡因 鸦片 大麻 ) 项 2) 以各种登录或申请日基准, 需提交近 3 个月以内发行的诊断书 持访问就业资格者的就业活动范围如下 : 就业许可工种请参考附件 1 * 只有持 建设业就业认证证明书 者, 才可以在建设行业工作 在许可工种内的就业程序如下 : - 希望就业者在进行就业教育和求职申请后, 通过求职中介或自己求职的方式进行工作 * 求职申请, 由韩国产业人力公团进行就业教育时统一申请 雇主雇用同胞的程序 - 雇用人经过雇用努力 (14 日 ) 后仍未雇用到韩国职员时, 向雇用劳动部雇 用支援中心申请发行 特例雇用许可确认书 - 雇主在登记于雇用支援中心 外国人求职者名单 的人员中, 按照雇用 特 例雇用许可确认书 标明的人数限制范围内进行对同胞的雇用

258 < 同胞就业程序的流程图 > 持访问就业签证的同胞在制造业 农畜渔业 服务业等 38 个工种可以以简化程序进行就业, 且工作单位变更时, 进行申报即可 访问就业同胞, 要进就业开始申报和工作单位变更申报 申报对象 - 在访问就业许可工种, 初次就业的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 - 初次就业后, 工作单位变更的访问就业 (H-2) 资格者 申报时期 - 初次就业时 自就业开始日起 14 日以内 - 工作单位变更时 自工作单位变更日起 14 日以内 申报方法 - 可进行事先预约 网络申报或传真申报 委托申报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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