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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帮学堂课堂配套讲义 法硕 ( 非法学 ) 民法学 1

2 课程配套讲义是学习的必备资源, 帮帮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高质量的配套讲义, 确保同学们学习的方便与高效 该讲义是帮帮结合大纲考点及考研辅导名师多年辅导经验的基础上科学整理的 内容涵盖考研的核心考点 复习重点 难点 结构明了 脉络清晰, 并针对不同考点 重点 难点做了不同颜色及字体的标注, 以便同学们复习时可以快速投入 高效提升 除课程配套讲义外, 帮帮还从学习最贴切的需求出发, 为大家提供以下服务, 打造最科学 最高效 最自由的学习平台 : 服务项目 名师高清视频课 服务内容 零距离跟名师学习, 精讲考点, 突出重点, 拿下难点, 掌握方法 习题 + 月考 + 模考精选配套习题, 灵活自测, 查缺补漏, 时时提升 真题视频解析 复习规划指导 精选整理了近十几年的真题 + 答案, 视频详解近五年真题 名师零距离直播 / 录播指导全程考研复习规划 24 小时内答疑 24 小时内详尽解答您复习中的疑点难点, 确保学习无阻碍 把青春托付给值得信任的平台! 祝 : 复习愉快, 天天高效, 考研成功! PS: 讲义中的不足之处, 欢迎各位研研批评指正, 我们将竭尽所能追求更好 2

3 目录 帮学堂课堂配套讲义... 1 法硕 ( 非法学 ) 民法学... 1 第一章绪论... 1 第一节民法概述... 1 一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 二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 三 民法的渊源... 1 四 民法的解释... 2 五 民法的适用... 3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3 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3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4 一 基本原则的功能... 4 二 基本原则分论... 4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5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5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5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5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6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6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6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 第三节民事权利... 6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 6 二 民事权利的类型... 7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 7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8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8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8 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 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8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8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9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9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9 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10 第三节监护...10 一 监护的类型...10 二 监护人的设定

4 三 监护人的职责...11 四 监护的终止...11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1 一 宣告失踪...11 二 宣告死亡...11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12 一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2 二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2 第六节个人合伙...12 一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2 二 个人合伙的成立...13 三 个人合伙中的责任承担...13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3 第一节法人概述...13 一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3 二 法人的分类...13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14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4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4 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4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15 一 法人的设立...15 二 法人的变更...15 三 法人的终止...15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16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16 二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16 三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16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6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16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6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7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7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17 二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17 三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17 四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17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18 六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18 第三 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8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8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 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9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 一 无效民事行为...20 二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21 第六章代理...22 第一节代理概述...22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2 二 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22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22 一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2 二 本代理和再代理...23 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23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23 一 代理权的概念和产生...23 二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24 三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24 第四节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24 一 无权代理...24 二 表见代理...24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25 一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25 二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行为仍然有效...25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26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26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26 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26 三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6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26 一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6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27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中止 中断和延长...27 第三节期间...28 一 期间概念...28 二 掌握计算方法在诉讼时效和案例分析中的适用...28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28 第一节物权概述...28 一 物权的概念...28 二 物权的特征 ( 与债权区别 )...28 三 物权的种类...28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 一 平等保护原则...29 二 物权法定原则...29 三 公示 公信原则...30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6 一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 二 动产物权的变动...31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31 一 确认物权...31 二 返还原物...31 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31 四 恢复原状...32 五 损害赔偿...32 第九章所有权...32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32 一 所有权的概念...32 二 所有权的特征...32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33 一 所有权的权能 ( 内容 )...33 二 所有权的限制...33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3 一 所有权的取得...33 二 所有权的消灭 ( 原因 )...34 第十章共有...34 第一节共有概述...34 一 共有的概念...34 二 共有的特征...34 第二 三节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34 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5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35 一 概念...35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35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36 一 所有权...36 二 共有权...36 三 成员权...36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36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36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36 二 相邻关系的特征...37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37 一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37 二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37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37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37 一 用益物权的特征...37 二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37 三 准用益物权...38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7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38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38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38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38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3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39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39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39 第五节地役权...39 一 地役权的概念...39 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39 三 地役权的设立...40 四 地役权的内容...40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40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40 一 担保物权的特征...40 二 担保物权的种类...41 第二节抵押权...41 一 抵押权的特征...41 二 抵押权的设立...41 三 抵押权的效力...41 四 抵押权的实现...42 五 特殊抵押权...42 第三节质权...42 一 质权的特征...42 二 动产质权...43 三 权利质权...43 第四节留置权...44 一 留置权的特征...44 二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44 第十五章占有...44 一 占有的性质...44 二 占有的类型...44 三 占有的保护...45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45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45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45 二 债的分类...45 第二节债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45 一 债的发生根据...45 二 债的变更...46 三 债的消灭...46 第三节不当得利...47 一 概念及构成要件

8 二 法律后果...47 第四节无因管理...47 一 概念及构成要件...47 二 法律后果...48 第十七章合同...48 第一节合同概述...48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8 二 合同的分类...48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49 一 合同的订立程序...49 二 格式合同的订立...49 三 合同的成立...50 四 缔约过失责任...50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50 一 合同的生效条件...50 二 违反生效条件的后果...51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51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51 二 合同约定时的履行规则...51 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52 四 合同的保全...53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54 一 担保体系...54 二 保证...54 三 定金...55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55 一 合同解除的种类和条件...55 二 合同解除的效力...55 第七节违约责任...56 一 违约责任的特征...56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56 三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56 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6 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57 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57 一 转移财产类合同...57 二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58 三 提供劳务类合同...59 四 技术合同...60 第十八章人身权...60 第一节概述...60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60 二 人身权的分类...60 第二节人格权

9 一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61 二 姓名权...61 三 名称权...62 四 肖像权...62 五 名誉权...62 六 隐私权...62 七 荣誉权...62 八 尊严权与信用权 ( 一般了解 )...63 第三节身份权...63 一 配偶权...63 二 亲属权...64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64 第一节概述...64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64 二 知识产权的作用...64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65 一 著作权...65 二 专利权 ( 要点 )...68 三 商标权 ( 要点 )...69 四 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70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71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71 一 婚姻法基本原则...71 第二节亲属制度...72 一 亲等的计算...72 二 拟制血亲的发生原因...72 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72 一 结婚的条件...72 二 无效婚姻的情形...72 三 可撤销婚姻...72 第四节夫妻关系...73 一 夫妻人身关系...73 二 夫妻财产关系...73 第五节婚姻的终止...74 一 离婚方式...74 二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74 三 诉讼离婚的限制...74 四 离婚的法律后果...74 五 离婚的救济方式...75 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75 一 父母与子女...75 二 收养条件...75 三 兄弟姐妹...76 四 祖孙

10 第七节继承法概述...76 一 继承的特征...76 二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76 三 继承法基本原则...77 第八节法定继承...77 一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77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与继承顺序...77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78 第九节遗嘱继承...78 一 遗嘱...78 二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79 三 遗嘱继承的效力...79 四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79 五 遗赠扶养协议...80 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于遗产的处理...81 一 遗产的范围认定 ( 判断 )...81 二 遗产分割原则...81 三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81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82 第一节概述...82 一 侵权责任的特征...82 第二节归责原则...82 一 归责原则...82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82 一 构成要件...82 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83 一 侵权责任方式及其运用...83 二 侵权责任后果的类型...83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83 一 抗辩事由...83 第六节多数人侵权...84 一 共同侵权...84 二 共同危险 ( 准共同侵权 )...84 三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84 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85 一 监护人责任...85 二 用人单位责任...85 三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85 四 网络侵权...85 五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86 六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86 七 产品责任...86 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86 九 医疗损害责任

11 十 环境污染责任...87 十一 高度危险责任

12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民事权利 )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 ) 民法的特征 1. 民法是权利法 2. 民法是私法 3.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 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 兼有强行性规范 二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一 ) 民法与公法的关系公法更多表现为民法中强制性的规范, 例如刑法 行政法 税法 ( 二 ) 民法与私法的关系私法则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商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等 三 民法的渊源 ( 一 ) 制定法 : 是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 而制定成文件的法律或法规 1. 法律 : 宪法 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 1

13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 4.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 二 ) 非制定法 :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问题 : 法律适用的选择? 四 民法的解释 ( 一 ) 民法解释的定义民法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 确定其内容的活动 ( 二 ) 民法解释的方法 1. 文义解释, 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又称文理解释 2. 体系解释, 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 确定其含义和内容名的解释方法 3. 历史解释, 又称立法解释或法意解释, 是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4. 目的解释, 是指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 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 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 扩张解释, 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 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 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 为符合立法本意, 对文义进行扩张, 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6. 限缩解释, 是指是指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 词语的文义过于宽泛, 包含了本应排除在外的案件时, 为符合立法本意, 对文义进行限制, 将不适用的案件排除在外的解释方法 7. 当然解释, 是指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但是依据规范的目的进行衡量, 某一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更有适用的理由时, 直接将法律规定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解释方法 此外, 还有合宪性解释 比较法解释 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 2

14 五 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也称民法的效力,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 何地 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 一 )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二 )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 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 止时间 2.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 三 )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 ) 主体地位平等 ( 二 )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 三 )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 四 )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 与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 ) 主体地位平等 ( 二 )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 是人格与身份关系 ( 三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内容发生的前提条件 3

15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基本原则的功能 ( 一 ) 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 二 ) 民事立法的根本准则 ( 三 ) 法律解释的基本准则 ( 四 ) 弥补法律的漏洞 二 基本原则分论 ( 一 )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在法律允许的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 并按其意愿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 二 ) 公平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 三 ) 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是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 四 )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 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 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五 )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

16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 社会关系 ) ( 二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性 2.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 3. 民事权利救济的补偿性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民法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 二 )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 三 )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 财产法律关系又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注意 : 划分的意义和法律规则的运用 5

17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称为民事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 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 )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 并且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 ( 二 ) 民事义务民事义务, 和民事权利相对应, 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 即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和权利 其中, 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所有权 用益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一般仅限于物 ; 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如生命 肖像 名誉 隐私等 ;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的自由 6

18 二 民事权利的类型 ( 一 ) 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不同所作的分类 ( 二 )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和抗辩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如所有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例如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法律关系所发生变动的权利, 例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 三 ) 绝对权和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义务人不是特定的, 而相对权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 四 ) 主权利和从权利 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权利可以独立存在, 而从权利需要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 五 ) 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 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 民事权利的保护 ( 一 ) 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 又称为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例如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 ( 二 )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 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例如诉讼和仲裁 7

19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象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 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一 ) 事件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不可抗力和时间经过 ( 二 ) 行为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 主要包括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 通知 催告 ) 等 第三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 一 )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 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 二 )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 三 ) 权利和义务的综合性 ( 四 )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 一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始于出生 ) 8

20 1. 出生时间的认定 :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2. 胎儿利益的保护 : 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二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终于死亡 ) 1. 死亡时间的认定 : 户籍证明 医院证明 2. 同一事件中几个当事人同时死亡如何认定死亡顺序 3.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关系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一 ) 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二 )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 1.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2.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3.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二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 一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2. 已满 16 不满 18 周岁的准治产人 ( 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三 ) 无民事行为能力 1.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 9

21 2.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民法通则 第 19 条规定 :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根据他的健康恢复的状况,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监护 一 监护的类型 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 可以将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等不同的类型 1. 法定监护,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2. 指定监护, 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 或者都要求 3. 担任监护人, 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 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4. 约定监护, 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 委托监护, 是指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二 监护人的设定 ( 一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相关单位 ( 二 )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 :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相关单位 10

22 三 监护人的职责 ( 一 ) 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 二 ) 担任法定代理人 ( 三 )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 监护的终止 ( 一 ) 自然终止 : 未成年人成年 精神病人康复 ( 二 ) 诉讼终止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 一 ) 宣告失踪的条件 1. 下落不明满两年, 必须是持续满两年 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 公告期三个月 ) ( 二 ) 宣告失踪的后果 财产代管 ( 三 ) 宣告失踪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 宣告死亡 ( 一 ) 宣告死亡的条件 1. 下落不明满四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 2. 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 二 ) 宣告死亡的后果公民被宣告死亡后, 产生与自然人相同的法律后果, 发生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11

23 系的变动 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 三 ) 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通则 第 24 条规定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1. 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2. 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 4. 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二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1. 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活动内容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3. 以承包合同为基础 4.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六节 个人合伙 一 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1. 主体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 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 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4. 合伙人共同生产经营 5. 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 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12

24 二 个人合伙的成立 1. 合伙协议, 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合伙财产, 是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 权利和利益 包括最初的出资和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 三 个人合伙中的责任承担 在对内关系上,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 以各自的 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 在对外关系上,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 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一 ) 概念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二 ) 基本特征 :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二 法人的分类 ( 一 ) 公法人和私法人 判断 ( 二 )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1. 成立基础不同 2. 设立人地位不同, 能否成为其成员 3.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是合同 生前行为 ; 财团法人是单方 遗嘱行为 4.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有, 财团法人无 13

25 5. 目的事业不同, 社团法人可以是盈利或者公益事业 ; 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事业 6. 解散原因与后果不同 ( 三 )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判断 ( 四 ) 民法通则 的划分: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一 ) 概念 : 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二 )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 1. 范围不同, 法人不能享有某些自然人固有的因其年龄 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 限制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 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 目的的限制 自然人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3. 存续期间不同 法人与成立时发生, 于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 ) 概念 :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二 ) 主要特征 : 与权利能力取得 丧失时间相同 ; 与权利能力范围一致 ; 由机关实现 三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一 ) 范围 : 与行为能力一致 ( 二 ) 承担条件 : 法人工作人员和法人代表人行为 ; 不履行相关义务给他人造 14

26 成损害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一 法人的设立 ( 一 ) 法人设立的原则 1. 特许主义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2. 准则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 3. 核准主义 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团体法人 ( 二 ) 法人成立的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 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法人的变更 ( 一 ) 变更的主要类型 1. 法人的分立 : 创设式和存续式 2. 法人的合并 : 创设式和吸收式 3. 组织性质变更, 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 其他事项的变更 ( 二 ) 变更的法律后果 1. 权利义务的承担 2. 变更登记手续 三 法人的终止 ( 一 ) 法人终止的原因 :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 二 ) 法人终止后的清算,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 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15

27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概念 :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 二 ) 特征 : 1. 具有稳定的人合性 2. 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3. 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4. 有代表人和管理人 5. 以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包括 :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三资企业 设立中的法 人 校办工厂 法人的分支机构 其他 三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以合伙企业为例, 对于合伙债务,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 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为限, 承担责任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称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 16

28 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所作的划分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订立遗嘱 ;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等 二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 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例如赠与合同 ;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 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 三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为标准进行 的划分 主要表现为法律行为内容不同和法律责任不同 四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对法律行为进行的划分 17

29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则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双方意思表 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 五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 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不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 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 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根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主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随主民事法律行 为的成立而成立, 也随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无效 第三 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一 ) 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二 )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 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真实 ( 三 ) 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 四 ) 行为形式合法 18

30 形式包括明示和默示, 默示包括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 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 该行为无效 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 ) 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 以条件的成就与否 ( 是否发生 ) 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二 ) 条件的要件 1. 将来发生的事实, 具有未来性 2. 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具有或然性 3.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 ( 商定 ) 的事实, 具有非法定性 4.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 三 ) 条件的种类和效力 1. 延缓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2. 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3. 恶意改变条件的法律后果 与恶意一方意思表示相反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 ) 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 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 二 ) 期限的种类和效力 1. 延缓期限 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 19

31 2. 解除期限 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失效 ( 三 )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条件的成就与否, 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 它将来可能发生, 也可能不发生 ; 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 是必然到来的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 无效民事行为 ( 一 ) 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 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 ( 二 )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 依授课内容掌握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 纯获利的除外 )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 欺诈 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行为 4. 恶意串通的行为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 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6. 规避法律的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 三 )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 确定无效, 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 2. 自始无效, 无需任何人主张 3. 任何人均有权主张无效 二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一 ) 概念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 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0

32 ( 二 ) 可变更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 依授课内容掌握 ) 1.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行为性质 标的物 价金 当事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 欺诈和胁迫行为 ( 不涉及国家利益 ) 4. 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 三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 相对无效 撤消前有效, 撤消后无效 2.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 3. 经过法院才可撤销 4. 撤销具有追溯力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 一 ) 概念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虽以成立, 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 二 )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 依授课内容掌握 )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 2. 无权处分行为 3. 无权代理行为 4. 债务承担行为 ( 三 )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 效力不确定 2. 经第三人确定 3. 可能会无效, 也可能有效 21

33 第六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 又称本人 ) 的名义, 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 ( 又称相对人 ) 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 二 ) 特征 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主要是法律行为 4.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三 ) 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 1. 人身性质的行为, 例如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等 2. 法律规定的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3. 当事人约定的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二 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 1. 人身性质的行为, 例如立遗嘱 婚姻登记 收养子女等 2. 法律规定的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3. 当事人约定的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第二节代理的种类 一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 又称意定代理, 是指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是 22

34 最常见 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 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的 2. 法定代理 : 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置的代理 3. 指定代理 : 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 本代理和再代理 1. 本代理 : 是指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2. 再代理的构成要件 : 存在原代理 ; 原代理人授权行为 ; 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得超过原代理任的代理权 ; 经过原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 3. 再代理的法律后果 :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 隐名代理的条件 : 实施了代理行为 ; 以自己的名义 ;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 相对人知晓 2. 法律后果 :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 披露义务 第三节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 代理权的概念和产生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 为被代理人设定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在不同代理关系中, 代理权的产生有所不同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在法定代理关系中, 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指定代理关系中, 代理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 23

35 二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1. 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 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 不得滥用代理权 三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 自己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 双方代理 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的民事活动行为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 无权代理 ( 一 ) 概念 : 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 二 ) 构成要件 : 1. 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 2.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3. 与相对人实施了法律行为 ( 三 ) 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 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二 表见代理 ( 一 ) 概念 : 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 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 二 ) 构成要件 : 1. 代理人无代理权 24

36 2. 表面上具有代理权表象 3.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 双方为法律行为 ( 三 ) 法律后果 : 有效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即享有其权利, 承担其义务 ( 四 )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 代理行为的表象不同 ; 过错方不同 ; 性质不同 ; 法律后果不同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 一 ) 共同原因 : 本人死亡 ;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二 ) 委托代理的终止 : 1.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三 )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3.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 被代理人死亡后下列行为仍然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为代理行为 2. 委托书中约定待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 该事项尚未完成的, 代理人继续代理活动 3.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全体承认的代理行为 4.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活动 25

37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性质 ( 一 ) 概念 :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以致该权利或源于该权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 二 ) 性质 : 法定性 ; 强制性 ; 可变性 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还 有胜诉权的丧失 三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的消灭 ;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只是胜诉权消灭, 不消灭实体权利 2. 适用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 而无需当事人主张 ; 诉讼时效届满后, 债务人自动履行的, 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 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 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 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 债权请求权 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 ( 履行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金请求权等 ) 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等 2. 物权请求权 ( 依授课内容掌握 ) 26

38 二 诉讼时效的种类 ( 一 ) 普通诉讼时效 2 年 ( 二 ) 特殊诉讼时效 : 1. 短期诉讼时效 (1 年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 延付或拒付租金 ;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 2. 长期诉讼时效 : 环境污染 (3 年 ); 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 (4 年 )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中止 中断和延长 1. 起算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 而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 中止和中断 中止 中断 (1) 最后 6 个月 (1) 诉讼期间内任何时 间 条件 法律后果 (2) 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 (3) 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 (1) 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 (2) 法定事由 ( 诉讼等 ) (3) 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 (1) 经过的期间统归无效 (2)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3. 延长 :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当事人有特殊 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 27

39 第三节 期间 一 期间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例如, 从某日到某日其中 经过的时间 二 掌握计算方法在诉讼时效和案例分析中的适用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概述 一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所有 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特征 ( 与债权区别 ) 1. 性质不同 : 物权是支配权, 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 效力范围不同 : 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是相对权 3. 权利客体不同 : 物权客体为物, 债权客体则不限于物 4. 权利效力不同 : 物权具有排他性 优先力 追及力, 债权无这些效力 5. 权利发生原因不同 : 物权法定主义, 债权任意主义 6. 保护方法不同 : 物权是物上请求权, 债权是赔偿损失 三 物权的种类 ( 一 ) 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 自物权与他物权 ) 1. 完全物权 : 是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 最充分 28

40 的物权, 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 2. 定限物权 : 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定限物权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二 )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动产物权, 如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和留置权 ;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称之为不动产物权, 如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 地役权等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客体不同 ; 取得方法不同 ; 权利类型不同 ; 诉讼管辖不同 ( 三 )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是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是 物权法 第 4 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是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表现,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 司法机关对各权利主体一体保护 二 物权法定原则 ( 一 ) 概念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 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 二 ) 内容 1.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此为 类型强制 2.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此为 类型固定 29

41 ( 三 ) 法律后果 ( 四 ) 制度价值 三 公示 公信原则 1. 公示 : 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物权存在的公示, 为物权的静态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 为物权动态的公示 2. 公信 : 又叫公信力, 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法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 物权存在与变动公示的, 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 即使公示有瑕疵, 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 一 ) 登记的类型和法律效力 1. 变动登记 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2. 预告登记 这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 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 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有效期三个月 3. 更正和异议登记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 ( 二 ) 不需要登记的类型 : 1. 建造等事实行为 2. 征收等公法行为 3. 判决等司法行为 30

42 4. 继承等特别法另有规定的行为 二 动产物权的变动 ( 一 ) 交付类型 1. 现实交付 : 即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 物权法 第 23 条 ) 2.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物权法 第 25 条 ) 指示交付( 物权法 第 26 条 ) 占有改定( 物权法 第 27 条 ) 拟制交付 ( 二 ) 交付的适用规则问题 : 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适用是否存在区别? ( 三 ) 不适用交付规则的情形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 确认物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确认无权, 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二 返还原物 物权法 第 34 条规定,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 所有人或合法 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 人返还原物 三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时, 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当他人行为对物权人的标的物造成危险时, 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31

43 四 恢复原状 请求恢复原状应具备的条件 : 须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 损坏是出于他人的 违法行为和使用不当行为 ; 须损坏有修复的可能 五 损害赔偿 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 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 赔偿损失, 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 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 第 39 条规定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权利, 是所有人 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 最完全的支配 二 所有权的特征 1.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2. 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又称为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 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3.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又称为归一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物权后, 虽然占有权能与所有权人分离, 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4.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也叫独占性, 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 而不 32

44 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 所有权的权能 ( 内容 ) 1. 积极权能 :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2. 消极权能 : 排除妨害权能 二 所有权的限制 1. 法律限制 : 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他人合法权益限制 : 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保护环境限制 : 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 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 公共利益限制 :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 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 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 : 生产 先占 添附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善意取得 2. 继受取得 :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3. 动产所有权取得 : 生产 先占 添附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善意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4. 不动产所有权取得 : 生产 善意取得 添附 买卖 ( 土地和自然资源所有权除外 ) 互易 赠与 继承和遗赠 征收 33

45 二 所有权的消灭 ( 原因 ) 1. 转让所有权 2. 抛弃所有权 3. 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没收 征收 4. 所有权主体消灭 5. 标的物灭失 第十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 共有的概念 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对同一项财产 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叫做财产共有人 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 各共有人 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二 共有的特征 1. 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 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 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 义务关系 4. 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第二 三节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 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 对 共有财产分享权利 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4

46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基础关系当事人协议共同关系 权利确定依份额确定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享有权利 权利行使 (1) 份额处分权 (2) 优先购买权 (3) 份额设定担保权 (4) 分割请求权 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 ( 全 体同意 ) 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 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根据使用功能, 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 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 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 共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 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 既是专有权人, 又是共有所有人, 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 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2. 整体性 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共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在转让 继承 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 继承 抵押 3. 专有权的主导性 4. 客体的多元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 而不 35

47 是仅局限于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 所有权 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 系空间所有权, 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 占有 使用 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专有部分, 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 具有排他 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二 共有权 共有部分共有权,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 对区分 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三 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 业主 ) 基于一栋建筑物 的构造 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 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 享有的权利 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 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使 36

48 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 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二 相邻关系的特征 1. 发生总在两个主体之间 2.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 义务 3. 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二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 用益物权的特征 1. 性质 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限制物权 2. 内容 用益物以占有为前提, 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 客体 用益物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是不动产 二 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宅基地使用权 4. 地役权 37

49 三 准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 122 条 123 条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 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 主体 承包人 : 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2. 期限 耕地 :30 年 ; 草地 :30-50 年 ; 林地 :30-70 年 3. 设立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 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 利用该土地建设及保有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 主体 以自然人 法人为主 2. 内容 使用 收益 处分 互换 抵押等 3. 设立 出让 4. 期限 最长 70 年 38

50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 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的权利, 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1. 主体 : 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内容 : 限于建造 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 客体 :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 无偿性和无期限性 5. 设立 : 划拨 其他 ( 继承 ) 第五节 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 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 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如通行权 取水权 采光权 眺望权 地役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 从物权 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 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 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 产生依据不同 :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 ; 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3. 内容不同 : 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 可以有偿, 39

51 可以无偿 ; 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 通常是无偿的 4. 前提条件不同 :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三 地役权的设立 物权法 规定, 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 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 未经登记, 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四 地役权的内容 ( 一 ) 权利 1.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 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3.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二 ) 义务 1. 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 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 担保物权的特征 1. 优先受偿性 :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 从属性 :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 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3. 不可分性 : 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 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40

52 4. 物上代位性 : 担保期间, 担保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担保物权人 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 担保物权的种类 1. 产生依据不同 : 约定担保物权 ( 抵押权 质权 ); 法定担保物权 ( 留置权 ) 2. 担保种类不同 : 动产的担保物权 ( 留置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押权 ); 动产的担保物权 ( 不动产抵押权 ); 权利担保物权 ( 权利质权 ) 第二节 抵押权 一 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2. 客体广泛, 可以是动产 不动产, 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 不转移占有, 在抵押期间, 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二 抵押权的设立 1. 抵押物合法 可以抵押之物 ; 不可抵押之物 2. 抵押合同合法 3. 登记合法 登记设立 ; 登记对抗 三 抵押权的效力 1. 抵押人的义务 : 保管义务 保值义务 不可擅自处分抵押物 2. 抵押权人的权利 : 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处分权 优先受偿权 41

53 四 抵押权的实现 ( 一 ) 条件 : 抵押权有效 ; 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二 ) 顺序 1. 都登记的, 按照先后顺序 ; 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 2.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 3. 都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 ( 三 ) 方式 1. 有约定的依约定 2. 无约定的通过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 五 特殊抵押权 ( 一 ) 最高额抵押 1. 特征 :a. 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b. 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c. 非从属性 2. 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得转让 ( 二 ) 动产浮动抵押 1. 特征 :a. 主体限于企业 个体工商户 农业生产经营者 b. 客体为动产 2. 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法律效力 :a.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b.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质权 一 质权的特征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 以 42

54 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属约定的担保物权 2. 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3. 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二 动产质权 ( 一 ) 质权效力范围 : 质物 代位物 孳息物等 ( 二 ) 效力 : 1. 质权人权利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保全质权 2. 质权人义务 : 妥善保管质物 返还质物 提存质物 ( 三 ) 其他 : 与抵押权相同 三 权利质权 ( 一 ) 客体 1. 汇票 支票 本票 2. 债券 存款单 3. 仓单 提单 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5.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 应收账款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二 ) 权利设定规则 1. 票据 仓单等 权利凭证交付时设定 2. 基金份额 股权等 出质登记时设定 3. 知识产权出质 出质登记时设定 4. 应收账款出质 出质登记时设定 43

55 第四节 留置权 一 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 性质 法定的担保物权 2. 标的 动产 3. 以占有为条件 4. 不具有追及力 二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标的物是牵连物 3. 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得到清偿 4. 留置之物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五章 占有 一 占有的性质 状态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是指对于事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 二 占有的类型 1.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 有权占有 ( 依法律规定占有 依当事人约定 ); 无权 占有 (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 2. 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 : 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44

56 三 占有的保护 1. 法律依据 : 有权占有 依据本权规定 ; 无权占有 依 占有 的规定 2. 保护方式 : 排除妨害 返还原物 损害赔偿 3. 返还请求权期限 1 年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 1. 债的概念 :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债的特征 : 债权是请求权 ; 是相对权 ; 具有任意性 ; 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 ; 具有期限性 二 债的分类 1. 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 ( 合同之债 ) 和法定之债 (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其他 ) 2.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 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 3.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 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4. 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 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5. 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 根据各自的地位, 债可以分为主债和从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 变更和消灭 一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和其他事实 ( 单 45

57 方允诺 悬赏广告 缔约过失 遗赠等 ) 二 债的变更 ( 一 ) 债的内容变更 ( 掌握法律后果 ) 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 如改变标的物 改变履行条件 改变所附条件 改变担保等 合同变更后, 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但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追及力, 同时, 合同的变更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二 ) 债的主体变更 1. 债权转移 : 又称债权转让,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 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 债务转移 : 又称债务承担,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 3.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 简称债的概括承受, 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 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 三 债的消灭 1. 履行 又称清偿, 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行为 2. 解除 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 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 抵销 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互相充抵, 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a.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互享债权 ;b. 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c.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 ;c. 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4. 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 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条件 :a. 债权人原因 b. 标的物 46

58 适宜提存 c. 依法定程序. 5. 免除 即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行为 免除的对象可以是部分债务, 也可以是全部债务 6. 混同 成立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 ( 企业合并 继承 ) 和特定承受 ( 合同债权债务承受 )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 概念及构成要件 1. 概念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 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2. 构成要件 :a. 一方获得利益 ;b. 他方受有损失 ;c. 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 获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 法律后果 1. 返还利益范围 : 原物 孶息和其他利益 2. 返还范围 ( 依受益人主观状态 ): 善意 现存利益为限 ; 恶意 不以现存利 益为限, 损失大于利益, 应当赔偿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 概念及构成要件 1. 概念 :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a. 管理他人事务 ;b.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c. 无法律上义务 47

59 二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 必要管理费用请求权 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 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承担适当管理 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 ; 本人负有偿付 该费用的义务 第十七章 合同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 :a. 主体 两方以上的平等当事人 ; b. 内容 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c. 协议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 二 合同的分类 1. 以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 以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 要式合同在具备特定形式时成立或生效 3. 以双方当事人是否负有给付义务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中存在抗辩权 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 4. 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 类型 法律后果 ) 5.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直接影响着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但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通 48

60 常不会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的订立程序 ( 一 ) 要约 1. 条件 :a. 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 b.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 c. 内容应具体确定 ; d. 经过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2. 法律效力 :a. 要约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 ; b. 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承诺或者不承诺 ; 3. 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 目的不同 条件不同 效力不同 ( 二 ) 承诺 1. 条件 :a. 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 b. 在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c. 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 d. 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 特殊情况例外 ; 2. 法律效力 : 合同成立 3. 特殊的程序 :a. 拍卖, 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 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构成要约, 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构成承诺 b. 招标,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 招标为要约邀请, 投标为要约, 定标为承诺 二 格式合同的订立 1. 特点 : 一方提供格式条款 2. 无效事由 :a. 有合同无效事由 ; b. 免除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出对 方权利 ; c.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 因重大故意或过失财产损失免责条款 49

61 3. 争议解释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 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 合同的成立 1. 成立要件 :a. 一般成立要件 ( 意思表示一致 ); b. 特殊条件 : 法律规定 特殊约定 2. 时间和地点的认定规则 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四 缔约过失责任 1. 构成要件 :a.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险合同义务 ; b.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 c. 二者有因果关系 ; d.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 2. 适用情形 :a.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 b.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c.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 d.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 责任范围 信赖利益 :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生效条件 1. 主体资格合格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合法 50

62 4. 形式合法 二 违反生效条件的后果 1. 无效合同 :a. 欺诈 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 b.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 规避法律 d. 损害公共利益 e.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 又称相对无效合同,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 包括 :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3. 效力待定合同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b. 无权代理合同 c. 无权处分合同 d. 债务承担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 质量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 诚实信用原则 : 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 守信 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二 合同约定时的履行规则 1. 质量标准认定规则 : 要求不明确的 ----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 ; 没有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1

63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一 ) 同时履行抗辩权 1. 概念 :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 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a.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b. 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 c.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 d.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 法律后果 :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 该权利即消灭 ( 二 ) 先履行抗辩权 1. 概念 : 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a.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b. 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 c. 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 d.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如履行延迟 不完全履行 部分履行等 3. 法律后果 : 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 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 52

64 顺序利益 ;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 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 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 三 ) 不安抗辩权 1. 概念 : 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 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a.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 b.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 c.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 法律后果 : 在上述条件具备时, 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 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 合同的保全 ( 一 ) 债权人代位权 1. 概念 :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a.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 b.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可能危及债权人权利 ; c. 债权已届清偿期 ; d.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 ; 3. 法律后果 :a. 代位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b. 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 c. 三方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 二 ) 债权人撤销权 1. 概念 :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2. 构成要件 :a. 债务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 ; 53

65 b. 该处分行为已经生效 ; c. 该处分行为有害债权 3. 法律后果 :a. 撤销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b.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 ; c. 受让人返还财产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一 担保体系 二 保证 ( 一 ) 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 特征 : 第三人担保 信用担保 从属性 补充性 相对独立性 明确目的性 ( 二 ) 保证条件 1. 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2. 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54

66 3. 主合同合法有效 4.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三 ) 保证的效力 1. 履行期间届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三 定金 1. 定金的数额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 定金合同的性质 实践性合同 从属性 3. 我国定金合同的效力 : 作为合同担保 ; 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 惩罚违约一方 4.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 性质不同 ; 效力不同 ; 功能不同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种类和条件 ( 一 ) 法定解除的条件 ( 合同法第 94 条 )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2. 履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 3. 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 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约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 93 条 二 合同解除的效力 1.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 2. 已经履行, 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 ; 3. 有损失的, 可要求赔偿损失 55

67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特征 ( 注意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 1.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 2.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 3.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 4.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 5.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 2. 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 3. 不存在免责事由 三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条件 1. 法定的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相对人原因 2. 约定的免责事由 :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予以承担违约责任的 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我国采取继续履行为主, 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2.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违约方还应对损失予以赔偿 3. 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 违约金是约定的, 即只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才适用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 4. 赔偿损失 56

68 五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1. 竞合的判断,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时, 同时违反了合同规范和侵权规范, 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 又相互排斥 彼此不能包容的法律现象 2. 竞合的法律后果 受害人的选择权 第八节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 转移财产类合同 ( 一 ) 买卖合同 1. 特征 : 双务合同 ; 有偿合同 ; 不要式合同 ; 诺成性合同 ; 转移所有权 2. 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 :a. 交付时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 在途货物买卖合同 : 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3. 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 分期付款合同 ( 所有权保留 ); 凭样品买卖合同 ; 试用买卖合同 ( 二 ) 供用电 水等合同特征 :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主体特殊 长期性 持续性等 ( 三 ) 赠与合同 1. 特征 : 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性 57

69 2. 赠与合同的撤销 :a. 转移权利之前 ;b. 不可撤销的情形 : 具有公共利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 公证赠与 3. 瑕疵担保责任 : 在通常情况下,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但若赠与附有义务, 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4. 损害赔偿责任 :a.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 灭失的 ; b.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 四 ) 借款合同 1. 特征 : 转移标的物处分权 ; 标的物是货币 ; 是双务合同 ; 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 ; 可以是诺成性的, 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2. 类型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 ( 五 ) 租赁合同 1. 特征 : 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 ; 是双务 有偿 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 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2. 买卖不破租赁 3. 优先购买权 ( 同等条件下 ) ( 六 ) 融资租赁合同 1. 特征 :a. 合同当事人有资格限制 ; b.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 融资 的代价 ; c. 标的物用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 d. 双务 有偿 诺成性的要式合同, 书面形式 2. 法律效力 : 租赁物的归属 ; 优先购买权 ; 瑕疵担保 二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 一 ) 承揽合同 1. 特征 :a.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 b. 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c. 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d. 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予性 ; e. 是双务 有偿 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 效力 ( 重点掌握 ):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 承揽人享有留置权 58

70 ( 二 ) 建设工程合同 1. 特征 :a. 主体有限定性 ;b. 标的具有特殊性 ; c. 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 ; d. 形式具有要式性 ;e. 是双务 有偿 诺成性合同 2. 合同订立方式 投标招标 3. 合同的效力 重点掌握留置权行使 三 提供劳务类合同 ( 一 ) 运输合同 1. 特征 :a. 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 b. 是双务 有偿合同 ; c. 一般为诺成性合同 ; d. 通常是格式合同 2. 免责事项 :a. 旅客自身原因 ;b. 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 ;c.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d. 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 ( 二 )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异同 1. 性质不同 实践 ; 诺成 2. 有偿性不同 约定 ; 有偿 3. 主体不同 自然人 ; 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4. 合同形式不同 ( 三 )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异同 1. 主体不同 自然人 ; 仅限于经过审查 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 2. 对外名义不同 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 ; 自己的名义 3. 有偿性不同 有偿或无偿 ; 有偿 4. 从事活动不同 ; ( 四 ) 居间合同 1. 特征 :a. 居间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 ;b. 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c. 为有偿 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2. 费用和报酬请求权, 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 居间人虽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59

71 四 技术合同 1. 技术开发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八章人身权 第一节概述 一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 ) 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是财产权的对称 ( 二 ) 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 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决定了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 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 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同时, 对人身权的侵害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导致损害赔偿, 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 人身权具有专属性 只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这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3.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 支配权 二 人身权的分类 ( 一 ) 人格权 60

72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凡民事主体都平等的享有人格权 ( 二 )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 三 )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1. 权利主体不同 2. 客体不同 3. 取得依据不同 4. 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二节人格权 一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1. 概念 :a.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b.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交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从而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c.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 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2. 基本内容 :a. 生命权 : 生命安全 ;b. 身体权 : 身体完整 ;c. 健康权 : 生理功能 二 姓名权 1. 基本内容 :a. 姓名决定权 ;b. 姓名使用权 ;c. 姓名变更权 2. 侵害行为 :a. 干涉权利人姓名 ;b. 不正当地使用 ;c. 应标志而不标志, 或标志有误 3. 救济方式 :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 包括精神损失 ) 61

73 三 名称权 1. 特征 :a. 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b. 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 2. 基本内容 :a. 决定权 ;b. 使用权 ;c. 变更权 ;d. 转让权 3. 侵权行为 :a. 干涉权利人使用姓名 ;b. 不正当地使用 ;c. 应标志而不标志, 或标志有误 4. 救济方式 : 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 ( 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四 肖像权 1. 特征 :a. 主体 : 自然人 ;b. 客体 : 肖像 ;c. 专有权 ;d. 可转让性 可分离性 2. 内容 :a. 制作权 ;b. 使用权 ;c. 利益维护权 3. 侵权行为 :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 五 名誉权 1. 特征 :a. 主体 : 所有民事主体 ;b. 客体 : 名誉 ;c. 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 但与财产利益相联系 2. 内容 :a. 保有权 ;b. 维护权 ;c. 利益支配权 3. 侵权行为 :a. 侮辱 ;b. 诽谤 六 隐私权 1. 特征 :a. 主体 : 专属于自然人 ;b. 客体 : 隐私 ;c. 支配权 2. 内容 :a. 保密权 ;b. 保护权 ;c. 支配权 3. 侵权行为 : 公开散布 七 荣誉权 1. 特征 :a. 专门性 ;b. 积极性 ;c. 特定组织性 62

74 2. 内容 :a. 获得权 ;b. 维护权 ;c. 利用权 3. 与名誉权的区别 :a. 来源不同 ;b. 内容不同 ;c. 涉及的范围不同 ;d. 荣誉 可以改变或撤销, 名誉只能改变 八 尊严权与信用权 ( 一般了解 ) ( 一 ) 尊严权 1. 概念 : 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 特征 :a.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b. 客体是人的尊严 ;c. 是由法律直接确认并加以强制保护的 3. 基本内容 :a. 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 ;b. 一切自然人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 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 ( 二 ) 信用权 1. 概念 : 是指特定主体直接支配自己的信用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 特征 :a. 主体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 b. 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仅指信用 ;c. 信用权与人身不可分割, 故不得转让 继承 第三节身份权 一 配偶权 1. 概念 :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 2. 特征 :a. 主体是夫妻双方 ;b. 配偶权以合法有效的存续为前提 ;c. 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3. 基本内容 :a. 夫妻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c.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d.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支配权 ;e. 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 ;f.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g. 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申请权及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h.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 63

75 义务 ;i. 夫妻之间有担任对方监护人的义务 二 亲属权 1. 主体范围 :a. 近亲属包括 :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b. 亲属权为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2. 基本内容 :a. 亲属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b. 亲属间的监护权 ;c. 亲属间在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d. 亲属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 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申请权 ;e. 亲属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第一节概述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1. 概念 :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 特征 :a. 专有性 ;b. 地域性 ;c. 时间性 二 知识产权的作用 1. 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 2. 鼓励创造活动 ; 3. 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 4. 推动科技 经济 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64

76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 著作权 ( 一 ) 主体 : 1. 自然人 ; 2. 单位 ( 二 ) 客体 : 1. 文字作品 ; 2. 口述作品 ; 3. 音乐 戏剧 曲艺 舞蹈 杂技艺术作品 ; 4. 美术 建筑作品 ; 5. 摄影作品 ;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7. 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 地图 示意图等 ; 8. 计算机软件 ; 9.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 ( 三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 1. 依法禁止出版 传播的作品 ; 2. 法律 法规 ; 3. 国家机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4. 时事新闻 ; 5. 立法 通用表格和公式 ( 四 ) 著作权内容 : 1. 不可转让的权利 :a. 发表权 ;b. 署名权 ;c. 修改权 ;d. 保护作品完整权 2. 可转让的权利 : 其他 ( 五 ) 邻接权 : 1. 出版者的权利 ; 65

77 2. 表演者的权利 ; 3. 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 4. 播放者的权利 ( 六 ) 著作权的保护 : 如何认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 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专有权的行为 视侵权行为情节的轻重及危害后果的不同, 侵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一种或同时承担几种法律责任 根据 著作权法 的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发表其作品的 ;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3. 没有参加创作, 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 4. 歪曲 篡改他人作品的 ;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展览 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 或者以改编 翻译 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使用他人作品, 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未经出版者许可, 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 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 销毁侵权复制品, 并可处以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 设 66

78 备等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 发行 表演 放映 广播 汇编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3. 未经表演者许可, 复制 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复制 发行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未经许可, 播放或者复制广播 电视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制作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七 ) 著作权的转让 : 转让协议 ( 合同 ) 1. 内容 :a. 作品的名称 ;b. 转让的权利种类 地域范围 ;c. 转让价金 ;d.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e. 违约责任 ;f.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 八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几种情形 ) 如何判断? 著作权法 规定了 12 种具体的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 分别是 : 1. 为个人学习 研究或者欣赏,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2. 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3. 为报道时事新闻, 在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4. 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 5. 报纸 期刊 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67

79 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8. 图书馆 档案馆 纪念馆 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 绘画 摄影 录像 ; 11. 将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 专利权 ( 要点 ) ( 一 ) 专利权主体 : 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 二 ) 专利权客体 : 1. 发明 ; 2. 实用新型 ; 3. 外观设计 ( 三 ) 专利权授予条件 1. 新颖性 ; 2. 创造性 ; 3. 实用性 ( 四 ) 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 科学发现 ;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生产方法可以 ; 5.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68

80 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 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五 ) 专利权内容 1. 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 2.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 ; 3. 转让权 ; 4. 报酬权或受奖权 ; 5. 署名权和标记权 ( 六 ) 专利权的期限 1. 发明专利 20 年 ; 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 ( 七 ) 专利权无效情形 1.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 ; 2. 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 3. 不属于授予专利权范围 ; 4. 重复授权 ; 5. 违反 在先申请 原则 ( 八 ) 专利权强制许可 1. 普通强制许可 :a. 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3/4 年 );b. 垄断行为 2. 交叉强制许可 ; 3. 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许可 ( 九 )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1. 用尽后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和进口 ; 2. 在先使用 ; 3.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 4.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 ; 5. 以医药与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为目的的使用 三 商标权 ( 要点 ) ( 一 ) 商标注册原则 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69

81 ( 二 ) 哪些标志不可作为商标 :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 型号的 ; 2.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 用途 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3. 缺乏显著特征的 ( 三 ) 商标权的内容 1. 独占使用权 ; 2. 转让权 ; 3. 使用许可权 ( 四 ) 商标权的撤销原因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2. 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 3. 自行转让 ; 4. 连续 3 年停止使用 ; 5. 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 ( 五 ) 侵害商标权行为 1. 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2. 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4.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 5. 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商品投入市场 ; 6. 故意帮助侵犯商标专利权的行为 ; 7. 给商标注册人造成其他损害的 四 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 ( 一 ) 商业秘密的特征 1. 秘密性 ; 2. 新颖性 ; 3. 实用性 ; 4. 经济价值性 70

82 ( 二 )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 2. 泄露 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 ; 3. 恶意披露 转让商业秘密 ; 4. 第三人获取使用第三条所述的商业秘密 ( 三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 2.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 装潢, 造成和其他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 婚姻法基本原则 ( 一 ) 婚姻自由 ; ( 二 ) 一夫一妻 ; ( 三 ) 男女平等 ; ( 四 ) 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 五 ) 计划生育 71

83 第二节亲属制度 一 亲等的计算 二 拟制血亲的发生原因 ( 一 ) 收养 ; ( 二 )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三节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效力 一 结婚的条件 1. 实质条件 : a. 必备条件 :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 b. 禁止条件 : 有配偶者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 形式条件 : 登记 二 无效婚姻的情形 1. 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 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 可撤销婚姻 1. 原因 胁迫 ; 72

84 2. 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 ; 3. 后果 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效果 : 自始无效 第四节夫妻关系 一 夫妻人身关系 1. 姓名权 2. 人身自由权 3. 计划生育义务 二 夫妻财产关系 1. 扶养义务 2. 继承权 3. 财产权制度 : a. 法定财产制 : 第一, 共有财产制第二, 特有财产制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 ; 遗嘱或遗赠中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 b. 约定财产制 : 范围 : 依据 婚姻法 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得 部分共同所有 效果 : 对内效果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 对外效果 :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清 73

85 第五节婚姻的终止 一 离婚方式 1. 登记离婚 2. 诉讼离婚 二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 3.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 诉讼离婚的限制 1.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 : 婚姻法 第 33 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 须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 : 婚姻法 第 34 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 6 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 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四 离婚的法律后果 1. 配偶身份消失 ; 2. 财产分离 :a. 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 ;b. 无协议依法分割 3. 共同债务清偿 连带责任注意房屋分割规则 : 1 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 如由一方婚前承租 婚后共用财产购买的房屋,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4

86 2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 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 一是当时人结婚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而是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 探望权 五 离婚的救济方式 1. 经济补偿请求权 ( 付出较多一方 ) 2. 经济帮助请求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 a. 重婚的 ; b.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c. 实施家庭暴力的 ; d. 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六节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 父母与子女 1. 抚养义务 ; 2. 赡养义务 ; 3. 监护权利 ; 4. 继承权 二 收养条件 1. 被收养人 : 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 丧失父母的孤儿 ; b.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收养人 :a. 无子女 ;b.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年满 30 周岁 此外,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 须夫妻共同收养 75

87 3. 送养人 :a. 孤儿的监护人 ;b. 社会福利机构 ;c.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 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5. 实质要件 登记 三 兄弟姐妹 ( 一 ) 有条件的抚养义务 ( 二 ) 继承权 四 祖孙 ( 一 ) 有条件的抚养和赡养义务 ( 二 ) 继承权 第七节继承法概述 一 继承的特征 ( 一 ) 条件 : 自然人死亡 ; ( 二 ) 主体 : 与死者有身份关系的人 ; ( 三 ) 客体 : 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 ; ( 四 ) 法律后果 : 财产权利变动 二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 ( 一 ) 接受 : 不要式 ( 二 ) 放弃 : 1. 必须明示 ; 2. 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 ; 3. 本人作出意思表示 76

88 ( 三 ) 放弃继承权的限制 : 继承法 第 46 条 : 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放 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 继承法基本原则 ( 一 )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 ( 二 )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 ( 三 ) 养老育幼 互助互济原则 ; ( 四 ) 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原则 第八节法定继承 一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 一 ) 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但只处分了部分财产, 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 ( 二 )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遗赠, 或虽立遗嘱 遗赠, 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 或所立遗嘱 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 ( 三 )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 四 ) 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 ( 五 ) 遗嘱继承人丧失遗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与继承顺序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 : 1. 丧偶的儿媳 女婿 ; 2. 养子女 ; 3. 继子女 77

89 三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别 ( 一 )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 ( 被代位继承人 )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 ( 被转继承 ) 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 二 ) 转继承的主体不同 代为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 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 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三 ) 性质不同 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为继承权而直接去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 四 ) 适用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 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 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九节遗嘱继承 一 遗嘱 ( 一 ) 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只需遗嘱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2.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由设立遗嘱的目的所决定的 ; 3.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 不得代理 ; 4. 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 二 ) 遗嘱有效要件 1. 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即立遗嘱是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即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社会公德 ; 78

90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 三 ) 不同形式的遗嘱生效要件 ( 四 ) 遗嘱无效的情形 1. 伪造的遗嘱无效 ; 2. 遗嘱被篡改的, 篡改的内容无效 ; 3. 受胁迫 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4.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5. 处分了属于国家 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 ( 五 )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判断 撤销遗嘱 二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 一 )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法意见 第 5 条规定 :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同时又立有遗嘱的, 继承开始后,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 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 如果有抵触, 按协议处理, 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可见,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 ( 二 )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 三 ) 须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即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 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 遗嘱继承的效力 ( 一 ) 优先法定继承 ( 二 ) 排除法定继承 ( 三 ) 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无效 ( 第 5 条 ) 四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 一 )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 ( 二 )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 79

91 ( 三 ) 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 ; ( 四 )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五 遗赠扶养协议 ( 一 ) 概念和特征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 双务 诺成 有偿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2.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 3.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须履行扶养义务, 而其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 ; 4. 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 二 ) 与遗赠的区别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 2. 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 遗赠是遗嘱行为 ; 3.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 有偿法律行为, 遗赠是单务 无偿法律行为 ; 4.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想结合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三 ) 效力 1. 协议本身的效力 :a. 扶养人不履行 ;b. 遗赠人不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其中, 扶养人对受扶养人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负有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继承法意见 第 56 条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 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80

92 第十节继承的开始于遗产的处理 一 遗产的范围认定 ( 判断 ) 二 遗产分割原则 ( 一 ) 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原则 ( 二 ) 特殊情况优先保护原则 : a. 必留份 ;b. 特殊困难照顾 ;c. 适当分配原则 ;d. 胎儿份额 ( 三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四 ) 物尽其用原则 ( 五 ) 互谅互让原则 三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 一 ) 清偿原则 1. 限定继承原则 ; 2. 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 ; 3. 保留必留份原则 ; 4. 连带责任原则 ( 二 ) 清偿办法 原则上先清偿债务, 再分割遗产, 如果遗产先行分割, 而债务还未清偿的, 依下列方法进入清偿 1. 既有法定继承, 又有遗嘱继承和遗嘱的, 由前者用所得遗产继承, 不足的由后者按比例清偿 (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 ) 2. 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 二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按比例清偿 3. 继承遗产范围外的债务可以不再清偿 ( 限定继承 ), 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 81

93 第二十一章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 侵权责任的特征 1. 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2. 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未前提 ; 3. 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 4. 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第二节归责原则 一 归责原则 ( 一 ) 过错责任原则 :1.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 二 )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构成要件 ( 一 ) 行为 ( 二 ) 过错 ( 三 ) 损害事实 ( 四 ) 因果关系 82

94 第四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 一 侵权责任方式及其运用 1. 停止侵害 :a. 不法性 ;b. 正在进行 2. 排除妨碍 :a. 不法性 ;b. 妨害性 3. 消除危险 :a. 危险存在 ;b. 可能造成危害 4. 返还财产 :a. 非法占有 ;b. 能够返还 5. 恢复原状 :a. 受到损害 ;b. 可能和必要 6. 赔偿损失 7. 赔礼道歉 : 人身侵权 8.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 名誉侵权 二 侵权责任后果的类型 1. 财产损害赔偿 2. 人身损害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 抗辩事由 ( 一 ) 正当理由 1. 依法执行公务 ; 2. 正当防卫 ; 3. 紧急避险 ; 4. 受害人同意 ; 5. 自助行为 ( 二 ) 外来原因 83

95 1. 不可抗力 ; 2. 意外事件 ; 3. 受害人过错 ; 4. 第三人过错 第六节多数人侵权 一 共同侵权 ( 一 ) 要件 1. 主体 : 二人以上 ; 2. 共同过错 ; 3. 行为关联性 ; 4. 损害结果单一性 ( 二 ) 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 二 共同危险 ( 准共同侵权 ) ( 一 ) 要件 : 1. 主体 : 二人以上 ; 2. 单独过错 ; 3. 单独行为 ; 4. 不能确定损害后果由谁造成 ( 二 ) 法律后果 : 连带责任 三 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 一 ) 要件 : 1. 主体 : 二人以上 ; 2.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 3. 客观上没有意思联络 ; 84

96 4. 损害后果同一 ( 二 ) 法律后果 : 如果每个人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 : 连带责任 ; 不属于上述情况, 如果能确定责任大小, 各自承担损伤 ; 不能确定, 平均承担 第七节各类侵权责任 一 监护人责任 1. 构成要件 :a. 被监护人致人伤害行为 ;b. 损害后果 ;c. 因果关系 2.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用人单位责任 关系 1. 构成要件 :a.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b. 他人损害行为 ;c. 损害后果 ;d. 因果 2. 法律后果 : 无过错责任 三 劳务关系侵权责任 1. 劳务致第三人损害后果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 2. 劳务者自己受到损害 依双方过错承担 四 网络侵权 ( 一 ) 分类 1. 网络用户侵权 过错责任原则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a. 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b. 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实施侵权 85

97 五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 构成要件 :a. 主体 ;b. 行为 ;c. 后果 ;d. 因果关系 2. 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3. 侵权责任 :a. 直接责任 ;b. 补充责任 ( 第三人导致损害 ) 六 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1. 无民事行为人受到损害 : 推定过错 ( 第 38 条 ) 2. 限制民事行为人受到损害 : 过错责任 ( 第 39 条 ) 3. 限制民事行为人受到第三人侵害 : 补充责任 七 产品责任 ( 一 ) 构成要件 :1. 产品缺陷 ; 2. 损害后果 ; 3. 因果关系 ( 二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三 ) 免费事由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一 ) 归责原则 :1. 机动车之间 过错责任 ; 2.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无过错责任 ( 二 ) 责任类型 : 1. 借用 租赁机动车 :a. 保险公司 ;b. 使用人 无过错责任 ;c. 所有人 过错责任 2. 转让但未过户 :a. 保险公司 ;b. 受让人 3. 转让报废车 拼装车 连带责任 86

98 4. 盗抢机动车 行为人承担责任 5. 驾驶人逃逸 :a. 保险公司赔偿 ;b.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向行为人追偿 九 医疗损害责任 ( 一 ) 构成要件 : 1. 医疗机构或人员的医疗行为 ; 2. 患者损害 ( 非正常 ); 3. 因果关系 ; 4. 过错 ( 二 ) 归责原则 : 推定过错 十 环境污染责任 ( 一 ) 构成要件 1. 污染行为 ; 2. 损害后果 ; 3. 因果关系 ; 4. 过错 违反相关规定 ( 二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十一 高度危险责任 ( 一 ) 构成要件 1. 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 ; 2. 致人损害 ; 3. 因果关系 ( 二 ) 归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 ( 三 ) 免责事由 : 受害人故意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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