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报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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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工作手册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处编 2017 年 8 月

2 目 录 第一部分财经类政策法规及校内制度... 5 一 政策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表 :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附表 :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附表 1: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表 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 校内制度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试行 )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长沙师范学院报账审批程序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 试行 ) 附件 :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使用审批表 长沙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报账员推选及业务培训的通知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加强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的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清理教职工个人借款的通知 第二部分长沙师范学院报账指南 一 财务报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 报账内容严禁有下列行为 三 报账审批流程 ( 一 ) 部门包干经费 专项经费 ( 二 ) 科研经费 ( 三 ) 离休人员医疗费 ( 四 ) 基建经费

3 ( 五 ) 其他事项的审批 ( 六 ) 追加调整预算 ( 七 ) 工会专项经费 四 公务借款审批流程 五 报账职责要求 ( 一 ) 经手人 ( 二 ) 证明人 ( 验收人 ) ( 三 ) 报账员 ( 四 ) 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 ( 五 ) 会计人员 ( 六 ) 财务负责人 ( 七 ) 学校领导 六 报销票据及基本要求 ( 一 ) 外部取得的票据及要求 ( 二 ) 不能报销的外部票据 ( 三 ) 校内报账时需填制的单据及要求 七 费用报销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 一 ) 办公用品及耗材费报销 ( 二 ) 文印费报销 ( 三 ) 差旅费报销 ( 四 ) 市内交通费报销 ( 五 ) 公务接待费报销 ( 六 ) 会议费报销 ( 七 ) 职工培训费报销 ( 八 ) 职工工资外酬金报销 ( 九 ) 劳务费报销 ( 十 ) 国际 ( 含港澳台 ) 合作与交流费报销 ( 十一 ) 实践 ( 实习 ) 教学经费报销 ( 十二 ) 实验材料费报销 ( 十三 ) 固定资产购置费报销 ( 十四 ) 维修费报销 ( 十五 ) 基本建设工程 ( 含大型修缮工程 ) 费报销 ( 十六 ) 学生资助经费发放 ( 十七 ) 住宿费结算 ( 十八 ) 学生教材费结算 ( 十九 ) 学费退费结算 八 报销常见问题答疑 ( 一 ) 为什么要求 一事一报? ( 二 ) 为什么要求当年票据当年报销? ( 三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丢失怎么办? ( 四 ) 为什么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 五 ) 发票内容为 办公用品 或 文具 等的发票, 为什么必须附有商品明细清单才可以报销?

4 ( 六 ) 为什么原始票据报账需由经手人 验收人 审批人三人签名? ( 七 ) 校内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哪些主要责任? ( 八 ) 职工工资外收入为何要与工资合并计税? ( 九 )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如何计算? ( 十 ) 货物 服务集体询价采购与自行采购标准如何划分? ( 十一 ) 为什么要推行公务卡? ( 十二 ) 怎样办理 使用公务卡? ( 十三 )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才能报销 九 其他温馨提示 ( 一 ) 学校法人税号 银行账户信息 ( 二 ) 财务报账时间 十 财务业务流程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 分配 ) 审批流程图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流程图 十一 发票和明细单盖章要求及样图 十二 财务票据整理 粘贴要求及样图 ( 一 ) 票据整理 粘贴要求 ( 二 ) 票据粘贴过程示 ( 三 ) 常见票据粘贴问题 十三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工作表格 十四 不可逾越的 80 条财务纪律红线 ( 一 ) 经费管理 ( 二 ) 公务接待 ( 三 ) 会议活动 ( 四 ) 公务出差 ( 五 ) 临时出国 ( 六 ) 公务用车改革 ( 七 )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十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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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政策法规 第一部分财经类政策法规及校内制度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三 )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湘财行 号 ) ( 四 )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 湘财行 号 ) ( 五 ) 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湘财行 号 ) ( 六 )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湘财行 号 ) ( 七 )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财行 [2013]516 号 ) 二 校内制度 ( 一 )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 二 )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试行 ) ( 长师字 号 ) ( 三 )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审批程序 ( 长师字 号 ) ( 四 )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 五 ) 长沙师范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 六 ) 长沙师范学院支出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 七 ) 长沙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 长师字 号 ) ( 八 )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 长师字 号 ) ( 九 ) 长沙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 长师字 号 ) ( 十 ) 关于做好报账员推选及业务培训通知 ( 长师通 号 ) ( 十一 )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加强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的办法 ( 长师字 号 ) ( 十二 ) 长沙师范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 十三 )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清理教职工个人借款的通知 ( 长师通 号 ) 一 政策法规 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决定 修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以下统称单位 ) 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6

8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填制会计凭证, 登记会计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 : ( 一 )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 二 ) 财物的收发 增减和使用 ; ( 三 )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 四 ) 资本 基金的增减 ; ( 五 ) 收入 支出 费用 成本的计算 ; ( 六 )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 七 )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 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 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 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 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 7

9 重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 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并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 明细账 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 缺号 跳行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其会计账簿的登记 更正,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 核算, 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 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 确有必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 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 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签名并盖章 ;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 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 8

10 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 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 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 计量和记录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收入 费用 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随意改变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 多列 不列或者少列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 ( 二 )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 ( 三 ) 随意改变费用 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 多列 不列或者少列费用 成本 ; ( 四 )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 分配方法, 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 ( 五 )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 ( 二 ) 重大对外投资 资产处置 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 9

11 ( 三 ) 财产清查的范围 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 四 )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 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 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 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 无权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 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 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 ( 一 )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 二 )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 完整 ; ( 三 )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四 )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 ( 二 ) 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 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 审计 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 应当出具检 10

12 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任免程序 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出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的, 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提高业务素质 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贪污, 挪用公款, 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监交 ; 会计机 11

13 构负责人 ( 会计主管人员 ) 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 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 二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 三 ) 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四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 五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六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 七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 八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致使会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 ( 九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 十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 12

14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 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 撤职 调离工作岗位 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 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单位负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 会计 13

15 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4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 根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 根据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 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四次修正 ; 根据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 根据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 四 劳务报酬所得 ; 五 稿酬所得 ;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 八 财产租赁所得 ; 九 财产转让所得 ; 十 偶然所得 ;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5

17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 税率表附后 )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税率表附后 ) 三 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纳个人所得税 : 一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 四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 五 保险赔款 ; 六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九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一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二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三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16

18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 ; 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 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 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 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月计征, 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7

19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年计算, 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 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 减征 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3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4 超过 9000 元至 元的部分 25 5 超过 元至 元的部分 30 6 超过 元至 元的部分 35 7 超过 元的部分 45 ( 注 :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18

20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 参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 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 分级别 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 轮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19

21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 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余人员 火车软席 ( 软座 软卧 ), 高铁 / 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 ( 软座 软卧 ), 高铁 / 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 ( 硬座 硬卧 ), 高铁 / 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 包括饭店 招待所, 下同 )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 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 ( 见附表 ) 到省内出差, 按每人每天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800 元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 元 其余人员 330 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择安全 经济 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0

22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 ( 见附表 ); 省内出差,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包干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80 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 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 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 ;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 订票费 交通意外保险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 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 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 车票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 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 培训,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 21

23 宿的, 会议 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 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 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经组织批准,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 ( 见 ) 习 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 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 ( 一 ) 在途期间 ( 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 ) 的差旅费, 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 二 ) 在外地工作期间,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 30 元 省外 4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重复领取 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 三 )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 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 ( 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 ) 并在校食宿的, 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 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 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 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 从本办法规定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省直机关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 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 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 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 二 )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三 )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 22

24 ( 四 ) 是否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 ( 五 )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不得接受礼品 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 一 )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 二 )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 三 )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 四 )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 五 ) 转嫁差旅费的 ; ( 六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 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州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州报省财政厅备案, 县市区报市州财政局备案 各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4 月 9 日发布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湘财行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年 6 月 23 日 23

25 附表 : 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 : 元 / 人 天 省份 住宿费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26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湘财行 号直机关各单位 : 按照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行 号 ) 有关规定,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出差, 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 到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目前,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 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 财政部据此印发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财行 号 ) 为方便我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 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 分级别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 ( 详见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 今后, 标准如有调整将及时更新 二 此次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 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湖南大厦的服务功能, 尽可能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提供便利,2015 年经报省政府同意, 将北京湖南大厦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的定点酒店, 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出差住宿可继续选择湖南大厦,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 加强出差审批管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 年 4 月 27 日 25

27 附件 湖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 : 元 / 人 天 序号 地区 ( 城市 ) 省级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浮动标准 省级 旺季上浮价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全市 天津 6 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宁河区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张家口市 7-9 月 11-3 月 秦皇岛市 7-8 月 承德市 7-9 月 其他地区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山西 临汾市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其他地区 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 其他地区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月 二连浩特市 7-9 月 额济纳旗 9-10 月 辽宁 沈阳市 其他地区 大连全市 全市 7-9 月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其他地区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月

28 序号 地区 ( 城市 ) 省级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浮动标准 省级 旺季上浮价 厅局级 其他人员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 7-9 月 其他地区 上海全市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其他地区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月 浙江 杭州市 其他地区 宁波全市 安徽全省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其他地区 厦门全市 江西全省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其他地区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 月 青岛全市 全市 7-9 月 河南 21 湖北 郑州市 其他地区 洛阳市 武汉市 其他地区 月上旬 湖南 23 广东 长沙市 其他地区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其他地区

29 序号 地区 ( 城市 ) 省级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浮动标准 省级 旺季上浮价 厅局级 其他人员 24 深圳全市 广西 26 海南 27 重庆 南宁市 其他地区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桂林市北海市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2 月 7-9 月 月 月 三亚市 三亚市 10-4 月 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其他地区 成都市 阿坝州甘孜州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四川 宜宾市 凉山州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其他地区 贵州 30 云南 31 西藏 32 陕西 贵阳市 其他地区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其他地区 拉萨市 拉萨市 6-9 月 其他地区 其他地区 6-9 月 西安市 榆林市延安市

30 序号 地区 ( 城市 ) 省级 住宿费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旺季地区 旺季期间 旺季浮动标准 省级 旺季上浮价 厅局级 其他人员 杨凌区 陕西 咸阳市宝鸡市 渭南市韩城市 其他地区 甘肃 兰州市 其他地区 西宁市 西宁市 6-9 月 青海 35 宁夏 36 新疆 玉树州果洛州 玉树州 5-9 月 海北州黄南州 海东市海南州 海北州黄南州海东市海南州 5-9 月 月 海西州 海西州 5-9 月 银川市 其他地区 乌鲁木齐市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克州 喀什地区 阿克苏地区 塔城地区

31 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 参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 第三条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规范简朴 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会期 规模, 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 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 单独列示, 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 审批 会期和规模 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 一类会议 : 省党代会 省人代会 省政协全会 全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 : 省委全会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省政府全会 省政协常委会会议 省纪委全会 省委工作会 省政府工作会 ; 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 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三类会议 : 省直机关召开的部门会议 ( 包括部门工作会议 专业性会议 ) 第七条会议审批程序 : 一类会议 由省委 省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省政协常委会会议 省纪委全会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 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年度会议计划 ( 包括会 30

32 议数量 会议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 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 ( 党委 ) 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 二类会议除法定会议外,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天 ;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 1 天, 其中, 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 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 ;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一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 天, 二类 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省直机关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 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 一类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 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 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其中, 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 以内 三类会议除因省直管县工作需要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外, 参会人员控制在 100 人左右, 其中, 各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控制在 50 人左右 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0% 以内 除省委 省政府统一组织召开的有关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 以及因省直管县工作需要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外,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一般只开到市州一级 二类 三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 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省直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数量 各单位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 每年不超过 1 次 已发文部署或能采取其他方式部署的工作, 原则上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 能开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省召开 ; 工作内容相近 能合并召开的会议, 应当合并套开 ; 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 不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召开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 降低会议成本, 提高会议效率 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 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传达 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 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 各单位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 在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内结算费用 未纳入定点范围, 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 礼堂 宾馆 招待所 培训中心, 应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类 三类会议在定点饭店召开的, 应当选择四星级 ( 含四星 ) 以下定点饭店 31

33 参会人员在 50 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 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除现场会外, 参会人员以驻长沙市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长沙市区外召开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 度假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 标准和报销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 伙食费 会议室租金 交通费 文件印刷费 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 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农民代表 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和学生代表因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由会议承办单位比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 ; 其他会议代表的城市间交通费, 按当地差旅费办法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 单位 : 元 / 人 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 二类会议 三类会议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 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会议期间, 对农民代表和城市无固定收入代表由会议承办单位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计发误工补助, 在综合额定的 其他费用 中统筹开支 第十六条会议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在 11 月底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完成下年度会议计划审批工作, 会议经费预算会签省财政厅 经批准的会议, 所需经费按程序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其中, 一类 二类会议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 三类会议费省财政不单独安排, 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 32

34 企事业单位 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省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 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电子结算单 会议服务协议书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 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 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省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 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 严格控制菜品种类 数量和份量, 严禁提供高档菜肴, 不上烟酒, 不得安排宴请 组织会餐 ; 会场一律不摆花草, 不制作背景板, 不提供水果 ; 会议不统一配发笔 笔记本, 确需配发文件袋的, 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 严禁配发高档文件袋或公文包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 复印机 打印机 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 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 ;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 ;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 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其它费用 ;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 小金库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省直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 主要内容 参会人数 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 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包括会议名称 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 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或修订省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二 ) 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会签, 审核会议经费预算 ; ( 三 ) 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 ( 四 ) 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 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提出加 33

35 强管理的措施 ; ( 五 ) 按规定负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 ( 二 ) 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 ( 三 ) 负责编制本单位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 使用会议费, 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 完整 合规 ; ( 四 ) 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 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 ) 会议计划的编报 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 ( 二 )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三 ) 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 ( 四 ) 会议会期 规模是否符合规定, 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 ( 五 ) 是否向下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或基层转嫁 摊派会议费 ; ( 六 ) 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 一 )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 ( 二 ) 以虚报 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 ( 三 ) 虚报会议人数 天数进行报销的 ; ( 四 ) 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 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 ( 五 ) 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 ( 六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 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4

36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 招待所 培训中心违反规定的, 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直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 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年 6 月 23 日 35

37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 参照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财行 号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 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 是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的原则, 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 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保证培训质量, 节约培训经费, 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 ( 包括培训名称 目的 对象 内容 时间 地点 参训人数 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 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 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 ( 党委 ) 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 应当认真执行, 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 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师资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培训场地费 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一 )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 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城市间交通费等 36

38 ( 二 )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 三 )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 四 )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 五 )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 六 )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 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 七 )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 设备租赁费 文体活动费 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除师资费外, 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 分项核定 总额控制, 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 单位 : 元 / 人天 培训 地点 培训 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 资料 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省内 省外 一类培训 二类培训 一类培训 二类培训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 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 ; 超过 30 天的培训, 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 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九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 一 ) 讲课费 ( 税后 ) 执行以下标准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院士 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算 37

39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 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 二 )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住宿费 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 三 )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 路途时间较长的,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 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 50%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实行省和市州分级管理, 各单位举办培训, 除因省直管县工作需要外, 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培训以在省内开展为主, 省内培训能够满足需要的, 一般不组织到省外培训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内部场所, 本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 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 优先选择省内党校 行政学院 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 可依托省外具有培训资质的党校 行政学院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开展异地培训 第十二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10% 以内, 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三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 ;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 复印机 打印机 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费 ;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 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 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 不得提供烟酒 ;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 考察 参观 第十四条邀请境外师资讲课, 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 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五条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 通过需求调研 课程设计和开发 专家论证 评估反馈等环节, 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 精准化 ; 注重运用大数据 互联网 +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38

40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 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培训通知 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 费用明细等凭证 ; 师资费范围内的, 应当提供老师相关资质证明 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 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 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 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 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 内容 人数 经费等情况, 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主动接受审计 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 ( 二 ) 调整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 ( 三 ) 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 ( 四 )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 五 )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 ( 六 )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 ( 七 ) 是否存在转嫁 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 ( 八 )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 ( 九 )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 ( 十 )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9

41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由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追回资金, 并予以通报 ; 相关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 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 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委组织部 省委统战部 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湘财行 号 ) 同时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7 年 7 月 25 日 40

42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 [2013]51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加强预算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 人大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民主党派 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 ( 含省部级 ) 出国人员 ( 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 优化经费结构 厉行勤俭节约 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 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 二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 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 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 务实高效 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 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 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 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 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 谁派出 谁负责 ( 二 )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 不得因人找事,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 三 ) 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 严格把关, 对违反规定 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 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41

43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 不得擅自突破, 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 严禁向同级机关 下级机关 下属单位 企业 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 见附 1), 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 明确审核责任 出国任务 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 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 : 国际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 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 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 邮电 办公用品 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 必需的保险费用 防疫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 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 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 二 )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 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选择优惠票价, 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 三 )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 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 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不得以现金支付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 航 42

44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 四 )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 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 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 五 ) 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 轮船一等舱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轮船二等舱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 轮船三等舱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 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 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 六 )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 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 ( 日历 ) 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 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未列入出国计划 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 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 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 住宿费据实报销 ;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 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 二 ) 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 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 应当严格把关, 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 超出费用标准的, 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经批准, 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出国人员伙食费 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包干天数按离 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 二 )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 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 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 包干使用 ( 三 )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 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 四 ) 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 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 确需宴请的, 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 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 43

45 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 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确有必要赠送的, 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 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 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 朴素大方, 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出国签证费用 防疫费用 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 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 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 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 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 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 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 )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 日期 数量 金额等, 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 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 护照 ( 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 ) 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 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 天数 路线 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 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 结合实际购汇需求, 自主核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汇数额, 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申请, 自主核定本地区购汇数额, 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及时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 财政 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4

46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每半年向同级外事 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 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 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一 ) 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 ( 二 ) 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 ( 三 ) 虚报团组级别 人数 国家数 天数等, 套取出国经费的 ; ( 四 ) 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 ( 五 )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 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报财政部备案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 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 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 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 物价等变动情况, 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 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财政部 外交部 关于印发 <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财行 号 ) 和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 财外字 号 ) 同时废止 财政部外交部 2013 年 12 月 20 日 45

47 附 1: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组名称组团单位 团长 ( 级别 ) 团员人数 出访国别 ( 含经停 ) 出访时间 ( 天数 )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 审核内容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其他事项 :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合计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 审核内容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 其他事项 : 审核意见 备注 : 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46

48 附件 2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序号国家 ( 地区 ) 城市币种 住宿费 ( 每人每天 ) 伙食费 ( 每人每天 ) 公杂费 ( 每人每天 ) 一 亚洲 1 蒙古 美元 朝鲜 美元 韩国 首尔 釜山 济州 美元 光州 西归浦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日本 东京 日元 大阪 京都 日元 福冈 札幌 长崎 名古屋 日元 其他城市日元 缅甸美元 巴基斯坦 伊斯兰堡 拉合尔 卡拉奇 美元 奎达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斯里兰卡 美元 马尔代夫 美元 孟加拉 美元 伊拉克 美元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元 也门 萨那 美元 亚丁 美元

49 21 其他城市 美元 阿曼 美元 伊朗 美元 科威特 美元 沙特阿拉伯 利雅得 美元 吉达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巴林 美元 以色列 美元 巴勒斯坦 美元 文莱 美元 印度 新德里 加尔各答 美元 孟买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不丹 美元 越南 河内 美元 胡志明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柬埔寨 美元 老挝 美元 马来西亚 美元 菲律宾 美元 印度尼西亚 美元 东帝汶 美元 泰国 曼谷 美元 宋卡 美元

50 47 清迈 孔敬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新加坡 美元 阿富汗 美元 尼泊尔 美元 黎巴嫩 美元 塞浦路斯 美元 约旦 美元 土耳其 安卡拉 美元 伊斯坦布尔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叙利亚 美元 卡塔尔 美元 香港 港币 澳门 港币 台湾 美元 二 非洲 63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美元 塔马塔夫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喀麦隆 美元 多哥 美元 科特迪瓦 美元 摩洛哥 美元 阿尔及利亚 美元 卢旺达 美元

51 72 几内亚 美元 埃塞俄比亚 美元 厄立特里亚 美元 莫桑比克 美元 塞舌尔 美元 肯尼亚 美元 利比亚 美元 安哥拉 美元 赞比亚 美元 几内亚比绍 美元 突尼斯 美元 布隆迪 美元 莱索托 美元 津巴布韦 美元 尼日利亚 阿布贾 美元 拉各斯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毛里求斯 美元 索马里 美元 苏丹 美元 贝宁 美元 马里 美元 乌干达 美元 塞拉利昂 美元 吉布提 美元 塞内加尔 美元

52 98 冈比亚 美元 加蓬 美元 中非 美元 布基纳法索 美元 毛里塔尼亚 美元 尼日尔 美元 乍得 美元 赤道几内亚 美元 加纳 美元 坦桑尼亚 达累斯萨拉姆 美元 桑给巴尔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刚果 ( 金 ) 美元 刚果 ( 布 ) 美元 埃及 美元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美元 博茨瓦纳 美元 南非 比勒陀利亚 约翰内 斯堡 美元 开普敦 美元 德班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纳米比亚 美元 斯威士兰 美元 利比里亚 美元 佛得角 美元

53 123 科摩罗美元 南苏丹美元 马拉维美元 三 欧洲 126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美元 康斯坦察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马其顿 美元 斯洛文尼亚 欧元 波黑 美元 克罗地亚 美元 阿尔巴尼亚 美元 保加利亚 美元 俄罗斯 莫斯科 美元 哈巴罗夫斯克 美元 叶卡捷琳堡 圣彼得堡美元 伊尔库茨克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立陶宛 美元 拉脱维亚 欧元 爱沙尼亚 欧元 乌克兰 基辅 美元 敖德萨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阿塞拜疆 美元 亚美尼亚 美元

54 148 格鲁吉亚 美元 吉尔吉斯斯坦 比什凯克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塔吉克斯坦 美元 土库曼斯坦 美元 乌兹别克斯坦 塔什干 美元 撒马尔罕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白俄罗斯 美元 哈萨克斯坦 阿斯塔纳 美元 阿拉木图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摩尔多瓦 美元 波兰 华沙 美元 革但斯克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德国 柏林 汉堡 欧元 慕尼黑 欧元 法兰克福 欧元 其他城市 欧元 荷兰 海牙 欧元 阿姆斯特丹 欧元 其他城市 欧元 意大利 罗马 欧元 米兰 欧元 佛罗伦萨 欧元

55 174 其他城市 欧元 比利时 欧元 奥地利 欧元 希腊 欧元 法国 巴黎 欧元 马赛 斯特拉斯堡 尼斯 里昂 欧元 其他城市 欧元 西班牙 欧元 卢森堡 欧元 爱尔兰 欧元 葡萄牙 欧元 芬兰 欧元 捷克 美元 斯洛伐克 欧元 匈牙利 美元 瑞典 美元 丹麦 美元 挪威 美元 瑞士 美元 冰岛 美元 马耳他 欧元 塞尔维亚 美元 黑山 欧元 英国 伦敦 英镑 曼彻斯特 爱丁堡 英镑

56 199 其他城市英镑 四 美洲 200 美国 华盛顿 美元 旧金山 美元 休斯顿 美元 波士顿 美元 纽约 美元 芝加哥 美元 洛杉矶 美元 夏威夷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加拿大 渥太华 多伦多 卡尔加里 蒙特利尔 美元 温哥华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墨西哥 墨西哥 美元 蒂华纳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巴西 巴西利亚 美元 圣保罗 美元 里约热内卢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牙买加 美元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美元 厄瓜多尔 美元 阿根廷 美元

57 223 乌拉圭 美元 智利 圣地亚哥 美元 伊基克 美元 安托法加斯塔 阿里卡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哥伦比亚 波哥大 美元 麦德林 美元 卡塔赫纳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巴巴多斯 美元 圭亚那 美元 古巴 美元 巴拿马 美元 格林纳达 美元 安提瓜和巴布达 美元 秘鲁 美元 玻利维亚 美元 尼加拉瓜 美元 苏里南 美元 委内瑞拉 美元 海地 美元 波多黎各 美元 多米尼加 美元 多米尼克 美元 巴哈马 美元 圣卢西亚 美元

58 249 阿鲁巴岛美元 哥斯达黎加美元 五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251 澳大利亚 堪培拉 帕斯 布里斯班美元 墨尔本 悉尼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新西兰 美元 萨摩亚 美元 斐济 苏瓦 美元 楠迪 美元 其他城市 美元 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元 密克罗尼西亚 美元 马绍尔群岛 美元 瓦努阿图 美元 基里巴斯 美元 汤加 美元 帕劳 美元 库克群岛 美元 所罗门群岛 美元 法属留尼汪 美元 法属波利尼西亚 美元

59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 规范财务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事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 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合理编制学院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决算, 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 依法筹措资金 努力开源节流 ; 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 ; 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加强经济核算, 防范财务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 财务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 收入管理, 支出管理, 结转结余管理, 专用基金管理, 资产管理, 负债管理, 内部财务清算,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 财务公开及其他等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项经费和经济资源进行集中管理, 统一预算和核算 第六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财务日常工作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进行管理 第七条学院成立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财务处 审计处 纪检监察办公室 工会 人事处 党政办公室 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务处 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学院的财务工作, 对学院的经济决策及财务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研究 58

60 论证 决策 第八条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 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 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 依法履行其职责 对因管理不善 控制不严等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第一财务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财务处作为学院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 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领导下, 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参与学院重大财务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 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 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 2. 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 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3. 积极筹集资金, 确保学院正常运行和发展所需经费 ; 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 规范资金运作, 保证资金安全 4. 负责学院各项资金包括财政经常性拨款, 事业及其他收入 往来款项等的管理与核算 5. 负责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 配合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6. 监督 检查 指导二级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工作 7. 负责学院财务报表定期编报, 组织年度决算, 做好财务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为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信息 8. 按规定建立财务档案, 妥善保管财务档案, 负责销毁已过保管期的有关财务档案 9. 负责组织财务人员开展财政法规 专业技能及后续教育学习, 负责相关人员的财政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10. 办理学院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 财务人员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 会计证 上岗,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 不得从事专职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 59

61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教育发展计划 工作任务与资金需要, 按一定程序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 是学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 本着 量入为出 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 勤俭节约 的原则 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及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的同时, 着眼长远发展, 保证学院协调 健康 可持续发展 学院预算按照预算准备和申报 预算汇总和建议 预算调整和形成草案 预算审议和下达等程序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预算下达后, 必须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 额度和进度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性质和用途 各部门应周密计划 妥善安排, 精打细算 勤俭节约, 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如因国家政策, 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发生较大变化等, 需调整年度财务预算, 必须履行完备的预算调整手续 年初预算内的调整及特殊项目动用预留经费, 应提供依据和详细方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 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财务处审核 职能部门论证通过 分管院领导审批 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10 万元 ( 含 ) 以下报院长审批 ;10 万元至 30 万元 ( 含 ) 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30 万元以上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 年初预算以外的预算调整或预算追加, 必须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学院收入主要包括 : 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七条学院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进行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对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隐瞒 挪用 私分 私吞 第十八条学院各类事业性收费只能在规定的目录清单 项目 范围 标准之内收取, 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并切实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60

62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学院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并根据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 新特点 新要求作动态调整, 积极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部门的各类收入都要进入学院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分为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学院所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预算一经确定, 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校内预算和本部门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 范围 额度安排各项费用开支进度 ; 在开支各项费用时, 应精打细算, 勤俭节约 ; 特殊项目动用预留经费, 应提供追加预算的原因 依据和详细方案, 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在开支各项费用时,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 ( 一 ) 事业支出 即学院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 二 ) 经营支出 指学院在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三 ) 上缴上级支出 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 四 )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 五 ) 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 61

63 项目完成后, 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 验收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 ; 不能归集的, 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分摊 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 或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二十六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 学院部门包干经费 专项经费 科研经费 工会经费 基建经费 统管经费 离休人员医疗费及其他经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2.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并有经手人 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财务人员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 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 ; 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支出, 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各项预付及借款, 严格坚持预算控制 规范管理的原则, 做到一事一借, 一事一报, 前帐不清, 后帐不借, 按时清理及时结算 第二十九条学院健全票据管理使用制度 各类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 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 登记 保管 使用合法的票据, 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兼职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 开票 核销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 买卖 代开 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六章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十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财政补助结转结余 事业结转结余 经营结余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结余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 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 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62

64 第三十二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学院收支差额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院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四条年度终了, 财务处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 核对 结算, 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除了学院规定的各部门包干经费 已落实到人且未结题的教改科研等项目经费和其它实行滚动预算的项目经费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以外, 其它经费结余不结转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是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遵循 先提后用, 收支平衡 专款专用 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包括 : ( 一 )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 用于学院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 二 ) 学生奖助基金 即按相关规定提取, 用于支付学生奖助学金 学费减免等的资金 ( 三 ) 其他基金 即按照有关规定,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置和提取的专用资金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 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条学院按照科学规范 从严控制 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票据 应收及预付帐款 其他应收款 存货等 63

65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档案, 家具 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资产管理处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学院资产应于每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保证账账 账实相符 对货币资金 存货 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对盘盈 盘亏事项按照规定处理 对应收 预付款项及借款及时进行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 ;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四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均计入学院事业收入 ; 学院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 一 )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学院在保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二 ) 学院及各附属单位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委托和聘请 ( 三 ) 学院对附属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 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 计入其他收入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64

66 ( 四 )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建立资产共享 共用制度,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学院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 已提足折旧, 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继续使用并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档案 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由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构成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缴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票据 应付及预收款项 其他应付款等 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 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缴税费, 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五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内部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学院内部机构发生划转 撤销 合并 分立时, 应当进行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 学院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 对单位的资产 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的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 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五十五条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审核 65

67 并报院长批准, 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 ( 一 )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 其全部资产 债权 债务等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 二 ) 撤消的内部机构, 全部资产 债权 债务等由财务处及资产管理处核准处理 ( 三 ) 合并的内部机构, 全部资产 债权 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院应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一定时期收入与支出 结转 结余与分配 资产负债变动 对外投资 资产出租出借 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投资 绩效评价 财务制度执行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处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 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 预算编制与执行 收入与支出 资产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人均基本支出 资产负债率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学院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完整性, 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绩效性,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 成本效益性,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等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学院财务按相关规定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应当实行事前 66

68 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学院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度 各级经济责任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 审计 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财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 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 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推动学院依法办学 依法理财 ; 提升学院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财务公开的主要渠道有校园公告栏 学院网站 简报 通报 会议 第六十五条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务规章制度, 学院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 校内津贴和补助标准 发放办法, 住房资金使用情况, 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收支情况, 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信息等 第十四章其他 第六十六条学院财务档案按照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以及学院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对各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规定的行为, 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15 年 5 月 19 日 67

69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试行 )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中办发 号 ) 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 教办厅 号 ) 及 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湘办发 号 )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 是指参加会议 考察调研 执行任务 学习交流 检查指导 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含国内公务外出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 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 简化礼仪 实事求是 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五条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以财务处年初核定的预算经费为准, 总额控制 单独列示 所有支出必须事先审批, 避免出现前松后紧 费用超支等现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 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 挪用其他预算项目 凡超预算的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准报销, 特殊情况按程序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严格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前应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 附件 1) 经批准后实施 公务外出由公务外出人员提前 3 个工作日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 附件 2) 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规范经费支付 国内公务接待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由学校层面接待的, 接待费用从学校接待费列支 由各部门对口接待的, 包含因工作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的接待费用, 一律在部门包干经费中列支, 不得以校领导出席或学校工作为由在学校接待费中列支 68

70 第八条严格报销审核 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 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 按规定及时结算 若多次公务接待费用集中报账时, 应按批次分别粘贴票据, 分别登记备案 因公务外出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 公务卡消费回单 公函 ( 邀请函 访问函 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和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所有接待费票据需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九条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 内容 路线 频率 人员数量, 各部门需凭审批的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安排外出 公务外出确需外单位接待的, 派出部门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由部门拟定 校党政办公室审核的公函, 告知内容 时间 行程 人数 人员身份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国内公务外出审批程序一 校党委书记 校长外出需相互批准, 其他校级领导外出由校长审批 二 部门人员国内公务外出按经费来源渠道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遇有重大活动筹备 重要文稿起草等公务时,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不得外出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外出的规格标准一 交通工具规定 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具体规定见下表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 ( 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 不含出租小汽车 ) 校领导及相当职级 火车软席 ( 软座 软卧 ), 人员 具有正高级专 高铁 ( 动车 ) 一等座 全列软 二等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业技术职务人员 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 ( 硬座 硬卧 ) 高 经批准 其余人员 铁 ( 动车 ) 二等座 全列软席 三等舱 方可乘 凭据报销 列车二等软座 经济舱 69

71 1. 公务外出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紧急情况, 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须报告所在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 2. 公务外出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 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 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3. 星沙及长沙市内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不得补贴市内交通费 二 食宿标准 1. 公务外出住宿标准 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内部接待场所住宿, 执行协议价格 厅级 ( 教授 ) 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回单位凭据报销, 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 公务外出用餐标准 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用餐, 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 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具体标准执行湖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厅关于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 湘教办通 号文件 第四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原则 实行对口接待, 坚持 谁邀请 谁接待 谁负责 谁支出 的办法 根据来宾职级和工作性质, 实行统一标准 分工负责的原则, 杜绝奢侈浪费, 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无故陪餐 第十三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实行归口管理 事前审批 未审自负的原则 校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全校公务接待工作并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承办或交办接待任务 所有接待事项, 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事前报批, 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四条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范围包括 : 来学校调研 检查 指导工作 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 参加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会议的嘉宾, 参加学校党政机关 教学科研部门检查 验收 评估等活动的来宾, 合作单位 ( 包括联合办学 兄弟院校等 ) 的来访人员, 各地市的来访人员, 其他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客人 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校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对与学校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接待的规格和程序 70

72 一 省 ( 部 ) 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学校, 由书记或校长及有关校领导接待, 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二 厅 ( 局 ) 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学校, 是单位正职的由书记或校长出面接待 ; 是单位副职或部门领导的, 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 需要书记或校长出面的, 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三 处 ( 县 ) 级单位 合作单位的来访, 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 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 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 不陪餐 四 外籍人士来校交流访问 合作研究 出席会议, 按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五 新闻媒体来访一律由宣传统战部全权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的规格标准一 严格住宿标准 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 房间内不摆鲜花 水果, 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确需由学校承接安排住宿的, 应报经批准后尽可能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 ; 接待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800 元, 接待厅局级 ( 专家 教授等 ) 干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450 元, 接待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得超过 330 元 二 严格用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严格执行湖南省用餐标准 确因工作需要, 接待部门可以在定点住宿酒店或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 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 超过 10 人的, 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 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 不得提供鲍鱼 燕窝 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公务接待用酒水主要选用湖南本地产品,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高消费餐饮场所 本校人员原则上不得安排工作餐, 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按 30 元 / 人 ( 不得用酒 ) 标准执行 工作餐每人每餐 30 元以内 单次单批 1500 元 ( 含 ) 以下的, 报销时需要说明接待来由 单位 人数 姓名 ; 单次单批 1500 元以上的需附单位公函及批文 三 严格会议标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 湘财行 [2014]17 号规定 :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 300 元, 伙食费 140 元, 其他费用 100 元, 合计为 540 元 ;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 260 元, 伙食费 120 元, 其他费用 80 元, 合计为 460 元 ;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 240 元, 伙食费

73 元, 其他费用 60 元, 合计为 400 元 四 简化迎送 不在车站 高速公路出入口 机场 码头组织迎送活动, 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铺设迎宾地毯, 不摆放花草, 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迎送 五 用车标准 实行集中乘车, 合理使用车型, 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属学校层面接待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 属各部门接待的由接待部门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六 礼品标准 一般不向来宾赠送礼品, 特殊来宾经批准可赠送学校简介 画册或其它宣传品 来宾赠送礼节性的纪念品可以自行保管, 其他较贵重礼品要按有关规定交学校存放 第五章严肃国内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 禁止到异地进行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 禁止重复性考察, 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八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 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 健身场所活动, 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不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 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 禁止报销任何超范围 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会议 培训等费用, 禁止以举办会议 培训为名列支 转移 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转嫁接待费用, 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 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信息公开情况 纪检 ( 监察 ) 室对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审计处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 财务处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不得超预算报销接待费用, 并按规定公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 72

74 第二十一条严格责任追究 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 严肃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并及时进行通报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外事 ( 含港澳台事务 ) 接待规定,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 长沙师范学院 2014 年 9 月 26 日 73

75 接要素 校内接待部门名称 接待内容 来访人员名单 ( 可附表 )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年月日第号 来宾单位名称 来访时间 姓名职务 / 职称 月 日 至 月 日 地点详细内容及工作安排陪同人员 接待明细 部门接待意见 经费来源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分管经费来源校领导意见 : 接待部门意见 经费估算 ( 元 ) 负责人签字 : 年月 日 分管业务校领导意见 :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 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校长意见 : 经办人 备注 :1. 凭此单安排, 凭此单结算, 超标准自理 ; 2. 接待活动结束后, 请经办人按财务规定及时结算 电话 年月日 74

76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 年月日 前往单位名称估算费用 ( 元 ) 经办人 外出事由 乘坐交通工具 外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姓名 职务 / 职称 外出人员 ( 可附表 ) 申请部门意见 : 经费来源部门意见 : 分管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 年月日 年月日 审批程序 分管经费来源校领导意见 : 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意见 :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 年 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校长意见 : 书记意见 : 年 月日 年 月日 党政办公室意见 ( 需由外单位接待的填写此栏 ) 注 :1. 校党委书记 校长外出相互批准, 其他校级领导外出由校长审批 2. 处级干部及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由分管校领导 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审批, 估算金 额 1 万元及以上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 其他人员外出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估算金额 1 万元及以上 的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签字 : 年 月 日 75

77 关于印发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审批程序 的通知 各系部 处室 :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现将修订的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审批程序 印发, 请严格遵照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7 月 22 日 76

78 长沙师范学院报账审批程序 先由经手人 证明人签字 处室 ( 系部 ) 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 项目或课题 ) 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会计审核票据后, 根据经费来源和性质按以下程序实行 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 ( 一 ) 部门包干经费 专项经费 1. 金额 3000 元及以下 :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2. 金额 3000 元 元 :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金额 1 万元及以上 :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4. 系部包干经费中的学工经费由系部书记审核 分管学工的校领导审批 ; 系部其他包干经费由系主任审核 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 ( 二 ) 科研经费 1.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5000 元及以下 :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2.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5000 元 -2 万元及以内 :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2 万元以上 :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三 ) 离休人员医疗费离退休办汇总制表 医务室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四 ) 基建经费 1. 基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原则 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 ( 原件 ) 和施工进度, 凭施工单位提供学校属辖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已完工程结算项目, 还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单等资料 2. 金额 10 万元及以下 : 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金额 10 万元以上 : 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77

79 ( 五 ) 其他事项的审批学校常规支付业务, 如工资福利发放 水电费支付 社保资金及税金缴纳 预算外资金上缴 利息支付等事项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六 ) 追加调整预算预算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做修改 特殊情况, 每年 9-10 月调整一次, 新增项目经费或追加预算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 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职能部门论证通过 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党委会审批通过 ( 七 ) 附则 1. 工会专项经费,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2. 本报账审批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78

80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 保证学校事业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资金需要, 结合学校财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是学校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预算实行 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管理体制, 包括学校教育事业 科学研究 基本建设 其他专项等各项收支预算 凡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校属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均须纳入学校预算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 ; 审查 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 审议 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 审查 批准学校的决算报告 第五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具体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 上报 执行 调整及决算工作 各预算责任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 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制 执行 第二章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组织的收入, 坚持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合理安排支出 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积极稳健 统筹兼顾的原则 学校预算力求做到实事求是 稳妥可靠, 收入测算以学校有可能获得的资源为依据, 支出测算必须以学校发展目标 工作计划为依据, 统筹安排支出 ( 二 ) 突出重点 追求绩效原则 学校预算在保证人员经费与正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 突出教学科研发展重点, 每年对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完整性 科学性进行绩效评估 79

81 ( 三 ) 透明性原则 根据校务公开 民主理财的要求, 对学校收支预算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包括预算申报 预算审议 预算草案 预算审定等阶段, 预算编制过程严格执行 两上两下 的规定 ( 一 ) 预算申报 每年十月中,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要求, 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年度学校预算编制方案, 由各部门根据下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准确 合理 详细的下年度预算申报 ( 二 ) 预算审议 每年十一月中, 财务处对各部门的下年度预算申请进行汇总, 结合学校下年度收入测算,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建议, 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三 ) 预算草案 每年十二月底, 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 编制预算草案, 提交党委会审定 ( 四 ) 预算审定 财务处根据党委会意见对各部门下达预算计划, 各部门根据预算计划控制数和预算项目提交详细的预算使用计划, 财务处编制正式预算报党委会审定, 形成预算文件下发各部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收入预算的编制 学校收入主要分为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具体编制办法如下 : ( 一 ) 财政拨款收入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控制数, 结合上年度财政拨款情况进行编制 ( 二 ) 事业收入 学校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按核定的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切合实际预算 科研事业收入, 按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详细计算 ( 三 ) 经营收入 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 四 )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捐赠收入 利息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等 其他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 以及各类合同 协议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九条支出预算的编制 学校支出主要分为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拨出经费 基建经费及其他经费支出 按照 先基本支出, 后项目支出 的顺序安排预算, 优先 80

82 保证人员经费和必不可少的公用经费和教学业务费开支, 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 ( 一 ) 人员经费支出 学校支出的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各项劳务报酬, 离休费 退职 ( 役 ) 费 抚恤费等 除国家政策性规定增长支出外, 一般按照国家和学校劳资政策 参考学校实有人数 下年度学校进人计划 工资津贴年度增长等情况进行测算 ( 二 ) 公用经费支出 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行政 教学等部门包干经费, 工会经费 专项经费等, 本着 勤俭节约 保障运转 的原则, 据实核定足额编制 1. 行政部门包干经费 : 根据在编职工人数 职务 工作职责等情况, 采用基数加定额的方法进行编制, 总经费基本控制在上年度水平 2. 系部包干经费 : 根据系部上报的基本情况数据 ( 将与人事 教务等部门核对 ) 按定额标准 总额控制的原则进行测算, 并于每年 10 月份根据实有人数进行调整 3. 工会经费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提取 4. 专项经费 :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与实际情况填报, 原则上按当年已有的项目申报, 并根据项目重要性进行排序 细化 对跨年度专项执行 一次申请, 分年按进度安排预算 的办法, 预算中涉及采购 维修 教学 科研等专项的由各部门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 归口职能部门汇总审核提交 ( 三 ) 拨出经费支出 : 由财务处参照往年财政拨款情况测算 ( 四 ) 基建及其他经费支出 : 学校安排用于基本建设 维护改造等支出, 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分析测算 ( 五 ) 经营支出 :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六 ) 其他支出 :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 辅助活动 经营活动等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章预算追加与调整 第十条预算下达后, 原则上不得修改 特殊情况, 每年 9-10 月调整一次 新增项目经费或调整预算经费需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党委会审议通过 有外部来源的经费, 参照校内管理办法审批, 具体视经费来源及专项管理要求核定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一次性下达的教育支出专项经费 81

83 年中追加指标, 按其下达的具体项目 金额及科目安排, 相应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预算, 预算数下达只是指标控制数, 不是资金分配, 各部门应周密计划 妥善安排, 精打细算 勤俭节约 严格按预算安排的内容 额度和进度执行, 切实提高预算支出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十三条预算结余 对年度预算的结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 ( 一 ) 部门包干经费实行 结余留用, 超支不补, 当年节余经核定后结转至下一年 ( 二 ) 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结余, 按上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 三 ) 专项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控制, 实行专款专用, 各专项经费严格按审批确认的项目计划执行, 未用完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第六章决算编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 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 结账并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写出决算分析报告 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体系完整 内容真实 数据准确 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决算报表完成后, 报党委会审定, 于次年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各部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 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七条强化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建立 预算编制有目标 预算执行有监控 预算完成有评价 评价结果有反馈 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各部门在预算编制时应设置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应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益 预算执行结束后, 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 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 安排下年 82

84 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加强预算的监督 学校预算编制 执行 决算情况等要按上级部门 和学校有关规定, 接受校内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决算归档 审批后的决算应及时整理 归档和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算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11 月 10 日 83

85 长沙师范学院收入管理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入管理, 确保收支平衡, 根据国家 会计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试行 ) ( 财会 号 ) 和 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 ( 试行 )( 教财厅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收入, 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学校的收入管理工作, 审定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 报党委会审批, 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是收入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审核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入核算和结算分配 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监察 审计部门是收入管理的监督部门, 受理投诉, 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 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章收入项目与标准 第六条加强收入项目与标准的管理 ( 一 ) 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根据财政部门批文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二 ) 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根据主管部门批文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 三 ) 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学费 住宿费 委托培养费 考试考务费 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学费标准执行湖南省发改委 财政厅 教育厅有关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 附件 1), 其他各项教育事业收入的项目 范围与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 84

86 目 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科研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 开展科研协作 转化科技成果 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纵向和横向科研事业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 四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 五 ) 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 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收取项目与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经济合同确定 ( 六 ) 其他收入是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捐赠收入等 ( 七 ) 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 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 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 包括证卡补办费 校园电瓶车费 钢琴练习费 资料复印刻录费 自助打印扫描费 上机上网服务费 开水热水费等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 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包括教材费 体检费 水电费 补考费 医疗保险费等 ( 附件 2) 第七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坚持 依法公示 和 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 的原则 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 ( 栏 ), 公布学校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及投诉电话, 接受广大学生 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对于符合减免条件或上浮要求的收费项目与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审批并执行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 税务发票等各类收入票据, 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各类票据的申领 启用 核销 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条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 对各类票据实行专人 专账 专柜管理 建立票据台账, 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做到票据按顺序号使用, 不得拆本使用, 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票据专管人员应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 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一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 出借 代开 买卖财政票据 税务发票等收入票 85

87 据, 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不得开具虚假票据, 不得超范围出具票据或重复开 具票据 第四章收入收缴 第十二条加强收入收缴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组织收入, 坚持 收支两条线 原则, 各项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不得 以收抵支, 不得截留 隐瞒 挪用或私分收入, 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收入资金公款私存, 严禁以个人名义收取学校收入 第十三条加强收入合同管理 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 严禁设立账外账 凡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 应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 及时入账 财务处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 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缴非税收入, 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 并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收入收缴情况 第五章收入核算 第十五条各项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做到全面 真实 准确 第十六条强化收入核算 准确确认收入 ( 一 ) 由财政部门拨款的财政补助收入, 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批文 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确认收入 ( 二 ) 由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级补助收入, 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批文 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等确认收入 ( 三 ) 经上级单位或学校审批后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收取的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开具的合规收费票据 银行出具的收款回单或相关合同协议等核算收入 ( 四 )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 五 ) 服务性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 经学校同意由财务处收取的 86

88 代收费作为暂代管款项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对收入票据存根的审核, 审核收入项目是否合规 开票金额与上缴金额是否一致, 财务处根据审核无误的收入票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 收取的款项退回交款单位或个人时, 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收费检查, 学校财务 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收入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条违法 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 ( 一 )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入项目, 擅自进行收费的 ; ( 二 ) 未经审批, 自行变更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的 ; ( 三 ) 截留各项收入, 未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 ( 四 ) 违反规定印制票据 转让 出借票据的 ; ( 五 ) 伪造 变造 买卖 擅自销毁票据的 ; ( 六 ) 其他违反收入及票据管理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收费项目及标准随政策变动而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附件 :1. 学费标准表 2.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表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12 月 16 日 87

89 附件 1: 湖南省发改委 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湘发改价费 号 ) 二本学校学费标准表 元 / 每生每年 专业分类 学费标准 备注 农林 航海 地矿油类 3600 文 史 哲 理类 3800 经 法 教 管类 4000 工科 体育类 4800 艺术与新闻 传播类 表演 美术专业 8000 师范生 4800 其他专业 6000 师范生 4200 医药 公安类 5500 高职专科学校学费标准表 元 / 每生每年 专业分类 学费标准 备注 农 林 航海 地矿油类 3000 文 史 哲 理类 3200 经 法 教 管类 3500 工科 体育类 4600 艺术与新闻 传播类 表演 美术专业 7500 师范生 4400 其他专业 5500 师范生 3800 医药 公安类

90 附件 2: 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表 ( 湘发改价费 号 ) 服务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证卡补办费校园电瓶车费钢琴练习费资料复印 刻录费自助打印费 扫描费上机 上网服务费 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 校徽 借书证 毕业证 ( 学位证 ) 就餐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校园卡( 一卡通 ) 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 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 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 其中毕业证 ( 学位证 ) 最高不得超过每证 50 元, 校园卡 ( 一卡通 ) 最高不得超过每卡 20 元, 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 10 元, 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 4 元 每人次不超过 1 元 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 最高不超过每小时 2 元 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 复印纸张为 A3 的每张不超过 0.5 元,A4 的每张不超过 0.2 元, 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 5 元 ( 含光盘 ) 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 打印纸张为 A3 的单面每张 0.25 元, 双面每张 0.5 元,A4 的单面每张 0.1 元, 双面每张 0.2 元, 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 每 64K 收费 0.05 元 学生直接与电讯 ( 移动 联通 电信等 ) 部门结算的, 学校不得代收费用 ; 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 由学校办理上机 上网服务, 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 30 元, 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 1 元 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7 开水 热水和洗衣服务费 根据本校实际情况, 为学生提供开水 热水和洗衣服务 的, 可按 保本不赢利 原则确定价格, 由学生刷卡消 费 89

91 代收费标准表 序号项目收费标准备注 1 教材费 2 体检费身份证 3 办理费床上用 4 品 日用品费军训服 5 装费 6 水电费 7 补考费城镇居民基本 8 医疗保险费 学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 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 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规定项目, 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入校新生进行身体检查, 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 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 学校不统一组织 学生要求补办身份证, 学校按公安部门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对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应免收相关费用 已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 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 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 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 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 100 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 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 采购军训服装时可实行公开招标, 尽可能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费用 按国家相关规定, 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 5 度电 3 立方米水, 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经省发改 财政 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 对免费补考一次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 ; 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 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 可按每科 20 元收取补考费, 但不得收取重修费 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学校可按规定的标准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有条件的学校应按规定对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 其他保险一律不得入校销售 90

92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 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 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条经费支出实行校内预算管理制度 各部门根据年初批复的预算限额, 统筹考虑全年工作需要, 妥善安排支出计划, 量入为出, 精打细算, 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最需要的地方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基建经费和其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 附件 1) ( 一 ) 人员经费支出 指学校支出的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等各项劳务报酬住房公积金, 离休费 退职 ( 役 ) 费 抚恤费 学生奖助学金等, 执行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标准 ( 二 ) 公用经费支出 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日常公用支出 包括行政 教学等部门包干经费和专项经费等 1. 行政部门包干经费 : 根据在编职工人数 职务 工作职责等情况, 采用基数加定额的方法确定, 总金额基本控制在上年度水平, 主要用于本部门日常运行工作的支出 2. 系部包干经费 : 根据人事 教务部门提供的当年部门教职工及兼职教师 ( 折算 ) 人数 学生人数 教研室个数等, 按定额标准 总额控制的原则确定, 年中进行适当调整 主要用于系部日常 教学教研 学生就业 办公等工作的支出 3. 专项经费 : 根据学校教学 科研 教育管理需要, 以及部门工作职责, 依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外来或上级单位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来款, 按要求进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 不能挪作他用 91

93 ( 三 ) 拨出经费 : 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进行拨款, 用于附属单位日常支出和专项支出 ( 四 ) 基建及其他经费支出 : 学校根据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安排, 用于校园基本建设 维护改造等支出 ( 五 ) 经营支出 :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 六 ) 其他支出 :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 辅助活动 经营活动等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图 1 经费支出范围第五条按经济分类经费支出具体名称范围如下 : ( 一 ) 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 二 ) 印刷费指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 三 ) 咨询费指学校咨询方面的支出 ( 四 ) 手续费指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五 ) 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 污水处理费 电费等支出 ( 六 ) 邮电费指学校开支的信函 包裹 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 电报费 传真费 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七 ) 物业管理费指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 教学场地等的物业管理费, 包括综合治理 绿化 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八 ) 差旅费指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 旅费 伙食补助费 杂费, 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 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九 ) 因公出国 ( 境 ) 费用指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出国 ( 境 ) 的住宿费 旅费 伙食补助费 杂费 培训费等支出 ( 十 ) 维修 ( 护 ) 费指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 ( 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 修理和维护费用, 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92

94 ( 十一 )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 宿舍 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 十二 ) 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十三 )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 十四 ) 公务接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 含外宾接待 ) 费用 ( 十五 ) 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 十六 ) 劳务费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如临聘人员 钟点工工资, 稿费 翻译费, 评审费等 ( 十七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 燃料费 维修费 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 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 十八 ) 其他交通费用指学校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飞机 船舶等的燃料费 维修费 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出租车费用等 ( 十九 )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支出 如行政赔偿费 国内组织的会员费 来访费 广告宣传 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 公用经费等 ( 二十 ) 人员经费支出 1. 人员工资 工资按人事处编制的报表, 经审批后发放 2. 其他薪酬 其他薪酬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奖励等, 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考核情况编报, 经审批后发放 ( 二十一 ) 基建及其他支出 学校用于基本建设 大型修缮 零星维修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六条加强经费审批控制 各级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不得越权审批 在项目负责人为业务负责人或经办人时, 实行复签制度 第七条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 一 )-( 五 ) 详见长沙师范学院报账审批程序 ( 六 ) 加强对重大财务决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 重大财务决策 重要项目资金安排 10 万元至 30 万元 ( 含 ) 资金使用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 万元以上报校党委会审批 预算调整, 每年 9-10 月调整一次, 新增项目经费或调整预算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 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职能部门论证通过 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党委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经费报账审批流程图见附件 1 93

95 第四章支出审核 第九条全面审核支出业务, 加强审核, 各项支出事项须严格符合预算规定 支出事项中的国内公务接待等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试行 ) ( 长师字 号 ) 文件规定 ( 一 ) 国内公务接待事项严格实行一事一结, 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 按规定及时结算 因公务外出确需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规定与差旅费一同报销 国内公务接待费事项报销必须附有效的财务票据 公务卡消费回单 公函 ( 邀请函 访问函 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和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所有接待费票据需由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 二 ) 加强物资采购和基建项目的管理 物资采购和基建项目立项 论证 采购 结算方式严格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手续, 采购 建设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财务处, 并作为财务核算和账务处理依据 第十一条严格专项经费支出审核, 加强预算控制 专项经费实行 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的原则,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 不准擅自调项 扩项 缩项, 严禁拆借 挪用 截留 挤占专项资金 严格专项资金报账审批管理 并附真实 有效 合法的凭证, 确保支出内容与项目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加强和规范支出业务单据的审核 重点审核报销单据来源的合法性, 内容真实 完整 准确性, 签章齐全的完整性 单据应能如实反映经济活动 如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 一 ) 原始凭证要求 1. 经手人对获取的原始凭证真实 合法 有效 准确 完整性负责 原始凭证上出现金额涂改 挖补, 大小写不符的一律视为废票处理 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带发票监制章 财政和税务收款收据必须带财政或税务票据监制章, 并盖有出具单位印章 ( 印章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 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 包括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 ), 且在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2. 自制原始凭证 : 必须有经手人填写签名和部门负责人签批的单据 如发放工资福利等的领款票据 清单上必须有领款人的亲笔签名, 应当用蓝 ( 黑 ) 水性笔签名, 其他笔签名无效 94

96 3. 外来原始凭证 : 内容应填写齐全, 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基本内容应包括付款单位名称 日期 金额 ( 大小写应一致 ) 经济业务内容 属于物品购入的, 要载明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单价 金额 附件张数等相关要素, 一次采购数量较多的可附上购物清单 ( 属办公用品购入均由所在部门进行验收登记 低值易耗品应在后勤处验收登记 ) 4. 物资采购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 其中 :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估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 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需先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再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 否则不予报账 5. 因国内公务接待 会议 培训 课题等报账的, 需提供对应的公务接待审批单 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会议和培训通知 结题证书 ( 复印件 ) 等 6. 进口设备原始凭证 : 除满足外来原始凭证要求外, 还需具备 1 国外发票 ;2 国内报关报检费 商检费 仓储费 运费 代理手续费原始发票 ;3 银行水单及银行手续费原始发票, 如银行水单为复印件, 则要加盖银行公章 7. 遗失票据 需由经手人写出书面报告, 遗失原始发票的, 应取得出票单位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丢失车票 船票或飞机票的, 还需提供经证明人书面证明 ( 二 ) 粘贴要求所有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内容 一事一单 一事一报 归类整理 分类粘贴 火 ( 汽 ) 车票 的士票 公共交通车票等小型票据正面朝上, 从左至右, 鱼鳞式排列, 分类粘贴在财务处提供的 粘贴单 上, 票据粘贴与 粘贴单 长宽必须一致, 并在粘贴单下方规定的位置, 统计填写原始凭证张数和金额, 经手人 证明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 并填写 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凭证 ( 附件 2) 第五章支出核算 第十三条加强日常经费支出核算的管理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 准确 及时地进行支出事项确认和核算 不得办理超预算 超支出范围 超支付标准的支出事项 根据审核无误的单据编制记账凭证 签发支付凭证 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按照 长沙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 长师字 号 ) 文件规定使用和结算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提交财务处, 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核算 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 资金 范围进行核算 各项目完成, 应根据上级规定或合同约定, 由项目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其中物 95

97 资采购 零星维修项目由资产处 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财政专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组织验收 工程施工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竣工验收 办理决算审计 验收合格后, 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人将审签完备的合法发票 合同 验收单或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书 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交财务处, 履行报账审批手续, 财务处按财政厅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加强项目绩效评价 根据各项目或专项绩效目标, 做好绩效评价, 并注重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妥善保管支出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 付款凭证等票据, 及时整理, 装订成册归档 图 2 支出业务管理流程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11 月 24 日 96

98 长沙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长师字 号 为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规范我校财务管理, 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加强财政监督, 根据财政部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号 ) 和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 湘财会 号 ) 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 是指我校在职职工持有具有透支功能,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贷记卡 ( 信用卡 ) 第二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实行 一人一卡 实名制, 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 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 个人申请 人事处审核 财务处审批 代理银行发放 个人启用 的流程办理, 由财务处负责向发卡银行申办 第四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 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 无论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于个人行为, 由持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 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五条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否则由此产生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 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持卡人承担, 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收取 第六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保管 使用,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 如有遗失或毁损, 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办理挂失 补办等手续, 财务处接到发卡行通知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并确认 第七条公务卡实行额度管理, 信用额度由我校与发卡行统一约定, 一般岗位工作人员信用额度为人民币壹万元 持卡人因工作需要调高发卡行信用额度, 经本人申请 财务处审核, 提交发卡行审批后调整 97

99 第八条持卡人因调离 离职 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校时, 应在离岗之前, 按要求 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 结清余款, 并主动联系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 停止公务 卡的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如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手续费 水电费 邮电费 差旅费 维修维护费 租赁费 会议费 培训费 专用材料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以及 2 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 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第十条在尚未具备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其他原因致使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垫支现金的, 持卡人需出具相关说明,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由财务部门确认后, 可将报销资金划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公务卡结算, 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 必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并附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 按照我校报销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财务处按规定审核报销凭证, 将报销金额支付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不予报销 ( 一 ) 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 ( 二 ) 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 利息等 ; ( 三 ) 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 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 ( 四 ) 因持卡人本人保管不善的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 ( 五 ) 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四条持卡人必须在最后还款日前 10 个工作日内, 将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公务支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98

100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六条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 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 拖欠还款 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 违反规定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 :1.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 现金支付说明书 ( 样式 ) 3. 证明 ( 样式 )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11 月 15 日 99

101 附件 1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 电报费 传真费 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 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包 括综合治理 绿化 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 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 ( 护 ) 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 ( 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 修理和维护费 用, 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 宿舍 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 含外宾接待 ) 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 16 其他交通费用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 支出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 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 农用材料, 兽医用品, 实验室用品, 专用服装, 消耗性体育用品, 专用工具和仪器, 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 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 维修费 保险费等支出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如飞机 船舶等的燃料费 维修费 保险费等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100

102 附件 2 现金支付说明书 报销内容 报销金额 ( 大写 ) 现金支付说明 经办人 : 单位负责人 : 主管校领导 : 注 : 本说明书作为现金支出报销的审核依据, 作为附件附在凭证之后 101

103 附件 3 证明 ( 样式 ) ( 单位及人员 ) 于年月日在我单位 ( 消费 ), 由于我单位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 故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 特此证明! ( 单位公章 ) 年月日 102

104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 试行 ) 长师字 号 为加强部门创收资金使用的管理, 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严肃财经纪律, 根据 会计法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管理暂行办法 ( 长师字 号文件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订本细则 一 部门创收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资金使用遵循 先分配后使用, 收支平衡 的原则 二 预算编制部门创收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资金, 各部门须编制预算, 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支出预算表 ( 见附件 ), 经审批后方可开支, 部门创收资金没有预算的, 不得开支 三 部门创收资金使用范围 1. 支付直接成本 按实支付应承担的直接成本 ( 如耗材 水电费 人员经费 税金 维修等费用 ) 2. 赔偿因部门创收过程中使用学校固定资产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3. 弥补部门包干经费 4. 部门发展基金 按以上顺序支出后, 剩余部分 60% 以上用于部门发展基金, 主要用于学工就业 教学科研 教师业务培训 学术交流 办公条件改善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开支 5. 奖酬基金 其余部分可用于部门奖励福利, 总额不超过部门 2 个月的岗位津贴 ( 目前暂定人均不超过 7000 元 ) 四 部门创收资金报账审批程序按照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中部门包干经费的报账程序进行审批 五 各部门创收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六 管理与监督 ( 一 ) 加强管理 1. 各部门应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创收资金收支情况 2.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津补贴 奖酬金 福利费等发放规定, 不得违规发放津补贴 奖酬金 福利费 103

105 3.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本部门创收资金的管控,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 加强经费支出的真实性 合理性 合法性 ( 二 ) 加强监督 1. 学校财务处 资产管理处 审计处 纪检监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按各自职责, 加强对各部门创收及其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擅自私设 小金库 等违纪行为,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2. 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 其他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1 月 13 日 104

106 附表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创收资金使用审批表 申报部门 ( 公章 ) 20 年月日单位 : 人民币元创收总部门创收创收项目名称金额留存金额 ( 元 ) ( 元 ) 项目负责人 自行承担直接成本 ( 元 )( 附详表 ) 赔偿学校固定资产损失 ( 元 ) 部门创收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 项目经办人电话 弥补部门包干经费 ( 元 ) 部门发展基金 ( 支付前三项后剩余的 60%)( 附详表 ) 奖酬基金 ( 总额不超过部门 2 个月的岗位津贴, 人均暂定不超过 7000 元 )) 学工 就业 教学科研 教师培训学术交流 改善办公条件 人才队伍建设 申报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 2000 元 ( 含 ) 以下 2000 元以上 10 万元 ( 含 ) 以下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分管业务校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分管财务校领导意见 会计审核年月日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 含 ) 以下校长办公会审批 30 万元以上党委会审批 注 :1. 支出预算请附详表 2. 报账审批程序 : 按部门包干经费的报账程序进行审批 ; 但奖酬基金发放, 不论金额大小需经分管业务校领导 分管财务校领导 校长审批 105

107 长沙师范学院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暂行办法 长师字 号 根据湖南省 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 ( 湘办 号 ) 和 湖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三个目录 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离休干部报销医药费时, 必须提供药费和诊疗费发票 医院病历本 诊断证明书和医院盖章的用药清单 第二条离退休办公室于每季度末 15 号 ( 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一 ) 到荷花池教工宿舍区老干活动中心, 收集离休干部的药费和诊疗费发票等报销凭据, 并汇总制表, 交医务室负责人审定可公费报销的药费和诊疗费 第三条离退休办公室于每季度末 20 号前将医务室负责人审核后的药费和诊疗费发票等凭据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处长审核, 交财务处报账, 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离休干部 第四条财务处将离休干部报销的医药费于每季度末的下一月打入离休干部工资卡 第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师范学院 2014 年 11 月 10 日 106

108 关于做好报账员推选及业务培训的通知 长师通 号 各系部 处室 : 为规范学院财务报账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办法, 决定建立报账员队伍并组织业务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报账员的推荐 1. 行政处室推荐 1 名报账员, 教学系部推荐 1-2 名报账员 2. 各部门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前将经分管院领导审签的推荐表 ( 见附件 ) 纸质及电子档各一份报送财务处 ( 联系人 : 李莹, 电话 , 校园码 6591, 办公电话 , 工作 QQ 群 ) 3. 财务处审核后, 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并进行备案 二 报账员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 一 ) 任职条件 1. 报账员需为学校正式在岗职工, 一般由行政处室内勤 教学系部行政干事或项目负责人兼任 2. 遵纪守法, 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 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 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熟练掌握报账业务流程 审批权限等规定 ( 二 ) 主要职责 1. 严格按照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要求, 负责本部门报账工作, 了解报账事项的缘由, 查验原始凭证的合法 真实 完整, 审核经手人填写的 经费报销汇总凭证 是否规范 准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退回经手人补正 2. 根据报帐流程, 按事项性质 经费来源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在每周报账日前将报账凭证送交财务处 3. 熟悉本部门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负责本部门下年度预算申报工作 4. 负责本部门往来账目 借款催缴的清理工作, 负责各种收入的及时上缴和清算 5. 负责本部门所需财务单据及票据的领用和保管 6. 负责本部门各种财务信息的统计及相关工作 107

109 三 报账员业务培训为加强对报账员的业务指导, 由财务处负责举办一期专题培训班 1. 培训时间 :2015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30-5:00,( 若遇学校重大活动另行通知 ) 2. 培训地点 : 南校区第一教学楼 3. 培训内容 : (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 (2) 报账流程的介绍和报账表册的填写要求 (3)2015 年预算执行的相关要求 四 纪律要求 1. 报账员的推选和培训是保障学院财务工作有机衔接和畅通运行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系部 处室要高度重视, 积极支持和配合 2. 报账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 ; 岗位调动或调离学院时, 应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借支, 办理交接手续 附件 : 长沙师范学院部门报账员推荐表 长沙师范学院 2015 年 3 月 9 日 108

110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加强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的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出国 ( 境 ) 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 以下统称 三公 经费 ) 审计监督, 促进规范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等法律 法规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的通知 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三公 经费管理的意见 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 经费是指通过学院财务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资金拨付的以下支出 : 因公出国 ( 境 ) 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 ( 境 ) 开支的住宿费 差旅费 伙食补助费和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 燃料费 维修费 过路过桥费 停车费 保险费和安全奖励费用等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 含外宾接待 ) 支出, 主要包括餐费 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 是指审计处对 三公 经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支出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的对象是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院各部门 ( 含系部和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 ) 第五条 三公 经费的审计监督范围 : ( 一 ) 三公 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包括 三公 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 健全, 三公 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 二 ) 三公 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检查 三公 经费的预算编制 审核报批和执行情况, 各部门要从紧开支 三公 经费, 不得超预算开支, 不得调剂其他资金用于 三公 经费, 做到 三公 经费决算数不超过当年预算数 ( 三 ) 三公 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 因公出国 ( 境 ) 费用是否真实, 是否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执行, 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 人次 天数 经费标准 出访路线执行, 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 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有无挪用资金 转嫁费用的行为 ; 有无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行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否真实, 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公务车辆购置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 有无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 有无违反规 109

111 定接受捐赠车辆或者配备越野车, 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 有无借用 占用其它单位车辆, 有无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 公务车辆购置是否在编制范围内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是否科学合理 ; 公务车辆维修 保险 加油等是否执行定额标准 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 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有无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的行为 3. 公务接待是否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 有无超规格 超标准接待 ; 有无借单位接待之名为个人请客送礼 利用接待费套取现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审查程序是否严格, 有无未经批准先接待后补办相关手续, 有无将接待费在其它项目中列支, 或转移到其它单位列支 ; 有无压低接待费支出基数, 致使接待费支出规模不真实的问题 4. 重点关注是否将 三公 经费列入 办公费 会议费 维修费, 是否将 三公 经费支出转嫁到二级单位的问题 ( 四 ) 三公 经费使用的公开情况 各部门每年年底对照年初预算进行 三公 经费内部稽查, 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要求, 做好 三公 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自觉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审计处进行 三公 经费审计, 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相关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 ( 二 ) 年度预算文件和调整预算的文件 ; ( 三 ) 对出访事由 内容 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批准的相关文件, 以及因公出访组团 人员数量和出访停留时间 费用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 ; ( 四 ) 公务用车配备审批文件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运行费用情况等资料 ; ( 五 ) 公务接待的公函 ( 包含通知 邀请函等 ) 接待清单( 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 姓名 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 时间 场所 费用等内容 ) 陪同人员名单 人数 费用标准等资料 ; ( 六 ) 三公 经费开支的相关会计报表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 ( 七 ) 三公 经费公开情况 ; ( 八 ) 审计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审计处对 三公 经费的审计监督采用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特别是在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投资审计项目等审计实施方案中, 将 三公 经费审计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 将 110

112 三公 经费支出数额大和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部门纳入 三公 经费经常性审计的范围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工作, 不得阻碍 干涉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对 三公 经费的审计监督权, 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 第九条审计处对在 三公 经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 处罚的, 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学院提出处理 处罚的建议 同时强化审计整改督查 审计处加大对 三公 经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 要求被审计部门限期报送问题整改回复, 并针对问题推动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进一步规范管理, 建立 三公 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审计处应当向学院报告 三公 经费审计结果, 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者向教职工公布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结果, 不断规范 三公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 三公 经费审计监督事项应当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规违法行为, 依照有关法规 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师范学院 2015 年 4 月 8 日 111

113 长沙师范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长师字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费收费管理, 确保学校事业收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 学生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 每学期开学报到日内,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完成报到缴费注册手续, 未缴费且又未办理缓交手续者不能注册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催缴工作, 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增强学生的缴费意识 第三条学费的收费范围 项目 标准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和学校收费等相关规定, 接受学生 社会以及财政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财务处是学费收取的具体实施部门, 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 确保学生按时 足额缴费 第五条系部党政一把手是催缴学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费催缴实行以系为单位的包干负责制, 各系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催费方案, 加大催费力度, 督促学生缴费, 确保学费及时到位 各系部应建立欠费学生档案 及时催缴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 各系部要认真落实好贫困生的界定工作, 建立贫困学生和学生诚信档案, 及时了解学生欠费情况 原因, 定期将欠费情况通知家长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 完善 奖 贷 助 补 减 等配套政策和措施,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按要求评选奖 助学金 112

114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学费的收缴主要采用银行批量代扣 网络自助缴费 POS 机刷卡等方式 特殊学生缴费要求如下 : ( 一 )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 在规定缴费期间自行到网上或财务缴费窗口缴纳除学费和住宿费之外的费用, 相关贷款证明材料交系部备案, 各系部汇总后再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 二 )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 :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缴费手续的学生可申请缓交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 ( 不含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 总人数控制在 2% 以内 学生凭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写明申请缓交的原因 金额 资金来源 承诺拟交时间 ( 缓交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当年 12 月 30 日 ) 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必须在报到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经辅导员审核后, 按以下程序分级审批 : 元以下者, 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 ; 元至 5000 元之间者, 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 ; 元以上者, 由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 审批手续完成后, 由系部汇总信息, 在学生报到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交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 三 ) 奖 助学金获得者 : 对获得奖 助学金而未缴齐学费的学生, 在奖 助学金发放到账后, 自行优先缴纳所欠学费 系部要加强督促, 并于资金发放到账日起, 一周内将缴费情况汇报至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欠费管理 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缴费期间, 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 缓交学费申请 或申请生源地贷款, 迟延 逃避或拒绝缴费的, 视为故意欠费, 对故意欠费者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 ( 一 ) 不予注册 ; 113

115 ( 二 ) 取消其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和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 ( 三 ) 限制其校园卡的使用, 限发学生毕业档案 ; ( 四 ) 系部及时警示学生及家长, 要求尽快交清学费 第十一条欠费学生缴清学费后准予正式注册, 在校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 未正式注册以前所发生的损失或引起的纠纷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收费奖罚 第十二条每年末, 各阶段学费收取率 ( 不含住宿费 ) 超过规定收取率的 ( 见附表 1), 对超过规定比率部分的学费, 按奖励比率划入系部包干经费 各系部学费规定收取率按照系部学费标准及收费的难易程度等确定 附表 1: 奖励比率 序号 系部名称 规定收取率 ( 超过规定收取率所收的学费金额 ) 收取的收取的在校收取的往届本年度学生以前年毕业生欠费学费度欠费 1 学前教育系 外语系 师范预科部 98% 2 电子信息工程系 经济管理系 初等教育系 体育系 97% 30% 20% 30% 3 音乐舞蹈系 数字出版印刷系 96.5% 4 艺术设计系 美术动画系 96% 第十三条每年末, 本年度学费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的, 除应继续催缴欠收款外, 学院将按欠收款的相应比例扣减系部创收经费 ( 创收经费不足的从系部包干经费中扣减 ), 扣减标准为 : ( 一 ) 本年度学费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及以内的, 按欠收款的 2% 扣减系部创收 ( 包干 ) 经费 ( 二 ) 本年度学费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以上的, 分两段进行扣减 : 本年度学费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及以内的欠收款部分, 按 2% 扣减系部创收 ( 包干 ) 经费, 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以上的欠收款部分, 按 4% 扣减系部创收 ( 包 114

116 干 ) 经费 第十四条系部学费收缴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 ( 一 ) 本年度学费收缴完成情况与系部年度考核体系挂钩, 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 见附表 2) 附表 2: 序号考评项目目标要求考核分权重得分 本年度学费 ( 没有学 费收缴的系部按杂 费 ) 实际收缴额 实际收取率达到或超过规定收取率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含 ) 以内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以上的 ( 二 ) 本年度学费实际收取率低于规定收取率 2% 以上的系部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 ( 由系部按内部责任分工明确 ) 年度考核不能评 优 ( 三 ) 年末纪检 ( 监察 ) 办公室对相应职能部门学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结果纳入职能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有规章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长沙师范学院 2016 年 9 月 20 日 115

117 长沙师范学院关于清理教职工个人借款的通知 长师通 号 各系部 处室 :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长沙师范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等文件精神, 学院将对历年来教职工个人借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清理与归还借款的程序 1. 核对时间 : 借款人应在 10 月 31 日前, 到财务处核对借 ( 还 ) 款信息 ; 2. 冲账还款时间 : 借款人应在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及时办理冲账还款 ; 3. 扣款时间 :2016 年元月起, 对仍有欠款且未及时办理还款报账的, 学院将按照 谁借款 谁负责 的原则, 每月扣除借款人实发工资 ( 扣款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 冲抵借款, 直至扣足借款金额为止 未还清借款者原则上前帐不清, 后帐不借 二 违规处理 1. 对于虚假借款 故意拖欠 借款责任不清的个人, 学院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并按第一条第 3 款处理 2. 发生教职工欠款离校 借款责任不清的部门, 其所在部门负有追讨和承担清理报账的责任 3. 借款人有挪用现象的, 一经发现, 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 其他购房借款按 关于向教职工提供部分免息购房借款的方案 进行管理 长沙师范学院 2015 年 10 月 8 日 116

118 第二部分长沙师范学院报账指南 一 财务报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 ) 合规合法合理 : 经费使用要符合相关政策 法规及制度 ( 二 ) 刚性预算 : 经费使用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预算 ( 三 ) 经济责任制 : 按照 谁主管 谁签字 谁负责 的原则, 经费使用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即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需在报账原始票据上签字, 并对其真实性 合理性 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 报账内容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 ) 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使用资金 ( 二 ) 严禁编造虚假预算 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套取资金 ( 三 ) 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 侵占 骗取资金 ( 四 ) 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套取资金 ( 五 ) 严禁将资金转拨 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 六 ) 严禁超预算 超用途 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资金 ( 七 ) 严禁设立账外资金或 小金库 ( 八 ) 严禁将依法必须实施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 报账审批流程 先由经手人 证明人签字 处室 ( 系部 ) 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 项目或课题 ) 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会计审核票据后, 根据经费来源和性质按以下程序实行 分类管理, 分级审批 : ( 一 ) 部门包干经费 专项经费 1. 金额 3000 元及以下 :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117

119 2. 金额 3000 元 元 :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金额 1 万元及以上 :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4. 系部包干经费中的学工经费由系部书记审核 分管学工的校领导审批 ; 系部其他包干经费由系主任审核 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 ( 二 ) 科研经费 1.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5000 元及以下 :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2.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5000 元 -2 万元及以内 :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2 万元以上 : 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三 ) 离休人员医疗费离退休办汇总制表 医务室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四 ) 基建经费 1. 基建资金实行计划管理 合同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原则 财务部门严格按合同条款 ( 原件 ) 和施工进度, 凭施工单位提供学校属辖税务部门开具的建安工程发票等办理付款手续 已完工程结算项目, 还须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审计单等资料 2. 金额 10 万元及以下 : 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处报账 ; 3. 金额 10 万元以上 : 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五 ) 其他事项的审批学校常规支付业务, 如工资福利发放 水电费支付 社保资金及税金缴纳 预算外资金上缴 利息支付等事项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报账 ; ( 六 ) 追加调整预算预算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做修改 特殊情况, 每年 9-10 月调整一次, 新增项目经费或追加预算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 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申请 职能部门论证通过 118

120 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党委会审批通过 ( 七 ) 工会专项经费 工会专项经费,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四 公务借款审批流程 严格借款审批,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 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 对公转账借款需经审批, 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 还款手续 借款审批程序为 : 借款人填写借支单 部门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签字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 报账职责要求 ( 一 ) 经手人 1. 对获取的校内外票据的真实 合法 有效 准确 完整性负责 2. 粘贴汇总 : 所有票据按照经济业务内容 一事一单 一事一报 归类整理 分类粘贴 并在粘贴单下方规定的位置, 汇总填写原始凭证张数和金额 3. 填写 固定资产验收单 或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4. 从财务处网站下载 打印并准确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 二 ) 证明人 ( 验收人 ) 1. 对所签经济事项的真实 合法 准确 有效性负责, 2. 核对经济事项及 固定资产验收单 或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上载明的规格 型号 数量 金额并签名 ( 三 ) 报账员 1. 报账员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报账工作, 了解报账事项的缘由, 查验原始凭证的合法 真伪 完整, 审核经手人填写的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是否规范 准确, 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经手人 2. 按事项性质 经费来源报请相关领导审批, 在报账日将报账凭证送交财务处 119

121 ( 四 ) 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 1. 掌握经费使用情况 按照批准的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进度和预算, 掌握所管辖经费使用情况 2. 审核事项合规性 审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 在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上的 经费来源 栏详细填写经费来源并签名, 确认所报款项经费支出渠道 若使用 专项经费 应详细填写专项经费编号 专项经费全称 ( 五 ) 会计人员 1. 预算审核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有预算, 严禁超预算 超用途 超范围 超标准使用预算 2. 票据审核 审核校内外票据的真实 合法 有效 正确 完整性 3. 签名审核 审核票据上是否有 一票三字 即经手人 证明人 ( 验收人 ) 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的签名 4. 审批单审核 审核经手人填写的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是否准确 完整 规范 5. 根据审核好的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进行记账, 办理款项支付 ( 六 )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报账经费预算的审核签字 ( 七 ) 学校领导根据事项性质和经费来源按权限进行审批 六 报销票据及基本要求 ( 一 ) 外部取得的票据及要求外部取得的票据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 从外单位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包括发票 收据 交通票据 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 其使用基本要求 : 1. 内容真实 报销票据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事项, 发票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 2. 合法有效 发票 交通票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带发票监制章的票据, 收据必须 120

122 使用财政部门带票据监制章的票据, 并加盖填制单位专用印章 ( 专用印章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 符合规定的印章, 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盖出具单位行政公章无效 ), 且在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 银行收 付款通知单必须为各银行特制专用票据 复印件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 要素齐全 报销票据的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包括 : 凭证名称 填制日期 填制票据的单位名称 填制人姓名 接受票据的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属于物品购入的, 要载明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单价 金额等相关要素, 一次采购数量较多的附上购物清单, 业务经办人 证明人 验收人签名等 4. 填写正确 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文字和数字标准规范, 字迹清晰 ( 二 ) 不能报销的外部票据 1. 伪造的假票据 2. 白条 ( 没有税务部门带发票监制章及财政部门带票据监制章的票据一律视为白条 ) 3. 不规范的票据, 如要素填写不全 不规范 不正确 无合规印章等 4. 已经被禁止使用的票据 5. 过期的票据 6.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 三 ) 校内报账时需填制的单据及要求 校内报账时需填制的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 由校内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 主要有 : 1. 领据 : 用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收款人可直接打领条领取经费的单据, 此单据可在财务处领取, 也可在报账群或财务网站下载 2. 借支单 : 用于特殊情况借支而填写并办理签批手续的单据, 此单据在财务处领取, 也可在报账群或财务网站下载 3.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申请表 用于向学校申请公务接待及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接待而填写的申请审批单, 此申请表在报账群或财务网站下载 4. 长沙师范学院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用于公务外出报销经费的申请审批表, 在报账群或财务处网站下载 121

123 5. 长沙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 用于教职工因公出差填写差旅费发生明细的单据, 此单据在报账群或财务网站下载 6.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 用于经费报销而填写并办理签批手续的单据, 此单据在报账群或财务网站下载 7. *** 经费发放表 : 用于符合政策规定发放人员经费的单据, *** 经费发放表 通过录入学校收入发放系统后打印 8. *** 奖学金发放表 *** 勤工助学发放表 *** 学生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等用于发放学生资助经费的单据 此类单据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 9. 长沙师范学院创收经费立项审批表 长沙师范学院专项预算下达( 分配 ) 审批表 : 用于校内部门创收立项 创收经费及专项经费预算下达填写并签批的单据, 此表在报账群或财务处网站下载 10.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 用于货物 ( 服务 ) 采购项目申请及签批的单据, 此表在资产处网站下载 11. 固定资产验收单 : 用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验收的单据, 由各经办部门进入学校固定资产系统按要求录入后打印 12.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出 ) 库单 : 用于除固定资产外, 集体询价 5 万元以下及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物品 材料 易耗品等, 由自行采购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制的单据, 此单据在资产处网站下载 12. 维修申报单 : 用于后勤基础设施维修项目申报或报销签批的单据, 单据在后勤处网站下载 13. 长沙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长沙师范学院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 用于教学仪器设备 精密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申报或报销签批的单据 单据通过教务处网站下载 14. 行政设备维修确认单 : 用于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申报或报销签批单据, 单据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填制 15. 网络信息系统或设备维修确认单 : 用于网络信息系统或设备维修项目申报或报销签批的单据, 单据由教育技术中心组织填制 16. 教材费结算汇总表 : 用于学生结算教材费的签批单据, 此单据由教务处负 122

124 责填制 校内单据填制要求 : 1. 填写规范, 要素完整, 内容真实 2. 必须有符合学校内部填制流程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签章 七 费用报销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 一 ) 办公用品及耗材费报销 办公用品及耗材费是指用于购置办公文具 ( 本 簿 文件夹册 办公用笔墨等 ) U 盘 计算器 办公用纸 茶叶等非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及购置硒鼓 墨盒 碳带 无线路由器 打印机填充墨水 键盘 鼠标 装订用品等办公耗材所发生的开支 办公用品及耗材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1. 发票, 需载明货物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2. 购物明细单, 发票上未载明货物及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的, 需附上明 细单 明细单总计金额与发票总金额一致 明细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3. 公务卡刷卡小票 ( 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 ) 4. 所购办公用品 耗材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还需要提供 固定资产验收单 5. 采购 3000 元及以上的需提交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长沙 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或购货合同或协议 注意事项 : 1. 属于集体询价 1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集体采购 ;1 万元 以下由使用部门按项目实施规定自行采购 2. 集体询价 5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验收, 集体询价 5 万 元以下及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制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3. 不需入库的小量零星材料采购, 需由验收人验收并在发票上签字 123

125 ( 二 ) 文印费报销 文印费是指资料印刷 打印 复印教材 文献资料 装订材料 宣传广告等所发 生的费用 文印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 1. 发票, 需载明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2. 打印明细单, 发票上未载明打印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的, 需附上明细 单 明细单总计金额与发票总金额一致 明细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2. 公务卡刷卡小票 ( 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 ) 3. 文印费 3000 元及以上的需提交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长 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或购货合同或协议 注意事项 : 凡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 三 ) 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1. 城市间公共交通票据 : 飞机票 火车票 车船票 公务外出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遇特别 紧急情况, 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须按审批权限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并在 长 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中填写清楚 附 (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表 ) 124

126 2. 住宿发票 : 住宿发票由出差当地开具或协议第三方开具, 住宿发票上详细列明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3. 特殊事项费用票据 : 订票费 交通意外保险费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等,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凭票据实报销 4. 长沙师范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5.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 6. 会议通知或相关函件或培训通知等能说明需要因公出差的佐证文件 7. 公务卡刷卡小票 ( 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 ) 注意事项 : 1. 住宿费标准按湘财行 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的通知, 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住宿, 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2. 伙食补助 交通补助 : 按出差自然 ( 日历 ) 天数包干补助, 伙食补助标准西藏 新疆 青海为每人每天 120 元, 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 100 元, 交通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80 元 出差人员自驾及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 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 不 125

127 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3. 经批准组织学生离开常住地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需事先获得归口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批准 ( 批复报告中须包括经费预算 ), 外出期间食宿统一安排的, 食宿费 伙食费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在批准的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不再发放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4. 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 依据会议通知, 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 不计发补助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伙食费的, 凭会务组出具合法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不再计发补助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 按标准核发补助 5. 差旅期间外地购物费用不列入差旅费报销 ; 因私超期 / 超范围 ( 会议召开地以 外 ) 开支的差旅费, 均不予报销, 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填写要求 126

128 ( 四 ) 市内交通费报销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在学校所在地市区内办理公务乘坐收费性公共交通或出租车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1. 市内交通费用发票 2. 外出公务市内交通汇总表 注意事项 : 1. 报销的市内交通费应真实 合理 报销人办理市内交通费报销时, 需注明乘车事由 注明的乘车事由应具体, 应与票据日期对应, 不得含糊其词, 更不得以 公事外出 办理公务 等未明确表明实际办理事项的言词代替 2. 离开常驻地出差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 制度有规定可以报销的除外 ) 填写要求 127

129 ( 五 ) 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 主要包括餐费和住宿费 租车费等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1. 消费发票 2. 公务卡刷卡小票 ( 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 ) 3. 来访单位派出函或学校邀请函 ( 或通知书 ) 4.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5. 详细列明品名 单价 数量的消费清单 6. 租车合同 使用学校招标的车辆公司, 需提供车辆公司派车单 自行租车提供出租方与学校签订的租车合同 注意事项 : 1. 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范围 标准及要求, 按 长沙师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 试行 ) ( 长师字 [2014]26 号 ) 规定执行 2. 外宾接待费用开支范围 标准及要求, 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湘财行 [2016]16 号 ) 规定执行 3.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凡具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的,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 公务接待中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相关规定 5. 因租车接待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 由接待部门负责承担 ( 六 ) 会议费报销会议费是指校内部门经学校或上级部门批准举行的大型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 伙食费 会议场地租金 交通费 文件资料印刷费 办公用品费 医药费 专家咨询费 讲座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会议费报销需要的附件 1. 发票, 需载明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2. 服务明细单, 发票上未载明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的, 需附上明细单 128

130 明细单总计金额与发票总金额一致 明细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3. 公务卡刷卡小票 ( 符合刷卡规定的开支 ) 4. 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分管业务校领导 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的会议计划或会议通知及经费预算表 5. 参会人员签到表 6. 符合学校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规定的会议费项目需提交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7. 实行招标采购的文印费项目需提交购货合同或协议 如为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 需提交委托协议或合同 8. 专家咨询费 : 指会议期间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报销时须提供发放表 有效证明真实性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等相关材料, 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一般不得发放现金和代领 注意事项 : 1. 会议费实行 一事一报, 即同一会议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 单证等报销凭证汇总归类粘贴, 填制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表 一次性审批和报销 2. 会议开支范围与标准, 参照 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湘财行 [2014]17 号 ) 规定执行 会议费中不能包含旅游等不合理开支 3. 必须是组织会议发生的费用才作为会议费支出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费用属于差旅费支出 4. 会议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必须住会外一般不得安排住宿 无外地参会人员的会议, 不得安排住宿 如因特殊情况学校内部场所不具备举办会议条件的, 原则上应选择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按照不超过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并尽可能通过谈判 议价, 降低会议费支出 5.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6. 向参会单位或人员收取会务费的会议, 应事先到财务处备案, 收取和开支经费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 设专门项目核算 129

131 7.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签订委托合同 符合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应纳入招标采购程序 8. 会议费报销票据日期应在合理期间, 伙食费报销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 不得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代开住宿费及餐费发票 ( 七 ) 职工培训费报销职工培训费是指按照学校职工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由学校经费开支的, 教职工继续教育 课程进修 学术访问 党政干部理论培训 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职工培训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学费发票 ( 或培训费 会议费 ) 培训期间住宿费发票 城市间交通费发票等 2. 培训合同 ( 学历教育 ) 培训通知( 经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审批意见 ) 注意事项 : 1. 师资短期培训视具体情况分别归口人事处 教务处 国际交流处管理, 经费分别由学校培训费 学科建设费 专业建设费 学术交流费等专项开支, 经费报销由归口部门负责人签批 2. 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性培训由人事处 组织部统一管理, 培训事项需事前向人事处 组织部报批, 经费由相关 培训费 列支, 报销时由人事处 组织部负责人签批 3. 部门业务培训, 由各部门负责签批 ( 八 ) 职工工资外酬金报销校内职工工资外酬金是指学校支付给职工因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工资外报酬及各类专项奖励 包括鉴定费 指导费 评审费 咨询费 监考费 讲座费 奖金等, 不包括绩效工资 职工工资外酬金报销需要的附件 1. 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 打印 ****** 发放表, 发放表上需经办人 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签字 2. 工作量明细单 3. 说明工作量的相关佐证材料 如 : 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活动方案 项目预算 ( 或总结 图片 特定工作的成果 ) 奖励文件 注意事项 : 130

132 1. 处室包干经费不得开支校内职工酬金, 系部包干经费中的机动课时津贴的支付必须符合机动课时要求开支的范围 标准 2. 专项经费开支校内职工工资外酬金必须符合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或专项奖励文件规定 3. 校内职工工资外酬金通过 个人收入发放系统, 采取划入收款人银行卡方式发放, 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与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 九 ) 劳务费报销劳务费是指学校支付给校外专家 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因向学校提供法律 咨询 讲学 设计 评审 撰稿 技术服务 表演或演出 化妆 模特 审计事务服务 搬运以及其他劳务的酬金 报销劳务费需提交的附件 1. 劳务费发票 ( 有此类票时提供 ) 劳务人银行卡号 2. 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并打印 ****** 发放表, 发放表由经办人 部门 ( 项目 ) 负责人签字 3. 工作量明细单 4. 劳务服务佐证材料 ( 如会议议程 评审 讲座通知等 ) 注意事项 : 1. 由专项经费开支劳务费, 必须符合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标准及经费开支要求 2. 劳务费发票所列收款人须与实际提供劳务者一致 3. 造册发放劳务费的, 名册表应写明专家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或职称 劳务内容及工作量 支付金额等 4. 劳务费发放采取划入劳务人银行卡方式, 原则上不以现金支付 ( 十 ) 国际 ( 含港澳台 ) 合作与交流费报销国际 ( 含港澳台 ) 合作与交流费是指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因国际 ( 含港澳台 ) 合作或交流项目而发生的出国 ( 境 ) 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出国 ( 境 ) 费用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因公临时出国 ( 境 ) 有效票据 ( 外文票据必须以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及金额 ) 131

133 (2) 省级外事 港澳台部门或学校批文 2. 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来华工作许可 (2) 有效票据 ( 国外票据必须以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及金额 ) 注意事项 : 1. 出国 ( 境 ) 经费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 外交部颁布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 财行 [2013]516 号 )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 财行 [2014] 4 号 ) 规定执行 2.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按照合同执行 ( 十一 ) 实践 ( 实习 ) 教学经费报销实践 ( 实习 ) 教学经费是指在各类见习实习 毕业论文 ( 设计 ) 实践考察等实践教学环节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费用, 包括 : 联系及检查实习差旅费 交流业务费 ; 支付给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费 管理费 水电费 ; 实习师生住宿费 交通费 伙食补贴 行李费 实习资料费 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 学生论文打印费 材料费等 实践教学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学生实习补贴 : 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 打印 ****** 发放表, 经办人 系部 ( 项目 ) 负责人签字 2.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指导费 : 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 打印 ****** 发放表, 经办人 系部 ( 项目 ) 负责人签字 3. 其他费用 : 支付实习单位管理费及水电费 实习交流业务费 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材料费等提交发票或事业往来收据, 经办人 证明人 系部 ( 项目 ) 负责人签字 4. 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提交公务卡刷卡小票 注意事项 : 1. 实践 ( 实习 ) 教学经费报销范围和开支标准按 长沙师范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 实行 ) 规定执行 2. 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经费需采取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付款, 不得现金支付 3. 不得假借领取学生补贴名义造册支取非直接发放给学生的其他费用 132

134 ( 十二 ) 实验材料费报销 实验材料费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辅助材料 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包 括教学用品耗材 体育器材 实验材料 试剂 演出服装及化妆品 绘画静物等 材料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发票, 需载明货物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2. 货物明细单, 发票上未载明货物及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的, 需附上明 细单 明细单总计金额与发票总金额一致 明细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3.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4.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5. 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需提交购货合同或协议 注意事项 : 1. 属于集体询价 1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集体采购 ;1 万元 以下由使用部门按项目实施规定自行采购 2. 集体询价 5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验收, 集体询价 5 万 元以下及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制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3. 实验材料 3000 元及以上的采购需提交 长师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4. 不需入库的小量零星材料采购, 需由指定的验收人验收并在发票上签字 ( 十三 ) 固定资产购置费报销 固定资产购置费是指购买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的专 用设备, 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 如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软件 档案 家具 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等 ) 固定资产购置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发票, 需载明货物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 金额 2. 购货明细单, 发票上未载明货物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的, 需附上明细单 133

135 明细单总计金额与发票总金额一致 明细单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或财务专用章 3. 固定资产验收单 或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 4.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或购货合同或协议 注意事项 : 1. 固定资产采购严格执行 长沙师范学院招标组织管理办法 ( 长沙字 (2015) 10 号 ) 2. 报销费用前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3. 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 外购软件与购置设备配合成套的, 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 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 软件视具体用途纳入其他相关费用列支 4. 属于集体询价 1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集体采购 ;1 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按项目实施规定自行采购 5. 集体询价 5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验收, 集体询价 5 万元以下及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 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制 长沙师范学院材料 易耗品入 ( 出 ) 库单 ( 十四 ) 维修费报销维修费是指固定资产 ( 不含交通工具 ) 教学( 或生活 ) 条件与环境设施 网络信息系统或设备维修和维护费用 维修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服务名称 型号 单价 数量详细列明的增值税发票 2. 维修项目 3000 元及以上的需提交 长沙师范学院货物及服务采购申购表 3. 除提交上述附件外, 相关业务还应提交 : 1 后勤设施维修 : 提交 维修申购单 施工合同或协议, 审计处出具的决算审计表 2 教务处实验仪器设备维修 : 提交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长沙师范学院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 ( 含钢琴维修维护 ) 3 教育技术中心 : 提交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的 行政设备维修确认单 行政设备维修汇总表 ; 网络信息系统或各类教室 实验室 多媒体设备维修的 网络信息系 134

136 统或设备维修确认单 注意事项 : 1.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通过实验室与教务处申报 ( 小额且急需快捷维修维护才能确保教学正常运行的, 可由实验室先行自主维修 ), 按规定程序进行事前审批 ( 或审计 ), 事后验收 审批 ( 或审计 ) 2. 后勤设施 行政办公设备及网络信息系统多媒体设备等维修项目需分别向后勤处 教育技术中心 资产管理处等部门报修, 批准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清单或项目表从相关部门领取 3. 需招标采购的维修项目, 按 长沙师范学院招标组织管理办法 ( 长师字 号 ) 规定执行 ( 十五 ) 基本建设工程 ( 含大型修缮工程 ) 费报销基本建设工程 ( 含大型修缮工程 ) 费是指学校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建筑物和构筑物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建设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 如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 材料等 )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如可行性研究 勘察 设计 监理等 ) 等方面的支出 基本建设工程 ( 含大型修缮工程 ) 费报销需提交的附件 1. 增值税发票 2. 工程合同 注意事项 : 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 ( 十六 ) 学生资助经费发放学生资助经费是指根据国家 省级和学校资助政策, 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励性资助 助困性资助和补偿性资助等 发放学生资助经费需提交的附件 1. 奖励性资助 : 国家奖学金发放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表 长沙师范学院 *** 奖学金发放表 2. 助困性资助 : 国家助学金发放表 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表 长沙师范学院固定特殊困难补助发放表 长沙师范学院临时特殊困难补助发放表 附 ( 长沙 135

137 师范学院临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及相关贫困证明 身份证明材料 ) 长沙师范学院贫困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表 3. 补偿性资助 : 长沙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发放表 应征入伍国家资助资金发放表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发放表 注意事项 : 1. 奖助学金发放, 由学工处将省教育厅或其他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获奖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并制作发放表, 录入奖助学金发放系统 办理审批手续后, 交财务处发放 2.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批后报学工处领导 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学工处汇总各系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名单, 制作发放表, 录入奖助学金发放系统, 办理审批手续后, 交财务处发放 3. 勤工助学工资由校内各用人处室系部按月填写 长沙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 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学工处汇总 学工处制作发放表, 录入奖助学金发放系统, 办理审批手续后, 交财务处发放 4. 贫困毕业生求职补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批后报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批 学工处汇总各系贫困毕业生求助补贴名单, 制作发放表, 录入奖助学金发放系统 办理审批手续后, 交财务处发放 5. 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财务处 资助管理中心以及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 待教育厅审批通过后, 学工处制作发放表, 录入奖助学金发放系统, 办理审批手续后, 交财务处发放 6. 资助经费统一汇入学生在财务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 十七 ) 住宿费结算住宿费结算是指学生因转学 休学等学期中离校终止学习, 或学期中申请外宿 调换寝室 ( 收费标准形成差价 ) 而发生的 多退少补 财务事项 住宿费结算 ( 退费 ) 需提交的附件 1.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外宿申请表, 学生身份证件 ( 核实后退还 ) 2. 财务处提供的收费票据, 学生本人或委托代办人书写的 领款单 3. 如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 ( 签名需手写 )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36

138 注意事项 : 1. 长沙师范学院学生外宿申请表 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下载打印, 签批程序及部门按照表中栏目顺序办理, 需各部门审批人员签字及加盖部门印鉴章 2. 系部或班级整体调换寝室以系部或班级为单位, 统一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个别调换由学生本人办理 3. 住宿费结退的资金统一汇入学生在财务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4. 因寝室调整导致应交住宿费标准提高的, 由财务处将新标准录入收费系统, 按学杂费收缴程序办理补交费 ( 十八 ) 学生教材费结算学生教材费结算是指学年度结束或学期中终止学习而发生的学生预交教材费 多退少补 财务事项 教材费结算需提交的材料 1. 统一办理 : 教材费结算清单, 教材费结算汇总表, 收款人银行账号 2. 零星办理 : 教材费结算清单, 财务处提供的收费票据, 收款人银行账号, 领款单, 学生身份证件 ( 核实后退还 ) 注意事项 1. 学年度结束或毕业班学生的教材费结算以班级为单位与教材室 ( 教材发放机构 ) 核对确认, 系部汇总到教务处审核, 再由教务处向财务处传递结算材料, 财务处据以办理收 退款业务 2. 学生因退学或其他特殊情况单独办理结算的, 由学生与教材室 ( 教材发放机构 ) 核对后, 在教务处办理结算, 持结算单据自行到财务处办理退补费 3. 结退的资金汇入学生在财务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4. 实际领用的教材费高于预交费用的, 持教务处的结算凭据到财务处补交 ( 十九 ) 学费退费结算学费退费结算是指学生因学籍变动 退学 生源地助学贷款抵扣学杂费而发生的学费退还财务事项 学费退费结算需提交的附件 1. 签批完整的离校程序单或者学籍异动表, 学生身份证件 ( 核实后退还 ) 137

139 2. 财务处提供的收费票据, 学生本人或委托代办人填写的 领款单 3. 如非本人办理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 ( 签名需手写 )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 1. 由学生携带签批完整的 离校程序单 和 学籍异动认定文件 到财务部门办理 2. 离校程序单 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签批程序及部门按照表中栏目顺序办理, 需各部门审批人员签字及加盖部门印鉴章 3. 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抵扣学费后有余额的, 由财务处通知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退费 4. 结退的资金统一汇入学生在财务系统中绑定的银行卡账户 八 报销常见问题答疑 ( 一 ) 为什么要求 一事一报? 一事一报 是指同一经济事项结束后的相关票据 单证等凭证归类粘贴, 汇总填制一张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一次性审批报账 ( 如 : 教职工某次出差的车票 住宿票 公务卡刷卡小票 出差审批单或会议通知等为同一经济事项报销凭证 ) 一事一报 能使报销事项从报账内容上准确完整 从票据审核上便于甄别, 避免挤占 混用资金, 避免搭车报账 因此不得将同一事项分散报账, 也不得将不同事项混为同一事项报账 ( 二 ) 为什么要求当年票据当年报销? 财政部关于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财会字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进行会计核算, 及时提供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会计信息 报销的凭证时间以报销凭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因此, 学校当年的收支原则上应在当年入账 特殊情况 ( 即票据已取得但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工程验收 长期出国在外等 ) 或年度决算停止报账期间发生业务取得的票据可在下年度开账后及时报销 138

140 ( 三 )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丢失怎么办?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 收据 ) 存根的复印件和开票证明, 并由经办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销时, 由当事人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 四 ) 为什么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规定: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 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按票据的最小金额报销, 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五 ) 为什么不能笼统地开具货物名称为 办公用品 或 文具 等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16 号 ) 规定, 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 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导入相关信息开票 销售方不得开具含糊笼统的品类名称的发票 大类名称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购物发票不能再开 食品 办公用品 等大类, 需要在增值税发票上列明具体的品类 型号 单价 数量 ( 六 ) 为什么原始票据报账需由经手人 验收人 审批人三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各单位应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审批人 经办人 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 七 ) 校内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哪些主要责任? 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负责制, 即审批人对经费开支的合理性 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承担责任, 在以后各级审计 税务 物价和财务检查中, 凡发现不合规 不合法经济行为, 将追究经济责任人责任 ( 八 ) 职工工资外收入为何要与工资合并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额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一 ) 工资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二 ) 139

141 根据此规定, 职工工资外收入应与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我校合并计入下月工资津贴中进行计缴代扣 ( 九 )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如何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规定, 应税工资 = 当月的工资津贴 + 上月工资外酬金 - 五险一金 ( 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公积金 )- 减除费用标准 ( 目前标准为 3500 元 ) ( 十 ) 货物 服务集体询价采购与自行采购标准如何划分? 学校货物服务采购中的集体询价采购与自行采购的标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印发的年度采购目录标准 ( 见资产管理处网站 ) 以内和目录以外且达到 1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 服务项目必须实现集体询价采购,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目录外 1 万元以下的货物 服务项目实施自行采购, 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集体询价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 ( 十一 ) 为什么要推行公务卡? 财政部关于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 财库 号 ) 第三条规定 : 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 包括差旅费 会议费 招待费和 5 万元 ( 以人民币为单位, 下同 ) 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推行公务卡改革, 是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健全现代财政国库制度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是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防止腐败工作的要求 ( 十二 ) 怎样办理 使用公务卡? 公务卡, 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 以下简称教职工 ) 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发卡银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开支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 即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教职工按照 个人申请, 学校确认, 银行办理 的原则向发卡行申办, 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办理公务卡需提交的附件 1. 个人收入证明 ( 人事处开具 ) 2. 身份证原件 3. 填写公务卡申请表 ( 财务处领表填写 ) 140

142 注意事项 : 1.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 ( 以下简称 持卡人 ) 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卡片和密码, 并承担因个人原因而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2.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之前, 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 因此产生的经济 法律等责任都由个人承担 3.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 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 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4. 持卡人须及时归还公务卡下银行欠款 因调离 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 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 结清余额, 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 十三 )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应履行什么审批程序才能报销 1. 文件规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的 17 项内容中, 经办人未 ( 不 )) 使用公务卡结算, 经办人必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 详细注明原因 2. 处室系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审批 3. 财务处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九 其他温馨提示 ( 一 ) 学校法人税号 银行账户信息 法人税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星沙特立路 9 号 银行账户信息户名 : 长沙师范学院账号 : 开户行 : 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 ( 联行号 : ) 注意事项 : 1. 以上银行账户为学校与往来单位间转账账户 不用于收取学费 如有学生缴费, 请各位老师转告学生或家长, 登录我校官网首页右下角 财务统一平台 进行网上缴 141

143 费 微信缴费或在每周一 三的工作时间前往财务处刷卡缴费 ; 2. 往来单位转账付款时, 务必在摘要栏填写清楚 款项内容, 以便对账查账 ; 3. 往来单位转账付款和开票时, 必须提供双方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 ( 二 ) 财务报账时间 1. 每周星期一 二 四为报账时间, 星期三 五为财务处内部业务处理或学习时间, 不对外办理报账业务 2. 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的工作日, 财务处周一至周四全天报账, 周五为财务处内部业务处理或学习时间, 不对外办理报账业务 3.12 月 21 日至下年财政开账日为财务决算 预算时间, 不对外办理报账业务 每年具体开账时间以财政通知为准 142

144 十 财务业务流程 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 分配 ) 审批流程图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流程图 143

145 长沙师范学院财务报账流程图 经手人在财务处网站下载打印 长沙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审批单, 整理粘贴票据及附件, 每张票据需经手人 证明人 ( 或验收人 ) 审批人签字 ; 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处室 ( 系部 ) 负责人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 项目或课题 ) 负责人审批, 并注明开支项目名称和预算代码 财务处会计核算科会计审核 部门 专项经费 ( 金额 3000 元及以下 )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5000 元及以下 ) 部门 专项经费 ( 金额 3000 元 -1 万元 ) 科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5000 元 -2 万元及以内 ) 基建经费 ( 金额 10 万及以下 ) 部门 专项经费 ( 金额 1 万元及以上 ) 研项目经费 ( 课题 )( 金额 2 万以上 ) 基建经费 ( 金额 10 万元以上 )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校领导审批 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负责人审核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制单 支付 144

146 十一 发票和明细单盖章要求及样图 发票 ( 电子发票 ) 必须有发票专用章明细单必须加盖填制单位专用印章 ( 专用印章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 符合规定的印章, 包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收款专用章, 盖出具单位行政公章无效 ) 打印的电子发票如果没有填制单位专用印章的请更换浏览器再行打印, 或联系销售方或税务局后重新打印 开票名称 : 长沙师范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 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145

147 十二 财务票据整理 粘贴要求及样图 在日常报销工作中, 经常发现有一些票据粘贴的不规范, 例如一张纸上粘贴的票据太多 太乱 不整齐 正反颠倒, 或者是直接没有粘贴票据, 或者用订书针把票据订在报销汇总审批单据后面, 这些都给报账带来很大的不便, 不仅耽误报账者的时间, 甚至因粘贴不牢造成在签批过程中丢失票据的现象 鉴于上述情况, 我们将票据粘贴要求规范如下 : ( 一 ) 票据整理 粘贴要求 1. 整理要求 : 分门别类 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分开需要粘贴的票据和不需要粘贴的票据 分类整理 票据应按照报销的支出名称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如 : 办公费 招待费 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等, 把相同支出名称的票据分别有序粘贴在一起 2. 粘贴要求 : 票据粘贴必须向左靠齐, 自左向右粘贴, 右边的票据粘贴在左边票据的下方 将胶水或浆糊 ( 最好不用胶棒 ) 涂抹在票据左侧三分之一处, 注意不要将票据金额粘住, 也不要将票据集中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中间, 以免造成中间厚四周薄 凭证装订起来不整齐的现象 粘贴票据必须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的大小范围之内, 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票据, 可先整理再行粘贴 对于粘贴 ( 如规格为 A4) 比原始凭证粘贴单大的票据, 应先按照粘贴单大小折叠好再参照以上方法粘贴 3. 注意事项 票据粘贴要整齐, 不要将票据颠倒粘贴 不要用订书机装订 对于粘贴不规范的费用报销单据, 请自行重新粘贴 146

148 4. 粘贴样图 车票的粘贴图 1: 火车票的粘贴 右边的票据粘贴在左 边 票据下方 共粘贴原始凭证 12 张, 金额合计 204 元 图 2: 出租车票的粘贴 注意在粘贴单底部中 间写上张数和金额 共粘贴原始凭证 20 张, 金额合计 300 元图 3: 其他票据的粘贴 : 共粘贴原始凭证 12 张, 金额合计 250 元 147

149 附件折叠图图 1 将纸张横向对折 文件标题朝左边 按红线对折 图 2 横向对折后效果 按红线对折 148

150 图 3 左下角顶中线折三角形 左下角顶红线折三角形 图 4 按中线对折效果 149

151 图 5 右边对折 按红线对折 图 6 右边对折 图 7 右对折效果 150

152 图 8 右对折效果 折叠后右边 线对齐 图 9 最终效果图 151

153 ( 二 ) 票据粘贴过程示 说明 : 第一张票从原始凭证粘贴单最左边开始粘贴 说明 : 第二张票向右粘贴于第一张票下方 说明 : 第三张票据继续向右粘贴于第二张票下方 说明 : 第三张票向右粘贴于第二张票下方 152

154 贴单上 ( 三 ) 常见票据粘贴问题 1. 类似于下图大小的票据 ( 发票 火车票 定额发票 ) 都需要粘贴在原始凭证粘 这类票据需要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 153

155 2. 类似于下图大小的票据不用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此类票据不用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 但需要按报账汇总审批单的大小折叠好 3. 票据粘贴叠放层次示图 错误叠放层次示列 错误原因 :1 右边票据粘贴在左边票据票据上方 2 票据没有靠纸张最左边开始粘贴 正确叠放层次示列 正确原因 : 右边 票据粘贴在左边 票据下方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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