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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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8 學年度考試簡章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考試名稱報名日期考試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報名日期 107 年 9 月 3 日 ( 一 ) ~ 7 日 ( 五 ) 考試日期 107 年 11 月 2 日 ( 五 ) ~ 8 日 ( 四 ) 107 年 10 月 20 日 ( 六 ) 107 年 12 月 15 日 ( 六 )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107 年 10 月 26 日 ( 五 )~11 月 8 日 ( 四 ) 報名日期 108 年 5 月 7 日 ( 二 )~23 日 ( 四 ) 考試日期 108 年 1 月 25 日 ( 五 )~26 日 ( 六 ) 108 年 7 月 1 日 ( 一 )~ 3 日 ( 三 ) 更多考試相關資訊請上本中心網站瀏覽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地址 :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信箱 :10091 臺北郵政 號信箱電話 :(02) 總機 (02) 語音查詢網址 :

2 108 學年度考試重要行事曆 重要日期 英聽 學測 指考 108 考試簡章發售 英 1 報名英 1 寄發考試通知英 1 公布試場分配表英 1 考試學測報名英 1 寄發成績通知單英 1 申請成績複查英 2 報名英 2 寄發考試通知英 2 公布試場分配表英 2 考試學測寄發考試通知英 2 寄發成績通知單英 2 申請成績複查學測公布試場分配表學測考試學測公布成績學測寄發成績通知單學測申請成績複查指考報名指考寄發考試通知指考公布試場分配表指考考試指考寄發成績通知單指考申請成績複查 2

3 108 學年度考試重要試務日期 項目 日期 考試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第一次考試 第二次考試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簡章發售 ( 五 ) 報名 確認報名資料 寄發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審查結果通知 寄發考試通知 開放應試號碼查詢 公布試場分配表 開放考試地點查詢 ( 一 )~ ( 五 ) ( 一 )~ ( 二 ) ( 五 )~ ( 四 ) ( 五 )~ ( 一 ) 考試 ( 六 ) ( 六 ) 公布前ㄧ日考試科目選擇 ( 填 ) 題答案 公布成績及統計資料 開放成績查詢 ( 五 )~ ( 四 ) ( 三 )~ ( 五 ) ( 二 )~ ( 四 ) ( 二 )~ ( 四 ) ( 四 ) ( 四 ) ( 二 ) ( 三 ) ( 四 ) ( 二 ) ( 二 ) ( 三 ) ( 五 ) ( 五 ) ( 五 ) ( 二 ) ( 五 )~ ( 六 ) ( 六 )~ ( 日 ) ( 一 )~ ( 三 ) ( 二 )~ ( 四 ) ( 四 ) ( 四 ) ( 一 ) ( 四 ) 寄發成績通知單 ( 四 ) ( 四 ) ( 二 ) ( 四 ) 申請成績複查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開放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 五 )~ ( 一 ) ( 五 )~ ( 四 ) ( 三 )~ ( 一 ) ( 五 )~ ( 二 ) ( 三 ) ( 一 ) ( 四 ) ( 五 ) 註 : 1. 上述各項查詢服務, 請於開放日上午 9 時起逕至本中心網站 或使用電話語音 查詢 2. 本中心各項考試相關資訊, 請務必以本中心網站 公布為準 3

4 重要編輯說明 一 為利考生與各界瞭解本中心全年度考試安排, 本中心自 107 學年度開始出版年度考試簡章, 內容同時包括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以及指定科目考試三項考試, 本學年度比照辦理 二 本簡章主要分四部分 : ( 一 ) 考試測驗說明 : 包括考試日期及時間 ;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及題型 ; 成績計算 ( 二 ) 考試試務作業 : 包括報考資格 ; 報名 ; 考試地區及考試通知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公布試題及選擇 ( 填 ) 題答案 ; 成績公布與通知 ; 成績複查 ; 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 成績證明申請 ; 試務作業申訴 ; 成績複查後申訴 ( 三 )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分列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前者為考生應考相關規則, 後者為違反規則之處理條款 ( 四 ) 附錄 三 108 學年度試務作業重要調整事項 ( 一 ) 學測自 107 學年度考科調整為 5 科 6 節 ( 增加國寫一節 ),108 學年度起由 5 科必考改為選考 ; 調整考科節次安排, 有非選題型之國寫與英文分列兩天, 將多數考生可能選考的社會考科與自然考科移至各天最後一節 考試時間安排國文 ( 選擇題 ) 80 分鐘, 國寫為 90 分鐘, 英文考科與數學考科均為 100 分鐘, 社會考科與自然考科均為 110 分鐘 ; 考試各天下午第一節自 12:50 開始 報名費以不調漲為原則, 收費方式比照指考方式, 分為 基本作業費 及 考科測驗費 兩項 ( 二 ) 108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播音方式採校園統一廣播由主控室播放 ; 第二次考試採分散式播音設備 ( 個別教室播音 ) 全面使用 MP3 播放器播音 ( 三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 本學年度將服務項目分類並增加作業相關說明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兩次考試之申請審查比照 107 學年度一次作業, 僅欲報考英聽第二次考試者必須於英聽第一次考試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 四 ) 申訴處理依性質 作業之不同, 區分為試務作業申訴與成績複查後申訴兩類 考生須注意兩類申訴之受理期限 ( 五 ) 分列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以利查覽 為維護試務安全及試場秩序, 增列試務辦公室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及移置或檢查試場內各種聲源相關可疑物品規定 四 本簡章所列各項系統上線時間均為上午 9 時, 下線時間均為下午 5 時 招生及術科考試相關資訊 一 108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之簡章發售 報名及考試等事項, 請逕至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網站 查詢 二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之招生簡章發售及報名等事項, 請逕至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 國立中正大學 ) 網站 查詢 大學考試入學之招生簡章發售及報名等事項, 請逕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 國立成功大學 ) 網站 查詢 三 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中心各考試成績之方式, 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前, 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雖已參加各考試, 若經招生單位審查報名資格不符者, 將取消錄取或入學資格, 請考生特別注意 4

5 簡章目錄 考試測驗說明 考試日期及時間 ;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及題型 ; 成績計算 壹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7 貳 學科能力測驗... 9 叁 指定科目考試 考試試務作業 肆 報考資格 伍 報名 陸 考試地區及考試通知 柒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捌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玖 公布試題及選擇 ( 填 ) 題答案 拾 成績公布與通知 拾壹 成績複查 拾貳 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拾叁 成績證明申請 拾肆 試務作業申訴 拾伍 成績複查後申訴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 拾陸 試場規則 拾柒 違規處理辦法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附錄二 考生畢 ( 肄 ) 業學校代碼表 附錄三 英聽與國寫相關事項說明 附錄四 考試招生相關資訊 附錄五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6 108 學年度考試簡章 含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辦理的入學考試有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考試 ( 辦理時序排列, 以下分別簡稱英聽 學測 指考 ) 成績提供 繁星推薦入學 個人申請入學 與 考試入學 三項入學管道採用, 由大學校系依其特色訂定招生條件 1.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係針對高中學生英語聽力進行的一項綜合評量, 本學年度舉辦兩次, 考生可自由選考, 成績擇優使用 目前各大學可將測驗成績納入各管道之檢定項目或個人申請管道審查資料 2. 學科能力測驗 : 側重評量考生進入大學的基本學科知能, 成績主要作為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的依據 ; 大學校系可以依其性質與需要, 以學測考科 ( 至多 4 科 ) 成績作為檢定項目 倍率篩選與採計項目 考生可自由選考 3. 指定科目考試 : 旨在檢測考生是否具備校系要求的能力, 成績主要作為考試入學的依據 各校系可依其招生特色及需求, 採計某些考科成績 考生可自由選考 三項考試成績於各入學管道可能之使用 繁星推薦入學 個人申請入學 考試入學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 檢定或比序項目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 ( 檢定 ) 第一階段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 檢定或倍率篩選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 ( 檢定 ) 第二階段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 採計 ) 學科能力測驗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 ( 檢定 )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 ( 採計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成績 ( 審查資料 ) *108 學年度各入學管道實際使用成績情形, 以各招生簡章為準 6

7 考試測驗說明 壹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一 考試日期及時間 ( 一 ) 考試日期及播音方式 : 本學年度舉辦兩次考試, 考生可自由選考, 成績擇優使用 考試日期及播音方式如下 : 考試別第一次第二次 考試日期 107 年 10 月 20 日 ( 星期六 ) 107 年 12 月 15 日 ( 星期六 ) 播音方式 集中式播放系統 - 校園統一廣播, 分散式播音設備 - 個別教室播音, 由主控室播放使用 MP3 播放器播音 ( 二 ) 考試時間 : 共 60 分鐘, 考試時間及相關規定如下 : 1. 第一次考試 :10 月 20 日 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下午場時間 11:00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4:00 11:00-11:20 考生身分查驗及考試說明 14:00-14:20 11:20 考試開始鈴響 : 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14:20 11:20-12:00 正式考試 14:20-15:00 12:00 考試結束鈴響 : 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15:00 2. 第二次考試 :12 月 15 日上午場時間 作業事項 11:00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11:00-11:15 考生身分查驗 11:15 考試開始鈴響 : 鈴聲響畢考生不得入場 11:15-12:00 考試說明及正式考試 12:00 考試結束鈴響 : 鈴響前考生不得出場 3. 本中心得視各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 增加下午場次 (14:00~15:00) 考生之考試 場次及試場座位, 由本中心安排及配置, 並載明於考試通知上 ; 考生不得指定或 要求變更 4.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預備鈴響時, 考生即可入場 (2)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3) 考試開始鈴聲響畢後, 考生不得再進入試場 ; 考生入場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 可不得離座 離場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7

8 ( 三 )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無法如期 進行考試時, 由本中心與教育部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 另依 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二 測驗範圍及題型 ( 一 ) 測驗範圍 涵蓋普通高級中學必修科目 英文 課程綱要所訂之第一至第四學期必修課程 ( 二 ) 題型與題數 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 整卷共 40 題, 依據測驗目標設計, 評量考生對詞彙 句子 對話 篇章的聽解能力, 共含四大題 : 看圖辨義 對答 簡短對話 與 短文聽解, 除 看圖辨義 包括部分多選題外, 其餘皆為單選題 三 成績計算 ( 一 ) 所有試題皆為選擇題, 包含單選及多選兩類, 每題配分相同 : 1. 單選題 :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只有 1 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 2. 多選題 : 每題有 4 個選項, 其中有 2 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各題之選項獨立 判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的分數 ; 答錯 1 個選項者, 得該 題一半的分數 ; 答錯多於 1 個選項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 該題以零分 計 例某多選題有 4 個選項, 正確答案為 A,B,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七位考 生之作答分別為 A,B A A,B,D A,C A,B,C,D A,C,D 與 未 作答, 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 考生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答錯選項數 該題得分 甲 A,B O O O O 0 全部分數 乙 A O X O O 1 一半分數 丙 A,B,D O O O X 1 一半分數 丁 A,C O X X O 2 0 戊 A,B,C,D O O X X 2 0 己 A,C,D O X X X 3 0 庚未作答 ( 二 ) 測驗成績採等級制, 以考生原始總分, 經由統計方法轉換為成績等級, 由高至低依 序為 : A B C F 共四等級 成績通知單提供考生當次測驗等級及簡要 說明, 各等級描述請參見本簡章 附錄三 英聽與國寫相關事項說明 8

9 貳 學科能力測驗 一 考試日期及時間 ( 一 ) 考試日期 :108 年 1 月 25 日至 1 月 26 日 ( 二 )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 1. 日程表日期時間 上午 108 年 1 月 25 日 ( 星期五 ) 108 年 1 月 26 日 ( 星期六 ) 09:1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09:20-11:00 英文 09:20-11:00 數學 備註 09:40 截止入場 10:20 始可離場 下午 12:4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12:50-14:10 國文 ( 選擇題 ) 12:50-14:20 國寫 14:5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15:00-16:50 社會 15:00-16:50 自然 13:10 截止入場 13:50 始可離場 15:20 截止入場 16:00 始可離場 2. 考試時間 : 國文 ( 選擇題 )80 分鐘,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 ( 以下簡稱國寫 )90 分鐘 ; 英文 數學考科各 100 分鐘, 社會 自然考科各 110 分鐘 3.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 鈴響時即可入場 (2)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3)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4) 考試開始鈴響時, 即可開始作答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 三 )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 由本中心與教育部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 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9

10 二 測驗範圍及題型 ( 一 )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1. 考試科目 : 包括國文 英文 數學 社會 自然共 5 科, 考生可自由選考 2. 考試範圍 :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課綱依據 註 1 國文 英文 高一必修科目國文 高二必修科目國文 高三上學期必修國文 101 課綱 高一必修科目英文 高二必修科目英文 高三上學期必修英文 99 課綱 數學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A 版 99 課綱微調 註 2 社會 註 3 自然 高一必修科目歷史 必修科目地理 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高二必修科目歷史 必修科目地理 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一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一 )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1) 必修科目基礎地球科學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二 A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二 ) 歷史 -101 課綱地理 -99 課綱公民與社會 - 99 課綱 99 課綱微調 註 : 1. 國文考科包含國文 ( 選擇題 ) 與國寫, 成績各占 50%, 分節考試 2. 社會考科中的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三科試題所占比例相當 3. 自然考科之測驗範圍皆屬於高一 高二必修課程 ; 試題分為兩部分, 第壹部分全部計分, 第貳部分則是答對一定比例即得滿分 ( 二 ) 題型以電腦可讀的題型為主, 例如 : 選擇題 ( 單選題 多選題 ) 選填題; 英文考科另有非選擇題 ; 國寫的題型全為非選擇題 三 成績計算 ( 一 ) 原始得分 1. 各科之原始得分, 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其滿分及計分方式以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 2. 各科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1) 單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10

11 (2) 多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 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的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 的分數, 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n 2k n 例某多選題題分 2 分, 有 5 個選項 A,B,C,D,E, 正確答案為 A,C,D, 甲 乙 丙 丁 戊 5 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 A,C,D A,B,C,D C,D,E A,B 未作答, 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 考生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答錯選項數 計分方式 甲 A,C,D O O O O O 該題得分 乙 A,B,C,D O X O O O 1 [(5-2 1)/5] 2 6/5 丙 C,D,E X O O O X 2 [(5-2 2)/5] 2 2/5 丁 A,B O X X X O 戊未作答 數學考科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 每題有 n 個空格, 須全部答對才給分, 答錯不 倒扣, 作答方式如下例 :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 而答案是時, 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案卡的 第 20 列的與第 21 列的畫記如下 : 國文考科 : 國文考科包含選擇題 ( 滿分 100 分 ) 與國寫 ( 滿分 50 分 ), 兩部分成績各占 50% 計算公式如下 : 國文考科原始得分 =( 選擇題得分 0.5)+ 國寫得分 11

12 ( 二 ) 各科成績之表示及使用均採級分制 1. 級距 : 以各科到考考生, 計算其原始得分前百分之一考生 ( 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 ) 的平均原始得分, 再除以 15, 並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作為各該科之級距 ( 以下用 L 表示 )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 則該科前百分之一考生, 即為前 1,000 名考生 ( %=999.82, 小數以無條件進入法取至個位數 ), 故其級距 (L) 等於 L= (N1+N2+N3+ +N1000)/ ( 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 註 :N1 為該科第一高分的考生原始得分,N2 為該科第二高分的考生原始得分, 依此類推,N1000 為該科第一千位高分的考生原始得分 2. 級分 : 原始得分 0 分為 0 級分, 最高為 15 級分, 缺考以 0 級分計 各級分與原始得分 X 級距(L) 之對照表如下 : 級分 原始得分範圍 級分 原始得分範圍 級分 原始得分範圍 15 14L<X 滿分 10 9L<X 10L 5 4L<X 5L 14 13L<X 14L 9 8L<X 9L 4 3L<X 4L 13 12L<X 13L 8 7L<X 8L 3 2L<X 3L 12 11L<X 12L 7 6L<X 7L 2 L<X 2L 11 10L<X 11L 6 5L<X 6L 1 0<X L 12

13 叁 指定科目考試 一 考試日期及時間 ( 一 ) 考試日期 :108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 ( 二 ) 考試時間與相關規定如下 : 1. 日程表 時間 上午 科目 日期 7 月 1 日 ( 星期一 ) 7 月 2 日 ( 星期二 ) 7 月 3 日 ( 星期三 ) 08:3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08:40-10:00 物理數學乙歷史 10:4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10:50-12:10 化學國文地理 備註 09:00 截止入場 09:40 始可離場 11:10 截止入場 11:50 始可離場 下午 13:5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14:00-15:20 生物英文公民與社會 16:05 預備鈴響 ( 持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 016:10-17:30 -- 數學甲 -- 14:20 截止入場 15:00 始可離場 16:30 截止入場 17:10 始可離場 2. 各科考試時間均為 80 分鐘 3.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 鈴響時即可入場 (2)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3)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4) 考試開始鈴響時, 即可開始作答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考生應即停止作答 ( 三 )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 由本中心與教育部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 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二 測驗範圍及題型 ( 一 )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 1. 考試科目 : 包括國文 英文 數學甲 數學乙 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 物理 化學 生物等 10 科, 考生可自由選考 選考科目不得少於 3 科, 惟已報考 108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者, 不得少於 2 科 13

14 2. 考試範圍 考試科目測驗範圍課綱依據 國文 高一必修科目國文 高二必修科目國文高三必修科目國文 英文 高一必修科目英文 高二必修科目英文高三必修科目英文 數學甲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B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I 數學乙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A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I 歷史 高一必修科目歷史 高二必修科目歷史高三選修科目歷史 地理 高一必修科目地理 高二必修科目地理高三選修科目地理 高一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二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高三選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物理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一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二 B 選修科目物理 化學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一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二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三 ) 選修科目化學 生物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1)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2)( 應用生物 ) 選修科目生物 101 課綱 99 課綱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101 課綱 99 課綱 99 課綱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 二 ) 題型考試科目除國文以及公民與社會全為選擇題外, 其餘各科目均有選擇題及非選擇題兩大題型, 數學甲與數學乙可能有電腦可讀的選填題 三 成績計算 ( 一 ) 各科之考生成績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滿分皆為 100 分 計分方式以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 14

15 ( 二 ) 各科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 1. 單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2. 多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 n 2k 定,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的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的 n 分數, 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題分 2 分, 有 5 個選項 A,B,C,D,E, 正確答案為 A,C,D, 甲 乙 丙 丁 戊 5 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 A,C,D A,B,C,D C,D,E A,B 未作答, 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 考生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答錯選項數 計分方式 甲 A,C,D O O O O O 該題得分 乙 A,B,C,D O X O O O 1 [(5-2 1)/5] 2 6/5 丙 C,D,E X O O O X 2 [(5-2 2)/5] 2 2/5 丁 A,B O X X X O 戊未作答 ( 三 ) 數學甲與數學乙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 每題有 n 個空格, 須全部答對才給分, 答 錯不倒扣, 作答方式如下例 :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 而答案是 7 50 時, 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案卡的 第 20 列的與第 21 列的畫記如下 :

16 考試試務作業 肆 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 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 按 : 教育部頒 入學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 / 高等教育項目下查詢, 網址 或參見本簡章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 伍 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 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採個別報名, 亦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 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完成繳費者, 即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得參加考試 一 報名日期 考試名稱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報名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至 09 月 07 日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1 月 08 日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08 日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05 月 23 日 二 報名方式 ( 一 ) 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 : 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 至本中心網站 傳輸報名資料, 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 二 ) 個別報名 : 備妥數位相片檔, 至本中心網站 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 並列印 個別報名繳費表, 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注意事項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 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 國外學校應屆畢業生, 一貫制學校學生等, 相關報考方式說明參見本簡章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三 報名應備資料 ( 一 ) 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 1. 學校集體報名 :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學校應傳送之資料 (1) 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1) 報名資料檔 (2) 報考資料確認表 (2) 考生相片檔 (3) 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16

17 2. 補習班集體報名 :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補習班應傳送之資料 (1) 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1) 報名資料檔 (2) 報考資料確認表 (2) 考生相片檔 (3) 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與清冊 3. 個別報名 : (1) 數位相片檔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2) 報名費 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 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像檔 ( 註 1) (3) 身分證正面影像檔 ( 註 2) 註 1: 須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像檔者 ( 曾報考 108 學年度任一考試者免繳, 惟身分別變更者須重繳 ), 應於報名期限內, 以網路報名系統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像檔上傳功能 上傳 未於期限內傳送者, 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報名資格 註 2: 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 ( 曾報考本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 惟報考後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字號者須重繳 ), 應於報名期限內, 以網路報名系統之 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 上傳 未於期限內傳送者, 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 ( 身分證正面影像檔可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 ) ( 二 )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 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 不得因個人之疏失 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 報考資料確認表 之個人 報名資料, 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 報名日期截止後, 不得歸咎於報名單 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 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 三 ) 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 1. 應為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 惟曾報考本中心 107 或 108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 相片為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 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應符合下列規格 : (1)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2) 人像須脫帽 面貌清晰 ( 不得遮蓋眉毛 ) 正面之半身照 (3) 黑白或彩色不拘, 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 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 (1) 應為灰階黑白相片檔或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 數位攝影之影像, 寬 高像素不得少於 pixels; 掃描器掃描之解析 度不得低於 300 dpi, 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 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 檔案大小限制為 6MB ( 四 )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請詳見本簡章 柒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 相關規定 17

18 四 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 一 ) 考生依各考試及報名方式繳費, 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 免報名費十分之六 一般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應繳報名費如下表 :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 聽力測驗 註學科能力測驗 註指定科目考試 報名方式 報名費一般考生中低收入戶考生 集體報名 350 元 140 元 個別報名 380 元 152 元 集體報名個別報名集體報名個別報名 基本作業費 :200 元 基本作業費 :80 元 考科測驗費 :170 元 / 科 考科測驗費 :68 元 / 科 基本作業費 :250 元 基本作業費 :100 元 考科測驗費 :170 元 / 科 考科測驗費 :68 元 / 科 基本作業費 :200 元 基本作業費 :80 元 考科測驗費 :170 元 / 科 考科測驗費 :68 元 / 科 基本作業費 :250 元 基本作業費 :100 元 考科測驗費 :170 元 / 科 考科測驗費 :68 元 / 科 註 : 學科能力測驗與指定科目考試報名費含 基本作業費 及 考科測驗費 兩項, 考生視個人之選考科目數計算報名費, 例如選考 5 科之報名費如下表 : 報名方式身分別基本作業費考科測驗費 5( 科 ) 報名費 集體報名 個別報名 一般 200 元 170 元 / 科 5( 科 ) 1,050 元 中低收入戶 80 元 68 元 / 科 5( 科 ) 420 元 一般 250 元 170 元 / 科 5( 科 ) 1,100 元 中低收入戶 100 元 68 元 / 科 5( 科 ) 440 元 ( 二 )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低收入戶考生 及 中低收入戶考生 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 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 在報名截止日仍有效 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證明, 不符免繳或減免報名費之規定 3. 學校集體報名者, 逕由學校審查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 僅須將集體報名前 置作業系統列印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 寄送本中心備查 ; 補 習班集體報名者, 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 考生清冊 寄送本中心審查 ; 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像檔上傳至本中 心報名系統審查 18

19 4.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證明文件者, 其報名費不予減免, 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補件 惟考生於本中心 108 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審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無需再繳交證明文件 5. 經審查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 三 ) 繳費期間 : 繳費方式 考試名稱 臨櫃 ( 含票據 ) 繳費或匯款轉帳 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 (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09 月 03 日至 107 年 09 月 07 日 下午 3 時 30 分止 107 年 09 月 03 日至 107 年 09 月 07 日 夜間 12 時止 107 年 09 月 03 日至 107 年 09 月 05 日 夜間 12 時止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8 日 下午 3 時 30 分止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8 日 夜間 12 時止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6 日 夜間 12 時止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1 月 08 日 107 年 11 月 08 日 107 年 11 月 06 日 下午 3 時 30 分止 夜間 12 時止 夜間 12 時止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5 月 23 日 108 年 05 月 23 日 108 年 05 月 21 日 下午 3 時 30 分止 夜間 12 時止 夜間 12 時止 五 繳費手續 ( 一 ) 繳費方式 : 1. 學校集體報名 : 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 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 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 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 補習班集體報名 :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 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 個別報名 :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 持報名系統印出之 個別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 二 ) 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 前 3 碼為各考試碼,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為 916, 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為 922, 第 4 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 (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 其 繳款帳號 由系統代為設定 ) 19

20 1. 學校集體繳費 : (1) 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 設定方式如下表 : 考試名稱設定方式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單位代碼 學科能力測驗 單位代碼 指定科目考試 單位代碼 註 : 以單位代碼 :100 國立臺灣師大附中, 為示例 (2) 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 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轉換, 設定方 式如下表 : 考試名稱設定方式示例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單位代碼 學科能力測驗 單位代碼 指定科目考試 單位代碼 註 : 以單位代碼 :B20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為示例 *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N 14 B 02 O 15 C 03 P 考生個別繳費 : D 04 Q 17 E 05 R 18 F 06 S 19 G 07 T 20 H 08 U 21 (1) 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 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 身分證號, 且英文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轉換, 如下表 : I 09 V 22 J 10 W 23 K 11 X 24 L 12 Y 25 M 13 Z 26 考試名稱身分證號繳款帳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A 學科能力測驗 A 指定科目考試 A (2) 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 設定方式為考試碼 居留證號 : A. 居留證號共 10 碼, 前 2 碼英文字母直接以 9 代換, 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 9 補足 14 碼, 如例 1 B. 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 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 9 代換 ; 不足 14 碼時, 在護照號碼之前以 9 補足, 如例 2 及例 3 範例考生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繳款帳號 ( 以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為例 ) 例 1 考生甲 HD 例 2 考生乙 765AC 例 3 考生丙

21 ( 三 ) 繳費須知 : 1.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 ( 手續費自付 ): 先輸入華南商業銀行代號 008, 再輸入 繳款帳號 及報名費金額, 最後務必確認交易明細表之 繳款帳號 和 繳款金額 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 交易明細表請自行妥善保存 2. 至華南商業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商業銀行各分行繳費 3. 使用跨行匯款者 ( 手續費自付 ): (1) 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 填寫 跨行匯款單 A. 收款人帳號 : 依 繳款帳號 設定方式填寫 B. 收款人戶名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C. 主辦收款銀行 ( 解款行 ):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代號 (2) 請於備註欄詳填考生之身分證號 住宅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 4. 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 ( 手續費自付 ): (1)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 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 (7-ELEVEN) 全家 萊爾富 來來 (OK) 便利商店繳費 (3) 繳費金額匯入本中心需經 2~3 個工作天 5. 使用票據繳費者 : 請務必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 至各地華南商業銀行繳費者 : A. 受款戶名 : 限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繳款帳號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B. 請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2) 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 A. 受款戶名 : 限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繳款帳號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B. 請取消劃線並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六 報名查詢及確認 ( 一 ) 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 1.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 其考生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或以電話語音 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2. 個別報名考生, 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21

22 ( 二 ) 報名結束後之資料確認 :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英聽與學測報名考生, 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 應依下表各考試所列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其報名資料是否 完備 指考因應個人申請甄試作業延後, 請考生於報名時間內即同步確認報名資 料 考生如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 應於表列補正申請截止日期前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 各考試報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 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 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 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 應於下表所列日期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考試名稱 確認報名資料日期 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09 月 17 日至 107 年 09 月 18 日 107 年 10 月 26 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16 日至 107 年 11 月 19 日 107 年 12 月 21 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2 月 05 日至 107 年 12 月 07 日 108 年 02 月 14 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108 年 05 月 23 日 108 年 07 月 10 日 七 報名費退費 ( 一 ) 報名日期截止後, 除符合下列對象者得予退費外, 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對象 申請手續 退費金額 A. 溢繳報名費者 考生須檢具原繳費收據 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B. 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報名者 影本 ( 或 ATM 交易明細表 ) 及退費申請表, 傳真 C. 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者至本中心 ( ) 申請退費酌扣基本作業費 D. 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格不符而不予後, 再退還其餘費受理報名者用由本中心主動辦理 E. 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 成報名手續者 ( 二 ) 退費申請期限 :(C 類對象須於各項考試報名截止日前申請 ) 考試名稱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申請期限 107 年 09 月 18 日 107 年 11 月 19 日 107 年 12 月 07 日 108 年 05 月 23 日 ( 三 ) 退費申請表 可於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22

23 八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 附錄五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二 ) 資賦優異縮短修業年限學生, 如因不及取得全科跳級至高三之鑑定通過證明或本學年度鑑定及格證書者, 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大學註冊入學時繳交符合報考資格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後, 先准其報考 ( 三 ) 考生報名時, 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 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 並按規定仔細校核 報名日期截止後, 其考試地區 試場 ( 申請無冷氣試場者加註無冷氣試場 ) 場次 報考科目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 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 ( 四 ) 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 詳實登錄資料, 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本中心協助處理, 電話 轉 608 ( 五 ) 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 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 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 自行繳費, 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 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六 ) 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 即表示同意本中心將其成績資料寄送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 七 )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報名資料者, 除取消報名 考試資格外, 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 八 )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本中心, 電話 轉 608,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 九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及指定科目考試全面開放冷氣服務, 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 開放試場冷氣屬服務性質, 若因機器故障, 無法使用, 考生應繼續考試, 由監試人員視需要開啟氣窗及電風扇 考生不得因試場冷氣故障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須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 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23

24 陸 考試地區及考試通知 一 考試地區 ( 一 ) 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 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 代碼地區代碼地區代碼地區代碼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 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 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 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 永和 430 清水 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 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 二 ) 本中心各項考試由各考試地區承辦大學依各該地區考生人數 試場環境 交通便利 性等因素洽借考場 ( 分區 ), 再由本中心依梅花座及考生報考科目等原則統一編配考 生之試場及安排座位 但如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 本中心得取消 當地考場之設置 選填該考試地區之考生, 將由本中心參考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 地區應試 二 考試通知寄發及注意事項 ( 一 ) 考試通知於考試前寄發, 內容含考生姓名 應試號碼 身分證號 考區 試場 場 次 ( 英聽 ) 無冷氣試場 ( 英聽第一次考試 指考有申請無冷氣試場者 ) 報考科目 ( 學測 指考 ) 考試日程及注意事項等 考試通知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不再重製 補發, 考生可自行至本中心網站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 印, 或電話語音 查詢 ( 二 ) 考試通知寄發及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考試名稱 考試通知寄發時間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09 月 27 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27 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2 月 25 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6 月 05 日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開放時間 寄發日起至 108 年 08 月 31 日 ( 三 ) 集體報名者, 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 ; 個別報名者, 逕寄給考生 考生若於寄 發後第 5 天 ( 不含例假日 ) 仍未收到時, 集體報名者, 請洽代辦報名單位 ; 個別報 名者, 以網路查覽列印或電話語音 查詢 ( 四 ) 如發現姓名 身分證號 考區 報考科目 ( 學測 指考 ) 及無冷氣試場 ( 英聽第一 次考試 指考 ) 等 5 項, 有任一項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者, 務請於考試通知寄發後 3 個工作日內, 集體報名者由代辦報名單位傳真 考試通知資料更正表 ; 個別報名 者傳真 ( ) 身分證影本 更正項目及聯絡方式至本中心, 傳真完成後 請來電向本中心確認收件 ( 電話 轉 608) 24

25 三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 本中心各項考試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依下列日期公布於本中心網站 考生可自行至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或列印, 或電話語音 查詢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四 試場查看開放時間 ( 一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不開放考生查看試場 試場分配表及考試地點公布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至 107 年 10 月 20 日 107 年 12 月 07 日至 107 年 12 月 15 日 108 年 01 月 11 日至 108 年 01 月 26 日 108 年 06 月 18 日至 108 年 07 月 03 日 ( 二 ) 學科能力測驗訂於 108 年 1 月 24 日下午 2 時至 4 時開放考生查看試場 ( 三 ) 指定科目考試訂於考試前ㄧ日下午 2 時至 4 時 (108 年 6 月 30 日或 7 月 1 日 ) 開 放考生查看試場 柒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一 服務對象 ( 一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者 ( 二 )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 三 )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 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 由下列服務項目中, 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 一般項目 特殊項目 項目優先進入試場安排特殊座位安排特殊試場 攜帶個人輔具 延長考試時間 使用特殊試題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 使用特殊輔具作答 說明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 分鐘進入試場 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依該考試地區實際申請人數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 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 糖尿病攜糖水 ( 幫浦 ) 助聽器( 電子耳 ) 等個人醫療器材 1.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以不超過各題原作答時間之 1.5 倍為原則 2. 學科能力測驗 : 最多以 20 分鐘為限 3. 指定科目考試 : 最多以 50 分鐘 ( 全選擇題考科 30 分鐘 ) 為限 試題類別包括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 點字試題 盲用電子試題 語音播放試題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等 1. 選擇 ( 填 ) 題作答 :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 或使用點字機 ( 盲用 ) 電腦 錄音等 2. 非選擇題作答 : 使用點字機 ( 盲用 ) 電腦 錄音等 使用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 使用放大鏡 擴視機 立體算盤 點字機等器具, 以協助閱讀或記錄答案 25

26 三 申請說明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 請至本中心網站 登載相關資訊 ; 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改 ( 一 ) 一般項目之申請 : 考生須於本中心網站 各項考試報名系統 之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 中註記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 為審查依據 ( 若未申請特殊項目, 則無需繳交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 受理日期詳下表: 考試名稱 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09 月 03 日至 107 年 09 月 07 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 二 ) 特殊項目之申請 :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8 日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07 年 11 月 08 日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108 年 05 月 23 日 1. 考生無論是否有申請一般項目, 只要有申請特殊項目, 須於本中心網站 各項考試報名系統之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 中註記, 並應另至本中心網站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 系統登載, 及繳交本中心之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受理日期詳下表 : 考試名稱受理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與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註 107 年 08 月 20 日至 107 年 09 月 07 日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07 年 11 月 08 日 108 年 05 月 07 日至 108 年 05 月 23 日 註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採一次審查作業, 故提前受理時間, 欲報考者不分第一次考試或第二次考試, 均須於受理時間內繳交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2. 應繳交之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含 應考服務需求表 在校學習記錄表 及 診斷證明書 : (1) 應考服務需求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於線上填寫 ; 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 完成後於系統列印本表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 在校學習記錄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線上填寫後, 列印並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 ; 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後列印 (3) 診斷證明書, 考生應持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 檢查影響應試之各項閱讀 書寫及移動等能力 檢查事項如有疑義, 請先向本中心洽詢, 電話 轉 608 (4) 考生申請時, 除繳交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 可增附心理衡鑑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 以資補充 (5) 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 可以繳交經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教育鑑定證明 若教育鑑定證明未載明考場服務需求, 須提供佐證考場需求之鑑定摘要表或個別化教育計畫 (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 26

27 四 審查 (6) 考生如於本學年度任一考試時已繳交 在校學習記錄表 及 診斷證明書 或相關證明文件, 得不需再繳交 ; 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交 (7)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 ( 如 : 特殊教育 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 ) 協助考生辦理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手續 (8) 申請表件應於上述受理截止日前於線上填寫外, 列印之紙本另以限時掛號郵寄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信封上請註明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 字樣 ( 一 ) 一般項目之審查 : 由本中心依試務公平性原則, 並衡酌考分區實際服務情況, 分別 審定之 服務項目不涉及特殊試場安排者, 考生可自行至本中心網站 應考資訊查詢系統查覽試場資訊 ; 經審定編入身心障礙及重 大傷病考生試場者, 將另行寄發考生審查結果通知 ( 二 ) 特殊項目之審查 : 1. 未依規定申請及繳交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特殊項目申請表件 者, 一律不予審查 2. 考生申請應考服務特殊項目者, 由本中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 就各生之障礙類別 障礙程度 重大傷病情形及繳交資料, 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分別審定之 3. 試題提供方式及原則 : (1) 各項考試提供之特殊試題種類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特殊試題種類 1. 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 (*.brl 格式 開放語音功能 ) 4.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 5. 語音播放試題整合版 ( 紙本試題錄音檔 + 語音試題 )( 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 1. 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 2. 點字試題 3. 盲用電子試題 (*.brl 格式 附點字圖冊及開放語音功能 ) 4. 語音播放試題文字版 ( 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 5. 語音播放試題點字版 ( 附點字圖冊, 語音不含圖的說明 ) 6. 語音播放試題圖文版 ( 不附點字圖冊, 語音有含圖的說明 ) 7.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附一般 A4 紙本試題 ) (2)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所需之應試服務, 依報名的考試別 ( 英聽 學測 指考 ) 及考試科目提出所需之特殊試題種類申請 如須於同一考試科目使用二種 ( 含 ) 以上試題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 請於 應考服務需求表 之備註欄敘明, 本中心依據審查小組審定結果提供 (3) 英聽之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 語音試題由本中心統一提供, 每題僅播放一次, 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 27

28 (4) 英聽之點字試題 學測與指考的英文科點字試題以一級點字製作為原則 (5) 盲用電子試題 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 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使用為原則 ; 其他障礙特性須使用上述試題者, 請於 應考服務需求表 之備註欄敘明, 本中心依據審查小組審定結果提供 (6)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考生經審查同意使用盲用電子試題 點字試題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應試, 免考 看圖辨義 題型之試題 ; 學科能力測驗或指定科目考試考生使用盲用電子試題 點字試題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或語音播放試題應試, 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 題幹過長 或涉及判讀語音 判別字形之題型等因素, 經本中心於試題說明不必作答時, 上述各該生成績按其應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 再重予計算 4. 作答方式及原則 : (1) 各項考試提供之作答方式及原則 :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答案卡 選擇 ( 填 ) 題作答 1. 使用一般 A5 答案卡 2.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 3. 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 ( 標示題號 ) 4. 使用 A4 空白答案紙 ( 不標示題號 ) 5.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6.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7. 使用點字機作答 ( 點字機須自備 ) 8.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 ( 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 作答方式答案卷 非選擇題作答 無包括國寫及英文 1. 使用一般答案卷 2.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3.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4. 使用點字機作答 ( 點字機須自備 ) 5.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 ( 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 包括英文 數學甲 數學乙 歷史 地理 物理 化學 生物 1. 使用一般答案卷 2. 使用一般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3. 使用盲用電腦作答 ( 電腦設備考區提供 ) 4. 使用點字機作答 ( 點字機須自備 ) 5. 使用錄音設備作答 ( 錄音設備考區提供 ) (2) 考生可就本身障礙特性所需之應試服務, 依報名的考試別 ( 英聽 學測 指考 ) 及考試科目提出所需之作答方式申請 如有特殊需求須使用二種 ( 含 ) 不同作答方式者, 請於 應考服務需求表 之備註欄敘明, 本中心依據審查小組審定結果提供 (3) 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 未依規定作答或於試題上書寫 勾選之答案, 不予計分 (4) 考生作答之內容, 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 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代寫或轉譯答案 28

29 (5) 考生作答之結果, 應清晰明確並可供稽核, 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6) 考生如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 ( 如 : 點字機 立體算盤等 ) 輔具 ( 如 : 傾斜桌板 擴視機 放大鏡等 ) 及醫療器材 ( 如 : 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 幫浦 氧氣瓶等 ), 應自行準備, 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 三 ) 審查結果通知 : 申請一般項目經審定編入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者, 與申 請特殊項目者, 一律寄發審查結果通知 ; 並隨各項考試之考試通知一同寄發為原 則 集體報名者, 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 ; 個別報名者, 逕寄給考生 ( 四 ) 複審 1. 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複審, 複審申請表 ( 可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 內容應書明姓名 地址 聯絡電話 複審事由及檢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文件 2. 複審申請應於各項考試複審申請截止日期前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信封上請註明 申請複審 字樣 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 由本中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 各項考試複審結果於表列日期寄發考生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審查結果通知寄發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複審申請截止日期 複審結果寄發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107 年 10 月 11 日 107 年 11 月 30 日 107 年 12 月 05 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7 年 12 月 25 日 108 年 01 月 03 日 108 年 01 月 11 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6 月 05 日 108 年 06 月 11 日 108 年 06 月 17 日 五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依其所需的應考服務需求與應試輔具資源, 分為一般 地區與特定地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 ( 一 ) 一般地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 本中心依各考試地區之一般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人數, 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 點設置一般地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 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 試場及座位 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 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 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 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 永和 430 清水 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 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29

30 ( 二 ) 特定地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場 經審查通過使用盲用電子試題 點字試題, 盲用電腦作答 點字機作答之身心障礙及 重大傷病考生, 以及其他需提供特殊輔助事項係一般地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試 場無法提供服務者, 限自下列考試地區擇一應試 :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六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 二 )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專用答案卡代用紙樣張 ( 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 案紙 ) 或特殊試題 ( 語音播放試題 ) 及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注意事項 ( 例如 : 電腦作答 點字作答 錄音作答等 ),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 捌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 或未依本簡章 柒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 應考服務之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 一 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二 考生得視其需要, 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經審查後提供 : ( 一 ) 優先進入試場 ( 二 )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 三 ) 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試場應試 ( 四 ) 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考試 ( 五 ) 安排至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應試 ( 六 ) 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 七 )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 ( 八 ) 使用放大為 A3 紙本試題 ( 九 )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服務 三 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 : ( 一 ) 本中心受理申請 : 1.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 請至本中心網站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 登記 ; 考生網路申請後, 須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信封上請註明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字樣 2. 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改 30

31 ( 二 ) 考區受理申請 :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可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填妥後逕向考生所屬考區申請, 考區聯 絡電話詳各項考試公告之試場分配表 ( 三 ) 申請上述服務事項者, 務請依考試類別於下表所列日期向本中心或考區申請 考試名稱 向本中心申請日期 向考區申請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10 月 12 日至 10 月 17 日 107 年 10 月 18 日至考試當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7 年 12 月 07 日至 12 月 12 日 107 年 12 月 13 日至考試當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1 月 11 日至 01 月 22 日 108 年 01 月 23 日至考試當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6 月 18 日至 06 月 28 日 108 年 06 月 29 日至考試當日 ( 四 ) 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上述服務項目以外者, 應在上表向本中心申請時間截止 前 ( 逾期不予受理 ), 持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向本 中心申請, 電話 轉 608, 並經審查委員審定通過後, 始得為之 玖 公布試題及選擇 ( 填 ) 題答案 一 學測與指考各科試題於當節考試結束後, 於本中心網站 公布 二 學測與指考之各科選擇 ( 填 ) 題參考答案, 分別於各該科考試後之次日下午 5 時在本中心網站 公布 三 對學測與指考公布之試題或參考答案有意見者,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 試題或參考答案反映意見表, 填妥對試題或參考答案之具體意見 ( 未敘明具體意見者不予處理 ), 於下表所列期限內,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本中心於下表所列日期上網公告試題或參考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內容, 並同步公告正確答案 考試名稱反映意見提出期限回覆公告日期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1 月 30 日 108 年 02 月 19 日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7 月 08 日 108 年 07 月 15 日 拾 成績公布與通知 一 各項考試考生成績通知單公布與寄發日期如下表 : 考試名稱 公布日期 寄發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01 日 107 年 11 月 01 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7 年 12 月 27 日 107 年 12 月 27 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2 月 25 日 108 年 02 月 26 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7 月 18 日 108 年 07 月 18 日 31

32 二 個別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 ; 集體報名者, 寄交報名單位轉發考生 ( 指考逕 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 ),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考生成績資料檔至各集體報名單位 如欲 查詢寄發情形, 集體報名者 ( 指考考生逕以下列電話查詢 ) 請洽代辦報名單位 ; 個 別報名者請以電話 轉 608; 欲申請成績通知單補發者, 請於下表申請補 發期限內, 向本中心申請補發, 逾期不予受理 考試名稱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成績通知單申請補發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5 日 107 年 12 月 28 日至 108 年 01 月 03 日 108 年 02 月 27 日至 108 年 03 月 04 日 108 年 07 月 19 日至 108 年 07 月 23 日 三 手機簡訊通知 : 考生報名資料填有行動電話號碼者, 本中心將於成績公布當日, 發 送簡訊通知考生成績 四 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表 ( 學測各科級分 指考各科分數 ), 及 頂標 前標 均 標 後標 底標 五項成績標準 ( 學測各科級分 指考各科分數 ) 於成績公布 當日, 於本中心網站 公布 五項標準之計算, 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 計算方式如下 : 頂標 : 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分數 ) 前標 : 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分數 ) 均標 : 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分數 ) 後標 : 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分數 ) 底標 : 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 ( 分數 )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 則該科五項標準為 頂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87,985 名 (99,982 88%=87,984.16, 小數以無條件 進入法取至個位數 ) 考生的成績 前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74,987 名 (99,982 75%=74,986.5, 小數以無條件進 入法取至個位數 ) 考生的成績 均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49,991 名 (99,982 50%=49,991) 考生的成績 後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24,996 名 (99,982 25%=24,995.5, 小數以無條件進 入法取至個位數 ) 考生的成績 底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11,998 名 (99,982 12%=11,997.84, 小數以無條件 進入法取至個位數 ) 考生的成績 五 成績查詢服務 : 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 : 於各項考試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當日上午 9 時起 ( 學科能 力測驗於 108 年 2 月 25 日成績公布當日上午 9 時起 ), 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或以電話語音 查詢成績 查詢服務一律開放至 108 年 8 月 31 日止 六 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 考生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另 有用途而需要各考試成績者, 詳見本簡章 拾叁 成績證明申請 32

33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日期 : 各項考試複查申請日期如下表 考試名稱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指定科目考試 申請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5 日 107 年 12 月 28 日至 108 年 01 月 03 日 108 年 02 月 27 日至 108 年 03 月 04 日 108 年 07 月 19 日至 108 年 07 月 23 日 二 申請方式 : 考生複查成績, 限用網路申請, 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申請時, 請使用考生成績通知單上之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密碼, 至本中心網站 之複查申請網頁, 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 三 作業費用 : 每科 50 元 四 繳費方式 : ( 一 ) 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後, 持系統印出之 成績複查網路申請表 至華南商業銀行臨櫃繳費, 或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 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或網路 ATM 辦理轉帳繳費 ( 二 ) 繳款帳號 與考生個別報名時繳費帳號之設定方式相同, 由登錄系統自動產生 繳費後收據由考生自行妥慎留存, 以備查驗 ( 三 ) 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 即未完成申請手續, 且逾期不再受理補繳 繳費日期如下 :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五 處理方式 :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繳費方式 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1 月 02 日至 107 年 11 月 05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05 日夜間 12 時止 107 年 12 月 28 日至 108 年 01 月 107 年 12 月 28 日至 108 年 01 月 03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03 日夜間 12 時止 108 年 02 月 27 日至 108 年 03 月 108 年 02 月 27 日至 108 年 03 月 04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04 日夜間 12 時止 108 年 07 月 19 日至 108 年 07 月 108 年 07 月 19 日至 108 年 07 月 23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23 日夜間 12 時止 ( 一 ) 複查項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 未申請複查部分, 概不複查 複查選擇 ( 填 ) 題為核對考生答案卡之作答情形是否與成績通知單登載之作答記錄相同 複查非選擇題則調閱考生作答之答案卷, 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 是否有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 除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外, 不重閱答案卷 33

34 ( 二 )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查看或影印答案卷 答案卡, 亦不得要求告知成績單 未列或未公布之相關資料 ( 三 ) 複查作業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 (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 會代表 現任高中校長及教育專家等組成之 ) 及查核工作小組監督辦理 ( 四 ) 成績複查結果包含複查無誤 答案異動或成績增減等 本中心對答案異動或成績 增減者除更製該考生成績通知單外, 並將成績異動考生之異動後成績通知其成績 使用單位 ( 五 ) 成績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 寄發及查詢截止日期 如下表 考試名稱寄發日期查詢截止日期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07 日 107 年 12 月 06 日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8 年 01 月 07 日 108 年 02 月 06 日 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3 月 07 日 108 年 04 月 08 日 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7 月 26 日 108 年 08 月 30 日 六 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複查之科目與題號 ( 英聽不能指定題號 ),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 改 請於登錄前詳閱系統之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複查之科目與題號無誤後, 再確 認完成 ( 二 ) 完成申請手續者, 於申請截止日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 三 ) 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 不予處理 七 對於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 應於複查結果公布後依照本簡章 拾伍 成績複查後申 訴 之規定, 提出複查後成績申訴 拾貳 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一 參加各項考試之考生, 本中心僅提供其考試成績 所有考試過程中所使用與產出之 一切資料 ( 包括考生作答之試題本 答案卷 答案卡及其卷卡作答內容 ), 均屬本中 心所有 考生報考時即表同意將卷卡作答資料之著作財產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授予 本中心 二 考生之成績及資料, 除於考試結束後主動提供給考生個人 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 集體報名單位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外, 亦接受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依本 簡章 拾叁 成績證明申請 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 附錄五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 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三 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測驗成績之方式, 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各項考試前, 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報名後, 不得以不符入學大學資 格或不符招生報名資格為由, 要求退還考試報名費 34

35 拾叁 成績證明申請 凡需使用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 含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 ) 及指定科目考試 成績證明者, 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 一 成績證明限考生本人及使用本中心各項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申請 ( 一 ) 考生本人申請 : 可依需要申請中文版或英文版, 申請方式 費用 日期如下 : 1. 申請方式與費用如下 : 申請類別及方式 核發時間及送 ( 取 ) 件方式 申請費用 一般件 急件 郵寄或傳真 現場申請 郵寄或傳真 本中心收件後 5 個工作日內核發 本中心以普通掛號方式郵寄 ; 或申請者於郵寄 ( 傳真 ) 後 6 個工作日至本中心領取 本中心收件後 4 個小時內核發 (1) 下午 2 時前申請者, 於 4 個小時後至本中心領取 ; 或本中心以普通掛號方式郵寄 (2) 下午 2 時後申請者, 於次個工作日上午 9 時後至本中心領取 ; 或本中心以普通掛號方式郵寄 本中心收件後 2 個工作日內核發 本中心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 ; 或申請者於郵寄 ( 傳真 ) 後 3 個工作日至本中心領取 現場申請本中心收件後 1 個小時內核發 2. 申請日期 : (1) 申請之成績證明以自本學年度考試起 5 年內為原則 (2) 108 學年度各項考試成績證明可申請日期 : 考試名稱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3. 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 申請成績證明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起 107 年 12 月 28 日起 108 年 02 月 26 日起 108 年 07 月 19 日起 每份 100 元整 每份 200 元整 每份 300 元整 (1) 填寫 成績證明申請表,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 區 下載 (2) 檢附考生身分證 ( 居留證或護照 ) 正面影本 (3) 檢附繳費收據正本 繳費方式 : 戶名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收款銀行 ( 解款行 ):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 華銀代號 : 008 銀行帳號 :

36 華銀臨櫃繳費者, 請於繳款人欄註明考生姓名 臨櫃跨行匯款者, 請於匯款人欄註明考生姓名 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轉帳者, 請選擇列印收據 ( 收據之匯款人帳戶及繳費金額須清楚顯示 ) 匯款手續費自付 (4) 郵寄申請 : 將申請表 ( 黏妥身分證件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信封上註明 申請成績證明 字樣 (5) 傳真申請 : 將申請表 ( 黏妥身分證件影本及繳費收據正本 ) 傳真至 , 傳真後務必來電 ( 分機 804 或 802) 確認, 以免傳真失敗, 影響您的權益 4. 現場申請 : (1) 攜帶簡章規定之考生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 如由受託人申請, 須另備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 (2) 檢附 / 填寫本中心 成績證明申請表, 現場繳費 (3) 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國定假日除外 ) ( 二 ) 大學招生單位申請 : 1. 學測及指考以本學年度測驗成績為限 如需使用非本學年度測驗成績, 請自行通知考生依前項規定辦理 2. 申請時請由申請單位正式來函並載明申請本中心測驗成績之招生資訊, 另將 考生名單電子檔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3. 前項電子檔檔案格式,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4. 本中心於收到來函及考生名單電子檔隔天起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二 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中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三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中心同意, 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 ( 告 ) 其他第三者 非由本中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非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 本中心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拾肆 試務作業申訴 一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不符本簡章規定, 致損害其權益者, 或認為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 應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 申訴書可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內容應書明申訴人之姓名 地址 聯絡電話及詳細申訴事由與請求事項 36

37 二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信封上註明 申訴書 字樣, 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 除試場違規及考分區作業事項必須提請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者, 於考試委員會會議後 7 個工作日內答覆外, 其他申訴事項於收文後 14 個工作日內逕以書面答覆 四 申訴事項經本中心書面答覆後, 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 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拾伍 成績複查後申訴 一 考生依成績複查相關規定申請複查後, 對於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 申訴書可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二 申訴事由必須明確敍述科目 題號及提供具體理由, 說明可能因漏閱或分數計算錯誤導致成績出現錯誤 科目 題號未經申請複查, 或未敍述具體理由, 或僅聲稱評分不公 成績比預期低 表現與其他考試成績不同等理由, 均不予受理 三 申訴書應於下列申訴期限內 ( 郵戳為憑 ),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中心, 逾期不受理 考試名稱申訴日期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一次考試 ) 107 年 11 月 07 日至 107 年 11 月 13 日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 第二次考試 ) 108 年 01 月 07 日至 108 年 01 月 14 日學科能力測驗 108 年 03 月 07 日至 108 年 03 月 13 日指定科目考試 108 年 07 月 26 日至 108 年 08 月 01 日四 處理方式 ( 一 ) 選擇 ( 填 ) 題申訴事項, 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卡, 比對讀卡結果後回覆 ( 二 ) 非選擇題申訴事項, 將調閱考生作答之答案卷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 再請各該科閱卷召集人或協同主持人, 兩位 ( 含 ) 以上共同檢視閱卷程序是否完備 答案是否漏閱 分數是否計算錯誤 ( 三 ) 成績複查後申訴事項, 於成績複查後申訴期限截止後 14 個工作日內, 就成績申訴部分做最終之決定, 並回覆申訴人 37

38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考生應詳閱並遵守以下試場規則之規定, 違者依違規處理辦法論處 拾陸 試場規則 一 一般事項 ( 一 )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 : 1. 考生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入場應試 2. 應試有效證件正本範例如下 : 國民身分證 有照片健保卡 駕駛執照 居留證 護照 ( 二 ) 應試物品 : 下列應試物品可攜帶入座 1. 文具 : 黑色 2B 軟心鉛筆 橡皮擦 黑色墨水的筆 ( 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 ) 修正液或修正帶 圓規 直尺 三角板 量角器 2. 其他用具 : 無文字符號之文具盒 ( 袋 ) 及透明墊板 ( 三 ) 非應試物品 : 下列物品不可攜帶入座 1. 具有傳輸 通訊 計算 記憶 拍攝 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 : 如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如 : 智慧型眼鏡類 智慧型手錶類 智慧型手環類 ) 計算機 電子辭典 多媒體播放器材 ( 如 :MP3 MP4 等 ) 時鐘 鬧鐘 電子鐘 呼叫器 收音機等 2. 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 : 如教科書 參考書 補習班文宣品 計算紙等 38

39 ( 四 ) 其他隨身物品 : 手錶 手帕 衛生紙 耳塞 口罩 醫療器材等相關規定如下 : 1. 手錶不可以有計算 記憶 通訊 拍攝 錄影等功能, 且不得發出聲響 2. 手帕 衛生紙只能供一般正常使用, 不能註記任何文字符號,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毛巾 大量衛生紙時, 須於考試當日開始前向試務辦公室報備使用 3. 考生穿戴連帽衣服或使用耳塞或口罩或手套或圍巾或非電子式傳統型暖暖包等, 以進入試場後不影響辨識面貌為原則, 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4. 考生攜帶藥物 使用醫療器材或輔具 ( 如 : 助聽器或電子耳搭配 FM 調頻系統 放大鏡 輪椅 助行器 胰島素幫浦 心臟節律調節器等 ), 須持相關證明文件於考前向本中心或考試當日向試務辦公室報備, 且須配合監試人員檢查 ( 五 ) 考試鈴響說明 : 1. 考試之預備鈴 開始鈴及結束鈴, 統一以考場鈴 ( 鐘 ) 聲為準 2. 預備鈴響前, 監試人員進入試場發放題卷卡, 考生均應即離開試場 每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 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 3. 考試開始鈴響時, 不必等監試人員宣布即可開始作答 4.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 六 ) 英聽測驗播音說明 :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試題包括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兩部分, 語音試題每題僅播放一次, 並連續播放至全部試題播完為止 考生應在每題播放完畢後, 根據紙本試題及語音試題播放內容, 立即將該題答案畫記在答案卡上, 過程中不得要求中止播放或重播試題 惟於考試過程中, 如遇噪音干擾或其他突發狀況以至於無法聽清楚試題時, 考生得於全部試題播放完畢後, 當場申請重播受干擾之試題, 經監試人員與試務人員確認後進行重播 ; 但不得於考試後要求成績優待或補考 二 入場事項考生應試時如發生違規情事, 除非監試人員禁止作答者外, 可以繼續作答 ; 如有任何疑義, 待考試結束後再向監試人員或試務辦公室反映 ( 一 ) 考生入場後應充分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對於可能影響試場秩序之物品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 如查驗或移置 違規處理辦法第 2 條 ( 二 ) 考生不得有代考或舞弊等意圖或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 3 條 第 4 條 ( 三 )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 水 )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如因病情需要飲水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前持證明向試務辦公室報備, 並將用水 ( 需加蓋或裝瓶 ) 及藥物交予監試人員保管, 需用時再舉手請監試人員協助 違規處理辦法第 5 條 ( 四 ) 考生未攜帶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 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但須於規定時間內將應試有效證件正本送達指定地點 違規處理辦法第 6 條 39

40 ( 五 ) 考生於各項考試截止入場時間後不得入場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 學測與指考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考生入場後應迅速對號就座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違規處理辦法第 7 條 ( 六 ) 考生進入試場後, 應確認除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應試物品外, 其他所有物品均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 不得攜帶非應試物品 ( 含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入座 考生進入試場就座前, 應確認行動電話及手錶之鬧鈴功能均已關閉, 並將行動電話關機或取出電池, 取下穿戴式裝置 ( 如 : 智慧型眼鏡類 智慧型手錶類 智慧型手環類 ) 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之物品應不得於考試中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抽屜中 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應試物品 ( 含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 如發現誤置者,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如於考試開始鈴響後發現置於試場內之物品 ( 如背包內之手機 ) 發出聲響, 為維護試場秩序, 得將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 ( 如背包 ) 移置試場外或移交試務辦公室 若判斷聲響過大, 須緊急關閉聲響來源, 非檢查可能為聲響來源之相關物品 ( 如背包 ) 則不能達成維護試場秩序之目的時, 得對相關物品逕行檢查並關閉聲響來源 為避免影響考試進行,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只要有充分理由判斷, 即無須在進行處置之前先確認被移置或被檢查之物品是否為真正聲響來源 違規處理辦法第 2 條 第 8 條 ( 七 )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姓名 應試號碼及報考科目正確無誤, 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違規處理辦法第 9 條 ( 八 ) 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應試號碼之答案卷 答案卡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檢視確認答案卷 答案卡之應試號碼正確無誤, 並在開始作答前, 先檢查答案卷 答案卡, 如有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違規處理辦法第 10 條 ( 九 ) 本中心各項考試依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及考生名冊查驗考生身分 考生未攜帶簡章規定之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且監試人員無法確認身分者, 不得進入試場應試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 於每節考試時配合核對身分,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因核對身分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加分 違規處理辦法第 11 條 三 作答事項 ( 一 ) 選擇 ( 填 ) 題應作答於答案卡上 ; 非選擇題應作答於答案卷上 違規處理辦法第 12 條 ( 二 ) 考生作答前, 應詳閱試題及答案卷 答案卡上之說明或注意事項, 並檢查下列事項 : 1. 試題本及答案卷 答案卡之科目是否正確, 內容有無齊備 完整 2. 答案卷 答案卡之應試號碼與座位標示單之號碼是否相符 3. 答案卷之卷面及條碼有無污損或折毀 答案卡及條碼有無污損或折毀 40

41 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違規處理辦法第 13 條 ( 三 ) 考生應依下列規定作答 : 違規處理辦法第 及 15 條 1. 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 (1) 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2) 畫記要 粗 黑 清晰, 且須畫滿方格, 不可畫記不全 ( 如 : 畫半格 畫一點 畫一線等 ) 或未依規定畫記 ( 如 : 打圈 打勾 超出格外 未擦拭乾淨 畫記太淡等 ) (3) 更正時, 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必須使用橡皮擦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 ; 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 以免卡片受損 (4) 應保持卡片清潔, 避免橡皮屑沾黏, 不得破壞 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 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 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5)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 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卡片亦不得摺疊 2. 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1) 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 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 ) 書寫 ( 請勿使用鉛筆 ),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否則致使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2) 各科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 不得要求增補 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3) 限在作答區內作答, 並應標明題號, 且依題號作答 (4) 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 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應試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 應試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5) 因字跡潦草 未標示題號 標錯題號等原因, 致無法辨識或評閱而影響成績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 四 ) 考生考試時發現試題本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時, 於英聽測驗時應於試題播放結束後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重播 ), 但不得要求加分或補考 ; 學測及指考於考試時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考生不得毀損 破壞試題本 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違規處理辦法第 16 條 41

42 ( 五 )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或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 違規處理辦法第 17 條 ( 六 ) 考生離座 ( 含站立 ) 後即不得再修改答案 違規處理辦法第 18 條 ( 七 ) 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動作 ( 含擦拭答案卷卡或加黑 增補標點文字等 ),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規處理辦法第 19 條 四 離場及其他事項 ( 一 ) 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 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 經監試人員同意外, 不可以離場 違規處理辦法第 20 條 英聽測驗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不得再入場, 且不得要求重播試題或補考 ;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申請緊急離場,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結束為止 學測及指考考試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後, 如果考試時間還沒結束, 可以再入場繼續考試, 但不得延長時間或補考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場 ( 座 ) 不繼續考試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 違規處理辦法第 20 條 ( 二 ) 考生於離場前應將答案卷 答案卡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 違規處理辦法第 21 條 ( 三 ) 考生若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 應避免逗留試場附近, 並不得干擾試場安寧 違規處理辦法第 22 條 拾柒 違規處理辦法 第 1 條為維護本中心辦理之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及指定科目考試 ( 以下分別簡稱英聽 學測 指考 ) 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考生違規事件依本辦法相關規定, 經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後予以處理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 移置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害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各考 ( 分 ) 區試務辦公室 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 非經許可不得擅入 如試務人員或監試人員發現有未經許可擅自進入, 致有影響試場秩序 妨礙試務進行 危及題卷卡安全等情事者, 應予制止 ; 其情節重大者, 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42

43 一般事項 第 3 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4 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 5 條考生於應試時飲食 ( 水 ) 抽菸 嚼食口香糖等,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 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加重扣分 考生於應試時相互交談 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制止不聽或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 並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第 6 條考生未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或護照或居留證等應試有效 證件正本入場應試, 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或考 ( 分 ) 區試務 辦公室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第 7 條考生於各項考試截止入場時間後不得入場 英聽於考試開始鈴聲響畢不得入場, 學測與指考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 資格 考生入場後, 應迅速對號就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 考生就座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 座 ( 含站立 ) 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2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本, 或書寫 畫記 作答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 聽 2 題分 學測 2 級分 指考 5 分 ; 經制止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8 條考生入場後, 非應試物品 ( 含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應試物品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 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非應試物品 ( 含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置放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2 題分 學測 2 級分 指 考 5 分 43

44 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考生使用非應試物品 ( 含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 ) 者, 視其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行動電話 手錶等所有物品, 若於應試時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全部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試場內若有行動電話 手錶等物品於應試發出聲響時, 考生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 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 若考生未配合協助, 致使其所有物品再度發出聲響而影響試場秩序者, 視情節輕重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考生應試時如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全部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9 條英聽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坐錯座位者, 其成績不予計算 學測及指考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2 級分 指考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學測及指考誤入同一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二 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2 級分 指考 5 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3 級分 指考 1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學測及指考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 或誤入同一分區之其他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10 條英聽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錯用答案卡者, 其成績不予計算 學測及指考錯用答案卷 答案卡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卷 卡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44

45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 不換用卷 卡作答, 並扣減其該節成績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11 條考生不配合核對應試有效證件正本或拒絕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作答事項第 12 條考生未將選擇 ( 填 ) 題作答於答案卡 未將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 該節卡 卷分別不予計分 第 13 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 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竄改答案卷 卡上之應試號碼或條碼者, 分別扣減其該節卷 卡全部成績 二 污損 破壞答案卷卡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 分別扣減其該節卷 卡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14 條考生書寫答案卷, 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節答案卷成績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第 15 條考生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答案卡, 扣減其該節答案卡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第 16 條考生如答案卷 答案卡或文具掉落, 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撿拾者, 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毀損 破壞試題本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17 條考生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 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18 條考生離座 ( 含站立 ) 後修改答案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全部題分 學測 2 級分 指考 5 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19 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未停止作答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1 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2 分 二 經監試人員制止後,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 2 題分 學測 2 級分 指考 5 分 三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45

46 離場事項第 20 條學測及指考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 ( 英聽考生入場後至考試結束前 ),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即離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學測及指考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不繼續考試者, 如未經監試人員同意即離場,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之考生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 拒絕安置或強行離開安置場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21 條考生於離場前未將答案卷 答案卡及試題本交予監試人員點收者, 扣減其該節成績 英聽全部題分 學測 1 級分 指考 5 分 ; 逕將答案卷 答案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第 22 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響前離場後, 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者, 視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節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第 23 條考生之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節答案卷 卡之成績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 24 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節答案卷 答案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 25 條考生因突發傷病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發生之違規情事, 得依其情節, 經考試委員會衡酌後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本中心將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中心權益者, 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46

47 附錄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 按 : 教育部頒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 / 高等教育項目下查 詢, 網址 以下摘錄條文內容如有修正以部頒內容為準 )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之修 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 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 47

48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報名注意事項 (1) 完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高中生 ( 個人 團體 機構 ) 可集體報名亦可以個別報名 集體報名相關事宜請洽電話 轉 608; 採個別報名者, 得以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核發之學生身分證明, 作為審查報考資格之證明文件, 准其報考 (2) 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 國外學校應屆畢業生, 可以個別報名 (3) 一貫制學校 ( 如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之七年一貫制學系 ): 其一至三年級視同高級中學同等學力, 三年級在校生可以個別報名 個別報名屬上列 (1) 之報考資格者, 須先傳真或 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核發之學生身分證明或相關公文 及 身分證正面 影本 ; 個別報名屬上列 (2) (3) 之報考資格者, 須先傳真或 在學證明文件 及 身分證正面 影本 上述影本文件經本中心審核通過後, 始得登錄報名系統 傳真電話 [email protected]( 僅限報名專用 ) 48

49 附錄二 考生畢 ( 肄 ) 業學校代碼表 代碼校名代碼校名代碼校名代碼校名臺北市 155 私立達人女中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62 私立輔大聖心高中 100 國立臺灣師大附中 156 市立南港高工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63 私立光隆家商 101 市立第一女中 157 市立士林高商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65 市立中山高中 102 市立建國高中 158 市立木柵高工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103 市立中山女中 159 市立內湖高工 222 私立崇光女中 267 私立培德工家 104 市立景美女中 160 市立明倫高中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76 市立安樂高中 105 市立成功高中 161 市立華江高中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77 市立暖暖高中 106 市立復興高中 162 市立陽明高中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78 市立八斗高中 107 市立中正高中 163 市立永春高中 226 私立徐匯高中 108 市立內湖高中 164 市立和平高中 227 私立及人高中 宜蘭縣 109 市立松山高中 165 市立西松高中 228 私立東海高中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10 市立大同高中 166 市立大理高中 229 私立中華高中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11 市立松山家商 167 市立啟明學校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12 市立大安高工 169 市立大直高中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13 市立松山工農 170 市立萬芳高中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14 市立成淵高中 171 市立百齡高中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75 縣立南澳高中 115 國立政大附中 172 市立南港高中 234 市立永平高中 279 縣立慈心華德福實驗高中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3 市立麗山高中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4 市立啟聰學校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75 市立育成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76 市立中崙高中 238 私立能仁家商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77 市立南湖高中 239 私立豫章工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21 私立延平高中 198 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240 私立開明工商 122 私立協和祐德高中 199 市立啟智學校 241 私立復興商工 桃園市 123 私立滬江高中 981 南華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2 私立智光商工 285 市立觀音高中 124 私立強恕高中 982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3 市立明德高中 287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125 私立靜修女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44 私立清傳高商 288 市立楊梅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246 市立樹林高中 289 市立武陵高中 127 私立薇閣高中 新北市 247 私立中華商海 290 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168 市立鶯歌工商 248 私立南山高中 291 市立桃園高中 129 私立文德女中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49 市立雙溪高中 293 市立平鎮高中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1 市立樟樹實中 250 市立金山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31 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202 私立裕德高中 251 市立清水高中 295 市立內壢高中 132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203 市立北大高中 252 市立三民高中 296 市立永豐高中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04 市立新北高中 253 市立海山高中 297 市立南崁高中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05 市立新莊高中 254 市立秀峰高中 298 市立大溪高中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06 市立板橋高中 257 市立三重高中 299 市立壽山高中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07 市立泰山高中 258 市立錦和高中 304 市立陽明高中 137 私立奎山實驗高中 208 市立新店高中 259 市立安康高中 306 市立中壢家商 142 私立十信高中 209 市立中和高中 264 市立石碇高中 317 市立中壢高商 144 私立開南商工 210 市立瑞芳高工 268 市立林口高中 320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11 市立丹鳳高中 269 私立康橋高中 321 市立龍潭高中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12 市立竹圍高中 328 市立新屋高中 148 私立育達家商 213 私立時雨高中基隆市 334 私立振聲高中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14 市立光復高中 255 國立基隆高中 335 私立治平高中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15 市立新北高工 256 國立基隆女中 336 私立漢英高中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16 市立三重商工 260 國立基隆商工 337 私立復旦高中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17 市立淡水商工 261 國立基隆海事 338 私立光啟高中 49

50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341 私立方曙商工 340 私立君毅高中 445 私立致用高中 547 縣立田中高中 351 私立成功工商 352 私立賢德工商 446 私立東海大學附中 548 縣立和美高中 353 私立永平工商 358 私立育民工家 447 私立光華高工 354 私立新興高中 359 私立龍德家商 448 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嘉義縣市 355 私立清華高中 362 私立中興商工 449 市立東山高中 600 國立嘉義高中 356 私立大興高中 450 國立中科實驗高中 601 國立嘉義女中 357 私立至善高中 臺中市 451 私立葳格高中 602 國立民雄農工 364 私立啟英高中 400 市立臺中一中 452 市立龍津高中 603 國立東石高中 365 私立六和高中 401 市立臺中二中 453 私立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605 國立嘉義高工 367 私立育達高中 402 市立臺中女中 606 國立華南高商 403 市立清水高中 南投縣 607 國立嘉義高商 新竹縣市 404 市立豐原高中 500 國立南投高中 608 國立嘉義家職 292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中 405 市立大甲高中 50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中 611 私立萬能工商 300 國立新竹高中 406 市立文華高中 502 國立竹山高中 612 縣立竹崎高中 301 國立新竹女中 407 市立新社高中 503 國立中興高中 613 縣立永慶高中 302 國立竹東高中 408 市立長億高中 504 私立三育高中 615 私立協同高中 305 國立竹北高中 409 市立西苑高中 505 私立五育高中 616 私立同濟高中 309 市立成德高中 410 市立忠明高中 506 國立仁愛高農 617 私立東吳工家 310 市立香山高中 411 國立興大附農 507 國立草屯商工 618 私立興華高中 311 縣立湖口高中 412 市立臺中家商 508 國立南投高商 619 私立宏仁女中 315 國立新竹高工 413 市立臺中高工 509 國立埔里高工 620 私立輔仁高中 316 國立新竹高商 415 市立豐原高商 510 國立水里商工 621 私立嘉華高中 319 國立關西高中 416 市立大甲高工 511 私立同德家商 622 私立仁義高中 329 市立建功高中 417 市立沙鹿高工 514 縣立旭光高中 626 私立協志工商 330 私立光復高中 418 市立東勢高工 515 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627 私立立仁高中 331 私立磐石高中 419 市立霧峰農工 516 私立普台高中 628 私立弘德工商 332 私立曙光女中 420 市立啟明學校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333 私立義民高中 421 市立惠文高中 彰化縣 342 私立仰德高中 422 國立中興大學附中 512 國立彰化師大附屬高工 雲林縣 343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423 市立中港高中 513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650 國立西螺農工 344 縣立六家高中 424 市立后綜高中 521 國立彰化高中 651 國立虎尾高中 350 私立忠信高中 425 私立明道高中 522 國立員林高中 652 國立北港高中 360 私立東泰高中 426 私立明台高中 523 國立彰化女中 654 國立斗六高中 361 私立世界高中 427 私立大明高中 524 國立員林家商 660 國立土庫商工 363 私立內思高工 428 私立宜寧高中 525 國立永靖高工 661 國立北港農工 429 私立曉明女中 526 國立北斗家商 662 國立斗六家商 苗栗縣 430 私立衛道高中 527 國立鹿港高中 663 國立虎尾農工 303 國立竹南高中 431 私立青年高中 528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664 縣立麥寮高中 307 國立卓蘭高中 432 私立立人高中 529 縣立二林高中 665 縣立斗南高中 308 國立苗栗高中 433 私立弘文高中 530 國立二林工商 666 私立文生高中 312 縣立興華高中 434 私立慈明高中 531 國立彰化高商 668 私立正心高中 313 縣立苑裡高中 435 私立華盛頓高中 532 國立秀水高工 669 私立永年高中 314 國立苑裡高中 436 私立嘉陽高中 533 國立員林農工 670 私立揚子高中 318 國立苗栗高商 437 市立大里高中 534 私立達德商工 671 私立維多利亞實驗高中 322 國立苗栗農工 438 私立常春藤高中 535 私立大慶商工 672 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中 323 國立大湖農工 439 市立啟聰學校 536 私立正德高中 675 私立巨人高中 324 私立建臺高中 440 私立明德高中 540 私立精誠高中 676 私立大成商工 325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41 私立玉山高中 542 私立文興高中 677 私立大德工商 326 縣立三義高中 442 私立嶺東高中 543 國立溪湖高中 680 私立義峰高中 327 縣立大同高中 443 私立僑泰高中 544 縣立彰化藝術高中 681 私立福智高中 339 私立大成高中 444 私立新民高中 546 縣立成功高中 50

51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臺南市 758 私立亞洲餐旅學校 831 市立中正高中 922 縣立東港高中 700 國立臺南一中 761 私立慈濟高中 832 市立三民高中 701 國立臺南女中 762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中 833 市立林園高中 花蓮縣 702 國立臺南二中 834 市立鼓山高中 930 國立花蓮高中 703 國立家齊高中 澎湖縣 835 私立華德工家 931 國立花蓮女中 704 國立新營高中 770 國立馬公高中 837 私立大榮高中 932 國立玉里高中 705 國立後壁高中 771 國立澎湖海事高職 838 私立三信家商 940 國立花蓮高農 706 國立善化高中 839 私立國際商工 941 國立花蓮高工 707 國立玉井工商 金門縣 841 私立旗美商工 942 國立花蓮高商 708 國立北門高中 780 國立金門高中 842 私立高英工商 947 國立光復商工 709 國立曾文農工 781 國立金門農工 843 私立中山工商 949 縣立體育高中 710 國立新化高中 845 私立高苑工商 950 私立四維高中 711 國立新豐高中 連江縣 846 私立高鳳工家 951 私立海星高中 712 市立大灣高中 790 國立馬祖高中 849 私立正義高中 957 私立上騰工商 713 市立永仁高中 850 市立仁武高中 958 私立慈濟大學附中 714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高雄市 851 市立路竹高中 715 國立新化高工 800 國立高雄師大附中 852 市立文山高中 臺東縣 716 國立北門農工 801 市立高雄高中 853 市立新興高中 933 國立臺東高中 718 國立曾文家商 802 市立高雄女中 854 市立福誠高中 934 國立臺東女中 719 國立臺南海事 803 市立左營高中 855 市立六龜高中 935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 720 國立白河商工 804 市立前鎮高中 856 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936 縣立蘭嶼高中 721 國立新營高工 805 市立高雄高商 857 市立楠梓高中 937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722 國立臺南高商 806 市立高雄高工 858 私立義大國際高中 938 私立均一高中 723 國立臺南高工 807 市立中正高工 859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中 943 國立臺東高商 724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808 市立海青工商 860 私立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944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 728 市立土城高中 809 市立中山高中 991 中正預校 945 國立關山工商 729 市立南寧高中 810 市立小港高中 946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 730 私立瀛海高中 811 市立新莊高中 屏東縣 952 私立育仁高中 731 私立聖功女中 812 國立鳳山高中 900 國立屏東女中 955 私立公東高工 732 私立長榮高中 813 國立鳳新高中 901 國立屏東高中 734 私立德光高中 814 國立旗美高中 902 國立潮州高中 其他 735 私立崑山高中 815 國立岡山高中 903 國立恆春工商 971 海外臺灣學校 736 私立長榮女中 816 市立三民家商 904 縣立大同高中 97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737 私立光華高中 817 國立岡山農工 905 國立屏北高中 973 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 738 私立黎明高中 818 國立旗山農工 906 國立東港海事 97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739 私立南光高中 819 國立鳳山商工 907 國立佳冬高農 990 七年一貫制學校 740 私立興國高中 820 私立新光高中 908 國立內埔農工 992 高普考或乙丙等特考及格 741 私立明達高中 821 私立樹德家商 909 國立屏東高工 993 五年制專科學校 742 私立港明高中 822 國立中山大學附中 910 縣立枋寮高中 994 師範學校 743 私立鳳和高中 823 私立復華高中 913 私立陸興高中 995 進修學校 ( 補校 ) 或夜間部 750 私立六信高中 824 私立立志高中 914 私立美和高中 996 空中補校 751 私立慈幼工商 825 私立道明高中 915 縣立來義高中 997 國外學校 752 私立南英商工 826 私立明誠高中 916 私立日新工商 998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753 私立陽明工商 828 私立中華藝校 917 私立華洲工家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754 私立新榮高中 829 私立普門高中 918 私立民生家商 757 私立育德工家 830 市立瑞祥高中 920 私立屏榮高中 51

52 附錄三 英聽與國寫相關事項說明 一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等級說明 等級 說明 1. 能幾乎完全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A 2. 能幾乎完全理解訊息豐富 主題多樣化的對話內容及相關訊息, 並作出適當推論 3. 能幾乎完全理解長篇 語意間接且具引申含意之陳述內容, 並作出適當推論 1. 能大致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B 2. 能大致理解訊息單純 主題生活化的對話內容及相關訊息, 並作出簡單推論 3. 能理解簡短 語意直接之陳述內容, 並作出簡單推論 C 1. 能約略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2. 能約略理解訊息單純且明確 語意直接之日常生活對話內容 3. 能約略理解簡短 語意直接之陳述內容的主旨 F 1. 僅能聽懂少部分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2. 僅能聽懂少部分日常生活對話內容 3. 僅能聽懂少部分簡短陳述 52

53 二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相關資訊 ( 一 )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成績之使用 1. 併入學測國文考科計算級分 2. 單獨成績通知單可作為大學個人申請管道審查資料 ( 二 )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表現描述 等第 知性的統整判斷 表現描述 情意的感受抒發 表現描述 A B C 0 能精確掌握題旨, 善用各種材料加以拓展發揮, 思考深刻, 論述明確, 結構嚴謹, 文辭暢達 大致能掌握題旨, 取用相關材料加以論述, 內容平實, 結構平穩, 文辭平順 敘寫不盡符合題旨, 材料運用未盡允當, 缺乏己見, 結構鬆散, 文辭欠通順 未依題意作答, 如 : 空白卷, 或文不對題, 或僅抄錄題幹 能精確掌握題旨, 發揮想像, 構思巧妙, 體悟深刻, 結構完整, 情辭動人 大致能掌握題旨, 略能發揮想像 抒發情感, 結構尚稱完整, 文辭平順 敘寫不盡符合題旨, 情意浮泛, 結構鬆散, 文辭欠通順 未依題意作答, 如 : 空白卷, 或文不對題, 或僅抄錄題幹 ( 三 )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作答注意事項 1. 限用中文書寫, 違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惟專有名詞或試題有特殊要求者不在此限 2. 限在作答區範圍內作答, 第一大題須作答於答案卷 正面, 第二大題須作答於答案卷 背面 3. 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 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0.7mm 之原子筆 ) 書寫 ( 請勿使用鉛筆 ),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否則致使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4. 答案卷每人一張, 不得要求增補 53

54 ( 四 ) 國語文寫作能力測驗答案卷樣式 正面 _ 第一大題作答區 背面 _ 第二大題作答區 54

55 附錄四 考試招生相關資訊 一 本中心各項考試成績使用之主要招生管道 英聽測驗成績由大學校系自訂是否設為 繁星推薦入學 個人申請入學 及 考 試入學 之招生檢定項目或納為 個人申請入學 審查資料之一 各招生管道使用本測 驗成績之方式, 悉依各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主要用於大學繁星推薦入學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大學考試入學 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等招生 除此之外, 尚有許多其他入學管道也使用學科能 力測驗成績, 請各位考生多留意本中心網站 選才電子報, 以及其他相關的資訊 自 108 學年度起, 辦理繁星推薦與個人申請入學管道之大學校系可以依其性質與需要, 以學測 考科 ( 至多 4 科 ) 成績作為檢定項目 倍率篩選與採計項目 考生報考, 依大學校系規 定之考科自由選考 指定科目考試成績主要用於大學考試入學招生管道,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之校系, 均需採計 3 至 5 科指定科目考試 ( 含術科考試 ) 成績 ; 部分大學的進修學士班招生亦採 用某些科目的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請考生特別注意相關招生簡章, 不要錯過報名時間 二 考試暨招生單位資訊指南 單位電話網址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02) (02) ( 自動語音 )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 招聯會 ) (02)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 國立中正大學 彙編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及大學 (05) 個人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 國立成功大學 彙編大學考試入學招生簡章 (06)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 國立臺灣師 (02) 範大學 彙編大學術科 ( 音樂 美術 體育 ) 考 試簡章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 (02)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05) 轉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彙編科技校院 (02) 轉 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簡章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中央警察大學 (03) 轉 大學多元入學升學網 -- 漫步在大學

56 三 考試相關參考資訊 編號項目說明 年起施測之學科能力測驗暨指定科目考試考試說明 參考試卷 -- 國文考科 ( 含國寫 ) 英文考科 課綱學科能力測驗考試說明 參考試卷 -- 社會考科地理 公民與社會部分 101 課綱學科能力測驗考試說明 參考試卷 -- 社會考科歷史部分 99 課綱微調學科能力測驗考試說明 參考試卷 -- 數學考科及自然考科 99 課綱微調指定科目考試各科考試說明及參考試卷 101 課綱指定科目考試歷史考科考試說明及參考試卷 請至本中心網站 瀏覽或下載 7 大考中心出版品 8 選才電子報 請至本中心網站 瀏覽 每月 15 日發行, 內容主要為考試 命題理念 試題分析等相關訊息, 並提供瀏覽查詢暨下載服務 ; 請至本中心網站 首頁連結 56

57 附錄五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 告知事項 V2.1( ) 本中心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考試與心理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 敬請詳細審閱 ( 倘您未滿 20 歲, 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 一 機構名稱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註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 (157) 學(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159) 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 一 ) 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 二 ) 您透過專業機構 研究單位及學校單位 ( 大學與高中職 ) 申請購買本中心心理測驗出版品, 經本中心核准後, 透過線上施測服務 光學讀卡服務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中心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註識別個人者 (C001 ) 識別財務者(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校紀錄(C051) 資格或紀錄 (C052) 應考人紀錄(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臺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考 ( 分 ) 區所在地區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57

58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中心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中心 受測者所屬單位 本中心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 ( 包含考分區承辦學校 集體報名單位 錄取或已受理受試者報名之招生單位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 詳細名單將於本中心網站 ( 公告, 敬請前往詳閱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中心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測驗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測驗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測驗 後續試務 接受測驗服務 測驗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中心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或依本中心規定程序, 向本中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中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中心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中心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中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中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十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 若您向本中心提出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 妨礙本中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 或導致本中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 本中心得繼續蒐集 處理 利用或保留個人資料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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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8 學年度考試簡章發售方式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 學科能力測驗 指定科目考試 一 工本費 : 每本 50 元 二 購買方式及時間 : ( 一 ) 集體購買 :107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07 年 10 月 20 日止 集體報名者, 向辦理集體報名單位購買 ( 集體購買免運費 ) ( 二 ) 現場購買 :107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 日止 請至本中心一樓服務台購買 (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 三 ) 郵購 :107 年 8 月 10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 日止 請至郵局劃撥繳費, 繳款金額為簡章工本費 x 購買本數, 另加 50 元掛號郵資及劃撥手續費 戶名 : 大考中心測驗專戶, 帳號 : , 劃撥單通訊欄請註明 購買考試簡章 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本中心確認收到款項後約 5 個工作天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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