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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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106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 報名日期 106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6 日 考試日期 106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2 106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重要日期項目日期 ( 星期 ) 報名 ( 一 ) ( 二 ) 確認報名資料 ( 一 ) ( 二 ) 寄發准考證寄發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審查結果通知 ( 四 ) 公布試場分配表 ( 五 ) 考試地點查詢 ( 五 ) ( 一 ) 考試 ( 六 ) ( 一 ) 公布物理 化學 生物選擇題答案 ( 日 ) 公布數學乙 國文 英文 數學甲選擇 ( 填 ) 題答案 ( 一 ) 公布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選擇題答案 ( 二 )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 三 ) 成績查詢 ( 三 ) ( 四 ) 申請複查成績 ( 五 ) ( 二 ) 寄發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 五 )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 五 ) ( 四 ) 複查後成績申訴 ( 五 ) ( 四 ) 各大學招生注意事項 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考試成績之方式, 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本考試前, 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雖已參加本考試, 若經招生單位審驗報名資格不符者, 將取消錄取或入學資格, 請考生特別注意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相關資訊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之簡章發售及報名等事項, 請逕至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網站 或電洽 查詢 下表摘錄重要日程 : 項目 日期 發售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發售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 ( 含重要公告 校系代碼 核定名額及登記繳費單等 ) 105 年 11 月 9 日至 106 年 7 月 28 日團體訂購 106 年 5 月 5 日至 6 月 5 日個別訂購 106 年 5 月 5 日至 7 月 13 日現場購買 106 年 5 月 5 日至 7 月 28 日 受理登記分發 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 線上申請 ) 10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 下午 5:00 止 )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106 年 6 月 9 日 ( 上午 9:00 止 ) 公布招生名額 ( 含回流名額 ) 登記分發志願單機版 指定科目考試組合成績人數累計及最低登記標準 106 年 7 月 19 日 繳交登記費 106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8 日 ( 中午 12:00 止 ) 登記分發志願 ( 線上登記 ) 106 年 7 月 24 日至 7 月 28 日 ( 下午 4:30 止 ) 公布錄取名單 106 年 8 月 8 日 Ⅰ

3 106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目錄 壹 報考資格 貳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及題型 參 考試日期及時間 肆 報名 伍 考試地區 陸 准考證寄發 使用及補發 柒 作答注意事項 捌 公布試題及選擇 ( 填 ) 題答案 玖 成績計算及通知 拾 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拾壹 成績複查 拾貳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拾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拾肆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拾伍 成績證明申請 拾陸 申訴處理 附錄一 考生畢 ( 肄 ) 業學校代碼表 附錄二 指定科目考試簡介 附錄三 指定科目考試相關資訊 附錄四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Ⅱ

4 106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 壹 報考資格 :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 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 按 : 教育部頒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 / 高等教 貳 考試科目 測驗範圍及題型 育項下查詢, 網址 一 考試科目 : 包括國文 英文 數學甲 數學乙 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 物理 化學 生物等 10 科, 考生可自由選考 選考科目不得少於 3 科, 惟已報考 106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者, 不得少於 2 科 二 測驗範圍 : 考試科目測驗範圍課綱依據 國文高一必修科目國文 高二必修科目國文 高三必修科目國文 101 課綱 英文高一必修科目英文 高二必修科目英文 高三必修科目英文 99 課綱 數學甲 數學乙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B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I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A 版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I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歷史高一必修科目歷史 高二必修科目歷史 高三選修科目歷史 101 課綱 地理高一必修科目地理 高二必修科目地理 高三選修科目地理 99 課綱 公民與社會 高一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二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三選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99 課綱 物理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一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二 B 選修科目物理 99 課綱微調 化學 生物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一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二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三 ) 選修科目化學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1)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2)( 應用生物 ) 選修科目生物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三 題型 : 考試科目除公民與社會全為選擇題外, 其餘各科目均有選擇題及非選擇題兩大題型, 數學甲與數學乙可能有電腦可讀的選填題, 其內容及計分方式詳見本簡章成績計算相關規定 參 考試日期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 :106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 日 二 考試時間 : 各科考試時間均為 80 分鐘 考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各節考試開始前 5 分鐘打預備鈴, 鈴響時即可入場 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不得離場 ( 二 )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5 ( 三 )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 四 ) 考試開始鈴響時, 即可開始作答 ; 考試結束鈴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 五 ) 日程表 : 時間 \ 科目 \ 日期 7 月 1 日 ( 星期六 ) 7 月 2 日 ( 星期日 ) 7 月 3 日 ( 星期一 ) 備註 上午 下午 8:35 預備鈴響 ( 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 8:40-10:00 物理數學乙歷史 10:45 預備鈴響 ( 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 10:50-12:10 化學國文地理 1:55 預備鈴響 ( 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 2:00-3:20 生物英文公民與社會 4:05 預備鈴響 ( 考生持准考證入場 ) 4:10-5:30 -- 數學甲 -- 9:00 截止入場 9:40 始可離場 11:10 截止入場 11:50 始可離場 2:20 截止入場 3:00 始可離場 4:30 截止入場 5:10 始可離場 三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 由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與教育部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 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肆 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 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 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 亦可以個別報名 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名及繳費者, 即未完成報名手續, 逾 5 月 16 日概不受理補辦報名或繳費, 且不得參加考試 一 報名方式及日期 : ( 一 ) 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 : 自 106 年 5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6 日下午 5 時止, 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 至本中心網站 傳輸報名資料, 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 二 ) 個別報名 : 自 106 年 5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6 日下午 5 時止, 備妥數位相片檔, 至本中心網站依網頁指示登錄報名資料, 並列印 個別報名繳費表, 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 報名費及繳費期間 : ( 一 ) 報名費含 基本作業費 及 考科測驗費 兩項, 依報名方式及身分別訂其應繳 金額詳列如下表 ; 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 報名時即不需繳費, 中低收入戶 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六

6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 每一考科測驗費 一般 200 元 170 元 集體報名 中低收入戶 80 元 68 元 低收入戶 免繳 免繳 一般 250 元 170 元 個別報名 中低收入戶 100 元 68 元 低收入戶 免繳 免繳 例如 : 選考 5 科之報名費 報名方式 身分別 基本作業費考科測驗費 5( 科 ) 報名費 集體報名 一般 200 元 170 元 5( 科 ) 1,050 元中低收入戶 80 元 68 元 5( 科 ) 420 元 個別報名 一般 250 元 170 元 5( 科 ) 1,100 元中低收入戶 100 元 68 元 5( 科 ) 440 元 ( 二 )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低收入戶考生 及 中低收入戶考生 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須內含考生姓名及身分證號, 且在報名截止當日仍有效 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 身分證號者, 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不符免繳或減免報名費之規定 3. 學校集體報名者, 逕由學校審驗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 學校僅須將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列印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寄送本中心備查 ; 補習班集體報名者, 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寄送本中心審驗 ; 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本寄送本中心審驗 4. 凡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證明文件者, 其報名費不予減免, 事後亦不接受補件 惟考生已於本中心 106 學年度其他考試審驗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無需再繳驗證明文件 5. 經審驗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應於本中心通知之規定期限內補繳報名費, 否則取消其報名資格 ( 三 ) 繳費期間 : 繳費方式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以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便利商店繳費 (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 繳費期限 106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6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106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6 日夜間 12 時止 106 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12 日夜間 12 時止 三 報名查詢及確認 : ( 一 ) 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 1.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 其考生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或以電話語音 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2. 個別報名考生, 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或電話語音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7 ( 二 ) 報名結束後之資料確認 :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 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 應於 106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其報名資料 是否完備 考生如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 應於 5 月 23 日前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 106 年 5 月 23 日報名資料確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 有更改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 項之戶口名簿供查驗 並於 7 月 3 日後檢具前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更改相關資 料 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者, 應於 7 月 10 日前檢具前項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四 報名應備資料 : ( 一 ) 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 1. 學校集體報名 :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1) 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1) 報名資料檔 (2) 報考資料確認表 (3) 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2. 補習班集體報名 :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學校應傳送之資料 (2) 考生相片檔 (1) 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1) 報名資料檔 (2) 報考資料確認表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補習班應傳送之資料 (2) 考生相片檔 (3) 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 3. 個別報名 : (1) 數位相片檔 相關規定詳本節 ( 三 ) 文件影本與清冊 (2) 報名費 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 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 身分證正面影像檔 ( 註 ) 註 : 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 ( 曾報考本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 ), 應於報 名期限內, 使用網路報名系統之 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 上傳, 未於期限內傳送者, 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 ( 身分證正面影像檔可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 ) ( 二 )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 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 不得因個人之疏失 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 報考資料確認表 之個人報名資料, 考生必須親自詳實校核確認無誤, 報名日期截止後, 不得歸咎於報名單位疏失而要求更改考試科目 考試地區 冷氣試場選擇等報名資料, 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 三 ) 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 1. 應為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 惟曾報考本中心 105 或 106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

8 片為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 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 應符合下列規格 : (1)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2) 人像須脫帽 面貌清晰 ( 不得遮蓋眉毛 ) 正面之半身照 (3) 黑白或彩色不拘, 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 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 (1) 相片檔應為灰階黑白相片檔或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 數位攝影之影像, 寬 高像素不得少於 pixels; 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得低於 300 dpi, 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 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 ( 四 ) 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 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請詳見 拾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相關規定 五 繳費手續 : ( 一 ) 繳費方式 : 1. 學校集體報名 : 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 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 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 補習班集體報名 : 考生先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 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 個別報名 : 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 持報名系統印出之 個別報名繳費表 辦理繳費, 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 二 ) 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 前 3 碼一律為 922, 第 4 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 ( 由個別報名系統或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 其 繳款帳號 由系統代為設定 ) 1. 學校集體繳費 : (1) 單位代碼首碼不是英文字母者, 設定方式為 單位代碼, 如例 1 (2) 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 設定方式為 單位代碼, 且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轉換, 如例 2 範例單位單位代碼繳款帳號 例 1 國立師大附中 例 2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B *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N O P Q E 05 R 18 F 06 S 19 G 07 T 20 H 08 U 21 I 09 V 22 J 10 W 23 K 11 X 24 L 12 Y 25 M 13 Z 26

9 2. 考生個別繳費 : (1) 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 設定方式為 922+ 身分證號, 且英文首碼依 英文 首碼轉碼對照表 轉換, 如例 3 範例考生身分證號繳款帳號 例 3 考生甲 A (2) 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 設定方式為 居留證號 : A. 居留證號共 10 碼, 前 2 碼英文字母直接以 9 代換, 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 9 補足 14 碼, 如例 4 B. 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 護照號碼內含之英文字母直接以 9 代換 ; 不足 14 碼時, 在護照號碼之前以 9 補足, 如例 5 及例 6 ( 三 ) 繳費須知 :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 / 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例 4 考生乙 HD 例 5 考生丙 765AC 例 6 考生丁 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 ( 手續費自付 ): 先輸入華南銀行代號 008, 再輸入 繳款帳號 及報名費金額, 最後務必確認 交易明細表之 繳款帳號 和 繳款金額 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 2. 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銀行各分行繳費 3. 使用跨行匯款者 ( 手續費自付 ): (1) 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 填寫 跨行匯款單 A. 收款人帳號 : 依 繳款帳號 設定方式填寫 B. 收款人戶名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C. 主辦收款銀行 ( 解款行 ): 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2) 請於備註欄詳填考生之身分證號及住宅電話與行動電話號碼 4. 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 ( 手續費自付 ): (1) 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 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不適用 (2) 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 (7-ELEVEN) 全家 萊爾富 來來 (OK) 便利商店繳費 5. 使用票據繳費者 : 請務必至各地華南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 至各地華南銀行繳費者 : A. 受款戶名 : 限存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繳款帳號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B. 請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2) 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 A. 受款戶名 : 限匯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繳款帳號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

10 六 報名費退費 : 中心基金會 B. 請取消劃線並加註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 一 ) 報名日期截止後, 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退費外, 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對象 申請手續 退費金額 A. 溢繳報名費者 考生須檢具原繳費收 退還溢繳費用 據影本及退費申請表, B. 繳交報名費但未報名或逾期報名者傳真至本中心 ( ) 申請退費 C. 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者 D. 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格不符而不予受理報名者 E. 繳交報名費但報名資料不齊而未完成報名手續者 由本中心主動辦理 ( 二 ) 退費申請期限 :106 年 5 月 23 日下午 5 時止 ( 三 ) 退費申請表 可於本中心網頁 下載專區 下載 七 報名注意事項 : 僅退還考科測驗費, 基本作業費不予退回 ( 一 )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二 ) 考生報名時, 應詳閱本簡章各項規定, 詳實登錄相關報名資料, 並按規定仔細校核, 報名日期截止後, 其考試地區 考試科目 冷氣試場選擇等重要資料一律不得要求更改, 亦不得將報名資格移轉他人 ( 三 ) 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 詳實登錄資料, 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若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本中心協助處理, 電話 轉 608 ( 四 ) 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 依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 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 自行繳費 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 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是否經主管機關立案,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五 ) 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 即表示同意本中心將其成績資料寄送該集體報名單位 ( 六 ) 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服務, 溫度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 但若因機器故障, 無法使用, 將打開門窗, 繼續考試, 考生不得異議 考生如因身心因素需於無冷氣試場應試者, 須於報名時加註特殊情況,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 七 ) 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 拒絕受理報名 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報名資料者, 除取消報名 考試資格外, 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 八 ) 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 ( 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 ) 麻疹 德國麻疹 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 水痘時, 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本中心, 電話 轉 608, 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 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11 伍 考試地區一 考試地區由考生於報名時自行選填 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 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 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 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 永和 430 清水 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 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二 本中心將依各考試地區之報考人數, 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考場, 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考生之試場及座位 但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時, 得取消當地考場之設置, 選填該考試地區之考生, 由本中心依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 三 試場分配表及詳細地點與開放查看試場時間於 106 年 6 月 16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 刊載於本中心網站 並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 查詢 陸 准考證寄發 使用及補發一 准考證之寄發時間及更正資料時間如下表 : 寄發時間 更正資料時間 106 年 6 月 1 日 106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 二 准考證寄送方式 : 集體報名者, 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 ; 個別報名者, 逕寄給考生 惟因特殊原因, 本中心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 考生若遲至 6 月 5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領取通知時, 集體報名者, 請洽代辦報名單位 ; 個別報名者, 以網路或電話語音 查詢 三 6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提供網路 及電話語音 查詢准考證號碼 四 收到准考證後, 應確實核校, 如發現准考證上之姓名 身分證號 性別 考區 報考科目 相片及冷氣試場等 7 項, 有任一欄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而須更正者, 請於資料更正時間內, 將作廢之准考證以限時掛號郵寄本中心, 以辦理重製作業 ; 前項以外之資料 ( 如地址 電話等 ), 則於更正資料時間內逕至本中心網站修改 五 准考證如於考試前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身分證 ( 或居留證 護照 駕駛執照 有相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一 ) 正本, 向考 ( 分 ) 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未帶證件者不予補發 六 准考證上, 除考生個人資料及考試地點外, 切勿書寫其他文字 數字或符號, 以免違反應考相關規定 七 考試時, 應攜帶准考證入場, 考試結束後, 准考證不再補發, 請自行妥為保存 柒 作答注意事項一 考試前, 務請詳閱本簡章 拾貳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 書寫 擦拭 作圖 ( 如圓規 直尺 三角板 量角器等 ) 考試必用文具以外之其他物品, 請於入場時放置在試場前後之臨時置物區內, 不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以免違反試場相關規定

12 三 選擇題及選填題均作答於答案卡上 : 非選擇題應作答於答案卷上 四 作答前, 應詳閱試題及答案卷 答案卡上之說明或注意事項, 並檢查下列事項 : ( 一 ) 試題本及答案卷 答案卡之科目是否正確, 內容有無齊備 完整 ( 二 ) 答案卷 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與准考證 座位標示單之號碼是否相符 ( 三 ) 答案卷之卷面及條碼有無污損 答案卡有無污損或折毀 五 答案卡畫記注意事項 : ( 一 ) 必須使用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 ( 二 ) 畫記要 粗 黑 清晰, 且須畫滿方格, 不可畫記不全 ( 如 : 畫半格 畫一點 畫一線 等 ) 或未依規定畫記 ( 如 : 打圈 打勾 超出格外 未擦拭乾淨 畫記太淡 等 ) ( 三 ) 更正時, 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必須使用橡皮擦, 將所畫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 ; 擦拭時,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 以免卡片受損 ( 四 ) 應保持卡片清潔, 避免橡皮屑沾黏, 不得破壞 塗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 亦不可任意挖補污損, 或在方格以外之任何地方作記號 ( 五 )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 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卡片亦不得摺疊 六 答案卷作答注意事項 : ( 一 ) 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 建議使用筆尖較粗約 0.5mm 0.7mm 之原子筆 ) 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 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 否則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更正時, 可以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 二 ) 各科答案卷以每人一張為限, 不得要求增補 試題本空白處可供作草稿之用 ( 三 ) 限在作答區內作答, 並應標明題號, 且依題號作答 ( 四 ) 答案卷應保持清潔完整, 不得污損 破壞或塗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 亦不得書寫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捌 公布試題及選擇 ( 填 ) 題答案 一 各科試題於當節考試結束後於本中心網站 公布 二 各科選擇 ( 填 ) 題答案, 分別於各該科考試之次日 ( 如下表 ) 下午 5 時在本中心網站公布 : 考試科目物理 化學 生物數學乙 國文 英文 數學甲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 公布日期 7 月 2 日 7 月 3 日 7 月 4 日 三 對公布之試題或答案有意見者, 請至本中心網站下載 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表, 填妥對試題或答案之具體意見, 未敘明具體意見者, 不予處理, 於 106 年 7 月 7 日

13 前,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本中心於 7 月 14 日上網公告試題或答案之反映意見回覆內容 玖 成績計算及通知 一 成績計算 ( 一 ) 各科之考生成績取至小數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滿分皆為 100 分 計分方式以 各該科試題本之規定為準 ( 二 ) 各科選擇題可分為單選及多選兩類 : 1. 單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 各題答對者, 得該題的分數 ; 答錯 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2. 多選題 : 每題有 n 個選項, 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 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 n 2k 所有選項均答對者, 得該題全部的分數 ; 答錯 k 個選項者, 得該題的分數, n 但得分低於零分或所有選項均未作答者, 該題以零分計算 例某多選題題分 2 分, 有 5 個選項 A,B,C,D,E, 正確答案為 A,C,D, 甲 乙 考生 丙 丁 戊 5 位考生之答案分別為 A,C,D A,B,C,D C,D,E A,B 未作答, 則各生在該題之得分如下 : 作答答案 各選項對錯 A B C D E 答錯選項數 計分方式 該題得分 甲生 A,C,D O O O O O 乙生 A,B,C,D O X O O O 1 [ (5-2 1)/5] 2 6/5 丙生 C,D,E X O O O X 2 [ (5-2 2)/5] 2 2/5 丁生 A,B O X X X O 戊生 ( 未作答 ) ( 三 ) 數學甲與數學乙之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方式如下例, 每題有 n 個空格, 須全部 答對才給分, 答錯不倒扣 例若某題的答案格式是 50, 而答案是 50 時, 則考生必須分別在答案 卡的第 20 列的與第 21 列的畫記, 如 : 二 成績通知 ( 一 ) 考生成績通知單於 106 年 7 月 19 日寄發 無論集體或個別報名, 均郵寄至考生個人之通訊地址, 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集體報名單位之考生成績資料檔, 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 若考生遲至 7 月 21 日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時, 請以電

14 話 轉 608 查詢寄發情形或申請補發, 期限至 7 月 25 日截止, 逾期不 予受理 ( 二 ) 手機簡訊通知 : 考生報名資料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者, 本中心將於考生成績通知 單寄發當日, 發送簡訊通知成績 ( 三 ) 各科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表, 及各科之 頂標 前標 均標 後標 底 標 五項成績標準於 7 月 19 日公布 五項標準之計算,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且其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成績, 計 算方式如下 : 頂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前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均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後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底標 : 該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99,982 人, 則該科五項標準為 頂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87,985 名 (99,982 88%=87,984.16, 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 ) 考生的成績 (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 前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74,987 名 (99,982 75%=74,986.5, 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 ) 考生的成績 (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 均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49,991 名 (99,982 50%=49,991) 考生的成績 (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 後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24,996 名 (99,982 25%=24,995.5, 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 ) 考生的成績 (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 底標 : 成績由低至高排序, 取第 11,998 名 (99,982 12%=11,997.84, 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 ) 考生的成績 ( 小數只捨不入, 取為整數 ) ( 四 ) 成績查詢服務 : 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 : 於考生成績通知單寄發當日上午 9 時起, 即可至本中心網站 或以電話語音 查詢成績, 查詢服務開放至 106 年 8 月 31 日止 ( 五 ) 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告知考生個人考試成績之用, 考生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另有用途而需要本考試成績者, 應依本簡章 拾伍 成績證明申請 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拾 考試成績及資料之使用 一 參加本考試之考生, 本中心僅提供其考試成績 所有考試過程中所使用與產出之一切資料 ( 包括考生作答之試題本 答案卷 答案卡及其卷卡作答內容 ), 均屬本中心所有 考生報考時即表同意將卷卡作答資料之著作財產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授予本中心 二 考生之成績及資料, 除於考試結束後主動提供給考生個人 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

15 集體報名單位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外, 亦接受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依本簡章 拾伍 成績證明申請 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錄四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三 各大學招生之報名資格及採用本考試成績之方式, 悉依各該招生簡章之規定辦理 考生報名本考試前, 應詳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報名後, 不得以不符入學大學資格 或招生報名資格為由, 要求退還考試報名費 拾壹 成績複查 一 申請時間 : 自 10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 時起至 7 月 25 日下午 5 時止 二 申請方式 : 考生複查成績,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 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申請時, 請使用考生成績 通知單上之 考生申請複查成績密碼, 至本中心網站之複查申請網頁, 登錄申請複 查相關資料 三 作業費用 : 每科 50 元 四 繳費方式 : ( 一 ) 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相關資料後, 持系統印出之 成績複查網路申請表 至華南銀行臨櫃繳費, 或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 或使用自動櫃員機 (ATM) 或網路 ATM 辦理轉帳繳費 ( 二 ) 繳款帳號 與考生個別報名時繳費之設定方式相同, 由登錄系統自動產生 繳費後收據由考生自行妥慎留存, 以備查驗 ( 三 ) 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 即未完成申請手續, 且逾期不再受理補繳 繳費時間如下 : 繳費方式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自動櫃員機 (ATM) 網路 ATM 繳費 繳費期限 106 年 7 月 21 日至 25 日下午 3 時 30 分 106 年 7 月 21 日至 25 日夜間 12 時 五 處理方式 : ( 一 ) 複查項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 未申請複查部分, 概不複查 複查非選擇題時, 除漏閱或發現有疑義者外, 不重閱答案卷 ( 二 )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答案卷 答案卡 ( 三 ) 複查作業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 (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高中校長及學者專家等各界代表組成之 ) 及查核小組監督辦理 ( 四 ) 成績複查結果包含複查無誤 答案異動或成績增減等 本中心對答案異動或成績增減者除更製該考生成績通知單外, 並將異動情形通知成績使用單位 ( 五 ) 複查結果通知書於 7 月 28 日寄發, 同時提供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 查詢期限至 8 月 31 日止 六 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複查之科目與題號,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改 請於登錄前詳閱系統之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複查之科目與題號無誤後, 再確認完成 ( 二 ) 完成申請手續者, 於申請截止日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件 ( 三 ) 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 不予處理

16 拾貳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第 1 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2 條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 提報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 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 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 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 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般事項 第 3 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一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三 集體舞弊行為 四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 4 條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一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二 在文具 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三 抄襲 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 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五 將答案供人窺視 抄襲 六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第 5 條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 嚼食口香糖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加重處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 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 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應試時不得抽菸 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第 6 條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仍未送達試場 考 ( 分 ) 區試務辦公室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第 7 條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 ; 於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 經制止仍強行入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入場後, 應迅速對號就座,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就座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 考生就座後,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座,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17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 不得翻閱試題本, 並不得書寫 畫記 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8 條考生入場後, 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 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 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抽屜中 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 如發現誤置者,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將行動通訊裝置 ( 如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等 ) 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記憶 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考試開始鈴響後, 發現考生使用前項器材或物品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行動電話 手錶及所有物品, 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 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9 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確認座位標示單上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 如有錯誤, 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試開始鈴響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應試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且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或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考生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 之試場,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於作答前,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 於作答後,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不論作答與否, 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不同分區之試場應試者, 或誤入同一分區之試場應試且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 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0 條考生應使用印有本人准考證號碼之答案卷 答案卡應試 ; 考生就座後, 應先目視確認答案卷 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正確無誤, 並在開始作答前, 先檢查答案卷 答案卡, 如有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答案卷 卡者, 不得延長考試時間, 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 換用正確之卷 卡作答, 不扣減其成績 二 在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發現者, 不換用卷 卡作答, 並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三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8 作答事項 第 11 條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據以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議處 第 12 條考生應將選擇題或電腦可讀的選填題作答於答案卡, 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 違者不予計分 第 13 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竄改答案卷 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 卡全部成績 二 無故污損 破壞答案卷 卡, 或在卷 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 卡成績 2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4 條考生書寫答案卷, 務必使用黑色墨水的筆, 不得使用鉛筆, 並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卷上之規定作答, 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 一 未使用黑色墨水的筆書寫,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機器掃描後之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二 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 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 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 2 分 三 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第 15 條考生違反答案卡背面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 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答案卡不得以修正液或修正帶修正,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卡成績 2 分 第 16 條考生發現試題本錯誤 缺漏 污損或印刷不清時,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 答案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不得無故毀損 破壞試題本,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17 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如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18 條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者,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第 19 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員處理, 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一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二 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三 情節重大者, 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9 離場事項 第 20 條考生入場後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 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不得離場,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 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離場者, 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 60 分鐘為止,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經制止仍強行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 21 條考生應於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及試題本交監試人員驗收,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 逕將答案卷 答案卡或試題本攜出試場外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 22 條考生於考試開始 60 分鐘後 考試結束鈴聲響前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制止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第 23 條考生之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試場內或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依規定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 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 24 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答案卷 答案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 25 條因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事由或其他特殊原因致發生的違規情事, 得依其提報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第 26 條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若因此侵害本中心權益者, 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 追究其賠償責任 拾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一 服務對象 : ( 一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者 ( 二 )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 三 ) 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 服務項目 :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 由下列服務項目中, 申請一或多種項目 : ( 一 ) 優先進入試場 ( 二 ) 延長考試時間, 但各科最多以延長 50 分鐘為限 ( 三 ) 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 四 )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 五 ) 使用特殊試題, 包含 : 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或點字試題本 ( 或盲用電子試題或語音播放試題 ) ( 六 )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 包含 : 選擇 ( 填 ) 題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 或使用點字機 ( 盲用 ) 電腦等特殊方式作答 ; 非選擇題使用點字機 ( 盲用 ) 電腦等特殊方式作答

20 ( 七 ) 使用特殊輔具作答, 包含 : 使用放大鏡 擴視機 立體算盤 點字機 ( 盲用 ) 電腦等器具, 以協助閱讀或記錄答案 ( 八 ) 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 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 糖尿病攜糖水 ( 幫浦 ) 助聽器 ( 電子耳 ) 等個人醫療器材 三 申請說明 : ( 一 ) 申請方式及日程 : 1.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 請至本中心網站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網 登記 ; 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改 2. 受理時間為 106 年 5 月 1 日上午 9 時至 5 月 16 日下午 5 時 ( 二 ) 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凡涉及使用特殊試題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考試時間者, 應於報名時繳驗本中心之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 含應考服務需求表 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 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 三 ) 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係與試題 答案卷卡作答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 則僅須於報名檔之 特殊應考服務需求欄 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無需繳驗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 四 ) 申請表件含 應考服務需求表 在校學習記錄表 及 診斷證明書 : 四 審查 : 1. 應考服務需求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於線上填寫 ; 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 完成後於系統列印本表並請監護人及考生簽名 2. 在校學習記錄表, 集體報名者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線上填寫後, 列印並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校長章戳 ; 個別報名者逕於線上填寫後列印 3. 診斷證明書, 考生應持至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 以及與其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 檢查影響應試之各項閱讀 書寫及移動等能力 檢查事項如有疑義, 請先向本中心洽詢, 電話 轉 視覺與肢體障礙類別以外之考生申請時, 除繳驗前開之診斷證明書外, 可增附心理衡鑑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 以資補充 學習障礙考生如因診斷證明書取得困難, 可先暫以 個別化教育計畫 ( 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為佳 ) 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5. 考生如於本學年度任一考試時已繳驗 在校學習記錄表 及 診斷證明書 或相關證明文件, 本次考試得不需再繳驗 ; 惟申請項目不同者仍須重新繳驗 6. 請就讀學校之特殊教育 資源班或輔導室教師, 協助考生辦理應考服務申請手續 7. 申請表件應於報名截止日 5 月 16 日前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信封上請註明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字樣 ( 一 )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及繳驗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件 者, 一律不予提供特殊試題 使用特殊作答方式及延長考試時間 ( 二 ) 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 由本中心邀請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專家 學者與醫療人員組成審查小組, 就各生之障礙類別 障礙程度及繳驗資料, 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 分別審定之

21 ( 三 ) 試題提供方式及原則 : 1. 各考生之試題每人以一種為原則, 惟情況特殊經審查同意者, 得不受限制, 但每一考科以提供一種 ( 即題目之內容及其計分方式相同者 ) 為限 2. 英文科點字試題以一級點字製作為原則 3. 盲用電子試題 語音播放試題及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以提供重度視覺障礙 學習障礙等明確具有閱讀障礙之考生申請使用為原則 ( 四 ) 作答方式及原則 : 1. 考生應依審定之作答方式作答, 未依規定作答或於試題上書寫 勾選之答案, 不予計分 2. 考生作答之內容, 應為其本人之直接意思表示, 不得要求於應試中逕由他人代寫或轉譯答案 3. 考生作答之結果, 應清晰明確並可供稽核, 未依規定作答致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承擔 ( 五 ) 審查結果暨試務通知, 於 6 月 1 日隨准考證一同寄發 集體報名者, 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 ; 個別報名者, 逕寄給考生 ( 六 ) 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複審, 複審申請表 ( 可至本中心網頁 下載專區 下載 ), 內容應書明姓名 地址 聯絡電話 複審事由及檢附醫療診斷或相關證明文件 複審申請表應於 6 月 7 日前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 (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信封上註明 申請複審 字樣 ( 七 ) 考生申請複審之服務項目, 由本中心聘請審查委員審查, 複審結果於 6 月 15 日前通知考生 五 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 身心障礙考生試場依其所需的應考服務需求與應試輔具資源, 分為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與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 一 ) 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身心障礙考生申請應考服務, 經審查通過下列項目者, 得依其報名時選填之考試地區, 安排於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應試 : 1. 優先進入試場 2. 延長考試時間, 但各科最多以延長 50 分鐘為限 3. 安排至低樓層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4. 安排至人數較少之特殊試場考試 5. 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或語音播放試題 6.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作答 一般電腦作答 錄音作答 7. 使用放大鏡 擴視機等特殊輔具作答 8. 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協助, 如使用輪椅需特殊桌椅 糖尿病攜糖水 ( 幫浦 ) 助聽器 ( 電子耳 ) 等個人醫療器材 本中心依各考試地區之一般身心障礙考生人數, 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並按照考生選考的科目統一編配試場及座位 考試地區設置如下 ( 同 伍 考試地區 ):

22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代碼 地區 110 臺北 320 中壢 470 彰化 770 屏東 250 板橋 土城 340 新竹 471 員林 810 宜蘭 251 新莊 泰山 370 苗栗 510 雲林 840 花蓮 260 三重 蘆洲 410 臺中 540 嘉義 870 臺東 261 中和 永和 430 清水 沙鹿 610 臺南 910 澎湖 300 基隆 431 豐原 潭子 640 新營 920 金門 310 桃園 460 南投 710 高雄 930 馬祖 ( 二 ) 特殊身心障礙考生試場 經審查通過使用盲用電子試題 點字試題, 盲用電腦作答 點字機作答之身心障礙考生, 以及其他需提供特殊輔助事項係一般身心障礙考生試場無法提供服務者, 限自下列考試地區擇一應試 : 六 其他注意事項 :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代碼 考試地區 110 臺北 610 臺南 840 花蓮 410 臺中 710 高雄 ( 一 )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以考區現有之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 考生如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 ( 如點字機 立體算盤等 ) 輔具 ( 如擴視機 放大鏡等 ) 及醫療器材 ( 如助聽器 幫浦 輪椅 ) 等, 應自行準備, 並須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 二 ) 考生使用盲用電子試題 點字試題 電子試題 Word 格式搭配螢幕報讀軟體 (NVDA) 或語音播放試題應試, 如因原試題之圖形過於複雜 題幹過長 或為判讀語音題型等因素, 經本中心於考前決定免予作答時, 各該生成績按其應可作答之實際題分依比例還原後, 再重予計算 ( 三 ) 身心障礙考生專用答案卡代用紙樣張 ( 含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或空白答案紙 ) 或特殊試題 ( 語音播放試題 ) 及特殊作答方式相關試務暨注意事項 ( 例如 : 電腦作答 點字作答 錄音作答等 ), 置於本中心網頁下載專區以供參閱 拾肆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 或未依本簡章 拾參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 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 應考服務之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 一 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二 考生得視其需要, 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 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經審查後提供 : ( 一 ) 優先進入試場 ( 二 )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 三 ) 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試場應試 ( 四 ) 安排方便應試之座位考試 ( 五 ) 安排至考生人數較少之試場 ( 六 ) 使用特製桌椅等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 七 ) 使用 A4 代用答案卡 ( 八 ) 使用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

23 ( 九 )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服務 三 申請方式與受理期間 : ( 一 ) 本中心受理申請 : 1. 一律使用網路申請, 請至本中心網站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網 登記 ; 考生網路申請後, 須檢附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正本, 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信封上請註明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字樣 2. 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 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 即不得再更改 3. 受理時間 :106 年 6 月 16 日起至 6 月 28 日下午 5 時止 ( 電話 轉 608) ( 二 ) 考區受理申請 :6 月 29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 於本中心網站 \ 訊息公告 \ 下載申請表, 填妥後逕向考生所屬考區申請, 考區電話詳 6 月 16 日公告之試場分配表 ( 三 ) 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上述服務項目之外者, 應於 6 月 28 日下午 5 時前 ( 逾期不予受理 ) 持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向本中心申請, 電話 轉 608, 並經試務召集人指定之審查委員審定通過後, 始得為之 拾伍 成績證明申請 為維護本考試成績證明之正確及考生個人權利, 凡使用本考試成績者, 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 一 成績證明限使用本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及考生本人申請 ( 一 ) 考生本人申請 : 可依需要申請中文版或英文版, 工本費每份 100 元整, 限以郵寄或現場申請 ; 申請期限自考試當年度起 5 年為限 1. 郵寄申請者 : (1) 填寫本中心 成績證明申請表 (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 (2) 檢附考生准考證 ( 或身分證 ) 正面影本 (3) 檢附工本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 劃撥帳戶 : 大考中心測驗專戶, 帳號 : 號, 並於劃撥單通訊欄處註明 申請成績證明 字樣 (4) 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 信封上註明 申請成績證明 字樣 (5) 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方式寄出 2. 現場申請者 : (1) 申請日期自 106 年 7 月 20 日起 (2) 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本 ( 如由受託人申請, 請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 至本中心現場辦理, 申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國定假日除外 ) (3) 檢附本中心 成績證明申請表 (4) 當場核發成績證明

24 ( 二 ) 大學招生單位申請者 : 1. 以本學年度考試成績為限 使用非本學年度考試成績, 請自行通知考生依前項規定辦理 2. 申請時請先來函並載明申請本中心考試成績之招生資訊, 另將 考生名單電子檔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3. 前項電子檔檔案格式, 請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之 申請表格 下載 4. 本中心於收件後 3 個工作天內回覆 二 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 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中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三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中心同意, 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 ( 告 ) 其他第三者 非由本中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未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 本中心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拾陸 申訴處理 一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 得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申訴書 ( 可至本中心網站 下載專區 下載 ) 內容應書明申訴人之姓名 地址 聯絡電話及詳細申訴事由 二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本中心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 信封上註明 申訴書 字樣, 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 除必須提請本中心考試委員會審議者外, 原則上於收文後 14 個工作日內逕以書面答覆 四 有關成績事項, 應依 拾壹 成績複查 相關規定, 於 7 月 25 日前申請複查 經複查後對成績仍有疑義者, 於接獲複查結果通知後, 始得依第一 二項規定於 8 月 3 日前提出複查後成績申訴 本中心得另邀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學科專家 高中校長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成績申訴審議小組, 依評分標準重新審定成績 ( 含成績無誤 答案異動或成績增減 ) 後回覆, 考生不得異議

25 附錄一 考生畢 ( 肄 ) 業學校代碼表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156 市立南港高工 222 私立崇光女中 267 私立培德工家 臺北市 157 市立士林高商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76 市立安樂高中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58 市立木柵高工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77 市立暖暖高中 101 市立第一女中 159 市立內湖高工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78 市立八斗高中 102 市立建國高中 160 市立明倫高中 226 私立徐匯高中 103 市立中山女中 161 市立華江高中 227 私立及人高中 宜蘭縣 104 市立景美女中 162 市立陽明高中 228 私立東海高中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05 市立成功高中 163 市立永春高中 229 私立中華高中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06 市立復興高中 164 市立和平高中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07 市立中正高中 165 市立西松高中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08 市立內湖高中 166 市立大理高中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09 市立松山高中 167 市立啟明學校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75 縣立南澳高中 110 市立大同高中 169 市立大直高中 234 市立永平高中 279 縣立慈心華德福實驗高中 111 市立松山家商 170 市立萬芳高中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12 市立大安高工 171 市立百齡高中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13 市立松山工農 172 市立南港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14 市立成淵高中 173 市立麗山高中 238 私立能仁家商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15 國立政大附中 174 市立啟聰學校 239 私立豫章工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5 市立育成高中 240 私立開明工商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6 市立中崙高中 241 私立復興商工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77 市立南湖高中 242 私立智光商工 桃園市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98 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243 市立明德高中 285 市立觀音高中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99 市立啟智學校 244 私立清傳高商 287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121 私立延平高中 981 南華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6 市立樹林高中 288 國立楊梅高中 122 私立協和祐德高中 982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247 私立中華商海 289 國立武陵高中 123 私立滬江高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248 私立南山高中 290 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124 私立強恕高中 249 市立雙溪高中 291 國立桃園高中 125 私立靜修女中 新北市 250 市立金山高中 293 市立平鎮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168 市立鶯歌工商 251 市立清水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27 私立薇閣高中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52 市立三民高中 295 國立內壢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203 市立北大高中 253 市立海山高中 296 市立永豐高中 129 私立文德女中 204 市立新北高中 254 市立秀峰高中 297 市立南崁高中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5 市立新莊高中 257 市立三重高中 298 市立大溪高中 131 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206 市立板橋高中 258 市立錦和高中 299 市立壽山高中 132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207 市立泰山高中 259 市立安康高中 304 國立陽明高中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08 市立新店高中 264 市立石碇高中 306 國立中壢家商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09 市立中和高中 268 市立林口高中 317 國立中壢高商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10 市立瑞芳高工 269 私立康橋高中 320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11 市立丹鳳高中 321 國立龍潭高中 142 私立十信高中 212 市立竹圍高中 334 私立振聲高中 144 私立開南商工 213 私立時雨高中 基隆市 335 私立治平高中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14 市立光復高中 255 國立基隆高中 336 私立漢英高中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15 市立新北高工 256 國立基隆女中 337 私立復旦高中 148 私立育達家商 216 市立三重商工 260 國立基隆商工 338 私立光啟高中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17 市立淡水商工 261 國立基隆海事 341 私立方曙商工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62 輔大聖心高中 351 私立成功工商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63 私立光隆家商 353 私立永平工商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65 市立中山高中 354 私立新興高中 155 私立達人女中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355 私立清華高中

26 代碼校名代碼校名代碼校名代碼校名 356 私立大興高中臺中市 451 私立葳格高中 603 國立東石高中 357 私立至善高中 400 市立臺中一中 605 國立嘉義高工 364 私立啟英高中 401 市立臺中二中 南投縣 606 國立華南高商 365 私立六和高中 402 市立臺中女中 500 國立南投高中 607 國立嘉義高商 367 私立育達高中 403 市立清水高中 50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中 608 國立嘉義家職 404 市立豐原高中 502 國立竹山高中 611 私立萬能工商 新竹縣市 405 市立大甲高中 503 國立中興高中 612 縣立竹崎高中 292 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中 406 市立文華高中 504 私立三育高中 613 縣立永慶高中 300 國立新竹高中 407 市立新社高中 505 私立五育高中 615 私立協同高中 301 國立新竹女中 408 市立長億高中 506 國立仁愛高農 616 私立同濟高中 302 國立竹東高中 409 市立西苑高中 507 國立草屯商工 617 私立東吳工家 305 國立竹北高中 410 市立忠明高中 508 國立南投高商 618 私立興華高中 309 市立成德高中 411 國立興大附農 509 國立埔里高工 619 私立宏仁女中 310 市立香山高中 412 市立臺中家商 510 國立水里商工 620 私立輔仁高中 311 縣立湖口高中 413 市立臺中高工 511 私立同德家商 621 私立嘉華高中 315 國立新竹高工 415 市立豐原高商 514 縣立旭光高中 622 私立仁義高中 316 國立新竹高商 416 市立大甲高工 515 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626 私立協志工商 319 國立關西高中 417 市立沙鹿高工 516 私立普台高中 627 私立立仁高中 329 市立建功高中 418 市立東勢高工 628 私立弘德工商 330 私立光復高中 419 市立霧峰農工 彰化縣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331 私立磐石高中 420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 512 國立彰化師大附屬高工 332 私立曙光女中 421 市立惠文高中 513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雲林縣 333 私立義民高中 422 國立中興大學附中 521 國立彰化高中 650 國立西螺農工 342 私立仰德高中 423 市立中港高中 522 國立員林高中 651 國立虎尾高中 343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424 市立后綜高中 523 國立彰化女中 652 國立北港高中 350 私立忠信高中 425 私立明道高中 524 國立員林家商 654 國立斗六高中 360 私立東泰高中 426 私立明台高中 525 國立永靖高工 660 國立土庫商工 361 私立世界高中 427 私立大明高中 526 國立北斗家商 661 國立北港農工 363 私立內思高工 428 私立宜寧高中 527 國立鹿港高中 662 國立斗六家商 429 私立曉明女中 528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663 國立虎尾農工 苗栗縣 430 私立衛道高中 529 縣立二林高中 664 縣立麥寮高中 303 國立竹南高中 431 私立青年高中 530 國立二林工商 665 縣立斗南高中 307 國立卓蘭高中 432 私立立人高中 531 國立彰化高商 666 私立文生高中 308 國立苗栗高中 433 私立弘文高中 532 國立秀水高工 668 私立正心高中 312 縣立興華高中 434 私立慈明高中 533 國立員林農工 669 私立永年高中 313 縣立苑裡高中 435 私立華盛頓高中 534 私立達德商工 670 私立揚子高中 314 國立苑裡高中 436 私立嘉陽高中 535 私立大慶商工 671 私立維多利亞實驗高中 318 國立苗栗高商 437 市立大里高中 536 私立正德高中 672 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中 322 國立苗栗農工 438 私立常春藤高中 540 私立精誠高中 675 私立巨人高中 323 國立大湖農工 439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542 私立文興高中 676 私立大成商工 324 私立建臺高中 440 私立明德高中 543 國立溪湖高中 677 私立大德工商 325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41 私立玉山高中 544 縣立彰化藝術高中 680 私立義峰高中 326 縣立三義高中 442 私立嶺東高中 546 縣立成功高中 681 私立福智高中 327 縣立大同高中 443 私立僑泰高中 547 縣立田中高中 339 私立大成高中 444 私立新民高中 548 縣立和美高中 臺南市 340 私立君毅高中 445 私立致用高中 700 國立臺南一中 352 私立賢德工商 446 私立東海大學附中 701 國立臺南女中 358 私立育民工家 447 私立光華高工 嘉義縣市 702 國立臺南二中 359 私立龍德家商 448 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600 國立嘉義高中 703 國立家齊高中 362 私立中興商工 449 市立東山高中 601 國立嘉義女中 704 國立新營高中 450 國立中科實驗高中 602 國立民雄農工 705 國立後壁高中

27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代碼 校名 706 國立善化高中 金門縣 841 私立旗美商工 949 縣立體育高中 707 國立玉井工商 780 國立金門高中 842 私立高英工商 950 私立四維高中 708 國立北門高中 781 國立金門農工 843 私立中山工商 951 私立海星高中 709 國立曾文農工 845 私立高苑工商 957 私立上騰工商 710 國立新化高中 連江縣 846 私立高鳳工家 958 私立慈濟大學附中 711 國立新豐高中 790 國立馬祖高中 849 私立正義高中 712 市立大灣高中 850 市立仁武高中 臺東縣 713 市立永仁高中 高雄市 851 市立路竹高中 933 國立臺東高中 714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800 國立高雄師大附中 852 市立文山高中 934 國立臺東女中 715 國立新化高工 801 市立高雄高中 853 市立新興高中 935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 716 國立北門農工 802 市立高雄女中 854 市立福誠高中 936 縣立蘭嶼高中 718 國立曾文家商 803 市立左營高中 855 市立六龜高中 937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719 國立臺南海事 804 市立前鎮高中 856 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943 國立臺東高商 720 國立白河商工 805 市立高雄高商 857 市立楠梓高中 944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 721 國立新營高工 806 市立高雄高工 858 私立義大國際高中 945 國立關山工商 722 國立臺南高商 807 市立中正高工 991 中正預校 946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 723 國立臺南高工 808 市立海青工商 952 私立育仁高中 724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809 市立中山高中 屏東縣 955 私立公東高工 728 市立土城高中 810 市立小港高中 900 國立屏東女中 729 市立南寧高中 811 市立新莊高中 901 國立屏東高中 其他 730 私立瀛海高中 812 國立鳳山高中 902 國立潮州高中 971 海外臺灣學校 731 私立聖功女中 813 國立鳳新高中 903 國立恆春工商 97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732 私立長榮高中 814 國立旗美高中 904 縣立大同高中 973 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 734 私立德光高中 815 國立岡山高中 905 國立屏北高中 990 七年一貫制學校 735 私立崑山高中 816 市立三民家商 906 國立東港海事 992 高普考或乙丙等特考及格 736 私立長榮女中 817 國立岡山農工 907 國立佳冬高農 993 五年制專科學校 737 私立光華高中 818 國立旗山農工 908 國立內埔農工 994 師範學校 738 私立黎明高中 819 國立鳳山商工 909 國立屏東高工 995 進修學校 ( 補校 ) 或夜間部 739 私立南光高中 820 私立新光高中 910 縣立枋寮高中 996 空中補校 740 私立興國高中 821 私立樹德家商 913 私立陸興高中 997 國外學校 741 私立明達高中 822 國立中山大學附中 914 私立美和高中 998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742 私立港明高中 823 私立復華高中 915 縣立來義高中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743 私立鳳和高中 824 私立立志高中 916 私立日新工商 750 私立六信高中 825 私立道明高中 917 私立華洲工家 751 私立慈幼工商 826 私立明誠高中 918 私立民生家商 752 私立南英商工 828 私立中華藝校 920 私立屏榮高中 753 私立陽明工商 829 私立普門高中 922 縣立東港高中 754 私立新榮高中 830 市立瑞祥高中 757 私立育德工家 831 市立中正高中 花蓮縣 758 私立亞洲餐旅學校 832 市立三民高中 930 國立花蓮高中 761 私立慈濟高中 833 市立林園高中 931 國立花蓮女中 762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中 834 市立鼓山高中 932 國立玉里高中 835 私立華德工家 940 國立花蓮高農 澎湖縣 837 私立大榮高中 941 國立花蓮高工 770 國立馬公高中 838 私立三信家商 942 國立花蓮高商 771 國立澎湖海事高職 839 私立國際商工 947 國立光復商工

28 附錄二 指定科目考試簡介 本資料旨在協助考生瞭解 指定科目考試, 考試相關規定以簡章正文及試題本所列規定為準 前言 指定科目考試 ( 簡稱 指考 ) 包括國文 英文 數學甲 數學乙 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 物理 化學 生物十考科, 旨在檢測考生是否具備校系要求的能力, 是大學考試入學招生管道的主要依據 自民國 91 年實施以來, 其測驗內容隨著高中課程綱要的變化迭有調整 指考各科測驗範圍以高一 高二 高三之必修及選修課程綱要為準, 成績採百分制, 用於大學考試入學招生 各校系可依其特色及需求, 就十個考科當中, 指定某些考科, 以考試成績選才 ; 而考生則依個人興趣及能力, 就其志願校系所指定的考試科目, 自由選擇應考, 此即 校系指定, 考生選考 的雙向選擇 為使各大學校系 高中教師 考生及各界了解指考, 以下說明指考測驗目標 測驗時間 測驗範圍 題型以及 一綱多本 的命題方式 壹 測驗目標指考的測驗目標分為四方面 : 一 測驗考生對重要學科知識的了解二 測驗考生資料閱讀 判斷 推理 分析等能力三 測驗考生表達的能力四 測驗考生應用學科知識的能力貳 測驗時間本學年度各考科的測驗時間均為 80 分鐘 參 測驗範圍各考科測驗範圍及課綱依據如表一, 詳細說明請見公布於本中心網頁之各考科考試說明 : 數學甲 數學乙 物理 化學 生物考科請見民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公布之考試說明 ; 國文 歷史考科請見民國 102 年 9 月 30 日公布之考試說明 ; 英文 地理 公民與社會考科請見民國 100 年 9 月 30 日公布之考試說明

29 表一 指考各考科測驗範圍 考試科目測驗範圍課綱依據 國文高一必修科目國文 高二必修科目國文 高三必修科目國文 101 課綱 英文高一必修科目英文 高二必修科目英文 高三必修科目英文 99 課綱 數學甲 數學乙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B 版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甲 II 高一必修科目數學 高二必修科目數學 A 版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 高三選修科目數學乙 II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歷史高一必修科目歷史 高二必修科目歷史 高三選修科目歷史 101 課綱 地理高一必修科目地理 高二必修科目地理 高三選修科目地理 99 課綱 公民與社會 高一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二必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高三選修科目公民與社會 99 課綱 物理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一 必修科目基礎物理二 B 選修科目物理 99 課綱微調 化學 生物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一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二 ) 必修科目基礎化學 ( 三 ) 選修科目化學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1) 必修科目基礎生物 (2)( 應用生物 ) 選修科目生物 99 課綱微調 99 課綱微調 肆 題型指考的題型可以有 : 選擇題 ( 單選題 多選題 ) 選填題及非選擇題; 各題型的比重, 依各考科需求而異 其中可設計資料性 整合性的試題, 或採申論 計算 作圖等不同的作答方式 各考科之試卷架構與題型配置示例 : 數學甲 數學乙 物理 化學 生物考科請見民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公布之參考試卷 ; 國文 歷史考科請見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公布之參考試卷 ; 英文 地理 公民與社會考科請見民國 101 年 9 月 28 日公布之參考試卷 伍 一綱多本 的命題方式高中教材開放編輯, 各科均有多個版本, 即 一綱多本 在 一綱多本 的情形下各考科的命題將以課程綱要所列之主要概念為原則, 並依據各考科的測驗目標設計試題 為配合學校的教學, 在命題的設計上, 各試題將提供作答的資訊, 作為考生答題的參考 惟考生需具備該科基本的知識及能力, 方能了解所提供的資訊 為避免因用詞或使用的符號不同而造成爭議, 試題中所用到的非通用專有名詞, 將在試題本上予以適當說明或註解

30 附錄三 指定科目考試相關資訊 一 成績使用之主要招生管道 本資料僅供參考, 相關規定仍以各招生管道之簡章所列為準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 ( 重要日程請見下表 ) 之校系, 均需採計 3 至 5 科指定科目考試 ( 含術科考試 ) 成績 ; 部分大學的進修學士班招生亦採用某些科目的指定科目考試成績, 請考生特別注意相關招生簡章, 不要錯過報名時間 項目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重要日程 日期 發售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105 年 11 月 9 日至 106 年 7 月 28 日發售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登記分發相關資訊團體訂購 106 年 5 月 5 日至 6 月 5 日個別訂購 106 年 5 月 5 日至 7 月 13 日 ( 含重要公告 校系代碼 核定名額及登記繳費單等 ) 現場購買 106 年 5 月 5 日至 7 月 28 日提供 106 學年度登記分發志願練習版 教學影片下載 106 年 5 月 5 日至 7 月 17 日 受理登記分發 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 線上申請 ) 10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 ( 下午 5:00 止 )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結果 106 年 6 月 9 日 ( 上午 9:00) 受理證明文件審查結果申覆 ( 線上申請 ) 106 年 6 月 9 日至 6 月 20 日 ( 下午 5:00 止 ) 公布證明文件審查申覆結果 106 年 6 月 26 日 ( 上午 9:00) 公布招生名額 ( 含回流名額 ) 登記分發志願單機版 指定科目考試組合成績人數累計及最低登記標準 106 年 7 月 19 日 繳交登記費 106 年 7 月 19 日至 7 月 28 日 ( 中午 12:00 止 ) 登記分發志願 ( 線上登記 ) 106 年 7 月 24 日至 7 月 28 日 ( 下午 4:30 止 ) 公布錄取名單 受理分發結果複查 ( 紙本申請 ) 公布分發複查結果 二 參考資料 106 年 8 月 8 日 106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1 日 106 年 8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 編號項目說明 99 課綱微調指定科目考試各科考試說明 1 及參考試卷請至本中心網站之 101 課綱指定科目考試國文 歷史考科考 首頁/ 測驗考試 / 指定科目考試 / 參考資訊 瀏覽 2 試說明及參考試卷或下載 99 課綱指定科目考試各科考試說明及參 3 考試卷 4 大考中心出版品 請至本中心網站之 哈燒出版品 瀏覽 5 選才電子報 每月 15 日發行, 內容主要為考試 命題理念 試題分析等相關訊息, 並提供瀏覽查詢暨下載服務 ; 請至 首頁連結

31 三 考試暨招生單位資訊指南 單位 電話 網址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02) (02) ( 自動語音 ) 大學多元入學升學網 --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 招聯會 ) (02)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 國立中正大學 ) 彙編 106 學年度大學 繁星推薦 及大學 個人申請 入學招生簡章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 國立成功大學 ) 彙編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彙編 106 學年度大學術科 ( 音樂 美術 體育 ) 考試簡章 (05) (06) (02) 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 (02)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05) 轉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漫步在大學 -- 大學招生資訊網 -- 四 指定科目考試的選考與準備 106 學年度以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之大學校系, 計有 1,886 校系組 ( 資料來源 :106 學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簡章 ), 但對考生而言, 最重要的是 指定科目考試要選考那幾科?, 因此建議考生, 一方面要詳閱該招生簡章內容, 認識自己嚮往的校系及其所指定的考科 ; 另一方面, 需考量自己選考的考科能力 舉例來說,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之大學校系中, 有某些校系指定英文 數學乙 歷史 地理 公民與社會 5 科作為其採計之考試科目 ; 或有某些校系指定國文 數學甲 化學 物理 生物 5 科作為其採計之考試科目, 考生若嚮往上述校系, 應於指定科目考試報名時選考各相關考科, 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未報考者, 則上述各該校系就不予分發 值得注意的是, 考生選考的科目多, 可以考慮選填的志願數固然較多, 但不見得有利於錄取 另外, 面對 一綱多本, 考生無需過慮 因為指定科目考試命題的依據是課綱, 課綱只有一種, 各書局出版的不同版本是依據課綱編輯的 因此, 考生只要熟讀任一版本的教材就可應考, 對於各版本的用詞或是使用的符號不同時, 試題本中都會有適當的註解或說明

32 附錄四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測驗服務之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中心因蒐集 處理及利用考試與心理測驗受試者及研究用試卷受試者部分個人資料, 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 向您為以下內容之告知, 敬請詳細審閱 ( 倘您未滿 20 歲, 下列內容請併向您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 一 機構名稱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註基於辦理大學入學考試及測驗服務之相關試務 (134, 包含公示姓名榜單 ) 提供考試成績 招生 分發 證明使用之資 ( 通 ) 訊服務 (135),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6) 教育研究及統計研究分析(157) 學 ( 員 ) 生資料管理 (158) 學術研究(159) 完成其他大學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您同意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及來源 : ( 一 ) 您直接報名或透過集體報名單位進行團體報名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 二 ) 您透過專業機構 研究單位及學校單位 ( 大學與高中職 ) 申請購買本中心心理測驗出版品, 經本中心核准後, 透過光學讀卡服務而取得您之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 本中心所蒐集之受試者之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 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 一 ) 基本資料 : 註識別個人者 (C001 ) 識別財務者(C002)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 個人描述 (C011) 移民情形(C033) 之居留證 休閒活動及興趣 (C035) 學校紀錄 (C051) 資格或紀錄(C052) 應考人紀錄(C057) 等個人資料類別, 內容包括姓名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 生日 相片 性別 教育資料 緊急聯絡人 住址 電子郵遞地址 聯絡資訊 轉帳帳戶 低收入戶資料 中低收入戶資料等 ( 二 ) 特種個資 :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 若您申請特殊應考服務 ( 身心障礙 突發傷病等 ), 另需提供健康紀錄 (C111) 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 (C057)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 一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 二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台灣地區 ( 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 考 ( 分 ) 區所在地區或經您同意或授權處理 利用之地區 ( 三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為達成上開蒐集目的, 本中心就您個資之利用對象包括本中心 受測者所屬單位 本中心之委外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 ( 包含考分區承辦學校 集體報名單位 錄取

33 或已受理受試者報名之招生單位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所屬委員會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 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 ), 詳細名單將於本中心網站 ( 公告, 敬請前往詳閱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本中心將以寄送書面 電子郵件 簡訊 電話及其他必要方式完成試務作業 測驗結果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 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 錄取 分發 報到 查驗等作業 個資當事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 如您未能或拒絕提供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 可能導致您無法進行測驗報名 緊急事件無法聯繫 測驗結果無法送達等, 影響受試者測驗 後續試務 接受測驗服務 測驗結果解釋與諮詢服務之權益 七 您得依個資法規定, 就您提供予本中心之個人資料, 持雙證件正本 ( 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證 ) 或依本中心規定程序, 向本中心以書面方式請求行使下列權利, 本中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 惟若本中心依法有保存 保密與確保資料完整性之義務時, 則不在此限 : ( 一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 ) 製給複製本 ( 三 ) 補充或更正 ( 四 )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 五 ) 請求刪除 八 本中心得依法令規定 主管機關 檢警調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 將您提供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本中心部分網站會記錄使用者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 使用時間 使用的瀏覽器 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 此記錄僅作為本中心管理使用及增進網站服務的參考 註法務部頒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34 一 工本費 : 每本 40 元 106 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簡章發售方式 二 簡章發售時間 : 自 106 年 3 月 31 日起至 5 月 16 日止 三 購買方式 : ( 一 ) 集體購買 : 集體報名者, 一律向辦理集體報名單位購買 ( 二 ) 個別購買 : 個別報名者, 可現場購買或郵購 1. 現場購買 : 各地區代售地點一覽表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國立嘉義大學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臺北市舟山路 237 號嘉義市學府路 300 號 ( 蘭潭校區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國立成功大學臺南市大學路 1 號 國立中央大學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高雄市和平一路 116 號 國立清華大學新竹市光復路 2 段 101 號國立屏東大學屏東市民生路 4-18 號 國立苗栗高中苗栗市至公路 183 號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基隆市北寧路 2 號 逢甲大學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 100 號國立宜蘭大學宜蘭市神農路 1 段 1 號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彰化市進德路 1 號國立東華大學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 2 段 1 號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南投縣埔里鎮大學路 1 號國立臺東高中臺東市中華路 1 段 721 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 號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 國立中正大學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國立金門大學金門縣金寧鄉大學路 1 號 2. 郵購 : 請至郵局劃撥繳費, 每本 70 元 ( 內含劃撥手續費及限時回郵郵資 ), 如需掛號寄送另加 20 元郵資 戶名 : 大考中心測驗專戶 帳號 : 請於劃撥單通訊欄註明 購買指定科目考試簡章 收件人姓名 地址及郵遞區號 ======================================================================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地址 :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信箱 :10099 臺北郵政 號信箱電話 :(02) 總機 (02) 語音查詢 網址 :

2151 私立格致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171 私立崇義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01 私立醒吾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21 私立中華商海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41 私立能仁家商 (

2151 私立格致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171 私立崇義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01 私立醒吾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21 私立中華商海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2241 私立能仁家商 ( 1031 市立大理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101 市立成淵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292 市立松山家商 ( 夜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321 私立大誠高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1 私立金甌女中 ( 日間部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1405 私立金甌女中 ( 其他 ) 由學校集體報名 繳費及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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