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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权所有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主讲 : 郭晋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2 讲座提纲 引言 : 为什么 CPA 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讲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第二讲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第三讲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小结 :CPA 如何应对法律责任 2

3 引言 : 为什么 CPA 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审计制度是一种权益制度安排 : 民事责任 * 审计报告具有经济后果 决策有用 * 审计制度是会计师为了获取审计权力而与社会公众达成的保证契约 2. 审计制度实施需要行政管制 : 行政责任 * 不能仅仅靠委托人监管审计质量 * 报告使用人监管审计质量搭便车 3 审计制度是一种社会秩序安排 : 刑事责任 * 审计后果影响社会秩序 --- 需要警察法院维系 * 审计后果会带来严重社会危害 --- 需要刑事制裁 4. 审计制度是一种信誉制度安排 : 行业惩戒 * 审计制度存在是基于社会对会计师专业信誉的认同 * 会计师只有维护其专业信誉才能维持行业生存 1) 执业规则 2) 道德准则 3) 惩戒规则 3

4 第一讲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1.1CPA 为什么要承担行政责任?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1.3CPA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的种类 1.4 追究 CPA 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1.5 CPA 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4

5 1.1CPA 为什么要承担行政责任? 一 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特征 1. 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 2. 影响市场不同主体利益 * 不能仅仅依靠委托人监管审计质量 * 报告使用人监管审计质量无激励且成本过大 二 审计职业行为需要国家行政干预 1. 需要行政法律规范 2. 需要政府行政监管 3. 需要行政处罚手段 三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替代行政责任 1. 民事责任矫正作用滞后 2. 刑事责任不具有普遍性 5

6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 注册会计师法 规定 1.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第 39 条第 1 款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 20 条 第 21 条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2.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第 39 条第 1 款 :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 20 条 第 21 条规定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 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6

7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 注册会计师法 规定 : 注册会计师法 20 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 一 ) 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 ( 二 ) 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 ( 三 ) 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 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7

8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一 注册会计师法 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 21 条 :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必须按照执业准则 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而不予指明 ; ( 二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 ( 三 ) 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 而不予指明 ; ( 四 ) 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 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 规则应当知道的, 适用前款规定 8

9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二 公司法 关于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1. 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责任 ( 故意 ) 第 208 条第 1 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2. 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的行政责任 ( 过失 ) 第 208 条第 2 款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销营业执照 9

10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 证券法 关于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1. 未勤勉尽责的行政责任证券法 第 223 条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 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买卖股票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 201 条规定 : 为股票的发行 上市 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10

11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 证券法 关于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3. 未按规定保存文件和资料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 225 条第 1 款规定 : 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匿 伪造 篡改或毁损文件资料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 225 条规定第 2 款规定 : 上市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 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给予警告, 并处以 3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12 1.2 现行法律对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 证券法 关于 CPA 行政责任的规定 5. 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 226 条第 2 款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 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违反业务规则的行政责任 证券法 第 226 条第 3 款规定 : 证券登记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 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12

13 1.3 CPA 行政责任的种类 一 从行政责任承担主体划分 1. 事务所的行政责任 2.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3. 直接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4.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 从违法行为程度上划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2. 情节严重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 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上划分 1. 故意行为的行政责任 2. 过失行为的行政责任 13

14 1.3 CPA 行政责任的种类 四 从行政处罚形式上划分 1. 声誉罚 : 对违法者的名誉权 荣誉权和其他精神权益造成不利损害的行政处罚, 例如警告 通报批评等 2. 财产罚 : 以受罚人财产权益受损或增加财产义务负担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形式, 例如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业务收入 3. 行为罚 : 以强制违法者履行某种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形式 4. 资格罚 : 以剥夺 终止或限制违法者从事一定职业或行为的权力资格为内容的处罚, 例如暂停执业 吊销资格书 14

15 1.4 追究 CPA 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 1. 处罚设定法定 : 2. 处罚主体法定 : 3. 处罚依据法定 : 4. 处罚程序法定 : 二 处罚公开原则 1. 处罚依据公开 : 2. 处罚决定公开 : 三 处罚公正原则 1. 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 2. 公平对待违法者和受害人 ; 3. 保障被处罚人陈述 申辩 听证 复议和诉讼等权力 ; 4. 处罚机关和执行人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公正无私 15

16 1.4 追究 CPA 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四 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 第 4 条第 2 款规定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1.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 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处罚种类 ; 2.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 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 ; *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 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16

17 1.4 追究 CPA 行政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五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 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要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 2. 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应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 ; 3. 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 以免予处罚 六 保障权利原则 1. 陈诉权 2. 申辩权 3. 听证权 4. 申请复议权 5. 行政诉讼权 6. 赔偿请求权 17

18 1.5 CPA 不服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一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常见理由 1. 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2. 认定违法无事实依据 3. 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4. 处罚程序违法 5. 处罚过重 6. 一事再罚 7. 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等 18

19 第二讲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2.1 CPA 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2.2 现行法律对 CPA 刑事责任的规定 2.3 CPA 刑事犯罪的种类 19

20 2.1 CPA 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1. 审计后果影响交易安全和资本市场秩序 2. 审计后果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稳定 3. 单靠行政处罚威慑力不够 4. 单靠民事责任矫正作用局限 20

21 2.2 现行法律对 CPA 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 注册会计师法 注册会计师法 第 39 条第 3 款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公司法 公司法 第 216 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证券法 证券法 第 231 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22 2.2 现行法律对 CPA 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 刑法 规定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 第 229 条第 1 款规定 : 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该罪构成要件 : 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 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 第 229 条第 2 款规定 :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构成要件 : 主体 客体 主观 客观 22

23 2.3 CPA 刑事犯罪的种类 一 故意犯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一 ) 什么是故意犯罪? 刑法 第 14 条规定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二 ) 故意犯罪的情形 1. 直接故意 :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间接故意 :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3

24 2.3 CPA 刑事犯罪的种类 二 过失犯罪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一 ) 什么是过失犯罪? 根据 刑法 第 15 条的规定 :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 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 二 ) 过失犯罪的情形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 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4

25 第三讲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3.1 为什么 CPA 要承担民事责任 3.2 现行法律对 CPA 民事责任的规定 3.3 最高法院关于 CPA 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25

26 3.1 为什么 CPA 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 审计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益保护制度二 审计报告具有经济后果并影响不同主体利益 三 行政处罚忽视了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补偿 四 刑事制裁注重打击遏制而忽视权益保障 五 公权处罚不能替代私权保护六 民事救济更符合市场原则且节约政府管制成本 26

27 3.2 现行法律对 CPA 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 对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 1. 注册会计师法 第 42 条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民法通则 第 106 条规定 : 公民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合同法 第 107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7

28 3.2 现行法律对 CPA 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 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 1. 注册会计师法 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 第 42 条规定 :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 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法 关于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 第 208 条第 3 款规定 : 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 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证券法 关于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 第 173 条规定 : 证券服务机构 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 应当与发行人 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8

29 3.3 最高法院关于 CPA 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一.1996 年 4 月 4 日法函 1996]56 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二.1997 年 12 月 31 日法释 1997]10 号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三.1998 年 6 月 26 日法释 号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29

30 3.3 最高法院关于 CPA 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四 2002 年 2 月 9 日法 [2002]21 号 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 1. 企业与瑕疵出资人先行赔偿 ; 2. 事务所补充并限额赔偿 ; 3. 不属于担保责任 ; 4. 未经审理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 5. 补足出资或债权人索赔依据的合同无效, 免除验资机构责任. 30

31 3.3 最高法院关于 CPA 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五 2003 年 1 月 9 日法释 [2003]2 号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1. 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就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 应予免责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过失虚假陈述, 而不予纠正或出具保留意见的, 构成共同侵权, 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六 2007 年 6 月 11 日法释 [2007]12 号 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1

32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一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的框架和路径 ( 一 ) 近 40 年来会计师审计侵权责任的路径选择 1. 合同法路径 :1964 年英国判例合同相对性原则 : 仅仅对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2. 侵权法路径 :1968 年美国判例过失原则 : 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3. 证券法路径 :1933 年美国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投资人依据会计师瑕疵审计报告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4. 专家责任路径 : 1983 年加州上诉法院 WINNER 法官以产品责任为基础构建会计师的专业过失责任 5. 公司治理结构路径 : 2002 年美国 公司财务会计改革法案 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 32

33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一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的理论框架和路径 ( 二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选择 1. 最高法院的立场 : 公司治理结构路径 将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置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下 : 1) 依侵权行为基本法理, 2) 秉承民法公平原则, 3) 在被审计单位 ( 财务信息提供者 )--- 会计师事务所 ( 财务信息审核者 )-- 利害关系人 ( 财务信息使用者 ) 三方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 4) 公平分配因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或财务欺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而导致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33

34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一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的理论框架和路径 ( 二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选择 2. 应当具体考量三个因素 : 1) 被审计单位的过错 : 承担第一责任 2) 会计师事务所过错 : 承担补充责任 3) 利害关系人的过错 : 减轻会计师责任 3. 需要平衡协调的三个问题 1) 侵权责任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 2) 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取舍与权衡 ; 3) 资本市场风险的公平与合理分配 34

35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二 CPA 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赔偿责任的性质 ( 一 ) 六种代表学说 1. 契约责任说 : 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理论 * 与第三人默示的信息提供契约说 * 具有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契约说缺陷 : 会计师与利害关系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2. 侵权责任说 : 英美法系理论会计师的不实信息提供行为侵犯的是对世权 绝对权, 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 只能依照侵犯行为责任诉请赔偿. 3. 第三种责任说 ( 职业责任说 ): 法国法律界观点基于职业义务的不履行对第三人承担的信息信赖责任. 第三人包括 : 已知的 已经预见的 可以预见的 35

36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二 CPA 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赔偿责任的性质 ( 一 ) 六种代表学说 4. 产品责任说 : 中国某些学者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 5. 专家责任说 : 日本学者观点日本民法理论将专家责任定位为高度的注意义务, 委托人对专业人士的信赖推导出专业人士的三项要求 : - 拥有必要的技能 ;- 合理的关注 - 诚实信用 6. 法定责任说 : 国家干预理论下的法定责任说 ( 二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选择侵权责任说 36

37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二 CPA 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赔偿责任的性质 ( 三 ) 损失分配立场 1. 单边激励机制 : 产品责任原理严格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 多边激励机制 : 兼顾公共政策目标 1) 审计报告与一般产品具有显著差异 2) 严格责任将导致侵权责任遏制功能发生扭曲 3) 应当关注有效地分担风险和损失的机制 4) 不能忽视利害关系人自身化解风险的能力 37

38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三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界定 ( 一 )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标准学说 1. 契约相对性标准该标准也称为 厄特马斯 标准, 由美国法官提出, 意在防止扩大利害关系人范围, 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 2. 侵权法重述标准该标准也称为 HedLey Byrne 标准, 由英国法官在 1964 年提出 认为第三人应当是已知或已经预见的第三人, 不实报告出具人对其已经知道会依赖其报告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义务 3. 合理预见标准该标准认为利害关系人不仅包括已知第三人 也应当包括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第三人 38

39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三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界定 ( 二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观点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 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 合理信赖限制 : 2. 交易行为限制 : 3. 不实报告限制 : -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 重大遗漏 4. 遭受损失限制 : - 交易损失 - 贷款损失 - 投资损失 39

40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四 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1. 现行法律对执业准则地位的肯定 - 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与 证券法 2. 中国审计执业准则的现状属于行政规章 3. 成本效益理论是执业准则合理保证责任的制度基础 1) 承认执业规则确认的审计模式与重大性标准 ; 2) 承认概率原理及其抽样审计方法 ; 3) 否认详细审计及其提升代理成本的公共政策价值 4. 会计师的侵权责任是一种 合理的保证责任 容许性危险理论 5. 执业准则是以合理成本尽量降低风险的最为合理规则 6. 执业准则是衡量 CPA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尺 40

41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五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法律界定 1. 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 ; 2. 会计侵权责任是第一位的 ; 审计侵权责任是补充性的 ; 3. 不能以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报表提出抗辩 ; 4. 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后不能向被审计单位追偿 41

42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六 诉讼当事人的列置顺序 ( 一 ) 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地位 1. 被审计单位与侵权诉讼 : 可以参加还是必须参加? 2. 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地位 : 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 ( 二 )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1. 可以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 2. 并不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 3. 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可以裁定法人为被执行人 ; ( 三 ) 瑕疵出资人的法律责任与诉讼地位 1. 对其他出资人违约责任 2. 对被审计单位的差额补充责任 3. 对被审计单位债权人的的债务清偿责任出资人存在瑕疵行为的, 该瑕疵出资人应追加为第三人 42

43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 ) 审计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1. 一元论 : 事务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根据职务代理理论, 注册会计师本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 就内部关系而言, 注册会计师是接受事务所指派进行审计, 并始终代表事务所完成审计任务 ; -- 就外部关系而言, 都是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收取业务收入. 2. 两元论 : 1) 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 2) 会计师个人承担责任 : 43

44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一 ) 审计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3. 最高法院的立场 : 一元论 1)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 -- 注册会计师法 ; 公司法 ; 证券法. 2) 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个人责任不可行 3) 会计师是执业主体而不应是责任主体 44

45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二 ) 审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 1. 过错责任原则 2. 过错推定原则 3. 无过错责任原则 4. 公平责任原则 5. 综合归责原则 -- 对客户 ( 直接受益人 ) 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 ; -- 对预见第三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 -- 对合理预见第三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45

46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三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归责原则的立场 1. 避免激进主义, 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对会计师事务所过于严苛 2) 背离了侵权责任的设立宗旨 3) 无法以合理的审计成本提高业务质量 4) 容易导致法定审计制度失去意义 2. 梳理以往司法解释, 统一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1) 成本效益理论 : 2) 公共政策选择理论 : 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 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 5) 民法公平责任原理 : 6) 现行法律已采用过错推定 : 46

47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三 )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归责原则的立场 3. 不仅推定过错, 而且推定因果关系 1) 利害关系人的专业劣势与信息劣势 ; 2) 已有司法解释明确采取 推定因果关系 原则 3) 借鉴发达国家的 欺诈市场理论 与 信赖推定原则 4. 基于公共政策, 公平分配风险损失 1) 被审计单位 ( 财务信息提供者 ): 2) 会计师事务所 ( 财务信息审核者 ): 3) 利害关系人 ( 财务信息使用者 ): 47

48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四 ) 关于审计过错的衡量标准 1. 主观衡量标准 : 是否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 1) 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拥有与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 ; 2) 是否有独立的和合理的职业怀疑精神 ; 3) 是否能作出相当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专业判断 ; 4) 是否实质性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客观衡量标准 : 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 1) 不仅是形式上而且实质上的遵守 ; 2) 不仅是主观上而且是客观上的遵守 ; 48

49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五 ) 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1. 举证责任倒置模式的适用 1)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证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和该不实报告对其造成损害的事实 ; 2) 其次, 在前述利害关系人证明成立的情况下, 法院推定事务所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3) 由会计师对自己没有过错和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 4) 法院对会计师提出的证据和抗辩进行审查 ; 5) 在审计报告不实和损害事实被证实, 而会计师又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时, 应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 49

50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七 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 五 ) 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2. 为什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1) 利害关系人举证困难 2) 审计业务的特殊性 3) 信息不对称与欺诈市场理论 4) 民商法价值由法的安定性转向社会妥当性 50

51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八 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一 ) 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 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故意是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1. 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 2. 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 而不予指明 ; 3.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 4.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 而不予指明 ; 5. 明知其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 而不予指明 ; 6. 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 2 至 5 项所列行为, 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 规则应当知道的, 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51

52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八 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二 ) 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 审计过失的判断标准 1)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 二 ) ( 三 ) 项的规定 ; 2) 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 3) 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 4) 未依据执业准则 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 5) 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 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 6) 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 7) 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 8) 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 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 9) 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 10) 其他违反执业准则 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52

53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八 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 二 ) 过失出具不实报告 ---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审计过失程度的划分 1) 重大过失 : 缺乏起码的职业谨慎, 没有遵守执业准则最低要 求 2) 普通过失 : 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未能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履行注意义务 3) 轻微过失 : 基本保持了应有职业谨慎, 基本遵守了执业准则规定 53

54 九 抗辩事由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 一 ) 抗辩事由的种类 1. 不构成侵权行为 ; 2. 侵权行为尽管成立, 但侵权人没有过错 ; 3. 侵权行为尽管成立, 但没有损害事实 ; 4.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二 ) 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抗辩事由 1. 审计自身固有局限 2. 外部证据存在瑕疵 3. 错误舞弊已经披露 4. 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 5. 出资人已经补足出资 6. 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等 54

55 九 抗辩事由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 三 ) 不得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 1. 约定审计报告适用范围 2. 执业环境恶劣 3. 政府意见或干预 4. 索赔依据的合同无效等 55

56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十 赔偿顺序与最高限额 ( 一 ) 相关责任主体赔偿顺序确定 1.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顺序 2. 被审计单位与其瑕疵出资股东之间的责任顺序 3.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瑕疵股东之间的责任顺序 ( 二 ) 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限制 1. 过失程度的限制 : 与过失程度一致 2. 原因力的限制 : 根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 3. 责任顺序限制 : 在被审计单位及其瑕疵股东之后 4. 责任限额的限制 : 以不实证明金额为限 56

57 3.4 审计侵权赔偿责任规则解析 十 赔偿顺序与最高限额 ( 三 ) 事务所可否行使追偿权? 1. 三种不同观点 : 1) 应赋予会计师事务所追偿权 ; 2) 只有连带责任承担者可享有追偿权 ; 3) 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而不是代偿责任, 因此不能追偿. 2.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场不能追偿 ( 四 ) 未经审判可否追加为执行人未经审判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执行人 57

58 小结 : CPA 如何应对法律责任? 一 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 注册会计师法 >: 执行规则义务 2.< 公司法 > 与 < 证券法 >: 勤勉尽责义务 3.< 民法通则 >: 注意义务与告知义务 4.< 刑法 >: 预见义务与防范义务二 强化业务质量控制 1. 职业道德规范 2. 执业准则与审计程序 3. 内部治理与质量控制三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 行政诉讼 : 正确提出 2. 民事诉讼 : 合理应对 3. 刑事诉讼 : 依法辩护 58

59 版权所有 谢谢各位! 郭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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