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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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简称 : 工业富联股票代码 :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二号富士康科技园 C1 栋二层 )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1

2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 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2

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公司 富士康股份 或 发行人 ) 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 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新股 ) 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 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 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 一 ) 发行人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以下简称 锁定期 ),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3

4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二 ) 鸿海精密对股份锁定的承诺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 100% 权益 鸿海精密承诺 :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 以下简称 锁定期 ),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 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三 ) 发行人其他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1 发行人股东深圳富泰华 Ambit Cayman 深圳鸿富锦 郑州鸿富锦 雅佳控股 Joy Even 机器人控股 Star Vision 利国集团 Hampden Investments 承诺 :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5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股东 FG LP 共青城云网创界 共青城裕鸿 Golden Frame Silver Frame 新余四季枫 珠海牧金 珠海旗盛 新余华枫 珠海精展 新余丹枫 珠海旗昇 珠海拓源 共青城裕展 共青城裕卓 香港牧金 珠海旗宇 深超光电 恒创誉峰 徐牧基 杜墨玺 中川威雄承诺 : 自本企业 / 本人对发行人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 /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 / 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 /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 /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四 ) 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发行人董事 总经理郑弘孟 发行人董事 副总经理李军旗 发行人副总经理王自强承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5

6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调整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 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五 ) 发行人监事对股份锁定的承诺发行人监事张占武承诺 :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 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调整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 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

7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 发行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以及发行人董事 ( 不包括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 一 )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富士康股份上市后三年内, 如富士康股份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 配股等情况导致富士康股份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 以下简称 启动条件 ) 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富士康股份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 则富士康股份应按本承诺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二 )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 富士康股份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1 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2 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 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 ) 增持公司股票 ;3 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 (1) 自富士康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 为稳定富士康股份股价之目的, 富士康股份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 试行 ) 及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 如需 ) 且不应导致富士康股份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7

8 (2) 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富士康股份全体董事 ( 不包括独立董事 ) 承诺 : 在富士康股份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 富士康股份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 1 富士康股份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富士康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 2 富士康股份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 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 2% (5) 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 富士康股份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 富士康股份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6) 在富士康股份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 富士康股份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 公司现金流量状况 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认为富士康股份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 ) 增持公司股票当富士康股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 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 ) 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 如需 ) 且不应导致富士康股份股权 8

9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富士康股份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 a 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富士康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 30%; b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 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a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鸿海精密承诺 : a 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富士康股份获得现金分红的 30%; b 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富士康股份总股本的 1%;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富士康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 a 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在公司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 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 ) 增持方案实施期间内, 若富士康股份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可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当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 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 ) 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 在富士康股份领取薪酬的董事 ( 独立董事除外, 下同 )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 如需 ),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富士康股份股票进行增持 (2) 有义务增持的富士康股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用于单次及 / 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 9

10 度薪酬总和 ( 税前, 下同 ) 的 1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 富士康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 在富士康股份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 富士康股份及富士康股份控股股东 鸿海精密 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富士康股份新聘任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并签署相关承诺 (4) 富士康股份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富士康股份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 1 通过增持富士康股份股票, 富士康股份 A 股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富士康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富士康股份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或 4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年度在本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 三 ) 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 ( 1) 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富士康股份在富士康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 本次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0

11 ( 一 ) 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 一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二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 三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 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 除息处理 )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自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四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 五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二 ) 除控股股东外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对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发行人股东深圳富泰华 Ambit Cayman 深圳鸿富锦承诺: 一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二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 11

12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 三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 四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 一 )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 一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二 )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 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12

13 重大遗漏, 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 ( 如有 ) 三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三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全体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一 ) 发行人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 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 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 短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13

14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增强公司持续回报的能力, 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相关措施, 具体承诺措施如下 :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行业相关政策, 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 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 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为保障公司规范 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 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 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 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 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信网络设备 云服务设备 精密工具及工业机器人专业设计制造服务商, 为客户提供以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新形态电子设备产品智能制造服务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 研发 制造与销售业务, 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以自动化 网络化 平台化 大数据为基础的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 公司目前的研发领域及研发方向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 有利于助力公司在工业互联网发展背景下提升智能制造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 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 符合股东利益 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 公司将大力推进技术研发, 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3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提升经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14

15 除此之外,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做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 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 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如下项目 : 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项目 旨在将工业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等软件与工业机器人 传感器 交换机等硬件相互整合, 形成具有与上下游互通互联 资源共享功能的工业互联网系统平台 ; 云计算及高效能运算平台项目 旨在研究高效能运算服务的相关设备和体系架构, 为未来高效能运算服务的发展奠定基础 ; 高效运算数据中心项目 将基于建置高效运算数据中心, 助力公司设计针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设计 生产过程的自动化解决方案, 不断优化生产流程, 提高生产效率 ; 通信网络及云服务设备项目 通过购入部分新设备 更换老旧设备, 实现通信网络设备 云服务设备智能产业化制造 ; 5G 及物联网互联互通解决方案项目 着力重点突破宽带低延时 高密度射频通信的关键技术, 开发基于 5G 通信的新一代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 ; 智能制造新技术研发应用项目 智能制造产业升级项目 和 智能制造产能扩建项目 主要通过新技术研发应用 生产设备升级 技术改造升级和智能化建设, 在提升产品品质的同时, 满足未来智能制造的产能需求, 实现产品在智能制造领域的应用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除此之外, 补充营运资金可使公司有效降低财务费用, 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满足不断提升的运营资金需求, 辅助夯实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有效降低整体经营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降本及提升效益效果良好, 风险较小, 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加快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 提高股东回报 5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蓄发展活力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 提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 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 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 15

16 模式 6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对 公司章程 ( 草案 )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根据 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 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 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如违反前述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 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 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坚公司承诺 :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富士康股份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富士康股份利益 ; 如违反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鸿海精密承诺 :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富士康股份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富士康股份利益 ; 如违反承诺, 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其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 二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一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富士康股份利益 ; 二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三 本人承诺不动用富士康股份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 16

17 费活动 ; 四 本人承诺富士康股份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富士康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五 若富士康股份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富士康股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富士康股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六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富士康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富士康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七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人承诺全面 完整 及时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富士康股份或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 :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 依法承担对富士康股份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 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 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 ( 一 )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承诺如下 : 若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中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中金公司将依法先 17

18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 二 )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承诺如下 : 如因本所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损失计算标准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 按照 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法释 [2003]2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 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三 ) 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 承诺如下 : 本所对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富士康股份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8) 第 号审计报告 本所审核了富士康股份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8) 第 0094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本所对富士康股份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 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8) 第 0096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对富士康股份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 并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8) 第 0024 号审阅报告 本所确认, 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 18

19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四 )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 承诺如下 :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 合理性 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 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九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19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 一 ) 编制的法律依据本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 二 ) 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8]815 号 批复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三 ) 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8]86 号 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简称 工业富联, 证券代码 二 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一 )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时间 :2018 年 6 月 8 日 ( 三 ) 股票简称 : 工业富联 ( 四 ) 股票代码 : ( 五 ) 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 :19,695,300,222 股 20

21 ( 六 )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1,969,530,023 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 七 )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 :1,117,889,707 股 ( 八 )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 参见本之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九 )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 参见本之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十 ) 股票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十一 ) 上市保荐机构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1

22 第三节 发行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 :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Foxconn Industrial Internet Co., 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19,695,300,222 元法定代表人 : 陈永正成立日期 :2015 年 3 月 6 日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二号富士康科技园 C1 栋二层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公司网址 : 电子信箱 :ir@fii-foxconn.com 董事会秘书 : 郭俊宏经营范围 : 工业互联网技术研发 ; 通讯系统研发 ; 企业管理服务 ; 从事电子产品及其零配件的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 ( 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 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电子设备产品的设计 研发 制造与销售业务, 依托于工业互联网为全球知名客户提供智能制造和科技服务解决方案所属行业 : 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子设备智能制造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发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 隶属于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代码 C39 ) 22

23 二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情况如下 : 姓名职位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终止日期 ( 一 ) 董事 陈永正董事长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毛渝南董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郑弘孟董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李军旗董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薛健独立董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孙中亮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 6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 二 ) 监事 胡国辉监事会主席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刘颖昕监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张占武职工监事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 三 ) 高管 郑弘孟总经理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郭俊宏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李军旗副总经理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21 年 1 月 9 日 傅富明副总经理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21 年 1 月 9 日 王自强副总经理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21 年 1 月 9 日 本次发行后,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 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公司在上市前的重组中,FG LP 等 32 家主体以其各自持有的 13 家境内子公 司的股权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并成为发行人直接股东 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中的郑弘孟 李军旗 张占武和王自强因持有相关合伙企业的合伙 份额, 在发行人该次增资完成后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主要情况如下 : 序号 姓名 职务 合伙企业名称 截至 2017 年末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1 郑弘孟 董事 总经理 FG LP 5.10% 2 李军旗 董事 副总经理 新余四季枫 2.48% 23

24 序号 姓名 职务 合伙企业名称 截至 2017 年末持有合伙企业份额 珠海拓源 0.03% 珠海旗盛 68.02% 珠海旗宇 0.04% 珠海精展 17.45% 珠海旗昇 0.03% 3 王自强 副总经理 FG LP 2.92% 4 张占武职工监事 共青城裕展 1.20% 新余华枫 1.30%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坚公司 中坚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 注册地为 Flat/Rm /F, Leighton Centre, 77 Leighton Road, Causeway Bay, Hong Kong, 授权股本和已发行股份均为 31,195,357,374 股, 每股面值 1 港元,Best Behaviour Holdings Limited 持有其全部股权 Best Behaviour Holdings Limited 系鸿海精密下属企业 中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坚公司总资产为 319, 万美元, 净资产为 319, 万美元,2017 年度, 中坚公司净利润为 -29, 万美元 ( 以上财务数据经郑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坚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型公司, 由鸿海精密间接持有其 100% 的权益 截至本签署日, 因鸿海精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故而本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四 股东情况 ( 一 )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969,530,023 股,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变化情 况如下 : 24

25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一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锁定期限制 1 中坚公司 7,293,115, % 7,293,115, % 36 个月 2 深圳富泰华 4,364,680, % 4,364,680, % 36 个月 3 Ambit Cayman 1,902,255, % 1,902,255, % 36 个月 4 深圳鸿富锦 1,635,887, % 1,635,887, % 36 个月 5 郑州鸿富锦 597,861, % 597,861, % 36 个月 6 深超光电 402,684, % 402,684, % 36 个月 7 雅佳控股 327,104, % 327,104, % 36 个月 8 Joy Even 247,590, % 247,590, % 36 个月 9 恒创誉峰 194,630, % 194,630, % 36 个月 10 利国集团 155,355, % 155,355, % 36 个月 11 机器人控股 103,333, % 103,333, % 36 个月 12 FG LP 91,594, % 91,594, % 36 个月 13 共青城云网创界 80,983, % 80,983, % 36 个月 14 Star Vision 65,300, % 65,300, % 36 个月 15 共青城裕鸿 44,143, % 44,143, % 36 个月 16 Golden Frame 39,040, % 39,040, % 36 个月 17 Silver Frame 33,860, % 33,860, % 36 个月 18 新余四季枫 27,622, % 27,622, % 36 个月 19 珠海牧金 17,802, % 17,802, % 36 个月 20 徐牧基 14,872, % 14,872, % 36 个月 21 珠海旗盛 14,383, % 14,383, % 36 个月 22 新余华枫 12,537, % 12,537, % 36 个月 23 珠海精展 10,176, % 10,176, % 36 个月 24 Hampden Investments 9,221, % 9,221, % 36 个月 25 新余丹枫 8,684, % 8,684, % 36 个月 26 珠海旗昇 5,968, % 5,968, % 36 个月 27 珠海拓源 5,577, % 5,577, % 36 个月 28 共青城裕展 5,020, % 5,020, % 36 个月 29 共青城裕卓 4,440, % 4,440, % 36 个月 25

26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30 香港牧金 4,363, % 4,363, % 36 个月 31 珠海旗宇 3,424, % 3,424, % 36 个月 32 杜墨玺 1,467, % 1,467, % 36 个月 33 中川威雄 782, % 782, % 36 个月 二 本次发行流通股 本次发行流通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本次发行流通股有限售条件股份 网下发行有限售条件部分本次发行流通股有限售条件股份 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发行流通股合计 - - 1,117,889, % 无 ,840, % 12 个月 ,800, % 详见下述表格 - - 1,969,530, % - 总合计 17,725,770, % 19,695,300, % - 本次发行流通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中有关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及锁定期 安排具体如下 : 序号 1 2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 1 锁定期 ( 股 ) 上海国投协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 72,549,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8,097,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3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43,572,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4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34,094,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4,094,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6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094,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7 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6,434,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8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434,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9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10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11 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26

27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 ( 股 ) 锁定期 12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13 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 ( 深圳 )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3 21,786,000 50% 锁定 12 个月,50% 锁定 18 个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1,786, 个月 同方金融控股 ( 深圳 ) 有限公司 21,786, 个月 阿里巴巴 ( 中国 )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1,786, 个月 深圳市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1,786, 个月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 ( 北京 ) 有限公司 21,786, 个月 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4 21,786, 个月 总计 590,800,000 - 注 1: 锁定期自本次网上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 注 2: 上海国投协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的合伙人包括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59.9%)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持有份额占比 40.0%) 和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0.1%); 注 3: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 ( 深圳 )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的合伙人包括 :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50.0%)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约 33.3%)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15.0%) 和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约 1.7%); 注 4: 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的主要合伙人包括 :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74.9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持有份额占比 18.75%), 西藏锦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持有份额占比 6.25%) 义乌和谐锦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是 IDG 资本关联产业投资基金 1 ( 二 ) 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 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815,578 户, 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 情况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1 中坚公司 7,293,115, % 2 深圳富泰华 4,364,680, % 3 Ambit Cayman 1,902,255, % 4 深圳鸿富锦 1,635,887, % 5 郑州鸿富锦 597,861, % 27

28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 股 ) 持股比例 6 深超光电 402,684, % 7 雅佳控股 327,104, % 8 Joy Even 247,590, % 9 恒创誉峰 194,630, % 10 利国集团 155,355, % 注 : 上表前十大股东中, 中坚公司 Ambit Cayman 雅佳控股 Joy Even 利国集团所持股份登记在临时登记账户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中 28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 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969,530,023 股, 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0.00%,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不设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90,800,000 股, 约占发行总数量的 30% 回拨机制启动后, 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11,788,707 股, 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260,840,316 股, 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006,101,000 股 回拨后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与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约为 90%:10% 网下实际发行 371,466,695 股, 网上实际发行 1,003,930,259 股, 主承销商包销 3,333,069 股 二 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三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12, 万元 ; 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1, 万元 普华永道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8) 第 0163 号 验资报告 29

30 六 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费 律师费 审计验资费 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 其中, 承销及保荐费为 33, 万元 ; 律师费为 1, 万元 ; 审计验资费为 3, 万元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为 万元 ; 发行手续费合计为 万元 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七 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71, 万元 八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79 元 ( 按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九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元 ( 按公司 2017 年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十 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倍 ( 按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 30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 包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2015 年 3 月 6 日 ( 公司成立日 )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公司利润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8) 第 号 ) 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和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内容 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但已经普华永道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 ( 普华永道中天阅字 (2018) 第 0024 号 ) 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中披露, 公司上市后不再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经普华永道审阅但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及同比情况如下 :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 单位 : 千元 项目 2018 年 3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变动率 (%) 总资产 134,524, ,596, % 总负债 103,824, ,413, % 股东权益 30,700,609 28,18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30,679,318 28,161, %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31

32 单位 : 千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1-3 月变动率 (%) 营业收入 77,694,900 64,862, % 营业利润 3,239,793 3,143, % 利润总额 3,250,515 3,158, % 净利润 2,652,987 2,53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53,225 2,53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1,171 2,603, % 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单位 : 千元 项目 2018 年 1-3 月 2017 年 1-3 月 变动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025,785 9,28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5,417-1,534,164 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777,337-6,30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9,842,133 1,316, % 2018 年第一季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9.8%;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0% 2018 年第一季度, 公司业绩表现平稳, 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 2018 年度 1-6 月营业收入约为 1,460.6 亿元至 1,545.8 亿元, 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6.8% 至 1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3.8 亿元至 56.0 亿元, 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0.9% 至 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53.5 亿元至 55.6 亿元, 同比增长幅度约为 0.6% 至 4.5% 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 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32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账号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账号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 账号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账号 : ) 分别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发行人 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 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刊登前, 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 ( 一 ) 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 ( 二 )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 三 ) 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 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 ( 四 ) 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 五 )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 ( 六 )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 ( 或股权 ) 购买 出售及转换 ; ( 七 ) 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 八 ) 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33

34 ( 九 )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 ( 十 ) 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 十一 )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 十二 ) 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 ( 十三 ) 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4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 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毕明建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联系电话 :(010) 传真 :(010) 保荐代表人 : 刘之阳 方磊 二 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5

36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之盖章页 )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37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之盖章页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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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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