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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 2018 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报考手册 (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编制 ) 手册内容 : 一 考试简介二 考试设置三 考试时间四 考试报名 五 报考条件六 应试须知七 考场规则八 违纪处理 一 考试简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人社部 发 号 ) 设置的水平评价类格职业资格, 实施部门 ( 单位 ) 是民政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设定依据是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 年 ( 中发 号 )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 中组发 号 ) 人事 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 和 <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 执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国人部发 号 ) 中国人事考试网 : 山西人事考试网 : 考试用书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 年修订版 ) 已正式发布, 教材订购相关事宜由山西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 社会工作处 ) 负责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均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教材订购见表一及二维码 - 1 -

2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订购方式打开 微信 扫一扫 识别上图二维码后进入 社工图书专营店, 点击左下方 我要买书 即可登录中国社会出版社官方网站购买正版社工图书 如有疑问, 请与山西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 ( 社会工作处 ) 联系, 联系电话 : 表一 :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价目表 书名 定价 ( 元 )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教材(2018 修订版 ) 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初级 ) 社会工作实务 ( 初级 )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试解难 ( 初级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过关必做 ( 初级 ) 社会工作实务过关必做 ( 初级 ) 社会工作师考试教材(2018 修订版 ) 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社会工作实务 ( 中级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中级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中级 ) 社会工作师应试解难 ( 中级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过关必做 ( 中级 ) 社会工作实务过关必做 ( 中级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过关必做 ( 中级 ) 二 考试设置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试级别 专业 科目设置见表二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分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 2 个级别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应试人员须在 1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 参加社会工作师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表二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名称 级别 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 名称级别专业科目名称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初级 )( 客观题 ) 社会工作者 助理社会工作师 03. 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 01. 社会工作 2. 社会工作实务 ( 初级 )( 客观题 ) 3.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中级 )( 客观题 ) 4. 社会工作实务 ( 中级 )( 主观题 ) 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客观题 ) - 2 -

3 三 考试时间 2018 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定于 6 月 9 日 10 日举行表三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科目及时间表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6 月 9 日下午 14:00 16:00(2.0 小时 ) 1.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客观题 ) 上午 9:00 11:00(2.0 小时 ) 2.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初 中级 )( 客观题 ) 6 月 10 日 下午 14:00 16:00(2.0 小时 ) 3. 社会工作实务 ( 初级 )( 客观题 ) 下午 14:00 16:30(2.5 小时 ) 3. 社会工作实务 ( 中级 )( 主观题 ) 四 考试报名 ( 一 ) 网上报名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进行, 登录网址 : 中国人事考试网 : 网上报名 ) 山西人事考试网 : 网上考务 ) 考试组织流程 : 发布公告 网上报名 网上交费 准考证打印 考试 成绩查询 资格审核 证书领取 报名资格审核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 报名流程图 - 3 -

4 ( 二 ) 考试收费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人社厅函 号 ) 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晋发改价格发 号 ) 规定, 山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 ( 表四 ): 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 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表四 : 山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 ( 单位 : 元 ) 上缴省组织考试费名称考试科目考务费考试费合计 1.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初级 )( 客观题 ) 助理社会工作师 2. 社会工作实务 ( 初级 )( 客观题 ) 合计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 中级 )( 客观题 ) 社会工作实务 ( 中级 )( 主观题 ) 社会工作师 5.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客观题 ) 合计 ( 三 ) 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 由山西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负责, 资格审核对象为本年度该项考试专业合格 ( 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内全部科目合格 ) 的应试人员 成绩公布后, 资格审核对象应严格按 资格审核通知 要求的时间 地点, 携带相关资料如期参加现场资格审核, 逾期未参加的, 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 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 四 ) 报名注意事项 1. 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 诚信报名考试, 抵制舞弊, 维护公平, 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 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 报考须知, 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 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 自觉遵守报名协议 3. 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 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 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 证件照片处理工具 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 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 谨慎确认! 未确认报名信息的, 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 ; 已确认报名信息的, 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 ; 交费成功后, 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5. 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 ( 或严重于二级 ) 者可申请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 报名参加考试的视力残疾人员, 须本人持上述证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提出申请使用专用考场 - 4 -

5 五 报考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 和 < 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执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国人部发 号 ) 的规定,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如下 :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 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 一 )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 1.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 2.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 3. 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 4.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 5. 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社会工作满 2 年 ( 二 )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 1.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 从事社会工作满 6 年 ; 2.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从事社会工作满 4 年 ; 3.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社会工作满 3 年 ; 4.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社会工作满 1 年 ; 5. 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 6. 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 年 六 应试须知 ( 一 ) 作答要求 1. 应试时, 须携带黑色墨水笔 2B 铅笔 橡皮 不得携带计算器 2.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 供应试人员使用, 考后收回 3. 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应试人员在答题前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 (1) 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 试卷封二 ) 和作答须知 ( 专用答题卡首页 ); (2) 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 (3) 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 ( 二 ) 重要提示 1. 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 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 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 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 考试实行属地管理, 在山西报名的应试人员资格审核时须提供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 ( 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 ) - 5 -

6 七 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 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 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 对号入座并将两证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查对 考试开始 5 分钟后不得入场 ; 考试开始 2 个小时内不得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 二 应试人员进场 退场必须进行签到 签退确认, 自觉接受身份核对 携带物品检查 三 应试人员应严格按考试要求携带考试用品 不得携带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存放在指定位置, 不得带至座位 四 考试开始时, 应试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纸 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 ( 涂 ) 姓名 准考证号等内容, 不得错漏填涂, 不得超过装订线, 不得做任何标志 五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试题,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 页码次序不对 字迹模糊或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有皱折 污损等问题, 可举手示意, 由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处理 六 应试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用笔在规定位置作答, 书写要清楚 工整, 填涂要规范 整洁 七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禁止吸烟, 不得互借传递任何物品 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爱护公共财物, 共同创造文明和谐应试环境 八 考试结束时, 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 经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收卷并允许后, 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 应试人员应服从管理, 接受监督, 诚信应试 对未按规定作答, 旁窥 交头接耳 打手势,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传递损毁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 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利用通讯工具接收 发送考试信息, 扰乱考试秩序,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他人等违纪违规行为, 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进行处理 十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6 年 9 月修订 ) - 6 -

7 八 违纪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 节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 )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 一 ) 携带通讯工具 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 二 )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 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 ( 三 ) 在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 ( 四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 五 ) 未用规定的纸 笔作答, 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 ( 六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七 ) 将试卷 答题卡 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故意损坏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 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 ( 九 )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 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 ( 十 )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记录期限为五年 : ( 一 ) 抄袭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 ( 二 ) 互相传递试卷 答题纸 答题卡 草稿纸等的 ; ( 三 )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 ( 四 ) 本人离开考场后, 在考试结束前, 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 ( 五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 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 ( 六 )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长期记录 : ( 一 )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 ( 二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 三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并责令离开考场 ; 情节严重的,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的, 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 - 7 -

8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 ( 四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 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 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 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 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 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 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 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 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 节选 ) 二十三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使用伪造 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 护照 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情节严重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 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 : 非法生产 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 窃照专用器材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 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8 -

在全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现场会上的讲话

在全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现场会上的讲话 2018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生指南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一八年六月 1 目 录 一 2018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1) 二 考场规则 (2) 三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3) 四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路线示意图 (5) 五 2018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安排表 (6) 2 2018 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1.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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