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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 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監察委員 : 劉興善李復甸陳健民葉耀鵬楊美鈴協查人員 : 蘇瑞慧嚴祖照

2 序言 序言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乃為保護刑事訴訟被告及相關人合法權利, 貫澈無罪推定之重要制度, 兼為維護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 然實際上, 每每見到報章媒體就偵查中之案件, 鉅細靡遺描繪犯案手法, 公開犯罪嫌疑人身分, 遇有社會關注之重大案件, 甚或於政論性節目夾敘夾議地針砭案情, 導致社會對相關事件形成先入為主觀念 不惟侵害被告及相關人士之名譽 隱私等權利, 嗣後司法判決若與之相違, 更造成民眾質疑法官辦案, 損及司法公正形象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務部早於八十二年訂定相關注意要點, 對檢警調機關人員予以規範 惟因學者容有不同看法, 且因實務偵查之需要, 偵查不公開原則一直多有討論 本研究除彙整相關案例文獻, 徵詢學者專家及各界代表意見, 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概念 分際 執行各節, 比較偵查不公開原則各國法制及執行情形, 並就本院過去調查所得及法務部 調查局及警政署函送檢警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例, 歸納分析檢察官 調查人員及警察違反態樣, 並針對偵查不公開與媒體自律 他律問題進行討論, 提出九點具體研究結論, 分向檢警調主管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建議 本專案調查研究相關結論與建議, 謹供各界參考, 並請不吝指教, 是為序 -1-

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4 目錄 目錄 壹 題目 :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 專案調查研究..1 貳 專案調查研究主旨 ( 研究緣起 目的 範疇 )...1 一 研究緣起 : 本院 98 年 2 月 20 日 (98) 院台調壹字第 號函...1 二 研究目的...1 三 研究範疇...1 參 問題背景與執行狀況...1 一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法規範...1 二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行政規範...2 三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分際及執行...3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6 一 文獻蒐集與歸納...6 二 諮詢會議...75 三 相關機關專案座談會...87 伍 研究發現與分析 一 本調查研究之結 二 本調查研究之建議 附錄一 : 本院 98 年 8 月 31 日召開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 專案調查研究諮詢會議紀錄 附錄二 : 本院 98 年 9 月 16 日召開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 專案調查研究諮詢會議紀錄 I-

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II-

6 壹 題目 監察院九十八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壹 題目 :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 專案調查研究 貳 專案調查研究主旨 ( 研究緣起 目的 範疇 ): 一 研究緣起 : 本院 98 年 2 月 20 日 (98) 院台調壹字第 號函 二 研究目的 : ( 一 ) 偵查不公開落實現況與檢討 ( 二 ) 對相關偵查不公開措施提出建言, 以兼顧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三 研究範疇 : ( 一 ) 相關法制之探討 ( 二 ) 政府機關相關措施之落實情形 ( 三 ) 違失案例之檢討及改進作為 參 問題背景與執行狀況 : 一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法規範 : 偵查, 不公開之,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即所謂 偵查不公開原則 或 秘密偵查原則 ( 偵查密行原則 ), 民國 ( 下同 )71 年以前無例外規定 71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 該條增加第 2 項至第 4 項, 第 2 項增列辯護人得於訊問被告時在場的規定, 可認為是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 偽造 變造或勾串共犯證人, 妨害他人名譽之虞等情形者, 得限制或禁止 然雖對辯護人公開, 但其公開非無限制 ; 第 3 項 : 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不得洩露, 則 -1-

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是針對辯護人應保密之規定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分檢於 82 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第 5 案,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立法目的有三 :( 一 ) 防止犯罪嫌疑人因偵查手段洩漏於外而逃匿或湮滅證據 ( 二 ) 由於犯罪嫌疑人之犯罪事實尚未有十分確實之證明, 有保護其名譽與信用之必要 ( 若逕公布, 將造成犯罪嫌疑人名譽及隱私重大傷害, 若嗣後不起訴或獲無罪判決, 亦無法回復 ) ( 三 ) 為維護法官審判獨立, 避免其產生先入為主之成見 89 年, 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 : 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不得洩漏 擬修正為 : 檢察官 辯護人及其他於偵查中執行職務之人, 對其因偵查所知悉之事項, 不得洩漏 其目的為避免少數執法人員為逞一己英雄主義, 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之基本人權 嗣於司法委員會審查認為 : 偵查程序固應不公開, 以維護人權, 仍應兼顧偵查犯罪, 維護治安之應有功能, 及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 相關偵查資訊若完全封鎖, 則於澄清視聽 安定民心 維護社會程序等社會公共利益, 可能反有不利影響, 爰將該第 3 項則修正為 :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於 89 年 7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行政規範 : 所謂 偵查不公開, 除指偵查程序不公開外, 相關人員於偵查程序中所得知事項之揭露, 亦應受有相關限制 法務部 (70) 法檢 ( 二 ) 字第 865 號函, 就台東地檢處 70 年 2 月法律座談會提出法律問題 : 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 乃招待記者會宣布偵查所得案情, 有關人員應否負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罪責? 研究結果 : 刑案 -2-

8 參 問題背景與執行狀況 偵破後, 警察機關招待記者, 宣佈偵查所得之案情, 如非尚應保守秘密之事項, 尚難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漏秘密罪 而相關行政規範, 法務部 82 年 9 月 29 日訂定發布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針對檢 調 警發布刑事偵查案件消息作規範 該 要點 之後迭經多修訂, 及法令名稱於 84 年 2 月 23 日修正為 :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嗣立法院於 89 年 6 月 30 日通過上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後, 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 : 法務部 內政部及國防部應嚴加督導所屬各檢察 調查及警察機關, 確實建立並遵守新聞發言人制度, 各機關並應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之採訪地點, 妥善管制媒體進出辦案人員辦公室, 對於違反 偵查不公開 之檢調人員, 亦應確實依相關規定懲處, 以確保 偵查不公開原則 法務部乃責成最高法院檢察署修正前開注意要點, 於 91 年 7 月 18 日發布修正後之 要點, 具體逐點落實上述決議要求 現行規定則為 97 年 3 月 25 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三 偵查不公開原則 之分際及執行 : 揆之 偵查不公開 原則之立法目的, 其所要保障者, 係偵查之效能及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權益, 故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 然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 檢察官 司法警察等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何謂 維護公共利益 保護合法權益 與 必要者? 以及檢 警 調等偵查刑事案件之執法人員於何種情形得揭露, 如何揭露及得揭露事項範圍又為何? 前法務部施部長茂林, 於 94 年 3 月 23 日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全體委員會受邀率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及法務部調查局業務主管 ; 內政部警政 -3-

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署等業務主管就 偵查不公開之規範與分際及各國相關法制 提出報告略以 : ( 一 ) 偵查不公開之分際 -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部分偵查資訊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解釋,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 案件偵辦人員仍得公開偵查中之相關事項 但為使執法人員有所具體依循, 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頒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第 3 點 第 4 點分別列出 : (1) 應保密不得公開之情事, 及 (2)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而得公開案件資訊之具體情形或事項, 綜言之, 消息之公布有助於案件之偵辦 安定人心 澄清視聽 或防止危害繼續擴大, 且有必要時, 得適度發布新聞 ( 二 ) 具體執行情形 : 1 設置檢察及調查機關發言人機制: 該部為使所屬各檢察機關發言人於主動發布新聞或接受記者採訪時, 能熟練應對技巧, 並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掌握發言分際, 以適當扮演發言人之角色, 俾提昇檢察機關形象, 自 90 年起, 每年均定期舉辦 檢察機關發言人研習會, 調集檢察及調查機關之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參與研習 2 建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所屬檢察機關新聞處理之機制 : (1) 依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第 6 點規定, 成立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 成員包括襄閱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 書記官長 政風室主任 訴訟輔導科科長, 由襄閱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其主要任務, 係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4-

10 參 問題背景與執行狀況 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進行檢討, 如發現有違反要點規定者, 即報請檢察長處理 (2) 依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第 7 點規定, 成立 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 成員包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所屬各高分檢署檢察長, 並由該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 其主要任務, 係就所發現檢察 警察 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違反 要點 規定情事時, 由召集人以口頭或書面, 直接或間接要求改善, 必要時並得建請依法懲處 (3) 違反 要點 規定之懲處情形 : <1>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自 90 年 2 月 15 日起至 94 年 1 月 14 日止, 對所屬各檢察機關發布新聞違反上述 要點 規定者, 共發函或口頭糾正 24 件, 報部懲處 2 件 ( 分別為當事人記申誡 1, 及首長記警告 1 ) <2> 另自 90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0 月 15 日止, 發現警察機關發布新聞違反 要點 規定情形, 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處理者, 共計 91 件 ; 自 90 年 10 月 15 日起, 警察機關新聞處理不當部分, 改由刑事警察局自行監錄查處 <3> 有關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違反該 要點 規定, 遭該署糾正及報部請懲處者, 各年度統計資料如下 :90 年度 9 件,91 年度 10 件,92 年度 6 件,93 年度 2 件,94 年度 1 件, 違規事件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顯示承辦人員已逐漸建立新聞處理之正確觀念 -5-

1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 一 文獻蒐集與歸納 : 蒐集有關 偵查不公開原則 相關論文 政府機關相關委託研究報告, 並函請各業務主管機關提供各年度具體執行結果等資料, 分述如下 : ( 一 ) 偵查不公開原則 國內外相關法制規定: 1 我國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3 項規定 : <1> 偵查, 不公開之 ( 第 1 項 ) <2>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 第 3 項 ) 增列理由 : 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所公認之原則, 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所明確宣示 各種不同形式人民公審則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之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 本法第 154 條已明白宣示無罪推定原則 而本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 其主要立法意旨, 無非確保無罪推定之落實 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 對未經定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 況偵查程序有關之資訊若經不當公開, 對於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 如證人 被害人 告訴人 告發人及相關人員之名譽 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亦有侵害之虞, 不 -6-

1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得不有嚴格限制 惟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 有關偵查之資訊若完全封鎖, 則於澄清視聽 安定民心 維護社會程序等社會公共利益, 可能反有不利影響, 爰增訂第 3 項, 規定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 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藉以折衷調和 原第 3 項 : 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不得洩漏 則因參與偵查程序之人無故洩漏偵查程序中所知悉之事項者, 刑法第 132 條 第 316 條分別定有處罰明文, 爰予刪除 (2)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規定 : 法務部 82 年 9 月 29 日訂定發布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嗣經 83 年 8 月 12 日 84 年 2 月 23 日 ( 修正名稱 :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及條文 ) 91 年 7 月 18 日 94 年 8 月 17 日 97 年 3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檢察署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現行 要點 規定略以 : <1> 偵查終結前應保密不得公開之情事 :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 應加保密, 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 亦不得任被告 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 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 第 3 點 ) 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7-

1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有關傳訊 通訊監察 拘提 羈押 搜索 扣押 勘驗 現場模擬 鑑定 限制出境 資金清查等, 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3 實施偵查之方向 進度 技巧 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4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 或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 安全堪虞者 6 偵查中之卷宗 筆錄 錄音帶 錄影帶 照片 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 7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8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 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 9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 姓名 居住處所 就讀學校 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10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 身分資料 居住處所 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11 檢警調偵查案件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 會談紀錄等內容 12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檢警調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 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 錄音 <2> 例外得公開案件資訊之情形或事項 : 案件於偵查終結前, 如有下列情形,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認有必要時, 得 -8-

1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 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 第 4 點 ) 1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已經逮捕, 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2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 經緝獲歸案者 3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 民生犯罪之案件,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經調查與事實相符, 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偵辦之案件, 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 被害人 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 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5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安全,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6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依據查證, 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 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 面貌之圖畫 相片 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7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 藏匿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 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 對於犯罪行為不宜做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 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 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混同措施後, 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 攝影 <3> 檢警調機關 發言人 機制 : -9-

1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 於偵查終結前, 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 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長時, 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偵查資訊除依本要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 檢警調人員不得私下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 亦不宜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談論或透漏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 第 5 點 ) <4>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 之設置: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 應指定該機關人員 3 至 5 人, 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 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 檢討之事項包括發言及回應之時機及內容是否妥適 新聞發布後對引發之評論是否適當, 加以處理 ( 第 6 點 ) <5> 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 之設置: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 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 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 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 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 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 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本要點時, 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 ; 各機關並應即予調查, 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 建請依法懲處, 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 第 7 點 ) <6> 檢警調人員違反 要點 規定之懲處 : 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 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 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 按情節輕重 -10-

1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 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 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 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檢警調人員知悉同仁有提供不應公開之消息予媒體者, 應向長官報告 ; 因而查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具體案例時, 應予獎勵 ( 第 8 點 ) (3) 法務部調查局新聞處理及聯繫執行要點 規定: 法務部調查局訂頒,97 年 6 月 25 日 7 月 10 日函修正 ; 原 78 年 3 月 22 日函頒 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於 90 年 3 月 19 日廢止 該執行要點略以 : <1> 局本部置發言人 副發言人, 發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兼任, 副發言人由公共事務室主任兼任 局本部有重大事務需發布新聞或對外說明時, 由發言人或副發言人主持, 必要時得指派業務主管單位人員公開說明 外勤單位由副主管以上人員或主管指定之人員負責對外新聞說明 ( 第 2 點 ) <2> 發布辦案新聞時, 對於通訊監察 行動蒐證 調卷 資金清查 通聯清查及尚未執行之證人查證 約談 傳喚 拘提 逮捕與搜索等作為, 均應保密, 不得透漏 尤其嚴禁非授權人員擅自透漏辦案消息予媒體 ( 第 6 點 ) <3> 為避免媒體偏失或錯誤報導, 對於媒體已知悉且已完成之辦案程序作為, 除局本部業務單位禁止或有妨礙後續調查者外, 外勤單位主管經評估無不良後遺, 向局本部業務單位報備後, -11-

1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得指定人員在不涉及案件實體內容之前提, 就已完成之程序作為, 口頭向媒體回應說明 嚴禁帶同媒體辦案 ; 強制處分現場, 應禁止記者進入 必要時得由授權人員依前項原則當場說明, 以避免外界不當揣測 ( 第 7 點 ) <4> 發布辦案新聞時, 禁止公布詢問錄影 錄音 必要時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 惟應指定專人全程保管, 並防止指紋混同 ( 第 8 點 ) <5> 業務主管單位由媒體報導內容認為有洩漏業務秘密之情形時, 簽奉核定後依其性質移督察處或政風室查處 外勤單位由媒體報導發現可能有洩密情事時, 通報與報導內容關聯之局本部業務主管單位 ( 第 16 點 ) <6> 先期有效處理不實報導或負面新聞, 對本局形象有正面助益者, 依本局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議獎 外勤單位處理辦案新聞妥適, 有利提昇本局形象, 經案件業務主管單位評估表現良好, 且無洩密情事或後遺時, 列入案件績效加成考量 違反本要點規定, 致影響局譽或造成本局困擾者, 按情節輕重, 依規定議處 如涉及刑事責任, 則依法辦理 ( 第 17 點 ) (4) 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要點 內政部警政署 94 年 12 月 1 日署偵字第 號函修正 規定略以 : <1> 各機關應設置新聞發布室, 由首長或其指定之新聞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刑案偵查新聞 新聞發言人, 除公開 ( 含書面 ) 說明外, 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 透漏或提供任何消 -12-

1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息予媒體 偵查人員除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者外, 不得私下透漏偵查內容予媒體或任意與辦案無關之人員透漏與案情相關之訊息, 並應以適當方法妥善保管證物 ( 第 2 點 ) <2>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 第 3 點 ) <3> 偵查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 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 錄音, 並對於下列事項, 應加保密, 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 第 4 點 ) 1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2 有關傳訊 通訊監察 拘提 羈押 搜索 扣押 勘驗 現場模擬 刑事鑑定 限制出境 資金清查等, 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3 實施偵查之方向 進度 內容 技巧及所得心證 4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 或有湮滅 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 安全堪虞者 6 偵查中之卷宗 筆錄 錄音帶 錄影帶 照片 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7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8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9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 姓名 居住處所 就讀學校 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13-

1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10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 身分資料 居住處所 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11 偵查刑案期間與各機關討論案件之任何訪客資料 會談紀錄等內容 12 刑案現場蒐證錄影帶 採證相片 勘察採證所得知案件內容 ( 警察機關增訂 ) 13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4>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 併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於下列情形, 認有必要時, 得經各機關首長或新聞發言人核可後, 適度發布新聞 :( 第 5 點 ) 1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 已經逮捕, 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2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 經緝獲歸案者 3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 民生犯罪之案件,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經調查與事實相符, 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 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 被害人 證人之供述及物證, 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 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5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安全,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6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依據查證, 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 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 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 面貌之圖畫 相片 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7 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 因被告或 -14-

2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犯罪嫌疑人逃亡 藏匿或不詳, 為期早日查獲, 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 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 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依本要點發布之新聞, 除有應秘密之原因外, 得公布查獲之贓證物, 並得於實施防止指紋及相關跡證混同措施後, 提供查扣物品予媒體拍照 攝影, 惟不得示範操作或說明 <5> 各機關之新聞宣導帶, 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取締妨害風化案件 一般賭博案件嚴禁提供外, 不得有下列畫面或談話內容 :( 第 6 點 ) 1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查證在場人士身分時, 受檢人出示身分證件內容之畫面 2 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 3 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詢之畫面或談話 4 搜索贓證物或提示證物之畫面或談話 5 詢問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有關證物藏匿地點 使用方式或來源之畫面或談話 <6> 各機關對於偵查刑案之前 中 後階段, 應採取下列措施 :( 第 7 點 ) 偵查前 : 禁止媒體跟隨拍攝警方攻堅逮捕 臨檢取締及偵訊犯罪嫌疑人等過程 偵查中 : 1 偵辦刑案中之辦公處所或偵詢室, 嚴禁媒體實地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2 不得任犯罪嫌疑人供媒體拍攝 直接接受採 -15-

2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3 對於妨害性自主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福利等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 應遵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等規定, 不得揭露受各條文保護之對象身分 偵查後 : 1 如查獲未滿 18 歲之犯罪嫌疑人, 於進行逮捕或押解移送等公開場合時, 應配戴頭套, 以確保身分之保密 2 執行圍捕重大案犯任務之現場指揮官, 應考量民眾 記者等之人身安全, 及兼顧執行圍捕任務之遂行, 建立封鎖區域, 並得依署頒警察機關執行圍捕任務規範規定, 於第三層之封鎖線內之安全地段設置新聞採訪點, 依本注意要點之相關規定, 擔任或指派新聞發言人適度說明圍捕情形 3 非有偵查之必要, 禁止實施刑案現場模擬, 如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而認為確有必要, 或偵查單位認有需要且報請該管檢察官同意, 而實施刑案現場模擬或勘驗時, 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不得洩漏偵查秘密及現場模擬之時間 地點及實施方式, 並事先做好現場保全維護與建立封鎖區域, 嚴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以防範私刑毆打行為 ; 如發生私刑毆打之犯罪行為, 應依現行犯立即蒐證 逮捕法辦 -16-

2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7> 各機關勤務指揮中心 ( 偵防中心 ) 應有專責人員, 負責蒐集 側錄本機關偵查刑案之新聞報導資料 ( 電子媒體 ), 如認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者, 應立即交由相關單位查證, 並循行政程序陳報首長或新聞發言人後, 由公關室以發布新聞稿 召開記者會 去函更正等方式為之, 並提醒媒體注意不宜對偵查細節進行揣測性之報導 ; 如有因犯罪預防宣導或澄清說明之必要時, 經首長或新聞發言人核可後, 得指派專人參加相關訪問或座談 各機關平時並應加強注意偵查保密措施, 如發現本機關人員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情事, 應立即交由督察單位進行查處 ( 第 9 點 ) <8> 各機關主動查處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之案件, 並陳報本署核備後, 每查處 2 案屬實得予嘉獎 1, 惟個人每半年獎勵累計不得超過記功 1 ( 第 12 點 ) <9> 各機關未主動查處本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規定之案件, 而經本署監看新聞發現及查證屬實者, 除議處疏失人員外, 對於違反情節重大或半年內發生違失 2 者, 承辦人申誡 1 ; 發生違失 3 件者,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召集人及承辦人各申誡 1 ;4 件以上者, 視情形加重並追查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相關成員督導疏失責任 ( 第 13 點 ) (5) 警察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實施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 94 年 5 月 8 日署政字第 號函頒 相關規定略以 : -17-

2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1> 警察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 絕對保守公務機密, 遵行下列保密守則, 嚴防公務機密外洩 : ( 第 14 點 ) 1 提高保密警覺, 謹防敵諜 2 言談書信注意保密 3 嚴密保管公物, 不洩漏公務機密 4 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本職以外公務機密 ; 未經單位主管核准, 不得假手他人辦理公務機密 5 發現他人有洩密之虞時, 應予勸告 ; 如不聽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 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6 凡撿獲機密文件, 不論是否與警察公務有關, 應即報請所屬單位主管或逕送政風 ( 保防 ) 單位處理 <2> 警察人員言談書信, 應注意保密如下 :( 第 15 點 ) 1 非因公務需要, 不得談論自己職務或所知悉之機密公務 2 不得私自發表有關公務之談話或洩漏公務機密消息 3 不與家屬親友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務機密 4 私人日記 發表文章, 不得涉及公務機密 <3> 警察人員保管公物, 應注意保密如下 :( 第 16 點 ) 1 機密資料不論受訓 會議或其他原因獲得, 均應保管於辦公處所 如無保存必要者, 繳回原單位 2 避免知悉或持有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 -18-

2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之機密資料 3 銷毀廢棄之公文字紙及底稿 4 下班後嚴鎖門窗 箱櫃及抽屜 <4> 警察機關發生洩密案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 第 17 點 ) 1 各級警察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資料已洩漏 遺失, 或判斷可能洩漏 遺失時, 應即向本單位主管報告, 並通報政風 ( 保防 ) 單位迅作處理 2 政風 ( 保防 ) 單位應會同督察人員迅速處理, 了解洩密管道, 取得有關證據, 以利查處 3 政風 ( 保防 ) 單位應即密報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主管, 並報署核備 4 政風 ( 保防 ) 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 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 迅採補救措施, 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 以資防範 5 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 洩密部分併同貪瀆案處理, 行政責任部分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5> 警察人員違反公務機密保密規定者, 視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懲處, 並追究其所屬主官 ( 管 ) 之連帶責任 ( 第 19 點 ) 2 美國聯邦制度: (1) 美國聯邦規則法(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1> 新聞處理原則 1 統一具體規範所有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之新聞發布事宜 (28 C.F.R. 50.2(a) (1), (3)) -19-

2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就保護刑事案件當事人與讓大眾知道如何控制犯罪及政府作為, 兩者利益間求得平衡, 胥賴機關新聞發布人員及媒體代表均有一個健全判斷與運作 (28 C.F.R. 50.2(a)(2)) 3 當應否發布事項發生爭議時 ( 例如 : 聯邦犯罪紀錄 被告遭逮捕時所搜得物品之紀錄等 ), 應由司法部依據實務經驗及他人之建議, 不斷審視及考量 (28 C.F.R. 50.2(a)(4)) <2> 刑事案件新聞處理原則 適用範圍 - 1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不得為影響被告審判結果, 而公布任何訊息, 且對於會影響到即將審判案件結果之任何訊息亦不得公布之 (28 C.F.R. 50.2(b)(2)) 2 刑事案件新聞處理原則適用範圍, 始於某人成為犯罪偵查客體, 直到審判終結, 或因其他事由致案件終結為止 (28 C.F.R (b) (1)) 部分得予公布之訊息 - 除法律 法院規則或命令之特別限制外,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得公布以下訊息 : 1 被告姓名 年齡 住居所 職業 婚姻狀態及相似之背景資料 ; 2 起訴書內所載之內容 ; 3 偵查或逮捕機關 ; 犯罪偵查時間之長短或規模 ; 逮捕時之狀況, 包含 : 逮捕時間 地點 有無抵抗 追趕 武器之持有及使用, 在逮捕時搜索出之物件 -20-

2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揭露上開訊息, 僅能公布無爭議或客觀之事項, 不可包含主觀判斷 此外, 如公開被告資訊或逮捕 偵查之相關訊息, 會有害或導致法律無法執行者, 則不應該公布之 (28 C.F.R. 50.2(b)(3)) 但是, 有關被告逃亡訊息, 則不在此限, 得以公布 (28 C.F.R. 50.2(b)(8)) 不得公布之訊息 - 1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不得公布任何被告前科資訊 ;(28 C.F.R. 50.2(b)(4)) 2 對於即將進入審判或已在審判中之案件, 應儘量避免會對審判有危害之虞的陳訴, 而某些陳述只有在極端要求訊息揭露之非常態情形下, 始得揭露 (28 C.F.R. 50.2(b)(5)) 下列訊息之公布易造成某一重要法律功能之損害,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亦不得公布之 : 3 對被告人格之評論 ; 4 被告之供述 許可 自白 不在場證明或拒絕陳述等 ; 5 偵查程序中有關指紋 測謊儀器 彈道測試 實驗室測試之實施, 或被告拒絕為前述測試或檢驗等事項 ; 6 關於證人同一性 證人證詞或證詞之可信度等之陳述 ; 7 關於案件之證據或爭點, 不管該證據或爭點將來會不會在審判中使用 ; 8 對被告有罪, 或被告可能認罪, 或被告可能對較輕罪名為認罪等事項之意見 例外規定 : -21-

2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特殊情況下, 如 : 司法部所屬機關之首長認為揭露訊息會有利於法律之執行及公平正義者, 可於請求司法部部長或副部長之許可後為之 (28 C.F.R. 50.2(b)(9))( 按美國司法部部長即為聯邦系統之檢察總長, 聯邦檢察署與聯邦調查局及緝毒署等均為司法部所屬機關 此與我國法制不同, 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 檢察總長對刑事案件之偵查具有領導統御之權, 法務部部長僅具司法行政監督權, 對偵查中個案, 依法不得干預 ) (2) 聯邦檢察官手冊(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 USAM) <1> 通則 規範範圍及目的 聯邦檢察官手冊(USAM) 係依 28 C.F.R 規定, 訂定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有關民刑事案件之新聞處理原則 然而, 該手冊之規定僅具有內部規範效力, 並無法律強制力 (USAM ) 新聞之發布應注意下述三種利益之衡平 : 公眾知的權利 當事人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力 以及政府得以有效率執法之能力 上開三種利益之衡平, 均須逐案作考量 原則上, 除注意保護被害人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外, 同時也應注意保護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安全 同時在具體個案中, 倘符合被告權利及合乎憲法民主之要求下, 也應衡量讓大眾知道政府執法部門 檢察官或法院對於個案之 -22-

2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相關作為 有關法律之執行或實施, 倘對人民權益會產生影響者, 均應告知人民 (USAM ) 新聞發布之總負責人及新聞發言人司法部新聞發布總負責人及新聞發言人為公眾事務室主任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Public Affairs, OPA), 各州則由各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為新聞發布總負責人 (USAM ) 各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及司法部各所屬機關均應指派一位或數位擔任新聞發言人 倘機關因人力不足, 無法由一人專任新聞發言人, 則應指派一人兼任之, 或由檢察長或各機關首長自行兼任之 (USAM ) 機關間相互協調發布新聞司法部所屬機關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應與公眾事務室主任互相協調聯繫 (USAM ) 各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僅對於影響其轄區之事務有獨立裁量權, 對於具有全國重要性事項之新聞發布, 則應與公眾事務室主任協調之 (USAM ) 司法部所屬機關對於會引起國際或全國或重要地區新聞媒體注意之議題, 應即告知司法部公眾事務室, 其後始得舉行記者會 而司法部公眾事務室應先行就上揭議題與該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進行諮商, 始得對該 -23-

2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議題發表意見或發布新聞 (USAM ) 司法部所屬機關或司法部公眾事務室新聞發布或召開記者會, 會影響聯邦地區檢察署者, 應與檢察長溝通之 但涉及可能遭起訴之個案者, 則須經過檢察長之許可, 始可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 (USAM ) <2> 召開記者會原則 案件內容具重要性值得被報導或具有嚇阻犯罪等功能者, 始可召開 偵查中之個案可能將起訴者, 應獲得司法部副部長或管轄該案件之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之許可, 始可召開 倘該案件為數個檢察署所管轄者, 則該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應先徵詢其他檢察署檢察長之意見, 始可為許可之決定 如果是全國性之重大案件, 尚應取得公眾事務室主任之許可, 始可召開 (USAM ) 倘偵查中之犯罪令人憎惡或非普通案件, 為安撫民心, 欲告知民眾尚有某些危險存在, 或請求民眾協助提供訊息者, 得召開記者會 (USAM ) <3> 刑事案件之新聞發布原則 起訴後得以揭露之訊息 :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對於已起訴之案件, 除法律 法院規則或命令之特別限制後, 得公布以下訊息 : 被告姓名 年齡等背景資料 ; 起訴書內所載之內容 ; 偵查或逮捕機關 犯罪偵查時間之長短或規模 ; 逮捕時 -24-

3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之狀況, 包含 : 逮捕時間 地點 有無抵抗 追趕 武器之持有及使用, 在逮捕時搜索出之物件 (USAM ) <4> 偵查中得以揭露之訊息 : 除下列二種情形外,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對於偵查中個案是否正在進行偵查, 或偵查內容及進展等內容, 包括是否核發傳票等, 在起訴前均不得予以回應 : 1 對於已經公布或報導的事件, 偵查機關得表明刻正進行偵查中, 以重建社會大眾信心 2 為保護社會大眾利益 福祉及安全之必要, 對於正在進行之偵查行為得以確認或發表意見 縱使於上開特殊情形之下, 偵查機關必須先諮詢或獲得檢察長或處理該事務之司法部主管單位之許可, 始得發布新聞 (USAM ) <5> 被告犯罪前科之禁止揭露原則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原則上不論在偵查或審判中, 均不得對媒體揭露有關被告犯罪前科之任何資料 但, 在被告逃亡或引渡之個案中, 或某些犯罪以犯罪前科為構成要件者, 為確認被告及其犯行之同一性, 得以揭露部分相關訊息 (USAM ) <6> 協助新聞媒體採訪之界限, 例示如下 : 1 新聞發布時, 應敘述起訴只是一種控訴行為, 被告在審判程序證明有罪前, 皆應推定無罪 -25-

3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業經執行搜索或逮捕, 實施搜索或逮捕之人員均不得提供任何訊息給媒體, 亦不得教唆或請求媒體在搜索或逮捕之現場出現 執行搜索或逮捕前之準備作為, 或司法部所屬數個機關同時參與搜索或逮捕行動時, 亦同 3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如獲得可能成為刑事案件之證物, 及任何與搜索或逮捕行動有關之照片 錄音或錄影帶時, 在未得該聯邦地區檢察署檢察長或司法部副部長之同意前, 均不得提供給媒體 又該檢察長或副部長應依規則或政策, 衡量是否提供媒體, 或者視有無法院之命令要求提供而為決定 4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行動時, 發現新聞媒體出現在現場, 如果媒體不願意離開, 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在還有其他選擇時, 應即取消該行動 上開原則, 倘遇有特殊情形, 經由公眾事務室之許可, 可為不同之處理 (USAM ) (3)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 R. Crim. Rule) 應保守秘密之事項及人員 - 依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第 6(e)(2) 條規定,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下列之人不得揭露在大陪審團審核時所取得之資訊 : (Fed. R. Crim. Rule 6(e)(2)(B)) <1> 大陪審團成員 ; <2> 通譯 ; <3> 法庭紀錄人員 ; <4> 操作錄音設備之人員 ; -26-

3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5> 將錄音帶內之證詞製作成筆錄者 ; <6> 檢察官 ; <7> 其他依據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第 6(e)(3)(A) 條例外之規定, 得以取得大陪審團程序中所得資訊之人 ( 例如 : 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等人員 )(Fed. R. Crim. Rule 6(e)(3) (A)) 上述人員以外之人員, 則無保密義務 (Fed. R. Crim. Rule 6(e)(3)(A))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就何者屬應保守秘密事項, 並未規定, 實務上由法院判決補充之 : <1> 偵查範圍 對象文件 ; 大陪審團筆錄 大陪審團成員詢問問題資料 檢察官記載偵查方向 策略及前在證人之備忘錄 ; 檢方有利證人在大陪審團審核時所提供訊息 ; 證人姓名及住址 ; 起訴書草稿等, 法院認屬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 6(e)(2) 條規定之應保守秘密之資訊 <2> 聲請搜索令狀所檢具宣誓書 ; 大陪審團審核時未揭露之商業紀錄, 即非屬該條保護之資訊 <3> 其他得以揭露之事項及對象 : 其他依法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 ( 包括州政府或外國政府等 ), 或從本案檢察官或上開政府機關人員處取得資料, 其他執行金融機構改革法案或實施民事沒收程序之檢察官, 或為偵辦銀行法案件之檢察官提出聲請, 經法院核可後, 得以目的內使用該資訊 (Fed. R. Crim. Rule 6(e)(3)(A)) <4> 上開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 僅 -27-

3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得在協助檢察官執行聯邦刑法之目的下使用該資訊, 且檢察官必須立即將該政府機關人員名單, 提供法院, 並確實告知該等人員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 (Fed. R. Crim. Rule 6(e)(3)(B)) <5> 大陪審團審核中獲取之資訊與國家安全機密有關者, 檢察官得將該資訊揭露給聯邦國家安全機關及國防部等權責機關, 並在相當時日後, 以密封方式通知法院已揭露何種國家安全機密事項及揭露予何機關 (Fed. R. Crim. Rule 6(e)(3)(D)) <6> 大陪審團審核之資訊, 如可為本案或他案司法程序使用, 法院得以授權在特定目的下, 於特定時間, 揭露特定資訊 (Fed. R. Crim. Rule 6(e)(3)(E)) 資料來源 : 蘇佩鈺,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處理原則- 以美國聯邦制度與我國法之比較分析為中心, 檢察新論第 4 期 (4) 資訊公開法 有關資訊公開義務之例外規定美國 資訊公開法 第 7(c) 條就司法程序部分,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義務定有例外規定, 即臚列下列 6 項不予公開事項 : <1> 合理預期將干擾執法程序 ; <2> 剝奪當事人受公平審判權利 ; <3> 合理預期將不當侵害個人隱私 ; <4> 合理預期將揭露機密消息來源或洩漏刑事機關調查犯罪或合法國家機密來源 ; <5> 合理預期將揭露調查或起訴技術及程序 ; <6> 合理預期將致人生命或身體之危險性者 -28-

3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資料來源 : 施茂林,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會議報告, (5) 違反規定之效力 <1> 聯邦刑事案件, 大陪審團審核程序所取得資訊 ( 僅限重罪案件, 又重罪被告放棄由大陪審團起訴者, 檢察官自行起訴亦不適用之 ), 其揭露範圍及對象, 應遵守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規定, 依 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第 6(e)(7) 規定, 違反該規則第 6(e)(3) 得以揭露範圍及對象等規定者, 視為藐視法庭之行為 由法院個案審理 <2> 其他司法部所屬機關人員, 有關偵查中新聞處理事宜, 即以上開 聯邦規則法 及 聯邦檢察官手冊 為依據 惟該法令 規則, 對違反新聞處理規定者, 並未具體規範罰則, 實務上, 由司法部進行內部調查及為行政懲處 處理情形略以 : 1 司法部下設有專責辦公室 (Office of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OPR) 負責調查司法部所屬人員 ( 尤其是檢察官 聯邦調查局調查員及聯邦緝毒署調查員 ) 之不正行為 (misconduct), 並依據調查結果, 對於其等違反法規及司法部內部規範之行為, 視情節輕重, 予以不同程度之行政懲處或不予處罰 2 司法部專責辦公室每年度須提出調查報告予司法部長, 內容包含該年度各種不正行為類型之收案 結案與告發來源等統計資料 3 遭懲處之檢察官, 記載經口頭 ( 書面 ) 警告 停職 調查中已自行離職或辦理退休結果等 -29-

3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資訊, 並未逐案敘述違規內容, 僅例示數個案例, 以茲參考 且為保護其等隱私權, 僅稱呼檢察官, 不表明姓名或所在之檢察署 資料來源 : 蘇佩鈺,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處理原則- 以美國聯邦制度與我國法之比較分析為中心, 檢察新論第 4 期 3 日本相關法令規定 (1) 刑事訴訟法 規定: 日本對於 偵查不公開原則 於刑事訴訟法中已有規範, 然並無相關罰則, 如有違反, 比照公務員獎懲規定予以處置 <1> 刑事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 辯護人僅在提起公訴後得聲請閱卷 ( 第四十条弁護人は 公訴の 提起後は 裁判所において 訴訟に関する書 類及び証拠物を閲覧し 且つ謄写することが できる 但し 証拠物を謄写するについては 裁判長の許可を受け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2> 刑事訴訟法第 47 條規定, 有關訴訟之文件, 審判開庭前不得公開, 但如有公益上必要或其他經認可之相當事由者, 不在此限 ( 第四七条 訴訟に関する書類は 公判の開廷前には これを公にしてはならない 但し 公益上の必要その他の事由があつて 相当と認められる場合は この限りでない ) <3> 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規定,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人並辯護人等其他於偵查程序執行職務之相關人員, 在偵查中應注意不要損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名譽, 並應注意不 -30-

3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得妨礙偵查進行 ( 第一百九十六条検察官 検察事務官及び司法警察職員並びに弁護人そ の他職務上捜査に関係のある者は 被疑者そ の他の者の名誉を害しないように注意し 且 つ 捜査の妨げとならないように注意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2) 犯罪搜查規範 規定 <1> 犯罪搜查規範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進行搜查時應注意嚴守秘密及不要造成執行偵查之障礙, 並應注意不要損害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及其他案件關係人之名譽 <2> 犯罪搜查規範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進行搜查時, 除應依前項規定嚴守秘密外, 亦應注意不要損害告訴 告發 相關犯罪之舉發及其他提供犯罪偵查開端或資料者之名譽或信用 資料來源 : 藍台生, 司法記者與檢調人員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知差異比較研究, 銘傳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4 德國相關法令規定有關 偵查不公開原則, 雖未如我國明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但基於偵查程序不適用審判及言詞審理原則之反面解釋 法定偵查手段多屬秘密及有關偵查中閱卷權之限制規定等, 偵查密行仍為實務與學說所肯定 資料來源 : 施茂林,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會議報告, (1) 刑事訴訟法等規定 : <1> 原則上偵查程序為秘密進行, 只要是檢察機關 -31-

3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所進行之偵查, 則被告及其辯護人即無在場權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411) <2> 檢閱卷宗權, 原則上在偵查程序中, 辯護人 ( 非被告 ) 即有權閱覽卷宗, 惟例外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 在偵查程序終結前, 檢察官得以妨礙偵查之目的 ( 例如 : 突發性扣押或逮捕, 即可能因透露卷宗內容而告失敗, 或如 為防止一私人之身分資料被揭露時 ( 刑事訴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第 187 點第 1 項 ) ), 得例外拒絕卷宗閱覽之聲請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 P412) <3> 被告之人格權在新聞 廣播及電視活動中均應受到保護 在判決前須對被告依 歐洲人權條約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作無罪之推定 原則上對指出姓名之報導 描繪 或其他對於人別身分有辨識性之提示, 均不應被允許 ( 刑事訴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第 23 點規定 ) 即使媒體報導之目的在於犯行追緝, 此亦不在允許之列 ; 蓋此類之追緝僅限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 通緝 ) 之範圍內, 方被允許 即使該被告所犯之案件已開啟審判程序, 亦不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169 條規定允許新聞媒體有權對社會大眾就所有細節均予報導 只有在當今社會上極具重要影響之案件, 才能就有關形象藝術 攝影學方面之著作權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段之規定類推適用, 而允許有匿名原則之例外存在 -32-

3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163) <4> 對於檢察機關不當公布類似新聞資訊時, 則得依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以下, 或依民法第 839 條之規定處理之 對於新聞媒體不當侵害人格權, 可依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 第 1004 條規定, 得為不作為請求權 ( 或亦可請求暫時處分 ) 獲得提起請求慰撫金之訴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163) <5> 刑法第 353 條 d 規定 ( 洩漏案件秘密罪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 一 違反法令, 將禁止對外公開之審判過程或將涉及案件內容之公文書公布於眾 二 違反法院依法公布之保密義務, 未經許可將其從不公開之審判過程或涉及案件之公文書中獲知之事實公布於眾 三 將刑事訴訟法 罰鍰訴訟或懲戒訴訟之起訴書或其他公文書, 在其未公開審判或在訴訟程序終結前公布於眾 其規範目的乃在保護參與該訴訟程序之人, 使其不致因此而受影響, 此禁止規定亦在保護被告之人格權 ( 蔡墩銘譯, 德 日刑法典, 五南書局,1993 年 12 月,P49-50 傅美惠, 論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 刑事法雜誌,2006 年 4 月,50 卷 2 期 ) <6>1962 年刑事訴訟法草案第 452 條, 對輿論審判原預增訂所謂 擾亂刑事司法 之可罰性構成要件, 則不宜贊成, 此規定將使新聞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相反地, 依現行法規定, 即不得將 -33-

3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調查文件 或不論是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所完成之偵查報告或起訴書狀影本, 交予新聞媒體, 而予其得以影響審判之機會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67) (2) 行政命令相關規定 <1> 刑事訴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 第 23 條 : 1 偵查中新聞發布之分際, 即新聞發布應注意協助媒體公共意見之形成, 但不得妨礙偵查之目的及被告之公平受審權 2 在具體案件中並要衡量公共利益與被告及案件相關人之人格權, 避免個人受到不必要之曝光傷害 3 各檢察署或法院, 個別頒有新聞發布規範, 並指定新聞發言人或代理人 資料來源 : 施茂林,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司法委員會第 5 會議報告, <2> 刑事訴訟程序暨罰緩程序準則 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 1 審判程序中法官卷宗 摘要私人筆記及純屬內部作業資料, 則不在檢閱卷宗權之內容 2 上開書面文件包含司法單位內部作業資料, 例如 : 筆錄草稿 副本 職務監督上之抗議 與其他單位之書面來往文件等等 3 至於刑事警察所收集編製之線索檔案, 其內有時包含上千指紋 汽車牌照或有關國民之各類資料, 倘此類資料被檢察機關編集收列於調查文件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規定, 得被檢閱 但如被認定為不重要而仍留置警察機關或 -34-

4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歸還警察機關時, 即不屬調查文件 資料來源 :Claus Roxin 著, 吳麗琪譯, 德國刑事訴訟法, 三民書局,P ( 二 ) 檢 調 警等違反 偵查不公開 原則案例蒐集與歸納, 列表摘述如下 : 1 本院調查涉及違反 偵查不公開 原則案件統計表(84 年 -98 年 6 月 )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1 檢察官 (1543)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及調查局調查人員, 於偵辦台灣省議會議長賄選案搜索長憶公司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調查高雄市議會議長賄選案搜索大眾銀行及萬眾有線電視公司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辦聯邦銀行及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竊案 現場勘驗均聚集大批媒體記者, 任其拍攝 錄影搜索扣押及勘驗過程, 甚至公開向媒體發表偵查所得心證, 無視關係人或嫌疑人之隱私或名譽 抄調查意見函法務部轉飭所屬各檢察署及調查單位, 切實改善見復 2 檢察官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基 將調查意見函 賴 (16764) 隆市立委選舉驗票作業之勘驗 送行政院轉飭 現場聚集大批媒體記者, 任其拍 所屬確實檢討 攝並任意透露心證及續行之偵 改進見復並函 查進度, 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復陳訴人 顯有不當 3 警察機關 ( ) 洪 陳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將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前, 竟舉行 警方辦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及迅雷作業程 -35-

4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4 檢察機關 ( ) 記者會將未移送審理之感訓案件公諸於媒體, 使其名譽蒙受極大損失 經核有違偵查不公開 訴稱劉 偽造文書案件刑事準備書狀內容外洩, 據台中高分檢署轉法務部查復函稱 : 曾傳喚陳訴人供稱並不知究係何人偷窺書狀, 另傳訊訴訟相關人及有關承辦人員, 皆稱未透漏偵查內容, 報導本案記者則稱報導內容之資料, 係該案開庭偵查時, 於庭外向不詳姓名者採訪, 以及依與本案牽連之民事事件旁聽結果而為報導 揆諸前情, 陳訴人所稱刑事準備書狀內容外洩乙節, 似難以遽認確屬遭人及為何人所偷窺, 從而難謂承辦人員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事 序, 有失嚴謹及缺失, 函請行政院轉飭內政部警政署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抄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檢討見復 5 調查人員 ( ) 調查局為避免國家機密資抄調查意見函料外洩, 擇訂台商王 出境法務部轉飭所時, 協調海關實施出境注檢, 因屬調查局, 查未查獲不法事證, 即任其出境 處洩密人員違當天實施注檢行動外洩, 而由環失責任, 並研球電視新聞於當天中午獨家報提有效防範措導該行動, 並不斷以越洋電話施, 加強保密詢問王員看法, 從而引發其他新宣導, 杜絕再聞媒體搶風跟進, 令王員本人不犯 -36-

4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勝其擾, 益覺事態嚴重, 遂頻向媒體放話抱怨, 導致輿論非議, 引發白色恐怖不當聯想 調查局未能有效約束屬員遵守 偵查不公開原則, 使偵辦行動曝光, 引發後遺且影響案件偵辦進程, 有待檢討改善, 並應徹查洩密人員, 嚴予懲處 6 檢察官 ( ) 1. 查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桃園地函請法務部轉方檢察署檢察官慶 於 84 年飭桃園地檢署 10 月 6 日訊問陳訴人後, 曾向就調查意見 2. 新聞媒體說明具體案情內容 部分檢討改進指摘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見復 應屬誤會 2. 指訴檢察官慶 傳訊陳訴人不使用該署偵查庭, 而在法警室訊問, 亦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詢據慶檢察官答稱 : 當時桃園地檢署有檢察官 20 名, 偵查庭僅有 8 間, 偵查庭不敷使用, 乃臨時在法警室訊問被告 按檢察官偵查犯罪, 訊問被告 證人固不限於檢察署偵查庭 但本件既是定期傳喚被告, 且在上午 11 時, 允宜在偵查庭或其他適當場所訊問 法警室為法警辦公處所, 不僅法警出入頻仍, 且為被告 證人 告訴人報到之場所, 檢察官在該處偵訊被告, 實非所宜, 應予檢討改善 -37-

4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7 調查機關 ( ) 因駱 將列為極機密 機密 密之我國對外航權談判等資料洩漏並交付記者, 台北市調查處於 88 年 7 月 27 日搜索中國時報記者陳如嬌 工商時報記者林 住所及今周刊雜誌社編輯部, 並以證人身分傳訊陳 林 今周刊總編輯蔡 副總編輯徐 等 4 人, 引起社會輿論對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的討論 為避免公務員恣意 擅權或輕忽, 使行政機密長期祕匿 或不應秘密者列為機密, 侵害國民知的權利及新聞自由, 政府機關在國家機密之指定時間, 應有一明確之基準與原則, 就各具體案例, 謹慎客觀權衡國家機密之目的 內容及時間加以考量公開或祕匿之利益得失, 調和折衝新聞自由與國家機密之間緊張關係, 始為正辦 抄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改進 8 警察機關 ( ) 查中國時報記者羅 88 內政部警政署年 7 月 1 日於新竹市地方新聞, 應切實檢討本報導王 之姓名 職務為新竹案偵查內容洩科學園區科技公司的測試工程密之原因, 嚴師 年齡 拘提經過等相關案格督促所屬落情,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實偵查不公開派出所員警否認提供資料 規定, 以顧及本案既未主動發布新聞稿個人隱私名及召開記者會之情事, 惟拘提 譽 -38-

4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搜索等相關案情及王 基本資料, 業於新聞媒體披露, 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 : 偵查, 不公開之 及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 一 五條規定 : 偵查刑案, 應嚴守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司法警察在偵查程序中, 係採行秘密偵查原則, 不僅整個偵查行動, 應秘密為之, 而且對於偵查所得知之內容, 亦應保守秘密均不應對外透漏消息, 特應防止媒體披漏案情, 導致侵害人權又破壞人性尊嚴, 並要求所屬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 以落實辦案保密之相關規定 通案 1 檢察官 警察 ( ) 國內檢警單位實行拘捕人抄調查意見函犯或為搜索扣押行動, 竟有通知請行政院轉飭媒體記者隨行採訪, 或作 SNG 所屬切實檢討報導等情形發生 依政治大學孫改進見復 秀蕙 林鈺雄教授於 88 年 5 月 1 日至 7 日對台視 中視 華視 民視 TVBS 及東森等 6 家無 有線電視台之晚間電視新聞進行實證調查發現,185 則犯罪新聞中 - 1. 有 115 則新聞涉及犯罪嫌疑人曝光, 比例高達 6 成 2 2. 記者在警局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的程度最為嚴重, 共有 13 則 -39-

4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3. 被害人與相關人士曝光比例高達 2 成 5, 共計 48 則 4. 警察及檢察官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 共有 28 則 5. 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 讓媒體大量拍攝, 計 56 則, 贓物來源 程序無法得知, 讓人誤以為罪證確鑿, 造成不當預斷 如何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及滿足媒體採訪報導需要下, 彼此兼顧尊重, 一切在法律之內互動運作, 始為正辦 此一原則應在維護訴訟當事人人權及人民知的權利間取得平衡 9 刑警 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製 提案糾正內政 檢察官 ( ) 作盧 偵訊筆錄時, 縱容案外人 部警政署 台 潘敏捷現場教導答詢, 有違偵查 南市警察局及 不公開規定 該屬第五分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未能嚴 局, 並送請內 格指揮監督偵訊過程 ; 對員警任 政部督飭所屬 由潘 於偵訊現場向盧 面 切實檢討改善 授機宜, 未予及時糾正制止, 核 見復 有違失 行政疏失函請 內政部警政署 查明議處失職 人員責任見 復 10 警察機關 ( ) 86 年 10 月 7 日全國同步執行 治平專案 檢肅對象拘提行動, 陳訴人遭警方拘提到案, 當 提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台北 -40-

4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11 檢察署 ( ) 12 檢察官 ( ) 日中午即在台北縣警察局大禮堂開放採訪, 媒體隨即以 大掃黑老調查員入列 治平掃黑三重幹員來花抓人董 邢 由直昇機解送台北 掃黑掃到天道盟幕後金主 幹探空降花蓮揪出治平對象 等聳動標題大幅報導, 於陳訴人犯罪事實尚待釐清之際, 台北縣警察局發布新聞未能兼顧涉案人員隱私權及名譽, 處置欠周, 亟待檢討 據報載 : 中時晚報刊登劉 案筆錄, 台北地檢署乃以國家安全為由搜索中時晚報報社, 則憲法 新聞自由 及檢察官維持社會秩序之矛盾及分際何在? 檢察官搜索媒體的發動是否審慎嚴謹等情 台北地檢署搜索媒體, 使本案登載於美國國務院 2000 年版之全球人權報告中, 台北地檢署爾後允應更為審慎行事 國家安全雖不能無限上綱, 新聞自由亦不能漫無邊際, 是以在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間建立一套足以相得益彰之標準, 讓彼此有所遵循, 自屬當務之急 台南市市長張 因不滿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在偵 縣警察局及所屬三重分局 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檢討議處相關人員失職責任並研提具體改進措施見復 抄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檢討改進見復 依監察院辦理 調查案件注意 -41-

4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13 調查人員 ( ) 14 檢察官 ( ) 辦期間違反 偵查不公開 洩漏偵查內容, 以不實消息告知媒體 破壞名譽 違法羈押被偵查人 等行為, 於 89 年 10 月 16 日向本院具文陳情 宜蘭縣議會陳 議員等陳訴 : 為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副主任 等, 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洩密等違失 - 尚乏積極事證足資證明宜蘭縣調查站確有陳訴人所指摘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 主動通知媒體到站採訪, 致損害陳訴人人格名譽違失情事 太極門弟子陳 等陳訴 : 為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侯 前於 85 年間偵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涉嫌詐欺案件時, 涉違反偵查不公開 - 檢察官率員實施搜索扣押時, 對於媒體在場攝影未予管制, 侵害當事人權益 ; 另檢察官偵辦案件期間多接受媒體採訪, 公開對外談論案情, 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相關規定 事項第 6 點第 3 項後段規定報請結案並函復陳訴人, 俟本案審理終結後, 如認仍有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者, 再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陳訴函法務部調查局研究辦理見復 本案仍在檢調機關偵查中, 請以密件方式處理 抄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就被調查人違失各節從嚴究責議處, 並就本案缺失情形, 研具可行改進措施見復 函請內政部檢 討改進見復 -42-

4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15 檢察官 調 據林 陳訴 : 法務部調查 抄調查意見函 查人員 ( ) 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員及新竹 請法務部並轉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 郭 飭所屬就應行 等人偵辦該署 88 年偵字第 檢討改善事項 5622 號案件, 違反偵查不公開等 妥予辦理見 法令規定 - 媒體報導均係有關 復 本案偵查之方向 進度與內容, 核屬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 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第 2 項所定應加保密及不得透漏 或發布新聞之事項 16 檢警機關 ( ) 通案 ( ) 據黃 君等陳訴 : 檢警機關偵辦台北大學林姓大學生箱屍命案, 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嚴重侵害死者名譽及其家屬隱私權, 疑有違失 - 偵查機密外洩 ; 從屍體勘驗 現場封鎖 被告逮捕 證物搜索扣押及犯罪嫌疑人之偵訊等時地均受相關媒體包圍 檢 警 調機關未切實踐行偵查不公開之原則, 嚴重違反人權, 法務部 警政署亦未嚴加督導, 核有重大違失 : 偵查不公開原則 非專為偵查過程順遂而設, 並兼及保護被告或第三人之隱私及辯護權益, 而為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保障人權所不可或缺 查各檢 警 調機關 87 年 函請法務部 內政部警政署函轉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提案糾正內政部及法務部 函請內政部及法務部轉飭所屬徹底檢討改 進見復 -43-

4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至 89 年間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案例, 檢察署有 7 件, 調查局有 3 件, 警政署有 93 件, 已如前述 ; 又檢 調機關辦案因違反前揭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而受處分者計有 7 件, 警方計有 17 件, 同期間各電視台報導檢 警 調辦案, 涉有侵犯人權 隱私等違反法令, 遭行政院新聞局罰鍰處分者計 26 件, 其比率甚高 又本院實地勘查部分基層警察單位, 發現其偵訊設施簡陋, 且未設置記者招待室, 時見辦案人員於辦公室訊問涉嫌人, 媒體記者則緊臨在旁, 顯有未洽 ; 亦有新聞媒體隨警辦案, 標榜獨家報導, 播出跟拍警方查案 搜索 緝捕嫌犯之過程, 鉅細靡遺地將員警如何佈署 跟監 攻堅 制伏逮捕嫌犯, 及搜身 翻箱倒櫃 搜查證物等偵辦細節之畫面, 甚至有記者直接詰問嫌犯, 亦屢見不鮮 ; 將嫌犯之住家門牌與案情無涉之親友臉孔, 無辜家屬與警方衝突等畫面公開呈現 又嫌犯回命案現場摸擬時, 遭被害人家屬拳打腳踢, 被害人家屬利用警方辦案圍毆嫌犯以之洩憤, 此類畫面在全國媒體一再重現, 對於著有民主法 -44-

5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治國家的政府形象, 實為一大諷刺 ; 再就法治教育觀點言之, 洵為一種錯誤示範, 不惟罔顧人權, 抑且嚴重延誤辦案時效, 更使長年耕耘之法治教育為之扭曲 按上開偵查不公開之意旨, 辦案理應秘密偵查, 然觀嫌犯重回現場之際, 除大批媒體簇擁外, 被害人家屬及不相干民眾亦能獲知消息, 一窩蜂重拳追打嫌犯, 造成警方為維持現場秩序, 非動用大批警力不可, 殊屬不當 又如南投看守所於南投縣縣長彭百顯因貪瀆案被羈押乙事, 於 89 年 11 月 14 日接受媒體採訪時, 任由電視記者拍攝被告在囚房及餐廳之畫面, 及台南地檢署於偵辦台南市長張燦鍙貪瀆案期間, 任由媒體記者拍攝張市長在候訊室等候法院裁定羈押之畫面, 有損機關形象及當事人尊嚴 17 警察機關 ( ) 桃園縣警察局等偵辦張 殺人案, 未恪遵相關法律及規範, 違法拘捕及違反偵查不公開, 嚴重侵犯人權等違失案 - 不當洩漏偵查過程及被告自白予媒體, 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查 84 年 4 月 15 日破案當天 糾正桃園縣警察局 -45-

5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之聯合晚報及翌日之中國時報, 均以顯著篇幅報導本案之偵辦及破案經過 其中聯合晚報標題記載 工人猥褻未遂, 殺害女童, 中壢李亞靜命案真相大白 - 兇嫌因被害人哭叫而以布摀口, 並在被害人昏迷後再以磚塊猛擊致死 ; 中國時報兩則標題分別為 李 命案偵破, 張 俯首認罪 不可能隔樓做案 兇嫌露口風, 偵辦女童李 命案, 中壢警方抽絲繭逮 隱形人, 內容詳細記載警方辦案過程及張 自白, 並有做出張 犯下殺害女童之結論 上開媒體資料, 應係承辦員警提供, 當無爭辯 18 檢察官 員警 ( ) 內政部未能詳實審查宋 糾正內政部 協會撤銷許可案, 法務部未督法務部 臺北促承辦檢察官及員警遵守刑事地檢署及臺北訴訟法等規定辦案, 核有違失 市政府警察本案承辦檢察官薛維平 ( 現局, 並議處相任臺北地檢主任檢察官 ) 於全案關違失人員 未定讞前, 擅自發表認定被告有罪之言論, 又公開談論犯罪嫌疑人之偵訊內容, 顯置偵查機密與當事人基本權利於不顧, 悖離無罪推定及偵查不公開原則 本案在偵查過程中, 承辦員警多不當聽任媒體抄錄 閱覽 -46-

5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 時間 事例 調查結果 或拍攝偵查過程及扣押在案之證物 ; 又於搜索扣押時, 任由媒體隨行並同步採訪 攝影 19 員警 (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糾正台北市政察隊借提在押嫌犯陳 發生府警察局, 函請脫逃事件, 顯示紀律與訓練不內政部警政署佳 ; 少年虞犯防治工作績效不彰轉飭所屬澈底案 檢討改進並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處失職人員見察隊少年隊帶班小隊長劉 復 對案外無關民眾洩漏警方辦案成果, 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 復任由外人在場不當關切, 且事後未將全案查處過程簽核備查, 致輿論質疑員警接受關說私縱人犯, 影響警譽甚鉅, 亦涉有違失 20 員警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員警林 及劉 於取締賭博電玩行動中, 事先告知業者洩漏查緝行動, 並幫助業者查詢警方巡邏車之所有單位, 涉嫌洩漏公務機密, 內政部警政署允應以本案為殷鑑, 妥擬具體有效改進措施 糾正內政部警 政署 函請內政部警 政署從重議處 相關失職人員 見復 21 檢察官 ( ) 立法委員江 李 陳糾正花蓮地檢訴 :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 署 近日之言行已違反司法中立抄調查意見函及行政倫理, 且其透過花蓮縣某請法務部查明縣長候選人競選總部召開記者議處見復 會, 顯有不當 -47-

5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22 檢察機關 ( ) 23 檢察機關 ( ) 24 檢察官 ( ) 主任檢察官楊 於 92 年 7 月 30 日, 未經該署檢察長授權, 亦未事前向檢察長報告, 復未透過該署發言人機制, 即主動聯繫記者召開記者會, 對外發表意見, 核有未當 前總統李登輝於 92 年 10 月 22 日為興票案前往台北地檢署應訊, 翌日即有庭訊之 摘要手札 流出, 疑有政治力介入司法之情事, 且該檢察機關涉有行政違失 本案承辦檢察官 書記官於庭訊後, 未將偵訊中書寫札記之筆錄用紙妥適處置或銷毀廢棄, 肇致外洩, 核有違失 吳林 女士等陳訴 : 渠等於高雄市議會議長選舉中, 因妨害投票案件, 高雄地檢署偵辦該案, 設詞欺騙當事人案 - 本件高雄地檢署專案小組於偵查之初, 被告罪責尚未明朗之前, 即由發言人對外宣稱對於符合特定條件之被告給予 緩起訴 處分, 顯與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之規定不符 據立法委員劉 等陳訴 : 台南地檢署偵辦陳總統水扁 呂副總統秀蓮於 93 年 3 月 19 日在台南市遭槍擊事件, 任意召開記者會, 對外發言, 涉有違失案 - 抄調查意見送請台北地檢署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抄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 高雄地檢察檢討改進見復 抄調查意見一, 函請法務部轉飭所屬檢討改進見復 -48-

5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調查結果 王 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前, 透露實施偵查之方向及所得心證, 核有未合 ; 就未與協辦檢察官達成共識之事項, 逕向媒體透露, 則屬不當 25 警察機關 ( ) 王 陳訴略以 : 台北縣警糾正台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未依法定程序行察局, 並議處相事, 限制渠自由, 阻礙於第一時關失職人員 間尋求律師協助維護權益, 不當銬住雙手及強押身軀致手腕受傷,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 - 查指陳 本案渠曾遭警方縱容媒體於住處及分局製作筆錄時任意採訪拍攝, 認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 經本院調閱偵查全卷證實, 該分局於訊問陳訴人時未全程連續錄影, 且卷附警訊錄音帶內容, 分局於調查筆錄製作過程錄音曾中斷 2, 未能全程連續錄音, 又偵詢現場未予管制, 致人聲鼎沸, 有人員交談 接聽手機及電話聲不絕於耳, 間有車輛經過及鳴放喇叭聲不斷, 足證海山分局偵查紀律容有改善空間, 且訊問時並未依上開規定於偵詢室或適當辦公處所為之, 復於偵訊全程未能依法進行錄音 錄影存證, 致生本案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相關陳訴疑義, 影響警譽及警察優良形象, 核有違失 -49-

5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法務部函送臺高檢署 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 糾 正所屬人員事例表 (90 年 -98 年 6 月 ) 單位 人員 時間 事例 懲處結果 1 法醫 地檢署榮譽法醫高 相驗 請督促改正 縣太平市 KTV 女服務生屍體,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2 地檢署 地檢署任由電視媒體在法警室, 請督促改正 從監視器拍攝 市張 在候訊室內畫面, 違反第 3 點規定 3 地檢署 地檢署偵辦縣警察局包庇賭博玩 請督促改正 具業者集體貪瀆案, 發布新聞, 違反第 2 點第 3 項規定 4 地檢署 地檢署偵辦 大火涉及 消 請督促改正 防分隊長花 等集體收受規費涉及貪瀆案, 發布新聞, 違反第 2 點第 3 項規定 5 法醫 地檢署法醫相驗屍體,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5 點規定 請督促改進 6 法醫 地檢署法醫相驗屍體,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5 點規定 請督促改進 7 法醫 地檢署榮譽法醫李 相驗後, 請督促改正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5 點規定 8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郭 偵辦案件, 請督促改正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5 點規定 9 法醫 地檢署法醫相驗後, 接受媒體採 請督促改正 訪, 違反第 5 點規定 10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劉 接受媒體訪問發布新聞,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請督促改正 -50-

5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 人員 時間 事例 懲處結果 11 法醫 地檢署榮譽法醫高 相驗後, 請督促改正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12 副法警長 地檢署副法警長接受媒體訪問, 談話方式與規定略有不同, 談話內容實為不妥, 口頭通知該署書記官長督促所屬注意 請督促注意 13 法醫 地檢署法醫高 相驗屍體後, 請督促改進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14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吳, 接受媒體訪問發布新聞,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請督促改進 15 法醫 地檢署法醫高 相驗屍體後, 請督促改進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2 項規定 16 法醫 地檢署法醫汪 相驗屍體後, 請督促改進 接受媒體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2 項規定 17 檢察長 地檢署澄清該署偵辦憲兵隊長司 涉嫌勾結張久男經營職業賭場案之新聞報導處理不當一案, 首長逕由 該檢察長經報部酌予警告一 承辦檢察官深夜參加警方記者會, 對外表示 沒有警察涉案 18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楊 於 縣長補選期間, 未經檢察長授權, 亦未事前向檢察長報告, 復未透過該署發言人機制, 即主動聯繫記者召開記者會 經報部檢審會審議決議申誡一 -51-

5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 人員時間事例懲處結果 19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劉, 接受媒體訪問發布新聞,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20 法醫 地檢署法醫高 於 TVBS 焦點 新聞中就情殺案接受媒體新聞採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21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李 偵辦案件, 傳訊總統出庭作證, 接受媒體新聞採 訪, 違反第 2 點第 1 項規定 22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鄭 於東森新聞 中接受媒體新聞採訪, 違反第 3 點第 2 項規定 23 檢察官 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賭場案件, 任 由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法警室拍攝 涉嫌人在候審室之監視畫面登載各大 媒體, 有違規定 請督促改進經台高檢署 以檢輔宣字第 號函請該署督促改進, 該員已由特約法醫師改聘為榮譽法醫師 經台高檢署 以檢輔宣字第 號函請該署督促改進經台高檢署 以檢輔宣字第 號函請該署督促改進經台高檢署 以檢輔宣字第

5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 人員 時間 事例 懲處結果號函請該署督促節制及檢討改進 24 台高檢署 95 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及偵查中案件新聞發布原則, 並促檢察官嚴守分際, 勿涉入政治活動, 若有違反應主動依法查處偵辦, 另對媒體不實或扭曲報導, 研擬應如何即時妥適回應 分 95 他 2433 號併入 95 調 18 案辦理, 建請對李子春檢察官記過 2, 並送公懲會審議 3 法務部調查局函送查處違反 偵查不公開 案例表 (94 年 1 月 -98 年 6 月 )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刑事偵審懲處結果 1 桃園縣調站 94.5 調查專員黃 涉嫌 判決無罪確定 記過 2 調查專員 洩露偵辦中案件案情 調整服務地 區 2 台中市調站 94.7 組長陸 將偵辦中 以洩露國防以 1 記 1 大 組長 案件搜索訊息外洩予 外秘密罪起 過, 調整職 關係人 訴, 陸員於偵查 務並調離 中申請退休, 獲准 3 宜蘭縣調站 94.8 調查員林 向案件 以涉嫌貪污洩 1 記 2 大 調查員 承辦人探詢偵辦作 密等罪起訴, 地 過免職, 台 為, 並洩露予被偵辦對 院判決無罪, 檢 北高等行政 象, 亦接受涉案對象赴 方上訴高院審 法院訴訟 不正當場所飲宴 理中 中, 起停職 -53-

5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時間事例刑事偵審懲處結果 4 台北市調處調查員 5 高雄市調處站長 6 南機組組長 7 澎湖縣調站調查員 8 台北市調處組長 94.8 調查員林 將執行搜索所獲案情洩露予當事人 陳 前於高雄市處站主任任內於案件偵辦期間使用他人行動電話與嫌疑人多通聯, 言行不檢 組長諸 涉嫌違背職務受賄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將執行搜索行動洩漏予被偵辦對象 調查員簡 涉嫌洩漏檢舉人身分, 違反保密規定 組長陳 涉嫌洩密罪, 將執行搜索之行動洩漏予配偶 以涉嫌貪污洩 1 記 2 大密等罪起訴, 地過免職, 院判刑 9 年 起停月, 上訴高院審職 理中 不起訴處分記過 2, 調非主管職務並調離 高院以觸犯貪 1 記 2 大污 洩密罪判處過免職, 10 年 2 月, 上訴 起中 停職 簽結記過 1 調離協商認罪, 地院記過 2 判刑 6 月得易科調離罰金 4 內政部警政署送查處違反 偵查不公開 案例統計表 (94 年 1 月 -98 年 6 月 ) 94 年度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 桃縣警局刑警大隊組長簡世堂 員警疏於注意致嫌犯董 接受媒體訪問 申誡 1-54-

6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2 桃縣警局楊梅分局所長林 警員王 3 南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員賴 4 南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鄭 5 基市警局第二分局偵查隊長賴 偵查佐盧 6 北市警局大安分局小隊長楊 偵查佐李 7 鐵路警局第一警務段代理所長洪 警員張 8 南縣警局白河分局巡官陳 9 嘉市警局第一分局警員盧 王 10 花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劉 未釐清案情, 認張民非現行犯, 任由記者採訪及拍攝警詢畫面 偵辦兒少性交易案件, 報紙刊登相關訊息及相片 疏未注意致媒體拍攝報導嫌疑人住處搜索過程 涉嫌性侵害案播出記者採訪犯嫌並與其對談 偵辦組織犯罪案遭媒體披露犯嫌錄影畫面 疏於注意致涉嫌砸損火車玻璃精神異常嫌犯接受媒體採訪 疏於注意遭媒體播出犯嫌特寫鏡頭及偵辦過程 偵辦兒少性交易案件, 不慎遭電視媒體播出犯嫌及偵辦過程 女子販毒案, 電視新聞播出記者採訪犯嫌對談 所長 警員各申誡 1 申誡 1 申誡 1 盧 申誡 1 賴 劣績 3 李 申誡 1 楊 劣績 3 洪 張 各申誡 1 陳 申誡 1 盧 王 各申誡 1 劉 申誡 1 11 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巡官田 毒品闖關案, 新聞播出犯嫌面貌 田 申誡 1 12 彰縣警局彰化分局警員余 13 宜縣警局羅東分局所長施 警員簡 蔡 自殺誤傷妻女案, 疏於注意遭記者拍攝當事人 偵辦虐童案, 因誤認非現行犯, 致使記者拍攝女童面貌 余 申誡 1 施 簡 各申誡 1, 蔡 申誡 2-55-

6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4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警務正曾 所長黃 警員呂 15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隊長鍾 所長吳 16 高市警局楠梓分局隊長王 17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所長吳 18 雲縣警局斗六分局所長蕭 19 北縣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關 偵辦 人妖脫衣警局大跳豔舞, 未管制門禁致媒體拍錄臨檢現場 偵辦殺妻現場模擬過程, 不慎遭媒體報播 偵辦內衣大盜案, 不慎提供犯嫌前科檔案照片讓媒體翻拍 漢神百貨展品毀損案提供新聞畫面讓媒體翻拍 偵辦強盜案疏於注意致人犯為媒體刊登 殺人棄屍案現場模擬, 警力不足未封鎖管制, 遭媒體拍攝勘驗畫面 曾 黃 各申誡 1, 呂 劣績 3 鍾 吳 各申誡 1 王 申誡 1 吳 申誡 1 蕭 申誡 1 關 申誡 1 95 年度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 高縣警局鳳山分局警員周 2 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巡佐陳 3 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偵查佐倪 4 基市警局第二分局所長李 巡佐王 警員謝 偵辦殺人案, 任媒體拍攝犯嫌面貌 周 申誡 1 越籍女子陪酒案, 媒體播出查獲現場人物畫面 陳 申誡 1 偵辦市府女員工遭少年刺傷致死 倪 申誡 1 案, 媒體播出少年犯嫌面貌 男子殺人自首, 媒體播出詢問犯嫌 李 王 過程筆錄內容 謝 各 劣績 3-56-

6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5 基市警局刑警大隊隊長賴 偵查佐林 6 屏縣警局恆春分局偵查佐王 7 苗縣警局苗栗分局警員徐 8 苗縣警局苗栗分局警員任 9 苗縣警局通霄分局警員黃 10 苗縣警局頭份分局分隊長楊 11 東縣警局台東分局偵查隊長李 12 東縣警局台東分局偵查佐龔 陳, 警員陳 郭 13 鐵路警局第一警務段代理所長洪 警員張 14 北市警局大同分局偵查佐徐 15 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偵查佐陳 16 花縣警局花蓮分局所長黎鍾 偵辦彈弓襲公車案, 媒體播出相關人犯證物 民宿緝毒案, 蒐證證物未盡保管之責遭媒體側錄 喝酒開車吸毒蛇行案, 現場警力單薄致媒體拍攝嫌犯接受採訪 疏於防範, 讓媒體在辦公處所拍攝犯嫌畫面 不察致記者進入拍攝嫌犯穿著女性內衣畫面報導 整理案卷錄製光碟不察, 致記者側錄於新聞報導播放 任媒體拍攝警員與男女煙毒嫌犯 對話 酒駕撞死兒童案管制不力, 致媒體採訪酒駕嫌犯 涉嫌猥褻女性乘客案, 疏忽致犯嫌接受媒體採訪 偵查捷運狼案, 不慎遭媒體披露犯嫌錄影畫面 偵辦強制猥褻案, 遭媒體披露員警與犯嫌對話未消音 偵辦遊民打死同伴案, 任媒體拍攝偵辦中辦公處所 賴 劣績 2 林 劣績 3 王 申誡 1 徐 劣績 5 任 申誡 1 黃 申誡 1 楊 申誡 1 李 申誡 1 龔 陳 陳 郭. 劣績 3 洪 張 各申誡 1 徐 申誡 1 陳 申誡 1 黎鍾 申誡 1-57-

6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7 中縣警局霧峰分局小隊長張 18 中縣警局豐原分局偵查佐徐 19 中縣警局烏日分局所長陳 20 中縣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黃 21 嘉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洪 22 嘉市警局第二分局小隊長李 23 嘉市警局第二分局巡佐侯, 警員蘇 陳, 隊長張, 巡官張 24 投縣警局南投分局所長林 副隊長張 分局長王 25 投縣警局草屯分局警員李 26 投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曾 27 投縣警局埔里分局組長林 偵辦殺人案, 對所蒐錄應保密證物遭媒體側錄報導 偵辦 LV 包運毒案, 疏於管制犯嫌畫面媒體側錄報導 大學生自殺案, 對所蒐錄應保密證物遭媒體側錄報導 美女詐騙案, 對所蒐錄應保密證物遭媒體側錄報導 暴力討債案, 疏於管制遭媒體側拍搜索畫面 黑衣大盜案, 對證物未善盡保管致媒體側錄畫面 偵辦毒品案, 擅自變更勤務越區辦案且現場未禁止媒體拍攝 偵辦搶奪案, 未做好現場保全維護與建立封鎖區域, 致犯嫌遭私刑毆打 竊盜案未制止媒體拍攝犯嫌與被害人對話, 及員警示範操作槍枝拉滑套 犯罪集團案, 遭媒體全程跟蹤並遭側錄現場 越南女子賣淫案, 發布新聞資料不慎提供裸露畫面 張 申誡 1 徐 申誡 1 陳 申誡 1 黃 申誡 1 洪 劣績 3 李 劣績 3 侯 申誡 2 蘇 陳 申誡 1 張 張 劣績 3 林 張 申誡 1 王育群劣績 3 李 申誡 1 曾 申誡 1 林 申誡 1-58-

6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28 投縣警局竹山分局隊長江 29 投縣警局南投分局隊長陳 偵查佐林 30 桃縣警局桃園分局偵查佐黃 販毒案任由媒體拍攝犯嫌 警方搜索及提示證物 竊盜案未妥保管案卷, 致記者翻拍犯嫌照片 男子燒提款機案, 遭媒體伺機拍攝嫌犯畫面 江 申誡 1 林 申誡 1 陳 劣績 3 黃 申誡 1 31 桃縣警局中壢分局警員楊 32 桃縣警局中壢分局警員葉 33 北縣警局海山分局偵查佐王 34 北縣警局新店分局小隊長林 35 北縣警局樹林分局偵查佐吳 36 北縣警局樹林分局少警隊副隊長林 37 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偵查隊長洪 38 北縣警局三重分局小隊長陳 39 彰縣警局溪湖分局警務員楊 吸毒父子案, 因偵詢室整修於一樓開放式辦公室偵詢遭媒體拍攝偵詢畫面 臨檢取締酒駕雖阻止媒體跟拍, 仍無法避免遭拍攝於辦公處所畫面 擄人勒贖案, 不慎遭媒體伺機拍攝現場攻堅逮捕過程 新店棄屍案, 不慎遭媒體伺機拍攝現場攻堅逮捕過程 飛車搶奪案, 不慎遭媒體伺機拍攝嫌犯畫面 應召站案, 於辦公處所遭媒體拍攝嫌犯畫面 黑道賣槍案, 帶同媒體辦案並拍攝嫌犯畫面報導 持槍強盜案, 於辦公處所遭媒體側錄拍攝蒐證畫面 婦女搶劫銀行案, 遭媒體拍攝嫌犯面容 楊 申誡 1 葉 申誡 1 王 申誡 1 林 申誡 1 吳 申誡 1 林 申誡 1 洪 申誡 1 陳 申誡 1 楊 申誡 2-59-

6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40 彰縣警局鹿港分局組長黃 41 雲縣警局台西分局小隊長魏 42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組長楊 43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許 44 高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隊長林 45 高市警局鼓山分局警務員王 46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鍾 47 高市警局鼓山分局巡佐林 48 高市警局苓雅分局小隊長黃 49 高市警局苓雅分局小隊長黃 50 高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隊長吳 51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隊長羅 鍾 52 高市警局前鎮分局所長洪, 警員鄭 陳, 偵查佐楊 越南女子陪酒案, 提供之前查獲案件片段畫面予記者 黃 申誡 1 殺人案疏於注意, 致嫌犯被媒體刊 魏 申誡 1 登 臨檢不慎遭媒體播出警方與涉案女 楊 申誡 1 子對話 擄人勒贖案, 不慎提供蒐證畫面供 許 申誡 1 媒體使用 同志搖頭轟趴案, 員警擅自提供蒐 林 申誡 1 證帶供媒體使用 賭場案不慎提供取締現場新聞畫面 王 申誡 1 供媒體使用 暴力討債集團案, 不慎辦公處所遭 鍾 申誡 1 記者拍到嫌犯畫面 盲目竊賊案, 現場不慎遭媒體拍攝 林 申誡 1 槍械毒品案, 現場不慎遭媒體拍攝 黃 申誡 1 毒蟲落網案, 不慎提供臨檢搜索現場錄影畫面 黃 申誡 1 警持槍攻堅現場, 不慎遭媒體拍攝 吳 申誡 1 報導 治安專案圍捕嫌犯時, 未能阻止跟 羅 鍾 隨記者遭拍攝查捕現場畫面 申誡 1 公然猥褻案, 不慎將嫌犯資料照片 洪 鄭 外流案經國賠判決 10 萬元 陳 楊 申誡 1-60-

6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96 年度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 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巡佐吳 2 中市警局第二分局隊長關 副隊長劉 副分局長陳 分局長余 3 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偵查佐田 4 中市警局第二分局所長廖 5 中式警局刑警大隊隊長古 6 中市警局刑警大隊隊長李 大隊長林 7 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吳 8 竹縣警局少警隊隊長齊 9 竹縣警局婦幼隊組長張 10 竹縣警局竹北分局隊長鄭 偵查佐許 11 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陸 提供臨檢取締蒐證帶給媒體播出 吳 申誡 1 周某 TVBS 嗆聲案, 媒體播出嗆聲畫面 關 申誡 2 劉 陳 余 申誡 1 女用內褲竊案, 遭記者翻拍並播出 田 申誡 1 嫌犯面貌 憲兵挾持女店員案, 現場遭媒體混 廖 申誡 1 入拍照 查緝仿冒搜索, 現場遭媒體拍攝報 古 申誡 1 導 大陸女子賣淫案, 遭媒體翻拍蒐證 李 記過 1 照片 林 申誡 1 緝毒案, 提供臨檢取締蒐證帶給媒 吳 申誡 1 體播出 脫衣陪酒案, 遭記者進入辦公室自 齊 劣績 3 遠方拍得畫面 性侵案, 勘驗現場蒐證帶遭媒體長 張 劣績 4 鏡頭側錄翻拍 老翁偷情案, 未作好管制遭媒體拍 鄭 許 到相關人士 劣績 3 少年搶奪案, 不慎讓媒體在拘留室 陸 申誡 1 拍攝嫌犯並採訪 -61-

6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2 保三總隊第二大隊隊員張 13 北市警局文山第一分局所長張 隊長陳 小隊長李 偵查佐張 14 北市警局大安分局偵查佐林. 小隊長黃 15 北市警局文山第一分局隊長陳 16 北市警局松山分局分局長黃 隊長劉 副隊長陳 17 北市警局萬華分局偵查佐王 18 北市警局刑警大隊隊長梁 分隊長謝 19 北市警局大同分局副隊長黃 隊長蔡 20 中縣警局大甲分局偵查佐許 21 中縣警局豐原分局偵查佐尹 22 中縣警局豐原分局巡佐陳 逕自將查緝蒐證影片播放給記者翻拍播出 張 申誡 1 偵辦性侵害案, 遭媒體披露偵辦過 張 陳 程 申誡 1. 李 張 申誡 2 交通肇事案, 遭媒體於辦公處所拍 林 申誡 1 到嫌犯戴手銬畫面 黃 劣績 3 妨害風化案, 遭媒體私自披露刑案 陳 申誡 1 偵查過程 竊盜案公布偵查中誤認裝潢工為竊 劉 記過 1 嫌錄影帶並發布新聞 黃 陳 申誡 1 偵破毒品案, 遭媒體披露嫌犯照片 王 申誡 1 竊盜案, 遭媒體披露相關案情 梁 謝 申誡 1 偵破應召站, 遭媒體播出員警與嫌犯對話 黃 申誡 1 蔡 劣績 3 通緝犯任媒體於辦公處所拍攝捺印 許 申誡 1 指紋及照相畫面 越南女子婚外情案, 偵辦卷宗遭媒 尹 申誡 1 體側錄報導 妨害風化案, 提供現場蒐證照片給 陳 申誡 1 媒體刊載 -62-

6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23 南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鐘 24 南縣警局永康分局小隊長林 非法持槍案, 疏於注意將現場查緝蒐證帶供媒體播放 未成年搶劫案, 疏於注意讓媒體翻拍並報導犯案過程 鐘 申誡 1 林 申誡 1 25 宜縣警局羅東分局分隊長楊 銷贓案搜索時, 遭媒體趁隙拍攝 楊 申誡 1 26 花縣警局花蓮分局副所長顏 27 嘉市警局第二分局所長張 28 雲縣警局虎尾分局警員吳 29 雲縣警局斗六分局隊長高 30 投縣警局南投分局隊長陳 31 投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曾 搶奪案, 偵訊嫌犯過程遭媒體拍攝報導 17 歲少年弒父案, 任由媒體拍攝少年偵詢鏡頭及相片 裸女命案, 現場照片遭媒體翻拍刊登 少年槍決同學案, 模擬現場及移送途中未配戴頭套 討債集團案, 遭媒體混入長鏡頭拍到嫌犯影像刊登 臨檢妨害風化案, 蒐證帶遭媒體翻拍報導 顏 申誡 1 張 申誡 1 吳 申誡 1 高 申誡 1 陳 申誡 1 曾 申誡 1 32 投縣警局竹山分局隊長江 緝毒案取締過程遭媒體側錄 江 申誡 1 33 桃縣警局桃園分局警員羅 臨檢取締電玩案, 提供經特殊模糊處理現場蒐證帶 羅 劣績 4 34 桃縣警局桃園分局警務員簡 取締賭場案, 主動提供現場蒐證帶 簡 申誡 1 35 桃縣警局楊梅分局警員張 36 北縣警局汐止分局副所長沈 超商店長打死遊民案, 疏忽將監視器畫面供媒體翻拍 擄人案, 對規範不夠了解提供蒐證照片讓媒體翻拍 張 申誡 1 沈 申誡 1-63-

6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37 北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吳 38 北縣警局新莊分局隊長洪 39 北縣警局土城分局偵查佐涂 賣淫案, 於辦公處所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畫面 賣淫集團案, 於辦公處所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畫面 少年劫女案, 護送嫌犯未全程配戴頭套遭媒體拍到 吳 申誡 1 洪 申誡 1 涂 申誡 1 40 北縣警局中和分局警員陳 41 北縣警局瑞芳分局副隊長林 42 北縣警局海山分局小隊長蔡 43 高縣警局旗山分局副隊長胡 44 彰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許 偵查佐張 45 彰縣警局鹿港分局偵查佐蕭 警員潘 46 彰縣警局刑警大隊警務員余 47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警務員張 48 高市警局鹽埕分局副隊長黃 裸體搶超商案, 對規範不夠了解提供蒐證照片讓媒體翻拍 爆裂物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畫面報導 中輟生行搶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畫面報導 毒品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口卡相片報導 臨檢應召站, 不慎遭媒體拍到搜索過程及嫌犯畫面 非法持有炸藥案, 遭媒體拍到蒐證帶及嫌犯畫面 查緝槍械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現場蒐證畫面 越南小姐陪酒案, 不慎提供臨檢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 大陸女子賣淫案, 不慎提供臨檢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 陳 申誡 1 林 申誡 1 蔡 申誡 1 胡 申誡 1 許 申誡 1 張 申誡 2 蕭 潘 申誡 1 余 申誡 1 張 申誡 1 黃 申誡 1-64-

7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49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警務員張 50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警務員林 51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警務員林 52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偵查佐陳 53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吳 54 高市警局楠梓分局隊長張 55 高市警局鼓山分局偵查員林 取締妨害風化案, 不慎提供臨檢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 酒女穿制服胡搞案, 未盡保密致蒐證照片外流給媒體 脫衣陪酒案, 未盡保密致蒐證照片外流給媒體 取締妨害風化案, 不慎提供臨檢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 毒品案, 不慎提供臨檢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 流動毒窟案, 不慎提供查緝蒐證帶給媒體 賣槍案, 現場蒐證帶不慎遭媒體側錄報導 張 申誡 1 林 申誡 1 林 申誡 1 陳 申誡 1 吳 申誡 1 張 申誡 1 林 申誡 1 97 年度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 北縣警局樹林分局小隊長林 2 北縣警局中和分局巡佐孫 3 北縣警局瑞芳分局副隊長林 4 北縣警局瑞芳分局副隊長林 5 北縣警局中和分局巡佐孫 賭博案, 查看監視錄影畫面遭媒體拍攝報導 妨害風化案, 現場遭媒體拍到取締畫面 毒品案, 對規範不了解提供蒐證照片讓媒體翻拍報導 竊盜案, 對規範不了解提供蒐證照片讓媒體翻拍報導 搖頭轟趴案, 因對規範不了解提供蒐證照片讓媒體翻拍報導 林 申誡 1 孫 申誡 1 林 申誡 1 林 申誡 1 孫 申誡 1-65-

7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6 北縣警局樹林分局警員蔡 7 北縣警局三重分局警員賴 8 北縣警局海山分局警員許 9 北縣警局三峽分局隊長許 10 北縣警局三重分局偵查佐涂 11 北縣警局土城分局小隊長孫 12 北縣警局海山分局隊長洪 小隊長劉 偵查佐王 13 北縣警局刑警大隊副隊長林 14 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偵查員蔡 15 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詹 16 竹市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羅 17 雲縣警局虎尾分局偵查佐張 18 投縣警局埔里分局副隊長蔡 隊長陳 8 毒蟲案, 未妥善保管資料遭媒體翻拍現場照片報導 偷車案, 疏於防範於辦公處所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互控侮辱案, 疏於防範當事人知道對方電話騷擾恐嚇 內衣偷竊案, 發布新聞供民眾指認不慎遭拍到嫌犯報導 破獲地下兵工廠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竊盜集團案, 發布新聞供民眾指認不慎遭拍到嫌犯報導 恐嚇案, 對搜索現場錄影畫面及重要證物未保密防範遭媒體翻拍報導 商標案, 疏於警戒現場遭媒體伺機拍攝取締畫面 擄人勒贖案, 警力不足未請求支援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圍捕毒品通緝犯現場畫面不慎讓媒體翻拍 四海幫堂主案, 不慎讓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假車禍性侵案, 忙於製作筆錄不慎讓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中台禪寺遭恐嚇案, 操作電腦辨識錄音遭媒體拍到報導 蔡 申誡 1 賴 申誡 1 許 申誡 1 許 申誡 1 涂 申誡 1 孫 申誡 1 洪 劉 王 申誡 1 林 申誡 1 蔡 申誡 1 詹 申誡 1 羅 申誡 1 張 申誡 1 蔡 記過 1 陳 申誡 1-66-

7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9 基市警局刑警大隊偵查員王 20 基市警局第三分局偵查佐劉 隊長陳 小隊長許 21 南縣警局歸仁分局隊長鐘 22 澎縣警局馬公分局隊長趙 偵查佐蔡 23 竹縣警局竹北分局偵查佐鄭 隊長鄭 24 竹縣警局竹東分局偵查佐葉 25 竹縣警局竹北分局偵查佐劉 26 竹縣警局竹北分局警員范 27 苗縣警局苗栗分局組長葉 28 苗縣警局苗栗分局隊長朱 29 中縣警局霧峰分局所長林 30 中縣警局太平分局副隊長沈 毒販檢舉提供尿液採驗過程及照片給媒體刊登 賭博案, 因警力不足遭記者在旁側錄部分案件偵辦過程 強盜案,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傷害案, 未落實門禁遭媒體採訪翻拍監視器監視拘留所 自殺案, 未依規定保全證據遭媒體翻拍 啞女竊盜案,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強姦案,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毀損案,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妨害風化案, 主動提供以特效處理過之現場蒐證照片 彩券行竊案, 媒體偷攝嫌犯與被害人於偵詢室談話 情殺伴屍案, 不慎嫌犯畫面遭媒體側錄報導 殺人案, 不慎嫌犯畫面遭媒體側錄報導 王 不起訴劉 申誡 1 陳 許 劣績 1 鐘 申誡 1 趙 蔡 申誡 1 鄭 鄭 申誡 1 葉 申誡 1 劉 申誡 1 范 申誡 1 葉 申誡 1 朱 申誡 1 林 申誡 1 沈 申誡 1-67-

7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31 中縣警局霧峰分局小隊長陳 32 中縣警局烏日分局偵查佐陳 33 保二總隊第一大隊小隊長謝 34 北市警局南港分局偵查佐林 毒品案, 不慎嫌犯畫面遭媒體側錄報導 公共危險罪案, 不慎嫌犯畫面遭媒體側錄報導 偵辦著作權法案, 複製現場蒐證帶不慎遭媒體翻拍 偵破性侵害案, 遭媒體披露偵辦過程 陳 申誡 1 陳 申誡 1 謝 申誡 1 林 申誡 1 35 北市警局北投分局偵查佐陳 偵破竊盜案, 遭媒體披露偵辦手法 陳 申誡 1 36 花縣警局花蓮分局巡佐蘇 37 花縣警局花蓮分局警員陳 38 花縣警局花蓮分局偵查佐鄢 39 宜縣警局宜蘭分局副分局長陳 40 宜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張 毒蟲落網,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街友陳屍案, 不慎將被告照片並新聞稿發送媒體 酒駕贓車案, 不慎遭媒體在辦公處所拍到嫌犯 殺妻案, 新聞照片電腦傳輸不慎遭媒體翻拍刊登 偵辦毒品工廠案, 於檢視蒐證影帶遭媒體攝錄播放 蘇 申誡 1 陳 申誡 1 鄢 申誡 1 陳 申誡 1 張 申誡 1 41 宜縣警局礁溪分局 恐嚇取財案, 依規定經機關首長同 意後發布新聞 未違反偵查不公開 42 屏縣警局屏東分局警員陳 妨害風化案, 蒐證影帶燒錄光碟時不慎遭記者側錄 陳 申誡 1 43 屏縣警局潮州分局巡佐葉 查緝賭博案, 遭記者側錄 葉 申誡 1-68-

7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44 屏縣警局里港分局巡官蔡 45 家市警局第一分局所長王 46 中市警局第二分局偵查佐裘 47 中市警局第六分局偵查佐王 48 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警員田 49 中市警局第一分局所長黃 50 中市警局第一分局代理所長李 51 高縣警局鳳山分局偵查佐陳 52 高縣警局仁武分局警員郭 53 高縣警局仁武分局偵查佐陳 54 桃縣警局桃園分局隊長林 55 桃縣警局大園分局副所長黃 警員尤 盧 56 桃縣警局大園分局警員杜 查緝竊盜案, 因共犯冒名頂替, 後財務內鬨檢舉違反保密 客人變搶犯案, 執行偵查案件遭媒體翻拍報導 大陸賣淫女子留置留置室遭記者拍攝刊登 贓物網拍案, 不慎將蒐證帶置於分局禮堂遭記者翻拍 查緝應召站燒錄蒐證光碟不慎遭媒體側錄播出 妨害風化案, 專注筆錄詢問遭媒體翻拍現場照片報導 殺人案, 不慎遭媒體側錄辦公室監視部分案情播放 輟學情侶吸毒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大學生自殺案, 遭媒體翻拍現場照片 毒品案, 任由媒體拍攝嫌犯面貌刊登 妨害風化案, 不慎遭媒體偷拍不分證物照片 女用內衣竊案, 未遵守規定讓媒體拍攝辦公處所相關證物及嫌犯穿著贓物之不雅照片 汽車竊盜案, 發布新聞疏忽未將照片馬賽克處理 蔡 申誡 1 王 申誡 1 裘 申誡 1 王 申誡 1 田 申誡 1 黃 申誡 1 李 申誡 1 陳 申誡 1 郭 申誡 1 陳 申誡 1 林 申誡 1 黃 尤 盧 申誡 1 杜 申誡 1-69-

7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 事例摘述 懲處結果 57 桃縣警局桃園分局偵查佐黃 鴛鴦大盜案坐在電腦桌前指螢幕供媒體翻拍監視器 黃 申誡 1 58 彰縣警局彰化分局小隊長李 妨害性自主案, 遭媒體拍到員警與嫌犯對話 李 申誡 1 59 彰縣警局田中分局小隊長蕭 查緝毒品不慎遭媒體背後側錄現場蒐證畫面 蕭 申誡 1 60 彰縣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洪 隊長 學童擄人勒贖案, 遭媒體側錄現場圍捕嫌犯畫面 洪 蔡 申誡 1 蔡 61 彰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許 夜校生遭媒體趁機拍攝嫌犯畫面 許 申誡 1 62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簡 查緝地下錢莊過程蒐證遭媒體翻拍報導 簡 申誡 1 63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林 查緝毒品不慎提供查緝現場錄影畫面給媒體使用 林 申誡 1 64 高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所長林 妨害風化案, 偵辦過程遭記者趁機翻拍蒐證影帶 林 申誡 1 65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偵查佐黃 偵辦少年開贓車加霸王油案, 未及攔阻記者拍攝 黃 申誡 1 66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偵查佐張 拾荒老人拿鮮奶不付錢案, 不慎遭記者拍攝嫌犯 張 申誡 1 67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偵查員鄭 查緝毒品, 現場錄影畫面不慎遭媒體翻拍報導 鄭 申誡 1 68 高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佐潘 竊車案, 不慎遭記者拍到嫌犯 潘 申誡 1 69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 遭檢舉偵辦期恐嚇案, 散布新聞給媒體 查未違反偵查不公開 -70-

7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98 年度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 桃縣警局平鎮分局分局長楊 副分局長蔡 組長周 警務員張 警員江 2 桃縣警局中壢分局警員楊 3 基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隊長陳 4 苗縣警局竹南分局偵查佐廖 5 保二總隊第一大隊隊員陳 6 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偵查佐陳 7 北市警局內湖分局偵查佐趙 8 中縣警局豐原分局所長林 9 中縣警局分局長張 10 中縣警局刑警大隊隊長陳 11 宜縣警局刑警大隊偵查佐游 偵辦 3 隻米格魯疑噬主案, 因未妥善保管現場照片致媒體伺機翻拍報導 楊 蔡 周 江 申誡 1. 張 申誡 2 偵辦殺妻自首案, 現場照片不慎遭 楊 申誡 1 媒體翻拍報導 毒蟲偷竊案帶案, 過程及模擬遭媒 陳 申誡 1 體側錄 住宅強盜案, 遭媒體進入辦公室偷 廖 申誡 1 拍嫌犯 著作權案, 於轉錄現場蒐證影帶遭 陳 申誡 1 記者偷拍 強盜案, 遭媒體披漏犯罪情節 陳 申誡 1 偵辦製毒工廠案, 遭媒體披漏嫌犯照片 趙 申誡 1 竊盜案, 未妥保管蒐證證物遭媒體 林 申誡 1 側錄報導 計程車強盜案, 不慎同意發布嫌犯 張 申誡 1 下跪認錯畫面播放 毒犯案, 在偵訊處所檢視蒐證影帶 陳 申誡 1 遭記者偷拍報導 蕾絲邊毒品案, 未落實管制遭記者 游 申誡 1 偷拍嫌犯刊登 -71-

77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12 宜縣警局羅東分局偵查佐陳 13 宜縣警局三星分局小隊長汪 14 屏縣警局行政科警務員高 15 雲縣警局斗南分局警員涂 16 雲縣警局北港分局小隊長李 17 雲縣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吳 18 嘉市警局第一分局偵查隊長王 19 竹市警局刑警大隊警務員吳 20 高縣警局湖內分局警員鄭 21 高縣警局林園分局分隊長陳 22 高縣警局仁武分局組長曾 23 高縣警局督察室督察員蔡 24 北縣警局海山分局巡佐陳 少女遭軟禁案, 未落實管制遭記者偷拍嫌犯刊登 農舍竊盜案, 未落實管制遭記者偷拍嫌犯刊登 裸女躲警案, 疏於注意致現場蒐證影帶遭媒體側錄 裸女遇警突襲案, 不慎遭媒體翻拍取締照片 嫌犯躲汙水坑案, 未善盡辦公處所管理遭媒體偷拍嫌犯 毒犯搶案, 未善盡辦公處所管理遭媒體偷拍嫌犯播出 槍擊案, 不慎致蒐證畫面遭媒體側錄 販毒案, 因管制不力致蒐證畫面遭媒體側錄 涉嫌殺人案, 未落實管制遭記者偷拍嫌犯 KTV 妨害風化案, 未妥善保管卷宗致蒐證照片遭媒體翻拍 KTV 妨害風化案, 將現場蒐證照片提供媒體報導 婦女新知基金會檢舉該局偵辦 KTV 妨害風化案, 將現場蒐證照片提供媒體報導 騙犯落網案, 不慎於辦公處所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陳 申誡 1 汪 申誡 1 高 申誡 1 涂 申誡 1 李 申誡 1 吳 申誡 1 王 申誡 1 吳 申誡 1 鄭 申誡 1 陳 申誡 1 曾 申誡 1 蔡 申誡 1 陳 申誡 1-72-

78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單位人員事例摘述懲處結果 25 北縣警局新莊分局警務員兼副隊長曾 26 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小隊長胡 27 北縣警局刑警大隊小隊長魏 28 北縣警局刑警大隊分隊長張 29 彰縣警局田中分局警員劉 30 彰縣警局鹿港分局巡官陳 31 彰縣警局北斗分局巡官賴 32 彰縣警局彰化分局小隊長陳 33 高市警局小港分局偵查作黃 34 高市警局新興分局分隊長林 35 高市警局刑警大隊副隊長陳 36 高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佐張 殺人未遂案, 查看監視畫面不慎遭媒體拍攝報導 毒蟲搶劫案, 對規範不夠了解提供現場蒐證照片媒體報導 陸妻搞鬼案, 不慎於辦公處所遭媒體拍到嫌犯報導 破獲黑槍案, 不慎於辦公處遭媒體拍攝蒐證畫面報導 強盜案, 不慎遭媒體拍到嫌犯臉部畫面 賭博電玩案, 不慎於辦公處遭媒體拍攝蒐證畫面報導 KTV 脫衣陪酒案, 不慎遭媒體拍攝蒐證畫面報導 收贓案, 不慎遭媒體拍攝員警, 執行搜索畫面 博士報復博士女友 PO 性愛影片案, 私下透露媒體偵查內容 女街友許願池撈錢案, 不慎於辦公處遭媒體實地拍攝畫面 破獲詐騙案, 疏於管制警戒遭媒體自門外偷拍 失風賊遁逃燒店家案, 疏於管制警戒致嫌犯遭媒體側錄報導 曾 申誡 1 胡 申誡 1 魏 申誡 1 張 申誡 1 劉 申誡 1 陳 申誡 1 賴 申誡 1 陳 申誡 1 黃 申誡 1 林 申誡 1 陳 申誡 1 張 申誡 1-73-

79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5 NCC( 新聞局 ) 核處廣電媒體違反性侵害防治法及要求更正未答覆違反廣電法統計表 (94 年 -98 年 ) 年頻道名稱違規事實核處金額方式 1 94 中天新聞台 黨主委性侵男童案, 新聞單元多清楚拍攝男童背面而未處理, 違反性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2 95 台視 報導 新店一匹狼尾隨 女生企圖性侵 案, 採訪案發 地點里長, 藉由提供監視錄影 帶公布歹徒容貌, 並播出被害 者畫面 3 95 中視 報導 新店一匹狼尾隨 女生企圖性侵 案, 採訪案發 地點里長, 藉由提供監視錄影 帶公布歹徒容貌, 並播出被害 者畫面 4 95 中天新聞台 報導 新店一匹狼尾隨 女生企圖性侵 案, 採訪案發 地點里長, 藉由提供監視錄影 帶公布歹徒容貌, 並播出被害 者畫面 5 96 三立新聞台 播送 不給糖吃 的教師, 經利害關係人函請 更正, 未於 20 日內答覆, 違反 衛星廣電法第 30 條規定 6 96 年代新聞台 播送 不給糖吃 的教師, 經利害關係人函請 更正, 未於 20 日內答覆, 違反 衛星廣電法第 30 條規定 45,000 元 120,000 元 150,000 元 75,000 元警告警告 -74-

80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年頻道名稱違規事實核處金額方式 7 96 東森新聞台 播送 不給糖吃的教師, 經利害關係人函請更正, 未於 20 日內答覆, 違反衛星廣電法第 30 條規定 8 97 年代新聞台 播送 負心跛腳男自稱 醫生專騙女老師 經利害關係 人函請更正, 逾 20 日始以書面 回覆, 違反衛星廣電法第 30 條 規定 警告 警告 二 諮詢會議 : 本專案研究先後召開 2 場諮詢會議, 諮請蔡墩銘教授 黃東熊教授 尤英夫教授 尤伯祥律師 (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 ) 郭怡青律師(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 ) 袁天明理事長 ( 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 );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 電台汪誔平總台長 台灣新生報賴慶裕副總編輯 台北市新聞記者公會蔡光輝執行長及中華民國通訊事業協會陳正明秘書長列席, 分就以下議題提供意見 與會人員發言摘述如下 : ( 一 ) 議題一 : 偵查不公開之意涵 目的及界限 1 依偵查方式而分, 偵查可分為公開偵查與秘密偵查, 前者偵查不僅公開於訴訟參與人與訴訟關係人, 亦公開於社會大眾 ; 後者偵查僅公開於訴訟參與人或訴訟關係人 71 年 8 月 4 日刑事訴訟法修正第 245 條增訂第 2 項至第 4 項, 其中第 2 項規定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 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 偽造 變造或勾串共犯證人, 妨害他人名譽之虞等情形者, 得限制或禁止 放寬偵查不公開, 修正過去所採之秘密偵查方式 ( 蔡墩銘教授 ) -75-

81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2 偵查不公開意義, 乃偵查程序不公開之謂 因此, 從事偵查工作之官員 ( 即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書記官, 及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 不得將偵查情報洩露於外 刑事訴訟法為規範法官 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之職務上行為之法律, 而非規範人民行為之法律 ( 刑法始為規範人民行為 ), 故偵查不公開, 自屬只規範從事偵查工作官員, 而非規範被告 辯護人或新聞記者, 因此, 國家乃不得對洩露偵查情報之人民 ( 包含新聞記者 ) 加予處罰 偵查不公開之作用, 乃在於 :(1) 避免偵查情報外洩, 而妨害偵查工作之順利進行 (2) 保護被告( 含犯罪嫌疑人 ) 之名譽受損 在採陪審審判之國家, 並具有避免被告受公平之審判之權利受損之作用 ( 黃東熊教授 ) 3 法務部公布行政命令前, 警方經常舉行記者招待會, 宣佈 破案 ( 其實破案一語有問題 ) 後來法務部公布 檢察 警察暨調查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賦予各機關說明案情根據 實際上,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很少嚴格執行此一命令, 對透漏消息或發布新聞給媒體之辦案人員加以處罰 也因此應偵查秘密案件一再被公開, 每天都可以看到檢警如何偵查之新聞報導, 其中還包括檢察官問話 被告答辯或證人證詞, 明顯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 89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 法制聯席會通過附帶決議 : 要求法務部 內政部應嚴加督導所屬各檢察 調查和警察機關, 確實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各機關應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採訪地點 妥善管制媒體進入, 並依規定處罰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調人員 偵查不公開會否影響新聞自由, 可能媒體人提出質疑 新 -76-

82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聞自由過度濫用, 也可能侵犯犯嫌 被告人權或妨害犯罪之偵查 如何求取其平衡點, 便需要各方的努力 但既不是特別案件, 亦非出自發言人之口, 何以會有媒體大幅報導? 且一而再, 再而三發生? 如 偵查不公開 限制還在, 怎麼沒有洩漏案情人員受處罰 ( 或處罰少的可憐 )?( 尤英夫教授 ) 4 民間司改會於去年底曾辦過 偵查不公開 座談會, 這一期的全國律師月刊也針對這個議題有專題報導, 包括學者 律師 檢察官 媒體人都有發表文章, 有參考的價值 偵查不公開是偵查時操作的原則, 日 德均未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的規定 因為偵查採密行主義, 無須特別以法律加以規定 但目前媒體報導的現況, 偵查不公開並未被嚴格的遵守, 儘管偵查不公開還涉及資訊持有 新聞自由, 透明政府等問題, 但整體言之,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並未被遵守 說不好聽一點, 偵查不公開已成為檢警機關 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的藉口 當檢警想公開時, 不管用檯面上發言人方式, 還是檯面下偷偷放話給媒體方式, 他想公開就公開 ; 不想公開時就不公開, 變成限制媒體 被告及辯護人, 卻不是約束自已的規範, 成為濫用現象 形成此現象因素 : 一是檢察官想要辦大案, 不論檢 警, 內部的人事制度, 辦過大案, 上過新聞, 在升遷上就存有優勢 辦過案子有無上過媒體, 是檢察官升官的重要指標, 過去甚至發生檢察官抄私娼寮時帶著媒體全程跟拍 除仕途上考量外, 另外即是刻意修理被告, 要整被告, 尤其在被告社會形象不錯時, 檢方辦案手法是希望押人取供, 但因掌握事證不足, 即先放消息給媒體, 讓被告形象受到質 -77-

83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疑, 讓社會各界懷疑, 甚至污名化之後, 再傳訊並聲押, 使聲押庭法官造成很大聲押壓力, 如果不押就違反社會期待, 押了以後, 檢察官就有很從容的時間, 2 個月加 2 個月去押人取供, 這是一個策略 此時產生親痛仇快情況, 不利被告情報就有可能跑出來, 此乃檢方及警方共同違反因素 如不將上開 2 個因素去除, 訂定再多偵查不公開規定也沒有用, 因為檢警本身就是執行者 檢察官從來就沒有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去職, 也沒有檢察官受到調查, 例如 : 謝長廷在選舉時發生公文洩漏情事, 也沒有檢察官被調查或受到懲處, 高檢署只辦警察 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必須將形成因素根本去檢討, 檢警人事升遷上必須考量辦過案件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情事, 另外徹底改進聲押庭結構, 因目前聲押庭可以讓檢察官為所欲為, 被告被帶到聲押庭, 但看不到聲押書, 也不知道聲押理由, 律師也看不到, 只有檢察官與法官溝通, 如果讓律師有閱卷權, 讓被告多一點程序保障, 該檢察官有顧忌及壓力, 間接降低偵查不公開的誘因 此外, 要建立一個外部機制,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的調查, 不能由檢警自己去調查, 應引進學者 媒體等監督的機制, 擁有一定程度的調查權, 定期去監督偵查不公開 ( 尤伯祥律師 ) 5 偵查不公開為何不能落實, 其重點仍在於偵查機關洩漏偵查資訊, 檢察官利用偵查不公開去限制被告 辯護人及媒體, 或去方便偵查, 或修理被告, 真正的重點不在於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如何衡平的問題, 而是如何依法及依相關規定來落實 ( 郭怡青律師 ) ( 二 ) 議題二 : 偵查不公開與辯護權之關係 -78-

84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1 71 年修正刑事訴訟法以觀, 所以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允許其在偵查時在場, 主要目的在於保護被告之辯護權, 被告在法律上被賦予辯護權, 但因其通常欠缺法律知識, 不知如何行使, 因此令被告之辯護人陪同被告出庭或在場, 作為偵查不公開之例外, 則被告應有之辯護權亦可期其在偵查中充分行使 ( 蔡墩銘教授 ) 2 在採陪審制國家, 審判前發生偵查情報外洩, 為避免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受損, 被告得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 不採陪審制國家, 則無此必要 尤其, 不採 起訴狀一本主義, 更無此必要 未來, 我國如採 起訴狀一本主義 時, 則於審判前 ( 我國刑事訴訟法, 雖採審理集中主義, 實際上, 卻採如日本之審理間隔主義, 則應屬於判決前 ), 如不利於被告之偵查情報外洩時, 則產生被告受公平審判權利受損 ( 亦即, 被告辯護權受損 ) 問題 因此, 我國如欲採 起訴狀一本主義 時, 關於此點, 亦應有立法上之配套才行 ( 黃東熊教授 ) 3 適當公開係相輔相成功能 例如之前鄭文龍律師公開偵訊光碟, 也是行使辯護權方式, 其公開乃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合法權益 公開偵查資訊的內容也可協助案件進行, 公開的重點不在於偵訊內容的本身, 而在於藉以凸顯不合理程序, 可以適時導正檢警不正當的偵查行為 法務部與律師的業務聯繫會報, 針對扁案認為辯護人違反偵查不公開, 要求律師自律, 結論是辯護人應針對發言內容訂定發言的守則加以規範 反之, 全聯會要求法務部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他們的結論是請高檢署嚴加督導落實偵查不公開, 至 -79-

85 偵查不公開原則落實問題之檢討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於如何嚴加督導, 則未說明 ( 郭怡青律師 ) 4 基本上違反偵查不公開並不涉及毒樹果實理論, 而是涉及公平審判問題 美國實務上, 檢察署僅有發言人始能對外發言, 效力上, 如被告受到過度報導, (1) 他及辯護人都可在言論自由上要求平衡報導, 享有避風港條款 ;(2) 法院審判時, 若案件被大幅報導, 可能發生無法找到陪審員情形, 辯護人可以要求移轉管轄或延期審判 如果檢辯雙方玩言論戰, 雙方都可以要求法院下禁制令, 法院也可以主動下禁制令 ( 三 ) 議題三 : 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之關係 1 新聞採訪在民主國家被視為第四權, 即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之外的權利 在我國應屬於第六權, 以滿足人民知之權利 媒體在偵查期間, 只能在偵查庭出來時, 用問的方式來獲取相關的資訊, 因此, 媒體的資訊許多是猜測的 限制媒體, 不公開偵查資訊予媒體, 對被告的權益有重大的關係, 在此種關係下, 可視為憲法第 22 條人民其他權利, 但並非毫無限制, 得以法律限制之 ( 比例原則 人民知的權利及被告的權益 維持偵查不公開原則等衡量之 ) 如新聞採訪時毫無顧忌洩露他人之犯罪嫌疑, 足以妨害他人之基本權利時, 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 仍非不得以法律予以限制, 例如電信法第 8 條第 2 項即是 ( 蔡墩銘教授 ) 2 刑事訴訟法係規範 官 職務上行為, 偵查不公開, 亦屬規範 官 之行為, 而非規範 民 之行為, 偵查不公開當然不得侵犯新聞自由 採陪審制國家, 被告有受公平審判之權 ( 如美聯邦憲法增修條款第 6 條 ) -80-

86 肆 研究過程與結果 固屬基本人權, 但新聞自由亦屬基本人權 ( 美聯邦憲法增修條款第 1 條, 我憲法第 11 條 ), 故於美國, 如審判前, 媒體報導不利被告之偵查情報時 ( 產生基本人權與基本人權之衝突 ), 允許被告得聲請移轉管轄, 但不處罰媒體 然則在我國, 由於國土太小, 僅允許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實不足於救濟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由於我國既不採陪審制, 亦不採 起訴狀一本主義 之關係, 不會產生基本人權衝突 ( 黃東熊教授 ) 3 強姦 殺人 放火 結夥搶劫 千面人下毒等重大犯罪一旦發生, 必然影響社會治安, 甚或國家安全 嗅覺敏感記者, 不可能不追蹤報導 此些犯罪新聞的確能引起一般人注意 媒體更自詡善盡報導職責, 滿足人們知的權利 在追逐犯罪新聞與報導過程中, 更要報導治安單位如何努力打擊犯罪 洛杉磯警察局長帕克 (W.H. Parker) 沉重地說 : 一個地方發生嚴重罪案, 其結果當然是大眾要求警方列舉其破案的努力 當然包括緝捕兇嫌及說明兇嫌被捕根據, 這就牽涉偵查公開或不公開問題 從犯罪嫌疑人的立場而言, 如果是冤枉時, 大量犯罪新聞報導足以毀損其名譽, 也使難以立足社會對新聞記者之採訪可能造成不便 如是世所矚目重大案件, 記者追求新聞更成龐大壓力,86 年 4 月 14 日白曉燕被綁架案發生後, 引起全國人民驚惶恐懼 若不由相關機關作適度公開, 由新聞媒體作報導, 反而加深人民恐懼感 因此, 偵查不公開立意雖佳, 但非一成不變, 需作通權達變處理 ( 尤英夫教授 ) 如確有犯罪, 大量報導將使嫌犯或未曝光的犯人瞭解整個偵查對象 方向與作法, 他們更有機會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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