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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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 第一篇勞動契約... 1 第二篇 工資... 3 第三篇 工作時間... 6 第四篇 休假 例假及請假 第五篇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六篇 勞資爭議調解 附則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附則三 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本手冊所列案例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需視個案事實認定 手冊按勞動基準法章節編排, 與法條一起翻閱會更清楚喔!

2 第一篇勞動契約 阿財最近剛加盟一間飲料店, 但怕自己一人忙不過來, 打算僱用幾位工讀生和正職人員 Q1 小華是今天剛來報到的工讀生, 阿財可以告訴小華工讀生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時薪是 100 元嗎?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所僱用之勞工其勞動條件, 如工資 工時 休假 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規定, 都應遵守勞基法及其他勞動法令之規定, 不因勞工受僱身分為全職人員 部分工時 月薪制或時薪制人員而有所差異 勞資雙方雖可自行協商議定工資, 但即便小華是工讀生, 議定之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現行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 時薪為 120 元, 月薪為 20,008 元 Q2 一段時間後, 阿財發現員工小琴手腳比較慢, 又多次頂撞自己, 所以想要以小琴不適任這份工作資遣, 但不知道要做哪些程序才不會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雇主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資遣員工 ( 勞基法第 11 條 第 13 條但書規定 ), 並須依工作年資預告勞工 1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接到前項預告後,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另謀工作, 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2 如未預告勞工時, 應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 1

3 適用勞退新制之資遣費之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按比例計給, 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並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4 另, 勞工可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 ( 註明離職原因 ) 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 須向勞工局進行資遣通報, 詳情請至 貼心小提醒 資遣勞工注意事項 : 一 提前預告 二 發給資遣費 三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四 資遣通報 Q3 工讀生小美工作 3 個月了, 向阿財表示因為課業忙碌想要離職, 但阿財怕少了一個人店裡會忙不過來, 於是告訴小美離職需要提前 1 個月講才算數, 並打算趁這 1 個月徵人, 阿財可以這麼做嗎? 依勞基法第 15 條, 勞工終止契約時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以小美的為 例, 年資為 3 個月, 需提前 10 日預告雇主 4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2

4 第二篇工資 阿財補齊了離職員工的空缺, 飲料店也漸漸步上軌道, 轉眼便是第一個發薪日, 沒有開店經驗的阿財有些煩惱 Q1 阿財聽說薪水可以約定用月薪 日薪或時薪計給, 阿財可以為了計算方便, 用日薪算工讀生的工資可以嗎? 工資之議定 調整 計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應由勞雇雙方以勞動契約 ( 書面 口頭皆可 ) 約定 5, 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時薪制勞工基本工資額為時薪新臺幣 120 元 ; 月薪制勞工基本工資額為月薪新臺幣 20,008 元, 以日薪計算者, 不得低於 120 元乘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6 Q2 發薪日前幾天, 阿財覺得 104 年 8 月 1 日到職 還在試用期的員工小明不太適任, 雙方約定 9 月 15 日為最後一天工作日, 而小明的薪資為新臺幣 20,008 元 一 阿財要如何計算小明 9 月的薪水? 二 阿財可以因為小明試用期未滿為由, 從薪水中扣減制服費嗎? 一 勞 資雙方當得本於締約自由之原則自行議定試用期間,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條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7, 且試用期間約定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小明自 104 年 8 月 1 日到職,8 月份薪資應給予 20,008 元 另自 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4 年 9 月 15 日, 工作不足月之月薪制人員依日曆日計算薪資, 應發給 10,004 元 (20,008 /30*15) 又, 如果小明是時薪制人員, 自 104 年 9 月 1 日至 104 年 9 月 15 日, 阿財應按照出勤時數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11 月 06 日勞動 2 字第 號令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09 月 03 日台勞資二字第 號 3

5 二 制服為企業營運所需, 費用應為公司所負擔, 不得未經勞工同意扣款逕自由工資扣 減制服費 8 Q3 計算薪水時, 阿財對照出勤紀錄發現小玉上個月遲到 3 天共計 25 分鐘, 另外還請了病假 2 天, 小玉是月薪制員工, 月薪約定為新臺幣 20,008 元 一 阿財可以用遲到 25 分鐘和請病假為由, 懲罰性扣減小玉的工資 2,000 元嗎? 二 如果阿財在給付薪資時告知小玉因遲到和請病假一共扣了 2,000 元, 小玉一氣之下, 馬上表示不做了, 阿財可以再以離職未交接為由扣款嗎? 一 勞工因遲到未提供勞務部分, 無工資請求權, 雇主可不發給該部分工資, 惟仍應依約定工資及比例計算 ; 普通病假一年未超過 30 日之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以小玉為例, 遲到 25 分鐘得扣減 35 元 (20008/240/60*25 分鐘 ), 病假 2 天得扣減 667 元 (20008/30 *2*0.5), 阿財扣減 2,000 元是不合法的 二 勞雇雙方可約定於勞工離職時應行交接程序, 但勞工離職未交接時, 不得直接自其 工資扣發金額 9 Q4 阿財與正職人員小蔡約定工作時間為 9 時至 18 時或 12 時至 21 時, 中間休息 1 小時, 隔週休二日, 採月薪制, 約定月薪 22,000 元 底薪 元 + 全勤獎金 1000 元 + 輪班津貼 2000, 小蔡 104 年 9 月份延長工作時間總計為 15.5 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後之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計 6 小時, 每日工作時間 8 小時後再延長工作時間者計 6 小時, 雙週超過 84 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計 2.5 小時, 雙週超過 84 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計 1 小時, 阿財要如何計算小蔡的加班費? 全勤獎金及輪班津貼皆屬勞務之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予, 故應採計為工資 小蔡當月約定薪資新臺幣 22,000 元 底薪 19,000 元 + 全勤獎金 1,000 元 + 輪班津貼 2,000, 阿財應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 1,788 元 22,000 元 /240*4/3*6 小時 +22,000 元 /240*5/3*6 小時 +22,000 元 /240*1/3*2.5 小時 +22,000 元 /240*2/3*1 小時 8 9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10 月 16 日台勞資 2 字第 號函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 年 9 月 2 日台勞資 2 字第 號函 4

6 Q5 阿財將每個員工的薪資項目和總額寫在現金薪資袋上, 在約定的發薪日交給員 工, 自己卻沒有留存任何紀錄, 阿財可能會遇到什麼問題? 依勞基法規定, 發給勞工工資時應以書面紀錄 ( 即工資清冊 ) 發放工資 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 並將此紀錄保存至勞工離職後 5 年 10 如以現金發放工資, 建議請員工當下點清金額並簽收, 與工資清冊一同保存, 以免後續發生爭議 10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2 項 5

7 第三篇工作時間 連著幾個員工都跟阿財反映排班時間太長或沒有休息時間, 阿財看著排班表和簽到簿, 不禁煩惱了起來 Q1 阿財如何記載員工的出勤時間, 才不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出勤紀錄不以打卡為限, 只要能紀錄勞工出缺勤及上下班時間, 刷卡 人工簽到等方式皆可 惟應注意, 出勤紀錄應記載至分鐘, 不得只有簽名而未記載時間或固定整點, 如發現勞工提早打卡或下班後因私人因素於工作場所逗留而無工作事實者, 建可經勞工確認後加以註記 紀錄出勤時間是雇主的義務, 不得以勞工未配合或忘記刷卡為由規避責任, 且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出勤紀錄應保存 5 年, 勞工如提出申請, 雇主要提供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Q2 阿財希望晚班人員下班後配合協助清潔打掃和關店, 早班人員提早半小時協助備 料, 是否應將上述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 勞工不具有選擇的權利 所以, 只要是應雇主之要求, 具有強制性, 不論時間長短, 均應視為工作時間 Q3 雖然阿財和正職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 8 小時, 另有 1 小時休息時間, 由現場人員輪流休息, 但客人多的時候員工根本無法離開, 這段時間算休息時間嗎? 工作時間不到 8 小時的兼職時薪制勞工是否也要給休息時間? 6

8 依勞基法規定, 每工作 4 小時, 必須有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 11, 不論兼職或全職勞工皆相同,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謂休息時間, 是指勞工可以自由運用, 不受拘束, 如果雇主仍要勞工視情形提供勞務, 則仍屬工作時間 故只要勞工每工作 4 小時, 便要給予 30 分鐘之休息時間, 但休息時間可於約定之工作時間內調配 Q4 月底到了, 阿財請當班的小光和小徐留下來幫忙盤點, 但兩人都已經上班 8 小時了, 繼續加班會超過法令的規定嗎? 實施加班有甚麼需要注意的?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註 : 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加班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如果事業單位未舉辦勞資會議或未經勞資會議同意, 縱使勞工同意加班, 且雇主已給加班費, 仍屬違法 依勞基法規定, 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雙週不得超過 84 小時 (105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每週四十小時 ) 延長工時是指每天超過 8 小時及雙週超過 84 小時的部分 12, 每天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7

9 何謂變形工時 ( 彈性工時 )? 該如何實施? 變形工時分為 2 週 4 週及 8 週變形工時三種, 除 2 週變形工時外, 其他兩種皆須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得適用, 而飲料店業三種變形工時制度皆有適用, 事業單位可依需求 經法定程序實施變形工時, 但部分工時工作者 ( 非全職全時 ) 不適用變形工時之規定 14 2 週 8 週 4 週 法源依據勞基法第 30 條第 2 項勞基法第 30 條第 3 項勞基法第 30 條之 1 法定程序工時調整總工時延長工時例假安排 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 將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 將 8 週內之正常工作時 將 4 週內正常工作時數 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 數加以分配, 每日正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 作日, 分配之時數每日 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 數, 每日不超過 2 小時 不得超過 2 小時 每週 48 小時每週 48 小時雙週 84 小時 8 週 336 小時 4 週 168 小時 實施變形工時者, 係指超過變更後正常工作時間之部分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 12 小時 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2 週內至少有 2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勞資會議報核注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 其分支機構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 亦應分別舉辦之 一 勞資雙方同數代表, 舉行定期會議 二 勞方及資方代表各為 2 人至 15 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 各不得少於 5 人 事業單位人數在 3 人以下者, 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委員 三 勞資會議代表選出或派定後, 事業單位應於 15 日內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 遞補 補選或改派時, 亦同 四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 4 年, 代表連選得連任 如有相關勞資會議報核問題, 請逕洽本局勞資關係科, 電話 : 分機 勞動部 103 年 11 月 5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函 8

10 2 週變形工時排班範例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第一週例 休 第二週 9 休休 9 例 週變形工時排班範例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一週 例 第二週 例 8 第三週 例 8 8 第四週 例 第五週 8 8 例 第六週 8 例 第七週 例 第八週 例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4 週變形工時排班範例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第一週 例 例 第二週 第三週 例 例 第四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9

11 第四篇休假 例假及請假 正逢暑期旺季, 阿財的飲料店生意興隆, 正為了下個月的班表大傷腦筋 Q1 大雄是在阿財店裡打工的大學生, 平時月休 6 到 8 天, 但最近真的忙不過來, 阿財在大雄下班前問他明天能不能不要休假, 卻讓已經連續上班 10 天的大雄覺得非常為難 一 大雄連續上班 10 天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 36 條每 7 日休息 1 日的規定? 二 大雄是時薪制的排班人員也要另外給例假工資嗎? 一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但並未規定該 1 日休 息必須固定於星期幾, 故勞資雙方可協商排定例假日, 最高可連續工作 12 日 ( 如下 表 ), 惟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超過 84 小時部分仍應發給延長工時工資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例 例 二 按時計酬者, 如每小時工資未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允認已給付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 條所定例假照給之工資, 毋須再行加給 15 Q2 胖虎和小夫是阿財店裡的開店元老, 兩人剛好都是在 103 年 9 月 1 日到職, 工作已經滿一年了, 知道中秋節有 3 天連假後, 兩人想多請 2 天特別休假結伴去旅行, 兩人分別向阿財申請休假, 但不同的是, 小夫還告知因為個人因素想換工作, 打算旅行後便辭職, 想將剩下的特別休假都休完 15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11 月 6 日勞動 2 字第 號令 10

12 一 胖虎和小夫有幾天特別休假? 二 阿財怕兩個人同時請假會人手不足, 可否不准假? 三 小夫可以在離職前把特別休假一次休完嗎? 四 如果沒休完阿財是否要發給未休假工資? 五 部分工時勞工也有特別休假嗎? 一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工資照給 :(1)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 7 日 ;(2)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 10 日 ;5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 14 日 ;10 年以上者, 每滿 1 年加給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二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三 勞工於年中離職不影響該勞工當年度特別休假之權利 16, 所以小夫當然可以在離職前請完所有的特別休假 四 當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未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 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雇主可不發給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反之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 致勞工無法休畢時, 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17 若小夫表達休假意願, 但阿財以人手不足為由拒絕, 則未休完之原因即可規則於雇主, 阿財須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折算工資給小夫 五 勞基法第 2 條第 1 款勞工定義 :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故符合規定者, 自有勞基法有關規定之適用 依勞動部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如附件二 ), 須按比例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Q3 阿財好不容易排好班表, 發現 10 月日曆上標記有國慶日 臺灣光復節和蔣公誕辰紀念日, 但只有國慶日是紅色字體, 其他兩個都是黑色, 正煩惱著是不是當天排班出勤的人要不要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一 國定假日有哪些? 二 在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假日出勤還需要發給加倍工資嗎? 三 要如何調整才不用給加倍工資? 四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該如何放假?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01 月 15 日台勞動 2 字第 號函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9 年 12 月 27 日台勞動 2 字第 號函 11

13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暨施行細則第 23 條,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配合 105 年 1 月 1 日起每週 40 小時之工時制度, 勞動部近期將修正施行細則減少國定假日, 未修法前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現行休假日共有 19 日 ( 如下表 ): 1 月 1 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1 月 2 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 農曆除夕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春節 ) 2 月 28 日 ( 和平紀念日 ) 3 月 29 日 ( 革命先烈紀念日 ) 民族掃墓節前 1 日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5 月 1 日 ( 勞動節 ) 農曆 5 月 5 日 ( 端午節 ) 農曆 8 月 15 日 ( 中秋節 ) 9 月 28 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 ) 10 月 10 日 ( 國慶日 ) 10 月 25 日 ( 臺灣光復節 ) 10 月 31 日 ( 蔣公誕辰紀念日 ) 11 月 12 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 ) 12 月 25 日 ( 行憲紀念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如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 二 雇主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可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 惟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當日正常工時以外的部分依第 24 條規定加成給付 三 休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 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 ( 紀念節日之當日 ) 已成為工作日, 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惟約定工時為雙週 84 小時者 ( 未調整為雙週 80 小時 ) 已無調移之空間 四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每 2 週 84 小時產生之休息日, 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 (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 ) 者, 應予補休 補休之方式及排定, 由勞雇雙方協商為之 18 Q4 阿財看新聞時發現 2016 有總統選舉, 但飲料店不可能在投票日休業一天, 阿財該如何 是好? 18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函 12

14 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有出勤工作義務之勞工, 雇主應給予放假一日, 工資並應照給, 原毋需出勤或不具投票權之勞工, 雇主可不另給假及加給工資 19 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 所稱放假 一日, 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 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 ( 國定假日 ) 有別, 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如因行業特性或事實需要, 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 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 出勤工作之時間, 應加倍發給工資 20 Q5 大雄和阿財飲料店的店花靜香終於要結婚了, 大雄雖然是月薪制的正職人員, 但 才剛工作 1 個月, 他們能請幾天假去度蜜月呢? 年資已經滿 1 年的靜香想多請幾 天特別休假, 沒有特別休假的大雄該怎麼辦呢? 一 勞工自受僱後發生結婚之事實, 即有婚假請求權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沒有特別休假的大雄,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Q6 胖虎的外婆和姪女不幸地在一場車禍中過世, 胖虎分別能向阿財請幾天喪假? 阿 財可以扣他全勤獎金嗎? 一 外婆過世, 胖虎可以請六天喪假, 但姪女過世則無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及公假, 扣發全勤獎金 二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3)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內政部 74 年 11 月 8 日台內勞字第 號函 內政部 75 年 7 月 15 日台內勞字第 號函 13

15 Q7 小夫在放假日出遊時, 在高速公路上遭到後車追撞而受傷住院, 住院 3 天後按照醫生指示在家休養 一 阿財該如何給假? 二 薪資該如何計算? 三 如果小夫出院後幾天才發現其他受傷部位需要治療, 而超過法令規定的請假日數, 阿財可以如何處理? 四 阿財可以要求小夫提供證明嗎? 一 勞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二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雇主補足之 三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四 勞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2 Q8 小夫痊癒後回來上班, 沒幾天又上班途中遇到連環車禍, 阿財又該如何給假? 薪 資該如何計算? 答 : 阿財應依公傷病假規定辦理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薪資部分詳見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 14

16 第五篇職業災害補償 阿財的飲料店最近開始有外送服務, 但是員工卻在外送途中發生車禍, 阿財不曉得該怎麼處理 Q1 小雅在外送飲料途中發生車禍, 小雅並沒有肇事責任, 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醫 生建議修養一個禮拜 ( 已排定工作日 6 日 ), 依法阿財有哪些責任?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 雇主應依規給予工資補償 醫療補償 殘廢補償或死亡補償, 如有勞保職災給付可予以抵充 小雅受傷休養後即可回來上班, 故阿財需要補償小雅必要之醫療費用和工資補償 職災補償一 醫療補償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 工資補償 : 以小雅為例原領工資為新臺幣 960 元 ( 時薪 120 元 *8 小時 ), 工資補償為新臺幣 5,760 元 (960 元 *6 日 =5,760 元 ) 如小雅月薪 27,000 元, 則工資補償為 5,400 元 (27,000 元 /30*6 日 ) 三 殘廢補償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死亡補償 : 員工死亡, 平均工資為新臺幣 元,B 公司應給予罹災者遺屬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計新臺幣 135 萬元 (30000 元 *45 個月 ) Q2 颱風來襲, 地方行政首長已經宣布隔天停班停課, 阿財想照常營業, 可以強制員 工出勤嗎? 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因為風雨太大發生車禍, 算不算職災? 15

17 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如勞工工作所在地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 ( 下 ) 班必經地區, 或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雇主 宜 不扣發工資, 惟雇主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 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阿財如果要照常營業, 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風雨太大發生車禍, 係屬職業災害, 須依法給予補償 16

18 第六篇勞資爭議調解 Q1 當有勞資爭議產生時, 如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 目前本府係採 調解 辦理, 調解 之處理程序則須按 勞資爭議處理法 之規定, 分為指派調解人與組成調解委員會, 前者本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 社團法人臺中市 ( 縣 ) 勞資關係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及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等 4 個中介團體協處爭議案件, 本局於收到調解申請書三日內轉知中介團體, 調解人應調查事實, 並於指派之日起七日內開始進行調解, 調解人應於開始進行調解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 後者爭議當事人應於接到本局通知之日起 3 日內各自選定調解委員, 本局於當事人申請調解案之日起 7 日內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委員為 3 人或 5 人, 組成後立即召開會議, 並指派委員調查事實於指派後 10 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出委員會, 委員會接到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 於 7 日內 ( 必要時可延至 15 日 ) 召開調解會議作出 調解方案, 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 調解為成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規定, 調解成立得聲請強制執行, 並免繳裁判費, 調解時程約需 24 日至 32 日, 處理程序較 協調 冗長 二 若有勞資爭議, 且勞工勞務提供地點為臺中市轄內, 可向本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可親至勞工局索取或上本局網站下載 ) Q2 勞工局勞工法令或法律諮詢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管道? 一 電話諮詢服務 : 事業單位如有勞動法令諮詢之需求, 歡迎電洽本府勞工局, 電話 : 轉分機 二 現場諮詢服務 : 事業單位如有勞動法令諮詢之需求, 得於每日 8 時至 12 時 13 時至 17 時親至本府勞工局洽詢 ( 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惠中樓 4 樓 ) 三 法律諮詢服務 : 事業單位如有法律諮詢之需求, 本局每日 14 時至 17 時設有免費律師諮詢服務 ( 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惠中樓 4 樓 ) 四 入廠輔導服務 : 以主動拜訪事業單位之方式, 說明勞工政策與法令, 洽詢窗口 : 劉先生, 電話 : 轉分機

19 五 勞動法令宣導會 : 本局不定期舉辦勞動法令宣導會, 相關資訊皆公告於本局網站 ( 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 / 歷史電子報或 /sp.asp?xdurl=epaper/mp_epaperhistorylist.asp&mp=117010) 18

20 附則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常見問題 某 公司刊登一則徵才廣告內容為 誠徵行政助理數名, 主要工作內容為協辦庶務性工作 ( 如繕打電腦資料等 ) 王小美( 女 ) 及黃小明 ( 男 ) 待業已久, 看到這則廣告後, 立即前往 公司應徵 小美及小明皆順利應徵上 公司, 同時於 103 年 5 月 2 日任職 Q 公司得否以小明是 男生 為由不予僱用? 公司得否直接於徵才廣告揭露 限女性? 依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事業單位於招募勞工時, 除因工作性質僅適合特 定性別者,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3 貼心小提醒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應依工作真實職業資格為考量, 不可單以 性別及性傾向 或其他法 令規定禁止歧視之事由而限制僱用喔! 小美與小明因工作關係常有接觸, 小明常對小美有性暗示及性意味之話語, 小美屢次喝斥小明仍依然故我, 又於某日小美於茶水間時, 小明突然從小美後面環抱其腰, 小美覺得不舒服, 無法忍受小明一直以來的言語及此次肢體性騷擾行為, 小美透過 公司性騷擾申訴管道, 向主管 (b) 反映小明性騷擾行為, 主管 (b) 獲知後立即啟動調查機制, 小明雖否認有上述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行為, 但 公司經調查後發現小明確有性騷擾行為, 公司與小明協商並經同意後調離現職 Q 主管 (b) 得否直接叫小美報警交由警察處理就好? 公司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有哪些? 23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規定 19

21 對於職場性騷擾案件, 雇主應採取積極態度, 不能消極應對不予處理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有 事前防治 及 事後補救 之義務, 對於勞工於執行職務時, 雇主應防治任何人對勞工有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又當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發生時, 亦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防治及補救措施 24 另若 公司為僱用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 應訂定 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25 小美走過職場性騷擾陰影後, 工作順利也逐漸開朗, 並與期間鼓勵她勇於向主管反映遭性騷擾的同事小彬萌生愛意, 二人開始交往, 期間小美因生理不適向 公司主管 (b) 申請生理假 1 日, 次月再因生理不適向申請生理假 1 日 小美與小彬決定結婚, 婚假回來後, 小美常覺身體不適, 向主管請病假就醫後, 發現其懷孕了, 小美隔日立即告知主管 (b) 其懷孕一事 Q 公司得否要求小美提出生理假之請假證明? 公司得否以小美懷孕為由解雇 ( 資遣 ) 她? 小美如覺得因懷孕無法負荷繁重的工作, 她得否向 公司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女性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出申請生理假之證明文件,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6 又按同法規定, 雇主不能於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也不能作為解僱之理由 27 另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員工在懷孕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工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 揆其立法意旨係認為雇主是最有能力防杜職場性騷擾情事發生, 或即使發生後亦得以迅速尋求讓相關當事人滿意之解決方式 25 相關範例可至本府勞工局網站 / 首頁 / 勞動權益 / 性別工作平等專區 / 最新消息 ( 網址 修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辦法參考範本 ) 下載參考運用 2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 27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 28 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 20

22 貼心小提醒 自 103 年 12 月 13 日起,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薪資, 皆是 半薪 喔! 小美懷孕期間向主管 (b) 請假前往醫院做產前檢查 經醫生診斷小美因懷孕初期須 安胎休養 1 個月, 小美於次日向主管申請安胎休養假 1 個月, 期間因小美住院需 人照顧, 小彬則申請家庭照顧假 1 日 Q 公司對於小美安胎休養假 產檢假及小彬家庭照顧假之請求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有關安胎休養假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女性員工於懷孕期間, 得申請安胎休養假, 其安胎休養假期間併入依住院傷病假計算, 其薪資依普通傷病假計算, 一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29 又有關產檢假部分,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可以向雇主申請產檢假 5 日, 員工可以選擇以 半日 或 小時 為請假單位 ( 以小時計則為每日 8 小時乘以 5, 共計 40 小時計給之 ), 員工一旦擇定請假單位後, 不得變更, 產檢假期間工資照給 30 另有關家庭照顧假部分,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31 家庭照顧假期間, 雇主得不給薪資, 惟勞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請假規第 4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3 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及勞動部 104 年 05 月 29 日勞動條 4 字第 號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 又依勞動部 96 年 01 月 10 日勞動 3 字第 號函, 有關 家庭成員 嚴重之疾病 及 其他重大事故 之定義, 為免限縮立法意旨, 不另加以定義 至勞工請假事由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之規定, 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21

23 小彬於 104 年 7 月 10 日 ( 小美預產期為 104 年 7 月 15 日 ) 向 公司申請陪產 假, 小美順利於 7 月 14 日生產, 小美向申請產假 8 週 ( 自 7 月 14 日起至 9 月 8 日 ) Q 公司對於小彬申請陪產假及小美申請產假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有關陪產假部分,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 內, 擇其中之 5 日申請陪產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32 另有關產假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4 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上述 8 星期 及 4 星期 產假如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33 ; 至 1 星期 及 5 日 產假期間, 雇主得不給薪資, 惟勞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小美產假結束銷假上班回復工作, 但因孩子年幼需照顧, 遂於 9 月 25 日以書面向 公司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自 104 年 10 月 1 日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 小美 4 月 1 日銷假上班回復工作, 公司大家都很歡迎她回來, 小美覺得台中像 公司一樣的雇主越來越多, 對於能在友善職場及友善城市生活及工作感到非常開心 Q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停薪規定有哪些? 小彬可否也向 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22

24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 6 個月後, 於每 1 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小彬如任職滿 6 個月者, 在小孩滿 3 歲前也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34 又按同法規定, 小美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雇主除符合法令規定外, 不得拒絕 35 貼心小提醒 1. 所稱 復職 係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2.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員工申請生理假 產假 陪產假 產檢假 安胎休養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及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措施, 雇主不得拒絕, 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17 條 23

25 附則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 壹 前言 從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 ( 下稱 部分工時勞工 ) 在歐美國家占有相當大的比率, 近年臺灣隨著產業型態變遷, 勞務給付型態日趨多元化 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適用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除依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 並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所引用或涉及之法令如有變更, 應以修正後之法令為準 參 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 : 謂其所定工作時間, 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 ( 下稱 全時勞工 ) 工作時間 ( 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 ), 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 其縮短之時數, 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肆 常見之部分時間工作型態 事業單位內之工作型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從事該工作之勞工所定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之縮短者, 即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部分時間工作 : 一 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 每日工作有固定的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但其每日工作時數較全時勞工為少 ; 或企業為因應全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外之營運需求, 所安排之班別 ; 或企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所安排之班別, 在 1 日或 1 週之工作量尖峰時段中, 工作某一固定時間 二 結合部分時間工作與彈性工作時間制度, 亦即約定每週 ( 每月 或特定期間內 ) 總工作時數, 但每週 ( 每月 或特定期間 ) 內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不固定者 三 分攤工作的安排, 如兩人一職制 24

26 伍 僱用 一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 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形式, 應與全時勞工相同, 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 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 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工, 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陸 勞動條件基準 一 工作年資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 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 其工作年資之計算亦同 二 工資 ( 一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按月計酬者, 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每月基本工資 ; 按時計酬者, 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 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 按日計酬者, 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 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之金額 ( 二 ) 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 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 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 應依該法第 24 條規定辦理 三 例假 休假 請假等相關權益 ( 一 )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 按時計酬者, 勞雇雙方議定以不低於基本工資每小時工資額, 除另有約定外, 得不另行加給例假日照給之工資 ( 二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放假 ( 三 )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 其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 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佔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 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 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 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 四 ) 婚 喪 事 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其請假之每日時數, 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2 小時 ( 依每 2 週法定正常工作 25

27 時間推算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 8 小時 ( 五 ) 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 產假旨在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 部分時間工作之女性勞工亦應享有此權利, 因此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 給予產假, 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 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 ( 六 ) 其他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 資遣與退休 ( 一 ) 資遣預告期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 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 二 ) 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 1.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工作年資, 自受僱日開始起算 退休金 資遣費之計算, 依據該法第 2 條 第 17 條 第 55 條及第 84 條之 2 規定計給, 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 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 雇主應依該條例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 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 五 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 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六 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 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 訂立工作規則 ; 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柒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 民營工廠 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 公司 行號 農 漁 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 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 0.5% 職工福利金, 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捌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 之部分工時勞工,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26

28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規定, 得自願加保 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 亦應辦理加保 二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 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 受僱之本國籍勞工 外籍配偶 大陸地區或香港 澳門配偶, 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 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 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 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 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 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 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 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 12,540 元 13,500 元 15,840 元 16,500 元 17,280 元及 17,880 元等級 ( 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 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 玖 安全衛生 一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 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應與全時勞工相同, 並提供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 不應有所差異 二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 應事前考量其健康, 予以適當分配工作, 並針對其工作時間 危害特性, 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7

29 附則三僱用工讀生相關規範 ( 工讀五要規範 ) 工讀生也適用勞動基準法, 工讀應留意五要勞動條件 要達基本工資工讀生與正式員工相同,104 年 7 月 1 日起, 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0,008 元, 時薪不得低於 120 元 要打卡 ( 出勤紀錄 )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 1 年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出勤紀錄須記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且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雇主不得拒絕 ) 要勞 健 就保如僱有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亦應於勞工到職當日替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雇主即使只有僱用 1 位員工, 雇主仍應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要勞退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 提撥勞工薪資 6% 金額作為勞工退休金, 不得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 也不可以從薪資扣除 要全額工資 ( 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工時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 另依據勞動部 103 年 11 月 5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函規定略以 : 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 2 週 4 週或 8 週彈性工時規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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