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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南大學 105 年度第 1 次勞資會議紀錄 壹 時間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 時 貳 地點 : 誠正大樓 B309 會議室 參 主席 : 羅秀娟代表 肆 出席人員 : 詳如簽到表 紀錄 : 陳秀梅 伍 主席報告 : 感謝各位代表撥冗出席本會議, 今天將針對放寬勞工請婚假期 間規定等修正, 進行相關報告及提案討論, 會議開始 陸 業務單位 ( 人事室 ) 報告事項 : 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發布勞動 3 字第 號令釋, 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 爾後, 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並自即日起生效 柒 上次提案執行情形 : 案號內容摘錄 決議 執行情形 一 五一勞動節 上班方式 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 五一勞動節 上班方式如下 : 可選擇 五一勞動節 當日休假或另擇一日補休, 如適逢週六 日, 則另擇一日補休 同仁休假或補休時, 請覓妥職務代理人並妥善安排業務 依決議執行 二修訂本校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案內修正重點如下 : 一 每週工時不得超過 40 小時 二 五一勞動節休假方式調整 三 增訂特別休假得部分保留至次年實施 擬提行政會議審議後, 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實施 捌 建議事項提案一提案單位 : 人事室案由 : 下次勞資會議主席推派乙案, 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勞資會議之主席, 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 ( 但必要時, 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

2 二 本會議主席推派方式經前次會議決議, 以資方 勞方輪流擔任之, 按此方式, 下次會議主席請推派資方代表 1 名擔任之 決議 : 經在場勞資雙方代表推派謝宗欣代表擔任下次會議主席 提案二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案由 : 擬修訂本校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乙案, 請討論 說明 : 一 配合勞動部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 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並自即 日起生效, 爰修訂本校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二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 一 ) 修正本校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第 13 條 : 將職前年資採計規定依現況修正為 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 二 ) 修正本校 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附件四 五 : 1. 附件四 - 本校約用人員報酬表 - 備註文字修正對照表 2. 附件五 - 本校約用人員假別一覽表婚假給假期間相關規定 三 修正條文對照表 ( 如附件 1) 及修正後之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如附 件 2), 擬通過後提行政會議審議後, 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後實 施 決議 : 照案通過 玖 臨時動議 : 無 拾 散會 : 中午 12 時 30 分

3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 1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 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依勞動契約所定發給之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 本校約用人員薪級支給報酬標準表 ( 如附件四 ) 辦理, 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新進約用人員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特殊專業人才, 其薪給得經專案簽准後之標準核給, 不受上開報酬表之限制 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依勞動契約所定發給之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 本校約用人員薪級支給報酬標準表 ( 如附件四 ) 辦理, 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新進約用人員有任公職及本校相當職務工作年資且服務優良,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特殊專業人才, 其薪給得經專案簽准後之標準核給, 不受上開報酬表之限制 本校現行校聘人員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得予採計提敘薪級, 爰將職前年資採計規定依現況修正 附件四 -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報酬表 - 備註文字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 備註備註三 新進約用人員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三 新進約用人員有任公職及本校相當職務工作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配合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修正職前年資採計規定, 爰一併修正

4 附件五 -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假一覽表 - 說明文字修正對照表 備註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 說明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得於一年內請畢外,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延後配合勞動部放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寬勞工請婚假個月內請畢 期間規定, 爰予以修正

5 第一章總則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附件 2 本校 97 年 5 月 21 日 96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台南市政府 97 年 6 月 10 日南市勞動字第 號函修正本校 97 年 6 月 18 日 96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 97 年 7 月 11 日南市勞動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臺南市政府 97 年 9 月 8 日南市勞動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本校 99 年 6 月 23 日 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99 年 12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100 年 5 月 18 日 99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100 年 9 月 14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101 年 5 月 16 日 100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1 年 6 月 13 日南市勞條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本校 101 年 9 月 12 日 101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1 年 9 月 26 日南市勞條字第 號函同意核備本校 102 年 6 月 19 日 101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本校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健全約用人員管理制度, 提昇行政服務品質, 促進勞資和諧共識,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中央相關法規, 訂定本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校約用人員有關聘僱 薪資 出勤 給假 服務 獎懲及考核 保險及福利 職業災害補償及離職 退休及其他事項, 除政府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校編制員額外, 為因應各單位行政或專業性業務需要或行政人力契僱化措施, 依勞動契約由校務基金支酬遴聘之人員 第四條 疑義解釋 本規則之適用如發生疑義時, 應本勞資和諧之精神, 在不違反法令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下, 得於勞資會議中協商或呈報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勞工處 (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解釋 第二章聘僱 第五條 遴聘 約用人員採公開甄選, 經本校校長核定後聘用, 但頇經一定期間之詴用, 其詴用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勞動契約 本校依業務需要與約用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 如附件一 )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之認定及規範約定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詴用期間 新進約用人員之詴用依勞動契約約定為期三個月, 詴用期滿由用人單位進行考核 ( 考核表如附件二 ) 詴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正式進用, 其詴用期間併入工作年資 ; 不合格者, 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停止僱用, 薪資

6 發至停止詴用日為止 第八條 聘僱限制 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用為本校約用人員 : 一 犯內亂 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者 二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撤銷者 三 受監護或破產宣告, 尚未撤銷者 四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者 五 參加非法幫派組織, 結黨營私, 聲譽狼藉者 六 有賭博 酗酒 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 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七 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病 惡性傳染病 其他重大疾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或經健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確無法勝任工作者 八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九 現役軍 警人員, 尚未退役或辭職者 十 因重大過失曾受本校終止契約處分者 十一 無行為能力者 第九條 聘僱基本條件 約用人員以聘僱方式進用, 其聘僱資格依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 ( 如附件三 ) 辦理 前項標準表各類職位應符合一定比例, 二等以上職務以 20% 為上限 各單位進用約用人員以三等職務為原則, 如需聘任其他等級職務需經專案簽准 第十條 報到文件 新進人員應整備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最高學歷證件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張 三 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二吋二張 四 健保轉出證明 五 郵局帳戶影本 六 本校約用人員契約書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限期到職 新進人員除因患病或其他重大原因經本校同意者外, 應依人事通知之日期報到, 無故或未經本校同意, 逾期不到任者, 取消其聘用資格 第十二條 陞遷 約用人員符合陞任本校約用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較高等級之所具知能條件者, 得比照本校公務人員陞調相關規定辦理內部陞調 第三章薪資 第十三條 支薪標準 約用人員薪資依勞動契約所定發給之 約用人員薪資支給標準依 本校約用人員薪級支給報酬標準表 ( 如附件四 ) 辦理, 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新進約用人員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

7 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特殊專業人才, 其薪給得經專案簽准後之標準核給, 不受上開報酬表之限制 第十四條 薪資發放 本校約用人員薪資發放方式如下 : 一 新進人員之薪資自到職日起計支 二 每月薪資於當月一日核發 ( 遇例假日順延 ); 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者, 依規定辦理追繳溢領薪資 第四章出勤 第十五條 工作時數 本校約用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六條 休息時間 本校約用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十七條 出勤管理 約用人員應按時服勤, 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職, 除另經簽准外, 應依 本校職員差假勤惰及職務代理注意事項 及相關人事規章辦理, 並由用人單位負責督導 第十八條 假日出勤 例假 休假 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 如因業務需要, 本校徵得約用人員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經其同意後得由約用人員擇日補休 第十九條 天災 事變出勤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五條之假期 前項停止假期, 約用人員如出勤者, 本校應加倍發給薪資並於事後補休 第一項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約用人員之假期之單位, 應自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假期開始通知人事管理單位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有關天災之確認與發布, 依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各項規定處理 有關事變 突發事件, 係指本校帄日既定工作以外, 為公眾生命健康之必需或其他特殊原因, 足以影響勞雇雙方重大利益且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頇立即處理者 第二十條 延長工時 因業務需要, 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 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因業務需要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得

8 依本校加班管制措施申請專案加班 但一個月仍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第二十一條 延長工時薪資核給標準 本規則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各項加班之核給標準如下 : 一 帄時加班薪資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帄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帄日每小時薪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二 休假日加班薪資 : 於休假日之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者除當日薪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薪資所得 第二十二條 加班申請 本校約用人員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加班, 均應依規定於事前填寫加班申請單, 並經徵得主管同意 ; 未依規定完成核備程序者, 不得加班 第十八條假日出勤 第二十條延長工時薪資之領取, 如因經費受限, 經徵得約用人員同意後, 得以補休假方式處理 加班補休得以時計, 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第五章給假 第二十三條 例假 約用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第二十四條 休假 約用人員工作日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 週休二日制, 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將部分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上午放假 如政府機關調整當年辦公日曆表時, 於不牴觸法令情形下, 約用人員工作時間依政府機關公告辦理 勞動節及依勞基法應休假之政府機關未規定放假之日期, 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應依規定上班, 且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正常工作日, 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不視為加班 第二十五條 特別休假 約用人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 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 ),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一 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給予七日 二 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給予十日 三 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十年未滿者, 給予十四日 四 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新進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 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特別休假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 ;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約用人員依前二項規定休假時, 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欲申請前項休假時頇依請假程序辦理, 始得休假 二 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約用人員當年依法具有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 ; 應休而未休假如非屬歸責於本校之原因者視同放棄, 且不得保留至次年度實施

9 第二十六條 請假種類 約用人員給假分為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婚假 喪假 產前假 公假 公傷病假 陪產假 特休 育嬰留職停薪及產假等 ( 詳如附件五 ), 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請假 第二十七條 請假手續 約用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 檢附證明文件, 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事室, 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未辦請假手續而未到班或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第六章服務 第二十八條 遵守紀律事項 本校約用人員應遵守下列服務紀律 : 一 應確實遵守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政府所頒法令, 本於職守 公誠廉明 謹慎謙和之精神, 執行職務 二 在職期間所知悉或佔有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 不論本人在職與否, 絕不作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 其離職時繳回全部有關之技術資料 三 於聘僱期間內, 不得擔任或兼任本校組織編制內法定主管職務 四 約用人員不得申請於上班時間參加學位進修 兼職 兼課, 非上班時間 ( 例假日 ) 在職進修 兼職 兼課, 需於事前簽准, 但以不影響工作為限 五 本校約用人員之服務事項除本工作規則及契約書另有嚴格規定者外, 於符合勞動基準法情況下, 得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第七章 獎懲及考核 第二十九條 獎懲 本校約用人員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第三十條 考核作業 本校約用人員之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校約用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辦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辦理 : 一 約用人員服務至十二月底滿一年者, 年終考核成績優良並經校長核准者, 得晉薪一級, 至最高薪級為止 ; 服務未滿一年者, 不予晉級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成績僅做為次年是否續僱之依據 二 考核結果予以續聘僱者, 由人事室通知辦理續約事宜 ; 不予續約者, 即終止勞動契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第三十二條 勞保與健保 約用人員自到職日起, 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10 第三十三條 福利 本校約用人員得享有以下福利事項 : 一 服務證與校內車輛通行證之請領 二 衛生保健醫療服務 三 圖書館 電算中心及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之使用, 惟仍需依各單位之規定辦理 四 本校舉辦之各類文康活動 五 本校各類教職員社團 六 其他經行政程序核定之福利事項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三十四條 職災認定 約用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病之認定, 除由單位主管出具證明外, 並得準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 或經勞工保險局之審查 第三十五條 職災補償 約用人員因公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 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一 約用人員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公傷之認定及職業病之種類與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約用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帄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 三 約用人員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帄均薪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約用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帄均薪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帄均薪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補償充抵 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三十七條 一般死亡撫卹 約用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給與一年一個月帄均薪資之撫卹金, 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 五個月帄均薪資之喪葬費, 但合計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手續 約用人員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金或撫卹金時, 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金或撫卹金之遺屬, 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名承

11 領, 如有願意放棄者, 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三十九條 申請時效 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十章離職 第四十條 離職 約用人員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 分為辭職 解聘 不續聘 資遣 退休等 離開現職時, 均頇簽奉校長核准後於離職生效日前完成移交及離職手續, 始得離職 前項離職手續為 : 一 待辦或未了案件交代 二 繳回員工識別證及其他證件 三 繳回領用之公物 公款及其他經管之財物 四 其他依本校規定應辦事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移交 移交不清或其他情事致生損害時, 其有涉及財產 經費事項時, 得視情節輕重依法移送法辦 第四十一條 辭職預告 約用人員於聘僱期間提前辭職時應依下列預告期間以書面預告本校終止勞動契約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用人員辭職如未按規定預告 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致使本校遭受損害時, 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解聘僱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校長 各級主管或其他員工及雇主家屬, 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耗儀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 營運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所謂情節重大,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 收受佣金者 ( 二 ) 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及勞動契約之履行, 情節嚴重者 ( 三 ) 違抗職務上之合法 合理命令致本校受有損害, 情節嚴重者 ( 四 ) 故意擅離崗位或怠忽職守致本校受有損害, 情節嚴重者 ( 五 ) 造謠滋事 煽動非法怠工 非法罷工, 影響本校業務, 情節重大者 ( 六 ) 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 使本校有受損害之虞者 ( 七 ) 在禁煙地區吸煙或引火引起意外災害, 損失情節重大者

12 ( 八 ) 偷竊同仁或本校財物, 有事實證明者 ( 九 ) 參加經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 使本校受有損害者 ( 十 ) 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 性侵害或妨害風化之行為, 情節重大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 二 四 五 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四十三條 資遣適用範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應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機關裁併時 二 業務減併或人事費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 影響本校與其他員工安全至鉅者 六 病假逾限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再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職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 七 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四十四條 核定資遣 約用人員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期間, 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 ; 但本校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聘用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 第四十五條 資遣預告 本校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依下列規定預告之 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一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在本校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在本校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用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期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四十六條 資遣費之發給 本校依第四十五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 除給與預告期間應得薪資外, 其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後適用該條例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帄均薪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帄均薪資為限 第四十七條 不發預告薪資及資遣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 一 違反本規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終止聘僱關係者 二 辭職經核准者 三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 第四十八條本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約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應以書面告知本校, 並由本校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約用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對約用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約用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13 第十一章退休 四 雇主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教職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不依契約給付酬金時 六 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約用人員權益之虞者 約用人員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約用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第四十九條 自請退休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服務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五十條 強制退休 約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 一 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五十一條 退休金之提繳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提繳規定, 依約用人員每月薪資之百分之六按月提繳公提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退休專戶 ; 約用人員得在其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並依規定調整其提繳率 第五十二條 退休金之請領 本校退離之約用人員, 於年滿六十歲時, 其退休金之請領,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五十三條 性騷擾防治 本校為維護職場性別帄等, 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依性別工作帄等法 性別帄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訂定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與申訴處理辦法, 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 保護及處理事項, 悉依上述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安全衛生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 第五十五條 勞資會議 本校為促進團結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解決約用人員權益問題, 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舉辦勞資會議, 定期開會, 相互溝通意見, 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問題 第五十六條 補充規定 本規則未盡事項, 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施行程序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

14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契約書國立臺南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附件一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僱用乙方為 乙方於新進時, 應先經詴用, 詴用期以三個月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為原則 詴用期滿經成績考核合格者, 依規定正式僱用 ; 不合格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本契約並自停止詴用日起失其效力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 等有關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三 工作地點 : 四 工資 : 甲方每月給付乙方新台幣元 ( 薪點 ), 於每月 1 日 ( 遇例假日順延 ) 發放當月之工資, 且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五 乙方受甲方聘僱期間之聘僱 薪資 出勤 給假 服務 獎懲及考核 保險及福利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離職 退休及其他有關事項, 悉同意依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規定辦理 六 工作時間 : ( 一 )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甲方規定辦理, 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但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 二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必頇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 休假 ( 紀念日 ) 特別休假而照常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 事後並給予適當之補假休息 ( 三 ) 甲方如因經費受限, 於請求乙方延長工時服務時, 乙方同意以補休假方式處理, 不另支給延長工時之工資 七 迴避進用 :( 增列 ) 甲 乙雙方應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第十一點第一項有關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 之規定 乙方承諾 ( 如後附具結書 - 附件六 ) 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 如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 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 甲方應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 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八 服務與紀律 : ( 一 ) 乙方於辦理事務時應維持公正中立, 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 確實遵守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 ( 二 ) 乙方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 三 ) 乙方在職期間之著作或工作成果, 如係甲方企劃下, 或法定工作期間完成者, 其權益歸屬甲方 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智慧財產權, 應依甲方相關規定 九 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 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一 本契約書 1 式 3 份, 雙方各執 1 份, 餘由甲方轉存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國立臺南大學 ( 蓋章 ) 乙方 : ( 簽名或蓋章 ) 校長 : 地址 : 臺南市樹林街二段 33 號聘 ( 僱 ) 用學院院長 : 簽名蓋章聘 ( 僱 ) 用單位主管 : 簽名蓋章 地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詴用期滿成績考核表 附件二 考核日期 : 年月日姓名詴用職務所在單位 主要工作項目 詴用起始日期年月日詴用期滿日期年月日 詴用期間獎懲紀錄 有無應為詴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考項 核目 總評語 工作 忠誠 品行 學識 才能 經驗 體格 詴用成績 及格 不及格 備 考 主管人員簽章 人事室校長 填寫說明 : 一 詴用期間獎懲紀錄 欄, 應敘明各該獎懲之事由 時間及次數 如無獎懲紀錄, 該欄免填 二 有無應為詴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 有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所定解聘僱之情事之一者, 均應敘明其具體事實及適用之條款 ; 有帄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情事者, 應敘明其獎懲抵銷累積情形 如無上開應為詴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該欄免填 三 考核項目 : 工作 忠誠 品行 學識 才能 經驗 及 體格 各欄, 應將其具體事實分別摘要敘明 四 本表由人事單位填寫詴用人員及詴用職務基本資料後, 請詴用人員之單位主管人員填寫 考核日期 有無應為詴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考核項目 總評語 詴用成績 及 主管人員簽名 各欄後, 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 五 詴用人員成績及格, 由人事室通知受評人辦理改敘薪級事宜 ; 詴用成績不及格, 終止聘約,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16 等級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進用資格標準表 附件三 職稱所具知能條件備註 一 校聘秘書 ( 一 ) 校聘高級專員校聘技監校聘執行長 1. 國內外研究所相關科系畢業得有博士學位者 2. 國內外研究所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任校聘二等職務 6 年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 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晉敘有案者 二 三 校聘秘書 ( 二 ) 校聘專員 1. 國內外研究所相關科系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校聘技正 2.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任校聘三等職務 6 年校聘心理師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 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晉敘校聘高級管理師有案者 校聘專案經理 校聘組員校聘技士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校聘社會工作員 2.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任校聘四等職務 6 年校聘管理師以上, 服務成績優良, 且最近 3 年考核結果均晉敘校聘護理師有案者 校聘校安人員 四 校聘助理員校聘技佐校聘助理管理師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2. 需具特殊專業證照或能力檢定證明 五 校聘辦事員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註 : 1. 約用人員應具有本表所列相當職稱之知能條件之一, 並熟諳電腦知識及業務需要專業知能 2. 本表人員出缺後, 所遺職缺回歸學校統籌運用, 俟檢討其職務性質後, 再配置適當等級之職務 3. 本表列人員之進用, 頇簽請校長核示內部陞調或外補 ; 內部陞調之作業程序比照本校公務人員陞調相關規定辦理 4. 各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自行增訂遴選資格條件

17 ( ) ( )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報酬表等級薪點薪給基本學歷及俸階備註 理校師聘 助 理員 校 聘 技佐 校 聘 助理 100 年度員事辦聘校管 人校員聘組員 校聘技士 校聘社會工作員 校聘管理師 校聘護理師 校聘校安 校聘秘書 二 校聘專員 校聘技正 校聘心理師 校聘高級管理師 校聘專案經理 校聘秘書 一 校聘高級專員 校聘技監 校聘執行長 一 本表各類人員依其職位由最低俸階起薪, 服務至每年 12 月 31 日止, 經單位考核及 格, 得每滿一年予以晉一級至其最高俸階 止, 未滿一年不予晉級 二 本表修正前已聘僱之約用人員, 按其現支 領數額及其職務轉換後之職稱核算, 若現 支領之報酬已超過轉換後職稱之最低薪點 者, 則按原薪點支薪並按年晉階 ; 現支領 之報酬低於轉換後職稱最低標準者, 仍按 修正前標準按年晉階, 最高得晉階至轉換 後職稱最高俸點 三 新進約用人員職前曾任公立機關或公私立 大專校院, 具有與擬任職務相當且服務成 績優良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得併予提敘 一級至其最高俸階止 四 本表每點薪點折合率, 比照行政院約聘僱人 員薪點折合率訂定, 並隨其待遇調整而調 整 其薪給尾數為 0 至 4.9 者, 一律取 0 整數 ; 尾數為 5 至 9.9 者, 一律取五整數 五 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環安組 學務處衛生保 健組 電子計算機中心及輔導中心等單位而 具備專業技術之校聘人員, 通過國家考詴取 得下列與其職務相關之專業證照者, 每月得 核給技術加給新臺幣 5,000 元整 : ( 一 ) 總務處營繕組校聘技士 : 土木技師 建築 師或電機技師等與從事業務相關之證照 ( 二 ) 總務處環安組校聘管理師 : 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員 ( 乙級證照 ) 勞工衛生管理師 ( 甲級 證照 ) 勞工安全管理師 ( 甲級證照 ) ( 三 )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校聘護理師 : 護理師證書 ( 四 ) 電子計算機中心校聘管理師 : 考詴院核發 之 資訊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電 機工程技師 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電腦軟體應用 電 腦軟體設計 或 電腦硬體裝修 職類 甲級或乙級證照 附件四

18 薪點折合率每點 元 ( 五 ) 輔導中心校聘心理師 : 心理師證書 六 表列各項薪給之 60% 為約用人員之本薪, 加列 40% 為專業加給

19 國立臺南大學約用人員假別一覽表 附件五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件薪資說明 事假 全年十四日內 ( 含 ) 因事必需本人處理 其家庭成員預防家庭全年以七日接種 發生嚴重疾照顧限病或其他重大事假故頇親自照顧時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婚假 公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因普通傷害 疾病得超過一必需治療或休養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每月得請一日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2 日以上需檢附健保指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不給 不給 八日本人結婚戶籍謄本照給 依實際核給 比照公務人員請繳驗有關證假規則中公假核照給件或准文給之規定 1. 新進人員第一年 2 天病假以內不扣薪 2. 一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薪資折半發給 3. 超過三十日薪資不給 4. 前第 2 款規定之薪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校補足 薪資折半發給 1. 全年事假應先以特別休假抵充 但特別休假日數不併入事假計算 2.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 主管得不准假或縮短請假 3. 全年不得超過十四日, 逾期不予核准, 以曠職論 4. 請假應於事前一天提出, 若突發情事, 應於當日上班前一小時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 併入事假計算 1.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 普通傷病逾左述規定者,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最長為一年, 逾期未痊癒得予以資遣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除因特殊事由經校長核准得於一年內請畢外,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20 附件五 假別給假日數請假原因證件薪資說明 公傷病假 六日喪假 產檢假 依實際核給 八日 三日 六日 八星期 產假一星期 哺乳時間陪產假 育嬰留職停薪 特休 備註 四星期 五日 依實際需求 五日 二年為限 依服務年資最高三十日 因職業災害而致職業傷病報殘廢 傷害或疾病告表及醫師照給需治療或休養 診斷書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 外祖父母喪亡 本人懷孕產前檢查 本人分娩前後 死亡證明或訃文 本人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妊娠二個月以上醫師診斷書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子女未滿一歲頇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男性員工其配偶分娩時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出生證明 照給 照給 1. 治療終止時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符合勞保殘廢給付規定且不堪勝任工作時, 應予命令退休 2. 醫師診斷書應請醫師記載療養所需日數 3. 其他有關規定依工作規則第三十五條辦理 基於鼓勵生育及優生學考量, 於分娩前給產檢假 6 日,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懷孕滿三個月後之產前檢查, 得到職滿半請產假半日, 惟其請假日數應與年照給 未生產期間所請產假日數併計滿半年給半薪 ( 含產假一星期及五日部份 ) 照給 照給 不給 照給 每日哺乳二次, 每次三十分鐘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經通報保險機關後免予繳納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請假之最小單位 : 婚假 陪產假 產假 喪假 特休以四小時計, 其餘各種請假均以一小時計

21 具結書 附件六 具結人為擔任國立臺南大學之, 茲聲明本人非屬進用時之機關首長或其上級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亦非屬進用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 若有違反, 或有不實情事者, 願負法律及契約責任, 特立具結書為證 具結人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所在地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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