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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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考試任免實務作業手冊 榜單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編製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2 序言 由於人事業務內容相當繁雜, 法令更是時常修改, 常造成人事同仁在作業上的困擾, 期望能改善各人事同仁在處理業務時的不便, 並能提供最正確的資訊, 有所依據, 以減少實務作業之認知落差, 進而縮短作業流程, 提高行政效率, 以確保機關同仁的權益 公務人員為政府機關構成模式的主要軸心, 因此人事業務中, 考試與任免是最重要和主要的部分 由於從考試錄取分發到依法任免的過程, 手續上往往最為複雜, 對機關的運作與同仁權益影響至鉅, 為能兼顧雙方, 也讓同仁在辦理期間能有統一作業與標準作業 (SOP) 的流程, 特成立 9-28 躍陞圈, 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與 28 條的規定, 編製訂定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考試任免實務作業手冊, 借此提高人事人員在行政上的效能與服務的品質, 也可供新進人事人員參考遵循, 減少錯誤的發生, 而圈名則寓有 公務同仁都能在起點躍起後步步高陞 之意 本手冊內容主要分為任用 免職留職停薪 考試分發 組織編制 參考法規等 6 大部分, 內容區分有作業流程 作業須知 多看一眼 適用表格 最新釋例等詳盡的說明彙整, 清楚易了解 在現代化的社會環境下, 所有的事務都講求快速完美, 處理人事業務的過程, 也時時在改進檢討, 期許本手冊有助於各人事機構人事業務的再精進, 以達提昇行政效率, 進而建立優質人事服務團隊之目的 2

3 目錄 壹 任免 3 貳 留職停薪 21 參 考試分發 34 肆 組織編制 48 3

4 壹 任免 適用機關與對象 法令依據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鄉 市 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二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三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四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五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六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八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九 各機關所訂陞遷序列表 重點整理 一 各機關職務出缺擬由現職人員遞補, 人事單位應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 規定,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理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相關作業 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應辦理甄審 ; 如擬由他機關調任, 應辦理公開甄選 二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 除應先行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 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 並至人事行政局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查詢 ), 並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 三 各機關經人事行政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 ( 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之職缺, 應於收受該局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4

5 作業流程 所屬機關內陞流程 - 附件 1 所屬機關外補流程 - 附件 2 鄉市公所內陞流程 - 附件 3 鄉市公所外補流程 - 附件 4 作業須知 一 各機關職缺得由現職人員陞任或遷調, 其遺缺及遞遺之職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應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任用 二 各機關辦理陞遷甄審 ( 選 ) 案件, 應設立甄審委員會其組成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 三 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 四 各機關遴用新進人員, 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 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多看一眼 一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配偶 親等迴避任用 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 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28 條,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 四 於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考試或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限制轉調期間 五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於調任時, 以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所訂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六 除自願,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或低二職等之職務 七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條, 曾受懲戒調任之限制 八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不得辦理陞任人員 5

6 適用表格 一 派免令 派免建議函參考範例 二 辦理內陞通報參考範例 三 公開甄選人員通報表參考範例 四 外補甄選報名清冊參考範例 五 甄選資格表參考範例 參考釋例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28 條第 1 項第 9 款精神疾病之解釋 ( 銓敘部 94 年 3 月 15 日部法字第 號函 ) 二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3 日局力字第 號函略以,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 應俟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通知當事人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03 月 19 日局力字第 號函以, 各機關經該局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 ( 含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之職缺, 應於收受該局同意函之日起 3 個月內遴員核派, 如逾期未予核派, 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6

7 附件 1: 所屬機關內陞流程 職務出缺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由機 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填具陞任意願表再就有 意願者之陞任評分通知 陞遷 2 書送當事人複核 人以上 時, 就 機關首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 陞遷人 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數之 2 倍排定名次每 1 提甄審委員會審查 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繕造陞遷 考核結果 清冊 ( 面試或測驗 ) 職缺 圈定 1 人 由首長圈定陞遷人員 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 ( 或循外補流程改依外補方式辦理 ) 派免權責為本機關或上級機關 繕具派免建議 函送上級機關 上級機 關 發布人事命令 退回用人機關重新檢討 送審或動態登記 7

8 附件 2: 所屬機關外補流程 遴用他機關現職人員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員 遴用非現職人員 一.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缺公告 函報人事局同意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造列名冊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二.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用人單位綜合考評甄審委員會審查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一. 如 2 個職缺以上時, 就職缺數之 2 倍排定名次 二.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 面試或測驗 ) 擬進用人員 首長圈定 人員 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 ( 或循內陞流程改依內陞 方式辦理 ) 函擬進用人員服務機關進行指名商調作業 派免權責 繕具派免建議函送上級機關 遴用候補人員或重新檢討 上級機 關 發布人事命令 送審或動態登記 副知任用 人員原服 務機關 退回用人機關重新檢討 8

9 9

10 附件 3: 鄉市公所內陞流程 職務出缺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由機 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填具陞任意願表再就有意 願者之陞任評分通知書送 當事人複核 時, 就陞 機關首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 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提甄審委員會審查繕造陞遷考核結果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由首長圈定陞遷人員 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 ( 或循外補流程改依外補方式辦理 ) 發布人事命令 送審或動態登記 10

11 附件 4: 鄉市公所外補流程 出缺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員 遴用他機關現職人員 遴用非現職人員 一.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 至 職缺公告 造列名冊 函報人事局同意 人事單位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 資格條件高低造列名冊 少三日 ) 二.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用人單位綜合考評 甄審委員會審查 遴選積分最高前三名 一. 如 2 個職缺以上時, 就職缺數之 2 倍排定名次 二.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首長圈定人 員 否 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 ( 或循內陞流程改依內陞方式辦理 ) 現職人員 擬進用人 員 商調作 業 發布人事命令 送審或動態登記 11

12 通報 ( 稿 ) 一 為機關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職等 行政職系科課員 ( 職務編號 )( 調陞職缺 ), 擬徵詢本單位次一序列之委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助理員 ( 書記 ) 或委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辦事員職務, 具有任用資格者辦理陞遷考核, 擇優陞補 二 經查台端具有該職缺之任用資格, 得參加本次陞遷考核評比, 是否願意參加本次陞遷考核, 請勾選還辦 並請於 年 月 日前送達本單位, 逾期以棄權論 三 有意參加甄審者, 請檢附最高學歷證件 考試及格證書 現職銓審函 最近 5 年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考績 獎懲 訓練進修等資料影本併送 此致 助理員 辦事員 參加意願 :() 願意 () 自願放棄 簽章 機關全銜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2

13 機關全銜公開甄選人員通報表 ( 稿 ) 官職等 職系關名稱說職務 名額 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職等 行政職系 科員 1 名 明 資格條件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具有普考 特種考試 ( ) 等以上考試及格, 現 ( 曾 ) 敘合格實授委任第 職等以上, 並具有上述任用資格之人員 二 工作地點 : 三 報名方式 :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 考試及格證書 最高學歷證件 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獎懲令 最後在職銓審函 訓練進修等相關證件資料影本, 於 年 月 日 ( 上班時間 ) 前親自或委託至澎湖縣政府人事處報名, 未錄取人員, 不另行通知, 資料恕不退件 聯絡電話 : 四 甄選方式 : 前列職缺視報名情形,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 13

14 機關全銜 課室課員外補甄選報名清冊 ( 職務編號 :, 調職後職缺 ) 期姓名 原任職備註務 14

15 有隸屬關係之派令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 1 員派免如下 : (X ****** ) 一 異動類別 : 調派代 (1101), 自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二 原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室,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P0,P0 -P0 ), 職務編號 (A )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至薦任第 職等 (P0 -P0 ), 職務編號 (A ), 行政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補 職缺 ( 二 ) 經本處 年第 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說明 :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 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新單位人事室 15

16 副本 : 新單位 舊單位 舊單位人事室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縣長王 無隸屬關係之派令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 派免如下 : (E ****** ) 一 異動類別 : 調派代 (1101), 同令發布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室, 職稱 ( 職稱代碼 ), 委任第 職等 (P0 ) 或薦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P0 -P0 ), 職務編號 (A ), 行政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員原任本府 科員, 其商調案業經該局 年 月 日 字第 號函同意過調在案 ( 二 ) 補 職缺 ( 三 ) 經本處 年 月 日第 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說明 :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副本 : 原單位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考訓科 ) 澎湖縣 16

17 政府人事處 ( 給與科 ) 縣長王 檔號 : 保存年限 : 澎湖縣 ( 單位全銜 ) 函 承辦人 : 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 : 地址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本單位為應業務需要, 擬商調貴局處課員, 擔任本局處 課室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職等 行政職系課員 ( 職務編號 :A ) 職務, 請惠允見復 正本 : 新單位 副本 : 本單位人事室 長 17

18 自願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同意書 本人陳 現任澎湖縣 鄉公所 課薦任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課長職務, 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 自願調任低一官等之本所 課委任第五職等一般行政職系辦事員職務 ; 有關調任後之敘俸及考績, 業經服務機關人事人員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詳為說明, 並已充分瞭解絕無異議, 特此具結 此致 澎湖縣 鄉公所 立同意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錄 :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經依法任用人員 :, 除自願者外, 不得調任低一官等職職務.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 其原敘俸級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 ; 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 18

19 時, 核敘至最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其原敘較高俸級俟將來調任相當職等之職 務時, 再予回復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 其所敘俸 級已達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 考績時亦不再晉敘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課員許 o o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及證件乙冊 (1 件 ), 請銓敘審定 ( 登記 ) 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任用公務人員,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規定, 切實調查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且經查證其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及無法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表 姓名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X 機關 ( 構 ) 澎湖縣西嶼鄉公所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課員職務編號 A 審或一般行政原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職系 ( 代號 ) 後考績 ( 3101 ) ( 官階資位級別 ) 等至第七職等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 590 點別 ) 結果獎金日期 97 年 01 月 01 日 機關 ( 構 ) 澎湖縣政府機關 ( 構 ) 代號 A 職務名稱課員職務編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擬任職務所列官等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 3101 ) ( 官階資位級別 ) 職等至第七職等 官等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俸薦任第八職等年功俸四級 590 點原 ( 薪 ) 級因俸調派代日期 97 年 11 月 4 日 主要工作項目辦理人事行政業務補何人缺陳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 陞 遷 情 形經本室 97 年第 9 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 特 別 遴 用 規 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定資格 ( 執業執照情形 : ) 備 考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人事主管機關 ( 構 ) 首長 19

20 年 月 日澎人力字第 號 年月日字第號 年月日字第號 號 貳 留職停薪 適用機關與對象 法令依據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鄉 市 公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三 公務人員考績法 四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五 公務人員退休法 撫卹法 六 公務人員保險法 一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理 二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三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四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 由現職人員代理或兼辦 但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 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 五 醫事人員之留職停薪,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0

21 提出申請案 會簽人事單位 陳核 所屬機關 鄉市公所 報府核辦 核定 作業流程 發布停職令 屆滿前三十日預問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二十日內或原因 消失後申請復職 報府核復 依權責核復 作業須知 一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 選送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期滿後, 經奉准延長者 ) 第三款 ( 自費或接受其他機關補助自行申請與業務有關之出國進修或研究, 並經核准者 ) 申請留職停薪者, 服公職期間以一次為限 二 職員因育嬰 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 經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 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 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21

22 各機關核准留職停薪人員及復職人員, 均應於事實發生後, 即依規定程序辦理公務人員動態登記 多看一眼 適用表格 一 留職停薪申請表二 回職復薪申請表三 留職停薪派令四 回職復薪派免建議函五 動態登記書 參考釋例 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錄取, 於訓練期間可否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86) 公訓字第 號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三條規定 : 本一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丁等特考錄取正在訓練期間, 尚未完成考試程序, 並非該辦法適用對象 22

23 機關全銜 留職停薪申請書 姓名申 職 稱 請 到職人 年 月 日服務單位 申請原因及相關資料 申請 原因 申請 期限 服兵役 育嬰 侍親 照護 進修 配偶因公出國或進修, 隨同前往 其他 ( 請詳述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計年月 是否願意自費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 育嬰者填 ) 繼續參加保險 是 否 是 否 ( 服役除外 ) 1 申請時請檢附本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各 1 份 2 留職停薪可能影響權益如下, 請妥慎考量 : (1) 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 ( 核 ) 年度 7 個月以上者, 當年不予考績 ( 核 ) (2)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 ( 職 ) 年資, 復職後亦不得購買退撫年資 (3) 依法應徵服兵役 留職停薪者, 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 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4)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 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 不得請領給付 3 留職停薪期滿前 20 天, 或期滿前申請原因消滅時, 應申請復職, 逾期經服務機關通知仍不申請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申請人 擬辦意見首長 單位主管 人事室 23

24 機關全銜 申請留職停薪所需文件及權益通知書 申請留職停薪所需文件 : 1. 申請書 2. 配偶服務證明書 1 份 ( 育嬰 )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1 份 ( 需證明親屬關係及年齡 ) 4. 公保 -- 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2 份 ( 育嬰或非育嬰 ) 5. 健保 -- 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1 份 ( 育嬰者 - 請附 ) 6. 重大傷病證明 ( 照顧重大傷病者 -- 請附 ) 7. 申請學校入學通知單 ( 含中文譯本 - 出國進修者 -- 請附 ) 上列第 表格由人事室提供 留職停薪人員權益及應注意事項 : 一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二 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 請妥慎考量 : ( 一 ) 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 ( 核 ) 年度七個月以上者, 當年不予考績 ( 核 ) ( 二 )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 ( 職 ) 年資, 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 三 ) 依法應徵服兵役 留職停薪者, 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 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 四 )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 如發生公保給付事故時, 不得請領給付 簽 閱 人 : 承 辦 人 : 簽章 簽章 簽閱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 通知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4

25 一 留職停薪人員申請回職復薪, 請填復職申請書 ( 簽呈 ) 及動態單各 1 份 二 生活津貼 Q&A Q: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發給生活津貼? A: 原則不可發給 例外 : 1. 依法應徵服兵役 留職停薪者, 於入伍服役期間發生得請領各項生活津貼事實時, 得向其原服務機關申請各項補助 2. 依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 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 起, 發生 申請原因 之親屬死亡事實, 同意發給 起, 發生 非申請原因 之親屬死亡事實, 同意發給 附錄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一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二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四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三 公保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 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 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 ( 退 ) 保方式 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 ( 勞保 農保 軍保 ), 否則, 一經查覺, 一律按誤保處理, 除註銷承保, 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選擇續 ( 退 ) 保之保險權益 : ( 一 ) 選擇續保者 : 1 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 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 3 年繳納 2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 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二 ) 選擇退保者 : 1 停止繳納保險費, 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 死亡及眷屬喪葬 3 項保險事故, 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 資遣者, 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 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 ( 薪 ) 給 60% 計算, 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25

26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 公教人員保險相關法令規定, 被保險人如奉准留職停薪, 得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 ( 含自付及補助兩部分 ) 繼續加保 又是類人員如屬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 除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僅需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外,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亦得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使您瞭解續保者 退保者所享之相關保險權益, 謹說明如下 : 選擇續保者 * 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 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 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 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 則須按月繳納全部保險費 * 留職停薪年資, 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 如發生殘廢 養老 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 可請領現金給付 如為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 其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選擇退保者 * 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不得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 留職停薪期間, 如發生保險事故, 不予給付 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 不論是選擇退保或續保, 均應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六十日內填寫同意書由要保機關轉送本部, 並且一經選定, 不得變更 依銓敘部 96 年 5 月 2 日部退一字第 號令規定, 公保被保險人申請留職停薪者如以同一事由申請時, 不論其係一次申請或連續多次申請, 均應以第一次申請時所作 自付全部保險費加保 或 退保 之選擇作為認定加 退保之依據, 且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變更 但以 不同事由 或 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 或 同一事由而未連續 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 則不在此限

27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為保障自身權益, 請詳閱以下說明後再行選填 : 一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 ( 服兵役者除外 ) 無論選擇 續保 或 退保, 均應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 60 日內填具同意書一式 2 份,1 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 份由要保機關送公教保險部辦理 一經選定後, 不得變更 二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 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 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 ( 退 ) 保方式 三 選擇續 ( 退 ) 保之保險權益 : ( 一 ) 選擇續保者 : 1 須繳納全額保險費 2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 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二 ) 選擇退保者 : 1 停止繳納保險費, 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 死亡及眷屬喪葬 3 項保險事故, 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 資遣者, 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 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 ( 勞保 農保 軍保 ), 否則, 一經查覺, 一律按誤保處理, 除註銷承保, 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被保險人姓名 身分證號 留職停薪 事 由 留職停薪 起迄日期 選擇續 ( 退 ) 保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自付全額保險費繼續參加本保險 退保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或蓋章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服務單位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27

28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為保障自身權益, 請詳閱以下說明後再行選填 : 一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無論選擇 續保 或 退保, 均應自育嬰留職停薪生效日起 60 日內填具同意書一式 2 份,1 份由要保機關存查,1 份由要保機關送公教保險部辦理 一經選定後, 不得變更 二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之日, 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留職停薪期限時, 不得變更原選擇之續 ( 退 ) 保方式 三 選擇續 ( 退 ) 保之保險權益 : ( 一 ) 選擇續保者 : 1 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 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 3 年繳納 2 留職停薪期間計列為保險有效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 得請領現金給付 ( 二 ) 選擇退保者 : 1 停止繳納保險費, 日後不得要求補繳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費改辦續保 2 留職停薪期間無保險年資 3 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殘廢 死亡及眷屬喪葬 3 項保險事故, 或未復職即辦理退休 資遣者, 不得請領現金給付 四 選擇續保者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 ( 勞保 農保 軍保 ), 否則, 一經查覺, 一律按誤保處理, 除註銷承保, 所繳保險費不退還外, 已領之保險給付應予繳回 被保險人姓名 身分證號 嬰兒出生日期年月日 留職停薪 起迄日期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選擇續 ( 退 ) 保 續保 退保 保險費繳納方式 ( 退保人員免填 ) 按月 遞延 立同意書人 : ( 簽名或蓋章 ) 聯絡地址 : 聯絡電話 : 服務單位 : 填寫日期 : 年 月 日 28

29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申請日期年月日 (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注意事項 ) 查本案確由本機關核定育嬰留職停薪在案 請領書所填及隨附證件經查屬實, 請核發津貼 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 育嬰留職停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期 間 請領金額 ( 請擇一勾 每月津貼新臺幣 補領差額新臺幣 元整元整 選 ( 金額無法核算, 以貴部核定金額為準 ) ) 子女姓名民國年月日 正面 指定存入帳戶 ( 請擇一勾選 ) 金融機構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 銀行分行 總行代號 帳號 金融機構存款帳號 ( 分行別 科目 編號 檢查號碼 ) 金融機構總行代號 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 位數不足者, 不需補零 郵局存簿儲金帳戶 郵局代號 :700 局號 : - 帳號 : - 郵局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 ( 均含檢號 ) 不足 7 位者, 請在左邊補零 1. 以上各欄位均據實填寫 2. 為應貴部審核給付需要, 被保險人同意貴部得逕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或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閱相關資料 3. 被保險人若有欠繳之保險費 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 或溢領 誤領保險給付等情事者, 亦同意 貴部得逕自本被保險人得領取之各項保險給付中扣抵或如數繳回 被保險人蓋章 : 檢附證件 :1.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 戶籍謄本亦可, 影印本應加蓋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 證明與原本無異 ) 2.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此致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要保名稱機關經辦人人事主管機關學校聯絡電話 ( ) 主管印信 給付 以下給付年度 編號及審核意見各欄, 由公教保險部填寫 審核核定 29

30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及發放作業注意事項一 請領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請領條件 - 請領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1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2 子女滿 3 足歲以前 3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 ( 二 ) 給付標準 :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 ( 薪 ) 給 60% 計算, 於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按月發給津貼, 每一子女合計最 長發給 6 個月 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 以實際留職停薪 月數發給 ; 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 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 三 ) 請領手續 :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 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教保險部辦理 : 1.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 應蓋妥被保險人印章及機關學校 印信 ) 2.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 戶籍謄本亦可, 影印本應加蓋機關 人事主管職名章, 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未在中華民國設籍致無法取得戶 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者, 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證明代替之 3.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 靜止戶 結清戶 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 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 4. 被保險人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者, 於申請時, 需再檢送請領書, 惟不需檢附相關證件 ( 四 ) 請領期限 : 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一律採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 二 ) 對於被保險人申請之案件, 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收件審定後 即辦理第一個月津貼之入戶作業 ; 至於第二至第六個月津貼, 則由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逕行列印審查單審核, 統一於各月底前辦理入戶作 業 ( 三 ) 被保險人因追溯變俸而得請領津貼之差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 部將於按月核發之津貼給付完畢後, 一次核撥 ( 四 )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 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 得逕自核 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扣抵情形將於給付通知書說明 三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 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為限 ( 二 )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 應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背面 30

31 不得同時為之 ( 三 )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 四 ) 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 ( 網址 : 之 公保服務 項下之 表格資料, 下載空白表格使用 留職停薪派令之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OOO 年 O0 月 OO 日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 0OO00OOOOO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 1 員派免如下 : (X2*******4) 一 異動類別 : 育嬰留職停薪 (2403), 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二 原職 : 機關全銜 ( 機關代碼 ), 處,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 (P05) 或薦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P06- P07), 職務編號 (A600010) 三 新職 : 空白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1 款辦理 31

32 ( 二 ) 員申請留職停薪核准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並請依公務留職停薪辦法第 6 條規定, 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說明 : 一 依據機關全銜 年 月 日 人字第 號派免建議函辦理 二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復審 正本 : 本單位 當事人副本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給與科 ) 縣長王 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派令之範例 檔號 : 保存年限 : 32

33 澎湖縣政府 令 受文者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OOO 年 OO 月 OO 日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 0OO00OOOOO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 1 員派免如下 : (X2******4) 一 異動類別 : 回職復薪 (3301), 自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機關全銜 ( 代碼 ), 處,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 (P05) 或薦任第 職等至第 職等 (P06- P07), 職務編號 (A600010), 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 職等年功俸 級,OOO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員前經本府 年 月 日府人力字第 0OO00OOOOO0 號令核准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育嬰留職停薪在案, 因留職停薪期滿, 依據公務人員留 33

34 職停薪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復職 說明 : 一 依據機關全銜 年 月 日 人字第 0OO000OOOO 號派免建議函辦理 二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復審 正本 : 本單位 當事人副本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給與科 ) 縣長王 參 考試分發 稱考試分發 1. 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 2.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3.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8. 公務人員任用法 34

35 1. 各機關職務出缺於年度考試用人查缺時, 簽報首長核定予以列入地方特考用人計畫列管 ( 縣府及馬公市公所職缺得選擇提報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或地方特考任用計畫 ) 2. 如年度中職務臨時出缺時, 可填報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方式, 提報用人需求, 報請分發機關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同意列入考試用人計畫, 並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 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 作業流程 ECPA 填 缺額 畫 列入年度考試任用計 榜示分發報到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核布派令 送審 1. 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 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所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2. 錄取人員分配至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 應指派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training@mail.csptc.gov.tw ), 並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 (training@ncsi.gov.tw)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training@cpa.gov.tw ) 35

36 1.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發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各級考試 普通考試暨初等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3.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原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俸級時, 占缺訓練期間 ( 具占缺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 ), 仍准支原敘俸級 4. 現職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訓練者如未具所任職務任用資格, 應辦理辭職, 並辦理卸職動態 5. 訓練期滿, 派代送審時, 如有職前年資可辦理提敘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 ), 並可免除試用 1.(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2.(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3.(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4.(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5.(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6.( 考試全銜 ) 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7. 人事派令 8. 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9. 擬任人員送審書 參考釋例 1. 考試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 如分配之職缺係現缺, 須於 10 日內前往分發機關報到 所稱 10 日內係如何計算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 年 11 月 04 日局力字第 號書函 : 除用人機關另有規定外, 原則上係於分配結果公告後 10 日內向機關完成報到, 得依前開分發辦法規定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 ) 2. 機關提報考試經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佔缺實務訓練, 於報到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 所留職務, 得否繼續約僱人員案釋例 ( 銓敘部 96 年 02 月 01 日部銓三字第 號函 : 本注意事項並無明文規範得再延長代理, 惟為期解決機關業務 36

37 推展之人力需求, 於本注意事項未修正前, 各機關經提列考試任用計畫, 因不足額錄取 考試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 且分發機關未再另行分配相關等級類科考試及格人員致未能遞補人員之職缺, 得視為本注意事項第 1 點第 1 項第 1 款出缺之職務, 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由用人機關再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並列入下一年度考試用人計畫, 因上開情形出缺之職務業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 所遺業務, 經分發機關同意, 即得依本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約僱人員辦理之 ) 37

38 考試及格派令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楊 1 員派免如下 : 楊 (X ****** ) 一 異動類別 : 派代 (0103), 溯自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澎湖縣政府 局 ( E), 科, 科員 (1102),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P05, P06-PO7 ), 職務編號 (A600010), 職系 (0000), 暫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385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補 遺缺 38

39 說明 : 一 楊員係應 9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職系 科考試錄取, 分發訓練期滿,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 年 00 月 00 日公授國訓字第 號函核定訓練成績及格在案, 依規准予派代, 並自訓練期滿 (100 年 07 月 00 日 ) 翌日生效 二 依據本府 局 100 年 00 月 00 日澎 人字第 號派免建議函辦理 三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表列人員 澎湖縣政府 局副本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給與科 ) 縣長王 非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成績及格之派令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39

40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張 1 員派免如下 : 張 (X ****** ) 一 異動類別 : 派代 (0103), 溯自民國 100 年 7 月 31 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至薦任第 職等 (P0 -P0 ), 職務編號 (A ), 行政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張員為 9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一般行政職系一般行政科考試錄取,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訓練成績及格在案, 依規派代並溯自訓練期滿 (100 年 7 月 30 日 ) 之翌日生效 ( 二 ) 補陳 職缺, 並權理委任第 職等 ( 三 )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 40

41 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服務單位 副本 :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考訓科 ) 澎 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縣長王 現為公務人員具有任用資格, 考上高一等級考試分派他機關學習之派令範例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陳 1 員派免如下 : 陳 (X ****** ) 一 異動類別 : 調派代 (1302), 溯自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至薦任第 職等 (P0 -P0 ), 職務編號 41

42 (A ), 行政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陳員原任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科員, 嗣應 99 年 考試 職系 科考試錄取, 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年 月 日局力文字號函分發本府占科員缺實施實務訓練, 准予原任資格派代, 並自到職日 100 年 6 月 1 日生效 ( 二 ) 補 職缺並權理委任第 職等 ( 三 )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服務單位副本 :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縣長王 公務人員未具考試錄取資格辭職派令範例 檔號 : 保存年限 : 42

43 澎湖縣政府 令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王 1 員派免如下 : 王 (X ****** ) 一 異動類別 : 辭職 (2101), 溯自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生效 二 原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 至第 職等 (P0 -P0 ), 職務編號 (A ) 三 新職 : 空白 四 其他事項 : ( 一 ) 依據本府 局 100 年 00 月 00 日澎 人字第 號派免建議函辦理 ( 二 ) 王員係應 97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考試一般行政職系一般行政科考試及格, 現敘委任第一職等, 復應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一般行政職系一般行政科筆試錄取, 經分配他機關占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幹事職缺實施實務訓練, 因僅具委任第一職等合格實授, 未具占缺幹事任用資格, 應予辭職 43

44 ( 三 )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服務單位副本 :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考訓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縣長王 升官等考試及格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楊 1 員派免如下 : 楊 (X ****** ) 一 異動類別 : 改敘 (3102), 溯自民國 99 年 1 月 12 日生效 二 原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至第 職等 (P0,P0 -P0 44

45 ), 職務編號 (A )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 職稱 ( 代碼 ), 委任 第 職等或薦任第 至第 職等 (P0,P0 -P0 ) 碼 俸, 職務編號 (A ), 職系 ( 代 ),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點 四 其他事項 : 空白 說明 : 一 依據本府 局 99 年 00 月 00 日澎 人字第 號 派免建議函辦理 二 楊員係參加 9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 科考試錄取,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准予改派代薦任官等, 並自 99 年 1 月 12 日榜示及 格之日生效 三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服務單位 副本 :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考訓科 ) 澎 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45

46 縣長王 委升薦訓練及格 受文者 : 如正副本 澎湖縣政府 令 檔號 : 保存年限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發文字號 : 字第 號速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核定蔡 1 員派免如下 : 蔡 (X ****** ) 一 異動類別 : 改敘 (3102), 溯自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生效 二 原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至第 職等 (P0,P0 -P0 ), 職務編號 (A ) 三 新職 : 機關名稱 ( 機關代碼 ), 課, 職稱 ( 代碼 ), 委任第 職等或薦任第 至第 職等 (P0,P0 -P0 ), 職務編號 (A ), 職系 ( 代碼 ), 暫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 ( 年功俸 ) 級, 俸 46

47 點 四 其他事項 : 蔡員係參加 99 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 說明 : 訓練, 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00 年 00 月 00 日公授國訓教字第 號函核定 成績合格, 並自訓練合格之日 (00 年 00 月 00 日 ) 起生效 一 依據本府 局 99 年 00 月 00 日澎 人字第 號 派免建議函辦理 二 台端如有不服本派代 ( 免 ) 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 定, 得於收受本派代 ( 免 ) 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 : 當事人 服務單位 副本 :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人力科 )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 考訓科 ) 澎 湖縣政府人事室 ( 給與科 ) 縣長王 ( 機關全銜 )OOO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應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姓名 ( 範例 ) 國民身分證出生年月日錄取統一編號等級 F 高考三級 類科 土木工程 備註 ( 請註明考試年度 種類 等 級,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OO 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47

48 注意 : 請詳閱下列有關規定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 依 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造具本清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一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 格者 二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 備註 : 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一 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等級之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對照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等級 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 高 考 一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一級 各種特考一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高 考 二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一級 二級 各種特考一等 二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高 考 三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一級 二級 三級 各種特考一等 二等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普 通 考 試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一級 二級 三級 普通考試 各種特考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 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對照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等級 應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 高 考 一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二級 三級 各種特考二等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高 考 二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高考三級 各種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三 所稱基礎訓練, 係指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者為限 ( 機關全銜 )OO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 員清冊 姓名 國民身分證出生年月日錄取統一編號等級 類科 備註 ( 請註明考試年度 種類 等級,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 48

49 F ( 範例 ) 高考三級 土木工程 98 年普考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注意 : 請詳閱下列有關規定一 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第 2 款及第 19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造具本清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如考試及格證書等 ),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二 國家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參加該班別者, 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備註 : 一 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等級之次一等級以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適用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 對照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等級 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之資格 高 考 一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各種特考四等 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高 考 二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各種特考四等 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高 考 三 級最近 4 年內, 具有普通考試 初等考試 各種特考四等 五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 所稱基礎訓練, 係指由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相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者為限 ( 機關全銜 )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受訓人員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考試等級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考試職系類科 49

50 受訓人員分配訓練分配機關日期文號分配受訓單位輔導員職稱及姓名 職稱 職系 職務列等 是 否 須 參 加 應參加基礎訓練 應免除基礎訓練 得免除基礎訓練並已申請 基 礎 訓 練 受 訓 人 員 報 到 日 期 中華民國年訓月日練期滿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工作項目 輔導方式 1 職前講習 : 2 工作觀摩 : 3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 4 個別會談 : 簽章受訓人員輔導員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機關首長 ( 請勿於空白表上簽章 ) 機關核定日期 中華民國年月日 承辦人姓名 : 電話 : ( 請務必填寫 ) 填表說明 : 一 本計畫表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填寫後, 再請受訓人員簽名, 核定後並影印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二 是否須參加基礎訓練欄, 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8 條第 2 3 項規定, 並查核受訓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後據以填寫 三 工作項目欄 : 應依受訓人員實際分配之工作項目詳細填寫 50

51 四 輔導方式欄 : 應填寫 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及 個別會談 等四項, 有關實施順序及時點, 各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彈性規劃, 如部分項目在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 並請註明原因 1 職前講習 : 含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 公文辦理流程 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2 工作觀摩 : 依實際需要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3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 辦理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 並針對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 以研讀 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4 個別會談 : 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五 本會除適時至各實務訓練機關查核進行瞭解外, 或有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情事, 本表亦為審查之重要文件, 請予依序詳填並核章後, 正本請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並依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 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傳送至相關機關 年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 紀錄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分配受訓單位 受訓人員姓名 51

52 受訓人員工作項目 輔導方式辦理情形 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 已辦理 未辦理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辦理完成 辦理中 未辦理 個別會談 已辦理 未辦理 無須辦理 受訓人員內 容等 級 表現情形 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 包括操守 態度 涵養 榮譽感 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誠等 包括表達 學識 反應 創意 判斷 思維 見解等 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 待人等 是否具有良好 積極 正面的學習態度, 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 是否能在限期內完成交付之工作, 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輔導員特殊輔導情形紀錄 受訓人員重大具體優劣事蹟 簽章輔導員直屬主管單位主管 填表說明 : 一 本表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間, 每月應至少填寫乙張, 亦得依實際需要每週或每日填寫 二 輔導方式紀錄欄, 請輔導員就職前講習 工作觀摩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個別會談之辦理情形詳實勾選記錄 ( 一 ) 職前講習 : 含機關環境介紹 單位簡介 公文辦理流程 電腦操作流程及講解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 二 ) 工作觀摩 : 依實際需要進行實務工作觀摩 ( 三 ) 專業課程訓練或輔導 : 辦理專業課程訓練, 或輔導員於受訓人員實際執行業務過程予以適當輔導, 並針對受訓人員分配職務之專業需求, 以研讀 討論方式提升受訓人員專業知能 ( 四 ) 個別會談 : 協助解決受訓人員工作適應問題及生涯發展 三 受訓人員表現情形欄, 請輔導員就受訓人員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五大項, 詳實勾選記錄 紀錄等級分述如下 : A: 表現明顯地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 B: 表現均能達到要求水準 C: 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D: 表現多未達基本要求, 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四 本表請受訓人員之輔導員詳實紀錄, 並檢陳受訓人員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核閱後, 由輔導員暫予收存, 嗣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併同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彙陳 52

53 工作項目 五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依實際需要另定輔導紀錄表以資辦理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名性別國民身分證 試級 到期 出 生 編 號 日 考 試實 務 職 等 職系類科訓 練 職 稱 職 系 中華民國 年 月 訓日 練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考核項目 本質特性 細目標輔導小員準評分 品德 包括操守 負責 涵養 榮譽 團隊精神及對國家之忠誠等 ( 占 15 分 ) 才能 包括表達 學識 反應 創意 判斷 思維 見解等 ( 占 15 分 ) 生活包括規律 精神 整潔 儀表 談吐 待人等 ( 占 10 分 ) 計 服務成績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 具體優劣事蹟 獎懲紀錄 是否具有良好 積極 正面的學習態度, 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 ( 占 30 分 ) 是否能在限期內完成交付之工作, 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 占 30 分 )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簽章 輔導員 單位主管 ( 考績委員會 ) 機關首長核定日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53

54 附註 :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 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 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 填寫本考核表, 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 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 ; 如成績初評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該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再送機關首長核定 五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留存, 並於實務訓練人員訓練期滿一週內填妥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連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 六 實務訓練機關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前, 應於考績委員會中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姓 號考 試名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本質特性 ( 總分四十 分 ) 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 訓練期間 : 服合務成績計實務訓練期間基礎訓練期間備 ( 總分六十 分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註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54

55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填表說明 : 一 基礎訓練期間及實務訓練期間欄, 請確實填寫起迄年月日 二 基礎訓練如經核定為免訓者, 請在 備註 欄註明 免訓 55

56 擬任人員送審書受文者 : 銓敘部一 茲檢送李 00 擬任人員送審表及證件冊 (6 件 ), 請銓敘審定見復 ( 層轉或核轉 ) 二 本機關 ( 構 ) 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4 條規定, 切實調查擬任人員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 才能 經驗及體格,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 如係主管職務時, 並已注意其領導能力 三 擬任人員確已具結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且經查證擬任人員與本機關 ( 構 ) 長官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親關係 服務機關 ( 構 ) 澎湖縣政府 姓名李 00 國民身分證統 擬任人員送審表 一編 機關 ( 構 ) 代 號 A E 出生日期 44 年 11 月 27 日 號 擬 任 職 務科員職 務 編 號 A 職系 ( 代號 ) 一般行政 (310 1) 主要工作項目辦理一般行政業務 A 擬任職務所列官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到職日期 100 年 7 月 30 日職等 ( 官階資位級別 ) 擬敘官等職等 ( 官階資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三級 415 俸點補何人缺王 0 0 位級別 ) 俸 ( 薪 ) 級俸 ( 薪 ) 點 ( 額 ) 考試 ( 訓練 ) 年度 種類 99 年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證書號碼 99 地特 1023 號等考試 適用法規條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陞遷情形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規定, 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免經甄 ( 審 ) 選 特別遴用規定依法 ( 條例 ) 第條第項規定, 擬任職務並應具有 備 考 資格 ( 執業執照情形 : ) 服務機關 ( 構 ) 層轉機關 ( 構 ) 最後核轉機關 ( 構 ) 管 機關 ( 構 ) 首 長 人事主管 機關 ( 構 ) 首 長 人事主管 機關 ( 構 ) 首 長 100 年 9 月 1 日年月日澎人力字第 號字第 56 號 年月日字 第號

57 肆 組織編制 名稱組織編制 法令名稱 一 地方制度法二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三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四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五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六 職務列等表 作業須知 一 辦理組織編制作業有關機關名稱 單位組設應符合地方制度法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或專屬法規之規定, 職稱之選用必須符合配置準則以及各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困難 二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應明定下列事項 : ( 一 ) 機關名稱 ( 二 ) 設立之法源依據 ( 三 ) 權限及職當 ( 四 ) 首長職稱 ( 五 ) 一級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 六 ) 縣務會議 ( 七 ) 首長辭職及代理程序 ( 八 ) 其他有關組織運作規定 三 各機關員額年增率不得超過 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之規定 四 各機關各職稱之選用及其員額配置比率, 應依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 官等 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辦理 五 組織修編後, 作相關措施追加預算 57

58 作業流程 確立機關組織隸屬 名稱及設置目的 縣政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 制 ( 修 ) 訂組織編制 劃分內部架構員額與職掌 起及草 ( 編修訂訂 ) 組編織製規程表 協調有關單位 送縣務會議審查 組織規程及編製表陳縣長核定後發布副知內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並函報考試院備查 多看一眼 適用表格 參考釋例 一 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 於訂定或修正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時, 須與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及編制表末加註相關文字, 並依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所訂體例用語彙整表 內容用語, 不可自行創設使用不同文字 二 編制表內所置職稱須與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規定相符 三 留用人員加註規定須符合體例 一 訂定修正組織編制總說明 二 組織系統圖 三 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原訂 修正條文對照表 四 編制表或原訂 修正編制對照表 五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六 員額配置表七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一 機關之認定標準 : 具有 獨立編制 獨立預算 依法設置 對外行文 等四項認定標準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4 年 11 月 29 日局二字第 號函 ) 二 留用人員編制表末君註體例 ( 銓敘部 91 年 7 月 22 日部法三字第 號函 ) 58

59 機關全銜組織自治條例 ( 組織規程 )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 1 條第一條未修正 第 2 條第二條未修正 第 3 條第 3 條未修正 第 4 條第 4 條未修正 第五條第五條修正部分內容或原因說明 第 6 條第六條修正部分內容或原因說明 第 7 條第七條未修正 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第八條本自治條例自刪減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日實行 公布日實行 自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施行 等字樣 59

60 機關全銜編制表 稱官等職員等額備考 薦任 第 O 職等 課長 薦任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委任或薦任 第 O 職等或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人事室 主計室 委任或薦任 委任 委任 委任 委任 委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第 O 職等或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或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第 O 職等或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得列薦任 ( 係單一編制計給 ) 內 O 人得列薦任 內 O 人得列薦任 60

61 主任政 薦任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風 等 室 合計附註 :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O OOOO 職務列等表之 O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職務, 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出缺後改置 機關全銜員額編制修正對照表 官 稱 等 職修 等正現 後 員 員 額 委 任事或 薦 任 第 O 職等或一 第 O 職等至 第 O 職等 事委 員 任 第 O 職等至二 第 O 職等 委 任員或 薦 任 第 O 職等或一 第 O 職等至 第 O 職等 委 記 任 第 O 職等至一 第 O 職等 一 一 一 二 有額 事 管薦理 員 任 第 O 職等至 一 ) 第 O 職等 主 人薦 任 任 第 O 職等至一 事 第 O 職等 室 61

62 計員一 ) 一 ) 合計 ( 一 ) 二 ) 附註 :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 官等職等, 應適用 O OOOO 職務列等表之 O 之規定 ;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機關全銜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修正編制表之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 簡任薦任委任 員額小計 員額比例 (%) 員額小計 員額比例 (%) 員額小計 員額比例 (%) % %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規定之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 簡任員額比例 (%) 薦任員額比例 (%) 委任員額比例 (%) 62

63 0 65% 35% 機關全銜員額配置表 位職別稱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情形 首本 所 長 秘書薦任第 O 職等 課 課 長 薦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修正原配有置配置 63

64 課 員 委任第 O 職等或薦任 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課 課 長 薦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辦 事 員 委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課 課 長 薦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書 記 委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課 課 長 薦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幹 事 委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 等 事人 管事 管 理 員 員 薦任第 O 職等至第 O 職等 計 主機 構計 員 薦任第 O 職等或第 O 職 等至第 O 職等 合 計 備 註 64

6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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